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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寘于法。

    仍立賞,許人告,庶絕搔擾細民之弊。

    」奉禦筆相度施行。

    尚書省勘會, 諸色人增價販賣鈔旁定帖,即與公吏人等增價轉賣事體無異,緣(五)[令]文未明,今相度欲諸色人增價販賣鈔旁定帖罪賞,并依公吏人增價轉賣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僧尼所用铙钹,已措置令在京文思院廣行制造出賣。

    訪聞多有昨來首納未盡數目,竊慮影帶私造,難以禁戢。

    」诏應首納未盡铙钹,限一月許随所在官司陳首,特與免罪。

    官為镌鑿字号,給據照驗使用。

    如出限不行陳首,斷罪、告賞并依私有銅法。

    仍仰所屬(言)[嚴]行覺察,公吏人等不得阻節,接便乞取騷擾。

     五月十六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四月二十八日奉禦筆,應諸路和籴,比較優劣及籴場官吏乞取減克、邀阻留滞、取樣過數,或妄立名目收錢,若命官、進士、僧道、公人等請托入中等事,仰尚書省檢會見行條令,措置增立刑名及告賞條格,行下諸路遵守。

    勘會和籴斛鬥、請托入中,罪賞已嚴。

    其宣和二年正月十九日指揮,止為東南六路,餘路亦合依此。

    今措置諸路斛鬥和籴、請托入中等,欲并依前項東南六路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閏五月七日,尚書省言:「契勘江浙吃菜事魔之徒,習以成風,自來雖有禁止傳習妖教刑賞,既無止絕吃菜事魔之文,即州縣監司不為禁止,民間無由告捕,遂緻事魔之人聚衆山谷,一日竊發,倍費經畫。

    若不重立禁約,即難以止絕,乞修立條。

    」從之。

     十九日, 臣僚言:「古者府吏胥徒皆有常職,今州縣小吏或濫跻仕版,不欲去裡闾,遠親戚,則又求仕鄉邦,寅緣請托。

    乞今後州縣人吏緣勞績入官者,不許任本州島縣差遣。

    」從之。

     六月十四日,京西南路提舉常平司奏:「準禦筆,近歲諸路州軍公吏人違條顧覓私身,發放文字及勾追百姓,或謂之家人,擅置繩,以威力取乞錢物,為害遍于四方。

    監司、守令坐視,漫不省察。

    可令諸路提舉常平官躬親巡按,點檢覺察。

    應公吏人除依許顧家人外,辄置家人或貼身之類者,并以違制論。

    許人告,賞錢一百貫。

    仍許民戶詣監司越訴。

    本司官除已不住點檢覺〔察〕施行外,看詳公吏人令本家親戚或他人顧到人力,以借為名,下鄉勾當,追呼搔擾乞取,即與私置家人事體無異。

    緣未有該載明文,欲乞應公吏人令本家親戚或借請他人力等,發放文字,勾追百姓,并依前項禦筆指揮施行。

    」從之,諸路依此。

     二十七日,中書省、尚書省言:「竊聞諸州軍公使庫置造陳設及從人衣裝之類,并筵會,多是不支見錢收買,隻出頭子于行戶取索,動經歲月,不即支還價錢。

    或遇守臣移替,新官更不管認,使行戶雖執頭引,無處支請。

    及聞州縣見任官員亦有不支見錢,隻用頭子取索,不即支還價錢者,以緻替罷不能還足而去,委屬搔擾,殊不體認朝廷愛民之意。

    欲下逐路監司體訪,如有官中及官員未還行人價錢,嚴立法禁, 勒限支還,常切覺察。

    勘會見任官及公使庫并買物充官用,支還價錢,各已有立定日限、斷罪法禁,所屬監司及廉訪使者并合常加按察,約束遵守。

    所有前官買過公使及官用物色,若有未還價錢,如已出違條限,合依法科罪外,其後官自合認數支還。

    今欲申明行下,如後官不為支還者,仰所屬監司、廉訪使者覺察,按劾聞奏。

    」诏從之。

     七月六日,三省言州縣祀神,聚衆相毆,未有禁約。

    诏今後為首罪輕者徒二年。

     八月二十五日,诏:「諸路事魔聚衆燒香等人所習經文,令尚書省取索名件,嚴立法禁,行下諸處焚毀。

    令刑部遍下諸路州軍,多出文牓,于州縣城郭鄉村要會處分明曉谕。

    應有逐件經文等,限今來指揮到一季内,于所在州縣首納。

    除二宗經外,并焚毀。

    限滿不首杖一百,本條私有罪重者自從重。

    仍仰州縣嚴切覺察施行,及仰刑部、大理寺,今後諸處申奏案内如有非道釋藏内所有經文等,除已追取到聲說下本處焚毀外,仍具名件行下諸路照會,出牓曉谕人戶,依今來日限約束首納,焚毀施行。

    」 九月二日,臣僚言:「臣聞四海之廣,所與共治者莫嚴守令,而監司刺舉之官也。

    伏見近歲以來,任非其人,背公自營,倚令搔衆。

    到職之後,上之德意弗務宣究,民之利病弗務詢采,一意以附托權勢為計,委之營緝田産,制造器用,與辦治其私者,公然不以為嫌。

    由是傍立名目,侵用 公錢,須索誅求,靡有藝極,公私被害,有不可勝言者。

    甚則指名其人,假托氣焰,強市橫斂,抑配追呼,弗酬其直,弗顧其力,類多有之。

    伏望特降诏旨,自今有敢蹈習抵犯,重立典刑,内令禦史台、外委廉訪使者覺察按治。

    」诏:「被委及委之者并以枉法自盜論,禦史台、廉訪知而不按與同罪,仍镂版印給諸路監司。

    」又诏:「以降指揮禁止監司守令為人營治私事,如差使臣等出外勾當,而憑借聲勢,幹托監司州縣,或搔擾百姓者,并依已降指揮,仍并以違禦筆論。

    」 二十二日,臣僚言:「官守鄉邦,着令有禁,陛下待遇勳賢,優恤後裔,故其子孫宗族有除授本貫差遣,不以為嫌,示眷禮也。

    而迩來非勳賢之後,多任本貫及有産業州縣官。

    其田舍連屬,悉皆親舊,而胥吏輩并緣為奸,民訟在庭,以曲為直。

    撓法營私,莫此為甚。

    乞除勳賢之後得旨令子孫任本州島官及曾任宰執外,餘令自陳,對移一等差遣。

    願罷者聽。

    匿而不言或冒居者,必罰無貸。

    」從之。

     十月八日,诏:「訪聞城寨掌兵官近年已來多規求差出,妄作假故,動經數月,離去本任。

    其一寨職事,并付權官,比及任滿,虛受賞典,深屬僥幸。

    今後諸路城寨掌兵官,除軍興許差外,餘并不得差出、給假、離任,違者以違制論。

    」 二十一日,诏:「諸非應奉司辄遣使臣來往州郡計置收買什物果石者,以違禦筆論,守臣、監司應付者與同罪。

    」 二十九日,诏樞密院:「禁軍阙額 請受、收租、保甲封樁錢物,非專承樞密院及三省樞密院同降指揮,不許使用,不得一例作朝廷諸司封樁錢物借支支那。

    如違,以違制論。

    」 十二月十五日,臣僚言:「迩者因事援例,侵紊成憲者,間出于疏遠之吏,開端之漸不可不杜也。

    乞嚴行禁止。

    」從之。

     二十七日,诏:「進奏院朝報非定本事辄傳報者,令尚書省檢會以降指揮,别行措置約束取旨。

    」 四年四月十二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官司被受條制,置籍編錄,以元本架閣,并應注沖改而不注,或編錄不如法,若脫誤有害,所掌吏人替日交受,并已有斷罪約束條法,自合遵守,更不銷别有增立。

    伏乞申嚴行下。

    」诏應被受條制置冊編錄者,并用印,當職官以所受真本逐一校讀訖,付吏人掌之。

    如違,杖一百。

     二十八日,诏:「國朝置禁旅于京師,處則謹守衛,出則扞邊境,故擇諸爽垲,列屯相望,将校步騎,馳走教閱,分都置舍,多寡往來,各有區處,以相保守,其法甚嚴。

    比來官司臣僚指射幹請,置局增第,緻令禁旅暴露湫隘,不安其居,聞之恻然。

    夫介胄之士所與共患難,惟有以恤其私,然後可使之竭力。

    自今敢有如前指射者,以違制論。

    」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伏見自來州縣官奉行法度,或有殿負,則本司檢舉書罰,曾不踰時。

