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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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不至重
并受役,而貧下戶不至有咤役破産之禍。
乞下删修局,以見行役法參照詳定,使法令均一,胥吏無所容其奸。
」诏令令局參照修法指揮,開具申尚書省。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在法,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
欠數者,後科人催。
兼催科自有省限,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斷罪條法。
訪聞州縣人吏、鄉司受囑囑:原作「屬」,據上文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改。
,抑勒下戶充催稅保長,不照條限點追比磨,将逃亡、倚閣稅賦抑令陪備,輸納官物,以至破家蕩産,深可憐憫。
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如監司失于舉覺,亦重寘典憲。
許被擾人戶越訴。
訪聞州縣以權勢親戚過往幹托,辄于鄉村差借人夫,顯屬違法。
仰監司常切覺察,按劾以聞。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州縣役錢,逐年均敷,皆有定數。
訪聞諸路提舉常平司卻以餘剩為名,抑令縣道添認,作餘剩錢解發公庫,以資妄用。
縣道無所從出,不免科配于民,委是違法,合行禁約。
如有違戾,許監司互察,仍令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在法,大保長願并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欠數者,後科人催。
兼催科自有省限,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将逃亡、倚閣稅賦抑令陪備,輸納官物,以至破家蕩産,深可憐憫。
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如監司失于舉覺,亦重寘典憲,許被擾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閏七月七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徐誼言:「差役舊法,以流水輪差,自上而下,使萬物力之家與千百小戶均受一役。
淳熙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臣僚奏,乞将物力稅錢高下相去半倍,許歇役十年理為白腳;一倍,歇役八年理為白腳;二倍,歇役六年理為白腳;三倍,歇役四年理為白腳,至[三]倍止。
寬都差上三等戶,許于得替人内輪差。
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選差。
但于倍法之外又添寬都差三等、窄都從遞年體例,遂緻抵牾。
乞下戶部看詳,隻用上文相去半倍歇役十年理為白腳,一倍八年,二倍六年,三倍四年。
倍數難多,至四年止。
寬都、窄都皆用此令,惟窄都物力低小之家,令州縣功意存恤,應有科敷抛買之類,合與蠲免。
如此,則戶大者力可負任,戶小者悉得優輕。
乞遍下諸路,一體施行。
」戶部看詳:「所陳委為可行,先次行下兩淛路,行下所屬州縣,照應遵從施行。
」從之。
【宋會要役法】 慶元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保正、副依條止掌煙火盜賊橋道等事,訪聞官司動用,一切取辦。
如修葺材料、差顧夫力,至于勒令催科,并是違法。
仰令後州縣遵守條法,不得泛有科擾。
如違,許充役之家越訴,仍仰監 司按劾奏聞。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諸路州縣不依條限推排人戶物力,是緻家業并無升降。
其間有産去稅存之家,官司止據舊數催理官物,雖有逃亡,猶挂欠籍。
可令知、通、令、佐究實除放。
仍令提舉常平司常切督責州縣,照應條限從實推排,毋緻違戾。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右谏議大夫兼侍講張奎言:「方今州縣病民之事,莫甚于差役。
蓋民之役于官者二:總一都盜賊煙毆、火之事而任其責者,曰保正;催一都人戶夏秋之稅而輸于官者,曰戶長。
使官司止照條令所當為者嚴功督責,則被役之人亦将何辭惟其督責之嚴有出于條令之外,故民不堪其擾,而争訟始紛然矣。
且保正,專以盜賊煙火橋道為職,法麼,今一役于官,則百色取辨:縣官修創廳宇,則責以土木磚瓦工匠之費;巡尉下鄉,則責以人從酒食排辦之費;賓客經過,則責以轎馬夫腳之費;甚至土産時新之物,苟有一毫可以供溪壑之欲者,無不獵取。
戶長,專以催納稅租為職,亦法麼。
今一都人戶之稅租皆欲取辦,有所謂逃戶之産、絕戶之産、詭名挾戶之産,或戶眼雖存而實無住着,或形勢占據而不肯輸官,縣道于此類不複分别,一例給帖,責以拘催。
為戶長者率是五等貧乏小民,賣産陪償,賣産不足,則有逃徙而去爾。
乞明诏戶部,備坐條令及今來所陳,遍牒諸路提舉常平司,令大字镂牓,發下所屬州縣,嚴行禁戢。
内保正止許照條專一幹毆、當本都賊盜煙火橋道公事,不許非泛科配物色。
戶長止許照條專一拘催都内土著租稅,不許抑勒代納逃絕官物。
如敢違戾,許被擾役人直經本路監司及台部越訴,将守令按劾,重寘于罰,人吏斷勒,永不收叙。
」從之。
三月四日,戶部言:「役之麼近,理為白腳者,歇役麼。
姑以一家論之,許兄弟分析,去歲未分,方以合戶充役,今歲既分,又複以析生白腳各戶充役。
今乞将分煙析生之家,如分後各戶物力在二等以上,作析生白腳充役;若分後各戶物力止在三等以下,則許将未分前充過役次于各名下批朱,理為役腳,與部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麼近,通行選差等。
」敕令所欲從戶部議定事理施行,仍從本所修入《役法撮要》。
從之。
先是,臣僚言析生白腳差役之害,乞下戶部參酌,故有是命。
【宋會要】 嘉泰□年九月十八日據郭聲波《宋大禮五使系年》(《年代文化研究》第三輯,四川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三年)考證,嘉泰無明堂,九月十八日行明堂禮在慶元六年,是知此「嘉泰□」當為「慶元六」之阙誤。
,明堂赦文:「在法,大保長一年替,保正、小保長并二年替。
若陳訴元差不當,所屬限一月與奪。
訪聞縣道往往不照條法定差,及緻陳訴,又不照條限與奪,及将合滿替人羁留在縣比較。
界内官物至 有積欠,亦責令催理,不能脫免,以緻破蕩家業,深可憐憫。
仰自今後須管知、佐聚廳照應條法,從公定差。
若或陳訴不當,亦仰照限與奪。
如遇合滿替日,不得羁留在縣比較,及催理官物。
仍仰提舉司常切覺察,如違,許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文亦如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差役論煙爨去處以為出入之鄉都,法麼。
今豪強之人利于寬鄉大姓之多而(徒)[徙]焉,家有數十餘千之稅,而役有十數餘年之次,富者安佚,貧者頻并,一役而竭,再役而窭,至于流亡而莫之雇麼。
戶長之專掌催科,一稅一更替,亦法麼。
今為一年之戶長,則有二年之煙火,承領催科之帖,日為比較之程,繩以棰楚,功以誅剝,絕戶不除,逃亡責代。
甚至棄鬻妻子,方且監锢而不釋麼。
乞令戶剖申嚴行下諸路州縣,應民間差役并遵用見行成法,以稅錢物力高下、煙爨鄉都去處谷其版籍,輪流定差。
其有詭名挾戶及不在所居煙爨鄉保出役,規避巧免,重困下戶者,許人陳告,官司與之重法施行。
其戶長專司催科,一稅一替,或州縣抑令代納逃亡,管幹煙火,違法科擾之類,并許民間越訴,将違戾官吏重行罪罰。
」從之。
開禧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見保五之法,州縣之吏往往視為具文,并無圖籍可以谷考。
蓋一都當有一都之籍,一鄉當有一鄉之籍,一縣當有一縣之籍,一州當有一州之籍,一路當有一路之籍。
所謂團籍者,起于保甲,以五家結為一小甲,三十小甲結為一大甲。
每甲須當開具甲内某人系上戶,見系第幾等戶,曾不應役,人丁若幹;某人系下戶,作何營運或租種,是何人田畝,人丁若幹;某人系客戶,元系何處人氏,移來本鄉幾年,租種是何人田地,人丁若幹;某人系官戶,是何官品,曾不系毆者,則同甲之人互相勸解。
甲首之家許置防盜之具,如遇歉歲,僻遠去處置立巡鋪,大甲首從公輪差甲内人戶巡警。
圖籍既明,保甲既定,則民不犯禁,田宅安妥。
乞下諸路提舉司檢照見行條法,參以臣之所陳,則田裡之民皆有古人相友相助之意;一士一民,朝廷皆可以按籍谷考。
其于民政,莫切于此。
」诏依,令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條具申尚書省。
狠、重為民害及過犯逃軍之屬,則甲首與衆聞之有司,論罪狀如法。
或有一時交争析戶,一一籍之于冊。
大甲内選衆所推伏、稍有家力者充甲首。
如甲内有孝行着聞、節誼可尚者,則申明有司,議陳乞旌賞。
有不孝不弟、好勇 二年十一月六日,臣僚言:「訪聞州縣間多以物力高強、家勢在上或有官資者差為彈壓官、隅官,殊失朝廷差置之本意。
乞申嚴諸路州縣,所差彈壓官、隅官并令公選鄉閱稍有知識、谙悉田裡、人心素服者為之,勿以物力高下為去取,庶 幾相安于無事之時,而緩急之際有所依恃。
」從之。
三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今後諸縣差大、小保,必令本縣典押及鄉書手于差帳同結罪保明。
編排既定,令、丞同共點差。
其合執役之人,實時給與差帖,截日承受管幹。
如有不實不公,卻許照條限越訴,許行改正。
本縣典押并照『差役不當』本條與鄉司并行斷勒,永不收叙。
本州島主管官類聚所改差過大、小保名件,逐季申常平司。
常平司歲申戶部及禦史台,戶部歲終以被論改正至多去處,具令、丞姓名申朝廷取旨,重行責罰。
其被委送官司,即仰照見行條法,并限一月與奪。
谷遲者,常平司依本條按治。
如前件官司奉行違戾,并許禦史台覺察。
」從之。
嘉定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居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實錄院檢讨官、兼太子右谕德曾從龍言:「勸分一說,實旱備之先務旱:原作「早」,據下文改。
。
今不必盡責以赈濟,但能随其力之所及,或出粟赈粜以平籴價,或假貸蠲息以赒貧民貸:原作「貨」,據下文改。
,廣而及一鄉,狹而及一都,縣為之核實保明,以申于州,州申于常平司,量其多寡而與之免役。
多者免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
夫民之憚役,甚于寇盜。
今既與之免役,彼将欣然樂從而無難色。
乞下旱歉州郡,今後富民上戶有能赈、粜、貸者,并申常平司,與之斟酌免役。
庶幾人皆樂從,誠旱備之一助麼。
」從之。
詳見《赈貸門》。
【宋會要役法】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見淳熙十六年兩淛漕臣耿秉建議,充役人物力比未役白腳人如增及一倍,歇役十年理為白腳,再充;如增及二倍,歇役八年;增及三倍,歇役六年。
戶部看詳:『合從建議施行。
今着令甲,永為成式。
』自是兩浙州縣役戶不以輕重數為病。
至于其它路人戶,争役到官,尚未免紛擾。
夫均是郡縣麼,均是物力麼,均是色役麼,豈有可行于兩浙而不可行之諸路乎乞以兩浙倍役之法通行諸路,永遠着令,庶使州縣差役無有紊擾,而力役既均,下戶亦無坐困之弊。
」從之。
五月三日,臣僚言:「臣竊惟差役之法,合随都分大小,先具鼠尾差帳,物力之高下,歇役之麼近,人丁之長幼,從公點差。
乞下諸路州軍約束縣官,凡遇差役,各仰子細契勘。
遇本台送下主管司狀,必速與定差,随即報台。
如見得鄉司委有情弊,即追上斷勒,永不與收叙。
乞降旨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殿中侍禦史徐宏言:「本朝自祖宗以來,計民産高下而俾執役于公,未嘗于田賦之外而有免役之輸。
自王安石以免役代差役,取豹于民,雇役于官,民安田裡,無奔走徒役之勞。
雖使計産輸錢,民尤不憾麼。
今以民赀之高者俾充裡正,彼多産之家,其輸錢于官者亦多。
既已征其豹矣,而又俾執二 年之役,是複重勞其力麼。
乞參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縣,姑于役人從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輸。
役滿,輸錢仍故。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諸縣所差保長催科,率是四等、五等下戶,往往鄉村多有豪右官戶倚勢不輸,每遇科校,鞭笞責撻,至有緣此鬻産陪納破家,深可憐憫。
今仰州縣自今官戶稅物,官司自行就坊郭管攬門戶幹人名下催理,不許一例具入保長甲帖内抑令催納,使之陪備。
如違,許保長經監司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一如之。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國朝差役,有保正,有戶長。
保正指掌煙火,奉行文引,而收捕兇暴盜賊之虞;戶長夏則催稅,秋則催苒,而并催二科役錢之苦,所以任民之力不為不重矣。
今州縣官吏于斯二者不惟不功優恤,又且乘時刻剝。
官宇營繕,則有竹木瓦石之敷;軍期緊急,則有皮角炭鐵之敷;與夫器用之造作,遊宴之供辦,悉科配于保正。
至于檢驗體究之事,過都等錢,名色不一,此保正之所以重困麼。
坍江之田,租稅不豁,逃絕之家,戶籍如故,悉令戶長填納。
至有見存之戶恃頑拖欠,莫敢誰何,為戶長者迫于期限,又不免與之代輸。
雖或經官陳訴,而乃視為私債,不與追理。
勢單力窮,必至破蕩。
此戶長之所以重困麼。
乞下州縣,令保正專任煙火文引之責,諸色科斂并行禁絕。
其于檢驗體究等事,即不許乞取。
戶長惟任拘催二稅役錢之責,其有恃頑拖欠之戶,即與嚴行追斷,仍勒還代輸之錢。
庶使充役之家不至重困破家。
如有州縣官吏有不遵奉,咤仍宿弊,容臣次第糾舉,重功黜責。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免役 免役 題上原批:「此卷與《大典》卷二萬 七百二十五重。
」題下原批:「起治平四年,訖幹道九年。
