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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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一日赦書,内應編配移鄉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

    且如秦州兵士該赦者幾及百人,元系隸牢城指揮,收管钤制,嚴于它軍,僅免作過。

    今一旦盡給公據,放令逐便,乃為遊手,散處城市,小則剽竊,大或嘯聚,為患不細。

    欲權勾收公據寄官,依舊月給錢糧,本營居住,仍與優輕窠坐,俟其歸鄉日給據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刺面不刺面配軍、編管、羁管人等,除謀叛已上緣坐入強盜已殺人外,并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

    其系永不移放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

    以上情理巨蠹及蕃部溪洞人,具元犯因依及自到後有無過犯 開析奏裁,當議看詳情犯,時量移時:似當作「特與」。

    。

    」 紹興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并同此制。

     四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欲乞應州縣吏人緣罪犯配隸它州者,須行驗實,不得辄有停放。

    如以實病放還者,更不許再叙入役。

    」诏令尚書省申嚴行下。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言:「乞應諸路人犯配沙門島,權配海外州軍。

    謂萬安、昌化、吉陽軍,瓊、郁(州)林州。

    廣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應配廣南遠惡及廣南者,并止依本法配行。

    仍須各及二千裡以上州軍,無二千裡以上州軍,止于廣南東路、西路從一遠配,候道路通快日依舊。

    」從之。

    紹興元年九月十四日,诏政和敕免決刺配靖州運糧等指揮更不施行,皆以虜人入寇、向北道路未通故也。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應編配、羁管、安置、居住命官并與理為一赦,編配諸色人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

    其蔡京、童貫、王黼、朱、李邦彥、孟昌齡、梁師成、譚(禛)[稹]及其子孫,并系誤國(之)害民之人,并苗傅、劉正彥、王均甫、馬柔吉、王世修、張逵、苗翊、苗瑀、範瓊及其家屬, 皆系反逆之家,更不移放。

    」 五月二十二日,诏:「今後持杖劫盜并其餘合配之人,并令依法真決,據地裡配行。

    其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決刺配靖州運糧指揮更不施行。

    」以泉州言「比緣賊馬,路途梗澀,配去之人不到配所,乞今後依法真決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舊」故也。

    未幾,汀州又言免決刺配池州錢監、靖州運糧等指揮,乞并依法決配,诏依上條。

     二年九月四日,诏四川見編配、羁管及因事停降命官,有已遇恩或期限已滿,合該移放及叙複者,令宣撫處置使司依便宜指揮,一面依條施行訖,類聚具奏。

     十八日,刑部言:「今年九月一日赦書内一項,應命官、公人、軍人犯罪除名,有特旨斷例并刑部、大理寺合斷刑名外,一時特旨除名、停替、羁管、編配、安置之類,本不合坐罪者,并與除落,仍理元斷月日。

    本(日)[部]勘會,本不合坐罪,非謂全不合坐罪者,其雖有罪犯而止系杖笞公坐、情理不至深重者,亦合依赦除落,仍理元斷月日。

    」從之。

     三年二月十五日,诏:「部送罪人,所至州軍不差人交替,(如)[知]通并從徒一年科罪。

    仍差職官一員專一主管。

    令詳定一司令所立法申尚書省。

    」 三月十九日,诏:「今後應差兵級、公人等部送罪人,除合破口券外,每人逐日添支食錢五十文,所至州縣實時批支。

    仍令監司常切覺察。

    」 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迩來編管之人,各賂管押人,往往不達其所 至之地,或止出門,或于半途而遂反。

    雖有差禁軍部送罪人之法,緣紹興條格并無立賞許告之文,是緻防送者尚得以受情而縱釋,使作過之人道亡而歸,萃于行在,肆為奸慝。

    乞檢舉依在京、開封府、六曹通用,許人告捕給賞,庶使防送者不敢擅縱,而過惡者不敢遁還。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車駕駐跸臨安府,即與開封府事體無異,若有犯盜合配本府之人,理難止配本府。

