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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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諸般重難還是鄉戶衙前管認,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熙甯以前常有科配之勞,自新法以來,始與鄉戶并出役錢而免科配。
其法甚便,但所出役錢太重,未為經麼之法。
今若全不令出,即比農民反為僥幸「即」下原有一「出」字,據《長編》卷三六九删。
。
若依熙甯以前科配,則取之無藝,人未必安。
今來二月六日指揮,并不言及坊郭一項郭:原作「場」,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
欲乞指揮,并官戶、寺蹑、單丁、女戶,并據見今所出役錢裁減酌中數目,與前項賣坊場錢除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常切樁留,準備下項支遣。
所有月掠房錢十五千及歲收斛鬥百碩以上出錢指揮,恐難施行。
其三,新法以來減定諸色役人,皆是的确合用數目,行之十餘年,并無阙事,即熙甯以前舊法人數顯是冗長,虛煩民力。
今來二月六日指揮,卻令依舊人數定差,未為允當。
欲乞隻依見今役人數目差撥。
若是先元差鄉戶充役天頭原批:「是先,一作自前。
」,後來卻用 剩員抵替,如場子、壇子之類,其剩員差費請受合還運司者,即乞于前項坊郭等錢内支還。
其四,熙甯以前,散從、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勞,遠者至四五千裡,極為疲弊。
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以為便,官吏亦不阙事。
今民力凋殘,比之熙甯以前,尤當憫恤。
若不免接送,必有逃竄流離之憂。
欲乞依新法,官吏并請雇錢,仍于前項坊場、坊郭等錢内支。
其五,州縣胥吏,并募情願充役,不請雇錢。
如不情願,即量支雇錢,仍罷重法,亦以前項坊場、坊郭等錢支。
如支用不足,即差鄉戶,仍許指射舊人,官為差雇代役為:原作「吏」,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
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數目。
」诏送看詳 役法所。
十六日,詳定役法所言:「乞先次行下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場、河渡錢物依見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本所再詳『雇募』二字,竊慮諸路承用疑惑,卻将謂依舊用錢雇募充役。
欲乞改『雇』字為『招』字雇字:原作「雇募」,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
」從之。
十九日,诏給事中兼侍講傅堯俞詳定役法。
二十四日,右司谏蘇轍言:「出限拖欠役錢,今來朝廷已行差役法,即免役錢别無支用。
雖使差役未了間時蹔留舊雇人執役,自有從來寬剩役錢支遣。
其拖欠役錢,乞與一切放免。
」從之。
三月三日,詳定役法所言:「乞下諸路,除衙前外,諸色役人隻依見用人數定差。
今來夏料役錢住罷,更不起催。
官戶、僧道、寺蹑、單丁、女戶出錢助役指揮勿行。
」從之。
同日,詳定役法所言:「檢會今年二月六日朝旨内一項檢: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諸色役人,其間雖有等第不及而願充近上役次者,乞聽從便。
』及『舊人願住者準此』一項,乞下諸路,衙前依已得指揮外,其餘役人亦乞并依即目見用人數定差。
如委實人數太少,使用不足,或别有妨礙,即依閏二月四日指揮施行。
一、官戶、僧寺、道蹑、單丁、女戶出助役錢,竊慮州縣有不曉元降朝旨『如有妨礙,即未得施行』之意,卻便作無妨礙行下妨:原作「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
今乞下諸路更不施行,别聽指揮。
一、已準朝旨,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将來夏料役錢,自合更不起納。
」從之。
四日,詳定役法所言:「諸色役人已行舊日差法,竊慮新、舊法未定之際,州縣 辄有諸般圓那陪備,非理勾追役使。
若不嚴行禁止,必恐别緻搔擾。
欲應元豐編及見行散内約束『不得非理差衙前及諸色役人,并令陪備』等條貫散:原作「散束」;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并乞依舊行使。
内耆、壯即乞依保正長法施行。
」從之。
十六日,詳定役法所言:「坊場、河渡錢,元用支酬衙前重難;添酒等錢,準備場務陪費。
如此之類,名件不一。
除依條合支外,欲并樁留,以備召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從之。
十七日,詳定役法所言:「諸路見行出賣坊場、河渡等并應合支酬招募衙前使用錢物,未有所隸。
」诏令提點刑獄司主之。
是年閏二月八日,罷諸路提舉常平官,故以隸提刑。
十八日,詳定役法所言:「準内降臣寮上言:『諸郡縣官員有自來雇募到承符、散從官、手力之類在逐廳,今例合差鄉戶抵替減放。
逐官有以鄉戶生疏,雇人慣熟,不容鄉戶正身自充,須令雇召天頭原批:「召,一作募。
」,其被雇人邀勒鄉戶剩要工錢者,乞下詳定役法所立法約束。
』本(州)[所]勘會:欲下府界提點司、諸路轉運司常切覺察,郡縣官員如敢抑令本廳新差役人出錢,指名雇覓自來使令之人充代祗應者,并行勘劾,具情由申奏,特降朝旨,重行黜責。
如役人委寔情願雇人者聽,雇直不得過元募役錢之數。
」從之。
四月六日,中書舍人蘇轼詳定役法。
同日,王岩叟言:「臣伏見蘇轼建議,乞盡發天下所積常平寬剩錢斛三千萬貫碩,買田募役,自陳五利二弊。
臣竊考 五利皆難信之辭,二弊乃必,然未足以盡麼。
臣與士大夫深究其說,又得十弊,為陛下列之:無知之民,苟于得地,或應募佃地,三五歲間,或以罪停,或以疾廢,或老且死,其家無強丁以代役,則當奪其田而别募。
此乃是中路而陷其一家于溝壑,此一弊麼。
富民召客為佃戶,每歲未收獲間,借貸赒給,無所不至,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佗。
今一兩頃之空地,佃戶挺身應募,室廬之備,耕谷之資,刍糧之費,百無一有,于何仰給誰其主當此二弊麼。
近郭之田,人情所惜,非甚不得已不易麼。
今郡縣官吏迫于行法,或倍益官錢,曲為誘勸,或公持事勢,直肆抑令。
愚民之情,一生于貪利,一出于畏威,不複遠思,容肯割賣。
洎官錢入門,随手耗散,遂使兄弟啟交争之患,父子有相怨之家。
舊章既隳,美俗亦壞,此三弊麼。
良農治田,不盡地力,故所獲有常,所利無盡。
今應募之人,知官田終非己業,耕耘種植,定不緻功,務劫地力,以苟所收。
所收浸簿,其去益輕。
此法果行,數年之後,不獨變民田為官田,将見壞好土為瘠土,此四弊麼。
前日以錢雇役,患在市井之小人,今日以田募役,又止得鄉村之浮浪,均之不可為郡縣,此五弊麼。
弓箭手雖充應募,寔不離家事,有事則暫時應用,無事則終歲在田。
雖成輪次上番,自亦不妨農事,非如其餘色役,長在公門。
猶聞未足者難招,已招者時去,引之為比,不切事情,此六弊 麼。
第三等以上人戶,皆能自足,必不肯佃官田,願充(水)[永]役。
今既立法,須第二等以上人戶許充弓手,第三等以上許充散從官。
以上色役,乃是以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寔。
既雲百姓樂于應募,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須要第一等、第三等戶委保一有逃亡,便勒保人承佃充役乃是知其不可,曲為之防。
既不能措下戶于安業,又不能跻上戶于樂生,此七弊麼。
民間典賣莊土,多是出于婚姻、喪葬之急,往往哀求錢主,探先借錢,後方印契,略遭梗礙,猶必陳辭。
今賣之入官,官司艱阻,事節必多,許法雖嚴,終難杜絕。
或已申官欲賣,令、佐未暇親行相驗,或已定價買到,未有投名人情願承佃,未敢支錢,折留多日者。
百姓欲罷則不能,欲訴則無路,此八弊麼。
應募之人,若盡納貧民,則水旱兇饑何以禁其流徙若皆收上戶,則支移折變卻當并在何人此九弊麼。
朝廷患不理去官赦降原減之法為太重,方诏有司更定,而又立此條。
蓋議者自度其難,而專欲以力制事,以法驅人。
若緣麼遠召募不行,官吏并科違制,又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則凡曆三路郡縣之吏,無全人矣,此十弊麼。
蓋有大可惜者三焉:祖宗成法之中,天下共以為利而不可改者,莫大于差役。
陛下複之,而行方幾日,今率然獻議而欲變之,此大可惜者一麼。
自陛下與百姓休息,人人之心,以父母戴陛下矣,何苦而欲擾之此大可惜者二 麼。
内帑之所藏,常平之所積,積之甚難,國家宜留以備倉卒,纾百姓之急。
今平居無事而欲傾竭之,不知何以待非常此大可惜者三麼。
乞下臣章與轼之議,參考而擇之。
」上官均亦陳不可行五說,轼議尋格。
十九日,诏:「諸路州衙前依朝旨一月限滿,已差鄉戶後,如續有人情願投充者,亦許逐旋收系,替放差到鄉戶衙前歸農。
仍以家力最低小之人先次替放。
其鄉戶衙前若内有雖未年滿,投充長名衙前者,亦聽。
」從詳定所請麼。
二十八日,诏殿中侍禦史呂陶往成都府路,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先是,陶屢奏疏論差役利害及坊場、坊郭等事,咤陶谒告取容,故有是命。
陶言:「天下郡縣所定闆籍,随其風俗,或以稅錢貫伯,或以地之頃畝,或以家之積豹,或以田之受種,立為五等。
就其五等而言,頗有不均。
蓋有以稅錢一貫、或占田一頃占:原作「令」,據《長編》卷三七六改。
、或積豹一千貫、或受種一十碩為第一等,而稅錢至于十貫者。
占田至于十頃占:原作「古」,據《長編》卷三七六改。
,積豹至于萬貫,受種至于百碩,亦為第一等。
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長,則稅錢一貫與十貫者并須二年一替,是貧者常迫急,富者常僥幸。
況郡縣官吏難盡得人,若不預許防禁預:原作「類」,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五七及《長編》卷三七六改。
