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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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臣僚言:「比者旱蝗為孽,民食奏艱,朝廷經理,不遺餘力,蠲廪朝奏夕可,惠至渥也。
臣久曆州縣,備究疾苦,兇年饑歲,惟中戶最可憫憐。
蓋中人之家,入僅償出,粒米狼戾,尚鮮蓋藏,不幸遇災,自救不給,州縣例行科抑,使之出粟,期會督迫,逾于常賦,鬻田貸室,轉籴應輸。
富者乘時高價取赢,反遂其吞并之計;胥吏并緣推排,以飽溪壑之欲。
乞行下應旱荒州縣,出粟赈粜,未免亦科及中戶,當量察其有無,不可專論産錢,多方招誘,不可專事抑勒。
如官司過于暴刻,胥吏緣此取受,許人戶越訴,當擇其甚者重寘典憲。
」從之。
同日,臣僚言:「臣簉迹會朝,或因奏對,備見内諸司之吏與夫仗衛之人,離次而錯立,聚首而簇談,心竊怪之。
至于身之冠服,各有常度,或乃持幞帽于手,系衫服于腰,短褐便衣,恬無忌憚。
乞行下所屬,嚴立約束,應入出宮門,衣冠并須如儀裹戴服系。
行立之際,務在整肅。
其或不恭,重寘典憲。
所隸官司或不覺察,亦加責罰。
庶幾天極崇嚴,主勢隆重。
」從之。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州縣之間,事力有限,而遊士挾書以幹懇者,甚非所宜。
乞申饬有位,應有求書抵州縣幹乞,或親書,或連銜,并不許發。
其州縣得書,亦不許辄有應副。
違者示以懲罰。
」從之。
十年三月一日,臣僚言:「近因職事,檢獄天府,其間王正國等屢入番國漏泊一事,案椟所供,殊駭觀聽。
複聞沿海州縣如華亭、海鹽、青龍、顧徑徑:原脫,據下頁「十一年四月四日」條補。
、江陰、鎮江、通、泰等處,奸民豪戶廣收米斛,販入諸番,此尤利害之切者。
乞行下沿海州軍,各敕所屬縣鎮,籍定海舟。
應有買販入番,先具所載名件經官給據,委官檢實,方得出海,巡警官司看驗公憑,方許放行。
如系禁之物,許令徒黨告首,重者以舟中之物充賞。
至若米斛在舟,隻許會計舟人期程食用。
庶幾奸民知所畏戢。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比日以來,海多寇盜,剽掠平民。
如廣之多漿船,溫、台之捕魚船,所至為害。
沿海官兵皆相為囊橐,一旦 有警,不肯極力追捕。
間有捕獲,類多故縱。
乞行下沿海州軍及逐州巡捕等官,應界分之火遇有劫盜,立限緝捉,踰時刻不獲者,即行責罰。
或行劫之盜續被他處捉獲,兵級與賊一同坐罪,其官屬有失覺察,重賜镌責。
」從之。
其弊,尋行體訪,皆無籍之徒陷于微利,受情而來,多者或至數十為群,竄易颠末,巧飾詞理,期于必中。
聽受之際,固不容不緻其審。
近者畿邑之民有訴其長者,至有司究诘,乃得其所使之實,聞者為之駭愕。
夫以天府耳目之近,官聯之密,且猶若此,則四方萬裡之廣,蓋可知矣。
欲行下諸路郡縣,明行揭示,俾各知分義之守。
仍令聽受官司或遇此等詞訴,必須公心究竟其實。
若州縣長吏貪謬殘虐,悖理傷道,則嚴行按奏,重寘于法。
或強橫奸欺之輩,妄為陵犯,亦必遵照申令,嚴與施行。
」從之。
十月四日,臣僚言:「選侯擇令,所以分民社之寄,重藩宣之托,職任蓋不輕也。
而強梗弗率,猶得以為州縣之撓,則亦積習既深,而其類非一爾。
何者倚勢幹請,挾公濟私,則有寄居之擾;事力有餘,劫制是務,則有豪富之擾;抵冒法禁,刑責不加,則宗〔有〕室之擾;鼠牙雀角,珥筆健訟,則有頑民之擾;隐占逋賦,怨怒督促,則有攬戶之擾;甚而侵撓事權,陵轹傾陷,則又有同官之擾。
臣備數台察,每遇受詞,目 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臣聞楮币之折閱,原于銅錢之消耗;銅錢之消耗,原于透漏之無涯。
乞行下慶元、泉、廣諸郡,多于舶船離岸之時差官檢視之外,令綱首重立罪狀。
舟行之後,或有告首敗露,不問缗錢之多寡,船貨悉與拘沒。
仍令沿海州郡多出牓示于灣隩泊舟去處,重立賞格,許人緝捉。
每獲到下海銅錢一貫,酬以十貫之賞,仍将犯人重與估籍,庶幾透漏之弊少革。
」從之。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以浙左諸郡去歲小歉,民生艱食,權宜通變,從商販運米過江,救災恤民,不容不爾。
夫何乘隙好利之徒,抵冒法禁,一離江岸,蕩無禁止,遵海而往,透入虜界者不一。
迩者浙右如華亭、海鹽、江陰、顧徑等處,其為漏洩米斛不可勝計。
且天禍彼國,連年饑馑,猶且逞其兇暴,而吾之奸民趍利玩法以資盜糧,利害豈小!乞行下淮浙漕司及沿海州郡,各饬所屬措置關防。
如獲到違戾之人,研窮勘鞫,處以軍法。
其能告捕者,官司給賞之外,盡以所載之物與之。
斷在必行,期以無犯。
」從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都省言:「勘會見錢稀少,會價漸至低減,訪聞日來皆由銅錢下江并番舶偷載,與夫越界販賣出外。
已劄下諸路提刑、提舉、轉運、市舶司,日下各嚴切行下所部州軍,差人嚴行搜檢船戶,不許偷載銅錢下船。
如有違犯之人,許同舟徒伴并諸色人告首,即将犯人送獄根勘,仍于名下重與追賞,犯人 并船戶與所販物貨并船盡籍沒入官,一體決配斷罪。
仍仰州縣分明重立罪賞,多出文牓曉谕,常切從公緝捉,無使透漏。
仍仰所部監司覺察州縣違慢去處,切待取旨,重行镌責施行。
」 八月九日,臣僚言:「今日楮券之弊,較之開禧之前固不若彼之甚。
州縣稱提,久而厭玩,不無折閱去處,然振起其折閱之漸,而杜絕其緻弊之因,其策在錢而不在楮,蓋錢者所以權乎楮也。
今日之錢,鑄不登,滲漏不赀,銷日蠹,私家藏匿。
疊是四弊,固宜銅錢日少,而無以濟楮弊之流行。
乞申明禁令,凡坑冶鑄責之所司,必欲歲數增衍。
至于蕃賈之滲漏,工匠之銷,豪民贓吏之藏積,嚴行禁止,無尚虛文,無恤浮議,則銅錢可以漸裕,子母可以相權,楮币之價不至于随起而随(樸)[仆]矣。
至若州縣稱提之策,則民賦輸納、官吏俸給一用錢會中半之說,猶可奉行,而嘉定九年臣僚所奏具在可覆。
乞檢舉頒下州縣,務在必行。
」從之。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錢塘為天子之行都,神京之禁地,三數年來,庸人販夫詭親王貴胄之名,占他人墳壟之地,以為石蕩,打擊穿鑿,豈獨山川鬼神為之不甯,而山居之民亦不得安迹。
乞行下所屬嚴切禁止,不許仍舊公然打鑿,所是已鑿空洞,亦乞旋行填塞,以實舊址。
」從之。
十二月三日,臣僚言:「天佑我宋,百年故土挈之來歸,虜日敗亡,正不足慮。
第惟邊城穑事屢以稔告,而彼疆旱潦無歲無之,反聞虜得竊籴吾境,奸民趨利,公然般販,非細故也。
虜之長技,所恃為馬,連年師徒販擾,十耗七八。
彼平時取馬,或于西界,仇怨以來,既不複通,遂乃厚捐珍寶,竊市于吾襄漢間,甚而膠鳔亦從而往,借寇兵、資盜糧,莫此為甚。
乞行下沿邊州郡。
應民間移運米谷及有交易,并令本鄉總保或鄰甲保識,委無出界情弊,方許通行。
如已保識而故違出界者,并保識人同罪。
及賣膠镖軍須等物,并令所屬官司嚴切巡捕。
如或奉行不虔,别緻發覺,官吏重行責罰镌罷。
」從之。
十三年九月六日,臣僚言:「折科之弊,利不歸于公上而害切于生民。
始也惟系省務,其斂尚微,自後諸務從而之,所征無藝,民賦頓增,上供暗(滅)[減],歲複一歲,至今極矣。
乞令兩浙轉運司先行約束,專差精強官屬核實,若數外多科升合,許民戶越訴,當職官皆坐以違制之罪。
」從之。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國朝差役,有保正,有戶長。
保正主掌煙火,奉行文引,而又有收捕兇暴盜賊之虞;戶長夏則催稅,秋則催苗,而又有并催二稅役錢之苦,所以任民之力不為不重矣。
今州縣官吏于斯二者,不惟不加優恤,又且乘時刻剝,勢單力窮,必緻破蕩。
乞行下州縣,令保正專任煙火、文引之責,諸色科斂并行禁絕;戶長惟任拘催二稅役錢 之責,其有恃頑拖欠之戶,即與嚴行追斷。
庶使充役之家不至重困。
」從之。
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勘會蕲、黃州并管下縣鎮民戶,昨緣避地,流移渡江,今欲複業之人,應随行衣物牛具驢馬之類,并不得邀阻收稅,舟船免力勝。
如有違戾,許民戶越訴。
仍多出文牓曉谕。
」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勘會漳、泉、福、興化四郡瀕海細民以漁為業,所得其實無幾,州縣官吏不恤,卻行征取。
自今赦到日,仰本路轉運、提刑司常切覺察,如州縣仍前違戾,按劾聞奏。
」又赦文:「勘會諸縣起解本州島及上司财賦,如籴本錢、牙契錢、忠順官錢、經總制錢之類,各有立定窠名。
訪聞諸州軍不恤縣道,逐時添立項目錢數,遂為永額。
可令日下改正,或有違戾,仰監司覺察,按劾以聞。
」又赦文:「勘會保正副依條止掌煙火、盜賊、橋道等事,訪聞官司動用,一切取辦,如修葺材料、差顧夫力,勒令催科,并是違法。
仰今後州縣遵守條令,不得泛有科擾。
如違,許充役之家越訴。
仍仰監司覺察,按劾聞奏。
」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國家置舶官于泉、廣,招徕島夷,阜通貨賄。
彼之所阙者如瓷器、茗、醴之屬,皆所願得,故以吾無用之物易彼有用之貨,猶未見其害也。
今積習玩熟,來往頻繁,金銀、銅錢、銅器之類,皆以充斥外國。
頃年泉州尉官嘗捕銅千餘斤,光爛如金,皆精銅所造,若非銷錢,何以得此頗聞舶司拘于歲課,每冬津遣富商請驗以往,其有不願者,照籍點發。
夫既驅之而行,雖有禁物,人不敢告,官不暇問。
銅日以耗,職此之由。
臣愚謂宜戒饬舶司,俾之從長措置,至冬不必遣船,隻如初制,聽其自至。
彼既習用中國之物,一歲不通,必至乏用,勢不容不求(求)市于我。
吾以客主之勢坐制其出入,譏察其違犯,較夫津遣豪民賣物求售、坐視其弊而莫之禁者,得失有間矣。
乞亟賜行下,是亦禁戢銅錢、稱提官會之一助也。
」又言:「泉、廣每歲起綱,所謂粗色,雖海運以達中都,然水腳之費亦自不赀。
今外帑香貨充斥,積壓陳腐,幾為無用之物,臣以為當令舶司就地頭變賣,止以官券來輸左帑。
乞并賜行下,其于稱提官會亦非小補。
」又言:「蕃夷得中國錢,分庫藏貯,以為鎮國之寶。
故入蕃者非銅錢不往,而蕃貨亦非銅錢不售,利源孔厚,趨者日衆。
今則沿海郡縣寄居不論大小,凡有勢力者則皆為之,官司不敢誰何,且為防護出境,銅錢日寡,弊或由此。
傥不行嚴行禁戢,痛加懲治,中國之錢将盡流入化外矣。
乞亟賜行下,應興販銅錢下海入蕃者,别立賞格,許人指告。
命官追官勒停,永不叙理;百姓籍沒家财,重行決配。
」并從之。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比年以來,遊宦不得志之士,奔谒無顧忌之俦,專事口吻,論議橫生,勃乎不知底止。
大則以此希榮 幹進,小則以此搖尾乞憐,稍弗快意,撰造事端,驚聽駭聞。
萬一有激,其關系至不細也。
乞下臣此章以風厲之,仍行下臨安府揭榜曉示,俾之改過自新。
如或不悛,臣當指實彈奏,重行懲治。
」從之。
十六年正月五日,臣僚言:「年來僞楮日甚,丁卯舊楮綴補以為新者有之,蜀道楮綱潛易于中流者有之,小夫窭人之家盜天子之權私鑄印文者亦有之。
如一界之楮為數若幹,行之數年之間,耗于水火,耗于破損,耗于遐方,踰界而不易者,又不知其幾也。
及其界滿而收也,其數常溢,則僞楮之多可知。
今僞造有禁,刊之印文,編之敕令,非不嚴具,而愚民無知,抵冒自若,意者朝廷過于仁厚,前後犯禁之人未必盡論如法,故小人猶得以玩之欤!乞條具累朝僞造官會之禁,嚴立黃版,揭示都闉,仍下逐路镂版,其有犯者,斷在必行。
官司或失覺察,并寘典憲,仍重捕獲之賞。
」從之。
十一日,臣僚言:「六飛駐跸錢塘閱數十年,宮殿所峙,實在鳳山之前,蓋古人所謂自天目山龍飛鳳舞而至者。
鄉來鳳山一帶路南未辟,車馬冠蓋多由嘉會門路。
比年八盤嶺屢經砌疊,其平如砥,遂為通衢。
殊不思前近帝阙,後涉禁山,行人敢爾紛擾,非所以示尊崇也。
乞下殿前司,日下自和甯門相近八盤嶺路口建立門關,麗正門西舊自有門,并行關閉。
除巡徼軍兵往來外,應幹官員等轎馬、買賣物貨等人,并立牌禁止,不得經行,違者具名申尚書省,重作行遣。
官兵并不許假徼巡之名,因而取道。
仍乞指揮令臨安府嚴揭賞牓禁約,增重帝都,實為利便。
」從之。
八月五日,诏令戶部日下遍牒諸路州軍,嚴行約束當職官吏,将受納苗米,不得過數增收,多量鬥面。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并行下逐路轉運司更切覺察,将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仍多出文牓曉谕。
十七年二月二日,诏令刑部關牒六部、禦史台、谏院、寺監、帑庾,應胥吏凡經斥逐,不以元犯輕重、曾無勘決,日後并不許引赦限及特行收叙入役,以幸吏奸。
四月八日,臣僚言:「臨安府、轉運司凡所施行公事,兩造在庭,有押到而未供者,有已供而未呈者,未免押出召保。
(幸)[圉]卒毆打乞覓,辄于委巷之中僦客邸為關留之所,名曰窠裡。
得錢則聽其責保而去,無錢則執縛拘系,魚貫蟻聚,臭穢熏蒸,隆暑嚴寒,備極其苦。
安邊所及南北兩廂,錢塘、仁和兩縣,循習仿效。
已令轉運司、臨安府委官嚴行根刷追斷,毀拆窠栅,镂牓曉示。
自令知在人關留窠裡,仰家屬經禦史台越訴,将犯人重斷編管。
四鄰不告,一例懲治。
」從之。
九日,臣僚言:「今進奏有邸吏,各分郡以掌之。
苟事出于公,則凡案椟之要程,緘縢之彜具,俾之申達,足副使令。
其如利己自營,務求巧便,知私人之可用而不知常度之不 可違,知曲徑之可從而不知公法之為可憚,于是部曹寺監之吏,有因州郡委囑,冒充承受。
郡守明知其人可以倚仗,委心屈己而聽之,動以二三千缗捐予其家,供請托之費。
或馳書要位,控露款私,必使委曲投陳,探求意向。
或公銜列事,未即緘封,必使審細斟量,旋行改易。
又甚至結連吏黨,倡浮言,附托賄徒,播謄虛說。
守之所短則多方掩覆,更謂循良;守之所忌則撰事興誣,力為排訾。
以賤吏而敢與侯牧交通,罪固不容于誅矣。
謹按禦史台、三司人吏結甲,不得充州郡承受,月狀申省,具有明文。
矧在諸司,并居朝職,嚴于戢吏,理亦宜然。
乞行下六部寺監等處,依仿禦史台見行條制,月具逐司人吏自主令而下并不得充州郡承受,結狀保明申尚書省,仍申台證會。
若官吏通同,故相容庇,并許覺察彈奏,追鞫犯吏,重作施行。
其諸州申達文字,奏邸屬吏專一禀承,但示至公。
并下臨安府備揭賞牓,責令緝捕使臣常切密探,有外郡差人赍持書饋複往舊為承受之家,即行收捉。
究勘得實,計贓估配,将守臣之違戾者取旨镌罷。
」從之。
以上《續會要》以上續會要:原作,據天頭原批補。
。
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天頭原批:「郭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三年五月八日兩條,移前第一百十九頁前半十五行四年二月七日條上。
:「臨安府西湖系放生池,專降指揮,不得采捕。
迩來小民冒利采取,所屬本嘗禁止,可令本府嚴立罪賞,出牒禁戢,專責巡警官司,毋得容縱。
應諸路州軍放生池依此。
」 三年五月八日,诏:「民間采捕田雞,殺害生命,雖累有約束,貨賣愈多。
訪聞多是緝捕使臣火下買販,及縱容百姓出賣。
令出牓曉谕,差不幹礙人收捉。
如火下貨賣,捉獲,其所管使臣一例坐罪。
」 四年六月二十日天頭原批:「四年六月二十日條應移第一百十九頁後半第六行八月二十七日條上。
」,诏江東提刑司下所屬州郡禁止采捕蜂兒,從知甯國府蔡洸請也。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約四 禁約四 紹興三年三月十八日,知臨安府盧知原言:「車駕駐驆臨安府,屯兵既衆,居民浩穰,今欲相度每夜三更斷夜,五更依舊許人行往。
」從之。
