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

關燈
上]批:「前安南戰棹都監楊從先等,昨以孤軍深入賊境,大小數十戰,雖無甚斬獲,然官軍亦不至傷敗,而師還系獄,殆将逾年,原其勞于王事,實可矜愍。

    況昨已經郊赦,宜并釋之。

    其一行有功将士,等第賞錄。

    」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勒停人前梓州司戶參軍姜适狂妄上書,罔上惑衆,特示寬貸,可除籍,郴州編官。

    」适辟谷,自謂有長年術,館于金明池,其方不驗故也。

     五月二十三日,梓夔路钤轄司上泸州路分都監王宣等所部親兵不救護主将,诏并免死,等第決配,重傷人免杖。

     七月十二日,诏:「禦史台見鞫安南宣撫招讨司事吳充諸子,有幹涉細故,并免根治。

    」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州觀察使、入内副都知李憲言:「準朝旨,具析擅歸本路因依。

    臣以糧草蹙迫,不可久留,遂迤逦迎接饋運。

    」诏憲力圖來,以贖今罪。

     五年正月六日,環慶路經略司言司:原作「使」,據《長編》卷三二二改。

    ,泾原路隊将李貴扇搖兵衆逃歸,乞特行法以懲後。

    盧秉又言:「貴情非巨蠹,昨以出界兵将上下失律,臣即權宜傳放罪指揮,兼已奏得朝旨。

    若更追劾劾:原作「」,據《長編》卷三二二改。

    ,恐緻驚疑。

    」诏釋之。

     二月五日,開封府言:「令文,諸老幼疾病犯罪應罰銅,而孤貧無以入贖者,取保矜放。

    本府日決獄訟,應贖者多孤寡貧乏,又無鄰保,不免責廂巡狀,以便取保 之文。

    自今乞從本府審察本府:原無,據《長編》卷三三補。

    ,貧乏直行放免。

    」從之。

     二月二十一日,桂州張颉言:「昌化軍劾符破結九人犯持仗強盜殺人,罪皆死,緣系捕盜官招誘,令解下弓刀,支與酒食,然後擒縛。

    若從捕獲法,慮緻生黎疑懼,将來無以示信。

    」诏釋之。

     五月十三日,河東經略司言:「豐州屯駐神銳指揮因修葭蘆寨,王安等百餘人鼓動軍衆,擅還豐州,及恐喝指揮使張臻,語言不遜。

    内已捕斬十六人。

    」诏續捕獲人證左明者,并處斬,餘更不得推究。

    為首之家屬應緣坐者,押赴豐州處斬。

    其後經略司言,安等已斬,莫知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三,上特貸之。

     十月六日,诏泾原路第八将戴嗣良、賈辯免所追官。

    先是,嗣良等出師,亡失二分一厘,當追一官。

    既而嗣良自陳計數不及二分,故诏免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朝請郎蒲宗闵可免劾,為尚書都官郎中。

    初,诏張汝賢定奪宗闵與郭茂恂互奏事,多不當,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協力職事,不為異論所搖,故免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批:「追官免勒停、沖替人孫谔元犯情為可矜,又經大宥,可除落沖替。

    」谔初為國子監直講,坐受參知政事元绛囑從孫伯虎升内舍,及為绛請求判監黃(複)[履]以伯虎為小學教谕,追兩官。

    谔上書自明,故有是诏。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府少卿吳安(特)[持]免勒停,差監曹州酒務。

    先是,安持誣奏宰臣蔡确弟碩應私罪徒二年,蔡确言:「安持本緣臣家事, 乞特寬赦。

    」故有〔此〕诏。

     遞卒死,大理寺當公罪絞,特貸之。

    十二月一日,三班奉職李貸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

    坐毆盜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趙喾等坐父世居嘗謀不軌,除名、停降、閉,今已十年,乞比類流配人。

    诏免閉,就僧屋居之。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十二日,刑部言:「乞應該登極赦以前雜犯配軍,除元系軍人及宣敕永不放還者更不移放,其元犯殺人、放火、強盜、僞造符印、謀殺人、持杖竊盜罪至徒,雜犯死罪貸命,并餘罪徒已上情理兇惡者,在京令所屬及開封府、步軍司,諸路令轉運使、副、判官、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詳量移。

