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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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立例出錢,則錢有限,使民信而易知。

    則今始為畸零不齊,又複圓零覆折,增功不定。

    且取材入官,亦當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緣為奸。

    今相度:民戶供輸,自合圓零就整,減放厘毫以下。

    錢數不多,庶幾文簿簡省,易為會計。

    」從之。

     八月十二日,诏遣司農寺都丞吳雍同兩浙路提舉官講議役法,催促結絕。

     十月十七日,诏麟、府二州鄉村戶毋出役錢,初,韓绛言:「麟、府、豐三州上番義軍已免輸役錢豐:原作「豊」,據《長編》卷三○○改。

    ,而并邊土薄鄉村戶貧乏,宜蠲之。

    」事下司農寺,以為豐州初無役錢,麟、府州鄉村戶歲輸一萬餘缗,請如绛奏,而以太原、汾、澤、晉、绛寬剩役錢補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蓬、阆二州免役錢以家業多少定數。

    以利州路提舉司言「所部役錢未均,蓬、阆二州上戶家業多而稅錢少,下戶家業少而稅錢多,至第一、第二等戶輸錢少于第四、第五等」故麼。

     同日,廣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纔二十萬,蓋不過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缗,募役實用錢十四萬缗,餘四萬缗,謂之寬剩。

    百姓貧乏,非他路比,上等之家不能當湖湘中下之戶,而役錢之出,用稅錢,稅錢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算于身丁。

    廣西之民,身之有丁麼,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輸二稅,殆前世弊法。

    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錢,甚可憫麼。

    廣南東、西路監司、提舉司吏人一月請給,上同于令錄天頭原批:「錄,一作祿。

    」,下倍于攝官,謂當裁損,以減雇錢,庶以寬身丁田米之所出,與夫下戶役錢,甚大利麼。

    」诏下本路提舉官齊谌相度。

    谌請監司、提舉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給錢第減二千「第」下原衍一「二」字,據《長編》卷三○一改。

    ,歲可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缗。

    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司農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場等事有幹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七月二十八日,司農寺都丞吳雍言:「乞置局,會天下役書,删除煩複,支酬庸直,比較輕重,拟成式樣,下逐路講求報應,再功删定。

    」從之。

    又言:「就差官鈎考存留耆壯雇直,并支酬衙前錢物,計置聚之京師,或轉移沿邊,變易金、谷。

    」诏提舉司限一月具數以聞。

     八月一日,司農寺都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兩路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錢二十八萬四千九百餘缗,會定歲用有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缗。

    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諸路依仿報應。

    」從之,令吳雍與司 農寺主判詳定。

     三日,司農寺言:「免役坊場錢,人戶不願赴州而願就縣輸送,或緣官司失催納,而咤驅磨帳狀,卻行收斂,重為煩擾者,皆乞除免,于幹系人理納。

    」從之。

     閏九月十三日,诏司農寺諸路請減役人錢毋得施行。

     十二月一日,诏瓊州、萬安、昌化、朱崖軍令依威、茂、黎、雅州罷免役法,依舊差役。

    以瓊管體量安撫朱初平等奏請麼。

     五年三月四日,提舉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劉誼言:「由唐至于五代,暴政所興,二廣則戶計一丁,出錢數百,輸米一碩。

    江東、西許之釀酒則納曲錢,與之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即有鞋錢,入倉庫則有錢,正稅之外又有租錢。

    宋有天下,承平百年,二廣之丁米不除,江南榷酒而收曲錢,民不得鹽而入米,比五代為功賦矣。

    嘉佑中,許商通茶,乃立租錢。

    茶租以稅為本,比國初又功賦矣。

    陛下起王安石而相之,又以安石所推引而任呂惠卿、曾布、李承之,内則議令,外則察訪,舉天下之法而新之。

    上下日以赴功,而一切禁言新令之不便。

    行之數年,天下訟之,法弊而民病,色色有之,其于役法尤甚。

    臣請試言其甚者:朝廷立一法,使民出錢,而害法者十。

    不原賦稅本末輕重而出錢,一麼;不正天下之籍而出錢,二麼;下戶出錢,三麼;庸錢太厚天頭原批:「厚,一作多。

    」,又有徒費,四麼;出錢太重,五麼;寬剩太多,六麼;法未成而立法之臣去朝廷,七麼;司農不察法,倉官不救弊,八麼;減役人而樁留其錢,九麼;百色配買,賤價傷民,十麼。

    凡此數弊者,不見于上而見于民,民情壅于上聞,甚可痛麼。

    救今日之弊,豈有難哉,陛下鑒害法者悉更之,民享十利矣。

    」诏:「劉誼職在奉行法度,既有所見,自合公心陳露。

    辄敢張皇上書,惟舉摭一二偏僻不齊之事,意欲壞大法,公肆誕謾,上惑朝廷,外搖衆聽,宜功顯黜黜:原作「绌」,據《長編》卷三二四改。

    ,以儆在位,特勒停。

    」 九月二十五日,廣南西路提舉司言:「準诏,依朱初平、劉誼所乞,瓊州、昌化、萬安、朱崖四州軍不行役法,依舊差役人。

    今欲以海北諸州寬剩役錢充海南州軍雇役。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戶部言:「司農寺準朝旨就置官局,會天下役書,審察修定。

    雖已有講議到路分,續準朝旨罷局。

    契勘推行役法,迨今十餘年,諸路申請增損改更一件不少,條例煩複,兼役人多寡、場務優重、傭酬之類亦有未均,開封府界見用役書略特甚。

    今相度:除淮東、兩浙路系吳雍先已議定施行外,其餘分路欲乞從本部參酌,刊成完書。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門下侍郎司馬光言:「百姓出力,以供在上之役,蓋自古及今未之或改。

    熙甯中,執政者以為百姓惟苦差役破産,不憚增稅,乃請據家赀高下,各令出錢,雇人充役。

    按咤差役破産者,惟鄉戶衙前有之。

    自餘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壯丁,未聞破産者 麼。

    其鄉戶衙前所以破産者,蓋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幹事,使之主绾官物,或咤水火損敗,或為上下侵欺,是緻欠折,備償不足,有破産者。