    至若究心職事,悉力公家,于格合該推賞,則猾胥老吏多方沮抑遷延,以幸赇謝,不為保明,甚者經涉歲月之久不 能得,遂緻士大夫接武台省,喋喋陳訴不已。

    今着令除獲盜推賞有限三十日保明之文外,餘并未有立定期限,有司留難而有情弊,罪亦止于杖八十而已,法不勝奸,遂成文具。

    臣愚伏望特賜明诏,今後官員奉行熙、豐、崇、觀以來成法,合該推賞,所屬保明勘會應報之際,比類獲盜法,量立期限。

    如留難而有情弊者,加等坐罪。

    庶幾信賞不為黠吏所持,止息士大夫争訟,實有補于政教。

    」诏申明行下。

     八月十六日,三省言:「命官所得轉行及回授恩賞,或未至止官及未該回授,并不許收留,俟該使日陳乞,以絕僥冒。

    」從之。

     二十二日,诏諸沿邊官吏辄以私書報邊事,以違制論。

     十月十八日,诏:「訪聞州縣倉場受納多不以時,留滞鄉民,物斛露積,或遇風雨,遂成棄物,非理退換,為害不細。

    今後應退換物,并書文籍,違者以違制論。

    」 十二月七日,诏:「應買物斛,差官稱量,被差官不躬親監臨,或指數約貌,量收出剩,或得支用過數目為已稱量出數者,各杖一百。

    赴本處宴會者加一等。

    」 十二日,權知密州趙子晝奏:「竊聞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錄》以為根柢,而又其中兵謀、政術往往具存,然則其書固亦應密。

    近者賣書籍人乃有《舒王日錄》出賣,臣愚竊以為非便,願賜禁止,無使國之機事傳播闾閻,或流入四夷,于體實大。

    」從之。

    仍令開封府及諸路州軍毀闆禁止。

    如違,許諸色人告,賞錢 一百貫。

     二十四日,臣僚言:「林虙編進神宗皇帝政績故實,其序稱『先臣希嘗直史館,因得其緒,纂集成書』。

    鬻于書肆,立名非一,所謂《辭場新範》之類是也。

    乞禁止。

    」從之。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書省言:「訪聞外路縣官多有不恤民力、抑勒侵擾事件。

    鄉村陳過詞狀,未論所訴事理如何,卻先根刷陳狀人戶下積久不問蠲放分數、倚閣年限,并行催索,百姓避懼,遂緻不敢到官披訴抑。

    或因對證,勾追人戶到縣,與詞狀分日引受。

    若遇事故,有遷延至五七日不能辨對了當。

    非理拘留,妨廢農事。

    又有保正長、甲頭之類,日限分催稅數,仍令三日赴縣衙出頭比磨期限,迫促趨赴下辨。

    鄉村地裡窵遠,多是不得及時催督,皆屬未便。

    今乞轉運司覺察,如有上項去處,并行止絕,日後常切點檢。

    仍遍行曉示鄉村知悉。

    勘會租稅辄勾催稅人赴官比磨已有法禁外,縣道民訟與追會到公事,并合每日受理行遣,不當分日引受。

    其人戶有欠,自合平日催督,若遇赴訴,卻根刷出戶下積欠催索,顯是故為抑塞,并屬違法。

    」诏令戶部坐條申明,及遍下諸路監司,常切覺察點檢。

    如有前項違慢去處,并仰按劾施行。

     六月十一日,中書省言:「近降指揮,禁止市井營利之家不得以官号揭榜門肆,其醫藥鋪以所授官号職位稱呼,自不合禁止。

    檢準宣和五年三月十七日延康殿學士趙遹奏,乞降睿旨禁止 市井營利之家、伎巧賤工不得以官号揭榜于門肆,诏令開封府禁止,外路依此。

    」诏宣和五年三月指揮更不施行,令開封府出榜曉谕。

     七月十三日,中書省言,勘會福建等路近印造蘇轼、司馬光文集等。

    诏今後舉人傳習元佑學術以違制論,印造及出賣者與同罪,着為令。

    見印賣文集,在京令開封府,四川路、福建路令諸州軍毀闆。

     十一月二十七日,提舉潼川府路常平等事呂希莘奏:「竊見近來州郡多差軍人散在市井,以捉事為名,侵漁百姓,恐吓求取,其弊百端,小不如意,肆為淩暴,良民被害,甚于盜賊。

    欲望特诏有司立法,諸州郡非廂巡捕兵而辄差軍人散在街市以捉事為名者,重為之禁。

    提刑司覺察,每季檢舉,出榜曉示,使民間通知。

    庶使太平之民,各享安業之樂。

    」從之。

     十二月四日,尚書省言:「勘會禁止蕃裝、胡服,斷罪、告賞指揮已嚴,近日士庶于頭巾後垂長帶,有類胡服,亦合禁止。

    」诏申明行下,仍令合門、禦史台、太常寺、開封府常切覺察及彈奏。

     五日,權發遣萬州李載奏:「本州島非時監司呼索采取石硯,民無休息,欲乞于農務之月,不許采取。

    」虞部供到即行禁止、不許采取指揮,及無立定上供之數條法。

    看詳萬州硯石,監司相承勞民采取,顯屬騷擾。

    欲乞立法,應見任官辄下州縣差人采取者,并科違制之罪,仍計庸坐贓論。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三日,秦鳳路經略安撫使郭 思奏:「訪聞管下州縣将人戶籍充樂人、百戲人,尋常筵會接送,一例有追呼之擾。

    乞降指揮,除聖節開啟外,截日改正。

    」禮部狀稱:「将人戶籍充樂人、百(戰)[戲]人,勒令閱習百戲、社火,尋常筵會接送追呼等,即未有禁約條法。

    看詳除聖節開啟并傳宣撫問之類外,并合立法禁止。

    」诏州縣辄抑勒人戶充樂人、百戲、社火者杖一百。

     二月四日,臣僚言:「比者紛然傳出一種邪說,或曰《五公符》,或曰《五符經》,言辭詭誕不經,甚大可畏。

    臣竊意以謂其書不可留在人間。

    」奉聖旨,令刑部遍下諸路州軍,多出文榜,分明曉谕。

    應有《五公符》,自今降指揮到,限一季于所在官司首納,當時實時焚毀,特與免罪。

    如限滿不首,并依條斷罪施行。

    仍仰州縣官嚴切覺察。

    诏限一季首納,限滿不首,依谶書法斷罪,許人告,賞錢一百貫。

    餘依已降指揮。

     三十日,诏:「諸路州縣公人犯贓私罪,依格雖會恩永不收叙,或雖許叙,皆有期限。

    若有所規避,改易名姓應召募,官司明有法禁。

    訪聞州縣近來多以不應叙或合叙而歲月未滿,或曾斷罪而改易姓名之人,辄敢違法收補,容庇奸猾,肆為欺擾。

    可申明條約行下,仍令逐路監司常切覺察。

    」 三月四日,诏:「臣寮将帶人從,依格各有定數,其辄借人力,除宗室已立法外,在内供職臣僚亦合一體禁止。

    今後應臣僚辄帶借債或售顧人力入宮門,罪賞并依宗室法。

    将帶過數,止坐本官。

    若兼領 外局,所破人從非随本官辄入者,自依闌入法。

     同日,提舉荊湖北路常平等事鄭庭芳奏:「契勘天下坊場所入,酒利最厚。

    比年買撲坊場之家,類多敗阙,多因州縣官令酒場戶賣供給酒及薦送伶人之類。

    欲乞朝廷立法,勘會除在任官薦送人于所部已有法禁自合遵守外,餘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見任官将所得供給酒抑配,令酒場戶出賣者,以違制論。

     八日,诏:「諸路提刑司奏請申發根催,各有日限。

    訪聞吏緣不虔,公然弛慢,憲司州縣恬莫加(血)[恤],或法寺退駁,緻有往複留滞。

    可自今奏案并限三日申發,除依條關申外,仍仰禦史台檢察稽滞去處,彈劾以聞。

    」 閏三月二十五日,中書省言:「臣僚言(臣僚言),神宗皇帝肇修免役之法,罷豪右管勾公庫,增吏祿以養廉。

    而近歲士大夫奔競成俗,饋獻苞苴之風盛行于時,不可不禁。

    诏令立法。

    今拟諸命官以金缯、珠玉、器用、什物、果實、酰醢之類送遺按察官及權貴,若受之者,并坐贓論。

    」從之。

     二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諸色因祀賽社會之類,聚衆執引利刃,從來官司不行止絕。

    其利刃之具雖非兵仗,亦當禁止。

    」诏應諸色人因祠賽社會之類執引利刃,雖非兵仗,其罪賞并依執引兵仗法,仍仰州縣每季檢舉條制,出榜禁止。

    如以竹木為器,蠟紙等裹貼為刃者,不在禁限。

     四月二日,诏:「河南府中嶽有受戒亭一所,内立石刻,并嵩山戒壇院 嶽寺竹木洞見塑中嶽聖帝受戒之像及碑文等,并行毀棄。

    應有似此亵渎聖像去處,仰所屬常切覺察,遵依已降指揮施行。

    辄敢存留,并以違制論。

    」 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應諸州公使庫辄均配人戶米麥,及在任官令機戶織造匹帛者,重立憲法,庶使黩慢之吏少知畏戢。

