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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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路資、榮、普、叙、簡、隆、富順等七處歉歲艱食,已措置赈濟。
資、榮二州旱荒尤甚,乞将二州租賦盡免,仍照去年奏乞度牒四百道(旱)[早]賜頒降及賣籴米「賣」前疑脫一「變」字。
,以為四路日後水旱之備。
」诏禮部給度牒一百道前去四川制置司交割,仰本司均撥付旱傷州軍變轉錢,專充籴米赈濟。
仍先次措置,許令人戶納米請買,出給公據,候度牒到日,即行給付。
仍令總領所于近便有管米内(納)[那]融應副。
七月二十九日,诏江東提刑、提舉司行下廣德軍、甯國府、徽州、池州,将被水之家更切赈濟,優與存恤。
從本路兩司所請麼。
十一月三日,知襄陽府張杓言杓:《宋史》卷三六一《張枃傳》作「枃」,當是。
:「本府系居極邊,殊無儲蓄,入秋江漲,居民陸種盡被水傷。
本府逐歲所仰,皆自江陵、荊門、複州等處般販前來,遂至在市無米。
今常出粜已盡「常」下疑脫一「平」字。
,深慮邊民乏食。
」诏許于見管粳粟米内借撥八千石充 赈粜,二千石充赈濟。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知江陵府章森言:「本府江、漢二水暴漲非時,下田悉被淹侵。
常平不過一萬三千餘石,趙雄任内籴到樁管米見在計一十五萬餘石,許令新陳兌易,散米赈濟,所當舉行。
」诏江陵府于樁管米内取撥七萬石,将四萬石充赈濟之用,三萬石赈粜。
其粜到價錢,候秋成日一并籴還,依舊樁管。
三月二十五日,诏廬州樁管稻内借支五萬石應副本州島阙食人戶。
以守臣高夔請麼。
六月十九日,诏四川制置司、總領所各行下逐路旱傷州軍,多方赈恤,毋令失所。
如旱荒州軍有未催稅賦及公私債負,與權行倚閣,候豐熟日帶還,務要實惠及民。
如有流移,其當職官吏重作施行。
八月十二日,诏:「逐路安撫、轉運提舉司,如實有旱傷州縣,許勸谕官、民戶有米之家赴官輸米,以備赈濟。
委知、通交量,認數樁管,相度荒歉輕重,申取朝廷指揮,方許支撥。
其出米及格人,仰(遂)[逐]司保奏,依立定格目推賞施行,不得科抑。
」從都省檢會麼。
十九日,禦筆:「諸道郡縣類有水旱去處,理宜拯恤,三省條畫以聞。
仍行下監司、守臣,令疾速各具赈捄之方,務使實惠及民,毋徒為文具。
朕将考其殿最,以示勸懲。
」 二十四日,诏禮部各給降度牒一百道,下江東、淛東提舉司,每道價錢作八百貫,令兩司措置出賣。
人戶願輸米,依市價入中,請買度牒者聽。
其賣到價錢,循還作專一籴米,斟量州 縣旱傷輕重,分撥粜、濟。
從兩路提舉陳士楚、李謙請麼。
同日,诏禮部給降度牒一百道,下淮西提舉司,仍于舒州樁管米内支撥二萬石,斟量州縣旱傷輕重,分撥粜、濟。
從提舉張同之請麼。
二十八日,知信州石晝問言:「今年本州島大旱,田損七分,委是狼狽。
乞于鄰郡上供米内截撥四萬石,以助軍糧。
仍乞從朝廷支借會子五萬貫,以備月支及裨助荒政。
」诏封樁庫借撥樁管會子二萬貫,豐熟逐旋補還。
十月十五日,诏:「廣德軍将元管湖、秀州赈粜米一萬一千四百九十七石赈粜接濟廣德、建平兩縣饑民。
其粜到價錢,提舉司督令别項樁管,候豐熟日,仍舊收籴補還。
」從江東提舉陳士楚言麼。
十二月十三日,诏江西轉運司于淳熙十三年漕臣王回和籴米内取撥七萬石,赈粜本路被傷饑民。
從本路漕司請麼。
十八日,知江陵府王蔺言:「本府去年災傷,蒙朝廷撥米四萬石,内将一萬石赈濟,三萬石赈粜。
乞将所撥米從去年例于内撥一萬石,專充赈濟。
」從之。
二十四日,诏:「淮西轉運司見樁管鐵錢、交子内共支撥三萬貫,專充赈濟使用。
仍下江東、西、兩淛路監司及諸州軍,各遵守前項已降指揮,不管違戾。
」從淮西提舉張同之言麼。
五年二月十一日,诏于建康府、太平州樁管米内各取撥四萬石,斟量逐州旱傷輕重分撥,專委守臣措置赈粜。
從江東提舉陳士楚請麼。
十四日,诏:「禮部給降度牒 三十道付江州,每道價錢作八百貫,措置出賣,收籴米斛,專充赈濟支用。
候秋成日,計賣過度牒價錢,起赴封樁庫送納。
」從守臣沈祖德請麼。
二十五日,诏信州于上供米截撥一萬石,專充赈濟使用。
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文:「辰、邵州傜人昨咤饑荒,辄入省地作過,已據湖南、北諸司見行招捕。
竊慮省地居民逃避,未盡歸業,并人戶咤官司調發般運錢糧、守把關隘,或緻耕種失時,荒廢田土,雖已赈恤,尚慮未能周遍。
可令逐路監司委州縣更功審實,厚功赈恤。
」 九月二十八日,三省言:「已降指揮,災傷州縣第三等以下帶産戶将來無力耕種者,仰州縣核實,許結甲互保,将常平米量行赈貸,約來年秋熟納還,不得收息。
今來種麥是時,竊恐小民無力耕種,州縣不能體認矜恤之意,是緻借貸失時。
」诏令兩淛、兩淮路提舉司照應已降指揮,應災傷去處,将常平錢措置收籴麥種,并給降米斛,疾速赈貸施行,毋緻有失布種。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淛州縣米價踴貴,小民艱籴,其巨室富家積米至多,方且乘時射利,閉籴邀價,甚非體國恤民之意。
乞下帥臣、監司更切多方曉谕,令巨室富家約度歲計食用之外,交相勸勉,将所餘米斛趁價出粜。
或就在城自占地分置場,或自占某縣,或自占某鄉,或占幾都幾保,置立場鋪,随時量減價直,接濟細民,官為機察數目。
大但能使所占之地百 姓安業,無流離饑殍,候及食新之日,許帥臣、監司、守臣保明申奏,次第推賞。
其出米最多、濟民最衆,特與優功旌擢,風示天下。
如豪右之家産業豐厚,委有藏積,不遵勸谕,故行閉籴者,并令核實奏聞,嚴行責罰,仍度其歲計之餘,監勒出粜。
其州縣不恤鄰境,遏籴自便者,亦仰監司、帥臣按劾以聞,重寘典憲。
」從之。
閏十月十三日,淮西提舉張同之言:「本路連遭荒歉,民貧已甚,今年被害尤酷。
近來雨水連綿,得熟禾谷又多傷損,若不優功存恤,必緻饑寒所迫。
乞将阙食之家分三等抄劄粜濟,于本路樁管上供鐵錢或交子換到鐵錢内科撥五六萬缗,斟量州縣旱傷輕重均撥,責付守臣曉示不熟地分有稅産之家結甲赴官借支施行。
如借錢納米、钤束官吏關防詭名等弊,臣當纖悉措置,無容乖戾。
」诏權撥錢五萬貫,餘依。
二十一日,臣僚言:「兩淛、兩淮災傷州軍,各已節次給降米斛、錢、會、交子、官告、度牒,分撥下州縣措置赈粜、赈濟,及貼助支遣。
尚慮州縣奉行不虔,谷緩鹵莽,以緻虛壞官物,小民不沾實惠。
乞下州縣,将所給降及轉變到錢、米内元許貼助本州島支遣之數,用以接續官兵按月糧給,不得辄作其它費用。
所是粜、濟之數,将日前諸縣申到分數為準,合以十分為率,八九分赈粜,一二分赈濟。
其赈粜之米,以目今價直量行減價,不得大段虧折元錢,仍以所粜到錢,逐旋差人于得熟地分 收粜米斛,或招接客販前來再粜,不得稍有乏絕。
如官米大段陳次,亦(抑)[仰]将在市價斟量裁減,取令斂散可繼,不得以小惠沽譽,卻緻無以接續。
仍多方安集,毋緻流移。
其州縣措置失當,監司常切覺察,随宜改更,務令合理。
其官吏弛慢,緻有流離殍死去處,即行按劾。
仍速委官權管,毋令失所,以稱朝廷優恤之意。
」從之。
慶元元年正月十五日,權工部侍郎兼知臨安府徐誼言:「今歲淮、淛水旱,流離之民漸集市廛,其勢不可不養。
殘笃廢疾、癃老孤幼無所依倚而不能自存者,皆當次第料理。
願陛下以聖意推而行之。
」诏令臨安府于見赈粜米内取撥二千石,以備赈濟。
二十六日,诏:「臨安府陰雨,細民不易,令臨安府将見赈粜人戶特與赈濟五日。
」以守臣徐誼言:「臨安諸縣自昌化得熟之外,其餘八邑俱被水災,目今雖蒙降米斛減價赈粜,饑民無錢收籴,至有糟糠不充、憔悴骨立、瀕于死者甚衆。
畿邑之内,均為陛下赤子,當此荒歉,其惠愛理宜均一。
乞将管下八邑見今赈粜者,與府界之民一體赈濟五日,庶得人戶俱被上恩,有以見陛下功惠京邑、一視同仁之意。
」從之。
二月三日,诏令内藏庫支錢一萬貫,豐儲倉更支米三千石,付臨安守臣徐誼,措置給貧病之民,務要實惠均濟。
十一日,臣僚言:「朝廷荒政有三:一曰赈粜,二曰赈貸,三曰赈濟。
雖均為救荒,而其法各不同,市井宜赈粜,鄉村宜赈 歉歲谷價翔踴,多緣市井牙儈與停積之家蹑望遏籴,增價以困吾民,而赈粜亦不官米貸,貧乏不能自存者宜赈濟。
若漫而行之,必有所不可行,官司徒費而惠不及民。
竊此句當有脫誤。
。
若能勸谕拘集牙儈、鋪戶米,官為置場,差人管幹,随市價出粜,或有客販及鄉村步擔米,則官出錢在場循環收籴,一從民便粜米,更不給曆。
遇市上大段阙少,然後出官米,亦以市價量減三二文粜之,使市上常有米,米價自平。
官米既從市價,所減不多,奸民無所牟利,而詭名給曆之弊自無,此赈粜之法麼。
赈貸,自來官司常患民間不能償而失陷,每都各請忠信有物力材幹上戶二名,先令機察都内阙食主戶,勸谕鄰裡有蓄積之家接濟,秋熟,依鄉例出息倍還。
若不能,即令結甲具狀赴官借貸,仍令所請管幹上戶保明,縣照簿稅量其産業多寡與之。
若客戶,則令主戶與借,自行給散,至秋熟,則令甲頭催納所借。
既是有産業人,又有上戶保明,甲頭催理,安得失陷縱有貧者不能盡納,計亦不多,此赈貸之法麼。
赈濟,則戶口頗衆,不惟不能及,尋常官吏多與上戶為奸弊,虛作支破入己,而貧民下戶初不及,縱欲谷察,而人戶已流移,亦無可詢究。
今鄉村既行赈貸,上戶有米,無緣更來官司借貸。
村落下戶既有借貸,自不須赈濟,所合赈濟者,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
抄劄既有定數,則紐計合用米分作料次發下。
所請管幹上戶處,令積聚寺蹑給曆,五日一給散,分明批曆,都分雖多,所給必同日,以防(雨)[兩]處打請。
如此,則赈濟用米不多,官吏亦無緣作弊而虛破官米,此赈濟之法麼。
是三者,其用意最為詳密周備,簡便易行。
但前此官司習而不察,每至歉歲,不過赈粜、賬濟,奸弊百出。
既不能禁,且徒費官米而惠不及民,或高價以招米,減價以平粜,或為粥以饷饑餓,或興造以赈貧乏,皆非計之得。
」诏令逐路帥臣、監司随宜措置。
四月二十六日,诏:「内藏庫支錢二萬貫,付臨安府給散貧病之家醫藥棺斂錢。
竊恐止據所降錢給散,不能及,可更切相度,如或支散不敷,速具聞奏,更當接續支降,務在均濟。
」 六月十日,又诏:疾疫未及,更于内藏庫支撥錢一萬貫接續支散。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谏議大夫、兼侍講劉德秀言:「往者,淛東水旱,朝廷頒降赈濟錢、米若度牒,共為缗數十萬,适監司有好名者,悉以予輕儇浮僞之人,使之分頭赈濟,往往虛作名色支給,其實掩為己有。
間有支給,則又奸弊百端,或盡(已)[以]與私家之仆佃而不及他人,或任喜市恩,則雖中人自給之家,亦使之源源得請,或肆怨仇,則雖饑窮瀕死無告之人,不沾一錢一米之惠,虛負朝廷,無補事實。
說者至今冤之。
臣恐今者複蹈前(辄)[轍]。
乞下淛東常平司并被水諸郡守臣,其所差赈濟鄉官,擇老成确實、居官有廉明之稱、在鄉有公平之譽者,然 後分委,毋使輕儇浮誕之徒攘臂其間,必欲幹與以濟己私。
如郡守有違,許監司按劾;如監司黨庇,許禦史台糾舉,并與坐罪。
如此,庶幾朝廷不緻虛費,饑民得沾實惠。
」從之。
四年正月十一日,權利州路提刑兼提舉霍箎言:「本路阙雨,間有旱傷不等去處,已措置發運錢斛,條畫(籴)[粜]給、借貸、準備赈救外,今來蓬、阆兩州旱傷良重,饑民數多,本司已遵從常平條令,通融一路錢物,移那别州常平斛鬥五千石,并支銀五千五百兩,及用常平錢銀措置收籴兌買米斛共四千二百餘石,準備貸、濟,尚恐未能敷及。
其諸州所管錢、斛各是不多,萬一水旱薦饑,必緻阙誤。
乞下禮部給降度牒二百道,付本司出賣,拘收價錢,分送逐州收籴米斛樁管,準備不測赈濟支用。
如将來歲或豐稔,别無支遣,即與逐州令項樁管,别聽指揮施行。
」诏令禮部給降度牒三十道付本司,仍具籴到米數申尚書省。
五年五月十七日,诏:「臨安府守臣支給常平錢、米,日下差官抄劄城内外實系貧乏老病及在旅店病患阙食之人,量行赈濟。
」 六年八月十九日,诏令鎮江府于轉般倉樁管陳次米内借撥七萬石,内三萬石專充赈濟,四萬石充赈粜。
其粜到錢,即便措置循環粜籴,不得有虧元數,(侯)[候]粜、濟畢日,申取朝廷指揮。
以本府言,管屬三縣土薄民貧,歲無積谷,故降是诏。
同日,诏令建康府于赈粜樁管米内借撥十萬石,專充 赈粜。
其粜到錢,即便措置循環粜籴,不得有虧元數,候赈粜畢日,申取朝廷指揮。
以本府言,諸縣旱傷最甚,故降是诏。
十月十五日,淮東提舉高子溶言:「所部揚、楚等處旱傷,本路運司有收籴到朝廷樁積米在諸州軍樁頓,乞借撥二十萬石,應副本司分撥赈(籴)[粜]等。
」诏于内借撥十五萬石應副赈粜使用,将粜到價錢令項樁管,候來歲秋成,依數收籴補還,不得有虧元數。
又诏,于内将五萬石改充赈濟。
嘉泰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令江西轉運司于逐處樁管米内取撥撫州一萬石、臨江軍一萬石、隆興府二千石、袁州一千石,同提舉司委官多方措置,以七分赈粜,三分赈濟,務要實惠及民,毋令流移失所。
仍具已赈粜、赈濟并粜價錢數目申尚書省。
以江西提舉司申,本路去歲多有旱傷去處,常平米斛不足接濟故麼。
二十七日,知撫州陳蓍壽言:「本州島土瘠民貧,秋苒之數不多,去[歲]旱歉,抄劄到三萬九千戶計一十八萬五千六百九十口。
有産業無經營人,赈貸;無産業有經營人,赈粜;無産業無經營及鳏寡孤獨之人,赈濟。
赈貸之米,則取諸常平司;赈粜之米,則勸谕上戶;惟是赈濟,非勸谕之所,及常平米數又少,乞于本州島今歲合發淮西總領所米綱内截撥一萬石應副赈濟,庶幾貧下細民不為餓殍,亦免流(徒)[徙]。
」诏于本州島今歲合發淮西總領所米内截撥七千石赈濟使用。
開禧元年十一月 十七日,戶部言:「江西提舉司申:『權發遣臨江軍許開奏:次檄三縣令、佐,将所差措置赈濟等人,每縣量其多寡,公共推排,凡宣力而無過者,與理當大小役色一次。
本司照得臨江軍屬邑清江、新淦、新喻三縣管下,每都稅錢高者多不過十數戶,小者但三四戶而已,今來所差監視赈濟,皆都内稅高豪富之人,今若許其免役,未免秪是中産下戶專一承役,于事體亦恐未便。
今相度:欲從本州島铨量,将監視委有心力之人,其間是士人未曾請舉,即給學職文帖,稅戶補充攝助教,各人得此,可以贖公罪杖。
至于官戶及請舉士人之家,如遇臨役之際,許免役兩月。
』」從之。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雪寒,細民不易,可于豐儲倉支米五萬石,令臨安府守臣措置,将城内外委系貧乏老疾之人計口赈濟,務要實惠及民,具已赈濟人數聞奏。
仍令尚書省給降黃牓曉谕。
」 十一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兩淮北來人,已分撥州軍贍養外,當此寒月,理宜存恤。
」诏令鎮江、平江、建康府、江陰、廣德軍、嘉興府、湖、常、衢、婺、信、饒州守臣,各仰體認朝廷優恤遠來之意,常切躬親撫存,仍措置穩便去處安泊,無令失所。
如見得實系貧病不能自存之人,即仰除見給錢米外,于常平窠名内更與量行赈給,務要實惠,毋為文具。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江東提刑司言:去歲南康軍都昌縣十分全旱,據都昌縣申,本縣土瘠民貧,連歲饑 馑,民不聊生,非廣行赈濟,決無生全之理。
