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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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系指佃招(誘)[認]人屋基,如此但有憑據可以照驗,及勘會幹證分明者,許從官司給據,合理認為業。
若元是己業,曾經典賣,後來為見得業人已死,或将他人住舍房廊屋地妄行計議,指為己業,詐冒理認,緻他人告谕,或咤事罥罣出官,推究情寔,乞重立罪賞禁約。
」特诏依,如妄認,計贓論罪,輕者杖一百,許人告,賞錢一百貫。
諸路更有似此 處,依此。
九年六月八日,宗正少卿、西京淮北宣谕方庭實言:「契勘合昨(申)[中]原士民迸南州,自靖康至今,十有四年,已是出違十年之限,又有流徙在僻遠去處,卒未能歸業,望诏有司,自降赦以後别立年限。
如出限,即許見佃田業、見蓋屋舍住人永為己業,庶幾中原流徙與見在人戶各不失所。
」诏令戶部看詳措置,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措置下項:「一、今來人戶歸業,識認田産、屋業房廊等,難以理作逃亡月日,若不别立年限,使歸宗之人不能識認己業。
今措置:欲自新複降赦日為始,限五年許行理認。
如限滿無人識認,令見佃人依佃官田法依舊承佃。
今來識認田産,見系人戶承佃已施工力者,償其費;已布種者,候将來收刈了日交割。
其田産自抛荒之後至今尚無人承佃,目今荒閑者,仰所屬實時驗實給還。
一、勘會昨自兵火之後,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皆有祖先墳茔,或被官司拘籍,或被他人冒占,即與耕種田土事體不同。
仰所屬勘驗詣實,便行給還。
一、人戶識認田産,仰所屬子細驗契書幹照。
若咤兵火之後委無契書,但有一件可照勘驗明白,亦許識認,謂如有鄰人契書或納稅人田産,及指四至戶口,并鄰佐、耆保供證詣實之類,皆為一件可照。
一、人戶抛下住屋房廊屋業,若見今被人戶拘占,或權行拘收在官,仰所屬子細驗契書幹照,如咤兵火之後委無契書照驗,而比鄰 有契帳系指認人抛地界,或已被人請射,狀内聲說元指佃認招人屋基,如此但有憑據可以照驗勘會,幹照分明,許從官司給據,令理認為業。
如已曾經界,約量所費,還納價錢。
若系曾經典賣與人,後來為見得業人已死,将它人屋地等妄行識認,指為己業,并前項識認,并依已降指揮告賞、斷罪施行。
其人戶識認得業,若便行起遣見住人,切慮卻緻失所,欲且令見住人仰所屬量行歸業,依舊出納價錢。
如得業人要實歸業,别無所居,自要居住,亦仰所屬量其歸業口數,給充自住,餘且合見住人和債乞施行此句疑有訛誤。
。
一、今來新複州縣,難以遙度彼處人情利害,除今來措置外今:原阙,據文意補。
,别有未盡未便,欲令所屬監司、帥臣委州縣官各具利害,從長相度,措置條具申請施行。
」從之。
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權發遣興國軍宋時言:「本軍自經兵火,除絕戶外,目今來歸業人七千餘戶。
所有抛棄田戶,依條十年出賣。
今欲于十年之限更乞寬展。
」诏令給事中、戶部侍郎看詳。
李若谷等今看詳:「欲令州縣遇有出限歸業人戶,即契勘元抛下田土委是無人耕佃,歸業人既有可照,盡行給付。
若見有人承佃或官賣了當,并于系官可耕田内比較給還。
諸路依此。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權發遣無為軍葛佑之言:「本軍流徙之民漸複歸業,尚以難得種糧、牛具,有妨耕墾。
欲乞于系省錢谷内許令長、貳同共措置借貸,立限拘收 入官,仍免收息、租債,以寬民力。
」從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權戶部侍郎王鈇言:「西和州昨咤兵火流移歸業人戶,合依節次指揮,令于系省錢、谷内量度借貸種糧及收買耕牛,不得租債搔擾。
」從之。
八月十八日,利州蹑察使、知成州王彥言:「契勘本州島逃移之民漸複歸業,而保正、長等往往便行供進保甲,遂使已歸者不能安迹,未歸者不敢複歸。
欲望将歸業人戶下保甲,候起催稅賦日許令進下。
」從之。
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勘會淮南歸業人戶,依已降指揮聽免兩科催科,一年外免三科,每功一年,各更免一科,至四科止。
優恤已厚,尚恐歸業人戶未能畢力耕種,卻緻供輸不前,可更與展免一年兩料催科。
」十九年赦同此制。
又:「已降指揮,将實開墾田畝敷納二稅,未耕田土以十分為率,每年增納一分。
尚慮人戶開墾未廣,虛認稅額,可将增納稅數權罷,止據實墾田畝輸納。
并夏、秋二稅、上供錢物斛鬥雖節次展免,除已起發去處外,其未能起發州縣及将有限滿去處,可并與展免至紹興十七年終納。
歸業識認田産,訪聞多是州縣官吏、形勢之家妄行拘占,或營利公帑,于給還。
仰本路監司嚴責州縣,照應已降指揮施行,仍将合給還田産疾速給還,不得違戾。
如違,并仰按劾。
」 三十年八月十四日,權戶部侍郎趙子潚言:「欲望(名)[明]诏監司、郡守,崇尚儉約,撙節浮費,招徕撫綏,漸複常業。
其或咤 仍故習,裒刻不悛,并令台谏奏劾。
庶使斯民願耕于野,而重去其鄉。
」诏依,仍令戶部歲具諸州逃閣最多及最少去處以聞,取旨賞罰之。
上曰:「招集流移,全在守臣勞徕還定之。
若催科不以時,非理敷率,以緻流亡,自當罪縣令。
」臣思退奏曰:「漢法,戶口增者有賞,而逃亡流移多者必罰之。
」上曰:「然。
」 三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三:原作「二」,按《宋史》卷三二《高宗紀》,劉岑兼禦營随軍都轉運使在紹興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壬戌,據改。
,戶部侍郎兼禦營随軍都轉運使劉岑言:「契勘淮南流移百姓,老小扶攜,饑餓乞丐于道,無所依倚。
欲望特賜行下沿路州縣,計口給米二千,于常平米内應副。
仰将官舍及空閑寺院、廊屋使之栖泊。
或欲往佗州依倚親戚者,如法計程給米,津遣前去。
候至春暖,(言)[官]借糧種,授以近地逃田,使之耕墾,以養其生。
」從之。
三十二年二月一日三十二:原作「二十三」,按文内有二十八年事,「二十三」顯誤,今據上下文系年乙正。
,臣寮言:「乞下諸路揭暝,斷自紹興二十八年以後,凡州縣所賣逃産,如元業人及其子娉願以元估官價就贖者,仰即日寄庫内錢,出據還産。
如隻系承佃者,并行給還。
其牛、種之類系主戶贖置者,則還其主。
如或怙強恃勢,尚複非理占此句當有脫字。
,州縣徇情,遷延不為理取,許經由朝廷越訴,仍專委提舉常平官覺察奏劾。
」诏令戶部看詳。
其後戶部言:「勘會在法:『咤災傷逃田限一年,不咤災傷者限半年,避賦役者百日,許歸業。
不咤災傷再逃者,不在歸業之限。
不經檢閣稅租及供輸錢物而見有人承佃供輸者,限六十日許歸業。
限滿者,許人指射,無人請射者,亦(廳) 聽歸業。
諸田歸業及諸佃若買而權佃人已施功力者,償其費,即已布種者,收畢交割。
』今看詳:欲下兩浙、江東、西、荊南、北、福建路轉運司,從本司取見着實,遵依前項見行條法施行。
如有已出賣之數,即依今來臣寮所請,令元業人備元估價錢收贖為業。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二:原作「一」,據《建炎要錄》卷二○○、《宋史》卷三三《孝宗紀》改。
,孝宗即位,未改元。
登極赦:「兩浙、京西路昨緣金人侵犯,民戶逃移,今漸歸業。
已降指揮,(于)[與]免稅賦及免起州軍上供等錢物,以寬民力。
至于調發馬軍,并系專委官措置津發錢、糧,深慮州縣巧作名色,亂行科配,及非禮差役,逐路監司常切覺察。
」 孝宗皇帝隆興元年正月三十日,诏:「應民戶抛下田産、屋宇,責令、佐抄劄籍記,如有回歸者,即依舊主。
業已請佃者,實時推還。
出二十年委無歸認之人,依戶絕法。
」 四月二十二日,诏:「楚州并漣水軍接海州界,多淮北及山東莊農将帶老幼或牛具,散在沿淮住坐,無生計,竊慮失所,委是兩淮帥臣行下所部州軍是:疑衍。
,責令知縣、縣令措置招誘。
