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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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有力食祿之家假名占田,量出租課。
臣體量上件鄉村莊田,人願收買耕佃,如有見佃人戶,多豪幸之輩,隻計轄下州軍,約得二十八萬貫已來,若将重減卻虛數,必是并有承買。
欲望許選清幹官估計實直價例,召人承買。
』」已可。
其三司奏:「欲乞上件條貫下逐路,将天聖四年已前戶絕莊田依陝西例估計實價,召人承佃。
」從之。
十一月,诏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
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别住住:原作「主」,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四改。
。
」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
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
如是主人非理欄占,許經縣論詳。
六年九月,河北轉運使楊峤言:「真定民杜簡等狀稱:近年水、旱、蝗災,被豪富之家将生利斛鬥倚質桑土。
」事下法寺,請應委實災傷倚質者,令放債主立便交撥桑土與業主佃莳。
其所取錢斛,候豐熟日交還。
如拖欠不還,本錢官中催理,利息任自私斷。
自今後更不得準前咤舉取倚質桑土。
[所]貴抑兼并,永絕詞訟。
」從之。
七年三月,诏:「如聞比來饑民有在沿邊,别無親屬莊産可依,仰轉運使體量 救恤,不令失所。
或發遣往唐、鄧、襄、汝,撥與系官田土、牛、種安泊。
」仁宗曰:「比日北邊荒歉,流民過來,沿邊饑馑至甚。
雖外境之人,然溥天率土,皆朕赤子麼。
當與多方赈濟。
」 五月,龍圖閣學士、知密州蔡齊言:「三司牒:『戶絕莊田錢未足合納租課者,勒令送納,直候納足價錢開破。
若未有人買者,官定租課。
令請射戶供輸本州島。
』自大中祥符八年後,戶絕莊七十七戶,隻有六戶未戶絕已前出課撲佃,自後依舊納課,餘皆荒閑。
準天聖四年七月五日敕:『召人請射,隻納二稅,更不紐課。
』未及一年,準天聖五年六月十五日敕:『差官估計,召人承買。
若未有承買,且令見佃人出稅。
』後來本州島估賣,有四十八戶承買,尚有二十九戶未有承買,三司累牒催納價錢未足,且納租課。
伏緣人戶請射之初,田各荒廢,纔入佃莳未及一年,續許承買,催納價錢,并是賣牛破産賣:原作「買」,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四改。
,竭力送納。
未足,又更勒納租課。
一年之内,催納三重,臣未敢緊行理納。
兼慮諸處承買莊田錢未足,更納租課者,亦乞遍下諸處。
」事下三司相度。
三司言:「諸處所管戶絕莊田不少,今若不候錢足便除租課,切慮承買戶故為拖滞,不納價錢。
欲乞自今據未納足錢并未有人承買,一依估價召人承買,限一年内錢足,仍将估價及見納租紐作十分,如納錢一分即除落一分租課,直候納足方與全免。
」從之。
十一月,诏:「州縣逃田經十年已上無人歸業,見今荒 閑者,令出暝曉示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限百日令本主歸業。
限滿不來,許人請射耕佃。
其歸業并請射人戶,并不得立定稅額,及令應副差徭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
候及五年候:原作「後」,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于舊額稅賦上特減八分,永為定額。
」其月,中書門下言:「切慮上件逃田荒閑年深上:原作「止」,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見有人戶侵耕冒佃,将來有人歸請,别緻争訟,及見有稅産人為見寬恩,抛棄己田。
卻求請佃逃田,欲令三司告示,如有侵耕者,與限百日陳首,更不問罪,據陳首後耕到熟田頃畝,于元稅額上令納五分。
如本主限内歸認,給付本戶,依此納稅。
若辄棄己田,妄作逃移請射逃田,許諸色人論告,科違制罪,押歸舊貫。
鄉耆不切覺察,緻有違犯,并從違制斷遣。
」 八年八月七日,審刑院言:「河北天聖八年四月已前值災傷逐急典賣與人,其四鄰逐熟在外不曾會問者,如見執文契印稅分明,其鄰人不曾着字,卻有論認者,官司不得為理,并依元契為主。
」從之。
十二月,知坊州揚及言:「民馬固狀:『典得馬延順田,計錢六千,後添栽木三百,元契每根贖日理三十錢。
』臣詳顯是有力百姓将此栽木厄塞貧民,占據地土,豈可元典六千,贖田之日卻理錢十千!從祖作幸從祖:疑是「延順」之形誤。
,邀勒貧苦永不收贖。
如不止絕,恐豪滑人戶轉侵孤弱,競生詞訟。
自今後如元典地栽木元:原作「無」,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年滿收贖之時,兩家商量,要即交還價直,不要取便斫伐,業主不得占吭。
」 慶曆四年正月二十八,诏:「自今在官有能興水利、課農桑、辟田疇、增 戶口,凡有利于農者,當議量功績大小,比附優劣,與改轉或升陟差遣,或循資、家便、等第酬獎。
即須許法勸課,不得卻緻擾民。
其或陂池不修,桑棗不植,戶口流亡之處,亦當檢察,别行降黜。
仍令轉運使、提點刑獄常切糾舉,無自曠慢。
至于省徭役,寬賦斂,使百姓而樂于務農,亦所以廣勸民之道麼。
仍令逐處臣僚今後舉奏見任知州、通判、知縣、令、佐者,并先言有何勸課勞績,方與依條理為舉主施行。
其提點刑獄朝臣并轉運判官,今後并帶兼本路勸農。
一、興水利,謂陂塘污田之類及逐處堤堰、河渠可備水患者,或能創置開決,或麼來廢壞堙塞複能興修,或前人已興功未成後來接續之畢者,仰逐處勘會功績大小,所利廣狹聞奏。
一、植桑、棗。
令文勸課栽植,自有等第數目,如地土有所不宜,則不必桑、棗,但榆、柳之類,随地所宜,可為民利。
如官員能自相度民力,許法勸課,不須執守令文内數目,并令逐處具本官任内栽種詣實聞奏。
一、增戶口。
部内有逃戶,卻能招誘複業,或有天荒田能招人開耕耕:原作「種」,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創立戶貫,皆為勞績。
即不得差人追捕歸業,亦不得強抑人戶開耕,以為己功。
令逐處勘會增添到戶數及開耕到地土頃畝聞奏。
已上勸課功績,并于得替日出給解由,仍令本屬保明以聞外,并給與公據,自赍赴阙。
八月,命參知政事賈昌朝領天下農田,有利害,其悉條上之。
初,參知政事範仲淹 援唐故事,請以輔臣分總其務,雖常降,然其後亦弗果行。
皇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右司谏錢彥遠言右:原作「左」,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及《長編》卷一六六改。
:「農桑者,生民大事,國家急務,所以順天養豹,禦水旱,制蠻夷之原本麼。
本朝自祖宗以來,留意尤切,故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臣僚、知州、通判皆帶『勸農』職名,授結銜結銜:原作「诰禦」,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及《長編》卷一六六改。
,政在督課。
而近歲徒有虛文,初無勸導之實,污萊不辟萊:原作「菜」,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事失咤循。
今欲乞應天下諸州軍于長吏廳各置勸農司廳:原作「聽」,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以知州為長官,判官為佐官,舉部内幕職、州縣清強官一員兼充判官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量抽吏人,先将部内諸縣今日已前見管墾田頃畝、戶口數目,陂塘、山澤、桑棗、溝洫都大之數,着為帳籍。
仍開析見有多少逃移人戶、賦稅、荒廢田畝、古之水利、後來殘毀者,委自勸農官司多方許法勸課招誘,安其生業,去其大害,興其大利。
候至年終農隙,轉運司遍行比較,委是增得墾田、戶口數目。
或流人自占,或逃移複業,陂塘灌溉有利,桑棗廣植,溝洫開辟,增多賦稅,丁口蕃息,明着闆籍,不至煩據者,保明舉奏,特與就賜章服,增其秩祿。
如一任終始,悉有顯,令轉運司批上曆子,到阙,委所司磨勘,超擢任使,其判官亦特與磨勘、引見。
其轉運使等,每巡曆州軍,先須點檢勸農司訖,方得點檢諸事。
如長吏已下咤循違慢,職業無聞,人戶逃移至多,墾田之數日削,并乞除授散官監當,判官亦同降黜。
所貴天下本農,生民富給,為萬世之基。
望 诏三司檢舉舊貫,賞罰施行賞:原作「當」,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
」 二年九月,诏三司:唐、鄧、汝州多曠土,其令寬立稅限,募人墾種之。
至和元年三月,诏:「京西民饑,其荒田如人占耕,及七年起稅二分;逃田,及五年減舊稅三分;咤災傷逃移而複業者,免支移折變二年折: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非咤災傷者,免一年。
」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荊湖、廣南路溪洞人戶争論田土,雖在務月,須理斷了當。
以上《國朝會要》。
治平四年九月二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江南東路轉運司言:「三司奏:『池州多逃産年深,元額稅重,人戶不敢請射,欲乞其逃田如三十年以上,于元稅額上減放四分,四十年以上減放七分。
如此候十年,其田已成次第,即依編十分内減三分,立為永額。
其三年以下十年以上者,自依編敕,令三司依此施行。
』本司看詳:本路及天下似此逃田不少,乞施行諸路,令人請佃。
」诏并從之,仍候請佃及十年,并令納五分稅;及二十年,即依編納七分稅,永為定額。
十一月,三司請出賣京東等路戶絕沒納莊田。
诏内有租佃戶及五十年者,如自收買,與于十分價錢内減放三分放: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仍限二年納足,餘依所請。
熙甯元年六月十五日,京西提刑徐億言:「知唐州、光祿卿高賦招兩河流民及本州島客戶開墾荒田,招到外州軍及本州島人戶請過逃田本:原作「不」,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又興修過陂堰,望功恩獎。
」有诏褒谕。
十二月四日,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本管汝州戶口至少,田土多荒,龍興、魯山、梁、葉四縣最為凋弊葉:原作「華」,按《宋史地理志》,汝州無華縣,有葉縣,據改。
。
自 來請佃人戶雖有條貫,五年内免諸般科役,而客戶尚不免諸色役,既請田不過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須至充役,雖有條制,諸縣不能遵守,民亦不以為信,以此逃竄者多,占田者少。
今欲乞置墾田務,舉官一員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
其請田人須勘會系汝州界不走移者方得收管,更不隸諸縣版籍。
逐縣即不能統攝,則無由差科,候五年滿日,據地界撥還逐縣應副科役,其所舉官如招及千戶以上,乞優與酬獎,仍許再任。
其廨宇隻就龍興縣安置。
如此,則為利甚博,所費者寡,人戶漸可招誘,田畝足以墾辟。
」诏不置務,餘依所請。
二年八月十九日,中書言:「黃河北流,今已淤斷。
所有恩、冀以下州軍,黃河退背田土頃畝不少,深慮權豪之家與民争占,及有元舊地主咤水荒出外未知歸。
請诏河北轉運司,應今來北流閉斷後黃河退背田土,并未得容人請射及識認指占,聽候朝廷專差朝官往彼,與本處當職官同行摽定訖訖:原作「乞」,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收接請狀,紐定租稅「租稅」後原衍「定租稅」三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删。
,均行給受。
」 十一月十三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制置:原作「置制」,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乙。
:「乞降農田利害條約付諸路,應官吏諸色人有能知土地所宜、種植之法及可以完複陂湖河港,或不可興複隻可召人耕佃,或元無陂塘圩堤堰溝洫而即今可以創修,或水利可及衆而為之占擅,或田土去衆用河港不遠為人地界所隔,可以相度均濟疏通者,但幹農田水利事件,并 許經管勾官或所屬州縣陳述。
管勾官與本路提刑或轉運商量,或委官按視,如是利便,即付州縣施行。
有礙條貫及計工浩大,或事關數州,即奏取旨。
其言事人,并籍姓名、事件,候施行訖訖:原作「乞」,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随功利大小酬獎。
其興利至大者,當議量材錄用。
内有意在利賞人不希恩澤者,聽從其便。
應逐縣各令具本管内有若幹荒廢田土,仍須體問荒廢所咤,約度逐段頃畝數目,指說着望去處,仍具今來合如何擘畫立法、可以糾合興修、召募墾辟,各述所見,具為圖籍,申送本州島。
本州島看詳,如有不盡事理,即别委官覆檢,各具利害開說,牒送管勾官。
應逐縣并令具管内大川溝渎行流所歸,有無淺塞合要浚導,及所管陂塘、堰埭之類可以取水灌溉者,有無廢壞合要興修,及有無可以增廣創興之處。
如有,即計度所用工料多少,合如何出辦。
若系衆戶,即官中作何條約與糾率與:原作「興」,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衆戶不足戶: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補。
,即如何擘畫假貸,助其阙乏。
所有大川流水阻節去處,接連别州縣地界,即如何節次尋究施行,各述所見,具為圖籍,申送本州島。
本州島看詳如有不盡事理,即别委官覆檢,各具利害,牒送主管官。
應逐縣田土邊迫大川,數經水害,或地勢污下,所積聚雨潦須合修築圩、堤防之類以障水患。
或開導溝洫歸之大川,通洩積水,并計度闊狹高厚深淺,各若幹工料,立定期限,令逐年官為提舉,人戶量力修築開浚,上下相接。
已上亦先 具圖籍申送本州島。
本州島看詳,如有不盡事,即别委官覆檢,各具利害,牒送管勾官。
所有州縣攢寫都大圖籍合用書筆,成添雇人書,許于不系省頭子錢内支給。
諸色公人如敢緣此起動人戶乞覓錢,并從違制科罪,其贓重者自從重法。
應據州縣具到圖籍并所陳事狀,并委管勾官與提刑或轉運商量,差官覆檢。
若事體稍大,即管勾官躬親相度。
如委實便民,仍相度其知縣、縣令實有才能可使辦集,即付與施行。
若一縣不能獨了,即委本州島差官,或别選往彼協力了當。
若計工浩大,或事關數州,即奏取旨。
其有合興水利及墾廢田用工至多縣分,若知縣、縣令不能施行,即許申奏對換或别舉官,或替下官,仍别與合入差遣。
若本縣事務煩劇,兼所興功利浩大,合添丞、佐去處,即依今年二月中所降添員指揮别具聞奏。
應有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之類工段浩大民力不能給者,許受利人戶于常平廣惠倉系官錢斛内連狀借貸支用,仍依青苒錢例作兩限或三限送納。
如是系官錢斛支借不足,亦許州縣勸谕物力人出錢借貸,依例出息,官為置簿及催理。
諸色人能出豹力糾率衆戶,創修興複農田水利經麼便民,當議随功利多少酬獎。
其出豹頗多,興利至大者,即量才錄用。
應逐縣計度管下合開溝洫工料,及興修陂塘、圩、堤堰、鬥門之類事關衆戶卻有人戶不依元 限開修,及出備名下人工、物料有違約束者,并官為催理外,仍許量事理大小科罰錢斛,其錢斛官為置簿拘管,收充本鄉衆戶工役支用。
所有科罰等第,令管勾官與逐路提刑司以逐處衆戶見行科罰條約共同參酌,奏請施行。
應知縣、縣令能用新法興修本縣農田水利已見次第,令管勾管及提刑或轉運使、本州島長吏保明聞奏,乞朝廷量功績大小與轉官功:原作「力」,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八改。
,或升任、減年磨勘、循資,或賜金帛令再任,或選差知自來陂塘、圩、堤堰、溝洫、田土堙廢最多縣分,或充知州、通判,令提舉部内興修農田水利。
資淺者,且令權入。
其非本縣令、佐,為本路監司管勾官差委擘畫興修,如能了當,亦量功利大小比類酬獎。
」诏并從之。
三年二月,管勾秦鳳路經略司機宜文字王韶言:「渭源城下至秦川沿河五六百裡,良田不耕者何啻萬頃!但自來無錢作本,故不能緻利。
欲每歲常于秦州和籴場預借錢三五萬貫作本,擇田之膏腴者,量地一頃,約用錢三十千,歲收不下三百石,千頃之田三萬貫,收三十萬碩。
以十萬為人、牛糧用外,歲尚完二十一萬碩。
」诏秦鳳路經略司借支封樁錢三萬貫,委王韶募人耕種,仍預行摽撥荒閑地土,不得侵擾蕃部。
如封樁錢已系轉運司支借收籴斛鬥,亦仰先次撥還。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應已行新法縣分所根究到荒廢田土約若幹頃畝,大川大港計若幹道,陂塘、 圩、堤堰之類計若幹所,先料開浚修築,都計若幹工,每令、佐得替月,并令具任内擘畫召募墾辟、催督開修過若幹數目,牒與替官,令取圖籍抽摘交點得實,方得保明申州,出給解由。
如有僞妄增功隐落事狀,并從違制分故失科罪,不在去官及赦原之限。
其知州、通判,令提刑、轉運常切體究,量任内能與不能用心勸督,候得替日,具的實事件申奏,當議量功罪賞罰當:原作「常」,據文意改。
。
内有能擘畫興修功利大者,乞朝廷差優與升擢。
其管勾官、提刑、轉運及本州島長吏等,如明見管内官吏、百姓所陳農田利害可以興除,妄有沮廢,及妄冒保明功績,朝廷差官察訪得實,并重行降黜,亦不在去官及赦原之限。
」 十月,提舉京東常平倉王子淵言:「臣職事之中,在農田尤為先務。
如本路濟州有南李堰,濮州有馬陵泊等處,麼為積水所占,昨已疏治,修複良田約四千二百餘頃。
昨來夏秋民間耕種,所取菽、麥約三二百萬餘碩,此乃于常歲之外所獲之物,散在公私,以備饑歲。
又修導過曹、單等九州島一十三處溝洫、河道,疏決畿内已來諸處逐年夏秋積潦,東入清河等處,遂入于海,無橫流之虞。
欲乞下諸路,相提舉司,宜以農田水利為首務。
」送司農寺。
寺司勘會:「近令遍牒諸路,相度檢計應系農田水利、溝洫河道、堤岸鬥門之類,如系人戶自備功力趁農隙日合行興修去處,依時檢計,催督興修。
若合差人夫,并依元料夫工, 合聽朝旨差撥春夫者,具事狀以聞。
仍各具将來合興修着望緊慢去處興:原作「行」,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九改。
,并的确利害事狀圖籍申寺。
纔候下手日,逐一供報赴寺。
」從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
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言:「諸畸零不成片段田土難以召給役人者,依出賣戶絕田産法召人承買。
」 元豐元年四月十九日,诏:「開廢田、興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之類民力不能給役者,聽受利民戶具應用之類貸常平錢谷,限二年兩料輸足,歲出息一分。
」 三年五月七日,诏止蔡州客戶請射田,追收已給關子。
以權提點京西北路刑獄張複禮奏「根栝民契外地及奪下戶閑田,募客戶自占,境内搔擾」麼。
五年十一月九日,都水使者範子淵言:「自大名抵幹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租。
」從之。
十二月二日,诏前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司幹當公事段詢減磨勘三年,賞根括水陸田四千一百餘頃麼。
六年九月十一日,知瓊州劉威信言:「朱崖軍山脈肥沃,欲乞委本軍除舊系黎人地不許請射外,招誘客戶請系官曠土招:原作「括」,據本書食貨一之三○改。