乞将建昌縣義倉米五千石聽本軍縣随宜赈濟,以救一縣垂死之命。
」從之。
嘉定元年十二月八日,臣僚言:「都城近日籴價增長,細民艱食,然皆謂目今米鬥一千,未聞施惠之令。
乞令臨(江)[安]府守臣以禮勸谕豪富蓄米之家稍損時價,廣行赈粜。
宰執而下,顧募傔人米數多者,亦時暫裁損,以備粜、濟。
諸郡有閉籴去處,從朝廷更功約束,嚴作懲治,庶幾客米日至。
方此隆冬,若不早賜矜恤,都民饑寒所迫,非獨鬻妻賣子猶為續食,深慮疫疠咤之死亡,乞賜施行。
」從之。
十八日,诏令封樁庫支降會子二千貫,豐儲倉撥米二千石,專充赈給流民支用。
以臨安府言:「見存淮、淛州軍流民共五百六十戶,計二千八十一人,在府城内外客店及分撥寺院安泊,自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後,每大人日支錢一十文、米一升,申乞量賜支撥錢、米,應副本府急阙給散。
」故有是诏。
二年二月三日,右武大夫、忠州團練使裴良傑[言]:「竊見(來)[米]直翔踴,民方艱食,辄以米五千石少助朝廷赈濟,乞劄下拘收。
」诏令将所獻米赴豐儲倉交納。
四月四日,臨安府言:「江、淛流民八百五十戶,計三千六百七十六人,津發回歸本貫複葉。
所有淮民,更與赈給錢、米兩月津發。
江、淛流民合用錢九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五文、米九十九石一鬥,赈給淮民兩月用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貫九百八十 文、米一千七百九十六石四鬥,乞劄下豐樁庫、豐儲倉照數支降。
」從之。
八日,監行在登聞檢院陳孔碩等言:「承降指揮,置(拘)[局]修合湯藥,給散病民。
其間請藥之人,類皆細民,一染疫氣,即便廢業,例皆乏食。
其間亦有得藥病愈之後,咤出求趁,再以勞複病患,委是可憫。
已具申朝廷,蒙給降會子二千貫、米一千石,除已措置支散外,所存不多,又有增添患民,必是支散不敷。
乞照元申盡數給散錢、米,下局接續支散。
」诏令封樁庫更支降會子三千貫,豐儲倉取撥米二千石,接續支散,毋得漏落泛濫。
七月十二日,起居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實錄院檢讨官兼太子右谕德曾從龍言:「勸分一說,實旱備之先務。
夫所謂勸者,非可以勢力脅,非可以空言谕,要必有術以誘之而後可。
出粟赈濟,賞有常典,多有者至命以官,固足以示勸矣,然應格沾賞者無一二。
偏方小郡,号為上戶者不過常産耳,今不必盡責以赈濟,但能随其力之所及,或出粟赈粜以平籴價,或假貸蠲息以赒貧民。
廣而又一鄉,狹而又一都,縣為之核實保明,以申于州,州申于常平司,量其多寡而與之免役。
多者免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
夫民之憚役,甚于寇盜。
今既與之免役,彼将欣然樂從而無難色,此誘之之術麼。
乞行下旱歉州軍,今後富民上戶有能赈粜、赈貸者,并令常平司與之斟酌免役,庶幾官不失信而人皆樂從,誠旱備之助麼。
」 從之。
十二月十四日,臣僚言:「都城内外一向米價騰踴,錢币不通,閱閻細民饘粥不給,為日已麼,今又值大雪,無從得食。
羸露形體,行乞于市,凍饑号呼,僅存喘息,累累不絕。
閉門絕食,枕籍而死,不可勝數。
甚者路傍亦多倒斃,棄子于道,莫有顧者。
乞将府城内外已抄劄見赈粜人戶,特與改作赈濟半月。
其街市乞丐,令臨安府支給錢、米,責付暖堂,日收房宿錢之類,官為量行出備,毋複更于乞丐名下迫取。
其貧民死亡無棺(襯)[榇]者,則從本廄申府,給棺(襯)[榇]錢埋葬。
至于遺棄嬰孩,則月支錢、米,委付收生婦人權與收養,逐旋尋主申官。
分付如此,則目前凍餓之民均被陛下仁心,感召和氣,而豐稔之祥,可以必緻矣。
」從之。
七年十月一日,诏:「雨水連綿,細民不易,可令封樁庫支撥官會子七萬貫,令臨安府守臣措置,将城内外委系貧乏老疾之人計口赈給,務要實惠及民,具已赈給過人數聞奏。
」 八年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有赈荒之名,而小民無拯濟之實者,崇大體而忽小節之過麼。
謹條其三弊,為陛下陳之。
一(日)[曰]差委之弊:蓋官之與民,勢常扞格,民之于吏,每懷畏忌。
朝廷以赈恤之政責之郡縣,郡縣以赈恤之事付之吏胥,此曹貪欲無厭,每藉此以規利,豈能公心以為民功之州縣之官,視部民不啻秦越之肥瘠,且以為浼己,又何暇計其實哉二曰括責之弊:夫戶之貧富,口之多寡,雖有藉 而不足憑,故欲行赈恤,必先括其戶口以為據,此數一定,牢不可改,至所當謹麼。
然廄耆、保正習為吏胥巧取之弊,每遇抄劄,肆為欺罔,賂遺所至,則資身之有策者可以為無業,丁口之稀少者可以為衆多,如其不然,則啼饑号寒者反置而不錄,老弱猥衆者僅指其二三,不均不平,莫甚于此。
三曰給散之弊:夫邑有小大,地有遠近,惟委托得人,措置有術,則可使人沾其惠。
近時任事者有赢餘之利,無措置之術,故先至者可得,而後時者不複支;地近者可得,而窮僻者不及至;強壯者可得,而羸弱者徒手而歸。
或雜以糠,而精者則入于胥吏之家;或減其升合,而餘者則歸于裡正之手。
計其散于民者無幾,而化為烏有者多矣。
乞行下諸路州縣,應合赈粜、赈濟去處,并仰痛革三弊,務令實惠及。
如有奉行鹵莽者,令禦史台、監司覺察以聞。
」從之。
十月二十五日,湖南提舉司言:「本司昨緣本路州縣自今年三月以來,陰雨連綿,細民艱于求趁。
尋委官抄劄在城内外委的貧乏不易阙食細民,各支給常平米斛赈濟,及下諸州軍縣審度城市鄉村有無阙米、價直增長細民艱食去處,即約度支撥常平、義倉米斛,委官措置接續赈粜,抄劄被水人戶,計口大人日支一升,小兒減半,支給常平米斛赈濟,及委官置場,照市直與減價錢赈粜,拘收價錢,候秋成籴填元數。
」诏令湖南提舉司更切多方赈恤, 毋緻失所。
十一月三日,廣東提舉司言:「本司體訪西、北江州郡澇水,泛浸居民屋宇。
竊慮阙食,尋行下逐州府被水泛浸去處,如有阙食,即照條于所管義倉米内支給赈濟,開具數目供申,不得泛濫支破。
今來據英德府、封州、德慶府、韶州各狀申聞事。
」诏令廣東提舉司更切優功存恤,毋緻失所。
(侯)[候]赈恤了畢,具已赈恤過錢、米數目申。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都省言:「歲晚嚴寒,細民不易,合(儀)[議]優恤。
」诏令豐儲倉所于樁管米内支撥二萬石赴臨安府,日下分頭差官疾速抄劄的實貧乏人戶,即遍置場赈濟五日。
務要實惠及民,毋得遲延,容令吏胥作弊。
候赈濟畢日,開具帳狀供申。
十三年四月二日,诏令封樁庫于見樁管會子内支撥一千五百二十貫,及下豐儲倉所支撥米七百三十石付臨安府,兌支過見贍養并收養津發兩淮民等使用。
以本府言:「自嘉定十二年三月三日,有兩淮流民節次到府,逐差總轄使臣審實到鄉貫戶口逐:疑當作「遂」。
,分撥寺院存着,各以人丁大小日支撥米食用,并津遣元系嚴、婺等州及本府屬縣人事欲歸本貫之人,及給養兩淮未願回歸之饑民,與津遣歸本貫複業之人。
其合用錢、米,乞(發)[撥]下本府應副給散津發。
」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五日,诏令封樁庫支降官會六千三百四十五貫文,充赈恤拆除蓬沓屋見在浮鋪經紀賣買人。
内橋道上下每鋪支錢十貫,沿河牆下每 鋪支錢五貫,其錢仰臨安府日下請領,差(請)[清]強官逐一躬親沿鋪喚集俵散,毋令吏卒減克乞覓,務要實惠及民。
仍具所差官職位、姓名及已散給文狀申尚書省。
先是,本府準省劄,将城内外居民應搭蓋蓬沓及橋道上下蓬屋浮鋪日下拆除,仍将已除拆浮鋪屋賣買等人開具申尚書省,支給錢本優恤。
既而本府分委官吏逐一告谕去拆,條具來上,故有是命。
十六年正月九日,臣僚言:「江、淛水災,苒腐盈疇,麥種不入。
無可籴之米,則當平價而與之粜;無可籴之錢,則當發粟以赈其饑。
苟惟撥粜未多,分場未廣,不可無措置之方。
民未複業,給費易窮,不可無拯贍之術。
乞申命攸司增撥米斛,廣置粜場,随民所便,城郭則分隸坊隅,不令冗遏;鄉村則參處遙近,均利往來。
所給赈濟之米,或一旬半月,計其日數,先與并支,免至奔走道途,重為勞弊。
專委本路庾臣恪意奉行,憲、漕、帥臣協心究畫,逐郡選差官屬分往監臨谷違,并須劾「劾」下當有脫文。
。
流移句前當有脫文。
按下文所提趙思、芮輝皆為淳熙初運判,可知此條當系于淳熙二年。
以下皆系淳熙之文。
,令總領、漕司将被旱處民戶應輸官物依條檢放,仍勸谕人戶歸業,趁時布種。
如阙糧種,官為借貸。
及于真州、高郵軍各借草七萬五千束,令漕司委官給付人戶飼養耕牛,仍約束不得宰殺。
」以淮南運判趙思言:「旱災之家無草飼牛,往往出賣屠宰。
」故有是命。
二十八日,诏:「江西、湖南近緣茶賊為擾,可令逐路轉運司将人戶積欠官、私債負并權住催,内私債候來 春受理,官欠具核實數申取指揮。
及委官遍詣逐處審核曾被(浸)[侵]擾人戶,優功存恤,無令失業。
仍覆實今春不曾布種今秋有失收刈田畝,将今年合納秋稅與量輕重,(二)[一]面減放。
」 十月九日,诏:「台州近咤溪流泛漲,漂浸居民,可支義倉米赈濟。
其積欠籴米本錢并折帛錢絹,自來年為始,分限三年帶發。
」至五年三月,又以旱傷、火災,更展二年。
三年八月十一日,诏:「近日陰雨連綿,江西、江東間有損壞堰壩及被水人戶,可令逐路轉運、常平司日下委官審實,依條赈濟。
」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撫州寄居迪功郎、新袁州萬載縣主簿段子雍,以歲旱,收養遺棄童幼二百二口,後至食新,并責還父母親屬。
可特循從政郎。
」先是,江西運判芮輝言:「鄉村僻遠去處,遺棄小兒,令州縣告谕,保明根刷,具名申官支給錢、米撫養。
如一鄉一都之内保正能收養遺(奏)[棄],庶幾人沾實惠,愁孍不萌,可以易災沴而為休祥。
」從之。
十八日,诏令淮東制置司日下于楚州樁管朝廷米内支撥一萬石,仰本司疾速差撥人船,逐旋運發前去海州,措置赈濟山東阙食人民。
務要均給,具已取撥運發日時并赈濟過的實人數,申樞密院。
從淮東制置司請麼。
二月九日,诏令楚州于樁管米内支撥一萬石付京東河北路鎮撫節制大使司,措置赈濟山西阙食人民。
務(實)[要]均給,具已差官職位、姓名并赈濟過的實人數申尚書省。
從京東 河北鎮撫節制(制)大使司之請麼。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恤災 恤災 原阙标題,僅批有:「起熙甯,訖 幹道。
」标題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補。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九日,诏:「諸州軍每年春首,令諸縣告示村耆,行檢視,應有暴露骸骨無主收認者,并賜官錢埋瘗,仍給酒馔酹祭。
」 七月,诏:「恩、冀州河決災,令選官分詣,若有渰死人口,量大小賜錢。
其居處未安,令官地搭蓋。
其宮蹑、廟宇宿泊内有渰浸活業貧下人戶,令省部賜粟。
」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判永興軍郭逵,如本路州縣有饑荒處,并以官廪赈濟,仍體訪田稅。
其逃亡人戶,亦仰許法招誘還業以聞。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诏:「熙河一路自用兵以來,誅斬萬計,遺骸暴野。
可差勾當禦藥院李舜舉往彼多方究尋,如法收瘗。
仍于河、岷二州特許祭酹,作水陸齋會。
」 七年五月六日年:原作「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中書門下言:「戶房申,訪聞災傷路分募人工役,多不預先将合用夫數告示預:原作「願」,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改。
,以緻饑民聚集,卻無合興工役。
欲乞下司農寺,令逐路有合興工役,并依所計工數曉示,逐旋入役,免緻饑民過有聚集,以緻失所。
」從之。
九年二月五日,河北西路提刑司言:「邢、懷州連年災傷,若令應副十分春夫夫:原作「天」,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改。
,必難勝任,欲乞特賜免放一半賜:原作「免」,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改。
。
」從之。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廣東經略、轉運使等言,潮州海陽兩縣人戶被海潮漲推蕩居舍、田苒,死失人口。
乞令本路提刑司躬親前去,依條存恤。
」從之。
元豐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河北路權停折納。
為經水災,糧草貴麼。
七月二十七日,诏 河北轉運判官高镈往濱、棣州地界風雨損城及害谷處照管棣:原脫,據《長編》卷二九○補。
,仍令京東轉運使司案齊州章丘縣官吏仍、案:原脫,據《長編》卷二九○補。
,如不救護預備,緻人被災傷,即劾罪以聞。
八月十六日,诏京東路轉運司,齊州章丘縣被水第四等以下戶欠今夏殘稅權倚閣,常平苒役錢令提刑司展料次。
二十八日,诏濱、棣棣:原阙,據《長編》卷二九一補。
、滄三州被水災,令民貸請常平糧,零販竹木、魚果、炭箔等物,稅百錢以下聽權免一季。
十月十四日,诏:「昨嶽州平江縣民戶為詹遇等焚廬舍,令娉颀牒所屬,随區數第給錢。
」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聞濱、棣棣:原阙,據《長編》卷二九六補。
、滄州昨咤災傷,至今民尚乏食,其令提舉官李孝純存恤,有合行事,行訖以聞行:原作「件」,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
事體稍重者,奏聽旨。
察知縣,令不職者權對移。
」 三月一日,诏:「兩浙路災重,民負戶絕田産價錢者,展半年輸官。
」 三年八月十七日,開封府言:「畿縣夏旱,甚者十分,其次不減七分,已節次檢放。
今秋農有望,而民力未充,其殘欠租稅,乞賜倚閣。
」從之。
九月二日,權知都水監丞公事蘇液言:「河北、京東兩路緣河決,被患人戶蒙朝廷憂恤赈濟放稅。
河平,計錢谷等共七十二萬七千二百七貫碩有畸,而靈津廟碑失載其實,乞以其事付史餐。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聞階、成、鳳、岷州人戶阙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戶借支常平糧斛,每戶不得過兩碩,仍免出息。
如有去年未納諸稅并諸般欠負等,并權倚閣。
其有往諸處逐熟帶興販物往:原作「住」,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改。
,稅錢一百以下,并經過河渡合納官私渡錢處,并令驗認免放。
」 八月二日,诏蠲河北東路災傷州軍今年夏料役錢。
五年九月十四日,诏:「聞開封府界漫水,所至縣百姓有聚在高阜不通往來緻絕糧食者,委劉仲熊乘驲遍詣有水縣規畫船,運緻民戶安集于無水處,赍載薪糧就給,三日一具所濟人數上尚書省。
