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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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拘截。

    如違,并重寘典憲。

     十一月八日,度支員外郎胡蒙言:「願诏諸路監司,凡管下租賦利入拘催趁辦未足額,不許截撥上供。

    其一路一州一縣物斛、錢帛應合輸行在之數,敢有違欠,以慢法禁罪之。

    限滿,委省部刷以聞,嚴行懲戒。

    若殘破州縣之吏有能勸課耕辟田産,使租賦漸複元額,措置征商榷酤而收息至于增羨者,并 具實保奏,優與進擢,以示激勸。

    或監司、州縣沮抑,許詣台省自陳。

    庶幾鹹知國用為急,豹賦必輻辏而至,軍事雖未息,費用常裕。

    如無苛斂以蠹民,則邦本自固矣。

    」诏劄與諸路轉運司照會。

     十七日,江浙荊湖廣南福建路都轉運使張公濟言:「逐路州郡依格上供之類,常是出限不足。

    欲乞應諸路州軍豹賦出入,并許公濟取索點察。

    其合撥上供錢物,如限滿有欠缺不足之數,從公濟取撥本路所管轉運司移用錢,依條補足解發。

    如逐州上供錢未足,漕司不以移用錢補發,别作名目支使,欲許公濟按劾,具事咤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江東、西、湖北路紹興元年、二年未起上供紙數,并特與權行倚閣,紹興三年合發數目,一半權折納價錢。

     二月二十日,戶部言:「檢會去年七月二十日都省言:『提點鑄錢官王申請,将鼓鑄年額上供錢内每年權借留一十五萬貫充回易錢本,限次年内先次起發赴行在。

    』本部契勘:在法,上供錢物不許官司陳請截留,借兌支撥兌:原作「充」,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五改。

    。

    欲令本司将截留過錢數立便盡數起發。

    」從之。

     八月四日,戶部尚書黃叔敖言:「政和東南六路直達糧綱起發條限難以遵守,即今車駕駐跸臨安,諸路歲額上供事須權宜别立季限。

    今乞兩浙路分兩限拘催收樁數足,上限今年十二月終,次限次年二月終;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并分三限,第一限本年終起 發,第二限次年二月終,第三限五月終。

    如違限樁發不足,從本部具數申朝廷,乞賜施行。

    」從之。

     四年二月二日,诏廣南東、西路轉運司當職官各降一官,吏人從杖一百科斷。

    以戶部比較紹興三年未起上供錢物,本路拖欠最多故麼。

     六日,戶部尚書黃叔敖等言:「今歲大禮賞給,乞兩浙等路上供和買紬絹以十分為率,八分起發本色,二分折納價錢。

    」從之。

     二十七日,诏蕲州紹興四年已前合起無額上供錢物并與蠲免。

    以本州島言兵火後豹計未足故麼足: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六補。

    。

     同日,左朝散郎王缙言:「廣南東路每歲上供,例買銀輕赍,而近年坑場不發,銀價騰貴,及至行在支遣,類損元價十之三四。

    契勘榷貨務召人入納,筭請鹽鈔,有掯留鹽本等錢數不少。

    今不若令筭請廣東鹽鈔之人一并入納,掯留等錢别項樁管起發,充本路上供之數。

    預約度一歲入納之數,下轉運司,于諸州上供錢内撥還鹽事司。

    」诏令戶部勘當,申尚書省。

     四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切見廣東上供白金,歲輸十萬兩,朝廷雖嘗令廣東相度,從便上供見缗,然而轉輸當用舟航,顧募之初匪易,護送必遣官吏,交納之際甚艱,繇是州郡莫敢任見缗之責。

    伏見近歲取廣東漕司鹽改為鈔鹽,鈔法既行,而常患乏鹽,尚有三分之一留充漕計。

    今若将上供錢、銀舊數蠲其難辦之額,定其實納之數,撥與本路為漕計,而于漕司一分鹽内會其 價直,取之以益鈔鹽,使償上供之數,則商買自以見缗輸于行朝矣。

    」诏令戶部勘當,申尚書省。

     七月十三日,溫州言:乞将今年未起上供紬以衣絹代發。

    從之。

     五年正月五日,诏罷湖南轉運司上供額斛折納價錢,并催納本色。

     三月十八日,前荊湖南路提刑司檢詳官文浩言官:原作「管」,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七改。