    今欲權行引用在京法,并配近本府州軍。

    所有臨安府四至州軍有犯罪合配本府之人,亦乞比附罪人不得編配入京條,配臨安府,候車駕回銮日依舊。

    」從之。

     三月二十日,大理寺言:「決配指揮,紹興元年正月十四日:『行在見任官,三省、樞密院、六曹、百司人吏等,并不得于五軍并諸頭項統兵官下兼帶差遣,及諸軍人不得互換相兼。

    今後有犯被差又差之者,有官人除名勒停,無官人決配。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後州縣如有合科催物色,須管明以印榜開坐實數若幹,仍具一般印榜申監司。

    監司因出巡視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數,然後輕重出入。

    違者竄嶺表,人吏決配,仍許民戶越訴。

    』《嘉佑》一《宣敕》言:當行極斷決配除名之類,本犯輕者并以違制論,仍具案奏聽裁。

    《大觀尚書六曹寺監庫務通用》:諸稱配及編管少言地(理)[裡]者,并〔決配〕五百裡外。

    其前立定決配明文此句似有脫誤。

    ,庶使承 用官司有以遵守。

    」令所看詳:「犯罪之人情狀輕重不一,本罪刑名自有等差,決配之法不得不異。

    若謂前項元無立定決配之文,立為定法,恐或罪不稱情。

    今欲申明,如于逐項指揮有違犯之人,除依法定斷本罪外,取旨量輕重決配施行。

    」從之。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勘會流配役人依條會恩則放,訪聞州軍不遵條令,遇赦則尚行拘留,情實可矜。

    仰限赦到日,須管日下放令逐便。

    仍仰提刑司覺察,如違奏劾。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并同此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竊聞前此朝廷之議,以宣州勘黃大本及(充)[兖]州勘應問二人所犯,候其獄具,中取一人尤甚者,用祖宗舊制真決刺配,以警贓吏。

    今大本既依法論決,而應問贓罪貫盈,止從編置。

    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準(刺)[敕]編管化州,十七日至平江府,即作在道會赦量移。

    且應(門)[問]贓罪百倍大本,吳中士庶皆能言之,而經斷五日之内,便用赦量移,何應問之幸而大本之不幸(幸)也!望特降指揮,不許用今赦量移之文,差人管押前去化州編管,庶幾貪贓之吏知不可以計免,或少懲艾。

    」 從之。

     九年正月五日〔赦〕:「新複河南州軍(申),應配及編管、羁管人并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

    永不量移或不放還者,若笃廢疾及年七十以上,仰所屬驗實,特與放還。

    配軍年五十以上,到本處已及十年,年六十以上五年,編管、羁管人情重及五年,稍重及三年,情輕及一年,亦與放還。

    仰所屬限一月疾速依赦移放施行。

    若元系緣坐及所犯情理巨蠹、事幹邊界蕃部溪洞人,仰所屬開析元犯因依。

    其配吉陽、昌化、萬安軍、瓊州罪人,雖永不量移或永不放還者,限赦到十日内,所屬各具元犯人到配所有無過犯聞奏,當議量輕重特與移放。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宮還赦同此。

     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階、成、岷、鳳州提刑司言:「在法,罪人不得編配入京及往三路沿邊、川峽路。

    今來逐州密接北界,委是無處配行。

    」刑部勘當,欲将階、成、岷、鳳州犯罪合該刺配之人計地裡,權行配入川峽路州軍。

    從之。

     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刑部言:「契勘編配、羁管等命官及事幹邊界情理重害之人,遇赦依法合系所管州軍勘驗,别無過犯,方許保奏。

    本部以所犯情理輕重,(接)[按]法具奏鈔拟奏,聽旨移放。

    訪聞近來州軍往往更不依法具奏,一面引赦移放,深屬不便。

    欲遍下諸路州軍,各守成法,仍仰提刑司檢察違戾處按劾。

    」從之。

    先是,右文林郎周行己計囑本州島一面引赦移放,為衢州人戶告發,故有 是請。

     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刑部看詳:「捕獲沿海劫盜,并系持杖兇惡徒衆,理宜措置關防。

    今欲将合該刺配廣南及三千裡之人斷訖,權行刺配鄂州都統制軍下;二千三百裡以下之人斷訖,量地裡遠近,權行刺配池州、鄂州、建康府都統制軍下,并收管重役使喚。

    其刺字欲以配州府屯駐軍重役字為文,候盜賊衰息日依舊法。

    」從之。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有旨:「今後将臨安府已配盜賊逃歸之人,并以合該配地裡,分配江州、鄂州軍下重役。