    」從之。

     四月六日,監察禦史孫升言:「知興國軍楊繪、簽書淮南節度判官廳公事沈季長,诖誤深刑,情非故冒,嘗居近侍,義難自陳,望特令理訴斷遣所取索元案看詳。

    」從之。

     五月八日,殿中侍禦史林旦言:「熙甯初改議助役法,知許州長葛縣事樂京、知唐州湖陽縣事劉蒙,各因入州會議役法,遂自劾待罪,作擅去官公罪,徒二年,各追一官勒停,情實可矜。

    願令有司改正。

    」又看詳訴理所言:「樂京言役法不便,自劾待罪,斷徒二年公罪,即與擅去官事理不同,合從末減。

    」诏樂京特與除落緻仕,授承議郎,召赴阙。

    劉蒙物故,賜帛五十匹付其家。

     八月十八日,刑部言:「重法地分劫盜因按問首告減等,依常法妻子不緣坐,慮有已行編管者,請令逐便。

    」從之。

     二年二 月十六日,奉議郎、前軍器計置材料劉仲昕,前軍器少監蔡碩,并貸命,免其決,追毀出身已來告敕文字,除名勒停,仲昕送昭州、碩韶州編管。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監察禦史趙屼言:「元豐敕,重法地分元劫盜者妻子編管,元佑新敕一切削去,則前此編管者宜不少,請令從便。

    」從之。

     八月十三日,秀州團練副使、本州島安置、不得簽書公事沈括賜絹百匹,仍從便居止,以括上編修《天下郡縣圖》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勝如堡使臣執到西賊四人,特免責罰,熙河蘭岷路經略使範育、知蘭州種誼并特放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京東西、河北、淮南路饑民為盜者,特末減。

     紹(興)[聖]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書者言:「聞河東路災傷所被甚廣,慮饑民為盜,請河東路轉運司災及七分處,盜罪至死減等,杖脊刺配牢城。

    」 五月十五日,诏編管黃州蔡碩特放逐便,從其母請也。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奏曰:「前日再谪呂大防、劉摯、蘇轍、梁焘、劉安世,并司馬光、呂公着追谥诰贈典,及仆神道碑,既牓朝堂,衆論鹹以為寬。

    餘人連逮尚衆,陛下許其自新,一切不問,莫不忻悅。

    」上曰:「據其罪狀甚可誅,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輕典,聊示懲責爾。

    」 十一月十六日,開封府民呂安坐斥乘輿,大理寺論當處斬,上批「特貸死」。

    再取旨,上曰:「此因醉狂語,與情理悖逆者異,故貸其死。

    」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開封府寄杖未決罪人,悉緣病 孕,久縻囚系,方春發生,推覺大推覺大:此語無義,似為「推行寬大」之誤。

    。

    應徒罪情重減從杖一百,情輕減從杖八十,餘罪不以輕重并放。

    殿前馬步軍司、大理寺準此。

    」 元符二年二月十七日,上禦崇政殿,軍頭司引見泾原路擒獲西界統軍嵬名阿埋妹勒都逋等共二十七人,诏并特貸命,釋縛,押赴懷遠驿。

     閏九月十六日,诏東頭供奉官、權鎮戎軍平下城監押劉貴特貸命,除名勒停,留充本路極邊巡防使喚。

    坐擅殺鬥子李立,以戰功贖罪也。

     徽宗崇甯元年二月十六日,诏:「趙谂謀反,從坐者既已伏誅,應曾诖誤人未在吏者勿推,親戚不當緣坐者并釋放。

    」 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昔在元佑,權臣擅邦,倡導邪朋,誣诋先烈,善政良法,肆為紛更。

    紹聖親攬政機,灼見群慝,斥逐流竄,具正典刑。

    肆朕(篡)[纂]承,與之洗滌,悉複收召,寘諸朝廷,而締交合謀,彌複膠固,唯以沮壞事功、報複仇怨為事事功:原作「為」,據《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一改。

