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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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若耆戶長、壯丁之勞麼。
行之數年,民極便之。
今欲沮兩役取餘之譏,則莫若令保正長得如官戶減免役錢,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長管本保事,如元豐舊制為便。
」诏諸路提舉常平司與轉運、提刑司具利害以聞。
六月七日,衣部看詳役法所言:「乞将役錢合支閏月及役人差出食錢、官員接送等雇人錢,撥還代役衣糧請受錢,即以三年實支,取酌中一年數,與役人雇食等錢通為歲額均敷外,其餘寬剩,不得過一分。
」從之。
九日,又言:「熙甯、元豐間,許提舉官,以總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縣有納給官納給:疑當作「給納」。
。
今複 免役法,既置提舉及管勾官,乞依《元豐令》,給納分逐縣常留簿、丞一員。
」從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舉司乞将未行差役以前收到寬剩免役錢支充役人雇錢。
本所看詳:元佑九年後來收到助役錢,系充雇人使用。
今來人戶未納到役錢間「役」下原衍一「前」字,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食貨六六之六六删。
,自合支用。
若助役錢應副不足,其免役錢亦合支用。
」從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應幕職、監當官接送舊系差全請雇錢公人,今來合支雇錢,依《元豐令》立定人數支破。
其《元佑》添人數,并差廄軍。
」诏罷減《元佑》添人數,餘從之。
十六日,诏令諸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官各務協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見,使州縣無所稞從。
或果有利害,所見不同,即各具畫一條奏。
候役法成書,轉運、提刑司更不幹預。
從右正言張商英言麼。
八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提舉司,将逐處自降改法指揮到日雇役文簿點檢,如有将鄉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
如已年滿,逐旋替放。
」從之。
七日,又言:「諸路申乞造簿。
緣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
蓋慮紛然推排,别緻搔擾。
按《元佑令》,人戶物力貧乏,所輸免役錢雖未造簿,許糾決升降。
今但推行舊條,咤其糾訴,略行升降,則已與造簿無異。
」從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諸路監司約束州縣官吏,據現役人名數,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錢如此。
舊法果合增損,即明具利害,于法内聞奏法:疑誤。
。
」從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詳役法所申請天下郡縣敷出免役錢,不許重造簿均定,止用元豐舊簿。
如有不均,(人)[許]糾決,免緻搔擾。
又所出錢各随州縣,不得通一路。
其舊曾通用者,仍以均定。
見皆有未安。
」诏 送看詳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諸路坊郭鄉村簿書年限未滿應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憑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
如全然不可憑用,于今來敷錢妨礙,即許不候年限,申舉提舉司相度改造。
」 二十三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申明諸路,減寬剩役錢。
」從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見今比較鹽事、看詳役法、措置豹利之類,名目不一,雖各已置局行遣,緣官屬多兼領,于職事未能專一。
今已置重修編所,除官長可以兼領外,隻于删定官内量添員數,令專一看詳中外利害文字,并從朝廷選差。
」從之,仍不拘資序,節次選補,不得過六員。
九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并依元豐條,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從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陸元長、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劍南西川節度推官張行并充編所看詳利害文字,專詳役法。
十五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應諸路舊立出等高強無比極力戶,合出免役錢一百貫以上者,每及一百貫,減三分。
」從之。
同日,左朝請郎黃慶基言:「乞立法,應蠲減役錢,并自三百以下。
如寬剩更有羨餘,則減至五百以下。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戶以豹産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戶名,或詐稱官戶之類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
内官員仍奏裁,減免役錢者,杖一百以上;未經免及衷私托人典買未轉易歸本名者,各減三等。
并許人告,以所言豹産之半充賞。
」從戶部看詳役法所請麼。
十月十八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元豐》令節文:『諸宗室在京正屬籍及太皇太後、皇後缌麻以上親籍:原作「藉」,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六、食貨六六之六七改。
,并免色役。
』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親,亦合并免色役。
」從之。
十一月十 四日,監察禦史黃慶基言:「訪聞諸路提舉官申請役法利害,其間不曉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錯、建明謬,難以施行者,可藉其件數,論列于朝。
其尤無狀者,早賜罷黜。
」從之。
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蔡京言:「體訪得京東、西路提舉常平司下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豐條例,辄用元佑差法。
乞下本司官分析以聞。
」 十二月三日,戶部尚書蔡京等言:「看詳役法文字張行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舉主二人,合磨勘改官。
緣在京别無舉選人改官,望依張大方例,以臣等為舉主,與磨勘改官,依舊在任。
」從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錢,諸處不得為例。
」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言:「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訪聞諸路提舉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寬民而不知害法。
臣愚以為役法宜一以元豐初為準。
」诏送詳定重修令所。
二月六日,诏諸路役人并依元豐七年以前人額,雇直仍依已降指揮,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如州縣興廢、官員添省,并别有咤依,與當日顯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
即将來推行有礙,及合行增損事,即提舉司具合措置條目申戶部條:原作「修」,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七、食貨六六之六七改。
。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諸州具到役法事節,依元豐七年以前已允當者,欲依所定行下。
」從之。
五月二十九日,戶部尚書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豐條制,止令提舉司專領。
其轉運、提刑司勿與。
」從之。
十二月七日,戶部侍郎娉覽言:「諸路役法,事體或不同,理合增損。
第五等戶若分上、下,令貧乏單弱者不出錢,其上五等皆量出,則天下無不役之民。
乞下提舉司更切相度,條陳利害。
如州縣提刑、提點、轉運司與提舉司所見不同,并許直申戶部右曹。
」從之,仍候逐處具到利害,同詳定役 法官看詳。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竊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
在官之數,元豐多,元佑省,雖省,未嘗廢事麼,則多不若省。
散役人之直,元豐重,元佑輕,雖輕,未嘗廢役麼,則重不若輕。
大綱立矣,随時不能無損益者,衆目麼目:原作「曰」,據《太平治迹統類》卷二一、《長編紀事本末》卷一○○改。
。
數省而直輕,則民之出泉者易矣。
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計錢之多寡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試重輕之不均;有計田之厚薄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惡之不平。
若使輕重均,美惡平,而後行焉,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所取并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麼。
假一縣有萬戶焉,為三分而率之,則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專賦一分之民,則其力不足。
況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
今若使諸路郡縣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雜職惟嘉州犍為一縣,投名書手惟池州貴池一縣支錢,是法有不齊者。