若招及三百戶耕種就緒,生理不阙,知縣、令除到任任滿賞外,與轉過一官,知、通減半。
若過數,并與累賞。
如招不及三百戶,即紐計推賞。
或有虛數,當議重責。
仍令本路帥、漕司同共核實,保明來上。
」從都督江淮軍張浚請麼。
九月二十七日,诏:「百姓貧乏下戶,或咤賦稅或咤饑馑逃亡,其抛下田土,官司實時抄劄拘籍,不複歸業,遂至失所。
令州縣申嚴赦 文五年之限,應逃亡人戶有願歸業者,即給還。
如州縣違戾,監司按(聞劾)[劾聞]奏。
」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比者,敵人侵我淮甸,數州之民不無驚擾。
今既議和,敵必退舍,而流移未還,邑屋未複,田業尚荒,衣食或阙。
其令兩淮漕臣督責諸郡守、長貳專切撫綏,招來流民,葺治居室,勉其耕作,振其乏絕。
或調用不給,令江、浙漕司那融應副。
」 八日,诏:「兩淮州軍多方措置招集流民歸業,仍禁戢濟渡去處,不得邀阻,毋緻失所。
」 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揚]、成、西和、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人戶複業無力之家,許于寺院或空閑無主屋宇安泊,仍将官司白地出暝,令指射蓋造居住。
應棄下幼小,但十五歲以下聽行收養,即從其姓。
」 幹道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階、成、西和、鳳州歸業民戶,不能自存,理當矜恤,合納租賦與免今年夏、秋兩料。
如有已納者,理充來年之數。
」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去年災傷州郡民戶逃亡去處,已責監使、守令多方存恤,依條申所屬除放外,令常平司功意存恤赈濟。
其除放逃亡人戶租稅,即不得勒戶長填納。
令轉運司覺察,如違,重寘典憲。
」 六年五月六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切考諸州郡常賦各有定額,自建炎初遭兵火處,有流民産稅權行倚閣,今既經三四十年,決無不複業之民。
縱元業主流亡,必别有人戶請佃。
縣州例以逃閣為名,暗失豹賦,歲 動以數千萬計,深為可惜。
欲乞令諸路州縣限兩月逐項開具逃亡産業坐落村鄉,并步四至,見今的實有無人戶管業,知、通、令、丞、簿、尉具結罪保明文狀申省部,不時委官前去審實。
如果是逃亡,即與倚閣,或有人租佃,并以不實之罪罪之。
能自行首舉者,從日下起理稅賦。
」從之。
七年九月十二日,宰執等進呈知隆興府龔茂良奏:「近責守令赈濟,恐有徒為文具之人。
欲先差官覆實戶口,将來比較,以定殿最。
」上曰:「此說甚善,恐猶有未盡者。
」虞允文奏曰:「旱傷州縣已有逃移人戶,若以今覆實為定,來歲間有複業者,必難谷考。
欲令并籍已逃見在之數麼。
」上曰:「極是。
諸路旱傷去處,并令依此施行。
」 十月一日,诏:「趙善俊同向士偉将諸處流移民戶見在淮西之人,體仿淮東路措置官莊,并日下摽撥荒田,借助種糧、牛具居住耕種。
如阙錢、米,申朝廷支撥。
其被虜走回人,州軍不得邀阻,仍移文取問鄉貫、親戚詣實,即津發前去。
若别無親戚識認,即依流民人戶措置官莊事理施行,仍常功存恤。
」 十一月四日,宰執進呈戴之邵等乞措置江、淮流移人。
虞允文奏曰:「昨已委淮西帥、漕矣。
」上曰:「傥乘此時撫存流亡,開墾田土,不惟活得饑民,且可以實淮甸。
」允文奏曰:「欲差朝臣一員前去措置之。
」上曰:「若專遣官尤好。
」遂诏薛貴宣往淮西,同趙善俊等措置。
二十三日,诏:「江東、西、湖南路今歲旱傷,州 縣間多有人戶逃移,可委逐路漕臣督責守、令,根刷的确逃移戶口,并戶下合納全料夏稅數目,子細從實開具,限十日結罪保明聞奏。
」 十二月八日,知廬州趙善俊言:「本司近準指揮,措置招集流移居民,先次招到五百七十七戶,内朱進等一百七十戶願耕田土,遂分撥官田四十九頃八十一八分,每于常平錢、米内借支牛、種錢一貫文、米一鬥,令居住耕種外,有王成等四百七戶皆是人力微薄、不願耕佃之人,本州島自行措置錢、米、蘆席赈給,已是安業。
有接續招到,依此存恤外,有諸州軍未見申到招集數目,切慮逐處無常賦可以充那應副。
乞令于見管常平錢、米内充撥借貸,候将來拘收撥還。
」诏令薛季宣将淮西諸州軍招集到流移民戶,與趙善俊、向士偉同共取撥常平錢、米,依今來劄子内所乞事理施行。
八年六月十日,诏大理正兼權吏部郎中馬大同前去池州,審實饒、江州等處逃移人戶,踏逐系官田土摽撥耕種,務在存恤。
(其)[具]到人戶逃田計一千七百二十四頃四十五,訪聞人戶有于前項田内冒占耕種,并不赴官請佃,限六十日内具狀投陳。
如限滿,即依條施行外,有實逃棄頃畝,日下措置募人請佃。
【宋會要】 淳熙七年十一月五日,臣僚言:「江州、興國軍今歲苦旱,流移之民多過兩淮,乞行下江西轉運、提舉司,并江州、興國軍多方赈救,無緻流徙。
其已過淮南者,令本路轉運、提舉司并光州、安豐軍措置,毋緻逋逃。
」從之。
八年二月八日,诏:「江西漕司行下旱傷州縣守、令,約束上戶存恤地客,毋令失所逃移。
」從漕臣錢佃請麼佃:原脫,據《朱文公文集》卷七九《江西運司救濟院記》、《吳中人物志》卷五、《重修琴川志》卷八補。
。
八月二日,臣僚言:「今歲江、浙州縣水旱相繼,細民往往流徙江北諸郡。
乞令監司、守臣多方赈濟,許于諸寺院及空閑廨宇安存。
如願種本處官田,即令借給口食,撥田耕種。
」诏江東帥、漕司疾速措置施行,于建康府樁管米内()[支]撥二萬石,付淮南運判趙彥逾專充赈濟流移人支用,務施實惠,勿令失所。
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連歲旱荒,細民流徙不絕,乞下所在州縣抄劄流移人口,通行赈濟。
所有第四、第五等戶殘欠苒稅、丁錢,且與住催。
其流移人戶拖欠官物,本縣分明除豁,不得令保正、長代納。
如違,許人越訴。
」從之。
十二月一日,诏:「淮、淛、江東郡縣間有洊饑去處,屢饬帥守、監司多方赈恤,發廪蠲租,殆無虛月。
乃聞官吏奉行之際,不切究心,緻流徙尚多。
今委秘書省著作郎兼權吏部郎官(表)[袁]樞袁:原作「表」,眉批:「表,疑袁。
」當是,據改。
、将作監主簿王謙躬親按視。
仍仰帥臣、監司督責守、令修舉荒政,以待來歲之豐。
如或違戾,具名奏劾,并令禦史台覺察。
」 四日,诏:「江、 淛、兩淮帥、漕、提舉司各行下所部州縣,将流移到人戶多方赈濟。
來春如願歸業耕種,即量支錢、米,給據津遣。
」 九年正月六日,知建康府範成大言:「近降指揮,流移之人如願歸業耕種,即量支錢、米,給據津遣。
今欲移文兩淮安撫、(司漕)[漕司],行下所屬約束沿江渡口,遇有江、淛流移歸業之人,其人口、行李、牛畜等,并與免收渡錢,無緻邀阻。
其江、淛津渡,亦乞一例免收。
」從之。
二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諸路監司、郡守,令所部縣令勸谕上戶,遇有流移之民未複業者,收為佃戶,借與種糧,秋成之時,量收其息。
其旱傷州縣,佃戶貧乏不能布種者,亦令佃主依此。
庶幾者還鄉居者安業庶幾者:「者」字疑誤。
,貧富相資,不違農時。
」從之。
十年十一月初八日,诏:「淛東、西提舉司各行下所部,如有阙食人戶,仰依條支給常平、義倉錢米,措置存恤,毋緻失所及有流移。
」 閏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淳熙八年淮南運司移牒,令建康府、池、太平州約束沿流渡口,不得放令流移人。
臣以為未便。
蓋流移之民已離舊業,彼其問津,必有所借,借非親故,亦有依附。
一旦阻障,使之進退不能,彷徨無計。
乞诏諸路監司、州縣,應有流移人,止合措置存恤,不得于沿路渡口預行阻障。
」從之。
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戶部言:「夔州路轉運司(奉)[奏]:『檢準皇佑四年敕:「夔州路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并卻勒歸舊處,他處不得居停。
」又敕:「施、黔州諸縣主戶壯丁、寨 将子弟等旁下客戶逃移入外界,委縣司畫時差人,計會所屬州縣追回,令着舊業,同助祗應把托邊界。
