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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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主,改為并歸佃人。
馬主改為管馬人。
已買物未令入官、寄樁物主之家,改為元賣之家。
主典改為掌典。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監、詳定六尚供奉令兼詳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見責限編修一路法及祿秩、六曹條例等。
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協力。
緣比來人吏避見督責,往往幹求他處差遣,兼帶請給。
本所雖差人權行管勾,然虛占名阙、積滞課程之弊未之能免。
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應今後差出人并行開落姓名,不許帶行本所諸般請給。
除系傳宣、内降外,餘降到,如有一切違礙,且依今來指揮,亦許本所奏知不行;其已差出人,亦乞開落姓名。
庶幾人各赴功,杜絕僥求之幸,速得成書。
」又奏:「契勘本所無舊請人,吏祿稍薄,如允臣等今來所乞,欲望聖慈許依九域圖志所無舊請人則例支破;其有舊請人,願依無舊請人者亦聽。
」诏并依,雖奉傳宣、内降、宣押,亦不許。
四月十五日,殿中監、詳定六尚供奉令兼詳定一司令高伸等上修立到《諸路歲貢六尚供奉物法》,诏令頒行。
七月三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修立到諸縣丞任内種植林木,以青活 須及二萬株,有增虧者賞罰如法。
」從之。
五日,中書省言:「檢會《政和名例》:諸律、《刑統疏議》及建隆以來赦降與《令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從《令格式》。
其一司、學制、常平、免役、将官在京通用法之類同。
一路、一州、一縣有别制者,從别制。
其諸處有被受專降指揮,即與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别制事理一同,亦合各行遵守。
」專降指揮緣未有明文該載,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親民官于令罷任處不得寄居,及見任官不得于所任州縣典買田宅,着于令;至若罷任處典買田宅,獨無禁約,臣竊疑之。
且寄居猶不可,況罷任處典買田宅乎臣竊見近時士大夫至有今日辭秩,而明日立券殖産者。
膏腴之田不素圖之,安可即置彼既當官之日營營自殖,則臨事豈無高下之心又況朝解印而暮占籍,與吏民伍,其于害義傷風,豈特寄居之比邪伏望明立條禁,俾罷任者限以歲月之久,方聽自便。
庶足以責其行法治衆,上副朝廷峻等威、厲廉節之意。
」诏于條内添入「罷任未及三年者同。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轉運判官高景山奏:「伏 十月十九日,诏:「自今以民功被賞遷秩者,依戰功法,仍選任在戰功之上。
武臣有戰功、犯贓罪者,不得親民,着為令。
」 二十日,刑部奏:「欲依戶部拟到紹聖常平、免役令『諸承買場務已給付後,正身有違礙而無同居親主領者,别召人承買』,拟定『主領』字作『掌領』字。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諸以民功被賞轉官者,選任在戰功之上,仍依戰功法;諸有戰功人有贓罪者不得親民。
勘會民功人犯罪合追降及準例入重者,除因農田、水利、赈濟、居養、安濟、漏澤違慢外,并合依戰功法取旨施行。
」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同日,尚書省言「《政和賞令》,諸應轉一官者,承直郎以下改合入官;非軍功捕盜者,将仕郎不滿五考,從事郎、登仕郎不滿四考,文林郎、通仕郎不滿三考,并循兩資」等條。
诏:逐條内稱戰功或軍功者,其有民功之人并依戰功法。
所有一司一路并應幹條法内稱戰功、軍功者,及六曹及詳定一司令所依随事參照,條具比拟,申尚書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國朝會要所檢閱文字李彌遜奏:「臣仰惟神宗皇帝睿智遠覽,鼎新百度。
陛下聖孝繼志,增光益美,纖悉備具。
其前後诏條固已載諸甲令,藏在官府矣。
然閱時既久,中更廢馳,沖改混殽,申明重複,深慮官吏奉行之際,浸失本指。
欲望令在京官司,各具所司應自熙豐之初、崇觀以後被受創行事件元降指揮,編類成書。
其諸路郡縣通用者,委自六曹類聚,刊(再)[印]頒降。
仍乞申戒内外常切遵執。
」诏令在京内外官司各條具元豐、崇觀以來見行及沖改事件申尚書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 《政和令》,諸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全原,去官勿論者,具事因及條制申尚書省或樞密院。
緣自來在外官司于狀内多不如令詳具有無專條戰功、别犯并計,卻緻刑寺再行取會,動經歲月,莫能結絕。
欲乞立嚴禁使之遵守,庶幾革去迂滞滅裂之弊。
」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申尚書省。
又都省勘會:今來令官司事因狀内詳具有無戰功等,其民功亦合一就立法。
從之。
繹奏:「伏 八月九日,手诏:「法以制人,不以便己,故法出于至公,無牽于私意。
稽考《元豐官制》,刑部為議法之官,尚書省為創法出令之地。
今有司請立法,往往自便。
應修令格式,并歸一司令所,候修畢,送刑部議定立法,申尚書省詳覆,取旨頒行,如《元豐格》。
其逐處見編修官吏并罷。
」 十三日,诏:「一司令所張官置吏,以删立法令為職。
而有司辄自請立法,不歸本所立文,蓋欲自便。
近降指揮申饬,以革其弊。
訪聞令吏人往往不習法令,又多三省、樞密院給使之人,食其俸而身不在役,以故法久不成,虛糜廪祿。
可自今并不得差三省、樞密院人;其見在吏人并行試補,汰其不能者。
如違,以違禦筆論。
仍仰禦史台彈奏。
」 十一月十二日,尚書度支員外郎張勳奏:「竊以東南六路上供糧斛,歲額數百萬石。
前此真、楚等有轉般七倉,其掌管官吏、裝卸兵卒,糜費至廣,弊亦如之。
自陛下灼見利病,講究直達,出于宸斷。
推行以來,舳舻相銜,萬裡不絕,雖五湖之遠,皆應期而至。
不唯省轉般之勞,而絕侵盜失陷之弊,内外刑獄為之一清,茲實萬世之利。
臣自承朝旨差委編修,遂參照政和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所降直達綱條及申明、指揮,修立成書,并看詳共成一百三十一冊,總為一部,計一十複,并已經尚書省看詳訖。
所有前後應幹指揮,已系新書編載者更不行用;其不系新書所收,文意不相妨者,并七月一日以後續降指揮,自合遵守奉行。
謹具進呈。
如允所奏,先付本部镂闆頒行,内厘送條件限十日錄送所屬。
」從之。
六年閏正月二十九日,詳定一司令王韶奏:「修到《令格式》共九百三卷,乞冠以『政和』為名,镂版頒行。
」從之。
六月五日,戶部尚書兼(許)[詳]定一司令孟昌齡等奏:「今參照熙甯舊法,修到《國子監律學令格式》一百卷,乞冠以『政和重修』為名。
」诏頒行。
十三日,禮部尚書白時中等奏:「今将《崇甯貢舉(去)[法]》改修到《禦試貢士令格式》總一百五十九卷,乞冠以『政和新修』為名。
」诏頒行。
七年四月十六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修成《吏部侍郎左右選條例》,诏令頒行。
詳定官孟昌齡等更候三次進書取旨推恩。
五月二十七日,禮制局編修《夏祭令格式》頒行。
詳議官兵部尚書蔣猷、保和殿學士蔡攸、顯谟閣待制蔡鯈各轉兩官; 承受官中侍大夫、青州觀察使鄧忠仁更不推恩;檢詳官辟(廱)[雍]司業尚佐均、朝奉郎郭三益、徐秉哲、太常博士王升、承議郎王沔、奉議郎杜從吉、正字李升、迪功郎崔造各轉一(各)[官]、減三年磨勘;選人改合入官,仍減二年磨勘;檢讨官倪登、王庭老各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
八月九日,中書省言:「檢會律文:在官犯罪,去官事發,犯公罪流以下勿論。
蓋謂命官立文。
後來文相因修立:掌典解役,謂出職歸農,已離本司,及勒停永不收叙,亦同去官免罪。
如此,若犯罪之後,則生奸弊,解役歸農,僥免重罪,兼與命官犯罪去官不同。
」诏:政和内掌典解役者聽從去官法一節删去不行。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竊以比年以來六曹等處申請因事立法,指定刑名者甚衆,或乞依某條,或乞(料)[科]某罪,閱時滋久,陳請猥多,本末輕重,不無舛紊。
臣謹按《政和令》,因事奏請立(治)[法],不得指定刑名。
法意詳盡,理應遵守,而未有專一科罪指揮,是緻玩習,無所畏憚。
欲望特降睿旨,凡因事應立法而辄定刑名者,乞嚴立斷罪條法施行,庶使便文自營之人知所懲戒。
」诏令令所立法,申尚書省。
十二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修成《高麗令格式例》二百四十冊,《儀範坐圖》一百五十八冊,《酒食例》九十冊,《目錄》七十四冊,《看詳卷》三百七十冊,《頒降官司》五百六十六冊,總一千四百九十八冊,以《高麗國入貢接送館伴條例》為目,繕寫上進。
」诏送同文館遵守施行。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檢會諸受制書急速者,當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時前;非急速者,限一日。
諸承受禦筆處分,無故違限一時者徒二年,一日加一等,三日以大不恭論。
看詳:承受禦筆處分理宜虔恭,不可稽緩,然謄寫指揮或遇假及出者,赍就宰執書押用印,并入夜有門禁限隔,理宜立限行遣,而元條未曾立行下之限。
」诏于「制書」字上添入「禦筆」二字。
五月十八日,臣僚言:「方今政事所先,理财為急務。
比者已诏諸路,而《旁通格》會元豐以來财用之數,将乘其出入,通其有無,以制國用。
又因建利者之言,推明榷酤、鹽鐵、裡布等事于四方。
是數者皆宜講求畫一之法,使當于人情,宜于久遠。
乞依元豐條例司、崇甯講議司故事,置經制司于尚書省,領以宰臣,措置官吏,專責推行,以幸天下。
」诏:「諸路所上《旁通格》并日近臣僚推明财計等事,可付編修《聖政錄》官講畫,分别條目。
仍差高伸、李梲、柳庭俊、王安中、劉嗣明為詳議官,張大亨、張灏、丁彬、王禮、李子奇為檢閱官。
