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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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曹寺監等通用條法例推恩,禮部、國子監詳審官各減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蜀中四路差官,着于條令甚詳。
昨頒降《吏部七司法》,付之逐路,藏于有司,當職官不能遍曉,參選官(慢)[漫]不及知,奸吏舞文,為害甚大。
乞令成都府路轉運司翻印關諸路,依紹興新書,許人收買,所貴人皆曉然。
有不依法者,聽于逐路提刑、安撫司陳訴改正。
」從之。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評事孫敏修言:「《紹興》海行條内稱不以赦降 原減,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禮赦者,聽從原免。
而其(問)[間]有厘析為一司專法,如擅支常平司錢之類,既非海行條内所載,有司拘文,不複引用,理實可矜。
乞下所屬參酌輕重,除去『海行條内』四字,庶幾厘析為專法者亦沾恩霈。
」刑部看詳,欲如所請,從之。
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書省言:「已降诏旨,委諸路監司、郡守措置裕民事件。
今已條具來上,次第施行。
尚慮條目頗多,易成散浸,久遠無以稽考,欲委官編類成秩。
」诏令吏部侍郎王循友、戶部侍郎李朝正編類成冊,印本頒降諸路州軍。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常平免役》五卷、《目錄》二卷,《令》二十卷、《目錄》六卷,《格》三卷、《目錄》一卷,《式》五卷、《目錄》一卷,《申明》六卷,《厘析條》三卷,《對修令》一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自來年三月一日頒降,仍以《紹興重修常平免役令格式》為名。
先是紹興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張柄言:「紹聖常平免役條内有已經沖改,願送修立官司看詳。
」诏送令所參照删修。
後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令所言:「紹聖法修書後來續降指揮,除(正)[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系昨修《政和續附法》已參用去取,更不合引用外,欲從本所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政和續附》已後至今應幹續降,與紹聖、政和舊條一處參修。
」從之。
至是上焉。
時太師、左仆射秦桧提舉,刑部尚書周三畏詳定,右儒林郎黃卓、左迪功郎林機、右迪功郎周紫芝、張好問為删定官。
诏依進國子監條(司)[法]體例推恩。
于是提舉官秦桧依例轉一官,回授賜親屬一名六品服,恩數依轉官例。
十九年六月八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吏部七司》并《七司通(判)[用]》、《續降》共二百五十六卷,《目錄》三卷,《修書指揮》一卷。
其事幹有司及一司、一路、一州等指揮,并行厘出,分為二十七卷。
所有專為一名或一事一時申請,不該(條)[修]入七司條(司)[法]者并作别編一百四十八卷,共四百三十五卷。
诏頒降,仍以《紹興看詳編類吏部續降》為名。
先是紹興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權吏部侍郎張宗元言:「應吏部續降指揮,分案條具,命官修飾其便于人、合于理,依仿舊文,編為一書。
」诏令吏部長貳措置。
于是吏部尚書吳表臣等言:「今遇每旬具合施行及否者上省,如得允當,乞送令所依仿成憲,立文修法。
」書成,具、令、格、式,别為卷帙。
後令所言:「吏部法昨已修至紹興三年四月終,今來合自紹興三年五月為頭編修。
本所逐一取會看詳得其間有事幹海行者,有合屬七司者,有系一司或一路專法者,即難以一衮修為吏部七司法。
兼海行及吏部等法各已修為令格式,亦難别為卷帙。
今來吏部具到續降指揮約 二千七百餘件,若不逐一分别編類,竊恐官司引用疑惑。
今欲将前項吏部具到指揮,于内将沖改不行或重複及事幹海行等條不合收入吏部法者,并别用冊編載外,将其餘事幹七司合存指揮,并随事分門,分為七司及通用編類。
」又言:「編類續降至紹興十一年終,所有自紹興十二年至紹興十五年六月終,接續編類。
」并從之。
至是上焉。
時桧為提舉,刑部侍郎韓仲通為詳定,右承直郎盛師文、右儒林郎黃然、右文林郎楊迥、右從事郎吳松年、右迪功郎魏師心并為删定官。
诏依常平免役法例推恩。
既而秦桧辭免恩命,尋賜桧孫埙進職一等,孫女孺人封令人,依例賜對衣金帶。
十月四日,上與輔臣論:有司立法不可太重,恐難必行。
可谕令所檢會日前建明,有不可行者,并須改正。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師、尚書左(樸)[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鹽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續降指揮》一百三十卷、《目錄》二十卷;《茶法令格式》并《目錄》共一卷,《續降指揮》八十八卷、《目錄》一十五卷。
诏頒行。
鹽法以《紹興編類江湖淮浙京西路鹽法》為名,茶法以《紹興編類江湖淮浙福建廣南京西路茶法》為名。
先是紹興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幹辦行在諸軍糧料院王珏言:「竊以茶鹽之法,祖宗成憲非不詳備,然歲月寖久,積弊滋深。
蓋緣州郡申明或因都省批送,或因陳獻,或因海行,并皆随事設宜,畫時頒降。
比自建炎之後來未編集,例多斷阙,改之(文)[之]文,無複參照,往往州縣所引專法,間是一時省記,因此黠吏舞文,得以輕重其手。
望下令所取應系茶鹽文字、并續降畫一、見行條法,看詳編定。
」于是令所言:「尋下諸處抄錄到《元豐江湖淮浙路鹽法》,并元豐修書後來應幹茶鹽續降指揮八千七百三十件。
今将見行遵用條法逐一看詳,分門編類。
」至是上之。
時太師、尚書左仆射秦桧為提舉,刑部侍郎韓仲通為詳定,左迪功郎魏師遜、右儒林郎方泾、左修職郎周麟之、右從事郎何溥為删定官。
诏修進茶鹽法,依吏部七司例皆推恩。
二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詳定一司令所上《大宗正司》一十卷、《令》四十卷、《格》一十六卷、《式》五卷、《申明》一十卷、《目錄》五卷。
诏頒行。
先是紹興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王觀國言:「宗室支派散居四方,雖有大宗正一司法令,而難以推行。
」禮部取到諸宮院狀:「契勘本司專法系在京日删修,其間有目今權在外難以推行者,或内有合行删修者。
請從令所删修。
」從之。
至是書成進呈,上谕輔臣曰:「閱所修,甚有條理,可頒降施行。
」續诏依茶鹽法進書例推恩。
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寬恤诏令》一百六十八卷、《目錄》三十一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頒行,仍以《紹興編類寬恤诏令》為名。
(一九)[先]是紹興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權知惠州鄭唐佐言:「陛下臨禦以來,诏令為民而下者十常八九,莫先省刑罰也,薄稅斂也。
然親民莫如守令,按察莫如監司。
而守令之職,固當精白一意,務使實惠及民;若監司歲内巡曆所部州縣或不周,則遐方僻壤,郡邑官吏奉行必有不謹。
望饬攸司,自中興以來省刑罰、薄稅斂,凡恤民寬厚之诏令,編類成書,以賜守令。
仍令監司歲内分巡所部州縣,務要周,以察奉行诏令之當否、官吏之勤惰。
」诏下令所編類。
至是成書上之。
有旨依昨修大宗正司法進書例推恩。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谕輔臣曰:「昨來卿等奏陳,近年有司申明續降指揮,多有與祖宗成法違戾去處,已令有司看詳改正,至今不曾具到。
」沈該等奏曰:「六部以謂,若一頓更改,恐緻紛紛,欲每因一事,便改正一項。
」上曰:「此固好,然恐吏輩臨時得以舞文玩法。
不若督促,與一番改正。
」先是魏良臣乞令省部具續降申明指揮,付有司看詳,庶與祖宗舊法不相背戾,诏從之。
至是未上,故有是旨。
十月十七日,詳定一司令所言:「本所與實錄院、國史、日曆所、玉牒所皆系宰執提領。
一般書局各有進呈及禦前降出文字,本所舊曾差置内侍官充承受并諸司及提舉諸司官。
欲依例出差。
」诏都大提舉諸司差延福宮使、甯遠軍承宣使、入内内侍省押班李珂,承受官差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禦藥院兼太一宮李綽。
閏十月一日,臣寮言:「文昌,政事之本。
今戶部之婚、田,禮部之科舉,兵部之禦軍,工部之營繕,以至諸寺監一司專法之外,竊意無條而用例者尚多有之。
欲望深诏大臣董正治官,悉令有司子細編類,條具合用之例,修入見行之法。
一有隐匿之弊,重寘典憲。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萬俟等上《禦試貢舉》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申明》一卷,《省試貢舉》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申明》一卷,《府監發解》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申明》一卷,《禦試省試府監發解通用》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二卷,《内外通用貢舉》二卷、《(今)[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錄》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監内外諸司等法》三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可頒降,仍以《紹興重修貢舉令格式》為名。
是年正月九日,臣寮言:「國家取士,如棘闱糊名之法,悉沿唐制,而又增廣。
立号、謄錄、監試、巡鋪,以至代筆、挾書、繼燭,禁戢尤嚴。
獨緣試官容私, 公道不行,或先期以出題目,或臨時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試場,或多金以結代筆。
故孤寒遠方士子不得預高甲,而富貴之家子弟常竊巍科。
乞下有司重修科舉之法,革去近年容私之弊。
