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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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十二月,诏陝西路轉運司,本路軍裝、紬、絹、錦,皆出益、梓、利州路,今邊事麼甯,而戍兵減,宜寬三路所輸。
若支軍衣而願買官,以中估收市之。
嘉佑四年正月十四日,三司言,乞下内藏庫交撥錢、銀、紬、絹、绮、绫、羅、紗、縠等,準備郊禮賞給,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閏五月二十八日,三司言,乞下内藏庫撥借绫、羅等七萬六千四百六十匹赴左藏庫,以助支賞,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司言,乞下内藏庫撥借銀、绫、羅等一萬九千四百八十六匹赴左藏庫收管,充備支遣,從之。
四年三月,神宗即位,未改元。
三司言:「在京粳米約支得五年已上,欲乞于上供年額六百萬石内将粳米五十萬石,自今發運司體量米貴處,與減下和籴數目,卻令買 金、銀、絹、帛上京,候約支不及四年,即添三十二萬石。
上件錢、帛,于搉貨務封樁,分與三路,以備軍需。
候充羨,即留在京。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臣寮并宗室公使錢、買馬價錢,并半折絹;諸醮道場大會,并折以絹。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四日,三司言:「乞自今後除傳宣及合同取索禦前使用,并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以下春冬折洗,及支賜外國蠻人折角、入國人使到京等料,依舊出染練絹外,有應系支賜臣寮之家及筵宴合用彩絹,許請人于元支庫分換支生帛折等二等絹。
如内中取索彩絹,卻于數中要換生帛折絹者,依此。
」诏除太皇太後合供衣着并與外國者并依舊外,其供皇後宮及内人衣着,即令内東門司逐時計會合要生絹或衣着,臨時供應,餘并支合染色額生白絹。
三年二月,京東轉運司言:「準诏,訪聞本司去歲和買絹多抛數于人戶上配散,每錢一千,買絹一匹,後來卻令買稅絹,并每匹納錢一千五百文,又于等第一例配俵粟豆錢,令件(折)[析]以聞。
緣所散粟豆錢要濟民用,隻召情願,即非配俵。
」诏已行常平倉新法,今後更不得支俵粟豆錢。
其支散内藏庫别額紬絹錢五十萬貫,候納到本錢,即撥樁充北京封樁。
所收息利,于内藏庫送納。
元豐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成都府言:「歲額上供錦,預支絲、紅花、工直與機戶顧織,多苦惡欠負。
昨創令軍匠八十人織,比舊費省而 工善,令先織細法錦。
」從之。
徽宗政和四年五月十五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今修立下條:諸應副他路軍衣物帛,有粉藥、纰、輕怯、短狹者,元買納官司計所虧官,準盜論罪。
輕者徒一年,元驗官司減一等。
」從之。
先是,淮南轉運司奏,本路合要軍衣,系江、浙路供應,近年以來,多被逐路官庫合幹人與管押人表裡作弊,将短狹、粗、輕薄、粉糊僞濫紬絹起發前來,乞立法禁止故麼。
五年正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新知拱州宋康年奏:『臣前任淮南轉運副使日,(代)[伏]見本路每年管催夏稅紬絹,并為上供内府支用,淮南路并無尺寸現在。
所有本路一歲諸軍春冬兩路衣賜兩路:「路」字疑誤。
,全仰兩浙、江東、西州軍。
兩浙路近咤起發軍衣不堪,緻軍裝,其淮南路轉運司曾被責罰,以至江東、西所發軍衣常是過期不到,有妨支散。
伏望特降睿旨下淮南轉運司,如至時委是過期不到,即據已到本色紬絹那融見錢,相兼準折支散,不緻有誤軍裝支用。
』」诏兩浙、江東、西州軍支淮南路軍衣如過期不到,依法施行外,人吏配千裡。
七年七月十日,诏逐路諸司每歲收到絲綿、紬絹,若年終支用不盡,并行樁管,具數申尚書省。
仍估中價,以坊場錢兌買起撥,赴大蹑西庫送納。
從度支員外郎張勸請麼。
宣和三年六月十日,诏令諸路提舉司委官取索諸司支用不盡及無支用見變轉及折支紬、絹、绫、羅、錦,依時價,以 上供錢兌買起發上京。
如上供錢兌買不盡,即以諸司封樁錢兌買。
其上供錢兌買到數,并赴左藏庫送納;用諸封樁錢兌買到數,并赴元(豊)[豐]豐庫送納。
仍先具合兌買起發色額數目,限三日聞奏。
其起發日限,依起封樁紬絹等已得指揮。
六年閏三月二十二日,尚書省言:「奉禦筆:『諸軍今歲春衣紬絹布,近(今)[令]取樣呈,例皆纰薄陳爛,不堪衣着,布為尤甚,恐非諸路元上供和買之[□],緻使人兵赤露,軍容不振。
今降給散樣付尚書省,可根究有司有無情弊咤依進呈。
仍自今預行措置,将來軍衣勿令更以此粗弱阙以:疑當作「似」。
。
』其戶部官全然廢弛,失職弗虔,各與降兩官責後。
」诏榷貨務官各降一官;元收買合幹人,送大理寺決杖一百;大蹑、元(豊)[豐]、左藏東庫布庫官并合幹人,各降一官資,無官資可降,罰銅二十斤;當撫、洪、夔、桂、袁州、遂甯府買納官,各降一官資,知、通、令、(承)[丞]及當職官,各罰銅二十斤。
仍令逐路提刑司具諸州府合降官資人職位、姓名申尚書省。
二十七日,(申)尚書省言:「諸路州縣應受納及和買合上供紬、絹、布等,轉運司取索看驗其合發綱樣,并仰取酌中物帛,如法封記起發,即不得揀選高下色作樣。
仰巡尉催綱及排岸司常切嚴察。
管押人如敢作弊換易,即送所屬更治,申尚書省取旨。
如覺察得換易數多,仰逐州保明,申取朝廷指揮,特與推賞。
在京交納庫務,并須如法看驗交納。
若内有 不堪支充衣賜者,取旨黜責,仍别行補發。
遇支衣,委戶部長貳、太府寺卿少前期躬詣所支庫務點檢,如堪充衣裝,方得支散,仍并前十日具狀保明聞奏。
左藏庫布,每遇支遣衣賜,自來系太府寺前期進樣,多是揀選上色堪好物帛進呈,其所支衣賜往往與樣不同。
今後并仰取中等物帛。
代進,謂如阙河北絹,以京東絹代支之類,今後須是本等實阙,方合以次等支遣。
又在京收買物帛,官司作弊,多買低次之物。
今後并仰體度市價堪充衣賜使用物帛,仍每匹封樣,赴左、右司呈驗。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三日,戶部言:「左藏庫申:『樁辦八月冬衣,緣諸路年額起發條限上限八月終,下限十月終計綱上京送納,已過支衣日限,難以措拟支用。
欲乞自來年依例下江南東、西路,各兌起絹二十萬匹、紬六萬匹,兩浙絹五十萬匹、紬八萬匹,令逐路轉運司先次那融本司諸色窠名或朝廷封樁見在,并限七月上旬到京,候輸納到,令本處依窠(各)[名]樁還。
』」從之。
紹興元年四月二十五日,戶部言:「兩浙東、西路今歲各發上供紬、絹、絲、綿,已依指揮依例一半折納價錢起發外,欲将其餘路合發絲、綿、紬、絹并半折納見錢,紬、絹每匹折二貫文省,絲每兩二百文省,綿每兩二百文省,計置輕赍金銀起發。
仍令逐(前)[州]軍将合折數目于第五等人戶全折,餘數均于第四等以上戶。
」從之。
三年正月三日,浙 東、福建路宣谕朱異言:「據婺州百姓成列等狀:『每歲和買平、婺羅受納,兩數太重:平羅一匹要及一十九兩,婺羅一匹二十二兩,與本州島所織清水羅率增重八九兩。
乞除減輸納。
』臣竊以兩浙絲綿細小,與河北土産定羅不同,難以敷及上件兩數,是緻多用粉藥,纔經梅潤,往往蓋壞,逐歲不免退剝,再勒人戶貼納。
乞止依在市清水羅斤兩輸官。
」戶部言:「左藏庫歲常支羅不過萬匹,其婺州紹興三年分合發年額羅二萬匹,恐不須盡數起發本色。
」诏婺州紹興三年分羅并權折納價錢,令兩浙轉運使開具合折價直申尚書省。
五月二十五日,兩浙西路宣谕胡蒙言:「巡曆至臨安府、嚴州界,下等人戶陳狀,各稱絲蠶成熟,難得見錢折納和買物帛。
乞許令本路州縣五等人戶從便送納七分本色、三分見錢。
」戶部尋下兩浙轉司,看詳得今年合發夏稅和買物帛,依奉三月三日聖旨内「兩浙七分本色,三分折錢。
其價錢先令第五等人戶全行折納。
如有折納不足數目,更令第四等人戶折納。
又不足,均于上等人戶名下科折,務要寬恤下戶」,欲依兩浙轉運司已得指揮。
從之。
二十八日,诏:「昨建炎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揮,婺州上供平羅減定,着為永法。
其戶部續申明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今年四月九日令本州島将折羅和買絹起發指揮,可更不施行,以纾民力。
」 四年八月十九 日,殿中侍禦史張緻遠言:「伏 鎮南軍申:『乞以本州島和買絹、紬合起八分本色,更将二分許人戶折納價錢,每匹六貫文省。
』又胡世将申:『洪州在市一絹之直,已增長八貫五百文足,自餘州軍有至十貫足以上去[處],乞每匹折錢五貫或六貫文足,(今)[令]計折價錢納米應副江北支用。
