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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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使牒郓州追其妻證,三子皆幼,帝愍之,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諸路差官推勘刑獄,已追劾而受敕移官者,俟決訖方得赴任。
」先是,金部員外郎梁象言:「外州推劾有方行追鞫或當結案次,以勘官受命移官者,皆避事牒本州島而去。
洎再差官,複有追擾,淹延刑禁,漏洩獄情,乞行條約。
」故有是诏。
八月十九日,诏曰:「齊俗之刑,蓋非獲已,苟違詳審,必爽至和。
如聞推劾之官,罔尊欽恤之念,加于巧诋,迫以自誣,遂使憲章,或虧平允。
自今勘鞫官須盡理推勘,本犯不得以(刑)[形]勢及元奏抑令招服,緻有枉曲。
如囚事罥罣及被訴虛招情罪,别勘詣實,其元勘官當行朝典。
」先是,三司、開封府奏劄子(刻)[劾]事,止依元降事意令人伏辨,帝慮誤入其罪,故有是诏。
八年七月九日,诏:「今後公事幹連知州、通判、都監贓私罪,許轉運司差官取勘外,自餘知州、通判、都監公罪,并就本州島差無幹礙官取勘。
其統屬官長吏量公私贓罪輕重,于州院司理院及差職員取勘。
」 九年正月七日,糾察在京刑獄王曾、趙稹上言:「鹹平縣民婦盧與義争财,府縣官吏恣受其賄,知府慎從吉男亦為請求。
慮軍巡訊問,有所顧避,望移鞫他所。
」宰臣奏曰:「若委台司,又稹知雜禦史,亦為礙 事。
」即令殿中侍禦史王奇、(王)[三]司戶部郎官梁固雜治其事,中使譚元吉監鞫。
帝又謂王旦曰:「昨譚元吉監劾公事,并不知的然管勾之事。
降敕具條樣名目,自今監劾,逐時付與,使有所遵據。
」 六月二十三日,樞密直學士任中正言:「昨見吉州奏姜遵知縣日取銀百兩,衆以遵清幹,必無此事,朝廷合差官押赴制勘,免為轉運斷煉。
」宰臣王旦曰:「王曾嘗保任遵,近到中書言亦如此。
朝廷雖差官押去,豈便能保明實無贓濫但常指揮江南轉運、提點刑獄官專切管勾,如稍偏曲,罪在兩司受之。
」 八月二十八日,诏:「大辟罪臨刑聲冤者,并送不幹礙刑獄留禁,具馬遞申轉運、提點刑獄,就州選官覆勘。
」 十月十二日,诏:「中書、樞密院今後差官勘事,各置簿記之,庶見逐州治迹能否。
」 天禧元年正月十日,诏:「諸路轉運、提點刑獄每受朝廷降下及訴訟公事,不體事理,先取公案看詳,便于别州差官,置司推鞫,妨廢所差官職事及多煩擾。
自今須詳事理施行。
」 十一月七日,侍禦史知雜呂夷簡言:「台直官所劾公事,自來有同科同年及第者,多授诏文稱有違礙,望行條(納)[約]。
」诏自今勿複回避。
十二月二十六日,玉清昭應宮判官夏竦乞代母赴台證事,從之,如事須問母者聽就其家。
二年二月,诏:「軍巡院所勘罪人,如有通指合要幹證人,并具姓名、人數及所支證事狀申府勾追。
候(诏)[照]證畢,無非罪者, 實時疏放。
」 三月二十三日,知虢州查道言:「諸路承例遣幕職官鞫問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官公事,體頗未便。
望自今止令兩司互相推問。
」從之。
四月十四日,判大理寺李虛己言:「請自今命官犯贓,不以輕重,并劾舉主,私罪杖以下勿論。
」從之。
七月八日,诏:「應制勘公事,不得援例于禦史台差推司。
」 三年五月一日,诏:「自今管軍将校、沿邊總管、钤轄犯贓私罪當禁锢者,即以本司事付長吏訖禁勘。
」時鄜延钤轄高繼勳犯私罪,勒停後始以本司事付知州,因有是诏。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桂州職官宜令流内铨各添注及五員,仍揀選壯年辦事人往彼。
除供本職外,祗候轉運、提點刑獄司差遣推勘定奪公事。
」 二月,诏:「大理寺自今駁勘并留案及翻變再勘公案等,候劄送都進奏院催促,即具申審刑院,令本院置簿抄上,委詳議官一員管勾,仍與衆官同簽書,知院、通判押。
點檢日數稍多,令本寺移文催促,或更未奏,即同牒本路提點刑獄司催促,候斷奏訖,即判院官當面勾銷簿曆。
」 五月一日,太常少卿、直館陳靖言:「竊見逐路轉運、提刑司差推勘公事,并支口食,其間官典辄或取舍不公,以俯近赦宥,因循勘結,不務專研。
乞今後應差勘官勘正前來公事,其餘官典并須取勘罪。
」诏逐路轉運、勸農司,今後應勘鞫公事,并選差清幹官,如或鹵莽及拖延俟赦,仰具元由,别差官勘結元勘 官吏情罪以聞。
仁宗天聖二年正月,诏:「開封府自今禁勘公事幹系外州軍,追捉照證人及合行會問公文,令入馬遞發放,不得将常程公事一應發遣。
」 二年六月一日,右巡使張億言:「伏(觀右)[睹在]京官員過犯,下台差官取勘,乞今後更不于開封府制差,所司隻就本台差人勘鞫。
」中書門下奏:台司自有四推人吏,限以年歲,遷轉出職,而公事至少,絕無勞績,乞依億所奏。
從之。
十一月六日,禦史台推直官林永言:「奉敕往相州勘鞫前大名府永濟縣令崔道升指論百姓劉甯打折母手及強奪地土事,道升前後推勘五年,逐度招承虛诳,每經錄問,多是翻變。
頑猾恃賴罰銅,系治平人,以緻貧民嗟怨廢業。
況本人已經編配,不改前非。
望詳察事理,(時)[特]降指揮。
」诏以道升為安州參軍,其餘幹連人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據安州奏,轉運司差荊南府節度推官徐起到州置院,取勘本州島官吏,為不覺察參軍崔道升衷私逃走歸鄉事。
凡推勘公事,須事理稍大,或錢谷、刑獄,或事幹兩詞,須要對定勾追幹證者,即合特置院推勘。
今詳安州公事情理,顯然于理不須差官置院。
兼檢會今年閏五月八日敕命,條貫分明,欲申明告谕。
」從之。
七年十二月,诏:「開封府自今府界諸縣推鞫賊徒獲半以上,贓證分明,公事解狀内大情已正,止有小可未盡事意,宜令更不收理本縣。
」 八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诏:「今後差台官并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勘鞫公事,并與本任添支。
」 景佑元年正月五日,京東路提點刑獄崔有方言:「今後應承準宣敕推勘公事,除命官、使臣、将校或死罪及情理切害者奏聞外,其餘流罪以下,雖所受宣敕内言具案聞奏,并乞推勘條敕先次斷遣。
」诏流罪以下除指定姓名具案聞奏外,其餘幹連人并依推勘條施行。
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龐籍言:「勘鞫知定州馬洵美據祁州通判成璧磨勘出分使錢物支銀羅,送與高繼勳等充送路,乞責逐人詣實文狀,以憑定奪。
」诏公用文曆更不磨勘,其已磨勘出事件更不施行。
仍令龐籍疾速結案聞奏,不得淹延刑禁。
六月十七日,禦史中丞韓億言:「準敕勘鼓司官吏不合接馬季良乞緻仕狀。
朝廷比置鼓司,蓋使申理冤枉,豈可未經奏禦,更許退還鼓司官吏更不取勘。
」诏億合具奏裁,不合擅繳敕放罪,仍勘司官吏以聞。
閏六月二十九日,審刑院、大理寺言:「欲乞今後凡勘盜賊所通贓物,稱于人戶處典質,即先抽取簿曆照證,方得追取。
若是官司挾情,教令賊人妄有指說,及官司追取贓人等,抑令戶民賠備贓物,并科違制之罪。
