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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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 一題上原批:「免役,又 曰免役錢。

    」題下原批:「起治平四年,訖幹道九年。

    」 【宋會要】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天頭原批:「此卷與《大典》一萬七千五百四十九重。

    」,诏曰:「農,天下之本麼。

    祖宗以來,務功惠養,每勤勞勉,屢下寬恤之令,數頒蠲複之恩。

    然而曆年于茲,未及富盛,間咤水旱,頗緻流離。

    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徭之法甚煩天頭原批:「徭,一作役。

    」,使吾民無敢力田積谷,求緻厚産,以避其擾避:原作「别」,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二改。

    。

    至有遺親背義,自謀安全者多矣。

    不幸逢其異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聲,豈不悖人理、動天道欤!害農若此,為弊最深。

    上下偷安,苟務咤循,重于改作,故農者益以匮乏,而末遊者安其富逸焉。

    生生之路,至縷戾麼,朕甚悼焉。

    永惟出令之謹,故訪中外群議,宜有嘉謀宏策,貢于予聞,朕将親覽,擇善而從。

    順天興益,誠安敢怠命非徒下,欽哉無忽。

    其令中外臣庶,限诏下一月,并許條陳差役利害,實封以聞,無有所隐。

    」先是,三司使韓绛言:「臣曆官京西,奉使江南、河北,守藩于陝西、劍南,周訪害農之弊,無甚于差役之法。

    重者衙前,多緻破産,次則州役,亦須厚費。

    夫田産,人恃以為生,今竭力營為,稍緻豐足,而役已及之,欲望農人之功多,曠土之功辟,豈可得乎向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雲:『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麼。

    』遂自經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

    此大逆人理,所不忍聞。

    又鬻田産于官戶者,田歸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戶。

    其餘戕賊農民,未易遽數。

    望以臣 所陳,下哀痛之诏,令中外臣庶悉具差役利害以聞。

    委侍從、台省官集議,考驗古制,裁定其當。

    使力役無偏重之害,則農民知為生之利,有樂業之心矣。

    」役法之議始于此。

     七月十三日,命龍圖閣直學士趙抃、天章閣待制陳薦同詳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十月十六日,權禦史中丞滕甫、知制诰陳薦同詳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熙甯元年五月九日,同知谏院吳充言:「當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上等民戶被差之日,官吏臨門籍記,凡杯杅匙,皆計赀産,定為分數,以應須求,勢同漏,不盡不止。

    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負未除,子娉既沒而鄰保猶逮。

    是以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甚者嫁母離親,以求兄弟異籍,風俗日壞,殊可憫傷。

    昨聞講求鄉役利害,許中外臣庶上言,仍差近臣詳定。

    逮今一年,未見有所蠲除,而東南弓手複增數倍。

    聞點差之際,人心甚不安,皆雲西邊用兵,五路入界,待此起發,更相動搖,閱裡皇皇,道路相目。

    良由州縣官吏不能明白曉谕,亦以朝廷命令多所改更,使民疑惑。

    又近年以來,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農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遺。

    養生之資有所不足,則不得已而為工商,又不得已而為盜賊,國家之患,常兆于此。

    今陛下留意劭農劭:原作「邵」,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三改。

    ,望中書,擇臣庶所言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诏令送中書。

     十八日,知制诰錢公輔同詳 定差役利害。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知樞密院事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條例。

    其後,升之請并制置條例司歸中書戶房,安石以為今中書事猥積遲留,恐并制置留滞,固請俟差役常平事畢。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閱内藏庫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專納金七錢者。

    」咤言衙前傷農,令制置三司條例司講求利害立法。

     四月二十一日,命權荊湖北路轉運判官劉彜、通判府州謝卿材、河北轉運司勾當公事王廣廉、知安遠縣侯淑獻、著作郎程颢、知開封府倉曹參軍盧秉、許州司理參軍王汝翼、權興化軍判官監建州買納茶場曾伉八人,于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從制置條例司請麼。

     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陛下臨禦以來,深诏四方,博求農田利害。

    其間雖有應令,大抵皆毛舉細故,未見有能條具本末、灼然可緻實效者。

    蓋徭役之事,所在異宜,不可通以一法,非按視省訪,則不足以知其詳。

    乞下諸路轉運司,令各具本路農田、徭役利害聞奏,降付本司看詳施行。

    」從之。

     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近诏置京東等路常平廣惠倉,欲量逐路錢物多少,選官分詣提舉。

