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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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戶部侍郎王俣言:「乞令諸路提刑司,将所收經制錢、窠名錢物帳狀供申日限隐瞞不實天頭原批:「經,一作總。

    」「瞞,一作漏。

    」、起發違慢斷罪,并依經制司額上供錢物條法。

    」從之。

     十一月三日,尚書省言:「諸州及管下縣、鎮、場務所收經、總制司錢,元降指揮,縣委知、令拘收,發赴通判廳[類]聚,每季發赴行在,非奉朝旨,不得支用。

    恐監司、州郡或以應辦軍期之類為名,擅行借兌拘截,取撥支用。

    欲乞依監司、郡守辄将經制司錢擅行兌借拘截取撥辄:原作「轍」,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四改。

    ,及知、令不即拘收起發辄有侵支互用者,并依諸路州軍通判已得指揮斷罪條法施行。

    」從之。

     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總制錢若比額虧欠,并依經制錢展一年磨勘,二分以上,取旨施行。

     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戶部言:「乞諸路所收經、總制錢若無專降指揮指定窠名支撥,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拘收截撥,州縣及所委官司不得應副。

    雖承受許取撥諸司錢指揮,其經、總制錢亦不在數内。

    如違,其所委通并取撥官司州縣辄将經、總制錢擅行應副借兌拘截取撥辄:原作「轍」,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四改。

    ,及不即拘收起撥辄有 侵支互用者,内所委官并當職及取撥官并先降兩官放罷,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仍令提刑司檢察,将違戾去處按劾施行劾:原作「刻」,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四改。

    。

    」從之。

     十二年五月九日,戶部言:「兩浙東路提刑司檢法官娉伯康,幹辦公事逢汝舟舟:原作「州」,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四改。

    、王诜,拘催過一路紹興十一年總制錢一百八十九萬九千二百一十餘貫,别無隐漏,乞行推賞。

    」诏依經制錢條例推賞,諸路依此施行。

     十三年三月八日,浙西提刑王鈇言:「總制錢物,比之經制無額窠名尤多。

    欲将總制錢人吏依經制無額錢已得指揮,以三年為界,候界滿無失收錢及起發無違限,許與轉一資。

    」诏依,諸路州軍準此。

     十九(年)[日],戶部言:「據淮西提刑司開具到紹興九年至十一年所收經制錢數目,參照得内有當時系經人馬侵犯年分,今來已是平息,欲權将最高年分為額,自紹興十三年為始,如提刑檢法官能悉心奉行,至歲終拘催錢數及數,乞保明推賞。

    内舒、和、蕲、黃、廬州、無為軍通判拘收錢及數,各與減半年磨勘;若虧額,并展一年磨勘。

    光、濠州、安豐軍通判及數,各與升一年名次;如虧及一分以上,并展一年磨勘。

    今權立賞罰,候将來及三年,令提刑司别行開具增立錢數,申取指揮施行。

    」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權戶部侍郎李朝正言:「諸路每歲所收經、總錢,依元降指揮,委本路提刑并檢法幹辦官點磨拘催,歲終數足,許比較推賞。

    本部欲将經、總制 錢數通衮紐計,比較遞年增虧,依立定分數殿最:增一分以上減三季磨勘,二分以上減二年磨勘,四分以上減三年磨勘,六分以上減四年磨勘;虧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二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三分以上展四年磨勘。

    」從之。

     五月二十八日,戶部言:「諸路經、總制無額錢物,系專委通判檢察造帳畢驅磨。

    今來所委官并提刑司置而不問,弊幸百出。

    欲今後諸州通判每季收支經、總制無額錢物,隐落失陷不滿一分,展磨勘一年;一分以上,展磨勘二年;一分五厘以上,展磨勘三年;二分以上,展磨勘四年。

    仍令諸路提刑司自紹興十六年分所收錢物為始,每歲開具點磨到逐州軍各有無隐落失陷分數,通判并提刑司官職位、姓名、合展減磨勘,申部覆實責罰,餘依已降指揮。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江東提刑司言:「乞将經、總制錢自紹興十七年為始,諸縣委縣丞,無縣丞委主簿,專拘收檢察本縣并酒稅等處應合收雜色錢物,須管盡實分樁窠名,專置庫眼樁管,依限解赴通判廳團并起發,及依時拘催供攢帳狀。

