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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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功褒贈,複令收其遺骸于僧寺隙地瘗之,歲度量童行守冢而厚恤其家。

    今可依此施行。

    」臣鼎曰:「聖恩及于存殁如此,将士聞之,孰不用命!」 傷中之人,仰逐軍并所在州縣多方存恤醫治,務要早獲瘗安。

    其死事之家應得恩數,仰所屬疾速取會,保明施行。

    」五年正月十五日,内降淮南路德音:「應州縣官吏軍民咤戰 同日,淮南路德音:「勘會諸軍過江掩殺賊馬,内有陣亡官兵,已降指揮令本軍存恤家屬,無令失所。

    及差人收拾遺骸,前來鎮江、建康府等處支破官錢,踏逐寺院比近空地,選差童行如法埋瘗,以時祭祀,每歲特與度僧一名。

    尚慮奉行滅裂,不緻如法,仰鎮江、建康府守臣常切委官點檢。

    」 七月五日,都督行府言:「勘會水寨比咤阙食,餓殍頗多,及貧民死亡并抗拒戰殁之人,并皆暴露屍骸。

    欲委本路地分知縣召募道僧童行并行收拾,如法埋瘗。

    每及二百人,與支度牒一道,願改換紫衣帥号者亦聽。

    仍令沿湖諸縣各以官錢緻祭。

    」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劉豫使沂、海等州簽軍攻犯漣水軍,韓世忠遣兵迎擊世:原作「曲」,據下文改。

    ,殪之,所脫無幾。

    」上曰:「中原亦子為劉豫逼脅,冒犯兵威,死于鋒镝,誠可憫麼。

    可令世忠收拾遺骸埋瘗,許水陸齋追薦。

    」 十二月九日,诏:「雪寒,細民阙食,可令臨安府分委官措置,依赈濟人例支米三日。

    」後又展三日。

     六年七月十八日,尚書省言:「廣西欽、廉、邕州緣去歲大水,即今米價踴貴,細民艱食艱:原作「難」,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八改。

    。

    欲令本路常平官體訪,如委是詣實,即立便前去,及分委官屬各躬親遍詣逐州,取撥常平米斛赈濟。

    如逐州所管數少,即于鄰近州縣那撥應副。

    仍具各支撥過米斛數目及措置存恤事件以聞。

    」從之。

     十二月五日,诏:「臨安府遺火,竊慮民戶暴露不易,令行宮留守司依舊例于戶部取撥米二千石,專委本府守臣差官,據被燒民戶,計口日給米二升十日。

    内見見扈從官吏諸色人被燒之家,亦仰留守司量度支給錢米存恤。

    」 二十三日,樞密院言:「叛臣劉麟、劉猊等驅擁中原軍民前來侵犯淮西作過,雖已剿殺破蕩,緣淮北之民皆朝廷赤子,念其無辜死于鋒镝。

    」诏令建康府差茅山道士二十七人修許黃箓醮三晝坼追薦,仍委江東安撫司官應辦安:原作「按」,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九改。

    。

     七年二月十二日,尚書省言:「鎮江府、太 平州居民遺火,細民無不暴露艱食,令李谟、張彙于常平、義倉米内各支撥二千石,分委兵官抄劄被火百姓貧乏之家,每家計口支食二升十(月)[日],仍責委兵官躬親監散。

    如被火民人見欠公私債負,權住催理兩月。

    搭蓋官、私白地,其見納賃錢,不以貫百多寡不:原脫;百:原作「伯」,均據同書五九之三○補改。

    ,并放兩月。

    」從之。

     十三日,诏:「太平州居民遺火,有走避不及緻被焚死,令呂祉委太平州差人,将見暴露遺屍疾速埋瘗,及優恤其家。

    内見任官仰保明申尚書省。

    作黃箓道場三晝坼追薦。

    」 七月二十四日,诏:「建康府内外居民病患者,今翰林院差官四員分詣看診。

    其合用藥,令戶部藥局應副,仍置曆除破。

    如有死亡,委實貧乏,令本府量度給錢助葬,仍具已支數申尚書省除破。

    」九年六月十七日,臨安府給散同此制。

     九年正月五日,内降新複河南州軍赦:「應河南新複州縣百姓,各安鄉井。

    内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令州縣多方存恤,毋令失所。

    」 十年閏六月十五日原書天頭注雲:「五,一作三」。

    ,诏:「順昌府官吏、軍民等:在虜犯境,王師扼沖,惟爾吏民協濟軍事,保扞城壘,驅遏寇攘,眷乃忠勤眷:原作「春」,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改。

    ,宜功撫惠。

    管下諸縣及鄉村人戶曾被賊馬焚劫豹産屋業者,并依災傷法赈濟。

    應本府、縣有民間利害,守臣條具以聞。

    诏書到日,明告吏民,各令知委。

    」 十一年三月七日,内降壽春府、廬、濠、滁、和、舒州、無為軍德音:「應(令)[今]來大軍臨陣剿殺番兵,遺骸暴露原野,朕為人父母,子育兆民,豈分南北深念此地生靈好生惡死,情本無異,但緣主酋不道,劫以威刑,驅擁前來,使冒鋒镝,置之死地,深可憫傷。

    仰州縣差官分頭檢視掩瘗,毋緻暴露。

    」 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诏:「太平州居民遺火,令總領所于本州島諸色米取撥一千石,檢視被火之家,計口俵散。

    系官屋宇并白地賃錢,并放兩月。

    」 十四年正月十三日,诏:「今月十二日被火居民,令臨安府于系官米内依例赈濟,具支過數申尚書省。

     五月十八日,上曰:「聞婺州溪水暴漲。

    渰溺去處,可令官吏多方赈濟,毋令失所。

    」 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方此盛暑,慮有疾病之人。

    昨在京日,差醫官診視,給散夏藥。

    」诏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詣臨安府城内外看視合藥,令戶部行下和劑局應副,候秋涼日住罷。

     二十年六月十六日,尚書省言:「行在及諸路州軍每歲合藥,依法選官監視修合,許軍民請服。

    縣、鎮、寨,量應用數給付。

    切慮州軍不切奉行。

    」诏令戶部檢坐條法,申嚴行下諸路州軍遵守奉行,務行實惠,毋緻滅裂。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初伏,差醫官給散夏藥。

    」上宣谕曰:「比聞民間春夏中多是熱疾,如服熱藥及消風散之類,往往害人,唯小柴胡湯為宜。

    令醫官揭暝通衢,令人預知。

    頗聞服此得:原作「劾」,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三改。

    ,所活者甚衆。

    」沈該等曰:「此陛下 留神醫藥。

    其恤民疾苦,可謂至矣!」 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令吳璘同蘇欽、許大英,将被水州軍人戶取撥常平司、義倉米赈濟,多方措置存恤,無令失所。

    仍令依條檢放,開具取撥過米數及已措置施行次第申尚書省。

     九月八日,浙西常平司言:「平江府已于在城覺報寺等八處并吳、長兩縣尉司置場赈粜,共三萬七千石。

    今來本府米價漸平,已行住粜。

    」诏令平江府湊足元撥五萬石數,均下諸縣,仍行赈粜。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會在法,病人無缌麻以上親同居者,廄耆報所屬,官為醫治。

    訪聞比來客旅寄居店舍、寺蹑,遇有患病,避免看視聞官,逐趕出外,及道路暴病之人,店戶不為安泊,風雨暴露,往往緻斃,深可矜憫。

    可令州縣委官内外檢察,依條醫治,仍功存恤,及出暝鄉村曉谕,月具有無違戾去處以聞。

    」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诏:「鎮江府被火缺食之家,取撥常平、義倉米量行赈濟。

    」 九月四日,诏:「福州七月間水災,仰帥臣、監司将合行赈濟人疾速支常平錢米赈濟,其稅租依條檢放。

    仍具析不即申奏咤依聞奏。

    」 十月九日,诏福建路提點刑獄樊光遠降一官,轉運判官趙不溢放罪。

    以福州水災,光遠權州事,不即躬親括責阙食人戶赈濟,故镌一官;不溢以不曾承受本州島申到,故釋其罪,有是诏。

     三十年五月十八日,禦史中丞兼侍講朱倬、殿中侍禦史汪澈言:「臨安府于潛、臨安兩縣山水暴至,居民屋廬漂蕩甚衆,望令臨安府速下兩縣,委令、佐躬親看驗。

    如有未收瘗者,官給錢收瘗之,及随被害之大小條具赈恤。

    」诏令轉司支撥系官錢、米,就委令、佐躬親赈濟,無令失所。

    其未收瘗人口,給官錢如法埋瘗,不得滅裂。

     八月十一日,直秘閣、權發遣兩浙路計度轉運副使呂廣問言:「被旨契勘湖州安吉縣向被災最甚民戶實數具奏湖:原作「胡」,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六改。