    」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三(年)[日],诏:「編管、羁管人在諸州軍者,于法止許月赴長吏廳呈驗。

    訪聞比來多不用法,囚禁鎖閉,甚于配隸,可令遵守成憲。

    」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臨安府今後捕獲正犯盜賊,已行斷配,逃走複回,合該展配之人,并以合配地裡,依紹興二十三年已降指揮,分配池州、鄂州都統制軍下重役,各以所配州屯駐軍重役刺字,常切監管,毋緻走逸。

    」以知臨安府曹泳有請,從刑部看詳也。

    先是,紹興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知臨安府曹泳劄子:「契勘本府近緣賊盜稍多,雖不住緝捉根勘,斷配往遠惡州軍,其配軍多是不旋踵複到本府作過。

    緣本府系車駕駐跸去處,理宜措置禁止。

    今相度,今後凡遇斷配賊人,欲望許依海賊例,應有合配之人,量遠近分配池州、建康府、鎮江府、鄂州、太平州駐劄軍分重役。

    不唯免至盜賊仍前 歸府作過,兼可補填軍額。

    」刑部看詳:「欲令臨安府将日後勘斷正犯盜賊依法合配之人,候斷訖量地裡遠近,權行刺配諸軍下收管。

    其合配千裡已下之人斷訖,權行分配池州,其合配千裡已上之人,權行分配鄂州,并都統制軍分,送将下收管重役。

    各以所(酬)[配]州屯駐軍重役刺字,常切監管,毋緻走逸。

    (仰)[仍]仰斷遣處差人〔禁〕锢監押前去。

    餘依見行條法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今後臨安府所差使臣管押編配廣南并遠惡州罪人及兩次,押到編配所,别無疏虞,與減一年磨勘;在路有死損人數及兩次,與展一年磨勘。

    其管押編配千裡以(以)上罪人及兩次,押到配所交管,與減半年磨勘;如在路有死損人數及兩次,與展半年磨勘。

    以上展、減磨勘對行比折外,理數賞罰,并至二年止。

    餘依見行條法施行。

    」以大理正許興古(古)[有]請,下刑部看詳,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諸路州軍如有編管之人願充廂軍者聽。

    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帥府,見河朔州軍将編管人穿鎖傳送旅店,三五相聯,乞丐于市。

    蓋緣不(不)支口食,以緻于此,誠可憫恻。

    可申嚴約束行下。

    」 二十六年閏十月十七日,大理寺丞莫蒙言:「竊見江西及浙東沿海強盜應配者,并分配諸軍重役。

    蓋以江西之與沿海,乃盜賊素〔出〕之處,故犯盜之強劫者,然後配以重役,而犯竊盜初不與焉。

    比于紹興二十四年,因臣寮建 請,凡諸路應犯盜合配之人,不分強竊,悉從重役之配。

    竊謂諸路強盜俾同于江西及沿海去處,增重其配可也,至于竊盜穿窬之徒,其情理豈可與兇惡強悍者同日而語哉!乞更加參詳,使輕重各适其當。

    」刑部看詳,除正犯強盜之人照應已降指揮,其犯竊盜之人并仰依見行條法。

    從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勘會諸路州軍斷犯強盜合配廣南并遠惡州軍,已依舊配行外,其餘見配諸軍重役人,緣積以歲月,人數漸多,理合措置。

    」诏今後并依舊法施行,更不配填諸軍。

    其逐軍已配到人,令戶部量行增添請受。

     三十年五月四日,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楊存中言:「本司大軍在明州定海縣駐劄,逐時收捕海賊,解赴所屬根勘,罪不至死者配。

    竊慮逃竄,複為盜賊。

    本司見招人填阙,欲于内選人材及等者刺填龍猛、龍騎指揮阙,支破全分請給,所貴海道安靜。

    」從之。

     八月,刑部看詳:「乞将犯強盜貸命并遇赦及兇惡強盜合該刺配之人,仰元勘州軍除合配海外,及老弱怯懦疾病人依舊配行外,将少壯人斷訖,量地裡遠近,押赴本路帥司,躬親審量,如強壯堪充軍役,即刺填本路阙額将兵下等,支破請給。