    若有應收而不收之類,緻本司及通判點檢得失收錢物,其所委官乞依通判已得指揮責罰。

    每歲至歲終拘收齊足,别無隐落失陷,乞從朝廷以每歲收到錢數多寡量立賞格。

    」戶部言:「今勘當,欲令諸路提刑司專委縣丞,如無縣丞處即委主簿,合得窠名用旁照驗,逐一驅考拘收,并于 本縣别用庫眼收樁。

    所委官專一管掌出入,依條限解發。

    如辄敢侵支互用,與供申帳狀漏落不實,起發違慢等事,并依專降指揮并見行條法施行。

    仍令提刑司每歲至歲終取索諸縣的實收到錢物,比較前三年所收,除虧欠去處自合根究侵隐咤依,依法施行外,将最增縣分一兩處開具縣丞或主簿職位、姓名保明,量度推賞。

    庶使責任專一,有以激勵。

    」從之。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宣谕曰:「諸州月樁錢昨已減罷,要當盡行除放,庶蘇民力。

    」宰臣秦桧即谕戶部侍郎李樁年、宋贶以經、總制錢措置贍軍。

     十九年九月六日,诏右朝奉大夫直秘閣知合州宗穎、右承議郎通判姜邦光、右奉議郎添差通判朱習并放罷,以擅行借兌經制錢一萬餘貫,并拖欠原額,為戶部所劾麼。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太府少卿徐宗說言:「為國之道,豹用為本。

    方今經費所賴之大者,經、總制錢物,舊委守臣樁管起發,歲終按其殿最賞罰。

    後咤臣僚論列,慮守臣侵用,遂專委通判拘收,提刑司驅磨失陷,催督起發,又立定對行賞罰條格。

    其後無供最少之數,遂緻合推賞者例不得其賞,切恐錢物愈更失陷。

    乞下有司别行措置,令知、通同共樁辦,通判專行拘收樁數,以發到錢物立定賞格,知、通均受其賞。

    」诏令戶部措置,申尚書省。

     十月五日,戶部言:「諸路州軍所受經、總制錢物,州委通判,縣委知、令檢察,及令提刑司 歲終比較虧欠賞罰。

    緣經、總制錢多出酒稅,正系州府職事,守臣既無賞典,難以責辦。

    欲乞委知、通同共檢察,盡實分隸,專令通判拘收,令置庫眼樁管。

    仍令提刑司依已降指揮取索點檢。

    如有應分撥而不分撥,或侵用失收等,許行奏劾。

    所有知州合得酬賞,依通判格法施行。

    」從之。

     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左朝散大夫、權尚書禮部侍郎賀允中言:「比年以來,經、總制錢立額,以紹興二十六年以前中最高者一年——十九年之數為之。

    其當職官既有厚賞以誘其前,又有嚴責以驅其後,額一不登,每緻橫斂,民間受弊。

    望诏有司,經、總制錢改立歲額,以中為制。

    」诏令戶、刑部看詳,申尚書省。

     十一月十二日,尚書倉部郎中黃祖舜言:「郡縣有經制、總制二司,合收錢初無定額,隻據逐年所收之數起發上供。

    昨來掊克之臣辄有申請辄:原作「轍」,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六改。

    ,以十九年最多之數為定額,自是郡縣騷然,民受其害。

    望申命宰執行下戶部,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或少損其數。

    」诏令戶部将十九年後二十五年前取酌中一年立為定額,申尚書省。

     二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戶部言:「奏保諸州經、總制無額錢物酬賞,類不多實。

    欲下諸路提刑司,今後逐一點勘,錄令朱鈔申審天頭原批:「令,一作連」。

    。

    戶部限五日回報,候報許,方得保奏。

    」從之。

     二十八年二月五日,诏諸路所收經、總制無額錢自今年為始,須管盡實分隸,依額發納。

    至歲終,索旁照驗,驅磨比較, 開具州軍所趁增虧數目、合得賞罰當職官名銜供申,從本部考實,依法賞罰施行。

    提刑司不為開具,或将合罰去處隐庇,即具本司當職官,申乞朝廷重行黜責。

     三月二十八日,戶部言:「諸路州縣二稅畸零剩數,乞依舊作總制窠名起發。

    」從之。

     二十九年六月二日,荊南府通判張震言:「管下公安、石首縣首:原作「守」,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六改。

    、建甯鎮三處稅場已行減罷,兼自凋瘵以後,民力未複[乞]除豁經制總、制錢四千六百九十六貫七百五十七文。

    」戶部言:「荊南比之其它路分州軍不同,若依額起發,切慮無可收趁。

    欲下本路提刑司取見詣實,除豁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五日,右正言都民望言:「乞申命有司契勘近年并罷稅場及免納過稅數目,許令除豁年額經、總制錢。

    」從之。

     三十年二月二十九日,诏:「經、總制錢諸路一歲虧及二百餘萬缗,令提刑司檢察,将諸州公庫不許違法置店賣酒,日下改正住罷。

    其巧作名目,别置軍糧酒庫、防江酒庫、月樁酒庫之類,并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賞酒庫應未分隸經、總制去處,并日下立額分隸,補趁虧欠元額。