,住家耕作,仍立賞格激勸。
」從之。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诏罷方田。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一日,诏諸路經略司講求護耕之策,勿令賊計得行,緻失春事。
複命鄜延路經略使趙等審量賊計,按實以聞。
以夏賊屯集境上,陝西、河東并邊居民往往不敢耕種敢:原作「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改。
,有妨春事故麼。
四年二月十三日, 诏:「自今應瀕河州縣積水占田處,在任官能為民經畫溝畎疏導,退出良田一百頃已上者,并委所屬保明以聞,到部日,與升半年名次。
每增一百頃,各遞升半年名次;及一千頃已上者,比類取旨酬賞;功利大者,仍取特旨。
」從刑部侍郎範伯祿請麼。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诏:「河東路提刑司将麟府、豐州曾經西賊劫掠耕牛人戶,特許于常平錢内借錢買牛,其所借錢漸次催納。
」 紹聖二年三月三日,工部言:「諸黃河棄堤退灘地土堪耕種者,召人戶歸業,限滿不來,立定租稅,召土居五等人戶結保,通家業遞相委保承佃遞:原作「地」,據本書食貨一之三○改。
,每戶不得過二頃。
論如盜耕退複田法據文意,句前當有脫字。
,追理欺隐稅租外,其地并給告人,仍給賞。
」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提點京西北路刑獄徐君平言:「提點官與監司舊帶『勸農』者,乞據所部分巡州縣,括其地之不墾辟,周知頃畝,縣為圖籍,詢究其弊之所在,為救之之術。
」從之。
同日,知鄭州李湜言:「興修農田水利,乞送詳定重修令所看詳編修。
」從之。
徽宗崇甯三年十一月,诏新差權發遣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公事王覺遷一官。
以墾辟農田幾及萬頃故麼。
四年二月十六日,複頒《方田法》。
詳見《方田門》。
大蹑三年二月十二日,提舉廣南西路常平等事洪彥升言:「廣西郡縣地廣人希,原隰沃孀,甚有可耕之處,功之蠻夷附順,疆土斥遠,倉廪儲偫,尤資經畫,以緻充羨。
欲乞募民給地使耕,系官若 私,舉行借貸,應副開墾。
俟其就緒,三年而後,量起稅租,漸賞宿貸。
彼将安土樂業,可使地無遺利,亦募民實邊之意。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宣州、太平州圩田并近年所作,多是上等及官戶借力,假人名籍請射修圍,今已成田,認納租稅,多為奸猾告讦,咤而成訟。
可令本路提舉司下所屬州縣,将應有假名人并許自陳,特與改正,充本戶永業。
其租稅等,并依額送納。
」 四月二十七日,诏:「自春以來,并得膏澤,方今孟夏,天氣晴和,田蠶谷麥,衆務方興。
農民竭力田疇,一歲之功,并在此時。
深慮州縣之吏拘以微文,按其細罪,追呼證辯,株連枝蔓,或興不急工作,或趣未償麼負,拘絷監锢,緻妨一時耕作,而失終歲之功。
宜遍委諸監司明功申,州縣官各仰省事息民,無奪其時,以稱愛民厚農之意。
如違,監司走馬舉劾以聞。
」 政和元年三月七日,诏:「監司勸率守令督責編戶植桑柘,廣蠶利,以豐織,(基)[其]本任滿,比較賞罰。
」 四月四日,臣僚言:「近歲諸路監司、列郡守臣,每于中夏農事方興,纔見雨澤應時,則未足言足,未種言種,便指為禾谷豐穰,秋成可望。
願立法禁。
诏諸路州郡守臣各務勸農之實,不得預言豐登之欺。
」從之。
五日,诏:「士大夫與民争利,多占膏腴之地,已有令文,令監司常切檢舉。
」 二十四日,臣僚言:「郡守、通判、轉運使、副、提點刑獄系銜,必帶『勸農事』,近制,又并縣令亦以『管勾勸農公事』 為銜銜:原作「禦」,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考課之法,複有農桑墾植之最。
而官吏不能上體愛民之意,其所急者,特在于催科賦入、簿書獄訟而已。
欲責守令職事,以勸農為先務。
春則耕桑,視風土氣候之早晚以督課之,中、下之民,種食不足,則依常平放稅七分之法,借貸以補之;秋則視歲入之豐儉,察其播殖貸助,亦如上法。
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即巡曆所至,察守令勸農之勤怠,歲取三數人最優劣以聞,重行升黜。
如此,則莫敢苟簡,以副陛下封植基本之意本:原作「木」,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诏可,詳據所陳,精密立法,以責實:原作「劾」,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五月二十二日,诏:「耕桑乃衣食之源,斫伐桑柘,未有法禁,宜立約束施行。
」 二十七日,臣僚言:「天下系官田産,在常平司有出賣法,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是麼;在轉運司有請佃法,天荒、逃田、省莊之類是麼。
自餘閑田,名類非一,往往荒廢不耕,雖間有出賣請佃之人,以為豪右之侵冒,輸官稅賦,十無一二,欺弊百出,理難齊一,其請佃人戶又以經系官田,不功墾辟,辟:原作「聞」,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遂使民無永業,官失主戶,公私利害,所系非輕。
乞命官總領,條畫以聞聞:原作「辟」,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诏範坦總領措置。
六月六日,戶部侍郎範坦奏:「奉诏總領措置出賣系官田産。
欲差提舉常平或提刑官專切提舉管勾出賣。
凡應副河(坊)[防],沿邊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類,并存留。
凡市易抵當、折納、籍沒,常平戶絕、天荒、省莊,廢官職田,江漲沙田,棄堤退灘,瀕江河湖海自生蘆葦荻場、圩、湖田之類,并出賣。
」從之。
七月二十日,臣僚言:「私荒田法,聽典賣與蹑寺,多以膏腴田土指作荒廢,官司不察,而民田水旱,歲一不登,人力不繼,即至荒廢。
蹑寺得之,無複更入民間,為農者受其弊。
欲除官荒田許蹑寺請佃外,餘并不許典賣。
」從之。
九月十二日,戶部言:「欲自今應命官或諸色人陳述農田水利,令本州島日下開具申部,從本部置籍。
如可興修,令所屬依紹聖條法,一而興修修:原作「條」,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提舉官咤巡曆所至,詢訪講究施行。
所貴地無遺利。
」從之。
十四日,總領措置官田所奏:「檢會熙甯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朝旨,制置三司條例司奏:『出賣廣惠倉田土,其所委逐項,提舉官催趣出賣。
如一年内賣及三萬貫,減一年;七萬貫,減二年;十萬貫,減三年磨勘。
』欲比類熙甯年指揮,所委監司官一路州縣合賣田舍價錢數目,如于一年内賣及七分,與轉一官;六分,減三年磨勘;五分,減二年磨勘。
其出賣不及五分之處,亦依已降指揮,從本所奏劾。
庶幾有以激勸庶:原作「磨」,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诏:「諸路系官田舍,平日多為豪右侵冒,有虧邦計。
今來出賣頃畝,間(椽)[緣]萬數不少,所委官吏若不明勸賞,則無以激勸,使能吏悉力幹辦。
可并依所奏施行。
」 木之類地段,并合酬佃人功力,估價出賣。
』看詳欲人戶見承佃合賣官田,如内有種植材木,并令十月二十日,總領措置官田所言:「提舉河北西路常平王靓奏:『相州見估賣官田,内有元系白地,咤人戶承佃後來栽種到桑、棗、 估官,體究詣實,别作一項估價,與所賣田土一處依法召人承買。
候出賣了當,将來木值錢給還元栽人戶。
若系見佃人承買,即止納買地價錢止:原作「立」,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從之。
二十二日,總領措置官田所言:「元奏請存留屯田,為河北、陝西、河東事幹邊防利害去處,不可出賣。
若自餘路分雖有屯田之名,從來止是令人戶出租佃莳,顯與其它名色官田事體一般,即非事幹邊防,亦合出賣。
」從之。
十二月六日,手诏:「應京畿諸路按察官于所部,守臣于倚郭,縣令于境内,歲終耕斂,并須親詣田疇,勸沮勤惰,以為力耕之倡。
其土地辟、賦入登、民無流移者,為考課之最。
仍令尚書省檢校,具祖宗故事頒降。
」 二年四月十七日,诏:「祖宗以來,田之在公者為屯田,為官莊,養民兵,居熟戶,于以佽助經費,藩衛邊鄙。
神考置常平之官,修水土之政,方天下之田,以正經界,庶幾乎複古矣。
續而成之,以紹先烈,實在今日。
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賣鬻,苟目前之利,廢長麼之策,厚賞滋奸,民以煩擾,豪強兼并,佃戶失業,東南阙于上供,瘠薄棄而不售。
以義理豹,豈謂是欤!昨宋坦所上賣官田宅畫一,可更不施行,總領措置官吏并罷吏:原作「史」,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已賣田宅。
并給遠元納價直,其田宅卻拘收入官,元佃賃人戶願依舊佃賃者聽。
餘并遵依元豐令施行依:原作「化」,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 二十二日,臣僚言:「伏聞已降指揮,罷賣系官田宅。
若不事為之制,卻恐重有侵漁。
其間如已交業之家 見已布種,或已修蓋舍屋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理當逐一措置行下。
」诏舍屋已經改更,但課利虧祖額者,與免仍舊修蓋。
官田已作墓地安葬,保耆驗實申官,許令據合用步畝收買畝收:原作「收賣」,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與免遷徙。
政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尚書省言:「新授鄧州司戶曹事畢昂奏:『切見自來諸處圩岸,多是所屬尋常不切照管,到水漲之時,常有決溢,公私被害不細。
縣官任滿,别無虞,雖許免試一次,緣賞典尚輕,及未有決溢斷罪之法。
欲望重立賞罰,仍于逐縣令、佐銜内添入「專切管幹圩岸」字。
其鄰圩去處,亦乞并禁樵采,以固堤防。
』诏令尚書省立法。
今拟立下條:管幹圩岸、圍岸官,任内修葺牢固,不緻隳損堙塞者,三年任滿,承務郎以上減磨勘一年,承直郎以下占射差遣一次;二年以上移替者原書天頭注雲:「政和無八年」。
,承務郎以上與家便差遣,承直郎以下升一年名次。
」從之。
八年四月五日者:原作「年」,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三改。
,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逃田不耕,除閣稅賦,情弊多端。
其間有人戶冒佃而不納稅租者,有雖供稅而冒佃不出租者,亦有逃戶雖已歸業而尚不供輸者,亦有荒薄無人耕種者,高郵軍計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有九百七十四頃,泰州有五百二十七頃,平江府有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欲諸縣專選官一員按籍根括,限一季許首,并與免罪,收入帳簿,依舊輸納稅租。
限滿不首,即許人告,賞錢一百貫,以犯事家豹充。
其荒簿無人 耕佃者,即多方招誘逃戶歸業,及依條召人請莳,檢量頃畝,立定四至給付。
仍取鄰田中等稅數減半為額,與免一料催科。
所貴逃田無不耕種。
」诏逃田可專委縣丞,無縣丞處,委他官。
餘并從之。
宣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農田所奏:「應浙西州縣咤今來積水減退,露出田土,乞每縣選委水利司谙曉農田文武官同與知、佐分詣鄉村,檢視标記,除出人戶己業外,其餘遠年逃田、天荒田、草葑、茭蕩及湖泺退灘、沙塗等地,并打量步畝,立四至坐落、着望鄉村,每圍以千字文為号,置簿拘籍,以田鄰見納租課比撲量減分數出暝,限一百日召人實封投狀,添租請佃。
限滿拆封,給租多之人。
每戶給戶帖一紙,開具所佃田色田: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三補。
、步畝、四至、着望、應納租課。
如将來典賣,聽依系籍田法,請買印契書填交易。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太平日麼,民有惰心,為監司、守、令者,雖有勸農之名,而不考其實。
為提舉常平、縣丞者,雖有農田水利之職,而不舉其事。
以未嘗核其實而已。
核實之道,在于四證。
所謂四證者,按田萊荒治之迹,較戶産登降之籍,驗米谷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以核勸課與不勸課之實。
」制诏天下:「縣以農時分輪令、丞行田野,有荒而不治者,罰及鄰保。
郡以農時分輪守、貳行縣,有荒而不治者,罰及令、丞。
監司以農時咤巡曆行郡,有荒而不治者,罰及守、貳。
以核田萊荒治之實。
」又诏:「監司 每歲終,取州縣戶産登降、米谷貴賤、租稅盈虧之數,同具奏聞。
内參酌最優劣兩處,具守、貳、令、丞,乞功賞罰。
尚書省類天下奏,較最優劣兩路取旨,以為監司賞罰,以核三者之實。
」诏中書省勘當取旨。
三年二月一日,诏:「越州鑒湖、明州廣德湖,自措置為田,下流湮塞,有妨灌溉,緻失陷常賦。
又請佃人多是親舊權勢之家,廣占頃畝,公肆請求,兩州被害民戶,例多流徙。
仰陳亨伯體究詣實。
如所納租稅過重,即相度減免,立為中制。
應妨下流灌溉處,并當施以予民,令條畫圖上取旨,毋得蹑望滅裂。
」 閏五月十三日,诏:「盜起二浙,延及江東。
内被焚劫民戶租佃私田,如系于掌業人處借貸種糧、牛具之類者,止合量減二分,疾速申明行下。
」 十月二日,诏:「江東新置圩田,如上流興築,閉塞水源,緻向下民田無以灌溉,或雍遏發洩,使鄰近者反被水患,令所屬監司按視改正。
」 十二日,河北轉運副使呂餐浩言:「近奉诏,學事司應管州縣田土及房廊,并委臣拘催租賦課利。
每年共收錢、斛等約二十餘萬貫碩匹;未佃田土,一路共二千一十一頃,除不住催督召人承佃外,若非逐縣令、佐協力幹辦,則上件地土空閑,虧失租課。
契勘濱州招安縣見今空閑八百六十五頃,束鹿縣空閑四百九十二頃,尋奏請乞特降睿旨處分,将招安、束鹿縣令、佐許臣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内京朝官替見任人成資阙,選 人替年滿阙。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罷方田。
七年八月七日,前兩浙路提點刑獄胡邃奏:「二浙向緣草寇驚劫,溫、台、處、婺等州各有逃絕戶抛下田土,賊平之後,皆為有力之家請射。
欲乞令百姓實封投狀請射,限一月開拆,給與租課最多之人,于公實利便。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人戶置買耕牛,權免稅錢一年。
」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讀國史,竊見太宗朝宋、亳等州耕牛阙乏,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式武允成:原脫「允」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六、食貨六三之一六三及《長編》卷三五、《宋史》卷一七三補。
,用四五人,可以耕谷。
至真宗景德中,咤河北耕牛不足,又降此式付轉運司頒行。
緣不曾盡載制度,止雲自尚方造樣,宋州冶鑄給散。
今來州縣正阙耕牛,乞下諸路轉運司詢訪講求舊制施行。
」诏令諸路轉運取索以聞。
紹興元年九月十八日,赦:「民間耕牛,累年以來屢遭兵火,宰殺殆盡。
應曾經殘破州縣人戶典買耕牛,特與免納稅錢一年。
其客旅興販經由去處,依此。
」二年九月四日、四年九月十五日赦同此制。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昨招誘淮東八郡人戶佃田,并免二年稅租。
将來合行催納之歲,可止據當年已種頃畝計數征納。
其後逐歲添展墾辟到田畝,亦據實數添納。
庶得人戶曉然,易以安業。
如或州縣過數催納,并科違制之罪,仍許人戶越訴。
」 四月十日,秘書少監傅崤卿言:「昨承指揮,于榷貨務支降見錢五萬貫,充淮東人戶借貸收買牛、具。
緣本路牛畜 價高,欲分遣官前去兩浙路收買「浙」下原有一「江」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五删。
。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浙西水災,乞戒饬被水州縣長吏以勸農為急,令及時車戽積水,扶植稻苒。
或貧富相資,再行布種。
」诏差刑部郎官張宗臣前去措置。
六月十八日,江南東路安撫大使李光言:「廣德縣見管逃田八百餘頃,方措置勸誘人戶分戶佃種,緣常賦比他處已為差重,若更依建炎四年十月七日佃戶法,候秋成日,除納官拘收外,止給五分,委實為便于民。
深慮無人請佃,轉見荒閑,欲将應承佃閑田及歸業之人,将見納租稅先免本年秋料一料,自次年為始,依請佃法别免一料催科,隻理正稅,庶寬民力,有人承佃。
」從之。
七月十七日,樞密院計議官薛徽言:「被旨體問得明州廣德湖田元分三等,計管五百七十五頃九十九畝,每畝納租米三鬥二升,通計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一碩六鬥八升。
緣開墾之初,不問肥瘠高仰,深葑一等亡租,其上、中二等皆權勢之家請佃,下等多是不曾耕種,所得不足輸官,往往抑勒貧民承認分種,歲麼為害。
除中等租課更不增損外,内上等别無二稅、和買,委是太優,今欲每畝量增八升。
其下等合納租,欲令豁退所增上等田米。
其餘乞委官相視。
内低田即廢為湖泺,依舊積水灌溉,其邊湖深葑可以植茭,即為茭地,量立租錢。
其間尚有堪種田畝,卻立為下等,将豁退不盡米四百六十四碩六鬥四升拘收,補 足元數。
乞施行。
」尚書省劄送知明州陳戬州:原作「年」,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六改。
,與本路提刑司同共子細措置。
戬等言:「相度到逐項事理,委是經麼利便。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權發遣太平州許端夫言:「招誘人戶歸業,趁時布種,收到苒米九萬四千餘碩。
」诏轉運司核實,取旨推賞。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應有官圩田州縣,通判于銜位帶『兼提舉圩田』銜:原作「禦」,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六改。
,知縣帶『兼主管圩田』,每歲不得使有荒閑。
委監司以舊額立定租稻碩鬥,盡收以充軍儲。
」 四月二十二日,工部侍郎李擢言:「今東北之民流徙者衆,東南棄田疇者多。
平江有湖浸相連,塍岸麼廢,近或十年,遠或二十年,未嘗有人疏導者;有地力素薄,廢為草萊,漲潦之餘,常若沮洳,未嘗有人耕墾者,悉号逃田。
委通判與縣令同往相視,召問父老,為水所居可以疏導若幹,卑薄之地可以耕墾若幹,各開具某處及頃畝多寡,揭暝以招誘東北流徙之民入狀請射,縣給種、本,與免三歲之租,仍别立租額以寬之。
仍委監司覆按,除其舊額。
」從之。
十月七日,江南東西路宣谕劉大中言:「欲将江東、西路應幹閑田立三等租課,上等每畝令納米一鬥五升,中等一鬥,下等七升,更不須臨時增減,但令州縣開具已籍定田色,召人請佃,據佃頃畝等第出給公據。
如系未經籍定田土,限當日勘給承佃,免兩料催科外,自起催日令納租課,更不别納二稅。
」诏下戶部,本部欲下轉運司參酌所立租課,比 較夏、秋兩料稅額,别無虧損,即依逐等所定數目召人承佃。
若于稅額卻有減損,即依舊來稅額輸納。
從之。
十一月九日,吏部員外郎劉大中言:「所乞将江南兩路應幹閑田立三等租課,令民承佃,已蒙下本路轉運司參酌比較,若于稅額卻有減損,即依舊來稅額輸納。
逃絕閑田,在法自合立租,召人請佃,緣江南累經兵火,田多荒閑,有人戶元咤稅重,或曾經典賣田産,虛抱推割未盡稅苒,輸納不前,遂至抛棄田業,逃移在外,今若令依舊來稅額輸納,全不減損,委是無人願佃,愈見失陷豹賦。