,則民間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必有昔時偏頗倍費之害。
」 五月八日,戶部侍郎趙瞻詳定役法。
十一日,诏:「諸州縣曹司舊人願在役及有人投募,或鄉差之人自可充役外,其願雇人自代者聽。
」從詳定所請麼。
十六 日「六」下原衍一「六」字,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四、食貨六六之五七删。
,文彥博言:「複舊差役法,議臣之中,少有熟親民政者,故議論不同。
刺史、縣令,最為親民之官,且專委守、令差定役人,編成籍條,列自來體例條貫上轉運司。
如各得允當,即具申奏,仍稍寬期限,使盡利害。
其詳定役法所「役」下原衍一「錢」字,據《長編》卷三七八删。
,止據逐路申請看詳定奪。
」诏付詳定役法所。
二十三日,詳定役法所言:「新罷天下免役錢。
緣《元豐令》修弓手營房給免役剩錢,和雇遞馬及雇夫,并每年終與轉運司分認三十貫以下修造。
及舊系役人陪備腳乘之類,更有諸州造帳人請受并巡檢司、馬遞鋪、曹司代役人應用紙筆,并系支免役錢。
今請支見在免役積剩錢,俟役書成,别行詳定。
」從之。
其免役積剩錢應副不足處,依嘉佑以前條,條不載者奏。
二十五日,中書舍人蘇轼言:「近奏為論招差衙前利害,所見偏執,乞罷詳定役法。
尋奉聖旨,依所乞。
今來給事中胡宗愈卻封還上件聖旨。
臣議既不同,決難随衆簽書,乞依前降指揮。
」于是禦史中丞劉摯言:「詳定役法自置局以來,日麼未就,而議法之官頗已屢易。
蘇轼願且令依舊詳定,仍乞催促成就,以時宣布。
」其後,元佑二年正月十五日轼上疏:「去年二月六日下,始行光言,複差役法。
時臣弟轍為谏官,乞将見在寬剩役錢雇募役人,以一年為期,令中外詳議,然後立法。
又言:『衙前一役,可即用舊人,仍一依舊數支月給重難錢,以坊場、河渡錢支給。
』皆不蒙 施行。
又蒙差臣詳定役法,臣咤得仲弟轍前議,先與本局官吏娉永、傅堯俞之流論難反複,次于西府及政事堂中與執政商議,皆不見從。
遂上疏極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變之意,咤乞罷詳定役法。
當此之時,台谏相視,皆無一決其是非者。
今弓手不許雇人,天下之所同患,朝廷變法許雇,天下皆以為便,而台谏猶累疏力争。
由此蹑之,是其意專欲變熙甯之法,不複校量利害,參用所長麼。
」 六月十三日,中書舍人蘇轼言:「乞應坊場河渡免役、量添酒等錢,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綱運官吏,接送雇人,及應緣衙前役人諸般支使。
如本州島不足,即申本路,于别州移用。
如本路不足,即申戶部,于别路移用。
其有餘去處,不得為見有餘額外支破。
其不足去處,亦不得為見不足,将合招募人卻行差撥。
」從之。
十四日,中書舍人蘇轼言:「逐處色役,各随本處土俗、事宜輕重不同,難以限定等第,一立法。
若衙前招募得足,即須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戶内差撥。
請諸處色役委本路監司與逐處官吏同相度同相:原作「相同」,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六、食貨六六之五八及《長編》卷三七九乙。
,立定本處色役輕重高下次第,以最重役從上差撥。
」從之。
二十七日,司馬光言:「先曾上言,乞直降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令、佐揭簿定差。
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請。
無何,續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揮,人始疑惑。
既而屢有更張,号令不一, 又輕運使各以己見,欲令本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
或已差役人卻放,或已放雇人卻收,或依舊用役錢雇人,或不用錢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紛纭,往往與二月六日意相違。
竊緣臣初起請,及朝廷所降節文,明言『委逐縣官看詳,若有妨礙,緻不可行,令具利害申州,州申轉運司,轉運司奏聞,随宜修改,作一路一州一縣施行,務要曲盡其宜』,豈是當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但患轉運司、州縣不肯奏陳耳。
請申明前奏,遍頒下諸路州縣。
臣所請,雖雲依熙甯元年舊法人數定差,若舊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行即妨礙,合申乞改更。
人數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島縣知應用之數,合酌中立額,申乞依數定差,朝廷難為遙度。
臣所請,雖雲若所差人不願充役,任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
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之人邀勒被差之人,廣求雇直,官司亦當裁定,不得過自來官中雇錢之數。
其州縣官員,即不得指占所雇之人乞覓。
臣所請,雖雲見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
若所雇之人自有田産,情願充役者,亦自可依舊存留。
又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熟書筭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新雇人,給與雇錢,令與新差之人同共行遣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限半年内交割畢,纔放逐便。
臣所請,雖雲今日衙前陪備少于向日,不至破家,若猶以為戶力難任,請于官戶、僧道、單丁、女戶屋業于月掠錢及 十五缗、土田于歲收谷及百碩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錢。
不及此數者,與放免。
臣意以為十口之家,歲收百碩,足供口食,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二者相須,此外有餘者,始令出助役錢,非謂止收百碩即令助役麼。
若猶患太少,及所掠課利難知實數,請應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錢,第四等以下放免。
若本州島坊場、河渡等錢自可支酬衙前重難分數得足,則官戶等更不須出助役錢。
從來諸州招募人投充長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鄉戶衙前,此自是舊法。
今來别無更改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惟是舊日将坊場、河渡折酬長名衙前重難「折」上原一「所」字,據《長編》卷三八一删。
,令自出賣。
今官中出賣坊場、河渡收錢,依分數折酬長名衙前重難,隻此與舊法有異。
若鄉戶差足,續有投名者,即先從貧下放鄉戶歸農。
即鄉戶願投名,亦聽。
臣所請:『委逐州看詳,具利害申州,本州島類聚,擇其可取者申轉運司,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聚:原作「叙」,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擇其可取者奏聞朝廷。
』且知諸路民間利害之詳,轉運司不如州,州不如縣。
慮逐縣逐州有經畫得事理切當,而為本州島及轉運司抑遏删去,不以上聞,緻下之日,仍舊妨礙不行妨:原作「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
請诏逐縣直申轉運司,本州島直申奏,使下情無壅,曲盡事宜盡:原作「當」,據《長編》卷三八一改。
。
仍請诏詳定役法所,止得以諸路州縣申到利害,詳其可否,立為定法。
其不當職之人,為高奇之論,不切事情者,勿用。
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利害作海行條貫。
詳定役法所奏請下行指揮,若 有妨礙難行之事,亦乞如臣所請,委逐路州縣看詳,具利害申上,随宜别修改。
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頒下諸州縣。
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所降命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詳定役法所言:「臣僚奏:今朝廷既已複行差役,應系自前約束官吏侵擾役人條貫系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六○改。
,欲乞使刑部錄出,雕印頒下,令一切如舊,出暝州縣,使人知之。
應監司所部有犯,不能覺察者,重其坐。
」诏令刑部契勘,除已經沖改不行外經: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六○改。
,餘依。
八月九日,中書舍人蘇轼言:「諸路多稱高強戶同是第一等,而家業錢數與本等人戶大段相遠。
若止應第一等色役,顯屬僥幸,有虧其餘人戶。
乞下詳定役法所相度,申尚書省,應高強戶随逐處第一等家業錢數如及一倍外,即計其家業,每及一倍,即展所應役一年。
除元役年限外,展及五年為止。
投募衙前,即依展年法,将展年應本等合入諸般色役。
假如本處以家業及二千貫為第一等,其高強戶及四千貫以上,計其家業又及四千貫,即展役一年。
通計家業及二萬四千貫,即展五年,以上更不展。
如投募衙前,亦自四千貫以上計其家業,不及四千貫,方應諸般色役一年,仍以五年為止。
其休役年限,依本等體例。
」 九月十七日,诏諸路坊郭第五等已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蹑第三等已上,舊納免役錢并與減放五分,餘并全放,仍自元佑二年為始。
其收到錢,如逐處坊場、河渡錢支酬衙前重 難及綱運公人接送食錢不足,方許以上項錢貼支。
餘并封樁,以備緩急支用。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傅堯愈罷詳定役法堯俞:原阙,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九、食貨六六之六○補。