七月四日,浙東福建路宣谕朱異言:「衢州所蓋東嶽神祠氣象雄偉,州人每遇嶽神生日,人戶連日聚集,百戲迎引,其服飾儀物大段僭侈。
竊慮所在崇奉淫祠之人遞相仿效,别緻生事。
應州縣奉祀神祠,設祭迎引,辄以旗鑼、兵仗、僭拟服飾為儀數者,令提刑司行下諸州縣,嚴行禁止。
」诏坐條行下。
二十二日,诏:「江北流寓之人賃屋居住,多被業主騷擾,添搭房錢,坐緻窮困。
又豪右兼并之家占據官地,起蓋房廊,重賃與人,錢數增多,小人重困。
令臨安府禁止,仍許被抑勒之人詣府陳告。
根究得實,将業主重行斷遣,其物沒納入官。
本府不為受理,許詣朝省越訴。
」 同日,诏:「宗室及有蔭不肖子弟多是酤私酒,開櫃坊,遇夜将帶不逞,殺打平人,奪取沿身财物。
令臨安府寅夜密行收捕,如獲上件作過之人,先行收禁枷訊,具奏聽旨。
」 十月十七日,監察禦史、廣南東西路宣谕明橐言:「訪聞邕州之地南鄰交趾,其左右江州洞五鎮寨,諸坑場多有無賴之徒略賣人口,販入交趾。
又邕、欽、廉三州與交趾海道相連,逐年規利之徒貿易金、香,必以小平錢為約,而又下令其國小平錢許入而不許出。
二者之弊,若不申嚴禁止,其害非輕。
臣已檢坐見行條制行下三郡外,欲乞自今二廣邊郡透漏生口、銅錢,應帥臣、監司、守倅、巡捕、當職官,乞比犯人減等坐罪。
」诏依奏,令戶、刑部限三日立法申尚書省。
立法見《刑制》。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浙東衢、嚴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衆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又旁近江東饒、信皆然。
望賜止絕。
」刑部檢準見行條法,為系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路,其兩浙東西路未有,乞依上條。
诏依。
五年閏二月九日,臣僚言,不收養子孫,二廣尤甚。
诏其該載不盡路分,依兩浙等路見行條法。
八年五月十六日,诏:「應州縣鄉村第五等、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戶及無等貧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錢四貫,于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内支給。
官吏違慢,以違制論。
仍委守令勸谕本處土豪、父老及名德僧行常切曉喻禍福,或加赒給。
如奉行如法,存活數多,許本路監司保明,并(無)[與]推賞。
」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已降指揮,生男女每名支錢四貫文,于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内支。
竊聞州縣免役錢所收微細,乞發義倉之粟以赈之。
」诏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每人支米一碩。
二十年六月四日,以臣僚言複申嚴行下。
二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臣僚言,诏敕令所立法。
四年二月二十三 日,诏:「今後諸路有頒降诏令,并仰監司關報州縣,真書文字,镂闆印給于民間。
仍約束巡尉不得以修葺粉壁為名,差人下鄉騷擾。
以臣僚言置立粉壁之弊也。
四月十五日,禦史台言:「訪聞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誤失人口,其廂巡人不即收領送官,責問本家識認,至被外人用情誘藏在家,恐赫以言,或雇賣與人為奴婢,或折勒為娼者甚衆。
雖有常法斷罪、告賞,緣未曾申嚴約束,望下臨安府措置禁止,常切覺察。
」從之。
二十九日,上谕宰輔曰:「前日王居正上殿劄子,論收買禦爐炭須胡桃紋、鹁鴿色者,何嘗有此指揮」續檢到兩浙轉運司下婺州買炭牒,果有上件紋、色,上蹙然曰:「宮中每常用炭,并不揀擇,當艱難之時,豈宜以此擾人,可令速罷。
仍令戶部講究,更有似此之類,并行禁止。
」 七月六日,臣僚言:「乞下諸路,今後有賣陣亡恩澤自首及因人告首,所給付身便行毀抹,餘人悉免根究。
如自首之人,特與放罪;若因人告發,合推究斷罪、給賞,不得枝蔓。
」诏若有賣陣亡恩澤自首之人,不以所犯在今降指揮前後,并合遵依已降指揮施行。
十月十七日,宰執進呈臣僚奏疏:「車駕進發有日,恐州縣以供億擾民,朝廷雖已降約束,乞粉壁曉谕。
」上曰:「朕常出使河朔,見宣和間茶鹽條法粉壁列屋長廊,徒為文具,适以害民,不如多出文榜。
」趙鼎曰:「陛下聖慮及此,幸甚。
」 十一月六日,宰執進呈監察禦史田如鳌論幾事不密則害成:「朝廷近來未行之事,中外已自喧傳,及号令之出,往往悉如衆人所料。
嘗推求其故,皆緣人吏不能謹所緻。
」上曰:「此緣呂頤浩不知大體,雖賣物人亦縱之入政事堂,每每漏洩。
」趙鼎曰:「前此中書省、樞密院置皇城内,如在天上,何由探知自渡江屋宇淺隘,人迹錯雜,自然不密。
」上命申嚴法禁,又诏應漏洩邊機事務,并行軍法,賞錢一千貫,許人告。
仍令尚書省出榜。
五年閏二月二十三日,都省言:「三省、樞密院人吏約束條貫,其辄入酒肆并開置邸店沽賣酒食之類,所立告賞切恐太輕。
理當增立。
」诏各更增立賞錢一百貫,餘并依累降指揮,仍出牒曉示三省制敕院門、樞密院宣旨門。
五月十九日,戶部言:「禁戢私鑄銅器,已有見行條法罪賞。
若私置爐烹煉,銷、磨錯、剪鑿錢寶鑄造銅器,乞以五家結為一保,自相覺察。
除犯人依條外,若鄰保内不覺察,亦乞依私鑄錢鄰保知而不糾法。
」诏依。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有銷毀錢寶及私以銅石制造器物賣買興販者,一兩以上并依服用翡翠法徒二年,賞錢三百貫。
鄰保失覺察鑄造, 并杖一百,賞錢二百貫,許人告。
仍令州縣每季檢舉。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申嚴禁止,仰逐路監司月具有無所犯及捉獲人數申 尚書省。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諸路見存石、銅器許存留外,後來更不許鑄造販賣,許人告捉,罪賞依法外,有民間合用之物,就官鑄造出賣。
」诏申明行下。
十年五月十三日,戶部言:「續降禁(锢)[銅]器指揮,一兩以上并依翡翠服用法徒二年,賞錢三百貫。
緣立法太重,諸路州縣未見遵依。
今欲并依紹興舊法,一兩杖一百,一斤加一等,令衆三日,配本城,十斤配五百裡。
廂耆、巡察人失覺察,杖八十。
杖一百罪,賞錢五十貫;徒二年,錢七十貫,每等加十貫;流二千裡,錢一百貫,每等加十貫。
鄰保知而不糾者,以犯人減一等。
仍州委通判、縣委令丞,先将見造賣銅器之家應有動用作具限一日并行毀棄,及将自來私造銅器之人先籍定姓名,版榜曉示。
其民間見賣銅器,限一月令人戶赴所屬送納,随斤兩給還價錢。
州縣當職官吏違戾,具名取旨。
十二年四月三日,戶、工部言:「今欲将民間見買賣銅器之物立定每兩價錢不得過二十文足,辄增價錢一文以上,并依紹興十年五月十三日指揮。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戶、工部言:「其買銅器之人未有約束,欲并從杖一百私罪科斷。
」七月十一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乞将已成坯而未鑄者、已鑄而未出賣者,并許諸色人告,盡以家業充賞,仍以犯人斷配錢監。
」二十七年四月八日,左司谏淩哲言:「欲将天下寺觀佛像、銅磬之屬官為籍訖存留外,自後鑄造者許人告首,僧徒工匠施與受施并依見行罪賞斷遣。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戶部言:「士庶之家除照子,及寺觀佛像锺磬铙钹、官司銅鑼存留外,其餘所有石銅器,如違限不納入官,不滿十斤杖一百,賞錢一百貫,十斤以上并徒二年,賞錢三百貫,許諸色人告。
或豪富、命官之家限外尚敢沉匿,依條給賞、斷罪外,具名取旨。
當職官奉行違慢,重行黜貢。
鑄銅器匠人立賞錢三百貫,許人告捉,從徒二年斷罪,配鑄錢監重役。
」二十八年十月十日,提領鑄錢所言:「乞行下逐州府,如有鑄銅工匠願投充近便鑄錢監工匠之人,更不刺軍号,日支食錢二百五十省、米二勝半,常加存恤,無至失所。
」并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五年:原無。
天頭原批:「渭清按:此八月二十四日是紹興五年,此德音卷一萬三千二百二十田訟門引有,正作五年,可證。
」據補。
:「應潭、柳、鼎、澧、嶽、複州,荊南、龍陽軍,循、海、潮、憲、英、廣、韶、南雄、虔、吉、撫州,南安、臨江軍,汀州管内,訪聞逐路州縣昨因捕盜,創置軍期司,行移公文,追科差役,猾胥奸吏以此恐吓良善,無所不至。
今來軍事已定,仰提刑司委官點檢,并行住罷。
如尚敢存留,按劾以聞,當議重寘典憲。
又前項管内州軍應見收藏驅虜到人,或展轉雇賣買人,知情至今未令逐便,如限滿依舊拘留,并從略人為女使法科罪。
鄰保知而不糾,減犯人罪一等,許被虜人或親屬次第陳訴。
」 六年二月八日,監察禦吏梁弁 言:「行在倉官任滿有出剩之賞,每交納諸州綱運必多般加量,遂緻虧折,追納監系,桎梏相望。
欲望寝罷監官出剩之賞,若任内交納不擾,特與推恩。
」從之。
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訪聞臨安府并諸路州縣,多有邪僞人于通衢要鬧處割截支體,刳剔腸胃,作場惑衆,俗謂南法,遞相傳習。
若不禁止,為害不細。
」诏令刑部檢坐斷罪條法,遍牒諸路州縣,申嚴禁止。
四月二十四日,太常博士李弼直言:「川陝四路邊面聯屬,綿亘數千餘裡,所恃為形勝者非特山蹊險阻,蓋有林木以為障蔽,謂之禁山。
祖宗時,每帥臣到官,即分遣屬吏檢閱禁山,為典故。
頃歲以來,以軍興而制器械,運糧而造船筏,自近及遠,采斫殆盡。
異時障蔽之地,今乃四通八達。
望诏有司檢會禁山條例,嚴行約束。
」诏令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相度禁止。
七年六月十五日,尚書省勘會:「浙江西興兩岸濟渡多因過渡人衆,争奪上船,或因渡子乞覓邀阻,放渡失時,緻多沉溺。
自紹興元年至今年,已三次失船,死者甚衆。
其監渡官系兼職,難以專一,理合措置。
」有旨,如裝載過數,梢工杖八十;緻損失人命,加常法二等。
監官故縱與同罪,不覺察杖一百,辄以渡船私用或借人并徒一年,其新林、翕山私渡人杖一百。
仍許人告,賞錢五十貫。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訪聞虔、吉等州專有家學,教習詞訴,積久成風,脅持州縣,傷害善良。
仰監司、守令遍出文榜,常切禁止,犯者重寘以法。
」十三年閏四月十二日,尚書度支員外郎林大聲言:「江西州縣有号為教書夫子者,聚集兒童,授以非聖之書,有如四言雜字,名類非一,方言俚鄙,皆詞訴語。
欲望播告天下,委監司、守令,如有非僻之書,嚴行禁止。
」诏令本路提刑司繳納,禮部看詳取旨。
八年三月七日,台州州衙門外有匿名文字,其間稱常平主管官李椿年刻薄等事,欲率衆作過,言頗不遜。
上谕宰臣曰:「兵久以來,官錢多有失陷。
既差官檢察,若稍留心職事,便生誣毀,此必州縣人吏所為,萬一作過,當遣兵剿殺。
」趙鼎已下退而孍服上之英明。
十九日,禦史中丞常同言:「吏部差注、關升、磨勘、奏補等事,人吏書鋪邀求常例,數目至多。
」上曰:「官員到部,所費如此,則到官之後,豈免貪取,何以責廉令尚書省出榜部門,嚴行約束。
」 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複州軍官員到行在整會差遣之類,如所屬胥吏非理阻抑,乞覓一錢以上,取與并過渡人并一等計贓,重行科罪,不以赦降原免。
許告,賞錢五百貫。
仍令尚書省出榜。
」 十一年正月十二日,桂(楊)[陽]監言:「皇帝本命日,近降指揮禁止屠宰,所有禁刑一節,不曾該說,理合禁約。
」刑寺看詳,雖紹興令内未曾修立成法,緣今來既已降指揮,丁亥日禁止屠宰一日,所有決 大辟并流以下罪,如遇丁亥日亦不合行決。
從之。
八月七日,诏:「應幹托州縣雇人,辄差科或以官錢應付,及于寺觀人戶借夫,或以借夫為名收受雇直入己,本罪輕者并以違制論,不以赦降原減。
按官屬出巡及官員被差幹辦公事合雇人夫辄過數,及于街市驅逐賣物村民準此。
」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皇城周回高阜望見禁中去處并州城上人行,先立法收捉,從徒二年科斷。
其候潮門上及城上平視禁庭,并不禁止。
可令臨安府日下壘塞踏道,有犯罪依已降指揮施行。
」 條法,畜有孕者不得殺,禽獸雛卵之類,仲春之月禁采捕。
今來伏遇丁亥日禁屠宰,未嘗禁漁獵,乞添入丁亥日禁漁獵之文。
」诏依。
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書舍人楊願言:「乞天申令節天下訪求遺迹,各置放生池,申嚴法禁,以廣好生之德。
」诏諸路監司措置以聞。
是日,工部郎中林乂言:「臨安府西湖自來每歲四月八日郡人會于湖上,所放羽毛鱗介以百萬數。
比年以來,往往采捕,殆無虛日,至有竭澤而漁者,傷生害物,莫此為甚。
乞檢會天禧故事,依舊為放生池,禁民采捕。
」從之。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荊門軍趙士初言:「恭詳見《禁采捕》。
六月十九日,左修職郎趙公傳言:「近年以來,諸路書坊将曲學邪說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以瞽聾學者,其為害大矣。
望委逐路運司差官讨論,将見在闆本不系六經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頗缪于聖人者日下除毀。
」從之。
十五年七月二日,兩浙東路安撫司幹辦公事司馬伋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馬溫公記聞》,其間頗關前朝政事。
竊緣曾祖光平日論著即無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說。
」诏委建州守臣将不合開闆文字并行毀棄。
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學正孫仲鳌言:「諸州民間書坊收拾詭僻之辭,托名前輩,辄自刊行,雖屢降指揮禁遏,尚猶未革。
欲申嚴條制,自今民間書坊刊行文籍,先經所屬看詳,又委教官讨論,擇其可者許之镂闆。
」從之。
十二月九日天頭原批:「渭表按:十二月九日是十三年。
《宋史本紀高宗七》,十三年十二月辛卯,毀私鑄毛錢。
是月癸未朔,九日則辛卯也。
」按此條前六月十九日條,正是指十三年,葉渭清不谙《會要》體例,緻此蛇足。
,上谕輔臣曰:「朕前日降出錢樣,卿等見否更不成錢,仍是銷镕好錢私自鑄。
可降指揮,盡令銷毀,民間不得行使,官司亦不許受納。
今日若不嚴為之禁,将來盜鑄愈多,則尤費力也。
」于是诏民間應現在私鑄輕薄當二毛錢并搥毀。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北(史)[使]所過州軍如要收買物色,令接送館伴所應付,即不得縱令百姓與北使私相交易,引惹生事。
可劄下所屬立法禁止。
」 九月一日,诏:「士庶與國姓同,單名偏傍并連名相犯之人,令刑部遍牒州軍,限一月改正。
如違,從杖一百斷罪。
」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右谏議大夫何若言:「伏見近降指揮,應有差遣人五日朝辭出門,蓋以息奔競、絕窺觎也。
而苟得無恥 之徒,猶留宿不去。
欲望申戒敕,日後有犯,重賜黜責。