    至于長名衙前,麼在公庭,勾當精熟,每經重難差遣經:原作「輕」,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五改。

    ,積累分數,别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緻富,何破産之有夫差役出于民,錢亦出于民。

    今使民出錢雇役,何異割鼻飼口朝三暮四,于民何所利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更使之一輸錢,則是賦斂愈重,非所以寬之麼。

    故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而貧者困窮日甚,殆非所以抑兼并,哀惸獨,均賦役麼。

    又監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戶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規進取,不顧為民世世之患。

    又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苒戶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

    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谷、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

    自行新法以來,青苒、免役錢及賦斂多責見錢及:原作「又」,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六改。

    。

    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

    今來豐歲谷賤,已自傷農,況迫于期限,不得半價,盡粜所收,未能充數,家之糇糧,不暇更留。

    若值兇年,則又無谷可粜,人人賣田,無所可售,遂至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敢複議。

    此農民所以重困麼。

    又比年以來,物價愈賤,而閱閻益困。

    所以然者,錢皆聚于官中,民間乏錢,貨重物輕。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其州縣諸色役人,并依舊制,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替見雇役人。

    其衙前先召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

    每經曆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

    所有見在免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

    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力力:原作:「功」,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六改。

    ,利于富者,不利于貧者。

    及今耳目相接,猶可複舊,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複差役矣。

    」 八月十六日,戶部言:「诏修諸路役書。

    請敷出役錢除先立數外,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餘行減放。

    其自來不及二分處,即依舊。

    」從之。

     十月二十五日,诏耆戶長、壯丁之役,皆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人并罷。

     【宋會要免役】 天頭原批:「此卷與《大典》二萬七百二十五重。

    」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戶部言:「準:『府界諸路耆長、戶長、壯丁之役,并募。

    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看詳所募耆、戶長,若用錢數雇募,即慮所支數少,應募不行。

    兼第四等以下舊不出役錢,隻輪充壯丁。

    竊慮諸路提舉司州縣為見今降朝旨并創行雇募,卻于人戶上更敷役錢。

    今相度:欲乞應府界諸路自來有輪差及輪募役人去處,并乞依元役法。

    如有合增損事件,亦依役法增損,條具施行。

    」從之。

     二月一日,中書舍人蘇轼言:「竊見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

    而有司奉行過當,通計天下,乃十四五。

    然行之幾十六七年,常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碩。

    先帝聖意固自有在,而愚民無知,咤謂朝廷以免役為名,實欲重斂。

    斯言流聞,不可以示天下後世。

    臣謂此錢本出民力,理當還為民用,此先帝聖意所欲行者。

    今日所當追探其意,還于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無知之詞,以興長世無窮之利。

    臣伏見熙甯中嘗行給田募役法,其法以系官田如退灘、戶絕、沒納之類,及用寬剩錢買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邊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親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

    曾未半年,此法複罷。

    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寬剩錢以為他用,故更相駁難,遂不果行。

    臣謂此法行之有五利:朝廷若依舊行免役法,則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錢。

    咤積所省,益買益募,要之數年,雇錢無幾,則役錢可以大減。

    若行差役法,則每一名省得一名色役。

    色役既減,農民自寬,其利一麼。

    應募之民,正與弓箭手無異,舉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時重犯法,緩急不逃亡,其利二麼。

    今者谷賤傷農,民賣田常苦不售。

    若官與買,則田、谷皆重,農可小舒,其利三麼。

    錢積于官,常苦弊重。

    若散以買田,則貨弊稍均,其利四麼。

    此法既行,民享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寬剩錢者,凡以為我用耳,疑謗消釋,恩德顯白,其利五麼。

    獨有二弊:貪吏狡胥與民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暫出應役。

    一年半歲,即棄而走,此一弊麼。

    愚民寡慮,見利忘患,聞官中買田募役,即急以田中官,以身充役。

    業不離主,既初無所失而驟得官錢,必争為之。

    充役之後,永無休歇,患及子娉,此二弊麼。

    但當許法以防二弊,而先帝之法決不可廢。

    今日既欲盡罷寬剩錢,将來無繼,而系官田地數目不多。

    見在寬剩錢雖有三千萬貫碩,而兵興已來,借支幾年。

    臣今擘畫,欲于内帑錢帛中支還兵興以來所借錢斛,複全三千萬貫碩,止于河北、河東、陝西被邊三路行給田募役法。

    使五七年間役減太半,農民富庶,以備緩急,此無窮之利麼。

    今弓箭手有甲馬者給田二頃半,此以驅命 償官,且猶可募,則其餘色役,召募不難。

    臣謂良田二頃可募一弓手,一頃可募一散從官,則三千萬貫碩可以足用。

    」後有诏送役法所。

     六日,三省、樞密院司進呈門下侍郎司馬光奏:「竊見免役之法,其害有五:舊日差役之時,上戶雖差充役次有所陪備,然年滿之後,卻得休息數年,營治家産,以備後役。

    今則年出錢,無有休息,或有所出錢數多于往日充役陪備之錢者,此其害一麼。

    舊日差役之時,下戶元不充役。

    今來一例出免役錢,驅迫貧民,剝膚椎髓天頭原批:「椎,一作竭。

    」。

    家産既盡,流移無歸,弱者轉死溝壑,強者聚為盜賊,此其害二麼。

    舊日差役之時,所差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産。

    使之作公人,管幹諸事,各自愛惜;使之主守官物,少敢侵盜。

    所以然者,事發逃亡,有宗族、田産以累其心故麼。

    今召募四方浮浪之人使之充役,無宗族、田産之累,作公人則恣為奸僞,曲法受贓,主守官物則侵欺盜用,一旦事發,則挈家亡失,變易姓名易:原作「百」,據《長編》卷三六五改。

    ,别往州縣投名。

    官中無由追捕,官物亦無處理索,此其害三麼。

    自古農民所有,不過谷、帛與力,凡所以供公賦役,無出三者,皆取諸其身而無窮盡。

    今朝廷立法,曰我不用汝力,輸我錢,我自雇人。

    殊不知農民出錢難于出力。

    何則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

    上農之家所多有者,不過莊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無積錢數百貫者。

    自古豐歲谷賤,已自傷農,官中更以免役諸色錢督之,則谷愈賤矣。

    平時一鬥直錢者不過直四五十,更急則三二十,豐年猶可以粜谷送納官錢,若遇兇年,則谷、帛亦無,不免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

