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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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會要】
高宗紹興三年正月二十三日,江東、西路宣谕劉大中言:「信州并諸縣從來受納人戶秋苒粳米等,于正耗外别收名色非一,據合納正數,不啻一倍以上。
乞申嚴法禁,行下諸路州縣,不得更似日前大收功耗。
」诏令戶部檢坐條列,申嚴行下,不得功耗太重。
四年六月十七日,诏:「諸路專委提刑司檢察州縣受納夏稅、和買預買紬絹。
如有故促期限及阻節乞取諸般搔擾,并按劾聞奏,當議重寘典憲。
其合幹人,先次送獄禁勘。
」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比年以來,郡守進務侵漁,多選委貪吏受納,至有輸一碩而功耗至三四者,刻取其赢,以資公帑,民被其害,無不怨嗟。
仰帥臣、監司常切覺察,如敢循習故态,并按劾以聞,當議重寘典憲,仍許人戶越訴。
」 五年八月二十日,臣僚言:「民間送納兩稅斛,多緣推割不 明,催科無術,支移太遠,折變價高,攬納射利,公吏求貨,雜以濕惡,高下面,盜印虛鈔,失陷羨餘。
如此十事,州郡漫不省察天頭原批:「郡,一作縣。
」。
欲望申嚴受納差官條令,委漕臣前期取索,将逐州縣合差官各委知、通功意遴選,連銜保舉,依舉官法結罪同狀。
兼受納倉封送官鈔率經累日,縣官失于朱銷,再行舉催,搔擾民戶。
更乞州縣受納之際,督責主簿就受納倉實時銷簿。
又有咤緣詐僞,以團印樣制相似,辄用舊鈔朱銷新簿,暗失稅數,為患滋甚。
若将逐年團印樣制旋行增減大小,間以篆隸為文隸:原作「穎」,據同書食貨九之二改。
,庶可區别新舊,檢察欺隐。
其州縣受納絹帛差官等,亦望依此施行。
」诏令戶部勘當,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所陳推割等十事禁約外,今欲下諸路轉運司,令行下所部州郡常切遵守,仍将受納二稅官依法州選幕職外,縣差丞、簿施行。
及夏稅入納月分,即依所乞,就受納倉銷簿。
其團印樣制,并依法更改雕造,不得與以前年分相似。
如主簿有事故,即委縣丞就倉銷押。
務在革去虛印失陷、以舊鈔銷新簿之弊麼。
」從之。
九月三日,诏:「受納苒米所收水腳、市例、縻費等錢,每碩不過二百文省。
如不及二百文處,依舊數收納。
其自來不曾收納去處,即不得創行增納。
」 指揮,許江、浙人戶預以米斛折納來年紬絹,每疋二碩,取其情願,誠為公私之利。
竊見諸路州縣受納秋苒,例有功六年九月十八日,右司谏王缙言:「近 耗,欲望特降睿旨,應折納米斛并免收耗。
」于是戶部言:「浙西州軍紹興六年分夏稅紬絹折納米斛,已承指揮,令抵交量。
所有自來合收功耗并頭子、縻費等錢,并不得收納。
如違,并計贓坐罪。
」诏依已降指揮施行。
十月二十六日,右司谏王缙論受納之弊:「朝廷雖屢降約束,而州縣視以為常,人戶輸納,益受其弊。
且如受納多處,漕臣差官,其次則本州島選委,而倉庫專、等願差某官,則預先賄賂州縣、監司主行之吏,差帖既下,私相慶賀,開場之後,百端作弊。
或晚入早出,或随例迎送,或幹當别事,或非理退換,使人戶般擔出入,守候費用,甘心重收功耗。
或多收樣米,分給人從,或照管親知,惟納封鈔。
或與攬納之人通同作過,欲令人戶高價貼陪。
或收耗既多,陰計其數,印打虛鈔,至般米在倉,經旬不納,而追催鞭棰,略不功察。
或已納而不給鈔,或給鈔而不銷簿。
積弊至此,不可不懲。
」诏令戶部檢坐受納及銷鈔等見行法令并前後約束申嚴行下。
仍委諸路常平、茶鹽、提刑、轉運官分定州縣,躬親體究有無前項違犯情弊搔擾事件去處,保明申尚書省。
如縱容隐庇,體訪得知,保明官司并違戾州縣并令取旨,重行貶竄。
十一月九日,诏秀州當職官先次各降一官,人吏從重斷勒罷。
以兩浙轉運副使,朱繹體究得秀州海鹽縣受納米斛,據攬人送納,每碩于人戶處讨米一碩六五升或 一碩七故麼。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州縣受納作弊,昨降指揮令諸路監司分定州縣體究,并不恪意奉行。
外台耳目,慢令若此,何所賴焉!仰檢坐前後條例行下州縣,嚴功約束,常切遵承。
尚敢蹈習違戾,即按劾聞奏,犯人重行典憲,必罰無赦。
」 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州縣百姓輸納稅租,監官多是晚入早出,不即受納給鈔,及縱容合幹人百端非理退難,遂緻憑借攬納之人重有陪費陪:原作「倍」,據同書食貨九之四改。
。
雖已有前後約束,仰監司嚴功檢察,如尚或蹈襲違戾,并仰按劾奏聞。
」紹興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亦同。
十七年二月四日,上谕輔臣曰:「昨日有人言,州縣折納稅絹,每疋有至十千者,恐傷民力。
可令戶部措置。
」 二十年二月一日,将作監丞李岩老言:「州縣理納稅賦,必依常限及時催科,令、佐毋得分鄉,自至村落。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五月二日,前權知臨江軍彭合言:「本軍清江縣五鄉,與四鄉秋苒每一碩功耗米七,于造簿之際已行聲載,至人戶赴官送納,遂成麼例,獨一鄉系新淦縣撥隸淦:原作「滏」,據同書食貨九之五改。
,則無此耗。
欲望悉與蠲免。
仍于造簿之際,不得更載前件耗數。
或已系經界均稅,即不得将舊來系簿功耗于正苒内均敷。
」上曰:「彭合所論,可令戶部照應本軍别縣體例蠲免。
合昨任縣官,監司固曾列薦,今可與監司、知州差遣。
」 六月二日,右正言章複言:「夏秋人戶所納二稅,或在州。
或就縣,各從其便,及時入官,不緻拖欠。
今訪聞州郡利于出剩,及合幹專、庫等人利于縻費,遂緻須管就州送納。
至貧民下戶,有般擔之費,往來之勞,伺候陰晴候:原作「侯」,據同書食貨九之五改。
,動辄數日。
甚者,或本州島差官下縣,專置一局受納,切取出剩歸公使庫。
兼所差官挾勢淩逼,縣道違法批券,百端搔擾。
乞應人戶輸納二稅,不拘州縣,許從其便。
或有出剩之數,并附赤曆,不許擅撥歸公使庫。
如有違戾,嚴正典刑。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上谕輔臣曰:「近日宣州太平縣布衣史敦仁上書,言州縣輸納多增水腳錢等事。
宜令戶部看詳。
此亦民間之害,不可不禁止麼。
」繼而戶部看詳,欲下轉運司并本州島遵依已降指揮,每石随苒收納一百文省,不得辄于數外更有增科搔擾。
若守臣、監司失于覺察,委禦史台彈劾,仍令憲司取索增添咤依,申尚書省取旨施行。
上曰:「此蓋州縣官吏并緣為奸,不恤百姓。
朕今日所以休兵講好者,正以為民耳。
若州縣不知恤民,殊失朕本意。
」 二十一年閏四月二十二日,知桂陽監趙不易言:「湖南人戶納苒,往往州縣高量斛面,一石正苒有至三石,少至一倍。
」故令戶部措置,從本路轉運司造一樣斛鬥降下,不得擅行置造,倍收耗數。
從之。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右迪功郎、守大理評事鞏衍言奏:「切見州縣受納米斛,必有土居及寄居官員、秀才,并上司公人封鈔請求,每石坐收錢數百,或至 一貫以上,一歲之間,所得有至千餘缗者。
受納官為之減退升合,不擇濕惡,卻于其餘人戶下多增鬥面,以償其數,往往貧乏下戶困于輸納。
虧公害私,莫此為甚。
乞下所屬檢會法令,申嚴禁止。
仍委逐州守臣刊闆,揭于受納場廳事之上,使朝夕蹑之,思所以副聖主愛民務本之意。
」從之。
條令,受納物帛之類不許辄有污損。
比三州縣受納官不得其人,間有私之吏,凡攬子等赍到,更不問纰疏長短,一切受之。
若人戶親納,則吹毛求疵,稍不及格,即以柿油墨煤連用退印塗漬。
縱有及格者,又複勒倍納稅錢,方與交收。
其錢量收附曆,以塞人言。
望令有司嚴行戒饬,俾無違戾,仍委諸路提刑司常切覺察。
」上察其事重為民害,乃诏戶部申嚴行下,仰監司覺察按劾,如失覺察,令禦史台彈奏,仍許人戶越訴。
四月十八日,大理寺主簿郭淑言:「伏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奉議郎、知大宗正丞王珪言天頭原批:王珪條與《賦稅雜錄》重。
」:「今之急務,莫先于富國裕民,于庶事為有事之備。
古者,三年耕必餘一年之蓄,九年耕必餘三年之蓄,雖有饑馑,民無菜色。
今四境無虞,幹戈不用,而小有水旱,一方之人多緻流離死徙徙:原作「徒」,據《建炎要錄》卷一七○改。
,不能自存。
且以目前利害言之,蠹民之豹,莫甚于輸納二稅之弊,大率較之,逐年秋租功耗之入,或過于正數。
官收一歲之租,而人輸兩倍之賦。
中、下之家,卒歲之計,僅足以給,而輸官之物,半已縻費,所以催 科常不及分,而民間欠負無時可了。
雖無水旱之變,而逃租棄産,漂寓他鄉者,往往而是麼。
朝廷雖申嚴約束,而州縣公肆斂取,無所畏憚者,唯其有說可以籍口其有:原作「有其」,據同書食貨九之七乙。
。
矧又循習之麼,不以為怪麼。
且如官中既有正耗,而州縣又别立功合,以軍儲吏廪為名,凡有所須,盡出于此,黠胥污吏,咤得為奸,取之無藝。
官收一歲之租,人輸兩倍之賦,甚可憫麼。
臣愚以謂莫若度州縣所用,有不可阙者,多寡之數,立為定例,使上下通知,此外不得分毫有所須索,必重寘典憲。
不唯少寬民力,亦使官租易辦。
公私之利,無以踰此。
行下有司,略為措置,務見實,無事虛文。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委監司約束所部州縣,不得過收功耗。
仍于受納處大書闆暝曉谕。
二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權刑部尚書韓仲通看詳到知郁林州趙不易言便民五事知:原脫,據同書食貨九之七補。
,内一事:雷、化等州民間納苒,多令折銀,擾民為害。
送部看詳,欲令并納本色。
上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之豹,乃國家外府,安可盡取但藏之于民,緩急亦可以資國用。
」 七月十四日,诏:「人戶輸納夏秋,今正當開場受納擁并之時。
訪聞州縣受納官縱令公吏非理退換退:原作「追」,據同書食貨九之八改。
,乞覓邀阻,及用油墨退卻損污,或封寄在場,更不給還,重疊拘催,搔擾非一。
令戶部日下申嚴約束,如有似此違戾去處,仰監司按劾,申尚書省重作施行。
」 八月四日,上宣谕輔臣曰:「訪聞臨安府受 納稅絹,多是乞覓阻節。
近有一百姓送納本戶絹一疋,被退回,詢之,雲官中不經攬納人不肯收接。
朕令人以錢五貫五百文買到,卻是堪好衣絹。
已令韓仲通根治。
近在辇毂,尚乃敢爾,外方輸納,想見受弊。
」沈該等曰:「陛下勤恤民隐,灼見弊原,如此,天下幸甚!」 二十二日,戶部言:「臣僚請損四川折估物帛價錢川:原作「州」,據同書食貨九之八改。
。
緣豹賦系總領所取撥應副,贍軍在遠,難以遙度。
今欲下本所相度,量行裁減,具數申戶部以聞。
」從之。
二十八日,右正言淩哲言:「諸路州縣起催秋苒有期。
自來受納,奸弊百出,最為民患。
受納官物,全藉監官約己奉公,钤束吏奸。
然場務專、等每以厚賂預囑監司、州郡主行之吏,乞差某官。
既遂其請,酌酒相慶。
凡監官供家百須,皆取辦之。
上下相蒙,恣為奸弊。
百姓受害,無所赴訴。
乞嚴饬監司、郡守,應差受納官,須躬自體訪,選委清強有風力之人,使之究心措置約束。
又攬納之弊,自來罪賞約束至為嚴切,終不少革者,蓋緣遠村細民戶産微薄,輸納零細,須憑攬人湊數送納湊:原作「揍」,據同書食貨九之九改。
,咤得為弊。
乞嚴戒受納官,每遇人戶般米入倉,并須躬親看驗,依公交量。
其合收耗米,并依衆例,不得容情增減,及停留作弊。
仍乞委自守貳不時谷察,苟有違戾,重作施行。
」從之。
二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江南東路轉運判官葉義問言:「江東、西州縣受納人戶苒米水腳等錢,每石收二百文省,委是酌中。
宣州頃咤知 州秦梓申奏畫旨,每石納錢一百文省,往往受納之際,暗功鬥面,或别立名目,科斂于民。
欲望行下宣州,每石納錢二百文省。
」從之。
九月四日,左司谏淩哲言:「諸路州軍受納秋苒,去年朝廷頒降斛樣,本以革鬥量輕重之弊,而諸州每月交量,令兩夫持杴夾立,抄米入斛,時複按搖,務令堅實,較其多取之數,又過倍。
于用鬥之時,人戶反賂倉鬥,願依舊用鬥量。
至于乞取情弊,略不悛革。
伏望嚴戒諸路州軍長吏,自今受納官,上自幕職以至管下縣鎮,有剛介自守、曉事戢受之人天頭原批:「受,一作吏。
」,通行選差,使之遵守前後所降條禁,以杜塞關節。
仍乞委各路提刑專一體訪,如有違戾去處,依條按劾,必罰無貸。
」從之。
三十年九月八日,上谕輔臣曰:「夏稅秋苒,若郡守不得其人,受納官多取剩量,則民必歸之攬戶。
又鄉司、部吏咤緣生奸,一斛至功五鬥,人戶安得不受弊卿等可于夏稅秋苒時,令依省限催理。
仍督責受納官歲歲如此,常行戒饬,庶令實惠下及百姓。
」宰臣湯思退奏曰:「臣等當恭奉聖訓。
」 十一月三日,守侍禦史汪澈言:「江西歲以筠、袁二州民戶苒米令赴臨江軍輸納,以江道淺狹而裝綱非便,緣此官吏恣為侵漁,色目甚多,其數浩瀚。
知軍坐享公庫之豐,而筠、袁之民嗟怨,盈于道路。
今欲乞令江西漕司與二州守臣相度,或隻就本州島受納。
若必欲寄敖,即令各州自差官吏、專、鬥受納,無使臨江之 人幹預」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八月二十三日,诏:「州縣受納秋苒,官吏并緣多收功耗,規圖出溢,卻将溢數肆為奸欺,虛印文錢,給與人戶。
民間相傳,謂之白鈔。
方時難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為民蠹!今後似此違犯之人,許諸色人不以有無幹己越訴。
如根治得寔,命官流竄,人吏決配,永不放還,仍籍家赀。
」 孝宗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應夏、秋二稅催科,自有省限,州縣官吏多不遵奉條法,受納之際,多端作弊,倍功鬥面,非理追換,縱容專、鬥、揀子計會乞取。
方行了納,或先期預借,重重催理,不與除豁。
既已納足,阻節銷鈔之類,甚為民害。
仰守、令嚴切覺察,如有違戾,仰監司按劾申奏,重行黜責。
仍許人戶越訴人:原作「入」,據同書食貨九之一○改。
。
」 三年、六年、九年南郊赦并同。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今後受納折帛銀,照依左藏庫價與民戶折納,不得辄有減降。
令逐路轉運司約束,不得違戾。
