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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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差甲頭,每料一替,其指決論訟之繁,受赇納賂之弊,必又甚于前日。

    臣恐東南之民,自此無甯歲,此不便五麼。

    欲乞罷止,且今大保長同保正、副依舊催科。

    如朝廷念其填備破産,則當審擇縣令,謹戶帳之推割,嚴簿籍之銷注,申戒無田天頭原批:「無田,一作逃亡。

    」、戶絕之令,又安有保正、長破産之患哉不知出此,而但務改法,适足為贓吏之資耳!」 十月五日,戶部言:「奉诏勘當臣寮所言改差甲頭不便五事。

    竊緣甲頭催科科:原作「料」,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六五之七八改。

    ,系于主戶十戶以上至三十戶(輸)[輪]一名充應,即是不以高下貧富,一等輪差。

    其大保長,系于小保長内取物力高強者選充。

    既兼戶長,管催稅租等錢物,即系有力之家,可以倚仗。

    欲乞依臣寮所乞事理施行。

    」诏依。

     十月二十五日,诏應諸幕職官幕:原作「募」,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改。

    、諸縣令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顧人錢,并權罷。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州縣官顧錢與般家人俱依舊,從臣寮之請麼。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舉淮南東路茶鹽公事郭揖奏:「差役之法,比年以來吏緣為奸緣:原作「掾」,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六五之七八改。

    ,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為一小保,卻以五上戶為一小保。

    于法,數内選一名充小保長,其餘四上戶盡挾在保丁内。

    若大保長缺,合于小保長内選差。

    保正、副阙,合于大保長内選差。

    其上戶挾在保丁内者,皆不着差役,卻緻差及下戶,故當保正、副一次,辄至破産。

    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亂矣。

    今欲乞于免役令文内『選保』二字下删去『長』字。

    若如此選差,則上戶不能挾隐,不須更别立法,自然無弊。

    」诏令戶部限五日看詳,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臣寮所言,止謂關防人戶避免充催稅大保長,多是計會系幹人将有心力之家于小保下排充保丁,緻選差不到。

    今欲乞今後令州縣先于五小保内,依法選有心力豹産最高人充保長,兼本保小保長祗應。

    其大保長年限、替期,輪流選差,并依見行條法施行。

    餘依臣寮所乞。

    如此,州縣奉行,不緻隐挾上戶卻充保丁之弊。

    」批送戶部,切慮州縣差役有不同去處,行下諸路提刑司相度保明,申尚書省。

    續已于「保」字下删去「長」字,見五年四月指揮。

     六月十二日,戶部言:「保正不願就顧,兼代耆長,即不合令承行文書外,其願充耆長者,并合主管。

    凡保正内舊來耆長事内,驅正、副執事于官,及公家之求無不責辦,即合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條法斷 罪。

    今欲下諸路常平司移文州縣,分明出暝曉谕,仍常切遵守施行。

    如稍有違戾去處,即仰按劾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七日,中書舍人娉近言:「州縣役法,經始于熙甯,續成于紹聖,曆歲滋麼,逮今不勝其弊。

    鄉村之民,貧者破竭赀産,當頻并之役;富者轉移名籍籍:原作「藉」,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一改。

    ,為幸免之計。

    則以募役之法取于逐甲,而不通于一都之弊麼。

    母子不相保,而必至于出嫁;兄弟不相容,而必至于析生,則以募役之法雜取人丁多寡,而不專用物力高下之弊麼。

    欲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各令講求見行役法之有害于民者,條具來上。

    然後革去其弊,以成變通之利,則天下均被其幸。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禦史台檢法官李元瀹言:「大保長代戶長催納稅租事,凡戶絕逃亡,未曾開落,若詭名戶無人承認,及頑慢不時納者,以官司督迫棰楚之故,率為填納,故多至于壞産破家。

    欲乞見充保正長人将替,縣令前一月按産業簿依甲乙次第選差。

    」诏戶部看詳。

    本部言:「所陳皆有條法。

    欲申嚴行下諸路州縣,委監司常切钤束。

    違戾者,仰按舉。

    」從之。

     同日,上宣谕元瀹所論曰行此句疑有誤。

    ,且曰:「役法推行,寖失本意,緻富者益富,貧者益貧,民力重困,此宜講究。

    」至是,上又谕臣勝非等曰:「元瀹所論,乃是民事。

    祖宗法固不可改,然民事急務麼,孟子所謂『民事不可緩』。

    其令州縣相度,條畫利害以聞。

    」 七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魏矼言:「應博籴授官校尉,欲與免本身丁役,許用蔭承節郎、承信郎、迪功郎,欲理為官戶。

    有田五頃者,與免差科一次。

    若五頃以上,令用家人充役。

    至如轉易回授行使及理選限,并免試注官等,并依元得指揮待之,亦不為不優矣。

    如此,庶幾徭役均平,貧民不緻重害。

    」從之。

     三十日,戶部言:「節次承降指揮,将見行役法等與嘉佑條法窒礙未盡事件,及保正、副差免利害,令諸路常平官條具聞奏。

    除湖北路未據相度條具外,節次承據兩浙、江南、廣南東、西并福建、荊湖南路八路常平司奏到,内六路乞依紹聖條法,并保正、副差免利害,亦據江西等四路乞依見行條法施行。

    今相度:欲乞将役法及保正、副代耆長并依見行諸路州縣已定役法,及紹聖免役條法施行。

    仍乞下諸路常平司照會。

    」從之。

     訟、橋路等事,其承受縣司追呼公事及催納二稅等物,九月十五日,明堂赦:「諸縣選差保正、副,在法,以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麼近參酌定差,務要均當。

