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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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隸
國朝凡犯罪,流罪決訖配役,如舊條;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島牢城。
仍各分地裡近遠,五百裡、千裡以上及廣南、福建、荊湖之别,京城有配窯務、忠靖六軍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
如免死者配沙門島、瓊、崖、儋、萬〔安〕州,又有遇赦不還者。
國初有配沙門島者,婦女亦有配執針者,後皆罷之。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诏:「應有配流人及流貶官在邊遠處者,并與移置近地;如見在近地者,不在更移之限。
所有移置處所,申奏取裁。
應配流人除刺面及曾任職官人别行指揮外,其餘不刺面及配役婦人并放逐便。
」其後赦書、德音約此着條。
八月二十六日,诏刑部:應諸道州府有犯鹽曲之人合役配者鹽曲:原作「監者」,據《長編》卷二改。
,祗令本州島充役。
三年七月十九日三年:原作「二年」,據《長編》卷三改。
,诏搜索内外諸軍不逞者,悉配隸登州沙門島。
先是,雲捷軍逃卒李興僞刻侍衛司印,捕得斬之,故有是命。
幹德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搜索殿前諸軍亡賴者得數十人,悉黥面配通州義豐監。
五年二月十四日,禦史台言:「伏見大理寺斷徒罪人非官當罰銅之外「罪」原脫,「官當」原作「當官」,據《長編》卷八補、改。
,送将作監役者,其将作監舊兼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局中校:原脫,據《長編》卷八補。
。
比來工役并在此司,今雖有其名,無複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
欲望令大理寺依法斷遣徒罪人役役:原作「後」,據《長編》卷八改。
,并送付作坊應役。
」從之。
自後命官犯罪當隸者,多于外州編 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決杖黥面,配遠州牢城。
經恩量移,即免軍籍。
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或勒停,或令厘務,贓私罪重即有配隸,或處〔以〕散秩。
自遠移近者,經恩三四,或放從便。
所以禁貪濫而肅諸品也。
四月十六日,閱殿前承旨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隸郓、齊、冀、博、滄等州。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先是罪人配西北邊者多亡投塞外,誘羌戎為寇,自今當徙者勿複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沿邊諸郡。
」自江南湖廣平後,罪人皆配南(房)[方]。
五年二月四日,溫州言捕獲養貓鬼詛殺人賊鄧翁并其親族,械系送阙下腰斬,鄧翁親族悉配隸遠惡處。
七年閏十二月八日,诏曰:「朕宵衣旰食,未嘗暫忘于憂勞;分職設官,豈可不思于勤瘁!況複刑名至重,且州郡實繁,若動取于裁,則何勝于利祿!雖累行诏谕,而尚慮因循,仍有事宜,更從條約。
應諸道州府犯徒、流罪人等,并配隸所在牢城禁锢,不須傳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聞奏,稽留刑獄,并所在決遣,違者論其罪。
」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應諸道擒獲劫賊獄成,遇赦者隸本城軍,仍廪給之。
」先是,江南轉運使許骧上言,劫盜遇赦得原還本鄉,雠告捕者,多行殺害,請以隸軍故也。
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诏竊盜、強盜至徒以(止)[上]并劫賊罪在赦前而少壯者,并黥面配本城。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兩浙、荊湖 等處吏民先犯罪配嶺南,諸禁锢者并還本郡,仍禁锢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廣南東西路先是犯罪配隸人皆荷校執役,自今除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兩浙、荊湖、廣南、泉、福等路僞命軍校及官吏配隸諸州禁锢者,所在以聞,并給牒許歸故郡。
七月六日,诏凡婦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閏十月四日,诏今後應諸色罪犯人配衙前者,并不得與本貫州府。
真宗鹹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雜犯至死貸命者,不須配沙門島,并永配諸軍牢城。
兇惡情重者,審刑院奏裁。
四年七月五日,诏福建、廣南、江浙、荊湖遠地,應強盜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決訖,刺配本處五百裡外充軍。
先是,并其家部送上京,多殒于道途,特有是命。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诏川、廣犯事人解送赴阙配逐處及已逐便者,正身已亡、兒幼小無以存濟者,委逐處勘會,給與公憑,放還鄉裡。
又所送罪人赴阙,多是與一房老幼同來,抛廢田園,流散道路。
自今止得押送本身并妻,(知)[如]骨肉願從者亦聽。
二月,诏禦史台:「自今應流配罪人止令逐州轉遞,如合差使臣官吏押送者,即于逐州閑慢勾當并因巡曆使臣及公吏内抽差,押送前去,逐州交割。
」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曰:「先是,諸路部送罪人至阙下者,軍頭司引對便坐,即将決遣,或刑名疑誤,則無所準詳。
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審定以聞。
」 九月二十九日,诏 廣南西路州軍有縱火焚人廬舍情理兇蠹者,依法決訖,刺配五百裡外牢城。
十月二十一日,诏:「今後應盜賊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裡外。
其河北、河東州軍并配過黃河南,陝西州軍配潼關東,荊湖南路州軍配嶺南,北路州軍配過漢江,江南、兩浙并配江北,川峽州軍配出川界,廣南州軍近嶺者配嶺北,不近嶺者東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廣南、江浙。
其同火人量遠近散配。
」 三年六月一日,诏:「川峽民為盜配軍者,如再犯至徒及情理難恕,并部送出川峽界,配諸州軍牢城。
」 七月十七日,樞密院言:「諸路部送罪人赴阙者,皆令軍頭司引對,頗為煩細。
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
」帝曰:「朕慮其間或有枉濫及情理可矜者,令銀台司自今諸處送到罪人,并先取審狀,送樞密院進拟,付軍頭司施行。
其情涉屈抑者,不須取狀,即令引見。
」 十二月二十九日,廣南西路安撫使邵晔言:「今後犯罪人配隸廣南牢城者,乞委轉運使詳元犯情理兇惡者,以便宜分配,隸所部州軍。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诏:「左降官配隸諸州衙前者,所在件析以聞。
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針工并放從便,黥面配隸者具元犯取旨。
」以天書降也。
二十五日,诏軍頭引見司:「自今諸處部送罪人至司,先上其數,如近休假,即日以聞。
