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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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量題上原有「宋會要」三字,題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元年訖高宗紹興二十九年」十六字,删。
【宋會要】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松按:《玉海》作丙戌十九日。
有司請造新量、衡,以攽天下。
從之。
松按:《玉海》幹德元年七月戊午攽于潭、澧等州。
開寶四年七月,松按:《玉海》作丙申。
廣南轉運使王明奏:「廣南諸州舊使大斛受納斛鬥,以官斛較量,每石多八十。
」诏:「已平遠俗已:原脫,據同書食貨七○之三補。
,方示寬恩。
既混一于車書,宜均同于度量。
自今所納稅物,并用官,每石隻納一石二升。
内以二千與倉書充爵鼠耗。
」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七月十一日,松按:《玉海》作庚午。
诏:「權、衡之許,厥有常制。
出納之吭,謂之有司。
傥求羨餘,必恣掊克。
苟視成而不戒,豈為天下守豹之道焉應左藏庫及諸庫所受諸州上供均輸金銀、絲帛及他物天頭原批:「帛,一作綿。
」,監臨官當謹視秤者,無得欺而多取,俾上計吏受其弊。
是今敢有欺度量而取餘羨,其秤者及守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緻其罪。
」先是,諸州吏護送官物于京師,藏吏卒垂鈎為奸,故外州吏多負官物,至于破産不能償,太宗知其事故,下诏禁之。
淳化三年三月癸卯,诏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麼。
國家底慎豹賦,較量耗登。
既府庫之充盈,須權衡之平允。
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厘,垂鈎為奸天頭原批:「垂:松按:《玉海》引《實錄》作捶。
」,害及黎獻。
宜令詳定秤法,着為通規。
」既而監内藏庫崇儀使劉蒙正、劉丞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一十斤天頭原批:「一十斤,《玉海》作十五斤。
」,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厘計之,式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究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 承珪重功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
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麼;樂尺,自黃锺之管而生麼。
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麼。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厘、絫。
咤度尺而求厘,度者,丈、尺之總名,謂咤樂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折寸為分,折分為厘,折厘為毫,折毫為絲,折絲為忽,則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厘,十厘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
自積黍而取絫,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黍為絫:原脫,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補。
,十絫為铢,二十四铢為兩,絫、铢皆銅為之。
以厘、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秤,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秤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折成五五分,分列十厘;第一毫等半錢,當五十厘,若一十五斤秤等五斤麼。
中毫至稍一錢,折成十分,列十厘;末毫至稍半錢,折成五分,列十厘。
等一兩者,亦為一秤之則。
其衡合樂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絫;每铢之下,複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一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為五錢之數,則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 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铢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秤之則。
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忽、絲、毫、厘、黍、絫、铢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
然後制取等秤麼。
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則,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着,言可分别麼。
絲則千,一千絲為一分,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伯,一百毫為一分,以千毫定為一錢之則。
毫者,毫毛麼,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骥尾為之。
厘則十,一十厘為一分,以一百厘定為一錢之則。
厘者,戁牛尾毛麼,曳赤金成絲以為之。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麼。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铢,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
兩者,兩龠為兩麼。
絫以二百四十,謂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铢以二十四,轉相咤成,十絫為铢,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為一兩之則。
铢者,言殊異麼。
遂成其秤。
秤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
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折為一十厘,則每厘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厘分二十四黍,則每厘先得二黍。
餘四黍都分成四十分,則一厘又得四分,是每厘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厘、黍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铢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 為铢「每」下原衍一「分」字,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删。
