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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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缗,請如绛奏,而以太原、汾、澤、晉、绛寬剩役錢補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蓬、阆二州免役錢以家業多少定數。

    以利州路提舉司言「所部役錢未均,蓬、阆二州上戶家業多而稅錢少,下戶家業少而稅錢多,至第一、第二等戶輸錢少于第四、第五等」故麼。

     同日,廣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纔二十萬,蓋不過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缗「十」上原有一「二」字,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删。

    ,募役實用錢十四萬缗,餘四萬缗,(為)[謂]之寬剩。

    百姓貧乏,非佗路比,上等之家不能當湖湘中下之戶,而役錢之出,用稅錢,稅錢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筭于身丁。

    廣西之民,身之有丁麼, 既稅以錢,又筭以米,是一身已輸二稅,殆前世弊法。

    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錢,甚可憫麼。

    廣東、西路監司、提舉司吏人一月請給,上同于令錄錄:原作「祿」,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及《長編》卷三○一改。

    ,下倍于攝官,謂當裁損以減雇錢,庶以寬身丁田米之所出與夫下戶役錢,甚大利麼。

    」诏下本路提舉官齊谌相度,谌請監司、提舉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給錢第減二千「第」下原衍一「二」字,據《長編》卷三○一改。

    ,歲可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缗。

    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司農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場等事有幹大法者等:原作「第」,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改。

    ,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七月二十八日,司農寺都丞吳雍言:「乞置局,會天下役書,删除煩複,支酬庸直,比較輕重,拟成式樣,下逐路講求報應,再功删定。

    」從之。

    又言:「就差官鈎考存留耆壯雇直,并支酬衙前錢物并:原作「就」,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改。

    ,計置聚之京師,或轉移沿邊,變易金、谷。

    」诏提舉司限一月具數以聞數以:原作「以數」,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乙。

    。

     八月一日,司農寺都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兩路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錢二十八萬四千九百餘缗,會定歲用有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缗。

    諸路役書多若此類。

    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諸路依仿報應路依:原作「以路」,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三改乙。

    。

    」從之,令吳雍與司農寺主判詳定。

     三日,司農寺言:「免役坊場錢,人戶不願赴州而願就縣輸送,或緣官司失催納,而咤驅磨帳狀,卻行收斂,重為煩擾者,皆乞除免,于幹系人理納。

    」從之。

     閏九月十三日,诏司農寺,諸路請減役人錢毋得施行。

     十二月一日,诏瓊州、萬安、昌化、朱崖軍令依威、茂、黎、雅 州罷免役法,依舊差役。

    以瓊管體量安撫朱初平等奏請麼。

     五年三月四日,提舉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劉誼言:「由唐至于五代,暴政所興,二廣則戶計一丁,出錢數百,輸米一碩。

    江東、西許之釀酒則納曲錢,與之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即有鞋錢,入倉庫則有錢,正稅之外又有租錢。

    宋有天下,承平百年,二廣之丁米不除,江南榷酒而收曲錢,民不得鹽而入米入:原作「食」,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四改。

    ,比五代為功賦矣。

    嘉佑中,許商通茶,乃立租錢,茶租以歲為本,比國初又功賦矣。

    陛下起王安石而相之,又以安石所推引而任呂惠卿、曾布、李承之,内則議令,外則察訪,舉天下之法而新之。

    上下日以赴功,而一切禁言新令之不便,行之數年,天下訟之,法弊而民病,色色有之,其于役法尤甚。

    臣請試言其甚者:朝廷立一法,使民出錢,而害法者十。

    不原賦稅本末輕重而出錢輕:原作「經」,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四改。

    ,一麼;不正天下之籍而出錢,二麼;下戶出錢,三麼;庸錢太多天頭原批:「多,一作厚。

    」,又有徒費,四麼;出錢太重,五麼;寬剩太多,六麼;法未成而立法之臣去朝廷,七麼;司農不察法,倉官不究弊,八麼;減役人而樁留其錢,九麼;百色配買,賤價傷民,十麼。