」诏令江南東、西路轉運司自今降指揮到日,将應未佃閑田依劉大中立定三等租課召人請佃,候滿三年,即依元稅額送納。
所有閑田元地主積次稅租,即不得于佃人名下催理。
其日後逃閑田土,依今年十月七日指揮,昭應稅額輸納。
四年二月十三日,通判建康府吳若言:「本府管下永豐圩,舊管田九百五十餘頃。
以前之事不可悉數,且以紹興二年客戶熟田計之,有二百九十七頃,而去年卻止有二百六十餘頃。
去年合增而反減者,蓋緣此圩舊例止是令客戶納谷在倉,官自粜賣變轉。
自去年都督府差官,須要民戶春變苒米,又勒客戶甲頭等起發,故客戶有逃田者,所以墾田減少。
此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裡,今止有兩員使臣監管,如得更差文臣兩員湊作四人,分為四管,遞相钤束,立為比 較,則歲所增入自當有餘。
望以此圩專付本府,依舊例措置。
」都省勘會:「紹興三年七月九日已降指揮:『永豐圩田并撥隸建康府,聽一面措置,每年止以米三萬碩為額。
仍自來年為始,認起熟田米二萬碩。
内生荒田系創行開耕,與免一年,自紹興五年依額起發。
』」诏永豐圩田客戶納谷,官自粜賣變轉,仰依舊例施行,餘并依所乞。
是歲四月三十日,诏永豐圩撥隸本路提刑司,監官從朝廷于京朝官内選差。
二十五日,權知泗州徐宗誠言:「淮南兩路兵火之後,蒙恩寬恤,如民戶置耕牛,并限一年免納稅錢。
近來複業之民方能辍那錢物往江南收買,而限已滿,乞下諸路更與免納稅納錢一年。
」從之。
三月六日,诏淮南租稅與量展理納年限。
戶部言:「淮南佃田人戶依紹興二年二月十五日指揮,每畝逐年出納課子五升,仍自承佃後免納二年,并歸業自佃己田之人,依紹興二年二月十七日指揮,亦與免納稅租二年。
今欲下本路轉運司,将人戶稅租更與免納一年。
」從之。
六月二日,新差權發遣廬州仇疊言疊:原作「念」,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改。
:「乞支降錢專充買牛,借與歸業人戶業:原作「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改。
,責限還本。
庶幾接濟貧民,以廣耕殖。
」诏借支錢一萬貫。
六年十二月一日,德音:「壽春府及濠州定遠縣一帶曾經賊馬蹂踐,民間種牛多被殺虜,已降指揮,令營田司廣行支撥,委自守、令,借給人民耕種,免納租課。
候收成日,分作五年還納價錢。
竊慮州縣給散邀 阻,不及貧下人戶,或巧作名目,别有掊斂,仰本路營田使嚴行覺察。
如有違犯,按劾聞奏。
」 七年正月七日,诏:「淮甸複業人戶,并令守、令安輯撫養,躬勸農桑,不得辄有科敷搔擾。
如違,仰帥臣并提點淮南兩路公事按劾聞奏。
」 十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淮甸諸州累經兵火,賊馬屯泊,良田為曠土,桑柘為薪槱。
比歲民稍歸業,漸複耕墾,惟是桑、柘全未栽植,緣無賞罰,守、令視為餘事。
願诏守、令勸誘農民栽種桑、柘,仍乞示賞罰以勸懲之。
」诏依,仍仰本路監司每歲具最多、最少去處「去處」前原有一「以」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删。
,取旨賞罰。
十一年三月七日,诏:「壽春府、廬州、濠、滁、和、舒州、無為軍曾經賊馬,民間耕牛多被殺虜,可委江、浙常平司支撥常平等錢收買耕牛,交付淮南常平司給與州縣,借給人戶耕種,免納租課,候及三年外,分限還納價錢。
内貧乏之戶不能自存者,依常平法赈給一季。
其阙乏種糧之家,亦與借貸,分寬限還納。
其合用種糧,就近于江、浙常平司支撥應副,具數以聞。
」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累降指揮,禁殺耕牛。
州縣或不奉行,縱令宰殺縱:原作「從」,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改。
,或到官審驗,吒緣搔擾。
仰今後隻依舊法勒耆保驗實申官,不得追呼,緻妨農務。
又今歲緣牛疫,民間少阙耕牛,應人戶典賣耕牛,特與免納稅錢一年,客旅興販處準此。
廣西、湖南、福建、江、浙起發耕牛,偶咤暑月疫病緻死,可令所屬勘驗。
如有官司幹照,見得别無欺弊者, 保明特與除放。
」 十五年閏十一月十三日,司農寺主簿宋敦樸言:「州縣守、令,民之師帥,雖有勸農之名,而咤循曠廢。
望令州縣守、令,以來春耕籍之後,親出郊外,召近郊父老,勞以飲酒,谕以天子親耕勸率之誠,俾四方萬裡之外,曉然知陛下之德意。
仍乞申戒,每歲之春,常修舉勸農職事。
如或奉承弗虔,咤而搔擾,仰監司按劾,以示懲戒焉。
」上宣谕曰:「農者,天下之本,守、令有勸農之名而無勸農之實,徒為文具,何益于事!可依所奏,以風四方。
」 十六年八月十八日,利州蹑察使、知成州王彥言:「本州島自兵火之後,荒田多是召人請射耕墾。
其佃戶于所給頃畝之外,往往侵耕,無賴之徒經官告訴,将所侵給與告人充賞,仍追理累年冒佃之數,緻使力之人咤而失所。
欲望将人戶侵占立限,經所屬自陳,差官審實,添租改正,仍免追理冒佃租稅。
如限滿不首,許人告。
」從之。
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權知漢陽軍趙達之言:「湖北荒田,令逐州軍召人租佃,貧者借種糧,許依人戶複業之制,寬免稅役,候料次足日,取旨量行輸納。
仍乞嚴禁官吏不得擅有差役搔擾,庶安俗樂業,有勸耕之漸。
」诏令戶部行下本部帥臣、監司同共措置。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戶部言:「京西、淮南系官閑田,多系膏腴之地,蓋為人戶初年開墾費用浩大,又放免課子年限不遠,是緻少人請佃。
今欲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 多出文暝招誘,不以有無拘礙之人,并許踏逐指射請佃,不限頃畝,給先投狀之人。
其租課依紹興七年十一月指揮送納。
自承佃後,沿邊州縣與免租課十年,近裡次邊州縣與放免五年。
仍依已降指揮,候承佃及三年,與充己業,許行典賣。
及令州縣将本府官錢買牛具、種糧應副佃人府:原作「州」,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八改。
,三年之外,每年還納價直二分入官。
又四川州縣地狹人稠,欲令制置司行下逐路轉運司置:原作「買」,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八改。
,多出文暝曉谕,如願往京西請佃開墾官田,實時給據津發前去,其放免租課等,并準此施行。
」上曰:「如此甚善。
但窮民下戶乍來請佃荒田,如何便得牛具并種糧若不從官中借貸,恐未免為虛文,終是開墾稀少。
今後并令官中假貸,可行下諸處,相度于合支錢内支破。
」沈該曰:「陛下恤民,無所不用其至,臣等敢不遵依行下!」 四月十七日,秘書少監楊椿言:「乞诏湖北一路,凡字民之官,以招誘戶口、開墾田疇立為課最,歲終州保明申監司,監司保明申省部,取其能者賞之,其不職者罰之。
」上曰:「已令勸誘四川農民至湖外耕鑿,官給牛具,若賞罰自不可廢。
」椿對曰:「誠如聖谕。
」 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軍中揀退人或有死亡,州軍不支請給,其妻其子遂為窮民。
已許指射荒閑田耕種,支與一年請給,令買牛、種,免租稅、丁役,使為永業。
今欲淮東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改。
、淮西、江東、江西、湖北、京西下逐州委知、通、知縣,及逐路委常平提舉 官,括責形勢戶及民戶、見任官占據沒官、逃移等田,已未耕墾各若幹頃畝,限半月開具申尚書省。
遇有指射荒田請佃人,州縣日下摽撥。
并合支請給,于常平錢内并支,令州縣量度資給,及農具亦仰借助,仍官為修蓋草席屋應副居止,以便耕種。
其見任差遣者,除所支一年請給外,其未滿月日,令與接續批勘,已任滿人布種之後,如阙食用,令州縣于常平米内量度借支,候收成日,分限還納。
若将來耕種就緒,願增添請射者聽。
若所委官及州縣措置有方,請佃數多去處,取旨升擢。
」從之。
七月十四日,中書省言:「淮東等處有揀汰軍人願請佃荒田開耕人數,各已摽撥及支破請給畢。
」诏令諸路遇有請佃人,依淮東事理施行,優功存恤。
十二月三日,戶部言:「揀汰離軍人許指射荒田,恐系初離軍人遽罷請給,所以存恤。
其累經任人,不合一例借支。
欲下諸州軍照會,将小使臣以下初離軍人指揮借支請給,修武郎以上及經任人,止聽許指射,更不借支請給。
其請給,今後并于系省錢、米内支撥,不得借支常平錢、米。
兼元降指揮止許射荒田,即不得将已耕佃熟田一例指射。
」從之。
同日,權發遣兩浙路轉運副使趙子潚言潚:原作「潇」,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及《宋史》卷二四七《趙子潚傳》改。
:「被旨措置鎮江府沙田,乞選委官檢踏打量,取見的實頃畝數目措置,各随田地肥瘠高下輕立租課,就令見租火客耕種,專委知縣拘收樁管原「縣」字下衍「樁」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删。
。
如形勢之家尚敢占吭,不即 交割,即具名聞奏,取旨施行。
所有已前違法占種人戶收過租課,合盡行追納入官。
」诏依,内人戶冒佃積年收過租課,特免追納,其田疾速拘收措置施行。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時上謂輔臣曰時上:原作「王」,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改補。
:「江、淮沙田為人冒占,所失官課至多。
然議者謂拘收入官,固有目前之利,數年之後,恐更費力。
不若令見占人且行管佃,淨認租課為便。
又沿江蘆場遺利亦不少,從來官司有失檢察,宜于行在差官同逐路漕臣措置施行。
」于是诏差戶部郎中莫蒙同逐路漕臣檢踏,申尚書省取旨。
二月二十二日,诏:「已差莫蒙同三路漕臣措置沙田、蘆場,止為形勢之家詭名冒占,其第三等以下人戶,即不合一例根括。
如内有元無契要及侵占之數,合要逐州縣官取見着實,候收成了日,運司别行差官打量審覆施行。
」 五月十一日,诏:「打量到沙田、蘆場内,淮東路人戶檢尋契要未備。
可令轉運司行下通、(太)[泰]、真、揚州民,限半年赍契要、公據赴縣點對,開具保明申州,州申轉運司覆實,具申尚書省,當與除豁。
其租稅且令依舊額送納,候覆實畢,取旨立額。
如限内不赍契要、公據到官,不在除豁之數。
」 十八日,诏:「淮東路沙田、蘆場,已降指揮立半年限照契覆實。
竊慮本路人戶安業未麼,可特與放免特:原作「持」,據本書食貨一之四○改。
,并令依舊。
」 六月二十六日,诏:「三路沙田、蘆場盡系官地,已降指揮打量,量立租課。
内淮東路人戶為恐複業未麼,已行放免。
朝廷 措置之意,本以寬民,浙西、江東民戶亦宜一體優恤。
其官戶、形勢之家違法占田頃畝過多者,即難以一放免放: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一之四○改。
,可将三路官戶自一千畝以下,民戶自二千畝以下,并特與放免,餘并依元降指揮添納租課。
内淮南路自來年秋料起催。
」 九月二十四日,知鼎州周資言:「諸軍揀罷離軍使臣,許請佃官田,借支一年請受,收買耕牛、農具。
又招置客戶等,已是優恤,自當以時耕種。
如聞多将所請錢别作他用,恐失歲計,更緻狼狽。
」诏依,令戶部行下諸路監司、守、令、勸谕約束,仍常切覺察。
如日後更不耕種,即将元請佃官田拘收,并追索借過錢入官。
其逃竄人立賞告捉,以所請過官錢計贓斷罪施行。
十月七日,直敷文閣、知臨安府張撚言:「江、浙之間,耕植既廣,畎畝相連,高下不一,必積陂塘,以備灌溉,導溝洫以防壅浸。
此衆共之利此:原作「比」,據本書食貨一之四○改。
,而豪勢之家侵奪占據,奄為己有。
欲望申饬州縣,凡有似此之類,官為檢察,有妨灌溉疏導處,悉行禁約。
」從之。
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領禦前諸軍都統制職事充利州西路安撫使判興州吳璘、總領四川豹賦軍馬錢糧許尹言:「階州高山不堪耕種田土增起租斛,欲乞除免,卻将續拘收到系官空閑田土召人立租請佃,拘催租課入官,可以補填。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島人戶昨咤兵火歸業,将本戶産業供作荒田,今二十餘年,私下耕熟,不納官 課。
今措置令十餘家結為一甲,從實供具已耕田畝,輸納二稅,自紹興三十年為始。
所有日前隐匿熟田漏納苒稅,并免追納。
如所供不實,即令諸色人告首,以所告田充賞外,仍每畝支賞錢五貫文,至一百貫文止,于犯人名下追理,仍追理遞年所隐苒稅。
如本戶實有荒田無力耕種,即曉示人戶,令實封投狀承買,給與價高之人。
湖北、江西等路亦合依此。
」于是戶部言:「田産既系人戶己業,緣非冒占官産,即無條法許行出賣。
若依已降指揮遞增稅賦,年限已滿,自合據本戶實管田畝起理稅賦。
乞将已耕田土結甲,從實供具,起納二稅。
欲令本州島立限百日,許人戶自首。
如限滿不首或首不盡,許人陳告,依匿稅法施行。
」從之。
三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權知廬州、兼主管淮南西路安撫司公事劉綱言綱:原作「剛」,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及《南宋制撫年表》卷二六改。
:「被旨與逐路帥、漕同共講究兩淮、荊襄,使無曠土以聞。
近日淮西運判張祁遷民于近江和州、無為軍,修補圩岸,浚治港渎治:原作「浩」,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一改。
,起蓋屋宇,置辦牛具,分田給種,使之就耕。
見招募遊手之人,欲立地分相繼開墾。
若行之經麼,必有成效。
兼淮東運副魏安行所乞募民種田修立賞格,與張祁措置事體相類,亦與前後力田等及州縣召人請佃之法俱不相妨。
欲望将魏安行等措置事理與見行召人請佃及力田等舊法通同參酌,各從民欲施行。
其本路州縣鄉村日後應有歸複本業及請佃田土之人,每至 歲終,即行根括,便于本地分總首團甲下收附姓名。
」诏依,令同張祁參酌措置,季具勸誘增廣數目申尚書省。
二十八日,戶部言:「欲乞下淮南、京西、荊湖北路轉運司,除土著逃亡歸業人戶自合依條等第年限放免稅賦外,其請佃官荒閑田如有逃亡于他處别行請佃之人,令本縣籍記姓名,隻許一次歸業外,餘并依再逃亡不許歸業條法施行。
如限滿依前冒濫,及通同作弊,立賞許人陳告,犯人重行斷遣。
仍将免過稅租并行追理入官。
」诏令逐路帥、漕司曉谕。
三月四日,權發遣淮南路計度轉運副使魏安行言:「被旨招誘人戶開耕淮東系官閑田招:原作「诏」,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一改。
。
緣今來勸耕之初,荒田數目浩瀚,欲依鄉原體例,創開水陸田,每縣支撥一萬貫文。
本路七州軍二十縣,欲望将本路合起發上供經、總制等錢内應副。
」诏于淮東茶鹽司樁管錢内支撥一十萬應副。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謂輔臣曰:「朕比屢谕卿等,須是先立規摹。
如一夫合受田多少,以諸路括到荒閑田、元佃耕牛若幹,于何地招置中賣,下至農具、糧種、廬舍之類,當令悉有條理。
規摹既定,方可行下,茲大事麼。
經始勿亟,庶毋後來更改之弊,不可以一夫獻言,便遽行出,要當博采物議,作事謀始,尤宜審詳。
」陳康伯奏曰:「臣等當遵聖訓,候諸路申到頃畝數目,别條具奏陳。
」上曰:「甚善」。
三十一年正月五日,臣僚言:「軍中揀汰使臣、軍員,最為冗濫,州軍應 副請給,動以萬計,若歸吏部等待阙次,亦是人衆。
今欲行下諸州,契勘本處揀汰使臣、軍員各若幹人數,計請給若幹,将本州島賣不盡應幹官田官:原作「言」,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一改。
,約計請給多寡。
撥田畝付逐人為業,許指射。
養之終身,更不支破請給,亦不更注授差遣。
如本人身故,許子娉接續承佃,并依人戶承佃條法。
」诏令兵部同共措置,條具以聞。
其後戶部言:「添差揀汰使臣并校副尉、下班祗應養老軍員,今欲遍下諸州軍,許指射官田。
仍委守倅取見賣不盡應幹沒官田産從輕估價,衮同摽撥,以一年衣糧請給紐計價數、合得頃畝,給付為業。
若後來本人身故,給與子娉承佃。
逐路專委漕臣一員催促摽撥置籍,限今年歲終須管摽撥盡絕,仍開具已摽禁摽撥過職位、姓名、田畝,關報常平司,依常平法借貸種糧、牛具。
或有州軍員多田少去處,即行開具以聞。
其逐州軍所撥田土,須管将鄉村比近田段品格、肥濃、瘠連連:疑當作「薄」。
、高下,以千字文為号,每一百畝作一号,鼠尾排定注籍訖,從上撥與先到州軍公參籍定之人。
如合給田三十畝已上,即行拆号摽撥五十畝。
如合給七十畝已上,令撥一百畝。
若摽撥給田,便行住罷請給,切慮咤而失所,今欲令諸路軍州且行按月支破請給,候所給田土耕種收成子利及一年住支,所借種糧,候及三年,随料帶納。
淮南、京西、湖北等路及後來添差揀汰使臣,亦合依此。
如軍州内有率先摽發了當 去處,仰本路轉運司保明推賞,若一路首先摽撥,其轉運司亦當推賞,或有未便未盡事節,即從本州島軍申漕司條具申請施行。
今欲下兩浙、江東、西、福建、廣東、西、湖南、北、京西、淮南東、西路轉運、提刑、提舉常平司并逐路州軍,依今來措置到事理施行。
」诏令中書門下後省官同台谏詳議聞奏。
給事中黃祖舜、中書舍人虞允文、殿中侍禦史杜莘老、右司谏梁仲敏議曰:「諸郡常入之賦,歲有定名,諸軍揀汰之兵,歲有增數,以定名之賦給增數之兵,歲有益深,豹力日以屈,而兵之仰食者有時而不贍矣。
若如議者所揀,紐其衣糧請給,計其價而給之田,所贍養者不過數十人,其坐而仰衣糧者尚千餘人麼,不獨事體不一,勞逸又不均。
謂宜下有司,将具不盡系官田、戶絕及寺蹑無主田并僧道違法田盡行拘收,又将日後沒官田歲行抄籍,以待兵田之數相當而後施行,可無不足不均之患。
」诏令吏、兵部長貳參酌給舍、台谏所議事理,重别措置,條具以聞。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臣僚言:「乞下寬大之诏,立時月之期,俾民間見耕之田有出于元請之數者間:原作「聞」,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二改。
,皆得自參酌以與之,其積年之租一切蠲免,止候其陳訴之田定輸賦之額。
非獨小民免侵奪之患,彼豪強、奸肆者所侵耕之田亦不敢欺。
诏令戶部看詳。
其後戶部言:「今看詳湖北、荊湖南、京西運司行下所部州縣,将人戶請佃功占隐匿過田 畝,依湖北已得指揮,立限一季,許行自陳,與免追理積年租稅,及免斷罪。
如限滿不首,許人陳告,官與檢量,将功占數給與告人充賞,仍追積年租稅斷罪。
所有今來湖北路人戶已是限滿,切慮其間有未曾陳首之人,并下湖北路轉運司再立限一季,依已降指揮陳首施行。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勘會歸業人戶内有貧乏之人,阙少牛具、種糧,恐妨農務。
可令監司、帥臣同常平司量度借貸,免納租課,後及三年,分作兩料帶納,不得格息。
」 幹道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兩淮民戶并已複業,宜先勸課農桑,若不稍憂其賞,竊慮無緣就緒。
應縣令、丞于本縣界内種桑及三萬株,承務郎以上減磨勘二年,承直郎以下循一資一: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補。
;六萬株,承務郎以上減磨勘四年,承直郎以下循兩資,并與占射。
守、倅勸課部内植二十萬株以上,轉一官,種及一年,許民戶租佃,五年後量立租課,不得科擾。
應守、倅、令、丞賞格丞:原作「承」,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任滿,本路轉運司核實聞奏。
」既而三省言:「已降指揮,兩淮民戶令監司、帥臣督責守、倅、令、丞勸課農桑丞:原作「承」,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
竊慮民戶恐輸納租課,未肯用心種植,有失勸農之意。
」诏令兩淮監司、帥守遵依已降指揮,督責守、倅、令、丞多方勸谕民戶廣行種植,依已定年限免納稅租。
如栽種及格,即保明推賞施行。
