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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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戎仰中國和市以生,操縱在我,所以制其命,邊人與之私貿易非便。
」诏陝西、河東經略、提刑、轉運司申嚴其禁。
十一月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蔡京言:「詳定令所删定、看詳、檢閱官,乞依舊例,假日許接見賓客,不許出谒。
」并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諸武臣任主兵差遣、沿邊安撫官、走馬承受,并不得乘轎子。
從之。
同日,刑部言:「諸習學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許召官委保,納紙墨工(真)[直],赴部陳狀印給,詐冒者論如盜印法。
」從之。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亡殁官員家屬合給倉券者,服阙後三年外起發,更不支給。
及官吏知情違法,除依條斷罪外,仍勒均陪支過錢物。
」從詳定重修令所言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制書應給者,具狀經郎官書押注籍,限五日還納,限滿應留照用者聽量展。
若還納違限,斷罪準官 文書稽程律加二等。
」從之。
二十八日,吏部言:「官司承告強盜,其行移不得開具告人姓名,郡邑每季檢舉。
」從之。
元符元年三月三日,戶部言:「諸押綱人押荊湖南路鹽糧綱,已受省部付身,除程限三十日到轉運司公參。
如無故違限,論如之官限滿不赴律,違限月日仍不理磨勘。
」從之。
十九日,诏:「近聞省寺官多私谒後族之家,或以邂逅為名,諸處宴聚,不可不戒。
」 四月十五日,尚書省言:「宗室宮院遺火,宗正司取勘聞奏,宗室及同居尊長展磨勘年、罰俸給有差。
祗應當直人若女奴失火,同保人不覺察,或自祗應人不即救應,勾當使臣不切钤束,等第坐罪。
」從之。
五月十五日,尚書省言:「進奏官許傳報常程申奏及經尚書省已出文字,其實封文字或事幹機密者,不得傳報。
如違,并以違制論。
即撰造事端謄報若交結謗讪惑衆者,亦如之。
并許人告,賞錢三百貫。
事理重者奏裁。
」從之。
二十三日,禮、刑部言:「請諸赴朝參宗室如有疾病請朝假,申合門,合門報入内内侍省,差使臣押醫官看驗。
如涉詐妄,所差使臣申大宗正司。
其請假一日者,正任以上具牓子于合門投下,合門關宗正司;遙郡以下申大宗正司施行。
若月内請過三日者,亦報所屬,差使臣押醫官看驗。
每半年一次比較,二十日以上取誡勵,三十日以上罰俸半月,四十日以上罰俸一月,五十日以上取旨責罰。
即痼疾未能痊者,委大 宗正司保明奏裁。
」從之。
二年二月九日,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言:「押伴瞎征般次使臣郭等具析,般次人内夾帶回纥劉三等至京,請今後解發諸蕃般次,不許數外夾帶,私下抵換人口上京。
如違,即抄點得押往使臣并以違制論。
」從之。
二十七日,權殿中侍禦史鄧棐言:「伏見發運司屬官,近執政大臣與驸馬都尉皆用恩例為親戚陳乞,望下有司立法。
」诏張敦義罷發運司管勾文字。
八月十日,诏:「應國戚、命婦入内,辄将帶元自内中放出及作過經斷宮人者,并以違制論。
」 十八日,诏:「諸上殿進呈文字,并批送三省、樞密院,不得直批聖旨送諸處,違者承受官司繳奏。
」 九月十九日,通判潭州畢漸言,請應元佑中諸路所立碑刻紀述等,并令碎毀。
從之。
閏九月十二日,诏:「諸供官之物,轉運司豫計置錢,令本州島于出産處置場,比市價量添錢和買,亦許先一年召保請錢,認數中賣。
即辄抛降下縣收買及造制物色者,并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十四日,禦史中丞安惇言:「欲應陝西沿邊收複故地并納降疆界内,有羌人墳壟及靈祠寺觀等,不得辄行發掘毀拆。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七月二日,河東路轉運使孫贲言:「河東習俗儉陋,死者焚之,懵不知禮。
韓琦知太原,官營墓域使葬,其後龐籍奏蠲地稅,孫沔乞令三寺主之,歲度一僧,仁宗悉從其請。
逮今歲久,弊俗如故。
乞令太原守臣同轉運司官常加禁約,無廢前規。
應河東州縣依此。
」從之。
崇甯元年 正月二十六日,诏:「應民庶朝嶽獻神之類,不得仿效乘輿服玩,制造真物,秖得圖畫焚獻,餘依舊條。
及令開封府并諸路府界監司逐季舉行,粉壁曉示,仍嚴切覺察施行。
」先是臣僚言:「竊惟小民無知,因祠賽社會,兵仗旗幟執引先後,乘輿器服或張黃蓋,造珠簾車馬,備飾儀衛,呼喝載路,京師尤甚,坐元符令止之。
」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諸邪說诐行、非聖賢之書并元佑學術政事,不得教授學生,犯者屏出。
」 二年六月十八日,诏:「應官員不得與宗室戚裡之家往還。
其宗室戚裡之家門客,申尚書省保明,選行義純正之人充。
其見在門客準此。
」 學制,凡邪說诐行、非先聖賢之書并元佑學術政事,不得教授。
非此法特施于太學耳,其在外者厲禁未加;且邪說诐行非特成人之學可禁,而童子之學亦不可不禁。
」講議司看詳,欲令諸路州縣并開封府管内遍行曉谕,應私下聚學之家,并仰遵守,一依上條。
從之。
七月十三日,知泗州姚孳狀:「伏 三年四月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勘會:「近據知廉州張壽之繳到無圖之輩撰造《佛說末劫經》,言涉訛妄,意要惑衆。
雖已降指揮,令荊湖南北路提點刑獄司根究印撰之人,取勘具案聞奏,其民間所收本限十日赴所在州縣鎮寨繳納焚訖,所在具數申尚書省。
竊慮上件文字亦有散在諸路州軍,使良民亂行傳誦,深為未便。
」诏令刑部實封行下開封 府界及諸路州軍,子細告谕,民間如有上件文字,并仰依前項朝旨焚毀訖,具申尚書省。
六月十二日,臣僚言:「檢會前後臣僚奏請有礙條禁,特乞且依今來指揮施行,其類非一,甚非所以維持紀綱、與衆共守之意。
欲乞惟供奉至尊及措置邊防法難具載者,許臨時奏請,其餘着在敕令,并仰有司遵守。
所有特乞權依今來指揮之類并罷,庶使因緣苟且之人無複有意外之幸。
」诏從之,如今後辄敢陳乞,以違制論。
仍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十月十三日,戶部狀:「承都省批下熙河路提舉司奏:契勘本司自來差官體量坊場、河渡,或檢察災傷,或被朝旨分定州軍選差官結絕刑禁等事,其依條合差出之官,每遇差委,須計會本州島占留。
守臣收斂人情,便為申乞,别行差官。
既無官可差,往複行遣,動經三兩月方肯前去,率皆遲誤。
兼坊場、河渡系出納淨利錢,若所差官逗遛月日,枉有積壓官錢。
檢察災傷及獄囚在禁,卻居家待免,尤為害事。
蓋是自來别無專條禁約,本司今欲乞立法,應監司依條差官,别無違礙,不許申乞占留,依限起發。
辄推避及為申者,并科杖一百罪。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曰:「日者諸路監司靡恤百姓,或增價折稅,或并輸籴買,聚斂掊克,自以為能。
州縣觀望,又有甚焉。
百方罔利,求益公帑,規取苛細,害侵小民。
其令中外按察官覺察糾劾以聞,當議重貶,以戒貪(雪)[虐]。
」 四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送到白劄子:「勘會民間私鑄錢寶及私造石銅器,各有條格及朝廷近降指揮,自合遵守外,全藉監司、州縣及巡捕官司上下究心,方能杜絕。
今具約束事件下項:一、私鑄錢、私造銅器罪賞條禁,并仰于逐地分粉壁曉示,仍真謹書寫,監司所至點檢。
一、獲私鑄錢寶、私造銅器合支賞錢,才候見得情由,即據合支數目立便支給,各于犯人名下理納入官。
一、鄰保内如有私鑄錢寶、私造銅器之人,若知而不告,并依五保内犯知而不糾法。
一、提刑司每歲比較巡捕官所獲私鑄錢寶、私造銅器一路最少之人名二員聞奏,當議除合得罪賞外,明行升黜,以為勸戒。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尚書省劄子:「奉禦筆:『備邊兵馬消耗甚多,蓋(蓋)自衣糧不時赒給,切當留意措置招填,檢察官司預樁請受,無令減克,兌折坐倉。
』今勘會諸軍及減克請受、兌折坐倉,不止陝西、熙河,應三路沿邊皆當立法。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京東機戶多被知、通及以次官員拘占,止給絲織造匹帛,日有陪費侵漁。
可诏監司常切按察,如敢循舊拘占機戶織造,諸色人陳首,将所虧過機戶工價等錢計贓定罪,行下諸路約束施行。
」 三月二十三日,京東東路安撫使狀:「據萊州申,契勘舊系禁海地分,不通舟船往來。
昨因鈔監新法,令客人借海道通行,往淮南等州軍般販鹽貨。
今來若不依舊 法禁止,竊慮夾帶奸細及隐藏海賊,難以辨認,别緻生事。
本州島已行下沿海地(方)分,令依舊權行禁絕百姓船。
本司今相度,欲依本州島所申,權行禁止。
」從之。
八月十九日,诏:「訪聞諸路監司屬官擅行文書付下州縣及出按所部,犯分搔擾。
可令今後學事司屬官許出諸處點檢學事外,餘并不得離(同)[司]出詣所部,及不得擅移文書付下州縣。
即有公事差委勾當者,徑詣所差處,沿路不許見州縣官及受饋送。
違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 大觀元年七月十六日,诏:「天文等書,悉已有禁,奉法弛慢、私藏盜習尚有之,一被告讦,诖誤抵罪。
可令諸路,應系禁書,限一季首納,并與免罪,不首複罪如初。
」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有房廊屋業之家,近來多以翻修為名,增添房錢,往往過倍。
日來尤甚,使編戶細民難以出辦,若不禁止,于久非便。
自今後京城内外業主增修屋業,如不曾添展間椽地步者,不得辄添房錢,如違以違制論。
」 二十一日,新差權提舉江南東路常平等事何誼直劄子:「臣竊見豪右兼并之家,雕楹刻桷,異服奇器,極珠玑纨绮之飾,備聲樂妓妾之奉,傷生以送死,破産以嫁子,專利自厚,莫知紀極。
臣願申明禁令,事為之制,待以期月,行之必信。
臣蓋知防範禮樂以輔太平之功者,有在于是也。
」奉禦筆:可詳所奏,定五禮之制條上。
十月十九日,四方館使、萊州防禦使郭天信奏,乞今後 中外并罷翡翠裝飾。
上批:「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皆在所治。
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
可令有司立法聞奏。
」 十一月十四日,诏:「比來京師傳報差除,皆出僞妄,蓋緣小人意不得騁,造言欺衆,規欲動搖,以幸回遹。
奸不可縱,可令開封府立賞一百貫,許人告捕,仍以違制論。
」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古者命之教然後學。
比聞上書及黨人聚徒立衆,教以邪說,所習非正,違理害義,其能一道德、同風俗乎!除士子并合入所在學外,自今應于鄉村城市教導童稚,令經州縣陳,赴所在學試藝一道,文理不背義理者聽之。
上書及黨籍人不在此限。
違者以違制論。
」 三月十三日,诏:「訪聞虜中多收畜本朝見行印賣文集書冊之類,其間不無夾帶論議邊防、兵機、夷狄之事,深屬未便。
其雕印書鋪,昨降指揮,令所屬看驗無違礙,然後印行。
可檢舉行下,仍修立不經看驗校定文書擅行印賣告捕條禁頒降,其沿邊州軍仍嚴行禁止。
應販賣藏匿出界者,并依銅錢法出界罪賞施行。
」 五月一日,诏:「工作之事,兵匠不足,遂顧民工,已恐勞人。
比來官司顧募拘占,更以争奪,稍不如意,斷以重刑,甚非悅以使民、民忘其勞之意。
應官局不以前後有籍無籍民工,仰限指揮到,并放逐便。
自今造作,計其工限,軍工委有不足,方許和顧民工,事訖即遣,不得以他事故作占留。
應今日以 前,緣局所被罪編管民工,并放逐便。
其官司以給付身文帖者,限三日于開封府送納類聚,具狀繳進。
如違及辄有奏請者,以違制令禦史台、入内内侍省按劾以聞。
」 六月十六日,尚書省言:「安濟坊本意以養疾病細民,訪聞諸路官員将帶送還般家等人,妄作病患名目寄留在安濟坊,希觊日支官米以給口食。
欲今後并以違制論。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新差權發遣提舉淮南西路學事蘇棫劄子:「諸子百家之學,非無所長,但以不純先王之道,故禁止之。
今之學者程文,短晷之下,未容無忤,而鬻書之人急于錐刀之利,高立标目,镂闆誇新,傳之四方。
往往晚進小生以為時之所尚,争售編誦,以備文場剽竊之用,不複深究義理之歸,忘本尚華,去道逾遠。
欲乞今後一取聖裁,傥有可傳為學者式,願降旨付國子監并諸路學事司镂闆頒行,餘悉斷絕禁棄,不得擅自賣買收藏。
」從之。
八月十四日,信陽軍言:「契勘夜聚曉散、傳習妖教及集經社香會之人,若與男女雜處,自合依條斷遣外,若偶有婦女雜處者,即未有專法。
乞委監司每季一行州縣,覺察禁止,仍下有司立法施行。
」從之。
十二月八日,臣僚言:「自今後監司并屬官、帥司等處差勾當公事官,于廨宇所在遇筵會,許折送供不盡酒食,其餘巡曆所至,止許收例冊内饋送。
仍乞今後于舊例冊外,别作諸般名目收受,并同監主自盜法立 賞,許人陳告,仍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随行人吏亦乞于合破酒食外量與添破,重行立法。
走馬承受、屯田安撫副使,亦乞依此。
仍乞今後朝廷專差體量公事官,更不許收受逐處酒食饋送,違者亦依此。
伏乞立法施行。
」诏:「部使者以澄察刺舉為職,今則諸路監司貪饕無厭,冒法受饋,鮮廉寡恥若此,州縣不法可得上聞乎宜修立法禁,遍行諸路,先次條具以聞。
」 同日,诏:「天下每歲賜錢合藥以救民病,比聞州郡因循苟簡,奸猾幹請,不及貧病,惠靡逮下,吏慢弗察。
可詳立法,修制不依方,給散不如法,徒一年。
當職冒請者以自盜論。
」 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訪聞近因上殿論事,而好事之人因緣傅會,造為語言,事出不根,喧播中外,動搖上下,因以脅持言語,顯其震怒。
亦恐奸人伺間,肆為異謀,浸淫成風,為患不細。
伏望特降睿旨,令開封府出牓禁絕施行。
」奉诏,仰開封府嚴行禁止,仍令刑部立法(開)[聞]奏。
其後刑部修立到條目,臣僚上殿論事而因緣傅會、興造語言、喧播中外、動搖上下者,以違制論。
從之。