    凡此數弊者弊:原作「敝」,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四改。

    下同。

    ,不見于上而見于民,民情壅于上聞,甚可痛麼。

    救今日之弊,豈有難哉,陛下鑒害法者悉更之,民享十利矣。

    」诏:「劉誼職在奉行法度,既有所見,自合公心陳露。

    辄敢張皇上書,惟舉摭一二偏僻不齊之事,意欲壞大法,公肆誕謾,上惑朝 廷,外搖衆聽,宜功顯黜黜:原作「绌」,據《長編》卷三三四改。

    ,以儆在位,特勒停。

    」 九月二十五日,廣南西路提舉司言:「準诏,依朱初平、劉誼所乞,瓊州、昌化、萬安、朱崖四州軍不行役法,依舊差役人。

    今欲以海北諸州寬剩役錢充海南州軍雇役。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戶部言:「司農寺準朝旨就置官局,會天下役書,審察修定。

    雖已有講議到路分,續準朝旨罷局。

    契勘推行役法,迨今十餘年,諸路申請增損改更事件不少,條例煩複,兼役人多寡、場務優重、傭酬之類亦有未均,開封府界見用役書疏略特甚。

    今相度:除淮東、兩浙路系吳雍先已議定施行外,其餘路分欲乞從本部參酌,刊成完書。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門下侍郎司馬光言:「百姓出力,以供在上之役,蓋自古及今未之或改。

    熙甯中,執政者以為百姓惟苦差役破産,不憚增稅,乃請據家赀高下,各令出錢,雇人充役。

    按咤差役破産者,惟鄉戶衙前有之,自餘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壯丁,未聞破産者麼。

    其鄉戶衙前所以破産者,蓋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幹事,使之主绾官物,或咤水火損敗,或為上下侵欺,是緻欠折,備償不足,有破産者。

    至于長名衙前,麼在公庭,勾當精熟,每經重難差遣,積累分數,别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緻富,何破産之有夫差役出于民,錢亦出于民,今使民出錢雇役,何異割鼻飼口朝三暮四,于民何所利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 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更使之一輸錢,則是賦斂愈重,非所以寬之麼。

    故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而貧者困窮日甚,殆非所以抑兼并,哀惸獨,均賦役麼。

    又監司、守令之不仁者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五改。

    ,于雇役人戶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規取進,不顧為民世世之患為:一作「于」,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五改。

    。

    又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苒戶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

    今顧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谷、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

    自行新法以來,青苒免役錢及賦斂多責見錢。

    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

    今來豐歲谷賤豐:原作「豊」,據《長編》卷三○○改。

    下同。

    ,已自傷農,況迫于期限,不得半價,盡粜所收,未能充數,家之糇糧,不暇更留,若值兇年,則又無谷可粜,人人賣田,無所可售,遂至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敢複議,此農民所以重困麼。

    又比年以來,物價愈賤,而閱閻益困。

    所以然者,錢皆聚于官中官:原作「宮」,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五改。

    ,民間乏錢,貨重物輕。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其州縣諸色役人,并依舊制,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替見雇役人。

    其衙前先召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

    每經曆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

    所有見在免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

    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力,利于富者,不利于貧者。

    及今耳目相接, 猶可複舊,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複差矣。

    」 八月十六日,戶部言:「诏修諸路役書。

    請敷出役錢除先立數外,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餘行減放。

    其自來不及二分處,即依舊。

    」從之。

     十月二十五日,诏耆戶長、壯丁之役,皆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人并罷。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天頭原批:「哲宗元佑元年以下至卷末,與《大典》卷一萬七千五百五十重。

    」,戶部言:「準:『府界諸路耆長、戶長、壯丁之役,并募。

    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看詳所募耆、戶長,若用錢數雇募,即慮所支數少,應募不行。

    兼第四等以下舊不出役錢,隻輸充壯丁。

    竊慮諸路提舉司州縣為見今降朝旨并創行雇募,卻于人戶上更敷役錢。

    今相度:欲乞應府界諸路自來有輪差及輪募役人去處應:原作「行」,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六改。

    ,并乞依元役法。

    如有合增損事件,亦依役法增損,條具施行。

    」從之。

     二月一日,中書舍人蘇轼言:「竊見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

    而有司奉行過當,通計天下,乃十四五。

    然行之幾十六七年,常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碩。

    先帝聖意固自有在自有:原作「有自」,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四六及《長編》卷三七四乙。

    ,而愚民無知,咤謂朝廷咤免役為名,實欲重斂。

    斯言流聞,不可以示天下後世。

    臣為此錢本出民力,理當還為民用,此先帝聖意所欲行者。

    今日所當追探其意,還于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無知之詞,以興長世無窮之利。

    臣伏見熙甯中嘗行給田募役法,其法以系官田如退灘、戶絕、沒納之類,及用寬剩錢買民田以 募役人,大略如邊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親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複罷。