」 十月二十六日,東封赦:「應配罪人先委逐處決配五百裡外州軍者,今後秪配本州島,情 理重者配隸鄰近州府。
」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如聞兩京諸路隸忠靖徒役人,刺配者即給衣糧,不刺配者止給囚人日食,各有家眷,或至匮乏,宜令依例給之。
」 閏二月七日,诏:「江南、福建路罪人配廣南充軍,至配所逃歸者,自今止委逐處勘罪,差人押送元配州軍,依法決訖收管。
」舊條,應配廣南罪人逃歸者,逐州奏裁,工部郎中袁炜以謂系獄淹久,故有是命。
五月,知升州張詠言:「當州水陸要沖,多有兇惡之輩放火為盜,準诏刺配潭、賀州充軍訖。
檢會舊條,累犯惡迹者禁身奏裁。
請應自來兇惡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賊違戾父母者五次,及廂界與兇惡通情,搔擾侵淩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擾人至徒一次者,并許刺配登、萊、沂、密、福建路州軍充軍。
」诏須累犯兇惡合申奏者,及放火、盜财,杖訖刺面,配一千裡外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門島流人量給口糧。
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請粗給菽粟,樞密副使馬知節曰流人無廪食之理,帝憫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諸州不刺面配役人鹹釋之,從安撫使李迪等奏請。
十六日,雄州言邊人越入北界賭博者,望準法訣訖,(徒)[徙]隸向南軍籍。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諸軍故斷手足指以避征役及圖徙便郡者,自今決訖并隸本軍下名,罪重者從重斷,傷殘甚者決配本鄉五百裡外牢城。
」從知升州張 詠之請。
十月一日,帝謂宰臣曰:「天下犯罪配牢城者多非,令總括其數,非盡朝廷配去。
蓋外州承準宣,犯罪情重不可留于鄉邑者,以故移配稍多。
時久承平,所宜(斂)[欽]恤。
」遂诏:「法寺取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司等處見用宣,凡幹配隸罪名,悉送樞密院,詳所犯量行寬恤,改易配牢城罪名。
内軍人須合配者,并降填以次禁軍,及本城諸色人情重須配者,量所犯輕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處使役。
如遇赦,不以役滿、未滿鹹釋之。
俟詳定訖進納入内,朕自省審訖付中書門下,與法寺再加詳度,如皆允當,即降指揮。
」 閏十月,诏:「京城盜賊該決杖配隸者,免其令衆,即送配所,情理重者奏裁。
」 六年正月八日,诏曰:「配隸之人,刑科至重。
屬膺善贶,交舉鴻儀,載念黎氓,益懷欽恤。
其先降宣,罪不緻死,配隸逐州五百、千裡外牢城及沙門島,憫其稍重其:原作「甚」,據《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
,特議從寬。
宜令審刑院院:原作「部」,據《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
、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帶銅錢、誘漢口出界,至吏貨官物、馬遞卒盜官物、夜聚為妖,皆比舊法鹹從輕減。
、大理寺、三司将前後條貫編類以聞。
」既而取犯茶鹽礬 二月一日,诏:「廣南、福建、川峽路軍民兇惡為患者,依法斷訖,并家眷械送赴阙;其非兇惡者,令轉運司散隸部内牢城。
三司、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引見司應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餘并依招軍例小刺。
諸處已刺指揮字者,止添所配處。
應押赴阙配 隸諸處者,并家眷并給口食。
川峽路贓錢斷罪者,以小鐵錢十當一。
」 三月十六日,诏:「沙門島罪人除該赦遣赴阙外,自餘量其所犯,輕者徙至近地。
」 五月十一日,诏:「諸州凡配隸罪人于鄰州者,皆錄其犯狀移送逐處,置簿謄錄,以防照會。
」先是,令揀配軍外隸上軍者,舊例移配第雲「賊某配某所」而隐其狀犯,難于證驗。
京西提點刑獄周寔言其事,因請條約之。
七年二月一日,诏:「負犯人刺面者,多大刺文字,毀傷既甚,深可哀矜。
自今官吏點檢,如有違越,委所司覺察聞奏,永為定制。
」 十二月三日,诏:「諸路部送罪人赴阙及他州者,并所在為券,給以口糧,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絷樸,倍道起發。
有疾,牒所至州縣醫治,死者雖檢視無他故,即給公憑(赴)[付]部送人。
違者,所在官司劾罪以聞。
」先是,淄州遣牙校送罪人赴阙,塗中至斃者多,懲其懈慢,因條約之。
八年閏六月八日,诏廣州:「自今不逞之民五犯罪者,依法決杖刺配嶺南州軍牢城。
内未滿五次而情理切害者,亦準此。
」 八月十九日,知密州孫奭言:「本州島累有強劫賊,結案遇赦或赦後捉獲,準诏配本城。
據官吏衆稱,準例配本城者,并配牢城。
朝廷以本城、牢城分為輕重,今若一處斷,慮失诏意,請下法官參議。
」诏自今準诏刺配牢城者,并止配本城有軍額指揮,不得例配牢城。
九年正月,诏開封府:「自今應勘到罪人,除顯有條法合行 配遞編管外,其餘并須進呈取旨。
」 七月十九日,诏:「強劫賊人罪當死,以德音降從流者,決訖仍隸本城。
」初,磁州賊逯憲持杖行劫,德音降,罪免配,州疑刑輕,狀下法寺詳定,而有是诏。
十一月八日,河西軍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坐私習天文,妄言日蝕,除名配賀州,诏聽其挈族從行。
先是,帝聞普在禁所思幼子,辄泣下,謂宰臣曰:「流人有例攜家否」王旦等曰:「律令無禁止之文。
」乃有是诏。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軍人,悉兇惡之徒,既不許差出,又無役使。
望檢會元犯罪名輕重,(升)[并]隸廂軍。
」從之。
八月五日,诏:「諸路為盜而質狀小弱、當配本城者,如所犯情重,并配牢城。
」先是,潞州錢惟濟言:「準前诏,今後為盜者刺配本城。
臣自到任以來,累捉到穿牆賊,并贓滿五貫已上,身首小弱,準條并配本城永甯指揮。
永甯雖本州島,有軍額,請給甚厚,所募之人并少壯任披帶者。
今為盜小弱免死之輩參于其中,深未允當,乞行條約。
」故有是诏。
九月,诏:「自今軍人、曹司賭錢罪犯,并依法決刺面,配外處牢城。
」 二年三月十七日,诏:「諸班殿直、諸軍妻坐奸者,決訖即放,不須隸作坊針工,其見役百五十七人皆釋之。
」 閏四月十九日,诏:「諸州該四月二十七日赦文,劫盜至死降(從)[徒]、流,傷人者刺配沙門島,内廣南路配瓊、崖、儋、萬安州「安」字原脫。
按瓊、崖、儋、萬安州均在今海南省,萬州則在今重慶市萬縣,于理不合,今補「安」字。
《長編》亦脫此字。
,益梓路配商、虢、均、金、襄、鄧等州,利夔路配荊湖南路州軍, 并隸牢城,不傷人者刺面配千裡外牢城。
罪不至死,并刺面配本州島牢城。
」先是,赦書強劫盜不殺人者悉奏裁,濱(隸)[棣]巡檢趙繼昌言:「如此等人,朝廷若配本州島,慮不悛革。
」故條約之。
九月十八日,诏:「配沙門島人,仰遂州選吏部送,差兵防護,州府遞相交割。
」舊有此條,是年泗州亡失配沙門島軍士,故申明之。
二十八日,起居舍人呂夷簡言:「按編,配罪人父母妻子不欲同行者,亦聽。
其有并一房家累部送赴阙者,未有着令,極有老幼馳走,以至夭殁。
望自今當配送者,長吏召問,如不願同行者聽。
若不緻強梁者,止決配近州;情重與鄉裡為患、不可留者,部送京師。
」奏可。
三年二月五日,诏:「沙門寨監押不得挾私事非理殺配流人,委提點五島使臣常察舉之,違者具事以聞,重寘其罪。
」先是,著作佐郎高清、襄州文學焦邕皆以罪配隸焦:原作「蕉」,據《長編》卷九三改。
,監押董遇因事殺之。
至是,清長子伐登聞鼓上言,遇責賂不足,誣以構叛。
诏诘遇,而清既死,無以證辯,故有是命。
八月九日,诏:「自今京城内犯盜賊人合刺配忠靖者,并配外州軍牢城。