    」诏令尚書省立法。

    尚書省修到:諸外任官自置機杼或令機戶織造匹帛者,各徒二年,計所利贓重者以自盜論,仍并許越訴。

    從之。

     宣和二年禦筆:『在京官司辄置櫃坊收禁罪人,乞取錢物,害及無辜,已降指揮,并令去拆。

    及已重立法禁,又訪聞外路尚有沿襲置櫃坊去處,為民之害尤甚,限一日去拆。

    自今敢置者以違禦筆論。

    』臣謹按诏書數下,訓辭深厚,恩施甚美,盛德之事也。

    然豪吏擅私,貪夫求利,覆出為惡,無所畏忌。

    四方萬裡之遠,耳目所不及者,其為害可勝言耶!或鎖之櫃坊,或幽之旅邸,近則數月,遠則一年,守貳不能察,監司不以聞,銜之民,無所告愬,殊失陛下勤恤民隐之意。

    欲望特降處分,在京選強明郎官一員,遍詣捉事使臣家,毀拆禁房。

    于法應捕人,限當日解府;有不及者,許送廂寄禁。

    辄經宿者,許人告,重坐以罪。

    在外委監司,各據分界,歲巡州縣,親詣點檢,毀拆私置櫃坊、禁房。

    見有拘留人戶去處,按劾以聞。

    庶幾少副诏書懇恻本旨,實天下幸甚。

    」诏依宣和二年已降禦筆指揮,餘五月六日,臣僚言:「伏 令尚書省立法。

     十七日,臣僚言:「竊見監司、守令皆赴寄居之家酒食,甚者雜以婢妾,深夜方散。

    交通所部,弛廢職事,二者固已違法,因緣稔熟,遂至請囑公事,無所不至,如此豈複虔奉诏條、嚴戢官吏!伏望特降睿旨,重立法禁。

    」诏守令依監司法。

     九月二十三日,诏:「諸路監司沿流合破舟船,訪聞多差定牽挽人兵,每遇出巡,歸司依舊占留,不即發遣。

    可令立法禁止,仍不以失減。

    」 十月一日,诏:「品官之家,依格鄉村田産免差科,其格外之數并同編戶。

    随襲官依品格置到田産,并充贍墳,特免夫役,夏秋稅物并免支移折變,于本縣止納本色,及所居莊舍宅宇亦免加等第。

    日後子孫并不許典賣。

    如有一切沖改,并特依今降指揮。

    餘人自不合援例。

    」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民間私置博刀及爐戶辄造,并依私有禁兵器法。

    見有者限一月赴官首納,限外罪賞依本法,仍令諸路提刑司行下所屬州縣。

    」 二月二日,诏曰:「朝廷诏爵祿以待士,士修身潔己以奉公,故廉恥之道行而各安其分。

    比者士或玩法貪污,遂緻小大循習,貨賂公行,莫之能禁。

    外則監司守令,内則公卿大夫,托公徇私,誅求百姓,公然竊取,略無畏憚,将何以安上訓下乎!昔我祖宗,未嘗容貸,至杖脊朝堂,配流(領)[嶺]表,内外以治,至于丕平。

    今其風浸興,不大黜責,莫之可懲。

    其令被擾之人及盜取公私财物并指引過度者,并許赴尚 書省陳訴,當重寘于法。

    仍令禦史舉按以聞,毋或緘默阿徇,以稱朕意。

    」 三月十三日,中書省、尚書省言:「諸路當職官多是亂出頭引下行,過收買物色,行人見其數目甚多,少肯應副,即便收送下廂。

    本廂禁系,動是旬日,不免貴價鄰州鄰路收買應副,且免杖責。

    遠方尤甚,民戶無所告訴,良可憫恤。

    」诏官員收買物将行人辄送廂收禁者,以違制論。

    仍令廂司置簿,如有送廂公事,實時抄上,巡押、州縣按察官、監司、廉訪出巡點檢。

    如違,按劾以聞,當重寘典憲。

     四月五日,尚書省條下條:「諸非見任官有貪恣害民、幹撓州縣而迹狀顯著者,監司按劾以聞。

    」從之。

     五月二日,诏:「内外官以苞苴相賂遺,其賂遺并收受人并以坐贓論。

    如有違犯,必行竄責,令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奏。

    」 同日,诏:「今後内外官遵依已降诏旨,并以三年為任,如治狀顯著,仍許再任。

    辄敢陳乞替成資,以違禦筆論。

    」 七月一日,诏曰:「朕惟王者之法易避而難犯,若苛舉細故,使人拘畏而忌諱,非所以示大體也。

    臣僚建請,士庶名、字有犯『天』『王』『君』『聖』及『主』字者悉禁。

    既非上帝名諱及無經據,谄佞不根,贻譏後世。

    并壬戌日宰執燒香住斷刑釋輕罪,至留系佚罰,皆非朕意,可并勿行。

    」 八月二十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契勘諸州軍每遇受納籴買,往往差公使庫官領之,其害不可勝言。

    應管公使庫官并不得差充受納籴買,違者重行流 竄。

    」诏應管勾公使庫官辄差充受納籴買及受差者,各以違制論。

     十月一日,中書省言:「奉議郎、守尚書都官員外郎葉三省奏,昨見諸路财計之臣有以羨餘為獻而被賞者,臣竊惑之。

    欲自今有以羨餘獻者勿複推賞,仍令别路監司驅磨核實以聞。

    其間稍涉虛僞,則重加竄斥,驅磨不實與同罪。

    庶幾誕謾之風熄而人之忠厚之歸。

    」诏坐條申嚴行下。

     十二月十九日,诏:「二浙漕計積弊之久,訪聞自來多務看谒,妨廢職事。

    自今可恪守诏條,迎送之類,除專使外,餘一切并罷。

    如違,以大不恭論。

    」 同日,诏:「市戶非聖節不許假借,自有定制。

    比來貪吏以和顧、和賃為名,須索無厭,不為給還,仰諸路監司覺察。

    」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五日,臣僚言:「醫官周道隆、王舜康、王永言、荊璋初以大請官錢,奉旨勘鞫,及至案具,準内降禦寶批,特與放免。