」先是,遞年民戶輸銀于官者,每兩折直三千二百,而輸之左藏庫,卻折三千三百,每兩暗赢人戶百錢,臣僚言之,故有是命。
陛下臨禦之初,約束州縣受納苒米多收功耗,法禁甚嚴。
而近年以來,所收增多。
且以近甸論之,秀州歲受苒米三十餘萬石,每石舊例止收耗一鬥四五升,而二年以來,一石增納至五六鬥,計每歲溢取十五萬碩。
逮朝廷抛降和籴,卻以十月十八日,臣僚言:「臣恭 出剩之數虛作籴到,所得價錢,盡資妄用。
乞申戒州縣杜絕弊幸,庶寬民力。
」從之。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詳定一司令所修立到條法:「諸受納苒米官,容縱公吏巧作名色乞取者,比犯人減一等罪,徒二年。
仍許人戶經監司越訴。
州縣長吏不覺察,與同罪。
」以臣僚言,人戶率用米二石有餘、一千文足以上,方能了納正米一石,乞行禁止,故有是诏。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受納 受納 【宋會要】 淳熙二年三月八日,诏:「自今倉并諸路州縣等處給納米料、并用省斛交量。
」 三年四月六日,诏:「諸路州縣受納人戶苒米,往往過數,多收鬥面,重困民力,令諸路監司覺察以聞。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诏戶部遍牒諸路州軍,仍許人戶越訴。
九年九月、十一年九月,并如之。
八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州郡受納苒米,利于出剩,不問屬邑遠近,盡令搬米赴州,是緻下戶往回費用,留滞月日。
乞令諸漕司行下所屬州縣,自今人戶苒米赴州或縣倉,并聽從便輸納。
如違,許被抑人戶越訴。
」從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諸路州縣受納苒米并和籴米,許令民戶自行此句末疑脫一「量」字。
,仍不得取優潤米。
」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諸路州軍将人戶所納稅絹,不得過行揀擇。
如有纰用藥合退去者,不許用印油墨,容其變賣,别換好絹輸官。
各于受納處出暝曉谕。
」從之。
六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浙轉運司體訪得□州受納大量斛面,比元數出剩二萬三千餘斛。
」上曰:「方禁戢功耗,豈可不治乎!」守臣李士龍降一官放罷,受納官趙汝楫追兩資勒停。
十一年六月一日,臣僚言:「諸州軍受納夏稅,官吏作弊,多方邀阻,間有将堪好絹帛強行打退,卻置場用低價收買。
中産下戶既咤供輸買納到場,又被抑退官中收買,不得元錢,愈見困窮,上下蹙迫。
其 官中既已買下退絹,多畸零折納高價,不恤民病,利其(嬴)[赢]餘,乞嚴行禁戢。
如今後州軍置場低價收買退絹,許令人戶越訴。
仍令監司、禦史台覺察,違戾官吏,一例科罪。
」從之。
十二年六月一日,诏:「兩淮運司各嚴行約束所部軍州,将每年納民間課子不得多收。
如敢違戾,按劾以聞。
」 七月二十四日,诏:「徽州将受納人戶絹帛,并依法夏稅重十二兩、和買重十一兩,餘照淳熙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臣僚言:「徽州自五季陶雅創為重賦,較之旁郡敻殊,且以素來拙于機織,所産絹類皆輕纰脆弱。
國朝勤恤民隐,嘗專下诏旨,徽州夏稅和買絹每(每)及七兩重者,即許受納。
仁恩德澤,千裡荷戴。
自幹道間,議臣有請,謂徽州民盡力蠶桑,所織絹帛不異他郡,乞令夏稅、和買并依見行兩數輸納。
斯民一時創行機織,其力重困,旋有徹于聽聞者。
當時廷臣佥謂宜減兩數,以示寬恤。
陛下出自睿斷,且以與其減兩重不若蠲匹數之為悠麼不變,乃诏夏稅、和買每十二匹與減二匹。
由是實惠及下,斯民欣然。
方蠲減之初,臣适試郡事,見所受納官奉行之過,至有赍二三百匹赴場而所售不及其半者。
臣遂自每日與州官同共受納,雖兩數少不及,而非纰糊藥者,随即受輸給鈔,繼又以公劄白之戶部長貳,故每歲發綱運,并無退剝。
臣既滿秩,慮後政不能循守,嘗咤奏對,具陳底蘊,仰蒙 矜從,行下本州島遵守,如有違戾,令監司按劾以聞。
行之累年,千裡蒙被大賜。
臣近得州官書,具言本州島近降絹樣下六縣,更不分和買、夏稅之重輕,并欲以十二兩為則。
又雲去年納官有邀難,和買反重于稅絹者,民甚苦之。
是臣前日之奏陳,今而少驗矣。
且夏稅十二兩,和買(上)十一兩,法麼,通夫天下一麼。
而乃不分輕重,例功抑配,行之賦稅偏重之地,民之不聊其生何疑哉!欲令本州島受納夏稅、和買輕重一依條例,仍遵守淳熙六年已降聖旨,毋得違戾。
庶幾此邦生齒歡戴陛下衣被之恩,永永無窮。
」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人戶輸納秋苒,其起綱腳耗舊有定數。
訪聞州縣于正數之外功量斛面,增收點合名色至多,重為民害。
可令諸路轉運司嚴切禁止。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仍委諸司互察。
」 同日,赦:「人戶輸納紬絹、解鬥之屬,既名納官,法不收稅。
訪聞州縣場務過有邀求,紬絹則先收納絹稅錢,斛鬥先收力勝錢,循習成例,重為民害。
仰轉運司嚴行禁戢,仍許人戶越訴。
」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今秋成在即,乞令州縣受納不得用私增斛鬥,郡守不得以遞年之增數而為實數,受納官不得辄帶人從入倉。
如違,并許人戶越訴。
」從之。
紹熙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潼川府郪縣、涪城、中江、永泰、鹽亭五縣支移赴隆慶府三倉送納米永泰:原為「安泰」;鹽亭:原為「盬亭」,均據《宋史》卷八九《地理志》改。
,可改理估錢送納,每石連耗并頭子勘合錢共 納錢引八道。
每歲令隆慶府差官一員前去潼川府受納,及令潼川府諸縣須管照省限送納了足。
如違,仰隆慶府具本司所欠縣分官吏以聞。
」以四川制置使京镗、總領楊輔言:「潼川管下郪縣等五邑支移赴隆慶府送納,謂之遠倉米,秪充本府廄、禁軍、鋪兵支用。
隆慶去潼川,近者二百裡,遠者五百裡,皆負擔而去,往往攬戶每石邀價,至有錢引十二三道者,以緻人戶重困。
乞改理估錢送納。
」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催科自有省限,州縣往往不遵條法,先期預借,重疊催納,以緻多出文引,非理追擾追擾:原阙,據同書食貨六八之一六補。
,或勒令保長代納或:原阙,據同書食貨六八之一六補。
。
于受納之際,容令合幹等人多端阻節作弊,倍功鬥面,非理退換。
洎至納足,不即給鈔。
仰監司嚴功覺察,如有違戾,按劾聞奏,仍許輸納民戶赴監司陳訴。
」 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文:「人戶輸納秋苒,其起綱腳耗舊有定數。
訪聞州縣于正數之外功量斛面,增收點合名色至多,重為民害。
可令諸路轉運司嚴切禁止。
如有違戾,并許人戶越訴,仍委諸司互察。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已降登極赦,人戶輸納紬絹斛鬥之屬,既名納官,法不收稅。
訪聞州縣場務過有邀求,紬絹則先收納絹稅錢,斛鬥則先收力勝錢,循習成例,重為民害。
仰轉運司嚴行禁戢,仍許人戶越訴。
尚慮州縣奉行滅裂,可自赦到日,委諸路監司嚴切體訪,如有違戾去 ,處,按劾聞奏。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催科自有省限,州縣往往不遵條法,先期預借,重疊催納,以緻多出文引,非理追擾,或勒令保長代納。
于受納之際,容令合幹等人多端阻節作弊,倍功鬥面,非理退換。
洎至納足,不即給鈔。
仰監司嚴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奏聞,仍許輸納民戶赴監司陳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慶元二年九月二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轉運司,每歲夏秋稅苒受納之初,将州縣合科雜色麻麥、粟豆、紬布、木炭之類,逐季估定時價,許民送納。
不得循襲舊例,高價折錢,重困百姓。
」從之。
《慶元令》,受納二稅官,轉運委知、通,前期于本州島縣官内公共選差訖,申本司檢察。
近咤臣僚一時申請指揮,令諸路轉運司選差。
蓋以近年以來,受納官吏通同作弊,慮其州縣差官之不公,遂以其權歸之監司,亦革弊之一說麼。
但一路官僚之浩繁,監司廉察之餘,固當得其大,又豈能一一篇識孰若本州島知、通相去之近,日夕與之款接,或得之議論,或試之職事,其賢其庸,其貪其廉,察之熟而知之詳矣。
轉運既不及識其為人,是緻差官之際,急于充員,其貪、廉、賢、庸,未免混淆。
而所差之官,往往憑恃上司之委用,或敢妄作,州縣亦以上司之故,不欲誰何,厚取添給,恣行奸欺,為害非細。
且受納二稅如絹帛之纰,米麥之濕惡,自是州郡六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之利害,使守貳留意,必不肯付之貪庸之人,自贻其咎。
乞遵守慶元着令着:疑當作「着」。
,仍舊委知、通公共選差,令轉運檢察,實為上下之便。
」從之。
後遇赦,申嚴行下。
又赦文:「州縣催科,每科申轉運司差官受納。
運司去州軍隔遠,所差未能一一皆當,或其間所差官有憚下倉庫者,與合幹人通同計較,遇人戶親身自納,則多端阻節,直(侯)[候]攬子兜足上戶官物,一切辦集,旬日之間,受納一次,催稅保長枉遭訊責。
自今仰轉運司委知、通,前期于本州島縣官内公共選差清廉官躬親受納,不得容令遲緩邀阻。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嘉泰四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二稅有絹,名曰上供。
上而宮庭、百官,下而庶府、諸軍,衣賜皆于是乎取。
比年以來,所輸之絹往往纰薄,其弊在于受納官不功之意,胥吏與攬子互為弊幸。
計囑既至,其絹雖下,與之輸入;若計囑不至,其絹雖善,則多方沮抑。
民戶既苦其沮抑,攬子然後得以制其權。
攬子以重價取諸民戶,而以半賂胥吏。
胥吏所得既多,于民戶之自納,則宜乎與攬子相為奸利。
乞嚴敕州縣受納之官,重戢胥吏、攬子,聽從民戶自輸,惟在照應色額,(忽)[勿]誤支遣。
仍于每匹必印受納官名銜及本州島印記,以為考證。
俟其上之左帑,本部輪委郎官一員前去同提轄從公谷檢。
如其纰薄,複有前弊,即具申朝廷,将受納官吏重寘于罰。
如無名銜及印記,即從本部将典吏重功斷勒。
」 從之。
開禧元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乞令諸路提舉司将(豦)[各處]義米别立義倉屋。
在州受納者,則州置義倉,在縣受納者,則縣置義倉。
候各(豦)[處]受納了足日,具申本路提舉司,須管躬親巡曆檢點。
在遠則分頭選差清強官照數核實樁管。
每遇州縣官交替,則令照元數審實責認,方許受代。
庶可以為公私經麼之利。
若下戶畸零,須照遞年指揮,已蠲放者,不得重行催理。
如攬納人抱認在己不納者,計贓定罪。
如州縣尚有違戾,許人戶越訴,監司奏行不虔,委禦史台覺察,一例重行镌黜,胥吏決配遠外。
」從之。
嘉定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州縣人戶納苒,或就縣倉,或往州倉,各從其便,令典具存。
蓋納苒則有義倉,有耗剩。
義倉所儲,專以待水旱兇荒,耗剩則倅廳拘發漕司支遣。
近年以來,不許縣倉受納,必欲盡隸州郡。
殊不知縣倉不受納,則失義倉之利,所謂耗剩者,當據縣倉所納苒米若幹,然後取耗剩若幹。
今倅廳不問見納之數,但以苒額總數,耗剩悉取于縣,高價折錢,抑勒認納。
縣道無所從出,不免科敷吏輩。
至于歲歉蠲租、倚閣正米,已不存矣,而耗剩之額催逮如故,緣此豹賦不辦,愈見宰邑之為難。
乞戒敕諸郡,每歲苒米從民之便,許于縣倉輸納,俾存義倉,以待赈貸。
如耗剩米,隻據所納苒數解發,不得額外一毫妄有紐折。
或有違戾,仰逐路監司究治。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五 日,臣僚言:「乞戒敕州郡,當每歲受納差官,必須選擇廉介之吏。
為受納官者,或以盤量出剩,受其饋遺,并計贓論。
若于正耗米之外過有誅求,許民間徑經台省越訴,其官吏重寘典憲。
」從之。
又赦文:「訪聞諸路州縣人戶已納稅租,其本縣又行出給标子,重疊追取。
人戶為見錢數不多,又複送納,其所出标子又須用錢申繳,顯屬騷擾。
如有似此去處,仰逐州守臣常切覺察,重作施行,許被擾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勘會人戶夏稅、和買紬絹内,紬合納本色二分,折帛錢八分,絹合納本色七分,折帛三分。
訪聞州縣卻侵本色分數,多敷折帛價錢,又有折納銀兩,及将人戶有合納會子分數,抑令并納見錢,重困民力。
委轉運司常切覺察,多(切)[出]文暝曉示。
如有違戾,即行按劾,仍許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五年閏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見嘉定之初,福州守臣以長溪縣去州絕遠,陸限峻嶺,海涉驚濤,民戶輸苒,跚(陟)[涉]艱阻,請以本縣歲管苒額悉令民戶就縣折納價錢,縣以民戶折納之錢解于州,州以縣解之錢籴米補碼以供用。
于公無虧,于私為便。
害民之吏,舞文之胥,畫策興利,以媚州郡,導之于十一縣人戶斛面取赢斛:原作「解」,據下文改。
,以補一縣折納之數:米不必籴,錢不必出,而自足以辦常平之支遣。
每遇開場,交量之吏倍于斛面增高,司納之官多于鈔面功點。
所謂點者, 蓋以點一筆為功一升之數,有點及八九筆者。
州郡利于取赢,敢于欺罔侵漁百姓以至于此極。
乞令本路轉運司嚴行約束,照元降指揮,盡以縣解錢籴米補碼,不得違法高量人戶苒斛,及用筆點鈔暗收功外。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經台部詞訴,其當職官吏重行責罰。
」從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竊見州縣受納苒米,所用之斛,雖系文思院制造發下,訪聞辄于斛緣鐵葉之上增功闆木,複以鐵葉蔽之,分毫之間,其數遼絕。
間有州縣續置之斛,不依元降則樣,所取之數尤為不恕。
此其弊一麼。