」本司今措置:乞遵照本路及施、黔州見行專法,行下夔、施、黔、忠、萬、歸(浃)[峽]、澧等州詳此,如今後人戶陳訴偷般地客,即仰照應上項專法施行。
如今來措置已前逃移客戶移徙他鄉三年以下者,并令同骨肉一并追歸舊主,出牓逐州,限兩月歸業。
般移之家,不得辄以欠負妄行拘占。
移及三年以上,各是安生,不願歸還,即聽從便。
如今後被般移之家,仍不拘三年限,官司并與追還。
其或違戾強般佃客之人,從略人條法比類斷罪。
』」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言:「諸路州縣應有逃亡移籍,為鄉司者,無有不知隐占去處。
若隻勒令鄉司抱認,自無虧欠,乞賜施行。
」戶部看詳:「乞令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從令來臣僚奏陳,照應見行條法,将逃亡稅賦畫時倚閣、推割。
如有隐占去處,勒令鄉司抱認,并不許抑勒保長陪填。
」從之。
紹熙二年正月九日,湖廣總領所言:「權發遣信陽軍關良臣申:『淮西諸縣有旱傷去處,小民不能存濟。
傳聞本軍薄熟及有荒田,相率而來率:原作「卒」,眉批:「卒,疑率。
」當是,據改。
,涉冬雪寒,饑死道路,遂勸谕稅戶,令招集流民以為佃客,假借種糧屋宇,使之安存。
誠慮來者未止,本軍豹計素自窘迫,兼無常平儲蓄可以赈恤。
』本所今照得信陽軍系是極邊,除已借支一千貫給付本軍,及催本路諸司更為 疾速施行。
」诏湖北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司詳所申事理,疾速措置安集,毋緻流徙。
四年六月一日,三省言:「諸路州郡有被水去處,竊恐州縣不能存恤,緻有流移。
」诏江、浙、兩淮、荊湖等路安撫、轉運、提舉司,将被水去處,須管同守臣多方措置赈恤,毋令失所。
如将來人戶或有流移,定将當職官吏重行責罰。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官員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訪聞州縣不問年限,辄行拘占,緻人戶無業可歸,間有災傷,卻令依舊數輸納租課。
并仰日下依條改正、除放。
」自後,郊禮、明堂赦亦如之。
開禧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夔州路運判範荪言:「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遠,綿亘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争地客,誘說客戶或帶領徒衆舉室般徙。
乞将皇佑官莊客戶逃移之法稍功校定:諸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而毋得及其家屬婦女皆充役作。
凡典賣田宅,聽其從條離業,不許就租以充客戶。
雖非就租,亦無得以業人充役使。
凡借錢物者,止憑文約交還,不許抑勒以為地客。
凡為客戶身故,而其妻願改嫁者,聽其自便。
凡客戶之女,聽其自行聘嫁,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不至為強有力者之所侵欺,實一道生靈之幸。
」刑部看詳:「皇佑敕:『夔州路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并勒歸舊處。
』又敕:『施、黔州諸縣主戶壯丁、寨将子弟、旁下客戶逃移入外界,委縣 司畫時會所屬州縣追回,令着舊業,同助把托邊界。
』皇佑舊法欲禁其逃移,後來淳熙間兩次指揮:應客戶移徙,立與遣還。
或違戾,強般之家比附略人法;般誘客丁隻還本身,而拘其父母、妻男者,比附和誘他人部曲法;如以請佃賣田詐立戶者,比附詭名挾戶法;匿其豹物者,比附欺詐豹物法。
則是沖改皇佑之法,别為比附之說,緻有輕重不同。
今看詳皇佑舊條輕重适當,是以行之可以經麼,焉可以略人之法比附而痛繩之!且略人之法,最為嚴重,蓋略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裡,為妻妾及子娉者徒三年。
使其果犯略人之罪,則以略人正條治之可麼,何以比附為哉!既曰比附,則非略人明矣。
夫法意明白,務令遵守。
功以比附,滋緻紊煩。
欲今後應理訴官莊客戶,并用皇佑舊法定斷。
所有淳熙續降比附斷罪指揮,乞不施行。
仍行下本路,作一路專法嚴切遵守。
」從之。
三年正月十四日,沿江制置使司言:「虜賊已退,兩淮流民各欲複業,乞給盤纏。
歸業者,乞支撥樁積錢五萬貫,付本司斟酌支俵。
」诏令建康府于修城庫見樁會(于)[子]内取撥。
十一月二十八日,立皇太子赦文:「兩淮、荊襄、湖北州縣内有曾經虜人侵擾去處,居民流移渡江,除已見行赈恤外,仰所在州縣恪意奉行,毋令失所。
」 食貨~戶口題前原有「食貨十六」四字,題下原批:「戶口總數起開寶九年,訖淳熙十六年。
戶口題前原有「食貨十六」四字,題下原批:「戶口總數起開寶九年,訖淳熙十六年。
雜錄起開寶,訖幹道七年。
」 【宋會要】 太祖開寶九年,天下主、客戶三百九萬五百四。
太宗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戶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天禧五年,天下主、客戶八百六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萬三百二十。
仁宗天聖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萬四千二百三十八。
慶曆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三十萬七千六百四十,口二千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一百一。
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十二萬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萬六千四六千:天頭原批:「千,一作十。
」。
嘉佑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十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口二千二百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九十一三千:天頭原批:「三,一作二。
」。
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一十一十一:天頭原批:「一,一作七。
」,口二千六百四十二萬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二百二十一九千:天頭原批:「九,一作七。
」,口二千九百九萬二千一百八十五。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四百四十一萬四千四十三,口二千三百六萬八千二百三十。
五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九萬一千五百六十,口二千一百八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二。
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六十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萬七千一百六十五。
十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四百二十四萬五千二百七十,口三千八百萬七千二百一十一八百:天頭原批:「百,一作十。
