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

關燈
下盡行定斷,不得仍前循習舊弊,複緻積壓,詞訴不絕。

    各具已結絕名件申尚書省。

    」 嘉泰元年二月十二日,監察禦史施康年言:「乞戒饬諸路監司,凡有詞訴,必 使盡情處斷,務要結絕。

    如或淹延歲月,與決不當,猶或上聞,令禦史台擇其尤者,将本路監司彈劾聞奏,仍将所屬州縣官吏重寘如法。

    若頑民健訟,事涉細微,辄敢投匦進狀,亦令所屬常切檢舉,重作行遣。

    」從之。

     開禧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下諸路郡縣,應幹獄訟并令照條令理斷,如有淹延數年、重為民害者,委監司糾察。

    如監司不糾察,或自為淹延者,從台谏論奏。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監登聞鼓院章烨言:「進狀之弊,有一事而累經進狀,或經年而未曾結絕者,是法令之不立、賞罰之不行故也。

    前來奏劄所以願重朝廷之事體,申饬谏院,自今進狀,凡所送官司除程,與限一月結絕,仍具結絕因依備申谏院。

    如違限不與結絕,或結絕、或未結絕而所斷不當,以緻冤民再進狀者,許谏院稽考,随事輕重劾奏而責罰之。

    或官司結絕已得公當,而頑民健訟,複敢虛妄進狀者,當從狀尾所甘坐以上書虛妄不實之罪,務在必行。

    如是,則冤枉可以伸,嚚訟可以息。

    」從之。

     十三日,臣僚言:「州縣之間獄訟繁多者,告讦未盡革也。

    蓋罷役胥徒與夫武斷鄉曲、頑賴無業之人,交相表裡,窺伺善良。

    始則搜剔疑似,钤制恐脅,詐取财物;繼以巧飾虛詞,公形訴牍。

    州縣類多不察,與之受理,根連株逮,鍜煉非辜;加以貪劾之吏利其資财,抄估籍沒,肆其慘毒。

    間有得直者,固已家破産亡,而所誦告讦之 人未嘗反坐,不過科以不應為不幹己之罪而已。

    乞行下監司、州縣,申嚴告讦之禁。

    官吏有敢故縱違犯者,重寘典憲,其告讦之人照條反坐。

    」從之。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省部送下公事,有已經州縣、監司累年不決者。

    臣初怪其健訟,及探讨本末,始知多因官司不能分明剖析,緻使兩詞經台、經部、經都省而不以為渎。

    乞自今省部送下公事,送之監司者,監司不可付之郡太守;送之郡太守者,郡太守不可付之郡縣吏。

    大率地位稍近者易囑托,分勢稍高者難請求,必須監司、太守自行理斷。

    」從之。

     嘉定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詞訴之法,自本屬州縣以至進狀,其資次遼絕如此。

    今舍縣而州,舍州而監司,等而上之,至于台省,乃有不候所由官司結絕而直敢進狀,或至伏阙。

    乞自今進狀,如系台省未經結絕名件,許令繳奏取旨,行下所送官司,催趣從公結絕。

    如所斷平允,即從斷施行;如尚未盡,卻行一按追究。

    即不得徑行追會根勘,則紀綱正而刑罰清矣。

    」從之。

     五年八月一日,臣僚言:「乞自今令左右司以進狀之籍照程限稽考,必令所送官司分辨曲直,申上朝省,見得日前所斷果有屈抑,将官吏重寘之罪。

    若所訴事未經定奪而辄詣鼓院者,都司勿與施行。

    本無屈抑而妄言屈抑者,必與懲治。

    」從之。

     九月二日,臣僚言:「竊照慶元令,諸受理詞訴限當日結絕,若事須追證者,不得過 五日,州郡十日,監司限半月。

    有故者除之,無故而違限者聽越訴。

    今州縣、監司理對民訟,久者至累年,近者亦幾一歲,稽違程限,率以為常。

    乞戒饬監司、州縣,照應條法,應詞訴稽程不為結絕者,即與次第受理,已結絕即與出給斷由。

    仍下戶、刑部,如受理詞訴,實時出給告示,不受理者亦于告示内明具因依。

    庶使人戶憑此得經台省陳理,民情上達,冤枉獲申。

    」從之。

     六年六月七日,權刑部尚書曾從龍言:「乞今後每遇歲終,從本部具諸路及諸州軍詞訟未結絕名件申尚書省,摘其歲月最久者劄下本處具析不結絕因依,仍具當職官姓名并吏人,取旨量行責罰,庶幾民訟免至淹延。