    如日後逃走,捉獲,當行軍法。

    」從之。

    後刑部言:「諸路州軍有至帥司路遠,竊慮罪人往返走逸,欲與本州島軍長(史)[吏]親行量審,将勘充軍人申本路帥司,待報合刺填某州軍,徑自押 赴,即不得放本州島及鄰州充軍役。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諸路将犯罪合編管人不得配隸行在傍近五百裡内州軍,從知信州徐林之請也。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極赦:「應編配及移鄉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

    」 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指揮,将強盜并持杖劫盜貸命流配之人并押赴屯駐軍,随等仗依招軍法刺填。

    竊詳犯人皆是兇惡強橫之徒,若至軍前方行刺配,深慮在路逃竄,無以辯驗。

    乞(今)[令]元勘州軍從長貳擇健壯堪充軍者,先次刺填龍猛或龍騎指揮,然後差人押赴屯駐軍,庶幾沿路免緻逃竄。

    」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防托海道,全藉水軍,乞将海賊貸命人互配諸處水軍,令元斷州郡多差兵級管押。

    如三人已上,即逐旋發遣。

    」從之。

     隆興元年正月八日,臣僚言:「諸州斷配賊例送廣南遠惡州軍,緣其間瀕海,多有盜船嘯聚,深慮滋長奸惡,乞自今并分撥赴淮上水軍收管。

    」從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近日強盜貸命之人,多是配隸二廣,其間州郡往往一例差使,并無關防,遂緻逃逸,聚成(郡)[群]盜。

    乞自今強盜更不配入二廣,止配諸軍重役使喚。

    其見在諸州配軍,各仰嚴作關防,無令出入。

    」從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諸軍兵用亦有犯罪合行刺配之人,在法卻配隸諸州牢城。

    緣此等元系揀中及有素習武藝者,乞依仿強盜配屯駐軍法,令主兵官钤擇 強壯,量地裡遠近刺填别軍分。

    」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勘會犯流配役人,依條會恩則放。

    訪聞州軍不遵條令,遇赦到尚行拘留,情實可矜。

    仰限赦到,除元犯惡逆及事幹邊界外,須管日下放役。

    仍仰提刑司覺察,如違按劾。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應配軍、編管、羁管人永不移放者,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歲以上,無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

    」 二年六月三日,淮西總領楊倓言:「近日将強盜罪不緻死者,擇其健壯配屯駐諸軍。

    訪聞諸州多将老弱不堪充軍之人一例分配,深慮虛占軍額,緩急不足倚仗。

    欲乞申饬諸州,委自長貳一一精加選擇。

    」從之。

     三年十月三日,翰林學士、知制诰劉珙言:「竊見自來強盜貸命配流之人,往往纔至配所,即行竄逸,亦有道殺防卒而歸者。

    昨降指揮,令擇其壯健刺填充軍,此法甚當。

    比來諸處多将情重者配遠惡州郡,情輕者分隸諸軍。

    (不)流遠郡者皆竄逸,隸軍中者少遁逃。

    欲乞自今應有減死一等之人,其情重者并大字配屯駐軍,情輕者止刺填軍分,庶幾惡少知所警懼。

    」從之。

     十一月二日赦:「應刺面不刺面配軍、編管、羁管人等,除謀叛以上緣坐人及事幹邊界或強盜已殺人外,并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

    」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 禮赦,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九日,知臨安府周淙言:「近來所至郡縣時有小竊三五為群,剽劫民旅。

    蓋因諸處斷配人未至配所,中路逃竄;或已至配所,官司縱釋;及有分往諸處屯駐軍軍中,失于拘管,遂至散逸。

    既無所歸,聚集為盜。

    乞令諸州知、通及屯駐軍統兵官常切點檢,每一季具所管編配人姓名、有無逃亡,保明申朝廷。

    仍委諸路帥臣及提點刑獄覺察施行。

    」從之。

     五年八月四日,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廣州觀察使、充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趙撙言:「強盜減死配隸屯駐軍人,近日人數漸多,其間有累犯不悛、相結逃竄者,若不措置收捕,竊慮聚集為害。

