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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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于倉中廳上。

    監倉先着公裳拜訖,次令統領将官以下着公裳拜畢,方令軍中打請。

    可劄下四川總領所,日下禁止。

    」 十八日,臣僚言:「沿淮州軍多有透漏錢銀茶貨及違禁等物,其最甚者莫若正陽之水寨。

    蓋水寨每發一船,其管事将官各有常例。

    乞嚴行禁止。

    」诏本路帥、憲、守臣常切覺察,犯人依條斷罪追賞。

    仍約束水寨首領,違者重作施行。

     七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已降指揮放免行錢,繼罷市令司,非不嚴切。

    諸路州軍間有别作名色如行頭之類,收買物色,未免科擾。

    乞令所屬申嚴行下,不得循習前弊。

    」從之。

     五月二十日,诏:「自今諸路監司并州郡吏卒,除依條差出勘旁借請外,辄用白狀借請,并計贓斷罪。

    」 二十八日,诏:「自今應諸司屬官止令置司州軍依格支破,當直人不得下外州取撥及收受錢糧衣賜等入己。

    如有違戾,令諸司互察,重寘典憲。

    」 六月十六日,诏:「監司、郡守毋得以寬剩為名,刷州縣非正額錢物。

    其巡曆處,到任之初亦不得抑勒州縣,辄取獻納。

    如有違戾,在外許監司互相覺察,在内令台谏按劾以聞。

    」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戒饬州縣,非帥臣、監司不許用紫帟幕,列郡不許用牙旗及轎前列扇,通判、知縣不得用紫轎衣,州郡遠接不得發遣旗幟、圍子、槌劍之屬,止于所部界内随宜迎迓。

    」從之。

     八月十九日,诏旱傷去處,如客旅興販米斛過稅場,實時免稅通放,不得妄作雜稅及船力勝收錢。

     十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廣南諸郡創鬻沙彌、師巫二帖以滋财用,緣此鄉民怠惰者為僧,奸猾者則因是為妖術。

    」除出給沙彌文帖已立限收毀外,诏廣東西路帥司行下所部州軍,将給過師巫文帖并傳習妖教文書,委官限一月根刷拘收毀抹,嚴行禁止,毋緻違犯。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愚民吃菜事魔,夜聚曉散,非僧道而辄置庵寮,非親戚而男女雜處。

    所在廟宇之盛,辄以社會為名,百十為群,張旗鳴鑼,或執器刃橫行郊野間。

    此幾于假鬼神以疑衆,皆王制所當禁。

    」诏諸路提刑司嚴行禁 戢,州縣巡尉失于覺察,并寘典憲。

     五月一日,上謂輔臣曰:「近日都下銷金鋪翠複行于市,不必降指揮,隻谕王佐嚴加禁戢。

    若有敗露,京尹亦(能安)[安能]逃責耶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闆,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 七月十一日,诏四川制置生日慶賀之禮,如有循襲違戾,饋者受者并寘典憲。

     十二月五日,诏:「自今州縣學校倉庫有大頹弊者,許随宜修葺,不得别假名色以擾民。

    内則台谏,外則監司,各以狀聞,重寘典憲。

    」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軍,将見賣舉人時務策并印闆日下拘收焚毀,令禮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禁約,(延)[勿]緻違戾。

    以給事中施師點言:「文字過界,法禁甚嚴,人為利回,多所抵冒。

    竊見書坊所印時文如詩、賦、經義、論,因題而作,不及外事。

    至于策試,莫非時務,而臨軒親試,又皆深自貶損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賣。

    」故有是命。

     四月九日,诏自今州郡文武官再任,并不得講到罷禮數,及不得令府庫更新制造應幹物色。

     九月十三日明堂赦:「保正副依條所掌止于煙火、盜賊、橋道等事,訪聞官司動以一切取辦,如修葺材料、差顧夫力,至于勒令催科,并是違法。

    今後州縣遵守條令,不得泛有科擾。

    如違,許充役家越訴,仍令監司按劾以聞。

    」 同日赦:「罪人财産自有應籍沒法,訪聞州縣辄用私意違法拘籍,以資妄用。

    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沒财産人,并須具情犯申提刑司審覆,得報方許籍沒。

    仍令本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許人戶越訴。

    」 二十五日,臣僚言:「四川州郡常職之外,有所謂檢察局務、提點倉場者,類皆于員外創添以周給親舊。

    身非正員,無職事系慮,徒以耗蠹國用,于月給外巧求以便私計。

    乞下逐路監司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從之。

     十月二日,诏諸路帥司、監司、州軍遍行曉谕富室上戶,因舊年旱傷借貸人戶米谷,不得高折價錢,并還(學)[本]色,仍取利不得過五分。

    敢有違戾,許欠戶經監司、帥守陳訴。

    或人戶(抛)[拖]欠不還,亦許經官理索。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廣東經略司曉谕大奚山民戶,各依元降指揮,隻許用八尺面船采捕為生,不得增置大船。

    仍遞相結甲,不得停着他處逃亡人。

    如有逃亡人,令澳長民戶收捉,申解經略司,重與支賞。

    以樞密院言:「大觀間曾降指揮,大奚山民戶所置船面不得過八尺,近年多有興化、漳、泉等州逋逃之人聚集其處,易置大船,創造兵器,般販私鹽,剽劫商旅。

    」故有是命。

     鹿鹑兔之屬,當官者欲得以為包苴,歲科此輩采捕,例成白取。

    每至冬間,盡将漁者拘集,名曰綱船,督以使臣軍兵,課日采十年正月四日,诏禁淮西州郡采捕。

    臣僚言:「淮南州郡有裡正、保長,又有總首、緝捕等人,緣地饒 捕,複立賞禁其私市。

    戕物性,奪人力,莫此為甚。

    〔乞〕嚴行禁止。

    」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州縣文移、市肆牌額,不得辄犯廟諱,違者依法坐罪。

     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诏:「諸路州軍犯盜等人間有意欲報雠及受吏人教唆,妄将本處富室上戶及沿海有船之家以停藏資給之類攀引追逮,州縣不審是否,便行捕治。

    及所在巡尉弓兵、商稅場務以搜檢銅錢為名,辄将船戶舟中所需之具指為軍器,欺詐錢物,緻使無辜之人枉被追擾。

    令諸路提刑司及沿海帥臣、制置司各約束所部州縣,常切禁止。

    如有違戾,覺察以聞。

    仍出榜曉谕。

    」 十二年三月八日,右正言蔣繼周言:「今蕃樂有名《渤海樂》者盛行于世,都人多肆習之,往往流傳宮禁,乞行禁戢。

    」從之。

     二十五日,前發遣筠州趙谧言:「湖外風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兒、婦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沃以沸湯,麋爛饑膚,靡所不至。

    蓋緣販弄生口之人偷竊小兒、婦女,販入湖之南北,貪取厚利。

    乞行下諸路州軍,應興販生口入湖南北者,嚴立賞罰。

    委自監司、守臣專責巡尉,如能捉獲此類強盜,與之酬賞。

    」從之。

     二十八日,诏:「内外諸軍兵将官赴樞密院審察,其官司諸色人往往巧作名色,乞覓欺詐。

    自今許諸色人指名赴樞密院陳告,将犯人送所屬根勘,重作施行。

    其告人每一名支賞錢三百貫。

    事理重者取旨,特與轉官資。

    仍出牓曉谕。

    」 七月二日,右正言蔣繼周言:「乞明诏諸軍将佐,于屯駐去處自今後并不許私置田宅、房廊、質庫、邸店及私自興販營運。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诏殿前司行下韶州屯駐摧鋒軍,嚴行禁止軍中回易,将見科敷錢物日下除(于)[放]。

    仍仰廣東經略、提刑司取見營運科抑名色及除放過錢數,開具申樞密院。

    日後帥臣、監司如失覺察,并行責罰。

    從知英州許從龍請也。

     九月二十三日,诏:「應被差郊祀景靈宮、太廟行事等官,如敢仍前托故避免、申乞改差之人,委台谏密切覺察,具名彈奏,取旨施行。

    」 十月二日,诏淮南東路帥、憲司差使臣二員,專一(機)[譏]察楚州北神鎮私渡,仍令系銜。

    如失覺察,仰逐司按治。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在法,病人無缌麻以上親同居者,廂耆報所屬官為醫治。

    訪聞比來店舍、寺觀遇有病患,避免看視,聞官趕逐出外,及道路暴病之人,店戶不令安泊,風雨暴露,往往緻斃。

    可令州縣委官檢察,依條醫治,仍加存恤,及出榜鄉村曉谕。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南郊赦:「州縣間有将人戶計口抑負食鹽,嚴限催錢,過于常賦,深山僻遠無得免者。

    稍有違限,便行追斷号令。

    可令提舉司覺察禁戢,如有違戾,按劾施行。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官司辄立茶鹽鋪,虛給帖子,均科人戶,勒令赍錢赴鋪繳納,未嘗 支給茶鹽,顯是違法科抑。