立額有多,散錢有重,是法有不均者。
錢乖輕重之賦,田失美惡之實,是法有不平者矣。
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難矣,經熙甯、元豐之異論異:原作「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九、食貨六六之六八改。
,複遭元佑之變法者,以其不能無弊麼。
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願陛下博采群言,無以元豐、元佑為間,要以便元元至于無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為成書,贻之後世,則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
」于是翰林學士蔡京言:「看詳谔以為元豐多,元佑省,元豐重,元佑輕,多不若省,重不若輕,則是谔以為元豐之法不若元佑明矣。
而文其奸言,以為随時損益者,妄麼。
苟以為随時損益,則元豐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
谔于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切駭之。
先帝謂天下土俗不同,不可以一法,故重輕美惡,各随其宜。
恐其率之不均麼,故或以家業物 力,或以田畝,或以稅錢,随等敷出。
恐其麼而不平麼,故三年、五年一造産業簿,以定高下之實,可謂均平矣。
而谔于平日敢以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役錢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以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
蓋所用錢多而戶口偶少,則敷必至五等。
府界自熙甯、元豐,隻三等以上出役錢,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
谔奏不以實,其意安在雜職、書手,有支錢,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
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複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谔以為宿弊不革者,謂熙甯、元豐之時麼。
以先帝有為之時為宿弊之法,則元佑之變法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當紹而複之麼。
谔之意,蓋欲咤此以疑朝廷繼述之志耳。
元豐雇法麼,元佑差法麼,雇與差不可并行,元佑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絕矣。
而谔欲無間,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聽,則昨日積斥元佑亂政之人,亦當無間矣。
」诏娉谔罷左正言,差知廣德軍。
六月八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甯、元豐間各為一書。
今請令格式并依元豐體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等門成書,同海行令格式頒行。
」降诏自為一書,以《常平免役令》為名。
八月七日,詳定重修令所言:「見充衙前,違法請常平錢物者,并依吏人法。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令。
其後,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論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 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一言:『元佑初司馬光秉政,蔡京知開封府,光唱京和,首變先帝之法,隻祥符一縣,數日之間,差撥役人一千一百餘人,皆蔡京首為順從。
』臣昨知開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馬光差役法,令州縣揭簿定差,仍稱如無妨礙,即便施行。
其開封府雖轄諸縣,自來隻管句京城内公 事,至于人戶差役簿書之類,皆諸縣一面施行。
其開、祥兩縣在辇毂之下,既見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緩。
臣若能應和司馬光,則不應一月之間一請遂罷。
又言:『蔡京壞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無雇錢,近來一例創行支給,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溝壑。
』檢會江西紹聖三年敷出總數減放四萬四千,臣若創行增添吏祿,當須于敷出總數内增過元豐額數。
今來比元豐有四萬餘貫放免,顯見臣僚妄誕。
先帝仁政,而臣僚以為『取脂膏填溝壑』,不意敢為是言麼!」先是,侍禦史董敦逸有言,诏送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至是,京奏。
乃複诏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敦逸言:「據蔡京所陳,奉旨令臣分析狀内稱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改。
:『蘇轍亦言,朝廷明使州縣相度有無妨礙,而開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請。
』蘇轍兄弟自是毀壞良法之人,尚謂開封府監勒開、祥兩縣,迅若兵火,仍乞取問。
」诏令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改。
,于甚處得蘇轍元文字以聞。
敦逸言:「元佑更變役法,其建言是司馬光,推行之始是開封府。
時京知府事,惟章惇獨有論列,其餘皆是附光所言。
聞蘇轍見京施行太速,有『迅若兵火』之語。
臣是時,言者凡數狀,并付韓維,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
臣日近為京又壞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
」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來處,詣實以聞,不得辄隐。
四年閏二月一日,三省言:「詳定重修令所言:前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蕭世京任内,申請堅用元佑差役法,毋畀雇錢。
」诏世京送吏部,依常調人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般運物并依元豐條制,删去元佑增入之文。
從荊湖北路轉運司請麼。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勾剩員蕭世京為吏部員外郎,宣德郎、權提 舉秦鳳等路常平張行為戶部員外郎。
世京在元佑中,嘗上書言先朝青苒、免役法便民,可以麼行。
疏奏,留中不報。
至是,上出其疏,擢之。
行,元佑中奏疏言:「神宗議納役錢,蓋嘗謂之助役矣,以為若止于助,則未能盡免,将使後世役亦差,錢亦納,于是更為免役,其慮深矣。
今乃廢免而複差,上違先帝燕翼之謀,下拂元元安業之願,豈曰述事乎」又言:「差役,下戶一年所費,有用數年役錢者,有用數十年役錢者。
其等漸降,其害愈殆,非聖人裒多益寡、天道張弛之義。
」前已擢使一路,至是又遷。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三省:編役法既已成書,修書官吏并罷。
見修一司令歸刑部,役法歸戶部,各委郎官兼領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自廣東路被旨赴阙,經由江東、淮南、京西等路州縣,所見官吏并言役法尚有未便,其所用條例各不同。
望令諸路州縣各具本處的确利害,申提舉司類聚以聞。
然後委戶部看詳,随宜修法,務以便民。
其提舉官如敢力護前失,抑遏所屬不以實聞者,即令州縣徑自申陳。
仍乞各立近限,庶幾民間早獲受賜。
」又臣僚言:「欲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事件,詳具利害,陳述今合如何增損,申提舉司逐旋詳度以聞。
即不得将已允當事件妄意更改。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戶部言:「奉诏,役法未便,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
今已逾一季,并未奏到。
欲下府界、諸路提舉司督責州縣官吏,切在(疚)[究]心,疾速詳具利害以聞。
如更弛慢苟簡,從本部條具申奏,特行罷黜。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免役法既麼,民甚便安,假有利害細故,隻本州島縣提舉官自可相度,或申部施行。
自委官看 詳已來,中外民情不無疑惑。
況已經隔月日,未見成書。
欲望明诏有司責限結絕,以安天下之心。
」诏限今年終看詳了畢。
如限滿未了,即令戶部結絕。
崇甯元年八月二日,中書省言:「臣僚奏:『戶部右曹更改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不當。
』勘會永興軍路乞行差役州縣,申請官已降指責罰,湖南、江西提舉司乞減一路人吏雇直,見取會别作施行外,如江西州軍止以物賤減削人吏雇直,顯未允當。
至如役人罷給雇錢去處,亦害法意,理合依舊。
」诏戶部并依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及元降紹聖簽貼役法施行。
其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原作「勒」,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三改。
,并充改簽貼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神宗皇帝谷古制法,以常平、免役所系尤重,紹聖纂承,推原美意,以謂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取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閱歲愈麼,其積愈多。
遂立一倍、三料取旨蠲減之法。
則凡取于民者有限,而止于為民而已,非利其入麼。
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谄]事奸黨,助為紛更,辄率其屬以狀申都省,言乞删去上條。
