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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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令一 國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後》、太和《新編後》、開成《詳定刑法總要格》、後唐同光《刑律統類》、清泰《編》、天福《編》、周廣順《續編》、顯德《刑統》、皆參用焉。

     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窦儀言:「周《刑統》科條繁浩,或有未明,請别加詳定。

    」乃命儀與權大理少卿蘇曉、正奚嶼、(承)[丞]張希讓,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陳光又)[陳光乂]、馮叔向等同撰集。

    凡削出令(或)[式]宣一百九條,增入制十五條,又錄律内「餘條準此」者凡四十四條,附于《名例》之次,并目錄成三十卷。

    别取舊削出格令宣及後來續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條,為《編》四卷。

    其厘革一司、一務、一州、一縣之類不在焉。

    至八月二日上之。

    诏并模印頒行。

     幹德四年三月十八日,大理正高繼申言:「《刑統律》有錯誤、條貫未周者凡三事雲。

    《刑統職制律》,準周顯德五年:受所監臨财,及乞取贓過百匹,奏取裁。

    伏緣準律:若是頻犯,及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并倍論。

    元無累倍之文,緻斷案有取裁之語。

    今後犯者望依律累倍過百疋,奏取裁;如累倍不過百疋,依律文處分。

    又《刑統斷獄律》有『八十』字誤作『十八』字,伏請下諸處,令法官檢尋刊正,仍修改大理寺印闆。

    又《刑統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第減贖。

    伏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蔭,不畏刑章。

    今後犯罪之人身無官者,或使已亡祖父親屬之蔭減贖其罪,即須是已亡人曾(在)[任]皇朝官,據品秩得使。

    如有不曾任皇朝官者,須是前代有功惠,為時所推,曆官至三品以上者,(亦)[乃]得上請。

    伏乞永為定制。

    」從之。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六月,诏有司取國朝以來條纂為《編》頒行,凡十五卷,曰《太平興國編》。

     端拱二年十月,诏翰林學士宋白等詳定端拱以前诏。

    至淳化二年三月,白等上《淳化編》二十五卷、《赦書德音》、《目錄》五卷。

    帝閱之,(調)[謂]宰相曰:「其間賞罰條目頗有重者,難于久行,宜命重加裁定。

    」即诏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右谏議大夫知審刑院許骧、職方員外郎李範同别詳定。

    至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骧、範上《重删定淳化編》三十卷。

     至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權大理寺陳彭年言:「法寺于刑部寫到令式,皆題僞蜀廣政中校勘,兼列僞國官名銜,雲『奉付刑部』。

    其帝号、國諱、假日、府縣陵廟名悉是當時事。

    伏望重加校定改正,削去僞制。

    」诏直昭文館勾中正、直集賢院胡昭賜、直史館張複、秘閣校理吳淑、舒雅、崇文院檢讨杜鎬于史館校勘,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禮部侍郎兼秘書監賈黃中、史館修撰張佖詳定。

     真宗鹹平元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給事中柴成務上《删定編》、《儀制》、《赦書德音》十三卷,诏镂版頒行。

    先是二月诏戶部尚書張齊賢專知删定淳化後盡至道末續绛宣,權判刑部李範、職方員外郎馬襄、同知審刑院劉元吉、權判大理寺尹、直集賢院趙安仁、監察禦史王濟、大理寺丞劉去華同知删定。

    十一月,齊賢等上新。

    又诏成務與知制诰師颃、侍禦史宗度、直秘閣潘慎修、直史館曾緻堯、晁迥、楊嵎、張庶凝、史館檢讨董元亨重詳定。

    至是成務等上言:「自唐開元至周顯德,鹹有格,并着簡編。

    國初複位《刑統》,止行《編》四卷。

    太宗朝遂增後,為《太平興國編》(三十)[十五]卷。

    淳化中又增後,為《淳化編》三十卷。

    自淳化以後,宣至多,乃命有司别加删定,取刑部、大理寺、在京百司、諸路轉運司所受淳化編及續降宣萬八千五百五十道,共披閱,凡文與《刑統》令式舊條重出者,及一時權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條貫禁法當與三司參酌者,委本部編次之。

    凡取八百五十六道,為《新删定編》。

    其有止系一事,前後(格)[累]者,合而為一;本是一,條理數事者,各以類分,取其條目相因,不以年代為次。

    其間文繁意局者,量經制事理增損之;情輕法重者,取約束刑名削去之。

    凡成二百八十六道,準律分十一門,并《目錄》為十二卷。

    又以儀制、車服等十六道别為一卷,附《儀制令》,違者如違令法,本條自有刑名者依本條。

    又以續降赦書、德音(凡)[九]道别為一卷,附《淳化赦書》,合為四卷。

    其厘革一州、一縣、一司、一務者,各還本司。

    令稱依法及行朝典勘斷、不定刑名者,并準律、令、格、式。

    無本條者,準違制分故失及不躬親被受條區分。

    臣等重加詳定,衆議無殊,伏請镂版頒下諸路,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

    」優诏褒答從之,成務等加階勳。

    又請定諸司使至三班有罪當續條例。

    諸司使以上領遙郡者從本品,諸司使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同七品,合門祗候、供奉(言)[官]、侍禁同八品,殿直、内品同九品,奉職、借職同九品下。