    乞自今如有擒獲似此等人,将為首結連者依軍法處斬,自餘徒黨并嚴行斷遣。

    」诏依從來軍中條法施行。

     十日,權刑部侍郎汪大猷言:「近降指揮,江、池州屯駐軍并韶州摧鋒軍緣近年拟配人數已多,各權免二年配填。

    竊見建康、鎮江、荊南、鄂州與三處事體不同,所有強盜貸命刺配之人,乞更不分隸,并依地裡遠近配諸州軍牢城。

    」從之。

     六年閏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降指揮,應強盜合配隸屯駐軍人權行住罷,依舊配諸州牢城。

    竊緣犯強盜者皆是積惡亡命之徒,深慮州郡不能拘制,或有走逸,嘯聚為盜。

    乞将強壯堪披帶者,依舊配隸屯駐軍。

    」從之。

     九月十七日,诏刑部行下外路駐劄諸軍将,諸處犯強盜貸命配到 重役之人,如今後辄敢逃亡,捕獲勘證情犯,本軍可徑依軍法施行。

     九年七月一日,樞密院言:「強盜配隸屯駐軍人,多有短(少)[小]癃老及殘疾不堪執役者,虛填軍額,理宜措置。

    」诏今後合配人免駐屯配軍免駐屯配軍:疑當作「免配屯駐軍」。

    ,各随所配地裡遠近配諸軍州牢城收管。

     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诏:「自今走失強盜配軍,依犯流已決未役、已役未滿而主守不覺亡罪,杖一百斷遣。

    或有妄作緣故,放停強盜配軍,比附取配軍充宣借、被差官司辄遣,徒二年斷罪。

    違戾去處,委本路安撫、提刑司按劾。

    」以知隆興府龔茂良言斷配罪囚未到配所,中路托病,為之寄留,往往更不發遣,乞立法禁,故有是命。

     八月十五日,诏廣州:「自今有正犯強盜、持杖劫盜之人,如人材少壯,并量遠近分配潮、韶兩州摧鋒軍。

    」以知廣州曾汪言,本州島去鄂州屯駐處隔越嶺峤,雖差人防押,多緻竄逃作過,乞止配隸摧鋒軍,故從〔之〕。

     九月十二日,知靜江府張栻言栻:原作「拭」,據《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

    參《宋史張栻傳》。

    :「近來配隸之人,雖有指揮,劫盜罪不緻〔死〕,逐州長貳躬親審量少壯之人配屯駐軍,此誠良法。

    若逃亡出首,又押配元配所,竊慮複緻竄逸。

    欲将首身人審量強壯,刺填軍兵,其餘刺充作院壯城指揮。

    」從之。

     三年六月五日,诏諸路帥、憲司,自今所部州軍有犯罪應配人,更不分隸屯駐諸軍,(諸)依見行條法指揮斷配施行。

    從樞密院請也。

     十月四日,诏犯私鹽除應配及杖以下自依法外,将合科 流罪人相貌強壯、及得等杖堪充征役,并依已降指揮免罪、免追贓,刺填軍額。

    其元系舟船内被獲之人,即刺充本路水軍。

     十四日,诏:「辰州深接溪洞,與沅、靖一等邊郡,自今諸州軍應配強盜及情理兇惡之人,不得配隸辰州。

    」從本州島請也。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應刺面配軍、編管、羁管人等,除謀叛以上緣坐人及事幹邊界,或強盜已殺人及貸配重役人外,并特與減三年,理為揀放年限。

    令諸州當職官量元犯輕重,依條揀選移放訖,節略犯由申提刑司審覆,類〔申〕刑部。

    内命官具元犯聞奏。

    其永不移放人,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或笃疾者,保明以聞。

    情理巨蠹及溪洞蠻人等,并錄元犯并後來有無過犯,開析奏裁。

    」自後郊赦同。

     同日敕:「編管、羁管人如無保識人,鎖閉廂房,别無口食,其間饑餓疾病死亡。

    自今編管、羁管人無保識者,本州島日支米二升、錢二十文贍養。

    如有疾病,實時差人醫治,無緻死亡。

    」自(今)[後]郊祀赦同。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廣南東西路重行修葺牢城營,其有阙處,即行創造,盡收管配隸人在營着役。

    從樞密院請也。

     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準,犯私鹽科徒、流罪人刺充水軍,緣本路即無屯駐水軍,未審合配是何軍分。