    。

    今抄劄到缺食合赈濟等五等主戶共一百八十戶,望許依臨安府已得指揮,将被災人戶等第與免本戶應幹苒稅科敷及丁身役錢等,最甚者免四料,其次免三料,餘免兩料;及第五等曾經赈濟之人,尚慮第五等以上雖不曾赈濟,或有田桑、屋宇被水沖損,亦合随等第輕重減放稅賦。

    」從之。

     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诏:「雪寒,細民艱食。

    令臨安府并屬縣取撥常平米,依市價減半,分委官四散置場,廣粜十日。

    」 二十四日,诏:「聞臨安府内外有貧乏不能自存之家,可令抄劄具數,限日下申尚書省。

    」 二十五日,臨安府言:已抄劄到貧乏之家。

    诏令本府分委有心力官日下巡門俵散赈濟,每名支錢二百文、米一升。

     二十六日,上謂輔臣曰:「百姓雖已赈濟,尚恐貧乏之家不能自存者,更令特支柴炭。

    今并于内藏庫支撥給與,務令實惠及物。

    然輔 郡當此雪寒,細民不易,可令常平官依條赈濟。

    」 八月二十四日,诏:「夔州路安撫、轉運、常平司,将本路被水之人戶多有存恤赈濟;漂流居民舍屋,量行等第支給官錢;其渰損田畝合納稅租,依條檢放;溺死之人,官為埋瘗。

    務要實惠,不得滅裂滅:原作「減」,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七改。

    。

    仍各具知稞施行文狀申尚書省。

    」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建康、鎮江府、太平、江、池州屯戍軍兵,[□]來多有疾疫之人,令逐路轉運司支破系省錢物,委逐州守臣修合要用藥餌,差撥職醫分頭拯救職:原作「識」,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七改。

    。

    務在實惠,不得滅裂。

    荊襄、四川準此。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霖雨為沴,雖側身修行,尚恐誠意未孚。

    可令諸路監司、守令應有災傷去處,常切赈恤困窮,糾察刑禁,仍各具聞奏。

    」 八月十七日,诏曰:「比日飛蝗益多,又聞諸路州縣風水為災,螟螣害谷。

    咎證罔測,朕甚懼焉!朕自今月十八日避正殿,減常膳,側身修行,以祈消弭。

    重惟政事之阙,緻奸和氣,二三大臣其盡忠省過,輔朕不逮。

    監司、郡守各務身率,戢貪禁暴,平察冤獄,以安民庶。

    所在災傷,悉行具奏,依條赈恤、檢放。

    如有隐匿不以聞者隐:原作「陋」,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九改。

    ,重寘典憲。

    師徒未息,科調繁興,江、淮、襄、蜀、尤極勞擾,疆埸之吏,宜功安輯,蠲省苛斂,以稱德意。

    」 九月十一日,诏:「訪聞浙東、西州軍間有螟螣風水傷谷去處,可令守臣疾速條具應合赈恤、蠲放事件聞奏,不得隐匿泛濫。

    」 十二月二十四日,宰臣進呈:「昨來宿州之戰,城中投降之民,主将不察,一例屠殺。

    欲于泗州建置道場三日,以示恻怛之意。

    」上曰:「南、北陣亡人,并與追薦。

    」湯思退等奏曰:「陛下兼愛南、北軍民,聖德如此,天下幸甚!」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宰臣湯思退等奏:「廣西遭寇,首尾數年,乞降德音寬恤。

    」上曰:「稅租放得多少不要文具,務行實惠。

    」 二十七日,德音:「高、藤藤:原作「滕」,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九改。

    陣亡,及良民無辜被害,遺骸暴露,寔可矜憫。

    仰逐州縣德音到,限三日召募僧行埋瘗。

    如及二百副,本州島核實保明申尚書省,給降度牒一道。

    」、雷、容州應咤戰 六月二十四日,诏:「浙東近咤連雨大水,及兩淮亦有被水去處,理宜措置優恤。

    令逐路帥、漕司同共措置,委官往被水州縣赈濟。

    合用錢、米,許于常平司見樁管錢、米内取撥。

    若有溺死之人,與量給棺殓之具。

    内無居止人,亦仰踏逐空閑官舍及寺蹑權行安泊。

    其應幹合檢放寬恤事件及用常平錢米,并開具申尚書省。

    」 二十九日,上谕宰臣湯思退等曰:「今歲江東、浙西水災,卿等思所以救災防患之術。

    」思退等奏:「臣等燮調無功,緻有此災,未敢便乞罷黜。

    」上曰:「朕當思所以應天之實,卿等更宜輔朕不逮。

    」 十二月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信陽、高郵軍曾經殘破州縣,戰陣 去處,見有遺骸,令帥、漕司召人埋瘗或焚化。

    每(乞)[及]二百副,童行支度牒一道,僧道賜紫衣師号,餘人比類支給度牒價錢,專一差官監視核實書填。

    」 二十六日,诏:「兩淮經虜人蹂踐,流移之民饑寒暴露,漸有疾疫,令和劑局疾速品搭修合合用藥四萬帖,赴淮東、西總領所交割,樞密院差使臣一員管押前去。

    仰逐處委官遍詣兩淮州縣鄉村,就差醫人同共給散。

    」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州縣其間有被水人戶,理合優恤,令本路帥臣、監司多方存恤赈濟。

    其渰浸田畝,照近降指揮檢放。

    如有咤此災傷死亡之人,官為收殓。

    無為虛文,不得滅裂。

    」三年、六年南郊赦,并同此制。

     三月三日,尚書司勳員外郎、浙東檢察赈濟唐闶言:「民間頗有遺棄小兒,足食之家願将收養,正緣于法遺棄小兒止許收養三歲以下,緣此三歲以上者人皆不敢三:原作「二」,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二改。

    。

    乞朝廷指揮,權于今年許令自十歲以下聽人家收養,将來不許識認。

    」從之。

     八日,權發遣臨安府薛良朋言遣:原脫,據同書食貨六八之一四七、一四八補。

    :「得旨:收拾街市為患不能行步貧民,用粥藥醫治,如有死亡,每名給錢三貫文,收買棺木埋瘗。

    本府今選募到有心力行者王祖禧、邵惠親專一管幹津送,乞給降度牒二道,與王祖禧、邵惠親披剃。

    」從之。

     四月二十二日,诏:「兩浙州軍去歲水澇,流移阙食人頗衆,朝廷措置赈粜,存濟甚多。

    比咤疫氣傳染,間有死亡,深可憫憐。

    可令行在翰林院差醫人八員,遍詣臨安府城内外,每日巡門體問看診,随證用藥,其藥令戶部于和劑局應副。

    在外州軍,亦仰依法,州委駐泊醫官、縣鎮選差善醫之人多方救治,藥錢于逐州歲賜合藥錢内、縣鎮于雜收錢内支給。

    務要實惠及民。

    并仰接續給散夏樂,候秋涼日住罷候:原作「侯」,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二改。

    。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五月六日,诏:「兩浙路諸州縣饑民多有疾疫,理宜矜恤,除下逐州守臣措置醫治外,如有死亡遺棄在路之人,亦仰委官同巡尉檢察,支給官錢埋瘗,不得令狼藉道路。

