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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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各州交管公文回照,不得容令管押人受囑作弊。
如有走透,知、通、兵官各坐以罪。
及配隸州軍須管牢固關防,不得作借事公文縱放,違者并坐知、通、當職官之罪。
令所在州軍專委巡尉根捉見今逃竄在管下搔擾作過之人,解赴所司,押歸元配去處。
所有胥吏犯贓罪至徒之人,永不許放叙,亦令各州縣根刷,如有衷私存留在役,日下逐出,大字具姓名,用版牓揭于州縣之門,不許複入。
如有違戾,其州縣容縱官司亦各坐罪。
并令監司常切覺察,禦史台體訪彈劾。
」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言:「大辟奏谳,貸以重役,在法再犯,必加(铢)[誅]戮。
今此徒既獲貸死,又無官役,至配所未幾,乃委身求托于貪婪士夫之當官者,強所隸之州,給之以放停之據,而遂蓄之于私家,或使之自便。
彼無以自養,複嘯聚以害人。
乞舉行條法,重役之人州縣不許放停,與之經營給據留于私家,許人告首,重寘典憲。
」從之。
嘉泰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令諸州軍各将見管強劫盜配軍并日後似此配到之人, 約束當職官吏常切钤束,不得辄行差撥。
如違,從監司按劾,重作施行。
若因事敗露,其守臣并議責罰。
八月九日,臣僚言:「逃軍非為盜則嘗殺人者也,黥隸之後,或傳送之不專,或拘系之不謹,或寅緣而差出,或計幸而脫放,散處鄉落,長惡不悛。
又有富家巨室,囊橐其奸,則自竊而盜,自結集而嘯聚,為民之害蓋不少矣。
乞戒饬有司,申嚴條令。
縣則責之令尉,嚴立保(五)[伍],有犯同坐;州則責之守臣,明行關報,旬〔具〕存否。
凡兇惡強盜,并令牢固拘管。
一路刑委提刑司,每遇巡曆,按籍閱視,如有違戾,覺察以聞。
」從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竊惟人之犯罪,有流配者,罪未至死,故至配所,仍俾着役,猶有自新之路。
近緣州郡匮〔乏〕,以黥卒溢額,申聞省部,乞令住配,纔得指揮,初未嘗遍牒諸州軍,每遇他郡罪人押到,則以住配卻之,甚至一二千裡之遙,竟以牒回。
其間嚴寒極暑,疾患所侵,斃于非命者不一。
況已配之人,又複押還,不知本州島軍置之何所。
若易他郡,則先以刺定州軍之名,豈容再改刺乎乞明诏有司,今後諸路州軍有申到配軍溢額去處,先委本路監司差官從實勘會,果系溢額,方許住配,仍疾速遍牒諸州軍照會。
或有已配未到之人,所配州軍雖是溢額,具與收管,不得再行傳押回歸。
仍乞逐路提刑司常切糾察,毋得違戾。
」從之。
七月三日,前知漳州方铨言:「為民之害者,莫甚于猾吏;而 為民害之尤者,又莫甚于已黥之猾吏。
今之士大〔夫〕乃有蓄之私家以為鷹犬,收之官府以為爪牙。
民之被害者,雖欲執之以聞于官,則彼已黥矣,尚何所顧藉,往往亦逡巡而退卻。
乞行下諸路,委自提刑覺察,庶幾奸猾不為民害。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後世衣食之路日蹙,犯法者既衆,配隸之人中路多逸。
及到配所,州郡憚于贍養,往往故縱不捕。
此徒雖幸脫免,而其身實無所容于天地間,饑寒切身,若非(郡)[群]衆販賣私商,即是聚為強盜。
配隸之人,蓋有二種。
其間鄉民一時鬥毆殺傷,及胥吏犯贓貸命流配等人,設使逃逸,未必皆是強勇,能為大過,欲止從徒配本州島牢城重役,立為赦限,限滿給據,複為良民。
至于累犯強劫及聚衆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獲:原作「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八改。
,皆能跳梁山溪,運動兵仗,非村民、胥吏之比,欲并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衣糧。
此外更有前後逃亡未獲之人,該遇今郊,亦并許出首,投充正軍。
不惟人有改過之門,而軍伍之中亦得強壯之助,誠為利便。
」從之。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兩淮編置之人,多因渡淮作過,遂麗三尺,械頸絷足,閉鎖牢城,聽其死而後已,豈不可憫!欲将諸州所收過淮編置罪人,特令分刺屯駐諸軍,各使自。
」诏令諸路安撫司行下逐路州軍,先次密切開具見拘管編置人姓名、元犯,于旬呈日審驗,畫一開具老弱強壯姓名、人數申樞 密院。
開禧元年閏八月十九日,臣僚言:「配隸、羁、編管之條,非奸贓強盜殺人貸命與夫鬥殺情重者,不以是罪之。
酷虐之吏,曾不是思,創為押出外界之例,稽之《刑統》、《新書》無是法。
欲嚴饬中外,自配隸、編、羁管之外,惟他郡作過之人許勒還本貫,其餘悉從本條科罪,不得辄将土著之人并家屬押出外界。
」從之。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信陽軍申:「信陽最系極邊,今他郡将斷訖兇惡強盜等人編配本軍,未便。
」從之。
七年八月五日,知鎮江府史彌堅言:「關防傳送配隸強盜走逸之弊,前後頒降指揮,可謂詳密。
然續降申明,頗與舊法抵牾,所合檢坐條法指揮,畫一開具。
乞從朝廷更切審訂,分明頒降施行。
一、檢準慶元令,諸應部送罪人,逐州軍常切預差禁軍二十人,籍定姓名,在營祗備。
遇有押到罪人,依次差撥,實時交替,不得越過。
彌堅看詳,此項系舊法,應被差防送軍兵,許令逐州交替。
一、檢準慶元随敕申明,(明)幹道七年八月内,斷配海賊并兇惡強盜,有配廣南遠惡或海外州軍去處,若隻循例逐州傳押前去,竊慮交替稍頻,縱其走透。
彌(間)[堅〕看詳,此項申明蓋為海賊并兇惡強盜〔配]廣南遠惡及海外州軍者設,系專差人管押,逐路傳遞,押至路首,州軍交替。
一、嘉定四年八月内,臣僚奏請,凡四方極刑來上,情有可憫,悉從原貸,黥隸遠方。
必置之廣南惡弱之地者,所以尉謝死者之冤。
今 所在州軍押發罪人,名曰長送,往往前途走逸,甚者斃于遠行,沒于無辜。
欲乞朝廷遇有貸配,不必使之長送遠役,遇逐州交替即止。
除批行程曆外,别具公狀判憑回州照會,以驗至否。
倘有走逸,即行根捕,責以必獲。
彌堅看詳,此項奏請蓋為矜憐押送軍兵,類因長送,往往至死,故欲将貸配之人使防送軍兵逐州交替,免緻無辜斃于遠役。
一、嘉定五年正月内,臣僚言守将縱奸,犯盜黥徒或配遐方,(群)[郡]憚所費,付之遞鋪傳押,一得所欲,随即釋去。
所配之郡,守将吝于衣糧,牒至未必受,受則與之空文,無所廪給,率皆竄逃,複出為害。
乞申戒郡将,犯有此徒,必專人押往。
憲司歲終檢察,或中道而遁,或回牒不至,先追推吏根究。
仍申捕亡之令,其逃軍被獲,诘其竄逸之由,或配所不支衣糧,則将守臣重加镌責。
彌堅看詳,此項蓋因州郡守将不切留意防傳,或緻縱奸,是緻臣僚有此奏陳。
彌堅看詳舊法與節次臣僚申明,關防走逸,矜恤無辜,皆有深意,恐難以一時臣僚申請盡行更改,緻使州郡引用,未免疑惑。
若不畫項指陳,尤恐有違法意,官吏得以用情出入,關系非輕。
欲望送有司審計,分别重輕,某罪可以逐州,某罪可以逐路,某罪可以專人押至配所,明賜指定,頒降諸道州軍,使有憑據,恪意奉行,免有疑惑。
」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新知南恩州翟田勺言田勺:按字書無此字,恐是「畇」。
:「乞應羁管、編配之人,不得仍前巧作 名色借事;非遇恩赦,不得給據放令還鄉。
」從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應有犯罪,除從條合行編管并情理重害及曾經奏斷、特旨施行外,其餘或因州軍一時任意、非法編管人,自今赦到日,仰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詳,如見得情理稍輕,給據放令逐便。
」 十二月一日,臣僚言:「民之犯罪至于流放者,其去死刑無幾,蓋欲使天下為惡者有所戒懼。
今流放未幾,皆得因緣而返。
此輩本非良善,況複刑餘,何所顧藉一旦得還,甯複安靜乞行下諸路州郡,自今以往,凡刺配罪人須押緻竄所,嚴故縱逋逃之禁,絕借事截留之弊。
其已逃亡而歸、複恣睢于闾裡者,則申嚴舊制,毋為文具。
」從之。
七月二十二日,開封府言:「今後京城内偷盜牛馬馳驢宰殺,為首者并刺配廣南本城。
又府司每勘該赦(疆)[強]劫賊,并配武肅、武和指揮,人數已多,今後應罪人配上件軍者,散配遠處本城。
」并從之。
