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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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
真宗鹹平三年十月,诏:「今後殺傷公事,在縣委尉,在州委司理參軍,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畫時部領一行人躬親檢驗委的要害緻命去處。
或的是病死之人,隻仰命官一員畫時檢驗。
若是非理緻命及有他故,即檢驗畢畫時申州,差官覆檢詣實,方可給與殡埋。
其遠處縣分,先委本縣尉檢驗畢,取鄰近相去一程以下縣分内,牒請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隻關報本縣令佐覆檢,獨員處亦取鄰州縣最近者,覆檢詣實,即給屍首殡埋,申報所隸州府,不得推延。
」 奏對,請從簡便。
然則民命至重,刑政攸先。
官司所陳,固轸衋傷之念;命令将出,彌增欽恤之懷。
宜令開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須覆檢,餘月仍舊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曰:「京邑至大,闾閻實繁,每有喪亡,重行檢視。
或在郁蒸之候,頗稽藏瘗之期,爰 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權知開封府樂黃目言:「應有非理緻命及諸般殺傷人屍首,如檢驗、覆檢官吏等定奪得緻命去處,大事得正,或有小可聲說傷損去處不同,别無妨礙,不系要害緻命去處者,隻從違制失科罪。
如是鹵莽,不切定奪,出入緻命去處,即從違制。
」從之。
先是,本府官司檢定金刃殺傷屍,他官 覆檢則以為棰撻所害,初檢官坐是差缪,從違制徒三年科罪。
至〔是〕黃目言其刑名頗重,故條約之。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今後三月以後,八月以前,應有非理緻命公事,隻本州島縣差官覆檢。
九月以後,一依元敕施行。
」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十二日,審刑院、大理寺言:「諸道州縣分每有非理殺傷公事,遇夏月請官覆檢,去鄰縣遙遠之處有所未便。
欲望自今應諸處覆檢屍首,不以冬、夏,并依鹹平三年十月敕施行,其天禧三年九月敕更不行用。
」從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諸處有病患及非理緻命身死者,須候再差官覆檢,方得埋瘗。
外州阙官處頗有淹滞,炎暑多緻傷壞,因有異同,枉興詞訟。
宜令今後所差官,須集幹連人分明檢驗,具有無他故定上。
自四月一日後至九月,更不覆檢,春、冬依舊制施行。
」 三年十一月,诏:「今後春、冬月,在京及畿内縣鎮,除非理緻命、事有不明、兩争并幹礙勘照死刑須合覆檢者,即以前敕差官覆檢外,其餘自缢割、投水、病患諸般緻死事理分明者,檢驗後屍首主别無詞說,即給付埋殡,更不覆驗。
」 明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河東路提(刑點)[點刑]獄張仲尹言:「應刑獄司内有要切罪人病患者,乞差不幹礙官隔手看驗。
」從之。
景佑三年四月三十日,開封府言:「舊制,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須檢驗。
或有夾帶緻害,無由覺察,望别為條約。
」诏今後所申狀内無醫 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檢驗,餘依舊制。
編敕,應殺傷及非理緻命公事,在縣委尉,在州委司理參軍,畫時躬親集衆檢驗委的要害緻命去處,申本屬州軍差官覆檢,給與埋殡。
縣尉即檢驗訖,于最近州縣有雙員處請官覆檢,受請官不得推避。
竊詳諸縣隻當于最近州縣有二員處那官覆檢,今來不明上件敕意,每有非理死傷公事,縣尉檢驗纔畢,多就近移牒本縣令佐,便行覆檢。
欲乞今後縣尉檢驗訖,于别州縣最近處請官覆檢,不得一例移牒。
」從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大理評事林言:「伏 康定二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諸縣令佐受到諸縣牒請覆檢者,須本縣簿、尉及監當官員阙,縣令獨員在縣,方聽依條免去。
」 神宗元豐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知河南府韓绛言:「山陵役兵病死,方盛暑之際,臣權宜與免檢覆,然辄違诏條,自劾以聞。
」工部言人命所系,恐緻欺弊。
诏特依绛所奏,仍赦罪。
哲宗元佑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楊畏言在京刑獄奸弊:「近開封縣申李寶病癰死,及本台牒府差官覆檢,乃拷掠緻死。
其糾察在京刑獄一司既歸台察,今後若有禁囚死亡,乞從禦史台差官依條檢驗施行。
」 徽宗政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訪聞福建路州縣鄉村委官檢驗、覆檢,多不躬親前去,隻委公人同耆壯等。
事幹人命,慮有冤枉,仰提點刑獄申明條法,行下州縣,違者奏劾,不以赦 原。
」 宣和六年六月十八日,淮南西路提刑雷壽松奏:「殺人公事,有司推鞠,以驗定緻死之因為據,(兩)[而]檢驗官吏多是規避,并不即申驗狀,動經旬月。
若所驗緻死之因不實不盡,而獄情疑貳未決,或兩詞互有陳論,雖欲再差官覆檢,則其屍已是壞爛,難以辨明,往往遷就挾同結斷,甚者受賂請托,以時增改。
蓋緣從來未有定申發驗狀條限,今欲乞應驗屍官吏候驗,限當日具驗狀申所屬,仍于狀内分明書填驗畢申發日時。
如違限,仍乞立斷罪刑名。
」诏依所乞,〔申〕發(達)[違]限從杖一百科罪。
高宗紹興三十二年閏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檢驗之官州差司理,縣差縣尉,以次差丞、簿、監當,若皆阙,則須縣令自行。