    诏着于令。

    舊條(持伏行切)[持杖行劫],得财不得财并處死,張齊賢以為太重。

    議貸不得财者,(濟)[齊賢]堅執,乃诏尚書省集議,卒用。

    成務等言:「強竊盜刑名比例文用一年半法,及《配軍條例》品官犯五流不得減贖,塗名配流如法。

    臣等詳定,并可行用,欲編入(史)[文]。

    」诏諸司使臣至三班使臣所犯情重者奏裁,餘并從之。

     二年七月三十日,戶部使、右谏議大夫索湘上《三司删定編》六卷,诏頒行。

    先是诏湘與鹽鐵使陳恕、度支使張雍、三部判官取三司鹹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分二十四案為門删定,至是上之。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諸州應《新編》後續降宣、劄子,并依三司所奏。

    但系條貫舊制置事件,仰當職官 吏編錄為二簿,一付長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轉運使點檢。

    其轉運司亦依此例編錄。

    」 九月十六日,三司上《新編》十五卷,請雕印頒行,從之。

     十月九日,三司鹽鐵副使林特上《三司新編》三十卷,诏依奏施行。

    先是诏特與直史館權判三司勾院陳堯咨、直史館判度支勾院孫冕、審刑院詳議官李渭編錄,至是堯咨、冕、渭皆補外,續诏審刑院詳議官周寔、大理寺詳斷官彭愈、開封府兵曹參軍孫元方詳勘。

    及書成上之,特賜勳一轉,餘賜器帛有差。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議大夫、權三司使丁謂上《景德農田編》五卷,诏頒行。

    先是诏謂與戶部副使(僅)[崔]端、度支員外郎崔昈、鹽鐵判官樂黃目、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取《條貫戶稅文》及四方所陳農田利害事同删定,至是書成。

    昈前任度支判官,嘗同編集,故亦預焉。

     四年七月五日,帝謂宰臣等曰:「王濟上《刑名》五道,煩簡不等。

    朕嘗覽顯德中語甚煩碎,蓋世宗嚴急,出于一時之意,既以頒下,群臣無敢谏者。

    」因言:「魏仁浦為相,嘗作草,雲『不得有違』,堂吏白雲:『命一出,違則有刑,何假此言也』仁浦是之。

    」王旦曰:「诏理宜簡當,近代亦傷于煩。

    」馮拯曰:「開寶中差諸州通判刑獄錢谷,一一指揮,方今已簡略也。

    」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定奪公事,并具有無沖改律令及前後宣,開坐以聞。

    」 六年正月八日,诏:「自今凡更定刑名,邊防、軍旅、茶鹽、酒稅等事,并令中書、樞密院參議施行。

    」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異故也。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帝謂輔臣曰:「法官每定臣封奏,多引往年诏雲:『非有大益,無改舊章,所奏請不行。

    』」王旦曰:「起請頻仍,則诏令有(司)[礙],是以法官重于更改。

    近日李溥起請,私鬻茶鹽随行贓仗全給與人充賞者,多稱假借他人物色,卻給元主,頗有情弊,望并(給)[納]官。

    法寺詳定,已從溥奏。

    」帝曰:「特從溥奏者,正是憚其不伏爾。

    下位有所見,當詳究而行之。

    」 九月二十一日,編所上《删定編》、《儀制》、《赦書德音》、《目錄》四十三卷,诏镂版頒行。

    先是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得法直司狀稱,鹹平元年編後來續降宣,條同無貫,檢坐失詳,望差官删定。

    」诏曾與翰林學士陳彭年、右谏議大夫慎從吉、知制诰盛度、太常博士仇象先、慎锴、殿中丞閻允恭、太子洗馬韓允、大理寺丞趙廓、司徒昌運同詳定,止大中祥符六年終。

    又以《三司編》條目煩重,亦令彭(言)[年]等重詳定增損。

    至是上之,彭年而下各加階勳。

    帝以彭年等所編诏删去繁文,甚簡,然有本因起請,更相诘難沖改,前後特留一者,今悉删去,恐異日或須證驗,乃令錄所删一本,别付館閣,以備檢詳,不得行用。

    又命屯田員外郎王汝能、 太常寺博士張宗象、太常寺奉禮郎謝绛充勘讀官。

     天禧元年六月七日,編所上《條貫在京及三司》共十二卷,诏頒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右巡使王迎等言:「準诏依趙安仁所請重編定令式,伏緣諸處所供文字悉無倫貫,難以刊緝,望具仍舊。

    」從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知制诰呂夷簡言:「諸州續降宣,舊制常令州縣纂次,今多堕墜不錄。

    望委提點刑獄官專切檢視。

    」奏可。

     二月九日,參知政事李迪等上《一州一縣新編》五十卷。

    先是元年七月,诏迪與翰林學士盛度、知制诰呂夷簡、審刑院詳〔議〕官尚霖、司徒昌運同詳定,至是上之,并加階勳。

     十一月十七日,宰臣李迪上《删定一司一務編》三十卷。

    賜器币有差。

     仁宗(大)[天]聖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審刑院、大理寺今後定集起請刑名者,望依大中小事公案給限,庶免留滿。