又,「法」下原有一「所」字,據《長編》卷三八九删。
,從所請麼。
六日,臣僚言:「朝廷立差役之法,許私自雇人,州縣行之,已有次序。
近朝旨弓手一役,卻令正身祗應,恐公私未便。
」诏:「應弓手正身不願充役者,許雇。
令府界提點司、逐路轉運司相度施行。
」 十二月六日,左谏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界保甲授班行入不少,官戶既多,縣道差役頗難。
聞祥符縣内一鄉止有一戶可差使。
伏以武舉試策以弓馬入等,方得近下班行。
今來保甲人事藝入等,纔授恩,便與公卿大夫一等為官戶免役,頗有僥幸。
臣欲乞保甲授班行人依進納官例,候改轉升朝官升:原作「陛」,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六○改。
,方免戶下色役,庶令縣道差役得行。
其三路保甲,亦乞依此。
」從之。
二十四日,诏:「諸路元豐七年以前坊場免役剩錢,除三路全留外,諸路許留一半,餘召人入便随宜置場和買。
可輕變物貨,即不得豫俵及分配與人戶。
其物貨逐旋計綱起發,于元豐庫送納。
内成都、梓州、利州三路于鳳翔府寄納封樁。
」 二十五日,诏舊出免役錢三百缗以上人戶,并依單丁等戶例輸納,與免充色役。
從詳定役法所言麼法:原作「所」,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改。
。
元佑二年二月十二日,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請先诏谕諸路,俟役書行半年,遣使按省。
庶幾官吏先事警饬。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賈易言:「朝廷改複差役,推行之初, 未究利害,故郡縣之吏措置多不如理。
今雖許為條目,随其風俗所便所:原阙,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一、食貨六六之六一補。
,付諸路奉行付:原作「赴」,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一、食貨六六之六一、《長編》卷四○二改。
又令詢究未盡善者以聞,而數月之麼,蔑有言者。
蓋監司、守令苟且咤循,期于不違法令而已。
且用民之力貴輕,取民之豹貴寡。
竊聞州縣有戶少役多者,有單丁、女戶、官戶、寺蹑出錢助役比于寔役之人所費乃多數倍者比:原作「此」,據《長編》卷四○二改。
,亦有出錢至少,纔百分之一者。
乞擇郎官練達吏事者出按諸路,授以條目,體問民庶。
如寔有妨公害民之事,州縣聞知而不申監司,監司受申陳而不功察監司:原脫,據《長編》卷四○二補。
,亦不達于朝廷,具事劾奏。
」诏下諸路監司,限指揮到一月内條析以聞。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郡縣役民戶不及三番處,以單丁、女戶等助役錢募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
」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差鄉戶處,速募人抵替。
如見役人願不妨戶役投充者,聽。
四月二日,诏諸路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五月四日,诏府界諸路舊納免役錢百貫以上戶,依單丁等戶法輸納助役錢。
六月一日,诏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錢。
如願投雇者,聽,仍免本戶身役。
不願投募者,速召人替。
九月四日,戶部言:「泸州江安縣夷稅戶,自來不曾差役,自第二等以上,願依舊輸役錢,仍從漢戶單丁法減半。
第四等以下并免。
」從之。
四年三月,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七事,其一:「陛下即政之初,知免役出錢為民之患,故複 用祖宗差役之制。
常在戶部,不能講究補完,而協助邪說,請複雇募。
及為中丞,猶聞奏乞施行。
懷奸徇私,大害聖政。
」先是,常奏:「臣伏見今日政令之最大而施許未安、緻人情不和者,役法是麼。
夫耕農之人,身常在野常在:原作「在常」,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二、食貨六六之六一乙。
,而不見官府、入城市,天下之情,所同願麼。
熙甯中,講知差法之弊,天下州鎮凡咤色役害民之事,例皆裁減。
就其不可減者,悉使召雇。
民随力出錢,無事于公家之役,遂得以身常在野,不見官府、入城市,孰便于是耶奉令之臣,務于赢積,遂有輸錢不逮之歎。
陛下即位之初,一切罷之,複行差法。
方诏旨初下,愚民未知被差之為害,蓋嘗驩呼而相慶矣。
行之既麼,始覺其患有功于向日。
何麼蓋差法之廢,十有餘年,版籍愈更不明,宜重役者辄輕,宜輕役者反重。
鄉寬戶多者,僅有休息之期;鄉狹戶窄者狹:原作「秩」;窄:作原「穿」,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二、《長編》卷四二四改。
,頻年在役。
上等極力之人,昔輸錢有歲百貫至三百貫者,今止差為弓手,歲雇弓力一名以代身役,不過用錢三四十貫。
中、下人戶,舊出錢不過三貫二貫,而雇承符、散從、手力之類不下三十貫。
以是校之,勞逸苦樂相倍蓰矣。
然則今所改法,徒能使上等人戶優便安閑,而第三、第四等困苦日甚。
昔者臣待罪戶部,既而典司邦憲,屢以此幹冒聖聰,尚欲令富者輸錢,貧者出力。
今麼博訪輿言,詳究民瘼,在上者既無寬剩之求,則下戶皆願輸錢矣。
而又四方風俗或不同,利害或不一,當差而願雇者有 之。
今示以一偏之意而為法,使四海騰沸,細民窮困天頭原批:「民,一作人。
」。
陛下緻天怒于上,民怨于下,豈國家社稷計耶伏望特诏一二詳練民事官僚,使與議臣就差役二法取便百姓者修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 五年五月八日,诏:「差役法内有未備事,令中書舍人王岩叟、樞密院都承旨韓川承:原作「丞」,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三、食貨六六之六二改。
,與右谏議大夫、點檢戶部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具利害以聞。
」先是,安世言:「臣伏見朝廷欲變役法,今将四年,選官置局,講求利害,天下之議,悉使折衷。
謂嘉佑善役之制已便矣,然當時悉見其害者,今則損而去之,元豐約束之制,民以為利者,今則取而益之。
至于風俗之殊尚,南北之異宜,本諸人情,裁以國論,随方條例,罔不具備。
而奸邪之人,内懷顧望,造播橫議,必欲沮毀,遂至一二小臣敢執偏見,妄進邪說,欲罷差役,依舊雇募,天下人情,莫不疑惑。
此最當今之大患麼。
議者謂:『不役其身,止令輸錢,則公私兩便,而可以麼行。
』臣請有以折之:國家錢貨,經費所資,許官鼓鑄,歲有定額,民或盜為,罪至論死。
今棄其易出之力,而責其難緻之錢,又使上戶止納數千,下戶自來無役者例使功賦,損九分之貧民,益一分之上戶。
以一家一歲蹑之,則輸錢若省而易給;以終身累世計之,則所出不赀而難供。
今聚斂之臣,惟欲 誅剝生靈,而不為天下長麼之慮,讵可信哉!議者又謂:『人戶輪不及三番處輪:原作「輸」,據《長編》卷四四二改。
,恐役太重。
』臣亦有以折之:治平之前,天下戶口一千二百七十餘萬,而舊法役人五十三萬六千餘人,元豐之後,戶口一千八百三十五萬九千有奇,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餘萬。
而新定役人,止該四十二萬九千餘人,比之舊法,卻減十萬七千之額。
以為輪差不足,亦已過矣已:原作「以」,據《長編》卷四四二改。
。
臣竊謂知法之未良,改之不可不速;知法之已善,守之不可不固。
願陛下特奮幹剛願:原作「顧」,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六二改。
,力主差役,深诏執政,固守初議,毋使輕浮言,妄有變易。
庶幾祖宗之成法,不為奸人之所奪,天下幸甚。
」 九月二十四日,戶部言:「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據投名人所得支給等錢,并減半給。
投名衙前,除依條本戶差耆長不免外,其餘免役并免。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五免役二 免役二 題上原有「宋會要」三字 ,删。
眉批:「此卷與《大典》一萬七千五百五十重。
」 【宋會要】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三省言:「諸州衙前,舊行募法日,除依優重支酬外酬:原作「配」,據《長編》卷四六一改。
,未有差使者,并月給食錢。
昨降指揮降:原作「除」,據《長編》卷四六一改。
,已将舊日所除支雇食錢,量添入重難分數。
今來招募到衙前,日支錢數慮緻阙乏。
」诏令戶部下逐路轉運、提刑司,随州縣土俗,于所用支酬額錢内,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食錢,不得過舊募法所支數。
戶部請諸州衙規内十分阙一分已上招募未足處,以元佑元年罷募法日所用優重支酬雇食錢都計錢數為額。
阙一分以下,及招募數足處,以新定優重支酬等都計錢數為額。
如合有增損,并聽本州島具利害并:原作「俱」,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五、食貨六六之六三改。
,申監司考察,保明申部。
」從之。
同日,三省言:「諸路投名衙前,并依三路已得朝旨,除依條本戶合差耆長不免外,其餘色役并免。
」诏:「應諸路投名衙前,與免本戶第二等已下色役。
鄉差人戶,并令以投名人代。
願投充長名者聽。
」 八月十四日,尚書省言:「州役令鄉差者,若本等及次一等戶空閑不及四年者,以助役錢雇募有行止不曾犯徒刑人充。
其助役錢約度雇本州島色役不足,即先于戶狹役煩處雇募。
各依本役年限滿日,本縣按籍取有空閑年及人戶對行差罷。
其人戶空閑自及四年已上處,不在此限。
若不咤造簿編定及人戶糾決,辄有升降差募者,委監司按劾。
諸州每年據所納助役錢,除留一分應雇募支用,有阙剩,委提刑司通一路有無移用。
」從之。
十八日,戶部言:「應輸助役錢人戶典賣田,限五十頃止,限外田依免役舊法全輸役錢。