」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三日,殿中省編修《六尚法》書成,詳定官蔡行、少監趙士言希、删定官李秘、高堯臣各轉一官,檢閱文字、手分各轉一官,書寫人、書奏、通引、進奏官各減二年磨勘,依四年法比折。
内未有名目人 候有名目日收使,願換進義副(刷)[尉]者聽。
諸色人共四十一人,賜錢一百貫文,付本所等支給。
宣和元年五月十九日,中書省言:「檢會臣僚上言:『臣聞天下之所恃以為治者曰法,而令格式者法之具也。
臣契勘一司令所上下官屬無慮三十餘員,而詳定官居半,臣竊怪之。
今詳定官類多中台長貳或侍從官領宮祠者兼之,蓋甚重也。
然中台長貳或各有本職,使其究心力,或有所不給,而侍從官領宮祠者,朝廷本以優賞,不可責以職事。
且十羊九牧,甲可乙否,為屬官者将奚所取正而為之适從非特如此,凡兼詳定,其賞給、人從之類率皆添給,又書成奏功,例有增秩之賞。
此在朝廷,固不較其多寡也,誠恐于法(誠)[令]之損益利害實未有補,而徒為此紛紛爾。
伏望睿斷量立員數,擇其練達典章、深曉法令者,俾兼詳定,則着令格式,以輔成一代之治,豈小補哉!』奉旨:員額、犒設等令尚書省措置取旨。
勘會詳定檢閱官已有立定員額外,詳定官系臨時取旨差除,難以立額。
」诏:「本所官請給并依九域圖志所則例支破,不得例外添破酒食犒設之類,違者以違制論。
」 八月二十四日,詳定一司令所奏:新修《明堂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冊,乞下本所雕印頒降施行。
從之。
其後诏經進書官吏各轉一官資,選人改合入官;不經進書人依例減三年磨勘,人吏願補進義副尉者聽;不系首尾人,依例減二年磨勘。
二十五日,成都府路提刑司奏:乞今後有盜昊天玉皇上帝、諸州天慶觀聖祖殿、及神霄玉清萬壽宮殿内供獻之物,未有專一斷罪條法。
刑部、大理寺今具下項:諸盜大祀神禦之物者流三千三百裡。
謂供神禦,凡其餘儀仗亦同。
其拟供神禦謂營造未成者。
及供而廢阙、若飨薦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薦謂币牲牢之屬,馔呈謂已入于所經祀官省視。
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
已阕所接神禦。
若盜釜甑刀匕之屬,并從常盜之法。
勘會盜昊天玉皇上帝及聖祖殿内供獻之物,自合引用盜大祀神禦之物斷罪外,神霄玉清萬壽宮内供獻之物雖未有明文,理當比附前項條令斷罪,欲申明行下。
從之。
《開封府令》有不得過兩日之文,其餘官司與外路理合一體立法。
若違限不放,亦未有專一斷罪條約。
欲望付有司參詳,以《開封府令》修立海行,并違限刑名頒下在京刑獄官司并諸路遵守。
」诏令尚書省立法。
今增修下條:諸鞫獄幹證人無罪者,限二日責狀先放。
其告捕及被侵十月三日,刑部尚書王革奏:「契勘鞫獄幹證無罪之人,依《政和令》合責狀先釋。
自來不曾立限,遂緻縱留動經旬月。
伏(捐)[損]人唯照要切情節,聽暫追,不得關留證訖,仍不得随司即證。
徒以上罪犯人未錄問者,告示不得遠 出。
沖改本條不行者,鞫獄幹證人〔無〕罪應責狀先放,而于令有違者,論如官文書稽程律計日,罪者杖六十。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措置到《詳定一司令所事件》一冊,〔詳〕定官系以十員為額,内四員欲乞元選曾任刑法差遣或通曉刑法之人承替。
額内已改官先到□□令今後依此選除。
其餘額外人依已降指揮,滿資日罷任。
一、勘會令格式,昨降指揮,須歸一司令〔所〕編修,革其自便。
其詳定官編修到本局令,亦與簽書,顯屬妨嫌;自〔今〕系修本職條令,并免簽書,更不幹與。
」從之。
詳定官今後以三員為額。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狀:「詳定一司令所修立到:諸綱運,緣路官司辄截留附搭官物者,于行程内批書兩相情願附搭者同。
當職官吏并徒二年,命官先次沖替,人吏勒停。
即乞沖改拘截附帶他物者以違制論、發運司常加覺察等條,本部已議定立訖。
」從之。
三年五月九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今将兩浙、福建路供到皇佑以後至政和三年終應幹條制冊,修成《令格式》進呈。
诏依奏頒降施行。
六月二十七日,提舉利州路常平韓思俨奏:「切見朝廷逐時頒下申明續降條制,但以年月先後編次,月日寖久,在官者未能通知,奸吏因之得為輕重。
乞(照)[诏]有司,應被受見行令逐門編入,庶使良法美意粲然易見。
」诏令尚書省立法。
舊法,鄉村居民會要處許置爐造熟鐵器用,即不該載鎮寨。
切詳諸路州郡所管縣鎮多寡不同,河東、陝西縣多而鎮少,河北、京東縣少而鎮多。
其逐鎮居民人煙過于河東縣分,兼各有知鎮或監官,并管煙火賊盜,注親民資序,及有巡尉去處,自可責委覺察,奉行條令。
今欲乞諸路有監官鎮寨内亦許置爐造熟鐵器用。
若私造禁兵器等,并依上件罪賞施行。
隻乞于前項條内『州縣城外』字下添注入『鎮寨有監官兼煙火公事處同』一十三字,庶得法意周盡,即不沖改前後條貫。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知平陽府商守拙奏:「伏 五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增修下條:「諸重祿案吏人辄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親罷役吏人雖親亦同。
在案及書寫文書者,并引人犯贓與同罪。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大理卿周懿文言:「令格式自熙甯以後四經編修,率不踰十年;元符令行之最久,經十二年,亦重修纂。
見行令自政和三年頒行,迨今一十五年,未再編次,其間緣因革建明,條目至多,抵牾乖戾,無所适從。
乞下令所編次。
」從之。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祖宗以來,皆有一定之法,若所謂皇佑、嘉佑、元豐等編是也。
因事更改,則随條貼說,有司易于奉行,天下皆可循守。
自蔡京當國,欲快己私,恐人拟議,遂乞降禦筆手诏,出于法令之外,不複經由朝廷。
有 司得之,遂為定令。
或因人而請,或因事而設,前後自相抵牾者甚多。
乞自今年以前,凡所降禦筆手诏,内令省曹寺監諸司,外令監司諸州縣,各具錄類聚,繳申朝廷,付令所将祖宗及見行條貫參考删修成書,然後頒行。
目下内外官司并乞且用元豐、嘉佑編,以俟新書之成。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福建路提刑司言:「靖康元年以前所降禦筆手诏、或禦批手诏、或禦筆、或手诏、或禦寶批、或禦筆依奏、或禦寶批依奏、或禦筆依拟定之類,未審合與不合亦同禦筆手诏引□見行條法。
」詳定一司令所看詳:「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指揮:禦筆手诏令令所重行參修。
所有禦批手诏、或禦筆、或手诏、或禦筆依奏、禦筆依拟定、禦寶批、及批依奏詳定之類,亦合依元降指揮施行。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禦筆系出于法令之外依累降指揮施行,其餘減杖、恤刑之類者并合依舊遵守。
」五月十日,滁州推官趙伯總言:「比年以來,法令變更,易于反掌。
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議者乞用元豐、嘉佑之法,仍候修書之成。
殊不知兩法之中,自相抵牾者固多。
雖嘗行之,至十月十四日,則又《祿令》用嘉佑格,拟斷依元豐條,仍行一司一路等法,餘依已降指揮,是前日申明又沖改矣。
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再檢會速令申明,其餘海行等法不系禦筆手诏修立者自合依舊引用,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以此觀之,則是前弊略不能革,數易之後,尚乏成書,參考删修,徒為虛設。
乞付有司議定,專用一年之法,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以紊成憲。
」诏:「本無禦筆手诏者,自合依舊引用政和海行等法。
恐諸處疑惑,令申明施行。
」 毆盜博引用嘉佑條外,其餘将嘉佑與政和參酬相照,合從輕,三年四月八日:「自今并遵用嘉佑條法。
内拟斷刑名,嘉佑與見行條制輕重不等,并從輕;賞格即聽從重。
其官制所掌事務格目及役法等,有引用窒礙,或該載未盡事件,并令有司條具以聞。
」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條具:「欲将謂如略和誘人為人力女使,《嘉佑》依略和誘人為部曲律減一等,《政和》論如為部曲律合從嘉佑減一等之類。
賞典之類并合從重,謂如獲盜黃汴河官木,《嘉佑》一名杖罪、錢五貫,《政和》每人杖罪、錢二十貫,合從二十貫之類。
責限條約之類并合從寬。
謂如《嘉佑》犯罪經官司斷遣,屈抑者聽半年内披訴,與重勘,《政和》稱事已經斷而理訴者,一年内聽乞别勘,即合從一年内之類。
其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在京、海行,及嘉佑所不該載,如免役、重祿、茶鹽、香礬、六曹通用等事,并合依見行條法。
若事幹軍政邊防機密漏洩,聽探 情理深重,并修書未成間,《嘉佑》與見行條法相照引用,窒礙者并合取自朝廷指揮。
」從之。
至四年十月二日,重修令所再條具嘉佑法疑礙項目申請,奉诏:「遵依嘉佑成法外,情犯刑名至有輕重,亦難以并依。
令本所随事損益參酌,務要曲盡人情法意。
仍依已降指揮,将合行增損刑名拟定以聞。
」 四年六月七日,大理卿兼同詳定一司令王(依)[衣]言:「修舊例,關報刑部,遍下諸州軍等處,出榜曉示。
諸色人等陳言《編》利害,于所在州縣投陳,入急腳遞,發赴都進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
如看詳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
仍乞以『詳定重修令所』(謂)[為]名,就用見使印記,将見在局與大理寺供職官并力,同共依元降指揮對修,止請見任請給。
」從之。
十日,令所言:修舊例,合差提舉官。
诏差範宗尹提舉,張守同提舉。
既而又言:乞将以次所差官于銜内帶删定官及編修官。
诏詳定一司令所删定(言)[官]兼重修令删定官,詳定一司令兼詳定重修令,同詳定一司令兼同詳定重修令,大理寺官兼詳定重修令删定官。
八月一日,臣僚言:「自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落,無從稽考。
乃有司省(己)[記]之說,凡所與奪,盡出胥吏,其間未免以私意增損,舞文出入。
望下省部諸司,各令合幹人吏将所省(已)[記]條例攢類成冊,奏聞施行。