    」從之。

     五年七月四日,提舉詳定編所言:「據《編》,衆官參詳前後宣内隻是約束一路或三兩州軍事件,若一例編,未得允當。

    今欲令看詳,不銷遍行天下。

    宣類聚抄錄,畫一開坐,都為一卷。

    候将來詳定了畢,編〔敕〕所于頭尾開說删定行用因依,同《編》進呈。

    乞降中書門下看詳,隻乞逐處都作散一道,降下刑部,令翻錄,下逐路合要行用州軍施行,冀免差互,易為檢斷。

    」從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審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參詳起請,改定條貫,當降行下者,并依《編》體式,簡當删定,于奏議後面别項寫定,于降之際止寫後語頒下。

    」 五月十八日,詳定編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與将來新編一處頒行。

    先是诏參知政事呂夷簡等參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龐籍、大理評事宋郊為修令〔官〕,判大理寺趙廓、權少卿董希顔充詳定官。

    凡取唐令為本,先舉見行者,因其舊文,參以新制定之。

    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

    又取文内罪名輕簡者五百餘條,着于逐卷末,曰《附令》。

    至是上之。

    诏兩制與法官同再看詳,各賜器币、轉階勳有差。

     二十一日,翰林學士宋绶言:「準诏,以編官《新修令》三十卷,并《編》錄出罪名輕簡者五百餘條為《附令》,付兩制與刑法官看詳,内有添删修改事件,并已删正,望付中書門下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詳定編所言:「準诏,《新定編》且未雕印,令寫錄降下諸轉運、發運司看詳行用。

    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實封聞奏。

    當所已寫錄到《海行編》并《目錄》共三十卷,《赦書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并依奏一道上進。

    」诏送大理寺收管,候将來一年内如有修正未便事件了日,令本寺申舉,下崇文院雕印施行。

     十年三月十六日,诏以《天聖編》十三卷、《赦書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付崇文院镂版施行。

    先是五 年五月,诏以大中祥符七年止天聖五年續降宣删定,命宰臣呂夷簡、樞密院副使夏竦、提舉管勾翰林學士蔡齊、知制诰程琳、龍圖閣待制韓億、燕肅、判大理寺趙廓同加詳定。

    又以權大理少卿董希顔為詳定官,秘書丞王球、大理寺丞龐籍、張頌為删定官。

    依律分門為十二卷。

    七年六月上之,各賜器币,仍第進階勳。

    至是镂闆,又命權大理少卿崔有方、審刑院詳議官張度校勘。

     明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曰:「王言為命,着在格言;君舉必書,聞諸前史。

    蓋垂名于千古,思傳信于四方。

    傥成憲之頻更,則彜章之是紊。

    朝廷所降宣命令,不得妄乞更改删去。

    如實有未便,即委中書、樞密院逐旋取旨。

    所冀綱條克振,紀律章明,無朝令夕改之文,成草偃風行之化。

    更賴丞疑郎弼,中外荩臣,務罄忠勤,各宜遵守,共緻熙甯之運,寬茲宵旰之憂。

    布告迩遐,當體予意。

    」 八月二十七日,權判吏部流内铨丁度言:「諸司見管《一司一務編》,先于天禧年差官編修行用,後來續降望差兩制以上臣僚管勾看詳删定。

    」诏翰林學士(張)[章]得象、知制诰鄭向編定聞奏。

    向知州,以知制诰宋郊代。

     景佑元年閏六月十九日,诏翰林侍讀學士範(楓)[諷]、禦史中丞韓億詳定奏取裁及配罪人等條貫,于理檢院置司,仍命審刑院詳議官齊廓同詳定。

    二年六月九日上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上《一司一務編》并《目錄》四十四卷,诏崇文院抄寫頒行。

    先是诏以大中祥符八(月)[年]止明道二年所降宣敕,命判大理寺司徒昌運、判刑部李遜與得象等同删定。

     五年十月四日,審刑院、大理寺上《減定諸色刺配刑名》五卷,诏依奏施行。

    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赦書:「應犯罪人條禁尚繁,配隸尤衆,離土鄉土,奔迫道途,有恻朕懷,特申寬典。

    宜令審刑院、大理寺别減定諸色刺配刑名,委中書門下詳酌施行。

    」至是上之。

     慶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知開封事賈昌朝言:「檢會在府迎頒,下令頗多。

    欲令檢法官類聚編次,以便檢閱。

    」從之。

     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勳員外郎呂紹甯請以見行編年月以後續降宣敕,令大理寺檢法官依律門類分十二卷,以頒天下,庶便于檢閱,而無誤出入刑名。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提舉管勾編敕宰臣賈昌朝、樞密副使吳育上《删定編敕》、《赦書德音》、《附令》、《目錄》二十卷,诏崇文院镂版頒行。