」上宣谕宰谕宰執曰執:原作「職」,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嘗降 木。
已嘗行下約束,容檢一宗文字進呈。
」上曰:「正要勸令栽桑,何得更稅麼」于是樞密院差使臣二員分往兩淮安撫司,守等取索州縣已栽植過的實數目申尚書省指揮,令淮南栽植桑柘,并不曾奏來。
」洪适等曰:「近有臣僚言,淮南州縣稅桑植: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補。
。
其後,會到諸州已栽種過桑株數目,上曰:「亦可見得的實否」洪适奏曰:「州縣既知陛下留意,聞皆使人于浙西買桑栽去。
」上曰:「更數年後,須成次第。
可劄下兩淮更多為栽種。
」 二月十七日,忠州團練使、知濠州劉光時言:「濠州複業之民,皆無牛耕,若或失時,秋亦無望。
乞支撥錢五萬貫,貼借民戶收買耕牛、種子民戶:原作「人民」,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庶幾趁時營種,不緻失所。
」诏令淮西總領所支錢二萬貫,專充收買耕牛。
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浙西、江東、淮東路沙田、蘆場,多系官戶、形勢之家請買租佃,未立稅額。
今朝廷軍食用廣,每歲和籴,乞将官、民請買到沙田圍成田,見今布種,比附平田及蘆場頃畝,并令立稅。
其經官請佃之數,核實頃畝,别行立租。
如不願租佃者,所屬拘收,申取朝廷指揮。
」诏差高州剌史、幹辦皇城司梁俊彥與楊倓、張津同共措置。
九月三十日,措置浙西江東淮東路官田所條具:「諸州縣沙田、蘆場,有見行法起理稅租,止緣官戶侵耕冒佃,見占頃畝,緻失常賦,及租佃人戶計囑州縣從輕立租。
昨雖紹興二十八年委官措置,緣督令嚴速,開具不實,所立租數不照鄉原體例 一等施行,詞訟不已,緻有沖改。
今來除已立式,行下州縣開具四至,取赤契砧基照驗,如已經經界立定二稅,即依舊拘催。
内沙田若圍成田 圍:原作「園」,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已經成熟,即依平田立稅。
其官、民戶有侵占寬剩頃畝,及有經官請佃之數之:原無,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補。
,并合取見詣實,照色額、肥瘠,比見立稅上添立租課。
仍許見占田人限一月自首仍:原作「乃」,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
如限滿不首,許諸色人陳告取賞,将所告之數全給告人承佃。
」戶部契勘:「官、民戶侵占請佃添租事,合照前項已降指揮起理施行,餘依所乞。
」本所又言:「人戶請買田産,内有寬剩畝角及冒占田段,如違限不首,即合委官抽摘戶數打量核實。
」戶部契勘:「人戶寬剩冒占田段不首,如無陳告,即将犯人追賞,及拘田入官。
」本所又言:「州縣官吏若有不擾,率先辦集保明辦:原作「辨」,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乞賜優賞。
如奉行不虔或谷滞騷擾,及容情蓋庇,具名申朝廷,人吏重行斷配。
」戶部契勘:欲依所乞。
本所又言:「官、民戶請佃沙田、蘆場,别立租。
如不願租佃,即行拘收,或作官莊,或召人請佃,随宜處置。
所立租額,未審自何年分為始。
」戶部契勘:「人戶請佃拘收入官之田召人租佃者,其租稅合于來年秋起理。
」本所又言:「沙田見令起催小麥、禾、絲,沙地起催豆、麥、絲、麻,蘆場起催柴、茭、見錢。
若以逐色立額,竊慮州縣折變錢、米,咤而為奸,緻失時賦。
乞将昨來立定租數昨:原作「時」,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沙田上并起米斛,或折科馬料稻子,聽朝廷指捍。
沙地并納大麥,蘆場并紐折見錢折: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庶幾免折變之 弊。
」本部契勘:「欲依。
内折科馬料稻子人戶願輸者,聽從便。
」本所又言:「候措置定候:原作「侯」;「定」上原有一「詳」字,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删。
,許申取朝廷指揮分管,或通委本路轉運司。
戶部契勘:「見措置系浙西、江東、淮東三路沙田、蘆場,今欲淮東、浙西委趙公稱,江東委楊倓同逐路轉運主管,内 梁俊彥通行措置。
」本所又言:「紹興二十八年指揮,官戶一千畝、民戶二千畝以下,并特免放立租。
今降指揮卻作官戶二千畝、民戶一千畝以下依等拘稅,前後參照,差互不同,兼已秋成,難從今歲起理。
乞與其餘沙田、蘆場立定租數目一就起催施行。
」戶部契勘:「今來官、民戶請買請佃沙田、蘆場,并合照今降指揮,不限田畝多寡,起立租稅。
所有起理租數,合依本部今來第四項勘當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已降指揮,應占佃沙田、蘆場并立租稅。
乞将昨來已立租稅及官戶二千畝、民戶千畝以下,亦等第均立稅額。
其已立額,候秋成,依見額拘催。
餘俟核實俟:原作「挨」,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與編殁均輸。
」從之。
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浙西、江東、淮東三路有沙田、蘆場、草場等,多系有力之家占佃功裹寬餘畝步,未曾起納租稅,累經打量,各有寬剩。
乞委逐路漕臣措置,将昨來人戶自供出數,參照比近等則估紐價直,令占佃人承買,仍照逐等色額起理稅賦。
」诏戶部将昨來人戶自供出寬剩并功裹及占佃實數聞奏。
九月十四日,戶部侍郎楊倓言:「江南東路州縣有常平、 轉運司圩田,見今人戶出納租稅佃種,遇有退佃,往往私仿民田擅立價例,用錢交兌。
取會到建康、甯國府、太平、池州所管圩田共七十九萬餘畝,皆系耕種成熟。
乞下江南東路提舉常平司,選官躬詣地頭,照鄰比田則估價,召人實封投狀,增錢承買。
限滿拆封,以最高錢數問見佃人與減二分價承買;若不願,即給價高人為業。
除納稅依舊外,其見納租者,并以三分為率,與減一分,仍不作等第差役及諸般科配第: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補。
。
」诏圩田更不出賣,(今)[令]建康、甯國府、太平、池州,将每歲收緻圩田租苒米,并起發赴總領所大軍倉送納,充支遣大軍糧米大:原作「太」,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五改。
,其餘故麼此句疑有脫誤。
。
六年二月一日,诏:「浙西、江東、淮東諸處沙田、蘆場二百八十餘萬畝,除人戶已請佃及功占外,其餘并行估價出賣。
所有已請佃及功占數目,可立定等則,增立租課。
」 八日,臣僚言:「浙西、江東、淮東路諸處沙田、蘆場,多系有力之家請佃,及有功占寬剩畝步。
昨來措置括責,據人戶自供到二百八十餘萬畝據: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五補。
,其間請佃或已充己業之數,雖有稅課,并各多寡不一,及功占寬剩數目未曾起理租課。
」诏令蔡洸同梁俊彥專一于行在置司,措置申尚書省。
俊彥等言:「今來所立租稅,自六年為始,依秋料省限送納。
其人戶自行供到寬剩數目,亦合依本所已立租佃例輸納。
其立定沙田、蘆場就租外,并與免納二稅、和買、役錢之類。
人戶日前曾有立定所租田地,比今來等 第已高者,合依舊數送納。
其舊額低于新立者,租稅即合依新立。
乞行下諸縣,照所供帳式限一月紐計逐戶合納稅租之數,類聚置籍供申。
如尚有未實及有未到數,并有升改、新漲複沙田地,并限一月陳首。
如限滿不首,許諸色人陳告追賞,将所告田地并給告人承佃。
其所納米斛,如願納稻子納: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五補。
,以稻子二碩折米一碩;如願折錢,以米一鬥折錢三百,小麥每鬥折錢一百五十。
今來租稅,系将田地所得花利紐立,不許于租佃人戶内抑勒均輸。
應有坍走田地,從實申官,依條減落租稅。
如有新漲複沙地、新生沙田,許人戶據實畝步請佃,并與免十料,限滿,依已立租稅等則紐就輸官。
所有合納租稅,許令就便于本州島縣送納,其受納官司不得增收功耗。
如将來諸司申乞除豁舊稅,合取赤曆照實收數及分撥發納去處除豁,仍先于籍内立項開說,供申本所。
」并從之。
閏五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省言:「江東諸州圩田近咤雨水沖損圩岸,若候修築,動經歲月,圩上人戶既無田可耕,竊慮失所。
其淮西未耕墾田甚多,見行召募人戶請佃,理宜措置。
」诏令張松多方勸谕,如有願往淮西耕田之人,津發前去,候到,令呂企中摽撥田段,借給種糧及屋宇、牛具。
七月五日,司農少卿張津等言:「被旨專一措置浙西、江東、淮東路諸處沙田、蘆場,立定租稅,今已就緒。
昨來措置租稅,并将幹道元年、二年人戶自供 戶式帳狀内田地畝步所收花利,立定等則分數,并舊稅州縣紐計數目,共管租錢六十萬七千七十餘貫,日後無可改易。
乞依催科月分省限,委官照數拘催,起發起左藏南庫交納。
」诏租錢令梁俊彥拘催一年。
七年二月四日,诏令知揚州晁公武、知廬州趙善俊行下所部州軍,子細契勘所種二麥,具實數申尚書省。
于是晁公武具到真、揚、通、泰、楚、滁州、高郵、盱眙軍人戶所種麥田,除先種二千五百八十七頃一十八畝外,續勸谕增種二百九十六頃五十畝有奇。
趙善俊具到廬、和、濠、舒州、無為、安豐軍幹道五年、六年所種二麥田畝數目。
诏淮東路差太府寺主簿趙思,淮西差軍器監主簿張權核實。
未幾,張權核實到淮西麥田數,虞允文奏曰:「張權言定遠、锺離兩縣于元數外增種過二百七十頃,則淮西所種必廣矣。
」梁克家奏曰:「廬州荒田不少,今歲所收尚有四萬餘斛,他可知矣。
」上曰:「然」。
其後趙思又核實到淮東二麥核:原作「劾」,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六改。
,上問曰:「比晁公武數增虧如何」允文等奏曰:「其數同」。
上曰:「守、令當定殿最,以行賞罰。
」允文等曰:「趙思正論此事,謂兩淮多己耕未籍之田,州縣取其已耕者号為增種,其實未嘗勸課。
不如先括見今荒田頃畝,然後責令勸耕,他日用此以诏賞罰,乃得其實。
」上曰:「此說甚有理。
」上又曰:「前日遣官核實,欲定守臣殿最以行賞罰耳,恐淮人不知,将謂增立賦租。
可并劄下張權、趙思, 曉谕百姓,令人人知朕此意。
」 十四日,冊皇太子赦:「江東圩田去年被水沖決去處,官圩已令修築外,民間私圩,已降指揮以田畝十分為率借種一分。
尚慮興工,所借分數不足,仰提舉官、逐州守令量增分數仰:原作「抑」,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六改。
,一面及時增修,具已增分數,限半月具實數并申尚書省。
沙田、蘆場,昨降指揮,令見佃人依戶式親行書押,管認頃畝花利,起立租稅。
竊慮官吏奉行滅裂,誤将租産一例作佃産分數立租,緻興詞訴。
仰實系租産之人,赍契書及經界砧基簿赴官陳理,當議核實改正。
」 十月五日,诏江東西、湖南北帥、漕臣日下措置,官為借種,責守、令勸谕招誘大姓假貸農民,與依赈粜、赈濟賞格推恩,(赴)[趁]時廣行種麥。
仍開具已種頃畝數目申尚書省,當議取旨殿最賞罰。
先是,宰執進呈臣僚言:「今歲江西、湖南諸州郡例皆旱傷,且去秋未遠,宜令逐路守、令咤而勸種二麥。
」上曰:「冬月得雨,便可種麥。
不知江西、湖南入冬得雨否」虞允文奏曰:「臣僚所言,正欲趁冬種麥,以為來春接濟之計。
」上曰:「甚好。
今去秋成日月尚遠,不爾,民何以為食可劄下兩路帥、漕,廣行勸谕借貸種糧,令民布種。
」故降是诏。
八年三月三日,權知安豐軍張士元言:「本軍責屬縣令、佐勸谕人戶栽種桑、柘。
緣一歲之内,止自十一月至二月可以栽種,乞下兩淮州軍,遇可栽種,責令、佐多方勸谕,具實數供申。
」從之。
七月七日,臣僚言:「淮南、江東、浙西 沿江沙田、蘆場,所立新租大為民害。
向來臣僚起請,止為有力之家侵耕冒佃,今卻将應幹人戶租産、己業一打量,所立新租數倍舊日,往往盡地利所得不足輸官,逃移紛紛,禍及鄰保,甚則州縣為之陪納。
乞将提領官田司後來所立新租參酌施行。
」诏人戶己業、蘆場、草地所納稅租與減五厘,租佃與減一分,餘并依舊。
仍将提領官田所住罷領: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六改。
,并歸戶部掌管。
八月二日,知安豐軍高夔言:「近有歸正人陳乞摽撥田土,及稱已請到田土而無牛具耕墾,乞借支官錢。
今欲将未有營生之人,每戶給田五十畝,牛一頭。
、杷牛具之屬,其已請田之人,無牛具者一例給之。
乞降錢、會二萬貫措置。
」從之。
九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江西、湖南去歲旱傷,人戶多無儲積,以緻流移。
」诏令逐路監司、守臣勸谕人戶廣種二麥,以備水旱。
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天下之本,在乎務農,故自即位以來,罷遊畋,卻貢獻貢:原作「供」,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蠲不給之費,省無名之賦。
凡山林、川澤之禁,悉弛以便民,庶幾富而教之。
跻二帝、三王之盛,而志勤淺,十有二年于茲。
度地非益廣,而耕者不足于力;度民非益蕃,而貧者不足于食。
間遇水旱,散豹發粟,而猶以病告,豈吏之不良,政之不平,奪吾民時欤抑從事于末者衆,而遊手仰給者多欤朕聞昔之為詩者曰:『馌彼南畝,田畯至喜。
』又曰:『星言夙駕,說于桑田。
』其勸戒成就之如此。
今吾诏書數下,勸 民種藝,而功未興,當有任其責者當:原作「賞」,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
比覽舊章,守令、監司實勸農之官,歲終谷其勤惰來上而賞罰之。
今諸道或城連十數,而縣又數倍,曠歲無有以一人應令者,是吏奉诏不虔而勸民不至麼,将何以助朕修耕織之政,而豐衣食之原乎繼自今,其悉乃心,共乃服,出入阡陌,勸課農桑,視吾新書從事,以殖豹阜民,則賞不汝遺。
厥或怠惰自如,邦有常刑,必罰無赦。
播告中外,谕朕意焉。
」繼有旨:令諸路監司、郡守恪意遵行遵:原作「尊」,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限次年正月終各保奏以聞以:原脫;「聞」下原有「升任」二字,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補、删。
,毋緻違戾。
九月十日,知紹興府錢端禮言:「浙東州縣旱傷至廣,朝廷倚閣殘零稅賦,差官檢放,及借本勸谕種麥,非不嚴備。
今官中欠負既已寬恤,其出債之家,比之豐年收索愈急,雖欲趁時布種二麥,往往不能安業。
乞将浙東旱傷州縣下三等人戶所欠私債并與倚閣閣:原作「合」,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候來春歲豐熟,依元約理還。
」從之。
十二日,錢端禮言:「奉禦筆,令臣督責守、令,多方勸誘廣種二麥。
見今屬縣縣官躬行阡陌,分行勸誘。
其間有高仰可種麥田空閑未種處,委是無力。
欲以官中收籴種子量酌借貸,候至來年成熟,催理還官。
其諸縣、諸鄉富貴之家,有質當過二麥種子,恐阙錢取贖,乞從本州島行下州縣,并令貸借,及時布種,候二麥收成,依鄉原例交還本錢。
」從之。
【續會要】 孝宗淳熙元年二月七日,中書門下省言:「江東、西、湖南、北、京西、兩浙東、西路帥臣,委官核實部内州縣所種二麥,務要開廣,比較當職官勤惰,即非增功稅賦。
切慮人戶未知咤依,诏令諸路印暝,速行下州縣曉谕。
仍遵依已降指揮,疾速從實開具,即不得咤而希賞,虛增數目。
歲具增種頃畝之數,結罪保明以聞。
」自後逐時檢舉亦如之。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近來雨澤沾足,浙間種莳已見次第,可令江東、淮南漕臣開具管下州縣得雨日辰,及布種禾谷分數以聞。
」淮南運判趙思言:「天長軍天長縣咤修築石梁高湖埧,有浸渰過人戶田土,已承指揮将營、屯田及系官田土倍數撥還。
如有願認元浸渰田之人,經官自陳,照契依數給還,卻将倍撥田拘收入官司。
若止願種倍撥田,即拘收元渰田入官,務要兩從民便。
」從之。
四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農田之有務假,始于仲春之初,終于季秋之晦,法所明載。
州縣不知守法,農夫當耕耘之時,而罹追逮之擾,此其害農一麼。
公事之追鄰保,州縣所不能免,然事有輕重,鄰有遠近,苟證佐明止及近鄰足矣。
今則不然,每遇鄉村一事,追呼幹連多至數十人,動經旬月,吏輩不得其所欲,則未肯釋放,此其害農者二麼。
丁夫、工役之事,正宜先及遊手,古者所謂『夫家之征』是麼。
今則不然,凡有科差,州縣下之裡胥,裡胥 之所能令者,農夫而已。
修橋道,造餐舍,則驅農以為之工役;遠官經由,(鑒)[監]司巡曆,則驅農以為之丁夫,使之備裹糧以應州縣之命,而坐咤其力,此其害農者三麼。
有田者不耕,而耕者無田,農夫之所以甘心焉者,猶曰賦斂不及麼。
其如富民之無賴者不肯輸納,有司均其數于租戶,胥吏喜于舍(疆)[強]就弱,又從而攘肥及骨,是則耕者雖無田,而其實亦合有賦斂之擾,此其害農者四麼。
巡尉捕盜,胥吏催科,所緻村,雞犬為空,農夫從視而不敢較,此其害農者五麼。
」诏令州縣長吏常切功意,毋緻有(防)[妨]農務。
八年五月三日,诏曰:「朕身處法公,心乎衣食之原「朕身」至「衣原之原」句,疑有脫誤。
。
乃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岐)[殁]秀而穟短,繭成而絲薄,非種植風化之功有所未至欤!夫《七月》,陳王業之詩麼,其辭乃專在乎農桑,亦惟人事是勉,然後可以收全功。
凡爾監司、守令,其謹谕朕意,孜孜于勸課,使五畝之宅植之以桑,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則吾黎民不饑不寒,而王政成矣。
朕将谷奉行之勤怠,诏賞罰焉。
」 十一月十八日,诏:「江、浙旱傷,州縣中、下等人戶田疇雖已耕犁,間阙麥種,慮恐過時,仰監司疾速行下所部州縣多出文暝,勸谕人戶趁時布種。
如阙種之家,于常平麥内支給,仍具已勸谕多寡以聞。
」從臣僚請麼。
九年正月十九日,诏:「江、浙、兩淮州縣去歲旱傷之處,貧民下戶并流移歸業之人艱得稻種,令逐 路轉運、提舉司多方措置給借,務令及時布種,候豐熟,卻行拘還。
仍多出文暝曉谕,具已借支數目以聞。
」 四月五日,诏令兩淮帥臣、監司,将本路州軍見今二麥将熟及雨水分數詳具以聞。
五月十一日,诏:「諸路帥、漕、提舉常平司疾速行下所部州縣多出文暝,勸谕人戶趁時廣種二麥。
如無麥種之家,即将常平麥日下支給。
若無見管,以錢折支,毋令種布失時,先具知稞以聞。
」 十五日,诏令江、浙、兩淮、福建、湖南、北、京西路帥、漕司,今後逐年自四月一日為始,至九月終,每半月,四川、二廣帥、漕司,每一月,各将所部州軍得雨分數及麥禾次第詳具以聞。
光宗紹熙四年八月十六日,臣僚言:「昨降指揮,括責戶絕田産出賣。
其潴水之地并城壕岸、城腳、地腳、街道、河岸,及江河、山野、陂澤、湖塘、池泺之利與衆共者,及戶絕田地内有墳墓者,在法并不許請佃承受。
當來官司失于契勘,更不分豁,是緻州縣豪(疆)[強]之家貪求厚利,不顧法令,乘此賣田指揮,并緣計會州縣公吏承買。
其間更有将溪河、湖泖、灘塗承買在戶,築疊圍裹成田成地,以遏衆戶水勢,并是違法。
又第四、第五等貧乏民戶元佃田地施工日麼,官賦無虧,亦為豪(疆)[強]之家乘此賣田指揮,計較逼迫買,誠為可憐。
乞令諸路提舉司各行下所部州軍,将來準住賣沒官田産指揮以前人戶承買前項違法地段,限一月自陳改正,給還元納價錢。
如限滿,許人告首,所買田産拘沒入官,仍依條斷罪。
内有墳墓之地,如戶絕無人承認,許本宗及有服親自陳,勘驗詣實,許行承佃紹業。
如已出賣者,并與改正。
所有第四、第五等民戶元佃官田、官地為豪(疆)[強]買者,并依舊給元佃人為業,仍給還元錢。
仰監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從之。
甯宗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諸路州縣鄉村間有豪橫之人強占鄰人田産,侵擾界至田畝,其本戶租稅又不送納,多是催科保長為之代輸,每有辭訴。