    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寬剩錢以為他用,故更相駁難,遂不果行。

    臣謂此法行之有五利:朝廷若依舊行免役法,則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錢,咤積所省,益買益募,要之數年,雇錢無幾,則役錢可以大減。

    若行差役法,則每一名省得一名色役。

    色役既減,農民自寬,其利一麼。

    應募之民,正與弓箭手無異,舉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時重犯法,緩急不逃亡,其利二麼。

    今者谷賤傷農,民賣田常若不售。

    若官與買買:原作「賣」,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六改。

    ,則田、谷皆重,農可小舒,其利三麼。

    錢積于官,常苦币重币:原作「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長編》卷三七四及《蘇文忠公全集》卷二六改。

    ,若散以買田,則貨币稍均,其利四麼。

    此法既行,民享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寬剩錢者,凡以為我用耳,疑謗消釋,恩德顯白,其利五麼。

    獨有二弊二:原作「一」,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四六改。

    :貪吏狡胥與民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暫出應役,一年半歲即棄而走,此一弊麼。

    愚民寡慮,見利忘患,聞官中買田募役,即争以田中官,以身充役。

    業不離主主:原作「王」,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六改。

    ,既初無所失而驟得官錢,必争為之。

    充役之後,永無休歇,患及子娉,此二弊麼。

    但當許法以防二弊,而先帝之法決不可廢。

    今日既欲盡罷寬剩錢,将來無繼,而系官田地數目不多。

    見在寬剩錢雖有三千萬貫碩,而兵興已來,借支幾年。

    臣今擘畫,欲于内帑錢帛中支還兵興以來所借錢斛,複全三千萬貫碩,止于河北、河東、陝西被邊三路行給田募 役法。

    使五七年間役減太半,農民富庶,以備緩急,此無窮之利麼。

    今弓箭手有甲馬者給田二頃半,此以驅命償官,且猶可募,則其餘色役,召募不難。

    臣謂良田二頃可募一弓手,一頃可募一散從官,則三千萬貫碩可以足用。

    」後有诏送役法所。

     六日,三省、樞密院司進呈門下侍郎司馬光奏:「竊見免役之法,其害有五:舊日差役之時,上戶雖差充役次有所陪備,然年滿之後,卻得休息數年,營治家産,以備後役。

    今則年出錢,無有休息,或有所出錢數多于往日充役陪備之錢者,此其害一麼。

    舊日差役之時時:原作「事」,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七改。

    ,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出免役錢,驅迫貧民剝膚竭髓天頭原批:「揭,一作椎。

    」。

    家産既盡,流移無歸,弱者轉死溝壑,強者聚為盜賊,此其害二麼。

    舊日差役之時,所差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産,使之作公人管幹諸事,各自愛惜,使之主守官物,少敢侵盜。

    所以然者,事發逃亡,有宗族、田産以累其心故麼。

    今召募四方浮浪之人使之充役,無宗族、田産之累,作公人則恣為奸僞,曲法受贓,主守官物則侵欺盜用,一旦事發旦:原作「且」,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七改。

    ,則挈家亡失,變姓名,别往州縣投名。

    官中無由追捕,官物亦無處理索,此其害三麼。

    自古農民所有,不過谷、帛與力,凡所以供公賦役,無出三者,皆取諸其身而無窮盡。

    今朝廷立法,曰我不用汝力,輸我錢,我自雇人。

    殊不知農民出錢難于出力。

    何則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

    上農之家所多有者,不過莊 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無積錢數百貫者。

    自古豐歲谷賤豐:原作「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四改。

    下同。

    ,已自傷農,官中更以免役及諸色錢督之,則谷愈賤矣。

    平時一鬥直錢者不過直四五十,更急則三二十,豐年猶可以粜谷送納官錢,若遇兇年,則谷、帛亦無則:原作「貝」,據本書食貨一三之四、食貨六六之四七改。

    ,不免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

    既家家各賣,如何得售惟有拆屋伐桑以賣薪,殺牛以賣肉。

    今歲如此,來歲何以為生是官立法,以殄盡民之生計,此其害四麼。

    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以為功效,希求進用。

    今朝廷雖有指揮,令役錢寬剩錢不得過二分,竊慮聚斂之臣猶依傍役錢作名目,隐藏寬剩,使幽遠之人不被聖澤,此其害五麼。

    陛下近诏臣民各上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千章,無有不言免役錢之害者,足知其為天下之公患無疑麼。

