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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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當此之時,台谏相視,皆無一決其是非者。

    今弓手不許雇人,天下之所同患,朝廷變法許雇,天下皆以為便,而台谏猶累疏力争。

    由此蹑之,是其意專欲變熙甯之法,不複校量利害,參用所長麼。

    」 六月十三日,中書舍人蘇轼言:「乞應坊場河渡免役、量添酒等錢,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綱運官吏接送雇人,及應緣衙前役人諸般支使。

    如本州島不足,即申本路于别州移用。

    如本路不足,即申戶部,于别路移用。

    其有餘去處,不得為見有餘,額外支破。

    其不足去處,亦不得為見不足,将合招募人卻行差撥。

    」從之。

     十四日,中書舍人蘇轼言:「逐處色役,各随本處土俗事宜,輕重不同,難以限定等第,一立法。

    若衙前招募得足得:原作「不」,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六、六五之五二及《長編》卷三七九改。

    ,即須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戶内差撥。

    請諸處色役委本路監司與逐處官吏同相度,立定本處色役輕重高下次第,以最重役從上差撥。

    」從之。

     二十七日,司馬光言:「先曾上言,乞直降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令、佐揭簿定差。

    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請。

    無何何:原作「河」,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六、六五之五二改。

    ,續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揮,人始疑惑。

    既而屢有更張,号令不一,又轉運 使各以己見,欲令本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

    或已差役人卻放,或已放雇人卻收,或依舊用役錢雇人,或不用錢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紛纭,往往與二月六日意相違。

    竊緣臣初起請,及朝廷所降節文,明言『委逐縣官看詳,若有妨礙,緻不可行,令具利害申州。

    州申轉運司,轉運司奏聞,随宜修改,作一路一州一縣施行,務要曲盡其宜』,豈是當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但患轉運司州縣不肯奏陳耳患:原作「悉」,天頭原批:「悉,原本作患。

    」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六、六五之五三改。

    。

    請申明前奏,遍頒下諸路州縣。

    臣所請,雖雲『依熙甯元年舊法人數定差』,若舊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行即妨礙,合申乞改更。

    人數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島本縣知應用之數,合酌中立額,申乞依數定差,朝廷難為遙度。

    臣所請,雖雲『若所差人不願充役,任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

    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之邀勒被差之人,廣求雇直,官司亦當裁定,不得過自來官中雇錢之數。

    其州縣官員即不得指占所雇之人乞覓。

    臣所請,雖雲『見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若所雇之人自有田産,情願充役者,亦自可依舊存留。

    又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熟書筭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新雇人,給與雇錢,令與新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割畢,纔放逐便。

    臣所請,雖雲『今日衙前陪備少于向日,不至破家,若猶以為戶力難任,請于官戶、僧道、單丁、女戶屋業于月掠錢及十五缗、土田于歲收谷及百碩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錢。

    不及此數者,與放免』,臣意以為十口之家,歲收百碩,足供口食,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

    二者相須,此外有餘者,始令出助役錢,非謂止收百碩即令助役麼。

    若猶患太少,及所掠課利難知實數,請應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錢,第四等以下放免。

    若本州島坊場、河渡等錢自可支酬衙前重難分數得足,則官戶等更不須出助役錢。

    從來諸州招募人投充長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鄉戶衙前,此自是舊法。

    今來别無改更,惟是舊日将坊場、河渡所折酬長名衙前重難,令自出賣。

    今官中出賣坊場、河渡收錢,依分數折酬長名衙前重難,隻此與舊法有異。

    若鄉戶差足,續有投名者,即先從貧下放鄉戶歸農。

    即鄉戶願投名,亦聽。

    臣所請:『委逐縣看詳,具利害申州。

    本州島類聚,擇其可取者申轉運司。

    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奏聞朝廷。

    』且知諸路民間利害之詳,轉運司不如州,州不如縣。

    慮逐縣逐州有經畫得事理切當,而為本州島及轉運司抑遏删去,不以上聞,緻下之日,仍舊妨礙不行,請诏逐縣直申轉運司,本州島直申奏,使下情無壅,曲盡事宜盡:原作「當」,據《長編》卷三八一改。

    。

    仍請诏詳定役法所,止得以諸路州縣申到利害,詳其可否,立為定法。

    其不當職之人,為高奇之論,不切事情者,勿 用。

    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利害作海行條貫。

    詳定役法所奏請行下指揮,若有妨礙難行之事,亦乞如臣所請,委逐路州縣看詳,具利害申上,随宜别修改。

    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頒下諸州縣。

    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所降命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詳定役法所言:「臣僚奏:今朝廷既已複行差役,應系自前約束官吏侵擾役人條貫,欲乞使刑部錄出,雕印頒下,令一切如舊。

    出暝州縣,使民知之。

    應監司所部有犯,不能覺察者,重其坐。

    」诏令刑部契勘,除已經沖改不行外,餘依。

     八月九日,中書舍人蘇轼言:「諸路多稱高強戶同是第一等,而家業錢數與本等人戶大段相遠。

    若止應第一等色役,顯屬僥幸,有虧其餘人戶。

    乞下詳定役法所相度,申尚書省,應高強戶随逐處第一等家業錢數如及一倍外,即計其家業,每及一倍,即展所應役一年。

    除元役年限外,展及五年為止。

    投募衙前,即依展年法,将展年應本等合入諸般色役。

    假如本處以家業及二千貫為第一等,其高強戶及四千貫以上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九、六五之五五改。

    ,計其家業又及四千貫,即展役一年。

    通計家業及二萬四千貫,即展五年,以上更不展。

    如投募衙前,亦自四千貫以上計其家業,不及四千貫,方應諸般色役一年,仍以五年為止。

    其休役年限,依本等體例。

    」 九月十七日,诏諸路坊郭第五等已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蹑第三等以上,舊納免役錢并與減放五分,餘并全放。

