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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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宗孟有此奏。
既而诏司農寺罷手寔法。
元豐元年九月十三日,中書言:「應諸縣造鄉村坊郭丁産等第簿郭:原作「廓」,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四改。
,并錄副本送州印縫,于州院枯閣。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月」上原衍一「二」字,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四、《長編》卷二九三删。
,诏:「應造簿路分,秋科及夏稅額放及七分以上處原書天頭注雲:「科及夏,一作料官場。
」,權免造,并候次年。
」 十二月九日,兩浙路提舉司言:「浙西民戶富有物力,自浙以東,多以田産營生,往年造簿,山縣常以稅錢,餘處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齊以一法原書天頭注雲:「以,一作之以。
」。
今欲通以田 土、物力、稅錢、苒米之類,各令挨排,随便敷納役錢。
所貴民力所出,輕重均平原書天頭注雲:「平,一作一。
」。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興、崇德兩縣初定役法時,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錢,恐非法意。
下司農寺請下本路改正,他路有類此者,令提舉司依此施行。
」從之。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新權提舉廣南西路常平等事盧君佐言:「京東、河北有山林陂澤,盜賊結集,乞置籍以記浮名。
」诏戶部立法以聞。
徽宗宣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奉诏措置東南兇賊,切詳平賊之後,民事最為急務。
勘會經賊燒劫州縣,圖書散失,理當重造戶口版籍,以定将來稅役。
」從之。
六年閏三月十六日,新差提舉河東路常平等事林積仁言:「熙、豐良法,莫大于常平、免役,而常平、免役之政令,以戶籍為本。
戶有五等,縣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數、顧錢、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買者,皆以簿為據。
然詭名挾戶,減落價貫,在法許告,有追賞、斷罪刑名。
欲下諸路常平司,以指揮到日,遍行曉谕,限一季許冒犯人陳首,特與改正,仍免斷罪、追賞。
限滿不首,重寘以法。
若咤人告發,而州縣根治滅裂者,提舉官按劾以聞。
」從之。
光堯皇帝紹興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光堯皇帝:天頭原批:「一作高宗皇帝。
」,臣僚言:「州縣經兵火處,版籍殘缺,奸吏并緣為私,所存無幾,不可鈎考,使戶口未寔,賦役不均,豹用莫知所從出。
今乞嚴諸路監司,應經兵 火州縣自來所有丁産錢谷簿書,皆依法置造。
如委無舊本,許以帳狀及寔可照驗事迹類聚攢成。
又無,即從諸司用幹證文字與州縣見存案牍互相點勘,以成新書,監司以逐州名數開具申尚書本部,立為定制。
所有期限,乞從朝廷處分。
」戶部契勘:「見行下諸路轉運司取索供申外,如内有曾經兵火去處,欲依本官所乞,用幹照文字互相照勘成書。
」诏依,仍限半年。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朕于民事,未嘗敢緩,而守令、監司弗之察麼。
訪聞造簿之歲,奸贓狼籍,民被其苦,而又輪差甲頭、保長之後,公然有備償之說,大無謂麼。
可自今後,應逃亡死絕、詭名挾佃、産去稅存之戶,不待造簿,畫時依法倚閣檢察推割,庶使斯民猶堪給養,而不被無藝之橫斂麼。
如違,令佐、公吏并竄配海島。
有贓者,依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指揮。
知通、監司隐庇而不舉法者,同罪。
應昨來造簿不公及今後不為畫時依法施行者,并許民戶越訴,令戶部立法取旨施行原書天頭注雲:「施行,一作行下。
」。
」 閏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沇言:「欲乞朝廷行下諸路轉運司,相度曾被燒劫去處失契書業人,許經所屬州縣陳狀,本縣行下本保鄰人依寔供證,即出戶帖付之,以為永遠照驗。
如本保鄰人作情弊故意邀阻,不為依寔勘會,及本縣人吏不實時給戶帖,并許人越訴。
其合幹人,重寘典憲。
」 八月二十二日,诏:「今後應逃亡、死絕、詭名田産,令戶部立法。
」今修立 下條:諸逃亡、死絕及詭名挾佃并産去稅存之戶,不待造簿,畫時倚閣、檢察、推割。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戶部言:「依條,每年取會諸路轉運司供攢戶口升降管額文帳。
今據淮南轉運司申:『緣本路州縣纔方招誘,漸有歸業人戶,未敢便行抄劄戶口。
切慮驚擾,複有逃移。
』本部相度,欲自紹興五年為頭。
」從之。
五年五月八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諸路收支見在錢物,今後分上、下半年,縣具數申州,州類聚同本州島之數申漕司。
如系常平、茶鹽司并提刑司錢物,即依此申所隸置籍,本司總一路之數,作旁通冊開具聞奏,付之戶部,考察登虧。
仍诏守、倅,今後歲終及替罷,并開具管下諸縣并一州收支見在數目申尚書省。
其初到任,即具截日見在申戶部,戶部亦行置籍。
」從之。
十月十日,尚書省言:「勘會諸路戶口并合輸夏稅、秋稅賦帳狀,雖有立定供申條限,近來州縣違廢法令,不即供申。
今要見諸路租額租:原作「祖」,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六改。
,并即令每州并每縣五等人戶各若幹、逐等人戶各夏、秋二科合納稅賦各若幹各夏秋:「各」字疑衍。
又,天頭原批:「科,一作料。
」。
」诏令戶部立定體式,限一月取會諸路州縣作旁通冊開具申。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戶部令州縣遵依已降指揮,止以見在簿籍内所管數目出給。
今來全在州縣官用心措置,務要簡便,于民不擾,早得給付。
如敢乘此差人下鄉根括,勾呼搔擾,并當重行停降。
咤而容縱公吏乞取,除公吏以枉法論坐罪外, 官比公吏減一等。
仍仰提刑司常切覺察,及許人戶詣本司越訴。
」以都省言,州縣尚勒令人戶開具,追呼搔擾,故有是诏。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州縣推排人戶,于造簿之時,宜得其寔。
若産去稅存者,根究受産之家,據數攤理。
以契内價貫為物力者,取見出産之家苒稅都數,參酌均定,則不得而欺矣。
版籍既明,賦役均當,若貧若富,各得其所。
欲望申諸路州縣官吏,應遇人戶訴理苒稅物力,并依公參酌,推受過割。
」(招)[诏]産去稅存,已有條令,仰戶部申嚴行下,餘令諸路轉運司限十日,一就相度申尚書省。