    :「切見荊湖南路上供錢舊以官綱鹽頭子錢樁數起發,自推行鹽法之後,悉系客販,所謂頭子錢者,無有麼。

    當時有司慮失歲計,州縣逐急措畫,遂以曲引為名,歲取其數,苟逃吏責,咤循迄今,但以人戶稅役高下分俵曲引,每縣或至二三萬缗,十倍上供之數,斂多用寡,弊不勝言。

    乞令本路漕臣各據逐州元認上供實數,以人戶見今等第均敷,勿襲科俵曲引之弊。

    歲終檢察以聞。

    所貴少戢贓墨之吏,以蘇凋瘵之民。

    」诏令席益體訪詣實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七改。

    ,具合如何施行申尚書省。

     十五年十月三日,知建康府晁謙之言:「本府每歲合起上供米舊額一十五萬石,自經兵火,至紹興五年,認起一十一萬石。

    後緣轉運副使黃敦書暫權府事,增起二萬四千餘石,遂緻兩年以來公私費力。

    欲乞将上件增起米數許與蠲免免: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七補。

    。

    」從之。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戶部言:「諸路軍州歲發上供諸色錢帛,并合樁管窠名各有樁發條限。

    今将侵借去處,不以去官,并從本部按劾,重賜黜責施行。

    」從之。

     二十年六月三日,權知無為軍高世史言:「本軍三縣人戶 未甚歸業,其合起諸色上供委是阙乏。

    欲望令所屬委官檢覆見歸業并開墾田土,于見今承認舊額所起上供等錢數内量行減免。

    」诏令戶部看詳,如合減免,申尚書省取旨。

     二十三年閏十二月二十二日,戶部言:「上供諸色窠名錢物,在法不得支兌移用,若辄擅侵支,各有專一斷罪條法指揮。

    比年以來,州軍往往冒法,輕費妄用。

    乞行下諸路監司常切檢察,遵依條禁。

    若有違戾侵借,除依法斷罪外,仍乞今後更不差注知州軍差遣。

    仍乞從本部取索當職官職位、姓名,供申尚書省,照會施行。

    若後官任内合發窠名錢物别無拖欠,能措置補還前官擅支錢物,每及一萬貫已上,與減一年磨勘,至五年止止: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八改。

    。

    」從之。

     二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诏滁州合起上供錢權以六分為額起發。

    以本路轉運司言「本州島上供已發八萬,委無所出,乞蠲免」故麼。

     十九日,戶部言:「乞令諸路監司催督所部州縣,将上供等錢物今後并依條限拘催起發。

    仍從本部于次年驅磨違慢多處,開具按劾,重賜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江南西路轉運司主管文字逢汝舟言:「望诏有司戒饬州縣诏:原作「诒」,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八改。

    ,于每歲增起二分錢物不得增敷于民,庶使民力不緻重困。

    」于是戶部言:「合起上供錢物,除湖南州軍依格起發外,欲下荊湖北路轉運司钤束逐州軍,合将增認數目依條收樁起發,即不得增敷于民。

    如有違戾去處,仰本司按 劾施行。

    」從之。

     二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尚書駕部郎中張宗元言:「比年以來,諸路發納米斛數少,朝廷不免将諸路籴本湊額錢撥赴行在和籴場及三路總領司,收籴米斛,補助支遣。

    欲望诏有司行下諸路轉運司,自今後須管每年開具合收實數,保明諸州府守、倅、令、佐及檢踏災傷官次第結罪狀供申,要在十一月内到部,仍依省限報足。

    如違,從戶部具申朝廷,取旨施行。

    若實數既見,可憑谷考,不緻拖欠,則立為成法。

    三年之後,樁積之數不下及五百萬石,降本湊額外,每歲又有二百萬缗以助他用。

    」于是戶部言:「江、浙路歲額合發上供米斛并系實數,緣紹興之初一時随宜認發,緻不及元額。

    在法,江、浙、荊湖路秋稅十月一日起催,若有災傷,以八月經縣陳訴,至月終,止限四十日檢放。

    欲依所請,行下兩浙、江東、西、湖南、北路轉運司,仍先具已依稞文狀以聞。

    」從之。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司農少卿董蘋言:「伏望特降指揮,今後州縣前官拖欠上供而後官緻被取勘者,先具所欠年分已去當職官,擇其甚者,取旨責罰,不以去官赦降失減。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戶部言:「今欲令逐路漕司與州軍當職官,将今年合發上供額斛且依年例數目認樁且:原作「具」,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九改。

    。

    仍多方措置檢察,遵依條限起發,赴所屬應辦給遣。

    務要盡實,毋緻欺隐。

    如違,從本部開具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從之。

     十二月四日,權戶部侍郎 董蘋言:「欲望申饬諸路州軍,将合收錢物依條分隸,不得改易名色易名:原作「名易」,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九乙。

