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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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提刑司取勘,具案取旨。

     七月十六日,刑部(詳看)[看詳]臣僚所論諸州獄官誤殺不應死罪人,及巡尉希賞、強執平人以為寇等:「契勘紹興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诏,自今大辟罪人赴刑日,令長吏遣當職官引囚,親行審問鄉貫、年甲、姓名、來曆,别無不同,即依法施行。

    若巡尉捕盜,意在希賞,便将平民執以為寇,系律官司入人罪。

    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合從故入人罪法科斷。

     欲乞朝廷申嚴行下。

    」從之。

     十八年閏八月七日,大理寺丞石邦哲言丞:原作「臣」,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

    紹興令,決大辟皆于市先給酒食:「伏決:原作「史」,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

    ,聽親戚辭訣訣:原作「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

    ,示以犯狀,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

    而有司不以舉行,殆為文具,無辜之民至有強置之法。

    如近年撫州獄案已成「近」:原作「枉」,「已成」原缺,并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補。

    ,陳四閑合斷放,陳四合依軍法。

    又如泉州獄案已成獄已成: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陳翁進合決配,陳進哥合決重杖。

    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臨決遣之日,乃誤以陳四閑為陳四「誤」下原有「設」字,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删。

    ,以陳翁進為陳進哥翁:原作「公」;陳進哥:原無「陳」字,并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補。

    ,皆已決而事方發露。

    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舉行給酒辭訣之令,則是二人者,豈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欲望申嚴法禁,如有司更不遵守,以違制論。

    」從之。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殿中侍禦史葉義問言:「嘗具奏,殿前馬步軍司差人招軍,而吐渾押官潘勝者強作辇官,得旨行下根究。

    今刑部将元捉人定斷杖一百,公論殊為不平。

    臣聞竊路馬刍有誅,以天之子所乘馬也。

    況夫辇官,最為親近,孰謂強捉充軍、拟行改刺而可以輕刑處之!刑部官吏不取奏裁而擅行處分,望賜行遣。

    」诏刑部官各罰銅十斤,當行人從杖八十科斷。

     孝宗幹道六年八月六日,權刑部侍郎王秬言:「比來犯罪人或經赦宥,刑寺例皆拟以情重,所得之罪往往過舊遠甚。

    如赦前所犯贓盜,于法當徒,經赦之後反置之死配。

    乞自今凡經赦宥情重法輕之人,有司拟斷,毋得過本罪。

    」從之。

     九年五月 二十六日,兩浙東路提點刑獄公事鄭興裔言:「獄者所以合異同之辭,差官勘鞫,正欲得其實情。

    今之勘官往往出入情罪,上下其手。

    或捶楚煅煉,文緻其罪;或衷私容情,陰與脫免。

    雖在法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幾為文具。

    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

    」〔诏刑〕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年:按前已述及幹道九年事,此前似當補「淳熙」二字。

    ,臣僚言:「獄者,愚民犯法,固其自取,然亦有遷延枝蔓而情實可憫者。

    竊見春夏之交,疫疠方作,囚系淹抑,最易傳染。

    一人得疾,馴至滿獄,州縣謂之獄殟。

    乞明诏諸路監司、守臣,遵守成憲,入夏之初,躬親或差官慮囚。

    如犯大辟,立限催促勘結,不得遷延枝蔓。

    其餘罪輕者,實時斷遣。

    見坐獄人或遇疾病,亦須支破官錢,為醫藥饘粥之費,具已斷遣人數及有無疾病以聞。

    仲夏複命憲臣斷行疏決,無緻後時,務令囚系得脫疫疠炎暑之酷。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四獄空 獄空 凡諸州獄空,舊制皆(除)[降]诏獎谕。

    若州司、司理院獄空及三日以上者,随處起建道場,所用赍供之物并給官錢,節鎮五貫,諸州三貫,不得辄擾民吏。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八月十五日,兩浙路轉運使高冕言:「部内諸州系囚甚多,蓋知州、通判慢公,不即決遣,緻成淹延。

