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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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與放今年夏秋稅租及借貸糧種,令各歸農業,權免諸般差科,鄉縣不得追擾。

     二十五日,命使臣于都門裡置場,給散河東州軍流民,人支米二鬥,旬日約支數十萬石而止。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诏:「天下逃戶田土經十年已上,見今荒閑者,限一百日許令歸業。

    限滿不來,許人請射。

    其歸業 并請射人戶,并未得立定稅額,及(應令)[令應]副差徭。

    (侯)[候]及五年,于舊額稅賦上特減八分,隻收二分,永為定額矣。

    」 二十三日,诏:「前令逃田經十年已上,許本主歸業,及諸色人(諸)請佃,(米)[未]得立定稅額。

    慮其間有侵耕冒佃年深者,将來别緻争訟,及見有稅産人戶故抛自己田産,卻來請佃逃田,以圖僥幸,須議特行條約:自今侵耕冒佃者,候到,限五日陳首,據陳首後來耕到熟田頃畝,于元稅額上止納五分。

    如本主限内歸認,給付本戶,依此分數納稅。

    若有辄抛自己田産,妄作逃移請射逃田者,許人論告,科違制之罪,押歸舊貫供輸,所請逃田給告人。

    請射逃田者,并具析戶下有無田土稅數析:原作「拆」,眉批:「拆,疑析。

    」當是,據改。

    ,于請射簿内名下注鑿。

    鄉縣耆保不切覺察,并從制違失科罪。

    」 八年二月,荊湖北路轉運使張保雍言:「荊南府監利縣民有請射淳化五年逃田者,本縣以其田大中祥符八年嘗有民請佃,後來未滿十年,不該天聖二年赦文減放稅額。

    (令)[今]詳其田自淳化五年至今,三十餘年荒閑,顯是業輕稅重,無人承佃,中間雖曾有人請射,未嘗耕墾輸稅,裁四個月,複即逃去。

    若無條約,慮啟弊源。

    欲令應請射遠年逃田,如中間雖曾有人請佃便卻逃走者,須經起納稅賦一年或二年已上,方許理後來逃走日月。

    若未及一年複逃者,止理原逃年月。

    」從之。

     明道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安州劉楚言:「本州島旱歉三年,流亡者八千八 百餘戶,檢詳(紹)[天]聖編,應咤災傷逃戶,限半年許令歸業,免一料催科。

    又明道元年十一月甲戌敕書:『京東、江、淮南災傷州軍流移人戶,各令歸業,免夏、秋兩料稅賦。

    』(令)[今]流亡之人已出命,慮富室(疆)[強]戶肆為兼并,貧弱者歸業無期,必恐州縣戶口鹹耗。

    欲望申限半年,優免徭賦。

    」诏:災傷之地,悉如楚奏,特展半年,許流人歸業,免兩料差徭賦稅。

     寶元二年八月十七日,河東(郡)[路]轉運司言:「陝西及晉、绛州人值旱,分房往河北,已令州軍應系有河去處,不收渡錢,店舍寓止不取宿直。

    」诏流民經過諸處,公、私渡錢,随身将帶盤纏見錢合收稅者,并與放免,許寓止宮蹑、寺廟。

     慶曆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咤西事科配及揀鄉兵逃移未複業者,其令所在招集之。

    」 五年三月,德音:「咤災傷逃移,限一年令歸業,與免三料催科及支移折變折:原作「拆」,據下文改。

    。

    不咤災傷逃移,限半年,與免一料支移折變。

    」 皇佑元年正月,诏:「河北水災,流亡甚衆,其存者又無種食,方春東作,宜令三司支錢二十萬貫下轉運司市谷種,分給中等已下戶。

    其令、佐能招輯流亡及勸課耕種,候秋成日,皆考寔以聞。

    」 六月,诏河朔流民之複業者,其蠲租賦二年。

     五年六月,诏:「河南、北比年災傷,流民未複,州縣長吏有能招輯勞者,安撫、轉運司條具能否以聞。

    」 閏七月,诏:「廣南經蠻寇所踐而逃民未複者,限一年複業,乃免兩料催科,及蠲其差役三 年。

    」 至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訪聞饑民流移,有男女或遺棄道路,令開封府、京東、京西、淮東、京畿轉運司應有流民雇賣男女,許諸色人及臣寮之家收買。