    以臣愚見,為今之計,莫若直降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

    仍令刑部檢會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雕印頒下諸州。

    所差之人,若正身自願充役者,即令充役;不願充役者,從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

    若将帶卻官物,勒正身陪填。

    如此,則諸色公人盡得有根坻行止之人,少敢作過,官中百事,無不修舉。

    其見雇役人,候差到役人,放令逐便。

    數内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難,向日差役之時,有咤重 難破家産者。

    朝廷為此始計作助役法。

    自後條貫優假衙前,諸公使庫、許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幹當;諸上京綱運綱:原作「網」,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五、食貨六六之四八改。

    ,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殿侍、軍大将管押;其粗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節級管押。

    衙前若無差遣,不聞更有破産之人。

    若今日差充衙前,科民間陪備,亦少于向日,不至有破家産者。

    若猶以衙前戶力難以獨任,即乞依舊法于官戶、僧寺、道蹑、單丁、女戶有屋産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及百碩以上者,并令随貧富分等第出助役錢。

    不及此數者,與免。

    其餘産業,并約此為準。

    所有助役錢,令逐州樁管,據所有多少數目,約本州島衙前重難分數,每分合給幾錢,遇衙前合當重難差遣,即行支給。

    尚慮天下役人利害逐處各有不同,欲乞于今來内更指揮行下開封府界及諸路轉運司,謄下州縣,委逐處官看詳。

    若依今來指揮别無妨礙,可以施行,即便依此施行;若有妨礙,緻施行未得,即仰限到日,具利害擘畫申本州島。

    仰本州島類聚諸縣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畫申轉運司。

    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季内,具利害畫一奏聞。

    朝廷候奏到,委執政官再功看詳,各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縣施行,務要所在役法曲盡其宜。

    」從之。

    初議役法,蔡确言此大事麼,當與樞密院共之,故三省,樞密院同進呈。

     二十二日,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免役錢已悉廢罷,複祖宗差 役舊法,乃天下之幸。

    臣聞令出惟行弗惟反,彼免役錢雖于下戶困苦,而上戶優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習熟,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又複行差役之初,州縣不能不小有煩擾。

    又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惟恐役錢之罷。

    若見朝廷于今日所下微有變動,必更相告曰:『朝廷之果尚未定,宜且蹑望』。

    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

    朝廷萬一聽之,則良法複壞矣。

    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雖有小小利害未備,俟諸路轉運司奏到,徐為改更,亦未為晚。

    當此之際,願朝廷勿以人言輕壞利民良法。

    」 二十八日,置詳定役法所。

    诏:「門下侍郎司馬光近建明役法,大意已善。

    緣關涉事衆,尚慮其間未得盡備,及繼有執政論奏,臣僚上言役法利害,若不精功考究,何以成萬世良法宜差資政殿大學士兼侍讀韓維、吏部尚書呂大防、工部尚書娉永、給事中兼侍讀範純仁專切詳定以聞「侍」,下原有一「講」字,據《長編》卷三六七删。

    ,仍将逐項文字抄付韓維等。

    」先是,知樞密院章惇言:「近奉旨與三省同進呈司馬光乞罷免役、行差役事劄子,其間甚多略,今條陳如左:一、今月初三日劄子内稱:『舊日差役之時,上戶雖差充役次有所陪備,然年滿之後,卻得休息。

    今所出錢數多于往日充役陪備之錢,其害一麼。

    』又劄子内卻稱:『彼免役錢雖于下戶困若,而上戶優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習熟,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臣看詳司馬光旬日之間,兩入劄子入劄子:原作「以便民」,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七、《長編》卷三六七改。

    ,文書「文書」以上原版有脫文,當據《長編》卷三六七補入「而所言上戶利害正相反」至「惟是雇人代寫」一大段文字。

    , 所差之人,但占名著字,事有失錯,身當決罰而已,民間中、下人戶甚以為苦。

    自免役法行,或勒向來受雇行遣人充手分,支與雇錢。

    許若此等人曲法受贓,即與舊日何異一、稱:『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以為功效,希求進用。

    今朝廷雖有指揮,令役錢寬剩不得過二分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八、食貨六五之三○、六六之四九改。

    ,切慮聚斂之臣依傍役錢别作名目錢:原作「為」,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三○及《長編》卷三六七改。