」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知蔡州黃好謙言:所部水災特甚,乞放稅。
诏尚書戶部速施行。
七月七日,知河南府韓绛言:「伊、洛暴漲,沖注城中軍營,欲望應被水災廄、禁軍等第與特支錢,及先修軍營。
其水北軍民被害,續奏請。
」诏經水災民戶,令體量赈恤;被水廄軍,以差賜般移錢;死者,依漂溺民戶法給錢。
九日,诏尚書戶部員外郎張詢、幹當禦藥院劉惟簡赈濟西京被水災軍民,并催督救護官物城壁等壁:原作「璧」,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改。
,其合行事如有違礙,從宜施行。
同日,河北路轉運司言:河水圍繞大名府城,乞多差兵夫船救護。
诏遣金部員外郎井亮采、幹當禦藥院梁從政往赈濟,如西京指揮。
九月十二日,诏西京被水漂溺之家,及秋苒災五分戶,并免來年夏稅支移,折變。
從戶部員外郎張詢請麼。
十三日,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呂溫卿言:「霖雨為災,已行赈濟。
欲乞坊郭戶沒溺豹産比舊退落七分上,積欠及秋料、役錢,并展限至來年夏料。
其漂蕩家業者,不候造簿年月,先減免役錢,以寬剩錢補助。
」 尚書戶部言:「減放役錢,欲據家業物力之數于簿内改正。
其減役錢,候造簿日均敷。
餘欲依溫卿所乞。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泾原路火死者,男丁給絹七匹,小兒五匹。
以本路經略司言西賊犯境,燒柴草積,民多火死者,故有是命。
哲宗元佑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禦史中丞胡宗愈、侍禦史王觌進對王: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補。
,太皇太後曰:「麼陰不解,雪寒甚,民不易。
」對曰:「陛下斥賣刍炭,所以惠都民甚好,唯河北、京東災傷,猶須多方赈濟。
」曰曰:原作「日」,據《長編》卷四○八改。
:「已一一有指揮。
」宗愈、觌曰:「聞二聖焦勞,上元禁中不曾用樂。
」曰:「既不禦樓,亦未嘗燕會。
」 二月十二日,诏給廣惠倉錢三萬缗,及阙額役兵錢糧、衣賜,募民應役以恤之。
十月二十四日,诏災傷放稅及六分以下,其帶納欠負即随放稅外分數催納;七分以上,并行倚(合)[閣]。
四年六月十八日,資政殿學士、知陳州胡宗愈言:「本州島霖雨相繼,河流泛漲,今年夏稅遞展限一月。
」從之。
五年四月二日,诏府界諸路監司應雨澤未足處,人戶合催理系官欠負權住理納,候豐熟日依舊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改。
。
以三省言「自春以來,時雨未足,民間諸欠負未能償」故麼。
六年九月七日,戶部言:「河東路助軍糧草支移不過三百裡,若非時急阙,亦聽相度展那,仍不得過二百裡,本戶災傷五分以上,仍免折變。
」從之。
同日,樞密院言:「麟州界人常為西賊殺虜、燒蕩屋舍者,令經略司,人以老幼幼:原作「弱」,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長編》卷四六六改。
、屋以多寡等第給賜錢、絹。
或焚毀糧斛、蹂踐田苒,亦随宜赈濟。
」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近日在京軍民疾患,難得醫藥,可措置于太醫局選差醫人,就班直軍營坊巷分認地分診治,開封府郡官提舉合藥,并日支食錢,于禦前寄收封樁錢内等第支破,候疾患稀少即罷。
」 紹聖元年十月二十六日,上谕輔臣曰:「河内流民寓寺蹑及官廨者尚多,雖已給券開谕,令還本土就赈濟,然宜申敕有司聽便,願南去者,毋強使北強:原作「僵」,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
」 十一月十一日,左司谏張商英言:「知定州顧臨與走馬承受賈溫之謝晴北嶽,摘路傍禾穗、豆角蹑驗,多不實。
知曲陽縣郭長卿以災告,請早求所以為備者,聞深州武強縣民二千餘戶訴災強:原作「疆」;訴:原作「許」,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臨辄卻其牒。
」诏河北東路提舉常平燕若古究實以聞。
十二月十一日,監察禦史常安民言:「河朔流民,多咤郡縣承望轉運使張景先風旨,遇訴災傷,曲有阻抑,使民無告。
」诏河北西路提舉司體量詣寔以聞。
知深州吳安行坐不受民訴災傷,特沖替。
二年三月四日,诏河北東、西路并京東路淄、齊、郓、濮、濟州災傷人戶,催去年秋料,殘零稅租并行倚閣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
四月五日,泾原路經略安撫司言:「本路被災人戶,已令逐州軍倚閣租稅逋欠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
」從之,仍原擅行之罪。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權倚閣陝西路 今年諸逋負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以轉運司言本路災荒故麼。
四年五月九日,左司谏郭知章言:「聞諸路守臣常于秋夏之間以雨足歲豐為奏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後災歉,遂不敢以聞。
伏望特降睿旨,下諸路州軍嚴行約束,雖巳奏豐稔而或繼有非時水旱者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六改。
下同。
,并具災傷上聞。
」從之。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三日,诏:「河北、京東路州縣遭河漲,渰溺人戶田廬,多緻失所,令工部員外郎梁鑄體量應合赈恤及河勢利害以聞。
」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徽宗巳即位,未改元。
诏以疾疫,令太醫局差醫生分詣閱巷醫治。
四月二十五日,臣寮言:「伏聞去歲以來,廣南災疠,江西、湖南年谷不登,秦蜀苦饑,河北被水,陛下雖振發倉廪,蠲除租賦,所以頒恤甚厚。
尚慮被災州縣役軍民之力,興土木之功,望降睿旨,災傷路分除倉廪庫獄及官廨寔有損壞以時繕修外,餘不(及)[急]之役權罷。
」從之。
八月四日,诏:「諸路應歲賜藥錢處,遇民疾時,州縣委官監視醫人遍詣閱巷,随其脈給藥。
」 十二月三日,臣寮言:「河北濱、[棣]等數州昨經河決,連亘千裡,為之一空,人民孳畜沒溺死者,不可勝計。
今年所在豐稔,而此數州之民失業,是以至今米不下三四百錢,饑凍而死者相枕藉,甚可哀麼。
乞朝廷選郎官乘傳,同本路監司、守令體量拯救。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八月二十一日,臣寮言:「府界近京各有被旱、蝗去處,及江、淮、兩浙、福建路亦有旱災去處,其監司司:原作「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六改。
、郡守或不以聞,或雖聞而不敢盡以實告,州縣承望轉運司意旨,不肯依法受接人戶訴狀。
望指揮諸路轉運使司,應今後實有被災傷人戶,并專責守、令依法受訴,提舉司依條檢察施行。
」從之。
崇甯元年四月二十八日,兩浙轉運司言:「本路累歲災傷,昨權住閑慢修造,至今将欲限滿,欲乞更展一年權住。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開封府赈恤壓溺人,不得鹵莽。
先是,雨水壞民廬,有死者,故申命之。
二年七月九日,诏:「府界、諸路監司前去親詣蝗蟲生發去處,監督當職官多差人夫,部押并手打撲。
本司及當職官并仰專在地分,候打撲盡靜,方得歸任。
人戶多方收打蝗蟲赴官,實時依條支給米谷。
如官司阻節,許人戶經監司陳訴。
」 十月十四日,诏:「兩浙杭、越、溫、婺等州秋苒不收,人戶失于披訴,官司憚于閣放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七改。
下同。
,又将積年欠負一例并行催約,緻人戶漸至逃移,賊盜滋多,物價增長,細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顯是提舉、轉運司施許不職,令本路提刑司體量聞奏。
其積年租欠,如是下戶災傷,不以分數并令倚閣,非災傷戶分作五料催科。
人戶失于披訴,委是秋苒不熟,并量與檢放。
其孤貧不濟戶,仰提舉司廣行赈濟。
如物價增長,即速以常平米平價出粜。
」 十二月十四日,诏:「戶部差官刷合出賣及無用故紙,具 數關送開封府造紙襖,遇大寒,置曆給散在京并府界無衣赤露之人,每年依此,既不得将中用文字一例刷。
」 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蠲兩浙水災人戶租稅。
大蹑二年三月三十日,诏:「西京城内外日近庶民疾疫稍多,慮阙醫藥,有失治療,宜下有司依近例疾速修合應病湯藥,差使臣管押醫人自三月末旬後,于京城内外遍到裡巷看診給散,要拯救疾苦「要」字前疑脫一「務」字。
,仍速施行。
」又诏令大蹑庫支錢一萬赴開封府,令就差散藥使臣并逐廄地分使臣,每日量數支給,應死亡貧乏不能葬者,人給錢兩貫,小兒一貫。
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奏:鹿下埽大河水注鹿縣,本縣官、私房屋等盡被渰浸。
」诏:「應今來被水漂溺身死人戶,并官為埋葬,每人支錢五貫文,買衣衾、版木,擇高阜去處安葬,不得緻有遺骸。
其見在人戶,即依放稅七分法赈濟施行。
如有孤遺及小兒,并送側近居養院收養,候有人認識及長立十五歲,聽從便。
内有人戶盡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許依七分法借貸,不管卻緻失所,仍具埋葬、赈濟、居養、存恤次第事狀聞奏。
」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冀州宗齊鎮被水身死人戶,并為官埋葬,人支錢五千,擇高阜安葬,不得緻有遺骸。
其見在人戶,卻依放稅七分法赈濟。
孤遺及小兒,并送側近居養院收養,候有人識認及長立十五歲,聽逐便。
内人戶盡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許依七分法借貸,仍具巳埋葬、赈濟、居養、存恤次第以聞。
仍仰本路提刑司各那官前去點檢赈恤,務要均濟。
」 九月六日,诏:「東南路比聞例有災傷,斛踴貴,可下諸路監司仰依實檢放秋苒分數,仍依條推行赈濟。
」 十一月十二日,诏:「東南諸路應今歲旱災地分,人戶放稅及五分以上者,本戶稅租苒役條限滿日,特與展限一季;支移者,仰轉運司相度那融就近;折變者,量與寬減施行。
」 十二月十六日,诏:「秦、鳳、階、成州災傷人戶稅賦已權行倚閣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八改。
,候至豐歲催理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八改。
,疾速施行。
」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聞福建去年夏秋少雨,禾稻薄熟,兼見行赈濟,兩浙并不通放米船過海,深慮向去民食妨阙。
可指揮兩路放令福建販米海船從便販粜,以補不足,不得仍前阻節。
」 政和(五)[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戶部上諸縣災傷,應被訴受狀而過時不收接若抑遏,徒二年,州及監司不覺察,各減三等法。
」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二麥将成,秋谷繼作,深慮州縣不恤民情,妄有科差。
如見均占役使者,實時放散。
如有谷違,帥臣、監司按祭。
」 三年正月二十日,尚書省言:「檢會近降赦恩,訪聞開德府清豐縣去年六月七日曾被旱傷人戶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九改。
,其間有不知條限,緻被訴不及。
可令所屬勘會詣寔,特與依檢放災傷人戶減免均籴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 「時雪苦寒,道路阻滞,常平倉米、麥以衮合價錢二等出粜,硬石炭每秤減價十錢。
」 十二月六日,诏以諸路時雪稍多,道路艱阻,貧寒細民于法不合居養之人,如委實貧乏不能自存,亦合權行存恤救濟,令諸路提舉常平司更切多方存恤居養。
仍許不限人數支給米豆,及仰逐司以常平米粟量行減價二分出粜。
四年四月六日,诏:「饒州、南康軍知通并先次(充)[沖]替,令歙州疾速取勘,并本路提舉官令江東提刑司取勘,并具案聞奏。
」以江東麼旱艱食,并不陳請措置,至是,提舉司分析以聞,故有是命。
六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提舉常平黃靜言:「建州浦城知縣饒遇歲遇民饑浦:原作「蒲」,據《宋史》卷八九《地理志》改。
饒遇歲:同書食貨五九之九作「饒興」,未詳孰是。
,能勸誘民戶赈粜,乞功賞典。
」诏遷一官。
七月十九日,淮南路轉運司言:「淮河水泛漲,濠、壽、楚、泗河道與鄰近民田為一渰浸,州城緣此斛鬥不入,細民不易。
淮東、西州軍見樁管提舉司斛鬥三十六萬餘石,欲依元價出粜,救濟被水細民。
」從之。
九月二日,诏:「在都日近遺火,被燒人戶見賃官地屋,與放賃直兩季。
」 十一月三日,诏:「兩浙州軍秋水害田,物價翔踴,以州鄰路粒米豐賤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辄禁米斛出界者,以違禦筆論。
」 七年七月六日,诏:「熙河、環慶、泾原地震旬日,壞城壁樓橹、官私廬舍,民覆溺死傷者衆,宜速修治城壁,朝廷給其費,仍遣使撫恤軍民。
」 十二月十六日,诏:「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官不奏本路災傷,特降兩官沖替,令本路提刑司具合降官姓名申尚書省。
今後不實時聞奏,重寘于法。
仍令刑部遍下諸路州軍并監司。
」時臣寮上言:「河北自祁、趙州以南至邢州邢:原作「刑」,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磁、相,上下夏雨頻并,各有災傷。
」诏令本路監司具析。
至是,提舉常平官以聞,故有是命。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河朔去歲災傷,方行赈恤,而修城買木木:原作「米」,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運糧飛挽之役,頗勞民力,其令當職官審度緩急,可罷之。
或不可罷者,條具以聞。