    或虛奏獄空,隐落罪人數目,以避朝廷按問。

    望自今虛奏獄空及見禁人狀内落下人數、隐縮入禁月日者,許本州島官吏互相申糾,重行朝典。

    」從之。

     淳化三年四月十二日,诏:「諸州須司理院、州司、倚郭縣俱無禁系,方得奏為獄空。

    如逐司官吏自勤發遣緻獄空者,仰長吏勘會詣實,批書印曆,更不降诏獎谕,并依編敕施行。

    」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諸州雖封部閑靜,獄空及季者亦賜诏獎之。

     五月八日,銀台司言:「降诏書獎谕饒、歙州獄空,看詳皆是州司、司理院互有獄空,不應得編條貫。

    今後乞先委刑部将旬奏禁狀點勘不謬,即具奏降诏。

    刑部點勘如依得編,即具以聞。

    」 十一月一日,權判刑部慎從吉言言:原無,據《長編》卷七二補。

    :「伏見提點刑獄司所奏獄空狀伏:原作「複」,據《長編》卷七二改。

    ,本部比對,多不應編。

    外州妄觊獎語,沽市虛名。

    近據邠、滄二州勘鞠大辟罪囚幹诖數人,纔一夕即行斬決。

    況前代京師決獄,尚須覆奏,蓋欲慎重大避,豈宜一日之内,便決死刑便:原作「使」,據《長編》卷七二改。

    !朝廷比務審詳廷:原作「庭」;務:原作「要」。

    并據《長編》卷七二改。

    ,恐有冤濫,即非求急速,如此則不體朝旨,邀為己功為:原無,據《長編》卷七二補。

    ,但務獄空,必無所益。

    欲望依準前诏,不得獎谕。

    今後專委提點刑獄專:原作「轉」,據《長編》卷七二改。

    、轉運司将州府軍監以公事多少分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日,第二等十日,第三等二十日,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

    所以知州、通判勘會詣實,各與批上曆子,直俟得替赴阙,具狀開(祈)[析]保明以聞。

    」奏可。

     神宗元豐五年四月一日,知開封府王安禮言三院獄空,诏送史館,安禮遷一官,推官許懋、胡宗愈、劉摯、劉仲熊并賜章服。

    軍巡判官畢之才以下十四人為三等,第一等遷官,第二等減磨勘二年,第三等一年,吏史轉資。

    仍賜絹千匹賜:原作「次」,據《長編》卷三二五改。

    、銀一百五十兩、錢五百千。

     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獄空,诏送史館,台符減磨勘二年減:原無,據《長編》卷三二五補。

    ,少卿韓晉卿、楊汲一年。

     九月十三日,大理卿楊汲等言獄空汲:原作「伋」,據《長編》卷三二九改。

    ,诏付史館。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獄空,官吏量與支賜。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龍圖閣直學士、朝奉郎、權知開封府王存言三院獄空,诏開封府官吏并依元豐五年推恩。

     十月十三日,朝奉郎、試大理卿楊汲言大理寺斷絕獄空卿楊:原缺,據《長編》卷三四○補。

    ,诏付史館,以汲試刑部侍郎。

     七年正月十八日,知開封府王存言司錄司、左右軍巡院獄空,乞付史館。

    诏王存遷 官,官吏令第勞上司勳。

     二月十一日,以開封府獄空,賜知府王存獎谕書、銀絹百匹兩,推判官胡宗愈等銀絹三十匹兩。

    初,存等奏獄空空:原作「宗」,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命如故事遷官,而門下省以謂前此存等以獄空遷官,或賜章服,才半歲,今推賞不可,上乃命止賜诏及銀絹而已。

     四月十九日,大理卿王孝先言本寺獄空,诏降獎谕。

    自今有司上獄空,令禦史台、刑部按實。

    上以開封府、大理寺比歲務為獄空,恐希賞不實也。

     八年四月四日,大理卿王孝先等言獄空,诏付秘書省,仍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開封府獄空,诏付史館,權知府錢勰轉一官,推官賜章服。

     九月十七日,龍圖閣待制、權知開封府錢勰知越州,朝奉大夫、倉部郎中範子諒知蕲州,朝奉大夫、新差提點河北西路刑獄林邵知光州邵:原作「郡」,據《長編》卷四一四改。

    ,仍各贖銅二十斤。

    内勰展三年磨勘,邵展二年磨勘。

    坐奏獄空不實也。

     紹聖二年正月十六日,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王震言:「司錄司、左右軍巡院狀,并無見勘公事及門留知在人請官。

