刑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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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停,送潭州編管。

    以溫毆擊百姓吳二緻死,法當絞,特貸之。

     十月十九日,诏左武大夫、充禦前選鋒第一正将陳忠除名勒停,送萬安軍編管。

    初,忠緣公毆擊所部軍兵宰宥緻死,既而聞宥妻阿崔與其婿米立謀欲複雠,懼,即令以毒藥殺二人,于法應死,特貸之。

     十二月五日,诏成忠郎劉俊除名勒停,送利州編管。

    以俊謀殺郭漸不克,法應絞,特貸之。

     十六日,诏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寄資武翼郎吳昙除名。

    以昙主管建康府行宮大内鑰,虛作客人中賣花木,盜錢入己,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二日,诏臨安府徑山能仁禅院僧陸清言決脊杖二十,刺面配廣南遠惡州軍牢城。

    以清言撰造偈頌,蠱惑士庶,至有指斥語言,于法應絞,特貸之。

     二十二年四月五日,诏保義郎邢若思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德慶府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若思前監廉州白石場,坐贓法當絞,特貸之。

     六月十日,诏進武校尉、殿前司策選鋒軍使臣徐朝除名勒停,送饒州編管。

    以朝毆擊百姓黃五三緻死,當絞,特貸之。

     八月九日,诏秉義郎、新添差袁州兵馬監押趙不墊除名勒停,令南安軍押送大宗正司閉。

    以不墊前任本軍兵馬監押,因與管界巡檢張逵宴會,戲谑發怒,不墊毆逵限内緻死,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右迪功郎鄧衍除 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廣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衍前監秀州新城市稅,坐贓法應絞,特貸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寄資修武郎裴詠除名勒停,送海外瓊州編管,永不放還。

    其初,詠被旨往盱眙軍傳宣撫問北使,私市北貨,尋被拘收,心懷怨望,有指斥語言,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诏右通直郎、知明州鄞縣程緯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貴州編管,仍籍沒家(則)[财]。

    以緯坐贓法當絞,故特貸之。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宜州觀察使、殿前司選鋒軍統制、權發遣江南東路馬步軍副總管王升罷從軍,令日下前去之任,饒州駐劄;男忠訓郎世雄特貸命,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不刺面,配邕州本城收管。

    初,世雄因赴武舉不第,心懷怨望,撰造平治之書,譏讪朝政,及作詩有指斥語言,為楊名所告。

    法寺鞠實,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武翼郎楊晖、承節郎王榮除名勒停,永不收叙,晖送橫州、榮送藤州編管,各籍沒家财。

    以晖前權廣南經略司準備将領、監廣豐倉門,榮前任五鎮巡檢,并坐贓,法寺鞫實,當絞,(是)[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诏前知處州鄒栩特免真決,送吉州編管,仍不收叙。

    栩乃浩之子,以犯贓,法寺準條合(退)[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除名勒停,流三千裡。

    上曰:「所取贓是入己否」沈該曰:「據案是入己。

    」上曰:「浩元佑間有聲譽,其子乃爾。

    既犯贓, 法不當赦,可特免真決。

    」故有是命。

     三十年六月十九日,诏忠翊郎、前監永康軍青城縣酒稅王楊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靜江府編管。

    以楊任内欠本軍酒課,及酒務曆内虛收錢引,乃與娼妓踰濫,法(守)[寺]稱除罪輕該恩,準條于絞刑合決重杖處死,又稱楊嘗有戰功,故特貨之。

     八月三日,诏右從政郎、前潭州甯鄉縣令呂大壯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編管。

    大壯在任日,令押錄于縣庫窠名錢内妄作名色支用,及與娼妓踰濫,法寺稱除罪輕,準條于贓罪上斷,合決重杖處死,故特貸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右朝請大夫、新知永州陸廉特免真決,除名勒停,追毀出身以來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仍籍沒家财。

    坐前知滁州贓污不去,為養老軍人經禦史台陳告,大理寺勘鞫是實,故有是命也。

     三十日,诏修武郎、合門祗候、充禦前神銳軍第五将張耘特貸命,除名勒停,追毀出身以來文字,免真決,不刺面,配惠州牢城,仍籍沒家财。

    以耘差往漢陽軍屯駐,欺隐樞槍杖手借請錢米入己,大理寺定斷當絞,特貸之。

     五月六日,诏成忠郎、前監秀州崇德縣酒稅郭世倫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世倫在任私置文曆,盜用官錢,大理寺定斷當絞,特貸之。

     二年九月八日,诏降授敦武郎、殿前左 翼軍權統制魏尚特貸命,免真決,除名勒停,追毀出身以來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