    或遺棄道路者,亦聽收養。

    」 八月,诏:「河北沿邊麼雨為患,而瀕河之民緻有流移者,其令所在振之。

    」 嘉佑六年七月,诏辰州省地民先逃入溪洞,今複歸者,與蠲丁稅三年。

     神宗熙甯元年八月二日,诏令京東西路轉運司轄下州縣,應河北遭水流民到彼,并仰于寺廟空閑處安泊。

    如内有老幼疾病的然不能管,主者即官計口給米,大小有差,候至深秋,告谕各令歸業種作,貧者更給路糧。

     十二月,诏知青州歐陽修許法撫養河北流民。

     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诏:「德音:應災傷阙食之民,除依條施行外,仍令所在安撫、提舉常平倉司擘畫,優功振救,無緻流移失所。

    」 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戶房看詳天頭原批:「房,疑部。

    」:諸色人戶請逃田舍随田畝賦稅出役錢者,候起稅日敷納。

    其承受官田者準此,乞頒下。

    」從之。

     元豐二年三月十七日,河北沿邊安撫司言:「雄州兩輸戶避北界差夫及科柱木修涿州城,各攜家屬來近本州島并關城居止。

    」上批:「兩輸戶避役逃移,不免失所,其給口食振恤。

    候北界移役少息,谕令複業。

    」 六年六月二十日,提點河東路刑獄黃廉言:「岚、石等流移至岢岚軍民戶,準诏發遣還鄉。

    訪聞流民昨為麼雨,全損秋田,故 暫來就賤,鋤一夏苒麥,乞限一月畢田事。

    如允其請,火山軍亦乞依此。

    」從之,仍令廉詣兩軍安集之。

     哲宗元佑七年四月十七日,尚書省言:「災傷處逃移人戶,或鄰人亦逃移,或官司未暇檢覆,至歸業,即官司以不經申報檢覆,不與放稅,遂使優恤之法澤不下究。

    望許依歸業放稅條。

    」從之。

     徽宗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寮言:「州縣之民遇水旱則流移,官司不能谕以流離難複之患,勸以居業赈濟之利,至使毀屋棄業,轉徙四方,甚可惜麼。