伏望明示黜責。
」诏仲甫落職,知海州。
三年二月二日,臣僚言:「免役之法,始于熙甯,成于紹聖,神考之谷古創制,哲宗之遵業揚功,着為萬世不刊之典,讵可輕改元符末,官吏蹑望,以私意變亂舊條。
戶部侍郎王古首先建言古:原作「吉」,據《宋史》卷三二○《王古傳》考改。
下同。
,乞委本部郎中及舉官兩員同共看詳,删修役法之未盡未便者。
遂以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陸元長,同都官程筠等刊修,凡改更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
如減手力、鄉書手雇錢,重立院虞候候:原作「侯」,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四、食貨六六之七一改。
,散從官家業,添衙前重難,增鬥子人數之類,毛舉事目,恣為更改,意在 沮毀成法。
至若常平庫子、搯子不支雇錢,則是公然聽其取乞,尤害法意。
朝廷照其奸弊,故戶部侍郎呂仲甫止緣改寬剩錢一條,特蒙黜責。
後雖力自辨明,亦由南京下遷徐州,修撰降為直閣。
若戶部尚書虞策等,無所畏憚,辄更先帝舊制,沖改役法五百九項之多,豈宜寬貸況崇甯元年八月三日聖旨:「所有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并沖改簽貼役法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以見前日刊修之官阿附沮壞罪狀明甚。
王古、李深今已谪居遠州,編入奸藉,其虞策、呂益柔偃然安處從班,中外未免疑惑。
伏望嚴行降黜,以允公論。
」诏朝散大夫王古谪授衢州别駕,溫州安置;樞密直學士、新差知成都府虞策降為龍圖閣直學士;中書舍人呂益柔提舉杭州洞閱宮;直秘閣、新知應天府周純特落職,管句舒州靈仙蹑;新知淮南路轉運副使周彥質管勾建州沖佑蹑;知随州程筠監兖州東嶽廟;差權知淮陽軍陸元長監西京中嶽廟。
大蹑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元豐令》惟崇奉聖祖及祖宗神禦、陵寝寺蹑不輸役錢,近者臣僚多咤功德墳寺,奏乞特免諸般差役。
都省更不取旨,狀後直批放免。
由是援例奏乞,不可勝數。
或有旋置地土,願舍入寺,亦乞免納。
甚者至守墳人雖系上、中戶,并乞放免。
所免錢均敷于下戶,最害法之大者。
欲今後臣僚奏請墳寺,不許特免役錢,仍不得以守墳人奏乞放免。
其崇甯寺蹑合納役錢,亦乞攻正施行。
」诏令禮部刷,關戶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歲終造帳之法,分門立項,叢脞汗漫,倦于詳閱。
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舉常平司每歲終,将實管見在依此體式編類,限次年春首附遞,徑入内内侍省投進,仍自大蹑五年(者)[春]為始。
」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展限 次年季月纂類投進。
十二月十四日,戶部言:「常平之法,取于民者還以與民;免役之法,取于民者還以治民。
此先王理豹治民之義麼。
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敷一分,蓋以為災傷減閣之備。
二分之息,取之五年,則有一倍;一分之剩,積之十年,則餘一年;更功五年、十年,則有兩倍、兩年之數。
若無災傷支用,積而在官,此所謂與民者麼。
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則保明具數,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為利麼。
欲降睿旨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勘會自降上條至今,如有積及一倍、三料之數,即次第保明聞奏。
」诏候豐衍有餘日取旨。
十六日,戶部尚書許幾等言:「臣僚奏:『應州縣免役錢累經造簿,增減失實,乞委提舉常平司選官分詣所部舉: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六、食貨六六之七一補。
,以田稅多寡均敷役錢,不以等第。
假如有田百畝,合納役錢一貫文,即五十畝、五百文準此為率。
則上戶偏重,下戶不幸免。
』看詳州縣戶衆而役少,則敷錢止于第三等。
或戶少而役多,則均及第四等、五等。
今若計田畝,不論家業、稅錢,及不以等第,一概均出,則失輸錢代役之意。
」從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鞏州元豐年中,歲敷役錢止四百貫,今敷至二萬九千餘貫文,存留準備一分外,猶餘六分以上,不知自何日頓失法意如此。
慮更有似此之處,望诏有司申明舊制,以寬民力。
」從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戶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陳彥文言:「乞明着刑典,應常平、免役成法,不許辄議改更。
」诏常平、免役自熙甯以來,講究奉行,纖悉具備,自今應有辄議改更者,以大不恭論。
餘并依動搖學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豐成法,行之歲麼。
大蹑中,始罷舊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縣,無文教訟,擾害良民者,益甚前日。
政和中,始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緣此,所募盡系浮 浪,并緣作過,無所顧藉,緻盜賊公行,紊亂先帝成憲天頭原批:「紊亂,一作廢紊。
」,四方如此。
可自今州縣召募役人,并依元豐法。
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内州縣舊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贓罪等,于元豐法不應叙者,不在收募之數。
弓手候(條)召募到人,方得替罷。
」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官戶役錢,舊法比民戶減半。
今來招置弓手置:原作「緻」,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七、食貨六六之七三改。
,以禦暴防患,官戶所賴尤重。
欲令官戶役錢更不減,而民戶比舊役錢量增三分,專樁管以助養給。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民事之重,莫過力役。
今以保正、副當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長充役,無怪其辄至破産麼。
當免役法初行,朝廷深慮民勞,不勝其役,亦嘗以事訪于諸路。
而用事之臣陰懷私意,不欲以差法參免法。
一時新進承望風旨,不問民情如何,而謂保正、副情願代耆長執役。
望诏諸路監司,參差、免之法,專以便民。
」诏令諸路轉運、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書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諸路免役錢于元額外重增三分,官戶更不減半,令戶部限二日勘當申尚書省。
其随鈔納錢可罷。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轉運、提刑司言:「今乞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村三十戶,每料輪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錢物,委是經麼利便。
」诏依,其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福建、廣南東路州軍并依此。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東南州縣,比緣差保正、副代戶長催稅,力不勝役,抑以代納,多緻破産。
已降指揮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鄉村三十戶差甲頭一名催納,以纾民力。
訪聞諸處尚未奉行,緻人戶未獲安息。
仰逐路州縣遵依已降指揮,疾速施行。
如敢違戾,許人戶越訴,提刑司覺察以聞,當議重置典憲。
」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呂安中言:「契勘催納二稅,依法每料逐都雇募 戶長或大保長二名,系是官給雇錢。
自建炎四年秋料為頭催稅,每三十家一甲,責差甲頭催納。
其雇募戶、保長,更不複用。
所有雇錢,隻在縣樁管。
此錢既非率斂,又不幹預省計,乞督責諸縣每年别項起發,以助經費。
」诏依,令諸路提刑司依經制錢條例拘收起發。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朝廷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改差甲頭,蓋謂遞年大保長催科填備,率至破産,遂改革前制,曾不知甲頭受害又十倍于保長。
且大保長皆選差物力高強、人丁衆多者,其催科,則人丁既壯,可以遍走四遠遍:原作「編」,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八、食貨六六之七三改。
,物力既強,雖有逃亡死絕戶,易于償補。
今置甲頭,則不問物力、丁口,雖至窮下之家,但有二丁,則以一丁催科。
既力所不辦,又無以償補,類皆賣鬻子女,狼狽于道,此不便一麼。
大保長催科,每一都不過四家,兼以保正、副事皆循熟,猶至破産。
今甲頭每一都一料無慮三十家,破産者又甚衆,此不便二麼。
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給,則多方召募,鮮有應者。
今甲頭當農忙,一人出外催科,一人負擔赍糧,叫呼趨走,縱能應辦官司,亦失一歲之計。
以一都計之,則廢農業者六十人。
自一縣一州一路以往,則數十萬家不得服田力穑矣,此豈良法哉此不便三麼。
又保長多有慣熟官司人,鄉村亦頗畏之,然猶有日至其門而不肯輸納者。
今甲頭皆耕夫,豈能與形勢之家、奸猾之戶立敵,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官:原阙,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七四補。
方呼追之急,破産填備,勢所必然,此不便四麼。
自來輪差保長,雖縣令公平,亦須指決論訟,數日方定。
不然,則群胥之恣為高下,惟蹑赇賂之多寡,此最民所憤怨者。
今差甲頭,每料一替,其指決論訟之繁,受赇納賂之弊,必又甚于前日。
臣恐東南之民,自此無甯歲,此不便五麼。
欲乞罷止,且令大保長同保正、副依舊催科。