其人力偷盜并京城外竊盜贓數合刺配武肅、武和者,分配京東西、淮南州軍。
」先是,開封府言:「承前竊盜等第決配忠靖六軍,慮于辇毂聚集稍多,望分配外州牢(臣)[城]。
」寇準請止配京東西、淮南州軍,(仍)[乃]下是诏。
十八日,诏:「謀殺、故殺、劫殺人罪至死,用今月三日赦原者,諸州并依強劫 賊例配本城,情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師,自今用為定式。
」 ,并免極刑。
今參詳,罪至死者,請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裡外牢城。
」從之。
十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準诏,犯銅金[(月)]石、私酒 四年六月十六日,益州路安撫呂夷簡言:「淳化五年,西川有從草寇刺面充應運雄軍百姓,請擇罪重者分配潼關以東州府牢城。
」從之。
十二月,知開封府呂夷簡言:「請今後應賊人竊盜、持杖、穿牆五貫以上,強盜滿三貫及持杖罪不至死者,更不部送赴阙,隻委逐處依法決脊杖二十。
内身首強壯者刺配五百裡外牢城,兇惡難恕者刺配千裡外遠惡州軍牢城。
若老小疾病久遠、不堪充軍役者,依法施行。
」事下法寺,既而言舊條皆押赴阙,今請如夷簡所奏。
诏可,仍候斷訖刺「指揮」二字,取轉運使指揮移配。
幹興元年七月,永興軍言民王延福累犯巨蠹,已刺面杖配蔡州牢城。
诏今後不得直行刺配,如有此類,依決訖收禁奏裁。
仁宗天聖元年七月,侍衛步軍司、開封府勘斷不刺面配忠靖徒役人,本司隻是令本指揮收管,日支口食,差節級監赴八作司徒役,至夜歸營。
欲乞今後直送八作司轄下司分收管。
從之。
閏九月十一日,陳州言:「近宛丘縣盜牛賊人決訖收禁,申取轉運司移配。
禁系四十餘日,方得牒配舒州牢城。
伏緣當州去轉運司地裡不遠,尚爾稽緩,竊慮諸道似此,轉有淹延。
欲望自今隻委 知州、通判等依法決訖,酌情輕重,刺面配五百裡或千裡外牢城。
」奏可。
二十一日,诏:「南北作坊見管配到諸軍家口充針工,并裁造院先召到女工,并放逐便原無「便」字,按《長編》卷一○一引此诏作「并放從便」,是「逐」字下當有「便」字,今補。
,今後更不配充針工。
如有犯此刑名者,依斷訖配窯務及緻遠務無家累兵士。
」 二年二月,開封府言:「應斷訖賊情重兇惡者,乞字樣稍大,仍于兩面分刺,所貴與招募之人稍異,難為逃走,燒炙塗藥。
」诏如委實兇惡巨蠹,隻一面刺稍大字樣。
四月,開封府言:「準近诏,應過犯軍士合移配者,并配鄭州賈谷山采造務。
今得車營務狀,本務軍士故要配采造,以故多有叫反,以冀移配。
請自今後軍人合移配者,依原舊條外,應不吃酒叫反及叫萬歲,并刺配商州坑冶務。
」奏可。
八月,開封府言:「醋庫刺面曹司徐政坐逃走,該赦捕獲,按格條即無諸軍刺面、不刺面曹司逃走捉獲之文,今欲依廂軍逃走三年已上,不曾取卻字号,杖一百,刺配千裡外牢城。
自今應諸軍、諸司庫務刺面曹司不以有無料錢逃走,并依廂軍條。
其不刺面曹司亦乞明降條制。
」事下法寺,請不刺面曹司不以有無料錢,如逃走三年内捉到者,第一次杖七十,首身杖六十。
再犯捉獲、首身,并于逐次上遞加一等,仍舊收管。
至第三次及逃走三年已上,決訖刺配五百裡外州軍。
近軍分首身決訖仍舊,皆以赦後為坐。
奏可。
三年四月,诏:「如聞開封府軍巡院見禁罪人内,有已 決配遞外州及側近州府轉送者,動經旬日,尚未監送往彼,暑月虛有淹延。
自今并須畫時(時)差人監送所配去處,病患差人醫治,損日押出。
如更淹滞,并當嚴斷。
」 七月,诏:「自今馬遞鋪軍士受贓、窩盤劫賊、供食、指導、偵探巡捕者,所在具事狀聞奏,當遠配。
」時岢岚軍郵鋪軍士有為賊向導者,配沙門島,逢恩不放,因有是命。
八月,臣僚言:「諸州斷強賊,決配遠惡州軍或沙門島,多在路走透。
蓋部送之人不切監防,請行條約。
」事下樞密院,勘會天聖元年十二月宣,監防遞配強劫賊,須選有行止衙校前去。
若受錢縱去,重行斷遣。
又按編敕,配送罪人須分明置曆管系,候到配處,畫時具交割月日回報元配之處。
若經時未報,即移文根問。
若在路走失者,随處根逐元監送人緊行捕捉。
遂诏申明前制,仰逐處據所配罪人約度地裡、日數,移文會問,每年終具數聞奏。
轉運使每半年一次舉行指揮,常切關防,不得曠慢。
十月,開封府言:「百姓陳文政及妻阿宗坐誘虎翼兵士妻傭雇得錢,法當徒一年半。
夫妻皆雙瞽,應原。
文政恃瞽為惡,乞送外州編管。
自今有恃老疾不任決,故作過犯,情難恕者,勘罪取旨,送外州編管。
」奏可。
十一月二日,給事中王随言:「諸州罪人合該配遞,不送赴阙,直行斷遣者,或有憎愛組織,便行配移,或并妻男女之荒遠,鮮有生還,慮傷至和。
望自今令長(史)[吏]已下依公勘鞫, 集廳錄問,依法施行訖錄案,坐條具所配地裡上刑部詳覆。
」奏可。
既而開封府言:「京府準條配罪名件不少,與外州不同,兼于次日具罪由、刑名、配處報糾察司訖,今如随所奏,更下詳覆,枉費行遣,虛負曠慢,欲具依自來條例。
」從之。
二十日,車營務言:「扶駕軍士元額多阙,緣系重役,無人招募。
欲望今後雜犯罪人合配南山、賈谷山采造務者,并配本務。
」奏可。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知〕益州薛田言:「先準诏,西川犯罪配牢城人如遇赦,委實老病不任征役者放停,許于所配州軍居住,不放歸鄉。
今得邛州狀,有系宰牛配軍之人,即非老疾,未敢放停,奏取旨。
」帝曰:「遠方細民犯罪,雖不至重,遇赦歸農,亦是寬恩。
然田意欲羁縻,又非欽恤之旨。
」 二月,開封府言:「檢會條貫,凡作賊三犯徒,軍人不吃酒叫反,吃酒再犯,因與人相争忿叫萬歲,舊例決訖并刺配商州坑務及配西京南山、鄭州賈谷山采造務。
近準诏,并權住配。
自今有合配罪人,乞指定去處。
」诏合配坑冶務罪人并配廣南遠處牢城。
八月,開封府言:「東窯務軍士儲慶等各不飲酒呼萬歲,準格當配廣南。
本務工役最重,又江浙人務求決配家鄉,規免重役。
望自今犯者依法杖訖,卻送本務,再犯刺配沙門島。
」奏可。
九月,殿前司言:「秦州勘斷駐泊渤海軍士郝斌,杖配白州牢城,州牒發遣妻子付本夫,尋轉遞往彼。
續準本處牒,所配軍不到,根 究稱在道病死。
欲乞自今犯事配軍,委逐處相度,如所配處路從京師,不至迂遠,即令押就本營,搬取妻男。
路遠即問本人,如要妻男,即發遣前去,不要即放逐便。
」诏從之。
其妻男同往者仍據數給沿路口食。
十月二十六日,戶部副使王博文言:「陝西沿邊蕃族捕送逃軍,頗有因差勾當或遠探伏路,伐木采柴,偶逢蕃賊,拒敵不下,被虜掠前去。
蕃部利于賞給,經涉年月,返捕送官。
有司勘鞫,但招背漢投蕃之罪,依條處死。
請降赦,邊臣不令下司。
自今如有蕃部捕到兵士,根勘但如此類,稍有憑據、情理分明者,特與貸命,減死一等,決配遠惡州軍牢城。
」诏自今但不是故投蕃部,詳酌稍有證據,根勘分明者,特與貸命,決配外州牢城訖奏。
情至輕者奏裁。
十二月,诏今後應在京工巧匠人等犯罪該配流者,具事奏裁。
五年正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累據諸處勘到衙前軍人部送配軍在路逃竄,望下諸路,今後應配送罪人内有強惡罪,并須牢固監防,不管走失,仍先具元犯因依移文所配州軍。
」從之。
八月六日,诏:「諸路州軍刺犯罪人,仰點檢随行物色,具數牒交付防送公人管押前去,沿路罪人使用,置曆支給。
」 九月八日,汀州言:「兵帳見管雜犯配軍三百五十九人,并是景迹賊盜之輩景:疑當作「累」。
後文天聖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條有「累行惡迹」之語,即此。
,人數稍多,望權住配。
」奏可。
凡諸州有奏配軍多,皆如此例。
十九日,臣僚言:「嶺外雜犯配軍至多,皆兇強 頑狡,積惡難改,聚之遠方,黨扇非便。
如所犯切害,合配遠惡處外,自餘請稍減去,以安遠方。
如江淮篙工、水手使過水腳錢之類,但于嶺北重役,皆可移配。
望除元條明言配嶺南外,今後毋得擅配往彼,合移配者止于嶺北量地裡、有役處,情理切害、須配遠惡以誡衆者奏裁。
」從之。
六年正月,勾當汴口康德輿言:「沿汴河清軍士盜伐榆柳,自來杖配西京開山指揮,緣比便河功役憂輕「便」疑當作「汴」,「憂」疑當作「優」。
,故要移配,欲望自今後止配汴口廣濟指揮。
」奏可。
五月二十三日,京東轉運使蕭貫言:「乞今後流配軍人如有盤纏錢物,于長牒内具數,交與管押之人。