如挾書、代筆、繼燭,必欲盡禁;如封彌、立号、謄錄,必欲依條;如考校、定去留、分高下,必欲至公;如知舉、參詳、考試官,仍乞禦筆點差,以複祖宗科舉之法。
」後令所言:「科舉取士,一宗條令盡載《貢舉法》。
系自崇甯元年七月修立,經今五十餘年,其間沖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後所降申明,州縣多不齊備。
欲将上件《崇甯貢舉條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
」從之。
時宰臣萬俟為提舉,戶部侍郎王(侯)[俣]為詳定,右宣教郎柳綸、右宣議郎魏庭英、左從政郎趙廱、右從政郎範岡、左迪功郎陳榕為删定官。
至是書成上之,诏依《寬恤诏令》進書例推恩。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一格令四四:原作「三」,據順序改。
格令四四:原作「三」,據順序改。
近日令所删定官不問歲月遠近,偶值進書,例行改官。
雖推賞系舊例,然前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狀:「侍禦史周方崇上言:『伏(比)[此]亦少假歲月,不如是之冒濫也。
竊見《紹興雜壓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國子監丞之上,既改官除監檢鼓院等差遣,則序位反(存)[在]著作佐郎之下。
欲望将選人删定官雖經進書,令依太學正錄例,到任一年,通及五考,方與改官。
仍乞将選人任删定官及其餘選人職事雜壓,重行修立,别為一等。
』本部看詳:選人任删定官,欲令雜壓在太學博士之下。
其磨勘改官,在任及一年,有出身人通及四考,無出身人五考,即依紹興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揮施行。
其進書賞并與比類循資。
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農卿湯允恭言:「全蜀之地初置宣撫處置使,則許便宜行事;既立總領财賦司,則有措畫指揮。
二者出于軍興一時濟辦,多與一司一路及見行條法不相照應。
望降指揮,俾制置司、總領所各具元來所得便宜措置指揮,取會四路憲、漕、常平司、見今州縣承受奉行與紹興新書不同處,及斷立罪賞輕重或相抵牾,逐一參照,條具申奏,下令所看詳,将合存留條件編入紹興新書,頒降四川專一遵守。
」從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提領詳定一司令所湯思退言:「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實總萬機之務,其章程品式應期會者亦各有本省之法。
伏見中書、門下令格式實大觀中修纂,曆年既久,而尚書省第有省記條冊。
竊慮官制、事名或有增改、續降命令所當修(着)[者],望下有司重修三省成法。
蓋三省之法實着出令官人之程格,其小兼載吏員遷補之次序,非他法比,欲與宰執同共選差尚書侍郎、給、舍兩三人,同本所詳定官以典故法令參修,以來至當以來至當:《建炎要錄》卷一八一作「三省成法來上」。
。
臣雖備員提領,緣今來系三省法,合同宰執詳議審履。
乞将來進書,臣更不推恩。
所有選差官系三省屬官,論思乃其本職,乞不入銜,及不添請給、書史之類。
」從之。
其後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詳定官黃祖舜條具修三省法申請,未幾诏罷局,修書指揮(逐)[遂]寝,至幹道六年七月十九日纔降诏複修焉。
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提舉詳定一司令陳康伯等上《尚書左選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三卷,《尚書右選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錄》三卷,《侍郎左選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三卷,《侍郎右選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錄》三卷,《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錄》一卷,《司封》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一卷,《司勳》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一卷,《考功》一卷、《目錄》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書指揮》一卷,《厘析》八卷。
诏下本所頒降,仍以《紹興參附尚書吏部(卷)[令]格式》為名。
先是紹興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權吏部尚書賀允中言:「比年以來,臣寮奏請,取便一時,謂之續降指揮,千章萬目,其于成憲不無沿革。
舞文之吏依倚生奸,可則附會而從權,否則堅吝而沮格。
惟是吏部七司見今所用法令最為急務,若無一定之法,革去久弊,而望(诠)[铨]曹之清,不可得也。
願诏令所嚴立近限,将吏部七司祖(宜)[宗]舊制與續降指揮參定異同,先次條纂,立為定制,庶免用例破條之患。
」後詳定官黃祖舜言:「見修吏部七司條法,欲将舊來條法與今來事體不同者立為參附條參照。
」上謂輔臣曰:「祖宗成憲不可廢也,存之以備用甚當,但令所修法須與祖宗法意不相違背。
仍谕諸詳定。
」既而權吏部尚書周麟之言:「吏部諸選引用續降指揮,前後不一,或臣寮建明,或有司申請,皆經取旨,然後施行。
今以續降條冊觀之,乃有頃年都省批狀指揮參列其間,亦曰『續降』,誠未為允。
」诏令諸選具紹興二十五年以前批狀指揮,如有類此者,仰令所可削則削之。
時陳康伯為提舉,刑部侍郎黃祖舜為詳定,右迪功郎聞人滋、左從政郎徐履、右從政郎陸遊為删定官。
至是書成進呈。
上曰:「頃未立法,加以續降太繁,吏部無所遵承。
今既有成法,若更精擇天官長貳,铨曹其清矣。
」宰臣湯思退奏曰:「頃未立法,官員到部,有所整會,一求之吏,并緣為奸,金多者與善例,不然則否。
」上曰:「今既有成法,當令一切以三尺從事,不可更令引例也。
」續诏修進官與《刑名斷例》成書通推恩賞。
訟》七卷,《詐僞》一卷,《雜例》一卷,《捕亡》三卷,《斷獄》二卷,《目錄》一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下刑寺遵守,仍以《紹興編修刑名疑難斷例》為名。
以紹興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三尺之法,天下之所通用也。
四海九州島,萬邦黎獻,知法之所載而已,安知百司庶府之有例乎例之所傳,乃老奸宿贓秘而藏之,用以附下罔上,欺同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提舉詳定一司令陳康伯等又上《刑部斷例》,《名例》、《衛禁》共二卷,《職制》、《戶婚》、《庫》、《擅興》共一卷,《賊盜》三卷,《(或)[惑]世俗,舞文弄法,貪饕貨賂而已。
望诏吏部、刑部條具合用之例,修入見行之法,以為中興成憲。
」後令所詳定官王師心言:「據刑、寺具到崇甯、紹興《刑名疑難斷例》,并昨大理寺看詳本寺少卿元衮申明《刑名疑難條例》,乞本所一就編修。
」從之。
初,紹興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故)[胡]交修等乞編集《刑名斷例》,當時得旨,限一季編集。
又紹興九年三月六日,臣寮言,請以建炎以來斷過刑名近例分類門目編修,亦得旨限一月。
是年十一月一日,臣僚複建言:「前後所降指揮非無限期。
取到大理寺狀,雖曾編修審複,即未上朝廷。
竊詳編類之意,蓋為刑部進拟案引用案例。
高下用情,輕重失當。
今既未成書,不免随意引用。
乞下刑寺根究節次立限之後如何編類,再立嚴限,專委官看詳。
」遂诏刑部委員官張柄、晏孝純,大理寺委(平)[評]事何彥猷、趙子籈,依限一月。
時編集止紹興十年。
其後湯鵬舉奏:「令所且言:(诏)[照]得《紹興斷例》,大理寺元止編到紹興十五年以前,所有以後至二十六年終即未曾編類,理合一就編集。
」至是成書,與《參附吏部法》同日上焉。
诏:令所修進《吏部參附法》,并《刑名疑難斷例》,依昨進禦試等條法進書推恩。
其本所差到大理正周自強、丞馮巽之、評事賈選、潘景珪,各與減一年磨勘,以嘗兼權删定官,編過《斷例》及審覆故也。
以上《中興會要》。
、馬骐、檢正諸房公事葉颙、右司員外郎沈樞同共編修;候成書,差尚書侍郎、給事中詳定覆。
孝宗隆興二年正月七日,宰臣湯思退言:「今百司皆有成法,中書國政所出,三省之法不可不修。
」诏權中書舍人何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今日之弊,在于舍法用例。
法者率由舊章,多合人情;(出)[例]者出于朝廷一時之予奪,官吏一時之私意。
欲望明诏中外,悉遵成法,毋得引例。
如事理可行而無正條者,須自朝廷裁酌,取旨施行。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吏部尚書金安節言:「比因臣僚言铨曹用例之弊,臣即與郎吏疏謬例之當去與定例之可用者,悉上于朝。
切慮定例雖下,人不得知,欲望申饬有司镂版刊示。
」從之。
幹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權刑部侍郎方滋言:「乞将紹興元年正月一日以後至目今刑寺斷過獄案,于内選取情實可憫之類,應得祖宗條法奏裁名件,即編類成書;及将令所修進《斷例》更加參酌。
」從之。
訟》十九卷,《詐僞》四卷,《雜例》四卷,《捕亡》十卷,《斷獄》六卷,分為一十二門,共六十四卷;《目錄》四卷,《修書指揮》一卷,《參用指揮》一卷。
總七十卷。
仍乞冠以《幹道新編特旨斷例》為名。
從之。
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上《幹道新編特旨斷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衛禁》一卷,《職制》三卷,《戶婚》一卷,《庫》二卷,《擅興》一卷,《賊盜》十卷,《 八月九日,戶部郎官司馬伋言:「契勘铨綜之司,唯法是守,令有二(徒)[途],是啟奸吏舞文之弊。
欲望明诏吏部七司,如有令前後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止從其一。
」從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切見紹興續降指揮未經編類,前後異同。
乞诏有司删修,總為一集,頒示天下。
」诏刑部條具。
既而 刑部言:「紹興續降指揮已修至建炎四年六月終,自當年七月至紹興十八年應幹申明及沖改法令指揮,已嘗下大理寺、江東西提刑等司抄錄,見在本所。
所有十八年以後至目今續降,伏乞劄下諸處繕寫赴部;并諸百官司元系省記專法,内有事幹海行,并改沖條制,理合一就取索參修。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見近日将紹興續降重行删修。