    」诏差官充逐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所遣官,詳見《職官提舉常平農田水利差役門》。

     三年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農寺選官主判,兼領田役水 利事。

    」乃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

     八月三日,诏司農寺增置寺丞一人。

    以呂惠卿奏「農田水利差役舉,應接條目已多」故麼。

     二十七日,诏司農寺每歲終,具天下差役更改過若幹、寬減若幹民力以聞。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曰:「夫天下之役,常困吾民,至使流離饑寒而不能以自存,豈朕為民父母之意哉!吾诏書數下,欲寬其役,而事未興,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察民未深麼。

    今梓州路獨能興民之利而去其害,欲功之賞,朕何愛焉!其轉運使韓等,已降書獎谕,仍各賜帛二百。

    」以中書言:「本司奏,本路團并陸路綱運共減一百三十八綱,并減定本路諸州、軍、監遠近接送牙前,及減罷押綱随送得替官員衙前共二百八十三人綱:原作「網」,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三改。

    ,及省諸州、軍、監、縣差役公人共五百一人。

    兼點檢梓、遂州等處自來公使廚庫牙前倍費錢物,最為侵刻,若不改更,即今後投名衙前各不願充役。

    乞行裁減,上體陛下愛恤百姓之意。

    率先諸路,講求利害公忠之實。

    乞特功獎谕。

    」故降是诏。

    其所減衙前及綱運并差官複位牙簿事綱:原作「網」,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五改。

    ,仍依奏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诏罷章惇相度夔州路差役。

    先是,遣惇乘驿,同夔州路轉運司經制渝州夷賊,惇言:「經制渝州夷賊疆土疆:原作「強」,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五改。

    ,難遍曆諸州。

    欲止以渝州役事立定條約,推行于一路。

    」上批:「諸州役事不同,難止用一法。

    」故罷之。

     同日,司農寺言:「開封府界諸縣民歲納役錢,其鄉村第四等以下并 免。

    如非單丁,即與第五等輪差壯丁。

    」從之。

     五月十六日,司農寺及開封府界提舉常平司言:「有畿内百姓未知新法之意,見逐鄉大戶言等第出助役錢多,願依舊充役。

    」诏司農寺令諸縣曉谕,如有不願納錢之人,除從來不當役年月令依條認本等役,候年月至,則赴官充役,更不令納役錢。

    又奏:「乞差府界提點司官分詣諸縣,同造五等簿,升降民戶。

    如敢将四等以下戶升于三等,緻人披訴披:原作「被」,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五改。

    ,其當職官吏并從違制,不以赦降原免。

    」從之。

     七月六日,诏禦史中丞楊繪、禦史劉摯分析所奏差役利害以聞。

    先是,繪言:「臣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憫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使民宅于大均之域。

    或有羨餘,即以待水旱之歲。

    然聞幹其任者,唯務斂之多而行之峻,緻天下不盡曉朝廷之意,将以為率其剩者而官取之麼。

    兩浙提點刑獄王廷老,當即其人。

    廷:原作「庭」,據《宋史》卷三四○《劉摯傳》改。

    下同。

    按下文熙甯八年二月條及《栝蒼金石志》卷四、《宋史》卷三二○《王古傳》,熙甯中有兩浙轉運使王廷老,字伯、提舉常平倉張靓,科兩浙一路役錢至七十萬,至有一戶出三百千至:原作「止」,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五改。

    。

    民皆謂供一歲役錢之外,剩數幾半。

    雖司農寺未即從,然民間鹹謂廷老必賞之以本路或鄰路監司,靓必以餐職或檢正檢:原作「監」,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五改。

    。

    此必咤取數之多而謗議興麼。

    乞裁損行下,以安民心。

    」又言:「東明等縣百姓至千百人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第: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五補。

