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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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四年六月,王得臣申請封樁勘給式,聲說應系合請衣賜賞給錢帛、節料、衣襖之類,并依旁式收破供申。
今來所乞,有礙前後條令。
」诏申明行下,餘路依此。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勘會樞密院所管諸路禁軍阙額錢物,并降指揮變易輕貨上京,于左藏庫送納,令宣旨庫立法。
今拟修下條:諸禁軍阙額封樁物應變易輕貨上京者,逐州具管押人職(依)[位]、姓名、納訖年月日、交付與左藏庫是何人收領文狀,入急遞申樞密院。
」诏依修定。
宣和元年三月十三日,樞密院言:「契勘在京及諸路内外禁軍阙額封樁匹帛錢物不少,竊慮内外官司用例起請借支,截撥使用。
」诏内外官司敢有奏請借用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雖奉特旨沖改,仰樞密院執奏。
六年三月十九日,戶部奏:「前權發遣甯州遊醰劄子:諸州軍封樁禁軍阙額旁,每月并依見管禁軍于勾院通勘,并 春冬衣賜及坐庫等,既勘成熟旁,往往逐處公吏偷盜出上件熟旁,與外人結合揩改,便與見管禁軍一例夾帶支請。
欲乞将已勘成熟旁令逐州長貳拘收毀抹,未勘者截日住罷,委是有補漕計。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初九日,诏諸路帥司及轉運司同(其)[共]計會一路合添兵數,及每歲所收可以供贍若幹,可以令諸州各具申尚書省、樞密院,及諸路帥司、轉運司不得隐漏鹵莽。
所有舊管軍兵,止據見管人數外,将合樁阙額錢亦計入今來可充招贍新軍之數。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至建炎二年正月一日已前逃亡事故軍兵合支錢糧,通為阙額數目。
除陝西路依舊招填舊阙,及京畿、京西、河北、京東、河南路依今來措置專招可以制禦鐵騎振華新軍外,餘路并令以前項錢糧并已降指揮科撥窠名錢物相兼,招置新法弓手及本處阙額軍兵。
」以尚書省言:「天下禁軍兵籍取會未到,欲且以靖康元年正月一日實管之數為準,令諸路提刑司計當見額管兵籍,比較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見管實數阙少若幹,先次施行,一面具申樞密院禦管使司。
」故有是命。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福建路轉運使朱宗言:「本路軍政敗壞,主将兵管唯務姑息,坐費廪食。
欲今後禁軍有阙,權住招填。
其阙額錢、米,别庫樁管,不得他用,以備緩急支費。
」诏依,候本路盜賊甯息日,依 舊招填。
二年六月八日,诏恢複丙軍兵經過州縣收支過錢糧去處天頭原批:「丙,疑誤。
」,分委監司專差屬官遍(諸)[詣]州縣,驅磨元收到及實支見剩之數,收其嬴餘,儲在别庫,以待不時之須,免複斂民,庶幾奸吏不得侵盜。
以臣僚言:「自童貫用事陝西已來,豹用費出不複驅磨,咤得侵盜蠹耗。
比年軍旅薦興,州縣帑廪空乏,不免取給于民,而官吏并緣為奸,辄為一切科斂之政。
既不知兵行實數,又不知住程期日,但憑探報,虛增兵數,寬約住程、批請日限,斂取錢米,有至數倍應用之數者。
事過之後,幹沒其餘,或以豐己自利,或以交結市恩,上下謾不檢察,民受其弊。
」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近降指揮,委逐路憲司取索起發以前合樁阙額禁軍錢物。
比複思之,于民未便。
想所在州軍,雖有不經兵火殘破者,軍期調撥,應副科敷,力不暇給。
今立近限,起發積年樁管,定見追呼禁系,朕不忍焉。
可複令諸憲司疾速行下州郡,将建炎四年以前未納錢物并行除放,銷毀簿籍。
其紹興二年合樁納數,令自紹興三年為始,分作四限,每年帶納一限。
」 十二年七月十日,京西南路提刑司言:「本路諸州樁撥阙額錢,緣累遭殘破,所以微薄,兼又抵近新界,相去不遠,難以責令樁辦。
望詳酌,寬行展免三五年,候州縣興葺稍成次第日,依舊樁發。
」戶部契勘:「随州廄、禁軍阙額錢物、斛鬥,已承指揮免至紹興十一年終,合自十二年收樁,其餘州軍免至紹興十一年五月分。
今欲下京西南路提點刑獄司,将本路州軍廄軍、禁軍阙額請受一例免至紹興十一年終,仍并自十二年為始收樁。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知紹興府樓照言:「昨緣奉使韓球将諸軍阙額錢數請受申請行下本府認數封樁起發,紹興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得旨展免一年,自來年為始認發。
上府常賦有限上:疑當作「本」。
,實無寬餘可以樁發。
」诏更與展一年,候限滿,依數起發。
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戶部言:「秘書丞楊拜廄言:『潭州舊屯駐大軍二千人,續減下一千人,其券食等錢系諸縣分認,每月解錢七千餘貫,号曰贍軍,并是巧作名目。
如收納曲引錢、罪賞錢、約束錢、罰錯錢、賣紙錢、詞狀到事錢、諸色助軍錢之類,種種不一。
乞将見科贍軍錢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令本州島通勘應副。
』今看詳逐項科取名色,皆是違法,雖稱減免三分,若不盡除,誠恐未副朝廷寬恤之意。
欲下潭州将見(令)[今]科取名色并罷,其見屯官兵歲計止以本州島系省豹賦應副。
如或違戾,委各路提刑、轉運司按劾,仍免樁減下一千人米糧錢。
」 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戶部侍郎兼權樞密都承旨錢端禮言:「諸路州軍阙額請給封樁,每季起綱納左藏庫,具數申樞密院注籍,每上、下半年輪都、副承旨點檢。
得旨,令戶部拘催。
乞自今令提刑司于逐州各選職官一員,專行主管拘籍,别庫樁 納,月具阙額軍分人數請給則例并樁到錢物數申提刑司,從本司檢察類聚,季具一路逐州都帳供申樞密院并戶部參照谷考。
如所委官隐漏失實,并依無額上供法科罪。
」并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準)[淮]東提刑司言:「泰州額管禁軍兩指揮,昨為累經兵火,所管人數不及元額。
自紹興十六年後來,每歲那撥系省錢三百八十貫、米麥共五十六碩變粜見錢,分作四季起赴行在送納,充禁軍阙額請受。
承近降指揮,将禁軍阙額請給盡數收樁,每年合樁錢米、衣賜等,共折計錢一萬七千六百餘貫,委實阙乏,難以依舊管軍額樁辦。
乞但令本州島依遞年所樁數目按季解發,候将來戶口增添、荒田遍墾,稅賦稍複舊日,依數樁發。
」诏從之。
三十一年五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淮南、京西路州軍及湖北路信陽軍每歲合起禁軍阙額錢,緣戶口全未如舊,理宜優恤。
内楚、濠、蔣州、盱眙軍、安豐軍已展元至紹興三十一年終天頭原批:「元,疑限。
」點校者按:疑當作「免」。
。
」诏并與放免五年,内楚、濠、蔣州、盱眙、安豐軍自紹興三十二年為始照免。
孝宗隆興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赦:「楚、滁、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勘會逐州軍招填廄、禁軍阙額請給錢物内,已有指揮免起年限,竊慮未能樁辦,可更與放免二年。
」 幹道元年二月三日,诏令諸路帥、憲司行下所部州軍,今後合起發封樁廄、禁軍阙額請給等,特 與免行起發,其阙額須管措置招填。
七年二月十日,知臨安府韓彥古言:「本府崇節廄軍止管五百人,今管一千八百三十五人,揀點得元所管五百人止有正身三百四十九人合行存留,其餘一千四百八十六人不是正身,皆系逃軍詭名之人。
已開落名糧,一歲省減衣賜、糧米共計七萬二千四百貫二百五十文省。
除于内截撥錢支遣添置重祿公人請俸、招刺廄軍五百人外,餘錢撥人樁管,聽候朝廷指揮。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戶部言:「鄂州、荊南、建康諸軍已差官點閱官兵,内有冒名承代并虛請揀汰等,将來合減下錢物,乞指揮放行。
」诏各令總領所令項樁管,非奉朝廷指揮不得擅行支用,月具減下實數申三省、樞密院。
七月五日,诏知合門事王抃、荊南都統制秦琪同共點揀荊南官兵,其減下錢米,令總領所令項樁管,不得擅行支用。
九年八月三日,樞密院言:「諸路州軍禁軍封樁阙額請給等,依條合行起赴左藏庫,昨與免行起發,招填須管敷額。
據諸處申到兵帳,逐年依舊不敷元額。
」诏令諸路帥司行下所部州軍,開具免行起發後逐年招到人數曾無敷額,其阙額未招人數請給等見作如何封樁支使,逐一具申樞密院。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月樁錢 月樁錢 題下原批:「起紹興七年,訖幹道四年。