至于覆檢,乃于鄰縣差官。
若百裡之内無縣,然後不得已而委之巡檢。
三尺具在,不可不守。
方今州縣之官,視檢驗一事不肯親臨,往往多以事辭免,率委之巡檢。
蓋緣巡檢武人,其間多出軍伍,緻有不識字畫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情。
乞申嚴檢驗之條,其初驗官須委司理、縣尉、丞、簿,不許以事辭免。
至于覆驗,如委無官可差,仰所在州縣選差曉事、識字巡〔檢〕前去。
如有不虔,重寘典〔憲〕。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近日州縣所差檢驗官,其間多有素昧書畫、庸懦畏避之人。
乞今後遇有差檢驗官,令守、令選擇谙曉世務者,内武臣仍差識字、有心力人。
」從之。
九 年十月四日,臣僚言:「諸大辟同案五人及殺人應死而屍不經驗、旁無證佐、不應奏者,監司一員審問,如在三百裡外裡:原無,據《永樂大典》卷九一四補。
,則牒鄰州通判,此着令也。
其間乃有視為不急之務,在近固未必躬親審問,而在遠者鄰州通判亦複托故不行,甚至擇主簿、監當無能之人、州郡可辍者充大使,冤濫何所伸訴!欲望申敕刑寺檢舉施行。
」诏禦史台覺察。
淳熙元年五月十七日,浙西提刑鄭興裔言:「檢驗之制,自有成法。
州縣視為閑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遲延起發;或因道裡隔遠,憚于塞暑,卻作不堪檢覆;或承檢官不肯親臨,合幹人等情弊百端。
遂使冤枉不明,獄訟滋繁。
今措置格目,行下所屬州縣,每一次檢驗,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屬州縣,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會,并依格目内所載事理施行。
并繳格目一本,令刑部镂闆,頒下諸路提刑司,依此施行。
」從之。
興裔措置格目雲:一、某處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據某人狀乞驗屍首,本案人吏某人承行,于某日某時差某人赍牒某處官初檢,本官廨舍至泊屍地頭計幾裡,人吏某人押批本案。
某官覆檢亦如之。
一、初檢官某時承受,将帶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時到地頭,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已死人親如是親兄即填雲「親兄」,如是堂兄即填雲「堂兄」之類。
某人,初撥到已死人某人痕損,數内緻命因依、的系要害緻命、身死分明,各于驗狀親簽,于當日某時差某人赍初檢單狀保明申某處,仍于當時對(證)[衆]入某字号遞,具狀繳連(檢 檢)[格]目申本司照會,人吏某人押批,初檢官職位、姓名。
一、覆檢官某時承受,将帶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時到地頭,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死人親如是親兄即填雲「親兄」,如是堂兄即填雲「堂兄」之類。
某人,覆檢到已死人某人痕損,數内緻命因依、的系要害緻命、身死分明,各于驗狀親簽畢,其屍實時責付血屬買棺木埋瘗。
若其家貧乏或無主之家,即合勒行兇人陪備。
或某人委實又無力可出,且令耆保應錢買用,本縣依價給還,并不得燒化。
如違今來約束,依前燒化,日後緻有詞訴,其覆檢官與保正、耆甲、仵作、人吏必有情弊,定當根究施行。
仍于當日某時差人赍覆檢單狀保明申某處,仍于當時對衆入某字号遞,具狀繳連格目申本司照會,人吏某人押批,覆檢官職位、姓名。
慶元二年十月四日,敕令局以《淳熙令》、紹熙五年十月四日聖旨指揮參酌增(閏)[潤],修立下條:「諸驗屍,州差司理參軍,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員準此。
縣差尉,阙即差簿、丞、丞不得出縣界。
監當官,皆(關)[阙]者縣令前去。
若過十裡或驗本院囚,牒最近其郭下縣,皆申州。
應覆驗者,并初驗日先次申牒差官。
應牒最近而百裡内無縣者,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使。
内覆驗應止牒本縣官,而獨員者準此,并謂非見出巡補者。
右入《淳熙重修職制令》,以淳熙令并紹熙五年十月十四日聖旨指揮詳定。
系沖改元條,乞行下刑部,先次遍牒遵守施行。
」從之。
以知長甯軍張子震有請故也。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大辟行 兇之人,鄰保逼令自盡,或使之說誘被死家,賂之錢物,不令到官。
嘗求其故,始則保甲憚檢驗之費,避左證之勞,次則巡尉憚于檢覆,又次則縣道憚于勘鞫結解,上下蒙蔽,欲知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為。
今若縱而不問,則是被殺者反為妻子、親戚乞錢之資,甚可痛也。
乞明指揮,凡有殺傷人去處,如都保不即申官,州縣不差官檢覆,及家屬受财私和,許諸色人告首,并合從條究治。
其行财、受和會之人,更合計贓,重行論罪。
」從之。
嘉定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鞠大辟之獄自檢驗始,其間有因檢驗官司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弊幸不一。
人命所系,豈不利害!伏見湖(廣)[南]、廣西憲司見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給下檢驗官司,令于損傷去處依樣朱紅書畫橫斜曲直。
仍仰檢驗之唱喝傷痕,令人同共觀看所畫圖本,衆無異詞,然後着押,則吏奸難行,愚民易曉。
如或不同,許受屈人徑經所屬訴告。
乞下提刑司徑行關會樣式,一體施行。
」從之。
既而刑部取索所刊正背人形式樣參酌,大理寺申稱湖南提刑司格式稍為詳備,乞下諸路提刑司體效施行。