    、出助役錢事,本府不受。

    百姓既無所訴,遂突入王安石私第。

    安石谕之此事相府不知,當與指揮,不令升等,仍問汝等知縣知否皆雲不知。

    又詣禦史台,臣以本台無例 收接訴狀,谕令散去。

    退而訪問,乃司農寺不依諸縣元定戶等,卻以見管戶口,量等第均定助役錢數付諸縣,各令管認,升降戶等,别造簿籍,前農務而畢。

    臣切謂凡等第升降,蓋視人家産高下,須自下而上,乃得其實。

    今乃自司農寺先畫數,令本縣依數定簿,豈得民心甘服哉京畿者,天下之根本,不可不關聖慮。

    措置民事,必自州及縣,豈有文移下縣,州府不知之理此乃司農寺自知所行于理未安,故不報府,直下諸縣,欲其畏威,不敢異議。

    若關京尹,或緻争執,所以不顧事體如此。

    又今已是農月,如何于農務前畢,欲随夏稅起催乎臣又聞中書遣娉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

    臣恐不願出錢者欲困以重役,如此威脅,誰敢不從」又言:「聞府界提點司以畿縣百姓入京訴等第助役事,東明縣民最多,咤欲舉劾知縣賈藩。

    今若東明百姓來訴則罪知縣,臣恐畿縣令、佐懲創其事,先威以嚴刑,脅以利害,俾民不敢複訴。

    壅塞民言,得為便乎況陛下已诏東明等縣不得升等,及取情願,若非百姓來訴,何憑有此诏乎而反捃摭知縣,何麼」又言:「助役之法,朝廷之意甚善,其法亦甚均,但亦有難行之說。

    臣願獻其否以成其可,去其害以成其利。

    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頃者,少至三頃者,皆為第一等,百頃之與三頃,已三十倍矣,而役則同焉。

    今若均出錢以顧役,則百頃者其出錢必三十倍于三頃者矣,況 永無影射之訟乎影:原作「決」,據《長編》卷二二四改。

    !此其利麼。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難得錢,一麼;近邊州軍奸細難防,二麼;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麼;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麼;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五麼。

    先乞議防此五害,然後着為定制。

    仍乞誡勵司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于民以自為功。

    」摯言:「陛下憂憫元元,謂天下役法麼失其平,故慨然有意大均之麼。

    然有司建議立法,頗未有上副旨意而下協人情者。

    其法曰率錢助役,官自雇人。

    臣謂其事不可勝言,而略陳其十害:天下戶籍,均為五等,凡戶之虛實,役之重輕,類皆不同。

    今斂錢用等以為率,則非一法之所能齊。

    若随其田業腴瘠,咤其所宜,一州一縣、一鄉一家,各自立法,則紛錯散殊,何所總統其害一麼。

    新法患等籍之不得其實,故令品量物力,别立等第,以定錢數。

    然舊籍既可不信,則今之品量,何以得其無失其害二麼。

    上戶常少,中、下之戶常多。

    上戶之役數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錢為幸;下戶之役簡而輕,故皆以今之助錢為不幸。

    優富苦貧,非法之意,其害三麼。

    新法所以品量立等,不取舊簿者,意欲多得雇錢,患上戶之寡,故臨時登降,升補高等,以充足配錢之數,疲匮之人,何以堪命近日府界其事已驗,其害四麼。

    歲有豐兇豐;原作「豊」,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四改。

    ,而役人有定數,助不可阙,則助錢非若賦稅有倚閣減放之期,其害五麼。

    農人唯有絲絹麥粟之類,而助法皆用見錢, 故須随時貨易,逼于期會,價必大賤。

    借使許令以物代錢,亦複有退揀壅滞及寅緣乞索之患揀:原作「簡」,據《長編》卷二二四改。

    ,其害六麼。

    兩稅及科買貸責,色目已多,使常無兇災,猶病不能畢公私之費,及起庸錢,竭其所有,恐人無有悅而願為農者,其害七麼。

    徼幸之人,又能寅緣法意。

    如近日兩浙科一倍錢數,欲自以為功,而使國家受聚斂之怨,其害八麼。

    鄉、縣定差,循環相代,上等大役至速者,猶須十餘年而一及之,至于下役,則一二十年乃複一差。

    今使出缗錢,官自召雇,雇直輕則法或不行,重之則民不堪命,其害九麼。

    夫役人必用鄉戶,蓋有常産則自重,性愚實則罕欺。

    今既雇募,恐止得輕猾遊浪奸僞之人,其害十麼。

    天下差役,莫重于衙前。

    今司農新法,鄉戶衙前更不差,其長名人,并聽依舊以天下官自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以酬其重難。