」 【宋會要】 高宗紹興七年正月六日,戶部員外郎霍蠡言:「竊見方今軍事所須而病民最甚者,莫如月樁錢。
所謂月樁錢者,不問州郡有無,皆有定額。
所樁窠名,曾不能給其額之什二三,自餘則一切出于州縣之吏臨時措畫,铢铢而積,僅能充數,一月未畢,而後月之期已迫矣。
願诏諸路守臣各條具逐州所樁之錢寔有窠名者幾何,臨時措畫者若為而辦,上之朝廷,召諸路漕臣稞決可否而罷行之。
兼勘會江西、湖南合認發嶽飛軍月樁錢各有立定許取撥資次窠名,通取撥支用名色錢數,竊慮隐匿。
」诏令江西、湖南州軍專委通判,限十日開具自紹興六年分正月為始至十二月終,本州島每月經制上供系省不系省、諸司諸色封樁不封樁錢,各通共若幹數目,于内取撥應副過嶽飛軍月樁錢系是何名色、若幹錢數支使外,逐色有無剩數,如何樁管,或作何支用了當,及有無所取窠名之外别措置到錢數,系作何名目,寔支充月樁若幹,有無見在數目,逐一開具詣寔文狀申尚書省,及具一般狀申本路轉運司。
仰本司官咤巡曆所至州軍,取索文狀,與所申數目參照谷考。
如有漏落或不寔不盡,并具咤依聞奏,取旨施行,即不得隐庇蹑望滅裂。
餘路分應副樁辦大軍月樁錢州軍,依此施行。
九月十八日,赦:「江南東、西、兩浙、湖南州軍認發大軍月樁錢,從來并系漕臣均下所部州軍,取撥經制有額上供等錢應副。
訪聞漕司有不斟量州軍豹賦所入多寡,一例分抛,緻有不均去處,深慮咤而橫斂于民。
仰逐路漕司更切相度所部州郡,令取窠名,斟量所入多寡,增減均敷,務要各得均平,易于樁辦。
」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宣谕輔臣曰:「昨日士對,勸朕留意恤民。
朕谕之曰:『隻如月樁錢之類,欲罷未可。
若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之。
』」 十二月十九日,參知政事李光言:「諸路月樁,最為民間重害,而江東、西為甚。
元降指揮許取撥應幹上供封樁,諸司并州縣等不以有無拘礙上供經制酒稅課利及漕司移用等錢樁辦。
今江南路漕司往往将移用等錢于逐州主管司專委通判拘收,不許取撥。
乞下諸路,應月樁錢許将諸色錢樁辦,如有餘,方許漕司拘收。
【貼黃】稱:諸路月樁錢,當時守臣不量民力,有承認偏重去處,重為民害,如撫、信二州是麼。
乞行下諸路漕司,将逐州每歲所入均敷,不得辄有輕重,以傷民力。
」當日宰執秦桧進呈,上曰:「朕累次說與宰臣,更不肯理會。
若盡将上供等錢樁辦,自是不必科(數)[敷]」。
令三省條具。
九年正月三日,上谕輔臣曰:「朕每有意候邊事平,力務與民休息。
如月樁之類,當悉蠲除。
」 五日天頭原批:「五月,疑五日。
」點校者按:《建炎要錄》卷一二五載新複河南赦于是年正月丙戌(五日),則「月」當作「日」,據改。
,内降新複河南州軍 赦:「諸路月樁錢,元降指揮許取撥應幹上供封樁,諸司并州縣不以有無拘礙等錢樁辦。
訪聞州縣并不遵守,重敷于民,顯屬違戾。
或令逐路轉運司開具逐州見認數目的寔申朝廷或:疑當作「可」。
,當議據寔科撥。
」 二月十三日,尚書省言:「江東、西、湖南、兩浙每月樁發大軍錢,系将朝廷并漕計等豹賦應副,各有合取撥窠名,從來多緣漕司不以州軍所入多寡均抛,緻有偏重。
或将本司錢物支使,止以朝廷窠名錢充辦,咤此收趁不足去處,科擾及民,理合别作措置。
」仍連具到逐路月樁窠名。
诏令逐路轉運司将偏重不均去處,委本司官以縣州大小、所入豹賦多寡,重别斟量均定,務要輕重适當,易于樁辦。
仍仰據合取撥窠名先次收樁月樁錢數足,方許應副其它窠名支使。
如未足,諸司并不得占留他用,緻科擾及民。
敢有敷斂,仰提刑司按劾奏聞。
違戾官吏,并當重行貶竄,仍許人戶赴訴。
同日,後殿進呈:「措置月樁元降指揮,諸路各有窠名,但多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
乞将逐路州軍均定,不得偏重。
」上曰:「若所撥窠名錢不足,從朝廷給降應副,不得一毫及民。
朕欲養兵藉民力,若百姓失業,則流為盜賊矣。
」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逐路月樁錢已降旨揮,令逐路轉運司将偏重不均去處,委本司官以州縣大小、所入豹賦多寡,重别斟量,務要輕重适當。
」诏更令戶部取見逐色窠名錢數,如應副不足,申取朝廷指揮。
七月二十二日,上谕輔臣曰:「州郡月樁大軍錢,尚有敷斂于民以充數者。
可速行栽減,各量所入樁辦。
如有不足,悉從朝廷應副,毋使橫取,以為民患。
」 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臣僚言:「累年以來,朝廷以江、淮宿師,調度至廣,故令逐路州軍每月将應幹官錢樁辦,以給其費,初未嘗一毫橫取于民,申間将元數減損,仰見陛下勤恤民隐,惟恐擾之。
州縣使皆守法,無有妄用,則何患不足而往往不知體認,緻奉行失當,苟取猥敷,與市井角逐,甚者至列肆鬻賣酒茗。
欲望嚴诏諸路監司,一切止絕。
仍将一路豹賦樁收,以取足辦。
」诏令戶部檢坐已降指揮申嚴行下。
十三年二月四日,戶部言:「江、浙、湖南路分合起月樁錢,各有立定合取撥名色,如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并淨利錢、贍軍酒息、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等錢,皆系朝廷窠名錢數。
昨節次委官取索,開具到諸州軍所起錢名稱,前項窠名樁發委見數足。
緣州郡借月樁為名,别行科敷,卻作他用,百姓不能通知。
今欲再行約束,如江、浙諸州軍亦有似此去處,仍乞令逐路轉運司點檢,日下住罷。
如尚以月樁為名,擅行科敷,并許越訴,将違戾官吏乞朝廷敷奏,重功竄責。
兼契勘諸路置贍軍酒庫,本為收息,添助月樁,詢訪州縣官巧作侵 用,遂緻應辦數少,亦乞逐司點檢改正。
」诏逐路選委監司一員,取見的确數目以聞。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江、浙、湖南路月樁錢從來各有立定所取窠名,雖已節次減免,尚慮州軍艱于樁辦,科擾及民。
可令戶部疾速取會若幹系寔有窠名、若幹系旋行擘畫、不免敷及民戶數目,候到,開具尚書省取旨。
」 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宰臣秦桧咤論及州郡月樁錢,上宣谕曰:「卿未還朝時,朱勝非等創起月樁,朕每以為非理,屢與宰執言,終未能大有蠲減。
卿可從長措置,庶寬民力。
」 二十八日,宰執言:「近降指揮,監司、郡守不得進獻羨餘。
今卻作修造及應副人情。
」诏令諸路監司、郡守,将寬剩錢物樁管,每季具的确數申尚書省,科撥充月樁,以寬民力。
不系月樁路分依此,聽候通融科撥。
桧奏曰:「陛下志欲減免田租,寔盛德之事,今自蠲減月樁始。
」 九月十四日,宰執言:「戶部開具到諸路州郡月樁錢:江南東路信州五萬四千餘貫;徽州五萬八千七百餘貫,宣州四萬九千七百餘貫;江南西路吉州六千七百餘貫,撫州二萬五千四百餘貫,江州一萬一千餘貫,建昌軍二千三百餘貫,臨江軍四千六百餘貫,筠州六千九十餘貫,南安軍六千六百餘貫。
」上曰:「科敷之類,富者猶不能堪,下戶何所從出可并特與減放。
」桧曰:「指揮行下,百姓想皆歡欣鼓舞。
」上曰:「朕備嘗艱難,深知細民阙乏,雖百錢亦不易得。
或有餘豹,即命樁留,以備緩急支用。
」 同日,诏:「已減放諸路州軍月樁錢,尚慮州縣咤緣欺隐,惠不及民,仰提刑司覺察,按劾聞奏。
」 十月五日,敷文閣待制、知臨安府趙不棄言:「竊近降指揮,江南東、西路十州月樁錢凡減放數十萬缗,所以寬恤民計者至厚,恩惠所被,何有窮已訪聞日前諸縣以月樁窠名錢數或不足,非理措置起發。
謂如當戶詞訴保正等人申繳違限,過數罰贖及公人等,寺蹑認納酒醋錢之類,今來已蒙恩減放。
仍令提刑司覺察,尚慮諸縣不能深體德意,卻将已前措置到錢物以不系科取為名,依舊拘收,别行妄用。
乞委逐路提刑司更切子細取見應副月樁錢外,其餘創置窠名并行禁止。
如違,許人戶徑赴台省越訴。
」從之。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宣谕宰執曰:「諸州月樁錢昨已減罷,要當盡行除放,庶蘇民力。
」桧即谕戶部侍郎李椿年椿:原作「樁」,天頭批:「樁,應作椿。
」按《建炎要錄》卷一五八亦作「椿」,據改。
、宋贶以經總制錢措置贍軍。
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尚書省言:「昨令諸路監司、郡守将寬 剩錢物每季開具申尚書省申:原脫,據《建炎要錄》卷一六○補。
,撥充月樁,今來逐路月樁錢撥填已見次第。
」诏令諸路監司、郡守今後更不開具。
二十六年閏十月十三日,戶部言:「湖南諸州認發月樁錢四萬貫,自有立定許取窠名。
如無枋木州縣,自不合一例催科。
今欲下本路轉運司日下禁止施行, (具譚)[其潭]、衡等于夏稅上樁辦一半折木錢。