    仰提舉司及諸州主管官嚴行禁戢,仍許人戶越訴。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州縣酒坊多就人戶賒籴米麥,不支價錢,即将酸黃酒價折還,或因節朔、吉兇、修造之類,抑勒酤賣,監系追納官錢,顯屬騷擾。

    可令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仍許人戶越訴。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州縣以權勢親戚過往幹托,辄于鄉村差借人夫,顯屬違法。

    仰監司常切覺察,按劾以聞,仍許人戶越訴。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人戶折帛錢,已降指揮,聽以錢、會中半輸納。

    訪聞州縣間有抑納銀兩,重困民力,可令監司覺察按劾。

    」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一月十一日,兵部勘會:「擅入溪洞及典買田産與夷人,斷罪、告賞非不嚴備,蓋緣當職官吏奉行不虔,緻有臣僚陳請。

    」诏令廣西帥司約束逐州,遵依見行條法,常切嚴行禁止,今後如有違戾,仰本司将當職官吏按劾施行。

     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新知秀州趙亮夫奏:「所在州縣有神祠去處,每歲秋成豐稔,多用器械之屬前後導引。

    乞申嚴條令,行下諸路州軍,告谕民間,應有所藏迎神兵器,立限出首,赴官交納,許以木錫代用。

    」從之。

     十五年正月二十日,诏:「近聞不逞之徒撰造無根之語,名曰小報,轉播中外,駭惑聽聞。

    今後除進奏院合行關報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當重決配。

    其所受小報官吏,取旨施行。

    令臨安府常切覺察,禦史台彈劾。

    」 五月二十九日,知南安軍趙不言:「乞令江西守令遇有祈禱,隻許用香花鼓樂迎神,不得辄持兵器。

    」诏令諸司常切覺察禁戢,毋緻違戾。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日來都城之内,士庶盡持青傘。

    始時不過二三尺,今乃悉是重檐巨蓋。

    又帥臣、監司、通判出入,随轎皆有乘馬胥吏,稍遇晴熱,例使人持黑油傘遮日,多至三五十柄,見者歎駭,謂駕後亦不如此,非所以尊崇辇毂,觀示四方。

    乞下有司嚴行禁戢。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私放軍債及質買所轄請給、賞賜,前後約束甚嚴,尚慮有力之人依前牟利侵,緻使軍士不能贍家,可令主帥嚴行覺察,将見欠債負并行除放。

    訪聞諸軍回易市帛等物,賒與官兵,重搭息錢,卻于請給内過數除,及辄差請受最多人掌管庫務、店肆,稍有虧欠,勒令陪償。

    又有見占私役、科攤造作及買工之類,弊幸不一,緻令軍士貧乏。

    前後約束雖已嚴切,深慮未能盡革,仰主帥嚴行禁戢,将見欠本軍錢物并行除放。

    尚有違戾,在内委禦史台、在外委總領所覺察以聞,重寘典憲。

    」 七日,禮、刑部言:「将來遇丁卯皇帝本命日,依例合禁屠宰、禁刑。

    」從之。

     五月十一日,前權發遣洋州王知新言:「竊見本州島真符縣沿邊所置關隘,皆高山峻嶺, 林木參天,虎豹熊罴,不通人行,自可以限隔。

    自辛巳歲(比)[以]來,歸正之人将關外空閑山地給令耕種,今已三十年,生子生孫,蕃息甚衆,盡是斫伐林木,為刀耕火種之事。

    一二年間,地力稍退,又複别斫一山。

    兼又皆射獵,故于深山窮谷持弓挾矢,探虎豹之穴。

    又将林木蓊翳之處開踏成路,采取漆蠟,以為養生之具。

    如此一年複一年,林木漸稀,則關隘不足恃矣。

    或有奸細巘伏于關外,去州縣極邊,官司無緣得知,如此則叛亡難禁,奸細不防矣。

    」诏令四川制置司行下沿邊州郡,将應有林木關隘去處措置嚴切禁戢,毋緻采斫。

     十六日,戶部郎中豐誼言:「沿江并海深水取魚之處,乞許令衆戶舟楫往來,從便漁業,勿有所問,不得容令巨室妄作指占,仍舊勒取租錢。

    雖昔系耕種之地坍落,今為深水,亦不在占據之限。

    豪強尚敢違戾,州縣傥或縱容,即許人戶越訴,擇其首倡,重作懲戒。

    」從之。

     閏五月二十日,诏:「今後有私撰小報,唱說事端,許人告首,賞錢三百貫文,犯人編管五百裡。

    」 六月五日,诏谕前不曾差人往榷場并海外去處收買物貨,深慮或有假作名色,夾帶銅錢、銀兩過界。

    仰沿邊官司密切譏察,如有似此之人,先次拘管,實時具奏聽旨。

    」 七月三日,诏鎮江、建康都統制司嚴行約束,今後修城軍人并搬運磚灰等人将帶銅錢至沿邊諸州,或因事敗露,其統兵官或管押将副、使臣等,并仰逐州取會名銜,具申朝廷取旨施行。

    如州郡或行容庇,一例行遣。

    以臣僚言:「楚州修築城壁,鎮江萬兵往來更替,并随行親屬裝載船隻,因而藏匿銅錢過江。

    又本軍與建康軍中津發磚灰官船動以百計,經從揚州、高郵管下乃至楚州,逐處雖行禁戢,勢力不加,誰敢向迩兼聞近來軍人結黨,遞相堤防,負錢于前,持擿于後,間有掩捕,公然搶奪,雖死不顧。

    乞行禁止。

    」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福建路監司嚴戒州縣,如有盜賊、緊急,不得辄于數裡之外起動保甲,役使農民。

    有或違戾,特許越訴,必寘典憲。

    以右正言黃掄請也。

     紹熙元年三月八日,诏建甯府将書坊日前違禁雕賣策試文字日下盡行毀闆,仍立賞格,許人陳告。

    有敢似前冒犯,斷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

    其餘州郡無得妄用公帑刊行私書,疑誤後學,犯者必罰無赦。

    從起居郎諸葛廷瑞請也。

     四月十七日,诏臨安府今後江上客人販到柴薪,不得侵近居民屋舍,仍舊于塘岸寬闊處或沙地上垛放,常切檢舉約束。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盱眙、安豐軍每遇客旅過淮博易,差官檢視,不許差歸正歸朝人。

     三月十七日,侍禦史林大中言:「近有造匿名詩嘲讪宰相、學官及樞臣、侍從者,乞申嚴法禁,有犯毋貸。

    」诏本府多出文牓曉谕,如有捉獲 之人,送獄根勘,重作施行。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長官曹屬相遇于塗,自有定制,今也不問别曹異局,必揭簾相揖,甚則并輿相語,有駭觀瞻,識者以謂避遇之制廢矣。

    至于夜集衆以諷誦梵文,立社首以掠民财,假巫祝以诳惑庶衆,興妖祠以張皇禍福,其在明時,皆所當禁。

    乞謹饬有司,申嚴厥令,一或有犯,必加以罪。

    」從之。

     十二日,臣僚言:「沿邊無賴之民渡淮行劫,殺人放火,蹤迹敗露則複竄淮南。

    有司究治,乃比附亡叛歸本所,減二等坐之。

    今淮北作劫而複歸淮南,正以淮之南作窠穴耳。

    乞明诏有司,申嚴行下沿邊州郡,出榜曉谕,一季之後作過徒伴供通贓證分明者,并照現行條法。

    罪不緻死,合從寬貸,亦乞照應已降指揮,分配屯駐軍施行。

    」從之。

     十月四日,湖南提刑孫逢吉言:「近年以來,為守令者不修其官,以待考察,往往崇飾虛僞,撰造政績,或葺一亭舍,或疏一陂渠,或于常費薄有所蠲,或于舊弊微有所革。

    自職事而言,皆其所當(違)[為]者,而刊刻碑記,張大其事,繪畫圖冊,表聞于朝,甚者摹印裝褾,納中外。

    至于分配坊市,建立生祠,陰諷士民借留再任,其間饷遺請托,何所不有!監司在遠,難盡察知,蓋有誤以其姓名登徹天聽者矣。

    此誕謾詐巧之大者,誠不可不禁遏也。

    」诏檢坐建祠、立碑、舉留條制,申嚴行下。

     四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議、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機謀密畫,不可漏洩。

    今乃傅播街市,書坊刊行,流布四遠,事屬未便,乞嚴切禁止。

    」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屬州軍,并仰臨安府、婺州、建甯府照見年條法指揮,嚴行禁止。

    其書坊見刊闆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當官焚毀,具已焚毀名件申樞密院。

    今後雕印文書,須經本州島委官看定,然後刊行。

    仍委各州通判專切覺察,如或違戾,取旨責罰。

     十月四日,臣僚言:「恭惟國朝置(建)[進]奏院于京都,而諸路州郡亦各有進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達于四方,謂之邸報,所從久矣。