」從之。
十六年二月三日,臣僚言:「近來淫祠稍行,江淛之間,此風尤熾,一有疾病,唯妖巫之言是聽,親族鄰裡不相問勞,且曰此神所不喜。
不求治于醫藥,而屠宰牲畜以禱邪魅,至于罄竭家赀,略無效驗,而終不悔。
欲望申嚴條令,俾諸路監司、郡守重行禁止。
」诏令禮、刑部坐條行下,如不系祀典,日下毀去。
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直秘閣、前權發遣阆州王湛言:「乞守令每遇勸農,不得辄用妓(藥)[樂],宴會賓客,仍責郡縣之官因農時躬駕鄉亭,出入阡陌,糾罰遊(隋)[惰],以田萊墾辟為之旌賞。
」上曰:「四川去朝廷遠,雖降指揮,多奉行滅裂,可令戶部立法。
」 八月十九日,太醫局言:「《本草》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委有大毒,并無起病之功。
望令出産州軍今後不許收采,商旅不得依前貨賣,見在者并令燒毀。
重立斷罪,許人告捉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诏:「應貸農民以米谷者,止許以米谷償之,如辄敢準折以(前)[錢]及重增其利,緻有欠負,官司不得收理。
」 二十一年閏四月十六日,知沅州傅甯言:「湖南北兩路風俗,每遇閏月之年,前期盜殺小兒以祭淫祠,謂之采生。
望下逐路帥臣、監司,督責巡尉,如一任之内糾察采生七人以上,依獲強盜法,特與推賞。
失于糾察,因事發覺,巡尉坐失捕強盜之罪。
」從之。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近來州縣違法差公吏、兵級、廳子之類赍執文引,遍下鄉村民戶假借什物器用,妄行需索所無之物,抑令置備,因而搔擾乞取,民被其害。
仰監司覺察按劾,如敢容庇,許監司互察。
」 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宣谕輔臣曰:「近令臨安府收捕破落戶編置外州,本為百姓除害。
前日有論訴緝捕下人恐吓取覓,妄有供具,可令有司子細根治,務要得實。
恐小人無知,及有搔擾,甚非除害安民之本意。
」 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宰執進呈溫州平陽縣布衣黃元壽進狀,内一項:「溫州科柑,每歲保正和買百顆,以為常額。
所納者須及尺寸,稍有分毫不至,或五六顆然後折當一顆。
稍有違拒,鞭笞兩至。
」上曰:「可劄下本州島照會,不得非理科擾。
并福建荔枝,不曾使令收買,今後亦不得供進。
」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省、樞密院言:「頃者輕儇之子辄發親戚箱箧私書訟于朝廷,遂興大獄,因得美官。
緣是之後,告讦成風。
考簡牍于往來之間,錄戲語于醉飽之後,雖朋舊骨肉,實相傾陷,薄惡之風,莫甚于此。
乞令有司開具前後告讦姓名,議加黜罰。
」诏令刑部開具取旨。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禦史湯鵬舉言:「乞申嚴州縣,今後應有告讦私事者或雜以公事,不許受理,則事不幹己之法必行,而此風自息。
稍或不悛,追證不實者,重寘編配。
」從 之 十二月九日,參知政事董德元等言:「監司守臣競事刻剝,重為民蠹者:一郡常賦自有定額,乃取無名之資,謂之羨餘;官有常俸,猶或不繼,而乃祿無用之人,謂之權攝;學校則有校正、講書之職,庫務則有檢察、指教之名,創置不一,誅求日繁,民力困弊。
望嚴行禁約,或有違戾,仰禦史台及監司彈奏,重寘典憲。
」上曰:「此等無非害民者,可依此行下。
」 二十六日,宰(職)[執]進呈張晟差除,上曰:「張晟是會稽人,前日論及紹興府科買箭筍大擾百姓,皆前此曹泳、趙士粲所為。
」魏良臣等奏:「聞士粲在紹興日事苞苴,不獨此郡箭筍,如平江府洞庭柑每對二千,宣州蜂兒每斤不下三十千,近增至四十千,科于民間,極以為苦。
」上乃诏悉罷之,因宣谕曰:「朕尋常未曾毫末有取于民,如日用紙亦不令臨安府收買,恐至騷擾,隻自令人于市肆中買,仍得佳者。
」魏良臣等奏:「陛下聖德恭儉如此,雖古帝王何以加!」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左朝請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劉才邵奏:「近年民間受弊,莫甚于受納、追催、差役三事。
倉場官吏與攬子為市,阻節人戶,米則多加合數,絹則抑取輕錢,或于一碩一疋别責常例。
計其浮費,已過正數一二倍,此受納之弊也。
追催本屬戶長,今則差公人,或差土豪、土軍,所至将帶槍手動十數人,驚擾鄉民,煩費百出,此追催之弊也。
民間田業,稅貫高低灼然,差役自上及下,而猾吏求賂,每阙一名,必進十數戶,請求脫免,所費不赀,此差役之弊也。
欲委諸路監司詢訪民間利病以聞,詳為法禁。
」上可其奏,曰:「此三者皆民間大事,宜速行之。
」 三月十八日,侍禦史湯鵬舉言:「近年州縣許用妓樂,遂有達旦之會,監司、郡守或戒約之,則哄然生謗。
此風起于通判,行于司理,至于盜用官錢、(宮)[官]酒,苦刻牙人、鋪戶,恣縱市買,以至縣官筵會之費盡科配于公吏。
乞于天申節及人使往來之處,守臣休務之日,許用妓樂于公筵,其餘自總管、謀議官、通判以下,并不許擅用借用,違者委監司、郡守實時具奏。
」從之。
五月十六日,新(受)[授]起居舍人兼權給事中淩景夏、新除授中書舍人吳秉信,各論奏錢塘縣百姓楊康以市井驵會辄敢進狀,欲專一府屠宰之利,使其侪輩拱手失業,乃以廟享及禦膳為辭,輕量朝廷,媟渎宗廟。
乞送大理寺根治,重行斷遣。
并從之。
時楊康進狀,以元系浙江賣羊官圈都牙人,今乞依舊在圈專一管幹,其賣羊赢落錢每年二萬三千貫文,盡乞獻納歸官,買辦四季酌獻等使用,及買獻内膳禦膳羊,仍乞朝省降約束,其它牙人不得在圈作弊。
事下臨安府看詳,故有是論列。
七月五日,禦史台檢法官褚籍言:「近年以來,州縣守令類多貪墨,每有等第豪戶及僧道富贍者犯罪,一至訟庭, 往往視為奇貨,連逮禁系,動經旬月,方令入狀以願獻助錢物為名,或作贍軍支用,或作修造亭館,更不顧其所犯輕重,一例釋放。
乞嚴立法禁,凡犯罪者輕重自有斷罪條法,如或巧作名目,令犯人獻助錢物以自(勉)[免]者,官吏當以坐贓論。
」從之。
十三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逐州私置稅場,廣收醋息,信有所入,盡歸公庫,恣己所用。
波及僚屬,兼局添給所在有之,如蘇、湖、秀之兵職、曹官、令佐請給,其間月有二三百千者,而居民、僧道、店鋪、舟船經由場務,無不科斂以納醋息,其害不可言者。
伏乞申嚴守倅,遵依紹興敕令,按月支見任供給,違者并以自盜論,令台谏、監司按(刻)[劾]。
」從之。
九月一日,太學錄萬成象言:昨者大臣專國,權傾天下,乃于始生之日受四方之獻,寶貨珍奇,輻湊其門。
至于監司、州郡,轉相視效,屬吏谄奉,争新奇。
屯兵所在諸将,遺賂金珠彩帛,赀以萬計。
甚者給彩張樂,百戲迎引,所至騷然,逾于誕節。
夫以州郡而為朝廷之儀,人臣而享天下之奉,名分不正,未有甚于此者,乞嚴禁止。
」诏令有司立法。
刑部立法,諸内外見任官因生日辄受所屬慶賀之禮,及與之者,各徒一年,所受贓重者坐贓論。
言:「伏見元降指揮,将送饋折會之類紐計過數者,皆以贓坐。
近年監司、郡守十一日,太學博士何(益)[蓋]有供給之外遞相送遺,公行博易,月至千缗者。
至于官屬,往往虛創名件,謂之兼局、提點、檢察、監催之名,其所入亦有月至二三百缗者。
而閑慢小官合得供給俸錢,或虛折酒醋,或累月倚閣,其為不均如此。
望下按察官司嚴行禁止,悉遵見行條法。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訪聞街市貨賣熟藥之家,往往圖利,多用假藥,緻服者傷生,深為恻然。
自今後賣藥人有合用細色藥,敢以他物代者,許其家修合人陳首。
如隐(敝)[蔽],卻因他人告首者,與貨藥人一等斷罪,并追賞錢三百貫,先以官錢代支。
其犯人不理有官及蔭贖,并依不如本方殺傷人科罪。
令臨安府及諸路州縣出榜曉谕。
」 閏十月十五日,刑部看詳臣僚劄子:「在法,州縣違法差雇夫轎車馬之類及驅逐街市賣物村民,并以違制論,不以赦降原減。
官吏亂作名色拘占舟船者徒一年科罪,并許人戶越訴。
其州縣見任官私役工匠,即未曾申嚴禁約。
今欲乞見任官如敢于所部私役工匠,營造己物,依律計庸準盜論。
若緣公興造,即具事因送所屬量事差撥,仍依籍内姓名從上輪差,務要均平,及令所役官司(擾)[優]支雇直。
如有違犯,并許人戶越訴。
監司不行覺察,依條科罪施行。
」從之,仍令敕令所編入成法。
十一月二十五日,尚書吏部員外郎王晞亮言:「比年以來,承平寖久,侈俗益滋。
婚姻者貿田業而猶恥率薄,以至女不能嫁,多老于幽居;送終者罄 力追修而營繕無資,以至親不能葬,多留于淺土。
富者競侈而越法,貧者強效而堕業。
欲望委監司明加誡饬,使稱家有無,各遵禮制,毋尚侈靡。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宰執進呈知盱眙軍吳說劄子,乞今後禁止取蟲鹹人。
上曰:「暴殄天物,是誠可禁,第恐貧民以取蟲鹹為生,一旦禁之,遂至失業。
此與捕魚一般,何由禁得古之聖人先仁民然後愛物,今但令官司不得買蟲鹹,民間各聽從便。
」 三十年三月十四日,臣僚言:「今錢塘南山士庶墳墓極多,往往與(刑)[形]勢之家及諸軍寨相鄰,橫遭包占平夷,其子孫貧弱,不能認為己有。
乞令臨安府出牓,嚴行禁約,并本縣官吏不得受賂容情,擅行給佃。
如有違犯,仰人戶徑詣台府越訴,重行斷治。
」從之。
四月十九日,诏:「應已得差遣人遵依舊法,限半月出門;州縣阙官,應專攝者,不得差本處寄居官;内已有差遣人,不得于行在并臨安府權攝。
情冒差者,并以私罪收坐。
」從吏部請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知黎州馮時行言:「本州島系極邊,與吐蕃、南蠻接境,全仰百姓土丁防托,而官吏求索紅桑木、琵琶槽交椅,楠瘤影洗鑼、吐盂、土酥、蕃葡萄、川椒、紅花、虎豹皮,百色騷擾,是緻土丁逃亡,不能自存,乞行禁止。
」诏下本路轉運司覺察,如違,即行按治。
仍出牓曉谕。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邕州管下官吏受賄停留販生口之人,誘略良口,賣入深溪洞。
左江一帶,七(元)[源]等州竊近交趾,諸夷國所産生金、雜香、朱砂等物繁多,易博買。
平民一入蠻洞,非惟用為奴婢,又且殺以祭鬼。
其販賣交易,每名緻有得生金五七兩者,以是良民橫死,實可憐恻。
乞申嚴法禁,仍每季令帥、憲司檢察,行下邕州及沿路州軍,取别無興販,結罪保明,詣實帳狀申。
」诏令刑部增立賞格。
三十一年五月八日,知臨安府趙子潚言:「訪聞街市無圖之輩插帶掉篦,及着卧辣,用長藤為馬鞭,聚衆于酒肆,吹唱鹧鸪,手撥葫蘆琴,跪膝勸酒,有傷風教。
今立賞錢一百貫文禁止,違者從重斷遣,有官蔭人申取指揮。
及近有官員出城外,張小涼傘,上用紅油火珠,亦乞禁止。
」從之。
八月十八日,知臨安府趙子潚言:「近來品官之家典雇女使,避免立定年限,将來父母取認,多是文約内妄作妳婆或養娘房下養女,其實為主家作奴婢役使,終身為妾,永無出期,情實可憫。
望有司立法。
」戶部看詳,欲将品官之家典雇女使妄作養女立契,如有違犯,其雇主并引領牙保人,并依律不應為從杖八十科罪,錢不追,人還主,仍許被雇之家陳首。
從之。
十月十八日,诏:「将來視師經由去處,排辦頓遞,修治道路,不得過為華飾,勞民費财。
三省行下約束,如有違戾,令監司按劾,禦史台彈奏。
」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訪聞州郡尚有以 獻助為名而下科率之令,如福州每産錢一文辄科八文,建州每産錢一文辄五文或三文,民甚病之。
往往它郡間有此類,望賜止絕。
如有輸納難再給還,即乞理為本戶将來稅賦之數。
仍乞镂闆行下,違者許民戶越訴,當寘嚴憲。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三)[二]年未改元。
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近日民間多有貨鬻銅器者,公然銷錢鑄造。
乞行下州縣,将逐處銅匠籍定姓名,如有違犯人,先次斷罪,押赴鑄錢監充役。
」從之。
隆興元年三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檢會已降指揮,應諸軍不得令軍人回易及科敷買物,剝士卒請給。
訪聞諸軍近日放免虛錢,仍前勒令回易及俵散布帛、柴炭之類,并開坊造酒,分俵量其請給,每月克除,合嚴行禁止。
」诏三衙諸軍遵依已降指揮,如敢再有違戾,許軍人徑赴三省、樞密院越訴,願移軍别入役或願離軍者聽。
四月七日,臣僚言:「迩來風俗侈靡,日甚一日。
民間泥金飾繡,競為奇巧,衣服器具皆雕镂(籹)[妝]綴,極其華美。
望饬守臣,嚴切禁止。
」诏檢會紹興二十七年禁鋪翠銷金手诏申嚴行下。
七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省言:「竊見迩來臨安府士庶服飾亂常,聲音亂雅,如插掉篦、吹鹧鸪、撥胡琴、作胡舞之類,已降指揮嚴行禁止外,訪聞歸朝、〔歸〕正等人往往不改胡服。
及諸軍有仿效蕃裝,所習音樂雜以胡聲。
乞行下諸軍及諸州縣,并行禁止。
」從之。
二年正月十日,知潭州黃祖舜言:「竊見湖南、北多有殺人祭鬼者,耳目玩習,遂成風俗。
乞委兩路監司嚴行禁戢,如捕獲犯人,依法重作行遣。
」從之。
十四日,诏:「諸州飲燕之費,豐侈過當,傷财害民。
自今各令務從省約,敢有違戾,必寘之罰。
仍令戶部條約行下。
」 同日,诏:「諸州公庫合支見任官供給,止許送酒,仍不得過數。
敢以錢物私饋,并以違制論,令提刑司常切覺察。
」 二月六日,知潭州黃祖舜言:「竊見湖南人戶有欠負客人鹽錢貧無以償者,至以男女折充奴婢。
望敕湖南提舉司嚴切禁戢。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德音:「勘會高、藤、雷、容等州累降指揮禁止采捕翠羽、蚌珠、玳瑁、龜筒、鹿胎之屬,非不嚴切,尚慮貪吏抑勒民戶采捕,傷害物命。
仰本路監司常切覺察,如違,按劾聞奏。
」 六月三日,權給事中葉颙言:「淮南州縣例以丁夫迎送過客,多至百餘人,少不下一二十人,甚者使供菲屦之直,陪道裡之費,謂之差借。
去歲饋饷給邊,有司不能預辦舟楫,盡奪客舟以載,甚者既歸而複往,謂之折運。
欲望明诏本路監司常切覺察,如州縣或有違戾,具名按奏。
」從之。
七月二十日,知賀州秦籲言:「贛、吉、全、道、賀州及靜江府居民常往來南州等處興販物貨,其間多有打造兵器出界貨賣者,乞行下諸州縣巡尉及津務鎮場,嚴行 禁止。
如遇商人有夾帶兵器,并拘沒入官。
」從之。
九月十九日,權發遣昌化軍李康臣言:「竊見二廣婚姻喪葬,習為華侈,誇競相勝,有害風俗。
〔乞〕行下二廣,委帥守、監司常切覺察。
如違,重寘典憲。
」從之。
同日,戶部言:「準送下甯江軍申,四川近日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規圖厚利,于恭、涪、泸州興生口牙人通同誘略良民婦女,或于江邊用船津載,每船不下數十人。
其劍門關即自鳳州興販入對境州軍,茶馬司押馬軍兵即自金、房州興販入京西、湖北、湖南一帶,亦有即自泸州販入夷界者。
欲乞行下四川監司,遍牒所部州縣,置立粉壁,令民間通知。
仍仰巡尉常切覺察,如有違犯人,收捕赴官,依法施行。
」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勘會宰殺耕牛罪賞非不嚴備,因州縣失于檢察,使愚民多有違犯。
仰具指揮于鄉村要鬧處分明出榜曉示,仍督責合捕官司嚴行覺察。
」 同日赦:「勘會州縣辄将犯罪人不問輕重,巧作名色,勒令獻助錢物,顯是違犯。
仰監司覺察按劾。