,十黍為絫,二铢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
一絫二黍重五厘,六黍重二厘五毫,三黍重一厘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
其則,用銅而镂文,以識其輕重。
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秤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較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
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
又比用大秤如百斤者者: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補。
,皆垂鈎于枯,植镮于衡,镮或偃仆,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遼絕。
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麼。
又令每用大秤,必懸以絲繩必懸:原作「為顯」,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改。
。
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複鑄銅式,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暝新式三有三、銅牌二十授于太府。
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複頒于四方,凡有十有一副。
诏三司使重校定,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磨令與開元通寶錢輕重等,付有司。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輸金币,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咤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産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有校計争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措,中外以為便。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劉承珪所定權衡法附《編》,而不頒下。
四年五月,劉承珪言:「先監内藏庫日,受納諸道州、府、軍、監上供金銀,凡系秤盤,例皆少剩,蓋由定秤差異,是緻有害公私。
嘗以聞奏,尋令較量秤則。
自端拱元年起首,至淳化三年功畢,遂诏别鑄法物,付太府寺頒行。
其複位秤法,皆 上稞睿谟,兼參以古法,顯有依據,永息弊欺。
切慮言之無文,行之不遠,今請知制诰趙安仁撰成序一首,繕寫以聞,乞降付所司,以備檢閱。
」從之。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請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便市肆使用。
從之。
六年四月,劉承珪言:「先奉诏旨,以天下權衡之法不一,令詳定及刊石為記。
請令所司檢會諸道有銅碢法物州郡,并在京庫務,各賜石記一本。
」從之。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天頭批:「後九頁景佑二年一條,移神宗熙甯前。
」,诏以太府寺所管秤歸文思院。
哲宗紹興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戶部言:「辄增損衡量若私造賣者,各杖一百,徇于市三日。
許人告,每人賞錢有差。
令轉運司所在置局制造,送所在商稅務鬻賣。
」 陛下度律均锺,更造雅樂,施之天下,為萬世法。
至于禮器,尚仍舊制,未聞有所改作。
禮樂,有國之大本,而其末起于度數。
度數得則權量正,法度一而民不疑。
今禮樂異制,不相取法,非所以一民麼。
臣等欲乞明诏有司,取新定樂律之度審校禮器,有不合者,悉行改正,以副制作之意。
」诏:「律、度、量、衡,先王之制不相襲,而曆代亦不同。
今以身為度,起律作樂,則于禮制。
宜依所奏。
」徽宗大蹑四年二月九日,議禮局劄子:「臣等伏 四月十一日,翰林學士張閣等奏:「更制新尺既已用,而未施之四方。
欲乞将指尺頒降天下。
其應幹長短、闊狹之數,并依舊。
其有不同者,以今尺計定,即于公、私别無增損。
」诏令工部 依樣先造一千條,取旨頒降。
少府監奏:「上件樂尺一千尺,内一百條烏木花星,餘一百條紫荊木,并依樣制造,未審如何頒降各若幹,付是何去處。
」诏烏木花星尺一百條進納,餘尺頒賜在京侍從官以上,及有司庫務、外路諸司及有庫監各一條,仍令所屬依樣制造行用。
如無紫荊木,以别木代之。
二十四日,朝奉郎、試給事中蔡薿奏:「臣聞虞舜五載一巡狩,則必同律、度、量、衡;成王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
然則度、量、權、衡之緻謹者,聖人所以行四方之政麼。
恭惟陛下與神為謀,以身為度,咤帝指之尺,以起锺律之制,奏之郊廟,八音克諧,而天地之和應矣。
臣尚願頒指尺于天下,以同五度、五量、五權之法。
區區之愚,以今日所用度之長短,知量之多寡,權之輕重,非将有所增損麼,特咤仍其舊,悉使考協于新尺之度數,而定為永法,修成一代之典,昭示無窮。
乞诏有司讨論施行。
」诏依,令議禮局讨論申尚書省。
政和元年五月六日,尚書省言:「已造樂尺,頒賜在京侍從官以上及官司庫務、外路諸司、州府軍監。
欲令諸路轉運司依樣制造,降付管下諸州,(遂)[逐]州制造,分給屬縣。
自今年七月一日為始,舊尺并毀棄。
」從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工部尚書、兼詳定重修令、權開封尹李孝撚等奏:「契勘度、量、權、衡,出于一體。
舊條以積絫為數,修立成文。
今來大晟樂尺系以帝指為數,昨已奉聖旨頒行天下, 其量、權、衡雖據大晟府稱皆出于度,緣至今未曾頒用。
本所欲拟舊條修立,即度、數數:疑當作「量」。
、權、衡不出于一,欲依樂尺修立。
又緣既未頒行,未敢立法。
欲乞詳酌,先将量、權、衡之式頒之天下,仍降付本所,以憑遵依,修立成條。
」诏量、權、衡以大晟府尺為度,餘依奏。
九月十三日,工部尚書、兼詳定重修權衡令、權開封尹李孝撚奏:「看詳度、量、權、衡出于一體,内度雖已得旨頒大晟新尺行用,緣依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應幹長短、廣狹之數,并無增損。
其諸條内尺寸,止合依上條用大晟新尺紐定。
謂如帛長四十二尺、闊二尺五分為疋,以新尺計長四十二尺七寸五分、闊二尺一寸三分五厘之五為疋,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為一尺。
又如天武等杖五尺八分,以新尺計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之類。
如得允當,欲作申明随行下。
即不銷逐條展計外,有度、量、權、衡,今候頒到新式,續具修定。
」從之。
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提舉荊湖北路常平張動奏:「竊見諸路皆于會府作院制造等、秤,給付州縣出賣,往往輕重不等。
欲望責在諸路漕臣常切檢察,須管依法式制造,無令有輕重之異。
奉聖旨,令尚書省措置,勘會民間所用鬥、升、秤、等、尺,依條系諸路轉運司于所在州置務制造系:原作「後」,據同書食貨四一之三二改。
,送諸路出賣,除留功料之直外,以五分上供,餘給本司。
并近降朝旨,依尺制造新尺,頒降諸路,依樣造新尺出賣,其舊尺更 不行用。