    坐在任減軍士錢糧入己,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中衛大夫、貴州刺史、建康駐劄禦前後軍統制、兼知壽春府頓遇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免真決,刺配吉陽軍牢城。

    以遇屯兵戍守邊郡,金人未至,棄城逃避,緣嘗被受宣谕司文檄,特貸之。

     二年二月六日,诏武義大夫、充殿前司神勇軍訓練官王傑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藤州編官。

    以傑部轄官兵裝發馬草,因問百姓周二借房宿泊,其人不從,傑乃用拳及縱人毆打,緻周二赴水而死,故有是命。

     十二日,诏右宣教郎、新通判廬州龔疇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決,不刺面,送賀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疇前任江陰軍佥判,擅支經總制及下綱縻費錢充修造等用,及貸支官錢買和籴銀,及勾牙人擅增和籴米價,為知軍宋藻所發,本路憲司鞫實以聞,故有是命。

     十七日,诏降授忠訓郎、前監軍激賞新北酒庫呂安行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臀杖二十,不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安行在任收受浮鋪賃屋錢入己,并額外多破柴水、夫腳錢,及節次貸借官錢,妄作修葺公廨支遣,送大理寺鞫勘,悉得其實,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诏左從政郎、前建康府上元縣令 李允升特(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允升在任日私于廳側置上庫,拘收贓罰錢并諸色雜收官錢,并不附曆,節次盜支入己,大理寺定斷當絞,特貸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右朝議大夫、直秘閣、權廣南東路提點刑獄公事石敦義特貸命,為癃老免真決,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刺面,配柳州牢城。

    以敦義任廣東提舉日盜用鹽腳贓賞錢等入己,及減鹽亭戶鹽本錢買銀入己,贓污狼籍,為言者論列,送大理寺勘鞫得實,故有是命。

     五年五月一日,诏右從政郎、前化州司法參軍趙戢特貸命,除名勒停,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送欽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坐在任受納人戶役錢不書于曆,皆收盜入己,法寺勘鞫詣實,合決重杖處死,特貸之。

     同日,诏右朝請郎薛衮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坐前任化州及瓊州日,将軍資庫出剩銀錢及樁留買馬錢并撥入犒賞,充非泛雜支,及收買金珠香物并不還價錢,法寺鞫勘詣實,當贓罪絞,特貸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右文林郎、監明州昌國買納鹽場兼催煎張廣仁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

    以廣仁在任增秤亭戶鹽,于亭戶單狀内添寫鹽數,盜請官錢入己,故有是命。

     十月 十一日,诏右文林郎、前贛州會昌縣令韓元奕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元奕在任縱容胥吏并緣為奸,違法科斂民錢入己,私役工匠,不支食錢,數買綿帛,虧減價直,大理寺定斷當重杖處死,特貸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右朝散郎、前知潮州曾造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造在任日贓污不法,為漕司所劾,繼而臣僚論列,故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诏武節郎、前監吉州在城商稅張绾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韶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坐在任受稅務諸門津押曆錢及除減官稅錢,分受入己,大理寺斷當贓罪絞,特貸之。

     九月十七日,诏成忠郎孫尚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廉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尚被差押市舶司粗色香藥綱赴行在交納,将胡椒盜拆官封,出賣錢銀等物侵盜入己,大理寺斷合決重杖處死,特貸之。

     十月十八日,诏武翼大夫、前權發遣橫州皇甫謹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梅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在任受賂及侵盜官物入己故也。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武翼郎、合門祗候、建康府屯駐官薛千虎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連州編管。

    以千虎用錫闆僞造官會行用,大理 寺鞫實,當重杖處死,以千虎嘗立戰功,特貸之。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右從事郎、專一措置處州庫山等處銀場管準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連州牢城,仍籍沒家财。

    坐将銀場折合銀收盜入己,銷錢為銅以應官課,朝廷遣大理寺丞吳淵即處州置勘得實,大理寺定斷,合決重杖處死,特貸之。

     十月十六日,诏保義郎孫文亮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送韶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坐任臨安府緝捕使臣,部下捕獲僞造官會人,文亮将特犒設錢收受入己,大理寺定斷,合決重杖處死,特貸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忠翊郎石永甯特貸命,追毀出身以(身)[來]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編管。

    以永甯管押臨江軍米綱,從綱稍盜米,及自入己,大理寺定斷當絞,特貸之。

     十二月三十日,诏忠翊郎趙善诹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南外宗正司庭訓訖閉,永不放還。