」。
元豐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六百四十萬二千六百三十一,口二千四百三十二萬六千一百二十三。
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六百七十三萬五百四,口二千三百八十三萬七百八十一。
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百二十一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萬九千三百。
哲宗元佑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百九十五萬七千九十二戶:原阙,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七補。
,口四千七萬二千六百六。
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百二十八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口三千二百一十六萬三千一十二。
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百六十五萬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萬二千三百一十一。
紹聖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一十二萬九百二十一,口四千二百五十六萬六千二百四十三。
四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四十三萬五千五百七十,口四千三百四十一萬一千六十六六十:天頭原批:「十,一作百。
」。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七十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五天頭原批:「九百七,一作七百九。
」。
三年,天下所升戶二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七,口五十五萬四十二。
徽宗崇甯元年,天下主、客共升戶三十萬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萬九千一百六十三。
二年,天下升戶二十五萬九千七百五十 八,口六十五萬七千六百九十一。
大蹑二年,天下所升戶增一十二萬四千一百七十三,口一十九萬二千四十六。
三年,天下所升戶二十三萬四千二十四千二十:天頭原批:「十,一作百。
」,口五十六萬八百九十三。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皇帝紹興二十九年天頭原批:「高宗,一作光堯。
」,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口一千六百八十四萬二千四百一。
三十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三十三三十七:天頭原批:「三,一作五。
」,口一千九百二十二萬九千八。
三十一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六萬四千三百七十七,口二千四百二十萬二千三百一。
三十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一十三萬九千八百五十四,口二千三百一十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七。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皇帝已即位天頭原批:「孝宗皇,一作壽皇聖。
」,未改元。
諸路主、客戶一千一百五十八萬四千三百三十四,口二千四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六十五。
兩浙路:戶二百二十四萬三千五百四十八,口四百三十二萬七千三百二十二。
福建路:戶一百三十九萬五百六十六,口二百八十萬八千八百五十一。
京西路:戶四萬二千七百七,口七萬二千九百五十六。
荊湖北路:戶二十五萬四千一百一,口四十四萬五千八百四十四。
廣南西路:戶四十八萬八千六百五十五,口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二。
利州路:戶三十七萬一千九十七,口七十六萬九千八百五十三。
江南東路:戶九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口一百七十二萬四千一百三十七。
江南西路:戶一百八十九萬一千三百九十一,口三百二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八。
荊湖南路:戶九十六萬八千九百三十一,口二百一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七。
成都府路:戶一百九萬七千七百八十七,口三百一十五萬五千三十九。
潼川府路:戶八十萬五千三百六十四,口二百六十三萬六千四百七十六。
夔州路:戶三十八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口一百一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八。
淮南東路:戶一十一萬八百九十七,口二十七萬八千九百五十四。
廣南東路:戶五十一萬三千七百一十一,口七十八萬四千七十四。
淮南西路:舒、蕲、黃三州,戶五萬二千一百七十四,口八萬二千六百八十一;廬、濠、光、和州、無為軍、壽春府,緣經紹興三十一年侵犯,燒毀案牍,免供帳,止得三州之數。
孝宗皇帝隆興元年天頭原批:「孝宗,一作壽」。
,諸路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六,口二千二百四十九萬六千六百八十六。
兩浙路:戶二百一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一,口二百七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五。
江南東路:戶九十六萬五千三十五,口一百五萬七千六百九。
江南西路:戶一百九十萬二百九十,口三百二十八萬二千二百七十三。
淮南東路:戶一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口二十 六萬九千三百一十八。
淮南西路:戶九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口二十四萬四千六百一十一。
荊湖南路:戶九十七萬五千八百九十八,口二百一十三萬五千一十二。
荊湖北路:戶二十七萬六十三,口五十萬三百七十四。
廣南東路:戶一十八萬一千七百六,口二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一。
廣南西路:戶四十九萬七百六十二,口一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
福建路:戶一百四十萬七千二百七十六,口二百八十六萬七千一百八十八。
京西路:戶四萬五千六百七十六,口八萬一百三十四。
潼川府路:戶八十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口二百六十五萬五百一十六。
利州路:戶二十六萬九千五百七十一二十六:原作「二百六」,據上文幹道元年及下文幹道三至九年本路戶數改。
,口七十六萬一千五百五。
成都府路:戶一百一十一萬二千九百四,口三百一十六萬九百六十一。