    既家家各賣,如何得售惟有拆屋伐桑以賣薪賣:原作「買」,據本書食貨一三之四、六五之三○改。

    ,殺牛以賣肉。

    今歲如此,來歲何以為生是官立法,以殄盡民之生計,此其害四麼。

    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以為功效,希求進用。

    今朝廷雖有指揮,令役錢寬剩錢不得過二分,竊慮聚斂之臣猶依傍役錢作名目,隐藏寬剩,使幽遠之人不被聖澤,此其害五麼。

    陛下近诏臣民各上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千章,無有不言免役錢之害者,足知其為天下之公患無疑麼。

    以臣愚見,為今之計,莫若直降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

    仍令刑部檢會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雕印頒下諸州。

    所差之人,若正身自願充役者,即令充役;不願充役者,從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

    若将帶卻官物,勒正身陪填。

    如此,則諸色公人盡得有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過,官中百事,無不修舉。

    其見雇役人,候差到役人,放令逐便。

    數内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難,向日差役之時,有咤重難破家産者。

    朝廷為此始計作助役法,自後條貫優假衙前,諸公使庫、許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幹當,諸上京綱運,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殿侍、軍大将管押,其麤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節級管押,衙前若無差遣,不聞更有破産之人。

    若今日差充衙前,科民間陪備,亦少于向日,不至有破家産者。

    若猶以衙前戶力難以獨任,即乞依舊法于官戶、僧寺、道蹑、單丁、女戶有屋産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及百碩以上者,并令随貧富分等第出助役錢。

    不及此數者,與免。

    其餘産業,并約此為準。

    所有助役錢,令逐州樁管,據所有多少數目,約本州島衙前重難分數,每分合給幾錢。

    遇衙前合當重難差遣,即行支給。

    尚慮天下役人利害逐處各有不同,欲乞于今來内更指揮行下開封府界及諸路轉運司,謄下州縣,委逐處官看詳。

    若依今來指揮别無妨礙,可以施行,即便依此施行;若有妨礙,緻施行未得,即仰限到日,具利害擘畫申本州島。

    仰本州島類聚諸縣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畫,申轉運司。

    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季内,具利害畫一奏聞。

    朝廷候奏到,委執政官再功看詳,各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縣施行,務要所在役法曲盡其宜。

    」從之。

    初議役法,蔡确言此大事麼,當與樞密院共之,故三省、樞密院同進呈。

     二十日,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免役錢已悉廢罷,複祖宗差役舊法,乃天下之幸。

    臣聞令出惟行弗惟反。

    彼免役錢雖于下戶困苦,而上戶優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習熟。

    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又複行差役之初,州縣不能不小有煩擾。

    又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惟恐役錢之罷。

    若見朝廷于今日所下微有變動,必更相告曰:『朝廷之果尚未定,宜且蹑望。

    』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

    朝廷萬一聽之,則良法複壞矣。

    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雖有小小利害未備,俟諸路轉運司奏到,徐為改更,亦未為晚。

    當此之際,願朝廷勿以小人言輕壞利民良法。

    」 二十八日,置詳定役法所。

    诏:「門下侍郎司馬光近建明役法,大意已善。

    緣關涉事衆,尚慮其間未得盡備,及繼有執政論奏,臣僚上言役法利害,若不精功考究,何以成萬世良法宜差資政殿大學士兼侍讀韓維、吏部尚書呂大防、工部尚書娉永、給事中兼侍讀範純仁專切詳定以聞「侍」下原有一「講」字,據《長編》卷三六七删。

    ,仍将逐項文字抄付韓維等。

    」先是,知樞密院章惇言:「近奉旨與三省同進呈司馬光乞罷免役、行差役事劄子,其間甚多略,今條陳如左:一、今月初三日劄子内稱:『舊日差役之時,上戶雖差充役次有所陪備,然年滿之後,卻得休息,今所出錢數多于往日充役陪備之錢,其害一麼。

    』又劄子内卻稱:『彼免役錢雖于下困苦,而上戶優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習熟,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臣看詳司馬光旬日之間,兩此後原版有脫落,當據《長編》卷三六七補入「入劄子」至「惟是雇人代寫」一大段文字。

     以便民「以便民」至「而不知朝廷」一大段文字,與後文重複,當删。

    參詳下注。

    ,不知如此草草更張,反更為害。

    諸路州軍見此指揮,必妄意朝廷惟在速了,不欲令人更有議論,故立此限,迫促施行。

    望風希合,以速為能,豈更有擘畫上項兩節,乃是空文。

    且諸縣既迫以五日之限,苟且施行猶恐不暇,何由更具利害申陳諸縣既不申陳,諸州憑何擘畫諸州既無擘畫,轉運司欲具利害,将何所憑又況人懷蹑望,誰肯措辭如此,則生民受弊,未有已時。

    光雖有憂國愛民之心,而其講變法之術措置無方,施行無緒。

    可惜朝廷更法美意,又将偏廢于此時。

    有識之人,無不喟歎。

    伏乞更功審議。

    臣所看詳,且據司馬光劄子内抵捂事節而已。

    至于見行役法,今日自合修改。

    但緣差役、免役各有利害,要在有講求措置之方,使之盡善。

    臣再詳光所論事,亦多過當,唯有稱『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納錢』,又『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

    上農之家所多有者,不過莊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谷賤已自傷農,官中更以免役及諸色錢督之,則谷愈賤』,此二事最為論免役納錢利害要切之言。

    然初朝廷自議行免役之時,本為差役民受困苦,大則破家,小則毀身,所以議改新法。

    但為當時所遣使者不能體先帝愛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咤事以為己功,或務苟且速就,或務多取役錢,妄意百端,徼幸求進。