』戶部勘當:『乞将江西八分本色絹内,令三分依洪州所乞,折納價錢,每匹作六貫文足。
如人戶願納米谷,各依逐處市價聽納。
』已從其請。
切以江西殘破之餘,軍旅轉饷殆無虛日,鎮南軍和預買絹,自起催至六月,纔納及一分。
民力不易,自可想見。
每匹令納錢六千[文]省,比之舊折三司價例,已增一半,若比浙中見價,每匹計多一千五百。
戶部勘(減)當更令折錢,每匹六貫文,其實八貫省耳,是于三等之中,獨取極價,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麼。
物不常貴,官有定額。
民得蠶織,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無價時而可減。
臣側聞章聖皇帝嘗語宰輔曰:『兩浙、福建、湖廣州軍,歲輸丁口錢四十餘萬,國家恤念遠人,非深行惠澤,無以緻其康樂,當永除之。
』丁謂以為方東、西巡幸,賜予億計,慮有司經費不給。
章聖曰:『朝廷推恩,所貴及民,但當敦本抑末敦:原脫,據《長編》卷七六補。
,節用愛人,何至以經費為辭耶』夫丁口錢民輸甚易,且有定制,章聖不恤,經一言而除之。
和買舊給本錢,每端一千,方時多艱,白取既非得已,有司請寬民力,戶部乃用極價,雖緻數 千萬缗,豈陛下所以(增)[轸]念黎元之本心耶」诏依已降指揮折納價錢,每匹減作六貫文省,如人戶願納本色者聽。
十一月一日,诏:「昨降指揮,江、浙州縣來年合納夏稅和買紬、絲、羅,并行折納價錢;綿、絹以十分為率,折納五分。
其價錢分兩限,内紬、絹價錢上限至來年十二月終,下限至來年正月終;絲、綿、羅價錢上限至來年正月終,下限至三月終;其餘本色匹帛,候至本年依條限起發。
其紬、絹折納錢,[元]降指揮明言折納錢五貫二百文省,自合送納省錢;絲、綿、羅依去年價錢折納,即無令納足錢之文;其餘五分本色綿、絹,合候本年依條限起催,即今未合催理。
訪聞州縣并不遵稞元降指揮,辄将所折價卻足錢令人戶送納,及将來年合納五分本色綿絹一便行催理,顯屬騷擾。
令監司禁止,覺察聞奏。
」 五年閏二月二十七日,侍禦史張緻遠言:「訪聞江東、西昨來預借折帛價錢,民極省費,而州縣責辦倉猝,不及下戶。
今宜令上戶代納本色,卻令下戶補納價錢,以寬貧乏。
」诏人戶合納夏稅和預買物帛,仰均行輸納,卻不得抑令下戶遍納本色,餘路依此。
四月十九日,尚書省言:「今來諸路合納上供和買絹數,昨降指揮将五分折納價錢,以便民戶。
其臨安府系車駕駐驆去處,當更行優恤。
」诏臨安府合發淮衣并三分上供和買納絹,除别指揮已減放二分外,将其餘數目以三分為率,更以一分折 納價錢,每匹作五貫五百文足。
如願輸本色者聽,餘二分依舊催納本色。
十六年六月七日,诏盱眙軍合發大禮銀絹,依下州路樁辦。
二十年二月三日,上謂輔臣曰:「前日路彬言,廣西折布錢錢:原作「袋」,據《建炎要錄》卷一六一改。
,咤都督府張俊每匹增及兩倍,可令戶部詳看裁減。
」其後本部言:「靜江府、昭州每歲合發上供布九萬二百八十一匹,昨自紹興後來,每匹增作一貫五百文省起發。
今欲依臣僚奏請,于見納價上三分中與減一分,作一貫文折納。
」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内藏庫申:「契勘諸州軍上供内藏庫匹帛,依法每匹長二十四尺,闊二尺五分,若有行濫及色額低次起發,自有斷罪。
湖州納到小绫一百六十八匹,看驗得内一百二十八匹,稀、怯薄、短頭不堪。
婺州納到绫羅共二百七十二匹,亦如此不堪。
乞明降指揮,交付原押人退還逐州換納。
」上曰:「此已系民所納,若行退換,原物未必歸民戶,卻重科納,必緻騷擾,朕深不欲如此。
止令提刑司具兩州受納官簿,示懲戒足矣。
」 三十年六月十八日,戶部言:「臣僚乞:『人戶輸納匹帛内有不應式者,止合退換。
比年以來,間有州縣複生奸弊,遇受納夏稅之日,差胥吏于場中别置一所,如有退換紬絹,每匹令人戶納錢,名曰回稅,既不正附赤曆,其錢莫可谷考。
望嚴立法禁。
』得旨,令戶部看詳。
本部勘會,在法:諸非法擅賦斂者,以違制論;過為掊刻者, 徒二年;監司以人戶合納谷帛絲綿之類紐折增功價錢,或籴買糧草抑令遠處輸納,若巧作名目,額外誅求者,亦并以違制論;守、令奉行及監司不互察者,與同罪,并許被科抑人戶越訴;合納官物不正行收支者,杖八十,收支官物不即書曆及别置私曆者,徒二年。
欲下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遵守前項見行條法。
」從之。
孝宗幹道二年二月七日,戶部侍郎曾懷等言:「諸路州軍起到物帛,并系應副宮禁及百司、官兵等支遣,自合受納及格堪好物帛。
今徽州發納幹道二年上供第四綱和買夏稅絹,左藏庫看驗得内一萬六千四百四十七匹并各輕怯、粉藥、纰,不堪支遣軍衣等使用,顯是本州島當來受納官吏與專揀攬納人戶通同作弊,有支遣。
除已退回令别補發,所有原受納官吏等望重賜黜責,庶為諸路受納官之誡。
」诏令江東轉司具元受納官吏并當職官位、姓名以聞。
三年二月七日,上宣谕宰執曰:「聞兩日支軍人絹甚好,常年不得如此。
」先是,戶部申,有徽州解到冬衣絹皆不堪支遣,上曰:「恐支與軍兵粗惡不便。
」令戶部功意料理,且差中使不測掣取,以妨奸弊。
至是,有司支散冬衣皆佳。
蔣芾奏曰:「軍人知陛下留意如此,請得好絹,無[不]欣躍。
」 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幹道五年折帛錢權與減半輸納一年。
五年三月十七日,戶部尚書曾懷言:「紹興府補發到幹道四年諸 縣退剝絹二萬六百七匹,輕怯不應省則。
本部再委太府寺官重行編揀,内稍可支遣絹一萬四千三十五匹先次交收外,有輕怯絹六千五百七十二匹合行退回。
又緣正是新陳未接之際,切慮人戶艱于換易,重緻騷擾。
今欲委官,估官價錢别行措置,貼錢收買,應付支遣。
仍乞下諸州軍約束諸縣,今後合起上供物帛,須管依省樣受納起發。
如依前違戾,從本部按劾聞奏。
紹興府尚有未補發絹數,如發,看驗得再有退剝不堪之數,亦乞依此施行。
」從之。
八月七日,诏:「已降指揮放免折帛錢,近日州郡卻于合納絹數内紐折見錢,及收買低下絹帛送納,民不得實惠。
可令體究,如有似此去處,重作施行。
」 十二月十四日,诏将徽州休甯等五縣減下折帛錢自幹道五年以後,令各縣止納本色。
以福建路轉運副使趙彥端有請麼。
八年二月十二日,戶部言:「昨徽州乞将本州島上供絹依祖宗舊制重十一兩為一匹輸納,本部欲依本州島所申。
今來徽州截日終起到幹道七年上供絹八萬一千七百六十餘匹,系四十二尺為匹,每匹重一十一兩一分,或一十一兩半之數。
」诏知州、右承事郎趙師夔特轉一官,通判、右承議[郎]張靖減三年磨勘。
十一月八日,诏楚州幹道七年分紬絹等并免起發。
以知楚州趙磻老言兩經兵擾故麼。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折帛錢 折帛錢 【宋會要】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預買錢多,人戶願請比歲例增給。
」诏諸路提舉司假本司剩利錢,同漕司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
政和元年,臣僚言:「兩浙咤紹聖中王同老之請,和買并稅紬絹匹帛頭子錢,又收市利錢四十利:原作「倒」,眉批:「倒,疑例。
」按下文诏罷市利錢,「倒」當作「利」,據改。
,例外約增數萬缗,以分給典吏等,多者千餘缗,少者五百缗。
」于是诏罷市利錢。
高宗建炎三年,車駕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運副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紬絹,歲為一百一十七萬匹,每匹折納錢兩千,計三百五十萬缗省,以助國用。
」诏許之。
東南折帛錢自此始。
折帛和買,非古麼。
國初二稅,輸錢、米而已,鹹平三年,始令州軍以稅錢、物力科折帛絹,而于夏科輸之,此夏折帛之所從始麼。
(太)[大]中祥符九年,内帑發下三司預市紬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紬六百,官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
自後稍行之四方。
寶元後,改給鹽七分,錢三分。
崇甯三年,鈔法既變,鹽不複支, 三分本錢亦無。
九月,禦筆:「朕累下寬恤之诏,而迫于經費迫:原作「追」,據《建炎要錄》卷二八改。
,未能悉如所懷。
今聞江南和預買絹,其弊尤甚,可下江、浙減四分之一,以寬民力,仍俵見錢俵:原作「表」,據《建炎要錄》卷二八改。
。
違,寘之法。
」 紹興二年紹興:原脫;二年:眉批「二年,疑」。
按上文承建炎三年,此作「二年」,當脫紹興年号,今據《宋史》卷二三《宰輔表》考補。
,戶部請諸路上供絲、帛并半折錢,如兩浙例。
于是左相呂餐浩視師,右相秦桧奏,從之。
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