如罪人要用,即于牒内批鑿給付,庶免侵盜,以安流竄。
」奏可天頭原批:「『奏可』下脫四條,補在末頁」。
按此四條見原書刑法四之六八。
。
三月二日按此是天聖七年三月二日。
,開封府言:「準诏,軍人作賊不以廂、禁軍,逃亡捉獲、曾持杖牆罪皆至流者:奪作「(貢)」,按字當作「」,同「貢」,以頭鑽入也。
,并決訖配千裡外牢城,犯徒者配五百裡外牢城,即不言刺面與否。
欲請該上條移配者,悉刺面。
」奏可。
五月,文思使、知邕州曹克明言:「近日諸路以雜犯軍人配當州本城、牢城者甚多,并是累犯兇惡,與民為害。
當州地連交趾,竊恐别結徒黨,難以钤束,望自今後住配罪人往邕、欽、廉州。
」奏可。
六月,隰州防禦使何俊言:「昨知慶州,竊見京城近上禁軍因過犯配環慶牢城者,多是少壯武藝之人,或有不改前非,投入蕃部,教習武藝,勾引結集,望自今住配。
」奏可。
七月四日,知滑州(季)[李]若谷言:「河清軍士盜伐(提)[堤]埽榆 柳,準條凡盜及賣、知情者,贓不滿千錢以違制失論,軍士刺配西京開山軍,諸色人決訖縱之;千錢已上系獄裁如持杖鬥敵,以持杖竊盜論。
臣所部州多此輩,蓋堤埽重役,故圖徒配。
欲望自今河清軍士盜不滿千錢者,決訖仍舊充役;千錢以上及三犯者,決訖刺配廣南遠惡州牢城;諸色人準舊條施行。
」事下法寺,請如所奏,凡京東西、河北、淮南瀕河之所,悉如滑州例。
從之。
八年四月,法寺言:「請今後陝西犯青鹽罪至加役流者決訖,内少壯堪披帶者配蕃落指揮,給與請受。
自來販青鹽經徒罪願充軍者,委自長吏選少壯堪披帶者,亦配蕃落。
」事下泾原、環慶、鄜延路相度。
既而諸路言:「蕃〔落〕指揮系禁軍招填,皆選人材弓力有勇猛者。
今犯鹽百姓皆遊惰之輩,既加徒罪,豈惜行止,不惟紊渎軍法,兼慮間變蕃情。
欲乞自今罪至加役流決訖,取少壯堪披帶配近裡州軍牢城;犯鹽經徒之人願投軍者,亦不收充蕃落。
」奏可。
八月七日,诏:「如聞犯罪配流廣南、福建、荊湖,有帶妻子者,本身道死,妻子無托。
自今願回鄉裡者,逐處遞送還鄉,仍給口券。
如本犯罪于律妻子不合還鄉者,自如律。
」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禋燔潔祀,雷雨推恩,念茲配隸之人,特示矜寬之典。
或許歸田裡,或移近鄉園,用推在宥之仁,鹹啟自新之路。
惟彼均輸之寄,逮于牧守之權,宜盡詳明,庶符委屬。
宜令廣南東西、荊 湖南北、江南東西、淮南、兩浙、京東、京西路轉運使副親往本路諸州軍監,取赦前見管雜犯、刺面不刺面配軍,與逐州長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會配到後有無違犯,看詳揀選,就近體量移配。
其廣東西、荊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軍,江南、兩浙并移配淮南州軍,淮南并移京東,京西亦與量移側近州軍牢城及本城無料錢軍分。
元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
元系廣南、荊湖、福建配江北州軍,即量移往近南州軍,不得移過嶺南及大江。
仍相度大小州軍合銷人數均配。
其年老病患者,看驗委實不堪醫治充役,予給公憑放停,遞歸本貫州縣知在,系帳編管。
元奉(宜)[宣]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惡迹,攪擾州縣,豪強欺壓良善,恐吓錢物,并借詞論訴不忤己事,僞造符印,或持杖驚劫,傷殺人命,及不受尊長教訓、父母陳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患為名放停。
其餘雜犯人中少壯堪披帶者,即押赴阙,送軍頭司揀選,分配諸軍安排。
如不願量移及赴阙者,亦聽從便,仍具分析聞奏,當量遷改軍分。
不得将赦後配及經赦已量移人一例揀選。
自來選遷至威邊騎射及本城有料錢人,相度本處合銷執役數外,分配于事務多處州軍一般軍分諸雜差使。
候了日,具析都數開坐,驿置以聞。
」 閏十月八日,三司鹽鐵判官蕭律上言:「廣州每歲押雜犯罪人配嶺北、福建者,其數甚衆,皆 不計赦前後,但杖罪三次,悉不黥面徒配,又不給日食,所過縻以鐵索,求丐口糧。
苦痛如此,有恻行路。
竊以遠方之民魚鹽自給,縱犯笞杖,未為巨蠹,本因一時奏請,累經赦宥,未滌宿負。
望除此,以惠遐陬。
」诏自今犯徒并赦前二次、犯杖赦後五次者,委本州島審度情理,移配嶺北州軍,或止羁管。
十年六月十二日,诏:「自今鄉書手移減稅務,雖決杖,亦黥面配五百裡外本城,犯徒奏裁。
」 二十七日,右谏議大夫趙賀請自今配罪奸惡之人,本房老小若病不願行,亦聽從便。
」奏可。
七月三日,益州路钤轄司言:「西川決配充軍之人奏乞停者,自今望下本路閱元犯,保委聞奏,免縱兇惡還鄉,複為搔擾。
」從之。
十月十六日,侍禦史李纮上言:「前領陝西轉運,沿邊有老病軍士,多是川峽配到,蹇瘦甚多。
蓋元配一房,日食不足,深可憫傷。
望自今川峽配軍牢城之人,如女年十五以上已定婚,及子婦不欲從,乞放逐便。
」從之。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诏:「劫盜在今年二月丁酉及三月庚寅赦書以前,合刺面隸五百裡外州者,有司不須具奏,并按赦文施行。
劫盜傷人,仍隸千裡外。
疏決以前諸罪人,追逮未至,須至具,準疏決施行。
若疑獄及死罪者,聽奏取指揮。
軍籍逃亡能自歸若獲者,更不刺面,許還舊籍。
」 十一月三日,龍圖閣直學士狄棐言:「廣州雜犯罪人五犯杖罪,不以赦前赦後,決訖配嶺北州 軍本城。
近改更,赦後五犯,方行刺配。
欲乞并依元。
」诏五犯杖罪,赦前者送鄰州編管,赦後者即依前降指揮施行。
景佑元年三月十八日,京東轉運使張存言:「點檢兖、沂、萊、密四州見管配役三百餘人,乞今後竊盜犯流人權免配役。
」诏見配役人并放還歸農,今後如有情理輕者,特免配役,候豐稔日依舊。
四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言:「諸路州軍明道二年三月赦前配軍人,除十惡、殺人放火、父母陳首及元是軍人作過配到者依舊外,自餘雜犯配軍人并放逐便。
」 五月二日,中書門下言:「檢會編敕,應配軍該恩放逐便,後有恃憑兇惡,不務農桑,盜竊資财,恐吓民戶,罪不緻死者,并決訖刺配牢城。
」诏應合該放停人以此告示,仍責誡勵文狀。
二十二日,提點京東路刑獄崔有方言:「應災傷州軍捉獲強劫賊人,有因饑困與家人共犯,俱合重斷者,乞數内勘會一名元不是行兇惡、情理輕者決放。
」诏從之。
仍決徒刺配本州島牢城,候豐稔日依舊。
三年七月五日,诏:「諸道新犯罪人内準宣合配沙門島者,今後止刺面配廣南遠惡軍牢城。
如南人即配嶺北。
」 九月二十三日,國子博士盧南金言:「今後沙門島罪人日支口食一升,不得妄以病患别緻殺害,及本寨船當切有管。
」诏殺害人命,船嚴加钤轄,餘不行。
康定元年七月六日,中書門下言:「開封府、京東西、河北、淮南應罪人合配千 裡、五百裡外牢城者,請并配永興軍。
仍令本軍自今取為盜貸命并雜犯罪人,候及三二百人,團作指揮,以威捷為額,選軍校教閱,分隸逐路。
如遇戰鬥,令于陣前驅使,果能用命立功,保明聞奏,當議酬獎。
内貸命劫賊人本以情理可憫及有疑慮貸命者,若至配所更作過犯,罪法至徒,情理兇惡者,處斬訖奏;其餘非貸命配到者,如有過犯,加常法一等斷遣。
」诏可。
十月二十三日,權知開封府吳遵路言:「乞今後京城内偷盜犯贓錢十貫以上,并配永興軍或二千裡外牢城。
」诏京城内偷盜贓錢十貫已上,年五十已下,無病,并決配永興軍牢城;年五十已上,并決配二千裡外牢城。
二十五日,诏:「應諸處捉到強劫賊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開封府乞降朝旨,卻納中書。
其合配五百裡、千裡外牢城者,刺配永興軍牢城。
」 二年八月三日,知儀州、禮賓副使曹僖言:「應開櫃坊停留軍伍樗博之人,乞依法決訖刺配清邊弩手。
」從之。
慶曆元年八月二十日,诏:「沿邊弓箭手于近裡州軍别置産業以避役者,決配近南州軍本城。
」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軍頭司擇沙門島放還罪人之伉健者,隸近京歸遠壯勇指揮。