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見福建路風俗,克意事佛,樂供好施,休咎問僧,每多淫祀。
故民間衣食因此未及豐足,獄訟至多,紊煩州縣。
家産計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議,私相分割為主,與父母均之。
既分割之後,繼生嗣續,不及襁褓,一切殺溺,俚語之薅子,慮有更分家産。
建州尤甚,曾未禁止。
伏 乞立法施行。
」上批:「遠方愚俗,殘忍薄惡,莫此之甚。
有害風教,當行禁止。
仰本路走馬承受密切體量有無實狀以聞,候到立法禁止。
如有違犯,州縣不切窮治,守倅令佐并當重行竄黜,吏人決配千裡。
」 八月二十六日,诏毀在京淫祀不在祀典者,其假托鬼神以妖言惑衆之人,令開封府迹捕科罪,送鄰州編管,情重者奏裁。
九月十八日,臣僚言:「竊見每年皇帝本命及天甯、天慶、天祺、天贶節,三元及諸處醮設,皆有降到青詞等,系崇奉高真,祝延聖壽,理當嚴潔。
其諸路州軍往往于軍資、公使庫或吏舍收掌,顯屬不虔,乞行約束。
」诏立法行下。
今拟修下條:「諸受朝廷降到設醮青詞等,并以複匣于長吏廳置櫃,嚴潔封,臨日給付宣讀。
若祠所不在城下,即量遠近,用匣封送。
」從之。
二十五日,诏:「經大制煉砒霜、硫黃、朱砂等藥,已令不得入皇城門。
即今醫藥和劑局見修合湯藥,如有合使上件藥物之類,宜行止絕,庶使疾病服藥者免為熱藥所毒,不緻橫夭,其利甚大。
」 十一月九日,兵部侍郎、詳定一司令王襄等奏:「福建、荊湖南北、江南東西有生子不舉者,近诏申嚴禁約,其刑名告實止行于福建而未及江湖諸路,乞一等立法。
」從之。
十九日,禮部狀,修立到下條,諸非品官之家不得以真珠為飾。
從之。
二十八日,诏:「京畿并諸路州軍宮觀寺院,比來所屬不切檢舉已降指揮,公然容縱在 任或寄居官居(居)住安下,縱意改造,或貯積官物,或權泊軍兵;甚至于因像設以築垣牆,就廚堂以為廄廁,産乳屠宰。
黩教慢神,莫此為甚。
可勘當舊制,重别修立,除經過暫居不得過十日外,其餘見任或寄居官并軍兵及官物居占,并限一季起移。
或尚敢留,并以違制論,仍許寺觀越訴,州委守倅、路委監司按劾施行。
如稍涉容庇,并與同罪。
」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欲乞應天下寺院不得設高座僭據,使其徒列拜其下。
如搢紳士大夫敢有屈膝并列以辱君命者,尤當重為法禁,使天下後世知崇尚儒術,遏絕橫流,自聖時始,庶亦一變而至道。
」诏非其徒而設拜者,以大不恭論。
内令禦史台、外仰監司糾劾覺察。
三十日,诏:「當春發生,萬物萌動,在京委開封府、京畿并諸路仰州縣官告谕奉行,令禁止伐木、毀巢、殺胎、麛卵。
檢會舉行,牓示知委,常切覺察。
違犯依條施行。
」 二月一日,诏諸色人燃頂、煉臂、刺血、斷指,并行禁止。
十一日,诏:「訪聞河北諸路帥司人吏與沿邊巡檢捕盜官司兵員管營等,上下計會,受赇作弊,容縱客旅,公然般運違禁物色,透漏盜販過界。
帥臣安撫通知其弊,莫肯按劾,彌縫膠固,牢不可破,雖設禁制,僅成虛文。
可申嚴約束,帥臣并沿邊安撫及合屬官吏等,日後如有違犯,正犯人于常法外加等科罪,官吏知情者與同罪。
仍增告捕賞典,仰走馬承受常切覺察。
令 樞密院立法申明行下。
」 三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伏見無知之民日以屠牛取利者,所在有之。
比年朝廷雖增嚴法度,然亦未能止絕。
蓋一牛之價不過五七千,一牛之肉不下三二百斤,肉每斤價直須百錢,利入厚,故人多貪利,不顧重刑。
臣竊謂力田為生民之本,牛具為力田之本,若不禁屠牛而觊稼穑豐登,民食富足,誠不可得。
況太牢唯祀天與祖,祭神亦不敢用,今貪利之民計會上下,秪作病牛倒死,申官披剝。
因緣屠不畏官司,肉積幾案,羅列市肆。
冒法而不為禁、啖食而不知忌如此,非所以尊崇神祇,申嚴命令。
伏望特下有司立法,凡倒死牛肉每斤價直不得過二十文。
如辄敢增添者,約定刑名,其買賣人并同罪,許人告捉。
肉既價賤則賣者無利,雖不嚴禁增賞,自絕其弊。
」诏(诰)[告]獲殺牛賞依元豐格,并見行斷罪,并令刑部檢坐申明行下,常切遵守施行。
六月七日,上批:「訪聞日近有諸色人撰造浮言,诳惑聽,亂有傳播賜予差除,以少為多、将無作有之類,可嚴行禁止。
仍于禦前降到捉賊賞錢内支一千貫文,開封府門外堆垛,召人告捕。
如捉獲虛造無根言語情重人,即支充賞錢。
」 七月七日,诏:「勘會私有銅石等,在法自許人告;如系販賣,即許人捕;若私鑄造,亦有鄰保不覺察斷罪之法。
況私有銅石,昨雖曾降指揮立限首納,而無知之人玩法,無所畏憚。
今已增立罪賞,尚慮 民間将同常事,以不應存置之物依舊隐藏,不行首納,可限今來指揮到日,于州縣鎮寨散出曉示,仍限一月内許人經所在官司首納,依實直支還償錢。
過月不納或收藏隐匿,聽鄰保諸色人糾告,勾收入官;知而不告,事發同罪。
兼慮官司不切奉行,諸州仍委通判、縣委知令專切警察督責施行,無緻滅裂弛慢。
候限滿,令本路轉運司具諸州縣首納到名數申尚書省。
」 閏八月八日,給事中蔡薿奏:「臣觀辇毂之下,士庶之間,侈靡之風曾未少革,富民牆屋得被文繡,倡優下賤得為後飾,殆有甚于漢儒之所太息者。
雕文纂組之日新,金珠奇巧之相勝,富者既以自誇,貧者恥其不若,則人欲何由而少定哉!願明诏有司,因時立法。
若衣服之宜,屋室之制,械器之用,金玉之飾,辨其等威,以示制度。
唯無駭于俗、不甚苛細而易以遵守者,具為品式而頒焉。
其制一定,然後嚴為之禁,孰敢有不從者乎庶幾仰稱陛下敦厚風俗之意。
」诏送議禮局。
十月一日,诏:「近傳僞诏曰:『朕承祖宗之烈,在位數年,深思股肱之臣,盡皆忠輔,以相予治,不可得也。
前宰相蔡京目不明而強視,耳不聰而強聽,公行狡詐,行迹谄谀,内外不仁,上下無檢,所以起天下之議,四夷兇頑,百姓失業,遠竄忠良之臣,外擢暗昧之流,不察所為,朕之過也。
今州縣有蔡京蹤迹,盡皆削除;有朋黨之輩,悉皆貶剝。
仰内外文武臣僚無隐。
』奉 禦筆:内外盛傳此禦筆手诏,深駭聞聽。
且奸人乘間辄僞撰诏,撰造異端,惑心。
可立賞錢,内外收捕,并沿流州縣等處,仍立知情陳告者特與免罪,候獲不以赦降原減,當于法外痛與懲治。
仍立賞錢五百貫文,召人告捉。
」 六日,诏:「近撰造事端,妄作朝報,累有約束,當定罪賞。
仰開封府檢舉,嚴切差人緝捉,并進奏官密切覺察。
」 十五日,诏:「在京并外路州郡,自來多有愚夫惑于邪說,或誘引人口,傷殘支體,或無圖之輩緣作過犯,遯迹寺院,詐稱沙彌頭,苟免罪辜,閃避徭役。
煉臂、灼頂、刲肉、燃指、截指、斷腕,号曰教化;甚者緻有投崖赴谷,謂之舍身。
州郡有一諠傳騰播,男女老稚聚咨嗟,動蠢愚,掊斂錢物,殘害人命,互相漸染,有害風教。
在法自有明文禁止,有司不切遵守,日來尤甚。
可檢會條制遍行下,如有違犯,并依法科罪。
其誘引之人為首,仍重加編配。
如有因父母疾患割股割肝之類者非。
若州縣尚敢苟且,不切禁止,其本路監司守臣并行嚴斷。
在京委開封府、京畿并諸路委監司,歲首檢舉行下。
」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諸路公使支用,随逐處各有已定例冊。
其監司所在及巡曆,或朝省遣官,所至州郡往往多不循例,過有供饋。
朝廷察知其弊,遂修立崇甯五年春頒敕,諸與所部監司若朝省所遣使命至本路以香藥饋送者徒二年,折計價直以自盜論。
雖已行下,而訪 聞其間或不顧廉恥之吏,尚敢巧作名目,或将香藥變為飲食之類,折等價錢,貪冒無厭,不知(正)[止]極。
今後監司或朝廷所遣官至本路,雖非以香藥饋送,并折計價直,而辄敢巧為别色名目收受者,并依上項崇甯五年敕條施行。
」 四月十五日,刑部奏:「定州乞申嚴,自今将銅錢出雄、霸州、安肅、廣信軍等處,随所犯刑名上各加一等斷罪。
」從之。
十九日,诏獄吏不恤囚,至多瘐死,州縣公人受文引追逮,多帶不逞,用鑯環杵索毆縛,乞取錢物,深可恻憫,宜嚴立法禁。
」 六月十六日,诏:「川路接夷界地,自今(取)[敢]有請射開(懇)[墾],以違制論。
」 二十日,臣僚言:「官員年六十以上及曾犯贓罪情重,不注知縣,進納授官不許權縣事。
」從之。
七月四日,臣僚言成都府泛科民間織造錦绮等非便,令約束,無使暴吏抑配擾民。
十八日,臣僚言:「應許舉辟官司不得奏辟權貴親屬;除依元豐舊制外,不得旋置窠阙,增辟冗員。
乞申告戒,常切遵奉,稍有違戾,必罰無赦。
」 九月十七日,诏:「比年遣使,不計重輕,皆以诏使為名,淩脅州郡,甚非觀風察俗之意。
應文武臣僚奉使,隻依所領職任稱呼。
其供饋依監司。
巡曆所至,州縣迎送不許出城。
沿邊自來合差人馬防護,不得過數,如違,以違制論。
」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竊惟陛下親禦诏墨,訓迪厥官,所以申勸沮,示好惡,可謂至矣。
然而士大夫昧于擇術,至有廢人事而談天,舍 儒術而言命。
馳辯穿鑿,時乎幸中。
故權門貴勢或悅其面佞,(鮿)[鲰]生狂士或籍以善鑽,寖淫成風,為害不細。
臣願特降睿旨,申以戒饬,專尚儒學,勿談術數,庶幾習是勝非,安于義命。
」诏牓朝堂禁止,如日後違犯,有玷士風,當行停廢,永不齒錄。
仍令禦史台覺察糾劾以聞。
二十三日,臣僚言:「士大夫有詣僧寺參請入室,至去冠帶,衣缁褐,折腰俛首,合爪作禮,立侍席末,師受其說而弗慚。
其甚至有少妻寡婦屏去侍妾,密随其徒更入疊出,敝教化,壞風俗,莫此為甚。
乞非其徒而于僧寺入室者,以違制論。
婦妻有犯,仍坐尊長。
」诏:「士大夫習聖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缁素,擎跽曲拳于釋子之前,曾無愧恥。
觀此流且以純素恬淡寡合自高,要譽于鄉曲之間,較其實則奔競躁進,毀譽是非,未必不甚于常輩。
加之婦女出入,揉雜無間,誠宜禁止。
可依所奏。
」 二十四日,诏:「毀傷人體,有害民教。
況夷人之教,中華豈可效之宜增賞禁止,監司不舉同罪。
」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一時特旨,乃人主威福操縱禦下之權,豈容攀援為例乞诏有司,恪遵成法,不得以例決事。
頃歲命一司令所以六曹事可為永制者修為法,其出自特旨、非有司所決者,編集以備稽考。
閱歲斯久,未聞奏禦,亦乞立限修纂。
」诏自今援例破條者徒二年,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已立禁 賞。
頑愚村鄉,習以為常,鄰保親族,皆與之隐,州縣勘鞫,告者認妄。
究其弊源,蓋緣福建路厚其婚葬,至如殡葬,不得其力。
供祭羅列焚獻之物,創新缯帛,裡闾之間,不問知識,盡行送禮。
不顧父母具存,藏兇服以待送喪之用,利赴兇齋,意在所得。
使遭喪者所費浩瀚,遂緻有父母之喪,歲月深久而不葬。
愚貧之俗,避于葬費而焚棄。
伏乞有司詳議,士庶等各立格法。
」刑部看詳:「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東西、荊湖南北路溺子,雖有大觀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殺刑名告賞,今乞于逐項條内『生子』字下各添入『孫』字一字,并于敕内第一項『放逐便』字下添入『賞仍依格』四字。
」又禮部看詳:「福建路婚葬豐厚等條,已有海行外,今重别拟定下項:諸父母存,非本宗及内外有服親而辄兇服送喪,受顧行喪人非。
若遇父母喪而過百日無故不(嫔)[殡]者,各杖六十。
」從之。
六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訪聞入蕃海商自元佑後來押販海船人,時有附帶曾經赴試士人及過犯停替胥吏過海入蕃。
或名為住冬,留在彼國,數年不回,有二十年者,取妻養子,轉于近北蕃國,無所不至。
元豐年中,停替編配人自有條禁,不許過海。
及今歲久,法在有司,未常檢舉。
又有遠僻白屋士人,多是占戶為商,趨利過海,未有法禁。
欲乞睿斷指揮,檢會元豐編配人不許過海條,重别增修,及創立今日已後曾預貢解及州縣有學籍 士人不得過海條賞,明示諸路沿海、次海州軍。
」诏依。
有條令者坐條申明行下,其曾預貢解及學籍士人不得過海一節,于元條内添入。
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呂堂上書:「東南數州之地,尚有安于遺風,狃于故習,忮害不悛,公然殺人,賊父子之仁,傷天性之愛,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
即其土風,宣、歙為甚,江甯次之,饒、信又次之。
願委守令以禁戒之,聯保伍以督察之,立重賞以收捕之。
有不變者,寘以極刑,殺一警百,使人有畏懼之心,則所活人命不可勝計矣。
」诏依福建已得指揮,仍委監司按察,如有違犯,重寘于法。
八月一日,诏:「比來内外職事諸司官等有同列處,多是獨陳本處利害。
賞罰之類,專一畫旨,不候通簽,一面施行,使賞恩不出于公上,罰怨歸于人主,殊失事上之義。
自今諸司局所雙員以上者,并不許獨員畫旨。
如違,官員坐流刑,吏人決配。
令尚書省立法以聞,仍禦史覺察糾劾聞奏。
」 十一月,诏:「古我先王,綏厥兆民,一夫不獲,時予之辜。
朕嗣守祖宗鴻業,休養生息,四海泰定,夙興夜寐,罔不惟民之承。
比年以來,诏令數下,訓迪戒谕,毋得騷動,播告之修,不匿厥旨。
吏辄托法自便,廢格違戾,奪其農時,害其常生,役使無藝。
其令諸路監司檢舉前後不得科買、科配、率斂、差顧、假借、制造、紐折之類條诏,申明牓谕,鹹使知之。
自今後有違者,罪加一等,吏人配 二千裡。
即以強為和、以抑勒為情願者,罪亦如之。
因而乞取,以自盜論贓,輕配千裡,若陳訴而不為理直者徒二年。
其大觀三年以後許差顧及和預買指揮可更不施行。
」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自今已後,諸在外見任官如私置機軸,公然織造匹帛者,并科徒二年。
仍乞下有司,立為永法。
」诏依奏,許人告,立賞錢二百貫,及許越訴。
二十一日,臣僚言:「竊見近時士大夫或居本鄉,或寄他郡,或居休謝事,或朝廷差與宮觀之類,自系閑居,别無職事幹預,則其與在任官固有間矣。
其間不自愛重,鮮廉寡恥之徒,自選人以上至曾曆禁從者,交通州縣見任官員,非法受财,囑托公事,為人延譽,幹求薦章;倉場庫務,請納錢物;至于廨舍官舟,假借居止,一有不如所欲,則怨謗紛然。
又況擅用時估實直騷擾行鋪,人已苦其供應,或有不還價錢者,其弊百端,靡所不有。
蓋緣自來别無檢舉,而條禁或有未盡故也。
臣愚願降睿旨,行下諸路沖要州縣,應系閑居官非見任者,委自監司密行體究,常切覺察,如有前項一切違犯,許人按舉聞奏。
乞賜詳酌施行。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約二原無編碼,今添。
禁約二原無編碼,今添。
政和三年三月二日,臣僚言:「陛下肇新官制,自公、少而下以及武臣,考古驗今,是正名實。
然臣竊謂名雖正矣,而亂名者無禁;律雖設矣,而破律者無誅。
官為将仕,尚稱秘校;職列諸曹,仍呼府判。