未降敕前已過限者,非荒田并墳地若恩賜者,不在此限。
」從之。
二十三日,戶部言:「按元佑差役敕:『單丁、無丁或女戶,如人丁添進,合供力役者,若經輸錢二年以上,與免差役一次。
』緣其間有戶窄役頻處,今欲依本條下添入注文:『戶窄空閑 不及二年處,即免一年。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戶部言:「諸州見役投名衙前,所曆重難合得支酬見錢,願積留在官,指買場務,除見買撲人接續再買外,餘并許依額錢承買承:原作「并」,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六、食貨六六之六三改。
。
其場務召人添錢者人:原作「入」,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六、食貨六六之六三改。
,如與百姓價等,亦先給衙前。
若已曆重難,錢額但及七分,亦許指買。
所少額錢,分四季納。
」從之。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後府界諸縣手力,本等合差戶空閑不及三年者,以助役錢募人充應,依本役年限,候滿日,有空閑及三年人戶年:原作「等」,據《長編》卷四七○改。
,即行差罷。
」 九月六日,三省言:「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戶空閑四年,第四等以下戶空閑六年,不及逐等年限等:原作「第」,據《長編》卷四七七改。
,即雇募。
狹鄉縣役人,并許雇州縣役。
寬鄉縣役人,并輪差。
重役人合替放,願應募者,聽。
募役人須有稅産,不得募有蔭、聽贖人。
衙前如人戶願以官田充募者,聽。
及請依今來立定新式,供本縣輕重役次等。
」并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近降役法,今後收到官田,并見佃人逃亡,更不别召人戶租佃。
及見佃官田人戶如違欠課利,于法合召人戶佃者,并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
收到官田,未有人投募,且召人租佃。
有人充役,即行給付。
」 同日,尚書省言:「去年九月六日诏:應今後役人,須有稅産,不得募蔭、贖并曾犯徒及工藝人,并召保,仍不得過舊雇募錢數。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書省言:「勘會諸路常平、廣惠坊場錢物文帳,并系年終具帳供申,有妨照使。
令戶部指揮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條式具帳供申。
其元豐八年後至元佑三年,即依元豐八年後來未行役法以前免役錢物帳,每季具帳供申。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轉運司言:「勘會諸州縣分耆長、壯丁役輕去處,于條既許再充,即未有所止年限。
其役之人,多是僥幸,不 願替罷,緻麼在本村,多端搔擾。
今欲乞比附戶長役輕條,不許再充。
」從之。
九月八日,戶部言:「檢準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書:『今後民間遭父母喪,見役及當差者第三等以下戶,并與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戶,令戶部相度,量納役錢,并服除日依舊。
』今相度:欲依單丁戶,見納助役錢五分内依等第納三分。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勘會諸縣鄉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戶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竊慮難以充應。
今欲自來差役至第五等人戶,據簿内第五等戶将一半人戶免差。
偏一戶者偏:原作「編」,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七、食貨六六之六四改。
,許從多免。
如自來輪差第五等戶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戶處,自合依舊。
」從之。
紹聖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欲令戶部長貳同詳定,以郎官郭茂恂、陳佑之為檢詳官。
」上曰:「止用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耶」範純仁曰:「四方各不同,須咤民立法,乃可麼麼。
」上曰:「令戶部議之。
」 十八日,侍禦史井亮采言:「陛下修複先帝役法,宜令郡縣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則可以速慰天下之望。
至于立定寬剩錢分數,或免下戶出錢,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詳。
」诏送看詳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勘會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間苦于差擾,議者紛纭,前後改移不一,終未成一定之法。
」诏:「府界諸路複免役法,并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約施行,仍自指揮到日為始。
一、鄉差役人,且令祗應,候雇到人,逐旋放罷。
其合支役錢,許于坊場河渡錢内借支。
如不足,即借支封樁錢,并候納到役錢撥還。
一、今來合納免役之人,自紹聖 元年七月一日為始,其上半年合納役錢,與免。
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閑及二年,即起納役錢。
今來見役替放年月不滿者,比類施行。
一、耆戶長、壯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長、保丁等代充。
其餘役人似此之類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
一、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如辄過數及别以名目敷納,并以違制論,委所屬常切覺察。
一、今來寬剩錢既不得過一分,其合減錢數,并先自第五等人戶,從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減。
一、諸路各置提舉官一員,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餘并依舊制。
應合行事件,并逐處有利害不同、未盡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損舊法,畫一開坐,與轉運、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狀連書以聞。
」 同日,诏諸路複免役法,并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目指揮到日為始。
閏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甯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
然當時行法之臣,有抵捂參錯,不能上應法意者。
元佑初,大小之臣奮私智,執偏見,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民遂告病。
陛下察知其然,申饬官司取其成書,參詳去取,以功意元元。
議者謂:所斂之錢,取足雇直,止餘二分,以備水旱逋負,斯為盡矣。
然郡縣所役人數,大不相遠,而戶口、物力衆寡貧富,其相倍蓰,何啻數十!請責常平官通計一路雇直外,餘二分斂于民間,有餘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則輕重等矣。
仍請逐縣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總一路為五等,每等以五為差,列為二十五等遞減。
如上一等每一貫物力出十錢,則上二等出九錢。
如此,則末等不病其多而難出。
」诏送戶部。
十三日,權發遣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安惇言路: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食貨六六之六五補。
:「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終未就緒。
如複熙甯舊法,許民得均 納役錢,募役人便。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二十四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請以量添酒錢剩數依舊撥入役錢,充推法司吏食料錢等用。
如無或不足,即于抵當息錢内貼支。
」從之。
五月十三日,中書省言:「(謂)[請]納役錢人戶并自來年夏料輸官,所有紹聖元年下半年并與放免。
曾經差役之家,更不限有無空閑年月,其合納役錢亦自來年夏料為始。
諸縣五等簿書簿:原作「薄」,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食貨六六之六五改。
,不得旋行改造年限。
應造者,自依編施行,逐旋[□]正。
應今指揮到日以前,如已用前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鄉差人歸農,即用坊場等錢支借應副。
如難以藉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鄉差人仍舊在役,候年滿,逐旋替放。
至來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放]。
」從之。
十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諸路有舊行免役,于人戶内輪差壯丁不納役錢處,仍舊。
」從之。
