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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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者,結甲置籍,據合摽撥頃畝,借貸錢米、牛具、種糧。

    仍逐一體訪利便條陳,務要簡便可行,不緻徒為文具,将來就緒,所委官合行推賞。

    」從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參知政事、督視湖北京西路軍馬汪澈言:「荊、鄂兩軍屯守襄漢,糧斛浩瀚,悉泝漢江。

    霜降水落,舟膠不進。

    所遣綱舡來自江西、湖南,率經年不得還,舟人遁逃,官物耗散,而軍食又不繼。

    竊謂虜未退聽,調度尚煩,或和或戰,襄漢要必宿師,而饋運乃如此,可不深慮!臣今相視得襄陽古有二渠得:原無,據本書食貨三之八補。

    ,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自兵火之後,悉已堙廢。

    今臣先築堰開渠,并合用牛具、種糧,就委湖北、京西兩運司措置。

    渠既成,或募民之在邊者,或取軍中之老弱者,雜耕其中,來秋谷熟,量度收租,以充軍儲。

    既省饋運,又可安集流亡。

    臣今乞以『措置京西營田司』為名,令姚嶽兼領。

    合用錢 物,臣已令湖北、京西運司通融計置,候事畢日,具數申朝廷。

    所有幹辦官,正不可阙不: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八補。

    ,臣約度一面選差,與理為資任,支破請給。

    」從之。

     【宋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二月二日,殿中侍禦史胡沂言:「竊謂為今之計,求守禦之利,圖經遠之謀,莫若令沿邊之郡行屯田之策。

    況前歲淮上逃移之民散處阡陌,未複舊業,而頻年中原歸附之衆仰食庾廪,未知所處。

    咤其曠土,俾之就耕,豈惟可以贍其室家,抑亦足以寬吾饋饷。

    然而行之,亦有二說:今土膏脈動,東作方興,宜及此時即為措置,一麼;又慮敵人乘吾農時,辄功驚擾,宜于險隘之地聚兵以守,防其侵轶,二麼。

    去年朝廷指揮諸路收買耕牛、農具,州縣起發錢踵于道,今耕牛、農具當已不乏,欲望亟賜行下沿邊諸路帥司疾速施行。

    」從之 十三日,禦史中丞辛次膺言:「去年淮南州縣例皆清野,以防虜人之侵轶,民多離徙,寄泊異鄉,失其常産,類無生意。

    今戎馬漸息,種藝是時,豈可使昔日膏腴鞠為草莽雖公上二時之賦或贳于征求,而良民數口之家何從而養贍安得不亟行經畫,招集流亡,官為借給牛具、種糧,趁時耕布或令見屯田軍伍将荒閑之地從便營田,俱免稅租,實惠育元元、足食足兵之良策麼。

    昔唐張全義為河南尹時,東都經黃巢之亂,戶不滿百,野無耕者,全義選麾下十八人詣十八縣故墟落中,植旗張暝,招懷流散,勸之耕殖,寬刑薄斂,民歸如市。

    時人謂:『張公見聲伎未嘗笑,獨見佳麥良蠶則笑。

    』由是兇年不饑,遂成富庶。

    至 昭宗時,郭禹為荊南留後留:原作「劉」,據本書食貨三之九改。

    ,止存十有七家,禹撫集凋殘,晚年及萬戶。

    華州剌史韓建亦招撫流散,勸課農桑,民富軍贍,時号北韓南郭。

    臣謂宜嚴責兩路守、令,以『勸農』、『營田』系銜者,毋為虛名,力圖實,出入阡陌,勸相勞來,務廣墾辟。

    或将淮上控扼州郡改差循良武臣,俾之綏輯,且耕且戰,曠日持麼,為善後之圖。

    」從之。

     十八日,戶部員外郎、奉使兩淮馮方言使:原作「準」,據本書食貨三之九改。

    :「臣至楚州,犒許山東忠義軍,據本軍将雖蒙按旬支給錢糧,緣各家老小累重,食用不前前:原作「全」,據本書食貨三之九改。

    。

    今與衆議,除軍身教習武藝外,其餘乞于三家或四家同共關借官錢,收買耕年,關借子種,踏逐堪耕地土,趁時布種。

    今若咤其所欲欲: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九補。

    ,借給牛種、糧食,創立規摹,它日可以逐旋增廣屯田之利。

    檢準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赦書,内一項:『委江、浙常平司官于本路支撥常平錢收買耕牛,農具,交付淮南常平司給借人戶耕種,免納租課,候及三年,分限送納價錢。

    』(令)[今]淮東提舉司從去年俵散耕牛之後,尚有兩浙等路發到應副牛本錢四五千貫,乞專委本司就用見在錢,及通融本司錢及江、浙等路合發未到錢,添湊應副收買。

    選擇清強知縣委付措置,于江、浙常平及義倉米内取撥借貸種糧,多方存恤。

    将來就緒,優與推賞。

    其忠義軍老小軍身非願佃之人,乞自都督行府劄下本路提舉司分撥施行。

    」從之。

     五月十七日,臣寮言:「今日之急務,莫若且休兵營田。

    州郡 官以『營田』為名,而無營田之寔,欲究其實。

    有十說焉:一曰擇官必審。

    昔魏武欲經略四方,苦食不足,置屯田屯:原作「營」,據本書食貨三之九及《三國志》卷一六《任峻傳》改。

    ,以任峻為典農中郎将。

    司馬懿謀伐吳,乃使鄧艾廣田蓄谷是麼。

    二曰募人必廣。

    趙充國留弛刑應募及吏私從者,合萬二百八十一人。

    後魏文帝時,李彪請别立農官農:原作「營」,據本書食貨三之九及《魏書》卷六二《李彪傳》改。

    ,取州郡戶十分之一充屯田人是麼。

    三曰穿渠必深。

    趙充國圖擊先零,屯田于金城,先浚溝渠溝:原作「漕」,據本書食貨三之九及《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改;鄧艾屯田于壽春,遂開河渠之利是麼。

    四曰鄉亭必修。

    趙充國繕鄉亭,理湟是麼。

    五曰器用必備。

    趙充國上器用簿是麼。

    六曰田處必利。

    漢昭屯田于張掖,魏武屯田于許昌是麼。

    七曰食用必充。

    趙充國屯田,萬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是麼。

    八曰耕具必足。

    後魏文帝大統十一年,李彪請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

    唐開元二十五年,請屯田用牛耕墾,土軟處每一頃五十配一牛,強項處一頃二十一牛,稻田每八十配一牛,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耕牛者,所收斛鬥皆準頃畝掯除是麼。

    九曰定稅必輕。

    東晉元帝太興中,後将軍應詹上表詹:原作「檐」,據本書食貨三之九改。

    :『屯田,一年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稅賦以使之,公私兼濟。

    』李彪上表『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蠲其正課并征戍、雜役』是麼。

    十曰賞罰必行。

    昔晉元帝督課農功,二千碩長吏以入谷多少為殿最。

    北齊武成帝河清中,诏緣邊城守營田,歲終課其所入以論褒貶是 麼終: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補。

    。

    凡此十者,營田之制盡矣。

    就其中莫難于募人,猶莫難于耕具。

    募人之要,臣請如李彪之策如: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補。

    ,取州郡十分之一又功廣焉,人戶能募三十人于淮南要害處營田三年,有官人與轉兩官,無官人與免二十年差役,願補官資者聽,選人與改合入官,恩科人與免權入官。

    能募二十人或十人者,比例施行,仍令州郡敦遣。

    如此,則人樂從矣。

    不然,徙猾吏及貧人不能自業者于寬地,如崔實之《政論》;或咤罪徙于沿邊,如仲長統之《昌言》,斯亦可矣。

    其耕具,則請權住廣西馬綱三年,專令市牛。

    蓋廣西雷、化等州牛多且賤,臣頃在廣西,知之詳矣。

    」工部勘當:「昨降指揮,江、淮州縣營田官莊,将州縣系官空閑田土并無主逃田并行拘籍見數,每縣以十莊為則,每五頃為一莊,召客戶結甲耕種,官給牛具,借貸錢本。

    其客戶仍免諸般差役、科配,每莊召募第三等以上土人一名充監莊一名: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補。

    ,先次借補守阙進義副尉,與免身丁,依軍中則例支破券錢。

    候秋成日,比較所收斛鬥多寡,如合推賞,許申乞朝廷補正。

    及将初年收成課子除樁出次年種子外,十分為率,官收四分,客戶六分,次年以後即均分。

    竊詳諸路營田雖承指揮措置召募耕種,兼立定許補名目、推賞則例,非不詳備,緣逐路自來召到監莊之人,往往并不申到種過田土頃畝、比較所收物斛多寡,乞與補正,以緻佃戶視為虛文,不肯勸誘開耕。

    今勘當,欲下淮南路 轉運司,兩浙、江東、京西提領營田官,江西、湖南、北安撫營田使,依已降指揮,将見管系官空閑田土,督責所部州縣多方召募可充監莊之人,勸誘客戶廣行開墾,先次借補名目。

    如果能用心協力,措置耕種,候秋成日,比較所收物斛多寡,開具合推賞人姓名,保明申朝廷補正名目。

    」從之。

     六月十八日,宰執進呈軍人蕭德訴襄陽屯田訴:原作「欣」,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

    上曰:「此可罷。

    」陳康伯奏曰:「汪徹措置屯田頗就緒,但不當役戰士。

    」洪遵奏曰:「止合募人願耕者。

    」上曰:「指揮更添入『不得抑勒』。

    候秋成所得,依舊與之。

    」 七月四日,樞密使、江淮東西路宣撫使、魏國公張浚言:「總領所諸軍營田官莊見占官兵人數稍多,每歲所得,不償所費。

    欲乞下有司取會立限,措置将見營頃畝、牛具、種糧,依官中客戶所得子利分數召人耕種,抵替官兵歸軍使喚。

    」诏工部行下逐路總領措置。

     十月十二日,工部尚書張闡言:「制置司已将營田諸屯見耕種人丁放令逐便,仍罷營田,令工部看詳。

    臣聞自古兩國相持,勝負未決,必有師老豹匮之患。

    善制勝者,欲省饋運之費,莫不以屯、營田為急。

    如趙充國屯于金城,羊祜屯于襄陽祜:原作「佑」,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任峻屯于許下,諸葛亮屯于渭南,皆能籍以成功,何古人行之為得策,今日行之為有害耶抑嘗又複思之,蓋荊襄之地,自靖康以來屢經兵火,地廣人稀,不患無田之可耕,常患耕民之不足。

    居無事時,勸之使耕,積以歲月之麼, 僅能墾辟一二,況舉事之始,曾未期月,欲使盡無曠土,可乎臣謂今日荊襄之地,屯田、營田之為有害者,非田之不可耕麼,無耕田之民麼。

    欲耕田而無田夫,任事之人慮其功之不就事:原作「使」,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不免課之于遊民。