仍開具有無指揮許行催科折納,具詣寔文狀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孝宗幹道三年閏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道州、桂陽軍欠幹道元年五月以後月樁錢六萬七千貫有畸,以經李金賊徒殘擾故麼。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呂擇言:「鎮江府、高郵軍、揚州六合縣等處屯駐官兵,每月合用券食錢六十餘萬貫,米五萬六千餘石,系科撥江東浙西月樁等錢,江東、西上供和籴等米,并是榷定之數。
州郡循習故常,起發谷滞。
乞量立殿最之法,宜從本所檢察按治。
」從之。
八月一日,權發遣廣德軍曾述言:「本軍止管兩縣,月樁錢每月起六千八百餘貫,元額(大)[太]重。
以江東一路言之,如甯國軍所管六縣,而月樁止九千貫;徽州所管亦六縣,而月樁止七千貫;太平州所管三縣,兼有黃池、采石兩鎮酒稅,月樁止七千貫;南康軍所管三縣,而月樁止于三千六百貫。
乞比附南康軍量減。
」诏今後每月與減一千八百貫。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内藏庫錢 内藏庫錢 據陳智超《解開〈宋會要〉之謎》 考證,「錢」字當删。
【中興會要】 高宗紹興四年四月十六日,诏戶部供納内藏庫夏季見錢五萬貫,令左藏庫以金銀折納。
以阙見錢,從戶部請麼。
紹興九年二月十七日,诏行在皮剝所收到肉髒等錢,今後遵依舊法,并依内藏庫送納。
其日前已赴左藏庫納訖錢數,仍限三日依數撥還。
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成都、潼川府路應未起并截留支用還過合納内藏庫錢帛等,并免改撥,特與除放。
仍自紹興十四年為始,依額将絹起發本色。
其餘匹帛等,并計價折錢,變轉輕赍,起赴内藏庫送納。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經總制錢 經總制錢 題下原批:「起建炎二年,訖嘉定 十七年。
」 【宋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十二日,翰林學士知制诰兼侍讀葉夢得言:「宣和之初,以東南用兵,嘗許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收一分稅錢、頭子、賣契錢等,取之于微,而積之于衆,求之于所欲,而非強其所不欲,故酒價雖高,未有驅之使必趣飲者麼;稅額雖增,未有迫之使必為商者麼。
其它類此,而靖康初相繼遽罷。
欲望博延議,更功讨論經制錢,除量添酒錢近已再行撥充造船外,其餘名色,有似此等可以暫濟急阙不至害民者,願參取施行之。
」又戶部尚書呂餐浩言:「經制豹用之法,始于陳亨伯。
其法措置條畫皆有倫叙,循其法,可以助國,可以裕民。
今邊境未甯,多事之際,養民禦敵,豹用為急。
既不可阙,則此法尤不可廢。
蓋經制之事,斂之于細,而積之甚多。
且如增收典賣稅錢,出于有力之家,則不害下戶。
增收添酒錢,斂之于衆,合于人情,不以為苦。
今日大計,豹用為急,而此法無害于民,賢于緩急暴斂多矣。
」又知徐州沛縣事李膺言:「方今多事,朝廷之費日廣。
嘗見昨來河北、京東路經制豹用司所收添酒、糟酵、契稅、頭子等錢,所收至微,所得至多,傥複行之,所補不細。
」戶部供到狀:「靖康元年節次已罷下項錢:鈔旁定帖錢、增添酒錢、增添糟錢、增收牙契稅錢。
鈔旁定帖錢,檢會宣和元年八月指揮:元豐以前并許州縣出賣,不得過增值直。
後來緣州縣公人于人戶邀求,故宣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指揮,諸路推行鈔旁定帖,令人戶從便自寫,輸納合同印記錢,已是杜絕阻節之弊。
今據逐官所陳據:原作「遽」,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一九改。
,于民戶委無騷擾。
」诏諸路鈔旁定帖依宣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指揮,令人戶自寫輸納,依舊納合同印記錢。
仍專委逐路提刑司拘收樁管,不得擅行支用,每季具數申尚書省。
如敢支用,依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功二等科罪。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經制之法,其始建議于陳亨伯。
錢昴在陝西日天頭原批:「昴,一作昂。
」,公共商量,以為可行。
至宣和初,陳亨伯為發運使發:原作「法」,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改。
,推行于東南。
宣和五年,陳亨伯為河北轉運使,又行于京東、西、河北路。
其法斂之于細,聚之則多,而實不害于民。
如添酒、賣糟錢,出于人之自然,即非抑配;官吏俸錢,除頭子錢,百分取一;印契錢,出于兼并之家,無傷于下戶。
昨來河北、京東、西一歲之間,得錢近二百萬缗,所補不細。
今若行于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一歲所入,無慮數百萬計。
況邊事未甯,養兵之際,理豹最急務。
苟不知出此,緩急必緻暴斂,謂如勸誘助國之類是麼。
與其暴斂于倉卒,曷若取之于細微今除不便于民,如納免行錢、減罷曹官役人錢、鈔旁定帖錢、院虞候充獄子重祿錢、牛畜等契息錢、契白紙錢不可施行外,所有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官員等請俸頭子錢,并樓店務增添三 分房錢,共五項,欲令東南八路州軍收充經制錢,别置簿書拘管,委逐路提刑司兼領,檢法官充屬官。
提刑每月支食錢三十貫,檢法官二十貫。
縣鎮并限月終起發赴州,并本州島合收數專委守臣樁管,令提刑司委屬官躬親遍詣逐州,體度市價,變轉輕赍天頭原批:「赍,一作赍。
」,限逐季起赴行在送納,或召人兌便。
牒到,限當日支給。
如州縣稍有隐漏,擅便支使,起發違限,并依上供法科罪。
提刑司失拘催,與同罪。
候及一年,按其殿最而賞罰。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經制錢,令尚書省每十日一次劄下逐路東南八路提刑司,遵依已降指揮,恪意拘收。
每季終,便行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不得視為文具。
若稍有違慢,緻有隐漏,或不依限起發,提刑司官重行竄逐刑:原作「行」,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改。
,人吏決配海島。
」 紹興元年四月四日,戶部侍郎孟庾言:「勘會諸路所收無額錢物收:原作「取」,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食貨六四之六四改。
,昨為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隐,并令提刑司具帳并:原作「兼」,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食貨六四之六四改。
,催督起發。
近緣供申帳狀多不依限,繼承指揮,添酒錢五項依舊作經制錢拘收,亦系無額,名色相同,從來帳狀不一,作兩色供報,州縣得以侵欺。
今欲乞将諸路所收無額經制錢物,每季隻作 一帳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具帳及起發足二: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四之六四補。
。
餘并依見行條法施行。
」從之。
五月二十日,兩浙路提刑司言:「今來諸州縣所管戶絕市易坊場,并舊法衙前等欠鹽折産屋宇折:原作「析」,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改。
,雖屬常平司及茶鹽司所隸,既系人戶佃賃,皆是系官屋業,其月納 并年納房賃錢,事體無異。
竊恐亦合一等增收三分賃錢,充經制錢起發,資助行在贍軍支用。
」從之。
七月二日,臣僚言:「七色錢先撥隸發運司充籴本,系通判專一拘收。
後來将增添牙契等錢撥充經制錢,專委守臣拘收起發,充朝廷支用。
竊見未撥入經制司以前,通判所管發運司上件錢物,多緣道路不通,不時起發,其發運司未嘗究治。
伏望專委本路監司一員及差能吏分詣諸郡驅磨,将見在錢物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
」诏依,仍專委提刑司拘收,變轉輕赍起發天頭原批:「赍,一作赍。
」。
」從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知池州劉洪道言:「契勘本州島屯駐指揮諸頭項統制官張俊軍馬日用錢糧,依準節次畫降指揮,取撥江東路州軍應幹諸色上供錢,經制茶租、茶本錢,紹興元年分下限鑄到年額新錢,建炎二年分下限額錢,提刑司經制錢,并充本軍支用。
」诏特與除破。