    ,應限發納。

    及令監司各随窠名催督所屬起發,毋令辄換綱解,暗移上供。

    仍許監司互察。

    」從之。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戶部言:「今相度,欲令逐路漕司與州軍當職官,将今年合發上供額斛且依年例數目認樁施行。

    仍多方措置檢察,遵依條限,依數樁辦起發,赴所屬應辦給遣,務要盡實,毋緻欺隐。

    如違,從本部開具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從之。

    浙東路上供錢六萬七千六百九十四貫文;浙西路上供錢一十五萬四千八百三十貫文;江東路上供錢一十八萬一千一百七十貫文;江西路上供錢一十五萬六百一十貫文;福建路上供錢三萬二千六百七十三貫八百八十九文,銀一十六萬三千二百六十一兩六錢六分八厘;淮東路上供錢七萬八千二百九十一貫文;淮西路上供錢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一十九貫文;湖南路上供錢二十八萬一百一十一貫文;湖北路上供錢二十八萬一千六百貫文,銀八十一兩六錢;廣東路上供錢四萬一千四百九十八貫文,銀三萬八百二十二兩,金一十五兩;廣西路上供錢六萬四千八百七十貫文,銀六百五兩;成都府路上供錢三百八十貫文;潼川府路上供錢三萬七千五十六貫七百九十五文;利州路上供錢九千七百三十九貫三百六十 二文,銀九千九百七十八兩;夔州路上供銀三萬六千八百八十一兩四錢二分五厘二黍,金四百八十兩;京西路上供錢四千六百八十貫文。

     孝宗隆興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諸路州軍歲起上供錢物,例有拖欠,監司、郡守卻以羨餘進獻,僥冒賞典。

    可令戶部行下諸路州軍,今後上供錢物須管依限起發數足。

    如數目未足,辄行率斂進獻,仰本部按劾以聞。

    」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諸州補撥前官任内侵支拖欠上供諸色窠名錢物,充兩淮修築城池使用,每及一萬貫,與減一年磨勘,至五年止。

    」于是右正言尹穑言:「竊謂諸路州軍每遇一時緊切支用,無可那移,方可将上供錢物逐急借撥,遂緻前後積壓拖欠。

    雖要撥還,又有當年合起錢數,猶恐趁辦不及。

    若後官到任,自能措置收簇,别無少欠,已是不易,何由更有餘剩,補發前官未起數目況今年系大禮年分,比之常年,倍更窘阙。

    縱使逐郡知州意在希賞,未知作何擘畫可以應數。

    不唯經涉歲月,虛費文移,必緻誤事。

    若更使逐州并緣稅賦科須等,于民戶巧作名目,百色增取,重有搔擾,深為可慮。

    望令戶部據見今諸州軍侵支拖欠上供等錢物,約度分數,且令每年逐旋帶納。

    要在多寡合宜,使督責可行,須管與當年合發錢物各要起足。

    如準前拖欠,依先降指揮,知州不許與知州差遣,仍展一年磨勘。

    當職官任 滿日,于印紙上别項批書所起錢數足,方許參部。

    所有『補發舊欠及一萬貫文,減一年磨勘』指揮,乞更不施行。

    」從之。

     幹道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诏:「諸路州軍、監司合起上供諸色錢物,皆有起發條限,近來循襲,公然拖欠,緻有阙乏。

    可将諸路合起行在上供錢物,每歲上下半年從戶部比較最谷違拖欠去處,具名按劾,重行黜責。

    」從戶部侍郎曾懷請麼。

     四年七月五日,诏諸路提刑司,今後諸州知、通拘收無額錢物,候任滿日别無拖欠上供諸色窠名錢數及經、總制錢,本考内亦無虧額,方許陳乞依格推賞。

    仍自今降指揮為始。

    先是,浙東提刑徐藏言:「準紹興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聖旨:『戶部契勘:諸路州軍所收無額上供錢物,每歲收及五千貫已上,知、通各減磨勘一年,一萬貫減一年半,一萬五千貫已上減二年。

    緣州軍将别色官錢兌那湊數,作無額窠名起發,卻将有額合起錢數拖欠,乞從本部驅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錢别無虧欠,方許作見行條法推賞。

    』諸路方且遵承,續準隆興元年朝旨,知、通拘收無額錢得賞格,更不候任滿便行保奏。

    緣此,前弊複作。

    」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四日,四川總領所、夔州路轉運司言:夔路歲發上供等錢物,支降鹽、茶下逐州拘收,自行變賣充本,收買金銀絹帛起發,偃折人戶輸納數目。