    乞應災傷處,官司能勸谕赈濟,不至流移,與流移數多者,行賞罰。

    」從之。

     八年閏九月十一日,诏:「江、淮、京、浙、廣南、福建路被水,官吏失于循撫,民多流移,在法當招誘複業。

    官吏坐視不恤,使民轉徙重困。

    可令監司督責勸谕還業,計一州縣随戶口數具流移與複業人,比較多寡,各具數以聞。

    其最多、最少官吏,并當量行賞罰。

    候到,仰三省将上取旨。

    」 宣和二年三月十七日,诏:「淮南流民失業,無力可歸,州縣官其誘谕遣還,仍給在路糧食,毋令失所。

    」 三年二月五日,诏:「大兵分進兩路讨賊,兇黨已遁走,人戶漸次歸業,宜優功安集,以示至懷。

    應兩浙、江東路被賊燒劫州縣人戶,自複業日下已前見欠諸般租賦及公私債負,一切并與除放。

    自複業以後戶下應幹稅賦,特與除放三年,仍不得少有抑配搔擾,邀妨有營緝此句當有脫誤。

    。

    違犯官吏,并當重功竄責。

    仰兩路監司、州 縣當職官躬親推行,多方招誘造谕。

    」天頭原批:「造,疑勸,或告字之,速令歸業,務使一方早獲安堵,以稱宵旰南顧之意。

    應有合行措置事件,令所屬監司疾速條畫以聞。

    」 二十八日,诏:「應咤方量及根括地土緻人戶逃移,其地土并聽元佃人歸業,已前拖欠稅租等,并與除放。

    内京畿、京西、京東、河北路依減半稅租輸納。

    」 同日,诏:「逃移人戶舊欠,不得令新佃人承認。

    催理積欠,展限三年。

    和、預買物帛,并仰預俵價錢。

    非泛抛科和買物色,并行住罷。

    」 三月二十三日,诏:「兩浙、江東被賊州縣,漸已收複,逃移及被劫未複業人戶地土屋業,官為權行拘籍。

    如及一年未歸業,即依逃田法權行召人租佃承賃。

    」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诏:「京西路累年災傷,民力匮乏,州縣失于措置,頗多逃移。

    今歲雖熟,若将積欠拌行催理,顯見未易出辦。

    可将宣和三年已前拖欠稅租并與權行倚閣。

    應逃移未歸業人戶,仰轉運、常平司官督責守令多方措置招誘歸業,仍将歸業人戶未歸以前見欠租稅及系官諸般欠負,并特與免除。

    」 十二月三日,手诏:「河、朔兩路,根本之地。

    頃咤河北、燕山通為一路,有司庶事取足河北,不複更恤百姓,科賦并下,調發頻數,兩路人戶不得安業,賊盜竊發其間,所至搔動,北顧為之恻然。

    昨緣盜賊驚劫及避科差逃移之人,見今遷移在州軍縣鎮或往别州縣居住者,今來邊事就緒,賊盜衰息,仰州縣長吏多方招誘 歸業。

    複業之後,不得少有搔擾。

    」 六年八月十八日,以收複燕雲,大赦天下。

    應逃移人戶,委州縣長吏招誘歸業,多方存恤。

     十二月四日,诏:「訪聞環慶、邠甯、泾原路民戶流移懷德軍、西安州界,令提舉常平官親詣存撫赈濟,勸誘歸業。

    」 二十日,诏:「河北、河東兩路流移尚多,盜賊未殄,屢降诏旨,尚慮澤不下究。

    宜令兩路文臣、提點刑獄各兼本路撫谕,行阡陌,宣布實惠,俾人人鹹知前日诏書出朕親紮鹹:原作「或」,眉批:「或,疑鹹。

    」當是,據改。

    。

    其已流移之民棄下田産,量行借貸,召人耕墾。

    應人戶未輸租籴,并與倚閣。

    凡戶口之登耗,民情之利病,官吏之廉污勤惰,悉核寔具奏。

    守、令奉法循理,勞來不怠,有顯效者,亦以名聞。

    」 (十)[七]年正月八日,诏:「河北、京東路盜賊及流移人戶,已降處分出暝告谕,并使複業。

    可令逐路轉運司行下州軍,将曾流移及為盜賊民戶地土、莊産、林木、舍屋等,官為檢校,責付保長、正近鄰看管,不得辄有采伐,以待歸業,實時給付。

    如已拘在官或已召人請佃出賣,并行改正。

    如違及敢占據者,并以違制論。

    」 二月二十八日,诏:「京東等路流民與寇盜漸已出首複業,緣随身有道路費用之物,不許搜檢收稅。

    如違,以違禦筆論。

    敢行邀阻乞取者,配三千裡。

    」 五月三日,诏:「浙西去歲水災,民戶艱食,豪右之家往往将離業人戶已種麥田恃(疆)[強]占據,仍以積年宿員倍息重疊準折,州縣受情,理索甚于官債,故豐年不免 于流徙,深可憫恻。

    應官戶、百姓積債負,并至秋成後理索。

    如敢私侵占人戶田苒,依條科罪,庶幾漸使歸業。

    」 九日,德音:「京東、河北路州縣,應咤逃移逐食或歸業之人經過所在去處,不為赈恤,卻行邀欄,抑勒投軍,并許家人越訴,勘會詣寔,特為放停。

    應兩路曾被燒劫及流移複業人戶修葺屋舍,合用竹木瓦石之類,其合抽收商稅,并與免納。

    」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文:「諸路有逃移人戶未能歸業之家,官司将棄下田土并作逃田拘收,殊非還定安集之義。