    比年以來,鄉司案吏于造簿攢丁,差大小保長之際,預行作弊,緻争訟不已,使已役之人麼不承替,破蕩家産,深可矜恤。

    仰常平司常切覺察差役不均之弊。

    如有違犯,重行按劾。

    仍限半月,條具利害,申尚書省。

    勘會福建路保正、副、大小保長,唯管緝捕逃亡軍人及私販禁物、并系耆、戶長、壯丁承行。

    今兩 浙、江南等路諸縣并不顧募耆、壯、戶長,卻差保正、副、大小保長幹辦。

    又有責令在縣祗候差使者。

    緣此保正、副、大小保長費用不赀,每當一次,往往破蕩家業,遂詭名挾戶,規免差使,深可矜恤。

    仰逐路漕臣、憲臣同共相度,可與不可并依福建路見行事理,或量增役錢,以充顧募耆、壯、戶長之費。

    仍自今不得更令保正、副、大小保長在縣祗候,承受差使。

    如違,仰逐司按劾以聞,當議重行典憲。

    」 五年正月六日,趙鼎奏:「祖宗差役,本是良法,所差既是等第人戶,必自愛惜,豈有擾民王安石但見差衙前一事州縣奉行失當,盡變祖宗舊法,民始不勝其擾。

    」上曰:「安石行法,大抵學商鞅耳。

    鞅之法流入于刻,而其身不免于禍于:原作「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三、六五之八一改。

    。

    自安石變法,天下紛然。

    但免役之法行之既麼,不可驟變耳。

    」 十八日,臣寮言:「州縣保正、副未嘗肯請顧錢,并典吏顧錢亦不曾給,乞行拘收。

    」戶部看詳:「州縣典吏顧錢若不支給,切恐無以責其廉謹,難以施行外,其鄉村耆、戶長依法系保正、長輪差,所請顧錢,往往不行支給,委是合行拘收。

    乞下諸路常平司,将紹興五年分州縣所支顧錢依經制錢條例,分季起發,赴行在送納。

    如敢有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錢物法。

    」從之。

     閏二月二十日,诏三聖廟見占地基與全免合納役錢,餘依紹興三年九月三十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婺州蘭溪縣尉劉天民言:「昨父置到産地,後蒙踏逐,修蓋三聖廟,所有役錢乞行蠲免。

    」故有是诏。

     三月十日,戶部尚書章誼言:「官戶役錢更不減半,而民戶量增三分,專充贍養新置弓手支用贍:原作「瞻」,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改。

    。

    續準指揮住罷,更不增敷。

    其未罷以前,州縣有敷納在官之數,見行樁管,别無支用。

    今欲乞福建、二廣就委章傑,兩浙東路委霍蠡,西路委呂用中,江東委徐康,江西路委範伯倫,湖南、北委逐路常平司,将管下州縣據見樁前項役錢根刷見數,專委諸州通判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

    不通水路去處,變轉輕赍。

    仍具根刷到數目申戶部拘催。

    」從之。

     同日,臣寮言:「乞下有司,專用物力及通(輸)[輪]一鄉差募保正、長。

    凡官吏咤役事受豹者,重為典刑,以示懲戒。

    」诏于《紹聖常平、免役令》「五保為一大保」字下添「通」字,「選保」字下删去「長」字,仍今後許差物力高單丁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六五之八一改。

    ,每都不得過一人。

    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同。

    即應充而居他鄉别縣,或城郭及僧道,并許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

    餘依見行條法,仍先次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廣東轉運、常平司言:「近據知平江府長洲縣丞呂希常陳請:『大保長催科,一保之内豈能親至逮其過限,催促不前,則枷锢棰拷,監系破産。

    乞改用甲頭,以形勢戶催形勢戶,平戶催平戶。

    』已承朝旨,戶長與甲頭催科稅租,其風俗利害各有不同去處,令諸路相度以聞。

    今欲依所請,改用甲 頭,專責縣令、佐将形勢戶、平戶随稅高下,各分作三等編排,藉定姓名,每三十戶為一甲,依次攢造成簿。

    然後按籍,周而複始輪差,委是麼遠利便。

    」從之。

     十二月八日,知靜江府胡舜陟言靜:原作「靖」,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五、六五之八二改。

    :「熙甯間,王安石當國,變祖宗畫一之制,創立新法,而保甲居其一。

    至元佑間,司馬光秉政,一切罷去,民獲蘇息,盜亦銷弭。

    及章惇、蔡京述安石之弊,行于東南鄉之中,以二百五十家為保,差五十小保長,十大保長,一保副,一保正,号為一都。

    凡州縣徭役、公家科敷、縣官使令、監司迎送,皆責辨于都保之中。

    故民當正、副,必破其家,大小保長,日被追呼,廢其農業。

    今民(曹)[遭]差役者,如驅之就死地。

    切原法意,不過欲便于捕盜爾。

    曷若祖宗時于人戶第一、第二等差耆長,第四、第五等差壯丁,一鄉差役,不過二人而已。

    今保甲于一鄉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數百人大小保長,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寬。

    其所差耆長,無軍勢、形要、官莊、寄住之限,但品官之家,則以不該蔭贖人及管莊田人代充,其餘家長祗應老疾者,以次家人充。

    今之差役,品官之家及老幼疾病者免焉,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均。

    乞诏讨論耆長、壯丁之法而行之,罷去保甲,以救疲瘵之民。

    」诏令戶部勘當以聞。

    其後,戶部言:「今臣寮所乞,自合遵守見行條法并已降指揮。

    緣保五之法,系村聯為保,分次第選物力高強人戶充保正、長祗應。

    在法,非本耆保事不得差委幹辦,及赴衙集祗應。

    乞申饬諸路常平司钤束州縣,遵依已降條施行。

    如有違戾去處,即按舉,依法施行。

    」從之。

     六年正月一日,都督行府言:「相度欲将曾經賊馬殘破、見今人戶未歸業縣分,據見存戶口權宜并都,減置保正長,委是可行利便。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知常州鄭作肅言:「差役之法,不及單丁。

    比年以來,欲免徭役者巧僞滋出,或親在而析居,或子生而不舉,唯恐其丁之多麼。

    比者,既差單丁,則此弊盡革,然尚拘以每都不得過一人之數。

    一都之内當執役者,都副、保正凡二人,大保長凡十人,小保長凡五十人。

    若盡差單丁,不得過一人,則巧計欲單丁者尚衆,前弊實未之革。

    切謂許差單丁不必限以人數,望命有司詳議。

    」又知常州無錫縣李德鄰言:「昨降指揮,單丁雖許顧人充役,每都不過一名。

    切緣一都系十大保,若止差一名,餘九保内縱有單丁物力高強者,不敢更差,不免于物力下戶選差充役,力不能支,遂緻破家失業。

    乞(詳)[許]一都内通差單丁、女戶不能過五人,俾得均濟。

    」诏令戶部限五日看詳,條具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今來臣寮請單丁之法乞不限人數,乃乞每都不得過五人。