    而比來有司防禁不嚴,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實時謄播,謂之小報。

    始自都下,傳之四方,甚者鑿空撰造,以無為有,流布近遠,疑悟群聽。

    且常程小事,傳之不實,猶未害也,倘事幹國體,或涉邊防,妄有流傳,為害非細。

    乞申明有司,嚴行約束,應妄傳小報,許人告首。

    根究得寔,斷罪追賞,務在必行。

    」又言:「朝報逐日自有門下後省定本,經由宰執,始可報行。

    近年有所謂小報者,或是朝報未報之事,或是官員陳乞未曾施行之事,先傳于外,固已不可。

    至有撰造命令,妄傳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無為有,傳播于外。

    訪聞有一使臣及合門院子,專以探報此等事為生。

    或得于省院之漏洩,或得于街市之剽聞,又或意見之 撰造,日書一紙,以出局之後,省部、寺監、知雜司及進奏官悉皆傳授,坐獲不赀之利,以先得者為功。

    一以傳十,十以傳百,以至遍達于州郡監司。

    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報為先而以朝報為常,真僞亦不複辨也。

    欲乞在内令臨安府重立賞牓,緝捉根勘,重作施行。

    其進奏官令院官以五人為甲,遞相委保覺察,不得仍前小報于外。

    如違,重寘典憲。

    」從之。

     十二月四日,樞密院進呈:「兩淮、荊襄控扼去處,全藉山林蔽護。

    訪聞民間采斫,官司更不禁止。

    」上曰:「屢有約束,久而人玩,宜再禁戢。

    」 五年二月十八日,臣僚言:「遏籴之風,近日尤甚。

    去歲江浙、湖南皆有旱傷去處,唯是江東為甚,而湖南、江西所損差多。

    米價甚賤,足可遠近通流,州縣各顧其私,聽信城市之民妄言不可放米出界。

    乞督責兩路監司,約束州縣,不使遏籴,以惠斯民。

    」從之。

     四月十四日,刑部、禦史台、太常寺、臨安府先承指揮同措置臨安府諸門,緣以祀事,中夜啟閉。

    本部照得如遇行事官有合趁受誓戒及朝參等官,從太常寺預夜關報經由門戶,于五更二點開門放入,即行鎖閉。

    令監門官吏嚴緊守鑰,不得搭關攏鎖,私出入,須候依時開門。

    其餘行事官祀祭畢,依時入門。

    」從之。

    以上《光宗會要》。

     皇帝禦名并同音計一十八字:擴、紹熙五年七月十七日,禮部、太常寺言:「伏闊镬切。

    廓、郭、[(日羊)邑]、山郭、霩、鞹、、彉、、、(雨隹)、郭、籗、籗、口郭、漷。

    乞下刑部、國子監,于《文書式》并《韻略》内添入,從禮部行下,都進奏院頒降回避。

    」從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訪聞湖、廣等處州縣殺人祭鬼及略(賞)[賣]人口,并貧乏下戶往往生子不舉,條法禁約非不嚴切,習以為常,人不知畏。

    可令守令檢舉見行條法,镂闆于鄉村道店、關津渡口曉谕,許諸色人告捉,依條施行。

    仍仰監司嚴行覺察,毋緻違戾。

    」 十一月二十四日,刑部言:「乞照昨來浙西提舉司所申行下内外諸軍,嚴行約束所遣回易官兵,不得以收買軍須為名,公然販賣私鹽。

    如有違戾,重作施行。

    」诏令刑部镂闆行下内外諸軍主帥約束。

     慶元元年八月十七日,诏有司檢坐見行條法,給榜下州軍縣鎮,今後現任官收買飲食服用之物,并随市直,各用見錢,不得于價之外更立官價。

    違,許人戶越訴。

    在外令監司按劾,在内令禦史台覺察。

    從臣僚請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勘會有不畏公法之人,谒見兵官,乞覓錢物,或占據屋舍,或桠賣物貨,或告求關節。

    稍不如意,撰造事端,誣謗迫脅,必欲從其所欲。

    甚者教唆他人上書伏阙,投納短卷,恐吓主帥,疑惑衆聽,以逞其私。

    若不嚴加禁約,無緣止絕。

    」诏令内外諸軍今後如有似此不畏公法等人,許押赴所在州軍先次收禁,具申樞密院,送有司根勘。

    如事理頗輕,依條施行, 特送僻遠州軍居住。

    或稍涉情重,取旨施行。

    仰諸軍出榜軍門曉谕。

     二年二月十二日,知臨安府謝源明言:「向蒙高宗皇帝、孝宗皇帝矜恤本府支費百出,遂降指揮,應諸軍等處收買物色,并依條收稅。

    近交權勢之家及官司、寺觀等處收買木植浩瀚,或執官司公據,或守申請指揮,不問多寡,盡免抽解,遂使前項诏令皆為虛文。

    乞申嚴前項指揮,行下本府照應施行。

    」從之。

     六月十五日,國子監言:「已降指揮,風谕士子專以《語》、《孟》為師,以六經子史為習,毋得複傳語錄,以滋盜名欺世之僞。

    所有《進卷》、《待遇集》并近時妄傳語錄之類,并行毀版,其未盡僞書并令國子監搜尋名件,具數聞奏。

    今搜尋到《七先生奧論》、《發樞》、百煉真隐李元綱文字、劉子翚《十論》、潘浩然子《性理書》、江民表《心性說》,合行毀劈。

    乞許本監行下諸州及提舉司,将上件内書闆當官劈毀。

    」從之。

     八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訪聞臨安府城内外私鹽盛行,多是無賴之徒脅持鋪戶、寺觀、營寨或士庶之家随門挜賣,理合措置。