五月十八日,陝西轉運使卞鹹言:「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兇悍者,請籍其姓名,毋令出外。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罪人累犯為盜及
仍各分地裡近遠,五百裡、千裡以上及廣南、福建、荊湖之别,京城有配窯務、忠靖六軍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
如免死者配沙門島、瓊、崖、儋、萬〔安〕州,又有遇赦不還者。
國初有配沙門島者,婦女亦有配執針者,後皆罷之。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诏:「應有配流人及流貶官在邊遠處者,并與移置近地;如見在近地者,不在更移之限。
所有移置處所,申奏取裁。
應配流人除刺面及曾任職官人别行指揮外,其餘不刺面及配役婦人并放逐便。
」其後赦書、德音約此着條。
八月二十六日,诏刑部:應諸道州府有犯鹽曲之人合役配者鹽曲:原作「監者」,據《長編》卷二改。
,祗令本州島充役。
三年七月十九日三年:原作「二年」,據《長編》卷三改。
,诏搜索内外諸軍不逞者,悉配隸登州沙門島。
先是,雲捷軍逃卒李興僞刻侍衛司印,捕得斬之,故有是命。
幹德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搜索殿前諸軍亡賴者得數十人,悉黥面配通州義豐監。
五年二月十四日,禦史台言:「伏見大理寺斷徒罪人非官當罰銅之外「罪」原脫,「官當」原作「當官」,據《長編》卷八補、改。
,送将作監役者,其将作監舊兼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局中校:原脫,據《長編》卷八補。
。
比來工役并在此司,今雖有其名,無複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
欲望令大理寺依法斷遣徒罪人役役:原作「後」,據《長編》卷八改。
,并送付作坊應役。
」從之。
自後命官犯罪當隸者,多于外州編 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決杖黥面,配遠州牢城。
經恩量移,即免軍籍。
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或勒停,或令厘務,贓私罪重即有配隸,或處〔以〕散秩。
自遠移近者,經恩三四,或放從便。
所以禁貪濫而肅諸品也。
四月十六日,閱殿前承旨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隸郓、齊、冀、博、滄等州。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先是罪人配西北邊者多亡投塞外,誘羌戎為寇,自今當徙者勿複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沿邊諸郡。
」自江南湖廣平後,罪人皆配南(房)[方]。
五年二月四日,溫州言捕獲養貓鬼詛殺人賊鄧翁并其親族,械系送阙下腰斬,鄧翁親族悉配隸遠惡處。
七年閏十二月八日,诏曰:「朕宵衣旰食,未嘗暫忘于憂勞;分職設官,豈可不思于勤瘁!況複刑名至重,且州郡實繁,若動取于裁,則何勝于利祿!雖累行诏谕,而尚慮因循,仍有事宜,更從條約。
應諸道州府犯徒、流罪人等,并配隸所在牢城禁锢,不須傳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聞奏,稽留刑獄,并所在決遣,違者論其罪。
」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應諸道擒獲劫賊獄成,遇赦者隸本城軍,仍廪給之。
」先是,江南轉運使許骧上言,劫盜遇赦得原還本鄉,雠告捕者,多行殺害,請以隸軍故也。
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诏竊盜、強盜至徒以(止)[上]并劫賊罪在赦前而少壯者,并黥面配本城。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兩浙、荊湖 等處吏民先犯罪配嶺南,諸禁锢者并還本郡,仍禁锢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廣南東西路先是犯罪配隸人皆荷校執役,自今除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兩浙、荊湖、廣南、泉、福等路僞命軍校及官吏配隸諸州禁锢者,所在以聞,并給牒許歸故郡。
七月六日,诏凡婦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閏十月四日,诏今後應諸色罪犯人配衙前者,并不得與本貫州府。
真宗鹹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雜犯至死貸命者,不須配沙門島,并永配諸軍牢城。
兇惡情重者,審刑院奏裁。
四年七月五日,诏福建、廣南、江浙、荊湖遠地,應強盜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決訖,刺配本處五百裡外充軍。
先是,并其家部送上京,多殒于道途,特有是命。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诏川、廣犯事人解送赴阙配逐處及已逐便者,正身已亡、兒幼小無以存濟者,委逐處勘會,給與公憑,放還鄉裡。
又所送罪人赴阙,多是與一房老幼同來,抛廢田園,流散道路。
自今止得押送本身并妻,(知)[如]骨肉願從者亦聽。
二月,诏禦史台:「自今應流配罪人止令逐州轉遞,如合差使臣官吏押送者,即于逐州閑慢勾當并因巡曆使臣及公吏内抽差,押送前去,逐州交割。
」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曰:「先是,諸路部送罪人至阙下者,軍頭司引對便坐,即将決遣,或刑名疑誤,則無所準詳。
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審定以聞。
」 九月二十九日,诏 廣南西路州軍有縱火焚人廬舍情理兇蠹者,依法決訖,刺配五百裡外牢城。
十月二十一日,诏:「今後應盜賊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裡外。
其河北、河東州軍并配過黃河南,陝西州軍配潼關東,荊湖南路州軍配嶺南,北路州軍配過漢江,江南、兩浙并配江北,川峽州軍配出川界,廣南州軍近嶺者配嶺北,不近嶺者東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廣南、江浙。
其同火人量遠近散配。
」 三年六月一日,诏:「川峽民為盜配軍者,如再犯至徒及情理難恕,并部送出川峽界,配諸州軍牢城。
」 七月十七日,樞密院言:「諸路部送罪人赴阙者,皆令軍頭司引對,頗為煩細。
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
」帝曰:「朕慮其間或有枉濫及情理可矜者,令銀台司自今諸處送到罪人,并先取審狀,送樞密院進拟,付軍頭司施行。
其情涉屈抑者,不須取狀,即令引見。
」 十二月二十九日,廣南西路安撫使邵晔言:「今後犯罪人配隸廣南牢城者,乞委轉運使詳元犯情理兇惡者,以便宜分配,隸所部州軍。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诏:「左降官配隸諸州衙前者,所在件析以聞。
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針工并放從便,黥面配隸者具元犯取旨。
」以天書降也。
二十五日,诏軍頭引見司:「自今諸處部送罪人至司,先上其數,如近休假,即日以聞。
」 十月二十六日,東封赦:「應配罪人先委逐處決配五百裡外州軍者,今後秪配本州島,情 理重者配隸鄰近州府。
」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如聞兩京諸路隸忠靖徒役人,刺配者即給衣糧,不刺配者止給囚人日食,各有家眷,或至匮乏,宜令依例給之。