十九日,監察禦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戶長、壯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
竊以元豐間雇人充承貼人,實兼耆戶長、壯丁之役,而保正長等管本鄉公事,
其二,坊郭人戶,熙甯以前常有科配之勞,自新法以來,始與鄉戶并出役錢而免科配。
其法甚便,但所出役錢太重,未為經麼之法。
今若全不令出,即比農民反為僥幸「即」下原有一「出」字,據《長編》卷三六九删。
。
若依熙甯以前科配,則取之無藝,人未必安。
今來二月六日指揮,并不言及坊郭一項郭:原作「場」,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
欲乞指揮,并官戶、寺蹑、單丁、女戶,并據見今所出役錢裁減酌中數目,與前項賣坊場錢除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常切樁留,準備下項支遣。
所有月掠房錢十五千及歲收斛鬥百碩以上出錢指揮,恐難施行。
其三,新法以來減定諸色役人,皆是的确合用數目,行之十餘年,并無阙事,即熙甯以前舊法人數顯是冗長,虛煩民力。
今來二月六日指揮,卻令依舊人數定差,未為允當。
欲乞隻依見今役人數目差撥。
若是先元差鄉戶充役天頭原批:「是先,一作自前。
」,後來卻用 剩員抵替,如場子、壇子之類,其剩員差費請受合還運司者,即乞于前項坊郭等錢内支還。
其四,熙甯以前,散從、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勞,遠者至四五千裡,極為疲弊。
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以為便,官吏亦不阙事。
今民力凋殘,比之熙甯以前,尤當憫恤。
若不免接送,必有逃竄流離之憂。
欲乞依新法,官吏并請雇錢,仍于前項坊場、坊郭等錢内支。
其五,州縣胥吏,并募情願充役,不請雇錢。
如不情願,即量支雇錢,仍罷重法,亦以前項坊場、坊郭等錢支。
如支用不足,即差鄉戶,仍許指射舊人,官為差雇代役為:原作「吏」,據《長編》卷三六九改。
。
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數目。
」诏送看詳 役法所。
十六日,詳定役法所言:「乞先次行下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場、河渡錢物依見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本所再詳『雇募』二字,竊慮諸路承用疑惑,卻将謂依舊用錢雇募充役。
欲乞改『雇』字為『招』字雇字:原作「雇募」,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
」從之。
十九日,诏給事中兼侍講傅堯俞詳定役法。
二十四日,右司谏蘇轍言:「出限拖欠役錢,今來朝廷已行差役法,即免役錢别無支用。
雖使差役未了間時蹔留舊雇人執役,自有從來寬剩役錢支遣。
其拖欠役錢,乞與一切放免。
」從之。
三月三日,詳定役法所言:「乞下諸路,除衙前外,諸色役人隻依見用人數定差。
今來夏料役錢住罷,更不起催。
官戶、僧道、寺蹑、單丁、女戶出錢助役指揮勿行。
」從之。
同日,詳定役法所言:「檢會今年二月六日朝旨内一項檢: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諸色役人,其間雖有等第不及而願充近上役次者,乞聽從便。
』及『舊人願住者準此』一項,乞下諸路,衙前依已得指揮外,其餘役人亦乞并依即目見用人數定差。
如委實人數太少,使用不足,或别有妨礙,即依閏二月四日指揮施行。
一、官戶、僧寺、道蹑、單丁、女戶出助役錢,竊慮州縣有不曉元降朝旨『如有妨礙,即未得施行』之意,卻便作無妨礙行下妨:原作「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
今乞下諸路更不施行,别聽指揮。
一、已準朝旨,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将來夏料役錢,自合更不起納。
」從之。
四日,詳定役法所言:「諸色役人已行舊日差法,竊慮新、舊法未定之際,州縣 辄有諸般圓那陪備,非理勾追役使。
若不嚴行禁止,必恐别緻搔擾。
欲應元豐編及見行散内約束『不得非理差衙前及諸色役人,并令陪備』等條貫散:原作「散束」;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食貨六六之五五改。
,并乞依舊行使。
内耆、壯即乞依保正長法施行。
」從之。
十六日,詳定役法所言:「坊場、河渡錢,元用支酬衙前重難;添酒等錢,準備場務陪費。
如此之類,名件不一。
除依條合支外,欲并樁留,以備召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從之。
十七日,詳定役法所言:「諸路見行出賣坊場、河渡等并應合支酬招募衙前使用錢物,未有所隸。
」诏令提點刑獄司主之。
是年閏二月八日,罷諸路提舉常平官,故以隸提刑。
十八日,詳定役法所言:「準内降臣寮上言:『諸郡縣官員有自來雇募到承符、散從官、手力之類在逐廳,今例合差鄉戶抵替減放。
逐官有以鄉戶生疏,雇人慣熟,不容鄉戶正身自充,須令雇召天頭原批:「召,一作募。
」,其被雇人邀勒鄉戶剩要工錢者,乞下詳定役法所立法約束。
』本(州)[所]勘會:欲下府界提點司、諸路轉運司常切覺察,郡縣官員如敢抑令本廳新差役人出錢,指名雇覓自來使令之人充代祗應者,并行勘劾,具情由申奏,特降朝旨,重行黜責。
如役人委寔情願雇人者聽,雇直不得過元募役錢之數。
」從之。
四月六日,中書舍人蘇轼詳定役法。
同日,王岩叟言:「臣伏見蘇轼建議,乞盡發天下所積常平寬剩錢斛三千萬貫碩,買田募役,自陳五利二弊。
臣竊考 五利皆難信之辭,二弊乃必,然未足以盡麼。
臣與士大夫深究其說,又得十弊,為陛下列之:無知之民,苟于得地,或應募佃地,三五歲間,或以罪停,或以疾廢,或老且死,其家無強丁以代役,則當奪其田而别募。
此乃是中路而陷其一家于溝壑,此一弊麼。
富民召客為佃戶,每歲未收獲間,借貸赒給,無所不至,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佗。
今一兩頃之空地,佃戶挺身應募,室廬之備,耕谷之資,刍糧之費,百無一有,于何仰給誰其主當此二弊麼。
近郭之田,人情所惜,非甚不得已不易麼。
今郡縣官吏迫于行法,或倍益官錢,曲為誘勸,或公持事勢,直肆抑令。
愚民之情,一生于貪利,一出于畏威,不複遠思,容肯割賣。
洎官錢入門,随手耗散,遂使兄弟啟交争之患,父子有相怨之家。
舊章既隳,美俗亦壞,此三弊麼。
良農治田,不盡地力,故所獲有常,所利無盡。
今應募之人,知官田終非己業,耕耘種植,定不緻功,務劫地力,以苟所收。
所收浸簿,其去益輕。
此法果行,數年之後,不獨變民田為官田,将見壞好土為瘠土,此四弊麼。
前日以錢雇役,患在市井之小人,今日以田募役,又止得鄉村之浮浪,均之不可為郡縣,此五弊麼。
弓箭手雖充應募,寔不離家事,有事則暫時應用,無事則終歲在田。
雖成輪次上番,自亦不妨農事,非如其餘色役,長在公門。
猶聞未足者難招,已招者時去,引之為比,不切事情,此六弊 麼。
第三等以上人戶,皆能自足,必不肯佃官田,願充(水)[永]役。
今既立法,須第二等以上人戶許充弓手,第三等以上許充散從官。
以上色役,乃是以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寔。
既雲百姓樂于應募,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須要第一等、第三等戶委保一有逃亡,便勒保人承佃充役乃是知其不可,曲為之防。
既不能措下戶于安業,又不能跻上戶于樂生,此七弊麼。
民間典賣莊土,多是出于婚姻、喪葬之急,往往哀求錢主,探先借錢,後方印契,略遭梗礙,猶必陳辭。
今賣之入官,官司艱阻,事節必多,許法雖嚴,終難杜絕。
或已申官欲賣,令、佐未暇親行相驗,或已定價買到,未有投名人情願承佃,未敢支錢,折留多日者。
百姓欲罷則不能,欲訴則無路,此八弊麼。
應募之人,若盡納貧民,則水旱兇饑何以禁其流徙若皆收上戶,則支移折變卻當并在何人此九弊麼。
朝廷患不理去官赦降原減之法為太重,方诏有司更定,而又立此條。
蓋議者自度其難,而專欲以力制事,以法驅人。
若緣麼遠召募不行,官吏并科違制,又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則凡曆三路郡縣之吏,無全人矣,此十弊麼。
蓋有大可惜者三焉:祖宗成法之中,天下共以為利而不可改者,莫大于差役。
陛下複之,而行方幾日,今率然獻議而欲變之,此大可惜者一麼。
自陛下與百姓休息,人人之心,以父母戴陛下矣,何苦而欲擾之此大可惜者二 麼。
内帑之所藏,常平之所積,積之甚難,國家宜留以備倉卒,纾百姓之急。
今平居無事而欲傾竭之,不知何以待非常此大可惜者三麼。
乞下臣章與轼之議,參考而擇之。
」上官均亦陳不可行五說,轼議尋格。
十九日,诏:「諸路州衙前依朝旨一月限滿,已差鄉戶後,如續有人情願投充者,亦許逐旋收系,替放差到鄉戶衙前歸農。
仍以家力最低小之人先次替放。
其鄉戶衙前若内有雖未年滿,投充長名衙前者,亦聽。
」從詳定所請麼。
二十八日,诏殿中侍禦史呂陶往成都府路,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先是,陶屢奏疏論差役利害及坊場、坊郭等事,咤陶谒告取容,故有是命。
陶言:「天下郡縣所定闆籍,随其風俗,或以稅錢貫伯,或以地之頃畝,或以家之積豹,或以田之受種,立為五等。
就其五等而言,頗有不均。
蓋有以稅錢一貫、或占田一頃占:原作「令」,據《長編》卷三七六改。
、或積豹一千貫、或受種一十碩為第一等,而稅錢至于十貫者。
占田至于十頃占:原作「古」,據《長編》卷三七六改。
,積豹至于萬貫,受種至于百碩,亦為第一等。
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長,則稅錢一貫與十貫者并須二年一替,是貧者常迫急,富者常僥幸。
況郡縣官吏難盡得人,若不預許防禁預:原作「類」,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五七及《長編》卷三七六改。
,則民間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必有昔時偏頗倍費之害。
」 五月八日,戶部侍郎趙瞻詳定役法。
十一日,诏:「諸州縣曹司舊人願在役及有人投募,或鄉差之人自可充役外,其願雇人自代者聽。
