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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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約一禁約:原作「刑法楚約」,按「刑法」二字為之類之目,今删○又原無編碼,今添。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九日,武勝軍節度使張永德上言:「當道百姓家有疾病者,雖父母親戚例皆舍去,不供飲食醫藥,疾患之人多以饑渴而死。

    習俗既久,為患實深。

    已喻今後有疾者,不計尊幼,并須骨肉躬親看視,如更有違犯,并坐嚴科。

    」從之。

     幹德四年五月十三日,诏曰:「如聞西川諸色人移置内地者仍習舊俗,有父母骨肉疾病,多不省視醫藥。

    宜令逐處長吏常加覺察,仍下西川管内,并曉谕禁止。

    」 八月五日,诏曰:「朕自下巴、邛,繼行恩宥,務去煩苛之政,俾蘇疲瘵之民。

    尚念國家之歲賦常租,猶令蠲免;臣下之倍稱出息,豈可誅求!應西川諸州人戶,自前有負僞國臣僚博放出利錢帛者,诏到日并與除放。

    如或元非出利及今後别有逋債,不在此限。

    所在長吏,其備錄诏書以谕關内百姓。

    」 二十二日,诏曰:「時和年豐,有國上瑞。

    今三農不害,百姓小康,夏麥既登,秋稼複稔,倉箱有流衍之望,田裡無愁孍之聲,實上天之垂休,豈涼德之所緻。

    諸道刺史、縣令,職在養民,所宜敦勸,各令儲蓄,以備兇荒。

    尚慮下民恃此豐登,廣有費用,或蒲博好飲,或遊堕不勤。

    有一于此,是為棄本,倍宜約束,無抵憲章。

    所在長吏及令佐等,當明加告谕,使知朕意。

    」 六年六月十一日,诏曰:「厚人倫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無先于敦睦。

    況犬馬尚能有養,而父子豈可異 居有傷化源,實玷名教。

    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别籍異财,仍不同居。

    诏到日,仰所在長吏明加告誡,不得更習舊風,如違者并準律處分。

    」 開寶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後或有丘園宿德、鄉縣耆年,并委所在州縣官等時與延客,親加問訊,察人民之疾苦,除胥吏之誅求。

    凡有踰違,鹹須改正。

    」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中外官吏以告身及南曹曆子于賈區權息錢者,并禁之。

    違者官為取之,不償其直。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曰:「《書》雲『民惟邦本惟:原作「為」,據《尚書正義》卷七、《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

    ,本固邦甯』;《傳》雲『人生在勤,勤則不匮』。

    故一年耕則有三年之食,百日勞則有一日之息,所以敦本厚生、足兵足食之大略也。

    如聞南畝之地,污萊尚多;比屋之民屋:原作「星」,據《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

    ,遊堕斯衆。

    歲稔則犬馬或餘于粱肉,年饑則妻子不厭于糟糠,罕能固窮,遂至冒法。

    豈君人者教化之未審,而為吏者誘道之乖方宜伸交儆之詞,式變已然之俗。

    今膏澤屢降,麰麥将登,當及此時,便為儲蓄。

    應州縣長吏,限诏到日告谕鄉民:常歲所入除租調外,不得以食犬彘,多為酒醪;嫁娶喪葬之具,并從簡儉;少年無賴輩相聚蒱博飲酒者,鄰裡共捕之。

    凡爾庶民,宜體茲意。

    」 九月二十五日,诏曰:「應沿邊州軍縣鎮等:朕尊臨萬國,子育兆民,思欲覆載之間,盡跻仁壽之域。

    兵者兇器,豈必用之況契丹一邦丹:原作「舟」,據《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

    ,素無雠隙,頃歲交通使命, 各保封疆,亭候無虞,烽塵罷警。

    尋以太原舊壤,僭竊相承,毒虐生民虐:原作「雪」,據《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

    ,拒違朝化,朕所以親提銳旅,直抵孤城,蓋為伐罪之行,靡有黩武之意。

    而契丹朋附逆黨,棄背驩盟,辄率氈裘之民,來為唇齒之援來:原作「求」,據《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

    暴集,不免于驅除;豺狼無厭,須行于翦滅。

    既平汾晉,尋幸塞垣,靡辭再駕之勤,親略全燕之地。

    諒茲曲直,炳若丹青。

    迩年金革甫甯,創痍漸複,百姓等各思安堵,勉務力田,不得闌出邊關,侵撓帳族,及掠奪畜産,搔動邊陲。

    宜令所在州縣嚴加诇邏,違者重論其罪,生口羊馬等并送于塞外,以稱朕屈己息民之意焉。

    」。

    蚊 雍熙二年閏九月二十四日,诏曰:「嶺峤之外,封域且殊,蓋久隔于華風,乃染成于污俗。

    朕常覽傳記,備知其土風,飲食男女之儀,婚姻喪葬之制,不循教義,有虧禮法。

    昔漢之任延理九真郡,遂變遐陋之地,而成禮義之俗。

    是知時無古今,人無遠近,問化之如何耳,豈有弗率者乎!應邕、容、桂、廣諸州,婚嫁喪葬、衣服制度,并殺人以祭鬼、病不求醫藥及僧置妻孥等事,并委本郡長吏多方化導,漸以治之,無宜峻法,以至煩擾。

    」初,帝覽《邕管記》,知其俗陋,故下是诏。

     四年正月十日,帝以萬州所獲犀皮及蹄、角示近臣。

    先是,有犀自黔南來,入忠、萬之境,郡人因捕殺之。

    诏自今有犀勿複殺。

     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峽州長楊縣民向祚與兄向收共受富人錢十貫,俾之采牲牲:原作「生」,據下文改。

    。

    巴峽之俗,殺 人為犧牲以祀鬼,以錢募人求之,謂之采牲。

    祚與其兄謀殺縣民李祈女,割截耳、鼻,斷支節,以與富人,為鄉民所告,抵罪。

    著作郎羅處約奉使道出峽州,适見其事,抗疏以聞,因下诏劍南東西川、峽路、荊湖、嶺南等處管内州縣,戒吏謹捕之,犯者論死,募告者以其家财畀之,吏敢匿而不聞者加其罰。

     九月二十一日,崇儀副使郭載言:「前使劍南日,見富人家多召贅婿,與所生子齒,富人死即分其财,貧民多舍其父母出贅,甚傷風化而益争訟,望禁之。

    」诏從其請。

     二年閏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無賴輩相聚蒱博,開櫃坊,屠牛馬驢狗以食,私銷鑄銅錢為器用雜物。

    并令開封府嚴戒坊市捕之,犯者斬,隐匿而不以聞及居人邸舍僦與惡少為櫃坊者,并同其罪。

    」 四月二十七日,诏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中有群象,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賣,自今許令送官,以半價償之。

    有敢藏匿及私市人者,論如法。

     六月二十三日,诏陝西路諸州戒疆吏謹視,有掠生口闌出邊關賣與戎人者,捕之寘于法,匿不以聞者同罪。

     七月二日诏:「先是黃門方保言獻議于邠、甯、慶等州買羊,分遣官健牧養村野間,侵民田,妨種蓺,數郡被其害。

    自今宜罷之。

    」 七月诏:「江南、兩浙諸州,民先(聚)[娶]旁妻在太平興國元年已前者,為人所訟,不得受。

    」 十二月诏:「嶺南諸州幕職、州縣官等,并許攜妻孥之任。

    秩滿,不得寄 寓于部内,違者罪之。

    」先是,黃播以知縣秩權守象州,寄孥于桂州。

    播被疾且革,巘遣迎妻子至治所。

    疾愈,自陳于轉運使,因複遣妻子詣本處。

    本道以聞,帝憫之,釋播罪而降是诏。

     十二月十日,诏曰:「地氣方閉,不可起衆興作,以發天地之氣,緻生人之疾疫。

    應京城諸處力役土功,并宜權罷,以奉順時令焉。

    」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曰:「兩浙諸州先有衣绯、中單,執刀吹角,稱治病巫者,并嚴加楚斷,吏謹捕之。

    犯者以造妖惑衆論,寘于法。

    」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劍南諸州民為州縣長吏建生祠堂者,宜禁之。

    」先是,官吏有善政,部内豪民必相率建祠宇,刻碑頌,以是為名,因而掊斂,小民患之。

    帝知其事,故降是诏。

     五月十二日,诏曰:「先是歲用蒿數十萬圍,供甄官及尚方染作,自今染作以木給之。

    造弓弩先用牛筋,自今工官為弓弩,其縱理用牛筋,他悉以羊馬筋代之。

    」歲省牛筋千萬。

    帝孜孜政理,慮物有橫費,恐吏督責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

     八月三日,诏:「應文武臣僚子弟因父兄亡殁錄用者,如未經百日辄出,并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仰禦史台察訪聞奏。