緣四十年間,前後申請無慮數千,重複抵牾,難以考據。
乞且委大理寺官同共看詳,先經正、丞,次至卿、少,一如獄案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
然後以所隸事目分送六部,六部長貳、郎官更加參詳,委得允當,即着為定令。
庶幾令之頒,可以經久。
」從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切見紹興以來續降幾至二萬餘條,間見層出,前後(外悟)[舛牾]者不可一二數。
比因臣僚所請,命刑寺官如斷案例以次删修。
然至今數月,未知所裁。
欲望明诏有司,亟賜編集。
有舊法不能盡而續降可以參用者,即分類編次之;有舊法文不分明而續降因事重出,即參酌損益之;有舊法所無而後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為法;有一時權宜處分不可着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有舊法本自可用而續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
庶幾一代法令,粲然備具。
」诏依,仍差大猷兼詳定官,大理少卿王彥洪、韓(光)[元]吉兼同詳定官,吏部郎官鄭伯熊、戶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光)[洸]劉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并兼删修官。
限一年編修。
十二月十八日,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兼重修令詳定官汪大猷言:「昨修紹興新書,系用嘉佑法與政和法對修。
今來重修令,亦乞以嘉佑法參酌修立。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言:「切見吏部七司條令,自紹興三十年以後節次申明、續降,未經修緝。
欲乞委官就吏部置局,依仿舊書,随事纂集。
」诏依,仍委逐司郎官并吏部架閣文字官編類。
六年五月,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張敦實言:「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紹興以來法令,然(上)[尚]未及諸路一司法令。
乞取四川、二廣逐路專行者,并加修削,目為《幹道新修一司法》。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書右仆射虞允文言:「昨将紹興與嘉佑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後至幹道四年終續降指揮逐一參酌删削,今已成書。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錄》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揮》二卷。
繕寫進呈。
乞冠以《幹道重修令格式》為名。
」诏依,仍自八年正月一日頒行。
十月十五日,尚書右仆射虞允文言:「伏見令所見修幹道新書,系将諸處錄到續降指揮計二萬二千二百餘件,除合删去外,今于舊法有增損元文五百七十四條,帶修創立三百六十 一條,全删舊文八十三條,存留指揮一百二十八件,已成書頒行。
欲望明诏諸路,候頒到新書,其間如有疑惑事件,許限兩月,各條具申本所,以憑檢照元修因依,分明指說行下。
」從之。
七年正月十二日,提舉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強言:「切見幹道新書既以頒行,自今凡有申請沖改,必先送所屬曹部詳議,如果合沖改,然後取旨删修。
若舊法已備,止請申嚴者,乞更不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一日,權刑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所王秬言:「本所重修海行令格式,已至幹道四年終。
今乞将幹道五年以後續降指揮,令本所詳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編類,申朝廷審覆頒降。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戶部将幹道新修條令并申明戶婚續降指揮編類成冊,送令所看詳,镂版遍牒施行。
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詳定一司令莫蒙言:「契勘中書門下省、樞密院法系大觀間修立,尚書省法系崇甯間修立,并未嘗審訂去取,止是引用省記。
今乞将崇、觀以後至幹道八年終重加修緝,并三省通用法、三省樞密院通用法一修立。
」從之。
九年二月六日,右丞相梁克家、參知政事曾懷上《中書門下省》二卷、《令》二十二卷、《格》一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書省》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樞密院》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樞密院通用》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錄》二十卷,并元修《看詳意義》五百冊,乞冠以《幹道重修逐省院令格式》為名。
從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見《幹道新書》與舊法頗多違戾,訪聞六部每遇一事,動辄申請,方能施行。
乞令長貳條具,如有未便,即重行删修。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令所言:「吃菜事魔或夜聚曉散,因而傳習妖教,州縣不行覺察,自當坐罪。
緣(系)[條]内令、丞、巡尉、都監、知、通、監司既有分立等第斷罪,其後徒黨已成者,若(從)[泛]言『命官』,即是(即是)監司、知、通、令、丞等皆合沖替,緻無以分别。
兼巡尉、都監職專警捕,欲将『命官』字改為『巡尉、都監』字。
及于『沖替』字下雲『餘五百裡編管』,不顯『餘』系是何色目人,所以删去『餘』字,卻照得條内上文,添入『廂耆等人』四字,在『五百裡』字上為文。
庶幾罪責有以區别。
」從之。
十月九日,诏:「六部除刑部許用幹道所修《刑名斷例》,及司勳許用紹興編類獲盜推賞刑部例,并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措置條例弊事指揮》内立定合引例外,其餘并依成法,不得引例。
」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問法之當否,又問例之有無。
法既當然,而例或無之,則是皆沮而不行。
夫法之當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無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壞良法, 甚者俟賄賂既行,乃為具例,為患不一。
乞诏有司,應事有在法炯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無例廢法事。
」诏下六部看詳。
至是來上,因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四日,參知政事龔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以《淳熙重修尚書吏部令格式申明》為名。
先是幹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操言:「吏部七司條令,自紹興以來凡三經修纂。
起于天聖七年以後,至紹興三年七月終成書,目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紹興十五年六月終成書,目曰《新吏部七司續降》,自紹興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書,目曰《參附吏部七司法》。
上件條令,卷冊浩繁。
又自紹興三十年以後,更有隆興《弊事指揮》及節次申明、續降,散浸于各司之間。
乞委六部主管架閣庫官置局,依仿舊書,每事編類成門;仍令逐司主令法案畫一供具結罪,以憑編類。
候令所修令畢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書,及今來架閣庫官編類紹興三十年以後指揮、續降,重行删(條)[修],共成一書。
」诏從其請。
至是來上。
時 龔茂良為提舉,權吏部尚書蔡(洗)[洸]為詳定官,軍器監鞏湘、宣教郎蓋經、儒林郎張季樗、宣教郎曾植、承務郎丁常任、宣教郎軍器監主簿樂備、從事郎樓鑰并為删定官。
诏經修進書詳定、删定、兼删定官各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提舉、承受諸司官各轉一官;經修不經進提舉、同提舉官各減三年磨勘,詳定、同詳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減二年磨勘;不經進書承受、主管諸司官各減二年磨勘;本所進書人吏、吏部差到供報手分各轉一官資;并本所諸司人兵等,各依例犒設一次。
三年正月十三日,令所言:「本所近修《吏部七司尚右》,從龍四色人犯贓許蔭補并緻仕推恩條,已于内删去犯贓一節,系犯贓人不許蔭補。
其旁照海行法内第二條與此相關,當時得旨,令照上條删去犯贓一節。
今來令所除将第二條系從龍等四色人既已删去『曾犯贓及』四字,若第二條内『曆任有入己贓』字删去外,尚恐引用疑惑。
本所今重别看詳:中大夫、武功大夫以下條内除依舊法外,仍于『化外人』字下添入『除犯入己贓外』六字,在『聽奏乞』字上立文。
所有元申前項海行法第二條,乞更不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九日,參知政事龔茂良等上《吏部條法總類》四十卷。
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令所将吏部見行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指揮分明編類,别删投進。
若一條該載二事以上,即随門類厘析具入。
仍冠以《吏部條法總類》為名。
」至三年三月五日,詳定官蔡洸等言:「除将吏部見今引用條法指揮分類各就門目外,其間有止是吏部具鈔狀體式之類,及内有将來引用條件,并已于法冊内盡行該載訖,今更不重行編類。
」至是來上。
時龔茂良為提舉官,戶部尚書蔡洸為詳定官,軍器監鞏湘、宣教郎張季樗、奉議郎曾植、承奉郎丁常任、軍器監主簿樂備、宣義郎樓鑰、從事郎陸杞為删定官。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頒降進冊,從刑部長貳點檢,别無差錯漏落,方得繳申。