」從之。
七月十六日,河東轉運司言:「今後諸州刑獄中,如有轉運、提刑巡曆,審問得大情未正,差官推勘,大情顯别者,所屬理一次重難勘事,批上曆子。
」從之。
三年二月七日,龍圖閣 直學士燕肅言:「諸般公案,乞申明前敕,如無情弊枉曲,不得駁勘,及依條不得用例破敕。
委知審刑官,如妄行駁勘,并令申舉。
」從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諸州勘大辟罪人,結成公案,聚聽錄問,或罪人翻變,骨肉申冤,本處移司差無幹系官吏推勘。
或再翻變,即申轉運、提刑司差官推勘。
」 寶元二年五月一日,兩浙路提點刑獄周陵言:「今後命官犯罪系州府禁勘者,乞案成錄問後,并就近申轉運或提刑司,于轄下别郡選差官吏再行錄問。
如事理分明,即繳案申奏;若事無證據,顯有抑屈,即明具抑屈不平事件申本司,别差不幹礙官員覆勘。
」從之。
康定二年九月十七日,翰林學士聶冠卿言:「天下州府勘到命官公案,内有幹連收理,人數甚多,亦有情理至輕及本不合得罪,枝蔓推究,頗害良善。
緣奏案之時先已決訖,法司雖行點檢,免其緣坐,亦追究不及。
且愚民無知,制在官吏,誅求驅使,何敢不從即事原情,誠可嗟憫。
欲乞今後所勘命官、使臣内有幹連人,須是灼然有過,于法明有正條,方得收罪。
自餘連累,若須要照證,暫勾分析,事了先放,隻于案後聲說。
」從之。
慶曆二年十一月六日,诏:「今後禦史台鞫獄自依舊令外,或有别制委官劾事,合止所劾臣僚朝參者,不得直牒合門,并從禦史台關報。
」從禦史中丞賈昌朝之請。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諸路轉運、提刑司,今後準朝旨差官勘 鞫公事,仰具所差官職位姓名入馬遞以聞。
」 工部郎中呂覺陳留勘公事回上殿,自陳着绯年深,乞改章服。
陛下曰:『待别因差遣與換章服,朕不欲因勘事與人恩澤。
』臣在殿門詢問呂覺,初聞此語,乃知陛下聰明照見隐微,書于起居注,以為美事。
伏緣朝廷之士,貪得務進者多,故須每于事端,抑其奔競。
今來陸經以交通财賄自取深罪,而勘事之官先得恩澤,外人以為深文重法能合上旨,今後苛酷之吏望風希進,衣冠下獄,必加深罪,有傷陛下欽恤之仁、慎罰之義矣。
伏乞今後勘事臣僚上殿,不得妄乞恩澤。
如有陳乞,并委合門、禦史台彈奏,特行嚴斷,以示陛下仁愛之德。
」诏今後臣僚上殿,令合門将前後條貫分明曉谕,不得因進呈公事後辄有乞恩澤。
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知谏院餘靖言:「竊聞太常博士王翼西京勘公事回,賜绯章服。
伏以朝廷賞罰,當慎其源,勸沮之本,不可不惜。
伏見真皇禦宇,敦尚仁愛,勘事之官,惟能雪活人命乃得叙為勞績,至今書于甲令。
又伏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諸州自今有犯死罪公案,仰于卷内分明開說有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家無期親成丁,一處聞奏,免往複淹延。
」 七年十月十二日赦書:「應諸道州府軍監諸色人詣阙披訴冤枉事,自來行下諸路轉運、提刑司差官置院推勘,甚有情偏曲,及所差官不曉道理,承前勘鞫,緻元 訴之人冤狀不伸,例遭重斷。
憫其抑塞,宜令中書門下别為約束者。
诏今後應有訴冤枉事,中書置簿籍其姓名、事件,封元狀下本路轉運司,如已經轉運司,即下提刑司,選清強官置院推勘,務要窮究事端,伸理冤枉。
候斷放日,具節略公案入馬遞開奏,中書對簿銷落。
推勘官如在任三次差勘,别無翻異,特與理為勞績;如或準前鹵莽,别緻詞訟,亦當嚴行降黜。
」 皇佑三年六月三日,诏:「昨差推直官郭申錫往慶州華池縣置院勘馬佑公事申:原作「伸」,據《宋史》卷三三○《郭申錫傳》改。
,勘官自二年十二月到彼,馬佑至次年三月方勾追到院。
今後朝廷差官往外州軍院推勘公事,須預先劄下置院州軍,仰先勾追元進狀人收管知在,或關禁訖疾速入馬遞申奏,以憑發遣推勘官往彼,免緻推獄虛有留滞。
」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侍禦史毋湜言:「伏睹祖宗朝有中外臣僚公事發露,多送禦史台推勘,當時群臣頗有畏懼。
自承平既久,此制漸隳,官吏犯法,罕有置禦史獄者。
近日道士趙清贶等請求公事,幹連執政大臣,固宜于禦史诏獄。
竊恐今後習以為常,有事幹大臣,止于所司及差官推勘。
傥不能盡公伸法,或容苟免,則挾私冒禁者豈有懼朝廷之意也!乞今後公事不以大小,但幹涉執政臣僚者,并乞送禦史台勘鞫,冀新人聽,以協公議。
仍須降诏旨,以為定式。
」诏應有合行取勘公事,并臨時取旨。
嘉佑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江浙等路 提點鑄錢公事沈扶言:「準诏赴邵武軍推勘院監勘曾均打殺阿黃公事。
勘會建昌軍上件争競公事,始自嘉佑三年事發,四年六月方始斷遣,在禁及在獄病患到家身死者一十八人。
乞下本軍,應系經兩次勾追照證,除系公人之外,特加存恤。
其死亡之家,與免色役一次。
」诏令江西轉運司勘會,本軍應曾經禁勘照證公事身死人之家,不問有無罪犯,并與免戶下二年差徭科配。
其餘被追照證曾在禁者,與免一年,内有罪者更不免放。
七年正月七日,權禦史中丞王疇等言:「聞糾察在京刑獄司嘗奏,府司、左右軍巡皆省府所屬,其錄大辟之翻異者,請下禦史台。
竊唯府縣之政,各存官司,台局所領,自有故事。
若每因一囚翻罪,用禦史勘劾,是風憲之職下與府司、軍巡共治京獄也,恐不可遽行。
」從之。
神宗熙甯二年閏十一月八日,遣〔提〕舉〔司〕勾當(當)公事沈衡鞫前知杭州、龍圖閣學士祖無擇于秀州,遣内侍管(擔)[押]無擇乘驿騎就對獄。
又遣權禦史台推直官張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于越州。
皆以禦史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
景直以親嫌辭,命職方員外郎徐九思代之。
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書張載劾苗振事。
初遣徐九思,未行,而王子韶乞别選人,故改命載。
于是呂公着與程颢等皆言:「載賢者,不當使鞫獄。
」上曰:「鞫獄豈賢者不可為之」弗許。
九年四月三日,诏遣權提點開封府 界諸縣鎮公事蔡确乘驿騎劾秦鳳路轉運司及熙河路官吏以聞。
八月二十九日,诏:「司農寺不合擅令天下出賣祠廟,為首之人已令取勘,其後來失覺察改正官吏,并取勘以聞。
」 九月二十三日手诏:「訪聞秦州制勘院見收禁熙河路官員人數不少,今本路都、副總管既新移易,或未(知)[之]任,萬一或有邊事,乃是都無人倚托。
可速令制勘院,見禁系熙河路官員如徒罪以下,候诏勘訖,疾速發歸本任。
内有因追禁阙官去處,仰轉〔運〕司于本路及鄰路選差得替待阙見任官權行管勾訖以聞。
」 元豐元年閏正月五日,上批:「近降相州吏人于刑寺,謂求失入死罪刑名事謂:原作「請」,據《長編》卷二八七改。
。
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幹,深恐上下忌礙,不盡情推劾,緻奸贓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禦史台禦:原無,據《長編》卷二八七補。