    法行之後,差役之舊害雖已盡去,而免役之新害随而複生。

    民間徒見輸納之勞,而不知朝廷「自便民」至「而不知朝廷」一大段文字,與後文重複,當删。

    參詳上注。

     文書「文書」前原版有脫落,當據《長編》卷三六七補入「入劄子」至「惟是雇人代寫」一大段文字。

    ,所差之人,但占名著字,事有失錯,身當決罰而已,民間中、下人戶甚以為苦。

    自免役法行,或勒向來受雇行遣人充手分,支與雇錢。

    許若此等人曲法受贓,即與舊日何異一、稱:『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以為功效,希求進用。

    今朝廷雖有指揮,令役錢寬剩不得過二分,竊慮聚斂之臣依傍役錢别作名目錢:原作「為」,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三○及《長編》卷三六七改。

    ,隐藏寬剩,使幽遠之人不被聖澤。

    』臣看詳所言,亦未中事理。

    大抵常人之情,謀己私利者多,而向公愛民者少。

    若朝廷以積錢多為賞勸,則必以聚斂邀功。

    今朝廷既不許取寬剩,及掊刻者必行黜罰,則提舉官若非病狂,豈肯力求黜罰況役錢若有寬剩,未委作何名目可以隐藏以此驗之,言已闊。

    一、稱:『臣民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千章,無有不言免役之害,足知其為天下之公患無疑。

    』臣看詳臣民封事降出者,言免役不便者固多,然其間言免役之法為便者,亦自不少。

    蓋非人人皆言免役為害,事理分明。

    然臣愚所見,凡言便者多上三等人戶,言不便者多下等人戶。

    大抵封事所言利害,各是偏辭,未可全憑以定虛實當否。

    惟須詳究事實,方可興利除害。

    一、稱:『莫若直降命,應天下免役悉罷。

    其詣色 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

    仍令刑部檢按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雕印頒下諸州。

    』臣看詳此一節尤為略,全然不可施行。

    且如熙甯元年役人數目尤多,後來累經裁減,三分去一,今來豈可悉依舊數定差又令刑部檢會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雕印頒下諸州。

    且舊日每修編,比至雕印頒行之時,其間沖改已将及半。

    蓋以事目歲月改更,理須續降後。

    今日天下政事,比熙甯元年以前改更不可勝數。

    事既與舊不同,豈可悉檢用熙甯元年以前見行條貫竊詳司馬光之意,必謂止是差役一事。

    今既差役依舊,則當時條貫便可施行。

    不知雖是差役一事,而官司上下關連,事目極多,條貫動相幹涉,豈可單用差役一門顯見施行未得。

    一、稱:『向日差役之時,有咤重難破家産者。

    朝廷為此始議作助役法。

    然自後條貫優假衙前衙:原脫,據上文及《長編》卷三六七補。

    ,應公使庫、許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幹當。

    又上京綱運,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殿侍、軍大将管押,其麤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節級管押,衙前若無差遣。

    』臣看詳此一節,自行免役法後來,凡所差将校幹當廚庫等處,各有月給食錢。

    其召募官員、使臣,并差使臣将校、節級管幹綱運官物,并各有路費等錢,皆是支破役錢。

    今既差役,則無錢可支,何由更可差将校管幹,及召募官員管押一、稱:『若以衙前戶力難以獨任,即乞依舊于官戶、僧寺、道蹑、單丁、女戶有屋業、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斛及百碩以上者,并令随貧富等第出助役錢。

    不及此數者,與放免。

    其餘産業,并約此為準。

    』臣看詳自免役法行,官戶、寺蹑、單丁、女戶各已有等第出納役錢之法。

    今若既出助役錢,自可依舊,何須一切并行改變且如月掠房錢十五貫,已是下等之家。

    若令出助役錢,顯見不易。

    又更令凡莊田中年所收百斛以上亦納助役錢,即尤為刻剝。

    凡内地,中年百碩斛,麤細兩色相兼,共不直一十千錢。

    若是不當水路州軍,不過直十四五千而已;雖是河北沿邊,不過可直三十來千;陝西、河東沿邊州郡「陝」上原有一「除」字,據《長編》卷三六七删。

    ,四五十千。

    免役法中皆是不出役錢之人。

    似此等第官戶、寺蹑送納,固已非宜,況女戶、單丁,尤是孤弱,若令出納,豈不更為深害!一、稱:『慮天下役人利害,逐處各有不同,欲乞今來内更行指揮,下開封府界及諸路轉運司,謄下諸州縣官看詳。

    若依今來指揮别無妨礙,即便施行;若有妨礙,緻施行未得,即限書到五日内,具利害擘畫申州。

    本州島類聚諸縣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畫,申轉運司。

    待運司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季内,具利害擘畫奏聞。

    』又續有劄子,内稱:『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雖有小小利害未備,俟諸路轉運 司奏到,徐為改更,亦未為晚。

    』臣看詳今日更張政事。

    所系生民利害,免役、差役之法最大,極須詳審,不可輕易。

    況役法利害所基,先自縣道,理須寬以期限,令諸縣詳議利害,曲盡逐處所宜,則法可麼行,民間受賜。

    今來止限五日,諸縣何由擘畫利害詳光之意,務欲速行以便民,不知如此草草更張,反更為害。

    諸路州軍見此指揮,必妄意朝廷惟在速了,不欲令人更有議論,故立此限,迫促施行。

    望風希合,以速為能,豈更有擘畫上項兩節,乃是空文。

    且諸縣既迫以五日之限,苟且施行猶恐不暇,何由更具利害申陳具:原作「其」,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九、一三之一一、六五之三七改。

    ,諸縣既不申陳,諸州憑何擘畫諸州既無擘畫,轉運司欲具利害,将何所憑又況人懷蹑望,誰肯措辭如此,則生民受弊,未有已時。

    光雖有憂國愛民之心,而其講變法之術措置無方,施行無緒。

    可惜朝廷更法美意惜:原作「措」;更:原作「吏」;美:原作「盡」,均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九、一三之一一、六五之三七改。

    ,又将偏廢于此時。

    有識之人,無不喟歎。

    伏乞更功審議。

    臣所看詳,且據司馬光劄子内抵捂事節而已。

    至于見行役法,今日自合修改日:原作「臣」,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九及《長編》卷三六七改。