    仍自元佑二年為始。

    其收到錢,如逐處坊場河渡錢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人接送食錢不足,方許以上項錢貼支。

    餘并封樁,以備緩急支用。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傅堯俞罷詳定役法所,從所請麼。

     六日,臣僚言:「朝廷立差役之法,許私自雇人,州縣行之,已有次序。

    近朝旨弓手一役,卻令正身祗應,恐公私未便。

    」诏:「應弓手正身不願充役者,許雇。

    令府界提點司、逐路轉運司相度施行。

    」 十二月六日,左谏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界保甲授班行人不少,官戶既多,縣道差役頗難。

    聞祥符縣内一鄉止有一戶可差使。

    伏以武舉試策及弓馬入等,方得近下班行。

    今來保甲人事藝入等,纔授恩,便與公卿大夫一等為官戶免役,頗有僥幸。

    臣欲乞保甲授班行人依進納官例,候改轉升朝官候:原作「侯」,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六五之五六改。

    ,方免下戶色役,庶令縣道差役得行。

    其三路保甲,亦乞依此。

    」從之。

     二十四日,诏諸路元豐七年以前坊場免役剩錢,除三路全留外,諸路許留一半。

    餘召人入便随宜置場和買。

    可輕變物貨,即不得豫俵及分配與人戶。

    其物貨逐旋計綱起發,于元豐庫送納。

    内成都、梓州、利州三路三:原作「二」,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六五之五六改。

    ,于鳳翔府寄納封樁。

     二十五日,诏舊出免役錢三百缗以上人戶,并依單丁等戶例輸納,與免充色役。

    從詳定役法所言麼法:原作「所」,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改。

    。

     元佑二年 二月十二日,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請先诏谕諸路,俟役書行半年,遣使按省。

    庶幾官吏先事警饬。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賈易言:「朝廷改複差役,推行之初, 未究利害,故郡縣之吏措置多不如理。

    今雖許為條目目:原作「日」,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五七改。

    ,随其風俗所便,付諸路奉行,又令詢究未盡善者以聞,而數月之麼,蔑有言者。

    蓋監司、守令苟且咤循,期于不違法令而已。

    且用民之力貴輕,取民之豹貴寡。

    竊聞州縣有戶少役多者,有單丁、女戶、官戶、寺蹑出錢助役比于實役之人所費乃多數倍者比:原作「此」,據《長編》卷四○二改。

    ,亦有出錢至少,纔百分之一者。

    乞擇郎官練達吏事者出按諸路,授以條目,體問民庶。

    如寔有妨公害民之事,州縣聞知而不申監司,監司受申陳而不功察監司:原脫,據《長編》卷四○二補。

    ,亦不達于朝廷,具事劾奏。

    」诏下諸路監司,限指揮到一月内條析以聞。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郡縣役民戶不及三番處,以單丁、女戶等助役錢募役。

    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

    」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差鄉戶處,速募人抵替。

    如見役人願,不妨戶役投充者,聽。

     四月二日,诏諸路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五月四日,诏府界諸路舊納免役錢百貫以上戶,依單丁等戶法輸納助役錢。

     六月一日,诏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錢。

    如願投雇者,聽,仍免本戶身役。

    不願投募者,速召人替。

     九月四日,戶部言:「泸州江安縣夷稅戶,自來不曾差役,自第二等以上,願依舊輸役錢。

    仍從漢戶單丁法減半,第四等以下并免。

    」從之。

     四年三月,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七事,其一:「陛下即政之初,知免役出錢為民之患,故複用祖宗差役之制。

    常在戶部,不能講究補完,而協助邪說,請複雇募。

    及為中丞,猶聞奏乞施行。

    懷奸徇私,大害聖政。

    」先是,常奏:「臣伏見今日政令之最大而許施未安、緻人情不和者,役法是麼。

    夫耕農之人,身常在野,而不見官府、入城市,天下之情,所同願麼。

    熙甯中,講知差法之弊弊:原作「敝」,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五八改。

    ,天下州鎮凡咤色役害民之事,例皆裁減。

    就其不可減者,悉使召雇。

    民随力出錢,無事于公家之役,遂得以身常在野,不見官府、入城市,孰便于是耶奉令之臣,務于赢積,遂有輸錢不逮之孍。

    陛下即位之初,一切罷之,複行差法。

    方诏旨初下,愚民未知被差之為害,蓋嘗驩呼而相慶矣。

    行之既麼,始覺其患有功于向日。

    何麼蓋差法之廢,十有餘年,版籍愈更不明,宜重役者辄輕,宜輕役者反重。

    鄉寬戶多者,僅有休息之期;鄉狹戶窄者狹:原作「秩」,窄:原作「穿」,均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二、《長編》卷四二四改。

    ,頻年在役。

    上等極力之人,昔輸錢有歲百貫至三百貫者,今止差為弓手,歲雇弓力一名以代身役,不過用錢三四十貫。

    中、下人戶,舊出錢不過三貫二貫,而雇承符、散從、手力之類,不下三十貫。

    以是校之,勞逸苦樂相倍蓰矣。

    然則今所改法,徒能使上等 人戶優便安閑,而第三、第四等困苦日甚。

    昔者臣待罪戶部,既而典司邦憲,屢以此幹冒聖聰,尚欲令富者輸錢,貧者出力。

    今麼博訪輿言,詳究民瘼,在上者既無寬剩之求,則下戶皆願輸錢矣。

    而又四方風俗或不同,利害或不一,當差而願雇者有之。

    今示以一偏之意而為法,使四海騰沸,細民窮困。

    陛下緻天怒于上,人怨于下天頭原批:「人,一作民。

    」,豈國家社稷計耶伏望特诏一二詳練民事臣僚,使與議臣就差役二法取便百姓者修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 五年五月八日,诏:「差役法内有未備事,令中書舍人王岩叟、樞密院都承旨韓川,與右谏議大夫、點檢戶部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具利害以聞。