    」 至道二年八日二十八日,诏制置劍南峽路諸州旁戶。

    先是,巴、庸民以财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屬至數千戶,小民歲輸租庸,亦甚以為便。

    上言者以為兩川兆亂,職豪民嘯聚旁戶之由也,遂下诏令州縣責 任鄉豪,更相統制,三年能肅靜寇盜、民庶安堵者,并以其豪補州縣職以勸之。

    遣職方員外郎時載、監察禦史劉師道乘傳赍诏書谕旨。

    既而載等複奏,旁戶素役屬豪民,皆相承數世,一旦更以他帥領之,恐人心遂擾,因生他變。

    帝然之,其事遂寝。

     真宗鹹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峽州民殺人祭鬼。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司封員外郎高如晦言:「三司每下牒諸州,多失通濟,或折科物色非有所産,或移割稅賦不便于民,或言若徇公而奇在私曲,或事若利官而贻患于後,如此條件甚衆。

    外方既為所統,一例遵承。

    欲望自今許諸州軍長吏(祥)[詳]視,如理實有害,即具駁奏。

    」從之。

     三年六月六日,诏:「河北諸州軍,凡有科率,本官當親閱文簿均配,不得專委廂鎮,違者罪之。

    」 十六日,著作佐郎胡則言,請課河北縣種榆、柳,以備材用。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诏曰:「昨益、利、彭州戍兵謀亂,自贻刑憲,(來)[悉]就誅鋤。

    眷彼黎甿,或多反側,用寬诖誤,式廣好生。

    宜令逐州除逃亡徒黨見擒捕外,其餘一切不問。

    及以西蜀自王均叛渙之後,人心未甯,亦有小民巘相诳惑,宜令長吏嚴切警察,如有訛言動衆、情理切害者,斬訖以聞。

    」 五年四月十二日,诏西川官吏勿留東人。

    從知益州馬知節請。

     景德元年十月三日,令河東、陝西沿邊州軍倉場謹火禁。

    備戎諜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留守司,如車駕離京後,有無賴 不逞輩騷動人民、情理難恕者,并斬訖以聞。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曰:「頗聞戎人所寓,巘寘毒于缾罂,投之井中,留害民庶。

    間者永靜軍多獲此藥。

    宜布告河朔,使知其事。

     九月九日,诏:「舉放息錢,以利為本,僞立借貸文約者,從不應為重科罪。

    」 十月十一日,诏:「京東近經水潦,應州縣不急之務擾民者,悉罷。

    」 三年六月六日,禁諸路轉運使副、諸州官吏與管内官屬結親,違者重寘其罪。

     八月十日,诏:「渭州鎮戎軍向來收獲蕃牛以備犒設,自今并轉送内地以給農耕,宴犒則用羊、豕。

    」 九月二日,開封府言:「文武官亡殁,諸寺擊锺未有定制。

    欲望自今大卿監、大将軍、觀察使以上,命婦郡夫人已上,許于天清、開寶二寺擊锺,其餘悉禁。

    」從之。

     十月,诏:「如聞陝西沿邊州郡,遊惰之民聚而蒱博,急則為盜,恣擾鄉闾,宜令所在申明舊诏,嚴行禁之。

    」 十八日,诏:「如聞河北官吏市民物,給直不當價,宜令轉運使以前诏揭榜戒之。

    」 十一月八日,诏:「應以曆代帝王畫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

    」 十二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畜孳乳者并放牧之,無得宰殺。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諸處(赍)[齋]醮,内臣于諸司庫務宣索物料,并令庫務具名數押書付逐司,方得給付。

    給訖,連内臣文字實封送三司置籍,每旬具兩本進内,一留中,一下尚書内省用印,憑由除破。

    其奉诏監葬者,事 畢亦具費奏聞,錄别本送三司憑由〔司〕勘驗,如前制。

    」先是,内中須索文記,委都知司勘驗除破,頗有留滞踰年未能結絕者,仍令樞密院、三司議定此制。

    因出内省所批文簿數卷示宰臣,皆以諸司奏知牍背為之。

    帝曰:「宮中用此記事,始自先朝,凡宮禁省費,多此類也。

    朕常以在京廨舍營宇所費材木素無條約,三司提點司不能盡察,因令事材場、八作司日具支用件狀進内。

    迩者閻承翰面陳官廨梁(析)[折],望傳宣給換,因知有此條約,不敢妄費。

    蓋關西采市木,軍民甚勞,若無禁制,其弊滋甚矣。

    」 九月十六日,诏曰:「所寶惟谷,兆民之天,出于耕耘,是謂勞苦。

    今萬邦嘉靖,五谷大穰,是謂有秋,允符上瑞。

    如聞裡巷所棄捐,宜令開封府告谕民,無得棄擲米麥食物,犯者重寘其罪。

    」 十月七日,诏京城倉場受刍糧勿得留滞,令三司、開封府察之。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八日,诏曰:「朕憂勤視政,清淨保邦,将儉德以是遵,庶淳源而可複。

    乘輿服禦之物,已屏于紛華;宮阙苑囿之規,當存于樸素。

    至于王公戚裡,卿士庶民,因贈遺以相誇,翦缯彩而為飾。

    且念蠶績所出,機杼斯勞,安可滋侈麗之風,為浮靡之用宜申誕告,用示予懷。

    應寺觀祠廟許依舊外,大内及宮院諸苑囿等,自前已有彩繪者,若便塗改,益成勞費,宜令依舊,今後止用月白,不以五彩裝飾。

    皇親士庶之家,亦不得施用。

    其幡勝除恩賜外,許用 绫絹,不得用羅;諸般花止許用草,不得用缣帛。

    」 十月一日,诏:「内臣傳宣取索,并令赍禦寶文字為号,仍先降式付所由司,以辨詐妄。

    」 二年正月一日,因觀殿庭假花株,帝曰:「此花承前多剪缯彩為之,今止用草,自茲郊禋青城園苑,亦令準例。

    」 十二日,诏曰:「字氓之術,敦教為先。

    眷乃細民,尚迷至化,但謀酣樂,罔慎行藏。

    或靡顧宗親,顯求析戶;或不聞尊長,巘舉息錢。

    頗開獄訟之源,終緻流離之苦。

    念茲多僻,宜示禁科。

    自今有誘人子弟求析家産,恣為不逞,及辄壞墳域者,仍逐處實時捕捉,并許本家親族鄰人陳告,鞠按以聞,當議決配。

    其知情放債人所假錢物,不在還理之限。

    如因事彰露,應幹系官吏鄰保,并等第勘斷。

    」時開封府民孫亮誘豪家子韋日新遊飲無度,私舉息錢,亮又假詞訴理祖業,求析家産,命分配充常州牢,遂以戒中外焉。

     四月二日,诏金明池每歲為競船之戲,縱民遊觀者一月,仍許官遊賞,禦史台、皇城司不得察舉。

     五月二十一日,直集賢院楊侃請令諸州縣無遣胥吏下鄉追事,從之。

     六月十一日,诏曰:「如聞京城多有無賴輩妄稱禀命诇察諸司,宜令三司捕而懲之。

    」 二十一日,诏:「文武官自今非公事不得入京,百司諸公局如監臨官挈家止廨宇者,許親故來往,無得妨其公事。

    」 三十日,禁皇親募工造侈靡服物。

     七月四日,诏曰:「禁之方,擊刺之術,既 靡緣于南畝,實有亂于齊民。

    言念僻違,用申科禁。

    其河北諸州軍民戶惰棄農業,學禁術槍劍桃棒之伎者,自今委諸縣令佐常切覺察,違者論如法,重者以令衆。

    」 十六日,诏洞真宮及諸公主宅所須之物任便市易,勿令雜買務供應。

    時驸馬都尉柴宗慶家僮自外州市炭入京城,所過免算,至則盡鬻以取利,複于雜買務市炭重取之,家僮輩競有求丐,故禁絕之。

     十九日,诏澶州自今民以耕牛過河者勿禁。

    時河朔牛疫,河南民以牛貿易者甚衆,而澶州浮梁主吏辄邀留之故也。

     二十二日,诏河北沿邊州軍公吏不得非禮使之。

    時邊郡以北境遣使朝聘,為之主禮,常隸習樂部以備宴犒,複教公吏為俳優,至有以醜言斥軍校咎累為之戲笑者,人或不堪。

    帝以為非馭下之體,故戒之。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知天雄軍寇準言,振武等軍士援送契丹使過境,已各給裝錢。