」 同日赦:「勘會豪右兼并之家多因民戶欠負私債,或挾怨嫌,恣行絣縛,至于閉,類若刑獄,動涉旬月,重違條禁,良善受弊。
仰州縣嚴行覺察。
」 同日赦:「勘會累年以來,已将日前科須敷率一切罷去,竊慮州縣不體至意,尚有違戾,及縱容公吏巧作誅求。
可令諸路監司常切覺察,如違,按劾以聞。
」 同日赦:「勘會諸州公使醋庫,累降指揮不得科抑人戶。
訪聞州府利于所入,依舊抑配,至及人戶、軍營、寺觀,甚為苛擾。
仰監司舉察按治。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同此制。
八月三日,臣僚言:「伏見朝廷以比年服飾侈靡,故嚴鋪翠銷金之禁,诏旨叮咛,務在必行。
今都城約束雖嚴,民不敢犯,而遠方風俗習為華靡,未容遽革。
欲望申敕諸州,嚴行禁止。
」從之。
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應私鑄銅器,蠹壞錢貨,建康府、台、明州尤甚,可專委守臣嚴切禁止。
」 七月一日,三省、樞密院言:「勘會已降指揮,沿海州軍興販物貨往山東者,已立定罪賞,非不詳備。
訪聞尚有冒法之人,公然興販,理合申嚴約束。
」诏沿海逐路帥臣常切檢察,仍每季具有無興販過北界船隻開具奏聞。
十月三十日,四川茶馬司言:「園戶收販茶子入蕃界,已有中書罪賞指揮,近日辄有持茶苗入蕃博賣,深屬不便。
欲乞行下,并依茶子罪賞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諸路兵官經由州軍按教,辄以饋送、私受錢物,并合坐贓論,仍令監司檢察。
」 三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見錢寶之禁,非不嚴切,而沿淮冒利之徒,不畏條法,公然般盜出界,不可禁止。
乞劄下沿邊州縣,嚴加覺察,如捕獲犯人,與重寘典憲。
」從之。
五月十四日,知邵武軍王份言:「本軍管下鄉 村多有不畏公法之人,私置兵器,結集人丁,歲以為常,謂之關社。
持鎗杖,鳴鑼,千百成,動以迎神為名,甚者倚恃徒黨,因而為盜。
欲望約束行下,自今有犯,并依結集立社法,庶幾頑俗有所畏憚。
」從之。
七月四日,诏淮東西路安撫司行下沿邊州軍,嚴切立賞,禁止私渡買馬人。
如有違犯,具姓名申三省、樞密院,取旨重作施行。
」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勘會民間多有殺人祭鬼及貧乏下戶往往生子不舉,甚傷風俗。
可令逐路州軍檢舉見行條法,令于縣鎮鄉村曉谕,嚴行覺察,許人陳告。
」九年十一月九日同此制。
四年八月十四日,尚書省言:「檢會累降指揮,令沿邊州軍禁止私擅渡淮,如遇捕獲私渡人,并依軍法。
訪聞近日禁防不密,仍多私渡,深慮透漏奸細,合再行約束。
」诏沿邊州軍常切遵守,仍钤束縣令、巡尉嚴行關防。
若有透漏,緻它處官司捕獲,其當職地分官并取旨行遣。
十月九日,權知廉州唐俊義言:「本州島昨蒙朝廷降诏罷貢珍珠,然官吏不能仰體上意,公然采取,日甚一日,以至逼勒蜃戶深入無涯之淵,墜身殒命,皆不之恤,期于得珠而後已。
〔乞〕行下本路監司,嚴行禁戢。
如違,具職位姓名按劾聞奏。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每遇批旨差除,朝殿未退,事已傳播,甚者諸處進奏官将朝廷機事公然傳寫謄(執)[報]。
欲乞嚴行禁止。
」诏三省檢坐條法,出榜曉谕。
十月二十八日,權發遣盱眙軍龔鋈言:「每年津發歲(弊)[币]過淮交割,其随綱軍兵及使臣等日不下四五十人,往往循習年例,私傳錢寶出界,并夾帶私商,不容搜檢。
欲乞劄下本軍,自今随綱兵士、使臣不許過淮,止于本軍句直官兵據合用人數差撥,庶可革銅錢過界之弊。
」诏依,今後仍有違犯人,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揮。
七年三月十一日,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趙伯圭言:「伏詳銅錢(同)[出]界,法禁甚嚴,緣海界南自閩、廣通化外諸國,東接高麗、日本,北接山東,一入大洋,實難拘檢。
乞自今應官司銅錢不得辄載入海船,如有違犯人,重作施行。
」從之。
二十二日,權吏部侍郎王之奇言:「竊見關外諸州連接敵境,多有歸正、忠義之人及逃亡惡少之徒,以興販為名,嘯聚邊境,動辄成。
久而不禁,将有未萌之患。
欲望申敕州縣,嚴行禁止。
」诏宣撫司措置施行。
六月十八日,知紹興府、兩浙東路安撫使蔣芾言紹興府:原作「興州府」,據《南宋制撫年表》卷上改。
:「據本司參議官高敞劄子,頃在北方,備知中原利害。
如山東沿海一帶,登、萊、沂、密、濰、濱、滄、霸等州,多有東南海船興販銅鐵、水牛皮、鳔膠等物,虜人所造海船,器甲,仰給于此。
及唐、鄧州收買水牛皮、竹箭杆、漆貨,系荊襄客人販入北界。
緣北方少水牛,皮厚可以造甲。
至如竹箭杆、漆貨,皆北所無。
伏望敷奏,于沿海沿淮州軍嚴行禁 絕,如捕獲客人有興販上項等事,與重寘典憲。
」從之。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浙東提點刑獄公事程大昌言:「竊見豪民私置牢獄,前後诏旨禁戢非不嚴備。
訪聞近日形勢之家,仍前私置手枷杖之屬,殘害善良,恣為不法。
欲乞申嚴禁約。
」诏依,内情理重害者,令州縣具姓名申奏,取旨行遣。
九年三月六日,臣僚言:「伏見朝廷禁止見錢,三貫以上不得出城門,五貫以上不得下江,已立定罪賞。
其諸軍每月支請券食見錢動計萬數,往往出城歸寨支散衆軍,卻将見錢衷私般載外州回易,以緻行在見錢稀少。
乞行下殿前馬步軍嚴行約束,如有違戾,即依立定罪賞施行。
」從之。
六月八日,诏:「諸路監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斂,并緣申請,妄進羨餘。
違者重寘于罪,令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奏。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采捕〕 〔禁采捕〕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曰:「鳥獸蟲魚,宜各安于物性;置罘羅網,當不出于國門。
庶無胎卵之傷,用助陰陽之氣。
其禁民無得采捕蟲魚,彈射飛鳥,仍為定式。
」 太宗太平與國三年四月三日,诏曰:「方春陽和,鳥獸孳育,民或捕取,甚傷生理。
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持竿挾彈,探巢摘卵。
州縣長史嚴裡胥,伺察擒捕,重緻其罪。
仍令州縣于要害處粉壁揭诏書示之。
」 真宗景德四年二月十三日,诏:「方春用事,前令禁采捕鳥獸,有司當申明之。
」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二日,诏曰:「朕承天育物,體道臨人,宗上聖之無為,期有生之鹹遂。
況列真秘宇,大覺仁祠,式示創崇,豈宜亵渎!自今應傷生鸷禽之類,粘竿、彈弓等物,不得攜入宮觀、寺院及有屠宰,違者論如法。
仍令開封府條約民間,無使廣有采捕。
」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諸州應粘竿、彈弓、罝網、獵捕之物,于春夏依前诏禁斷,犯者委長吏嚴行決罰。
」自後每歲降诏申戒。
八月二十四日,诏以将祀汾陽,沿路應有粘竿、彈弓并罝網及諸般飛放獵捕禽獸并采取雛卵等,并令禁斷。
九月十七日,诏:「将來祀汾陰,百司并從駕臣僚等,應網罟、鷹鹞傷生之物,并不得将行。
令禦史台(采)[覺]察聞奏。
」六年将幸亳,亦下此二诏。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帝謂宰臣王欽若曰:「已禁斷采捕,尚慮随駕臣僚從人以鸷禽、網罟妄稱于廟内獻送,宜嚴戒約之。
」 八月五日,诏曰:「火田之禁,着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
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辄縱(潦)[燎]原,有傷生類。
應天下有畲田,依鄉川舊例,其餘焚燒田野,并過十月,及禁居民延燔。
」 十二月十二日,上封者言:「京城多殺禽鳥水族以供食馔,有傷生理。
」帝謂近臣曰:「如聞内庭洎宗室市此物者尤衆,可令約束,庶自内形外,使民知禁。
」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禁獲龍河魚者。
初,皇城司言,民有私捕河魚,故命開封府谕禁之。
九 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江南民先禁黐膠,自今複有違犯者,一斤已上從不應為重,一斤已下從輕斷之。
」 八月四日,禁京城殺雞者,違即罪之。
初,帝曰:「始聞京中烹雞者滋多,增害物命。
」故行此禁。
十一月一日,诏:「應因修三宮觀采斫木植山林之處,公私永禁采伐,餘處亦住采,取樵薪者聽從便。
」 天禧元年八月十一日,诏禁捕采、取狨毛。
十一月八日,诏:「淮南、江浙、荊湖舊放生池廢者,悉興之;元無池處沿江淮州軍近城上下各五裡并禁采捕。
」 三年二月七日,诏禁諸色人不得采捕山鹧。
十月十六日,禁京師民賣殺鳥獸藥。
仁宗天聖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山澤之民采取大龜倒植坎中,生伐去肉,剔殼上薄皮,謂之龜筒,貨之作玳瑁器。
暴殄天物,茲為楚毒。
宜令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諸路轉運司嚴加禁止。
如官中須用,即臨時計度之。
」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禁止諸色人等持黏竿、彈弓、罝網及諸般飛放獵捕禽獸,采取雛卵,犯者嚴斷。
景佑三年二月五日,诏曰:「國家本仁義之用,達天地之和。
春令方行,物性鹹遂,當明弋獵之禁,俾無麛卵之傷。
眷乃攸司,各謹常憲。
應有持粘竿、彈弓、罝網及諸般飛放獵捕禽獸并采取雛卵及鹿胎人等,于春夏月并依條嚴切禁斷,今後春首舉行。
」 六月十五日,诏曰:「冠服有制,必戒于侈心;麛卵無傷,用蕃于庶類。
惟茲藷鹿,伏在中林,俗貴其皮,用諸首飾,競刳胎而是取,曾走險之莫逃。
既澆民風,且暴天物。
特申明诏,仍立嚴科,絕其尚異之求,一此好生之德。
應臣僚士庶之家,禁戴鹿胎冠子,及無得辄采捕制造。
」乃購賞以募告者。
慶曆四年六月二日,诏蓄猛獸而告人者,以違制論。
高宗紹興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書舍人楊願言:「天申令節,诏天下訪求國朝放生池遺迹,申嚴法禁,仰祝聖壽。
」從之。
十九日,尚書工部郎中林乂言:「竊見臨安府西湖實形勝之地,天禧中王欽若嘗奏為放生池,禁采捕,為人主祈福。
比年以來,佃于私家,官收遺利,采捕殆無虛日,至竭澤而漁者,傷生害物,莫此為甚。
今銮輿駐驆,王氣所存,尤宜涵養,以示渥澤。
望依天禧故事,依舊為放生池,禁民采捕,仍講利害而浚治之。
」诏令臨安府措置。
十一月十四日,诏諸路州軍每遇天申節,應水生之物,系省錢贖生,養之于池,禁止、斷罪依竊盜法。
十四年五月一日,宰執進呈諸路已置放生池事,上曰:「此事固善,但恐有妨細民漁采,所害亦大,其元有處可令複舊。
」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荊門軍趙士初言:「丁亥日禁屠宰,未有禁漁獵,望于條禁内添入丁亥日禁漁獵之文。
」從之。
二十年二月三日,軍器監丞齊旦言:「今江浙之民樂于漁捕,往往飾網罟、罩弋,以春時操以入山 林川澤,所取必竭,蓋未有斷罪。
望诏有司,申嚴法禁。
」刑部看詳,禁止采捕,在法止科違令之罪,欲從杖八十科斷。
從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宰執進呈知均州呂遊問奏,城下邊接漢水,乃是放生去處。
公使庫歲收魚利錢補助收賣天申節進銀,自金州以來,密布魚枋,上下數百裡,竭澤而漁,無一脫者。
乞将本州島魚枋盡行毀拆,除免公使庫魚利錢窠名,嚴立法禁,後來不得複置,仍禁止應幹沿流不得采捕。
」上曰:「均州所貢銀數不多而經營至此,必是别無窠名錢物可以應辦。
且放生雖有法禁,亦細民衣食所資,姑大為之防,豈能盡絕今自官中竭澤采捕以供誕節,其亦不仁甚矣,宜依奏。
」 二十九年二月九日,诏:「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斷春夏捕雛卵等榜文,訓敕丁甯,唯恐不至,仰見深仁厚澤及于昆蟲。
今付三省,可申嚴法禁行下,以廣祖宗好生之德。
」既而宰臣沈該等言:「伏奉禦筆,頒降太宗皇帝尹京日禁采捕,仰陛下以不殺之仁,再造區宇,推愛人之心普及含生,恩被動植,雖鳥獸魚鼈,罔不鹹若。
好生之德,用符祖宗,實萬世無疆之休。
乞宣付史館,垂示無窮。
」于是可其請。
十二日,知樞密院事陳誠之言:「竊見民間輕用物命以供玩好,有甚于翠毛者,如龜筒、玳瑁、鹿胎是也。
玳瑁出于海南,龜則山澤之間皆有之,取其殼為龜筒,與玳瑁同為器用。
人争采捕,掘地以為,倒直坎中,生伐其肉。
至于鹿胎,抑又甚焉。
殘二物之命以為一冠之飾,其用至(危)[微],其害甚酷。
望今後不得用龜筒、玳瑁為器用,鹿胎為冠,所有興販制造,乞依翠毛條禁。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造僞金天頭原批:「雜禁。
」 禁造僞金天頭原批:「雜禁。
」 太祖開寶四年,開封府捕得僞金民王元義等案問,皆伏辜。
帝怒,并決杖,流于海島,因下诏曰:「昔漢法作僞黃金者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
比雲京城之内競習其術,轉相诳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
自(京)[今]應兩京及諸道州府,禁民無得作僞金,違者捕系,案驗得寔,并寘極典。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诏禁市金 诏禁市金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銀價貴,以問三司使丁謂,謂言多為西賊回鹘所市入蕃,诏約束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服用金 禁服用金 孝宗隆興元年,上封者言:「乞诏有司,自今拍造金箔、金線之家,尚敢取金以縻壞器用,衣服與神佛之像尚敢取金以妝飾,皆論如法,仍許人陳告。
」诏戶、工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金出關 禁金出關 淳熙元年五月十五日,盱眙軍守臣言:「銅錢、金銀并軍須違禁之物,不許透漏過界,法令甚嚴。
本軍系與泗州對境,逐時客旅過淮博易,射利之徒殊不知畏。
且本軍與泗州以淮河中流為界,渡船既已離岸,無由敗獲。
今欲自客旅往渡口正路本軍西門外立為禁約地分,遇有違犯之人,分别輕重斷遣,庶幾有所畏憚。
今條畫如後:一、照應榷場逐時發客過淮博易,系經由本軍西 門出入,今欲每遇榷場發客,令搜檢官先就西門搜檢,如無藏帶金銀、銅錢并違禁之物,方得通放。
若客人經由西門搜檢之後,于西門外未至淮河渡口搜獲藏帶金銀、銅錢者,欲将犯人比附越州城未過減一等斷遣,仍将搜獲到金銀、銅錢、物貨盡數充賞。
一、今欲于淮河渡口築土牆、置門戶以為禁約地分。
如客旅或諸色人藏帶金銀、銅錢辄過所置牆門,雖未上舡或已上舡而未離岸,即與已過界事體無異,欲并依已出界法斷罪,犯人應有錢物盡數給與搜獲之人充賞。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三定贓罪
