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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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若耆戶長、壯丁之勞麼。

    行之數年,民極便之。

    今欲沮兩役取餘之譏,則莫若令保正長得如官戶減免役錢,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長管本保事,如元豐舊制為便。

    」诏諸路提舉常平司與轉運、提刑司具利害以聞。

     六月七日,衣部看詳役法所言:「乞将役錢合支閏月及役人差出食錢、官員接送等雇人錢,撥還代役衣糧請受錢,即以三年實支,取酌中一年數,與役人雇食等錢通為歲額均敷外,其餘寬剩,不得過一分。

    」從之。

     九日,又言:「熙甯、元豐間,許提舉官,以總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縣有納給官納給:疑當作「給納」。

    。

    今複 免役法,既置提舉及管勾官,乞依《元豐令》,給納分逐縣常留簿、丞一員。

    」從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舉司乞将未行差役以前收到寬剩免役錢支充役人雇錢。

    本所看詳:元佑九年後來收到助役錢,系充雇人使用。

    今來人戶未納到役錢間「役」下原衍一「前」字,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四、食貨六六之六六删。

    ,自合支用。

    若助役錢應副不足,其免役錢亦合支用。

    」從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應幕職、監當官接送舊系差全請雇錢公人,今來合支雇錢,依《元豐令》立定人數支破。

    其《元佑》添人數,并差廄軍。

    」诏罷減《元佑》添人數,餘從之。

     十六日,诏令諸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官各務協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見,使州縣無所稞從。

    或果有利害,所見不同,即各具畫一條奏。

    候役法成書,轉運、提刑司更不幹預。

    從右正言張商英言麼。

     八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提舉司,将逐處自降改法指揮到日雇役文簿點檢,如有将鄉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

    如已年滿,逐旋替放。

    」從之。

     七日,又言:「諸路申乞造簿。

    緣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

    蓋慮紛然推排,别緻搔擾。

    按《元佑令》,人戶物力貧乏,所輸免役錢雖未造簿,許糾決升降。

    今但推行舊條,咤其糾訴,略行升降,則已與造簿無異。

    」從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諸路監司約束州縣官吏,據現役人名數,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錢如此。

    舊法果合增損,即明具利害,于法内聞奏法:疑誤。

    。

    」從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詳役法所申請天下郡縣敷出免役錢,不許重造簿均定,止用元豐舊簿。

    如有不均,(人)[許]糾決,免緻搔擾。

    又所出錢各随州縣,不得通一路。

    其舊曾通用者,仍以均定。

    見皆有未安。

    」诏 送看詳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諸路坊郭鄉村簿書年限未滿應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憑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

    如全然不可憑用,于今來敷錢妨礙,即許不候年限,申舉提舉司相度改造。

    」 二十三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申明諸路,減寬剩役錢。

    」從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見今比較鹽事、看詳役法、措置豹利之類,名目不一,雖各已置局行遣,緣官屬多兼領,于職事未能專一。

    今已置重修編所,除官長可以兼領外,隻于删定官内量添員數,令專一看詳中外利害文字,并從朝廷選差。

    」從之,仍不拘資序,節次選補,不得過六員。

     九月六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乞下諸路,并依元豐條,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從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陸元長、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劍南西川節度推官張行并充編所看詳利害文字,專詳役法。

     十五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應諸路舊立出等高強無比極力戶,合出免役錢一百貫以上者,每及一百貫,減三分。

    」從之。

     同日,左朝請郎黃慶基言:「乞立法,應蠲減役錢,并自三百以下。

    如寬剩更有羨餘,則減至五百以下。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戶以豹産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戶名,或詐稱官戶之類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

    内官員仍奏裁,減免役錢者,杖一百以上;未經免及衷私托人典買未轉易歸本名者,各減三等。

    并許人告,以所言豹産之半充賞。

    」從戶部看詳役法所請麼。

     十月十八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元豐》令節文:『諸宗室在京正屬籍及太皇太後、皇後缌麻以上親籍:原作「藉」,據本書食貨一四之六、食貨六六之六七改。

    ,并免色役。

    』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親,亦合并免色役。

    」從之。

     十一月十 四日,監察禦史黃慶基言:「訪聞諸路提舉官申請役法利害,其間不曉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錯、建明謬,難以施行者,可藉其件數,論列于朝。