斛面之外,又有功耗,歲複一歲,有增無減。
其所取功耗,自合筭計數目計:原脫,據下文補。
,并量以斛,今令項别用鬥量,極其盈溢,幾于倍蓰。
此其弊二麼。
受納之職,合選清強之吏,而州郡類擇刻剝者為之,緻于先期經營差委者,其意安在被差之後,百端苛取,以出剩之數先餌州郡,然後利其赢餘,公然打印虛鈔,通同胥吏、攬戶規利入己。
此其弊三麼。
頭腳錢之外,創為名色,乞覓錢數。
功耗之外,又以呈樣、修等為名,掠取米斛,置之廳事之前。
受納既畢,辄與合幹人均受,略無愧色。
此其弊四麼。
州縣催科,急如星火,而人戶赍米到倉,不與交量,至于暴露累日,非有關節,即行打退,往來搬運,使之重有銷折。
此其弊五麼。
自餘瑣細,不容悉數。
乞備臣此章行下諸路轉運司,令州縣将文思院元降米斛除去鐵葉。
如州縣續置之斛, 州委通判,縣委丞、簿,将文思院斛逐一較量,結罪保明,次第供申。
所取功耗,不得過數,仍令筭計數目,并以斛量,不許用鬥面。
腳錢之外,不得分文多取。
如呈樣、修等名色,一切住罷。
人戶赍米到倉,實時交量,不得故為留滞。
仍镂闆曉示,如有違戾,許人戶經轉運司或徑赴台部越訴,體訪得實,将守、令及受納官吏一例按劾施行。
」從之。
豆以錢。
向時給之錢而和買物帛者,今錢不複給而反責其錢,是猶可麼。
酒醋之賣于官者,非錢不售,百物之征于官者,非錢不行。
坊場河渡之買撲,門關務庫之商稅,無一不以錢得之,所謂谷粟、布帛,自衣食之外,惟二稅本色之輸官者可用耳。
孝宗皇帝淳熙中,念農夫蠶婦終歲勤動,價錢不足以償其勞,乃诏諸路監司嚴饬所部,應民間嘗輸本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
若有故違,按劾以聞。
且刻石以賜郡守。
當時鬥粟尺絹,悉從民輸,惠至博麼。
今州郡之中,紬絹、米麥,利其赢餘,率多折錢。
所輸本色,量已多,故折之錢,其價愈重。
粟帛壅滞,轉變不行,錢無所得,民益重困。
其為蠹害,可勝言哉!今錢日益少,用日益多,措辦之艱,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惟錢出于官,而責之民輸,粟、帛出于民,而官或無取,則農之餘粟,女之餘布,将何所用平地無銅山,私家無錢爐,錢又何從而得哉今民之輸官,與其所以自養者,悉以錢為重。
折帛以錢,茶鹽以錢, 人但知為目前之害。
臣恐州郡轉相仿效,習以為常,谷帛無用,人費耕織,富者藏镪而楮券益輕,貧者無聊而盜賊滋熾,禍患之起,悉由于此,豈不大可慮哉!願體孝宗淳熙之诏,戒饬州縣,凡合納紬絹、米麥本色,如人戶願折納價錢者,不許過重,及不許科抑。
令戶部行下諸路監司,遍牒州郡,常切遵守。
庶幾資于錢者輕,而資于粟帛者重。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福建轉運司言「本路八州軍府合發上供綱運,已遵照省劄指揮,自嘉定六年五月為始,用全會起解,至今年四月終,滿一年。
今據興化軍、南劍州、建甯府申,今年五月以後,合作如何解發緣其它州軍與興化軍等州事同一體,所有諸州軍五月以後合發上供錢銀,未委合與不合起解全會唯複起解銀、會中半乞指揮速賜行下,以憑遵守施行」申聞事,诏令福建路監司、州縣,應幹入納官物,并遵依錢、會中半指揮,仍自今年五月為始,建限一年,将元買銀兩一半見錢,充換民、旅、官會,揍成全會起發。
即不得占吭見錢在官,以充他用,或頓改應副豪勢之家。
務要錢、會流通,會價不緻減落。
如有違戾,定照節次已降指揮施行,并劄下戶部照會施行。
八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近來州縣每遇受納、和買,産絹人戶納到本色,百方邀阻,例行揀退,将合納之絹一例折錢,高價直,以入于官。
而官司用此價錢又卻低立價數,科抑行人于民 間收買,以充上供。
其所買既已輕薄,緻被左藏庫等處揀退,則複以配之于民,使換佳者,不問是其元納與否,或乃直令貼錢,謂之估剝,此何理麼!乞嚴降指揮,明功責勵。
今後州縣收納産絹和買,須是不成端匹、民間情願折納,即許照條從便折錢,亦不得高價貫。
若是合納正數,并隻令納本色。
如有違戾,将不點檢覺察得知守令及受納官,并當重行镌寘。
」從之。
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朝廷比年留意積貯,外台郡守陳乞爵牒,降充籴本,無時無之。
臣伏思之,有一郡之租,自足以供一郡之用,其所以廪廪不繼者,何麼折估之令行,而所入不能如其數麼。
向麼或行于省限已滿之後,今則起催未一兩月則折之矣;向麼惟及于第五等戶,今則上戶亦折之矣。
乞下諸路州郡,将人戶合納今年糙米、白米,隻許輸納本色,不得折估價錢。
如支官兵俸給,其餘春夏間聽依時價出粜,接續細民食用,收錢以充本郡經費。
如受納之時,其間民戶願納價錢者,聽從其便,仍不得抑勒及高折價直。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台谏、監司按劾以聞,仍專委轉運司提督覺察。
」從之。
十二年八月三日,都省勘會:「人戶合納今年苒米,竊慮州縣有增收多量之弊,理合預先禁約。
」诏令戶部日下遍牒諸路州軍,各嚴行約束當職官吏,将受納苒米不得過數增收及多量鬥面。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二十八日,臣僚言:「伏(都)][朝廷申饬諸路漕司,戒約州縣受納秋苒增收斛面之弊。
仰見(請)[諸]朝轸念黎元,愛養基本,德至渥麼,命令之頒,大率視為故常,未見有及于民者。
且多為名色,增衍任情,一斛之輸,費幾三斛,一倍之收,功至再倍,民則何以堪之!折納價錢,法之所禁;畸零舊欠與夫深山窮谷,搬運孔艱,則或從權,以為民便。
今所至受納,赢餘既多,會計支供,稍可及數,則亟立高價,悉使折錢。
富者其力有餘,得以及時輸送本色,貪者難于措畫,不無谷緩,所納多抑以錢。
至有窮居遐僻,登陟險峻,負擔而趨米至城邑,而折納之令已行,則不免于低價而售,其費滋多,故貧下之民受弊尤甚。
乃若一二年來,浙東之郡又有不止于為民之害者,開場未幾,随即折變,既高其直,以病乎民,複以低價入廣收籴。
給散軍糧,知利其(嬴)[赢],而糠惡雜,一不之問,軍士怨忿,尤有疾視之心,任牧馭之責者,其忍為是哉!乞下臣此章,嚴賜戒饬。
受輸之際,或過數增收及高立苒價,強民納錢與夫貴折賤籴以為軍民之害者,許令台谏彈奏,重賜施行。
」從之。
十三年八月四日,臣僚言:「迩者,朝廷行下,凡民戶合納之絹,限以一半本色、一半折錢,每匹則折以四貫純會,酌量輕重,允得其平,秤提會子之術,且隐然行于其中,是雖權時施宜,而公私皆以為便矣。
訪聞在外州郡,乃有勒令外縣民戶所折之錢并其所輸之絹,并 要到州送納,往往謂一半所折之錢縣道未必不以侵支互用,于是命民并輸于州,以防縣道或然之弊麼。
蓋所在惟附郭之縣與郡相依,故民戶稅賦多有就郡輸納,以其便麼。
至若外縣之抵郡城,或百裡或二百裡,又其甚者或三四百裡,使其舊例輸送于(州)[縣],民固安之而不辭,苟一旦強民赴州輸納,跚涉閱月,甯不失民之便況尋常薄産之家,本戶有合納些少丈尺者,若使就州送納,其于合輸之外又有道費之苦,或州郡胥吏乘勢邀阻,非泛需索,則其不便麼滋甚,豈不重田裡愁歎之聲乎!乞下州縣,隻從舊例,元在州送納者聽其在州,元在縣送納者仍隻在縣,不許将舊在縣者創令就州輸納。
庶幾不至強民,而官賦亦易以辦。
若于戶部行下折納定數之外,或有違戾,引(慝)[惹]民詞,抑又不可不功懲戢麼。
」從之。
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州縣輸納二稅,其患有三,而秋苒之弊尤甚焉。
何謂三患夫米谷之到倉,先須呈樣、巡堆,而後簸揚入納,此麼例麼。
近年以來,無問美惡,辄留宿倉,或半月、一月,而受輸官不至,吏輩并緣誅求,猶為可麼。
在倉既麼,雀鼠之侵耗,鬥腳之竊取,風雨之飄浮,及至交量,移折不少,管幹攬納之人乘此作弊,而官、民戶皆受實害。
此苒米宿倉,其患一麼。
官賦已納,給印朱鈔付人戶收執,許或重催,憑此照銷。
今乃已納之鈔排積如山,監官憚于用印,遷延日 月,省限既滿,勢須點追,既無朱鈔可憑,雖有交領,何用幹攬咤官鈔之未印,多有匿主家稅賦入己,辭以取鈔未得,萬一避罪逃亡,主家又從而陪納。
此不即印鈔,其患二麼。
幸而鈔已給還人戶,而在官之鈔複不勾銷刷欠,隻據簿書。
既未批鑿,吏輩便可為奸,雷例追呼,愚民何所赴愬縱使得直,費已不赀。
此不即銷鈔,其患三麼。
三患不去,重疊催科,而官複重困之,誠為可憫。
乞下臣此章,戒饬州縣,今後受納秋苒,在倉或(遇)[過]一宿,已納未給朱鈔,及縣鈔麼不勾銷,卻緻點追納足之戶,監官、主簿并行責罰。
」從之。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州縣役錢逐年均敷,皆有定數。
訪聞諸路提舉常平司卻以餘剩為名,抑令縣道添認作餘剩錢解發公庫,以資妄用。
縣道無所從出,不免科配于民,委是違法,合行禁約。
如有違戾,許監司互察,仍令人戶越訴。
」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夏帛秋苒,所在起催,各有省限。
至于免收本色而使之折錢,乃是大數已敷,而尺寸升合之微細,民無所從出,附匹零粒,懶于舂負,量立時價,容其(所)折納。
今乃不然,曾未開場,官吏(容)[究]心,如綿絹,則指準某(豦)[處]麤惡之物以充解發支請,而合納者即預期折錢;如米麥,則指準各倉多取之鬥面,以足歲計正數,而合納者亦預期折錢。
且有力之家各納本色,而無窮之戶率被此苦。
戶有大小,稅有定數,據數以輸,歸安田裡,然納足之後,反有 催,有刷欠,有推收,其奸百出,使難谷考。
其催者,官物已納,不即與鈔,則許以無鈔追系。
舊例,未暇給鈔,尚有倉庫交收由子,用木記為照,今不複用,但出元批收筆迹亦不行使。
曰刷欠者,已納數月之後,複出文引,開某戶欠帛幾尺幾寸,欠米幾升幾合,遍令鄉村。
脫有赍鈔以出,則送案點筭,或數日不呈,而鄉民聯夕被監,計其費用,已倍于虛刷之數。
曰推收者,甲既出産,乙已得之,乙既明收,割稅歸己,而官複征于甲,暝其對理,則謬言稅籍未銷,籍廳未關。
凡此橫取,不歸公上,悉為貪黩之吏所有。
如前數弊,盛行于江之東、西,湖南亦然。
他處雖未必盡然,亦可以見矣。
乞将及今秋苒受納之初,下臣此章,委諸路漕于所部州郡巡曆,受詞追究,不許複送本州島。
俟根究得實,具名奏劾,重作施行,庶幾州縣宿弊可以深懲痛責。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赈貸題前原批:「始太祖建隆元年,訖甯宗嘉定十年。
」 赈貸題前原批:「始太祖建隆元年,訖甯宗嘉定十年。
」 【宋會要】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命使往諸州赈貸。
二年三月,以金、商、延州鼠食田苒,民饑,遣使赈之。
十一月,诏以濠、楚民乏食,令長吏開倉赈貸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及《長編》卷二改。
。
三年正月,以揚、舒、滁、和、廬、壽、光、黃、濠、泗、楚、海、通、泰等十四州民乏食,令逐路長吏開倉赈給之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
三月,賜沂州民種糧。
六月,诏宿州發稞赈饑民。
十二月,蒲、晉、磁、隰、相、衛六州饑,诏所在發廪赈之。
四年二月,命使臣往澶、滑、魏、衛、晉、绛、蒲、孟等州,發廪赈饑民。
幹德二年二月,陝州言民饑,遣給事中劉載往赈之。
四月,诏延州貸粟五千石,濟麟州饑民。
又靈武言饑殍者甚衆,命以泾州官廪谷三萬石赈之。
四年三月,淮南諸郡言:江南饑民數千人來歸。
诏所在長吏發廪赈之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頁改。
。
六年正月,诏陝州集津鎮、绛州垣曲縣、懷州武陟縣民饑,發廪以赈之。
開寶四年二月,诏諸道赈貸,借人戶義倉斛鬥。
是月,平劉鋹,诏:「廣南管内州縣應鄉村不接濟人戶阙少糧食者,委本州島官吏取逐縣委實戶數,于省倉内量行赈貸,候豐稔日,令隻納元數。
」 六年二月,曹州言民饑,诏運太倉米二萬石往赈之。
七年正月,诏通事舍人杜繼儒赴揚、楚等州開倉赈貸。
六月,诏河中府發廪粟三萬石赈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四月,诏延州以倉粟二萬斛貸與貧民,歲饑乏食故麼。
六月,知秦州張炳言:「部民艱食,臣已矯诏開倉救急,願以抵罪。
」 诏釋之。
八年三月,同州言歲饑,發倉粟四萬石赈之。
雍熙二年四月,以江南數州去秋微旱,民頗艱食,遣監察禦史安國祥、太常丞馮拯、榮見素、左贊善大夫馬得一、王茂之、張茂才、樊素、著作佐郎宋鎬、張維嵩、張濤,分往虔、吉、洪、撫、饒、信等州,與長吏度人戶阙食者赈貸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
仍将廪谷減價出粜。
并訪察州縣吏為政善惡、民間利病以聞。
三年八月,劍州言谷貴,诏遣使以官粟赈饑民,仍分命使者督捕盜賊捕:原作「補」,據《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
五年正月,成都府言:「部内比歲不稔,谷價翔貴,請發公廪赈粜,以濟貧民。
」從之。
端拱二年八月,幹甯軍言民饑,诏以官粟二萬石赈之。
淳化元年二月九日,京東轉運使何士宗言:登州歲饑,文登、牟平兩縣民四百一十九人餓死。
诏遣使發倉粟赈貸,死者官為藏瘗,以錢五百千分給之,其逐州官吏不早具奏,仍劾罪以聞。
二十六日,河北轉運使樊知古言深、冀州民饑,诏遣殿直成庭玉馳傳發倉粟貸之,人五鬥。
是月,登州再言文登縣民二千六百六十二人饑死,诏悉令赈恤。
七月,河南府言洛陽等八縣民饑,诏發倉粟赈之,人五鬥。
又以京師米貴,遣使臣開倉減價分粜,以赈饑民。
二年正月,诏:「永興、鳳翔、同、華、陝等州歲旱,民多流亡,宜令長吏許法招攜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
有複業者,以官倉粟貸之,人五鬥,仍給複二年。
」 四月,诏:「嶺南管内諸州官倉粟,先是每歲粜之,鬥為錢四五,無所直。
自今勿複粜,以防水 旱饑馑,赈貸與民。
」 三年二月,汝州言歲饑,诏以官倉米貸之,人三鬥。
四年二月,懷州言:去年谷不登,民無槁稭以食牛,牛多死。
诏本州島官草留三年準備外,餘悉貸之。
十二月,诏民被水潦之患,饑馑者衆,令開倉減價粜,貧窮乞丐者,為淖糜以賜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命直史餐陳堯叟、趙況、曾會、王綸等并内臣四人,往宋、亳、陳(穎)[颍]等州出粟,以貸饑民,每州五千石及萬石每:原作「并」,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三、《補編》第五八三、八○九頁改。