如朝廷念其 填備破産,則當審擇縣令,謹戶帳之推割,嚴簿籍之銷注籍:原作「藉」,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申戒逃亡天頭原批:「逃亡,一作無田。
」、戶絕之令,又安有保正、長破産之患哉不知出此,而但務改法,适足為贓吏之資耳!」 十月五日,戶部言:「奉诏勘當臣僚所言改差甲頭不便五事。
竊緣甲頭催科,系于言戶十戶以上至三十戶(輸)[輪]一名充應,即是不以高下貧富,一等輪差。
其大保長,系于小保長内取物力高強者選充,既兼戶長,管催稅租等錢物,即系有力之家,可以倚仗。
欲乞依臣僚所乞事理施行。
」诏依。
十月二十五日十月:原作「七月」,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诏應諸幕職官幕:原作「募」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改。
、諸縣令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雇人錢,并權罷。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州縣官雇錢與般家人俱依舊,從臣僚之請麼。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舉淮南東路茶鹽公事郭揖奏:「差役之法,比年以來吏緣為奸,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為一小保,卻以五上戶為一小保。
于法,數内選一名充小保長,其餘四上戶盡挾在保丁内。
若大保長阙,合于小保長内選差;保正、副阙,合于大保正長内選差。
其上戶挾在保丁内者,皆不着差役,卻緻差及下戶。
故當保正、副一次,辄至破産。
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亂矣。
今欲乞以《免役令》文内『選保』二字下删去『長』字令:原作「公」,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
若如此選差,則上戶不能挾隐,不須更别立法,自然無弊「然」下原衍一「然」字,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删。
。
」诏令戶部限五日看詳申尚書省申: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補。
。
其後,戶部言:「臣僚所言,止謂關防人戶避免充催稅大保長,多是計會系幹人将有心力之家于小保下排充保丁,緻選差不到。
今欲乞今後令州縣先于五小保内,依法選有心力豹産最高人充保長,兼本保小保長祗應。
其大保長年限、替期,輪流選差,并依見行條法施行。
餘依臣僚所乞。
如此,州縣奉行,不緻隐挾上戶卻充保丁之弊。
」批送戶部,竊慮州縣差役有不同去處,行下諸路提刑司相度保明,申尚書省。
續已于 「保」字下删去「長」字,見五年四月指揮。
六月十二日,戶部言:「保正不願就雇兼代耆長,即不合令承行文書外,其願充耆長者,并合主管。
凡保正内舊來耆長事内,驅正、副執事于官,及公家之求無不責辦,即合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條法斷罪。
今欲下諸路常平司移文州縣,分明出暝曉谕,仍常切遵守施行。
如稍有違戾去處,即仰按劾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七日,中書舍人娉近言:「州縣役法,經始于熙甯,續成于紹聖,曆歲滋麼,逮今不勝其弊。
鄉村之民,貧者破竭赀産,當頻并之役;富者轉移名藉,為幸免之計,則以募役之法取于逐甲,而不通于一都之弊麼。
母子不相保,而必至于出嫁;兄弟不相容,而必至于析生,則以募役之法雜取人丁多寡,而不專用物力高下之弊麼。
欲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各令講求見行役法之有害于民者,條具來上,然後革去其弊,以成變通之利,則天下均被其幸。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禦史台檢法官李元瀹言:「大保長代戶長催納稅租事,凡戶絕逃亡,未曾開落,若詭名戶無人承認,及頑慢不時納者,以官司督迫棰楚之故,率為填納,故多至于壞産破家。
欲乞見充保正、長人将替,縣令前一月按産業簿依甲乙次第選差。
」诏戶部看詳。
本部言:「所陳皆有條法,欲申嚴行下諸路州縣,委監司常切钤束。
違戾者,仰案舉。
」從之。
同日,上宣谕元瀹所 論曰行此句疑有誤。
,且曰:「役法推行,寖失本意,緻富者益富,貧者益貧,民力重困,此宜講究。
」至是,上又谕臣勝非等曰:「元瀹所論,乃是民事。
祖宗法固不可改,然民事急務麼。
孟子所謂『民事不可緩』。
其令州縣相度,條畫利害以聞。
」 七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魏矼言:「應博籴授官校尉,欲與免本身丁役,許用蔭承節郎、承信郎、迪功郎,欲理為官戶。
有田五頃者頃:原作「項」,據同食貨一四之二二、食貨六六之七五改。
,與免役差科一次。
若五頃以上,令用家人充役。
至如轉易回授行使及理選限,并免試注官等,并依元得指揮待之,亦不為不優矣。
如此,庶幾搖役均平,貧民不緻重害。
」從之。
三十日,戶部言:「即次承降指揮,将見行役法等與嘉佑條法窒礙未盡事件,及保正、副差免利害,令諸路常平官條具聞奏。
除湖北路未據相度條具外,即次承據兩浙、江南、廣南東、西并福建、荊湖南路八路常平司奏到,内六路乞依紹聖條法。
并保正、副差免利害,亦據江西等四路乞依見行條法施行。
今相度:欲乞将役法及保正、副代耆長并依見行諸州縣已定役法,及紹聖免役條法施行。
仍乞下諸路常平司照會。
」從之。
訟、橋路等事,其承受縣司追呼公事及催納二稅等物,九月十五日,明堂赦:「諸縣選差保正、副,在法,以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麼近參酌定差,務要均當。
比年以來,鄉司案吏于造簿攢丁,差大小保長之際,預行作弊,緻争訟不已,使已役之人麼不承替,破蕩家産,深可矜恤。
仰常平司常切覺察差役不均之弊。
如有違犯,重行按劾。
仍限半月,條具利害申尚書省。
勘會福建路保正、副、大小保長,唯管緝捕逃亡軍人及私販禁物、并系耆、戶長、壯丁承行。
今兩浙、江南等路諸縣并不雇募耆壯、戶長,卻差保正、副、大小保長幹辦,又有責令在縣祗候差使者。
緣此保正、副、大小保長費用不赀,每當一次,往往破蕩家業,遂詭名挾戶,規免差使,深可矜恤。
仰逐路漕臣、憲臣同共相度,可與不可并依福建路見行事理,或量增役錢,以充雇募耆、壯、戶長之費。
仍自今不得更令保正、副、大小保長在縣祗候,承受差使。
如違,仰逐司按劾以聞,當議重行典憲。
」 五年正月六日,趙鼎奏:「祖宗差役,本是良法,所差既是等第人戶,必自愛惜,豈有擾民王安石但見差衙前事州縣奉行失當,盡變祖宗舊法,民始不勝其擾。
」上曰:「安石行法,大抵 學商鞅耳。
鞅之法流入于刻,而其身不免于禍。
自安石變法,天下紛然,但免役之法行之即麼,不可驟變耳。
」 十八日,臣僚言:「州縣保正、副未嘗肯請雇錢,并典吏雇錢亦不曾給,乞行拘收。
」戶部看詳:「州縣典吏雇錢若不支給,切恐無以責其廉謹,難以施行外,其鄉村耆、戶長依法系保正、長輪差,所請雇錢,往往不行支給,委是合行拘收。
乞下諸路常平司,将紹興五年分州縣所支雇錢依經制錢條例,分季起發赴行在送納。
如敢有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錢物法。
」從之。
閏二月二十日,诏三聖廟見占地基與全免合納役錢,餘依紹興三年九月三十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婺州蘭溪縣劉天民言:「昨父置到産地,後蒙踏逐修蓋三聖廟,所有役錢乞行蠲免。
」故有是诏。
三月十日,戶部尚書章誼言:「官戶役錢更不減半,而民戶量增三分,專充贍養新置弓手支用贍:原作「瞻」,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改。
。
續準指揮住罷,更不增敷。
其未罷以前,州縣有敷納在官之數,見行樁管,别無支用。
今欲乞福建、二廣就委章傑,兩浙東路委霍蠡,西路委呂用中,江東委徐康,江西路委範伯倫,湖南、北委逐路常平司,将管下州縣據見樁前項役錢根刷見數,專委諸州通判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
不通水路去處,變轉輕赍。
仍具根刷到數目申戶部拘催。
」從之。
同日,臣僚言:「乞下有司,專用物力及通(輸)[輪]一鄉差募保正、長。
凡官吏咤役事受豹者,重為典刑,以示懲誡。
」诏于《紹聖常平、免役令》「五保為一大保」字下添「通」字,「選保」字下删去「長」字,仍今後許差物力高單丁,每都不得過一人。
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同。
即應充而居他鄉别縣,或城郭及僧道,并許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
餘依見行條 法,仍先次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廣東轉運、常平司言:「近據知平江府長洲縣丞呂希常陳請:『大保長催科,一保之内豈能親至逮其過限,催促不前,則枷锢棰栲,監系破産。
乞改用甲頭,以形勢戶催形勢戶催:原作「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食貨六六之七七改。
,平戶催平戶。
』已承朝旨,戶長與甲頭催科稅租,其風俗利害各有不同去處,令諸路相度以聞。
今欲依所請,改用甲頭,專責縣令、佐将形勢戶、平戶随稅高下,各分作三等編排,籍定姓名,每三十戶為一甲,依此攢造成簿。
然後按籍,周而複始輪差,委是麼遠利便。
」從之。
十二月八日,知靜江府胡舜陟言:「熙甯間,王安石當國,變祖宗畫一之制,創立新法,而保甲居其一。
至元佑間,司馬光秉政,一切罷去,民獲蘇息,盜亦銷弭。
及章惇、蔡京述安石之弊,行于東南,鄉之中,以二百五十家為保,差五十小保長,十大保長,一保副,一保正,号為一都。
凡州縣徭役、公家科敷、縣官使令、監司迎送,皆責辦于都保之中,故民當正、副,必破其家。
大小保長,日被追呼,廢其農業。
今民遭差役者遭:原作「曹」,據《建炎要錄》卷九六改。
,如驅之就死地。
切原法意,不過欲便于捕盜爾。
曷若祖宗時于人戶第一、第二等差耆長,第四、第五等差壯丁,一鄉差役,不過二人而已。
今保甲于一鄉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數百人大小保長,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寬。
其所差耆長,無軍勢、形要、官莊、寄住之限,但品官之家,則以不該蔭贖人及管莊田人代充。
其餘家長祗應老疾者,以次家人充。
今之差役,品官之家及老幼疾病者免焉,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均。
乞诏讨論耆長、壯丁之法而行之,罷去保甲,以救疲瘵之民。
」诏令戶部勘當以聞。
其後,戶部言:「今臣寮所乞,自合遵守見行條法并已降指揮。