及鬥、秤、升、等子亦有朝旨令文思院依新尺樣制,并依見行法式制造。
在京并府界諸縣合出賣之數,所有外路隻降樣前去,仍令多數制造出賣。
訪聞所屬并不遵依條令及所承朝旨,廣行制造出賣,其餘官司往往未曾依新樣制換易,及民間見用、升、秤、尺、等子多是私造私用,與舊官造法物混雜行使,無以分别,并自頒降新法樣制後來,未聞有出賣之數,不唯于度、量、權、衡樣制不一,兼于合收出賣價錢暗有虧失。
欲令文思院、諸路轉運司各自今來指揮到日,立便約度,依元降朝旨合造、升、秤、等、尺數目,限一季廣行制造,除官司應用之數自合給換外,依條分送所屬出賣,應副民間使用。
應舊有、升、秤、尺、等,并限半年盡數首納,不得隐留。
如出限,許人告首,除犯人依條斷罪外,每名支賞錢二十貫,仍先具措置施行次第申尚書省。
」诏并依。
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文思院下界奏:「契勘本院見奉行聖旨指揮,别置秤一作。
除已申請到乞收造秤行人和雇制造等畫一遵依施行外,今續條具到下項:一、契勘新法秤見依朝旨,限一季廣行制造,降樣付諸路轉運司及商稅院出賣,今來即未有行使期限。
欲乞在京及外路并自政和五年正月一日奉行。
一、契勘鐵鍋、法物并合改造,頒降在京官司及天下州軍。
今來萬數浩大,即難以齊寫造較定應副。
今欲乞先次料造法物一百副,除在 京緊切給納庫務逐急制造交付外,其餘官司及諸路州軍,并許令将見在舊法物赴院送納,請換兌支新法物行使。
所有今來先造一百副合用銅數,于本院帳管取般銅,并無見在,委是見阙,乞下戶部計置應副。
一、契勘新造、秤,朝旨降樣付諸路轉運司制造出賣,所有造到鬥、秤,合用團條、火印,亦合降給。
今欲寫造火印三百副,逐旋頒降付諸路轉運司。
」從之。
五年二月三日,少府監言:「文思院下界造新降權、衡、度、量,今承朝旨權住制造。
竊慮合且依舊樣制造,送商稅院出賣,候降到許造新樣,即行住罷。
又奉诏限一月制造皇太子出(合)[閣]合用秤,及賜食院合造、秤,續承降到大晟新法、秤,制造頒降間,承尚書省劄子,權、衡、度、量權住制造,即無卻行制造太府寺、秤之文。
是緻造作前項緊急生活應副未得。
乞下院且依太府法制造。
」诏并權依舊制造,餘依。
宣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尚書省言:「左司員外郎閻孝悅奏:『臣聞嘉量之制,具在方冊,而愚民無知,趨利冒禁,奸弊百出,自為高下,至于割移規模,增功裝具,害法蠹民,莫此為甚。
欲望聖慈明诏上方诏:原作「昭」,據同書食貨四一之三四改。
,鑄銅為式,頒之天下,以正私僞。
庶使童子适市,莫之敢欺,以比隆二帝三王之盛,豈不韪欤!』尚書省措置,參酌拟修下條:諸增減、升、秤、尺、等,若私造私用及販賣者,各杖一百。
增減私造,仍五百裡編管;私用及販賣,并令衆三日以上,許人 告。
巡察人知而不糾,杖八十。
告獲、升、秤、等、尺私用及販賣,錢二十貫;增減若私造,錢五十貫。
」從之。
高宗紹興元年四月十三日月: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九之一五補。
,诏工部官一員,将省倉見使升、,令文思院重别較定訖,降樣下諸州官司行使。
二年二月七日,诏榷貨務取省倉見用官,依樣制造一百隻赴戶部,頒降諸路,不得别置私量行使。
先是,省倉斛增大于諸路,而州郡量差小于省倉,出納之際,例各折閱,綱官等有負欠系獄、破家竭産之苦。
至是,倉部員外郎成大亨有請,故降是诏。
十月二十九日,诏:「戶部支錢五百貫,令文思院依臨安府秤務造成省樣升、、秤、尺、等子,依條出賣,其錢循還作本。
仍先次制造樣制法則,頒降諸路漕司,依式制造,分給州縣貨易行使。
其民間見行使私置升、、秤、尺、等子,候官中出賣日并行禁止。
如或違犯,并依條施行。
」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兩浙運判娉逸言:「乞下文思院,于見出賣斛内那撥工料制造樣一百五十隻,給降付兩浙轉運司,分給州縣行使,仍将不堪從本司毀棄。
」從之。
七年三月十九日,诏:「文思院依省樣制造五斛,頒降諸路轉運司并行在倉場各一隻。
其本路州軍,令轉運司[依]樣制造,降下所轄州、軍、縣、鎮及應給納官司行使。
」以倉場交納之弊,從臣僚請麼。
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诏兩浙轉運司:「昨緣措置經界,令逐州軍出賣升、、秤、尺。
今多是州縣科抑,或令人 戶白納,顯屬搔擾。
如有見今白納數目,仰日下蠲放。
其未賣數如非情願,并不得依前科抑。
如違,許人越訴。
」 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承議郎、利州西路安撫使司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吳援言:「商賈細民私置秤、,州縣雖有着令,然私相轉用天頭原批:「轉,一作傳。
」,習以為常。
至有百裡之間,輕重多寡不同。
望下有司申嚴法令,置造刊鑄字号,量立價錢,許人請買。
非官給者,重行責罰。
」從之。
二十五年四月四日,诏令文思院制造一石斛,較定明用火印,工部頒降諸路轉運司,依省降樣制造用印,付所轄府、州、軍、監、縣、鎮受納行使。
如有違戾,按劾施行。
從知蕲州高世史請麼。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紹興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揮:『諸州縣應幹租,止于百合,如過百合以上,并赴所屬毀棄。
佃戶租契,并仰仍舊,不得擅自增功租課。
』又蒙委臨安府置局做造百合,官雕印記出賣,并給與買人戶。
今檢坐紹興格式,或有私造升增減者,賞錢五十貫,杖一百斷罪。
上件指揮于民間實為良法。
今來有産之家與粜米牙人,妄稱已降官止系臨安府使用。
竊詳元降指揮用百合官,緣為豪民私造大鬥交量租米,侵害小民,所以臣僚上言,戶部檢坐紹興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降下指揮,造百合行下,不得用鄉原體例,仍曉谕州縣。
先是,秀州嘉興縣民沈彥章等進狀:「伏 備知紹興府會谷縣陸之望陳請百合租事理,再行敷奏制造,沖改戶部勘當咤依,不許用鄉原私弊僞造大交量租課。
自後亦不曾有指揮令用省折還。
今來農田人戶被豪家辄用省準折租米,被害非輕,緻有流移失所。
伏望特降睿旨,禁止省多折交量,人戶并粜籴米牙人遵依施行。
」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戶部言:「臣僚劄子:『契勘民間田租各有鄉原等則不同,有以八十合、九十合為者,有以百五十合至百九十合為者,蓋地有肥瘠之異,故租之多寡、賦之輕重、價之低昂系焉,此經麼不可易者麼。
昨咤陸之望挾偏見之私,乞以百合從官給賣,凡佃戶納租,每畝不得過一石,每不得過百合,雖多至百九十合,亦盡行镌減。
戶部及州縣亦知其不可行,尋即報罷。
近有司用前指揮,再行陳乞,戶部複檢舉行下。
殊不知民間買田之初,必計租定價。
若用百九十合為者,其價必倍,官雖重稅,業主自皆樂輸。
器雖大,佃戶亦安受而不辭。
今一旦無故損去其半,而二稅、物力、和買、役錢之類如初,若中人之産量入以為出者,是卒歲之計奪其半矣。
今乞行下州縣,各随鄉原元立規例,每以百合為之等則,如元約以百九十合為,即每畝作一石九,元約以八十合為,即每畝作八之類。
将陸之望所乞更不施行,及改正戶部镂闆行下指揮,實經 麼可行之例。
』下部看詳。
本部欲依今來所乞,各随鄉原元立文約租數,及麼來鄉原所用器數目交量,更不增減。
如租戶不伏,許令退佃。
所有陸之望申請并今年七月二十三日用百合交量指揮,更不施行。
其官司已賣百合,更不行使。
令戶部日下镂闆行下,自今降指揮日為始,仍于鄉村曉谕。
」诏從之。
《宋會要》,《永樂大典》卷五千二百一十三,又八千六百三十三。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九景佑權量律度式 景佑權量律度式 【玉海】 《會要》天頭原批:「此條移上卷大中祥符六年後、神宗熙甯四年前。
」:景佑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李照上《造成今古權量律度式》:「凡新尺、律、龠、合、升、秤,共七物。