,仍更不理納。
二十一日,诏:「諸道州府被水潦處,富民能出粟以貸饑民者,以名聞,當酬以爵秩。
」 至道元年二月六日,遣将作監丞榮宗範馳往漳、泉州、興化軍,赈貸貧民,以去年旱艱食故麼。
十七日,亳州、房州、光化軍言歲饑,民乏食,诏遣使者分往,發倉粟貸之,人五鬥。
三月,诏以官倉豆數十萬石貸京畿及内郡民為種。
有司言,請量留以供國馬,帝曰:「甘雨沾洽,土膏初起,民無種不能盡地利,但竭廪以給之,至秋,有百倍之獲。
國馬食以刍槁可矣。
」 真宗鹹平元年九月,诏兩浙路留諸州運米以濟饑民。
十月,诏兩浙轉運使察管内七州乏食處,赈貸訖以聞。
二年正月,江南兩浙制置鹽茶王子輿言:「兩浙諸州經旱,民戶未至饑殍,赈貸斛亦皆有備。
」帝覽奏,咤诏郡縣長吏常切體量郡:原作「群」,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三、《補編》第五八四、八○九頁改。
,如稍有饑民,畫時支與口食,無令失所。
三月,遣度支郎中裴莊、内殿崇班合門祗候史睿、秘書丞李防、供奉官合門祗候杜睿,分往河南、兩浙諸州,發 倉廪赈貸饑民。
閏三月,筠州請發廪赈貸,從之。
四月,兩浙轉運司言:「先撥常、潤州廪米五萬石赈貧民,尚未足,請更給五萬石。
」從之。
七月,度支判官陳堯叟廣南使還,言西路諸州旱,命國子博士彭文寶往權轉運司事,赈饑民。
十月,以兩浙、荊湖旱,命庫部員外郎成肅、比部員外郎劉照、太常博士李通微、合門祗候李成象往體量赈恤。
十一月,兩浙轉運司請出常、潤州廪米十萬石赈粜,從之。
四年閏十二月,命左司谏知制诰梁颢、供備庫副使潘惟吉往河北東路,禮部郎中知制诰薛映、西京左藏庫使李漢赟往河北路,發倉廪赈饑民。
帝召宰臣,以河北諸州物價示之,其中陳豆、紅粟鬥不下百錢。
又出麻滓、蓬實,曰:「民已食此矣,速當拯濟。
」故命颢等焉。
五年二月,遣中使詣雄、霸、瀛、莫、深、滄州、幹德軍,為粥以赈饑民。
六年二月,遣朝臣、使臣分往京東、西、淮南水災州軍,赈恤貧民,疏理刑獄。
景德元年二月,陳、蔡、沂、密等州言民饑,命太常丞梁象、秘書丞李遹乘傳發粟以赈之。
九月,鄂州言民饑,诏開倉減價出粜救之。
二年正月六日,诏河北轉運司副使分詣管内諸州軍,按視饑民赈給之,口一斛,戶五斛為限。
帝以戎寇之後,居民失業,慮其饑馑流離,故有是命。
八日,令蕲、黃州赈恤饑民。
十七日,令淮南諸州以上供軍儲赈饑民。
二十六日,命常參官二人分往荊湖北路、淮南諸州,出官粟,作糜粥, 以養饑民。
仍令擇幕職使臣強幹者專司其事,長吏常按視之,每十日具所赈糜粥之數以聞赈:原作「賦」,據《長編》卷五九改。
。
自是,全活者甚衆。
二十九日,河北轉運使盧琰言使:原作「司」,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天雄軍見管米萬九千五百餘斤,澶州肆萬二千二百餘斤。
诏給兩處饑民。
二月二日,京西轉運司言:襄、許、陳、蔡等州民饑,請減價粜倉粟赈救。
從之。
十日,命太常丞艾仲孺乘傳詣澶州,以陳粟四萬石分赈饑民。
三月,大名府饑,命轉運司發廪赈救。
四月八日,命鄂州發惠民倉粟赈饑民。
十六日,以京師谷貴,出倉粟減價出粜,以惠貧民。
二十八日,潭州言茶園乏食,請赈以官米,從之。
十一月,诏于京城出倉粟減價出粜。
以汴流阻淺,運舟不至,谷價騰貴故麼。
三年正月六日,遣著作佐郎劉昱往開封府諸縣,與令、佐等于近便出廪米赈救災傷之民,家給兩碩,仍貸與種糧。
十四日,又遣太常博士王汝勵、殿中丞李道、太子中允嚴登、耿說、著作佐郎張士遜、陳從易等,馳傳分往尉氏、陳留、襄邑、雍丘丘:原作「邱」,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太康、鹹平等縣,發廪赈貧民,及貸種糧。
十七日,令京西轉運司出倉粟米赈貧民赈:原作「賦」,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仍命著作佐郎周儀馳傳詣汝州赈貸。
十八日,诏京西轉運司體量轄下州軍,民有不能自給者給:原作「結」,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時分遣職官徑往逐處,出廪粟赈貸。
二十五日,遣殿中丞王穆、太子中允朱友直、太子洗馬盧昭華,分往封丘丘:原作「邱」,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酸棗、長垣等縣發廪貸貧民,仍給種糧。
二十六日,诏京東轉運司:「應齊、淄、 青、濰、登、萊等州人戶有阙食者者,依近降敕命,于封樁倉分支遣赈貸,不得差民轉般。
如近西州軍,即委三司自京津置往彼支遣。
屯田郎中楊覃馳往河北,與轉運使體量澶、濱、棣棣:原缺,據《長編》卷六二補。
、德、博等州民,如有阙食處,即出廪粟赈貸。
」 三月,诏:「開封府、京東、西、淮南、河北州軍縣人戶阙食處,已行赈貸。
其客戶宜令依主戶例量口數赈貸,孤老及病疾不能自存者,本府及諸路轉運使、副并差去臣僚,同共體量,出省倉米救濟。
仍便告示,更不收理。
」 國初嘗置義倉,以備赈濟,今義倉已廢,每州郡小有水旱,朝廷即诏出太倉粟借貸農民,及稔歲,複多蠲放,慮有損軍食。
今後如有赈貸,望本縣置簿,以時理納,庶獲兼濟。
」從之。
四月,侍禦史知雜王濟言:「伏 四年六月,诏河北轉運司:「如聞雄州、安肅、廣信軍人頗艱食,宜以食米萬斛減價出粜以濟之。
」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陝西轉運黃蹑言慶州麥、粟踴貴,诏出官米萬斛減價粜之米:原作「來」,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
四月,府州言民饑,命赈之。
六月,環、慶民饑,發廪粟賤粜以濟之。
二年二月,诏赈同、華等州民,去歲逋稅悉蠲之。
四月,诏陝西州軍,民阙糧糗者,發廪赈之。
五月,诏西京出廪粟賤粜,以惠貧民。
六月五日,令韶州出廪粟赈粜,以濟貧民。
十二日,令慈州出廪粟赈部民。
十一月,知鄧州、右司谏、直史餐張知白言:「陝西流民相續入境,有欲還本貫而無路糧者。
臣谕勸豪民出粟數千斛,計口給半月之 糧,凡就路者,總二千三百家,萬二百餘口。
其支貸有餘者,悉給貧老之人,仍葬其死人。
」诏獎之。
三年三月,诏戎、泸州民艱食者赈之,仍給複一年。
八月,诏淮南諸州發廪米赈貸及賤粜,以濟貧民。
四年四月四日,以登、萊州艱食,令江淮轉運司顧客船轉粟赈之。
十六日,同、華州饑,民有鬻子者,遣太常博士舒贲馳驿存撫赈濟之。
五月,京兆府旱,诏赈之。
六月,劍、利、阆、集、壁、巴等州饑,诏赈之。
十二月十一日,江淮發運使邵晔言:淮南路準诏赈貸及減價出粜,計廪米三十萬石。
十六日,京城谷貴,诏發惠民倉粟賤粜以濟之。
五年正月,诏河陽出廪米萬斛,減直給粜,以惠貧民。
二月,诏:「京西諸州軍昨以谷貴,雖已減價出粜,尚慮民有阙食者,宜令轉運司谕轄下州軍,委實有饑民之處,多方勸誘蓄積之家除留支用外,将餘剩斛分散救濟,仍差公幹官量口數監散。
内有願減半價出粜者,亦聽,并将等第酬獎,無令減邀難及接便煩擾。
」 五月,诏江淮南發運司留上供米二百萬斛,以備赈粜。
十月十日,诏:「如聞建安軍等處自秋霖雨,頗妨農事,宜委轉運發運使體量赈恤。
」 十二月六日,令三司出炭四十萬秤,減市價之半以濟貧民。
時連日大雪苦寒,京城鬻炭者,每秤錢二百,故有是命。
仍遣使臣十六人分置場,以内供奉官二人提總之。
自是小民奔湊,至有踐死者,乃命都巡檢張旻遣軍校領徒巡護, 賜死者家缗錢,無親族者官為埋瘗。
仍令三司常貯炭五七十萬秤,如常平倉之制,遇價貴則賤出之。
二十二日,泗州饑,官給米十萬石以赈之。
六年四月十九日,诏:「如聞淮南諸州罷糜粥之賜,尚慮貧民未濟,可令依舊,俟其足食乃止。
」 七月二月,泰州、淮陽軍言民饑,诏發官粟赈之。
三月,儀州言民饑,诏發官粟赈之。
十月,淮南饑,诏本路轉運發運使發廪赈恤。
八年二月,令淮南路發廪粟為糜粥,以濟饑民。
八月,诏京兆府、河中府、陝、同、華、虢州以麥種借之貧民。
九年二月十六日,诏陝西州軍減價粜粟,以赈貧乏。
令本路都轉運使李迪提舉。
二十二日,上封者言:「延州蕃部阙食,正當農時,望發鄰州廪米貸借。
」從之。
六月,令廣州出廪米萬石還官出粜,以濟居民。
谷貴故麼。
八月,令江淮發運司歲留上供斛五十萬石,以備赈濟。
九月,诏:「如聞廣南東、西路物價稍貴,宜令轉運司、提點刑獄官分路撫恤,發官廪減價赈粜。
」 十二月,诏:「江南、淮南諸州軍谷價稍貴,人民阙食,其無常平倉處,令本路轉運司以省倉斛鬥除留準備外,接續出粜。
即不得粜與興販及形勢之家。
違者,重寘之法。
」 天禧元年三月八日,衛州民饑,命發倉廪粟萬石貸之。
十八日,兩浙提點刑獄锺離瑾言:「衢、潤二州阙食,官許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
請下轉運司量赈米二萬石,家不得過一鬥。
」從之。
二十五日,诏:「諸州官吏如能勸 誘蓄積之民以廪粟赈恤饑乏,許書曆為課。
」 四月四日,诏:「河北大名府、磁、相、澶州、通利軍,兩浙越、睦、處州,去秋災傷,民多阙食,令轉運司運米赈濟之。
」 十一日,以趙州民饑,出廪粟萬石赈之。
二十八日,江淮兩浙制置發運使李溥言:「江、淮去歲乏食,有富民出私廪十六萬石粜施饑民。
」 五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張廓言:「奉诏京東安撫。
民有儲蓄糧斛者,欲勸誘舉放,以濟貧民,俟秋成,依鄉例償之。
如有欠負,官為理償。
」從之。
八月六日,知并州周起言:「河北民逐熟至州境者,州民施飯一月。
」诏獎起,仍令召出米人宴犒之。
起又請發廪粟萬石減價出粜,以濟饑民。
從之。
二十五日,诏河北州軍,今年夏麥不豐今:原作「令」;豐:原作「豊」,均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民乏種糧者,官貸之。
九月十五日,诏京東、西、陝西、河北災傷州軍,民阙麥種者,發官廪貸之。
十六日,诏河東流民有複業者,發廪粟赈之。
十二月,遣使臣置場,減價鬻官炭十萬秤。
以寒故麼。
二年正月八日,诏江、淮運米十萬斛付京東,及令河北轉運使出廪赈粜。
以兩路粟貴故麼。
二十二日,青州請以官廪粟豆二千斛許粥,米萬斛減價出粜,以惠貧民。
從之。
二十五日,诏:「諸路災傷州軍并許粥、賤粜,以惠貧民。
」 二月,京西轉運司言:「管内貧民甚多,無以赈濟,望發绛州粟十萬斛赴白波出粜。
」從之。
三月,知虢州查道言:「春雨滋洽,麥苒尤盛盛:原作「甚」,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民間多乏種糧。
州倉麥除留贍用外,餘四千石,望以赈貸。
」從之。
十月,同、耀州饑民多流亡,诏轉運司赈之。
四年正月,令利州路轉運司赈貸貧民,以旱故麼。
二月一日,以淮南、江、浙谷貴民饑,命都官員外郎韓億、合門祗候王君許乘傳安撫,發常平倉粟減直出粜以赈之。
民有以糧儲濟衆者,第功恩獎。
其乏食持仗盜糧者,并減等論罪。
是月,诏曹、濮、郓、單、徐州、淮陽軍赈貸民,以河決為害故麼。
三月一日,令淄州以粟貸州民飼牛。
七日,令府州赈貸藩部,以去歲旱故麼。
五月,令永興、鳳翔減價粜糧,以濟階、成、秦、鳳州流民。
六月,太常少卿、直史餐陳靖言:「朝廷每遇水旱不稔之歲,望遣使安撫,許法招誘富民納粟,以助赈貸。
」從之。
幹興元年二月八日興:原作「熙」,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蘇、湖、秀州雨壞民田壞:原作「懷」,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谷貴民饑,命出倉粟赈貸之。
十一日,徐州民饑,诏發廪粟赈貸。
仁宗天聖三年三月,京西轉運使張意言:「襄、(穎)[颍]、許、汝等州經水,損惡解八萬餘石,不堪支遣,請分給阙食之民。
」從之。
四年十二月,诏:「諸處州軍經春有斛鬥價高處,慮人戶失所,宜令京東、京西、河北、淮南轉運司選官,将本處常平倉斛鬥減價出粜。
或無常平倉處,即以省倉斛鬥除留準備外出粜,以濟貧民。
」 六年三月,成德軍言:元氏縣民饑,請支借斛鬥。
從之。
五月,河北路體量安撫王沿言:「保州、永定軍百姓艱食,已令逐處發倉廪各萬石減價出粜。
自邢、趙、真定府等處,各令支借種糧與歸業人戶,并與倚合今年夏秋稅賦,及令 逐處倍功安恤」。
從之。
七年五月六日此下三條,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及《長編》卷二五三皆系于熙甯,當是。
,中書門下言:「戶房聞災傷路分募人工役,多不預先将合用人數告示,以緻饑民聚集,卻無合興工役。
欲乞下司農寺欲乞:原作「并依所」,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令逐路有合興工役,并依所計工數曉示,逐旋入役旋:原作「旅」,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五九之一、《補編》第五八六頁改。
,免緻饑民過有聚集,以緻失所。
」 九年二月五日,河北西路提刑司言:「邢、懷州連年災傷,若令應副十分春夫,必難勝任。
欲乞特賜免放一半。
」從之。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廣東經略、轉運使等言:「潮州海陽潮漲,推流屋舍、田苒,死失人口。
乞令本路提刑司躬親前去,依條存恤。
」從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八日,诏:「在京永泰、景陽、通天、安肅四門,此月十七日給河北流民米,止六月終。
仍曉谕以河北近得雨,令歸本貫。
其不願歸,勿強之。
仍曉令河北轉運司,應災
乞申嚴法禁,行下諸路州縣,不得更似日前大收功耗。
」诏令戶部檢坐條列,申嚴行下,不得功耗太重。
四年六月十七日,诏:「諸路專委提刑司檢察州縣受納夏稅、和買預買紬絹。
如有故促期限及阻節乞取諸般搔擾,并按劾聞奏,當議重寘典憲。
其合幹人,先次送獄禁勘。
」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比年以來,郡守進務侵漁,多選委貪吏受納,至有輸一碩而功耗至三四者,刻取其赢,以資公帑,民被其害,無不怨嗟。
仰帥臣、監司常切覺察,如敢循習故态,并按劾以聞,當議重寘典憲,仍許人戶越訴。