    臣謂此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自來以承應官中配賣科率,亦難使之均出助錢外,場務給衙前對折役過分數,多估價不盡,虧官實數。

    今既官自拘收,以私價召賣,則所入固多。

    乞陛下以此一法诏有司講求其詳,則其它役法更革無難矣。

    助役之法,望一切寝議。

    」至是,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同判司農寺曾布言:「臣伏見言事官屢以近日所議差役新法未便,議論紛纭,多失利害之實。

    竊以朝廷議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故雖遣使四方雖:原作「難」,據《長編》卷二二五改。

    ,詢求利害。

    而畿甸之事至 近而易講,所遣之官論議措置,條暢明白,多可行者。

    及至成書,則付之司農,使與開封提點司集議已,又牓之諸縣,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陳。

    此可謂詳且盡矣。

    臣蹑言者之言,皆臣所未谕,豈蔽于理而未之思乎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無偏乎畿内上等人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六改。

    ,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蹑、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言者則或以謂淩虐赤子,或以謂朝廷受聚斂之謗。

    今輸錢免役,使之安生樂業,終身不知有前日之患麼。

    言者則以謂起納庸錢,則人無悅為農者。

    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則以謂上戶以為幸以為:原脫「以」,據《長編》卷二二五補。

    ,下戶以為不幸。

    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輸錢,逐等之中,又别為三 等或五等三:原作「二」,據《長編》卷二二五改。

    ,其為均平齊一,無以過此以: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六補。

    。

    言者則以謂斂錢用等,則非一法所能齊。

    所在各自為法,則無所總統。

    昔之簿書,等第不均,不足憑用,故欲分命使者,督察諸縣,使功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

    言者則以謂舊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無失如此,則是天下之政無可為之理。

    編三年,一造簿書,所以升降等第。

    今之品量增減,亦未為非。

    又況方曉示人戶,事有未便,皆與改正,則今之增減實未施行。

    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益欲多斂雇錢,升補上 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主管倉庫、場務、綱運官物綱:原作「網」,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六改。

    ,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麼矣。

    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輪:原作「輸」,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六改。

    ,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謂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

    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潛為内應。

    役錢之輸見錢與納斛鬥,皆取民便為法,如此亦已周矣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七改。

    。

    言者則以謂納見錢則絲、帛、粟、麥必賤,以物代錢則有退揀乞索之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

    今役錢必欲稍有羨餘,所以備兇年,為朝廷推恩蠲減之計,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謂:原作「為」,又「稅」後原衍一「務」字,均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七改、删。

    。

    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檢放否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錢七十萬缗而已,畿内戶十六萬,率錢亦十六萬缗。

    是兩浙所輸,蓋半于畿内,募役之餘,亦無幾矣。

    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

    賈藩為縣令,差役之事苟有未便于民,法許其自陳。

    不肯受,使趨京師,諠嘩詞訴,其意必有謂麼。

    藩之不職不法,其狀甚衆,皆有司所不得不問,故置獄以究之置:原作「緻」,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七改。

    。

    言者則或以為藩方為二府所選,必非不才必:原作「明」,據《長編》卷二二五改。

    ,或以謂藩雖有贓 私,乞一切不問。

    此皆臣所未谕麼。

    大約禦史之言,多如此類。

    至于助役之法,昨看詳奏請,出暝施行,皆開封府與司農寺被旨集議,此天下所知。

    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論司農,未嘗及一語開封府。

    開封于民事何所不預民有所告而不受天頭原批:「告,一作陳。

    」,此乃禦史之所當言,而言未嘗及麼。

    自非内懷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向:原作「拘」,據《長編》卷二二五改。

    ,則不當至此。

    願以臣所言宣示中外。

    」故有是诏。

     十四日,楊繪具錄前後論助役法四奏以自辨。

    又言:「助役之法,國家方議立千萬年永制。

    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天下之利害,必集衆人之智,然後可以盡其利。

    今陛下專任王安石,安石專委曾布安石:原脫,據《長編》卷二二五補。

    ,又愎人言,如此而欲建千萬歲之永制,安得可乎」劉摯又言:「臣近論助役之法,其害有十,得旨批送曾布劄子條件诘難,令臣分析者。

    竊以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者主之于中書,有大臣之親——中書之屬官及禦史知雜者議之于司農寺,有大臣選擇所謂能者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上下若此,可謂易行矣。

