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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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丁錢
題下原批:「起建炎三年,訖開禧三
年。
」 【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訪聞兩浙人戶歲出丁鹽錢,每丁錢納錢二百二十七文,後來并令折納絹一尺、綿一兩,已是太重。
近年以來,戶口減耗,丁鹽錢額未嘗蠲除,至有一丁認三丁之賦。
功以近歲綿、絹價高,比之納錢,暗增數倍。
民戶重困,無甚于此。
自今第五等以下人戶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隻納見錢。
」 紹興三年四月九日,權發遣嚴州顔為言:「乞許曾得文解及該免文解人并免身丁。
」诏令戶部立法。
今修立下條:「諸未入官人:校尉、京府諸州助教,免二丁;二人以上免一丁;一名者不免。
得解及應免解人:助教廣南攝官,流外品官,三省守當官、守阙守當官私名以上,私名,謂已未入額編排定人數。
樞密院貼房、守阙貼房、散祇候以上,職醫,助教攝參軍之類,并侍丁本身,并免丁役。
」從之。
六年八月三日,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王迪言:「願诏有司講求諸路丁錢、丁米之數,随田稅帶納。
勘會湖南路丁米已降指揮,除二分見于人戶田畝上均敷外,餘一分令本路轉運使相度,具數申尚書省。
兩浙路丁鹽錢系催納見錢,并許将土産紬、絹依時價折納。
」诏令戶部行下諸路轉運司,具本路有無丁錢、丁米及如何催理,具狀申尚書省。
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州縣坊郭鄉村人戶,既有身丁,即充應諸般差使。
雖官戶、形勢之家,亦各敷 納免役錢。
唯有僧、道例免丁役,别無輸納,坐享安閑,顯屬僥幸。
乞令僧、道随等級高下出免丁錢,庶得與官、民戶事體均一。
」戶部言:「今措置到下項:甲乙住持律院并十方教院、講院僧,散衆,每名納錢五貫文省;紫衣二字師号,納錢六貫文省;隻紫衣無師号同。
紫衣四字師号,每名納錢八貫文省;紫衣六字師号,每名納錢九貫文省;知事,每名納錢八貫文省;住持僧職法師,每名納錢一十五貫文省。
十方禅院僧,散衆,每名納錢二貫文省;紫衣二字師号,每名納錢三貫文省;隻紫衣無師号同。
紫衣四字師号,每名納錢四貫文省天頭原批:「四,一作五。
」,紫衣六字師号,每名納錢六貫文省;知事,每名納錢五貫文省;住持長老,每名納錢一十貫文省。
宮蹑道士,散衆,每名納錢二貫文省;紫衣二字師号,每名納錢三貫文省;隻紫衣無師号同。
紫衣四字師号,每名納錢四貫文省;紫衣六字師号,每名納錢五貫文省;知事,每名納錢五貫文省;知蹑法師号,每名納錢八貫文省。
道正、副等同。
」诏依。
二月十二日,臣僚言:「乞太學生免丁役,令令所立法。
」今修立下條:「諸未入官人,校尉,京府諸州助教,得解及應免解人,并見系太學生,并免丁役。
」從之。
二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戶部言:「契勘近承指揮,紫衣師号依舊給降書填。
今相度,欲将今來請新法紫衣師号僧、道合納免丁錢數内,甲乙住持律院、十方教院、講院,并與依十方禅寺僧體例立定錢數,輸納施行。
其十方禅寺并宮蹑道士,并依散衆錢數上與減三分之一輸納。
庶幾事體稍優,樂于請買。
」從之。
二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诏人戶身丁免丁錢可特放一年,以禦前錢依數還戶部。
十一月十九日,赦:「人戶身丁、僧道免丁錢,近降指揮放一年。
已行約束,将已納在官錢物理作來年合納之數,尚慮州縣巧以名色複行催理,仰諸路監司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 二十六年七月三日,诏:「昨降指揮,放免諸州軍身丁錢一年,不住據諸處申請,乞将身丁綿、絹一蠲放。
勘元降指揮雖止為丁錢,緣事屬一體,理宜優恤。
可令戶部将丁綿、絹并與蠲放一年。
所放丁絹約計二十四萬餘匹,于内庫支降本色絹并買絹錢各一半,應副歲計支遣。
如有人戶已送納過數目,即與來年折除。
如州縣承今降指揮蠲放後辄敢擅行催納,許人戶徑赴台省申訴。
仍專委監司覺察,台谏彈劾以聞,當重寘典憲。
仍令戶部镂版,遍下所屬遵守施行。
」 同日,三省言:「準诏蠲放民間一年丁絹之數,計二十四萬匹。
内十二萬匹令與戶部官商量措置收買,合用錢于内藏庫支還。
餘十二萬匹令内庫支給本色,以惠細民。
」沈該等曰:「昨降指揮,止為免丁錢。
今陛下欲并與丁絹及綿全行蠲放,聖恩寬大,百姓蒙被實德。
今歲絲蠶登熟,民間絹易得,置場收買,便可足數。
」上曰:「不惟寬民力,且不失信于民。
」該曰:「陛下功 惠百姓,捐内府之藏以助民力,堯、舜博施仁不是過麼。
」上又曰:「近得一雨,甚可喜。
」該等奏曰:「隻如今日蠲放民間丁絹,便可召和氣,緻甘澤。
」 十一日,有诏:「近令内庫支降絹并買絹錢近: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一一改。
,補填已放人戶身丁綿、絹,及人戶已有納過數目,即與來年折除。
尚慮州縣将今來人戶已納之數巧作名色,卻填别項積欠,緻失優恤之意。
令諸路監司路給暝下所屬州縣,仍各多出文暝曉谕,務令人戶通知。
如有違戾,依已降指揮,許人戶越訴。
專委監司覺察,台谏彈劾以聞,當重寘典憲。
」 十二日,诏諸州專令知、通取索逐縣丁簿谷考歲數,依年格收附銷落。
如辄敢将未成丁之人先次拘催,及老丁不為實時銷落,許經本州島申訴,依條根治施行。
如不為施行,實時經監司、台省陳訴。
仍令監司常切覺察,台谏彈劾以聞,當重寘于法。
」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八日,直秘閣、荊湖北路轉運判官羅孝芳言天頭原批:「芳,一作芬。
」:「荊湖北州縣昨經殘破,亡失版籍,乃有以丁增稅者,根括人戶,籍其丁口,使一丁受種七鬥,以為稅額。
有元系一鬥之稅,而家有三丁,則增為二石一鬥之稅,不問其田之多少麼。
又請佃人戶止有常平田而無己業,常平之租不可增數,而丁多于常平之田,則虛責其民田之人。
欲望行下本路,許人自陳,令監司、帥臣選清強官吏核實改正。
」戶部言:「欲下湖北轉運司,同本路提刑司、常平、安撫司取見詣實咤依,公共從長 相度可否利便,保明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應開河人夫,雖已支雇錢,緣科差多日,有妨營運,可令本府取見鄉分、姓名的确人數,與免今年身丁錢一半。
如已送納,與理作來年合納之數。
」 三十年七月十九日,兩浙轉運司言:「湖州武康縣每四丁絹一疋,自來并納本色,不曾折錢。
烏程、歸安、吳興、安吉、德清縣每三丁納絹一疋,自來聽從民便,或納本色,或納見錢。
州縣舊例,一戶三丁納本色絹,二丁折納見錢。
又逐縣丁産簿籍不明,并不逐時銷注升降,将(來)[未]經拘籍丁名之人行下追催,号為腹撐丁,又名貌丁。
既不收系省額,止以充州縣支用。
又将合催丁名預出由子,付人戶收執送納。
有力上戶及攬納之人,多是攙先送納本色,貧民下戶,并須催納見錢,折納倍費,虧損下戶。
」诏令兩浙轉運司措置改正,出暝約束曉谕。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仍令戶部行下其餘州縣,或有似此去處,亦仰依此改正。
三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尚書左司郎中、兼權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呂廣問言:「昨任兩浙運副日,被旨措置改正湖州丁絹不均等事。
今照得朝廷未行鈔鹽以前,歲計丁口,官散蠶鹽,丁給鹽一鬥,納錢一百六十六文,謂之丁鹽錢。
自行鈔鹽之後,官不給鹽,依舊錢每丁增至三百六十文,謂之身丁錢。
至大蹑中,湖州申明,令三丁折絹一疋。
當時絹賤,未有陪費,其後絹價增長,陪 費漸多。
宣和中,唯武康知縣姓朱人将本縣保甲依法編排,見得丁數增添,遂申朝廷,将所增丁口均入絹數,趱成四丁納絹一疋。
其餘五縣,後來丁口雖增,不曾均趱,至今三丁猶當一絹。
蓋緣逐縣例将寬剩人丁不行注籍,暗收丁錢,以資他用。
籍既不明,無以谷考,所增錢數不盡歸官,凡公吏、保正長皆得侵隐,而又丁籍歲終既不開收年額,所催止憑舊籍,遂至老病死亡更不除減。
民間既苦絹價陪費,而又虛抱合消之數,由是民力日困。
本司相度:若令逐縣差人巡門根刷,徒有搔擾,遂措置申明印給甲狀甲:原作「申」,據下文及本書食貨一二之一三改。
,從本州島每縣差官一員,責付逐鄉保長俵散。
每三十戶結為一甲,自書本戶的實丁口,結罪遞相委保。
所有以前隐落,更不坐罪。
唯今來狀内隐落不實,許人陳告,斷罪追賞。
其甲狀付所委官拘類,取見逐縣增添丁口,趱入舊額,依仿武康體例增丁減絹,以寬民力。
除行下本州島縣并散給印暝鄉村曉谕,及于所給印暝、甲狀前朱印申說:『今來正緣人戶送納身丁錢、絹太重,措置括責,要見所增丁數,趱入舊額,均減丁絹,即非要添丁額以增絹數。
』使人戶通知,不緻疑惑。
今諸縣推排稍已就緒,且舉長興一縣論之:元管丁五萬一千有零,今排出八萬三千,比舊約增十分之四。
舊額理絹一萬七千,每丁納絹一丈三尺,合折錢二貫三百有零。
今據排出人丁均減外,每丁止納絹八尺有零,合折錢一 貫四百,委是民力稍寬。
訪聞昨來作弊欺隐丁口之人,今既改正,奸計不行,卻乃扇搖人戶,稱是官司排出丁口比舊增益天頭原批:「益,一作溢。
」,謂要增添上供歲額,非是欲于逐一名下遞相均減。
仍聞逐縣事體不同,亦有排出人丁所增數目不多去處,妄說官司,欲以增數最多縣分與諸縣衮同,通一州絹額均攤。
以此民間不免疑惑。
兼慮有僥望希求之人,不知朝廷措置本意恤民,卻将增出人丁陳獻利便,妄乞别項拘催,以為額外羨餘之數。
如此,則一州民力愈困,必緻逃移。
照得湖州申到歲額身丁紬絹八萬一十六匹二丈七尺三寸四分,遞年别無增減。
欲望明降指揮,上件身丁紬絹止依舊額催理。
所有今來排出丁口,逐縣各将元額均敷,不得辄增舊額。
先次行下戶部、運司、湖州照會約束,仍有妄獻利便擾民之人,亦乞重作施行。
」 三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安豐軍言:「近緣金賊侵犯,未成倫 緒天頭願批:「緒,一作序。
」,僧道免丁錢難以辦集。
」诏權與展免一年。
五月二十一日,權發遣湖州陳之茂言:「兩浙丁錢,自皇佑中許人戶将土産紬絹依時價折納,謂之丁絹。
烏程諸縣,每四丁納絹一匹,長興縣每五丁納絹一疋。
今之措置,蓋有二說:一、欲将歲額為定數,卻以續增之丁均入歲額,不必拘以四丁、五丁為一絹。
如此,則丁口既增,丁錢亦減,朝廷不失常額,民亦易于輸納。
一、欲将絹錢每疋作五貫紐計折納。
向若隻納本色,緣 百姓僻居郊野,艱于湊成端匹,付之攬戶,多取價直。
是納丁之家雖使納本色,其實與折錢無異。
況畸零合鈔,少者四戶,多者八戶或一二十戶,無緣人人得鈔,鄉司作弊,重疊追呼。
」于是戶部言:「今欲下兩浙轉運司行下本州島,将人戶所納丁絹如願本色者,即依已降指揮與别戶合鈔,湊成端疋送納,各給憑由。
若願納錢,即聽從便。
其所乞折納絹價,如别無虧損官私,即依所乞施行。
今後增減丁數,即不得損益元額。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知常州宜興縣姜诏言:「本縣無稅産人戶,每丁納丁身鹽錢二百文足。
第四、第五等人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經:原作「徑」,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一五改。
,均紐正稅外,又令帶納丁鹽絹,作折帛錢輸納。
本州島管下晉陵、武進、無錫三縣,皆于衆戶田産上均納,獨是本縣紐在下戶帶丁收納,緻人戶不得已将父祖墳墓遺棄逃亡,或典賣與人,在上耕種,使枯骨暴露,情實可憫。
欲乞依三縣一例均納。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朕以淚雨不止,有傷蠶麥,自二十五日避正殿,減常膳。
其浙東、西路災傷人戶合納幹道元年身丁錢、絹,臨安府、紹興府、湖、常州并與全免一年,溫、台、明、處州、鎮江府并各減放一半。