    以善诹因造私酒酤賣,為所由所捕,乃用斧斫死所由,大理寺定斷當死,特貸之。

     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右宣教郎、權知英州吳名世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坐在任收受金銀及詭名請兵士借請入己,大理寺鞫勘得實,故有是命。

     淳熙二年三月一日,臨安府、大理寺奏北界奸細張弼、張禹案,上曰:「可備所招情牒還 對境,彼遣奸細來,為我所得,曲在彼。

    今遣還之,使知愧。

    」宰臣葉衡等奏:「此誠足以示陛下威德,但張弼累次往來刺(深)[探],罪犯與張禹不同。

    」上曰:「張弼令依法施行,隻張禹牒還。

    」 九月十四日,诏南安軍司戶參軍蔡大廉特貸命,除名勒停,送化州編管,永不收叙。

    時茶寇自吉州犯南安軍上猶縣界,漕臣錢佃委大廉應辦鄂州都統解彥詳軍馬錢糧,廉以妻産難乞給假,有誤軍期,法當處斬,特貸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儀鸾司看管官物人石安、王進各特貸命,決脊杖二十,刺面,配二千裡外州軍。

    以大内火,石安、王進輪當守宿,法寺奏并當死,緣系積油衣緻火,特貸之。

     四年三月四日,诏敦武郎、監通州買納鹽場張孝寬特貸之,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柳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提舉鹽事官奏劾孝寬與吏并緣為奸,盜用官錢入己,鞫得其實,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寺奏強盜案,内八名當斬,三名當重杖處死。

    上曰:「三名所坐稍輕,正當大暑,不欲多殺,可貸其死。

    」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平江府司法時亨祖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筠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亨祖在任兼常平庫,節次貣貸常平頭子坊名錢私用,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軍人詹保特貸命,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海外州軍牢城收管,永不放還。

    保先因毆死葉先貸命配道州,逃竄歸,庸 顧張彥文家,因趙汝諧醉酒,執刀欲殺彥文,保勸止之,并欲殺保,保遂以木檐打汝諧右足緻死。

    法司拟罪當(寺)[死],後省言保冒不測以救顧主之死,本無殺汝諧之心,據其所為,猶是果義,故貸之。

     十年閏十一月六日,前知信州鉛山縣蔣億特貸命,除名勒停,免真決,不刺面,配惠州,仍籍沒家财。

    以侵盜官錢入己故也。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諸路州縣見追積年官贓,并捉獲私茶鹽酒醋匿稅商販、違禁之物,及應犯罪合追贓備賞、并以官錢代充之人,如委實貧乏,或已不存,無可催理,見行監锢家屬并幹系人名下均攤備償,及監司、州縣一時增立若特立賞錢,或已籍沒家财外,有追理未足之數,無可送納,或見在配所,除請給,并特與蠲放。

    仰州縣多出文榜曉谕。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應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經取勘及已去官,監司、州軍不驗照去官條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與釋放。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應官員、諸色人犯罪,赦後尚合收坐及猶應勒停、僧道還俗之類,如非情理深重及因事幹連、案後收坐,公罪笞杖之人,特依今赦放免。

    」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三月八日,诏南康軍民婦阿梁特貸命,決脊杖二十,送二千裡外州軍編管。

    刑部尚書葛邲言:「阿梁因與葉勝同謀,殺夫程念二,葉勝身死,在獄今已九年,節次翻異,凡十差官勘鞫,已降指揮處斬。

    既差官審問,又行翻異, 複差江東提刑耿延年親勘。

    今延年申請,程念二元系葉勝殺死,阿梁初不同謀,與前來十勘不同。

    今若便以提刑司所勘為據,則十次所勘官吏皆合坐以失入之罪,幹連者衆。

    以一人所見而易十次所勘,事亦可疑;若不以提刑司所勘為據,則又須别差官再勘。

    葉勝既以瘐死獄中,阿梁得以推托,淹延歲久,追逮及于無辜,委是有傷和氣。

    竊謂九年之獄,十官之勘不為不詳矣,而猶有異同,則謂之疑獄可也。

    夫罪疑(為)[惟]輕,則阿梁當貸死。

    既不死,則所有前後推勘官吏亦難坐以失入之罪。

    乞自聖裁。

    」(故是)[是故]貸之。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在法,違欠茶鹽錢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産折還,即無監系親戚填還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昨令戶部申嚴行下,許人戶越訴。