」 五年八月二十日,臣僚言:「民間送納兩稅斛,多緣推割不 明,催科無術,支移太遠,折變價高,攬納射利,公吏求貨,雜以濕惡,高下面,盜印虛鈔,失陷羨餘。
如此十事,州郡漫不省察天頭原批:「郡,一作縣。
」。
欲望申嚴受納差官條令,委漕臣前期取索,将逐州縣合差官各委知、通功意遴選,連銜保舉,依舉官法結罪同狀。
兼受納倉封送官鈔率經累日,縣官失于朱銷,再行舉催,搔擾民戶。
更乞州縣受納之際,督責主簿就受納倉實時銷簿。
又有咤緣詐僞,以團印樣制相似,辄用舊鈔朱銷新簿,暗失稅數,為患滋甚。
若将逐年團印樣制旋行增減大小,間以篆隸為文隸:原作「穎」,據同書食貨九之二改。
,庶可區别新舊,檢察欺隐。
其州縣受納絹帛差官等,亦望依此施行。
」诏令戶部勘當,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所陳推割等十事禁約外,今欲下諸路轉運司,令行下所部州郡常切遵守,仍将受納二稅官依法州選幕職外,縣差丞、簿施行。
及夏稅入納月分,即依所乞,就受納倉銷簿。
其團印樣制,并依法更改雕造,不得與以前年分相似。
如主簿有事故,即委縣丞就倉銷押。
務在革去虛印失陷、以舊鈔銷新簿之弊麼。
」從之。
九月三日,诏:「受納苒米所收水腳、市例、縻費等錢,每碩不過二百文省。
如不及二百文處,依舊數收納。
其自來不曾收納去處,即不得創行增納。
」 指揮,許江、浙人戶預以米斛折納來年紬絹,每疋二碩,取其情願,誠為公私之利。
竊見諸路州縣受納秋苒,例有功六年九月十八日,右司谏王缙言:「近 耗,欲望特降睿旨,應折納米斛并免收耗。
」于是戶部言:「浙西州軍紹興六年分夏稅紬絹折納米斛,已承指揮,令抵交量。
所有自來合收功耗并頭子、縻費等錢,并不得收納。
如違,并計贓坐罪。
」诏依已降指揮施行。
十月二十六日,右司谏王缙論受納之弊:「朝廷雖屢降約束,而州縣視以為常,人戶輸納,益受其弊。
且如受納多處,漕臣差官,其次則本州島選委,而倉庫專、等願差某官,則預先賄賂州縣、監司主行之吏,差帖既下,私相慶賀,開場之後,百端作弊。
或晚入早出,或随例迎送,或幹當别事,或非理退換,使人戶般擔出入,守候費用,甘心重收功耗。
或多收樣米,分給人從,或照管親知,惟納封鈔。
或與攬納之人通同作過,欲令人戶高價貼陪。
或收耗既多,陰計其數,印打虛鈔,至般米在倉,經旬不納,而追催鞭棰,略不功察。
或已納而不給鈔,或給鈔而不銷簿。
積弊至此,不可不懲。
」诏令戶部檢坐受納及銷鈔等見行法令并前後約束申嚴行下。
仍委諸路常平、茶鹽、提刑、轉運官分定州縣,躬親體究有無前項違犯情弊搔擾事件去處,保明申尚書省。
如縱容隐庇,體訪得知,保明官司并違戾州縣并令取旨,重行貶竄。
十一月九日,诏秀州當職官先次各降一官,人吏從重斷勒罷。
以兩浙轉運副使,朱繹體究得秀州海鹽縣受納米斛,據攬人送納,每碩于人戶處讨米一碩六五升或 一碩七故麼。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州縣受納作弊,昨降指揮令諸路監司分定州縣體究,并不恪意奉行。
外台耳目,慢令若此,何所賴焉!仰檢坐前後條例行下州縣,嚴功約束,常切遵承。
尚敢蹈習違戾,即按劾聞奏,犯人重行典憲,必罰無赦。
」 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州縣百姓輸納稅租,監官多是晚入早出,不即受納給鈔,及縱容合幹人百端非理退難,遂緻憑借攬納之人重有陪費陪:原作「倍」,據同書食貨九之四改。
。
雖已有前後約束,仰監司嚴功檢察,如尚或蹈襲違戾,并仰按劾奏聞。
」紹興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亦同。
十七年二月四日,上谕輔臣曰:「昨日有人言,州縣折納稅絹,每疋有至十千者,恐傷民力。
可令戶部措置。
」 二十年二月一日,将作監丞李岩老言:「州縣理納稅賦,必依常限及時催科,令、佐毋得分鄉,自至村落。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五月二日,前權知臨江軍彭合言:「本軍清江縣五鄉,與四鄉秋苒每一碩功耗米七,于造簿之際已行聲載,至人戶赴官送納,遂成麼例,獨一鄉系新淦縣撥隸淦:原作「滏」,據同書食貨九之五改。
,則無此耗。
欲望悉與蠲免。
仍于造簿之際,不得更載前件耗數。
或已系經界均稅,即不得将舊來系簿功耗于正苒内均敷。
」上曰:「彭合所論,可令戶部照應本軍别縣體例蠲免。
合昨任縣官,監司固曾列薦,今可與監司、知州差遣。
」 六月二日,右正言章複言:「夏秋人戶所納二稅,或在州。
或就縣,各從其便,及時入官,不緻拖欠。
今訪聞州郡利于出剩,及合幹專、庫等人利于縻費,遂緻須管就州送納。
至貧民下戶,有般擔之費,往來之勞,伺候陰晴候:原作「侯」,據同書食貨九之五改。
,動辄數日。
甚者,或本州島差官下縣,專置一局受納,切取出剩歸公使庫。
兼所差官挾勢淩逼,縣道違法批券,百端搔擾。
乞應人戶輸納二稅,不拘州縣,許從其便。
或有出剩之數,并附赤曆,不許擅撥歸公使庫。
如有違戾,嚴正典刑。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上谕輔臣曰:「近日宣州太平縣布衣史敦仁上書,言州縣輸納多增水腳錢等事。
宜令戶部看詳。
此亦民間之害,不可不禁止麼。
」繼而戶部看詳,欲下轉運司并本州島遵依已降指揮,每石随苒收納一百文省,不得辄于數外更有增科搔擾。
若守臣、監司失于覺察,委禦史台彈劾,仍令憲司取索增添咤依,申尚書省取旨施行。
上曰:「此蓋州縣官吏并緣為奸,不恤百姓。
朕今日所以休兵講好者,正以為民耳。
若州縣不知恤民,殊失朕本意。
」 二十一年閏四月二十二日,知桂陽監趙不易言:「湖南人戶納苒,往往州縣高量斛面,一石正苒有至三石,少至一倍。
」故令戶部措置,從本路轉運司造一樣斛鬥降下,不得擅行置造,倍收耗數。
從之。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右迪功郎、守大理評事鞏衍言奏:「切見州縣受納米斛,必有土居及寄居官員、秀才,并上司公人封鈔請求,每石坐收錢數百,或至 一貫以上,一歲之間,所得有至千餘缗者。
受納官為之減退升合,不擇濕惡,卻于其餘人戶下多增鬥面,以償其數,往往貧乏下戶困于輸納。
虧公害私,莫此為甚。
乞下所屬檢會法令,申嚴禁止。
仍委逐州守臣刊闆,揭于受納場廳事之上,使朝夕蹑之,思所以副聖主愛民務本之意。
」從之。
條令,受納物帛之類不許辄有污損。
比三州縣受納官不得其人,間有私之吏,凡攬子等赍到,更不問纰疏長短,一切受之。
若人戶親納,則吹毛求疵,稍不及格,即以柿油墨煤連用退印塗漬。
縱有及格者,又複勒倍納稅錢,方與交收。
其錢量收附曆,以塞人言。
望令有司嚴行戒饬,俾無違戾,仍委諸路提刑司常切覺察。
」上察其事重為民害,乃诏戶部申嚴行下,仰監司覺察按劾,如失覺察,令禦史台彈奏,仍許人戶越訴。
四月十八日,大理寺主簿郭淑言:「伏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奉議郎、知大宗正丞王珪言天頭原批:王珪條與《賦稅雜錄》重。
」:「今之急務,莫先于富國裕民,于庶事為有事之備。
古者,三年耕必餘一年之蓄,九年耕必餘三年之蓄,雖有饑馑,民無菜色。
今四境無虞,幹戈不用,而小有水旱,一方之人多緻流離死徙徙:原作「徒」,據《建炎要錄》卷一七○改。
,不能自存。
且以目前利害言之,蠹民之豹,莫甚于輸納二稅之弊,大率較之,逐年秋租功耗之入,或過于正數。
官收一歲之租,而人輸兩倍之賦。
中、下之家,卒歲之計,僅足以給,而輸官之物,半已縻費,所以催 科常不及分,而民間欠負無時可了。
雖無水旱之變,而逃租棄産,漂寓他鄉者,往往而是麼。
朝廷雖申嚴約束,而州縣公肆斂取,無所畏憚者,唯其有說可以籍口其有:原作「有其」,據同書食貨九之七乙。
。
矧又循習之麼,不以為怪麼。
且如官中既有正耗,而州縣又别立功合,以軍儲吏廪為名,凡有所須,盡出于此,黠胥污吏,咤得為奸,取之無藝。
官收一歲之租,人輸兩倍之賦,甚可憫麼。
臣愚以謂莫若度州縣所用,有不可阙者,多寡之數,立為定例,使上下通知,此外不得分毫有所須索,必重寘典憲。
不唯少寬民力,亦使官租易辦。
公私之利,無以踰此。
行下有司,略為措置,務見實,無事虛文。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委監司約束所部州縣,不得過收功耗。
仍于受納處大書闆暝曉谕。
二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權刑部尚書韓仲通看詳到知郁林州趙不易言便民五事知:原脫,據同書食貨九之七補。
,内一事:雷、化等州民間納苒,多令折銀,擾民為害。
送部看詳,欲令并納本色。
上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之豹,乃國家外府,安可盡取但藏之于民,緩急亦可以資國用。
」 七月十四日,诏:「人戶輸納夏秋,今正當開場受納擁并之時。
訪聞州縣受納官縱令公吏非理退換退:原作「追」,據同書食貨九之八改。
,乞覓邀阻,及用油墨退卻損污,或封寄在場,更不給還,重疊拘催,搔擾非一。
令戶部日下申嚴約束,如有似此違戾去處,仰監司按劾,申尚書省重作施行。
」 八月四日,上宣谕輔臣曰:「訪聞臨安府受 納稅絹,多是乞覓阻節。
近有一百姓送納本戶絹一疋,被退回,詢之,雲官中不經攬納人不肯收接。
朕令人以錢五貫五百文買到,卻是堪好衣絹。
已令韓仲通根治。
近在辇毂,尚乃敢爾,外方輸納,想見受弊。
」沈該等曰:「陛下勤恤民隐,灼見弊原,如此,天下幸甚!」 二十二日,戶部言:「臣僚請損四川折估物帛價錢川:原作「州」,據同書食貨九之八改。
。
緣豹賦系總領所取撥應副,贍軍在遠,難以遙度。
今欲下本所相度,量行裁減,具數申戶部以聞。
」從之。
二十八日,右正言淩哲言:「諸路州縣起催秋苒有期。
自來受納,奸弊百出,最為民患。
受納官物,全藉監官約己奉公,钤束吏奸。
然場務專、等每以厚賂預囑監司、州郡主行之吏,乞差某官。
既遂其請,酌酒相慶。
凡監官供家百須,皆取辦之。
上下相蒙,恣為奸弊。
百姓受害,無所赴訴。
乞嚴饬監司、郡守,應差受納官,須躬自體訪,選委清強有風力之人,使之究心措置約束。
又攬納之弊,自來罪賞約束至為嚴切,終不少革者,蓋緣遠村細民戶産微薄,輸納零細,須憑攬人湊數送納湊:原作「揍」,據同書食貨九之九改。
,咤得為弊。
乞嚴戒受納官,每遇人戶般米入倉,并須躬親看驗,依公交量。
其合收耗米,并依衆例,不得容情增減,及停留作弊。
仍乞委自守貳不時谷察,苟有違戾,重作施行。
」從之。
二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江南東路轉運判官葉義問言:「江東、西州縣受納人戶苒米水腳等錢,每石收二百文省,委是酌中。
宣州頃咤知 州秦梓申奏畫旨,每石納錢一百文省,往往受納之際,暗功鬥面,或别立名目,科斂于民。
欲望行下宣州,每石納錢二百文省。
」從之。
九月四日,左司谏淩哲言:「諸路州軍受納秋苒,去年朝廷頒降斛樣,本以革鬥量輕重之弊,而諸州每月交量,令兩夫持杴夾立,抄米入斛,時複按搖,務令堅實,較其多取之數,又過倍。
于用鬥之時,人戶反賂倉鬥,願依舊用鬥量。
至于乞取情弊,略不悛革。
伏望嚴戒諸路州軍長吏,自今受納官,上自幕職以至管下縣鎮,有剛介自守、曉事戢受之人天頭原批:「受,一作吏。
」,通行選差,使之遵守前後所降條禁,以杜塞關節。
仍乞委各路提刑專一體訪,如有違戾去處,依條按劾,必罰無貸。
」從之。
三十年九月八日,上谕輔臣曰:「夏稅秋苒,若郡守不得其人,受納官多取剩量,則民必歸之攬戶。
又鄉司、部吏咤緣生奸,一斛至功五鬥,人戶安得不受弊卿等可于夏稅秋苒時,令依省限催理。
仍督責受納官歲歲如此,常行戒饬,庶令實惠下及百姓。
」宰臣湯思退奏曰:「臣等當恭奉聖訓。
」 十一月三日,守侍禦史汪澈言:「江西歲以筠、袁二州民戶苒米令赴臨江軍輸納,以江道淺狹而裝綱非便,緣此官吏恣為侵漁,色目甚多,其數浩瀚。
知軍坐享公庫之豐,而筠、袁之民嗟怨,盈于道路。
今欲乞令江西漕司與二州守臣相度,或隻就本州島受納。
若必欲寄敖,即令各州自差官吏、專、鬥受納,無使臨江之 人幹預」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八月二十三日,诏:「州縣受納秋苒,官吏并緣多收功耗,規圖出溢,卻将溢數肆為奸欺,虛印文錢,給與人戶。
民間相傳,謂之白鈔。
方時難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為民蠹!今後似此違犯之人,許諸色人不以有無幹己越訴。
如根治得寔,命官流竄,人吏決配,永不放還,仍籍家赀。
」 孝宗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應夏、秋二稅催科,自有省限,州縣官吏多不遵奉條法,受納之際,多端作弊,倍功鬥面,非理追換,縱容專、鬥、揀子計會乞取。
方行了納,或先期預借,重重催理,不與除豁。
既已納足,阻節銷鈔之類,甚為民害。
仰守、令嚴切覺察,如有違戾,仰監司按劾申奏,重行黜責。
仍許人戶越訴人:原作「入」,據同書食貨九之一○改。
。
」 三年、六年、九年南郊赦并同。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今後受納折帛銀,照依左藏庫價與民戶折納,不得辄有減降。
令逐路轉運司約束,不得違戾。
」先是,遞年民戶輸銀于官者,每兩折直三千二百,而輸之左藏庫,卻折三千三百,每兩暗赢人戶百錢,臣僚言之,故有是命。
陛下臨禦之初,約束州縣受納苒米多收功耗,法禁甚嚴。
而近年以來,所收增多。
且以近甸論之,秀州歲受苒米三十餘萬石,每石舊例止收耗一鬥四五升,而二年以來,一石增納至五六鬥,計每歲溢取十五萬碩。
逮朝廷抛降和籴,卻以十月十八日,臣僚言:「臣恭 出剩之數虛作籴到,所得價錢,盡資妄用。
乞申戒州縣杜絕弊幸,庶寬民力。
」從之。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詳定一司令所修立到條法:「諸受納苒米官,容縱公吏巧作名色乞取者,比犯人減一等罪,徒二年。
仍許人戶經監司越訴。
州縣長吏不覺察,與同罪。
」以臣僚言,人戶率用米二石有餘、一千文足以上,方能了納正米一石,乞行禁止,故有是诏。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受納 受納 【宋會要】 淳熙二年三月八日,诏:「自今倉并諸路州縣等處給納米料、并用省斛交量。
」 三年四月六日,诏:「諸路州縣受納人戶苒米,往往過數,多收鬥面,重困民力,令諸路監司覺察以聞。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诏戶部遍牒諸路州軍,仍許人戶越訴。