    」诏送史館,賜銀絹章服、減磨勘年有〔差〕。

     二十八日,前副都指揮使、保康軍節度使苖授言殿前司獄空,诏賜銀絹有差。

     徽宗崇甯四年閏二月六日,诏開封府獄空,王甯特轉兩官。

    兩經獄空,推官晏幾道、何述、李注,推官轉管勾使院賈炎,并轉一官,仍賜章服;法曹曾谔轉一官,減二年磨勘;倉曹楊允、戶曹劉湜、兵曹陸偕、士曹張元膺,各減三年磨勘;軍巡判官賀項、張華、孫況、張必,檢法使臣李宗謹、程諒,各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一經獄空,推官曹調賜金紫,工曹王良弼轉一官;司錄李士高減二年磨勘,候叙用了日收使;檢法(司)[使]臣劉禹臣特與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開封府第一次獄空,申乞支破雜供庫錢管設官吏,依立春祈神例,用衙前樂祗應。

    二獄空,蒙下戶部支降錢二百貫文。

    欲望朝九月十三日,大理寺劄子:「勘會本寺今月七日獄空,已具奏聞去訖。

    伏(庭)[廷]特依近例,支賜錢下寺排設。

    」诏依例支賜錢二百貫文。

     五年十月三日,開封尹時彥奏開封府一歲内四次獄空,乞宣付史館。

    從之。

     大觀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檢會大觀元年八月刑部、大理寺斷絕(天)獄空,(夫)[未]曾推恩。

    取到大理寺狀,勘會七月二十五日起首稱辦,到二十九日終斷罪盡絕,八月一日申奏。

    今具到斷絕官職位、姓名,數内王(衣)[依]、周澤、商守拙、林淵并自七月二十六日中書差。

    〔诏〕依崇甯四年例減半推恩,内周澤、商守拙各與減二年磨勘,王依、林淵比類施行,大理寺卿馬防、少卿任良弼各轉一官。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書省勘會大理寺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獄空,诏〔依〕崇甯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朝請大夫、大理卿曹調,朝議大夫、大理少卿任 良弼,各與轉行一官。

     九月十四日,開封府尹宋喬年奏:「勘會今年五月十七日本府獄空,嘗面奏乞不推恩,而訓戒丁甯,不許辭免,且有勸能之語。

    臣仰承眷獎,不敢牢辭。

    今曾缺旬,囹圄再空,其管設官吏之類,已得指揮依例施行外,若更獎赉,顯屬僥幸。

    欲望慈聖特降睿旨,更不施行。

    」诏府尹令學士院降诏,餘官降書獎谕,人吏依例支賜。

     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公事吳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縣申到自大觀元年至二年六月終獄空月日、次數,又陝州奏大觀元年二月州院、司理院、平陸等縣獄空月日。

    诏淮東提刑并陝州知州并降書獎谕,平陸縣知佐、通判、司理院當職各指射差遣一次,通判陝州、州院、(亭)[高]郵軍軍院、海州司理院當職官各支賜絹二十匹。

     四年五月四日,文武百僚、尚書左仆射何執中等言:「(複)[伏]見開封府左治獄空,并斷絕上表,乞宣付史館。

    」從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朝散大夫、知解州上官行奏:「臣昨任京東西路提刑,準大觀元年八月七日禦筆手诏,京師犴獄屢空,四方郡縣又系不決,令監司慮囚決獄缺囹圄之空,遍及天下。