。
」 四月三日,诏:「宰臣吳充免進呈及簽書相州獄,候案上,中書、樞密院同取旨。
令知谏院蔡确谏:原作「監」,據《長編》卷二八九改。
、黃履,監察禦史裡行黃廉就台劾實,仍遣禦藥院李舜英監之。
」先是,充言:「禦史台鞫相州獄,連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
」又禦史上官均言:「臣與蔡确治相州獄踰兩月,觀其執法刻深執:原作「刑」,據《長編》卷二八九改。
,不考情實。
大理持天下之平,若挾情重輕其手,朝廷所宜深治也。
陛下必欲令蔡确兼領其事其:原無,據《長編》卷二八九删。
,亦乞止就本台與臣等參治。
」故有是诏。
二年正月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稱者,許依三司條例斷 奏。
事若重密,仍依審刑院、三司、開封府例,上殿奏裁。
」從之。
八月十二日,中書言:「應朝旨置獄究治事,欲委審刑院、刑部置簿主管置:原作「主」,據《長編》卷二九九改。
。
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屬催促。
無故稽留若行移迂緩并所屬不催舉迂:原作「宿」,據《長編》卷二九九改。
,并劾奏,責刑房季終點檢終:原作「中」,據《長編》卷二九九改。
。
」從之。
四年三月六日,诏:「自今諸司見勘未結案公事,令禦史台刑察不得辄取索情節,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報。
」 六月四日,诏:「開封府治蓋漸之獄,禁系已久,詳其所治,在民間至為小事。
本府所以如此淹延者,以禦史所言,緻為意外推求,盛暑之際,追逮不已,冀附緻近臣之罪,以塞言者之口塞:原作「奉」,據《長編》卷三一三改。
。
宜限五日結絕,無得枝蔓。
」 五年六月一日,诏:「鄜州制勘公事,追系八十一人。
當此盛暑,非人情所堪,可限十日結案。
景思誼、張誼景思誼張誼:原作「景思詣」,據《長編》卷三二七改、補。
、張荛發來赴阙,如有罪,案後以聞。
其得力蕃官亦先疏出,有罪就鞫之。
」 十二月十七日,奉議郎王欽臣言:「諸路監司被制書鞫事,所降指揮有差官取勘者,有取勘聞奏者,一例差官。
伏緣诏旨自有區别,伏望申明,自今朝旨稱取勘者,監司自勘,委勘處或鄰近通判錄問檢斷。
如幹系者衆,須當置司,乃得差官。
」從之。
同日,承議郎、試比部員外郎宇文昌齡自鄜州制勘回進對,賜绯章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八日,禦史安惇言開封府推官胡及推勘公事漏獄情惇:厚作「敦」,據《長編》卷三六四改。
,诏送吏部,與降等差遣。
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林旦言:「竊聞在京、諸 州獄推問囚徒,勘官或多畏避嫌疑,苟簡,不肯親臨訊問,棰楚枷锢,一委胥吏。
」诏刑部立法以聞。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并罷,請依三司舊例,于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應幹錢谷公事。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開封府妨礙公事,事體小者送戶部取勘。
」以刑部言大理寺右治獄廢故也。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言:「犯罪會恩及去官應原,而特旨猶推者,雖又會恩及去官,推奏如旨。
」從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河東路經略司言:「應邊防或機密軍政公事,系帥臣一面推勘者,監司更不點檢。
如察得冤濫,許具狀聞奏。
」從之。
紹聖二年五月二日,诏戶部推勘官令本部長貳舉第二任知縣資序以上、實曆親民或刑獄人充。
三年正月十九日,刑部言:「權提點湖北路刑獄周鼎言:按例,鞫獄必據告者本章,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以故入人罪坐之。
比有司劾囚,囚茫然莫知所以被劾者,或自疏他過,奏請窮治,滋長犴獄,絕無愛利之風,與律意不合。
」诏鞫獄請治狀外事者,論如求他罪律。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尚書省言:「大理寺修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結案未錄問而罪人翻異,或其家屬稱冤者,聽移司别勘。
若已錄問而翻異稱冤者,申提刑司審察。
事有不可委本州島者,差官别勘。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八月四日,尚書省言:「大理少卿任良弼劄子奏:竊聞州 縣推獄,承勘盜賊,多容妄稱山林田野宿泊,更不根究的實窩藏去處,不惟使代支官賞無從追理,兼藏盜之家、幹系鄰保等人無所憚畏,緻有公然容養,縱令他界作過,侵害良民。
欲乞應州縣推治強盜,并須根究窩藏住止,鄰保地分,依法施行。
理當明立條約,諸推強盜而不根究窩藏之家及住止鄰保地分人者,各徒二年,不盡者減二等。
監司當行檢察,其違慢官吏并從違制科罪。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書白時中奏:「今後應奉制令監司推鞫公事,如合委官,候省符到日,具所委官職位姓名及置司處所申部,仍令所委官依條供申。
如違,許從本部奏劾施行。
」從之。
(緻)[政]和四年四月十八日,刑部奏:「晉甯軍申:承敕,應諸路推勘掾官,除本職及依條該載許差窠名,餘不得泛領庫務,仍不許接送。
本軍系不置掾官,自來止是曹官兼推勘公事,與掾官事體一同,即未審合與不合依上條施行。
大理寺參詳到,本軍系不置掾官,止是曹官兼推勘,即與掾官事體無異,理合依上條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省言:「檢承政和令,諸犯罪會恩或去官,應原免勿論,而特旨猶推,雖又會恩或去官,并奏取旨。
勘會朝廷降指揮取勘聞奏,或具案申尚書省公事,後來遇赦降,系命官、将校如所犯合該恩原,依法合具事因申尚書省或樞密院,刑寺約法,上朝廷處分。
其餘色人所犯,元系朝旨 取勘,後來會恩非應結案者,若止從有司一面施行,慮其間所犯情理重輕不倫,亦合具情犯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書慕容彥逢奏:「竊見被鞫罪人自知不免,往往泛引雠怨,妄有指執,終雖辨明,而已枉遭追訊。
乞照有司誣執人并結勘别科,事發更為之罪。
」從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今後不法官吏已被按察所劾而辄論告案察官者,雖系指斥等事,須候結斷罪了絕,再将論告之人與按察官同共推勘,明正典刑。