    訪聞人戶欠負客旅及店鋪價錢,緣系榷貨,有已經估籍家産、償還不足、依舊監系,及逃亡死絕又行監系牙保人等,(率)[牽]聯不已。

    可并與除放,毋緻違戾。

    」 紹(興)[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華亭縣劉璧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決,不(面刺)[刺面],配贛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坐在任盜縣庫錢入己及受部民賄賂,法寺鞫實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前知金州秦嵩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是日,上禦後殿,宰執留正等進呈嵩案留正:原作「劉正」,據《宋史》卷二一三《宰輔表》四改。

    。

    上曰:「贓污實迹如此之多,豈可輕 恕」留正等言:「嵩罪在不貸,但向來亦有戰功,例須薄減,然亦當除名編管。

    」上曰:「如是足矣。

    」 八月十五日,宰執進呈臨安府奏審洪知言斷罪,上曰:「張枃欲杖脊、黥配,罪不至此,卻以太重,不用蔭真決編管足矣。

    」知言本臨安府術士,守臣張枃奏其平日憑(特)[恃]口吻,專以欺詐為生,前後過惡不一,乞不以蔭決配故也。

     二十五日,宰執進呈知平江府袁說友奏,乞将閻儀貸命。

    上曰:「罪疑惟輕,既有所疑,豈可不貸」先是,說友奏平江府所勘閻儀打死孫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三年七月二日,诏前監文思院上界常良孫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決,不刺面,配萬安軍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良孫在任日節次盜造作金銀入己,因提轄林複覺察,棘寺追勘得實,以家世之故,特貸之。

     十三日,诏知嚴州葉籌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決,刺面,配遠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坐在任将公庫錢盜支入己。

    先是,臣僚論列,令浙西憲司勘鞫得實,宰執奏其年老不任真決,上隻令刺配。

     十九日,宰執進呈成州奏,勘到北人王為過界劫盜西和州管下血厚家财物血厚:據文意此應是人名,而似無以「血」為姓者,疑誤。

    ,殺死捕盜人王仲。

    刑部拟王合斬刑上定斷,葛邲奏曰:「且令土牢拘管。

    」陳骙奏曰:「若此等人,不知拘留為是,且牒還為是」上曰:「令牒還對境,亦示我包容之意。

    」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修武郎石 大協特貸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決,送潭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大協添差監建昌軍在城酒稅,因附押牙稅、免丁等窠名錢赴行在,沿路盜貸入己,棘寺鞫實,法當死,系陳國大長公主孫,特貸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陸材特貸命,決脊杖二十,刺面,配廣南州軍牢城收管。

    先是,平江府奏勘,有蔭人陸材拈磚還搏從叔父陸濤緻死,法寺定以杖死,奉聖旨陸材特貸命,真決,不刺面,配廣南州軍本城收管。

    既而臣僚繳奏,故有是命。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應命官在貶所物故,可自今赦到日,仰所在州軍勘檢詣實,許令從便歸葬訖,保明具申省部。

    若元犯事理重者,申取朝廷指揮。

    」 閏十月二十一日,知臨安府袁說友言:「乞将本府見行項固拘鎖之人,如元系配隸者,即押回元配所;如有強壯者,即照淳熙十年五月内本府已承指揮,與分刺屯駐軍;其餘皆連各人家屬,分押出本府鄰州界。

    庶幾奸盜有自新之路,無終囚之苦。

    」诏令臨安府将見管賊人各差人管押分送外州軍牢固拘管,月具存在申三省、樞密院。

    既而有旨,除所犯五次以上并刺配之人仍舊拘管外,餘并放令逐便,不得入臨安府界。

     慶元六年五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近日祈禱雨澤,檢會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應諸路州軍一時監司、守臣特判編管之人,并仰逐路提刑取元斷由子細詳覆,除情理重害、 應得條法許仍舊外,其它于條不應編管而編管者,并令一面給據疏放,具已疏放人數申尚書省。

    照得上件指揮行之歲久,近來州郡全無申到已放人數情節,竊慮奉行不虔,理合檢舉。

    」诏令諸路提刑司照應已降指揮,常切覺察,或有似此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居郎、兼權刑部侍郎林采言:「嘉泰改元,(一)全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斷死者纔一百八十一人,餘皆貸放。

    夫有司以具獄來上,必皆可議刑之人,蒙陛下貸其非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豈謂細事欲令秘書省修入日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濫。

    」從之。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刑獄翻異,自有條法,不得于詞外推鞫。

    其幹連人雖有罪,而于出入翻異稱冤情節元不相幹者,錄訖先斷。

    近來州郡恐勘官到來,臨期勾追遲緩,卻将幹證人盡行拘系,破家失業,或至死亡。

    可并令釋放,着家知在。

    如違,許被拘留人經監司陳訴。

    」開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應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經取勘及已去官,監司、州軍不檢照去官條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與釋放。