八月,知永興軍姜遵言:「關中之民性多剛愎,鮮勤耕鑿。
村落之間,貧者恃強攘竊,敗獲止是決杖縱去,(匈)[兇]頑不畏刑責。
請應陝西捉獲強盜賊贓及一貫已上,永配牢城;一貫已下再犯及竊盜,不計赦前後,但經三犯,并配軍。
庶令悛改,肅清關輔。
」奏可。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屯田郎中崔立言:「編,應配遞罪人有父母妻子不願随者,亦聽。
本處多不審問,一例起遣,經過州府又不接狀,老幼流離,多至損失。
望諸道,所過州郡子細取問,不願随者逐旋放還。
」從之。
閏二月一日,荊湖南路轉運使言:「諸州雜犯配軍,比來多轉送全、邵、郴、道州,皆無重役。
本路惟潭州水運牽挽,又造船、冶鐵工役尤衆,望傳谕諸州,自今應配當路者悉送潭州。
」奏可此後原批:「以上四條補本卷第十五頁前半十一行『奏可』下。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四斷獄 斷獄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果州、達州、密州、徐州官吏枉斷死罪,雖已駁舉,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複生,非少峻條貫,何以責其明慎!按《斷獄律》,從徒罪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當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
望自今斷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削一任,更贖銅十斤,本州島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見任。
」從之。
真宗景德二年七月五日,上封者言封:原作「刑」,據《長編》卷六○改。
:「刑部舉駁外州官吏失入死罪,準《斷獄律》,從流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等:原作「年」,據《長編》卷六○改。
,徒二年半。
公罪分四等定斷,官減外徒二年,為首者追官,餘三等徒罪,并止罰銅銅:原作「锢」,據《長編》卷六○改。
。
伏以法之至重者死,人之所保者生,傥官司不能盡心,則刑辟乃有失入。
蓋幕職、州縣官初曆宦途,未谙吏事,長吏明知從坐,因循不自詳究。
雍熙三年七月敕,權判刑部張佖起請,失入死罪不許以官當贖,知州、通判勒停。
鹹平二年編之時,辄從删去。
臣以為若依格法舊條,似虧懲勸;或準張佖起請,又未酌中酌:原作「酬」,據《長編》卷六○改。
。
欲望自今失入死罪至追官者,斷官沖替,候放選日注僻遠小處官,系書幕職、州縣官注小處官,京朝官任知州京:原作「景」,據《長編》卷六○改。
、通判知令錄,幕職授遠處監當,其官高及武臣臣:原作「品」,據《長編》卷六○改。
、内職奏裁。
」诏可。
大中祥符七年九月十二日,權知開封府王(曉)[曙]洎判官等坐斷獄失誤罰金洎:原作「泊」,《長編卷》八三改。
。
初,法寺準诏,長吏為部民所訟所:原無,據《長編卷》八三補。
,罰訖代之,帝以京府事繁,與外郡異,止命增贖銅十斤而複 其任。
八年八月二日,開封府判官國子博士韓允、殿中丞權大理少卿閻允恭并除名,允授嶽州文學,允恭授複州文學。
百姓崔白杖脊配崖州牢城,白子端決杖配江州本城。
白家于京師,素無賴,淩脅小,取材以緻富。
先有滿子路,強狠任俠,名聞都下。
又有趙谏,以豪橫伏法。
白謂人曰:「滿子路,吾之流輩也;趙谏,吾門人爾。
餘不足算也。
」百姓梁文尉與白鄰居,白素欲強買其舍,文蔚未之許,屢加诟辱。
會文蔚死,妻張與二子皆幼,白日夕遣人投瓦石以駭之。
張不得已徙去,即以其舍求質錢百三十萬,白固以九十萬,因市之。
張訴于京府,白遂增錢三十萬,因巘減賃課,以己仆為證,詣府訟張,且厚賂胥吏。
白素與允恭善,遂祈允恭達其事于允祈:原作「從」,據《長編》卷八五改。
,坐張妄增屋課,杖之。
白因大言,衒其事于闾。
皇城司廉知以聞,诏捕白付禦史台,鞠問得實,故并及罪責。
九年三月八日,免給事中慎從吉,削一任,翰林學士、給事中、知制诰錢惟演罷職守本官。
初,鹹平縣民張赟妻盧訴侄質被酒诟悖。
張,豪族也。
質本養子而證左明白,質納賄胥吏,從吉子大理寺丞銳時督運石塘河,往來鹹平,為請求縣宰,本縣斷複質劉姓,而弟令與盧同居。
質洎盧疊為訟,縣聞于府,會從吉權知府事,命戶曹參軍呂楷就縣推問。
盧之從叔(号)[虢]略尉昭一納白金三百兩于楷,楷久而不決,且以俟追劉族為名,即還府。
盧兄太子 中舍文質又因進士吳及納錢七十萬于從吉長子大理寺丞鈞,以其事白父,而隐其受賄之狀。
盧又詣府列訴,即下右軍巡院。
昭一兄澄嘗以手書達惟演,雲寄語從吉,事連鈞、銳,請緩之。
時及已亡命,軍巡請搜捕,且曰:「未得及,則獄不具。
」從吉亟召軍巡判官祝坦至聽事後庑詢之,毀所請狀,又令銳密問坦獄情若何,頗自疑懼,因密作奏,請付禦史台,未報。
糾察刑獄王曾、趙稹詣便殿以聞,且言事涉從吉,慮軍巡顧避。
稹方知雜,請不以付台,乃命殿中侍禦史王奇,三司戶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館梁固鞫治,仍遣中使譚元吉監之,逮捕者百餘人。
獄成,奪楷、均二官,配隸衡、郢州;銳、坦、文質皆奪一官,坦貶(豪)[濠]州司戶參軍。
盧澄本陳留縣大豪也,常入粟得曹州助教,殖貨射利,侵牟細民,頗結貴要,以是益橫。
劉綜知府日,常犯法,綜憤其豪縱,重繩之,奪官配郢州,仍請後有過不以贖論,诏可其奏。
至是,與昭一并決杖,澄配隸江州,昭一特除名。
從吉、惟演并坐責,餘責罰有差,情重者配隸外州軍。
二十一日,右谏議大夫慎從吉追一任官,著作佐郎高清杖脊、黥面,配沙門島。
清知太康縣,民有詣府訴家産者,清納其賄。
時已罷任已:原作「以」,據《長編》卷八六改。
,即逃避所知家。
慎從吉請對,言其子銳先假清白金七十兩,望傳诏捕系,仍别置獄,遂命駕部員外郎劉宗言宗言:原作「宗古」,據《長編》卷八六及《宋史》卷二七七《慎從吉傳》改。
下同。
、監察禦史江仲甫推劾。
清匿于進士丁禹家,禹白官捕得之,且搜 其家,獲财貨甚衆,衣服有侈靡違禁者,因揭榜許民戶告首,并得他贓狀。
獄具,法寺以其所受贓不分枉直,改命屯田員外郎丁慎修覆按。
清枉法當死,帝命貸之。
清,庫部郎中士宏之子,景德中進士,宰相寇準以弟之女妻之。
寇死,故相李沆家複取為婿。
曆官以賄聞,頗恃援,以是欺蠹小民,務自奢縱,被服如公侯家。
初,慎銳就清假貸,清以多納赇賄事将敗,遂諾之,求其為助。
時方鞫盧氏獄,從吉發此事,欲以自解。
銳素狡狯,始假清銀,欲為庇護,及聞有訟,即以還之。
前以盧氏事奪一任,至是又坐請求削衛尉寺丞。
從吉坐首露在已發後後:原無,據《長編》卷八六補。
,又奏報不實,用官減當罰金,诏以從吉累犯憲章犯:原作「奉」,據《長編》卷八六改。
,合當黜竄,特追右谏議大夫,免其安置。
銳配單州。
自餘決罰配隸者數十人。
宗言、仲甫以鞫獄失實,并黜監物務。
府界提點虞部員外郎姚潤之、内殿崇班合門祗候王承謹坐不能察舉謹:原作「僅」,據《長編》卷八六改。
,複保任清,并免所居官。
,巡邏者白官,乃持公驗,顯是未嘗行用,失入死罪。
望下轉運使選官詳案牍,具當否聞奏。
」從之。
仁宗天聖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漣水軍鞫僧處照僞為公驗抵死,省司詳覆,按處照始與人 十年五月十一日,審刑院言虞部員外郎、知睦州劉宗諒坐誤以犯杖囚杖脊配軍人決杖釋放,法應罰銅二十斤,特绌遠處監當。
明道二年十二月六日,刑部言:「潭州四月旬禁狀内,弓手雷遂因根捉賊 人,掴打婦人阿劉身死,該赦合移鄉千裡,不合刺配漳州牢城。
」诏改配潭州本城,其檢斷官吏免勘特放。
景佑三年正月七日,中書門下言:「今據臣僚進狀,洗雪罪犯,尋送别司定奪,屢有改正元斷罪名,顯是前來斷奏及定奪官不切審詳,或有私,是緻定斷不得盡公。
欲令審刑院、大理寺、刑部今後命官使臣披雪犯罪,經别定奪顯是不當者,元奏斷、定奪、簽書官員不以赦前赦後,并具姓名聞奏。
」從之。
四月九日,法寺奏斷泉州錄事參軍張尋失吳皓死罪,徒二年半公罪定斷,合追一任勒停;支使施收罰銅三十斤勒停,通判張大沖二十斤,知州蘇壽十斤,各與監當;權司法呂喬卿權南安主簿,準條去官,诏特沖替。
八月十五日,知蕲州、虞部負外郎王蒙正責洪州别駕,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
判官尹奉天、司理參軍劉渙并坐随順,奉天追兩任官,渙曾有議狀,免追官監酒。
借職崔克明将酸黃酒入己,特免除名,追官勒停。
