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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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州軍縣分,依此曉告,倍功安存。

    」臣僚上言,河北訛傳京師散流民米,恐未流移者咤茲誘引,皆來入京,故約束之。

     神宗熙甯元年七月,诏恩、冀州灑決水災,令省倉賜粟。

    詳見《恤災門》。

     二年四月,降空名祠部五百道付兩浙轉運司,令分賜本路曾經水災及民田薄收州軍,相度災傷輕重,均其多寡,召人納米或錢,以備赈濟。

     七月十八日,诏:「水災州軍,令本路轉運判官、提點刑獄分往被災處照恤。

    貧民阙食者,支廣惠倉斛鬥赈濟。

    如不足,量支省倉物。

    仍于人戶便近處減常平物價就粜。

    若貧人無錢,相度賒粜,令至秋送納。

    其非稅 戶,即與遠立日限納價錢,并委就近施行訖奏。

    」 三年五月八日,诏雄州以兩屬人戶如遇災傷,即特貸糧,接續俵散,分作料次送納。

     六月,诏:「在京諸倉米斛之數已豐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補編》第八一○頁改。

    ,訪聞日近民間粳米價直稍貴,所有淮南上供新米,仰酌中估定錢數,遣官分詣市置場出粜,以平物價。

    」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河北轉運、提刑司體量貝、冀徹邊少雨雪州軍乏食饑歉人戶,多方赈貸存恤。

    其見欠殘零稅賦,并權與倚閣閣:原作「合」,據《長編》卷二二○改。

    。

    」 三月十六日,诏判永興軍郭逵,如本路州軍有饑荒處,并以官廪赈濟。

    詳見《恤災門》。

     十八日,诏:「緣邊熟戶及弓箭手見欠貸糧未經除放,其見今阙食者,安撫司更量與赈貸。

    」 六年六月七日,中書門下言:「檢正刑房公事沈括狀,乞今後災傷年分,如大段饑歉更合赈救者,并須預具合修農田水利工役人夫數目工:原作「二」,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八、《補編》第五八六頁改。

    ,及召募每夫工直申奏,當議特賜常平倉斛錢,召募阙食人戶,從下項約束興修。

    如是災傷本處不依條赈濟,并委司農寺點檢察舉。

    」從之。

     八年十二月二日,诏:「河東歲歉,移屯戍兵馬五千歸營,以其餘糧赈濟饑民,仍具次第以聞。

    」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淮(西)[南]東、西、兩浙路:「應勸誘人戶所出赈濟斛鬥免欠未納數目,特與免放。

    其熙甯八年已後勸谕已納斛鬥人戶,候向去合行勸誘,即拟數卻與免放。

    」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應經賊殺戮之家餘存人口,委是孤貧不能自活者,所在州軍勘會詣寔,特日給 口食米:十五歲已上一升半半:原脫,據《長編》卷二八○補。

    ,已下一升,五歲已下半升,至二十歲止。

    仍令相度每五日一支。

    」 元豐元年正月十二日,賜廣濟河辇運司上供米十萬石十:原作「一」,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八、《長編》卷二八七改。

    ,付徐州、淮陽軍,粜與水災饑民。

     閏正月十三日,诏河北路以常平米赈濟饑民。

     三十日,诏河北被水戶如過河逐熟,即于白馬縣河橋差官赈之。

     四月七日,诏以瀛州陳次米依災傷及七分例,貸第四等以下戶,不得抑配,免出息。

     八月二十八日,诏濱、棣、滄三州第四等以下被水災民,令十戶以上立保,貸請常平糧,四口以上戶借一石五鬥,五口以上戶借兩石石:原作「口」,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八、《補編》第五八六、八一○頁改。

    ,免出息,物稅百錢以下權免一季。

     二十九日,诏:「青、濟、淄三州被水流民,所在州縣募少壯興役。

    其老幼疾病無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給口食。

    候歸本土及能自營,或漸至春暖,停給。

    」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上批:「聞階、成州去秋災傷,艱食之民流者未止,官司初不經畫赈濟。

    可下司農并本路提舉司疾速施行。

    」 二月十二日,诏:「聞齊、兖、郓州谷價貴甚,直幾二百,艱食,流轉之民頗多。

    司農寺其谕州縣,以所積常平倉谷通比元入價不及十錢,即分場廣粜。

    濱、棣棣:原阙,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八、《長編》卷二九六改。

    、滄州亦然。

     同日,三司言:「濟、淄等州谷貴,春夏之交,慮更艱食,請辍廣濟河所漕谷二十萬石減價粜。

    」從之。

     二十六日,知滄州張問言:「民饑,至相食。

    今州倉大豆四萬九千餘石,可支五年,漸有陳腐,乞留二年外,斥其餘以賜饑民,可活良 民三萬口。

    」上批:「可下提舉常平事李孝純速相度施行。

    」 四月十二日,诏河北東路提舉常平倉司,所散濱、棣、滄州饑民食,至五月止。

     三年七月十三日,入内東頭供奉官、泸州勾當公事韓永式言:「利州路雨水溪江泛漲,漂流民田,物價增長,民未安居。

    乞下本路轉運并提舉司赈濟。

    」诏提舉司依條施行施:原作「旋」,據同書食貨五七之八、《補編》第五八六、八一一頁改。

    。

     九月初二日,權知都水監丞公事蘇液言:「河北、京東兩路緣河決被患人戶,蒙朝廷赈濟放稅,乞以其事付史餐。

    」從之。

    詳見《恤災門》。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聞階、成、鳳、岷州人戶阙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戶支借常平糧斛,每戶不得過兩石石:原作「口」,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九《補編》第五八六、八一一頁改。

    ,仍免出息。

    」詳見《恤災門》。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宜州主管溪洞安化三州連歲薦饑,已差官廣為赈濟。

    朝廷之意非欲取其它,但欲各免饑殍侵略之災。

    」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诏:「甚災傷處,第四等以下戶阙乏糧種,雖非給散月,許結保借請。

    雖有欠阙,亦聽支給支:原脫,據《長編》卷三三五補。

    ,限一月,免納息。

    」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河東路提舉常平司言:「去年災傷,民戶阙食,義倉谷不多,乞于常平封樁糧支三五萬石赈濟。

    」從之。

     六月一日,诏:「五路提舉保甲司已撥常平糧準備赈濟,令相度保甲戶遇災傷不及五分當如何等第赈濟,條具以聞。

    」後提舉河東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濟災傷,保丁四等以下,本戶災傷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

    」從之,河北、陝西、開封府界準此。

     七月九日,诏尚書戶部員外郎張詢、幹當 禦藥院劉惟簡,赈濟西京、大名府被水災軍民。

    詳見《恤災門》。

     二十一日,诏:「河北、河東路被水保甲,令州縣考實赈濟,小保長保丁一石,大保長二石,都、副保正三石。

    提舉保甲官分詣諸縣照管,具赈濟人數以聞。

    」 八月十四日,诏洺州水災,許借鄰近州縣常平倉米麥、小豆共五萬石。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一日,诏:「大名府自經水災,民田尚多渰浸,人戶艱食,向雖赈濟,尚慮官吏拘文,使被災之民未蒙恩澤,宜委大名府路安撫使韓绛詢訪赈濟。

    」 四日,诏淮南東、西路提舉常平司體量饑歉,以義倉及常平斛鬥依條赈濟訖聞奏聞:原作「開」,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九、《補編》第五八七、八一一頁改。

    。

     三月二十六日,诏:「府界并諸路提點刑獄司體訪州縣災傷,即不限放稅分數及有無披訴,以義倉及常平米斛速行赈濟,無緻流移。

    」 同日,夔州路提舉常平官傅傳正言:「州軍去年災傷,放稅分數不多,亦有全不申訴者。

    臣見民間困急,不敢坐視,已依災傷及七分以上赈濟。

    所有專辄之罪,謹自劾以聞。

    」诏特放罪,仍候到阙日優與差遣。

     四月初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訪聞淮南旱甚,物價踴貴,本路監司殊不留意。

    」诏發運司截留上供米一十萬石米:原作「來」,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九、《補編》第五八七、八一一頁、《長編》卷三七四改。