    仍自今年為始,須管從實拘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差官管押離岸,不得于帳狀内存留見在,卻稱見行起發,故意作弊,務要歲終敷趁足額。

    如日後尚敢循習違戾天頭願批:「習,一作襲。

    」,緻依前虧欠,州縣委提刑按劾。

    如憲司依前不行覺察,許本部按劾施行。

    」 五月二十一日,楚州言:「每歲合發經、總制錢二萬七千 四百餘貫,緣自兵火後,百姓凋瘵,甚于他州,酒稅課入絕少,乞将紹興三十年夏季以後合發錢與免一年。

    」從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經、總制錢,多出于酒稅、頭子、牙錢分隸,歲之所入,半于常賦。

    然建炎以來,議者不一,或欲專委守臣,或專委通判,或又欲知、通同掌。

    所議既異,法亦屢更。

    自紹興十六年咤李朝正言專委通判拘收,通判既以自專,咤得盡力,于是歲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萬缗。

    無何何:原作「可」,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七改。

    ,議者妄有申請,二十一年十月始降指揮,命知、通同掌。

    通判既壓于長官之勢,恣其侵用,莫敢誰何。

    迄于九載,無歲不虧。

    欲望複舉行十六年專委通判指揮,仍令就本廳置庫,躬親出納,不得付之屬官。

    如通判不能拘督,守臣違法占,不容分隸,仰提刑司常切檢察,并許戶部按劾,重寘典憲。

    」诏依诏:原作「照」,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七改。

    ,内無通判去處,委簽判掌管。

     十一月二十九日,戶部侍郎兼權知臨安府錢端禮言:「近承命指揮,備坐臣僚劄子,乞将紹興十九年以後十年内經、總制錢取酌中一年之數立為定額十年,原作「十月」,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七改。

    。

    聖慈灼見其弊,下戶部看詳。

    緣前來已曾降指揮,止是申明行下逐路取索,麼未與決。

    今來欲乞據本部按籍參照,依臣僚所乞,于十年内取酌中一年之數立定為額,行下諸路提刑司,如數拘催發納,不管拖欠額數,庶幾事有定論。

    【貼黃】稱:又本部近将兩浙東、西路秋季經、總制錢給曆拘催,比對去年之數,增收二 十四萬餘貫。

    今來既已立定新額,欲将近便路分依兩浙路給曆拘收,庶免失陷。

    」诏依。

    于是戶部開具諸路軍府元額并遞年額,各随諸州軍府數目,于内取酌中數,定為年額有差。

     十二月八日,上谕輔臣曰:「頃日臣僚論經、總制以十九年為額太多太:原作「大」,據《建炎要錄》卷一八七改。

    ,已降指揮。

    昨日黃應南又乞除放已前年分所欠積下錢數。

    卿等宜令戶部具十年數内取其酌中者立為定額,仍比十九年數合減多少,十年内通欠若幹。

    若不與除放及減歲額,恐虛挂簿書。

    又慮州縣科敷取足,困弊百端。

    」宰臣陳康伯奏曰:「聖德寬明,灼見事源,謹領聖旨。

    」 (二)[三]十一年五二日,诏婺州通判呂晉夫與展一年磨勘。

    以戶部言:「谷考本州島經、總制錢,虧欠五分以上。

    」故罰之,仍令催督起發,歲終别行比較麼。

     八月六日,诏諸路州軍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經、總制錢特與除放,所有二十八年以後拖欠之數,令提刑司督責補發。

     十月四日,試禦史中丞、充湖北京西宣谕使汪徹言:「成闵一軍人馬支過經、總制錢,乞令行在至湖北官将今年一州統收之數撥下大軍經由縣分,通融支遣。

    所有借過人戶錢,乞從縣道将折納今年以後本名諸色官物,卻依舊于經、總錢内豁破。

    」從之。

     三十二年四月七日,淮南路轉運、提刑司言:「淮東州軍近咤賊馬蹂踐,其州軍經、總制錢乞免分隸起發。

    」于是戶部言:「旴眙軍已降诏旨與免五年,泰州已免一年, 楚州展免二年。

    」從之。

     十八日,安豐軍言:「近緣賊馬,未能就緒,所有每歲合樁發經、總制無額錢,難以樁收。

    」诏全行展免一年。

     孝宗幹道元年十月十二日,臣僚言:「諸路州縣出納錢物,每貫收頭子錢三十三文足。

    欲每貫添收錢一十文足,乞專委逐州軍知、通拘收。

    」诏每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委通判拘收入帳,通舊收錢七文,共二十文。

    仍将今來所添錢數别作一項,每季發納左藏西庫,補助經費支遣。

     十二月十四日,戶部侍郎李若川等言:「諸路州軍每年合發上供折帛經、總制無額等諸色錢,并系指準應副經常支用。

    其間多緣州軍循習,截撥支使,窠名不一,委是侵損歲計。

    乞下諸州軍,自幹道二年為始,不許截撥,并仰各随窠名收樁,依條限起發。

    」從之。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經、總制錢窠名繁多,若令守臣管幹,恐不專一,今依舊令知、通同共拘催今:原阙,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八補。