    臣受奉聖訓,躬督州縣,本年終一路州縣并經獄空,京東近郡缺阖境澄清,悉資神化。

    臣嘗具全路獄空應诏以聞,乞宣付史館,以彰聖德。

    臣備員使事,無補涓塵,本年獄空,已曾兩被敕書獎谕,州縣獄官亦蒙朝(庭)[廷]漸加激勸。

    契勘京東舊系重法地分,素号獄訟煩冗。

    昨來全路獄空,與一州一縣獄空事體不同,皆聖化旁達,民知不犯。

    考之編簡,前此未聞。

    小臣區區,不避僭越,伏望特降睿旨,付之信史。

    」從之。

     二年五月十八日,刑部奏:「知密州曹量奏,竊見諸路州縣凡有獄空,自來未嘗奏聞,欲乞今後令逐路提刑司據州縣申到獄空去處,每月類聚奏聞,庶使無留刑禁,罪辜獲免淹系。

    刑部欲依本官奏乞事理行下。

    」從之。

     三年九月十二日,诏大理寺、開封府自今不得奏獄空,其推恩支賜并罷。

     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司申,據高郵知縣狀,具到獄空次數。

    本部看詳,州縣獄空,理當立法,令申提刑司類聚,月終奏聞。

    诏依。

    今據修下條:諸州縣獄空并申提點刑獄司類聚,月終以聞。

    」 五年三月,诏:「已降處分,開封府限三日結絕公事。

    今兩獄奏空,其官吏究心公事,依應批旨,即日奏上,頗見宣力,可依昨獄空例推恩。

    開封府尹盛章、少尹陳彥修、李孝端、左司錄事李傳正、右司錄事王行可并轉一官,餘有官人減三年磨勘,無官人等第支賜。

    」 本寺本月二十一日兩推獄空,已具表稱賀奏聞。

    」诏大理卿李百宗、少卿李傳正及正、丞各特轉行一官,捉事使臣各支賜絹五匹,杖直六年二月二十日,大理卿李百宗奏:「伏 節級、長行、通引官、捉事人、專知官各支賜絹三匹,表奏司各支賜絹二匹,餘并依崇甯四年十月八日指揮推恩。

     四月十五日,中書省言:「奉诏,開封兩獄并四廂赤縣并獄空,可取索官吏推獄等職次、姓名,拟定取旨推恩。

    除〔四〕廂兩縣官别作施行外,诏六曹官吏推獄等依兩獄已得指揮推恩。

    尹王革、少尹張徽言、王規、司錄趙靖、孟楊各轉一官,内張徽言回授本宗有官有服親,王規、趙靖依條施行;左右獄掾官陳翼等四人,議刑掾官範榛等二人,檢法官梁立等四人,催促推勘公事并廳司使臣戚廉等六人,缺司使臣陳宗道等二人,左右獄推級葛思等二人,雜務掾官王直方等二人,奏報〔使〕臣戚友直、監門使臣沈皆、催促使臣趙鼎等三人,四廂官滕陶等四人,捉事使臣韓應等十一人,各減磨勘三年;開封(府)、祥符兩縣官許大年等九人,各減磨勘二年;左右獄推級賈乂等,各等第支賜。

    」 九月十七日,開封尹王革等奏:「契勘七月初十日,本府六曹兩獄、四廂十六縣獄空,已具表稱賀訖。

    今保明到合推恩官吏下項。

    第一等三十一員按下文僅二十五員,疑有誤。

    以下總數與實數亦多不合。

    :尹一員乞不推恩,少尹二員、司錄二員、刑曹三員、左右獄掾令四員、議刑掾二員、檢法使臣四員、催督并監勘公事聽司使臣四員、吏人一名、催督并監勘公事準備差遣使臣二員。

    第二等一十九員:士曹官二員、議曹官一員、兵曹官二員、工曹官二員、舊新左廂官二員、東明鄢陵酸棗扶溝知縣四員、催促公事官并使臣四員、書狀兼奏報使臣一員、進武副尉一名。

    第三等三十五員:舊新右廂官二員、陳留中牟雍丘祥符長垣開封鹹平陽武知縣八員、雜務掾官二員、催督監勘公事準備差遣使臣一員、捉事使臣十七員、進義副尉一名、監大門使臣二員、提轄使臣二員。

    人吏,第一等四十三人:左右獄職級二人、推司一十三人、刑曹〔職〕級一名、典書一十人、戶曹職級二人、典書二人、法司手分八人。

    第二等六十五人:左右獄推司二十人、士曹職級二人、典史四人、戶曹典書六人、儀曹職級一名、典書五人、兵曹職級二人、典書一十人、刑曹典書五人、工曹職級一名、典書五人、催捉待報公事職級二人。

    第三等一百八十七人:士曹典書五人、戶曹典書一十四人、兵曹典書二人、刑曹典書一名、工曹典書一名、奏司職級一名、典書一名、監讀案典書四人、左右獄副典書八人、六曹副典書二十人、左右獄獄子五十人、六曹獄子三十七人、刑獄案職級七人、典書一十九人、副典書四人。