」 五月二十一日,提舉京東路常平等事王子獻言:「濟南府、密、沂、濰、徐、兖州,河北數州皆水,官司檢放不及七分,外州流民稍稍入境,移文逐處依法赈恤。
蓋其貸者二十萬四百餘戶,給者十萬八千六百餘戶,粜者二十九萬五百餘石,實緣檢視災傷蹑望顧畏,不實不盡。
伏願诏州縣今後驗流民來曆、寔有莊帳,每縣及百戶以上,即申省部下所屬,依法書元檢放官吏之罪。
」從之。
六月八日,诏:「兩浙路自今夏霖雨連綿,渰沒田不少,平江尤甚,已差趙霖依舊兩浙提舉常平。
如有合行奏稞事件,附入内内侍省遞以聞。
仍一面多方措置護救民田。
渰浸過田苒人戶及支借過圍田錢、米等,并仰括責招谕,保明聞奏,不管稍有流移失所。
」其後,趙霖奏:「本路有未起今年常平米一千餘萬石,伏乞許與截留,應副急切赈濟。
并轉運司見有合發 末限上供米數,欲乞依知平江府應安道已得指揮,權于浙西州縣先次權發二十萬逐急相兼應副。
候向去豐熟年分候:原作「侯」;豐:原作「豊」,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接續收籴撥還。
」诏依。
如違,以大不恭論。
八月四日,又诏:平江府第四等以下人戶合納二稅并借過圍田常平錢物,權行倚閣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
七月二十九日,诏:「東南諸路山水暴漲,至壞州城,人被漂溺,不能奠居。
可差廉訪使者六員分行諸路,檢舉常平災傷七分法推行。
法所不載,随宜赈救訖奏。
仍許借諸司斛鬥赈給,或勸誘上戶借貸。
仍多作船濟度,及權以官物搭蓋屋宇,廣令安泊。
其被溺之人,并官給棺殓。
監司、郡守各協力赈恤,無令失所。
有不盡心及一行官吏咤而搔動乞取,并以違禦筆論。
」 同日,鎮江府言:「自六月以來,霖雨連綿,渰沒民田,米價踴貴,唯籍商旅興販斛鬥接濟。
欲乞降旨,應豐熟去處辄有禁止商販米谷豐:原作「分」,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及違法收納力勝諸般阻節勝:原作「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并乞依政和六年十一月三日所降指揮。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江、淮、荊、浙被水州軍漲水已退,殘潦餘浸占田無藝,民不得耕,比屋摧圮,無以奠居。
可令郡守、令佐悉心赈救。
監司雖非本職,并許通行管幹,分定州縣前去巡按,具已救濟事件、人數奏。
監司、郡守自今應水旱、盜賊敢有隐敝不奏,或不盡言,并以違禦筆論。
應興販竹木、磚瓦、蘆葦往被水處,沿路不得收稅抽解及欄買阻滞,仍行赈濟。
」 九月七日,诏:「東南被水州縣民田雖有赴訴之限,然阡陌漫沒,州縣定驗失寔,則貧民下戶臨時無告。
仰逐路監司行下所轄州縣當職官,須管于收成之前躬親按視,毋得失實。
」又诏:「曾經渰浸人戶納官、私房錢,截自遷出日,并特與免納,候複業日依舊。
」 十月二十日,江南東、西路廉訪使者徐衡言:「南康軍并管下建昌縣,及江州并管下德安、瑞昌縣,興國軍,坊郭舍屋被水渰浸,漫沒屋脊,人戶各已般移。
除系自己屋業外,其間賃官、私舍屋居住人戶屋: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補。
,尚依舊管認元賃房廊地基等錢賃:原作「認」;廊:原作「廓」,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改。
,欲下諸州軍豁除被渰月日被:原作「彼」,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改。
,特與放免特: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作「将」,義亦通。
。
」從之。
仍诏餘依此計其寔日,即不得虛僞,通不得過一季。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七日,永興軍路安撫使董正封言:「鄠縣災傷,放稅不及分,秋雨損田苒,人戶缺食。
勘會見今修葺永興軍城壁,欲望支降度牒四百道,乘此和顧人夫。
不惟城壁計日可了,兼可以存養缺食人民。
」诏特支二百道。
二月十六日,诏豐城縣主簿倪仲寬先次放罷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四改。
,令憲司取勘以聞,俟案到,将上取旨。
以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林箎奏「仲寬管洪州南昌縣惠門場,非理決撻缺食人魏剩」麼。
四月二日,京西路轉運判官李佑言:「尚書右丞範緻虛奏:『京西災傷,州縣并不依災傷檢放,勒民戶依舊納稅,緻民力愈困,罪在州縣。
欲望并給義倉物斛赈濟。
』奉诏令臣 星坼前去體量詣實,常平官娉延壽先次勒停,餘監司并守臣一一并具名奏臣一一:原作「二」,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七改補。
。
一路義倉,可并特通融支撥赈濟,應災傷流移地分,并令依法放免租稅。
體量得逐州人戶咤去秋霖雨薄收,人民阙食,汝州諸縣艱于赈濟,緻有流移饑殍。
唐、鄧州縣已依法檢校放稅租外依: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七改。
,赈濟管下諸縣饑殍流民共三萬八千餘人。
均、房州諸縣放稅不盡,緻自冬及春以來,往往聚為盜賊。
」诏以房州知通、逐縣知縣并沖替,汝州知、通各降一官,唐、鄧州知通各轉一官。
六月二十七日,開封少尹虞燮言:「去歲諸路水災,今夏二麥大稔,秋田倍收。
一歲之熟,未足以盡補瘡痍,尚慮監司、州縣例行催科累年之欠,乞行約束。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兩浙連年災傷,今歲方始豐熟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七改。
,應積欠不得一并催理,并限三年帶納。
」 十二月十六日,監察禦史周武仲言:「淮甸旱暵,蒙付以使事。
赈濟莫急于錢米,而州縣往往無之,望依淮南許依鄰近發義倉充撥支遣,并京西路汝、(穎)[颍]等州災傷放免租稅指揮,豪民大姓有願出積粟者,乞藉其名,酬以官爵,其次與免差科一次。
所在系官山林塘泺有可推以利民者,乞暫絕其禁,聽饑民采食。
其利商旅般運,應鄰近路分及沿江州軍載斛米舟車,并乞與免沿路力勝錢,堰閘、關津不得谷留。
」從之,仍許通一路義倉兌撥支給。
其流移地分如合放免租稅,并合依條,内豪民出粟,不得抑勒。
二年八月二十日,知壽春府侯益言:「臣昨緣去歲秋田旱災,曾具奏乞依政和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指揮,許客人于豐熟去處興販 米斛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八改。
,前來災傷去處出粜,與免沿路力(升)[勝]稅錢。
後來本府夏麥收成,其上件指揮已行住罷。
今歲秋田複又旱損,欲乞依宣和元年十二月十六日指揮行下。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睦州及管下應避賊者,令所在官司多虧存恤,借與官屋、僧舍居住。
内有不能自存之人,依條赈濟,疾速施行。
」 六年七月九日,诏:「兩浙州縣人戶積欠常平及圍田錢、米,元降指揮展限三年起催,今已限滿。
訪聞本路春夏水潦害民田,民至流徙,已令将赈粜官米拯濟艱食。
所有積欠及圍田錢米,特更展限一年,候豐熟日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改。
,依條催理。
」 八月十九日,诏:「兩浙路州縣違法閉籴,邀阻客人,米價翔踴。
仰提刑、廉訪體究水災去處,令常平司赈濟。
州縣閉籴邀阻,速令禁止。
」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應河北、京東、河東路民戶曾被劫掠或焚燒廬舍,委州縣多方安集,早令着業,與免諸般差科二年。
」 同日,南郊制:「訪聞外路夏秋之間,陰雨積水,占壓民田,或河防潰決,沖注鄉村,縣官坐視,并不措置。
如措置有方,實有勞效者,保明以聞,當議特功旌勸。
」 欽宗靖康元年六月十四日,知磁州趙将之言:種師中兵潰,有被傷之人疲曳 道路甚多,臣已随宜措置出暝招收,權置一醫藥院收管醫治。
如臣一州所醫,已二百餘人,切慮别路州郡尚多有之。
乞下諸州,将重傷者每人支絹一疋、錢一貫,輕傷人半支,并以系省錢物充,仍委守臣當官給付。
依已降指揮,将(诏)[招]到潰散人并發上邊應援太原外,有被傷未堪驅使人,并且令逐州醫治,候平愈日,逐旋結隊發遣。
」從之原書天頭注雲:「『從之』下有《宋朝大事記》一條」。
。
以上《續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遭金人殺戮,暴露遺骸無人認者,許所在寺院埋瘗,每及一百人,令所屬勘驗,給降度牒一道。
」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九月十五日赦、二年六月十二日赦、九月四日赦、四年九月十五日赦、九年五月五日赦、十一年三月五日德音同此制,但或以百人度僧一人,或二百人度僧一人,或緻祭黃箓水陸,或比折紫衣師号。
九月十六日,诏曰:「訪聞陝西至京及諸路有亡殁戰士遺骸,不曾收瘗,功以連歲兵革,暴露轉戰,使士卒流離道路,朕甚憫之。
仰三省行下諸路措置掩瘗,疾速施行。
」 三年六月十二日,都省言:「渡江之民,溢于道路,其饑餓者無飲食,疾病者無醫藥。
」诏令淮南、江、浙轉運司量給錢米赈給,其病患者差官醫治,務要實惠及民,不管少緻失所。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應士庶家屬有被驅虜脫歸之人,令所在存恤,量給錢米,于寺院安泊,審問親屬所在,差人津發前去。
」 四月二十八日,上谕輔臣曰:「朕聞明州遭寇焚爇,不餘片瓦,井邑丘墟,使民骨肉離散,囊橐罄竭。
朕力不能救,心甚憫之。
可将已樁管米七千餘石,令守臣均給城下人戶廬舍被焚者,少助窘乏。
」 十月十八日,诏:「諸處流移百姓所在孤苦無依者,并仰越州安泊赈濟,務在全活全:原作「令」,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二改。
。
其有不幸死損者,收斂瘗藏,并如近降指揮施行。
」原書天頭注雲:「脫《鹹淳毗陵志》一條。
」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五日,權發遣南康軍甄采言:「本軍經賊馬之後,遺骸不啻萬人。
近降德音,每收瘗過一百人,給度牒一道。
緣今來數多,乞每三百人降度牒一道,共乞降度牒二十道。
其過多數目,亦隻勸谕童行并力收瘗。
」從之。
六月七日,尚書省言:「切聞平江以北流屍兩岸,遺骸頗多,乞下逐州差官一員,立限收拾埋瘗。
」诏:「平江府須管日近掩瘗盡絕,令每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本路提刑司檢察,或尚有暴露去處,按劾聞奏。
」 十月二十三日,诏:「越州城内遺火,延燒民舍屋不少,緻貧民無處居止,仰三省行下本州島,分委官躬親子細抄劄。
應寔曾被災延燒下戶,每十人作一保,結罪保明單甲、姓名申尚書省,以憑支錢赈給。
應官私地基,許元賃人搭蓋,依舊居住。
其合納房錢并地基錢,并與放兩月。
」 十一月六日,知紹興府陳汝錫言:「尋分委四兵官抄劄人戶姓名,四廄共二百三十 餘戶。
」诏令戶部每戶支錢二貫文,仰陳汝錫勾集赴都堂給散。
二年四月七日,試秘書少監傅崤卿言崤:原作「松」,據《嘉泰會谷志》卷一五《傅崤卿傳》改。
:「淮東昨經賊寇,死傷者多,城郭原野遺骸狼藉。
今來逐州守臣皆能遵奉诏旨,悉力收瘗,望功獎谕。
」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閏四月二十日,福建路安撫使司言:「檢準赦文:『召募寺蹑童行埋瘗遺骸,每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緣本路地薄民貧,願為僧道者頗多,深慮州縣官吏并緣為奸,巧裝人數,遂緻冗濫。
本司已下逐州縣各委官一員專一點檢,以千字文為号,候埋瘗寔及二百人,令所委官開具字号申縣,縣申州,州差官審寔保明申本司,本司别差官覆寔訖,保明申尚書省,計數乞給度牒。
欲望特降指揮,如所委官及州縣保明不寔,其所給度牒計贓以自盜論,庶幾上副朝廷澤及漏泉之意。
餘路依此。
」從之。
八月九日,诏:「臨安府被火百姓,許于法慧寺及三天竺寺等處權安泊,應客店亦許安下,免出房錢。
其四向買販木植、蘆箔、竹筏,并不得抽分收稅。
官私房錢不以貫伯,并放五日。
内孤貧不能自存之人,令戶部省倉支米二千石付臨安府赈濟,仍開具赈濟過人數以聞。
」 三年七月十一日,诏:「訪聞真、(楊)[揚]、楚、泗、承州道路尚多遺骸暴露,令禮部給降逐州空名度牒各一十道付逐州,專委通判召募童行如法埋瘗。
仍仰往來按視,每及二百人,即驗實申州,書填度牒一道給付。
」 二十二日,诏:「昨緣兵馬,聞山谷溝渠暴骨尚多,令禮部給降兩浙西路空名度牒十道,委臨安府召募僧行收瘗,不得有暴露。
」以麼阙雨澤,故有是命。
九月五日,宰臣朱勝非等言:「近訪聞泉州水溢,隳城郭,墊廬舍,已行下本州島诘問問:原作「聞」,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四改。
,且令詣實申尚書省。
」上曰:「國朝以來,四方有水旱災異,無敢不上聞者,故修省蠲貸之令随之。
近日蘇、湖地震,泉州大水,辄不以聞,何麼」诏諸路如有水旱等事,令監司、郡守實時具奏,如敢隐默,當寘典憲。
十一日,宰臣朱勝非等言:「九日坼,朝天門外居民遺火,延燒頗廣。
」上恻然曰:「細民焚其室廬,生聚何從得食必有甚失所者。
可令戶部支降米五百石,令臨安府差官,就行赈濟孤貧不能自存者,無或追呼,更緻煩擾。
」 二十三日,泉州言:「本州島縣被水之家缺乏糧食不能自存之人,欲州委知、通,縣委令、佐,先次取撥見管常平、義倉米斛,躬親前去赈濟。
及被水渰死,其無主屍骸欲令本處量支官錢,如法埋瘗,無緻暴露。
今來深慮前項已科定錢、米應副不足,欲令禮部給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道,專充應副前項支使。
」诏依,仍令本路漕司躬親前去點檢被水州縣,奉行寬恤赈濟等事件以聞。
如州縣奉行不虔,仰提刑司按劾聞奏,當議重寘典憲。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臨安府見開撩運河, 如□有遺骸,令守臣募僧行埋瘗。
每及二百副,令禮部給降度牒一道,願計價換給紫衣師号者聽。
」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應遭金人及賊寇虜遺棄下幼小,但十五歲以下聽行收養,即從其姓。
」六年十二月一日德音、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同此制。