    ,比市價量減出粜與阙食人戶,每戶不得過三石。

    其粜到錢起發上京。

     四日,诏:「開封府諸路災傷,逐縣令、佐專切體量,人戶委有阙食,速具事實申州及監司。

    仍許一面将本縣義倉、常平谷斛赈貸,據等第逐戶計口給曆,大者日二升,小者日一 升,各從民便。

    五日或十日至半月十:原作「一」;月:原作「日」,均據《補編》第五八七頁、《長編》卷三七四改。

    ,赍曆詣縣請印給遣。

    若本縣米谷數少,先從下戶給,有餘則并及上戶。

    候夏秋成熟日,據所貸過數随稅納。

    阙食之民,貧乏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不任力役者,依乞丐法給米豆。

    其赈濟粜谷,并據鄉村阙食應粜之數給曆,許五日或十日一粜,無令抑遏。

    此外若令、佐别有良法,使民不乏食而免流移者,申州及監司相度施行,半月一具赈濟次第聞奏。

    仍體量令、佐有能用心存恤阙食人戶,雖系災傷并不流移者,保明聞奏,當議優與酬獎。

    其全不用心赈濟,緻戶口多有流移者,取勘聞奏,特行停替。

    」從三省請麼。

     同日,诏:「江淮發運司體量災傷州縣阙食處,仍令宿、亳州分析不申奏災傷次第,及具見今斛價例具:原作「其」;今:原作「令」,均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五八七、八一二頁改。

    ,各疾置以聞。

    」時宿、亳災傷尤甚,監司并無奏報,右谏議大夫娉覺言:「淮、浙災傷,米谷踴貴,慮盜賊咤緣而起,乞差官體量,廣行赈濟。

    遍下諸路轉運、提刑司,災傷各以實言,不實者坐之。

    災傷雖小,而言涉過當者不問。

    如此,則諸路不敢不言。

    朝廷随災傷之大小,赈濟而防虞之,則四海之内無倉卒之憂矣。

    」 二十六日,殿中侍禦史林旦言:「都城比來米麥價長,若翔踴不已,恐細民蒙害。

    望下戶部,依條通計米麥元價,令司農寺止以逐倉官吏每月更代管勾,置四場出粜,以濟阙乏。

    」從之,仍戶部差官置場。

     五月十六日,尚書省言:「元豐六年,江淮等路發運司奏 兌置在京封樁阙額禁軍糧米五十萬石,價錢限半年上京送納。

    今淮南災傷,赈濟慮有阙乏。

    」诏令淮南轉運司相度,本路如阙斛,仰依元豐六年例。

     六月二十六日,诏河北路監司分詣諸州,以義倉、常平谷赈濟被水阙食人戶。

     十一月二十八日,權發遣淮南路轉運副使趙撚言:「楚、海等州水災最甚,乞發運司于常、潤州收籴稻種十萬石,以備楚、海等州來春布種,以粜以貸。

    」從之。

     同日,戶部言:「左司谏王岩叟言:『赈濟人戶,必待災傷放稅七分以上方許貸借,而第四等以下方免出息,殊非朝廷本意。

    乞如舊法,不限災傷分數,并容借貸,不拘等第均令免息拘:原作「均」,據《長編》卷三九二改。

    。

    』看詳:《元豐令》『限定災傷放稅分數,支借種子』條合依舊外,應州縣災傷人戶阙乏種食,許結保借貸常平谷。

    」從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戶部看詳《元豐令》『限定災傷放稅分數支借種子條』合依舊存留外十二月十八日,侍禦史王岩叟言:「伏稅:原作「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補編》第五八七、八一二頁改。

    ,緣臣元奏本以赈濟舊法災傷無分數之限,人戶無等第之差,皆得借貸,均令免息,新條必待災傷放稅七分以上,而第四等以下方許借貸免息,殊非朝廷本意,故乞均令借貸,以濟其艱。

    今戶部複将支借種子條依舊存留。

    切以災傷人戶既阙糧食,則種子亦阙,豈可種子獨立限隔臣欲乞通為一法,于所修『糧食』字下添入『并種子』三字,庶使被災之民廣沾惠澤。

    」從之。

     二年二月四日,诏左司谏朱光庭 乘傳詣河北路,與監司一員視災荒赈濟。

    有未盡事,并得從宜;事體稍重,即奏稞官吏;奉法不虔,即按劾以聞。

    是歲十一月二十六日,監察禦史趙挺之、方蒙言:「去年北邊州郡被水災,光庭奉使體訪赈濟,不問民戶三等,一支貸。

    蓋一出使,而河北措置之豹遂空,乞行黜降,以允輿論。

    」诏光庭具析以聞。

     十一月六日,诏運淮南、二浙谷四十萬斛赈濟京東路。

     三年正月十二日,诏發京西南路阙額禁軍糧谷五十餘萬斛,減市價出粜,至夏麥熟日止。

    以雪寒以:原阙,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一、《補編》第五八七、八一二頁改。

    ,物價翔踴麼。

     二月六日,诏以常平錢、谷給在京乞丐人,至季春止。

     同日,诏:開封府界自冬至春陰雪,民間有願借糧種者,令提刑司量度戶等第給貸訖「戶」下原衍一「第」字,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一、《補編》第五八八頁、《長編》卷四○八删。

    ,具數以聞。

     二十八日,诏陝西路轉運判官娉路赈濟鎮戎軍被傷及劫虜民戶。

     十二月十六日,知永興軍韓缜言,本路比歲災傷阙食,請于法所給米豆更不限數。

    從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災傷處令、佐赈救人戶不緻流移所推酬獎:災傷五分已上,與第五等;七分已上,與第四等。

    」以戶部言「于《熙甯》系第五等,于《元佑》系第四等,分數未盡立法之意」故麼。

     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侍禦史賈易言:「浙西災荒,朝廷選差轉運使岑象求、判官楊寶賜米百萬斛、錢二十餘萬缗,俾之拯救,州縣自亦依條赈濟。

    欲乞明诏本路具災荒分數赈貸,次第以聞。

    」 八月二十八日,監察禦史虞策言:「兩浙災傷州 縣粜米,多為販夫與公吏相結冒籴,次及強壯之人,其饑羸者轉受困餓,或被蹂躏死傷。

    乞下本路監司覺察,轉運、提刑司、提舉分布諸處赈粜,務要實惠饑民。

    内興販及強壯者,不得一例粜散。

    如官吏措置乖方,及公人用情,并令依法。

    」 八年四月十一日日:原作「月」,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一、《補編》第五八八、八一二頁改。

    ,兩浙路轉運、提刑司申:「檢會浙西州縣累經災傷災:原阙,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一、《補編》第五八八、八一二頁。

    ,蒙朝廷相繼發米赴本路赈濟,除接續赈粜過外,其逐州有見管淮南、江西等路發到赈粜不盡米四十餘萬石,别無支用,欲趁此蠶月鄉民阙食之際,各許令人戶赴官請借。

    每一鬥,候至向去秋成,納新米八升還官,仍限四年均随本戶苒稅帶納。

    」诏:其米許兌軍糧外,餘數仰置場減價出粜。

     十二月十四日,以京師流民,诏特出錢、米各十萬付開封府,計口支給計:原作「許」,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一、《補編》第五八八、八一三頁改。

    。

     紹聖元年二月十四日,三省言:「北京、澶、滑州民被災最重,艱食者多,及軍食阙,未見監司奏請。

    」诏呂希純、井亮采咤按閱河北所至,體訪所當施行,疾速具奏。

     三月二十二日,三省言:「準诏赈恤流民,令還本業。

    昨已降旨揮,應流民支與口食,遣還本土,所在官司辟官屋權令宿止,疾病者醫治,仍不限戶口,米豆石鬥赈濟。

    令戶部旨揮災傷路分監司,嚴功督責州縣推行,務要民受實惠。

    如更有合行赈恤事,令速施行。

    」上曰:「聞京東、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歸本土,宜功意安恤,給糧種,差官就谕,使還農桑業。