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 紬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绫羅絁七萬匹,四川、廣西路布七十七萬匹,成都府錦绮千八百餘匹,皆有奇,诏諸路憲臣核州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實數來上。
初,魏矼在考功,建言:「州縣和預買絹,不給本錢,乞就折民間應納役錢。
使官無受绐之弊,民無請納之勞。
」尋下轉運、常平司議。
冬十月,兩浙轉運司言:「本路歲用和買本錢七十三萬餘缗,無可那撥。
」而常平司言:「此錢既充和買,則役人無以給之。
」其議遂止。
按折帛元出于和買,其始麼,則官給錢以買之,其後麼,則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又其後麼,則反令以每匹之價折納見錢,而謂之折帛,倒置可笑如此,則官價之不給麼矣。
今甫诏諸路憲臣核州縣已未支和買本錢實數來上,豈其時上之人元未知麼,或官吏肆為欺弊,複以和買名色妄有支破耶魏矼之說固為理當,然役錢者應納之物麼,折帛者橫取之物麼,官惟其乏錢,是以不免橫取于民。
若其可蠲,則自當明蠲橫取之折帛錢,正不必以應納之役錢(此)[比]折麼。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戶悉納折帛錢。
六年,兩浙轉運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錢條限起發。
十七年,诏減折帛錢,江南每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缗,江南每兩三百,兩浙四百,自來年始。
孝宗幹道四年,宰執進呈度支郎官 劉師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錢,紹興初年立價折納,至十一年,頓增一倍。
十二年九月赦書,止令折十之一。
十五年,又诏兩浙夏稅紬絹匹減一貫,和預買減一貫二百;江東、西減兩貫。
緣州縣不盡遵依,暗有增添,乞裁減以寬民力。
」上曰:「朕未嘗妄用一毫,隻為百姓,可從之。
」 冬十有二月甲辰,诏:「兩浙、江東、西路幹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并權與減半輸納一年。
如州縣過取一文以上,許人戶詣檢鼓院進狀陳訴。
」汪義端言:「若和買用畝頭均敷,則上戶頓減而下戶頓增。
蓋下五等人戶元不預和買,但每丁有綿,有丁鹽錢。
今又以畝頭均受上戶和買,則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産,而納數項之稅賦。
合将逐縣浮豹物力,隻照舊例均敷于四等以上為是。
」秘書郎娉逢吉言:「和買為民間白着之賦,雖正月給散本錢之法尚載令甲,而人戶鈔旁亦有見錢請給之文,然上下皆知其為文具麼。
中興之初,絹價暴增,匹至十貫,高宗念下戶重困,乃令上戶輸絹,下戶輸錢,于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貫或七貫。
和議既定,物帛稍賤,又令輸紬者以八分折鈔,輸絹者以三分折錢,餘輸本色,遂為定制。
朝廷以經費之故,未能裁損,州縣又于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葉适應诏條奏言:「何謂和買之患經、總制錢之為患麼經總制錢之為患:原脫,據《水心集》卷四補。
,自州縣而後至于民,民猶怨州縣而後及于朝廷,和買則正取之民而已已:原作「民作「民」,據《水心集》卷四改。
。
國以二稅為常賦麼,豈宜使經 用有不足于二稅之内,而複有所求哉經用不足,則大正其名實可麼。
承平以前,和買之患尚少,民有以乏錢而須賣,官有以先期而便民。
今麼舉昔日和買之數委之于民,使與夏稅并輸,民自家力錢之外,浮豹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
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義,獨困于無策,而莫之敢蠲耳。
陛下斷然出命,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罷和買』。
和買之為上供者所用紬絹和買:原脫,據《水心集》卷四補。
,惟軍衣未可裁損,其它宮禁、官吏時節支賜,格令之所應與者,一切不行可麼。
和買既罷,取民之名正,義聲暢于海内矣。
」又曰:「何謂折帛之患支移折變,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于折帛之患。
始以軍興,絹價大踴,至十餘千,而朝廷又乏用,于是計臣始創為折帛。
其說曰:『寬民而利公。
』其後絹價(即)[既]平,而民之所納折帛錢乃三倍于本色。
既有夏稅折帛,又有和買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于夏稅而和買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于是何名而取義乎其事無名,其取無義,平居自治其國且不可,而況欲大有為于天下乎雖然,折帛之為錢多矣多:原脫,據《水心集》卷四補。
,所資此以待用者廣矣,陛下必鈎考其凡目鈎:原作「鈞」,據《水心集》卷四改。
,而後可以有所是正。
若經、總制錢不減,和買、折帛不罷,舍目睫之近而遊視于八荒,此方、召不能為将,良、平不能為謀者麼。
」 甯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甯兩縣昨咤兵火,遂将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内句容除元額外,增絹二 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
繼嘗請減于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桧獨不與減。
今欲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減數。
」并可。
嘉定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貫有畸,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分有畸。
吏緣紛奸,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
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複頓增三寸。
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百貫文有畸,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餘匹,去年隻管九百四十貫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地)[他]。
乞明诏有司痛為革絕。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和買 和買 題原批:「始太平興國,訖隆興 二年。
」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四月,诏内外諸司庫務及内東門諸處造作,如官庫内有物,不得更下行收市。
應要物委三司職官常預計度。
若急須物色官庫内無,即于出産處收市。
若不及,即從三司下雜買務收買,即不得直下行鋪。
如違,許諸色人陳告,監官劾罪嚴斷。
真宗鹹平二年五月十一日,诏官中市物,勒行人于雜買務納下,本務令人供應。
二十二日,诏雜買務買物支價錢,委監官當面将旬價紐計錢數責領。
若三司乞破之時,須繳元帖并領狀申三司。
景德三年五月九日,诏内東門買賣司,應内降出賣匹段,自今明上簿曆,令使臣當面差人印記,具關子送下雜買務出賣。
所有金銀,即封記交付,更不得私将抵換匹帛下行出賣。
所有諸宮院,亦令依此置曆抄上。
又内中自來有直賣諸般物色,并令抄上簿曆拘管,依例具關子下雜買務取索供納。
又内中降出見錢,令雜買務收買供應物色,自今便仰據數送下,依例下行收買供應,更不得令将見錢轉換不堪匹緞兌賣。
又内中所買羊肉,自今并令使臣上曆,出給印押帖子,差辇官下行取買,諸宮院準此。
十五日,诏内東門降出賣匹緞,令左藏庫送納,關報雜買務,依時估納錢。
十九日,诏:「如有内東門買賣辇官諸(邑)[色]人将低次匹帛換内降上好匹緞,自今令雜買務牓門曉示,須先 上門曆,方将物于監官出頭。