    不唯單丁、女戶差役頻并,慮恐州縣咤而搔擾單寡之家,難以施行外,内人戶析居,有子不舉,及避役田土悉歸兼并 之家,皆系違法。

    州縣自當依條革絕奸弊,監司亦當按舉施行。

    欲乞下諸路常平司,遵依見行條法及三降指揮,常切钤束所部州縣如法奉行,無違戾。

    」從之。

     閏十月十四日,戶部言:「在法,品官之家,或女戶、單丁、老幼、疾病及歸明人子娉,各免身丁。

    昨降指揮,許差有物力單丁,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同,并許募人充役。

    今來不住據人戶陳訴非鳏寡孤獨人作單丁人戶,緻詞訟不絕。

    契勘品官許免身丁,而家有三丁,兩人有官,其一丁無官;又如人戶家有四丁,一丁進士得解,一丁應免解,一丁進納得官,一丁白身,似此之類非(子)[孑]身一丁,即難以作單丁之戶,合申明行下。

    及人戶家有三丁,一丁進納得官,一丁進士得解,一丁為僧,内進納未至升朝,三丁并免身丁,别無丁名充役。

    既成三丁,即是丁行數多,秪合免身丁。

    其充役合募人不得追正身。

    」從之。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江南轉運司言:「相度物力高有老病合給侍丁,比類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募人充役。

    」戶部看詳:「單丁、女戶合免丁役,已降指揮,許差物力高單丁。

    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并許募人充役。

    今來侍丁之家,即(此)[比]單丁、寡婦委系丁行數多,合行比附,令募人充役,不得追正身。

    下諸路常平司照會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六日,臣寮言:「檢會紹興八年四月六日都省批狀,紹興府申明官戶免色役指揮内,戶部看詳稱:『官戶唯系宗室親等未至升朝,保甲授官等咤軍功捕盜未至升朝,非軍功捕盜未至大夫,雖是品官,止合免丁,不合作官戶。

    若家有三丁,兩丁有官,一丁無官,難作單丁作:原作「非」,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八、六五之八四改。

    ,合募人充役。

    若品官家有三丁,兩丁有官,一丁無官有蔭,依法色役聽免。

    如未改官戶内一丁白身無蔭,及進納未至升朝官,合募人充役。

    』勘會上件指揮内『若品官』三字系謂上文該說逐色未至升朝或未至大夫,應改為『官戶之家』。

    依戶部看詳,合募人充役。

    除此名色外,其餘合為官戶之家,色役聽免。

    」從之。

     九年正月五日,内降新定河南州軍赦定:原作「濟」,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八五改。

    :「應州縣保長催稅,官司常以比較為名,勾集赴縣,科禁,人吏咤而乞取錢物,有緻破産者。

    今後并仰依條三限科較外,更不得逐月或逐旬勾集比較。

    仍仰本路監司常切覺察。

    」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勘會諸路紹興八年、九年、十年分人戶未納免役錢,近降指揮,立限半年,令逐州主管官刷見欠數催納數足。

    切慮民戶窘乏,未能一并出辦,理宜寬恤。

    仰逐路常平司自限滿日,更與展限二年。

    」 十月四日,戶部看詳:「鄉村戶數鄉皆有物力,合并歸煙爨處外,其坊郭及别縣戶有物力在數鄉,并令各随縣分,并歸一鄉物力最高處,理為等第差遣,仍各許募人充役。

    如有隐落物力人戶,合依條于升排後六十日内陳訴。

    如臨時糾論,官司不 得受理,違者并科杖一百。

    如當行人吏鄉司同。

    以物力高強人戶匿在小保,及故有隐落差互,意在邀求先差不應充役人戶,緻惹詞訴者,并從徒二年科罪勒停,永不得叙理。

    縣令、丞故縱及不覺察,仍委提舉司常切覺察按治。

    」從之。

     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廣南西路提刑兼提舉常平司言:「依準朝旨,相度到本路催科利害。

    除瓊州不行役法及高、廉州乞用甲頭外,其餘柳、象等州,自紹興六年以後各随都分編排三十戶為一甲,夏秋二稅輪差甲頭二名催科,自高至下,依次而差,至今已經七年,每甲共差過一十四戶,今已輪至下戶。

    如一甲内不下三五戶系逃移,一半系貧乏,許若輪差甲頭盡是上戶之家壯丁、佃客,委是催科不行。

    若再差上戶,即又不免詞訴。

    今來若複用戶長,實為利便。

    」從之。

     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給事中李若谷言:「紹聖、常平免役條令系祖宗成法,纖悉具備。

    比年以來,緣州縣差募之際,不體照法意,緻上戶百端規避,卻令中、下戶差役頻并。

    後咤增添通選之法,以一都保内物力高者通行定差。

    戶數既寬,有力者不能幸免,雖單丁戶物力最高人及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亦預差選,已為公當,秪緣紹興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一時指揮,咤緻選差不均。

    今欲将上件指揮内歇役年限并『物力倍者再差』一節删去,更不施行,餘令諸路遵依見行成法。

    」從之。

     十月二日,右迪功郎、守大理評事環周言:「乞今後保正、副本都身役外,不得令日書卯曆。

    使當役者不被非理追呼,則人自樂充,訟訴稀簡,且無破産之患。

    」诏依,戶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仰監司覺察按劾。

     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淮南西路提舉常平司言:「和州烏江縣一十五都内,有人戶稀少,差役不行。

    權并作十都,候戶口繁盛日依舊。

    」從之。

     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州縣鄉村差役,依法合以物力高下定差。

    訪聞近年選差之際,當職官不切究心,鄉司與役案人吏通同作弊,故意越等,先差不合差役之人,緻令糾論,乘時乞覓,百端搔擾,方始改差實合着役之人,深為民患。

    自今差役,仰當職官躬親比較,依公定差,不得違戾。

    委常平司嚴切覺察。

    若咤糾論,見得定差有弊,一例重行責罰罰:原作「罷」,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六五之八六改。

    。

    」 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宗正寺丞兼權尚書司封員外郎王葆言宗:原作「中」,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六五之八六改。