    先是诏以天聖編止慶曆三年續绛宣敕删定,命屯田員外郎成奕、太常博士陳太素、國子博士盧士宗、秘書丞郝居中、田諒、殿中丞張太初、劉述充删定官,翰林學士張方平、侍讀學士宋祁、天章閣侍講曾公亮、權大理少卿錢象先充詳定官,昌朝、育提舉。

    至是上之。

     十一月二十 五日,命觀文殿學士丁度、翰林學士錢明逸、翰林侍讀學士張錫同詳定《一州一縣編》,集賢校理田諒、館閣校勘賈章同删定。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今後凡有上言乞更改條制者,令中書、樞密院審詳利害執奏。

    」 嘉佑二年十月三日,三司使張方平上《新修(錄)[祿]令》十卷,诏頒行。

    先是元年九月,樞密使韓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請受,雖有品式,而每遇遷徙,須申有司檢(堪)[勘]中覆,至有待報歲時不下者。

    請命近臣就三司編定。

    」命知制诰吳奎、右司谏馬遵、殿中侍禦史呂景初為編定官,太常博士張子諒、太常丞勾谌、大理寺丞張适為删定官。

    至是上之。

     七年四月九日,提舉管勾編宰臣韓琦、曾公亮上《删定編》、《赦書德音》、《附令》、《總例》、《目錄》二十卷,诏編所镂版頒行。

    先是诏以慶曆編(上)[止]嘉佑三年續降宣删定,命都官員外郎張師顔、權大理少卿王惟熙、屯田員外郎宋迪、太常丞張宗易充删定官,龍圖閣直學士錢象先、盧士宗充(祥)[詳]定官,琦、公亮提舉。

    至是上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編定(錄)[祿]令所奏将諸道州軍至京程數分為三卷,望頒降天下。

    從之,以驲程為名。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十四日,提舉在京諸司庫務王珪、尚書都官郎中許遵上新編提舉司并三司額例一百三十冊,诏頒行,以《在京諸司庫務條式》為名。

    以上《國朝會要》。

     治平四年十月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審刑院、大理寺言:「知汀州周約起請《編敕》内『諸軍年老病患,揀充剩員中小分者,若願放停,并聽從便。

    其雜犯軍人須及七十以上,或有笃疾,方許依此施行。

    若元犯情輕,即奏取指揮。

    』既雲『年及七十,或身有笃疾,依此施行』,即不應更雲『若元犯情輕,即奏取指揮』。

    檢會元起請系嘉佑六年閏八月樞密院劄子:『應看驗諸軍人年老疾病不堪征役人數,有已系半分人,如後來更合減充半分、中小分者,若本人願要放停,并從情願。

    其雜犯軍人合減充小分,願放停者,即須年及七十以上,或身負笃疾,即依此施行。

    末及此者,如元犯情輕,即奏取指揮。

    』顯是修時于劄子内節去『末及此者』四字,是緻語意不貫,引用疑惑。

    寺司參詳,依元劄子添入。

    」诏于《編》内「依此施行」字下添入「年未及七十或身無笃疾」一十字,仍仰刑部遍牒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牧判官劉航、比部員外郎崔台符編修牧司條貫,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詳,如有合行增損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六日,诏:「近年諸司奏辟官員就本司編錄條例簿書文字,頗為煩冗。

    今後應系條貫體例,仰本司官依《編敕》分門,逐時抄錄入冊,不得積留,别差辟官。

    如續降宣歲久數多,合行删修,即依祖宗朝故事,奏朝廷差官修 定。

    見今諸司有官編錄處,如替移,更不差填。

    」 三月十六日,诏:「中書、樞密院及諸司編修條例諸般文字見未畢者,令本處官編纂。

    見編修官并減罷,與合(人)[入]差遣。

    」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勘會《嘉佑編》斷自三年以前,後來續降條貫已多,理須删定。

    自來先置局,然後許衆人建言,而删定須待衆人議論,然後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

    宜令内外官及諸色人言見行條貫有不便及約束未盡事件,其諸色人若在外,即許經所屬州府軍監等處投狀繳申中書。

    俟将來類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編修,則置局不須多年,而編可成。

    仍曉示諸色人,所言如将來有可采錄施行,則量事酬賞,或随材錄用。

    」從之。

     三年五月,群牧判官王誨上《馬政條貫》,行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編敕所見修續降宣及修《嘉佑編》,仰候修成一卷日,于逐條上鋪寫增損之意,先赴中書門下看詳,候成日同進呈。

    」 八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言:「下項刑名有義理未妥,欲并送編所詳議立法。

    一、天下死刑大抵一歲幾及二千人,比之前代,其數殊多。

    自古殺人者死,以殺止殺也,下當曲減定法,以啟兇人僥幸之心。

    自來奏請貸死之例,頗有未盡理者,緻失天下之平。

    至如強劫盜并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有絕相遠者,使之一例抵死,良亦可哀。

    若據為從輕之人,特議貸命,别立刑等,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除害;自餘兇盜,殺之無赦。