臣久曆州縣,備究疾苦,兇年饑歲,惟中戶最可憫憐。
蓋中人之家,入僅償出,粒米狼戾,尚鮮蓋藏,不幸遇災,自救不給,州縣例行科抑,使之出粟,期會督迫,逾于常賦,鬻田貸室,轉籴應輸。
富者乘時高價取赢,反遂其吞并之計;胥吏并緣推排,以飽溪壑之欲。
乞行下應旱荒州縣,出粟赈粜,未免亦科及中戶,當量察其有無,不可專論産錢,多方招誘,不可專事抑勒。
如官司過于暴刻,胥吏緣此取受,許人戶越訴,當擇其甚者重寘典憲。
」從之。
同日,臣僚言:「臣簉迹會朝,或因奏對,備見内諸司之吏與夫仗衛之人,離次而錯立,聚首而簇談,心竊怪之。
至于身之冠服,各有常度,或乃持幞帽于手,系衫服于腰,短褐便衣,恬無忌憚。
乞行下所屬,嚴立約束,應入出宮門,衣冠并須如儀裹戴服系。
行立之際,務在整肅。
其或不恭,重寘典憲。
所隸官司或不覺察,亦加責罰。
庶幾天極崇嚴,主勢隆重。
」從之。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州縣之間,事力有限,而遊士挾書以幹懇者,甚非所宜。
乞申饬有位,應有求書抵州縣幹乞,或親書,或連銜,并不許發。
其州縣得書,亦不許辄有應副。
違者示以懲罰。
」從之。
十年三月一日,臣僚言:「近因職事,檢獄天府,其間王正國等屢入番國漏泊一事,案椟所供,殊駭觀聽。
複聞沿海州縣如華亭、海鹽、青龍、顧徑徑:原脫,據下頁「十一年四月四日」條補。
、江陰、鎮江、通、泰等處,奸民豪戶廣收米斛,販入諸番,此尤利害之切者。
乞行下沿海州軍,各敕所屬縣鎮,籍定海舟。
應有買販入番,先具所載名件經官給據,委官檢實,方得出海,巡警官司看驗公憑,方許放行。
如系禁之物,許令徒黨告首,重者以舟中之物充賞。
至若米斛在舟,隻許會計舟人期程食用。
庶幾奸民知所畏戢。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比日以來,海多寇盜,剽掠平民。
如廣之多漿船,溫、台之捕魚船,所至為害。
沿海官兵皆相為囊橐,一旦 有警,不肯極力追捕。
間有捕獲,類多故縱。
乞行下沿海州軍及逐州巡捕等官,應界分之火遇有劫盜,立限緝捉,踰時刻不獲者,即行責罰。
或行劫之盜續被他處捉獲,兵級與賊一同坐罪,其官屬有失覺察,重賜镌責。
」從之。
其弊,尋行體訪,皆無籍之徒陷于微利,受情而來,多者或至數十為群,竄易颠末,巧飾詞理,期于必中。
聽受之際,固不容不緻其審。
近者畿邑之民有訴其長者,至有司究诘,乃得其所使之實,聞者為之駭愕。
夫以天府耳目之近,官聯之密,且猶若此,則四方萬裡之廣,蓋可知矣。
欲行下諸路郡縣,明行揭示,俾各知分義之守。
仍令聽受官司或遇此等詞訴,必須公心究竟其實。
若州縣長吏貪謬殘虐,悖理傷道,則嚴行按奏,重寘于法。
或強橫奸欺之輩,妄為陵犯,亦必遵照申令,嚴與施行。
」從之。
十月四日,臣僚言:「選侯擇令,所以分民社之寄,重藩宣之托,職任蓋不輕也。
而強梗弗率,猶得以為州縣之撓,則亦積習既深,而其類非一爾。
何者倚勢幹請,挾公濟私,則有寄居之擾;事力有餘,劫制是務,則有豪富之擾;抵冒法禁,刑責不加,則宗〔有〕室之擾;鼠牙雀角,珥筆健訟,則有頑民之擾;隐占逋賦,怨怒督促,則有攬戶之擾;甚而侵撓事權,陵轹傾陷,則又有同官之擾。
臣備數台察,每遇受詞,目 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臣聞楮币之折閱,原于銅錢之消耗;銅錢之消耗,原于透漏之無涯。
乞行下慶元、泉、廣諸郡,多于舶船離岸之時差官檢視之外,令綱首重立罪狀。
舟行之後,或有告首敗露,不問缗錢之多寡,船貨悉與拘沒。
仍令沿海州郡多出牓示于灣隩泊舟去處,重立賞格,許人緝捉。
每獲到下海銅錢一貫,酬以十貫之賞,仍将犯人重與估籍,庶幾透漏之弊少革。
」從之。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以浙左諸郡去歲小歉,民生艱食,權宜通變,從商販運米過江,救災恤民,不容不爾。
夫何乘隙好利之徒,抵冒法禁,一離江岸,蕩無禁止,遵海而往,透入虜界者不一。
迩者浙右如華亭、海鹽、江陰、顧徑等處,其為漏洩米斛不可勝計。
且天禍彼國,連年饑馑,猶且逞其兇暴,而吾之奸民趍利玩法以資盜糧,利害豈小!乞行下淮浙漕司及沿海州郡,各饬所屬措置關防。
如獲到違戾之人,研窮勘鞫,處以軍法。
其能告捕者,官司給賞之外,盡以所載之物與之。
斷在必行,期以無犯。
」從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都省言:「勘會見錢稀少,會價漸至低減,訪聞日來皆由銅錢下江并番舶偷載,與夫越界販賣出外。
已劄下諸路提刑、提舉、轉運、市舶司,日下各嚴切行下所部州軍,差人嚴行搜檢船戶,不許偷載銅錢下船。
如有違犯之人,許同舟徒伴并諸色人告首,即将犯人送獄根勘,仍于名下重與追賞,犯人 并船戶與所販物貨并船盡籍沒入官,一體決配斷罪。
仍仰州縣分明重立罪賞,多出文牓曉谕,常切從公緝捉,無使透漏。
仍仰所部監司覺察州縣違慢去處,切待取旨,重行镌責施行。
」 八月九日,臣僚言:「今日楮券之弊,較之開禧之前固不若彼之甚。
州縣稱提,久而厭玩,不無折閱去處,然振起其折閱之漸,而杜絕其緻弊之因,其策在錢而不在楮,蓋錢者所以權乎楮也。
今日之錢,鑄不登,滲漏不赀,銷日蠹,私家藏匿。
疊是四弊,固宜銅錢日少,而無以濟楮弊之流行。
乞申明禁令,凡坑冶鑄責之所司,必欲歲數增衍。
至于蕃賈之滲漏,工匠之銷,豪民贓吏之藏積,嚴行禁止,無尚虛文,無恤浮議,則銅錢可以漸裕,子母可以相權,楮币之價不至于随起而随(樸)[仆]矣。
至若州縣稱提之策,則民賦輸納、官吏俸給一用錢會中半之說,猶可奉行,而嘉定九年臣僚所奏具在可覆。
乞檢舉頒下州縣,務在必行。
」從之。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錢塘為天子之行都,神京之禁地,三數年來,庸人販夫詭親王貴胄之名,占他人墳壟之地,以為石蕩,打擊穿鑿,豈獨山川鬼神為之不甯,而山居之民亦不得安迹。
乞行下所屬嚴切禁止,不許仍舊公然打鑿,所是已鑿空洞,亦乞旋行填塞,以實舊址。
」從之。
十二月三日,臣僚言:「天佑我宋,百年故土挈之來歸,虜日敗亡,正不足慮。
第惟邊城穑事屢以稔告,而彼疆旱潦無歲無之,反聞虜得竊籴吾境,奸民趨利,公然般販,非細故也。
虜之長技,所恃為馬,連年師徒販擾,十耗七八。
彼平時取馬,或于西界,仇怨以來,既不複通,遂乃厚捐珍寶,竊市于吾襄漢間,甚而膠鳔亦從而往,借寇兵、資盜糧,莫此為甚。
乞行下沿邊州郡。
應民間移運米谷及有交易,并令本鄉總保或鄰甲保識,委無出界情弊,方許通行。
如已保識而故違出界者,并保識人同罪。
及賣膠镖軍須等物,并令所屬官司嚴切巡捕。
如或奉行不虔,别緻發覺,官吏重行責罰镌罷。
」從之。
十三年九月六日,臣僚言:「折科之弊,利不歸于公上而害切于生民。
始也惟系省務,其斂尚微,自後諸務從而之,所征無藝,民賦頓增,上供暗(滅)[減],歲複一歲,至今極矣。
乞令兩浙轉運司先行約束,專差精強官屬核實,若數外多科升合,許民戶越訴,當職官皆坐以違制之罪。
」從之。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國朝差役,有保正,有戶長。
保正主掌煙火,奉行文引,而又有收捕兇暴盜賊之虞;戶長夏則催稅,秋則催苗,而又有并催二稅役錢之苦,所以任民之力不為不重矣。
今州縣官吏于斯二者,不惟不加優恤,又且乘時刻剝,勢單力窮,必緻破蕩。
乞行下州縣,令保正專任煙火、文引之責,諸色科斂并行禁絕;戶長惟任拘催二稅役錢 之責,其有恃頑拖欠之戶,即與嚴行追斷。
庶使充役之家不至重困。
」從之。
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勘會蕲、黃州并管下縣鎮民戶,昨緣避地,流移渡江,今欲複業之人,應随行衣物牛具驢馬之類,并不得邀阻收稅,舟船免力勝。
如有違戾,許民戶越訴。
仍多出文牓曉谕。
」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勘會漳、泉、福、興化四郡瀕海細民以漁為業,所得其實無幾,州縣官吏不恤,卻行征取。
自今赦到日,仰本路轉運、提刑司常切覺察,如州縣仍前違戾,按劾聞奏。
」又赦文:「勘會諸縣起解本州島及上司财賦,如籴本錢、牙契錢、忠順官錢、經總制錢之類,各有立定窠名。
訪聞諸州軍不恤縣道,逐時添立項目錢數,遂為永額。
可令日下改正,或有違戾,仰監司覺察,按劾以聞。
」又赦文:「勘會保正副依條止掌煙火、盜賊、橋道等事,訪聞官司動用,一切取辦,如修葺材料、差顧夫力,勒令催科,并是違法。
仰今後州縣遵守條令,不得泛有科擾。
如違,許充役之家越訴。
仍仰監司覺察,按劾聞奏。
」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國家置舶官于泉、廣,招徕島夷,阜通貨賄。
彼之所阙者如瓷器、茗、醴之屬,皆所願得,故以吾無用之物易彼有用之貨,猶未見其害也。
今積習玩熟,來往頻繁,金銀、銅錢、銅器之類,皆以充斥外國。
頃年泉州尉官嘗捕銅千餘斤,光爛如金,皆精銅所造,若非銷錢,何以得此頗聞舶司拘于歲課,每冬津遣富商請驗以往,其有不願者,照籍點發。
夫既驅之而行,雖有禁物,人不敢告,官不暇問。
銅日以耗,職此之由。
臣愚謂宜戒饬舶司,俾之從長措置,至冬不必遣船,隻如初制,聽其自至。
彼既習用中國之物,一歲不通,必至乏用,勢不容不求(求)市于我。
吾以客主之勢坐制其出入,譏察其違犯,較夫津遣豪民賣物求售、坐視其弊而莫之禁者,得失有間矣。
乞亟賜行下,是亦禁戢銅錢、稱提官會之一助也。
」又言:「泉、廣每歲起綱,所謂粗色,雖海運以達中都,然水腳之費亦自不赀。
今外帑香貨充斥,積壓陳腐,幾為無用之物,臣以為當令舶司就地頭變賣,止以官券來輸左帑。
乞并賜行下,其于稱提官會亦非小補。
」又言:「蕃夷得中國錢,分庫藏貯,以為鎮國之寶。
故入蕃者非銅錢不往,而蕃貨亦非銅錢不售,利源孔厚,趨者日衆。
今則沿海郡縣寄居不論大小,凡有勢力者則皆為之,官司不敢誰何,且為防護出境,銅錢日寡,弊或由此。
傥不行嚴行禁戢,痛加懲治,中國之錢将盡流入化外矣。
乞亟賜行下,應興販銅錢下海入蕃者,别立賞格,許人指告。
命官追官勒停,永不叙理;百姓籍沒家财,重行決配。
」并從之。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比年以來,遊宦不得志之士,奔谒無顧忌之俦,專事口吻,論議橫生,勃乎不知底止。
大則以此希榮 幹進,小則以此搖尾乞憐,稍弗快意,撰造事端,驚聽駭聞。
萬一有激,其關系至不細也。
乞下臣此章以風厲之,仍行下臨安府揭榜曉示,俾之改過自新。
如或不悛,臣當指實彈奏,重行懲治。
」從之。
十六年正月五日,臣僚言:「年來僞楮日甚,丁卯舊楮綴補以為新者有之,蜀道楮綱潛易于中流者有之,小夫窭人之家盜天子之權私鑄印文者亦有之。
如一界之楮為數若幹,行之數年之間,耗于水火,耗于破損,耗于遐方,踰界而不易者,又不知其幾也。
及其界滿而收也,其數常溢,則僞楮之多可知。
今僞造有禁,刊之印文,編之敕令,非不嚴具,而愚民無知,抵冒自若,意者朝廷過于仁厚,前後犯禁之人未必盡論如法,故小人猶得以玩之欤!乞條具累朝僞造官會之禁,嚴立黃版,揭示都闉,仍下逐路镂版,其有犯者,斷在必行。
官司或失覺察,并寘典憲,仍重捕獲之賞。
」從之。
十一日,臣僚言:「六飛駐跸錢塘閱數十年,宮殿所峙,實在鳳山之前,蓋古人所謂自天目山龍飛鳳舞而至者。
鄉來鳳山一帶路南未辟,車馬冠蓋多由嘉會門路。
比年八盤嶺屢經砌疊,其平如砥,遂為通衢。
殊不思前近帝阙,後涉禁山,行人敢爾紛擾,非所以示尊崇也。
乞下殿前司,日下自和甯門相近八盤嶺路口建立門關,麗正門西舊自有門,并行關閉。
除巡徼軍兵往來外,應幹官員等轎馬、買賣物貨等人,并立牌禁止,不得經行,違者具名申尚書省,重作行遣。
官兵并不許假徼巡之名,因而取道。
仍乞指揮令臨安府嚴揭賞牓禁約,增重帝都,實為利便。
」從之。
八月五日,诏令戶部日下遍牒諸路州軍,嚴行約束當職官吏,将受納苗米,不得過數增收,多量鬥面。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并行下逐路轉運司更切覺察,将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仍多出文牓曉谕。
十七年二月二日,诏令刑部關牒六部、禦史台、谏院、寺監、帑庾,應胥吏凡經斥逐,不以元犯輕重、曾無勘決,日後并不許引赦限及特行收叙入役,以幸吏奸。
四月八日,臣僚言:「臨安府、轉運司凡所施行公事,兩造在庭,有押到而未供者,有已供而未呈者,未免押出召保。
(幸)[圉]卒毆打乞覓,辄于委巷之中僦客邸為關留之所,名曰窠裡。
得錢則聽其責保而去,無錢則執縛拘系,魚貫蟻聚,臭穢熏蒸,隆暑嚴寒,備極其苦。
安邊所及南北兩廂,錢塘、仁和兩縣,循習仿效。
已令轉運司、臨安府委官嚴行根刷追斷,毀拆窠栅,镂牓曉示。
自令知在人關留窠裡,仰家屬經禦史台越訴,将犯人重斷編管。
四鄰不告,一例懲治。
」從之。
九日,臣僚言:「今進奏有邸吏,各分郡以掌之。
苟事出于公,則凡案椟之要程,緘縢之彜具,俾之申達,足副使令。
其如利己自營,務求巧便,知私人之可用而不知常度之不 可違,知曲徑之可從而不知公法之為可憚,于是部曹寺監之吏,有因州郡委囑,冒充承受。
郡守明知其人可以倚仗,委心屈己而聽之,動以二三千缗捐予其家,供請托之費。
或馳書要位,控露款私,必使委曲投陳,探求意向。
或公銜列事,未即緘封,必使審細斟量,旋行改易。
又甚至結連吏黨,倡浮言,附托賄徒,播謄虛說。
守之所短則多方掩覆,更謂循良;守之所忌則撰事興誣,力為排訾。
以賤吏而敢與侯牧交通,罪固不容于誅矣。
謹按禦史台、三司人吏結甲,不得充州郡承受,月狀申省,具有明文。
矧在諸司,并居朝職,嚴于戢吏,理亦宜然。
乞行下六部寺監等處,依仿禦史台見行條制,月具逐司人吏自主令而下并不得充州郡承受,結狀保明申尚書省,仍申台證會。
若官吏通同,故相容庇,并許覺察彈奏,追鞫犯吏,重作施行。
其諸州申達文字,奏邸屬吏專一禀承,但示至公。
并下臨安府備揭賞牓,責令緝捕使臣常切密探,有外郡差人赍持書饋複往舊為承受之家,即行收捉。
究勘得實,計贓估配,将守臣之違戾者取旨镌罷。
」從之。
以上《續會要》以上續會要:原作,據天頭原批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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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天頭原批:「郭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三年五月八日兩條,移前第一百十九頁前半十五行四年二月七日條上。
:「臨安府西湖系放生池,專降指揮,不得采捕。
迩來小民冒利采取,所屬本嘗禁止,可令本府嚴立罪賞,出牒禁戢,專責巡警官司,毋得容縱。
應諸路州軍放生池依此。
」 三年五月八日,诏:「民間采捕田雞,殺害生命,雖累有約束,貨賣愈多。
訪聞多是緝捕使臣火下買販,及縱容百姓出賣。
令出牓曉谕,差不幹礙人收捉。
如火下貨賣,捉獲,其所管使臣一例坐罪。
」 四年六月二十日天頭原批:「四年六月二十日條應移第一百十九頁後半第六行八月二十七日條上。
」,诏江東提刑司下所屬州郡禁止采捕蜂兒,從知甯國府蔡洸請也。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約四 禁約四 紹興三年三月十八日,知臨安府盧知原言:「車駕駐驆臨安府,屯兵既衆,居民浩穰,今欲相度每夜三更斷夜,五更依舊許人行往。
」從之。
七月四日,浙東福建路宣谕朱異言:「衢州所蓋東嶽神祠氣象雄偉,州人每遇嶽神生日,人戶連日聚集,百戲迎引,其服飾儀物大段僭侈。
竊慮所在崇奉淫祠之人遞相仿效,别緻生事。