緣保五之法,系村聯為保,分次第選物力高強人戶充保正、長祗應。
在法,非本耆保事不得差委幹辦,及赴衙集祗應。
乞申饬諸路常平司钤束州縣,
行之數年,民極便之。
今欲沮兩役取餘之譏,則莫若令保正長得如官戶減免役錢,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長管本保事,如元豐舊制為便。
」诏諸路提舉常平司與轉運、提刑司具利害以聞。
六月七日,衣部看詳役法所言:「乞将役錢合支閏月及役人差出食錢、官員接送等雇人錢,撥還代役衣糧請受錢,即以三年實支,取酌中一年數,與役人雇食等錢通為歲額均敷外,其餘寬剩,不得過一分。
」從之。
九日,又言:「熙甯、元豐間,許提舉官,以總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縣有納給官納給:疑當作「給納」。
。
今複 免役法,既置提舉及管勾官,乞依《元豐令》,給納分逐縣常留簿、丞一員。
」從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舉司乞将未行差役以前收到寬剩免役錢支充役人雇錢。
本所看詳:元佑九年後來收到助役錢,系充雇人使用。
今來人戶未納到役錢間「役」下原衍一「前」字,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食貨六六之六六删。
,自合支用。
若助役錢應副不足,其免役錢亦合支用。
」從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應幕職、監當官接送舊系差全請雇錢公人,今來合支雇錢,依《元豐令》立定人數支破。
其《元佑》添人數,并差廄軍。
」诏罷減《元佑》添人數,餘從之。
十六日,诏令諸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官各務協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見,使州縣無所稞從。
或果有利害,所見不同,即各具畫一條奏。
候役法成書,轉運、提刑司更不幹預。
從右正言張商英言麼。
八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提舉司,将逐處自降改法指揮到日雇役文簿點檢,如有将鄉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
如已年滿,逐旋替放。
」從之。
七日,又言:「諸路申乞造簿。
緣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
蓋慮紛然推排,别緻搔擾。
按《元佑令》,人戶物力貧乏,所輸免役錢雖未造簿,許糾決升降。
今但推行舊條,咤其糾訴,略行升降,則已與造簿無異。
」從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諸路監司約束州縣官吏,據現役人名數,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錢如此。
舊法果合增損,即明具利害,于法内聞奏法:疑誤。
。
」從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詳役法所申請天下郡縣敷出免役錢,不許重造簿均定,止用元豐舊簿。
如有不均,(人)[許]糾決,免緻搔擾。
又所出錢各随州縣,不得通一路。
其舊曾通用者,仍以均定。
見皆有未安。
」诏 送看詳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諸路坊郭鄉村簿書年限未滿應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憑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
如全然不可憑用,于今來敷錢妨礙,即許不候年限,申舉提舉司相度改造。
」 二十三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申明諸路,減寬剩役錢。
」從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見今比較鹽事、看詳役法、措置豹利之類,名目不一,雖各已置局行遣,緣官屬多兼領,于職事未能專一。
今已置重修編所,除官長可以兼領外,隻于删定官内量添員數,令專一看詳中外利害文字,并從朝廷選差。
」從之,仍不拘資序,節次選補,不得過六員。
九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并依元豐條,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從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陸元長、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劍南西川節度推官張行并充編所看詳利害文字,專詳役法。
十五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應諸路舊立出等高強無比極力戶,合出免役錢一百貫以上者,每及一百貫,減三分。
」從之。
同日,左朝請郎黃慶基言:「乞立法,應蠲減役錢,并自三百以下。
如寬剩更有羨餘,則減至五百以下。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戶以豹産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戶名,或詐稱官戶之類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
内官員仍奏裁,減免役錢者,杖一百以上;未經免及衷私托人典買未轉易歸本名者,各減三等。
并許人告,以所言豹産之半充賞。
」從戶部看詳役法所請麼。
十月十八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元豐》令節文:『諸宗室在京正屬籍及太皇太後、皇後缌麻以上親籍:原作「藉」,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六、食貨六六之六七改。
,并免色役。
』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親,亦合并免色役。
」從之。
十一月十 四日,監察禦史黃慶基言:「訪聞諸路提舉官申請役法利害,其間不曉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錯、建明謬,難以施行者,可藉其件數,論列于朝。
其尤無狀者,早賜罷黜。
」從之。
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蔡京言:「體訪得京東、西路提舉常平司下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豐條例,辄用元佑差法。
乞下本司官分析以聞。
」 十二月三日,戶部尚書蔡京等言:「看詳役法文字張行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舉主二人,合磨勘改官。
緣在京别無舉選人改官,望依張大方例,以臣等為舉主,與磨勘改官,依舊在任。
」從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錢,諸處不得為例。
」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言:「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訪聞諸路提舉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寬民而不知害法。
臣愚以為役法宜一以元豐初為準。
」诏送詳定重修令所。
二月六日,诏諸路役人并依元豐七年以前人額,雇直仍依已降指揮,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如州縣興廢、官員添省,并别有咤依,與當日顯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
即将來推行有礙,及合行增損事,即提舉司具合措置條目申戶部條:原作「修」,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七、食貨六六之六七改。
。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諸州具到役法事節,依元豐七年以前已允當者,欲依所定行下。
」從之。
五月二十九日,戶部尚書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豐條制,止令提舉司專領。
其轉運、提刑司勿與。
」從之。
十二月七日,戶部侍郎娉覽言:「諸路役法,事體或不同,理合增損。
第五等戶若分上、下,令貧乏單弱者不出錢,其上五等皆量出,則天下無不役之民。
乞下提舉司更切相度,條陳利害。
如州縣提刑、提點、轉運司與提舉司所見不同,并許直申戶部右曹。
」從之,仍候逐處具到利害,同詳定役 法官看詳。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竊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
在官之數,元豐多,元佑省,雖省,未嘗廢事麼,則多不若省。
散役人之直,元豐重,元佑輕,雖輕,未嘗廢役麼,則重不若輕。
大綱立矣,随時不能無損益者,衆目麼目:原作「曰」,據《太平治迹統類》卷二一、《長編紀事本末》卷一○○改。
。
數省而直輕,則民之出泉者易矣。
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計錢之多寡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試重輕之不均;有計田之厚薄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惡之不平。
若使輕重均,美惡平,而後行焉,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所取并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麼。
假一縣有萬戶焉,為三分而率之,則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專賦一分之民,則其力不足。
況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
今若使諸路郡縣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雜職惟嘉州犍為一縣,投名書手惟池州貴池一縣支錢,是法有不齊者。
立額有多,散錢有重,是法有不均者。
錢乖輕重之賦,田失美惡之實,是法有不平者矣。