    欲令臨安府日下大字镂闆曉谕,以前罪犯一切不問,若今後再敢違犯,許諸色人告,依格給賞,犯人送獄根勘,依法斷罪、追賞。

    如自能執捕販人赴官陳首,(降)[除]與免罪外,更與依格推賞。

    」從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銷之禁,不可不嚴。

    且如辇毂之下,實為法令之始,孝宗皇帝固嘗親有訓戒矣。

    今乃列肆負擔,無非銅器,打鑄棱作,公然為業。

    又如建康之句容,台州之城下,專以古器得名,今則紹興、平江等處皆有之。

    江西之撫州專以七筋器皿得名,今則四明、隆興、鄂州、靜江等處皆有之。

    且今冶司歲鑄生銅,所入蓋自有限,其餘皆是取給于淋銅、浸銅。

    夫毀一錢則(則)有十餘之獲,小人嗜利十倍,何所顧藉欲責之守令,凡臣庶家所有銅器及僧道供具,立以近限,赴官镌鑿,不得續行置造。

    如有違犯,坐以違制之罪,不以蔭論。

    官吏失覺察,罪亦如之。

    其鑄打造爐戶,仰所屬州縣括籍姓名,監令日下改業,犯者決配海外,永不放還。

    仍乞重立賞格,許人告捕。

    」诏令三省措置條具将上。

    三年正月,三省措置下項:「一、令諸路監司、守臣行下州縣等結甲,立罪賞,粉壁曉谕。

    一、令諸路監司、守(官)[臣]根刷私鑄銅器之家,免罪改業,再犯立賞斷配。

    一、有于軍寨、寺觀、舟船内鑄造,仰主兵官、巡尉嚴切緝捉。

    一、官民戶除日前現有腰帶金朵及鞍辔、作子、照子外,應有銅器并有銅釘飾器具不許使用。

    一、巡尉、都監捉獲銷銅錢到官,即與保奏推賞。

    一、内外應奉官司等處,法物等應用銅鑄釘飾,限一月申朝廷,仍舊使用。

    一、僧道锺磬等并民間及船戶日前置到銅鑼,系防托使用者,仰寺觀主首及民戶各開具件數,經州府陳狀镌鑿,限一月申官。

     一、鑄造之家未賣器皿,委官置場,立限聽人戶投賣。

    一、锺磬等、鞍辔、作子,令文思院鑄造,聽人戶、僧道請買。

    一、應造軍器須用銅者,申所屬支降。

    一、民間照子,令湖州拘籍工匠在官鑄造,從人戶請買。

    一、諸路監司、州軍公然呼集工匠鑄造,今後敢自違戾,外責監司互察,内委禦史台彈奏。

    一、自今降指揮之後,官員、士庶尚敢私下收買者,許人陳告。

    一、今降指揮到日,仰諸路監司等镂闆曉示。

    一、有關防未盡事件,許所在官司限一月(降)[條]具申聞。

    」诏令刑部疾速遍牒施行。

     十月七日,知臨安府趙師言:「元佑五年,蘇轼奏西湖有五不可廢,而放生池首居其一。

    至紹興十三年,議臣謂今之臨安,銮輿駐跸,尤宜涵養,以示渥澤。

    乞檢會天禧故事,仍舊以湖為放生池,禁止采捕。

    高宗皇帝賜可,令本府措置,申明約束。

    淳熙二年慶壽赦文,嘗令本府立賞禁戢,專責巡警官司,毋或縱容。

    臣蒙恩假手,首當遵奉,然揭之具未立,無以示虔寓敬,而天禧之碑淪于草莽,匿于居民,往來之人不知其為放生池。

    欲于西湖之濱,置立亭宇,書以扁牓,每遇誕節前一日,從守臣率官吏于亭縱釋鱗翼,推廣上澤。

    仍明具條制及前後頒降指揮牓亭左右,庶幾表制嚴備,人知崇敬。

    」從之。

     十三日,潼川安撫司言:「泸叙州、長甯軍沿邊,連接夷蠻,全藉禁山林箐以為限隔,從條不許漢人擅将物貨辄入蕃界,侵越禁山,斫伐林木。

    照得蠻人載馬(叙)[于]叙州,互有赍帶闆木前來本州島變賣,是緻諸司遞年常下叙州打造舟船,州縣寅緣騷擾。

    乞令叙州委知、通常切覺察檢舉,毋令漢人将物貨擅入蕃蠻界販賣,斫伐禁山林箐,須候蠻人赍帶闆木出江,方得就叙州溉下交易。

    如有違犯,被捉到官,送獄根究,從條斷罪、追賞施行。

    如遇打造舟船,自行差人收買闆材置造,無得準前直下叙州打造,免緻騷擾。

    」從之。

     三年正月十一日,監察禦史沈繼祖言:「乞戒敕外官無故不得辄與朝(例)[列]通書,其合通書隻許一幅,如慶賀之類止于三幅。

    及在外書問往來,并不許過數,若過數不許接受。

    如違,并許彈劾,重加責罰,以儆有位。

    」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戒敕朝士,今後不得辄與谒士、術人等書,騷擾外路。

    如有持書以取錢酒者,并計贓,與書及與錢物者同罪,許人告。

    着之令甲,務在必行。

    外令監司,内令禦史台覺察奏聞。

    」從之。

     二十五日,臣僚言:「古者宰衡出鎮則曰判。

    判者,專制之稱也,非庶僚可拟。

    今一州一軍一縣皆曰判,下至丞、簿、稅亦曰判,何判之多也判司簿尉以朝議為未足則曰中大,令倅而上稱以中大為未足則曰太中。

    且夫朝議,八十一元士也;太中大夫,天子之侍從臣也。

    今使人得以自相推予,何僭濫如之!不特此耳,服食器用,率多 踰越。

    且三檐青蓋,昔時郡國長吏用之,以其遠君而伸也。

    辇毂之下,雖貴極一品,亦惟獨檐。

    今州縣之間,官無大小,下至士庶以及皁隸,率用三檐,填街塞巷,蔽空如雲。

    混殽若此,何以正名分、别奸慝耶欲望斷自聖衷,官稱各從其實,出而禦蓋,非長吏無得用三檐。

    敢有越者,重寘于憲,亦反樸還淳之漸也。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州縣之間,害民者莫甚于科罰,虐民者莫甚于慘酷。

    且如以贖罪并緣而責其獻納,以酒稅牽連而責其認錢,或科敷于裡正、保正長,或橫斂于師巫僧道,或利富室之财而啟誣告之風。

    監司所當廉察也,或以頭子錢為名而科取州縣;郡守所當表帥也,或以助州錢為名而科取屬邑。

    此科罰之害民者也。

    非州縣長官不許受辭,而他官辄受禮;非親民不許科決杖罪,而鎮寨敢自專推司,辄自訊囚,荊杖代用藤條,觀望鍜煉,備極荼毒。

    此慘酷之虐民者也。

    前後禁約科罰、慘酷條令,大字镂闆行下諸路郡邑,揭于通衢,其有犯者,必罰無赦。

    」從之。

     四年二月五日,國子監言:「福建麻沙書坊見刊雕太學總新文體,内丁巳太學春季私試都魁郭明卿《問定國是》、《問京西屯田》、《問聖孝風化》。

    本監尋将案籍拖照得郭明卿去年春季策試即不曾中選,亦不曾魯有前項問目。

    及将程文披閱,多是撰造怪辟虛浮之語,又妄作祭酒以下批鑿,似主張僞學,欺惑天下,深為不便。

    乞行下福建運司,追取印版,發赴國子監交納。

    及已印未賣,并當官焚之。

    仍将雕行印賣人送獄根勘因依供申,取旨施行。

    」從之。

     三月四日,诏吊祭使人過界,仰經過州縣嚴行禁止民間,不許歌樂及觀看,人戶毋緻衣服華飾。

     十一日,臣僚言:「今天下郡邑鄉聚每歲立社,計戶裒金以造作兵器,小有忤意,變故随生。

    近者都城鬻賣娛悅童稚之具,多有裝飾兵器,弄僞成真。

    乞今後遇有獻神禱旱等事,不得以頭刃為戲,凡物之像兵器者亦不許複鬻于市。

    」從之。

     二十一日,臣僚言:「乞将建甯府及諸州應有書肆去處,辄将曲學小儒撰到時文改換名色,真僞相雜,不經國子監看詳及破碎編類,有誤傳習者,并日下毀闆,仍具數申尚書省并禮部。

    其已印未賣者,悉不得私買。

    如有違犯,科罪惟均。

    」從之。

     四月二十九日,诏:「應朝士以下并不許講旦朔慶賀私謝苛禮,惟議職事,陳利害,方許相見。

    其有無故看谒、躁進不悛者,朝士則令禦史台覺察,局務則令所屬長官按劾。

    」 五月六日,臣僚言:「楚俗淫祠,其來尚矣。

    惟是戕人以賽鬼,不宜有聞于聖世。

    俗尚師巫能以禍福證兆簧鼓愚民,歲有輸于公,曰師巫錢,自謂有籍于官。

    官利其一孔之入,于是縱其所為,無複誰何,浸淫妖幻,詛厭益廣,遂至用人以祭。

    每遇閏歲,此風猶 熾。

    乞告戒湖北一路監司、帥守,先嚴官吏收納師巫錢之禁,然後取其為巫者,并勒令易業,不帥者與傳習妖教同科,庶幾此俗漸革。

    」從之。

     十三日,诏今後女冠、道士不得出入宮禁,三宮準此。

     十六日,臣僚言:「迩歲以來,革私鑄之奸,嚴銷毀之禁,猶沙毛,猶未盡戢。

    乞下所屬監司州縣,督責廂分,警饬巡尉,嚴保伍之法,申粉壁之禁,使盜鑄之弊銷,般販之習弭,行用之患革。

    一有違戾,鋤去本根,庶幾窒其弊于本(厚)[原],享其利于經久。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南恩州介于德慶府、新、高、雷、化數州之間,程途相去三五百裡之遠,久例凡有送迎并過往,類差農民以為夫腳,既妨農時,遂失本業。

    他處遞相仿效,實為民害。

    又軍兵所押馬綱經從州縣鄉村,最為擾民。

    每綱馬二疋,系差一人牽駕,故路無壅遏。

    今乃成群散走,馳突于道,過城市則沖踏人物,遇秋成則踐損禾稼。

    乞下諸路監司禁約州縣,不得辄差農民充夫腳,所屬約束取馬官兵嚴行部轄,不得擾害州縣,損傷禾稼。

    如違,并寘典憲。

    」從之。

     訟則合謀并力,共出金錢,厚賂胥吏,必勝乃已。

    每遇營造,陰相部勒,嘯呼所及,跨縣連州。

    工匠役徒悉出其黨,什器資糧随即九月一日,臣僚言:「浙右有所謂道民,實吃菜事魔之流,而竊自托于佛老以掩物議,既非僧道,又非童行,辄于編戶之外别為一族。

    奸淫污穢甚于常人,而以屏妻孥、斷葷酒為戒法;貪冒貨賄甚于常人,而以建祠廟、修橋梁為功行。

    一鄉一聚,各有魁宿。

    平居暇日,公為結集,曰燒香,曰燃燈,曰設齋,曰誦經,千百為群,倏聚忽散,撰造事端,興動工役,寅緣名色,斂率民财,陵駕善良,橫行村間。

    有備具。

    人徒見其一切辦事之可喜,而不知張皇聲勢之可慮也。

    及今不圖,後将若何乞行下浙西諸郡,今後百姓不得妄立名色,自稱道民,結集徒黨。

    嚴切曉谕,各令四散着業。

    如敢違戾,将為首人決配遠惡州軍,徒黨編管。

    務要消散異類,使複齒于平民,以推廣陛下抑誕怪、暢皇極之意。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臣僚言:「聞二廣州軍凡為僧者,豈真出家之人,蓋遊手之徒遍走二廣,寅緣州郡求售(為)[僞]帖,号曰沙彌,即擅自披剃為僧,或即營求住持寺院。

    不數年間,常住财物掩為己有,席卷而去,則奔走他鄉,複為齊民。

    乞明诏二廣監司禁約州軍,自今後不許妄給沙彌僞帖。

    如已給,立限許自首納,嚴示賞罰,毋緻違戾。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乞令所在官司自到任之日,即具吏人姓名,保明申常平司。