應州縣奉祀神祠,設祭迎引,辄以旗鑼、兵仗、僭拟服飾為儀數者,令提刑司行下諸州縣,嚴行禁止。
」诏坐條行下。
二十二日,诏:「江北流寓之人賃屋居住,多被業主騷擾,添搭房錢,坐緻窮困。
又豪右兼并之家占據官地,起蓋房廊,重賃與人,錢數增多,小人重困。
令臨安府禁止,仍許被抑勒之人詣府陳告。
根究得實,将業主重行斷遣,其物沒納入官。
本府不為受理,許詣朝省越訴。
」 同日,诏:「宗室及有蔭不肖子弟多是酤私酒,開櫃坊,遇夜将帶不逞,殺打平人,奪取沿身财物。
令臨安府寅夜密行收捕,如獲上件作過之人,先行收禁枷訊,具奏聽旨。
」 十月十七日,監察禦史、廣南東西路宣谕明橐言:「訪聞邕州之地南鄰交趾,其左右江州洞五鎮寨,諸坑場多有無賴之徒略賣人口,販入交趾。
又邕、欽、廉三州與交趾海道相連,逐年規利之徒貿易金、香,必以小平錢為約,而又下令其國小平錢許入而不許出。
二者之弊,若不申嚴禁止,其害非輕。
臣已檢坐見行條制行下三郡外,欲乞自今二廣邊郡透漏生口、銅錢,應帥臣、監司、守倅、巡捕、當職官,乞比犯人減等坐罪。
」诏依奏,令戶、刑部限三日立法申尚書省。
立法見《刑制》。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浙東衢、嚴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衆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又旁近江東饒、信皆然。
望賜止絕。
」刑部檢準見行條法,為系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路,其兩浙東西路未有,乞依上條。
诏依。
五年閏二月九日,臣僚言,不收養子孫,二廣尤甚。
诏其該載不盡路分,依兩浙等路見行條法。
八年五月十六日,诏:「應州縣鄉村第五等、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戶及無等貧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錢四貫,于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内支給。
官吏違慢,以違制論。
仍委守令勸谕本處土豪、父老及名德僧行常切曉喻禍福,或加赒給。
如奉行如法,存活數多,許本路監司保明,并(無)[與]推賞。
」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已降指揮,生男女每名支錢四貫文,于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内支。
竊聞州縣免役錢所收微細,乞發義倉之粟以赈之。
」诏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每人支米一碩。
二十年六月四日,以臣僚言複申嚴行下。
二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臣僚言,诏敕令所立法。
四年二月二十三 日,诏:「今後諸路有頒降诏令,并仰監司關報州縣,真書文字,镂闆印給于民間。
仍約束巡尉不得以修葺粉壁為名,差人下鄉騷擾。
以臣僚言置立粉壁之弊也。
四月十五日,禦史台言:「訪聞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誤失人口,其廂巡人不即收領送官,責問本家識認,至被外人用情誘藏在家,恐赫以言,或雇賣與人為奴婢,或折勒為娼者甚衆。
雖有常法斷罪、告賞,緣未曾申嚴約束,望下臨安府措置禁止,常切覺察。
」從之。
二十九日,上谕宰輔曰:「前日王居正上殿劄子,論收買禦爐炭須胡桃紋、鹁鴿色者,何嘗有此指揮」續檢到兩浙轉運司下婺州買炭牒,果有上件紋、色,上蹙然曰:「宮中每常用炭,并不揀擇,當艱難之時,豈宜以此擾人,可令速罷。
仍令戶部講究,更有似此之類,并行禁止。
」 七月六日,臣僚言:「乞下諸路,今後有賣陣亡恩澤自首及因人告首,所給付身便行毀抹,餘人悉免根究。
如自首之人,特與放罪;若因人告發,合推究斷罪、給賞,不得枝蔓。
」诏若有賣陣亡恩澤自首之人,不以所犯在今降指揮前後,并合遵依已降指揮施行。
十月十七日,宰執進呈臣僚奏疏:「車駕進發有日,恐州縣以供億擾民,朝廷雖已降約束,乞粉壁曉谕。
」上曰:「朕常出使河朔,見宣和間茶鹽條法粉壁列屋長廊,徒為文具,适以害民,不如多出文榜。
」趙鼎曰:「陛下聖慮及此,幸甚。
」 十一月六日,宰執進呈監察禦史田如鳌論幾事不密則害成:「朝廷近來未行之事,中外已自喧傳,及号令之出,往往悉如衆人所料。
嘗推求其故,皆緣人吏不能謹所緻。
」上曰:「此緣呂頤浩不知大體,雖賣物人亦縱之入政事堂,每每漏洩。
」趙鼎曰:「前此中書省、樞密院置皇城内,如在天上,何由探知自渡江屋宇淺隘,人迹錯雜,自然不密。
」上命申嚴法禁,又诏應漏洩邊機事務,并行軍法,賞錢一千貫,許人告。
仍令尚書省出榜。
五年閏二月二十三日,都省言:「三省、樞密院人吏約束條貫,其辄入酒肆并開置邸店沽賣酒食之類,所立告賞切恐太輕。
理當增立。
」诏各更增立賞錢一百貫,餘并依累降指揮,仍出牒曉示三省制敕院門、樞密院宣旨門。
五月十九日,戶部言:「禁戢私鑄銅器,已有見行條法罪賞。
若私置爐烹煉,銷、磨錯、剪鑿錢寶鑄造銅器,乞以五家結為一保,自相覺察。
除犯人依條外,若鄰保内不覺察,亦乞依私鑄錢鄰保知而不糾法。
」诏依。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有銷毀錢寶及私以銅石制造器物賣買興販者,一兩以上并依服用翡翠法徒二年,賞錢三百貫。
鄰保失覺察鑄造, 并杖一百,賞錢二百貫,許人告。
仍令州縣每季檢舉。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申嚴禁止,仰逐路監司月具有無所犯及捉獲人數申 尚書省。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諸路見存石、銅器許存留外,後來更不許鑄造販賣,許人告捉,罪賞依法外,有民間合用之物,就官鑄造出賣。
」诏申明行下。
十年五月十三日,戶部言:「續降禁(锢)[銅]器指揮,一兩以上并依翡翠服用法徒二年,賞錢三百貫。
緣立法太重,諸路州縣未見遵依。
今欲并依紹興舊法,一兩杖一百,一斤加一等,令衆三日,配本城,十斤配五百裡。
廂耆、巡察人失覺察,杖八十。
杖一百罪,賞錢五十貫;徒二年,錢七十貫,每等加十貫;流二千裡,錢一百貫,每等加十貫。
鄰保知而不糾者,以犯人減一等。
仍州委通判、縣委令丞,先将見造賣銅器之家應有動用作具限一日并行毀棄,及将自來私造銅器之人先籍定姓名,版榜曉示。
其民間見賣銅器,限一月令人戶赴所屬送納,随斤兩給還價錢。
州縣當職官吏違戾,具名取旨。
十二年四月三日,戶、工部言:「今欲将民間見買賣銅器之物立定每兩價錢不得過二十文足,辄增價錢一文以上,并依紹興十年五月十三日指揮。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戶、工部言:「其買銅器之人未有約束,欲并從杖一百私罪科斷。
」七月十一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乞将已成坯而未鑄者、已鑄而未出賣者,并許諸色人告,盡以家業充賞,仍以犯人斷配錢監。
」二十七年四月八日,左司谏淩哲言:「欲将天下寺觀佛像、銅磬之屬官為籍訖存留外,自後鑄造者許人告首,僧徒工匠施與受施并依見行罪賞斷遣。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戶部言:「士庶之家除照子,及寺觀佛像锺磬铙钹、官司銅鑼存留外,其餘所有石銅器,如違限不納入官,不滿十斤杖一百,賞錢一百貫,十斤以上并徒二年,賞錢三百貫,許諸色人告。
或豪富、命官之家限外尚敢沉匿,依條給賞、斷罪外,具名取旨。
當職官奉行違慢,重行黜貢。
鑄銅器匠人立賞錢三百貫,許人告捉,從徒二年斷罪,配鑄錢監重役。
」二十八年十月十日,提領鑄錢所言:「乞行下逐州府,如有鑄銅工匠願投充近便鑄錢監工匠之人,更不刺軍号,日支食錢二百五十省、米二勝半,常加存恤,無至失所。
」并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五年:原無。
天頭原批:「渭清按:此八月二十四日是紹興五年,此德音卷一萬三千二百二十田訟門引有,正作五年,可證。
」據補。
:「應潭、柳、鼎、澧、嶽、複州,荊南、龍陽軍,循、海、潮、憲、英、廣、韶、南雄、虔、吉、撫州,南安、臨江軍,汀州管内,訪聞逐路州縣昨因捕盜,創置軍期司,行移公文,追科差役,猾胥奸吏以此恐吓良善,無所不至。
今來軍事已定,仰提刑司委官點檢,并行住罷。
如尚敢存留,按劾以聞,當議重寘典憲。
又前項管内州軍應見收藏驅虜到人,或展轉雇賣買人,知情至今未令逐便,如限滿依舊拘留,并從略人為女使法科罪。
鄰保知而不糾,減犯人罪一等,許被虜人或親屬次第陳訴。
」 六年二月八日,監察禦吏梁弁 言:「行在倉官任滿有出剩之賞,每交納諸州綱運必多般加量,遂緻虧折,追納監系,桎梏相望。
欲望寝罷監官出剩之賞,若任内交納不擾,特與推恩。
」從之。
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訪聞臨安府并諸路州縣,多有邪僞人于通衢要鬧處割截支體,刳剔腸胃,作場惑衆,俗謂南法,遞相傳習。
若不禁止,為害不細。
」诏令刑部檢坐斷罪條法,遍牒諸路州縣,申嚴禁止。
四月二十四日,太常博士李弼直言:「川陝四路邊面聯屬,綿亘數千餘裡,所恃為形勝者非特山蹊險阻,蓋有林木以為障蔽,謂之禁山。
祖宗時,每帥臣到官,即分遣屬吏檢閱禁山,為典故。
頃歲以來,以軍興而制器械,運糧而造船筏,自近及遠,采斫殆盡。
異時障蔽之地,今乃四通八達。
望诏有司檢會禁山條例,嚴行約束。
」诏令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相度禁止。
七年六月十五日,尚書省勘會:「浙江西興兩岸濟渡多因過渡人衆,争奪上船,或因渡子乞覓邀阻,放渡失時,緻多沉溺。
自紹興元年至今年,已三次失船,死者甚衆。
其監渡官系兼職,難以專一,理合措置。
」有旨,如裝載過數,梢工杖八十;緻損失人命,加常法二等。
監官故縱與同罪,不覺察杖一百,辄以渡船私用或借人并徒一年,其新林、翕山私渡人杖一百。
仍許人告,賞錢五十貫。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訪聞虔、吉等州專有家學,教習詞訴,積久成風,脅持州縣,傷害善良。
仰監司、守令遍出文榜,常切禁止,犯者重寘以法。
」十三年閏四月十二日,尚書度支員外郎林大聲言:「江西州縣有号為教書夫子者,聚集兒童,授以非聖之書,有如四言雜字,名類非一,方言俚鄙,皆詞訴語。
欲望播告天下,委監司、守令,如有非僻之書,嚴行禁止。
」诏令本路提刑司繳納,禮部看詳取旨。
八年三月七日,台州州衙門外有匿名文字,其間稱常平主管官李椿年刻薄等事,欲率衆作過,言頗不遜。
上谕宰臣曰:「兵久以來,官錢多有失陷。
既差官檢察,若稍留心職事,便生誣毀,此必州縣人吏所為,萬一作過,當遣兵剿殺。
」趙鼎已下退而孍服上之英明。
十九日,禦史中丞常同言:「吏部差注、關升、磨勘、奏補等事,人吏書鋪邀求常例,數目至多。
」上曰:「官員到部,所費如此,則到官之後,豈免貪取,何以責廉令尚書省出榜部門,嚴行約束。
」 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複州軍官員到行在整會差遣之類,如所屬胥吏非理阻抑,乞覓一錢以上,取與并過渡人并一等計贓,重行科罪,不以赦降原免。
許告,賞錢五百貫。
仍令尚書省出榜。
」 十一年正月十二日,桂(楊)[陽]監言:「皇帝本命日,近降指揮禁止屠宰,所有禁刑一節,不曾該說,理合禁約。
」刑寺看詳,雖紹興令内未曾修立成法,緣今來既已降指揮,丁亥日禁止屠宰一日,所有決 大辟并流以下罪,如遇丁亥日亦不合行決。
從之。
八月七日,诏:「應幹托州縣雇人,辄差科或以官錢應付,及于寺觀人戶借夫,或以借夫為名收受雇直入己,本罪輕者并以違制論,不以赦降原減。
按官屬出巡及官員被差幹辦公事合雇人夫辄過數,及于街市驅逐賣物村民準此。
」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皇城周回高阜望見禁中去處并州城上人行,先立法收捉,從徒二年科斷。
其候潮門上及城上平視禁庭,并不禁止。
可令臨安府日下壘塞踏道,有犯罪依已降指揮施行。
」 條法,畜有孕者不得殺,禽獸雛卵之類,仲春之月禁采捕。
今來伏遇丁亥日禁屠宰,未嘗禁漁獵,乞添入丁亥日禁漁獵之文。
」诏依。
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書舍人楊願言:「乞天申令節天下訪求遺迹,各置放生池,申嚴法禁,以廣好生之德。
」诏諸路監司措置以聞。
是日,工部郎中林乂言:「臨安府西湖自來每歲四月八日郡人會于湖上,所放羽毛鱗介以百萬數。
比年以來,往往采捕,殆無虛日,至有竭澤而漁者,傷生害物,莫此為甚。
乞檢會天禧故事,依舊為放生池,禁民采捕。
」從之。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荊門軍趙士初言:「恭詳見《禁采捕》。
六月十九日,左修職郎趙公傳言:「近年以來,諸路書坊将曲學邪說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以瞽聾學者,其為害大矣。
望委逐路運司差官讨論,将見在闆本不系六經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頗缪于聖人者日下除毀。
」從之。
十五年七月二日,兩浙東路安撫司幹辦公事司馬伋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馬溫公記聞》,其間頗關前朝政事。
竊緣曾祖光平日論著即無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說。
」诏委建州守臣将不合開闆文字并行毀棄。
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學正孫仲鳌言:「諸州民間書坊收拾詭僻之辭,托名前輩,辄自刊行,雖屢降指揮禁遏,尚猶未革。
欲申嚴條制,自今民間書坊刊行文籍,先經所屬看詳,又委教官讨論,擇其可者許之镂闆。
」從之。
十二月九日天頭原批:「渭表按:十二月九日是十三年。
《宋史本紀高宗七》,十三年十二月辛卯,毀私鑄毛錢。
是月癸未朔,九日則辛卯也。
」按此條前六月十九日條,正是指十三年,葉渭清不谙《會要》體例,緻此蛇足。
,上谕輔臣曰:「朕前日降出錢樣,卿等見否更不成錢,仍是銷镕好錢私自鑄。
可降指揮,盡令銷毀,民間不得行使,官司亦不許受納。
今日若不嚴為之禁,将來盜鑄愈多,則尤費力也。
」于是诏民間應現在私鑄輕薄當二毛錢并搥毀。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北(史)[使]所過州軍如要收買物色,令接送館伴所應付,即不得縱令百姓與北使私相交易,引惹生事。
可劄下所屬立法禁止。
」 九月一日,诏:「士庶與國姓同,單名偏傍并連名相犯之人,令刑部遍牒州軍,限一月改正。
如違,從杖一百斷罪。
」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右谏議大夫何若言:「伏見近降指揮,應有差遣人五日朝辭出門,蓋以息奔競、絕窺觎也。
而苟得無恥 之徒,猶留宿不去。
欲望申戒敕,日後有犯,重賜黜責。
」從之。
十六年二月三日,臣僚言:「近來淫祠稍行,江淛之間,此風尤熾,一有疾病,唯妖巫之言是聽,親族鄰裡不相問勞,且曰此神所不喜。