如是不實,即将誣告之人特于法外别行重斷。
」尚書省檢會陝西河東路宣撫使童貫奏:「朝廷置監司、郡守之官,皆付以按察之權,所以澄清所部。
若不法之吏以被按察官所發而告論按察官之罪,欲以遷延苟免,則按察之職不得行法。
雖囚禁不許告論,在律已有明文,然近年以來,陝西頗有似此。
」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三日,诏:「州縣有刑禁處,推司獄子最為急切。
仰諸路提點刑獄檢察,所部獄子有未行重錄法處,并依重祿法施行。
其移勘公事,須先次契勘後來承勘司獄與前來司獄有無親戚,令自陳回避。
不自陳者,許人告,賞錢三百貫,犯人決配。
」 八月二十五日,诏:「應命官、命婦犯罪,在法三問拒抗,辄不承伏,方具奏禀,乞行追攝勘鞫,示與常人有異。
累年以來,刑法官司往往不遵條法,不顧官品,未知所犯輕重,更不三問,習常奏乞,直行 追攝,枷訊栲掠,無所不至。
如此,與常人何異則命官終不得蔭身,豈不有違祖宗法令、輕朕爵祿乎可自今後命官、命婦犯罪,依法須俟實有三問不承,方行奏禀追攝,再一問枷,又一問訊。
以上并為不承者,即不得依前違法辄有奏禀及亂行收禁、枷訊拷掠。
可立條令,載在斷獄,着為永法。
如違,其官吏以違禦筆科罪。
仍仰禦史台出榜,在刑獄官常切按察糾劾。
」 宣和元年十月八日,提點潼川府路刑獄公事蒲卣奏:「乞自今後被受禦筆及特旨體究根勘公事,應合差推勘官并依本條,更不拘礙諸司。
雖不拘常制,亦不得違專條,所貴差請得行,不緻淹滞。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書省言:「勘會諸路監司、郡守被奉特旨置司推勘公事,其指差司獄支破請給及緣獄司費用之類,皆有條法。
近來往往旋行申請畫一,緻有數千裡待報去處,顯是淹延刑禁。
」诏今後被奉特旨置推勘公事,不得申請畫一。
如違,重行黜責。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推勘事畢,不得辄具官吏有勞,乞行推賞。
如違者取旨黜責。
」從之。
三年六月五日,臣僚上言:「官員所犯,已有旨先次停罷取勘之人,其間卻有已得替不在本處,或任川廣差遣。
在法,須差人赍問目取勘,往來已淹結絕,雖該霈宥,不獲沾恩。
欲乞應官員有犯已得旨先次停罷取勘之人,并令同在一處,就便供答文字,則是非曲直,便可判見,不至遷延。
若 五百外「五百」下疑脫「裡」字。
,除贓私罪自合究治外,其犯公罪隻乞以衆證為定,案後書坐,庶免留獄滞訟。
」徒以上罪并依奏。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奏:「應犯罪會恩或去官應原免勿論,被旨取勘者,如所降指揮内聲說雖已該恩或去官而令取勘,合作特旨猶推外,若無此聲說,泛降指揮取勘,自不合作特旨猶推。
欲申明行下。
」從之。
六年四月一日,尚書省言:「提舉兩浙路鹽香茶礬事李弼據申,獄官推勘鹽茶公事不當,已有奉行違戾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減條法外,今相度諸州獄司官吏逐年承勘私鹽茶公事,如無違戾不當,欲乞量立賞格。
」從之。
二十五日,前權發遣京西南路提點刑獄公事周因奏:「臣每見諸大辟已錄問得翻異,提刑司自合依條差不幹礙官司别推。
至臨赴刑時翻異,本州島不免再申提刑司,乞差官别推,若隻差本部官,竊慮有所觀望,未盡冤抑。
欲望睿旨,今後已經提刑司詳覆行下本州島論決,臨赴刑時翻異,乞令鄰路提刑司差官别推,庶得别無觀望。
」诏今後大辟已經提刑司詳覆,臨赴刑時翻異,令本路不幹礙監司别推。
如本路監司盡有妨礙,即令鄰路提刑司别推。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願陛下亟命刑部,悉令開具見今體究與推勘未了公事以聞,取其稽滞淹久、屢推不報者,重賜降黜,以為慢令容奸之戒。
仍命刑部舉行元豐稽留奏劾之令,嚴立近限, 使之結絕。
若刑部失糾,亦當坐罪。
」诏令尚書省責限下刑〔部〕舉催,餘依奏。
刑部失糾,令尚書立法。
今修立下條:諸差官被旨推鞫追究公事,下所屬及禦史台差官就推官。
無故稽違而不奏劾者杖一百。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六日德音:「應見被根勘,取勘未畢,除該今降德音外,尚有餘者,仰監司點檢,督限十日結絕了當,無緻淹延。
」 七月五日,江東提刑司言:「取勘本路監司違慢,乞委鄰路監司。
」從之。
紹興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刑蘇恪言:「州縣見勘強盜公事已招認者,其勘司猶候追贓齊足,及捉獲到同盜人,方始勘結。
方今盜贓擾攘,欲乞将本路見勘強盜、傷殺人等重罪已系招認、情犯分明,并限日下先次斷結,其贓物從後推究,所貴無留滞。
」從之。
十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呂頤浩推僞造告劄文字,事連潘永思。
上曰:「永思雖戚裡,既有過,安可廢法」于是诏永思罷見任合門執事就逮。
三年三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今後有特旨推勘及具情犯申尚書省及樞密院者,除止留正犯及依法合奏之人具案聞奏外,餘并許令先次決遣,着為定制。
」續具大理寺看詳:「紹興敕,諸獄案以非本處得論之人上聞者杖一百。
今來罪人若不系元降指揮取勘人數,依法非應奏裁,謂如非情重法輕之類,若行先次決遣,即别無妨礙。
欲依臣僚所乞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七日,廣南東路 宣谕明橐言:「二廣去朝廷遠,官吏奸贓狼籍,見今合勘者,廣西運判王據、南恩州司戶莫憲章、陽春縣令陳子鎮陽春:原空,據《建炎要錄》卷七三補。
、桂陽權縣令馬緘、廣州通判韓禧韓:原空,據《建炎要錄》卷七三補。
,皆已積年未曾結絕。
竊緣嶺南官吏淹延刑禁,巧作奸幸避免罪罰,久已成俗,徒使朝廷法令不行于遠方,不信于遠人,奸贓之徒無所畏憚。
」诏并令見承勘官司疾速根勘,結絕原案聞奏,如尚敢稽違,當重寘憲典。
仍令帥(師)[司]先具體究遷延不當并不切用心催促當職官職位、姓名申尚書省。
十二月十一日,江南東路提刑司言:「撫州司理院見禁周七十等,為周三十七身死公事,将及一年,淹禁坐獄,并不結絕。
又本院見罪人陳俊為行刀殺死張進,至今亦及一年有餘,未曾結絕,以緻陳俊脫去枷杻,跳牆逃走,見今未獲。
其司理參軍宋仲和顯是弛慢不職,已牒信州取勘。
」诏宋仲和先次放罷,令本路提刑司催促信州疾速取勘,具案聞奏。
大帥,罷二漕,停憲臣,斥勘官,固欲盡得贓狀,以明懲戒。
而一年之後,乃複滅裂如此,則不若不治之為愈也。
望下帥司及勘院,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伏見江西安撫大使趙鼎奏,為馬居中根勘李操、曾欽臣等公事。
内李操受本司統領官文廣金二百兩,乞止令文廣在外供答文字,與免追攝入院。
诏令趙鼎指揮文廣依實供答。
竊〔以〕宣谕司元按李操四事,唯受金一事尤為要切,陛下既已灼見其情,為之 密追文廣赴獄根勘。