    其尤無狀者,早賜罷黜。

    」從之。

     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蔡京言:「體訪得京東、西路提舉常平司下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豐條例,辄用元佑差法。

    乞下本司官分析以聞。

    」 十二月三日,戶部尚書蔡京等言:「看詳役法文字張行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舉主二人,合磨勘改官。

    緣在京别無舉選人改官,望依張大方例,以臣等為舉主,與磨勘改官,依舊在任。

    」從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錢,諸處不得為例。

    」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言:「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訪聞諸路提舉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寬民而不知害法。

    臣愚以為役法宜一以元豐初為準。

    」诏送詳定重修令所。

     二月六日,诏諸路役人并依元豐七年以前人額,雇直仍依已降指揮,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如州縣興廢、官員添省,并别有咤依,與當日顯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

    即将來推行有礙,及合行增損事,即提舉司具合措置條目申戶部條:原作「修」,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七、食貨六六之六七改。

    。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諸州具到役法事節,依元豐七年以前已允當者,欲依所定行下。

    」從之。

     五月二十九日,戶部尚書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豐條制,止令提舉司專領。

    其轉運、提刑司勿與。

    」從之。

     十二月七日,戶部侍郎娉覽言:「諸路役法,事體或不同,理合增損。

    第五等戶若分上、下,令貧乏單弱者不出錢,其上五等皆量出,則天下無不役之民。

    乞下提舉司更切相度,條陳利害。

    如州縣提刑、提點、轉運司與提舉司所見不同,并許直申戶部右曹。

    」從之,仍候逐處具到利害,同詳定役 法官看詳。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竊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

    在官之數,元豐多,元佑省,雖省,未嘗廢事麼,則多不若省。

    散役人之直,元豐重,元佑輕,雖輕,未嘗廢役麼,則重不若輕。

    大綱立矣,随時不能無損益者,衆目麼目:原作「曰」,據《太平治迹統類》卷二一、《長編紀事本末》卷一○○改。

    。

    數省而直輕,則民之出泉者易矣。

    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計錢之多寡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試重輕之不均;有計田之厚薄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惡之不平。

    若使輕重均,美惡平,而後行焉,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所取并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麼。

    假一縣有萬戶焉,為三分而率之,則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專賦一分之民,則其力不足。

    況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

    今若使諸路郡縣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則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麼麼。

    雜職惟嘉州犍為一縣,投名書手惟池州貴池一縣支錢,是法有不齊者。

    立額有多,散錢有重,是法有不均者。

    錢乖輕重之賦,田失美惡之實,是法有不平者矣。

    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難矣,經熙甯、元豐之異論異:原作「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九、食貨六六之六八改。

    ,複遭元佑之變法者,以其不能無弊麼。

    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願陛下博采群言,無以元豐、元佑為間,要以便元元至于無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為成書,贻之後世,則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

    」于是翰林學士蔡京言:「看詳谔以為元豐多,元佑省,元豐重,元佑輕,多不若省,重不若輕,則是谔以為元豐之法不若元佑明矣。

    而文其奸言,以為随時損益者,妄麼。

    苟以為随時損益,則元豐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

    谔于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切駭之。

    先帝謂天下土俗不同,不可以一法,故重輕美惡,各随其宜。

    恐其率之不均麼,故或以家業物 力,或以田畝,或以稅錢,随等敷出。

    恐其麼而不平麼,故三年、五年一造産業簿,以定高下之實,可謂均平矣。

    而谔于平日敢以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役錢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以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

    蓋所用錢多而戶口偶少,則敷必至五等。

    府界自熙甯、元豐,隻三等以上出役錢,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

    谔奏不以實,其意安在雜職、書手,有支錢,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

    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複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谔以為宿弊不革者,謂熙甯、元豐之時麼。

    以先帝有為之時為宿弊之法,則元佑之變法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當紹而複之麼。

    谔之意,蓋欲咤此以疑朝廷繼述之志耳。

    元豐雇法麼,元佑差法麼,雇與差不可并行,元佑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絕矣。

    而谔欲無間,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聽,則昨日積斥元佑亂政之人,亦當無間矣。

    」诏娉谔罷左正言,差知廣德軍。

     六月八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甯、元豐間各為一書。

    今請令格式并依元豐體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等門成書,同海行令格式頒行。

    」降诏自為一書,以《常平免役令》為名。

     八月七日,詳定重修令所言:「見充衙前,違法請常平錢物者,并依吏人法。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令。