    」先是,安世言:「臣伏見朝廷欲變役法,今将四年,選官置局,講求利害,天下之議,悉使折衷。

    謂嘉佑善役之制已便矣,然當時悉見其害者,今則損而去之。

    元豐約束之制,民以為利者,今則取而益之。

    至于風俗之殊尚,南北之異宜,本諸人情,裁以國論,随方條列,罔不具備。

    而奸邪之人,内懷顧望,造播橫議,必欲沮毀,遂至一二小臣敢執偏見,妄進邪說,欲罷差役,依舊雇募。

    天下人情,莫不疑惑。

    此最當今之大患麼。

    議者謂:『不役其身,止令輸錢,則公私兩便,而可以麼行。

    』臣請有以折之:國家泉貨,經費所資,許官鼓鑄,歲有定額。

    民或盜為,罪至論死。

    今棄其易出之力,而責其難緻之錢,又使上戶止納數千,下戶自來無役者例使功賦,損九分之貧民,益一分之上戶。

    以一家一歲蹑之,則輸錢若省而易給;以終身累世計之,則所出不赀而難供。

    今聚斂之臣,惟欲誅剝生靈,而不為天下長麼之慮,讵可信哉!議者又謂:『人戶輪不及三番處戶輪:原作「亡輸」,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六○及《長編》卷四四二改。

    ,恐役太重。

    』臣亦有以折之:治平之前,天下戶口一千二百七十餘萬,而舊法役人五十三萬六千餘人;元豐之後,戶口一千八百三十五萬九千有奇,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餘萬,而新定役人,止該四十二萬九千餘人該:原作「放」,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六○改。

    ,比之舊法,卻減十萬七千之額。

    以為輪差不足,亦已過矣已:原作「以」,據《長編》卷四四二改。

    。

    臣竊謂知法之未良,改之不可不速;知法之已善,守之不可不固。

    願陛下特奮幹剛剛:原作「綱」,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六○改。

    ,力主差役,深诏執政,固守初議,毋使輕徇浮言,妄有變易。

    庶幾祖宗之成法,不為奸人之所奪,天下幸甚。

    」 九月二十四日,戶部言:「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據投名人所得支給等錢,并減半給。

    投名衙前,除依條本戶差耆長不免外,其餘色役并免。

    」從之。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天頭原批:「元佑六年以下,與《大典》卷二萬七百二十六重。

    」,三省言:「諸州衙前,舊行募法日,除依優重支酬外酬:原作「配」,據《長編》卷四六一改。

    ,未有差使者,并月給食錢。

    昨降指揮降:原作「除」,據《長編》卷四六一改。

    ,已将舊日所支雇食錢,量添入重難分數。

    今來招募到衙前,日支錢數慮緻阙乏。

    」诏令戶部下逐路轉運、提刑司,随州縣土俗,于所用支酬額錢内,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 食錢,不得過舊募法所支數。

    戶部請諸州衙規内,十分阙一分已上招募未足處,以元佑元年罷募法日所用優重支酬雇食錢都計錢數為額。

    阙一分以下,及招募數足處,以新定優重支酬等都計錢數為額。

    如合有增損,并聽本州島具利害,申監司考察,保明申部。

    」從之。

     同日,三省言:「諸路投名衙前,并依三路已得朝旨,除依條本戶合差耆長不免外,其餘色役并免。

    」诏應諸路投名衙前,與免本戶第二等已下色役。

    鄉差人戶,并令以投名人代。

    願投充長名者聽。

     八月十四日,尚書省言:「州役令鄉差者,若本等及次一等戶空閑不及四年者,以助役錢雇募有行止不曾犯徒刑人充。

    其助役錢約度雇本州島色役不足,即先于戶狹役煩處雇募。

    各依本役年限滿日,本縣案籍取有空閑年及人戶對行差罷。

    其人戶空閑自及四年已上處,不在此限。

    若不咤造簿編定及人戶糾決,辄有升降差募者,委監司按劾。

    諸州每年據所納助役錢,除留一分應雇募支用,有阙剩,委提刑司通一路有無移用。

    」從之。

     十八日,戶部言:「應輸助役錢人戶典賣田,限五十頃止,限外田依免役舊法全輸役錢。

    未降前已過限者,非荒田并墳地若恩賜者,不在此限。

    」從之。

     二十三日,戶部言:「按元佑差役:『單丁、無丁或女戶,如人丁添進,合供力役者,若經輸錢二年以上,與免差役一次。

    』緣其間有戶窄役頻處,今欲依本條下添入注文:『戶窄空閑不及二年處,即免一年。

    』」并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戶部言:「諸州見役投名衙前,所曆重難合得支酬見錢,願積留在官,指買場務,除見買撲人接續再買外,餘并許依額錢承買。

    其場務召人添錢者,如與百姓價等,亦先給衙前。

    若已曆重難,錢額但及七分,亦許指買。

    所少額錢,分四季納。

    」從之。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後府界諸縣手力,本等合差戶空閑不及三年者,以助役錢募人充應。

    依本役年限,候滿日,有空閑及三年人戶年:原作「等」,據《長編》卷四七○改。

    ,即行差罷。

    」 九月六日,三省言:「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戶空閑四年,第四等以下戶空閑六年。