    其州軍如有侵移借兌欺隐,不行盡實偃折,乞比附擅賦 斂法科罪。

    」诏:如有違戾,即将官吏依「非法擅賦斂」條官:原作「管」,據本書食貨三五之四二改。

    ,以違制論,依律徒二年科罪。

     六年閏五月六日,戶部尚書曾懷言:「諸州軍起發戶部諸色官錢及上供錢物,雖各有窠名,緣州軍往往妄于名色上有分緊慢,不為盡數發納,或虛申綱解,緻指拟。

    今欲印給綱目,遍下諸州軍,專委通判逐季開具已未起發數目。

    如無通判去處,即委簽判簽:原作「佥」,據本書食貨三五之四二改。

    、判官。

    謂如春季錢物,即于四月初五日以前填寫綱目,申發戶部。

    如谷滞不到,從本部先劾所委官。

    夏、秋、冬季準此。

    歲終,卻将納足、欠多州軍,每路具三兩處申奏,以為殿最。

    」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日,诏:「自今後諸路州軍起發上供諸色窠名銅錢,并要起七分見錢,三分會子,并人戶典賣田宅等交易用錢、會子,使聽從民便。

    」 五月五日,三省言:「檢準紹興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聖旨:『諸州軍知、通拘收無額上供錢物,每歲終及一萬貫,與減一年半磨勘,如及一萬五千貫以上,與減二年磨勘。

    』初見州軍所收諸色窠名數目浩瀚,如贓罰戶絕等錢物,動以千萬貫計貫: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五之四二改。

    ,其知、通歲終隻以一萬五千貫以上趁及賞額,餘錢既無增賞,得以侵支妄用,是緻失陷豹計。

    欲乞自今後應諸州軍知、通及諸路安撫、轉運使、提刑、提舉并市舶官,應任内各司自能拘收起發無額錢物内,一萬貫減一年半磨勘,及一萬五千貫減二年磨勘。

    若增及三萬貫文以上,轉一官。

    如更能 拘催起發過數,并比類推賞。

    除歲額諸州軍一萬五千貫以下錢物,并依舊逐季起發赴左藏西庫外,自今來諸司及諸州軍增收到無額錢物,并逐季令項起赴左藏南上庫樁管。

    仍專委官一員,以時點檢拘催,依數起發,俟至歲終,優功旌賞。

    」從之。

    其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伏見紹興二十五年指揮:『諸州軍知、通每歲拘收無額錢及一萬貫,與減一年半磨勘,一萬五千貫以上,與減二年磨勘。

    』此以利導之。

    近來往往諸州将其它錢物先次起發數足,以幸賞典。

    雖雲諸色窠名無虧方許陳乞,然知、通替罷,未有不推賞者。

    至幹道七年五月五日再降指揮:『若知、通起發無額錢及三萬貫,與轉一官。

    』此法既行,太為僥濫。

    昨來推賞,不過二年,并用實曆對使。

    今比舊法,纔得一萬五千貫,徑轉一官。

    諸路知、通尤更急于受賞,人人競利,至有一年之内拘收無額錢轉一官、減二年磨勘者。

    若二年,則遂轉三官矣。

    如小郡豹賦有限,于常賦之外更事刻剝,則事力愈窘,益見煎熬。

    天下州郡長貳但志在于拘錢轉官,凡在任有合行整頓綱紀之事,苟且咤循,盡廢而不舉矣。

    」诏諸路州郡知、通,今後每歲起發無額上供錢物若增及三萬貫以上,與減三年磨勘。

     八年三月十三日,提舉淮南東路常平茶鹽等事、措置兩淮官田徐子寅言:「檢照幹道七年十一月四日指揮,措置行使鐵錢畫一内一項:『兩 淮諸州軍依準近降指揮,應起發上供等錢,并以七分見錢、三分會子解發。

    』今來沿淮州軍見使鐵錢并會子,則難以發納。

    今欲将沿淮州軍合發納錢,許令解發會子,所有自餘近裡州軍,且令依所降指揮分數解納見錢、會子,候将來普用鐵錢日,别行條具申請。

    」诏極邊州軍并用交、會,近裡州軍以錢錢:原作「鐵」,據本書食貨三五之四四改。

    、會中半起發。

     八月四日,權戶部尚書楊倓言:「朝廷用度,全仰諸州軍起到錢應接支遣。

    今谷考得江、浙州軍截日終起發幹道八年折帛錢天頭批:「帛,一作納。

    」,比之幹道七年一般月日,計增起多解錢七十餘萬貫。

    今将逐州軍所起數目比較得,内常平所起之數比遞年一般月日多起解到錢一十六萬貫,委是當職官究心職事。

    若不量行旌賞,無以激勸。

    」诏知州右朝請大夫晁子健、通判左朝散郎葛郯各特減二年磨勘。

     十月七日,诏諸路轉運司,自今場務解納本州島分隸諸司上供經、總制錢朱鈔内,須管開具若幹,系甚場務,甚監官在任收到錢數發納,赴是何去處送納。

    其餘場務依此供申。

    候申到監官在任增剩數目多少,仍酬賞數目多少仍: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五之四四補。