    竊以謂法者,太祖、太宗之法,所與天下共之,不得而私也。

    若使獄具可以幸免,則人人安然玩法,無所懲艾,前日之弊殊未易革。

    乞正典刊,以厲其餘。

    」從之。

     同日,監察禦史餘應求言:「開封府尹王時雍奏:奉禦批:開封府禁勘禦前使喚西兵蔡宗等三人,并不曾劫盜。

    捉事使臣範振亂捉平人,可依理施行。

    又言:其人系屬京畿等路制置司盧功裔下,止因被盜人暮夜錯認賊人頭面,以至範振涉疑收捉。

    伏見近年官司類以『禦前』二字劫持上下,(具)[且]六軍之衆,當齊 以一法,不可更分禦前使喚之人,以失其餘軍士之心。

    兼自來權貴之家及諸局分多占蔽部曲諸:原無,據《靖康要錄》卷六補。

    ,盜博縱恣,稍加繩治,反遭屈辱。

    懲革此風,誠在今日。

    臣待罪天府,請坐不能戢盜之罪。

    有旨放免。

    臣詳觀時雍所言,則是近年宦官用事,淩轹百司,其弊皆若此也。

    範振宜在釋放,此事宜在懲格。

    今但赦時雍之罪而已,振猶取勘具案,所陳之弊曾未禁戢。

    夫以軍卒犯公事而乞降禦寶,以被盜人錯認而雲亂捉平人,以宦者當直而稱禦前使喚,此皆可深疑者。

    奏請之臣以微末私事誣罔聖明,其罪固不容誅,而陛下又為之作禦前使喚之名前:原無,據《靖康要錄》卷六補。

    ,特降禦寶行下禦:原無,據《靖康要錄》卷六補。

    ,則其失又甚矣。

    陛下往者下诏,有曰不任中人有:原作「又」,據《靖康要錄》卷六改。

    ,言猶在耳,今乃遽信其言,為之委曲批降。

    陛下即位之初,内侍莫不恐懼畏避,靡敢辄幹以私。

    曾未數月,遽複為此,宦者之權自此複盛,而以私事求請者何所不至也!自今若此等類,乞一切杜絕,敢以私事幹請禦寶者,重寘于法。

    然後正功裔誣罔之大罪,明範振涉疑之無辜,其時雍所陳,嚴加禁約。

    庶幾抑宦者,尊主威,絕近習請谒欺弊之原,伸百司屈辱劫持之弊。

    」從之。

     六日,臣僚言:「去秋四方豐稔,粒米狼戾,至今春夏物價賤,而官私錢(弊)[币]匮乏,無以收籴。

    不唯公上費出無節,兼恩幸之家收蓄不訾,亦緣鑄錢銅料為他工匠盜寫奇玩什器及銷毀錢寶以營厚利,緻官冶銅料阙絕,不登課額。

    錢(弊)[币]匮 乏,職此之由。

    欲乞申明銅禁,除照子、磬、钹籍記工匠姓名許造外,餘一切禁止。

    」從之。

     十日,禁士庶之家以銷金為飾。

     七月十五日,诏:「祖宗以來,歲有買合用之物下諸路,既不過數,又複有常,故物不踴貴,民易供應。

    自崇甯以來,大臣誤國,庶事紛起,而侈靡随之,無有紀極。

    太上皇帝念黎元之困,革舊政之弊,乃下明诏,罷非泛買。

    朕恭承德意,要在裕民。

    聞省部尚有檢舉年例,便行買非不可阙之物及不可減之數,緻州縣官吏并緣為奸,未免前日困民之弊。

    可具祖宗買之額,酌今日合用之數,立為定式。

    如系軍須或急阙之物,不得已者亦指定合用,不得濫增數目,及取特旨。

    如州縣被受買多增物數,或貼納錢物,官吏分盜,雖入己數少,據所剩準全入己論。

    按察官失于按發,并以等第議罪。

    」 八月二日,臣僚言:「祖宗以來,天下禁兵皆使之習攻守戰陣之法,挽強擊刺之利,至于他伎,未嘗學也,故用心專而藝能精。

    近年以來,帥臣、監司與夫守倅、将副,多違法徇私,使禁卒習奇巧藝能之事,或以組繡而執役,或以機織而緻工,或為首飾玩好,或為塗繪文縷,公然占破,坐免教習。

    名編卒伍而行列不知,身為戰士而攻守不預。

    至有因緣請托,升遷階級,或在衆人之上。

    遂使轅門武功之士,困于差役之勞;末作庇身之人,複享安閑之利。

    所以兵陣教習之法日廢,工匠技巧之事日多。

     兵政之弊,一至于此。

    欲乞除行兵合用工匠外,其末作他技皆嚴行禁止。

    」從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朝廷比令六曹、寺監條具逐歲科物色,多不盡實。

    聞即今京東所科買如泗水上供綿、木炭及燕山絲之類,并如宣和七年以前,元不少減。

    至于不要(今)[本]色,止督價錢,炭每秤、〔綿〕每兩皆至六百。

    逐州縣所取名色不同,其視诏令為空文而已。

    方命虐民,曾無體國之意。

    望申饬有司,條上其實,如有應罷催擾如故及并緣為奸、規利入己者,并重賜施行。

    」诏犯者并從違制科罪,奸利入己以贓論定之。

     二十八日,臣僚言:「陛下昨以章服之濫,悉從厘正,在京委禮部、在外委郡守移文告谕,俾之自陳。

    除在京臣僚不住繳申禮部及外路十餘州已申照會外,其餘去處久未聽從,尚有僥幸之意。

    望量立日限,再俾自陳,仍令在外州軍具數申禮部。

    自今尚敢違慢,許覺察舉劾。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曰:「方時艱難,兵革未息,中原經劫掠之禍,四方有調發之勞。

    方徹樂菲食,夙宵在念,與臣共圖康濟。

    訪聞州郡官吏歌樂自若,殊無憂國念民之心。

    未欲便行誅責,可自今未得用歌樂筵燕,敢有違犯,監司按劾以聞。

    」 七月十一日,诏:「〔近〕年在京并外任官多求差出,托故便私,般家東下,假勢作威,搔擾百端,及外州縣奉使、寄居、待阙官甚多,委是坐費廪祿。

    令吏部關牒諸部省台寺監、諸路監司,具 自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差出官罷歸元任,及月具奉使并寄居待阙官申尚書省。

    」 八月二十四日,诏州縣官不得于見任科役人匠造竹木等什物,從中書舍人劉珏之請也。

     二十七日,臣僚言:「淮南真、揚、楚、泗等州系九路沿流之沖,舳舻相銜,不下數十州郡,終日将迎,職事盡廢。

    況即今祗備車駕巡幸及防奸禦寇,事務非一,乞一切迎送并行住罷,雖非泛使命及本路監司太中大夫以上等官,亦不許接送。

    所貴郡縣官吏各得一意修舉職事。

    」從之。

    淮南、江浙并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日,诏曰:「朕側身寅畏,與二三大臣宵旰圖治,罔貴奇玩,罔好畋遊,罔昵近習使幹政事,罔有邪封、墨敕以濫名器,夙夜正心持誠,祈天助順。

    訪聞小人為奸,或詐欺請托,鬻爵是謀;或臂鷹走犬,畋獵是習。

    乃(狂)[诳]百姓,辄謂禦前之物,朕之好惡何以昭示外人何以格于上帝慮近習餘風未殄,朕不遑甯。

    仰三省、樞密院榜谕戒約,言官覺察彈奏。

    敢有違者,重寘于法。

    并許人告,賞錢一千貫。

    内畋獵之人辄稱禦前鷹犬者,根治得實,配沙門島。

    」 二年正月六日,戶部侍郎呂頤浩言:「臣嘗聞官軍所至,争取金帛之罪猶小,劫掠婦女之禍至深。

    嘗觀唐李晟複京師,秋毫無所犯,惟别将高明曜取賊妓一,即斬以徇。

    願以此事申谕主兵将帥,各令體認聖朝仁政,傥或有犯,必罰無赦。

    昨來鎮江府賊中婦女有尚在軍中者,亦乞 速令放歸。

    」诏劄與都統制、行軍諸将知委。

     七日,知鎮江府錢伯言奏:「已依處分,螺钿椅卓于市中焚毀,萬姓觀者,莫不悅服。

    」上曰:「還淳返樸,須人主以身先之,天下自然向化。

    」先是,鎮江府軍資庫,杭州、溫州寄留上供物有螺钿椅卓并腳踏子三十六件。

    前十日降聖旨:「螺钿淫巧之物,不可留,令錢伯言于通衢遣官監毀。

    仍榜谕,使人知朕崇儉去華、還淳返樸之意。

    」上因(信)[伯]言奏至,故又及此。

     二十一日,令揚州開具見稱禦前頓放金玉等物、亂占屋宇寺院去處申尚書省,不得漏落。

    及訪聞兩浙路有妄稱禦前收買海味等物者,仰本路提刑司收捉根勘,先具聞奏,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二月二十三日,诏曰:「先王省方,所以觀民;天子巡守,蓋将展義。

    粵朕纂臨之歲,肇為時邁之行。

    爰繇睢陽,來撫淮甸,詢究民瘼,采聽風謠。

    頗聞東南,極困征斂,繹騷未定,憯怛靡忘。

    方将孚惠澤以感人心,躬節儉以先天下,卑宮菲食,刑家禦邦,而掊克之臣,奉行失指,務為奢利,志在悅谀。

    營繕廣于磚灰,期會急于星火。

    轉輸罷極,趣督暴苛。

    自聞張皇,旋即貶黜。

    以至率私财而助國,下及胥徒;納經稅以輸倉,大增概量。

    亦既訓告,俾悉蠲除,尚餘弊端,猶郁輿議。

    若郡縣沿供須以奉公上,侵漁民赀;監司妄犒設以市私恩,耗蠹邦用。

    豈不知民赀匮則斂怨于國,邦用竭則複取于民吏弗知思,朕複何望!豈表儀之不 至,将播告之未修,雲何糾紛,自作誖謬!茲申嚴于儆饬,庶鹹變于恪恭,克黜乃心,丕從朕志。

    嗚呼!高宗遯于荒野,爰知稼穑之勤;宣帝興于闾閻,洞悉艱難之務。

    茲見自昔中興之主,未有不通衆志之微。

    朕久涉兵間,深燭民隐,況撫巡之滋久,顧情僞之益分,每聆怨咨,重轸矜憫。

    自今诏令到日,其各懇款恤民,務銷愁孍之聲,同底樂康之俗。

    布告列位,深體至懷,否有常刑,朕不汝赦。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先是,江南西路安撫使胡直孺言:「切見經制司科磚灰等萬數浩瀚,錢出民間,怨歸公上,此害一也。