将減下之數,于内庫紐支銀、絹,撥還戶部。
」 三月十六日,三省言:竊慮州縣奉行不虔,依舊催理,有失寬恤之意。
诏令逐州府遵依已降指揮,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當職官 吏重寘典憲。
四月四日,诏僧、道年六十以上并笃廢殘疾之人,并比附民丁放納丁錢,自幹道元年為始,仍令州縣出暝曉谕。
二年四月七日,臣僚言:「民戶歲各有丁身錢,州縣按籍拘催,雖一夫不可幸免。
至逃亡死絕,自當開落。
去歲二浙水澇,疾疫相仍,咤而死亡,其數頗多。
聖恩寬恤,已免當年丁錢。
竊聞今歲州縣起催,乃以虛名追實錢,或老耄幼弱為之代輸,或耆保鄰裡為之償納。
百姓饑餓之餘,自納身丁已似不堪,而況更為他人輸納矧所得甚微,而為細民之害不輕。
欲乞行下諸州覆實開落,仍令監司按察。
」從之。
五月九日,臣僚言:「兩浙路去年百姓以疾疫死亡、以饑餓流移者至多,州縣丁籍自應虧減。
竊聞州縣按籍而催,尚仍故目,官吏急于逃責,将年未及之人籍為成丁,或密計所虧之額,多取之于見存之人,或抑令保正長合力償備。
欲望特降指揮下兩浙州縣,覆實流移死亡丁數天頭原批:「覆,一作核。
」,保明申上,權行倚閣。
候将來流移歸業,中小成丁,仍令漸次增補。
不過數年,自當複舊。
」從之。
六年正月十四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自放行度牒,給賣過一十二萬餘道,已剃度披戴僧道數目不少。
今谷考得州縣遞年所納免丁錢,比未放行度牒以前年分止增三五萬貫,顯是州縣作弊,公然侵隐,或作僧道雲遊為名不納,或當來妄供申年甲入老,規避免納之數,是緻暗失豹計。
望行下諸路 提刑司,委官檢察括責,從實拘收,盡數入總制帳,每季起發,毋令依前作弊欺隐。
仍開具括責到錢數,類聚一路總數,保明供申戶部驅磨。
」從之。
三月二十四日,嚴州言:乞先将本州島第五等戶無産之人丁鹽絹數蠲減。
戶部契勘:「嚴州民戶從來輸納丁鹽絹系給舊年例合納之數,難以遽行減免。
緣本州島昨來知州劉楹任内發到餘剩錢六萬三千貫天頭原批:「劉,一作柳。
」,已起赴左藏南庫送納了當。
今欲下嚴州,将第五等無産稅人戶四萬一百九十六丁合納丁鹽絹與放免一年,計減放絹一萬二千八百六十二匹二丈八尺八寸。
每匹作六貫文省,紐計價錢七萬七千二百七十三貫七百二十八文二百:天頭原批:「二,一作一。
」,令左藏南庫卻将嚴州起發到前項餘剩錢六萬三千貫撥還左藏西庫。
其餘不足錢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三貫七百二十八文,本部自行管認。
」從之。
同日,新差權知惠州葛延年上殿奏事,乞放廣東身丁米天頭原批:「東,一作南。
」。
上曰:「分明是科敷。
」延年奏:「此米其來已麼,止緣縣官欲以丁口增衍為科最,故逃亡者不為開落,勒令催科,甲頭代納,人甚苦之。
」上曰:「合與他豁除。
」 閏五月二十四日,诏:「江東路被水去處比餘路最多,可令江東轉運司将建康府、太平州實被水縣分第四、第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并與放免一年,不得巧作名色,依舊科取。
如有違戾,令監司覺察按劾,重作施行,許人戶越訴。
」 十一月十八日,浙東提舉常平 蘇峤言:「乞将溫州旱傷第四等以下合納身丁(将)[絹]與蠲放一年,為錢一萬六千餘貫。
」從之。
七年二月八日,诏溫州人戶合納身丁絹随夏料送納,已承幹道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指揮,将第四、第五等人戶與放免一年外,竊慮所降指揮之前已有人戶送納在官,仰并特與理作幹道七年合納之數。
十二月三十日,戶部契勘浙東溫州、浙西湖州今歲荒歉最甚,溫州已降指揮,将旱傷去處第四等、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并與放免一年,其湖州亦當一體施行。
乞将湖州五等以下細民今年丁稅或尚有欠負「年」下原衍一「年」字,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一八删。
,特與蠲免,不得依前巧作名色追理。
」從之。
七年二月十四日,冊皇太子赦:「應民間有曾祖父母存而身已成丁者,其丁錢身役并免一年。
訪聞二廣民戶輸納丁錢去處,近來官司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多緻逃亡。
仰本路監司常切嚴行覺察約束。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效赦:「廣南東、西兩路民間有曾祖父母存而身未成丁之人,訪聞州縣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遂緻丁口逃亡。
已令監司約束所隸州縣,尚慮不遵成憲,甚失朝廷愛民之意。
仰逐路帥臣更功覺察,或有違戾,互行按治以聞,當議重作施行。
」 七月十五日,直寶文閣、知建甯府趙彥端言:「生子娉而殺之者,法禁非不嚴備,間有違者,蓋民貧累衆,無力贍給,年方至丁,複有輸納身丁之患。
臣自到任,首行曉谕貧 乏之家,生子許經府驗實,支錢米給濟。
尚慮細民貧困,未能不至犯法。
乞将本府七縣人戶身丁錢自今後并與蠲免。
」從之。
八月十四日,宰執進呈兩浙諸州丁鹽絹數,上曰:「範成大謂處州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
」虞允文奏曰:「誠有之,但諸州縣丁絹尺寸多少各不等,欲擇其重者蠲之。
」上曰:「有一家而數丁者,須當量與減免。
卿等更議定以聞。
」于是诏:「兩浙州軍人戶身丁鹽錢折納紬絹數内,紹興府、湖、處州比之他州最重,敷納不均,訪聞民戶避免,至于生子不舉,有傷風化。
可令提舉常平官限一月取見逐州所管戶口丁數等第,每丁歲納若幹,有無科折,核寔保明,攢具成冊,繳申尚書省請旨。
」 十月一日,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蔡洸言:「鎮江共管三邑,而輸丁各異,有所謂稅戶,有所謂客戶。
稅戶者,有常産之人麼,客戶則無産而僑寓者麼。
稅戶、客戶惟丹徒并輸丁,而丹陽、金壇二邑有稅則無丁,其輸丁者客戶而已。
每丁所輸,或二尺或四尺,固已不同,而官司受納,則以匹計,故攬納者得以邀其利,倍取其直,然後湊匹賤買以輸之。
衆戶并而為一鈔,有鈔則可持以為驗,而無鈔未免有重疊追輸之擾,豈不重困民力乞令稅、客戶一體輸納,少纾客戶之力纾:原作「輸」,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二○改。
,而三邑不得自為同異,則民樂輸矣。
仍乞見輸丁絹依和買之直計尺折納,而人給一鈔。
既免重疊追擾,且攬戶不得以邀 其利,則民不困矣。
況一歲不過一千七百三十二疋一丈八尺,若以其絹合赴内帑交納之物于法有礙,即乞令鎮江府折納買絹起發。
于官無損,而三萬六千九百餘丁均被寔惠。
」從之。
八年五月,知湖州單夔言:「本州島六縣管二十六萬八千九十九丁九十:天頭原批:「九,一作六。
」,計絹六萬五千二百九十六疋有零,又續編排出隐漏一萬四千八百九十二丁,元額每三丁或四丁以上納絹一疋,視他州為重。
」诏每七丁共納絹一疋,比元額每歲計減絹二萬四千八百二十匹。
令提領左藏南庫所每年于納到沙田蘆場租錢内撥還戶部。
未幾,續承指揮下項:「嚴州管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四丁十三:天頭原批:「三,一作二。
」,每歲納紬絹三萬九千三百九十九匹有零,系每丁納絹一丈二尺八寸。
紹興府管三十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一丁,每歲納紬絹四萬三千一十五疋有零,綿七萬七千四百二十餘兩,錢四萬七千七百五十貫有零。
上四等系約四丁納絹一疋,五等系約八丁納絹一匹。
處州管一十九萬一千三百八丁,每歲納絹錢二十萬三千六百餘貫,系四丁以上共納絹一匹,委是稍重。
」诏嚴州依湖州,每七丁共納絹一匹,每年共減二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匹有零,計錢四萬七千一百七十貫足有零。
紹興府上四等每七丁共納絹一疋,第五等每十丁共納絹一疋,每年共減絹一萬三匹二丈五尺四寸,計錢五萬二千一十八貫七百足有零。
處 州上四等戶每五丁共納絹一匹,五等戶每八丁共納絹一匹,每年共減絹九千九百一十匹有零,計錢三萬四千六百八十貫文足有零。
以上減下錢數,并令每年收到沙田蘆場租錢内撥還戶部。
九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節次已降指揮,湖、嚴、處州、紹興府歲輸丁絹各已均減。
如願共納成匹絹帛,尚慮止是一戶得鈔,餘戶無以執照。
乞令逐州府每戶各給憑由,以革再行追擾輸納之弊。
仍自幹道八年為始。
若人戶已有納過數目,亦與出給憑由,理充幹道九年合納之數,不得重疊科取。
如違,官吏重作施行,許人戶越訴。
仍多出文暝,曉谕人戶通知。
」從之。
十一月九日,南郊赦:「台州城内被火居民,仰本州島取會,保明詣寔,将今年未納身丁與免一年,仍将來年身丁更與蠲免一年。
」先是,宰執進呈台州旱傷并遺火事,上曰:「台州今歲旱傷,繼之以火,小民不易,州郡亦阙乏。
除已給降錢、米應副赈濟支遣外,其被火民戶身丁錢可與免納一年。
」曾懷等奏曰:「州郡細民皆蒙聖恩轸念如此,乞于郊赦内行下。
」故有是诏。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身丁 身丁 【宋朝會要】 淳熙元年二月十九日,诏:「湖州管下民戶身丁錢絹多是揍成端疋,例皆付之攬戶,要以重價。
可從民便折納見錢,令州縣自行買絹,解發上供。
」從知烏程縣餘端禮請麼。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應人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與免戶下一名身丁錢物。
」十三年赦同。
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南郊赦:「廣南東、西路民間有曾祖父母存而身成丁之人,訪聞州縣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遠方實被其害。
雖已令監司約束,尚慮不遵成憲,有失朝廷愛民之意,仰逐路帥臣便功覺察,或有違戾,互行按治以聞。
」六年、九年明堂赦,十二年南郊赦同。
八年十二月九日,诏:「逐路旱傷州:淛東紹興府、婺州、衢州,淛西臨安府、嚴州、湖州長興、安吉兩縣,常州、鎮江府、江陰軍,江東建康府、饒州、徽、信州、南康軍、廣德軍,江西興國軍,湖北江陵府,鄂州漢陽軍、複州、德安府,淮東八州,淮西八州軍,淳熙九年分應民戶合納身丁錢物,并特免一年。
州縣辄敢催取,許人戶陳訴。
」 九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諸路人戶輸納身丁錢,自有條格并年甲籍照據。
訪聞州縣将(來)年老之人不即除落,其未及成丁人勒令鄉司保長括責認納。
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及許人戶越訴。
」十二年南郊赦,十五年明堂赦,紹熙二年十一月、五年九月并同。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右正言蔣繼周言:「訪聞 溫、處流民丁籍尚存,諸縣催租,無人供納。
或其家丁壯既去,老弱獨留,監系輸填,急如星火,有及其宗族姻親鄰裡。
不然,則令保正、保長均陪。
咤而多糾未成丁人,名為充代,追擾不能安居,去者無複可歸,留者行且繼去,誠非細事。
大抵人戶身丁所納錢帛,吏操其權,縣制其赢,增減出沒,漫不可考。
縱有銷落,率常有餘。
乞令溫、處州守臣将屬縣流移人戶核實,除落丁籍,不得存留,抑勒陪填。
如有違戾,令監司覺察以聞。
」從之。
十二年四月三日,刑部尚書兼吏部尚書、兼侍讀蕭燧言:「廣西去朝廷為最遠,其民視諸路為最貧,而小民之無稅産者,貧尤甚焉。
竊見在法,民年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官司按籍計年,将進丁或入老疾應收、免課役者,皆縣令親貌顔狀,注籍通知,取索丁簿,谷考歲數,收附、銷落,法意非不善麼。