    」從之。

     八月二日,臣僚言:「自今部中所受民訟,棘寺所勘公事,須令從公予奪,盡情根究,不得更循囑托,觀望顧慮。

    其或不悛,本台密切體訪彈奏。

    」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權戶部侍郎李珏言:「竊惟今日中外之弊,莫甚于按牍積滞。

    吏習因循,視民政為不切之務。

    近因置籍稽考諸路監司并州郡承受本部發送民訟,截至九月終,未結絕共一千三百三十四件,其間蓋有經數年尚未結絕。

    近而兩浙轉運司未結絕者亦二百四十餘件。

    是緻人戶不住經部、經台催趣。

    乞許從本部仿财賦殿最之法,歲終将諸路、諸郡所受台部符移,擇其淹延最甚者申朝廷,量行責罰。

    至于留意民政,獄訟平理,并無違滞,亦許以姓 名上聞,特加旌擢,庶使為政者皆知以民事為急。

    」從之。

     七年九月十九日,臣僚言:「四方投匦之辭,正緣屢涉有司,未平兩造。

    及上達簾陛之前,乃必分枉直之地,若複付之悠緩,終将無所予決。

    乞明敕有司,今後應經匦院進狀,都省竊詳,嚴限送部,盡索前後所斷,照法指定,不許複行改送。

    如委屬冤枉,即與申雪。

    或元斷已當,嚚訟不悛,必加懲治。

    本部逾限不為結絕,或緻再詞,仍議官吏稽違之罰。

    則天聽尊嚴,民情洞達,朝省訟牒立至簡清,益廣聖主明目達聰之意。

    」從之。

     十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近年強宗大姓武斷尤甚,以小利而漁奪細民,以強詞而妄興獄訟,持厚賂以變事理之曲直,持越訴以格州縣之追呼,大率把持官吏,欺壓善良。

    乞戒饬監司、守臣,其有訟訴,必詳加審察。

    已結絕者則取索斷由,重加審定;未結絕者則立限催斷,具由情節。

    如見得委有情弊,予奪不公,即與追治承吏;若乃憑恃兇狡,飾詞越訴,意在挾持,即将犯人嚴與根究,必罰無赦。

    」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臣僚言:「夫民必有争而後(刑)[形]于訟。

    訟之所起,始于其鄉而達于其邑,使邑有賢宰,則訟可息,争可定。

    自其縣未足以平其心,然後訴之于州,州又未足以平其必,然後訴之于監司,已出于其勢之不得已,孰知其又有經台部而猶未止者。

    乞下此章,申儆州縣,凡有民訟,随時斷遣。

    或遇台部送下狀詞,亦仰監 司及所部郡縣察詳事理,疾速施行。

    其或以獄為市,淹延歲時,紊亂曲直,臣當次第覺察以聞,重寘典憲。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三田訟 田訟 太祖幹德四年閏八月五日,诏:「應先隔在劍外人蜀平來認田宅者,如已過十五年,除本戶墳茔外,不在理訴。

    」 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荊湖、淮南、江南、兩浙、西川、嶺南管内諸州民訴水旱害田稼,自今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違限者更不得受。

    」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九日,诏:「河東管内有訴認仍僞命前祖先莊産者,止給荒田、墳墓,其桑熟地土不在分割之限。

    」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十六日,诏:「昨緣蝗旱,今始得雨,諸處務開公事比常年更延一月,八年以前婚、田等事未得受理,俟豐稔如舊。