    ,縣委令、丞管幹。

    如無通判、縣丞處,委自簽判、主簿掌管。

    如任内所收錢限内起發,比額有增,依見行格法,知、通分撥酬賞撥:原作「授」,據下文八年八月四日朱儋上言改。

    。

    若比較有虧,依已降指揮責罰。

    仍令提刑司檢察,如有侵隐、妄支,具姓名按劾。

    先是,臣僚言:「州郡經、總制錢多不及額,蓋由專委通判、縣丞,而州縣之權實在守令。

    欲在州專委守臣,在縣者責之縣令,仍令提刑司嚴行覺察。

    」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十九日,浙東提點刑獄司言:「本路諸州軍所收經、總制無額三色錢物,如收 及額,各有立定酬賞,唯無額一色錢數最少,賞典最優。

    近年以來,多是将經、總制錢暗行那撥,苟求優賞,其經、總制之數,卻緻虧欠。

    乞自今應知、通陳乞無額錢物酬賞,須候本年經、總制錢依額數足,方許陳理。

    」從之。

     八年八月四日,新除度支郎朱儋上言:「經、總制錢,頃自諸州通判專一拘收,歲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萬缗。

    繼命知、通同掌,而歲之所虧,至二百三十萬缗。

    故曩者版曹之臣,以此奏陳專屬通判。

    其後,又咤臣僚劄子乞委守臣,于是有知、通同拘催,分撥酬賞之制。

    夫州郡錢物,掌患為守者侵取經、總制分隸之數,而多收系省,以供妄費,比經、總制專任通判之意。

    今使知、通同掌,則通判愈不得而誰何。

    乞将經、總制錢仍舊委之通判,而守臣不預。

    從之。

    既而戶部尚書楊倓言:「若令通判拘催,專任賞罰,切恐守臣妄生異同,不能協力。

    乞照幹道二年指揮,令知、通同共任責分賞。

    」從之。

     十一月六日,诏将幹道四年、五年諸路州縣拖欠未起上供經、總制等錢米,特與蠲放,日下銷落簿藉,不得再有追理。

    如違,許民戶越訴,監司覺察按治。

    從中書門下請麼。

     十二日,權戶部尚書楊倓等言:「諸州經、總制錢,依續降指揮,每月據所收錢數解發,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起足。

    今次季終,尚有拖欠去處,乞許臣等将最違慢州郡官吏按劾。

    其前宰執、侍從領郡,亦例行奏聞。

    」從之。

     淳熙二年二月五日,诏 知秀州張元成、通判黃師中各降一官,以憲司言經、總制錢比諸州虧額為多故麼。

     三年四月十二日,戶部言:「乞(照)[诏]諸路提刑,自今保明[知]、通經、總制賞,候任滿,取見逐考所收錢别無虧少、起發依限,方許保明,從本部參考。

    如妄将不應合得酬賞保明,送所(收)屬根勘,取旨行遣。

    其虧欠去處,依格對行責罰,庶革欺誕之弊。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戶部尚書蔡洸言:「諸州歲發經、總制錢一千四百餘萬貫,近多虧欠。

    乞嚴饬諸路提刑司責州郡當職官吏,将合發經、總制錢盡實分隸,依額收樁解發,仍從本部覺察。

    如分隸不盡,比額虧者,具當職官姓名取旨。

    」從之。

     七月二日,執政進呈湖、秀州積欠經、總制錢最多。

    上宣谕曰:「趙師夔雖已去官,可并将上取旨。

    」後三日,戶部具到嚴州淳熙二年分上供經、總制等錢六十八萬餘貫,并無拖欠,知州魏楫;湖州三年共欠四十三萬餘貫,知州趙師夔;秀州二年共欠二十五萬七千餘貫,知州周極。

    诏魏楫特轉一官,與監司差遣;趙師夔、周極各降兩官;嚴州通判張枃天頭原批:「『張枃』下有脫落。

    」今按其下當接下文淳熙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文「特與轉一官」至淳熙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一段文字。

    。

     十八日,臣僚言:「諸路州縣經、總制錢有咤災傷減免及年深蠲放之數,而戶部科撥下總領所,不曾豁除,總司督責如故。

    不唯擾民,亦誤總司指準。

    乞與銷豁蠲免。

    」诏戶部有合蠲免者,不得衮同催擾。

     十月九日,诏:「(以)[已]降指揮,自今諸路提刑司保奏到知、通考内所收經、總制無額錢賞,委戶部并司勳審會 内藏庫,如無拖欠本庫上供諸色窠名錢物,方許放行。

    其戶部既已審會分明,司勳更不須再行重疊留滞。

    」從吏部尚書程大昌請麼。

     十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經、總制錢,多出鹽、茶與夫稅賦之所入,自紹興三十年臣僚建請,始立定額,下諸路提刑,每歲如數拘催。