    ,從本部參照行遣。

    如申到日前在任推賞之人,亦依此取會。

    以吏部尚書張津言:「比年以來,并緣法制,人知幸得。

    如州縣場務課息增羨内發納上供,并無行在朱鈔,而州郡泛濫保明推賞。

    」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将幹道四年、五年諸路州縣拖欠上供未起之數特與蠲放,日下銷落簿 籍,不得再有追理。

    如違,許民戶越訴,監司覺察按治。

    以中書門下言:「諸路州縣拖欠未起上供經、總制諸色窠名錢物、米斛,已降指揮放免至幹道三年終。

    所有以後年分,亦有拖欠之數,皆系民戶積欠,經隔歲月。

    若行一例催理,竊恐追擾。

    」故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諸路州縣拖欠未起上供經、總制等諸色窠名錢、米等,已降指揮放免至幹道五年終,近兩浙路放免至六年終。

    其餘路分亦有拖欠之餘,皆系民戶積欠,經隔歲月,若行一例催理,切慮追擾。

    可将諸路州縣幹道六年終已前應拖欠未起之數特與除放,日下銷落簿籍,不得再有追擾。

    如違,許人戶越訴,監司覺察按治。

    」 十二月二十三日,權戶部侍郎蔡洸言:「諸路州軍起發上供并經、總制等錢,各有期限賞罰。

    比年以來,所隸監司不體法意,其起發如期者皆與保明被賞,而違限者未見其舉劾麼,則有賞無罰,人無懲勸,國用安得以時敷足欲望嚴饬諸路監司,依限催發。

    守貳尚敢違戾,許臣擇其弛慢之尤甚者按劾奏聞。

    所隸監司不行糾察,亦乞坐罪。

    」從之。

     【宋會要】 天頭徐松原批:此下八條,《大典》引《會要》作「 上供銀」。

    松按:銀系上供之一,似無庸别作名目,疑《大典》摘此數條編入「 銀」字韻耳。

    今第附「上供」後,不别出「上供銀」焉。

    點校者按:此下實有七 條。

    。

     雍熙四年,诏諸道州府軍監課利上供銀今後煎作折角铤送納,不得更作闆石子铤。

     政和三年九月十七日指揮:變轉收買金銀起發上供内,本錢依舊樁管,循環支用。

    從之。

     建炎三年,诏:「訪聞福建、廣南自崇甯以來,歲收買上供銀數浩瀚,陪備搔擾,民力不堪。

    可自後歲減三分之一,以示遠方寬恤之意。

    」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福建路州軍,今日以前見欠左藏庫估剝銀數、虧欠官錢,特與蠲放四年。

    戶部侍郎葉份言「福建路見上供銀數,系以元豐年寶瑞場所收課利立為定額。

    自崇、蹑以來,坑井漸降,銀價又高,應辦責之人戶,科敷及于寺院」故麼。

     紹興二年,德音:「福建路上供銀,昨建炎三年九月已減三分之一。

    紹興元年三月内,建州、南劍州于所減數内又免半分。

    尚慮經此兵火,民力不易,所有今年合起之數,上四州全免一年,下四州減半。

    」 三年,福建路轉運副使劉容木言:「本路建州、南劍州每年合發上供等銀數内,建州二萬一千六百六兩,南劍州三萬三千八十一兩,自紹興三年分依舊上供,及更令帶發紹興元年分銀數内建州一萬三千五百五十兩、南劍州一萬八千五百五十三兩八錢三分三厘。

    逐州連遭兵火,民力困重。

    」诏與免帶發。

     二十六年,宰執進呈權刑部尚書韓仲通 看詳到知雷州趙伯柽所奏,廣西州軍經、總制等窠名銀皆是括率百姓,随稅均敷。

    欲令今後隻依市價收買,不得依前均敷。

    上曰:「此豈可不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無額上供錢 無額上供錢 錢:原無,據本書食貨三五至三 ○補。

     【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诏諸路無額上供錢不合立額,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為始,并依舊法。

    當職官拘收滅裂,緻有欺隐失陷者,重功典憲。

     二年五月 十五日,戶部尚書呂餐浩等言:「諸路無額錢内增添酒錢,依舊法系戶部上供之數。

    今已承指揮,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為始,并依舊法。

    切慮諸路州軍止以六分樁撥,欲乞令提刑司行下逐州軍,将四分增添酒錢并入六分之數收系入帳,依限盡數樁發施行,免緻有虧省計。

    」從之。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學士、提舉醴泉蹑黃潛善言:「戶部經費,自軍興以來用度至廣,惟仰諸路上供錢物應辦。