    」範純仁等對曰:「今已給常平米米:原阙,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一、《補編》第八一三頁補。

    , 又許旨所養牛質取官缗錢,免租稅,貸與谷麥種矣。

    」上曰:「更思其未至者行之。

    」 九月六日,诏遣監察禦史劉拯乘傳按河北東、西路水災州軍,赈濟阙食人戶,應合行事,令條具以聞。

     二十九日,诏府界、京東、京西、河北路應流民所過州縣,令當職官存恤誘谕,遣還本土。

    内随行别無資蓄者,仍計口給曆,經州縣排日給食。

    至本處如合赈濟,依災傷放稅五分法。

    内老幼疾病未能自還及不願還者,計口給。

     十月十七日,诏:「京西南、北路提舉司官躬按州縣,督視赈濟,無令流殍,旬具所存活數申尚書省。

    」 二十一日,诏:「河北東、西路被災經放稅戶雖不及五分,所欠借貸錢斛并抵當牛錢等倚閣,候豐熟日,分十料輸。

    其非被災放稅戶所欠錢斛視此,仍除結保均陪之結:原作「給」,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二、《補編》第五八八、八一三頁改。

    。

    令流民在他路者,官吏以至意谕曉使歸業,給券使所過續食給:原作「結」,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二、《補編》第八一三頁改。

    ;不願者,所在廪給之。

    」 二十三日,诏:「滑州委官于浮橋北岸谕南來流民,以朝廷寬逋移粟赈恤曲折使歸業。

    」 同日,诏:「近者大河東提防未及增繕,以故瀕河被害者衆,南來者多留京師,流離暴露。

    隆冬日迫,陷于死亡,坐視不恤,其謂朝廷何既诏有司悉意赈贍,其令開封府即京城門外行視寺院、官舍以居之,至春谕使複業。

    」 二十五日,诏:「河北路監司,令州縣官谕富民有積粟者毋閉粜毋:原作「母」,據《補編》第五八八頁改。

    粜:原作「籴」,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二、《補編》第八一三頁改。

    ,官為酌立中價,毋得過,犯者坐之。

    」 同日,诏赈濟司:「河北重兵所宿,費不赀,其審閱老弱疲癃不 能自存者,厚廪食之,毋專以多散蓄積為功,而實惠不及于民。

    乃遣使[喻]本意,仍具措畫方略申尚書省。

    」 二十六日,诏:「給空名假承務郎十、太廟齋郎補牒十、州助教不理選限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東、西路提舉司,召人入錢、粟充赈濟。

    」 二十八日,宰臣章惇言:「軍食不可阙,請通約他司米、豆足支一年,悉斥其餘以廪饑民。

    即米、豆阙,散常平錢之在官者。

    民得錢,亦可以市糟酵糠籺。

    」上恻然曰:「饑火所迫,麻籸亦以為食,何暇擇其為朕亟行散錢之令。

    」 十一月十九日,诏:「河北路州縣當職官赈濟有方河:原作「何」,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二、《補編》第五八八、八一三頁改。

    ,能撫存饑民,才能顯著者,具事狀以聞。

    府界、京東、京西等路有河北流民所聚州縣,仰逐路監司準此。

    」 二十一日,诏:「河北路災傷州軍赈濟,并四月終住給口食外,有非老幼疾病之人,候至三月終,并支與四月分合給糧食,發遣歸業。

    」 二十三日,權發遣河北路轉運副使張景先言:「恩、冀冀:原作「輩」,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二、《補編》第五八八、八一三頁改。

    、瀛、莫、雄州、順安、廣信軍,約定合用粜、貸糧斛共五十三萬石用:原作「行」,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二、《補編》第五八八、八一三頁改。

    。

    緣本路斛鬥不多,慮有阙乏。

    」诏逐州除準備軍糧及赈濟外,方許出粜,仍不得一例借貸。

     十二月六日,诏京東、西、河東路提舉司,将放稅不及五分者,審驗災傷稍重,阙食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之人,并權依五分法赈濟。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河北、京東路赈濟災傷,各令轉運、提刑、提舉司依先分定州縣巡曆,如官吏奉行不盡,或措置乖方,以名聞。

    仍令逐路安 撫司常切覺察。

    」 十四日,诏内藏庫支錢十萬貫、絹十萬疋,分賜河北東、西兩路提舉司,準備赈濟。

    從禦史董敦逸請麼。

     四年九月一日,左司谏郭知章言:「兩浙歲旱,淮南又不常全稔,乞下本路監司按視,早備赈貸。

    」诏兩浙路轉運、常平司應荒政并舉行,及預那移廪粟。

     元符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戶部言:「河北被災諸郡,近據東路提舉常平司申,撥賜到措置斛鬥四十五萬石,若赈給至四月終,委有餘剩數目,即許接續出粜。

    其西路下提舉常平司,将來罷赈濟後民倉尚艱,即令依條減價出粜常平斛鬥依:原作「掖」,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三改。

    ,并候二麥收成日住罷。

    其行商興販斛鬥往災傷去處粜賣,乞依已得朝旨,與免商稅,至五月終。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知太原府範純粹專切體量赈恤河東流亡饑殍之人,河北、陝西帥臣準此。

     十二月六日,诏以大雪,令有(常)[司]損價出粜倉米,以惠細民細:原作「納」,據《補編》第五八九、八一四頁改。

    。

     徽宗崇甯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戶部言:「新兩浙路提點刑獄公事周誼奏:『常、潤兩州去秋蝗旱,春夏之際糧食尤阙,欲乞量展赈濟月分至四月末末:原作「未」,據《補編》第五八九頁改。

    。

    』看詳:欲下兩浙轉運、提刑、提舉司體度,如委有災傷人戶阙食,至三月終(未)[末]可住罷。

    」從之。

     十月十四日,诏:「兩浙杭、越、溫、婺州秋苒不收,人戶失于披訴,并量與檢放。

    其孤貧不濟人戶,仰提舉司廣行赈濟。

    如物價增長,即速以常平米平價出粜。

    」詳見《恤災門》。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兩浙路提舉 司赈濟水災乏食者。

     大蹑二年八月十九日,工部言:「刑州奏:鹿下埽大河水注鹿縣,本縣官私房屋等盡被渰浸。

    」诏:「見在人戶依放稅七分法赈濟,如有孤遺及小兒,并送側近居養院收養。

    内有人戶盡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許依七分法借貸,不管卻緻失所,仍具赈濟居養存恤次第事狀聞奏。

    」詳見《恤災門》。

     九月二十九日,水部員外郎陳長孺言:「奉诏體量邢州鹿縣被患甚重,欲旨揮本路監司下所屬,疾速将本縣被水第三等人戶亦依第四等條赈貸。

    」從之。

     十月七日,诏:「秦鳳路流民盡赴熙河路州軍。

    本路備邊,籴買為重,深慮流移民戶積日浸麼,耗蠹并邊糧食。

    可下常平司悉心措置赈濟存撫,早令複業。

    仍具流移戶口确實數目及赈濟措置次第以聞。

    」 三年八月十七日,诏常、潤州米價踴貴,可量發常平斛鬥赈濟人民。

     九月六日,诏:「東南路比聞例有災傷,斛鬥踴貴。

    仍下諸路監司,仰依實撿放秋苒分數,仍依條赈濟。

    」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诏潤州、饒州災傷至甚,赈濟米、豆并展至四月終。

     四月二日,诏:「荊湖北路去歲災歉,推行赈濟,本路倉廪物斛所蓄不多,不接支用,可相度給降空名度牒二十道,借、奉職、假将仕郎告各七道,量度數目多寡,并逐色所直錢數目,付本路監司,與席貢同共分擘付逐州軍,曉谕民間依陝西、河北人戶入粟事體入中物斛。

    如米、豆、大小麥,計所入數合支價 直合:原作「各」,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三、《補編》第五八九、八一五頁改。

    ,以前項物充折,别項拘收應副:奉職六千貫,借職四千五百貫,假将仕郎二千二百貫,度牒二百貫。

    」 四日,诏:「東南六路災傷,倉廪物斛不接支用,江南西路給降奉職、借職、假将仕郎告各七道,度牒二十道,江南東路、淮南、兩浙、湖南路各給降奉職告三道、借職告四道、将仕郎補牒三道、度牒二十道,并依湖北路已得指揮施行。