    诏以準不當擅有給赉,命備償還官。

     二月二十五日,禁荊南界殺祭棱騰神。

     三月十八日,诏:「如聞太康縣民有起妖祠以聚衆者,令開封府即加禁止。

    」 四月二十九日,诏:「訪聞關右民每歲夏首于鳳翔府岐山縣法門寺為社會,遊堕之輩晝夜行樂,至有奸詐傷殺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會日數,禁其夜集,官司嚴加警察。

    」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江湖間貧民捕魚,豪戶不得封占。

     九月三日,诏:「諸路州軍縣鎮,應文武 官見居遠任家屬寓止者,如其子孫弟侄無賴,不幹家業,即嚴行約束。

    苟不悛革,則并其交遊之輩劾罪以聞。

    」 十一月十四日,诏諸路轉運、提點刑獄、安撫等司,自今不得牒監場務京朝官、使臣,令體量州縣官吏。

    以其統攝之下言多不實故也。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訪聞阊阖門内,有人衆目為先生,每夕身有光,能于隙竅出入無礙,是必妖妄惑衆,其令開封府速擒捕禁止之。

    」 五月十三日,诏:「川陝諸屯兵草茅覆屋,連接官舍,頗緻延火,宜令自今壞者,漸易以瓦,無得因緣擾民。

    」 六月二十六日,诏:「沿邊民有盜契丹馬趣近南州軍貿市者,宜令所在嚴禁止之。

    」 七月十日,知益州李士衡言永康軍村民社賽,用棹刀為戲,望行禁止。

    從之。

     十九日,開封府言:「三司先降紙式,并長二尺三寸,付洪、歙州搗造。

    除給中書、樞密、學士院外,自餘止用次等黃紙,非诏所用,悉染淺色。

    近日頗有踰式者,望申明前禁。

    」從之。

     閏十月十四日,诏:「訪聞邊臣每正至五即張燭慶賀,日聚宴樂,至有夜分而城不扃者,自今不得複然。

    」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兩京諸路場務、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該蔭贖人主掌,其合該贖金及疾耄者,即以次家長代之。

    」先是,陳留縣民田用之、盧昭一争奪酒務,用之父見任幕職,昭一身為試秩,因條約焉。

     七月二十四日,禁内外臣市官田宅。

     八月二十六 日,禁沿邊寨軍中子弟閱習樂聲,上封者言其勞擾故也。

     九月二日,诏:「如聞貿賣邸舍而鄰并權要家,留其契券以艱難之,可申明約,無使複然。

    」 十一月五日,诏申嚴火禁。

     七年五月四日,诏:「兩浙諸州有屠牛充膳,自非通議烹宰,其因緣買者,悉不問罪。

    」初,司勳員外郎孔宗闵上言:「浙民以牛肉為上味,不逞之輩競于屠殺,事發即逮捕滋廣,請釋不問罪。

    」狀下兩浙轉運使陳堯佐,悉同其議,故有是诏。

     二十四日,吏部流内铨言:「諸州有親屬為部内官者,到任一考已下,依舊對換;一考已上,請今俟成資日依得替例放罷。

    」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兖州壽丘、慶丘,非行禮禁人登陟。

     八年正月十七日,上封者言:「自今文武官受川陝任,其家族有因依而辄攜赴者,請不許首罪。

    」從之。

     十九日,诏:「如聞諸軍亡命卒每擒獲,多妄引同輩常共賭博,逮捕既衆,豈無濫刑自今有司更勿窮究,止用本罪論決。

    」 二月十六日,诏:「皇城内諸司、在京百司庫務倉草場無留火燭,如緻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處斬,番休者減一等。

    」 九年四月十一日,禁江南民賣黐膠,違者一斤已上以不應為重論。

     六月二十七日,诏以物價至賤,令小民無得輕棄食物,違者重寘其罪。

     七月三日,禁民私販紫赤礦。

     二十三日,诏中書門下:「今者屬歲律之雲秋,慶甫田之多稼,忽茲亢,遂産蟲螟。

    惟部吏之侵漁, 則孽蟲之紛擾,感召之應,古今攸同。

    今後僚等各守官箴「僚」字上或下當脫一字。

    ,勿贻公議;子弟等務思進益,無至踰違。

    苟揚令淑之名,必行甄獎;或至悔尤之咎,諒不矜容。

    咨示宰府,奉而行之。

    」 八月五日,禁京城殺雞。

     十五日,诏曰:「薮牧之畜,農耕所資,盜殺之禁素嚴,阜蕃之期是望。

    或罹宰割,深可憫傷。

    自今屠耕牛及盜殺牛罪不緻死者,并系獄以聞,當從重斷。

    」 九月十六日,诏民負息錢無得逼取莊土牛畜以償。

     十一月九日,禁廣南西路白镴。

    一本作「臘」,镴旁字是。

     天禧元年正月二十八日,禁陝西采盧甘石。

     八月十二日,禁采捕狨。

     言:「伏見諸路苗稼裁茂,即奏豐稔,或多失實。

    自今請俟登稔,乃許聞。

    」诏從之。

    其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言上,違者重寘于罪。

    十月七日,内殿崇班、合門祗候羅元 十一月十六日,禁川峽民畜飛棱。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秘書丞朱正臣言:「前通判廣州,竊見蕃商多往交州貿易,赍黎字及砂镴錢至州,頗紊中國之法。

    望自今犯者決杖配牢城,随行赀貨盡沒入官。

    」诏廣南轉運使洎廣州複議洎:原作「泊」,據《長編》卷九二改。

    ,既而上言:「本州島海路與交州、占城相接,蕃商乘舟,多為海風所漂,因至外國,本非故往貿易。

    欲望自今應赍到黎字、砂镴等物物:原作「錢」,據《長編》卷九二改。

    ,并沒入官,其餘博易所得布帛取三分之一,餘悉還之。

    所犯人以違制失論。

    」從之。

     三年七月三日,诏河東路不許攜家赴任,州軍有官員挈家 在彼者,并令遣離本任。

     二十五日,屯田員外郎锺離瑾言:「竊見諸州長吏纔境内雨足苗長,即奏豐稔,其後霖潦霜旱,蝗螟災沴,皆隐而不言,上罔朝廷,下抑民俗。

    請自今令諸州有災傷處,實時騰奏,命官檢視。

    如所部豐登,亦須俟夏秋成日上奏。

    如奏後災傷者,聽别上言,隐而不言者論其罪。

    」從之。

     十月四日,诏益、梓州、夔州路沿邊夷人有銅銅器,許于夷界用之,州縣勿責其違禁。

    其内地百姓赍入夷界賣鬻者,即依诏論罪。

    先是,富順監言始姑鎮夷人家有銅,子孫秘之,号為古族,而朝法所禁,因有是诏。

     十三日,禁興州三泉縣、劍、利等州白衣師邪法。

     十六日,禁京師民賣殺鳥獸藥。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訪聞忻、代州民秋後結朋角抵,謂之野場,有殺傷者,自今悉禁絕之。

    」 九月二十六日,太子太保王欽若請令江淮制置使罷顧民船,兩浙、淮南權罷和籴,聽商旅入中,并從之。

     十二月八日,诏:「自今中使傳宣,赍手诏禦寶文字赴中書、樞密院。

    系遷秩加恩事,并先赴入内都知司上籍,覆奏訖,仍給付施行。

    」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二十六日,诏:「應翰林醫官院、司天監、天文圖畫院,但系藝術官等處,今後更不得妄進文字,并告托皇族國親、形勢官員請求幹黩,乞行奏薦,改轉名目服色,及夾帶實封文字,希求恩澤。

    如違,據所降出求恩澤人姓名科違制之罪。

    或有所進文 狀者,仍令合門承進常切點檢,别無違礙,方得進入。

    」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丞李丕緒言:「乞止絕内外姻戚,不得更有陳乞班行等充外郡衣襖使命。

    」诏今後差下押衣襖使臣坐此,奏取知委結罪文狀。

     七月十三日,侍禦史兼知雜事姜遵言:「臣僚取便于三司、開封府看谒,并帶職文臣等出節呵止,有違條貫,及翰林醫官、司天監丞等未轉至朝官,多随服色佩魚,并乞嚴賜止絕。

    是皆舊有條約,久而稍弛,有司不能振舉。

    」诏申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诏:「金明池教習船,有司列水嬉。

    士民觀者甚多,有蹴踏而死者,令本地分巡防人員止約,令勿奔湊。

    」 十月九日,诏得替知州、通判、都監、監押、幕職州縣官,不得将逐處公人于益州止射,占留綱運管押。

     四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學士夏竦言:「福建、廣南接江南西路,百姓于山澤中采取龜倒埋鸰中,生伐去肉,聲動數裡,人不忍聞,暴殄天物,最為楚毒。