十二月二十七日,上谕輔臣曰:「劉光世、張俊兩軍渡江擊賊,屢獲勝捷,然有死于鋒镝之下,朕所傷恻。
向者韓世忠承州之戰,亦有死事将士,
資、榮二州旱荒尤甚,乞将二州租賦盡免,仍照去年奏乞度牒四百道(旱)[早]賜頒降及賣籴米「賣」前疑脫一「變」字。
,以為四路日後水旱之備。
」诏禮部給度牒一百道前去四川制置司交割,仰本司均撥付旱傷州軍變轉錢,專充籴米赈濟。
仍先次措置,許令人戶納米請買,出給公據,候度牒到日,即行給付。
仍令總領所于近便有管米内(納)[那]融應副。
七月二十九日,诏江東提刑、提舉司行下廣德軍、甯國府、徽州、池州,将被水之家更切赈濟,優與存恤。
從本路兩司所請麼。
十一月三日,知襄陽府張杓言杓:《宋史》卷三六一《張枃傳》作「枃」,當是。
:「本府系居極邊,殊無儲蓄,入秋江漲,居民陸種盡被水傷。
本府逐歲所仰,皆自江陵、荊門、複州等處般販前來,遂至在市無米。
今常出粜已盡「常」下疑脫一「平」字。
,深慮邊民乏食。
」诏許于見管粳粟米内借撥八千石充 赈粜,二千石充赈濟。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知江陵府章森言:「本府江、漢二水暴漲非時,下田悉被淹侵。
常平不過一萬三千餘石,趙雄任内籴到樁管米見在計一十五萬餘石,許令新陳兌易,散米赈濟,所當舉行。
」诏江陵府于樁管米内取撥七萬石,将四萬石充赈濟之用,三萬石赈粜。
其粜到價錢,候秋成日一并籴還,依舊樁管。
三月二十五日,诏廬州樁管稻内借支五萬石應副本州島阙食人戶。
以守臣高夔請麼。
六月十九日,诏四川制置司、總領所各行下逐路旱傷州軍,多方赈恤,毋令失所。
如旱荒州軍有未催稅賦及公私債負,與權行倚閣,候豐熟日帶還,務要實惠及民。
如有流移,其當職官吏重作施行。
八月十二日,诏:「逐路安撫、轉運提舉司,如實有旱傷州縣,許勸谕官、民戶有米之家赴官輸米,以備赈濟。
委知、通交量,認數樁管,相度荒歉輕重,申取朝廷指揮,方許支撥。
其出米及格人,仰(遂)[逐]司保奏,依立定格目推賞施行,不得科抑。
」從都省檢會麼。
十九日,禦筆:「諸道郡縣類有水旱去處,理宜拯恤,三省條畫以聞。
仍行下監司、守臣,令疾速各具赈捄之方,務使實惠及民,毋徒為文具。
朕将考其殿最,以示勸懲。
」 二十四日,诏禮部各給降度牒一百道,下江東、淛東提舉司,每道價錢作八百貫,令兩司措置出賣。
人戶願輸米,依市價入中,請買度牒者聽。
其賣到價錢,循還作專一籴米,斟量州 縣旱傷輕重,分撥粜、濟。
從兩路提舉陳士楚、李謙請麼。
同日,诏禮部給降度牒一百道,下淮西提舉司,仍于舒州樁管米内支撥二萬石,斟量州縣旱傷輕重,分撥粜、濟。
從提舉張同之請麼。
二十八日,知信州石晝問言:「今年本州島大旱,田損七分,委是狼狽。
乞于鄰郡上供米内截撥四萬石,以助軍糧。
仍乞從朝廷支借會子五萬貫,以備月支及裨助荒政。
」诏封樁庫借撥樁管會子二萬貫,豐熟逐旋補還。
十月十五日,诏:「廣德軍将元管湖、秀州赈粜米一萬一千四百九十七石赈粜接濟廣德、建平兩縣饑民。
其粜到價錢,提舉司督令别項樁管,候豐熟日,仍舊收籴補還。
」從江東提舉陳士楚言麼。
十二月十三日,诏江西轉運司于淳熙十三年漕臣王回和籴米内取撥七萬石,赈粜本路被傷饑民。
從本路漕司請麼。
十八日,知江陵府王蔺言:「本府去年災傷,蒙朝廷撥米四萬石,内将一萬石赈濟,三萬石赈粜。
乞将所撥米從去年例于内撥一萬石,專充赈濟。
」從之。
二十四日,诏:「淮西轉運司見樁管鐵錢、交子内共支撥三萬貫,專充赈濟使用。
仍下江東、西、兩淛路監司及諸州軍,各遵守前項已降指揮,不管違戾。
」從淮西提舉張同之言麼。
五年二月十一日,诏于建康府、太平州樁管米内各取撥四萬石,斟量逐州旱傷輕重分撥,專委守臣措置赈粜。
從江東提舉陳士楚請麼。
十四日,诏:「禮部給降度牒 三十道付江州,每道價錢作八百貫,措置出賣,收籴米斛,專充赈濟支用。
候秋成日,計賣過度牒價錢,起赴封樁庫送納。
」從守臣沈祖德請麼。
二十五日,诏信州于上供米截撥一萬石,專充赈濟使用。
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文:「辰、邵州傜人昨咤饑荒,辄入省地作過,已據湖南、北諸司見行招捕。
竊慮省地居民逃避,未盡歸業,并人戶咤官司調發般運錢糧、守把關隘,或緻耕種失時,荒廢田土,雖已赈恤,尚慮未能周遍。
可令逐路監司委州縣更功審實,厚功赈恤。
」 九月二十八日,三省言:「已降指揮,災傷州縣第三等以下帶産戶将來無力耕種者,仰州縣核實,許結甲互保,将常平米量行赈貸,約來年秋熟納還,不得收息。
今來種麥是時,竊恐小民無力耕種,州縣不能體認矜恤之意,是緻借貸失時。
」诏令兩淛、兩淮路提舉司照應已降指揮,應災傷去處,将常平錢措置收籴麥種,并給降米斛,疾速赈貸施行,毋緻有失布種。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淛州縣米價踴貴,小民艱籴,其巨室富家積米至多,方且乘時射利,閉籴邀價,甚非體國恤民之意。
乞下帥臣、監司更切多方曉谕,令巨室富家約度歲計食用之外,交相勸勉,将所餘米斛趁價出粜。
或就在城自占地分置場,或自占某縣,或自占某鄉,或占幾都幾保,置立場鋪,随時量減價直,接濟細民,官為機察數目。
大但能使所占之地百 姓安業,無流離饑殍,候及食新之日,許帥臣、監司、守臣保明申奏,次第推賞。
其出米最多、濟民最衆,特與優功旌擢,風示天下。
如豪右之家産業豐厚,委有藏積,不遵勸谕,故行閉籴者,并令核實奏聞,嚴行責罰,仍度其歲計之餘,監勒出粜。
其州縣不恤鄰境,遏籴自便者,亦仰監司、帥臣按劾以聞,重寘典憲。
」從之。
閏十月十三日,淮西提舉張同之言:「本路連遭荒歉,民貧已甚,今年被害尤酷。
近來雨水連綿,得熟禾谷又多傷損,若不優功存恤,必緻饑寒所迫。
乞将阙食之家分三等抄劄粜濟,于本路樁管上供鐵錢或交子換到鐵錢内科撥五六萬缗,斟量州縣旱傷輕重均撥,責付守臣曉示不熟地分有稅産之家結甲赴官借支施行。
如借錢納米、钤束官吏關防詭名等弊,臣當纖悉措置,無容乖戾。
」诏權撥錢五萬貫,餘依。
二十一日,臣僚言:「兩淛、兩淮災傷州軍,各已節次給降米斛、錢、會、交子、官告、度牒,分撥下州縣措置赈粜、赈濟,及貼助支遣。
尚慮州縣奉行不虔,谷緩鹵莽,以緻虛壞官物,小民不沾實惠。
乞下州縣,将所給降及轉變到錢、米内元許貼助本州島支遣之數,用以接續官兵按月糧給,不得辄作其它費用。
所是粜、濟之數,将日前諸縣申到分數為準,合以十分為率,八九分赈粜,一二分赈濟。
其赈粜之米,以目今價直量行減價,不得大段虧折元錢,仍以所粜到錢,逐旋差人于得熟地分 收粜米斛,或招接客販前來再粜,不得稍有乏絕。
如官米大段陳次,亦(抑)[仰]将在市價斟量裁減,取令斂散可繼,不得以小惠沽譽,卻緻無以接續。
仍多方安集,毋緻流移。
其州縣措置失當,監司常切覺察,随宜改更,務令合理。
其官吏弛慢,緻有流離殍死去處,即行按劾。
仍速委官權管,毋令失所,以稱朝廷優恤之意。
」從之。
慶元元年正月十五日,權工部侍郎兼知臨安府徐誼言:「今歲淮、淛水旱,流離之民漸集市廛,其勢不可不養。
殘笃廢疾、癃老孤幼無所依倚而不能自存者,皆當次第料理。
願陛下以聖意推而行之。
」诏令臨安府于見赈粜米内取撥二千石,以備赈濟。
二十六日,诏:「臨安府陰雨,細民不易,令臨安府将見赈粜人戶特與赈濟五日。
」以守臣徐誼言:「臨安諸縣自昌化得熟之外,其餘八邑俱被水災,目今雖蒙降米斛減價赈粜,饑民無錢收籴,至有糟糠不充、憔悴骨立、瀕于死者甚衆。
畿邑之内,均為陛下赤子,當此荒歉,其惠愛理宜均一。
乞将管下八邑見今赈粜者,與府界之民一體赈濟五日,庶得人戶俱被上恩,有以見陛下功惠京邑、一視同仁之意。
」從之。
二月三日,诏令内藏庫支錢一萬貫,豐儲倉更支米三千石,付臨安守臣徐誼,措置給貧病之民,務要實惠均濟。
十一日,臣僚言:「朝廷荒政有三:一曰赈粜,二曰赈貸,三曰赈濟。
雖均為救荒,而其法各不同,市井宜赈粜,鄉村宜赈 歉歲谷價翔踴,多緣市井牙儈與停積之家蹑望遏籴,增價以困吾民,而赈粜亦不官米貸,貧乏不能自存者宜赈濟。
若漫而行之,必有所不可行,官司徒費而惠不及民。
竊此句當有脫誤。
。
若能勸谕拘集牙儈、鋪戶米,官為置場,差人管幹,随市價出粜,或有客販及鄉村步擔米,則官出錢在場循環收籴,一從民便粜米,更不給曆。
遇市上大段阙少,然後出官米,亦以市價量減三二文粜之,使市上常有米,米價自平。
官米既從市價,所減不多,奸民無所牟利,而詭名給曆之弊自無,此赈粜之法麼。
赈貸,自來官司常患民間不能償而失陷,每都各請忠信有物力材幹上戶二名,先令機察都内阙食主戶,勸谕鄰裡有蓄積之家接濟,秋熟,依鄉例出息倍還。
若不能,即令結甲具狀赴官借貸,仍令所請管幹上戶保明,縣照簿稅量其産業多寡與之。
若客戶,則令主戶與借,自行給散,至秋熟,則令甲頭催納所借。
既是有産業人,又有上戶保明,甲頭催理,安得失陷縱有貧者不能盡納,計亦不多,此赈貸之法麼。
赈濟,則戶口頗衆,不惟不能及,尋常官吏多與上戶為奸弊,虛作支破入己,而貧民下戶初不及,縱欲谷察,而人戶已流移,亦無可詢究。
今鄉村既行赈貸,上戶有米,無緣更來官司借貸。
村落下戶既有借貸,自不須赈濟,所合赈濟者,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
抄劄既有定數,則紐計合用米分作料次發下。
所請管幹上戶處,令積聚寺蹑給曆,五日一給散,分明批曆,都分雖多,所給必同日,以防(雨)[兩]處打請。
如此,則赈濟用米不多,官吏亦無緣作弊而虛破官米,此赈濟之法麼。
是三者,其用意最為詳密周備,簡便易行。
但前此官司習而不察,每至歉歲,不過赈粜、賬濟,奸弊百出。
既不能禁,且徒費官米而惠不及民,或高價以招米,減價以平粜,或為粥以饷饑餓,或興造以赈貧乏,皆非計之得。
」诏令逐路帥臣、監司随宜措置。
四月二十六日,诏:「内藏庫支錢二萬貫,付臨安府給散貧病之家醫藥棺斂錢。
竊恐止據所降錢給散,不能及,可更切相度,如或支散不敷,速具聞奏,更當接續支降,務在均濟。
」 六月十日,又诏:疾疫未及,更于内藏庫支撥錢一萬貫接續支散。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谏議大夫、兼侍講劉德秀言:「往者,淛東水旱,朝廷頒降赈濟錢、米若度牒,共為缗數十萬,适監司有好名者,悉以予輕儇浮僞之人,使之分頭赈濟,往往虛作名色支給,其實掩為己有。
間有支給,則又奸弊百端,或盡(已)[以]與私家之仆佃而不及他人,或任喜市恩,則雖中人自給之家,亦使之源源得請,或肆怨仇,則雖饑窮瀕死無告之人,不沾一錢一米之惠,虛負朝廷,無補事實。
說者至今冤之。
臣恐今者複蹈前(辄)[轍]。
乞下淛東常平司并被水諸郡守臣,其所差赈濟鄉官,擇老成确實、居官有廉明之稱、在鄉有公平之譽者,然 後分委,毋使輕儇浮誕之徒攘臂其間,必欲幹與以濟己私。
如郡守有違,許監司按劾;如監司黨庇,許禦史台糾舉,并與坐罪。
如此,庶幾朝廷不緻虛費,饑民得沾實惠。
」從之。
四年正月十一日,權利州路提刑兼提舉霍箎言:「本路阙雨,間有旱傷不等去處,已措置發運錢斛,條畫(籴)[粜]給、借貸、準備赈救外,今來蓬、阆兩州旱傷良重,饑民數多,本司已遵從常平條令,通融一路錢物,移那别州常平斛鬥五千石,并支銀五千五百兩,及用常平錢銀措置收籴兌買米斛共四千二百餘石,準備貸、濟,尚恐未能敷及。
其諸州所管錢、斛各是不多,萬一水旱薦饑,必緻阙誤。
乞下禮部給降度牒二百道,付本司出賣,拘收價錢,分送逐州收籴米斛樁管,準備不測赈濟支用。
如将來歲或豐稔,别無支遣,即與逐州令項樁管,别聽指揮施行。
」诏令禮部給降度牒三十道付本司,仍具籴到米數申尚書省。
五年五月十七日,诏:「臨安府守臣支給常平錢、米,日下差官抄劄城内外實系貧乏老病及在旅店病患阙食之人,量行赈濟。
」 六年八月十九日,诏令鎮江府于轉般倉樁管陳次米内借撥七萬石,内三萬石專充赈濟,四萬石充赈粜。
其粜到錢,即便措置循環粜籴,不得有虧元數,(侯)[候]粜、濟畢日,申取朝廷指揮。
以本府言,管屬三縣土薄民貧,歲無積谷,故降是诏。
同日,诏令建康府于赈粜樁管米内借撥十萬石,專充 赈粜。
其粜到錢,即便措置循環粜籴,不得有虧元數,候赈粜畢日,申取朝廷指揮。
以本府言,諸縣旱傷最甚,故降是诏。
十月十五日,淮東提舉高子溶言:「所部揚、楚等處旱傷,本路運司有收籴到朝廷樁積米在諸州軍樁頓,乞借撥二十萬石,應副本司分撥赈(籴)[粜]等。
」诏于内借撥十五萬石應副赈粜使用,将粜到價錢令項樁管,候來歲秋成,依數收籴補還,不得有虧元數。
又诏,于内将五萬石改充赈濟。
嘉泰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令江西轉運司于逐處樁管米内取撥撫州一萬石、臨江軍一萬石、隆興府二千石、袁州一千石,同提舉司委官多方措置,以七分赈粜,三分赈濟,務要實惠及民,毋令流移失所。
仍具已赈粜、赈濟并粜價錢數目申尚書省。
以江西提舉司申,本路去歲多有旱傷去處,常平米斛不足接濟故麼。
二十七日,知撫州陳蓍壽言:「本州島土瘠民貧,秋苒之數不多,去[歲]旱歉,抄劄到三萬九千戶計一十八萬五千六百九十口。
有産業無經營人,赈貸;無産業有經營人,赈粜;無産業無經營及鳏寡孤獨之人,赈濟。
赈貸之米,則取諸常平司;赈粜之米,則勸谕上戶;惟是赈濟,非勸谕之所,及常平米數又少,乞于本州島今歲合發淮西總領所米綱内截撥一萬石應副赈濟,庶幾貧下細民不為餓殍,亦免流(徒)[徙]。
」诏于本州島今歲合發淮西總領所米内截撥七千石赈濟使用。
開禧元年十一月 十七日,戶部言:「江西提舉司申:『權發遣臨江軍許開奏:次檄三縣令、佐,将所差措置赈濟等人,每縣量其多寡,公共推排,凡宣力而無過者,與理當大小役色一次。
本司照得臨江軍屬邑清江、新淦、新喻三縣管下,每都稅錢高者多不過十數戶,小者但三四戶而已,今來所差監視赈濟,皆都内稅高豪富之人,今若許其免役,未免秪是中産下戶專一承役,于事體亦恐未便。
今相度:欲從本州島铨量,将監視委有心力之人,其間是士人未曾請舉,即給學職文帖,稅戶補充攝助教,各人得此,可以贖公罪杖。
至于官戶及請舉士人之家,如遇臨役之際,許免役兩月。
』」從之。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雪寒,細民不易,可于豐儲倉支米五萬石,令臨安府守臣措置,将城内外委系貧乏老疾之人計口赈濟,務要實惠及民,具已赈濟人數聞奏。
仍令尚書省給降黃牓曉谕。
」 十一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兩淮北來人,已分撥州軍贍養外,當此寒月,理宜存恤。
」诏令鎮江、平江、建康府、江陰、廣德軍、嘉興府、湖、常、衢、婺、信、饒州守臣,各仰體認朝廷優恤遠來之意,常切躬親撫存,仍措置穩便去處安泊,無令失所。
如見得實系貧病不能自存之人,即仰除見給錢米外,于常平窠名内更與量行赈給,務要實惠,毋為文具。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江東提刑司言:去歲南康軍都昌縣十分全旱,據都昌縣申,本縣土瘠民貧,連歲饑 馑,民不聊生,非廣行赈濟,決無生全之理。
乞将建昌縣義倉米五千石聽本軍縣随宜赈濟,以救一縣垂死之命。
」從之。
嘉定元年十二月八日,臣僚言:「都城近日籴價增長,細民艱食,然皆謂目今米鬥一千,未聞施惠之令。
乞令臨(江)[安]府守臣以禮勸谕豪富蓄米之家稍損時價,廣行赈粜。