    發納有限,趁辦有賞,違欠有罰,雖兇年饑歲,有司督趣益峻,而民始以為病。

    乞将諸路經、總制錢如遇州縣災傷年分,本處知、通權免比較賞罰。

    其課利場務,并令遵見行條法,依所放災傷分數比免。

    」從之。

     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戶部将淳熙八年終已前經、總制錢拖欠及未起錢數并特除放,自特與轉一官天頭原批:「疑有脫誤」。

    今按自「特與轉一官」至淳熙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一段文字,當系錯簡,應接于上文淳熙三年七月二日條「張枃」之後。

    見前注。

    ;湖州袁祖忠特降一官;萬(侯)[俟]緻中展二年磨勘;秀州通判扈師醇特降一官。

     十月八日,诏辰州合發經、總制錢,就令本州島折兌,充歲計支費。

    以守臣伊機言:「本州島昨緣歲計不足,朝廷以嶽州、荊南、常德府三處支機錢一萬二千貫充支費。

    緣經涉江湖,險隘湍激,恐有不測。

    」故有是诏。

     五年三月十七日,江東提刑丁時發等言:「廣德軍通判董洋将所收經、總制移用。

    」诏董洋特降兩官放罷。

     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諸州軍歲經、總制錢虧額甚多,其間有委是收赴不辦處,竊慮枉費行移,虛挂欠籍,兼恐州郡咤而科擾于民,可令戶部将州郡淳熙四年以前十年所虧錢數參照,如累經催促,全無補到者,并與消豁。

    」九年明堂赦,将七年以前分蠲放。

     今收趁虧額天頭原批:「『今收』上有脫落。

    」今按此條當接于上文淳熙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文「并特除放自」之後,參詳前注。

    ,其 知、通并提刑司官屬委本部覺察,依條施行。

    」以戶部尚書王佐言「經、總制錢歲額一千五百萬貫,紹興三十年内取酌中一年之數立為定額賞罰,年來寖生奸弊。

    或偶無收,則便于帳内豁除,而創生窠名,更不入帳分隸,遞年積壓,直待赦放。

    竊恐暗失經費」故麼。

     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廣西安撫詹儀之言:「乞将本路諸州遞年合解行在及湖廣總領所經、總制錢以三分為率,許用一分會子,二分金銀解發。

    」從之。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諸路州軍合發經、總制錢,紹興三十年曾降指揮酌中立額。

    當時戶部不體德意,卻用十年最多之數,是緻州縣艱于趁辦。

    臣僚頻有論奏,兼兩浙、江東、西、湖南路月樁錢及籴降本錢亦有敷額太重去處,可令台谏、侍從同戶部長貳詳悉措畫聞奏,當議斟酌施行,庶寬民力。

    」既而吏部尚書顔師魯等奏:「照得近來間有州軍乞減錢數,與戶部所減之數并合不同。

    竊慮未至盡實,乞下諸路提刑、轉運司,仰取見詣實數目供申戶部,以憑減豁。

    」于是戶部措置,将江東路饒州經制錢減二千貫,總制錢減八千貫,月樁錢減一萬五千貫,降本錢減八千貫;池州經制錢減七千貫,月樁錢減六千貫;南康軍經制錢減三千貫,月樁錢減四千貫,降本錢減一千貫;信州經、總制錢各減三千貫,月樁錢滅一萬貫;甯國府經制錢減五千貫,總制錢減二千貫;建康府經制錢減五千 貫,總制錢減四千貫;廣德軍經制錢減二千貫,月樁錢減六千貫;徽州經制錢減三千貫,月樁錢減四千貫;江南西路隆興府月樁錢減一萬五千貫,經、總制錢各減五千貫;贛州月樁錢減六千七百五十二貫,降本錢減一千貫;經、總制錢将本州島虛額錢四萬餘貫盡行蠲減,及于元額内更減二萬餘貫;吉州月樁錢減一萬七千貫,經、總制錢各減六千貫;筠州月樁錢減二千貫;袁州月樁錢減二萬五千貫,經、總制錢各減五百貫;臨江軍月樁錢減六千貫,經、總制錢各減一千貫;撫州月樁錢減七千貫,經、總制錢各減二千貫;江州月樁錢減六千貫,經、總制錢各減五百貫;建昌軍月樁錢減六千貫,經、總制錢各減五百貫;興國軍月樁錢減三千貫,經、總制錢各減二千五百貫;南安軍月樁錢減二千貫;福建路福州經制錢減三千貫,總制錢減一萬貫;建甯府經制錢減八千貫,總制錢減八千貫;南劍州經制錢減八千貫,總制錢減一萬六千貫;邵武軍經、總制錢各減三千貫;興化軍經、總制錢各減一千貫;泉州經、總制錢各減二千貫;漳州經、總制錢各減一千貫;淮東路通州經、總制錢各減 二千貫;泰州經、總制錢減二千貫「減」上當脫一字。