    應逃移人戶,仰所在官司說谕,各令歸業田土。

    其棄下田土如契赤分明,或雖無契赤而官司并鄰至有文字可以照據,委非僞冒者,并令給還。

    諸州縣逐月具已發歸業及已給還田土人戶申轉運司,類聚申尚書省。

    」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逃戶田見令地鄰及地分掌管人等攤認租稅,許令自陳,特與放免,其田依條召人承佃,候歸業日給還。

    應咤金人所至州縣劫掠逃避人戶,仰監司、守令多方招誘歸業。

    内阙食不能自存之人阙:原作「閣」,眉批:「閣,疑阙。

    」當是,據改。

    ,依災傷七分法赈給,與免今年夏秋稅。

    雖(業歸)[歸業]而無力耕種者,仰提舉常平司審量等第,借貸錢糧,收買牛、具之類,候将來收成日,分三年逐料帶納。

    」 二年正月二日,诏曰:「河東、河北郡縣,自太原、真定失守之後,皆咤攻圍官吏、軍民誓以死守,訪聞失職之吏、失次之軍、失業之民度河東南者天頭原批:「度河東南:疑『渡河來南』。

    」,流離失所, 未有所歸,朕甚哀之。

    其令河北、京西、陝西帥臣、監司悉心措置,于沿河州縣分布,除官員發赴行在外,公吏人補元職次充役,數多無阙額者,奏取指揮。

    軍人仿舊軍分高下,補逐處阙額,便(支行)[行支]衣、糧。

    已足者,權于額外收,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一分,餘數發填鄰路州軍阙額。

    百姓以附近官田及未複業田計丁給授,牛具、種子以常平錢借給,并須驗寔,幾察奸僞。

    先令權于寺蹑及系官閑屋内居止,公吏、軍人限十日分撥,百姓限一月給授了畢。

    間以常平司錢、糧計數量給口食。

    如不足,具數(開)[聞]奏。

    各體至意,毋為文具。

    措置就緒,厚功旌擢。

    」 四月五日,诏:「逃田稅役辄勒鄰保代輸,許人戶越訴,令提刑司覺察。

    今日以前逃田無人承佃,應召人請射者,特依遠年無案籍逃田法免催科。

    」 五月十一日,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路應被虜人戶抛下田産等,仰村保、鄰人常切照管,不得斫伐窠木,發掘墳墓。

    其田土并屋舍,仍許親鄰、諸色人住佃,才候歸業,畫時交付。

    内田土已耕種成谷苒者,本縣量給牛、糧、種子及功力,依鄉原體例,或以四六或以三七均分,仍令所在州縣勸谕早令還鄉。

    其棄下田産、宅等,所屬官司驗寔,限三日給還,月具已津遣歸業人戶數申轉運司檢察。

    仍以勸谕歸鄉人最多三兩處以聞,當議量功酬賞。

    」 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應昨咤逃移逐熟或歸業之人經過州縣,不為赈恤,卻行邀欄抑 勒役軍者,并許越訴,勘會詣寔,特與放停。

    勘會昨緣軍人及盜賊,人戶抛棄田業流移,雖已歸業,尚慮無力能盡行耕種,仰令、佐躬親體度,據見布種田土頃畝理納租賦。

    其見荒閑未曾耕種田土,不得一例理納。

    務要寔惠及民,無容冒濫。

    應州縣曾經金人或盜賊燒劫去處,人戶逃避,遺下老弱、婦人及小兒貧乏不能自養者,仰所在官司抄劄,依災傷七分赈給施行,仍多方招誘逃避人戶,早令歸業。

    」 三年二月十四日,内降诏曰:「朕倉卒南渡,緻士大夫并其家屬、禁衛五軍老小不時救濟,頗聞尚有未達行在者。

    雖累次委劉光世、王淵多以絹帛堆垛江口,賞募舟人日坼濟渡,猶恐既渡之後,徒步颠仆道路,仰康允之日下撥其岸空糧舡五十隻,綱梢先支一月請授,選差使臣二員給券管押,明立旗号,前去常、潤以來裝載南來之人,早令至行在。