」 閏二月七日,诏:「江南、福建路罪人配廣南充軍,至配所逃歸者,自今止委逐處勘罪,差人押送元配州軍,依法決訖收管。
」舊條,應配廣南罪人逃歸者,逐州奏裁,工部郎中袁炜以謂系獄淹久,故有是命。
五月,知升州張詠言:「當州水陸要沖,多有兇惡之輩放火為盜,準诏刺配潭、賀州充軍訖。
檢會舊條,累犯惡迹者禁身奏裁。
請應自來兇惡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賊違戾父母者五次,及廂界與兇惡通情,搔擾侵淩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擾人至徒一次者,并許刺配登、萊、沂、密、福建路州軍充軍。
」诏須累犯兇惡合申奏者,及放火、盜财,杖訖刺面,配一千裡外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門島流人量給口糧。
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請粗給菽粟,樞密副使馬知節曰流人無廪食之理,帝憫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諸州不刺面配役人鹹釋之,從安撫使李迪等奏請。
十六日,雄州言邊人越入北界賭博者,望準法訣訖,(徒)[徙]隸向南軍籍。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諸軍故斷手足指以避征役及圖徙便郡者,自今決訖并隸本軍下名,罪重者從重斷,傷殘甚者決配本鄉五百裡外牢城。
」從知升州張 詠之請。
十月一日,帝謂宰臣曰:「天下犯罪配牢城者多非,令總括其數,非盡朝廷配去。
蓋外州承準宣,犯罪情重不可留于鄉邑者,以故移配稍多。
時久承平,所宜(斂)[欽]恤。
」遂诏:「法寺取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司等處見用宣,凡幹配隸罪名,悉送樞密院,詳所犯量行寬恤,改易配牢城罪名。
内軍人須合配者,并降填以次禁軍,及本城諸色人情重須配者,量所犯輕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處使役。
如遇赦,不以役滿、未滿鹹釋之。
俟詳定訖進納入内,朕自省審訖付中書門下,與法寺再加詳度,如皆允當,即降指揮。
」 閏十月,诏:「京城盜賊該決杖配隸者,免其令衆,即送配所,情理重者奏裁。
」 六年正月八日,诏曰:「配隸之人,刑科至重。
屬膺善贶,交舉鴻儀,載念黎氓,益懷欽恤。
其先降宣,罪不緻死,配隸逐州五百、千裡外牢城及沙門島,憫其稍重其:原作「甚」,據《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
,特議從寬。
宜令審刑院院:原作「部」,據《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
、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帶銅錢、誘漢口出界,至吏貨官物、馬遞卒盜官物、夜聚為妖,皆比舊法鹹從輕減。
、大理寺、三司将前後條貫編類以聞。
」既而取犯茶鹽礬 二月一日,诏:「廣南、福建、川峽路軍民兇惡為患者,依法斷訖,并家眷械送赴阙;其非兇惡者,令轉運司散隸部内牢城。
三司、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引見司應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餘并依招軍例小刺。
諸處已刺指揮字者,止添所配處。
應押赴阙配 隸諸處者,并家眷并給口食。
川峽路贓錢斷罪者,以小鐵錢十當一。
」 三月十六日,诏:「沙門島罪人除該赦遣赴阙外,自餘量其所犯,輕者徙至近地。
」 五月十一日,诏:「諸州凡配隸罪人于鄰州者,皆錄其犯狀移送逐處,置簿謄錄,以防照會。
」先是,令揀配軍外隸上軍者,舊例移配第雲「賊某配某所」而隐其狀犯,難于證驗。
京西提點刑獄周寔言其事,因請條約之。
七年二月一日,诏:「負犯人刺面者,多大刺文字,毀傷既甚,深可哀矜。
自今官吏點檢,如有違越,委所司覺察聞奏,永為定制。
」 十二月三日,诏:「諸路部送罪人赴阙及他州者,并所在為券,給以口糧,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絷樸,倍道起發。
有疾,牒所至州縣醫治,死者雖檢視無他故,即給公憑(赴)[付]部送人。
違者,所在官司劾罪以聞。
」先是,淄州遣牙校送罪人赴阙,塗中至斃者多,懲其懈慢,因條約之。
八年閏六月八日,诏廣州:「自今不逞之民五犯罪者,依法決杖刺配嶺南州軍牢城。
内未滿五次而情理切害者,亦準此。
」 八月十九日,知密州孫奭言:「本州島累有強劫賊,結案遇赦或赦後捉獲,準诏配本城。
據官吏衆稱,準例配本城者,并配牢城。
朝廷以本城、牢城分為輕重,今若一處斷,慮失诏意,請下法官參議。
」诏自今準诏刺配牢城者,并止配本城有軍額指揮,不得例配牢城。
九年正月,诏開封府:「自今應勘到罪人,除顯有條法合行 配遞編管外,其餘并須進呈取旨。
」 七月十九日,诏:「強劫賊人罪當死,以德音降從流者,決訖仍隸本城。
」初,磁州賊逯憲持杖行劫,德音降,罪免配,州疑刑輕,狀下法寺詳定,而有是诏。
十一月八日,河西軍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坐私習天文,妄言日蝕,除名配賀州,诏聽其挈族從行。
先是,帝聞普在禁所思幼子,辄泣下,謂宰臣曰:「流人有例攜家否」王旦等曰:「律令無禁止之文。
」乃有是诏。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軍人,悉兇惡之徒,既不許差出,又無役使。
望檢會元犯罪名輕重,(升)[并]隸廂軍。
」從之。
八月五日,诏:「諸路為盜而質狀小弱、當配本城者,如所犯情重,并配牢城。
」先是,潞州錢惟濟言:「準前诏,今後為盜者刺配本城。
臣自到任以來,累捉到穿牆賊,并贓滿五貫已上,身首小弱,準條并配本城永甯指揮。
永甯雖本州島,有軍額,請給甚厚,所募之人并少壯任披帶者。
今為盜小弱免死之輩參于其中,深未允當,乞行條約。
」故有是诏。
九月,诏:「自今軍人、曹司賭錢罪犯,并依法決刺面,配外處牢城。
」 二年三月十七日,诏:「諸班殿直、諸軍妻坐奸者,決訖即放,不須隸作坊針工,其見役百五十七人皆釋之。
」 閏四月十九日,诏:「諸州該四月二十七日赦文,劫盜至死降(從)[徒]、流,傷人者刺配沙門島,内廣南路配瓊、崖、儋、萬安州「安」字原脫。
按瓊、崖、儋、萬安州均在今海南省,萬州則在今重慶市萬縣,于理不合,今補「安」字。
《長編》亦脫此字。
,益梓路配商、虢、均、金、襄、鄧等州,利夔路配荊湖南路州軍, 并隸牢城,不傷人者刺面配千裡外牢城。
罪不至死,并刺面配本州島牢城。
」先是,赦書強劫盜不殺人者悉奏裁,濱(隸)[棣]巡檢趙繼昌言:「如此等人,朝廷若配本州島,慮不悛革。
」故條約之。
九月十八日,诏:「配沙門島人,仰遂州選吏部送,差兵防護,州府遞相交割。
」舊有此條,是年泗州亡失配沙門島軍士,故申明之。
二十八日,起居舍人呂夷簡言:「按編,配罪人父母妻子不欲同行者,亦聽。
其有并一房家累部送赴阙者,未有着令,極有老幼馳走,以至夭殁。
望自今當配送者,長吏召問,如不願同行者聽。
若不緻強梁者,止決配近州;情重與鄉裡為患、不可留者,部送京師。
」奏可。
三年二月五日,诏:「沙門寨監押不得挾私事非理殺配流人,委提點五島使臣常察舉之,違者具事以聞,重寘其罪。
」先是,著作佐郎高清、襄州文學焦邕皆以罪配隸焦:原作「蕉」,據《長編》卷九三改。
,監押董遇因事殺之。
至是,清長子伐登聞鼓上言,遇責賂不足,誣以構叛。
诏诘遇,而清既死,無以證辯,故有是命。
八月九日,诏:「自今京城内犯盜賊人合刺配忠靖者,并配外州軍牢城。
其人力偷盜并京城外竊盜贓數合刺配武肅、武和者,分配京東西、淮南州軍。
」先是,開封府言:「承前竊盜等第決配忠靖六軍,慮于辇毂聚集稍多,望分配外州牢(臣)[城]。
」寇準請止配京東西、淮南州軍,(仍)[乃]下是诏。