奈何廣西并海諸郡以身丁錢為巧取之資,有收附而無銷落。
一家之中,其子若娉年長而成丁者,使之輸納可麼,而父、祖之老疾者不免焉。
又況輸納之際,邀求無藝,錢則倍收剩利,(來)[米]則多量功耗,一戶計丁若幹,每戶必使之分析。
一戶之内,有抄紙錢、息本錢、縻費錢、公庫錢,大抵公庫所入居多,此何理耶是以其民苦之,百計避免,或改作女戶,或涉居異鄉,或舍農而為工匠,或泛海而逐商販,曾不得安其業,固聖主之所不忍聞麼。
乞令廣西帥臣、監司措置行下,從收附、銷落之 制,革違法過取之害,多散文暝曉谕。
如或仍前科擾,即令按劾,重寘典憲,以厲其餘,庶幾窮民得安其業。
其它諸路州軍有似此者,乞令本路監司依仿施行。
」從之。
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應諸路州縣有身丁錢去處,其第五等人戶并無産而有丁者,并與減免淳熙十三年分身丁錢物之半。
」 十月七日,诏戶部将漳、泉州、興化軍減免身丁錢、米,照應已支降撥還錢數各與理豁,仍劄下福建路轉運司并逐州照會。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知鎮江府張杓言:「在任日,嘗具奏聞,以鎮江府秋後栽插方畢,偶白露前無雨,高田遂至旱(稿)[槁]。
竊惟地瘠民貧,臣雖以十三年以前夏秋稅租本府合得州用錢數盡行倚閣,而猶有丁錢一事,計口而科,各縣不等。
雖每名不過數百,皆是貧民下戶,铢積寸累,方能輸納。
去歲以慶典恩赦,蠲放下五等戶一半之數,通不過六千九百三十餘貫,人情便覺寬舒。
況今漸次已有送納,止是旱鄉人戶委無可輸。
州縣期限逼迫,未免騷擾。
乞将鎮江府下第五等人戶未納丁錢特與蠲免,庶使小民得免流移。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十九日,诏:「諸路州縣僧道年六十以上合納丁錢,特與放免一年。
或已納在官,與理充将來之數。
如敢卻行催理,許越訴,監司覺察以聞。
」 紹熙元年正月十七日,诏臨安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紹熙元年更與蠲放三年,仍給降 黃暝曉谕。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舊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廢殘疾者,本身丁錢聽免。
續降指揮,僧、道七十以上及笃廢殘疾,本身并特放免。
近來給降度牒,披剃稍多,自合将所收免丁錢盡數起發。
訪聞州郡将合入老僧、道不行依法放免,仍舊照額複行拘催,以緻被害,深可憐憫。
可令州軍照逐歲僧、道丁籍實數拘催。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 同日,赦:「僧、道免丁等錢物,可自今赦到日,仰諸路漕司委官将淳熙十六年終以前并與日下除放。
」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臨安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紹熙四年更與蠲放三年,仍給降黃暝曉谕。
五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應人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與免戶下一名身丁錢物。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赦文:「舊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廢殘疾者,本身丁錢聽免。
續降指揮,僧、道七十以上及笃廢殘疾,本身丁錢并特放免。
近來給降度牒,披剃稍多,自合将所收免丁錢盡數起發起發:原作「發起」,據上文紹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乙。
。
訪聞州郡将合入老僧、道不行依法放免,仍舊照額複行拘催,以緻被害,深可憐憫。
可令州軍照逐歲僧、道丁籍實數拘催,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廣南東、西路民間有曾祖父母存,或祖父母年已六十而身未成丁之人,訪聞州縣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
已令監司約束。
或有違戾,委帥臣互察以聞。
」自後,郊祀、明堂 赦亦如之。
十月二十四日,都省勘會:「已降聖旨:訪聞兩浙路州軍縣多有水旱去處,民戶合納身丁及鹽錢,來年并與權放一年。
其今年有未納者,并與倚閣。
」 慶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诏臨安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慶元二年更與蠲放三年,仍給降黃暝曉谕。
嘉泰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臨安府屬縣人戶身丁錢可自嘉泰二年更放三年。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诏:「紹興府系攢宮所在,理宜優恤。
本府人戶所納身丁錢、絹、綿、鹽,可自嘉泰五年永與除放。
」 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揮,紹興府人戶合納身丁錢、絹、綿、鹽,并自嘉泰五年永與蠲免。
緣上件錢物并系分隸之數,照得戶部昨來供奉慈福宮、壽慈宮錢物除金銀外,歲減錢一百一十餘萬貫,至今不曾樁發。
」诏紹興府每歲合減身丁錢、絹、綿、鹽之數,并令戶部于減下俸錢内抱認發還。
開禧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朕惟方今大計,在寬民力。
睠茲二淛,實拱行都,尤當優恤,以厚根本。
況承平歲麼,生齒日繁,程其賦租之餘,重以身丁之斂,吏弗功省,民輸益艱。
中坼以思,靡遑安處。
非不知國用所系,儲積宜豐,顧甯損于縣官,以少纾于民力。
爰敷曠澤,庸示至懷。
其兩浙路身丁錢、絹,可自開禧二年并與除放。
」 二年正月一日,诏:「兩浙州軍嘉泰元年至開禧元年終未起身丁錢、絹、紬、綿内,實系人戶拖欠之數,并與蠲免。
如州軍仍前催理, 許人戶越訴,官吏重作施行。
」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冊皇太子赦文:「訪聞二廣人戶輸納丁錢,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多緻逃亡。
仰本路監司、帥臣照累赦常切嚴行覺察約束,(母)[毋]緻違戾。
」以上《甯宗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役法 役法 題下原批:「起淳熙,訖嘉定。
」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三月五日,臣僚言:「諸路州縣一都之内,保正凡二,而保長凡八。
保正物力頗高,役之二歲,尚可枝梧。
至于保長,類多下戶,無十金之儲,限以二年,困窮特(立)甚。
欲乞保正止仍舊法,保長限以一年,使深恩實惠下及細民。
」從之。
十月三日,浙西提舉葉模言差役之弊,乞明诏有司嚴立條法。
于是敕令所拟修下條:「諸選定合充保正長而(選)[逃]役妄訟,以緻役滿人過期不替,或權募人充過月日者,并勒當役妄訟人于正役年限外增展拖延月日。
謂如合役二年,若咤妄訟拖延一季,即正役二年一季之類。
若當行人吏或鄉司受情增減物力,定差不當,即勒雇人代充,權替役滿人。
候差定正役人日交替。
其罪各依本法。
」從之。
六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乞诏戶部将隆興元年至今應幹役法奏請續降(銜)[沖]改指揮盡行檢舉,更功審訂。
」诏戶部看詳。
本部乞下諸路提舉司,依本官奏陳事理開具(銜)[沖]改條法指揮,并見行條法、續(绛)[降]指揮,行下所部州縣遍出暝文,分明曉谕民戶通知,常切遵守。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大保長不許催科,止受憑由給付人戶,令依限輸納。
如有頑戶欠多,即差保正追納。
以臣僚言差役之弊,人但知保正受害,不知大保長催科者受害尤重。
蓋其數多于保正而力弱于大姓,故有是诏。
六月五日,诏:「常州近籍沒都吏陳持家豹,盡行出賣,其錢分給沿河三縣四十五都保正、長買田,添助義役,其田仍以縣分均撥。
日後拘沒到似此田産,及其它諸州縣,并不許援例。
」從知州李結請麼。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在法,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輸催納稅租,一稅一替。
即咤展限而欠數者,後科人催及科:原作「料」,據下文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改。
,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條法斷罪。
今訪聞諸縣縱容案吏鄉司受上戶計囑,抑勒貧乏之家充催稅保長,不照應省限,多出文引,行點追。
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不)覓誅求,有至破家失業。
自今如有違戾處,仰監司按(刻)[劾],常切覺察,許被擾保長越訴,将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以後逐郊赦同。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竊見紹興十二年指揮稱:鄉村戶數鄉皆有物力,合并歸煙爨處外,其坊郭及别縣戶有物力在數鄉,并令各随縣分并歸一鄉村物力最高處,理為等第選差,(計)[許]募人充役。
至幹道八年,臣僚一時申請,坊郭之人去鄉村遠,既不系本處相比保伍,煙火盜賊何緣機察亦難以責辦催科。
朝廷遂變此令,使兼并之家得以避役,而中、下戶有被其害者。
乞将上項差役事止用紹興十二年指揮,則豪富之家可以少戢,而貧弱之戶可以自伸。
」诏敕令所開具舊法。
已而開具來上,诏依紹興十二年十月四日指揮,節次續降指揮 并不施行。
七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自來女戶、幼丁并得免役,近咤頒降役法,有司抵牾申明,遂緻不免。
兼隆興二年老幼疾病之人止免身丁,不許免役。
竊緣老幼疾病在法不合為丁,無可免者。
望诏有司,應老疾戶許雇人充役,其女、幼戶依舊蠲免。
」诏令所檢會條法釋說。
既而本所言:「女戶無人成丁者并不應差役外,如有孤幼,豹産官為檢校,即顯幼丁自不成戶。
止緣淳熙六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申請之時,誤于『老疾之人不許免役』文内多添一『幼』字,當時批狀行下,咤此州縣疑惑,是緻臣僚奏請,乞将女、幼戶蠲免差役。
乞自今更不得引用上件批(獻)[狀],并遵前後條法指揮。
」從之。
九年二月九日,知瓊州韓璧言:「熙甯間改差役,獨海外四州仍舊不改。
蓋改法之時,朝廷以四州之地與黎獠雜居,是以姑行差役,不欲輕變,然其弊甚于免役。
昨守臣屢有陳乞,欲依海内州郡行免役法。
朝廷重于改更,咤循至今,其弊愈甚。
富豪之家賄賂公行,以計規免,中、下之戶頻年被擾,不得休息。
至于掌管官物衙前、庫子,尤為重難,深村愚民不谙書筭,于收支出入之際,為專典所欺,以緻失陷攤陪,逃移破家,死于非命,不知其幾。
乞罷海外差役,依海北免役事體施行。
」朝廷下其章,令廣西監司差官詢究四州之民願與不願免役,皆以為便。
從之。
十年十月四日,臣僚言:「處州進士經禦史台畫一十項,陳論本州島義役擾民。
臣咤根究本末,義役之說,起于幹道五年五月,知處州範成大奏陳處州松陽縣有一兩都自相要約,各出田谷以助役戶,永為義産,總計為田三千三百餘畝,乞行下諸路州軍,專[委]縣官依此勸誘。
至七年正月,成大為中書舍人,再述前請,朝廷從之。