    禁軍非在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寬首身日限,以活壯夫之命,收其勇力之。

    一、徒流折杖之法,久來緣事立法,禁網加密,抵冒者殊甚。

    良民偶有違犯,便緻杖脊,衆所醜棄,為終身之辱。

    愚頑之輩雖坐此刑,其瘡不過累旬而平,既平則忘其痛楚,又無愧恥之心,豈肯遂便悛改所為是不足以懲其惡也。

    若今詳定徒流罪,情理不緻巨蠹者,複古居作之心,如遇赦降,止可次第減月日。

    彼良民則免毀傷肌膚,但苦之使思咎而知悔,至歲滿則為完人,可以回心而自新。

    彼頑民則囚之徒官,經曆年歲,不能恣其狡惡,侵擾善良,庶幾來者懷懼,而奸黨自衰。

    如此,則俗有恥格之期,官有給使之利。

    一、刺配之法,大抵二百餘件,愚民冒犯,罕能知畏。

    使其骨肉離散,而道路死亡者甚衆,防送之卒,勞費尤苦。

    其間情理輕者,亦可複古徒流之坐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諸配軍并減就本處,或與近地。

    兇頑之徒自從舊法。

    所有編管之人,亦與免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不得并髟甘。

    一、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衆所知者,委鄉裡耆宿與令佐保明,州給付身帖。

    偶有過犯,杖以下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如敢再犯,顯是故為,複行科決。

    一、奏聽裁,〔條〕貫繁多,緻有淹延,刑部亦合重行 删定。

    」從之。

     十月十九日,詳定編所言:嘉佑删定編官以二年為任,五年為兩任。

    乞自今應删定官每月各修十條送詳定官,如二年内了當,不計月日,并理為任。

    如有拖滞,雖過二年,亦理一任。

    」 十一月二十一日,樞密院文彥博言:「臣聞刑平國用中典。

    自唐末至周,五代離亂,刑用重典,以救一時,故法律之外,輕罪或加于重,徒流或至于死。

    權宜從之以定國可也,然非律之意,不可以為平世常法。

    國家承平百年,當用中典,然因循用法,猶有重于舊律者。

    若僞造官文書印,律止于流二千裡,今斷送絞。

    又其甚者,因近者臣僚一時起請,凡僞造印記再犯皆不至死者,亦從絞坐。

    既雲罪不至死,而複坐絞刑,是下應死而死,用刑之失中也。

    若以其累犯,責其不悛,即持仗強盜贓滿五匹者死,若止于四疋,雖五七犯不至于絞。

    況持杖強盜,本法重于造印,則今之用法,甚異律文。

    恭惟陛下仁覆萬邦,惟刑是恤,方诏法官講議刑典。

    欲乞檢詳自五代以來于本朝見用刑名重于舊律,如僞造印之比者,以律參詳,裁定其當。

    所冀聖朝協用中典。

    」诏送編所。

     十二月二十四日,命宰臣王安石提舉編修三司令式并文、諸司庫務歲計條例。

    翰林學士元绛、權三司使公事李肅之、權發遣三司鹽鐵副使傅堯〔俞〕「傳堯」下原作堅杠「|」。

    眉批:「渭清按:此并有缺文|之誤。

    」今按「傳堯」下脫「俞」字,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一八補。

    、權三司戶部副使張景憲、三司度支副使王靖、李壽朋、集賢校理陳繹同詳定,右贊大夫呂嘉問、光祿寺丞楊蟠、崇文院校書唐(炯)[垧]、試秘省校書郎喬執中、許州觀察推官王觌、著作佐郎李深、張端、趙蘊、周直儒、均州軍事判官孫亶并充删定官。

     四年二月五日,檢正中書戶房公事曾布言:「近以《刑統》刑名義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準诏令臣看詳。

    今逐一條析,《刑統疏義》繁長鄙俚,及其間條約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駁《〔疏〕義》乖缪舛錯凡百餘事,離為三卷上進。

    」诏布更切看詳《刑統》内如有未便事理,續具條析以聞。

     十八日,中書門下言:「編所應删條貫,如删定官衆議有不同,即各具所見,令詳定官參詳;如尚有未安,即申中書門下。

    」從之。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監、司農寺等處,凡下條貫,并令進奏院摹印頒降諸路,仍每年給錢一千貫充镂版紙墨之費。

    」 十二月十三日,侍禦史知雜鄧绾言:「《海行編敕》,逐官删定将畢。

    所有《諸路一州一縣敕》自慶曆年删修,行用已久,欲望再行取索,重别論次,接續删定。

    」從之。

     五年二月四日,大宗正司上《編修條貫》六卷。

    先是嘉佑六年正月,诏魏王宮教授李田編次本司先降宣,成六卷。

    以辄有删改元旨,乃命秘閣校理文同、王汾、陳睦看詳,續命大宗正丞張稚圭、李德刍、館閣校勘朱初平、陳侗、林希同編修。

    至是上之。

     四月二十六日,命集賢校 理、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驲條貫》。

    夏人再朝貢三十餘年,西驲條制前後重複,未經删定,至是令刊修。

     十二月六日,審刑院沈立上《新(條)[修]本院條貫》十卷、《經例》一卷,诏遵行。

     六年八月七日,提舉編宰臣王安石上《删定編敕》、《赦書德音》、《附令》、《申明敕》、《目錄》共二十六卷,诏編所镂版,自七年正月一日頒行。

    先是诏以嘉佑四年已後續降宣删定,命大理寺法直官劉赓、左班殿直張癡充檢詳官,刑房堂後官劉衮充對點官,秘書丞虞太甯充删定官,權大理少卿朱溫其充編排官,翰林學士曾(直)[布]、龍圖閣待制鄧绾、權知審刑院崔台符充詳定官,安石提舉。