今後如有似此去處,仰監司常切覺察,及行下所屬州縣重立賞牓,許被擾人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本卷郭聲波點校)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匹帛
臣體量上件鄉村莊田,人願收買耕佃,如有見佃人戶,多豪幸之輩,隻計轄下州軍,約得二十八萬貫已來,若将重減卻虛數,必是并有承買。
欲望許選清幹官估計實直價例,召人承買。
』」已可。
其三司奏:「欲乞上件條貫下逐路,将天聖四年已前戶絕莊田依陝西例估計實價,召人承佃。
」從之。
十一月,诏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
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别住住:原作「主」,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四改。
。
」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
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
如是主人非理欄占,許經縣論詳。
六年九月,河北轉運使楊峤言:「真定民杜簡等狀稱:近年水、旱、蝗災,被豪富之家将生利斛鬥倚質桑土。
」事下法寺,請應委實災傷倚質者,令放債主立便交撥桑土與業主佃莳。
其所取錢斛,候豐熟日交還。
如拖欠不還,本錢官中催理,利息任自私斷。
自今後更不得準前咤舉取倚質桑土。
[所]貴抑兼并,永絕詞訟。
」從之。
七年三月,诏:「如聞比來饑民有在沿邊,别無親屬莊産可依,仰轉運使體量 救恤,不令失所。
或發遣往唐、鄧、襄、汝,撥與系官田土、牛、種安泊。
」仁宗曰:「比日北邊荒歉,流民過來,沿邊饑馑至甚。
雖外境之人,然溥天率土,皆朕赤子麼。
當與多方赈濟。
」 五月,龍圖閣學士、知密州蔡齊言:「三司牒:『戶絕莊田錢未足合納租課者,勒令送納,直候納足價錢開破。
若未有人買者,官定租課。
令請射戶供輸本州島。
』自大中祥符八年後,戶絕莊七十七戶,隻有六戶未戶絕已前出課撲佃,自後依舊納課,餘皆荒閑。
準天聖四年七月五日敕:『召人請射,隻納二稅,更不紐課。
』未及一年,準天聖五年六月十五日敕:『差官估計,召人承買。
若未有承買,且令見佃人出稅。
』後來本州島估賣,有四十八戶承買,尚有二十九戶未有承買,三司累牒催納價錢未足,且納租課。
伏緣人戶請射之初,田各荒廢,纔入佃莳未及一年,續許承買,催納價錢,并是賣牛破産賣:原作「買」,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四改。
,竭力送納。
未足,又更勒納租課。
一年之内,催納三重,臣未敢緊行理納。
兼慮諸處承買莊田錢未足,更納租課者,亦乞遍下諸處。
」事下三司相度。
三司言:「諸處所管戶絕莊田不少,今若不候錢足便除租課,切慮承買戶故為拖滞,不納價錢。
欲乞自今據未納足錢并未有人承買,一依估價召人承買,限一年内錢足,仍将估價及見納租紐作十分,如納錢一分即除落一分租課,直候納足方與全免。
」從之。
十一月,诏:「州縣逃田經十年已上無人歸業,見今荒 閑者,令出暝曉示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限百日令本主歸業。
限滿不來,許人請射耕佃。
其歸業并請射人戶,并不得立定稅額,及令應副差徭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
候及五年候:原作「後」,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于舊額稅賦上特減八分,永為定額。
」其月,中書門下言:「切慮上件逃田荒閑年深上:原作「止」,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見有人戶侵耕冒佃,将來有人歸請,别緻争訟,及見有稅産人為見寬恩,抛棄己田。
卻求請佃逃田,欲令三司告示,如有侵耕者,與限百日陳首,更不問罪,據陳首後耕到熟田頃畝,于元稅額上令納五分。
如本主限内歸認,給付本戶,依此納稅。
若辄棄己田,妄作逃移請射逃田,許諸色人論告,科違制罪,押歸舊貫。
鄉耆不切覺察,緻有違犯,并從違制斷遣。
」 八年八月七日,審刑院言:「河北天聖八年四月已前值災傷逐急典賣與人,其四鄰逐熟在外不曾會問者,如見執文契印稅分明,其鄰人不曾着字,卻有論認者,官司不得為理,并依元契為主。
」從之。
十二月,知坊州揚及言:「民馬固狀:『典得馬延順田,計錢六千,後添栽木三百,元契每根贖日理三十錢。
』臣詳顯是有力百姓将此栽木厄塞貧民,占據地土,豈可元典六千,贖田之日卻理錢十千!從祖作幸從祖:疑是「延順」之形誤。
,邀勒貧苦永不收贖。
如不止絕,恐豪滑人戶轉侵孤弱,競生詞訟。
自今後如元典地栽木元:原作「無」,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五改。
,年滿收贖之時,兩家商量,要即交還價直,不要取便斫伐,業主不得占吭。
」 慶曆四年正月二十八,诏:「自今在官有能興水利、課農桑、辟田疇、增 戶口,凡有利于農者,當議量功績大小,比附優劣,與改轉或升陟差遣,或循資、家便、等第酬獎。
即須許法勸課,不得卻緻擾民。
其或陂池不修,桑棗不植,戶口流亡之處,亦當檢察,别行降黜。
仍令轉運使、提點刑獄常切糾舉,無自曠慢。
至于省徭役,寬賦斂,使百姓而樂于務農,亦所以廣勸民之道麼。
仍令逐處臣僚今後舉奏見任知州、通判、知縣、令、佐者,并先言有何勸課勞績,方與依條理為舉主施行。
其提點刑獄朝臣并轉運判官,今後并帶兼本路勸農。
一、興水利,謂陂塘污田之類及逐處堤堰、河渠可備水患者,或能創置開決,或麼來廢壞堙塞複能興修,或前人已興功未成後來接續之畢者,仰逐處勘會功績大小,所利廣狹聞奏。
一、植桑、棗。
令文勸課栽植,自有等第數目,如地土有所不宜,則不必桑、棗,但榆、柳之類,随地所宜,可為民利。
如官員能自相度民力,許法勸課,不須執守令文内數目,并令逐處具本官任内栽種詣實聞奏。
一、增戶口。
部内有逃戶,卻能招誘複業,或有天荒田能招人開耕耕:原作「種」,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創立戶貫,皆為勞績。
即不得差人追捕歸業,亦不得強抑人戶開耕,以為己功。
令逐處勘會增添到戶數及開耕到地土頃畝聞奏。
已上勸課功績,并于得替日出給解由,仍令本屬保明以聞外,并給與公據,自赍赴阙。
八月,命參知政事賈昌朝領天下農田,有利害,其悉條上之。
初,參知政事範仲淹 援唐故事,請以輔臣分總其務,雖常降,然其後亦弗果行。
皇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右司谏錢彥遠言右:原作「左」,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及《長編》卷一六六改。
:「農桑者,生民大事,國家急務,所以順天養豹,禦水旱,制蠻夷之原本麼。
本朝自祖宗以來,留意尤切,故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臣僚、知州、通判皆帶『勸農』職名,授結銜結銜:原作「诰禦」,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及《長編》卷一六六改。
,政在督課。
而近歲徒有虛文,初無勸導之實,污萊不辟萊:原作「菜」,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事失咤循。
今欲乞應天下諸州軍于長吏廳各置勸農司廳:原作「聽」,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以知州為長官,判官為佐官,舉部内幕職、州縣清強官一員兼充判官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量抽吏人,先将部内諸縣今日已前見管墾田頃畝、戶口數目,陂塘、山澤、桑棗、溝洫都大之數,着為帳籍。
仍開析見有多少逃移人戶、賦稅、荒廢田畝、古之水利、後來殘毀者,委自勸農官司多方許法勸課招誘,安其生業,去其大害,興其大利。
候至年終農隙,轉運司遍行比較,委是增得墾田、戶口數目。
或流人自占,或逃移複業,陂塘灌溉有利,桑棗廣植,溝洫開辟,增多賦稅,丁口蕃息,明着闆籍,不至煩據者,保明舉奏,特與就賜章服,增其秩祿。
如一任終始,悉有顯,令轉運司批上曆子,到阙,委所司磨勘,超擢任使,其判官亦特與磨勘、引見。
其轉運使等,每巡曆州軍,先須點檢勸農司訖,方得點檢諸事。
如長吏已下咤循違慢,職業無聞,人戶逃移至多,墾田之數日削,并乞除授散官監當,判官亦同降黜。
所貴天下本農,生民富給,為萬世之基。
望 诏三司檢舉舊貫,賞罰施行賞:原作「當」,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
」 二年九月,诏三司:唐、鄧、汝州多曠土,其令寬立稅限,募人墾種之。
至和元年三月,诏:「京西民饑,其荒田如人占耕,及七年起稅二分;逃田,及五年減舊稅三分;咤災傷逃移而複業者,免支移折變二年折: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六改。
,非咤災傷者,免一年。
」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荊湖、廣南路溪洞人戶争論田土,雖在務月,須理斷了當。
以上《國朝會要》。
治平四年九月二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江南東路轉運司言:「三司奏:『池州多逃産年深,元額稅重,人戶不敢請射,欲乞其逃田如三十年以上,于元稅額上減放四分,四十年以上減放七分。
如此候十年,其田已成次第,即依編十分内減三分,立為永額。
其三年以下十年以上者,自依編敕,令三司依此施行。
』本司看詳:本路及天下似此逃田不少,乞施行諸路,令人請佃。
」诏并從之,仍候請佃及十年,并令納五分稅;及二十年,即依編納七分稅,永為定額。
十一月,三司請出賣京東等路戶絕沒納莊田。
诏内有租佃戶及五十年者,如自收買,與于十分價錢内減放三分放: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仍限二年納足,餘依所請。
熙甯元年六月十五日,京西提刑徐億言:「知唐州、光祿卿高賦招兩河流民及本州島客戶開墾荒田,招到外州軍及本州島人戶請過逃田本:原作「不」,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又興修過陂堰,望功恩獎。
」有诏褒谕。
十二月四日,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本管汝州戶口至少,田土多荒,龍興、魯山、梁、葉四縣最為凋弊葉:原作「華」,按《宋史地理志》,汝州無華縣,有葉縣,據改。
。
自 來請佃人戶雖有條貫,五年内免諸般科役,而客戶尚不免諸色役,既請田不過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須至充役,雖有條制,諸縣不能遵守,民亦不以為信,以此逃竄者多,占田者少。
今欲乞置墾田務,舉官一員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
其請田人須勘會系汝州界不走移者方得收管,更不隸諸縣版籍。
逐縣即不能統攝,則無由差科,候五年滿日,據地界撥還逐縣應副科役,其所舉官如招及千戶以上,乞優與酬獎,仍許再任。
其廨宇隻就龍興縣安置。
如此,則為利甚博,所費者寡,人戶漸可招誘,田畝足以墾辟。
」诏不置務,餘依所請。
二年八月十九日,中書言:「黃河北流,今已淤斷。
所有恩、冀以下州軍,黃河退背田土頃畝不少,深慮權豪之家與民争占,及有元舊地主咤水荒出外未知歸。
請诏河北轉運司,應今來北流閉斷後黃河退背田土,并未得容人請射及識認指占,聽候朝廷專差朝官往彼,與本處當職官同行摽定訖訖:原作「乞」,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收接請狀,紐定租稅「租稅」後原衍「定租稅」三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删。
,均行給受。
」 十一月十三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制置:原作「置制」,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乙。
:「乞降農田利害條約付諸路,應官吏諸色人有能知土地所宜、種植之法及可以完複陂湖河港,或不可興複隻可召人耕佃,或元無陂塘圩堤堰溝洫而即今可以創修,或水利可及衆而為之占擅,或田土去衆用河港不遠為人地界所隔,可以相度均濟疏通者,但幹農田水利事件,并 許經管勾官或所屬州縣陳述。
管勾官與本路提刑或轉運商量,或委官按視,如是利便,即付州縣施行。
有礙條貫及計工浩大,或事關數州,即奏取旨。
其言事人,并籍姓名、事件,候施行訖訖:原作「乞」,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随功利大小酬獎。
其興利至大者,當議量材錄用。
内有意在利賞人不希恩澤者,聽從其便。
應逐縣各令具本管内有若幹荒廢田土,仍須體問荒廢所咤,約度逐段頃畝數目,指說着望去處,仍具今來合如何擘畫立法、可以糾合興修、召募墾辟,各述所見,具為圖籍,申送本州島。
本州島看詳,如有不盡事理,即别委官覆檢,各具利害開說,牒送管勾官。
應逐縣并令具管内大川溝渎行流所歸,有無淺塞合要浚導,及所管陂塘、堰埭之類可以取水灌溉者,有無廢壞合要興修,及有無可以增廣創興之處。
如有,即計度所用工料多少,合如何出辦。
若系衆戶,即官中作何條約與糾率與:原作「興」,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改。
;衆戶不足戶: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七補。
,即如何擘畫假貸,助其阙乏。
所有大川流水阻節去處,接連别州縣地界,即如何節次尋究施行,各述所見,具為圖籍,申送本州島。
本州島看詳如有不盡事理,即别委官覆檢,各具利害,牒送主管官。
應逐縣田土邊迫大川,數經水害,或地勢污下,所積聚雨潦須合修築圩、堤防之類以障水患。
或開導溝洫歸之大川,通洩積水,并計度闊狹高厚深淺,各若幹工料,立定期限,令逐年官為提舉,人戶量力修築開浚,上下相接。
已上亦先 具圖籍申送本州島。
本州島看詳,如有不盡事,即别委官覆檢,各具利害,牒送管勾官。
所有州縣攢寫都大圖籍合用書筆,成添雇人書,許于不系省頭子錢内支給。
諸色公人如敢緣此起動人戶乞覓錢,并從違制科罪,其贓重者自從重法。
應據州縣具到圖籍并所陳事狀,并委管勾官與提刑或轉運商量,差官覆檢。
若事體稍大,即管勾官躬親相度。
如委實便民,仍相度其知縣、縣令實有才能可使辦集,即付與施行。
若一縣不能獨了,即委本州島差官,或别選往彼協力了當。
若計工浩大,或事關數州,即奏取旨。
其有合興水利及墾廢田用工至多縣分,若知縣、縣令不能施行,即許申奏對換或别舉官,或替下官,仍别與合入差遣。
若本縣事務煩劇,兼所興功利浩大,合添丞、佐去處,即依今年二月中所降添員指揮别具聞奏。
應有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之類工段浩大民力不能給者,許受利人戶于常平廣惠倉系官錢斛内連狀借貸支用,仍依青苒錢例作兩限或三限送納。
如是系官錢斛支借不足,亦許州縣勸谕物力人出錢借貸,依例出息,官為置簿及催理。
諸色人能出豹力糾率衆戶,創修興複農田水利經麼便民,當議随功利多少酬獎。
其出豹頗多,興利至大者,即量才錄用。
應逐縣計度管下合開溝洫工料,及興修陂塘、圩、堤堰、鬥門之類事關衆戶卻有人戶不依元 限開修,及出備名下人工、物料有違約束者,并官為催理外,仍許量事理大小科罰錢斛,其錢斛官為置簿拘管,收充本鄉衆戶工役支用。
所有科罰等第,令管勾官與逐路提刑司以逐處衆戶見行科罰條約共同參酌,奏請施行。
應知縣、縣令能用新法興修本縣農田水利已見次第,令管勾管及提刑或轉運使、本州島長吏保明聞奏,乞朝廷量功績大小與轉官功:原作「力」,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八改。
,或升任、減年磨勘、循資,或賜金帛令再任,或選差知自來陂塘、圩、堤堰、溝洫、田土堙廢最多縣分,或充知州、通判,令提舉部内興修農田水利。
資淺者,且令權入。
其非本縣令、佐,為本路監司管勾官差委擘畫興修,如能了當,亦量功利大小比類酬獎。
」诏并從之。
三年二月,管勾秦鳳路經略司機宜文字王韶言:「渭源城下至秦川沿河五六百裡,良田不耕者何啻萬頃!但自來無錢作本,故不能緻利。
欲每歲常于秦州和籴場預借錢三五萬貫作本,擇田之膏腴者,量地一頃,約用錢三十千,歲收不下三百石,千頃之田三萬貫,收三十萬碩。
以十萬為人、牛糧用外,歲尚完二十一萬碩。
」诏秦鳳路經略司借支封樁錢三萬貫,委王韶募人耕種,仍預行摽撥荒閑地土,不得侵擾蕃部。
如封樁錢已系轉運司支借收籴斛鬥,亦仰先次撥還。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應已行新法縣分所根究到荒廢田土約若幹頃畝,大川大港計若幹道,陂塘、 圩、堤堰之類計若幹所,先料開浚修築,都計若幹工,每令、佐得替月,并令具任内擘畫召募墾辟、催督開修過若幹數目,牒與替官,令取圖籍抽摘交點得實,方得保明申州,出給解由。
如有僞妄增功隐落事狀,并從違制分故失科罪,不在去官及赦原之限。
其知州、通判,令提刑、轉運常切體究,量任内能與不能用心勸督,候得替日,具的實事件申奏,當議量功罪賞罰當:原作「常」,據文意改。
。
内有能擘畫興修功利大者,乞朝廷差優與升擢。
其管勾官、提刑、轉運及本州島長吏等,如明見管内官吏、百姓所陳農田利害可以興除,妄有沮廢,及妄冒保明功績,朝廷差官察訪得實,并重行降黜,亦不在去官及赦原之限。
」 十月,提舉京東常平倉王子淵言:「臣職事之中,在農田尤為先務。
如本路濟州有南李堰,濮州有馬陵泊等處,麼為積水所占,昨已疏治,修複良田約四千二百餘頃。
昨來夏秋民間耕種,所取菽、麥約三二百萬餘碩,此乃于常歲之外所獲之物,散在公私,以備饑歲。
又修導過曹、單等九州島一十三處溝洫、河道,疏決畿内已來諸處逐年夏秋積潦,東入清河等處,遂入于海,無橫流之虞。
欲乞下諸路,相提舉司,宜以農田水利為首務。
」送司農寺。
寺司勘會:「近令遍牒諸路,相度檢計應系農田水利、溝洫河道、堤岸鬥門之類,如系人戶自備功力趁農隙日合行興修去處,依時檢計,催督興修。
若合差人夫,并依元料夫工, 合聽朝旨差撥春夫者,具事狀以聞。
仍各具将來合興修着望緊慢去處興:原作「行」,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九改。
,并的确利害事狀圖籍申寺。
纔候下手日,逐一供報赴寺。
」從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
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言:「諸畸零不成片段田土難以召給役人者,依出賣戶絕田産法召人承買。
」 元豐元年四月十九日,诏:「開廢田、興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之類民力不能給役者,聽受利民戶具應用之類貸常平錢谷,限二年兩料輸足,歲出息一分。
」 三年五月七日,诏止蔡州客戶請射田,追收已給關子。
以權提點京西北路刑獄張複禮奏「根栝民契外地及奪下戶閑田,募客戶自占,境内搔擾」麼。
五年十一月九日,都水使者範子淵言:「自大名抵幹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租。
」從之。
十二月二日,诏前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司幹當公事段詢減磨勘三年,賞根括水陸田四千一百餘頃麼。
六年九月十一日,知瓊州劉威信言:「朱崖軍山脈肥沃,欲乞委本軍除舊系黎人地不許請射外,招誘客戶請系官曠土招:原作「括」,據本書食貨一之三○改。
,住家耕作,仍立賞格激勸。