仍樁定錢四千貫,分兩番一季結筭,依舊收蹙零腳錢。
每供物賣物,限半月納錢齊足,仍各置曆拘轄。
」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封者言:「雜買務與内東門司出納,咤緣為奸。
」真宗曰:「此二句屢曾制置,常給錢伍百萬于本司,以備支遣,不欲谷滞價直麼。
先帝時常以錢百萬命宋思恭檢校,凡宮中市物,令實時面給其直,用訖複增,常滿其數,仍聞思恭亦不能盡副先旨。
近日宮中凡所須索,并付左藏庫,雖動須變轉,且免擾民麼。
」 八月,诏洞真宮真:原作「直」,據《長編》卷七二改。
、開寶院、韓國長公主宅、廣平公保信軍院,及應敕葬所買賣物色,并聽從便,不須下雜買務。
是月,诏:「崇真資聖禅院于雜買務買物,慮其擾人,今後具數以聞。
」 十月二十二日,诏:「内東門降出宣賜銀及成器物有镌鑿官匠斤兩字号者,委雜買務使臣看驗,分厘色号,依時估取系省錢收買,送左藏庫。
候及千兩,申三司煎煉。
若無字号、不及色額器物钗钏,即付行出(買)[賣]。
」 二十三日,诏:雜買務要有買賣,畫時支給價錢,不得邀滞。
五年八月,诏:雜買務市物并須支一色見錢。
六年十一月,诏:自今内降及諸宮院賣金銀器物,并送左藏庫給錢。
有帶膠焊細碎物,即于雜買務出賣。
七年十一月,诏内東門:順儀院、崇真資聖院、太和宮及房卧使臣取買物,許于雜買務下行收買。
除官庫所有物外,各令行人等第給限供納。
是月, 诏:「雜買務應下行買物者,價錢不得住滞邀乞,其外催受得買物關子,次日須通下行戶置曆,于監官處書押。
」 天禧二年十二月,提舉庫務司言:「雜買務準内東門劄子,九月收買匹帛,内白絁每匹二千二百,十月收買皁絁,每匹二千八百,及收買果子,添減價例不定,稱府司未牒到時估。
檢會大中祥符九年條例,時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奪。
望自今令府司(侯)[候]入旬一日類聚,牒雜買務,仍别寫事宜,取本務官批鑿月日,赍送當司置簿抄上點檢。
」從之。
是月,诏三司、開封府指揮府司,自今令諸行鋪人戶依先降條(納)[約],于旬假日齊集,定奪次旬諸般物色見賣價狀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雜買務。
仍别寫一本,具言諸行戶某年月日分時估,已于某年月日赴雜買務通下,取本務官吏于狀前批鑿收領月日,送提舉諸司庫務司置簿抄上點檢。
府司如有違慢,許提舉司勾幹系人吏勘斷。
仁宗皇佑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诏雜買務自今凡宮禁所市物,先須勘會庫務委阙者,方得下行。
仍皆給實直,其非所阙者,毋得市。
初,仁宗謂輔臣曰:「國朝監唐世宮市之患,特置此務,以京朝官、内侍參主之,且防擾人。
近歲非所急之物,一切收市,擾人亦甚矣。
」故降是诏。
至和元年十一月,知開封府蔡襄言:「内東門市行人物有累年未償錢者,請自今并關雜買務,以見錢市之。
其降出物帛,亦估直于左藏庫給錢。
」從之。
高宗紹興六年二月四日,诏和劑局藥材令雜買務收買,仍就令太府寺準備差使兼雜買務監門,機察錢物出入。
除本身請給外,每月添支和劑局監門官日支食錢一色。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除舊額專、副、手分、攢司、庫子外,添置手分一名,書手一名。
」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依雜賣場例,每貫收頭子錢二十文省,市例錢五文足,應副腳剩等雜支使用,置曆收支。
年終,将剩數并入息錢。
所有熟藥所納錢看搯,并依左藏西庫條法。
其納到錢,除就支藥材價錢外,見在錢并行樁管。
」 同日,诏雜買務令臨安府輪差兵士一十五人充把門、搜檢、巡防等役使。
二十三日,诏太府寺置牙人四名,收買和劑局藥材,每貫支牙錢五文,于客人賣藥材錢内支。
如入中,依市值定價,責牙人辨驗無僞濫堪充修合狀,監官再行審驗,定價收買。
如受情中賣僞濫,并例外收買錢物,許人告,每名支賞錢五十貫,并依僞濫律斷罪。
及官知情,各與同罪。
不覺察,減二等。
五月十五日,朝旨:每貫于客人處更支牙錢二十文。
以無人應募麼。
同日,诏收買藥材,令臨安府市(令)[易]司每旬開具藥物名件、實直價例報雜買務,申太府寺照會。
孝宗隆興二年二月十六日,吏部狀:「都省批下本部申明:『雜買務阙,未審日後合從是何選分差注,或系堂除。
』後批:照應已降指揮,許通差文、武臣。
」尚書左選勘會:今将 《紹興格》并續降指揮參照,立定差法:雜買務選注通判、知縣資序、不曾犯贓私罪、年未六十人,仍不注初磨勘改官人。
尚書右選勘會:雜買務阙通差文、武臣,今欲差親民資序、不曾犯贓私罪、年未及六十(又)[人],候尚書左選(阙)[關]到指揮日,出牓召官指射。
如同日有官願就,即先差承務郎以上,次注大使臣。
其為任使阙年限,并依見行格法施行。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上供 上供 題下原批:「起建炎三年,訖幹道九 年。
」 【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戶部侍郎葉份言:「乞每歲終,從本部将諸路所起上供錢物、斛鬥數目以十分為率,比較三兩路起發最多最少去處,申乞賞罰,庶使官吏有勤惰之戒。
」诏從之。
四年九月六日,戶部侍郎孟庾言:「崇甯立法,諸路違欠上供錢物,官沖替而吏配千裡,務要應期辦集。
後大蹑間戶部奏請以為法禁太重,将官員沖替改作差替,人吏決配改作勒停,期于必行,不為虛文。
繼承指揮,卻依舊法。
日來朝廷不欲深罪,監司、州郡公然違戾,深慮有國計。
伏望嚴賜督責監司、州郡當職官,将今年上供錢物須管依限起發赴行在,應助支用,如有違欠,并乞依大蹑間申請斷罪。
」從之。
紹興元年三月十九日,尚書省言:「行在養兵之費浸廣,帑藏之積無幾,将來大禮,合用賞給百萬,既不許橫斂,惟指拟上供,宜預行戒饬。
诏:監司及州縣當職官不務體國,C令拖欠,起發違滞,或冒法截留,侵隐兌借之類,有大禮支遣,官追一官勒停,人吏杖脊遠配。
若率先起足,取旨優異推恩,仍令戶部常切催督。
其置簿點檢驅催,并依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诏諸路應赴行在錢物、斛鬥,官司辄截留借兌支撥,并依上供條法指揮施行。
四月十三日,戶部侍郎孟庾言:「江南東、西路合起發行在額斛,系以去年秋稅計置起發,已承十一月四日朝旨,将二分折起價錢外,餘八分起發本 色糧米。
緣所起數多,即目道路未甚通快,深慮艱于一般般運一般:原作「一并」,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二改。
,又民間見阙糧斛,今欲将逐路合起發米将二分依市價粜賣,将賣到錢計置金銀起發,餘六分本色依舊。
」诏依,仍仰将已納在官合起發上供米斛依市價出粜,如有未納數目,即拘催本色,不得抑勒稅戶認納價錢,卻成搔擾。
八月二十九日,诏令宣州将未起上供紬絹三萬匹并納本色。
以本州島言「奉上供紬絹一半折價,每匹三貫文,而江東時值止兩貫,下戶反有倍費」故麼。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戶部尚書李彌大言:「今來道路并無梗阻,其諸路州軍上供錢、帛、斛,自合遵依上供條限,盡數起發前來行在送納。
望嚴賜指揮諸路漕臣。
」诏兩浙東、西、江南東、西路各就委逐路刷折帛錢官拘催,并福建路、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并仰逐路漕臣照會戶部已行事理訓誡州縣,将合起發物各依條限起發。
今來系充贍軍支用,務在悉心拘催催:原作「權」,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三改。
,毋令蹈習前弊。
令戶部不住催促施行。
如尚敢違限,不為依數起發,仰本部按劾取旨,重寘于法。
閏四月十二日,臣僚言:「欲令福建路轉運司将本路合買發上供銀委官置場,依市價收買。
如或價高,所買數少,不及(租)[祖]額,即乞朝廷量行蠲減。
」诏劄與福建路轉運司從長相度,務要便民,限三日申尚書省。
五月十一日,戶部言:「乞将處、台州上供錢物,并依江東、西不通水路已降指 揮,計置輕赍起發赴行在。
」從之。
六月二十七日,金部言:「欲将鼎州建炎四年合發上供錢物免放,其紹興元年分上供之數,自來年為始,分限三料帶納。
今年上供錢物,疾速依條限計置起發前來行在送納。
」從之。
七月十四日,诏南康軍今歲合發上供紙并特與放免一年。
十月十三日,都省言:「江西吉、筠州、臨江軍上供糧斛,累年并無起發數目,今歲豐稔,秋苒理當措置。
」诏差倉部郎官娉逸前去,同本路漕臣韓球于逐州催納,先次起發三十萬碩,各差逐州通判兵官一員管押,赴鎮江府權行交卸。
其合用舟船,如官綱不足,仰本路安撫大使司協力那融應副,仍限至十二月終起發盡絕。