則名實安得而正乎」诏令開封府曉示約束。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軍馬敕,諸教象法謄錄傳播者杖一百。
訪聞比年以來,市民将教法并象法公然镂闆印賣,伏望下開封府禁止。
」诏印闆并令禁毀,仍令刑部立法申樞密院。
九月二十七日,诏:「後苑作制造禦前生活所翻樣打造缬帛,蓋自元豐初置,以為行軍之号,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其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
日來多是使臣之家顧工開闆,公然打造,更無法禁。
仰開封府候指揮到,除降樣制并自來民間打造二紅相缬外,并行禁止。
其外路亦不許打造、客旅興販入京,違者以違禦筆論,許人告,賞錢三千貫文。
所有(所有)缬闆,許人陳首,赴府送納焚毀。
仍令出牓,委四廂使臣告示後,限五日,有犯依此施行。
」 十月一日,尚書省言:「訪聞諸色人多将京城内私下寄附錢物會子之類出城,及于外處行使,有害鈔法。
」诏寄附錢會子辄出新城外行用者徒二年,許人告,賞錢以會子所會錢賞之。
十三日,荊淮江浙等路發運副使賈偉節奏:「當今太平極治之時,而号名之間,誦習傳道,猶有稱漢官、漢 地、漢服之類,士大夫習見為常,因循不改,誠非尊重朝廷、齊一海内之意。
宜明降诏書,号名之間,悉稱雲宋,凡舊稱漢者一切禁止,亦三代着有夏、有商、有周之義。
」從之。
殺罪一等。
十一月十九日,臣僚言:「江南逐年秋夏之交,深僻溪澗往往有人卒暴死亡者,皆因取魚之患。
愚民采毒藥置于水中,魚食之而死,因得捕之。
蓋止知取魚之利,而不知害人之命也。
欲望嚴立罪賞禁止。
」诏以毒藥捕魚者杖一百,因食魚飲水而殺人者減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自今應内外非刑禁官司,不得辄置小荊杖栲訊。
」 二十九日,臣僚言:「諸帥臣、監司,凡按察之官,所以表率一道,每于朝拜行香之日,往往敢憚夙興,稱疾免赴。
曾未(喻)[踰]時,乃複出谒,遊從燕飲。
上下相習,無或顧忌。
欲望嚴立法禁,如既以疾病不赴而辄出入遊賞宴飲者,以大不恭論。
庶幾傲慢不虔之吏,有所懲畏。
」诏刑部立法申尚書省。
三月二十三日,刑部修立到條,諸按察官遇朝拜行香以疾免赴而辄出谒若遊宴者,各徒一年。
從之。
四年二月五日,臣僚言:「欲乞下諸路括責州縣,前此有以講說燒香齋會為名而私置佛堂道院為聚衆人之所者,盡行毀拆,明立賞典,揭示鄉保,仍令逐都保每季具有邪法聚衆申縣,縣申州,州申提刑司,類聚以上朝廷。
結集徒黨,事非細密,申令已明,傥複違犯,當嚴鄰保之法。
州城兵官、縣巡尉, 其不覺察之罪比他官宜加等坐之,庶止邪于未形,且使無知之人免陷于刑戮。
」從之。
三月十八日,尚書省契勘:「密州接近登、萊州界,系南北商賈所會去處,理合禁止蕃舶及海南舟船到彼。
今添修下條,諸商賈海道興販不請公憑而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登、萊州界者,販諸蕃及海南州縣物回若海南州縣船到密州界,同徒二年。
往大遼國者加二等。
已買賣取與者徒三年,私相交易者仍奏裁。
船物給賞外,仍沒官。
不請公憑而未行者徒一年,并許人捕。
以上保人減犯人三等,同行人各杖八十。
」從之。
六月十九日,權發遣提舉利州路學事黃巘善奏:「仰惟陛下推崇先志,凡非先聖賢之書若元佑學術政事害于教者悉毋習,士宜強學待問,以承休德。
而比年以來,于時文中采摭陳言,區别事類,編次成集,便于剽竊,謂之《決科機要》,偷惰之士往往記誦以欺有司。
讀之則似是,究之則不根于經術本源之學,為害不細。
臣愚欲望聖斷特行禁毀,庶使人知自勵,以實學待選。
」诏立賞錢一百貫告捉,仍拘闆毀棄。
仰開封府限半月,外州縣限一月。
二十七日,開封府奏:「太學生張伯奮狀,奏乞立法禁止《太平純正典麗集》。
其間甚有詐僞,可速行禁止,仍追取印闆繳納。
」诏已賣在諸處者許限一月繳納,所在官司繳申尚書省。
如違,杖一百。
賞錢五十貫,許人告。
七月五日,禦筆:「取會到入 内内侍省所轄苑東門藥庫,見置庫在皇城内東北隅拱宸門東,所藏鸩鳥、蛇頭、萌蔓藤、鈎吻草、毒汗之類,名品尚多,皆屬川廣所貢。
典掌官等三十餘人,契勘元無支遣,顯屬虛設。
蓋自五季亂離,紀綱頹靡,多用此以剿不臣者,沿襲至于本朝。
自藝祖以來,好生之德洽于人心,自幹憲綱,莫不明寘五刑,誅殛市朝,何嘗用此自今可悉罷貢額,并行停貢,仍廢庫,放散官吏,比附安排。
應毒藥并盛貯器皿,并交付軍器所,仰于新城門外曠闊迥野焚棄,灰燼于官地坎瘗,分明立堠标識,無使人畜近犯。
疾速措置施行。
」 十二日,诏諸路提刑司常行覺察夜聚曉散徒衆及督責,仍每年具部内委無夜聚曉散徒衆申尚書省。
十三日,诏中外不許越職侵官,援例申請,以害成法。
八月十三日,權發遣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公事李堯文奏:「竊見諸州外縣多以公事付廂收系,動成底滞。
縣之有廂,止于地分廂界,非有舍獄之設也,類以邸店逐月輪受。
廂吏恣行乞取,其毒有甚于囹圄,願行禁止。
應諸縣不得以公事付廂收系,委監司常切覺察,庶幾人均恤隐之澤,可以仰副陛下子育庶民之意。
」從之。
三十日,诏:「河北州縣傳習妖教甚多,雖加之重辟,終不悛革。
聞别有經文,互相傳習鼓惑緻此,雖非天文、圖谶之書,亦宜立法禁戢。
仰所收之家經州縣投納,守令類聚繳申尚書省。
或有印闆石刻,并行追 取,當官棄毀。
應有似此不根經文,非藏經所載,準此。
」 九月八日,臣僚言:「訪聞惠州海豐縣長橋亭壁上張挂白絹水墨畫龍圖子一面,四畔用紫絹緣。
兼本路民庶之家多有上件龍圖子,并是久未來置造,其愚民不曉,因循習以成風。
蓋是自來官司失于奏請,全失奉君之禮,無所禁約。
」诏仰監司體究因依,如别無他弊,特免根究繳申尚書省,仍速行禁止。
民庶之家,仰限一月,經州縣首納免罪。
逐州縣類聚納尚書省,逐旋進納。
十一月二十五日,臣僚言:「竊見民間尚有師巫作為淫祀,假托神語,鼓惑愚衆,二廣之民信向尤甚,恐非一道德、同風俗之意也。
臣愚欲乞申嚴法禁以止絕之。
若師巫假托神語,欺愚惑衆,徒二年。
許人告,賞錢一百貫文。
」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江南盜賊間作,蓋起于鄉闾,愚民無知,習學槍梃弓刀,藝之精者從而教之,一旦糾率,惟聽指呼,習以成風。
乞诏有司,責鄰保禁止,示之厚賞,敢為首者加以重刑,庶免搔擾。
」從之。
八月十一日,刑部、大理寺奏:「修立到條法:諸臣僚樞密院都承旨、左右司郎官、一省錄事都事、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差守阙當官,法司及貼司同。
大理寺、開封府、國子監、太學、辟廱官,赤縣若左右廂縣勾當公事。
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太子侍讀侍講、尚書刑部、殿中省官,司農寺長 貳丞,并禁出谒,假日即見客。
尚書省官、六曹、秘書省及寺監、禦史台檢法主簿,遇假日聽出谒,仍許見客。
」從之。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諸色人燃頂、煉臂、刺血、斷指,已降指揮,并行禁止,日來未見止絕,乞行立法。
」诏:「毀傷支體,有害風教。
況夷人之法,中華豈可效之累有處分,終未能革,可行下,違者以大不恭論。
添賞錢三千貫文。
監司、守臣知而不舉覺,與同罪。
京師委開封府嚴行禁止。
」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近來京師奸猾狂妄之輩,辄以箕筆聚衆立堂,号曰天尊、大仙之名,書字無取,語言不經,竊慮浸成邪慝。
可令八廂使臣逐地方告示,毀徹焚燒。
限三日外立賞錢三千貫收捉,犯人斷徒二年,刺配千裡,官員勒停,千裡編管。
若因别事彰露,本地分使臣與犯人同罪。
每月二次檢察告示,取使臣知委,繳連聞奏。
京城内外準此。
」其後閏正月二十七日,臣僚又言,乞遍下諸路約束,诏依前降指揮行下。
閏正月八日,尚書省言:「訪聞士庶之家以閏月為嫌,至于幾筵之類,收藏不複祭飨,失禮為甚。
自今許人告,以徒二年坐之。
」從之。
在京令開封府止絕。
五月十五日,提舉寶箓宮兼詳定一司敕令王诏奏:「内外官司應今後行遣文字,并用真楷,不得草書。
至于州縣請納鈔旁,亦依此例。
乞令尚書省立法。
」诏諸官文書辄草書者杖八十。
二十一日,诏:「訪聞成都府大慈寺門樓斜廊安設鸱尾, 沿襲五季專恣之弊,僭侈無度。
其(師)[帥]府、監司七夕率皆登臨宴飲,無複忌憚,吏民聚觀,不可以訓。
今後七夕排當登寺門事可罷,如更有以此虧違典禮者,仰帥臣禁止施行。
」 六月十一日,诏:「訪聞諸路民間多是銷毀銅錢,打造器皿,毀壞錢寶,為害不細。
仰尚書省申明條法,重立賞,嚴行禁止。
」檢會政和賞格,告獲銷、磨錯、翦鑿錢取銅以求利及買之者,杖罪錢一十貫;徒一年錢二十貫,每等加一十貫;流二千裡錢七十貫,每等加一十貫。
诏于賞格内杖罪添作五十貫,徒一年七十貫,流二千裡一百貫,餘并申明行下。
七月三十日,诏:「訪聞相州林(摅)[慮]縣、邢州龍岡縣天平、陵霄二山高崖之上有舍身台,每歲春月,村民燒香,聞有僧行誘惑,使人舍身者,導以法事,欲悔不能。
僧行利其赀财衣物,愚民無罪而就死地,不有禁止,何以愛民!仰本州島縣當職官常切覺察,犯者以故殺論,仍令主僧償命。
許人告捕,每名支賞錢一千貫,白身與補進義校尉,有官人轉兩官,諸色人轉兩資,并不原赦。
官司失覺察,以違禦筆論。
仍版牓揭示二縣山路。
監司、走馬失按劾者與同罪,仍着為令。
」 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省武翼大夫、淮南路走馬承受公事王道奏:「外路州軍百姓有報仇怨,包藏禍心,多用砒霜毒藥密以中人。
伏望特降睿旨,盡收入官,不得私相買賣。
」诏違者徒二年,許人告,賞錢三百貫。
十一月十 日冬祀赦「冬祀」前原有「诏令」二字。
查《宋史》卷一《徽宗紀》,政和六年十一月十日,「己亥,祀昊天上帝于圜丘,赦天下」,即此所謂「冬祀赦」,「诏令」二字應為衍文,今删。
:「勘會累降指揮及嚴立法禁,諸路州縣不得科配、率斂、差顧、假借什物、制造紐折之類,及租賦、和買不得前期催理,并和買之物須得實時支價錢。
訪聞州縣循習既久,經赦猶未盡革,仰監司點檢,速行改正。
所有不即支給價錢,仍互相按劾以聞,違者徒三年,許人告,吏人配千裡。
」 二十九日,诏:「比聞諸局擅遣大小使臣出外計置物件,所遣官騷動州縣,擾害良民。
自今無付受朝旨,辄遣使臣出外,若所在受而為施行者,并違禦筆論。
令監司覺察,禦史台彈劾以聞。
」 十二月十日,刑部奏,修立到諸監司依監司例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同。
辄赴州郡筵會及收受上下馬供饋者,各徒二年等條。
從之。
七年六月九日,臣僚言:「近诏吏部有禁谒之文,諸部中亦有職任煩重于天官者,而谒制未行,恐難獨異。
」诏戶、禮部、兵、工部并依吏、刑部法禁谒。
二十五日,前提點江南東路刑獄周邦式奏:「江南風俗循楚人好巫之習,闾巷之民一有疾病,屏去醫官,惟巫觋之信,親戚鄰裡畏而不相往來,甚者至于家人猶遠之而弗顧,食飲不時,坐以緻斃。
乞立法責鄰保糾告,隐蔽而不言者坐之。
」诏令監司守令禁止。
七月六日,臣僚言:「臣竊惟朝廷大恢庠序,養士求材,每患晚進小生蹈襲剽竊,不根義理。
頃因臣僚奏請,嘗降禦筆,明行禁絕。
書肆私購程文,镂闆市利,而法出奸生,旋立标目,或曰『編 題』,或曰『類要』,曾不少禁。
近又公然冒法如昔,官司全不檢察。
乞令有司常切檢舉,緝捕禁絕。
」從之。
十七日,诏:「廣東之民多用白巾,習夷風,有傷教化,令州縣禁止。
」 八月三日,诏:「訪聞河朔郡縣凡有逐急應副河埽梢草等物,多是寄居命官子弟及舉人、伎術、道僧、公吏人别作名目攬納,或幹托時官權要,以攬狀封送令佐,恣其立價,多取于民,或令民戶陪貼錢物,郡縣為之理索,甚失朝廷革弊恤民之意。
今并以違禦筆論,不以蔭贖及赦降、自首原減。
許人告,賞錢一千貫,以犯事人家财充。
當職官辄受請求者與同罪。
」 令,州官及本縣官不許托縣鎮寨官買物。
訪聞貪吏違法,禁托買而不禁自買,故州官行屬縣,縣官行鎮寨,多出頭引收買疋帛絲綿等物,外邑鎮寨之民尤甚苦之。
欲乞今後州縣官非廨宇所在,如因事至邑鎮寨,唯許買飲食藥餌日用之物外,餘悉禁之。
仍立法行下。
」戶部供到政和敕:諸監司十一月六日,臣僚言:「伏依監司例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同。
不系置司去處,每遇出巡,止許收買飲食藥餌及日用物色,其餘辄置買者,依托所部命官賣買物色法。
契勘即無州縣官非廨宇所在,因事至屬邑鎮寨,唯許收買飲食藥餌日用之物外,不許買他物法條禁。
诏于上條内「賣買物色法」字下,添入「州縣官出外準此」。
(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除刑部斷例外,今後應官司不得 引例申請。
八年正月十二日,诏:「訪聞拱州每年社會賽,城堭土地聚集百姓軍人,張黃羅傘及唱喝排立起居行列。
兼本州島南寺幹辦年倒作葬佛會,多是僧行預散帖子,糾率縣下鄉民戶百姓,男女同處,身服布衣,首施紙花,沿路引迎紙佛。
及經由道路,林木皆用紙錢裝挂,選地焚燒,數千餘人并行舉哭事。
奉禦筆:為累經赦宥,特免根究,可下本州島禁止。
今後除宮觀崇奉天神許存留紅黃傘扇外,餘遍下諸路,州軍委知通,縣委令佐,官司躬親契勘,有處仍與免罪,當官焚毀訖,申本路轉運司核實保明有無漏落以聞。
所有葬佛服缟素等舉哭一節,仰止絕。
如日後有犯,為首糾率人并杖脊,黥配遠惡去處,預會人各等第科罪。
州縣守令常切覺察,仍遍行下。
守倅失覺察,徒二年。
監司按劾,廉訪使者互察。
」 二月十二日,诏:「君出命以尹衆,主道也。
古之人言聖君、明君、人君,以尊天子;帝君、大君、元君,以嚴高真。
循名而考實,豈人臣可得而稱者今則或以制名,或以命字,或指相謂為君,紊上下之分,乖君臣之義,不可以訓。
宜行禁止,以诏萬世,違者以大不恭論。
」 同日,臣僚言:「應官司不得引例申請,法所不載,故用例以相參,則事不失輕重。
且元豐即無不許用例之制,惟元佑例立法禁,不得引用。
今一切不用,則皆元佑之事。
又有司臨時高下其手,可以為弊。
」诏除無正條引例外,不得引例破條, 及不得引用元佑年例。
二十五日,诏:「朕君臨萬邦,富有四海,天下之奉,何有所阙除依歲格任土作貢外,未始有抑配科率。
诏诰訓饬,止絕搔擾,形于翰墨,丁甯備至,未嘗少寬科率之刑。
間有禦前自京給降見錢、度牒、銀絹付諸監司,于出産州軍仍以市價私相和買口味木石之類者有之,以備薦飨宗廟,頒宣大臣戚裡,亦非以專于奉己為事。
監司敢以禦前錢物計置到物用為己有,以充苞苴饋獻,罔上弗虔,罪何可逭!當重為禁之。