    」 政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潤州丹陽、丹徒兩縣災傷,放稅及七分以上,常平赈貸在法至三月終罷。

    緣今歲有閏,田事必晚,可展至四月終月:原作「年」,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四、《補編》第五八九、八一五頁改。

    。

    應有類此災傷州縣,亦依此施行,可疾速行[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梓州計度轉運使趙遹言:「泸州管下夷人結集作過,緣邊一方戶口數千,糧斛、豹産盡被劫掠,不惟夏麥收成不得,秋谷又失種莳,悉皆失業。

    除已行下抄劄,逐急以系省錢糧支借存撫外,欲望朝廷詳酌,特降指揮,下本路提舉常平司措置,優功赈濟施行。

    」從之。

     六年三月十日,诏:「浙西常、湖、秀州、平江府等處自去歲水災,秋成尚遠,其貧阙不濟人戶,仰本路提舉常平司通融那移一路應管常平、義倉,與朝廷封樁米斛封:原作「分」,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四、《補編》第五八九、八一五頁改。

    ,權依乞丐人法,不限戶口、石數,特功赈給。

    」四月八日,诏添入湖州,并以七分災傷條例。

     七月六日,知杭州徐鑄言:「奉诏赈給錢塘、仁和、鹽官、餘杭、富陽縣去歲水災貧阙人戶,自四月十五日接續赈給,止六月十五日,尚未有米谷相繼上市,已一面行 下展至六月終。

    」從之。

     八月十八日,兩浙提舉常平司言:「奉诏常、秀、湖州、平江府等處水災,權依乞丐人法赈給。

    今據逐州管下共二十五縣今:原作「本」,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四改。

    ,赈濟總四十三萬餘口,乞至收成日住給。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平江府管下屬縣有水災去處,令依十分法赈濟。

     八年七月十六日,诏高陽關路去歲赈濟,全活百餘萬人,河間府、滄州為多。

    安撫使吳玠特降诏獎谕,官吏推恩有差。

     八月二十五日,诏:「江、淮、荊、浙被水州軍漲水已退,殘潦餘浸占田無藝,民不得耕,比屋摧圮,無以奠居。

    可令郡守令令:原脫,據《補編》第五八九、八一六頁補。

    、佐悉心赈救,提舉司于上供或封樁斛鬥内,量人戶多寡截充赈濟,即不得争占。

    候将來豐熟,于常平司撥還,上等四十萬石,中等三十萬石,下等二十萬石。

    」 九月二十七日,诏:「江、淮、荊、浙以被水人戶多寡,分上、中、下三等,許截上供斛鬥赈濟。

    可依已降處分分: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四補。

    ,亦作三等截留四十萬。

    如違,以大不恭論。

    」其後,宣和元年正月七日,臣僚言:「兩浙廉訪所申:『據轉運司申:「截撥到本路米一十二萬七百石,其餘分下平江府、湖、秀州收籴應副。

    」又于鎮江府截住常州米綱樁充赈濟,而轉運司稱系來年額斛之數,令起發渡江。

    恐緻生靈不得均受朝廷惠養。

    』」诏:「昨降禦筆,截上供米赈濟饑民,非不丁甯,而奸吏公然違慢,不行截撥,更于阙食之地收籴以充赈給,是乃重困饑民,乖方若此。

    仰提刑司并廉訪使者驗實,人吏依法決訖配千裡 轉運司官追三官勒停。

    」其後,轉運司奏:已支撥赈濟米四十萬石,足備無阙。

    诏副使蔣彜以應奉宣力,特免勒停追官,改作降官,依舊在職。

     十月八日,诏:「諸路民被水患,深淺不同,州縣赈給,不可一限滿住罷。

    仰監司、州縣悉心體究,如被水尤甚,民力未能自營,不得便住赈給。

    務在存活人命,亦不可濫冒惠奸。

    」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九日,诏:「淮南被水,楚州山陽、鹽城二縣下戶饑殍,三萬二千餘人無業可歸,縣官悉令散放,遂攜老扶幼号訴監司。

    而常平官告谕為乞米未下,各令歸業,轉于溝壑者已不少。

    指揮到日,于已截斛鬥支撥赈救,不足,于鄰州鄰路發義倉兌換支遣。

    其郡守、知縣、常平官先次勒停,受訴監司降兩官,并令提刑司取勘,限十日奏。

    」 宣和元年二月十八日,尚書右丞範緻虛言:「奉诏楚州山陽、鹽城二縣被水,令截撥斛鬥赈救,不足,于鄰州鄰路發義倉兌撥支遣。

    竊以災傷路分廣遠,自江、淮、荊湖、兩川,各被水患,物價騰踴。

    方春正多饑殍,強壯者流為盜賊,類多丐乞,以市斛鬥,或采在田蔬茹之類,甚者無從得食,老稚轉徙,甚可哀痛。

    按義倉法,唯充赈給,不得他用,比歲數豐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六、《補編》第五九○頁改。

    ,未嘗支遣,諸路義倉之粟甚多。

    欲望睿旨,應去歲災傷州縣,并量從核實災傷人數及外來流民,并給義倉物斛赈濟。

    數系災傷官司傷:原作「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六、《補編》第五九○頁改。

    ,以前不曾檢行,特與放罪。

    若今來指揮到,依前庇隐,令廉訪使者按 劾以聞。

    若常平及本州島通用諸縣義倉物斛計度俵散不足,并許依楚州兩縣所得前件指揮,于鄰州鄰路發義倉兌撥支遣。

    」诏:「京西路(穎)[颍]、汝、陳、蔡等州,見今民已流移饑殍,監司、州郡并不申奏,運司庇隐,不放租稅,緻不得依災傷赈濟,遂使斯民轉于溝壑。

    吏為奸罔,不奉法令,以緻如此,為之恻傷。

    可令新京西漕臣李佑放謝辭,星坼乘騎前去體量。

    常平官娉延壽先次勒停勒:原作「勤」,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五、五九之一六、《補編》第五九○頁改。

    ,餘監司并守臣一一并具名奏。

    應一路義倉,可并特通融支撥赈濟施行。

    應災傷流移地分,并令依法放免租稅,疾速行下。

    」 五月二十九日,诏:「淮、浙去歲被水,田業多荒。

    今雨旸順适,耕種是時,民無力施工,可令兩路提舉常平官散倉廪廣行借貸,毋或失時。

    施行訖,具奏。

    」從兩浙轉運司請麼。

     二年六月四日,诏開封府赈濟乞丐二萬二千餘人,當職官吏推恩有差。

     十月九日,诏:「淮南災傷,饑民流離,常平官其躬至所部,竭力赈濟。

    」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睦州及管下應避賊人,令所在官司依條赈濟。

    詳見《恤災門》。

     三年正月十四日,诏:「宣、歙、杭、睦州民居,緣兇賊劫略逃避,既無所得食,遂緻失所。

    慮其間少壯之人或聚為盜,老弱幼小不能自存,轉于溝壑,深可矜恻。

    仰江南、兩浙路漕臣、憲司、提舉常平及所在處郡守、倅當職官等多方撫谕,優功存恤。

    如有阙食之人,官為赈濟,務在安集,毋令失所。

    仍各具知稞狀以聞。

    」 二十六日,诏:「兩浙、江東路避 賊士族、百姓流離,無以自給及無居止,宵旰恻然,令州縣措置赈給,借與官舍,勸誘歸業。

    」 八月十二日,诏:「徽州已降指揮,依七分法借貸,被賊燒劫州縣人戶,依災傷流移法赈濟。

    其兩路複業人戶,若阙少牛具、種糧等,仰提舉司審度,量行借貸訖奏。

    」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德州有京東路西來流民不少,本州島知、通張邦榮邦:原作「拜」,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六、五九之一九、《補編》第五九○頁改。