    遊民不足,不免抑勒于百姓。

    百姓受抑,妄稱情願,舍己熟田,耕官生田,私田既荒,賦稅猶在,或遠數百裡追集以來,或名為雙丁,役其強壯者,占百姓之田以為官田,奪民種之谷以為為官谷,老稚無養,一方搔然。

    有司知其不便,申言于朝廷罷之,誠是麼。

    然臣竊謂自去歲舉事以至今日,置耕牛,置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其間豈無已墾辟之地乎豈無廬舍、場圃尚可就以卒業乎一旦舉而棄之,不為勢力之家所占,則是捐十萬缗于無用之地,而荊襄之田終不可耕麼。

    臣比見兩淮歸正之民源源不絕,動以萬計,官給之食,以半歲為期,今已踰期矣。

    官既不能給,斯民無所依,老弱踣于饑餓,強者轉而之他,殊失斯民向化之心,兼亦有傷國體。

    臣愚以為荊襄之田尚有可承之規摹,與其無民耕而棄之,孰若使歸正之民盡遣而使之耕,非惟可免流離困苦之患,庶使中原之民知朝廷有以處我以: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一補。

    ,不至失所,率皆襁負而至。

    異日墾辟既廣,田疇既成,然後取其餘者而輸之官,寔為兩便。

    」诏除見有人耕種依舊外,餘令虞允文同王珏疾速措置。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江淮都督府參贊軍事陳俊卿 言:「兩淮兵火之後,前後議屯田,其說紛然,卒不能有立,蓋欲募民屯,則非良守令出入阡陌,遲以數年,何以見事既悠悠,無肯任責者。

    若使軍人營田,事或易集。

    前此兵将官多難之,近與鎮江都統制劉寶熟論,欣然有欲為國家出力、率先諸将之意。

    其說似有理:欲隻用不披帶人,分數十頭項,擇見今系官荒田,摽旗立寨,多買牛、犁,縱耕其中。

    田熟之日,官不收課,人有所得,自然樂從。

    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米谷必賤。

    所在有屯,則村落可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饷可無運漕之勞。

    此誠永麼守兩淮之上策。

    第須麼任其人,責以成。

    若取目前,又或憚其小擾,則無時而成。

    此說或可行,乞下劉寶條具施行。

    诏令陳俊卿、劉寶疾速同議,條具聞奏。

    其後,劉寶具到:「見管營田官莊四十二所,田四百七十五頃八十八畝,官兵五百五人,客戶二百六十五戶。

    臣契勘得營田軍系元不入隊人内差撥人: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一補。

    ,即無堪充披甲出戰之人。

    歸正人已承都督府取問,此系情願請佃。

    所稱軍兵費用錢、米,系是逐人身分合得請給,即不是咤營田别有支破。

    」今看詳,欲乞将本軍見管營田頃畝且令依舊耕種。

    寶又言:「淮東自經兵火凋殘之後,荒田甚多,若令且耕且守,醜虜聞之,必不敢輕犯。

    乞于揚、楚、高郵、盱眙、天長諸處處:原作「路」,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二改。

    ,檢踏系官不系官應幹荒田可以耕種者,于内雖有主未曾歸業,亦許時暫種莳,候将來事定日撥 還。

    其檢踏到頃畝,悉置簿拘籍,以憑斟酌分撥人兵前去撥:原作「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二改。

    。

    欲乞于入隊官兵内揀選請受低小元系莊農使臣五人例、三人例,及用、長行軍兵口累重大、情願屯田者,及忠義歸正人舊曾力田耕墾之人,盡數集定數目,以備分撥種莳。

    合用農具,本軍自行置辦外,其耕牛、種糧、蓋屋竹木,并乞官中給降。

    每十人為一甲,斟量田畝多寡,共成一寨,于内差使臣一員管幹。

    人數稍多,即差部隊隊将一員監轄,每一旬差将官一員詣逐寨看視,時複差統制官點檢,及寶不測前去提領。

    一、于種莳之暇種:原作「衆」,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二改。

    ,令官兵時複閱習元來執色武藝武:原作「五」,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二改。

    ,免至廢堕。

    至收成畢農隙時,卻行抽回軍前,以備防捍。

    委淮東提領營田官王弗同共措置。

    今來揚州見樁管廢罷孳生馬監錢銀共四萬三千九百六十一貫文銀:原作「糧」,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二改。

    ,欲撥付總領所拘收,專充措置營田種糧、牛具等使用。

    」并從之。

     三月十四日,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兼措置江淮等路營田王弗言:「自古屯田之制止用軍兵,唯魏武于許下募民屯田,積谷至數百萬。

    然則軍、民雖異,而屯田期于積谷則一麼。

    國家軍興以來,屢降诏旨,太上皇帝親書《趙充國傳》賜諸大帥,所以激勵諸将,然終莫有能奉承德意以塞诏命者。

    紹興五、六年間,置營田司,講究利害而施行之,臣嘗同領江淮等路營田公事,經營二年。

    初年官收四分,莊戶六分,次年官與莊戶各收五分,省記紹興六 年官中所收約七十四萬石,莊戶所分一同。

    繼被旨結局,分隸諸路漕司權領路:原作「軍」,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二改。

    ,遂緻人情蹑望,田政日削,牛死不補,客去不追,耕熟之田,認者辄與,迤逦不振,日就廢壞。

    今雖有存者,所得無幾,若再行招召,愈更艱難。

    兼遊民今皆着業,往往不肯開墾荒田。

    欲乞先于側近軍分與主帥商議,揀次等不堪出戰及知農務之人,每軍以十分為率,差撥一二分列屯耕作。

    其置莊、買牛、造農器、分課子,并依昨差提領營田司已降指揮施行外,有當時募民官莊,各乞下逐路取見已廢、見存數目,且據舊來所管莊數目,所阙客戶,招召情願人戶補填。

    所貴軍、民各有課程,假之歲月,以漸增廣。

    」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知複州張沂言:「本州島景陵縣管下舊有營田官莊,自紹興六、七年間宣撫司營置,今三十年矣,名存而實亡,歲麼而害深。

    當時耕牛曆年既多,十無七八,歲課之租,盡成科抑,逮于裝發人戶名下,複有水腳之誅。

    今以所給牛租一千七百斛之谷,仰視國計之大,如太山之一芒,而一郡之民歲受其弊。

    乞于揀汰使臣内差一二人,董率揀汰之卒而營治之,候三、二年間,耕種成熟,别議增減,委是公私兩濟。

    」诏令措置營田官王弗相度。

    弗照得:「景陵縣營田經今二、三十年,耕種已就緒,如有廢壞、耕牛倒死、少阙客戶,自合依已降指揮補填。

    若将揀汰之卒耕種,竊緣揀汰軍兵皆系癃老病患,不堪征役。

    今相 度,欲乞下荊湖北路營田使行下本州島,取見當來興置營田幾莊,若幹頃畝,耕牛、農具、客戶數目,并見所管之數。

    如内有委實科抑去處,即行放散。

    其退下田土,卻别召情願人戶承佃。

    若官莊廢壞,耕牛少阙,自合營田司那融計置收買應副。

    其所阙客戶,亦(抑)[仰]照應已降指揮,招召情願人戶補填見阙之數。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诏襄陽府營田官吏并罷,止令京西轉運司官吏兼管,更不添請給。

     【宋會要】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兩淮合行屯田,以便軍食。

    昨來郭振于六合措置,已見就緒,今來已除鎮江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所有淮南東路屯田,理合委官。

    令郭振同王弗、周淙疾速措置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三改。

    ,其合用種糧、農具、牛畜等糧:原作「種」;畜:原作「蓄」,均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三改。

    ,一就條具奏聞。

    其後王弗等條具下項:「一、檢準紹興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指揮,措置屯田,乞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差主管将領一員、監轄使臣五員、軍兵二百五十人。

    如次年地熟,人力有餘,願添田土,聽從其便。

    一、近取會到揚、楚州、高郵、盱眙軍、天長縣見管系官荒田共五萬八千餘頃,所用種本收買耕牛,置辦農器,修蓋廬舍寨屋,差撥軍兵列屯耕作,使臣管幹監轄。

    雖蒙朝廷降到銀、絹,止紐計錢五萬餘貫,若下手措置收置牛畜畜:原作「蓄」,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三改。

    、蓋屋之類,大段數少。

    欲望廣行支降錢本應副使用。

    」诏令淮東總領所将寄收屯田錢五萬貫并見樁管都督府度牒一百三十二道價錢撥充屯田使用。

     三月十一日,诏:「已降指揮,兩淮合行屯田。

    昨來郭振于六合措置,已見就緒,所有淮西、湖北、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王彥、趙撙撙:原作「樽」,據本書食貨六三之五二及《景定建康志》卷二六改。

    、王宣、張師顔疾速措置。

    」 五月十八日,诏淮東、西、湖廣總領,淮南東、西、湖北、京西帥、漕臣,并兼「提領措置屯田」,兩淮、湖北、京西諸路州軍守臣,并兼「管内屯田」。

     七月五日,權發遣滁州楊由義言:「被诏措置屯田,以便軍食。

     除已将鎮江府都統制郭振撥到不入隊軍兵五百人摽撥荒廢田一百餘頃郭振: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三補。

    ,蓋造莊屋,收買牛具,近已分撥軍兵前去逐莊居住,趁時開耕布種二麥外,契勘本州島元管營田七十頃,緣營田與屯田不同,屯田系使軍兵耕種,營田系召募百姓耕種,逐年将收到子利依營田元降指揮,除種子外,官中與佃客作四、六分,官得四分,客得六分。

    本州島近緣兩遭北軍侵犯,牛畜、農具不存,營田莊客衣食不繼,星散逃移,緻所管營田多成荒廢。

    今來本州島元管營田七十頃,目今共有耕牛二頭、佃客二十七戶,臣近申朝廷,乞将今年營田二十七戶名下分到系官子利盡給付本州島接濟營田,未蒙回降。

    竊緣今來措置屯田一百餘頃已見次第屯:原作「營」,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三之一四改。

    ,欲下淮東提領營田司核寔,将今年營田子利盡與本州島,容臣措置牛具,招集莊客,更就官莊側近踏逐良田三十頃,湊成營田一百頃,葺理耕種。

    」從之。

     八月三日,敷文閣待制張子顔言:「朝廷見今措置兩淮營田官莊,臣于真州及盱眙軍境内有水、陸田、山地等共一萬五千二百七十七田山地等:原作「山田等地」,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四乙。

    ,謹以陳獻。

    」诏價直令戶部紐計,支降度牒給還。

    繼而張完元以真州己産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三畝,楊存中以楚州寶應縣田三萬九千六百四十并牛具、船屋、莊客等獻納,并從所請。