    」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江西以至浙右今歲雨潦,頗害農事。

    宜令諸路監司、守令察今秋有田米不熟之處,預先講求救災恤荒之政。

    如将來有水旱去處,卻緻無備,必寘于罰。

    如預備有方,當議推賞當:原作「賞」,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三改。

    。

    」 十月一日,诏:「溫州近被大風駕潮,渰死戶口,推倒屋舍,失壞官物,其災異常,合行寬恤。

    可令度支郎中唐珣同提舉常平宋藻、知州劉孝韪共議,參酌措置條具聞奏。

    仍令内藏庫支降錢二萬貫付溫州,專充修築塘埭、鬥門使用,疾速如法修整,不得滅裂。

    」繼而唐珣言:「切見溫州四縣并皆邊海,今來人戶田畝盡被海水沖蕩,鹵浸入土脈,未可耕種,及缺牛具,不能耕,難令虛認苒稅。

    乞委守臣來春差官究實,保明申奏,及與減放當年苒稅。

    庶幾水災之後,農民鹹被聖恩,早得複 舊。

    」從之。

     三年八月五日三: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三補。

    ,知紹興府洪适言:「上虞縣近有水災,飄流居民。

    」上曰:「近所在或有山發洪處,可令常平司常切撫存,赈濟被水之家。

    」 四年六月四日,宰執奏事之次,上宣谕曰:「昨日汪涓對曰:『去秋江西被水,數州之民至有無槁稭喂者。

    』朕都不知。

    」陳俊卿奏曰:「去秋沈樞亦申來,言水災,陛下所以預令理會和籴。

    」上曰:「卿等更别措置。

    今後水旱,須令實申來!」蔣芾奏曰:「州縣所以不敢申,恐朝廷或不樂聞。

    聞今陛下詢訪民間疾苦,焦勞形于玉色,誰敢隐匿」上曰:「朕正欲聞之,庶幾朝廷處置赈濟。

    」繼而诏:「諸路轉運司行下所管州軍,今後水旱,須管依實具申尚書省,仍令轉運司具狀保明申奏。

    或州軍隐蔽不申,監司自合一面體訪聞奏。

    如或不盡不實,朝廷訪聞,并當重寘典憲。

    」 五年四月十五日,诏:「應福建路有貧乏之家生子者,許經所屬具陳,委自長官驗實,每生一子,常平米一石、錢一貫,助其養育。

    餘路州軍依此施行。

    」以臣寮言:「福建路乃有不舉子之風,蓋緣貧乏無以贍給。

    國家禁止之法,不為不嚴,而小民抵冒,尚未知革者,誠由未有以惠之故麼。

    」故有是命。

     六年十月十一日,臣寮言:「今春湖、秀低田與夫太平、宣州圩田多壞,方此秋成,米價已高,而來春之憂未艾。

    欲望行下守臣,令與縣令各随其州縣參酌所宜而預為之計令:原作「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七改。

    。

    其有奉诏不虔,視戶口流移稍多者,内則從台谏、外則從發運、監司,按劾以聞。

    」诏令逐州守臣限半月申尚書省。

     七年二月十四日,冊皇太子赦:「災傷州軍,切慮或有遺棄小兒。

    有人收養者,官為置籍抄上,日給常平米二升。

    」 九年五月十二日,诏:「麼雨為災,水患必廣,可令逐路漕臣行下州縣寔被水貧乏人戶,多方措置存恤,依條赈給。

    内浸損秋苒去處,優借種本。

    或勸谕上戶應副借貸,接續栽種,無緻失業。

     九月十日,诏:「今年浙東州縣旱傷至廣,朝廷除已行下轸恤、倚閣殘零稅賦、差官檢放外,尚應形勢之家驅迫償債,不能安業。

    可将浙東旱傷州縣下三等人戶所欠私債并與倚閣住索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二改。

    ,候來歲收成豐熟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二改。

    ,即仰依約理還。

    」以上《幹道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恩惠 恩惠 題前原有标題《恤災食貨》及批注:「始熙甯 ,訖幹道 。

    」天頭又批:「案大蹑二年八月十九日條下注有『詳見《恤災門》』,則此卷不 當名《恤災》。

    又按别本有《恩惠》一門,考其辭則赈貸麼,似當移以名此卷。

    」今按标題 作《恩惠》是,《恤災》及其批注乃屬上一門,而誤置于該門文字之末,參詳上一門标題《 恤災》校注。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五日,诏:「京城内外值此寒雪,應老疾孤幼無依乞丐者,令開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住泊住:原作「注」,據同書食貨六○之三改。

    ,于見今額定人數外收養。

    仍令推判官、四廄使臣依福田院條貫看驗,每日特與依額内人例支給與錢養活,無令失所。

    至立春後天氣稍暖日,申中書省住支。

    所有合用錢,于左藏庫見管福田院錢内支撥。

    」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天頭原批:「九年,一作元豐元年。

    」,知太原府韓绛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止。

    河東地寒,與諸路不同,欲乞本路州縣于九月以後抄劄,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

    如米豆有餘,即至三月終。

    」從之。

     元豐二年三月二日,诏:「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歲麼暴露,其令逐縣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葬。

    無主者,官為瘗之。

    民願得錢者,官出錢貸之,每喪毋過二千,勿收息。

    」又诏提舉常平等事陳向主其事,以向建言故麼。

    後向言:「在京西禅院均定地分,收葬遺骸。

    天禧中,有敕書給左藏庫錢,後咤臣僚奏請裁減,事遂不行。

    今乞以戶絕動用錢給瘗埋之費。

    」六月,向又乞選募僧守護,量立恩例,并從之。

    葬及三千以上,度僧一人度:原作「虔」,據同書食貨六○之三改。

    ;三年,與紫衣師号,更令主管三年管:原作「官」,據同書食貨六○之三改。

    ;願再住者準此。

     哲宗元佑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诏畿縣貧乏不能自存 及老幼疾病乞丐之人,應給米豆,勿拘此令。

     元符元年九月二日,诏:「開封府依舊敕,每歲冬月巡視京城凍餒者,吏部差待阙小使臣同職員畫地分赈贍畢,付福田院,據實數申戶部。

    」從監察禦史蔡蹈言麼。

     十月八日,诏:「鳏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州知通、縣令佐驗實,官為養之,疾病者仍給醫藥,監司所至,檢察閱視。

    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無戶絕者,以官屋居之,及以戶絕豹産給其費,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給米豆。

    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錢充。

    已居養而能自存者,罷。

    」從詳定一司敕令所所請麼。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濟坊,先是,權知開封府吳居厚奏:「乞諸路置将理院,兵馬司差撥剩員三人、節級一名,一季一替,管勾本處應幹事件,并委兵馬司官提轄管勾,監司巡按點檢。

    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輕重而異室處之,以防漸染。

    又作廚舍,以為湯藥飲食人宿舍,及病人分輕重異室。

    逐處可修居屋一十間以來,令轉運司計置修蓋。

    」于是有旨仍依,賜名。

     九月六日,诏:「鳏寡孤獨應居養者,以戶絕豹産給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

    如不足,即支常平息錢。

    遺棄小兒,仍顧人乳養。

    」 十一月十日,河北都轉運司言:乞縣置安濟坊,令、佐提轄。

    從之。

     二年四月六日,戶部言:「懷州申:『諸路安濟坊應幹所須,并依鳏寡乞丐條例,一切支用 常平錢斛。

    』看詳:欲應幹安濟坊所費錢物,依元符令,并以戶絕豹産給其費。

    若不足,即以常平息錢充,仍隸提舉司管勾。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兩浙轉運司言:「蘇轼知杭州日,城中有病坊一所,名『安樂』,以僧主之。