通判張士宗随順蒙正,虛妄申奏,追見任官。
黃州通判潘衢不依指揮再勘林宗言翻訴事,罰銅三十斤,特勒停。
權蕲(州)水主簿鄭照搜求宗言事,罰銅九斤;蕲春知縣蘇諲錄問不當,罰銅十斤,并特沖替。
宗言将官麻入己,罰銅八斤,特勒停。
殿直皇甫振借銀與蒙正,合罰銅七斤。
錄事參軍尹化南、司法參軍胡揆不駁公案,各罰銅五斤。
轉運使蔣堂堂:原作「當」,據《長編》卷一一九改。
、 吳遵路以勾當發運勞績免勘,優與知州。
提刑徐越、趙日宣為勾提到蒙正,特免勘,越近便知州,日宣近從便合入差遣。
十一月十日,梓州路提刑司言:「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求不差充法司求:似當作「永」。
。
」诏可。
寶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就(徒)[徙]知廬州、祠部郎中、集賢校理王質監舒州靈仙觀,前通判、比部員外郎陳執方通判潭州,并坐失入囚死罪。
自餘幕官、曹掾連坐五人。
先是,執方已去官不坐,又例當知州,帝覽其案,曰:「執方雖去官,乃知樞密院執中之兄也,外方不知者,見其獨免,謂朝廷因執中而私之,可且更令通判大郡一任,亦非降也,但欲均其罰爾,兼與執中免多言之謗。
」宰臣以處斷詳允,皆常意所不及,乃奉诏施行。
二十五日,屯田郎中、知阆州張保之言:「縣司解送公事,若犯死罪隻作徒以上或本犯徒卻作死罪解送赴州,州司勘正,縣司官吏乞申明合與不合成故失入罪論。
」事下法寺,衆官看詳:諸縣申解公事,州與縣解罪名差互不同者,縣司官吏依令文更不問罪;或解徒以上,到州推勘,卻至杖罪及平人,即從違制失定□;如挾私故意增減,即以故入人罪論。
從之。
至和二年二月五日,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特勒停。
仲約任廣州司理參軍,鞫囚失入死罪,從公坐贖銅放。
帝謂知院張揆曰帝:原作「常」,據《長編》卷一一八改。
:「死者不可複生,而獄吏它日猶得叙用,豈可不重其罰 也!」乃特勒停勒停:原無,據《長編》卷一一八補。
,仍遇恩未得叙用。
嘉佑六年十月十八日,诏:「磨勘選人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決者未:原無,據本書職官一一之一五補。
,俟再任舉主應格聽引見舉主:原作「與王」,據本書職官一一之一五改。
,已決者三次乃許之。
若失入二人以上者,雖得旨改官,仍與次等京朝官。
」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英)[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新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谘依舊與提刑差遣。
右司谏劉庠言:「谘同任少卿斷銀沙獄,失入大辟七八十人,賴朝廷疑其冤,覆于禦史台,皆得減等。
谘之用法不詳,見于已試,豈可複主天下之平」故罷之。
神宗熙甯二年九月七日,诏審刑院、大理寺元簽書檢斷蘇州百姓張朝法官,并命禦史台取勘奏聞。
以張朝因堂兄張念六以槍殺朝父死以槍:原作「行搶」,據《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
,後走卻,被朝(提)[遇]見,打死張念六。
審刑院、大理寺用法斷朝犯十惡不睦當死奏案,而參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為房兄所殺,則于法不得與之私和,則無緣責其不睦,合依條得加役流罪,會赦合原。
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議施行。
其審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當,故有劾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後失入死罪,已決三名,為首者手分刺配千裡外牢城,命官除名編管,第二從除名,〔第三〕、第四從追官勒停;二名,為首者手分遠惡處編管,命官除名,第二從追官勒停,第三、第四從勒停;一名,為首者手分千裡外編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從勒停,第三、第四從 沖替。
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後合磨勘、酬獎、轉官,取旨。
未決者,比數遞減一等,赦降、去官又遞減一等。
内使相、宣徽使、前兩府,取旨;大卿監、合門使以上,(以)[比]類上條降官、(降官)落職、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軍、自來不習刑名者,取旨施行。
」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審刑院、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決,判審刑院韓維、齊恢已去官,及會熙甯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勿論;〔詳〕斷官李逵、胡澤,并沖替;權大理少卿蔡(寇)[冠]卿,與小處差遣;權判大理寺許遵,〔詳〕官朱大簡、韓晉卿、趙文昌、馮安之,并與移一般差遣。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開封府、河東轉運使取勘太原府及經略司、審刑院、大理寺勘斷王育等刑名不當以聞。
刑房申:「太原太谷縣尉王育權本縣,斷高福行奸,因謀合人白雅并妻阿程隐庇不通,捶拷至死。
本府官吏以阿程為有罪之人,将王育為失減。
法寺又引律稱所拷數不過,合無罪,并依比(司)[同]殺傷論至死加役流,今王育合于加役流上定斷。
會降徒三年追一官,更罰銅十二斤,勒停。
所有太原府應幹官吏、河東經略司、審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并各有上項減誤斷罪名不當。
」攝判去官勿論外,隻将令手分族寫獄子申報及拆粘公案,從不應為重杖八十私罪,贖銅八斤。
今詳阿程系與夫同犯,于法止坐尊長及不合隐庇,既阿程身死,顯是官司于法不應捶拷。
準律, 故也。
五年十一月五日,詳定編敕所、開封府言,定奪沂州軍賊李則合依條于斬刑上從按問,欲舉自首減二等。
诏依。
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則死罪,審刑院、大理寺、禦史台定奪不當官,并取勘以聞。
十年六月十六日,诏刑部、審刑院、大理寺歲終比較刑法官,内有失入罪及失錯、稽違多者,具名以聞,當量輕重,特與施行。
元豐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權判南京國子監、尚書駕部郎中鄭宗砺罰銅十斤緻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會(舍)赦而宗砺年已七十餘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書省言:「左司狀,失入死罪未決并流徒罪已決,雖經去官及赦降原減,舊中書例各有特旨。
昨于熙甯中,始将失入死罪修入海行,其失入流流:原作「死」,據《長編》卷三九三改。
、徒罪例為比死罪稍輕死:原作「元」,據《長編》卷三九三改。
,以此不曾入,隻系朝廷行使。
近準朝旨,于内删去死罪例一項「例一項」及下句「其徒流」,原缺,據《長編》卷三九三補。
,其徒、流罪例在刑房者依舊不廢,即是重者不降特旨不降特旨:原缺,據《長編》卷三九三補。
,反異于輕者,于理未便。
本房再詳,徒罪已決例既不可廢,即死罪未決例仍合存留,乞依舊存留元豐編全條。
」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諸路斷流配罪已當,若本案内徒以下罪有出入者,奏裁。
其出入笞杖及半年徒,從刑部下所屬改正。
」 六年八月十六日,樞密院言:「中書省以知岷州康識前任知鄜州日失入死罪死:原無,據《長編》卷四六四補。
,有诏特差替。
緣識久在熙河,見系本路钤轄、知岷州,今防秋是時。
」诏識展磨勘二年,罷差替 谪命。
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伏見法寺斷大辟,失入一人有罰,失出百人無罪;斷徒、流罪,失入五人則責及之,失出雖百人不書過。