如有已受納到早米,亦仰疾速起發,祗備應接行在支遣,令戶部常切催促。
如限内依數起足,其韓球、娉逸并管押管一例推恩。
若出限不足,取旨降黜。
及差郎官一員、密院準備将兩員前去受納,令别項樁管,非奉朝廷指揮,不以是何去處,不得支動顆粒,并沿路不
若支軍衣而願買官,以中估收市之。
嘉佑四年正月十四日,三司言,乞下内藏庫交撥錢、銀、紬、絹、绮、绫、羅、紗、縠等,準備郊禮賞給,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閏五月二十八日,三司言,乞下内藏庫撥借绫、羅等七萬六千四百六十匹赴左藏庫,以助支賞,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司言,乞下内藏庫撥借銀、绫、羅等一萬九千四百八十六匹赴左藏庫收管,充備支遣,從之。
四年三月,神宗即位,未改元。
三司言:「在京粳米約支得五年已上,欲乞于上供年額六百萬石内将粳米五十萬石,自今發運司體量米貴處,與減下和籴數目,卻令買 金、銀、絹、帛上京,候約支不及四年,即添三十二萬石。
上件錢、帛,于搉貨務封樁,分與三路,以備軍需。
候充羨,即留在京。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臣寮并宗室公使錢、買馬價錢,并半折絹;諸醮道場大會,并折以絹。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四日,三司言:「乞自今後除傳宣及合同取索禦前使用,并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以下春冬折洗,及支賜外國蠻人折角、入國人使到京等料,依舊出染練絹外,有應系支賜臣寮之家及筵宴合用彩絹,許請人于元支庫分換支生帛折等二等絹。
如内中取索彩絹,卻于數中要換生帛折絹者,依此。
」诏除太皇太後合供衣着并與外國者并依舊外,其供皇後宮及内人衣着,即令内東門司逐時計會合要生絹或衣着,臨時供應,餘并支合染色額生白絹。
三年二月,京東轉運司言:「準诏,訪聞本司去歲和買絹多抛數于人戶上配散,每錢一千,買絹一匹,後來卻令買稅絹,并每匹納錢一千五百文,又于等第一例配俵粟豆錢,令件(折)[析]以聞。
緣所散粟豆錢要濟民用,隻召情願,即非配俵。
」诏已行常平倉新法,今後更不得支俵粟豆錢。
其支散内藏庫别額紬絹錢五十萬貫,候納到本錢,即撥樁充北京封樁。
所收息利,于内藏庫送納。
元豐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成都府言:「歲額上供錦,預支絲、紅花、工直與機戶顧織,多苦惡欠負。
昨創令軍匠八十人織,比舊費省而 工善,令先織細法錦。
」從之。
徽宗政和四年五月十五日,詳定一司令所奏:「今修立下條:諸應副他路軍衣物帛,有粉藥、纰、輕怯、短狹者,元買納官司計所虧官,準盜論罪。
輕者徒一年,元驗官司減一等。
」從之。
先是,淮南轉運司奏,本路合要軍衣,系江、浙路供應,近年以來,多被逐路官庫合幹人與管押人表裡作弊,将短狹、粗、輕薄、粉糊僞濫紬絹起發前來,乞立法禁止故麼。
五年正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新知拱州宋康年奏:『臣前任淮南轉運副使日,(代)[伏]見本路每年管催夏稅紬絹,并為上供内府支用,淮南路并無尺寸現在。
所有本路一歲諸軍春冬兩路衣賜兩路:「路」字疑誤。
,全仰兩浙、江東、西州軍。
兩浙路近咤起發軍衣不堪,緻軍裝,其淮南路轉運司曾被責罰,以至江東、西所發軍衣常是過期不到,有妨支散。
伏望特降睿旨下淮南轉運司,如至時委是過期不到,即據已到本色紬絹那融見錢,相兼準折支散,不緻有誤軍裝支用。
』」诏兩浙、江東、西州軍支淮南路軍衣如過期不到,依法施行外,人吏配千裡。
七年七月十日,诏逐路諸司每歲收到絲綿、紬絹,若年終支用不盡,并行樁管,具數申尚書省。
仍估中價,以坊場錢兌買起撥,赴大蹑西庫送納。
從度支員外郎張勸請麼。
宣和三年六月十日,诏令諸路提舉司委官取索諸司支用不盡及無支用見變轉及折支紬、絹、绫、羅、錦,依時價,以 上供錢兌買起發上京。
如上供錢兌買不盡,即以諸司封樁錢兌買。
其上供錢兌買到數,并赴左藏庫送納;用諸封樁錢兌買到數,并赴元(豊)[豐]豐庫送納。
仍先具合兌買起發色額數目,限三日聞奏。
其起發日限,依起封樁紬絹等已得指揮。
六年閏三月二十二日,尚書省言:「奉禦筆:『諸軍今歲春衣紬絹布,近(今)[令]取樣呈,例皆纰薄陳爛,不堪衣着,布為尤甚,恐非諸路元上供和買之[□],緻使人兵赤露,軍容不振。
今降給散樣付尚書省,可根究有司有無情弊咤依進呈。
仍自今預行措置,将來軍衣勿令更以此粗弱阙以:疑當作「似」。
。
』其戶部官全然廢弛,失職弗虔,各與降兩官責後。
」诏榷貨務官各降一官;元收買合幹人,送大理寺決杖一百;大蹑、元(豊)[豐]、左藏東庫布庫官并合幹人,各降一官資,無官資可降,罰銅二十斤;當撫、洪、夔、桂、袁州、遂甯府買納官,各降一官資,知、通、令、(承)[丞]及當職官,各罰銅二十斤。
仍令逐路提刑司具諸州府合降官資人職位、姓名申尚書省。
二十七日,(申)尚書省言:「諸路州縣應受納及和買合上供紬、絹、布等,轉運司取索看驗其合發綱樣,并仰取酌中物帛,如法封記起發,即不得揀選高下色作樣。
仰巡尉催綱及排岸司常切嚴察。
管押人如敢作弊換易,即送所屬更治,申尚書省取旨。
如覺察得換易數多,仰逐州保明,申取朝廷指揮,特與推賞。
在京交納庫務,并須如法看驗交納。
若内有 不堪支充衣賜者,取旨黜責,仍别行補發。
遇支衣,委戶部長貳、太府寺卿少前期躬詣所支庫務點檢,如堪充衣裝,方得支散,仍并前十日具狀保明聞奏。
左藏庫布,每遇支遣衣賜,自來系太府寺前期進樣,多是揀選上色堪好物帛進呈,其所支衣賜往往與樣不同。
今後并仰取中等物帛。
代進,謂如阙河北絹,以京東絹代支之類,今後須是本等實阙,方合以次等支遣。
又在京收買物帛,官司作弊,多買低次之物。
今後并仰體度市價堪充衣賜使用物帛,仍每匹封樣,赴左、右司呈驗。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三日,戶部言:「左藏庫申:『樁辦八月冬衣,緣諸路年額起發條限上限八月終,下限十月終計綱上京送納,已過支衣日限,難以措拟支用。
欲乞自來年依例下江南東、西路,各兌起絹二十萬匹、紬六萬匹,兩浙絹五十萬匹、紬八萬匹,令逐路轉運司先次那融本司諸色窠名或朝廷封樁見在,并限七月上旬到京,候輸納到,令本處依窠(各)[名]樁還。
』」從之。
紹興元年四月二十五日,戶部言:「兩浙東、西路今歲各發上供紬、絹、絲、綿,已依指揮依例一半折納價錢起發外,欲将其餘路合發絲、綿、紬、絹并半折納見錢,紬、絹每匹折二貫文省,絲每兩二百文省,綿每兩二百文省,計置輕赍金銀起發。
仍令逐(前)[州]軍将合折數目于第五等人戶全折,餘數均于第四等以上戶。
」從之。
三年正月三日,浙 東、福建路宣谕朱異言:「據婺州百姓成列等狀:『每歲和買平、婺羅受納,兩數太重:平羅一匹要及一十九兩,婺羅一匹二十二兩,與本州島所織清水羅率增重八九兩。
乞除減輸納。
』臣竊以兩浙絲綿細小,與河北土産定羅不同,難以敷及上件兩數,是緻多用粉藥,纔經梅潤,往往蓋壞,逐歲不免退剝,再勒人戶貼納。
乞止依在市清水羅斤兩輸官。
」戶部言:「左藏庫歲常支羅不過萬匹,其婺州紹興三年分合發年額羅二萬匹,恐不須盡數起發本色。
」诏婺州紹興三年分羅并權折納價錢,令兩浙轉運使開具合折價直申尚書省。
五月二十五日,兩浙西路宣谕胡蒙言:「巡曆至臨安府、嚴州界,下等人戶陳狀,各稱絲蠶成熟,難得見錢折納和買物帛。
乞許令本路州縣五等人戶從便送納七分本色、三分見錢。
」戶部尋下兩浙轉司,看詳得今年合發夏稅和買物帛,依奉三月三日聖旨内「兩浙七分本色,三分折錢。
其價錢先令第五等人戶全行折納。
如有折納不足數目,更令第四等人戶折納。
又不足,均于上等人戶名下科折,務要寬恤下戶」,欲依兩浙轉運司已得指揮。
從之。
二十八日,诏:「昨建炎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揮,婺州上供平羅減定,着為永法。
其戶部續申明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今年四月九日令本州島将折羅和買絹起發指揮,可更不施行,以纾民力。
」 四年八月十九 日,殿中侍禦史張緻遠言:「伏 鎮南軍申:『乞以本州島和買絹、紬合起八分本色,更将二分許人戶折納價錢,每匹六貫文省。
』又胡世将申:『洪州在市一絹之直,已增長八貫五百文足,自餘州軍有至十貫足以上去[處],乞每匹折錢五貫或六貫文足,(今)[令]計折價錢納米應副江北支用。
』戶部勘當:『乞将江西八分本色絹内,令三分依洪州所乞,折納價錢,每匹作六貫文足。
如人戶願納米谷,各依逐處市價聽納。
』已從其請。
切以江西殘破之餘,軍旅轉饷殆無虛日,鎮南軍和預買絹,自起催至六月,纔納及一分。
民力不易,自可想見。