今後有犯者,以大不恭論,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違者禦史糾劾以聞。
」先是,臣僚上言:「臣訪聞天下收買禦前上供等物,有司多以禦前為名,廣行計置。
或虛價直,侵漁入己;或過數收買,不盡供貢;或分為苞苴,公行獻饋。
奉上弗虔,人皆切齒。
如日前兩浙漕臣劉既濟、無錫縣丞張興等,并以寅緣為奸,上幹典憲。
蓋是自來别無法禁,難以禁察,遂至如此。
伏望特降睿旨,措置立法,專差禦前官司受納天下收置上供之物。
如某鈔某日買到某物若幹,價錢若幹,逐一開坐,據數交納,實時投進,聽給印鈔收附文字,令歸本處照會。
」故有是诏。
三月一日,臣僚言:「一人之尊,先天弗違,以道為本,而遐方外郡俳優之賤,猶敢為道家者流戲于庭墀之下,臣竊憤之。
伏願特降睿旨,使民知禁。
」诏合行禁止,如違以違制論。
四日,诏:「訪聞江東路饒州管下鄉落之 間,信用師巫,蔽溺流俗,多以紙帛畫三清上真與邪神同祀,以祈禳為事,葷茹雜進,殊不嚴潔,甚失崇奉高真之意。
自今仰本路提點刑獄行下所屬州縣,嚴行禁止。
後有犯者,以違制論。
仍拘收三清等畫像赴逐處宮觀收掌。
諸路準此。
」 五月四日,尚書戶部管勾公事李寬奏:「臣聞大而化之之謂聖,兆于變化謂之聖人。
如孔子雖有先聖之号,至于聖則不敢居。
嘗曰:『若聖與仁,則吾豈敢』自非有聖人之位,為天下君,豈得而言聖哉今則制名命字,率多以聖為稱,甚非所宜。
欲乞凡以聖為名、字,并行禁止,以正名稱。
」從之。
七月十二日,饒州浮梁縣丞陸元佐上言:「近世有取王者之實以寓其名者,有取霸者之迹以寓其名者。
有裡名東宮者,不可不改其裡;有院名中宮者,不可不易其額。
有僭玉皇之尊者,其禁尚未廣;有亵渎三清者,不可不嚴。
」诏行下逐處并所屬,令改正禁之。
二十四日,诏:「訪聞川陝民庶因飨神祇,引拽簇社,多紅黃羅為傘扇,僭越無度,理當禁止。
可檢會近降不許裝飾神鬼隊仗指揮,内添入『民庶社火不得辄造紅黃傘扇及彩繪以為祀神之物』,紙絹同。
犯者以違制論,所屬常切覺察。
」 八月五日,臣僚言:「近者臣僚被旨保明官吏等姓名推賞,欲乞今後止得開具等第姓名,不得指定陳乞,違者重立憲禁,以正國體,以重君命。
」诏依奏,違者以違制論。
九月十三日,诏:「州縣 遏籴以私境内,邊将殺降以幸功賞,殊失惠養元元、招撫羌戎之意。
自今有犯,必罰無赦。
」以刑部尚書範緻虛言:「州縣擅下遏籴之令,實為民害;邊将殺降,沮外夷向化之心。
乞立法,辄殺降者如殺人之罪。
」故有是诏。
閏九月十一日,提舉河北西路學事張綽奏:「伏見士大夫有造私第而幹谒者,無雨旸寒暑之憚。
故命令一出,人皆知之,曰某官乃某人門下也。
既得之,獲舉者必謝,受謝者不辭,恬不以嫌疑為避。
欲望睿斷,應有公舉而辄私謝者,立法以禁止之。
」诏諸省台寺監官以公事見宰相、執政者,詣都堂及所聚廳處。
若得替赴任參辭者準此。
即屬官及所請召若親戚,不以有無服紀,聽詣府。
二十六日,給事中趙野奏:「士庶之間,豈宜以『天』字為稱凡世俗以『君』、『王』、『聖』三字為名、字,悉命革而正之,然尚有『天』字為稱者,竊慮亦當禁約。
」诏莫尊于天而人名之,渎莫甚矣,可依所奏。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五日,中書省言,乞在京官司遇壬戌日不奏刑殺。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奸人巧詐,妄為命令,恐動官司,規求貨财者,都城之内尚或有之,況萬裡之遠耶詐稱禦筆于左藏庫公取金銀,有若開封王師旦者;詐奉禦筆赍金字牌搔擾人民,有若浚州趙士誠者;有許紐折收贖産業,詐撰禦筆手诏,如威德軍趙滂者;有稱本路勾當,乞取錢物,詐作禦前奄箧,如唐州許洵、丁韶者。
其奸狀 敗露,臣之所知者數人而已。
乃若蹤迹詭秘,假诏命于州縣之間而事未發露者,又不知其幾人也。
陛下常降親翰,謂自今無付身受朝旨,辄遣使臣出外計置對象,所在受而為施行者,并以違禦筆論。
宸衷所念,有及于此,亦恐詐僞者因之而肆奸也。
然臣竊謂方其真僞未分,是非未辨,托朝廷之命如前所疏數人者,所在官吏豈得不信而奉承乎伏望特诏州縣當職官,凡遇有勾當之人,常切覺察。
或事有可疑,許取索付受文字看驗。
如此則真僞是非判然可見,而詐稱禦筆以惑州縣者必不能容其迹,庶幾仰奉君親,益尊命令。
」從之。
十五日,開封尹盛章奏:「竊惟陛下即位以來,屢诏有司讨論禮制,張官庀局,首尾十年,始克成書。
伏自新書之頒,累年于茲矣。
比者帝子下降,帥臣之家始修舅姑饋盥之禮,位置棗栗,進拜唯謹。
事既傳聞,下至闾巷細民,無不咨嗟孍息,以謂雖王姬之貴,陛下猶且以新儀從事,況我曹之賤而敢有不遵者乎!日者陛下又慮所頒《新儀》天下遵行未,在京流俗尚又沿循舊例者,再降處分,令本府立法施行。
臣契勘民間冠昏,所用之人多是俚儒媒妁及陰陽蔔祝之人。
臣已令四廂并籍定姓名,逐旋勾追赴府,令本府禮生指教。
候其通曉,即給文帖,遇民庶之家有冠昏喪葬之禮,即令指受《新儀》。
如尚敢沿循舊例,緻使民庶有所違戾,及被呼不赴,因緣騷擾,邀阻 賄賂,并許本色人遞相覺察陳告,勒出本行。
其不系逐廂籍定之人,不許使令。
所貴各務講尋《新儀》,上下通曉。
本府恭依處分,立到條法。
一、違儀不奉行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從之。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昨降指揮,諸路州軍除奉天神之物許用紅黃傘扇等外,其餘祠廟并行禁絕。
訪聞諸處畫壁、塑像、儀仗之類,尚多僭侈,或用龍飾。
可限指揮到日,本州島長貳、當職官檢察僭侈名件,圩墁改易,仍加嚴飾,不得亵慢。
委廉訪使者覺察以聞。
」 僻遠鄉邑,畫三清、玉皇儀像于尺素方紙間,每薦以盤葷杯酒,混雜諸神。
習之既久,不為禁止。
欲望特降睿旨下諸路,委監司、廉訪、守令及以次當職官吏嚴行下,覺察搜訪,正以典刑,仍以捕獲強盜之賞賞之。
」從之。
二月四日,提舉道箓院奏:「伏 三月十四日,诏今後官司稽違,三經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減。
二十日,權發遣京畿計度轉運副使賈谠奏:「仰惟聖治法令全具,名分不逾,而天下州府儀門之外,猶立碑刻,文曰『應軍州官于此下馬』。
此蓋藩鎮僭拟之弊,因循未除。
欲望特降睿旨,悉令除毀。
」從之。
四月一日,诏:「滄州清池縣饒安鎮市戶張遠、無棣縣新豐村張用、清州幹甯縣齊等,各為燒香受戒,夜聚曉散,男女雜處,互相作過,見今根勘。
仰承勘官子細研窮,不得漏失有罪,亦不得橫及無辜。
兼訪聞滄、清、恩州界日近累有 夜聚曉散公事,從來條約甚明,深慮愚人易惑,因而滋長,害及良民。
仰本路提點刑獄司檢會條貫申明行下,令逐州縣鎮粉壁曉示,重立告賞。
其為首人于常法之外,當議重行斷罪。
」 二十二日,臣寮言:「五(部)[禮]禁令,斷自聖學,着為成書,嚴若防範,不可踰也。
臣伏見郡守、縣令奉法不虔,士俗民風故習猶在,昏葬之禮務為僭奢,有司孰視,恬不呵止,五禮之禁令僅挂牆屋。
謂宜申嚴诏旨,責監司按舉而行之,使太平盛典不為空文。
」诏仰禮部檢會前後累降指揮申明行下,監司以時按劾。
五月四日,權發遣福建路轉運判官公事鄭可簡奏:「應任刑獄官,不許兼他職及容本州島權暫差委,庶幾心不兩用,事得其情。
」從之。
八日,臣僚言:「欲望出自宸斷,唯知、通許用妓樂,其次郡縣官除赴本州島公筵及遇外邑聖節開啟與旬休日聽用伎樂外,餘乞并依教授法。
」诏:「郡縣官公務之暇,飲食宴樂,未為深罪,若沉酣不節,因而廢事,則失職生弊。
可詳臣僚所奏,措置立法,将上取旨施行。
」 十四日,臣僚言:「臣竊見近日臣僚多稱官名,選人自一命以上,例呼宣教,所謂七階,鮮有稱者。
文臣朝請郎、武臣武功郎以下,通呼大夫者往往有之。
其妄冒稱呼,不可概舉。
況政和《職制令》,諸命官不得容人過稱官名,自有明文,但未舉而行之耳。
伏望聖慈特賜申敕,今後如有違犯,在京委禦史台、在外委監司糾劾以聞。
」诏 依奏,如承宣使稱節度使,節度使稱相公,王稱大王之類,并悉行禁止。
如違,并以違制論。
委禦史台、東上合門覺察彈奏。
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竊見迩來凡朝廷進用人材、除授差遣之類,曾未拟議,而士大夫間好事者樂于傳播,撰造無根之言。
欲望明诏有司,嚴為禁止。
」诏今後妄有傳報差除,以違禦筆論,委三省、禦史台、開封府覺察,仍令開封府捉事使臣告捉。
八月十八日,京東西路提舉學事司奏:「本司管勾文字職事與他司屬官不同,每歲看詳文武學生上舍等試卷及州學講義,每年上舍等題目文字最為浩繁,其禁止接送之法,乞依諸路州學教授條禁施行。
」從之。
律節文,諸堂外甥女不得為婚姻,違者杖一百,離之。
《刑統疏議》,外甥女亦系堂姊妹所生者,于身雖無服,據理不可為婚。
契勘上件律文,止為堂外甥女不得為婚,即未審再從姊妹所生女合與不合成婚,有此疑惑。
乞申明降下。
」刑部參詳,律稱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并不得為婚者,蓋為母之同列及己身卑幼,使尊卑混亂,人倫失序,故不得為婚姻。
雖《刑統議》止稱堂外甥女,謂堂姊妹所生,緣律内稱男不得娶己之再從姨,其再從舅者婚再從姊妹所〔生〕女,即與男娶再從姨尊卑事體無異,于理亦合禁止。
從之。
十九日,河東路都轉運司奏:「伏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者關中使命往來,州縣循襲舊例,以 和顧為名,前期追集農民,以備驅役,拘系占留,動經旬月,民力不堪。
乞立法禁止,仍令監司覺察。
」從之。
十月二日,河北路轉運副使李孝昌奏:「近歲諸路上戶有力之家苟免科役,私以田産托于官戶。
或量立價錢,正為交易;或約分租課,券契自收。
等第減于豪強,科役并于貧弱。
雖有法禁,莫能杜絕。
其間亦有假于官戶久而不歸者,起訟滋獄。
傷教敗俗,莫此為甚。
乞委監司、郡守嚴加檢察。
」诏尚書省立法。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乞自今後諸司及州縣當職官若被受朝省抛降應國用所須之物,辄敢不依元數抛置,妄有增加者,不以已未供納,其剩數并乞計贓論罪。
若敢依前違犯,許人陳告,及乞委廉訪使者常切覺察。
」從之。
三月十九日,朝奉郎、守開封府右司錄李侗奏:「伏見監司被受禦筆處分,或暫攝帥府,或托故在假,身不行而委官以代之。
被委小吏,請托避免,動涉月日,莫肯就道,慢命不虔,于此為甚。
欲望嚴立約束。
」诏今後監司被受禦筆處分,無故不親往,辄委官者,徒二年,不以(失)[去]減。
四月十四日,權發遣提舉淮南西路學(士)[事]楊通奏:「今竊見州縣官升朝以上,因仍舊例,多用主、斧為從物,其事甚細而于禮非所宜。
蓋主為君道,斧象君德。
前日以有主為言者,陛下一切禁止矣。
今用主、斧,則其為儀物名稱若近于僭,欲乞睿旨特行禁約。
」從之。
十八日,诏:「今後應勾追被盜人 到官,對會訖便行疏放。
或委有事故,聽獄官具情由禀長吏,通不得過五日,庶幾革去奸弊。
仰刑部檢詳立法。
」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沖改元豐法制,以大不恭論。
」 二十日,诏:「先帝董正六部,應依條式,事奏鈔畫。
聞近來差注、轉官、支賜、支破、請給、封贈、回授等事,不合具鈔及應取旨者,皆批狀送鈔旁,有違官制。
自今後并遵依元豐法令,如違,仰禦史台彈奏。
今日以前特免改正。
」 七月二十一日,诏應諸路工役去處,不得支破犒設等。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一、溫州等處狂悖之人,自稱明教,号為行者。
今來明教行者各于所居鄉村建立屋宇,号為齋堂。
如溫州共有四十餘處,并是私建無名額佛堂,每年正月内取曆中密日,聚集侍者、聽者、姑婆、齋姊等人,建設道場,鼓扇愚民,男女夜聚曉散。
一、明教之人所念經文及繪畫佛像,号曰《訖思經》、《證明經》、《太子下生經》、《父母經》、《圖經》、《文緣經》、《七時偈》、《日光偈》、《月光偈》、《平文策》、《漢贊策》、《證明贊》、《廣大忏》、《妙水佛幀》、《先意佛幀》、《夷數佛幀》、《善惡幀》、《太子幀》、《四天王幀》。
已上等經佛号,即于道釋經藏并無明文該載,皆是妄誕妖怪之言,多引『爾時明尊』之事,與道釋經文不同。
至于字音,又難辨認。
委是狂妄之人僞造言辭,诳愚惑衆,上僭天王、太子之号。
」奉禦筆:仰所在官司根究指實,将齋堂等一切毀拆。
所犯為首之人依條施行外,嚴立賞格,許人陳告。
今後更有似此去 處,州縣官并行停廢,以違禦筆論。
廉訪使者失覺察,監司失按劾,與同罪。
二十七日,臣僚言:「背公徇私而忘出位之戒者,尚或未能仰體聖意,至有因陛對而辄薦所知者,有緣創局而格外奏辟者,有欲使便于營私而乞與對移者,有将秩滿而乞與再任者,籍籍紛紛,不可概舉。
是以冗濫百出,漫不可支。
臣願陛下明诏輔臣,精加進拟,必度德而後定位,必量能而後授官,開公正之路,塞邪枉之門。
其或職非得以進退人材而妄伸薦引如臣前所陳者,乞賜睿斷,重行竄殛。
」诏依所奏,仰三省遵守,禦史台彈奏。
三年正月十三日,诏:「兩浙、江東路賊發,應知州、通判,應州縣等官,并不得陳乞緻仕、尋醫、侍養,并請假離任。
已陳乞及離任者,令本路監司疾速勾還本任。
托疾緻仕者,令中書省記錄,候賊平取旨。
」 二十一日,诏:「訪聞兩浙、江東路因備禦賊,修完城壁,計備糧食之類,大段騷擾。
方賊徒嘯聚,深為不便。
仰逐路監司嚴切覺察,應修完城壁、計備糧食等,不得妄有抑配及因緣乞取,違者并具事因取旨,當議重加典憲。
仍令宣撫司钤束覺察。
」 二十五日,诏:「自來收買計置花竹果石,造作供奉物色,委州縣監司幹置,皆是禦前預行支降錢物,令依私價和買。
累降指揮,嚴立法禁,不得少有抑配。
比者始聞贓私之吏借以為名,率多并緣為奸,馴緻搔擾,達于聞聽。
可限指揮到,應有見收買花石、造 作供奉之物,置局及專承指揮計置去處,一切廢罷,仍限十日結絕,官吏、作匠、錢物并撥歸元處。
已計置造作收買到見在之物,所在樁管具奏。
若爾後尚敢以貢奉為名,因緣科擾,以違禦筆論。
」 二月一日,诏:「水陸船車辄置旗号牌牓,妄稱禦前急切綱運物色,因而搔擾州縣者,以違制論。
系臣僚之家私物及興販而辄稱禦前綱運物色者,以違禦筆論。
許人告,賞錢五百貫。
」 二日,诏:「近來臣庶之家于淮南、兩浙、福建等處計置山石花竹之類,緻有騷擾,可令禁止,違者以違制論。
」 四月一日,臣僚言:「忻、代州、甯化軍界山林險阻,仁宗、神宗常有诏禁止采斫,積有歲年,茂密成林,險固可恃,猶河朔之有塘泺也。
比年采伐漸多,乞立法禁。
」從之。
九日,懷安軍奏:「奉聖旨,尚書省公相廳改作都廳,内外都廳并行禁止。
契勘本軍職官目前并于都廳聚議文字,今準前項指揮,欲将本軍都廳改作簽廳為名。
如蒙允許,其條令内所載亦乞準此貼改施行。
」從之,諸路依此。
二十四日,诏:「臣僚章疏,不許傳報中外,仰開封府常切覺察,仍關報合屬去處。