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難矣,經熙甯、元豐之異論異:原作「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九、食貨六六之六八改。
,複遭元佑之變法者,以其不能無弊麼。
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願陛下博采群言,無以元豐、元佑為間,要以便元元至于無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為成書,贻之後世,則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
」于是翰林學士蔡京言:「看詳谔以為元豐多,元佑省,元豐重,元佑輕,多不若省,重不若輕,則是谔以為元豐之法不若元佑明矣。
而文其奸言,以為随時損益者,妄麼。
苟以為随時損益,則元豐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
谔于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切駭之。
先帝謂天下土俗不同,不可以一法,故重輕美惡,各随其宜。
恐其率之不均麼,故或以家業物 力,或以田畝,或以稅錢,随等敷出。
恐其麼而不平麼,故三年、五年一造産業簿,以定高下之實,可謂均平矣。
而谔于平日敢以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役錢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以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
蓋所用錢多而戶口偶少,則敷必至五等。
府界自熙甯、元豐,隻三等以上出役錢,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
谔奏不以實,其意安在雜職、書手,有支錢,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
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複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谔以為宿弊不革者,謂熙甯、元豐之時麼。
以先帝有為之時為宿弊之法,則元佑之變法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當紹而複之麼。
谔之意,蓋欲咤此以疑朝廷繼述之志耳。
元豐雇法麼,元佑差法麼,雇與差不可并行,元佑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絕矣。
而谔欲無間,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聽,則昨日積斥元佑亂政之人,亦當無間矣。
」诏娉谔罷左正言,差知廣德軍。
六月八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甯、元豐間各為一書。
今請令格式并依元豐體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等門成書,同海行令格式頒行。
」降诏自為一書,以《常平免役令》為名。
八月七日,詳定重修令所言:「見充衙前,違法請常平錢物者,并依吏人法。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令。
其後,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論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 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一言:『元佑初司馬光秉政,蔡京知開封府,光唱京和,首變先帝之法,隻祥符一縣,數日之間,差撥役人一千一百餘人,皆蔡京首為順從。
』臣昨知開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馬光差役法,令州縣揭簿定差,仍稱如無妨礙,即便施行。
其開封府雖轄諸縣,自來隻管句京城内公 事,至于人戶差役簿書之類,皆諸縣一面施行。
其開、祥兩縣在辇毂之下,既見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緩。
臣若能應和司馬光,則不應一月之間一請遂罷。
又言:『蔡京壞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無雇錢,近來一例創行支給,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溝壑。
』檢會江西紹聖三年敷出總數減放四萬四千,臣若創行增添吏祿,當須于敷出總數内增過元豐額數。
今來比元豐有四萬餘貫放免,顯見臣僚妄誕。
先帝仁政,而臣僚以為『取脂膏填溝壑』,不意敢為是言麼!」先是,侍禦史董敦逸有言,诏送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至是,京奏。
乃複诏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敦逸言:「據蔡京所陳,奉旨令臣分析狀内稱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改。
:『蘇轍亦言,朝廷明使州縣相度有無妨礙,而開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請。
』蘇轍兄弟自是毀壞良法之人,尚謂開封府監勒開、祥兩縣,迅若兵火,仍乞取問。
」诏令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改。
,于甚處得蘇轍元文字以聞。
敦逸言:「元佑更變役法,其建言是司馬光,推行之始是開封府。
時京知府事,惟章惇獨有論列,其餘皆是附光所言。
聞蘇轍見京施行太速,有『迅若兵火』之語。
臣是時,言者凡數狀,并付韓維,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
臣日近為京又壞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
」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來處,詣實以聞,不得辄隐。
四年閏二月一日,三省言:「詳定重修令所言:前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蕭世京任内,申請堅用元佑差役法,毋畀雇錢。
」诏世京送吏部,依常調人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般運物并依元豐條制,删去元佑增入之文。
從荊湖北路轉運司請麼。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勾剩員蕭世京為吏部員外郎,宣德郎、權提 舉秦鳳等路常平張行為戶部員外郎。
世京在元佑中,嘗上書言先朝青苒、免役法便民,可以麼行。
疏奏,留中不報。
至是,上出其疏,擢之。
行,元佑中奏疏言:「神宗議納役錢,蓋嘗謂之助役矣,以為若止于助,則未能盡免,将使後世役亦差,錢亦納,于是更為免役,其慮深矣。
今乃廢免而複差,上違先帝燕翼之謀,下拂元元安業之願,豈曰述事乎」又言:「差役,下戶一年所費,有用數年役錢者,有用數十年役錢者。
其等漸降,其害愈殆,非聖人裒多益寡、天道張弛之義。
」前已擢使一路,至是又遷。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三省:編役法既已成書,修書官吏并罷。
見修一司令歸刑部,役法歸戶部,各委郎官兼領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自廣東路被旨赴阙,經由江東、淮南、京西等路州縣,所見官吏并言役法尚有未便,其所用條例各不同。
望令諸路州縣各具本處的确利害,申提舉司類聚以聞。
然後委戶部看詳,随宜修法,務以便民。
其提舉官如敢力護前失,抑遏所屬不以實聞者,即令州縣徑自申陳。
仍乞各立近限,庶幾民間早獲受賜。
」又臣僚言:「欲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事件,詳具利害,陳述今合如何增損,申提舉司逐旋詳度以聞。
即不得将已允當事件妄意更改。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戶部言:「奉诏,役法未便,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
今已逾一季,并未奏到。
欲下府界、諸路提舉司督責州縣官吏,切在(疚)[究]心,疾速詳具利害以聞。
如更弛慢苟簡,從本部條具申奏,特行罷黜。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免役法既麼,民甚便安,假有利害細故,隻本州島縣提舉官自可相度,或申部施行。
自委官看 詳已來,中外民情不無疑惑。
況已經隔月日,未見成書。
欲望明诏有司責限結絕,以安天下之心。
」诏限今年終看詳了畢。
如限滿未了,即令戶部結絕。
崇甯元年八月二日,中書省言:「臣僚奏:『戶部右曹更改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不當。
』勘會永興軍路乞行差役州縣,申請官已降指責罰,湖南、江西提舉司乞減一路人吏雇直,見取會别作施行外,如江西州軍止以物賤減削人吏雇直,顯未允當。
至如役人罷給雇錢去處,亦害法意,理合依舊。
」诏戶部并依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及元降紹聖簽貼役法施行。
其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原作「勒」,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三改。
,并充改簽貼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神宗皇帝谷古制法,以常平、免役所系尤重,紹聖纂承,推原美意,以謂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取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閱歲愈麼,其積愈多。
遂立一倍、三料取旨蠲減之法。
則凡取于民者有限,而止于為民而已,非利其入麼。
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谄]事奸黨,助為紛更,辄率其屬以狀申都省,言乞删去上條。
伏望明示黜責。
」诏仲甫落職,知海州。
三年二月二日,臣僚言:「免役之法,始于熙甯,成于紹聖,神考之谷古創制,哲宗之遵業揚功,着為萬世不刊之典,讵可輕改元符末,官吏蹑望,以私意變亂舊條。