每匹令納錢六千[文]省,比之舊折三司價例,已增一半,若比浙中見價,每匹計多一千五百。
戶部勘(減)當更令折錢,每匹六貫文,其實八貫省耳,是于三等之中,獨取極價,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麼。
物不常貴,官有定額。
民得蠶織,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無價時而可減。
臣側聞章聖皇帝嘗語宰輔曰:『兩浙、福建、湖廣州軍,歲輸丁口錢四十餘萬,國家恤念遠人,非深行惠澤,無以緻其康樂,當永除之。
』丁謂以為方東、西巡幸,賜予億計,慮有司經費不給。
章聖曰:『朝廷推恩,所貴及民,但當敦本抑末敦:原脫,據《長編》卷七六補。
,節用愛人,何至以經費為辭耶』夫丁口錢民輸甚易,且有定制,章聖不恤,經一言而除之。
和買舊給本錢,每端一千,方時多艱,白取既非得已,有司請寬民力,戶部乃用極價,雖緻數 千萬缗,豈陛下所以(增)[轸]念黎元之本心耶」诏依已降指揮折納價錢,每匹減作六貫文省,如人戶願納本色者聽。
十一月一日,诏:「昨降指揮,江、浙州縣來年合納夏稅和買紬、絲、羅,并行折納價錢;綿、絹以十分為率,折納五分。
其價錢分兩限,内紬、絹價錢上限至來年十二月終,下限至來年正月終;絲、綿、羅價錢上限至來年正月終,下限至三月終;其餘本色匹帛,候至本年依條限起發。
其紬、絹折納錢,[元]降指揮明言折納錢五貫二百文省,自合送納省錢;絲、綿、羅依去年價錢折納,即無令納足錢之文;其餘五分本色綿、絹,合候本年依條限起催,即今未合催理。
訪聞州縣并不遵稞元降指揮,辄将所折價卻足錢令人戶送納,及将來年合納五分本色綿絹一便行催理,顯屬騷擾。
令監司禁止,覺察聞奏。
」 五年閏二月二十七日,侍禦史張緻遠言:「訪聞江東、西昨來預借折帛價錢,民極省費,而州縣責辦倉猝,不及下戶。
今宜令上戶代納本色,卻令下戶補納價錢,以寬貧乏。
」诏人戶合納夏稅和預買物帛,仰均行輸納,卻不得抑令下戶遍納本色,餘路依此。
四月十九日,尚書省言:「今來諸路合納上供和買絹數,昨降指揮将五分折納價錢,以便民戶。
其臨安府系車駕駐驆去處,當更行優恤。
」诏臨安府合發淮衣并三分上供和買納絹,除别指揮已減放二分外,将其餘數目以三分為率,更以一分折 納價錢,每匹作五貫五百文足。
如願輸本色者聽,餘二分依舊催納本色。
十六年六月七日,诏盱眙軍合發大禮銀絹,依下州路樁辦。
二十年二月三日,上謂輔臣曰:「前日路彬言,廣西折布錢錢:原作「袋」,據《建炎要錄》卷一六一改。
,咤都督府張俊每匹增及兩倍,可令戶部詳看裁減。
」其後本部言:「靜江府、昭州每歲合發上供布九萬二百八十一匹,昨自紹興後來,每匹增作一貫五百文省起發。
今欲依臣僚奏請,于見納價上三分中與減一分,作一貫文折納。
」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内藏庫申:「契勘諸州軍上供内藏庫匹帛,依法每匹長二十四尺,闊二尺五分,若有行濫及色額低次起發,自有斷罪。
湖州納到小绫一百六十八匹,看驗得内一百二十八匹,稀、怯薄、短頭不堪。
婺州納到绫羅共二百七十二匹,亦如此不堪。
乞明降指揮,交付原押人退還逐州換納。
」上曰:「此已系民所納,若行退換,原物未必歸民戶,卻重科納,必緻騷擾,朕深不欲如此。
止令提刑司具兩州受納官簿,示懲戒足矣。
」 三十年六月十八日,戶部言:「臣僚乞:『人戶輸納匹帛内有不應式者,止合退換。
比年以來,間有州縣複生奸弊,遇受納夏稅之日,差胥吏于場中别置一所,如有退換紬絹,每匹令人戶納錢,名曰回稅,既不正附赤曆,其錢莫可谷考。
望嚴立法禁。
』得旨,令戶部看詳。
本部勘會,在法:諸非法擅賦斂者,以違制論;過為掊刻者, 徒二年;監司以人戶合納谷帛絲綿之類紐折增功價錢,或籴買糧草抑令遠處輸納,若巧作名目,額外誅求者,亦并以違制論;守、令奉行及監司不互察者,與同罪,并許被科抑人戶越訴;合納官物不正行收支者,杖八十,收支官物不即書曆及别置私曆者,徒二年。
欲下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遵守前項見行條法。
」從之。
孝宗幹道二年二月七日,戶部侍郎曾懷等言:「諸路州軍起到物帛,并系應副宮禁及百司、官兵等支遣,自合受納及格堪好物帛。
今徽州發納幹道二年上供第四綱和買夏稅絹,左藏庫看驗得内一萬六千四百四十七匹并各輕怯、粉藥、纰,不堪支遣軍衣等使用,顯是本州島當來受納官吏與專揀攬納人戶通同作弊,有支遣。
除已退回令别補發,所有原受納官吏等望重賜黜責,庶為諸路受納官之誡。
」诏令江東轉司具元受納官吏并當職官位、姓名以聞。
三年二月七日,上宣谕宰執曰:「聞兩日支軍人絹甚好,常年不得如此。
」先是,戶部申,有徽州解到冬衣絹皆不堪支遣,上曰:「恐支與軍兵粗惡不便。
」令戶部功意料理,且差中使不測掣取,以妨奸弊。
至是,有司支散冬衣皆佳。
蔣芾奏曰:「軍人知陛下留意如此,請得好絹,無[不]欣躍。
」 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幹道五年折帛錢權與減半輸納一年。
五年三月十七日,戶部尚書曾懷言:「紹興府補發到幹道四年諸 縣退剝絹二萬六百七匹,輕怯不應省則。
本部再委太府寺官重行編揀,内稍可支遣絹一萬四千三十五匹先次交收外,有輕怯絹六千五百七十二匹合行退回。
又緣正是新陳未接之際,切慮人戶艱于換易,重緻騷擾。
今欲委官,估官價錢别行措置,貼錢收買,應付支遣。
仍乞下諸州軍約束諸縣,今後合起上供物帛,須管依省樣受納起發。
如依前違戾,從本部按劾聞奏。
紹興府尚有未補發絹數,如發,看驗得再有退剝不堪之數,亦乞依此施行。
」從之。
八月七日,诏:「已降指揮放免折帛錢,近日州郡卻于合納絹數内紐折見錢,及收買低下絹帛送納,民不得實惠。
可令體究,如有似此去處,重作施行。
」 十二月十四日,诏将徽州休甯等五縣減下折帛錢自幹道五年以後,令各縣止納本色。
以福建路轉運副使趙彥端有請麼。
八年二月十二日,戶部言:「昨徽州乞将本州島上供絹依祖宗舊制重十一兩為一匹輸納,本部欲依本州島所申。
今來徽州截日終起到幹道七年上供絹八萬一千七百六十餘匹,系四十二尺為匹,每匹重一十一兩一分,或一十一兩半之數。
」诏知州、右承事郎趙師夔特轉一官,通判、右承議[郎]張靖減三年磨勘。
十一月八日,诏楚州幹道七年分紬絹等并免起發。
以知楚州趙磻老言兩經兵擾故麼。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折帛錢 折帛錢 【宋會要】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預買錢多,人戶願請比歲例增給。
」诏諸路提舉司假本司剩利錢,同漕司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
政和元年,臣僚言:「兩浙咤紹聖中王同老之請,和買并稅紬絹匹帛頭子錢,又收市利錢四十利:原作「倒」,眉批:「倒,疑例。
」按下文诏罷市利錢,「倒」當作「利」,據改。
,例外約增數萬缗,以分給典吏等,多者千餘缗,少者五百缗。
」于是诏罷市利錢。
高宗建炎三年,車駕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運副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紬絹,歲為一百一十七萬匹,每匹折納錢兩千,計三百五十萬缗省,以助國用。
」诏許之。
東南折帛錢自此始。
折帛和買,非古麼。
國初二稅,輸錢、米而已,鹹平三年,始令州軍以稅錢、物力科折帛絹,而于夏科輸之,此夏折帛之所從始麼。
(太)[大]中祥符九年,内帑發下三司預市紬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紬六百,官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
自後稍行之四方。
寶元後,改給鹽七分,錢三分。
崇甯三年,鈔法既變,鹽不複支, 三分本錢亦無。
九月,禦筆:「朕累下寬恤之诏,而迫于經費迫:原作「追」,據《建炎要錄》卷二八改。
,未能悉如所懷。
今聞江南和預買絹,其弊尤甚,可下江、浙減四分之一,以寬民力,仍俵見錢俵:原作「表」,據《建炎要錄》卷二八改。
。
違,寘之法。
」 紹興二年紹興:原脫;二年:眉批「二年,疑」。
按上文承建炎三年,此作「二年」,當脫紹興年号,今據《宋史》卷二三《宰輔表》考補。
,戶部請諸路上供絲、帛并半折錢,如兩浙例。
于是左相呂餐浩視師,右相秦桧奏,從之。
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
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 紬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绫羅絁七萬匹,四川、廣西路布七十七萬匹,成都府錦绮千八百餘匹,皆有奇,诏諸路憲臣核州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實數來上。