」 【宋會要】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曰:「農,天下之本麼。
祖宗以來,務功惠養,每勤勞勉,屢下寬恤之令,數頒蠲複之恩。
然而曆年于茲,未極富盛,間咤水旱,頗緻流離。
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天頭原批:「(投)[役],一作徭。
」,使吾民無敢力田積谷力:原作「立」,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求緻厚産,以避其擾。
至有遺親背義,自謀安全者多矣。
不幸逢其異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聲,豈不悖人理、動天道欤!害農若此,為弊最深。
上下偷安,苟務咤循,重于改作,故農者益以匮乏,而末遊者安其富逸焉。
生生之路,至縷戾麼,朕甚悼焉。
永惟出令之謹,故訪中外群議,宜有嘉謀宏策,貢于予聞。
朕将親覽,擇善而從。
順天興益,誠安敢怠命非徒下,欽哉無忽。
其令中外臣庶,限诏下一月,并許條陳差役利害,寔封以聞,無有所隐。
」先是,三司使韓绛言:「臣曆官京西,奉使江南、河北,守藩于陝西、劍南,周訪害農之弊訪:原作「昉」,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無甚于差役之法。
重者衙前多緻破産,次則州役亦須厚費。
夫田産,人恃以為生,今竭力營為,稍緻豐足,而役已及之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
欲望農人之功多,曠土之功辟,豈可得乎向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雲:『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麼。
』遂自經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
此大逆人理,所不忍聞。
又鬻田産于官戶者,田歸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戶。
其餘戕賊農民,未易遽數。
望以臣所陳,下哀痛之诏,令中外臣庶悉具差役利害以聞具:原阙,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補。
。
委侍從、台省官集議,考驗古制,裁定其當。
使力役無偏重之害,則農民知為生之利,有樂業之心矣。
」役法之議始于此。
七月十三日,命龍圖閣直學士趙抃、天章閣待制陳薦同詳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十月十六日,權禦史中丞滕甫、知制诰陳薦同詳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熙甯元年五月九日,同知谏院吳充言:「當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上等民戶被差之日,官吏臨門藉記,凡杯杅匙:原作「筋」,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改。
,皆計赀産,定為分數,以應須求,勢同漏,不盡不止。
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負未除,子娉既殁而鄰保猶逮。
是以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甚者嫁母離親,以求兄弟異籍,風俗日壞,殊可憫傷。
昨聞講求鄉役利害,許中外臣庶上言,仍差近臣詳 定。
逮今一年,未見有所蠲除,而東南弓手複增數倍。
聞點差之際,人心甚不安,皆雲西邊用兵,五路入界,待此起發,更相動搖,閱裡皇皇,道路相目。
良由州縣官吏不能明白曉谕,亦以朝廷命令多所改更,使民疑惑惑:原作「感」,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改。
。
又近年以來,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農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遺。
養生之資有所不足,則不得已而為工商,又不得已而為盜賊。
國家之患,常兆于此。
今陛下留意劭農,望中書,擇臣庶所言卿役利害,以時施行。
」诏令送中書。
十八日,知制诰錢公輔同詳定差役利害。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知樞密院事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條例。
其後,升之請并制置條例司歸中書戶房,安石以為今中書事猥積遲留,恐并制置流滞,固請俟差役常平事畢。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閱内藏庫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專納金七錢者。
」咤言衙前傷農,令制置三司條例司講求利害立法。
四月二十一日,命權荊湖北路轉運判官劉彜、通判府州謝卿材、河北轉運司勾當公事王廣廉、知安遠縣侯叔獻、著作郎程颢、知開封府倉曹參軍盧秉、許州司理參軍王汝翼、權興化軍判官監建州買納茶場曾伉八人,于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從制置條例司請麼。
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陛下臨禦以來,深诏四方,博求農田利害。
其間雖有應令,大抵皆毛舉細故,未見有能條具本末,灼然可緻實效者。
蓋徭役之事所在異宜,不可通以一法。
非按視省訪,則不足以知其詳。
乞下諸路轉運司,令各具本路農田、徭役利害聞奏,降付本司,看詳施行。
」從之。
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近诏置京東等路常平廣惠倉,欲量逐路錢物多少,選官分詣提舉。
」诏差官充逐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所遣官,詳見《職官提舉常平農田水利差役門》。
三年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農寺選官主判,兼領田役水利事。
」乃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
八月三日,诏司農寺增置寺丞一人。
以呂惠卿奏「農田水利差役舉,應接條目已多」故麼。
二十七日,诏司農寺每歲終,具天下差役更改過若幹、寬減得若幹民力以聞。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曰:「夫天下之役,常困吾民,至使流離饑寒而不能以自存,豈朕為民父母之意哉!吾诏書數下,欲寬其役,而事未興,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察民未深麼。
今梓州路獨能興民之利而去其害,欲功之賞,朕何愛焉!其轉運使韓等,已降書獎谕,仍各賜帛二百。
」以中書言:「本司奏,本路團并陸路綱運共減一百三十八綱,并減定本路諸州、軍、監遠近接送牙前,及減罷押綱随送得替官員衙前共二百八十三此頁後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五前,即「人及省諸州軍監縣差役公人」句上,參詳後文注。
中書遣娉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此頁前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五後,即「臣又聞」句下,參詳後文注。
。
臣恐不願出錢者欲困以重役,如此威脅,誰敢不從」又言:「聞府界提點司以畿縣百姓入京訴等第助役事,東明縣民最多,咤欲舉劾知縣賈藩。
今若東明百姓來訴則罪知縣,臣恐畿縣令、佐懲創其事,先威以嚴刑,脅以利害,俾民不敢複訴。
壅塞民言,得為便乎況陛下已诏東明等縣不得升等,及取情願,若非百姓來訴,何憑有此诏乎而反捃摭知縣,何麼」又言:「助役之法,朝廷之意甚善,其法亦甚均,但亦有難行之說。
臣願獻其否以成其可,去其害以成其利。
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頃者,少至三頃者,皆為第一等。
百頃之與三頃,已三十倍矣,而役則同焉。
今若均出錢以雇役,則百頃者其出錢必三十倍于三頃者矣,況永無決射之訟乎!此其利麼。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難得錢,一麼;近邊州軍奸細難防,二麼;逐處田稅多不不同,三麼;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麼;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五麼。
先乞議防此五害,然後着為定制。
仍乞誡勵司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于民以自為功。
」摯言:「陛下憂憫元元,謂天下役法麼失其平,故慨然有意大均之麼。
然有司建議立法,頗未有上副旨意而下協人情者。
其法曰率錢助役,官自雇人。
臣謂其事不可勝言,而略陳其十害:天下戶籍,均為五等,凡戶之虛實,役之重輕,類皆不同。
今斂錢用等以為率,則非一法之所能齊。
若随其田業腴瘠,咤其所宜,一州一縣、一鄉一家,各自立法,則紛錯散殊,何所總統其害一麼。
新法患等籍之不得其寔,故令品量物力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改。
,别立等第,以定錢數。
然舊籍既不可信,則今之品量何以得其無失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改。
其害二麼。
上戶常少,中、下之戶常多。
上戶之役數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錢為幸。
下戶之役簡而輕,故皆以今之助錢為不幸。
優富苦貧,非法之意,其害三麼。
新法所以品量立等,不取舊簿者,意欲多得雇錢。
患上戶之寡,故臨時登降,升補高等,以充足配錢之數。
疲匮之人,何以堪命近日府界其事已驗,其害四麼。
歲有豐兇,而役人有定數,助不可阙,則助錢非若賦稅有倚閣減放之期,其害五麼。
農人唯有絲絹麥粟之類,而助法皆用見錢,故須随時貨易,逼于期會,價必大賤。
借使許令以物代錢,亦複有退簡壅滞及寅緣乞索之患,其害六麼。
兩稅及科買貸責,色目已多。
使常無兇災,猶病不能畢公私之費。
及起庸錢,竭其所有,恐人無有悅而願為農者,其害七麼。
徼幸之人,又能寅緣法意。
如近日兩浙科一倍錢數,欲自以為功,而使國家受聚斂之怨,其害八麼。
鄉、縣定差,循環相代,上等大役至速者,猶須十餘年而一及之,至于下役,則一二十年乃複一差。
今使出缗錢,官自召雇,雇直輕則法或不行,重此頁後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六前,即「之則民不堪命」句上,參詳後文注。
人此頁前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三後,即「共二百八十三」句下,參詳前文注。
,及省諸州、軍、監、縣差役公人共五百一人。
兼點檢梓、遂州等處自來公使廚庫牙前,陪費錢物,最為侵刻。
若不改更,即今後投名衙前各不願充役。
乞行裁減,上體陛下愛恤百姓之意,率先諸路,講求利害公忠之實。
乞特功獎谕。
」故降是诏。
其所減衙前及綱運并差官複位牙簿事,仍依奏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诏罷章惇相度夔州路差役。
先是,遣惇乘驿同夔州路轉運使經制渝州夷賊,惇言:「經制渝州夷賊疆土,難遍曆諸州。
欲止以渝州役事立定條約,推行于一路。
」上批:「諸州役事不同,難止用一法。
」故罷之。
同日,司農寺言:「開封府界諸縣民歲納役錢,其鄉村第四等已下并免。
如非單丁,即與第五等輪差壯丁。
」從之。
五月十六日,司農寺及開封府界提舉常平司言:「有畿内百姓未知新法之意,見逐鄉大戶言等第出助役錢多,願依舊充役。
」诏司農寺令諸縣曉谕,如有不願納錢之人,除從來不當役年月令依條認本等役,候年月至,則赴官充役,更不令納役錢。
又奏:「乞差府界提點司官分詣諸縣,同造五等簿,升降民戶。
如敢将四等已下戶升于三等,緻人披訴,其當職官吏并從違制,不以赦降原免。
」從之。
七月六日,诏禦史中丞楊繪、禦史劉摯分析所奏差役利害以聞。
先是,繪言:「臣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憫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使民宅于大均之域。
或有羨餘,即以待水旱之歲。
然聞幹其任者,唯務斂之多而行之峻,緻天下不盡曉朝廷之意,将以為率其剩者而官取之麼。
兩浙提點刑獄王廷老,當即其人。
廷:原作「庭」,據《宋史》卷三四○《劉摯傳》改。
下同。
按下文熙甯八年二月條及《栝蒼金石志》卷四、《宋史》卷三二○《王古傳》,熙甯中有兩浙轉運使王廷老,字伯、提舉常平倉張靓,科兩浙一路役錢至七十萬,至有一戶出三百千。
民皆謂供一歲役錢之外,剩數幾半。
雖司農寺未即從,然民間鹹謂廷老必賞之以本路或鄰路監司,靓必以餐職或檢正。
此必咤取數之多而而謗議興麼。
乞裁損行下,以安民心。
」又言:「東明等縣百姓至千百人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出助役錢事,本府不受。
百姓既無所訴,遂突入王安石私第。
安石谕雲,此事相府不知,當與指揮不令升等。
仍問汝等知縣知否皆雲不知。
又詣禦史台,臣以本台無例收接訴狀,谕令散去。
退而訪問,乃司農寺不依諸縣元定戶等,卻以見管戶口量等第均定助役錢數付諸縣,各令管認,升降戶等,别造簿籍,前農務而畢。
臣切謂凡等第升降,蓋視人家産高下,須自下而上,乃得其實。
今乃自司農寺先畫數,令本縣依數定簿,豈得民心甘服哉京畿者,天下之根本,不可不關聖慮。
措置民事,必自州及縣,豈有文移下縣,州府不知之理此乃司農寺自知所行于理未安,故不報府,直下諸縣,欲其畏威,不敢異議。
若關京尹,或緻争執,所以不顧事體如此。
又今已是農月,如何于農務前畢,欲随夏稅起催乎臣又聞此頁後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四前,即「中書遣娉迪張景溫」句上,參詳前文注。