    」法寺契勘,楚州既無屯駐水軍去處,即合依六路犯私鹽被獲,依已降指揮刺填軍額施行。

    其它諸路理合一體。

    從之。

     五年二月一日,知廣州周自強言:「 諸路專委通判、簽判,縣專委令,各置籍,遇有傳到配軍,實時注籍,差人押往前路州縣,候取到交領,亦注于籍。

    有竄逸者,嚴責部送之人根捕。

    仍令通判常切覺察,每月本州島交傳過人數有無截留走失,申本路帥司撿察。

    其諸州斷配過人,若計程應至配所而未有報到交收者,實時移文沿路州縣會問。

    若詢究得有截留役使之人,并申所屬帥司根治施行。

    」從之。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大理寺并諸州勘到強盜内有貸命人,并令勘會的實鄉貫,遠行分配,不得相近,庶使其徒相遠,無以啟其奸謀,免緻生事。

    」 七年九月十四日,诏:「私鑄銅器,須并其家屬押赴鑄錢監,則将來不緻逃竄。

    」 八年四月十五日,诏:「自今強盜貸命人,并配隸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湖北神勁軍,湖南、江西、江東安撫司親兵,成都府飛山軍、雄邊軍,及諸路州郡系将、不系将禁軍重役,專聽部轄人役使,刺字以某軍或某州重役為文,仍随罪犯輕重,酌地裡遠近分配。

    内摧鋒等諸軍軍額每五十人,諸州禁軍軍額每一百人,逐年各與支破諸州牢城長行請給。

    候及五年無過犯,與免重役;如敢逃走,依軍法施行。

    其本轄人從杖一百科斷,更降本職名一等。

    仍責部轄人每月具存在報所屬,備申三省、樞密院。

    」先是,紹興三十二年六月,诏強盜并持杖竊盜貸命流配之人,令元勘州軍長貳擇壯健堪充軍者,先次刺填 龍猛或龍騎指揮,差人押赴屯駐軍。

    至幹道五年以後,議者屢以不堪執役為請,嘗廢不行,止随所配地裡遠近配諸州軍牢城。

    淳熙元年,臣僚或謂配屯駐為便,立為永制,至是複改命焉。

     五月十六日,诏:「自今強盜抵死特貸命之人,并為額上刺『強盜』二字,餘字分刺兩臉。

    若額上曾經刺字者,即元系貸命之人,不須更行追會。

    」以浙西提刑司言,強盜内有逃軍已經貸命斷配之人避免再犯重刑,到官不實通元犯及元配去處,追會有至數四,終不得實,故有是命。

     十九日,刑部言:「已降指揮,強盜貸命并配充諸路州軍郡系将、不系将禁軍下重役,尚慮諸州所差部送人或緻竄逸及故作住滞,乞自本部排千字文号,每名給行程曆一道,開具前後部送條法指揮,随斷行下。

    候到本州島,将犯(斷)人斷配訖,如法锢身,依條差人防送。

    所過州軍限一月差人交替,仍批上到發日時,當職官印押訖,催發前去。

    罪人在路病患,即申官司,州委兵官、縣委巡尉交管醫治,候痊安實時發遣,仍批行程曆。

    」從之。

     十二年三月八日,诏:「應過淮盜馬見今編管人,仰各州軍差人押赴本路帥司,刺充禁軍收管。

    」沿淮竊馬之人特旨編管諸路州軍者,緣事幹邊界,獨無年限移放,因臣僚有請,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五日,廣東經略安撫司言:「殿前司摧鋒軍統制、韶州駐劄關璇申,乞将滿及五年重役者,許令揀選 少壯堪披帶(疊)[達]等仗人刺填軍額,放行義兵請受錢米。

    」诏特與刺填義兵一次,令諸路軍今後照應淳熙八年指揮,不得過數配充本軍重役。

     十一月五日诏,泉州駐劄殿前司左翼軍前後所收諸州軍刺配強盜重役人,有長大少壯者此下有脫文,下句以下與上文文意不接。

    又此門标目為「配隸」,而下句以下及嘉泰、開禧二條内容均與配隸無關,細審應是前「勘獄」門之文,蓋錯簡在此。

    ,到官稱本寺何由引用蔭減不遇,隻據見任之官約法申上,注拟之際,利害非輕。

    乞令吏部四選今後合約法之人,須開具四代、官稱,一并行下刑寺,依條約法施行,庶使九品之官被罷免者得以改過自新。

    吏部勘當,若蒙許從所請,乞行下諸州軍,日後遇有刑獄(秦)[奏]案文字,即開具前項四代姓名、官稱,就案内一并具申刑部施行。

    從之。

     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言李景和言:「大辟之獄,在縣則先以結解,在郡則申以審勘。