     十二月三日,知襄陽府路彬言:「乞将轉運司營田一屯,見有五十餘戶耕種,歲收物斛不多,乞委 本府宜城縣令、尉兼行管幹。

    其收到物斛斛:原作「料」,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三之一四改。

    ,依舊轉運司拘管。

    所有營田司元置官屬、用并省罷。

    」從之。

     十五日,诏:「兩淮、湖北、京西諸軍今年新開耕到屯田,與免來年夏、秋兩料應幹租課,本軍不得别作名色妄行科取。

    」 二十二日,宰執進呈張之綱繳奏蘇磻論:屯田之兵與農民雜處,民間悉不安居,多有移徙者。

    上曰:「令郭振、劉源将總領所支到屯田軍兵寨屋錢,各于田相近處如法修成營寨,不得與居民相雜。

    」 幹道二年正月十六日,宰執進呈周淙、龍大淵相度到郭振乞于楊子橋置屯田到: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四補。

    ,侵占民間田土不便。

    上曰:「郭振如何妄有奏陳可并畫到圖子,劄令具析。

    」先是,郭振言:「揚州南十五裡地名楊子橋南岸一帶,乞置屯田一所并牧馬官莊,不與民間交雜」,遂诏周淙、龍大淵同共相度。

    至是,周淙等相度來上來: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四改。

    ,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鄂州駐劄禦前都統司副将、武經郎侯汶特降兩官勒罷,令本軍自。

    以本司都統制趙(樽)[撙]言:「本司措置屯田,差發官兵二千人前去德安、郢、随州摽撥荒閑田土,措置開墾。

    其部轄官踏白軍第二十六副将、武經郎侯汶,自到德安府,将屯田官兵并不存恤,至今年十一月終,共逃竄過七十三人,并耕牛亦不如法養喂,緻倒死二百五十餘頭,又所耕田土大段數少,顯是故不用心措置。

    若不懲戒,深恐屯田卒難就緒。

    」故有是命。

     二月十三日,總領淮東軍馬錢糧所奏: 「已降指揮,兩淮、湖北、京西路諸軍今年新開耕到屯田路諸:原作「諸路」,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四乙。

    ,與免來年夏、秋兩料應幹租課,本軍不得别作名目妄行科取。

    本所除已牒鎮江府提舉措置屯田郭振遵依施行外,所有淮東路諸州軍亦有鎮江府諸軍新開耕屯田耕:原無,據下文及本書食貨三之一四補。

    ,并楊存中等獻納田土,即未審合與不合遵用上件指揮。

    」诏新開耕屯田自合照應已降指揮施行,其逐處獻納官莊,即非新開田,不合放免租課。

     三月六日,宰執進呈荊南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兼提舉措置營田王宣劄子:「近得湖北運判程逖書報,陛辭之日,面奉聖訓,令本軍屯田且據目下,不得增葺,仍具已墾數目及施行事體聞奏。

    竊緣當時制置司備奉指揮行下日,臣曾具利害申聞,謂從軍之人率皆遊手,不樂耕谷,若不誘之以利,未易即工。

    遂條具分收事宜:初開荒年,所收全給;次年依鄉例,主、客減半輸官,是十分止收二分半;第三年,方依主、客例分收。

    務要從寬,期于集事,悉蒙俯從所陳。

    今來屯田官兵室廬皆已就緒,耕鑿亦已安業,麥種已下千五百石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五改。

    ,但自冬及春,牛疫為災。

    今漕臣既有建白,謹當遵稞。

    」洪适等曰:「荊襄屯田行之多年,已成次第,深恐咤程逖宣旨,卻緻荒廢。

    」上曰:「朕意本不如此,可明以谕之。

    」适等奏曰:「且令王宣将見屯田官兵依時耕種。

    」上曰:「然」。

     六月五日,诏淮東屯田,令鎮江府駐劄禦前都統制戚方提舉。

     六日,新除淮南路轉運判官王之奇 朝辭奏事,上宣谕曰:「淮上屯田,已令有司将今年所收盡數給種人。

    卿到彼點檢,如有奉行滅裂去處,便與理會,務要實惠及人。

    」 指揮,将永豐圩開掘。

    見管租戶數多,若一旦放散,無所歸着二十五日,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兼提舉措置屯田劉源言:「伏無,原作「所」,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五改。

    ,便見失所。

    今來本軍差軍兵在和州巢縣屯田,竊恐于内卻有不谙田土之人。

    今相度,欲候開掘永豐圩掘:原作「握」,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五改。

    ,将放散租戶内取問情願屯田之人,撥換所差屯田軍兵歸軍。

    所有合用糧食,乞令總領所支借應副,委是兩利。

    」诏令江東轉運司先次取問租戶,如有願耕屯田之人,候至十一月發遣前去,仍關報總領所支借糧食。

     八月三日,诏武鋒軍已撥隸步軍司,可就令錢卓将帶所部人前去六合縣措置屯田,須管限一季了畢。

     十八日,诏錢卓罷知高郵軍,依舊武鋒軍統制,六合縣駐劄,措置屯田置:原作「制」,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五改。

    。

     九月十五日,湖北轉運司言:「已降指揮,湖北、京西路帥、漕臣并兼提領措置屯田,諸州軍守臣兼管内屯田事。

    照得德安府、随州、郢州三處,即目各有鄂州都統司軍馬屯戍,乞于逐處措置屯田外,其餘州軍無屯戍軍馬,難以措置屯田,竊慮難以虛帶屯田職事。

    」诏湖北轉運司既止有德安府一處屯田,免行幹預,其餘州軍别無屯田去處,自合免帶。

     三年二月八日,武鋒軍正将、總轄楚州寶應縣屯田事務賈懷恩言:「本莊除隸本軍所管外,有高郵 軍及淮東安撫司、總領所、淮南轉運司、鎮江府都統制司并帶屯田職事,逐處不時行移取索,委是文字繁冗,供報不前。

    」诏寶應等縣屯田莊除隸屬步軍司并淮東總領所外,其餘官司并免管轄。

     十三日,總領淮東軍馬錢糧所言:「淮東州軍措置新開耕屯田幹道二年收到夏、秋兩料物斛,除樁留次年種子外,其餘依當年正月内禦筆處分,盡給耕種軍兵了當。

    所有幹道三年分夏、秋兩料并已後年分收到物斛數目,即未審合赴是何去處送納。

    」诏将本路州軍屯田今年并已後年分所收物斛,除樁出次年種子、客戶等分給外,依營田例,大麥、稻谷充馬料,令戶部除豁合支降馬料數目;小麥、雜豆等本所拘收,出粜價錢,起赴行在左藏南庫送納。

    其淮西、荊湖北屯田準此措置。

     三月二十七日,知随州周沖翼朝見進對,上宣谕曰:「随州極邊,應營田、屯田,卿可躬親提檢,應所種多少,所得多少,先次奏來,要知其數。

    」 六月十三日,太府寺丞、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兼提領措置營田葉衡言:「本所有營田五軍莊,計田二百七頃六十五畝,歲收夏料大麥四千一石、小麥一千三百餘碩,秋料禾稻一萬八千一百餘石,充馬料,以時價估計,共可值錢三萬貫省。

    而所差使臣、軍人各五百八十四人,掌管歲請錢四萬七千七百餘貫、米六千五百碩,絹二千二百餘匹、綿三千四百餘兩,紐約用錢七萬五千 餘貫。

    所得不能償所費之半。

    兼差去使臣、軍人皆是癃老,及官職稍高之人占破身役,若依近降指揮揀汰,又緣諸州軍揀汰人數至多,竊恐諸州難以應辦。

    」诏都統制劉源将諸軍莊監莊使臣并軍客揀選選: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六補。

    ,委實癃老之人,依舊存留營田所看管,減半支破請給,内若有堪充披帶人數,即行拘收,歸軍教閱。

    所有逐人名下耕種田土,從本所召募農人耕種。

     七月十四日,鎮江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兼提舉措置屯田戚方言:「面奉聖訓,令措置招召百姓客戶,抵替淮東營田、屯田官兵歸軍教閱。

    契勘淮東營田并揚州、滁州屯田三項項:原作「頃」,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六改。

    ,共占官兵一千五百一十二人一十:原作「十十」,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六改。

    ,今以去年所收物斛紐計價錢九萬一百餘貫,将官兵一年合請錢、米、衣賜共約計錢二十萬六千八百餘貫,比之收到物斛錢,大請過官中錢一十一萬六千七百餘貫。

    臣今于前項官兵,隻乞存留主管監轄官并曹司等一百二十二人依舊在莊部轄使喚外,有力耕軍兵一千三百九十人,委是虛占枉費,今若從臣所請,拘收歸軍,不獨省減豹賦,于官中課利亦無虧損,又得逐時教閱。

    乞下逐處守臣,不得将前項屯田官兵巧作緣故占吭。

    所有營田,臣乞依舊與淮東總領所同共提領措置。

    」诏令戚方将少壯堪披帶人拘收歸軍,其老弱人且令依舊,免行揀汰。

     十二月六日,權發遣知州胡昉奏事,繳納屯田軍兵圖冊劄子。

    上曰:屯田子 弟,已兩次禦筆行下令發歸本莊,可籍訖,仍不得刺手面。

    」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鄂州都統制、提舉措置屯田趙(樽)[撙]等言:「昨恭依指揮,差發官軍前去安、郢屯田,以便軍食。

    去歲夏、秋兩料收五萬餘石,其黑豆喂牛,大麥、稻谷充馬料,所有小麥、粟、谷、雜豆,粜發價錢赴左藏南庫送納。

    所有逐處屯戍軍馬合用糧料,系總領所逐時移運應副支遣。

    今來安、郢兩城修築堅固,欲乞将已後屯田所收大麥、粟、稻置倉樁頓。

    五年之間,可積數十萬斛,以備邊陲有警,應期支遣。

    」從之。

     十一月八日,诏差知無為軍徐子寅前去淮南措置官田利害,仍以「措置官田所」為名,徐子寅每月添支特給錢七十貫,于所在批支。

     五年正月十七日正:原作「五」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七改。

    ,徐子寅言:「今往楚州界内相視到空閑水陸官田,敦請到歸正頭目人傅昌等勸谕歸正人王宗等四百二名情願結甲傅昌:原作「傳唱」;甲:原作「申」,均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七改。

    ,從官中借給耕牛、農具、屋宇、種糧,請田耕種。

    今措置條具下項:據楚州具到寶應、山陽、鹽城、淮陰四縣空閑水陸官田共計七千二百七十八頃一十四畝一角三十四步,内淮陰縣系沿淮極邊,鹽城縣系沿海,難以令歸正官于逐處種田外,所有寶應縣孝義村、艾塘村、白馬村、侯村,共有空閑水陸官田二百餘頃,系南近高郵軍界軍:原作「高」,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七改。