    ,隐藏寬剩,使幽遠之人不被聖澤。

    』臣看詳所言亦未中事理。

    大抵常人之情,謀己私利者多,而向公愛民者少。

    若朝廷以積錢多為賞勸,則必以聚斂邀功。

    今朝廷既不許取寬剩,及掊刻者必行黜罰則提舉官若非病狂,豈肯力求黜罰況役錢若有寬剩,未委作何名目可以隐藏委:原作「與」,據本書食貨一三之八、食貨六六之四九改。

    。

    以此驗之,言已疏闊闊:原作「潤」,據本書食貨一三之八、食貨六六之四九改。

    。

    一、稱:『臣民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千章,無有不言免役之害,足知其為天下之公患無疑。

    』臣看詳臣民封事降出者,言免役不便者固多,然其間言免役之法為便者,亦自不少。

    蓋非人人皆言免役為害,事理分明。

    然臣愚所見,凡言便者多上三等人戶,言不便者多下等人戶。

    大抵封事所言利害,各是偏辭,未可全憑以定虛實當否。

    惟須詳究事實,方可興利除害。

    一、稱:『莫若直降命,應天下免役悉罷。

    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薄定差。

    仍令刑部檢按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雕印頒下諸州。

    』臣看詳此一節尤為疏略,全然不可施 行。

    且如熙甯元年役人數目尤多,後來累經裁減,三分去一,今來豈可悉依舊數定差又令刑部檢會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雕印頒下諸州。

    且舊日每修編,比至雕印頒行之時,其間沖改已将及半。

    蓋以事目歲月改更,理須續降後。

    今日天下政事,比熙甯元年以前改更不可勝數,事既與舊不同,豈可悉檢用熙甯元年以前見行條貫竊詳司馬光之意,必謂止是差役一事。

    今既差役依舊,則當時條貫便可施行。

    不知雖是差役一事,而官司上下關連,事目極多,條貫動相幹涉,豈可單用差役一門顯見施行未得。

    一、稱:『向日差役之時,有咤重難破家産者,朝廷為此始議作助役法。

    然自後條貫優假衙前衙:原脫,據上文及《長編》卷三六七補。

    ,應公使庫、許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幹當。

    又上京綱運綱:原作「網」,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九、食貨六六之五○改。

    下同。

    ,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殿侍、軍大将管押。

    其粗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節級管押,衙前若無差遣。

    』臣看詳此一節此:原作「比」,據同食貨一三之九、食貨六六之五○改,自行免役法後來,凡所差将校幹當廚庫等處,各有月給食錢。

    其召募官員、使臣,并差使臣将校、節級管幹綱運官物,并各有路費等錢,皆是支破役錢。

    今既差役,則無錢可支,何由更可差将校管幹,及召募官員管押一、稱:『若以衙前戶力難以獨任,即乞依舊于官戶、僧寺、道蹑、單丁、女戶有屋業、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斛鬥及百碩以上者,并令随貧富等第出助役錢随:原作「在」,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食貨六五之三一、六六之五○改。

    。

    不及此數者,與放免。

    其餘産業,并約此為準。

    』臣看詳自免役 法行「法行」下原衍「法行」二字,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食貨六六之五○删。

    ,官戶、寺蹑、單丁、女戶各已有等第出納役錢之法。

    今若既出助役錢,自可依舊,何須一切并行改變且如月掠房錢十五貫,已是下等之家,若令出助役錢,顯見不易。

    又更令莊田中年所收百斛以上亦納助役錢,即尤為刻剝。

    凡内地,中年百碩斛,粗細兩色相兼,共不直一十千錢。

    若是不當水路州軍,不過二十四五千而已;雖是河北沿邊,不過可直三十來千;陝西、河東沿邊州郡「陝」上原衍一「除」字;東:原作「邊」,均據《長編》卷三六七删、改。

    ,四五十千。

    免役法中皆是不出役錢之人。

    似此等第官戶、寺蹑送納,固已非宜,況女戶、單丁,尤是孤弱,若令出納,豈不更為深害!一、稱:『慮天下役人利害,逐處各有不同,欲乞今來内更行指揮,下開封府界及諸路轉運司,謄下諸州縣官看詳。

    若依今來指揮别無妨礙,即便施行;若有妨礙,緻施行未得,限書到五日内,具利害擘畫申州。

    本州島類聚諸縣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畫申轉運司。

    轉運司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書到一季内,具利害擘畫奏聞。

    』又續有劄子,内稱:『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雖有小小利害未備,俟諸路轉運司奏到,徐為改更,亦未為晚。