    、王景溫等見行赈濟,于在城并安德、平原縣三處措置宿泊計六百三十一戶,除已該給券還鄉外,尚有五百餘戶各得均濟。

    仰本路提點刑獄司究實聞奏,取旨量推恩。

    其餘路分遇有流移人戶,不即依條存恤者,并仰監司、廉訪使者按劾以聞。

    」 五年正月四日,臣僚言:「聞蜀父老謂本朝名臣治蜀非一,獨張詠德政居多,如赈粜米事,着在皇佑甲令,常刻石遵守刻:原作「劾」,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六、五九之一九、《補編》第五九○頁改。

    ,至今行且百年。

    其法:一鬥止粜小鐵錢三百五十文「小」下原有一「錢」字,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删。

    ,人日二升,團甲給曆赴場請籴,歲計六萬石,始二月一日,至七月終。

    貧民阙食之際,悉被朝廷實惠。

    比年漕臣不職,米直漸增,或陳腐不堪,雜以糠,不獨損六萬之數,且幾察不嚴,乞賜施行。

    」诏漕臣檢會皇佑條例,措置以聞。

     十月二十八日,诏:「大河暴漲,由恩州清河縣王餘渡東向泛溢清河:原作「河清」,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乙。

    ,沖蕩大名府宗城縣宗:原作「采」,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改。

    。

    本縣被水人戶,令本州島提舉常平官親詣流移所在親:原作「請」,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六、五九之一九、《補編》第五九○頁改。

    ,遍行赈濟。

    」 六年五月十三日,前知平陽軍府事商守拙言:「契勘諸路州縣給散乞丐人米,依條立期五日一 給,不以所居遠近,皆集一處給散。

    欲乞遇風雪權令就近支散,庶不失所。

    」從之。

     八月十八日,收複燕雲,赦:「應貧乏及饑民,并以系官錢、米赈濟,無令少有失所。

    」 十月二十七日,诏:「浙西諸郡夏、秋水災,谷貴艱食,民戶流移,已降指揮,于所在依條赈濟。

    訪聞常平司見管米斛數少,可于本路實有見在米或見起上供米内截撥五七萬石付提舉常平官,躬親往常、秀、平江等處随宜分擘,應副赈給,務令實惠均及饑民。

    」 十一月十七日诏:「河北、京東夏秋水災,民戶流移,繼踵于道繼:原作「系」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六改。

    。

    可令應所過州軍随宜接濟。

    若常平、義倉不足,即發封樁應幹斛鬥赈給,令實惠及人。

    」 高宗紹興元年五月十四日,诏:「諸路見今米價踴貴,細民阙食,令州軍将常平倉見在米量度出粜。

    仍廣行勸誘富家,将願粜米谷具數置曆出粜願:原作「原」,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六、五九之二二、《補編》第五九一頁改。

    ,州委通判,縣委令、佐。

    如粜及三千石以上之人,與守阙進義副尉;六千石以上,與進武副尉;九千石以上,與下班祗應;一萬二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與: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六、五九之二二、《補編》第五九一頁補。

    ;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異推恩。

    如已有官蔭,不願補授名目,當比類施行,并令州軍保奏。

    通判、令、佐勸誘人戶出粜數多,令本路監司保奏,等第推恩。

    務要實惠及民,即不得虛樁數目,陳乞推恩。

    仍令監司覺察。

    如違,按劾取旨,重作責罰。

    」 二年八月十一日,诏:「福建路亢旱,米價翔貴,令本路提刑司将泉、福州寄卸廣南米取撥三 萬石赈粜,仍斟量逐州軍豐歉次第分撥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七、五九之二三改。

    。

    」 三年六月十二日,荊湖南路宣谕薛徽言薛:原作「薜」,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七、五九之二三、《補編》第五九一頁改。

    :「已檄州縣勸誘上戶借貸種,本月終考曆終:原作「給」,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七、五九之二三改。

    ,以多寡為殿最。

    其上三名與免公罪杖一次,稍多者又者又與免科役一次,優異者保明申本司。

    又就 全、永間通那省米應付借貸貸:原作「代」,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七、五九之二三、《補編》第五九一頁改。

    ,應第四等以下戶計人為一甲,于本州島給據,自赍赴撥米州軍請領。

    」于是戶部言:「人戶災傷,在法以常平錢、谷應付,不足,方許勸誘有力之家出辦粜貸。

    兼已刷湖南有米州軍支撥二萬石付本路提刑司,專充赈濟支用。

    今乞下提刑兼提舉常平司遵已降指揮施行,毋緻人民流移失所。

    」從之。

     五年四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民間米斛踴貴會: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七、五九之二四、《補編》第五九一頁補。

    。

    诏令戶部借支神武中軍糧食一月,令盡數出粜。

     九月七日,殿中侍禦史王缙言:「應民旅般販米斛往旱傷州縣出粜,依日前指揮,許就官司判狀執據,與免經由場務力勝,亦赈救之一麼。

    」從之。

     十二月七日,江南西路轉運司言:「筠、袁、洪、吉、江、撫州、臨江、興國軍及臨江軍新喻縣災傷,乞支降本路苒米五七萬石,委提舉司以州縣災傷分數取撥,比市價減十分之三出粜出:原脫,據《建炎要錄》卷九六補。

    。

    及令州縣勸喻有力之家入納粳米入:原作「人」,據《建炎要錄》卷九六改。

    ,每一千石或稻谷每二千石,如系曾得文解人,三代中有文官無刑責,補迪功郎,餘人補承信郎,依獻納人例理選限升陟,從本州島保奏,給降付身,便作官戶免身丁差役,免審量,令本路帥司舉辟合入差 遣。

    其入納到米,即減價赈粜。

    并令州縣出給公據,勸谕商賈收籴斛鬥籴:原作「粜」,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五、《建炎要錄》卷九六改。

    ,從便出粜,與免力勝稅錢,每米百石,許附帶貨物約百貫。

    詢訪停塌斛鬥之人,勸谕量取利息,責認石鬥數目,出粜接濟。

    及饑民合給米豆,雖放稅不及七分縣分,亦許赈給赈:原作「販」,據《建炎要錄》卷九六改。

    。

    委提舉司審度,若常平谷不足,聽取撥入納到米謂今來咤災傷勸誘到者。

    支給,候将來有納到義倉斛鬥,卻行撥還州縣。

    當職官赈濟有方者,委提舉司保明,提刑司核實以聞,優與旌賞。

    」诏:「已令收籴米斛六萬石準備赈濟,令乞支苒米,難議施行。

    内勸谕人納稻谷依入納米補官便作官戶一節,見别作施行外,餘并依。

    仍委知、通勸谕有力之人出粜斛鬥接濟,不得搔擾。

    」 六年正月十三日,诏令湖南轉運司于已科撥去年上供米内存留三萬石,從本路帥司量度災傷輕重,分撥付州縣專充赈濟使用。

     二十六日,上宣谕輔臣曰:「歲饑,民多流殍,朕心恻然。

    官為發廪以赈給之,則民受實惠,苟為不然,雖诏令數下,恐徒為文具耳。

    宜申饬有司多方措置米斛。

    」 二月一日,诏令江西轉運司于去年上供米内支撥一萬石,付本路帥司勘量災傷輕重,與常平米相兼均俵,赈濟支用。

     累降指揮赈濟,固備盡矣,然今日赈救有二,一則發廪粟減價以濟之,二則誘民戶赈粜以給之七日,右谏議大夫趙霈言:「去秋旱傷,連接東南,今春饑馑,特異常歲。

    湖南為最,江西次之,浙東、福建又次之。

    伏誘:原作「诿」,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八、五九之二六、《補編》第五九一頁及《建炎要錄》卷九八改。

    。

    諸路固嘗許借常平、義倉米,又常令州縣赈粜,艱難之際,兵食方阙,州縣往往逐急移用,無可赈給,唯勸誘赈粜尤為實惠。

    然自來官中赈濟,多止在城郭,而不及鄉村。

    願以上戶所認米數,紐計城郭鄉村人戶多寡,分擘米數,縣差丞、簿,于在城及逐鄉要鬧處監視出粜,計口給曆照支,或支五日,或并支十日,其交籌收錢,并令人戶親自掌管,官司不得幹預。