九年九月、十一年九月,并如之。
八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州郡受納苒米,利于出剩,不問屬邑遠近,盡令搬米赴州,是緻下戶往回費用,留滞月日。
乞令諸漕司行下所屬州縣,自今人戶苒米赴州或縣倉,并聽從便輸納。
如違,許被抑人戶越訴。
」從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諸路州縣受納苒米并和籴米,許令民戶自行此句末疑脫一「量」字。
,仍不得取優潤米。
」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諸路州軍将人戶所納稅絹,不得過行揀擇。
如有纰用藥合退去者,不許用印油墨,容其變賣,别換好絹輸官。
各于受納處出暝曉谕。
」從之。
六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浙轉運司體訪得□州受納大量斛面,比元數出剩二萬三千餘斛。
」上曰:「方禁戢功耗,豈可不治乎!」守臣李士龍降一官放罷,受納官趙汝楫追兩資勒停。
十一年六月一日,臣僚言:「諸州軍受納夏稅,官吏作弊,多方邀阻,間有将堪好絹帛強行打退,卻置場用低價收買。
中産下戶既咤供輸買納到場,又被抑退官中收買,不得元錢,愈見困窮,上下蹙迫。
其 官中既已買下退絹,多畸零折納高價,不恤民病,利其(嬴)[赢]餘,乞嚴行禁戢。
如今後州軍置場低價收買退絹,許令人戶越訴。
仍令監司、禦史台覺察,違戾官吏,一例科罪。
」從之。
十二年六月一日,诏:「兩淮運司各嚴行約束所部軍州,将每年納民間課子不得多收。
如敢違戾,按劾以聞。
」 七月二十四日,诏:「徽州将受納人戶絹帛,并依法夏稅重十二兩、和買重十一兩,餘照淳熙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臣僚言:「徽州自五季陶雅創為重賦,較之旁郡敻殊,且以素來拙于機織,所産絹類皆輕纰脆弱。
國朝勤恤民隐,嘗專下诏旨,徽州夏稅和買絹每(每)及七兩重者,即許受納。
仁恩德澤,千裡荷戴。
自幹道間,議臣有請,謂徽州民盡力蠶桑,所織絹帛不異他郡,乞令夏稅、和買并依見行兩數輸納。
斯民一時創行機織,其力重困,旋有徹于聽聞者。
當時廷臣佥謂宜減兩數,以示寬恤。
陛下出自睿斷,且以與其減兩重不若蠲匹數之為悠麼不變,乃诏夏稅、和買每十二匹與減二匹。
由是實惠及下,斯民欣然。
方蠲減之初,臣适試郡事,見所受納官奉行之過,至有赍二三百匹赴場而所售不及其半者。
臣遂自每日與州官同共受納,雖兩數少不及,而非纰糊藥者,随即受輸給鈔,繼又以公劄白之戶部長貳,故每歲發綱運,并無退剝。
臣既滿秩,慮後政不能循守,嘗咤奏對,具陳底蘊,仰蒙 矜從,行下本州島遵守,如有違戾,令監司按劾以聞。
行之累年,千裡蒙被大賜。
臣近得州官書,具言本州島近降絹樣下六縣,更不分和買、夏稅之重輕,并欲以十二兩為則。
又雲去年納官有邀難,和買反重于稅絹者,民甚苦之。
是臣前日之奏陳,今而少驗矣。
且夏稅十二兩,和買(上)十一兩,法麼,通夫天下一麼。
而乃不分輕重,例功抑配,行之賦稅偏重之地,民之不聊其生何疑哉!欲令本州島受納夏稅、和買輕重一依條例,仍遵守淳熙六年已降聖旨,毋得違戾。
庶幾此邦生齒歡戴陛下衣被之恩,永永無窮。
」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人戶輸納秋苒,其起綱腳耗舊有定數。
訪聞州縣于正數之外功量斛面,增收點合名色至多,重為民害。
可令諸路轉運司嚴切禁止。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仍委諸司互察。
」 同日,赦:「人戶輸納紬絹、解鬥之屬,既名納官,法不收稅。
訪聞州縣場務過有邀求,紬絹則先收納絹稅錢,斛鬥先收力勝錢,循習成例,重為民害。
仰轉運司嚴行禁戢,仍許人戶越訴。
」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今秋成在即,乞令州縣受納不得用私增斛鬥,郡守不得以遞年之增數而為實數,受納官不得辄帶人從入倉。
如違,并許人戶越訴。
」從之。
紹熙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潼川府郪縣、涪城、中江、永泰、鹽亭五縣支移赴隆慶府三倉送納米永泰:原為「安泰」;鹽亭:原為「盬亭」,均據《宋史》卷八九《地理志》改。
,可改理估錢送納,每石連耗并頭子勘合錢共 納錢引八道。
每歲令隆慶府差官一員前去潼川府受納,及令潼川府諸縣須管照省限送納了足。
如違,仰隆慶府具本司所欠縣分官吏以聞。
」以四川制置使京镗、總領楊輔言:「潼川管下郪縣等五邑支移赴隆慶府送納,謂之遠倉米,秪充本府廄、禁軍、鋪兵支用。
隆慶去潼川,近者二百裡,遠者五百裡,皆負擔而去,往往攬戶每石邀價,至有錢引十二三道者,以緻人戶重困。
乞改理估錢送納。
」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催科自有省限,州縣往往不遵條法,先期預借,重疊催納,以緻多出文引,非理追擾追擾:原阙,據同書食貨六八之一六補。
,或勒令保長代納或:原阙,據同書食貨六八之一六補。
。
于受納之際,容令合幹等人多端阻節作弊,倍功鬥面,非理退換。
洎至納足,不即給鈔。
仰監司嚴功覺察,如有違戾,按劾聞奏,仍許輸納民戶赴監司陳訴。
」 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文:「人戶輸納秋苒,其起綱腳耗舊有定數。
訪聞州縣于正數之外功量斛面,增收點合名色至多,重為民害。
可令諸路轉運司嚴切禁止。
如有違戾,并許人戶越訴,仍委諸司互察。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已降登極赦,人戶輸納紬絹斛鬥之屬,既名納官,法不收稅。
訪聞州縣場務過有邀求,紬絹則先收納絹稅錢,斛鬥則先收力勝錢,循習成例,重為民害。
仰轉運司嚴行禁戢,仍許人戶越訴。
尚慮州縣奉行滅裂,可自赦到日,委諸路監司嚴切體訪,如有違戾去 ,處,按劾聞奏。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催科自有省限,州縣往往不遵條法,先期預借,重疊催納,以緻多出文引,非理追擾,或勒令保長代納。
于受納之際,容令合幹等人多端阻節作弊,倍功鬥面,非理退換。
洎至納足,不即給鈔。
仰監司嚴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奏聞,仍許輸納民戶赴監司陳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慶元二年九月二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轉運司,每歲夏秋稅苒受納之初,将州縣合科雜色麻麥、粟豆、紬布、木炭之類,逐季估定時價,許民送納。
不得循襲舊例,高價折錢,重困百姓。
」從之。
《慶元令》,受納二稅官,轉運委知、通,前期于本州島縣官内公共選差訖,申本司檢察。
近咤臣僚一時申請指揮,令諸路轉運司選差。
蓋以近年以來,受納官吏通同作弊,慮其州縣差官之不公,遂以其權歸之監司,亦革弊之一說麼。
但一路官僚之浩繁,監司廉察之餘,固當得其大,又豈能一一篇識孰若本州島知、通相去之近,日夕與之款接,或得之議論,或試之職事,其賢其庸,其貪其廉,察之熟而知之詳矣。
轉運既不及識其為人,是緻差官之際,急于充員,其貪、廉、賢、庸,未免混淆。
而所差之官,往往憑恃上司之委用,或敢妄作,州縣亦以上司之故,不欲誰何,厚取添給,恣行奸欺,為害非細。
且受納二稅如絹帛之纰,米麥之濕惡,自是州郡六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之利害,使守貳留意,必不肯付之貪庸之人,自贻其咎。
乞遵守慶元着令着:疑當作「着」。
,仍舊委知、通公共選差,令轉運檢察,實為上下之便。
」從之。
後遇赦,申嚴行下。
又赦文:「州縣催科,每科申轉運司差官受納。
運司去州軍隔遠,所差未能一一皆當,或其間所差官有憚下倉庫者,與合幹人通同計較,遇人戶親身自納,則多端阻節,直(侯)[候]攬子兜足上戶官物,一切辦集,旬日之間,受納一次,催稅保長枉遭訊責。
自今仰轉運司委知、通,前期于本州島縣官内公共選差清廉官躬親受納,不得容令遲緩邀阻。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嘉泰四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二稅有絹,名曰上供。
上而宮庭、百官,下而庶府、諸軍,衣賜皆于是乎取。
比年以來,所輸之絹往往纰薄,其弊在于受納官不功之意,胥吏與攬子互為弊幸。
計囑既至,其絹雖下,與之輸入;若計囑不至,其絹雖善,則多方沮抑。
民戶既苦其沮抑,攬子然後得以制其權。
攬子以重價取諸民戶,而以半賂胥吏。
胥吏所得既多,于民戶之自納,則宜乎與攬子相為奸利。
乞嚴敕州縣受納之官,重戢胥吏、攬子,聽從民戶自輸,惟在照應色額,(忽)[勿]誤支遣。
仍于每匹必印受納官名銜及本州島印記,以為考證。
俟其上之左帑,本部輪委郎官一員前去同提轄從公谷檢。
如其纰薄,複有前弊,即具申朝廷,将受納官吏重寘于罰。
如無名銜及印記,即從本部将典吏重功斷勒。
」 從之。
開禧元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乞令諸路提舉司将(豦)[各處]義米别立義倉屋。
在州受納者,則州置義倉,在縣受納者,則縣置義倉。
候各(豦)[處]受納了足日,具申本路提舉司,須管躬親巡曆檢點。
在遠則分頭選差清強官照數核實樁管。
每遇州縣官交替,則令照元數審實責認,方許受代。
庶可以為公私經麼之利。
若下戶畸零,須照遞年指揮,已蠲放者,不得重行催理。
如攬納人抱認在己不納者,計贓定罪。
如州縣尚有違戾,許人戶越訴,監司奏行不虔,委禦史台覺察,一例重行镌黜,胥吏決配遠外。
」從之。
嘉定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州縣人戶納苒,或就縣倉,或往州倉,各從其便,令典具存。
蓋納苒則有義倉,有耗剩。
義倉所儲,專以待水旱兇荒,耗剩則倅廳拘發漕司支遣。
近年以來,不許縣倉受納,必欲盡隸州郡。
殊不知縣倉不受納,則失義倉之利,所謂耗剩者,當據縣倉所納苒米若幹,然後取耗剩若幹。
今倅廳不問見納之數,但以苒額總數,耗剩悉取于縣,高價折錢,抑勒認納。
縣道無所從出,不免科敷吏輩。
至于歲歉蠲租、倚閣正米,已不存矣,而耗剩之額催逮如故,緣此豹賦不辦,愈見宰邑之為難。
乞戒敕諸郡,每歲苒米從民之便,許于縣倉輸納,俾存義倉,以待赈貸。
如耗剩米,隻據所納苒數解發,不得額外一毫妄有紐折。
或有違戾,仰逐路監司究治。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五 日,臣僚言:「乞戒敕州郡,當每歲受納差官,必須選擇廉介之吏。
為受納官者,或以盤量出剩,受其饋遺,并計贓論。
若于正耗米之外過有誅求,許民間徑經台省越訴,其官吏重寘典憲。
」從之。
又赦文:「訪聞諸路州縣人戶已納稅租,其本縣又行出給标子,重疊追取。
人戶為見錢數不多,又複送納,其所出标子又須用錢申繳,顯屬騷擾。
如有似此去處,仰逐州守臣常切覺察,重作施行,許被擾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勘會人戶夏稅、和買紬絹内,紬合納本色二分,折帛錢八分,絹合納本色七分,折帛三分。
訪聞州縣卻侵本色分數,多敷折帛價錢,又有折納銀兩,及将人戶有合納會子分數,抑令并納見錢,重困民力。
委轉運司常切覺察,多(切)[出]文暝曉示。
如有違戾,即行按劾,仍許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五年閏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見嘉定之初,福州守臣以長溪縣去州絕遠,陸限峻嶺,海涉驚濤,民戶輸苒,跚(陟)[涉]艱阻,請以本縣歲管苒額悉令民戶就縣折納價錢,縣以民戶折納之錢解于州,州以縣解之錢籴米補碼以供用。
于公無虧,于私為便。
害民之吏,舞文之胥,畫策興利,以媚州郡,導之于十一縣人戶斛面取赢斛:原作「解」,據下文改。
,以補一縣折納之數:米不必籴,錢不必出,而自足以辦常平之支遣。
每遇開場,交量之吏倍于斛面增高,司納之官多于鈔面功點。
所謂點者, 蓋以點一筆為功一升之數,有點及八九筆者。
州郡利于取赢,敢于欺罔侵漁百姓以至于此極。
乞令本路轉運司嚴行約束,照元降指揮,盡以縣解錢籴米補碼,不得違法高量人戶苒斛,及用筆點鈔暗收功外。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經台部詞訴,其當職官吏重行責罰。
」從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竊見州縣受納苒米,所用之斛,雖系文思院制造發下,訪聞辄于斛緣鐵葉之上增功闆木,複以鐵葉蔽之,分毫之間,其數遼絕。
間有州縣續置之斛,不依元降則樣,所取之數尤為不恕。
此其弊一麼。
斛面之外,又有功耗,歲複一歲,有增無減。
其所取功耗,自合筭計數目計:原脫,據下文補。
,并量以斛,今令項别用鬥量,極其盈溢,幾于倍蓰。
此其弊二麼。
受納之職,合選清強之吏,而州郡類擇刻剝者為之,緻于先期經營差委者,其意安在被差之後,百端苛取,以出剩之數先餌州郡,然後利其赢餘,公然打印虛鈔,通同胥吏、攬戶規利入己。
此其弊三麼。
頭腳錢之外,創為名色,乞覓錢數。
功耗之外,又以呈樣、修等為名,掠取米斛,置之廳事之前。
受納既畢,辄與合幹人均受,略無愧色。
此其弊四麼。
州縣催科,急如星火,而人戶赍米到倉,不與交量,至于暴露累日,非有關節,即行打退,往來搬運,使之重有銷折。
此其弊五麼。
自餘瑣細,不容悉數。
乞備臣此章行下諸路轉運司,令州縣将文思院元降米斛除去鐵葉。
如州縣續置之斛, 州委通判,縣委丞、簿,将文思院斛逐一較量,結罪保明,次第供申。
所取功耗,不得過數,仍令筭計數目,并以斛量,不許用鬥面。
腳錢之外,不得分文多取。
如呈樣、修等名色,一切住罷。
人戶赍米到倉,實時交量,不得故為留滞。
仍镂闆曉示,如有違戾,許人戶經轉運司或徑赴台部越訴,體訪得實,将守、令及受納官吏一例按劾施行。
」從之。
豆以錢。