如文廣近嘗宣力捕盜有功,即乞候上斷罪日量行減降施行,庶幾獄訟早得結絕。
勘會趙鼎已赴行在,除參知政事,所有文廣竊慮在外供答未圓,枉緻淹延刑禁。
四月十二日,诏:「諸路差官推勘刑獄,已追劾而受敕移官者,俟決訖方得赴任。
」先是,金部員外郎梁象言:「外州推劾有方行追鞫或當結案次,以勘官受命移官者,皆避事牒本州島而去。
洎再差官,複有追擾,淹延刑禁,漏洩獄情,乞行條約。
」故有是诏。
八月十九日,诏曰:「齊俗之刑,蓋非獲已,苟違詳審,必爽至和。
如聞推劾之官,罔尊欽恤之念,加于巧诋,迫以自誣,遂使憲章,或虧平允。
自今勘鞫官須盡理推勘,本犯不得以(刑)[形]勢及元奏抑令招服,緻有枉曲。
如囚事罥罣及被訴虛招情罪,别勘詣實,其元勘官當行朝典。
」先是,三司、開封府奏劄子(刻)[劾]事,止依元降事意令人伏辨,帝慮誤入其罪,故有是诏。
八年七月九日,诏:「今後公事幹連知州、通判、都監贓私罪,許轉運司差官取勘外,自餘知州、通判、都監公罪,并就本州島差無幹礙官取勘。
其統屬官長吏量公私贓罪輕重,于州院司理院及差職員取勘。
」 九年正月七日,糾察在京刑獄王曾、趙稹上言:「鹹平縣民婦盧與義争财,府縣官吏恣受其賄,知府慎從吉男亦為請求。
慮軍巡訊問,有所顧避,望移鞫他所。
」宰臣奏曰:「若委台司,又稹知雜禦史,亦為礙 事。
」即令殿中侍禦史王奇、(王)[三]司戶部郎官梁固雜治其事,中使譚元吉監鞫。
帝又謂王旦曰:「昨譚元吉監劾公事,并不知的然管勾之事。
降敕具條樣名目,自今監劾,逐時付與,使有所遵據。
」 六月二十三日,樞密直學士任中正言:「昨見吉州奏姜遵知縣日取銀百兩,衆以遵清幹,必無此事,朝廷合差官押赴制勘,免為轉運斷煉。
」宰臣王旦曰:「王曾嘗保任遵,近到中書言亦如此。
朝廷雖差官押去,豈便能保明實無贓濫但常指揮江南轉運、提點刑獄官專切管勾,如稍偏曲,罪在兩司受之。
」 八月二十八日,诏:「大辟罪臨刑聲冤者,并送不幹礙刑獄留禁,具馬遞申轉運、提點刑獄,就州選官覆勘。
」 十月十二日,诏:「中書、樞密院今後差官勘事,各置簿記之,庶見逐州治迹能否。
」 天禧元年正月十日,诏:「諸路轉運、提點刑獄每受朝廷降下及訴訟公事,不體事理,先取公案看詳,便于别州差官,置司推鞫,妨廢所差官職事及多煩擾。
自今須詳事理施行。
」 十一月七日,侍禦史知雜呂夷簡言:「台直官所劾公事,自來有同科同年及第者,多授诏文稱有違礙,望行條(納)[約]。
」诏自今勿複回避。
十二月二十六日,玉清昭應宮判官夏竦乞代母赴台證事,從之,如事須問母者聽就其家。
二年二月,诏:「軍巡院所勘罪人,如有通指合要幹證人,并具姓名、人數及所支證事狀申府勾追。
候(诏)[照]證畢,無非罪者, 實時疏放。
」 三月二十三日,知虢州查道言:「諸路承例遣幕職官鞫問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官公事,體頗未便。
望自今止令兩司互相推問。
」從之。
四月十四日,判大理寺李虛己言:「請自今命官犯贓,不以輕重,并劾舉主,私罪杖以下勿論。
」從之。
七月八日,诏:「應制勘公事,不得援例于禦史台差推司。
」 三年五月一日,诏:「自今管軍将校、沿邊總管、钤轄犯贓私罪當禁锢者,即以本司事付長吏訖禁勘。
」時鄜延钤轄高繼勳犯私罪,勒停後始以本司事付知州,因有是诏。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桂州職官宜令流内铨各添注及五員,仍揀選壯年辦事人往彼。
除供本職外,祗候轉運、提點刑獄司差遣推勘定奪公事。
」 二月,诏:「大理寺自今駁勘并留案及翻變再勘公案等,候劄送都進奏院催促,即具申審刑院,令本院置簿抄上,委詳議官一員管勾,仍與衆官同簽書,知院、通判押。
點檢日數稍多,令本寺移文催促,或更未奏,即同牒本路提點刑獄司催促,候斷奏訖,即判院官當面勾銷簿曆。
」 五月一日,太常少卿、直館陳靖言:「竊見逐路轉運、提刑司差推勘公事,并支口食,其間官典辄或取舍不公,以俯近赦宥,因循勘結,不務專研。
乞今後應差勘官勘正前來公事,其餘官典并須取勘罪。
」诏逐路轉運、勸農司,今後應勘鞫公事,并選差清幹官,如或鹵莽及拖延俟赦,仰具元由,别差官勘結元勘 官吏情罪以聞。
仁宗天聖二年正月,诏:「開封府自今禁勘公事幹系外州軍,追捉照證人及合行會問公文,令入馬遞發放,不得将常程公事一應發遣。
」 二年六月一日,右巡使張億言:「伏(觀右)[睹在]京官員過犯,下台差官取勘,乞今後更不于開封府制差,所司隻就本台差人勘鞫。
」中書門下奏:台司自有四推人吏,限以年歲,遷轉出職,而公事至少,絕無勞績,乞依億所奏。
從之。
十一月六日,禦史台推直官林永言:「奉敕往相州勘鞫前大名府永濟縣令崔道升指論百姓劉甯打折母手及強奪地土事,道升前後推勘五年,逐度招承虛诳,每經錄問,多是翻變。
頑猾恃賴罰銅,系治平人,以緻貧民嗟怨廢業。
況本人已經編配,不改前非。
望詳察事理,(時)[特]降指揮。
」诏以道升為安州參軍,其餘幹連人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據安州奏,轉運司差荊南府節度推官徐起到州置院,取勘本州島官吏,為不覺察參軍崔道升衷私逃走歸鄉事。
凡推勘公事,須事理稍大,或錢谷、刑獄,或事幹兩詞,須要對定勾追幹證者,即合特置院推勘。
今詳安州公事情理,顯然于理不須差官置院。
兼檢會今年閏五月八日敕命,條貫分明,欲申明告谕。
」從之。
七年十二月,诏:「開封府自今府界諸縣推鞫賊徒獲半以上,贓證分明,公事解狀内大情已正,止有小可未盡事意,宜令更不收理本縣。
」 八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诏:「今後差台官并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勘鞫公事,并與本任添支。
」 景佑元年正月五日,京東路提點刑獄崔有方言:「今後應承準宣敕推勘公事,除命官、使臣、将校或死罪及情理切害者奏聞外,其餘流罪以下,雖所受宣敕内言具案聞奏,并乞推勘條敕先次斷遣。
」诏流罪以下除指定姓名具案聞奏外,其餘幹連人并依推勘條施行。
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龐籍言:「勘鞫知定州馬洵美據祁州通判成璧磨勘出分使錢物支銀羅,送與高繼勳等充送路,乞責逐人詣實文狀,以憑定奪。
」诏公用文曆更不磨勘,其已磨勘出事件更不施行。
仍令龐籍疾速結案聞奏,不得淹延刑禁。
六月十七日,禦史中丞韓億言:「準敕勘鼓司官吏不合接馬季良乞緻仕狀。
朝廷比置鼓司,蓋使申理冤枉,豈可未經奏禦,更許退還鼓司官吏更不取勘。
」诏億合具奏裁,不合擅繳敕放罪,仍勘司官吏以聞。
閏六月二十九日,審刑院、大理寺言:「欲乞今後凡勘盜賊所通贓物,稱于人戶處典質,即先抽取簿曆照證,方得追取。
若是官司挾情,教令賊人妄有指說,及官司追取贓人等,抑令戶民賠備贓物,并科違制之罪。
」從之。
七月十六日,河東轉運司言:「今後諸州刑獄中,如有轉運、提刑巡曆,審問得大情未正,差官推勘,大情顯别者,所屬理一次重難勘事,批上曆子。
」從之。
三年二月七日,龍圖閣 直學士燕肅言:「諸般公案,乞申明前敕,如無情弊枉曲,不得駁勘,及依條不得用例破敕。