    其州郡所收無額上供錢物,依法并隸提刑司拘收,具帳供申起發。

    緣無額錢所收窠名不少,切慮州、郡、縣、鎮隐漏,不肯盡數供報,提刑司不為檢察,緻拘收隐落,或供帳不實,日麼轉緻虧損,失陷省計省:原作「少」,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一改。

    。

    欲望下戶部檢坐諸州郡應合收無額上供錢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實起發期限,并前後應幹約束等條法,镂闆遍下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

    」诏依。

     紹興元年四月四日,戶部侍郎孟庾言:「諸路州軍所收無額錢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帳催督起發,以革侵用。

    近緣軍興,諸路供申帳狀多不依限。

    繼承指揮,添酒錢五項依舊作經制錢拘收,亦系無額,名色相同,從來帳限不一,作兩色供報,州縣得以侵欺。

    今欲乞将諸路所收無額經制錢物,每季隻作一帳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帳,及起發數足。

    餘依見行條法。

    」從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諸路州軍知、通, 今後拘收無額錢物及一萬貫,與減一年半磨勘,及一萬五千貫以上,與減二年磨勘。

    如止及五千貫,依已降指揮,與減一年。

    」從戶部請麼。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戶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諸路提刑司行下諸州軍,今後拘收無額錢物賞,候任滿日方許陳乞,從本部驅考。

    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錢别無拖欠,即依見行條法、指揮,保明推賞。

    」從之。

     二十九年閏六月八日,臣僚言:「竊昨降指揮:『應州軍專委通判拘收起發無額錢,歲及五千貫以上者,知、通與減一年磨勘。

    』所在州軍每歲豹賦所入,或有系無額窠名者,往往(空)[罕]有拘收及五千貫,其間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貫至三四千貫,為不能及五千貫數,不該賞典,遂緻州軍更不将所樁到錢物起發。

    今乞行下諸路,責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歲能拘收起發及五千貫以上者,依已降指揮與減一年磨勘外,若不及數而及四千貫以上者,與減三季磨勘,及三千貫以上者,與減兩季,及二千貫以上者,與減一季。

    如此,則随其多寡,為之酬賞。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免行錢 免行錢 【宋會要】 高宗紹興元年三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昨降指揮,諸州郡罷納免行錢,見任官并許以實直買物。

    訪聞諸路見任官依應收買物色,無所不至,重用民力。

    」诏諸路州軍依已降指揮免行錢并罷,見系人戶更不作行戶供應, 見任官買賣依市價。

    違者計贓,以自盜論。

    候邊事甯息日,令戶部取旨,依舊法施行。

     十一年四月八日,臣僚言:「州、軍、縣、鎮舊來行戶立定時旬價直,令在任官買物,蓋使知物價低昂,以防虧損。

    而貪污之吏并緣為奸,貴價令作賤價,上等令作下等,所虧之直不啻數倍,緻人戶陪費失所。

    宣和間,市戶乞依熙甯舊法納免行錢,罷行戶供應,民實便之,至靖康間罷納。

    近來州、軍、縣、鎮遇有抛買,依前下行戶供應。

    望下有司嚴行禁止,依舊法量納免行錢。

    」從之。

     六月十八日,戶部言:「諸路州縣行鋪戶等,依近降指揮并免供應,令量納免行錢,革去科擾之弊。

    今訪聞州縣多将零細小鋪、貧下經紀不系合該行戶之人,及村店貨賣細小之民一例敷納,其實有物力行鋪戶等,卻緻作弊幸免。

    欲乞申嚴約束監司、州縣,依近降指揮,照元畫一依公推排,立定錢數,開具供申。

    其零細小鋪、貧下經紀無物力之人,及村店貨賣細小,不得一例科敷搔擾。

    」從之。

     七月七日,臣僚言:「近者複免行錢,而州縣行遣,與法意大不相當。

    既兼收于貧弱下戶,複連及于鄉村下店,富者有賄賂以悅胥吏,故輸錢甚輕,貧者無貨豹以行請囑,故輸錢反重,一出于胥吏之手,而民日益困。

    故有店鋪而廢業者,有攜家而他徒者。

    」诏依奏,送合屬去處,限日下條具措置,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欲依臣僚奏請,令諸路提刑、轉運 司疾速約束所部州縣,及親行按臨體究,将似此去處立便核實改正。