    ,訿訿,必欲一變熙甯、元豐之法度為元佑之政而後已。

    凡所論列,深駭朕聽。

    至其黨與,則遷叙不次,無複舊章。

    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閣而撫四面;或既殂謝之後,還舊職而加橫恩。

    撓法惠奸,鮮不類此。

    稍從屏遠,姑務函容,而言路交攻,義不可遏。

    乃擇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

    尚慮中外诖誤之人未免反側,盍詳示訓谕,以慰安衆情。

    應元佑以來及元符末嘗以朋比附會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已往一切釋而不問,在言責者亦勿複辄以為言。

    朕 言不渝,群聽毋惑。

    」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曰:「朕嗣承先烈,夙夜究宣,罔敢怠勿,常懼弗及。

    乃者詢謀逮下,而士辄乘間诋訿,無所忌憚。

    朕惟父子兄弟之分,于義有害,在法靡容,已屈常刑,止從遠竄。

    然士流于俗,見利忘義久矣,朕甚憫焉。

    蓋行法而明教,宥過而示恩,貸其終身不齒之罪,俾之自新,朕之遇士厚矣。

    應上書(奉)[奏]疏見羁管人,可特與放還鄉裡,仰州縣長吏同監司取責親屬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輕重,具名立法聞奏。

    」 九月五日,诏曰:「元佑奸黨诋讪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憲,貸與之生,屏之遠方,固無還理,棄死貶所,豈不為宜!今先烈紹興,年谷豐稔,鑄鼎以安廟社,作樂以協神(民)[明],嘉祥薦臻,和氣浃洽,肆頒赦宥,覃及萬方。

    興言邪誣,久責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測)[恻]然,用示至仁,稍從内徙。

    服我寬德,其革爾心。

    應嶺南移荊湖,荊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在四輔畿甸。

    」 大觀二年四月十三日,開封尹宋喬年奏:「欲乞今後外州軍承開封府移送到強盜不曾殺人、但贓滿或傷人應死者,并同犯人,并許奏裁。

    所貴萬一有原貸之理,可以廣陛下好生之德。

    」诏:「強盜贓滿、傷人法所不貸者已衆,及貸于京師而不貸于移送之人,法不一矣,可依所奏。

    」 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成(中)[忠]郎、監政州清川縣市易務沈希能系宗室女夫,因事下獄,今已一年,家極貧乏,無以贍給。

    其宗室女年少,止有一 嬰兒外,并無人照管,兼累經赦宥,可特放罪,仍免根勘。

    」 六年四月十三日,诏:「眉州違法開井,本路轉運司已行改正,棧閣了畢,所有令提刑司取勘漕臣指揮更不施行,特與放罪。

    」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先王以仁為恩,以義為理。

    仁之施者惟恐其不博,而義之盡者有所不為。

    朕奉承祖宗令緒德澤之美,垂休無窮,稽唐虞忠厚之政,解漢、唐嚴苛之法,所以惠天下者甚厚。

    比年以來,内自畿甸,外薄四海,民重犯法,囹圄屢空,而逆亂之謀、謗議之言與夫妖妄嬌誣,撰造非語,不在于鄉闾之小民賤吏,而出于勳臣之世、禁從之間,庠序崇養之士,疊相附會,以僞為真。

    朕照知邪謀,俾加驗治,至于旬浃,蹤迹既露,乃命有司,佐以近密,研窮究赜,情犯斯得。

    尚慮獄詞或出誣伏,诏遣審錄,至于再三,閱實無爽,一聽以法,無加損焉。

    姚立之、王大年一介賤士,不足比數,劉昺出入禁闼腹心之臣,王癡儒館通籍勳閥之後,而議論交通,蹤迹往複,詩歌酬唱,辭所連逮者三十人。

    悖逆不道,謗讪妖訛,載籍所未嘗有,人臣所不忍聞。

    立之、大年、癡誅止其身,家屬悉原;昺特貸死,長流海外,又聽其子随逐。

    非故屈法宥奸,蓋所以體天道之貴生,視斯民之觌德。

    故茲诏示,可出榜朝堂,布告在位,鹹使聞之。

    」 宣和三年五月十五日,通判睦州葉居中特貸命,免真(次)[決]刺配長流瓊州,令所在州軍枷項,差大使臣一員、 禁軍二十人、将校二人管押前去,逐州交替。

    坐部領管下巡尉弓兵同杭越将兵二千五百餘人收捕兇賊方十三等,緻損折軍兵人數甚多,仍被賊徒入城放火。

    居中自陳有母親陳氏年老,見病,别無依倚,又自緣損腰腳,見求醫将理待罪,乞賜寬宥,故有是诏。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責授嶽陽軍節度副使緻仕李遘可特從寬貸,降充團練副使,依舊緻仕,免除名安置。