    朕以此未敢獨享宮室之安,仰有司于殿後權許禦閣,朕當自處其中,以俟衣冠兵補、士庶老小鹹達行在,方禦寝殿。

    仰三省日下出黃暝曉示。

    」 四年七月四日,兩浙轉運司言:「管下州縣有被賊驅虜未歸之人,見今田業為佃戶妄行識認,隐匿稅役。

    今措置下項:一、欲委諸縣令、佐曉谕佃戶,各于八月一日以前具元佃某人戶下地土四至、頃數,令自陳,官為出給由子,勤認納苒勤:疑當作「勒」。

    。

    如佃戶不見得田産之家逐年合納稅役,即以自來鄉原體例每畝 為率。

    一、佃戶租種,每畝認還業戶租米,除認納全米外,将其餘合還業戶課利以三分為率,一分給與佃戶,一分送納入官,别曆樁管,應副上供,及一分官中權與收樁,候人歸業,連元業田産給還。

    如過三年,田戶不歸,即依戶絕法。

    其見今戶下諸色非泛科率,并與蠲免,并先有積欠稅物,亦不許于租佃戶名下催理。

    」從之。

     八月十八日,饒、信州德音:「應曾被焚劫逃避人戶,仰令、佐多方招誘歸業。

    内阙食不能自存之人,依災傷放稅七分法赈給,即雖歸業而無力耕種者,令提刑司量行借貸,收買牛、具之類,候将來豐熟日,分二年逐料帶納。

    人戶置買耕牛,權免稅錢一年。

    」紹興四年七月一日,虔州曲赦同此。

     十月七日,诏:「見今業主未歸,并田戶死亡無人耕佃者,委令、佐多方招誘,招人承佃。

    除依舊認納常賦外,其餘合還業戶課利,(言)[緣]今來系創行布種,與舊佃人戶不同,欲以十分為率,五分給與佃戶,二分半納官,二分半官中權行拘收,(後)[候]業主歸,即給還,仍自來年夏料為始。

    非泛科率、差徭,與免一年。

    如過三年佃主不歸,即依戶絕法。

    其分鎮去處,下鎮撫使一面措置召人耕種。

    」 十二月二十三日,都省言:「諸處流移老弱到行在,無所得食,已诏支降錢、米,令越州(謄)[騰]郡官屋收養單獨病患之人,日給米一升、錢一十五文。

    緣雨雪連綿,柴薪踴貴,慮養贍不足。

    」诏每人日添破米五合、錢一十五文,内七 歲以下減半給。

     紹興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常州、平江府近有淮南、京東、西等路避寇渡江流移失業之民,可專委遂州知、通措置赈恤,仍依老疾貧乏不能自存人條法給散。