淳熙三年,陳孺知處州任滿奏事,言其不便,乞依見行條法,照物力資次依公差募。
至八年,處州布衣上書,乞行義役,诏令季翔限十日看詳以聞。
翔奏欲每田百畝出田二畝,官、民、僧、道并為一等。
是年六月,本州島進士經禦史台投狀,訴義役不便,已令戶部行下本州島照會。
臣竊謂國家役法自祖宗以來,前後講論詳矣。
自範成大倡為義役之說,而處州六邑之民擾擾于義役者十有六年。
朝廷令守臣季翔看詳,蓋欲其詳酌可否。
曾不能參照案牍,博詢民言,辨範成大、陳孺所奏虛實,有請于朝而罷之,乃從而附會其說,斷以己見,官、民、僧、道一等出田,他日貧富置之不問,人以為重擾。
舉處州之人初不曰義,推行之于兩浙,兩浙固已被其擾,使推行之于天下,豈不重擾哉乞将處州、兩浙有見行助役去處,聽從民便,令官司不得幹預州縣,遵依見行條法,照應物力資次依公差募。
仍乞将季翔罷黜。
」從之。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進呈監察禦史謝谔奏:「伏見去 歲臣僚論處州守臣不合專主義役之弊,蓋欲差役、義役并行。
訪聞江東、西諸路願為義役者不少,胥吏伺隙,思敗其謀,緻人戶赴台陳訴。
臣乞應有義役當從民便,其不義役者,乃行差役。
」上曰:「前日蔣繼周言處州守臣專行義役之弊,今谔欲義役、差役各從民便,法意補得始圓。
」于是诏依,仍照應淳熙十年十月四日已降指揮施行。
七月十二日,臣僚言:「去歲九月,陛下可臣僚之奏,将坊郭人戶産業歲麼不曾推排去處,(今)[令]于農隙推排。
為見兩淛人戶蕃盛,差科費力,争訟者多,所以論及推排之法,其言止欲将坊郭推排。
蓋坊郭之與鄉村亦又不同,是其意非不善麼。
臣蹑四方州郡,自去年九月行此之後,至今諸州申到,如建康府、太平州、廣德軍、江陵府、常德府、永州皆旱傷,如楚州、滁州、揚州、真州皆申候起稅日,如盱眙軍申為極邊,累經兵火,如沅州申系是極邊,從來不曾推排,如郴州申累經賊徒殘破,未可推排,自餘或申展限之類,亦頗有之。
凡此諸州,皆是未可施行,所申皆其實情,則勉強行之,必有弊矣。
又如江東、西,風俗不同,從祖宗時立法,元不用鄉村物力推排,專以田地畝頭計稅,凡差科,隻用畝頭為額。
其事甚簡,其數易知,若有典憲,其稅随畝頭出入,已麼相安,不俟推排而後定麼。
所以鄉村無推排,亦有累年不必推排者,是兩路之風俗不在于推排麼。
今卻聞一概施行,而所在長吏多不究法意,唯憑胥吏差保正、副根括,凡田間小民粗有米粟耕耨之器,纖微細()[璅],務在無遺,指為等第,憑此抄籍,其供認「其」字前疑脫一字。
。
凡此之擾非一,乞下諸路提舉司,照應去年九月指揮,如有元系推排地分,兼有差科不行去處,自合遵從施行。
其别有未便,未可推排,或元無推排之額,如[江]東、西、湖南三路之類,亦須詳審,未得(據)[遽]行。
其乘此擾民為害,妄增賦額,并仰審究奏(刻)[劾]。
其受害者亦許越訴。
」诏令諸路監司各約束所部州縣,照應見行條法施行,不得咤其科擾,引(慝)[惹]詞訴。
或遇水旱分去處,權[住]推排。
十二年九月七日,臣僚言:「乞令諸路提舉司行下所部州縣,将坊郭人戶産業歲麼不行推排去處,于今冬農隙日去遵依條法推排。
仍饬本司今後照應年分檢舉,嚴切施行,毋得違戾。
」诏監司将州軍申到已推排去處州:原作「軍」。
天頭原批:「眉,疑州。
」當是,咤改。
,逐旋申尚書省。
八月十五日,禦筆:「朕惟差役之法,為日蓋麼,近年以來,又創限田之令,可謂備矣。
然州縣奉行之不公,豪貴兼并之太甚,隐寄挾戶,弊端益滋。
一鄉之中,上戶之着役者無幾,貧民下戶畏避棄鬻,至不敢蓄頃畝之産,甚亡謂麼。
宵旰之思,莫若不計官、民戶,一例隻以等第輸差。
如此則不惟貧富均一,且稅籍之弊不革而自除,一舉兩得,何待而不為乎可令戶部、給舍、台谏詳議以聞。
」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在法,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
即咤展限而欠數者,後科人催及,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條法斷罪。
訪聞諸縣縱容案吏、鄉司受上戶計囑,抑勒貧乏之家充催稅保長,更不照應省限,多出文引,行點追,到限比磨。
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覓錢物,仍将逃亡倚閣稅賦抑令陪備,或至破家失業。
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将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仍許被擾保長越訴。
」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蹑兼侍講兼同修國史洪邁言:「乞诏有司行下諸州,各令所部縣令于保長一界當替之日,即索其所承甲帖,勒鄉司當廳開具。
如已納而挂籍者,實時開銷。
頑戶實不肯納者,官為付保正追治。
逃絕無輸者,從實除豁。
」從之。
五月七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公共集議,将非泛補官及七色補官人非曾在朝實任侍從職事,雖寄祿官品秩甚高,亦不在限田免役之數。
其奏薦弟侄子娉及弟侄子娉之所奏薦,推而廣之,但其源自七色補官而來者,苟非自擢科第或顯立功名,并仍舊同非泛補授人差役。
庶幾役戶頓增,可以少寬民力,簪裳稍衆,不至賢愚混淆,而陛下官、民戶通差之诏亦不至徒為虛文,誠非小補。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元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近見朝廷從兩淛漕臣之請,所至揭暝,限以兩季,令官、民戶歸并詭名挾戶。
限滿不自首者,許鄉司等告首。
将及限滿,尚未聞有自首歸并者。
臣竊謂欲革此弊,莫若命郡守各于僚屬擇能通練清強者,每邑一員,再展期限,專一措置,嚴行督責,務在必行。
其所委之官,措置有方,許令守臣保明,量與推賞。
」诏潘景珪措置聞奏。
既而景珪言:「每縣欲置木櫃二口,封印押于縣門。
一口(今)[令]展限内許詭名置産人實封狀撺櫃自首,十日一次知縣躬親開櫃,即與免罪,追鄉司歸并入戶内。
一口(今)[令]展限外許諸色人并見役公吏、鄉司及保正、副、保長、戶長、承帖催稅家人具實封狀,告首詭名挾戶之家撺櫃内,十日一次知縣躬親開櫃拆封,呼及鄉司,究證得實,将告中田産依條給告人,犯人從條斷罪。
所告人内有公吏、鄉司等向斷罷已經叙理充役,若被告人出名或結托親知,經官陳訴冒役,官司并不得受理。
若首産之後,别有被罷冒役之人,方許受理。
仍令轉運、提刑、提舉、安撫司照會。
所置木櫃,仍造牌二面,其一書『召人自陳詭名挾戶』,其一書『召人告首詭(戶)[名]挾戶。
』詭名挾戶之家,除人力佃客幹當掠米人不許告首外,田鄰并受寄人亦許令撺櫃首。
如點檢得實,與免罪,将告中田産亦給與告人。
如被他人陳告,田鄰并受寄人知情,依條科斷。
告首狀撺櫃日,知縣躬親拆封。
若有自首狀,雖已被他人撺櫃告首,知縣點檢得實,亦理為自首,與免罪歸并。
一、官戶除登科軍功蔭補外,餘依非泛補授不得豁除限田指揮。
官戶于戶下書名,若系執政、侍從、兩省、台谏、卿(谏)[監]、郎官,注雲『見任某官』,亡殁者,即雲『曾任某官』。
官戶既已取見職位、姓名,若已亡殁,即将《格》内合得田産,據子娉人數均筭。
官戶合得限田,子娉雖多,須是服阕之後已曾分析,方合據戶均筭。
鄉司諸色人能首并人戶詭名置産,依今來指揮,照條推賞給産。
如逐縣故有阻抑,許直經轉運司陳理。
官戶依格合破限田,其家田産不及《格》數,受寄民戶田畝入戶揍充,并許受寄官戶令幹人等首。
知縣究證得實,将告中田産盡行給賞。
如他人陳告,亦當坐罪。
詭名挾戶之家,于今展限内不自陳首,又無人告論,即從逐縣知縣索諸鄉戶長、催稅承帖家人腳頭簿點檢所催稅去處,便可照應詭名。
詭名置産,依淳熙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指揮,先限一季,又展一季,限滿更展一季,系是三次立限。
限内不首,更不展日,若被人陳首,即從今降指揮施行。
不曾首并田産稅色之人,逐縣出暝告示,今後不許作代納銷鈔。
典賣田産之人,知典賣主系是詭名,許行陳首。
根究(指)[詣]實,将元典賣田産給還原主。
」從之。
六月十四日,戶部尚書葉翥言:「乞将紹興和買元額十四萬四千有奇先蠲減四萬餘,以十萬匹為額。
既定,然後行均敷之法,自上四等至下五等戶,各照田産多寡,本以經界等則、物力高下,一例均科。
其均科委侍從詳議聞奏。
」诏專委知紹興府洪邁、同提舉鄭湜措置,限兩月開具以聞。
既而邁等暝示官、民戶,立限一月,将詭名挾戶、隐寄田産從實開具,各令實封,經本府及逐縣投櫃首并。
不以數目多寡、年歲遠近,并不追理所虧官物,仍免罪賞。
候限滿開拆。
或人戶恃頑不首,鄉司隐庇,即點追最多者送獄根勘。
和買局、鄉司節次供具到人戶隐寄物力錢七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七貫六百四十四文,計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五戶,元系下五等并白腳,今關并入第四等。
應(料)[科]和買者三十六萬四千六百五十四貫五百九十二文,計詭戶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戶,元系下五等,今關并系五等。
不應科者一十萬六千六百六十三貫六百一十六文,計詭戶一萬一千一百八十一戶,元系上四等,今關并不增添。
和買者二十三萬四千一百五十九貫四百三十六文,計詭戶二萬五千二百二十九戶。
人戶自首并一十五萬八千一百七十貫四百七十一文。
「照得會谷、山陰、蕭山、諸暝、上虞共五縣,自淳熙十二年創科及真五等戶後來,帥臣陳乞,自十四年權住催。
此外,又有坍江、逃絕虛挂簿書。
今蠲減四萬四千二百八十餘匹,先與五縣除豁 外,尚餘二萬四千二百餘匹,卻将八縣合實額均作二分四厘有奇帶減。
然餘姚、新昌、嵊縣向來不曾創科五等,無前件除豁之數,所減比于五縣為不侔,故又微損諸暝、山陰最多者補之。
減多者止于三分八厘,減少者及二分二厘。
驗一郡之民情,校逐縣之事力,感謂輕重适得其平。
諸縣人戶物力,有元管絕少而新并過倍,有元系白腳而新并千百貫者,多合升起等第,充稅長、保正之人,緣積習累年,一旦輸納和買,又便當役,中産之家所不能堪。
今下逐縣,以舊籍為限,至紹興二年以後始用新籍差役。
今造八縣和買新簿各兩面,一留府,一付縣,各于戶下先坐等第并元管物力,次開今并錢數及詭戶姓名、田産、畝步,通計物力若幹,浮豹若幹。
每戶留(控)[空]紙,如有典賣,并委本縣丞于戶下分明收除簽押,以防奸弊。
見條撮綱目奏冊投進。
候及三年,仰本府選官,同逐縣令、佐依推排法再行升降推排。
和買與田産相随,亦如今法逐次推排。
如有走失,(今)[令]并物力總額,官吏乞功重坐,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亭戶田産自來免科,乞照今數籍定為額。
自後有增置,并同編戶法。
」從之。
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在法,差保正許募人代役者,自有定制,如官戶、寡婦之類是麼。
今富有之家應身充役者,往往亦募人代役,應募者無所顧籍,纔得文引追逮,乘勢欺詐錢物,一有不從,□縛随至,必厭所欲而後已。
乞自今代役人有犯,其違法募之者不覺察,當于案後貼說,坐以『五保内有犯,知而不糾』之罪。
」從之。
二年八月十七日,太常少卿張叔椿言:「差役之法,以物力高下定為流水通差立法,固所以示均一之政麼。
夫有鄉則有都,有都則有保。
一都二年用保正、副二人,一都十保,一保夏秋二稅用保長二人,二年之間,為稅長者四十人。
保正、副之數少,則上、中戶為之而有餘;保長之數多,則中、下戶為之而不足。
州縣之間,始以保正、副之歇役者俾充保長,不理役次,固有朝解保長之役而暮受保正之帖者,而上、中戶俱受其困矣。
夫保正,所管煙火盜賊麼,今麼乃俾之領帖狀;保長,所以催納稅租,今之逃亡死絕者悉俾之填納。
(不)[一]充保長,破産以填失陷,極力以應追呼,固有役未終滿而産已不存者,此尤為可念者麼。
臣竊謂寬鄉、狹鄉,人所管物力,莫若均以十分為率,以上五分充保正、副,以下四分充保長,至末等一分之貧乏者免之。
謂如物力三千貫至五百貫,皆以為保正、副,自四百貫至二百貫,皆以為保長。
其物力過(陪)[倍]者,自依批朱歇役法。