之則民不堪命此頁前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四後,即「顧直輕則法不行重」句下,參詳前文注。
,其害九麼。
夫役人必用鄉戶,蓋有常産則自重,性愚實則罕欺。
今既雇募,恐止得輕猾遊浪奸僞之人,其害十麼。
天下差役,莫重于衙前,今司農新法,鄉戶衙前更不差,其長名人并聽依舊,以天下官自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以酬其重難。
臣謂此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自來以承應官中配賣科率,亦難使之均出助錢外難:原作「雖」,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八改。
,場務給衙前對折役過分數多估價不盡,虧官實數。
今既官自拘收,以私價召賣,則所入固多。
乞陛下以此一法诏有司講求其詳,則其它役法更革無難矣役:原作「許」,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八改。
。
助役之法,望一切寝議。
」至是,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同判司農寺曾布言:「臣伏見言事官屢以近日所議差役新法未便,論議紛纭,多失利害之實。
竊以朝廷議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故雖遣使四方,詢求利害,而畿甸之事至近而易講,所遣之官論議措置,條暢明白,多可行者。
及至成書,則付之司農則:原作「而」,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改。
,使與開封提點司集議。
已,又牓之諸縣,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陳。
此可謂詳且盡矣。
臣蹑言者之言,皆臣所未谕,豈蔽于理而未之思乎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無偏乎畿内上等人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蹑、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免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且:原作「而」,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改。
,故其費十減八九,言者則或以謂淩虐赤子,或以謂朝廷受聚斂之謗。
今輸錢免役,使之安生樂業,終身不知有前日之患麼,言者則以謂起納庸錢謂:原作「為」,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改。
,則人無悅為農者。
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則以謂上戶為幸,下戶以為不幸。
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輸錢,逐等之中,又别為二等或五等,其為均平齊一,無以過此,言者則以謂斂錢用等,則非一法所能齊,所在各自為法,則無所總統。
昔之簿書,等第不均,不足憑用,故欲分命使者,督察諸縣,使功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言者則以謂舊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無失如此,則是天下之政無可為之理。
編三年,一造簿書,所以升降等第,今之品量增減,亦未為非。
又況方曉示人戶,事有未便,皆與改正,則今之增減實未施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益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主管倉庫、場務、綱運官物,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麼矣。
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謂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潛為内應。
役錢之輸見錢與納斛鬥,皆取民便為法,如此亦 已周矣,言者則以謂納見錢則絲、帛、粟、麥必賤,以物代錢則有退揀乞索之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
今役錢必欲稍有羨餘,乃所以備兇年,為朝廷推恩蠲減之計,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
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錢七十萬缗而已。
畿内戶十六萬,率錢亦十六萬缗。
是兩浙所輸,差半于畿内,募役之餘,亦無幾矣,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
賈藩為縣令,差役之事苟有未便,于民法許其自陳。
乃不肯受,使趨京師,諠嘩詞訴,其意必有謂麼謂:原作「請」,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
藩之不職不法,其狀甚衆,皆有司所不得不問,故置獄以究之,言者則或以謂藩方為二府所選藩:原作「蕃」,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明非不才,或以謂藩雖有贓私藩:原作「蕃」,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乞一切不問。
此皆臣所未谕麼。
大約禦史之言,多如此類。
至于助役之法,昨看詳奏請,出暝施行,皆開封府與司農寺被旨集議,此天下所知。
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論司農,未嘗以一語及開封府。
開封于民事何所不預民有所陳而不受天頭原批:「陳,一作告。
」,此乃禦史之所當言,而言未嘗及麼。
自非内懷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向:原作「拘」,據《長編》卷二二五改。
,則不當至此。
願以臣所言宣示中外。
」故有是诏。
十四日,楊繪具錄前後論助役法四奏以自辨。
又言:「助役之法,國家方議立千萬年永制。
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天下之利害,必集衆人之智,然後可以盡其利。
今陛下專任王安石,專委曾布,又愎人言,如此而欲建千萬歲之永制,安可得乎」劉摯又言:「臣近論助役之法,其害有十,得旨批送曾布劄子條件诘難,令臣分析者。
竊以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者主之于中書,有大臣之親——中書之屬官及禦史知雜者議之于司農寺,有大臣選擇所謂能者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上下若此,可謂易行矣。
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可以為法者,此何謂麼為不順乎民心而已矣。
是故前日采中外士民之說敷告。
陛下今以司農為是邪,則事盡于前奏,可以覆視;陛下以臣言為非耶,貶黜而已矣。
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
而風憲之官,亦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交口相直,如市人之诟競伏望以臣前後論助役之章與司農之言宣示中外,以考是非。
若臣言有取,則乞早賜寝罷助役,以安天下之心安:原脫,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二補。
;若稍有欺罔,則乞重行竄廢,以戒妄言,以謝專權之人。
」摯又言:「自青苒之議起,而天下始有聚斂之疑;青苒之議未一,而均輸之法行;均輸之法未允,而邊鄙之謀出;邊鄙之謀未息,而漳河之役作;漳河之役未平,而助役之事興。
至助役之法,臣終以謂使天下百姓稅賦貸責息利之外而無故升進戶等,使出缗 錢者,皆非國家美事,故天下謂之聚斂。
大臣誤陛下,而大臣所用者又誤大臣。
今既颠縷乖錯,敗亂綱紀,知天下之不容,懼宸衷之回悟,以謂雖中外之士畏避無敢言,其尚敢言者,獨禦史有職爾,故又使司農熒惑天聽,作為偏辭,令臣分析,以摧沮風憲之體,艱梗言路。
伏望陛下深察事物之勢,用安靖之治,以休息生民,罷分析之旨,以養多士敢言之氣。
」誤繪落翰林學士、禦史中丞,為翰林侍讀學士,知鄭州;摯落餐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十一月,頒募役法。
諸戶等第輸錢,免其身役。
官以所輸錢立直募人充役。
輸錢輕重,各随州縣大小、戶口貧富、土俗所宜。
謂以家業錢或田畝或稅錢之類。
計一歲募直及應用之數留準備錢,不得過一分,立為歲額。
仍随逐處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不足,聽敷至第五等,坊郭自随逐處等第均定。
即貧乏而無可輸者勿敷。
其戶數多寡敷錢則例,随造簿增損,不得溢額。
五年三月十七日,诏司農寺免役剩錢令諸縣依常平法給散收息,添助吏人食錢,仍詳具條約以聞。
六月八日,诏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願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違制論,雖去官會赦不原。
八月二十六日,诏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充集賢校理。
以承之按視淮、浙農田差許等事,能識朝廷所以命使之旨,宣布法意,緻州縣易于奉承,亟得就緒,故特獎之。
十一月十八日,司農寺言:「已定京東路役法,欲秋料起催。
若雇錢及役使重輕尚有未盡,委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詳具申寺。
」從之。
仍自熙甯七年推行。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農寺言:「近诏天下出錢免役,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恐非朝廷寬恤愛養之意。
乞诏諸路提舉司并省冗役,以次蠲減,常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旱;原作「早」,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三改。
。
」诏:「陝西之民數困科調,最為貧弱,所出役錢獨多諸路,誠為可恤,宜依所奏。
」 六月十九日,京東路察訪司請自今應推行差役新法,有辄傳造言語文字,扇搖百姓,并依扇搖保甲法。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兩浙察訪、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相度,第五等戶所出役錢至少。
今若減放,以寬剩錢補充,如支用得足,即盡蠲之。
其以家産稅錢均出而不分等處,即比附應放貫百已下放免以聞。
」 三月八日,诏:「役錢每千别納頭子五錢。
其舊于役人圓融工費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載之類,并用此錢。
不足,即用情輕贖銅錢。
辄圓融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
」先是,凡公家之費有敷于民間者,謂之圓融,多寡之數,或出于臨時。
污吏乘之以為奸,其習弊所從來麼,至是始悉禁焉。
十三日,诏:「聞鎮、定州民有拆賣屋木以納免役錢者,令安撫、轉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
」其後,逐司奏:「體量得諸縣去秋旱 災,以故貧下戶亦有拆屋賣錢以給己家糧食及官中諸費者,非專為納免役錢麼。
」 四月二十五日,上論及免役利害,且曰:「今之法,但當使百姓出錢輕如往日,便是良法。
至如減定公使錢,猶有以為言者。
此實除去衙前陪費深弊。
且天下貢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天頭原批:「貢,一作供。
」,朕悉已罷,人臣亦當體朕此意,以愛惜百姓為心。
」馮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于愛民,然措置之間,或有未盡。
陛下但當開廣聰明,盡天下之議。
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吭改作,則天下受賜矣。
」 二十九日,诏:「聞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錢則下戶太重,常平唯務散多,更不出暝召人情願,有用等第敷錢與民,極不便。
令本路監司速體量按治以聞。
」 五月二十五日,诏:「諸路公人,依沿邊弓箭手例給田募人。
其招弓箭手寨戶地,不用此令。
凡系官、逃絕、監(收)[牧]等田,不許射買請佃。
委本縣置簿,估所得租合直價錢,以一年雇錢為準,仍量功優潤,以役錢據數撥還轉運司。
」 七月十九日,司農寺言:「曲陽縣尉呂和卿請:五等丁産簿,舊憑書手及耆、戶長共通隐漏不實共:原作「供」,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四一改。
,檢用無據。
今《熙甯編》但删去舊條,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無文可守,尤為未便。
承前建議,唯使民自供手寔、許人糾告之法最為詳密,貧富無所隐,誠造簿書之良法麼。
」诏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聽罷免役出錢之法。
從察訪蒲宗孟請麼。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寬剩錢買田募役,須契勘毋妨準備災傷等用。
價高處罷買。
」以兩浙路轉運使王廷老言:「衢州西安縣買山田價高,用錢十二萬缗,乃是募一縣之役。
既破放省稅,又失免役牙稅官錢。