夔州路:戶三十九萬二千五百八十一,口一百一十三萬七千四百七。
二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一百二十
若元是己業,曾經典賣,後來為見得業人已死,或将他人住舍房廊屋地妄行計議,指為己業,詐冒理認,緻他人告谕,或咤事罥罣出官,推究情寔,乞重立罪賞禁約。
」特诏依,如妄認,計贓論罪,輕者杖一百,許人告,賞錢一百貫。
諸路更有似此 處,依此。
九年六月八日,宗正少卿、西京淮北宣谕方庭實言:「契勘合昨(申)[中]原士民迸南州,自靖康至今,十有四年,已是出違十年之限,又有流徙在僻遠去處,卒未能歸業,望诏有司,自降赦以後别立年限。
如出限,即許見佃田業、見蓋屋舍住人永為己業,庶幾中原流徙與見在人戶各不失所。
」诏令戶部看詳措置,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措置下項:「一、今來人戶歸業,識認田産、屋業房廊等,難以理作逃亡月日,若不别立年限,使歸宗之人不能識認己業。
今措置:欲自新複降赦日為始,限五年許行理認。
如限滿無人識認,令見佃人依佃官田法依舊承佃。
今來識認田産,見系人戶承佃已施工力者,償其費;已布種者,候将來收刈了日交割。
其田産自抛荒之後至今尚無人承佃,目今荒閑者,仰所屬實時驗實給還。
一、勘會昨自兵火之後,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皆有祖先墳茔,或被官司拘籍,或被他人冒占,即與耕種田土事體不同。
仰所屬勘驗詣實,便行給還。
一、人戶識認田産,仰所屬子細驗契書幹照。
若咤兵火之後委無契書,但有一件可照勘驗明白,亦許識認,謂如有鄰人契書或納稅人田産,及指四至戶口,并鄰佐、耆保供證詣實之類,皆為一件可照。
一、人戶抛下住屋房廊屋業,若見今被人戶拘占,或權行拘收在官,仰所屬子細驗契書幹照,如咤兵火之後委無契書照驗,而比鄰 有契帳系指認人抛地界,或已被人請射,狀内聲說元指佃認招人屋基,如此但有憑據可以照驗勘會,幹照分明,許從官司給據,令理認為業。
如已曾經界,約量所費,還納價錢。
若系曾經典賣與人,後來為見得業人已死,将它人屋地等妄行識認,指為己業,并前項識認,并依已降指揮告賞、斷罪施行。
其人戶識認得業,若便行起遣見住人,切慮卻緻失所,欲且令見住人仰所屬量行歸業,依舊出納價錢。
如得業人要實歸業,别無所居,自要居住,亦仰所屬量其歸業口數,給充自住,餘且合見住人和債乞施行此句疑有訛誤。
。
一、今來新複州縣,難以遙度彼處人情利害,除今來措置外今:原阙,據文意補。
,别有未盡未便,欲令所屬監司、帥臣委州縣官各具利害,從長相度,措置條具申請施行。
」從之。
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權發遣興國軍宋時言:「本軍自經兵火,除絕戶外,目今來歸業人七千餘戶。
所有抛棄田戶,依條十年出賣。
今欲于十年之限更乞寬展。
」诏令給事中、戶部侍郎看詳。
李若谷等今看詳:「欲令州縣遇有出限歸業人戶,即契勘元抛下田土委是無人耕佃,歸業人既有可照,盡行給付。
若見有人承佃或官賣了當,并于系官可耕田内比較給還。
諸路依此。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權發遣無為軍葛佑之言:「本軍流徙之民漸複歸業,尚以難得種糧、牛具,有妨耕墾。
欲乞于系省錢谷内許令長、貳同共措置借貸,立限拘收 入官,仍免收息、租債,以寬民力。
」從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權戶部侍郎王鈇言:「西和州昨咤兵火流移歸業人戶,合依節次指揮,令于系省錢、谷内量度借貸種糧及收買耕牛,不得租債搔擾。
」從之。
八月十八日,利州蹑察使、知成州王彥言:「契勘本州島逃移之民漸複歸業,而保正、長等往往便行供進保甲,遂使已歸者不能安迹,未歸者不敢複歸。
欲望将歸業人戶下保甲,候起催稅賦日許令進下。
」從之。
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勘會淮南歸業人戶,依已降指揮聽免兩科催科,一年外免三科,每功一年,各更免一科,至四科止。
優恤已厚,尚恐歸業人戶未能畢力耕種,卻緻供輸不前,可更與展免一年兩料催科。
」十九年赦同此制。
又:「已降指揮,将實開墾田畝敷納二稅,未耕田土以十分為率,每年增納一分。
尚慮人戶開墾未廣,虛認稅額,可将增納稅數權罷,止據實墾田畝輸納。
并夏、秋二稅、上供錢物斛鬥雖節次展免,除已起發去處外,其未能起發州縣及将有限滿去處,可并與展免至紹興十七年終納。
歸業識認田産,訪聞多是州縣官吏、形勢之家妄行拘占,或營利公帑,于給還。
仰本路監司嚴責州縣,照應已降指揮施行,仍将合給還田産疾速給還,不得違戾。
如違,并仰按劾。
」 三十年八月十四日,權戶部侍郎趙子潚言:「欲望(名)[明]诏監司、郡守,崇尚儉約,撙節浮費,招徕撫綏,漸複常業。
其或咤 仍故習,裒刻不悛,并令台谏奏劾。
庶使斯民願耕于野,而重去其鄉。
」诏依,仍令戶部歲具諸州逃閣最多及最少去處以聞,取旨賞罰之。
上曰:「招集流移,全在守臣勞徕還定之。
若催科不以時,非理敷率,以緻流亡,自當罪縣令。
」臣思退奏曰:「漢法,戶口增者有賞,而逃亡流移多者必罰之。
」上曰:「然。
」 三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三:原作「二」,按《宋史》卷三二《高宗紀》,劉岑兼禦營随軍都轉運使在紹興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壬戌,據改。
,戶部侍郎兼禦營随軍都轉運使劉岑言:「契勘淮南流移百姓,老小扶攜,饑餓乞丐于道,無所依倚。
欲望特賜行下沿路州縣,計口給米二千,于常平米内應副。
仰将官舍及空閑寺院、廊屋使之栖泊。
或欲往佗州依倚親戚者,如法計程給米,津遣前去。
候至春暖,(言)[官]借糧種,授以近地逃田,使之耕墾,以養其生。
」從之。
三十二年二月一日三十二:原作「二十三」,按文内有二十八年事,「二十三」顯誤,今據上下文系年乙正。
,臣寮言:「乞下諸路揭暝,斷自紹興二十八年以後,凡州縣所賣逃産,如元業人及其子娉願以元估官價就贖者,仰即日寄庫内錢,出據還産。
如隻系承佃者,并行給還。
其牛、種之類系主戶贖置者,則還其主。
如或怙強恃勢,尚複非理占此句當有脫字。
,州縣徇情,遷延不為理取,許經由朝廷越訴,仍專委提舉常平官覺察奏劾。
」诏令戶部看詳。
其後戶部言:「勘會在法:『咤災傷逃田限一年,不咤災傷者限半年,避賦役者百日,許歸業。
不咤災傷再逃者,不在歸業之限。
不經檢閣稅租及供輸錢物而見有人承佃供輸者,限六十日許歸業。
限滿者,許人指射,無人請射者,亦(廳) 聽歸業。
諸田歸業及諸佃若買而權佃人已施功力者,償其費,即已布種者,收畢交割。
』今看詳:欲下兩浙、江東、西、荊南、北、福建路轉運司,從本司取見着實,遵依前項見行條法施行。
如有已出賣之數,即依今來臣寮所請,令元業人備元估價錢收贖為業。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二:原作「一」,據《建炎要錄》卷二○○、《宋史》卷三三《孝宗紀》改。
,孝宗即位,未改元。
登極赦:「兩浙、京西路昨緣金人侵犯,民戶逃移,今漸歸業。
已降指揮,(于)[與]免稅賦及免起州軍上供等錢物,以寬民力。
至于調發馬軍,并系專委官措置津發錢、糧,深慮州縣巧作名色,亂行科配,及非禮差役,逐路監司常切覺察。
」 孝宗皇帝隆興元年正月三十日,诏:「應民戶抛下田産、屋宇,責令、佐抄劄籍記,如有回歸者,即依舊主。
業已請佃者,實時推還。
出二十年委無歸認之人,依戶絕法。
」 四月二十二日,诏:「楚州并漣水軍接海州界,多淮北及山東莊農将帶老幼或牛具,散在沿淮住坐,無生計,竊慮失所,委是兩淮帥臣行下所部州軍是:疑衍。
,責令知縣、縣令措置招誘。
若招及三百戶耕種就緒,生理不阙,知縣、令除到任任滿賞外,與轉過一官,知、通減半。
若過數,并與累賞。
如招不及三百戶,即紐計推賞。
或有虛數,當議重責。
仍令本路帥、漕司同共核實,保明來上。
」從都督江淮軍張浚請麼。