内吏部铨注條例乞頒下越州雕印出賣。
」诏六曹百司疾速條具申尚書省。
紹興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百司進呈條冊,候降到頒行,各具冊抄錄送刑部,仍逐季具有無沖改,續降關報。
如有差漏及違慢不報,即依舊制人吏杖一百。
」十月二十九日又诏:「先令左右司郎官以省記之文刊定頒行,恐不能專一,可改送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頒降。
内吏部條法最為急務,責限一月,餘并限一季成書。
」紹興三年三月十三日,從臣僚所請,複诏令百司各将已省記條例與合為永格續降指揮,先委本處當職官吏精加看詳,置冊分門編纂,申納朝廷。
如有所隸去處,即申所隸審覆圓備,送令所看詳,取旨頒降,逐處收掌。
所有合用紙筆朱墨等,各具合用數目申所屬應付。
其後諸司編類到省記條令,并從令所看定訖,取旨頒降。
四(月)[日],令所言:「奉诏将嘉佑與政和條制對修成書,本所節次往鄰近州軍抄錄續降等文字,未到。
竊慮坐費歲月,難以成書。
除已降嘉佑、政和條法參照先次删修外,緣其間有情犯重而刑名輕,或立功輕而推賞重者,乞從本所随事損益,參酌拟修。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員外郎王綱等言:「律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竊詳上條既言稱年以三百六十日,即是一月系三十日為限。
諸條及指揮内有以月為限者,(為)[謂]如軍人 許首身之類适當在三十日,而遇小盡者,有司往往便以二十九日為月引用,卻作違限。
蓋緣未有明文,遂緻疑惑。
」诏尚書省行下。
赦書:應仁宗法度理合舉行,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條法,将《嘉佑》與《政和》對修。
本所今将《政和》并《嘉佑》先次參修,書成,乞先次進呈,镂版施行。
」诏依。
于五月二十八日進呈畢,詳定官韓肖胄續請編修官吏除詳定官乞不推恩外,望依政和進例施行。
诏:「重修令所費用浩大,仰本所官疾速刊修,候成書日,一并優與推恩。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詳定重修令所言:「伏 八月四日,參知政事(司)[同]提舉重修令張守等上《紹興新》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錄》一十六卷,《申明刑統》及《随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後赦書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詳》六百四卷。
诏自紹興二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令格式》為名。
先是建炎三年四月八日指揮,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條法。
于是下令所,将嘉佑與政和條法對修。
至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先修一十二卷進呈訖,至是續修成今格式并申明等上之。
诏詳定官權工部侍郎韓肖胄落權字,同詳定大理卿王衣除權刑部侍郎。
見在所并已離所删定官宣教郎鮑延祖、劉一止、曾恬、宣義郎李迒、文林郎何許、胡如埙、修職郎王洋、迪功郎李藹、陳戣、虞澐、陳康伯、張域、大理寺官兼删定官大理正孔仲京、大理丞孫光庭、張柄、路彬、大理評事趙公爟、許大英、檢閱文字使臣、兩經進書人各轉一官,内選人改合入官,并更減二年磨勘。
一經進書人各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不經進書人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無資可循人與改次等合入官。
知雜司、法司、編修手分、開拆司以下等第推恩。
後诏溫州都孔目官陳邦材,令本州島支賜絹一十疋,以本州島供報抄錄政和以來續降詳備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自頒降《紹興新書》之後,恐官司申請創立條禁或增重刑名,寖失祖宗立法之意。
乞令有司如遇臣僚續有申請,并檢會昨用嘉佑法參酌修書元降指揮,參照修立施行。
」從之。
三年九月五日,權刑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章誼言:「朝廷比修《紹興令格式》,簡編浩博,衆議紛纭,書務速成,論靡專決,去取之間,不無舛錯。
厥今頒在有司州縣權行,漸見抵牾。
欲承疑遵用,則衆聽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則法屢變而難守。
望诏監司(都)[郡]都守與夫承用官司,參考祖宗之舊典,摭《新書》之阙遺,悉随所見,條具以聞,然後命官審訂,删去訛謬,着為定法。
」從之。
十五日,诏:「今後執政官留身奏事,并依宰臣條例;其合門見行條令,令所删修。
」 十八日,令所看詳:「臣僚陳請:吏部七司近因申請,修立到人吏 犯贓,同保人停降編管斷罪之法。
自降指揮後來,铨曹之吏稍知畏戢。
然獨行于吏部七司,而戶部以下諸司亦莫之行。
乞将上條并入《尚書六曹寺監通用令》施行。
本所看詳:渡江以來,铨部案籍不存,遂以《大觀六曹寺監通用令》條立法禁。
今欲将《吏部七(旬)[司]通用令》并入《大觀尚書六曹寺監通用令》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朱勝非等上《吏部》五冊、《令》四十一冊、《格》三十二冊、《式》八冊、《申明》一十七冊、《目錄》八十一冊、《看詳司勳獲盜推賞刑部例》三冊、《勳臣職位姓名》一冊,共一百八十八冊。
诏自紹興四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尚書吏部令格式并通用令格式》為名。
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亡,無從稽考,仍有司省記之說,未免以私意增損出入。
乞下省部諸司,各令合幹吏人将所省記條例攢類成冊,奏聞施行。
」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條具,申尚書省。
紹興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條法最為急務,令令所限一月先決镂闆。
續诏以廣東轉運司錄到元豐、元佑吏部條法,與吏部七司省記到元豐、崇甯看詳,政和重修格式,及天聖七年以後案例,至紹興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續降指揮條冊,參酌修立,依限頒降。
時禮部尚書洪拟、兵部侍郎章誼為詳定官,左承議郎宗庠、左通直郎張博、左從政郎李材、魏良臣、左修職郎金安節為删定官。
相繼修到尚(書)左右、侍左右、司勳、司封、考功條。
而令所切言:「前項條法雖已申納尚書省,緣七司條法所系非輕,自來凡有成書,并經聖覽,方始頒行。
」诏令繕寫投進。
至是上之。
有旨,曾編修進書詳定官各特轉一官,删定官各減三年磨勘,知雜司、編修手分、書寫人以下各等第推恩。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言:「政和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建炎四年六月終續降,系參酌删修成《紹興新書》,見今遵用外,其建炎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至紹興三年十二月終海行續降指揮,昨緣本部遺火不存,已下湖、溫州抄錄到續降指揮,見行編類,镂版頒降。
其紹興四年正月一日以後續降指揮,合依舊法,春秋編類,頒降施行。
」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前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章傑言:「朝廷自渡江以來,圖籍散亡,官曹決事無所稽據。
臣為郎時,嘗乞下諸路編緝。
繼而備使嶺外,于是行所部搜訪,繕寫到祖宗以來條令及纂集前後續降指揮,凡一千十八卷,并地圖一十面。
望下有司更加訂正,然後頒之列曹。
」令所看詳:「章傑抄錄條冊内,戶部一司計一百九冊,共一百八十卷。
今将目錄勒逐部當行人契勘已有未有條令名件開坐在前,乞将戶部一司降付本部參照見行條令遵守照使。
如有相 妨窒礙者,即從本部看詳施行。
」诏:章傑抄錄到條冊内,事幹六曹,分送逐部看詳以聞。
五年三月一日,诏監司、(師)[帥]守限一月條具逐路州縣被受專法,修寫成冊,申尚書省。
蓋以兵火之後,州縣授專法申述朝廷,無所考據,往複诘問,久而不決,因臣寮上言,故有是命。
六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員外郎周三畏言:「國家昨以承平日久,因事增創,遂有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海行令格式,與律法、《刑統》兼行,已是詳盡。
又或法所不載,則律有舉明議罪之文,而有比附定刑之制,可謂纖悉備具。
乞自今除朝廷因事修立一時指揮外,自餘一切,悉遵見行成憲。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張浚等上祿秩新書,《海行》一卷,《在京》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錄》一十三卷,《修書指揮》一卷,《看詳》一百四十七卷。
诏镂版施行。
初,臣僚起請,乞下詳定一司令所将嘉佑、熙甯、大觀《祿令》并政和《祿格》及前後所降指揮,詳定成法,修為紹興新書。
本所尋将嘉佑以來并政和元年十二月以後二十五年續降指揮,先次編修到紹興海行文武官請受并在京宰執、親王、侍從、卿少、員郎、丞簿而下職事官應幹請給令格等。
至是書成上之,诏離所提舉官資政殿學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沈與求,詳定官顯谟閣待制、知福州張緻遠,見在所詳定官吏部侍郎晏敦複、删定官右從事郎方穎、(在)[左]宣教郎王居修、(在)[左]從事郎張庭俊、左迪功郎李朝正、右迪功郎方扔,并各轉一官;内選人改合入官。
見在所詳定官戶部侍郎王(候)[俣]落權字,離所删定官減二年磨勘,人吏已下等第推恩。
七年四月八日,左司員外郎樓照言:「兵火以來,文書阙逸,頻年省記,品式粗周。
而因緣申請者至今未已,務為一切,紛亂舊章,甚者至于徇人而變法,用例以破條,甚非法守之義。