三月二十八日,戶部言:「今來諸路添酒等錢五項,已承指揮,依舊作經制拘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與無額錢物作一帳供申,及起發數足。
竊緣州軍季内收到錢物若候次季起發,得以侵用。
今欲乞将諸路所收經制無額錢物,已降指揮于本季終先次起發赴行在送納「已」上疑脫一「依」字。
,餘依見行條法。
」從之。
三年二月十八日,兩浙東路提刑娉近言:「乞将諸州所收經制錢專委通判,隻就本廳置庫拘收,逐季終盡數撥赴行在。
」戶部勘當:「經制錢元指揮專委守臣樁 管,緣守臣系掌一郡豹賦,多是侵占支使,解發滅裂。
欲依本官所乞施行,諸路依此。
」從之。
三月二十八日,兩浙西路提刑司言:「本司所收五色經制錢内,除權添酒錢等外,所有合增收頭子錢,蓋謂當來申請,元無定額,緻本路州縣所收錢數不同。
雖宣和間盧宗原申添收諸般頭子錢,後來已行住罷。
今來即未審合與不合拘收起發」戶部言:「欲下兩浙西路提刑司,更切檢照州縣元初陳亨伯推行之時所收數目施行。
如委實不見得元收則例,即便權依宣和六年指揮則例數目行下,一體督責拘收、起發施行。
餘路依此。
」從之。
四年四月七日,诏:「廣南東、西、荊湖南路提刑司當職官吏,令逐路轉運司取勘,限一月具案奏聞。
」以戶部言「經制無額錢全籍季申帳檢察,而逐路供申違慢最甚」故麼。
十日,澧州言:「切見鼎州已得旨,權免樁發經制無額錢物。
本州島傷殘之後,事力比鼎州百不及一,其經制無額等錢委是樁辦不敷,乞行蠲免。
」從之。
八月二十四日,戶部言:「右宣教郎高公極前任福建路提刑司檢法官,任内拘催起發過經制錢三十五萬二千四百餘貫,即無隐漏,乞行推賞。
」诏高公極與減一年磨勘。
五年閏二月二十五日,參知政事孟庾言:「準差提領措置豹用。
臣除已依稞施行外,今具合行事件下項:一、乞以『總制司』為名。
一、乞令禮部下文思院鑄印一面,仍以『總制司印』 為文為文:原作「文為」,據文意乙。
,行移取 索文字并依三省體式。
一、應本司措置事務,依例進呈得旨,并關申尚書省。
」從之。
四月十六日,臣僚言:「切見朝廷講究豹賦,誠為急務。
即今豹用賦入之利,莫大雜稅、茶鹽,出納之間,若計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所得之利,歲入不少,乞詳酌施行。
」專切措置豹用司言:「茶鹽已複鈔價,其頭子錢難以增添外,所有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物所收頭子錢,依節次所降指揮條法,每貫共計收錢二十三文省。
内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縣并漕司支用。
今谷考得州郡見各收納不一,今欲依所請,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物,于每貫見收頭子錢(止)[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文足。
物以實價紐計,一體收納。
其所收錢,除漕司并州軍舊來合得一十三文省外,餘數盡行并入合起經制窠名帳内,依限計置起發,補助軍須。
如州縣舊例所收多處,自從多收。
」從之。
二十日,尚書省言:「近經畫耆戶長顧錢并抵當庫樁四分息錢,及轉運司移用錢與勘合朱墨等錢,并出賣系官田舍錢,及赦限内典賣田宅牛畜等印契稅錢并進獻貼納錢,與常平司七分錢,及茶鹽司袋息錢并人戶典買物業勘合錢,并依已降指揮,令諸路州縣遇有收到錢物,各即時令項樁管。
纔候及數,依限起發,赴行在送納。
如更有以後節次措置到别色錢物,各依此别項樁管,以備應辦軍期支用。
」诏依,仍令戶部限一日 具節次措置到錢物指揮申總制司。
今後遇承受到指揮,限日下供申本司,置籍拘管。
仍将應措置到錢物,令本部每三日一次拘收。
及令行在交納庫務每日具每色納到數目逐路各若幹,申總制司照會。
二十八日,總制司言:「專切措置豹用言:『人戶稅賦畸零之數,依條聽納錢,并與别戶合鈔納本色。
官司至納畢,于簿末結計正數及合零就整每色剩納到數,畫一朱書。
(令)[今]承批送下臣僚陳請:「州縣自有定額,緣人戶有析居異豹,以一戶分為四戶或六七戶,絹綿有零至一寸一錢者,亦收一尺一兩,米有零至一勺一抄者,亦收一升之類。
自大宋有天下,垂二百年,民之析居者既多,而合零就整之數若此者,不可勝計,往往鄉司隐沒入已,或受過人戶價錢,或攬過催頭錢物,抱認數目,悉以合零之物充之。
官司催科已及正額司:原作「私」,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二改。
,遂不複根究。
所謂合零就整者,盡入猾胥之家,誠為可惜!」勘會稅賦畸零剩數,雖依法于簿末結計,竊慮未至詳盡。
欲依本官陳請,下諸路轉運司行下州縣,别置簿拘管,逐年委通判點檢,依條折納價錢,别項樁管,專充上供。
』」從之。
同日,總領司言:「專切措置豹用申:『二廣、福建、江南東、西路免役一分寬剩錢,若無災傷減閣支用,并令發赴行在。
及兩浙西路役人顧錢除歲用外,餘錢應副大軍支用。
并已得朝旨施行外,有浙東、湖南、北路,欲依臣僚所乞事理,将理到顧役用 外剩錢發赴行在送納。
』」從之。
五月十四日,總制司言:「近朝廷節次措畫,收到錢物,依已降指揮,并令别項樁管,起發赴行在,應辦軍旅支用。
自承上件指揮,雖已劄下所屬監司拘收起發拘收:原作「收拘」,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乙。
,緣收到數目起發日限例皆不等,謂如有每季一次起發者,有分上下半年起發者,有收及一萬貫方始起發者,有不拘收到多少便令起發者,如此之類,既不齊一,不惟散漫難以谷考,亦慮州縣咤而移易隐漏。
今具下項:一、近措置經畫窠名畫:原作「晝」,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轉運司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系官田錢,人戶典賣田宅、牛畜等于赦限内陳首投稅印契稅錢,進獻貼納錢,耆、戶長顧錢,抵當四分息錢,人戶典賣田業收納得産人勘合錢,常平司七分錢,見在金銀、紹興四年十一月二日指揮起發在數。
茶鹽司袋息等錢,樁還舊欠裝運司代發斛鬥錢,系州縣見欠日收酒稅錢内收樁,兩浙、江東一分,江西、湖南二分。
收納頭子錢,每貫收納錢二十三文足,展計錢二十九文九分省。
内一十三文依舊應付漕司并州軍支用外州:原作「并」,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有錢一十六文九分省合拘收。
官戶不減半民增三分役錢,見樁數二稅畸零剩數折納價錢,免役一分等剩錢。
一、諸路州軍各委通判一員,專一拘收前項合起發并日後續有措置經畫錢物,令所委官子細檢察拘收,類聚所委通判廳,交割與本州島軍。
收到錢物,一處樁管,非奉朝旨,分文不得辄支用。
一、今來拘收到錢,不以多少數目,令所委通判每季起發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今年夏季為始。
未降今來指揮已前或有未發,季内或有已 發,并據實收數發。
次季以後,将一季内收到數起發施行,庶易于谷考。
仍每季遇合發日,具錢物數目申州,日下依條差官管押赴行在送納。
及依下項細開具綱解,申戶部照會拘收,具一般事狀申總制司具:原作「其」,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轉運司移用錢若幹,餘色依此。
已上總計名物各若幹。
』一、今來合發錢物内錢,如系沿流州郡,即起發見錢;不系沿流州郡,仰所委官依市價變轉輕赍金銀起發天頭原批:「赍,一作赍。
」。
仍子細看驗,不管夾帶銅錫僞濫之物,及不得虛、小估價例,有虧官私。
一、方今朝廷養兵日益增,全仰經畫錢物,相兼應副。
其所委官,自當體認,公共協和,拘樁起發,不容稍有欺隐。
如奉行有方,不緻隐漏,或廢弛苟簡,少有失陷,取旨重行賞罰。
仍令所隸監司常切檢察。
一、今來所拘收起發錢物,并系朝廷日近措置經畫窠名,并不侵取州郡經常支用并自來合發上供錢物。
今欲申明行下,所有自來合發上供錢物糧斛,仰所屬依條限起發施行。
如或谷滞,戶部按劾施行劾:原作「刻」,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
」從之。
同日,诏諸路所收總制錢專委通判一員拘收檢察,别庫樁管。
其所委官廢弛苟簡,稍有欺隐失陷,并當取旨,重作責罰。
仍令提刑司常切檢察。
八月八日,江南西路提舉茶鹽常平等公事司言:「在法,應給納常平、免役、場務淨利等錢,每貫收頭子錢五文足,專充經制錢起發。
今來諸色錢物每貫收頭子錢增添共二十三文足,既非橫斂非:原作「作」,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四改。
,有補經費, 其常平司錢物出納,理合一體。
欲乞依例收頭子錢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專充常平等支費外,其增收到錢,與經制錢作一項窠名起發。