六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今縣邑檢驗,偶本縣有嫌,合牒鄰縣委官。
鄰縣多不相統屬,或遇移文,不曰所屬官有假故,則曰已差出無人。
或預有所聞,則并與緘封不啟。
如此數四,往返累 日,雖即申聞憲司、州郡,亦非旦暮可畢,暑月腐壞,至不可驗。
由是奸胥黠吏因得并緣,不得其情,多基于此。
乞下諸路提刑司約束諸縣,遇有檢覆公事,合牒鄰縣差官者,即于移牒封題明着某事,有辭避不承、稽違時日者,重與責罰。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六矜貸 矜貸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十一日,蜀州言捕獲劫賊十人,内文次年十三,其父令持兵器從行,法當死。
帝以其幼騃,特宥之。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八日,知壽州陳堯佐言,饑民劫害藏粟麥者凡七十餘人,以強盜計贓,并合處死。
诏并決脊,黥面配牢城,為首隸五百裡外,餘隸本城。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有司言捕獲象州民盧霜等,嘗以飲食饋賊,已減死決杖,配隸諸州,比類竄遁者已散令擒捕,請行嚴斷。
帝曰:「遐方愚民為賊所迫,供置食物,乃是常理。
」乃揭榜曉谕,并釋其罪,已獲者令本州島量事決責以聞。
二十日,骁騎小校張信棄市,餘配隸外州。
信訴指揮使蓋贊禦下嚴急,鞭撻過當,陳堯叟曰:「都虞候李繼和言士卒不禀所部,合從軍令。
」帝曰:「如罪在士卒,可以嚴斷;若捶楚過當,安可不盡其理耶」馬知節曰:「太祖朝每命将校,唯取剛方有斷、士卒畏威者。
」帝曰:「此蓋時所宜爾。
」即下吏按劾,信款雲款:原作「疑」,據《長編》卷六七改。
:「贊飲酒後教習,決責部下。
信遂以弓绡擁卒四十餘,厲聲曰:『我輩終為指揮使乘醉所鞭殺。
』即徑詣馬軍司陳告。
」贊雖曰飲酒,而所鞭士卒皆有過者。
繼和請斬告者十餘人,餘配沙門島,罰指揮使、都虞候。
诏誅信,餘決杖配隸外州,輕者複隸本軍。
贊決配許州員僚直,其都虞候不能覺察,副指揮使不 能裨贊,并下本州島決罰。
十二月六日,釋殿前司虎翼都虞候高鸾、城外都巡檢步軍副都指揮使王隐罪。
初,河南場火,隐等集近便營兵救撲,而殿前司上言鸾等非本轄,當俟宣旨,請罪之。
帝以救焚之急,又隐以便宜行事,故诏釋之。
因戒自今令遵守往制。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八日,開封府勘糧料院專句司吏因諸軍批請納賂司:原作「院」,據《長編》卷七八改。
,罪當徒。
帝曰:「此但紙筆之費,累而為贓,第決杖釋之。
」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妖人谷隐黥面配瓊州牢城,遇赦不放還,靳重榮黥面配汀州牢城,靳有方黥面配沙門島。
诏解州管内百姓僧道等曰:「先王立法,在怪力而必誅;有國詳刑,亦哀矜而為務。
顧小民之多僻,習左道而相傳,苟用常科,難逃極斷,屈茲彜憲,投寘遠方。
惟彼朋徒,合行追捕,特從寬宥,鹹許自新。
其谷隐下弟子,除系禁勘别行指揮外,其餘幹連人并放,仰州縣安撫,各令着業,自今不得傳習。
」隐先以罪編管于解州,因用妖術惑郡人,重榮師事之,有方嘗給取隐資财甚衆,至是禦史鞠劾而谪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六日,開封府長垣縣民李遂與其子同盜殺驢,法并坐徒,诏特免其子。
五年四月十二日,事材場軍士楊勝等三人杖脊、黥面,配沙門島;當宿監官内殿承制石惟清削兩任,贖銅二十斤,勒停;下番監官内殿崇班合門祗候王承瑾瑾:原作「僅」,據《長編》卷九七改。
、供奉官合門祗候張惟一并勒停;自餘主典軍校皆決杖、降 職有差。
坐本場火發,勝等洎惟清法當處死,特貸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十二日,知漣水軍、都官員外郎鄧餘慶,永興軍興平縣監酒稅、殿直何承勳,鎮南軍監進賢鎮鹽酒務、殿直易着明,秦州三陽寨主、供奉官、合門祗候荊信,特貸命,決配遠處牢城。
餘慶坐受承天院僧惠良銀器,蓦越差充院主;承勳自盜官印印文鈔,并盜官錢;着明偷官錢、酒,及截落稅錢入己;信将陳米等假借人戶名目作新色斛鬥入中,求利入己。
并準條合處死,特貸之。
仍降诏諸道,今後更有似此違犯,必當依法施行。
,無殺心,特矜之。
十一月十六日,甯州民龐張兒特貸死,罰銅百二十斤,與龐惜喜家。
審刑院斷張兒毆龐惜喜死,當極刑。
張兒年九歲,童稚争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封府教學人董可道特貸死,杖脊十七放。
可道棰學生死,宰臣曰:「據法合死,然原其情理,教道童孺,不施榎楚,無以訓習,故禮稱家塾黨庠術序,乃闾裡就學之所。
」帝曰:「情雖可矜,法亦難屈。
」知府王臻亦言:「父母無他子,頗甚悲苦。
」特有是旨,以慰父母之心。
六年五月十二日,貸鳳翔府盩厔縣尉陳周翰命,決杖二十,刺面配廣南(城牢)[牢城]。
以決百姓田義至死非辜,而恩矜之。
十月六日,貸前滑州觀察支使索希甫死,刺面決配遠州牢城。
以希甫受百姓劉興錢銀,斷阿張、劉興聽離,合枉法極刑,特寬常法全之。
七年五月七日,京兆府民魏太嬌 妻趙處死,特給母張錢二十千、米五石,并廪諸縣日食米二勝終張身。
奏裁趙毆太嬌至死,當處極刑。
據太嬌母張狀,稱趙有男四人,皆幼小,張年八十六,無的親,恐趙歸法之後,難以自活。
府為具奏,特有是旨。
九月五日,泉州民柯智特貸命,杖脊,刺配廣南。
智毆養男蔡伯先死,法當棄市,本州島言智養伯先為子已五年,上請,特矜貸之。
天聖八年十一月六日,監翰林司、合門副使郭承佑特貸命,免決刺,除名,配嶽州衙前編管。
坐盜金銀什物,除罪輕及該赦外,計贓一百四十一匹零,監主自盜,合寘極典,诏從寬宥。
儀鸾司指揮使謝演私借壁衣與承佑,翰林司專知官郭顯、勾押官賀吉、前行開元庫子趙達、闵遇知盜不告,及為承佑取索偷那官物,于曆上私作入庫,長行趙德于衣版内偷藏出官物,事發逃走,八作司典苟潤私借赤白匠與承佑家私使,各杖一百。