内黃行下臣僚章疏,自合傳報;其不系敕黃行下臣僚章疏,辄傳報者以違制論。
」 二十五日,臣僚言:「欲乞應官司出賣鈔旁,如諸色人辄敢販賣,于官價外增搭一文以上,乞重
」诏陝西、河東經略、提刑、轉運司申嚴其禁。
十一月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蔡京言:「詳定令所删定、看詳、檢閱官,乞依舊例,假日許接見賓客,不許出谒。
」并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諸武臣任主兵差遣、沿邊安撫官、走馬承受,并不得乘轎子。
從之。
同日,刑部言:「諸習學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許召官委保,納紙墨工(真)[直],赴部陳狀印給,詐冒者論如盜印法。
」從之。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亡殁官員家屬合給倉券者,服阙後三年外起發,更不支給。
及官吏知情違法,除依條斷罪外,仍勒均陪支過錢物。
」從詳定重修令所言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制書應給者,具狀經郎官書押注籍,限五日還納,限滿應留照用者聽量展。
若還納違限,斷罪準官 文書稽程律加二等。
」從之。
二十八日,吏部言:「官司承告強盜,其行移不得開具告人姓名,郡邑每季檢舉。
」從之。
元符元年三月三日,戶部言:「諸押綱人押荊湖南路鹽糧綱,已受省部付身,除程限三十日到轉運司公參。
如無故違限,論如之官限滿不赴律,違限月日仍不理磨勘。
」從之。
十九日,诏:「近聞省寺官多私谒後族之家,或以邂逅為名,諸處宴聚,不可不戒。
」 四月十五日,尚書省言:「宗室宮院遺火,宗正司取勘聞奏,宗室及同居尊長展磨勘年、罰俸給有差。
祗應當直人若女奴失火,同保人不覺察,或自祗應人不即救應,勾當使臣不切钤束,等第坐罪。
」從之。
五月十五日,尚書省言:「進奏官許傳報常程申奏及經尚書省已出文字,其實封文字或事幹機密者,不得傳報。
如違,并以違制論。
即撰造事端謄報若交結謗讪惑衆者,亦如之。
并許人告,賞錢三百貫。
事理重者奏裁。
」從之。
二十三日,禮、刑部言:「請諸赴朝參宗室如有疾病請朝假,申合門,合門報入内内侍省,差使臣押醫官看驗。
如涉詐妄,所差使臣申大宗正司。
其請假一日者,正任以上具牓子于合門投下,合門關宗正司;遙郡以下申大宗正司施行。
若月内請過三日者,亦報所屬,差使臣押醫官看驗。
每半年一次比較,二十日以上取誡勵,三十日以上罰俸半月,四十日以上罰俸一月,五十日以上取旨責罰。
即痼疾未能痊者,委大 宗正司保明奏裁。
」從之。
二年二月九日,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言:「押伴瞎征般次使臣郭等具析,般次人内夾帶回纥劉三等至京,請今後解發諸蕃般次,不許數外夾帶,私下抵換人口上京。
如違,即抄點得押往使臣并以違制論。
」從之。
二十七日,權殿中侍禦史鄧棐言:「伏見發運司屬官,近執政大臣與驸馬都尉皆用恩例為親戚陳乞,望下有司立法。
」诏張敦義罷發運司管勾文字。
八月十日,诏:「應國戚、命婦入内,辄将帶元自内中放出及作過經斷宮人者,并以違制論。
」 十八日,诏:「諸上殿進呈文字,并批送三省、樞密院,不得直批聖旨送諸處,違者承受官司繳奏。
」 九月十九日,通判潭州畢漸言,請應元佑中諸路所立碑刻紀述等,并令碎毀。
從之。
閏九月十二日,诏:「諸供官之物,轉運司豫計置錢,令本州島于出産處置場,比市價量添錢和買,亦許先一年召保請錢,認數中賣。
即辄抛降下縣收買及造制物色者,并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十四日,禦史中丞安惇言:「欲應陝西沿邊收複故地并納降疆界内,有羌人墳壟及靈祠寺觀等,不得辄行發掘毀拆。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七月二日,河東路轉運使孫贲言:「河東習俗儉陋,死者焚之,懵不知禮。
韓琦知太原,官營墓域使葬,其後龐籍奏蠲地稅,孫沔乞令三寺主之,歲度一僧,仁宗悉從其請。
逮今歲久,弊俗如故。
乞令太原守臣同轉運司官常加禁約,無廢前規。
應河東州縣依此。
」從之。
崇甯元年 正月二十六日,诏:「應民庶朝嶽獻神之類,不得仿效乘輿服玩,制造真物,秖得圖畫焚獻,餘依舊條。
及令開封府并諸路府界監司逐季舉行,粉壁曉示,仍嚴切覺察施行。
」先是臣僚言:「竊惟小民無知,因祠賽社會,兵仗旗幟執引先後,乘輿器服或張黃蓋,造珠簾車馬,備飾儀衛,呼喝載路,京師尤甚,坐元符令止之。
」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諸邪說诐行、非聖賢之書并元佑學術政事,不得教授學生,犯者屏出。
」 二年六月十八日,诏:「應官員不得與宗室戚裡之家往還。
其宗室戚裡之家門客,申尚書省保明,選行義純正之人充。
其見在門客準此。
」 學制,凡邪說诐行、非先聖賢之書并元佑學術政事,不得教授。
非此法特施于太學耳,其在外者厲禁未加;且邪說诐行非特成人之學可禁,而童子之學亦不可不禁。
」講議司看詳,欲令諸路州縣并開封府管内遍行曉谕,應私下聚學之家,并仰遵守,一依上條。
從之。
七月十三日,知泗州姚孳狀:「伏 三年四月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勘會:「近據知廉州張壽之繳到無圖之輩撰造《佛說末劫經》,言涉訛妄,意要惑衆。
雖已降指揮,令荊湖南北路提點刑獄司根究印撰之人,取勘具案聞奏,其民間所收本限十日赴所在州縣鎮寨繳納焚訖,所在具數申尚書省。
竊慮上件文字亦有散在諸路州軍,使良民亂行傳誦,深為未便。
」诏令刑部實封行下開封 府界及諸路州軍,子細告谕,民間如有上件文字,并仰依前項朝旨焚毀訖,具申尚書省。
六月十二日,臣僚言:「檢會前後臣僚奏請有礙條禁,特乞且依今來指揮施行,其類非一,甚非所以維持紀綱、與衆共守之意。
欲乞惟供奉至尊及措置邊防法難具載者,許臨時奏請,其餘着在敕令,并仰有司遵守。
所有特乞權依今來指揮之類并罷,庶使因緣苟且之人無複有意外之幸。
」诏從之,如今後辄敢陳乞,以違制論。
仍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十月十三日,戶部狀:「承都省批下熙河路提舉司奏:契勘本司自來差官體量坊場、河渡,或檢察災傷,或被朝旨分定州軍選差官結絕刑禁等事,其依條合差出之官,每遇差委,須計會本州島占留。
守臣收斂人情,便為申乞,别行差官。
既無官可差,往複行遣,動經三兩月方肯前去,率皆遲誤。
兼坊場、河渡系出納淨利錢,若所差官逗遛月日,枉有積壓官錢。
檢察災傷及獄囚在禁,卻居家待免,尤為害事。
蓋是自來别無專條禁約,本司今欲乞立法,應監司依條差官,别無違礙,不許申乞占留,依限起發。
辄推避及為申者,并科杖一百罪。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曰:「日者諸路監司靡恤百姓,或增價折稅,或并輸籴買,聚斂掊克,自以為能。
州縣觀望,又有甚焉。
百方罔利,求益公帑,規取苛細,害侵小民。
其令中外按察官覺察糾劾以聞,當議重貶,以戒貪(雪)[虐]。
」 四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送到白劄子:「勘會民間私鑄錢寶及私造石銅器,各有條格及朝廷近降指揮,自合遵守外,全藉監司、州縣及巡捕官司上下究心,方能杜絕。
今具約束事件下項:一、私鑄錢、私造銅器罪賞條禁,并仰于逐地分粉壁曉示,仍真謹書寫,監司所至點檢。
一、獲私鑄錢寶、私造銅器合支賞錢,才候見得情由,即據合支數目立便支給,各于犯人名下理納入官。
一、鄰保内如有私鑄錢寶、私造銅器之人,若知而不告,并依五保内犯知而不糾法。
一、提刑司每歲比較巡捕官所獲私鑄錢寶、私造銅器一路最少之人名二員聞奏,當議除合得罪賞外,明行升黜,以為勸戒。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尚書省劄子:「奉禦筆:『備邊兵馬消耗甚多,蓋(蓋)自衣糧不時赒給,切當留意措置招填,檢察官司預樁請受,無令減克,兌折坐倉。
』今勘會諸軍及減克請受、兌折坐倉,不止陝西、熙河,應三路沿邊皆當立法。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京東機戶多被知、通及以次官員拘占,止給絲織造匹帛,日有陪費侵漁。
可诏監司常切按察,如敢循舊拘占機戶織造,諸色人陳首,将所虧過機戶工價等錢計贓定罪,行下諸路約束施行。
」 三月二十三日,京東東路安撫使狀:「據萊州申,契勘舊系禁海地分,不通舟船往來。
昨因鈔監新法,令客人借海道通行,往淮南等州軍般販鹽貨。
今來若不依舊 法禁止,竊慮夾帶奸細及隐藏海賊,難以辨認,别緻生事。
本州島已行下沿海地(方)分,令依舊權行禁絕百姓船。
本司今相度,欲依本州島所申,權行禁止。
」從之。
八月十九日,诏:「訪聞諸路監司屬官擅行文書付下州縣及出按所部,犯分搔擾。
可令今後學事司屬官許出諸處點檢學事外,餘并不得離(同)[司]出詣所部,及不得擅移文書付下州縣。
即有公事差委勾當者,徑詣所差處,沿路不許見州縣官及受饋送。
違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 大觀元年七月十六日,诏:「天文等書,悉已有禁,奉法弛慢、私藏盜習尚有之,一被告讦,诖誤抵罪。
可令諸路,應系禁書,限一季首納,并與免罪,不首複罪如初。
」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有房廊屋業之家,近來多以翻修為名,增添房錢,往往過倍。
日來尤甚,使編戶細民難以出辦,若不禁止,于久非便。
自今後京城内外業主增修屋業,如不曾添展間椽地步者,不得辄添房錢,如違以違制論。
」 二十一日,新差權提舉江南東路常平等事何誼直劄子:「臣竊見豪右兼并之家,雕楹刻桷,異服奇器,極珠玑纨绮之飾,備聲樂妓妾之奉,傷生以送死,破産以嫁子,專利自厚,莫知紀極。
臣願申明禁令,事為之制,待以期月,行之必信。
臣蓋知防範禮樂以輔太平之功者,有在于是也。
」奉禦筆:可詳所奏,定五禮之制條上。
十月十九日,四方館使、萊州防禦使郭天信奏,乞今後 中外并罷翡翠裝飾。
上批:「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皆在所治。
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
可令有司立法聞奏。
」 十一月十四日,诏:「比來京師傳報差除,皆出僞妄,蓋緣小人意不得騁,造言欺衆,規欲動搖,以幸回遹。
奸不可縱,可令開封府立賞一百貫,許人告捕,仍以違制論。
」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古者命之教然後學。
比聞上書及黨人聚徒立衆,教以邪說,所習非正,違理害義,其能一道德、同風俗乎!除士子并合入所在學外,自今應于鄉村城市教導童稚,令經州縣陳,赴所在學試藝一道,文理不背義理者聽之。
上書及黨籍人不在此限。
違者以違制論。
」 三月十三日,诏:「訪聞虜中多收畜本朝見行印賣文集書冊之類,其間不無夾帶論議邊防、兵機、夷狄之事,深屬未便。
其雕印書鋪,昨降指揮,令所屬看驗無違礙,然後印行。
可檢舉行下,仍修立不經看驗校定文書擅行印賣告捕條禁頒降,其沿邊州軍仍嚴行禁止。
應販賣藏匿出界者,并依銅錢法出界罪賞施行。
」 五月一日,诏:「工作之事,兵匠不足,遂顧民工,已恐勞人。
比來官司顧募拘占,更以争奪,稍不如意,斷以重刑,甚非悅以使民、民忘其勞之意。
應官局不以前後有籍無籍民工,仰限指揮到,并放逐便。
自今造作,計其工限,軍工委有不足,方許和顧民工,事訖即遣,不得以他事故作占留。
應今日以 前,緣局所被罪編管民工,并放逐便。
其官司以給付身文帖者,限三日于開封府送納類聚,具狀繳進。
如違及辄有奏請者,以違制令禦史台、入内内侍省按劾以聞。
」 六月十六日,尚書省言:「安濟坊本意以養疾病細民,訪聞諸路官員将帶送還般家等人,妄作病患名目寄留在安濟坊,希觊日支官米以給口食。
欲今後并以違制論。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新差權發遣提舉淮南西路學事蘇棫劄子:「諸子百家之學,非無所長,但以不純先王之道,故禁止之。
今之學者程文,短晷之下,未容無忤,而鬻書之人急于錐刀之利,高立标目,镂闆誇新,傳之四方。
往往晚進小生以為時之所尚,争售編誦,以備文場剽竊之用,不複深究義理之歸,忘本尚華,去道逾遠。
欲乞今後一取聖裁,傥有可傳為學者式,願降旨付國子監并諸路學事司镂闆頒行,餘悉斷絕禁棄,不得擅自賣買收藏。
」從之。
八月十四日,信陽軍言:「契勘夜聚曉散、傳習妖教及集經社香會之人,若與男女雜處,自合依條斷遣外,若偶有婦女雜處者,即未有專法。
乞委監司每季一行州縣,覺察禁止,仍下有司立法施行。
」從之。
十二月八日,臣僚言:「自今後監司并屬官、帥司等處差勾當公事官,于廨宇所在遇筵會,許折送供不盡酒食,其餘巡曆所至,止許收例冊内饋送。
仍乞今後于舊例冊外,别作諸般名目收受,并同監主自盜法立 賞,許人陳告,仍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随行人吏亦乞于合破酒食外量與添破,重行立法。
走馬承受、屯田安撫副使,亦乞依此。
仍乞今後朝廷專差體量公事官,更不許收受逐處酒食饋送,違者亦依此。
伏乞立法施行。
」诏:「部使者以澄察刺舉為職,今則諸路監司貪饕無厭,冒法受饋,鮮廉寡恥若此,州縣不法可得上聞乎宜修立法禁,遍行諸路,先次條具以聞。
」 同日,诏:「天下每歲賜錢合藥以救民病,比聞州郡因循苟簡,奸猾幹請,不及貧病,惠靡逮下,吏慢弗察。
可詳立法,修制不依方,給散不如法,徒一年。
當職冒請者以自盜論。
」 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訪聞近因上殿論事,而好事之人因緣傅會,造為語言,事出不根,喧播中外,動搖上下,因以脅持言語,顯其震怒。
亦恐奸人伺間,肆為異謀,浸淫成風,為患不細。
伏望特降睿旨,令開封府出牓禁絕施行。
」奉诏,仰開封府嚴行禁止,仍令刑部立法(開)[聞]奏。
其後刑部修立到條目,臣僚上殿論事而因緣傅會、興造語言、喧播中外、動搖上下者,以違制論。
從之。
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見福建路風俗,克意事佛,樂供好施,休咎問僧,每多淫祀。
故民間衣食因此未及豐足,獄訟至多,紊煩州縣。
家産計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議,私相分割為主,與父母均之。