    其後,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論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 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一言:『元佑初司馬光秉政,蔡京知開封府,光唱京和,首變先帝之法,隻祥符一縣,數日之間,差撥役人一千一百餘人,皆蔡京首為順從。

    』臣昨知開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馬光差役法,令州縣揭簿定差,仍稱如無妨礙,即便施行。

    其開封府雖轄諸縣,自來隻管句京城内公 事,至于人戶差役簿書之類,皆諸縣一面施行。

    其開、祥兩縣在辇毂之下,既見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緩。

    臣若能應和司馬光,則不應一月之間一請遂罷。

    又言:『蔡京壞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無雇錢,近來一例創行支給,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溝壑。

    』檢會江西紹聖三年敷出總數減放四萬四千,臣若創行增添吏祿,當須于敷出總數内增過元豐額數。

    今來比元豐有四萬餘貫放免,顯見臣僚妄誕。

    先帝仁政,而臣僚以為『取脂膏填溝壑』,不意敢為是言麼!」先是,侍禦史董敦逸有言,诏送詳定重修令所具析聞奏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至是,京奏。

    乃複诏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食貨六六之六九改。

    。

    敦逸言:「據蔡京所陳,奉旨令臣分析狀内稱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改。

    :『蘇轍亦言,朝廷明使州縣相度有無妨礙,而開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請。

    』蘇轍兄弟自是毀壞良法之人,尚謂開封府監勒開、祥兩縣,迅若兵火,仍乞取問。

    」诏令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一改。

    ,于甚處得蘇轍元文字以聞。

    敦逸言:「元佑更變役法,其建言是司馬光,推行之始是開封府。

    時京知府事,惟章惇獨有論列,其餘皆是附光所言。

    聞蘇轍見京施行太速,有『迅若兵火』之語。

    臣是時,言者凡數狀,并付韓維,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

    臣日近為京又壞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

    」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來處,詣實以聞,不得辄隐。

     四年閏二月一日,三省言:「詳定重修令所言:前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蕭世京任内,申請堅用元佑差役法,毋畀雇錢。

    」诏世京送吏部,依常調人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般運物并依元豐條制,删去元佑增入之文。

    從荊湖北路轉運司請麼。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勾剩員蕭世京為吏部員外郎,宣德郎、權提 舉秦鳳等路常平張行為戶部員外郎。

    世京在元佑中,嘗上書言先朝青苒、免役法便民,可以麼行。

    疏奏,留中不報。

    至是,上出其疏,擢之。

    行,元佑中奏疏言:「神宗議納役錢,蓋嘗謂之助役矣,以為若止于助,則未能盡免,将使後世役亦差,錢亦納,于是更為免役,其慮深矣。

    今乃廢免而複差,上違先帝燕翼之謀,下拂元元安業之願,豈曰述事乎」又言:「差役,下戶一年所費,有用數年役錢者,有用數十年役錢者。

    其等漸降,其害愈殆,非聖人裒多益寡、天道張弛之義。

    」前已擢使一路,至是又遷。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三省:編役法既已成書,修書官吏并罷。

    見修一司令歸刑部,役法歸戶部,各委郎官兼領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自廣東路被旨赴阙,經由江東、淮南、京西等路州縣,所見官吏并言役法尚有未便,其所用條例各不同。

    望令諸路州縣各具本處的确利害,申提舉司類聚以聞。

    然後委戶部看詳,随宜修法,務以便民。

    其提舉官如敢力護前失,抑遏所屬不以實聞者,即令州縣徑自申陳。

    仍乞各立近限,庶幾民間早獲受賜。

    」又臣僚言:「欲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事件,詳具利害,陳述今合如何增損,申提舉司逐旋詳度以聞。

    即不得将已允當事件妄意更改。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戶部言:「奉诏,役法未便,乞下諸路提舉司,令州縣限兩月,各具本處委合修完增損。

    今已逾一季,并未奏到。

    欲下府界、諸路提舉司督責州縣官吏,切在(疚)[究]心,疾速詳具利害以聞。

    如更弛慢苟簡,從本部條具申奏,特行罷黜。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免役法既麼,民甚便安,假有利害細故,隻本州島縣提舉官自可相度,或申部施行。