不求治于醫藥,而屠宰牲畜以禱邪魅,至于罄竭家赀,略無效驗,而終不悔。
欲望申嚴條令,俾諸路監司、郡守重行禁止。
」诏令禮、刑部坐條行下,如不系祀典,日下毀去。
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直秘閣、前權發遣阆州王湛言:「乞守令每遇勸農,不得辄用妓(藥)[樂],宴會賓客,仍責郡縣之官因農時躬駕鄉亭,出入阡陌,糾罰遊(隋)[惰],以田萊墾辟為之旌賞。
」上曰:「四川去朝廷遠,雖降指揮,多奉行滅裂,可令戶部立法。
」 八月十九日,太醫局言:「《本草》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委有大毒,并無起病之功。
望令出産州軍今後不許收采,商旅不得依前貨賣,見在者并令燒毀。
重立斷罪,許人告捉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诏:「應貸農民以米谷者,止許以米谷償之,如辄敢準折以(前)[錢]及重增其利,緻有欠負,官司不得收理。
」 二十一年閏四月十六日,知沅州傅甯言:「湖南北兩路風俗,每遇閏月之年,前期盜殺小兒以祭淫祠,謂之采生。
望下逐路帥臣、監司,督責巡尉,如一任之内糾察采生七人以上,依獲強盜法,特與推賞。
失于糾察,因事發覺,巡尉坐失捕強盜之罪。
」從之。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近來州縣違法差公吏、兵級、廳子之類赍執文引,遍下鄉村民戶假借什物器用,妄行需索所無之物,抑令置備,因而搔擾乞取,民被其害。
仰監司覺察按劾,如敢容庇,許監司互察。
」 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宣谕輔臣曰:「近令臨安府收捕破落戶編置外州,本為百姓除害。
前日有論訴緝捕下人恐吓取覓,妄有供具,可令有司子細根治,務要得實。
恐小人無知,及有搔擾,甚非除害安民之本意。
」 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宰執進呈溫州平陽縣布衣黃元壽進狀,内一項:「溫州科柑,每歲保正和買百顆,以為常額。
所納者須及尺寸,稍有分毫不至,或五六顆然後折當一顆。
稍有違拒,鞭笞兩至。
」上曰:「可劄下本州島照會,不得非理科擾。
并福建荔枝,不曾使令收買,今後亦不得供進。
」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省、樞密院言:「頃者輕儇之子辄發親戚箱箧私書訟于朝廷,遂興大獄,因得美官。
緣是之後,告讦成風。
考簡牍于往來之間,錄戲語于醉飽之後,雖朋舊骨肉,實相傾陷,薄惡之風,莫甚于此。
乞令有司開具前後告讦姓名,議加黜罰。
」诏令刑部開具取旨。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禦史湯鵬舉言:「乞申嚴州縣,今後應有告讦私事者或雜以公事,不許受理,則事不幹己之法必行,而此風自息。
稍或不悛,追證不實者,重寘編配。
」從 之 十二月九日,參知政事董德元等言:「監司守臣競事刻剝,重為民蠹者:一郡常賦自有定額,乃取無名之資,謂之羨餘;官有常俸,猶或不繼,而乃祿無用之人,謂之權攝;學校則有校正、講書之職,庫務則有檢察、指教之名,創置不一,誅求日繁,民力困弊。
望嚴行禁約,或有違戾,仰禦史台及監司彈奏,重寘典憲。
」上曰:「此等無非害民者,可依此行下。
」 二十六日,宰(職)[執]進呈張晟差除,上曰:「張晟是會稽人,前日論及紹興府科買箭筍大擾百姓,皆前此曹泳、趙士粲所為。
」魏良臣等奏:「聞士粲在紹興日事苞苴,不獨此郡箭筍,如平江府洞庭柑每對二千,宣州蜂兒每斤不下三十千,近增至四十千,科于民間,極以為苦。
」上乃诏悉罷之,因宣谕曰:「朕尋常未曾毫末有取于民,如日用紙亦不令臨安府收買,恐至騷擾,隻自令人于市肆中買,仍得佳者。
」魏良臣等奏:「陛下聖德恭儉如此,雖古帝王何以加!」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左朝請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劉才邵奏:「近年民間受弊,莫甚于受納、追催、差役三事。
倉場官吏與攬子為市,阻節人戶,米則多加合數,絹則抑取輕錢,或于一碩一疋别責常例。
計其浮費,已過正數一二倍,此受納之弊也。
追催本屬戶長,今則差公人,或差土豪、土軍,所至将帶槍手動十數人,驚擾鄉民,煩費百出,此追催之弊也。
民間田業,稅貫高低灼然,差役自上及下,而猾吏求賂,每阙一名,必進十數戶,請求脫免,所費不赀,此差役之弊也。
欲委諸路監司詢訪民間利病以聞,詳為法禁。
」上可其奏,曰:「此三者皆民間大事,宜速行之。
」 三月十八日,侍禦史湯鵬舉言:「近年州縣許用妓樂,遂有達旦之會,監司、郡守或戒約之,則哄然生謗。
此風起于通判,行于司理,至于盜用官錢、(宮)[官]酒,苦刻牙人、鋪戶,恣縱市買,以至縣官筵會之費盡科配于公吏。
乞于天申節及人使往來之處,守臣休務之日,許用妓樂于公筵,其餘自總管、謀議官、通判以下,并不許擅用借用,違者委監司、郡守實時具奏。
」從之。
五月十六日,新(受)[授]起居舍人兼權給事中淩景夏、新除授中書舍人吳秉信,各論奏錢塘縣百姓楊康以市井驵會辄敢進狀,欲專一府屠宰之利,使其侪輩拱手失業,乃以廟享及禦膳為辭,輕量朝廷,媟渎宗廟。
乞送大理寺根治,重行斷遣。
并從之。
時楊康進狀,以元系浙江賣羊官圈都牙人,今乞依舊在圈專一管幹,其賣羊赢落錢每年二萬三千貫文,盡乞獻納歸官,買辦四季酌獻等使用,及買獻内膳禦膳羊,仍乞朝省降約束,其它牙人不得在圈作弊。
事下臨安府看詳,故有是論列。
七月五日,禦史台檢法官褚籍言:「近年以來,州縣守令類多貪墨,每有等第豪戶及僧道富贍者犯罪,一至訟庭, 往往視為奇貨,連逮禁系,動經旬月,方令入狀以願獻助錢物為名,或作贍軍支用,或作修造亭館,更不顧其所犯輕重,一例釋放。
乞嚴立法禁,凡犯罪者輕重自有斷罪條法,如或巧作名目,令犯人獻助錢物以自(勉)[免]者,官吏當以坐贓論。
」從之。
十三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逐州私置稅場,廣收醋息,信有所入,盡歸公庫,恣己所用。
波及僚屬,兼局添給所在有之,如蘇、湖、秀之兵職、曹官、令佐請給,其間月有二三百千者,而居民、僧道、店鋪、舟船經由場務,無不科斂以納醋息,其害不可言者。
伏乞申嚴守倅,遵依紹興敕令,按月支見任供給,違者并以自盜論,令台谏、監司按(刻)[劾]。
」從之。
九月一日,太學錄萬成象言:昨者大臣專國,權傾天下,乃于始生之日受四方之獻,寶貨珍奇,輻湊其門。
至于監司、州郡,轉相視效,屬吏谄奉,争新奇。
屯兵所在諸将,遺賂金珠彩帛,赀以萬計。
甚者給彩張樂,百戲迎引,所至騷然,逾于誕節。
夫以州郡而為朝廷之儀,人臣而享天下之奉,名分不正,未有甚于此者,乞嚴禁止。
」诏令有司立法。
刑部立法,諸内外見任官因生日辄受所屬慶賀之禮,及與之者,各徒一年,所受贓重者坐贓論。
言:「伏見元降指揮,将送饋折會之類紐計過數者,皆以贓坐。
近年監司、郡守十一日,太學博士何(益)[蓋]有供給之外遞相送遺,公行博易,月至千缗者。
至于官屬,往往虛創名件,謂之兼局、提點、檢察、監催之名,其所入亦有月至二三百缗者。
而閑慢小官合得供給俸錢,或虛折酒醋,或累月倚閣,其為不均如此。
望下按察官司嚴行禁止,悉遵見行條法。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訪聞街市貨賣熟藥之家,往往圖利,多用假藥,緻服者傷生,深為恻然。
自今後賣藥人有合用細色藥,敢以他物代者,許其家修合人陳首。
如隐(敝)[蔽],卻因他人告首者,與貨藥人一等斷罪,并追賞錢三百貫,先以官錢代支。
其犯人不理有官及蔭贖,并依不如本方殺傷人科罪。
令臨安府及諸路州縣出榜曉谕。
」 閏十月十五日,刑部看詳臣僚劄子:「在法,州縣違法差雇夫轎車馬之類及驅逐街市賣物村民,并以違制論,不以赦降原減。
官吏亂作名色拘占舟船者徒一年科罪,并許人戶越訴。
其州縣見任官私役工匠,即未曾申嚴禁約。
今欲乞見任官如敢于所部私役工匠,營造己物,依律計庸準盜論。
若緣公興造,即具事因送所屬量事差撥,仍依籍内姓名從上輪差,務要均平,及令所役官司(擾)[優]支雇直。
如有違犯,并許人戶越訴。
監司不行覺察,依條科罪施行。
」從之,仍令敕令所編入成法。
十一月二十五日,尚書吏部員外郎王晞亮言:「比年以來,承平寖久,侈俗益滋。
婚姻者貿田業而猶恥率薄,以至女不能嫁,多老于幽居;送終者罄 力追修而營繕無資,以至親不能葬,多留于淺土。
富者競侈而越法,貧者強效而堕業。
欲望委監司明加誡饬,使稱家有無,各遵禮制,毋尚侈靡。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宰執進呈知盱眙軍吳說劄子,乞今後禁止取蟲鹹人。
上曰:「暴殄天物,是誠可禁,第恐貧民以取蟲鹹為生,一旦禁之,遂至失業。
此與捕魚一般,何由禁得古之聖人先仁民然後愛物,今但令官司不得買蟲鹹,民間各聽從便。
」 三十年三月十四日,臣僚言:「今錢塘南山士庶墳墓極多,往往與(刑)[形]勢之家及諸軍寨相鄰,橫遭包占平夷,其子孫貧弱,不能認為己有。
乞令臨安府出牓,嚴行禁約,并本縣官吏不得受賂容情,擅行給佃。
如有違犯,仰人戶徑詣台府越訴,重行斷治。
」從之。
四月十九日,诏:「應已得差遣人遵依舊法,限半月出門;州縣阙官,應專攝者,不得差本處寄居官;内已有差遣人,不得于行在并臨安府權攝。
情冒差者,并以私罪收坐。
」從吏部請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知黎州馮時行言:「本州島系極邊,與吐蕃、南蠻接境,全仰百姓土丁防托,而官吏求索紅桑木、琵琶槽交椅,楠瘤影洗鑼、吐盂、土酥、蕃葡萄、川椒、紅花、虎豹皮,百色騷擾,是緻土丁逃亡,不能自存,乞行禁止。
」诏下本路轉運司覺察,如違,即行按治。
仍出牓曉谕。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邕州管下官吏受賄停留販生口之人,誘略良口,賣入深溪洞。
左江一帶,七(元)[源]等州竊近交趾,諸夷國所産生金、雜香、朱砂等物繁多,易博買。
平民一入蠻洞,非惟用為奴婢,又且殺以祭鬼。
其販賣交易,每名緻有得生金五七兩者,以是良民橫死,實可憐恻。
乞申嚴法禁,仍每季令帥、憲司檢察,行下邕州及沿路州軍,取别無興販,結罪保明,詣實帳狀申。
」诏令刑部增立賞格。
三十一年五月八日,知臨安府趙子潚言:「訪聞街市無圖之輩插帶掉篦,及着卧辣,用長藤為馬鞭,聚衆于酒肆,吹唱鹧鸪,手撥葫蘆琴,跪膝勸酒,有傷風教。
今立賞錢一百貫文禁止,違者從重斷遣,有官蔭人申取指揮。
及近有官員出城外,張小涼傘,上用紅油火珠,亦乞禁止。
」從之。
八月十八日,知臨安府趙子潚言:「近來品官之家典雇女使,避免立定年限,将來父母取認,多是文約内妄作妳婆或養娘房下養女,其實為主家作奴婢役使,終身為妾,永無出期,情實可憫。
望有司立法。
」戶部看詳,欲将品官之家典雇女使妄作養女立契,如有違犯,其雇主并引領牙保人,并依律不應為從杖八十科罪,錢不追,人還主,仍許被雇之家陳首。
從之。
十月十八日,诏:「将來視師經由去處,排辦頓遞,修治道路,不得過為華飾,勞民費财。
三省行下約束,如有違戾,令監司按劾,禦史台彈奏。
」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訪聞州郡尚有以 獻助為名而下科率之令,如福州每産錢一文辄科八文,建州每産錢一文辄五文或三文,民甚病之。
往往它郡間有此類,望賜止絕。
如有輸納難再給還,即乞理為本戶将來稅賦之數。
仍乞镂闆行下,違者許民戶越訴,當寘嚴憲。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三)[二]年未改元。
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近日民間多有貨鬻銅器者,公然銷錢鑄造。
乞行下州縣,将逐處銅匠籍定姓名,如有違犯人,先次斷罪,押赴鑄錢監充役。
」從之。
隆興元年三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檢會已降指揮,應諸軍不得令軍人回易及科敷買物,剝士卒請給。
訪聞諸軍近日放免虛錢,仍前勒令回易及俵散布帛、柴炭之類,并開坊造酒,分俵量其請給,每月克除,合嚴行禁止。
」诏三衙諸軍遵依已降指揮,如敢再有違戾,許軍人徑赴三省、樞密院越訴,願移軍别入役或願離軍者聽。
四月七日,臣僚言:「迩來風俗侈靡,日甚一日。
民間泥金飾繡,競為奇巧,衣服器具皆雕镂(籹)[妝]綴,極其華美。
望饬守臣,嚴切禁止。
」诏檢會紹興二十七年禁鋪翠銷金手诏申嚴行下。
七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省言:「竊見迩來臨安府士庶服飾亂常,聲音亂雅,如插掉篦、吹鹧鸪、撥胡琴、作胡舞之類,已降指揮嚴行禁止外,訪聞歸朝、〔歸〕正等人往往不改胡服。
及諸軍有仿效蕃裝,所習音樂雜以胡聲。
乞行下諸軍及諸州縣,并行禁止。
」從之。
二年正月十日,知潭州黃祖舜言:「竊見湖南、北多有殺人祭鬼者,耳目玩習,遂成風俗。
乞委兩路監司嚴行禁戢,如捕獲犯人,依法重作行遣。
」從之。
十四日,诏:「諸州飲燕之費,豐侈過當,傷财害民。
自今各令務從省約,敢有違戾,必寘之罰。
仍令戶部條約行下。
」 同日,诏:「諸州公庫合支見任官供給,止許送酒,仍不得過數。
敢以錢物私饋,并以違制論,令提刑司常切覺察。
」 二月六日,知潭州黃祖舜言:「竊見湖南人戶有欠負客人鹽錢貧無以償者,至以男女折充奴婢。
望敕湖南提舉司嚴切禁戢。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德音:「勘會高、藤、雷、容等州累降指揮禁止采捕翠羽、蚌珠、玳瑁、龜筒、鹿胎之屬,非不嚴切,尚慮貪吏抑勒民戶采捕,傷害物命。
仰本路監司常切覺察,如違,按劾聞奏。
」 六月三日,權給事中葉颙言:「淮南州縣例以丁夫迎送過客,多至百餘人,少不下一二十人,甚者使供菲屦之直,陪道裡之費,謂之差借。
去歲饋饷給邊,有司不能預辦舟楫,盡奪客舟以載,甚者既歸而複往,謂之折運。
欲望明诏本路監司常切覺察,如州縣或有違戾,具名按奏。
」從之。
七月二十日,知賀州秦籲言:「贛、吉、全、道、賀州及靜江府居民常往來南州等處興販物貨,其間多有打造兵器出界貨賣者,乞行下諸州縣巡尉及津務鎮場,嚴行 禁止。
如遇商人有夾帶兵器,并拘沒入官。
」從之。
九月十九日,權發遣昌化軍李康臣言:「竊見二廣婚姻喪葬,習為華侈,誇競相勝,有害風俗。
〔乞〕行下二廣,委帥守、監司常切覺察。
如違,重寘典憲。
」從之。
同日,戶部言:「準送下甯江軍申,四川近日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規圖厚利,于恭、涪、泸州興生口牙人通同誘略良民婦女,或于江邊用船津載,每船不下數十人。
其劍門關即自鳳州興販入對境州軍,茶馬司押馬軍兵即自金、房州興販入京西、湖北、湖南一帶,亦有即自泸州販入夷界者。
欲乞行下四川監司,遍牒所部州縣,置立粉壁,令民間通知。
仍仰巡尉常切覺察,如有違犯人,收捕赴官,依法施行。
」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勘會宰殺耕牛罪賞非不嚴備,因州縣失于檢察,使愚民多有違犯。
仰具指揮于鄉村要鬧處分明出榜曉示,仍督責合捕官司嚴行覺察。
」 同日赦:「勘會州縣辄将犯罪人不問輕重,巧作名色,勒令獻助錢物,顯是違犯。
仰監司覺察按劾。
」 同日赦:「勘會豪右兼并之家多因民戶欠負私債,或挾怨嫌,恣行絣縛,至于閉,類若刑獄,動涉旬月,重違條禁,良善受弊。
仰州縣嚴行覺察。