    坐令京東窯務監官收買木植并不依價支錢,又支官錢買賣求玉入家。

    法寺奏除議減外,徒三年,合追見任并曆任兩任文字,诏以遘被遇神考及累立戰功,故有是旨。

     七年五月十七日,诏:「昨處分招安河北京東路群賊,如能出首,應已前罪犯一切不問,并與釋放,各令歸業。

    訪聞賊徒多有元被驅虜協從入火,已曾作過,後來未經官司招安間,先已出火,并已經招安出首歸業後,去失元給公憑者,因而鄉裡不敢存住,走竄他處。

    或投刺充填諸軍之人,既已自新,其未充軍日前若作過為盜等,自合依所降招安前後處分,一切不問,免罪收管。

    如有見在官司收禁之人,依此施行。

    」 欽宗靖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統制官郝懷、張逵并除名勒停,随軍自效。

    以擅離南北關地分,法當斬,河南制置副使解潛有請,特貸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福州将兵作過,殺守臣柳庭俊,已就招安。

    緣将副劉政、姚成等先不能彈壓兵衆, 以緻作亂,至南劍州乃能擒捕首惡之人。

    」诏将官許以功贖過,其餘軍兵并放罪。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诏餘大均、陳仲、洪刍各特貸命,除名勒停,長流沙門島,永不放還。

    張卿才責授文州别駕,雷州安置。

    李彜責授茂州别駕,新州安置。

    王及之責授随州别駕,南〔恩〕州安置。

    周懿文責授隴州别駕,英州安置。

    胡思責授沂州别駕,連州安置。

    以禦史鞠治陳仲、餘大均、洪刍、王及之等,皆在圍城中誘緻内人為妾,及因抄劄金銀,自盜入己,論當棄市。

    上曰:「王及之等所犯當戮,有司之法如此,但朕新政,重于殺士夫。

    」故有是命。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修職郎蔣安義、進武副尉張大任并特貸命。

    内蔣安義除名,免真決,刺配瓊州牢城;張大任決脊杖二十,刺配廣南遠惡州軍牢城收管。

    以安義等坐就番人招安投報,從僞命作知州、通判,及出牓賺人入城,被番人虜殺死不可計數,知番人去,依前入城,僞領州事。

    法當死,故特貸之。

     九月二十九日,範宗尹言:「昨日邵谔傳旨,越州禁勘内侍蘇淵子,如無顯然罪犯,即令日下疏放,已依旨施行訖。

    」上曰:「朕于有功即賞,有罪即罰,犯罪之人未嘗妄貸。

    止緣其家數人遺骸無人收斂,于人情非所安。

    傥無顯過,且令其子瘗之。

    」先是,蘇淵者夜殺其一妻二妾而自裁,上疑二子預知,因付有司。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今年春,以前福建路提刑林杞擅殺苗傅徒中張政, 除名勒停,送連州編管,恐罪罰過重,未蒙施行。

    」诏林放令逐便。

     十一月十二日,保義郎劉渙、迪功郎陸寅、趙雨革、承信張椿、承節郎于正、吏部入品令吏薛舜民、吏部左選守當官楊澤、揚州助教鄭垔按字書無「垔」字,疑有誤。

    、百姓鄭甄、屠奭,诏劉渙特貸命,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配雷州牢城收管。

    楊澤、薛舜民、鄭垔、趙雨革、陸寅、張椿、于正、屠奭、并依斷。

    内鄭(甄)[垔]、趙C、陸寅除名,展三期叙。

    張椿勒停,于正降一官。

    鄭甄決脊杖十七,送五百裡外編管。

    餘依大理寺所申。

    以渙等僞造尚書省印、吏部印各一顆,僞印官告、差劄等,因臣僚上言,法寺鞠實,薛舜民、楊澤、劉渙并合準條于絞刑私罪上定斷,合(契)[決]重杖處死,鄭甄、陸寅并合于流二千裡私罪上定斷,趙雨革合于徒三年私罪上定斷,張椿合杖一百,屠奭合杖八十,并私罪上定斷,故特貸之。