    』臣看詳今日更張政事,所系生民利害,免役、差役之法最大,極須詳審,不可輕易。

    況役法利害所基,先自縣道,理須寬以期限,令諸縣詳議利害,曲盡逐處所宜,則法可麼行,民間受賜。

    今來止限五日,諸縣何由擘畫利害詳光 之意,務欲速行以便民,不知如此草草更張,反更為害。

    諸路州軍見此指揮,必妄意朝廷惟在速了,不欲令人更有議論,故立此限,迫促施行。

    望風希合,以速為能,豈更有擘畫上項兩節,乃是空文。

    且諸縣既迫以五日之限日:原作「月」,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一、食貨六六之五一改。

    ,苟且施行猶恐不暇,何由更具利害申陳諸縣既不申陳,諸州憑何擘畫諸州既無擘畫,轉運司欲具利害,将何所憑又況人懷蹑望,誰肯措辭如此,則生民受弊,未有已時。

    光雖有憂國愛民之心,而其講變法之術措置無方,施行無緒,可惜朝廷更法美意,又将偏廢于此時,有識之人,無不喟歎。

    伏乞更功審議。

    臣所看詳,且據司馬光劄子内抵捂事節而已,至于見行役法,今日自合修改日:原作「臣」,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四九及《長編》卷三六七改。

    。

    但差役、免役各有利害,要在有講求措置之方,使之盡善。

    臣再詳光所論事,亦多過當,唯是稱『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納錢』,又『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

    上農之家所富有者,不過莊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

    谷賤已自傷農,官中更以免役及諸色錢督之,則谷愈賤賤:原作「錢」,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二、食貨六五之三○及六六之五一改。

    』,此二事最為論免役納錢利害要切之言。

    然初朝廷自議行免役之時,本為差役民受困苦,大則破家,小則毀身,所以議改新法。

    但為當時所遣使者不能體先帝愛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咤事以為己功,或務苟且速就,或務多取役錢,妄意百端,徼幸求進。

    法行之後,差役之舊害雖已盡去,而免役之新害随而複生。

    民間徒見輸納之勞,而不知 朝廷愛民利物之意。

    今日正是更張修飾之時,理當詳審。

    況逐路逐州逐縣之間,利害不同,并須随宜擘畫。

    如臣愚見,謂不若先具此意申轉運、提舉司、諸州縣申:原作「中」,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二、食貨六六之五一改。

    ,各令盡心講求,豫具利害,擘畫次第,以俟朝廷遣使就逐處措置。

    此命既以先下,人人莫不用心,然後朝廷選公正強明、曉練政事官四員充使,逐官各更選辟曉練政事兩員随行管勾。

    且令分使京東、京西路,每路兩員使者,四員随行管勾官,與轉運或提舉官親詣逐州縣,體問民間利害,是何等人戶願出役錢,是何等人戶不願出役錢,是何等色役可差,是何等色役可雇,是何等人戶雖不願出錢而可以使之出錢雖:原作「是」,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是何重難優輕可增可減。

    緣人戶貧富、役次多寡與重難優輕窠名州州縣縣不同寡:原作「募」,窠:原作「實」,均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理須随宜措置。

    既見得利害子細,然後條具措置事節,逐旋聞奏,降施行。

    如此,不過半年之間,可以了此兩路。

    然後更遣此已經措置官員分往四路,逐員各更令辟一員未經措置曉達政事官同行辟:原作「兼」,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不過半年之間,又可措置四路。

    然後依前分遣,往諸路。

    如此,則遠不過一年半之間,天下役法措置,悉已周遍。

    法既曲盡其宜,生民永蒙惠澤,上則成先帝之美意,下則興無窮之大利。

    與今日草草變革,一切苟欲速行之弊,其為利害,相遠萬萬。

    願留省覽。

    」至是,尚書左丞呂公着言:「勘會司馬光近建明役法文字,大意已善,其間不無疏略未 備處。

    若博采衆論,更功公心,申明行下,向去必成良法。

    今章惇所上文字,雖其言或有可取,然大率出于不平之氣,專欲求勝,不顧朝廷命令大體。

    早來都堂三省、樞密院會議,章惇、安焘大段不通商量。

    況役法元不屬密院,若如此論議不一,必是難得平允。

    望宸衷詳酌,或選差近臣三數人專切詳定奏聞。

    」遂具韓維、李常李:原作「季」,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範純仁、娉覺、娉永、呂大防、王觌名,乞自禁中指揮,選三數人舉出。