    又隻取殼上薄皮數片,謂之龜筒,賣與私作玳瑁器人,得直至微,伏乞禁止。

    」從之。

     閏五月六日,中書門下奏:「檢會天禧元年赦文,應諸道州府軍監縣等承受得三司非次有科取收買制造物色等,并須畫時具事由實封聞奏。

    内有科率農民事非急切及數目浩大者,仍須别候朝旨。

    諸路轉運、提刑司每承朝旨降下諸色人論訟公事,其間甚有不銷一例差官事件,今後仰逐司詳上件事理施行。

    」 帝曰:「事貴簡淨,勿至勞擾百姓。

    前來條貫,并令申明施行。

    」 五年二月二日,中書門下言:「北戎和好已來,歲遣人使不絕,及雄州榷場商旅往來,因茲将帶皇朝臣僚着諲文集印本傳布往彼,其中多有論說朝廷防遏邊鄙機宜事件,深不便穩。

    」诏:「今後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處投納,附遞聞奏,候差官看詳,别無妨礙,許令開闆,方得雕印。

    如敢違犯,必行朝典。

    仍候斷遣訖,收索印闆,随處當官毀棄。

    」 七月九日,诏:「應今後停削命官使臣,不得過河西至府州縣收買羊馬興販。

    」 八月七日,河東路提點刑獄朱正辭言:「河陽、懷、澤州已來,鄉村百姓百十人為,持幡花螺钹鼓樂,執木槍棹刀,歌舞叫嘯,謂之迎聖水以祈雨澤,斂取錢物,诳惑居民。

    」合門祗候韓永錫言:「陝西州軍及京畿許、鄭界,少壯子弟聚集起置上廟朝嶽社,人(名)[各]着青绯衫子,執擎木素棹刀及木槍,排旗子沙羅,作隊迎引祭祀之物,望行禁止。

    」中書門下檢會編敕,諸色人上嶽及祭諸祠廟,并不得置造平頭辇、黃涼傘、黃纓、茜绯鞍複系禁物色,并亂集衆人,執擎兵刃。

    如違,畫時收捉勘斷。

    诏神社槍旗等嚴行钤轄,如有違犯,内頭首奏取敕裁,及許陳告。

     九月二日,禦史台言:「開封府近日多有臣僚取便出入看谒,雖有先降敕命,未聞遵守施行。

    」诏令禦史台、街司常切覺察聞奏。

     七年閏二月二日,诏見任近臣除所居外,無得于京 師廣置屋業。

     六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朱谏言:「河北邊城每進奏院報狀至,望令本州島實封呈諸官員。

    若事涉機密,不為遍示。

    」從之,仍令轉運使密為告谕。

     二十五日,三司言:「準诏,臣僚置莊田以三十頃為限,将吏十五頃為限,仍隻許一州之内典賣。

    伏緣有修營墳域之家,若隻一州,慮有地非便宜,或茔域狹隘,須移他處營葬者。

    欲望除莊産外,聽别置墳域,以五頃為限。

    」奏可。

     十二月八日,東染院使張可用言:「邊州官員頗有連宵聚會及非時開閉城門者,望申禁止。

    」奏可。

     九年正月十八日,诏:「京城救火,若巡檢軍校未至前,聽集鄰衆赴救。

    因緣為盜者奏裁,當行極斷。

    」帝聞都辇闾巷有延燔者,火始起,雖鄰伍不敢救,第俟巡警者至,以故焚燔滋多,因有是命。

     二月十三日,禦史中丞王随言:「選人曆任有負犯停殿,或因監司奏不理慢公者,望自今委吏部勘會,勿許改名。

    」奏可。

     五月二日,上封者言:「按《長定格》,幹德六年八月诏書,臣僚違越不公,許人陳告獎擢。

    望申舊敕,以儆臣倫。

    」奏可。

     閏十月十五日,诏:「如聞諸路進奏官報狀之外,别錄單狀,三司、開封府、在京諸司亦有探報,妄傳除改,至(感)[惑]中外。

    自今聽人告捉,勘罪決停,告者量與酬賞。

    」 十一月十八日,诏夷門山繁台公私無得掘土,委開封府覺察聞奏。

     十年三月五日,上封者言:「諸州知州、總管、钤轄、都監,多遣軍卒入山伐 薪燒炭,以故貧不勝役,亡命為盜。

    」诏申條約,自今犯者嚴斷,仍委轉運使察之。

     八日,诏以京城民舍頻有延燔,慮奸狡之輩作過,聽人陳告。

    得實,賞錢百千。

     五月十六日,遂州李景上言:「僧遊峨眉山者,苟無約束,恐緻為非。

    望降诏,須限一月發遣出山。

    」诏申一季之限。

     六月八日,诏廣南、福建、江浙官無得乘轎出入,如山險及病跨馬不得者聽。

     二十一日,筠州何申甫言:「臨江軍婦人沈誤以鼠菵草殺夫,以移告管内辨此草鋤根,竊意它州亦有,乞令毀。

    」從之。

     七月六日,上封者言:「外任臣僚有貪污不公、虐民害物者,轉運使雖知事端,又未有論訴發覺,隻以見更體量,别具聞奏。

    洎至中書,但以所奏送審刑院,準備他日斷案,規免收理。

    若所犯人至替事不發覺,即無懲戒。

    欲望自今但為轉運司體量者,即令審官、三班、吏部铨上簿拘管,縱不發露,得替到阙,亦與降等差遣。

    如應磨勘,亦腳色之内着其事。

    」诏從之。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比來臣、宗戚、命婦廣托進奉,幹祈恩澤。

    自今例得進奉外,餘一切止絕,委有司覺察其違。

    凡寺觀所進幹元節香合、山儀悉停,惟功德表疏許官司附驿騰奏,内東門司受接以聞。

    所當賜者,内東門司據例取旨。

    凡事有傳宣指揮,許有司實封覆奏,官應升殿者,翌日面審進止。

    其内批改官若差任,或事應商量者,未得即行,委中書門下、樞密院審取處 分。

    凡中外表奏,不得緣親戚于禁中投進,并合門、通進司、登聞檢院受而進奏,違者論罪。

    凡京都營壁、倉(軍)[庫]、邸店以時修繕,其它悉從三司計檢功料,須旨乃行。

    天下寺觀塔廟,不得奏求創始修建,其有廢壞,以常住錢聽加營補。

    凡臣乞升殿奏事,容先陳啟,須中書門下、樞密院進白可否,俟旨乃聽。

    」是時(常)[帝]新總權綱,臣屬望,及降是诏,無不快躍,以為天子明察纖微,雖巘慝隐奸無所容其私焉。

     五月十二日,诏:「蔔相伎術、笃廢殘疾之人,妄言災異,陰規禳厭,诳惑中外,冀取貨财,并投隸遠方。

    委官司嚴切禁止。

    」 三司催錢牒内帶出左藏庫阙錢數目,洩漏機事,及内中先将金銀買舒州羅源等莊賜與靈仙觀、幹元寺充常住,乞賜禁止。

    」诏令三司,今後行出錢帛文字,不得洩漏見在數目;所買官莊,下轉運司差官往靈仙觀、幹元寺标撥元買官莊并諸般物色,盡給人戶,依舊耕佃。

    八月三日,著作佐郎劉沆言:「伏 二十七日,審刑院詳議官劉京言:「諸州軍非朝旨不得擅有科率,如違,并從違制私罪定斷。

    」從之。

     十月四日,起居舍人、知谏院孫祖德言:「判襄州張耆造到私宅樓子,俯臨社稷祠壇,伏乞毀拆。

    」诏耆放罪,樓子拆去,不得存留。

     九(月)[日],太常丞、同監左藏庫韓琦言:「今後有内臣傳宣取索金銀錢帛等,乞依自來條貫,候見合同憑由,即得支給。

    仍令本庫次日覆奏,降下三司照 會除破。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檢會先诏,外任臣僚有貪污不公,被轉運司體量聞奏者,候得替與降等差遣。

    欲今後顯有不公,即依例施行。

    若别無顯狀,不降等差遣。

    」從之。

     十二月二日,臣僚上言:「三班人吏抑屈使臣,賄賂公行,嗟怨之聲,聞于道路,欲乞戒約。

    」诏三班院、審官院、流内铨人吏,今後如有受贓,并行決配。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右谏議大夫、新授知泰州孔道輔言、父母年老,今暫到兖州甯親,後立便赴本任。