尺準太府寺尺,以起分寸;為方龠廣九分,長一寸,高七分,積六百三十分;其黃锺律管,橫實七分,高實九十分,亦計六百三十分;樂合方寸四分,高一寸;樂升廣二寸八分,長三寸,高二寸七分;樂鬥廣六寸,長七寸,高五寸四分,總計三百六十方龠,以應幹坼二策之數;樂秤以一合水之重為一兩,一升水之重為一斤,一鬥水之重為一秤。
又造《漢書》升、合二枚,《周禮》升、豆二杖。
臣以新律、龠、合、升、鬥比校周、漢舊制,今欲以塗金熟銅鑄造新定律、龠、合、升、鬥,及别以木造周、漢(升)[龠]、合、豆、升四等,以備聖覽。
」從之。
照以太府尺寸為本,作量法木式四等,而所容受不合累黍之數。
又以太府尺寸作周、漢量法木式各二寸,欲通己說,亦不能合。
且《漢志》雲「合龠為合」,謂二十四铢。
而照誤雲「十龠」,識者譏之。
錢希白《南部新書》亦誤。
先是,二月,照請依神瞽律法鑄編锺一虡,使度、量、權、衡協和。
四月丁巳,诏制玉律,請取秬黍葭莩。
照累黍尺成律天頭原批:「松按:此條見王應麟《玉海》,《大典》引,今附錄以備參改,後仿此。
」,鑄锺審之,其聲猶高。
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下太常四律,又自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為二千四百二十星,為十二管定法,又鑄銅為龠、合、升、鬥四物,率三百三十黍為黃锺之容,合三倍于 龠,升十三倍于合,鬥十倍于升。
既改造定法,又鑄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銘曰「樂鬥」。
及潞州上秬黍,擇大黍縱絫之,以考長短。
尺成,與太府尺合,法愈堅定。
政和二年八月天頭原批:「政和以下數條本書已詳,删之。
」,诏量、權、衡以大晟樂尺為度。
三年十月,令文思院下界造新權、衡、度、量。
紹興元年四月十三日,诏工部以省倉升、鬥令文思院校定,頒其式于諸州。
二年二月七日,命榷務制百隻頒諸路,禁用私量。
十月二十九日,命文思院造升、鬥、秤、尺鬻之。
食貨~版籍題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訖甯宗嘉定十四年。
」 版籍題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訖甯宗嘉定十四年。
」 【宋會要】 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蕭何入關,先收圖籍;沈約為吏,手寫簿書。
此官人所以周知其衆寡麼。
如聞向來州縣催科,都無帳曆。
自今諸州委本州島判官、錄事參軍點檢,逐縣如官元無版籍,及百姓無戶帖、戶抄處,便仰置造,即不得煩擾人戶。
令、佐得替日,交割批曆;參選日,铨曹點檢。
」 太宗至道元年六月,诏:「天下新、舊逃戶檢覆招攜,及歸業承佃戶稅物文帳,宜令三司自今後畫時點檢,定奪合收、合開、合閣稅數聞奏。
若覆檢鹵莽,當行勘逐。
仍令三司将覆檢文帳上曆管系,于判使廳置庫枯閣,準備取索照證。
如有散失,其本部使、副、判官必重行朝典,幹系人吏決停。
」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三司度支判官黃世長請令三司每歲較天下稅帳耗登以聞。
從之。
八年此條上當脫大中祥符年号。
,诏:「諸州縣按帳、抄旁等,委當職官吏上曆收,無得貨鬻、棄毀。
仍令轉運使察舉,犯者,官員重寘其罪,吏人決杖、配隸。
」時衛州判官王象坐鬻案籍文抄,除名為吏,配隸唐州,咤着條約。
天禧二年六月,三司言:「定奪三部合減省諸州府帳目奏狀,一年計八萬八千九百一十九道,約省三十四萬五千二百餘紙。
其諸路州府,望令轉運使定數白三司,三司覆定以聞。
」下诏曰:「計帳之繁,動盈幾案,公家之利,無益關防。
徒事勾谷,空縻紙 劄。
比令近侍同令删除,或匪切須,并從簡并。
咨爾在位,宜守親谷,勿務滋章,緻于煩擾。
其令三司、諸路并依新減數目,不得擅有增益。
」先是,上封者言:「諸州帳籍繁而非用,紙筆所費,或至掊斂。
望省其數。
」是歲,又诏諸州自今造帳,營房半年一申,揀停軍人一年一申,職員、馬遞鋪馬帳并一季一申鋪:原作「鎮」,據《長編》卷九二改。
。
三司使李士衡咤言:「逐年約減省帳目二分以上,在省手分亦合減省。
」遂诏三部官司議以聞「議」上疑脫一「詳」字。
。
四年二月,京東轉運副使範雍言:「諸州帳籍應在不少,望自今委轉運司于逐州選官一員,專管帳目磨勘,如及一百萬數,一年内八分已上,并升差遣;不滿百萬,一年了者,批曆為勞績。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上封者言:「天下每遇閏年,寫造寔行版籍,甚有搔擾。
況每歲各有空行版簿拘管催促,不至失陷稅賦。
乞賜停罷。
」乃下诏曰:「國家谷禹畫以開疆,盡天臨而覆物。
崇建至治,阜康生民,必務簡于科條,用益清于政化。
乃眷郡縣,悉掌簿書,既钤鍵于賦輿,亦關防于生齒。
坦有明制,存諸有司。
其或許之空文,害于有益,上靡資于理本,下徒啟于幸門。
或牧守愛民,奏述暫從于停廢;或官司循例,咤緣甯免于滋彰。
将杜規求,宜削煩擾。
應諸州縣凡遇閏年所供寔行版簿,今後更不寫造供申造:原脫,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二補。
,隻将催科空行版簿逐年磨勘,入勾點檢,上曆枯閣,不得散失。
」 三年七月,京西路勸農使言:「點檢夏秋稅簿,多 頭尾不全,亦無典押、書手姓名,甚有揩改去處,深慮欺隐,失陷稅賦。
近兖、郓、齊、濰、濮州磨勘出失陷稅賦四萬三千九百八十四貫匹石。
看詳欺隐稅數,蓋是造簿之時,不将遞年版簿對讀,割移典賣,又不取關帖證對,本州島亦不點檢,緻作弊幸,走移稅賦,改作粗色。
亦有貧民額外移稅在戶下,縱有披訴,隻憑遞年簿書,無由雪理。
今乞候每年寫造夏秋稅簿之時,置木條印一,雕年分、典押書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寫畢,勒典押将版簿及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逐一勘同析:原作「折」,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二改。
,即令、佐親寫押字,用印記訖,當面毀棄木印。
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紙*背,津般上州請印,本州島幹系官吏更切勘會,委判、句官點檢,每十戶一計處,親書勘同押字訖,封付本縣勾銷,仍于令、佐廳置櫃收。
如違,依法施行。
書手雖經數數:疑當作「赦」。
,仍勒充州縣重役。
令、佐不親勘讀,以至失陷稅賦,雖去官不原。
」事下三司。
三司檢會:「《農田》:『應逐縣夏秋稅版簿,并先樁本縣元額管納戶口、稅物、都數,次開說見納、見逃數及逐村甲名稅數,官典勘對,送本州島請印訖,更令本州島官勘對,朱鑿勘同官典姓名、書字結罪,勒勾院點勘。
如無差僞,使州印訖,付本縣收掌勾銷。
』今請依所乞,造置簿印施行。
」從之。
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編節文:諸州縣造五等丁産簿并丁口帳,勒村耆大戶就門抄上人丁。
慮災傷州縣搔擾人民。
」诏:「京東、京 西、河北、河東、淮南、陝府西、江南東、荊湖北路應系災傷州軍縣分,并權住攢造丁産文簿,候豐稔,依舊施行。
」 神宗熙甯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後農田利害,據州縣具到圖簿并所陳事狀天頭原批:「簿,一作籍。
」,并委管勾官與提刑、轉運議差官覆按。
」 四年五月十六日,司農寺言:「乞差府界提點司委官分詣諸縣,同造五等簿,升降人戶。
如敢将四等已下戶不及得自來中等已上物力升在三等,緻人戶(被)[披]訴披:原作「被」,據《長編》卷二二三改。
,其當職官吏并從違制,不用赦降。
」從之。
八年正月八日,察訪荊南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産,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麼。
然縣災傷五分已上則不與焉,且留以俟豐歲豐:原作「豊」,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下同。