    仍依已降指揮按劾取旨,重寘典憲。

    」從之。

     二十二日,诏令諸路免行錢有推排不公去處,令諸路提刑司照應元降指揮盡公推排,及密行詢究。

    如州縣用情,将上戶合納數目科與下戶,并仰實時改正施行。

    若推排盡公,别無情弊,即将委的貧乏不能輸納下戶保明詣實,申尚書省。

     十二年六月三日,汀州言:「武平、上杭兩縣合認免行錢,已免一年。

    今來居民流移,即未曾複業,乞特與蠲免。

    候賊馬甯息、行鋪複業均納。

    」诏再與展一年。

     十二月六日,汀州言:「甯化縣被賊燒卻縣市,人戶店業方且起造,乞權免本縣逐月免行錢,(侯)[候]稍有買賣,即依舊。

    」诏免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廣西提刑司言:「乞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見認免行錢五分中減二分,邕、欽欽:原作「斂」,據《建炎要錄》卷一四八改。

    、賀、貴州見認免行錢三分減一分。

    」诏并與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诏開州所管兩縣,在夔部尤為(避)[僻]遠,其免行錢可令減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州縣行戶悉罷供應,令量納免行錢。

    訪聞所屬均(數)[敷]之際,富民認數不盡,多及下戶。

    可令諸路提刑司更切體量數目,保明申尚書省,取旨蠲減。

    」 十七日,知漢陽軍韓昕言:「乞将諸路州、軍、縣、鎮所收免行錢,遵依元立定數外多取一文已上,并依擅增歲賦法。

    每孟月于長吏廳集衆,登降開收,限當日畢,非時不得 追呼。

    庶幾斯民得以安業。

    」金部言:「今來奏請事理内有合開收行戶,已承指揮,每季聽本行衆戶同狀保明,申陳開收,即不許虧元立定數。

    竊慮寅緣科擾,如有前項違戾,并依非法擅賦斂條法斷罪,令提刑司常切覺察。

    」從之。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諸路州軍免行錢,令戶部檢會紹興二年官戶與編戶一等指揮,申嚴行下州縣,遵守施行。

     四月三日,诏諸路州軍人戶見納免行錢,不拘等第,并以三分為率,蠲免一分。

    以戶部言:「先诏鄉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戶并與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營運非一,多緻幸免,下戶專業者往往不被其賜。

    」故再降是旨。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權發遣連州王大寶言:「廣南路連、英、循、惠、新、恩州城市不過六七百家,非通商販之地。

    」诏廣南路小州月納免行錢更與審量裁減裁:原作「栽」,據《建炎要錄》卷一五九改。

    。

    上谕輔臣曰:「守臣上殿,俾以民事奏陳,遂得知民間疾苦。

    所陳五六,得一可行,為利亦不細。

    大寶所奏,可令戶部行下本路漕司,具合減免數目申尚書省。

    」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州縣人戶合納免行錢,咤拖欠倍罰,竊慮積并數多,艱于輸納,仰州縣将今日以前倍罰錢數日下蠲放。

    如敢依前追理,令提刑司覺察按劾。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此制。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戶部言:「州軍敷納免行錢,至于提籃挾盝些小買賣之人亦令出納籃:原作「監」,據《建炎要錄》卷一六八改。

    些小:原作「此示」,《建炎要錄》作「微小」,據改。

    。

    間有敷及鄉村去處村:原作「材」,據《建炎要錄》卷一六八改。

    ,所取 苛細,幹涉人衆,委是搔擾。

    欲下諸路提刑司,将人戶見納免行錢截日并行住罷。

    仍乞依舊令官司不得下行買物。

    或州縣故有違戾,許人戶越訴,當職官吏乞重賜行遣。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人戶免行錢已降指揮住罷,竊慮州縣卻循往年體例時估,虧價買物,及為民害,雖已行約束,尚恐違戾,仰監司常切覺察,按劾施行。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并同此制。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封樁 封樁 題下原批:「起熙甯十年,訖幹道 九年。

    」 【宋會要】 神宗熙甯十年二月三日,诏:「中外禁軍已有定額,三司及諸路計置請受歲有常數,其間偶有阙額未招揀人充填者,其請受并令封樁,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數申樞密院。