    ;山陽縣大溪村,有空閑水陸官田三百餘頃,系在楚州之南。

    臣同傅昌等相視傅:原作「傳」,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七改。

    ,其田各堪耕種。

    今措置,欲每名給田一頃,五家結為一甲, 内一名為甲頭,并就種田去處随其頃畝、人數多寡,置為一莊。

    每種田人二名,給借耕牛一頭,犁、杷各一副,鋤、鍬、镢、鎌刀各一件;每牛三頭,用開荒列金刀一副;每一甲用踏水車一部,石辘軸二條,木勒澤一具;每一家用草屋二間;兩牛用草屋一間;每種田人一名,借種糧錢一十貫文省。

    趁二月初一日開墾使用。

    乃委知縣置籍,每一季親詣勸谕耕種。

    其田給為己業,通計滿十年日起納稅賦。

    仍令寶應、山陽知縣紐計元置造農具、屋宇及元買耕牛價直,并所借種糧錢,均作五年拘還。

    其所收錢,每年從楚州類聚,解納行在左藏南庫樁管。

    仍令差元勸谕頭目人進武校尉、添差淮東安撫司緝捕盜賊不厘務傅昌,守阙進義副尉、添差常州聽候使喚不厘務韓禮,并許帶見任差遣前來部轄;進義校尉王真、守阙進勇副尉謝彪、永免文解顧知古、借補成忠郎叢汝為、借補承信郎徐悅、借補承信郎王榮,并充部轄。

    乞下淮東安撫司,将頭目人八名各先次功借轉一官資。

    内顧知古系永免文解,與借補進勇副尉。

    候耕種及二年,令楚州保明,繳納元借轉官文帖,申三省、樞密院。

    如系真命人,與換給轉一官資;若系借補人,乞斟酌補正。

    日後更有歸正願請田人,欲乞并依今來措置到事理施行。

    」诏令徐子寅措置。

     十九日,徐子寅言:「被旨措置兩淮官田。

    乞先往楚州,催督守、令置造農具、屋宇,給散耕牛、 種糧錢,趁二月内開墾。

    俟措置一州畢日,即往以次諸州軍。

    所有諸州軍合具空閑官田數目,乞從本所先次行下,依所立日限開具申供。

    所有置買牛具等合用錢物,乞每料支降會子二萬貫,俟支用一料将盡,乞給降一料接續支用。

    如有官吏違慢去處,其人吏乞從本所杖一百斷罪罪:原作「罷」,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八改。

    ,當職官取旨,乞重賜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利州路諸州營田,向緣兵火之後,田土荒閑,無人耕佃。

    前宣撫使鄭剛中措置差撥官軍耕種,将每歲收到租米斛更相兌易,對減成都府路對籴米一十二萬石應副贍軍對減:原作「到減」,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八改。

    。

    臣昨入蜀境,體訪得積年既麼得: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八補。

    ,弊幸不一:軍兵與齊民雜處于村之間,恃強侵漁,百端搔擾,又于數百裡外差科百姓保甲,指教耕佃,間有二三年不得替者,民甚苦之。

    其租米斛,歲豐則利歸莊官,水旱則保甲均認。

    兼所收之租不償請給之數,謂如興元府歲收租九千六百七十三碩,一年卻支種田官兵請受計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五石之類。

    知興元府晁公武措置,以三年内所收租課取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敷,召人請佃,發遣官兵歸将,擇少壯教閱,老弱者揀汰。

    已據興元府、鳳州召人承佃州:原作「洲」,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八改。

    ,自去年秋料為頭,理納所承之租。

    并階、利、興州已系人戶租佃外,有西和、成、洋州打量到見管田畝,臣已行下總領查鑰差屬官一員前去逐州,同知、通措置, 召人請佃,發遣軍兵歸将,放散保甲,依舊歸元來去處防托邊面。

    」從之。

     八月十七日,诏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見管三處屯田官兵,并拘收入隊教閱,其屯田并耕牛、農具等,令逐諸軍交收,日下出暝召人請佃,隻認軍中所認租額。

     九月六日,知揚州莫蒙言:「準指揮,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見管屯田官兵并拘收入隊教閱,其屯田耕牛、農具等,令逐州軍交收,日下召人請佃,隻認軍中租額。

    蒙照應上件屯田,今來已是開成熟田,若依所降指揮召人請佃,隻認納租額。

    若租額稍輕,往往盡為有力之家所佃;若或租額稍重,未必有人請佃,一年之後複為荒田。

    今來淮甸民戶複業者衆,皆謀生計,如揚州逐時人戶交易田土,投買契書,及争訟界至,無日無之。

    今乞令逐州軍将所管屯田先次估定價錢,開坐田段,出暝召人實封投狀增價承買,給付價高之人理充己業。

    耕牛、農具,亦令逐州軍各行變賣。

    所有目今田土青苒,亦乞委縣官措置收刈變轉,同賣田價錢(今)[令]項樁管,以備朝廷取撥支用。

    」诏逐州軍将所管屯田目今已成苒谷且令官兵收刈已:原作「以」,所本書食貨三之一八改。

    ,候收成了日,以租額輕重比近品搭均一,依已降指揮召人請佃。

     十一月十日,大理正、兼權駕部郎中、措置兩淮官田徐子寅言:「近降指揮,武鋒軍見管三處屯田官兵拘收入隊教閱,其屯田并耕牛并耕牛:原作「耕牛并」,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三之一八乙。

    、農具等,令逐州軍交收令:原作「今」,據上文改。

    ,召人請佃。

    今竊見所罷屯田莊 數内,楚州寶應縣一莊有田一百三十二頃,一莊有田五百頃,乞将二莊所管耕牛、農具、屋宇、種糧等盡數撥付官田所,勸谕歸正人耕種,仍乞就差賈懷恩、王知彰管轄。

    所有課子乞依官田所例蠲免,候至十年,納賦稅。

    」诏依,所收課子與免五年。

     六年正月二十五日,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郭振言:「已降指揮,令振同淮西總領所相度揀選屯田堪披帶人充入披帶,不堪披帶人且令依舊屯田,于新得子利内量度支給養贍,卻召募少壯人補填軍籍軍: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九補。

    。

    契勘屯田官兵兵共約三千餘人,其每年所收物斛大段數少,若将不堪披帶官兵止于所得子利内支給養贍,委是不給。

    乞将屯田諸莊内除巢縣界柘莊依已降指揮召歸正人耕作外,其和州界屯田并行廢罷,将見占官兵拘收歸軍。

    」诏其田令和州召人租佃。

    如無人,即估價召人承買。

     二月十一日,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兼知廬州郭振言:「承務郎薛康中措置廬州屯田事件,令振相度。

    今條具下項:一、耕田合用莊丁四千人、軍兵一千人,建康諸軍所管屯田,已依近降指揮并行廢罷,其見占官兵拘收歸軍,今來若行差撥,有礙前項指揮。

    且廬州見管戶口、人丁,累經兵火蹂踐凋零。

    今欲乞召募情願人戶耕莳,或無歸貧乏之人,與免科役,官給牛具,借貸種糧,付與耕作。

    其所收子利,除樁出借貸種糧外,以十分為率,官與力耕人中 分。

    一、乞先次蓋造住屋二千間,收買耕牛五百頭,并令淮西轉運司應副。

    候将來耕種稍成次第,一面關報本司接續蓋屋、買牛。

    一、稻種借糧,乞據合用數目關報淮西總領所借撥應副使用,候收成日,卻行樁收。

    」所有薛康中乞差撥提領屯田所幹辦官,從之。

     二十八日,诏建康府都統司退下淮西屯田,專委淮南轉運判官呂企中措置召人耕種。

    企中條具下項:「一、今來建康府統領司退下知州管下并無為軍柘鎮屯田數内,柘鎮莊依已降指揮,委郭振招召沿淮歸正人耕作外,有和州屯田元系五百頃,諸軍耕種,今召人耕種,欲多出文暝勸谕召募。

    一、屯田元是軍人開墾,官給種子等,所收花利,主、客中半分受。

    今召人耕種,即與向來軍人耕種不同。

    竊緣當來營田系是四、六分,官收四分,客戶六分,蓋欲優異人戶。

    今來欲乞除種子外,依營田例四、六分數,官、私分受。

    欲乞令知縣、縣尉依營田法,階銜上各帶『主管屯田』,每遇支種子,委自知縣躬親到地頭當面支散,知、通、令、尉仍乞依營田例添支職田。

    一、今來屯田雖是成熟,竊緣創事之初,合行優恤,将來收成,欲合免第一年花利,次年為頭,方行分數,官、私收受。

    一、遇有人戶前來承認耕種,乞就逐縣實封投狀請佃,畫時出給公據。

    一、今來屯田,不許見任官及僧寺、道蹑、公吏等人詭名冒佃,許諸色人告論,如有違犯,申取朝廷指揮外,自 餘不拘西北流寓及兩淮居民以至江、浙等處客戶,并許不以多少,量力踏逐承佃,仍令實封赍狀赴逐縣投陳赍:原作「赉」,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别置簿籍立定字号,畫時給據,付人戶收執耕作。

    一、見樁管原系屯田牛具、犁杷、莊屋,遇有人戶前來耕種,欲乞一面給散。

    一、所召到人戶,并不得州縣差使搔擾,仍乞令逐州軍守臣常功覺察。

    一、給田之後,若遇水旱,委自令、尉躬親到地頭依實檢覆。

    一、據許子中先踏逐差到進義副尉袁亨、忠翊郎李彥忠說谕到歸正林本等一行八十二人,各情願受田種莳,乞依許子中申獲指揮,每種佃人一名,借種糧錢一十貫文省。

    一、許子中已申差李彥忠、袁亨充措置兩淮官田所聽候差使,今欲乞存留逐人措置屯田使複,仍以『措置屯田所準備差遣人』為名準備:原作「備準」據本書食貨三之二○乙。

    。

    」從之。

     四月十二日,诏揚州、滁州屯田依和州已降指揮。

     七年九月十一日,戶部郎中、總領湖北京西軍馬錢糧、兼提領措置屯田呂遊問言:「本所所收管營田、屯田内官兵阙人耕種之處,乞依元舊頃畝出暝,召百姓依元額承佃。

    」從之,租課令本所拘收。

     八年三月九日,宰執進呈知楚州陳敏奏:「城東有古壽河四十餘裡,自兵火以來,壅塞不通。

    欲開撅取水,灌溉田疇,先措置一莊,已成倫理,後于壽河一帶措置十莊,開辟田土。

    官兵力田之暇,不妨教習武藝,為且耕且戰之計。

    」上曰:「與趙充國時屯田不同,漢以強治弱,兵有餘力,今日士 卒欲臨大敵,不可責以農事。

    」 七月十四日,知廬州趙善俊言:「朝廷分兵屯田,誠為至計。

    然屯駐諸軍願耕者不得遣,所遣者不願耕,軍司并緣為奸,當遣者僥幸苟免,得遣者驕惰不率,此不可一麼。

    且以廬州合肥一縣言之,五軍七莊共一千五百餘人,正軍歲支錢一十四萬五千四百餘貫、米一萬三千九百餘石,歲下稻麥種僅千石,所收才得五千石之數,若計其支遣,所收隻可充兩月請給之費,又未免取辦于縣官,此不可二麼二:原作「一」,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