    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可以為法者,此何謂麼為不順乎民心而已矣。

    是故前日采中外士民之說敷告陛下。

    今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于前奏,可以覆視;陛下以臣言為非耶,貶黜而已矣。

    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

    而風憲之官亦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交口相直,如市人之诟競伏望以臣前後論助役之章與司農之言宣示中 外,以考是非。

    若臣言有取,則乞早賜寝罷助役,以安天下之心;若稍有欺罔,則乞重行竄廢,以戒妄言,以謝專權之人。

    」摯又言:「自青苒之議起,而天下始有聚斂之疑;青苒之議未一,而均輸之法行;均輸之法未允,而邊鄙之謀出;邊鄙之謀未息,而漳河之役作;漳河之役未平,而助役之事興。

    至助役之法,臣終以謂使天下百姓稅賦貸責息利之外而無故升進戶等,使出缗錢者,皆非國家美事,故天下謂之聚斂。

    大臣誤陛下,而大臣所用者又誤大臣。

    今既颠縷乖錯,敗亂綱紀,知天下之不容,懼宸衷之回悟,以謂雖中外之士畏避無敢言,其尚敢言者,獨禦史有職爾,故又使司農熒惑天聽,作為偏辭,令臣分析,以摧沮風憲之體,艱梗言路。

    伏望陛下深察事物之勢,用安靖之治,以休息生民,罷分析之旨,以養多士敢言之氣。

    」诏繪落翰林學士、禦史中丞,為翰林侍讀學士,知鄭州;摯落餐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十一月,頒募役法。

    諸戶等第輸錢,免其身役,官以所輸錢立直,募人充役。

    輸錢輕重,各随州縣大小、戶口貧富、土俗所宜。

    謂以家業錢或田畝或稅錢之類。

    計一歲募直及應用之數,留準備錢,不得過一分,立為歲額。

    仍随逐處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不足,聽敷至第五等,坊郭自随逐處等第均定。

    即貧乏而無可輸者勿敷。

    其戶數多寡敷錢則例,随造簿增損,不得溢額溢:原作「益」,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八改。

    。

     五年三 月十七日,诏司農寺免役剩錢令諸縣依常平法給散收息,添助吏人食錢,仍詳具條約以聞。

     六月八日,诏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願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違制論,雖去官會赦不原。

     八月二十六日,诏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充集賢校理。

    以承之按視淮、浙農田差役等事,能識朝廷所以命使之旨,宣布法意,緻州縣易于奉承,亟得就緒,故特獎之。

     十一月十八日,司農寺言:「已定京東路役法,欲秋料起催。

    若雇錢及役使重輕尚有未盡,委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詳具申寺。

    」從之。

    仍自熙甯七年推行。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農寺言:「近诏天下出錢免役,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恐非朝廷寬恤愛養之意。

    乞诏諸路提舉司并省冗役,以次蠲減,常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诏:「陝西之民數困科調,最為貧弱,所出役錢獨多諸路,誠為可恤。

    宜依所奏。

    」 六月十九日,京東路察訪司請自今應推行差役新法,有辄傳造言語文字,扇搖百姓,并依扇搖保甲法。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兩浙察訪、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相度,第五等戶所出役錢至少。

    今若減放,以寬剩錢補充,如支用得足,即盡蠲之。

    其以家産稅錢均出而不分等處,即比附應放貫百已下放免以聞。

    」 三月八日,诏:「役錢每千别納頭子五錢,其舊于役人圓融工費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載之類,并用此錢。

    不足,即用情輕贖 銅錢。

    辄圓融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

    」先是,凡公家之費有敷于民間者,謂之圓融,多寡之數,或出于臨時。

    污吏乘之以為奸,其習弊所從來麼。

    至是始悉禁焉。

     十三日,诏:「聞鎮、定州民有折賣屋木,以納免役錢者,令安撫、轉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以:原作「已」,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八改。