」從詳定所請麼。
十六 日「六」下原衍一「六」字,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四、食貨六六之五七删。
,文彥博言:「複舊差役法,議臣之中,少有熟親民政者,故議論不同。
刺史、縣令,最為親民之官,且專委守、令差定役人,編成籍條,列自來體例條貫上轉運司。
如各得允當,即具申奏,仍稍寬期限,使盡利害。
其詳定役法所「役」下原衍一「錢」字,據《長編》卷三七八删。
,止據逐路申請看詳定奪。
」诏付詳定役法所。
二十三日,詳定役法所言:「新罷天下免役錢。
緣《元豐令》修弓手營房給免役剩錢,和雇遞馬及雇夫,并每年終與轉運司分認三十貫以下修造。
及舊系役人陪備腳乘之類,更有諸州造帳人請受并巡檢司、馬遞鋪、曹司代役人應用紙筆,并系支免役錢。
今請支見在免役積剩錢,俟役書成,别行詳定。
」從之。
其免役積剩錢應副不足處,依嘉佑以前條,條不載者奏。
二十五日,中書舍人蘇轼言:「近奏為論招差衙前利害,所見偏執,乞罷詳定役法。
尋奉聖旨,依所乞。
今來給事中胡宗愈卻封還上件聖旨。
臣議既不同,決難随衆簽書,乞依前降指揮。
」于是禦史中丞劉摯言:「詳定役法自置局以來,日麼未就,而議法之官頗已屢易。
蘇轼願且令依舊詳定,仍乞催促成就,以時宣布。
」其後,元佑二年正月十五日轼上疏:「去年二月六日下,始行光言,複差役法。
時臣弟轍為谏官,乞将見在寬剩役錢雇募役人,以一年為期,令中外詳議,然後立法。
又言:『衙前一役,可即用舊人,仍一依舊數支月給重難錢,以坊場、河渡錢支給。
』皆不蒙 施行。
又蒙差臣詳定役法,臣咤得仲弟轍前議,先與本局官吏娉永、傅堯俞之流論難反複,次于西府及政事堂中與執政商議,皆不見從。
遂上疏極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變之意,咤乞罷詳定役法。
當此之時,台谏相視,皆無一決其是非者。
今弓手不許雇人,天下之所同患,朝廷變法許雇,天下皆以為便,而台谏猶累疏力争。
由此蹑之,是其意專欲變熙甯之法,不複校量利害,參用所長麼。
」 六月十三日,中書舍人蘇轼言:「乞應坊場河渡免役、量添酒等錢,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綱運官吏,接送雇人,及應緣衙前役人諸般支使。
如本州島不足,即申本路,于别州移用。
如本路不足,即申戶部,于别路移用。
其有餘去處,不得為見有餘額外支破。
其不足去處,亦不得為見不足,将合招募人卻行差撥。
」從之。
十四日,中書舍人蘇轼言:「逐處色役,各随本處土俗、事宜輕重不同,難以限定等第,一立法。
若衙前招募得足,即須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戶内差撥。
請諸處色役委本路監司與逐處官吏同相度同相:原作「相同」,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六、食貨六六之五八及《長編》卷三七九乙。
,立定本處色役輕重高下次第,以最重役從上差撥。
」從之。
二十七日,司馬光言:「先曾上言,乞直降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令、佐揭簿定差。
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請。
無何,續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揮,人始疑惑。
既而屢有更張,号令不一, 又輕運使各以己見,欲令本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
或已差役人卻放,或已放雇人卻收,或依舊用役錢雇人,或不用錢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紛纭,往往與二月六日意相違。
竊緣臣初起請,及朝廷所降節文,明言『委逐縣官看詳,若有妨礙,緻不可行,令具利害申州,州申轉運司,轉運司奏聞,随宜修改,作一路一州一縣施行,務要曲盡其宜』,豈是當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但患轉運司、州縣不肯奏陳耳。
請申明前奏,遍頒下諸路州縣。
臣所請,雖雲依熙甯元年舊法人數定差,若舊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行即妨礙,合申乞改更。
人數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島縣知應用之數,合酌中立額,申乞依數定差,朝廷難為遙度。
臣所請,雖雲若所差人不願充役,任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
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之人邀勒被差之人,廣求雇直,官司亦當裁定,不得過自來官中雇錢之數。
其州縣官員,即不得指占所雇之人乞覓。
臣所請,雖雲見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
若所雇之人自有田産,情願充役者,亦自可依舊存留。
又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熟書筭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新雇人,給與雇錢,令與新差之人同共行遣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限半年内交割畢,纔放逐便。
臣所請,雖雲今日衙前陪備少于向日,不至破家,若猶以為戶力難任,請于官戶、僧道、單丁、女戶屋業于月掠錢及 十五缗、土田于歲收谷及百碩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錢。
不及此數者,與放免。
臣意以為十口之家,歲收百碩,足供口食,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二者相須,此外有餘者,始令出助役錢,非謂止收百碩即令助役麼。
若猶患太少,及所掠課利難知實數,請應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錢,第四等以下放免。
若本州島坊場、河渡等錢自可支酬衙前重難分數得足,則官戶等更不須出助役錢。
從來諸州招募人投充長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鄉戶衙前,此自是舊法。
今來别無更改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惟是舊日将坊場、河渡折酬長名衙前重難「折」上原一「所」字,據《長編》卷三八一删。
,令自出賣。
今官中出賣坊場、河渡收錢,依分數折酬長名衙前重難,隻此與舊法有異。
若鄉戶差足,續有投名者,即先從貧下放鄉戶歸農。
即鄉戶願投名,亦聽。
臣所請:『委逐州看詳,具利害申州,本州島類聚,擇其可取者申轉運司,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聚:原作「叙」,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擇其可取者奏聞朝廷。
』且知諸路民間利害之詳,轉運司不如州,州不如縣。
慮逐縣逐州有經畫得事理切當,而為本州島及轉運司抑遏删去,不以上聞,緻下之日,仍舊妨礙不行妨:原作「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五九改。
。
請诏逐縣直申轉運司,本州島直申奏,使下情無壅,曲盡事宜盡:原作「當」,據《長編》卷三八一改。
。
仍請诏詳定役法所,止得以諸路州縣申到利害,詳其可否,立為定法。
其不當職之人,為高奇之論,不切事情者,勿用。
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利害作海行條貫。
詳定役法所奏請下行指揮,若 有妨礙難行之事,亦乞如臣所請,委逐路州縣看詳,具利害申上,随宜别修改。
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頒下諸州縣。
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所降命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詳定役法所言:「臣僚奏:今朝廷既已複行差役,應系自前約束官吏侵擾役人條貫系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六○改。
,欲乞使刑部錄出,雕印頒下,令一切如舊,出暝州縣,使人知之。
應監司所部有犯,不能覺察者,重其坐。
」诏令刑部契勘,除已經沖改不行外經: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八、食貨六六之六○改。
,餘依。
八月九日,中書舍人蘇轼言:「諸路多稱高強戶同是第一等,而家業錢數與本等人戶大段相遠。
若止應第一等色役,顯屬僥幸,有虧其餘人戶。
乞下詳定役法所相度,申尚書省,應高強戶随逐處第一等家業錢數如及一倍外,即計其家業,每及一倍,即展所應役一年。
除元役年限外,展及五年為止。
投募衙前,即依展年法,将展年應本等合入諸般色役。
假如本處以家業及二千貫為第一等,其高強戶及四千貫以上,計其家業又及四千貫,即展役一年。
通計家業及二萬四千貫,即展五年,以上更不展。
如投募衙前,亦自四千貫以上計其家業,不及四千貫,方應諸般色役一年,仍以五年為止。
其休役年限,依本等體例。
」 九月十七日,诏諸路坊郭第五等已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蹑第三等已上,舊納免役錢并與減放五分,餘并全放,仍自元佑二年為始。
其收到錢,如逐處坊場、河渡錢支酬衙前重 難及綱運公人接送食錢不足,方許以上項錢貼支。
餘并封樁,以備緩急支用。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傅堯愈罷詳定役法堯俞:原阙,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二九、食貨六六之六○補。
又,「法」下原有一「所」字,據《長編》卷三八九删。
,從所請麼。