    朝廷以兵數不足,召募新民民:原作「名」,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今乃令屯田蓄三二千習熟之兵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之兵得歸行伍,從事于教閱,一利麼。

    無張官置吏坐靡廪稍,無買牛散種以費官物,二利麼。

    屯田之田,悉皆膏腴,牛犁、屋廬,無一不具,以歸正人使之安居,三利麼。

    取其三利而去其三不可,在今日誠不可緩。

    」诏廬州見差建康官兵屯田并行廢罷,其田畝、牛具等,令趙善俊盡數拘收,許歸正人請佃,摽撥給付,如歸正人數少,即一面募人租種,仍委善俊将屯田官兵親行揀點,具堪入隊、不入隊及老弱病患姓名人數申樞密院,并先次發遣歸軍。

    既而善俊言:「屯田并系膏腴之地,既許人請佃,竊慮官員、秀才、公吏冒名前來承佃,不得專一應副歸正、流移等人,乞下廬州禁止。

    」從之。

    ,驕惰于田野之間,緩急将安用之此不可三麼。

    臣謂罷屯田則有三利:習熟戰 九月三日,湖廣總領所言:「比準指揮,令相度荊、 鄂兩軍營、屯田利害。

    近據鄂、随、郢州申,乞依舊令官兵耕種。

    本所照得逐州退下營田、屯田,其間往往皆是瘠薄田畝,又多與本軍見耕田土參雜,若且令營、屯田官兵相兼耕作,委是經麼利便。

    所有荊南軍元退下屯田二百二頃五十五畝半,并系官兵累年開墾熟田,除耕種過一百二十一頃五十八畝,計用種一千一百一十五石七鬥五升,一切了畢,務得歲計稻谷增羨。

    今來荊、鄂兩軍見退下空閑熟田,乞依荊南軍屯田,依舊令官兵耕種。

    」诏李安國疾速措置,差官主管招募客戶耕種,毋令荒閑田土。

    仍盡數拘收莊屋、農具,給付客戶居住使用,将收藝到子利,照年例分隸。

     同日,诏淮南運判高禹诏:原作「照」,據本書食貨三之二一改。

    ,将屯田官兵退下田畝并今來寬剩之數,疾速盡行招召客戶耕種,毋令少有荒閑。

    仍令蔡洸依已降指揮,差官主管拘收莊屋、農具,應付客戶居住,收到子利,照應年例分隸施行,旬具招到客戶耕種頃畝以聞戶:原作「人」,據本書食貨三之二一改。

    。

    先是,高禹言:「鎮江諸軍屯田,為民之害積年已麼,專委屬官夏孝闵同高郵、江都兩縣主簿密切遍詣諸莊,貌約頃畝肥瘠荒熟之數,除戶部圖籍四百七十餘頃之外,約計寬剩尚近千頃,内除瘠薄之地三百餘頃,猶有膏腴七百餘頃。

    欲自今歲為始,本司抱認上供諸司課子,并分給客戶種糧,正行撥隸淮東運司。

    」故有是命。

     九年五月七日,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郭剛言:「太平州 營田官莊客戶一百餘家,所占官兵二百四十餘人,一歲所收,除種子分給力田人外,共得稻三千餘石、麥二百餘石,共準錢三千四百餘貫錢:原作「餘」,據本書食貨三之二一改。

    ,官兵歲約請給計錢二萬八千餘貫二:原作「三」,據本書食貨三之二一改。

    ,校之不及官中所支官兵兩月請給,委是大段虧損官課。

    乞将太平州營田官兵依趙善俊措置廬州屯田事理,委總領所逐一點揀強壯人收充入隊帶甲使喚,其老弱病患人,依揀汰人吏發遣。

    所有成熟田畝、牛具、屋宇等,令太平州盡行撥付見管客戶耕作。

    如尚少阙,招召無歸之人請佃種莳,轉納租課。

    且本莊官兵積習舊弊,多有承佃之人,以其不系本司兵額,無緣根括,亦乞下總領所乘此揀點,一就取見詣實改正。

    内有職名人承貸官資,依已降指揮敦減一半支破合得分數請給施行。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二年正月九日,诏逐路将人戶已買營田并與消豁稻麥,依本州島縣體例,照肥瘠高下起理二稅,不得高價重疊科折。

    如有違戾,許民越訴。

    從淮東總領錢良臣請麼。

     三年正月十八日,總領所言:「人戶歸業,雖有紹興二十五年給還指揮,往往多是計囑公吏,妄稱本戶子娉陳乞,官即信憑,給還官莊已耕熟營田,(以或)[或以]人戶見佃田,以此詞訟不已。

    欲行下諸州,如日後有似此乞還業之人,即告示令踏逐官田,對本戶真契畝數撥還,庶革前弊。

    」從之。

     四年十一月八日,诏淮東安撫司:「将昨應募力田指使内不願開耕繳納付身人未還納借支錢,并口食稻子一千七百二十四石四鬥,并與除放。

    」 五年閏六月六日,興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吳挺言:「自昔營田之積谷實邊,本以為便,今階、成、西和、鳳州并長舉縣營田乃反不同,以三年計之,所得纔四萬九千餘缗,而所費乃一十七萬餘缗。

    乞令所屬州縣召民戶請佃,卻将軍兵抽還歸軍,趁赴教閱。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四川有營田州軍依江、淮例,令知、通、縣令銜内帶「營田」二字。

    從四川總領李昌圖請麼。

     十年五月十三日,诏:「湖廣、京西轉運司将都統司具到頃畝,先次行下襄陽、德安府、郢州契勘,如于民田無侵犯,即依逐司條具事理施行。

    候将來招到佃戶人數并所收課子數目,每歲開具聞奏。

    」以湖廣趙汝誼等言:「鄂州江陵府都都統制嶽建壽申:『襄陽、德安府、郢州根括積年荒田九十餘頃,與屯田見耕田土參接。

    今若許令本司從營田體例招置佃戶,官給牛具、種子,與免官司差役,耕種所得租課分收入官,庶歲荒閑之地漸所得田。

    』奉旨:令都統司同總領所、京西、湖北轉運司措置條具聞奏。

    臣等今條具下項:乞從營田體例招置佃戶,每頃以三人為率,約當三百餘人。

    今欲将置到佃戶依仿保伍法團結,有犯,從本屯及地分官司照條斟量輕重施行。

    一、官給牛具、種子,每畝種一鬥,共享種九百餘石,欲于逐處屯田見樁斛鬥内支撥。

    所有耕牛,每頃用牛二頭,共享一百八十餘 頭,并農具于營屯所錢内通融支撥收買。

    仍佃戶每家官給草屋三間,内住屋二間,牛屋一間,令就本屯官兵計置起蓋。

    一、與免佃戶本名下丁身差科,及免充本都内煙火保甲差使。

    一、招置到佃戶,每名欲權借谷三五石以至十石應副食用,候至秋成日拘收。

    一、開墾之初,與免初年分收課谷一料,至次年除留官種外,将收到子課官客均分。

    」故有是诏。

     【宋會要】 甯宗開禧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臣寮言:「乞下有司契勘見今荊襄、兩淮應幹營田去處所管官兵,令主帥揀選強壯勇敢之人撥歸元來軍分,衮同差出軍前驅使。

    其犒[軍]之類,令總領所[于]見今樁管錢内支破,或截撥上供綱運支遣。

    其有不堪披帶者,分隸辎重;老弱殘疾者,聽仍舊營田之役。

    所有已揀去官兵營田阙額之數,卻令總領所告示逐處總首多有佃客而無田與耕者,或出暝招募流移之民及當處民戶無産業者,及有産業而尚有餘力者,聽其從便入狀,權行承佃,人限以若幹畝。

    官給牛、種,計其所食,日各給以若幹,為庸雇之直。

    或隻會其田若幹,止納若幹租課,候成熟日,照所認輸納。

    庶使鄉民各安所處安:原作「所」,據文意改。

    ,而無失所之憂;官軍各效所長,而無郁郁之孍。

    」從之。

     嘉定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随州言:「近準指揮,為京西轉運司備據元忠良申請,将各州屯田官兵撥歸營寨以閱武事,将屯田地段牛隻、器具,照營田之法招勸客戶耕種,送納官課。

    劄付本州島一體措置。

    除已遵稞牒委随縣知縣前去根括官兵所種田畝的實數目,後據申,親詣地所,丈量到官兵見種田土計百二十四頃三十二畝一分,比屯田帳内所申數目計根括丈量出田二頃九十二畝一分,即無隐漏,保明申乞施行。

    州司已将根括到屯田的實畝數撥作營田,見出暝招召客 戶佃種,一依元忠良所陳體例施行外,所是今屯田官并見管牛隻、農具,系隸鄂州都統司差置在本屯耕作。

    乞下鄂州都統司,将屯田官兵盡數抽回營寨,牛隻、農具撥付本州島籍定,付佃戶耕種施行。

    」诏依所申,仰疾速措置具申尚書省。

     八月二十六日,知濠州應純之等言:「昨準省劄,委同措置将官買到荒田并拘收賊人鄒世良荒田開墾作營田官莊。

    純之等遵稞措置,今已招到莊客三百一十九丁,開墾水陸田一萬六千一百一十八畝,于澧州收買到水牛一百五十三頭,又于本州島自買到黃、水牛共二十頭,并已給付莊家,見今耕作。

    但照得未墾田數尚多,合在秋成之後,照已成規模買牛招客,接續開墾。

    且以三百二十丁為率,合用牛一百六十頭,百色支用錢二萬八貫七百,除已見今于公使等庫常賦之外撙節措辦,撥入營田庫應副支用外,所有買牛錢,本州島實無所出。

    欲望朝廷支降錢五千八百貫文,并前項劉從善侵支過本州島營運錢四百九十三貫八伯文,早賜支降。

    乞下京湖制置司,令澧州同共收買,庶幾秋冬之交可到本州島,得以趁時開墾。

    」诏令江淮制置司于樁管會子内取撥五千五百貫文,應副濠州收買耕牛使用,仍令濠州日下差人前去請領,并具已買到牛隻及支用數目帳狀,保明申[省],及将已借支過營運錢内銷豁。

    仍仰本州島須管趁此秋成,疾速措置招收客戶耕 墾,務要種頃畝,毋得荒廢。

     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四川宣撫使安丙、總領豹賦任處厚言:「臣等契勘蜀口營田成規,總所雖經焚蕩、而蜀紳所藏編類成籍,可考不誣。

    階、成、西和、天水、沔、鳳、梁、洋、利九郡逃移、荒閑、有主無力田土,措置開墾,始于吳璘,成于鄭剛中,至紹興十五年,逐州墾田共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兩料納官細色計一十四萬一千四十九石,用充所屯将兵支遣,卻與民戶罷免和籴,并對兌成都府路對籴三分之一,為利可謂博矣。