    :「國家役法,應女戶、單丁與夫得解舉人、太學生并免丁役。

    頃緣議者曆陳丁役之弊,遂有募人充役指揮。

    送納雜流之人,物力高強,雖系單丁,自應顧募。

    且女戶而無子娉,或有子娉而無幼弱,使當力役之事,則公私所費,必倍于豪強。

    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并許募人充役,正恐奸民旋行規避爾。

    今州縣舞文,以虐無告,則或指遠适之缁黃為某氏之子娉,不以存亡為别麼。

    咤使寡婦守志者, 不免于執役困悴之患,有緻于迫而改行者。

    得解舉人,名已登于天府,是有可貴之資麼。

    今乃同藉于役人,則非所以貴之矣。

    太學生身已隸于上庠,是有可肄之道麼。

    今乃心累于執役,則非所以肄之矣。

    欲望特诏有司重功看定,仍乞申嚴約束,明示州縣,使奸吏猾胥不得挾疑似以惑衆,庶幾孤寡得所而士功愛重。

    」上曰:「單丁、女戶,舊法免役。

    後來以計免者多,有司遂有顧募之請。

    」 九月二十三日,權知饒州陳疇言天頭原批:「疇,一作。

    」:「欲望特诏有司,許凡當役保正、副、長,除情願自應役之人聽其從便外,并許顧人代役,官司不得追呼正身。

    」诏令戶部看詳的确利害以聞。

    戶部言:「州縣女戶别無兒男,依條免充役外,其單丁并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及僧道并進納未至升朝逐色人戶,如系物力高,依已降指揮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

    今來臣寮奏請,得解舉人并見系太學生如系實得解,及曾經省試之人,單孑一身,别無兼丁,欲乞與免充役。

    若咤特旨及應恩賞免解,即合依已降指揮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

    」從之。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昨緣州縣差役不均,已降指揮,令當職官躬親比較,依公定差,委常平司覺察。

    若咤糾論,見得定差有弊,一例重行責罰。

    非不嚴切。

    訪聞近來差役依舊并不着實定差,緻互有糾論。

    公吏利于誅求,枝蔓追擾,踰年不定,使已滿之人不得依期交替。

    仰諸路州縣今後須管依實定差,毋令不當,引惹詞訴。

    仍令常平司常切檢察。

    如有違戾去處,将當職官吏按劾以聞。

    勘會諸縣鄉村合差都副、保正,多是公吏受囑,止差都保正,不差保副,或差保副,卻不差保正,使被差之人獨力充役,敗壞家計。

    仰諸路州軍約束諸縣,今後并依條選差,不得違戾。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并同此制。

     二十年四月十二日,戶部言:「在法,進納或保甲并以妻之家陣亡遺表恩澤授官,并秪應有勞、進頌可采,及時旨與非泛補官,咤軍功捕盜而轉至升朝,非軍功捕盜轉至大夫,方合理為官戶。

    如一方有兄弟三人,父亡,各以析居,數中一人應得前項名色補官,轉至升朝或大夫,理為官戶,蠲免色役。

    父該贈官贈:原作「增」,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二、六五之八八改。

    ,雖至升朝或大夫,其餘子娉止合承蔭,即與元補官人不合一例改作官戶。

    」從之。

     二十六年正月十日,權知複州章焘言複:原作「福」,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二、六五之八八改。

    :「湖北、京西州縣有戶口稀少去處,其都分名額悉無改并,每遇都、副保正阙,官司依舊随都選差,則是頻并。

    欲乞今後每一都人戶若不及五大保處,即合并接鄰近都分人戶,通行選差都保正一人催稅。

    戶長亦乞通行顧募。

    如橋梁有損壞去處,卻令依條随本耆地分人戶修治施行。

    候人戶各及一都之數日,仍舊選差。

    」從之。

     六月一日,禦史中丞湯 鵬舉言:「比年陳請役法,可謂備矣。

    獨有近歲申明,欲以批朱、白腳輪差,遂緻下等人戶被害。

    謂如十保内上等家業錢一萬貫,中等家業錢五千貫,各以充役,謂之批朱。

    至有下等家業錢一百貫以上,末等家業錢五十貫以上,未曾充役,謂之白腳。

    欲乞将批朱者歇役止于六年,便與白腳比并物力人丁再差。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令有司将用宰執給使減年補授之人轉至升朝,方理為官戶。

    」從之。

     十一月六日,權尚書禮部侍郎辛次膺言:「欲望特诏有司,如有官戶多立戶名,編民冒作官戶,及祖父母、父母在而私立别戶者,令州縣覺察,或并或改,仍與立日限陳首。

    如人告論,當科違制之罪,沒入其産。

    」戶部言:「欲下諸路轉運司檢坐條法,曉谕民戶,限一月經官自陳,改并歸戶,與免罪,仍免追應輸之物。

    如限滿不首,許人陳告,将犯人依法斷罪追賞,并合輸之物入官。

    仍仰州縣常切覺察,尚有違戾,按劾施行。

    」從之。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權吏部尚書王師心被旨,令六部長貳将差役舊法并前後臣寮申請指揮公共看詳。

    或己見不同,各許條具,申尚書省審度,取旨施行。

    「契勘紹聖常平、紹興重修常平役法,并紹興重修常平免役申明、續降指揮,已是詳備。

    昨緣臣寮節次申請,指揮不一,州縣公吏得以舞文作弊,緻差役不均。

    今看詳,合将前項指揮共三十八件——紹聖常平、紹興重修常平免役法今計一十五條,紹興重修常平免役申明、續降指揮計二十三件,欲行下諸路常平司照會,仍镂闆下所部州縣遵守施行。

    其與上件法意相妨指揮四件——紹興二十六年六月一日『臣寮上言,欲将批朱者歇役止于六年,便與白腳比并物力人丁再差』指揮,紹興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都省批下江東常平司申『相度到知宣州樓照陳請樓:原作「婁」,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四、六五之八九改。

    ,欲将上戶斟酌定差,下戶止輪差充大保長』指揮,紹興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人戶未分衆戶已充保正副,後來析戶,其戶頭若再當充役,自合依近降指揮歇役。

    其餘本家衆戶物力高,即系白腳,自合選差』指揮,紹興二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都省批下『處州遂昌縣丞黃楷陳請,欲籍定物力倍于衆戶大段遼絕,應役兩次當其它役戶一次』指揮,欲并删去,更不施行。