」以本部申到春頒進冊多有錯漏故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令所參酌到适中斷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編特旨斷例》為名,并舊《斷例》并令左右司拘收掌管。
今後刑寺斷案别無疑慮,依條申省取旨裁斷外,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斷事件,具申尚書省參照施行。
」 十一月十一日,參知政事李彥穎等上參考幹道法,诏以《淳熙重修令格式》為名。
先是淳熙二年,臣僚言《幹道新書》尚多抵牾,未免時有申明。
至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差戶部尚書蔡洸兼詳定官,大理少卿吳交如同詳定,燕世良、俞澄時暫兼删定官。
許于諸處選差通習法令人吏将幹道新書抵牾條令,就令所與本所官同共逐一參考刊修。
時本所官戶部侍郎單夔為詳定官,宣教郎張季樗、宣教郎樓鑰、承奉郎丁常任、從事郎吳天骥、從事郎周碩為删定官。
七月十四日,令所言,舊有五千四百餘條,昨(條)[修]幹道法日,于内删改創修九百餘件。
除今來合修改者置冊投進外,诏令将今次改定條文逐旋置冊進入;其元不動文并别無抵牾條件,不須投進。
八月二日,诏六部将幹道五年正月以後應續降沖改條令,限半月開具送令所一就删潤。
(四八年月)[四年八月]三日,诏令所将今來修到抵牾條件,于見行幹道法内對定删修,通作一書。
至是上之。
诏詳定、同詳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特轉一官,内選人候改官了日收使;本所修書人吏,有官人各減二年磨勘,餘人令戶部各支犒設錢三十貫文。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命官陳乞改(政)[正]過名,前推錄問官吏不當收坐伏辯,條法前後修改不一,難以遵用。
」诏遵依《紹興重修》,入淳熙新法施行。
其幹道重修令并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幹道鞫獄令》,并令令所删定。
七月二十一日,大理司真兼令所删定官王夢若言:「尋訪得舊本《嘉佑編》四十七卷,乞委法官點檢校勘。
」诏賈選、王夢若、張維點檢校勘。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言:「重修《淳熙新書》務合祖宗成憲,乞将續降指揮依舊制類成編,與法令并行,毋(改)[緻]輕改成法。
」從之。
七月一日,刑部郎中潘景珪言:「朝廷欽恤用刑,以條令編類成冊,目曰《斷例》,可謂曲盡。
昨有司删訂,止存留九百五十餘件,與見斷案狀,其間情犯多有不同,難以比拟。
乞下刑部将隆興以來斷過案狀編類成冊,許行參用,庶幾刑罰适中,無輕重之弊。
」诏刑部長貳選擇元犯與所斷條法相當體例,方許 參酌編類;其有輕重未适中者,不許一修入。
六日,右丞相趙雄等上《諸路州軍賞法》一百三十九卷、《目錄》一十七卷,《諸路監司酬賞法》四十七卷、《目錄》五卷,《通用賞法》一十三卷、《目錄》一卷,《西北州軍舊賞》一卷。
诏以《淳熙一州一路酬賞法》為名。
先是幹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謙言:「本選近據諸路州軍或監司申奏到小使臣、校尉陳乞任賞,其間有格所不載。
本處檢引一司一路專降指揮條法,皆是川廣邊遠城寨等處,并系熙甯、元豐、大觀以前所降指揮。
本部推尋酬賞體例,又多案牍不存。
乞下諸路州軍監司抄錄一司一路專降指揮,着為成法。
」至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左司員外郎閻蒼舒言:「見修賞法止是四川、二廣、兩浙、京襄、湖南北、江東西、福建、兩浙州軍,并諸司計一百八十餘處外,其餘見今在北界路未通州軍并不該載。
」诏:其未複州軍,令令所别作冊開列。
至是書成上之。
時趙雄為提舉,參知政事錢良臣同提舉,兵部侍郎劉孝韪為詳定官,大理卿賈選為同詳定,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張維、(宜)[宣]義郎胡長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樓钖、從政郎鄭澭為删定官。
诏依淳熙二年進《七司條法》指揮體例推恩。
十三日,權知徽州陳居仁言:「乞下令所裒集隆興優恤诏旨,類而分之,如代納折帛、镯減重賦、懲罰科擾之類,立三十二條。
大書镂闆,頒之郡國,名曰《隆興以來寬恤诏令》。
申戒官吏,務在遵行。
」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令所言:「昨乞将幹道五年至淳熙六年終續降創立并竹屋沖改海行法,取會所屬。
今來逐一取(道)[到],有合入三十七件,并是見行,欲雕入新書本門之後。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令所修立百司省記法,以《淳熙重修百司法》為名。
先是大理(寺)[司]直兼令所删定官李大理言:「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逸,多出于老吏一時省記。
今以百司計之,總一百七十餘處。
其(問)[間]有略舉事端,泛為臆說,如所謂不記是何月日指揮、不記何人申請者不可勝數。
四五十年來,老胥猾吏憑借此書,并緣為奸,蓋非一日。
此書當修,非其它比。
惟是有司供報出于吏手,差互不同,若據憑便修成法,其間私行隐匿,供報漏落,他日複得以肆為奸弊。
乞下百司疾速抄錄省記與見行條法,責本處職級及當行人吏結罪盡實供報,毋緻隐匿。
如将來書成之後,辄以漏落事件,卻乞申明照會,其當職官吏重作施行。
」九年六月,诏權行住修。
二十八日,右丞相趙雄等上《淳熙條法事類》四百二十卷、《目錄》二卷。
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餘條,檢閱之際,難以備見。
诏令所将見行、令、格、式、申明,體仿《吏部七司條法總類》,随事分門修纂,别為一書。
若數 事共條,即随門厘入。
仍冠以《淳熙條法事類》為名。
至是書成上之。
時趙雄為提舉,參知政事錢良臣同提舉,權戶部侍郎陳岘為詳定官,大理卿賈選同詳定,刑部郎中潘景珪、儒林郎奚商衡、承直郎任洙、奉議郎郭明複、迪功郎李友直、承直郎(刑)[邢]紳為删定官。
诏依淳熙六年進書體例推恩。
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令、格、式、申明既已頒行,其舊條難為雜用。
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書省取旨。
」先是吏部侍郎趙汝愚言:「昨降指揮,令令所将《紹興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續降》,《參附吏部七司法》三書,又取自紹興三十年以後至淳熙元年終節次續降,及集議弊事指揮,重修吏部七司令格式。
至淳熙二年書成。
除是年正月以後指揮合作後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終以前申請指揮自不合行用。
然令之文簡而深,請奏之辭詳而備,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複取已行之例,用為據依,故吏因得并綠為奸。
望委本部主管架閣文字官盡取建炎以來逐選見存指揮,分明編類成沓,付本選長貳郎官,參照《新書》重行考定。
取于《新書》别無抵牾者,編類成冊進呈,取自裁斷,存留照用外,其餘盡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許引用。
」至是書成,故有是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所将幹道七年及淳熙三年所降違限不投稅告賞指揮并與刊除,自今專一遵守淳熙新法。
先是幹道七年指揮:以物産一半沒官,一半(允)[充]賞。
淳熙三年指揮則以所告物全給告人。
後來淳熙新法所載:違限不投稅者,三分物産,以一分沒官,而告人隻以沒官之物一半充賞。
是告人之賞乃六分之中給其一也。
緣新法與續降既許并行,故有司承用之際,或得容心,奸吏舞文,因例為市。
至是臣僚請削去續降,當專一遵守淳熙新法,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五日,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莫叔光言:「《淳熙新書》所修者止于幹道四年,其幹道五年正月以後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所降指揮并未铨次。
今因淳熙(命)[新]書之名,莫敢引用。
乞申饬四方,使考首篇所載指揮,明知續降不曾沖改《新書》所已修者,自以《條法》為斷;《新書》所未入者,自據指揮而行。
」從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令所上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後、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寬恤事件成書,凡三百卷。
十月二十七日,令所看詳:「臣僚奏:《紹興》節文,『諸因事呼萬歲者徒二年,其不因事者杖一百』。
紹興五年刑部看詳,乞将因事到官,實負冤(仰)[抑],官司欲加刑禁,避怕一時鍛煉辄呼者,依不因事法。
幹道敕于『不因事者杖一百』之下注雲:『雖因事到官,實負冤(仰)[抑],避免刑禁而辄呼者同。
』研究前項看詳及補注,其于裁酌輕重,切當事情。
今淳熙複位敕止 雲『諸辄呼萬歲者徒二年』,所有紹興及刑部看詳二項悉皆删(者)[去],不複區别。
乞下令所遵用舊法及已看詳事理施行。
本所今重别參酌改修:『諸辄呼萬歲者徒二年,兵級配本城,再犯配五百裡。
若因怨嫌者,諸軍對本本人依階級法本人:疑有誤。
,餘人對本轄官配本城。
其實負冤抑者杖一百。
』诏令刑部遍牒。
」從之。
十三年十月六日,臣僚言:「吏部《尚書左右選通用令》:『冒親被蔭自陳,聽改正。
雖已經升改,仍依初補法。
』與《考功承務郎以上使臣通用令》:『命官妄冒奏授(注謂奏孫作男之類),已陳首改正者,與通理前任未經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
』二條自相抵牾。
乞下有司詳議。
」吏、刑部長貳看詳:「《尚書左右選令》内雖說冒親被蔭,不曾開說如何僞冒。
今欲于『被蔭』字下添入注文『謂奏孫作男之類』七字。
《尚書考功令》内『已陳首改正者』下文有『與通理前任未經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以後依常例不理為過犯』二十六字,欲令删去,卻添入『雖已經升改磨勘,其以前曆過年月并不許收使,仍依初補法』二十四字。
庶幾法令歸一,不緻抵牾。
乞下令所詳定,重行修立成法。
」從之。
同日,臣僚言:「《刑部法》:諸官司失入死罪,其首後及錄問、審問官定罪各有等差。