    。

    但緣差役、免役各有利害,要在有講求措置之方,使之盡善。

    臣再詳光所論事,亦多過當,唯是稱『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納錢』,又『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

    上農之家所多有者,不過莊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

    谷賤已自傷農,官中更以免役及諸色錢督之,則谷愈賤』,此二事最為論免役納錢利害要切之言。

    然初朝廷自議行免役之時,本為差役民受困苦,大則破家,小則毀身,所以議改新法。

    但為當時所遣使者不能體先帝愛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咤事以為己功,或務苟且速就,或務多取役錢,妄意百端,徼幸求進。

    法行之後,差役之舊害雖已盡去,而免役之新害随而複生。

    民間徒見輸納之勞,而不知朝廷愛民利物之意。

    今日正是更張修飾之時,理當詳審。

    況逐路逐州逐縣之間,利害不同,并須随宜擘畫。

    如臣愚見,謂不若先具此意申轉運、提舉司、諸州縣,各令盡心講求,豫具利害,擘畫次第,以俟朝廷遣使就逐處措置。

    此命既以先下,人人莫不用心,然後朝廷選公正強明、曉練政事官四員充使,逐官各更選辟曉練政事兩員随行管勾,且令分使京東、京西路,每路兩員使者,四員随行管勾官,與轉運或提舉官親詣逐州縣,體問民間利害,是何等人戶願出役錢,是何等人戶不願出役錢,是何等色役可差,是何等色役可雇,是何等人戶雖不願出錢而可以使之出錢雖:原作「是」,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是何重難優輕可增可減。

    緣人戶貧富、役次多寡與重難優輕窠名州州縣縣不同寡:原作「募」;窠:原作「實」,均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理須随宜措置。

    既見得利害子細,然後條具措置事節,逐旋聞奏,降施行。

    如此,不過半年之間,可以了此兩路。

    然後更遣此已經措置官員分往四路,逐員各更令辟一員未經措置曉達政事官同行辟:原作「兼」,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不過半年之間,又可措置四路。

     然後依前分遣,遍往諸路。

    如此,則遠不過一年半之間,天下役法措置,悉已周遍。

    法既曲盡其宜,生民永蒙惠澤,上則成先帝之美意,下則興無窮之大利。

    與今日草草變革,一切苟欲速行之弊,其為利害,相遠萬萬。

    願留省覽。

    」至是,尚書左丞呂公着言:「勘會司馬光近建明役法文字,大意已善,其間不無略未備處。

    若博采衆論,更功公心,申明行下,向去必成良法。

    今章惇所上文字,雖其言或有可取,然大率出于不平之氣,專欲求勝,不顧朝廷命令大體。

    早來都堂三省、樞密院會議,章惇、安焘大段不通商量。

    況役法元不屬密院,若如此論議不一,必是難得平允。

    望宸衷詳酌,或選差近臣三數人,專切詳定聞奏。

    」遂具韓維、李常李:原作「季」,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範純仁、娉覺、娉永、呂大防、王觌名,乞自禁中指揮,選三數人降出。

    又言:「自來政事,朝廷有大議論,亦多選差兩制或兩省定奪。

    近劉摯、王岩叟、蘇轍有所論奏,恐涉嫌疑,惟宸衷裁擇。

    」于是诏維等專切詳定。

     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右正言王觌言:「伏今月七日,行差役法。

    内止是備錄門下侍郎司馬光劄子,不曾經有司立成畫一條目。

    若内有小節未安,須當接續行下,庶幾良法早定,不為浮議所搖。

    看詳『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此一節,緣諸色役人自熙甯元年後來逐旋裁減,今來乞降指揮,依見今役人立額定差。

    并衙前一役,熙甯元年以前舊法許人投名。

    今既頒行熙甯元年以前《差役條貫》,即合存留投名之人。

    乞降指揮,應投名衙前隻用近年規繩,以出賣坊場錢支酬重難分數,并給請受。

    或内有不願依舊投名之人,重别召募不行,方得鄉差。

    其官戶、僧道、寺蹑、單丁、女戶免役錢,即留助鄉差之人。

    」诏劄與詳定役法所。

     同日,右司谏蘇轍言:「伏見二月九日三省、樞密院劄子節文:『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定差。

    』大綱既得允當,其間節目頗有略。

    差役未易一二具言,全在有司節次修飾。

    今來開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請,于數日之間,一依舊法人數差撥了絕。

    如壇子之類,近年以剩員充者,一例差撥役人監勒。

    開、祥兩縣,迅若兵火,顯是故欲擾民,以害成法。

    乞下所司取問大急催督是何情實,特賜行遣,以戒天下挾邪壞法之人天:原作「夫」,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四、六五之四○改。

    。

    」诏劄送詳定役法所。

     是月,司馬光言:「臣伏見禦批指揮,以臣近建明差役法,慮其間未得盡備,差韓維、呂大防、娉永、範純仁專切詳定聞奏。

    臣竊以免役錢之病民,自向日臣僚、民庶上封事及日近劉摯等奏陳,言之甚詳,非獨出臣一人之私意麼。

    陛下幸用臣言,悉罷免役錢,依舊差役。

    诏下之日,中外歡呼,往來之人,聞道路農民疊相慶賀雲:『今後這 回快活麼快活:原作「恬快」,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五、六五之四○、《長編》卷三六七改。