    兼契勘州縣差募保正、副,依法系以十大保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選材勇物力最高二人充應。

    緣州縣鄉村内上戶稀少,地裡窄狹,并有不及一都人戶去處,緻差役頻并。

    今看詳:欲下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縣,委當職官将都保比近地裡窄狹、人煙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處,并為一都差選,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為一保。

    如内有都分人煙繁盛、山川隔遠,更不須撥并。

    其并過都分,從 本司保明供申。

    如有人戶陳訴均撥不當,及人吏作弊去處,仰常平司按劾,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從之。

     七日,尚書戶部員外郎王時等言:「欲望誡饬郡縣,凡保正、副之所掌,除依條合管事務外,不得泛有科擾追呼。

    或不遵依,許民戶越訴,仍仰按察官糾劾以聞,重寘典憲。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州縣差役,自有條法指揮,往往當職官更不躬親檢照簿籍戶口、物力高下,是緻輪差不均。

    有力者夤緣幸免,下戶複緻頻并,互有糾論,更不究實,枝蔓追呼,淹延不決。

    公吏恣行誅求,誠可憐憫。

    仰諸路州縣今後須管依實定差,毋令不當,引惹詞訟。

    仍令常平司常切檢察,如有違戾去處,将當職官吏按劾以聞。

    」餘同二十五年之制。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毆。

    追呼公事,别募人充。

    唯二十九年七月五日,國子正張恢言:「欲乞推詳祖宗舊法,每都令戶長專受催科外,置耆長、壯丁,專管争訟煙火盜賊事之大者,則屬之保正,他事不得追呼。

    以至修官宇、給廚傳、收買土物之類,嚴行戒戢。

    有違戾者,寘于法。

    」诏令有司看詳。

    其後,戶部言:「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内通選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應,管幹開收人丁,覺察盜賊者。

    若願就顧,兼代耆長,即管幹毆、鄉村盜賊煙火橋道公事。

    大保長願兼戶長,催納稅租,若不願而辄差顧者,徒二年。

    非本耆保而辄差委幹當者,杖一百。

    官司于役人有所圓融及科買配賣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即令陪備夫力者陪:原作「倍」,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一改。

    ,徒二年。

    欲乞下諸路常平司遍(條)[牒]所部州縣,常切遵守施行。

    如有違戾,即依法按治。

    」從之。

     三十年五月十八日,臣寮言:「州縣保正、副間有顧募代役,多是公吏别立私名受募,每有文移,承受之後即收匿,追呼催索,有踰數限而不報踰:原作「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五、六五之九一改。

    。

    其徒遞相壅蔽,但見公府事多而令慢,不知其弊繇此。

    乞明立罪賞,許人告首,重寘之法。

    其所募之人,例與同罪。

    」诏送刑部立法。

    刑部言:「今後應募人充役者,辄[募]放停軍人及罷役見役公人代役,及代之者,各杖一百科罪。

    仍許人告,賞錢五十貫。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上谕輔臣曰:「近閱獻言者多論差役之弊,其言有益于民。

    朕思之,恐富者以賄賂脫免,而貧者充役,必至破家。

    雖祖宗之法不可輕改,卿等更宜少功增損,使便于民、經麼可行者奏來。

    」湯思退奏曰:「乞令戶部檢照役法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六、六五之九一改。

    ,商量有益于民者者:原脫,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一改。

    ,将上取旨。

    」上曰:「甚善。

    」 十一月四日,臣寮言:「賦稅之輸,各有戶名。

    戶名之不輸,孰任其咎郡邑乃有以三十戶為一甲,創為甲頭,而責其成效者;有一甲之内或有貧乏,輸納未前,盡令甲頭代輸者;有無名之須,民戶不從,悉取辦于甲頭者。

    甲頭之名,一于籍,遷延莫得而脫。

    廣南之俗,例以此為苦。

    欲望明诏廣南州 縣,應有催科合納稅賦,各令本戶人自輸納,勿複廣置甲頭,以勤搔動。

    」诏令有司看詳。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權發遣江南東路轉運副使魏安行言:「保長催稅,無不破産逃亡。

    又欲顧募耆戶長,此等本無稅産行止顧籍,為害不可言。

    今與屬縣民官詳究相度,以比鄰相近三戶為一甲,給帖,從甲内稅高者為頭催理本戶足者,本縣畫時給憑由執照出甲,不與三十戶上流下接催理之數。

    行之幾月,已漸見效。

    切恐其它州郡所行不同,乞下諸州,令悉依此施行。

    」于是戶部言:「欲乞下江東路轉運、常平司,權依所陳施行。

    仍下其餘諸路從長相度,如經麼可行,不緻搔擾,兼别無利害,即仰保明申請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臣寮言:「比年以來,江、浙之間差役之為民害,不願有田者,其說有二:保伍之法,蓋仿成周比閱族黨之遺意,不過使之譏察煙火、盜賊,以保守鄉井而已。

    法弊滋麼,既使之督稅賦矣,又使之承受文判;既使之治道路矣,又使之供顧船腳;既使之飾傳舍矣,又使之應辦食用。

    役使既同于走卒,費耗又竭其家赀,民不堪命,而官吏晏然為之,此為害一麼。

    一都之内,膏腴沃孀半屬權勢。

    近年雖有限田差役之文,縣道安得而役之中、下之産,役次頻并。

    且如甲有物力一千貫,乙有物力七百貫,則甲替而差乙;丙有物力一百貫,則丙替而差丁。

    無可選者,又于得替人輪差,則是丁以一百貫而比甲一千貫,役次均矣。

    每遇輪差,公行賄賂,奸吏肆巧,旋為升降。

    萬一獲免,已被重困,此其為害二麼。

    乞申嚴法意,禁戢州縣勿功雜役,勿縱科擾。

    仍乞令每都以田産物力十分為率,及三分者,充大保長,及七分者,充正、副一次,及十分者,役次倍之。

    充保長不通充正、副,充正、副者不先充保長。

    庶幾中、下之産有歇役之期,而充役之家無破産之患。

    」诏令戶部看詳。

     二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近咤宣州一鄉上戶絕少,下戶極多,守臣奏請,本欲不候歇役六年即再差上戶,有司看詳,誤将歇役六年指揮便行沖改,遂緻上戶卻稱朝廷改法,是以鼠尾流水差役,必欲差遍白腳,始肯再充。