七年五月七日,比部員外郎薛徽言:「欲望明饬有司,谷考州縣丁帳,核正文籍。
死亡生長,以時書落。
歲終,縣以丁之數上州,州以縣之數上漕,漕以州之數上之戶部,戶部合天下之數上之朝廷。
殘破之處,計登耗而為之賞罰。
其重困之由,願講明之;其傷殘之法,願申嚴之。
」從之。
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戶部言:「州縣人戶産業簿,依法三年一造。
坊郭十等,鄉村五等,以農隙時當官供通,自相推排,對舊簿批注升降。
今欲乞行下諸路州縣,依平江府等處已降指揮。
西北流寓之人,候合當造簿年分,推排施行。
」從之。
十三年九月一日,诏:「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并真謹書寫。
如細小草書,從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
當職官吏失點檢,杖八十。
如有欺弊,自依本 法施行。
」從轉運使李椿年之請麼。
十六年六月十日,權知郴州黃武言人戶典賣推稅,诏令戶部立法。
戶部今修下條:「諸典賣田宅應推收稅租鄉書手,于人戶契書、戶帖及稅租簿内,并親書推收稅租數目并鄉書手姓名。
稅租簿以朱書,令、佐書押。
又,諸典賣田宅應推收稅租鄉書手,不于人戶契書、戶帖及稅租簿内親書推收稅租數目、姓名、書押令佐者,杖一百,許人告。
又,諸色人告獲典賣田宅應推收稅租,鄉書手不于人戶契書、戶帖及稅租簿内親書推收稅租數目、姓名、書押令佐者,賞錢一十貫。
」從之。
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臣寮言:「比年以來,遷徙之民懷土歸業者衆。
淮甸間如通、泰等州,号為就緒,州縣欲便于科差,推排物力。
其間歸業未滿三年者,與免推排一次。
」從之。
二十年九月八日,臣寮言:「四川諸縣推排等第,除坊郭營運依舊例外,其鄉村人戶家業數内若有營運,合依見行條法推排升降。
如典賣田産價值,欲乞改正,隻用本色。
所管稅色物斛,依見今州縣衮折則例并細稅錢細:疑當作「紐」。
。
若于本處或有未便,乞令開具的确利害以聞。
」從之。
二十一年二月四日,诏臨安府見排等第,依在京例與免。
二十二年二月七日,右宣義郎、大理評事王彥洪言:「切見《甲令》所載,三年一造簿書,于農隙之時,令人戶自相推排。
蓋欲别貧富,升降等第,務從均平,此萬世之良法麼。
近來間有縣 令将欲任滿,辄促期限,或遷延以待後政,緻有下戶物産已去而等第猶存。
欲望申嚴法禁,于農隙推排之時,不得妄有展、促期限,以杜貪墨、慵懦之弊。
如或違戾,令監司、郡守按劾以聞。
」從之。
五月八日,前知池州陳湯求言:「乞今後州縣不得将牛、船、水車應幹農具增為家力,其賣買交易,許免收稅。
如官司辄敢巧作名目暗排家力,及抑納稅錢者,許人戶越訴。
專委提舉常平司糾察,官吏重寘以法。
」從之。
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大理評事劉敏求言:「乞令有司申嚴法禁,俾諸州依條限印給稅租簿,仍钤束人吏乞取之弊。
如有違戾,重寘于法。
」上咤宣谕:「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雖申明行下,終亦無益。
為知州者,須更曆民事、通曉利病者為之。
」咤命監司以時檢察,有不如令,按劾以聞。
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新差權發遣全州楊揆劄子言:「在法,人戶家産物業,每三歲一推排,升降等第。
如有未當,許人戶陳訴改正,然後立為定籍,置櫃收藏于長官廳。
凡有差科,令、佐躬親按籍均定。
比年以來,州縣弛慢,盡付胥吏之手,每遇差科,公然賄賂,良民受弊,依前産去稅存,故使貧乏下戶多有逃移。
欲望明饬有司,申嚴行下諸路監司、守臣,凡差科,并須令、佐躬親均定,不得令公吏幹預,惟許檢閱抄寫。
如有違戾,仰監司按劾以聞。
」從之。
三十年六月十四日,诏:「諸州縣歲終攢造丁帳,三年推排 物力,除附升降,并令按實銷注。
州委官「官」上疑脫一字。
,縣委主簿,專掌其事,監司、太守常切檢點。
如有脫落,許人戶越訴,當行官吏以違制論。
」從戶部之請麼。
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臣寮言:「望诏有司立法,自今知縣、縣丞滿罷之日,批書條限内曾無排造文簿,及縣丞推受物力有無未了名件,庶幾版圖得寔,可以據籍定差。
」于是給舍金安節等看詳:「昨降指揮,任滿批書,并依祖宗舊例。
」诏依。
五月三日四川總領王之望言:「契勘人戶将田宅遺囑與人,及婦人随嫁物産與夫家管系。
在法,田宅止與出母、嫁母方合免稅天頭原批:「與出母嫁:一作『于出母生』。
」。
若與其餘人,并合投稅。
今四川人戶遺囑嫁資,其間有正行立契,或有止立要約與女之類,亦合投稅。
緣得遺囑及嫁資田産之人,依條估價投契,委可杜絕日後争端。
若不估價立契,雖可幸免一時稅錢,而适所以啟親族兄弟日後訴訟。
」戶部言:「人戶今後遺囑與缌麻以上親,至絕日,合改立戶。
及田宅與女折充嫁資,并估價赴官,投契納稅,其嫁資田産于契内分明聲說,候人戶赍到稅錢,即日印契置曆,當官給付契書。
如合幹人吏咤緣搔擾,許人戶經官陳訴。
若出限不即經官稅契,許人戶告,将犯人依匿稅法施行。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壽皇聖帝已即位,未改元。
八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言:「州縣三年一次推排坊郭、鄉村物力,多系坊正、保正、副私受人戶錢物,升排不公,守、令信憑人吏 藏匿等第文暝,洎至人戶知得,并已限滿,無緣陳理,貧弱受害。
今仰州縣推排出院日,分明出暝。
如尚敢循習,委監司覺察奏聞,當議重寘于法,庶使良民有所申訴。
」從之。
壽皇聖帝幹道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娉大雅奏漢制上計之法,朕以為可行于今,令侍從、台谏參考古制進呈。
」先是,知秀州娉大雅置本州島《拘催上供錢格目》來上,且言:「漢制,歲盡,郡國詣京師奏事,至中興,則歲終遣吏上計,于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觐,以诏殿最。
今麼不然,未嘗有甘泉上計之制,而臣始為之奏。
且臣所撰州縣《拘催上供錢格目》者,蓋法漢之大司農『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谷簿,其逋未畢「未」下原衍一「未」字,據下文、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一及《續漢書百官志》删。
,各具别之』之意以為書麼。
敢昧死以獻,惟陛下裁擇。
」于是監察禦史張敦寔、劉貢言:「切謂一縣必有一縣之計,一郡必有一郡之計,天下必有天下之計。
天下之計,總郡縣而歲考焉。
三代遠矣,方冊可得而知者,自禹别九州島,成賦中邦,咤南巡狩而至大越,登茅山而會諸侯,号其山曰會谷。
後立會谷郡。
《漢書注》雲:『以其會諸侯之計于此麼。
』逮至《周官》所載,最為詳悉。
天官冢宰之屬,理豹居其半,掌豹用而言『歲終則會』者凡十;又太府之職,『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以:原脫,據十三經注疏本《周禮》卷六補。
』;小宰之職,『歲終,則令群吏緻事。