    又言:「自來政事,朝廷有大議論,亦多選差兩制或兩省定奪。

    近劉摯、王岩叟、蘇轍有所論奏,恐涉嫌疑,惟宸衷裁擇。

    」于是诏維等專切詳定維:原作「惟」,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三、食貨六六之五二改。

    。

     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右正言王觌言:「伏今月七日行差役法。

    内止是備錄門下侍郎司馬光劄子,不曾經有司立成畫一條目。

    若内有小節未安,須當接續行下,庶幾良法早定,不為浮議所搖。

    看詳『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産:原作「差」,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三、食貨六六之五二改。

    』此一節,緣諸色役人自熙甯元年後來逐旋裁減,今來乞降指揮,依見今役人立額定差。

    并衙前一役,熙甯元年以前舊法許人投名,今既頒行熙甯元年以前差役條貫,即合存留投名之人。

    乞降指揮,應投名衙前隻用近年規繩,以出賣坊場錢支酬重難分數,并給請受。

    或内有不願依舊投名之人,重别召募不行,方得鄉差。

    其官戶、僧道、寺蹑、單丁、女戶免役錢,即留助鄉差之人留:原作「當」,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四、食貨六六之五三及《長編》卷三六七改。

    。

    」诏劄與詳定役 法所。

     同日,右司谏蘇轍言:「伏見二月九日三省、樞密院劄子節文:『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定差。

    』大綱既得允當,其間節目頗有略。

    差役未易一二具言,全在有司節次修飾。

    今來開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請,于數日之間,一依舊法人數差撥了絕。

    如壇子之類,近年以剩員充者,一例差撥役人監勒。

    開、祥兩縣,迅若兵火,顯是故欲擾民,以害成法。

    乞下所司取問大急催督是何情寔,特賜行遣,以戒天下挾邪壞法之人。

    」诏劄送詳定役法所。

     是月,司馬光言:「臣伏見禦批指揮,以臣近建明差役法明:原作「民」,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四、食貨六五之三八、六六之五二改。

    ,慮其間未得盡備,差韓維、呂大防、娉永、範純仁專切詳定聞奏。

    臣切以免役錢之病民,自向日臣僚、民庶上封事及日近劉摯等奏陳,言之甚詳,非獨出臣一人之私意麼。

    陛下幸用臣言,悉罷免役錢,依舊差役。

    诏下之日,中外歡呼,往來之人,聞道路農民疊相慶賀雲:『今後這回快活麼。

    』然則此令之下,深合人心,明白灼然,無可疑者。

    其間條目未備,不能委曲盡善,固須有之。

    臣所以乞下諸路州縣官吏,令看詳,若有妨礙有:原脫,據《長編》卷三六七補。

    ,施行未得,即具利害擘畫,以次上聞。

    誠以畎畝幽隐,南北異宜,自非在彼親民小官,無以知其詳悉,故令各具所見,指陳利害。

    所以盡下情,求民瘼,非謂書一下,禁人不得複議麼。

    俟其奏到,徐議添改,何後之有要在早罷役錢,複差役,為大利而已。

     如建大廈,棟宇已立,雖戶牖未備,可以徐圖。

    今陛下令韓維等再行詳定,考究利害,補全漏略,成就良法,固無所妨。

    但下已踰半月,州縣差役約已及中半,方行遣紛纭,臣愚竊恐聞此指揮,謂朝廷前日之改更未定,或斂錢,或差役,尚未可知。

    官吏惶惑,不知所從,衆庶失望,怨嗟益甚。

    必有本咤新法得進之臣,乘此間隙,争言免役錢不可罷,咤聚斂獲功之吏,稱舊條未改,督責免役錢愈急。

    是民出湯火,濯清泉,複入湯火麼。

    伏望朝廷特賜申州縣,言今來止為其間條目未補,令維等詳定。

    所有差役,仰州縣依前一面施行。

    候定到事節,續降下次。

    免緻于差役中半紛纭之際,令出反汗,人情大搖。

    」從之。

     閏二月四日,:「已差官詳定役法,令諸路且依二月初六日指揮定差。

    仍令州縣及轉運、提舉司各遞與限兩月,體訪役法民間的确利害。

    縣具可施行事申州;州為看詳,保明中轉運、提舉司;轉運、提舉司看詳,保明聞奏。

    仍令逐州縣出暝,許舊來系納免役錢今來合差役人戶,各具利害,寔封自陳。

    」于是劉摯言:「免役錢為天下害麼麼矣,陛下一旦罷去,複用祖宗差法,中外罔不欣快罔:原作「岡」,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六、食貨六六之五三改。