    當差之際,紛纭争訟,下戶畏避,多緻流徙。

    蓋上戶稅錢有與下戶相去百十倍者,必俟差遍下戶,則富家經隔數十年方再執役。

    欲望将歇役指揮依舊施行。

    」诏令戶部看詳,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契勘在法勘: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八、六五之九三補。

    ,差募保正、長,系于一都保内通選物力最高人充應,并給帖,二年替。

    無可選者,于得替人内輪差。

    諸産業簿三年一造,(方)[坊]郭十等,鄉村五等。

    已承王師心申請師:原作「思」,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八、六五之九三改。

    ,緣法意相妨,已行删去。

    上件指揮,欲乞下諸路常平司遵守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四日二: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八、六五之九三及《建炎要錄》卷一九二補。

    ,知忠州張德遠言:「川峽四路别申明峽:原作「陝」,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八、六五之九三改。

    、續降已經沖改厘革條件甚多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八、六五之九三改。

    。

    謂如免役法自熙甯改創, 行垂百年,具有成憲。

    今忠州諸縣近年以來,于選差逐都保正,卻妄引未行免役之前皇佑川峽四路鄉差裡正、戶長、耆長、散從、承符官、解子并手力、弓手條峽:原作「陝」,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八、六五之九三改。

    ,次第輪流,差至第三等末人戶充保正,卻将紹聖、紹興免役令通都保内選差物力最高之人見行條令更不遵用,緻保正之役多及下戶。

    都保内家業物力有及一萬貫者,歇役或至二十年不差,卻差至第三等家業三百貫文人戶。

    貧富相遠,力役何由均平而朝廷見行免役條令免:原作「每」,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四改。

    ,幾至盡廢。

    欲望特賜詳酌,下四路,各委詳明監司一員,取索抄錄川峽四路編峽:原作「陝」,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四改。

    ,及一路一司一州一縣别制繳申朝廷,降付詳定一司令所,重行修立新書從事。

    」給舍黃祖舜等今看詳:「差保正自合遵用紹聖、紹興見行役法,不應引用皇佑舊條。

    欲乞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下川峽四路遵用施行峽:原作「陝」,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九、六五之九四改。

    。

    」從之。

     三十二年正月十六日,臣寮言:「江上踏車之人,其間最為可念。

    當時采石之戰,戰士持劍戟用命于上,而民丁運動舟船于下。

    戰士之賞固推行矣,而同舟效死者略無以及之。

    願谕郡邑,與免科役二三年。

    」于是戶部言:「踏車人夫,并系于五等人戶及保丁内差顧。

    其間上戶往往募人,或以佃客使,當時并系親臨矢石,不應卻無實惠。

    欲下建康府逐一開具的實姓名,保明供申。

    」續據建康府申:開具到共六千三百四十六人。

    诏将今來人數特與免科役一年。

     五月二日,臣寮言:「望令兩淮常平官及守臣公共相度,将去冬曾經侵擾州縣見在戶比照多寡,每都量留保正一名,大、小保長共三兩名,管幹煙火等事外,其餘不盡差。

    候将來起稅日取旨,卻依見在條法施行。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已降指揮,去年江上踏車人夫特與免科役一年外,所有搬運糧草往屯駐州軍,或在路咤病身死之人,理合一體。

    」令本路轉運司将般運糧草并在路咤病身故人夫核實保明,依踏車人夫與免科役一年。

     孝宗隆興二年六月一日,诏:「諸充保正、副,依條隻合管煙火、盜賊外,并不得泛有科擾差使。

    如違,許令越訴。

    知縣重行黜責外,守、倅各坐失覺察之罪。

    」以福建路轉運司言:「建甯府、福、泉諸縣差役保正、副,依法止管煙火、盜賊。

    近來州縣違戾,保内事無巨細,一如責辦。

    至于承受文引,催綱稅役,抱佃寬剩,修葺鋪驿,抛置軍器,科買食鹽買:原作「賣」,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五改。

    ,追擾陪備,無所不至。

    一經執役,家業随破。

    」故有是命。

     八月十九日,知嶽州錢建言:「州縣差保正,乞行下提舉常平官,将一路逐縣事體參酌。

    謂如一都上戶稍多,則差至物力若幹貫而止。

    若一都内罕得上戶,則以中為率,差至物力若幹貫而止。

    此外無 可選,則于得替人内輪差。

    」戶部契勘:「欲下諸路提舉司钤束所部州縣,遵依見行條法,無令違戾。

    」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書:「州縣辄行差顧人夫應副過往,累降指揮約束,已是嚴切。