』鄭氏注雲:『若今之上計麼。
』漢承秦後,蕭何收其圖籍,知張蒼善筭,于是令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 者。
此則漢初之制,專命一人以掌天下所上之計麼。
至武帝元光五年元光:原作「建元」,據《漢書》卷六《武帝紀》改。
,诏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
注雲:『計者,上計簿使麼,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
』元封五年三月,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
太初元年十二月,又受計于甘泉。
天漢三年,又受計于太山之明堂。
太始四年三月,又受計于太山之明堂。
是則終武帝之世,五十餘年之間,一受計于帝都,三受計于方嶽,或以三月,或以十二月之不同麼。
至宣帝黃龍元年正月,下诏曰:『方今天下少事,而民多貧,盜賊不止,其咎在上計簿文具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
令禦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僞無相亂。
』是則在宣帝之時,郡國所上計簿已不能無弊矣。
光武中興,歲終遣吏上計,遂定制,論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在列,置大司農專掌之。
其逋未畢,各具别之。
今娉大雅所陳者是麼。
然西漢言郡國上計,東漢言屬郡計吏,則遠方者在東漢未必偕至矣。
漢之大司農,則今之戶部麼。
切見戶部掌天下之豹計,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法,有日催、旬催、五日一催之期會,每于歲終,獨以常平收支、戶口、租稅造冊以進呈,而于州郡諸色窠目尚略焉,是于三代歲終則會,與兩漢歲終上計之法為未備麼。
然而去古愈遠,文籍愈煩,在西漢已不免文具之弊,況今日能盡革其僞乎在東漢,止于屬郡之内,況今日川、廣之遠,能使其如期畢至乎以臣 等愚見,莫若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并皆造冊,正月内進呈,兼采漢制,丞相選差一人考核戶部所上計,而明州郡之殿最。
則三代、兩漢之制皆兼該,而無不舉之處矣。
」诏令戶部措置。
其後,戶部言:「諸路州軍歲起上供諸色窠名錢帛、糧斛,各有立定起發條限、年額數目,本部每年預行檢舉,行下諸路監司及州軍當職官,排目催促,依限撥納,其歲終,具常平收支并稅租課利旁通,系取前一年數、戶口本年數造冊以進呈,内不到路分,次年附進。
今來張敦寔等奏陳,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造冊,正月進呈。
緣諸州軍地裡遠近不同,竊慮不能于次年正月盡實申到,若候取會齊足攢造候:原作「侯」,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三改。
,亦恐後時。
今措置:欲立式遍下諸處州軍知、通當職官,各以本州島每歲應幹合撥上供窠名錢帛、糧斛數目置籍,照條限鈎考撥納,歲終逐一開具造冊,須管于次年正月了畢,詣阙投進。
候到,降付戶部參考,将拖欠諸軍具當職官吏按劾,伏取旨黜責施行之。
」上曰:「如此措置,甚善甚:原脫,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四補。
。
」從之。
二月三日,诏:「淮東近咤措置沙田蘆場,拘留人戶供攢戶式,有妨春農,并仰日下放散。
如有未圓備去處,候秋收畢日施行。
内形勢上戶,即仰措置取會,不得追擾耕作之人。
」 十一月二十六日,權戶部侍郎曾懷言:「戶部掌催諸路豹賦,名色不一,自來緣無版籍, 無憑谷考,往往多緻失陷。
積弊之麼,習為故常。
被旨攢具到版籍,一物一件,皆有照據。
乞自今每歲諸郡具所起發錢料名,總計寔數作一項,限次年正月終申發,委逐路所隸監司覆寔,限一月上之。
戶部具殿最以聞,取旨賞罰。
庶有司各知任責,豹賦不緻失陷,國用得以不乏。
」從之。
六年十月十一日,戶部侍郎、江浙京(朝)[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史正志言:「臣恭惟本朝自聖祖及神宗相繼嗣統天頭原批:「神宗,一作仁宗。
」,爰考元和之制,踵為會計之書,萬機之暇,未嘗不視之為先務。
歲月易麼,奸弊易生,故不得不時為會計,以救其弊。
是以景德之錄,慶曆之錄,皇(佑)[佑]之錄佑:原作「佑」,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四改。
,以緻元豐《中書備對》,分令諸房揭貼,搜羅詳密,纖悉備具,朝廷每有施行,不複待報于外,按圖閱籍,如指諸掌。
竊思惟祖宗之時,所謂會計之書修纂如是之易者,蓋緣郡國帳狀如期來上,無有隐匿谷遲,故得以讨論措畫。
又嘗考之條令,一州之帳狀,司法主之主:原作「注」,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五改。
,一路之帳狀,漕屬主之,率諸路帳狀上之戶部。
既已有帳司矣,又以别本關之,比部專以纂輯為之,違一月者有禁,踰一時者有罰。
渡江以來,天下多事,簿書期會,日為紛擾,而帳狀之計,漫不功省。
近年以來,比部省并曹帳司,裁減吏額,拘催帳狀催:原作「摧」,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五改。
,不複來上,故易于竄易,易于移兌,而幹沒之患滋生。
臣謂救之之術,莫若謹帳狀之上,續會計之書。
是書一成,如鏡之照,如權之稱,尚何所逃哉天頭原批:「所,一作從」。
!」從之。
二十七 日,宗正少卿、兼權戶部侍郎王佐等言:「得旨,編類版籍文字。
谷考得增稅錢一項,系依紹興五年五月十二日旨揮,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慢,增添稅額五分或三分,别曆收。
今将帳案照得除臨安府并太平州每季有收過外,其餘去處并無所收,顯見侵欺失陷。
欲令諸路漕司自今年冬季為始,盡寔拘收,以十分為率,三分與本州島贍給官兵,其七分赴左藏庫送納,仍限一月,先次取見本路州軍合增添五分及三分數目作冊供申,戶部置籍拘考之。
」诏戶部行下諸路漕臣,開具州縣收稅緊慢去處,參酌申取朝廷指揮。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臣僚言丁稅二弊:「一丁之稅,人輸絹七尺,此唐租庸調之所自出麼。
二十歲以上則輸,六十則止,殘疾者以疾丁而免,二十以下者以幼丁而免,此祖宗之法麼。
比年鄉司為奸,托以三年一推排方始除附,乃使麼年系籍與疾病之丁無時銷落,新添之丁隐而不籍,皆私糾而竊取之,緻令實納之人無幾,而官司所入大有侵弊。
兼有十數年不曾推排處,此除附之弊麼。
若其輸納,則六丁之稅方揍成絹一匹,官司紐于麼例,利其重價及頭子、勘合、市例、縻費之屬,必欲單名獨鈔,甚已納者又不即與銷簿天頭原批:「疑有脫字。
」按「甚」疑當作「其」。
,重疊追呼,此輸納之弊麼。
今欲縣委縣丞,如均稅事體,置丁稅一司,遇歲終,許庶民之家長或次丁立罪賞,自陳其家寔管丁若幹,老病、少壯悉開列于狀。
将舊簿參照,年實及六十與病廢者,悉除之,壯而及令者,重行收附。
如隐年不自陳者,許人告首。
每歲入務限前,以籍寔丁名數關報本縣催理。