常人之情,能自擇利害,誰出公心為朝廷正法者「出」下原有「入」字,據《長編》卷四七六删。
!乞令于條内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原無,據《長編》卷四七六補。
,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
」從之。
紹聖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言:「前臨江軍判官李适在任失入三人死罪,合追兩官勒停,兩遇大禮,合該原免。
」诏李适依斷特免勒停,與小遠處差遣。
元符三年五月二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臣僚言:「大理寺谳斷天下奏案,元豐舊法無失出之罪罰,後因臣僚建言,增修失出比較。
逮紹聖立法法: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遂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則一歲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者,便被重譴,甚可惑也。
夫失出者夫失出: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臣下之小過;好生者,聖人之大德人: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
請罷理官失出之罰請罷理官: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
」诏紹聖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勿行。
徽宗宣和三年閏五月五日,诏朝奉郎汪希旦特降一官。
刑部、大理寺言希旦前任齊州士掾,鞫獄失出劫盜趙俊死罪,失入申進、王弼死罪,會赦當原,特有是命。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伏見大理寺斷袁州百姓李彥聰令人力何大打楊聰緻死公事,其大理寺以元勘官作威力斷罪可憫,寺正、丞、評并無論難,因少卿聶宇看詳駁難,稱是李彥聰止合杖罪定斷,其寺丞與評事亦從而改作杖罪。
案上刑部,看詳疏難,稱大理寺不将李彥聰作威力,使今毆(系)[擊]緻死斷罪未當,欲 令改作斬罪。
其寺正、評事議論反複,少卿聶宇執守前斷,供報省部。
本部遂申朝廷,稱大理寺所斷刑名未當,已疑難不改,若再問,必又依前固執,枉有留滞,伏乞特賜詳酌。
既而大理寺檢到元豐斷例,刑部方始依前斷杖罪施行。
訪聞寺正、評事其初皆以聶宇之言為非,兼刑部駁難及申朝廷詳酌則以斬罪為是,杖罪為非。
若聶宇依随刑部改斷,則刑部以駁正論功,聶宇失出之罪将何所逃直至尋出元豐斷例,刑部方始釋然無疑,使李彥聰者偶得保其(守)[首]領,則杖者為是,斬者乃非矣。
伏望聖慈取付三省,辨正是非,明正出入之罪。
兼看詳法寺案□□□□宿尤無執守所缺四字據後文所述,似應作「周懿文高」。
,其議李彥聰案,遂持兩□□□□望并賜黜責施行。
」诏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罰銅十斤。
高宗紹興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尚書胡直孺言胡:原作「朝」,據《建炎要錄》卷四六改。
:「大理寺自去年七月以後到今,略舉出入刑名死罪十四件,流罪以下一百餘件,并系郎官王綱親行疏較改正,除徒、流及出入死罪不計數外,其失入死罪五名,皆死中獲生。
若不附之推恩,則無以激勸尚公之吏。
」诏朝請郎、守大理少卿王綱特(受)[授]朝奉大夫。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大理寺當斷靖州鄭誼作不應為重杖罪差錯官,左奉議郎、評事黃邦俊,右朝奉郎、行丞路彬,各罰銅十斤。
三年四月四日,駕部員外郎韓膺胄言:「凡獄官失入死罪者,乞終身廢之,雖經赦宥不原, 如祖宗法。
」上曰:「此仁宗之事也,其仁民詳刑如此。
」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軍統領官張識冒請逃亡軍人米,刑寺元斷公罪,待緻朝廷疏問,卻将盜米贓罪杖斷作贓罪流,顯見前斷不當。
」其刑部、大理寺事屬失職,寺丞胥介、評事許绛、權刑部郎官劉藻各特降一官,章誼、元衮各罰銅十斤,仍令李與權将元勘不當人吏疾速根勘施行。
續有旨,張識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編管。
四年二月七日,都省言:「大□□□百姓孫昱等案,内孫昱所殺人系屍□□□作疑慮奏裁,其刑寺并不引用。
比緣朝廷疏問,方乞添入,顯屬鹵莽。
」诏大理寺當職丞、評各(将)[得]罰銅十斤,刑部人吏各罰銅五斤。
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當職丞、評事各得罰銅二十斤,刑部郎官罰銅十斤,刑部人吏從杖一百科斷。
以宣州奏勘到有蔭人檀偕及佃客阮授、阮捷毆縛葉全三等五人至死佃:原作「地」;阮:原作「院」。
并據《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
,内三人系因執盜而殺外,有陳伴弟等三人系故殺平人,衆證分明,止因屍不驗,作疑慮奏裁,有司不駁正,為臣僚所論,再送禦史台看詳定斷,故有是行遣。
五年三月十六日,禦史台言:「準诏,委台屬憲臣常切檢察,月具所平(及)[反]過刑獄以聞,三省歲終鈎考,當議殿最。
契勘本台官吏奉诏條平反刑獄,職當檢察,緣上件鈎考殿最之法,本台循習舊□□時取摘案點檢,不無希賞之嫌。
令後歲□□本台并諸路提刑司 檢察名件,以出入徒以上與杖以下罪為再者,取旨施行,所貴官吏以得舉職。
」從之。
四月九日,給事中陳與義言義:原脫,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
:「臣聞魏相條奏,多采賈誼、晁錯之言;龔勝上言,實本王陽、貢禹之意。
本朝道德名臣議論至到,莫如司馬光者。
曹州嘗奏強盜趙倩等二人案,作情可憫,乞從寬貸。
光則上奏曰:『如趙倩等所犯皆得免死,則盜賊加盛,良民無以自存,殆非懲惡勸善之道非懲:原缺,據《長編》卷三五八補。
。
乞自今後天下州軍勘到強盜「強盜」及下句「情」,原缺,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
,情理無可愍,刑名無可慮,辄敢奏聞者,并令刑部舉駁,重行典憲。
』泰甯軍勘到姜齊,懷州勘到魏簡,輝州(堪)[勘]到張志松,皆為毆殺人而妄作情理可愍、刑名疑慮奏裁。
光則上奏曰:『于殺人者雖荷寬恩,其被殺者何所告訴非所以禁制兇暴、保安良善也。
乞今後應奏大辟,刑部于奏鈔後别用貼黃聲說,情理如何可憫,刑名如何疑慮,今拟如何施行。
門下省審,如何委得允當,如有不當及用例破條破:原無,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
,即奏行取勘。
』以道德名臣議論如此,豈其樂殺人也哉!乃所以禁奸暴,申冤枉,期于庶獄之中允,而措一世于無刑也。
大批獄之庇無他大批獄之庇無他:此句似有誤。
,有所出入則不得其平。
陛下哀矜庶獄,患中外之吏容心毀法,乃紹興三年正月,沛然下诏,以訓以戒,天下皆知推廣好生之德,獨州郡妄奏以出人之罪者尚多有之。
乞采用司馬光之言,申嚴立法。
」從之。
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審覆:「大理寺看詳到宋疊元勘林德珍等不系失入死 罪分明,其已斷本官作失入公罪徒、特差替指揮刑名合與改正。
」從之。
先是,疊以左迪功郎為明州司理,勘到林德珍等公事翻異,提刑司再差官重勘,奏疊作失入死罪行遣,疊進狀訟究,(一)[至]是改正。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知泉州富直柔因本州島奏勘殺人海劫黃□□,州院官吏将合斷配陳翁進作陳進哥,領□□□重杖處死,卻将陳進哥作翁進解押上州。
既而直柔将錯誤官吏送司理院取勘外,上章(白)[自]劾,得旨令直柔根勘官吏,具案以聞。
臣以謂上件錯誤系本州島事而複令本州島勘,恐未肯盡情究治,欲乞令本路監司取勘,候案上取旨,重賜施行。
臣契勘直柔身為前執政而不親郡事,緻僚屬弛慢如此。
直柔知其失職,遂力請奉祠,今雖已得宮觀,亦當具正典刑。