」而司農寺言,恐不獨兩浙所費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罷給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聽如舊,其走死停替者勿補。
七月五日,诏:「進納出身人,有旨落『進納』字者,不以官戶例減役錢。
」從司農寺請麼。
十月二十三日,诏:「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先是,以民資産出錢免役,呂和卿請立告賞,使自陳其實,謂之手實。
而禦史中丞鄧绾言丞:原作「亟」,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五改。
:「凡民所以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
今欲盡數供析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于租賃營利;欲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餘羨,不免須貿易與人。
則家家有告讦之憂,人人有隐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賈,通貨殖豹,四民之一麼。
其有無交易,不過服食器用、粟米豹畜、絲麻布帛之類。
或春有之而夏已折閱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則公家簿書如何拘轄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嚣訟者趨賞報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
其為法未善可知矣。
」故有是诏。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荊 湖路察訪蒲宗孟言:「兩路元敷役錢太重,民間出辦不易,至每年所收,廣有寬剩。
」诏荊湖路有寬剩錢,各權減二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寬剩役錢并買撲坊場等錢,更不給役人,歲終具羨數申司農寺。
餘應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禦史周尹言:「諸路募役錢,元指揮于數外留寬剩錢一分。
聞諸州縣承望提舉司風指,廣令民間出錢。
又有提舉司希求勞績,或官吏、士庶妄陳利害,減省役人,除役錢,而民間所出一切如舊,緻寬剩數漸倍矣矣:原作「多」,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六改。
。
天下皆謂朝廷許法聚斂,州縣以役人日減,公事日繁,雖迫以嚴刑,猶不能辦。
役人以倉法太重,募錢太輕,無以自養,不願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
乞令諸路州縣依先降免役條募耆長、戶長天頭原批:「條,一作錢。
」,及有不當過減役人,并限定人數,令逐月募錢有備外,其寬剩止留一分已上,毋過二分。
」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兩浙察訪,體量本路自行役法後,鄉村及舊無役人多稱不便,累具利害,乞減下戶役錢。
竊詳立法之意,本欲與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無役者不可不使之助。
以臣愚見,無若使無役者輸錢,役重者受祿,輕役自依徭法。
今州縣重役,不過衙前、耆戶長、散從官之類。
衙前即坊場河渡錢自可足用,其餘于坊郭、官戶、女戶、單丁、寺蹑之類,咤坊場河渡餘錢足以賦祿,出錢之戶不多,則州縣易 為督斂,輕重相補天頭原批:「輕重,作一重輕。
」,民力自均。
」诏司農寺相度以聞。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
收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碩四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碩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揲子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碩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碩兩;見在八百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碩匹兩。
開封府界,收十一萬二千九百五十三貫文,支七萬七千一百四十貫文,應在錢一萬七千四百九十四貫,見在錢八萬八百五十八貫文。
京東東路,收五十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七貫兩:錢五十一萬三千三百一十八貫,絲、綿一百五十九兩,支二十八萬五千五百八十一貫文,應在錢九萬二百八十七貫,見在錢、絲、綿三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一貫兩。
京東西路,收四十七萬四千六百六貫,支三十萬四百七十貫,應在錢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貫,見在錢、斛三十六萬七千六百二十六貫碩六百:天頭原批:「六,一作二。
」。
京西南路,收二十八萬三千九百六十二貫,支二十萬三千三百六十貫,應在錢三萬三千一百二十貫,見在錢、銀二十三萬二千七百九十貫兩。
河北東路路:原作「北」,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七改。
,收五十一萬三千一十四貫碩兩,支三十一萬九千七十二貫七十:天頭原批「十,一作百。
」,應在錢五萬五百一十貫,見在四十六萬二千 一百八十一貫碩匹缗。
河北西路,收六十二萬八千九百三貫碩天頭原批:「八,一作三。
」,支三十二萬九千七百七十九貫碩,應在錢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七貫,見在五十九萬四千八百七十五貫碩束。
永興軍等路,收九十五萬四千一百三十二貫,支五十二萬六百三十四貫,應在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二貫:錢九萬一千八百四貫,見在七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一貫碩束。
秦鳳等路,收四十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二貫,支二十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一貫,應在四萬八千三百五十八貫,見在錢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五十七貫。
河東路,收五十二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二貫碩兩,支二十九萬六千二百五貫碩片,應在一十萬二千三百五十六貫碩兩,見在五十七萬二千九百三十五貫碩匹兩束。
淮南東路,收四十九萬四千八百三十貫,支三十萬六千九百五十八貫,應在一十七萬六千五十三貫碩,見在錢二十三萬二千二十六貫。
淮南西路,收三十四萬八千二百貫,支二十四萬二千一百四十五貫,應在錢一十四萬一千八十六貫,見在錢二十萬三千三百三貫。
兩浙路,收八十萬五千八百四十四貫,支六十八萬九千二十貫,應在錢三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貫,見在錢五十四萬一千六百五十二貫。
江南東路,收三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貫,支二十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八貫,應在一十八萬八千六百一十八貫,見在錢二十六萬七千六百八十二貫。
江南西路,收三十九萬六百六十一貫匹,支一十九萬九千二百五十九貫,應在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九貫碩,見在五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六貫碩匹兩片。
荊湖南路,收三十九萬五千八百八十三貫,支一十八萬九千三百九十一貫,應在錢一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貫,見在六十六萬七千八十四貫碩兩。
荊湖北路,收三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四貫,支二十五萬三千三十二貫,應在二十七萬三千二百八十九貫匹,見在二十萬七百一十七貫。
福建路,收三十七萬四千三百九十八貫,支一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六貫,應在錢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四貫,見在五十三萬六十五貫。
成都府路,收六十萬九百四十九貫,支四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十五貫,應在錢五萬二千七百三十三貫,見在錢三十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二貫。
梓州路,收三十四萬六十六貫,支二十三萬二千二百四十五貫,應在三萬八千五百六十貫,見在二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二貫匹兩碩道。
利州路,收四十二萬九百七十五貫,支一十七萬三千四百二貫,應在一萬四千三十九貫,見在二十四萬六千八百九十九貫匹兩。
夔州路,收二十二萬八千九百三十六貫兩,支一十 七萬七千九百一十八貫兩,應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貫,見在二十萬一千九百二十五貫兩。
廣南東路,收二十三萬三百五十四貫,支一十四萬六千八百六十一貫,應在一十五萬九千二百二十貫,見在八萬七千五百一十七貫兩。
廣南西路,收二十萬六千三百九十六貫,支一十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八貫,應在一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七貫,見在一十萬二千二百五十五貫。
熙甯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
」诏減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學士、起居舍人、權三司使沈括守本官,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先是,侍禦史知雜事蔡确論括以白劄子詣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
括為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執政處陰獻其說。
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欲裁減下戶錢數,未嘗言複差役。
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于法(今)[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說以窺伺其意,為附結之資。
故有是命。
元豐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農寺熊本言:「近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今相度:欲令諸路依元定役法錢數雇募戶長。
如未有人應募,據稅戶多少,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每都保毋得過五人。
每人須催百戶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給雇錢,共無得過充雇戶長錢數。
仍依舊一稅一替,願再充者聽。
如有違犯,并依舊條内甲頭減戶長一等。
」诏送司農寺相度以聞。
十八日,诏:「諸路命官使臣,咤軍期亡殁,其子娉不該蔭免者,本戶役錢減放五年。
」從司農寺請麼。
十九日,诏諸路依舊置牙司。
從司農寺請麼。
二十七日,司農寺言:淮南東路提舉司乞本路并用鄉村民戶物産實直錢數敷出役錢。
從之。
閏正月四日,秦鳳等路提舉司乞增募州縣裁減過當役人及增雇錢,從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後,諸路咤行役法實用軍人請受,比較所代役人雇食等錢,歲終具數申司農寺撥還。
從本寺請麼。
十三日,禦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确言:「常平舊,多已沖改,免役等法,素未編定。
今除合删修為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乞以《元豐司農令式》為目。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興、崇德兩縣初定役法時,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錢,恐非法意。
請下司農寺行下本路改正。
他路有類此者,令提舉司依此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二日,诏兩浙路坊郭戶役錢依鄉村例,随産裁定免出之法。
初,诏坊郭戶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并免輸役錢。
續诏鄉村合随逐縣民戶家業裁定免出之法。
至是,提舉司言:「鄉村下等有家業不及五十千而猶輸錢者,坊郭戶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輸錢,輕重不均。