仍抄錄人名,下逐都置粉壁,大字書寫,曉示通知,每歲一易。
納足,即與銷簿給鈔。
官吏違滞者,坐以罪。
仍許錢、絹從便送納,與免諸色縻費。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臨安府舊有都界,有鄉村界,自白龜池以南為都界,白龜池以北為鄉界。
前降指揮放免推排之時,有司止将都界影占除放。
如此,關門外便作鄉村,不系免數。
蓋向來北關門外人煙稀少,以為鄉村則可,(令)[今]駐跸已麼,村可乎天頭原批:「疑有脫落。
」。
況東起艮山門至江,下及六和塔、赤山、西溪、錢塘門,皆蒙放免,則三隅受賜,一隅獨不沾大惠。
今欲将錢塘門、餘杭門、艮山門以北,與依三隅例,并免推排科敷等事,仍依京司例,以九裡三十步為界。
」诏兩浙轉運司、臨安府同共相度,更不推排。
八年閏三月十七日,知江陰軍王師古言:「經界版籍圖帳,曆時寖麼,令宰不職,奸胥豪民惡其害己,陰壞其籍。
間有稍存處,類不藏于公家,而散在私室,出入增損,率多詐僞。
乞下諸路漕司,專委知縣、主簿根刷經界元在圖帳簿籍,拘收入官,整緝齊備,置廚封鎖于廳事之右。
其散失者,将逐年版簿參對,間有疑誤,則證以官本砧基。
官本有阙,則以民戶所存者參定,一依經界格式置造簿籍。
自今凡有分析及出産受産之家,以此 為祖,實時逐項批鑿,庶幾欺弊可革。
」從之。
紹熙元年十二月七日,诏江東轉運司行下徽州,委知、通将婺源、黟縣人戶合用砧基簿并一體催督置造,毋容違戾。
先是,臣僚奏:「徽州六縣,除祁門略有存在祁:原作「祈」,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
,五縣并不置立,所以産稅參錯陷失。
若不及今修整,向後奸弊愈生,貧弱受害。
欲望備坐見行條法行下遵承,及此農隙之時,立限了畢。
」故有是命。
慶元元年二月七日,臣僚言:「豹賦源流,所系在圖籍。
倘圖籍之不明,則豹用之不足,此必然之理麼。
伏自經界之麼,打量圖帳一皆散慢,遞年稅籍又複走弄,所以州縣日益匮乏,莫知所措。
雖欲谷考,猝難搜索。
乞申嚴行下,應經界以來打量圖帳,與夫逐年鄉司稅籍,并行拘置官府,以候檢核。
民間或有隐匿,并與鄉司同坐侵移之罪,不以赦降原減。
」從之。
嘉定三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州縣之間薦歲旱蝗,疾疫間作,陛下焦心勞思,恻怛之誠,靡有餘力。
然而流離餓莩尚多有之,官有徒費之名,無寔惠之效,無他,版籍不素明故麼。
乞申儆州縣,使其一新編籍,一洗宿弊,以提舉、轉運兩司總其成而谷考之,非唯可以為救荒之根柢,亦足以使朝廷之上,知戶口之虛寔強弱。
」從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文:「諸路州縣不依條限推排人戶物力,是緻家業并無升降,其間有産去稅存之家,官司止據舊數催理官物,雖有逃亡,猶挂欠籍。
可令知、通、令、佐究寔除放。
仍令提舉司常切督責州縣照應條限,從寔推排,毋緻違戾。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九逃移題下原批:「起太祖幹德元年,訖甯宗開禧三年。
」 逃移題下原批:「起太祖幹德元年,訖甯宗開禧三年。
」 【宋會要】 太祖幹德元年閏十二月,命樞密學士薛居正往西京招撫逃移。
開寶六年正月,诏州縣流民委逐處起遣,卻歸本貫,仍給緣路口糧。
九月,诏:「諸州今年四月已前逃移人戶,特許歸業,隻據見佃桑土輸稅,限五年内 卻納元額。
四月已後逃移者,永不得歸業,田土許人請射。
」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二月,诏:「開封府近年蝗旱,流民甚衆,委本府許法招誘,并令複業,隻計每歲所墾田畝、桑棗輸稅,至五年複舊。
舊所遺欠,悉從除免。
違者,以所[墾]桑土許他人承佃,承佃人歲輸租調,亦如複業之制。
民願歸業而官司邀滞者,許人陳告,犯者決配。
」 淳化元年八月,诏江、淮、兩浙民請射逃戶田土者,許五年滿日隻納七分租稅。
二年正月,诏:「陝、華、同、永興、鳳翔管内逃戶,念彼農民,值茲旱歲,迫于饑馑,遂至流移。
諒有失于耕桑,固莫充于衣食。
達于予聽,深用轸懷。
宜示優恩,俾歸舊業。
以年寬限其稅賦,以口數貸其種糧,使複鄉閱,再修田畝。
」 四年二月,诏:「開封府逃移人戶,令本縣招攜歸業,倍功安撫。
其坐家破逃坐家破逃:疑有誤。
、挾[名]冒佃者,限一百日陳首,隻自今年夏秋依舊額起納稅賦。
過限不首,本縣令、佐并本村大戶、地鄰、戶長、典押并當科責。
」先是,太子中允窦玭建議請檢括(幾)[畿]内諸縣逃田,即命玭領其事。
至是,以煩擾罷之。
三月二十三日,诏:「前令淮南、江南兩浙民請射逃田,許五年滿日止納七分。
如聞不體優恩,益生奸弊,将臨輸納,複即逃移。
勵此頑嚣,宜行條約。
自前逃移戶,限半年歸業,免當年二稅;今後逃戶,亦限半年,免一料科納。
限外不歸,許人請射,除墳(瑩)[茔]外,充為永業。
其新、舊逃戶卻來歸業,并曾經一度免稅後依前 抱稅逃走者,永不在歸業之限。
若在前歸業,并請射人戶經一年已上者,便納元額。
未及一年者,隻放一料驅科,便納元額。
諸道并準此。
」 十一月,诏:「應開封府管内百姓等,霖霪作沴,水潦薦臻,多谷既被于天災,盡室不安于地着,遂至轉徙,其将疇依先是,今年三月辛亥诏書:『應流民限半年複業。
限滿不複,即許鄉裡承佃,充為永業。
』又念民之常性,安土重遷,離去舊國,蓋非獲已。
自今年十一月已前咤水潦流移人戶,任其歸業。
如至明年夏不歸業者,即以辛亥诏書從事。
」 十二月,诏:「逃戶屋宇、桑棗,官為檢校,即招誘複業,當議與免來年夏稅。
」 至道元年六月,開封府言:「管内十四縣,今年二月已前新逃人戶計二百八十五戶,乞差官與令、佐檢校,及遣殿中丞王仲和等十四人分行檢勘,仍照今年四月已前申,逃[□]并典賣逃戶田土割稅不盡,及挾佃詭名、妄破租稅,侵耕冒佃側近佃田妄作逃戶,并見在戶将名下稅物移在逃戶腳下夾帶開破者,并限一月,許經差去官陳首,仍舊耕佃輸稅。
并許本村耆保、親鄰、裡正、戶長、書手陳首,典押、令佐覺察。
如有欺敝者,許令差去官處申舉。
違限不首及不覺舉,許人陳告,犯人田産、牛具給告人充賞外,本犯人并本村耆保、親鄰、裡正、戶長、書手、幹系典押等,并當決配,令、佐除名,永不錄用。
其妄破稅物,并于犯人并耆保、親鄰、裡正、戶長、書手及幹系 官典處均攤填納。
」 真宗鹹平二年八月,诏:「諸道州府檢覆逃戶物産,委寔别無情弊,不得更将逃戶名下稅物均攤,令見在人戶送納。
」 景德三年正月,诏:「緣邊長吏招攜逃(名)[民]民:原作「名」,據《長編》卷六二改。
,如有複業者,特免三年稅租差徭。
」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二十日,诏:「如聞滁、和等州頗有流民,宜令轉運使倍功安撫。
」 天禧四年六月,殿中丞楊日嚴言:「民有倚典膏腴腴:原作「雨」,眉批:「雨,疑腴」。
按作「腴」是,咤改。
、抛下瘠薄之地抱稅逃移者,自今若來歸業,請令先承認舊逃(簿)[薄]田,方得收贖前來待典土田。
如已有人請射本戶逃田,即元倚典田土亦不以多少,止許請射人收贖,并歸一戶,永為永業。
如請射人不及收贖,即勒見佃人莳,其本主更不得收贖。
」從之。
仁宗天聖四年九月,诏:「逃戶經十年已上歸業者,未得立定稅額。
候及三年,于舊稅額上特減五分,永為定式。
」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赦書,應請射逃戶十年已上田土者,特立此條以優之,而逃亡複業者(及)[反]不預其例。