    」 十八日,诏:「諸路州縣七月以後訴災傷者,準格例不許,今歲蝗旱,特聽收受。

    」 仁宗天聖七年五月十一日,太常博士王告言:「昨通判桂州,每歲務開,民多争析财産。

    洎令追鞫,多是積年舊事。

    按僞劉時,凡民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始娶便析産異爨。

    或敏于營度,資業益蕃;或惰不自修,田畝蕪廢。

    其後尊親淪逝,及地歸中國,乃知朝廷編敕,須父亡殁始均産,因萌狡計,以圖規奪。

    或鄉黨裡巷傭筆之人,(替)[巘]為教引,借詞買狀,重請均分。

    洎勾捕證佐,刑獄滋彰;或再均分,遂成忿競。

    故每新官到任,動須論訴。

    遊手之輩,僥幸實多;勤懇之民,冤抑無告。

    今請限幹興元年正月 一日以前,凡廣南民若祖父在日分産與子孫者,悉以見佃為主,不在論理之限。

    」诏如所奏,仍以敕到日為限,其限後若祖父在而别籍者論如律。

     九年五月十二日,京兆府言:「泾陽縣民劉顯等五戶訴,先于二十年前以田竭産鬻于豪戶。

    其時割稅不盡,自後無田抱稅,相繼輸納,累經披訴,未蒙蠲改,即移本縣覆驗得實。

    按新編敕,凡立契十年以上,縱有未盡稅數,亦不在均送之限。

    竊詳上件百姓累嘗披訴,蓋是縣司徇豪民之意,未曾改正。

    不田而稅,于理無文。

    兼當府諸縣似此貧戶田盡稅在者甚多,望下有司,别定規制。

    」事下大理寺,具言編敕未行之前,已經官司論理,合下本府改正。

    仍慮諸路有似此官吏厄塞細民、曲徇豪幸者,望以敕到日給限一年,聽白官司改正。

    限滿不首,勿更論理。

    從之。

     景佑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禦史台言:「威勝軍狀,錄事參軍楊中孚訴于澶州請買官莊,為宗璘争買,乞賜定奪,诏付詳定。

    看詳,如依澶州及刑部,用啟幸隐稅條定奪,緣元按衛南稅簿點檢,中孚所請買田元在樓店簿内,開閣稅賦。

    今來已收入催科簿内樁管稅額,三司稱未落簿盡,未為失陷。

    若依法寺引用回避詐匿不輸條,卻給地與中孚。

    又緣中孚違限不納價錢,告囑手分未出戶帖,虛鑿稅簿,避兩料稅物,以此難給與中孚仍舊為主。

    所隐稅物,若無宗璘告論,官司無因得知。

    欲望給田宗 璘,用為激勸。

    中孚昨于澶州以财行求鄉縣手分,用幸免兩料稅物,見充錄事參軍,躬掌簿籍,輕冒黃章,乞行降黜,以戒群倫。

    今後但用幸隐避不納省稅,不以稅額落與未落,其田土并給與告事人充賞。

    」從之,中孚特令沖替。

     五年五月三日,诏:「諸色人論田土詣阙進狀,朝廷下轉運、提刑差官推勘者,并依令十月一日以後施行,不得有妨農務。

    」從中丞晏殊請〔也〕。

     慶曆二年十月五日,〔诏〕:「訪聞諸處有蔭子恃其罰贖,遇小有水旱,即糾集人衆,為辭牒之首,妄擾州縣。

    自今後不得聽為狀首,如違,鞫實奏斷。

    」 治平四年閏三月十八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天下有閑官并強徒之輩,昏賴田土,有妨農業,令轉運、提刑司早催促結絕施行。

    」 哲宗紹聖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左正言張商英言:「許州陽翟縣豪民蓋漸家赀累巨萬計,女兄弟三人,有朝士之無恥者利其财,納其仲為子婦,以漸非蓋氏子,關通州縣,訟而逐之,三分其财而有之。