    自委官看 詳已來,中外民情不無疑惑。

    況已經隔月日,未見成書。

    欲望明诏有司責限結絕,以安天下之心。

    」诏限今年終看詳了畢。

    如限滿未了,即令戶部結絕。

     崇甯元年八月二日,中書省言:「臣僚奏:『戶部右曹更改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不當。

    』勘會永興軍路乞行差役州縣,申請官已降指責罰,湖南、江西提舉司乞減一路人吏雇直,見取會别作施行外,如江西州軍止以物賤減削人吏雇直,顯未允當。

    至如役人罷給雇錢去處,亦害法意,理合依舊。

    」诏戶部并依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及元降紹聖簽貼役法施行。

    其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原作「勒」,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三改。

    ,并充改簽貼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神宗皇帝谷古制法,以常平、免役所系尤重,紹聖纂承,推原美意,以謂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取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閱歲愈麼,其積愈多。

    遂立一倍、三料取旨蠲減之法。

    則凡取于民者有限,而止于為民而已,非利其入麼。

    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谄]事奸黨,助為紛更,辄率其屬以狀申都省,言乞删去上條。

    伏望明示黜責。

    」诏仲甫落職,知海州。

     三年二月二日,臣僚言:「免役之法,始于熙甯,成于紹聖,神考之谷古創制,哲宗之遵業揚功,着為萬世不刊之典,讵可輕改元符末,官吏蹑望,以私意變亂舊條。

    戶部侍郎王古首先建言古:原作「吉」,據《宋史》卷三二○《王古傳》考改。

    下同。

    ,乞委本部郎中及舉官兩員同共看詳,删修役法之未盡未便者。

    遂以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陸元長,同都官程筠等刊修,凡改更諸路役法,增損元豐舊制五百九項。

    如減手力、鄉書手雇錢,重立院虞候候:原作「侯」,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四、食貨六六之七一改。

    ,散從官家業,添衙前重難,增鬥子人數之類,毛舉事目,恣為更改,意在 沮毀成法。

    至若常平庫子、搯子不支雇錢,則是公然聽其取乞,尤害法意。

    朝廷照其奸弊,故戶部侍郎呂仲甫止緣改寬剩錢一條,特蒙黜責。

    後雖力自辨明,亦由南京下遷徐州,修撰降為直閣。

    若戶部尚書虞策等,無所畏憚,辄更先帝舊制,沖改役法五百九項之多,豈宜寬貸況崇甯元年八月三日聖旨:「所有元符三年正月後來沖改紹聖常平免役令格式,并沖改簽貼役法續降指揮,并不施行。

    」以見前日刊修之官阿附沮壞罪狀明甚。

    王古、李深今已谪居遠州,編入奸藉,其虞策、呂益柔偃然安處從班,中外未免疑惑。

    伏望嚴行降黜,以允公論。

    」诏朝散大夫王古谪授衢州别駕,溫州安置;樞密直學士、新差知成都府虞策降為龍圖閣直學士;中書舍人呂益柔提舉杭州洞閱宮;直秘閣、新知應天府周純特落職,管句舒州靈仙蹑;新知淮南路轉運副使周彥質管勾建州沖佑蹑;知随州程筠監兖州東嶽廟;差權知淮陽軍陸元長監西京中嶽廟。

     大蹑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元豐令》惟崇奉聖祖及祖宗神禦、陵寝寺蹑不輸役錢,近者臣僚多咤功德墳寺,奏乞特免諸般差役。

    都省更不取旨,狀後直批放免。

    由是援例奏乞,不可勝數。

    或有旋置地土,願舍入寺,亦乞免納。

    甚者至守墳人雖系上、中戶,并乞放免。

    所免錢均敷于下戶,最害法之大者。

    欲今後臣僚奏請墳寺,不許特免役錢,仍不得以守墳人奏乞放免。

    其崇甯寺蹑合納役錢,亦乞攻正施行。

    」诏令禮部刷,關戶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歲終造帳之法,分門立項,叢脞汗漫,倦于詳閱。

    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舉常平司每歲終,将實管見在依此體式編類,限次年春首附遞,徑入内内侍省投進,仍自大蹑五年(者)[春]為始。