翰林司庫子蔡赟等六人,藥童長行閻成、庫子董升、儀鸾司工匠侯昌、金銀庫子張用等四人,翰林司長行李均等一十四人,十将劉和、法酒庫長張嫌,并受承佑指揮,盜出官物及借金銀什物等罪,各杖八十。
翰林司指揮使丁矩寄藏官酒,合杖九十。
比部員外郎郭世隆為男承佑送到手本額外當直長行七人在宅私占,及受男将到官物,承佑已坐罪流,合杖八十私罪。
翰林司副□越興、藥童長行王恩知承佑偷盜不告,犯在赦前, 合原免。
诏演、矩并于外州近下軍分降資安排,興于外州近下軍分安排,丁将、專知官、勾押官等并移近下庫,世隆特勒停。
又翰林司監官郭中和于官曆上押字,撥酒供與承佑,合徒一年私罪,監禦廚李遵懿、監八作司劉懷懿、徐奎、張永和、各不合借工匠與承佑,勾當庖務錢恕不合私差宰手,并從杖八十私罪。
同勾當翰林司夏元亨、王守忠各不覺察,杖八十公罪。
監儀鸾司劉從願、王克基、何誠用、藍昌裕、林志華,各杖六十。
诏中和特勒停,遵懿、恕、懷懿、奎、永和、元亨、守忠并沖替,餘兼勾當亦差替,各未得與差遣。
九年七月七日,慶州民楊士廉特貸命,配隸廣南牢城。
坐僞刻蒿場印為輸鈔,計贓應死,特矜之。
八月三日,郁林州民黃晟囊免死,黥面配沙門島,遇赦不還。
坐毆蔣公歸死,計贓錢裁千五百,法皆死,特矜之。
九月二十八日,都官郎中、前知嘉州張約免死,杖脊,黥面配連州牢城。
坐受赇枉法,計銀千五百兩,法抵死,在降诏約束之前;其後又受銀二百六十兩,法應(绫)[絞],特矜之。
初聞約在郡貪渎,诏轉運使高觌體量其事。
且言約越次補牙職,又令教練使楊澄吉恐喝,取楊齊古錢,澄吉逃遁,即分遣使搜捕,揭牓許吏民告首。
約時以代歸華州,遂委陝西轉運司押領赴嘉州。
澄吉亦坐黥面,配商州坑治。
十月三日,渝州民黃漆特免死,黥面配隸海島。
坐梃殺盜粟人程大,法應死,特矜之。
十一 月二十三日,舒州民王翰堂叔升挾刃殺翰,翰以梃傷升死,诏釋之。
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安州劫賊胡參特貸命,黥面配沙門島。
參以父命劫孫緒财,法當死,情可憫,特矜之。
二十八日,益州民費進特贖銅百二十斤,婢趙氏配鄰州羁管。
坐怒趙索逋錢,毆趙死,法當死,進年十四,上請,特矜之。
三月九日,真定府井陉令張起免除名,奪三官。
坐倍取職田細絹十五匹,法應奪四官,除名,特矜之。
四月十八日,虞部郎中、知□州王涉特免黥面,配廣南本城,永不錄用。
坐冒請官職田,估贓絹百七十匹,法應死,用赦原罪外,有不容佃戶訴災,輸物估贓五十匹,法應加役流、除名,特矜之。
六月四日,秘書丞、知永興軍興平縣王衮特免除名,授廣南文學。
坐受銀估贓絹三十匹,法應加役流,特矜之。
明道二年正月十三日,廬州言州境災歉,有偷掘白殡墓見屍,望貸命決遣。
诏贓錢不滿一千如法,豐稔仍舊。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濠州民王泮奇罰銅一百二十斤,入楚李婆之家。
泮奇相争斫木柴,用鎌斫傷楚李婆緻死,合處死。
年九歲,上請,特矜之。
三月十七日,西京作坊使、英州刺史、知定州馬洵美特貸命,除名,免決,配連州牢城。
侍禁馬慶宗除名。
坐以公用酒米等偷粜入己,法應死,特貸之。
七月十三日,密州民劉道明、王真貸命,刺配廣南牢城。
毛晸三人決杖十七。
道明坐妄論,王真計謀同事夜間聚 會,假造劍霞草龍惑衆,準條處死,晸等知妖妄不告,合徒一年半,特诏矜之。
八月九日,濠州民謝象為李齊打殺母并驚殺孩兒,後卻打齊緻死,合決脊,情理可憫,诏象特放。
四年二月七日,洪州别駕王蒙正特除名,配廣南編管,永不錄用。
坐私通父婢、前任取受楊澄吉金、故入溫嗣良流罪,合流三千裡,特有是命。
司理參軍劉渙、主簿鄭照為從,各徒三年。
袁恕虛稱折買,得小池莊,杖八十。
并該赦釋放。
诏恕、照并勒停,渙沖替。
蒙正女,從德妻,今後不令入内。
兒女見與皇族為婚者,除已成結,更不得為親。
閏四月二十七日,武甯軍節度使、真定府路總管夏守恩特貸命,除名,配連州編管。
坐受軍民錢物,枉法贓六十二匹,合處死,職事官三品,請議。
骁武軍士周祚轉遞錢物,事發逃走,捉獲,合處斬。
男内殿承制元吉取受借錢,虛妄上奏,假令其徒上書詐不實,徒二年。
本司手分孫素各不取覆,合決杖一百。
诏守恩付朝堂集百官議,據禦史台奏,請依斷處死,诏特貸極刑。
周祚貸命,刺配沙門島,元吉等依斷。
守恩差使以兵卒三十人監伴前去。
六月三日,六宅副使李士彬殺義男并堂侄女、小兒三口,法應死。
诏士彬久在邊任,特貸極刑,依舊勾當。
今後更有所犯,必行朝典。
八月十九日,太常博士曾易占除名,配廣南衙前編管。
坐前知信州玉山縣受赇,事發,命監察禦史裡行張宗誼按其罪,法當死,特 貸之。
五年五月四日,開封府言,殿侍李玉逃歸安州葬母,事訖首身,诏特原其罪。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原州幹興寨主、供奉官李繼明,監押、殿直孫佶,并特貸命,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沙門島。
坐賊圍鎮西堡,不畫時出兵赴堡救援,及改換時辰申報,緻官軍敗衄,合比附死罪除名,特矜之。
慶曆四年四月十日,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賢校理錢仙芝特貸命,決脊杖十七,配沙門島,遇赦不還。
坐在任遺越枉法贓滿,法當死,特矜之。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三日,左侍禁、監溫州商稅徐可道令兵典寫編敕,事既發,乃題充公用。
法寺斷私罪杖,诏特改為公罪。
六月九日,三班奉職和欽貸死,免決,刺配福建路牢城。
欽貸所部虔州綱錢,贓至絞,特減死。
審刑院盧士宗奏欽坐情輕,乞稍寬減,帝曰:「刑故無小,若故而得寬,則犯者滋甚,非期無刑之道。
俟有過誤,貸無傷也。
」 神宗熙甯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内祗候高班内品黎慶之、梁恭禮、入内高班吳立、張德恭,特免除名勒停。
入内副都知、左骐骥使王昭明追兩官,免除名勒停。
入内殿頭張球、衛元琏追一官勒停。
慶之誤發内降文字,恭禮白昭明,令立、德恭入内求龐夫人重封印。
盜禦寶,流三千裡,系十惡,除名勒停。
球、元琏知所部犯法不舉劾,減三等,特矜之。
九年五月三日,開封府百姓孫真特杖脊,配沙門島,遇赦不還。