既分割之後,繼生嗣續,不及襁褓,一切殺溺,俚語之薅子,慮有更分家産。
建州尤甚,曾未禁止。
伏 乞立法施行。
」上批:「遠方愚俗,殘忍薄惡,莫此之甚。
有害風教,當行禁止。
仰本路走馬承受密切體量有無實狀以聞,候到立法禁止。
如有違犯,州縣不切窮治,守倅令佐并當重行竄黜,吏人決配千裡。
」 八月二十六日,诏毀在京淫祀不在祀典者,其假托鬼神以妖言惑衆之人,令開封府迹捕科罪,送鄰州編管,情重者奏裁。
九月十八日,臣僚言:「竊見每年皇帝本命及天甯、天慶、天祺、天贶節,三元及諸處醮設,皆有降到青詞等,系崇奉高真,祝延聖壽,理當嚴潔。
其諸路州軍往往于軍資、公使庫或吏舍收掌,顯屬不虔,乞行約束。
」诏立法行下。
今拟修下條:「諸受朝廷降到設醮青詞等,并以複匣于長吏廳置櫃,嚴潔封,臨日給付宣讀。
若祠所不在城下,即量遠近,用匣封送。
」從之。
二十五日,诏:「經大制煉砒霜、硫黃、朱砂等藥,已令不得入皇城門。
即今醫藥和劑局見修合湯藥,如有合使上件藥物之類,宜行止絕,庶使疾病服藥者免為熱藥所毒,不緻橫夭,其利甚大。
」 十一月九日,兵部侍郎、詳定一司令王襄等奏:「福建、荊湖南北、江南東西有生子不舉者,近诏申嚴禁約,其刑名告實止行于福建而未及江湖諸路,乞一等立法。
」從之。
十九日,禮部狀,修立到下條,諸非品官之家不得以真珠為飾。
從之。
二十八日,诏:「京畿并諸路州軍宮觀寺院,比來所屬不切檢舉已降指揮,公然容縱在 任或寄居官居(居)住安下,縱意改造,或貯積官物,或權泊軍兵;甚至于因像設以築垣牆,就廚堂以為廄廁,産乳屠宰。
黩教慢神,莫此為甚。
可勘當舊制,重别修立,除經過暫居不得過十日外,其餘見任或寄居官并軍兵及官物居占,并限一季起移。
或尚敢留,并以違制論,仍許寺觀越訴,州委守倅、路委監司按劾施行。
如稍涉容庇,并與同罪。
」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欲乞應天下寺院不得設高座僭據,使其徒列拜其下。
如搢紳士大夫敢有屈膝并列以辱君命者,尤當重為法禁,使天下後世知崇尚儒術,遏絕橫流,自聖時始,庶亦一變而至道。
」诏非其徒而設拜者,以大不恭論。
内令禦史台、外仰監司糾劾覺察。
三十日,诏:「當春發生,萬物萌動,在京委開封府、京畿并諸路仰州縣官告谕奉行,令禁止伐木、毀巢、殺胎、麛卵。
檢會舉行,牓示知委,常切覺察。
違犯依條施行。
」 二月一日,诏諸色人燃頂、煉臂、刺血、斷指,并行禁止。
十一日,诏:「訪聞河北諸路帥司人吏與沿邊巡檢捕盜官司兵員管營等,上下計會,受赇作弊,容縱客旅,公然般運違禁物色,透漏盜販過界。
帥臣安撫通知其弊,莫肯按劾,彌縫膠固,牢不可破,雖設禁制,僅成虛文。
可申嚴約束,帥臣并沿邊安撫及合屬官吏等,日後如有違犯,正犯人于常法外加等科罪,官吏知情者與同罪。
仍增告捕賞典,仰走馬承受常切覺察。
令 樞密院立法申明行下。
」 三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伏見無知之民日以屠牛取利者,所在有之。
比年朝廷雖增嚴法度,然亦未能止絕。
蓋一牛之價不過五七千,一牛之肉不下三二百斤,肉每斤價直須百錢,利入厚,故人多貪利,不顧重刑。
臣竊謂力田為生民之本,牛具為力田之本,若不禁屠牛而觊稼穑豐登,民食富足,誠不可得。
況太牢唯祀天與祖,祭神亦不敢用,今貪利之民計會上下,秪作病牛倒死,申官披剝。
因緣屠不畏官司,肉積幾案,羅列市肆。
冒法而不為禁、啖食而不知忌如此,非所以尊崇神祇,申嚴命令。
伏望特下有司立法,凡倒死牛肉每斤價直不得過二十文。
如辄敢增添者,約定刑名,其買賣人并同罪,許人告捉。
肉既價賤則賣者無利,雖不嚴禁增賞,自絕其弊。
」诏(诰)[告]獲殺牛賞依元豐格,并見行斷罪,并令刑部檢坐申明行下,常切遵守施行。
六月七日,上批:「訪聞日近有諸色人撰造浮言,诳惑聽,亂有傳播賜予差除,以少為多、将無作有之類,可嚴行禁止。
仍于禦前降到捉賊賞錢内支一千貫文,開封府門外堆垛,召人告捕。
如捉獲虛造無根言語情重人,即支充賞錢。
」 七月七日,诏:「勘會私有銅石等,在法自許人告;如系販賣,即許人捕;若私鑄造,亦有鄰保不覺察斷罪之法。
況私有銅石,昨雖曾降指揮立限首納,而無知之人玩法,無所畏憚。
今已增立罪賞,尚慮 民間将同常事,以不應存置之物依舊隐藏,不行首納,可限今來指揮到日,于州縣鎮寨散出曉示,仍限一月内許人經所在官司首納,依實直支還償錢。
過月不納或收藏隐匿,聽鄰保諸色人糾告,勾收入官;知而不告,事發同罪。
兼慮官司不切奉行,諸州仍委通判、縣委知令專切警察督責施行,無緻滅裂弛慢。
候限滿,令本路轉運司具諸州縣首納到名數申尚書省。
」 閏八月八日,給事中蔡薿奏:「臣觀辇毂之下,士庶之間,侈靡之風曾未少革,富民牆屋得被文繡,倡優下賤得為後飾,殆有甚于漢儒之所太息者。
雕文纂組之日新,金珠奇巧之相勝,富者既以自誇,貧者恥其不若,則人欲何由而少定哉!願明诏有司,因時立法。
若衣服之宜,屋室之制,械器之用,金玉之飾,辨其等威,以示制度。
唯無駭于俗、不甚苛細而易以遵守者,具為品式而頒焉。
其制一定,然後嚴為之禁,孰敢有不從者乎庶幾仰稱陛下敦厚風俗之意。
」诏送議禮局。
十月一日,诏:「近傳僞诏曰:『朕承祖宗之烈,在位數年,深思股肱之臣,盡皆忠輔,以相予治,不可得也。
前宰相蔡京目不明而強視,耳不聰而強聽,公行狡詐,行迹谄谀,内外不仁,上下無檢,所以起天下之議,四夷兇頑,百姓失業,遠竄忠良之臣,外擢暗昧之流,不察所為,朕之過也。
今州縣有蔡京蹤迹,盡皆削除;有朋黨之輩,悉皆貶剝。
仰内外文武臣僚無隐。
』奉 禦筆:内外盛傳此禦筆手诏,深駭聞聽。
且奸人乘間辄僞撰诏,撰造異端,惑心。
可立賞錢,内外收捕,并沿流州縣等處,仍立知情陳告者特與免罪,候獲不以赦降原減,當于法外痛與懲治。
仍立賞錢五百貫文,召人告捉。
」 六日,诏:「近撰造事端,妄作朝報,累有約束,當定罪賞。
仰開封府檢舉,嚴切差人緝捉,并進奏官密切覺察。
」 十五日,诏:「在京并外路州郡,自來多有愚夫惑于邪說,或誘引人口,傷殘支體,或無圖之輩緣作過犯,遯迹寺院,詐稱沙彌頭,苟免罪辜,閃避徭役。
煉臂、灼頂、刲肉、燃指、截指、斷腕,号曰教化;甚者緻有投崖赴谷,謂之舍身。
州郡有一諠傳騰播,男女老稚聚咨嗟,動蠢愚,掊斂錢物,殘害人命,互相漸染,有害風教。
在法自有明文禁止,有司不切遵守,日來尤甚。
可檢會條制遍行下,如有違犯,并依法科罪。
其誘引之人為首,仍重加編配。
如有因父母疾患割股割肝之類者非。
若州縣尚敢苟且,不切禁止,其本路監司守臣并行嚴斷。
在京委開封府、京畿并諸路委監司,歲首檢舉行下。
」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諸路公使支用,随逐處各有已定例冊。
其監司所在及巡曆,或朝省遣官,所至州郡往往多不循例,過有供饋。
朝廷察知其弊,遂修立崇甯五年春頒敕,諸與所部監司若朝省所遣使命至本路以香藥饋送者徒二年,折計價直以自盜論。
雖已行下,而訪 聞其間或不顧廉恥之吏,尚敢巧作名目,或将香藥變為飲食之類,折等價錢,貪冒無厭,不知(正)[止]極。
今後監司或朝廷所遣官至本路,雖非以香藥饋送,并折計價直,而辄敢巧為别色名目收受者,并依上項崇甯五年敕條施行。
」 四月十五日,刑部奏:「定州乞申嚴,自今将銅錢出雄、霸州、安肅、廣信軍等處,随所犯刑名上各加一等斷罪。
」從之。
十九日,诏獄吏不恤囚,至多瘐死,州縣公人受文引追逮,多帶不逞,用鑯環杵索毆縛,乞取錢物,深可恻憫,宜嚴立法禁。
」 六月十六日,诏:「川路接夷界地,自今(取)[敢]有請射開(懇)[墾],以違制論。
」 二十日,臣僚言:「官員年六十以上及曾犯贓罪情重,不注知縣,進納授官不許權縣事。
」從之。
七月四日,臣僚言成都府泛科民間織造錦绮等非便,令約束,無使暴吏抑配擾民。
十八日,臣僚言:「應許舉辟官司不得奏辟權貴親屬;除依元豐舊制外,不得旋置窠阙,增辟冗員。
乞申告戒,常切遵奉,稍有違戾,必罰無赦。
」 九月十七日,诏:「比年遣使,不計重輕,皆以诏使為名,淩脅州郡,甚非觀風察俗之意。
應文武臣僚奉使,隻依所領職任稱呼。
其供饋依監司。
巡曆所至,州縣迎送不許出城。
沿邊自來合差人馬防護,不得過數,如違,以違制論。
」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竊惟陛下親禦诏墨,訓迪厥官,所以申勸沮,示好惡,可謂至矣。
然而士大夫昧于擇術,至有廢人事而談天,舍 儒術而言命。
馳辯穿鑿,時乎幸中。
故權門貴勢或悅其面佞,(鮿)[鲰]生狂士或籍以善鑽,寖淫成風,為害不細。
臣願特降睿旨,申以戒饬,專尚儒學,勿談術數,庶幾習是勝非,安于義命。
」诏牓朝堂禁止,如日後違犯,有玷士風,當行停廢,永不齒錄。
仍令禦史台覺察糾劾以聞。
二十三日,臣僚言:「士大夫有詣僧寺參請入室,至去冠帶,衣缁褐,折腰俛首,合爪作禮,立侍席末,師受其說而弗慚。
其甚至有少妻寡婦屏去侍妾,密随其徒更入疊出,敝教化,壞風俗,莫此為甚。
乞非其徒而于僧寺入室者,以違制論。
婦妻有犯,仍坐尊長。
」诏:「士大夫習聖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缁素,擎跽曲拳于釋子之前,曾無愧恥。
觀此流且以純素恬淡寡合自高,要譽于鄉曲之間,較其實則奔競躁進,毀譽是非,未必不甚于常輩。
加之婦女出入,揉雜無間,誠宜禁止。
可依所奏。
」 二十四日,诏:「毀傷人體,有害民教。
況夷人之教,中華豈可效之宜增賞禁止,監司不舉同罪。
」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一時特旨,乃人主威福操縱禦下之權,豈容攀援為例乞诏有司,恪遵成法,不得以例決事。
頃歲命一司令所以六曹事可為永制者修為法,其出自特旨、非有司所決者,編集以備稽考。
閱歲斯久,未聞奏禦,亦乞立限修纂。
」诏自今援例破條者徒二年,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已立禁 賞。
頑愚村鄉,習以為常,鄰保親族,皆與之隐,州縣勘鞫,告者認妄。
究其弊源,蓋緣福建路厚其婚葬,至如殡葬,不得其力。
供祭羅列焚獻之物,創新缯帛,裡闾之間,不問知識,盡行送禮。
不顧父母具存,藏兇服以待送喪之用,利赴兇齋,意在所得。
使遭喪者所費浩瀚,遂緻有父母之喪,歲月深久而不葬。
愚貧之俗,避于葬費而焚棄。
伏乞有司詳議,士庶等各立格法。
」刑部看詳:「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東西、荊湖南北路溺子,雖有大觀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殺刑名告賞,今乞于逐項條内『生子』字下各添入『孫』字一字,并于敕内第一項『放逐便』字下添入『賞仍依格』四字。
」又禮部看詳:「福建路婚葬豐厚等條,已有海行外,今重别拟定下項:諸父母存,非本宗及内外有服親而辄兇服送喪,受顧行喪人非。
若遇父母喪而過百日無故不(嫔)[殡]者,各杖六十。
」從之。
六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訪聞入蕃海商自元佑後來押販海船人,時有附帶曾經赴試士人及過犯停替胥吏過海入蕃。
或名為住冬,留在彼國,數年不回,有二十年者,取妻養子,轉于近北蕃國,無所不至。
元豐年中,停替編配人自有條禁,不許過海。
及今歲久,法在有司,未常檢舉。
又有遠僻白屋士人,多是占戶為商,趨利過海,未有法禁。
欲乞睿斷指揮,檢會元豐編配人不許過海條,重别增修,及創立今日已後曾預貢解及州縣有學籍 士人不得過海條賞,明示諸路沿海、次海州軍。
」诏依。
有條令者坐條申明行下,其曾預貢解及學籍士人不得過海一節,于元條内添入。
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呂堂上書:「東南數州之地,尚有安于遺風,狃于故習,忮害不悛,公然殺人,賊父子之仁,傷天性之愛,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
即其土風,宣、歙為甚,江甯次之,饒、信又次之。
願委守令以禁戒之,聯保伍以督察之,立重賞以收捕之。
有不變者,寘以極刑,殺一警百,使人有畏懼之心,則所活人命不可勝計矣。
」诏依福建已得指揮,仍委監司按察,如有違犯,重寘于法。
八月一日,诏:「比來内外職事諸司官等有同列處,多是獨陳本處利害。
賞罰之類,專一畫旨,不候通簽,一面施行,使賞恩不出于公上,罰怨歸于人主,殊失事上之義。
自今諸司局所雙員以上者,并不許獨員畫旨。
如違,官員坐流刑,吏人決配。
令尚書省立法以聞,仍禦史覺察糾劾聞奏。
」 十一月,诏:「古我先王,綏厥兆民,一夫不獲,時予之辜。
朕嗣守祖宗鴻業,休養生息,四海泰定,夙興夜寐,罔不惟民之承。
比年以來,诏令數下,訓迪戒谕,毋得騷動,播告之修,不匿厥旨。
吏辄托法自便,廢格違戾,奪其農時,害其常生,役使無藝。
其令諸路監司檢舉前後不得科買、科配、率斂、差顧、假借、制造、紐折之類條诏,申明牓谕,鹹使知之。
自今後有違者,罪加一等,吏人配 二千裡。
即以強為和、以抑勒為情願者,罪亦如之。
因而乞取,以自盜論贓,輕配千裡,若陳訴而不為理直者徒二年。
其大觀三年以後許差顧及和預買指揮可更不施行。
」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自今已後,諸在外見任官如私置機軸,公然織造匹帛者,并科徒二年。
仍乞下有司,立為永法。
」诏依奏,許人告,立賞錢二百貫,及許越訴。
二十一日,臣僚言:「竊見近時士大夫或居本鄉,或寄他郡,或居休謝事,或朝廷差與宮觀之類,自系閑居,别無職事幹預,則其與在任官固有間矣。
其間不自愛重,鮮廉寡恥之徒,自選人以上至曾曆禁從者,交通州縣見任官員,非法受财,囑托公事,為人延譽,幹求薦章;倉場庫務,請納錢物;至于廨舍官舟,假借居止,一有不如所欲,則怨謗紛然。
又況擅用時估實直騷擾行鋪,人已苦其供應,或有不還價錢者,其弊百端,靡所不有。
蓋緣自來别無檢舉,而條禁或有未盡故也。
臣愚願降睿旨,行下諸路沖要州縣,應系閑居官非見任者,委自監司密行體究,常切覺察,如有前項一切違犯,許人按舉聞奏。
乞賜詳酌施行。
」從之。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禁約二原無編碼,今添。
禁約二原無編碼,今添。
政和三年三月二日,臣僚言:「陛下肇新官制,自公、少而下以及武臣,考古驗今,是正名實。
然臣竊謂名雖正矣,而亂名者無禁;律雖設矣,而破律者無誅。
官為将仕,尚稱秘校;職列諸曹,仍呼府判。
則名實安得而正乎」诏令開封府曉示約束。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軍馬敕,諸教象法謄錄傳播者杖一百。
訪聞比年以來,市民将教法并象法公然镂闆印賣,伏望下開封府禁止。