此而不革,法将廢矣!望饬中外官司,自今恪守成法,無得輕議沖改,及已有明文者不得用例。
」從之。
是年閏十月二日,左正言辛次膺奏:「近有廢法而用例者,且以二事言之:故侍從、執政之家用緻仕遺表恩澤,乃援例而補異姓者;特奏名進士及以恩例補文學之人,不候赦恩,乃援例而參部者。
且事或無條,乃可用例;事既有條,何名為例一例既開,一法遂廢。
望今後凡有正條,不許用例。
」诏(中)[申]嚴今年四月八日指揮行下。
紹興(元)[九]年二月九日,禦史中丞勾龍如淵言:「有司用例之害有四,大略以胥吏私自記錄,并錄有奸。
乞将官司應幹行過舊例,委官搜檢,并行架閣;并吏人私記錄者,重立罪賞,限十日首納燒毀。
仍饬有司,今後一切以法令從事。
而訴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員 徒一年,百姓杖一百。
」诏令所取索百司行過舊例,删修取旨。
八年六月十九日,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院使趙鼎等上《諸班直諸軍轉員》一卷、《格》一十二卷,《親從親事官轉員》一卷、《令》一卷、《格》五卷。
诏降付樞密院行使,仍以《紹興樞密院諸班直諸軍轉員令格》及《紹興樞密院親從親事官轉員令格》為名。
十月三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續上《祿》一卷、《祿令》二卷、《祿格》一十五卷,《在京祿》一卷、《祿令》一卷、《祿格》一十二卷,《中書門下省、尚書省令》一卷,《樞密院〔令〕》一卷、《格》一卷,《尚書六曹寺監通用令》一卷,《大理寺右治獄令》一卷,《目錄》六卷,《申明》六卷。
诏自紹興九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祿秩令格》為名。
先有诏将嘉佑、熙甯、大觀祿令并政和祿令格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後來續降指揮編修,除已先次修成《》二卷、《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目錄》一十三卷、《申明》一十五卷、《修書指揮》一卷、《看詳》一百四十七卷,于紹興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進呈訖,至是續修上焉。
诏詳定官吏部侍郎晏敦複、戶部侍郎李彌遜、見在所删定官右迪功郎方疇、任紳、左迪功郎李郁并各轉一官,内選人依條施行;曾經修書離所删定官減二年磨勘。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紹興法令,着為成書,願饬有司,成法具載方冊者務在固守,無辄時加新意,妄議增損。
」诏令令所取索内外申明、續降指揮,看詳可以永久通行者,編類成法,餘并取旨。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自紹興修法成書之後,十年之間,或因州郡申請,或因臣寮建明,創立條禁,增減刑名,沖改不一,是為續降指揮。
乞令監司委屬官、州委司法、縣委主簿,各将被受續降指揮,依分門編類成書。
仍于紹興法中應沖改條内,分明貼出『照某年月日續降沖改指揮』,長吏再行照對,不得漏落。
」诏依。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景山言:「紹興重修法令成書,頒行甫及一紀矣。
然其間或親頒诏旨裁定刑名,或因修别條沖改不用,雖皆已得指揮見行遵用,而令格式仍舊未改。
誠恐奸吏得以舞文,望诏有司将見頒令格式參定改正,别行頒印。
」诏令令所增修頒降。
二十七日,诏今後令所删定官,差曾任親民,參用刑法官。
十年十月七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在京通用》一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錄》七卷、《申明》一十二卷。
诏自紹興十一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在京通用令格式》為名。
先是紹興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張柄言:「伏見國家修複舊章,以幸天下,如紹興新書,系将嘉佑、政和參 酌成書,其于常法之外增立條制并一切删去。
以至兵火後來省記到一司專法,盡經左右司及令所逐一參酌詳定,然後引用。
惟是大觀《在京通用》至今依舊遵守,兼内有已經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尚載典冊,頒之郡縣百司及車駕臨幸之所在,于觀聽實為未允。
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詳删削。
」诏令詳定一司令所重别删修頒降。
令所言:「欲乞将《崇甯在京通用條法》,自崇、觀後來至紹興八年六月終應受續降指揮,修為紹興新書。
檢會一司專法内又各厘正在京通用,并大理寺又有崇甯續附在京法。
緣昨來所得聖旨内未曾有前項厘正、續附二件條法名色。
」有旨令編寫修入。
至是上之。
時尚書右仆射秦桧提舉,參知政事孫近同提舉,刑部侍郎陳詳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詳定,左奉議郎周林、右宣教郎陳抃、左從政郎石延慶、左迪功郎方雲翼、何逢原為删定官。
诏本所官吏等該首尾修進詳定、删定官并各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經修不經進書詳定、删定官各減二年磨勘;以下人吏等第推賞。
十一年八月九日,臣寮言:「《紹興保狀式》:若系毀失付身之類,并結除名編置之罪,所以深防欺詐,重示誠懲,使人知法之不可犯,不可輕任此責也。
然稽之見行條法,則罪不至于是,使無辜去失之人益艱于求保。
望诏有司,今後保狀結罪之文止稱甘伏朝典,一從抵罪之法。
」诏令吏部改定狀式(之)[以]聞。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六曹通用》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六卷,《寺監通用》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庫務通用》一卷、《令》二卷、《目錄》四卷,《六曹寺監通用》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六曹寺監庫務通用》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錄》三卷,《寺監庫務通用》一卷、《令》一卷、《目錄》二卷、《申明》四卷。
诏自紹興十三年四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為名。
先是紹興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張柄言:「《大觀六曹寺監庫務通用法》内有已經(重)[沖]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詳。
」诏下令所重别删修頒降。
後本所言:欲将《大觀六曹寺監庫務通用條法》自崇、觀後來至紹興八年六月終應受續降指揮,修為紹興新書。
至是上之。
時太師、尚書左仆射秦桧提舉,參知政事王次翁同提舉,權戶部尚書張澄為詳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詳定,左從事郎遊操、左從政郎洪适、左修職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張表臣為删定官。
有旨:令所編修大觀六曹寺監等通用條法,依昨進《在京通用令》體例推恩。
十三年閏四月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将祖宗舊法所載『雖累諱後,終因自服,依案問自首』之文仍舊存留,将近修 立『再勘方招減一等,三問不承,不在減等』之法,特賜删去。
」令所看詳:「律雲:『知人欲告,反案問欲舉。
』為其本情将有發覺,不容隐拒,必須自首,方獲減科。
雲:『因疑被執之人,雖有可疑之迹,贓證既未分明,則無必按之理。
若不因其自服,所犯無由顯露。
』以此推原律、意義,蓋謂因疑被執之人,贓證未明,故可隐拒;雖經累諱後招,終是因其自服,即與『知人欲告,案問欲舉』事體不同。
所以熙甯添立注文,合從減等。
元符、政和、紹興皆以上件舊文詳定成法。
至紹(聖)[興]六年内,福建憲司申明,嘉佑、元豐(去)[法]有曾經盤問,隐拒本罪,更不在首減之例,遂行删去,卻添入初問、再問、三問之文,不唯使犯罪之人無自新之路,亦恐知雖首無益,終不自服,反緻淹延。
今欲從臣寮所請,删去紹興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次數指揮,依舊遵用紹興内依案問自首之文。
」從之。
十月六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國子監》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錄》七卷,《太學》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錄》七卷,《武學》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律學》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小學令》、《格》一卷、《目錄》一卷,《監學申明》七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自來年二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為名。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子司業高闶言:「監學在京日應合行事務,并遵用宣和新修法。
昨緣兵火散失,目今别無遵照。
雖見存元佑、紹聖條令,皆系舊法窒礙不同。
欲下修法官司,将元佑、紹聖并見行條法指揮一處詳定條立。
」又言:「昨降指揮,太學并諸路科舉取士,依遵元豐成憲。
所有學法在宣和間用元豐以來條件參修,自合以元豐法為主。
今來本監有先省記到元豐學法,及取到秀州元豐學令,并系祖法。
乞送局參修。
」令所言:「元佑、紹聖監學條法,照得系園子監、太學、武學、律學等法,共成一部,合依(就)[舊]參修。
其武學、律學條法等包括小學法在内,兼小學條件不多,系在太學法之後附載。