」 同日赦:「勘會累年以來,已将日前科須敷率一切罷去,竊慮州縣不體至意,尚有違戾,及縱容公吏巧作誅求。
可令諸路監司常切覺察,如違,按劾以聞。
」 同日赦:「勘會諸州公使醋庫,累降指揮不得科抑人戶。
訪聞州府利于所入,依舊抑配,至及人戶、軍營、寺觀,甚為苛擾。
仰監司舉察按治。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同此制。
八月三日,臣僚言:「伏見朝廷以比年服飾侈靡,故嚴鋪翠銷金之禁,诏旨叮咛,務在必行。
今都城約束雖嚴,民不敢犯,而遠方風俗習為華靡,未容遽革。
欲望申敕諸州,嚴行禁止。
」從之。
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應私鑄銅器,蠹壞錢貨,建康府、台、明州尤甚,可專委守臣嚴切禁止。
」 七月一日,三省、樞密院言:「勘會已降指揮,沿海州軍興販物貨往山東者,已立定罪賞,非不詳備。
訪聞尚有冒法之人,公然興販,理合申嚴約束。
」诏沿海逐路帥臣常切檢察,仍每季具有無興販過北界船隻開具奏聞。
十月三十日,四川茶馬司言:「園戶收販茶子入蕃界,已有中書罪賞指揮,近日辄有持茶苗入蕃博賣,深屬不便。
欲乞行下,并依茶子罪賞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諸路兵官經由州軍按教,辄以饋送、私受錢物,并合坐贓論,仍令監司檢察。
」 三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見錢寶之禁,非不嚴切,而沿淮冒利之徒,不畏條法,公然般盜出界,不可禁止。
乞劄下沿邊州縣,嚴加覺察,如捕獲犯人,與重寘典憲。
」從之。
五月十四日,知邵武軍王份言:「本軍管下鄉 村多有不畏公法之人,私置兵器,結集人丁,歲以為常,謂之關社。
持鎗杖,鳴鑼,千百成,動以迎神為名,甚者倚恃徒黨,因而為盜。
欲望約束行下,自今有犯,并依結集立社法,庶幾頑俗有所畏憚。
」從之。
七月四日,诏淮東西路安撫司行下沿邊州軍,嚴切立賞,禁止私渡買馬人。
如有違犯,具姓名申三省、樞密院,取旨重作施行。
」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勘會民間多有殺人祭鬼及貧乏下戶往往生子不舉,甚傷風俗。
可令逐路州軍檢舉見行條法,令于縣鎮鄉村曉谕,嚴行覺察,許人陳告。
」九年十一月九日同此制。
四年八月十四日,尚書省言:「檢會累降指揮,令沿邊州軍禁止私擅渡淮,如遇捕獲私渡人,并依軍法。
訪聞近日禁防不密,仍多私渡,深慮透漏奸細,合再行約束。
」诏沿邊州軍常切遵守,仍钤束縣令、巡尉嚴行關防。
若有透漏,緻它處官司捕獲,其當職地分官并取旨行遣。
十月九日,權知廉州唐俊義言:「本州島昨蒙朝廷降诏罷貢珍珠,然官吏不能仰體上意,公然采取,日甚一日,以至逼勒蜃戶深入無涯之淵,墜身殒命,皆不之恤,期于得珠而後已。
〔乞〕行下本路監司,嚴行禁戢。
如違,具職位姓名按劾聞奏。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每遇批旨差除,朝殿未退,事已傳播,甚者諸處進奏官将朝廷機事公然傳寫謄(執)[報]。
欲乞嚴行禁止。
」诏三省檢坐條法,出榜曉谕。
十月二十八日,權發遣盱眙軍龔鋈言:「每年津發歲(弊)[币]過淮交割,其随綱軍兵及使臣等日不下四五十人,往往循習年例,私傳錢寶出界,并夾帶私商,不容搜檢。
欲乞劄下本軍,自今随綱兵士、使臣不許過淮,止于本軍句直官兵據合用人數差撥,庶可革銅錢過界之弊。
」诏依,今後仍有違犯人,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揮。
七年三月十一日,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趙伯圭言:「伏詳銅錢(同)[出]界,法禁甚嚴,緣海界南自閩、廣通化外諸國,東接高麗、日本,北接山東,一入大洋,實難拘檢。
乞自今應官司銅錢不得辄載入海船,如有違犯人,重作施行。
」從之。
二十二日,權吏部侍郎王之奇言:「竊見關外諸州連接敵境,多有歸正、忠義之人及逃亡惡少之徒,以興販為名,嘯聚邊境,動辄成。
久而不禁,将有未萌之患。
欲望申敕州縣,嚴行禁止。
」诏宣撫司措置施行。
六月十八日,知紹興府、兩浙東路安撫使蔣芾言紹興府:原作「興州府」,據《南宋制撫年表》卷上改。
:「據本司參議官高敞劄子,頃在北方,備知中原利害。
如山東沿海一帶,登、萊、沂、密、濰、濱、滄、霸等州,多有東南海船興販銅鐵、水牛皮、鳔膠等物,虜人所造海船,器甲,仰給于此。
及唐、鄧州收買水牛皮、竹箭杆、漆貨,系荊襄客人販入北界。
緣北方少水牛,皮厚可以造甲。
至如竹箭杆、漆貨,皆北所無。
伏望敷奏,于沿海沿淮州軍嚴行禁 絕,如捕獲客人有興販上項等事,與重寘典憲。
」從之。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浙東提點刑獄公事程大昌言:「竊見豪民私置牢獄,前後诏旨禁戢非不嚴備。
訪聞近日形勢之家,仍前私置手枷杖之屬,殘害善良,恣為不法。
欲乞申嚴禁約。
」诏依,内情理重害者,令州縣具姓名申奏,取旨行遣。
九年三月六日,臣僚言:「伏見朝廷禁止見錢,三貫以上不得出城門,五貫以上不得下江,已立定罪賞。
其諸軍每月支請券食見錢動計萬數,往往出城歸寨支散衆軍,卻将見錢衷私般載外州回易,以緻行在見錢稀少。
乞行下殿前馬步軍嚴行約束,如有違戾,即依立定罪賞施行。
」從之。
六月八日,诏:「諸路監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斂,并緣申請,妄進羨餘。
違者重寘于罪,令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奏。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采捕〕 〔禁采捕〕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曰:「鳥獸蟲魚,宜各安于物性;置罘羅網,當不出于國門。
庶無胎卵之傷,用助陰陽之氣。
其禁民無得采捕蟲魚,彈射飛鳥,仍為定式。
」 太宗太平與國三年四月三日,诏曰:「方春陽和,鳥獸孳育,民或捕取,甚傷生理。
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持竿挾彈,探巢摘卵。
州縣長史嚴裡胥,伺察擒捕,重緻其罪。
仍令州縣于要害處粉壁揭诏書示之。
」 真宗景德四年二月十三日,诏:「方春用事,前令禁采捕鳥獸,有司當申明之。
」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二日,诏曰:「朕承天育物,體道臨人,宗上聖之無為,期有生之鹹遂。
況列真秘宇,大覺仁祠,式示創崇,豈宜亵渎!自今應傷生鸷禽之類,粘竿、彈弓等物,不得攜入宮觀、寺院及有屠宰,違者論如法。
仍令開封府條約民間,無使廣有采捕。
」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諸州應粘竿、彈弓、罝網、獵捕之物,于春夏依前诏禁斷,犯者委長吏嚴行決罰。
」自後每歲降诏申戒。
八月二十四日,诏以将祀汾陽,沿路應有粘竿、彈弓并罝網及諸般飛放獵捕禽獸并采取雛卵等,并令禁斷。
九月十七日,诏:「将來祀汾陰,百司并從駕臣僚等,應網罟、鷹鹞傷生之物,并不得将行。
令禦史台(采)[覺]察聞奏。
」六年将幸亳,亦下此二诏。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帝謂宰臣王欽若曰:「已禁斷采捕,尚慮随駕臣僚從人以鸷禽、網罟妄稱于廟内獻送,宜嚴戒約之。
」 八月五日,诏曰:「火田之禁,着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
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辄縱(潦)[燎]原,有傷生類。
應天下有畲田,依鄉川舊例,其餘焚燒田野,并過十月,及禁居民延燔。
」 十二月十二日,上封者言:「京城多殺禽鳥水族以供食馔,有傷生理。
」帝謂近臣曰:「如聞内庭洎宗室市此物者尤衆,可令約束,庶自内形外,使民知禁。
」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禁獲龍河魚者。
初,皇城司言,民有私捕河魚,故命開封府谕禁之。
九 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江南民先禁黐膠,自今複有違犯者,一斤已上從不應為重,一斤已下從輕斷之。
」 八月四日,禁京城殺雞者,違即罪之。
初,帝曰:「始聞京中烹雞者滋多,增害物命。
」故行此禁。
十一月一日,诏:「應因修三宮觀采斫木植山林之處,公私永禁采伐,餘處亦住采,取樵薪者聽從便。
」 天禧元年八月十一日,诏禁捕采、取狨毛。
十一月八日,诏:「淮南、江浙、荊湖舊放生池廢者,悉興之;元無池處沿江淮州軍近城上下各五裡并禁采捕。
」 三年二月七日,诏禁諸色人不得采捕山鹧。
十月十六日,禁京師民賣殺鳥獸藥。
仁宗天聖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山澤之民采取大龜倒植坎中,生伐去肉,剔殼上薄皮,謂之龜筒,貨之作玳瑁器。
暴殄天物,茲為楚毒。
宜令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諸路轉運司嚴加禁止。
如官中須用,即臨時計度之。
」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禁止諸色人等持黏竿、彈弓、罝網及諸般飛放獵捕禽獸,采取雛卵,犯者嚴斷。
景佑三年二月五日,诏曰:「國家本仁義之用,達天地之和。
春令方行,物性鹹遂,當明弋獵之禁,俾無麛卵之傷。
眷乃攸司,各謹常憲。
應有持粘竿、彈弓、罝網及諸般飛放獵捕禽獸并采取雛卵及鹿胎人等,于春夏月并依條嚴切禁斷,今後春首舉行。
」 六月十五日,诏曰:「冠服有制,必戒于侈心;麛卵無傷,用蕃于庶類。
惟茲藷鹿,伏在中林,俗貴其皮,用諸首飾,競刳胎而是取,曾走險之莫逃。
既澆民風,且暴天物。
特申明诏,仍立嚴科,絕其尚異之求,一此好生之德。
應臣僚士庶之家,禁戴鹿胎冠子,及無得辄采捕制造。
」乃購賞以募告者。
慶曆四年六月二日,诏蓄猛獸而告人者,以違制論。
高宗紹興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書舍人楊願言:「天申令節,诏天下訪求國朝放生池遺迹,申嚴法禁,仰祝聖壽。
」從之。
十九日,尚書工部郎中林乂言:「竊見臨安府西湖實形勝之地,天禧中王欽若嘗奏為放生池,禁采捕,為人主祈福。
比年以來,佃于私家,官收遺利,采捕殆無虛日,至竭澤而漁者,傷生害物,莫此為甚。
今銮輿駐驆,王氣所存,尤宜涵養,以示渥澤。
望依天禧故事,依舊為放生池,禁民采捕,仍講利害而浚治之。
」诏令臨安府措置。
十一月十四日,诏諸路州軍每遇天申節,應水生之物,系省錢贖生,養之于池,禁止、斷罪依竊盜法。
十四年五月一日,宰執進呈諸路已置放生池事,上曰:「此事固善,但恐有妨細民漁采,所害亦大,其元有處可令複舊。
」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荊門軍趙士初言:「丁亥日禁屠宰,未有禁漁獵,望于條禁内添入丁亥日禁漁獵之文。
」從之。
二十年二月三日,軍器監丞齊旦言:「今江浙之民樂于漁捕,往往飾網罟、罩弋,以春時操以入山 林川澤,所取必竭,蓋未有斷罪。
望诏有司,申嚴法禁。
」刑部看詳,禁止采捕,在法止科違令之罪,欲從杖八十科斷。
從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宰執進呈知均州呂遊問奏,城下邊接漢水,乃是放生去處。
公使庫歲收魚利錢補助收賣天申節進銀,自金州以來,密布魚枋,上下數百裡,竭澤而漁,無一脫者。
乞将本州島魚枋盡行毀拆,除免公使庫魚利錢窠名,嚴立法禁,後來不得複置,仍禁止應幹沿流不得采捕。
」上曰:「均州所貢銀數不多而經營至此,必是别無窠名錢物可以應辦。
且放生雖有法禁,亦細民衣食所資,姑大為之防,豈能盡絕今自官中竭澤采捕以供誕節,其亦不仁甚矣,宜依奏。
」 二十九年二月九日,诏:「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斷春夏捕雛卵等榜文,訓敕丁甯,唯恐不至,仰見深仁厚澤及于昆蟲。
今付三省,可申嚴法禁行下,以廣祖宗好生之德。
」既而宰臣沈該等言:「伏奉禦筆,頒降太宗皇帝尹京日禁采捕,仰陛下以不殺之仁,再造區宇,推愛人之心普及含生,恩被動植,雖鳥獸魚鼈,罔不鹹若。
好生之德,用符祖宗,實萬世無疆之休。
乞宣付史館,垂示無窮。
」于是可其請。
十二日,知樞密院事陳誠之言:「竊見民間輕用物命以供玩好,有甚于翠毛者,如龜筒、玳瑁、鹿胎是也。
玳瑁出于海南,龜則山澤之間皆有之,取其殼為龜筒,與玳瑁同為器用。
人争采捕,掘地以為,倒直坎中,生伐其肉。
至于鹿胎,抑又甚焉。
殘二物之命以為一冠之飾,其用至(危)[微],其害甚酷。
望今後不得用龜筒、玳瑁為器用,鹿胎為冠,所有興販制造,乞依翠毛條禁。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造僞金天頭原批:「雜禁。
」 禁造僞金天頭原批:「雜禁。
」 太祖開寶四年,開封府捕得僞金民王元義等案問,皆伏辜。
帝怒,并決杖,流于海島,因下诏曰:「昔漢法作僞黃金者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
比雲京城之内競習其術,轉相诳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
自(京)[今]應兩京及諸道州府,禁民無得作僞金,違者捕系,案驗得寔,并寘極典。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诏禁市金 诏禁市金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銀價貴,以問三司使丁謂,謂言多為西賊回鹘所市入蕃,诏約束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服用金 禁服用金 孝宗隆興元年,上封者言:「乞诏有司,自今拍造金箔、金線之家,尚敢取金以縻壞器用,衣服與神佛之像尚敢取金以妝飾,皆論如法,仍許人陳告。
」诏戶、工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金出關 禁金出關 淳熙元年五月十五日,盱眙軍守臣言:「銅錢、金銀并軍須違禁之物,不許透漏過界,法令甚嚴。
本軍系與泗州對境,逐時客旅過淮博易,射利之徒殊不知畏。
且本軍與泗州以淮河中流為界,渡船既已離岸,無由敗獲。
今欲自客旅往渡口正路本軍西門外立為禁約地分,遇有違犯之人,分别輕重斷遣,庶幾有所畏憚。
今條畫如後:一、照應榷場逐時發客過淮博易,系經由本軍西 門出入,今欲每遇榷場發客,令搜檢官先就西門搜檢,如無藏帶金銀、銅錢并違禁之物,方得通放。
若客人經由西門搜檢之後,于西門外未至淮河渡口搜獲藏帶金銀、銅錢者,欲将犯人比附越州城未過減一等斷遣,仍将搜獲到金銀、銅錢、物貨盡數充賞。
一、今欲于淮河渡口築土牆、置門戶以為禁約地分。
如客旅或諸色人藏帶金銀、銅錢辄過所置牆門,雖未上舡或已上舡而未離岸,即與已過界事體無異,欲并依已出界法斷罪,犯人應有錢物盡數給與搜獲之人充賞。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三定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