    罪狀明白,刑法相當,郡申憲司,以聽論決,是謂詳覆。

    情輕法重,情重法輕,事有疑慮,理可矜憫,憲司具因依繳奏朝廷,将上取旨,率多從貸,是謂奏案,着在令典。

    二者皆屬憲司之職,初無許令諸司自奏之文。

    比年以來,詳覆之獄固已絕無而僅有,奏案一事乃委諸郡,冒法自為,漫不複問。

    其事皆起于提刑失職,縱吏受贓,以緻于此。

    乞行下諸路提刑,悉令條具,故違典憲,嚴為之法,以警其失職之罪。

    」從之。

     開禧元年二月十五日,新權發遣無為軍張穎言:「乞下監司、州郡,應今後有殺人強盜罪案,須管督責獄官從公盡情勘結,即不許 憲司肆意姑息,妄廢祖宗成法,不行詳覆,緻令州郡妄指疑慮可憫之類具奏。

    如或委是疑慮可憫,合行具奏罪案,先從當職官吏、次第守臣契勘得實,因共結罪保明奏上,庶幾論決當理,奸民絕幸。

    〔須〕管牢固拘管事理重害之人,如有走逃逸,将守倅、當職官吏及監管兵官取旨責罰。

    」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按此十五年應是淳熙十五年。

    ,诏湖北神勁軍權住配三年,從本路帥臣之請也。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臣僚言:「竊見諸州軍流配二廣、海南罪人,無非故犯法律而得此也,而乃巧生計謀,創為截留之例,遠者不過中路,近者隻在七五程之間,或假寅緣,或行賄賂,或求書劄,或憑技巧,便得截留,更不到元斷地所。

    深恐兇惡之人不知所畏,犯者日繁,非刑期無刑之意。

    乞行下諸路提刑司,将流犯二廣、海南罪人,他州不得仍舊截留,須管押至元斷地所。

    」诏檢坐見行條法,委諸路提刑司嚴切禁止,将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六月十六日,臣僚言:「近降指揮,就諸路州軍見編配、羁管及移鄉等人,除謀叛并緣坐及事幹邊界編配并強盜殺人貸配月具存在外,(人)其餘罪犯即已該登極赦恩,并放自便。

    夫編配黥徒,隸籍他州,仰給衣糧,平時州郡窘于用度,常若不給,今聞赦放,即便捐除,困弱者懷饑寒之憂,強悍者思飽暖之策,既無資籍,直有相聚為盜耳。

    乞令所在州軍編配應赦合放罪人,願歸鄉井者給據停放,其無 所歸、不願停放者改刺存留,庶幾依舊仰給衣糧,不緻失所。

    」從之。

     七月十九日,诏刑部行下諸路州軍,将該遇赦恩合放逐便之人,當官審問願與不願放停,如不願放停,仍舊存留,支破請給。

    從臣僚之請也。

     八月十五日,檢正諸房公事王回等言:「諸州軍配隸人因該指揮停放之後,除有力可以歸鄉聽其自便,其餘在道失所之人,行下所在州軍出榜,許合就便陳狀,從各州給據,改充廂軍,依條按月支給衣糧。

    如願再歸元放停去處,亦與關牒回程,州縣量給口券,送至地頭。

    如其間有奸猾不逞之人,不願充軍,于道路結集作過,乞令所在州軍巡尉官司等捕捉赴官根勘,重作施行。

    仍多镂文榜曉示。

    」從之。

     紹熙二年三月八日,诏:「諸路州軍将登極赦以前所配摧鋒等軍并諸州系将、不系将禁軍重役人,自到配所如不曾經逃走被獲、别無過犯,并元犯不系情理深重巨蠹之人,即開具元犯事因,結罪保明,具申樞密院取旨,特免重役。