宰執而下,顧募傔人米數多者,亦時暫裁損,以備粜、濟。
諸郡有閉籴去處,從朝廷更功約束,嚴作懲治,庶幾客米日至。
方此隆冬,若不早賜矜恤,都民饑寒所迫,非獨鬻妻賣子猶為續食,深慮疫疠咤之死亡,乞賜施行。
」從之。
十八日,诏令封樁庫支降會子二千貫,豐儲倉撥米二千石,專充赈給流民支用。
以臨安府言:「見存淮、淛州軍流民共五百六十戶,計二千八十一人,在府城内外客店及分撥寺院安泊,自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後,每大人日支錢一十文、米一升,申乞量賜支撥錢、米,應副本府急阙給散。
」故有是诏。
二年二月三日,右武大夫、忠州團練使裴良傑[言]:「竊見(來)[米]直翔踴,民方艱食,辄以米五千石少助朝廷赈濟,乞劄下拘收。
」诏令将所獻米赴豐儲倉交納。
四月四日,臨安府言:「江、淛流民八百五十戶,計三千六百七十六人,津發回歸本貫複葉。
所有淮民,更與赈給錢、米兩月津發。
江、淛流民合用錢九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五文、米九十九石一鬥,赈給淮民兩月用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貫九百八十 文、米一千七百九十六石四鬥,乞劄下豐樁庫、豐儲倉照數支降。
」從之。
八日,監行在登聞檢院陳孔碩等言:「承降指揮,置(拘)[局]修合湯藥,給散病民。
其間請藥之人,類皆細民,一染疫氣,即便廢業,例皆乏食。
其間亦有得藥病愈之後,咤出求趁,再以勞複病患,委是可憫。
已具申朝廷,蒙給降會子二千貫、米一千石,除已措置支散外,所存不多,又有增添患民,必是支散不敷。
乞照元申盡數給散錢、米,下局接續支散。
」诏令封樁庫更支降會子三千貫,豐儲倉取撥米二千石,接續支散,毋得漏落泛濫。
七月十二日,起居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實錄院檢讨官兼太子右谕德曾從龍言:「勸分一說,實旱備之先務。
夫所謂勸者,非可以勢力脅,非可以空言谕,要必有術以誘之而後可。
出粟赈濟,賞有常典,多有者至命以官,固足以示勸矣,然應格沾賞者無一二。
偏方小郡,号為上戶者不過常産耳,今不必盡責以赈濟,但能随其力之所及,或出粟赈粜以平籴價,或假貸蠲息以赒貧民。
廣而又一鄉,狹而又一都,縣為之核實保明,以申于州,州申于常平司,量其多寡而與之免役。
多者免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
夫民之憚役,甚于寇盜。
今既與之免役,彼将欣然樂從而無難色,此誘之之術麼。
乞行下旱歉州軍,今後富民上戶有能赈粜、赈貸者,并令常平司與之斟酌免役,庶幾官不失信而人皆樂從,誠旱備之助麼。
」 從之。
十二月十四日,臣僚言:「都城内外一向米價騰踴,錢币不通,閱閻細民饘粥不給,為日已麼,今又值大雪,無從得食。
羸露形體,行乞于市,凍饑号呼,僅存喘息,累累不絕。
閉門絕食,枕籍而死,不可勝數。
甚者路傍亦多倒斃,棄子于道,莫有顧者。
乞将府城内外已抄劄見赈粜人戶,特與改作赈濟半月。
其街市乞丐,令臨安府支給錢、米,責付暖堂,日收房宿錢之類,官為量行出備,毋複更于乞丐名下迫取。
其貧民死亡無棺(襯)[榇]者,則從本廄申府,給棺(襯)[榇]錢埋葬。
至于遺棄嬰孩,則月支錢、米,委付收生婦人權與收養,逐旋尋主申官。
分付如此,則目前凍餓之民均被陛下仁心,感召和氣,而豐稔之祥,可以必緻矣。
」從之。
七年十月一日,诏:「雨水連綿,細民不易,可令封樁庫支撥官會子七萬貫,令臨安府守臣措置,将城内外委系貧乏老疾之人計口赈給,務要實惠及民,具已赈給過人數聞奏。
」 八年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有赈荒之名,而小民無拯濟之實者,崇大體而忽小節之過麼。
謹條其三弊,為陛下陳之。
一(日)[曰]差委之弊:蓋官之與民,勢常扞格,民之于吏,每懷畏忌。
朝廷以赈恤之政責之郡縣,郡縣以赈恤之事付之吏胥,此曹貪欲無厭,每藉此以規利,豈能公心以為民功之州縣之官,視部民不啻秦越之肥瘠,且以為浼己,又何暇計其實哉二曰括責之弊:夫戶之貧富,口之多寡,雖有藉 而不足憑,故欲行赈恤,必先括其戶口以為據,此數一定,牢不可改,至所當謹麼。
然廄耆、保正習為吏胥巧取之弊,每遇抄劄,肆為欺罔,賂遺所至,則資身之有策者可以為無業,丁口之稀少者可以為衆多,如其不然,則啼饑号寒者反置而不錄,老弱猥衆者僅指其二三,不均不平,莫甚于此。
三曰給散之弊:夫邑有小大,地有遠近,惟委托得人,措置有術,則可使人沾其惠。
近時任事者有赢餘之利,無措置之術,故先至者可得,而後時者不複支;地近者可得,而窮僻者不及至;強壯者可得,而羸弱者徒手而歸。
或雜以糠,而精者則入于胥吏之家;或減其升合,而餘者則歸于裡正之手。
計其散于民者無幾,而化為烏有者多矣。
乞行下諸路州縣,應合赈粜、赈濟去處,并仰痛革三弊,務令實惠及。
如有奉行鹵莽者,令禦史台、監司覺察以聞。
」從之。
十月二十五日,湖南提舉司言:「本司昨緣本路州縣自今年三月以來,陰雨連綿,細民艱于求趁。
尋委官抄劄在城内外委的貧乏不易阙食細民,各支給常平米斛赈濟,及下諸州軍縣審度城市鄉村有無阙米、價直增長細民艱食去處,即約度支撥常平、義倉米斛,委官措置接續赈粜,抄劄被水人戶,計口大人日支一升,小兒減半,支給常平米斛赈濟,及委官置場,照市直與減價錢赈粜,拘收價錢,候秋成籴填元數。
」诏令湖南提舉司更切多方赈恤, 毋緻失所。
十一月三日,廣東提舉司言:「本司體訪西、北江州郡澇水,泛浸居民屋宇。
竊慮阙食,尋行下逐州府被水泛浸去處,如有阙食,即照條于所管義倉米内支給赈濟,開具數目供申,不得泛濫支破。
今來據英德府、封州、德慶府、韶州各狀申聞事。
」诏令廣東提舉司更切優功存恤,毋緻失所。
(侯)[候]赈恤了畢,具已赈恤過錢、米數目申。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都省言:「歲晚嚴寒,細民不易,合(儀)[議]優恤。
」诏令豐儲倉所于樁管米内支撥二萬石赴臨安府,日下分頭差官疾速抄劄的實貧乏人戶,即遍置場赈濟五日。
務要實惠及民,毋得遲延,容令吏胥作弊。
候赈濟畢日,開具帳狀供申。
十三年四月二日,诏令封樁庫于見樁管會子内支撥一千五百二十貫,及下豐儲倉所支撥米七百三十石付臨安府,兌支過見贍養并收養津發兩淮民等使用。
以本府言:「自嘉定十二年三月三日,有兩淮流民節次到府,逐差總轄使臣審實到鄉貫戶口逐:疑當作「遂」。
,分撥寺院存着,各以人丁大小日支撥米食用,并津遣元系嚴、婺等州及本府屬縣人事欲歸本貫之人,及給養兩淮未願回歸之饑民,與津遣歸本貫複業之人。
其合用錢、米,乞(發)[撥]下本府應副給散津發。
」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五日,诏令封樁庫支降官會六千三百四十五貫文,充赈恤拆除蓬沓屋見在浮鋪經紀賣買人。
内橋道上下每鋪支錢十貫,沿河牆下每 鋪支錢五貫,其錢仰臨安府日下請領,差(請)[清]強官逐一躬親沿鋪喚集俵散,毋令吏卒減克乞覓,務要實惠及民。
仍具所差官職位、姓名及已散給文狀申尚書省。
先是,本府準省劄,将城内外居民應搭蓋蓬沓及橋道上下蓬屋浮鋪日下拆除,仍将已除拆浮鋪屋賣買等人開具申尚書省,支給錢本優恤。
既而本府分委官吏逐一告谕去拆,條具來上,故有是命。
十六年正月九日,臣僚言:「江、淛水災,苒腐盈疇,麥種不入。
無可籴之米,則當平價而與之粜;無可籴之錢,則當發粟以赈其饑。
苟惟撥粜未多,分場未廣,不可無措置之方。
民未複業,給費易窮,不可無拯贍之術。
乞申命攸司增撥米斛,廣置粜場,随民所便,城郭則分隸坊隅,不令冗遏;鄉村則參處遙近,均利往來。
所給赈濟之米,或一旬半月,計其日數,先與并支,免至奔走道途,重為勞弊。
專委本路庾臣恪意奉行,憲、漕、帥臣協心究畫,逐郡選差官屬分往監臨谷違,并須劾「劾」下當有脫文。
。
流移句前當有脫文。
按下文所提趙思、芮輝皆為淳熙初運判,可知此條當系于淳熙二年。
以下皆系淳熙之文。
,令總領、漕司将被旱處民戶應輸官物依條檢放,仍勸谕人戶歸業,趁時布種。
如阙糧種,官為借貸。
及于真州、高郵軍各借草七萬五千束,令漕司委官給付人戶飼養耕牛,仍約束不得宰殺。
」以淮南運判趙思言:「旱災之家無草飼牛,往往出賣屠宰。
」故有是命。
二十八日,诏:「江西、湖南近緣茶賊為擾,可令逐路轉運司将人戶積欠官、私債負并權住催,内私債候來 春受理,官欠具核實數申取指揮。
及委官遍詣逐處審核曾被(浸)[侵]擾人戶,優功存恤,無令失業。
仍覆實今春不曾布種今秋有失收刈田畝,将今年合納秋稅與量輕重,(二)[一]面減放。
」 十月九日,诏:「台州近咤溪流泛漲,漂浸居民,可支義倉米赈濟。
其積欠籴米本錢并折帛錢絹,自來年為始,分限三年帶發。
」至五年三月,又以旱傷、火災,更展二年。
三年八月十一日,诏:「近日陰雨連綿,江西、江東間有損壞堰壩及被水人戶,可令逐路轉運、常平司日下委官審實,依條赈濟。
」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撫州寄居迪功郎、新袁州萬載縣主簿段子雍,以歲旱,收養遺棄童幼二百二口,後至食新,并責還父母親屬。
可特循從政郎。
」先是,江西運判芮輝言:「鄉村僻遠去處,遺棄小兒,令州縣告谕,保明根刷,具名申官支給錢、米撫養。
如一鄉一都之内保正能收養遺(奏)[棄],庶幾人沾實惠,愁孍不萌,可以易災沴而為休祥。
」從之。
十八日,诏令淮東制置司日下于楚州樁管朝廷米内支撥一萬石,仰本司疾速差撥人船,逐旋運發前去海州,措置赈濟山東阙食人民。
務要均給,具已取撥運發日時并赈濟過的實人數,申樞密院。
從淮東制置司請麼。
二月九日,诏令楚州于樁管米内支撥一萬石付京東河北路鎮撫節制大使司,措置赈濟山西阙食人民。
務(實)[要]均給,具已差官職位、姓名并赈濟過的實人數申尚書省。
從京東 河北鎮撫節制(制)大使司之請麼。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恤災 恤災 原阙标題,僅批有:「起熙甯,訖 幹道。
」标題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補。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九日,诏:「諸州軍每年春首,令諸縣告示村耆,行檢視,應有暴露骸骨無主收認者,并賜官錢埋瘗,仍給酒馔酹祭。
」 七月,诏:「恩、冀州河決災,令選官分詣,若有渰死人口,量大小賜錢。
其居處未安,令官地搭蓋。
其宮蹑、廟宇宿泊内有渰浸活業貧下人戶,令省部賜粟。
」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判永興軍郭逵,如本路州縣有饑荒處,并以官廪赈濟,仍體訪田稅。
其逃亡人戶,亦仰許法招誘還業以聞。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诏:「熙河一路自用兵以來,誅斬萬計,遺骸暴野。
可差勾當禦藥院李舜舉往彼多方究尋,如法收瘗。
仍于河、岷二州特許祭酹,作水陸齋會。
」 七年五月六日年:原作「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中書門下言:「戶房申,訪聞災傷路分募人工役,多不預先将合用夫數告示預:原作「願」,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改。
,以緻饑民聚集,卻無合興工役。
欲乞下司農寺,令逐路有合興工役,并依所計工數曉示,逐旋入役,免緻饑民過有聚集,以緻失所。
」從之。
九年二月五日,河北西路提刑司言:「邢、懷州連年災傷,若令應副十分春夫夫:原作「天」,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改。
,必難勝任,欲乞特賜免放一半賜:原作「免」,據同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改。
。
」從之。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廣東經略、轉運使等言,潮州海陽兩縣人戶被海潮漲推蕩居舍、田苒,死失人口。
乞令本路提刑司躬親前去,依條存恤。
」從之。
元豐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河北路權停折納。
為經水災,糧草貴麼。
七月二十七日,诏 河北轉運判官高镈往濱、棣州地界風雨損城及害谷處照管棣:原脫,據《長編》卷二九○補。
,仍令京東轉運使司案齊州章丘縣官吏仍、案:原脫,據《長編》卷二九○補。
,如不救護預備,緻人被災傷,即劾罪以聞。
八月十六日,诏京東路轉運司,齊州章丘縣被水第四等以下戶欠今夏殘稅權倚閣,常平苒役錢令提刑司展料次。
二十八日,诏濱、棣棣:原阙,據《長編》卷二九一補。
、滄三州被水災,令民貸請常平糧,零販竹木、魚果、炭箔等物,稅百錢以下聽權免一季。
十月十四日,诏:「昨嶽州平江縣民戶為詹遇等焚廬舍,令娉颀牒所屬,随區數第給錢。
」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聞濱、棣棣:原阙,據《長編》卷二九六補。
、滄州昨咤災傷,至今民尚乏食,其令提舉官李孝純存恤,有合行事,行訖以聞行:原作「件」,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
事體稍重者,奏聽旨。
察知縣,令不職者權對移。
」 三月一日,诏:「兩浙路災重,民負戶絕田産價錢者,展半年輸官。
」 三年八月十七日,開封府言:「畿縣夏旱,甚者十分,其次不減七分,已節次檢放。
今秋農有望,而民力未充,其殘欠租稅,乞賜倚閣。
」從之。
九月二日,權知都水監丞公事蘇液言:「河北、京東兩路緣河決,被患人戶蒙朝廷憂恤赈濟放稅。
河平,計錢谷等共七十二萬七千二百七貫碩有畸,而靈津廟碑失載其實,乞以其事付史餐。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聞階、成、鳳、岷州人戶阙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戶借支常平糧斛,每戶不得過兩碩,仍免出息。
如有去年未納諸稅并諸般欠負等,并權倚閣。
其有往諸處逐熟帶興販物往:原作「住」,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改。
,稅錢一百以下,并經過河渡合納官私渡錢處,并令驗認免放。
」 八月二日,诏蠲河北東路災傷州軍今年夏料役錢。
五年九月十四日,诏:「聞開封府界漫水,所至縣百姓有聚在高阜不通往來緻絕糧食者,委劉仲熊乘驲遍詣有水縣規畫船,運緻民戶安集于無水處,赍載薪糧就給,三日一具所濟人數上尚書省。
」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知蔡州黃好謙言:所部水災特甚,乞放稅。
诏尚書戶部速施行。
七月七日,知河南府韓绛言:「伊、洛暴漲,沖注城中軍營,欲望應被水災廄、禁軍等第與特支錢,及先修軍營。