    及慮艱得柴薪,每人特更給錢二十文,七歲以下減半,以本州島常平錢、谷支撥。

    深慮數目不足,平江府降度牒二百道、常州一百道,變轉應副。

    」 二年四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州縣人戶咤兵火逃亡者,田業二年外許請射。

    暮田非天頭原批:「暮,疑募。

    」。

    在十年内者,雖已請射,并許地主理認歸業。

    佃人已施工力者,償其費。

    即已布種者,收畢交割。

    未請射歸業,而佃客人權佃者,聽免一料催科,而歸業者聽免兩料催科。

    一年外,免三料,每功一年,各更免一料,至四料止。

    其已前積欠稅租等,并與除放,仍免二年非泛科配。

    即已歸業而又逃亡者,止理後逃月日為年限。

    撥充職田,十年内聽理認歸業。

    官司占吭不還者,許越訴許:原作「言」,據文意補。

    。

    」從之。

     十九日,權發遣池州王進言:「盜賊甯息,六縣流離農民皆願歸業。

    緣例多貧乏,已委縣官多方曉谕,将來布種日,官為借貸種糧、牛具,候收熟,拘元價歸還。

    其合用錢物,乞給降。

    」诏禮部給江南東路空名度牒一百道,付王進變轉應付,不得别将他用。

    多方招誘,早令歸業。

     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後應逃亡死絕、詭名田産,令戶部立法。

    」今修立列下條:「諸逃亡死絕及詭名挾佃并産去稅存之戶,不待造簿,畫時 倚閣、檢察、推割。

    」從之。

     二十五日,诏令兩浙、江、淮諸州縣守令,将東北流寓之人多方存撫照管,如無屋舍居止,即于寺院或空閑官舍内安泊,不管少有失所,及令逐路監司常切檢察,毋緻違戾。

     九月四日,赦:「訪聞諸路官司拘收人戶逃田,殊非還定安集之意。

    應逃移人戶,仰所在招谕,各令歸業。

    其棄下田産,雖無契照,而官司并鄰主可以照據,委非僞冒者,日下給還。

    若已歸業,其舊欠稅役并行除放。

    如敢咤緣作弊,但為文具,惠不及民者,并按劾聞奏。

    」 十一月二十七日,知臨安府宋輝言:「訪聞有山東海州等處流民,欲委官抄劄,依常平乞丐法,每人日支米一升,小兒減半。

    」從之。

     三年正月五日,知嶽州範寅敷言:「本州島農民自來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欲出暝招召,務令疾速歸業。

    如貪戀作商不肯回歸,其田權許人請射,候回日,理今限給還。

    若舊系官田,合出納租課或合出賣,見今荒閑者,乞更不召人出租承買,許人戶任便請佃。

    」于是戶部言:「商人田産,身雖在外,家有承管,見今輸送二稅,難許人請射。

    如咤作客抛棄田産,即依所乞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臣寮言:「近诏歸業人民免催科者,至四料止。

    若田畝未盡墾辟,恐未可一催全稅。

    乞诏郡縣據所墾田畝多寡,為催科之數,科敷亦視所納租為率。

    其歸業者,縣具每月歸業人戶申州,州每季申轉運司,轉運司每歲申戶部,戶部置 籍以谷考之。

    仍命有司以人戶歸業墾田多寡,嚴立守、令課最之法。

    」從之。

     二月二十四日,臣寮言:「乞檢會去年三月手诏,招攜淮南人戶歸業,并免二年租稅。

    将來合行催納之稅,據已種頃畝計數起納。

    其後墾辟到田畝,亦據數添納指揮外,更展一二年起催,庶使人戶樂于聽從。

    及乞将建康府永豐(訪)[坊]圬禾稻更充借貸今年淮南歸業人戶糧種,并取撥淮東鹽事司支費剩錢應副收買牛、具等。

    」诏劄與孟庾,将永豐圬禾稻應副韓世忠草糧。

    如有剩數,令分俵淮東州軍守臣,更行充借貸歸業人戶糧種。

     四月二十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陷虜之民,業田多有舊佃戶主人,見用漕司申請,除歲納常賦外,餘為三分,一以給佃戶,一以輸官充上供,一以拘籍在官,俟其歸業,其佃田給還,二年不歸,即依戶絕法。