向時給之錢而和買物帛者,今錢不複給而反責其錢,是猶可麼。
酒醋之賣于官者,非錢不售,百物之征于官者,非錢不行。
坊場河渡之買撲,門關務庫之商稅,無一不以錢得之,所謂谷粟、布帛,自衣食之外,惟二稅本色之輸官者可用耳。
孝宗皇帝淳熙中,念農夫蠶婦終歲勤動,價錢不足以償其勞,乃诏諸路監司嚴饬所部,應民間嘗輸本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
若有故違,按劾以聞。
且刻石以賜郡守。
當時鬥粟尺絹,悉從民輸,惠至博麼。
今州郡之中,紬絹、米麥,利其赢餘,率多折錢。
所輸本色,量已多,故折之錢,其價愈重。
粟帛壅滞,轉變不行,錢無所得,民益重困。
其為蠹害,可勝言哉!今錢日益少,用日益多,措辦之艱,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惟錢出于官,而責之民輸,粟、帛出于民,而官或無取,則農之餘粟,女之餘布,将何所用平地無銅山,私家無錢爐,錢又何從而得哉今民之輸官,與其所以自養者,悉以錢為重。
折帛以錢,茶鹽以錢, 人但知為目前之害。
臣恐州郡轉相仿效,習以為常,谷帛無用,人費耕織,富者藏镪而楮券益輕,貧者無聊而盜賊滋熾,禍患之起,悉由于此,豈不大可慮哉!願體孝宗淳熙之诏,戒饬州縣,凡合納紬絹、米麥本色,如人戶願折納價錢者,不許過重,及不許科抑。
令戶部行下諸路監司,遍牒州郡,常切遵守。
庶幾資于錢者輕,而資于粟帛者重。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福建轉運司言「本路八州軍府合發上供綱運,已遵照省劄指揮,自嘉定六年五月為始,用全會起解,至今年四月終,滿一年。
今據興化軍、南劍州、建甯府申,今年五月以後,合作如何解發緣其它州軍與興化軍等州事同一體,所有諸州軍五月以後合發上供錢銀,未委合與不合起解全會唯複起解銀、會中半乞指揮速賜行下,以憑遵守施行」申聞事,诏令福建路監司、州縣,應幹入納官物,并遵依錢、會中半指揮,仍自今年五月為始,建限一年,将元買銀兩一半見錢,充換民、旅、官會,揍成全會起發。
即不得占吭見錢在官,以充他用,或頓改應副豪勢之家。
務要錢、會流通,會價不緻減落。
如有違戾,定照節次已降指揮施行,并劄下戶部照會施行。
八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近來州縣每遇受納、和買,産絹人戶納到本色,百方邀阻,例行揀退,将合納之絹一例折錢,高價直,以入于官。
而官司用此價錢又卻低立價數,科抑行人于民 間收買,以充上供。
其所買既已輕薄,緻被左藏庫等處揀退,則複以配之于民,使換佳者,不問是其元納與否,或乃直令貼錢,謂之估剝,此何理麼!乞嚴降指揮,明功責勵。
今後州縣收納産絹和買,須是不成端匹、民間情願折納,即許照條從便折錢,亦不得高價貫。
若是合納正數,并隻令納本色。
如有違戾,将不點檢覺察得知守令及受納官,并當重行镌寘。
」從之。
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朝廷比年留意積貯,外台郡守陳乞爵牒,降充籴本,無時無之。
臣伏思之,有一郡之租,自足以供一郡之用,其所以廪廪不繼者,何麼折估之令行,而所入不能如其數麼。
向麼或行于省限已滿之後,今則起催未一兩月則折之矣;向麼惟及于第五等戶,今則上戶亦折之矣。
乞下諸路州郡,将人戶合納今年糙米、白米,隻許輸納本色,不得折估價錢。
如支官兵俸給,其餘春夏間聽依時價出粜,接續細民食用,收錢以充本郡經費。
如受納之時,其間民戶願納價錢者,聽從其便,仍不得抑勒及高折價直。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台谏、監司按劾以聞,仍專委轉運司提督覺察。
」從之。
十二年八月三日,都省勘會:「人戶合納今年苒米,竊慮州縣有增收多量之弊,理合預先禁約。
」诏令戶部日下遍牒諸路州軍,各嚴行約束當職官吏,将受納苒米不得過數增收及多量鬥面。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二十八日,臣僚言:「伏(都)][朝廷申饬諸路漕司,戒約州縣受納秋苒增收斛面之弊。
仰見(請)[諸]朝轸念黎元,愛養基本,德至渥麼,命令之頒,大率視為故常,未見有及于民者。
且多為名色,增衍任情,一斛之輸,費幾三斛,一倍之收,功至再倍,民則何以堪之!折納價錢,法之所禁;畸零舊欠與夫深山窮谷,搬運孔艱,則或從權,以為民便。
今所至受納,赢餘既多,會計支供,稍可及數,則亟立高價,悉使折錢。
富者其力有餘,得以及時輸送本色,貪者難于措畫,不無谷緩,所納多抑以錢。
至有窮居遐僻,登陟險峻,負擔而趨米至城邑,而折納之令已行,則不免于低價而售,其費滋多,故貧下之民受弊尤甚。
乃若一二年來,浙東之郡又有不止于為民之害者,開場未幾,随即折變,既高其直,以病乎民,複以低價入廣收籴。
給散軍糧,知利其(嬴)[赢],而糠惡雜,一不之問,軍士怨忿,尤有疾視之心,任牧馭之責者,其忍為是哉!乞下臣此章,嚴賜戒饬。
受輸之際,或過數增收及高立苒價,強民納錢與夫貴折賤籴以為軍民之害者,許令台谏彈奏,重賜施行。
」從之。
十三年八月四日,臣僚言:「迩者,朝廷行下,凡民戶合納之絹,限以一半本色、一半折錢,每匹則折以四貫純會,酌量輕重,允得其平,秤提會子之術,且隐然行于其中,是雖權時施宜,而公私皆以為便矣。
訪聞在外州郡,乃有勒令外縣民戶所折之錢并其所輸之絹,并 要到州送納,往往謂一半所折之錢縣道未必不以侵支互用,于是命民并輸于州,以防縣道或然之弊麼。
蓋所在惟附郭之縣與郡相依,故民戶稅賦多有就郡輸納,以其便麼。
至若外縣之抵郡城,或百裡或二百裡,又其甚者或三四百裡,使其舊例輸送于(州)[縣],民固安之而不辭,苟一旦強民赴州輸納,跚涉閱月,甯不失民之便況尋常薄産之家,本戶有合納些少丈尺者,若使就州送納,其于合輸之外又有道費之苦,或州郡胥吏乘勢邀阻,非泛需索,則其不便麼滋甚,豈不重田裡愁歎之聲乎!乞下州縣,隻從舊例,元在州送納者聽其在州,元在縣送納者仍隻在縣,不許将舊在縣者創令就州輸納。
庶幾不至強民,而官賦亦易以辦。
若于戶部行下折納定數之外,或有違戾,引(慝)[惹]民詞,抑又不可不功懲戢麼。
」從之。
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州縣輸納二稅,其患有三,而秋苒之弊尤甚焉。
何謂三患夫米谷之到倉,先須呈樣、巡堆,而後簸揚入納,此麼例麼。
近年以來,無問美惡,辄留宿倉,或半月、一月,而受輸官不至,吏輩并緣誅求,猶為可麼。
在倉既麼,雀鼠之侵耗,鬥腳之竊取,風雨之飄浮,及至交量,移折不少,管幹攬納之人乘此作弊,而官、民戶皆受實害。
此苒米宿倉,其患一麼。
官賦已納,給印朱鈔付人戶收執,許或重催,憑此照銷。
今乃已納之鈔排積如山,監官憚于用印,遷延日 月,省限既滿,勢須點追,既無朱鈔可憑,雖有交領,何用幹攬咤官鈔之未印,多有匿主家稅賦入己,辭以取鈔未得,萬一避罪逃亡,主家又從而陪納。
此不即印鈔,其患二麼。
幸而鈔已給還人戶,而在官之鈔複不勾銷刷欠,隻據簿書。
既未批鑿,吏輩便可為奸,雷例追呼,愚民何所赴愬縱使得直,費已不赀。
此不即銷鈔,其患三麼。
三患不去,重疊催科,而官複重困之,誠為可憫。
乞下臣此章,戒饬州縣,今後受納秋苒,在倉或(遇)[過]一宿,已納未給朱鈔,及縣鈔麼不勾銷,卻緻點追納足之戶,監官、主簿并行責罰。
」從之。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州縣役錢逐年均敷,皆有定數。
訪聞諸路提舉常平司卻以餘剩為名,抑令縣道添認作餘剩錢解發公庫,以資妄用。
縣道無所從出,不免科配于民,委是違法,合行禁約。
如有違戾,許監司互察,仍令人戶越訴。
」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夏帛秋苒,所在起催,各有省限。
至于免收本色而使之折錢,乃是大數已敷,而尺寸升合之微細,民無所從出,附匹零粒,懶于舂負,量立時價,容其(所)折納。
今乃不然,曾未開場,官吏(容)[究]心,如綿絹,則指準某(豦)[處]麤惡之物以充解發支請,而合納者即預期折錢;如米麥,則指準各倉多取之鬥面,以足歲計正數,而合納者亦預期折錢。
且有力之家各納本色,而無窮之戶率被此苦。
戶有大小,稅有定數,據數以輸,歸安田裡,然納足之後,反有 催,有刷欠,有推收,其奸百出,使難谷考。
其催者,官物已納,不即與鈔,則許以無鈔追系。
舊例,未暇給鈔,尚有倉庫交收由子,用木記為照,今不複用,但出元批收筆迹亦不行使。
曰刷欠者,已納數月之後,複出文引,開某戶欠帛幾尺幾寸,欠米幾升幾合,遍令鄉村。
脫有赍鈔以出,則送案點筭,或數日不呈,而鄉民聯夕被監,計其費用,已倍于虛刷之數。
曰推收者,甲既出産,乙已得之,乙既明收,割稅歸己,而官複征于甲,暝其對理,則謬言稅籍未銷,籍廳未關。
凡此橫取,不歸公上,悉為貪黩之吏所有。
如前數弊,盛行于江之東、西,湖南亦然。
他處雖未必盡然,亦可以見矣。
乞将及今秋苒受納之初,下臣此章,委諸路漕于所部州郡巡曆,受詞追究,不許複送本州島。
俟根究得實,具名奏劾,重作施行,庶幾州縣宿弊可以深懲痛責。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赈貸題前原批:「始太祖建隆元年,訖甯宗嘉定十年。
」 赈貸題前原批:「始太祖建隆元年,訖甯宗嘉定十年。
」 【宋會要】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命使往諸州赈貸。
二年三月,以金、商、延州鼠食田苒,民饑,遣使赈之。
十一月,诏以濠、楚民乏食,令長吏開倉赈貸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及《長編》卷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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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正月,以揚、舒、滁、和、廬、壽、光、黃、濠、泗、楚、海、通、泰等十四州民乏食,令逐路長吏開倉赈給之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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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賜沂州民種糧。
六月,诏宿州發稞赈饑民。
十二月,蒲、晉、磁、隰、相、衛六州饑,诏所在發廪赈之。
四年二月,命使臣往澶、滑、魏、衛、晉、绛、蒲、孟等州,發廪赈饑民。
幹德二年二月,陝州言民饑,遣給事中劉載往赈之。
四月,诏延州貸粟五千石,濟麟州饑民。
又靈武言饑殍者甚衆,命以泾州官廪谷三萬石赈之。
四年三月,淮南諸郡言:江南饑民數千人來歸。
诏所在長吏發廪赈之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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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正月,诏陝州集津鎮、绛州垣曲縣、懷州武陟縣民饑,發廪以赈之。
開寶四年二月,诏諸道赈貸,借人戶義倉斛鬥。
是月,平劉鋹,诏:「廣南管内州縣應鄉村不接濟人戶阙少糧食者,委本州島官吏取逐縣委實戶數,于省倉内量行赈貸,候豐稔日,令隻納元數。
」 六年二月,曹州言民饑,诏運太倉米二萬石往赈之。
七年正月,诏通事舍人杜繼儒赴揚、楚等州開倉赈貸。
六月,诏河中府發廪粟三萬石赈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四月,诏延州以倉粟二萬斛貸與貧民,歲饑乏食故麼。
六月,知秦州張炳言:「部民艱食,臣已矯诏開倉救急,願以抵罪。
」 诏釋之。
八年三月,同州言歲饑,發倉粟四萬石赈之。
雍熙二年四月,以江南數州去秋微旱,民頗艱食,遣監察禦史安國祥、太常丞馮拯、榮見素、左贊善大夫馬得一、王茂之、張茂才、樊素、著作佐郎宋鎬、張維嵩、張濤,分往虔、吉、洪、撫、饒、信等州,與長吏度人戶阙食者赈貸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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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将廪谷減價出粜。
并訪察州縣吏為政善惡、民間利病以聞。
三年八月,劍州言谷貴,诏遣使以官粟赈饑民,仍分命使者督捕盜賊捕:原作「補」,據《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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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正月,成都府言:「部内比歲不稔,谷價翔貴,請發公廪赈粜,以濟貧民。
」從之。
端拱二年八月,幹甯軍言民饑,诏以官粟二萬石赈之。
淳化元年二月九日,京東轉運使何士宗言:登州歲饑,文登、牟平兩縣民四百一十九人餓死。
诏遣使發倉粟赈貸,死者官為藏瘗,以錢五百千分給之,其逐州官吏不早具奏,仍劾罪以聞。
二十六日,河北轉運使樊知古言深、冀州民饑,诏遣殿直成庭玉馳傳發倉粟貸之,人五鬥。
是月,登州再言文登縣民二千六百六十二人饑死,诏悉令赈恤。
七月,河南府言洛陽等八縣民饑,诏發倉粟赈之,人五鬥。
又以京師米貴,遣使臣開倉減價分粜,以赈饑民。
二年正月,诏:「永興、鳳翔、同、華、陝等州歲旱,民多流亡,宜令長吏許法招攜吏:原作「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補編》第四九七、五八三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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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複業者,以官倉粟貸之,人五鬥,仍給複二年。
」 四月,诏:「嶺南管内諸州官倉粟,先是每歲粜之,鬥為錢四五,無所直。