     十三日,權知湖口縣孫鹹贓罪抵死,貸命,特刺配連州牢城。

    上曰:「祖宗時贓吏有杖朝堂者,黥面特配,尚為寬典。

    」 十四日,诏迪功郎、邵武軍泰甯縣主簿吳明卓特降一資。

    時本軍百姓頻移出城,而軍期司人吏丁宗賢者亦将人口出城,明卓乃虛作知軍訪聞,将宗賢斬首号令,法當死,特貸之。

     紹興三年二月八日,诏選鋒部隊将、借補保義郎王福特貸命,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配瓊州牢城。

    以福有酒毆殺嫂,依法合死,緣累立戰功,故特矜之。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左承直郎、池州東流 縣令王鲔特貸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新州編管,其合追贓錢令所屬疾速依條追納入官。

    以鲔節次納苗米,例外科納水腳等錢入己,準條于絞刑定斷,特貸之。

     四月四日,诏李嗣昌特貸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梅州編管,其合追贓錢等令所屬疾速依條追納入官,餘依大理寺所申。

    以嗣昌元系保義郎、監汀州甯化縣商稅鹽務,嘗兼受納和籴米,有印給虛鈔、折價入己等罪故也。

     十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趙鼎言,乞将喬信特降官資,免行取勘,或與放罪,責其後效。

    诏依奏免勘,特與放罪,令本司責其後效。

    以信軍馬把截捕殺彭支等,賊火徒黨數多,衆寡不敵,是緻不能成功,日夕憂疑,不能安職,故貸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承直郎、權邵州新化縣張師文特貸命,除名勒停,送韶州編管,餘依大理寺所申,其合追贓錢等令疾速依條追納入官。

    以師文除罪輕該恩外,法當死,故特矜之。

     四年九月一日,诏呂應問特貸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編管,其合追贓錢等令所屬疾速依條追納入官。

    以應問知秀州華亭縣,将職田糙米換到苗米入己,并将贓罰庫枋歸湖州修屋,刑部稱應問于贓罪絞刑上定斷故也。

     五年八月十八日,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言,選差統領官韓彥臣等前往淮陽軍,活捉到知軍、成忠郎王拱等,并逐人家屬共四十二人。

    诏王拱等不合從僞,罪當 誅戮,緣皆系朝廷赤子,可特貸命,依見今官資,并送忠銳軍第五将收管。

     六年正月八日,诏承信郎徐如海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化州牢城收管,永不放還。

    以如海屢往僞齊販賣,因過江來作奸細,至臨安府劄探軍馬起發,法寺鞠實,系情理重,故特貸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僞都統華知剛等一十三人不合從僞,罪當誅戮,緣系朝廷赤子,并特貸命,撥與劉光世收管。

    以郦瓊捉獲,故矜之。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右宣教郎、知溫州永嘉縣李處廉特貸命,除名勒停,送新州編管,餘依大理寺所申,仍籍沒家财。

    以處廉未赴任間,受所部人周知萬錢物,及令人吏代支錢買乳柑不支還;到任受葉芘、郭浩金銀事,及買到無主船錢并贓罰錢不即書曆,别置私曆;及因林蕡為公事在官,有女使高十八娘入城,令吳徹顧本人充本家女使;因理斷葉昉與陳褒墳地事,枉法受葉昉等金銀。

    法寺鞫實,準條于絞刑贓罪定斷,故特貸之。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借補通直郎馮邦傑特免科罪,令臨安府追毀借補文字,差人押出本界。

    以邦傑上書所陳事言實無根,理不足采,故特矜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承信郎全勝特貸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宜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勝前監荊南府石首縣建甯鎮稅,坐贓抵法故也。

     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诏進武校尉李福除名勒停,不刺 面,配昭州本城收管。

    以福本太平州駐劄軍,以合伴持杖行劫,法當死,特貸之。

     二十四日,诏右從政郎、新建康府司戶參軍張次留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循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次留前權湖州西安鎮稅,坐贓法當死,特貸之。

     七月五日,诏保義郎房天倪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天倪前監江西安(府)[撫]司酒務,坐贓法應死,特貸之。