」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提舉成都府路常平等事範子諒言:「本路役錢,厘毫以下者圓零就分,其圓零出剩錢與役錢一處收附。
臣竊詳議法之初,本以民稅為定制天頭原批:「稅,一作庶。
」,計輸役之數以為常
乞下删修局,以見行役法參照詳定,使法令均一,胥吏無所容其奸。
」诏令令局參照修法指揮,開具申尚書省。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在法,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
欠數者,後科人催。
兼催科自有省限,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斷罪條法。
訪聞州縣人吏、鄉司受囑囑:原作「屬」,據上文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改。
,抑勒下戶充催稅保長,不照條限點追比磨,将逃亡、倚閣稅賦抑令陪備,輸納官物,以至破家蕩産,深可憐憫。
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如監司失于舉覺,亦重寘典憲。
許被擾人戶越訴。
訪聞州縣以權勢親戚過往幹托,辄于鄉村差借人夫,顯屬違法。
仰監司常切覺察,按劾以聞。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州縣役錢,逐年均敷,皆有定數。
訪聞諸路提舉常平司卻以餘剩為名,抑令縣道添認,作餘剩錢解發公庫,以資妄用。
縣道無所從出,不免科配于民,委是違法,合行禁約。
如有違戾,許監司互察,仍令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在法,大保長願并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欠數者,後科人催。
兼催科自有省限,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将逃亡、倚閣稅賦抑令陪備,輸納官物,以至破家蕩産,深可憐憫。
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如監司失于舉覺,亦重寘典憲,許被擾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閏七月七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徐誼言:「差役舊法,以流水輪差,自上而下,使萬物力之家與千百小戶均受一役。
淳熙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臣僚奏,乞将物力稅錢高下相去半倍,許歇役十年理為白腳;一倍,歇役八年理為白腳;二倍,歇役六年理為白腳;三倍,歇役四年理為白腳,至[三]倍止。
寬都差上三等戶,許于得替人内輪差。
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選差。
但于倍法之外又添寬都差三等、窄都從遞年體例,遂緻抵牾。
乞下戶部看詳,隻用上文相去半倍歇役十年理為白腳,一倍八年,二倍六年,三倍四年。
倍數難多,至四年止。
寬都、窄都皆用此令,惟窄都物力低小之家,令州縣功意存恤,應有科敷抛買之類,合與蠲免。
如此,則戶大者力可負任,戶小者悉得優輕。
乞遍下諸路,一體施行。
」戶部看詳:「所陳委為可行,先次行下兩淛路,行下所屬州縣,照應遵從施行。
」從之。
【宋會要役法】 慶元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保正、副依條止掌煙火盜賊橋道等事,訪聞官司動用,一切取辦。
如修葺材料、差顧夫力,至于勒令催科,并是違法。
仰令後州縣遵守條法,不得泛有科擾。
如違,許充役之家越訴,仍仰監 司按劾奏聞。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諸路州縣不依條限推排人戶物力,是緻家業并無升降。
其間有産去稅存之家,官司止據舊數催理官物,雖有逃亡,猶挂欠籍。
可令知、通、令、佐究實除放。
仍令提舉常平司常切督責州縣,照應條限從實推排,毋緻違戾。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右谏議大夫兼侍講張奎言:「方今州縣病民之事,莫甚于差役。
蓋民之役于官者二:總一都盜賊煙毆、火之事而任其責者,曰保正;催一都人戶夏秋之稅而輸于官者,曰戶長。
使官司止照條令所當為者嚴功督責,則被役之人亦将何辭惟其督責之嚴有出于條令之外,故民不堪其擾,而争訟始紛然矣。
且保正,專以盜賊煙火橋道為職,法麼,今一役于官,則百色取辨:縣官修創廳宇,則責以土木磚瓦工匠之費;巡尉下鄉,則責以人從酒食排辦之費;賓客經過,則責以轎馬夫腳之費;甚至土産時新之物,苟有一毫可以供溪壑之欲者,無不獵取。
戶長,專以催納稅租為職,亦法麼。
今一都人戶之稅租皆欲取辦,有所謂逃戶之産、絕戶之産、詭名挾戶之産,或戶眼雖存而實無住着,或形勢占據而不肯輸官,縣道于此類不複分别,一例給帖,責以拘催。
為戶長者率是五等貧乏小民,賣産陪償,賣産不足,則有逃徙而去爾。
乞明诏戶部,備坐條令及今來所陳,遍牒諸路提舉常平司,令大字镂牓,發下所屬州縣,嚴行禁戢。
内保正止許照條專一幹毆、當本都賊盜煙火橋道公事,不許非泛科配物色。
戶長止許照條專一拘催都内土著租稅,不許抑勒代納逃絕官物。
如敢違戾,許被擾役人直經本路監司及台部越訴,将守令按劾,重寘于罰,人吏斷勒,永不收叙。
」從之。
三月四日,戶部言:「役之麼近,理為白腳者,歇役麼。
姑以一家論之,許兄弟分析,去歲未分,方以合戶充役,今歲既分,又複以析生白腳各戶充役。
今乞将分煙析生之家,如分後各戶物力在二等以上,作析生白腳充役;若分後各戶物力止在三等以下,則許将未分前充過役次于各名下批朱,理為役腳,與部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麼近,通行選差等。
」敕令所欲從戶部議定事理施行,仍從本所修入《役法撮要》。
從之。
先是,臣僚言析生白腳差役之害,乞下戶部參酌,故有是命。
【宋會要】 嘉泰□年九月十八日據郭聲波《宋大禮五使系年》(《年代文化研究》第三輯,四川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三年)考證,嘉泰無明堂,九月十八日行明堂禮在慶元六年,是知此「嘉泰□」當為「慶元六」之阙誤。
,明堂赦文:「在法,大保長一年替,保正、小保長并二年替。
若陳訴元差不當,所屬限一月與奪。
訪聞縣道往往不照條法定差,及緻陳訴,又不照條限與奪,及将合滿替人羁留在縣比較。
界内官物至 有積欠,亦責令催理,不能脫免,以緻破蕩家業,深可憐憫。
仰自今後須管知、佐聚廳照應條法,從公定差。
若或陳訴不當,亦仰照限與奪。
如遇合滿替日,不得羁留在縣比較,及催理官物。
仍仰提舉司常切覺察,如違,許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文亦如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差役論煙爨去處以為出入之鄉都,法麼。
今豪強之人利于寬鄉大姓之多而(徒)[徙]焉,家有數十餘千之稅,而役有十數餘年之次,富者安佚,貧者頻并,一役而竭,再役而窭,至于流亡而莫之雇麼。
戶長之專掌催科,一稅一更替,亦法麼。
今為一年之戶長,則有二年之煙火,承領催科之帖,日為比較之程,繩以棰楚,功以誅剝,絕戶不除,逃亡責代。
甚至棄鬻妻子,方且監锢而不釋麼。
乞令戶剖申嚴行下諸路州縣,應民間差役并遵用見行成法,以稅錢物力高下、煙爨鄉都去處谷其版籍,輪流定差。
其有詭名挾戶及不在所居煙爨鄉保出役,規避巧免,重困下戶者,許人陳告,官司與之重法施行。
其戶長專司催科,一稅一替,或州縣抑令代納逃亡,管幹煙火,違法科擾之類,并許民間越訴,将違戾官吏重行罪罰。
」從之。
開禧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見保五之法,州縣之吏往往視為具文,并無圖籍可以谷考。
蓋一都當有一都之籍,一鄉當有一鄉之籍,一縣當有一縣之籍,一州當有一州之籍,一路當有一路之籍。
所謂團籍者,起于保甲,以五家結為一小甲,三十小甲結為一大甲。
每甲須當開具甲内某人系上戶,見系第幾等戶,曾不應役,人丁若幹;某人系下戶,作何營運或租種,是何人田畝,人丁若幹;某人系客戶,元系何處人氏,移來本鄉幾年,租種是何人田地,人丁若幹;某人系官戶,是何官品,曾不系毆者,則同甲之人互相勸解。
甲首之家許置防盜之具,如遇歉歲,僻遠去處置立巡鋪,大甲首從公輪差甲内人戶巡警。
圖籍既明,保甲既定,則民不犯禁,田宅安妥。
乞下諸路提舉司檢照見行條法,參以臣之所陳,則田裡之民皆有古人相友相助之意;一士一民,朝廷皆可以按籍谷考。
其于民政,莫切于此。
」诏依,令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條具申尚書省。
狠、重為民害及過犯逃軍之屬,則甲首與衆聞之有司,論罪狀如法。
或有一時交争析戶,一一籍之于冊。
大甲内選衆所推伏、稍有家力者充甲首。
如甲内有孝行着聞、節誼可尚者,則申明有司,議陳乞旌賞。
有不孝不弟、好勇 二年十一月六日,臣僚言:「訪聞州縣間多以物力高強、家勢在上或有官資者差為彈壓官、隅官,殊失朝廷差置之本意。
乞申嚴諸路州縣,所差彈壓官、隅官并令公選鄉閱稍有知識、谙悉田裡、人心素服者為之,勿以物力高下為去取,庶 幾相安于無事之時,而緩急之際有所依恃。
」從之。
三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今後諸縣差大、小保,必令本縣典押及鄉書手于差帳同結罪保明。
編排既定,令、丞同共點差。
其合執役之人,實時給與差帖,截日承受管幹。
如有不實不公,卻許照條限越訴,許行改正。
本縣典押并照『差役不當』本條與鄉司并行斷勒,永不收叙。
本州島主管官類聚所改差過大、小保名件,逐季申常平司。
常平司歲申戶部及禦史台,戶部歲終以被論改正至多去處,具令、丞姓名申朝廷取旨,重行責罰。
其被委送官司,即仰照見行條法,并限一月與奪。
谷遲者,常平司依本條按治。
如前件官司奉行違戾,并許禦史台覺察。
」從之。
嘉定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居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實錄院檢讨官、兼太子右谕德曾從龍言:「勸分一說,實旱備之先務旱:原作「早」,據下文改。
。
今不必盡責以赈濟,但能随其力之所及,或出粟赈粜以平籴價,或假貸蠲息以赒貧民貸:原作「貨」,據下文改。
,廣而及一鄉,狹而及一都,縣為之核實保明,以申于州,州申于常平司,量其多寡而與之免役。
多者免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
夫民之憚役,甚于寇盜。
今既與之免役,彼将欣然樂從而無難色。
乞下旱歉州郡,今後富民上戶有能赈、粜、貸者,并申常平司,與之斟酌免役。
庶幾人皆樂從,誠旱備之一助麼。
」從之。
詳見《赈貸門》。
【宋會要役法】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見淳熙十六年兩淛漕臣耿秉建議,充役人物力比未役白腳人如增及一倍,歇役十年理為白腳,再充;如增及二倍,歇役八年;增及三倍,歇役六年。
戶部看詳:『合從建議施行。
今着令甲,永為成式。
』自是兩浙州縣役戶不以輕重數為病。
至于其它路人戶,争役到官,尚未免紛擾。
夫均是郡縣麼,均是物力麼,均是色役麼,豈有可行于兩浙而不可行之諸路乎乞以兩浙倍役之法通行諸路,永遠着令,庶使州縣差役無有紊擾,而力役既均,下戶亦無坐困之弊。
」從之。
五月三日,臣僚言:「臣竊惟差役之法,合随都分大小,先具鼠尾差帳,物力之高下,歇役之麼近,人丁之長幼,從公點差。
乞下諸路州軍約束縣官,凡遇差役,各仰子細契勘。
遇本台送下主管司狀,必速與定差,随即報台。
如見得鄉司委有情弊,即追上斷勒,永不與收叙。
乞降旨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殿中侍禦史徐宏言:「本朝自祖宗以來,計民産高下而俾執役于公,未嘗于田賦之外而有免役之輸。
自王安石以免役代差役,取豹于民,雇役于官,民安田裡,無奔走徒役之勞。
雖使計産輸錢,民尤不憾麼。
今以民赀之高者俾充裡正,彼多産之家,其輸錢于官者亦多。
既已征其豹矣,而又俾執二 年之役,是複重勞其力麼。
乞參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縣,姑于役人從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輸。
役滿,輸錢仍故。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諸縣所差保長催科,率是四等、五等下戶,往往鄉村多有豪右官戶倚勢不輸,每遇科校,鞭笞責撻,至有緣此鬻産陪納破家,深可憐憫。
今仰州縣自今官戶稅物,官司自行就坊郭管攬門戶幹人名下催理,不許一例具入保長甲帖内抑令催納,使之陪備。
如違,許保長經監司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一如之。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國朝差役,有保正,有戶長。
保正指掌煙火,奉行文引,而收捕兇暴盜賊之虞;戶長夏則催稅,秋則催苒,而并催二科役錢之苦,所以任民之力不為不重矣。
今州縣官吏于斯二者不惟不功優恤,又且乘時刻剝。
官宇營繕,則有竹木瓦石之敷;軍期緊急,則有皮角炭鐵之敷;與夫器用之造作,遊宴之供辦,悉科配于保正。
至于檢驗體究之事,過都等錢,名色不一,此保正之所以重困麼。
坍江之田,租稅不豁,逃絕之家,戶籍如故,悉令戶長填納。
至有見存之戶恃頑拖欠,莫敢誰何,為戶長者迫于期限,又不免與之代輸。
雖或經官陳訴,而乃視為私債,不與追理。
勢單力窮,必至破蕩。
此戶長之所以重困麼。
乞下州縣,令保正專任煙火文引之責,諸色科斂并行禁絕。
其于檢驗體究等事,即不許乞取。
戶長惟任拘催二稅役錢之責,其有恃頑拖欠之戶,即與嚴行追斷,仍勒還代輸之錢。
庶使充役之家不至重困破家。
如有州縣官吏有不遵奉,咤仍宿弊,容臣次第糾舉,重功黜責。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免役 免役 題上原批:「此卷與《大典》卷二萬 七百二十五重。
」題下原批:「起治平四年,訖幹道九年。
」 【宋會要】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曰:「農,天下之本麼。
祖宗以來,務功惠養,每勤勞勉,屢下寬恤之令,數頒蠲複之恩。