十八日,诏:「謀殺、故殺、劫殺人罪至死,用今月三日赦原者,諸州并依強劫 賊例配本城,情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師,自今用為定式。
」 ,并免極刑。
今參詳,罪至死者,請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裡外牢城。
」從之。
十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準诏,犯銅金[(月)]石、私酒 四年六月十六日,益州路安撫呂夷簡言:「淳化五年,西川有從草寇刺面充應運雄軍百姓,請擇罪重者分配潼關以東州府牢城。
」從之。
十二月,知開封府呂夷簡言:「請今後應賊人竊盜、持杖、穿牆五貫以上,強盜滿三貫及持杖罪不至死者,更不部送赴阙,隻委逐處依法決脊杖二十。
内身首強壯者刺配五百裡外牢城,兇惡難恕者刺配千裡外遠惡州軍牢城。
若老小疾病久遠、不堪充軍役者,依法施行。
」事下法寺,既而言舊條皆押赴阙,今請如夷簡所奏。
诏可,仍候斷訖刺「指揮」二字,取轉運使指揮移配。
幹興元年七月,永興軍言民王延福累犯巨蠹,已刺面杖配蔡州牢城。
诏今後不得直行刺配,如有此類,依決訖收禁奏裁。
仁宗天聖元年七月,侍衛步軍司、開封府勘斷不刺面配忠靖徒役人,本司隻是令本指揮收管,日支口食,差節級監赴八作司徒役,至夜歸營。
欲乞今後直送八作司轄下司分收管。
從之。
閏九月十一日,陳州言:「近宛丘縣盜牛賊人決訖收禁,申取轉運司移配。
禁系四十餘日,方得牒配舒州牢城。
伏緣當州去轉運司地裡不遠,尚爾稽緩,竊慮諸道似此,轉有淹延。
欲望自今隻委 知州、通判等依法決訖,酌情輕重,刺面配五百裡或千裡外牢城。
」奏可。
二十一日,诏:「南北作坊見管配到諸軍家口充針工,并裁造院先召到女工,并放逐便原無「便」字,按《長編》卷一○一引此诏作「并放從便」,是「逐」字下當有「便」字,今補。
,今後更不配充針工。
如有犯此刑名者,依斷訖配窯務及緻遠務無家累兵士。
」 二年二月,開封府言:「應斷訖賊情重兇惡者,乞字樣稍大,仍于兩面分刺,所貴與招募之人稍異,難為逃走,燒炙塗藥。
」诏如委實兇惡巨蠹,隻一面刺稍大字樣。
四月,開封府言:「準近诏,應過犯軍士合移配者,并配鄭州賈谷山采造務。
今得車營務狀,本務軍士故要配采造,以故多有叫反,以冀移配。
請自今後軍人合移配者,依原舊條外,應不吃酒叫反及叫萬歲,并刺配商州坑冶務。
」奏可。
八月,開封府言:「醋庫刺面曹司徐政坐逃走,該赦捕獲,按格條即無諸軍刺面、不刺面曹司逃走捉獲之文,今欲依廂軍逃走三年已上,不曾取卻字号,杖一百,刺配千裡外牢城。
自今應諸軍、諸司庫務刺面曹司不以有無料錢逃走,并依廂軍條。
其不刺面曹司亦乞明降條制。
」事下法寺,請不刺面曹司不以有無料錢,如逃走三年内捉到者,第一次杖七十,首身杖六十。
再犯捉獲、首身,并于逐次上遞加一等,仍舊收管。
至第三次及逃走三年已上,決訖刺配五百裡外州軍。
近軍分首身決訖仍舊,皆以赦後為坐。
奏可。
三年四月,诏:「如聞開封府軍巡院見禁罪人内,有已 決配遞外州及側近州府轉送者,動經旬日,尚未監送往彼,暑月虛有淹延。
自今并須畫時(時)差人監送所配去處,病患差人醫治,損日押出。
如更淹滞,并當嚴斷。
」 七月,诏:「自今馬遞鋪軍士受贓、窩盤劫賊、供食、指導、偵探巡捕者,所在具事狀聞奏,當遠配。
」時岢岚軍郵鋪軍士有為賊向導者,配沙門島,逢恩不放,因有是命。
八月,臣僚言:「諸州斷強賊,決配遠惡州軍或沙門島,多在路走透。
蓋部送之人不切監防,請行條約。
」事下樞密院,勘會天聖元年十二月宣,監防遞配強劫賊,須選有行止衙校前去。
若受錢縱去,重行斷遣。
又按編敕,配送罪人須分明置曆管系,候到配處,畫時具交割月日回報元配之處。
若經時未報,即移文根問。
若在路走失者,随處根逐元監送人緊行捕捉。
遂诏申明前制,仰逐處據所配罪人約度地裡、日數,移文會問,每年終具數聞奏。
轉運使每半年一次舉行指揮,常切關防,不得曠慢。
十月,開封府言:「百姓陳文政及妻阿宗坐誘虎翼兵士妻傭雇得錢,法當徒一年半。
夫妻皆雙瞽,應原。
文政恃瞽為惡,乞送外州編管。
自今有恃老疾不任決,故作過犯,情難恕者,勘罪取旨,送外州編管。
」奏可。
十一月二日,給事中王随言:「諸州罪人合該配遞,不送赴阙,直行斷遣者,或有憎愛組織,便行配移,或并妻男女之荒遠,鮮有生還,慮傷至和。
望自今令長(史)[吏]已下依公勘鞫, 集廳錄問,依法施行訖錄案,坐條具所配地裡上刑部詳覆。
」奏可。
既而開封府言:「京府準條配罪名件不少,與外州不同,兼于次日具罪由、刑名、配處報糾察司訖,今如随所奏,更下詳覆,枉費行遣,虛負曠慢,欲具依自來條例。
」從之。
二十日,車營務言:「扶駕軍士元額多阙,緣系重役,無人招募。
欲望今後雜犯罪人合配南山、賈谷山采造務者,并配本務。
」奏可。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知〕益州薛田言:「先準诏,西川犯罪配牢城人如遇赦,委實老病不任征役者放停,許于所配州軍居住,不放歸鄉。
今得邛州狀,有系宰牛配軍之人,即非老疾,未敢放停,奏取旨。
」帝曰:「遠方細民犯罪,雖不至重,遇赦歸農,亦是寬恩。
然田意欲羁縻,又非欽恤之旨。
」 二月,開封府言:「檢會條貫,凡作賊三犯徒,軍人不吃酒叫反,吃酒再犯,因與人相争忿叫萬歲,舊例決訖并刺配商州坑務及配西京南山、鄭州賈谷山采造務。
近準诏,并權住配。
自今有合配罪人,乞指定去處。
」诏合配坑冶務罪人并配廣南遠處牢城。
八月,開封府言:「東窯務軍士儲慶等各不飲酒呼萬歲,準格當配廣南。
本務工役最重,又江浙人務求決配家鄉,規免重役。
望自今犯者依法杖訖,卻送本務,再犯刺配沙門島。
」奏可。
九月,殿前司言:「秦州勘斷駐泊渤海軍士郝斌,杖配白州牢城,州牒發遣妻子付本夫,尋轉遞往彼。
續準本處牒,所配軍不到,根 究稱在道病死。
欲乞自今犯事配軍,委逐處相度,如所配處路從京師,不至迂遠,即令押就本營,搬取妻男。
路遠即問本人,如要妻男,即發遣前去,不要即放逐便。
」诏從之。
其妻男同往者仍據數給沿路口食。
十月二十六日,戶部副使王博文言:「陝西沿邊蕃族捕送逃軍,頗有因差勾當或遠探伏路,伐木采柴,偶逢蕃賊,拒敵不下,被虜掠前去。
蕃部利于賞給,經涉年月,返捕送官。
有司勘鞫,但招背漢投蕃之罪,依條處死。
請降赦,邊臣不令下司。
自今如有蕃部捕到兵士,根勘但如此類,稍有憑據、情理分明者,特與貸命,減死一等,決配遠惡州軍牢城。
」诏自今但不是故投蕃部,詳酌稍有證據,根勘分明者,特與貸命,決配外州牢城訖奏。
情至輕者奏裁。
十二月,诏今後應在京工巧匠人等犯罪該配流者,具事奏裁。
五年正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累據諸處勘到衙前軍人部送配軍在路逃竄,望下諸路,今後應配送罪人内有強惡罪,并須牢固監防,不管走失,仍先具元犯因依移文所配州軍。
」從之。
八月六日,诏:「諸路州軍刺犯罪人,仰點檢随行物色,具數牒交付防送公人管押前去,沿路罪人使用,置曆支給。
」 九月八日,汀州言:「兵帳見管雜犯配軍三百五十九人,并是景迹賊盜之輩景:疑當作「累」。
後文天聖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條有「累行惡迹」之語,即此。
,人數稍多,望權住配。
」奏可。
凡諸州有奏配軍多,皆如此例。
十九日,臣僚言:「嶺外雜犯配軍至多,皆兇強 頑狡,積惡難改,聚之遠方,黨扇非便。
如所犯切害,合配遠惡處外,自餘請稍減去,以安遠方。
如江淮篙工、水手使過水腳錢之類,但于嶺北重役,皆可移配。
望除元條明言配嶺南外,今後毋得擅配往彼,合移配者止于嶺北量地裡、有役處,情理切害、須配遠惡以誡衆者奏裁。
」從之。
六年正月,勾當汴口康德輿言:「沿汴河清軍士盜伐榆柳,自來杖配西京開山指揮,緣比便河功役憂輕「便」疑當作「汴」,「憂」疑當作「優」。
,故要移配,欲望自今後止配汴口廣濟指揮。
」奏可。
五月二十三日,京東轉運使蕭貫言:「乞今後流配軍人如有盤纏錢物,于長牒内具數,交與管押之人。
如罪人要用,即于牒内批鑿給付,庶免侵盜,以安流竄。
」奏可天頭原批:「『奏可』下脫四條,補在末頁」。
按此四條見原書刑法四之六八。
。
三月二日按此是天聖七年三月二日。
,開封府言:「準诏,軍人作賊不以廂、禁軍,逃亡捉獲、曾持杖牆罪皆至流者:奪作「(貢)」,按字當作「」,同「貢」,以頭鑽入也。