     九月十六日,诏從義〔郎〕禹珪除名勒停,送萬安軍編管。

    以珪侵盜官錢,妄投北界,為泗州押還,法當死,特貸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左迪功郎曾岩追毀出身以來告文字,除名勒停,送(阮)[沅]州編管。

    以岩前任鄂州管内安撫司幹辦公事,因押經總制錢赴行在,沿路盜貸入己,法當死,特貸之。

     二十六日,诏武節郎楊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林權鎮江府駐劄右軍第二(政)[正]将,冒請逃亡事故軍兵錢物入己,為都統王勝所劾,法當死,特貸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右宣義郎詹宗古除名勒停,送南安軍編管。

    以宗古監臨安府浙江稅,坐贓法當死,特貸之。

     六月九日,诏保義郎、太平州指揮使周用特貸命,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配昌化軍牢城收管。

    以用毆擊妻阿龔,因傷緻死,又逼逐阿龔前夫朱明二子出外,且欲将明陣亡恩澤貨賣。

    至是為其子所告,法寺鞠實,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保義郎、監潭州南嶽廟趙伯劢特 貸命,除名勒停,令臨安府差人押送大宗正司閉。

    以伯劢乘酒毆擊百姓錢三緻死,法寺鞠實,乃有是命。

     閏八月二十七日,诏武翼郎魏文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編管。

    以文前權西和州臨江寨,兼管酒稅,坐贓法當死,特貸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武功大夫、京畿第二将、臨安府駐劄廖周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惠州編管,仍(管)[籍]沒家财。

    以周弼管幹修造景靈宮萬壽觀,受贓法當死,特貸之。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武節郎、特添差嚴州準備差使韓展除名勒停,送漢陽軍編管。

    以展毆妻辜内緻死,法當絞刑,特貸之。

     六月十四日,诏左宣教郎何柔中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容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柔中(知前)[前知]廣州新會縣,坐贓法當死,特貸之。

     二十三日,诏保義郎遊伯虎除名勒停,永不收叙,不刺面,配道州本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伯虎前監潮州惠來場鹽稅,犯贓法當死,特貸之。

     七月十日,诏右通直郎、通判遂甯府張括除名勒停,送靜江府編管。

    以括本廳主管印賣退馬減價欺盜官錢,法當死,特貸之。

     十五日,诏右迪功郎、新差監臨安府在城都酒務孟彥康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賀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彥康前權秀州崇德,犯贓法當死,特貸之。

     八月二日,诏承信郎、建康府駐劄禦前選鋒軍使臣張橫除名勒停,送饒州編管。

    以橫毆擊百姓馬辜内身死,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年 二月六日,诏進武校尉、池州太平州駐劄禦前都統制王進下使喚靖除名勒停,送南恩州編管。

    以用刃殺百姓蔣臘哥身死,法當絞,特貸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右承務郎徐滋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滋前監廉州都鹽倉,坐贓法當死,特貸之。

     六月十九日,詔保義郎竇除名勒停,送建州編管。

    以毆擊百姓鄭義緻死,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三日,诏右宣教郎吳擇鄰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昭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擇鄰前知潭州潭鄉縣,坐贓法當死,特貸之。

     二十四日,诏武功郎東文,從義郎馮青、陳全,忠訓郎周甯,成忠郎趙興,承信郎李真,各除名勒停,不刺面,分配逐州軍本城收管,東文韶州,馮青袁州,陳全建州,周甯洪州,趙興建昌軍,李真邵武軍。

    以文等并持杖劫奪民财,法當絞,故特貸之。

     七月四日,武翼郎、禦前破敵軍使臣蘭宏除名勒停,送邵武軍編管。

    以宏毆擊百姓李彥緻死,法當絞,特貸之。

     九月十一日,诏降授左承事郎、前福建路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吳元美除名勒停,送容州編管。

    以鄭炜告論元美任太常寺主簿,坐與李光交結,因言章補外,心懷怨望,遂将蠅蚊為名,撰造《夏二子傳》,指斥國家及譏毀大臣,以快私忿。

    刑寺鞠實,法當死,特貸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從政郎謝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靜江府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弼任普州安嶽 縣令,坐贓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一年四月五日,诏忠翊郎閻溫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