    ;淮西路舒州經、總制錢減四千貫「減」上當脫一字。

    ;蕲州經制錢減一千貫,總制錢二千貫;無為軍經制錢減四千貫;和州經、總制錢共減四千貫;浙西路常州經、總錢減三千貫「減」上當脫一字。

    ,月樁錢減二萬 貫;湖州經、總制、月樁錢減五千貫「減」上當脫一字。

    。

    并從之。

     紹熙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經、總制、月樁闆帳錢,初立定額,所在州縣迫于監司行移,趁辦不敷,則巧作名色,科斂于民。

    如經、總制不足,即令民戶于丁田米稅、役錢每石每鈔有暗收補虧錢。

    商旅經由場務,征稅之外,則有貼納補助錢。

    月樁闆帳不足,即令民戶于祠狀着到或納買鹽錢,或納甲葉錢,争訟理直則納鹽醋錢,理曲則有科罰錢。

    似此之類,所在不一。

    惟兩浙、江西、福建、廣右為甚。

    欲乞先行下兩浙、江西、福建、廣西路轉運、提刑司,應州縣日前以經、總制、月樁闆帳為名,巧作名目,科斂民錢以足額,如臣前所條陳者,嚴行禁止,然後次第戒約諸路,有似此類,一例住罷。

    如有違戾,許人戶越訴。

    」從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诏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每歲與減二萬貫,盡于常熟縣版帳錢内除豁。

    令轉運司抱認五千貫,平江府抱認一萬貫,本部抱認五千貫。

    先是,知平江府袁說友言:「淳熙十六年覃恩赦,減諸郡經、總制錢額,如湖州每歲已減十五萬,秀州亦減十二萬。

    平江大郡,僅減三千缗,比之湖、秀所減,不及五十分之一。

    」戶部且言:「雖降指揮,本府除豁三千貫外,若不更與蠲減,竊慮艱于趁辦。

    」繼而吏部侍郎沈揆複言:「常熟縣版帳錢額太重,乞與蠲免。

    」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應諸路州軍合起經、總制錢,并已蠲減元額,以寬民力。

    今 來尚慮州軍奉行不虔,複行别作名色,妄有催理。

    如有違戾去處,仰(鹽)[監]司常切覺察,按劾以聞。

    」 嘉泰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戶部侍郎王違奏:「經、總制之法,起于建炎條畫申明;參酌中制,詳于紹興會計;實納、減免數目,又備于淳熙;至于專委知、通同通,有賞有罰,則《慶元重修格令》纖悉無遺。

    準《格》:『經、總制錢及額,無違限拖欠,知、通同減磨勘。

    』又《令》:『經、總制錢物,知、通專一拘收。

    如違限拖欠,并行按劾。

    』賞則知、通同賞,罰則知、通同罰,責任之意,初無輕重,而任責之人,自分彼此,各欲取赢,義不相濟。

    脫有不足,則歸過于人。

    臣嘗推究其緻弊之源,蓋郡有大小,勢有難易。

    大郡帥守位貌尊嚴,通判既入簽廳,凡事不敢違異,往往将經、總制錢窠名多方拘入郡庫,不肯分撥,為通判者,亦無如之何。

    至于小郡,長貳事權相若,守臣稍不振立,通判反得以制其命,督促諸縣,(迨)[殆]無虛日。

    本州島合得之錢,亦以根刷積欠為名,掩為本廳經、總制名色積聚,雖有盈羨,不肯為州縣一毫助。

    取以妄用,間亦有之。

    利害相反,自為消長,違限虧額,職此之由。

    欲望申嚴行[下]諸路提刑司,照元降指揮,将諸色窠名合分隸經、總制錢,令知、通同共掌管,不得以強弱相淩,遞互侵越,自為取辦之計。

    歲終比較,賞罰[一]同。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諸路經、總制虧額錢,已放至慶元四年終,尚慮自後間有收趁不敷去處。

    可令戶部将嘉泰元年終 以前虧欠錢數并與蠲放。

    」 嘉定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經、總制錢,無常入而有常額,州縣歲月之解,往往不能充額,于是有假經、總趁辦之名以為侵漁自私之計,開告契之門,甚者藉其價錢而沒入之。