九月二十七日,诏:「百姓貧乏下戶,或咤賦稅或咤饑馑逃亡,其抛下田土,官司實時抄劄拘籍,不複歸業,遂至失所。
令州縣申嚴赦 文五年之限,應逃亡人戶有願歸業者,即給還。
如州縣違戾,監司按(聞劾)[劾聞]奏。
」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比者,敵人侵我淮甸,數州之民不無驚擾。
今既議和,敵必退舍,而流移未還,邑屋未複,田業尚荒,衣食或阙。
其令兩淮漕臣督責諸郡守、長貳專切撫綏,招來流民,葺治居室,勉其耕作,振其乏絕。
或調用不給,令江、浙漕司那融應副。
」 八日,诏:「兩淮州軍多方措置招集流民歸業,仍禁戢濟渡去處,不得邀阻,毋緻失所。
」 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揚]、成、西和、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人戶複業無力之家,許于寺院或空閑無主屋宇安泊,仍将官司白地出暝,令指射蓋造居住。
應棄下幼小,但十五歲以下聽行收養,即從其姓。
」 幹道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階、成、西和、鳳州歸業民戶,不能自存,理當矜恤,合納租賦與免今年夏、秋兩料。
如有已納者,理充來年之數。
」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去年災傷州郡民戶逃亡去處,已責監使、守令多方存恤,依條申所屬除放外,令常平司功意存恤赈濟。
其除放逃亡人戶租稅,即不得勒戶長填納。
令轉運司覺察,如違,重寘典憲。
」 六年五月六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切考諸州郡常賦各有定額,自建炎初遭兵火處,有流民産稅權行倚閣,今既經三四十年,決無不複業之民。
縱元業主流亡,必别有人戶請佃。
縣州例以逃閣為名,暗失豹賦,歲 動以數千萬計,深為可惜。
欲乞令諸路州縣限兩月逐項開具逃亡産業坐落村鄉,并步四至,見今的實有無人戶管業,知、通、令、丞、簿、尉具結罪保明文狀申省部,不時委官前去審實。
如果是逃亡,即與倚閣,或有人租佃,并以不實之罪罪之。
能自行首舉者,從日下起理稅賦。
」從之。
七年九月十二日,宰執等進呈知隆興府龔茂良奏:「近責守令赈濟,恐有徒為文具之人。
欲先差官覆實戶口,将來比較,以定殿最。
」上曰:「此說甚善,恐猶有未盡者。
」虞允文奏曰:「旱傷州縣已有逃移人戶,若以今覆實為定,來歲間有複業者,必難谷考。
欲令并籍已逃見在之數麼。
」上曰:「極是。
諸路旱傷去處,并令依此施行。
」 十月一日,诏:「趙善俊同向士偉将諸處流移民戶見在淮西之人,體仿淮東路措置官莊,并日下摽撥荒田,借助種糧、牛具居住耕種。
如阙錢、米,申朝廷支撥。
其被虜走回人,州軍不得邀阻,仍移文取問鄉貫、親戚詣實,即津發前去。
若别無親戚識認,即依流民人戶措置官莊事理施行,仍常功存恤。
」 十一月四日,宰執進呈戴之邵等乞措置江、淮流移人。
虞允文奏曰:「昨已委淮西帥、漕矣。
」上曰:「傥乘此時撫存流亡,開墾田土,不惟活得饑民,且可以實淮甸。
」允文奏曰:「欲差朝臣一員前去措置之。
」上曰:「若專遣官尤好。
」遂诏薛貴宣往淮西,同趙善俊等措置。
二十三日,诏:「江東、西、湖南路今歲旱傷,州 縣間多有人戶逃移,可委逐路漕臣督責守、令,根刷的确逃移戶口,并戶下合納全料夏稅數目,子細從實開具,限十日結罪保明聞奏。
」 十二月八日,知廬州趙善俊言:「本司近準指揮,措置招集流移居民,先次招到五百七十七戶,内朱進等一百七十戶願耕田土,遂分撥官田四十九頃八十一八分,每于常平錢、米内借支牛、種錢一貫文、米一鬥,令居住耕種外,有王成等四百七戶皆是人力微薄、不願耕佃之人,本州島自行措置錢、米、蘆席赈給,已是安業。
有接續招到,依此存恤外,有諸州軍未見申到招集數目,切慮逐處無常賦可以充那應副。
乞令于見管常平錢、米内充撥借貸,候将來拘收撥還。
」诏令薛季宣将淮西諸州軍招集到流移民戶,與趙善俊、向士偉同共取撥常平錢、米,依今來劄子内所乞事理施行。
八年六月十日,诏大理正兼權吏部郎中馬大同前去池州,審實饒、江州等處逃移人戶,踏逐系官田土摽撥耕種,務在存恤。
(其)[具]到人戶逃田計一千七百二十四頃四十五,訪聞人戶有于前項田内冒占耕種,并不赴官請佃,限六十日内具狀投陳。
如限滿,即依條施行外,有實逃棄頃畝,日下措置募人請佃。
【宋會要】 淳熙七年十一月五日,臣僚言:「江州、興國軍今歲苦旱,流移之民多過兩淮,乞行下江西轉運、提舉司,并江州、興國軍多方赈救,無緻流徙。
其已過淮南者,令本路轉運、提舉司并光州、安豐軍措置,毋緻逋逃。
」從之。
八年二月八日,诏:「江西漕司行下旱傷州縣守、令,約束上戶存恤地客,毋令失所逃移。
」從漕臣錢佃請麼佃:原脫,據《朱文公文集》卷七九《江西運司救濟院記》、《吳中人物志》卷五、《重修琴川志》卷八補。
。
八月二日,臣僚言:「今歲江、浙州縣水旱相繼,細民往往流徙江北諸郡。
乞令監司、守臣多方赈濟,許于諸寺院及空閑廨宇安存。
如願種本處官田,即令借給口食,撥田耕種。
」诏江東帥、漕司疾速措置施行,于建康府樁管米内()[支]撥二萬石,付淮南運判趙彥逾專充赈濟流移人支用,務施實惠,勿令失所。
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連歲旱荒,細民流徙不絕,乞下所在州縣抄劄流移人口,通行赈濟。
所有第四、第五等戶殘欠苒稅、丁錢,且與住催。
其流移人戶拖欠官物,本縣分明除豁,不得令保正、長代納。
如違,許人越訴。
」從之。
十二月一日,诏:「淮、淛、江東郡縣間有洊饑去處,屢饬帥守、監司多方赈恤,發廪蠲租,殆無虛月。
乃聞官吏奉行之際,不切究心,緻流徙尚多。
今委秘書省著作郎兼權吏部郎官(表)[袁]樞袁:原作「表」,眉批:「表,疑袁。
」當是,據改。
、将作監主簿王謙躬親按視。
仍仰帥臣、監司督責守、令修舉荒政,以待來歲之豐。
如或違戾,具名奏劾,并令禦史台覺察。
」 四日,诏:「江、 淛、兩淮帥、漕、提舉司各行下所部州縣,将流移到人戶多方赈濟。
來春如願歸業耕種,即量支錢、米,給據津遣。
」 九年正月六日,知建康府範成大言:「近降指揮,流移之人如願歸業耕種,即量支錢、米,給據津遣。
今欲移文兩淮安撫、(司漕)[漕司],行下所屬約束沿江渡口,遇有江、淛流移歸業之人,其人口、行李、牛畜等,并與免收渡錢,無緻邀阻。
其江、淛津渡,亦乞一例免收。
」從之。
二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諸路監司、郡守,令所部縣令勸谕上戶,遇有流移之民未複業者,收為佃戶,借與種糧,秋成之時,量收其息。
其旱傷州縣,佃戶貧乏不能布種者,亦令佃主依此。
庶幾者還鄉居者安業庶幾者:「者」字疑誤。
,貧富相資,不違農時。
」從之。
十年十一月初八日,诏:「淛東、西提舉司各行下所部,如有阙食人戶,仰依條支給常平、義倉錢米,措置存恤,毋緻失所及有流移。
」 閏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淳熙八年淮南運司移牒,令建康府、池、太平州約束沿流渡口,不得放令流移人。
臣以為未便。
蓋流移之民已離舊業,彼其問津,必有所借,借非親故,亦有依附。
一旦阻障,使之進退不能,彷徨無計。
乞诏諸路監司、州縣,應有流移人,止合措置存恤,不得于沿路渡口預行阻障。
」從之。
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戶部言:「夔州路轉運司(奉)[奏]:『檢準皇佑四年敕:「夔州路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并卻勒歸舊處,他處不得居停。
」又敕:「施、黔州諸縣主戶壯丁、寨 将子弟等旁下客戶逃移入外界,委縣司畫時差人,計會所屬州縣追回,令着舊業,同助祗應把托邊界。
」本司今措置:乞遵照本路及施、黔州見行專法,行下夔、施、黔、忠、萬、歸(浃)[峽]、澧等州詳此,如今後人戶陳訴偷般地客,即仰照應上項專法施行。