    至是上之,安石賜銀絹各五百,仍降诏獎谕;曾布等九人升(仕)[任]、遷官、循資有差。

     九月四日,以翰林學士曾布、權禦史中丞鄧绾、司勳員外郎崔台符同詳定《一路一州一縣一司一務》。

    绾降黜,權禦史中丞鄧潤甫代之。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今後中書、樞密院諸房應創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條貫,可并送刑法司及編敕所詳定訖,方得拟進,取旨頒行。

    」 九月二日,命大宗正丞張叙、宋靖國與國子博士孫純同共編修宗室臣寮葬條。

    十年四月二日上之,诏以《熙甯葬式》為目。

     十月十四日,編所言:「删定諸上禁軍逃走情狀未明,因被盤問,不曾隐拒,即自首服,罪至死者減一等。

    」初,大理寺檢法官劉赓以法寺近斷滄州兵士王信逃走,信名秀,被捕時即别通所隸州北會問,至無秀名者,方實招通,原情猶可矜。

    如郓州成江已炙了字号,直稱素非黥者,用法斬寬,恐未為便。

    因赓之請而詳修之。

     八年二月三日,司勳員外郎崔台符言:「準诏删修《軍馬司敕》。

    勘會《嘉佑編敕》,時有樞密使田況提舉。

    今來置局,稽考舊例,即未有樞臣總領。

    伏緣軍政事重,上系國論,顧非臣等淺見寡聞敢颛筆削,欲望檢詳故事,特命典領。

    」诏樞密使陳升之提舉。

     五月十二日,诏:「諸功賞未經酬叙,逢格改者,新格賞輕,聽依立功時;若重,聽從重賞。

    詳定修入《編》。

    」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中書戶房習學公事練亨甫等編定《省府寺監公使例條貫》。

     五月八日,诏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劉衮、堂後官周清、成州司理參軍王修、三班奉職陳景再行删定《海行編》。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應删立條貫,專委官詳定訖,中書、樞密院同進呈類聚,半年一次覆奏頒行。

    事幹急速,即臨時取旨。

    中書仍令都檢正、逐房檢正、監制庫官詳定。

     二十四日,判司農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式,選官重行看詳修定。

    诏隻于本寺選屬官一員編修,令本寺提舉。

     八月十六日,樞密使吳充言:「檢會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赦書:『應掌獄詳刑之官,累降诏條,務從欽恤。