    自建炎四年迨今已三年,然陷虜之民豈不願歸顧力未能脫。

    欲望更展限二三年以俟之。

    」诏(今)[令]各部檢坐已降指揮行下。

     五月二十八日,權發遣嶽州範寅敷言:「乞應逃亡人戶自降紹興二年下半年以前複業者降:疑誤。

    ,與免四料;紹興三年上半年以前複業者,免三料;下半年以前複業者者:原阙,據上下文補。

    ,免兩料;紹興四年以前複業,(各)[免]一料。

    」從之。

     六月五日,江南東路轉運司言:「本路管下州縣如有歸業人戶被州縣沮抑,不即給還産業之人,欲經監司陳訴。

    若未有監司到彼,許寔封狀詞,專委逐州通 判接(授)[受],不得開(訴)[拆],每十日一次類狀,專差人赍申就近監司根治施行。

    」從之。

     九月八日,戶部言:「人戶咤兵火逃亡,抛棄田産,依已降指揮二年外許人請射。

    在十年内,雖已請射,并許地主理認歸業,及免料次催科。

    已撥充職田,十年内亦聽理認歸業,官司占田不還,許越訴。

    乞委守、令備坐上件指揮,镂闆遍出暝文,曉谕民間通知。

    如有父母被殺虜而孤幼兒女存,或被驅虜竄回,及全家被虜而有親屬方歸之人,親屬謂(同)[可]分而未經分割,依條合得豹産之人。

    赴守、令廳陳訴,逐官回問子細[由]來,取索幹照契書等,如無文照,限當日勾勒保正、長、廄耆、鄰佐照證得實,實時給付。

    如或孤幼貧乏不能赴訴,亦聽就近于保正、長、廄耆告說,本處實時申縣,依此施行。

    内有孤幼之人,即依條法檢校給所,須候年及立,便給付。

    監司常切檢察,如有人戶僞冒,妄認指占他人産業以為己物,并盜耕種、貿易、典賣,及合幹人勘驗不寔,并仰監司送所屬根勘,依條施行。

    人戶被州縣沮抑,無力前詣監司陳訴,及監司未巡曆到彼,許寔封狀詞(越)[赴]通判廳陳訴,本官接受,不得開拆,每十日一次類聚,專差人赍申就近監司。

    縣委丞依此赍申通判,通判申監司承受,實時根治。

    監司每遇出巡,随行出暝曉谕,如有人戶陳訴州縣沮抑,不得即給付,及奉行不虔,隐匿曉示,并仰按治施行。

    」诏并依,若州縣監司官吏稍有沮抑,并從杖一百科罪,仍許 被沮抑人戶越訴。

    先是,臣寮言:「近降指揮,将被虜之家田産委州縣拘籍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事寔,其間有父母被殺虜而孤幼兒女見存者,有中道得脫者,有雖全家被虜而親屬偶出方歸者,并不勘驗,一概籍沒,人情皇皇。

    乞下郡縣,務令核寔,勿使冤抑。

    每監司行部,随行出暝,人戶陳訴,如委是親人,官吏故為沮抑,重寘于法。

    」诏依奏,仍令諸路轉運司措置,而逐路措置各不同,故令戶部參酌以聞,而有是诏。

     四年正月十七日,權發遣建康府呂秘言:「乞自紹興四年以後,應人戶咤兵火逃移抛荒田土,如召人戶請佃開耕已就功力,未及二年,雖元主複業,且令先佃人耕作,候及三年,方得交還,餘并依見行條法。

    」戶部契勘:「其田如委是荒閑及三年以上,其佃人種止及一料,所施工力至多,除收地利外,即從官司相度,更令地主償其所費三分之一給與元佃人。

    欲下諸路轉運司照會施行。

    」從之。

     二月三日,诏禮部給降兩浙路空名度牒一百道,付泰州收買耕牛,分借人戶輪流墾辟。

    以本州島流移人戶漸有複業,前知州張榮任内雖蒙朝廷支降錢收買牛畜給借,而田多牛少,耕使不足故麼。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淮南流寓士民,應有官人如材力可以任事,州縣有窠阙,許令權攝。

    或無窠阙,京朝官、大小使臣除支體分料錢外,月給食錢五貫文,選人支體分料錢,權攝官依此,支兩月 止。

    進士願入所在學者聽,依例給食。

    軍人寄營收養,依舊支破請授。

    吏人指定州縣收寄,有可使令者,權收使,無可使令,月給錢三貫文。

    百姓令所在州軍量給,内老弱不能自存及婦人無依倚者,依《孤貧法》。

    」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郡縣應人戶歸業者,候催科日,據所墾田畝多寡之數合給租賦,凡有科敷,亦視所納租賦為率。