    诏道輔昨降職任,差知泰州,不奏候朝旨,枉路赴兖州,免勘特放罪,令本州島發遣疾赴任訖奏。

     五月十一日,龍圖閣待制燕肅乞今後内外官司合用宣敕條貫,寫錄廳壁,朝夕看讀。

    從之。

     十二日,上封者言:「在京尼師之輩,或入内庭;國親之臣多接朝士,洩禁中之語,為外人所聞。

    乞今後入内師尼特賜一絕,國親臣僚亦乞誡砺。

    」诏劄與入内内侍省相度,及令諸宮司取知委狀。

     十八日,诏今後每豐稔,百姓不得率斂錢物建感恩道場。

     六月九日,诏臣僚失儀,依條責罰,更不理為過犯。

     七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内降劄子,諸處承準宮闱教旨事件未得施行,次日面奏,審取指揮。

    不該上殿處,當日内實封申中書、樞密院,再取旨施行。

    」從之。

     十月十九日,開封府請今後僻靜無鄰舍居止宰殺牛馬,許人告捉給賞;無鄰人處,以本住業主家财添給。

    依奏,業 主隻罪勾當人。

     二年二月五日,上封者言:「近日多有臣僚私入三司及開封府、禦史台看谒。

    伏以三司掌天下錢帛,國家會要之司,禦史總持憲綱,繩糾愆謬,開封府政事繁重,四方表則,豈容私入請谒!竊慮别有寄囑,妨廢公務。

    淳化、景德,明有條诏,并各禁止,許禦史台糾奏,久無覺舉,漸失遵禀。

    乞申明約束,其看谒、接見,監司并從違制論。

    」從之,仍令禦史台、街司常切覺察,違犯具名聞奏。

     十月九日,前廣南東路轉運使鄭載言:「廣州每年多有蕃客帶妻兒過廣州居住,今後禁止廣州不得賣與物業。

    」诏知廣州任中師與轉運使相度以聞。

     二十一日,臣僚上言:「驸馬都尉柴宗慶印行《登庸集》中,詞語僭越,乞毀印闆,免緻流傳。

    」诏付兩制看詳聞奏。

    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看詳:「《登庸集》詞語體制不合規宜,不應摹闆傳布。

    」诏宗慶悉收衆本,不得流傳。

     十二月十四日,诏益、梓、利、夔路夜聚曉散,傳習妖法,能反告者賞錢五萬,以犯者家财充。

     三年二月十三日,太常少卿、直昭文館扈稱言:「近歲士庶之家侈靡相尚,居第服玩,僭拟公侯,珠琲金翠,照耀衢路,約一襲衣千萬錢不能充給。

    乞差近臣議定制度,以分等威。

    」诏曰:「如聞辇毂之間,士民之族罔遵矩度,争尚紛華,服玩僭奢,室屋宏麗,傥懲革之弗至,恐因循而滋多。

    宜專命于攸司,再申明于彜憲,酌其舊式,着此成規。

    其令兩制與太常禮院 同詳定以聞。

    」 二十一日,诏在京巡檢人戶鋪分選内侍,與新舊城巡檢同相度以聞。

    以屢有火災也。

     三月二十一日,天章閣待制李弦言:「官員使命往來,差防送人常一二百人,止在道路兵士,雖給口食二升,裹費不足。

    乞量官品高下,差十人已來給護。

    」诏依官位量差,違者并行朝典。

     四月七日,河北轉運司言:「滄州南皮縣令朱谷,部民論取受不公,懼罪逃走,已行收捉。

    」诏将來遇赦不原,永不錄用。

    今後命官使臣依此例。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近日多有臣僚私入三司、禦史台、開封府看谒,乞今後更有臣僚妄托公事,私入看谒,其接見者及監門使臣一等科罪,慮有合入省商量事者。

    」诏如實有公事,許赴省府商量。

     六月十五日,福建轉使言:「南劍州祅人饒曾托言鬼神,恐(赫)[吓]民财,已依法處死。

    曾二弟見在本鄉,請從江南江陰軍羁管。

    今後有犯者,許人告捕鞫罪,籍沒家财。

    本縣官不時覺察,即與沖替。

    」從之。

     十一月三日,國子博士王正平言:「諸州官得替進發,逐處公文百姓用金銀花送路,貧者不免作債,乞今後止許用草花獻送。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诏諸宮觀、寺廟在城外合行朝拜處,今後隻令知州軍監、通判、職官輪赴,都監、監押更不得去。

     四年四月四日,诏廣南西路諸色人不得容留溪洞婦女在家驅使,見在者不問契約年月,并放逐便。

     十月十六日,侍禦史知雜事龐 籍言:「朝廷每差使臣、道士往建州武夷山設醮,差借人夫及般舡,準備迎送,來往勞役。

    乞自今以官物供辦。

    」诏今後如遇設醮合用,并以官物充,不得非理擾民。

     五年二月五日,殿中丞、通判建州高易簡言:「每差殿頭、道士到武夷山設醮,多置買物色,今後不得令入州,貴免騷擾。

    」诏今後每投龍設醮,不差内臣及差殿侍赍送,本處知州或通判往彼嚴潔設醮,投送龍簡道士本州島選差。

     五月二十八日,監察禦史張宗誼言:「向西諸路州軍臣僚罷任,随行車乘多是所曆州縣差借人牛牽洩,乞行止絕。

    」诏申明前。

     六月三日,诏臣僚赴任、罷任,不得差店戶百姓擔擎物色及借車牛。

     十一月四日,三司言:「乞差官點檢宣借官宅,及自來曾宣借官中宅屋之家,未經店宅務取索元借文字者,許勾當人陳首。

    」從之。

     寶元二年三月十七日,左正言、直集賢院吳育言:「竊聞近歲以來,有造作谶忌之語谶:原作「纖」,據《長編》卷一二三改。

    、疑似之文,或不顯姓名,暗貼文字,恣行毀謗,以害雠嫌。

    臣隻傳聞,未審虛實。

    若有此事,乞降出姓名,問其事狀,情若涉于妖妄,意或在于傾邪,則乞嚴與行遣,以絕奸弊。

    」诏開封府、禦史台常切覺察。

     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著作佐郎王師旦為于禦街上行馬,緻軍巡人申舉,蒙開封府勘罪。

    檢會中書劄子,禦路上隻許近上臣僚行馬,及海行條貫本條無指定刑名,并從違制失私罪。

    其王師旦從上條杖 一百,止私罪定斷。

    省司再詳,隻言許近上臣僚行馬,即不指定品位、職名。

    竊慮更有品位稍高,臨時無由定奪,今欲自宣德至天漢橋北禦路上,隻許應合出節臣僚及正任觀察使已上行馬。

    如随從聖駕出入及宗室、内庭、宮院車騎,不在此限。

    」從之。

     二十二日,右司谏、直集賢院韓琦言:「欲乞不以年分整齊,但見得官中支用顯有虛費,即定奪減省。

    仍望先饬宮掖之間,務修節儉,凡奢靡之飾、奇巧之玩、無名支賜、無度取索,一切罷之。

    」诏三司計會,入内内侍省施行,餘并依奏。

     二十三日,(左)[右]司谏、直集賢院韓琦言:「在京故将相、兩地、戚裡、近臣之家,例合占留六軍兵士,枉破衣糧,永為私家仆隸,但資冗食,久妨軍役,乞定奪省。

    」诏依奏。

     六月十九日,右正言、直集賢院吳育言:「條例之中,明有賞格,以巡檢、縣尉捉賊,使臣監務課利增盈,令佐存撫招攜人戶歸業,設法催科,不行追擾刑責,此類皆等第酬獎。

    及得替到阙,所司并不舉行。

    乞選官與法寺詳定,自今應編合有酬獎,除在任遷擢逐時便行外,自餘本官到阙,各據勞績,所司舉行,不須待陳狀叙理。

    仍立日限,免使延滞。

    」诏酬獎者有司疾速施行。

     康定元年五月二日,诏:「訪聞在京無圖之輩及書肆之家,多将諸色人所進邊機文字镂闆鬻賣,流布于外。

    委開封府密切根捉,許人陳告,勘鞫聞奏。

    」 三日,中書門下言:「訪聞近日無知之輩,妄 稱官中括取人戶錢物。

    請重禁言者,欲許人告捉給賞。

    」從之。

     十一月四日,知萬州馬元穎言:「乞下川陝、廣南、福建、荊湖、江淮,禁民畜蛇毒蠱藥,殺人祭妖神。

    其已殺人者,許人陳告,賞錢随處支銅錢及大鐵錢一百貫。

    」從之。

     十二月六日,司勳員外郎馬彜言:「昨判大理,累見諸州奏案,多有官員率吏出錢創置公用器物。

    望自今犯者重斷,委按察官覺舉。

    」從之。

     (三)[二]年三月五日,诏:「今後舉人不得以進獻邊機及軍國大事為名,妄希恩澤。

    」 七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訪聞浮薄小人撰長韻詩嘲讪大臣,令開封府密加察訪,許人陳首,給錢三百千充賞。