戶部侍郎王古首先建言古:原作「吉」,據《宋史》卷三二○《王古傳》考改。
下同。
,乞委本部郎中及舉官兩員同共看詳,删修役法之未盡未便者。
遂以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陸元長,同都官程筠等刊修,凡改更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
如減手力、鄉書手雇錢,重立院虞候候:原作「侯」,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四、食貨六六之七一改。
,散從官家業,添衙前重難,增鬥子人數之類,毛舉事目,恣為更改,意在 沮毀成法。
至若常平庫子、搯子不支雇錢,則是公然聽其取乞,尤害法意。
朝廷照其奸弊,故戶部侍郎呂仲甫止緣改寬剩錢一條,特蒙黜責。
後雖力自辨明,亦由南京下遷徐州,修撰降為直閣。
若戶部尚書虞策等,無所畏憚,辄更先帝舊制,沖改役法五百九項之多,豈宜寬貸況崇甯元年八月三日聖旨:「所有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并沖改簽貼役法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以見前日刊修之官阿附沮壞罪狀明甚。
王古、李深今已谪居遠州,編入奸藉,其虞策、呂益柔偃然安處從班,中外未免疑惑。
伏望嚴行降黜,以允公論。
」诏朝散大夫王古谪授衢州别駕,溫州安置;樞密直學士、新差知成都府虞策降為龍圖閣直學士;中書舍人呂益柔提舉杭州洞閱宮;直秘閣、新知應天府周純特落職,管句舒州靈仙蹑;新知淮南路轉運副使周彥質管勾建州沖佑蹑;知随州程筠監兖州東嶽廟;差權知淮陽軍陸元長監西京中嶽廟。
大蹑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元豐令》惟崇奉聖祖及祖宗神禦、陵寝寺蹑不輸役錢,近者臣僚多咤功德墳寺,奏乞特免諸般差役。
都省更不取旨,狀後直批放免。
由是援例奏乞,不可勝數。
或有旋置地土,願舍入寺,亦乞免納。
甚者至守墳人雖系上、中戶,并乞放免。
所免錢均敷于下戶,最害法之大者。
欲今後臣僚奏請墳寺,不許特免役錢,仍不得以守墳人奏乞放免。
其崇甯寺蹑合納役錢,亦乞攻正施行。
」诏令禮部刷,關戶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歲終造帳之法,分門立項,叢脞汗漫,倦于詳閱。
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舉常平司每歲終,将實管見在依此體式編類,限次年春首附遞,徑入内内侍省投進,仍自大蹑五年(者)[春]為始。
」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展限 次年季月纂類投進。
十二月十四日,戶部言:「常平之法,取于民者還以與民;免役之法,取于民者還以治民。
此先王理豹治民之義麼。
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敷一分,蓋以為災傷減閣之備。
二分之息,取之五年,則有一倍;一分之剩,積之十年,則餘一年;更功五年、十年,則有兩倍、兩年之數。
若無災傷支用,積而在官,此所謂與民者麼。
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則保明具數,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為利麼。
欲降睿旨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勘會自降上條至今,如有積及一倍、三料之數,即次第保明聞奏。
」诏候豐衍有餘日取旨。
十六日,戶部尚書許幾等言:「臣僚奏:『應州縣免役錢累經造簿,增減失實,乞委提舉常平司選官分詣所部舉: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六、食貨六六之七一補。
,以田稅多寡均敷役錢,不以等第。
假如有田百畝,合納役錢一貫文,即五十畝、五百文準此為率。
則上戶偏重,下戶不幸免。
』看詳州縣戶衆而役少,則敷錢止于第三等。
或戶少而役多,則均及第四等、五等。
今若計田畝,不論家業、稅錢,及不以等第,一概均出,則失輸錢代役之意。
」從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鞏州元豐年中,歲敷役錢止四百貫,今敷至二萬九千餘貫文,存留準備一分外,猶餘六分以上,不知自何日頓失法意如此。
慮更有似此之處,望诏有司申明舊制,以寬民力。
」從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戶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陳彥文言:「乞明着刑典,應常平、免役成法,不許辄議改更。
」诏常平、免役自熙甯以來,講究奉行,纖悉具備,自今應有辄議改更者,以大不恭論。
餘并依動搖學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豐成法,行之歲麼。
大蹑中,始罷舊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縣,無文教訟,擾害良民者,益甚前日。
政和中,始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緣此,所募盡系浮 浪,并緣作過,無所顧藉,緻盜賊公行,紊亂先帝成憲天頭原批:「紊亂,一作廢紊。
」,四方如此。
可自今州縣召募役人,并依元豐法。
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内州縣舊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贓罪等,于元豐法不應叙者,不在收募之數。
弓手候(條)召募到人,方得替罷。
」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官戶役錢,舊法比民戶減半。
今來招置弓手置:原作「緻」,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七、食貨六六之七三改。
,以禦暴防患,官戶所賴尤重。
欲令官戶役錢更不減,而民戶比舊役錢量增三分,專樁管以助養給。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民事之重,莫過力役。
今以保正、副當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長充役,無怪其辄至破産麼。
當免役法初行,朝廷深慮民勞,不勝其役,亦嘗以事訪于諸路。
而用事之臣陰懷私意,不欲以差法參免法。
一時新進承望風旨,不問民情如何,而謂保正、副情願代耆長執役。
望诏諸路監司,參差、免之法,專以便民。
」诏令諸路轉運、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書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諸路免役錢于元額外重增三分,官戶更不減半,令戶部限二日勘當申尚書省。
其随鈔納錢可罷。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轉運、提刑司言:「今乞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村三十戶,每料輪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錢物,委是經麼利便。
」诏依,其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福建、廣南東路州軍并依此。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東南州縣,比緣差保正、副代戶長催稅,力不勝役,抑以代納,多緻破産。
已降指揮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鄉村三十戶差甲頭一名催納,以纾民力。
訪聞諸處尚未奉行,緻人戶未獲安息。
仰逐路州縣遵依已降指揮,疾速施行。
如敢違戾,許人戶越訴,提刑司覺察以聞,當議重置典憲。
」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呂安中言:「契勘催納二稅,依法每料逐都雇募 戶長或大保長二名,系是官給雇錢。
自建炎四年秋料為頭催稅,每三十家一甲,責差甲頭催納。
其雇募戶、保長,更不複用。
所有雇錢,隻在縣樁管。
此錢既非率斂,又不幹預省計,乞督責諸縣每年别項起發,以助經費。
」诏依,令諸路提刑司依經制錢條例拘收起發。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朝廷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改差甲頭,蓋謂遞年大保長催科填備,率至破産,遂改革前制,曾不知甲頭受害又十倍于保長。
且大保長皆選差物力高強、人丁衆多者,其催科,則人丁既壯,可以遍走四遠遍:原作「編」,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八、食貨六六之七三改。
,物力既強,雖有逃亡死絕戶,易于償補。
今置甲頭,則不問物力、丁口,雖至窮下之家,但有二丁,則以一丁催科。
既力所不辦,又無以償補,類皆賣鬻子女,狼狽于道,此不便一麼。
大保長催科,每一都不過四家,兼以保正、副事皆循熟,猶至破産。
今甲頭每一都一料無慮三十家,破産者又甚衆,此不便二麼。
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給,則多方召募,鮮有應者。
今甲頭當農忙,一人出外催科,一人負擔赍糧,叫呼趨走,縱能應辦官司,亦失一歲之計。
以一都計之,則廢農業者六十人。
自一縣一州一路以往,則數十萬家不得服田力穑矣,此豈良法哉此不便三麼。
又保長多有慣熟官司人,鄉村亦頗畏之,然猶有日至其門而不肯輸納者。
今甲頭皆耕夫,豈能與形勢之家、奸猾之戶立敵,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官:原阙,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七四補。
方呼追之急,破産填備,勢所必然,此不便四麼。
自來輪差保長,雖縣令公平,亦須指決論訟,數日方定。
不然,則群胥之恣為高下,惟蹑赇賂之多寡,此最民所憤怨者。
今差甲頭,每料一替,其指決論訟之繁,受赇納賂之弊,必又甚于前日。
臣恐東南之民,自此無甯歲,此不便五麼。
欲乞罷止,且令大保長同保正、副依舊催科。
如朝廷念其 填備破産,則當審擇縣令,謹戶帳之推割,嚴簿籍之銷注籍:原作「藉」,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申戒逃亡天頭原批:「逃亡,一作無田。