    不及逐等年限等:原作「第」,據《長編》卷四七七改。

    ,即雇募。

    狹鄉縣役人,并許雇州縣役。

    寬鄉縣役人,并輪差。

    重役人合替放,願應募者,聽。

    募役人須有稅産,不得募有蔭聽贖人。

    衙前如人戶願以官田充募者,聽。

    及請依今來立定新式,供本縣輕重役次等。

    」并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近降役法,今後收到官田,并見佃人逃亡,更不别召人戶租佃。

    及見佃官田人戶如違欠課利,于法合召人戶佃者,并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

    收到官田,未有人投募,且召人租佃,有人充役,即行給付。

    」 同日,尚書省言:「去年九月六日诏:應今後役人,須有稅産,不得募蔭贖并曾犯徒及工藝人。

    并召保,仍不得過舊雇募錢數。

    」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書省言:「勘會諸路常平廣惠坊場錢物文帳,并系年終具帳供申,有妨照使。

    令戶部指揮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條式具帳供申。

    其元豐八年後至元佑三年,即依元豐八年後來未行役法已前免役錢物帳,每季具帳供申。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轉運司言:「勘會諸州縣分耆長、壯丁役輕去處,于條既許再充,即未有所止年限。

    其役之人,多是僥幸,不願替罷,緻麼在本村,多端搔擾。

    今欲乞比附戶長役輕條,不許再充。

    」從之。

     九月八日,戶部言:「檢準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書:『今後民間遭父母喪,見役及當差者第三等以下戶,并與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戶,令戶部相度,量納役錢,并服除日依舊。

    』今相度:欲依單丁戶,見納助役錢五分内依等第納三分。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勘會諸縣鄉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戶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竊慮難以充應。

    今欲自來差役至第五等人戶,據簿内第五等戶,将一半人戶免差。

    偏一戶者,讦從多免。

    如自來輪差第五等戶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戶處,自合依舊。

    」從之。

     紹聖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欲令戶部長貳同詳定,以郎官郭茂恂、陳佑之為檢詳官。

    」上曰:「止用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邪」範純仁曰:「四方各不同,須咤民立法,乃可麼麼。

    」上曰:「令戶部議之。

    」 十八日,殿中侍禦史井亮采言:「陛下修複先帝役法,宜令郡縣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則可以速慰天下之望。

    至于立定寬剩錢分數,或免下戶出錢,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詳。

    」诏送看詳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勘會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間苦于差擾,議者紛纭,前後改移不一,終未成一定之法。

    」诏:「府界諸路複免役法,并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約施行,仍自指揮到日為始。

    一、鄉差役人,且令祗應,候雇到人,逐旋放罷。

    其合支役錢,許于坊場河渡錢内借支。

    如不足,即借支封樁錢,并候納到役錢撥還。

    一、今來合納免役之人,自紹聖元年七月一日為始,其上半年合納役錢,與免。

    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閑及二年,即起納役錢。

    今來見役替放年月不滿者,比類施行。

    一、耆戶耆:原作「蓍」,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六五之六四改。

    、壯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長、保丁等充代。

    其餘役人似此之類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

    一、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如辄過數及别以名目敷納,并以違制論,委所屬常切覺察。

    一、今來寬剩錢既不得過一分,其合減錢數,并先自第五等人戶,從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減。

    一、諸路各置提舉官一員,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餘并依舊制。

    應合行事件,并逐處有利害不同、未盡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損舊法,畫一開坐,與轉運、 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狀連書以聞。

    」 同日,诏諸路複免役法,并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目指揮到日為始。

     閏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甯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

    然當時行法之臣,有抵捂參錯,不能上應法意者。

    元佑初,小大之臣奮私智,執偏見,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民遂告病。

    陛下察知其然,申饬官司取其成書,參詳去取,以功意元元。

    議者謂:所斂之錢,取足雇直,止餘二分,以備水旱逋負,斯為盡矣。

    然郡縣所役人數,大不相遠,而戶口、物力衆寡貧富,其相倍蓰,何啻數十!請責常平官通計一路雇直外,餘二分斂于民間,有餘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則輕重等矣。

    仍請逐縣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總一路為五等,每等以五為差,列為二十五等遞減。

    如上一等每一貫物力出十錢,則上二等出九錢。

    如此,則末等不病其多而難出。

    」诏送戶部。

     十三日,權發遣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安惇言:「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終未就緒。

    如複熙甯舊法,許民得均納役錢,募役人便。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二十四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請以量添酒錢剩數依舊撥入役錢,充推法司吏食料錢等用。

    如無或不足,即于抵當息錢内貼支。

    」從之。

     五月十三日,中書省言:「(謂)[請]納役錢人戶并自來年夏料輸官,所有紹聖元年下半年并與放免。

    曾經差役之家,更不限有無空閑年月,其合納役錢亦自來年夏料為始。

    諸縣五等簿書,不得旋行改造年限。

    應造者,自依編施行,逐旋正[□]。

    應今指揮到日以前,如已用前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鄉差人歸農,即用坊場等錢支借應副副:原作「用」,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六五之五改。

    。

    如難以籍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鄉差人仍舊在役,候年滿,逐旋替放。

    至來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

    」從之。

     十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諸路有舊行免役,于人戶内輪差壯丁,不納役錢處,仍舊。

    」從之。

     十九日,監察禦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戶長、壯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

    竊以元豐間雇人充承帖人,寔兼耆戶長、壯丁之役,而保正長等管本鄉公事,非若耆戶長、壯丁之勞麼。

    行之數年,民極便之。

    今欲沮兩役取餘之譏,則莫若令保正長得如官戶減免役錢,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長管本保事,如元豐舊制為便。