其水北軍民被害,續奏請。
」诏經水災民戶,令體量赈恤;被水廄軍,以差賜般移錢;死者,依漂溺民戶法給錢。
九日,诏尚書戶部員外郎張詢、幹當禦藥院劉惟簡赈濟西京被水災軍民,并催督救護官物城壁等壁:原作「璧」,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三改。
,其合行事如有違礙,從宜施行。
同日,河北路轉運司言:河水圍繞大名府城,乞多差兵夫船救護。
诏遣金部員外郎井亮采、幹當禦藥院梁從政往赈濟,如西京指揮。
九月十二日,诏西京被水漂溺之家,及秋苒災五分戶,并免來年夏稅支移,折變。
從戶部員外郎張詢請麼。
十三日,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呂溫卿言:「霖雨為災,已行赈濟。
欲乞坊郭戶沒溺豹産比舊退落七分上,積欠及秋料、役錢,并展限至來年夏料。
其漂蕩家業者,不候造簿年月,先減免役錢,以寬剩錢補助。
」 尚書戶部言:「減放役錢,欲據家業物力之數于簿内改正。
其減役錢,候造簿日均敷。
餘欲依溫卿所乞。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泾原路火死者,男丁給絹七匹,小兒五匹。
以本路經略司言西賊犯境,燒柴草積,民多火死者,故有是命。
哲宗元佑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禦史中丞胡宗愈、侍禦史王觌進對王: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補。
,太皇太後曰:「麼陰不解,雪寒甚,民不易。
」對曰:「陛下斥賣刍炭,所以惠都民甚好,唯河北、京東災傷,猶須多方赈濟。
」曰曰:原作「日」,據《長編》卷四○八改。
:「已一一有指揮。
」宗愈、觌曰:「聞二聖焦勞,上元禁中不曾用樂。
」曰:「既不禦樓,亦未嘗燕會。
」 二月十二日,诏給廣惠倉錢三萬缗,及阙額役兵錢糧、衣賜,募民應役以恤之。
十月二十四日,诏災傷放稅及六分以下,其帶納欠負即随放稅外分數催納;七分以上,并行倚(合)[閣]。
四年六月十八日,資政殿學士、知陳州胡宗愈言:「本州島霖雨相繼,河流泛漲,今年夏稅遞展限一月。
」從之。
五年四月二日,诏府界諸路監司應雨澤未足處,人戶合催理系官欠負權住理納,候豐熟日依舊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改。
。
以三省言「自春以來,時雨未足,民間諸欠負未能償」故麼。
六年九月七日,戶部言:「河東路助軍糧草支移不過三百裡,若非時急阙,亦聽相度展那,仍不得過二百裡,本戶災傷五分以上,仍免折變。
」從之。
同日,樞密院言:「麟州界人常為西賊殺虜、燒蕩屋舍者,令經略司,人以老幼幼:原作「弱」,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四、《長編》卷四六六改。
、屋以多寡等第給賜錢、絹。
或焚毀糧斛、蹂踐田苒,亦随宜赈濟。
」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近日在京軍民疾患,難得醫藥,可措置于太醫局選差醫人,就班直軍營坊巷分認地分診治,開封府郡官提舉合藥,并日支食錢,于禦前寄收封樁錢内等第支破,候疾患稀少即罷。
」 紹聖元年十月二十六日,上谕輔臣曰:「河内流民寓寺蹑及官廨者尚多,雖已給券開谕,令還本土就赈濟,然宜申敕有司聽便,願南去者,毋強使北強:原作「僵」,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
」 十一月十一日,左司谏張商英言:「知定州顧臨與走馬承受賈溫之謝晴北嶽,摘路傍禾穗、豆角蹑驗,多不實。
知曲陽縣郭長卿以災告,請早求所以為備者,聞深州武強縣民二千餘戶訴災強:原作「疆」;訴:原作「許」,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臨辄卻其牒。
」诏河北東路提舉常平燕若古究實以聞。
十二月十一日,監察禦史常安民言:「河朔流民,多咤郡縣承望轉運使張景先風旨,遇訴災傷,曲有阻抑,使民無告。
」诏河北西路提舉司體量詣寔以聞。
知深州吳安行坐不受民訴災傷,特沖替。
二年三月四日,诏河北東、西路并京東路淄、齊、郓、濮、濟州災傷人戶,催去年秋料,殘零稅租并行倚閣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
四月五日,泾原路經略安撫司言:「本路被災人戶,已令逐州軍倚閣租稅逋欠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
」從之,仍原擅行之罪。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權倚閣陝西路 今年諸逋負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以轉運司言本路災荒故麼。
四年五月九日,左司谏郭知章言:「聞諸路守臣常于秋夏之間以雨足歲豐為奏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五改。
,後災歉,遂不敢以聞。
伏望特降睿旨,下諸路州軍嚴行約束,雖巳奏豐稔而或繼有非時水旱者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六改。
下同。
,并具災傷上聞。
」從之。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三日,诏:「河北、京東路州縣遭河漲,渰溺人戶田廬,多緻失所,令工部員外郎梁鑄體量應合赈恤及河勢利害以聞。
」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徽宗巳即位,未改元。
诏以疾疫,令太醫局差醫生分詣閱巷醫治。
四月二十五日,臣寮言:「伏聞去歲以來,廣南災疠,江西、湖南年谷不登,秦蜀苦饑,河北被水,陛下雖振發倉廪,蠲除租賦,所以頒恤甚厚。
尚慮被災州縣役軍民之力,興土木之功,望降睿旨,災傷路分除倉廪庫獄及官廨寔有損壞以時繕修外,餘不(及)[急]之役權罷。
」從之。
八月四日,诏:「諸路應歲賜藥錢處,遇民疾時,州縣委官監視醫人遍詣閱巷,随其脈給藥。
」 十二月三日,臣寮言:「河北濱、[棣]等數州昨經河決,連亘千裡,為之一空,人民孳畜沒溺死者,不可勝計。
今年所在豐稔,而此數州之民失業,是以至今米不下三四百錢,饑凍而死者相枕藉,甚可哀麼。
乞朝廷選郎官乘傳,同本路監司、守令體量拯救。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八月二十一日,臣寮言:「府界近京各有被旱、蝗去處,及江、淮、兩浙、福建路亦有旱災去處,其監司司:原作「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六改。
、郡守或不以聞,或雖聞而不敢盡以實告,州縣承望轉運司意旨,不肯依法受接人戶訴狀。
望指揮諸路轉運使司,應今後實有被災傷人戶,并專責守、令依法受訴,提舉司依條檢察施行。
」從之。
崇甯元年四月二十八日,兩浙轉運司言:「本路累歲災傷,昨權住閑慢修造,至今将欲限滿,欲乞更展一年權住。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開封府赈恤壓溺人,不得鹵莽。
先是,雨水壞民廬,有死者,故申命之。
二年七月九日,诏:「府界、諸路監司前去親詣蝗蟲生發去處,監督當職官多差人夫,部押并手打撲。
本司及當職官并仰專在地分,候打撲盡靜,方得歸任。
人戶多方收打蝗蟲赴官,實時依條支給米谷。
如官司阻節,許人戶經監司陳訴。
」 十月十四日,诏:「兩浙杭、越、溫、婺等州秋苒不收,人戶失于披訴,官司憚于閣放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七改。
下同。
,又将積年欠負一例并行催約,緻人戶漸至逃移,賊盜滋多,物價增長,細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顯是提舉、轉運司施許不職,令本路提刑司體量聞奏。
其積年租欠,如是下戶災傷,不以分數并令倚閣,非災傷戶分作五料催科。
人戶失于披訴,委是秋苒不熟,并量與檢放。
其孤貧不濟戶,仰提舉司廣行赈濟。
如物價增長,即速以常平米平價出粜。
」 十二月十四日,诏:「戶部差官刷合出賣及無用故紙,具 數關送開封府造紙襖,遇大寒,置曆給散在京并府界無衣赤露之人,每年依此,既不得将中用文字一例刷。
」 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蠲兩浙水災人戶租稅。
大蹑二年三月三十日,诏:「西京城内外日近庶民疾疫稍多,慮阙醫藥,有失治療,宜下有司依近例疾速修合應病湯藥,差使臣管押醫人自三月末旬後,于京城内外遍到裡巷看診給散,要拯救疾苦「要」字前疑脫一「務」字。
,仍速施行。
」又诏令大蹑庫支錢一萬赴開封府,令就差散藥使臣并逐廄地分使臣,每日量數支給,應死亡貧乏不能葬者,人給錢兩貫,小兒一貫。
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奏:鹿下埽大河水注鹿縣,本縣官、私房屋等盡被渰浸。
」诏:「應今來被水漂溺身死人戶,并官為埋葬,每人支錢五貫文,買衣衾、版木,擇高阜去處安葬,不得緻有遺骸。
其見在人戶,即依放稅七分法赈濟施行。
如有孤遺及小兒,并送側近居養院收養,候有人認識及長立十五歲,聽從便。
内有人戶盡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許依七分法借貸,不管卻緻失所,仍具埋葬、赈濟、居養、存恤次第事狀聞奏。
」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冀州宗齊鎮被水身死人戶,并為官埋葬,人支錢五千,擇高阜安葬,不得緻有遺骸。
其見在人戶,卻依放稅七分法赈濟。
孤遺及小兒,并送側近居養院收養,候有人識認及長立十五歲,聽逐便。
内人戶盡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許依七分法借貸,仍具巳埋葬、赈濟、居養、存恤次第以聞。
仍仰本路提刑司各那官前去點檢赈恤,務要均濟。
」 九月六日,诏:「東南路比聞例有災傷,斛踴貴,可下諸路監司仰依實檢放秋苒分數,仍依條推行赈濟。
」 十一月十二日,诏:「東南諸路應今歲旱災地分,人戶放稅及五分以上者,本戶稅租苒役條限滿日,特與展限一季;支移者,仰轉運司相度那融就近;折變者,量與寬減施行。
」 十二月十六日,诏:「秦、鳳、階、成州災傷人戶稅賦已權行倚閣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八改。
,候至豐歲催理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八改。
,疾速施行。
」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聞福建去年夏秋少雨,禾稻薄熟,兼見行赈濟,兩浙并不通放米船過海,深慮向去民食妨阙。
可指揮兩路放令福建販米海船從便販粜,以補不足,不得仍前阻節。
」 政和(五)[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戶部上諸縣災傷,應被訴受狀而過時不收接若抑遏,徒二年,州及監司不覺察,各減三等法。
」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二麥将成,秋谷繼作,深慮州縣不恤民情,妄有科差。
如見均占役使者,實時放散。
如有谷違,帥臣、監司按祭。
」 三年正月二十日,尚書省言:「檢會近降赦恩,訪聞開德府清豐縣去年六月七日曾被旱傷人戶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九改。
,其間有不知條限,緻被訴不及。
可令所屬勘會詣寔,特與依檢放災傷人戶減免均籴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 「時雪苦寒,道路阻滞,常平倉米、麥以衮合價錢二等出粜,硬石炭每秤減價十錢。
」 十二月六日,诏以諸路時雪稍多,道路艱阻,貧寒細民于法不合居養之人,如委實貧乏不能自存,亦合權行存恤救濟,令諸路提舉常平司更切多方存恤居養。
仍許不限人數支給米豆,及仰逐司以常平米粟量行減價二分出粜。
四年四月六日,诏:「饒州、南康軍知通并先次(充)[沖]替,令歙州疾速取勘,并本路提舉官令江東提刑司取勘,并具案聞奏。
」以江東麼旱艱食,并不陳請措置,至是,提舉司分析以聞,故有是命。
六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提舉常平黃靜言:「建州浦城知縣饒遇歲遇民饑浦:原作「蒲」,據《宋史》卷八九《地理志》改。
饒遇歲:同書食貨五九之九作「饒興」,未詳孰是。
,能勸誘民戶赈粜,乞功賞典。
」诏遷一官。
七月十九日,淮南路轉運司言:「淮河水泛漲,濠、壽、楚、泗河道與鄰近民田為一渰浸,州城緣此斛鬥不入,細民不易。
淮東、西州軍見樁管提舉司斛鬥三十六萬餘石,欲依元價出粜,救濟被水細民。
」從之。
九月二日,诏:「在都日近遺火,被燒人戶見賃官地屋,與放賃直兩季。
」 十一月三日,诏:「兩浙州軍秋水害田,物價翔踴,以州鄰路粒米豐賤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辄禁米斛出界者,以違禦筆論。
」 七年七月六日,诏:「熙河、環慶、泾原地震旬日,壞城壁樓橹、官私廬舍,民覆溺死傷者衆,宜速修治城壁,朝廷給其費,仍遣使撫恤軍民。
」 十二月十六日,诏:「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官不奏本路災傷,特降兩官沖替,令本路提刑司具合降官姓名申尚書省。
今後不實時聞奏,重寘于法。
仍令刑部遍下諸路州軍并監司。
」時臣寮上言:「河北自祁、趙州以南至邢州邢:原作「刑」,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磁、相,上下夏雨頻并,各有災傷。
」诏令本路監司具析。
至是,提舉常平官以聞,故有是命。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河朔去歲災傷,方行赈恤,而修城買木木:原作「米」,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改。
、運糧飛挽之役,頗勞民力,其令當職官審度緩急,可罷之。
或不可罷者,條具以聞。
」 五月二十一日,提舉京東路常平等事王子獻言:「濟南府、密、沂、濰、徐、兖州,河北數州皆水,官司檢放不及七分,外州流民稍稍入境,移文逐處依法赈恤。
蓋其貸者二十萬四百餘戶,給者十萬八千六百餘戶,粜者二十九萬五百餘石,實緣檢視災傷蹑望顧畏,不實不盡。