勾當皇城司、内侍押班王中正 (置)[罰]銅三千斤,守衛人特決杖一百。
真造妖言,越皇城、宮城、殿垣,于法處死,守衛人徒二年半,特矜之。
元豐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
或的是病死之人,隻仰命官一員畫時檢驗。
若是非理緻命及有他故,即檢驗畢畫時申州,差官覆檢詣實,方可給與殡埋。
其遠處縣分,先委本縣尉檢驗畢,取鄰近相去一程以下縣分内,牒請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隻關報本縣令佐覆檢,獨員處亦取鄰州縣最近者,覆檢詣實,即給屍首殡埋,申報所隸州府,不得推延。
」 奏對,請從簡便。
然則民命至重,刑政攸先。
官司所陳,固轸衋傷之念;命令将出,彌增欽恤之懷。
宜令開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須覆檢,餘月仍舊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曰:「京邑至大,闾閻實繁,每有喪亡,重行檢視。
或在郁蒸之候,頗稽藏瘗之期,爰 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權知開封府樂黃目言:「應有非理緻命及諸般殺傷人屍首,如檢驗、覆檢官吏等定奪得緻命去處,大事得正,或有小可聲說傷損去處不同,别無妨礙,不系要害緻命去處者,隻從違制失科罪。
如是鹵莽,不切定奪,出入緻命去處,即從違制。
」從之。
先是,本府官司檢定金刃殺傷屍,他官 覆檢則以為棰撻所害,初檢官坐是差缪,從違制徒三年科罪。
至〔是〕黃目言其刑名頗重,故條約之。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今後三月以後,八月以前,應有非理緻命公事,隻本州島縣差官覆檢。
九月以後,一依元敕施行。
」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十二日,審刑院、大理寺言:「諸道州縣分每有非理殺傷公事,遇夏月請官覆檢,去鄰縣遙遠之處有所未便。
欲望自今應諸處覆檢屍首,不以冬、夏,并依鹹平三年十月敕施行,其天禧三年九月敕更不行用。
」從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諸處有病患及非理緻命身死者,須候再差官覆檢,方得埋瘗。
外州阙官處頗有淹滞,炎暑多緻傷壞,因有異同,枉興詞訟。
宜令今後所差官,須集幹連人分明檢驗,具有無他故定上。
自四月一日後至九月,更不覆檢,春、冬依舊制施行。
」 三年十一月,诏:「今後春、冬月,在京及畿内縣鎮,除非理緻命、事有不明、兩争并幹礙勘照死刑須合覆檢者,即以前敕差官覆檢外,其餘自缢割、投水、病患諸般緻死事理分明者,檢驗後屍首主别無詞說,即給付埋殡,更不覆驗。
」 明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河東路提(刑點)[點刑]獄張仲尹言:「應刑獄司内有要切罪人病患者,乞差不幹礙官隔手看驗。
」從之。
景佑三年四月三十日,開封府言:「舊制,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須檢驗。
或有夾帶緻害,無由覺察,望别為條約。
」诏今後所申狀内無醫 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檢驗,餘依舊制。
編敕,應殺傷及非理緻命公事,在縣委尉,在州委司理參軍,畫時躬親集衆檢驗委的要害緻命去處,申本屬州軍差官覆檢,給與埋殡。
縣尉即檢驗訖,于最近州縣有雙員處請官覆檢,受請官不得推避。
竊詳諸縣隻當于最近州縣有二員處那官覆檢,今來不明上件敕意,每有非理死傷公事,縣尉檢驗纔畢,多就近移牒本縣令佐,便行覆檢。
欲乞今後縣尉檢驗訖,于别州縣最近處請官覆檢,不得一例移牒。
」從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大理評事林言:「伏 康定二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諸縣令佐受到諸縣牒請覆檢者,須本縣簿、尉及監當官員阙,縣令獨員在縣,方聽依條免去。
」 神宗元豐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知河南府韓绛言:「山陵役兵病死,方盛暑之際,臣權宜與免檢覆,然辄違诏條,自劾以聞。
」工部言人命所系,恐緻欺弊。
诏特依绛所奏,仍赦罪。
哲宗元佑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楊畏言在京刑獄奸弊:「近開封縣申李寶病癰死,及本台牒府差官覆檢,乃拷掠緻死。
其糾察在京刑獄一司既歸台察,今後若有禁囚死亡,乞從禦史台差官依條檢驗施行。
」 徽宗政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訪聞福建路州縣鄉村委官檢驗、覆檢,多不躬親前去,隻委公人同耆壯等。
事幹人命,慮有冤枉,仰提點刑獄申明條法,行下州縣,違者奏劾,不以赦 原。
」 宣和六年六月十八日,淮南西路提刑雷壽松奏:「殺人公事,有司推鞠,以驗定緻死之因為據,(兩)[而]檢驗官吏多是規避,并不即申驗狀,動經旬月。
若所驗緻死之因不實不盡,而獄情疑貳未決,或兩詞互有陳論,雖欲再差官覆檢,則其屍已是壞爛,難以辨明,往往遷就挾同結斷,甚者受賂請托,以時增改。
蓋緣從來未有定申發驗狀條限,今欲乞應驗屍官吏候驗,限當日具驗狀申所屬,仍于狀内分明書填驗畢申發日時。
如違限,仍乞立斷罪刑名。
」诏依所乞,〔申〕發(達)[違]限從杖一百科罪。
高宗紹興三十二年閏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檢驗之官州差司理,縣差縣尉,以次差丞、簿、監當,若皆阙,則須縣令自行。
至于覆檢,乃于鄰縣差官。
若百裡之内無縣,然後不得已而委之巡檢。
三尺具在,不可不守。
方今州縣之官,視檢驗一事不肯親臨,往往多以事辭免,率委之巡檢。