    三年醫愈千人,與紫衣。

    乞自今管勾病坊僧三年滿所醫之數,賜紫衣及祀部牒各一道。

    」從之,仍改為安濟坊。

     三年二月三日,中書言:「州縣有貧無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傷恻。

    昨元豐中,神宗皇帝嘗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

    今欲推廣先志,擇高曠不毛之地置漏澤園,凡寺蹑寄留鵳椟之無主者,若暴露遺骸,悉瘗其中。

    縣置籍,監司巡曆檢察。

    」從之。

     四日,中書省言:「諸以漏澤園葬瘗縣及園,各置圖籍,令廳置櫃封鎖,令、佐替移替:原作「贊」,據同書食貨六○之四、《補編》第一六○頁改。

    ,以圖籍交授,監司巡曆,取圖籍點檢。

    應葬者,人給地八尺,方磚二口,以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若其子娉、父母、兄弟、今葬字号、年月日悉镌訖,磚上立封記識如上法封:原作「峰」,據《補編》第一六○頁改。

    。

    無棺柩者,官給以葬,而子娉親屬識認,今乞改葬者,官為開葬驗籍給付。

    軍民貧乏,親屬願葬漏澤園者,聽指占葬地,給地九尺。

    無故若放牧悉不得入,仍于中量置屋以為祭奠之所,聽親屬享祭追薦,并着為令。

    」從之。

     四年十月六日,诏:「京師根本之地,王化所先,鳏寡孤獨與貧而無告者,每患居養之法施于四海而未及京師,殆失自近及遠之意。

    今京師雖有福田院,所養之數未廣,隆寒盛 暑,窮而無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朕甚憫焉。

    可令開封府依外州法居養鳏寡孤獨及置安濟坊,以稱朕意。

    」 十二月十九日,興元府言:「切惟朝廷置居養院惠養鳏寡孤獨,及置安濟坊醫理病人,召有行業僧管勾外,有見管簿曆自來止是令廄典抄轉收支,難責以出納之事。

    今欲乞差軍典一名,除身分月糧外,與比附諸司書手文字軍典,每月添支米醬菜錢一貫文,有犯,依重祿法,并于常平錢、米支給。

    所有紙筆之用,量行支破。

    其外縣差本縣手分一名兼管抄轉收支,一年一替。

    如蒙施行,乞下有司頒降諸路常平倉司施行。

    」從之。

     二十八日,诏:「自京師至外路皆行居養法及置安濟坊,猶慮雖非鳏寡孤獨而癃老疾廢,委是貧乏實不能自存,緣拘文,遂不與居養,朕甚憫焉。

    可立條委當職官審察詣實,許與居養,速着文行下。

    其安濟坊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療痊失痊:原作「瘗」,據《補編》第三○九頁改。

    ,歲終考會人數,以為殿最,仍立定賞罰條格。

    或他司奉行不謹,緻德澤不能下究,外路委提舉常平司、京畿委提點刑獄司常切檢察,外路仍兼許他司分巡,皆得受訴訴:原作「許」,據同書食貨六○之四、《補編》第三○九頁改。

    ,都城内仍許禦史台糾劾。

    」 五年八月十一日,诏:「諸漏澤園、安濟坊州縣辄限人數,責保、正長以無病及已葬人充者,杖一百,仍先次施行。

    」 二十一日,尚書省言:「新差江南西路轉運判官祖理奏:『竊見漏澤園州縣奉行尚或滅裂,埋瘗不深,遂緻暴露,未副陛 下所以愛民之意。

    望詢訪州縣詢:原作「诏」,據同書食貨六○之五改。

    ,凡漏澤園收瘗遺骸,并深三尺。

    或不及三尺而緻暴露者,宜令監司覺察,按劾以聞。

    』」從之。

     九月二日,诏曰:「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以惠天下窮民,比嘗申饬,聞稍就緒,尚慮州縣怠于奉行,失于檢察,仁澤未究,仰提舉常平司倍功提按倍:原作「每」,據同書食貨六○之五、《補編》第三○九頁改。

    ,毋緻文具滅裂。

    城、寨、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許依諸縣條例增置,務使惠及無告,以稱朕意。

    」 十月九日,淮東提舉司言:「安濟坊、漏澤園并已蒙朝廷賜名。

    其居養鳏寡孤獨等,亦乞特賜名稱,以昭惠澤。

    」戶部契勘:「已降都省批狀,京西北路提舉司申請以『居養院』稱呼。

    」诏依所申,以「居養院」為名,諸路準此。

     大蹑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居養鳏寡孤獨之人,其老者并年五十以上許行收養,諸路依此。

    」先是,崇甯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内一項雲項:原作「頂」,據同書食貸六○之五、《補編》第一六一、三○九頁改。

    :「已诏天下置安濟坊、漏澤園,訪聞州縣但為文具,未盡如法,并仰監司咤巡按檢舉,委曲檢校,每季具已較正數及施行逐件事理次第聞奏。

    」至是,河東路提點刑獄點檢到事件,故有是诏。

     八月二十七日,真定府言:「居養院、安濟坊兩處所管出納官物,并日逐抄轉簿曆及供報文字,委是繁多,若共養軍典一名,顯見兩處勾當不前前:原作「均」,據同書食貨六○之五、《補編》第三○九頁改。

    。

    伏望各差軍典一名,并添支錢、米等,并乞依已得指揮。

    」從之,諸路依此。

     閏十月,诏:「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無衣赤露,往往倒于街衢。

    其居養院止居鳏 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應遇冬寒雨雪雨:原作「兩」,據同書食貨六○之五改。

    ,有無衣服赤露人,并收入居養院,并依居養院法。

    」 裝着。

    仍乞諸路有百歲以上之人,亦依此施行。

    」從之。

    二年四月五日,知荊南府席震等言:「枝江縣居養人鹹通一百一歲,已下縣依條就賜絹、米、酒訖。

    契勘居養人年八十已上,依條許支新色白米及柴錢;九十以上,每日更增給醬菜錢二十文,夏月支布衣,冬月衲衣、絮被。

    況如鹹通年踰百歲,若隻循前項八、九十之例,竊慮未稱朝廷惠民之政。

    欲将居養人鹹通每日添給肉食錢并見增給醬菜,通為錢三十文省,冬月給綿絹衣被,夏單絹衫、 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鹿縣水,本縣官、私房等盡被渰浸。

    诏見在人戶如法赈濟,如有孤遺及小兒,并側近居養院收養。

    詳見《恤災門》。

     三年四月二日,手诏:「居養、安濟、漏澤,為仁政先,欲鳏寡孤獨、養生送死各不失所而已。

    聞諸縣奉行太過,甚者至于許供張、備酒馔,不無苛擾。

    其立法禁止,無令過有姑息。

    」 十二月十六日,三省言:「戶部奏:『诏居養、安濟日來官司奉法太過,緻州縣受弊。

    可申明禁止,務在适中。

    』看詳自降元符法,節次官司起請增添,若依舊遵用,慮諸路奉法不一。

    欲依元符令并崇甯五年秋頒條施行。

    」诏改昨頒條注文内「癃老」作「廢、笃疾」,并依所奏并罷。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诏:「鳏寡孤獨,古之窮民,生者養之,病者藥之,死者葬之,惠亦厚矣。

     比年有司蹑望,殊失本指,至或置蚊帳,給肉食,許祭醮給肉食許祭醮:原作「給酒肉食祭醮」,據《補編》第三○九頁改。

    ,功贈典。

    日用既廣,糜費無藝,少且壯者,遊惰無圖,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應州縣以前所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許存留外,仰并遵守元符令,餘更不施行。

    開封府創置坊院悉罷,見在人并歸四福田院,依舊法施行。

    遇歲歉、大寒,州縣申監司,在京申開封府,并聞奏聽旨。

    内遺棄小兒委實須乳者,所在保明,聽依崇甯元年法雇乳。

    」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居養鳏寡孤獨等人,昨降指揮并遵守元符令,自合逐年依條施行,不須聞奏聽旨外,如遇歉歲或大寒,合别功優恤。

    若須候聞奏得旨施行,竊恐後時,仰提舉司審度施行訖奏。

    諸路依此。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居養、安濟,仁政之大者。

    方冬初寒,宜務收恤。

    諸州郡或弛廢,當職官停替,開具供申,并令開封府依此檢察。

    」 九月二十二日,诏:「今歲節令差早,即今天氣稍寒,令開封府自今便巡觑便:原無,據同書食貨六○之六補。

    ,收養寒凍倒卧并無衣赤露乞丐人。

    」 十一月十九日,尚書省言:「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比來提舉常平司官全不複省察,民之無告,坐視不救,甚失朝廷惠養之意。