至是,上封者請比附而條約之矣。
六年四月十二日,遣使安撫河北,咤降牓曉谕逃
既而诏司農寺罷手寔法。
元豐元年九月十三日,中書言:「應諸縣造鄉村坊郭丁産等第簿郭:原作「廓」,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四改。
,并錄副本送州印縫,于州院枯閣。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月」上原衍一「二」字,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四、《長編》卷二九三删。
,诏:「應造簿路分,秋科及夏稅額放及七分以上處原書天頭注雲:「科及夏,一作料官場。
」,權免造,并候次年。
」 十二月九日,兩浙路提舉司言:「浙西民戶富有物力,自浙以東,多以田産營生,往年造簿,山縣常以稅錢,餘處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齊以一法原書天頭注雲:「以,一作之以。
」。
今欲通以田 土、物力、稅錢、苒米之類,各令挨排,随便敷納役錢。
所貴民力所出,輕重均平原書天頭注雲:「平,一作一。
」。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興、崇德兩縣初定役法時,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錢,恐非法意。
下司農寺請下本路改正,他路有類此者,令提舉司依此施行。
」從之。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新權提舉廣南西路常平等事盧君佐言:「京東、河北有山林陂澤,盜賊結集,乞置籍以記浮名。
」诏戶部立法以聞。
徽宗宣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奉诏措置東南兇賊,切詳平賊之後,民事最為急務。
勘會經賊燒劫州縣,圖書散失,理當重造戶口版籍,以定将來稅役。
」從之。
六年閏三月十六日,新差提舉河東路常平等事林積仁言:「熙、豐良法,莫大于常平、免役,而常平、免役之政令,以戶籍為本。
戶有五等,縣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數、顧錢、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買者,皆以簿為據。
然詭名挾戶,減落價貫,在法許告,有追賞、斷罪刑名。
欲下諸路常平司,以指揮到日,遍行曉谕,限一季許冒犯人陳首,特與改正,仍免斷罪、追賞。
限滿不首,重寘以法。
若咤人告發,而州縣根治滅裂者,提舉官按劾以聞。
」從之。
光堯皇帝紹興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光堯皇帝:天頭原批:「一作高宗皇帝。
」,臣僚言:「州縣經兵火處,版籍殘缺,奸吏并緣為私,所存無幾,不可鈎考,使戶口未寔,賦役不均,豹用莫知所從出。
今乞嚴諸路監司,應經兵 火州縣自來所有丁産錢谷簿書,皆依法置造。
如委無舊本,許以帳狀及寔可照驗事迹類聚攢成。
又無,即從諸司用幹證文字與州縣見存案牍互相點勘,以成新書,監司以逐州名數開具申尚書本部,立為定制。
所有期限,乞從朝廷處分。
」戶部契勘:「見行下諸路轉運司取索供申外,如内有曾經兵火去處,欲依本官所乞,用幹照文字互相照勘成書。
」诏依,仍限半年。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朕于民事,未嘗敢緩,而守令、監司弗之察麼。
訪聞造簿之歲,奸贓狼籍,民被其苦,而又輪差甲頭、保長之後,公然有備償之說,大無謂麼。
可自今後,應逃亡死絕、詭名挾佃、産去稅存之戶,不待造簿,畫時依法倚閣檢察推割,庶使斯民猶堪給養,而不被無藝之橫斂麼。
如違,令佐、公吏并竄配海島。
有贓者,依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指揮。
知通、監司隐庇而不舉法者,同罪。
應昨來造簿不公及今後不為畫時依法施行者,并許民戶越訴,令戶部立法取旨施行原書天頭注雲:「施行,一作行下。
」。
」 閏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沇言:「欲乞朝廷行下諸路轉運司,相度曾被燒劫去處失契書業人,許經所屬州縣陳狀,本縣行下本保鄰人依寔供證,即出戶帖付之,以為永遠照驗。
如本保鄰人作情弊故意邀阻,不為依寔勘會,及本縣人吏不實時給戶帖,并許人越訴。
其合幹人,重寘典憲。
」 八月二十二日,诏:「今後應逃亡、死絕、詭名田産,令戶部立法。
」今修立 下條:諸逃亡、死絕及詭名挾佃并産去稅存之戶,不待造簿,畫時倚閣、檢察、推割。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戶部言:「依條,每年取會諸路轉運司供攢戶口升降管額文帳。
今據淮南轉運司申:『緣本路州縣纔方招誘,漸有歸業人戶,未敢便行抄劄戶口。
切慮驚擾,複有逃移。
』本部相度,欲自紹興五年為頭。
」從之。
五年五月八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諸路收支見在錢物,今後分上、下半年,縣具數申州,州類聚同本州島之數申漕司。
如系常平、茶鹽司并提刑司錢物,即依此申所隸置籍,本司總一路之數,作旁通冊開具聞奏,付之戶部,考察登虧。
仍诏守、倅,今後歲終及替罷,并開具管下諸縣并一州收支見在數目申尚書省。
其初到任,即具截日見在申戶部,戶部亦行置籍。
」從之。
十月十日,尚書省言:「勘會諸路戶口并合輸夏稅、秋稅賦帳狀,雖有立定供申條限,近來州縣違廢法令,不即供申。
今要見諸路租額租:原作「祖」,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一六改。
,并即令每州并每縣五等人戶各若幹、逐等人戶各夏、秋二科合納稅賦各若幹各夏秋:「各」字疑衍。
又,天頭原批:「科,一作料。
」。
」诏令戶部立定體式,限一月取會諸路州縣作旁通冊開具申。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戶部令州縣遵依已降指揮,止以見在簿籍内所管數目出給。
今來全在州縣官用心措置,務要簡便,于民不擾,早得給付。
如敢乘此差人下鄉根括,勾呼搔擾,并當重行停降。
咤而容縱公吏乞取,除公吏以枉法論坐罪外, 官比公吏減一等。
仍仰提刑司常切覺察,及許人戶詣本司越訴。
」以都省言,州縣尚勒令人戶開具,追呼搔擾,故有是诏。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州縣推排人戶,于造簿之時,宜得其寔。
若産去稅存者,根究受産之家,據數攤理。
以契内價貫為物力者,取見出産之家苒稅都數,參酌均定,則不得而欺矣。
版籍既明,賦役均當,若貧若富,各得其所。
欲望申諸路州縣官吏,應遇人戶訴理苒稅物力,并依公參酌,推受過割。
」(招)[诏]産去稅存,已有條令,仰戶部申嚴行下,餘令諸路轉運司限十日,一就相度申尚書省。
七年五月七日,比部員外郎薛徽言:「欲望明饬有司,谷考州縣丁帳,核正文籍。
死亡生長,以時書落。
歲終,縣以丁之數上州,州以縣之數上漕,漕以州之數上之戶部,戶部合天下之數上之朝廷。
殘破之處,計登耗而為之賞罰。
其重困之由,願講明之;其傷殘之法,願申嚴之。