    幹道四年以後,屯戍漸撤,将兵各歸軍教閱,營田亦發下諸州募民承佃,遂緻租利走失,驕将豪民乘時占據。

    暝淳熙、紹(興)[熙]間,田畝雖增至七千七百餘頃,而所收細色卻止許九萬八千六百五十餘石,近年所入,又不及四、五萬石,其弊不可舉。

    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閑,正當拘收耕種之秋。

    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同共措置置局,讨究先來金州及梁、洋等九州島系官營田,取見紹興以來畝目,分委清強官吏核實隐漏,敷定租數。

    纔見次第,即将抛荒無主之田,照吳璘、鄭剛中體例分撥官兵,各選部下辎重、火頭不入隊人,随分屯地分官給牛、種耕種。

    俟收割了當,除元下種子外,計畝所收之數高下分給。

    内有民戶冒耕種已施工力之田,即聽其就佃,複以舊額輸租入官。

    則可以為麼駐之資,可以省饋運之費,軍、民兩利。

    外有逃絕田土,欲行措置,則關 内外兵火之後,亦多有之,今為豪民無賴之徒冒作命繼,計會州縣給據冒認,并寺蹑、戶絕之田其數亦不赀,此二者為利亦不在營田之下。

    除已一面分差官吏前去措置,并下逐州軍行下應管營田縣分,讨充元額及後來增減則目、見管田畝、租利,并将見荒或人戶冒占逃移、戶絕無主之田一面并行盡寔根括,具帳開申。

    乞從所請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秦司準備差遣、利州府安撫司準備差遣并幹辦公事三員并行省罷,令四川宣撫司差置營田司幹辦公事一員,從本司選擇有才力通練人奏差,俸給照宣撫司幹官體例,自總領所幫勘。

    以宣撫使安丙言:「修複營田,講求之初必須專置屬官,乃克有濟。

    乞廢三阙,以仿荊湖例置宣[撫司]幹辦營田公事一員。

    」故有是命。

     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竊以營田之制,于今最為急務,而非一日可成。

    紹興間,嘗專降江、淮營田指揮,若鄭剛中則行之關陝,若嶽飛則行之荊襄,若王權、李顯忠則行之江淮,鹹有規畫,歲收萬計。

    今田之在州縣間者,猶屬營田案,雖歲麼,或為豪強功占,猶可覆麼。

    方今殘虜遊魂時闖我邊,遣民慕義方仰我食,忠義之來歸者日益衆,既難盡拒,可不思所以養之若營田就緒,豈惟可以養兵,亦可以養流民麼。

    臣向者備數應城,見本縣營田殆數千畝。

    且一縣若此,推廣而計之,一郡一路,其數必多。

    乞下江、淮、荊襄、 四蜀制守、監司,令各随風土之所宜,事體之所便,條畫申上,朝廷立為各路各州專行營田之法行下,修浚營屯,以為悠麼之圖,以立富強之勢,可以飽屯戍之兵,贍來歸之衆。

    兼照得蕲、黃二州,田素膏腴,去春兵火之餘,民丁轉徙,目今耕種未能十之二三,尤當先經理。

    其它曾被兵處,閑田必多,不特營田舊額麼。

    乞下相度經理,務在詳實。

    」從之。

     十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淮東、西、湖北轉運專一「提督措置營屯田事」系銜,遵照節次已行下事理,嚴督所部州軍,多方措置召募耕墾見管營屯,并将無力耕種之田一面兌支有管官錢照價收買,務要田土浸辟,不緻抛荒。

    仍每歲拘榷州軍所收稻麥,從寔樁管,具入月帳,毋令侵移失陷。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三月二十八日,诏:「淮東、西提督措置營屯田司各置準備差遣一員,仍令逐司選辟經任有舉主無過犯選人充。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三農田雜錄題下願批:「起太祖建隆,訖嘉泰三年。

    」 農田雜錄題下願批:「起太祖建隆,訖嘉泰三年。

    」 【宋會要】 太祖建隆三年正月,賜諸州诏曰:「生民在勤,所寶惟谷,先王之明訓麼。

    永念農桑之業,是為衣食之源,今陽和在辰,播種資始。

    慮彼鄉閱之内,或多遊惰之民惰:原作「隋」,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六改。

    。

    苟春作之不勤,則歲功之何望卿任居守土,職在頒條。

    宜勸谕耕耘,收功穮蔉。

    勉思共理,别俟陟明。

    」 九月,诏:「如聞百姓有伐桑、棗為薪者,其令州縣禁止之。

    」 幹德二年正月,诏谕諸州長吏曰:「朕以農為政本,食乃民天。

    必務啬以勸分,庶家給而人足。

    今土膏将起,陽氣方升,苟播種失時,則豐登何有卿任隆分土,化洽編甿,所宜課東作之勤,副西成之望。

    使地無遺利,歲有餘糧。

    勉行敦勸之方,體我憂勤之意。

    」 四年閏八月,诏:「所在長吏告谕百姓,有能廣植桑、棗,開墾荒田者,并隻納舊租,永不通檢。

    令、佐能招複逋逃,勸課栽植,歲減一選者,功一階。

    」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二月,诏曰:「東畿近年以來,蝗旱相繼,流民甚衆,曠土頗多,蓋為吏者失于撫綏,使至于是。

    天災所及,隐匿而不以聞;歲調既興,循常而不得免。

    編戶遂成于轉徙,大田乃至于污萊。

    深用疚懷,不遑甯處。

    俾伸側隐,别示诏攜。

    宜令本府許法招誘,并令複業,隻計每歲所墾田畝、桑、棗輸稅,至五年複舊。

    舊所逋欠,悉從除免。

    限诏到百日,許令歸複。

    違者,桑土許他人承佃為永業,歲輸稅調,亦如複業之制如:原作「始」,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六改。

    。

    仍于要害處粉壁,揭诏 書而示之。

     五月,诏:「開封府管内膏澤沾足,宜令民及時種藝禾黍。

    道路泥甚,輸租者當俟晴霁,吏無得督責。

    」 閏十二月,诏:「諸路州民戶或有欲勤谷穑而乏子種與土田者,或有土田而少男丁與牛力者,許衆戶推一人谙會種植者,州縣給帖,補為農師,除二稅外,并免諸雜差徭。

    凡谷、麥、麻、豆、桑、棗、果實、蔬菜之類,但堪濟人可以轉教衆多者,令農師與本鄉裡正、村耆相度,具述土地所宜具:原作「且」,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六改。

    ,及其家見有種子,某戶見有阙丁阙:原作「關」,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六改。

    ,某人見有剩牛,然後分給曠土,召集餘夫,明立要契,舉借糧種,及時種莳。

    俟收成,依契約分,無緻争訟。

    官司每歲較量所課種植功績,如農師有不能勤力者,代之。

    墯農務為飲博者,裡胥與農師謹切教誨之。

    不率教者,州縣依法科罰。

    」九年,以其煩擾,罷之。

     淳化元年九月,诏:「江、浙等路李(昱)[煜]、錢俶(曰)[日],民多流亡,棄其地,遂為曠土。

    宜令諸州籍其隴畝之數,均其租,每歲十分減其三,以為定制。

    仍給複五年,召遊民,勸其耕種,厚慰撫之,以稱務農敦本之意。

    」 四年二月,诏:「嶺南諸縣令勸民種四種豆及黍、粟、大麥、荞麥,以備水旱,官給種與之,仍免其稅。

    内乏種者,以官倉新貯粟、麥、黍、豆貸與之。

    」 五年三月,以宋、亳、陳、(穎)[颍]州民無牛畜者自挽犁而耕,咤令逐處人戶團甲,每一牛官借錢三千,令自于江、浙市之。

    又命直史餐陳堯叟先赍踏犁數千具往宋州,委本處鑄造,以賜人戶。

    先是,太子 中允武允成常進踏犁,至是,令搜訪,其制猶存,咤命鑄造賜焉。

    堯叟還奏:踏犁之用,可代牛耕之功半,比镢耕之功則倍。

     至道元年六月,诏曰:「近年以來,天災相繼,民多轉徙,田卒污萊。

    雖招誘甚勤,而逋逃未複。

    宜申勸課之旨,更示蠲複之恩。

    應諸州管内曠土,并許民請佃,便為永業。

    仍免三年租調,三年外,輸稅十之三。

    應州縣官吏勸課居民墾田多少,并書印紙,以俟旌賞。

    」 十二月,诏:「勸農種藝,素有定規。

    如聞近來多不舉職,非所以副宰字之寄,厚衣食之源。

    宜令諸路州府各據本縣所管人戶,分為等第,依元定桑、棗株數依時栽種。

    如欲廣謀栽種者,亦聽。

    其無田土及孤老、殘疾、女戶無男丁力者,不在此限。

    如将來增添桑土,所納稅課并依元額,更不增功,每春初曉示。

    令、佐能許法勸課,得替日批曆為課。

    」 三年七月,诏:「應天下荒田,許人戶經官請射開耕,不計歲年計:原作「許」,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七改。

    ,未議科稅,直候人戶開耕事力勝任起稅,即于十分之内定二分,永遠為額。

    」 真宗鹹平二年二月,诏曰:「前許民戶請佃荒田,未定稅賦。

    如聞抛棄本業,一向請射荒田向:疑當作「面。

    」。

    宜令兩京諸路牓壁曉示,應從來無田稅者,方許請射系官荒土,及遠年落額荒田。

    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于十分内定稅二分,永遠為額。

    如見在莊田土窄,願于側近請射,及舊有莊産後來逃移已被别人請佃,礙敕無路歸業者,亦許請射。

    州縣纔有請射狀,疾速給 付,别置籍抄上,逐季聞奏。

    其官中放(收)[牧]要用土地,及系帳逃戶莊園、有主荒田,不得有給付。

    長吏常切安撫,廣務耕種,随土所宜,趁時栽種,不得辄有攪擾。

    長吏批上印曆,理為勞績。

    如抛本業抱稅,東西改易姓名,妄求請射,此色之人,即押歸本貫勘斷。

    」 三年六月,著作佐郎胡則言,請課河北州縣種榆、柳,以備材用。

    從之。

     十一月,以刑部員外郎、史餐陳靖為京畿均田使,令自擇京朝官分下諸縣。

     六年三月,大理寺丞黃宗旦上言:「(穎)[颍]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頃:原作「項」,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七改。

    ,可募民耕植。

    」即遣宗旦馳往經度,部民應召者三百餘戶。

    诏令未出租賦,免其徭役,又命宗旦通判(穎)[颍]州,使終其事。

     景德二年正月,内出踏犁式付河北轉運,令詢于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

    時以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阙,牛多疫死,淮、楚間民踏犁凡四五人力可比牛一具,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诏澶州,自今民以耕牛過河者勿禁。