    」诏第一等官員各轉一官,人吏有官資人各轉一官資,無官資人各支賜絹一十匹。

    第二等官并有官人吏減三年磨勘,無官人吏各支賜絹七匹。

    第三等官并有官人吏各減二年磨勘,無官人吏各支賜絹七匹。

    第三等官 并有官人吏各減二年磨勘,無官人吏各支賜絹五匹此二句與上二句重複,惟賜絹數不同,疑有誤。

    。

    左右獄獄子各支賜絹三匹,六曹獄子各支賜絹二匹。

    提刑錢歸善等轉一官,屬官減三年磨勘。

    内王序、錢歸善轉行,餘礙止法人依條回授,年限不同人依條施行。

     開封尹王革奏,奉诏,開封府見禁公事稀少,仰催促結絕,冬祀前奏獄空。

    十月二十九日,據左右獄等處公事并已斷絕,即日獄空。

    」诏許稱賀。

    十二月六日,太師、魯國公臣蔡京言:「伏 七年四月三日,王革又奏:「奉诏,開封府見禁公事稀少,可催促奏獄空。

    據本府左右獄、六曹四廂并鄢陵縣狀,見禁公事并已斷絕,即日獄空,乞宣付史館。

    」诏送秘書省,仍拜表稱賀。

     重和元年十二月五日,诏開封府獄空,已降指揮等第推恩,并依政和六年九月例施行。

    盛章轉一官;張徽言、王吉甫、李中正、梁立、戚廉、龐思轉一官,并回(後)[授]本宗有官有服親;孟彥弼、範榛依條減四年磨勘;秦焘更不推恩。

     宣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缺陽元紹直言:「本州島兩獄并無見禁公事,各是獄空。

    」奉诏特許支破系省錢,賜宴犒設官吏。

     高宗紹興六年六月四日,大理寺奏左右推見禁公事勘斷盡絕,即目獄空,省(紀)[記]得在京日本寺官上表稱賀。

    诏免上表,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朱斐等、二十二年五月一日大理卿許大英等、二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大理少卿章焘等、二十九年正月一日大理少卿金安節等,及三十年四月十八日、三十一年五月八日大理寺并奏獄空,各诏免上表稱賀,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十三年正月十五日,臨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禁勘公事并已結斷了當,即目獄空。

    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是年五月二十八日,臨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并管下錢塘等九縣,内外一十二處,并皆獄空,降诏如前。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谕宰臣曰:「諸州申奏獄空,〔皆〕是将見禁罪人于縣獄或(相)[廂]界藏寄,此風不可滋長。

    今後如奏獄空,可令監司驗實,或有妄誕,即行按劾,仍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若不懲戒,則奏甘露芝草之類,崇虛誕謾,無所不至矣。

    」 三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宰執進呈大理寺獄空,上曰:「今大理寺及臨安府近在阙下,雖未敢謂刑錯,然獄訟清簡,冤抑得伸,亦庶幾矣。

    惟是諸路憲臣或不得人,則吏強官弱,民無所訴。

    深恐此弊未革,卿等更宜商量措置。

    」 孝皇隆興元年五月,知盱眙軍周琮言本軍獄空。

    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卿李洪言大理獄空,乞上表稱賀,不允,令學士院降诏獎谕,推級等于贓罰錢内等第支給食錢。

     二年五月,知荊門軍胡俦言本軍獄空。

    同月,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公事富元衡言本路獄空。

    十月,福建路提點刑獄公事任盡言〔言〕本路獄空。

     幹道二年正月,知興化軍張允蹈言本軍獄空。

    三月二十一日,知揚州周琮言本州島獄空。

     四年八月十六日,大理卿韓元吉言大理獄空,乞上表稱賀,不允,令學士院降诏獎谕,推級等于贓罰錢内等第支給食錢。

     十九日,權發遣臨安府周琮言本府獄空,降诏獎谕,推級等本府量行犒設。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揚州莫蒙言本州島獄空。

    六月四日,大理卿沈度言大理獄空,降诏獎谕,推級等于贓罰錢内等第支給食錢。

    同日,知廬州郭振言本州島獄空。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太子領臨安尹惇言本府直司三院獄空,上表稱賀,令學士院降诏獎谕,推級等本府量行犒設。

     八年正月,知荊門軍胡俦言本軍獄空。

    二月,知贛州洪邁言本州島獄空。

     九月十一日,大理少卿馬希言大理獄空,免上表,令學士院降诏獎谕,推級等于贓罰錢内等第支給食錢。

     十一月,知贛州洪邁言本州島獄空。

     九年閏正月二十二日,皇太子領臨安尹惇言本府獄空,诏免上表稱賀,推級等本府量行犒設。

    二月六日,皇子判甯國府魏王恺言本府獄空,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同日,知荊門軍胡俦言本軍獄空。