    願就官者,亦與補命。

    」 二十四日,诏樞密院,自今皇城司探事,相度事理,方得行下。

     八月十六日,直集賢院、知谏院張方平言:「臣承乏谏省,及今未五十日,凡内臣、外戚、醫官之類,遷轉者且二十八人,大則防、團、刺史,小則近職要司。

    伏以邊陲用兵,将士暴露,狂賊有憑陵之勢,王師無尺寸之功,宜增爵賞,以待勳勤。

    彼矢石之下,鋒刃之前,以首争首,以命争命,上功于朝,報賞之際,未嘗有特恩殊命及之者。

    今帷幄密侍,肺腑近戚戚:原作「歲」,據《長編》卷一三三改。

    ,坐受優寵,動沾厚賜。

    至于方伎雜類,恩澤過宜。

    伏願慎茲威福之柄,深計安危之本,無容親近之奸請,以撓公朝之法制。

    仍乞宣谕執政之臣,今後即有傳宣内批,諸非次不正除授,必須詳酌事體覆奏。

    其或僥求過分,宜為 條約禁止。

    」诏并依前降指揮,常切遵守常:原作「嘗」,據《長編》卷一三三改。

    。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日近河北諸州軍有停閑、丁憂、不及第人,亦非鄉土,多經遊邊郡。

    停閑者不思己過,至犯律法。

    丁憂者不執親喪,唯求經營谒托,稍不如意,便有诽謗。

    下第者不言文理纰缪,無由進取,凡得聚首,例生怨嗟。

    況國家西事未甯,宜杜絕此輩。

    望降指揮都轉運司轄下州縣,常令覺察,無緻聚集。

    不是土居者,盡可斷絕遊邊。

    」诏令河北、河東、陝西都轉運司,依所奏。

     二十七日,翰林學士蘇紳言:沿邊臣僚筵會,自今并不得以妓女祗應。

    」從之。

     慶曆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杭州言:「知仁和縣、太子中舍翟昭應将《刑統律疏》正本改為《金科正義》,镂闆印賣。

    」诏轉運司鞫罪,毀其闆。

     六月十五日,詳定減省所言:「請今後宗室及郡縣主、兩地臣僚、節度使、殿前馬步都知押班母妻,依舊賜冠帔,兩府許乞長女或長子之妻,餘并不許。

    僧道紫衣、師号,除禦前恩賜外,臣僚不得奏薦。

    如于延州納細色軍糧一百萬石,賜衣或師号。

    」诏中書、樞密、郡王、使相、宣徽、管軍、節度并皇親正刺史以及長公主,許依舊奏薦,餘如所請。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益州每年舊例,知州已下五次出遊江,并山寺排當,從民遨樂,去城稍遙。

    竊以軍資、甲仗、錢帛、軍器、法從以至糧倉、草場等庫藏,須藉官員在城管勾,欲乞下本州島,今後遇此筵設,更(牙)[互]常輪通判、職官各 一員在州照管,及提舉監官專防守倉庫。

    」從〔之〕。

     四年八月七日,度支判官李參言:「自今在京作過人該徒配外州者,無得差駕綱接送諸般名目上京,其在京場務亦不得指定抽差及招填影占。

    如違,幹系官吏嚴行勘斷。

    」從之。

    時内東門司胥史犯自盜贓,決配慈州,有姻戚内侍為求綱役上京,作(方)[坊]指射為甲匠,三司覺其(都)[奸]妄故也。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朕夙承先訓,恭紹丕基,賴二聖之贻謀,奉三靈之眷命,必藉衆賢之助,以跻至治之風。

    詳刑之局,掌法之臣,宜盡(京)[哀]矜,務從平允。

    牧守之任,綏養為先;漕挽之司,澄清是寄。

    至于令宰,實字吾民,所宜撫恤疲羸,蠲除苛察,布寬大之诏,流恺悌之聲。

    布告遐迩,知朕意焉。

    」 五年五月七日,皇城司言:「訪聞在京諸色軍人百姓等,訛言雲道:『四月不戴皂角牙,直到五月腳沙。

    』恐是不祥之言,乞行禁止。

    」诏開〔封〕府嚴切禁止,如敢狂言,依法施行。

     七月十六日,知延州梁适言,保安軍榷場慮有官員于場内博買物色,乞科違制之罪。

    從之。

     六年十二月一日,判大(明)[名]府夏竦言:「準朝旨,封下定州王德基所奏,近邊無圖之輩,有遊堕拳勇,乞與羁管。

    欲望遇邊防警急,長吏籍名羁管,的有材武,許保明,與殿侍散直。

    」從之。

     四日,臣僚上言:「益州路州縣,乞今後諸色人不得遠詣轉運、提刑司舉留官員,候逐司巡曆到處陳狀。

    」從之。

     七年六月二日,谏官上言:「風 聞近年官員中有不修士檢,不畏物議,銳于進取,紛然馳骛,遂有『五鬼』之号出焉。

    日近複聞有『六耗』、『七虛』之說,雖事類不一,良由被此名者更相(纔)[讒]愬,伺察出入,指定為疵。

    以是分曹成黨,非議诋欺,渎我盛明,嫚我盛際,傷敗風教,無甚于此。

    唐長慶中,八關、十六子者,于時朝政不綱,奸邪并進,是使小得以朋比。

    自張又新、李續之竄斥之後,此風寝息。

    豈公朝盛際,宜有此事!伏乞下禦史台覺察,特行禁止。

    如今後更敢妄以名聞上者,望于法外嚴行治罪。

    」诏令開封府密切覺察,如有浮薄之人撰寫上件文字,許人指定姓名,具實封文字陳告,登聞院、檢院、開封府畫時收接投進。

    勘鞫不虛,所犯人有官者重行貶削,無祿者便與決配;告首人優與官資,不願身事者,官給賞錢五百貫。

    知情及同撰之人,首告并與放罪,亦依上項酬獎。

    」 十月九日,判北京賈昌朝言:「河北諸州軍及總管司等争飾廚傳,以待使客,肴馔果實,皆求多品,以相誇尚。

    蓋承平日久,積習成風,稍加裁損,遂興謗議,為守将者不得不然。

    近永靜軍收買公用羊夌,剩取數目,偶因發擿,遂至彰露。

    其如諸處州縣似此者多,衙前公人亡家破産、市肆商賈虧本失業者,不可勝數。

    欲乞應河北州軍有公使錢,除管領軍校接待信使,不得辄有減刻外,其餘筵會迎送,并從簡約,不得令衙前公人遠詣諸處求買珍異之物。

    所買諸般公用物色, 并須依準市價,不得虧損百姓。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诏:「訪聞貝州來投軍民,多行殺戮,以邀功賞,其令賈昌朝朝:原作「期」,據《長編》卷一六一改。

    、王信等嚴切約束,違者以軍法從事軍法從事:原作「運法從之」,據《長編》卷一六一改。

    。

    」 八年正月十日,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編所許者,限一月送官,如敢有匿,聽人告捕之告:原作「造」,據《長編》卷一六二改。

    。

    」 十二日,秘閣校書、知相州楊孜言:「進奏院逐旬發外州軍報狀,蓋朝廷之意,欲以遷授降黜示賞功罰罪,勉勵天下之為吏者。

    積習因循,将災異之事悉報于天下,奸人贓吏、遊手兇徒喜有所聞,轉相扇惑,遂生觀望,京東逆黨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謀。

    況邊禁不嚴,細人往來。

    欲乞下進奏院,今後唯除改差任臣僚、賞罰功過、保薦官吏,乃得通報,自餘災祥之事,不得辄以單狀僞題親識名銜以報天下。

    如違,進奏院官吏并乞科違制之罪。

    」從之。

     三月四日,诏諸傳習妖教非情涉不順者,毋得過有追捕。

    初,王則之亂,州郡大索妖黨,被系者不可勝數,帝恐濫及良民而寬之。

     皇佑元年三月十二日,〔判〕北京賈昌朝言,乞依定州韓琦奏,定州界以北一概禁上采伐林木。

    從之。

     二年八月七日,環慶走馬承受公事元舜言,乞禁絕邊臣養放鷹鹘,如差兵士飛放,以違制論私罪。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诏:「中書門下:朕紹承駿烈,祗服先猷,蹈道以臨庶邦,謹憲而持大柄,馭其予奪,正以賞刑,悉任至公,靡容紊法。