    既無所擾,人亦願從。

    乞申嚴戒谕,如當職官不親詣鄉村監粜米斛粜:原作「籴」,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八、五九之二六改。

    ,與故縱人吏科擾,令監司按劾,及許人戶赴訴,其官吏重行竄斥。

    」從之。

     三月七日,成都潼川府夔州利州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東、西兩川,去秋荒歉,及成都府路田事不登,物價騰踴。

    欲令四川都轉運司,不以是何名色米,權行截撥,專充赈濟,或減價出粜,以平米價。

    」诏令趙開除應副軍糧外,将其餘應幹米斛寬剩撥付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量度逐路災傷去處,均行赈粜。

     二十九日,殿中侍禦史周秘言:「去歲旱傷歲:原作「土」,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八、五九之二七、《補編》第五九一頁改。

     ,小民艱食,命所在勸誘積粟之家置曆出粜,過三千石者,等第推恩。

    而州縣奉承不恪,勸導無方,乃謂富民頑悍,說谕不從,遂降指揮,許令一面酌情斷遣,州縣官吏不問民之有無,而專以刑威逼使承認,善良之民被其害矣。

    欲望再降指揮,專委諸 路提舉官詣所部,戒約守令多方勸誘守:原作「所」,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八、五九之二七《補編》第五九一頁改。

    ,務令民戶樂從,無咤今來酌情繼遣指揮,辄有分毫搔擾。

    」诏依,令諸路提舉常平官躬親遍詣所部州縣巡按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聞奏。

    其提舉官失覺察,令禦史台糾劾。

     四月十二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洪州李綱言:「已遵睿訓勸誘,出暝置曆,差官分詣諸州,委知、通、縣官召上戶積米之家,許留若幹食用,其餘依市價量減,盡數出粜。

    其流民,官中赈給。

    竊恐秋成尚遠,難以接濟,已一面勸誘上戶納錢、米入官,以助赈濟,乞許給官告、度牒之類,折還價直。

    」從之。

     二十三日,诏筠州高安、上高兩縣當職官各先次特降一官放罷,令本路提刑司取勘,具案聞奏。

    以提舉常平司言:「赈濟乖方,至有盜賊竊發,殍亡暴露,田畝荒萊,饑民失所。

    」故有是命。

     五月一日,荊湖南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潭州呂餐浩言:「被旨,令廣西提刑韓璜收籴米三萬石般發前來赈濟。

    已節次催促,至今并無顆粒到來。

    望将上件米斛委韓璜催督水運至湖南,卻委本路運使分撥州軍交卸,以濟饑民。

    」诏令劉鵬、向伯奮疾速般發。

     二十六日,诏知婺州周綱除直龍圖閣,知撫州劉子翼除直秘閣,并特令再任。

    以中書言并治郡有方,赈濟宣力,故有是诏。

     八月二十九日,诏韶州李紹祖特與減二年磨勘,以廣西提舉常平韓璜言起發湖南赈粜米有勞故麼。

     十二月十四日,尚書省言:江東、西、湖南路去歲旱傷,近據申奏,赈濟饑民萬數不少,其逐路帥司及常平官措置有方,甚稱委寄。

    除江東帥臣葉宗谔已别作施行外,诏帥臣呂餐浩、李綱、提舉趙不已、吳序賓,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同日,尚書省言:「去秋江、湖旱傷,人民阙食,朝廷支撥米斛,及委帥臣、監司并州縣守令赈給,竊慮其間奉行滅裂,卻緻死損流移數多,合行比較優劣。

    」诏令逐路帥臣、監司,于本路旱傷州縣各比較三兩處,保明取旨賞罰。

     十五日,诏:「四川去歲旱荒之後,繼以疾疫,流亡甚衆,深用恻然。

    其郡守、縣令有能赒給困窮,撫存凋瘵,善狀最著者,令席益體訪詣實訪: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九、五九之二九、《補編》第五九二頁補。

    ,保明來上,當議獎擢,以為能吏之勸。

    或廢慢诏令,坐視不恤,按劾聞奏,亦當重寘典憲。

    」 七年十月八日,诏潼川府守臣景興宗升一職,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原作「隙」,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九、五九之二九、《補編》第五九二頁改。

    、前吏部郎官馮、漢州守臣王梅各轉一官,知成都府席益命學士院降诏獎谕,仍令四川安撫大使司開具其餘合轉官人職位、姓名以聞。

    以四川安撫制置使席益言諸州赈貸有方,活饑民甚衆,内馮出米四百石以助赈濟,故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六日,臣僚言:「曩者旱暵為災,官嘗發廪勸粜,而州縣奉行,奸計百出。

    有民戶初非情願,均令認數以應期限,而平時儲積之家得以幸免者;有所在初無收成, 勒令轉粜以赈城郭,而本鄉流離不暇顧恤者暇:原作「假」,據同書五七之一九、五九之三○、《補編》第五九二頁改。

    。

    願诏執事選擇廉謹強明之吏,推行德意,務使實惠及民,盡革前弊。

    」诏令戶部約束。

     十年三月十九日,臣僚言:「諸處粜米赈濟,隻及城郭之内,而遠村小民不沾實惠。

    向陳正同通判婺州,赈濟極有條理,雖窮谷深山之民,無不普沾實惠,而州縣之吏亦不至勞。

    乞令陳正同條具赈濟事件,付戶部看詳,遍下諸路依此施行。

    」從之。

     十二年三月二日,诏:「紹興府旱傷秋苒,令于義倉米内支撥一萬石,置場出粜。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诏令淮東總領呂希常于大軍米内支三千石量度分撥于鎮江府,委官管押前去米價踴貴去處,減價出粜。

    仍令淮西總領吳彥璋契勘本路如合出粜,依此施行。

     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宣谕輔臣曰:「福建、淛東被水災去處,已令寬恤赈濟,尚恐州縣滅裂。

    」诏令逐路監司各躬親前去悉力奉行,務要實惠及民,不得徒為文具。

     十五年七月三日,知泉州吳序賓言:「汀、虔盜賊聚集,泉南七縣罹其荼毒荼:原作「茶」,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一九、五九之三一、《補編》第五九二頁改。

    ,且緻饑餓,雖軍儲不足,而義倉積粟見存七萬石,欲開倉赈貸。

    内殘破四縣,乞比附災傷七分之法,各借種子三千石,自第四等以下戶委縣官随便借貸。

    」诏每縣于義倉米内支撥二千石應副借貸。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谕輔臣曰:「紹興府災傷,阙食人戶以義倉米赈濟,無使失所。

    如别有災傷去處,亦令戶部多方措置。

    」 十二月十二日,上宣谕輔臣曰:「近令提舉常平官躬親詣災傷去處赈濟,竊恐所轄州縣闊遠,點檢遲滞,可更令分委屬官悉力赈濟。

    将來春耕合用種糧,須令預先措置,臨期借給,使之耕種及時,則贍養、供輸公私兩濟。

    」 十九年二月四日,上谕輔臣曰上: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五九之三二補。

    :「春雨膏潤,于農事極利。

    農事種糧為急,若種糧不足,則秋成無望。

    昨已降指揮,災傷去處令提舉常平司借給,可更丁甯戶部應副。

    」 十九日,诏逐路災傷去處,可令縣官措置赍發米斛就鄉村赈 給。

    逐州委通判點檢州:原作「路」,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五九之三二、《補編》第五九二頁改。

    ,逐路委提舉常平官按察路:原作「州」,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五九之三二、《補編》第五九二頁改。

