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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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指甘谷城地附會韶言,乞以诏師中前後所上文字及克臣、起等節次體量事狀,付有司推劾,各正其罪。
」時中書謂起未嘗指甘谷城地通作韶所言地之數,而師中、寶前在秦州,谷留朝旨,奏報反複。
寶與韶更相論奏,各有曲直。
韶又以妄指閑田,特有是責。
其後知秦州韓缜按視,乃言實有古渭寨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乃複韶官如故。
五年四月十日,權發遣延州趙乞差通判範子儀及機宜官魏璋、左文通等根括閑地,乃提舉招置弓箭手。
從之。
先是,管勾本 路機宜文字,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唐宰相婁師德嘗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歲入六十餘萬石。
今陝西雖有曠土,而未嘗耕墾。
朝廷屯戍不可撤,而遠方有輸納之勤。
願以閑田募民耕種,以纾西顧之憂。
」上以其事下經略安撫使郭逵。
逵言:「今懷甯寨新得地百裡,已募漢、蕃戶使為弓箭手,實無閑田以募耕者。
」故至是複乞根括焉。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熙州王韶言:「乞以河州作過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每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召募漢人弓箭手等充甲頭。
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勾管。
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官各情願依正兵例黥面或手背為弓箭手字号訖,吏于左耳前剌蕃兵字。
」诏止剌耳前字。
元佑元年三月十八日,诏罷。
十一月七日,權提點秦鳳路刑獄公事鄭民憲以熙河營田圖籍來對,乃诏民憲兼都大提舉熙河營田弓箭手。
令辟官屬以集事。
其法給田募民。
熙河多美田,朝廷委興營田,奏辟官屬,共集其事,至是,始以其圖籍入對。
九年正月十三日,提舉熙河路營田弓箭手鄭民憲言:「本路創置弓箭手,深在羌境,以歲薦饑,未堪着業。
若令自備功力、種子耕佃公田,即恐人心不能無搖動。
乞候将來稍稔推行。
」從之。
先是,吳充言:「熙河經略 雖定,然軍食一切猶仰東州挽運,則人力不給,和籴則猾民乘時要價,二者之弊,在于未有土地之人。
按漢、唐實邊之策,惟屯田為利。
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既置弓箭手,重于改作,故裁令試治百頃而已。
然屯田行之于今,誠未易,惟有咤今弓箭手以為助法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二之四及《文獻通考》卷七改。
,公田似有可為。
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一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收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萬。
」诏差太常寺主簿黃君俞赴熙河路,與鄭民憲同商議推行次第,故有是奏。
十九日,熙河路經略安撫使言:「奉诏相度本路弓箭手田土,令提舉營田司将洮西弓箭手單丁耕種不及空閑田土,即具逐州軍權差廄軍耕種,官置牛具、農器,每人一頃,令所屬堡寨使臣臣:原作「人」,據本書食貨二之四及《長編》卷二七二改。
、道路巡檢主管,趁時耕種,收成入官收成:原作「成收」,據《長編》卷二七二乙。
,于每年終,将弓箭手并今來官中所種過田土比較優劣賞罰。
如弓箭手可以耕種,即令依舊将名下地土耕種,仍不管空閑。
看詳委實經麼可行,仍乞差主管河州農田水利兵馬钤轄李浩均度田土農田:原作「農心」,據本書食貨二之五改。
,措置聞奏。
」從之。
六月十九日,權提點秦鳳等路刑獄公事、兼都大提舉熙河路營田弓箭手公事鄭民憲言:「逃走弓箭手并營田地土,昨多方許法召人請佃,今來認租課,乞許就近于本城寨送納,仍特與蠲免支移折變與: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二之五及《長編》卷二七二改。
。
」從之。
十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熙河路相度官莊霍翔乞 先将熙州城下營田見出租課地一百一十頃七十一畝可以興置官莊,及乞于見任京官、選人、使臣諸色人據合用員數差請勾當。
今欲令且将熙州地差弓箭手分擘共治。
其所差官,破與當直兵士,京官、士人、選人、使臣五人,效用三人。
如更有續發到土地發:疑當作「撥」。
,依此施行。
」從之。
元豐元年二月九日,都大提舉淤田司言:「京東、西官私瘠地五千八百餘頃,乞依例差使臣等主管。
」從之。
六月一日,京東體量安撫黃廉言:「澶州及京東、河北淤官地,皆土腴,乞募客戶,依其土俗,私出牛力,官出種子分收,選曉田利官兩員,詣京東、河北,計會轉運、提舉二司及逐縣令、佐相度,招募客戶,自今秋營種。