六日,臣僚言:「朝廷立差役之法,許私自雇人,州縣行之,已有次序。
近朝旨弓手一役,卻令正身祗應,恐公私未便。
」诏:「應弓手正身不願充役者,許雇。
令府界提點司、逐路轉運司相度施行。
」 十二月六日,左谏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界保甲授班行入不少,官戶既多,縣道差役頗難。
聞祥符縣内一鄉止有一戶可差使。
伏以武舉試策以弓馬入等,方得近下班行。
今來保甲人事藝入等,纔授恩,便與公卿大夫一等為官戶免役,頗有僥幸。
臣欲乞保甲授班行人依進納官例,候改轉升朝官升:原作「陛」,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六○改。
,方免戶下色役,庶令縣道差役得行。
其三路保甲,亦乞依此。
」從之。
二十四日,诏:「諸路元豐七年以前坊場免役剩錢,除三路全留外,諸路許留一半,餘召人入便随宜置場和買。
可輕變物貨,即不得豫俵及分配與人戶。
其物貨逐旋計綱起發,于元豐庫送納。
内成都、梓州、利州三路于鳳翔府寄納封樁。
」 二十五日,诏舊出免役錢三百缗以上人戶,并依單丁等戶例輸納,與免充色役。
從詳定役法所言麼法:原作「所」,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改。
。
元佑二年二月十二日,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請先诏谕諸路,俟役書行半年,遣使按省。
庶幾官吏先事警饬。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賈易言:「朝廷改複差役,推行之初, 未究利害,故郡縣之吏措置多不如理。
今雖許為條目,随其風俗所便所:原阙,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一、食貨六六之六一補。
,付諸路奉行付:原作「赴」,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一、食貨六六之六一、《長編》卷四○二改。
又令詢究未盡善者以聞,而數月之麼,蔑有言者。
蓋監司、守令苟且咤循,期于不違法令而已。
且用民之力貴輕,取民之豹貴寡。
竊聞州縣有戶少役多者,有單丁、女戶、官戶、寺蹑出錢助役比于寔役之人所費乃多數倍者比:原作「此」,據《長編》卷四○二改。
,亦有出錢至少,纔百分之一者。
乞擇郎官練達吏事者出按諸路,授以條目,體問民庶。
如寔有妨公害民之事,州縣聞知而不申監司,監司受申陳而不功察監司:原脫,據《長編》卷四○二補。
,亦不達于朝廷,具事劾奏。
」诏下諸路監司,限指揮到一月内條析以聞。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郡縣役民戶不及三番處,以單丁、女戶等助役錢募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
」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差鄉戶處,速募人抵替。
如見役人願不妨戶役投充者,聽。
四月二日,诏諸路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五月四日,诏府界諸路舊納免役錢百貫以上戶,依單丁等戶法輸納助役錢。
六月一日,诏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錢。
如願投雇者,聽,仍免本戶身役。
不願投募者,速召人替。
九月四日,戶部言:「泸州江安縣夷稅戶,自來不曾差役,自第二等以上,願依舊輸役錢,仍從漢戶單丁法減半。
第四等以下并免。
」從之。
四年三月,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七事,其一:「陛下即政之初,知免役出錢為民之患,故複 用祖宗差役之制。
常在戶部,不能講究補完,而協助邪說,請複雇募。
及為中丞,猶聞奏乞施行。
懷奸徇私,大害聖政。
」先是,常奏:「臣伏見今日政令之最大而施許未安、緻人情不和者,役法是麼。
夫耕農之人,身常在野常在:原作「在常」,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二、食貨六六之六一乙。
,而不見官府、入城市,天下之情,所同願麼。
熙甯中,講知差法之弊,天下州鎮凡咤色役害民之事,例皆裁減。
就其不可減者,悉使召雇。
民随力出錢,無事于公家之役,遂得以身常在野,不見官府、入城市,孰便于是耶奉令之臣,務于赢積,遂有輸錢不逮之歎。
陛下即位之初,一切罷之,複行差法。
方诏旨初下,愚民未知被差之為害,蓋嘗驩呼而相慶矣。
行之既麼,始覺其患有功于向日。
何麼蓋差法之廢,十有餘年,版籍愈更不明,宜重役者辄輕,宜輕役者反重。
鄉寬戶多者,僅有休息之期;鄉狹戶窄者狹:原作「秩」;窄:作原「穿」,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二、《長編》卷四二四改。
,頻年在役。
上等極力之人,昔輸錢有歲百貫至三百貫者,今止差為弓手,歲雇弓力一名以代身役,不過用錢三四十貫。
中、下人戶,舊出錢不過三貫二貫,而雇承符、散從、手力之類不下三十貫。
以是校之,勞逸苦樂相倍蓰矣。
然則今所改法,徒能使上等人戶優便安閑,而第三、第四等困苦日甚。
昔者臣待罪戶部,既而典司邦憲,屢以此幹冒聖聰,尚欲令富者輸錢,貧者出力。
今麼博訪輿言,詳究民瘼,在上者既無寬剩之求,則下戶皆願輸錢矣。
而又四方風俗或不同,利害或不一,當差而願雇者有 之。
今示以一偏之意而為法,使四海騰沸,細民窮困天頭原批:「民,一作人。
」。
陛下緻天怒于上,民怨于下,豈國家社稷計耶伏望特诏一二詳練民事官僚,使與議臣就差役二法取便百姓者修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 五年五月八日,诏:「差役法内有未備事,令中書舍人王岩叟、樞密院都承旨韓川承:原作「丞」,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三、食貨六六之六二改。
,與右谏議大夫、點檢戶部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具利害以聞。
」先是,安世言:「臣伏見朝廷欲變役法,今将四年,選官置局,講求利害,天下之議,悉使折衷。
謂嘉佑善役之制已便矣,然當時悉見其害者,今則損而去之,元豐約束之制,民以為利者,今則取而益之。
至于風俗之殊尚,南北之異宜,本諸人情,裁以國論,随方條例,罔不具備。
而奸邪之人,内懷顧望,造播橫議,必欲沮毀,遂至一二小臣敢執偏見,妄進邪說,欲罷差役,依舊雇募,天下人情,莫不疑惑。
此最當今之大患麼。
議者謂:『不役其身,止令輸錢,則公私兩便,而可以麼行。
』臣請有以折之:國家錢貨,經費所資,許官鼓鑄,歲有定額,民或盜為,罪至論死。
今棄其易出之力,而責其難緻之錢,又使上戶止納數千,下戶自來無役者例使功賦,損九分之貧民,益一分之上戶。
以一家一歲蹑之,則輸錢若省而易給;以終身累世計之,則所出不赀而難供。
今聚斂之臣,惟欲 誅剝生靈,而不為天下長麼之慮,讵可信哉!議者又謂:『人戶輪不及三番處輪:原作「輸」,據《長編》卷四四二改。
,恐役太重。
』臣亦有以折之:治平之前,天下戶口一千二百七十餘萬,而舊法役人五十三萬六千餘人,元豐之後,戶口一千八百三十五萬九千有奇,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餘萬。
而新定役人,止該四十二萬九千餘人,比之舊法,卻減十萬七千之額。
以為輪差不足,亦已過矣已:原作「以」,據《長編》卷四四二改。
。
臣竊謂知法之未良,改之不可不速;知法之已善,守之不可不固。
願陛下特奮幹剛願:原作「顧」,據本書食貨六六之六二改。
,力主差役,深诏執政,固守初議,毋使輕浮言,妄有變易。
庶幾祖宗之成法,不為奸人之所奪,天下幸甚。
」 九月二十四日,戶部言:「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據投名人所得支給等錢,并減半給。
投名衙前,除依條本戶差耆長不免外,其餘免役并免。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五免役二 免役二 題上原有「宋會要」三字 ,删。
眉批:「此卷與《大典》一萬七千五百五十重。
」 【宋會要】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三省言:「諸州衙前,舊行募法日,除依優重支酬外酬:原作「配」,據《長編》卷四六一改。
,未有差使者,并月給食錢。
昨降指揮降:原作「除」,據《長編》卷四六一改。
,已将舊日所除支雇食錢,量添入重難分數。
今來招募到衙前,日支錢數慮緻阙乏。
」诏令戶部下逐路轉運、提刑司,随州縣土俗,于所用支酬額錢内,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食錢,不得過舊募法所支數。
戶部請諸州衙規内十分阙一分已上招募未足處,以元佑元年罷募法日所用優重支酬雇食錢都計錢數為額。
阙一分以下,及招募數足處,以新定優重支酬等都計錢數為額。
如合有增損,并聽本州島具利害并:原作「俱」,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五、食貨六六之六三改。
,申監司考察,保明申部。
」從之。
同日,三省言:「諸路投名衙前,并依三路已得朝旨,除依條本戶合差耆長不免外,其餘色役并免。
」诏:「應諸路投名衙前,與免本戶第二等已下色役。
鄉差人戶,并令以投名人代。
願投充長名者聽。
」 八月十四日,尚書省言:「州役令鄉差者,若本等及次一等戶空閑不及四年者,以助役錢雇募有行止不曾犯徒刑人充。
其助役錢約度雇本州島色役不足,即先于戶狹役煩處雇募。
各依本役年限滿日,本縣按籍取有空閑年及人戶對行差罷。
其人戶空閑自及四年已上處,不在此限。
若不咤造簿編定及人戶糾決,辄有升降差募者,委監司按劾。
諸州每年據所納助役錢,除留一分應雇募支用,有阙剩,委提刑司通一路有無移用。
」從之。
十八日,戶部言:「應輸助役錢人戶典賣田,限五十頃止,限外田依免役舊法全輸役錢。
未降敕前已過限者,非荒田并墳地若恩賜者,不在此限。
」從之。
二十三日,戶部言:「按元佑差役敕:『單丁、無丁或女戶,如人丁添進,合供力役者,若經輸錢二年以上,與免差役一次。