至寬鄉不及百貫,狹鄉不及五十貫,與免役。
等而上之,殺而下之,或多或少,率皆準此。
其或都内保長戶不及數,即以上、中戶歇役者充。
仍兩充保長與理一次保正、副,庶幾三等
」 【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訪聞兩浙人戶歲出丁鹽錢,每丁錢納錢二百二十七文,後來并令折納絹一尺、綿一兩,已是太重。
近年以來,戶口減耗,丁鹽錢額未嘗蠲除,至有一丁認三丁之賦。
功以近歲綿、絹價高,比之納錢,暗增數倍。
民戶重困,無甚于此。
自今第五等以下人戶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隻納見錢。
」 紹興三年四月九日,權發遣嚴州顔為言:「乞許曾得文解及該免文解人并免身丁。
」诏令戶部立法。
今修立下條:「諸未入官人:校尉、京府諸州助教,免二丁;二人以上免一丁;一名者不免。
得解及應免解人:助教廣南攝官,流外品官,三省守當官、守阙守當官私名以上,私名,謂已未入額編排定人數。
樞密院貼房、守阙貼房、散祇候以上,職醫,助教攝參軍之類,并侍丁本身,并免丁役。
」從之。
六年八月三日,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王迪言:「願诏有司講求諸路丁錢、丁米之數,随田稅帶納。
勘會湖南路丁米已降指揮,除二分見于人戶田畝上均敷外,餘一分令本路轉運使相度,具數申尚書省。
兩浙路丁鹽錢系催納見錢,并許将土産紬、絹依時價折納。
」诏令戶部行下諸路轉運司,具本路有無丁錢、丁米及如何催理,具狀申尚書省。
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州縣坊郭鄉村人戶,既有身丁,即充應諸般差使。
雖官戶、形勢之家,亦各敷 納免役錢。
唯有僧、道例免丁役,别無輸納,坐享安閑,顯屬僥幸。
乞令僧、道随等級高下出免丁錢,庶得與官、民戶事體均一。
」戶部言:「今措置到下項:甲乙住持律院并十方教院、講院僧,散衆,每名納錢五貫文省;紫衣二字師号,納錢六貫文省;隻紫衣無師号同。
紫衣四字師号,每名納錢八貫文省;紫衣六字師号,每名納錢九貫文省;知事,每名納錢八貫文省;住持僧職法師,每名納錢一十五貫文省。
十方禅院僧,散衆,每名納錢二貫文省;紫衣二字師号,每名納錢三貫文省;隻紫衣無師号同。
紫衣四字師号,每名納錢四貫文省天頭原批:「四,一作五。
」,紫衣六字師号,每名納錢六貫文省;知事,每名納錢五貫文省;住持長老,每名納錢一十貫文省。
宮蹑道士,散衆,每名納錢二貫文省;紫衣二字師号,每名納錢三貫文省;隻紫衣無師号同。
紫衣四字師号,每名納錢四貫文省;紫衣六字師号,每名納錢五貫文省;知事,每名納錢五貫文省;知蹑法師号,每名納錢八貫文省。
道正、副等同。
」诏依。
二月十二日,臣僚言:「乞太學生免丁役,令令所立法。
」今修立下條:「諸未入官人,校尉,京府諸州助教,得解及應免解人,并見系太學生,并免丁役。
」從之。
二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戶部言:「契勘近承指揮,紫衣師号依舊給降書填。
今相度,欲将今來請新法紫衣師号僧、道合納免丁錢數内,甲乙住持律院、十方教院、講院,并與依十方禅寺僧體例立定錢數,輸納施行。
其十方禅寺并宮蹑道士,并依散衆錢數上與減三分之一輸納。
庶幾事體稍優,樂于請買。
」從之。
二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诏人戶身丁免丁錢可特放一年,以禦前錢依數還戶部。
十一月十九日,赦:「人戶身丁、僧道免丁錢,近降指揮放一年。
已行約束,将已納在官錢物理作來年合納之數,尚慮州縣巧以名色複行催理,仰諸路監司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 二十六年七月三日,诏:「昨降指揮,放免諸州軍身丁錢一年,不住據諸處申請,乞将身丁綿、絹一蠲放。
勘元降指揮雖止為丁錢,緣事屬一體,理宜優恤。
可令戶部将丁綿、絹并與蠲放一年。
所放丁絹約計二十四萬餘匹,于内庫支降本色絹并買絹錢各一半,應副歲計支遣。
如有人戶已送納過數目,即與來年折除。
如州縣承今降指揮蠲放後辄敢擅行催納,許人戶徑赴台省申訴。
仍專委監司覺察,台谏彈劾以聞,當重寘典憲。
仍令戶部镂版,遍下所屬遵守施行。
」 同日,三省言:「準诏蠲放民間一年丁絹之數,計二十四萬匹。
内十二萬匹令與戶部官商量措置收買,合用錢于内藏庫支還。
餘十二萬匹令内庫支給本色,以惠細民。
」沈該等曰:「昨降指揮,止為免丁錢。
今陛下欲并與丁絹及綿全行蠲放,聖恩寬大,百姓蒙被實德。
今歲絲蠶登熟,民間絹易得,置場收買,便可足數。
」上曰:「不惟寬民力,且不失信于民。
」該曰:「陛下功 惠百姓,捐内府之藏以助民力,堯、舜博施仁不是過麼。
」上又曰:「近得一雨,甚可喜。
」該等奏曰:「隻如今日蠲放民間丁絹,便可召和氣,緻甘澤。
」 十一日,有诏:「近令内庫支降絹并買絹錢近: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一一改。
,補填已放人戶身丁綿、絹,及人戶已有納過數目,即與來年折除。
尚慮州縣将今來人戶已納之數巧作名色,卻填别項積欠,緻失優恤之意。
令諸路監司路給暝下所屬州縣,仍各多出文暝曉谕,務令人戶通知。
如有違戾,依已降指揮,許人戶越訴。
專委監司覺察,台谏彈劾以聞,當重寘典憲。
」 十二日,诏諸州專令知、通取索逐縣丁簿谷考歲數,依年格收附銷落。
如辄敢将未成丁之人先次拘催,及老丁不為實時銷落,許經本州島申訴,依條根治施行。
如不為施行,實時經監司、台省陳訴。
仍令監司常切覺察,台谏彈劾以聞,當重寘于法。
」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八日,直秘閣、荊湖北路轉運判官羅孝芳言天頭原批:「芳,一作芬。
」:「荊湖北州縣昨經殘破,亡失版籍,乃有以丁增稅者,根括人戶,籍其丁口,使一丁受種七鬥,以為稅額。
有元系一鬥之稅,而家有三丁,則增為二石一鬥之稅,不問其田之多少麼。
又請佃人戶止有常平田而無己業,常平之租不可增數,而丁多于常平之田,則虛責其民田之人。
欲望行下本路,許人自陳,令監司、帥臣選清強官吏核實改正。
」戶部言:「欲下湖北轉運司,同本路提刑司、常平、安撫司取見詣實咤依,公共從長 相度可否利便,保明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應開河人夫,雖已支雇錢,緣科差多日,有妨營運,可令本府取見鄉分、姓名的确人數,與免今年身丁錢一半。
如已送納,與理作來年合納之數。
」 三十年七月十九日,兩浙轉運司言:「湖州武康縣每四丁絹一疋,自來并納本色,不曾折錢。
烏程、歸安、吳興、安吉、德清縣每三丁納絹一疋,自來聽從民便,或納本色,或納見錢。
州縣舊例,一戶三丁納本色絹,二丁折納見錢。
又逐縣丁産簿籍不明,并不逐時銷注升降,将(來)[未]經拘籍丁名之人行下追催,号為腹撐丁,又名貌丁。
既不收系省額,止以充州縣支用。
又将合催丁名預出由子,付人戶收執送納。
有力上戶及攬納之人,多是攙先送納本色,貧民下戶,并須催納見錢,折納倍費,虧損下戶。
」诏令兩浙轉運司措置改正,出暝約束曉谕。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仍令戶部行下其餘州縣,或有似此去處,亦仰依此改正。
三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尚書左司郎中、兼權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呂廣問言:「昨任兩浙運副日,被旨措置改正湖州丁絹不均等事。
今照得朝廷未行鈔鹽以前,歲計丁口,官散蠶鹽,丁給鹽一鬥,納錢一百六十六文,謂之丁鹽錢。
自行鈔鹽之後,官不給鹽,依舊錢每丁增至三百六十文,謂之身丁錢。
至大蹑中,湖州申明,令三丁折絹一疋。
當時絹賤,未有陪費,其後絹價增長,陪 費漸多。
宣和中,唯武康知縣姓朱人将本縣保甲依法編排,見得丁數增添,遂申朝廷,将所增丁口均入絹數,趱成四丁納絹一疋。
其餘五縣,後來丁口雖增,不曾均趱,至今三丁猶當一絹。
蓋緣逐縣例将寬剩人丁不行注籍,暗收丁錢,以資他用。
籍既不明,無以谷考,所增錢數不盡歸官,凡公吏、保正長皆得侵隐,而又丁籍歲終既不開收年額,所催止憑舊籍,遂至老病死亡更不除減。
民間既苦絹價陪費,而又虛抱合消之數,由是民力日困。
本司相度:若令逐縣差人巡門根刷,徒有搔擾,遂措置申明印給甲狀甲:原作「申」,據下文及本書食貨一二之一三改。
,從本州島每縣差官一員,責付逐鄉保長俵散。
每三十戶結為一甲,自書本戶的實丁口,結罪遞相委保。
所有以前隐落,更不坐罪。
唯今來狀内隐落不實,許人陳告,斷罪追賞。
其甲狀付所委官拘類,取見逐縣增添丁口,趱入舊額,依仿武康體例增丁減絹,以寬民力。
除行下本州島縣并散給印暝鄉村曉谕,及于所給印暝、甲狀前朱印申說:『今來正緣人戶送納身丁錢、絹太重,措置括責,要見所增丁數,趱入舊額,均減丁絹,即非要添丁額以增絹數。
』使人戶通知,不緻疑惑。
今諸縣推排稍已就緒,且舉長興一縣論之:元管丁五萬一千有零,今排出八萬三千,比舊約增十分之四。
舊額理絹一萬七千,每丁納絹一丈三尺,合折錢二貫三百有零。
今據排出人丁均減外,每丁止納絹八尺有零,合折錢一 貫四百,委是民力稍寬。
訪聞昨來作弊欺隐丁口之人,今既改正,奸計不行,卻乃扇搖人戶,稱是官司排出丁口比舊增益天頭原批:「益,一作溢。
」,謂要增添上供歲額,非是欲于逐一名下遞相均減。
仍聞逐縣事體不同,亦有排出人丁所增數目不多去處,妄說官司,欲以增數最多縣分與諸縣衮同,通一州絹額均攤。
以此民間不免疑惑。
兼慮有僥望希求之人,不知朝廷措置本意恤民,卻将增出人丁陳獻利便,妄乞别項拘催,以為額外羨餘之數。
如此,則一州民力愈困,必緻逃移。
照得湖州申到歲額身丁紬絹八萬一十六匹二丈七尺三寸四分,遞年别無增減。
欲望明降指揮,上件身丁紬絹止依舊額催理。
所有今來排出丁口,逐縣各将元額均敷,不得辄增舊額。
先次行下戶部、運司、湖州照會約束,仍有妄獻利便擾民之人,亦乞重作施行。
」 三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安豐軍言:「近緣金賊侵犯,未成倫 緒天頭願批:「緒,一作序。
」,僧道免丁錢難以辦集。
」诏權與展免一年。
五月二十一日,權發遣湖州陳之茂言:「兩浙丁錢,自皇佑中許人戶将土産紬絹依時價折納,謂之丁絹。
烏程諸縣,每四丁納絹一匹,長興縣每五丁納絹一疋。
今之措置,蓋有二說:一、欲将歲額為定數,卻以續增之丁均入歲額,不必拘以四丁、五丁為一絹。
如此,則丁口既增,丁錢亦減,朝廷不失常額,民亦易于輸納。
一、欲将絹錢每疋作五貫紐計折納。
向若隻納本色,緣 百姓僻居郊野,艱于湊成端匹,付之攬戶,多取價直。
是納丁之家雖使納本色,其實與折錢無異。
況畸零合鈔,少者四戶,多者八戶或一二十戶,無緣人人得鈔,鄉司作弊,重疊追呼。
」于是戶部言:「今欲下兩浙轉運司行下本州島,将人戶所納丁絹如願本色者,即依已降指揮與别戶合鈔,湊成端疋送納,各給憑由。
若願納錢,即聽從便。
其所乞折納絹價,如别無虧損官私,即依所乞施行。
今後增減丁數,即不得損益元額。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知常州宜興縣姜诏言:「本縣無稅産人戶,每丁納丁身鹽錢二百文足。
第四、第五等人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經:原作「徑」,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一五改。
,均紐正稅外,又令帶納丁鹽絹,作折帛錢輸納。
本州島管下晉陵、武進、無錫三縣,皆于衆戶田産上均納,獨是本縣紐在下戶帶丁收納,緻人戶不得已将父祖墳墓遺棄逃亡,或典賣與人,在上耕種,使枯骨暴露,情實可憫。
欲乞依三縣一例均納。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朕以淚雨不止,有傷蠶麥,自二十五日避正殿,減常膳。
其浙東、西路災傷人戶合納幹道元年身丁錢、絹,臨安府、紹興府、湖、常州并與全免一年,溫、台、明、處州、鎮江府并各減放一半。
将減下之數,于内庫紐支銀、絹,撥還戶部。
」 三月十六日,三省言:竊慮州縣奉行不虔,依舊催理,有失寬恤之意。