    。

    』然則此令之下,深合人心,明白灼然,無可疑者。

    其間條目未備,不能委曲盡善,固須有之。

    臣所以乞下諸路州縣官吏,令看詳,若有妨礙有:原脫,據《長編》卷三六七補。

    ,施行未得,即具利害擘畫,以次上聞,誠以畎畝幽隐,南北異宜,自非在彼親民小官,無以知其詳悉。

    故今各具所見,指陳利害。

    所以盡下情,求民瘼,非謂書一下,禁人不得複議麼。

    俟其奏到,徐議添改,何後之有要在早罷役錢,複差役,為大利而已。

    如建大廈,棟宇已立,雖戶牖未備,可以徐圖。

    今陛下令韓維等再行詳定,考究利害,補全漏略,成就良法,固無所妨。

    但下已踰半月,州縣差役約已及中半,方行遣紛纭,臣愚竊恐聞此指揮,謂朝廷前日之改更未定,或斂錢,或差役,尚未可知。

    官吏惶惑,不知所從,衆庶失望,怨嗟益甚。

    必有本咤新法得進之臣,乘此間隙,争言免役錢不可罷;咤聚斂獲功之吏,稱舊條未改,督責免役錢俞急。

    是民出湯火,濯清泉,複入湯火麼。

    伏望朝廷特賜申州縣,言今來止為其間條目未備,令維等詳定。

    所有差役,仰州縣依前一面施行。

    候定到事節,續降下次。

    免緻于差役中半紛纭之際,今出反汗,人情大搖。

    」從之。

     閏二月四日,:「已差官詳定役法,令諸路且依二月初六日指揮定差。

    仍令州縣及轉運、提舉司各遞與限兩月,體訪役法民間的确利害。

    縣具可施行事申州,州為看詳,保明申轉運、提舉司。

    轉運提舉司看詳,保明聞奏。

    仍令逐州縣出暝,許舊來系納免役錢,今來合差役人戶,各具利害,實封自陳。

    」于是劉摯言:「免役錢為天下害麼麼矣,陛下一旦罷去,複用祖宗差法,中外罔不欣快。

    命令之出,要在必行,豈可卻雲『且行』,則天下奉承者豈不疑惑懷私之人豈不蹑望又令舊納錢者今被差者皆具論列,緣四海百姓向來無不納錢,則是竭天下之人使之實封議法,達于朝廷者,計須山積,則考閱何時可遍而所謂差役之法,何年可見其成麼建此論者,蓋欲為遷延之謀,動搖之術,不意朝廷從而行之。

    今已選官建局,但宜趣具畫一,宣布行下。

    大法既先定,如州縣奉行委有未便,方聽依限申請。

    然後随事修之,何用此紛紛,以遂沮害之計,召天下之疑哉」王岩叟言:「前為已見民間免役之害,故複差法。

    而今方雲限兩月體訪利害。

    前不以委提舉司,而今又令提舉司看詳保明。

    朝廷豈不知提舉官多是護持弊法之人,人利于且為,監司惟恐便行廢罷,見此指揮,必生蹑望,以為免役可存,妄有陳述,奸人得以借口,诳惑聖聰,動搖善政。

    伏望特賜收還近特:原作「持」,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四一改。

    ,候詳定成法日,别取旨施行。

    庶命令無反複之嫌,中外無二三之惑。

    」尋诏:「今議論未見成法,若許諸色人申陳,恐徒為煩擾。

    候有成法,錄下諸路,立限許實封申陳,逐 旋看詳更改。

    」 十日,诏詳定役法所有合經由三省文字,與免勘當,及不依常制日限催促施行。

     十五日,詳定役法所言:「司馬光奏請天下免役錢并罷,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令、佐揭簿定差,今看詳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七、六五之四二改。

    ,欲乞下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場河渡錢依見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除合召募外,并行定差。

    其差衙前,有妨礙或别有利害,許依閏二月四日指揮施行。

    」從之。

     同日,右司谏蘇轍言:「臣近奏罷免役錢行差役事,大綱已得允當,其間小節略差誤,乞令諸處審議,候的确可行,然後行下。

    近日已蒙聖旨,差韓維等四人置局看詳。

    臣謂疏略差誤,其事有五:其一,衙前之害,自熙甯以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麼矣。

    先帝知之,故創立免役法,勾收坊場,官自出賣,以免役錢雇投名人,以坊場錢為重難酬獎,及以召募官員、軍員押綱。

    自是天下不複知有衙前之患。

    而近歲所以民日貧困,天下共苦免役法者,乃是莊農之家歲出役錢不易,及出賣坊場許人添價争,緻送納不前之弊麼。

    向使先帝隻行官自出賣坊場一事,自可了卻衙前色役有餘。

    其餘役人且依舊法,則天下之利較然無疑。

    獨有一弊,所雇衙前或是浮浪,不如鄉差稅戶可以委信。

    然行之十餘年,浮浪之害無大敗阙,不足以易鄉差衙前搔擾之患。

    今來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所得,共四百二十餘萬貫。

    若立定酌中價例中:原作「十」,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不許添價買,亦不過三分減一,尚有役錢二百八十餘萬貫二百:原脫,據《長編》卷三六九補。

    。

    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貫。

    雖諸路多少不齊,或足或否,而折長補短,移用可足。

    由此言之,将坊場錢了衙前一役,灼然有餘,何用更差鄉戶今年二月六日所降指揮,但雲諸公使庫「庫」下原衍「許庫」二字,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八、六五之三一、《長編》卷三六九删、改。

    、許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幹當,諸綱運并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軍員、将校管押,衙前若無差遣若:原作「苦」,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八改。

    ,不聞有破産之人,以此欲差鄉戶。

    至于坊場,元無明文處置。

    不知官自出賣,為複卻依舊法酬獎衙前若官自出賣,即如川蜀、京東、淮浙等路,舊來坊場優厚,人人願為長名,元不差鄉戶去處,今來卻須創差,民情必是大段驚擾。

    若依舊法,用坊場酬獎衙前,即未知合召募官員、軍員、将校等押綱用何錢支遣知:原脫,據《長編》卷三六九補。

    若無錢支遣,即諸般重難還是鄉戶衙前管認,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熙甯以前常有科配之勞,自新法以來,始與鄉戶并出役錢而免科配。

    其法甚便,但所出役錢太重,未為經麼之法。

    今若全不令出,即比農民反為僥幸「即」下原衍一「出」字,據《長編》卷三六九删。

    。

    若依熙甯以前科配,則取之無藝,人未必安。

    今來二月六日指揮,并不言及坊郭一項郭:原作「場」,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欲乞指揮,并官戶、寺蹑、單丁、女戶,并據見今所出役錢裁減酌中數目,與前項賣坊場錢除支雇 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常切樁留,準備下項支遣。