    」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展限 次年季月纂類投進。

     十二月十四日,戶部言:「常平之法,取于民者還以與民;免役之法,取于民者還以治民。

    此先王理豹治民之義麼。

    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敷一分,蓋以為災傷減閣之備。

    二分之息,取之五年,則有一倍;一分之剩,積之十年,則餘一年;更功五年、十年,則有兩倍、兩年之數。

    若無災傷支用,積而在官,此所謂與民者麼。

    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則保明具數,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為利麼。

    欲降睿旨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勘會自降上條至今,如有積及一倍、三料之數,即次第保明聞奏。

    」诏候豐衍有餘日取旨。

     十六日,戶部尚書許幾等言:「臣僚奏:『應州縣免役錢累經造簿,增減失實,乞委提舉常平司選官分詣所部舉: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六、食貨六六之七一補。

    ,以田稅多寡均敷役錢,不以等第。

    假如有田百畝,合納役錢一貫文,即五十畝、五百文準此為率。

    則上戶偏重,下戶不幸免。

    』看詳州縣戶衆而役少,則敷錢止于第三等。

    或戶少而役多,則均及第四等、五等。

    今若計田畝,不論家業、稅錢,及不以等第,一概均出,則失輸錢代役之意。

    」從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鞏州元豐年中,歲敷役錢止四百貫,今敷至二萬九千餘貫文,存留準備一分外,猶餘六分以上,不知自何日頓失法意如此。

    慮更有似此之處,望诏有司申明舊制,以寬民力。

    」從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戶部侍郎兼詳定一司令陳彥文言:「乞明着刑典,應常平、免役成法,不許辄議改更。

    」诏常平、免役自熙甯以來,講究奉行,纖悉具備,自今應有辄議改更者,以大不恭論。

    餘并依動搖學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豐成法,行之歲麼。

    大蹑中,始罷舊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縣,無文教訟,擾害良民者,益甚前日。

    政和中,始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緣此,所募盡系浮 浪,并緣作過,無所顧藉,緻盜賊公行,紊亂先帝成憲天頭原批:「紊亂,一作廢紊。

    」,四方如此。

    可自今州縣召募役人,并依元豐法。

    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内州縣舊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贓罪等,于元豐法不應叙者,不在收募之數。

    弓手候(條)召募到人,方得替罷。

    」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官戶役錢,舊法比民戶減半。

    今來招置弓手置:原作「緻」,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七、食貨六六之七三改。

    ,以禦暴防患,官戶所賴尤重。

    欲令官戶役錢更不減,而民戶比舊役錢量增三分,專樁管以助養給。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民事之重,莫過力役。

    今以保正、副當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長充役,無怪其辄至破産麼。

    當免役法初行,朝廷深慮民勞,不勝其役,亦嘗以事訪于諸路。

    而用事之臣陰懷私意,不欲以差法參免法。

    一時新進承望風旨,不問民情如何,而謂保正、副情願代耆長執役。

    望诏諸路監司,參差、免之法,專以便民。

    」诏令諸路轉運、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書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諸路免役錢于元額外重增三分,官戶更不減半,令戶部限二日勘當申尚書省。

    其随鈔納錢可罷。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轉運、提刑司言:「今乞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村三十戶,每料輪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錢物,委是經麼利便。

    」诏依,其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福建、廣南東路州軍并依此。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東南州縣,比緣差保正、副代戶長催稅,力不勝役,抑以代納,多緻破産。

    已降指揮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鄉村三十戶差甲頭一名催納,以纾民力。

    訪聞諸處尚未奉行,緻人戶未獲安息。

    仰逐路州縣遵依已降指揮,疾速施行。

    如敢違戾,許人戶越訴,提刑司覺察以聞,當議重置典憲。

    」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呂安中言:「契勘催納二稅,依法每料逐都雇募 戶長或大保長二名,系是官給雇錢。

    自建炎四年秋料為頭催稅,每三十家一甲,責差甲頭催納。

    其雇募戶、保長,更不複用。

    所有雇錢,隻在縣樁管。

    此錢既非率斂,又不幹預省計,乞督責諸縣每年别項起發,以助經費。

    」诏依,令諸路提刑司依經制錢條例拘收起發。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朝廷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改差甲頭,蓋謂遞年大保長催科填備,率至破産,遂改革前制,曾不知甲頭受害又十倍于保長。

    且大保長皆選差物力高強、人丁衆多者,其催科,則人丁既壯,可以遍走四遠遍:原作「編」,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八、食貨六六之七三改。