    蓋漸無所生養父母,法合承分,詣朝省理訴,終為勢力者所扼。

    欲乞送不幹礙官司推究情弊,以伸沉冤。

    」诏令戶部選差郎官依公根勘,具案以聞。

     十一月十六日,左司谏〔張〕商英言:「(穎)[颍]昌府百姓蓋漸遮執政馬首聲冤,稱侍禦史來之邵滅絕本家祭祀,規奪父祖财産。

    臣以之邵在風憲之任,為小民毀辱,不自奏辨,(送)[遂]具劄子論奏,蒙送戶部選郎官看詳。

    按法,諸義子孫身雖存而 所養所生父母、祖父母俱亡,被人及自有所論訴,各不得受理。

    據臣所聞,蓋漸曾有姑證是庶生親侄男,又有改嫁母阿張證是義男,于法皆不可用。

    乃是所養祖父母于其母嫁之後,養以為孫,于條正是義孫。

    若無所生父母,即官司不當受理,此訟止是片言可決。

    訪聞颍昌府公按内自有之邵手書,欲将蓋氏住宅兌換房錢。

    審若有之,知情明甚。

    文昌從官,舉動如此,深可嗟駭。

    望早賜施行。

    」同并後由此罷同并:疑是「商英」之誤。

    商英坐蓋漸事,紹聖二年八月罷左司郎中,添差監商州酒稅,見《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七之一一及《宋史》本傳。

    ,事具《黜監門》。

     高宗紹興二年三月十七日,兩浙轉運司言:「準紹興令,諸鄉村以二月一日後為入務,應訴田宅、婚姻、負債者勿受理。

    十月一日後為務開。

    竊詳上條入務不受理田宅等詞訴,為恐追人理對,妨廢農業。

    其人戶典過田産,限滿備贖,官司自合受理交還。

    緣形勢、豪右之家交易,故為拖延至務限,便引條法,又貪取一年租課,緻細民受害。

    」诏應人戶典過田産,如于入務限内年限已滿,備到元錢收贖,别無交互不明,并許收贖。

    如有詞訴,亦許官司受理,餘依條施行。

    是年八月十五日,臣僚言:「法之有務限,要所以大為之防,今若一決其防,不免于争競。

    但既在務限前投狀,自可申(飾)[饬]有司,嚴行理贖,或寄錢在官,給據為憑業。

    今若改法,恐有其弊,至于害民。

    」戶部契勘,人戶典田年限已滿,于務限前收贖,自有見行條法。

    若于務限内年限已滿,或未滿,錢、業主兩情願收贖,自聽從便。

    若有論訴,自合依 紹興務限條法。

    诏依。

     四月十一日德音:「訪聞福建路範汝為等賊徒及上四州軍曾系作賊招安之人,自前占據鄉村民田耕種,或雖不占據而令田主計畝納租及錢銀之類。

    今賊魁已行誅戮,深慮尚敢憑恃恩貸,占奪民田,認為己業,仰州縣出榜曉谕,許人戶陳訴,官為斷還。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應潭、郴、鼎、澧、嶽、複州,荊南、龍陽軍,循、梅、潮、惠、英、廣、韶、南雄、虔、吉、撫州,南安、臨江軍,汀州管内,訪聞昨來作過首領,多是占據民田,或雖不占據而令田主出納租課。

    今來既已出首公參,尚慮依舊拘占,人戶畏懼,不敢争訟,仰州縣多出文榜曉谕,限一月陳首,退還元主。

    如依前占吝,許人戶陳訴,官為斷還。

    」 閏四月十日,戶部言:「賣田宅,依法滿三年而訴,以利息、債負準折,或應問鄰而不問者,各不得受理。

    迩來田價增高于往昔,其賣、典之人,往往妄稱親鄰(至)及墓田鄰至不曾批退;或稱卑幼瞞昧,代書人類百端規求。

    雖有滿三年不許受理條限,緣日限太寬,引惹詞訟。

    」诏典賣田産不經親鄰及墓田鄰至批退,一年内陳訴,出限不得受理。

     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理寺參詳:「戶部所申違法典賣田宅,陳訴者依敕自十八歲理限十年,系謂典賣田宅之時年小,後來長立,方知當時違法之類,即合依自十八歲理限十年陳訴。