」既而高闶複言:「令所一就修武、律學法,本監見存建中靖國新法,武、律學法具載詳備,乞将與元佑法參修施行,庶不抵牾。
」并從所請。
至是書成上之。
诏依昨進大觀
馬主改為管馬人。
已買物未令入官、寄樁物主之家,改為元賣之家。
主典改為掌典。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監、詳定六尚供奉令兼詳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見責限編修一路法及祿秩、六曹條例等。
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協力。
緣比來人吏避見督責,往往幹求他處差遣,兼帶請給。
本所雖差人權行管勾,然虛占名阙、積滞課程之弊未之能免。
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應今後差出人并行開落姓名,不許帶行本所諸般請給。
除系傳宣、内降外,餘降到,如有一切違礙,且依今來指揮,亦許本所奏知不行;其已差出人,亦乞開落姓名。
庶幾人各赴功,杜絕僥求之幸,速得成書。
」又奏:「契勘本所無舊請人,吏祿稍薄,如允臣等今來所乞,欲望聖慈許依九域圖志所無舊請人則例支破;其有舊請人,願依無舊請人者亦聽。
」诏并依,雖奉傳宣、内降、宣押,亦不許。
四月十五日,殿中監、詳定六尚供奉令兼詳定一司令高伸等上修立到《諸路歲貢六尚供奉物法》,诏令頒行。
七月三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修立到諸縣丞任内種植林木,以青活 須及二萬株,有增虧者賞罰如法。
」從之。
五日,中書省言:「檢會《政和名例》:諸律、《刑統疏議》及建隆以來赦降與《令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從《令格式》。
其一司、學制、常平、免役、将官在京通用法之類同。
一路、一州、一縣有别制者,從别制。
其諸處有被受專降指揮,即與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别制事理一同,亦合各行遵守。
」專降指揮緣未有明文該載,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親民官于令罷任處不得寄居,及見任官不得于所任州縣典買田宅,着于令;至若罷任處典買田宅,獨無禁約,臣竊疑之。
且寄居猶不可,況罷任處典買田宅乎臣竊見近時士大夫至有今日辭秩,而明日立券殖産者。
膏腴之田不素圖之,安可即置彼既當官之日營營自殖,則臨事豈無高下之心又況朝解印而暮占籍,與吏民伍,其于害義傷風,豈特寄居之比邪伏望明立條禁,俾罷任者限以歲月之久,方聽自便。
庶足以責其行法治衆,上副朝廷峻等威、厲廉節之意。
」诏于條内添入「罷任未及三年者同。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轉運判官高景山奏:「伏 十月十九日,诏:「自今以民功被賞遷秩者,依戰功法,仍選任在戰功之上。
武臣有戰功、犯贓罪者,不得親民,着為令。
」 二十日,刑部奏:「欲依戶部拟到紹聖常平、免役令『諸承買場務已給付後,正身有違礙而無同居親主領者,别召人承買』,拟定『主領』字作『掌領』字。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諸以民功被賞轉官者,選任在戰功之上,仍依戰功法;諸有戰功人有贓罪者不得親民。
勘會民功人犯罪合追降及準例入重者,除因農田、水利、赈濟、居養、安濟、漏澤違慢外,并合依戰功法取旨施行。
」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同日,尚書省言「《政和賞令》,諸應轉一官者,承直郎以下改合入官;非軍功捕盜者,将仕郎不滿五考,從事郎、登仕郎不滿四考,文林郎、通仕郎不滿三考,并循兩資」等條。
诏:逐條内稱戰功或軍功者,其有民功之人并依戰功法。
所有一司一路并應幹條法内稱戰功、軍功者,及六曹及詳定一司令所依随事參照,條具比拟,申尚書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國朝會要所檢閱文字李彌遜奏:「臣仰惟神宗皇帝睿智遠覽,鼎新百度。
陛下聖孝繼志,增光益美,纖悉備具。
其前後诏條固已載諸甲令,藏在官府矣。
然閱時既久,中更廢馳,沖改混殽,申明重複,深慮官吏奉行之際,浸失本指。
欲望令在京官司,各具所司應自熙豐之初、崇觀以後被受創行事件元降指揮,編類成書。
其諸路郡縣通用者,委自六曹類聚,刊(再)[印]頒降。
仍乞申戒内外常切遵執。
」诏令在京内外官司各條具元豐、崇觀以來見行及沖改事件申尚書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 《政和令》,諸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全原,去官勿論者,具事因及條制申尚書省或樞密院。
緣自來在外官司于狀内多不如令詳具有無專條戰功、别犯并計,卻緻刑寺再行取會,動經歲月,莫能結絕。
欲乞立嚴禁使之遵守,庶幾革去迂滞滅裂之弊。
」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申尚書省。
又都省勘會:今來令官司事因狀内詳具有無戰功等,其民功亦合一就立法。
從之。
繹奏:「伏 八月九日,手诏:「法以制人,不以便己,故法出于至公,無牽于私意。
稽考《元豐官制》,刑部為議法之官,尚書省為創法出令之地。
今有司請立法,往往自便。
應修令格式,并歸一司令所,候修畢,送刑部議定立法,申尚書省詳覆,取旨頒行,如《元豐格》。
其逐處見編修官吏并罷。
」 十三日,诏:「一司令所張官置吏,以删立法令為職。
而有司辄自請立法,不歸本所立文,蓋欲自便。
近降指揮申饬,以革其弊。
訪聞令吏人往往不習法令,又多三省、樞密院給使之人,食其俸而身不在役,以故法久不成,虛糜廪祿。
可自今并不得差三省、樞密院人;其見在吏人并行試補,汰其不能者。
如違,以違禦筆論。
仍仰禦史台彈奏。
」 十一月十二日,尚書度支員外郎張勳奏:「竊以東南六路上供糧斛,歲額數百萬石。
前此真、楚等有轉般七倉,其掌管官吏、裝卸兵卒,糜費至廣,弊亦如之。
自陛下灼見利病,講究直達,出于宸斷。
推行以來,舳舻相銜,萬裡不絕,雖五湖之遠,皆應期而至。
不唯省轉般之勞,而絕侵盜失陷之弊,内外刑獄為之一清,茲實萬世之利。
臣自承朝旨差委編修,遂參照政和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所降直達綱條及申明、指揮,修立成書,并看詳共成一百三十一冊,總為一部,計一十複,并已經尚書省看詳訖。
所有前後應幹指揮,已系新書編載者更不行用;其不系新書所收,文意不相妨者,并七月一日以後續降指揮,自合遵守奉行。
謹具進呈。
如允所奏,先付本部镂闆頒行,内厘送條件限十日錄送所屬。
」從之。
六年閏正月二十九日,詳定一司令王韶奏:「修到《令格式》共九百三卷,乞冠以『政和』為名,镂版頒行。
」從之。
六月五日,戶部尚書兼(許)[詳]定一司令孟昌齡等奏:「今參照熙甯舊法,修到《國子監律學令格式》一百卷,乞冠以『政和重修』為名。
」诏頒行。
十三日,禮部尚書白時中等奏:「今将《崇甯貢舉(去)[法]》改修到《禦試貢士令格式》總一百五十九卷,乞冠以『政和新修』為名。
」诏頒行。
七年四月十六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修成《吏部侍郎左右選條例》,诏令頒行。
詳定官孟昌齡等更候三次進書取旨推恩。
五月二十七日,禮制局編修《夏祭令格式》頒行。
詳議官兵部尚書蔣猷、保和殿學士蔡攸、顯谟閣待制蔡鯈各轉兩官; 承受官中侍大夫、青州觀察使鄧忠仁更不推恩;檢詳官辟(廱)[雍]司業尚佐均、朝奉郎郭三益、徐秉哲、太常博士王升、承議郎王沔、奉議郎杜從吉、正字李升、迪功郎崔造各轉一(各)[官]、減三年磨勘;選人改合入官,仍減二年磨勘;檢讨官倪登、王庭老各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
八月九日,中書省言:「檢會律文:在官犯罪,去官事發,犯公罪流以下勿論。
蓋謂命官立文。
後來文相因修立:掌典解役,謂出職歸農,已離本司,及勒停永不收叙,亦同去官免罪。
如此,若犯罪之後,則生奸弊,解役歸農,僥免重罪,兼與命官犯罪去官不同。
」诏:政和内掌典解役者聽從去官法一節删去不行。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竊以比年以來六曹等處申請因事立法,指定刑名者甚衆,或乞依某條,或乞(料)[科]某罪,閱時滋久,陳請猥多,本末輕重,不無舛紊。
臣謹按《政和令》,因事奏請立(治)[法],不得指定刑名。
法意詳盡,理應遵守,而未有專一科罪指揮,是緻玩習,無所畏憚。
欲望特降睿旨,凡因事應立法而辄定刑名者,乞嚴立斷罪條法施行,庶使便文自營之人知所懲戒。
」诏令令所立法,申尚書省。
十二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修成《高麗令格式例》二百四十冊,《儀範坐圖》一百五十八冊,《酒食例》九十冊,《目錄》七十四冊,《看詳卷》三百七十冊,《頒降官司》五百六十六冊,總一千四百九十八冊,以《高麗國入貢接送館伴條例》為目,繕寫上進。
」诏送同文館遵守施行。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檢會諸受制書急速者,當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時前;非急速者,限一日。
諸承受禦筆處分,無故違限一時者徒二年,一日加一等,三日以大不恭論。
看詳:承受禦筆處分理宜虔恭,不可稽緩,然謄寫指揮或遇假及出者,赍就宰執書押用印,并入夜有門禁限隔,理宜立限行遣,而元條未曾立行下之限。
」诏于「制書」字上添入「禦筆」二字。
五月十八日,臣僚言:「方今政事所先,理财為急務。
比者已诏諸路,而《旁通格》會元豐以來财用之數,将乘其出入,通其有無,以制國用。
又因建利者之言,推明榷酤、鹽鐵、裡布等事于四方。
是數者皆宜講求畫一之法,使當于人情,宜于久遠。
乞依元豐條例司、崇甯講議司故事,置經制司于尚書省,領以宰臣,措置官吏,專責推行,以幸天下。
」诏:「諸路所上《旁通格》并日近臣僚推明财計等事,可付編修《聖政錄》官講畫,分别條目。
仍差高伸、李梲、柳庭俊、王安中、劉嗣明為詳議官,張大亨、張灏、丁彬、王禮、李子奇為檢閱官。
」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三日,殿中省編修《六尚法》書成,詳定官蔡行、少監趙士言希、删定官李秘、高堯臣各轉一官,檢閱文字、手分各轉一官,書寫人、書奏、通引、進奏官各減二年磨勘,依四年法比折。