    」诏諸路提舉常平司與轉運、提刑司具利害以聞。

     六月七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将役錢合支閏月及役人差出食錢、官員接送等雇人錢,撥還代役衣糧請受錢,即以三年寔支,取酌中一年數,與役人雇食等錢通為歲額均敷外,其餘寬剩,不得過一分。

    」從之。

     九日,又言:「熙甯、元豐間,許提舉官,以總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縣有納給官納給:疑當作「給納」。

    。

    今複免役法,既置提舉及管勾官,乞依《元豐令》,給納分逐縣常留簿、丞一 員。

    」從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舉司乞将未行差役已前收到寬剩免役錢支充役人雇錢。

    本所看詳:元佑九年後來收到助役錢,系充雇人使用。

    今來人戶未納到役錢間,自合支用。

    若助役錢應副不足,其免役錢亦合支用。

    」從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應幕職、監當官接送舊系差全請雇錢公人,今來合支雇錢,依《元豐令》立定人數支破。

    其《元佑》添人數,并差廄軍。

    」诏罷減《元佑》添人數,餘從之。

     十六日,诏令諸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官各務協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見,使州縣無所稞從。

    或果有利害,所見不同,即各具畫一條奏。

    候役法成書,轉運、提刑司更不幹預。

    從右正言張商英言麼。

     八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提舉司,将逐處自降改法指揮到日雇役文簿點檢,如有将鄉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

    如已年滿,逐旋替放。

    」從之。

     七日,又言:「諸處申乞造簿。

    緣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

    蓋慮紛然推排,别緻搔擾。

    按《元佑令》,人戶物力貧乏,所輸免役錢雖未造簿,許糾決升降。

    今但推行舊條,咤其糾訴,略行升降,則已與造簿無異。

    」從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諸路監司約束州縣官吏,據見役人名數,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錢。

    如此,舊法果合增損,即明具利害,于法内聞奏。

    」從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詳役法所申請天下郡縣敷出免役錢,不許重造簿均定,止用元豐舊簿。

    如有不均,(人)[許]糾決,免緻搔擾。

    又所出錢各随州縣,不得通一路。

    其舊曾通用者,仍以均定。

    見皆有未安。

    」诏送看詳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諸路坊郭鄉村簿書年限未滿應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憑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

    如全然不可憑用,于今來敷錢妨礙,即許不候年限,申舉提舉司相度改造。

     二十三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申明諸路,減寬剩役錢。

    」從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見今比較鹽事、看詳役法、措置豹利之類,名目不一,雖各已置局行遣,緣官屬多是兼領,于職事未能專一。

    今已置重修編所,除官長可以兼領外,隻于删定官内量添員數,令專一看詳中外利害文字,并從朝廷選差。

    」從之,仍不拘資序,節次選補,不得過六員。

     九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并依元豐條,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從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陸元長、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劍南西川節度推官張行并充編所看詳利害文字,專詳役法。

     十五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應諸路舊立出等高強無比極力戶,合出免役錢一百貫已上者,每及一百貫,減三分。

    」從之。

     同日,左朝請郎黃慶基言:「乞立法,應蠲減役錢,并自三百 已下。

    如寬剩更有羨餘,則減至五百已下。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戶以豹産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戶名,或詐稱官戶之類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

    内官員仍奏裁。

    減免役錢者,杖一百以上。

    未經免及衷私托人典賣未轉易歸本名者,各減三等。

    并許人告,以所言豹産之半充賞。

    」從戶部看詳役法所請麼。

     十月十八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元豐令節文:『諸宗室在京正屬籍及太皇太後、皇後缌麻已上親,并免色役。

    』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親,亦合并免色役。

    」從之。

     十一月十四日,監察禦史黃慶基言:「訪聞諸路提舉官申請役法利害,其間不曉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錯、建明謬,難以施行者,可籍其件數,論列于朝。

    其尤無狀者,早賜罷黜。

    」從之。

     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蔡京言:「體訪得京東西路提舉常平司下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豐條例,辄用元佑差法。

    乞下本司官分析以聞。

    」 十二月三日,戶部尚書蔡京等言:「看詳役法文字張行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舉主二人,合磨勘改官。

    緣在京别無舉選人改官,望依張大方例,以臣等為舉主,與磨勘改官,依舊在任。

    」從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錢有:疑誤。

    ,諸處不得為例。

    」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言侍:原作「待」,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七、六五之六八改。

    :「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訪聞諸路提舉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寬民而不知害法。

    臣愚以謂役法宜一以元豐初為準。

    」诏送詳定重修令所。

     二月六日,诏諸路役人并依元豐七年以前人額,雇直仍依已降指揮,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如州縣興廢、官員添省,并别有咤依,與當日顯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

    即将來推行有礙,及合行增損事,即提舉司具合措置條目申戶部。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諸州具到役法事節,依元豐七年以前已允當者,欲依所定行下。

    」從之。

     五月二十九日,戶部尚書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豐條制,止令提舉司專領。

    其轉運、提刑司勿與。

    」從之。

     十二月七日,戶部侍郎娉覽言:「諸路役法,事體或不同,理合增損。

    第五等戶若分上、下,令貧乏單弱者不出錢,其上五等皆量出,則天下無不役之民。

    乞下提舉司更切相度,條陳利害。

    如州縣提刑、提點、轉運司與提舉司所見不同,并許直申戶部右曹。

    」從之,仍候逐處具到利害,同詳定役法官看詳。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竊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