    七日,知贛州洪邁言本州島獄空。

    十二月,知成都府薛良朋言本府獄空。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陳倚等言大理獄空,乞上表稱賀,诏免上表,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紹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周晔言:「舊例奏獄空,犒賞胥吏,凡所經由,等第支給,至數千缗。

    寺庫既不能辦,獄雖無系囚,但申省部,不敢陳奏,遂至賒作獄空,常欠利債。

    且屢空屢奏,盡善盡美,豈可以犒吏之故有隐于君父乎臣又見獄空有奉表稱賀之禮,有降诏獎谕之文。

    陛下謙沖,抑稱賀而不許;人臣何德,受獎谕而不辭!且職事無曠,分所當然。

    乞明诏寺臣,凡遇獄空,悉以聞奏,無用犒吏,降诏獎谕亦乞特免。

    」從之。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知臨安府袁說友言本府獄空,诏學士院降诏獎谕。

     嘉泰二年正月十五日,司農少卿兼知臨安府丁常任言本府獄空,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曰:「天府素号浩穰,比加繕治,庶務尤劇。

    卿通明詳練,輔以儒雅,從容裁剸,弗弛弗苛,用能數月之間,下安其政,庭無留訟,狴犴空虛。

    朕以好生為德,期于無刑,首京師以示四方,卿之功茂矣。

    載覽封章,良深嘉孍。

    」 四年七月七日,試太府卿兼知臨安府王輔之言本府獄空,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曰:「京師衆大之區,獄事繁多,刑書填委,惟剸裁無滞,始足以表倡四方。

    卿本以公平,加之潤飾,從容剖決,務得其情,迄無械系之民,卒至圄空之。

    厥功茂矣,良用孍嘉。

    繼自今以往,期于無刑,以廣朕好生之德,顧不美哉!」 開禧元年正月二 十三日,權工部尚書兼知臨安府趙師言本府獄空,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曰:「犴獄之留,大《易》所戒。

    粵我國家哀民之愚,罹罪者衆,每诏郡國,亡得淹系,至仁之念,蓋與天通。

    卿屬籍之英,法從之老,日繇才選,再領京邑,惟其強濟開敏,平決如流,又能本之忠愛,以無冤者,圜扉之内,論谳用殚,朕甚嘉之。

    夫使上之德意志慮無壅,而民被恻隐之實惠,茲朕所望于承流宣化之臣也,顧可靳一劄之褒,不使四方知勸而慕乎!」 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卿(無)[兼]删修令官曾等言:「本寺數月之間,獄凡再空。

    昨嘗陳請,欲循故事上表,未蒙朝廷賜報。

    照得頃年特以犒吏薄費乞行請免,因此成例,恐非所以彰聖世無窮之休。

    欲望許令上表稱賀,宣付史館,以明帝王錯刑之極功。

    所有依例合支犒設,本寺自于見追贓罰籍沒錢内那融支遣,取自朝(庭)[廷]指揮施行。

    」诏免上表稱賀,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曰:「蓋聞刑者所以輔治,而非所以緻治也。

    今律令煩多,吏或深文,使吾元元,罹于非辜,朕甚痛之。

    故凡天下具獄,悉上廷尉,庶幾哀矜審克,期于無刑。

    間者數月之間,圄空不試,至于一再再:原作「載」,據《鹹淳臨安志》卷六改。

    ,非卿等持法平恕、蔽斷詳明之效欤!《書》不雲乎:『俾予從欲以治,惟乃之休。

    』此舜之所以美陶也。

    覽奏來上,歎嘉不忘。

    與免上表稱賀。

    」 二年二月十二日,直寶谟閣、權發遣臨安軍府事趙善防言本府獄空,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曰:「夫刑,所以輔治也。

    惟教之未孚,民不幸而入于刑,非吾有司蔽斷不留、審克亡濫,則刑者乃将以厲民,豈輔治之意哉!卿履潔抱公,化流京邑,憫茲有衆,或底罪辜,能(單)[殚]厥心,濟以民恕,俾狴犴毋(瘦)[瘐]死之苦,而國家廣好生之仁,任吾攸守之事者,不當如是乎!覽奏孍嘉,曷維其已。