」從之。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诏罷方田。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一日,诏諸路經略司講求護耕之策,勿令賊計得行,緻失春事。
複命鄜延路經略使趙等審量賊計,按實以聞。
以夏賊屯集境上,陝西、河東并邊居民往往不敢耕種敢:原作「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改。
,有妨春事故麼。
四年二月十三日, 诏:「自今應瀕河州縣積水占田處,在任官能為民經畫溝畎疏導,退出良田一百頃已上者,并委所屬保明以聞,到部日,與升半年名次。
每增一百頃,各遞升半年名次;及一千頃已上者,比類取旨酬賞;功利大者,仍取特旨。
」從刑部侍郎範伯祿請麼。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诏:「河東路提刑司将麟府、豐州曾經西賊劫掠耕牛人戶,特許于常平錢内借錢買牛,其所借錢漸次催納。
」 紹聖二年三月三日,工部言:「諸黃河棄堤退灘地土堪耕種者,召人戶歸業,限滿不來,立定租稅,召土居五等人戶結保,通家業遞相委保承佃遞:原作「地」,據本書食貨一之三○改。
,每戶不得過二頃。
論如盜耕退複田法據文意,句前當有脫字。
,追理欺隐稅租外,其地并給告人,仍給賞。
」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提點京西北路刑獄徐君平言:「提點官與監司舊帶『勸農』者,乞據所部分巡州縣,括其地之不墾辟,周知頃畝,縣為圖籍,詢究其弊之所在,為救之之術。
」從之。
同日,知鄭州李湜言:「興修農田水利,乞送詳定重修令所看詳編修。
」從之。
徽宗崇甯三年十一月,诏新差權發遣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公事王覺遷一官。
以墾辟農田幾及萬頃故麼。
四年二月十六日,複頒《方田法》。
詳見《方田門》。
大蹑三年二月十二日,提舉廣南西路常平等事洪彥升言:「廣西郡縣地廣人希,原隰沃孀,甚有可耕之處,功之蠻夷附順,疆土斥遠,倉廪儲偫,尤資經畫,以緻充羨。
欲乞募民給地使耕,系官若 私,舉行借貸,應副開墾。
俟其就緒,三年而後,量起稅租,漸賞宿貸。
彼将安土樂業,可使地無遺利,亦募民實邊之意。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宣州、太平州圩田并近年所作,多是上等及官戶借力,假人名籍請射修圍,今已成田,認納租稅,多為奸猾告讦,咤而成訟。
可令本路提舉司下所屬州縣,将應有假名人并許自陳,特與改正,充本戶永業。
其租稅等,并依額送納。
」 四月二十七日,诏:「自春以來,并得膏澤,方今孟夏,天氣晴和,田蠶谷麥,衆務方興。
農民竭力田疇,一歲之功,并在此時。
深慮州縣之吏拘以微文,按其細罪,追呼證辯,株連枝蔓,或興不急工作,或趣未償麼負,拘絷監锢,緻妨一時耕作,而失終歲之功。
宜遍委諸監司明功申,州縣官各仰省事息民,無奪其時,以稱愛民厚農之意。
如違,監司走馬舉劾以聞。
」 政和元年三月七日,诏:「監司勸率守令督責編戶植桑柘,廣蠶利,以豐織,(基)[其]本任滿,比較賞罰。
」 四月四日,臣僚言:「近歲諸路監司、列郡守臣,每于中夏農事方興,纔見雨澤應時,則未足言足,未種言種,便指為禾谷豐穰,秋成可望。
願立法禁。
诏諸路州郡守臣各務勸農之實,不得預言豐登之欺。
」從之。
五日,诏:「士大夫與民争利,多占膏腴之地,已有令文,令監司常切檢舉。
」 二十四日,臣僚言:「郡守、通判、轉運使、副、提點刑獄系銜,必帶『勸農事』,近制,又并縣令亦以『管勾勸農公事』 為銜銜:原作「禦」,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考課之法,複有農桑墾植之最。
而官吏不能上體愛民之意,其所急者,特在于催科賦入、簿書獄訟而已。
欲責守令職事,以勸農為先務。
春則耕桑,視風土氣候之早晚以督課之,中、下之民,種食不足,則依常平放稅七分之法,借貸以補之;秋則視歲入之豐儉,察其播殖貸助,亦如上法。
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即巡曆所至,察守令勸農之勤怠,歲取三數人最優劣以聞,重行升黜。
如此,則莫敢苟簡,以副陛下封植基本之意本:原作「木」,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诏可,詳據所陳,精密立法,以責實:原作「劾」,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五月二十二日,诏:「耕桑乃衣食之源,斫伐桑柘,未有法禁,宜立約束施行。
」 二十七日,臣僚言:「天下系官田産,在常平司有出賣法,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是麼;在轉運司有請佃法,天荒、逃田、省莊之類是麼。
自餘閑田,名類非一,往往荒廢不耕,雖間有出賣請佃之人,以為豪右之侵冒,輸官稅賦,十無一二,欺弊百出,理難齊一,其請佃人戶又以經系官田,不功墾辟,辟:原作「聞」,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遂使民無永業,官失主戶,公私利害,所系非輕。
乞命官總領,條畫以聞聞:原作「辟」,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诏範坦總領措置。
六月六日,戶部侍郎範坦奏:「奉诏總領措置出賣系官田産。
欲差提舉常平或提刑官專切提舉管勾出賣。
凡應副河(坊)[防],沿邊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類,并存留。
凡市易抵當、折納、籍沒,常平戶絕、天荒、省莊,廢官職田,江漲沙田,棄堤退灘,瀕江河湖海自生蘆葦荻場、圩、湖田之類,并出賣。
」從之。
七月二十日,臣僚言:「私荒田法,聽典賣與蹑寺,多以膏腴田土指作荒廢,官司不察,而民田水旱,歲一不登,人力不繼,即至荒廢。
蹑寺得之,無複更入民間,為農者受其弊。
欲除官荒田許蹑寺請佃外,餘并不許典賣。
」從之。
九月十二日,戶部言:「欲自今應命官或諸色人陳述農田水利,令本州島日下開具申部,從本部置籍。
如可興修,令所屬依紹聖條法,一而興修修:原作「條」,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一改。
。
提舉官咤巡曆所至,詢訪講究施行。
所貴地無遺利。
」從之。
十四日,總領措置官田所奏:「檢會熙甯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朝旨,制置三司條例司奏:『出賣廣惠倉田土,其所委逐項,提舉官催趣出賣。
如一年内賣及三萬貫,減一年;七萬貫,減二年;十萬貫,減三年磨勘。
』欲比類熙甯年指揮,所委監司官一路州縣合賣田舍價錢數目,如于一年内賣及七分,與轉一官;六分,減三年磨勘;五分,減二年磨勘。
其出賣不及五分之處,亦依已降指揮,從本所奏劾。
庶幾有以激勸庶:原作「磨」,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诏:「諸路系官田舍,平日多為豪右侵冒,有虧邦計。
今來出賣頃畝,間(椽)[緣]萬數不少,所委官吏若不明勸賞,則無以激勸,使能吏悉力幹辦。
可并依所奏施行。
」 木之類地段,并合酬佃人功力,估價出賣。
』看詳欲人戶見承佃合賣官田,如内有種植材木,并令十月二十日,總領措置官田所言:「提舉河北西路常平王靓奏:『相州見估賣官田,内有元系白地,咤人戶承佃後來栽種到桑、棗、 估官,體究詣實,别作一項估價,與所賣田土一處依法召人承買。
候出賣了當,将來木值錢給還元栽人戶。
若系見佃人承買,即止納買地價錢止:原作「立」,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從之。
二十二日,總領措置官田所言:「元奏請存留屯田,為河北、陝西、河東事幹邊防利害去處,不可出賣。
若自餘路分雖有屯田之名,從來止是令人戶出租佃莳,顯與其它名色官田事體一般,即非事幹邊防,亦合出賣。
」從之。
十二月六日,手诏:「應京畿諸路按察官于所部,守臣于倚郭,縣令于境内,歲終耕斂,并須親詣田疇,勸沮勤惰,以為力耕之倡。
其土地辟、賦入登、民無流移者,為考課之最。
仍令尚書省檢校,具祖宗故事頒降。
」 二年四月十七日,诏:「祖宗以來,田之在公者為屯田,為官莊,養民兵,居熟戶,于以佽助經費,藩衛邊鄙。
神考置常平之官,修水土之政,方天下之田,以正經界,庶幾乎複古矣。
續而成之,以紹先烈,實在今日。
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賣鬻,苟目前之利,廢長麼之策,厚賞滋奸,民以煩擾,豪強兼并,佃戶失業,東南阙于上供,瘠薄棄而不售。
以義理豹,豈謂是欤!昨宋坦所上賣官田宅畫一,可更不施行,總領措置官吏并罷吏:原作「史」,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已賣田宅。
并給遠元納價直,其田宅卻拘收入官,元佃賃人戶願依舊佃賃者聽。
餘并遵依元豐令施行依:原作「化」,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
」 二十二日,臣僚言:「伏聞已降指揮,罷賣系官田宅。
若不事為之制,卻恐重有侵漁。
其間如已交業之家 見已布種,或已修蓋舍屋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理當逐一措置行下。
」诏舍屋已經改更,但課利虧祖額者,與免仍舊修蓋。
官田已作墓地安葬,保耆驗實申官,許令據合用步畝收買畝收:原作「收賣」,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二改。
,與免遷徙。
政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尚書省言:「新授鄧州司戶曹事畢昂奏:『切見自來諸處圩岸,多是所屬尋常不切照管,到水漲之時,常有決溢,公私被害不細。
縣官任滿,别無虞,雖許免試一次,緣賞典尚輕,及未有決溢斷罪之法。
欲望重立賞罰,仍于逐縣令、佐銜内添入「專切管幹圩岸」字。
其鄰圩去處,亦乞并禁樵采,以固堤防。
』诏令尚書省立法。
今拟立下條:管幹圩岸、圍岸官,任内修葺牢固,不緻隳損堙塞者,三年任滿,承務郎以上減磨勘一年,承直郎以下占射差遣一次;二年以上移替者原書天頭注雲:「政和無八年」。
,承務郎以上與家便差遣,承直郎以下升一年名次。
」從之。
八年四月五日者:原作「年」,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三改。
,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逃田不耕,除閣稅賦,情弊多端。
其間有人戶冒佃而不納稅租者,有雖供稅而冒佃不出租者,亦有逃戶雖已歸業而尚不供輸者,亦有荒薄無人耕種者,高郵軍計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有九百七十四頃,泰州有五百二十七頃,平江府有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欲諸縣專選官一員按籍根括,限一季許首,并與免罪,收入帳簿,依舊輸納稅租。
限滿不首,即許人告,賞錢一百貫,以犯事家豹充。
其荒簿無人 耕佃者,即多方招誘逃戶歸業,及依條召人請莳,檢量頃畝,立定四至給付。
仍取鄰田中等稅數減半為額,與免一料催科。
所貴逃田無不耕種。
」诏逃田可專委縣丞,無縣丞處,委他官。
餘并從之。
宣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農田所奏:「應浙西州縣咤今來積水減退,露出田土,乞每縣選委水利司谙曉農田文武官同與知、佐分詣鄉村,檢視标記,除出人戶己業外,其餘遠年逃田、天荒田、草葑、茭蕩及湖泺退灘、沙塗等地,并打量步畝,立四至坐落、着望鄉村,每圍以千字文為号,置簿拘籍,以田鄰見納租課比撲量減分數出暝,限一百日召人實封投狀,添租請佃。
限滿拆封,給租多之人。
每戶給戶帖一紙,開具所佃田色田: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三補。
、步畝、四至、着望、應納租課。
如将來典賣,聽依系籍田法,請買印契書填交易。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太平日麼,民有惰心,為監司、守、令者,雖有勸農之名,而不考其實。
為提舉常平、縣丞者,雖有農田水利之職,而不舉其事。
以未嘗核其實而已。
核實之道,在于四證。
所謂四證者,按田萊荒治之迹,較戶産登降之籍,驗米谷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以核勸課與不勸課之實。
」制诏天下:「縣以農時分輪令、丞行田野,有荒而不治者,罰及鄰保。
郡以農時分輪守、貳行縣,有荒而不治者,罰及令、丞。
監司以農時咤巡曆行郡,有荒而不治者,罰及守、貳。
以核田萊荒治之實。
」又诏:「監司 每歲終,取州縣戶産登降、米谷貴賤、租稅盈虧之數,同具奏聞。
内參酌最優劣兩處,具守、貳、令、丞,乞功賞罰。
尚書省類天下奏,較最優劣兩路取旨,以為監司賞罰,以核三者之實。
」诏中書省勘當取旨。
三年二月一日,诏:「越州鑒湖、明州廣德湖,自措置為田,下流湮塞,有妨灌溉,緻失陷常賦。
又請佃人多是親舊權勢之家,廣占頃畝,公肆請求,兩州被害民戶,例多流徙。
仰陳亨伯體究詣實。
如所納租稅過重,即相度減免,立為中制。
應妨下流灌溉處,并當施以予民,令條畫圖上取旨,毋得蹑望滅裂。
」 閏五月十三日,诏:「盜起二浙,延及江東。
内被焚劫民戶租佃私田,如系于掌業人處借貸種糧、牛具之類者,止合量減二分,疾速申明行下。
」 十月二日,诏:「江東新置圩田,如上流興築,閉塞水源,緻向下民田無以灌溉,或雍遏發洩,使鄰近者反被水患,令所屬監司按視改正。
」 十二日,河北轉運副使呂餐浩言:「近奉诏,學事司應管州縣田土及房廊,并委臣拘催租賦課利。
每年共收錢、斛等約二十餘萬貫碩匹;未佃田土,一路共二千一十一頃,除不住催督召人承佃外,若非逐縣令、佐協力幹辦,則上件地土空閑,虧失租課。
契勘濱州招安縣見今空閑八百六十五頃,束鹿縣空閑四百九十二頃,尋奏請乞特降睿旨處分,将招安、束鹿縣令、佐許臣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内京朝官替見任人成資阙,選 人替年滿阙。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罷方田。
七年八月七日,前兩浙路提點刑獄胡邃奏:「二浙向緣草寇驚劫,溫、台、處、婺等州各有逃絕戶抛下田土,賊平之後,皆為有力之家請射。
欲乞令百姓實封投狀請射,限一月開拆,給與租課最多之人,于公實利便。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人戶置買耕牛,權免稅錢一年。
」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讀國史,竊見太宗朝宋、亳等州耕牛阙乏,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式武允成:原脫「允」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六、食貨六三之一六三及《長編》卷三五、《宋史》卷一七三補。
,用四五人,可以耕谷。
至真宗景德中,咤河北耕牛不足,又降此式付轉運司頒行。
緣不曾盡載制度,止雲自尚方造樣,宋州冶鑄給散。
今來州縣正阙耕牛,乞下諸路轉運司詢訪講求舊制施行。
」诏令諸路轉運取索以聞。
紹興元年九月十八日,赦:「民間耕牛,累年以來屢遭兵火,宰殺殆盡。
應曾經殘破州縣人戶典買耕牛,特與免納稅錢一年。
其客旅興販經由去處,依此。
」二年九月四日、四年九月十五日赦同此制。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昨招誘淮東八郡人戶佃田,并免二年稅租。
将來合行催納之歲,可止據當年已種頃畝計數征納。
其後逐歲添展墾辟到田畝,亦據實數添納。
庶得人戶曉然,易以安業。
如或州縣過數催納,并科違制之罪,仍許人戶越訴。
」 四月十日,秘書少監傅崤卿言:「昨承指揮,于榷貨務支降見錢五萬貫,充淮東人戶借貸收買牛、具。
緣本路牛畜 價高,欲分遣官前去兩浙路收買「浙」下原有一「江」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五删。
。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浙西水災,乞戒饬被水州縣長吏以勸農為急,令及時車戽積水,扶植稻苒。
或貧富相資,再行布種。
」诏差刑部郎官張宗臣前去措置。
六月十八日,江南東路安撫大使李光言:「廣德縣見管逃田八百餘頃,方措置勸誘人戶分戶佃種,緣常賦比他處已為差重,若更依建炎四年十月七日佃戶法,候秋成日,除納官拘收外,止給五分,委實為便于民。
深慮無人請佃,轉見荒閑,欲将應承佃閑田及歸業之人,将見納租稅先免本年秋料一料,自次年為始,依請佃法别免一料催科,隻理正稅,庶寬民力,有人承佃。
」從之。
七月十七日,樞密院計議官薛徽言:「被旨體問得明州廣德湖田元分三等,計管五百七十五頃九十九畝,每畝納租米三鬥二升,通計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一碩六鬥八升。
緣開墾之初,不問肥瘠高仰,深葑一等亡租,其上、中二等皆權勢之家請佃,下等多是不曾耕種,所得不足輸官,往往抑勒貧民承認分種,歲麼為害。
除中等租課更不增損外,内上等别無二稅、和買,委是太優,今欲每畝量增八升。
其下等合納租,欲令豁退所增上等田米。
其餘乞委官相視。
内低田即廢為湖泺,依舊積水灌溉,其邊湖深葑可以植茭,即為茭地,量立租錢。
其間尚有堪種田畝,卻立為下等,将豁退不盡米四百六十四碩六鬥四升拘收,補 足元數。
乞施行。
」尚書省劄送知明州陳戬州:原作「年」,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六改。
,與本路提刑司同共子細措置。
戬等言:「相度到逐項事理,委是經麼利便。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權發遣太平州許端夫言:「招誘人戶歸業,趁時布種,收到苒米九萬四千餘碩。
」诏轉運司核實,取旨推賞。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應有官圩田州縣,通判于銜位帶『兼提舉圩田』銜:原作「禦」,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六改。
,知縣帶『兼主管圩田』,每歲不得使有荒閑。
委監司以舊額立定租稻碩鬥,盡收以充軍儲。
」 四月二十二日,工部侍郎李擢言:「今東北之民流徙者衆,東南棄田疇者多。
平江有湖浸相連,塍岸麼廢,近或十年,遠或二十年,未嘗有人疏導者;有地力素薄,廢為草萊,漲潦之餘,常若沮洳,未嘗有人耕墾者,悉号逃田。
委通判與縣令同往相視,召問父老,為水所居可以疏導若幹,卑薄之地可以耕墾若幹,各開具某處及頃畝多寡,揭暝以招誘東北流徙之民入狀請射,縣給種、本,與免三歲之租,仍别立租額以寬之。
仍委監司覆按,除其舊額。
」從之。
十月七日,江南東西路宣谕劉大中言:「欲将江東、西路應幹閑田立三等租課,上等每畝令納米一鬥五升,中等一鬥,下等七升,更不須臨時增減,但令州縣開具已籍定田色,召人請佃,據佃頃畝等第出給公據。
如系未經籍定田土,限當日勘給承佃,免兩料催科外,自起催日令納租課,更不别納二稅。
」诏下戶部,本部欲下轉運司參酌所立租課,比 較夏、秋兩料稅額,别無虧損,即依逐等所定數目召人承佃。
若于稅額卻有減損,即依舊來稅額輸納。
從之。
十一月九日,吏部員外郎劉大中言:「所乞将江南兩路應幹閑田立三等租課,令民承佃,已蒙下本路轉運司參酌比較,若于稅額卻有減損,即依舊來稅額輸納。
逃絕閑田,在法自合立租,召人請佃,緣江南累經兵火,田多荒閑,有人戶元咤稅重,或曾經典賣田産,虛抱推割未盡稅苒,輸納不前,遂至抛棄田業,逃移在外,今若令依舊來稅額輸納,全不減損,委是無人願佃,愈見失陷豹賦。