并下司農寺詳定條約。
」從之,令轉運司選官。
如系牧地牧:原作「收」,據《長編》卷二九○改。
,即令提點刑獄司選差。
七月一日,诏尚書主客郎中鄭民憲前任經畫熙河路營田等有勞中:原作「書」,據本書食貨二之五改。
,特升兩任。
十月二十七日,經制熙河邊防豹用司言:「四州軍依朝旨摽撥官莊田外,乞于近城更擇沃土二十頃為營田,專差使臣等主管。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總管熙河路邊防豹用司言:「岷州川、荔川、閱川寨,通遠軍熟羊寨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
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以給十六官莊四營田工役。
其請給,并從本司自辦。
從之。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舉淤田司請以雍(邱)[丘]縣黃酉等十棚牧地為官莊田,從之此條與下文元豐三年六月十五日一條全同,按《長編》系此條于元豐三年,則此處當衍。
。
十二月十八日,诏開封府界牧地可耕者為官莊,從都大提舉淤田司請麼。
三年二月八日,提點永興軍等路刑獄、 駕部員外郎王孝先知邠州。
孝先言言: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二之五改。
,淤田營田司自熙甯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缗。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舉淤田司請以雍(邱)[丘]縣黃酉等十棚牧地為官莊田酉:原作「酋」,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二之五、《長編》卷三○五改。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五日,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原路制置司,許奏舉幹當公事官一員、準備差使使臣三員,給公使錢千缗。
六月四日,熙河經略安撫使言:「蘭州内外官屬,法當撥地為圭田。
今新造之區,居民未集,耕種人、牛之具皆強役之。
乞計數給以錢鈔而留其地,以為營田,或募弓箭手。
」從之。
七月七日,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言:「與兼提舉營田張太甯同議立法。
乞應新收複地差官。
以千字文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廄軍耕佃,每頃一人,其部轄人員、節級及顧助人功,歲入賞罰,并用熙河官莊法。
餘并召弓箭手,人給二頃,有馬者功五十畝。
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谙農事官一員幹當,許本司不拘常制舉選人、使臣許:原作「計」,據本書食貨二之六及《長編》卷三二八改。
,請給依陝西路營田司法。
不滿五十頃付委附近城寨官兼管,月給食錢三千。
」從之。
六年十二月一日,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言:「新複境土,保寨漸修築畢,可興置營田。
内定西寨、龛谷寨、榆木榆:原作「輸」,據《長編》卷三四一改。
、坌堡四處營田,見阙農作廄軍二百人,部轄人員軍典十九人,乞依熙河路《修城鳳翔府簡》中《保甯指揮簡》填阙額法,許本司于秦鳳、泾原、熙河三路廄軍及馬 遞鋪卒選募許:原作「計」,據本書食貨二之六及《長編》卷三四一改。
,人給裝錢二千。
」從之。
七年七月十日,知太原府呂惠卿言:「邊事未息,人兵未可全減,莫若廣勸公私耕種為急。
今若使邊地益墾,則邊戍可益,邊民稍蘇,無貴籴遠輸之患。
麟、府、豐三州兩不耕地,可以時出兵開墾。
伏詳橫山一帶兩不耕地,無不膏腴,過此即砂碛不毛。
今乘羌虜未賓,出兵防拓,廣耕疾種,咤其蹂踐,從而掩擊,漸移堡鋪向外把截,則不須深入而拓地日廣,并可以招置漢、蕃弓箭手承佃或營田軍以抵戍兵,則邊費省矣。
願推之陝西路。
」诏陝西諸路經略司詳酌施行。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八日,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言:「乞将新複呸田累川一帶地土,依舊令定西城招置弓箭手耕種。
」從之,仍許于從來已耕占地土内耕種,不得更有侵展,别生邊事。
元符二年十月九日,河東路經略司幹當公事陳敦複言:「本路進築堡寨,自麟、石、鄜、延,南北僅三百裡,田土膏腴,若以廄軍及配軍營田一千頃,歲可入谷二十萬石。
可下諸路将犯罪合配人揀選少壯堪田作之人配營田司耕作。
」從之。
二十五日,樞密院言:「泾原路、環慶、鄜延、熙河蘭會、河東路新複城寨地土,例皆阙人耕種,諸路廄軍若召募前去,與免諸雜役使,必有應募之人。
」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提舉河東路營田司言:「準樞密院劄子:『本路新複城寨阙人耕種,令京西、淮、浙等路應管廄軍赴經略司分擘耕種。
』今來諸路廄軍不會耕種陸田,兼杭州等處廄軍尤更不耐本路田野寒凍,已有疾病。