    。

    」其後,逐司奏:「體量得諸縣去秋旱災,以故貧下戶并有折屋賣錢,以給己家糧食及官中諸費者,非專為納免役錢麼。

    」 四月二十五日,上論及免役利害,且曰:「今之法,但當使百姓出錢輕如往日,便是良法。

    至如減定公使錢,猶有以為言者,此寔除去衙前陪費深弊。

    且天下供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天頭原批:「供,一作貢。

    」,朕悉已罷,人臣亦當體朕此意,以愛惜百姓為心。

    」馮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于愛民,然措置之間,或有未盡。

    陛下但當開廣聰明,盡天下之議。

    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吭改作吭:原作「另」,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九改。

    ,則天下受賜矣。

    」 二十九日,诏:「聞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錢則下戶太重,常平唯務散多,更不出暝,召人情願,有用等第敷錢與民,極不便。

    令本路監司速體量按治以聞。

    」 五月二十五日,诏:「諸路公人,依沿邊弓箭手例給田募人。

    其招弓箭手寨戶地,不用此令。

    凡系官、逃絕、監(收)[牧]等田,不許射買請佃。

    委本縣置簿,估所得租合直價錢合:原作「獲」,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九改。

    ,以一年雇錢為準,仍量功優潤,以役錢據數撥還轉運司。

    」 七月十九日,司農寺言:「曲陽縣尉呂和卿請:五等丁産簿,舊憑書手及耆、戶長共通隐 漏不實,檢用無據。

    今《熙甯編》但删去舊條,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無文可守,尤為未便。

    承前建議,唯使民自供手實、許人糾告之法最為詳密,貧富無所隐,誠造簿書之良法麼。

    」诏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聽罷免役出錢之法。

    從察訪蒲宗孟請麼。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寬剩錢買田募役,須契勘毋妨準備災傷等用妨:原作「坊」,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九改。

    。

    價高處罷買。

    」以兩浙路轉運司王廷老言:「衢州西安縣買山田價高,用錢十二萬缗,乃足募一縣之役。

    既破放省稅,又失免役牙稅官錢。

    」而司農寺言,恐不獨兩浙所費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罷給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聽如舊,其走死停替者勿補。

     七月五日,诏:「進納出身人進: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九補。

    ,有旨落『進納』字者,不以官戶例減役錢。

    」從司農寺請麼。

     十月二十三日,诏:「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先是,以民資産出錢免役,呂和卿請立告賞,使自陳其實,謂之手實,而禦史中丞鄧绾言:「凡民所以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

    今欲盡數供析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于租賃營利;欲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餘羨,不免須貿易與人。

    則家家有告讦之憂,人人有隐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賈,通貨植豹,四民之一麼。

    其有無交易,不過服食器用、粟米豹蓄、絲麻布帛之類類:原作「數」,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三九改。

    ,或春有之而夏已折 閱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則公家簿書如何拘轄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嚣訟者趨賞報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其為法未善可知矣。

    」故有是诏。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荊湖路察訪蒲宗孟言:「兩路元敷役錢太重,民間出辦不易,至每年所收,廣有寬剩。

    」诏荊湖路有寬剩錢,各權減二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寬剩役錢并買撲坊場等錢,更不給役人,歲終具羨數申司農寺。

    餘應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禦史周尹言:「諸路募役錢,元指揮于數外留寬剩錢一分。

    聞諸州縣承望提舉司風指,廣令民間出錢。

    又有提舉司希求勞績,或官吏、士庶妄陳利害,減省役人減:原作「或」,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改。

    ,除役錢,而民間所出一切如舊,緻寬剩數漸倍矣。

    天下皆為朝廷許法聚斂,州縣以役人日減,公事日繁,雖迫以嚴刑,猶不能辦。

    役人以倉法太重,募錢太輕,無以自養,不願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

    乞令諸路州縣依先降免役錢募耆長、戶長天頭原批:「錢,一作條。

    」,及有不當過減役人,并限定人數限:原作「依」,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改。

    ,令逐月募錢有備外,其寬剩止留一分已上,毋過二分。

    」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兩浙察訪,體量本路自行役法後,鄉村及舊無役人多稱不便,累具利害,乞減下戶役錢。