竊見近撫州官吏誤殺陳四閑,其知州已下雖去官,猶坐罪有差。
若罪同而罰異,不唯無以厭服人心,且使後來者莫知所戒懼焉。
」诏令本
如有走透,知、通、兵官各坐以罪。
及配隸州軍須管牢固關防,不得作借事公文縱放,違者并坐知、通、當職官之罪。
令所在州軍專委巡尉根捉見今逃竄在管下搔擾作過之人,解赴所司,押歸元配去處。
所有胥吏犯贓罪至徒之人,永不許放叙,亦令各州縣根刷,如有衷私存留在役,日下逐出,大字具姓名,用版牓揭于州縣之門,不許複入。
如有違戾,其州縣容縱官司亦各坐罪。
并令監司常切覺察,禦史台體訪彈劾。
」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言:「大辟奏谳,貸以重役,在法再犯,必加(铢)[誅]戮。
今此徒既獲貸死,又無官役,至配所未幾,乃委身求托于貪婪士夫之當官者,強所隸之州,給之以放停之據,而遂蓄之于私家,或使之自便。
彼無以自養,複嘯聚以害人。
乞舉行條法,重役之人州縣不許放停,與之經營給據留于私家,許人告首,重寘典憲。
」從之。
嘉泰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令諸州軍各将見管強劫盜配軍并日後似此配到之人, 約束當職官吏常切钤束,不得辄行差撥。
如違,從監司按劾,重作施行。
若因事敗露,其守臣并議責罰。
八月九日,臣僚言:「逃軍非為盜則嘗殺人者也,黥隸之後,或傳送之不專,或拘系之不謹,或寅緣而差出,或計幸而脫放,散處鄉落,長惡不悛。
又有富家巨室,囊橐其奸,則自竊而盜,自結集而嘯聚,為民之害蓋不少矣。
乞戒饬有司,申嚴條令。
縣則責之令尉,嚴立保(五)[伍],有犯同坐;州則責之守臣,明行關報,旬〔具〕存否。
凡兇惡強盜,并令牢固拘管。
一路刑委提刑司,每遇巡曆,按籍閱視,如有違戾,覺察以聞。
」從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竊惟人之犯罪,有流配者,罪未至死,故至配所,仍俾着役,猶有自新之路。
近緣州郡匮〔乏〕,以黥卒溢額,申聞省部,乞令住配,纔得指揮,初未嘗遍牒諸州軍,每遇他郡罪人押到,則以住配卻之,甚至一二千裡之遙,竟以牒回。
其間嚴寒極暑,疾患所侵,斃于非命者不一。
況已配之人,又複押還,不知本州島軍置之何所。
若易他郡,則先以刺定州軍之名,豈容再改刺乎乞明诏有司,今後諸路州軍有申到配軍溢額去處,先委本路監司差官從實勘會,果系溢額,方許住配,仍疾速遍牒諸州軍照會。
或有已配未到之人,所配州軍雖是溢額,具與收管,不得再行傳押回歸。
仍乞逐路提刑司常切糾察,毋得違戾。
」從之。
七月三日,前知漳州方铨言:「為民之害者,莫甚于猾吏;而 為民害之尤者,又莫甚于已黥之猾吏。
今之士大〔夫〕乃有蓄之私家以為鷹犬,收之官府以為爪牙。
民之被害者,雖欲執之以聞于官,則彼已黥矣,尚何所顧藉,往往亦逡巡而退卻。
乞行下諸路,委自提刑覺察,庶幾奸猾不為民害。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後世衣食之路日蹙,犯法者既衆,配隸之人中路多逸。
及到配所,州郡憚于贍養,往往故縱不捕。
此徒雖幸脫免,而其身實無所容于天地間,饑寒切身,若非(郡)[群]衆販賣私商,即是聚為強盜。
配隸之人,蓋有二種。
其間鄉民一時鬥毆殺傷,及胥吏犯贓貸命流配等人,設使逃逸,未必皆是強勇,能為大過,欲止從徒配本州島牢城重役,立為赦限,限滿給據,複為良民。
至于累犯強劫及聚衆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獲:原作「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八改。
,皆能跳梁山溪,運動兵仗,非村民、胥吏之比,欲并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衣糧。
此外更有前後逃亡未獲之人,該遇今郊,亦并許出首,投充正軍。
不惟人有改過之門,而軍伍之中亦得強壯之助,誠為利便。
」從之。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兩淮編置之人,多因渡淮作過,遂麗三尺,械頸絷足,閉鎖牢城,聽其死而後已,豈不可憫!欲将諸州所收過淮編置罪人,特令分刺屯駐諸軍,各使自。
」诏令諸路安撫司行下逐路州軍,先次密切開具見拘管編置人姓名、元犯,于旬呈日審驗,畫一開具老弱強壯姓名、人數申樞 密院。
開禧元年閏八月十九日,臣僚言:「配隸、羁、編管之條,非奸贓強盜殺人貸命與夫鬥殺情重者,不以是罪之。
酷虐之吏,曾不是思,創為押出外界之例,稽之《刑統》、《新書》無是法。
欲嚴饬中外,自配隸、編、羁管之外,惟他郡作過之人許勒還本貫,其餘悉從本條科罪,不得辄将土著之人并家屬押出外界。
」從之。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信陽軍申:「信陽最系極邊,今他郡将斷訖兇惡強盜等人編配本軍,未便。
」從之。
七年八月五日,知鎮江府史彌堅言:「關防傳送配隸強盜走逸之弊,前後頒降指揮,可謂詳密。
然續降申明,頗與舊法抵牾,所合檢坐條法指揮,畫一開具。
乞從朝廷更切審訂,分明頒降施行。
一、檢準慶元令,諸應部送罪人,逐州軍常切預差禁軍二十人,籍定姓名,在營祗備。
遇有押到罪人,依次差撥,實時交替,不得越過。
彌堅看詳,此項系舊法,應被差防送軍兵,許令逐州交替。
一、檢準慶元随敕申明,(明)幹道七年八月内,斷配海賊并兇惡強盜,有配廣南遠惡或海外州軍去處,若隻循例逐州傳押前去,竊慮交替稍頻,縱其走透。
彌(間)[堅〕看詳,此項申明蓋為海賊并兇惡強盜〔配]廣南遠惡及海外州軍者設,系專差人管押,逐路傳遞,押至路首,州軍交替。
一、嘉定四年八月内,臣僚奏請,凡四方極刑來上,情有可憫,悉從原貸,黥隸遠方。
必置之廣南惡弱之地者,所以尉謝死者之冤。
今 所在州軍押發罪人,名曰長送,往往前途走逸,甚者斃于遠行,沒于無辜。
欲乞朝廷遇有貸配,不必使之長送遠役,遇逐州交替即止。
除批行程曆外,别具公狀判憑回州照會,以驗至否。
倘有走逸,即行根捕,責以必獲。
彌堅看詳,此項奏請蓋為矜憐押送軍兵,類因長送,往往至死,故欲将貸配之人使防送軍兵逐州交替,免緻無辜斃于遠役。
一、嘉定五年正月内,臣僚言守将縱奸,犯盜黥徒或配遐方,(群)[郡]憚所費,付之遞鋪傳押,一得所欲,随即釋去。
所配之郡,守将吝于衣糧,牒至未必受,受則與之空文,無所廪給,率皆竄逃,複出為害。
乞申戒郡将,犯有此徒,必專人押往。
憲司歲終檢察,或中道而遁,或回牒不至,先追推吏根究。
仍申捕亡之令,其逃軍被獲,诘其竄逸之由,或配所不支衣糧,則将守臣重加镌責。
彌堅看詳,此項蓋因州郡守将不切留意防傳,或緻縱奸,是緻臣僚有此奏陳。
彌堅看詳舊法與節次臣僚申明,關防走逸,矜恤無辜,皆有深意,恐難以一時臣僚申請盡行更改,緻使州郡引用,未免疑惑。
若不畫項指陳,尤恐有違法意,官吏得以用情出入,關系非輕。
欲望送有司審計,分别重輕,某罪可以逐州,某罪可以逐路,某罪可以專人押至配所,明賜指定,頒降諸道州軍,使有憑據,恪意奉行,免有疑惑。
」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新知南恩州翟田勺言田勺:按字書無此字,恐是「畇」。
:「乞應羁管、編配之人,不得仍前巧作 名色借事;非遇恩赦,不得給據放令還鄉。
」從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應有犯罪,除從條合行編管并情理重害及曾經奏斷、特旨施行外,其餘或因州軍一時任意、非法編管人,自今赦到日,仰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詳,如見得情理稍輕,給據放令逐便。
」 十二月一日,臣僚言:「民之犯罪至于流放者,其去死刑無幾,蓋欲使天下為惡者有所戒懼。
今流放未幾,皆得因緣而返。
此輩本非良善,況複刑餘,何所顧藉一旦得還,甯複安靜乞行下諸路州郡,自今以往,凡刺配罪人須押緻竄所,嚴故縱逋逃之禁,絕借事截留之弊。
其已逃亡而歸、複恣睢于闾裡者,則申嚴舊制,毋為文具。
」從之。
七月二十二日,開封府言:「今後京城内偷盜牛馬馳驢宰殺,為首者并刺配廣南本城。
又府司每勘該赦(疆)[強]劫賊,并配武肅、武和指揮,人數已多,今後應罪人配上件軍者,散配遠處本城。
」并從之。
八月,知永興軍姜遵言:「關中之民性多剛愎,鮮勤耕鑿。
村落之間,貧者恃強攘竊,敗獲止是決杖縱去,(匈)[兇]頑不畏刑責。
請應陝西捉獲強盜賊贓及一貫已上,永配牢城;一貫已下再犯及竊盜,不計赦前後,但經三犯,并配軍。
庶令悛改,肅清關輔。