    」 元豐元年七月十三日,诏:「諸路轉運及開封府界提點司樁管阙額禁軍請受,據元額月給錢糧,委提點刑獄及府界提舉司拘收,于所在别封樁。

    」 二十四日,诏:「諸路封樁阙額禁軍請受,可令樞密承旨同注籍。

    辄支用者,如擅支封樁錢帛法。

    」 二十五日,三司言:「今具熙甯十年終在京及府界樁管阙額禁軍請給數目,乞免封樁。

    」诏在京特依奏。

     十二月四日,樞密承旨司言:「準送下三司狀:『在京禁軍阙額封樁請受内,錢、絹特免,其斛鬥唯米可存留,自餘衣賜等物并屬三司應副,及小麥已無剩數,欲乞特免。

    』勘會府界軍士衣糧等自當依别處例封樁,其小麥如阙,即(今)[令]三司以細色糧充。

    」從之。

     同日,開封府界提點司乞免封樁阙額禁軍請受等,诏惟錢特免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開封府界見封樁阙額諸軍請受,可并送内藏庫别封樁。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邊州軍禁軍阙額米歸牧司封樁。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诏:「應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漢蕃軍馬錢帛、糧草,并委經制管勾官馬申、胡宗哲計度應副。

    如不足,以封樁阙額禁軍衣糧 并封樁錢帛充。

    若阙,以茶場司錢谷充。

    」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開封府界諸路封樁禁軍阙額錢,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鹽錢,江西賣廣東鹽錢福建路賣鹽息錢,并輸措置河北籴(使)[便]司。

    先借支内藏庫錢三十萬缗于河北籴(使)[便]司,以福建路鹽息還。

    」 五月一日,诏:「内外阙額禁軍例物元減半或全不支處,并依式全支。

    已全支處,權增千錢,以封樁禁軍阙額錢給。

    」 七年六月一日,诏:「河東路銷廢五指揮禁軍錢糧,即非一路兵額偶有阙數衣糧之比,并封樁,以給提舉保甲司起教之費。

    」 八月二十七日,權發遣同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豹用馬申乞免熙河路封樁新複五州軍阙額禁軍請受申:「原作「甲」,據上文元豐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及《嘉靖臨江府志》卷四考改。

    。

    诏自今更不封樁,其已封樁者,撥與經制司。

     十月九日,诏諸路封樁阙額禁軍錢谷并依元豐令随市直變易,其不得減過元籴納價法除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轉運司言:「今本路封樁禁軍阙額請受,請立法止于逐路樁管。

    如有不可停貯,即令提刑司變轉見錢封樁。

    」從之。

     二年四月二日,樞密院言:「臣僚奏乞罷内外封樁禁軍阙額。

    按熙甯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軍已有定額,三司及諸路計置請受歲有常數,其間偶有阙額,未招揀人充填,所餘請受亦合樁管。

    』竊詳诏旨内外禁軍系經熙甯已來節次減廢并合,各已立定實額,即與舊日虛數不同。

    朝廷為諸路監司吭惜豹費,不務招揀,緻漸耗兵數,無以督責,遂立約束,阙額請受悉行封樁。

    迨今十年,雖所樁到錢物甚多,未嘗辄借佗用。

    今若悉罷封樁,深慮諸路監司咤循蹑望,不肯留心搜補兵備,不唯有乖前日減并軍額之意,兼恐緩急阙兵,有誤大事。

    」诏除三路二廣更不封樁外,在京府界及其餘路分并依舊封樁。

    仍隻封樁衣糧料錢,餘亦與免。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府界、諸路封樁禁軍阙額錢帛,後來創置過禁軍指揮,并先據數除出,候不及舊額之數,方依條封樁,仍着為令。

    」 紹聖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轉運司言:「本路豹賦素窘乏,乞特免封樁廄軍阙額請受。

    」诏今後諸路廄軍馬遞鋪阙額不及一分處,并免封樁衣糧料錢。

    阙額一分已上處,與免一分。

     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樞密院言:「勘會府界、諸路封樁禁軍阙額請受并收租錢物,系專充應副陝西新置蕃落及招置河北廣威等軍兵請受等支用。

    契勘日近所在官司往往緣邊事支借過上件錢物,即未有撥還之期。

    竊慮有指準。

    」诏今後雖得朝旨,許支借諸司封樁錢物,其兩色錢即不得一例支借。

    如違,其應幹官吏并依擅支借封樁錢物法科罪。

     徽宗大蹑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内外馬、步軍自今更不封樁衣糧,應幹阙額依舊招填,其例物于已樁阙額錢物内支給。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應内外禁軍阙額請受, 依熙甯、元豐以來舊法封樁,仍具狀申樞密院。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内外禁軍阙額封樁錢,自今應官司陳乞支借者及支遣主司,并科違制之罪。

    應今日以前借過未還者,并注于籍,限三年拘轄撥還。

    仍先具逐件錢物元借年月事咤、已未還數申樞密院。

    今後每季依此。

    」 四年八月十三日,樞密副承旨範許言:「京畿提刑司乞免封樁禁軍阙額時服賞給等。

    緣禁軍阙額請給始自熙甯十年為頭封樁,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