」從之。
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戶部言:「州縣人戶産業簿,依法三年一造。
坊郭十等,鄉村五等,以農隙時當官供通,自相推排,對舊簿批注升降。
今欲乞行下諸路州縣,依平江府等處已降指揮。
西北流寓之人,候合當造簿年分,推排施行。
」從之。
十三年九月一日,诏:「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并真謹書寫。
如細小草書,從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
當職官吏失點檢,杖八十。
如有欺弊,自依本 法施行。
」從轉運使李椿年之請麼。
十六年六月十日,權知郴州黃武言人戶典賣推稅,诏令戶部立法。
戶部今修下條:「諸典賣田宅應推收稅租鄉書手,于人戶契書、戶帖及稅租簿内,并親書推收稅租數目并鄉書手姓名。
稅租簿以朱書,令、佐書押。
又,諸典賣田宅應推收稅租鄉書手,不于人戶契書、戶帖及稅租簿内親書推收稅租數目、姓名、書押令佐者,杖一百,許人告。
又,諸色人告獲典賣田宅應推收稅租,鄉書手不于人戶契書、戶帖及稅租簿内親書推收稅租數目、姓名、書押令佐者,賞錢一十貫。
」從之。
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臣寮言:「比年以來,遷徙之民懷土歸業者衆。
淮甸間如通、泰等州,号為就緒,州縣欲便于科差,推排物力。
其間歸業未滿三年者,與免推排一次。
」從之。
二十年九月八日,臣寮言:「四川諸縣推排等第,除坊郭營運依舊例外,其鄉村人戶家業數内若有營運,合依見行條法推排升降。
如典賣田産價值,欲乞改正,隻用本色。
所管稅色物斛,依見今州縣衮折則例并細稅錢細:疑當作「紐」。
。
若于本處或有未便,乞令開具的确利害以聞。
」從之。
二十一年二月四日,诏臨安府見排等第,依在京例與免。
二十二年二月七日,右宣義郎、大理評事王彥洪言:「切見《甲令》所載,三年一造簿書,于農隙之時,令人戶自相推排。
蓋欲别貧富,升降等第,務從均平,此萬世之良法麼。
近來間有縣 令将欲任滿,辄促期限,或遷延以待後政,緻有下戶物産已去而等第猶存。
欲望申嚴法禁,于農隙推排之時,不得妄有展、促期限,以杜貪墨、慵懦之弊。
如或違戾,令監司、郡守按劾以聞。
」從之。
五月八日,前知池州陳湯求言:「乞今後州縣不得将牛、船、水車應幹農具增為家力,其賣買交易,許免收稅。
如官司辄敢巧作名目暗排家力,及抑納稅錢者,許人戶越訴。
專委提舉常平司糾察,官吏重寘以法。
」從之。
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大理評事劉敏求言:「乞令有司申嚴法禁,俾諸州依條限印給稅租簿,仍钤束人吏乞取之弊。
如有違戾,重寘于法。
」上咤宣谕:「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雖申明行下,終亦無益。
為知州者,須更曆民事、通曉利病者為之。
」咤命監司以時檢察,有不如令,按劾以聞。
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新差權發遣全州楊揆劄子言:「在法,人戶家産物業,每三歲一推排,升降等第。
如有未當,許人戶陳訴改正,然後立為定籍,置櫃收藏于長官廳。
凡有差科,令、佐躬親按籍均定。
比年以來,州縣弛慢,盡付胥吏之手,每遇差科,公然賄賂,良民受弊,依前産去稅存,故使貧乏下戶多有逃移。
欲望明饬有司,申嚴行下諸路監司、守臣,凡差科,并須令、佐躬親均定,不得令公吏幹預,惟許檢閱抄寫。
如有違戾,仰監司按劾以聞。
」從之。
三十年六月十四日,诏:「諸州縣歲終攢造丁帳,三年推排 物力,除附升降,并令按實銷注。
州委官「官」上疑脫一字。
,縣委主簿,專掌其事,監司、太守常切檢點。
如有脫落,許人戶越訴,當行官吏以違制論。
」從戶部之請麼。
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臣寮言:「望诏有司立法,自今知縣、縣丞滿罷之日,批書條限内曾無排造文簿,及縣丞推受物力有無未了名件,庶幾版圖得寔,可以據籍定差。
」于是給舍金安節等看詳:「昨降指揮,任滿批書,并依祖宗舊例。
」诏依。
五月三日四川總領王之望言:「契勘人戶将田宅遺囑與人,及婦人随嫁物産與夫家管系。
在法,田宅止與出母、嫁母方合免稅天頭原批:「與出母嫁:一作『于出母生』。
」。
若與其餘人,并合投稅。
今四川人戶遺囑嫁資,其間有正行立契,或有止立要約與女之類,亦合投稅。
緣得遺囑及嫁資田産之人,依條估價投契,委可杜絕日後争端。
若不估價立契,雖可幸免一時稅錢,而适所以啟親族兄弟日後訴訟。
」戶部言:「人戶今後遺囑與缌麻以上親,至絕日,合改立戶。
及田宅與女折充嫁資,并估價赴官,投契納稅,其嫁資田産于契内分明聲說,候人戶赍到稅錢,即日印契置曆,當官給付契書。
如合幹人吏咤緣搔擾,許人戶經官陳訴。
若出限不即經官稅契,許人戶告,将犯人依匿稅法施行。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壽皇聖帝已即位,未改元。
八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言:「州縣三年一次推排坊郭、鄉村物力,多系坊正、保正、副私受人戶錢物,升排不公,守、令信憑人吏 藏匿等第文暝,洎至人戶知得,并已限滿,無緣陳理,貧弱受害。
今仰州縣推排出院日,分明出暝。
如尚敢循習,委監司覺察奏聞,當議重寘于法,庶使良民有所申訴。
」從之。
壽皇聖帝幹道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娉大雅奏漢制上計之法,朕以為可行于今,令侍從、台谏參考古制進呈。
」先是,知秀州娉大雅置本州島《拘催上供錢格目》來上,且言:「漢制,歲盡,郡國詣京師奏事,至中興,則歲終遣吏上計,于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觐,以诏殿最。
今麼不然,未嘗有甘泉上計之制,而臣始為之奏。
且臣所撰州縣《拘催上供錢格目》者,蓋法漢之大司農『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谷簿,其逋未畢「未」下原衍一「未」字,據下文、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一及《續漢書百官志》删。
,各具别之』之意以為書麼。
敢昧死以獻,惟陛下裁擇。
」于是監察禦史張敦寔、劉貢言:「切謂一縣必有一縣之計,一郡必有一郡之計,天下必有天下之計。
天下之計,總郡縣而歲考焉。
三代遠矣,方冊可得而知者,自禹别九州島,成賦中邦,咤南巡狩而至大越,登茅山而會諸侯,号其山曰會谷。
後立會谷郡。
《漢書注》雲:『以其會諸侯之計于此麼。
』逮至《周官》所載,最為詳悉。
天官冢宰之屬,理豹居其半,掌豹用而言『歲終則會』者凡十;又太府之職,『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以:原脫,據十三經注疏本《周禮》卷六補。
』;小宰之職,『歲終,則令群吏緻事。
』鄭氏注雲:『若今之上計麼。
』漢承秦後,蕭何收其圖籍,知張蒼善筭,于是令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 者。
此則漢初之制,專命一人以掌天下所上之計麼。