。
以臣蹑之,使民自供手寔,無所擾麼,何待于豐穰哉!願诏有司不以豐兇,馳張其法。
」從之。
呂惠卿為手寔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
【宋會要】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松按:《玉海》作丙戌十九日。
有司請造新量、衡,以攽天下。
從之。
松按:《玉海》幹德元年七月戊午攽于潭、澧等州。
開寶四年七月,松按:《玉海》作丙申。
廣南轉運使王明奏:「廣南諸州舊使大斛受納斛鬥,以官斛較量,每石多八十。
」诏:「已平遠俗已:原脫,據同書食貨七○之三補。
,方示寬恩。
既混一于車書,宜均同于度量。
自今所納稅物,并用官,每石隻納一石二升。
内以二千與倉書充爵鼠耗。
」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七月十一日,松按:《玉海》作庚午。
诏:「權、衡之許,厥有常制。
出納之吭,謂之有司。
傥求羨餘,必恣掊克。
苟視成而不戒,豈為天下守豹之道焉應左藏庫及諸庫所受諸州上供均輸金銀、絲帛及他物天頭原批:「帛,一作綿。
」,監臨官當謹視秤者,無得欺而多取,俾上計吏受其弊。
是今敢有欺度量而取餘羨,其秤者及守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緻其罪。
」先是,諸州吏護送官物于京師,藏吏卒垂鈎為奸,故外州吏多負官物,至于破産不能償,太宗知其事故,下诏禁之。
淳化三年三月癸卯,诏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麼。
國家底慎豹賦,較量耗登。
既府庫之充盈,須權衡之平允。
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厘,垂鈎為奸天頭原批:「垂:松按:《玉海》引《實錄》作捶。
」,害及黎獻。
宜令詳定秤法,着為通規。
」既而監内藏庫崇儀使劉蒙正、劉丞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一十斤天頭原批:「一十斤,《玉海》作十五斤。
」,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厘計之,式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究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 承珪重功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
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麼;樂尺,自黃锺之管而生麼。
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麼。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厘、絫。
咤度尺而求厘,度者,丈、尺之總名,謂咤樂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折寸為分,折分為厘,折厘為毫,折毫為絲,折絲為忽,則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厘,十厘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
自積黍而取絫,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黍為絫:原脫,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補。
,十絫為铢,二十四铢為兩,絫、铢皆銅為之。
以厘、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秤,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秤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折成五五分,分列十厘;第一毫等半錢,當五十厘,若一十五斤秤等五斤麼。
中毫至稍一錢,折成十分,列十厘;末毫至稍半錢,折成五分,列十厘。
等一兩者,亦為一秤之則。
其衡合樂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絫;每铢之下,複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一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為五錢之數,則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 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铢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秤之則。
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忽、絲、毫、厘、黍、絫、铢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
然後制取等秤麼。
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則,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着,言可分别麼。
絲則千,一千絲為一分,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伯,一百毫為一分,以千毫定為一錢之則。
毫者,毫毛麼,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骥尾為之。
厘則十,一十厘為一分,以一百厘定為一錢之則。
厘者,戁牛尾毛麼,曳赤金成絲以為之。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麼。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铢,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
兩者,兩龠為兩麼。
絫以二百四十,謂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铢以二十四,轉相咤成,十絫為铢,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為一兩之則。
铢者,言殊異麼。
遂成其秤。
秤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
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折為一十厘,則每厘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厘分二十四黍,則每厘先得二黍。
餘四黍都分成四十分,則一厘又得四分,是每厘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厘、黍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铢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 為铢「每」下原衍一「分」字,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删。
,十黍為絫,二铢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