诏令逐州府遵依已降指揮,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當職官 吏重寘典憲。
四月四日,诏僧、道年六十以上并笃廢殘疾之人,并比附民丁放納丁錢,自幹道元年為始,仍令州縣出暝曉谕。
二年四月七日,臣僚言:「民戶歲各有丁身錢,州縣按籍拘催,雖一夫不可幸免。
至逃亡死絕,自當開落。
去歲二浙水澇,疾疫相仍,咤而死亡,其數頗多。
聖恩寬恤,已免當年丁錢。
竊聞今歲州縣起催,乃以虛名追實錢,或老耄幼弱為之代輸,或耆保鄰裡為之償納。
百姓饑餓之餘,自納身丁已似不堪,而況更為他人輸納矧所得甚微,而為細民之害不輕。
欲乞行下諸州覆實開落,仍令監司按察。
」從之。
五月九日,臣僚言:「兩浙路去年百姓以疾疫死亡、以饑餓流移者至多,州縣丁籍自應虧減。
竊聞州縣按籍而催,尚仍故目,官吏急于逃責,将年未及之人籍為成丁,或密計所虧之額,多取之于見存之人,或抑令保正長合力償備。
欲望特降指揮下兩浙州縣,覆實流移死亡丁數天頭原批:「覆,一作核。
」,保明申上,權行倚閣。
候将來流移歸業,中小成丁,仍令漸次增補。
不過數年,自當複舊。
」從之。
六年正月十四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自放行度牒,給賣過一十二萬餘道,已剃度披戴僧道數目不少。
今谷考得州縣遞年所納免丁錢,比未放行度牒以前年分止增三五萬貫,顯是州縣作弊,公然侵隐,或作僧道雲遊為名不納,或當來妄供申年甲入老,規避免納之數,是緻暗失豹計。
望行下諸路 提刑司,委官檢察括責,從實拘收,盡數入總制帳,每季起發,毋令依前作弊欺隐。
仍開具括責到錢數,類聚一路總數,保明供申戶部驅磨。
」從之。
三月二十四日,嚴州言:乞先将本州島第五等戶無産之人丁鹽絹數蠲減。
戶部契勘:「嚴州民戶從來輸納丁鹽絹系給舊年例合納之數,難以遽行減免。
緣本州島昨來知州劉楹任内發到餘剩錢六萬三千貫天頭原批:「劉,一作柳。
」,已起赴左藏南庫送納了當。
今欲下嚴州,将第五等無産稅人戶四萬一百九十六丁合納丁鹽絹與放免一年,計減放絹一萬二千八百六十二匹二丈八尺八寸。
每匹作六貫文省,紐計價錢七萬七千二百七十三貫七百二十八文二百:天頭原批:「二,一作一。
」,令左藏南庫卻将嚴州起發到前項餘剩錢六萬三千貫撥還左藏西庫。
其餘不足錢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三貫七百二十八文,本部自行管認。
」從之。
同日,新差權知惠州葛延年上殿奏事,乞放廣東身丁米天頭原批:「東,一作南。
」。
上曰:「分明是科敷。
」延年奏:「此米其來已麼,止緣縣官欲以丁口增衍為科最,故逃亡者不為開落,勒令催科,甲頭代納,人甚苦之。
」上曰:「合與他豁除。
」 閏五月二十四日,诏:「江東路被水去處比餘路最多,可令江東轉運司将建康府、太平州實被水縣分第四、第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并與放免一年,不得巧作名色,依舊科取。
如有違戾,令監司覺察按劾,重作施行,許人戶越訴。
」 十一月十八日,浙東提舉常平 蘇峤言:「乞将溫州旱傷第四等以下合納身丁(将)[絹]與蠲放一年,為錢一萬六千餘貫。
」從之。
七年二月八日,诏溫州人戶合納身丁絹随夏料送納,已承幹道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指揮,将第四、第五等人戶與放免一年外,竊慮所降指揮之前已有人戶送納在官,仰并特與理作幹道七年合納之數。
十二月三十日,戶部契勘浙東溫州、浙西湖州今歲荒歉最甚,溫州已降指揮,将旱傷去處第四等、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并與放免一年,其湖州亦當一體施行。
乞将湖州五等以下細民今年丁稅或尚有欠負「年」下原衍一「年」字,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一八删。
,特與蠲免,不得依前巧作名色追理。
」從之。
七年二月十四日,冊皇太子赦:「應民間有曾祖父母存而身已成丁者,其丁錢身役并免一年。
訪聞二廣民戶輸納丁錢去處,近來官司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多緻逃亡。
仰本路監司常切嚴行覺察約束。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效赦:「廣南東、西兩路民間有曾祖父母存而身未成丁之人,訪聞州縣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遂緻丁口逃亡。
已令監司約束所隸州縣,尚慮不遵成憲,甚失朝廷愛民之意。
仰逐路帥臣更功覺察,或有違戾,互行按治以聞,當議重作施行。
」 七月十五日,直寶文閣、知建甯府趙彥端言:「生子娉而殺之者,法禁非不嚴備,間有違者,蓋民貧累衆,無力贍給,年方至丁,複有輸納身丁之患。
臣自到任,首行曉谕貧 乏之家,生子許經府驗實,支錢米給濟。
尚慮細民貧困,未能不至犯法。
乞将本府七縣人戶身丁錢自今後并與蠲免。
」從之。
八月十四日,宰執進呈兩浙諸州丁鹽絹數,上曰:「範成大謂處州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
」虞允文奏曰:「誠有之,但諸州縣丁絹尺寸多少各不等,欲擇其重者蠲之。
」上曰:「有一家而數丁者,須當量與減免。
卿等更議定以聞。
」于是诏:「兩浙州軍人戶身丁鹽錢折納紬絹數内,紹興府、湖、處州比之他州最重,敷納不均,訪聞民戶避免,至于生子不舉,有傷風化。
可令提舉常平官限一月取見逐州所管戶口丁數等第,每丁歲納若幹,有無科折,核寔保明,攢具成冊,繳申尚書省請旨。
」 十月一日,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蔡洸言:「鎮江共管三邑,而輸丁各異,有所謂稅戶,有所謂客戶。
稅戶者,有常産之人麼,客戶則無産而僑寓者麼。
稅戶、客戶惟丹徒并輸丁,而丹陽、金壇二邑有稅則無丁,其輸丁者客戶而已。
每丁所輸,或二尺或四尺,固已不同,而官司受納,則以匹計,故攬納者得以邀其利,倍取其直,然後湊匹賤買以輸之。
衆戶并而為一鈔,有鈔則可持以為驗,而無鈔未免有重疊追輸之擾,豈不重困民力乞令稅、客戶一體輸納,少纾客戶之力纾:原作「輸」,據本書食貨一二之二○改。
,而三邑不得自為同異,則民樂輸矣。
仍乞見輸丁絹依和買之直計尺折納,而人給一鈔。
既免重疊追擾,且攬戶不得以邀 其利,則民不困矣。
況一歲不過一千七百三十二疋一丈八尺,若以其絹合赴内帑交納之物于法有礙,即乞令鎮江府折納買絹起發。
于官無損,而三萬六千九百餘丁均被寔惠。
」從之。
八年五月,知湖州單夔言:「本州島六縣管二十六萬八千九十九丁九十:天頭原批:「九,一作六。
」,計絹六萬五千二百九十六疋有零,又續編排出隐漏一萬四千八百九十二丁,元額每三丁或四丁以上納絹一疋,視他州為重。
」诏每七丁共納絹一疋,比元額每歲計減絹二萬四千八百二十匹。
令提領左藏南庫所每年于納到沙田蘆場租錢内撥還戶部。
未幾,續承指揮下項:「嚴州管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四丁十三:天頭原批:「三,一作二。
」,每歲納紬絹三萬九千三百九十九匹有零,系每丁納絹一丈二尺八寸。
紹興府管三十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一丁,每歲納紬絹四萬三千一十五疋有零,綿七萬七千四百二十餘兩,錢四萬七千七百五十貫有零。
上四等系約四丁納絹一疋,五等系約八丁納絹一匹。
處州管一十九萬一千三百八丁,每歲納絹錢二十萬三千六百餘貫,系四丁以上共納絹一匹,委是稍重。
」诏嚴州依湖州,每七丁共納絹一匹,每年共減二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匹有零,計錢四萬七千一百七十貫足有零。
紹興府上四等每七丁共納絹一疋,第五等每十丁共納絹一疋,每年共減絹一萬三匹二丈五尺四寸,計錢五萬二千一十八貫七百足有零。
處 州上四等戶每五丁共納絹一匹,五等戶每八丁共納絹一匹,每年共減絹九千九百一十匹有零,計錢三萬四千六百八十貫文足有零。
以上減下錢數,并令每年收到沙田蘆場租錢内撥還戶部。
九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節次已降指揮,湖、嚴、處州、紹興府歲輸丁絹各已均減。
如願共納成匹絹帛,尚慮止是一戶得鈔,餘戶無以執照。
乞令逐州府每戶各給憑由,以革再行追擾輸納之弊。
仍自幹道八年為始。
若人戶已有納過數目,亦與出給憑由,理充幹道九年合納之數,不得重疊科取。
如違,官吏重作施行,許人戶越訴。
仍多出文暝,曉谕人戶通知。
」從之。
十一月九日,南郊赦:「台州城内被火居民,仰本州島取會,保明詣寔,将今年未納身丁與免一年,仍将來年身丁更與蠲免一年。
」先是,宰執進呈台州旱傷并遺火事,上曰:「台州今歲旱傷,繼之以火,小民不易,州郡亦阙乏。
除已給降錢、米應副赈濟支遣外,其被火民戶身丁錢可與免納一年。
」曾懷等奏曰:「州郡細民皆蒙聖恩轸念如此,乞于郊赦内行下。
」故有是诏。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身丁 身丁 【宋朝會要】 淳熙元年二月十九日,诏:「湖州管下民戶身丁錢絹多是揍成端疋,例皆付之攬戶,要以重價。
可從民便折納見錢,令州縣自行買絹,解發上供。
」從知烏程縣餘端禮請麼。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應人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與免戶下一名身丁錢物。
」十三年赦同。
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南郊赦:「廣南東、西路民間有曾祖父母存而身成丁之人,訪聞州縣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遠方實被其害。
雖已令監司約束,尚慮不遵成憲,有失朝廷愛民之意,仰逐路帥臣便功覺察,或有違戾,互行按治以聞。
」六年、九年明堂赦,十二年南郊赦同。
八年十二月九日,诏:「逐路旱傷州:淛東紹興府、婺州、衢州,淛西臨安府、嚴州、湖州長興、安吉兩縣,常州、鎮江府、江陰軍,江東建康府、饒州、徽、信州、南康軍、廣德軍,江西興國軍,湖北江陵府,鄂州漢陽軍、複州、德安府,淮東八州,淮西八州軍,淳熙九年分應民戶合納身丁錢物,并特免一年。
州縣辄敢催取,許人戶陳訴。
」 九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諸路人戶輸納身丁錢,自有條格并年甲籍照據。
訪聞州縣将(來)年老之人不即除落,其未及成丁人勒令鄉司保長括責認納。
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及許人戶越訴。
」十二年南郊赦,十五年明堂赦,紹熙二年十一月、五年九月并同。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右正言蔣繼周言:「訪聞 溫、處流民丁籍尚存,諸縣催租,無人供納。
或其家丁壯既去,老弱獨留,監系輸填,急如星火,有及其宗族姻親鄰裡。
不然,則令保正、保長均陪。
咤而多糾未成丁人,名為充代,追擾不能安居,去者無複可歸,留者行且繼去,誠非細事。
大抵人戶身丁所納錢帛,吏操其權,縣制其赢,增減出沒,漫不可考。
縱有銷落,率常有餘。
乞令溫、處州守臣将屬縣流移人戶核實,除落丁籍,不得存留,抑勒陪填。
如有違戾,令監司覺察以聞。
」從之。
十二年四月三日,刑部尚書兼吏部尚書、兼侍讀蕭燧言:「廣西去朝廷為最遠,其民視諸路為最貧,而小民之無稅産者,貧尤甚焉。
竊見在法,民年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官司按籍計年,将進丁或入老疾應收、免課役者,皆縣令親貌顔狀,注籍通知,取索丁簿,谷考歲數,收附、銷落,法意非不善麼。
奈何廣西并海諸郡以身丁錢為巧取之資,有收附而無銷落。
一家之中,其子若娉年長而成丁者,使之輸納可麼,而父、祖之老疾者不免焉。
又況輸納之際,邀求無藝,錢則倍收剩利,(來)[米]則多量功耗,一戶計丁若幹,每戶必使之分析。