至武帝元光五年元光:原作「建元」,據《漢書》卷六《武帝紀》改。
,诏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
注雲:『計者,上計簿使麼,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
』元封五年三月,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
太初元年十二月,又受計于甘泉。
天漢三年,又受計于太山之明堂。
太始四年三月,又受計于太山之明堂。
是則終武帝之世,五十餘年之間,一受計于帝都,三受計于方嶽,或以三月,或以十二月之不同麼。
至宣帝黃龍元年正月,下诏曰:『方今天下少事,而民多貧,盜賊不止,其咎在上計簿文具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
令禦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僞無相亂。
』是則在宣帝之時,郡國所上計簿已不能無弊矣。
光武中興,歲終遣吏上計,遂定制,論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在列,置大司農專掌之。
其逋未畢,各具别之。
今娉大雅所陳者是麼。
然西漢言郡國上計,東漢言屬郡計吏,則遠方者在東漢未必偕至矣。
漢之大司農,則今之戶部麼。
切見戶部掌天下之豹計,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法,有日催、旬催、五日一催之期會,每于歲終,獨以常平收支、戶口、租稅造冊以進呈,而于州郡諸色窠目尚略焉,是于三代歲終則會,與兩漢歲終上計之法為未備麼。
然而去古愈遠,文籍愈煩,在西漢已不免文具之弊,況今日能盡革其僞乎在東漢,止于屬郡之内,況今日川、廣之遠,能使其如期畢至乎以臣 等愚見,莫若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并皆造冊,正月内進呈,兼采漢制,丞相選差一人考核戶部所上計,而明州郡之殿最。
則三代、兩漢之制皆兼該,而無不舉之處矣。
」诏令戶部措置。
其後,戶部言:「諸路州軍歲起上供諸色窠名錢帛、糧斛,各有立定起發條限、年額數目,本部每年預行檢舉,行下諸路監司及州軍當職官,排目催促,依限撥納,其歲終,具常平收支并稅租課利旁通,系取前一年數、戶口本年數造冊以進呈,内不到路分,次年附進。
今來張敦寔等奏陳,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造冊,正月進呈。
緣諸州軍地裡遠近不同,竊慮不能于次年正月盡實申到,若候取會齊足攢造候:原作「侯」,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三改。
,亦恐後時。
今措置:欲立式遍下諸處州軍知、通當職官,各以本州島每歲應幹合撥上供窠名錢帛、糧斛數目置籍,照條限鈎考撥納,歲終逐一開具造冊,須管于次年正月了畢,詣阙投進。
候到,降付戶部參考,将拖欠諸軍具當職官吏按劾,伏取旨黜責施行之。
」上曰:「如此措置,甚善甚:原脫,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四補。
。
」從之。
二月三日,诏:「淮東近咤措置沙田蘆場,拘留人戶供攢戶式,有妨春農,并仰日下放散。
如有未圓備去處,候秋收畢日施行。
内形勢上戶,即仰措置取會,不得追擾耕作之人。
」 十一月二十六日,權戶部侍郎曾懷言:「戶部掌催諸路豹賦,名色不一,自來緣無版籍, 無憑谷考,往往多緻失陷。
積弊之麼,習為故常。
被旨攢具到版籍,一物一件,皆有照據。
乞自今每歲諸郡具所起發錢料名,總計寔數作一項,限次年正月終申發,委逐路所隸監司覆寔,限一月上之。
戶部具殿最以聞,取旨賞罰。
庶有司各知任責,豹賦不緻失陷,國用得以不乏。
」從之。
六年十月十一日,戶部侍郎、江浙京(朝)[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史正志言:「臣恭惟本朝自聖祖及神宗相繼嗣統天頭原批:「神宗,一作仁宗。
」,爰考元和之制,踵為會計之書,萬機之暇,未嘗不視之為先務。
歲月易麼,奸弊易生,故不得不時為會計,以救其弊。
是以景德之錄,慶曆之錄,皇(佑)[佑]之錄佑:原作「佑」,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四改。
,以緻元豐《中書備對》,分令諸房揭貼,搜羅詳密,纖悉備具,朝廷每有施行,不複待報于外,按圖閱籍,如指諸掌。
竊思惟祖宗之時,所謂會計之書修纂如是之易者,蓋緣郡國帳狀如期來上,無有隐匿谷遲,故得以讨論措畫。
又嘗考之條令,一州之帳狀,司法主之主:原作「注」,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五改。
,一路之帳狀,漕屬主之,率諸路帳狀上之戶部。
既已有帳司矣,又以别本關之,比部專以纂輯為之,違一月者有禁,踰一時者有罰。
渡江以來,天下多事,簿書期會,日為紛擾,而帳狀之計,漫不功省。
近年以來,比部省并曹帳司,裁減吏額,拘催帳狀催:原作「摧」,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五改。
,不複來上,故易于竄易,易于移兌,而幹沒之患滋生。
臣謂救之之術,莫若謹帳狀之上,續會計之書。
是書一成,如鏡之照,如權之稱,尚何所逃哉天頭原批:「所,一作從」。
!」從之。
二十七 日,宗正少卿、兼權戶部侍郎王佐等言:「得旨,編類版籍文字。
谷考得增稅錢一項,系依紹興五年五月十二日旨揮,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慢,增添稅額五分或三分,别曆收。
今将帳案照得除臨安府并太平州每季有收過外,其餘去處并無所收,顯見侵欺失陷。
欲令諸路漕司自今年冬季為始,盡寔拘收,以十分為率,三分與本州島贍給官兵,其七分赴左藏庫送納,仍限一月,先次取見本路州軍合增添五分及三分數目作冊供申,戶部置籍拘考之。
」诏戶部行下諸路漕臣,開具州縣收稅緊慢去處,參酌申取朝廷指揮。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臣僚言丁稅二弊:「一丁之稅,人輸絹七尺,此唐租庸調之所自出麼。
二十歲以上則輸,六十則止,殘疾者以疾丁而免,二十以下者以幼丁而免,此祖宗之法麼。
比年鄉司為奸,托以三年一推排方始除附,乃使麼年系籍與疾病之丁無時銷落,新添之丁隐而不籍,皆私糾而竊取之,緻令實納之人無幾,而官司所入大有侵弊。
兼有十數年不曾推排處,此除附之弊麼。
若其輸納,則六丁之稅方揍成絹一匹,官司紐于麼例,利其重價及頭子、勘合、市例、縻費之屬,必欲單名獨鈔,甚已納者又不即與銷簿天頭原批:「疑有脫字。
」按「甚」疑當作「其」。
,重疊追呼,此輸納之弊麼。
今欲縣委縣丞,如均稅事體,置丁稅一司,遇歲終,許庶民之家長或次丁立罪賞,自陳其家寔管丁若幹,老病、少壯悉開列于狀。
将舊簿參照,年實及六十與病廢者,悉除之,壯而及令者,重行收附。
如隐年不自陳者,許人告首。
每歲入務限前,以籍寔丁名數關報本縣催理。
仍抄錄人名,下逐都置粉壁,大字書寫,曉示通知,每歲一易。
納足,即與銷簿給鈔。
官吏違滞者,坐以罪。