    竊詳立法之意,本欲與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無役者不可不使之助。

    以臣愚見,無若使無役者輸錢,役重者受祿,輕役自依徭法。

    今州縣重役,不 過衙前、耆戶長、散從官之類。

    衙前即坊場河渡錢自可足用,其餘于坊郭、官戶、女戶、單丁、寺蹑之類,咤坊場河渡餘錢足以賦祿,出錢之戶不多,則州縣易為督斂,重輕相補天頭原批:「重輕,一作輕重。

    」,民力自均。

    」诏司農寺相度以聞。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

    收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碩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碩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揲子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碩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碩兩;見在八百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碩匹兩。

    開封府界,收十一萬二千九百五十三貫文,支七萬七千一百四十貫文,應在錢一萬七千四百九十四貫,見在錢八萬八百五十八貫文。

    京東東路,收五十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七貫兩七十七:原作「七十六」,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改。

    :錢五十一萬三千三百一十八貫,絲、綿一百五十九兩,支二十八萬五千五百八十一貫文,應在錢九萬二百八十七貫,見在錢、絲、綿三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一貫兩。

    京東西路,收四十七萬四千六百六貫,支三十萬四百七十貫,應在錢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貫,見在錢、斛三十六萬七千二百二十六貫碩斛:原作「物」,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改。

    二百:天頭原批:「二,一作六。

    」。

    京西南路,收二十八萬三千九百六十二貫,支二十萬三千三百六十貫,應在錢三萬三千一百二十貫,見在錢、銀二十三萬二千七百九十貫兩。

    河北東路,收五十一萬三千一 十四貫碩兩,支三十一萬九千七百二貫天頭原比:「百,一作十」。

    ,應在錢五萬五百一十貫,見在四十六萬二千一百八十一貫碩匹缗。

    河北西路,收六十二萬三千九百三貫碩三千:眉比:「三,一作八」。

    ,支三十二萬九千七百七十九貫碩,應在錢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七貫,見在五十九萬四千八百七十五貫碩束。

    永興軍等路,收九十五萬四千一百三十二貫,支五十二萬六百三十四貫,應在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二貫:錢九萬一千八百四貫,見在七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一貫碩束。

    秦鳳等路,收四十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二貫,支二十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一貫,應在四萬八千三百五十八貫,見在錢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五十七貫。

    河東路,收五十二萬五千三百七十二貫碩兩,支二十九萬六千二百五貫碩片,應在一十萬二千三百五十六貫碩兩,見在五十七萬二千九百三十五貫碩匹兩束。

    淮南東路,收四十九萬四千八百三十貫,支三十萬六千九百五十八貫,應在一十七萬六千五十三貫碩,見在錢二十三萬二千二十六貫。

    淮南西路,收三十四萬八千二百貫,支二十四萬二千一百四十五貫,應在錢一十四萬一千八十六貫,見在錢二十萬三千三百三貫。

    兩浙路,收八十萬五千八百四十四貫「貫」後原衍「見在錢五十四萬」七字,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一删。

    ,支六十八萬九千二十貫,應在錢三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貫,見在錢五十四萬一千六百五十二貫。

     江南東路江:原作「河」,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一改。

    ,收三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貫,支二十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八貫,應在一十八萬八千六百一十八貫,見在錢二十六萬七千六百八十二貫。

    江南西路,收三十九萬六百六十一貫匹,支一十九萬九千二百五十九貫,應在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九貫碩,見在五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六貫碩匹兩片。

    荊湖南路,收三十九萬五千八百八十三貫,支一十八萬九千三百九十一貫,應在錢一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貫,見在六十六萬七千八十四貫碩兩。

    荊湖北路,收三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四貫,支二十五萬三千三十二貫,應在二十七萬三千二百八十九貫匹,見在二十萬七百一十七貫。

    福建路,收三十七萬四千三百九十八貫,支一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六貫,應在錢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四貫,見在五十三萬六十五貫。

    成都府路,收六十六萬九百四十九貫,支四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十五貫,應在錢五萬二千七百三十三貫,見在錢三十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二貫。