委知審刑官,如妄行駁勘,并令申舉。
」從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諸州勘大辟罪人,結成公案,聚聽錄問,或罪人翻變,骨肉申冤,本處移司差無幹系官吏推勘。
或再翻變,即申轉運、提刑司差官推勘。
」 寶元二年五月一日,兩浙路提點刑獄周陵言:「今後命官犯罪系州府禁勘者,乞案成錄問後,并就近申轉運或提刑司,于轄下别郡選差官吏再行錄問。
如事理分明,即繳案申奏;若事無證據,顯有抑屈,即明具抑屈不平事件申本司,别差不幹礙官員覆勘。
」從之。
康定二年九月十七日,翰林學士聶冠卿言:「天下州府勘到命官公案,内有幹連收理,人數甚多,亦有情理至輕及本不合得罪,枝蔓推究,頗害良善。
緣奏案之時先已決訖,法司雖行點檢,免其緣坐,亦追究不及。
且愚民無知,制在官吏,誅求驅使,何敢不從即事原情,誠可嗟憫。
欲乞今後所勘命官、使臣内有幹連人,須是灼然有過,于法明有正條,方得收罪。
自餘連累,若須要照證,暫勾分析,事了先放,隻于案後聲說。
」從之。
慶曆二年十一月六日,诏:「今後禦史台鞫獄自依舊令外,或有别制委官劾事,合止所劾臣僚朝參者,不得直牒合門,并從禦史台關報。
」從禦史中丞賈昌朝之請。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諸路轉運、提刑司,今後準朝旨差官勘 鞫公事,仰具所差官職位姓名入馬遞以聞。
」 工部郎中呂覺陳留勘公事回上殿,自陳着绯年深,乞改章服。
陛下曰:『待别因差遣與換章服,朕不欲因勘事與人恩澤。
』臣在殿門詢問呂覺,初聞此語,乃知陛下聰明照見隐微,書于起居注,以為美事。
伏緣朝廷之士,貪得務進者多,故須每于事端,抑其奔競。
今來陸經以交通财賄自取深罪,而勘事之官先得恩澤,外人以為深文重法能合上旨,今後苛酷之吏望風希進,衣冠下獄,必加深罪,有傷陛下欽恤之仁、慎罰之義矣。
伏乞今後勘事臣僚上殿,不得妄乞恩澤。
如有陳乞,并委合門、禦史台彈奏,特行嚴斷,以示陛下仁愛之德。
」诏今後臣僚上殿,令合門将前後條貫分明曉谕,不得因進呈公事後辄有乞恩澤。
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知谏院餘靖言:「竊聞太常博士王翼西京勘公事回,賜绯章服。
伏以朝廷賞罰,當慎其源,勸沮之本,不可不惜。
伏見真皇禦宇,敦尚仁愛,勘事之官,惟能雪活人命乃得叙為勞績,至今書于甲令。
又伏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諸州自今有犯死罪公案,仰于卷内分明開說有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家無期親成丁,一處聞奏,免往複淹延。
」 七年十月十二日赦書:「應諸道州府軍監諸色人詣阙披訴冤枉事,自來行下諸路轉運、提刑司差官置院推勘,甚有情偏曲,及所差官不曉道理,承前勘鞫,緻元 訴之人冤狀不伸,例遭重斷。
憫其抑塞,宜令中書門下别為約束者。
诏今後應有訴冤枉事,中書置簿籍其姓名、事件,封元狀下本路轉運司,如已經轉運司,即下提刑司,選清強官置院推勘,務要窮究事端,伸理冤枉。
候斷放日,具節略公案入馬遞開奏,中書對簿銷落。
推勘官如在任三次差勘,别無翻異,特與理為勞績;如或準前鹵莽,别緻詞訟,亦當嚴行降黜。
」 皇佑三年六月三日,诏:「昨差推直官郭申錫往慶州華池縣置院勘馬佑公事申:原作「伸」,據《宋史》卷三三○《郭申錫傳》改。
,勘官自二年十二月到彼,馬佑至次年三月方勾追到院。
今後朝廷差官往外州軍院推勘公事,須預先劄下置院州軍,仰先勾追元進狀人收管知在,或關禁訖疾速入馬遞申奏,以憑發遣推勘官往彼,免緻推獄虛有留滞。
」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侍禦史毋湜言:「伏睹祖宗朝有中外臣僚公事發露,多送禦史台推勘,當時群臣頗有畏懼。
自承平既久,此制漸隳,官吏犯法,罕有置禦史獄者。
近日道士趙清贶等請求公事,幹連執政大臣,固宜于禦史诏獄。
竊恐今後習以為常,有事幹大臣,止于所司及差官推勘。
傥不能盡公伸法,或容苟免,則挾私冒禁者豈有懼朝廷之意也!乞今後公事不以大小,但幹涉執政臣僚者,并乞送禦史台勘鞫,冀新人聽,以協公議。
仍須降诏旨,以為定式。
」诏應有合行取勘公事,并臨時取旨。
嘉佑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江浙等路 提點鑄錢公事沈扶言:「準诏赴邵武軍推勘院監勘曾均打殺阿黃公事。
勘會建昌軍上件争競公事,始自嘉佑三年事發,四年六月方始斷遣,在禁及在獄病患到家身死者一十八人。
乞下本軍,應系經兩次勾追照證,除系公人之外,特加存恤。
其死亡之家,與免色役一次。
」诏令江西轉運司勘會,本軍應曾經禁勘照證公事身死人之家,不問有無罪犯,并與免戶下二年差徭科配。
其餘被追照證曾在禁者,與免一年,内有罪者更不免放。
七年正月七日,權禦史中丞王疇等言:「聞糾察在京刑獄司嘗奏,府司、左右軍巡皆省府所屬,其錄大辟之翻異者,請下禦史台。
竊唯府縣之政,各存官司,台局所領,自有故事。
若每因一囚翻罪,用禦史勘劾,是風憲之職下與府司、軍巡共治京獄也,恐不可遽行。
」從之。
神宗熙甯二年閏十一月八日,遣〔提〕舉〔司〕勾當(當)公事沈衡鞫前知杭州、龍圖閣學士祖無擇于秀州,遣内侍管(擔)[押]無擇乘驿騎就對獄。
又遣權禦史台推直官張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于越州。
皆以禦史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
景直以親嫌辭,命職方員外郎徐九思代之。
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書張載劾苗振事。
初遣徐九思,未行,而王子韶乞别選人,故改命載。
于是呂公着與程颢等皆言:「載賢者,不當使鞫獄。
」上曰:「鞫獄豈賢者不可為之」弗許。
九年四月三日,诏遣權提點開封府 界諸縣鎮公事蔡确乘驿騎劾秦鳳路轉運司及熙河路官吏以聞。
八月二十九日,诏:「司農寺不合擅令天下出賣祠廟,為首之人已令取勘,其後來失覺察改正官吏,并取勘以聞。
」 九月二十三日手诏:「訪聞秦州制勘院見收禁熙河路官員人數不少,今本路都、副總管既新移易,或未(知)[之]任,萬一或有邊事,乃是都無人倚托。
可速令制勘院,見禁系熙河路官員如徒罪以下,候诏勘訖,疾速發歸本任。
内有因追禁阙官去處,仰轉〔運〕司于本路及鄰路選差得替待阙見任官權行管勾訖以聞。
」 元豐元年閏正月五日,上批:「近降相州吏人于刑寺,謂求失入死罪刑名事謂:原作「請」,據《長編》卷二八七改。
。
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幹,深恐上下忌礙,不盡情推劾,緻奸贓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禦史台禦:原無,據《長編》卷二八七補。
。
」 四月三日,诏:「宰臣吳充免進呈及簽書相州獄,候案上,中書、樞密院同取旨。
令知谏院蔡确谏:原作「監」,據《長編》卷二八九改。