蓋緣巡檢武人,其間多出軍伍,緻有不識字畫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情。
乞申嚴檢驗之條,其初驗官須委司理、縣尉、丞、簿,不許以事辭免。
至于覆驗,如委無官可差,仰所在州縣選差曉事、識字巡〔檢〕前去。
如有不虔,重寘典〔憲〕。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近日州縣所差檢驗官,其間多有素昧書畫、庸懦畏避之人。
乞今後遇有差檢驗官,令守、令選擇谙曉世務者,内武臣仍差識字、有心力人。
」從之。
九 年十月四日,臣僚言:「諸大辟同案五人及殺人應死而屍不經驗、旁無證佐、不應奏者,監司一員審問,如在三百裡外裡:原無,據《永樂大典》卷九一四補。
,則牒鄰州通判,此着令也。
其間乃有視為不急之務,在近固未必躬親審問,而在遠者鄰州通判亦複托故不行,甚至擇主簿、監當無能之人、州郡可辍者充大使,冤濫何所伸訴!欲望申敕刑寺檢舉施行。
」诏禦史台覺察。
淳熙元年五月十七日,浙西提刑鄭興裔言:「檢驗之制,自有成法。
州縣視為閑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遲延起發;或因道裡隔遠,憚于塞暑,卻作不堪檢覆;或承檢官不肯親臨,合幹人等情弊百端。
遂使冤枉不明,獄訟滋繁。
今措置格目,行下所屬州縣,每一次檢驗,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屬州縣,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會,并依格目内所載事理施行。
并繳格目一本,令刑部镂闆,頒下諸路提刑司,依此施行。
」從之。
興裔措置格目雲:一、某處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據某人狀乞驗屍首,本案人吏某人承行,于某日某時差某人赍牒某處官初檢,本官廨舍至泊屍地頭計幾裡,人吏某人押批本案。
某官覆檢亦如之。
一、初檢官某時承受,将帶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時到地頭,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已死人親如是親兄即填雲「親兄」,如是堂兄即填雲「堂兄」之類。
某人,初撥到已死人某人痕損,數内緻命因依、的系要害緻命、身死分明,各于驗狀親簽,于當日某時差某人赍初檢單狀保明申某處,仍于當時對(證)[衆]入某字号遞,具狀繳連(檢 檢)[格]目申本司照會,人吏某人押批,初檢官職位、姓名。
一、覆檢官某時承受,将帶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時到地頭,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死人親如是親兄即填雲「親兄」,如是堂兄即填雲「堂兄」之類。
某人,覆檢到已死人某人痕損,數内緻命因依、的系要害緻命、身死分明,各于驗狀親簽畢,其屍實時責付血屬買棺木埋瘗。
若其家貧乏或無主之家,即合勒行兇人陪備。
或某人委實又無力可出,且令耆保應錢買用,本縣依價給還,并不得燒化。
如違今來約束,依前燒化,日後緻有詞訴,其覆檢官與保正、耆甲、仵作、人吏必有情弊,定當根究施行。
仍于當日某時差人赍覆檢單狀保明申某處,仍于當時對衆入某字号遞,具狀繳連格目申本司照會,人吏某人押批,覆檢官職位、姓名。
慶元二年十月四日,敕令局以《淳熙令》、紹熙五年十月四日聖旨指揮參酌增(閏)[潤],修立下條:「諸驗屍,州差司理參軍,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員準此。
縣差尉,阙即差簿、丞、丞不得出縣界。
監當官,皆(關)[阙]者縣令前去。
若過十裡或驗本院囚,牒最近其郭下縣,皆申州。
應覆驗者,并初驗日先次申牒差官。
應牒最近而百裡内無縣者,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使。
内覆驗應止牒本縣官,而獨員者準此,并謂非見出巡補者。
右入《淳熙重修職制令》,以淳熙令并紹熙五年十月十四日聖旨指揮詳定。
系沖改元條,乞行下刑部,先次遍牒遵守施行。
」從之。
以知長甯軍張子震有請故也。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大辟行 兇之人,鄰保逼令自盡,或使之說誘被死家,賂之錢物,不令到官。
嘗求其故,始則保甲憚檢驗之費,避左證之勞,次則巡尉憚于檢覆,又次則縣道憚于勘鞫結解,上下蒙蔽,欲知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為。
今若縱而不問,則是被殺者反為妻子、親戚乞錢之資,甚可痛也。
乞明指揮,凡有殺傷人去處,如都保不即申官,州縣不差官檢覆,及家屬受财私和,許諸色人告首,并合從條究治。
其行财、受和會之人,更合計贓,重行論罪。
」從之。
嘉定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鞠大辟之獄自檢驗始,其間有因檢驗官司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弊幸不一。
人命所系,豈不利害!伏見湖(廣)[南]、廣西憲司見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給下檢驗官司,令于損傷去處依樣朱紅書畫橫斜曲直。
仍仰檢驗之唱喝傷痕,令人同共觀看所畫圖本,衆無異詞,然後着押,則吏奸難行,愚民易曉。
如或不同,許受屈人徑經所屬訴告。
乞下提刑司徑行關會樣式,一體施行。
」從之。
既而刑部取索所刊正背人形式樣參酌,大理寺申稱湖南提刑司格式稍為詳備,乞下諸路提刑司體效施行。
六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今縣邑檢驗,偶本縣有嫌,合牒鄰縣委官。
鄰縣多不相統屬,或遇移文,不曰所屬官有假故,則曰已差出無人。
或預有所聞,則并與緘封不啟。
如此數四,往返累 日,雖即申聞憲司、州郡,亦非旦暮可畢,暑月腐壞,至不可驗。