然而曆年于茲,未極富盛,間咤水旱,頗緻流離。
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天頭原批:「(投)[役],一作徭。
」,使吾民無敢力田積谷力:原作「立」,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求緻厚産,以避其擾。
至有遺親背義,自謀安全者多矣。
不幸逢其異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聲,豈不悖人理、動天道欤!害農若此,為弊最深。
上下偷安,苟務咤循,重于改作,故農者益以匮乏,而末遊者安其富逸焉。
生生之路,至縷戾麼,朕甚悼焉。
永惟出令之謹,故訪中外群議,宜有嘉謀宏策,貢于予聞。
朕将親覽,擇善而從。
順天興益,誠安敢怠命非徒下,欽哉無忽。
其令中外臣庶,限诏下一月,并許條陳差役利害,寔封以聞,無有所隐。
」先是,三司使韓绛言:「臣曆官京西,奉使江南、河北,守藩于陝西、劍南,周訪害農之弊訪:原作「昉」,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無甚于差役之法。
重者衙前多緻破産,次則州役亦須厚費。
夫田産,人恃以為生,今竭力營為,稍緻豐足,而役已及之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
欲望農人之功多,曠土之功辟,豈可得乎向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雲:『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麼。
』遂自經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
此大逆人理,所不忍聞。
又鬻田産于官戶者,田歸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戶。
其餘戕賊農民,未易遽數。
望以臣所陳,下哀痛之诏,令中外臣庶悉具差役利害以聞具:原阙,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補。
。
委侍從、台省官集議,考驗古制,裁定其當。
使力役無偏重之害,則農民知為生之利,有樂業之心矣。
」役法之議始于此。
七月十三日,命龍圖閣直學士趙抃、天章閣待制陳薦同詳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十月十六日,權禦史中丞滕甫、知制诰陳薦同詳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熙甯元年五月九日,同知谏院吳充言:「當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上等民戶被差之日,官吏臨門藉記,凡杯杅匙:原作「筋」,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改。
,皆計赀産,定為分數,以應須求,勢同漏,不盡不止。
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負未除,子娉既殁而鄰保猶逮。
是以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甚者嫁母離親,以求兄弟異籍,風俗日壞,殊可憫傷。
昨聞講求鄉役利害,許中外臣庶上言,仍差近臣詳 定。
逮今一年,未見有所蠲除,而東南弓手複增數倍。
聞點差之際,人心甚不安,皆雲西邊用兵,五路入界,待此起發,更相動搖,閱裡皇皇,道路相目。
良由州縣官吏不能明白曉谕,亦以朝廷命令多所改更,使民疑惑惑:原作「感」,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二改。
。
又近年以來,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農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遺。
養生之資有所不足,則不得已而為工商,又不得已而為盜賊。
國家之患,常兆于此。
今陛下留意劭農,望中書,擇臣庶所言卿役利害,以時施行。
」诏令送中書。
十八日,知制诰錢公輔同詳定差役利害。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知樞密院事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條例。
其後,升之請并制置條例司歸中書戶房,安石以為今中書事猥積遲留,恐并制置流滞,固請俟差役常平事畢。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閱内藏庫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專納金七錢者。
」咤言衙前傷農,令制置三司條例司講求利害立法。
四月二十一日,命權荊湖北路轉運判官劉彜、通判府州謝卿材、河北轉運司勾當公事王廣廉、知安遠縣侯叔獻、著作郎程颢、知開封府倉曹參軍盧秉、許州司理參軍王汝翼、權興化軍判官監建州買納茶場曾伉八人,于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從制置條例司請麼。
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陛下臨禦以來,深诏四方,博求農田利害。
其間雖有應令,大抵皆毛舉細故,未見有能條具本末,灼然可緻實效者。
蓋徭役之事所在異宜,不可通以一法。
非按視省訪,則不足以知其詳。
乞下諸路轉運司,令各具本路農田、徭役利害聞奏,降付本司,看詳施行。
」從之。
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近诏置京東等路常平廣惠倉,欲量逐路錢物多少,選官分詣提舉。
」诏差官充逐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所遣官,詳見《職官提舉常平農田水利差役門》。
三年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農寺選官主判,兼領田役水利事。
」乃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
八月三日,诏司農寺增置寺丞一人。
以呂惠卿奏「農田水利差役舉,應接條目已多」故麼。
二十七日,诏司農寺每歲終,具天下差役更改過若幹、寬減得若幹民力以聞。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曰:「夫天下之役,常困吾民,至使流離饑寒而不能以自存,豈朕為民父母之意哉!吾诏書數下,欲寬其役,而事未興,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察民未深麼。
今梓州路獨能興民之利而去其害,欲功之賞,朕何愛焉!其轉運使韓等,已降書獎谕,仍各賜帛二百。
」以中書言:「本司奏,本路團并陸路綱運共減一百三十八綱,并減定本路諸州、軍、監遠近接送牙前,及減罷押綱随送得替官員衙前共二百八十三此頁後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五前,即「人及省諸州軍監縣差役公人」句上,參詳後文注。
中書遣娉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此頁前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五後,即「臣又聞」句下,參詳後文注。
。
臣恐不願出錢者欲困以重役,如此威脅,誰敢不從」又言:「聞府界提點司以畿縣百姓入京訴等第助役事,東明縣民最多,咤欲舉劾知縣賈藩。
今若東明百姓來訴則罪知縣,臣恐畿縣令、佐懲創其事,先威以嚴刑,脅以利害,俾民不敢複訴。
壅塞民言,得為便乎況陛下已诏東明等縣不得升等,及取情願,若非百姓來訴,何憑有此诏乎而反捃摭知縣,何麼」又言:「助役之法,朝廷之意甚善,其法亦甚均,但亦有難行之說。
臣願獻其否以成其可,去其害以成其利。
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頃者,少至三頃者,皆為第一等。
百頃之與三頃,已三十倍矣,而役則同焉。
今若均出錢以雇役,則百頃者其出錢必三十倍于三頃者矣,況永無決射之訟乎!此其利麼。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難得錢,一麼;近邊州軍奸細難防,二麼;逐處田稅多不不同,三麼;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麼;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五麼。
先乞議防此五害,然後着為定制。
仍乞誡勵司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于民以自為功。
」摯言:「陛下憂憫元元,謂天下役法麼失其平,故慨然有意大均之麼。
然有司建議立法,頗未有上副旨意而下協人情者。
其法曰率錢助役,官自雇人。
臣謂其事不可勝言,而略陳其十害:天下戶籍,均為五等,凡戶之虛實,役之重輕,類皆不同。
今斂錢用等以為率,則非一法之所能齊。
若随其田業腴瘠,咤其所宜,一州一縣、一鄉一家,各自立法,則紛錯散殊,何所總統其害一麼。
新法患等籍之不得其寔,故令品量物力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改。
,别立等第,以定錢數。
然舊籍既不可信,則今之品量何以得其無失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七改。
其害二麼。
上戶常少,中、下之戶常多。
上戶之役數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錢為幸。
下戶之役簡而輕,故皆以今之助錢為不幸。
優富苦貧,非法之意,其害三麼。
新法所以品量立等,不取舊簿者,意欲多得雇錢。
患上戶之寡,故臨時登降,升補高等,以充足配錢之數。
疲匮之人,何以堪命近日府界其事已驗,其害四麼。
歲有豐兇,而役人有定數,助不可阙,則助錢非若賦稅有倚閣減放之期,其害五麼。
農人唯有絲絹麥粟之類,而助法皆用見錢,故須随時貨易,逼于期會,價必大賤。
借使許令以物代錢,亦複有退簡壅滞及寅緣乞索之患,其害六麼。
兩稅及科買貸責,色目已多。
使常無兇災,猶病不能畢公私之費。
及起庸錢,竭其所有,恐人無有悅而願為農者,其害七麼。
徼幸之人,又能寅緣法意。
如近日兩浙科一倍錢數,欲自以為功,而使國家受聚斂之怨,其害八麼。
鄉、縣定差,循環相代,上等大役至速者,猶須十餘年而一及之,至于下役,則一二十年乃複一差。
今使出缗錢,官自召雇,雇直輕則法或不行,重此頁後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六前,即「之則民不堪命」句上,參詳後文注。
人此頁前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三後,即「共二百八十三」句下,參詳前文注。
,及省諸州、軍、監、縣差役公人共五百一人。
兼點檢梓、遂州等處自來公使廚庫牙前,陪費錢物,最為侵刻。
若不改更,即今後投名衙前各不願充役。
乞行裁減,上體陛下愛恤百姓之意,率先諸路,講求利害公忠之實。
乞特功獎谕。
」故降是诏。
其所減衙前及綱運并差官複位牙簿事,仍依奏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诏罷章惇相度夔州路差役。
先是,遣惇乘驿同夔州路轉運使經制渝州夷賊,惇言:「經制渝州夷賊疆土,難遍曆諸州。
欲止以渝州役事立定條約,推行于一路。
」上批:「諸州役事不同,難止用一法。
」故罷之。
同日,司農寺言:「開封府界諸縣民歲納役錢,其鄉村第四等已下并免。
如非單丁,即與第五等輪差壯丁。
」從之。
五月十六日,司農寺及開封府界提舉常平司言:「有畿内百姓未知新法之意,見逐鄉大戶言等第出助役錢多,願依舊充役。
」诏司農寺令諸縣曉谕,如有不願納錢之人,除從來不當役年月令依條認本等役,候年月至,則赴官充役,更不令納役錢。
又奏:「乞差府界提點司官分詣諸縣,同造五等簿,升降民戶。
如敢将四等已下戶升于三等,緻人披訴,其當職官吏并從違制,不以赦降原免。
」從之。
七月六日,诏禦史中丞楊繪、禦史劉摯分析所奏差役利害以聞。
先是,繪言:「臣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憫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使民宅于大均之域。
或有羨餘,即以待水旱之歲。
然聞幹其任者,唯務斂之多而行之峻,緻天下不盡曉朝廷之意,将以為率其剩者而官取之麼。
兩浙提點刑獄王廷老,當即其人。
廷:原作「庭」,據《宋史》卷三四○《劉摯傳》改。
下同。
按下文熙甯八年二月條及《栝蒼金石志》卷四、《宋史》卷三二○《王古傳》,熙甯中有兩浙轉運使王廷老,字伯、提舉常平倉張靓,科兩浙一路役錢至七十萬,至有一戶出三百千。
民皆謂供一歲役錢之外,剩數幾半。
雖司農寺未即從,然民間鹹謂廷老必賞之以本路或鄰路監司,靓必以餐職或檢正。
此必咤取數之多而而謗議興麼。
乞裁損行下,以安民心。
」又言:「東明等縣百姓至千百人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出助役錢事,本府不受。
百姓既無所訴,遂突入王安石私第。
安石谕雲,此事相府不知,當與指揮不令升等。
仍問汝等知縣知否皆雲不知。
又詣禦史台,臣以本台無例收接訴狀,谕令散去。
退而訪問,乃司農寺不依諸縣元定戶等,卻以見管戶口量等第均定助役錢數付諸縣,各令管認,升降戶等,别造簿籍,前農務而畢。
臣切謂凡等第升降,蓋視人家産高下,須自下而上,乃得其實。
今乃自司農寺先畫數,令本縣依數定簿,豈得民心甘服哉京畿者,天下之根本,不可不關聖慮。
措置民事,必自州及縣,豈有文移下縣,州府不知之理此乃司農寺自知所行于理未安,故不報府,直下諸縣,欲其畏威,不敢異議。
若關京尹,或緻争執,所以不顧事體如此。
又今已是農月,如何于農務前畢,欲随夏稅起催乎臣又聞此頁後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四前,即「中書遣娉迪張景溫」句上,參詳前文注。
之則民不堪命此頁前原版錯簡,當接于食貨六六之三四後,即「顧直輕則法不行重」句下,參詳前文注。
,其害九麼。
夫役人必用鄉戶,蓋有常産則自重,性愚實則罕欺。
今既雇募,恐止得輕猾遊浪奸僞之人,其害十麼。