    時河朔牛疫,河南民以牛往貿易者甚衆,而澶州浮梁主吏辄邀留之,故诏谕焉。

     五年五月,遣使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福建」下原有一「州」字,據《長編》卷七七删。

    ,分給江、淮、兩浙三路轉運使,并出種法,令擇民田之高仰者分給種之。

    其法曰:「南方地暖,二月中、下旬至三月上旬,用好竹籠,周以稻稈,置此稻于中,外及五鬥以上,又以稻稈覆之。

    入池浸三日,出置宇下,伺其微熟如甲坼狀,則布于淨地。

    俟其萌與谷等,即用寬竹 器貯之。

    于耕了平細田停水深二寸許,布之。

    經三日,決其水。

    至五日,視苒長二寸許,即複引水浸之一日,乃可種莳。

    如淮南地稍寒,則酌其節候下種,至八月熟。

    是稻即旱稻麼。

    真宗以三路微旱,則稻悉不登,故以為賜,仍揭暝示民。

     六年六月,監察禦吏張廓上言:「天下曠土甚多,望依唐宇文融條約,差官檢估。

    」帝日:「此事未可遽行。

    然人言天下稅賦不均,豪富形勢者田多而稅少,貧弱地薄而稅重,由是富者益富,貧者益貧。

    」王旦曰:「田賦不等,誠如進旨。

    但須漸謀改定,或命近臣專司之,委其擇人,且自一州一縣條約之,則民不擾,其事集矣。

    」 七月,诏自今農器并免收稅。

    先是,知濱州呂夷簡奏,乞免河北諸州收稅農器。

    帝曰:「務穑勸農,古之道麼,豈止河北耶」故有是诏。

     七年三月,诏:「自今典賣田宅,其鄰至内如有已将田業正典人者,隻問見典人,更不會問元業主。

    若元業主除已典外,更有田業鄰至自「正典人者」至「更有田業」二十八字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八補。

    ,即依鄰至次第施行。

    」先是,京兆奏民有訟田,以典到地為鄰至者,法無明文,故條約。

     六月,诏:「諸州典業與人而戶絕沒官者,并納官,檢估詣實,明立簿籍,許典限外半年以本錢收贖。

    如經三十年無文契,及雖有文契難辨真僞者,不在收贖之限。

    」初,三司以舊無條制。

    請頒定式,狀下法寺,故命條約焉「故」下原有一「不」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八删。

    。

     八月,诏以諸道牛疫,民有買賣耕牛者免稅。

     九年八月,诏曰:「薮牧之畜牧:原作「收」,據本書食貨一之一八改。

    ,農耕所資。

    盜殺之禁素嚴,阜藩之期是望。

    或罹宰割,深可憫傷。

    自今屠耕牛及盜殺牛罪有不 至死者,并系獄以聞,當從重杖。

    」時中使自洛回,言道逢鬻牛肉者甚衆,慮不逞輩咤緣屠宰,故戒之。

    明年,江南範應辰、杭州薛顔、越州楊侃并上言:「江、浙之間犯禁者衆,悉以上聞,即刑獄淹系。

    」遂罷此诏,止如舊敕施行。

     天禧元年八月,诏諸州賣買耕牛稅錢更放一年,三司不須比較。

     十月,萊州上言:「州民願以舊麥一鬥易官倉新麥為田種。

    」從之,仍令京東轉運遍谕諸州,許依此制。

     二年二月,梓州黃昭益、遂州滕世甯言:「川界多争論追贖遠年典賣莊土,及至勘诘,皆于業主生前以錢典市,乃業主戶絕,本人不經官自陳,便為己業,直至鄰裡争訟,方始承伏,出錢估買。

    望自今每戶絕,如有曾典得物業人,并須具事白官。

    或隐匿诖誤事發,即決罰訖,勿許複買。

    」诏法寺參議。

    且請自今應以田宅典人上而業主戶絕者,與限一年,許見佃人具事白官估直,召人收市。

    限滿不告,論如法,莊宅納官。

    從之。

     六月,诏:「民有訴理田地非是相侵奪者,并依舊制,俟務開日理決。

    」先是,河北提點刑獄上言:「民有詣阙訴田者,诏令本州島依理施行。

    官司被诏,雖在農務,即追理之,顧妨農業。

    」故命條約。

     三年七月,诏:「戶絕莊田,自今纔有申報,即差官詣地,檢視其沃孀、園林、水硙,止令官司召人租佃,及明許疆界數目,附籍收系。

    其硗瘠田産,即聽估直出市。

    」時有言官司以戶絕田肥沃者市于人,而以瘠土租課,故有是 诏。

     十月,诏:「廣南自天禧元年正月一日已前,民有私鬻有分田産,券契分明,為有分骨肉論理者,即以所鬻價直均分之,田産付見佃。

    」 四年四月,福建路轉運使方仲荀上言:「福州官莊千二百十五頃,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每年隻納稅米。

    乞差官估價,令見佃人收買收:原作「次」,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九改。

    ,與限二年送納。

    事下三司,請如所請。

    诏福州官莊更不出賣,差屯田員外郎張希顔與轉運使同共依漳、泉州例,均定租課聞奏。

     八月二十二日,诏:「國家每念蓋黎,常輕賦斂,豈令遠俗,重此均輸宜特示于推恩,俾并從于舊貫。

    其福建佃官莊戶依舊佃莳,更不均定租課。

    」 天聖三年,希顔又奏:「先往福建均定官莊租課,已定租米六萬五千碩,相度福建八州皆有官莊有:原作「不」,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九改。

    ,七州各納租課,惟福州隻依私産納稅,複免差徭,顯是幸民。

    乞相均米數,依州價折納見錢折: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九改。

    ,銅、鐵中半。

    」從之 先降《農田敕》,條貫甚精,蓋止約于刑禁,顯諸程序。

    複置常平倉,亦慮其乏絕。

    今請取此二書雕印,頒付諸路勸農司,委轉運、勸農使、副,每遇巡曆州縣,常功提舉勸農。

    」诏令餐閣校勘雕印,賜與諸處。

    敕命,就差提點刑獄官充勸農使,以見國家務農之道。

    臣三紀外任,每見州縣之民多不谙會播種,覽《四時纂要》、《齊民要術》,并是古書,備陳耕耨栽植之法,又是日,利州路轉運使李昉上言:「近 是月,兩浙路勸農使言:「人戶自括田均稅已後,多耘耕官荒田,今成熟土。

    歲 月已麼,今不即首露者,慮鄰人争奪。

    望聽元佃人首罪收稅,複給佃者。

    」從之。

     資儲之盈羨,忘播植之艱難,或縱棄捐,怠于收斂。

    俾行戒谕,用示轸懷。

    宜令州縣告谕人戶,不得枉有費用,棄擲食物。

    違者,量罪科責。

    」五年四月,诏曰:「朕茂紹慶靈,撫甯區宇。

    方厲勤于谷穑,思洽詠于倉箱。

    今以膏澤應時,大田興役,冀臻上瑞,實荷高穹。

    猶慮罄寓之間,力農之室, 六月,司勳員外郎趙賀言:「川界戶絕田土,昨準敕除二稅外,悉定租課,召人請佃。

    切慮租賦稍重,望且許依舊估直貨鬻。

    」從之。

     十月,诏:「河北民有請佃落北蕃戶莊土、園林而辄典質者,止勒典質本主佃莳,俟本主自北界至,實時給付,其元質缗錢,勿複理納。

    」先是,景德二年:「落北界人莊田、園林請佃,辄有毀、鬻者,許人陳訴,依法科罪。

    」至是,知趙州高志甯言:「部民投牒訴者五百八十餘戶餘:原作「餘」,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九改。

    ,蓋始以蝗旱不濟,咤貿易其園,今方歲稔,即互有論告。

    若受而理之,恐成滋蔓,望賜條約。

    」故有是诏。

     幹興元年十二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

    上封者言:「自開國已來,天下承平六十餘載,然而民間無積蓄,倉廪未陳腐,稍或饑歉,立緻流移。

    蓋差役、賦斂之未均,形勢、豪強所侵擾麼。

    又若山海之利,歲月所增,莫不籠盡,提封萬裡,商旅往來,邊食常難。

    物價騰湧,匹帛金銀,比舊價倍,斛食糧草,所在增貴。

    複有榷酤,尤為糜,不立禁約,隻務創添,為害滋深,取利何極!至如川 遠,所産雖富,般運實多,收買折科,織造染練,其費不一。

    所有四害,今當縷陳。

    伏見勸課農桑,曲盡條目條:原作「修」,據本書食貨一之二○改。

    ,然鄉閱之弊,無由得知。

    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靡供。

    仍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轉無從。

    戶籍雖有增添,農民日自減少。

    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勢、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戶,并免差遣,州縣鄉村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

    如此,則二三年内,已總遍差,纔得歸農,即複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閑。

    所以人戶懼見稍有田産,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咤為浮浪,或恣墯遊。

    更有諸般惡幸,隐占門戶,田土稍多,便作佃戶名目。

    若不禁止,則天下田疇,半為形勢所占。

    複請應自今見任食祿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外,不得更典賣田土。

    如違,許人陳告,典賣田土沒官。

    自然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緻力役不禁,咤循失業。

    其罷俸、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

    乞差近上明幹吏檢會茶、鹽體例條制,出自宸斷,裁擇施行。

    」诏三司委衆官限五日内定奪。

    三司言:「準《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虛報逃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幸,卻于名下作客,影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産。

    今與一月自首放罪,限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

    』又準天禧四年敕:『應以田産虛立契典,賣與 形勢、豪強戶下隐庇差役者,與限百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

    限滿不首,許人陳告,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

    』今準臣僚奏請,衆官定奪:欲應臣僚不以見任、罷任,所置莊田定三十頃為限,衙前、将吏合免戶役者,定十五頃為限。

    所典買田,隻得于一州之内之: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二○補。

    。

    典買數目買:原作「賣」,據本書食貨一之二○改。

    ,如有祖、父遷葬,若令随莊蔔葬,必恐别無茔地選擇方所,今除前所定頃數,許更置墳地五頃為限。

    如經條貫後辄敢違犯後:原作「從」,據本書食貨一之二○改。

    ,許人陳告,命官、使臣科違制罪,公人永不收充職役,田産給告事人。

    若地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逐路轉運使别為條制,具詣實申奏。

    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居析: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二○改。