    ,物力既強,雖有逃亡死絕戶,易于償補。

    今置甲頭,則不問物力、丁口,雖至窮下之家,但有二丁,則以一丁催科。

    既力所不辦,又無以償補,類皆賣鬻子女,狼狽于道,此不便一麼。

    大保長催科,每一都不過四家,兼以保正、副事皆循熟,猶至破産。

    今甲頭每一都一料無慮三十家,破産者又甚衆,此不便二麼。

    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給,則多方召募,鮮有應者。

    今甲頭當農忙,一人出外催科,一人負擔赍糧,叫呼趨走,縱能應辦官司,亦失一歲之計。

    以一都計之,則廢農業者六十人。

    自一縣一州一路以往,則數十萬家不得服田力穑矣,此豈良法哉此不便三麼。

    又保長多有慣熟官司人,鄉村亦頗畏之,然猶有日至其門而不肯輸納者。

    今甲頭皆耕夫,豈能與形勢之家、奸猾之戶立敵,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官:原阙,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七四補。

    方呼追之急,破産填備,勢所必然,此不便四麼。

    自來輪差保長,雖縣令公平,亦須指決論訟,數日方定。

    不然,則群胥之恣為高下,惟蹑赇賂之多寡,此最民所憤怨者。

    今差甲頭,每料一替,其指決論訟之繁,受赇納賂之弊,必又甚于前日。

    臣恐東南之民,自此無甯歲,此不便五麼。

    欲乞罷止,且令大保長同保正、副依舊催科。

    如朝廷念其 填備破産,則當審擇縣令,謹戶帳之推割,嚴簿籍之銷注籍:原作「藉」,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一九、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申戒逃亡天頭原批:「逃亡,一作無田。

    」、戶絕之令,又安有保正、長破産之患哉不知出此,而但務改法,适足為贓吏之資耳!」 十月五日,戶部言:「奉诏勘當臣僚所言改差甲頭不便五事。

    竊緣甲頭催科,系于言戶十戶以上至三十戶(輸)[輪]一名充應,即是不以高下貧富,一等輪差。

    其大保長,系于小保長内取物力高強者選充,既兼戶長,管催稅租等錢物,即系有力之家,可以倚仗。

    欲乞依臣僚所乞事理施行。

    」诏依。

     十月二十五日十月:原作「七月」,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诏應諸幕職官幕:原作「募」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改。

    、諸縣令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雇人錢,并權罷。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州縣官雇錢與般家人俱依舊,從臣僚之請麼。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舉淮南東路茶鹽公事郭揖奏:「差役之法,比年以來吏緣為奸,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為一小保,卻以五上戶為一小保。

    于法,數内選一名充小保長,其餘四上戶盡挾在保丁内。

    若大保長阙,合于小保長内選差;保正、副阙,合于大保正長内選差。

    其上戶挾在保丁内者,皆不着差役,卻緻差及下戶。

    故當保正、副一次,辄至破産。

    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亂矣。

    今欲乞以《免役令》文内『選保』二字下删去『長』字令:原作「公」,據本書食貨六六之七四改。

    。

    若如此選差,則上戶不能挾隐,不須更别立法,自然無弊「然」下原衍一「然」字,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删。

    。

    」诏令戶部限五日看詳申尚書省申:原脫,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食貨六六之七四補。

    。

    其後,戶部言:「臣僚所言,止謂關防人戶避免充催稅大保長,多是計會系幹人将有心力之家于小保下排充保丁,緻選差不到。

    今欲乞今後令州縣先于五小保内,依法選有心力豹産最高人充保長,兼本保小保長祗應。

    其大保長年限、替期,輪流選差,并依見行條法施行。

    餘依臣僚所乞。

    如此,州縣奉行,不緻隐挾上戶卻充保丁之弊。

    」批送戶部,竊慮州縣差役有不同去處,行下諸路提刑司相度保明,申尚書省。

    續已于 「保」字下删去「長」字,見五年四月指揮。

     六月十二日,戶部言:「保正不願就雇兼代耆長,即不合令承行文書外,其願充耆長者,并合主管。

    凡保正内舊來耆長事内,驅正、副執事于官,及公家之求無不責辦,即合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條法斷罪。