」奏可。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屯田郎中崔立言:「編,應配遞罪人有父母妻子不願随者,亦聽。
本處多不審問,一例起遣,經過州府又不接狀,老幼流離,多至損失。
望諸道,所過州郡子細取問,不願随者逐旋放還。
」從之。
閏二月一日,荊湖南路轉運使言:「諸州雜犯配軍,比來多轉送全、邵、郴、道州,皆無重役。
本路惟潭州水運牽挽,又造船、冶鐵工役尤衆,望傳谕諸州,自今應配當路者悉送潭州。
」奏可此後原批:「以上四條補本卷第十五頁前半十一行『奏可』下。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四斷獄 斷獄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果州、達州、密州、徐州官吏枉斷死罪,雖已駁舉,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複生,非少峻條貫,何以責其明慎!按《斷獄律》,從徒罪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當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
望自今斷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削一任,更贖銅十斤,本州島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見任。
」從之。
真宗景德二年七月五日,上封者言封:原作「刑」,據《長編》卷六○改。
:「刑部舉駁外州官吏失入死罪,準《斷獄律》,從流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等:原作「年」,據《長編》卷六○改。
,徒二年半。
公罪分四等定斷,官減外徒二年,為首者追官,餘三等徒罪,并止罰銅銅:原作「锢」,據《長編》卷六○改。
。
伏以法之至重者死,人之所保者生,傥官司不能盡心,則刑辟乃有失入。
蓋幕職、州縣官初曆宦途,未谙吏事,長吏明知從坐,因循不自詳究。
雍熙三年七月敕,權判刑部張佖起請,失入死罪不許以官當贖,知州、通判勒停。
鹹平二年編之時,辄從删去。
臣以為若依格法舊條,似虧懲勸;或準張佖起請,又未酌中酌:原作「酬」,據《長編》卷六○改。
。
欲望自今失入死罪至追官者,斷官沖替,候放選日注僻遠小處官,系書幕職、州縣官注小處官,京朝官任知州京:原作「景」,據《長編》卷六○改。
、通判知令錄,幕職授遠處監當,其官高及武臣臣:原作「品」,據《長編》卷六○改。
、内職奏裁。
」诏可。
大中祥符七年九月十二日,權知開封府王(曉)[曙]洎判官等坐斷獄失誤罰金洎:原作「泊」,《長編卷》八三改。
。
初,法寺準诏,長吏為部民所訟所:原無,據《長編卷》八三補。
,罰訖代之,帝以京府事繁,與外郡異,止命增贖銅十斤而複 其任。
八年八月二日,開封府判官國子博士韓允、殿中丞權大理少卿閻允恭并除名,允授嶽州文學,允恭授複州文學。
百姓崔白杖脊配崖州牢城,白子端決杖配江州本城。
白家于京師,素無賴,淩脅小,取材以緻富。
先有滿子路,強狠任俠,名聞都下。
又有趙谏,以豪橫伏法。
白謂人曰:「滿子路,吾之流輩也;趙谏,吾門人爾。
餘不足算也。
」百姓梁文尉與白鄰居,白素欲強買其舍,文蔚未之許,屢加诟辱。
會文蔚死,妻張與二子皆幼,白日夕遣人投瓦石以駭之。
張不得已徙去,即以其舍求質錢百三十萬,白固以九十萬,因市之。
張訴于京府,白遂增錢三十萬,因巘減賃課,以己仆為證,詣府訟張,且厚賂胥吏。
白素與允恭善,遂祈允恭達其事于允祈:原作「從」,據《長編》卷八五改。
,坐張妄增屋課,杖之。
白因大言,衒其事于闾。
皇城司廉知以聞,诏捕白付禦史台,鞠問得實,故并及罪責。
九年三月八日,免給事中慎從吉,削一任,翰林學士、給事中、知制诰錢惟演罷職守本官。
初,鹹平縣民張赟妻盧訴侄質被酒诟悖。
張,豪族也。
質本養子而證左明白,質納賄胥吏,從吉子大理寺丞銳時督運石塘河,往來鹹平,為請求縣宰,本縣斷複質劉姓,而弟令與盧同居。
質洎盧疊為訟,縣聞于府,會從吉權知府事,命戶曹參軍呂楷就縣推問。
盧之從叔(号)[虢]略尉昭一納白金三百兩于楷,楷久而不決,且以俟追劉族為名,即還府。
盧兄太子 中舍文質又因進士吳及納錢七十萬于從吉長子大理寺丞鈞,以其事白父,而隐其受賄之狀。
盧又詣府列訴,即下右軍巡院。
昭一兄澄嘗以手書達惟演,雲寄語從吉,事連鈞、銳,請緩之。
時及已亡命,軍巡請搜捕,且曰:「未得及,則獄不具。
」從吉亟召軍巡判官祝坦至聽事後庑詢之,毀所請狀,又令銳密問坦獄情若何,頗自疑懼,因密作奏,請付禦史台,未報。
糾察刑獄王曾、趙稹詣便殿以聞,且言事涉從吉,慮軍巡顧避。
稹方知雜,請不以付台,乃命殿中侍禦史王奇,三司戶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館梁固鞫治,仍遣中使譚元吉監之,逮捕者百餘人。
獄成,奪楷、均二官,配隸衡、郢州;銳、坦、文質皆奪一官,坦貶(豪)[濠]州司戶參軍。
盧澄本陳留縣大豪也,常入粟得曹州助教,殖貨射利,侵牟細民,頗結貴要,以是益橫。
劉綜知府日,常犯法,綜憤其豪縱,重繩之,奪官配郢州,仍請後有過不以贖論,诏可其奏。
至是,與昭一并決杖,澄配隸江州,昭一特除名。
從吉、惟演并坐責,餘責罰有差,情重者配隸外州軍。
二十一日,右谏議大夫慎從吉追一任官,著作佐郎高清杖脊、黥面,配沙門島。
清知太康縣,民有詣府訴家産者,清納其賄。
時已罷任已:原作「以」,據《長編》卷八六改。
,即逃避所知家。
慎從吉請對,言其子銳先假清白金七十兩,望傳诏捕系,仍别置獄,遂命駕部員外郎劉宗言宗言:原作「宗古」,據《長編》卷八六及《宋史》卷二七七《慎從吉傳》改。
下同。
、監察禦史江仲甫推劾。
清匿于進士丁禹家,禹白官捕得之,且搜 其家,獲财貨甚衆,衣服有侈靡違禁者,因揭榜許民戶告首,并得他贓狀。
獄具,法寺以其所受贓不分枉直,改命屯田員外郎丁慎修覆按。
清枉法當死,帝命貸之。
清,庫部郎中士宏之子,景德中進士,宰相寇準以弟之女妻之。
寇死,故相李沆家複取為婿。
曆官以賄聞,頗恃援,以是欺蠹小民,務自奢縱,被服如公侯家。
初,慎銳就清假貸,清以多納赇賄事将敗,遂諾之,求其為助。
時方鞫盧氏獄,從吉發此事,欲以自解。
銳素狡狯,始假清銀,欲為庇護,及聞有訟,即以還之。
前以盧氏事奪一任,至是又坐請求削衛尉寺丞。
從吉坐首露在已發後後:原無,據《長編》卷八六補。
,又奏報不實,用官減當罰金,诏以從吉累犯憲章犯:原作「奉」,據《長編》卷八六改。
,合當黜竄,特追右谏議大夫,免其安置。
銳配單州。
自餘決罰配隸者數十人。
宗言、仲甫以鞫獄失實,并黜監物務。
府界提點虞部員外郎姚潤之、内殿崇班合門祗候王承謹坐不能察舉謹:原作「僅」,據《長編》卷八六改。
,複保任清,并免所居官。
,巡邏者白官,乃持公驗,顯是未嘗行用,失入死罪。
望下轉運使選官詳案牍,具當否聞奏。
」從之。
仁宗天聖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漣水軍鞫僧處照僞為公驗抵死,省司詳覆,按處照始與人 十年五月十一日,審刑院言虞部員外郎、知睦州劉宗諒坐誤以犯杖囚杖脊配軍人決杖釋放,法應罰銅二十斤,特绌遠處監當。
明道二年十二月六日,刑部言:「潭州四月旬禁狀内,弓手雷遂因根捉賊 人,掴打婦人阿劉身死,該赦合移鄉千裡,不合刺配漳州牢城。
」诏改配潭州本城,其檢斷官吏免勘特放。
景佑三年正月七日,中書門下言:「今據臣僚進狀,洗雪罪犯,尋送别司定奪,屢有改正元斷罪名,顯是前來斷奏及定奪官不切審詳,或有私,是緻定斷不得盡公。
欲令審刑院、大理寺、刑部今後命官使臣披雪犯罪,經别定奪顯是不當者,元奏斷、定奪、簽書官員不以赦前赦後,并具姓名聞奏。
」從之。
四月九日,法寺奏斷泉州錄事參軍張尋失吳皓死罪,徒二年半公罪定斷,合追一任勒停;支使施收罰銅三十斤勒停,通判張大沖二十斤,知州蘇壽十斤,各與監當;權司法呂喬卿權南安主簿,準條去官,诏特沖替。
八月十五日,知蕲州、虞部負外郎王蒙正責洪州别駕,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
判官尹奉天、司理參軍劉渙并坐随順,奉天追兩任官,渙曾有議狀,免追官監酒。
借職崔克明将酸黃酒入己,特免除名,追官勒停。
通判張士宗随順蒙正,虛妄申奏,追見任官。
黃州通判潘衢不依指揮再勘林宗言翻訴事,罰銅三十斤,特勒停。
權蕲(州)水主簿鄭照搜求宗言事,罰銅九斤;蕲春知縣蘇諲錄問不當,罰銅十斤,并特沖替。
宗言将官麻入己,罰銅八斤,特勒停。