    (此)[比]有憸幸,肆興妄圖,或違理觊恩,或負罪希貸,率求 内出,間亦奉行,蠹政虧風,莫斯為甚。

    雖屢頒于诏約,曾未絕于祈求。

    兼慮臣庶之家,貴近之列,交通請托,巧詐營為,陰緻貨赇,密輸珍玩,寅緣結納,侵撓權綱。

    方務澄清,當嚴禁約;傥複逾犯,斷在必行。

    重念成湯以六事責躬,女谒包苴之先戒;管氏以四維正國,禮義廉恥之具張。

    矧宗祀之(消)[涓]成,屬祥厘之均被,嘉與中外,绌此非衷,勉于自新,以隆至治。

    今後應内降指揮(将)[特]與恩澤及原減罪犯者,并仰中書、樞密院并承受官司具前後诏條執奏,不得施行。

    及臣庶之家,如有巘行賄賂、結托貴近者,并令禦史、谏官覺察論奏。

    咨爾丞弼,體朕意焉。

    」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近侍之臣,考決大議,令利害曉白。

    尚慮輕肆之人陳舞空言,幸撓其端。

    夫利百而法乃變,令下而議不起,然後民聽不眩而憲度行焉。

    自今有依前項事為議者,并須究知厥理,審可施用。

    若其事已上而驗問無狀,一當施之重罰。

    」時河北入中糧草既更用見錢法,恐要利者扇其事,故下是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開封府:「比聞浮薄之徒作無名詩,玩侮大臣,毀訾朝士,及注釋臣僚詩句以為戲笑。

    其嚴行捕察,有告者優與恩賞。

    」 六月十一日,诏河北、河東、陝西沿邊,今後不得夜間筵會。

    及令逐路經略安撫使、轉運、提刑司覺察,如違奏裁。

     九月十七日,诏:「訪聞諸州進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騰報,扇惑人心,及将機密不合報外之事供 申。

    今後許經開封府陳告,如獲,進奏官不候年滿,優與授官出職,餘遞遷職掌;不願本院轉職,當議比類安排。

    本犯人特行決配,同保人等第斷遣。

    同保覺察告首捕獲,亦與免罪酬獎。

    監官不舉覺,緻有敗露,當行沖替降官。

    仍今後隻得以樞密院送下報狀供申,逐處施行。

    」 至和元年九月五日,诏:「比聞差官繕修京師官舍,其初多廣計功料,既而指羨赢以邀賞,故〔所〕修不得完久。

    自今須實計功料申三司。

    如七年内損隳者,其監修官吏及工匠并劾罪以聞。

    」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言:「近日面奉德音,今後傳宣内降,除依得法律賞罰外,餘并仰中書、樞密院及所屬官執奏。

    恭惟聖慮深切,蓋欲杜請托之門,塞僥幸之路也。

    忠義之士,莫不稱慶。

    以臣愚昧,複有淺見。

    且君上由中之命尚容執奏,而臣下過分之情未加裁損,非所謂尊君卑臣之義也。

    竊見近年臣僚有不循法律,以私黨自任者,陳乞保薦,而執政之臣内防怨謗,外徇私情,明知違越,不敢阻難,必将所上表章進上取旨。

    陛下至仁待物,多賜允從,既從之後則便以為例,援例者衆則法殆虛設。

    夫三尺之法,天下所共,豈有大君之命許執法而不行,群臣所求并違法而取旨!罔上附下,莫此之甚。

    乞今後中外臣僚保薦官吏、陳乞親屬、叙勞幹進、援例希恩者,仰中書、樞密院、三司及所屬官司,一例依前後條诏指揮,更不得用例施行,及 進呈取旨,違者坐之。

    」诏可。

     嘉佑二年九月五日,龍圖閣直學士、知谏院陳升之言:「近日内降恩賞頗多,雖許有司執奏,然亦時有奉行,虧損政體,無甚于此。

    臣嘗觀治世設官制祿,不以假人,必得賢才,乃授其任。

    今之任人,殊不及古。

    雖然,遷次補用之法,中書、樞密院國朝典故具存焉。

    若命一官,除一職,參之典故,故為可與,質之公論,不以為非,當議于朝、拜于廷可也。

    或典故所當得,其職事者不時上聞,朝廷故未嘗抑臣下自陳,使之公言于朝,然後授之亦可也。

    不知有求之人,何故舍此而不為,必欲緣近習女谒而後進是必自度于典故為不當得,所以去坦夷公直之途,而蹈邪險私曲之徑也。

    伏惟陛下以大公至正臨禦天下,亦嘗患近習女谒撓壞法律,故屢诏有司,事從中出者皆令執奏。

    然天地并容,曲從其欲,其間時有假貸,故僥幸之人習知如此,所以幹請日甚一日也。

    料左右私谒之人,渎陛下睿聽亦已煩矣,雖聖度含覆,将厭其喋喋無知者乎但恤于小不忍,不能驟絕之也臣曆觀前世,近習女嬖之說行,使人君賞罰之柄不得由至公之道,法度未有不陵遲,而國家未有不颠覆者。

    此臣所以夙夕憤孍,不敢不盡其愚,陛下不得不留神審計而速斷也。

    願特降诏旨,應臣下于法當蒙賞而未列上者,聽其自陳,中書、樞密院參考典故以聞。

    如僥幸求内降指揮,委二府劾奏,正幹請者之 明文頒下。

    望特降诏付禦史台,令告谕中外,使知朝廷立法必行之意,而人不敢犯。

    若有犯者,有司得以按劾施行。

    」诏令禦史台、合門出榜告谕。

    罪。

    如此行之,則中外不敢萌觊觎之心矣。

    此制若行,不罰一人而群下固已肅然矣。

    其蠹雖大,絕之甚易,在陛下一言,則天下蒙幸。

    」有诏從之,而升之複上言:「伏聞已降指揮中書、樞密院,應臣下僥求内降恩賞,許令劾奏,正幹請者之罪,即未 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開封府止絕百姓,不得以獻送為名,制造禦服之類,于街市乞貸錢物。

     十二月十一日,知成都府趙抃言:「傳宣使臣,川中不得住過十日;内侍省官差出内臣傳宣等,須日行兩驿;所住處到發三日。

    」并依奏。

     英宗治平三年七月十二日,诏今後沿邊大教,不得放士庶入教場絞棚觀看。

    (從之)。

     治平四年七月四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侍禦史吳申言:「乞察訪豪民與妃嫔之家用賂為親得官者,許人陳告給賞,削其官籍,沒納貨賂。

    」诏令禦史台、開封府察訪以聞。

     十月二十五日,侍禦史張紀言:「河南府本是故都,衣冠将相占籍繁夥,其如民力凋弊,甚于他州。

    」诏今後臣僚鄉裡田宅在河南府,不得陳乞骨肉充本府通判、知縣,仍不得陳乞兩人同時在彼。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後曾任中書、樞密院及節度使以上,所居第宅子孫不得分割。

    」 十二月四日,诏:「今後内批降指揮, 俟次日覆奏訖,即于當日行下文字,守為永式。

    」 二年十月九日,诏:「金明池每遇傳宣打魚,今後隻得令本池兵士采打,不得更差百姓。

    」 閏十一月二十五日,監察禦史裡行張戬言:「竊聞近日有奸妄小人肆毀時政,搖動衆情,傳惑天下,至有矯撰文,印賣都市。

    乞下開封府嚴行根捉造意雕賣之人行遣。

    」從之。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太子中允、充崇政殿說書王雱言:「差押賜父安石生日禮物,勘會自來押賜例,有書送人事,赴合門繳書,申密院取旨,密院出劄子許收,兼下牓子謝恩。

    緣父子同财,禮無饋遺,取旨謝恩,一皆僞作。

    竊恐君臣、父子之際,為禮不宜如此。

    欲乞今後應差子孫弟侄押賜,并不用此例。

    」從之。

     七年六月十九日,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言:「乞令三司約計年例宣紙,預遣軍大将或殿侍就出産州軍管押上京,專置寫宣吏人。

    」诏降紙式下杭州抄造,歲五萬番。

    自今公私常用紙,長短廣狹不得與宣紙相亂。

     九年六月十八日,判太常高賦言:「乞河北河東沿邊安撫、外都水監丞、逐路提舉便籴茶鹽之類,走馬承受及朝廷專差出外諸般勾當公事臣僚,依法運使等所至州縣,不得令官吏軍員妓樂出城迎送。