    如已經斷罷不該收叙之人,不許存留。

    其合叙用之人,非經元犯官司陳乞,不許收叙。

    其州縣官任滿日,仍于印紙内畫一批書不曾違法收叙經罷吏人,以憑稽考。

    庶幾為吏者稍知斷罷叙(役)[複]之難, 亦皆有以自愛,是亦檢柅吏奸之一端也。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臣僚言:「乞今後祠祭,須管候禮畢班退,方許徐徐收徹。

    如吏卒準前讙嘩,禦史台重行斷治。

    或是攝察監(察)[祭],即仰具申本台,敢有縱容,并加彈劾。

    」從之。

     同日,臣僚言:「乞今後随駕儀衛,須管各依次序接續安行,不得參差錯雜臣班列。

    仰班吏遵依儀式,務令整肅。

    或遇庭庑窄處,亦須随宜措畫,略依雜壓,稍成班序。

    如敢違戾,并令禦史台彈劾,重寘典憲。

    」從之。

     六年五月六日,诏令内外諸軍主帥,應軍士見欠營運息錢,日下并與除放,今後不許科抑,差撥不願營運之人。

    傥違今來所降指揮,在内委禦史台,在外委總領所,不系總領、制司去處委守臣,各常切覺察,稍有違戾,取旨施行。

    仰主帥日下給牓,諸軍寨門曉示。

    從樞(察)[密]院請也。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迩來奸人往往藏形匿影,緣飾語言,或密牓通衢,或潛投訟缿,用以動搖州縣,誣蔑善良。

    大抵守令行法奉公,小類多不悅,按察之官設或先有憎惡,誤采其說,必緻守令枉罹罪譴,奸人因得武斷一方。

    其風始于州縣,寖淫入于都城,甚至诋(許)[讦]朝臣,譏讪時政,其迹若近于公,而其心實根于搖撼。

    此風漸長,非國之福。

    乞頒诏旨,嚴戒諸路按察官,不許采聽暗昧不根匿名文書。

    有如民間冤抑,自當明着年月,指陳實事,親經所屬陳訴,即為施行。

    其有上書陳說利害,即委之納言之官,擇其果忠于為國、不涉私邪者,即為敷納于上。

    如是則州縣守宰各得展布,不為巧猾之所傾陷;公朝親信盡忠竭節之臣,得以功名終始,而不為讒邪之所動搖。

    奸萌杜絕,國勢尊安,實宗社之幸。

    」從之。

     四月十三日,禦筆:「風俗侈靡,日甚一日,服食器用,殊無區别。

    雖屢有約束,終未盡革。

    今回祿之後,凡官民戶起蓋屋宇,一遵制度,務從簡樸,毋事華飾。

    銷金鋪翠,并不許服用。

    除先将宮中首飾衣服等令内東門司日下拘收,焚之通衢,其中外士庶之家,令有司檢照前後條法,嚴立罪賞禁止。

    貴近之家,尤當遵守。

    如有違犯,必罰無赦。

    」 二十四日,新權知資州劉述言:「臣竊見蜀之邊郡多與蕃界相接,深山峻嶺,大林巨木,綿亘數千百裡,虎狼窟宅,人迹不通,自無窺伺之虞。

    祖宗禁止采伐,不為不嚴,有如施州邊民嗜利冒禁,公然斫伐,萬一夷人從此出沒,則八寨防托遂成虛設。

    嘗申諸司力行禁止,曾未數歲,侵斫如初。

    乞行下施州,令守倅任責,差人于水溢十二渡等處巡邏,月具申樞密院。

    如敢犯禁,重寘典憲。

    守倅失于覺察,亦乞罷黜。

    凡蜀郡禁山,各于要害之地一例照應施行。

    」從之。

     九月十九日,臣僚言:「臣昨試郡吳興,首問獄囚,自當年正月至月終,境(由)[内]已殺四十九人,而鄰裡掩蓋不以聞者不預 焉。

    臣甚駭之,力詢其故,皆淫祠有以啟之。

    所謂淫祠者,始因愚民無知,以謂殺人而死可得為神,其家父子兄弟與夫鄉黨鄰裡又憚聞官之擾,相與從臾,使之自經,于是立廟以祠,稱之為神。

    故後之凡欲殺人者三五為群,酹酒割牲,謂之起傷,起傷之廟蓋于四境之内矣。

    生不正典刑,死乃得立廟,遞相仿效,皆以殺人為喜,豈清明之世、近畿之地所宜有哉!臣近禱雨祠山,訪之道途,頗言廣德愚民殺人之風漸入吳興。

    寖寖不已,其害将有不可勝言者。

    乞行下所屬,應淫祠不載祀典者盡行毀拆,勿令再造。

    凡有殺人而自經者,以法戮屍;其父母兄弟妻孥不即谏止,與夫已殺人而逼令自經祠之以廟者,次第坐罪,徙之遠方。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已降指揮,禁止銷金鋪翠,非不嚴切。

    訪聞外方州縣視為文具,略不禁止,可專委逐路提刑專一禁戢。

    如守令奉行滅裂,仰具名聞奏,切待重作行遣。

    如所部内尚有制造服着之人,并将提刑一例責降。

    」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新差權知随州趙彥衛言:「恭惟國家祖功宗德,超冠百王;真賢實能,遠踰前代。

    史館成書,有《三朝國史》、《兩朝國史》、《五朝國史》,莫不命大臣以總提,選鴻儒以撰輯,秘諸金匮,傳寫有禁。

    近來忽見有本朝《通鑒長編》、《東都事略》、《九朝通略》、《丁未錄》與夫語錄、家傳,品目類多,镂闆盛行于世。

    其間蓋有不曾徹聖聽者,學者亦信之,然初未嘗經有司之訂正。

    乞盡行取索私史,下之史館,公共考核,或有裨于公議,即乞存留,仍不許刊行。

    自餘悉皆(盡)[禁]絕。

    如有違戾,重寘典憲。

    」從之。

     六月十三日,臣僚言:「比年以來,有所謂白衣道者,聾瞽愚俗,看經念佛,雜混男女,夜聚曉散,相率成風,呼吸之間,千百響應。

    江浙于今為盛,閩又次之。

    臣恐此風寖長,日甚一日,其患有出于意料之外者。

    乞申饬有司,必舉而行,以正風俗,不許私創庵舍。

    」诏令逐路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條具聞奏。

    既而又诏諸路監司各行下所部州縣,出牓曉谕,限半月許令本州島自陳,給據付主庵人收執。

    如出限不自陳及再有創置之人,告(受)[首]支給賞錢一千貫,先以官錢代支,卻與犯人名下追納。

    其庵舍産業盡行籍沒入官,候出給公據足日,逐州置籍申監司類聚施行。

     七月九日,诏:「令諸路帥、憲司行下逐州軍,應有書坊去處,将事幹國體及邊機軍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詳。

    如委是不許私下雕印,有違見行條法指揮,并仰拘收繳申國子監,所有闆本日下并行毀劈,不得稍有隐漏及憑借騷擾。

    仍仰江邊州軍常切措置關防,或因事發露,即将興販經由地分(乃)[及]印造州軍不覺察官吏根究,重作施行。

    委自帥、憲司嚴立賞牓,許人告捉,月具有無違戾聞奏。

    」以盱眙軍獲到戴十六 等,辄将本朝事實等文字欲行過界故也。

     十二月九日,權知萬州趙師作言:「峽路民居險遠,素習夷風,易惑以詐,易煽以惡,緻使淫巫得肆簧。

    凡遇疾病,不事醫藥,聽命于巫,決蔔求神,殺牲為祭,虛費家财,無益病人。

    雖或抵死,猶謂事神之未至。

    故凡得疾,十死八九。

    又其俗以不道千富祀諸昏淫之鬼,往往用人僥冀作福,流為殘忍,不可備言。

    乞行下本路,先禁師巫,俾之改業,嚴結保伍,斷絕禁及祭鬼器用,庶幾拔本塞源,不緻滋長。

    」诏仰本路提刑嚴切禁止,務要盡絕,如有違犯,重作施行。

     三年五月十八日,臣僚言:「臣聞治道之要在正風俗,而風俗之别則有二焉,曰民俗,曰士俗。

    民俗不正,士俗救之;士俗不正而欲正其在民者,不可得也。

    厥今之正風俗,莫先銷金(補)[鋪]翠之飾。

    竊見近日以來,街坊賈人公然貨鬻,倡優下妾恣為服飾,以至遊手之徒為左道之奉,迎神祠佛,千百為群,裝侈隊仗,曳地為衣,金翠奪目。

    臣推其本,弊不在民,實緣士夫之家狃于豪貴之習,服用華侈,則下而民俗得以轉相視效。

    乞申嚴法禁首飾,士夫犯者痛罰,雖貴不赦,告者立賞,雖多不吝。

    若此則士俗既正,民俗不正者未之有也。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今日民力殚匮,極可憐憫,州縣之間,恬不顧恤。