    ,仍令禦史台覺察彈劾。

     二十八日,诏近有紹興府等處饑民在此求乞,日有饑死者,可令臨安府日下給米赈濟。

     三月二日,上谕輔臣曰:「近日紹興饑民多有過臨安者,深可憐憫,蓋是保正、副抄劄漏落,是緻流移,可令臨安府多方措置赈濟,戶部應副米斛。

    其諸路州縣災傷去處,宜申饬監司、守臣依已降指揮,貸給種糧,庶幾秋成可望。

    」 四月六日,上谕輔臣曰:「兩浙等路災傷去處,可令提舉常平官親詣所部借貸種糧,務要實及饑貧民戶,毋令州縣及當行人侵克,徒為文具。

    」 九月十三日,诏兩浙東路提舉常平秦昌時除直秘閣、兩浙東路提點刑獄公事。

    以安撫司言:「紹興府、明、婺州水旱災傷,昌時悉力赈濟,乞賜褒擢。

    」故有是诏。

     二十四年五月十 七日,尚書省言:「衢州阙食人戶,令本路常平官赈濟外,竊慮未到之前,人戶阙食,有妨歸業。

    」诏令本州島日下赈濟,仍曉谕各令歸業。

     六月一日,上谕輔臣曰:「官司赈濟,止及近郭遊手之人。

    其鄉村遠處,宜令提舉官及州縣常平官躬親措置,務使實惠及于貧下。

    」 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诏令四川制置司、總領所并逐路轉運、常平司,各具管下州縣有無旱傷聞奏。

    如有實被旱傷去處,仰支撥常平錢、米赈濟。

    或支用不足,即于存留舊宣撫司樁積錢、米内量度取撥。

     二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上谕輔臣曰:「淛東、西瀕江海去處,田苒為風水所損,平江府最甚,紹興次之。

    已将常平米赈濟,尚慮貧弱下戶去秋成尚遠,無錢可籴,深轸朕懷。

    卿等可令發義倉米赈濟。

    」宰臣沈該等奏曰:「在法,災傷及七分以上,合行赈濟。

    當遵稞聖訓,就委趙子潚、都玹依次施行。

    」诏:「紹興、平江府被風水損傷,可令趙子潚、都玹體訪委是災傷去處,将第四等以下阙食人戶量行赈濟,候晚禾成日住罷。

    仍具逐處赈濟人戶及支撥過米數申尚書省。

    」 九月二十九日,诏:「在法水旱檢放苒稅及七分以上赈濟。

    緣田土高下不等,若通及七分方行赈濟,竊慮饑荒人戶無以自給。

    可自今後災傷州縣檢放及五分處,即令申常平司取撥義倉米量行赈濟。

    」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逐處守臣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取撥二分,減市價二分赈粜,内臨安府于行在樁積米内借撥。

     四月二十六日,诏紹興府山陰縣檢放赈濟不均去處,令淛東常平官再驗合放實數申。

    其第四等以下不曾經赈濟者曾: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一、五九之三五、《補編》第五九三頁補。

    ,令遵節次已降指揮赈濟施行。

     閏六月四日,提舉兩淛路市舶曾言:「去秋州縣有被水災傷去處,細民艱食,多方赈濟,及将常平米減價出粜,饑民賴以全活。

    而其間奉行不至者,其弊有三:赈濟官司,止憑耆保、公吏抄劄第四等以下逐家人口,給曆排日支散,公吏非賄賂不行,或虛增人口,或镌減實數,緻奸僞者得以冒請,饑寒者不沾實惠,其弊一麼。

    赈粜常平米斛,比市價低小,既籴者不分等第,不限口數,則公吏、倉鬥人家等多立虛名盜籴,遂使官儲易于匮乏,其弊二麼。

    赈濟戶口數多,常平樁管數少樁:原作「該」,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一、五九之三五、《補編》第五九三頁改。

    ,州縣若不預申常平司于旁近州縣通融那撥,米盡旋行申請,則中間斷絕,饑民反更失所,其弊三麼。

    欲望行下有司嚴立法禁,力革其弊。

    公吏抄劄不實,與夫州縣申請失時者,并寘嚴科。

    委提舉官往來部内赈濟去處體訪,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從之。

     三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逐州府差官抄劄實貧乏之家,于見樁管常平錢、米内依臨安府例赈濟,分委有心力官俵散,務在實惠,不得減克。

    仍具支過錢、米數目以聞。

     八月三日,都省言:「淮西州軍先咤欠 債逃避出沒之人,理合赈給,令淮西提舉常平官日下于附近州軍取撥常平、義倉米三千石,前去濠州赈給,仍令龔濤、劉光時照會,常切存恤,毋緻失所。

    」 三十二年二月三日,诏兩淮歸業民戶(難)[艱]于食用,令本路常平司赈濟。

    如阙米,于淛西、江東常平米内各取撥一萬石,應副支散。

     五月二十七日,特進、蹑文殿大學士、判建康軍府事張浚言:「體訪得東北今歲米價踴貴,欲乞朝廷多撥米斛、錢物欲:原無,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二一、五九之三七、《補編》第五九三頁補。

    ,赴淮南赈濟支用。

    」诏令淛西、江東常平司各更于近便州軍支撥常平米一萬石。

     孝宗隆興元年二月十八日,尚書戶部員外郎、奉使兩淮馮方言:「據高郵軍百姓狀,自前年金賊犯順,燒毀屋宇、農具、稻斛無餘,歸業之始,無以耕種,欲乞就附近支撥常平及義倉米。

    本路提舉司令高郵軍措置借貸,抱認催索,趁此農時,早得布種,以寬秋冬艱食之憂。

    其餘兩淮州縣經賊馬侵犯去處,亦令依此體例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九日,诏曰:「霖雨為沴,雖側身修行,尚恐誠意未孚。

    可令諸路監司、守令應遇災傷去處,常切赈恤困窮,糾察刑禁。

    仍各條具聞奏。

    」 六月十八日,诏:「兩浙、江東下田傷水,沖損廬舍,理宜寬恤。

    令逐路常平司行下州縣,将被水人戶疾速依條借貸,以備布種。

    将來見得損傷,即從實檢放。

    其沖損廬舍之家沖:原作「充」,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二、五九之三八、《補編》第五九三頁改。

    ,多方存恤赈濟,措置安泊,無令失所。

    」 七月十九日,權知盱眙軍周淙言:「泗州、盱眙軍去歲虜人驚移,不曾耕種,近淮北流移之民稍多,米價頓長,極邊之地販運不通,已将本軍米斛比市價減半置場出粜,每日粜及五十石,但去秋成稍遠,而本軍米斛已盡,乞支撥三千石廣行赈濟。

    」從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紹興府饑民,以義倉米依紹興十八年例赈濟之。

    從知府事吳芾請麼。

     十月二十一日,知紹興府吳芾言:「本府今年災傷異常,豪右之家閉粜待價。

    欲招誘出粜最多之人,從本府保明,申取朝廷詳酌推恩。

    」從之。

     二十七日,兵部尚書、兼湖北京西路制置使虞允文言京:原作「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九改。

    :「京西一路今歲旱蝗,乞下本路常平司,候開春日候:原作「後」,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二、五九之三九改。

    ,将所管常平、義倉米廣行赈濟。

    」從之。

     二年三月十日,诏:「徽州旱蝗為災,可将常平、義倉米出粜赈濟,如本路州軍亦有似此去處,依此施行。

    」 二十七日,德音:「高、藤、雷、容州應曾被焚劫逃避人戶,仰守、令多方招誘歸業。

    内阙食不能自存之人,依災傷法赈恤。

    即雖歸業而無力耕種者,令提刑司以牛具、種糧借貸之。

    」 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建康、鎮江、平江府、常、秀等州,今年秋淚雨不止,大水為災,目今米價見已翔踴。

    乞命提舉司依條赈濟農民,不可使至流徙。

    仍行下諸州,勸谕居停米谷之家平價出粜。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臨安府米價增貴,細民艱食,令常平出米二萬石赈粜。

     二十八日,诏:「訪聞淮東有 被水去處,人戶遷徙,可令錢端禮于本路見管米斛内支撥一萬石,措置赈濟。

    如不足,于淮東總領所大軍米内取支。

    」 九月四日,知鎮江府方滋言:「丹徒、丹陽、金壇三縣,今秋雨傷谷穑今:原作「金」,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二、五九之四○、《補編》第五九三頁改。

    ,已委官詣金壇縣取撥義倉米二千石,丹陽縣一千石,各依乞丐法赈濟。

    尚慮管下少有客販米斛,及乘時射利,高價直,民戶艱于收籴,遂措置就委官于金壇縣添撥米一千二百石一:原作「二」,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二、五九之四○、《補編》第五九四頁改。