一戶之内,有抄紙錢、息本錢、縻費錢、公庫錢,大抵公庫所入居多,此何理耶是以其民苦之,百計避免,或改作女戶,或涉居異鄉,或舍農而為工匠,或泛海而逐商販,曾不得安其業,固聖主之所不忍聞麼。
乞令廣西帥臣、監司措置行下,從收附、銷落之 制,革違法過取之害,多散文暝曉谕。
如或仍前科擾,即令按劾,重寘典憲,以厲其餘,庶幾窮民得安其業。
其它諸路州軍有似此者,乞令本路監司依仿施行。
」從之。
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應諸路州縣有身丁錢去處,其第五等人戶并無産而有丁者,并與減免淳熙十三年分身丁錢物之半。
」 十月七日,诏戶部将漳、泉州、興化軍減免身丁錢、米,照應已支降撥還錢數各與理豁,仍劄下福建路轉運司并逐州照會。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知鎮江府張杓言:「在任日,嘗具奏聞,以鎮江府秋後栽插方畢,偶白露前無雨,高田遂至旱(稿)[槁]。
竊惟地瘠民貧,臣雖以十三年以前夏秋稅租本府合得州用錢數盡行倚閣,而猶有丁錢一事,計口而科,各縣不等。
雖每名不過數百,皆是貧民下戶,铢積寸累,方能輸納。
去歲以慶典恩赦,蠲放下五等戶一半之數,通不過六千九百三十餘貫,人情便覺寬舒。
況今漸次已有送納,止是旱鄉人戶委無可輸。
州縣期限逼迫,未免騷擾。
乞将鎮江府下第五等人戶未納丁錢特與蠲免,庶使小民得免流移。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十九日,诏:「諸路州縣僧道年六十以上合納丁錢,特與放免一年。
或已納在官,與理充将來之數。
如敢卻行催理,許越訴,監司覺察以聞。
」 紹熙元年正月十七日,诏臨安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紹熙元年更與蠲放三年,仍給降 黃暝曉谕。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舊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廢殘疾者,本身丁錢聽免。
續降指揮,僧、道七十以上及笃廢殘疾,本身并特放免。
近來給降度牒,披剃稍多,自合将所收免丁錢盡數起發。
訪聞州郡将合入老僧、道不行依法放免,仍舊照額複行拘催,以緻被害,深可憐憫。
可令州軍照逐歲僧、道丁籍實數拘催。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 同日,赦:「僧、道免丁等錢物,可自今赦到日,仰諸路漕司委官将淳熙十六年終以前并與日下除放。
」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臨安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紹熙四年更與蠲放三年,仍給降黃暝曉谕。
五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應人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與免戶下一名身丁錢物。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赦文:「舊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廢殘疾者,本身丁錢聽免。
續降指揮,僧、道七十以上及笃廢殘疾,本身丁錢并特放免。
近來給降度牒,披剃稍多,自合将所收免丁錢盡數起發起發:原作「發起」,據上文紹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乙。
。
訪聞州郡将合入老僧、道不行依法放免,仍舊照額複行拘催,以緻被害,深可憐憫。
可令州軍照逐歲僧、道丁籍實數拘催,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廣南東、西路民間有曾祖父母存,或祖父母年已六十而身未成丁之人,訪聞州縣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
已令監司約束。
或有違戾,委帥臣互察以聞。
」自後,郊祀、明堂 赦亦如之。
十月二十四日,都省勘會:「已降聖旨:訪聞兩浙路州軍縣多有水旱去處,民戶合納身丁及鹽錢,來年并與權放一年。
其今年有未納者,并與倚閣。
」 慶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诏臨安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慶元二年更與蠲放三年,仍給降黃暝曉谕。
嘉泰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臨安府屬縣人戶身丁錢可自嘉泰二年更放三年。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诏:「紹興府系攢宮所在,理宜優恤。
本府人戶所納身丁錢、絹、綿、鹽,可自嘉泰五年永與除放。
」 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揮,紹興府人戶合納身丁錢、絹、綿、鹽,并自嘉泰五年永與蠲免。
緣上件錢物并系分隸之數,照得戶部昨來供奉慈福宮、壽慈宮錢物除金銀外,歲減錢一百一十餘萬貫,至今不曾樁發。
」诏紹興府每歲合減身丁錢、絹、綿、鹽之數,并令戶部于減下俸錢内抱認發還。
開禧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朕惟方今大計,在寬民力。
睠茲二淛,實拱行都,尤當優恤,以厚根本。
況承平歲麼,生齒日繁,程其賦租之餘,重以身丁之斂,吏弗功省,民輸益艱。
中坼以思,靡遑安處。
非不知國用所系,儲積宜豐,顧甯損于縣官,以少纾于民力。
爰敷曠澤,庸示至懷。
其兩浙路身丁錢、絹,可自開禧二年并與除放。
」 二年正月一日,诏:「兩浙州軍嘉泰元年至開禧元年終未起身丁錢、絹、紬、綿内,實系人戶拖欠之數,并與蠲免。
如州軍仍前催理, 許人戶越訴,官吏重作施行。
」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冊皇太子赦文:「訪聞二廣人戶輸納丁錢,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納,謂之挂丁錢,多緻逃亡。
仰本路監司、帥臣照累赦常切嚴行覺察約束,(母)[毋]緻違戾。
」以上《甯宗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役法 役法 題下原批:「起淳熙,訖嘉定。
」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三月五日,臣僚言:「諸路州縣一都之内,保正凡二,而保長凡八。
保正物力頗高,役之二歲,尚可枝梧。
至于保長,類多下戶,無十金之儲,限以二年,困窮特(立)甚。
欲乞保正止仍舊法,保長限以一年,使深恩實惠下及細民。
」從之。
十月三日,浙西提舉葉模言差役之弊,乞明诏有司嚴立條法。
于是敕令所拟修下條:「諸選定合充保正長而(選)[逃]役妄訟,以緻役滿人過期不替,或權募人充過月日者,并勒當役妄訟人于正役年限外增展拖延月日。
謂如合役二年,若咤妄訟拖延一季,即正役二年一季之類。
若當行人吏或鄉司受情增減物力,定差不當,即勒雇人代充,權替役滿人。
候差定正役人日交替。
其罪各依本法。
」從之。
六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乞诏戶部将隆興元年至今應幹役法奏請續降(銜)[沖]改指揮盡行檢舉,更功審訂。
」诏戶部看詳。
本部乞下諸路提舉司,依本官奏陳事理開具(銜)[沖]改條法指揮,并見行條法、續(绛)[降]指揮,行下所部州縣遍出暝文,分明曉谕民戶通知,常切遵守。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大保長不許催科,止受憑由給付人戶,令依限輸納。
如有頑戶欠多,即差保正追納。
以臣僚言差役之弊,人但知保正受害,不知大保長催科者受害尤重。
蓋其數多于保正而力弱于大姓,故有是诏。
六月五日,诏:「常州近籍沒都吏陳持家豹,盡行出賣,其錢分給沿河三縣四十五都保正、長買田,添助義役,其田仍以縣分均撥。
日後拘沒到似此田産,及其它諸州縣,并不許援例。
」從知州李結請麼。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在法,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輸催納稅租,一稅一替。
即咤展限而欠數者,後科人催及科:原作「料」,據下文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改。
,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條法斷罪。
今訪聞諸縣縱容案吏鄉司受上戶計囑,抑勒貧乏之家充催稅保長,不照應省限,多出文引,行點追。
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不)覓誅求,有至破家失業。
自今如有違戾處,仰監司按(刻)[劾],常切覺察,許被擾保長越訴,将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以後逐郊赦同。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竊見紹興十二年指揮稱:鄉村戶數鄉皆有物力,合并歸煙爨處外,其坊郭及别縣戶有物力在數鄉,并令各随縣分并歸一鄉村物力最高處,理為等第選差,(計)[許]募人充役。
至幹道八年,臣僚一時申請,坊郭之人去鄉村遠,既不系本處相比保伍,煙火盜賊何緣機察亦難以責辦催科。
朝廷遂變此令,使兼并之家得以避役,而中、下戶有被其害者。
乞将上項差役事止用紹興十二年指揮,則豪富之家可以少戢,而貧弱之戶可以自伸。
」诏敕令所開具舊法。
已而開具來上,诏依紹興十二年十月四日指揮,節次續降指揮 并不施行。
七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自來女戶、幼丁并得免役,近咤頒降役法,有司抵牾申明,遂緻不免。
兼隆興二年老幼疾病之人止免身丁,不許免役。
竊緣老幼疾病在法不合為丁,無可免者。
望诏有司,應老疾戶許雇人充役,其女、幼戶依舊蠲免。
」诏令所檢會條法釋說。
既而本所言:「女戶無人成丁者并不應差役外,如有孤幼,豹産官為檢校,即顯幼丁自不成戶。
止緣淳熙六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申請之時,誤于『老疾之人不許免役』文内多添一『幼』字,當時批狀行下,咤此州縣疑惑,是緻臣僚奏請,乞将女、幼戶蠲免差役。
乞自今更不得引用上件批(獻)[狀],并遵前後條法指揮。
」從之。
九年二月九日,知瓊州韓璧言:「熙甯間改差役,獨海外四州仍舊不改。
蓋改法之時,朝廷以四州之地與黎獠雜居,是以姑行差役,不欲輕變,然其弊甚于免役。
昨守臣屢有陳乞,欲依海内州郡行免役法。
朝廷重于改更,咤循至今,其弊愈甚。
富豪之家賄賂公行,以計規免,中、下之戶頻年被擾,不得休息。
至于掌管官物衙前、庫子,尤為重難,深村愚民不谙書筭,于收支出入之際,為專典所欺,以緻失陷攤陪,逃移破家,死于非命,不知其幾。
乞罷海外差役,依海北免役事體施行。
」朝廷下其章,令廣西監司差官詢究四州之民願與不願免役,皆以為便。
從之。
十年十月四日,臣僚言:「處州進士經禦史台畫一十項,陳論本州島義役擾民。
臣咤根究本末,義役之說,起于幹道五年五月,知處州範成大奏陳處州松陽縣有一兩都自相要約,各出田谷以助役戶,永為義産,總計為田三千三百餘畝,乞行下諸路州軍,專[委]縣官依此勸誘。
至七年正月,成大為中書舍人,再述前請,朝廷從之。
淳熙三年,陳孺知處州任滿奏事,言其不便,乞依見行條法,照物力資次依公差募。
至八年,處州布衣上書,乞行義役,诏令季翔限十日看詳以聞。
翔奏欲每田百畝出田二畝,官、民、僧、道并為一等。
是年六月,本州島進士經禦史台投狀,訴義役不便,已令戶部行下本州島照會。
臣竊謂國家役法自祖宗以來,前後講論詳矣。