」專切措置豹用言:「欲依所申事理施行。
仍令戶部行下諸路常平司依此施行。
」從之。
六年五月十六日,诏諸路州軍每季所收經制錢,并限次季孟月内起發數足。
十月二十
今來所乞,有礙前後條令。
」诏申明行下,餘路依此。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勘會樞密院所管諸路禁軍阙額錢物,并降指揮變易輕貨上京,于左藏庫送納,令宣旨庫立法。
今拟修下條:諸禁軍阙額封樁物應變易輕貨上京者,逐州具管押人職(依)[位]、姓名、納訖年月日、交付與左藏庫是何人收領文狀,入急遞申樞密院。
」诏依修定。
宣和元年三月十三日,樞密院言:「契勘在京及諸路内外禁軍阙額封樁匹帛錢物不少,竊慮内外官司用例起請借支,截撥使用。
」诏内外官司敢有奏請借用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雖奉特旨沖改,仰樞密院執奏。
六年三月十九日,戶部奏:「前權發遣甯州遊醰劄子:諸州軍封樁禁軍阙額旁,每月并依見管禁軍于勾院通勘,并 春冬衣賜及坐庫等,既勘成熟旁,往往逐處公吏偷盜出上件熟旁,與外人結合揩改,便與見管禁軍一例夾帶支請。
欲乞将已勘成熟旁令逐州長貳拘收毀抹,未勘者截日住罷,委是有補漕計。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初九日,诏諸路帥司及轉運司同(其)[共]計會一路合添兵數,及每歲所收可以供贍若幹,可以令諸州各具申尚書省、樞密院,及諸路帥司、轉運司不得隐漏鹵莽。
所有舊管軍兵,止據見管人數外,将合樁阙額錢亦計入今來可充招贍新軍之數。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至建炎二年正月一日已前逃亡事故軍兵合支錢糧,通為阙額數目。
除陝西路依舊招填舊阙,及京畿、京西、河北、京東、河南路依今來措置專招可以制禦鐵騎振華新軍外,餘路并令以前項錢糧并已降指揮科撥窠名錢物相兼,招置新法弓手及本處阙額軍兵。
」以尚書省言:「天下禁軍兵籍取會未到,欲且以靖康元年正月一日實管之數為準,令諸路提刑司計當見額管兵籍,比較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見管實數阙少若幹,先次施行,一面具申樞密院禦管使司。
」故有是命。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福建路轉運使朱宗言:「本路軍政敗壞,主将兵管唯務姑息,坐費廪食。
欲今後禁軍有阙,權住招填。
其阙額錢、米,别庫樁管,不得他用,以備緩急支費。
」诏依,候本路盜賊甯息日,依 舊招填。
二年六月八日,诏恢複丙軍兵經過州縣收支過錢糧去處天頭原批:「丙,疑誤。
」,分委監司專差屬官遍(諸)[詣]州縣,驅磨元收到及實支見剩之數,收其嬴餘,儲在别庫,以待不時之須,免複斂民,庶幾奸吏不得侵盜。
以臣僚言:「自童貫用事陝西已來,豹用費出不複驅磨,咤得侵盜蠹耗。
比年軍旅薦興,州縣帑廪空乏,不免取給于民,而官吏并緣為奸,辄為一切科斂之政。
既不知兵行實數,又不知住程期日,但憑探報,虛增兵數,寬約住程、批請日限,斂取錢米,有至數倍應用之數者。
事過之後,幹沒其餘,或以豐己自利,或以交結市恩,上下謾不檢察,民受其弊。
」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近降指揮,委逐路憲司取索起發以前合樁阙額禁軍錢物。
比複思之,于民未便。
想所在州軍,雖有不經兵火殘破者,軍期調撥,應副科敷,力不暇給。
今立近限,起發積年樁管,定見追呼禁系,朕不忍焉。
可複令諸憲司疾速行下州郡,将建炎四年以前未納錢物并行除放,銷毀簿籍。
其紹興二年合樁納數,令自紹興三年為始,分作四限,每年帶納一限。
」 十二年七月十日,京西南路提刑司言:「本路諸州樁撥阙額錢,緣累遭殘破,所以微薄,兼又抵近新界,相去不遠,難以責令樁辦。
望詳酌,寬行展免三五年,候州縣興葺稍成次第日,依舊樁發。
」戶部契勘:「随州廄、禁軍阙額錢物、斛鬥,已承指揮免至紹興十一年終,合自十二年收樁,其餘州軍免至紹興十一年五月分。
今欲下京西南路提點刑獄司,将本路州軍廄軍、禁軍阙額請受一例免至紹興十一年終,仍并自十二年為始收樁。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知紹興府樓照言:「昨緣奉使韓球将諸軍阙額錢數請受申請行下本府認數封樁起發,紹興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得旨展免一年,自來年為始認發。
上府常賦有限上:疑當作「本」。
,實無寬餘可以樁發。
」诏更與展一年,候限滿,依數起發。
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戶部言:「秘書丞楊拜廄言:『潭州舊屯駐大軍二千人,續減下一千人,其券食等錢系諸縣分認,每月解錢七千餘貫,号曰贍軍,并是巧作名目。
如收納曲引錢、罪賞錢、約束錢、罰錯錢、賣紙錢、詞狀到事錢、諸色助軍錢之類,種種不一。
乞将見科贍軍錢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令本州島通勘應副。
』今看詳逐項科取名色,皆是違法,雖稱減免三分,若不盡除,誠恐未副朝廷寬恤之意。
欲下潭州将見(令)[今]科取名色并罷,其見屯官兵歲計止以本州島系省豹賦應副。
如或違戾,委各路提刑、轉運司按劾,仍免樁減下一千人米糧錢。
」 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戶部侍郎兼權樞密都承旨錢端禮言:「諸路州軍阙額請給封樁,每季起綱納左藏庫,具數申樞密院注籍,每上、下半年輪都、副承旨點檢。
得旨,令戶部拘催。
乞自今令提刑司于逐州各選職官一員,專行主管拘籍,别庫樁 納,月具阙額軍分人數請給則例并樁到錢物數申提刑司,從本司檢察類聚,季具一路逐州都帳供申樞密院并戶部參照谷考。
如所委官隐漏失實,并依無額上供法科罪。
」并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準)[淮]東提刑司言:「泰州額管禁軍兩指揮,昨為累經兵火,所管人數不及元額。
自紹興十六年後來,每歲那撥系省錢三百八十貫、米麥共五十六碩變粜見錢,分作四季起赴行在送納,充禁軍阙額請受。
承近降指揮,将禁軍阙額請給盡數收樁,每年合樁錢米、衣賜等,共折計錢一萬七千六百餘貫,委實阙乏,難以依舊管軍額樁辦。
乞但令本州島依遞年所樁數目按季解發,候将來戶口增添、荒田遍墾,稅賦稍複舊日,依數樁發。
」诏從之。
三十一年五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淮南、京西路州軍及湖北路信陽軍每歲合起禁軍阙額錢,緣戶口全未如舊,理宜優恤。
内楚、濠、蔣州、盱眙軍、安豐軍已展元至紹興三十一年終天頭原批:「元,疑限。
」點校者按:疑當作「免」。
。
」诏并與放免五年,内楚、濠、蔣州、盱眙、安豐軍自紹興三十二年為始照免。
孝宗隆興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赦:「楚、滁、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勘會逐州軍招填廄、禁軍阙額請給錢物内,已有指揮免起年限,竊慮未能樁辦,可更與放免二年。
」 幹道元年二月三日,诏令諸路帥、憲司行下所部州軍,今後合起發封樁廄、禁軍阙額請給等,特 與免行起發,其阙額須管措置招填。
七年二月十日,知臨安府韓彥古言:「本府崇節廄軍止管五百人,今管一千八百三十五人,揀點得元所管五百人止有正身三百四十九人合行存留,其餘一千四百八十六人不是正身,皆系逃軍詭名之人。
已開落名糧,一歲省減衣賜、糧米共計七萬二千四百貫二百五十文省。
除于内截撥錢支遣添置重祿公人請俸、招刺廄軍五百人外,餘錢撥人樁管,聽候朝廷指揮。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戶部言:「鄂州、荊南、建康諸軍已差官點閱官兵,内有冒名承代并虛請揀汰等,将來合減下錢物,乞指揮放行。
」诏各令總領所令項樁管,非奉朝廷指揮不得擅行支用,月具減下實數申三省、樞密院。
七月五日,诏知合門事王抃、荊南都統制秦琪同共點揀荊南官兵,其減下錢米,令總領所令項樁管,不得擅行支用。
九年八月三日,樞密院言:「諸路州軍禁軍封樁阙額請給等,依條合行起赴左藏庫,昨與免行起發,招填須管敷額。
據諸處申到兵帳,逐年依舊不敷元額。
」诏令諸路帥司行下所部州軍,開具免行起發後逐年招到人數曾無敷額,其阙額未招人數請給等見作如何封樁支使,逐一具申樞密院。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月樁錢 月樁錢 題下原批:「起紹興七年,訖幹道四年。
」 【宋會要】 高宗紹興七年正月六日,戶部員外郎霍蠡言:「竊見方今軍事所須而病民最甚者,莫如月樁錢。