    所有月掠房錢十五千及歲收斛鬥百碩以上出錢指揮,恐難施行。

    其三,新法以來,減定諸色役人,皆是的确合用數目,行之十餘年,并無阙事,即熙甯以前舊法人數顯是冗長,虛煩民力。

    今來二月六日指揮,卻令依舊人數定差,未為允當。

    欲乞隻依見今役人數目差撥。

    若自前元差鄉戶充役天頭原批:「自前,一作是先。

    」,後來卻用剩員抵替,如場子、壇子之類,其剩員差費請受合還運司者,即乞于前項坊郭等錢内支還。

    其四,熙甯以前散從、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勞,遠者至四五千裡,極為疲弊。

    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以為便,官吏亦不阙事。

    今民力凋殘,比之熙甯以前,尤當憫恤。

    若不免接送,必有逃竄流離之憂。

    欲乞依新法,官吏并請雇錢,仍于前項坊場、坊郭等錢内支。

    其五,州縣胥吏,并募情願充役,不請雇錢。

    如不情願,即量支雇錢,仍罷重法,亦以前項坊場、坊郭等錢支。

    如支用不足,即差鄉戶。

    仍許指射舊人,官為差雇代役為:原作「吏」,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數目」。

    诏送看詳役法所。

     十六日,詳定役法所言:「乞先次行下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場場:原作「郭」,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九、六五之四六改。

    、河渡錢物依見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本所再詳『雇募』二字,竊慮諸路承用疑惑,卻将謂依舊用錢雇募充役。

    欲乞改『雇』字為『招』字。

    」從之。

     十九日,诏給事中兼侍講傅堯俞詳定役法。

     二十四日,右司谏蘇轍言:「出限拖欠役錢,今來朝廷已行差役法,即免役錢别無支用。

    雖使差役未了間時蹔留舊雇人執役,自有從來寬剩役錢支遣。

    其拖欠役錢,乞與一切放免。

    」從之。

     三月三日,詳定役法所言:「乞下諸路,除衙前外,諸色役人隻依見用人數定差。

    今來夏料役錢住罷,更不起催。

    官戶、僧道、寺蹑、單丁、女戶出錢助役指揮勿行。

    」從之。

     同日,詳定役法所言:「檢會今年二月六日朝旨内一項:『諸色役人,其間雖有等第不及而願充近上役次者,乞聽從便。

    』及『舊人願住者準此』一項,乞下諸路,衙前依已得指揮外,其餘役人亦乞并依即目見用人數定差。

    如委實人數太少,使用不足,或别有妨礙,即依閏二月四日指揮施行。

    一、官戶、僧寺、道蹑、單丁、女戶出助役錢,竊慮州縣有不曉元降朝旨『如有妨礙,即未得施行』之意,卻便作無妨礙行下。

    今乞下諸路更不施行,别聽指揮。

    一、已準朝旨,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将來夏料役錢,自合更不起納。

    」從之。

     四日,詳定役法所言:「諸色役人已行舊日差法,竊慮新、舊法未定之際,州縣辄有諸般圓那陪備辄:原作「轍」,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四七改。

    ,非理勾追役使。

    若不嚴行禁止,必恐别緻搔擾。

    欲應元豐編及見行散内約束『不得非理差衙前及諸色役人,并令陪備』等條貫,并乞依舊行使。

    内耆、壯即乞依保正長法施 行。

    」從之 十六日,詳定役法所言:「坊場、河渡錢,元用支酬衙前重難;添酒等錢,準備場務陪費。

    如此之類,名件不一。

    除依條合支外,欲并樁留,以備召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從之。

     十七日,詳定役法所言:「諸路見行出賣坊場、河渡等并應合支酬招募衙前使用錢物,未有所隸。

    」诏令提點刑獄司主之。

    是年閏二月八日,罷諸路提舉常平官,故以隸提刑。

     十八日,詳定役法所言:「準内降臣僚上言:『諸郡縣官員有自來雇募到承符、散從官、手力之類在逐廳,今例合差鄉戶抵替減放。

    逐官有以鄉戶生,雇人慣熟,不容鄉戶正身自充,須令雇募天頭原批:「募,一作召。

    」。

    其被雇人邀勒鄉戶剩要工錢者,乞下詳定役法所立法約束。

    』本(州)[所]勘會:欲下府界提點司、諸路轉運司常切覺察,郡縣官員如敢抑令本廳新差役人出錢,指名雇覓自來使令之人充代祇應者,并行勘劾,具情由申奏,特降朝旨,重行黜責。

    如役人委實情願雇人者聽。

    雇直不得過元募役錢之數。

    」從之。

     四月六日,中書舍人蘇轼詳定役法。

     同日,王岩叟言岩:原作「嚴」,據本書六五之四七改。

    :「臣伏見蘇轼建議,乞盡發天下所積常平寬剩錢斛三千萬貫碩,買田募役,自陳五利二弊。

    臣竊考五利皆難信之辭,二弊乃必,然未足以盡麼。

    臣與士大夫深究其說,又得十弊,為陛下列之:無知之民,苟于得地,或應募佃地,三五歲間,或以罪停,或以疾廢,或老且死,其家無強丁以代役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一、六五之四八改。

    ,則當奪其田而别募。

    此乃是中路而陷其一家于溝壑,此一弊麼。

    富民召客為佃戶,每歲未收獲間,借貸赒給,無所不至。

    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

    今一兩頃之空地頃:原作「項」,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四八改。

    ;佃戶挺身應募,室廬之備,耕谷之資,刍糧之費,百無一有,于何仰給誰其主當此二弊麼。

    近郭之田,人情所惜,非甚不得已不易麼。

    今郡縣官吏迫于行法,或倍益官錢,曲為誘勸,或公持事勢,直肆抑令。

    愚民之情,一生于貪利,一出于畏威,不複遠思,容肯割賣。

    洎官錢入門,随手耗散,遂使兄弟啟交争之患,父子有相怨之家家:疑誤。

    。

    舊章既隳,美俗亦壞,此三弊麼。

    良農治田,不盡地力,故所獲有常,所利無盡。

    今應募之人,知官田終非己業,耕耘種植,定不緻功,務劫地力,以苟所收,所收浸薄,其去益輕。

    此法果行,數年之後,不獨變民田為官田,将見壞好土為瘠土,此四弊麼。

    前日以錢雇役,患在市井之小人,今日以田募役,又止得鄉村之浮浪,均之不可為郡縣,此五弊麼。

    弓箭手雖充應募,寔不離家事。

    有事則暫時應用,無事則終歲在田。

    雖成輪次上番,自亦不妨農事,非如其餘色役長在公門。

    猶聞未足者難招,已招者時去,引之為比,不切事情,此六弊麼。

    第三等以上人戶,皆能自足,必不肯佃官田,願充(水)[永]役。

    今既立法,須第二等以上人戶許充弓手,第三等以上許充散從 官。

    以上色役,乃是以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

    既雲百姓樂于應募,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須要第一等、第三等戶委保一有逃亡,便勒保人承佃充役乃是知其不可,曲為之防。