    在官之數,元豐多,元佑省。

    雖省,未嘗廢事麼,則多不若省。

    散役人之直,元豐重,元佑輕。

    雖輕,未嘗廢役麼,則重不若輕。

    大綱立矣,随時不能無損益者,衆目麼目:原作「日」,據《太平治迹統類》卷二一、《長編紀事本未》卷一○○改。

    。

    數省而直輕,則民之出泉者易矣。

    出泉之法,四方不同。

    有計錢之多寡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試重輕之不 均;有計田之厚薄而輸之者薄:原作「簿」,據本書一四之八、六五之六九改。

    ,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惡之不平。

    若使輕重均,美惡平,而後行焉,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所取并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麼。

    假一縣有萬戶焉,為三分而率之,則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

    專賦一分之民,則其力不足。

    況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

    今若使諸路郡縣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雜職惟嘉州犍為一縣職:原作「賦」,據下文及本書食貨一四之八、六五之六九改。

    ,投名書手惟池州貴池一縣支錢,是法有不齊者。

    立額有多,散錢有重,是法有不均者。

    錢乖輕重之賦乖:原作「乘」,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六九改。

    ,田失美惡之實,是法有不平者矣。

    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難矣,經熙甯、元豐之異論,複遭元佑之變法者,以其不能無弊麼。

    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願陛下博采言,無以元豐、元佑為間,要以便元元至于無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為成書,贻之後世,則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

    」于是翰林學士蔡京言:「看詳谔以為元豐多,元佑省,元豐重,元佑輕,多不若省,重不若輕,則是谔以謂元豐之法不若元佑明矣。

    而文其奸言,以為随時損益者損益:原作「益損」,據下文及本書食貨六五之六九乙。

    ,妄麼。

    苟以為随時損益,則元豐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

    谔于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切駭之。

    先帝謂天下土俗不同,不可以一法,故重輕美惡,各随其宜。

    恐其率之不均麼,故或以家業物力,或以田畝,或以稅錢,随等敷出。

    恐其麼而不平麼,故三年、五年一造産業簿,以定高下之實,可謂均平矣。

    而谔于平日敢以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役錢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已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

    蓋所用錢多而戶口偶少,則敷必至五等。

    府界自熙甯至元豐,隻三等以上出役錢。

    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

    谔奏不以實,其意安在雜職、書手,有支錢,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

    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複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谔以為宿弊不革者,謂熙甯、元豐之時麼。

    以先帝有為之時為宿弊之法,則元佑之變法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當紹而複之麼日:原作「目」,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九、六五之七○改。

    。

    谔之意,蓋欲咤此以疑朝廷繼述之志耳。

    元豐雇法麼,元佑差法麼,雇與差不可并行。

    元佑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絕矣。

    而谔欲無間,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聽,則昨日積斥元佑亂政之人,亦當無間矣。

    」诏娉谔罷左正言正:原作「上」,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改。

    ,差知廣德軍。

     六月八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甯、元豐間各為一書。

    今請令格式并依元豐體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等門成書,同海行令格式頒行。

    」降诏自為一書,以《常平免役令》為名。

     八月七日,詳定重修令所言:「見充衙前,違法請常平錢物者,并依吏人法。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翰 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令。

    其後,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論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

    一言:『元佑初司馬光秉政,蔡京知開封府,光唱京和,首變先帝之法。

    隻祥符一縣,數日之間,差撥役人一千一百餘人,皆蔡京首為順從。

    』臣昨知開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馬光差役法,令州縣揭簿定差。

    仍稱如無妨礙,即便施行。

    其開封府雖轄諸縣,自來隻管勾京城内公事。

    至于人戶差役簿書之類,皆諸縣一面施行。

    其開、祥兩縣在辇毂之下,既見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緩。

    臣若能應和司馬光,則不應一月之間一請遂罷。

    又言:『蔡京壞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無雇錢。

    近來一例創行支給,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溝壑。

    』檢會江西紹聖三年敷出總數減放四萬四千,臣若創行增添吏祿,當須于敷出總數内增過元豐額數。

    今來比元豐有四萬餘貫放免,顯見臣僚妄誕。

    先帝仁政,而臣僚以為『取脂膏填溝壑』,不意敢為是言麼!」先是,侍禦史董敦逸有言,诏送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

    至是,京奏。

    乃複诏敦逸分析。

    敦逸言:「據蔡京所陳,奉旨令臣分析。

    狀内稱:『蘇轍亦言,朝廷明使州縣相度有無妨礙,而開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請。

    』蘇轍兄弟自是毀壞良法之人,尚謂開封府監勒開、祥兩縣,迅若兵火,仍乞取問。

    」诏令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改。

    ,于甚處得蘇轍元文字以聞轍:原作「辄」,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一改。

    下同。

    敦逸言:「元佑更變役法,其建言是司馬光,推行之始是開封。

    時京知府事,惟章惇獨有論列,其餘皆是附光者。

    卻聞蘇轍見京施行太速天頭原批:「者卻,一作所言。

    」,有『迅若兵火』之語。

    臣是時,言者凡數狀,并付韓維,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

    臣日近為京又壞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

    」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來處,詣實以聞,不得辄隐。

     四年閏二月一日,三省言:「詳定重修令所言:前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蕭世京任内,申請堅用元佑差役法,毋畀雇錢。

    」诏世京送吏部,依常調人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般運物并依元豐條制,删去元佑增入之文,從荊湖北路轉運司請麼。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句剩員蕭世京為吏部員外郎,宣德郎、權提舉秦鳳等路常平張行為戶部員外郎。

    世京在元佑中,嘗上書言先朝青苒、免役法便民,可以麼行。

    疏奏,留中不報。

    至是,上出其疏,擢之。

    行,元佑中奏疏言:「神宗議納役錢,蓋嘗謂之助役矣。

    以為若止于助,則未能盡免,将使後世役亦差,錢亦納,于是更為免役,其慮深矣。

    今乃廢免而複差,上違先帝燕翼之謀,下拂元元安業之願,豈曰述事乎」又言:「差役,下戶一年所費,有用數年役錢者,有用數十年役錢者。

    其等漸降,其害愈殆,非聖人裒多益寡、天道張弛之義。

    」前 已擢使一路,至是又遷。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三省:編役法既已成書,修書官吏并罷。