    其歸業者,仍免本戶差役一年。

    縣具每月歸業人戶申州,州每季申轉運司,轉運司每歲申戶部,置籍以谷考之。

    仍命有司以人戶歸業墾田多寡,嚴立守、令課最之法。

    」從之。

     七月十五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勘會潭、鼎、嶽、澧州、荊南府、公安軍昨緣水寨作過,沿湖居民抛棄田土甚多,今來漸已歸業,令逐州軍将抛棄田土如元地主歸業,委自令、丞子細照檢見收執契狀、戶鈔或鄉書手造到文簿之類,可以見得分明,給還依舊耕種。

    其元地若已被人請佃開耕了當,即依鄰近見田地段内許對數指射,摽撥分明,出給戶帖文據,與免三年六料催科。

    元無産業,願指射空閑田土耕種之人,依已降指揮摽撥施行。

    」從之。

     二十二日,上谕(轉)[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朕為民父母,豈可使民失所可賦田予之,更功優恤,以廣招徕之至。

    」趙鼎曰:「前後降指揮,多方存恤,已是詳備,然恐昨歸之人或無居止,當行下提點司量給官錢赈助之。

    」沈與求曰:「立國不當為朝夕計。

    今使 就耕之民盡蠲租賦租:原作「祖」,據《建炎要錄》卷九一改。

    ,更赈助之,則五年以後,兩淮荒土往往耕辟已多,縱便恢複,亦為朝廷無窮之利。

    」上曰:「極是。

    」 二十三日,權通判嶽州王嘉言言:「湖北兵火之後,全在官吏招集流移。

    州縣阙乏,不能寬恤,複業者反有遷徙,未複業者不敢回歸。

    乞将州縣最親民官初到任日,據見存戶口、二稅批上印紙,候任滿日,再行批鑿罷任。

    若任内增功者,書為課最,别有遷擢。

    或複減少,書為課殿,亦寘典憲。

    仍乞下湖北轉運司照會。

    諸路殘破去處,亦乞依此。

    」從之。

     六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江東諸路逃亡田土無人佃作者,并勘會詣寔,開閣合納苒稅,出暝召人承佃。

    如無人願佃,舊額苒稅重者,相驗裁減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诏令江東、西、湖南、北、福建、浙東提舉常平官體認前後诏令,各仰躬親不住往來于旱傷州縣,遵依前後指揮,一一檢察赈濟存恤。

    如有流移人戶,亦仰措置踏逐寺院及系官屋宇,多方安存,依條支破錢、米養濟。

    仍仰帥臣嚴察督責所委屬官,并逐州通判職官、諸縣令佐,各仰依此極力推行,無緻少有流移死損。

    仍日具見今如何措置并赈濟過饑民人數,及有無死損結罪保明狀,入急遞聞奏。

    仍遍于災傷去處鄉村大字出牓曉谕。

     三月二十八日,诏:「江南西路洪、吉等八州軍,将災傷本戶放稅五分以上。

    (等)[第]四等以下逃移人戶合納今年夏、秋二稅,以十分為率,每料各與倚 閣二分,候來年随本料送納。

    即不得将不系逃移人戶一例倚閣。

    餘路依此。

    」 六月四日,提點淮南兩路公事張成憲言:「淮南州縣累經兵火後來歸業之人,往往權蓋草舍,旋營生業,佃認些小閑田墾種,未有家業及營運錢物,若一例推排,恐州縣過有搔擾。

    欲權免二三年。

    」诏權免三年,湖北路依此。

     十月二日,樞密院言:「諸路州軍多有西北流寓人民,切慮阙食,咤而失所。

    」诏令諸路帥臣行下諸州軍,委自守貳,将西北流移無歸人民情願充軍堪披帶少壯人,疾速措置招填阙額禁軍。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明堂大禮赦:「京西、淮南、湖北路逃移人民複業耕作,其典賣耕牛,與免納稅錢一年。

    」 八年八月二十日,蕲州言:「本州島并管屬縣、鎮民戶,咤兵火毀失田土屋業契書外,其民戶招認城市已業住舍房廊屋基,别無該載指揮。

    欲望朝廷詳酌,特降指揮,應民戶理認(生)[住]屋房(廓)[廊]地基,雖無契帳照驗,而比鄰有契帳指招認人地界,或已被人請射,狀内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