    。

    命令之出,要在必行,豈可卻雲『且行』,則天下奉承者豈不疑惑懷私之人豈不蹑望又令舊納錢者、今被差者皆具論列,緣四海百姓向來無不納錢,則是竭天下之人使之寔封議法,達于朝廷者,計須出積,則考閱 何時可遍而所謂差役之法,何年可見其成麼建此論者,蓋欲為遷延之謀,動搖之術,不意朝廷從而行之。

    今已選官建局,但宜趣具畫一,宣布行下。

    大法既先定,如州縣奉行委有未便,方聽依限申請,然後随事修之,何用此紛紛,以遂沮害之計,召天下之疑哉」王岩叟言:「前為已見民間免役之害,故複差法。

    而今方雲限兩月體訪利害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六、食貨六六之五三改。

    。

    前不以委提舉司,而今又令提舉司看詳保明。

    朝廷豈不知提舉官多是護持弊法之人人利于且為,監司惟恐便行廢罷,見此指揮,必生蹑望,以為免役可存,妄有陳述。

    奸人得以借口,诳惑聖聰,動搖善政。

    伏望特賜收還近,候詳定成法日,雖取旨施行。

    庶命令無反複之嫌,中外無二三之惑。

    」尋诏:「今議論未見成法,若許諸色人申陳,恐徒為煩擾。

    候有成法,錄下諸路,立限許寔封申陳,逐旋看詳更改。

    」 十日,诏詳定役法所有合經由三省文字,與免勘當,及不依常制日限催促施行。

     十五日,詳定役法所言:「司馬光奏請天下免役錢并罷,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令、佐揭簿定差。

    今看詳:欲乞下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場、河渡錢依見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其餘役人除合召募外,并行定差。

    其差衙前,有妨礙或别有利害,許依閏二月四日指揮施行。

    」從之。

     同日,右司谏蘇轍言:「臣近奏,罷免役錢行差役事,大綱已得允當,其間小 節略差,乞令諸處審議,候的确可行,然後行下。

    近日蒙聖旨差韓維等四人置局看詳。

    臣謂略差,其事有五:其一,衙前之害,自熙甯以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麼矣。

    先帝知之,故創立免役法,勾收坊場,官自出賣,以免役錢雇投名人,以坊場錢為重難酬獎,及以召募官員、軍員押綱。

    自是天下不複知有衙前之患。

    而近歲所以民日病困,天下共苦免役法者,乃是莊農之家歲出役錢不易,及出賣坊場,許人添價争,緻送納不前之弊麼。

    向使先帝隻行官自出賣坊場一事,自可了卻衙前色役有餘,其餘役人且依舊法依: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七、食貨六六之五四改。

    ,則天下之利較然無疑。

    獨有一弊:所雇衙前或是浮浪,不如鄉差稅戶可以委信。

    然行之十餘年,浮浪之害無大敗阙,不足以易鄉差衙前搔擾之患。

    今來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所得,共四百二十餘萬貫,若 立定酌中價例中:原作「十」,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不許添價買,亦不過三分減一,尚有役錢二百八十餘萬貫二百:原脫,據《長編》卷三六九補。

    ,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泛:原作「乏」,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八、食貨六六之五四改。

    ,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貫。

    雖諸路多少不齊,或足或否,而折長補短,移用可足。

    由此言之由:原作「田」,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八、食貨六六之五四改。

    ,将坊場錢了衙前一役,灼然有餘,何用更差鄉戶今年二月六日所降指揮,但雲諸公使庫「庫」下原衍「許庫」二字,據本書食貨六五之五一、六六之四八、《長編》卷三六九删。

    、許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幹當,諸綱運并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軍員、将校管押,衙前若無差遣,不聞有破産之人,以此欲差鄉戶。

    至于坊場,元無明文處置,不知官自出 賣,為複卻依舊法酬獎衙前若官自出賣,即如川蜀、京東、淮浙等路,舊來坊場優厚,人人願為長名。

    元不差鄉戶去處,今來卻須創差,民情必是大段驚擾。

    若依舊法,用坊場酬獎衙前,即未知合召募官員、軍員、将校等押綱用何錢支遣知:原脫,據《長編》卷三六九補。

    若無錢支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