所謂月樁錢者,不問州郡有無,皆有定額。
所樁窠名,曾不能給其額之什二三,自餘則一切出于州縣之吏臨時措畫,铢铢而積,僅能充數,一月未畢,而後月之期已迫矣。
願诏諸路守臣各條具逐州所樁之錢寔有窠名者幾何,臨時措畫者若為而辦,上之朝廷,召諸路漕臣稞決可否而罷行之。
兼勘會江西、湖南合認發嶽飛軍月樁錢各有立定許取撥資次窠名,通取撥支用名色錢數,竊慮隐匿。
」诏令江西、湖南州軍專委通判,限十日開具自紹興六年分正月為始至十二月終,本州島每月經制上供系省不系省、諸司諸色封樁不封樁錢,各通共若幹數目,于内取撥應副過嶽飛軍月樁錢系是何名色、若幹錢數支使外,逐色有無剩數,如何樁管,或作何支用了當,及有無所取窠名之外别措置到錢數,系作何名目,寔支充月樁若幹,有無見在數目,逐一開具詣寔文狀申尚書省,及具一般狀申本路轉運司。
仰本司官咤巡曆所至州軍,取索文狀,與所申數目參照谷考。
如有漏落或不寔不盡,并具咤依聞奏,取旨施行,即不得隐庇蹑望滅裂。
餘路分應副樁辦大軍月樁錢州軍,依此施行。
九月十八日,赦:「江南東、西、兩浙、湖南州軍認發大軍月樁錢,從來并系漕臣均下所部州軍,取撥經制有額上供等錢應副。
訪聞漕司有不斟量州軍豹賦所入多寡,一例分抛,緻有不均去處,深慮咤而橫斂于民。
仰逐路漕司更切相度所部州郡,令取窠名,斟量所入多寡,增減均敷,務要各得均平,易于樁辦。
」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宣谕輔臣曰:「昨日士對,勸朕留意恤民。
朕谕之曰:『隻如月樁錢之類,欲罷未可。
若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之。
』」 十二月十九日,參知政事李光言:「諸路月樁,最為民間重害,而江東、西為甚。
元降指揮許取撥應幹上供封樁,諸司并州縣等不以有無拘礙上供經制酒稅課利及漕司移用等錢樁辦。
今江南路漕司往往将移用等錢于逐州主管司專委通判拘收,不許取撥。
乞下諸路,應月樁錢許将諸色錢樁辦,如有餘,方許漕司拘收。
【貼黃】稱:諸路月樁錢,當時守臣不量民力,有承認偏重去處,重為民害,如撫、信二州是麼。
乞行下諸路漕司,将逐州每歲所入均敷,不得辄有輕重,以傷民力。
」當日宰執秦桧進呈,上曰:「朕累次說與宰臣,更不肯理會。
若盡将上供等錢樁辦,自是不必科(數)[敷]」。
令三省條具。
九年正月三日,上谕輔臣曰:「朕每有意候邊事平,力務與民休息。
如月樁之類,當悉蠲除。
」 五日天頭原批:「五月,疑五日。
」點校者按:《建炎要錄》卷一二五載新複河南赦于是年正月丙戌(五日),則「月」當作「日」,據改。
,内降新複河南州軍 赦:「諸路月樁錢,元降指揮許取撥應幹上供封樁,諸司并州縣不以有無拘礙等錢樁辦。
訪聞州縣并不遵守,重敷于民,顯屬違戾。
或令逐路轉運司開具逐州見認數目的寔申朝廷或:疑當作「可」。
,當議據寔科撥。
」 二月十三日,尚書省言:「江東、西、湖南、兩浙每月樁發大軍錢,系将朝廷并漕計等豹賦應副,各有合取撥窠名,從來多緣漕司不以州軍所入多寡均抛,緻有偏重。
或将本司錢物支使,止以朝廷窠名錢充辦,咤此收趁不足去處,科擾及民,理合别作措置。
」仍連具到逐路月樁窠名。
诏令逐路轉運司将偏重不均去處,委本司官以縣州大小、所入豹賦多寡,重别斟量均定,務要輕重适當,易于樁辦。
仍仰據合取撥窠名先次收樁月樁錢數足,方許應副其它窠名支使。
如未足,諸司并不得占留他用,緻科擾及民。
敢有敷斂,仰提刑司按劾奏聞。
違戾官吏,并當重行貶竄,仍許人戶赴訴。
同日,後殿進呈:「措置月樁元降指揮,諸路各有窠名,但多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
乞将逐路州軍均定,不得偏重。
」上曰:「若所撥窠名錢不足,從朝廷給降應副,不得一毫及民。
朕欲養兵藉民力,若百姓失業,則流為盜賊矣。
」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逐路月樁錢已降旨揮,令逐路轉運司将偏重不均去處,委本司官以州縣大小、所入豹賦多寡,重别斟量,務要輕重适當。
」诏更令戶部取見逐色窠名錢數,如應副不足,申取朝廷指揮。
七月二十二日,上谕輔臣曰:「州郡月樁大軍錢,尚有敷斂于民以充數者。
可速行栽減,各量所入樁辦。
如有不足,悉從朝廷應副,毋使橫取,以為民患。
」 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臣僚言:「累年以來,朝廷以江、淮宿師,調度至廣,故令逐路州軍每月将應幹官錢樁辦,以給其費,初未嘗一毫橫取于民,申間将元數減損,仰見陛下勤恤民隐,惟恐擾之。
州縣使皆守法,無有妄用,則何患不足而往往不知體認,緻奉行失當,苟取猥敷,與市井角逐,甚者至列肆鬻賣酒茗。
欲望嚴诏諸路監司,一切止絕。
仍将一路豹賦樁收,以取足辦。
」诏令戶部檢坐已降指揮申嚴行下。
十三年二月四日,戶部言:「江、浙、湖南路分合起月樁錢,各有立定合取撥名色,如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并淨利錢、贍軍酒息、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等錢,皆系朝廷窠名錢數。
昨節次委官取索,開具到諸州軍所起錢名稱,前項窠名樁發委見數足。
緣州郡借月樁為名,别行科敷,卻作他用,百姓不能通知。
今欲再行約束,如江、浙諸州軍亦有似此去處,仍乞令逐路轉運司點檢,日下住罷。
如尚以月樁為名,擅行科敷,并許越訴,将違戾官吏乞朝廷敷奏,重功竄責。
兼契勘諸路置贍軍酒庫,本為收息,添助月樁,詢訪州縣官巧作侵 用,遂緻應辦數少,亦乞逐司點檢改正。
」诏逐路選委監司一員,取見的确數目以聞。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江、浙、湖南路月樁錢從來各有立定所取窠名,雖已節次減免,尚慮州軍艱于樁辦,科擾及民。
可令戶部疾速取會若幹系寔有窠名、若幹系旋行擘畫、不免敷及民戶數目,候到,開具尚書省取旨。
」 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宰臣秦桧咤論及州郡月樁錢,上宣谕曰:「卿未還朝時,朱勝非等創起月樁,朕每以為非理,屢與宰執言,終未能大有蠲減。
卿可從長措置,庶寬民力。
」 二十八日,宰執言:「近降指揮,監司、郡守不得進獻羨餘。
今卻作修造及應副人情。
」诏令諸路監司、郡守,将寬剩錢物樁管,每季具的确數申尚書省,科撥充月樁,以寬民力。
不系月樁路分依此,聽候通融科撥。
桧奏曰:「陛下志欲減免田租,寔盛德之事,今自蠲減月樁始。
」 九月十四日,宰執言:「戶部開具到諸路州郡月樁錢:江南東路信州五萬四千餘貫;徽州五萬八千七百餘貫,宣州四萬九千七百餘貫;江南西路吉州六千七百餘貫,撫州二萬五千四百餘貫,江州一萬一千餘貫,建昌軍二千三百餘貫,臨江軍四千六百餘貫,筠州六千九十餘貫,南安軍六千六百餘貫。
」上曰:「科敷之類,富者猶不能堪,下戶何所從出可并特與減放。
」桧曰:「指揮行下,百姓想皆歡欣鼓舞。
」上曰:「朕備嘗艱難,深知細民阙乏,雖百錢亦不易得。
或有餘豹,即命樁留,以備緩急支用。
」 同日,诏:「已減放諸路州軍月樁錢,尚慮州縣咤緣欺隐,惠不及民,仰提刑司覺察,按劾聞奏。
」 十月五日,敷文閣待制、知臨安府趙不棄言:「竊近降指揮,江南東、西路十州月樁錢凡減放數十萬缗,所以寬恤民計者至厚,恩惠所被,何有窮已訪聞日前諸縣以月樁窠名錢數或不足,非理措置起發。
謂如當戶詞訴保正等人申繳違限,過數罰贖及公人等,寺蹑認納酒醋錢之類,今來已蒙恩減放。
仍令提刑司覺察,尚慮諸縣不能深體德意,卻将已前措置到錢物以不系科取為名,依舊拘收,别行妄用。
乞委逐路提刑司更切子細取見應副月樁錢外,其餘創置窠名并行禁止。
如違,許人戶徑赴台省越訴。
」從之。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宣谕宰執曰:「諸州月樁錢昨已減罷,要當盡行除放,庶蘇民力。
」桧即谕戶部侍郎李椿年椿:原作「樁」,天頭批:「樁,應作椿。
」按《建炎要錄》卷一五八亦作「椿」,據改。
、宋贶以經總制錢措置贍軍。
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尚書省言:「昨令諸路監司、郡守将寬 剩錢物每季開具申尚書省申:原脫,據《建炎要錄》卷一六○補。
,撥充月樁,今來逐路月樁錢撥填已見次第。
」诏令諸路監司、郡守今後更不開具。
二十六年閏十月十三日,戶部言:「湖南諸州認發月樁錢四萬貫,自有立定許取窠名。
如無枋木州縣,自不合一例催科。
今欲下本路轉運司日下禁止施行, (具譚)[其潭]、衡等于夏稅上樁辦一半折木錢。
仍開具有無指揮許行催科折納,具詣寔文狀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孝宗幹道三年閏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道州、桂陽軍欠幹道元年五月以後月樁錢六萬七千貫有畸,以經李金賊徒殘擾故麼。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呂擇言:「鎮江府、高郵軍、揚州六合縣等處屯駐官兵,每月合用券食錢六十餘萬貫,米五萬六千餘石,系科撥江東浙西月樁等錢,江東、西上供和籴等米,并是榷定之數。