内未有名目人 候有名目日收使,願換進義副(刷)[尉]者聽。
諸色人共四十一人,賜錢一百貫文,付本所等支給。
宣和元年五月十九日,中書省言:「檢會臣僚上言:『臣聞天下之所恃以為治者曰法,而令格式者法之具也。
臣契勘一司令所上下官屬無慮三十餘員,而詳定官居半,臣竊怪之。
今詳定官類多中台長貳或侍從官領宮祠者兼之,蓋甚重也。
然中台長貳或各有本職,使其究心力,或有所不給,而侍從官領宮祠者,朝廷本以優賞,不可責以職事。
且十羊九牧,甲可乙否,為屬官者将奚所取正而為之适從非特如此,凡兼詳定,其賞給、人從之類率皆添給,又書成奏功,例有增秩之賞。
此在朝廷,固不較其多寡也,誠恐于法(誠)[令]之損益利害實未有補,而徒為此紛紛爾。
伏望睿斷量立員數,擇其練達典章、深曉法令者,俾兼詳定,則着令格式,以輔成一代之治,豈小補哉!』奉旨:員額、犒設等令尚書省措置取旨。
勘會詳定檢閱官已有立定員額外,詳定官系臨時取旨差除,難以立額。
」诏:「本所官請給并依九域圖志所則例支破,不得例外添破酒食犒設之類,違者以違制論。
」 八月二十四日,詳定一司令所奏:新修《明堂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冊,乞下本所雕印頒降施行。
從之。
其後诏經進書官吏各轉一官資,選人改合入官;不經進書人依例減三年磨勘,人吏願補進義副尉者聽;不系首尾人,依例減二年磨勘。
二十五日,成都府路提刑司奏:乞今後有盜昊天玉皇上帝、諸州天慶觀聖祖殿、及神霄玉清萬壽宮殿内供獻之物,未有專一斷罪條法。
刑部、大理寺今具下項:諸盜大祀神禦之物者流三千三百裡。
謂供神禦,凡其餘儀仗亦同。
其拟供神禦謂營造未成者。
及供而廢阙、若飨薦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薦謂币牲牢之屬,馔呈謂已入于所經祀官省視。
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
已阕所接神禦。
若盜釜甑刀匕之屬,并從常盜之法。
勘會盜昊天玉皇上帝及聖祖殿内供獻之物,自合引用盜大祀神禦之物斷罪外,神霄玉清萬壽宮内供獻之物雖未有明文,理當比附前項條令斷罪,欲申明行下。
從之。
《開封府令》有不得過兩日之文,其餘官司與外路理合一體立法。
若違限不放,亦未有專一斷罪條約。
欲望付有司參詳,以《開封府令》修立海行,并違限刑名頒下在京刑獄官司并諸路遵守。
」诏令尚書省立法。
今增修下條:諸鞫獄幹證人無罪者,限二日責狀先放。
其告捕及被侵十月三日,刑部尚書王革奏:「契勘鞫獄幹證無罪之人,依《政和令》合責狀先釋。
自來不曾立限,遂緻縱留動經旬月。
伏(捐)[損]人唯照要切情節,聽暫追,不得關留證訖,仍不得随司即證。
徒以上罪犯人未錄問者,告示不得遠 出。
沖改本條不行者,鞫獄幹證人〔無〕罪應責狀先放,而于令有違者,論如官文書稽程律計日,罪者杖六十。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措置到《詳定一司令所事件》一冊,〔詳〕定官系以十員為額,内四員欲乞元選曾任刑法差遣或通曉刑法之人承替。
額内已改官先到□□令今後依此選除。
其餘額外人依已降指揮,滿資日罷任。
一、勘會令格式,昨降指揮,須歸一司令〔所〕編修,革其自便。
其詳定官編修到本局令,亦與簽書,顯屬妨嫌;自〔今〕系修本職條令,并免簽書,更不幹與。
」從之。
詳定官今後以三員為額。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狀:「詳定一司令所修立到:諸綱運,緣路官司辄截留附搭官物者,于行程内批書兩相情願附搭者同。
當職官吏并徒二年,命官先次沖替,人吏勒停。
即乞沖改拘截附帶他物者以違制論、發運司常加覺察等條,本部已議定立訖。
」從之。
三年五月九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今将兩浙、福建路供到皇佑以後至政和三年終應幹條制冊,修成《令格式》進呈。
诏依奏頒降施行。
六月二十七日,提舉利州路常平韓思俨奏:「切見朝廷逐時頒下申明續降條制,但以年月先後編次,月日寖久,在官者未能通知,奸吏因之得為輕重。
乞(照)[诏]有司,應被受見行令逐門編入,庶使良法美意粲然易見。
」诏令尚書省立法。
舊法,鄉村居民會要處許置爐造熟鐵器用,即不該載鎮寨。
切詳諸路州郡所管縣鎮多寡不同,河東、陝西縣多而鎮少,河北、京東縣少而鎮多。
其逐鎮居民人煙過于河東縣分,兼各有知鎮或監官,并管煙火賊盜,注親民資序,及有巡尉去處,自可責委覺察,奉行條令。
今欲乞諸路有監官鎮寨内亦許置爐造熟鐵器用。
若私造禁兵器等,并依上件罪賞施行。
隻乞于前項條内『州縣城外』字下添注入『鎮寨有監官兼煙火公事處同』一十三字,庶得法意周盡,即不沖改前後條貫。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知平陽府商守拙奏:「伏 五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增修下條:「諸重祿案吏人辄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親罷役吏人雖親亦同。
在案及書寫文書者,并引人犯贓與同罪。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大理卿周懿文言:「令格式自熙甯以後四經編修,率不踰十年;元符令行之最久,經十二年,亦重修纂。
見行令自政和三年頒行,迨今一十五年,未再編次,其間緣因革建明,條目至多,抵牾乖戾,無所适從。
乞下令所編次。
」從之。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祖宗以來,皆有一定之法,若所謂皇佑、嘉佑、元豐等編是也。
因事更改,則随條貼說,有司易于奉行,天下皆可循守。
自蔡京當國,欲快己私,恐人拟議,遂乞降禦筆手诏,出于法令之外,不複經由朝廷。
有 司得之,遂為定令。
或因人而請,或因事而設,前後自相抵牾者甚多。
乞自今年以前,凡所降禦筆手诏,内令省曹寺監諸司,外令監司諸州縣,各具錄類聚,繳申朝廷,付令所将祖宗及見行條貫參考删修成書,然後頒行。
目下内外官司并乞且用元豐、嘉佑編,以俟新書之成。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福建路提刑司言:「靖康元年以前所降禦筆手诏、或禦批手诏、或禦筆、或手诏、或禦寶批、或禦筆依奏、或禦寶批依奏、或禦筆依拟定之類,未審合與不合亦同禦筆手诏引□見行條法。
」詳定一司令所看詳:「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指揮:禦筆手诏令令所重行參修。
所有禦批手诏、或禦筆、或手诏、或禦筆依奏、禦筆依拟定、禦寶批、及批依奏詳定之類,亦合依元降指揮施行。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禦筆系出于法令之外依累降指揮施行,其餘減杖、恤刑之類者并合依舊遵守。
」五月十日,滁州推官趙伯總言:「比年以來,法令變更,易于反掌。
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議者乞用元豐、嘉佑之法,仍候修書之成。
殊不知兩法之中,自相抵牾者固多。
雖嘗行之,至十月十四日,則又《祿令》用嘉佑格,拟斷依元豐條,仍行一司一路等法,餘依已降指揮,是前日申明又沖改矣。
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再檢會速令申明,其餘海行等法不系禦筆手诏修立者自合依舊引用,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以此觀之,則是前弊略不能革,數易之後,尚乏成書,參考删修,徒為虛設。
乞付有司議定,專用一年之法,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以紊成憲。
」诏:「本無禦筆手诏者,自合依舊引用政和海行等法。
恐諸處疑惑,令申明施行。
」 毆盜博引用嘉佑條外,其餘将嘉佑與政和參酬相照,合從輕,三年四月八日:「自今并遵用嘉佑條法。
内拟斷刑名,嘉佑與見行條制輕重不等,并從輕;賞格即聽從重。
其官制所掌事務格目及役法等,有引用窒礙,或該載未盡事件,并令有司條具以聞。
」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條具:「欲将謂如略和誘人為人力女使,《嘉佑》依略和誘人為部曲律減一等,《政和》論如為部曲律合從嘉佑減一等之類。
賞典之類并合從重,謂如獲盜黃汴河官木,《嘉佑》一名杖罪、錢五貫,《政和》每人杖罪、錢二十貫,合從二十貫之類。
責限條約之類并合從寬。
謂如《嘉佑》犯罪經官司斷遣,屈抑者聽半年内披訴,與重勘,《政和》稱事已經斷而理訴者,一年内聽乞别勘,即合從一年内之類。
其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在京、海行,及嘉佑所不該載,如免役、重祿、茶鹽、香礬、六曹通用等事,并合依見行條法。
若事幹軍政邊防機密漏洩,聽探 情理深重,并修書未成間,《嘉佑》與見行條法相照引用,窒礙者并合取自朝廷指揮。
」從之。
至四年十月二日,重修令所再條具嘉佑法疑礙項目申請,奉诏:「遵依嘉佑成法外,情犯刑名至有輕重,亦難以并依。
令本所随事損益參酌,務要曲盡人情法意。
仍依已降指揮,将合行增損刑名拟定以聞。
」 四年六月七日,大理卿兼同詳定一司令王(依)[衣]言:「修舊例,關報刑部,遍下諸州軍等處,出榜曉示。
諸色人等陳言《編》利害,于所在州縣投陳,入急腳遞,發赴都進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
如看詳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
仍乞以『詳定重修令所』(謂)[為]名,就用見使印記,将見在局與大理寺供職官并力,同共依元降指揮對修,止請見任請給。
」從之。
十日,令所言:修舊例,合差提舉官。
诏差範宗尹提舉,張守同提舉。
既而又言:乞将以次所差官于銜内帶删定官及編修官。
诏詳定一司令所删定(言)[官]兼重修令删定官,詳定一司令兼詳定重修令,同詳定一司令兼同詳定重修令,大理寺官兼詳定重修令删定官。
八月一日,臣僚言:「自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落,無從稽考。
乃有司省(己)[記]之說,凡所與奪,盡出胥吏,其間未免以私意增損,舞文出入。
望下省部諸司,各令合幹人吏将所省(已)[記]條例攢類成冊,奏聞施行。
内吏部铨注條例乞頒下越州雕印出賣。
」诏六曹百司疾速條具申尚書省。
紹興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百司進呈條冊,候降到頒行,各具冊抄錄送刑部,仍逐季具有無沖改,續降關報。