而《考功令》:諸曆任曾失入死罪,未決者兩該磨勘,已決者三該磨勘。
一施行,初不分别推勘官、審問、錄問官。
乞令有司将《
十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蜀中四路差官,着于條令甚詳。
昨頒降《吏部七司法》,付之逐路,藏于有司,當職官不能遍曉,參選官(慢)[漫]不及知,奸吏舞文,為害甚大。
乞令成都府路轉運司翻印關諸路,依紹興新書,許人收買,所貴人皆曉然。
有不依法者,聽于逐路提刑、安撫司陳訴改正。
」從之。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評事孫敏修言:「《紹興》海行條内稱不以赦降 原減,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禮赦者,聽從原免。
而其(問)[間]有厘析為一司專法,如擅支常平司錢之類,既非海行條内所載,有司拘文,不複引用,理實可矜。
乞下所屬參酌輕重,除去『海行條内』四字,庶幾厘析為專法者亦沾恩霈。
」刑部看詳,欲如所請,從之。
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書省言:「已降诏旨,委諸路監司、郡守措置裕民事件。
今已條具來上,次第施行。
尚慮條目頗多,易成散浸,久遠無以稽考,欲委官編類成秩。
」诏令吏部侍郎王循友、戶部侍郎李朝正編類成冊,印本頒降諸路州軍。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常平免役》五卷、《目錄》二卷,《令》二十卷、《目錄》六卷,《格》三卷、《目錄》一卷,《式》五卷、《目錄》一卷,《申明》六卷,《厘析條》三卷,《對修令》一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自來年三月一日頒降,仍以《紹興重修常平免役令格式》為名。
先是紹興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張柄言:「紹聖常平免役條内有已經沖改,願送修立官司看詳。
」诏送令所參照删修。
後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令所言:「紹聖法修書後來續降指揮,除(正)[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系昨修《政和續附法》已參用去取,更不合引用外,欲從本所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政和續附》已後至今應幹續降,與紹聖、政和舊條一處參修。
」從之。
至是上焉。
時太師、左仆射秦桧提舉,刑部尚書周三畏詳定,右儒林郎黃卓、左迪功郎林機、右迪功郎周紫芝、張好問為删定官。
诏依進國子監條(司)[法]體例推恩。
于是提舉官秦桧依例轉一官,回授賜親屬一名六品服,恩數依轉官例。
十九年六月八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吏部七司》并《七司通(判)[用]》、《續降》共二百五十六卷,《目錄》三卷,《修書指揮》一卷。
其事幹有司及一司、一路、一州等指揮,并行厘出,分為二十七卷。
所有專為一名或一事一時申請,不該(條)[修]入七司條(司)[法]者并作别編一百四十八卷,共四百三十五卷。
诏頒降,仍以《紹興看詳編類吏部續降》為名。
先是紹興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權吏部侍郎張宗元言:「應吏部續降指揮,分案條具,命官修飾其便于人、合于理,依仿舊文,編為一書。
」诏令吏部長貳措置。
于是吏部尚書吳表臣等言:「今遇每旬具合施行及否者上省,如得允當,乞送令所依仿成憲,立文修法。
」書成,具、令、格、式,别為卷帙。
後令所言:「吏部法昨已修至紹興三年四月終,今來合自紹興三年五月為頭編修。
本所逐一取會看詳得其間有事幹海行者,有合屬七司者,有系一司或一路專法者,即難以一衮修為吏部七司法。
兼海行及吏部等法各已修為令格式,亦難别為卷帙。
今來吏部具到續降指揮約 二千七百餘件,若不逐一分别編類,竊恐官司引用疑惑。
今欲将前項吏部具到指揮,于内将沖改不行或重複及事幹海行等條不合收入吏部法者,并别用冊編載外,将其餘事幹七司合存指揮,并随事分門,分為七司及通用編類。
」又言:「編類續降至紹興十一年終,所有自紹興十二年至紹興十五年六月終,接續編類。
」并從之。
至是上焉。
時桧為提舉,刑部侍郎韓仲通為詳定,右承直郎盛師文、右儒林郎黃然、右文林郎楊迥、右從事郎吳松年、右迪功郎魏師心并為删定官。
诏依常平免役法例推恩。
既而秦桧辭免恩命,尋賜桧孫埙進職一等,孫女孺人封令人,依例賜對衣金帶。
十月四日,上與輔臣論:有司立法不可太重,恐難必行。
可谕令所檢會日前建明,有不可行者,并須改正。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師、尚書左(樸)[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鹽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續降指揮》一百三十卷、《目錄》二十卷;《茶法令格式》并《目錄》共一卷,《續降指揮》八十八卷、《目錄》一十五卷。
诏頒行。
鹽法以《紹興編類江湖淮浙京西路鹽法》為名,茶法以《紹興編類江湖淮浙福建廣南京西路茶法》為名。
先是紹興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幹辦行在諸軍糧料院王珏言:「竊以茶鹽之法,祖宗成憲非不詳備,然歲月寖久,積弊滋深。
蓋緣州郡申明或因都省批送,或因陳獻,或因海行,并皆随事設宜,畫時頒降。
比自建炎之後來未編集,例多斷阙,改之(文)[之]文,無複參照,往往州縣所引專法,間是一時省記,因此黠吏舞文,得以輕重其手。
望下令所取應系茶鹽文字、并續降畫一、見行條法,看詳編定。
」于是令所言:「尋下諸處抄錄到《元豐江湖淮浙路鹽法》,并元豐修書後來應幹茶鹽續降指揮八千七百三十件。
今将見行遵用條法逐一看詳,分門編類。
」至是上之。
時太師、尚書左仆射秦桧為提舉,刑部侍郎韓仲通為詳定,左迪功郎魏師遜、右儒林郎方泾、左修職郎周麟之、右從事郎何溥為删定官。
诏修進茶鹽法,依吏部七司例皆推恩。
二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詳定一司令所上《大宗正司》一十卷、《令》四十卷、《格》一十六卷、《式》五卷、《申明》一十卷、《目錄》五卷。
诏頒行。
先是紹興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王觀國言:「宗室支派散居四方,雖有大宗正一司法令,而難以推行。
」禮部取到諸宮院狀:「契勘本司專法系在京日删修,其間有目今權在外難以推行者,或内有合行删修者。
請從令所删修。
」從之。
至是書成進呈,上谕輔臣曰:「閱所修,甚有條理,可頒降施行。
」續诏依茶鹽法進書例推恩。
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寬恤诏令》一百六十八卷、《目錄》三十一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頒行,仍以《紹興編類寬恤诏令》為名。
(一九)[先]是紹興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權知惠州鄭唐佐言:「陛下臨禦以來,诏令為民而下者十常八九,莫先省刑罰也,薄稅斂也。
然親民莫如守令,按察莫如監司。
而守令之職,固當精白一意,務使實惠及民;若監司歲内巡曆所部州縣或不周,則遐方僻壤,郡邑官吏奉行必有不謹。
望饬攸司,自中興以來省刑罰、薄稅斂,凡恤民寬厚之诏令,編類成書,以賜守令。
仍令監司歲内分巡所部州縣,務要周,以察奉行诏令之當否、官吏之勤惰。
」诏下令所編類。
至是成書上之。
有旨依昨修大宗正司法進書例推恩。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谕輔臣曰:「昨來卿等奏陳,近年有司申明續降指揮,多有與祖宗成法違戾去處,已令有司看詳改正,至今不曾具到。
」沈該等奏曰:「六部以謂,若一頓更改,恐緻紛紛,欲每因一事,便改正一項。
」上曰:「此固好,然恐吏輩臨時得以舞文玩法。
不若督促,與一番改正。
」先是魏良臣乞令省部具續降申明指揮,付有司看詳,庶與祖宗舊法不相背戾,诏從之。
至是未上,故有是旨。
十月十七日,詳定一司令所言:「本所與實錄院、國史、日曆所、玉牒所皆系宰執提領。
一般書局各有進呈及禦前降出文字,本所舊曾差置内侍官充承受并諸司及提舉諸司官。
欲依例出差。
」诏都大提舉諸司差延福宮使、甯遠軍承宣使、入内内侍省押班李珂,承受官差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禦藥院兼太一宮李綽。
閏十月一日,臣寮言:「文昌,政事之本。
今戶部之婚、田,禮部之科舉,兵部之禦軍,工部之營繕,以至諸寺監一司專法之外,竊意無條而用例者尚多有之。
欲望深诏大臣董正治官,悉令有司子細編類,條具合用之例,修入見行之法。
一有隐匿之弊,重寘典憲。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萬俟等上《禦試貢舉》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申明》一卷,《省試貢舉》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申明》一卷,《府監發解》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錄》一卷、《申明》一卷,《禦試省試府監發解通用》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二卷,《内外通用貢舉》二卷、《(今)[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錄》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監内外諸司等法》三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可頒降,仍以《紹興重修貢舉令格式》為名。
是年正月九日,臣寮言:「國家取士,如棘闱糊名之法,悉沿唐制,而又增廣。
立号、謄錄、監試、巡鋪,以至代筆、挾書、繼燭,禁戢尤嚴。
獨緣試官容私, 公道不行,或先期以出題目,或臨時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試場,或多金以結代筆。
故孤寒遠方士子不得預高甲,而富貴之家子弟常竊巍科。
乞下有司重修科舉之法,革去近年容私之弊。
如挾書、代筆、繼燭,必欲盡禁;如封彌、立号、謄錄,必欲依條;如考校、定去留、分高下,必欲至公;如知舉、參詳、考試官,仍乞禦筆點差,以複祖宗科舉之法。
」後令所言:「科舉取士,一宗條令盡載《貢舉法》。