    」诏除走馬承受公事外,令中書立法以聞。

     八月九日,诏中書門下:「訪聞司農寺見出賣天下祠廟,辱國黩神,此為甚者。

    可速遍降指揮,更不施行。

    自今司農寺、市易 司應改更條貫,創請事件,可并進呈取旨,不得一面拟進行下。

    」 九月,诏:「今後将作、都水、軍器監如遇差出勾當公事官出外,并不得赴筵宴。

    」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刑部删立到諸災傷州軍合降下司敕減等斷遣賊盜者,夏田災傷自四月一日至八月終、秋田災傷自八月一日至四月終為限,限内犯者,方得減等,今欲頒下。

    」從之。

     元豐元年五月七日,诏:「應有谒禁之官,如士人内通醫藥者,聽往還。

    」 九月六日,诏:「州縣官吏毋得迎送過客,即泛遣使命及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聽如舊。

    」 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屬可依禦史台例,禁出谒及見賓客。

    」 十二月十三日,禦史舒亶言:「比聞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買器物,其當職官承望風旨,追呼督索,無所不至,遠方之民受弊良甚。

    乞重立條約。

    」诏兩浙提點刑獄司體量實狀以聞。

     二十八日,诏:「在京管軍臣僚,外任路分兵官、将副、押隊使臣,禁出谒及見賓客,着為令。

    」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侍禦史知雜事舒亶言:「執政大臣接見賓客已有約束,而子弟過還看谒,交接賓友,未之禁止,實于事體未安。

    」诏中書立法。

    其後立法,執政官在京本宗有服親戚非職事相幹及親屬,不得往還看谒,違者并往還之人各杖一百。

     八月十二日,诏:「河東、陝西路轉運司及同經制馬甲等,應副軍興,各已分撥錢物,自可擘畫計置。

     其須至于民間賃借等事件,實時明給價值,不得直行科率。

    仍常切撫存人戶,務令安靜,無緻搔擾。

    如有措置乖失,令提刑、提舉司密具事由聞奏,當議重行廢黜。

    有失舉覺,與同罪。

    」 五年四月十七日,诏:「鄜州百姓陳訴,昨鄜延路軍興日科率之物名件不一,内亦有非軍中要急使用。

    可下李承之等,除軍中委的要用之物方得科買制造,如敢此外配率及耗費官錢收買,當重行黜降。

    并仰提點刑獄司覺察。

    」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官司如轄下有申請,并須明具合用條例行下,不得泛言依條例施行。

    」從提舉京師常平等事黃寔請也。

     五月十三日,诏:「州郡禁谒,并依在京百司例,仍令詳定重修編所立法。

    」從前知湖州唐淑問請也。

     六月十七日,尚書右司郎中楊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樞密都承旨例禁谒。

    從之。

     二十一日,诏諸路主管機宜文字及幹當公事官并禁谒見。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諸路兵官、沿邊都監、武臣知縣、堡(塞)[寨]主,如尚書左右司禁谒法。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诏成都府織造錦緊絲、鹿胎,并權罷,從知府呂大防請也。

     七月二十八日,诏罷提舉開封府界、京東京西路将兵官谒禁,從劉奉世之請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诏:「諸路分兵官、将副、沿邊都監、武臣知城縣及堡寨主,非本處見任官不得往谒及接見。

    如職事相幹并親戚,并聽往還。

    其往谒及接見賓客 違法,并見之者各杖一百。

    」知大名府韓绛言:「路分兵官、将官不得出谒接見賓客,僅同囚禁,恐非待将佐之體,乞賜删除禁約,以示優恩。

    」故有是诏。

     之。

    于是尚書省看詳,參用舊條,申饬谒禁之制。

    其舊條中徒二年者,悉從杖一百。

    本應輕者,聽從本條。

    并從之。

    二十四日,監察禦史韓川乞除官局依舊不許接賓客外,内谒禁并廢。

    監察禦史上官均乞除開封、大理官司依舊行谒禁外,其餘一切簡罷。

    如罷谒禁後小大之臣或敢挾私背公,慢職玩令,執法言事之吏得以糾舉上聞,黜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諸色人援引舊例,僥幸求入官者甚衆,小不如意,則經禦史台、登聞鼓院理訴。

    若不約束,恐入流太冗。

    請今後諸色工匠、舟人、伎藝之類,初無法合入官者,雖有勞績,并止比類随功力小大支賜,其已前未經酬獎者亦如之,則僥幸之路塞而賞不至濫。

    」從之。

     二十八日,尚書省言,門下中書後省并詳定重修令所删定官,檢閱、點檢文字使臣,并依在京職事官禁谒法。

    從之。

     三年三月一日,诏編敕及春秋頒降條具勿印賣。

     六月十三日,诏河、岷、蘭州沿邊,今後蕃客入漢販賣,回日許所經城寨搜檢,不得帶錢入蕃。

    若在漢界,從其便。

     十二月十八日,诏禁民庶傳錄編敕。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寺監屬官、庫務官,若職事有當赴左、右司郎官廳商議者,明具合議事報左、右司,禀執 政,得筆方許赴。

     同日,诏州縣當水陸之沖者,監司守令非假日并〔禁〕谒,着為法。

     十月六日,左谏議大夫梁焘等言,乞約束逐路監司及都水官吏,應緣修河所用物料,除朝廷應副外,并須和買,不得擾民。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改正發運、轉運、提刑預伎樂宴會徒二年法,從之。

     五年五月十四日,樞密院言,令舉人及曾聚學人,并陰陽、蔔筮、州縣停廢吏人,谙造兵器工匠,并不得入溪洞與歸明蠻人相見,違者以違制論。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禮部言:「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錄傳布,本朝會要、實錄不得雕印,違者徒二年,告者賞缗錢十萬。

    内國史、實錄仍不得傳寫。

    即其它書籍欲雕印者,選官詳定,有益于學者方許镂闆,候印訖送秘書省,如詳定不當,取勘施行。

    諸戲亵之文,不得雕印,違者杖一百。

    委州縣、監司、國子監覺察。

    」從之。

    以翰林學士蘇轍言奉使北界,見本朝民間印行文字多以流傳在北,請立法故也。

     十二月二十五日,刑部言:「應天下郡縣水陸驿路所經,并行禁谒,知州、通(州)[判]、縣令、劍門關都監,非假日不得出谒。

    即谒本州島見任官及職事相幹,若親(親)屬,并泛遣使命或知州、钤轄以上者聽。

    發運、監司在州縣者準此。

    」從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諸路州縣自今非法令所聽,不得以官物賒貸及抑配,亦不得以财産質出,令監司钤束。

    如違,并監司不切覺察,并取 旨重寘于法。

    」 閏八月十二日,刑部言:「(暮)[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許典賣及非理毀伐,違者杖一百,不以蔭論,仍改正。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禦史中丞鄭雍言執政官行谒禁法非便,诏官員有利害陳述勿禁。

     十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楊畏言:「近日布衣薛鴻漸、林明發以妖妄文字上聞,诏送兩浙、福建路轉運司根治。

    臣聞鴻漸教本自海上異域,入于中國已數十年,而近者益熾,故其桀黠,至敢上書以幸張大。

    願诏逐路監司嚴切禁止。

    」從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商賈許往外蕃,不得辄帶書物送中國官。

     九月七日,诏軍人不許習學、乞試陰陽文書,如違犯,并依私習條。

     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夜聚曉散傳習妖教者,欲州縣以斷罪、告賞全條于要會處曉示,監司每季舉行。

    」從之。

     八年四月十二日,禦史中丞李之純言:「願降明诏,禁廣南東、西路人戶采珠,止絕官司不得〔收〕買外,海南諸蕃販真珠至諸路市舶司者,抽解一二分入官外,其餘賣與民間。

    欲乞如國初之制,複行禁榷珠,其抽解之外,盡數中賣入官,以備乘輿、宮掖之用。

    申行法禁,命婦、品官、大姓、良家許依舊例裝飾者,令就官買,雜戶不得服用。

    及民間服用諸般金飾之物,浮侈尤甚,而條貫止禁銷金,其縷金、貼金之類,皆至糜壞至寶,僭拟宮掖。

    往年條禁甚多,亦乞修立,如銷金之法。

    」诏縷金、貼金之類,令禮部檢舉舊條,珠子令戶 部相度以聞。

     紹聖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三省、樞密院言:「近聞奸人多妄說朝廷未施行事,以惑民情。

    」诏開封府界提點司及諸路監司常切覺察,其違犯者并依法情重錄案以聞,當議編配,有蔭人不用蔭,命官重行黜責。

     九月十四日,三省奏事畢,上宣谕曰:「昨日城東開壕處有役兵辄毆部役使臣,卿等知否」宰臣章惇等對:「不知。

    」上曰:「辇毂之下,小人敢爾,須當重行處置。

    蓋大衆所聚,不然,恐無以彈壓。

    仍趨開封府,令速具案。

    」 十月二日,殿中侍禦史井亮(米)[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