    其理三年限自陳,系謂陳乞恩賞、理訴罪犯之類,與十(件)[年]事理不 相幹。

    欲依本部看詳施行。

    」從之。

     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權尚書戶部侍郎宋贶言:「湖湘、江淮之間,昨經寇盜,多有百姓遺棄田産。

    比年以來,各思複業,而形勢戶侵奪地界,不許耕鑿。

    欲望立法誡饬。

    」戶部措置,欲乞下江南東西、荊湖南北、淮南東西路安撫、轉運、提刑司,檢坐見行條法,出榜曉谕。

    如被上戶侵奪田土之人,仰赴官陳訴。

    若幹當人系白身或軍人,即仰依條重行斷遣;如有官人,即同形勢、官戶人家,并具情犯、姓名申朝廷,依法重作施行。

    州縣觀望,不為受理,仰監司按劾。

    其四川、兩浙東西、二廣、福建、京西路亦乞依此。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大理卿李洪言:「務限之法,大要欲民不違農時,故凡入務而訴婚、田之事者,州縣勿得受理。

    然慮富強之家乘時恣橫,豪奪貧弱,于是又為之制,使交相侵奪者受理不拘務限。

    比年以來,州縣之官務為苟且,往往借令文為說,入務之後,一切不問,遂使貧民橫被豪奪者無所伸訴。

    欲望明饬州縣,應婚、田之訟,有下戶為豪強侵奪者,不得以務限為拘。

    如違,許人戶越訴。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三勘獄 勘獄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閏三月二十四日,诏:「應命官犯徒已上罪,去官事發者,宜令逐處追尋勘鞫,以其狀聞。

    」 八年八月二十日,诏:「今後勘諸司使副、供奉(宮)[官]、殿直等,案内須具出身入仕因依,法寺斷罪亦取敕裁。

    」 雍熙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佐郎劉芳言:「朝廷差出制勘使臣,自來隻于本州島附遞,竊慮漏洩獄情。

    今後望許直發遞。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有司言:「準太平興國六年五月诏書,諸道刑獄大事限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一)日,笞十笞十:按此處文意不明,疑有脫文。

    ,下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自來諸道刑獄出限三十日以下者,比官文書稽程定罪,故違日限稍多者,即引上件诏書,從違制定罪。

    今請别立條制,凡違四十日以下者,比附官文書定斷,罪止杖八十,四十日以上奏取旨。

    如事有關連,須至移牒刺問緻稽緩者,具以事聞奏。

    」 四年八月八日,将作監丞辛着言:「今後差使臣制勘公事,望令于所勘事州軍鄰近處據名抽差司獄。

    」從之。

     端拱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兖州判官劉昌言〔言〕:「竊見外州府推勘刑獄,多于禁人本狀之外根勘他罪。

    欲乞今後除事該劫盜、殺人,須至根勘外,其餘刑獄并不得狀外勘事。

    」從之。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今後應宣敕差出勘事使臣,朝辭日具所勘公事因依,回日具招對情罪事節進呈。