」诏印闆并令禁毀,仍令刑部立法申樞密院。
九月二十七日,诏:「後苑作制造禦前生活所翻樣打造缬帛,蓋自元豐初置,以為行軍之号,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其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
日來多是使臣之家顧工開闆,公然打造,更無法禁。
仰開封府候指揮到,除降樣制并自來民間打造二紅相缬外,并行禁止。
其外路亦不許打造、客旅興販入京,違者以違禦筆論,許人告,賞錢三千貫文。
所有(所有)缬闆,許人陳首,赴府送納焚毀。
仍令出牓,委四廂使臣告示後,限五日,有犯依此施行。
」 十月一日,尚書省言:「訪聞諸色人多将京城内私下寄附錢物會子之類出城,及于外處行使,有害鈔法。
」诏寄附錢會子辄出新城外行用者徒二年,許人告,賞錢以會子所會錢賞之。
十三日,荊淮江浙等路發運副使賈偉節奏:「當今太平極治之時,而号名之間,誦習傳道,猶有稱漢官、漢 地、漢服之類,士大夫習見為常,因循不改,誠非尊重朝廷、齊一海内之意。
宜明降诏書,号名之間,悉稱雲宋,凡舊稱漢者一切禁止,亦三代着有夏、有商、有周之義。
」從之。
殺罪一等。
十一月十九日,臣僚言:「江南逐年秋夏之交,深僻溪澗往往有人卒暴死亡者,皆因取魚之患。
愚民采毒藥置于水中,魚食之而死,因得捕之。
蓋止知取魚之利,而不知害人之命也。
欲望嚴立罪賞禁止。
」诏以毒藥捕魚者杖一百,因食魚飲水而殺人者減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自今應内外非刑禁官司,不得辄置小荊杖栲訊。
」 二十九日,臣僚言:「諸帥臣、監司,凡按察之官,所以表率一道,每于朝拜行香之日,往往敢憚夙興,稱疾免赴。
曾未(喻)[踰]時,乃複出谒,遊從燕飲。
上下相習,無或顧忌。
欲望嚴立法禁,如既以疾病不赴而辄出入遊賞宴飲者,以大不恭論。
庶幾傲慢不虔之吏,有所懲畏。
」诏刑部立法申尚書省。
三月二十三日,刑部修立到條,諸按察官遇朝拜行香以疾免赴而辄出谒若遊宴者,各徒一年。
從之。
四年二月五日,臣僚言:「欲乞下諸路括責州縣,前此有以講說燒香齋會為名而私置佛堂道院為聚衆人之所者,盡行毀拆,明立賞典,揭示鄉保,仍令逐都保每季具有邪法聚衆申縣,縣申州,州申提刑司,類聚以上朝廷。
結集徒黨,事非細密,申令已明,傥複違犯,當嚴鄰保之法。
州城兵官、縣巡尉, 其不覺察之罪比他官宜加等坐之,庶止邪于未形,且使無知之人免陷于刑戮。
」從之。
三月十八日,尚書省契勘:「密州接近登、萊州界,系南北商賈所會去處,理合禁止蕃舶及海南舟船到彼。
今添修下條,諸商賈海道興販不請公憑而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登、萊州界者,販諸蕃及海南州縣物回若海南州縣船到密州界,同徒二年。
往大遼國者加二等。
已買賣取與者徒三年,私相交易者仍奏裁。
船物給賞外,仍沒官。
不請公憑而未行者徒一年,并許人捕。
以上保人減犯人三等,同行人各杖八十。
」從之。
六月十九日,權發遣提舉利州路學事黃巘善奏:「仰惟陛下推崇先志,凡非先聖賢之書若元佑學術政事害于教者悉毋習,士宜強學待問,以承休德。
而比年以來,于時文中采摭陳言,區别事類,編次成集,便于剽竊,謂之《決科機要》,偷惰之士往往記誦以欺有司。
讀之則似是,究之則不根于經術本源之學,為害不細。
臣愚欲望聖斷特行禁毀,庶使人知自勵,以實學待選。
」诏立賞錢一百貫告捉,仍拘闆毀棄。
仰開封府限半月,外州縣限一月。
二十七日,開封府奏:「太學生張伯奮狀,奏乞立法禁止《太平純正典麗集》。
其間甚有詐僞,可速行禁止,仍追取印闆繳納。
」诏已賣在諸處者許限一月繳納,所在官司繳申尚書省。
如違,杖一百。
賞錢五十貫,許人告。
七月五日,禦筆:「取會到入 内内侍省所轄苑東門藥庫,見置庫在皇城内東北隅拱宸門東,所藏鸩鳥、蛇頭、萌蔓藤、鈎吻草、毒汗之類,名品尚多,皆屬川廣所貢。
典掌官等三十餘人,契勘元無支遣,顯屬虛設。
蓋自五季亂離,紀綱頹靡,多用此以剿不臣者,沿襲至于本朝。
自藝祖以來,好生之德洽于人心,自幹憲綱,莫不明寘五刑,誅殛市朝,何嘗用此自今可悉罷貢額,并行停貢,仍廢庫,放散官吏,比附安排。
應毒藥并盛貯器皿,并交付軍器所,仰于新城門外曠闊迥野焚棄,灰燼于官地坎瘗,分明立堠标識,無使人畜近犯。
疾速措置施行。
」 十二日,诏諸路提刑司常行覺察夜聚曉散徒衆及督責,仍每年具部内委無夜聚曉散徒衆申尚書省。
十三日,诏中外不許越職侵官,援例申請,以害成法。
八月十三日,權發遣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公事李堯文奏:「竊見諸州外縣多以公事付廂收系,動成底滞。
縣之有廂,止于地分廂界,非有舍獄之設也,類以邸店逐月輪受。
廂吏恣行乞取,其毒有甚于囹圄,願行禁止。
應諸縣不得以公事付廂收系,委監司常切覺察,庶幾人均恤隐之澤,可以仰副陛下子育庶民之意。
」從之。
三十日,诏:「河北州縣傳習妖教甚多,雖加之重辟,終不悛革。
聞别有經文,互相傳習鼓惑緻此,雖非天文、圖谶之書,亦宜立法禁戢。
仰所收之家經州縣投納,守令類聚繳申尚書省。
或有印闆石刻,并行追 取,當官棄毀。
應有似此不根經文,非藏經所載,準此。
」 九月八日,臣僚言:「訪聞惠州海豐縣長橋亭壁上張挂白絹水墨畫龍圖子一面,四畔用紫絹緣。
兼本路民庶之家多有上件龍圖子,并是久未來置造,其愚民不曉,因循習以成風。
蓋是自來官司失于奏請,全失奉君之禮,無所禁約。
」诏仰監司體究因依,如别無他弊,特免根究繳申尚書省,仍速行禁止。
民庶之家,仰限一月,經州縣首納免罪。
逐州縣類聚納尚書省,逐旋進納。
十一月二十五日,臣僚言:「竊見民間尚有師巫作為淫祀,假托神語,鼓惑愚衆,二廣之民信向尤甚,恐非一道德、同風俗之意也。
臣愚欲乞申嚴法禁以止絕之。
若師巫假托神語,欺愚惑衆,徒二年。
許人告,賞錢一百貫文。
」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江南盜賊間作,蓋起于鄉闾,愚民無知,習學槍梃弓刀,藝之精者從而教之,一旦糾率,惟聽指呼,習以成風。
乞诏有司,責鄰保禁止,示之厚賞,敢為首者加以重刑,庶免搔擾。
」從之。
八月十一日,刑部、大理寺奏:「修立到條法:諸臣僚樞密院都承旨、左右司郎官、一省錄事都事、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差守阙當官,法司及貼司同。
大理寺、開封府、國子監、太學、辟廱官,赤縣若左右廂縣勾當公事。
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太子侍讀侍講、尚書刑部、殿中省官,司農寺長 貳丞,并禁出谒,假日即見客。
尚書省官、六曹、秘書省及寺監、禦史台檢法主簿,遇假日聽出谒,仍許見客。
」從之。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諸色人燃頂、煉臂、刺血、斷指,已降指揮,并行禁止,日來未見止絕,乞行立法。
」诏:「毀傷支體,有害風教。
況夷人之法,中華豈可效之累有處分,終未能革,可行下,違者以大不恭論。
添賞錢三千貫文。
監司、守臣知而不舉覺,與同罪。
京師委開封府嚴行禁止。
」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近來京師奸猾狂妄之輩,辄以箕筆聚衆立堂,号曰天尊、大仙之名,書字無取,語言不經,竊慮浸成邪慝。
可令八廂使臣逐地方告示,毀徹焚燒。
限三日外立賞錢三千貫收捉,犯人斷徒二年,刺配千裡,官員勒停,千裡編管。
若因别事彰露,本地分使臣與犯人同罪。
每月二次檢察告示,取使臣知委,繳連聞奏。
京城内外準此。
」其後閏正月二十七日,臣僚又言,乞遍下諸路約束,诏依前降指揮行下。
閏正月八日,尚書省言:「訪聞士庶之家以閏月為嫌,至于幾筵之類,收藏不複祭飨,失禮為甚。
自今許人告,以徒二年坐之。
」從之。
在京令開封府止絕。
五月十五日,提舉寶箓宮兼詳定一司敕令王诏奏:「内外官司應今後行遣文字,并用真楷,不得草書。
至于州縣請納鈔旁,亦依此例。
乞令尚書省立法。
」诏諸官文書辄草書者杖八十。
二十一日,诏:「訪聞成都府大慈寺門樓斜廊安設鸱尾, 沿襲五季專恣之弊,僭侈無度。
其(師)[帥]府、監司七夕率皆登臨宴飲,無複忌憚,吏民聚觀,不可以訓。
今後七夕排當登寺門事可罷,如更有以此虧違典禮者,仰帥臣禁止施行。
」 六月十一日,诏:「訪聞諸路民間多是銷毀銅錢,打造器皿,毀壞錢寶,為害不細。
仰尚書省申明條法,重立賞,嚴行禁止。
」檢會政和賞格,告獲銷、磨錯、翦鑿錢取銅以求利及買之者,杖罪錢一十貫;徒一年錢二十貫,每等加一十貫;流二千裡錢七十貫,每等加一十貫。
诏于賞格内杖罪添作五十貫,徒一年七十貫,流二千裡一百貫,餘并申明行下。
七月三十日,诏:「訪聞相州林(摅)[慮]縣、邢州龍岡縣天平、陵霄二山高崖之上有舍身台,每歲春月,村民燒香,聞有僧行誘惑,使人舍身者,導以法事,欲悔不能。
僧行利其赀财衣物,愚民無罪而就死地,不有禁止,何以愛民!仰本州島縣當職官常切覺察,犯者以故殺論,仍令主僧償命。
許人告捕,每名支賞錢一千貫,白身與補進義校尉,有官人轉兩官,諸色人轉兩資,并不原赦。
官司失覺察,以違禦筆論。
仍版牓揭示二縣山路。
監司、走馬失按劾者與同罪,仍着為令。
」 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省武翼大夫、淮南路走馬承受公事王道奏:「外路州軍百姓有報仇怨,包藏禍心,多用砒霜毒藥密以中人。
伏望特降睿旨,盡收入官,不得私相買賣。
」诏違者徒二年,許人告,賞錢三百貫。
十一月十 日冬祀赦「冬祀」前原有「诏令」二字。
查《宋史》卷一《徽宗紀》,政和六年十一月十日,「己亥,祀昊天上帝于圜丘,赦天下」,即此所謂「冬祀赦」,「诏令」二字應為衍文,今删。
:「勘會累降指揮及嚴立法禁,諸路州縣不得科配、率斂、差顧、假借什物、制造紐折之類,及租賦、和買不得前期催理,并和買之物須得實時支價錢。
訪聞州縣循習既久,經赦猶未盡革,仰監司點檢,速行改正。
所有不即支給價錢,仍互相按劾以聞,違者徒三年,許人告,吏人配千裡。
」 二十九日,诏:「比聞諸局擅遣大小使臣出外計置物件,所遣官騷動州縣,擾害良民。
自今無付受朝旨,辄遣使臣出外,若所在受而為施行者,并違禦筆論。
令監司覺察,禦史台彈劾以聞。
」 十二月十日,刑部奏,修立到諸監司依監司例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同。
辄赴州郡筵會及收受上下馬供饋者,各徒二年等條。
從之。
七年六月九日,臣僚言:「近诏吏部有禁谒之文,諸部中亦有職任煩重于天官者,而谒制未行,恐難獨異。
」诏戶、禮部、兵、工部并依吏、刑部法禁谒。
二十五日,前提點江南東路刑獄周邦式奏:「江南風俗循楚人好巫之習,闾巷之民一有疾病,屏去醫官,惟巫觋之信,親戚鄰裡畏而不相往來,甚者至于家人猶遠之而弗顧,食飲不時,坐以緻斃。
乞立法責鄰保糾告,隐蔽而不言者坐之。
」诏令監司守令禁止。
七月六日,臣僚言:「臣竊惟朝廷大恢庠序,養士求材,每患晚進小生蹈襲剽竊,不根義理。
頃因臣僚奏請,嘗降禦筆,明行禁絕。
書肆私購程文,镂闆市利,而法出奸生,旋立标目,或曰『編 題』,或曰『類要』,曾不少禁。
近又公然冒法如昔,官司全不檢察。
乞令有司常切檢舉,緝捕禁絕。
」從之。
十七日,诏:「廣東之民多用白巾,習夷風,有傷教化,令州縣禁止。
」 八月三日,诏:「訪聞河朔郡縣凡有逐急應副河埽梢草等物,多是寄居命官子弟及舉人、伎術、道僧、公吏人别作名目攬納,或幹托時官權要,以攬狀封送令佐,恣其立價,多取于民,或令民戶陪貼錢物,郡縣為之理索,甚失朝廷革弊恤民之意。
今并以違禦筆論,不以蔭贖及赦降、自首原減。
許人告,賞錢一千貫,以犯事人家财充。
當職官辄受請求者與同罪。
」 令,州官及本縣官不許托縣鎮寨官買物。
訪聞貪吏違法,禁托買而不禁自買,故州官行屬縣,縣官行鎮寨,多出頭引收買疋帛絲綿等物,外邑鎮寨之民尤甚苦之。
欲乞今後州縣官非廨宇所在,如因事至邑鎮寨,唯許買飲食藥餌日用之物外,餘悉禁之。
仍立法行下。
」戶部供到政和敕:諸監司十一月六日,臣僚言:「伏依監司例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同。
不系置司去處,每遇出巡,止許收買飲食藥餌及日用物色,其餘辄置買者,依托所部命官賣買物色法。
契勘即無州縣官非廨宇所在,因事至屬邑鎮寨,唯許收買飲食藥餌日用之物外,不許買他物法條禁。
诏于上條内「賣買物色法」字下,添入「州縣官出外準此」。
(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除刑部斷例外,今後應官司不得 引例申請。
八年正月十二日,诏:「訪聞拱州每年社會賽,城堭土地聚集百姓軍人,張黃羅傘及唱喝排立起居行列。
兼本州島南寺幹辦年倒作葬佛會,多是僧行預散帖子,糾率縣下鄉民戶百姓,男女同處,身服布衣,首施紙花,沿路引迎紙佛。
及經由道路,林木皆用紙錢裝挂,選地焚燒,數千餘人并行舉哭事。
奉禦筆:為累經赦宥,特免根究,可下本州島禁止。
今後除宮觀崇奉天神許存留紅黃傘扇外,餘遍下諸路,州軍委知通,縣委令佐,官司躬親契勘,有處仍與免罪,當官焚毀訖,申本路轉運司核實保明有無漏落以聞。
所有葬佛服缟素等舉哭一節,仰止絕。
如日後有犯,為首糾率人并杖脊,黥配遠惡去處,預會人各等第科罪。
州縣守令常切覺察,仍遍行下。
守倅失覺察,徒二年。
監司按劾,廉訪使者互察。
」 二月十二日,诏:「君出命以尹衆,主道也。
古之人言聖君、明君、人君,以尊天子;帝君、大君、元君,以嚴高真。
循名而考實,豈人臣可得而稱者今則或以制名,或以命字,或指相謂為君,紊上下之分,乖君臣之義,不可以訓。
宜行禁止,以诏萬世,違者以大不恭論。
」 同日,臣僚言:「應官司不得引例申請,法所不載,故用例以相參,則事不失輕重。
且元豐即無不許用例之制,惟元佑例立法禁,不得引用。
今一切不用,則皆元佑之事。
又有司臨時高下其手,可以為弊。
」诏除無正條引例外,不得引例破條, 及不得引用元佑年例。
二十五日,诏:「朕君臨萬邦,富有四海,天下之奉,何有所阙除依歲格任土作貢外,未始有抑配科率。
诏诰訓饬,止絕搔擾,形于翰墨,丁甯備至,未嘗少寬科率之刑。
間有禦前自京給降見錢、度牒、銀絹付諸監司,于出産州軍仍以市價私相和買口味木石之類者有之,以備薦飨宗廟,頒宣大臣戚裡,亦非以專于奉己為事。
監司敢以禦前錢物計置到物用為己有,以充苞苴饋獻,罔上弗虔,罪何可逭!當重為禁之。
今後有犯者,以大不恭論,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違者禦史糾劾以聞。
」先是,臣僚上言:「臣訪聞天下收買禦前上供等物,有司多以禦前為名,廣行計置。
或虛價直,侵漁入己;或過數收買,不盡供貢;或分為苞苴,公行獻饋。