一絫二黍重五厘,六黍重二厘五毫,三黍重一厘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
其則,用銅而镂文,以識其輕重。
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秤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較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
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
又比用大秤如百斤者者: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補。
,皆垂鈎于枯,植镮于衡,镮或偃仆,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遼絕。
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麼。
又令每用大秤,必懸以絲繩必懸:原作「為顯」,據《文獻通考》卷一三三《樂六》、《宋史》卷六八《律曆一》改。
。
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複鑄銅式,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暝新式三有三、銅牌二十授于太府。
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複頒于四方,凡有十有一副。
诏三司使重校定,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磨令與開元通寶錢輕重等,付有司。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輸金币,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咤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産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有校計争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措,中外以為便。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劉承珪所定權衡法附《編》,而不頒下。
四年五月,劉承珪言:「先監内藏庫日,受納諸道州、府、軍、監上供金銀,凡系秤盤,例皆少剩,蓋由定秤差異,是緻有害公私。
嘗以聞奏,尋令較量秤則。
自端拱元年起首,至淳化三年功畢,遂诏别鑄法物,付太府寺頒行。
其複位秤法,皆 上稞睿谟,兼參以古法,顯有依據,永息弊欺。
切慮言之無文,行之不遠,今請知制诰趙安仁撰成序一首,繕寫以聞,乞降付所司,以備檢閱。
」從之。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請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便市肆使用。
從之。
六年四月,劉承珪言:「先奉诏旨,以天下權衡之法不一,令詳定及刊石為記。
請令所司檢會諸道有銅碢法物州郡,并在京庫務,各賜石記一本。
」從之。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天頭批:「後九頁景佑二年一條,移神宗熙甯前。
」,诏以太府寺所管秤歸文思院。
哲宗紹興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戶部言:「辄增損衡量若私造賣者,各杖一百,徇于市三日。
許人告,每人賞錢有差。
令轉運司所在置局制造,送所在商稅務鬻賣。
」 陛下度律均锺,更造雅樂,施之天下,為萬世法。
至于禮器,尚仍舊制,未聞有所改作。
禮樂,有國之大本,而其末起于度數。
度數得則權量正,法度一而民不疑。
今禮樂異制,不相取法,非所以一民麼。
臣等欲乞明诏有司,取新定樂律之度審校禮器,有不合者,悉行改正,以副制作之意。
」诏:「律、度、量、衡,先王之制不相襲,而曆代亦不同。
今以身為度,起律作樂,則于禮制。
宜依所奏。
」徽宗大蹑四年二月九日,議禮局劄子:「臣等伏 四月十一日,翰林學士張閣等奏:「更制新尺既已用,而未施之四方。
欲乞将指尺頒降天下。
其應幹長短、闊狹之數,并依舊。
其有不同者,以今尺計定,即于公、私别無增損。
」诏令工部 依樣先造一千條,取旨頒降。
少府監奏:「上件樂尺一千尺,内一百條烏木花星,餘一百條紫荊木,并依樣制造,未審如何頒降各若幹,付是何去處。
」诏烏木花星尺一百條進納,餘尺頒賜在京侍從官以上,及有司庫務、外路諸司及有庫監各一條,仍令所屬依樣制造行用。
如無紫荊木,以别木代之。
二十四日,朝奉郎、試給事中蔡薿奏:「臣聞虞舜五載一巡狩,則必同律、度、量、衡;成王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
然則度、量、權、衡之緻謹者,聖人所以行四方之政麼。
恭惟陛下與神為謀,以身為度,咤帝指之尺,以起锺律之制,奏之郊廟,八音克諧,而天地之和應矣。
臣尚願頒指尺于天下,以同五度、五量、五權之法。
區區之愚,以今日所用度之長短,知量之多寡,權之輕重,非将有所增損麼,特咤仍其舊,悉使考協于新尺之度數,而定為永法,修成一代之典,昭示無窮。
乞诏有司讨論施行。
」诏依,令議禮局讨論申尚書省。
政和元年五月六日,尚書省言:「已造樂尺,頒賜在京侍從官以上及官司庫務、外路諸司、州府軍監。
欲令諸路轉運司依樣制造,降付管下諸州,(遂)[逐]州制造,分給屬縣。
自今年七月一日為始,舊尺并毀棄。
」從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工部尚書、兼詳定重修令、權開封尹李孝撚等奏:「契勘度、量、權、衡,出于一體。
舊條以積絫為數,修立成文。
今來大晟樂尺系以帝指為數,昨已奉聖旨頒行天下, 其量、權、衡雖據大晟府稱皆出于度,緣至今未曾頒用。
本所欲拟舊條修立,即度、數數:疑當作「量」。
、權、衡不出于一,欲依樂尺修立。
又緣既未頒行,未敢立法。
欲乞詳酌,先将量、權、衡之式頒之天下,仍降付本所,以憑遵依,修立成條。
」诏量、權、衡以大晟府尺為度,餘依奏。
九月十三日,工部尚書、兼詳定重修權衡令、權開封尹李孝撚奏:「看詳度、量、權、衡出于一體,内度雖已得旨頒大晟新尺行用,緣依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應幹長短、廣狹之數,并無增損。
其諸條内尺寸,止合依上條用大晟新尺紐定。
謂如帛長四十二尺、闊二尺五分為疋,以新尺計長四十二尺七寸五分、闊二尺一寸三分五厘之五為疋,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為一尺。
又如天武等杖五尺八分,以新尺計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之類。
如得允當,欲作申明随行下。
即不銷逐條展計外,有度、量、權、衡,今候頒到新式,續具修定。
」從之。
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提舉荊湖北路常平張動奏:「竊見諸路皆于會府作院制造等、秤,給付州縣出賣,往往輕重不等。
欲望責在諸路漕臣常切檢察,須管依法式制造,無令有輕重之異。
奉聖旨,令尚書省措置,勘會民間所用鬥、升、秤、等、尺,依條系諸路轉運司于所在州置務制造系:原作「後」,據同書食貨四一之三二改。
,送諸路出賣,除留功料之直外,以五分上供,餘給本司。
并近降朝旨,依尺制造新尺,頒降諸路,依樣造新尺出賣,其舊尺更 不行用。
及鬥、秤、升、等子亦有朝旨令文思院依新尺樣制,并依見行法式制造。
在京并府界諸縣合出賣之數,所有外路隻降樣前去,仍令多數制造出賣。
訪聞所屬并不遵依條令及所承朝旨,廣行制造出賣,其餘官司往往未曾依新樣制換易,及民間見用、升、秤、尺、等子多是私造私用,與舊官造法物混雜行使,無以分别,并自頒降新法樣制後來,未聞有出賣之數,不唯于度、量、權、衡樣制不一,兼于合收出賣價錢暗有虧失。