     今後按鞠罪人,不得妄加逼迫,緻有冤誣。

    其執法之官所定刑名必先平允,内有情輕法重、理合哀矜者,即仰審刑院、刑部、大理寺具事狀取旨,當議寬貸。

    』治平四年九月,诏開封府、三司、殿前馬步軍司,今後逐處所斷刑名,内有情輕法重,許用赦書,取旨寬貸;《在京海行》諸犯流以上罪,若情重可為懲戒及情理可務者,并奏裁。

    竊詳赦書之(易)[意],初無中外之别,祗緣立文有礙,遂緻推擇未均。

    何則審刑院、大理寺、刑部等處若非于法應奏,無繇取旨從寬。

    雖是命官、使官等合奏公案,若有情輕法重,方得應用赦書施行,其餘一無該及。

    後來在京刑獄官司亦得換以取旨,其為德澤不為不厚。

    然天下至廣,囹圄實繁,豈無情輕法重之人,而官吏苟避不應奏之罪,一切以重法繩之,恐未副朝廷欽慎仁憫之意。

    甲乙二人所犯略同,甲以于法該奏,法寺得引情輕法重取旨寬貸,乙以于法不該奏,遂獲全罪,殆非均當,有幸不幸爾「甲乙二人」至「幸不幸爾」原在「恐未副」下,作正文大字。

    原有眉批雲:「甲乙二人至幸不幸爾應小注」,今據以改為小字注,并移于此。

    。

    欲今後天下罪人犯徒流罪或該編配者,情輕法重,并許本處具犯狀申提點刑獄司看詳,委是依得赦書,即繳連以聞。

    所貴罪法相當,中外一體。

    如恐地遠淹系,其川、廣、福建或乞委安撫、钤轄司詳酌指揮,斷訖(間)[聞]奏。

    仍委中書、樞密院點檢。

    」诏送重修編敕所詳定以聞。

    本所看詳:「緣天下州郡日有該徒流及編配罪人,若更立情輕法重奏裁之法,不惟淹系刑獄,兼恐案牍繁多,未敢立法,乞朝廷更賜指揮。

    」 九月二十五日,編修令式所上諸司式二十四卷,诏頒行。

    先是命官修令式,至是先成合門賜式一、支賜式二、支贈式十五、問疾澆奠支(支)[賜]式一、禦廚食式三、炭式二,上之。

     十二月二十日,中書門下言:「重修編所勘會《熙甯編》時系兩制以上官詳定,宰相提舉。

    乞依例差官。

    」诏知制诰權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農寺熊本詳定。

     二十三日,中書門下言:「刑房狀:自來頒降條貫,或送刑部翻錄,或隻是直付進奏院遍牒。

    蓋所總不一,關防未備,緻其間有不曾修潤成文,及不言所入門目者,亦便行下。

    欲乞今後應系條貫,并付刑部翻錄,或雕印施行,其進奏院雕印條并令住罷。

    」從之。

     二十四日,诏:「勘會熙甯八年司農寺編修常平等未得允當,不可行用,已留中。

    後來未曾委官重行修定。

    可就差本寺丞、簿編修,主判看詳。

    其常平令一處重行編定以聞。

    」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一格令二 格令二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乞将應系不以赦降、去官原減條令重修,編所及司農寺擇其中可以删除者先次詳定。

    」從之。

     二月二十七日,詳定編修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頒行。

    翰林醫官院五,廣聖宮一,慶甯宮一,入内鑰匙庫一,資善堂一,後苑東門藥庫一,提點軍器等庫,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

     八月三日,館閣校勘範镗上準诏修到《貢舉式》十一卷,诏頒行。

     十一月四日,詳定編修諸司式所上所修《令格式》三十卷,诏頒行。

    龍圖、天章、寶文閣四,延福宮一,起居院一,四方館一,玉牒所一,入内内侍省合(用)[同]憑由司二,翰林圖畫院二,提點内弓箭南庫并内外庫二,後苑禦弓箭庫一,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四,内侍省使臣差遣三,禦藥院二,在内宿直人席薦一。

     十二月六日,詳定一司令所言:「準送下《刑部》二卷,今将所修條并後來劄一處看詳。

    其間事系别司者,則悉歸本司;若兩司以上通行者,候将來修入。

    在京通用已有條式者,更不重載,文義未安者就加損益。

    其後來聖旨劄子批送中書頒降者,悉名曰;樞密院班降者,悉名曰宣。

    共修成一卷,分九門,總六十三條。

    乞降命,以《熙甯詳定尚書刑部》為名。

    」從之。

     元豐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詳定諸司式所言:「今修定學士院、龍圖、天章、寶文閣等處敕令式,如得旨施行後續降朝旨,乞從本所詳定,編入見修内諸司令式。

    事(于)[幹]有司奉行者,并分入諸司。

    」從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司農寺見行條例繁複,緻州縣未能通曉,引用差誤。

    昨令編修,已經歲時,未見修成。

    令丞吳雍、孫路、主簿閻令權罷,其餘職事專一删修,限半年,仍月以所修成條例上中書。

    」 七月十一日,判司農寺蔡确請令三局丞簿不妨職事,兼删修本寺條例。

    從之。

     九月六日,删定在京當直所修成令式三卷,乞以《元豐新定在京人從敕令式》為目頒降。

    從之。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貢舉敕式》内武舉條,再于諸處索文字,删類成《武舉式》以(間)[聞]。

     十三日,禦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确言:「常平舊敕多已沖改,免役等法素未編定。

    今除合删修為敕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乞以《元豐司農敕令式》為目。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上批:「重(編修)[修編]所修《海行敕令》未成書,已委官參定。

    一司敕不惟次序失倫,兼二書交舉,亦廣占官吏,去取難于照類,或緻遺落要切事,或與《海行敕令》相妨,又成瑕典。

    人功廪賜,亦所宜惜。

    可令且并力修《海行敕令》,俟成書,以一司書相繼照會編修。

    」 二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府等路茶場司上《茶法敕式》,诏行之。

    先是 诏提舉成都府等茶場李稷編修,至是上之,乃诏歲增本司公使錢二百千。

     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議大夫安焘等上《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設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設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謂令,治其已然之謂敕。

    修書者要當知此,有典有則,贻厥子孫。

    今之格式令即典則也,若其書全具,政府總之,有司守之,斯無事矣。

    」 九月二十九日,司農寺上《元豐司農令式》十五卷,诏行之。

    先是熙甯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司農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選官重行修定。

    」诏今後本寺選屬官一員編修,令本寺提舉。

    至是上之。

    三年二月,(設)[诏]同判司農寺、太常博士周直孺升一任,(承)[丞]、主簿各減磨勘三年,仍賜銀絹。

     三年五月十三日,詳定重修編敕所言:「見修敕令與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條目至繁,(文)[又]古今事殊。