    勸誘忠義之人以私财助國,而憲司往往均科錢數,此害二也。

    諸州軍受納苗稅,大加合耗,此害三也。

    朝廷所須,郡縣取之于行戶,所欠數千計而尚不足以償,此害四也。

    監司多不體國,巧為犒設之名,動搖軍情,人益驕恣,帥臣、郡守威令不伸,此害五也。

    望下寬恤之诏,除此五害,然後汰監司之躁妄,黜帥守之懦庸,懲縣令之貪殘,去官兵之愚怯者。

    」故降是诏。

     三月十一日,臣僚言:「江淮荊浙等路州縣,辄于賊過之後科率百姓金銀錢米等物,或稱犒賞,或稱創置防城軍器之屬,往往并緣為奸,肆行侵盜。

    伏望嚴立約束,委監司覺察,敢有抵冒者,重行黜責,監司知而不糾與同罪。

    」從之。

     四月十日,诏非警急不得擅閉城門,非因圍閉急阙不得辄拘城中房錢,拘到錢置曆收支,專充軍須,不得他用。

     五月十 一日,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路。

    昨降诏曰:「今後如聞見任官有涉疑異志者,止許經不幹礙官陳告,如迹狀明白,委非誣罔,即收捕付獄以聞。

    如辄一面擅行殺戮,事雖有實,亦坐擅殺官吏之罪。

    仍仰上下覺察,為賊反間、妄亂語言奸細,許諸色人捕捉赴官,比常格倍賞推恩。

    」又诏:「聞軍旅及小民内有頑惡兇悍之人,辄敢淩犯官吏,欺壓良民,苟不如意,誣以奸細之名,反中賊計,遂使被誣者枉遭刑戮。

    令帥司下所部,出榜約束,立賞錢三百貫,許人捕捉,并從軍法處斷。

    」建炎四年十月十四日,通判臨安府鄭作肅言:「去冬賊馬過江,州縣驚擾,鄉分辄因把隘結社,率衆劫奪财物,甚者指平人為奸細,殺戮良善。

    乞令逐州行下諸路,令本保内每十家結為一甲,遞相委保,不得劫奪财物及妄以奸細為名殺戮平人。

    如有違犯,聽甲内人詣保陳首,賞錢一百貫省。

    如本保内不即陳首,卻緻因自敗露,并一等科罪。

    仍乞限十日結甲了當。

    其鄉村把隘處如遇實有奸細,亦須解送本保,解縣施行。

    」從之。

    紹興四年四月十二日,大理寺丞韓仲通言通:原作「绮」,據《建炎要錄》卷七五改。

    :「近因泗州申請,獲僞齊奸細依化外奸細推賞轉官,或恐遠方兇悍之徒貪賞,妄殺良善,為害滋大。

    乞應知有奸細,并告官司收捕,依條結賞。

    若擅收捕緻殺傷,不經官司勘證者,為首人坐以故殺傷人罪。

    契勘江、湖、閩、廣之遠,西北士民流寓者衆,若被誣執,因而遇 害,其(其)必不能遠赴行在伸訴。

    仍乞镂闆遍行。

    」诏刑部限三日勘當。

     七月十六日,诏:「自來入川陝之人,依法經官司投狀,給公憑聽行。

    今多事之際,尤宜幾密,若詐冒入川杖一百,已度關者加一等,所犯重者從重,候事息日即依常法。

    」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江浙等州軍應客旅般販米斛,并從便往來,其經由官司如敢非理騷擾阻節,許客人經尚書省越訴,官員停替,人吏決配。

    仰提刑司覺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禁米谷鋪戶停米邀勒高價,如違杖一百。

    紹興元年三月十九日,诏:「比來行在米價騰踴,或重稅以困其興販,或遏籴以扼其流通,或奪舡以害其往來。

    今後仰州縣特蠲收稅,嚴止遏籴,及不得奪裝載米斛舟船。

    如違,并以違制論。

    」六月十九日,诏:「浙西州縣米價翔貴,雖有南船載到瀕海諸州,多被米牙人邀阻,用大鬥低價量籴私停,高價出粜。

    仍令溫、台、明、越州嚴行約束。

    」 同日,诏:「監司州縣有擅立軍期司為名,諷谕迫脅,掊刻民财,自今盡令止罷。

    違者委禦史台專切糾察,當重寘典憲。

    」從尚書右丞葉夢得之請也。

     九月十日,诏:「監司、守臣,今後不得并緣軍興,妄有橫斂。

    如違,命官竄海外,吏人決配。

    」 十二日,诏:「江東西、湖南北兩浙、福建守倅,今後并不許出谒及受谒、接送,違者徒三年,雖監司亦不許接送。

    如系休務假日準此。

    官屬非實緣幹辦事,妄作名目,辄求差出,與 差者各徒二年。

    」十一月九日,都省言:「近以軍興之際,州郡将迎送谒,妨廢日力,遂降指揮,立守倅受谒、出谒之文。

    訪聞緣此卻有端坐廨宇一兩日不出廳者。

    」诏自今及有職事及急速利害并許接見外,受谒、出谒依已降指揮。

    如依前廢事,仰監司按劾以聞。

     十一月三日德音:「訪聞州縣近因軍興,并緣為奸,非理科率,如修城科買磚石,采斫材木,及沿江州郡科造木筏,緻費四五十千,大困民力。

    并令日下住罷,如依舊科率,許人戶越訴,及探訪得知,其當職官并竄嶺表。

    」 敵,因茲成事。

    」诏逐州縣長貳常切覺察,如違,重行黜責。

    十五日,衢州盈川縣進士呂南翼言:「近來場務私置巡子四五十人,常持杖鄉村往來,及夜半舉火,以捉私酒為名,破毀人家什器,挾勢劫掠财物。

    竊恐夜深,民間不知,或相 二十五日,诏:「今後舡戶辄敢攬載無券引軍人,不以曾與不曾作過,許諸人告捉,每名支賞錢五十貫。

    其犯人并依軍法施行,及舡戶名下船沒官,或給告捕人充賞。

    如軍人散往私小路鄉村僻靜處作過,其經從官司失覺察,緻透漏去處,并科違制之罪。

    」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訪聞士大夫避難入福建者,所至守隘之人以搜檢為名,拘留行李,又不聽去,稍自辨明,至有被害者,不免複還溫、台,而逐州不許入城,至今縣鎮有不得安泊之禁。

    老幼流離,進退無所,甚非朕存恤衣冠之意。

    可行下 戒饬逐州,令約束所在防托官辯驗,如來曆分明,不得辄有邀阻。

    」 二月一日,诏:「巡幸所至,令禦營使司嚴切覺察,如有官員、将兵、人吏強占民間舍屋,辄奪商旅舟船,買物不還價直,及諸般騷擾等事,将上取旨,犯人重作施行。

    應幹官司取索等事,不經三省、樞密院取旨行下事件,州縣不得回報,亦不得應副。

    三省、六曹不得發白帖子勾喚人吏,須經官長印押勾追方許發。

    如違,官員勒停,吏人決配。

    仍出牓曉示。

    」 四月三十日,诏:「比年以來,爵賞失實,名器寖輕,人不加勸。

    蓋自童貫、譚稹之流統兵,乘時射利,預乞空名告、宣劄,任意書填,馴緻今日,未能遽革,深屬冒濫。

    可自今後應将帥、監司、守臣等,并不得陳乞空名告、宣劄。

    如系實有功人,即仰保明申奏,以憑推賞。

    雖大臣出使,亦當遵守。

    如違,重寘典憲。

    」 五月二十三日,诏:「訪聞行在諸軍及越州内外,多有宰殺耕牛之人,可令禦營使司出榜禁止,諸色人告捉,賞錢三百貫。

    犯人依軍法,如系軍兵,其本軍統領官取旨施行。

    」十月十四日,诏知情買肉興販者徒二年,許人告,賞錢五十貫。

    紹興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越州内外殺牛、知情買肉人并徒二年,配千裡,立賞錢一百貫。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庫支錢三百貫,于尚書省都門樁垛充賞,許諸色人告捉。

    如紹興府内外捕盜兵官不切用心緝捕,并先勒停。

    仍令尚書省檢坐指揮,出 榜曉示。

    二年九月四日赦,五家結為一保,鄰保知而不糾及主兵官失覺與同罪。

    三年二月六日,禁影帶宰殺,妄以斃死投報,其賞格并如上條。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應殺官私牛罪一等,官司斷罪不如法杖一百,其告獲殺官私牛及私自殺者,每頭賞錢三百貫。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軍器監丞黃然言,複申嚴條法禁止。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赦,禁農生牛犢創使納錢者。

     六月八日,诏:「行在受納米斛、錢帛倉庫,今後須管兩平交納,不得大量升合,非理退剝,阻節騷擾。

    如違,許納人經尚書省越訴,其合幹官吏并科二年之罪。

    及許人告捉,每名支賞錢二百貫。

    仍令尚書省出榜曉示。

    」 九日,尚書省言:「勘會三省、樞密院、六曹、百司人吏,自軍興以來,全無忌憚,請托受赇,弊端不可概舉。

    除已差人密行覺察,如有漏洩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類,又受請托賄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處因公事受乞錢物等事,即具姓名密報,送所司根勘,即依法施行。