    」 二十四日,诏:「諸州軍如有諸色人犯情理兇惡或強盜合配之人,照沅州條法,不得配往靖州。

    」以靖州守臣姚言:「本州島接連溪洞蠻徭去處,在沅州二百裡之外,前後作過為本州島之患,多因配隸之卒,乞依沅州例,免配本州島。

    」故有是命。

     九月十六日,知瓊州黃揆言:「今中外之奸民以罪抵死而獲貸,必盡投之海外以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寘之一 丘也。

    今其日積者已多,而累累遞送者方來而未已,一旦稔惡積釁,潰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項背不能帖席而卧也。

    乞自今凡兇惡貸死而隸于流籍者,許分之沿江諸屯及其它遠惡之地,無專指海外以為兇薮,庶幾陰銷潛削,不至滋蔓,流毒偏方。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朝廷立法,犯入己贓公吏并強劫盜等人,配至所在州軍,自有年限年: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一六八補。

    ,方許放停逐便。

    近年以來,州軍更不照應,一二年間,随即放停,是緻人皆玩法,以配為常以配為常:原作「以配面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八改。

    。

    或經三五度刺配者,再至所竄州軍,更不悛改,不過易地居處,愈肆其惡,實為民害。

    乞行下諸路,應犯法刺配人如至本州島,須依條限,方許放停。

    如限内再有所犯,乞撥入屯駐軍中重役,永不許逐便。

    」從之。

     六月十六日,權知梅州陳友聞奏:「乞将配隸犯強盜人刺填摧鋒軍,免逋逃山谷,嘯聚為盜。

    」上曰:「如此則免嘯聚山谷,為良善,甚好。

    恐在軍收之,又不相能。

    」友聞奏:「此曹皆是亡命之徒,尋常配隸。

    」 九月二日,诏:「今後諸州軍如有兇惡強盜合配之人,照全州已得指揮,不得配往武岡軍。

    」以本軍言「本軍在溪洞蠻獠腹心之内,朝廷及諸路州軍将兇惡強盜貸命重役之人斷配本軍,竊恐竄入溪洞嘯聚」故也。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知溫州孫楙言:「本州島士人胡昶恃勢把持,詐取錢物,究勘皆是實迹。

    奸贓狼籍,為害一方,偶以祖蔭聽贖,送鄰州編管,尚慮他 日還鄉複雠報怨,為害愈多。

    乞行下建甯府,将胡昶牢固拘管,雖經赦宥,或年限已滿,不許放還,庶幾永嘉一郡生靈稍獲安居。

    」诏特不移放。

     五年二月三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将強盜貸命罪人并配隸摧鋒軍等處并諸路州軍系将、不系将禁軍重役,候及五年無過犯,與免重役。

    (命)[今]來節次有已免重役人,據所在州軍申乞,改刺軍額收管,并已有改刺充禁軍去處。

    緣上件重役人(充)犯情理深重,所以配充重役,今既以年限與免重役,便得改刺充禁軍,不惟正禁軍恥與為伍,又且永遠得支給禁軍衣糧及在犯配牢城人上,竊恐輕重失當。

    」诏将諸軍并諸路州軍已得指揮免重役之人,自今後并與改刺充本州島牢城收管,支破牢城衣糧。

    内有系韶州摧鋒軍、泉州左翼軍、江陵府神勁軍,潭州、隆興府、建康府安撫司親兵,成都飛山軍、雄邊軍,并改刺元駐劄處本州島牢城收管,餘依節次已降指揮施行。

     慶元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刑部镂版遍下諸路州軍,将犯配僞造會子人,須管責令本營每日酉點,嚴切關防,常令存在,不得差出借事,緻令走逸。

    如有違犯,即将兵官合幹人等重行降責。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遠方豪民一罹大辟,傾其家赀,請求附會,作疑獄奏,多得減死,幸僥已甚。

    使到配所,居作如法,不許還鄉,猶雲可也,又複計囑防送,中途縱逸,公私通知,恬不為怪。

    乞行 下諸道,今後如有疑獄已經奏減者,仰差得力之人防送,具起離日分申刑部。

    仍令刑部行下所隸州軍,候罪人到日,即便繳申照會。

    如或遇限不見申到,許刑部檢舉,送本路監司根究,按核以聞,重寘典憲。

    」從之。

     五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州軍,應貸命配軍罪人,令沿路選差軍兵牢固管押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