系自崇甯元年七月修立,經今五十餘年,其間沖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後所降申明,州縣多不齊備。
欲将上件《崇甯貢舉條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
」從之。
時宰臣萬俟為提舉,戶部侍郎王(侯)[俣]為詳定,右宣教郎柳綸、右宣議郎魏庭英、左從政郎趙廱、右從政郎範岡、左迪功郎陳榕為删定官。
至是書成上之,诏依《寬恤诏令》進書例推恩。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一格令四四:原作「三」,據順序改。
格令四四:原作「三」,據順序改。
近日令所删定官不問歲月遠近,偶值進書,例行改官。
雖推賞系舊例,然前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狀:「侍禦史周方崇上言:『伏(比)[此]亦少假歲月,不如是之冒濫也。
竊見《紹興雜壓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國子監丞之上,既改官除監檢鼓院等差遣,則序位反(存)[在]著作佐郎之下。
欲望将選人删定官雖經進書,令依太學正錄例,到任一年,通及五考,方與改官。
仍乞将選人任删定官及其餘選人職事雜壓,重行修立,别為一等。
』本部看詳:選人任删定官,欲令雜壓在太學博士之下。
其磨勘改官,在任及一年,有出身人通及四考,無出身人五考,即依紹興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揮施行。
其進書賞并與比類循資。
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農卿湯允恭言:「全蜀之地初置宣撫處置使,則許便宜行事;既立總領财賦司,則有措畫指揮。
二者出于軍興一時濟辦,多與一司一路及見行條法不相照應。
望降指揮,俾制置司、總領所各具元來所得便宜措置指揮,取會四路憲、漕、常平司、見今州縣承受奉行與紹興新書不同處,及斷立罪賞輕重或相抵牾,逐一參照,條具申奏,下令所看詳,将合存留條件編入紹興新書,頒降四川專一遵守。
」從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提領詳定一司令所湯思退言:「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實總萬機之務,其章程品式應期會者亦各有本省之法。
伏見中書、門下令格式實大觀中修纂,曆年既久,而尚書省第有省記條冊。
竊慮官制、事名或有增改、續降命令所當修(着)[者],望下有司重修三省成法。
蓋三省之法實着出令官人之程格,其小兼載吏員遷補之次序,非他法比,欲與宰執同共選差尚書侍郎、給、舍兩三人,同本所詳定官以典故法令參修,以來至當以來至當:《建炎要錄》卷一八一作「三省成法來上」。
。
臣雖備員提領,緣今來系三省法,合同宰執詳議審履。
乞将來進書,臣更不推恩。
所有選差官系三省屬官,論思乃其本職,乞不入銜,及不添請給、書史之類。
」從之。
其後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詳定官黃祖舜條具修三省法申請,未幾诏罷局,修書指揮(逐)[遂]寝,至幹道六年七月十九日纔降诏複修焉。
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提舉詳定一司令陳康伯等上《尚書左選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三卷,《尚書右選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錄》三卷,《侍郎左選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三卷,《侍郎右選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錄》三卷,《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錄》一卷,《司封》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一卷,《司勳》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一卷,《考功》一卷、《目錄》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書指揮》一卷,《厘析》八卷。
诏下本所頒降,仍以《紹興參附尚書吏部(卷)[令]格式》為名。
先是紹興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權吏部尚書賀允中言:「比年以來,臣寮奏請,取便一時,謂之續降指揮,千章萬目,其于成憲不無沿革。
舞文之吏依倚生奸,可則附會而從權,否則堅吝而沮格。
惟是吏部七司見今所用法令最為急務,若無一定之法,革去久弊,而望(诠)[铨]曹之清,不可得也。
願诏令所嚴立近限,将吏部七司祖(宜)[宗]舊制與續降指揮參定異同,先次條纂,立為定制,庶免用例破條之患。
」後詳定官黃祖舜言:「見修吏部七司條法,欲将舊來條法與今來事體不同者立為參附條參照。
」上謂輔臣曰:「祖宗成憲不可廢也,存之以備用甚當,但令所修法須與祖宗法意不相違背。
仍谕諸詳定。
」既而權吏部尚書周麟之言:「吏部諸選引用續降指揮,前後不一,或臣寮建明,或有司申請,皆經取旨,然後施行。
今以續降條冊觀之,乃有頃年都省批狀指揮參列其間,亦曰『續降』,誠未為允。
」诏令諸選具紹興二十五年以前批狀指揮,如有類此者,仰令所可削則削之。
時陳康伯為提舉,刑部侍郎黃祖舜為詳定,右迪功郎聞人滋、左從政郎徐履、右從政郎陸遊為删定官。
至是書成進呈。
上曰:「頃未立法,加以續降太繁,吏部無所遵承。
今既有成法,若更精擇天官長貳,铨曹其清矣。
」宰臣湯思退奏曰:「頃未立法,官員到部,有所整會,一求之吏,并緣為奸,金多者與善例,不然則否。
」上曰:「今既有成法,當令一切以三尺從事,不可更令引例也。
」續诏修進官與《刑名斷例》成書通推恩賞。
訟》七卷,《詐僞》一卷,《雜例》一卷,《捕亡》三卷,《斷獄》二卷,《目錄》一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下刑寺遵守,仍以《紹興編修刑名疑難斷例》為名。
以紹興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三尺之法,天下之所通用也。
四海九州島,萬邦黎獻,知法之所載而已,安知百司庶府之有例乎例之所傳,乃老奸宿贓秘而藏之,用以附下罔上,欺同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提舉詳定一司令陳康伯等又上《刑部斷例》,《名例》、《衛禁》共二卷,《職制》、《戶婚》、《庫》、《擅興》共一卷,《賊盜》三卷,《(或)[惑]世俗,舞文弄法,貪饕貨賂而已。
望诏吏部、刑部條具合用之例,修入見行之法,以為中興成憲。
」後令所詳定官王師心言:「據刑、寺具到崇甯、紹興《刑名疑難斷例》,并昨大理寺看詳本寺少卿元衮申明《刑名疑難條例》,乞本所一就編修。
」從之。
初,紹興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故)[胡]交修等乞編集《刑名斷例》,當時得旨,限一季編集。
又紹興九年三月六日,臣寮言,請以建炎以來斷過刑名近例分類門目編修,亦得旨限一月。
是年十一月一日,臣僚複建言:「前後所降指揮非無限期。
取到大理寺狀,雖曾編修審複,即未上朝廷。
竊詳編類之意,蓋為刑部進拟案引用案例。
高下用情,輕重失當。
今既未成書,不免随意引用。
乞下刑寺根究節次立限之後如何編類,再立嚴限,專委官看詳。
」遂诏刑部委員官張柄、晏孝純,大理寺委(平)[評]事何彥猷、趙子籈,依限一月。
時編集止紹興十年。
其後湯鵬舉奏:「令所且言:(诏)[照]得《紹興斷例》,大理寺元止編到紹興十五年以前,所有以後至二十六年終即未曾編類,理合一就編集。
」至是成書,與《參附吏部法》同日上焉。
诏:令所修進《吏部參附法》,并《刑名疑難斷例》,依昨進禦試等條法進書推恩。
其本所差到大理正周自強、丞馮巽之、評事賈選、潘景珪,各與減一年磨勘,以嘗兼權删定官,編過《斷例》及審覆故也。
以上《中興會要》。
、馬骐、檢正諸房公事葉颙、右司員外郎沈樞同共編修;候成書,差尚書侍郎、給事中詳定覆。
孝宗隆興二年正月七日,宰臣湯思退言:「今百司皆有成法,中書國政所出,三省之法不可不修。
」诏權中書舍人何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今日之弊,在于舍法用例。
法者率由舊章,多合人情;(出)[例]者出于朝廷一時之予奪,官吏一時之私意。
欲望明诏中外,悉遵成法,毋得引例。
如事理可行而無正條者,須自朝廷裁酌,取旨施行。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吏部尚書金安節言:「比因臣僚言铨曹用例之弊,臣即與郎吏疏謬例之當去與定例之可用者,悉上于朝。
切慮定例雖下,人不得知,欲望申饬有司镂版刊示。
」從之。
幹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權刑部侍郎方滋言:「乞将紹興元年正月一日以後至目今刑寺斷過獄案,于内選取情實可憫之類,應得祖宗條法奏裁名件,即編類成書;及将令所修進《斷例》更加參酌。
」從之。
訟》十九卷,《詐僞》四卷,《雜例》四卷,《捕亡》十卷,《斷獄》六卷,分為一十二門,共六十四卷;《目錄》四卷,《修書指揮》一卷,《參用指揮》一卷。
總七十卷。
仍乞冠以《幹道新編特旨斷例》為名。
從之。
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上《幹道新編特旨斷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衛禁》一卷,《職制》三卷,《戶婚》一卷,《庫》二卷,《擅興》一卷,《賊盜》十卷,《 八月九日,戶部郎官司馬伋言:「契勘铨綜之司,唯法是守,令有二(徒)[途],是啟奸吏舞文之弊。
欲望明诏吏部七司,如有令前後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止從其一。
」從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切見紹興續降指揮未經編類,前後異同。
乞诏有司删修,總為一集,頒示天下。
」诏刑部條具。
既而 刑部言:「紹興續降指揮已修至建炎四年六月終,自當年七月至紹興十八年應幹申明及沖改法令指揮,已嘗下大理寺、江東西提刑等司抄錄,見在本所。
所有十八年以後至目今續降,伏乞劄下諸處繕寫赴部;并諸百官司元系省記專法,内有事幹海行,并改沖條制,理合一就取索參修。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見近日将紹興續降重行删修。
緣四十年間,前後申請無慮數千,重複抵牾,難以考據。
乞且委大理寺官同共看詳,先經正、丞,次至卿、少,一如獄案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