    竊慮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理合檢會條法,申嚴曉告。

    」诏三省、樞密院、六曹令尚書省出榜,百司等處令六曹随所隸出牓,并于門首曉谕。

    是日進呈,令海巡八廂密行視(密)[察],兼出榜曉谕。

    上曰:「人吏請托受赇,不可不革。

    然此風已久,須三令五申,使上下通知而不敢犯。

    恐一旦付之八廂,犯法者必衆。

    」範宗尹曰:「更望訓谕八廂,止 為人吏,不可使及百姓。

    若行在百姓因此恐懼不安,則亦非便。

    」上曰:「不惟不及百姓,公人受赇固有可闊略者,如大程官送告、宣劄之類,各有所得,豈人吏受赇之比朕當一一谕之。

    」 十七日,合門言:「奉旨,近來臣僚為患在朝假,往往赴局治事及看谒,并無約束。

    自今後如在假辄赴局治事及看谒,令合門覺察彈奏取旨。

    内文臣令禦史覺察彈奏。

    」诏臣僚為患在朝假,若不妨本職自合赴局治事外,餘依已降指揮。

     二十三日,诏:「諸軍統制官常切钤束,不得容縱軍兵等帶領無圖百姓,挾持兵勢,采打魚蚌、蓮荷、菱草,踐踏苗稻及拆去笆籬、斫伐墓園桑竹等。

    如有違犯之人,并依強刈田苗已降指揮,立賞錢五百貫,許諸色人告捉。

    犯人并申解樞密院,重作施行。

    其統制官不切覺察,亦當重寘典憲。

    仍出牓禁約。

    」 七月六日,诏閩粵商賈常載重貨往山東,令廣南、福建、兩浙沿海守臣措置禁止。

    四年七月十九日,禁明越州、山東遊民來〔往〕販籴。

    紹興二年三月九日,禁江浙之民販米入京東,及販易缣帛者,瀕海巡捕官覺察止絕,告捕人賞錢三千貫,白身補承信郎,有官人取旨推恩,犯人并依軍法。

    三年二月一日,禁販箭簳往山東,其有透漏并元裝發州縣,當職官吏并流三千裡,各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三年八月七日,诏應水陸興販出界,其知情負載及随舡售顧火兒,并徒二年罪。

    三年十月 二日,禁客人以箬葉重龍及于茶篰中藏()[筋]鳔漆貨過淮,前往外界貨賣,許人告捉,并行軍法。

    所販物充賞外,其當職官吏等并依客舡泛海往山東法,并流三千裡,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每旬具申以聞。

    京西等路州縣界首并依此。

    四年二月十九日,禁客人收買諸軍春衣絹往僞界貨賣,罪賞并依透漏()[筋]鳔條法。

    五年五月十九日,以沿海人戶五家結為一保,不許透漏舟舡出北界。

    如違,将所販物貨盡給充賞外,仍将應有家财田産并籍沒入官,同保人減一等。

    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禁販海金沙往僞界。

    十二年八月三日,禁客旅私販茶貨,私渡淮河,與北客私相博易。

    若糾合火伴,連财合本,或非連财合本而糾集同行之人數内自相告發者,與免本罪,其物貨給告人。

    若同伴客人令本家人告發者,亦與免罪,減半給賞。

    仍比附獲私茶鹽法,令戶部立定賞格。

    二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禁泉州商人泛海私販。

    上宣谕曰:「累有約束禁止私泛海商人,聞泉州界尚多有之,宜令沿海守臣常切禁止,無緻生事。

    」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近年州縣之吏贓貪頗衆,望應官員犯入己贓,許人越訴。

    其監司守倅不即究治,并行黜責。

    」從之。

     十八日,進(皇)[呈]越州勘到岢岚軍狂人王師昊怪妄惑衆事,上曰:「必是狂蕩,可隻送鄰州編管。

    朕大開言路,、檢院進狀日關聽覽。

    言有可采,至命以官;言或不當,雖斥朕躬,朕 亦置而不問。

    至于狂誕惑衆,不免略須禁止。

    卿等可以此意曉谕士民。

    」 紹興元年三月十七日,诏:「諸州軍依已降指揮,免行錢并罷,見系行人戶更不作行戶供應。

    見任官買賣并依市價,違者計贓,以自盜論,許人戶越訴。

    監司所部州軍,分明出榜曉谕,如有違戾,按(刻)[劾]聞奏。

    候邊事甯息日,令戶部取旨依舊法。

    」 四月四日,诏令樞密院劄下諸軍統制,今後遇軍兵出城打草,須差使臣部押,不得将人戶田苗收刈。

    如或違犯,許人告捉,賞錢一百貫。

    其統兵将佐不切覺察,亦當重黜責。

     五月十四日,诏曰:「朕遭時艱難,盜賊蜂起,比分遣将帥,招來平蕩,而民力久困,不可枝梧。

    訪聞縣令寅緣為奸,廉者取羨餘,悅權貴,為進身之術;貪者充家,民無所聊,朕甚憫恻。

    雖累降指揮,州縣不得非理科率,緣其間實因軍期急切,有不得已合須索之物,竊慮州縣假此聲勢,過數率斂,為害不細。

    仰自今後州縣如有似此合科物色,須管明以印榜開坐實數于前,次具鄉村戶口若幹,依等第每戶合出若幹,仍具一般印榜申監司,因出巡親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數,然後輕重出沒。

    如違,官竄嶺表,人吏決配。

    仍許民戶越訴。

    」 九月二十五日,诏福建路轉運司不得赍牒下所部州縣抑勒士民出備助軍錢物,如違,仰提刑司覺察聞奏。

    以福州寄居陳義夫願以人戶一錢之産均出十錢以助軍資,于是 本路運司遣官赍牒谕下四州,知漳州綦崇禮言其事,故有是命。

     十月四日,诏:「已降指揮,令逐軍自二月十三日後權住采斫。

    若阙少柴薪,申取指揮,給限于買到山内采斫。

    如擅出城斫柴,當依軍法。

    将佐不钤束,重寘典憲外,今後諸軍并三衙遇得朝廷指揮,許打柴軍兵并令長官給号,差官部押。

    如無押号及雖有而采斫墳茔林木作過,許巡尉、鄉保收捉,赴樞密院取旨,部押官重作行遣。

    」從臣僚請也。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訪聞日近有諸軍使臣軍兵等趕逐居民,強占屋宇,緻人戶不得安居。

    」诏令樞密院出榜禁止,如違犯之人,仰臨安府收捉,申解赴樞密院,重作行遣。

     二月十一日,诏:「臨安府居民多不畏謹火燭,雖已差殿前馬步軍司人兵救護,緣措置未嚴,緻多攘奪财物,民甚苦之。

    可更令本府差定救護人兵,仍令逐司并臨安府依東京例,各置新号并救火器具,俟撲滅實時點龊搜撿訖,方得放散。

    及仰臨安府差緝捕使臣,立賞錢收捉遺火去處作賊之人。

    犯人并依前項指揮,其寄贓隐匿之家,許依已立日限陳首,仍與免罪給賞。

    」二年三月四日,诏:「臨安府城内犯強盜及放火燒有人居止之室,并依開封府條法斷罪。

    告捕人除依條推賞外,令所屬具詣實聞奏,當複與推恩,仍令尚書省出榜。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知臨安府宋輝言:「日近有遺火去處,其犯人多是避 罪走閃,根捉不獲。

    乞每五家結為一保,互相覺察。

    逃亡軍人及奸細盜賊停藏之家,仰同保人赴官陳告,特與免罪。

    仍今後人戶有遺火去處,本保人先次收捉正犯人赴府,如正犯人走失,其同保人并一例科罪。

    」從之。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尚書省言:「臨安府近來累經遺火,至焚燒官司舍屋,間有存在,皆是瓦屋。

    今措置朝天門以南除諸軍營寨外,應官司舍屋舊用茅草搭蓋者,限十日改造瓦屋,限滿差官點檢。

    」诏依,尚書省出榜曉谕。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诏行在榷貨務火禁并行在省倉、草料場火禁,并依皇城法。

    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臨安府官司已改造瓦屋,開通瓦巷,各有專降指揮。

    今後如有違犯之人,依條根治,命官降一官,民戶徒一年,當職官奉行滅裂,亦從降官行遣。

    」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常同言:「乞委臨安府守臣多方措置,于緊切地分專置防火司,立望火梯樓,多差人兵,廣置器用,明立賞罰。

    」從之。

    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今後火發去處,委官及臨安府當職官監轄軍民,約度火勢,遠近拆截,不得乘時作過。