    版曹、總所,其數常不充,徒足為污吏之資。

    今誠使版曹、總所谷考諸州五年之間其解之多者至若幹,少者至若幹,中者為若幹虧數,然後酌取其中為額,路以下之州,州以下之縣,使長吏躬自省閱,而不以重輕付之吏手。

    自是而後,月解有實數,州縣不困于空名。

    無害于國,而有便于州縣,以及其民,謀國之所宜亟圖麼。

    」诏令戶部看詳、讨論施行。

    既而戶部言:「諸路州軍合發經、總制錢,紹興三十年指揮,于十年内取酌中一年之數立為定額。

    又準淳熙十六年赦文:『諸路州軍合發經、總制錢,紹興三十年指揮酌中立額,當時戶部不體德意,卻用十年最多之數,是緻州縣艱于趁辦。

    』節次承降指揮減豁了當。

    今又準臣僚前項奏請事理,竊緣上件錢系隸提刑司拘催。

    今看詳,欲下諸路提刑司,詳今來臣僚所奏,将前後減豁指揮逐一相度保明,具申施行。

    」從之。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戶部言:「都省付下福建提刑司申,權發遣漳州趙汝D到任便民五事,數内漳浦縣經、總制錢年額浩重,科擾于民,乞行蠲減。

    本部、提刑司議蠲減。

    提刑司照得漳州浦縣經、總制錢年額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七貫 九十九文省,每年除正收外,有所謂虧下錢,常是補納不足。

    昨知漳州俞亨宗于每月正收外,隻解五百貫,邑人為之少舒。

    今知漳州趙汝申請,得如俞亨宗量減之數,則為一縣生民之幸。

    然以嘉泰三年至嘉定五年内正收數分為三等,比開禧三年分正收錢一萬五百三十四貫五百七十八文省,虧錢一萬七百二貫五百二十一文省,所虧為最多,補納錢七千六百二十一貫三百二文省;嘉定二年分正收錢一萬二千五百九十貫七百六十文省,虧錢八千六百四十貫三百三十九文省,所虧為最少,補納錢六千二百五十六貫二百七文省;嘉定三年分正收錢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三貫三百三十八文省,虧錢六千六百一十三貫七百六十一文,所虧最為适中,補納錢六千一百九十二貫五百五十九文省。

    竊詳俞亨宗于每月正收外隻解五百貫之說,則是一全年正收外合補解六千貫。

    若以嘉定三年适中年分議減,将正收錢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三貫三百三十八文省,又補納錢六千貫文合而計之,當解發一萬七千六百二十三貫三百三十八文省,實虧錢三千六百一十三貫七百六十一文省。

    以年額十分為率,計虧一分七厘。

    既正收外無窠名可以指拟,所據知州趙汝申請,本司差官取索籍曆,點對得年額太重,緻有虧欠,合與蠲減,庶幾民力稍寬,均(彼)[被]朝廷實惠。

    今詳議, 乞以嘉定三年分正收及補納錢參照年額,與減虧錢五千七百三十七貫四百七十文省,比為酌中之數,乞詳酌施行。

    本部據福建提刑司契勘到漳州漳浦縣經、總制錢委是額重,遞年收趁不及,徒見煩擾。

    昨本州島累政知州皆嘗有請,乞議蠲減,未有施行。

    日來漳浦縣愈見敗壞,考之衆論,皆為經、總制錢之害,以緻在部之官不敢注拟。

    今提刑司已取索簿曆,見得事理分明,一全年合與減免五千七百餘貫。

    其它州郡亦毋得而援例。

    」從之。

     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謂經、總制窠名,由場務課利而至于兩稅頭腳等錢,以十分為率,其三歸州家,其七隸經、總制。