    」 淳化二年四月一日,诏:「諸路 轉運使今後差官勘事,并于幕職、州縣〔官〕内揀選清強官一員,仍于本州島别選清幹礙監當京朝官或監押幕職一員同推清幹礙:無義。

    似當作「不幹礙」或「清強、不幹礙」。

    ,務要盡公,以絕枉曲。

    」 十四日,诏:「應差官制勘,并轉運司差官推勘,及省寺公案不圓、合行取勘等事,敕下之日,先具事由送大理寺,仰本寺置簿抄上,候勘到公案,下寺斷遣,了日勾鑿。

    内有延遲過違日限者,便仰舉行勘責。

    」 八月十八日,光祿寺丞奏言:「勘鞫公事,欲乞今後命官、将校等合該杖罪,則牒送本州島仍舊勾當,候敕命指揮;如徒罪,仍舊收禁。

    」從之。

     三年五月十九日,禦史台言:「欲乞今後慮制勘官約束一行人等慮:疑誤。

    ,不得容有囑求,及到州府無洩事情。

    如違,并許逐處官吏舉覺。

    」從之。

     七月十六日,诏:「訪聞諸州事應刑獄公事,若是州府受情,須至經轉運司論訟。

    其間須富豪形勢之輩,卻于轉運司請求司吏揀選州縣将欲任滿之人推勘。

    令逐路轉運司今後并須使副親自差強幹能勘事人,不得更似日前,緻有違越。

    」 三十日,峽路轉運使崔邁言:「川峽之民好訟,皆稱被本州島抑屈。

    又阙官抽差,乞今後如非疑獄及不關人命,隻依元敕行遣,減去同共勘斷二人,仍乞縣令之中容選清強差使。

    」诏逐路轉運司今後應勘事,隻差勘官一人。

    如公案了當,依舊例請錄問官、檢法官一員。

    或有大段刑獄公事,臨時取旨。

     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诏:「禦史台應有刑獄公事, 禦史中丞以下躬親點檢推鞫,不得信任所司,緻有冤濫。

    」 七月三日,淮南路提點刑獄尹言:「今後制勘使臣乞不指(謝)[射]州縣,踏逐系官空閑舍屋充制勘院。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知制诰柴成務言:「應差官勘事及諸州推鞫罪人,案成差官錄問,其大辟罪别差職員監決。

    如錄問翻變,或監決稱冤,即别差官推勘。

    此誠重刑之至,然臣詳酌,滋長弊幸。

    且人之犯罪至重者死,數有翻變,或遇赦免,則奸計得成。

    縱不遇恩,止是一死。

    近見蓬州賈克明為殺人前後禁系一年半,七次勘鞫,皆伏本罪,錄問翻變。

    賴陛下英明,經赦不放,差轉運副使蔣堅白、提點使臣董循再同推勘,方得處斷。

    其如幹連證逮,州縣追禁,此又何辜欲望今後朝廷、轉運司、州府差官勘鞫,如伏罪分明,錄問翻變,輕者委本州島處别勘,重者轉運司鄰州遣官鞫勘。

    如三經推勘,伏罪如初,欸辨分明,錄問翻變,監決稱冤者,并依法處斷。

    」事下大理寺詳定,本司言:「檢會《刑統》,唐長慶元年十一月五日敕,應犯罪臨決稱冤,已經三度斷結,不在重推之限。

    自今以後有此色,不問台與府縣及外州縣,但通計都經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及經三度斷結,更有論訴,一切不在重推問之限。

    其中縱有進狀敕下,如已經三度結斷者,亦許執奏。

    如告本推官典受賂,推勘不平,及稱冤,事狀有據驗者,即與重推。

    如所告及稱冤無 理者,除本犯死刑外,餘罪于本條加一等。

    如官典取受有實者,亦于本罪外加罪一等。

    如囚徒冤屈不虛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本法外加等貶責,第二度、第一度官典節級科處。

    今詳《刑統》内雖有此條,承前官吏因循,不能申明,自今請〔依〕成務起請施行。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黃禦河催運葉仿言:「河北轉運使李若拙先差(刑)[邢]州散參軍廉(成)[文]式往通利軍勘公事,近七十日尚未了當。

    文式元是犯事人,若拙不合抽差。

    乞令逐路轉運司,今後更不得差散參軍、文學、長史、司馬、别駕并配衙前人等勘鞫公事。

    」诏文式見勘公事,令轉運司疾速别差官替訪,送樞密院與記姓名。

     四月十一日,诏:「開封府左右軍巡、司錄司,炎暑之月,禁系極多,皆是淹延,令禦史台差官取勘知府張宏等情罪以聞。

    」 十一月四日,著作佐郎夏象言:「制勘公事,隻令于鄰近州府抽差司(娅)[獄],其間或是親姻,必有幸門。

    乞令制勘官取便抽差。

    」诏今後凡差官推勘公事,所要司獄取便抽差,即不得全然隔蓦州府。

     至道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朕君臨大寶,子育生,漸緻隆平,匪務煩劇,而禁者尚密,深用疚懷。