自範成大倡為義役之說,而處州六邑之民擾擾于義役者十有六年。
朝廷令守臣季翔看詳,蓋欲其詳酌可否。
曾不能參照案牍,博詢民言,辨範成大、陳孺所奏虛實,有請于朝而罷之,乃從而附會其說,斷以己見,官、民、僧、道一等出田,他日貧富置之不問,人以為重擾。
舉處州之人初不曰義,推行之于兩浙,兩浙固已被其擾,使推行之于天下,豈不重擾哉乞将處州、兩浙有見行助役去處,聽從民便,令官司不得幹預州縣,遵依見行條法,照應物力資次依公差募。
仍乞将季翔罷黜。
」從之。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進呈監察禦史謝谔奏:「伏見去 歲臣僚論處州守臣不合專主義役之弊,蓋欲差役、義役并行。
訪聞江東、西諸路願為義役者不少,胥吏伺隙,思敗其謀,緻人戶赴台陳訴。
臣乞應有義役當從民便,其不義役者,乃行差役。
」上曰:「前日蔣繼周言處州守臣專行義役之弊,今谔欲義役、差役各從民便,法意補得始圓。
」于是诏依,仍照應淳熙十年十月四日已降指揮施行。
七月十二日,臣僚言:「去歲九月,陛下可臣僚之奏,将坊郭人戶産業歲麼不曾推排去處,(今)[令]于農隙推排。
為見兩淛人戶蕃盛,差科費力,争訟者多,所以論及推排之法,其言止欲将坊郭推排。
蓋坊郭之與鄉村亦又不同,是其意非不善麼。
臣蹑四方州郡,自去年九月行此之後,至今諸州申到,如建康府、太平州、廣德軍、江陵府、常德府、永州皆旱傷,如楚州、滁州、揚州、真州皆申候起稅日,如盱眙軍申為極邊,累經兵火,如沅州申系是極邊,從來不曾推排,如郴州申累經賊徒殘破,未可推排,自餘或申展限之類,亦頗有之。
凡此諸州,皆是未可施行,所申皆其實情,則勉強行之,必有弊矣。
又如江東、西,風俗不同,從祖宗時立法,元不用鄉村物力推排,專以田地畝頭計稅,凡差科,隻用畝頭為額。
其事甚簡,其數易知,若有典憲,其稅随畝頭出入,已麼相安,不俟推排而後定麼。
所以鄉村無推排,亦有累年不必推排者,是兩路之風俗不在于推排麼。
今卻聞一概施行,而所在長吏多不究法意,唯憑胥吏差保正、副根括,凡田間小民粗有米粟耕耨之器,纖微細()[璅],務在無遺,指為等第,憑此抄籍,其供認「其」字前疑脫一字。
。
凡此之擾非一,乞下諸路提舉司,照應去年九月指揮,如有元系推排地分,兼有差科不行去處,自合遵從施行。
其别有未便,未可推排,或元無推排之額,如[江]東、西、湖南三路之類,亦須詳審,未得(據)[遽]行。
其乘此擾民為害,妄增賦額,并仰審究奏(刻)[劾]。
其受害者亦許越訴。
」诏令諸路監司各約束所部州縣,照應見行條法施行,不得咤其科擾,引(慝)[惹]詞訴。
或遇水旱分去處,權[住]推排。
十二年九月七日,臣僚言:「乞令諸路提舉司行下所部州縣,将坊郭人戶産業歲麼不行推排去處,于今冬農隙日去遵依條法推排。
仍饬本司今後照應年分檢舉,嚴切施行,毋得違戾。
」诏監司将州軍申到已推排去處州:原作「軍」。
天頭原批:「眉,疑州。
」當是,咤改。
,逐旋申尚書省。
八月十五日,禦筆:「朕惟差役之法,為日蓋麼,近年以來,又創限田之令,可謂備矣。
然州縣奉行之不公,豪貴兼并之太甚,隐寄挾戶,弊端益滋。
一鄉之中,上戶之着役者無幾,貧民下戶畏避棄鬻,至不敢蓄頃畝之産,甚亡謂麼。
宵旰之思,莫若不計官、民戶,一例隻以等第輸差。
如此則不惟貧富均一,且稅籍之弊不革而自除,一舉兩得,何待而不為乎可令戶部、給舍、台谏詳議以聞。
」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在法,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
即咤展限而欠數者,後科人催及,辄勾追催稅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條法斷罪。
訪聞諸縣縱容案吏、鄉司受上戶計囑,抑勒貧乏之家充催稅保長,更不照應省限,多出文引,行點追,到限比磨。
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覓錢物,仍将逃亡倚閣稅賦抑令陪備,或至破家失業。
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将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仍許被擾保長越訴。
」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蹑兼侍講兼同修國史洪邁言:「乞诏有司行下諸州,各令所部縣令于保長一界當替之日,即索其所承甲帖,勒鄉司當廳開具。
如已納而挂籍者,實時開銷。
頑戶實不肯納者,官為付保正追治。
逃絕無輸者,從實除豁。
」從之。
五月七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公共集議,将非泛補官及七色補官人非曾在朝實任侍從職事,雖寄祿官品秩甚高,亦不在限田免役之數。
其奏薦弟侄子娉及弟侄子娉之所奏薦,推而廣之,但其源自七色補官而來者,苟非自擢科第或顯立功名,并仍舊同非泛補授人差役。
庶幾役戶頓增,可以少寬民力,簪裳稍衆,不至賢愚混淆,而陛下官、民戶通差之诏亦不至徒為虛文,誠非小補。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元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近見朝廷從兩淛漕臣之請,所至揭暝,限以兩季,令官、民戶歸并詭名挾戶。
限滿不自首者,許鄉司等告首。
将及限滿,尚未聞有自首歸并者。
臣竊謂欲革此弊,莫若命郡守各于僚屬擇能通練清強者,每邑一員,再展期限,專一措置,嚴行督責,務在必行。
其所委之官,措置有方,許令守臣保明,量與推賞。
」诏潘景珪措置聞奏。
既而景珪言:「每縣欲置木櫃二口,封印押于縣門。
一口(今)[令]展限内許詭名置産人實封狀撺櫃自首,十日一次知縣躬親開櫃,即與免罪,追鄉司歸并入戶内。
一口(今)[令]展限外許諸色人并見役公吏、鄉司及保正、副、保長、戶長、承帖催稅家人具實封狀,告首詭名挾戶之家撺櫃内,十日一次知縣躬親開櫃拆封,呼及鄉司,究證得實,将告中田産依條給告人,犯人從條斷罪。
所告人内有公吏、鄉司等向斷罷已經叙理充役,若被告人出名或結托親知,經官陳訴冒役,官司并不得受理。
若首産之後,别有被罷冒役之人,方許受理。
仍令轉運、提刑、提舉、安撫司照會。
所置木櫃,仍造牌二面,其一書『召人自陳詭名挾戶』,其一書『召人告首詭(戶)[名]挾戶。
』詭名挾戶之家,除人力佃客幹當掠米人不許告首外,田鄰并受寄人亦許令撺櫃首。
如點檢得實,與免罪,将告中田産亦給與告人。
如被他人陳告,田鄰并受寄人知情,依條科斷。
告首狀撺櫃日,知縣躬親拆封。
若有自首狀,雖已被他人撺櫃告首,知縣點檢得實,亦理為自首,與免罪歸并。
一、官戶除登科軍功蔭補外,餘依非泛補授不得豁除限田指揮。
官戶于戶下書名,若系執政、侍從、兩省、台谏、卿(谏)[監]、郎官,注雲『見任某官』,亡殁者,即雲『曾任某官』。
官戶既已取見職位、姓名,若已亡殁,即将《格》内合得田産,據子娉人數均筭。
官戶合得限田,子娉雖多,須是服阕之後已曾分析,方合據戶均筭。
鄉司諸色人能首并人戶詭名置産,依今來指揮,照條推賞給産。
如逐縣故有阻抑,許直經轉運司陳理。
官戶依格合破限田,其家田産不及《格》數,受寄民戶田畝入戶揍充,并許受寄官戶令幹人等首。
知縣究證得實,将告中田産盡行給賞。
如他人陳告,亦當坐罪。
詭名挾戶之家,于今展限内不自陳首,又無人告論,即從逐縣知縣索諸鄉戶長、催稅承帖家人腳頭簿點檢所催稅去處,便可照應詭名。
詭名置産,依淳熙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指揮,先限一季,又展一季,限滿更展一季,系是三次立限。
限内不首,更不展日,若被人陳首,即從今降指揮施行。
不曾首并田産稅色之人,逐縣出暝告示,今後不許作代納銷鈔。
典賣田産之人,知典賣主系是詭名,許行陳首。
根究(指)[詣]實,将元典賣田産給還原主。
」從之。
六月十四日,戶部尚書葉翥言:「乞将紹興和買元額十四萬四千有奇先蠲減四萬餘,以十萬匹為額。
既定,然後行均敷之法,自上四等至下五等戶,各照田産多寡,本以經界等則、物力高下,一例均科。
其均科委侍從詳議聞奏。
」诏專委知紹興府洪邁、同提舉鄭湜措置,限兩月開具以聞。
既而邁等暝示官、民戶,立限一月,将詭名挾戶、隐寄田産從實開具,各令實封,經本府及逐縣投櫃首并。
不以數目多寡、年歲遠近,并不追理所虧官物,仍免罪賞。
候限滿開拆。
或人戶恃頑不首,鄉司隐庇,即點追最多者送獄根勘。
和買局、鄉司節次供具到人戶隐寄物力錢七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七貫六百四十四文,計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五戶,元系下五等并白腳,今關并入第四等。
應(料)[科]和買者三十六萬四千六百五十四貫五百九十二文,計詭戶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戶,元系下五等,今關并系五等。
不應科者一十萬六千六百六十三貫六百一十六文,計詭戶一萬一千一百八十一戶,元系上四等,今關并不增添。
和買者二十三萬四千一百五十九貫四百三十六文,計詭戶二萬五千二百二十九戶。
人戶自首并一十五萬八千一百七十貫四百七十一文。
「照得會谷、山陰、蕭山、諸暝、上虞共五縣,自淳熙十二年創科及真五等戶後來,帥臣陳乞,自十四年權住催。
此外,又有坍江、逃絕虛挂簿書。
今蠲減四萬四千二百八十餘匹,先與五縣除豁 外,尚餘二萬四千二百餘匹,卻将八縣合實額均作二分四厘有奇帶減。
然餘姚、新昌、嵊縣向來不曾創科五等,無前件除豁之數,所減比于五縣為不侔,故又微損諸暝、山陰最多者補之。
減多者止于三分八厘,減少者及二分二厘。
驗一郡之民情,校逐縣之事力,感謂輕重适得其平。
諸縣人戶物力,有元管絕少而新并過倍,有元系白腳而新并千百貫者,多合升起等第,充稅長、保正之人,緣積習累年,一旦輸納和買,又便當役,中産之家所不能堪。
今下逐縣,以舊籍為限,至紹興二年以後始用新籍差役。
今造八縣和買新簿各兩面,一留府,一付縣,各于戶下先坐等第并元管物力,次開今并錢數及詭戶姓名、田産、畝步,通計物力若幹,浮豹若幹。
每戶留(控)[空]紙,如有典賣,并委本縣丞于戶下分明收除簽押,以防奸弊。
見條撮綱目奏冊投進。
候及三年,仰本府選官,同逐縣令、佐依推排法再行升降推排。
和買與田産相随,亦如今法逐次推排。
如有走失,(今)[令]并物力總額,官吏乞功重坐,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亭戶田産自來免科,乞照今數籍定為額。
自後有增置,并同編戶法。
」從之。
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在法,差保正許募人代役者,自有定制,如官戶、寡婦之類是麼。
今富有之家應身充役者,往往亦募人代役,應募者無所顧籍,纔得文引追逮,乘勢欺詐錢物,一有不從,□縛随至,必厭所欲而後已。
乞自今代役人有犯,其違法募之者不覺察,當于案後貼說,坐以『五保内有犯,知而不糾』之罪。
」從之。
二年八月十七日,太常少卿張叔椿言:「差役之法,以物力高下定為流水通差立法,固所以示均一之政麼。
夫有鄉則有都,有都則有保。
一都二年用保正、副二人,一都十保,一保夏秋二稅用保長二人,二年之間,為稅長者四十人。
保正、副之數少,則上、中戶為之而有餘;保長之數多,則中、下戶為之而不足。
州縣之間,始以保正、副之歇役者俾充保長,不理役次,固有朝解保長之役而暮受保正之帖者,而上、中戶俱受其困矣。
夫保正,所管煙火盜賊麼,今麼乃俾之領帖狀;保長,所以催納稅租,今之逃亡死絕者悉俾之填納。
(不)[一]充保長,破産以填失陷,極力以應追呼,固有役未終滿而産已不存者,此尤為可念者麼。
臣竊謂寬鄉、狹鄉,人所管物力,莫若均以十分為率,以上五分充保正、副,以下四分充保長,至末等一分之貧乏者免之。
謂如物力三千貫至五百貫,皆以為保正、副,自四百貫至二百貫,皆以為保長。
其物力過(陪)[倍]者,自依批朱歇役法。
至寬鄉不及百貫,狹鄉不及五十貫,與免役。
等而上之,殺而下之,或多或少,率皆準此。
其或都内保長戶不及數,即以上、中戶歇役者充。
仍兩充保長與理一次保正、副,庶幾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