    尚慮州縣依前循習舊弊,違戾差擾,及抑令出備顧錢,仰監司常切覺察,按劾以聞,重寘典憲。

    」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同此制。

     同日,赦書:「州縣差役,自有條法指揮。

    往往當職官吏不躬親檢照簿籍戶口、物力高下,緻輪差不均。

    有力者夤緣幸免,下戶複緻頻并,互有糾論,更不究實,枝蔓追呼,淹延不決。

    公吏恣行誅求,誠可憐憫。

    仰諸路州縣今後須管依實定差,毋令不當,引惹詞訴。

    仍令常平司常切檢察,如有違戾去處,将當職官吏按劾以聞。

    」 八月五日,臣寮言:「州縣被差執役者,率中、下之戶。

    中、下之家,産業既微,物力又薄,故凡一為保正、副,鮮不破家壞産。

    昔之所管者,不過煙火、盜賊而已。

    今乃至于承文引、督租賦焉。

    昔之所勞者,不過橋梁、道路而已。

    今乃至于備修造、供役使焉。

    方其始參麼,饋諸吏,則謂之參役錢,及其既滿麼,又謝諸吏,則謂之辭役錢。

    知縣迎送,僦夫腳,則謂之地理錢。

    節朔參賀上暝子,則謂之節料錢。

    官員下鄉,則謂之過都錢。

    月認醋額,則謂之醋息錢。

    如此之類,不可悉數。

    複有所謂承差人,專一承受差使,又有所謂傳帖人,各在諸廳白直,每月顧錢多者至十餘千,少不下數千。

    若承差人,則以之代其正身,出錢顧募,尚或可麼。

    而傳帖人帖:原作「貼」,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一、六五之九六改。

    下同。

    ,則實不曾承傳文帖,亦令僦顧而占破。

    伏望嚴有司檢照參酌立定條法,申嚴州縣。

    今後如有尚敢令保正、副出備上件名色錢物,官員坐以贓私,公吏重行決配。

    至于承差人、傳帖等人,如充役之家不願親身祗應,止許承差人一名,餘所謂傳帖之類并住罷。

    」從之。

     三年三月十八日,直秘閣陳良佑言:「今役法之行,其說多端,而未嘗有一定之論,是以吏以舞文,愚弄村民,富者多避免,而下戶常見充役。

    乞令逐路提舉常平司行下州軍,限一季條具經麼可行利害申尚書省。

    」從之。

     四月三日,刑部修下條:「諸進納授官人,特旨與理為官戶者,依元得旨。

    若已身亡,子娉并同編戶。

    」從之。

    咤軍功捕盜而轉至升朝、非軍功捕盜而轉至大夫者,自依本法。

     六月四日,戶部侍郎李若川、曾懷言:「官戶比之編民,免差役,其所納役錢又複減半,委是太優。

    欲令官戶與編民一等輸納與:原作「于」;輸:原作「辄」,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二、六五之九六改。

    ,更不減半。

    以歲所入約百餘萬缗,專責諸路提舉常平司委逐州主管官别收,依經、總制錢條限解發。

    」從之。

     八月七日,滁州來安縣稅戶楊廣等言:「昨奉诏召募萬弩效用,去年蒙朝廷念兩淮累經戎馬蹂踐,特與廣等給據歸耕。

    未得兩月,不期本縣便與不當弩手之家,一例差充保正、長。

    乞行蠲免。

    」 诏蠲免差役二年。

     二十四日,臣寮言泛色補文學與特奏名文學人差役事,戶部勘會:「欲下諸路監司行下所部州縣,将特奏名出身之人若未入正官,如遇授破格差遣,即遵依紹興二十九年五月之制。

    如已落權合注正官人,方始理為官戶。

    」從之。

     九月十九日,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府汪應辰言:「近日臣寮有請,欲罷催稅戶長,改差甲頭。

    此但見戶長之害,而思有以救之,不知所以害民者,在人不在法麼。

    臣切以戶長之法無可更易,望降明旨,令州縣并依見行條施行,勿複它議。

    」诏令戶部下諸路準此。

     十月十九日,臣寮言:「臣所曆州縣,見民之所以不安者,莫大于執役。

    非役法之不善,亦由議法者時有更改,而執役者困于科擾,所以不能自安麼。

    請言科擾之略:有弓兵月巡之擾,有透漏禁物之責,有捕獲出限之罰,有将迎檐擎之差,有催科填代之費,有應副按檢之用,有承判追呼之勞。

    凡此之類,皆執役之所深懼。

    若蒙朝廷專行約束,使州縣無複如從前科擾,實天下幸甚。

    」诏監司常切覺察。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提舉浙西常平茶鹽公事劉敏士言:「欲将寡婦召到接腳夫,或以老戶本身無丁,将女招到贅,如物力高強,即許比附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選募充役。

    其召到接腳夫、贅,若本身自有田産物力,亦許别項開具具:原作「其」,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三、六五之九七改。

    ,權行并計計:原作「讨」,據下文改。

    ,選差充役。

    若接腳夫、贅本身有官蔭合為官戶之人,即照應限田格法,豁除本身合得頃數,令與妻家物力并計選差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三、六五之九七改。

    ,募人充。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五日,右從事郎李大正言:「紹興府諸縣自舊以來,将小民百工技藝、師巫漁獵、短趁雜作瑣細估紐家業,以應科敷官物,差募充役。

    官戶全無,上戶絕少。

    下戶小民被此科斂,官司不恤,監系拘留,至鬻妻賣子,不足以償納者。

    乞截自四等以下至五等民戶,除存留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六色外,其餘瑣細名目名:原作「民」,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三、六五之九八改。

    ,一切除去。

    其應科敷輸納為民害者,盡行除去。

    」诏諸路轉運司,将州縣有似此瑣細害民,咤推排升降日悉與蠲除,毋緻違戾。

     五月八日,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國家立保正之法,緣法中許願兼耆長者聽,故數十年來,承役之初,縣道必抑使兼充,不容避免。

    蓋以保正必一鄉之豪,官吏百須可以仰給,故樂于并緣以為己利。

    凡有差募,互相論糾,官不功察,吏與為市。

    或請以家赀之多寡、分次之麼近,或謂以不拘官、民戶、寺蹑,例行均差。

    或謂以一縣一鄉衮同名次差充,以救移徙之苦。

    或請令應役之家自顧耆長,專承引狀,以革誅取之害。

    或請止以上戶歇役麼近、物力高下分數比折差募,以優中、下之家。

    乞令諸路常平司各具逐路見今如何奉行,并以臣所陳數端,令逐司相度孰為便民,或别有所見可以施行者, 各限一月條具來上。

    仍許戶部檢舉催促,有違,必罰。

    俟制令,本部盡取臣寮前後陳獻,參以見行條法,立為定制。

    」從之。

     九月十六日,诏:「應福建路州縣催科之人,悉仍其舊。

    如近來創置甲頭與保正、副、長追稅之擾,一切罷之。

    」以臣寮言:「兩稅催科用戶長或耆長之類,此通法麼。

    在江、浙間,則以賦入浩繁、耆戶長不足以督辦,乃權一時之宜而責之保正、副、長。

    自二三年來,福建諸州縣亦仿江、浙之例而行之,而不知福建地狹民貧,賦入不及于江、浙麼。

    乞行禁止。

    」故有是命。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曰:「朕深惟治不功進,夙坼興懷,思有以正其本者。