由是奸胥黠吏因得并緣,不得其情,多基于此。
乞下諸路提刑司約束諸縣,遇有檢覆公事,合牒鄰縣差官者,即于移牒封題明着某事,有辭避不承、稽違時日者,重與責罰。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六矜貸 矜貸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十一日,蜀州言捕獲劫賊十人,内文次年十三,其父令持兵器從行,法當死。
帝以其幼騃,特宥之。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八日,知壽州陳堯佐言,饑民劫害藏粟麥者凡七十餘人,以強盜計贓,并合處死。
诏并決脊,黥面配牢城,為首隸五百裡外,餘隸本城。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有司言捕獲象州民盧霜等,嘗以飲食饋賊,已減死決杖,配隸諸州,比類竄遁者已散令擒捕,請行嚴斷。
帝曰:「遐方愚民為賊所迫,供置食物,乃是常理。
」乃揭榜曉谕,并釋其罪,已獲者令本州島量事決責以聞。
二十日,骁騎小校張信棄市,餘配隸外州。
信訴指揮使蓋贊禦下嚴急,鞭撻過當,陳堯叟曰:「都虞候李繼和言士卒不禀所部,合從軍令。
」帝曰:「如罪在士卒,可以嚴斷;若捶楚過當,安可不盡其理耶」馬知節曰:「太祖朝每命将校,唯取剛方有斷、士卒畏威者。
」帝曰:「此蓋時所宜爾。
」即下吏按劾,信款雲款:原作「疑」,據《長編》卷六七改。
:「贊飲酒後教習,決責部下。
信遂以弓绡擁卒四十餘,厲聲曰:『我輩終為指揮使乘醉所鞭殺。
』即徑詣馬軍司陳告。
」贊雖曰飲酒,而所鞭士卒皆有過者。
繼和請斬告者十餘人,餘配沙門島,罰指揮使、都虞候。
诏誅信,餘決杖配隸外州,輕者複隸本軍。
贊決配許州員僚直,其都虞候不能覺察,副指揮使不 能裨贊,并下本州島決罰。
十二月六日,釋殿前司虎翼都虞候高鸾、城外都巡檢步軍副都指揮使王隐罪。
初,河南場火,隐等集近便營兵救撲,而殿前司上言鸾等非本轄,當俟宣旨,請罪之。
帝以救焚之急,又隐以便宜行事,故诏釋之。
因戒自今令遵守往制。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八日,開封府勘糧料院專句司吏因諸軍批請納賂司:原作「院」,據《長編》卷七八改。
,罪當徒。
帝曰:「此但紙筆之費,累而為贓,第決杖釋之。
」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妖人谷隐黥面配瓊州牢城,遇赦不放還,靳重榮黥面配汀州牢城,靳有方黥面配沙門島。
诏解州管内百姓僧道等曰:「先王立法,在怪力而必誅;有國詳刑,亦哀矜而為務。
顧小民之多僻,習左道而相傳,苟用常科,難逃極斷,屈茲彜憲,投寘遠方。
惟彼朋徒,合行追捕,特從寬宥,鹹許自新。
其谷隐下弟子,除系禁勘别行指揮外,其餘幹連人并放,仰州縣安撫,各令着業,自今不得傳習。
」隐先以罪編管于解州,因用妖術惑郡人,重榮師事之,有方嘗給取隐資财甚衆,至是禦史鞠劾而谪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六日,開封府長垣縣民李遂與其子同盜殺驢,法并坐徒,诏特免其子。
五年四月十二日,事材場軍士楊勝等三人杖脊、黥面,配沙門島;當宿監官内殿承制石惟清削兩任,贖銅二十斤,勒停;下番監官内殿崇班合門祗候王承瑾瑾:原作「僅」,據《長編》卷九七改。
、供奉官合門祗候張惟一并勒停;自餘主典軍校皆決杖、降 職有差。
坐本場火發,勝等洎惟清法當處死,特貸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十二日,知漣水軍、都官員外郎鄧餘慶,永興軍興平縣監酒稅、殿直何承勳,鎮南軍監進賢鎮鹽酒務、殿直易着明,秦州三陽寨主、供奉官、合門祗候荊信,特貸命,決配遠處牢城。
餘慶坐受承天院僧惠良銀器,蓦越差充院主;承勳自盜官印印文鈔,并盜官錢;着明偷官錢、酒,及截落稅錢入己;信将陳米等假借人戶名目作新色斛鬥入中,求利入己。
并準條合處死,特貸之。
仍降诏諸道,今後更有似此違犯,必當依法施行。
,無殺心,特矜之。
十一月十六日,甯州民龐張兒特貸死,罰銅百二十斤,與龐惜喜家。
審刑院斷張兒毆龐惜喜死,當極刑。
張兒年九歲,童稚争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封府教學人董可道特貸死,杖脊十七放。
可道棰學生死,宰臣曰:「據法合死,然原其情理,教道童孺,不施榎楚,無以訓習,故禮稱家塾黨庠術序,乃闾裡就學之所。
」帝曰:「情雖可矜,法亦難屈。
」知府王臻亦言:「父母無他子,頗甚悲苦。
」特有是旨,以慰父母之心。
六年五月十二日,貸鳳翔府盩厔縣尉陳周翰命,決杖二十,刺面配廣南(城牢)[牢城]。
以決百姓田義至死非辜,而恩矜之。
十月六日,貸前滑州觀察支使索希甫死,刺面決配遠州牢城。
以希甫受百姓劉興錢銀,斷阿張、劉興聽離,合枉法極刑,特寬常法全之。
七年五月七日,京兆府民魏太嬌 妻趙處死,特給母張錢二十千、米五石,并廪諸縣日食米二勝終張身。
奏裁趙毆太嬌至死,當處極刑。
據太嬌母張狀,稱趙有男四人,皆幼小,張年八十六,無的親,恐趙歸法之後,難以自活。
府為具奏,特有是旨。
九月五日,泉州民柯智特貸命,杖脊,刺配廣南。
智毆養男蔡伯先死,法當棄市,本州島言智養伯先為子已五年,上請,特矜貸之。
天聖八年十一月六日,監翰林司、合門副使郭承佑特貸命,免決刺,除名,配嶽州衙前編管。
坐盜金銀什物,除罪輕及該赦外,計贓一百四十一匹零,監主自盜,合寘極典,诏從寬宥。
儀鸾司指揮使謝演私借壁衣與承佑,翰林司專知官郭顯、勾押官賀吉、前行開元庫子趙達、闵遇知盜不告,及為承佑取索偷那官物,于曆上私作入庫,長行趙德于衣版内偷藏出官物,事發逃走,八作司典苟潤私借赤白匠與承佑家私使,各杖一百。
翰林司庫子蔡赟等六人,藥童長行閻成、庫子董升、儀鸾司工匠侯昌、金銀庫子張用等四人,翰林司長行李均等一十四人,十将劉和、法酒庫長張嫌,并受承佑指揮,盜出官物及借金銀什物等罪,各杖八十。
翰林司指揮使丁矩寄藏官酒,合杖九十。
比部員外郎郭世隆為男承佑送到手本額外當直長行七人在宅私占,及受男将到官物,承佑已坐罪流,合杖八十私罪。