    」 嘉定二年七月八日,大理寺言:「本寺獄空,欲遵累降指揮免上表稱賀,仍免降诏獎谕外,有犒吏一節,欲于本寺贓罰錢内減半支給。

    」從之。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直煥章閣、兼知臨安府趙時侃言本府獄空,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元)[曰]:「惟衆大之區,五方之民聚焉,故其俗錯雜而麗于辟者衆,欲犴獄之清難矣。

    卿儒雅而齊以通,強敏而行以恕,于茲累月,克底圄空者。

    廣漢神于擿奸,不聞其能止奸;延笃明于聽訟,不能使之無訟。

    載披卿奏,良用孍嘉。

    《詩》不雲乎:『商邑翼翼,四方之極。

    』使朕好生之德達于天下,端自茲始,何惜玺褒,不以示勸!」 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錢仲彪言:「本寺獄空實及一年,即與時暫獄空不同,欲遵典故,乞令上表稱賀,宣付史館。

    所有犒設吏人,即照舊例于本寺贓罰錢内減半支給。

    」诏依,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元)[曰]:「朕觀至治之世,時和歲豐而禮遜之俗興,家給人足而争奪之風息。

    是以刑錯不試,囹圄屢空,朕 甚慕之。

    比歲(早)[旱]蝗,近延郊甸,每慮饑寒之民冒法抵罪,麗于廷尉者衆也。

    而期月以來,獄無頌系,實惟汝等明刑弼教,風動四方,以稱朕期于無刑之意。

    省覽來奏,嘉孍不忘。

    所請上表宜免。

    」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直徽猷閣、兼知臨安府程覃言本府獄空,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曰:「爾以材被選,典領神,馭吏愛民,恩威相濟,诘奸禁暴,犴獄用虛。

    使朕庶幾成、康錯刑之風,爾尚繼趙、張尹京之政。

    載披來奏,嘉孍不忘。

    」 十六年六月六日,太府卿、兼權戶部侍郎兼、知臨安府袁韶言本府獄空,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诏曰:「朕為京師首善之地,布德流化,當自近始。

    德化不洽,刑獄滋煩,何以示四方萬裡哉!爾以通儒尹畿甸,明恕勤敏,百廢具興,嚴威不施,隐然彈壓之望。

    刑清獄簡,用奏圄空,斯可為承流者勸矣。

    批覽來章,不忘嘉孍。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四冤獄 冤獄 太祖建隆二年九月,诏:「幕職、州縣官、檢法官因引問檢法雪活得人命乞酬獎者,自今須躬親覆推,方得叙為功勞。

    餘準唐長興四年、晉開運二年施行。

    若引問檢法雪活者,不在叙勞之限。

    自後凡雪活,須元推勘官枉死已結案,除知州、系書官駁正本職不為雪活外,若檢法官或轉運,但他司經曆官舉駁别勘,因此駁議,從死得生,即理為雪活。

    若從初止作疑似,不指事狀,或因罪人翻異别勘雪活者,即覆推官理為雪活,仍勘元推官一案斷遣。

    或逢赦,亦須招罪狀。

    其雪活得人者,替罷日刑部給與優牒,許非時參選。

    若雪活一人者,幕職循一資;州縣官、幕職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檢校官;檢校至五品以上及合賜章服,并京朝官雪活,并許比附奏裁。

    或覆推官妄欲變移,希冀酬獎,卻為元推勘官對衆憑者,其元駁議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論。

    」 真宗鹹平六年十二月,:「應自今叙雪活及捉賊勞績,文武官等合與不合該酬獎者,并令審刑院詳覆聞奏。

    」 景德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後雪活得人性命者理為勞績。

    先是,著作佐郎曹定奏長吏雪活,乃其職分,不當更論課最。

    至是,判刑部慎從吉複上言,以為長吏誤失用刑,率皆受責,雪活冤獄,曾不沾恩,懲勸之間,未協于理。

    故有是诏。

     仁宗天聖四年八月八日,前權知石州判官馮元吉辨雪得百姓李海等兩人不該極典,帝曰:「特與超授一資,仍賜绯章服。

    」 景佑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刑院定奪太常博士陳希亮雪活合得酬獎,诏賜绯。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據詳斷官楊務本、焦好問狀,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為盜官物該極典,尋疏駁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賜酬獎。