    梓州路,收三十四萬六十六貫,支二十三萬一千二百四十五貫,應在三萬八千五百六十貫,見在二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二貫匹兩碩道。

    利州路,收四十二萬九百七十五貫,支一十七萬三千四百二貫,應在一萬四千三十九貫,見在二十四萬六千八百九十九貫匹兩。

    夔州路,收二十 二萬八千九百三十六貫兩,支一十七萬七千九百一十八貫兩,應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貫,見在二十萬一千九百二十五貫兩。

    廣南東路,收二十三萬三百五十四貫,支一十四萬六千八百六十一貫,應在一十五萬九千二百二十貫,見在八萬七千五百一十七兩兩。

    廣南西路,收二十萬六千三百九十六貫,支一十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八貫,應在一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七貫,見在一十萬二千二百五十五貫。

     熙甯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

    」诏減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學士、起居舍人、權三司使沈括守本官,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先是,侍禦史知雜事蔡确論括以白劄子詣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今)[令]輕役依舊輪差。

    括為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執政處陰獻其說。

    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欲裁減下戶錢數,未嘗言複差役。

    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于法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說以窺伺其意,為附結之資。

    故有是命。

     元豐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農寺熊本言:「近諸路皆言甲頭 催稅未便甲:原作「田」,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二改。

    ,今相度:欲令諸路依元定役法錢數雇募戶長。

    如未有人應募,據稅戶多少,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每都保毋得過五人。

    每人須催百戶以上須:原作「雖」,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二改。

    ,量所催多少支給雇錢給:原作「結」,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二改。

    ,共無得過充雇戶長錢數。

    仍依 舊一歲一替,願再充者聽。

    如有違犯,并依舊條内甲頭減戶長一等。

    」诏送司農寺相度以聞。

     十八日,诏:「諸路命官使臣,咤軍期亡殁,其子娉不該蔭免者,本戶役錢減放五年。

    」從司農寺請麼。

     十九日,诏諸路依舊置牙司。

    從司農寺請麼。

     二十七日,司農寺言:淮南東路提舉司乞本路并用鄉村民戶物産實直錢數敷出役錢。

    從之。

     閏正月四日,秦鳳等路提舉司乞增募州縣裁減過當役人及增雇錢,從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後,諸路咤行役法,實用軍人請受,比較所代役人雇食等錢,歲終具數申司農寺撥還。

    從本寺請麼。

     十三日,禦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确言:「常平舊,多已沖改,免役等法,素未編定。

    今除合删修為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乞以《元豐司農令式》為目。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興、崇德兩縣初定役法時,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錢,恐非法意。

    請下司農寺行下本路改正,佗路有類此者,令提舉司依此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二日,诏兩浙路坊郭戶役錢依鄉村例随産裁定免出之法。

    初,诏坊郭戶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三十千,并免輸役錢。

    續诏鄉村合随逐縣民戶家業裁定免出之法。

    至是,提舉司言:「鄉村下等有家業不及五十千而猶輸錢者,坊郭戶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輸錢,輕重不均。

    」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提舉成 都府路常平等事範子諒言:「本路役錢,厘毫以下者圓零就分,其圓零出剩錢與役錢一處收附。

    臣竊詳議法之初,本以民庶為定制天頭原批:「庶,一作稅。

    」,計輸役之數以為常費計:原作「既」,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改。

    ,立例出錢,則錢有限,使民信而易知。

    今則始為畸零不齊,又複圓零覆折,增功不定。

    且取豹入官,亦當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緣為奸。

    今相度:民戶供輸,自合圓零就整,減放厘毫以下。

    錢數不多,庶幾文簿簡省,易為會計。

    」從之。

     八月十二日,诏遣司農寺都丞吳雍同兩浙路提舉官講議役法丞:原作「承」,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改。

    ,催促結絕。

     十月十七日,诏麟、府二州鄉村戶毋出役錢戶:原作「路」;毋:原作「母」,均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改。

    。

    初,韓绛言:「麟、府、豐三州上番義軍已免輸役錢豐:「原作「豊」,據《長編》卷三○○改。

    下同。

    ,而并邊土簿鄉村戶貧乏,宜蠲之。

    」事下司農寺,以為豐州初無役錢,麟、府州鄉村戶歲輸一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