翰林司副□越興、藥童長行王恩知承佑偷盜不告,犯在赦前, 合原免。
诏演、矩并于外州近下軍分降資安排,興于外州近下軍分安排,丁将、專知官、勾押官等并移近下庫,世隆特勒停。
又翰林司監官郭中和于官曆上押字,撥酒供與承佑,合徒一年私罪,監禦廚李遵懿、監八作司劉懷懿、徐奎、張永和、各不合借工匠與承佑,勾當庖務錢恕不合私差宰手,并從杖八十私罪。
同勾當翰林司夏元亨、王守忠各不覺察,杖八十公罪。
監儀鸾司劉從願、王克基、何誠用、藍昌裕、林志華,各杖六十。
诏中和特勒停,遵懿、恕、懷懿、奎、永和、元亨、守忠并沖替,餘兼勾當亦差替,各未得與差遣。
九年七月七日,慶州民楊士廉特貸命,配隸廣南牢城。
坐僞刻蒿場印為輸鈔,計贓應死,特矜之。
八月三日,郁林州民黃晟囊免死,黥面配沙門島,遇赦不還。
坐毆蔣公歸死,計贓錢裁千五百,法皆死,特矜之。
九月二十八日,都官郎中、前知嘉州張約免死,杖脊,黥面配連州牢城。
坐受赇枉法,計銀千五百兩,法抵死,在降诏約束之前;其後又受銀二百六十兩,法應(绫)[絞],特矜之。
初聞約在郡貪渎,诏轉運使高觌體量其事。
且言約越次補牙職,又令教練使楊澄吉恐喝,取楊齊古錢,澄吉逃遁,即分遣使搜捕,揭牓許吏民告首。
約時以代歸華州,遂委陝西轉運司押領赴嘉州。
澄吉亦坐黥面,配商州坑治。
十月三日,渝州民黃漆特免死,黥面配隸海島。
坐梃殺盜粟人程大,法應死,特矜之。
十一 月二十三日,舒州民王翰堂叔升挾刃殺翰,翰以梃傷升死,诏釋之。
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安州劫賊胡參特貸命,黥面配沙門島。
參以父命劫孫緒财,法當死,情可憫,特矜之。
二十八日,益州民費進特贖銅百二十斤,婢趙氏配鄰州羁管。
坐怒趙索逋錢,毆趙死,法當死,進年十四,上請,特矜之。
三月九日,真定府井陉令張起免除名,奪三官。
坐倍取職田細絹十五匹,法應奪四官,除名,特矜之。
四月十八日,虞部郎中、知□州王涉特免黥面,配廣南本城,永不錄用。
坐冒請官職田,估贓絹百七十匹,法應死,用赦原罪外,有不容佃戶訴災,輸物估贓五十匹,法應加役流、除名,特矜之。
六月四日,秘書丞、知永興軍興平縣王衮特免除名,授廣南文學。
坐受銀估贓絹三十匹,法應加役流,特矜之。
明道二年正月十三日,廬州言州境災歉,有偷掘白殡墓見屍,望貸命決遣。
诏贓錢不滿一千如法,豐稔仍舊。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濠州民王泮奇罰銅一百二十斤,入楚李婆之家。
泮奇相争斫木柴,用鎌斫傷楚李婆緻死,合處死。
年九歲,上請,特矜之。
三月十七日,西京作坊使、英州刺史、知定州馬洵美特貸命,除名,免決,配連州牢城。
侍禁馬慶宗除名。
坐以公用酒米等偷粜入己,法應死,特貸之。
七月十三日,密州民劉道明、王真貸命,刺配廣南牢城。
毛晸三人決杖十七。
道明坐妄論,王真計謀同事夜間聚 會,假造劍霞草龍惑衆,準條處死,晸等知妖妄不告,合徒一年半,特诏矜之。
八月九日,濠州民謝象為李齊打殺母并驚殺孩兒,後卻打齊緻死,合決脊,情理可憫,诏象特放。
四年二月七日,洪州别駕王蒙正特除名,配廣南編管,永不錄用。
坐私通父婢、前任取受楊澄吉金、故入溫嗣良流罪,合流三千裡,特有是命。
司理參軍劉渙、主簿鄭照為從,各徒三年。
袁恕虛稱折買,得小池莊,杖八十。
并該赦釋放。
诏恕、照并勒停,渙沖替。
蒙正女,從德妻,今後不令入内。
兒女見與皇族為婚者,除已成結,更不得為親。
閏四月二十七日,武甯軍節度使、真定府路總管夏守恩特貸命,除名,配連州編管。
坐受軍民錢物,枉法贓六十二匹,合處死,職事官三品,請議。
骁武軍士周祚轉遞錢物,事發逃走,捉獲,合處斬。
男内殿承制元吉取受借錢,虛妄上奏,假令其徒上書詐不實,徒二年。
本司手分孫素各不取覆,合決杖一百。
诏守恩付朝堂集百官議,據禦史台奏,請依斷處死,诏特貸極刑。
周祚貸命,刺配沙門島,元吉等依斷。
守恩差使以兵卒三十人監伴前去。
六月三日,六宅副使李士彬殺義男并堂侄女、小兒三口,法應死。
诏士彬久在邊任,特貸極刑,依舊勾當。
今後更有所犯,必行朝典。
八月十九日,太常博士曾易占除名,配廣南衙前編管。
坐前知信州玉山縣受赇,事發,命監察禦史裡行張宗誼按其罪,法當死,特 貸之。
五年五月四日,開封府言,殿侍李玉逃歸安州葬母,事訖首身,诏特原其罪。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原州幹興寨主、供奉官李繼明,監押、殿直孫佶,并特貸命,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沙門島。
坐賊圍鎮西堡,不畫時出兵赴堡救援,及改換時辰申報,緻官軍敗衄,合比附死罪除名,特矜之。
慶曆四年四月十日,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賢校理錢仙芝特貸命,決脊杖十七,配沙門島,遇赦不還。
坐在任遺越枉法贓滿,法當死,特矜之。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三日,左侍禁、監溫州商稅徐可道令兵典寫編敕,事既發,乃題充公用。
法寺斷私罪杖,诏特改為公罪。
六月九日,三班奉職和欽貸死,免決,刺配福建路牢城。
欽貸所部虔州綱錢,贓至絞,特減死。
審刑院盧士宗奏欽坐情輕,乞稍寬減,帝曰:「刑故無小,若故而得寬,則犯者滋甚,非期無刑之道。
俟有過誤,貸無傷也。
」 神宗熙甯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内祗候高班内品黎慶之、梁恭禮、入内高班吳立、張德恭,特免除名勒停。
入内副都知、左骐骥使王昭明追兩官,免除名勒停。
入内殿頭張球、衛元琏追一官勒停。
慶之誤發内降文字,恭禮白昭明,令立、德恭入内求龐夫人重封印。
盜禦寶,流三千裡,系十惡,除名勒停。
球、元琏知所部犯法不舉劾,減三等,特矜之。
九年五月三日,開封府百姓孫真特杖脊,配沙門島,遇赦不還。
勾當皇城司、内侍押班王中正 (置)[罰]銅三千斤,守衛人特決杖一百。
真造妖言,越皇城、宮城、殿垣,于法處死,守衛人徒二年半,特矜之。
元豐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