、黃履,監察禦史裡行黃廉就台劾實,仍遣禦藥院李舜英監之。
」先是,充言:「禦史台鞫相州獄,連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
」又禦史上官均言:「臣與蔡确治相州獄踰兩月,觀其執法刻深執:原作「刑」,據《長編》卷二八九改。
,不考情實。
大理持天下之平,若挾情重輕其手,朝廷所宜深治也。
陛下必欲令蔡确兼領其事其:原無,據《長編》卷二八九删。
,亦乞止就本台與臣等參治。
」故有是诏。
二年正月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稱者,許依三司條例斷 奏。
事若重密,仍依審刑院、三司、開封府例,上殿奏裁。
」從之。
八月十二日,中書言:「應朝旨置獄究治事,欲委審刑院、刑部置簿主管置:原作「主」,據《長編》卷二九九改。
。
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屬催促。
無故稽留若行移迂緩并所屬不催舉迂:原作「宿」,據《長編》卷二九九改。
,并劾奏,責刑房季終點檢終:原作「中」,據《長編》卷二九九改。
。
」從之。
四年三月六日,诏:「自今諸司見勘未結案公事,令禦史台刑察不得辄取索情節,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報。
」 六月四日,诏:「開封府治蓋漸之獄,禁系已久,詳其所治,在民間至為小事。
本府所以如此淹延者,以禦史所言,緻為意外推求,盛暑之際,追逮不已,冀附緻近臣之罪,以塞言者之口塞:原作「奉」,據《長編》卷三一三改。
。
宜限五日結絕,無得枝蔓。
」 五年六月一日,诏:「鄜州制勘公事,追系八十一人。
當此盛暑,非人情所堪,可限十日結案。
景思誼、張誼景思誼張誼:原作「景思詣」,據《長編》卷三二七改、補。
、張荛發來赴阙,如有罪,案後以聞。
其得力蕃官亦先疏出,有罪就鞫之。
」 十二月十七日,奉議郎王欽臣言:「諸路監司被制書鞫事,所降指揮有差官取勘者,有取勘聞奏者,一例差官。
伏緣诏旨自有區别,伏望申明,自今朝旨稱取勘者,監司自勘,委勘處或鄰近通判錄問檢斷。
如幹系者衆,須當置司,乃得差官。
」從之。
同日,承議郎、試比部員外郎宇文昌齡自鄜州制勘回進對,賜绯章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八日,禦史安惇言開封府推官胡及推勘公事漏獄情惇:厚作「敦」,據《長編》卷三六四改。
,诏送吏部,與降等差遣。
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林旦言:「竊聞在京、諸 州獄推問囚徒,勘官或多畏避嫌疑,苟簡,不肯親臨訊問,棰楚枷锢,一委胥吏。
」诏刑部立法以聞。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并罷,請依三司舊例,于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應幹錢谷公事。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開封府妨礙公事,事體小者送戶部取勘。
」以刑部言大理寺右治獄廢故也。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言:「犯罪會恩及去官應原,而特旨猶推者,雖又會恩及去官,推奏如旨。
」從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河東路經略司言:「應邊防或機密軍政公事,系帥臣一面推勘者,監司更不點檢。
如察得冤濫,許具狀聞奏。
」從之。
紹聖二年五月二日,诏戶部推勘官令本部長貳舉第二任知縣資序以上、實曆親民或刑獄人充。
三年正月十九日,刑部言:「權提點湖北路刑獄周鼎言:按例,鞫獄必據告者本章,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以故入人罪坐之。
比有司劾囚,囚茫然莫知所以被劾者,或自疏他過,奏請窮治,滋長犴獄,絕無愛利之風,與律意不合。
」诏鞫獄請治狀外事者,論如求他罪律。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尚書省言:「大理寺修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結案未錄問而罪人翻異,或其家屬稱冤者,聽移司别勘。
若已錄問而翻異稱冤者,申提刑司審察。
事有不可委本州島者,差官别勘。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八月四日,尚書省言:「大理少卿任良弼劄子奏:竊聞州 縣推獄,承勘盜賊,多容妄稱山林田野宿泊,更不根究的實窩藏去處,不惟使代支官賞無從追理,兼藏盜之家、幹系鄰保等人無所憚畏,緻有公然容養,縱令他界作過,侵害良民。
欲乞應州縣推治強盜,并須根究窩藏住止,鄰保地分,依法施行。
理當明立條約,諸推強盜而不根究窩藏之家及住止鄰保地分人者,各徒二年,不盡者減二等。
監司當行檢察,其違慢官吏并從違制科罪。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書白時中奏:「今後應奉制令監司推鞫公事,如合委官,候省符到日,具所委官職位姓名及置司處所申部,仍令所委官依條供申。
如違,許從本部奏劾施行。
」從之。
(緻)[政]和四年四月十八日,刑部奏:「晉甯軍申:承敕,應諸路推勘掾官,除本職及依條該載許差窠名,餘不得泛領庫務,仍不許接送。
本軍系不置掾官,自來止是曹官兼推勘公事,與掾官事體一同,即未審合與不合依上條施行。
大理寺參詳到,本軍系不置掾官,止是曹官兼推勘,即與掾官事體無異,理合依上條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省言:「檢承政和令,諸犯罪會恩或去官,應原免勿論,而特旨猶推,雖又會恩或去官,并奏取旨。
勘會朝廷降指揮取勘聞奏,或具案申尚書省公事,後來遇赦降,系命官、将校如所犯合該恩原,依法合具事因申尚書省或樞密院,刑寺約法,上朝廷處分。
其餘色人所犯,元系朝旨 取勘,後來會恩非應結案者,若止從有司一面施行,慮其間所犯情理重輕不倫,亦合具情犯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書慕容彥逢奏:「竊見被鞫罪人自知不免,往往泛引雠怨,妄有指執,終雖辨明,而已枉遭追訊。
乞照有司誣執人并結勘别科,事發更為之罪。
」從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今後不法官吏已被按察所劾而辄論告案察官者,雖系指斥等事,須候結斷罪了絕,再将論告之人與按察官同共推勘,明正典刑。
如是不實,即将誣告之人特于法外别行重斷。
」尚書省檢會陝西河東路宣撫使童貫奏:「朝廷置監司、郡守之官,皆付以按察之權,所以澄清所部。
若不法之吏以被按察官所發而告論按察官之罪,欲以遷延苟免,則按察之職不得行法。
雖囚禁不許告論,在律已有明文,然近年以來,陝西頗有似此。