    」诏自今居養院、安濟、漏澤園事,轉運、提刑、監香司并許按舉監:原作「鹽」,據《補編》第一六一、三一○頁改。

    ,在京委禦史台彈奏。

     四年二月一日,兩浙轉運司言:「鎮江府在城并丹徒縣居養院、安濟坊,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給散孤老孱弱之人,未副惠養之意。

    兼用布絮被 支費錢數不多,即非過有濫支錢物。

    欲應居養院、安濟坊,寒月許置布絮被給散蓋卧。

    」诏依所乞許置,諸路依此。

     二日,臣僚言:「訪聞諸路民之實老而正當居養,實病而真欲安濟者,往往以親戚識認為名,虛立案牍,随時遣逐,使法當收恤者複被其害,官吏相蒙,無以檢察。

    欲令今後州縣居養、安濟人遇有親戚識認處,委不幹礙官一員驗實。

    若詐冒及保明不實,與同罪,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免。

    」從之。

     四月十八日,新知(穎)[颍]昌府崔直躬言:「朝廷以居養、安濟惠濟鳏寡孤獨。

    欲冬月遇寒雪異常,許權不限數支訖聞奏。

    」從之。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居養院見居養民,合止此月二十日住罷,可更展限十日。

     六年正月五日,知福州趙靖言:「鳏寡孤獨居養、安濟之法,自崇甯以來,每歲全活者無慮億萬。

    乞诏有司歲終總諸路全活之數,宣付史餐。

    」從之。

     十月十八日,開封府尹王革言:「本府令,每歲冬月,吏部差小使臣,于都城裡外救寒凍倒卧,并拘收無衣赤露乞丐人送居養院收養。

    會到吏部所差當短使人,即無酬獎。

    惟已經短使再差或借差及三月以上,減一年半,兩月以上減一年,一月以上減半年磨勘,止是短使專法,本府别無立定酬賞。

    欲今後應救濟無遺阙,除省部依短使酬賞外,管勾四月以上,特減二年磨勘,不及四月者,以管勾過月日比附省部短使依減年酬賞。

    」從之。

     七年七月 四日,成都府路提舉常平司言:「準敕,成都府路提舉常平司所請居養院孤貧小兒内有可教導之人,欲乞入小學聽讀,本司遵奉施行外,所有逐人衣服襕鞹,欲乞于本司常平頭子錢内支給置造,仍乞與免入齋之用。

    」诏依,餘路依此。

     八月十六日,提舉淮南東路常平等事鄒子崇言:「凡居養院遺棄小兒,許宮蹑、寺院養為童行,庶得所歸。

    」從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諸州縣、鎮、寨及鄉村道路,遇寒月過往軍民有寒凍僵仆之人,地分合幹人實時扶舁,送近便居養院,量給錢米救濟。

    不願入院者,津遣出界。

    違而不送者,委令、佐及本地分當職官覺察,監司巡曆所至點檢。

    」 宣和元年五月九日,诏:「居養、安濟等法,歲麼寖隳,吏滋不虔。

    可令諸路監司、廉訪使者分行所部,有不虔者劾之,重寘于法。

    」 二年六月十九日,诏:「居養、安濟、漏澤之法,本以施惠窮困,有司不明先帝之法,奉行失當,如給衣被器用,專雇乳母及女使之類,皆資給過厚,常平所入,殆不能支。

    天下窮民飽食暖衣,猶有餘峙,而使軍旅之士廪食不繼,或緻逋逃四方,非所以為政之道。

    可參考元豐惠養乞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人,日給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功柴炭錢五文省,小兒并減半。

    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

    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餘三處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吏人、公人等員額 及請給、酬賞,并令戶部右曹裁定以聞。

    」 七月三日,诏:在京乞丐人,大蹑元年閏十月依居養法指揮更不施行。

     十四日,戶部言:「奉诏:『居養、安濟、漏澤之法,可參考元豐惠養乞丐舊法,裁立中制。

    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齋:原作「齊」,據同書食貨六○之七、《補編》第三一○頁改。

    。

    吏人、公人等員額及請給、酬賞,并令戶部右曹裁定以聞。

    』本部今裁定:外路軍州,崇甯四年十二月敕,居養、安濟坊差軍典一名,續承大蹑元年八月敕,各差軍典一名。

    今欲依舊居養院、安濟坊共置一名,每月給錢一貫文充紙劄之費。

    」诏依舊,酬賞并不施行。

     十月十七日,京畿提舉常平司言:「大蹑元年三月敕,居養鳏寡孤獨之人,其老者并年五十以上許行收養。

    近奉诏參考元豐惠養乞丐舊法,裁立到:應居養人,日給錢、米數目見遵依施行,緣元豐、政和令諸男女年六十為老,即未審且依大蹑元年指揮,為或合依元豐、政和法令。

    」诏依元豐、政和條令,降指揮日為始,日前人特免改正。

     七年四月十一日,尚書省言:「冬寒,倒卧人更不收養。

    乞丐人倒卧街衢,辇毂之下,十目所視,人所嗟恻。

    聖明在上,深所仁憫,立居養以救其困,所費至微,而惠澤至深,合行修複。

    」從之。

    以上《續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京師物價未平,緻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艱食。

    除開封府依法居養外,令留守司檢察,如法居養。

    如錢物不足,具合用數申留守司 支降。

    」 四年十月三日,诏曰:「諸處流移老弱到行在者,日夕饑餓,可專委官具數量支米、錢赈濟。

    死亡者,委諸寺僧行收瘗,計數給賜度牒。

    務使實惠功于存殁,以稱朕意。

    」 紹興元年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紹興府朱璞言:「紹興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赈濟。

    今乞委都監抄劄五廄界應管無依倚流移病患之人,發入養濟院,仍差本府醫官二員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湯藥,照管粥食。

    将病患人拘籍,累及一千人已上,至來年三月一日死不及二分,給度牒一道,及五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錢五十貫;二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錢二十貫,并令童行分給。

    所有醫官醫治過病患人痊愈分數,比類支給,若滿一千人死不及一分,特與推恩。

    如有死亡之人,欲依去年例,委會谷、山陰縣尉各于城外踏逐空閑官地埋葬,仍委逐官點檢,無令暴露。

    其養濟院及外處方到未曾入院病患死亡之人,去年召到僧宗華收歛,雇人擡出城掩瘞,令縣尉監視,置曆拘籍,每及百人,次第保明,申朝廷給降度牒。

    」诏每掩瘗及二百人,與給度牒一道,餘依所乞。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都省言:「昨駐跸紹興府,每遇冬寒,例行赈救。

    今移跸臨安府,春初偶雨雪頻并,并街市不無寒餓之人,竊慮枉有死損。

    」诏臨安府委兩通判并都監分頭措置,應幹事件并依紹興府已得指揮施行。

     三月二十六日,中書 門下省言:「臨安府赈養乞丐人,三月一日已行放散,各無所歸。

    」诏臨安府更赈養一月,候麥熟取旨罷候:原作「侯」,據同書食貨六○之八改。

    。

     閏四月三日,臨安府言:「被旨,乞丐人更赈養一月,合至四月二十九日滿。

    」诏更展一月。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臨安府兩通判體認朝廷惠養之意,行下諸廄地分都監,将街市凍餒乞丐之人盡行依法收養,仍仰兩通判常切躬親照管,毋緻少有死損。

    如稍有滅裂,所委官取旨,重作施行。

    仍日具收養人數以聞。

    」 四年二月十九日,尚書省言:「養濟乞丐,自來系遇冬寒收養,至春暖放散,即無立定放散月日。

    」诏令本府約度日限以聞。

    本府乞欲支散至二月終住支,從之。

     十月二十八日,臨安府言:「昨來已蒙朝廷依紹興府已得指揮,于戶部支降錢、米,令本府置院赈養乞丐之人。

    續蒙朝廷依常平乞丐法,每人日支米一升,小兒減半。

    今來合依例赈給。

    」诏依年例養濟,仍日具人數以聞。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令臨安府自今月十一日為始日:原作「月」,據同書食貨六○之八改。