如有差漏及違慢不報,即依舊制人吏杖一百。
」十月二十九日又诏:「先令左右司郎官以省記之文刊定頒行,恐不能專一,可改送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頒降。
内吏部條法最為急務,責限一月,餘并限一季成書。
」紹興三年三月十三日,從臣僚所請,複诏令百司各将已省記條例與合為永格續降指揮,先委本處當職官吏精加看詳,置冊分門編纂,申納朝廷。
如有所隸去處,即申所隸審覆圓備,送令所看詳,取旨頒降,逐處收掌。
所有合用紙筆朱墨等,各具合用數目申所屬應付。
其後諸司編類到省記條令,并從令所看定訖,取旨頒降。
四(月)[日],令所言:「奉诏将嘉佑與政和條制對修成書,本所節次往鄰近州軍抄錄續降等文字,未到。
竊慮坐費歲月,難以成書。
除已降嘉佑、政和條法參照先次删修外,緣其間有情犯重而刑名輕,或立功輕而推賞重者,乞從本所随事損益,參酌拟修。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員外郎王綱等言:「律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竊詳上條既言稱年以三百六十日,即是一月系三十日為限。
諸條及指揮内有以月為限者,(為)[謂]如軍人 許首身之類适當在三十日,而遇小盡者,有司往往便以二十九日為月引用,卻作違限。
蓋緣未有明文,遂緻疑惑。
」诏尚書省行下。
赦書:應仁宗法度理合舉行,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條法,将《嘉佑》與《政和》對修。
本所今将《政和》并《嘉佑》先次參修,書成,乞先次進呈,镂版施行。
」诏依。
于五月二十八日進呈畢,詳定官韓肖胄續請編修官吏除詳定官乞不推恩外,望依政和進例施行。
诏:「重修令所費用浩大,仰本所官疾速刊修,候成書日,一并優與推恩。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詳定重修令所言:「伏 八月四日,參知政事(司)[同]提舉重修令張守等上《紹興新》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錄》一十六卷,《申明刑統》及《随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後赦書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詳》六百四卷。
诏自紹興二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令格式》為名。
先是建炎三年四月八日指揮,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條法。
于是下令所,将嘉佑與政和條法對修。
至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先修一十二卷進呈訖,至是續修成今格式并申明等上之。
诏詳定官權工部侍郎韓肖胄落權字,同詳定大理卿王衣除權刑部侍郎。
見在所并已離所删定官宣教郎鮑延祖、劉一止、曾恬、宣義郎李迒、文林郎何許、胡如埙、修職郎王洋、迪功郎李藹、陳戣、虞澐、陳康伯、張域、大理寺官兼删定官大理正孔仲京、大理丞孫光庭、張柄、路彬、大理評事趙公爟、許大英、檢閱文字使臣、兩經進書人各轉一官,内選人改合入官,并更減二年磨勘。
一經進書人各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不經進書人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無資可循人與改次等合入官。
知雜司、法司、編修手分、開拆司以下等第推恩。
後诏溫州都孔目官陳邦材,令本州島支賜絹一十疋,以本州島供報抄錄政和以來續降詳備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自頒降《紹興新書》之後,恐官司申請創立條禁或增重刑名,寖失祖宗立法之意。
乞令有司如遇臣僚續有申請,并檢會昨用嘉佑法參酌修書元降指揮,參照修立施行。
」從之。
三年九月五日,權刑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章誼言:「朝廷比修《紹興令格式》,簡編浩博,衆議紛纭,書務速成,論靡專決,去取之間,不無舛錯。
厥今頒在有司州縣權行,漸見抵牾。
欲承疑遵用,則衆聽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則法屢變而難守。
望诏監司(都)[郡]都守與夫承用官司,參考祖宗之舊典,摭《新書》之阙遺,悉随所見,條具以聞,然後命官審訂,删去訛謬,着為定法。
」從之。
十五日,诏:「今後執政官留身奏事,并依宰臣條例;其合門見行條令,令所删修。
」 十八日,令所看詳:「臣僚陳請:吏部七司近因申請,修立到人吏 犯贓,同保人停降編管斷罪之法。
自降指揮後來,铨曹之吏稍知畏戢。
然獨行于吏部七司,而戶部以下諸司亦莫之行。
乞将上條并入《尚書六曹寺監通用令》施行。
本所看詳:渡江以來,铨部案籍不存,遂以《大觀六曹寺監通用令》條立法禁。
今欲将《吏部七(旬)[司]通用令》并入《大觀尚書六曹寺監通用令》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朱勝非等上《吏部》五冊、《令》四十一冊、《格》三十二冊、《式》八冊、《申明》一十七冊、《目錄》八十一冊、《看詳司勳獲盜推賞刑部例》三冊、《勳臣職位姓名》一冊,共一百八十八冊。
诏自紹興四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尚書吏部令格式并通用令格式》為名。
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亡,無從稽考,仍有司省記之說,未免以私意增損出入。
乞下省部諸司,各令合幹吏人将所省記條例攢類成冊,奏聞施行。
」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條具,申尚書省。
紹興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條法最為急務,令令所限一月先決镂闆。
續诏以廣東轉運司錄到元豐、元佑吏部條法,與吏部七司省記到元豐、崇甯看詳,政和重修格式,及天聖七年以後案例,至紹興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續降指揮條冊,參酌修立,依限頒降。
時禮部尚書洪拟、兵部侍郎章誼為詳定官,左承議郎宗庠、左通直郎張博、左從政郎李材、魏良臣、左修職郎金安節為删定官。
相繼修到尚(書)左右、侍左右、司勳、司封、考功條。
而令所切言:「前項條法雖已申納尚書省,緣七司條法所系非輕,自來凡有成書,并經聖覽,方始頒行。
」诏令繕寫投進。
至是上之。
有旨,曾編修進書詳定官各特轉一官,删定官各減三年磨勘,知雜司、編修手分、書寫人以下各等第推恩。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言:「政和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建炎四年六月終續降,系參酌删修成《紹興新書》,見今遵用外,其建炎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至紹興三年十二月終海行續降指揮,昨緣本部遺火不存,已下湖、溫州抄錄到續降指揮,見行編類,镂版頒降。
其紹興四年正月一日以後續降指揮,合依舊法,春秋編類,頒降施行。
」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前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章傑言:「朝廷自渡江以來,圖籍散亡,官曹決事無所稽據。
臣為郎時,嘗乞下諸路編緝。
繼而備使嶺外,于是行所部搜訪,繕寫到祖宗以來條令及纂集前後續降指揮,凡一千十八卷,并地圖一十面。
望下有司更加訂正,然後頒之列曹。
」令所看詳:「章傑抄錄條冊内,戶部一司計一百九冊,共一百八十卷。
今将目錄勒逐部當行人契勘已有未有條令名件開坐在前,乞将戶部一司降付本部參照見行條令遵守照使。
如有相 妨窒礙者,即從本部看詳施行。
」诏:章傑抄錄到條冊内,事幹六曹,分送逐部看詳以聞。
五年三月一日,诏監司、(師)[帥]守限一月條具逐路州縣被受專法,修寫成冊,申尚書省。
蓋以兵火之後,州縣授專法申述朝廷,無所考據,往複诘問,久而不決,因臣寮上言,故有是命。
六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員外郎周三畏言:「國家昨以承平日久,因事增創,遂有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海行令格式,與律法、《刑統》兼行,已是詳盡。
又或法所不載,則律有舉明議罪之文,而有比附定刑之制,可謂纖悉備具。
乞自今除朝廷因事修立一時指揮外,自餘一切,悉遵見行成憲。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張浚等上祿秩新書,《海行》一卷,《在京》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錄》一十三卷,《修書指揮》一卷,《看詳》一百四十七卷。
诏镂版施行。
初,臣僚起請,乞下詳定一司令所将嘉佑、熙甯、大觀《祿令》并政和《祿格》及前後所降指揮,詳定成法,修為紹興新書。
本所尋将嘉佑以來并政和元年十二月以後二十五年續降指揮,先次編修到紹興海行文武官請受并在京宰執、親王、侍從、卿少、員郎、丞簿而下職事官應幹請給令格等。
至是書成上之,诏離所提舉官資政殿學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沈與求,詳定官顯谟閣待制、知福州張緻遠,見在所詳定官吏部侍郎晏敦複、删定官右從事郎方穎、(在)[左]宣教郎王居修、(在)[左]從事郎張庭俊、左迪功郎李朝正、右迪功郎方扔,并各轉一官;内選人改合入官。
見在所詳定官戶部侍郎王(候)[俣]落權字,離所删定官減二年磨勘,人吏已下等第推恩。
七年四月八日,左司員外郎樓照言:「兵火以來,文書阙逸,頻年省記,品式粗周。
而因緣申請者至今未已,務為一切,紛亂舊章,甚者至于徇人而變法,用例以破條,甚非法守之義。
此而不革,法将廢矣!望饬中外官司,自今恪守成法,無得輕議沖改,及已有明文者不得用例。
」從之。