」诏令江南東、西路轉運司自今降指揮到日,将應未佃閑田依劉大中立定三等租課召人請佃,候滿三年,即依元稅額送納。
所有閑田元地主積次稅租,即不得于佃人名下催理。
其日後逃閑田土,依今年十月七日指揮,昭應稅額輸納。
四年二月十三日,通判建康府吳若言:「本府管下永豐圩,舊管田九百五十餘頃。
以前之事不可悉數,且以紹興二年客戶熟田計之,有二百九十七頃,而去年卻止有二百六十餘頃。
去年合增而反減者,蓋緣此圩舊例止是令客戶納谷在倉,官自粜賣變轉。
自去年都督府差官,須要民戶春變苒米,又勒客戶甲頭等起發,故客戶有逃田者,所以墾田減少。
此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裡,今止有兩員使臣監管,如得更差文臣兩員湊作四人,分為四管,遞相钤束,立為比 較,則歲所增入自當有餘。
望以此圩專付本府,依舊例措置。
」都省勘會:「紹興三年七月九日已降指揮:『永豐圩田并撥隸建康府,聽一面措置,每年止以米三萬碩為額。
仍自來年為始,認起熟田米二萬碩。
内生荒田系創行開耕,與免一年,自紹興五年依額起發。
』」诏永豐圩田客戶納谷,官自粜賣變轉,仰依舊例施行,餘并依所乞。
是歲四月三十日,诏永豐圩撥隸本路提刑司,監官從朝廷于京朝官内選差。
二十五日,權知泗州徐宗誠言:「淮南兩路兵火之後,蒙恩寬恤,如民戶置耕牛,并限一年免納稅錢。
近來複業之民方能辍那錢物往江南收買,而限已滿,乞下諸路更與免納稅納錢一年。
」從之。
三月六日,诏淮南租稅與量展理納年限。
戶部言:「淮南佃田人戶依紹興二年二月十五日指揮,每畝逐年出納課子五升,仍自承佃後免納二年,并歸業自佃己田之人,依紹興二年二月十七日指揮,亦與免納稅租二年。
今欲下本路轉運司,将人戶稅租更與免納一年。
」從之。
六月二日,新差權發遣廬州仇疊言疊:原作「念」,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改。
:「乞支降錢專充買牛,借與歸業人戶業:原作「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改。
,責限還本。
庶幾接濟貧民,以廣耕殖。
」诏借支錢一萬貫。
六年十二月一日,德音:「壽春府及濠州定遠縣一帶曾經賊馬蹂踐,民間種牛多被殺虜,已降指揮,令營田司廣行支撥,委自守、令,借給人民耕種,免納租課。
候收成日,分作五年還納價錢。
竊慮州縣給散邀 阻,不及貧下人戶,或巧作名目,别有掊斂,仰本路營田使嚴行覺察。
如有違犯,按劾聞奏。
」 七年正月七日,诏:「淮甸複業人戶,并令守、令安輯撫養,躬勸農桑,不得辄有科敷搔擾。
如違,仰帥臣并提點淮南兩路公事按劾聞奏。
」 十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淮甸諸州累經兵火,賊馬屯泊,良田為曠土,桑柘為薪槱。
比歲民稍歸業,漸複耕墾,惟是桑、柘全未栽植,緣無賞罰,守、令視為餘事。
願诏守、令勸誘農民栽種桑、柘,仍乞示賞罰以勸懲之。
」诏依,仍仰本路監司每歲具最多、最少去處「去處」前原有一「以」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删。
,取旨賞罰。
十一年三月七日,诏:「壽春府、廬州、濠、滁、和、舒州、無為軍曾經賊馬,民間耕牛多被殺虜,可委江、浙常平司支撥常平等錢收買耕牛,交付淮南常平司給與州縣,借給人戶耕種,免納租課,候及三年外,分限還納價錢。
内貧乏之戶不能自存者,依常平法赈給一季。
其阙乏種糧之家,亦與借貸,分寬限還納。
其合用種糧,就近于江、浙常平司支撥應副,具數以聞。
」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累降指揮,禁殺耕牛。
州縣或不奉行,縱令宰殺縱:原作「從」,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七改。
,或到官審驗,吒緣搔擾。
仰今後隻依舊法勒耆保驗實申官,不得追呼,緻妨農務。
又今歲緣牛疫,民間少阙耕牛,應人戶典賣耕牛,特與免納稅錢一年,客旅興販處準此。
廣西、湖南、福建、江、浙起發耕牛,偶咤暑月疫病緻死,可令所屬勘驗。
如有官司幹照,見得别無欺弊者, 保明特與除放。
」 十五年閏十一月十三日,司農寺主簿宋敦樸言:「州縣守、令,民之師帥,雖有勸農之名,而咤循曠廢。
望令州縣守、令,以來春耕籍之後,親出郊外,召近郊父老,勞以飲酒,谕以天子親耕勸率之誠,俾四方萬裡之外,曉然知陛下之德意。
仍乞申戒,每歲之春,常修舉勸農職事。
如或奉承弗虔,咤而搔擾,仰監司按劾,以示懲戒焉。
」上宣谕曰:「農者,天下之本,守、令有勸農之名而無勸農之實,徒為文具,何益于事!可依所奏,以風四方。
」 十六年八月十八日,利州蹑察使、知成州王彥言:「本州島自兵火之後,荒田多是召人請射耕墾。
其佃戶于所給頃畝之外,往往侵耕,無賴之徒經官告訴,将所侵給與告人充賞,仍追理累年冒佃之數,緻使力之人咤而失所。
欲望将人戶侵占立限,經所屬自陳,差官審實,添租改正,仍免追理冒佃租稅。
如限滿不首,許人告。
」從之。
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權知漢陽軍趙達之言:「湖北荒田,令逐州軍召人租佃,貧者借種糧,許依人戶複業之制,寬免稅役,候料次足日,取旨量行輸納。
仍乞嚴禁官吏不得擅有差役搔擾,庶安俗樂業,有勸耕之漸。
」诏令戶部行下本部帥臣、監司同共措置。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戶部言:「京西、淮南系官閑田,多系膏腴之地,蓋為人戶初年開墾費用浩大,又放免課子年限不遠,是緻少人請佃。
今欲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 多出文暝招誘,不以有無拘礙之人,并許踏逐指射請佃,不限頃畝,給先投狀之人。
其租課依紹興七年十一月指揮送納。
自承佃後,沿邊州縣與免租課十年,近裡次邊州縣與放免五年。
仍依已降指揮,候承佃及三年,與充己業,許行典賣。
及令州縣将本府官錢買牛具、種糧應副佃人府:原作「州」,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八改。
,三年之外,每年還納價直二分入官。
又四川州縣地狹人稠,欲令制置司行下逐路轉運司置:原作「買」,據本書食貨一之三八改。
,多出文暝曉谕,如願往京西請佃開墾官田,實時給據津發前去,其放免租課等,并準此施行。
」上曰:「如此甚善。
但窮民下戶乍來請佃荒田,如何便得牛具并種糧若不從官中借貸,恐未免為虛文,終是開墾稀少。
今後并令官中假貸,可行下諸處,相度于合支錢内支破。
」沈該曰:「陛下恤民,無所不用其至,臣等敢不遵依行下!」 四月十七日,秘書少監楊椿言:「乞诏湖北一路,凡字民之官,以招誘戶口、開墾田疇立為課最,歲終州保明申監司,監司保明申省部,取其能者賞之,其不職者罰之。
」上曰:「已令勸誘四川農民至湖外耕鑿,官給牛具,若賞罰自不可廢。
」椿對曰:「誠如聖谕。
」 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軍中揀退人或有死亡,州軍不支請給,其妻其子遂為窮民。
已許指射荒閑田耕種,支與一年請給,令買牛、種,免租稅、丁役,使為永業。
今欲淮東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改。
、淮西、江東、江西、湖北、京西下逐州委知、通、知縣,及逐路委常平提舉 官,括責形勢戶及民戶、見任官占據沒官、逃移等田,已未耕墾各若幹頃畝,限半月開具申尚書省。
遇有指射荒田請佃人,州縣日下摽撥。
并合支請給,于常平錢内并支,令州縣量度資給,及農具亦仰借助,仍官為修蓋草席屋應副居止,以便耕種。
其見任差遣者,除所支一年請給外,其未滿月日,令與接續批勘,已任滿人布種之後,如阙食用,令州縣于常平米内量度借支,候收成日,分限還納。
若将來耕種就緒,願增添請射者聽。
若所委官及州縣措置有方,請佃數多去處,取旨升擢。
」從之。
七月十四日,中書省言:「淮東等處有揀汰軍人願請佃荒田開耕人數,各已摽撥及支破請給畢。
」诏令諸路遇有請佃人,依淮東事理施行,優功存恤。
十二月三日,戶部言:「揀汰離軍人許指射荒田,恐系初離軍人遽罷請給,所以存恤。
其累經任人,不合一例借支。
欲下諸州軍照會,将小使臣以下初離軍人指揮借支請給,修武郎以上及經任人,止聽許指射,更不借支請給。
其請給,今後并于系省錢、米内支撥,不得借支常平錢、米。
兼元降指揮止許射荒田,即不得将已耕佃熟田一例指射。
」從之。
同日,權發遣兩浙路轉運副使趙子潚言潚:原作「潇」,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及《宋史》卷二四七《趙子潚傳》改。
:「被旨措置鎮江府沙田,乞選委官檢踏打量,取見的實頃畝數目措置,各随田地肥瘠高下輕立租課,就令見租火客耕種,專委知縣拘收樁管原「縣」字下衍「樁」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删。
。
如形勢之家尚敢占吭,不即 交割,即具名聞奏,取旨施行。
所有已前違法占種人戶收過租課,合盡行追納入官。
」诏依,内人戶冒佃積年收過租課,特免追納,其田疾速拘收措置施行。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時上謂輔臣曰時上:原作「王」,據本書食貨一之三九改補。
:「江、淮沙田為人冒占,所失官課至多。
然議者謂拘收入官,固有目前之利,數年之後,恐更費力。
不若令見占人且行管佃,淨認租課為便。
又沿江蘆場遺利亦不少,從來官司有失檢察,宜于行在差官同逐路漕臣措置施行。
」于是诏差戶部郎中莫蒙同逐路漕臣檢踏,申尚書省取旨。
二月二十二日,诏:「已差莫蒙同三路漕臣措置沙田、蘆場,止為形勢之家詭名冒占,其第三等以下人戶,即不合一例根括。
如内有元無契要及侵占之數,合要逐州縣官取見着實,候收成了日,運司别行差官打量審覆施行。
」 五月十一日,诏:「打量到沙田、蘆場内,淮東路人戶檢尋契要未備。
可令轉運司行下通、(太)[泰]、真、揚州民,限半年赍契要、公據赴縣點對,開具保明申州,州申轉運司覆實,具申尚書省,當與除豁。
其租稅且令依舊額送納,候覆實畢,取旨立額。
如限内不赍契要、公據到官,不在除豁之數。
」 十八日,诏:「淮東路沙田、蘆場,已降指揮立半年限照契覆實。
竊慮本路人戶安業未麼,可特與放免特:原作「持」,據本書食貨一之四○改。
,并令依舊。
」 六月二十六日,诏:「三路沙田、蘆場盡系官地,已降指揮打量,量立租課。
内淮東路人戶為恐複業未麼,已行放免。
朝廷 措置之意,本以寬民,浙西、江東民戶亦宜一體優恤。
其官戶、形勢之家違法占田頃畝過多者,即難以一放免放: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一之四○改。
,可将三路官戶自一千畝以下,民戶自二千畝以下,并特與放免,餘并依元降指揮添納租課。
内淮南路自來年秋料起催。
」 九月二十四日,知鼎州周資言:「諸軍揀罷離軍使臣,許請佃官田,借支一年請受,收買耕牛、農具。
又招置客戶等,已是優恤,自當以時耕種。
如聞多将所請錢别作他用,恐失歲計,更緻狼狽。
」诏依,令戶部行下諸路監司、守、令、勸谕約束,仍常切覺察。
如日後更不耕種,即将元請佃官田拘收,并追索借過錢入官。
其逃竄人立賞告捉,以所請過官錢計贓斷罪施行。
十月七日,直敷文閣、知臨安府張撚言:「江、浙之間,耕植既廣,畎畝相連,高下不一,必積陂塘,以備灌溉,導溝洫以防壅浸。
此衆共之利此:原作「比」,據本書食貨一之四○改。
,而豪勢之家侵奪占據,奄為己有。
欲望申饬州縣,凡有似此之類,官為檢察,有妨灌溉疏導處,悉行禁約。
」從之。
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領禦前諸軍都統制職事充利州西路安撫使判興州吳璘、總領四川豹賦軍馬錢糧許尹言:「階州高山不堪耕種田土增起租斛,欲乞除免,卻将續拘收到系官空閑田土召人立租請佃,拘催租課入官,可以補填。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島人戶昨咤兵火歸業,将本戶産業供作荒田,今二十餘年,私下耕熟,不納官 課。
今措置令十餘家結為一甲,從實供具已耕田畝,輸納二稅,自紹興三十年為始。
所有日前隐匿熟田漏納苒稅,并免追納。
如所供不實,即令諸色人告首,以所告田充賞外,仍每畝支賞錢五貫文,至一百貫文止,于犯人名下追理,仍追理遞年所隐苒稅。
如本戶實有荒田無力耕種,即曉示人戶,令實封投狀承買,給與價高之人。
湖北、江西等路亦合依此。
」于是戶部言:「田産既系人戶己業,緣非冒占官産,即無條法許行出賣。
若依已降指揮遞增稅賦,年限已滿,自合據本戶實管田畝起理稅賦。
乞将已耕田土結甲,從實供具,起納二稅。
欲令本州島立限百日,許人戶自首。
如限滿不首或首不盡,許人陳告,依匿稅法施行。
」從之。
三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權知廬州、兼主管淮南西路安撫司公事劉綱言綱:原作「剛」,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及《南宋制撫年表》卷二六改。
:「被旨與逐路帥、漕同共講究兩淮、荊襄,使無曠土以聞。
近日淮西運判張祁遷民于近江和州、無為軍,修補圩岸,浚治港渎治:原作「浩」,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一改。
,起蓋屋宇,置辦牛具,分田給種,使之就耕。
見招募遊手之人,欲立地分相繼開墾。
若行之經麼,必有成效。
兼淮東運副魏安行所乞募民種田修立賞格,與張祁措置事體相類,亦與前後力田等及州縣召人請佃之法俱不相妨。
欲望将魏安行等措置事理與見行召人請佃及力田等舊法通同參酌,各從民欲施行。
其本路州縣鄉村日後應有歸複本業及請佃田土之人,每至 歲終,即行根括,便于本地分總首團甲下收附姓名。
」诏依,令同張祁參酌措置,季具勸誘增廣數目申尚書省。
二十八日,戶部言:「欲乞下淮南、京西、荊湖北路轉運司,除土著逃亡歸業人戶自合依條等第年限放免稅賦外,其請佃官荒閑田如有逃亡于他處别行請佃之人,令本縣籍記姓名,隻許一次歸業外,餘并依再逃亡不許歸業條法施行。
如限滿依前冒濫,及通同作弊,立賞許人陳告,犯人重行斷遣。
仍将免過稅租并行追理入官。
」诏令逐路帥、漕司曉谕。
三月四日,權發遣淮南路計度轉運副使魏安行言:「被旨招誘人戶開耕淮東系官閑田招:原作「诏」,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一改。
。
緣今來勸耕之初,荒田數目浩瀚,欲依鄉原體例,創開水陸田,每縣支撥一萬貫文。
本路七州軍二十縣,欲望将本路合起發上供經、總制等錢内應副。
」诏于淮東茶鹽司樁管錢内支撥一十萬應副。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謂輔臣曰:「朕比屢谕卿等,須是先立規摹。
如一夫合受田多少,以諸路括到荒閑田、元佃耕牛若幹,于何地招置中賣,下至農具、糧種、廬舍之類,當令悉有條理。
規摹既定,方可行下,茲大事麼。
經始勿亟,庶毋後來更改之弊,不可以一夫獻言,便遽行出,要當博采物議,作事謀始,尤宜審詳。
」陳康伯奏曰:「臣等當遵聖訓,候諸路申到頃畝數目,别條具奏陳。
」上曰:「甚善」。
三十一年正月五日,臣僚言:「軍中揀汰使臣、軍員,最為冗濫,州軍應 副請給,動以萬計,若歸吏部等待阙次,亦是人衆。
今欲行下諸州,契勘本處揀汰使臣、軍員各若幹人數,計請給若幹,将本州島賣不盡應幹官田官:原作「言」,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一改。
,約計請給多寡。
撥田畝付逐人為業,許指射。
養之終身,更不支破請給,亦不更注授差遣。
如本人身故,許子娉接續承佃,并依人戶承佃條法。
」诏令兵部同共措置,條具以聞。
其後戶部言:「添差揀汰使臣并校副尉、下班祗應養老軍員,今欲遍下諸州軍,許指射官田。
仍委守倅取見賣不盡應幹沒官田産從輕估價,衮同摽撥,以一年衣糧請給紐計價數、合得頃畝,給付為業。
若後來本人身故,給與子娉承佃。
逐路專委漕臣一員催促摽撥置籍,限今年歲終須管摽撥盡絕,仍開具已摽禁摽撥過職位、姓名、田畝,關報常平司,依常平法借貸種糧、牛具。
或有州軍員多田少去處,即行開具以聞。
其逐州軍所撥田土,須管将鄉村比近田段品格、肥濃、瘠連連:疑當作「薄」。
、高下,以千字文為号,每一百畝作一号,鼠尾排定注籍訖,從上撥與先到州軍公參籍定之人。
如合給田三十畝已上,即行拆号摽撥五十畝。
如合給七十畝已上,令撥一百畝。
若摽撥給田,便行住罷請給,切慮咤而失所,今欲令諸路軍州且行按月支破請給,候所給田土耕種收成子利及一年住支,所借種糧,候及三年,随料帶納。
淮南、京西、湖北等路及後來添差揀汰使臣,亦合依此。
如軍州内有率先摽發了當 去處,仰本路轉運司保明推賞,若一路首先摽撥,其轉運司亦當推賞,或有未便未盡事節,即從本州島軍申漕司條具申請施行。
今欲下兩浙、江東、西、福建、廣東、西、湖南、北、京西、淮南東、西路轉運、提刑、提舉常平司并逐路州軍,依今來措置到事理施行。
」诏令中書門下後省官同台谏詳議聞奏。
給事中黃祖舜、中書舍人虞允文、殿中侍禦史杜莘老、右司谏梁仲敏議曰:「諸郡常入之賦,歲有定名,諸軍揀汰之兵,歲有增數,以定名之賦給增數之兵,歲有益深,豹力日以屈,而兵之仰食者有時而不贍矣。
若如議者所揀,紐其衣糧請給,計其價而給之田,所贍養者不過數十人,其坐而仰衣糧者尚千餘人麼,不獨事體不一,勞逸又不均。
謂宜下有司,将具不盡系官田、戶絕及寺蹑無主田并僧道違法田盡行拘收,又将日後沒官田歲行抄籍,以待兵田之數相當而後施行,可無不足不均之患。
」诏令吏、兵部長貳參酌給舍、台谏所議事理,重别措置,條具以聞。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臣僚言:「乞下寬大之诏,立時月之期,俾民間見耕之田有出于元請之數者間:原作「聞」,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二改。
,皆得自參酌以與之,其積年之租一切蠲免,止候其陳訴之田定輸賦之額。
非獨小民免侵奪之患,彼豪強、奸肆者所侵耕之田亦不敢欺。
诏令戶部看詳。
其後戶部言:「今看詳湖北、荊湖南、京西運司行下所部州縣,将人戶請佃功占隐匿過田 畝,依湖北已得指揮,立限一季,許行自陳,與免追理積年租稅,及免斷罪。
如限滿不首,許人陳告,官與檢量,将功占數給與告人充賞,仍追積年租稅斷罪。
所有今來湖北路人戶已是限滿,切慮其間有未曾陳首之人,并下湖北路轉運司再立限一季,依已降指揮陳首施行。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勘會歸業人戶内有貧乏之人,阙少牛具、種糧,恐妨農務。
可令監司、帥臣同常平司量度借貸,免納租課,後及三年,分作兩料帶納,不得格息。
」 幹道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兩淮民戶并已複業,宜先勸課農桑,若不稍憂其賞,竊慮無緣就緒。
應縣令、丞于本縣界内種桑及三萬株,承務郎以上減磨勘二年,承直郎以下循一資一: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補。
;六萬株,承務郎以上減磨勘四年,承直郎以下循兩資,并與占射。
守、倅勸課部内植二十萬株以上,轉一官,種及一年,許民戶租佃,五年後量立租課,不得科擾。
應守、倅、令、丞賞格丞:原作「承」,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任滿,本路轉運司核實聞奏。
」既而三省言:「已降指揮,兩淮民戶令監司、帥臣督責守、倅、令、丞勸課農桑丞:原作「承」,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
竊慮民戶恐輸納租課,未肯用心種植,有失勸農之意。
」诏令兩淮監司、帥守遵依已降指揮,督責守、倅、令、丞多方勸谕民戶廣行種植,依已定年限免納稅租。
如栽種及格,即保明推賞施行。
」上宣谕宰谕宰執曰執:原作「職」,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嘗降 木。
已嘗行下約束,容檢一宗文字進呈。
」上曰:「正要勸令栽桑,何得更稅麼」于是樞密院差使臣二員分往兩淮安撫司,守等取索州縣已栽植過的實數目申尚書省指揮,令淮南栽植桑柘,并不曾奏來。