    ,依年例養濟施行。

    其後其後:原阙,據同書食貨六○之八補。

    ,每歲降诏并同此制。

     二十二日,诏天氣寒凜,令平江府子細抄劄乞丐,依臨安府已降指揮赈濟。

     七年閏十月十九日,诏:「天氣寒凜,貧民乞丐令建康[府]疾速踏逐舍屋,于戶部支撥錢、米,依臨安府例支散。

    候就緒日候:原作「侯」,據同書食貨六○之九改。

    ,申取朝廷指揮為始收養。

    」 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曰:「諸處有癃老廢疾之人,可依臨安府例,令官司養濟。

    此窮民之無告者,王政所先麼。

    」 十月十四日,臣僚言:「欲望行下臨安府錢塘、仁和縣,踏逐近城寺院充安濟坊,遇有無依倚病人,令本坊量支錢、米養濟,輪差醫人一名專切看治。

    所有湯藥,太醫熟藥局關請太:原作「大」,據同書食貨六○之九改。

    。

    或有死亡,送舊漏澤園埋殡。

    」于是戶部言:「今欲乞行下臨安府并諸路常平司,仰常切檢察所部州縣遵依見行條令,将城内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依條養濟。

    每有病人,給藥醫治。

    如奉行滅裂違戾,即仰按治,依條施行。

    」從之。

     十一月八日,南郊赦:「老病貧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依法籍定姓名,自十一月一日起支米、豆養濟,至次年三月終,病者給藥醫治。

    訪聞州縣視為文具,不曾留意,監司亦不檢察,緻多失所,甚非惠養寬恤之意。

    仰提舉司及州縣當職官遵依條法指揮,多方存恤養濟。

    其有病患,亦仰如法醫治,不得滅裂。

    」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年:原作「日」,據同書食貨六○之九改。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同此制。

     陛下惠恤窮民,院有養濟、給藥,惟恐失所,歲所存活,不可數計,獨死者未有所處,往往散瘗道側,實為可憫。

    居養、漏澤,蓋先朝之仁政麼,後來漏澤園地多為豪猾請佃,不惟已死者銜發掘之悲,而後死者失掩埋之所。

    欲乞首自臨安府及諸郡,凡漏澤舊園,悉使收還,以葬死而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尚書戶部員外郎邊知白言:「伏 無歸者。

    發政施仁之方,掩骸埋胔為大,實中興之要務麼。

    」上曰:「此乃仁政所先,可令臨安府先次措置申尚書省,行下諸路州軍,一體施行。

    」 十二日,宰執、百寮賀雪,上咤宣谕曰:「天下窮民,宜功養濟。

    孟子所謂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

    尚慮州縣奉行滅裂,可再降指揮行下。

    」于是令諸路常平官嚴切約束州縣如法奉行,其所用米斛,并仰于常平諸色米内前期取撥樁備,依時給散,務要實及貧民,毋令少有失所。

    仍令逐路監司同共覺察。

     十三日,臨安府言:「被旨措置漏澤舊園,葬無歸者。

    本府欲下錢塘、仁和縣拘收官、私見占佃元舊漏澤園,四至丈尺為藩牆限隔。

    每處選募僧人二名,主管收拾埋瘗,及二百人,核實申朝廷,支降紫衣一道。

    逐處月支常平錢五貫、米一石贍給僧人贍:原作「瞻」,據同書食貨六○之九、《補編》第一六二頁改。

    。

    委逐縣令、佐檢察,不得咤緣科率搔擾。

    」上曰:「可令諸路州軍仿臨安府已行事理仿:原作「微」,據同書食貨六○之九、《補編》第一六二頁改。

    ,一體措置施行,仍令平司檢察。

    」 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潭州言:「崇甯間推行漏澤園,埋瘗無主死人,所降條格:棺木絮紙、酒仵作行下工食錢;破磚镌記死人姓名、鄉貫,以千字文為号;遇有識認,許令給還;每年三元、春冬醮祭。

    緣逐件條格燒毀不存,乞明降指揮施行。

    」于是戶部言:「今欲下諸路州縣,如委系無主,即于常平司錢内量行支給,仍每人不得過三貫文省,如法埋瘗,無令合幹人作弊科擾,并令本司常切不住檢察。

    如 違,亦仰按治施行。

    」從之。

     閏十一月六日,戶部言:「京西常平司開具:諸州軍府已拘收措置修蓋到漏澤園地段,及召募僧人,每月支破常平錢、米看管。

    内有随州、信陽軍并無常平錢、米支給。

    」于是戶部言「今乞下京西常平司,如委有見缺常平錢、米去處,于系省錢、米内支撥,應副施行。

    」從之。

     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上宣谕輔臣曰:「居養、安濟、漏澤,先帝之仁政。

    居養、安濟已行之矣,惟漏澤未曾措置,宜令條具添入。

    」 十日,南郊赦:「貧乏乞丐,已約束如法養濟,其死而無歸者,舊法置漏澤園藏瘗,已降指揮令諸州依仿臨安府措置。

    訪聞尚有未就緒去處,可令諸路常平司疾速檢舉,措置施行,無緻暴露。

    」餘同十三年之制。

     十二月十四日,給事中段拂言拂:原作「佛」,據同書食貨六○之一○、《補編》第一六二、三一○頁改。

    :「仰惟國朝愛育元元者,垂意甚備。

    以居養名院,而窮者有所歸;以安濟名坊,而病者有所療;以漏澤名園,而死者有所葬。

    行之累年,存、殁受賜。

    望申饬有司講明居養、安濟、漏澤之政,酌中措置,令可麼行,務使實惠均被遠迩。

    」诏令戶部看詳,措置申尚書省。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臣寮言:「伏望申饬有司講明漏澤園之政,酌中措畫,令可麼行,務使實惠均被。

    」诏令戶部看詳措置。

    其後,戶部言:「今措置:欲乞行下諸路常平司,钤束覺察州縣常切遵依見行條法指揮施行,庶使死者得以葬埋,以稱朝廷寬恤之意。

    如稍有奉行滅裂違戾去處,即仰按 治,依法施行。

    」 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臣寮言:「郡縣立漏澤園以惠天下,死亡者各得其所。

    州縣奉行滅裂,所屬監司全不按舉。

    欲望舉行之,俾死亡無人殡斂者,有園以葬埋之。

    」诏令戶部看詳。

    其後,戶部言:「所置漏澤園,承降指揮依仿臨安府措置事理,令常平司常切檢察。

    今乞下諸路常平司檢照見行條法指揮,下所屬州縣遵守施行。

    若有違戾去處,按治依法施行。

    」從之。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權發遣秀州郭瑊言:「民之饑貧不能自存者,每歲仲冬例功赈濟,可謂愛民如子,視民如傷矣。

    是宜州縣守、令遵承聖訓,以廣實惠。

    然往往有元非饑貧,巧為計囑,得以與籍,而困窮無告卻或棄遺。

    望申嚴守令究心檢察,庶幾惠及鳏寡,且無虛費。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七月:天頭原批:「七,一作十。

    」,宰執言:「自十一月一日為始,臨安府支養乞丐人錢、米。

    」上曰:「此事所濟極大。

    當苦寒之時,貧不能自存之人,官給錢、米養濟,遂可存活。

    」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已降指揮,州縣舊有漏澤園去處,複行措置,收瘗暴露骸骨。

    緣其間地段多是為人占佃,縣道情,不行措置。

    仰監司、州郡常切點檢。

    」 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谕輔臣曰:「外路養濟,恐奉行滅裂,須令實給錢、米,以施實惠。

    」乃诏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二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三省言:「年例,令臨安府自十一月一日 支給錢、米,養濟乞丐。