然後以所隸事目分送六部,六部長貳、郎官更加參詳,委得允當,即着為定令。
庶幾令之頒,可以經久。
」從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切見紹興以來續降幾至二萬餘條,間見層出,前後(外悟)[舛牾]者不可一二數。
比因臣僚所請,命刑寺官如斷案例以次删修。
然至今數月,未知所裁。
欲望明诏有司,亟賜編集。
有舊法不能盡而續降可以參用者,即分類編次之;有舊法文不分明而續降因事重出,即參酌損益之;有舊法所無而後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為法;有一時權宜處分不可着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有舊法本自可用而續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
庶幾一代法令,粲然備具。
」诏依,仍差大猷兼詳定官,大理少卿王彥洪、韓(光)[元]吉兼同詳定官,吏部郎官鄭伯熊、戶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光)[洸]劉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并兼删修官。
限一年編修。
十二月十八日,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兼重修令詳定官汪大猷言:「昨修紹興新書,系用嘉佑法與政和法對修。
今來重修令,亦乞以嘉佑法參酌修立。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言:「切見吏部七司條令,自紹興三十年以後節次申明、續降,未經修緝。
欲乞委官就吏部置局,依仿舊書,随事纂集。
」诏依,仍委逐司郎官并吏部架閣文字官編類。
六年五月,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張敦實言:「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紹興以來法令,然(上)[尚]未及諸路一司法令。
乞取四川、二廣逐路專行者,并加修削,目為《幹道新修一司法》。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書右仆射虞允文言:「昨将紹興與嘉佑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後至幹道四年終續降指揮逐一參酌删削,今已成書。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錄》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揮》二卷。
繕寫進呈。
乞冠以《幹道重修令格式》為名。
」诏依,仍自八年正月一日頒行。
十月十五日,尚書右仆射虞允文言:「伏見令所見修幹道新書,系将諸處錄到續降指揮計二萬二千二百餘件,除合删去外,今于舊法有增損元文五百七十四條,帶修創立三百六十 一條,全删舊文八十三條,存留指揮一百二十八件,已成書頒行。
欲望明诏諸路,候頒到新書,其間如有疑惑事件,許限兩月,各條具申本所,以憑檢照元修因依,分明指說行下。
」從之。
七年正月十二日,提舉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強言:「切見幹道新書既以頒行,自今凡有申請沖改,必先送所屬曹部詳議,如果合沖改,然後取旨删修。
若舊法已備,止請申嚴者,乞更不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一日,權刑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所王秬言:「本所重修海行令格式,已至幹道四年終。
今乞将幹道五年以後續降指揮,令本所詳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編類,申朝廷審覆頒降。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戶部将幹道新修條令并申明戶婚續降指揮編類成冊,送令所看詳,镂版遍牒施行。
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詳定一司令莫蒙言:「契勘中書門下省、樞密院法系大觀間修立,尚書省法系崇甯間修立,并未嘗審訂去取,止是引用省記。
今乞将崇、觀以後至幹道八年終重加修緝,并三省通用法、三省樞密院通用法一修立。
」從之。
九年二月六日,右丞相梁克家、參知政事曾懷上《中書門下省》二卷、《令》二十二卷、《格》一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書省》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樞密院》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樞密院通用》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錄》二十卷,并元修《看詳意義》五百冊,乞冠以《幹道重修逐省院令格式》為名。
從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見《幹道新書》與舊法頗多違戾,訪聞六部每遇一事,動辄申請,方能施行。
乞令長貳條具,如有未便,即重行删修。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令所言:「吃菜事魔或夜聚曉散,因而傳習妖教,州縣不行覺察,自當坐罪。
緣(系)[條]内令、丞、巡尉、都監、知、通、監司既有分立等第斷罪,其後徒黨已成者,若(從)[泛]言『命官』,即是(即是)監司、知、通、令、丞等皆合沖替,緻無以分别。
兼巡尉、都監職專警捕,欲将『命官』字改為『巡尉、都監』字。
及于『沖替』字下雲『餘五百裡編管』,不顯『餘』系是何色目人,所以删去『餘』字,卻照得條内上文,添入『廂耆等人』四字,在『五百裡』字上為文。
庶幾罪責有以區别。
」從之。
十月九日,诏:「六部除刑部許用幹道所修《刑名斷例》,及司勳許用紹興編類獲盜推賞刑部例,并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措置條例弊事指揮》内立定合引例外,其餘并依成法,不得引例。
」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問法之當否,又問例之有無。
法既當然,而例或無之,則是皆沮而不行。
夫法之當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無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壞良法, 甚者俟賄賂既行,乃為具例,為患不一。
乞诏有司,應事有在法炯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無例廢法事。
」诏下六部看詳。
至是來上,因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四日,參知政事龔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以《淳熙重修尚書吏部令格式申明》為名。
先是幹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操言:「吏部七司條令,自紹興以來凡三經修纂。
起于天聖七年以後,至紹興三年七月終成書,目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紹興十五年六月終成書,目曰《新吏部七司續降》,自紹興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書,目曰《參附吏部七司法》。
上件條令,卷冊浩繁。
又自紹興三十年以後,更有隆興《弊事指揮》及節次申明、續降,散浸于各司之間。
乞委六部主管架閣庫官置局,依仿舊書,每事編類成門;仍令逐司主令法案畫一供具結罪,以憑編類。
候令所修令畢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書,及今來架閣庫官編類紹興三十年以後指揮、續降,重行删(條)[修],共成一書。
」诏從其請。
至是來上。
時 龔茂良為提舉,權吏部尚書蔡(洗)[洸]為詳定官,軍器監鞏湘、宣教郎蓋經、儒林郎張季樗、宣教郎曾植、承務郎丁常任、宣教郎軍器監主簿樂備、從事郎樓鑰并為删定官。
诏經修進書詳定、删定、兼删定官各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提舉、承受諸司官各轉一官;經修不經進提舉、同提舉官各減三年磨勘,詳定、同詳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減二年磨勘;不經進書承受、主管諸司官各減二年磨勘;本所進書人吏、吏部差到供報手分各轉一官資;并本所諸司人兵等,各依例犒設一次。
三年正月十三日,令所言:「本所近修《吏部七司尚右》,從龍四色人犯贓許蔭補并緻仕推恩條,已于内删去犯贓一節,系犯贓人不許蔭補。
其旁照海行法内第二條與此相關,當時得旨,令照上條删去犯贓一節。
今來令所除将第二條系從龍等四色人既已删去『曾犯贓及』四字,若第二條内『曆任有入己贓』字删去外,尚恐引用疑惑。
本所今重别看詳:中大夫、武功大夫以下條内除依舊法外,仍于『化外人』字下添入『除犯入己贓外』六字,在『聽奏乞』字上立文。
所有元申前項海行法第二條,乞更不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九日,參知政事龔茂良等上《吏部條法總類》四十卷。
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令所将吏部見行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指揮分明編類,别删投進。
若一條該載二事以上,即随門類厘析具入。
仍冠以《吏部條法總類》為名。
」至三年三月五日,詳定官蔡洸等言:「除将吏部見今引用條法指揮分類各就門目外,其間有止是吏部具鈔狀體式之類,及内有将來引用條件,并已于法冊内盡行該載訖,今更不重行編類。
」至是來上。
時龔茂良為提舉官,戶部尚書蔡洸為詳定官,軍器監鞏湘、宣教郎張季樗、奉議郎曾植、承奉郎丁常任、軍器監主簿樂備、宣義郎樓鑰、從事郎陸杞為删定官。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頒降進冊,從刑部長貳點檢,别無差錯漏落,方得繳申。
」以本部申到春頒進冊多有錯漏故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令所參酌到适中斷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編特旨斷例》為名,并舊《斷例》并令左右司拘收掌管。