    」诏各賜銀絹三。

     寶元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員外郎鄭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該酬獎,诏賜金紫。

     八月九日,刑部言:「據前右軍巡判官、大理寺丞馮振狀,雪活得許從善一名,乞酬獎。

    看詳不應編酬獎。

    」诏候依例合移入川通判,與當一任通判。

    今後正該雪活條貫,即與酬獎。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審刑院、大理寺言廣濟軍錄事參軍麻永肩任和州錄事參軍日,雪活得賊人于誠、陳益死罪,合該酬獎。

    诏與兩使職官,賜绯。

     神宗熙甯四年九月十六日,太子中允、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以駁正法寺大辟四人及刑部失覆大辟一人,特遷太常丞。

     高宗紹興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惠州言:從政郎、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師尹入議狀,駁正黃四等七名作淩遲處斬,錄問駁正,無罪釋放。

    诏孟師尹特與改合入官。

     四年十月四日,诏右宣教郎、新知道州營道縣 孟師尹與轉一官,以師尹前任惠州司士曹,入議狀駁正前勘官吏呂克勘入無罪人廖九等六人斬罪事,作無罪釋放訖故也。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左朝奉大夫、知河州鄭強躬親鞫正汀州(永)[甯]化縣冤獄大辟十人,與轉兩官。

    其知甯化縣楊耆年勘斷不當,候案到,令刑部于案後聲說。

    汀州甯化縣以大辟十人(其)[具]獄上郡,強躬臨審問,親加鞫治,又遣縣官按驗得實,皆非其罪,十人冤獄并獲平反。

    刑部侍郎胡交修乞寵以增秩之賞,及乞将耆年勘斷不當重加譴黜,故有是命。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參軍、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計一十人,欲望推賞。

    刑部勘當,林聘明辨裁決公事五件,已得允當,其元勘不當去處,合下本處依條施行。

    诏林聘與減一年勘磨,餘依。

     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豐縣事李景山上書:「〔伏〕見黃岡強盜初無事發之(回)[日],複無被盜之人,彼警捕之官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違法鍛練,緻誣服者十有三人。

    有司觀望,肆其慘毒,卒成其罪。

    審問之吏,屬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濫;議法之官,公事誕慢,又不能條其可否。

    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聞而誅戮、實而流竄,斯民抱冤茹苦,籲天莫聞。

    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無盜迹。

    既得其情,悉以上聞,朝廷以九江所推與黃岡不同,移鄰路别勘,委監司親鞫,果(背)[皆]平人而釋之。

    然黃岡冤濫以漁為業,以船為居,遽為捕人盡驅而系之,所居八舟與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錢米之屬,悉拘納于公帑。

    臣願黃岡盡以元舟錢米衣物歸之,可乎一時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屬無慮十數人十數人:似當作「數十人」。

    ,閱歲之久,必有流離轉徙,或适他人、或為奴婢者,願下元勘鞫郡尋訪家屬盡歸之,可乎黃岡既誣以為兇惡,洗外淩遲者二人洗外:似當作「法外」。

    ,臣願下黃岡訪其親屬,官給錢米以存撫之,可乎凡此數端,實幽明之急務。

    」從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秘書省正字張孝祥言:「乞将去歲郊祀以前官吏犯贓私罪,除州縣監臨之官因民論訴,監司按劾,即依條看詳審實外,如系取怒故相,并緣文緻,有司觀望鍜煉成罪之人,乞免審實,便與改正。

    」上宣谕曰:「近來如此雪正者甚〔多〕,已令刑部施行。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四斷死罪 斷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減三年磨勘,以駁正死罪李慶等三十人推賞也。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四出入罪 出入罪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敕令所言:「大辟翻異,後來勘得縣獄失實,乞止依幹道敕條科罪;如系故增減情狀,合從出入法施行。

    」從之。

    幹道敕增立縣以杖笞及無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杖一百;若以杖笞及無罪人作死罪送州者,科徒一年刑名。

    先是,臣僚言縣獄失實,當将官吏一等推坐出入之罪。

    刑寺謂縣獄與州獄刑禁不同,故是看詳之故是:似當作「故令」。

    。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命官犯贓至死,後因理雪,特與減降,而元勘鞫官吏應坐失入死罪者,止從犯人所得流罪理為失入施行。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五親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