    其後,酒榷關征多有虧額,間遇水旱,蠲租減賦所未能免,而經、總制之所入,寖不如昔矣。

    猶賴以助其不及者,牙契一司爾。

    印紙掌于倅廳,而散之諸縣,民有交易,官給紙而書其直,是亦古人書契質劑之遺意。

    又且限之四月,聽其投稅,限滿則有罰,告者以其半予之,法非不善麼。

    自放限之說行,正限之與放限,分隸不同。

    正限則以其七隸經、總制,放限則以其七歸州用,雖系守、倅、通、簽,然倅之權非敢與郡比,故正限少而放限多。

    州郡利其所得,往往放限,合納官錢,明減三之一。

    民樂于限外投稅,則匿而不到官者多矣。

    此經、總制之額所以日虧。

    甚者,郡置一庫,名曰白契,民以匿契來(者)[自]首,許犯人從便投稅而貸其罪。

    又甚者,縣 官到任,未暇理民事,而先議借契錢;訟牒在庭,乃以納契錢之有無為重輕。

    如此等類,未易枚舉。

    縣給由子,謂之寄庫,日後許有交易,必納新錢。

    而向之寄留縣帑者,方許參用,則是太半已成幹沒矣。

    浙東諸縣,其弊尤甚,民何以堪之竊見每遇大禮,赦文行下諸郡,僅放一限。

    今諸郡接續展放,無月無之,公違國家成法,暗虧經、總制額錢。

    乞下諸路州軍,自今民間交易,既給官紙,必用官牙人立契,仍令登時申主管司附籍谷考。

    限滿不稅,照條追究姓名。

    既挂官籍,白契自難隐藏。

    或居民去城頗遙,限内投稅不及,官司量欲放限,亦須申明朝廷,以憑遵守,每歲不得過月。

    下至諸縣,辄以借契錢為名,科抑民戶,并仰日下禁戢。

    尚敢違戾,委提刑司廉察按治。

    提刑司容縱不職,許本台覺察,彈劾以聞。

    況邊陲未甯,用度寖廣,經、總制窠名豈容失陷,以資州縣妄費耶」從之。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戶部言:「台州嘉定十四年分經、總制實未起發八千六百一十八貫七百四十二文;慶元府嘉定十三年分經、總制未起錢五萬一千三百八十六貫四百一十三文,十四年分未起錢五萬一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二十四文,皆系經常指準支遣之數。

    本部不住牒下各州催發,于十五年内準省劄指揮,以災傷展免一年。

    至十六年,遂行舉催,再準省劄指揮,更與展免一年,合至十七年秋成催理。

    證得嘉定十三 年、十四年所欠錢數展免至十七年秋成催理,既以經涉歲麼,必難舉催,無益于事。

    本部今别行那融支遣,自後不複申朝廷乞撥還外,欲将台州、慶元府未起展免錢數特賜蠲放。

    仍劄下浙東提刑司镂暝下兩郡遍貼,使民間知惠恤出于特恩,誠為便當。

    」诏依所申,并日下除放。

    仍行下本州島府,不得巧作名色,複行催理。

    及行下兩浙運司、浙東安撫、提刑舉司照應,遍行镂牓,曉示民戶通知,各先具知稞文狀申尚書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公使錢 公使錢 題下原批:「起元豐五年,訖嘉定十 四年。

    」 神宗元豐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天頭原批:「《官田》副本内有《公用錢》錯簡七條,可移補此上。

    」,诏司農寺于大名府公使錢内撥錢千缗與相州,及于恩、冀二州公使錢内各撥錢千五百萬缗與(刑)[邢]、趙、磁三州,候遼使行舊路日,依舊撥補原數。

     六月五日,鄜延路經略司言:權葭蘆寨主折可适等乞給公使錢千缗。

    诏給。

     九月七日,诏(詞)[嗣]濮王宗晖(王)[主]奉祠事,宜比宗姓使相、郡王歲增公使錢二千貫,廚料給親王例三分之二。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诏曾觌已除開府儀同三司,其請給等并正賜公使錢,可照已降随龍指揮,依格全支。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南班士矩等六人生日支賜公使錢,與依格全支,後人不得援例。

     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諸路漕司有一分五厘錢、二分折酒錢,于酒稅錢内每貫或取二百或五十至八十,大郡一歲不下二三萬缗,小者亦不下萬餘缗,各令 通判置曆拘收,往往撥入公帑,饋遺親舊。

    乞封樁,以備水旱兵革之費。

    」戶部勘當:「欲依所請,取諸郡籍曆參校每歲支用剩數,具申朝廷酌度,令認數收管。

    」從之。

     九月二日,知南外宗正司趙不敵言:「乞依西外宗司公使庫歲給錢數,每次給降不理選限将仕郎绫紙二道,下泉州轉變見錢三千貫文省付本司,充三歲公使,仍自今年為始。

    」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史浩已除少保、蹑文殿大學士、醴泉蹑使、侍讀、永國公,其歲賜公使錢,緣曾任開府儀同三司日未曾批勘,特與依開府儀同三司本格全支,自降麻日始。

    」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權知大宗正事不心言:「西、南兩外宗正司皆有公使錢物,本司日前多是三公、使相知判,今系庶官換授,未有歲賜公使等錢,合行申明。

    」诏不心官見系遙郡,未應支給。

    令戶部每歲特支錢五百貫,候轉官至應給日住支。

     十月三日,诏:「容州蹑察使、安定郡王子彤襲封,合給公使錢,令依子棟等已得指揮。

    」 紹熙三年二月五日,西外宗正司乞給降度牒充公使錢。

    诏下福州,于合起戶部窠名錢内截撥三千貫應副本司,作紹興二年六月以後三年支遣。

    」 嘉定十四年七月二日,诏皇子甯武軍節度使祁國公歲賜公使錢特與支三千貫,仍逐月均給,令戶部供納本府。

    (本卷郭聲波校點)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五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