如今來措置已前逃移客戶移徙他鄉三年以下者,并令同骨肉一并追歸舊主,出牓逐州,限兩月歸業。
般移之家,不得辄以欠負妄行拘占。
移及三年以上,各是安生,不願歸還,即聽從便。
如今後被般移之家,仍不拘三年限,官司并與追還。
其或違戾強般佃客之人,從略人條法比類斷罪。
』」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言:「諸路州縣應有逃亡移籍,為鄉司者,無有不知隐占去處。
若隻勒令鄉司抱認,自無虧欠,乞賜施行。
」戶部看詳:「乞令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從令來臣僚奏陳,照應見行條法,将逃亡稅賦畫時倚閣、推割。
如有隐占去處,勒令鄉司抱認,并不許抑勒保長陪填。
」從之。
紹熙二年正月九日,湖廣總領所言:「權發遣信陽軍關良臣申:『淮西諸縣有旱傷去處,小民不能存濟。
傳聞本軍薄熟及有荒田,相率而來率:原作「卒」,眉批:「卒,疑率。
」當是,據改。
,涉冬雪寒,饑死道路,遂勸谕稅戶,令招集流民以為佃客,假借種糧屋宇,使之安存。
誠慮來者未止,本軍豹計素自窘迫,兼無常平儲蓄可以赈恤。
』本所今照得信陽軍系是極邊,除已借支一千貫給付本軍,及催本路諸司更為 疾速施行。
」诏湖北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司詳所申事理,疾速措置安集,毋緻流徙。
四年六月一日,三省言:「諸路州郡有被水去處,竊恐州縣不能存恤,緻有流移。
」诏江、浙、兩淮、荊湖等路安撫、轉運、提舉司,将被水去處,須管同守臣多方措置赈恤,毋令失所。
如将來人戶或有流移,定将當職官吏重行責罰。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官員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訪聞州縣不問年限,辄行拘占,緻人戶無業可歸,間有災傷,卻令依舊數輸納租課。
并仰日下依條改正、除放。
」自後,郊禮、明堂赦亦如之。
開禧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夔州路運判範荪言:「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遠,綿亘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争地客,誘說客戶或帶領徒衆舉室般徙。
乞将皇佑官莊客戶逃移之法稍功校定:諸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而毋得及其家屬婦女皆充役作。
凡典賣田宅,聽其從條離業,不許就租以充客戶。
雖非就租,亦無得以業人充役使。
凡借錢物者,止憑文約交還,不許抑勒以為地客。
凡為客戶身故,而其妻願改嫁者,聽其自便。
凡客戶之女,聽其自行聘嫁,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不至為強有力者之所侵欺,實一道生靈之幸。
」刑部看詳:「皇佑敕:『夔州路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并勒歸舊處。
』又敕:『施、黔州諸縣主戶壯丁、寨将子弟、旁下客戶逃移入外界,委縣 司畫時會所屬州縣追回,令着舊業,同助把托邊界。
』皇佑舊法欲禁其逃移,後來淳熙間兩次指揮:應客戶移徙,立與遣還。
或違戾,強般之家比附略人法;般誘客丁隻還本身,而拘其父母、妻男者,比附和誘他人部曲法;如以請佃賣田詐立戶者,比附詭名挾戶法;匿其豹物者,比附欺詐豹物法。
則是沖改皇佑之法,别為比附之說,緻有輕重不同。
今看詳皇佑舊條輕重适當,是以行之可以經麼,焉可以略人之法比附而痛繩之!且略人之法,最為嚴重,蓋略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裡,為妻妾及子娉者徒三年。
使其果犯略人之罪,則以略人正條治之可麼,何以比附為哉!既曰比附,則非略人明矣。
夫法意明白,務令遵守。
功以比附,滋緻紊煩。
欲今後應理訴官莊客戶,并用皇佑舊法定斷。
所有淳熙續降比附斷罪指揮,乞不施行。
仍行下本路,作一路專法嚴切遵守。
」從之。
三年正月十四日,沿江制置使司言:「虜賊已退,兩淮流民各欲複業,乞給盤纏。
歸業者,乞支撥樁積錢五萬貫,付本司斟酌支俵。
」诏令建康府于修城庫見樁會(于)[子]内取撥。
十一月二十八日,立皇太子赦文:「兩淮、荊襄、湖北州縣内有曾經虜人侵擾去處,居民流移渡江,除已見行赈恤外,仰所在州縣恪意奉行,毋令失所。
」 食貨~戶口題前原有「食貨十六」四字,題下原批:「戶口總數起開寶九年,訖淳熙十六年。
戶口題前原有「食貨十六」四字,題下原批:「戶口總數起開寶九年,訖淳熙十六年。
雜錄起開寶,訖幹道七年。
」 【宋會要】 太祖開寶九年,天下主、客戶三百九萬五百四。
太宗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戶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天禧五年,天下主、客戶八百六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萬三百二十。
仁宗天聖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萬四千二百三十八。
慶曆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三十萬七千六百四十,口二千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一百一。
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十二萬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萬六千四六千:天頭原批:「千,一作十。
」。
嘉佑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十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口二千二百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九十一三千:天頭原批:「三,一作二。
」。
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一十一十一:天頭原批:「一,一作七。
」,口二千六百四十二萬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二百二十一九千:天頭原批:「九,一作七。
」,口二千九百九萬二千一百八十五。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四百四十一萬四千四十三,口二千三百六萬八千二百三十。
五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九萬一千五百六十,口二千一百八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二。
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六十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萬七千一百六十五。
十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四百二十四萬五千二百七十,口三千八百萬七千二百一十一八百:天頭原批:「百,一作十。
」。
元豐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六百四十萬二千六百三十一,口二千四百三十二萬六千一百二十三。