州郡循習故常,起發谷滞。
乞量立殿最之法,宜從本所檢察按治。
」從之。
八月一日,權發遣廣德軍曾述言:「本軍止管兩縣,月樁錢每月起六千八百餘貫,元額(大)[太]重。
以江東一路言之,如甯國軍所管六縣,而月樁止九千貫;徽州所管亦六縣,而月樁止七千貫;太平州所管三縣,兼有黃池、采石兩鎮酒稅,月樁止七千貫;南康軍所管三縣,而月樁止于三千六百貫。
乞比附南康軍量減。
」诏今後每月與減一千八百貫。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内藏庫錢 内藏庫錢 據陳智超《解開〈宋會要〉之謎》 考證,「錢」字當删。
【中興會要】 高宗紹興四年四月十六日,诏戶部供納内藏庫夏季見錢五萬貫,令左藏庫以金銀折納。
以阙見錢,從戶部請麼。
紹興九年二月十七日,诏行在皮剝所收到肉髒等錢,今後遵依舊法,并依内藏庫送納。
其日前已赴左藏庫納訖錢數,仍限三日依數撥還。
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成都、潼川府路應未起并截留支用還過合納内藏庫錢帛等,并免改撥,特與除放。
仍自紹興十四年為始,依額将絹起發本色。
其餘匹帛等,并計價折錢,變轉輕赍,起赴内藏庫送納。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經總制錢 經總制錢 題下原批:「起建炎二年,訖嘉定 十七年。
」 【宋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十二日,翰林學士知制诰兼侍讀葉夢得言:「宣和之初,以東南用兵,嘗許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收一分稅錢、頭子、賣契錢等,取之于微,而積之于衆,求之于所欲,而非強其所不欲,故酒價雖高,未有驅之使必趣飲者麼;稅額雖增,未有迫之使必為商者麼。
其它類此,而靖康初相繼遽罷。
欲望博延議,更功讨論經制錢,除量添酒錢近已再行撥充造船外,其餘名色,有似此等可以暫濟急阙不至害民者,願參取施行之。
」又戶部尚書呂餐浩言:「經制豹用之法,始于陳亨伯。
其法措置條畫皆有倫叙,循其法,可以助國,可以裕民。
今邊境未甯,多事之際,養民禦敵,豹用為急。
既不可阙,則此法尤不可廢。
蓋經制之事,斂之于細,而積之甚多。
且如增收典賣稅錢,出于有力之家,則不害下戶。
增收添酒錢,斂之于衆,合于人情,不以為苦。
今日大計,豹用為急,而此法無害于民,賢于緩急暴斂多矣。
」又知徐州沛縣事李膺言:「方今多事,朝廷之費日廣。
嘗見昨來河北、京東路經制豹用司所收添酒、糟酵、契稅、頭子等錢,所收至微,所得至多,傥複行之,所補不細。
」戶部供到狀:「靖康元年節次已罷下項錢:鈔旁定帖錢、增添酒錢、增添糟錢、增收牙契稅錢。
鈔旁定帖錢,檢會宣和元年八月指揮:元豐以前并許州縣出賣,不得過增值直。
後來緣州縣公人于人戶邀求,故宣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指揮,諸路推行鈔旁定帖,令人戶從便自寫,輸納合同印記錢,已是杜絕阻節之弊。
今據逐官所陳據:原作「遽」,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一九改。
,于民戶委無騷擾。
」诏諸路鈔旁定帖依宣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指揮,令人戶自寫輸納,依舊納合同印記錢。
仍專委逐路提刑司拘收樁管,不得擅行支用,每季具數申尚書省。
如敢支用,依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功二等科罪。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經制之法,其始建議于陳亨伯。
錢昴在陝西日天頭原批:「昴,一作昂。
」,公共商量,以為可行。
至宣和初,陳亨伯為發運使發:原作「法」,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改。
,推行于東南。
宣和五年,陳亨伯為河北轉運使,又行于京東、西、河北路。
其法斂之于細,聚之則多,而實不害于民。
如添酒、賣糟錢,出于人之自然,即非抑配;官吏俸錢,除頭子錢,百分取一;印契錢,出于兼并之家,無傷于下戶。
昨來河北、京東、西一歲之間,得錢近二百萬缗,所補不細。
今若行于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一歲所入,無慮數百萬計。
況邊事未甯,養兵之際,理豹最急務。
苟不知出此,緩急必緻暴斂,謂如勸誘助國之類是麼。
與其暴斂于倉卒,曷若取之于細微今除不便于民,如納免行錢、減罷曹官役人錢、鈔旁定帖錢、院虞候充獄子重祿錢、牛畜等契息錢、契白紙錢不可施行外,所有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官員等請俸頭子錢,并樓店務增添三 分房錢,共五項,欲令東南八路州軍收充經制錢,别置簿書拘管,委逐路提刑司兼領,檢法官充屬官。
提刑每月支食錢三十貫,檢法官二十貫。
縣鎮并限月終起發赴州,并本州島合收數專委守臣樁管,令提刑司委屬官躬親遍詣逐州,體度市價,變轉輕赍天頭原批:「赍,一作赍。
」,限逐季起赴行在送納,或召人兌便。
牒到,限當日支給。
如州縣稍有隐漏,擅便支使,起發違限,并依上供法科罪。
提刑司失拘催,與同罪。
候及一年,按其殿最而賞罰。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經制錢,令尚書省每十日一次劄下逐路東南八路提刑司,遵依已降指揮,恪意拘收。
每季終,便行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不得視為文具。
若稍有違慢,緻有隐漏,或不依限起發,提刑司官重行竄逐刑:原作「行」,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改。
,人吏決配海島。
」 紹興元年四月四日,戶部侍郎孟庾言:「勘會諸路所收無額錢物收:原作「取」,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食貨六四之六四改。
,昨為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隐,并令提刑司具帳并:原作「兼」,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食貨六四之六四改。
,催督起發。
近緣供申帳狀多不依限,繼承指揮,添酒錢五項依舊作經制錢拘收,亦系無額,名色相同,從來帳狀不一,作兩色供報,州縣得以侵欺。
今欲乞将諸路所收無額經制錢物,每季隻作 一帳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具帳及起發足二: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四之六四補。
。
餘并依見行條法施行。
」從之。
五月二十日,兩浙路提刑司言:「今來諸州縣所管戶絕市易坊場,并舊法衙前等欠鹽折産屋宇折:原作「析」,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改。
,雖屬常平司及茶鹽司所隸,既系人戶佃賃,皆是系官屋業,其月納 并年納房賃錢,事體無異。
竊恐亦合一等增收三分賃錢,充經制錢起發,資助行在贍軍支用。
」從之。
七月二日,臣僚言:「七色錢先撥隸發運司充籴本,系通判專一拘收。
後來将增添牙契等錢撥充經制錢,專委守臣拘收起發,充朝廷支用。
竊見未撥入經制司以前,通判所管發運司上件錢物,多緣道路不通,不時起發,其發運司未嘗究治。
伏望專委本路監司一員及差能吏分詣諸郡驅磨,将見在錢物盡數起發,赴行在送納。
」诏依,仍專委提刑司拘收,變轉輕赍起發天頭原批:「赍,一作赍。
」。
」從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知池州劉洪道言:「契勘本州島屯駐指揮諸頭項統制官張俊軍馬日用錢糧,依準節次畫降指揮,取撥江東路州軍應幹諸色上供錢,經制茶租、茶本錢,紹興元年分下限鑄到年額新錢,建炎二年分下限額錢,提刑司經制錢,并充本軍支用。
」诏特與除破。
三月二十八日,戶部言:「今來諸路添酒等錢五項,已承指揮,依舊作經制拘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與無額錢物作一帳供申,及起發數足。
竊緣州軍季内收到錢物若候次季起發,得以侵用。
今欲乞将諸路所收經制無額錢物,已降指揮于本季終先次起發赴行在送納「已」上疑脫一「依」字。