    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縣、在外一司條件,照會編修,餘送詳定諸司式所。

    」從之。

     十五日,詳定重修編敕所言:「奉诏月具功課以聞。

    緣參取衆議,研究義理,及照會抵捂,重複遺略,正是難立課程之時。

    乞免奏功課。

    」诏不許,仍令中書立式。

     六月十八日,武學上新修敕令格式,诏行之。

     八月九日,中書奏:詳定重修編敕所修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欲依所定。

    上批不行,可并依舊給全賞,雖(亦)[系]案問亦全給。

    時議者欲漸施倉法,故修官先寬其告賞,自一百貫分等至三百貫,而按問者減半給之。

    中書以熟狀進,而上察見其情,寝之。

     五年二月八日,寶文閣待制李承之、承議郎董唐臣上編修鹽法,賜承之銀絹各五十,唐臣減磨勘一年。

     四月三日,戶房檢正官吳雍、王震上《都提舉市易司》。

     九月十四日,诏:「應修明法式并尚書省議定,上中書省,速者先決施行,餘半年一頒。

    其樞密院并不隸六曹者下刑部,緣功賞者下司勳修立,還送尚書省議。

    」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馮宗道上《景靈(官)[宮]供奉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詳定重修編敕所言:「準朝旨,六曹等處條貫送編所修定。

    乞自朝廷于官制見在屬官内選差六員為删定官。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書省上元豐五年下半年條貫,诏依簽改行下。

    上每進拟令,必簽貼改定,然後降出。

    其所指(撾)[擿]事理,皆有司抵捂也。

     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見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應改者,并申尚書省議奏,辄畫旨沖革者徒一年。

    即面得旨,若一時處分,應着為法,及應沖改者,随所屬申中書省、樞密院奏審。

    」 七年三月六日,《詳定重修編》書成,删定官尚書刑部侍郎崔台符、中書舍人王震各遷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寶文閣待制李承之、李定賜銀絹百。

     七月二十五日,禦史黃降言:「朝廷修立 令,多因舊文損益,其去取意義則具載看詳卷,藏之有司,以備照使。

    比者官司議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檢會看詳卷,而私出己見裁決可否。

    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令及定奪疑議,并須檢會看詳卷,考其意義所歸。

    所貴法定于一,無敢輕重,本台亦得以據文考察。

    」诏下刑部。

    本部言:「《元豐敕令格式看詳卷》共二百二十冊,難以頒降,乞自今官司定奪疑議及申明令,須《看詳卷》照用者,聽就所掌處抄錄。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樞密院言修定《諸将巡校例物條》。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到重(錄)[祿]條。

    同日,尚書省上所修《吏部四選令格式》,乞先次頒降,從之。

     二十七日,門下中書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員外郎蔭補條,從之。

     二十八日,戶部修定鄭、滑州捕盜賞錢,從之。

     四月二日,刑部言:「乞改六曹通用格。

    應檢舉催促文書,并郎官書押行下。

    所貴逐曹侍郎稍得日力點檢予奪文字。

    」從之。

     三日,禮部言:太學、武學條一處相照(條)[修]立,貴不緻抵捂。

    從之。

     六日,刑部言:立聚集生徒教授辭訟文書編配法及告獲賞格。

    從之。

     八日,門下中書外省言:「取到戶部左右曹、度支、金部、倉部官制條例,并諸處關到、及舊三司續降、并奉行(言)[官]制後案卷宣敕,共一萬五千六百餘件。

    除修敕令所該載者已行删去,他司置局見編修者(名)[各]牒送外,其事理未便、體制未順,并系屬别曹合歸有司者,皆厘(所)[析]改正、删除重複、補綴阙遺,修到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

    并删去一時指揮共六百六十二冊,并申明盡一一删。

    乞先決頒行,以《元豐尚書戶部度支金部倉部令格式》為名。

    所有元豐七年六月終以前條貫已經删修者,更不施用。

    其七月以後條貫自為後。

    」又言:「上供錢物,舊三司雖置吏拘催,然無總領,止據逐案關到上(案)[簿],如有不至,遂相因循,歲月之久,官吏遷易,無以拘考。

    今戶部雖有分職,度支(部)[主歲計],金部以度支關到之數拘催,然漫無可考。

    〔本〕省昨取索所管,類以成書,而諸案文(部)[簿]無可為校。

    已詢諸庫務,求訪舊籍,互相照驗修正,立為定例。

    若有不備事節,雖據所見送本部看詳。

    緣事(例其)[幹]諸路,尚慮有未盡、不同事,乞令本部取索點勘,如有未盡、不同事件,即補正添入。

    」并從之。

     五月八日,詳〔定〕元豐令劉摯等言:「編修官差移不定,難得成書。

    杜纮曉習法令,欲留本局。

    」诏罷杜纮按察茶事。

     十二日,诏試給事中兼侍講孫覺、試秘書少監顧臨、通直郎充崇政殿說書程頤同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太學條制。

     十七日,詳定重修敕令所言:「應官吏民庶等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經條約者,并許陳述。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門下省言:「刑房修到不以去官赦 降條,所留尚多,所删尚少。

    切謂當職官以職事隳曠,雖去官不免,猶有可言;至于赦降大恩,與物更始,雖劫盜殺人亦蒙寬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終身今欲更删改存留。

    」從之。

     八月十二日,三省〔言〕:「中書門下後省修成《八曹條貫》及《看詳》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