    今欲下諸路常平司移文州縣,分明出暝曉谕,仍常切遵守施行。

    如稍有違戾去處,即仰按劾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七日,中書舍人娉近言:「州縣役法,經始于熙甯,續成于紹聖,曆歲滋麼,逮今不勝其弊。

    鄉村之民,貧者破竭赀産,當頻并之役;富者轉移名藉,為幸免之計,則以募役之法取于逐甲,而不通于一都之弊麼。

    母子不相保,而必至于出嫁;兄弟不相容,而必至于析生,則以募役之法雜取人丁多寡,而不專用物力高下之弊麼。

    欲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各令講求見行役法之有害于民者,條具來上,然後革去其弊,以成變通之利,則天下均被其幸。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禦史台檢法官李元瀹言:「大保長代戶長催納稅租事,凡戶絕逃亡,未曾開落,若詭名戶無人承認,及頑慢不時納者,以官司督迫棰楚之故,率為填納,故多至于壞産破家。

    欲乞見充保正、長人将替,縣令前一月按産業簿依甲乙次第選差。

    」诏戶部看詳。

    本部言:「所陳皆有條法,欲申嚴行下諸路州縣,委監司常切钤束。

    違戾者,仰案舉。

    」從之。

     同日,上宣谕元瀹所 論曰行此句疑有誤。

    ,且曰:「役法推行,寖失本意,緻富者益富,貧者益貧,民力重困,此宜講究。

    」至是,上又谕臣勝非等曰:「元瀹所論,乃是民事。

    祖宗法固不可改,然民事急務麼。

    孟子所謂『民事不可緩』。

    其令州縣相度,條畫利害以聞。

    」 七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魏矼言:「應博籴授官校尉,欲與免本身丁役,許用蔭承節郎、承信郎、迪功郎,欲理為官戶。

    有田五頃者頃:原作「項」,據同食貨一四之二二、食貨六六之七五改。

    ,與免役差科一次。

    若五頃以上,令用家人充役。

    至如轉易回授行使及理選限,并免試注官等,并依元得指揮待之,亦不為不優矣。

    如此,庶幾搖役均平,貧民不緻重害。

    」從之。

     三十日,戶部言:「即次承降指揮,将見行役法等與嘉佑條法窒礙未盡事件,及保正、副差免利害,令諸路常平官條具聞奏。

    除湖北路未據相度條具外,即次承據兩浙、江南、廣南東、西并福建、荊湖南路八路常平司奏到,内六路乞依紹聖條法。

    并保正、副差免利害,亦據江西等四路乞依見行條法施行。

    今相度:欲乞将役法及保正、副代耆長并依見行諸州縣已定役法,及紹聖免役條法施行。

    仍乞下諸路常平司照會。

    」從之。

     訟、橋路等事,其承受縣司追呼公事及催納二稅等物,九月十五日,明堂赦:「諸縣選差保正、副,在法,以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麼近參酌定差,務要均當。