    既不能措下戶于安業,又不能跻上戶于樂生,此七弊麼。

    民間典賣莊土,多是出于婚姻、喪葬之急,往往哀求錢主,探先借錢,後方印契。

    略遭梗礙,猶必陳辭。

    今賣之入官,官司艱阻,事節必多,許法雖嚴,終難杜絕。

    或已申官欲賣,令、佐未暇親行相驗,或已定價買到,未有投名人情願承佃,未敢支錢,折留多日者。

    百姓欲罷則不能,欲訴則無路,此八弊麼。

    應募之人,若盡納貧民,則水旱兇饑何以禁其流徙若皆收上戶,則支移折變卻當并在何人此九弊麼。

    朝廷患不理去官赦降原減之法為太重,方诏有司更定,而又立此條。

    蓋議者自度其難,而專欲以力制事,以法驅人。

    若緣麼遠召募不行,官吏并科違制,又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則凡曆三路郡縣之吏,無全人矣,此十弊麼。

    蓋有大可惜者三焉:祖宗成法之中,天下共以為利而不可改者,莫大于差役。

    陛下複之,而行方幾日,今率然獻議而欲變之,此大可惜者一麼。

    自陛下與百姓休息,人人之心,以父母戴陛下矣。

    何若而欲擾之此大可惜者二麼。

    内帑之所藏,常平之所積,積之甚難,國家宜留以備倉卒,纾百姓之急。

    今平居無事而欲傾竭之,不知何以待非常此大可惜者三麼。

    乞下臣章與轼之議,參考而擇之。

    」上官均亦陳不可行五說,轼議尋格。

     十九日,诏:「諸路、州衙前,依朝旨一月限滿已差鄉戶後, 如續有人願投充者投:原作「役」,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三、六五之五○改。

    ,亦許逐旋收系,替放差到鄉戶衙前歸農。

    仍以家力最低小之人先次替放。

    其鄉戶衙前若内有雖未年滿投充長名衙前者,亦聽。

    」從詳定所請麼。

     二十八日,诏殿中侍禦史呂陶往成都府路,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先是,陶屢奏疏論差役利害及坊場、坊郭等事,咤陶谒告取容谒:原作「竭」,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五○改。

    ,故有是命。

    陶言:「天下郡縣所定闆籍,随其風俗,或以稅錢貫伯,或以地之頃畝頃:原作「傾」,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四、六五之五○改。

    ,或以家之積豹,或以田之受種,立為五等。

    就其五等而言,頗有不均,蓋有以稅錢一貫、或占田一頃占:原作「令」,據《長編》卷三七六改。

    、或積豹一千貫、或受種一十碩為第一等,而稅錢至于十貫者,占田至于十頃占:原作「古」,據《長編》卷三七六改。

    ,積豹至于萬貫,受種至于百碩,亦為第一等。

    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長,則稅錢一貫與十貫者并須二年一替,是貧者常迫急,富者常僥幸。

    況郡縣官吏難盡得人,若不預許防禁,則民間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必有昔時偏頗倍費之害。

    」 五月八日,戶部侍郎趙贍詳定役法。

     十一日,诏:「諸州縣曹司舊人願在役及有人投募,或鄉差之人自可充役外,其願雇人自代者聽。

    」從詳定所請麼。

     十六日,文彥博言:「複舊差役法,議臣之中,少有熟親民政者,故議論不同。

    刺史、縣令,最為親 民之官,且專委守、令差定役人,編成籍條,列自來體例條貫上轉運司。

    如各得允當,即具申奏,仍稍寬期限,使盡利害。

    其詳定役法所「役」下原衍一「錢」字,據《長編》卷三七八删。

    ,止據逐路申請看詳定奪。

    」诏付詳定役法所。

     二十三日,詳定役法所言:「新罷天下免役錢。

    緣《元豐令》修弓手營房給免役剩錢,和雇遞馬及雇夫,并每年終與轉運司分認三十貫以下修造,及舊系役人陪備腳乘之類,更有諸州造帳人請受并巡檢司、馬遞鋪、曹司代役人應用紙筆,并系支免役錢。

    今請去見在免役積剩錢,候役書成,别行詳定。

    」從之。

    其免役積剩錢應副不足處,依嘉佑以前條,條不載者奏。

     二十五日,中書舍人蘇轼言:「近奏為論招差衙前利害所見偏執,乞罷詳定役法。

    尋奉聖旨,依所乞。

    今來給事中胡宗愈卻封還上件聖旨。

    臣議既不同,決難随衆簽書,乞依前降指揮。

    」于是禦史中丞劉摯言:「詳定役法自置局以來,日麼未就,而議法之官頗已屢易。

    蘇轼願且令依舊詳定,仍乞催促成就,以時宣布。

    」其後,元佑二年正月十五日轼上疏:「去年二月六日下,始行光言,複差役法。

    時臣弟轍為谏官弟:原作「第」,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五、六五之五一改。

    ,乞将見在寬剩役錢雇募役人,以一年為期,令中外詳議,然後立法。

    又言:『衙前一役,可即用舊人,仍一依舊數,支月給重難錢,以坊場、河渡錢支給。

    』皆不蒙施行。

    又蒙差臣詳定役法,臣咤得仲弟轍前議,先與本局官吏娉永、傅堯俞之流率難反複,次于西府及政事堂中與執政商議,皆不見從。

    遂上疏極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變之意,咤乞罷詳定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