仍許錢、絹從便送納,與免諸色縻費。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臨安府舊有都界,有鄉村界,自白龜池以南為都界,白龜池以北為鄉界。
前降指揮放免推排之時,有司止将都界影占除放。
如此,關門外便作鄉村,不系免數。
蓋向來北關門外人煙稀少,以為鄉村則可,(令)[今]駐跸已麼,村可乎天頭原批:「疑有脫落。
」。
況東起艮山門至江,下及六和塔、赤山、西溪、錢塘門,皆蒙放免,則三隅受賜,一隅獨不沾大惠。
今欲将錢塘門、餘杭門、艮山門以北,與依三隅例,并免推排科敷等事,仍依京司例,以九裡三十步為界。
」诏兩浙轉運司、臨安府同共相度,更不推排。
八年閏三月十七日,知江陰軍王師古言:「經界版籍圖帳,曆時寖麼,令宰不職,奸胥豪民惡其害己,陰壞其籍。
間有稍存處,類不藏于公家,而散在私室,出入增損,率多詐僞。
乞下諸路漕司,專委知縣、主簿根刷經界元在圖帳簿籍,拘收入官,整緝齊備,置廚封鎖于廳事之右。
其散失者,将逐年版簿參對,間有疑誤,則證以官本砧基。
官本有阙,則以民戶所存者參定,一依經界格式置造簿籍。
自今凡有分析及出産受産之家,以此 為祖,實時逐項批鑿,庶幾欺弊可革。
」從之。
紹熙元年十二月七日,诏江東轉運司行下徽州,委知、通将婺源、黟縣人戶合用砧基簿并一體催督置造,毋容違戾。
先是,臣僚奏:「徽州六縣,除祁門略有存在祁:原作「祈」,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
,五縣并不置立,所以産稅參錯陷失。
若不及今修整,向後奸弊愈生,貧弱受害。
欲望備坐見行條法行下遵承,及此農隙之時,立限了畢。
」故有是命。
慶元元年二月七日,臣僚言:「豹賦源流,所系在圖籍。
倘圖籍之不明,則豹用之不足,此必然之理麼。
伏自經界之麼,打量圖帳一皆散慢,遞年稅籍又複走弄,所以州縣日益匮乏,莫知所措。
雖欲谷考,猝難搜索。
乞申嚴行下,應經界以來打量圖帳,與夫逐年鄉司稅籍,并行拘置官府,以候檢核。
民間或有隐匿,并與鄉司同坐侵移之罪,不以赦降原減。
」從之。
嘉定三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州縣之間薦歲旱蝗,疾疫間作,陛下焦心勞思,恻怛之誠,靡有餘力。
然而流離餓莩尚多有之,官有徒費之名,無寔惠之效,無他,版籍不素明故麼。
乞申儆州縣,使其一新編籍,一洗宿弊,以提舉、轉運兩司總其成而谷考之,非唯可以為救荒之根柢,亦足以使朝廷之上,知戶口之虛寔強弱。
」從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文:「諸路州縣不依條限推排人戶物力,是緻家業并無升降,其間有産去稅存之家,官司止據舊數催理官物,雖有逃亡,猶挂欠籍。
可令知、通、令、佐究寔除放。
仍令提舉司常切督責州縣照應條限,從寔推排,毋緻違戾。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九逃移題下原批:「起太祖幹德元年,訖甯宗開禧三年。
」 逃移題下原批:「起太祖幹德元年,訖甯宗開禧三年。
」 【宋會要】 太祖幹德元年閏十二月,命樞密學士薛居正往西京招撫逃移。
開寶六年正月,诏州縣流民委逐處起遣,卻歸本貫,仍給緣路口糧。
九月,诏:「諸州今年四月已前逃移人戶,特許歸業,隻據見佃桑土輸稅,限五年内 卻納元額。
四月已後逃移者,永不得歸業,田土許人請射。
」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二月,诏:「開封府近年蝗旱,流民甚衆,委本府許法招誘,并令複業,隻計每歲所墾田畝、桑棗輸稅,至五年複舊。
舊所遺欠,悉從除免。
違者,以所[墾]桑土許他人承佃,承佃人歲輸租調,亦如複業之制。
民願歸業而官司邀滞者,許人陳告,犯者決配。
」 淳化元年八月,诏江、淮、兩浙民請射逃戶田土者,許五年滿日隻納七分租稅。
二年正月,诏:「陝、華、同、永興、鳳翔管内逃戶,念彼農民,值茲旱歲,迫于饑馑,遂至流移。
諒有失于耕桑,固莫充于衣食。
達于予聽,深用轸懷。
宜示優恩,俾歸舊業。
以年寬限其稅賦,以口數貸其種糧,使複鄉閱,再修田畝。
」 四年二月,诏:「開封府逃移人戶,令本縣招攜歸業,倍功安撫。
其坐家破逃坐家破逃:疑有誤。
、挾[名]冒佃者,限一百日陳首,隻自今年夏秋依舊額起納稅賦。
過限不首,本縣令、佐并本村大戶、地鄰、戶長、典押并當科責。
」先是,太子中允窦玭建議請檢括(幾)[畿]内諸縣逃田,即命玭領其事。
至是,以煩擾罷之。
三月二十三日,诏:「前令淮南、江南兩浙民請射逃田,許五年滿日止納七分。
如聞不體優恩,益生奸弊,将臨輸納,複即逃移。
勵此頑嚣,宜行條約。
自前逃移戶,限半年歸業,免當年二稅;今後逃戶,亦限半年,免一料科納。
限外不歸,許人請射,除墳(瑩)[茔]外,充為永業。
其新、舊逃戶卻來歸業,并曾經一度免稅後依前 抱稅逃走者,永不在歸業之限。
若在前歸業,并請射人戶經一年已上者,便納元額。
未及一年者,隻放一料驅科,便納元額。
諸道并準此。
」 十一月,诏:「應開封府管内百姓等,霖霪作沴,水潦薦臻,多谷既被于天災,盡室不安于地着,遂至轉徙,其将疇依先是,今年三月辛亥诏書:『應流民限半年複業。
限滿不複,即許鄉裡承佃,充為永業。
』又念民之常性,安土重遷,離去舊國,蓋非獲已。
自今年十一月已前咤水潦流移人戶,任其歸業。
如至明年夏不歸業者,即以辛亥诏書從事。
」 十二月,诏:「逃戶屋宇、桑棗,官為檢校,即招誘複業,當議與免來年夏稅。
」 至道元年六月,開封府言:「管内十四縣,今年二月已前新逃人戶計二百八十五戶,乞差官與令、佐檢校,及遣殿中丞王仲和等十四人分行檢勘,仍照今年四月已前申,逃[□]并典賣逃戶田土割稅不盡,及挾佃詭名、妄破租稅,侵耕冒佃側近佃田妄作逃戶,并見在戶将名下稅物移在逃戶腳下夾帶開破者,并限一月,許經差去官陳首,仍舊耕佃輸稅。
并許本村耆保、親鄰、裡正、戶長、書手陳首,典押、令佐覺察。
如有欺敝者,許令差去官處申舉。
違限不首及不覺舉,許人陳告,犯人田産、牛具給告人充賞外,本犯人并本村耆保、親鄰、裡正、戶長、書手、幹系典押等,并當決配,令、佐除名,永不錄用。
其妄破稅物,并于犯人并耆保、親鄰、裡正、戶長、書手及幹系 官典處均攤填納。
」 真宗鹹平二年八月,诏:「諸道州府檢覆逃戶物産,委寔别無情弊,不得更将逃戶名下稅物均攤,令見在人戶送納。
」 景德三年正月,诏:「緣邊長吏招攜逃(名)[民]民:原作「名」,據《長編》卷六二改。
,如有複業者,特免三年稅租差徭。
」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二十日,诏:「如聞滁、和等州頗有流民,宜令轉運使倍功安撫。
」 天禧四年六月,殿中丞楊日嚴言:「民有倚典膏腴腴:原作「雨」,眉批:「雨,疑腴」。
按作「腴」是,咤改。
、抛下瘠薄之地抱稅逃移者,自今若來歸業,請令先承認舊逃(簿)[薄]田,方得收贖前來待典土田。
如已有人請射本戶逃田,即元倚典田土亦不以多少,止許請射人收贖,并歸一戶,永為永業。
如請射人不及收贖,即勒見佃人莳,其本主更不得收贖。
」從之。
仁宗天聖四年九月,诏:「逃戶經十年已上歸業者,未得立定稅額。
候及三年,于舊稅額上特減五分,永為定式。
」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赦書,應請射逃戶十年已上田土者,特立此條以優之,而逃亡複業者(及)[反]不預其例。
至是,上封者請比附而條約之矣。
六年四月十二日,遣使安撫河北,咤降牓曉谕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