殿直皇甫振借銀與蒙正,合罰銅七斤。
錄事參軍尹化南、司法參軍胡揆不駁公案,各罰銅五斤。
轉運使蔣堂堂:原作「當」,據《長編》卷一一九改。
、 吳遵路以勾當發運勞績免勘,優與知州。
提刑徐越、趙日宣為勾提到蒙正,特免勘,越近便知州,日宣近從便合入差遣。
十一月十日,梓州路提刑司言:「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求不差充法司求:似當作「永」。
。
」诏可。
寶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就(徒)[徙]知廬州、祠部郎中、集賢校理王質監舒州靈仙觀,前通判、比部員外郎陳執方通判潭州,并坐失入囚死罪。
自餘幕官、曹掾連坐五人。
先是,執方已去官不坐,又例當知州,帝覽其案,曰:「執方雖去官,乃知樞密院執中之兄也,外方不知者,見其獨免,謂朝廷因執中而私之,可且更令通判大郡一任,亦非降也,但欲均其罰爾,兼與執中免多言之謗。
」宰臣以處斷詳允,皆常意所不及,乃奉诏施行。
二十五日,屯田郎中、知阆州張保之言:「縣司解送公事,若犯死罪隻作徒以上或本犯徒卻作死罪解送赴州,州司勘正,縣司官吏乞申明合與不合成故失入罪論。
」事下法寺,衆官看詳:諸縣申解公事,州與縣解罪名差互不同者,縣司官吏依令文更不問罪;或解徒以上,到州推勘,卻至杖罪及平人,即從違制失定□;如挾私故意增減,即以故入人罪論。
從之。
至和二年二月五日,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特勒停。
仲約任廣州司理參軍,鞫囚失入死罪,從公坐贖銅放。
帝謂知院張揆曰帝:原作「常」,據《長編》卷一一八改。
:「死者不可複生,而獄吏它日猶得叙用,豈可不重其罰 也!」乃特勒停勒停:原無,據《長編》卷一一八補。
,仍遇恩未得叙用。
嘉佑六年十月十八日,诏:「磨勘選人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決者未:原無,據本書職官一一之一五補。
,俟再任舉主應格聽引見舉主:原作「與王」,據本書職官一一之一五改。
,已決者三次乃許之。
若失入二人以上者,雖得旨改官,仍與次等京朝官。
」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英)[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新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谘依舊與提刑差遣。
右司谏劉庠言:「谘同任少卿斷銀沙獄,失入大辟七八十人,賴朝廷疑其冤,覆于禦史台,皆得減等。
谘之用法不詳,見于已試,豈可複主天下之平」故罷之。
神宗熙甯二年九月七日,诏審刑院、大理寺元簽書檢斷蘇州百姓張朝法官,并命禦史台取勘奏聞。
以張朝因堂兄張念六以槍殺朝父死以槍:原作「行搶」,據《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
,後走卻,被朝(提)[遇]見,打死張念六。
審刑院、大理寺用法斷朝犯十惡不睦當死奏案,而參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為房兄所殺,則于法不得與之私和,則無緣責其不睦,合依條得加役流罪,會赦合原。
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議施行。
其審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當,故有劾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後失入死罪,已決三名,為首者手分刺配千裡外牢城,命官除名編管,第二從除名,〔第三〕、第四從追官勒停;二名,為首者手分遠惡處編管,命官除名,第二從追官勒停,第三、第四從勒停;一名,為首者手分千裡外編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從勒停,第三、第四從 沖替。
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後合磨勘、酬獎、轉官,取旨。
未決者,比數遞減一等,赦降、去官又遞減一等。
内使相、宣徽使、前兩府,取旨;大卿監、合門使以上,(以)[比]類上條降官、(降官)落職、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軍、自來不習刑名者,取旨施行。
」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審刑院、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決,判審刑院韓維、齊恢已去官,及會熙甯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勿論;〔詳〕斷官李逵、胡澤,并沖替;權大理少卿蔡(寇)[冠]卿,與小處差遣;權判大理寺許遵,〔詳〕官朱大簡、韓晉卿、趙文昌、馮安之,并與移一般差遣。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開封府、河東轉運使取勘太原府及經略司、審刑院、大理寺勘斷王育等刑名不當以聞。
刑房申:「太原太谷縣尉王育權本縣,斷高福行奸,因謀合人白雅并妻阿程隐庇不通,捶拷至死。
本府官吏以阿程為有罪之人,将王育為失減。
法寺又引律稱所拷數不過,合無罪,并依比(司)[同]殺傷論至死加役流,今王育合于加役流上定斷。
會降徒三年追一官,更罰銅十二斤,勒停。
所有太原府應幹官吏、河東經略司、審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并各有上項減誤斷罪名不當。
」攝判去官勿論外,隻将令手分族寫獄子申報及拆粘公案,從不應為重杖八十私罪,贖銅八斤。
今詳阿程系與夫同犯,于法止坐尊長及不合隐庇,既阿程身死,顯是官司于法不應捶拷。
準律, 故也。
五年十一月五日,詳定編敕所、開封府言,定奪沂州軍賊李則合依條于斬刑上從按問,欲舉自首減二等。
诏依。
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則死罪,審刑院、大理寺、禦史台定奪不當官,并取勘以聞。
十年六月十六日,诏刑部、審刑院、大理寺歲終比較刑法官,内有失入罪及失錯、稽違多者,具名以聞,當量輕重,特與施行。
元豐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權判南京國子監、尚書駕部郎中鄭宗砺罰銅十斤緻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會(舍)赦而宗砺年已七十餘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書省言:「左司狀,失入死罪未決并流徒罪已決,雖經去官及赦降原減,舊中書例各有特旨。
昨于熙甯中,始将失入死罪修入海行,其失入流流:原作「死」,據《長編》卷三九三改。
、徒罪例為比死罪稍輕死:原作「元」,據《長編》卷三九三改。
,以此不曾入,隻系朝廷行使。
近準朝旨,于内删去死罪例一項「例一項」及下句「其徒流」,原缺,據《長編》卷三九三補。
,其徒、流罪例在刑房者依舊不廢,即是重者不降特旨不降特旨:原缺,據《長編》卷三九三補。
,反異于輕者,于理未便。
本房再詳,徒罪已決例既不可廢,即死罪未決例仍合存留,乞依舊存留元豐編全條。
」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諸路斷流配罪已當,若本案内徒以下罪有出入者,奏裁。
其出入笞杖及半年徒,從刑部下所屬改正。
」 六年八月十六日,樞密院言:「中書省以知岷州康識前任知鄜州日失入死罪死:原無,據《長編》卷四六四補。
,有诏特差替。
緣識久在熙河,見系本路钤轄、知岷州,今防秋是時。
」诏識展磨勘二年,罷差替 谪命。
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伏見法寺斷大辟,失入一人有罰,失出百人無罪;斷徒、流罪,失入五人則責及之,失出雖百人不書過。
常人之情,能自擇利害,誰出公心為朝廷正法者「出」下原有「入」字,據《長編》卷四七六删。
!乞令于條内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原無,據《長編》卷四七六補。