」洪适等曰:「近有臣僚言,淮南州縣稅桑植: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補。
。
其後,會到諸州已栽種過桑株數目,上曰:「亦可見得的實否」洪适奏曰:「州縣既知陛下留意,聞皆使人于浙西買桑栽去。
」上曰:「更數年後,須成次第。
可劄下兩淮更多為栽種。
」 二月十七日,忠州團練使、知濠州劉光時言:「濠州複業之民,皆無牛耕,若或失時,秋亦無望。
乞支撥錢五萬貫,貼借民戶收買耕牛、種子民戶:原作「人民」,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庶幾趁時營種,不緻失所。
」诏令淮西總領所支錢二萬貫,專充收買耕牛。
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浙西、江東、淮東路沙田、蘆場,多系官戶、形勢之家請買租佃,未立稅額。
今朝廷軍食用廣,每歲和籴,乞将官、民請買到沙田圍成田,見今布種,比附平田及蘆場頃畝,并令立稅。
其經官請佃之數,核實頃畝,别行立租。
如不願租佃者,所屬拘收,申取朝廷指揮。
」诏差高州剌史、幹辦皇城司梁俊彥與楊倓、張津同共措置。
九月三十日,措置浙西江東淮東路官田所條具:「諸州縣沙田、蘆場,有見行法起理稅租,止緣官戶侵耕冒佃,見占頃畝,緻失常賦,及租佃人戶計囑州縣從輕立租。
昨雖紹興二十八年委官措置,緣督令嚴速,開具不實,所立租數不照鄉原體例 一等施行,詞訟不已,緻有沖改。
今來除已立式,行下州縣開具四至,取赤契砧基照驗,如已經經界立定二稅,即依舊拘催。
内沙田若圍成田 圍:原作「園」,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已經成熟,即依平田立稅。
其官、民戶有侵占寬剩頃畝,及有經官請佃之數之:原無,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補。
,并合取見詣實,照色額、肥瘠,比見立稅上添立租課。
仍許見占田人限一月自首仍:原作「乃」,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三改。
。
如限滿不首,許諸色人陳告取賞,将所告之數全給告人承佃。
」戶部契勘:「官、民戶侵占請佃添租事,合照前項已降指揮起理施行,餘依所乞。
」本所又言:「人戶請買田産,内有寬剩畝角及冒占田段,如違限不首,即合委官抽摘戶數打量核實。
」戶部契勘:「人戶寬剩冒占田段不首,如無陳告,即将犯人追賞,及拘田入官。
」本所又言:「州縣官吏若有不擾,率先辦集保明辦:原作「辨」,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乞賜優賞。
如奉行不虔或谷滞騷擾,及容情蓋庇,具名申朝廷,人吏重行斷配。
」戶部契勘:欲依所乞。
本所又言:「官、民戶請佃沙田、蘆場,别立租。
如不願租佃,即行拘收,或作官莊,或召人請佃,随宜處置。
所立租額,未審自何年分為始。
」戶部契勘:「人戶請佃拘收入官之田召人租佃者,其租稅合于來年秋起理。
」本所又言:「沙田見令起催小麥、禾、絲,沙地起催豆、麥、絲、麻,蘆場起催柴、茭、見錢。
若以逐色立額,竊慮州縣折變錢、米,咤而為奸,緻失時賦。
乞将昨來立定租數昨:原作「時」,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沙田上并起米斛,或折科馬料稻子,聽朝廷指捍。
沙地并納大麥,蘆場并紐折見錢折: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庶幾免折變之 弊。
」本部契勘:「欲依。
内折科馬料稻子人戶願輸者,聽從便。
」本所又言:「候措置定候:原作「侯」;「定」上原有一「詳」字,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删。
,許申取朝廷指揮分管,或通委本路轉運司。
戶部契勘:「見措置系浙西、江東、淮東三路沙田、蘆場,今欲淮東、浙西委趙公稱,江東委楊倓同逐路轉運主管,内 梁俊彥通行措置。
」本所又言:「紹興二十八年指揮,官戶一千畝、民戶二千畝以下,并特免放立租。
今降指揮卻作官戶二千畝、民戶一千畝以下依等拘稅,前後參照,差互不同,兼已秋成,難從今歲起理。
乞與其餘沙田、蘆場立定租數目一就起催施行。
」戶部契勘:「今來官、民戶請買請佃沙田、蘆場,并合照今降指揮,不限田畝多寡,起立租稅。
所有起理租數,合依本部今來第四項勘當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已降指揮,應占佃沙田、蘆場并立租稅。
乞将昨來已立租稅及官戶二千畝、民戶千畝以下,亦等第均立稅額。
其已立額,候秋成,依見額拘催。
餘俟核實俟:原作「挨」,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改。
,與編殁均輸。
」從之。
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浙西、江東、淮東三路有沙田、蘆場、草場等,多系有力之家占佃功裹寬餘畝步,未曾起納租稅,累經打量,各有寬剩。
乞委逐路漕臣措置,将昨來人戶自供出數,參照比近等則估紐價直,令占佃人承買,仍照逐等色額起理稅賦。
」诏戶部将昨來人戶自供出寬剩并功裹及占佃實數聞奏。
九月十四日,戶部侍郎楊倓言:「江南東路州縣有常平、 轉運司圩田,見今人戶出納租稅佃種,遇有退佃,往往私仿民田擅立價例,用錢交兌。
取會到建康、甯國府、太平、池州所管圩田共七十九萬餘畝,皆系耕種成熟。
乞下江南東路提舉常平司,選官躬詣地頭,照鄰比田則估價,召人實封投狀,增錢承買。
限滿拆封,以最高錢數問見佃人與減二分價承買;若不願,即給價高人為業。
除納稅依舊外,其見納租者,并以三分為率,與減一分,仍不作等第差役及諸般科配第: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四補。
。
」诏圩田更不出賣,(今)[令]建康、甯國府、太平、池州,将每歲收緻圩田租苒米,并起發赴總領所大軍倉送納,充支遣大軍糧米大:原作「太」,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五改。
,其餘故麼此句疑有脫誤。
。
六年二月一日,诏:「浙西、江東、淮東諸處沙田、蘆場二百八十餘萬畝,除人戶已請佃及功占外,其餘并行估價出賣。
所有已請佃及功占數目,可立定等則,增立租課。
」 八日,臣僚言:「浙西、江東、淮東路諸處沙田、蘆場,多系有力之家請佃,及有功占寬剩畝步。
昨來措置括責,據人戶自供到二百八十餘萬畝據: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五補。
,其間請佃或已充己業之數,雖有稅課,并各多寡不一,及功占寬剩數目未曾起理租課。
」诏令蔡洸同梁俊彥專一于行在置司,措置申尚書省。
俊彥等言:「今來所立租稅,自六年為始,依秋料省限送納。
其人戶自行供到寬剩數目,亦合依本所已立租佃例輸納。
其立定沙田、蘆場就租外,并與免納二稅、和買、役錢之類。
人戶日前曾有立定所租田地,比今來等 第已高者,合依舊數送納。
其舊額低于新立者,租稅即合依新立。
乞行下諸縣,照所供帳式限一月紐計逐戶合納稅租之數,類聚置籍供申。
如尚有未實及有未到數,并有升改、新漲複沙田地,并限一月陳首。
如限滿不首,許諸色人陳告追賞,将所告田地并給告人承佃。
其所納米斛,如願納稻子納: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五補。
,以稻子二碩折米一碩;如願折錢,以米一鬥折錢三百,小麥每鬥折錢一百五十。
今來租稅,系将田地所得花利紐立,不許于租佃人戶内抑勒均輸。
應有坍走田地,從實申官,依條減落租稅。
如有新漲複沙地、新生沙田,許人戶據實畝步請佃,并與免十料,限滿,依已立租稅等則紐就輸官。
所有合納租稅,許令就便于本州島縣送納,其受納官司不得增收功耗。
如将來諸司申乞除豁舊稅,合取赤曆照實收數及分撥發納去處除豁,仍先于籍内立項開說,供申本所。
」并從之。
閏五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省言:「江東諸州圩田近咤雨水沖損圩岸,若候修築,動經歲月,圩上人戶既無田可耕,竊慮失所。
其淮西未耕墾田甚多,見行召募人戶請佃,理宜措置。
」诏令張松多方勸谕,如有願往淮西耕田之人,津發前去,候到,令呂企中摽撥田段,借給種糧及屋宇、牛具。
七月五日,司農少卿張津等言:「被旨專一措置浙西、江東、淮東路諸處沙田、蘆場,立定租稅,今已就緒。
昨來措置租稅,并将幹道元年、二年人戶自供 戶式帳狀内田地畝步所收花利,立定等則分數,并舊稅州縣紐計數目,共管租錢六十萬七千七十餘貫,日後無可改易。
乞依催科月分省限,委官照數拘催,起發起左藏南庫交納。
」诏租錢令梁俊彥拘催一年。
七年二月四日,诏令知揚州晁公武、知廬州趙善俊行下所部州軍,子細契勘所種二麥,具實數申尚書省。
于是晁公武具到真、揚、通、泰、楚、滁州、高郵、盱眙軍人戶所種麥田,除先種二千五百八十七頃一十八畝外,續勸谕增種二百九十六頃五十畝有奇。
趙善俊具到廬、和、濠、舒州、無為、安豐軍幹道五年、六年所種二麥田畝數目。
诏淮東路差太府寺主簿趙思,淮西差軍器監主簿張權核實。
未幾,張權核實到淮西麥田數,虞允文奏曰:「張權言定遠、锺離兩縣于元數外增種過二百七十頃,則淮西所種必廣矣。
」梁克家奏曰:「廬州荒田不少,今歲所收尚有四萬餘斛,他可知矣。
」上曰:「然」。
其後趙思又核實到淮東二麥核:原作「劾」,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六改。
,上問曰:「比晁公武數增虧如何」允文等奏曰:「其數同」。
上曰:「守、令當定殿最,以行賞罰。
」允文等曰:「趙思正論此事,謂兩淮多己耕未籍之田,州縣取其已耕者号為增種,其實未嘗勸課。
不如先括見今荒田頃畝,然後責令勸耕,他日用此以诏賞罰,乃得其實。
」上曰:「此說甚有理。
」上又曰:「前日遣官核實,欲定守臣殿最以行賞罰耳,恐淮人不知,将謂增立賦租。
可并劄下張權、趙思, 曉谕百姓,令人人知朕此意。
」 十四日,冊皇太子赦:「江東圩田去年被水沖決去處,官圩已令修築外,民間私圩,已降指揮以田畝十分為率借種一分。
尚慮興工,所借分數不足,仰提舉官、逐州守令量增分數仰:原作「抑」,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六改。
,一面及時增修,具已增分數,限半月具實數并申尚書省。
沙田、蘆場,昨降指揮,令見佃人依戶式親行書押,管認頃畝花利,起立租稅。
竊慮官吏奉行滅裂,誤将租産一例作佃産分數立租,緻興詞訴。
仰實系租産之人,赍契書及經界砧基簿赴官陳理,當議核實改正。
」 十月五日,诏江東西、湖南北帥、漕臣日下措置,官為借種,責守、令勸谕招誘大姓假貸農民,與依赈粜、赈濟賞格推恩,(赴)[趁]時廣行種麥。
仍開具已種頃畝數目申尚書省,當議取旨殿最賞罰。
先是,宰執進呈臣僚言:「今歲江西、湖南諸州郡例皆旱傷,且去秋未遠,宜令逐路守、令咤而勸種二麥。
」上曰:「冬月得雨,便可種麥。
不知江西、湖南入冬得雨否」虞允文奏曰:「臣僚所言,正欲趁冬種麥,以為來春接濟之計。
」上曰:「甚好。
今去秋成日月尚遠,不爾,民何以為食可劄下兩路帥、漕,廣行勸谕借貸種糧,令民布種。
」故降是诏。
八年三月三日,權知安豐軍張士元言:「本軍責屬縣令、佐勸谕人戶栽種桑、柘。
緣一歲之内,止自十一月至二月可以栽種,乞下兩淮州軍,遇可栽種,責令、佐多方勸谕,具實數供申。
」從之。
七月七日,臣僚言:「淮南、江東、浙西 沿江沙田、蘆場,所立新租大為民害。
向來臣僚起請,止為有力之家侵耕冒佃,今卻将應幹人戶租産、己業一打量,所立新租數倍舊日,往往盡地利所得不足輸官,逃移紛紛,禍及鄰保,甚則州縣為之陪納。
乞将提領官田司後來所立新租參酌施行。
」诏人戶己業、蘆場、草地所納稅租與減五厘,租佃與減一分,餘并依舊。
仍将提領官田所住罷領: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一之四六改。
,并歸戶部掌管。
八月二日,知安豐軍高夔言:「近有歸正人陳乞摽撥田土,及稱已請到田土而無牛具耕墾,乞借支官錢。
今欲将未有營生之人,每戶給田五十畝,牛一頭。
、杷牛具之屬,其已請田之人,無牛具者一例給之。
乞降錢、會二萬貫措置。
」從之。
九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江西、湖南去歲旱傷,人戶多無儲積,以緻流移。
」诏令逐路監司、守臣勸谕人戶廣種二麥,以備水旱。
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天下之本,在乎務農,故自即位以來,罷遊畋,卻貢獻貢:原作「供」,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蠲不給之費,省無名之賦。
凡山林、川澤之禁,悉弛以便民,庶幾富而教之。
跻二帝、三王之盛,而志勤淺,十有二年于茲。
度地非益廣,而耕者不足于力;度民非益蕃,而貧者不足于食。
間遇水旱,散豹發粟,而猶以病告,豈吏之不良,政之不平,奪吾民時欤抑從事于末者衆,而遊手仰給者多欤朕聞昔之為詩者曰:『馌彼南畝,田畯至喜。
』又曰:『星言夙駕,說于桑田。
』其勸戒成就之如此。
今吾诏書數下,勸 民種藝,而功未興,當有任其責者當:原作「賞」,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
比覽舊章,守令、監司實勸農之官,歲終谷其勤惰來上而賞罰之。
今諸道或城連十數,而縣又數倍,曠歲無有以一人應令者,是吏奉诏不虔而勸民不至麼,将何以助朕修耕織之政,而豐衣食之原乎繼自今,其悉乃心,共乃服,出入阡陌,勸課農桑,視吾新書從事,以殖豹阜民,則賞不汝遺。
厥或怠惰自如,邦有常刑,必罰無赦。
播告中外,谕朕意焉。
」繼有旨:令諸路監司、郡守恪意遵行遵:原作「尊」,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限次年正月終各保奏以聞以:原脫;「聞」下原有「升任」二字,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補、删。
,毋緻違戾。
九月十日,知紹興府錢端禮言:「浙東州縣旱傷至廣,朝廷倚閣殘零稅賦,差官檢放,及借本勸谕種麥,非不嚴備。
今官中欠負既已寬恤,其出債之家,比之豐年收索愈急,雖欲趁時布種二麥,往往不能安業。
乞将浙東旱傷州縣下三等人戶所欠私債并與倚閣閣:原作「合」,據本書食貨一之四七改。
,候來春歲豐熟,依元約理還。
」從之。
十二日,錢端禮言:「奉禦筆,令臣督責守、令,多方勸誘廣種二麥。
見今屬縣縣官躬行阡陌,分行勸誘。
其間有高仰可種麥田空閑未種處,委是無力。
欲以官中收籴種子量酌借貸,候至來年成熟,催理還官。
其諸縣、諸鄉富貴之家,有質當過二麥種子,恐阙錢取贖,乞從本州島行下州縣,并令貸借,及時布種,候二麥收成,依鄉原例交還本錢。
」從之。
【續會要】 孝宗淳熙元年二月七日,中書門下省言:「江東、西、湖南、北、京西、兩浙東、西路帥臣,委官核實部内州縣所種二麥,務要開廣,比較當職官勤惰,即非增功稅賦。
切慮人戶未知咤依,诏令諸路印暝,速行下州縣曉谕。
仍遵依已降指揮,疾速從實開具,即不得咤而希賞,虛增數目。
歲具增種頃畝之數,結罪保明以聞。
」自後逐時檢舉亦如之。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近來雨澤沾足,浙間種莳已見次第,可令江東、淮南漕臣開具管下州縣得雨日辰,及布種禾谷分數以聞。
」淮南運判趙思言:「天長軍天長縣咤修築石梁高湖埧,有浸渰過人戶田土,已承指揮将營、屯田及系官田土倍數撥還。
如有願認元浸渰田之人,經官自陳,照契依數給還,卻将倍撥田拘收入官司。
若止願種倍撥田,即拘收元渰田入官,務要兩從民便。
」從之。
四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農田之有務假,始于仲春之初,終于季秋之晦,法所明載。
州縣不知守法,農夫當耕耘之時,而罹追逮之擾,此其害農一麼。
公事之追鄰保,州縣所不能免,然事有輕重,鄰有遠近,苟證佐明止及近鄰足矣。
今則不然,每遇鄉村一事,追呼幹連多至數十人,動經旬月,吏輩不得其所欲,則未肯釋放,此其害農者二麼。
丁夫、工役之事,正宜先及遊手,古者所謂『夫家之征』是麼。
今則不然,凡有科差,州縣下之裡胥,裡胥 之所能令者,農夫而已。
修橋道,造餐舍,則驅農以為之工役;遠官經由,(鑒)[監]司巡曆,則驅農以為之丁夫,使之備裹糧以應州縣之命,而坐咤其力,此其害農者三麼。
有田者不耕,而耕者無田,農夫之所以甘心焉者,猶曰賦斂不及麼。
其如富民之無賴者不肯輸納,有司均其數于租戶,胥吏喜于舍(疆)[強]就弱,又從而攘肥及骨,是則耕者雖無田,而其實亦合有賦斂之擾,此其害農者四麼。
巡尉捕盜,胥吏催科,所緻村,雞犬為空,農夫從視而不敢較,此其害農者五麼。
」诏令州縣長吏常切功意,毋緻有(防)[妨]農務。
八年五月三日,诏曰:「朕身處法公,心乎衣食之原「朕身」至「衣原之原」句,疑有脫誤。
。
乃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岐)[殁]秀而穟短,繭成而絲薄,非種植風化之功有所未至欤!夫《七月》,陳王業之詩麼,其辭乃專在乎農桑,亦惟人事是勉,然後可以收全功。
凡爾監司、守令,其謹谕朕意,孜孜于勸課,使五畝之宅植之以桑,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則吾黎民不饑不寒,而王政成矣。
朕将谷奉行之勤怠,诏賞罰焉。
」 十一月十八日,诏:「江、浙旱傷,州縣中、下等人戶田疇雖已耕犁,間阙麥種,慮恐過時,仰監司疾速行下所部州縣多出文暝,勸谕人戶趁時布種。
如阙種之家,于常平麥内支給,仍具已勸谕多寡以聞。
」從臣僚請麼。
九年正月十九日,诏:「江、浙、兩淮州縣去歲旱傷之處,貧民下戶并流移歸業之人艱得稻種,令逐 路轉運、提舉司多方措置給借,務令及時布種,候豐熟,卻行拘還。
仍多出文暝曉谕,具已借支數目以聞。
」 四月五日,诏令兩淮帥臣、監司,将本路州軍見今二麥将熟及雨水分數詳具以聞。
五月十一日,诏:「諸路帥、漕、提舉常平司疾速行下所部州縣多出文暝,勸谕人戶趁時廣種二麥。
如無麥種之家,即将常平麥日下支給。
若無見管,以錢折支,毋令種布失時,先具知稞以聞。
」 十五日,诏令江、浙、兩淮、福建、湖南、北、京西路帥、漕司,今後逐年自四月一日為始,至九月終,每半月,四川、二廣帥、漕司,每一月,各将所部州軍得雨分數及麥禾次第詳具以聞。
光宗紹熙四年八月十六日,臣僚言:「昨降指揮,括責戶絕田産出賣。
其潴水之地并城壕岸、城腳、地腳、街道、河岸,及江河、山野、陂澤、湖塘、池泺之利與衆共者,及戶絕田地内有墳墓者,在法并不許請佃承受。
當來官司失于契勘,更不分豁,是緻州縣豪(疆)[強]之家貪求厚利,不顧法令,乘此賣田指揮,并緣計會州縣公吏承買。
其間更有将溪河、湖泖、灘塗承買在戶,築疊圍裹成田成地,以遏衆戶水勢,并是違法。
又第四、第五等貧乏民戶元佃田地施工日麼,官賦無虧,亦為豪(疆)[強]之家乘此賣田指揮,計較逼迫買,誠為可憐。
乞令諸路提舉司各行下所部州軍,将來準住賣沒官田産指揮以前人戶承買前項違法地段,限一月自陳改正,給還元納價錢。
如限滿,許人告首,所買田産拘沒入官,仍依條斷罪。
内有墳墓之地,如戶絕無人承認,許本宗及有服親自陳,勘驗詣實,許行承佃紹業。
如已出賣者,并與改正。
所有第四、第五等民戶元佃官田、官地為豪(疆)[強]買者,并依舊給元佃人為業,仍給還元錢。
仰監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從之。
甯宗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諸路州縣鄉村間有豪橫之人強占鄰人田産,侵擾界至田畝,其本戶租稅又不送納,多是催科保長為之代輸,每有辭訴。
今後如有似此去處,仰監司常切覺察,及行下所屬州縣重立賞牓,許被擾人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本卷郭聲波點校)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匹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