    」上曰:「此一事活人甚多,可降旨行下。

    」 二十六年閏十月二十七日,诏:「臨安府養濟乞丐,當此雪寒,委榮薿常功檢察,依時支散錢、米,毋令減克及冒名承請,務在實及貧民,仍具知稞聞奏。

    」 十一月五日,試尚書戶部侍郎兼詳定一司敕令王俣言:「臨安府每歲收養饑凍貧乏、老弱殘疾不能自存乞丐之人,凡用錢、米近十餘萬,不為不多矣,可謂仁政之所先麼。

    倘官吏失于措畫,則宜收而棄,以壯為弱,或減克支散,或虛立人數,如此之類,其弊多端,不可不察。

    雖已不住行下臨安府約束,尚慮習為常事,虛費邦豹,有害仁政。

    望嚴诏守臣,俾戒饬當職官吏,務在廣行收養,無緻遺棄,躬親監臨,盡數支散。

    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其外路州縣,亦乞特降指揮施行。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提舉兩浙西路常平茶鹽公事朱倬言:「比見郡縣之間,自冬徂春,所給乞丐錢、米,例皆付之胥吏,遂使狡狯者數口之家皆預支請,而貧窭無以自存者反見棄遺反:原作「及」,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一改。

    。

    乞令每歲抄劄,委州縣長吏,令在郡邑者責之社甲首、副,在村落者責之保正副、長,結罪保明,使無遺濫。

    」從之。

     十月十八日,上谕輔臣曰:「近日理會支乞丐人錢、米事,所用錢、米數目不少,聞官司不留意,多被胥吏輩冒名支請,其實乞丐人未必皆得。

    又諸路州郡支常平米赈濟,往往止及城下,其 外縣鄉村亦皆不及,甚非發政施仁之道。

    可與措置革去奸弊,務要實惠及民。

    」宰臣湯思退等奏曰:「恭稞聖訓,當令戶部措置施行。

    」二十一日,戶部言:「乞行下諸路州縣,委自守、令躬親措置,責委坊正、耆保抄劄貧乏乞丐姓名耆:原作「者」,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一改。

    ,盡數收養,不管漏落。

    仍立賞出暝,許諸色人陳告詭名冒請及減克作弊之人許: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一補。

    ,斷罪、追賞施行,令常平司常切覺察。

    」從之。

     同日,權戶部侍郎林覺言:「乞措置兩縣并在城兵官、公吏及甲頭,如抄劄貧民姓名不實,及自行詭名冒請錢、米,許諸色人告,每一名賞錢一十貫,至三百貫止,犯人令臨安府根勘,依條計贓斷罪、追賞。

    若有不系貧乏乞丐之人,追賞、斷罪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大理評事賈選言:「秋冬之交,委官籍定乞丐姓名,計所赈之米撥付監官,三日一給。

    其間疾病不能如期而至者,官吏隐藏入己。

    欲望行下郡邑,支散之際,或有疾病而不能來請者能:原作「自」,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一改。

    ,令監司責付團甲就給,不得減克,守、令覺察,不得違失。

    」從之。

     二月十三日,诏:「臨安府養濟乞丐,合至二月終住罷。

    今天氣尚寒,與展半月。

    」後又展半月。

     三十年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朝廷支降錢、米,令臨安府養濟乞丐,至二月終住罷。

    」诏天氣尚寒,與展半月。

     九月二十三日,浙西常平提舉楊倓言:「乞将臨安府錢塘、仁和兩處每歲養濟貧乏不能自存之人,令逐縣知縣、兵官抄劄,開具姓名,結 罪申府,差官驗實,各用紙封臂、用印,給牌置曆,每五日一次當官支給。

    如有冒濫不實,立賞錢一百貫文文:原作「又」,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一改。

    ,許人陳告,将犯人斷罪,其元抄劄官吏并行黜責。

    」又兩浙轉運司言:「浙東、西州縣乞丐,既各處依條收養,及自能經營無疾病堕慵之人能:原作「罷」,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二改。

    ,并不合入。

    今來養濟四院所有本府街市西北流寓合收養之人,欲依楊倓申明,立賞出暝約束,委兩縣丞再行審驗,當官俵散,每一十人為一甲,遞相委保。

    如甲内有冒名支請,許諸色人陳告。

    如所委官故意阻節,許直經本府陳告告:原作「狀」,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二改。

    ,合幹人咤承行乞取錢物幹:原作「千」,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二改。

    ,及冒名支請錢、米之人,并依重祿法,當職官亦具名申奏黜責。

    」從之。

     三十一年九月七日,知漢州王葆言:「川蜀地狹民稠,貧窭者衆,衣食不給,遂緻乞丐。

    在法,每歲于十月初,差官檢察内外老疾貧乏不能自存乞丐之人非慵堕者,籍其姓名,自十一月一日起支,每人日支米或豆一升,七歲以下減半,每五日一次并給,至次年三月終止。

    緣州縣自軍興以來,常平田土多已出賣,止是義倉米一色,其上件米惟充災傷以備赈給,平時難以擅行支散擅:原作「檀」,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二改。

    。

    今養濟指揮,既無常平錢、米,何以給散欲乞如關常平米豆去處,許于見管義倉米内通融應副,日後如有收到常平司田地收樁米斛,逐旋撥還。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養濟院 養濟院 孝宗隆興元年十月十四日,诏:「天氣尚寒,其 街市饑凍乞丐之人,合行措置養濟。

    可令臨安府自十一月一日為始。

    其合用錢、米并約束事件,并依節次指揮揮:原阙,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二補。

    。

    」每歲饑凍乞丐之人,令臨安府措置養濟,率以十月十五日抄劄,十一月一日為始俵散錢、米,至次年二月住支。

    大人日支米一升、錢一十文足,小兒減半。

    以二月天氣尚寒,後降指揮又展半月,逐年遂為常例。

     二年閏十一月十六日,诏:「臨安府内外百姓不能自存之人,每至冬月,各計口數大小,日支錢、米養濟。

    訪聞尚有士人或咤赴調(咤)[困]居旅邸困:原作「咤」,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二改。

    ,或咤轉徙流離道路,裹糧罄竭,饘粥不給,情實可憫。

    令臨安府專委官,于城内外如有似此之人,更切核實,量度支給系官錢、米,以禮赒恤。

    」 十二月十二日,權發遣臨安府薛良朋言:「本府奉诏取撥常平米,委兩通判赈給饑貧之人。

    今措置:分委漕職官同廄官,于在城并城南、北廄巡門抄劄實系饑貧别無經管之家及流移人,開具姓名,支米半月,大人每口一鬥五升,小兒減半。

    委兩通判踏逐城南、北廄寬闊寺院置場,照關子支給。

    常平米見管不多,照得昨來于省倉下界籴場封樁米内借撥二萬石籴:原作「粜」,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三改。

    ,除撥到一千二百石外,有一萬八千八百石未曾取撥。

    欲望行下省倉照會,據本府今來赈給米數逐旋應副,候散訖,具帳銷破。

    」诏依,令戶部每料支二千石,俵散盡絕,接續支給。

     二十二日,權發遣臨安府薛良朋言:「被旨,日來雪寒,臨 安府近城多有饑貧之人,令取撥常平米赈給令:原作「今」,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三改。

    。

    已委兩通判于城南、城北置場支給外,今據通判常禋、胡堅常申:日來多有鄉村及毗近州縣饑貧人戶聞知本府赈給米斛,乘勢前來陳乞支請,若或一支給,切慮人衆,所支米斛至多,若不赈給,又恐有失朝廷寬恤之意。

    今措置:欲将日後鄉村及毗近州縣到來饑貧之人,分委錢塘、仁和縣尉躬親驗實,如委實貧乏實: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三補。