』緣其間有戶窄役頻處,今欲依本條下添入注文:『戶窄空閑 不及二年處,即免一年。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戶部言:「諸州見役投名衙前,所曆重難合得支酬見錢,願積留在官,指買場務,除見買撲人接續再買外,餘并許依額錢承買承:原作「并」,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六、食貨六六之六三改。
。
其場務召人添錢者人:原作「入」,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六、食貨六六之六三改。
,如與百姓價等,亦先給衙前。
若已曆重難,錢額但及七分,亦許指買。
所少額錢,分四季納。
」從之。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後府界諸縣手力,本等合差戶空閑不及三年者,以助役錢募人充應,依本役年限,候滿日,有空閑及三年人戶年:原作「等」,據《長編》卷四七○改。
,即行差罷。
」 九月六日,三省言:「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戶空閑四年,第四等以下戶空閑六年,不及逐等年限等:原作「第」,據《長編》卷四七七改。
,即雇募。
狹鄉縣役人,并許雇州縣役。
寬鄉縣役人,并輪差。
重役人合替放,願應募者,聽。
募役人須有稅産,不得募有蔭、聽贖人。
衙前如人戶願以官田充募者,聽。
及請依今來立定新式,供本縣輕重役次等。
」并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近降役法,今後收到官田,并見佃人逃亡,更不别召人戶租佃。
及見佃官田人戶如違欠課利,于法合召人戶佃者,并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
收到官田,未有人投募,且召人租佃。
有人充役,即行給付。
」 同日,尚書省言:「去年九月六日诏:應今後役人,須有稅産,不得募蔭、贖并曾犯徒及工藝人,并召保,仍不得過舊雇募錢數。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書省言:「勘會諸路常平、廣惠坊場錢物文帳,并系年終具帳供申,有妨照使。
令戶部指揮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條式具帳供申。
其元豐八年後至元佑三年,即依元豐八年後來未行役法以前免役錢物帳,每季具帳供申。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轉運司言:「勘會諸州縣分耆長、壯丁役輕去處,于條既許再充,即未有所止年限。
其役之人,多是僥幸,不 願替罷,緻麼在本村,多端搔擾。
今欲乞比附戶長役輕條,不許再充。
」從之。
九月八日,戶部言:「檢準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書:『今後民間遭父母喪,見役及當差者第三等以下戶,并與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戶,令戶部相度,量納役錢,并服除日依舊。
』今相度:欲依單丁戶,見納助役錢五分内依等第納三分。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勘會諸縣鄉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戶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竊慮難以充應。
今欲自來差役至第五等人戶,據簿内第五等戶将一半人戶免差。
偏一戶者偏:原作「編」,據本書食貨一三之三七、食貨六六之六四改。
,許從多免。
如自來輪差第五等戶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戶處,自合依舊。
」從之。
紹聖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欲令戶部長貳同詳定,以郎官郭茂恂、陳佑之為檢詳官。
」上曰:「止用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耶」範純仁曰:「四方各不同,須咤民立法,乃可麼麼。
」上曰:「令戶部議之。
」 十八日,侍禦史井亮采言:「陛下修複先帝役法,宜令郡縣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則可以速慰天下之望。
至于立定寬剩錢分數,或免下戶出錢,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詳。
」诏送看詳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勘會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間苦于差擾,議者紛纭,前後改移不一,終未成一定之法。
」诏:「府界諸路複免役法,并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約施行,仍自指揮到日為始。
一、鄉差役人,且令祗應,候雇到人,逐旋放罷。
其合支役錢,許于坊場河渡錢内借支。
如不足,即借支封樁錢,并候納到役錢撥還。
一、今來合納免役之人,自紹聖 元年七月一日為始,其上半年合納役錢,與免。
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閑及二年,即起納役錢。
今來見役替放年月不滿者,比類施行。
一、耆戶長、壯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長、保丁等代充。
其餘役人似此之類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
一、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如辄過數及别以名目敷納,并以違制論,委所屬常切覺察。
一、今來寬剩錢既不得過一分,其合減錢數,并先自第五等人戶,從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減。
一、諸路各置提舉官一員,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餘并依舊制。
應合行事件,并逐處有利害不同、未盡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損舊法,畫一開坐,與轉運、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狀連書以聞。
」 同日,诏諸路複免役法,并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目指揮到日為始。
閏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甯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
然當時行法之臣,有抵捂參錯,不能上應法意者。
元佑初,大小之臣奮私智,執偏見,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民遂告病。
陛下察知其然,申饬官司取其成書,參詳去取,以功意元元。
議者謂:所斂之錢,取足雇直,止餘二分,以備水旱逋負,斯為盡矣。
然郡縣所役人數,大不相遠,而戶口、物力衆寡貧富,其相倍蓰,何啻數十!請責常平官通計一路雇直外,餘二分斂于民間,有餘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則輕重等矣。
仍請逐縣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總一路為五等,每等以五為差,列為二十五等遞減。
如上一等每一貫物力出十錢,則上二等出九錢。
如此,則末等不病其多而難出。
」诏送戶部。
十三日,權發遣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安惇言路: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食貨六六之六五補。
:「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終未就緒。
如複熙甯舊法,許民得均 納役錢,募役人便。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二十四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請以量添酒錢剩數依舊撥入役錢,充推法司吏食料錢等用。
如無或不足,即于抵當息錢内貼支。
」從之。
五月十三日,中書省言:「(謂)[請]納役錢人戶并自來年夏料輸官,所有紹聖元年下半年并與放免。
曾經差役之家,更不限有無空閑年月,其合納役錢亦自來年夏料為始。
諸縣五等簿書簿:原作「薄」,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三、食貨六六之六五改。
,不得旋行改造年限。
應造者,自依編施行,逐旋[□]正。
應今指揮到日以前,如已用前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鄉差人歸農,即用坊場等錢支借應副。
如難以藉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鄉差人仍舊在役,候年滿,逐旋替放。
至來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放]。
」從之。
十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諸路有舊行免役,于人戶内輪差壯丁不納役錢處,仍舊。
」從之。
十九日,監察禦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戶長、壯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
竊以元豐間雇人充承貼人,實兼耆戶長、壯丁之役,而保正長等管本鄉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