伏願诏州縣今後驗流民來曆、寔有莊帳,每縣及百戶以上,即申省部下所屬,依法書元檢放官吏之罪。
」從之。
六月八日,诏:「兩浙路自今夏霖雨連綿,渰沒田不少,平江尤甚,已差趙霖依舊兩浙提舉常平。
如有合行奏稞事件,附入内内侍省遞以聞。
仍一面多方措置護救民田。
渰浸過田苒人戶及支借過圍田錢、米等,并仰括責招谕,保明聞奏,不管稍有流移失所。
」其後,趙霖奏:「本路有未起今年常平米一千餘萬石,伏乞許與截留,應副急切赈濟。
并轉運司見有合發 末限上供米數,欲乞依知平江府應安道已得指揮,權于浙西州縣先次權發二十萬逐急相兼應副。
候向去豐熟年分候:原作「侯」;豐:原作「豊」,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接續收籴撥還。
」诏依。
如違,以大不恭論。
八月四日,又诏:平江府第四等以下人戶合納二稅并借過圍田常平錢物,權行倚閣閣:原作「合」,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
七月二十九日,诏:「東南諸路山水暴漲,至壞州城,人被漂溺,不能奠居。
可差廉訪使者六員分行諸路,檢舉常平災傷七分法推行。
法所不載,随宜赈救訖奏。
仍許借諸司斛鬥赈給,或勸誘上戶借貸。
仍多作船濟度,及權以官物搭蓋屋宇,廣令安泊。
其被溺之人,并官給棺殓。
監司、郡守各協力赈恤,無令失所。
有不盡心及一行官吏咤而搔動乞取,并以違禦筆論。
」 同日,鎮江府言:「自六月以來,霖雨連綿,渰沒民田,米價踴貴,唯籍商旅興販斛鬥接濟。
欲乞降旨,應豐熟去處辄有禁止商販米谷豐:原作「分」,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及違法收納力勝諸般阻節勝:原作「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一改。
,并乞依政和六年十一月三日所降指揮。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江、淮、荊、浙被水州軍漲水已退,殘潦餘浸占田無藝,民不得耕,比屋摧圮,無以奠居。
可令郡守、令佐悉心赈救。
監司雖非本職,并許通行管幹,分定州縣前去巡按,具已救濟事件、人數奏。
監司、郡守自今應水旱、盜賊敢有隐敝不奏,或不盡言,并以違禦筆論。
應興販竹木、磚瓦、蘆葦往被水處,沿路不得收稅抽解及欄買阻滞,仍行赈濟。
」 九月七日,诏:「東南被水州縣民田雖有赴訴之限,然阡陌漫沒,州縣定驗失寔,則貧民下戶臨時無告。
仰逐路監司行下所轄州縣當職官,須管于收成之前躬親按視,毋得失實。
」又诏:「曾經渰浸人戶納官、私房錢,截自遷出日,并特與免納,候複業日依舊。
」 十月二十日,江南東、西路廉訪使者徐衡言:「南康軍并管下建昌縣,及江州并管下德安、瑞昌縣,興國軍,坊郭舍屋被水渰浸,漫沒屋脊,人戶各已般移。
除系自己屋業外,其間賃官、私舍屋居住人戶屋: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補。
,尚依舊管認元賃房廊地基等錢賃:原作「認」;廊:原作「廓」,均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改。
,欲下諸州軍豁除被渰月日被:原作「彼」,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改。
,特與放免特: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二作「将」,義亦通。
。
」從之。
仍诏餘依此計其寔日,即不得虛僞,通不得過一季。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七日,永興軍路安撫使董正封言:「鄠縣災傷,放稅不及分,秋雨損田苒,人戶缺食。
勘會見今修葺永興軍城壁,欲望支降度牒四百道,乘此和顧人夫。
不惟城壁計日可了,兼可以存養缺食人民。
」诏特支二百道。
二月十六日,诏豐城縣主簿倪仲寬先次放罷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四改。
,令憲司取勘以聞,俟案到,将上取旨。
以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林箎奏「仲寬管洪州南昌縣惠門場,非理決撻缺食人魏剩」麼。
四月二日,京西路轉運判官李佑言:「尚書右丞範緻虛奏:『京西災傷,州縣并不依災傷檢放,勒民戶依舊納稅,緻民力愈困,罪在州縣。
欲望并給義倉物斛赈濟。
』奉诏令臣 星坼前去體量詣實,常平官娉延壽先次勒停,餘監司并守臣一一并具名奏臣一一:原作「二」,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七改補。
。
一路義倉,可并特通融支撥赈濟,應災傷流移地分,并令依法放免租稅。
體量得逐州人戶咤去秋霖雨薄收,人民阙食,汝州諸縣艱于赈濟,緻有流移饑殍。
唐、鄧州縣已依法檢校放稅租外依:原脫,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七改。
,赈濟管下諸縣饑殍流民共三萬八千餘人。
均、房州諸縣放稅不盡,緻自冬及春以來,往往聚為盜賊。
」诏以房州知通、逐縣知縣并沖替,汝州知、通各降一官,唐、鄧州知通各轉一官。
六月二十七日,開封少尹虞燮言:「去歲諸路水災,今夏二麥大稔,秋田倍收。
一歲之熟,未足以盡補瘡痍,尚慮監司、州縣例行催科累年之欠,乞行約束。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兩浙連年災傷,今歲方始豐熟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七改。
,應積欠不得一并催理,并限三年帶納。
」 十二月十六日,監察禦史周武仲言:「淮甸旱暵,蒙付以使事。
赈濟莫急于錢米,而州縣往往無之,望依淮南許依鄰近發義倉充撥支遣,并京西路汝、(穎)[颍]等州災傷放免租稅指揮,豪民大姓有願出積粟者,乞藉其名,酬以官爵,其次與免差科一次。
所在系官山林塘泺有可推以利民者,乞暫絕其禁,聽饑民采食。
其利商旅般運,應鄰近路分及沿江州軍載斛米舟車,并乞與免沿路力勝錢,堰閘、關津不得谷留。
」從之,仍許通一路義倉兌撥支給。
其流移地分如合放免租稅,并合依條,内豪民出粟,不得抑勒。
二年八月二十日,知壽春府侯益言:「臣昨緣去歲秋田旱災,曾具奏乞依政和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指揮,許客人于豐熟去處興販 米斛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一八改。
,前來災傷去處出粜,與免沿路力(升)[勝]稅錢。
後來本府夏麥收成,其上件指揮已行住罷。
今歲秋田複又旱損,欲乞依宣和元年十二月十六日指揮行下。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睦州及管下應避賊者,令所在官司多虧存恤,借與官屋、僧舍居住。
内有不能自存之人,依條赈濟,疾速施行。
」 六年七月九日,诏:「兩浙州縣人戶積欠常平及圍田錢、米,元降指揮展限三年起催,今已限滿。
訪聞本路春夏水潦害民田,民至流徙,已令将赈粜官米拯濟艱食。
所有積欠及圍田錢米,特更展限一年,候豐熟日豐:原作「豊」,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改。
,依條催理。
」 八月十九日,诏:「兩浙路州縣違法閉籴,邀阻客人,米價翔踴。
仰提刑、廉訪體究水災去處,令常平司赈濟。
州縣閉籴邀阻,速令禁止。
」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應河北、京東、河東路民戶曾被劫掠或焚燒廬舍,委州縣多方安集,早令着業,與免諸般差科二年。
」 同日,南郊制:「訪聞外路夏秋之間,陰雨積水,占壓民田,或河防潰決,沖注鄉村,縣官坐視,并不措置。
如措置有方,實有勞效者,保明以聞,當議特功旌勸。
」 欽宗靖康元年六月十四日,知磁州趙将之言:種師中兵潰,有被傷之人疲曳 道路甚多,臣已随宜措置出暝招收,權置一醫藥院收管醫治。
如臣一州所醫,已二百餘人,切慮别路州郡尚多有之。
乞下諸州,将重傷者每人支絹一疋、錢一貫,輕傷人半支,并以系省錢物充,仍委守臣當官給付。
依已降指揮,将(诏)[招]到潰散人并發上邊應援太原外,有被傷未堪驅使人,并且令逐州醫治,候平愈日,逐旋結隊發遣。
」從之原書天頭注雲:「『從之』下有《宋朝大事記》一條」。
。
以上《續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遭金人殺戮,暴露遺骸無人認者,許所在寺院埋瘗,每及一百人,令所屬勘驗,給降度牒一道。
」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九月十五日赦、二年六月十二日赦、九月四日赦、四年九月十五日赦、九年五月五日赦、十一年三月五日德音同此制,但或以百人度僧一人,或二百人度僧一人,或緻祭黃箓水陸,或比折紫衣師号。
九月十六日,诏曰:「訪聞陝西至京及諸路有亡殁戰士遺骸,不曾收瘗,功以連歲兵革,暴露轉戰,使士卒流離道路,朕甚憫之。
仰三省行下諸路措置掩瘗,疾速施行。
」 三年六月十二日,都省言:「渡江之民,溢于道路,其饑餓者無飲食,疾病者無醫藥。
」诏令淮南、江、浙轉運司量給錢米赈給,其病患者差官醫治,務要實惠及民,不管少緻失所。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應士庶家屬有被驅虜脫歸之人,令所在存恤,量給錢米,于寺院安泊,審問親屬所在,差人津發前去。
」 四月二十八日,上谕輔臣曰:「朕聞明州遭寇焚爇,不餘片瓦,井邑丘墟,使民骨肉離散,囊橐罄竭。
朕力不能救,心甚憫之。
可将已樁管米七千餘石,令守臣均給城下人戶廬舍被焚者,少助窘乏。
」 十月十八日,诏:「諸處流移百姓所在孤苦無依者,并仰越州安泊赈濟,務在全活全:原作「令」,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二改。
。
其有不幸死損者,收斂瘗藏,并如近降指揮施行。
」原書天頭注雲:「脫《鹹淳毗陵志》一條。
」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五日,權發遣南康軍甄采言:「本軍經賊馬之後,遺骸不啻萬人。
近降德音,每收瘗過一百人,給度牒一道。
緣今來數多,乞每三百人降度牒一道,共乞降度牒二十道。
其過多數目,亦隻勸谕童行并力收瘗。
」從之。
六月七日,尚書省言:「切聞平江以北流屍兩岸,遺骸頗多,乞下逐州差官一員,立限收拾埋瘗。
」诏:「平江府須管日近掩瘗盡絕,令每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本路提刑司檢察,或尚有暴露去處,按劾聞奏。
」 十月二十三日,诏:「越州城内遺火,延燒民舍屋不少,緻貧民無處居止,仰三省行下本州島,分委官躬親子細抄劄。
應寔曾被災延燒下戶,每十人作一保,結罪保明單甲、姓名申尚書省,以憑支錢赈給。
應官私地基,許元賃人搭蓋,依舊居住。
其合納房錢并地基錢,并與放兩月。
」 十一月六日,知紹興府陳汝錫言:「尋分委四兵官抄劄人戶姓名,四廄共二百三十 餘戶。
」诏令戶部每戶支錢二貫文,仰陳汝錫勾集赴都堂給散。
二年四月七日,試秘書少監傅崤卿言崤:原作「松」,據《嘉泰會谷志》卷一五《傅崤卿傳》改。
:「淮東昨經賊寇,死傷者多,城郭原野遺骸狼藉。
今來逐州守臣皆能遵奉诏旨,悉力收瘗,望功獎谕。
」诏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閏四月二十日,福建路安撫使司言:「檢準赦文:『召募寺蹑童行埋瘗遺骸,每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緣本路地薄民貧,願為僧道者頗多,深慮州縣官吏并緣為奸,巧裝人數,遂緻冗濫。
本司已下逐州縣各委官一員專一點檢,以千字文為号,候埋瘗寔及二百人,令所委官開具字号申縣,縣申州,州差官審寔保明申本司,本司别差官覆寔訖,保明申尚書省,計數乞給度牒。
欲望特降指揮,如所委官及州縣保明不寔,其所給度牒計贓以自盜論,庶幾上副朝廷澤及漏泉之意。
餘路依此。
」從之。
八月九日,诏:「臨安府被火百姓,許于法慧寺及三天竺寺等處權安泊,應客店亦許安下,免出房錢。
其四向買販木植、蘆箔、竹筏,并不得抽分收稅。
官私房錢不以貫伯,并放五日。
内孤貧不能自存之人,令戶部省倉支米二千石付臨安府赈濟,仍開具赈濟過人數以聞。
」 三年七月十一日,诏:「訪聞真、(楊)[揚]、楚、泗、承州道路尚多遺骸暴露,令禮部給降逐州空名度牒各一十道付逐州,專委通判召募童行如法埋瘗。
仍仰往來按視,每及二百人,即驗實申州,書填度牒一道給付。
」 二十二日,诏:「昨緣兵馬,聞山谷溝渠暴骨尚多,令禮部給降兩浙西路空名度牒十道,委臨安府召募僧行收瘗,不得有暴露。
」以麼阙雨澤,故有是命。
九月五日,宰臣朱勝非等言:「近訪聞泉州水溢,隳城郭,墊廬舍,已行下本州島诘問問:原作「聞」,據同書食貨五九之二四改。
,且令詣實申尚書省。
」上曰:「國朝以來,四方有水旱災異,無敢不上聞者,故修省蠲貸之令随之。
近日蘇、湖地震,泉州大水,辄不以聞,何麼」诏諸路如有水旱等事,令監司、郡守實時具奏,如敢隐默,當寘典憲。
十一日,宰臣朱勝非等言:「九日坼,朝天門外居民遺火,延燒頗廣。
」上恻然曰:「細民焚其室廬,生聚何從得食必有甚失所者。
可令戶部支降米五百石,令臨安府差官,就行赈濟孤貧不能自存者,無或追呼,更緻煩擾。
」 二十三日,泉州言:「本州島縣被水之家缺乏糧食不能自存之人,欲州委知、通,縣委令、佐,先次取撥見管常平、義倉米斛,躬親前去赈濟。
及被水渰死,其無主屍骸欲令本處量支官錢,如法埋瘗,無緻暴露。
今來深慮前項已科定錢、米應副不足,欲令禮部給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道,專充應副前項支使。
」诏依,仍令本路漕司躬親前去點檢被水州縣,奉行寬恤赈濟等事件以聞。
如州縣奉行不虔,仰提刑司按劾聞奏,當議重寘典憲。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臨安府見開撩運河, 如□有遺骸,令守臣募僧行埋瘗。
每及二百副,令禮部給降度牒一道,願計價換給紫衣師号者聽。
」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應遭金人及賊寇虜遺棄下幼小,但十五歲以下聽行收養,即從其姓。
」六年十二月一日德音、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同此制。
十二月二十七日,上谕輔臣曰:「劉光世、張俊兩軍渡江擊賊,屢獲勝捷,然有死于鋒镝之下,朕所傷恻。
向者韓世忠承州之戰,亦有死事将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