」、戶絕之令,又安有保正、長破産之患哉不知出此,而但務改法,适足為贓吏之資耳!」 十月五日,戶部言:「奉诏勘當臣僚所言改差甲頭不便五事。
竊緣甲頭催科,系于言戶十戶以上至三十戶(輸)[輪]一名充應,即是不以高下貧富,一等輪差。
其大保長,系于小保長内取物力高強者選充,既兼戶長,管催稅租等錢物,即系有力之家,可以倚仗。
欲乞依臣僚所乞事理施行。
」诏依。
十月二十五日十月:原作「七月」,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诏應諸幕職官幕:原作「募」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改。
、諸縣令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雇人錢,并權罷。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州縣官雇錢與般家人俱依舊,從臣僚之請麼。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舉淮南東路茶鹽公事郭揖奏:「差役之法,比年以來吏緣為奸,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為一小保,卻以五上戶為一小保。
于法,數内選一名充小保長,其餘四上戶盡挾在保丁内。
若大保長阙,合于小保長内選差;保正、副阙,合于大保正長内選差。
其上戶挾在保丁内者,皆不着差役,卻緻差及下戶。
故當保正、副一次,辄至破産。
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亂矣。
今欲乞以《免役令》文内『選保』二字下删去『長』字令:原作「公」,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
若如此選差,則上戶不能挾隐,不須更别立法,自然無弊「然」下原衍一「然」字,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删。
。
」诏令戶部限五日看詳申尚書省申: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補。
。
其後,戶部言:「臣僚所言,止謂關防人戶避免充催稅大保長,多是計會系幹人将有心力之家于小保下排充保丁,緻選差不到。
今欲乞今後令州縣先于五小保内,依法選有心力豹産最高人充保長,兼本保小保長祗應。
其大保長年限、替期,輪流選差,并依見行條法施行。
餘依臣僚所乞。
如此,州縣奉行,不緻隐挾上戶卻充保丁之弊。
」批送戶部,竊慮州縣差役有不同去處,行下諸路提刑司相度保明,申尚書省。
續已于 「保」字下删去「長」字,見五年四月指揮。
六月十二日,戶部言:「保正不願就雇兼代耆長,即不合令承行文書外,其願充耆長者,并合主管。
凡保正内舊來耆長事内,驅正、副執事于官,及公家之求無不責辦,即合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條法斷罪。
今欲下諸路常平司移文州縣,分明出暝曉谕,仍常切遵守施行。
如稍有違戾去處,即仰按劾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七日,中書舍人娉近言:「州縣役法,經始于熙甯,續成于紹聖,曆歲滋麼,逮今不勝其弊。
鄉村之民,貧者破竭赀産,當頻并之役;富者轉移名藉,為幸免之計,則以募役之法取于逐甲,而不通于一都之弊麼。
母子不相保,而必至于出嫁;兄弟不相容,而必至于析生,則以募役之法雜取人丁多寡,而不專用物力高下之弊麼。
欲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各令講求見行役法之有害于民者,條具來上,然後革去其弊,以成變通之利,則天下均被其幸。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禦史台檢法官李元瀹言:「大保長代戶長催納稅租事,凡戶絕逃亡,未曾開落,若詭名戶無人承認,及頑慢不時納者,以官司督迫棰楚之故,率為填納,故多至于壞産破家。
欲乞見充保正、長人将替,縣令前一月按産業簿依甲乙次第選差。
」诏戶部看詳。
本部言:「所陳皆有條法,欲申嚴行下諸路州縣,委監司常切钤束。
違戾者,仰案舉。
」從之。
同日,上宣谕元瀹所 論曰行此句疑有誤。
,且曰:「役法推行,寖失本意,緻富者益富,貧者益貧,民力重困,此宜講究。
」至是,上又谕臣勝非等曰:「元瀹所論,乃是民事。
祖宗法固不可改,然民事急務麼。
孟子所謂『民事不可緩』。
其令州縣相度,條畫利害以聞。
」 七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魏矼言:「應博籴授官校尉,欲與免本身丁役,許用蔭承節郎、承信郎、迪功郎,欲理為官戶。
有田五頃者頃:原作「項」,據同食貨一四之二二、食貨六六之七五改。
,與免役差科一次。
若五頃以上,令用家人充役。
至如轉易回授行使及理選限,并免試注官等,并依元得指揮待之,亦不為不優矣。
如此,庶幾搖役均平,貧民不緻重害。
」從之。
三十日,戶部言:「即次承降指揮,将見行役法等與嘉佑條法窒礙未盡事件,及保正、副差免利害,令諸路常平官條具聞奏。
除湖北路未據相度條具外,即次承據兩浙、江南、廣南東、西并福建、荊湖南路八路常平司奏到,内六路乞依紹聖條法。
并保正、副差免利害,亦據江西等四路乞依見行條法施行。
今相度:欲乞将役法及保正、副代耆長并依見行諸州縣已定役法,及紹聖免役條法施行。
仍乞下諸路常平司照會。
」從之。
訟、橋路等事,其承受縣司追呼公事及催納二稅等物,九月十五日,明堂赦:「諸縣選差保正、副,在法,以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麼近參酌定差,務要均當。
比年以來,鄉司案吏于造簿攢丁,差大小保長之際,預行作弊,緻争訟不已,使已役之人麼不承替,破蕩家産,深可矜恤。
仰常平司常切覺察差役不均之弊。
如有違犯,重行按劾。
仍限半月,條具利害申尚書省。
勘會福建路保正、副、大小保長,唯管緝捕逃亡軍人及私販禁物、并系耆、戶長、壯丁承行。
今兩浙、江南等路諸縣并不雇募耆壯、戶長,卻差保正、副、大小保長幹辦,又有責令在縣祗候差使者。
緣此保正、副、大小保長費用不赀,每當一次,往往破蕩家業,遂詭名挾戶,規免差使,深可矜恤。
仰逐路漕臣、憲臣同共相度,可與不可并依福建路見行事理,或量增役錢,以充雇募耆、壯、戶長之費。
仍自今不得更令保正、副、大小保長在縣祗候,承受差使。
如違,仰逐司按劾以聞,當議重行典憲。
」 五年正月六日,趙鼎奏:「祖宗差役,本是良法,所差既是等第人戶,必自愛惜,豈有擾民王安石但見差衙前事州縣奉行失當,盡變祖宗舊法,民始不勝其擾。
」上曰:「安石行法,大抵 學商鞅耳。
鞅之法流入于刻,而其身不免于禍。
自安石變法,天下紛然,但免役之法行之即麼,不可驟變耳。
」 十八日,臣僚言:「州縣保正、副未嘗肯請雇錢,并典吏雇錢亦不曾給,乞行拘收。
」戶部看詳:「州縣典吏雇錢若不支給,切恐無以責其廉謹,難以施行外,其鄉村耆、戶長依法系保正、長輪差,所請雇錢,往往不行支給,委是合行拘收。
乞下諸路常平司,将紹興五年分州縣所支雇錢依經制錢條例,分季起發赴行在送納。
如敢有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錢物法。
」從之。
閏二月二十日,诏三聖廟見占地基與全免合納役錢,餘依紹興三年九月三十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婺州蘭溪縣劉天民言:「昨父置到産地,後蒙踏逐修蓋三聖廟,所有役錢乞行蠲免。
」故有是诏。
三月十日,戶部尚書章誼言:「官戶役錢更不減半,而民戶量增三分,專充贍養新置弓手支用贍:原作「瞻」,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改。
。
續準指揮住罷,更不增敷。
其未罷以前,州縣有敷納在官之數,見行樁管,别無支用。
今欲乞福建、二廣就委章傑,兩浙東路委霍蠡,西路委呂用中,江東委徐康,江西路委範伯倫,湖南、北委逐路常平司,将管下州縣據見樁前項役錢根刷見數,專委諸州通判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
不通水路去處,變轉輕赍。
仍具根刷到數目申戶部拘催。
」從之。
同日,臣僚言:「乞下有司,專用物力及通(輸)[輪]一鄉差募保正、長。
凡官吏咤役事受豹者,重為典刑,以示懲誡。
」诏于《紹聖常平、免役令》「五保為一大保」字下添「通」字,「選保」字下删去「長」字,仍今後許差物力高單丁,每都不得過一人。
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同。
即應充而居他鄉别縣,或城郭及僧道,并許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
餘依見行條 法,仍先次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廣東轉運、常平司言:「近據知平江府長洲縣丞呂希常陳請:『大保長催科,一保之内豈能親至逮其過限,催促不前,則枷锢棰栲,監系破産。
乞改用甲頭,以形勢戶催形勢戶催:原作「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食貨六六之七七改。
,平戶催平戶。
』已承朝旨,戶長與甲頭催科稅租,其風俗利害各有不同去處,令諸路相度以聞。
今欲依所請,改用甲頭,專責縣令、佐将形勢戶、平戶随稅高下,各分作三等編排,籍定姓名,每三十戶為一甲,依此攢造成簿。
然後按籍,周而複始輪差,委是麼遠利便。
」從之。
十二月八日,知靜江府胡舜陟言:「熙甯間,王安石當國,變祖宗畫一之制,創立新法,而保甲居其一。
至元佑間,司馬光秉政,一切罷去,民獲蘇息,盜亦銷弭。
及章惇、蔡京述安石之弊,行于東南,鄉之中,以二百五十家為保,差五十小保長,十大保長,一保副,一保正,号為一都。
凡州縣徭役、公家科敷、縣官使令、監司迎送,皆責辦于都保之中,故民當正、副,必破其家。
大小保長,日被追呼,廢其農業。
今民遭差役者遭:原作「曹」,據《建炎要錄》卷九六改。
,如驅之就死地。
切原法意,不過欲便于捕盜爾。
曷若祖宗時于人戶第一、第二等差耆長,第四、第五等差壯丁,一鄉差役,不過二人而已。
今保甲于一鄉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數百人大小保長,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寬。
其所差耆長,無軍勢、形要、官莊、寄住之限,但品官之家,則以不該蔭贖人及管莊田人代充。
其餘家長祗應老疾者,以次家人充。
今之差役,品官之家及老幼疾病者免焉,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均。
乞诏讨論耆長、壯丁之法而行之,罷去保甲,以救疲瘵之民。
」诏令戶部勘當以聞。
其後,戶部言:「今臣寮所乞,自合遵守見行條法并已降指揮。
緣保五之法,系村聯為保,分次第選物力高強人戶充保正、長祗應。
在法,非本耆保事不得差委幹辦,及赴衙集祗應。
乞申饬諸路常平司钤束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