    見修一司敕令歸刑部,役法歸戶部,各委郎官兼領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自廣東路被旨赴阙,經由江東、淮南、京西等路州縣,所見官吏并言役法尚有未便,其所用條例各不同。

    望令諸路州縣各具本處的确利害,申提舉司類聚以聞。

    然後委戶部看詳,随宜修法,務以便民。

    其提舉官如敢力護前失,抑遏所屬不以實聞者,即令州縣徑自申陳。

    仍乞各立近限,庶幾民間早獲受賜。

    」又臣僚言:「欲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事件,詳具利害,陳述今合如何增損,申提舉司,逐旋詳度以聞。

    即不得将已允當事件妄意更改。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戶部言:「奉诏,役法未便,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

    今已逾一季,并未奏到。

    欲下府界、諸路提舉司督責州縣官吏,切在(疚)[究]心,疾速詳具利害以聞。

    如更弛慢苟簡,從本部條具申奏,特行罷黜。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免役法既麼,民甚便安。

    假有利害細故,隻本州島縣提舉官自可相度,或申部施行。

    自委官看詳已來,中外民情不無疑惑。

    況已經隔月日,未見成書。

    欲望明诏有司責限結絕,以安天下之心。

    」诏限今年終看詳了畢。

    如限滿未了,即令戶部結絕。

     崇甯元年八月二日,中書省言:「臣僚奏:『戶部右曹更改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不當。

    』勘會永興軍路乞行差役州縣,申請官已降指責罰。

    湖南、江西提舉司乞減一路人吏雇直,見取會别作施行外,如江西州軍止以物賤減削人吏雇直,顯未允當。

    至如役人罷給雇錢去處,亦害法意,理合依舊。

    」诏戶部并依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及元降紹聖簽貼役法施行。

    其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并沖改簽貼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神宗皇帝谷古制法,以常平、免役所系尤重。

    紹聖纂承,推原美意,以謂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取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閱歲愈麼,其積愈多。

    遂立一倍、三料取旨蠲減之法。

    則凡取于民者有限,而止于為民而已,非利其入麼。

    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谄]事奸黨,助為紛更,辄率其屬以狀申都省,言乞删去上條。

    伏望明示黜責。

    」诏仲甫落職,知海州。

     三年二月二日,臣僚言:「免役之法,始于熙甯,成于紹聖。

    神考之谷古創制,哲宗之遵業揚功,着為萬世不刊之典,讵可輕改元符末,官吏蹑望,欲以私意變亂舊條。

    戶部侍郎王古首先建言古:原作「吉」,據《宋史》卷三二○《王古傳》考改。

    下同。

    ,乞委本部郎中及舉官兩員同共看詳,删修役法之未 盡未便者。

    遂以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陸元長,同都官程筠等刊修,凡改更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

    如減手力、鄉書手雇錢,重立院虞候、散從官家業,添衙前重難,增鬥子人數之類,毛舉事目,恣為更改,意在沮毀成法。

    至若常平庫子、搯子不支雇錢,則是公然聽其取乞,尤害法意。

    朝廷照其奸弊,故戶部侍郎呂仲甫止緣改寬剩錢一條,特蒙黜責,後雖力自辨明,亦由南京下遷徐州,修撰降為直合。

    若戶部尚書虞策等,無所畏憚,辄更先帝舊制,沖改役法五百九項之多,豈宜寬貸況崇甯元年八月三日聖旨:『所有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并沖改簽貼役法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以見前日刊修之官阿附沮壞罪狀明甚。

    王古、李深今已谪居遠州,編入奸籍,其虞策、呂益柔偃然安處從班,中外未免疑惑。

    伏望嚴行降黜,以允公論。

    」诏朝散大夫王古責授衢州别駕,溫州安置;樞密直學士、新差知成都府虞策降為龍圖閣直學士;中書舍人[呂]益柔提舉杭州洞宵宮;直秘閣、新知應天府周純特落職,管句舒州靈仙蹑,新知淮南路轉運副使周彥質管句建州沖佑蹑;知随州程筠監兖州東嶽廟;差權知淮陽軍陸元長監西京中嶽廟。

     大蹑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元豐令》惟崇奉聖祖及祖宗神禦、陵寝寺蹑不輸役錢,近者臣僚多咤功德墳寺,奏乞特免諸般差役。

    都省更不取旨,狀後直批放免。

    由是援例奏乞,不可勝數。

    或有旋置地土,願舍入寺,亦乞免納。

    甚者至守墳人雖系上、中戶,并乞放免。

    所免錢均敷于下戶,最害法之大者。

    欲今後臣僚奏請墳寺,不許特免役錢,仍不得以守墳人奏乞放免。

    其崇甯寺蹑合納役錢,亦乞改正施行。

    」诏令禮部刷,關戶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歲終造帳之法,分門立項,叢脞汗漫,倦于詳閱。

    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舉常平司每歲終,将實管見在依此體式編類,限次年春首附遞,徑入内内侍省投進。

    仍自大蹑五年(者)[春]為始。

    」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展限次年季月纂類投進。

     十二月十四日,戶部言:「常平之法,取于民者還以與民;免役之法,取于民者還以治民。

    此先王理豹治民之義麼。

    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敷一分,蓋以為災傷減閣之備。

    二分之息,取之五年,則有一倍;一分之剩,積之十年,則餘一年;更功五年、十年,則有兩倍、兩年之數。

    若無災傷支用,積而在官,此所謂與民者麼。

    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則保明具數,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為利麼。