    其救火之兵,并不得帶刀劍軍器出寨,因而邀奪物色。

    又乘火之際,于相去遠處尋求有力之家,用鐵貓鈎索于屋上鈎定,商量乞覓錢物,稍不滿意,即便拆拽。

    令臨安府覺察犯人,計贓斷罪,重者取旨。

    又因火發,有良民妻女人口迷路,為人誘引,知下落不肯收贖者,許 赴尚書省陳訴。

    」七年十一月九日,進呈臨安府火禁條約,放火者行軍法,失火延燒數多者亦如之。

    上曰:「放火、失火,豈可同罪大凡立法太重,往往不能行。

    」趙鼎曰:「失火延燒多者,止可将上取旨斷遣。

    」上曰:「止于徒亦足矣,庶幾可以必行。

    兼刑罰太重,非朝廷美事。

    」 八月二十七日,诏:「訪聞行在漸賞花木窠株,或一二珍禽,此風不可長。

    及有舟船興販,多以旗幟妄作禦前物色,可嚴行禁止。

    如或官司合行收買者,須明坐所屬去處。

    其花木窠株、珍禽,可劄下臨安府門曉示,不得放入。

    」 九月二十五日,诏令三省、樞密院常切戒饬檢察,将兵不得妄有拽舟船、開發箧笥及因而攘奪物色。

    如違,軍兵重行斷配,将官取旨施行。

    從殿中侍禦史黃龜年請也。

     十月二十九日,樞密院言:「宣和間,溫、台村民多學妖法,号吃菜事魔,鼓惑衆聽,劫持州縣。

    朝廷遣兵蕩平之後,專立法禁,非不嚴切。

    訪聞日近又有奸猾改易名稱,結集社會,或名白衣禮佛會,及假天兵,号迎神會。

    千百成,夜聚曉散,傳習妖教。

    州縣坐視,全不覺察。

    」诏令浙東帥憲司、溫台州守臣疾速措置收捉,為首衆之人依條斷遣。

    今後遵依見行條法,各先具已措置事狀以聞。

    三年四月十五日,申嚴收捕徽、嚴、衢州傳受魔法人。

    四年五月四日,诏令諸路措置禁止吃菜事魔。

    六年六月八日,诏結集(五)[立]願、斷絕飲酒,為首人徒二年,鄰州編 管,從者減二等。

    并許人告,賞錢三百貫。

    巡尉、廂耆、巡察人并鄰保失覺察,杖一百。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禁東南民吃菜,有妄立名稱之人,罪賞并依事魔條法。

    九年七月八日,以臣僚言吃菜事魔立法太重,刑部遂立非傳習妖教,除為首者依條處斷,其非徒侶而被诳誘、不曾傳受他人者,各杖一百斷罪。

    十一年正月九日,臣僚乞黜責婺州東陽縣官吏,以不能擒捕事魔之人。

    诏自今州縣守令能悉心措置,許本路監司審核以聞,除推賞外,量加獎擢。

    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尚書省檢會紹興敕,諸吃菜事魔或夜聚曉散、傳習妖教者絞,從者配三千裡,婦人千裡編管。

    托幻變術者減一等,皆配千裡,婦人五百裡編管,情涉不順者絞。

    以上不以赦降原減。

    情理重者奏裁,非傳習妖教流三千裡。

    許人捕至,(死)[以]财産備賞,有餘沒官。

    其本非徒侶而被诳誘,不曾傳授他人者,各減二等。

    又紹興九年七月八日,刑部看詳臣僚劄子,吃菜事魔本非徒侶而被诳誘、不曾傳授他人者各從徒二年半,委是立法太重,請各杖一百斷罪。

    诏依紹興斷罪,其紹興九年七月八日指揮更不施行。

    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诏吃菜事魔、夜聚曉散、傳習妖教、情涉不順者,及非傳習妖教止吃菜事魔,并許諸色人或徒中告首,獲者依諸色人推賞,其本罪并同原首。

    自今指揮下日,令州縣多出印榜曉谕,限兩月出首,依法原罪。

    限 滿不首,許諸色人告如前。

    及令州縣每季檢舉,于要會處置立粉壁,大字書寫,仍令提刑司責據州縣有無吃菜事魔人,月具奏聞。

    十五年二月四日,上曰:「近傳聞軍中亦時有吃菜者,若此輩多食素則俸給有餘,卻恐驕怠之心易生。

    可谕與諸處統兵官,嚴行禁戢。

    」于是降旨行下。

    二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诏申嚴吃菜事魔罪賞,仰提刑司督切檢察,須管每月申奏,務在恪意奉行。

    三十年七月二十日,知太平州周葵言,乞禁師公勸人食素。

    刑部看詳:吃菜事魔,皆有斷罪、告賞,前後詳備。

    準紹興六年六月八日,系結集立願、斷絕飲酒。

    今來所申為師公勸人食素,未有夜聚曉散之事。

    除為首師公立願斷酒依上條斷罪追賞外,欲今後若有似此違犯,同時捕獲之人,将為首人從徒二年斷罪,鄰州編管,仍許人告,賞錢三百貫。

    其被勸誘為從之人,并從杖一百。

    如徒中自告,免罪追賞。

     十二月三日,诏大理寺官自卿、少至司直、評事,雖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見賓客,令本寺長貳常切覺察,仍令尚書省出榜于本寺門曉示。

    七年七月十五日,三省言:「谒禁之制,皆有專條,比緣多事,因循廢弛。

    昨因臣僚論列,已降指揮申嚴。

    訪聞近來依前不遵法禁,非唯以杜絕請求,亦恐妨廢職事。

    」诏令刑部再檢坐條法申嚴,委禦史台常切覺察,仍出榜曉谕。

    如有違犯之人,具名聞奏。

    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國家 着令,台谏不許出谒,而賓客之造請者許見不以時。

    給舍不許出谒既與之同,而受谒乃特在于假日,使論思獻納者例壅于見聞而不得盡知是非利害之實。

    乞诏有司更定給舍受谒之令,一視台谏。

    」诏依。

    九年七月十六日,诏申嚴谒禁之制,仍今後禦史台每季檢舉。

    九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乞申嚴谒禁,及在外新任待阙官吏,寄居于新部,與吏民私相往還者,并乞禁絕。

    」從之。

    十年八月四日,诏:「谒禁之制,具有成法,仰禦史台覺察彈劾。

    」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奏:「契勘紹興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言,乞更定給舍受谒之令,一視台谏。

    今來頒降新書,修立台谏、兩省官不許出谒,雖非假日,亦許見客。

    切緣台谏許風聞言事,欲廣耳目,故雖非假日亦許見客。

    其兩省官所掌書牍、繳駁、制诰、記注等事,盡是朝廷機密利害,即與台谏事體不同,兼有紊祖宗舊制。

    」诏依崇甯舊法,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舍人并禁出谒,假日許見客。

    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禦史台主簿陳夔、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國子監主簿史才、二十二年七月十三日祠部員外郎李老,并乞申嚴内外谒禁之制。

    二十六年九月四日,尚書省劄子,申嚴檢正都司官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之令。

    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除台谏、兩省依令雖非假日亦許見客外,餘官非旬假日并不許出谒、受谒。

    如違,禦史台彈奏。

    二十 七年五月五日,诏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依紹興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已得指揮禁出谒,假日許見客。

    從兩省請也。

    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左正言何溥言,乞推行外官谒禁之令,大要監司視台谏,典獄視大理,自餘官概同在京百司,而職事相幹者勿坐。

     八日,上谕輔臣曰:「昨日因看《韓琦家傳》,論戚裡多用銷金衣服,嚴行禁止。

    朕聞近來行在銷金頗多,若日銷不已,可惜廢于無用。

    朕觀《春秋正義》,謂質則用物貴,淫則侈物貴,蓋淫侈不可不革。

    」越二日,複有旨:「古者商旅于市以視時所貴尚而為低昂,故淫則侈物貴也。

    訪聞(此)[比]來民間銷金服飾甚盛,可檢舉舊制,嚴行禁絕。

    」都省勘會,民間以銷金為服飾,紹興内雖有立定斷罪,其小兒婦人自合一體禁止。

    诏申明行下,如有違犯之人,并依條斷罪。

    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複謂輔臣曰:「銷金翠羽為婦人服飾之類,不惟麇損貨寶,殘殺物命,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朕甚矜之。

    已戒宮中内人不得用此等服飾,及下令不得放入宮門,無一人犯者。

    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可申嚴止之,仍下廣南、福建禁采捕者。

    」十二月七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錢觀複乞檢會祥符、天聖、景佑以來條,申嚴約束。

    诏今後銷金為服,增賞錢三百貫。

    其采捕翡翠及販賣并為服飾,并依銷金為服罪賞。

    其以金打箔 并以金箔妝飾神佛像、圖畫、供具之類,及工匠并徒三年,賞錢三百貫。

    鄰裡不覺察,杖一百,賞錢一百貫,許人告。

    其見存神佛像、圖畫、供具,諸軍撚金錦戰袍,并許存留。

    所有翠羽、銷金服飾,限三日毀棄。

    九年五月十七日,申嚴金、翠。

    十年五月四日,诏其犯金、翠人并當職官,除依條坐罪外,更取旨重作行遣。

    二十六年九月二日,沈該等奏:「安南人使欲買撚金線段,此服華侈,非所以示四方。

    」上曰:「華侈之服如銷金之類,不可不禁。

    近時金絕少,緣小人貪利,銷而為泥,不複可用,甚可惜。

    蓋天下産金處極難得,計其所生不足以供銷毀之費。

    朝廷屢降指揮,而奢侈成風,終未能禁絕,須申嚴行下。

    」該等曰:「謹奉聖訓,便當嚴立法禁。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内降诏曰:「朕惟崇尚儉素,實帝王之先務,祖宗之盛德。