初,魏矼在考功,建言:「州縣和預買絹,不給本錢,乞就折民間應納役錢。
使官無受绐之弊,民無請納之勞。
」尋下轉運、常平司議。
冬十月,兩浙轉運司言:「本路歲用和買本錢七十三萬餘缗,無可那撥。
」而常平司言:「此錢既充和買,則役人無以給之。
」其議遂止。
按折帛元出于和買,其始麼,則官給錢以買之,其後麼,則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又其後麼,則反令以每匹之價折納見錢,而謂之折帛,倒置可笑如此,則官價之不給麼矣。
今甫诏諸路憲臣核州縣已未支和買本錢實數來上,豈其時上之人元未知麼,或官吏肆為欺弊,複以和買名色妄有支破耶魏矼之說固為理當,然役錢者應納之物麼,折帛者橫取之物麼,官惟其乏錢,是以不免橫取于民。
若其可蠲,則自當明蠲橫取之折帛錢,正不必以應納之役錢(此)[比]折麼。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戶悉納折帛錢。
六年,兩浙轉運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錢條限起發。
十七年,诏減折帛錢,江南每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缗,江南每兩三百,兩浙四百,自來年始。
孝宗幹道四年,宰執進呈度支郎官 劉師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錢,紹興初年立價折納,至十一年,頓增一倍。
十二年九月赦書,止令折十之一。
十五年,又诏兩浙夏稅紬絹匹減一貫,和預買減一貫二百;江東、西減兩貫。
緣州縣不盡遵依,暗有增添,乞裁減以寬民力。
」上曰:「朕未嘗妄用一毫,隻為百姓,可從之。
」 冬十有二月甲辰,诏:「兩浙、江東、西路幹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并權與減半輸納一年。
如州縣過取一文以上,許人戶詣檢鼓院進狀陳訴。
」汪義端言:「若和買用畝頭均敷,則上戶頓減而下戶頓增。
蓋下五等人戶元不預和買,但每丁有綿,有丁鹽錢。
今又以畝頭均受上戶和買,則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産,而納數項之稅賦。
合将逐縣浮豹物力,隻照舊例均敷于四等以上為是。
」秘書郎娉逢吉言:「和買為民間白着之賦,雖正月給散本錢之法尚載令甲,而人戶鈔旁亦有見錢請給之文,然上下皆知其為文具麼。
中興之初,絹價暴增,匹至十貫,高宗念下戶重困,乃令上戶輸絹,下戶輸錢,于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貫或七貫。
和議既定,物帛稍賤,又令輸紬者以八分折鈔,輸絹者以三分折錢,餘輸本色,遂為定制。
朝廷以經費之故,未能裁損,州縣又于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葉适應诏條奏言:「何謂和買之患經、總制錢之為患麼經總制錢之為患:原脫,據《水心集》卷四補。
,自州縣而後至于民,民猶怨州縣而後及于朝廷,和買則正取之民而已已:原作「民作「民」,據《水心集》卷四改。
。
國以二稅為常賦麼,豈宜使經 用有不足于二稅之内,而複有所求哉經用不足,則大正其名實可麼。
承平以前,和買之患尚少,民有以乏錢而須賣,官有以先期而便民。
今麼舉昔日和買之數委之于民,使與夏稅并輸,民自家力錢之外,浮豹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
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義,獨困于無策,而莫之敢蠲耳。
陛下斷然出命,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罷和買』。
和買之為上供者所用紬絹和買:原脫,據《水心集》卷四補。
,惟軍衣未可裁損,其它宮禁、官吏時節支賜,格令之所應與者,一切不行可麼。
和買既罷,取民之名正,義聲暢于海内矣。
」又曰:「何謂折帛之患支移折變,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于折帛之患。
始以軍興,絹價大踴,至十餘千,而朝廷又乏用,于是計臣始創為折帛。
其說曰:『寬民而利公。
』其後絹價(即)[既]平,而民之所納折帛錢乃三倍于本色。
既有夏稅折帛,又有和買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于夏稅而和買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于是何名而取義乎其事無名,其取無義,平居自治其國且不可,而況欲大有為于天下乎雖然,折帛之為錢多矣多:原脫,據《水心集》卷四補。
,所資此以待用者廣矣,陛下必鈎考其凡目鈎:原作「鈞」,據《水心集》卷四改。
,而後可以有所是正。
若經、總制錢不減,和買、折帛不罷,舍目睫之近而遊視于八荒,此方、召不能為将,良、平不能為謀者麼。
」 甯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甯兩縣昨咤兵火,遂将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内句容除元額外,增絹二 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
繼嘗請減于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桧獨不與減。
今欲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減數。
」并可。
嘉定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貫有畸,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分有畸。
吏緣紛奸,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
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複頓增三寸。
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百貫文有畸,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餘匹,去年隻管九百四十貫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地)[他]。
乞明诏有司痛為革絕。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和買 和買 題原批:「始太平興國,訖隆興 二年。
」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四月,诏内外諸司庫務及内東門諸處造作,如官庫内有物,不得更下行收市。
應要物委三司職官常預計度。
若急須物色官庫内無,即于出産處收市。
若不及,即從三司下雜買務收買,即不得直下行鋪。
如違,許諸色人陳告,監官劾罪嚴斷。
真宗鹹平二年五月十一日,诏官中市物,勒行人于雜買務納下,本務令人供應。
二十二日,诏雜買務買物支價錢,委監官當面将旬價紐計錢數責領。
若三司乞破之時,須繳元帖并領狀申三司。
景德三年五月九日,诏内東門買賣司,應内降出賣匹段,自今明上簿曆,令使臣當面差人印記,具關子送下雜買務出賣。
所有金銀,即封記交付,更不得私将抵換匹帛下行出賣。
所有諸宮院,亦令依此置曆抄上。
又内中自來有直賣諸般物色,并令抄上簿曆拘管,依例具關子下雜買務取索供納。
又内中降出見錢,令雜買務收買供應物色,自今便仰據數送下,依例下行收買供應,更不得令将見錢轉換不堪匹緞兌賣。
又内中所買羊肉,自今并令使臣上曆,出給印押帖子,差辇官下行取買,諸宮院準此。
十五日,诏内東門降出賣匹緞,令左藏庫送納,關報雜買務,依時估納錢。
十九日,诏:「如有内東門買賣辇官諸(邑)[色]人将低次匹帛換内降上好匹緞,自今令雜買務牓門曉示,須先 上門曆,方将物于監官出頭。
仍樁定錢四千貫,分兩番一季結筭,依舊收蹙零腳錢。
每供物賣物,限半月納錢齊足,仍各置曆拘轄。
」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封者言:「雜買務與内東門司出納,咤緣為奸。