    ,丹陽縣添撥米八百石,丹徒縣撥米五百石,并各減價,每升作二十五文省,置場赈粜,每人日籴不得過二升。

    竊慮豪右之家閉粜待價粜:原作「籴」,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二、五九之四○、《補編》第五九四頁改。

    ,除已勸谕赈粜外,乞依紹興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指揮,将出粜米谷人依立定格目推賞目:原作「日」,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二、五九之四○、《補編》第五九四頁改。

    。

    仍乞立定有官人粜米比類遷轉賞格行下。

    其或他州之人有能般販前來赈粜,及得數目,亦與一例保明推恩。

    」從之。

    其後方滋又言:「今歲江東、二浙皆是災傷去處,獨湖南、廣南、江西稍熟,相去既遠,客販亦難,勢當有以誘之。

    欲乞朝廷多出文暝,疾速行下湖、廣諸路州軍,告谕客人,如般販未斛至災傷州縣出粜,仰具數目,經所屬陳乞,并依賞格即與推恩。

    州縣出粜官米,往往隻在近郭,勸谕民間出粜者,亦多搬入城市,以至村落山谷之民無處告籴。

    乞敦請土人及寄居之忠實可委者,四散監粜,庶被惠者廣。

    州縣閉粜,朝廷舊有約束,今聞州縣不務均濟,往往禁人般販。

    乞委監司嚴行覺察,将閉粜之官按劾施行。

    」從之。

     十九日,诏:「今秋霖雨害谷,細民艱食,出内庫銀四十萬兩付戶部變轉,收籴米斛赈濟。

    」 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今歲浙西、江東州軍内有水傷去處,損害禾谷,竊慮民戶流移阙食,乞下江西常平司,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取撥二十萬碩赈濟。

    」從之。

     閏十一月十九日,臣僚言:「淮南流移百姓見在江、浙州軍,無慮十數萬衆,雖欲赈濟,緣官司米斛例有限。

    近降指揮,有田一萬畝,出粜米三千碩,其餘萬畝以下,卻有不曾經水災收蓄米斛之家,粜價倍于常年。

    今相度,欲委逐州見不曾經水災處,占田一萬畝以下、八千畝以上,立定出粜米一千五百碩。

    如此,可以廣有出粜之數,應接急阙支遣。

    」從之。

     近日有司措置,于多田之家廣功和籴,今諸處各有籴到米斛。

    欲望于浙西、江東、西諸郡和籴到米内取撥二三十萬石,令逐路轉運司日下措置般運,分往兩淮經殘破州縣鄉村,委逐處守、令遍行赈濟,招誘流民歸業。

    其貧困之人不能二十五日,上封事者言:「虜騎犯邊,兩淮之民皆過江南。

    緣鎮江潮閘不開,老小舟船舣泊江岸者數千隻,近日大雪,皆有暴露絕食之患,欲乞廣行赈濟。

    」诏專委浙西、江東提舉照應見行條法,通融取撥一路常平米斛,躬親赈濟。

    臣寮又言:「近嘗具奏,乞赈給兩淮流移之民。

    伏蒙施行。

    竊 自存者困:原脫,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三補。

    ,日計口數給糧。

    」诏依。

     十二月十三日,诏:「兩浙路州軍内有災傷民戶阙食去處,專委本州島守、倅以常平米措置減價赈粜。

    」 幹道元年正月十九日,诏:「已降指揮,逐路州軍災傷去處,措置赈濟。

    訪聞州縣止是抄劄城内阙食之人聞:原作「問」;是:原作「有」,均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三、五九之四一、《補編》第五九四頁改。

    ,其鄉村貧民多不沾惠。

    令逐路轉運司行下逐州,委官遍詣鄉村赈粜,并勸粜民間米斛,不得咤而搔擾。

    從中書門下請麼。

     二十一日,诏:「紹興諸縣米價騰踴,饑民阙食,沿湖之民多有死損,理宜赈恤。

    可專委徐、喻樗多方措置赈粜,務要實惠及民。

    仍委提刑司體究逐縣死損過人數以聞。

    」從中書門下請麼。

     同日,诏:「浙西州軍被水災去處,已令赈濟。

    訪聞湖、秀州流移之人甚衆,竊慮州縣奉行不虔,可令曾躬親前去,多方措置赈濟,毋令失所。

    将州縣官吏措置有方保明聞奏,其弛慢去處,具名按劾。

    」從中書門下請麼。

     二月三日,诏:「兩浙浙:原作「淮」,據同書食貨五八之三、五九之四一、《補編》第五九四頁改。

    、江東州軍緣去歲間有水傷去處,至今春米價翔踴,細民流移,甚可矜恤。

    仰守、令多方措置赈濟,于本州島應管錢、米内取撥應副。

    仍籍定數目,随管内寺蹑大小均定人數,赈濟柴、錢,責付主守掌管支用,務令實惠均及流民,毋緻殍餓。

    如奉行滅裂,仰提刑司按劾,重寘典憲。

    赈濟有方,具名聞奏,當議旌賞。

    」 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浙東、西路緣水傷,細民艱食,累降指揮令諸州赈濟,及勸上戶粜米,并造粥給食,非不詳盡。

    竊慮州縣奉行滅裂,未見實惠及民。

    」诏浙西委吏部郎官魯、浙東委司封郎官唐閱,躬親遍詣諸路州縣檢察,如有違戾去處,具當職官姓名申尚書省。

    其措置有方,亦仰保明聞奏。

     八日,诏:「高郵軍、壽春府流移之民,令淮東總領所将太平州蕪湖縣起到江西常平米内取撥一千碩,應副高郵軍;于滁州金人遺棄下米内取撥二千碩,應副壽春府赈濟。

    」從江淮都督軍馬楊存中之請故麼。

     九日,诏:「臨安府諸縣赈濟,竊慮奉行不虔,差監察禦史程叔達日下躬親前去檢察,如有違戾去處,具當職官姓名申尚書省,其措置有方,亦保明聞奏。

    」 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臨安府内外饑民頗多,竊慮有赈濟未盡者。

    诏委姜诜、韓彥古同臨安府專一措置赈濟,毋緻失所,仍約束所差官吏不得作弊滅裂。

     三月十三日,诏:嚴、衢、婺、處州荒歉,發常平米以赈之。

    從殿中侍禦史章服請麼。

     四月十三日,尚書度支員外郎曾言:「今歲淛西災傷,諸縣勸谕大姓出米赈濟者,即是給與;赈粜者,姑損其直;赈貸者,責認其償償:原作「傷」,據同書食貨五八之四、五九之四二、《補編》第五九四頁改。

    。

    欲乞将逐縣勸谕到赈濟米,謂如三千石者,知縣與減一年磨勘,計其多寡,以為之等差。

    赈貸三百碩貸:原作「濟」,據同書食貨五八之四、五九之四二改。

    ,比赈濟一百碩。

    州郡于諸縣數外自措置到赈濟、赈粜數,及委令佐分鄉勸谕者,守臣與令、佐賞亦如之。

    大、小麥,減米數之半以計其數。

    」诏 令有司第賞格行下,浙西提舉常平保奏施行。

     五月二十四日,诏:「廣、英、連、韶州、肇慶、德慶府,以峒民殘破,令廣東提舉常平司依條赈濟。

    」從廣東提刑石敦義請麼。

     同日,诏光州屢經兵火,令淮西總領所撥會子一萬貫、江西轉運司支米五百碩赈濟之。

     六月十八日,知宣州王佐言:「本州島自五月七日至二十六日,雨如傾注,山發洪,被水之人,阙食者衆。

    欲将見管常平粜米錢八萬餘貫循環作本,差官收籴米斛赈濟。

    」從之。

     二年二月三日,兩淛路轉運判官姜诜言:「淛西州縣災傷,民戶阙食,乞下谕州軍府官守臣疾速措畫,其阙食民戶量行赈濟,勸谕田主豪右之家借貸種糧。

    」诏令淛西提舉常平官相度措置。

     九月七日,诏淛東提舉常平宋藻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