,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
」從之。
紹聖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言:「前臨江軍判官李适在任失入三人死罪,合追兩官勒停,兩遇大禮,合該原免。
」诏李适依斷特免勒停,與小遠處差遣。
元符三年五月二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臣僚言:「大理寺谳斷天下奏案,元豐舊法無失出之罪罰,後因臣僚建言,增修失出比較。
逮紹聖立法法: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遂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則一歲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者,便被重譴,甚可惑也。
夫失出者夫失出: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臣下之小過;好生者,聖人之大德人: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
請罷理官失出之罰請罷理官: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
。
」诏紹聖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勿行。
徽宗宣和三年閏五月五日,诏朝奉郎汪希旦特降一官。
刑部、大理寺言希旦前任齊州士掾,鞫獄失出劫盜趙俊死罪,失入申進、王弼死罪,會赦當原,特有是命。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伏見大理寺斷袁州百姓李彥聰令人力何大打楊聰緻死公事,其大理寺以元勘官作威力斷罪可憫,寺正、丞、評并無論難,因少卿聶宇看詳駁難,稱是李彥聰止合杖罪定斷,其寺丞與評事亦從而改作杖罪。
案上刑部,看詳疏難,稱大理寺不将李彥聰作威力,使今毆(系)[擊]緻死斷罪未當,欲 令改作斬罪。
其寺正、評事議論反複,少卿聶宇執守前斷,供報省部。
本部遂申朝廷,稱大理寺所斷刑名未當,已疑難不改,若再問,必又依前固執,枉有留滞,伏乞特賜詳酌。
既而大理寺檢到元豐斷例,刑部方始依前斷杖罪施行。
訪聞寺正、評事其初皆以聶宇之言為非,兼刑部駁難及申朝廷詳酌則以斬罪為是,杖罪為非。
若聶宇依随刑部改斷,則刑部以駁正論功,聶宇失出之罪将何所逃直至尋出元豐斷例,刑部方始釋然無疑,使李彥聰者偶得保其(守)[首]領,則杖者為是,斬者乃非矣。
伏望聖慈取付三省,辨正是非,明正出入之罪。
兼看詳法寺案□□□□宿尤無執守所缺四字據後文所述,似應作「周懿文高」。
,其議李彥聰案,遂持兩□□□□望并賜黜責施行。
」诏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罰銅十斤。
高宗紹興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尚書胡直孺言胡:原作「朝」,據《建炎要錄》卷四六改。
:「大理寺自去年七月以後到今,略舉出入刑名死罪十四件,流罪以下一百餘件,并系郎官王綱親行疏較改正,除徒、流及出入死罪不計數外,其失入死罪五名,皆死中獲生。
若不附之推恩,則無以激勸尚公之吏。
」诏朝請郎、守大理少卿王綱特(受)[授]朝奉大夫。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大理寺當斷靖州鄭誼作不應為重杖罪差錯官,左奉議郎、評事黃邦俊,右朝奉郎、行丞路彬,各罰銅十斤。
三年四月四日,駕部員外郎韓膺胄言:「凡獄官失入死罪者,乞終身廢之,雖經赦宥不原, 如祖宗法。
」上曰:「此仁宗之事也,其仁民詳刑如此。
」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軍統領官張識冒請逃亡軍人米,刑寺元斷公罪,待緻朝廷疏問,卻将盜米贓罪杖斷作贓罪流,顯見前斷不當。
」其刑部、大理寺事屬失職,寺丞胥介、評事許绛、權刑部郎官劉藻各特降一官,章誼、元衮各罰銅十斤,仍令李與權将元勘不當人吏疾速根勘施行。
續有旨,張識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編管。
四年二月七日,都省言:「大□□□百姓孫昱等案,内孫昱所殺人系屍□□□作疑慮奏裁,其刑寺并不引用。
比緣朝廷疏問,方乞添入,顯屬鹵莽。
」诏大理寺當職丞、評各(将)[得]罰銅十斤,刑部人吏各罰銅五斤。
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當職丞、評事各得罰銅二十斤,刑部郎官罰銅十斤,刑部人吏從杖一百科斷。
以宣州奏勘到有蔭人檀偕及佃客阮授、阮捷毆縛葉全三等五人至死佃:原作「地」;阮:原作「院」。
并據《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
,内三人系因執盜而殺外,有陳伴弟等三人系故殺平人,衆證分明,止因屍不驗,作疑慮奏裁,有司不駁正,為臣僚所論,再送禦史台看詳定斷,故有是行遣。
五年三月十六日,禦史台言:「準诏,委台屬憲臣常切檢察,月具所平(及)[反]過刑獄以聞,三省歲終鈎考,當議殿最。
契勘本台官吏奉诏條平反刑獄,職當檢察,緣上件鈎考殿最之法,本台循習舊□□時取摘案點檢,不無希賞之嫌。
令後歲□□本台并諸路提刑司 檢察名件,以出入徒以上與杖以下罪為再者,取旨施行,所貴官吏以得舉職。
」從之。
四月九日,給事中陳與義言義:原脫,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
:「臣聞魏相條奏,多采賈誼、晁錯之言;龔勝上言,實本王陽、貢禹之意。
本朝道德名臣議論至到,莫如司馬光者。
曹州嘗奏強盜趙倩等二人案,作情可憫,乞從寬貸。
光則上奏曰:『如趙倩等所犯皆得免死,則盜賊加盛,良民無以自存,殆非懲惡勸善之道非懲:原缺,據《長編》卷三五八補。
。
乞自今後天下州軍勘到強盜「強盜」及下句「情」,原缺,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
,情理無可愍,刑名無可慮,辄敢奏聞者,并令刑部舉駁,重行典憲。
』泰甯軍勘到姜齊,懷州勘到魏簡,輝州(堪)[勘]到張志松,皆為毆殺人而妄作情理可愍、刑名疑慮奏裁。
光則上奏曰:『于殺人者雖荷寬恩,其被殺者何所告訴非所以禁制兇暴、保安良善也。
乞今後應奏大辟,刑部于奏鈔後别用貼黃聲說,情理如何可憫,刑名如何疑慮,今拟如何施行。
門下省審,如何委得允當,如有不當及用例破條破:原無,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
,即奏行取勘。
』以道德名臣議論如此,豈其樂殺人也哉!乃所以禁奸暴,申冤枉,期于庶獄之中允,而措一世于無刑也。
大批獄之庇無他大批獄之庇無他:此句似有誤。
,有所出入則不得其平。
陛下哀矜庶獄,患中外之吏容心毀法,乃紹興三年正月,沛然下诏,以訓以戒,天下皆知推廣好生之德,獨州郡妄奏以出人之罪者尚多有之。
乞采用司馬光之言,申嚴立法。
」從之。
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審覆:「大理寺看詳到宋疊元勘林德珍等不系失入死 罪分明,其已斷本官作失入公罪徒、特差替指揮刑名合與改正。
」從之。
先是,疊以左迪功郎為明州司理,勘到林德珍等公事翻異,提刑司再差官重勘,奏疊作失入死罪行遣,疊進狀訟究,(一)[至]是改正。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知泉州富直柔因本州島奏勘殺人海劫黃□□,州院官吏将合斷配陳翁進作陳進哥,領□□□重杖處死,卻将陳進哥作翁進解押上州。
既而直柔将錯誤官吏送司理院取勘外,上章(白)[自]劾,得旨令直柔根勘官吏,具案以聞。
臣以謂上件錯誤系本州島事而複令本州島勘,恐未肯盡情究治,欲乞令本路監司取勘,候案上取旨,重賜施行。
臣契勘直柔身為前執政而不親郡事,緻僚屬弛慢如此。
直柔知其失職,遂力請奉祠,今雖已得宮觀,亦當具正典刑。
竊見近撫州官吏誤殺陳四閑,其知州已下雖去官,猶坐罪有差。
若罪同而罰異,不唯無以厭服人心,且使後來者莫知所戒懼焉。
」诏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