」真宗曰:「此二句屢曾制置,常給錢伍百萬于本司,以備支遣,不欲谷滞價直麼。
先帝時常以錢百萬命宋思恭檢校,凡宮中市物,令實時面給其直,用訖複增,常滿其數,仍聞思恭亦不能盡副先旨。
近日宮中凡所須索,并付左藏庫,雖動須變轉,且免擾民麼。
」 八月,诏洞真宮真:原作「直」,據《長編》卷七二改。
、開寶院、韓國長公主宅、廣平公保信軍院,及應敕葬所買賣物色,并聽從便,不須下雜買務。
是月,诏:「崇真資聖禅院于雜買務買物,慮其擾人,今後具數以聞。
」 十月二十二日,诏:「内東門降出宣賜銀及成器物有镌鑿官匠斤兩字号者,委雜買務使臣看驗,分厘色号,依時估取系省錢收買,送左藏庫。
候及千兩,申三司煎煉。
若無字号、不及色額器物钗钏,即付行出(買)[賣]。
」 二十三日,诏:雜買務要有買賣,畫時支給價錢,不得邀滞。
五年八月,诏:雜買務市物并須支一色見錢。
六年十一月,诏:自今内降及諸宮院賣金銀器物,并送左藏庫給錢。
有帶膠焊細碎物,即于雜買務出賣。
七年十一月,诏内東門:順儀院、崇真資聖院、太和宮及房卧使臣取買物,許于雜買務下行收買。
除官庫所有物外,各令行人等第給限供納。
是月, 诏:「雜買務應下行買物者,價錢不得住滞邀乞,其外催受得買物關子,次日須通下行戶置曆,于監官處書押。
」 天禧二年十二月,提舉庫務司言:「雜買務準内東門劄子,九月收買匹帛,内白絁每匹二千二百,十月收買皁絁,每匹二千八百,及收買果子,添減價例不定,稱府司未牒到時估。
檢會大中祥符九年條例,時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奪。
望自今令府司(侯)[候]入旬一日類聚,牒雜買務,仍别寫事宜,取本務官批鑿月日,赍送當司置簿抄上點檢。
」從之。
是月,诏三司、開封府指揮府司,自今令諸行鋪人戶依先降條(納)[約],于旬假日齊集,定奪次旬諸般物色見賣價狀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雜買務。
仍别寫一本,具言諸行戶某年月日分時估,已于某年月日赴雜買務通下,取本務官吏于狀前批鑿收領月日,送提舉諸司庫務司置簿抄上點檢。
府司如有違慢,許提舉司勾幹系人吏勘斷。
仁宗皇佑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诏雜買務自今凡宮禁所市物,先須勘會庫務委阙者,方得下行。
仍皆給實直,其非所阙者,毋得市。
初,仁宗謂輔臣曰:「國朝監唐世宮市之患,特置此務,以京朝官、内侍參主之,且防擾人。
近歲非所急之物,一切收市,擾人亦甚矣。
」故降是诏。
至和元年十一月,知開封府蔡襄言:「内東門市行人物有累年未償錢者,請自今并關雜買務,以見錢市之。
其降出物帛,亦估直于左藏庫給錢。
」從之。
高宗紹興六年二月四日,诏和劑局藥材令雜買務收買,仍就令太府寺準備差使兼雜買務監門,機察錢物出入。
除本身請給外,每月添支和劑局監門官日支食錢一色。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除舊額專、副、手分、攢司、庫子外,添置手分一名,書手一名。
」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依雜賣場例,每貫收頭子錢二十文省,市例錢五文足,應副腳剩等雜支使用,置曆收支。
年終,将剩數并入息錢。
所有熟藥所納錢看搯,并依左藏西庫條法。
其納到錢,除就支藥材價錢外,見在錢并行樁管。
」 同日,诏雜買務令臨安府輪差兵士一十五人充把門、搜檢、巡防等役使。
二十三日,诏太府寺置牙人四名,收買和劑局藥材,每貫支牙錢五文,于客人賣藥材錢内支。
如入中,依市值定價,責牙人辨驗無僞濫堪充修合狀,監官再行審驗,定價收買。
如受情中賣僞濫,并例外收買錢物,許人告,每名支賞錢五十貫,并依僞濫律斷罪。
及官知情,各與同罪。
不覺察,減二等。
五月十五日,朝旨:每貫于客人處更支牙錢二十文。
以無人應募麼。
同日,诏收買藥材,令臨安府市(令)[易]司每旬開具藥物名件、實直價例報雜買務,申太府寺照會。
孝宗隆興二年二月十六日,吏部狀:「都省批下本部申明:『雜買務阙,未審日後合從是何選分差注,或系堂除。
』後批:照應已降指揮,許通差文、武臣。
」尚書左選勘會:今将 《紹興格》并續降指揮參照,立定差法:雜買務選注通判、知縣資序、不曾犯贓私罪、年未六十人,仍不注初磨勘改官人。
尚書右選勘會:雜買務阙通差文、武臣,今欲差親民資序、不曾犯贓私罪、年未及六十(又)[人],候尚書左選(阙)[關]到指揮日,出牓召官指射。
如同日有官願就,即先差承務郎以上,次注大使臣。
其為任使阙年限,并依見行格法施行。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上供 上供 題下原批:「起建炎三年,訖幹道九 年。
」 【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戶部侍郎葉份言:「乞每歲終,從本部将諸路所起上供錢物、斛鬥數目以十分為率,比較三兩路起發最多最少去處,申乞賞罰,庶使官吏有勤惰之戒。
」诏從之。
四年九月六日,戶部侍郎孟庾言:「崇甯立法,諸路違欠上供錢物,官沖替而吏配千裡,務要應期辦集。
後大蹑間戶部奏請以為法禁太重,将官員沖替改作差替,人吏決配改作勒停,期于必行,不為虛文。
繼承指揮,卻依舊法。
日來朝廷不欲深罪,監司、州郡公然違戾,深慮有國計。
伏望嚴賜督責監司、州郡當職官,将今年上供錢物須管依限起發赴行在,應助支用,如有違欠,并乞依大蹑間申請斷罪。
」從之。
紹興元年三月十九日,尚書省言:「行在養兵之費浸廣,帑藏之積無幾,将來大禮,合用賞給百萬,既不許橫斂,惟指拟上供,宜預行戒饬。
诏:監司及州縣當職官不務體國,C令拖欠,起發違滞,或冒法截留,侵隐兌借之類,有大禮支遣,官追一官勒停,人吏杖脊遠配。
若率先起足,取旨優異推恩,仍令戶部常切催督。
其置簿點檢驅催,并依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诏諸路應赴行在錢物、斛鬥,官司辄截留借兌支撥,并依上供條法指揮施行。
四月十三日,戶部侍郎孟庾言:「江南東、西路合起發行在額斛,系以去年秋稅計置起發,已承十一月四日朝旨,将二分折起價錢外,餘八分起發本 色糧米。
緣所起數多,即目道路未甚通快,深慮艱于一般般運一般:原作「一并」,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二改。
,又民間見阙糧斛,今欲将逐路合起發米将二分依市價粜賣,将賣到錢計置金銀起發,餘六分本色依舊。
」诏依,仍仰将已納在官合起發上供米斛依市價出粜,如有未納數目,即拘催本色,不得抑勒稅戶認納價錢,卻成搔擾。
八月二十九日,诏令宣州将未起上供紬絹三萬匹并納本色。
以本州島言「奉上供紬絹一半折價,每匹三貫文,而江東時值止兩貫,下戶反有倍費」故麼。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戶部尚書李彌大言:「今來道路并無梗阻,其諸路州軍上供錢、帛、斛,自合遵依上供條限,盡數起發前來行在送納。
望嚴賜指揮諸路漕臣。
」诏兩浙東、西、江南東、西路各就委逐路刷折帛錢官拘催,并福建路、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并仰逐路漕臣照會戶部已行事理訓誡州縣,将合起發物各依條限起發。
今來系充贍軍支用,務在悉心拘催催:原作「權」,據本書食貨三五之三三改。
,毋令蹈習前弊。
令戶部不住催促施行。
如尚敢違限,不為依數起發,仰本部按劾取旨,重寘于法。
閏四月十二日,臣僚言:「欲令福建路轉運司将本路合買發上供銀委官置場,依市價收買。
如或價高,所買數少,不及(租)[祖]額,即乞朝廷量行蠲減。
」诏劄與福建路轉運司從長相度,務要便民,限三日申尚書省。
五月十一日,戶部言:「乞将處、台州上供錢物,并依江東、西不通水路已降指 揮,計置輕赍起發赴行在。
」從之。
六月二十七日,金部言:「欲将鼎州建炎四年合發上供錢物免放,其紹興元年分上供之數,自來年為始,分限三料帶納。
今年上供錢物,疾速依條限計置起發前來行在送納。
」從之。
七月十四日,诏南康軍今歲合發上供紙并特與放免一年。
十月十三日,都省言:「江西吉、筠州、臨江軍上供糧斛,累年并無起發數目,今歲豐稔,秋苒理當措置。
」诏差倉部郎官娉逸前去,同本路漕臣韓球于逐州催納,先次起發三十萬碩,各差逐州通判兵官一員管押,赴鎮江府權行交卸。
其合用舟船,如官綱不足,仰本路安撫大使司協力那融應副,仍限至十二月終起發盡絕。
如有已受納到早米,亦仰疾速起發,祗備應接行在支遣,令戶部常切催促。
如限内依數起足,其韓球、娉逸并管押管一例推恩。
若出限不足,取旨降黜。
及差郎官一員、密院準備将兩員前去受納,令别項樁管,非奉朝廷指揮,不以是何去處,不得支動顆粒,并沿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