欲令文思院、諸路轉運司各自今來指揮到日,立便約度,依元降朝旨合造、升、秤、等、尺數目,限一季廣行制造,除官司應用之數自合給換外,依條分送所屬出賣,應副民間使用。
應舊有、升、秤、尺、等,并限半年盡數首納,不得隐留。
如出限,許人告首,除犯人依條斷罪外,每名支賞錢二十貫,仍先具措置施行次第申尚書省。
」诏并依。
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文思院下界奏:「契勘本院見奉行聖旨指揮,别置秤一作。
除已申請到乞收造秤行人和雇制造等畫一遵依施行外,今續條具到下項:一、契勘新法秤見依朝旨,限一季廣行制造,降樣付諸路轉運司及商稅院出賣,今來即未有行使期限。
欲乞在京及外路并自政和五年正月一日奉行。
一、契勘鐵鍋、法物并合改造,頒降在京官司及天下州軍。
今來萬數浩大,即難以齊寫造較定應副。
今欲乞先次料造法物一百副,除在 京緊切給納庫務逐急制造交付外,其餘官司及諸路州軍,并許令将見在舊法物赴院送納,請換兌支新法物行使。
所有今來先造一百副合用銅數,于本院帳管取般銅,并無見在,委是見阙,乞下戶部計置應副。
一、契勘新造、秤,朝旨降樣付諸路轉運司制造出賣,所有造到鬥、秤,合用團條、火印,亦合降給。
今欲寫造火印三百副,逐旋頒降付諸路轉運司。
」從之。
五年二月三日,少府監言:「文思院下界造新降權、衡、度、量,今承朝旨權住制造。
竊慮合且依舊樣制造,送商稅院出賣,候降到許造新樣,即行住罷。
又奉诏限一月制造皇太子出(合)[閣]合用秤,及賜食院合造、秤,續承降到大晟新法、秤,制造頒降間,承尚書省劄子,權、衡、度、量權住制造,即無卻行制造太府寺、秤之文。
是緻造作前項緊急生活應副未得。
乞下院且依太府法制造。
」诏并權依舊制造,餘依。
宣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尚書省言:「左司員外郎閻孝悅奏:『臣聞嘉量之制,具在方冊,而愚民無知,趨利冒禁,奸弊百出,自為高下,至于割移規模,增功裝具,害法蠹民,莫此為甚。
欲望聖慈明诏上方诏:原作「昭」,據同書食貨四一之三四改。
,鑄銅為式,頒之天下,以正私僞。
庶使童子适市,莫之敢欺,以比隆二帝三王之盛,豈不韪欤!』尚書省措置,參酌拟修下條:諸增減、升、秤、尺、等,若私造私用及販賣者,各杖一百。
增減私造,仍五百裡編管;私用及販賣,并令衆三日以上,許人 告。
巡察人知而不糾,杖八十。
告獲、升、秤、等、尺私用及販賣,錢二十貫;增減若私造,錢五十貫。
」從之。
高宗紹興元年四月十三日月: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九之一五補。
,诏工部官一員,将省倉見使升、,令文思院重别較定訖,降樣下諸州官司行使。
二年二月七日,诏榷貨務取省倉見用官,依樣制造一百隻赴戶部,頒降諸路,不得别置私量行使。
先是,省倉斛增大于諸路,而州郡量差小于省倉,出納之際,例各折閱,綱官等有負欠系獄、破家竭産之苦。
至是,倉部員外郎成大亨有請,故降是诏。
十月二十九日,诏:「戶部支錢五百貫,令文思院依臨安府秤務造成省樣升、、秤、尺、等子,依條出賣,其錢循還作本。
仍先次制造樣制法則,頒降諸路漕司,依式制造,分給州縣貨易行使。
其民間見行使私置升、、秤、尺、等子,候官中出賣日并行禁止。
如或違犯,并依條施行。
」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兩浙運判娉逸言:「乞下文思院,于見出賣斛内那撥工料制造樣一百五十隻,給降付兩浙轉運司,分給州縣行使,仍将不堪從本司毀棄。
」從之。
七年三月十九日,诏:「文思院依省樣制造五斛,頒降諸路轉運司并行在倉場各一隻。
其本路州軍,令轉運司[依]樣制造,降下所轄州、軍、縣、鎮及應給納官司行使。
」以倉場交納之弊,從臣僚請麼。
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诏兩浙轉運司:「昨緣措置經界,令逐州軍出賣升、、秤、尺。
今多是州縣科抑,或令人 戶白納,顯屬搔擾。
如有見今白納數目,仰日下蠲放。
其未賣數如非情願,并不得依前科抑。
如違,許人越訴。
」 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承議郎、利州西路安撫使司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吳援言:「商賈細民私置秤、,州縣雖有着令,然私相轉用天頭原批:「轉,一作傳。
」,習以為常。
至有百裡之間,輕重多寡不同。
望下有司申嚴法令,置造刊鑄字号,量立價錢,許人請買。
非官給者,重行責罰。
」從之。
二十五年四月四日,诏令文思院制造一石斛,較定明用火印,工部頒降諸路轉運司,依省降樣制造用印,付所轄府、州、軍、監、縣、鎮受納行使。
如有違戾,按劾施行。
從知蕲州高世史請麼。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紹興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揮:『諸州縣應幹租,止于百合,如過百合以上,并赴所屬毀棄。
佃戶租契,并仰仍舊,不得擅自增功租課。
』又蒙委臨安府置局做造百合,官雕印記出賣,并給與買人戶。
今檢坐紹興格式,或有私造升增減者,賞錢五十貫,杖一百斷罪。
上件指揮于民間實為良法。
今來有産之家與粜米牙人,妄稱已降官止系臨安府使用。
竊詳元降指揮用百合官,緣為豪民私造大鬥交量租米,侵害小民,所以臣僚上言,戶部檢坐紹興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降下指揮,造百合行下,不得用鄉原體例,仍曉谕州縣。
先是,秀州嘉興縣民沈彥章等進狀:「伏 備知紹興府會谷縣陸之望陳請百合租事理,再行敷奏制造,沖改戶部勘當咤依,不許用鄉原私弊僞造大交量租課。
自後亦不曾有指揮令用省折還。
今來農田人戶被豪家辄用省準折租米,被害非輕,緻有流移失所。
伏望特降睿旨,禁止省多折交量,人戶并粜籴米牙人遵依施行。
」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戶部言:「臣僚劄子:『契勘民間田租各有鄉原等則不同,有以八十合、九十合為者,有以百五十合至百九十合為者,蓋地有肥瘠之異,故租之多寡、賦之輕重、價之低昂系焉,此經麼不可易者麼。
昨咤陸之望挾偏見之私,乞以百合從官給賣,凡佃戶納租,每畝不得過一石,每不得過百合,雖多至百九十合,亦盡行镌減。
戶部及州縣亦知其不可行,尋即報罷。
近有司用前指揮,再行陳乞,戶部複檢舉行下。
殊不知民間買田之初,必計租定價。
若用百九十合為者,其價必倍,官雖重稅,業主自皆樂輸。
器雖大,佃戶亦安受而不辭。
今一旦無故損去其半,而二稅、物力、和買、役錢之類如初,若中人之産量入以為出者,是卒歲之計奪其半矣。
今乞行下州縣,各随鄉原元立規例,每以百合為之等則,如元約以百九十合為,即每畝作一石九,元約以八十合為,即每畝作八之類。
将陸之望所乞更不施行,及改正戶部镂闆行下指揮,實經 麼可行之例。
』下部看詳。
本部欲依今來所乞,各随鄉原元立文約租數,及麼來鄉原所用器數目交量,更不增減。
如租戶不伏,許令退佃。
所有陸之望申請并今年七月二十三日用百合交量指揮,更不施行。
其官司已賣百合,更不行使。
令戶部日下镂闆行下,自今降指揮日為始,仍于鄉村曉谕。
」诏從之。
《宋會要》,《永樂大典》卷五千二百一十三,又八千六百三十三。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九景佑權量律度式 景佑權量律度式 【玉海】 《會要》天頭原批:「此條移上卷大中祥符六年後、神宗熙甯四年前。
」:景佑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李照上《造成今古權量律度式》:「凡新尺、律、龠、合、升、秤,共七物。
尺準太府寺尺,以起分寸;為方龠廣九分,長一寸,高七分,積六百三十分;其黃锺律管,橫實七分,高實九十分,亦計六百三十分;樂合方寸四分,高一寸;樂升廣二寸八分,長三寸,高二寸七分;樂鬥廣六寸,長七寸,高五寸四分,總計三百六十方龠,以應幹坼二策之數;樂秤以一合水之重為一兩,一升水之重為一斤,一鬥水之重為一秤。