,餘依見行條法。
」從之。
三年二月十八日,兩浙東路提刑娉近言:「乞将諸州所收經制錢專委通判,隻就本廳置庫拘收,逐季終盡數撥赴行在。
」戶部勘當:「經制錢元指揮專委守臣樁 管,緣守臣系掌一郡豹賦,多是侵占支使,解發滅裂。
欲依本官所乞施行,諸路依此。
」從之。
三月二十八日,兩浙西路提刑司言:「本司所收五色經制錢内,除權添酒錢等外,所有合增收頭子錢,蓋謂當來申請,元無定額,緻本路州縣所收錢數不同。
雖宣和間盧宗原申添收諸般頭子錢,後來已行住罷。
今來即未審合與不合拘收起發」戶部言:「欲下兩浙西路提刑司,更切檢照州縣元初陳亨伯推行之時所收數目施行。
如委實不見得元收則例,即便權依宣和六年指揮則例數目行下,一體督責拘收、起發施行。
餘路依此。
」從之。
四年四月七日,诏:「廣南東、西、荊湖南路提刑司當職官吏,令逐路轉運司取勘,限一月具案奏聞。
」以戶部言「經制無額錢全籍季申帳檢察,而逐路供申違慢最甚」故麼。
十日,澧州言:「切見鼎州已得旨,權免樁發經制無額錢物。
本州島傷殘之後,事力比鼎州百不及一,其經制無額等錢委是樁辦不敷,乞行蠲免。
」從之。
八月二十四日,戶部言:「右宣教郎高公極前任福建路提刑司檢法官,任内拘催起發過經制錢三十五萬二千四百餘貫,即無隐漏,乞行推賞。
」诏高公極與減一年磨勘。
五年閏二月二十五日,參知政事孟庾言:「準差提領措置豹用。
臣除已依稞施行外,今具合行事件下項:一、乞以『總制司』為名。
一、乞令禮部下文思院鑄印一面,仍以『總制司印』 為文為文:原作「文為」,據文意乙。
,行移取 索文字并依三省體式。
一、應本司措置事務,依例進呈得旨,并關申尚書省。
」從之。
四月十六日,臣僚言:「切見朝廷講究豹賦,誠為急務。
即今豹用賦入之利,莫大雜稅、茶鹽,出納之間,若計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所得之利,歲入不少,乞詳酌施行。
」專切措置豹用司言:「茶鹽已複鈔價,其頭子錢難以增添外,所有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物所收頭子錢,依節次所降指揮條法,每貫共計收錢二十三文省。
内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縣并漕司支用。
今谷考得州郡見各收納不一,今欲依所請,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物,于每貫見收頭子錢(止)[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文足。
物以實價紐計,一體收納。
其所收錢,除漕司并州軍舊來合得一十三文省外,餘數盡行并入合起經制窠名帳内,依限計置起發,補助軍須。
如州縣舊例所收多處,自從多收。
」從之。
二十日,尚書省言:「近經畫耆戶長顧錢并抵當庫樁四分息錢,及轉運司移用錢與勘合朱墨等錢,并出賣系官田舍錢,及赦限内典賣田宅牛畜等印契稅錢并進獻貼納錢,與常平司七分錢,及茶鹽司袋息錢并人戶典買物業勘合錢,并依已降指揮,令諸路州縣遇有收到錢物,各即時令項樁管。
纔候及數,依限起發,赴行在送納。
如更有以後節次措置到别色錢物,各依此别項樁管,以備應辦軍期支用。
」诏依,仍令戶部限一日 具節次措置到錢物指揮申總制司。
今後遇承受到指揮,限日下供申本司,置籍拘管。
仍将應措置到錢物,令本部每三日一次拘收。
及令行在交納庫務每日具每色納到數目逐路各若幹,申總制司照會。
二十八日,總制司言:「專切措置豹用言:『人戶稅賦畸零之數,依條聽納錢,并與别戶合鈔納本色。
官司至納畢,于簿末結計正數及合零就整每色剩納到數,畫一朱書。
(令)[今]承批送下臣僚陳請:「州縣自有定額,緣人戶有析居異豹,以一戶分為四戶或六七戶,絹綿有零至一寸一錢者,亦收一尺一兩,米有零至一勺一抄者,亦收一升之類。
自大宋有天下,垂二百年,民之析居者既多,而合零就整之數若此者,不可勝計,往往鄉司隐沒入已,或受過人戶價錢,或攬過催頭錢物,抱認數目,悉以合零之物充之。
官司催科已及正額司:原作「私」,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二改。
,遂不複根究。
所謂合零就整者,盡入猾胥之家,誠為可惜!」勘會稅賦畸零剩數,雖依法于簿末結計,竊慮未至詳盡。
欲依本官陳請,下諸路轉運司行下州縣,别置簿拘管,逐年委通判點檢,依條折納價錢,别項樁管,專充上供。
』」從之。
同日,總領司言:「專切措置豹用申:『二廣、福建、江南東、西路免役一分寬剩錢,若無災傷減閣支用,并令發赴行在。
及兩浙西路役人顧錢除歲用外,餘錢應副大軍支用。
并已得朝旨施行外,有浙東、湖南、北路,欲依臣僚所乞事理,将理到顧役用 外剩錢發赴行在送納。
』」從之。
五月十四日,總制司言:「近朝廷節次措畫,收到錢物,依已降指揮,并令别項樁管,起發赴行在,應辦軍旅支用。
自承上件指揮,雖已劄下所屬監司拘收起發拘收:原作「收拘」,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乙。
,緣收到數目起發日限例皆不等,謂如有每季一次起發者,有分上下半年起發者,有收及一萬貫方始起發者,有不拘收到多少便令起發者,如此之類,既不齊一,不惟散漫難以谷考,亦慮州縣咤而移易隐漏。
今具下項:一、近措置經畫窠名畫:原作「晝」,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轉運司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系官田錢,人戶典賣田宅、牛畜等于赦限内陳首投稅印契稅錢,進獻貼納錢,耆、戶長顧錢,抵當四分息錢,人戶典賣田業收納得産人勘合錢,常平司七分錢,見在金銀、紹興四年十一月二日指揮起發在數。
茶鹽司袋息等錢,樁還舊欠裝運司代發斛鬥錢,系州縣見欠日收酒稅錢内收樁,兩浙、江東一分,江西、湖南二分。
收納頭子錢,每貫收納錢二十三文足,展計錢二十九文九分省。
内一十三文依舊應付漕司并州軍支用外州:原作「并」,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有錢一十六文九分省合拘收。
官戶不減半民增三分役錢,見樁數二稅畸零剩數折納價錢,免役一分等剩錢。
一、諸路州軍各委通判一員,專一拘收前項合起發并日後續有措置經畫錢物,令所委官子細檢察拘收,類聚所委通判廳,交割與本州島軍。
收到錢物,一處樁管,非奉朝旨,分文不得辄支用。
一、今來拘收到錢,不以多少數目,令所委通判每季起發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今年夏季為始。
未降今來指揮已前或有未發,季内或有已 發,并據實收數發。
次季以後,将一季内收到數起發施行,庶易于谷考。
仍每季遇合發日,具錢物數目申州,日下依條差官管押赴行在送納。
及依下項細開具綱解,申戶部照會拘收,具一般事狀申總制司具:原作「其」,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轉運司移用錢若幹,餘色依此。
已上總計名物各若幹。
』一、今來合發錢物内錢,如系沿流州郡,即起發見錢;不系沿流州郡,仰所委官依市價變轉輕赍金銀起發天頭原批:「赍,一作赍。
」。
仍子細看驗,不管夾帶銅錫僞濫之物,及不得虛、小估價例,有虧官私。
一、方今朝廷養兵日益增,全仰經畫錢物,相兼應副。
其所委官,自當體認,公共協和,拘樁起發,不容稍有欺隐。
如奉行有方,不緻隐漏,或廢弛苟簡,少有失陷,取旨重行賞罰。
仍令所隸監司常切檢察。
一、今來所拘收起發錢物,并系朝廷日近措置經畫窠名,并不侵取州郡經常支用并自來合發上供錢物。
今欲申明行下,所有自來合發上供錢物糧斛,仰所屬依條限起發施行。
如或谷滞,戶部按劾施行劾:原作「刻」,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三改。
。
」從之。
同日,诏諸路所收總制錢專委通判一員拘收檢察,别庫樁管。
其所委官廢弛苟簡,稍有欺隐失陷,并當取旨,重作責罰。
仍令提刑司常切檢察。
八月八日,江南西路提舉茶鹽常平等公事司言:「在法,應給納常平、免役、場務淨利等錢,每貫收頭子錢五文足,專充經制錢起發。
今來諸色錢物每貫收頭子錢增添共二十三文足,既非橫斂非:原作「作」,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二四改。
,有補經費, 其常平司錢物出納,理合一體。
欲乞依例收頭子錢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專充常平等支費外,其增收到錢,與經制錢作一項窠名起發。
」專切措置豹用言:「欲依所申事理施行。
仍令戶部行下諸路常平司依此施行。
」從之。
六年五月十六日,诏諸路州軍每季所收經制錢,并限次季孟月内起發數足。
十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