    守臣知财富之當急,而不知民力之不支,或委曹職,或差監當,或檄異縣之僚,惟敏健是擇,又輔之以殘刻之州吏,其人禀承風旨,奔赴期會,不複知有百姓之痛癢。

    戶稅合輸之外,刷殘零,驅磨隐漏,已納者迫以重輸,産去者抑令陪納。

    編氓役戶,冤痛無訴;邑長縣佐,旁觀而不敢言。

    國家倚民為命脈,而州郡視縣猶子舍,豈應不恤如此!乞嚴戒諸路守臣,今後不許以拘催稅賦、刷官錢為名,别差本州島官吏及外縣官下屬邑騷擾。

    其間知縣果有罷軟不勝任者,隻就當邑僚佐選委,仍須斟酌緩急,使應期會。

    若本縣素來限節已定,不許破限迫趣,重為戶長之害。

    或有違戾,監司覺察按劾,重寘典憲。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訪聞形勢之家違法私置獄具,(僻)[擗]截隐僻屋宇,或因一時喜怒,或因争訟财産之類,辄将貧弱無辜之人關鎖饑餓,任情捶拷,以緻死于非命。

    雖偶不死,亦成殘廢之疾。

    被苦之家不敢伸訴,深為可憫。

    自今赦到日,仰守臣多立賞牓,遍示縣鎮,嚴行禁止。

    如有(祠)[詞]訴到官,須管盡情根究,依法施行。

    或州縣奉行不虔,仰提刑司按劾,月具有無違戾以聞。

    」 四年三月九日,樞密院奏:「步軍都虞候李郁言,街市鋪戶、典當質庫辄将弓弩箭鑿之屬公肆出賣收當,乞下所屬重立罪賞約束,但系軍器,不許收當出賣。

    」從之。

     二十五日,合門舍人林伯成言:「驢騾馬有乘載之功,宜禁輕殺,以備般運。

    牛皮 筋角受納去處,毋緻散失,以供軍須之用。

    」從之。

     五月十四日,知桂陽軍王斐言:「乞下沿江屯駐等處,嚴戒主帥不行容令統制官已下辄役部曲修造私室。

    仍委總領專一覺察,将違戾兵官具姓名奏劾,并坐主帥失察之罪。

    」從之。

     十六日,臣僚言:「牛皮筋角惟兩淮荊襄最多者,蓋其地空曠,便于水草,其民用之不恤,所以多斃。

    姑以臣前任安豐一郡言之,每歲官收皮角不下千餘件。

    尋常皆系奸民計會所屬估賣,卻行轉賣與北人。

    蓋緣州解至臨安,重有所費,而不解發者,省部未嘗稽考。

    若從朝廷委自提刑司專一拘刷申解,仍許于系省或經總制錢内支破腳剩糜費之類,嚴加禁約,如州縣辄賣及拘占不發者,必寘重罰,如此則非惟朝廷省支買之費矣。

    膠鳔翎毛,載在令甲,禁止甚嚴,比年公然過界,累有敗獲,甚至見任官親戚仆從等專以此為優潤之資。

    蓋緣外借應副民間使用之名,其實在于過界獲利數倍。

    今若頓加杜絕,不許過江,又恐民間阙用。

    欲仿鉛礬乳香體例,從雜賣場量立數目給官引,随膠鳔翎毛撥付沿邊州郡,置厝給賣。

    其無官引者不許過江,沿路覺察,并同販鉛礬之法而加嚴焉。

    如此則奸民無所容其計矣。

    」從之。

     六月十七日,诏:「累降指揮,三衙江上諸軍不得私借人馬舟船,非不嚴切。

    訪聞日來略不遵守,至于巧作名色,辄差權攝,支送月饋,蠹耗财賦,自今截日住罷。

    除赴趁朝參官許量差借馬外,餘并限一日拘收回軍馬,亦不踏逐将隊戰馬。

    尚或不悛,必罰無赦。

    」 光縣,峭拔萬仞,下臨大江,近山之民驅而取石,不問能否。

    沿崖攀木縛合棧,于半空之間穴山洗石,有性命之憂。

    肇慶府之硯石歲鑿不已,緻江水滲入。

    今則候冬月岩水稍淺,命農夫車水,硯匠伐石。

    又有新坑南坑,搜挾殆遍。

    夫匠絡繹山間,歲失生業,不能自存。

    廉州之合浦産珠,或雲古有是語,實未嘗有珠。

    貪者影響傳聞,拘籍漁船為采珠戶,其擾不可一二計。

    海南四州黎洞地與南蕃相望,有所謂茅葉沉香,黎人得之甚艱,買者傳以為珍。

    一路士夫競囑四州收買,或差人入洞強買,竟不得生還。

    又有脅之以威,遂至出省地焚劫生事,一方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廣西諸州之土丁初為防盜設,命土豪首領選其壯而可用者部為隊伍,教以弓弩擊刺之法,有司歲一點集撫勞之。

    今諸州之民無非土丁,凡有工役,驅馳迫逐,不以人類待之。

    壯者去而為盜,弱者東逃西走,有死而已。

    廣東鹽司捕私鹽之令,每日責弓兵必要獲鹽。

    小人并緣為虐,客船有零鹽三五觔則陰取湊數,解之鹽司。

    甚者散入鄉民之家,取其食鹽為私鹽,抖擻漁船淹造之鹽為私鹽,魚汁為煎鹽水。

    英德府之山石,其南取掘已盡,其北隸 之民何辜!乞诏二廣監司常切覺察,諸州縣官吏等人不得(投)[役]使土工,不得科抑蜑丁,不得以食鹽厚誣平民,不得以淹造之鹽、魚汁羅織客旅,英德不得放取山石,肇慶不得取硯石,廉州不得取海蚌之屬,海上四州不得遣人入黎洞買香。