    諸州長(史)[吏]雖職在親民,而動多率意,恐緻枉濫,須革因循。

    宜令轉運使申谕諸州,應勘鞫罪人,如情理别無枝蔓,杖罪以下長(史)[吏]與通判量罪區分,徒以上結正行遣。

    」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審官院自今不得差京朝 官往本鄉裡制勘、勾當公事諸般。

    如中書、樞密院要京朝官差遣,并仰具本官鄉貫去處供申。

    其推勘官仍令禦史台亦依此指揮。

    」 二年九月十四日,河北轉運使高象先言:「欲乞今後除降宣敕令差官外,所有經本州島軍指論公事,隻委是知州、通判、職官(事)[等]依公推勘斷遣,更免差官支費。

    」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審刑院言:「并州推官羅伯英起請,乞今後授宣敕及轉運司差官推勘公事,所到推勘處,州府不得置(延)[筵]會迎待及到推勘院相見。

    看詳并得允當。

    」從之。

     真宗鹹平元年三月二十日,判大理寺尹言:「諸州奏案多不圓備,欲别定推勘條式頒下。

    」從之。

     十月十九日,帝謂輔臣曰:「往者憲司承诏推事,多詣中書禀命,或有愛憎,尤為非便。

    」張齊賢曰:「推勘官但執诏命,不原事理,棰楚之下,何情不得漢相周勃下獄,見獄吏則頭(捃)[搶]地,故雲『削木為吏議不對』是也。

    」帝曰:「斯尤可念,卿等當慎用刑,期于平允。

    」 二十日,诏:「應降宣敕推勘公事,并須據實勘鞫,不得抑勒令禁人須依宣敕,虛有招通。

    今後所差勘事官敕内,入此聖旨。

    」 二年四月八日,禦史中丞張詠請自今禦史、京朝官、使臣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詣中書禀命。

    從之。

     十四日,帝謂宰臣曰:「所差京朝官推勘公事,承命之後,多聞稱疾,此有所規避也。

    」張齊賢等曰:「朝廷比選儒臣,冀明理道,使之鞫獄,殊未盡心,案文多所不 圓,疏駁更勞推覆,動罹枉撓,實起怨咨。

    若不塞其弊源,恐有傷于和氣。

    欲望于三班中選定(詣)[谙]會推鞫刑名者十人,以備差使。

    」從之。

    尋以殿直孫遜等赴中書祗候,勘事依勘官支料錢,見收仍與食直錢,及定三年一替。

     九月二十日,诏差殿中丞毋丘震托(刑)[邢]州制勘公事托:疑當作「赴」或「往」。

    ,放朝辭,便令進發。

    所有盤纏錢,令合門依例支給。

    仍自今後制勘公事放朝辭者準此。

    」 四年四月十四日,知沂州王矩言:「轉運司差轄下官吏推勘公事,如不得了當者,乞量定責元責元:似當作「責罰」。

    。

    」诏諸路轉運司今後并須選差詣會刑獄清強者,不得鹵莽差遣,緻刑禁淹延。

     五年八月六日,水部郎中何蒙言:「今後如有經轉運司陳狀論理公事,乞且于本州島選官将狀看詳,如必然即差官推勘。

    」诏諸路轉運司有論訴公事,并先取索本州島公案,參酌事理,不得便憑文狀。

    如事須推治,即選清強官勘鞫。

     景德元年八月十一日,诏:「諸差勘事官等,有犯贓私罪官員,并須具從來有無舉主入案,令審刑院、大理寺更加檢覆。

    」先是,帝曰:「向來中外奏薦,并令連坐,有被舉者或罹犯,多匿舉主姓名。

    」故有是诏。

     茶鹽,并盜竊賊随贓捉獲,亦有屯駐禁軍酒醉或軍人賭錢。

    逐事證驗詣實,不必追證,雖系徒刑,自來隻當直司勘狀,當日依法斷遣。

    及有外縣勘證結正到諸雜徒罪公二年四月八日,右谏議大夫薛映言:「兩浙民多因屠牛、私販酒 案,看詳情節圓備,所送罪人當面引問,别無未同者,隻重責審狀,依法施行,不更下司禁勘。