    、歸業、佃逃戶未并入本戶者,各出戶帖供輸。

    』今臣僚所請,并須割入一戶下。

    今欲申明舊,令于逐縣門暝壁曉示人戶,與限百日,許令陳首改正。

    限滿不首及今後更敢違犯,許人陳告。

    如公然作弊,顯是影占他人差役,所犯人嚴斷,仍據欺弊田三分給一與告事人充賞。

    」并從之。

     【宋會要】 仁宗天聖元年六月,江西勸農使朱正辭上言:「昨知饒州,據鄱陽縣佃戶吳智等經縣請射崇德鄉逃戶田産,今主人有狀,經縣不許請射逃田,遂送法司。

    大中祥符六年:『江南逃田如有人請射,先勘會本家舊業,不得過三分之一。

    』其吳智等無田抵當,更不給付。

    以臣愚見,若舊業田有三分方給一分,則是貧民常無田業請射,唯物力戶方有抵當。

    欲乞特降命,應管逃田不問有無田業,欲并許請射。

    」事下法寺與三司定奪。

    三司言:「江南逃田,若須令有田之戶以舊業三分請射一分,則無土貧民無由請佃,荒閑益多,又有田業人挑段請射。

    今欲應管逃田,許不問戶下有無田業,并令全戶除墳茔外請射,充屯田佃種,依例納夏、秋租課,永不起稅。

    若一戶無力全佃,許衆戶同狀分請,一戶逃移,勒同請人均輸。

    」并從之。

     七月,殿中丞齊嵩上言:「檢會大中祥符八年:『戶絕田并不均與近親,賣錢入官;肥沃者不賣,除二稅外,召人承佃,出納租課。

    』變易舊條,無所谷據,深成煩擾。

    欲請自今後如不依《戶令》均與近親,即立限許無産業及中等已下戶不以肥瘠,全戶請射。

    如須沒納入官,即乞許全戶不分肥瘠召人承佃。

    」又國子博士張願上言:「累有百姓陳狀稱,為自來官中定年深戶絕租課,積累物數已多,送納不前。

    蓋是元差到官務欲數多,望成 勞績,定租重大,累蒙校科科:原作「料」,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一改。

    ,攤配在鄰人戶下,送納不辦,遂至逃移,官中更均攤在以次逃戶鄰人名下,起惹詞訟。

    國家富有萬方,三司是聚斂之臣,必慮不能蠲免,乞下三司定奪「乞」下原有一「不」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一删。

    。

    」事下三司與法寺議定聞奏。

    今參詳:「應戶絕戶合納官田,許或兌下瘠田已遠,無人請買荒廢,虧失稅額。

    欲乞勘會戶絕田,勒令、佐打量地步、什物,估計錢數申州,州選幕職官再行覆檢,印暝示見佃戶,依估納錢,買充永業,不得更将肥田請佃,兌下瘠薄。

    若見佃戶無力收買,即問地鄰,地鄰不要,方許中等已下戶全戶收買。

    其錢限一年内送納。

    如一戶承買不盡,許衆戶共狀收買。

    如同情欺幸,小估虧官,許知次第人論告,并當嚴斷,仍以元買田價十分給三分賞告事人。

    」從之。

     二年正月,開封府提點縣鎮李識言:「請下開封府委令、佐勸誘人戶栽植桑、棗、榆、柳,如栽種萬數倍多,委提點司保明聞奏,各與升差使。

    」從之。

     三年五月,深州董希顔上言:「準景德二年正月敕:『河北沒蕃戶莊田、林木,本主未歸,無人佃者,委逐縣官遍往點檢實數,置籍管系,常切檢校,不得毀斫。

    候本主歸給付。

    如本主未到主:原作「立」,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一改。

    ,許房親請佃。

    如無房親,即召主戶佃莳。

    』其年七月,诏河北全家沒蕃戶莊田,須親房召鄰保五七人方得請佃,如無,許主戶請佃。

    據一物已上,縣立帳給付州縣拘轄,不得斫伐破賣,候主歸,依數還之。

    至天禧五年敕,用知趙 州高志甯言,據已破賣沒蕃人戶主田,且勒典質主佃莳,候歸給付,已經勘斷者更不為理。

    臣詳元敕詳:原作「祥」,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二改。

    木任便修采,更不坐罪,不許陳告,亦不給田充賞。

    」從之。

    ,未和好以前,沒蕃之人朝廷矜憫,慮有廢土伐木折屋,緻本主歸無所投,遂降不得斫伐破賣。

    今緣和好已麼,自雍熙後至景德前能歸複者盡已歸複。

    至今年未歸之人,多是從初殺戮,或在北已亡,縱在蕃中,其存者亦少。

    其莊田舊已準敕給與房鄰佃莳,或已有請佃戶,又多尊長亡沒,目下子娉相承佃莳,已成營葺。

    屋宇損壞,不敢修換;桑棗枯朽,不敢剪除。

    見今園林多是後來栽植,河朔之地,少近山谷,每官中科木或制農具,若不采斫園林,即木無所出。

    偶然修換,或采取一株,便為遊堕之民陳告,即奪給告者,卻使元佃戶全家趁出,不唯惠被奸民,實亦有傷和氣。

    近有頻準轉運司差官推勘,多是陳告此類公事。

    竊慮不逞之人競起訟端,編殁不遂安居,刑獄無由清簡。

    今請應河北人戶請佃沒蕃莊田者,除将莊田典賣、毀伐桑棗,即依舊條,所有屋舍、家事、園林、 九月,戶部郎中、知制诰夏竦上言:「諸州例多曠土,臣曾詢問鄉耆,皆稱:『舊日逃田許民挑段請佃,候耕鑿稍熟,牛具有力,即于疆畔接續添請,是以人戶甚便,官中又得稅賦。

    自有條貫須全戶請射後來,例無大段事力之人一起請佃。

    今若許挑段,請領之時,亦不乞減于料 次,情願更添稅賦。

    其餘荒田,漸次接連請射。

    』欲乞今日已前應系田及系官荒田經三年以上者,許挑段請射,于所請田元額稅功十分之二,便于次年起稅納。

    仍先許中等已下戶請射。

    如有餘者,方許豪勢請佃豪:原作「毫」,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二改。

    ,即不得轉将典賣。

    州縣别作簿書,主簿逐年具數申奏。

    又恐議者以為百姓揀卻沃土麼遠,抛下官中瘠田,不肯夾帶請佃。

    且即令逃田二三十年荒廢,肥瘠之地空長草萊,上無一粒黍稷入官,下無一粒菽麥濟民,未知空守舊章,畢有何益利害之際,黑白甚明。

    又慮議者以為民擇得美田,即棄見佃瘠土。

    且國家養民,惟恐不富,若令百姓盡得良田,供得賦稅,衣食稍足,此合帝王愛民之心,利害相萬,較然可知。

    」從之。

     十月,提點開封府界縣鎮張君平言:「州縣戶絕沒官莊田,官司雖檢估召人承買莳佃,其有經隔歲月無人承當。

    蓋檢估之時,當職官吏準防已後詞訟,多高起估錢,以緻年深倒塌荒蕪,陷失租稅。

    望降敕選官重估,實價召人承買。

    自今須子細看估,不得高起估錢,虛系帳籍。

    」事下三司相度。

    三司言:「按天聖元年七月:『戶絕田,令、佐畫時打量地段,估計屋舍,動使申州,委同判、幕職再行覆檢,出暝曉示見佃戶,納錢竭産收買,隻依元額納稅,不納租課,不得挑段請佃。

    或見佃戶無力,即問地鄰,地鄰不要,方許中等已下戶收買,價錢限一年納官。

    』又九月:『三司言,舊假欠官物, 估納抵當産業入官。

    除已摽充職田收地不許收贖外,如十五年内本主或子娉親的骨肉卻要元納莊,許依元估價錢收贖。

    如十五年外見有人住佃者,不令收贖。

    今詳年限稍遠,欲乞限十年内許本主或親的子娉骨肉收贖,限滿不贖,郭下廊店物業廊:原作「廓」,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三改。

    ,外鄉村莊田、舍屋、水硙,委令、佐打量估計,結罪申州,州差同判或幕職再行檢估出暝,許人收買。

    如小估虧官,許知次第人論告,并科違制之罪,公人決配,其元價沒官。

    奏可。

    』今看詳張君平所請,已有上件敕命,今欲舉明前施行。

    」從之。

     十一月,淮南制置發運使方仲荀言:「福州官莊與人戶私産田一例止納二稅,中田畝錢四文,米八升,下田畝錢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

    若隻依例别定租課,增起升鬥,經麼輸納不易,兼從初給帖明言『官中卻要不得占吭』。

    臣欲乞以本處最下田價賣與見佃戶。

    今準诏為知福州胡則乞放免官莊租課,令臣分析利害析: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三改。

    。

    伏緣事理明白,望早施行。

    」诏屯田員外郎辛惟慶乘遞馬往彼,與本州島出賣,不得虧損官司。

     四年六月,辛惟慶還言:「臣與本州島體量閩、候官十二縣,共管官莊一百四,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頃八十四畝,佃戶二萬二千三百人,于太平興國五年準:差朝臣均定二稅,給帖收執。

    内七縣田中、下相半,五縣田色低下。

    尋牒州估價及具單貧人數,按見耕種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頃,共估錢三十五萬貫,已 牒福州出賣,送納見錢或金銀,依價折納。

    其元管荒田園有後來請墾佃者五十四頃九畝,見今未有人佃。

    已牒福州估價召人請佃。

    臣尚慮狡猾之輩别啟情幸,于名下田園揀選肥濃稅輕者請買,卻退瘠地,别緻虧官。

    已牒福州,并須全業收買,依限三年納錢,不收牙稅。

    如佃戶不買,卻告示鄰人,鄰人不買,即召諸色人,仍令令、佐将帳簿根究數目。

    如日前曾将肥土輕稅田與豪富人,今止瘠地,即指揮見佃戶全業收買,割過戶籍。

    若佃戶不買,即将元卸肥田一處出賣。

    又按佃戶名亦有僧戶,元條僧人不得買田,已牒州出暝告示,許本主收買本: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二三補。

    。

    或僧人元有官田已卸别戶承佃者,敢争執妄生詞說,即嚴功勘斷。

    」事下三司詳定。

    三司言:「若依惟慶估定價錢三十五萬餘貫,(今)[令]作三年送納,恐見佃戶除二稅外,更納田價錢數多。

    欲乞特與減放分數,卻添年限,許随稅将見錢并但堪供軍金銀、紬絹依市價折納「許」上願有一「計」字,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四删。

    。

    如願一并納足價錢,亦聽從便。

    仍令州縣置籍拘管,紐定逐年合拘納錢數,随稅追催封樁收附,候及數目,計綱上京,不得别将支破。

    候納錢足,給戶帖與買田人,執為永業,應副差徭。

    」三司據估到錢,三分減一分,限三年納足。

    其合應副差徭,亦候三年外。

    監察禦史朱谏上言:「福州屯田耕田歲麼,雖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為己業。

    伏望量定租課,罷行估賣。

    」诏如見佃戶内單貧戶承買 者,令别立寬限,惟慶言所紐田錢内,單貧戶欲更展限一年。

    」從之。

     五年六月,三司言:「準陝西轉運使杜詹言:『緣邊屯田軍馬支費甚多,所入課利全然不足。

    伏見沒納欠折折:原作「拆」,據本書食貨一之二四改。

    、戶絕莊田不少,自來州縣形究、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