    欲降睿旨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勘會自降上條至今,如有積及一倍、三料之數,即次第保明聞奏。

    」诏候豐衍有餘日取旨。

     十六 日,戶部尚書許幾等言:「臣僚奏:『應州縣免役錢累經造簿,增減失實,乞委提舉常平司選官分詣所部,以田稅多寡均敷役錢,不以等第。

    如有田百畝,合納役錢一貫文,即五十畝、五百文準此為率。

    則上戶不偏重,下戶不幸免。

    』看詳州縣戶衆而役少,則敷錢止于第三等。

    或戶少而役多,則均及第四等、五等。

    今若計田畝,不論家業、稅錢,及不以等第,一均出,則失輸錢代役之意。

    」從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鞏州元豐年中,歲敷役錢止四百貫,今敷至二萬九千餘貫文,存留準備一分外,猶餘六分已上。

    不知自何日頓失法意如此。

    慮更有似此之處,望诏有司申明舊制,以寬民力。

    」從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戶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陳彥文言:「乞明着刑典,應常平、免役成法,不許辄議改更。

    」诏常平、免役自熙甯以來,講究奉行,纖悉具備。

    自今應有辄議改更者,以大不恭論。

    餘并依動搖學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豐成法,行之歲麼。

    大蹑中,始罷舊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縣,舞文教訟,擾害良民者,益甚前日。

    政和中,始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

    緣此,所募盡系浮浪,并緣作過,無所顧籍,緻賊盜公行,廢紊先帝成憲天頭原批:「廢紊,一作紊亂。

    」,四方如此。

    可自今州縣召募役人,并依元豐法。

    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内州縣舊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贓罪等,于元豐法不應叙者,不在收募之數。

    弓手候(條)召募到人,方得替罷。

    」 【宋會要免役】 題上原批:「此卷與《大典》卷二萬七百二十六卷重。

    」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寮言:「官戶役錢,舊法比民戶減半。

    今來招置弓手,以禦暴防患,官戶所賴尤重尤:原作「猶」,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六改。

    。

    欲令官戶役錢更不減,而民戶比舊役錢量增三分,專樁管以助養給。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寮言:「民事之重,莫過力役。

    今以保正、副當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長充役,無怪其辄至破産麼。

    當免役法初行,朝廷深慮民勞,不勝其役,亦嘗以事訪于諸路。

    而用事之臣陰懷私意,不欲以差法參免法,一時新進承望風旨,不問民情如何,而謂保正、副情願代耆長執役。

    望诏諸路監司,參差、免之法,專以便民。

    」诏令諸路轉運、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書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諸路免役錢于元額外重增三分,官戶更不減半。

    令戶部限二日勘當,申尚書省。

    其随鈔納錢可罷。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轉運、提刑司言:「今乞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村三十戶,每料輪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錢物,委是經麼利便。

    」诏依,其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福建、廣南東路州軍并依此。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東南州縣,比緣差保正、副代戶長催稅,力不勝役,抑以代納,多緻破産。

    已降指揮罷催稅戶長長:原作「依」,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改。

    ,依熙、豐法,以鄉村三十戶差甲頭一名催納,以纾民力。

    訪聞諸處尚未奉行,緻人戶未獲安息「未」下原衍一「未」字,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删。

    。

    仰逐路州縣遵依已降指揮,疾速施行。

    如敢違戾,許人戶越訴,提刑司覺察以聞,當議重寘典憲。

    」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呂安中言:「契勘催納二稅,依法每料逐都顧募戶長或大保長二名,系是官給顧錢。

    自建炎四年秋料為頭催稅,每三十家一甲,責差甲頭催納。

    其顧募戶、保長,更不複用。

    所有顧錢,隻在縣樁管。

    此錢既非率斂,又不幹預省計,乞督責諸縣每年别項起發,以助經費。

    」诏依,令諸路提刑司依經制錢條例拘收起發。

     九月十二日,臣寮言:「朝廷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改差甲頭,蓋謂遞年大保長催科填備,率至破産,遂改革前制。

    曾不知甲頭受害又十倍于保長倍:原作「培」,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七改。

    。

    且大保長皆選差物力高強、人丁衆多者,其催科,則人丁既壯,可以走四遠;物力既強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七改。

    ,雖有逃亡死絕戶,易于償補。

    今置甲頭,則不問物力、丁口,雖至窮下之家,但有二丁,則以一丁催科。

    既力所不辦,又無以償補,類皆賣鬻子女,狼狽于道,此不便一麼。

    大保長催科,每一都不過四家,兼以保正、副事皆循熟,猶至破産。

    今甲頭每一都一料無慮三十家,破産者又甚衆,此不便二麼。

    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給力:原作「立」,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七改。

    ,則多方召顧,鮮有應者。

    今甲頭當農忙,一人出外催科,一人負擔赍糧,叫呼趨走,縱能應辦官司,亦失一歲之計。

    以一都計之,則廢農業者六十人,自一縣一 州一路以往,則數十萬家不得服田力穑矣,此豈良法哉此不便三麼。

    又保長多有 慣熟官司人,鄉村亦頗畏之,然猶有日至其門而不肯輸納者輸:原作「輪」,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六五之七七改。

    。

    今甲頭皆耕夫,豈能與形勢之家、奸猾之戶立敵,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方呼追之急,破産填備,勢所必然,此不便四麼。

    自來輪差保長,雖縣令公平,亦須指決論訟,數日方定。

    不然,則群胥之恣為高下,惟蹑赇賂之多寡。

    此最民所憤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