    有一違戾,官吏按劾,以違制論,餘人決配。

    」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在廷之臣自一命而上,至位絕百僚,莫不各以其官職為稱。

    今州縣官之初品與夫一再循轉者,即取卿監、侍從、兩府之階官過為稱呼。

    如彼右列,抑又甚焉。

    以至守令丞簿之屬,僭稱曰判,小小監當,例以判院呼之。

    欲戒饬州縣,一遵中都事體,随其官職為稱,不得辄循故習,僭有過制。

    」從之。

     開禧元年五月十八日此條前原有「禁采捕」三字以作類目,今據後文多非采捕之事,故删。

    ,工部郎官吳鑄言:「昨者朝廷禁止私鑄銅器,闾巷遊手末作鑄造賣鬻之風一旦寝息,而在京官司工役之處,或因制造軍器及公廨用度之物,旁緣打造,巘行貨鬻。

    竊恐人見辇毂之下尚敢如此,遠州遐邑相率尤,漸不可制,乞申嚴禁約。

    」從之。

     二十五日,诏:「訪聞内外諸軍将合幹等人有詐作百姓名色私放軍債,已是違戾法禁,又辄将物貨高價挜賣,每遇支散衣糧料錢等,辄于打請之際,倚恃部轄,徑行兜取,顯屬掊克。

    自今降指揮到日,仰主帥嚴行禁戢,如敢仍前違犯,主帥覺察,開具姓名申樞密院,取旨重寘典憲。

    主帥不得覺察,亦當重議镌罰。

    可令三省、樞密院給降黃榜,下諸軍曉示。

    」 十一月九日,淮東提舉陳績言:「主将剝至重,莫甚于今日。

    私役之弊,買工之弊,差使營運之弊,未嘗少革。

    是猶曰公家之事然也,至于屯駐之所私買田宅,役官兵以為之管幹,役軍匠以為之營造,竹木磚瓦之屬悉取之官。

    國家竭民力以養兵,而主将乃竭兵力以奉己。

    乞今後應管兵官辄敢(放)[于]屯駐之所私置田宅,許民間告首,以違制論。

    」從之。

     二年四月十七日,臣僚言:「都城之内,連甍比屋,脫有火災,随時撲滅,獨于彈壓一事,猶未深講,臣請條其利害而備言之。

    方郁攸之滋熾也,奸民幸災,乘時剽掠,張皇聲勢,動搖人心,為害一也。

    河渠貴相貫通,政欲舟無壅,而公私巨舫,舳舻相銜,竹木排筏縱橫,墉塞阻礙,傷害人命,其為害二也。

    古者棟宇之盛,謂之木祅,曩者一爇之後,土木之侈反過于前,是欲以人勝天,豈不悖理傷道,其為害三也。

    欲令臨安府于通判、幕職官及本府兵将官内,先次推擇強敏有才之人,以備緩急。

    遇有遺漏,即差委于要害處分布彈壓。

    仍分差總轄使臣撥隸彈壓之官,拘集頭項火下四散幾察,如有奸民乘勢掠人财物、噪驚衆者,實時收捕,枷送所屬根勘,情重者依軍法施行。

    應公私坐船,常時并不得放令入城及于裡河擺泊。

    應公私修造竹木,并用舟船 乘載,不得編成排筏撐駕入城。

    應官民戶不得以闆木器用壅塞河道。

    令臨安府多出文牓,豫先曉谕約束。

    犯人以違制論,彈壓官吏等不切覺察,次第責罰。

    」從之。

     三年正月十六日,行在榷貨務狀:「行在務場每歲收趁課額八百萬貫,應副左藏西庫,就支大軍給(遣)[遺]及朝廷封樁财計。

    建康一千二百萬貫,鎮江四百萬貫,應副淮東總領所給(遣)[遺]屯戍軍馬支費,并解發上供封樁之數,事系重害。

    今諸州府卻依安撫司行下,更不顧客販,茶鹽舟船并行拘(膚)[敷]。

    設有不敷之人,便作有軍期行遣,遂使客人畏懼,不肯興販,三務所收課利全然稀少。

    乞指揮下三務場遍牒曉谕興販茶鹽客人知委,有茶鹽船經本務場陳乞,送鋪戶保明詣實,給黃旗公據收執興販,州縣等處不得妄有拘擾。

    違,仰客人指實越訴,将官吏重行施行。

    」從之。

     十月十七日,臣僚言:「乞申饬諸路監司,嚴切覺察部内,如有因科買而不還價錢,以和籴而辄作奸弊,即州追都吏,縣追典押及承行人吏,并行決配,仍許人戶越訴。

    内守令縱容,情理巨蠹,即并按劾以聞。

    」從之。

     嘉定二年七月四日,權知漳州薛揚祖言:「科罰之為民病,在在有之。

    夫以小小争訟而姑從科罰,已非息争之道,今有以殺傷而至死者,亦或以罰而苟免,則冤氣何所伸!乞明诏四方,使為郡縣者不至科罰病民。

    」又言:「古有四民,舍士、農、工、商之外無他業。

    自佛法流入中國,民俗趨之,而南方尤盛。

    有如漳郡之民,不假度牒,以奉佛為名,私置庵寮者,其弊抑甚。

    男子則稱為白衣道者,女子則号曰女道男人,失時不婚不嫁,竊修道之名,濟奸私之行。

    乞嚴切禁戢,應非度牒披剃之人,并系各歸本業。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日,臣僚言:「淮甸旱蝗,江湖中熟,商販不通。

    乞下諸路監司,嚴戒州縣官通販米之舟,弛下河出界之禁,無得出稅截籴。

    或巧作名色拘留米舟,許客人經所屬陳訴,監司按劾以聞。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今日之習俗,僣拟踰制,冒上無禁,流弊至此,不可不革。

    青蓋之制,辇毂之下非親王、宰執不得辄用,今通都大邑,不問貴賤,憧憧往來,蔽空如雲。

    黃幄之設,尚方所用,今編戶齊民一有醮設,張之私室。

    宜令臨安府帥臣具見行條令一切禁止,如有違戾,必寘諸罰。

    」從之。

     五年二月十九日,臣僚言:「今之任于廣者,凡有出産,皆賤價收之而歸舟滿載。

    南方地廣民稀,民無蓋藏,所藉土産以為卒歲之備。

    今為官吏強買,商旅為之憚行,若不禁戢,慮傷民力。

    乞下廣東、西兩路監司、帥臣嚴行約束,違者按劾,重寘典憲。

    」從之。

     八月一日,臣僚言:「州郡商稅,經費所繇出也。

    今沿江場務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推原其繇,皆士大夫之貪黩者實為之。

    巨艘西上, 客貨如山,經由場務,曲為免稅,沿江諸郡因此凋弊日甚,其可不思所以扶持拯救哉!乞令沿江州郡揭榜稅場,嚴行禁戢,如有違戾,許令守臣密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及禦史台。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竊見漳、泉、福、興化,凡濱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備财力興販牟利而已。

    朝廷以備邊之務不可弛,間籍定其數,更番以備防托。

    柰何州縣創例科取,胥吏并緣搔擾百出,利歸于下,怨歸于上。

    乞行下漳、泉、福、興化等郡禁戢,沿海諸邑凡大小海船除防托差使外,應幹科斂無名色錢并行蠲免。

    如溫、台、明等有海船去處,亦一例禁戢,毋得非法科取。

    若水居小船,不應丈尺,不得拘籍騷擾。

    如違,許船戶越訴,官吏計贓,重寘典憲。

    」從之。

     二十九日,臣僚言:「沿江有諸屯,州郡有禁旅,蓋欲專備緩急,豈容辄充私役今不惟私役,至于寄居皆得借事,教閱披帶一切蠲免。

    平時不習紀律,不識行陣,方時閑暇,恬不為怪,脫有緩急,何所倚(伏)[仗]!乞嚴戒江上諸屯依時教閱,并不許差借私役。

    諸路州軍禁軍,自監司、守倅而下不許占破役使及非法差出,須令逐日盡赴教閱。

    諸屯責總饷之官,諸路責帥臣,嚴行覺察。

    不測委官點檢,如或違例,從實具申朝廷,将主帥、守臣重賜懲戒,庶幾武備修明。

    兼諸縣土軍弓手近日專充州縣役使及下鄉追呼,教閱一事尤不之問。

    乞并下諸路提刑司嚴切約束,違者提刑司從公奏劾,例行降黜,亦可為緩急之備。

    」從之。

     十二月二十日,臣僚言:「州縣之間,頑民健訟,不顧三尺,稍不得志,以折角為恥,妄經翻訴,必欲僥幸一勝,則經州、經諸司、經台部,技窮則又敢輕易妄經朝省,無時肯止。

    甚至陳乞告中,微賞未遂其意,亦敢辄然上渎天聽,語言妄亂,觸犯不一。

    不有以懲之,則無忌憚,不但害及善良,官司亦為其紊煩。

    乞遍下州縣揭牓曉示,今後經州、縣、監司及至台部,的然虛妄者,必行收坐,妄經朝(首)[省]者重作施行,欺罔天聽者定行編配。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右谏議大夫鄭昭先言:「張官置吏,各有司存。

    獄有重囚,差官審覆,委之倅貳令倅,或辭避不行。

    至委幕職代之,随司吏胥不受約束,不過具成案涉筆紙尾而已,冤枉何自而伸縣阙正宰,權攝當屬邑佐,今縣官不差,至委郡僚或外官兼攝,擅作威福,非理擾民,民力安得不困苖稅自有省限,固當責之令佐,今乃差官交納,或差州吏下縣,已納再輸,已放複催,監系鞭笞,殘虐如此。

    酒稅自有定額,監官皆系正員,今乃欲應人情,酒務則差官提督,稅場則别委拘收,規圖添給,且利赢餘,紊亂如此。

    乞明示中外,自今仍前違戾,外則委監司覺察,内則許台谏風聞,重寘典憲。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臣僚言:「曩歲權奸用事,讒邪得志,四方 遊士紛集都城,假借聲援,簧是非,甚至脅持朝士,淩駕言路,動如所欲,同聲相應,實繁有徒。

    更化以來,斥遠輕浮,亦當漸變,不意此風複長,士大夫惴惴然有朝不謀夕之憂。

    乞下臨安府嚴行禁止,如有仍前撰造脅持惑,令總轄使臣密切根緝追勘施行。

    」從之。

     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國朝令甲,雕印言時政、邊機文書者皆有罪。

    近日書肆有《北征谠議》、《治安藥石》等書,乃龔日章、華嶽投進書劄,所言間涉邊機,乃筆之書,锓之木,鬻之市,洩之外夷,事若甚微,所關甚大。

    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龔日章、華嶽文字盡行毀闆。

    其有已印賣者,責書坊日下徼納,當官毀壞。

    」從之。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陛下(當)[嘗]降禦筆,官民戶造屋一遵制度,無事華飾。

    今都城内外多建大第,傑棟崇梁,輪奂相高。

    至于釋老之宮,峻殿邃合,僭拟莫狀。

    此土木奢僭之弊也。

    陛下亦嘗降禦筆,銷金鋪翠不許服用,令有司檢照條令,申饬中外,務在必行。

    今禁防既寬,銷金日盛,什物器用、燕羞果核,無一而不施金。

    此銷金奢僭之弊也。

    監司、郡守迎新供帳泰侈特甚,帏幕俱用绫羅,褥裀包以绮錦。

    此州縣奢僭之弊也。

    執侍管軍戎服乘騎,此軍将之當然,今内管軍之官出則乘轎,暖幄自衛,作為奇巧以充饋送,盛飾優伶以供宴娛。

    此軍官奢僭之弊也。

    甚至民德不一,衣服無常,都城皁隸高巾大袖,混雜士流,民庶妻妾冠帔珠翠,僭拟貴族,其它未易悉數。

    教化不明,法制廢壞,夫豈細故!乞申嚴土木之制及銷金條令,所在官司供帳不得徇例過數,管軍官不許循習舊弊。

    仍風厲中外,率循禮範,以為民則,共革奢僭之俗,助成殷富之風。

    」從之。

     七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辰、沅、靖三州内則省民居之,外則為熟戶山徭,又有号曰峒丁,接近生界,迤逦深入,圍峒甚多。