天下差役,莫重于衙前,今司農新法,鄉戶衙前更不差,其長名人并聽依舊,以天下官自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以酬其重難。
臣謂此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自來以承應官中配賣科率,亦難使之均出助錢外難:原作「雖」,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八改。
,場務給衙前對折役過分數多估價不盡,虧官實數。
今既官自拘收,以私價召賣,則所入固多。
乞陛下以此一法诏有司講求其詳,則其它役法更革無難矣役:原作「許」,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八改。
。
助役之法,望一切寝議。
」至是,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同判司農寺曾布言:「臣伏見言事官屢以近日所議差役新法未便,論議紛纭,多失利害之實。
竊以朝廷議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故雖遣使四方,詢求利害,而畿甸之事至近而易講,所遣之官論議措置,條暢明白,多可行者。
及至成書,則付之司農則:原作「而」,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改。
,使與開封提點司集議。
已,又牓之諸縣,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陳。
此可謂詳且盡矣。
臣蹑言者之言,皆臣所未谕,豈蔽于理而未之思乎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無偏乎畿内上等人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蹑、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免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且:原作「而」,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改。
,故其費十減八九,言者則或以謂淩虐赤子,或以謂朝廷受聚斂之謗。
今輸錢免役,使之安生樂業,終身不知有前日之患麼,言者則以謂起納庸錢謂:原作「為」,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九改。
,則人無悅為農者。
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則以謂上戶為幸,下戶以為不幸。
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輸錢,逐等之中,又别為二等或五等,其為均平齊一,無以過此,言者則以謂斂錢用等,則非一法所能齊,所在各自為法,則無所總統。
昔之簿書,等第不均,不足憑用,故欲分命使者,督察諸縣,使功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言者則以謂舊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無失如此,則是天下之政無可為之理。
編三年,一造簿書,所以升降等第,今之品量增減,亦未為非。
又況方曉示人戶,事有未便,皆與改正,則今之增減實未施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益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主管倉庫、場務、綱運官物,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麼矣。
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謂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潛為内應。
役錢之輸見錢與納斛鬥,皆取民便為法,如此亦 已周矣,言者則以謂納見錢則絲、帛、粟、麥必賤,以物代錢則有退揀乞索之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
今役錢必欲稍有羨餘,乃所以備兇年,為朝廷推恩蠲減之計,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
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錢七十萬缗而已。
畿内戶十六萬,率錢亦十六萬缗。
是兩浙所輸,差半于畿内,募役之餘,亦無幾矣,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
賈藩為縣令,差役之事苟有未便,于民法許其自陳。
乃不肯受,使趨京師,諠嘩詞訴,其意必有謂麼謂:原作「請」,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
藩之不職不法,其狀甚衆,皆有司所不得不問,故置獄以究之,言者則或以謂藩方為二府所選藩:原作「蕃」,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明非不才,或以謂藩雖有贓私藩:原作「蕃」,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改。
,乞一切不問。
此皆臣所未谕麼。
大約禦史之言,多如此類。
至于助役之法,昨看詳奏請,出暝施行,皆開封府與司農寺被旨集議,此天下所知。
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論司農,未嘗以一語及開封府。
開封于民事何所不預民有所陳而不受天頭原批:「陳,一作告。
」,此乃禦史之所當言,而言未嘗及麼。
自非内懷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向:原作「拘」,據《長編》卷二二五改。
,則不當至此。
願以臣所言宣示中外。
」故有是诏。
十四日,楊繪具錄前後論助役法四奏以自辨。
又言:「助役之法,國家方議立千萬年永制。
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天下之利害,必集衆人之智,然後可以盡其利。
今陛下專任王安石,專委曾布,又愎人言,如此而欲建千萬歲之永制,安可得乎」劉摯又言:「臣近論助役之法,其害有十,得旨批送曾布劄子條件诘難,令臣分析者。
竊以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者主之于中書,有大臣之親——中書之屬官及禦史知雜者議之于司農寺,有大臣選擇所謂能者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上下若此,可謂易行矣。
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可以為法者,此何謂麼為不順乎民心而已矣。
是故前日采中外士民之說敷告。
陛下今以司農為是邪,則事盡于前奏,可以覆視;陛下以臣言為非耶,貶黜而已矣。
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
而風憲之官,亦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交口相直,如市人之诟競伏望以臣前後論助役之章與司農之言宣示中外,以考是非。
若臣言有取,則乞早賜寝罷助役,以安天下之心安:原脫,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二補。
;若稍有欺罔,則乞重行竄廢,以戒妄言,以謝專權之人。
」摯又言:「自青苒之議起,而天下始有聚斂之疑;青苒之議未一,而均輸之法行;均輸之法未允,而邊鄙之謀出;邊鄙之謀未息,而漳河之役作;漳河之役未平,而助役之事興。
至助役之法,臣終以謂使天下百姓稅賦貸責息利之外而無故升進戶等,使出缗 錢者,皆非國家美事,故天下謂之聚斂。
大臣誤陛下,而大臣所用者又誤大臣。
今既颠縷乖錯,敗亂綱紀,知天下之不容,懼宸衷之回悟,以謂雖中外之士畏避無敢言,其尚敢言者,獨禦史有職爾,故又使司農熒惑天聽,作為偏辭,令臣分析,以摧沮風憲之體,艱梗言路。
伏望陛下深察事物之勢,用安靖之治,以休息生民,罷分析之旨,以養多士敢言之氣。
」誤繪落翰林學士、禦史中丞,為翰林侍讀學士,知鄭州;摯落餐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十一月,頒募役法。
諸戶等第輸錢,免其身役。
官以所輸錢立直募人充役。
輸錢輕重,各随州縣大小、戶口貧富、土俗所宜。
謂以家業錢或田畝或稅錢之類。
計一歲募直及應用之數留準備錢,不得過一分,立為歲額。
仍随逐處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不足,聽敷至第五等,坊郭自随逐處等第均定。
即貧乏而無可輸者勿敷。
其戶數多寡敷錢則例,随造簿增損,不得溢額。
五年三月十七日,诏司農寺免役剩錢令諸縣依常平法給散收息,添助吏人食錢,仍詳具條約以聞。
六月八日,诏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願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違制論,雖去官會赦不原。
八月二十六日,诏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充集賢校理。
以承之按視淮、浙農田差許等事,能識朝廷所以命使之旨,宣布法意,緻州縣易于奉承,亟得就緒,故特獎之。
十一月十八日,司農寺言:「已定京東路役法,欲秋料起催。
若雇錢及役使重輕尚有未盡,委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詳具申寺。
」從之。
仍自熙甯七年推行。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農寺言:「近诏天下出錢免役,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恐非朝廷寬恤愛養之意。
乞诏諸路提舉司并省冗役,以次蠲減,常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旱;原作「早」,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三改。
。
」诏:「陝西之民數困科調,最為貧弱,所出役錢獨多諸路,誠為可恤,宜依所奏。
」 六月十九日,京東路察訪司請自今應推行差役新法,有辄傳造言語文字,扇搖百姓,并依扇搖保甲法。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兩浙察訪、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相度,第五等戶所出役錢至少。
今若減放,以寬剩錢補充,如支用得足,即盡蠲之。
其以家産稅錢均出而不分等處,即比附應放貫百已下放免以聞。
」 三月八日,诏:「役錢每千别納頭子五錢。
其舊于役人圓融工費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載之類,并用此錢。
不足,即用情輕贖銅錢。
辄圓融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
」先是,凡公家之費有敷于民間者,謂之圓融,多寡之數,或出于臨時。
污吏乘之以為奸,其習弊所從來麼,至是始悉禁焉。
十三日,诏:「聞鎮、定州民有拆賣屋木以納免役錢者,令安撫、轉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
」其後,逐司奏:「體量得諸縣去秋旱 災,以故貧下戶亦有拆屋賣錢以給己家糧食及官中諸費者,非專為納免役錢麼。
」 四月二十五日,上論及免役利害,且曰:「今之法,但當使百姓出錢輕如往日,便是良法。
至如減定公使錢,猶有以為言者。
此實除去衙前陪費深弊。
且天下貢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天頭原批:「貢,一作供。
」,朕悉已罷,人臣亦當體朕此意,以愛惜百姓為心。
」馮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于愛民,然措置之間,或有未盡。
陛下但當開廣聰明,盡天下之議。
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吭改作,則天下受賜矣。
」 二十九日,诏:「聞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錢則下戶太重,常平唯務散多,更不出暝召人情願,有用等第敷錢與民,極不便。
令本路監司速體量按治以聞。
」 五月二十五日,诏:「諸路公人,依沿邊弓箭手例給田募人。
其招弓箭手寨戶地,不用此令。
凡系官、逃絕、監(收)[牧]等田,不許射買請佃。
委本縣置簿,估所得租合直價錢,以一年雇錢為準,仍量功優潤,以役錢據數撥還轉運司。
」 七月十九日,司農寺言:「曲陽縣尉呂和卿請:五等丁産簿,舊憑書手及耆、戶長共通隐漏不實共:原作「供」,據本書食貨六五之四一改。
,檢用無據。
今《熙甯編》但删去舊條,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無文可守,尤為未便。
承前建議,唯使民自供手寔、許人糾告之法最為詳密,貧富無所隐,誠造簿書之良法麼。
」诏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聽罷免役出錢之法。
從察訪蒲宗孟請麼。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寬剩錢買田募役,須契勘毋妨準備災傷等用。
價高處罷買。
」以兩浙路轉運使王廷老言:「衢州西安縣買山田價高,用錢十二萬缗,乃是募一縣之役。
既破放省稅,又失免役牙稅官錢。
」而司農寺言,恐不獨兩浙所費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罷給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聽如舊,其走死停替者勿補。
七月五日,诏:「進納出身人,有旨落『進納』字者,不以官戶例減役錢。