是年閏十月二日,左正言辛次膺奏:「近有廢法而用例者,且以二事言之:故侍從、執政之家用緻仕遺表恩澤,乃援例而補異姓者;特奏名進士及以恩例補文學之人,不候赦恩,乃援例而參部者。
且事或無條,乃可用例;事既有條,何名為例一例既開,一法遂廢。
望今後凡有正條,不許用例。
」诏(中)[申]嚴今年四月八日指揮行下。
紹興(元)[九]年二月九日,禦史中丞勾龍如淵言:「有司用例之害有四,大略以胥吏私自記錄,并錄有奸。
乞将官司應幹行過舊例,委官搜檢,并行架閣;并吏人私記錄者,重立罪賞,限十日首納燒毀。
仍饬有司,今後一切以法令從事。
而訴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員 徒一年,百姓杖一百。
」诏令所取索百司行過舊例,删修取旨。
八年六月十九日,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院使趙鼎等上《諸班直諸軍轉員》一卷、《格》一十二卷,《親從親事官轉員》一卷、《令》一卷、《格》五卷。
诏降付樞密院行使,仍以《紹興樞密院諸班直諸軍轉員令格》及《紹興樞密院親從親事官轉員令格》為名。
十月三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續上《祿》一卷、《祿令》二卷、《祿格》一十五卷,《在京祿》一卷、《祿令》一卷、《祿格》一十二卷,《中書門下省、尚書省令》一卷,《樞密院〔令〕》一卷、《格》一卷,《尚書六曹寺監通用令》一卷,《大理寺右治獄令》一卷,《目錄》六卷,《申明》六卷。
诏自紹興九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祿秩令格》為名。
先有诏将嘉佑、熙甯、大觀祿令并政和祿令格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後來續降指揮編修,除已先次修成《》二卷、《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目錄》一十三卷、《申明》一十五卷、《修書指揮》一卷、《看詳》一百四十七卷,于紹興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進呈訖,至是續修上焉。
诏詳定官吏部侍郎晏敦複、戶部侍郎李彌遜、見在所删定官右迪功郎方疇、任紳、左迪功郎李郁并各轉一官,内選人依條施行;曾經修書離所删定官減二年磨勘。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紹興法令,着為成書,願饬有司,成法具載方冊者務在固守,無辄時加新意,妄議增損。
」诏令令所取索内外申明、續降指揮,看詳可以永久通行者,編類成法,餘并取旨。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自紹興修法成書之後,十年之間,或因州郡申請,或因臣寮建明,創立條禁,增減刑名,沖改不一,是為續降指揮。
乞令監司委屬官、州委司法、縣委主簿,各将被受續降指揮,依分門編類成書。
仍于紹興法中應沖改條内,分明貼出『照某年月日續降沖改指揮』,長吏再行照對,不得漏落。
」诏依。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景山言:「紹興重修法令成書,頒行甫及一紀矣。
然其間或親頒诏旨裁定刑名,或因修别條沖改不用,雖皆已得指揮見行遵用,而令格式仍舊未改。
誠恐奸吏得以舞文,望诏有司将見頒令格式參定改正,别行頒印。
」诏令令所增修頒降。
二十七日,诏今後令所删定官,差曾任親民,參用刑法官。
十年十月七日,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在京通用》一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錄》七卷、《申明》一十二卷。
诏自紹興十一年正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在京通用令格式》為名。
先是紹興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張柄言:「伏見國家修複舊章,以幸天下,如紹興新書,系将嘉佑、政和參 酌成書,其于常法之外增立條制并一切删去。
以至兵火後來省記到一司專法,盡經左右司及令所逐一參酌詳定,然後引用。
惟是大觀《在京通用》至今依舊遵守,兼内有已經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尚載典冊,頒之郡縣百司及車駕臨幸之所在,于觀聽實為未允。
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詳删削。
」诏令詳定一司令所重别删修頒降。
令所言:「欲乞将《崇甯在京通用條法》,自崇、觀後來至紹興八年六月終應受續降指揮,修為紹興新書。
檢會一司專法内又各厘正在京通用,并大理寺又有崇甯續附在京法。
緣昨來所得聖旨内未曾有前項厘正、續附二件條法名色。
」有旨令編寫修入。
至是上之。
時尚書右仆射秦桧提舉,參知政事孫近同提舉,刑部侍郎陳詳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詳定,左奉議郎周林、右宣教郎陳抃、左從政郎石延慶、左迪功郎方雲翼、何逢原為删定官。
诏本所官吏等該首尾修進詳定、删定官并各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經修不經進書詳定、删定官各減二年磨勘;以下人吏等第推賞。
十一年八月九日,臣寮言:「《紹興保狀式》:若系毀失付身之類,并結除名編置之罪,所以深防欺詐,重示誠懲,使人知法之不可犯,不可輕任此責也。
然稽之見行條法,則罪不至于是,使無辜去失之人益艱于求保。
望诏有司,今後保狀結罪之文止稱甘伏朝典,一從抵罪之法。
」诏令吏部改定狀式(之)[以]聞。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六曹通用》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六卷,《寺監通用》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庫務通用》一卷、《令》二卷、《目錄》四卷,《六曹寺監通用》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六曹寺監庫務通用》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錄》三卷,《寺監庫務通用》一卷、《令》一卷、《目錄》二卷、《申明》四卷。
诏自紹興十三年四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為名。
先是紹興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張柄言:「《大觀六曹寺監庫務通用法》内有已經(重)[沖]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詳。
」诏下令所重别删修頒降。
後本所言:欲将《大觀六曹寺監庫務通用條法》自崇、觀後來至紹興八年六月終應受續降指揮,修為紹興新書。
至是上之。
時太師、尚書左仆射秦桧提舉,參知政事王次翁同提舉,權戶部尚書張澄為詳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詳定,左從事郎遊操、左從政郎洪适、左修職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張表臣為删定官。
有旨:令所編修大觀六曹寺監等通用條法,依昨進《在京通用令》體例推恩。
十三年閏四月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将祖宗舊法所載『雖累諱後,終因自服,依案問自首』之文仍舊存留,将近修 立『再勘方招減一等,三問不承,不在減等』之法,特賜删去。
」令所看詳:「律雲:『知人欲告,反案問欲舉。
』為其本情将有發覺,不容隐拒,必須自首,方獲減科。
雲:『因疑被執之人,雖有可疑之迹,贓證既未分明,則無必按之理。
若不因其自服,所犯無由顯露。
』以此推原律、意義,蓋謂因疑被執之人,贓證未明,故可隐拒;雖經累諱後招,終是因其自服,即與『知人欲告,案問欲舉』事體不同。
所以熙甯添立注文,合從減等。
元符、政和、紹興皆以上件舊文詳定成法。
至紹(聖)[興]六年内,福建憲司申明,嘉佑、元豐(去)[法]有曾經盤問,隐拒本罪,更不在首減之例,遂行删去,卻添入初問、再問、三問之文,不唯使犯罪之人無自新之路,亦恐知雖首無益,終不自服,反緻淹延。
今欲從臣寮所請,删去紹興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次數指揮,依舊遵用紹興内依案問自首之文。
」從之。
十月六日,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提舉詳定一司令秦桧等上《國子監》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錄》七卷,《太學》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錄》七卷,《武學》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律學》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錄》五卷,《小學令》、《格》一卷、《目錄》一卷,《監學申明》七卷,《修書指揮》一卷。
诏自來年二月一日頒行,仍以「紹興重修」為名。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子司業高闶言:「監學在京日應合行事務,并遵用宣和新修法。
昨緣兵火散失,目今别無遵照。
雖見存元佑、紹聖條令,皆系舊法窒礙不同。
欲下修法官司,将元佑、紹聖并見行條法指揮一處詳定條立。
」又言:「昨降指揮,太學并諸路科舉取士,依遵元豐成憲。
所有學法在宣和間用元豐以來條件參修,自合以元豐法為主。
今來本監有先省記到元豐學法,及取到秀州元豐學令,并系祖法。
乞送局參修。
」令所言:「元佑、紹聖監學條法,照得系園子監、太學、武學、律學等法,共成一部,合依(就)[舊]參修。
其武學、律學條法等包括小學法在内,兼小學條件不多,系在太學法之後附載。
」既而高闶複言:「令所一就修武、律學法,本監見存建中靖國新法,武、律學法具載詳備,乞将與元佑法參修施行,庶不抵牾。
」并從所請。
至是書成上之。
诏依昨進大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