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六百七十三萬五百四,口二千三百八十三萬七百八十一。
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百二十一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萬九千三百。
哲宗元佑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百九十五萬七千九十二戶:原阙,據同書食貨一一之二七補。
,口四千七萬二千六百六。
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百二十八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口三千二百一十六萬三千一十二。
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百六十五萬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萬二千三百一十一。
紹聖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一十二萬九百二十一,口四千二百五十六萬六千二百四十三。
四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四十三萬五千五百七十,口四千三百四十一萬一千六十六六十:天頭原批:「十,一作百。
」。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七十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五天頭原批:「九百七,一作七百九。
」。
三年,天下所升戶二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七,口五十五萬四十二。
徽宗崇甯元年,天下主、客共升戶三十萬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萬九千一百六十三。
二年,天下升戶二十五萬九千七百五十 八,口六十五萬七千六百九十一。
大蹑二年,天下所升戶增一十二萬四千一百七十三,口一十九萬二千四十六。
三年,天下所升戶二十三萬四千二十四千二十:天頭原批:「十,一作百。
」,口五十六萬八百九十三。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皇帝紹興二十九年天頭原批:「高宗,一作光堯。
」,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口一千六百八十四萬二千四百一。
三十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三十三三十七:天頭原批:「三,一作五。
」,口一千九百二十二萬九千八。
三十一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六萬四千三百七十七,口二千四百二十萬二千三百一。
三十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一十三萬九千八百五十四,口二千三百一十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七。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皇帝已即位天頭原批:「孝宗皇,一作壽皇聖。
」,未改元。
諸路主、客戶一千一百五十八萬四千三百三十四,口二千四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六十五。
兩浙路:戶二百二十四萬三千五百四十八,口四百三十二萬七千三百二十二。
福建路:戶一百三十九萬五百六十六,口二百八十萬八千八百五十一。
京西路:戶四萬二千七百七,口七萬二千九百五十六。
荊湖北路:戶二十五萬四千一百一,口四十四萬五千八百四十四。
廣南西路:戶四十八萬八千六百五十五,口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二。
利州路:戶三十七萬一千九十七,口七十六萬九千八百五十三。
江南東路:戶九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口一百七十二萬四千一百三十七。
江南西路:戶一百八十九萬一千三百九十一,口三百二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八。
荊湖南路:戶九十六萬八千九百三十一,口二百一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七。
成都府路:戶一百九萬七千七百八十七,口三百一十五萬五千三十九。
潼川府路:戶八十萬五千三百六十四,口二百六十三萬六千四百七十六。
夔州路:戶三十八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口一百一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八。
淮南東路:戶一十一萬八百九十七,口二十七萬八千九百五十四。
廣南東路:戶五十一萬三千七百一十一,口七十八萬四千七十四。
淮南西路:舒、蕲、黃三州,戶五萬二千一百七十四,口八萬二千六百八十一;廬、濠、光、和州、無為軍、壽春府,緣經紹興三十一年侵犯,燒毀案牍,免供帳,止得三州之數。
孝宗皇帝隆興元年天頭原批:「孝宗,一作壽」。
,諸路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六,口二千二百四十九萬六千六百八十六。
兩浙路:戶二百一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一,口二百七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五。
江南東路:戶九十六萬五千三十五,口一百五萬七千六百九。
江南西路:戶一百九十萬二百九十,口三百二十八萬二千二百七十三。
淮南東路:戶一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口二十 六萬九千三百一十八。
淮南西路:戶九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口二十四萬四千六百一十一。
荊湖南路:戶九十七萬五千八百九十八,口二百一十三萬五千一十二。
荊湖北路:戶二十七萬六十三,口五十萬三百七十四。
廣南東路:戶一十八萬一千七百六,口二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一。
廣南西路:戶四十九萬七百六十二,口一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
福建路:戶一百四十萬七千二百七十六,口二百八十六萬七千一百八十八。
京西路:戶四萬五千六百七十六,口八萬一百三十四。
潼川府路:戶八十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口二百六十五萬五百一十六。
利州路:戶二十六萬九千五百七十一二十六:原作「二百六」,據上文幹道元年及下文幹道三至九年本路戶數改。
,口七十六萬一千五百五。
成都府路:戶一百一十一萬二千九百四,口三百一十六萬九百六十一。
夔州路:戶三十九萬二千五百八十一,口一百一十三萬七千四百七。
二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一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