今後刑寺斷案别無疑慮,依條申省取旨裁斷外,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斷事件,具申尚書省參照施行。
」 十一月十一日,參知政事李彥穎等上參考幹道法,诏以《淳熙重修令格式》為名。
先是淳熙二年,臣僚言《幹道新書》尚多抵牾,未免時有申明。
至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差戶部尚書蔡洸兼詳定官,大理少卿吳交如同詳定,燕世良、俞澄時暫兼删定官。
許于諸處選差通習法令人吏将幹道新書抵牾條令,就令所與本所官同共逐一參考刊修。
時本所官戶部侍郎單夔為詳定官,宣教郎張季樗、宣教郎樓鑰、承奉郎丁常任、從事郎吳天骥、從事郎周碩為删定官。
七月十四日,令所言,舊有五千四百餘條,昨(條)[修]幹道法日,于内删改創修九百餘件。
除今來合修改者置冊投進外,诏令将今次改定條文逐旋置冊進入;其元不動文并别無抵牾條件,不須投進。
八月二日,诏六部将幹道五年正月以後應續降沖改條令,限半月開具送令所一就删潤。
(四八年月)[四年八月]三日,诏令所将今來修到抵牾條件,于見行幹道法内對定删修,通作一書。
至是上之。
诏詳定、同詳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特轉一官,内選人候改官了日收使;本所修書人吏,有官人各減二年磨勘,餘人令戶部各支犒設錢三十貫文。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命官陳乞改(政)[正]過名,前推錄問官吏不當收坐伏辯,條法前後修改不一,難以遵用。
」诏遵依《紹興重修》,入淳熙新法施行。
其幹道重修令并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幹道鞫獄令》,并令令所删定。
七月二十一日,大理司真兼令所删定官王夢若言:「尋訪得舊本《嘉佑編》四十七卷,乞委法官點檢校勘。
」诏賈選、王夢若、張維點檢校勘。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言:「重修《淳熙新書》務合祖宗成憲,乞将續降指揮依舊制類成編,與法令并行,毋(改)[緻]輕改成法。
」從之。
七月一日,刑部郎中潘景珪言:「朝廷欽恤用刑,以條令編類成冊,目曰《斷例》,可謂曲盡。
昨有司删訂,止存留九百五十餘件,與見斷案狀,其間情犯多有不同,難以比拟。
乞下刑部将隆興以來斷過案狀編類成冊,許行參用,庶幾刑罰适中,無輕重之弊。
」诏刑部長貳選擇元犯與所斷條法相當體例,方許 參酌編類;其有輕重未适中者,不許一修入。
六日,右丞相趙雄等上《諸路州軍賞法》一百三十九卷、《目錄》一十七卷,《諸路監司酬賞法》四十七卷、《目錄》五卷,《通用賞法》一十三卷、《目錄》一卷,《西北州軍舊賞》一卷。
诏以《淳熙一州一路酬賞法》為名。
先是幹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謙言:「本選近據諸路州軍或監司申奏到小使臣、校尉陳乞任賞,其間有格所不載。
本處檢引一司一路專降指揮條法,皆是川廣邊遠城寨等處,并系熙甯、元豐、大觀以前所降指揮。
本部推尋酬賞體例,又多案牍不存。
乞下諸路州軍監司抄錄一司一路專降指揮,着為成法。
」至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左司員外郎閻蒼舒言:「見修賞法止是四川、二廣、兩浙、京襄、湖南北、江東西、福建、兩浙州軍,并諸司計一百八十餘處外,其餘見今在北界路未通州軍并不該載。
」诏:其未複州軍,令令所别作冊開列。
至是書成上之。
時趙雄為提舉,參知政事錢良臣同提舉,兵部侍郎劉孝韪為詳定官,大理卿賈選為同詳定,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張維、(宜)[宣]義郎胡長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樓钖、從政郎鄭澭為删定官。
诏依淳熙二年進《七司條法》指揮體例推恩。
十三日,權知徽州陳居仁言:「乞下令所裒集隆興優恤诏旨,類而分之,如代納折帛、镯減重賦、懲罰科擾之類,立三十二條。
大書镂闆,頒之郡國,名曰《隆興以來寬恤诏令》。
申戒官吏,務在遵行。
」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令所言:「昨乞将幹道五年至淳熙六年終續降創立并竹屋沖改海行法,取會所屬。
今來逐一取(道)[到],有合入三十七件,并是見行,欲雕入新書本門之後。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令所修立百司省記法,以《淳熙重修百司法》為名。
先是大理(寺)[司]直兼令所删定官李大理言:「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逸,多出于老吏一時省記。
今以百司計之,總一百七十餘處。
其(問)[間]有略舉事端,泛為臆說,如所謂不記是何月日指揮、不記何人申請者不可勝數。
四五十年來,老胥猾吏憑借此書,并緣為奸,蓋非一日。
此書當修,非其它比。
惟是有司供報出于吏手,差互不同,若據憑便修成法,其間私行隐匿,供報漏落,他日複得以肆為奸弊。
乞下百司疾速抄錄省記與見行條法,責本處職級及當行人吏結罪盡實供報,毋緻隐匿。
如将來書成之後,辄以漏落事件,卻乞申明照會,其當職官吏重作施行。
」九年六月,诏權行住修。
二十八日,右丞相趙雄等上《淳熙條法事類》四百二十卷、《目錄》二卷。
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餘條,檢閱之際,難以備見。
诏令所将見行、令、格、式、申明,體仿《吏部七司條法總類》,随事分門修纂,别為一書。
若數 事共條,即随門厘入。
仍冠以《淳熙條法事類》為名。
至是書成上之。
時趙雄為提舉,參知政事錢良臣同提舉,權戶部侍郎陳岘為詳定官,大理卿賈選同詳定,刑部郎中潘景珪、儒林郎奚商衡、承直郎任洙、奉議郎郭明複、迪功郎李友直、承直郎(刑)[邢]紳為删定官。
诏依淳熙六年進書體例推恩。
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令、格、式、申明既已頒行,其舊條難為雜用。
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書省取旨。
」先是吏部侍郎趙汝愚言:「昨降指揮,令令所将《紹興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續降》,《參附吏部七司法》三書,又取自紹興三十年以後至淳熙元年終節次續降,及集議弊事指揮,重修吏部七司令格式。
至淳熙二年書成。
除是年正月以後指揮合作後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終以前申請指揮自不合行用。
然令之文簡而深,請奏之辭詳而備,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複取已行之例,用為據依,故吏因得并綠為奸。
望委本部主管架閣文字官盡取建炎以來逐選見存指揮,分明編類成沓,付本選長貳郎官,參照《新書》重行考定。
取于《新書》别無抵牾者,編類成冊進呈,取自裁斷,存留照用外,其餘盡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許引用。
」至是書成,故有是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所将幹道七年及淳熙三年所降違限不投稅告賞指揮并與刊除,自今專一遵守淳熙新法。
先是幹道七年指揮:以物産一半沒官,一半(允)[充]賞。
淳熙三年指揮則以所告物全給告人。
後來淳熙新法所載:違限不投稅者,三分物産,以一分沒官,而告人隻以沒官之物一半充賞。
是告人之賞乃六分之中給其一也。
緣新法與續降既許并行,故有司承用之際,或得容心,奸吏舞文,因例為市。
至是臣僚請削去續降,當專一遵守淳熙新法,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五日,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莫叔光言:「《淳熙新書》所修者止于幹道四年,其幹道五年正月以後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所降指揮并未铨次。
今因淳熙(命)[新]書之名,莫敢引用。
乞申饬四方,使考首篇所載指揮,明知續降不曾沖改《新書》所已修者,自以《條法》為斷;《新書》所未入者,自據指揮而行。
」從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令所上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後、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寬恤事件成書,凡三百卷。
十月二十七日,令所看詳:「臣僚奏:《紹興》節文,『諸因事呼萬歲者徒二年,其不因事者杖一百』。
紹興五年刑部看詳,乞将因事到官,實負冤(仰)[抑],官司欲加刑禁,避怕一時鍛煉辄呼者,依不因事法。
幹道敕于『不因事者杖一百』之下注雲:『雖因事到官,實負冤(仰)[抑],避免刑禁而辄呼者同。
』研究前項看詳及補注,其于裁酌輕重,切當事情。
今淳熙複位敕止 雲『諸辄呼萬歲者徒二年』,所有紹興及刑部看詳二項悉皆删(者)[去],不複區别。
乞下令所遵用舊法及已看詳事理施行。
本所今重别參酌改修:『諸辄呼萬歲者徒二年,兵級配本城,再犯配五百裡。
若因怨嫌者,諸軍對本本人依階級法本人:疑有誤。
,餘人對本轄官配本城。
其實負冤抑者杖一百。
』诏令刑部遍牒。
」從之。
十三年十月六日,臣僚言:「吏部《尚書左右選通用令》:『冒親被蔭自陳,聽改正。
雖已經升改,仍依初補法。
』與《考功承務郎以上使臣通用令》:『命官妄冒奏授(注謂奏孫作男之類),已陳首改正者,與通理前任未經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
』二條自相抵牾。
乞下有司詳議。
」吏、刑部長貳看詳:「《尚書左右選令》内雖說冒親被蔭,不曾開說如何僞冒。
今欲于『被蔭』字下添入注文『謂奏孫作男之類』七字。
《尚書考功令》内『已陳首改正者』下文有『與通理前任未經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以後依常例不理為過犯』二十六字,欲令删去,卻添入『雖已經升改磨勘,其以前曆過年月并不許收使,仍依初補法』二十四字。
庶幾法令歸一,不緻抵牾。
乞下令所詳定,重行修立成法。
」從之。
同日,臣僚言:「《刑部法》:諸官司失入死罪,其首後及錄問、審問官定罪各有等差。
而《考功令》:諸曆任曾失入死罪,未決者兩該磨勘,已決者三該磨勘。
一施行,初不分别推勘官、審問、錄問官。
乞令有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