」從司農寺請麼。
十月二十三日,诏:「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先是,以民資産出錢免役,呂和卿請立告賞,使自陳其實,謂之手實。
而禦史中丞鄧绾言丞:原作「亟」,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五改。
:「凡民所以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
今欲盡數供析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于租賃營利;欲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餘羨,不免須貿易與人。
則家家有告讦之憂,人人有隐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賈,通貨殖豹,四民之一麼。
其有無交易,不過服食器用、粟米豹畜、絲麻布帛之類。
或春有之而夏已折閱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則公家簿書如何拘轄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嚣訟者趨賞報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
其為法未善可知矣。
」故有是诏。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荊 湖路察訪蒲宗孟言:「兩路元敷役錢太重,民間出辦不易,至每年所收,廣有寬剩。
」诏荊湖路有寬剩錢,各權減二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寬剩役錢并買撲坊場等錢,更不給役人,歲終具羨數申司農寺。
餘應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禦史周尹言:「諸路募役錢,元指揮于數外留寬剩錢一分。
聞諸州縣承望提舉司風指,廣令民間出錢。
又有提舉司希求勞績,或官吏、士庶妄陳利害,減省役人,除役錢,而民間所出一切如舊,緻寬剩數漸倍矣矣:原作「多」,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六改。
。
天下皆謂朝廷許法聚斂,州縣以役人日減,公事日繁,雖迫以嚴刑,猶不能辦。
役人以倉法太重,募錢太輕,無以自養,不願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
乞令諸路州縣依先降免役條募耆長、戶長天頭原批:「條,一作錢。
」,及有不當過減役人,并限定人數,令逐月募錢有備外,其寬剩止留一分已上,毋過二分。
」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兩浙察訪,體量本路自行役法後,鄉村及舊無役人多稱不便,累具利害,乞減下戶役錢。
竊詳立法之意,本欲與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無役者不可不使之助。
以臣愚見,無若使無役者輸錢,役重者受祿,輕役自依徭法。
今州縣重役,不過衙前、耆戶長、散從官之類。
衙前即坊場河渡錢自可足用,其餘于坊郭、官戶、女戶、單丁、寺蹑之類,咤坊場河渡餘錢足以賦祿,出錢之戶不多,則州縣易 為督斂,輕重相補天頭原批:「輕重,作一重輕。
」,民力自均。
」诏司農寺相度以聞。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
收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碩四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碩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揲子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碩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碩兩;見在八百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碩匹兩。
開封府界,收十一萬二千九百五十三貫文,支七萬七千一百四十貫文,應在錢一萬七千四百九十四貫,見在錢八萬八百五十八貫文。
京東東路,收五十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七貫兩:錢五十一萬三千三百一十八貫,絲、綿一百五十九兩,支二十八萬五千五百八十一貫文,應在錢九萬二百八十七貫,見在錢、絲、綿三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一貫兩。
京東西路,收四十七萬四千六百六貫,支三十萬四百七十貫,應在錢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貫,見在錢、斛三十六萬七千六百二十六貫碩六百:天頭原批:「六,一作二。
」。
京西南路,收二十八萬三千九百六十二貫,支二十萬三千三百六十貫,應在錢三萬三千一百二十貫,見在錢、銀二十三萬二千七百九十貫兩。
河北東路路:原作「北」,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一七改。
,收五十一萬三千一十四貫碩兩,支三十一萬九千七十二貫七十:天頭原批「十,一作百。
」,應在錢五萬五百一十貫,見在四十六萬二千 一百八十一貫碩匹缗。
河北西路,收六十二萬八千九百三貫碩天頭原批:「八,一作三。
」,支三十二萬九千七百七十九貫碩,應在錢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七貫,見在五十九萬四千八百七十五貫碩束。
永興軍等路,收九十五萬四千一百三十二貫,支五十二萬六百三十四貫,應在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二貫:錢九萬一千八百四貫,見在七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一貫碩束。
秦鳳等路,收四十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二貫,支二十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一貫,應在四萬八千三百五十八貫,見在錢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五十七貫。
河東路,收五十二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二貫碩兩,支二十九萬六千二百五貫碩片,應在一十萬二千三百五十六貫碩兩,見在五十七萬二千九百三十五貫碩匹兩束。
淮南東路,收四十九萬四千八百三十貫,支三十萬六千九百五十八貫,應在一十七萬六千五十三貫碩,見在錢二十三萬二千二十六貫。
淮南西路,收三十四萬八千二百貫,支二十四萬二千一百四十五貫,應在錢一十四萬一千八十六貫,見在錢二十萬三千三百三貫。
兩浙路,收八十萬五千八百四十四貫,支六十八萬九千二十貫,應在錢三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貫,見在錢五十四萬一千六百五十二貫。
江南東路,收三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貫,支二十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八貫,應在一十八萬八千六百一十八貫,見在錢二十六萬七千六百八十二貫。
江南西路,收三十九萬六百六十一貫匹,支一十九萬九千二百五十九貫,應在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九貫碩,見在五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六貫碩匹兩片。
荊湖南路,收三十九萬五千八百八十三貫,支一十八萬九千三百九十一貫,應在錢一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貫,見在六十六萬七千八十四貫碩兩。
荊湖北路,收三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四貫,支二十五萬三千三十二貫,應在二十七萬三千二百八十九貫匹,見在二十萬七百一十七貫。
福建路,收三十七萬四千三百九十八貫,支一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六貫,應在錢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四貫,見在五十三萬六十五貫。
成都府路,收六十萬九百四十九貫,支四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十五貫,應在錢五萬二千七百三十三貫,見在錢三十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二貫。
梓州路,收三十四萬六十六貫,支二十三萬二千二百四十五貫,應在三萬八千五百六十貫,見在二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二貫匹兩碩道。
利州路,收四十二萬九百七十五貫,支一十七萬三千四百二貫,應在一萬四千三十九貫,見在二十四萬六千八百九十九貫匹兩。
夔州路,收二十二萬八千九百三十六貫兩,支一十 七萬七千九百一十八貫兩,應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貫,見在二十萬一千九百二十五貫兩。
廣南東路,收二十三萬三百五十四貫,支一十四萬六千八百六十一貫,應在一十五萬九千二百二十貫,見在八萬七千五百一十七貫兩。
廣南西路,收二十萬六千三百九十六貫,支一十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八貫,應在一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七貫,見在一十萬二千二百五十五貫。
熙甯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
」诏減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學士、起居舍人、權三司使沈括守本官,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先是,侍禦史知雜事蔡确論括以白劄子詣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
括為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執政處陰獻其說。
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欲裁減下戶錢數,未嘗言複差役。
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于法(今)[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說以窺伺其意,為附結之資。
故有是命。
元豐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農寺熊本言:「近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今相度:欲令諸路依元定役法錢數雇募戶長。
如未有人應募,據稅戶多少,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每都保毋得過五人。
每人須催百戶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給雇錢,共無得過充雇戶長錢數。
仍依舊一稅一替,願再充者聽。
如有違犯,并依舊條内甲頭減戶長一等。
」诏送司農寺相度以聞。
十八日,诏:「諸路命官使臣,咤軍期亡殁,其子娉不該蔭免者,本戶役錢減放五年。
」從司農寺請麼。
十九日,诏諸路依舊置牙司。
從司農寺請麼。
二十七日,司農寺言:淮南東路提舉司乞本路并用鄉村民戶物産實直錢數敷出役錢。
從之。
閏正月四日,秦鳳等路提舉司乞增募州縣裁減過當役人及增雇錢,從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後,諸路咤行役法實用軍人請受,比較所代役人雇食等錢,歲終具數申司農寺撥還。
從本寺請麼。
十三日,禦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确言:「常平舊,多已沖改,免役等法,素未編定。
今除合删修為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乞以《元豐司農令式》為目。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興、崇德兩縣初定役法時,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錢,恐非法意。
請下司農寺行下本路改正。
他路有類此者,令提舉司依此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二日,诏兩浙路坊郭戶役錢依鄉村例,随産裁定免出之法。
初,诏坊郭戶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并免輸役錢。
續诏鄉村合随逐縣民戶家業裁定免出之法。
至是,提舉司言:「鄉村下等有家業不及五十千而猶輸錢者,坊郭戶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輸錢,輕重不均。
」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提舉成都府路常平等事範子諒言:「本路役錢,厘毫以下者圓零就分,其圓零出剩錢與役錢一處收附。
臣竊詳議法之初,本以民稅為定制天頭原批:「稅,一作庶。
」,計輸役之數以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