又造《漢書》升、合二枚,《周禮》升、豆二杖。
臣以新律、龠、合、升、鬥比校周、漢舊制,今欲以塗金熟銅鑄造新定律、龠、合、升、鬥,及别以木造周、漢(升)[龠]、合、豆、升四等,以備聖覽。
」從之。
照以太府尺寸為本,作量法木式四等,而所容受不合累黍之數。
又以太府尺寸作周、漢量法木式各二寸,欲通己說,亦不能合。
且《漢志》雲「合龠為合」,謂二十四铢。
而照誤雲「十龠」,識者譏之。
錢希白《南部新書》亦誤。
先是,二月,照請依神瞽律法鑄編锺一虡,使度、量、權、衡協和。
四月丁巳,诏制玉律,請取秬黍葭莩。
照累黍尺成律天頭原批:「松按:此條見王應麟《玉海》,《大典》引,今附錄以備參改,後仿此。
」,鑄锺審之,其聲猶高。
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下太常四律,又自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為二千四百二十星,為十二管定法,又鑄銅為龠、合、升、鬥四物,率三百三十黍為黃锺之容,合三倍于 龠,升十三倍于合,鬥十倍于升。
既改造定法,又鑄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銘曰「樂鬥」。
及潞州上秬黍,擇大黍縱絫之,以考長短。
尺成,與太府尺合,法愈堅定。
政和二年八月天頭原批:「政和以下數條本書已詳,删之。
」,诏量、權、衡以大晟樂尺為度。
三年十月,令文思院下界造新權、衡、度、量。
紹興元年四月十三日,诏工部以省倉升、鬥令文思院校定,頒其式于諸州。
二年二月七日,命榷務制百隻頒諸路,禁用私量。
十月二十九日,命文思院造升、鬥、秤、尺鬻之。
食貨~版籍題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訖甯宗嘉定十四年。
」 版籍題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訖甯宗嘉定十四年。
」 【宋會要】 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蕭何入關,先收圖籍;沈約為吏,手寫簿書。
此官人所以周知其衆寡麼。
如聞向來州縣催科,都無帳曆。
自今諸州委本州島判官、錄事參軍點檢,逐縣如官元無版籍,及百姓無戶帖、戶抄處,便仰置造,即不得煩擾人戶。
令、佐得替日,交割批曆;參選日,铨曹點檢。
」 太宗至道元年六月,诏:「天下新、舊逃戶檢覆招攜,及歸業承佃戶稅物文帳,宜令三司自今後畫時點檢,定奪合收、合開、合閣稅數聞奏。
若覆檢鹵莽,當行勘逐。
仍令三司将覆檢文帳上曆管系,于判使廳置庫枯閣,準備取索照證。
如有散失,其本部使、副、判官必重行朝典,幹系人吏決停。
」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三司度支判官黃世長請令三司每歲較天下稅帳耗登以聞。
從之。
八年此條上當脫大中祥符年号。
,诏:「諸州縣按帳、抄旁等,委當職官吏上曆收,無得貨鬻、棄毀。
仍令轉運使察舉,犯者,官員重寘其罪,吏人決杖、配隸。
」時衛州判官王象坐鬻案籍文抄,除名為吏,配隸唐州,咤着條約。
天禧二年六月,三司言:「定奪三部合減省諸州府帳目奏狀,一年計八萬八千九百一十九道,約省三十四萬五千二百餘紙。
其諸路州府,望令轉運使定數白三司,三司覆定以聞。
」下诏曰:「計帳之繁,動盈幾案,公家之利,無益關防。
徒事勾谷,空縻紙 劄。
比令近侍同令删除,或匪切須,并從簡并。
咨爾在位,宜守親谷,勿務滋章,緻于煩擾。
其令三司、諸路并依新減數目,不得擅有增益。
」先是,上封者言:「諸州帳籍繁而非用,紙筆所費,或至掊斂。
望省其數。
」是歲,又诏諸州自今造帳,營房半年一申,揀停軍人一年一申,職員、馬遞鋪馬帳并一季一申鋪:原作「鎮」,據《長編》卷九二改。
。
三司使李士衡咤言:「逐年約減省帳目二分以上,在省手分亦合減省。
」遂诏三部官司議以聞「議」上疑脫一「詳」字。
。
四年二月,京東轉運副使範雍言:「諸州帳籍應在不少,望自今委轉運司于逐州選官一員,專管帳目磨勘,如及一百萬數,一年内八分已上,并升差遣;不滿百萬,一年了者,批曆為勞績。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上封者言:「天下每遇閏年,寫造寔行版籍,甚有搔擾。
況每歲各有空行版簿拘管催促,不至失陷稅賦。
乞賜停罷。
」乃下诏曰:「國家谷禹畫以開疆,盡天臨而覆物。
崇建至治,阜康生民,必務簡于科條,用益清于政化。
乃眷郡縣,悉掌簿書,既钤鍵于賦輿,亦關防于生齒。
坦有明制,存諸有司。
其或許之空文,害于有益,上靡資于理本,下徒啟于幸門。
或牧守愛民,奏述暫從于停廢;或官司循例,咤緣甯免于滋彰。
将杜規求,宜削煩擾。
應諸州縣凡遇閏年所供寔行版簿,今後更不寫造供申造:原脫,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二補。
,隻将催科空行版簿逐年磨勘,入勾點檢,上曆枯閣,不得散失。
」 三年七月,京西路勸農使言:「點檢夏秋稅簿,多 頭尾不全,亦無典押、書手姓名,甚有揩改去處,深慮欺隐,失陷稅賦。
近兖、郓、齊、濰、濮州磨勘出失陷稅賦四萬三千九百八十四貫匹石。
看詳欺隐稅數,蓋是造簿之時,不将遞年版簿對讀,割移典賣,又不取關帖證對,本州島亦不點檢,緻作弊幸,走移稅賦,改作粗色。
亦有貧民額外移稅在戶下,縱有披訴,隻憑遞年簿書,無由雪理。
今乞候每年寫造夏秋稅簿之時,置木條印一,雕年分、典押書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寫畢,勒典押将版簿及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逐一勘同析:原作「折」,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二改。
,即令、佐親寫押字,用印記訖,當面毀棄木印。
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紙*背,津般上州請印,本州島幹系官吏更切勘會,委判、句官點檢,每十戶一計處,親書勘同押字訖,封付本縣勾銷,仍于令、佐廳置櫃收。
如違,依法施行。
書手雖經數數:疑當作「赦」。
,仍勒充州縣重役。
令、佐不親勘讀,以至失陷稅賦,雖去官不原。
」事下三司。
三司檢會:「《農田》:『應逐縣夏秋稅版簿,并先樁本縣元額管納戶口、稅物、都數,次開說見納、見逃數及逐村甲名稅數,官典勘對,送本州島請印訖,更令本州島官勘對,朱鑿勘同官典姓名、書字結罪,勒勾院點勘。
如無差僞,使州印訖,付本縣收掌勾銷。
』今請依所乞,造置簿印施行。
」從之。
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編節文:諸州縣造五等丁産簿并丁口帳,勒村耆大戶就門抄上人丁。
慮災傷州縣搔擾人民。
」诏:「京東、京 西、河北、河東、淮南、陝府西、江南東、荊湖北路應系災傷州軍縣分,并權住攢造丁産文簿,候豐稔,依舊施行。
」 神宗熙甯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後農田利害,據州縣具到圖簿并所陳事狀天頭原批:「簿,一作籍。
」,并委管勾官與提刑、轉運議差官覆按。
」 四年五月十六日,司農寺言:「乞差府界提點司委官分詣諸縣,同造五等簿,升降人戶。
如敢将四等已下戶不及得自來中等已上物力升在三等,緻人戶(被)[披]訴披:原作「被」,據《長編》卷二二三改。
,其當職官吏并從違制,不用赦降。
」從之。
八年正月八日,察訪荊南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産,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麼。
然縣災傷五分已上則不與焉,且留以俟豐歲豐:原作「豊」,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下同。
。
以臣蹑之,使民自供手寔,無所擾麼,何待于豐穰哉!願诏有司不以豐兇,馳張其法。
」從之。
呂惠卿為手寔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