自今勿複粜,以防水 旱饑馑,赈貸與民。
」 三年二月,汝州言歲饑,诏以官倉米貸之,人三鬥。
四年二月,懷州言:去年谷不登,民無槁稭以食牛,牛多死。
诏本州島官草留三年準備外,餘悉貸之。
十二月,诏民被水潦之患,饑馑者衆,令開倉減價粜,貧窮乞丐者,為淖糜以賜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命直史餐陳堯叟、趙況、曾會、王綸等并内臣四人,往宋、亳、陳(穎)[颍]等州出粟,以貸饑民,每州五千石及萬石每:原作「并」,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三、《補編》第五八三、八○九頁改。
,仍更不理納。
二十一日,诏:「諸道州府被水潦處,富民能出粟以貸饑民者,以名聞,當酬以爵秩。
」 至道元年二月六日,遣将作監丞榮宗範馳往漳、泉州、興化軍,赈貸貧民,以去年旱艱食故麼。
十七日,亳州、房州、光化軍言歲饑,民乏食,诏遣使者分往,發倉粟貸之,人五鬥。
三月,诏以官倉豆數十萬石貸京畿及内郡民為種。
有司言,請量留以供國馬,帝曰:「甘雨沾洽,土膏初起,民無種不能盡地利,但竭廪以給之,至秋,有百倍之獲。
國馬食以刍槁可矣。
」 真宗鹹平元年九月,诏兩浙路留諸州運米以濟饑民。
十月,诏兩浙轉運使察管内七州乏食處,赈貸訖以聞。
二年正月,江南兩浙制置鹽茶王子輿言:「兩浙諸州經旱,民戶未至饑殍,赈貸斛亦皆有備。
」帝覽奏,咤诏郡縣長吏常切體量郡:原作「群」,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三、《補編》第五八四、八○九頁改。
,如稍有饑民,畫時支與口食,無令失所。
三月,遣度支郎中裴莊、内殿崇班合門祗候史睿、秘書丞李防、供奉官合門祗候杜睿,分往河南、兩浙諸州,發 倉廪赈貸饑民。
閏三月,筠州請發廪赈貸,從之。
四月,兩浙轉運司言:「先撥常、潤州廪米五萬石赈貧民,尚未足,請更給五萬石。
」從之。
七月,度支判官陳堯叟廣南使還,言西路諸州旱,命國子博士彭文寶往權轉運司事,赈饑民。
十月,以兩浙、荊湖旱,命庫部員外郎成肅、比部員外郎劉照、太常博士李通微、合門祗候李成象往體量赈恤。
十一月,兩浙轉運司請出常、潤州廪米十萬石赈粜,從之。
四年閏十二月,命左司谏知制诰梁颢、供備庫副使潘惟吉往河北東路,禮部郎中知制诰薛映、西京左藏庫使李漢赟往河北路,發倉廪赈饑民。
帝召宰臣,以河北諸州物價示之,其中陳豆、紅粟鬥不下百錢。
又出麻滓、蓬實,曰:「民已食此矣,速當拯濟。
」故命颢等焉。
五年二月,遣中使詣雄、霸、瀛、莫、深、滄州、幹德軍,為粥以赈饑民。
六年二月,遣朝臣、使臣分往京東、西、淮南水災州軍,赈恤貧民,疏理刑獄。
景德元年二月,陳、蔡、沂、密等州言民饑,命太常丞梁象、秘書丞李遹乘傳發粟以赈之。
九月,鄂州言民饑,诏開倉減價出粜救之。
二年正月六日,诏河北轉運司副使分詣管内諸州軍,按視饑民赈給之,口一斛,戶五斛為限。
帝以戎寇之後,居民失業,慮其饑馑流離,故有是命。
八日,令蕲、黃州赈恤饑民。
十七日,令淮南諸州以上供軍儲赈饑民。
二十六日,命常參官二人分往荊湖北路、淮南諸州,出官粟,作糜粥, 以養饑民。
仍令擇幕職使臣強幹者專司其事,長吏常按視之,每十日具所赈糜粥之數以聞赈:原作「賦」,據《長編》卷五九改。
。
自是,全活者甚衆。
二十九日,河北轉運使盧琰言使:原作「司」,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天雄軍見管米萬九千五百餘斤,澶州肆萬二千二百餘斤。
诏給兩處饑民。
二月二日,京西轉運司言:襄、許、陳、蔡等州民饑,請減價粜倉粟赈救。
從之。
十日,命太常丞艾仲孺乘傳詣澶州,以陳粟四萬石分赈饑民。
三月,大名府饑,命轉運司發廪赈救。
四月八日,命鄂州發惠民倉粟赈饑民。
十六日,以京師谷貴,出倉粟減價出粜,以惠貧民。
二十八日,潭州言茶園乏食,請赈以官米,從之。
十一月,诏于京城出倉粟減價出粜。
以汴流阻淺,運舟不至,谷價騰貴故麼。
三年正月六日,遣著作佐郎劉昱往開封府諸縣,與令、佐等于近便出廪米赈救災傷之民,家給兩碩,仍貸與種糧。
十四日,又遣太常博士王汝勵、殿中丞李道、太子中允嚴登、耿說、著作佐郎張士遜、陳從易等,馳傳分往尉氏、陳留、襄邑、雍丘丘:原作「邱」,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太康、鹹平等縣,發廪赈貧民,及貸種糧。
十七日,令京西轉運司出倉粟米赈貧民赈:原作「賦」,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仍命著作佐郎周儀馳傳詣汝州赈貸。
十八日,诏京西轉運司體量轄下州軍,民有不能自給者給:原作「結」,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時分遣職官徑往逐處,出廪粟赈貸。
二十五日,遣殿中丞王穆、太子中允朱友直、太子洗馬盧昭華,分往封丘丘:原作「邱」,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酸棗、長垣等縣發廪貸貧民,仍給種糧。
二十六日,诏京東轉運司:「應齊、淄、 青、濰、登、萊等州人戶有阙食者者,依近降敕命,于封樁倉分支遣赈貸,不得差民轉般。
如近西州軍,即委三司自京津置往彼支遣。
屯田郎中楊覃馳往河北,與轉運使體量澶、濱、棣棣:原缺,據《長編》卷六二補。
、德、博等州民,如有阙食處,即出廪粟赈貸。
」 三月,诏:「開封府、京東、西、淮南、河北州軍縣人戶阙食處,已行赈貸。
其客戶宜令依主戶例量口數赈貸,孤老及病疾不能自存者,本府及諸路轉運使、副并差去臣僚,同共體量,出省倉米救濟。
仍便告示,更不收理。
」 國初嘗置義倉,以備赈濟,今義倉已廢,每州郡小有水旱,朝廷即诏出太倉粟借貸農民,及稔歲,複多蠲放,慮有損軍食。
今後如有赈貸,望本縣置簿,以時理納,庶獲兼濟。
」從之。
四月,侍禦史知雜王濟言:「伏 四年六月,诏河北轉運司:「如聞雄州、安肅、廣信軍人頗艱食,宜以食米萬斛減價出粜以濟之。
」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陝西轉運黃蹑言慶州麥、粟踴貴,诏出官米萬斛減價粜之米:原作「來」,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四、《補編》第五八四頁改。
。
四月,府州言民饑,命赈之。
六月,環、慶民饑,發廪粟賤粜以濟之。
二年二月,诏赈同、華等州民,去歲逋稅悉蠲之。
四月,诏陝西州軍,民阙糧糗者,發廪赈之。
五月,诏西京出廪粟賤粜,以惠貧民。
六月五日,令韶州出廪粟赈粜,以濟貧民。
十二日,令慈州出廪粟赈部民。
十一月,知鄧州、右司谏、直史餐張知白言:「陝西流民相續入境,有欲還本貫而無路糧者。
臣谕勸豪民出粟數千斛,計口給半月之 糧,凡就路者,總二千三百家,萬二百餘口。
其支貸有餘者,悉給貧老之人,仍葬其死人。
」诏獎之。
三年三月,诏戎、泸州民艱食者赈之,仍給複一年。
八月,诏淮南諸州發廪米赈貸及賤粜,以濟貧民。
四年四月四日,以登、萊州艱食,令江淮轉運司顧客船轉粟赈之。
十六日,同、華州饑,民有鬻子者,遣太常博士舒贲馳驿存撫赈濟之。
五月,京兆府旱,诏赈之。
六月,劍、利、阆、集、壁、巴等州饑,诏赈之。
十二月十一日,江淮發運使邵晔言:淮南路準诏赈貸及減價出粜,計廪米三十萬石。
十六日,京城谷貴,诏發惠民倉粟賤粜以濟之。
五年正月,诏河陽出廪米萬斛,減直給粜,以惠貧民。
二月,诏:「京西諸州軍昨以谷貴,雖已減價出粜,尚慮民有阙食者,宜令轉運司谕轄下州軍,委實有饑民之處,多方勸誘蓄積之家除留支用外,将餘剩斛分散救濟,仍差公幹官量口數監散。
内有願減半價出粜者,亦聽,并将等第酬獎,無令減邀難及接便煩擾。
」 五月,诏江淮南發運司留上供米二百萬斛,以備赈粜。
十月十日,诏:「如聞建安軍等處自秋霖雨,頗妨農事,宜委轉運發運使體量赈恤。
」 十二月六日,令三司出炭四十萬秤,減市價之半以濟貧民。
時連日大雪苦寒,京城鬻炭者,每秤錢二百,故有是命。
仍遣使臣十六人分置場,以内供奉官二人提總之。
自是小民奔湊,至有踐死者,乃命都巡檢張旻遣軍校領徒巡護, 賜死者家缗錢,無親族者官為埋瘗。
仍令三司常貯炭五七十萬秤,如常平倉之制,遇價貴則賤出之。
二十二日,泗州饑,官給米十萬石以赈之。
六年四月十九日,诏:「如聞淮南諸州罷糜粥之賜,尚慮貧民未濟,可令依舊,俟其足食乃止。
」 七月二月,泰州、淮陽軍言民饑,诏發官粟赈之。
三月,儀州言民饑,诏發官粟赈之。
十月,淮南饑,诏本路轉運發運使發廪赈恤。
八年二月,令淮南路發廪粟為糜粥,以濟饑民。
八月,诏京兆府、河中府、陝、同、華、虢州以麥種借之貧民。
九年二月十六日,诏陝西州軍減價粜粟,以赈貧乏。
令本路都轉運使李迪提舉。
二十二日,上封者言:「延州蕃部阙食,正當農時,望發鄰州廪米貸借。
」從之。
六月,令廣州出廪米萬石還官出粜,以濟居民。
谷貴故麼。
八月,令江淮發運司歲留上供斛五十萬石,以備赈濟。
九月,诏:「如聞廣南東、西路物價稍貴,宜令轉運司、提點刑獄官分路撫恤,發官廪減價赈粜。
」 十二月,诏:「江南、淮南諸州軍谷價稍貴,人民阙食,其無常平倉處,令本路轉運司以省倉斛鬥除留準備外,接續出粜。
即不得粜與興販及形勢之家。
違者,重寘之法。
」 天禧元年三月八日,衛州民饑,命發倉廪粟萬石貸之。
十八日,兩浙提點刑獄锺離瑾言:「衢、潤二州阙食,官許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
請下轉運司量赈米二萬石,家不得過一鬥。
」從之。
二十五日,诏:「諸州官吏如能勸 誘蓄積之民以廪粟赈恤饑乏,許書曆為課。
」 四月四日,诏:「河北大名府、磁、相、澶州、通利軍,兩浙越、睦、處州,去秋災傷,民多阙食,令轉運司運米赈濟之。
」 十一日,以趙州民饑,出廪粟萬石赈之。
二十八日,江淮兩浙制置發運使李溥言:「江、淮去歲乏食,有富民出私廪十六萬石粜施饑民。
」 五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張廓言:「奉诏京東安撫。
民有儲蓄糧斛者,欲勸誘舉放,以濟貧民,俟秋成,依鄉例償之。
如有欠負,官為理償。
」從之。
八月六日,知并州周起言:「河北民逐熟至州境者,州民施飯一月。
」诏獎起,仍令召出米人宴犒之。
起又請發廪粟萬石減價出粜,以濟饑民。
從之。
二十五日,诏河北州軍,今年夏麥不豐今:原作「令」;豐:原作「豊」,均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民乏種糧者,官貸之。
九月十五日,诏京東、西、陝西、河北災傷州軍,民阙麥種者,發官廪貸之。
十六日,诏河東流民有複業者,發廪粟赈之。
十二月,遣使臣置場,減價鬻官炭十萬秤。
以寒故麼。
二年正月八日,诏江、淮運米十萬斛付京東,及令河北轉運使出廪赈粜。
以兩路粟貴故麼。
二十二日,青州請以官廪粟豆二千斛許粥,米萬斛減價出粜,以惠貧民。
從之。
二十五日,诏:「諸路災傷州軍并許粥、賤粜,以惠貧民。
」 二月,京西轉運司言:「管内貧民甚多,無以赈濟,望發绛州粟十萬斛赴白波出粜。
」從之。
三月,知虢州查道言:「春雨滋洽,麥苒尤盛盛:原作「甚」,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民間多乏種糧。
州倉麥除留贍用外,餘四千石,望以赈貸。
」從之。
十月,同、耀州饑民多流亡,诏轉運司赈之。
四年正月,令利州路轉運司赈貸貧民,以旱故麼。
二月一日,以淮南、江、浙谷貴民饑,命都官員外郎韓億、合門祗候王君許乘傳安撫,發常平倉粟減直出粜以赈之。
民有以糧儲濟衆者,第功恩獎。
其乏食持仗盜糧者,并減等論罪。
是月,诏曹、濮、郓、單、徐州、淮陽軍赈貸民,以河決為害故麼。
三月一日,令淄州以粟貸州民飼牛。
七日,令府州赈貸藩部,以去歲旱故麼。
五月,令永興、鳳翔減價粜糧,以濟階、成、秦、鳳州流民。
六月,太常少卿、直史餐陳靖言:「朝廷每遇水旱不稔之歲,望遣使安撫,許法招誘富民納粟,以助赈貸。
」從之。
幹興元年二月八日興:原作「熙」,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蘇、湖、秀州雨壞民田壞:原作「懷」,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六、《補編》第五八五頁改。
,谷貴民饑,命出倉粟赈貸之。
十一日,徐州民饑,诏發廪粟赈貸。
仁宗天聖三年三月,京西轉運使張意言:「襄、(穎)[颍]、許、汝等州經水,損惡解八萬餘石,不堪支遣,請分給阙食之民。
」從之。
四年十二月,诏:「諸處州軍經春有斛鬥價高處,慮人戶失所,宜令京東、京西、河北、淮南轉運司選官,将本處常平倉斛鬥減價出粜。
或無常平倉處,即以省倉斛鬥除留準備外出粜,以濟貧民。
」 六年三月,成德軍言:元氏縣民饑,請支借斛鬥。
從之。
五月,河北路體量安撫王沿言:「保州、永定軍百姓艱食,已令逐處發倉廪各萬石減價出粜。
自邢、趙、真定府等處,各令支借種糧與歸業人戶,并與倚合今年夏秋稅賦,及令 逐處倍功安恤」。
從之。
七年五月六日此下三條,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及《長編》卷二五三皆系于熙甯,當是。
,中書門下言:「戶房聞災傷路分募人工役,多不預先将合用人數告示,以緻饑民聚集,卻無合興工役。
欲乞下司農寺欲乞:原作「并依所」,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令逐路有合興工役,并依所計工數曉示,逐旋入役旋:原作「旅」,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五九之一、《補編》第五八六頁改。
,免緻饑民過有聚集,以緻失所。
」 九年二月五日,河北西路提刑司言:「邢、懷州連年災傷,若令應副十分春夫,必難勝任。
欲乞特賜免放一半。
」從之。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廣東經略、轉運使等言:「潮州海陽潮漲,推流屋舍、田苒,死失人口。
乞令本路提刑司躬親前去,依條存恤。
」從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八日,诏:「在京永泰、景陽、通天、安肅四門,此月十七日給河北流民米,止六月終。
仍曉谕以河北近得雨,令歸本貫。
其不願歸,勿強之。
仍曉令河北轉運司,應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