    比年以來,中外服飾過為侈靡,雖累行禁止,終未盡革。

    朕躬行敦樸以先天下,近外國所貢翠羽六百餘隻,可令焚之通衢,以示百姓。

    行法當自近始,自今後宮中首飾衣服并不許鋪翠銷金,仰幹辦内東門司(當)[常]切覺察。

    如違,以違制論。

    」次日,複诏:「自今後宮中如有違犯之人,令會通門捉獲,先于犯人名下追取賞錢一千貫充賞。

    如不及數,令内東門司官錢内貼支,将犯人取旨。

    其元經手轉入院子儀鸾等從徒三年罪。

    」于是有司條具:「乞自今降指揮,應士庶貴戚之家,限三日毀棄。

    如違,并徒二年, 賞錢三百貫。

    今後不得采捕翡翠并造作鋪翠銷金為首飾、衣服,及造貼金、縷金、間金、圈金、剔金、陷金、解金、明金、泥金、楞金、背金、影金、盤金、織金、線金、鋪蒙金、描金、撚金線、真金紙。

    應以金泥為妝飾之類,若令人制造及為人造作,并買賣及服用之人,并徒二年,賞錢三百貫,許諸色人告。

    婦人并夫同坐,無夫者坐家長,命官婦申奏取旨。

    仍并下諸路州軍嚴行禁止,每季檢舉,巡捕官、當職官常切覺察。

    如違,仰監司按劾。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約三 禁約三 【續宋會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諸非僧結集經社及聚衆行道者,并依紹興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旨,仍令令所修立條法。

     六月十三日,诏已授差遣人朝辭訖,限半月出門。

    如元在臨安府住居之人及現任行在官,同居有服親與免出門,不許出谒。

    若有違戾,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十二月十五日,盱眙軍守臣言:「乞自今有蔭應贖之人,并不許通放過淮博易,如有違犯,透漏錢銀,事發到官,并不許引用蔭贖,止依無蔭人例斷遣。

    」從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将舉人程文并江程地裡圖籍興販過外界貨賣或博易者,依與化外人私相交易條法施行,及将舉人程文令禮部委太學官點勘訖,申取指揮刊行。

    」 五月十四日,诏湖北轉運司約束州縣,應有科敷軍器物料錢或招軍去處,截日住罷。

    (過)〔遇〕合支招軍例物,止令逐州省司公庫通融支遣。

    以監察禦史劉藩言:「湖北州縣收買分抛軍器物料,科擾于民,多不支錢。

    近年以來,帥司劄下免行起解,止令出備招軍例物,民始受弊。

    近降指揮招人雖減分數,比之送納物料猶為煩費。

    蓋皮筋、鐵葉,屠夫、冶戶容或有之,若轉而為錢,則私家所無,必緻貿易谷帛以備輸納,甚為民害。

    」故有是诏。

     六月一日,诏:「諸路監司遇巡曆到州縣,檢照有無科罰民戶錢物。

    如敢違戾,即令給還,官吏重寘典憲。

    」從司谏湯邦(孝)[彥]請也。

     七月十日,诏六曹等處人吏不得與諸路作承受,規圖厚利,探報利害入斥堠轉送。

    如違,計贓坐罪。

    及諸司遞發筒牌,令當官入遞印押發(于)[放],不得私帶移文字傳遞。

    從度支郎中王松老請也。

     十月十五日,诏兩淮州軍及帥臣、監司并駐劄禦前諸軍,應有事幹邊防軍機文字、緊切事宜,許具奏并申三省、樞密院,不得泛濫申發或作劄子具報他處。

    如敢違戾,具職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切)。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湖南北路每歲販茶,除官司差撥軍兵戍守彈壓,訪聞所差官以巡綽為名,将過往客旅興販物貨不問有無文引,攔截搜檢騷擾。

    」诏湖南北帥、憲司戒約部轄兵将官,各嚴行钤束所部官兵,務要鎮靜,毋令非理騷擾生事。

    如有違犯,重作施行。

     三年五月七日三年:原作「二年」,據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同诏改。

    彼處文字與此小有不同,「七日」作「八日」。

    ,诏:「民間采捕蝦蟆,殺害生命,訪聞多是臨安府緝捕使臣所管火下買販,及主張百姓出賣主張: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作「縱容」。

    。

    令本府日下先次出榜曉谕,三日外别差人收捉赴府懲治。

    如捉獲火下貨賣,即将所管使臣一例坐罪。

    」 八月十七日,臣僚言:「臨安府前有人戶私置牢房,與公人通同作弊,專一鎖閉理對知在公事之人,号曰關留店,每夜不下一二十人,雖無腳匣,亦有門鎖。

    」诏本府常切覺察,不得依前違戾。

     二十 六日,中書門下省言:「累降指揮約束州縣,不(辄得)[得辄]因公事科罰百姓錢物,許人越訴,坐以私罪,非不嚴切。

    近來尚有人戶經台省陳訴不絕。

    」诏自今有經台省陳狀事實幹己者,仰戶開具科罰官職位姓名申尚書省。

     十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禁約奢侈踰制事件,緣辇毂之下,四方取則,奉法行令,當自近始。

    若臨安府不切遵守,則外路必将仿效,視同文具。

    」诏行在專委臨安府守臣嚴切禁止,斷在必行。

    如有違戾,令禦史台覺察彈奏,先次将守臣重行責罰,其犯人依條斷罪追賞,有官人取旨施行。

    外路州軍依此,仍委監司覺察按劾,多出文榜曉谕。

     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訪聞鄉民歲時賽願迎神,雖系土俗,然皆執持真仗,立社相誇,一有忿争,互起殺傷,往往緻興大獄,理宜措置。

    」诏諸路提刑司行下所部州縣,嚴行禁戢。

    如有違戾,重作施行。

     十二月七日,诏臨安府城外占據江岸之家收掠撞岸錢等,日下住罷,仍于沿江一帶出榜曉谕。

    臣僚言:「自六和塔至黑樓子沿岸沙地為形勢之家所占,析而為八,或收撞岸錢,或收賃地錢,雖柴薪果實之屬,無有免者。

    稅場既已取之于公,形勢之家又取之于私,咫尺之間而有公(稅)[私]兩稅,民何以堪乞行住罷。

    」故有是命。

     四年二月七日,監察禦史齊慶胄言:「沿海諸處屯駐水軍,多因土地所産,辄置軍團。

    遇有民旅将到物貨,雖已經商稅,未許貨賣,必令赴團上曆給牌解牙息,方得自便。

    客販由此妨滞,物價因而騰踴。

    乞令住罷。

    」從之。

     四月二十八日,诏:「曾經編配吏人及見役吏人,并不許充官民戶幹人。

    如違,許人陳告,依冒役法斷罪追賞。

    」先是,前知常州晉陵縣葉元凱言:「州縣形勢官戶及豪右之家,多蓄停罷公吏以為幹人,恃其奸惡,持吏短長,官物抵頑不輸,詞訟則變白為黑,小民被害。

    乞立條制行下禁止。

    」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七日,诏:「累降指揮,立法禁止私販耕牛過界。

    如聞近來邊界多有客旅依前私販,顯是沿邊州軍奉行滅裂。

    自今如有一頭透漏過界,因事發覺,其守臣以下取旨重作施行,帥臣、監司亦坐以失覺察之罪。

    」 十一月十二日,诏:「已降指揮,江上、四川駐劄諸軍兵官不許接見賓客,恐妨軍務及幹求騷擾。

    如有違戾,将受谒及看谒之人一例重作施行。

    幹求乞覓若借舟船人馬之類,并計贓論。

    」 五年六月二十日,诏:「湖北、京西路沿邊州縣,自今客人辄以耕牛并戰馬負茶過北界者,并依軍法。

    其知情、引領、停藏、乘載之人及透漏州縣官吏、公人、兵級,并依興販軍須物斷罪。

    許諸色人告捕,賞錢二千貫,仍補進義校尉,命官轉兩官。

    其知情、停藏同船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與免罪,與依諸色人告捕支 賞。

    知、通任内能捕獲,與轉兩官。

    」從知興隆府辛棄疾請也。

     七月十二日,濠州言:「隆興元年二月十三日敕興販耕牛過界罪賞,與幹道編類指揮不同。

    緣本州島乃是極邊,慮奉行抵牾不便。

    」诏自今興販過淮,知情、引領、停藏、負載之人并透漏去處,賞罰并依隆興元年五月九日膘膠過淮已得指揮,令戶部遍牒兩淮州軍遵守。

     九月九日,诏沿江船戶五家結為一甲,如有透漏奸細、盜賊及違禁之物,甲内人一等科罪。

    仍立賞錢二百貫,許告。

    如甲内人能自首,獲與免罪,亦支賞錢。

    沿江州軍依此。

     十二月十一日,诏:「訪聞興元府大軍有總領所發到紅漆牌子金書聖旨,每過打請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