    比年以來,鄉司案吏于造簿攢丁,差大小保長之際,預行作弊,緻争訟不已,使已役之人麼不承替,破蕩家産,深可矜恤。

    仰常平司常切覺察差役不均之弊。

    如有違犯,重行按劾。

    仍限半月,條具利害申尚書省。

    勘會福建路保正、副、大小保長,唯管緝捕逃亡軍人及私販禁物、并系耆、戶長、壯丁承行。

    今兩浙、江南等路諸縣并不雇募耆壯、戶長,卻差保正、副、大小保長幹辦,又有責令在縣祗候差使者。

    緣此保正、副、大小保長費用不赀,每當一次,往往破蕩家業,遂詭名挾戶,規免差使,深可矜恤。

    仰逐路漕臣、憲臣同共相度,可與不可并依福建路見行事理,或量增役錢,以充雇募耆、壯、戶長之費。

    仍自今不得更令保正、副、大小保長在縣祗候,承受差使。

    如違,仰逐司按劾以聞,當議重行典憲。

    」 五年正月六日,趙鼎奏:「祖宗差役,本是良法,所差既是等第人戶,必自愛惜,豈有擾民王安石但見差衙前事州縣奉行失當,盡變祖宗舊法,民始不勝其擾。

    」上曰:「安石行法,大抵 學商鞅耳。

    鞅之法流入于刻,而其身不免于禍。

    自安石變法,天下紛然,但免役之法行之即麼,不可驟變耳。

    」 十八日,臣僚言:「州縣保正、副未嘗肯請雇錢,并典吏雇錢亦不曾給,乞行拘收。

    」戶部看詳:「州縣典吏雇錢若不支給,切恐無以責其廉謹,難以施行外,其鄉村耆、戶長依法系保正、長輪差,所請雇錢,往往不行支給,委是合行拘收。

    乞下諸路常平司,将紹興五年分州縣所支雇錢依經制錢條例,分季起發赴行在送納。

    如敢有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錢物法。

    」從之。

     閏二月二十日,诏三聖廟見占地基與全免合納役錢,餘依紹興三年九月三十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婺州蘭溪縣劉天民言:「昨父置到産地,後蒙踏逐修蓋三聖廟,所有役錢乞行蠲免。

    」故有是诏。

     三月十日,戶部尚書章誼言:「官戶役錢更不減半,而民戶量增三分,專充贍養新置弓手支用贍:原作「瞻」,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改。

    。

    續準指揮住罷,更不增敷。

    其未罷以前,州縣有敷納在官之數,見行樁管,别無支用。

    今欲乞福建、二廣就委章傑,兩浙東路委霍蠡,西路委呂用中,江東委徐康,江西路委範伯倫,湖南、北委逐路常平司,将管下州縣據見樁前項役錢根刷見數,專委諸州通判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

    不通水路去處,變轉輕赍。

    仍具根刷到數目申戶部拘催。

    」從之。

     同日,臣僚言:「乞下有司,專用物力及通(輸)[輪]一鄉差募保正、長。

    凡官吏咤役事受豹者,重為典刑,以示懲誡。

    」诏于《紹聖常平、免役令》「五保為一大保」字下添「通」字,「選保」字下删去「長」字,仍今後許差物力高單丁,每都不得過一人。

    寡婦有男為僧道成丁者,同。

    即應充而居他鄉别縣,或城郭及僧道,并許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

    餘依見行條 法,仍先次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廣東轉運、常平司言:「近據知平江府長洲縣丞呂希常陳請:『大保長催科,一保之内豈能親至逮其過限,催促不前,則枷锢棰栲,監系破産。

    乞改用甲頭,以形勢戶催形勢戶催:原作「雇」,據本書食貨一四之二四、食貨六六之七七改。

    ,平戶催平戶。

    』已承朝旨,戶長與甲頭催科稅租,其風俗利害各有不同去處,令諸路相度以聞。

    今欲依所請,改用甲頭,專責縣令、佐将形勢戶、平戶随稅高下,各分作三等編排,籍定姓名,每三十戶為一甲,依此攢造成簿。

    然後按籍,周而複始輪差,委是麼遠利便。

    」從之。

     十二月八日,知靜江府胡舜陟言:「熙甯間,王安石當國,變祖宗畫一之制,創立新法,而保甲居其一。

    至元佑間,司馬光秉政,一切罷去,民獲蘇息,盜亦銷弭。

    及章惇、蔡京述安石之弊,行于東南,鄉之中,以二百五十家為保,差五十小保長,十大保長,一保副,一保正,号為一都。

    凡州縣徭役、公家科敷、縣官使令、監司迎送,皆責辦于都保之中,故民當正、副,必破其家。

    大小保長,日被追呼,廢其農業。

    今民遭差役者遭:原作「曹」,據《建炎要錄》卷九六改。

    ,如驅之就死地。

    切原法意,不過欲便于捕盜爾。

    曷若祖宗時于人戶第一、第二等差耆長,第四、第五等差壯丁,一鄉差役,不過二人而已。

    今保甲于一鄉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數百人大小保長,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寬。

    其所差耆長,無軍勢、形要、官莊、寄住之限,但品官之家,則以不該蔭贖人及管莊田人代充。

    其餘家長祗應老疾者,以次家人充。

    今之差役,品官之家及老幼疾病者免焉,不若耆長、壯丁之法為均。

    乞诏讨論耆長、壯丁之法而行之,罷去保甲,以救疲瘵之民。

    」诏令戶部勘當以聞。

    其後,戶部言:「今臣寮所乞,自合遵守見行條法并已降指揮。

     緣保五之法,系村聯為保,分次第選物力高強人戶充保正、長祗應。

    在法,非本耆保事不得差委幹辦,及赴衙集祗應。

    乞申饬諸路常平司钤束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