奉上弗虔,人皆切齒。
如日前兩浙漕臣劉既濟、無錫縣丞張興等,并以寅緣為奸,上幹典憲。
蓋是自來别無法禁,難以禁察,遂至如此。
伏望特降睿旨,措置立法,專差禦前官司受納天下收置上供之物。
如某鈔某日買到某物若幹,價錢若幹,逐一開坐,據數交納,實時投進,聽給印鈔收附文字,令歸本處照會。
」故有是诏。
三月一日,臣僚言:「一人之尊,先天弗違,以道為本,而遐方外郡俳優之賤,猶敢為道家者流戲于庭墀之下,臣竊憤之。
伏願特降睿旨,使民知禁。
」诏合行禁止,如違以違制論。
四日,诏:「訪聞江東路饒州管下鄉落之 間,信用師巫,蔽溺流俗,多以紙帛畫三清上真與邪神同祀,以祈禳為事,葷茹雜進,殊不嚴潔,甚失崇奉高真之意。
自今仰本路提點刑獄行下所屬州縣,嚴行禁止。
後有犯者,以違制論。
仍拘收三清等畫像赴逐處宮觀收掌。
諸路準此。
」 五月四日,尚書戶部管勾公事李寬奏:「臣聞大而化之之謂聖,兆于變化謂之聖人。
如孔子雖有先聖之号,至于聖則不敢居。
嘗曰:『若聖與仁,則吾豈敢』自非有聖人之位,為天下君,豈得而言聖哉今則制名命字,率多以聖為稱,甚非所宜。
欲乞凡以聖為名、字,并行禁止,以正名稱。
」從之。
七月十二日,饒州浮梁縣丞陸元佐上言:「近世有取王者之實以寓其名者,有取霸者之迹以寓其名者。
有裡名東宮者,不可不改其裡;有院名中宮者,不可不易其額。
有僭玉皇之尊者,其禁尚未廣;有亵渎三清者,不可不嚴。
」诏行下逐處并所屬,令改正禁之。
二十四日,诏:「訪聞川陝民庶因飨神祇,引拽簇社,多紅黃羅為傘扇,僭越無度,理當禁止。
可檢會近降不許裝飾神鬼隊仗指揮,内添入『民庶社火不得辄造紅黃傘扇及彩繪以為祀神之物』,紙絹同。
犯者以違制論,所屬常切覺察。
」 八月五日,臣僚言:「近者臣僚被旨保明官吏等姓名推賞,欲乞今後止得開具等第姓名,不得指定陳乞,違者重立憲禁,以正國體,以重君命。
」诏依奏,違者以違制論。
九月十三日,诏:「州縣 遏籴以私境内,邊将殺降以幸功賞,殊失惠養元元、招撫羌戎之意。
自今有犯,必罰無赦。
」以刑部尚書範緻虛言:「州縣擅下遏籴之令,實為民害;邊将殺降,沮外夷向化之心。
乞立法,辄殺降者如殺人之罪。
」故有是诏。
閏九月十一日,提舉河北西路學事張綽奏:「伏見士大夫有造私第而幹谒者,無雨旸寒暑之憚。
故命令一出,人皆知之,曰某官乃某人門下也。
既得之,獲舉者必謝,受謝者不辭,恬不以嫌疑為避。
欲望睿斷,應有公舉而辄私謝者,立法以禁止之。
」诏諸省台寺監官以公事見宰相、執政者,詣都堂及所聚廳處。
若得替赴任參辭者準此。
即屬官及所請召若親戚,不以有無服紀,聽詣府。
二十六日,給事中趙野奏:「士庶之間,豈宜以『天』字為稱凡世俗以『君』、『王』、『聖』三字為名、字,悉命革而正之,然尚有『天』字為稱者,竊慮亦當禁約。
」诏莫尊于天而人名之,渎莫甚矣,可依所奏。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五日,中書省言,乞在京官司遇壬戌日不奏刑殺。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奸人巧詐,妄為命令,恐動官司,規求貨财者,都城之内尚或有之,況萬裡之遠耶詐稱禦筆于左藏庫公取金銀,有若開封王師旦者;詐奉禦筆赍金字牌搔擾人民,有若浚州趙士誠者;有許紐折收贖産業,詐撰禦筆手诏,如威德軍趙滂者;有稱本路勾當,乞取錢物,詐作禦前奄箧,如唐州許洵、丁韶者。
其奸狀 敗露,臣之所知者數人而已。
乃若蹤迹詭秘,假诏命于州縣之間而事未發露者,又不知其幾人也。
陛下常降親翰,謂自今無付身受朝旨,辄遣使臣出外計置對象,所在受而為施行者,并以違禦筆論。
宸衷所念,有及于此,亦恐詐僞者因之而肆奸也。
然臣竊謂方其真僞未分,是非未辨,托朝廷之命如前所疏數人者,所在官吏豈得不信而奉承乎伏望特诏州縣當職官,凡遇有勾當之人,常切覺察。
或事有可疑,許取索付受文字看驗。
如此則真僞是非判然可見,而詐稱禦筆以惑州縣者必不能容其迹,庶幾仰奉君親,益尊命令。
」從之。
十五日,開封尹盛章奏:「竊惟陛下即位以來,屢诏有司讨論禮制,張官庀局,首尾十年,始克成書。
伏自新書之頒,累年于茲矣。
比者帝子下降,帥臣之家始修舅姑饋盥之禮,位置棗栗,進拜唯謹。
事既傳聞,下至闾巷細民,無不咨嗟孍息,以謂雖王姬之貴,陛下猶且以新儀從事,況我曹之賤而敢有不遵者乎!日者陛下又慮所頒《新儀》天下遵行未,在京流俗尚又沿循舊例者,再降處分,令本府立法施行。
臣契勘民間冠昏,所用之人多是俚儒媒妁及陰陽蔔祝之人。
臣已令四廂并籍定姓名,逐旋勾追赴府,令本府禮生指教。
候其通曉,即給文帖,遇民庶之家有冠昏喪葬之禮,即令指受《新儀》。
如尚敢沿循舊例,緻使民庶有所違戾,及被呼不赴,因緣騷擾,邀阻 賄賂,并許本色人遞相覺察陳告,勒出本行。
其不系逐廂籍定之人,不許使令。
所貴各務講尋《新儀》,上下通曉。
本府恭依處分,立到條法。
一、違儀不奉行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從之。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昨降指揮,諸路州軍除奉天神之物許用紅黃傘扇等外,其餘祠廟并行禁絕。
訪聞諸處畫壁、塑像、儀仗之類,尚多僭侈,或用龍飾。
可限指揮到日,本州島長貳、當職官檢察僭侈名件,圩墁改易,仍加嚴飾,不得亵慢。
委廉訪使者覺察以聞。
」 僻遠鄉邑,畫三清、玉皇儀像于尺素方紙間,每薦以盤葷杯酒,混雜諸神。
習之既久,不為禁止。
欲望特降睿旨下諸路,委監司、廉訪、守令及以次當職官吏嚴行下,覺察搜訪,正以典刑,仍以捕獲強盜之賞賞之。
」從之。
二月四日,提舉道箓院奏:「伏 三月十四日,诏今後官司稽違,三經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減。
二十日,權發遣京畿計度轉運副使賈谠奏:「仰惟聖治法令全具,名分不逾,而天下州府儀門之外,猶立碑刻,文曰『應軍州官于此下馬』。
此蓋藩鎮僭拟之弊,因循未除。
欲望特降睿旨,悉令除毀。
」從之。
四月一日,诏:「滄州清池縣饒安鎮市戶張遠、無棣縣新豐村張用、清州幹甯縣齊等,各為燒香受戒,夜聚曉散,男女雜處,互相作過,見今根勘。
仰承勘官子細研窮,不得漏失有罪,亦不得橫及無辜。
兼訪聞滄、清、恩州界日近累有 夜聚曉散公事,從來條約甚明,深慮愚人易惑,因而滋長,害及良民。
仰本路提點刑獄司檢會條貫申明行下,令逐州縣鎮粉壁曉示,重立告賞。
其為首人于常法之外,當議重行斷罪。
」 二十二日,臣寮言:「五(部)[禮]禁令,斷自聖學,着為成書,嚴若防範,不可踰也。
臣伏見郡守、縣令奉法不虔,士俗民風故習猶在,昏葬之禮務為僭奢,有司孰視,恬不呵止,五禮之禁令僅挂牆屋。
謂宜申嚴诏旨,責監司按舉而行之,使太平盛典不為空文。
」诏仰禮部檢會前後累降指揮申明行下,監司以時按劾。
五月四日,權發遣福建路轉運判官公事鄭可簡奏:「應任刑獄官,不許兼他職及容本州島權暫差委,庶幾心不兩用,事得其情。
」從之。
八日,臣僚言:「欲望出自宸斷,唯知、通許用妓樂,其次郡縣官除赴本州島公筵及遇外邑聖節開啟與旬休日聽用伎樂外,餘乞并依教授法。
」诏:「郡縣官公務之暇,飲食宴樂,未為深罪,若沉酣不節,因而廢事,則失職生弊。
可詳臣僚所奏,措置立法,将上取旨施行。
」 十四日,臣僚言:「臣竊見近日臣僚多稱官名,選人自一命以上,例呼宣教,所謂七階,鮮有稱者。
文臣朝請郎、武臣武功郎以下,通呼大夫者往往有之。
其妄冒稱呼,不可概舉。
況政和《職制令》,諸命官不得容人過稱官名,自有明文,但未舉而行之耳。
伏望聖慈特賜申敕,今後如有違犯,在京委禦史台、在外委監司糾劾以聞。
」诏 依奏,如承宣使稱節度使,節度使稱相公,王稱大王之類,并悉行禁止。
如違,并以違制論。
委禦史台、東上合門覺察彈奏。
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竊見迩來凡朝廷進用人材、除授差遣之類,曾未拟議,而士大夫間好事者樂于傳播,撰造無根之言。
欲望明诏有司,嚴為禁止。
」诏今後妄有傳報差除,以違禦筆論,委三省、禦史台、開封府覺察,仍令開封府捉事使臣告捉。
八月十八日,京東西路提舉學事司奏:「本司管勾文字職事與他司屬官不同,每歲看詳文武學生上舍等試卷及州學講義,每年上舍等題目文字最為浩繁,其禁止接送之法,乞依諸路州學教授條禁施行。
」從之。
律節文,諸堂外甥女不得為婚姻,違者杖一百,離之。
《刑統疏議》,外甥女亦系堂姊妹所生者,于身雖無服,據理不可為婚。
契勘上件律文,止為堂外甥女不得為婚,即未審再從姊妹所生女合與不合成婚,有此疑惑。
乞申明降下。
」刑部參詳,律稱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并不得為婚者,蓋為母之同列及己身卑幼,使尊卑混亂,人倫失序,故不得為婚姻。
雖《刑統議》止稱堂外甥女,謂堂姊妹所生,緣律内稱男不得娶己之再從姨,其再從舅者婚再從姊妹所〔生〕女,即與男娶再從姨尊卑事體無異,于理亦合禁止。
從之。
十九日,河東路都轉運司奏:「伏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者關中使命往來,州縣循襲舊例,以 和顧為名,前期追集農民,以備驅役,拘系占留,動經旬月,民力不堪。
乞立法禁止,仍令監司覺察。
」從之。
十月二日,河北路轉運副使李孝昌奏:「近歲諸路上戶有力之家苟免科役,私以田産托于官戶。
或量立價錢,正為交易;或約分租課,券契自收。
等第減于豪強,科役并于貧弱。
雖有法禁,莫能杜絕。
其間亦有假于官戶久而不歸者,起訟滋獄。
傷教敗俗,莫此為甚。
乞委監司、郡守嚴加檢察。
」诏尚書省立法。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乞自今後諸司及州縣當職官若被受朝省抛降應國用所須之物,辄敢不依元數抛置,妄有增加者,不以已未供納,其剩數并乞計贓論罪。
若敢依前違犯,許人陳告,及乞委廉訪使者常切覺察。
」從之。
三月十九日,朝奉郎、守開封府右司錄李侗奏:「伏見監司被受禦筆處分,或暫攝帥府,或托故在假,身不行而委官以代之。
被委小吏,請托避免,動涉月日,莫肯就道,慢命不虔,于此為甚。
欲望嚴立約束。
」诏今後監司被受禦筆處分,無故不親往,辄委官者,徒二年,不以(失)[去]減。
四月十四日,權發遣提舉淮南西路學(士)[事]楊通奏:「今竊見州縣官升朝以上,因仍舊例,多用主、斧為從物,其事甚細而于禮非所宜。
蓋主為君道,斧象君德。
前日以有主為言者,陛下一切禁止矣。
今用主、斧,則其為儀物名稱若近于僭,欲乞睿旨特行禁約。
」從之。
十八日,诏:「今後應勾追被盜人 到官,對會訖便行疏放。
或委有事故,聽獄官具情由禀長吏,通不得過五日,庶幾革去奸弊。
仰刑部檢詳立法。
」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沖改元豐法制,以大不恭論。
」 二十日,诏:「先帝董正六部,應依條式,事奏鈔畫。
聞近來差注、轉官、支賜、支破、請給、封贈、回授等事,不合具鈔及應取旨者,皆批狀送鈔旁,有違官制。
自今後并遵依元豐法令,如違,仰禦史台彈奏。
今日以前特免改正。
」 七月二十一日,诏應諸路工役去處,不得支破犒設等。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一、溫州等處狂悖之人,自稱明教,号為行者。
今來明教行者各于所居鄉村建立屋宇,号為齋堂。
如溫州共有四十餘處,并是私建無名額佛堂,每年正月内取曆中密日,聚集侍者、聽者、姑婆、齋姊等人,建設道場,鼓扇愚民,男女夜聚曉散。
一、明教之人所念經文及繪畫佛像,号曰《訖思經》、《證明經》、《太子下生經》、《父母經》、《圖經》、《文緣經》、《七時偈》、《日光偈》、《月光偈》、《平文策》、《漢贊策》、《證明贊》、《廣大忏》、《妙水佛幀》、《先意佛幀》、《夷數佛幀》、《善惡幀》、《太子幀》、《四天王幀》。
已上等經佛号,即于道釋經藏并無明文該載,皆是妄誕妖怪之言,多引『爾時明尊』之事,與道釋經文不同。
至于字音,又難辨認。
委是狂妄之人僞造言辭,诳愚惑衆,上僭天王、太子之号。
」奉禦筆:仰所在官司根究指實,将齋堂等一切毀拆。
所犯為首之人依條施行外,嚴立賞格,許人陳告。
今後更有似此去 處,州縣官并行停廢,以違禦筆論。
廉訪使者失覺察,監司失按劾,與同罪。
二十七日,臣僚言:「背公徇私而忘出位之戒者,尚或未能仰體聖意,至有因陛對而辄薦所知者,有緣創局而格外奏辟者,有欲使便于營私而乞與對移者,有将秩滿而乞與再任者,籍籍紛紛,不可概舉。
是以冗濫百出,漫不可支。
臣願陛下明诏輔臣,精加進拟,必度德而後定位,必量能而後授官,開公正之路,塞邪枉之門。
其或職非得以進退人材而妄伸薦引如臣前所陳者,乞賜睿斷,重行竄殛。
」诏依所奏,仰三省遵守,禦史台彈奏。
三年正月十三日,诏:「兩浙、江東路賊發,應知州、通判,應州縣等官,并不得陳乞緻仕、尋醫、侍養,并請假離任。
已陳乞及離任者,令本路監司疾速勾還本任。
托疾緻仕者,令中書省記錄,候賊平取旨。
」 二十一日,诏:「訪聞兩浙、江東路因備禦賊,修完城壁,計備糧食之類,大段騷擾。
方賊徒嘯聚,深為不便。
仰逐路監司嚴切覺察,應修完城壁、計備糧食等,不得妄有抑配及因緣乞取,違者并具事因取旨,當議重加典憲。
仍令宣撫司钤束覺察。
」 二十五日,诏:「自來收買計置花竹果石,造作供奉物色,委州縣監司幹置,皆是禦前預行支降錢物,令依私價和買。
累降指揮,嚴立法禁,不得少有抑配。
比者始聞贓私之吏借以為名,率多并緣為奸,馴緻搔擾,達于聞聽。
可限指揮到,應有見收買花石、造 作供奉之物,置局及專承指揮計置去處,一切廢罷,仍限十日結絕,官吏、作匠、錢物并撥歸元處。
已計置造作收買到見在之物,所在樁管具奏。
若爾後尚敢以貢奉為名,因緣科擾,以違禦筆論。
」 二月一日,诏:「水陸船車辄置旗号牌牓,妄稱禦前急切綱運物色,因而搔擾州縣者,以違制論。
系臣僚之家私物及興販而辄稱禦前綱運物色者,以違禦筆論。
許人告,賞錢五百貫。
」 二日,诏:「近來臣庶之家于淮南、兩浙、福建等處計置山石花竹之類,緻有騷擾,可令禁止,違者以違制論。
」 四月一日,臣僚言:「忻、代州、甯化軍界山林險阻,仁宗、神宗常有诏禁止采斫,積有歲年,茂密成林,險固可恃,猶河朔之有塘泺也。
比年采伐漸多,乞立法禁。
」從之。
九日,懷安軍奏:「奉聖旨,尚書省公相廳改作都廳,内外都廳并行禁止。
契勘本軍職官目前并于都廳聚議文字,今準前項指揮,欲将本軍都廳改作簽廳為名。
如蒙允許,其條令内所載亦乞準此貼改施行。
」從之,諸路依此。
二十四日,诏:「臣僚章疏,不許傳報中外,仰開封府常切覺察,仍關報合屬去處。
内黃行下臣僚章疏,自合傳報;其不系敕黃行下臣僚章疏,辄傳報者以違制論。
」 二十五日,臣僚言:「欲乞應官司出賣鈔旁,如諸色人辄敢販賣,于官價外增搭一文以上,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