    ,給牌押赴養濟院,每大人日支米一升、錢一千文足,小兒減半。

    」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在法,病人無缌麻以上親同居者,廄耆報所屬,官為醫治。

    訪聞比來客旅寄居店舍、寺蹑,遇有病患,避免看視,趕逐出外,及道路暴病之人,店戶不為安泊,風雨暴露,往往緻斃,深可憫憐。

    可令州縣委官内外檢察,依條醫治,仍功存恤,及出暝鄉村曉谕,月具有無違戾去處以聞。

    」 幹道三年十一月二日、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并同此制。

     十九日,诏:「已降指揮,州軍災傷去處,委官措置赈濟。

    (诏)[訪]聞臨安府城内多有乞丐之人,顯見抄劄未盡,令臨安府分差通判,日下措置,将城内乞丐盡行抄劄,依已降指揮赈濟,不管漏落。

    仍具已赈濟過人數申尚書省。

    」從中書門下請麼。

     二十二日,權發遣臨安府薛良朋言:「本府見依已降指揮,支破錢、米,收養乞丐。

    近緣浙西州軍水傷,尚有饑貧人戶多在本府城内外求乞,切慮缺食。

    本府欲支撥 常平、義倉米斛,委官于近城寺院一十二處煮粥,給散養濟。

    」诏依,令臨安府恪意奉行。

    尋诏紹興、平江、鎮江府、台、秀、常、湖州照應臨安府已行事理,取撥常平米,疾速養濟施行。

     二月八日,臨安府言:「收養乞丐所支錢、米内,提舉司支撥到八千石外,目今養濟乞丐委是缺乏至多。

    今約度,乞更支撥七千石應副。

    」诏将義倉米内取撥五千石,應副支散施行。

     十一日,知紹興府趙令誏言:「本府見行赈濟,雖先就在城置場煮粥給散養濟,緣城外鄉村闊遠,切慮饑流人奔趁不及。

    今措置,更于城南大禹寺、城西道士莊添置兩場,随所大小均定人數,并約定時辰,煮粥給散,以革重疊之弊。

    仍備辦槁薦存養,從便宿泊,及将柴錢責令主首掌管支給。

    或恐内有病患之人,官給藥餌,專差職醫調治,及分委通判、職官簿、尉日逐往諸場提督點檢。

    」诏如人數稍多,更令添場,依此赈濟。

     二十六日,監察禦史程叔達言:「臣聞凡人平居,無事饑飽,一失其節,且猶疾病随至,況于麼饑之民相比而集于城郭,春深候暖,其不生疾疫者幾希,故自古饑荒之餘,必繼之以疫疠。

    熙甯中,浙西荒旱,取民于城而饘粥之,死者至五十餘萬,比嘗奏乞更于郊野許粥赈散。

    今饑民聚于城外,而就粥者不下數萬人,頗聞漸有病者,有斃者,臣略問之,城内給棺殓者已至七十餘人,切慮駹駹不已。

    日者,常诏有司擇空閑屋宇 以贍養之,又命醫挾劑以療治之,可謂德意周至矣,然臣切以為衆之所聚,疾勢易成,轉相漸染,難以複治。

    謂宜亟敕府縣親行科擇,多出文暝,凡有家可歸、有鄉可依者,許其自陳,給以糧米,使之各複歸業,仍官給文引,俾就歸業之處請粥或米,以存恤之。

    至于無所依歸之人,乃令就病坊贍養。

    」從之。

     二十七日,诏:「常州無錫縣見有士民率米煮粥,俵散被水饑民。

    切慮米斛不繼,令本州島就便于本縣和籴到萬畝田米内支撥一千石令:原作「今」,據同書食貨六○之一四改。

    ,仍委縣官一員,同共監視煮粥共: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之一四補。

    ,接續養濟,無令失所。

    」從中書門下請麼。

     二十九日,诏:「臨安府見行赈濟饑民,訪聞其間多有疾病之人,切慮缺藥服餌,令醫官局于見赈濟去處,每處各差醫官二員,将病患之人診視醫治。

    其合用藥其:原作「甚」,據同書食貨六○之一四改。

    ,于和劑局取撥,仍日具醫過人并用過藥數申尚書省。

    」從中書門下請麼。

     三月十四日,權發遣臨安府薛良朋言:「今來已是春深,正當農務,兼蠶麥将成,諸處流移饑民利于目前赈濟許粥,以緻将來荒廢農業,無所指望。

    今措置:諸處(籴)[粜]米、許粥,欲自四月十五日住罷,仍預期出暝告谕。

    其壯健人,欲别給帖付與各人,仰州縣不得拘催官、私欠負,并仰田主各支種糧,務令安居,不緻離散。

    其有疾病羸弱未能行履之人,欲别踏逐寺院散粥煎藥,以待痊安,方可發遣回歸鄉貫。

    」從之。

     十五日,殿中侍禦史章服言:「近嘗具劄子,面奏赈粜利 害,乞下臨安府知、通講究措置條具。

    未蒙施行間,今臨安府已得指揮,欲于四月内并皆住罷。

    據臣管見,籴米者,大半是街市雜人,而流移人僅居其半,至如食粥者,皆流移饑民、疾病乞丐之輩麼,朝廷既已赈粜,又令散粥,令忽同時俱罷罷: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之一四補。

    ,事出大遽,似有未安。

    乞于未罷之前,減作每人一升出粜,旬日然後揭暝,指日罷之。

    蓋革之以漸,人情所安人情所安: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之一四補。

    ,不緻惶惑。

    至如散粥,欲乞且展一月,罷日,仍量給粥米發遣,庶幾有以藉手,不生怨望,不至諠嘩至諠嘩:原作「嘩諠」,據同書食貨六○之一四補、乙。

    。

    」從之,内許粥給散饑民,令本府展至四月終。

     四月二十二日,诏:「臨安府城内外見今養濟饑民,已降指揮展至四月終。

    訪聞其間多有疾病殘廢等人,深慮難以一便行住罷。

    令姜诜、薛良朋、韓彥古同本府通判、漕司屬官各一員,詣散粥;及病坊去處,公共措置躬親揀點,将委實疾病殘廢、癃老羸弱、鳏寡孤獨不能自存見在病坊之人,更展限半月,給散粥藥養濟。

    」繼而兩浙路轉運判官姜诜言:「赈濟饑民,除揀選壯健願還鄉及有經紀之人各已給米使之自便外,有其餘饑病之人,已申朝廷每日人支米一升,各令自造粥飯,給曆五日一次支請。

    今尚有五千二百七十四人,見行養濟。

    緣目今新米成熟,街市米價減落,今來請米之人易于求趁,不緻饑餓,乞降指揮至七月終住罷支散。

    」從之。

     十月十一日,诏:「諸路州縣老疾貧乏乞丐之人,在法以常平米斛養濟。

    今來 天氣尚寒,養濟月日不遠,切慮奉行滅裂,未副朝廷惠民之意,令戶部檢坐條法指揮,申嚴行下,須管依時支錢、米,如法養濟,務行實惠。

    」從中書門下請麼。

     十二月二日,诏浙西常平司,于本司新籴到米内取撥二千石,應副赈濟歸正不能自存之人,大人每日支米一升,小兒五合。

    内有實殘廢患病不能經營之人,每日更各添支鹽菜錢二十文,即不得妄有支用。

     二年八月十五日,诏令鎮江府、建康府守臣括責到貧乏歸正人,大人每日支米一升,小兒五合,内有實殘廢病患不能經營之人,每日各更添支鹽菜錢二十文省。

    指揮到日,于常平錢内支破錢:原脫,據同書食貨六○之一五補。

    ,至幹道三年五月終。

    仍踏逐空閑官屋,應副居住。

    或間數不足,即将見賃屋人日納房錢減半。

     十二月四日,浙東提舉常平司言:「州縣鎮寨每歲給散老疾、貧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豆米,系将來常平司見管沒官田産收到租課内給散。

    緣自出賣諸司官産,皆己賣過,即于常平司别無所入。

    欲将州縣所管常平司義倉米權行散給。

    戶部看詳:義倉谷在法唯充赈給,不得他用,有礙上條。

    照得本司近申到諸州縣通共籴到常平米一十四萬三千餘石,乞下本司,仰據諸州縣今冬收養乞丐的實合用米數,于前項籴到常平米内通融取撥應副。

    」從之。

    (本卷郭聲波校點) 食貨~宋量題上原有「宋會要」三字,題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元年訖高宗紹興二十九年」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