」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三日,诏:「州縣有刑禁處,推司獄子最為急切。
仰諸路提點刑獄檢察,所部獄子有未行重錄法處,并依重祿法施行。
其移勘公事,須先次契勘後來承勘司獄與前來司獄有無親戚,令自陳回避。
不自陳者,許人告,賞錢三百貫,犯人決配。
」 八月二十五日,诏:「應命官、命婦犯罪,在法三問拒抗,辄不承伏,方具奏禀,乞行追攝勘鞫,示與常人有異。
累年以來,刑法官司往往不遵條法,不顧官品,未知所犯輕重,更不三問,習常奏乞,直行 追攝,枷訊栲掠,無所不至。
如此,與常人何異則命官終不得蔭身,豈不有違祖宗法令、輕朕爵祿乎可自今後命官、命婦犯罪,依法須俟實有三問不承,方行奏禀追攝,再一問枷,又一問訊。
以上并為不承者,即不得依前違法辄有奏禀及亂行收禁、枷訊拷掠。
可立條令,載在斷獄,着為永法。
如違,其官吏以違禦筆科罪。
仍仰禦史台出榜,在刑獄官常切按察糾劾。
」 宣和元年十月八日,提點潼川府路刑獄公事蒲卣奏:「乞自今後被受禦筆及特旨體究根勘公事,應合差推勘官并依本條,更不拘礙諸司。
雖不拘常制,亦不得違專條,所貴差請得行,不緻淹滞。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書省言:「勘會諸路監司、郡守被奉特旨置司推勘公事,其指差司獄支破請給及緣獄司費用之類,皆有條法。
近來往往旋行申請畫一,緻有數千裡待報去處,顯是淹延刑禁。
」诏今後被奉特旨置推勘公事,不得申請畫一。
如違,重行黜責。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推勘事畢,不得辄具官吏有勞,乞行推賞。
如違者取旨黜責。
」從之。
三年六月五日,臣僚上言:「官員所犯,已有旨先次停罷取勘之人,其間卻有已得替不在本處,或任川廣差遣。
在法,須差人赍問目取勘,往來已淹結絕,雖該霈宥,不獲沾恩。
欲乞應官員有犯已得旨先次停罷取勘之人,并令同在一處,就便供答文字,則是非曲直,便可判見,不至遷延。
若 五百外「五百」下疑脫「裡」字。
,除贓私罪自合究治外,其犯公罪隻乞以衆證為定,案後書坐,庶免留獄滞訟。
」徒以上罪并依奏。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奏:「應犯罪會恩或去官應原免勿論,被旨取勘者,如所降指揮内聲說雖已該恩或去官而令取勘,合作特旨猶推外,若無此聲說,泛降指揮取勘,自不合作特旨猶推。
欲申明行下。
」從之。
六年四月一日,尚書省言:「提舉兩浙路鹽香茶礬事李弼據申,獄官推勘鹽茶公事不當,已有奉行違戾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減條法外,今相度諸州獄司官吏逐年承勘私鹽茶公事,如無違戾不當,欲乞量立賞格。
」從之。
二十五日,前權發遣京西南路提點刑獄公事周因奏:「臣每見諸大辟已錄問得翻異,提刑司自合依條差不幹礙官司别推。
至臨赴刑時翻異,本州島不免再申提刑司,乞差官别推,若隻差本部官,竊慮有所觀望,未盡冤抑。
欲望睿旨,今後已經提刑司詳覆行下本州島論決,臨赴刑時翻異,乞令鄰路提刑司差官别推,庶得别無觀望。
」诏今後大辟已經提刑司詳覆,臨赴刑時翻異,令本路不幹礙監司别推。
如本路監司盡有妨礙,即令鄰路提刑司别推。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願陛下亟命刑部,悉令開具見今體究與推勘未了公事以聞,取其稽滞淹久、屢推不報者,重賜降黜,以為慢令容奸之戒。
仍命刑部舉行元豐稽留奏劾之令,嚴立近限, 使之結絕。
若刑部失糾,亦當坐罪。
」诏令尚書省責限下刑〔部〕舉催,餘依奏。
刑部失糾,令尚書立法。
今修立下條:諸差官被旨推鞫追究公事,下所屬及禦史台差官就推官。
無故稽違而不奏劾者杖一百。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六日德音:「應見被根勘,取勘未畢,除該今降德音外,尚有餘者,仰監司點檢,督限十日結絕了當,無緻淹延。
」 七月五日,江東提刑司言:「取勘本路監司違慢,乞委鄰路監司。
」從之。
紹興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刑蘇恪言:「州縣見勘強盜公事已招認者,其勘司猶候追贓齊足,及捉獲到同盜人,方始勘結。
方今盜贓擾攘,欲乞将本路見勘強盜、傷殺人等重罪已系招認、情犯分明,并限日下先次斷結,其贓物從後推究,所貴無留滞。
」從之。
十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呂頤浩推僞造告劄文字,事連潘永思。
上曰:「永思雖戚裡,既有過,安可廢法」于是诏永思罷見任合門執事就逮。
三年三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今後有特旨推勘及具情犯申尚書省及樞密院者,除止留正犯及依法合奏之人具案聞奏外,餘并許令先次決遣,着為定制。
」續具大理寺看詳:「紹興敕,諸獄案以非本處得論之人上聞者杖一百。
今來罪人若不系元降指揮取勘人數,依法非應奏裁,謂如非情重法輕之類,若行先次決遣,即别無妨礙。
欲依臣僚所乞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七日,廣南東路 宣谕明橐言:「二廣去朝廷遠,官吏奸贓狼籍,見今合勘者,廣西運判王據、南恩州司戶莫憲章、陽春縣令陳子鎮陽春:原空,據《建炎要錄》卷七三補。
、桂陽權縣令馬緘、廣州通判韓禧韓:原空,據《建炎要錄》卷七三補。
,皆已積年未曾結絕。
竊緣嶺南官吏淹延刑禁,巧作奸幸避免罪罰,久已成俗,徒使朝廷法令不行于遠方,不信于遠人,奸贓之徒無所畏憚。
」诏并令見承勘官司疾速根勘,結絕原案聞奏,如尚敢稽違,當重寘憲典。
仍令帥(師)[司]先具體究遷延不當并不切用心催促當職官職位、姓名申尚書省。
十二月十一日,江南東路提刑司言:「撫州司理院見禁周七十等,為周三十七身死公事,将及一年,淹禁坐獄,并不結絕。
又本院見罪人陳俊為行刀殺死張進,至今亦及一年有餘,未曾結絕,以緻陳俊脫去枷杻,跳牆逃走,見今未獲。
其司理參軍宋仲和顯是弛慢不職,已牒信州取勘。
」诏宋仲和先次放罷,令本路提刑司催促信州疾速取勘,具案聞奏。
大帥,罷二漕,停憲臣,斥勘官,固欲盡得贓狀,以明懲戒。
而一年之後,乃複滅裂如此,則不若不治之為愈也。
望下帥司及勘院,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伏見江西安撫大使趙鼎奏,為馬居中根勘李操、曾欽臣等公事。
内李操受本司統領官文廣金二百兩,乞止令文廣在外供答文字,與免追攝入院。
诏令趙鼎指揮文廣依實供答。
竊〔以〕宣谕司元按李操四事,唯受金一事尤為要切,陛下既已灼見其情,為之 密追文廣赴獄根勘。
如文廣近嘗宣力捕盜有功,即乞候上斷罪日量行減降施行,庶幾獄訟早得結絕。
勘會趙鼎已赴行在,除參知政事,所有文廣竊慮在外供答未圓,枉緻淹延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