    今轉運司牒州,今後當直司不得辄斷徒罪公事。

    臣以為事理分明,不宜虛(須)[煩]刑禁,乞依舊許當直司斷徒罪公事。

    」帝曰:「苟事狀章明,不須系獄者,固當實時決遣。

    」 八月十八日,左巡使艾仲儒言:「在京勘公事,乞依外處例,許指射推司姓名,抽差一兩人祗應。

    」诏隻得定名一人,餘令本府差定。

    既而知開封府司錄參軍王谏奏,乞罷禦史台及制勘所指差曹司。

    诏除在京勘公事依前诏外,其餘公事不得定名抽差。

     九月,诏:「應差推勘錄問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辭避。

    」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今後宣檄院勘使臣,非贓污及公罪徒以上,并不在禁限。

    」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大辟罪人案牍已具,臨刑而訴冤者,并令不幹礙明幹官吏覆推。

    如本州島官皆礙,則委轉運、提點刑獄司就近差官。

    」時光化軍斷曹興,将刑稱冤,複命縣尉鞫治,刑部上言縣尉是元捕盜官,事正幹礙,望頒制以防枉濫故也。

     十一月十日,禦史台推勘官章得一言:「奉宣赴懷州制勘都監王懷一踰違事,緣本人掌兵,乞先差官沖替,然後捕鞫。

    」帝曰:「懷一犯罪被推,将惴恐不暇,得一之奏過也。

    」帝令依所受命速往追勘。

     三年四月十九日,诏:「内外官犯罪被推,情理昭然,不即引 伏,窺望滞留者,并權格,仍不得領務,常從人亦罷去之。

    」先是,虞部員外郎、知通州李慕清以不察鹽場官為盜,累遣官按劾不承,為禦史台所舉,故有是诏。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今後差官覆劾事,如前案大事既正,雖有小節目不圓,但不是出入罪者,其元勘錄問、檢斷官更不行勘,隻收理聞奏。

    審刑院、大理寺候奏到取旨。

    」 二十六日,大理寺言:「推鞫公事,并須當職官躬親監轄。

    向來定斷刑名,輕重未适。

    欲自今除司理參軍并專受命鞫獄之官,如不躬親,并依舊制。

    自餘諸色勘鞫,偶有違犯,具事以聞。

    如所劾罪出入重于前條,即依元制。

    」從之。

     五年閏三月二十六日,诏:「應官吏犯徒以上(徒)罪,去官事發者,宜令逐處鞫之,以其狀聞。

    」 四月二日,诏:「遣官制鞫公事,所差推鞫獄卒如經七次無法司駁難者,遞遷一級。

    如未有阙,即令守阙。

    」 十八日,诏:「文武官被制劾者,所司移報合門,禁止朝谒。

    」時常參官有别制推問,或因事到京,即便入見及上殿奏事,合門及所由司不知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诏:「制劾刑獄無特處分者,并依推勘條式決遣,流罪及命官别具案以聞。

    」時詳議官(杳)[查]拱之言:「諸州奏案多以所降宣命止言制劾應幹系官吏情罪具案以聞,乃悉拘禁以伺斷,頗成留滞。

    」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五日,诏:「掌獄之官,累降诏條,務從欽恤。

    今承景贶,尤轸深衷。

    今後案鞫罪人,不得 妄加逼迫,緻有冤誣。

    」 七年正月十七日,诏:「推勘公事幹連女口當為證者,千裡之外勿追攝,移牒所在區斷。

    」時鼎州判官孫韪受财坐罪,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