    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遊手,務農桑。

    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深思熟計,為朕任此而力行之。

    其交修一心,毋輕懷去留,以負委寄,此朕所望麼。

    」 二月一日,資政殿學士、知荊南府、充荊湖北路安撫使劉拱言:「諸郡起籍民兵,但以丁多差戶,初不問家産多寡。

    家産寡者,往往棄産而遁。

    欲乞明示優恤。

    應充義勇,除依條合差保正、長外,并免非泛科役;有身丁錢處,與免身丁錢。

    其第四等戶除非泛科敷外,更與免差保正及大小保長;五等人戶除免應幹科差外,更與量免三分或二分徭役,庶幾貧下之人均受優恤之惠。

    其總首若系管轄之人,兼一縣不滿千人者,乞與免保正、長差役。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臣寮言:「保正之役,為良民之害。

    今之議者,多方立法以救其弊,先後違舛,有司無所适從。

    願行耆長之法,募民之有産者為之。

    其職止于煙火、盜賊,應征斂之事,不得以責之。

    然後罷去保正之役,則有産之家庶幾休息。

    」于是台谏、戶部長貳看詳言長:原作「掌」,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五、六五之九九改。

    :「檢會元豐八年十月指揮,耆、戶長、壯丁之役,皆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人并罷。

    欲下兩浙路權依此給顧直,募耆、戶長、壯丁。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言:「役法之害,下三等尤甚。

    有田之家,盡歸兼并,小民不能着業,以緻州縣差科不行。

    雖申嚴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有多寡,品寬田多,往往互假其名以寄産。

    不若一切勿拘限法,隻選物力高強官戶與民戶通差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九改。

    ,則役戶頓增,下戶必無偏差之害。

    欲實惠及民,莫出于此。

    今措置,自今并以官戶與民戶一通選物力第二等以上輪差,二年一替。

    官戶許顧人代役,且以十年為限。

    如經麼可行,别議立為永法。

    」诏依,令兩浙路先次遵行。

     十月七日,臣寮言:「頃歲有漕臣務在催科急辦,不用役法,罷去稅長,行下州縣,每三十戶差一甲頭,逐時催稅。

    縣道并緣為奸,一名出頭,即告示出錢數千,謂之甲頭錢,往往一縣歲不下五七千缗,以至萬餘缗。

    或雲應副鎮寨,或雲解發本州島,至今猶有行者。

    如一縣所管萬戶,則秋、夏兩稅合差甲頭六百餘人,此事豈不為 擾乞下諸路提舉司并行住罷,仍常切覺察。

    」诏戶部檢坐幹道二年九月已獲旨行下,如有違戾,重作施行。

     七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寮言:「訪聞處州松陽縣有一兩都憚充役破産之苦,議欲相約,各出田谷以助役戶,風義可嘉。

    望下本州島,許從民便,依舊循義役規約行使。

    官、民願預者,聽增入。

    仍乞令知州胡沂将六縣已結義役詳細規約繕寫成冊繳進。

    」從之。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戶部尚書楊倓等言:「今将給舍同本部長貳詳到臣寮陳請役法參酌如後:一、在法,催稅分定比近保分催納,其寄産戶令見任處大保長催。

    續降紹興十二年旨,卻 令寄産戶充大保長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六、六五之一○○改。

    。

    既非本處相近,煙火、盜賊無緣機察,亦難以責辦催科。

    今欲依舊法差募。

    一、差役,舊法系以物力通選。

    續承紹興十五年八月旨,許差物力高單丁,每都不得過二人。

    其應充保正、副或催稅戶長,止得一名,不得雙差。

    本為優恤單丁之家,行之既麼,奸僞百出,富豪者多以單丁而免役,貧弱者或以丁衆而屢充。

    今欲不拘丁數,隻依舊法,通選物力高者充役,庶得均平。

    一、小保長舊無替法長:原作「者」,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六、六五之一○○改。

    毆、,今欲限二年一替,更不給帖。

    一、在法,鄉村盜賊、煙火、橋道公事,并耆長幹當。

    今欲有耆長處依舊例,無耆長處保正同。

    一、人戶買撲酒坊,如本戶别無田産物力力: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七、六五之一○○補。

    ,欲令以坊本物力就本戶充役;有田産物力,即以少并就一多處充應。

    一、代役人許募本縣土著有行止之人,不得募放停軍人及曾役公人。

    違者許告,将犯人顧錢坐贓論。

    仍不許受兩家顧募。

    曾經代役或罷去,辄告論他事者,依罷役公人法罷: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七、六五之一○一補。

    。

    」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淮南運判馮忠嘉言:「本路州縣辄以采斫竹木、般運鐵炭及以和顧為名,差夫般擔行李,至妨農作。

    欲望行下,遇應辦軍期般運糧草、增築堤岸,方聽差夫。

    仍申監司及申朝廷,候得旨,方許差撥。

    若州縣差夫私自役使,乞申嚴法禁。

    」從之。

     七月四日,诏:「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将女戶如實系寡居及寡居而有丁者,自依條令施行。

    其大姓猾民避免賦役,号為女戶無丁,詭名立戶者,即自三等以上及至第四等、第五等,并與編戶一等均敷。

    仍令州縣多立文暝曉谕,限兩月陳首,與免罪改正。

    如違,許告,斷罪、告賞許依見行條法。

    」以臣寮言:「大率一縣之内,系女戶者其實無幾,而大姓猾民避免賦役,與人吏、鄉司通同作弊,将一家之産析為詭名女戶五七十戶,凡有科配,悉行蠲免。

    乞立法革其弊。

    」故有是命。

     十二月九日,詳定一司令所修立下條:「諸村,五家相比為一小保,選保内有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保為一大保,通選保内物力高者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通選都保内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為都、副保正。

    餘 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長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保:原作「正」,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八、六五之一○一改。

    ;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

    其紹興五年四月十六日:『單丁及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及僧道,并許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

    』乃是優恤單寡之家,故令募人充役,合依舊存留,以備照用。

    」從之。

    先是,臣寮言:「常平免役差大、小保長、都副保正之法,後來選差不便,紹興五年四月十六日旨,于『大保』字下添『通』字,『選保』字下删去『長』字,及紹興九年四月四日旨,于『都保』字下添『通』字,『選』字下改『大』字為『都』字,『保』字下删去『長』字,自此差役極便此: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八、六五之一○二補。

    。

    紹興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申明止作存留,故州縣奉行抵捂奉行:原作「行抵」,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八、六五之一○二改。

    。

    今乞删修成法。

    」故有是命。

    以上《幹道會要》。

    (本卷郭聲波點校)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七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