    平時省民得以安居,實賴熟戶之徭與夫峒丁相為捍蔽。

    創郡之初,區處詳密,堤防曲盡,故立法有溪洞之專條,行事有溪洞之體例,無非為綏邊之策。

    近年以來,生界徭獠多有出沒省地而州縣無以禁戢者,皆繇不能遵守良法。

    夫溪峒專條,山徭、峒丁田地并不(計)[許]與省民交易,蓋慮其窮困無所顧藉。

    今也州郡悉聽其與省民交易,利于牙契所得輸稅可以資郡帑泛用。

    而山徭、峒丁之丁米挂籍自如,催督嚴峻,多不聊生,反引惹生界出沒省地。

    若骎骎不已,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乞明敕湖、廣監司行下諸郡,凡屬(奚)[溪]峒去處,所有山徭、峒丁田業一遵成憲,不得擅與省民交易,犯者科以違制之罪。

    」從之。

     五月十六日,嘉興府狀,乞令倭舶前來本部住泊趁歲計。

    诏權令嘉興府行下華亭縣住泊海南船隻抽解,如客人陳給公據,仰本府具申戶部出給,及不得住泊高麗倭船。

    其客人起發前往海 南州軍,仰本府縣嚴行覺察,不得容令夾帶銅錢,申提刑司委官搜檢,亦不許将元船再販物貨往廣、泉州軍。

    如辄有夾帶銅錢到于别處,官司敗獲,守臣、知縣并行镌責。

    仍行下兩浙轉運司、慶元府照會,及浙西提刑司專一覺察施行。

     九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今之風俗,自京畿以至江浙,其微之不可不謹者非一。

    社稷之所報有常祀也,今愚民之媚于神者每以社會為名,集無賴千百,操戈被甲,鳴钲擊,巡行于鄉井之間。

    萬一有嘯呼其間如竊弄潢池之兵者,則裡社何以禦之此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一也。

    古者衣服有常,民得歸一,今愚民以迎神為名,妄一男子,目以為神,如古者立(戶)[屍]以祭,冠冕之華,服色之僭,飾金車,張皇蓋,縱觀者不駭,執法者不诃,僭亂之俗,莫此為甚。

    此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二也。

    古之命名者不以日月山川,非獨欲其不難于避也,蓋名以立義,義以正行。

    今之士夫與豪傑之旁午于鄉井者,或襲古帝王之名,殆将何為耶此又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三也。

    天下之事必自其微而謹之,微之不謹,積習至着,殆有難于(政)[改]者。

    乞明诏大臣,申嚴行下監司、郡守,镂牓曉示,嚴行禁戢。

    其或不悛,必置重憲。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京師,風俗之樞機;禮教,人心之防範。

    陛下崇尚樸素,躬履儉約,固嘗特降禦筆,首嚴銷金鋪翠之禁。

    曾未數月,冒犯如故。

    臣以為行法固自近始,而尤當禁絕其源。

    竊見京城内外有專以打造金箔及鋪翠銷金為業者不下數百家,列之市肆,藏之箧盝,通販往來者往往至數千人。

    若于其源而盡絕之,販造者既無所容,則服用者不期革而自革矣。

    乞行下臨安府,檢坐見行條法,申嚴牓示,其打造金箔及銷金鋪翠工匠等人,仰日下改業,将應幹作具經官首納。

    如限外不首,仍前制造、販賣,并許人告,犯人從杖罪科斷,枷項号令監賞,候犯人替。

    外路州軍專委轉運司嚴切禁戢,準此施行。

    」從之。

     五月一日,禮部尚書兼給事中曾從龍等看詳殿中侍禦史兼侍講應武奏:「去年江浙災傷州郡,多為官司掩蔽,減放租稅率不以實,權與倚閣四等以下當年所欠二稅,直俟今秋成熟,方許催納。

    所有六年以前諸色稅賦零欠,悉與蠲放。

    」從龍等看詳,欲下戶部疾速具申尚書省。

    「一、諸州科折绫綿、豆麥之類,惟計一歲所費,科之上戶。

    蓋上戶力勝重賦,無可辭難,自二等而下則非其比。

    近年以來,州郡利于赢餘,大率多科數目,乃使二等之末例同科折。

    乞令戶部、轉運司行下諸州,除折帛自有成法外,其绫綿、豆麥之類,止合指定合用數目,如科折過數,許人戶越訴。

    」從龍等看詳,欲下戶部嚴行約束。

    如違,許人戶越欣。

    「一、諸路州縣人戶多有坍江落溪之田, 業既不存,稅則如故,州縣不與除減,遂至人戶困于虛賦,監锢斷決,無所告愬。

    乞令上司差官檢覆,除豁二稅,毋挂簿籍,久為民害。

    」從龍等看詳,欲下諸路運司嚴行約束,如遇人戶陳訴,即與差官核實,除豁施行。

    「一、諸州坊場多有敗阙既久,額錢仍舊。

    或界限已滿,抑使抱認,或敷攤衆戶,使之均納。

    追呼監系,無由了絕。

    乞令所屬監司審核,如敗阙日久,合與體減,不許抑勒抱認。

    敢有違戾,令監司覺察。

    」從龍等看詳,欲下所屬監司核實,取見敗阙去處具申尚書省,取旨除豁,劄内藏庫照會施行。

    「一、預借人戶稅賦,臣僚屢有奏請,朝廷屢行禁止,非不嚴切。

    訪聞州縣奉承不虔,多是循習。

    如役錢一項,或借及三兩年,盡被官吏侵欺,故民間每受預借之苦。

    乞令諸路提舉常平司行下諸州縣照應施行。

    其餘諸色稅賦,亦合照已降指揮,不得先期預催。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從龍等看詳,欲下戶部照累降指揮申嚴行下,約束施行。

    并從之。

     十一日,右正言兼侍講倪千裡言:「版曹歲買綿絹于諸郡,不以時估定價,率以官價抑民,倅廳督諸縣,諸縣責牙儈,紛紛追擾,民胥怨咨。

    乞令戶部,如諸郡申發到綿絹則樣,仰依時估定價,不得減。

    仍行下轉運司嚴行禁戢,諸郡不得科擾。

    如違,按奏施行。

    」從之。

     七月四日,主管戶部架閣文字周勉言:「今日生民之苦,其最甚者,稅斂之日急。

    郡守以豐裕為能,縣令以峻急祈免。

    一縣之賦十分而解九分之九,可以少舒矣,然文移之出,如雷如霆,縣吏逃逸,故為令丞者日坐湯火塗炭而每不聊生,柰之何長吏不恤也!版曹大計,臣不能知,專人下郡,豈曰美事求無陵暴,賂必不赀。

    若是,欲郡之寬縣,郡胥之無為侵竊,不可得也。

    夏秋二稅,法有省限,今兩浙州郡有以三月末而催夏稅者矣,有責絹以錢必四月取,又因買絹他郡而規取其赢者矣。

    均之稅也,貧者稱(貨)[貸]子錢,則一月之先有一月之害。

    然則版曹、州郡專人亦可無遣乎稅斂苟及九分有奇,亦可少緩乎省限亦可複乎」兼給事中曾從龍等看詳,欲乞嚴行禁戢,仍許禦史台覺察。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見兩浙、江淮等路今歲旱魃為虐,種不入土者什七八,加之飛蝗肆毒,所過一空,民心嗷嗷,甚可憂也。

    且州縣之間,正使有無相通,未至艱食。

    今聞帥臣、守令各私其境,以鄰為壑,禁遏米斛,并不出本路州縣之界,遂至上戶閉籴,望風翔貴,盜賊間作,流離餓莩不絕于道。

    遲以旬月,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乞行下并仰通販米斛,舟楫往來不得禁遏,經由場務不得收力勝等稅錢,聽民旅從便粜籴,官司不必定其價值。

    如有違戾,外委監司,内而台谏覺察彈劾,重寘典憲。

    」從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竊惟朝廷張官置吏,上 下相維,無非使之奉行主德。

    乃有立意本善而流弊滋甚者,諸路監司差官、饋送之弊是也。

    冬夏慮囚則差官疏決,義倉慮移易則差官核實,楮價慮折閱則差官體訪。

    路凡幾州,州凡幾縣,而監司不能以曆,故聽遣其所屬而互察之。

    承其命者固當體其分遣之意,今乃奉檄而行,惟利是圖,稍不滿欲,多端羅織;饋遺悅心,雖有過愆,置而不言。

    為監司者亦将何從而察之耶乞今後諸路應差官吏,須(釋)[擇]清廉介潔之人,除批券之外,其餘饋送并不許接受,比以贓論。

    」從之。

     十二月四日,臣僚言:「銅錢銷毀,最為大患,今欲嚴行禁戢,非必創為條令,但遵守舊法,務在必行。

    如有冒禁者,以銷毀不多或從闊略此處似有脫文。

    ,一遵條令,庶幾銅錢不至消耗,實非小補。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