    」開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開禧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韓林系勳臣韓世忠親孫,久在責缺有可放令逐便。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吏部尚書兼給事中陸峻、兵部尚書宇文紹節、吏部侍郎兼直學士院衛泾、工 部侍郎兼知臨安府趙善堅、龍圖閣(侍)[待]制在京宮觀辛棄疾、吏部侍郎雷孝友、戶部侍郎梁季珌、林祖洽、禮部侍郎兼刑部侍郎史彌遠、大理卿李、太常少卿兼權直學士院兼權中書舍人兼樞密副都承旨田澹、大理少卿奚士遜、起居郎趙夢極、起居舍人許奕、侍禦史徐柟、戶部侍郎兼刑部郎官費培、左司谏朱質、右正言葉時、監察禦史王益祥、喬夢符、宗正丞兼權刑部郎官周震、大理正史厚宗、大理寺丞沈紡、大理評事權丞林大章、大理司直兼評事王益之、大理寺主簿兼評事施椷、大理評事鮑澣之、趙時适、翁潾、鮑華、沈實狀奏:「逆曦就戮,族屬悉當連坐,恭奉聖旨,令臣等集議合得刑名聞奏。

    臣等竊詳反逆議罪,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裡,自有正條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敕無罪名,律止沒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屬尤近,即顯沒官重于流三千裡。

    蓋緣坐〔沒〕官,雖貸而不死,世為奴婢,律比畜産。

    此法雖存而不見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以上議刑。

    竊緣上條所載,止謂謀反,疏文雲臣下将圖逆節者設。

    今來吳曦建号稱元,備極僣拟,反逆已成,上條未足以盡其罪。

    伏乞睿斷施行。

    」诏:「吳曦叛逆,族屬悉合誅戮,朕念其先世,不忍夷滅,除曦妻、男并決重杖處死外,其男年十五以下并女(反)[及]生子之妾,并分送 二廣遠惡州軍編管。

    内女已出嫁者免。

    親兄弟有(宜)[官]人,除名勒停。

    應吳璘位下子孫并移徙出蜀,分往湖廣諸郡居住,吳玠位下子孫與免連坐,通主吳璘墳廟祭祀。

    令四川宣撫制置司取見服屬、官職照應施行訖聞奏。

    」 二十七日,四川都大茶馬吳摠言:「逆賊吳曦不尊臣節,上負國恩,下隳家世,臣與阖室罪當萬(坐)[死],謹同男昭等伏阙待罪。

    」诏吳摠落職放罪,并吳昭等并照應已降指揮,于湖廣州郡居住。

     五月二日,權四川宣撫使安丙言:「逆臣吳曦罪當赤族,丙以吳氏三世為将,其族甚大,吳玠下諸房素與吳挺父子不相往來,雖吳璘下諸子,其間亦有與吳曦絕迹不相交者,若依法一誅戮,懼有傷聖天子好生之德。

    恭承诏(免)[旨]:其吳曦一門附于逆黨者,并加誅戮;其餘協從,置而不問。

    今具列吳曦一門當行誅斬、其它異居族人當與原免者,各具姓名如後:一、吳曦二子,已斬首号令。

    一、吳晛系曦之堂弟,受曦僞命,為侍中兼司農卿。

    一、吳系曦之父挺同胞兄弟。

    一、吳曉系曦同母弟,曦僣号之後,除集英殿修撰、知興元府、充利州東路安撫使。

    一、吳系曦之親弟。

    已上六人并已斬首号令,其它婢妾等已分送諸軍嫁與軍兵去訖。

    一、吳玠委系勳臣,其諸孫與(兵)[吳]曦不協。

    一、吳挺異母兄吳摠,舊與挺不和。

    在孝宗皇帝朝,摠嘗于禦榻前禀曰:『以挺之權太重,異時有變,臣乞不坐。

    』此言中外之所共 知。

    一、吳挺異母兄吳廣已死,廣之妻系宗女,清節凜然。

    曦僣竊之後,以書召之,斥詈曦所遣人,曦有『親戚畔之』之語。

    一、吳挺異母弟吳拭已死,拭之妻劉氏聞曦僣号,吼罵曦三日,暮夜号哭,曦遣人扶出,掩門不許再入。

    一、吳挺異母弟吳拯已死,止有一孫,幼小,素不為曦所齒。

    已上五房,雖在法不可免,而其情則可矜,中心昭然,欲乞特與原貸施行。

    」诏除安丙已施行人外,餘并照三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施行。

    吳摠依舊責授團練副使,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