,并決訖配千裡外牢城,犯徒者配五百裡外牢城,即不言刺面與否。
欲請該上條移配者,悉刺面。
」奏可。
五月,文思使、知邕州曹克明言:「近日諸路以雜犯軍人配當州本城、牢城者甚多,并是累犯兇惡,與民為害。
當州地連交趾,竊恐别結徒黨,難以钤束,望自今後住配罪人往邕、欽、廉州。
」奏可。
六月,隰州防禦使何俊言:「昨知慶州,竊見京城近上禁軍因過犯配環慶牢城者,多是少壯武藝之人,或有不改前非,投入蕃部,教習武藝,勾引結集,望自今住配。
」奏可。
七月四日,知滑州(季)[李]若谷言:「河清軍士盜伐(提)[堤]埽榆 柳,準條凡盜及賣、知情者,贓不滿千錢以違制失論,軍士刺配西京開山軍,諸色人決訖縱之;千錢已上系獄裁如持杖鬥敵,以持杖竊盜論。
臣所部州多此輩,蓋堤埽重役,故圖徒配。
欲望自今河清軍士盜不滿千錢者,決訖仍舊充役;千錢以上及三犯者,決訖刺配廣南遠惡州牢城;諸色人準舊條施行。
」事下法寺,請如所奏,凡京東西、河北、淮南瀕河之所,悉如滑州例。
從之。
八年四月,法寺言:「請今後陝西犯青鹽罪至加役流者決訖,内少壯堪披帶者配蕃落指揮,給與請受。
自來販青鹽經徒罪願充軍者,委自長吏選少壯堪披帶者,亦配蕃落。
」事下泾原、環慶、鄜延路相度。
既而諸路言:「蕃〔落〕指揮系禁軍招填,皆選人材弓力有勇猛者。
今犯鹽百姓皆遊惰之輩,既加徒罪,豈惜行止,不惟紊渎軍法,兼慮間變蕃情。
欲乞自今罪至加役流決訖,取少壯堪披帶配近裡州軍牢城;犯鹽經徒之人願投軍者,亦不收充蕃落。
」奏可。
八月七日,诏:「如聞犯罪配流廣南、福建、荊湖,有帶妻子者,本身道死,妻子無托。
自今願回鄉裡者,逐處遞送還鄉,仍給口券。
如本犯罪于律妻子不合還鄉者,自如律。
」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禋燔潔祀,雷雨推恩,念茲配隸之人,特示矜寬之典。
或許歸田裡,或移近鄉園,用推在宥之仁,鹹啟自新之路。
惟彼均輸之寄,逮于牧守之權,宜盡詳明,庶符委屬。
宜令廣南東西、荊 湖南北、江南東西、淮南、兩浙、京東、京西路轉運使副親往本路諸州軍監,取赦前見管雜犯、刺面不刺面配軍,與逐州長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會配到後有無違犯,看詳揀選,就近體量移配。
其廣東西、荊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軍,江南、兩浙并移配淮南州軍,淮南并移京東,京西亦與量移側近州軍牢城及本城無料錢軍分。
元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
元系廣南、荊湖、福建配江北州軍,即量移往近南州軍,不得移過嶺南及大江。
仍相度大小州軍合銷人數均配。
其年老病患者,看驗委實不堪醫治充役,予給公憑放停,遞歸本貫州縣知在,系帳編管。
元奉(宜)[宣]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惡迹,攪擾州縣,豪強欺壓良善,恐吓錢物,并借詞論訴不忤己事,僞造符印,或持杖驚劫,傷殺人命,及不受尊長教訓、父母陳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患為名放停。
其餘雜犯人中少壯堪披帶者,即押赴阙,送軍頭司揀選,分配諸軍安排。
如不願量移及赴阙者,亦聽從便,仍具分析聞奏,當量遷改軍分。
不得将赦後配及經赦已量移人一例揀選。
自來選遷至威邊騎射及本城有料錢人,相度本處合銷執役數外,分配于事務多處州軍一般軍分諸雜差使。
候了日,具析都數開坐,驿置以聞。
」 閏十月八日,三司鹽鐵判官蕭律上言:「廣州每歲押雜犯罪人配嶺北、福建者,其數甚衆,皆 不計赦前後,但杖罪三次,悉不黥面徒配,又不給日食,所過縻以鐵索,求丐口糧。
苦痛如此,有恻行路。
竊以遠方之民魚鹽自給,縱犯笞杖,未為巨蠹,本因一時奏請,累經赦宥,未滌宿負。
望除此,以惠遐陬。
」诏自今犯徒并赦前二次、犯杖赦後五次者,委本州島審度情理,移配嶺北州軍,或止羁管。
十年六月十二日,诏:「自今鄉書手移減稅務,雖決杖,亦黥面配五百裡外本城,犯徒奏裁。
」 二十七日,右谏議大夫趙賀請自今配罪奸惡之人,本房老小若病不願行,亦聽從便。
」奏可。
七月三日,益州路钤轄司言:「西川決配充軍之人奏乞停者,自今望下本路閱元犯,保委聞奏,免縱兇惡還鄉,複為搔擾。
」從之。
十月十六日,侍禦史李纮上言:「前領陝西轉運,沿邊有老病軍士,多是川峽配到,蹇瘦甚多。
蓋元配一房,日食不足,深可憫傷。
望自今川峽配軍牢城之人,如女年十五以上已定婚,及子婦不欲從,乞放逐便。
」從之。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诏:「劫盜在今年二月丁酉及三月庚寅赦書以前,合刺面隸五百裡外州者,有司不須具奏,并按赦文施行。
劫盜傷人,仍隸千裡外。
疏決以前諸罪人,追逮未至,須至具,準疏決施行。
若疑獄及死罪者,聽奏取指揮。
軍籍逃亡能自歸若獲者,更不刺面,許還舊籍。
」 十一月三日,龍圖閣直學士狄棐言:「廣州雜犯罪人五犯杖罪,不以赦前赦後,決訖配嶺北州 軍本城。
近改更,赦後五犯,方行刺配。
欲乞并依元。
」诏五犯杖罪,赦前者送鄰州編管,赦後者即依前降指揮施行。
景佑元年三月十八日,京東轉運使張存言:「點檢兖、沂、萊、密四州見管配役三百餘人,乞今後竊盜犯流人權免配役。
」诏見配役人并放還歸農,今後如有情理輕者,特免配役,候豐稔日依舊。
四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言:「諸路州軍明道二年三月赦前配軍人,除十惡、殺人放火、父母陳首及元是軍人作過配到者依舊外,自餘雜犯配軍人并放逐便。
」 五月二日,中書門下言:「檢會編敕,應配軍該恩放逐便,後有恃憑兇惡,不務農桑,盜竊資财,恐吓民戶,罪不緻死者,并決訖刺配牢城。
」诏應合該放停人以此告示,仍責誡勵文狀。
二十二日,提點京東路刑獄崔有方言:「應災傷州軍捉獲強劫賊人,有因饑困與家人共犯,俱合重斷者,乞數内勘會一名元不是行兇惡、情理輕者決放。
」诏從之。
仍決徒刺配本州島牢城,候豐稔日依舊。
三年七月五日,诏:「諸道新犯罪人内準宣合配沙門島者,今後止刺面配廣南遠惡軍牢城。
如南人即配嶺北。
」 九月二十三日,國子博士盧南金言:「今後沙門島罪人日支口食一升,不得妄以病患别緻殺害,及本寨船當切有管。
」诏殺害人命,船嚴加钤轄,餘不行。
康定元年七月六日,中書門下言:「開封府、京東西、河北、淮南應罪人合配千 裡、五百裡外牢城者,請并配永興軍。
仍令本軍自今取為盜貸命并雜犯罪人,候及三二百人,團作指揮,以威捷為額,選軍校教閱,分隸逐路。
如遇戰鬥,令于陣前驅使,果能用命立功,保明聞奏,當議酬獎。
内貸命劫賊人本以情理可憫及有疑慮貸命者,若至配所更作過犯,罪法至徒,情理兇惡者,處斬訖奏;其餘非貸命配到者,如有過犯,加常法一等斷遣。
」诏可。
十月二十三日,權知開封府吳遵路言:「乞今後京城内偷盜犯贓錢十貫以上,并配永興軍或二千裡外牢城。
」诏京城内偷盜贓錢十貫已上,年五十已下,無病,并決配永興軍牢城;年五十已上,并決配二千裡外牢城。
二十五日,诏:「應諸處捉到強劫賊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開封府乞降朝旨,卻納中書。
其合配五百裡、千裡外牢城者,刺配永興軍牢城。
」 二年八月三日,知儀州、禮賓副使曹僖言:「應開櫃坊停留軍伍樗博之人,乞依法決訖刺配清邊弩手。
」從之。
慶曆元年八月二十日,诏:「沿邊弓箭手于近裡州軍别置産業以避役者,決配近南州軍本城。
」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軍頭司擇沙門島放還罪人之伉健者,隸近京歸遠壯勇指揮。
五月十八日,陝西轉運使卞鹹言:「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兇悍者,請籍其姓名,毋令出外。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罪人累犯為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