欲将京西等路并本路州軍發來耕種廄軍内委是不堪田作之人,送本路州軍充廄軍。
京西等路廄軍,或乞計口給券,發遣元差州軍。
」從之。
【宋會要】 徽宗大蹑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自複西甯州,招置之術未講,勸制之法未興。
不取地利,惟仰轉輸,并力飛挽,增價買籴價:原作「僧」,據本書食貨二之六改。
。
僅濟目下之急,潛滋麼遠之弊弊:原作「莫」,據本書食貨二之六改。
。
内外牽制,莫不窮已。
望速委帥臣、監司講求弓箭手敷足、蕃部着業之術,或誘或拘,責以耕耘。
田既墾則谷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矣。
」诏:「熙、河、洮、岷,前後收複歲月深麼,得其地而未得其利,有其民而未得其用其民:原脫「其」字,據本書食貨二之六補。
。
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麼之道。
覽所奏陳,頗究利害之原。
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其後政和五年,知西甯州趙隆請引宗河水灌溉本州島城東至青石峽一帶川地數百頃,從之。
【宋會要】 高宗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三日,沅州言沅:原作「沆」,據《建炎要錄》卷四四改。
:「本州島熙甯七年創置為郡,自後拘籍地土,撥充屯田,作營田,其餘召人請佃,租米約有萬計,遂措畫括系官田摽給分數,招置刀弩手,共十三指揮,計四千二百八十一人。
自靖康調發,往往不還。
自建炎四年至今,亦無顆粒應副支遣。
今将阙額刀弩手荒閑田權召承佃,濟助歲計。
乞許本州島揀選招填,補及二千人,教習武藝,防遏邊疆。
候将來承佃,安居樂業,别具條陳。
」從之。
二十六日,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兼知荊南府解潛言:「本鎮所管五州軍一十六縣,絕戶甚多,見拘收通舊管諸色官田不可勝計,今盡荒廢可惜。
見一面措置屯田召人耕墾,分收子利。
已恭依分鎮便宜,望诏旨移牒直秘閣宗綱權屯田使,樊賓權屯田副使。
措置就緒日,相度減罷。
伏望詳酌施行。
已降指揮:許置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同措置營田官各一員軍:原作「車」據本書食貨三之七改。
,令解潛奏辟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二之七改。
」。
诏宗綱差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營田官,樊賓差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同措置營田官,餘依。
八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應變權宜,莫如屯田之利。
今師徒所聚,多緣糧饷乏絕,辄緻逃亡,寖成鈔掠。
然而願耕者衆,要須朝廷有以處之。
唐李泌當肅宗時,關中新遭安史之亂,關東戍卒多欲遁歸,泌建屯田 之策,市耕牛,鑄農器,給田以耕,歲終則官籴其餘,戍卒乃定,邊備益修。
其後德宗奉天之難,陸贽亦獻比謀,粗如泌策,依效趙充國舊制。
趍時便事,雖有不同,要其成功,均于兵食兼足。
東南之地,雖非關中之比,今沿江兩岸沙田、圩田頃畝不可勝計,例多荒閑。
近者者張琪占據蕪湖圩田,兵食遂足,繼緣迫逐,決水灌田,舊圩盡壞。
曩時官得歲課數萬石,一旦失之,旁侵民田,為害更甚。
及聞趙霖于和州境内屯集耕墾,頗亦有方。
屯田之利,無可疑者。
臣欲望朝廷委能臣先于沿江南岸與州縣官同共相視,檢察元系官田見無佃戶耕墾委是荒閑去處,計度頃畝,條畫利害,團甲多寡之數,營屯向背之宜,參酌古今,務令簡便。
朝廷更功詳酌,決可施行,然後置營田使以統之,與安撫大使參酌其事酌:原作「照」,據本書食貨二之七改。
,募兵若民以耕,權撥一年折帛錢以為本錢,市耕牛、農器、種糧之屬,及為歲終收籴之資,使募之人出則戰,入則耕,食足兵強,指日可冀。
勘會兩浙、淮南州縣昨咤兵火之後,民間荒廢田土甚多,雖合效古屯田之制募人耕鑿,緣難以遙度措置,欲委官躬親前去相度措置,條具利害以聞。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嘗被旨令條畫屯田利害,臣退而考閱,自井田廢而阡陌開,至漢昭帝始元二年,诏廢習戰射士詣朔方,調故吏将屯田張掖郡,始有屯田之令。
其後,宣帝時趙充國擊先零羌,乞留屯田以困羌, 荛之見有足以備采擇,欲乞付外參酌諸臣之議而行之。
庶幾輯甯失業之民,休養更戍之卒,壯兵威,資國計,一舉而兩得之,豈曰小補」诏令戶部限兩日勘當,申尚書省。
,皆有見,其遺迹可考麼。
隋、唐以來,頗采舊聞,行之至今,沿江諸郡,尚有屯田稅租之名,則江、浙亦嘗屯田矣。
本朝自淳化以來,始用何承矩措置北邊屯田,開塘泺之利,以限北虜,相繼西、北二邊益廣屯田,至淮南、京西、夔路等處率常行之。
天聖二年,有上封事乞賣福建路屯田,監察禦史朱谏上言,以為此田耕墾已四十餘年,雖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為己業,乞罷估賣。
則知屯田嘗行之福建矣。
今陛下将議興複之圖,暫駐清跸,經營四方,欲咤沿江荒閑之田募人耕屯,用為籬落,兼實儲饷,此誠計之得麼。
今将古今屯田利便可施于江、浙者纂其大略,附着于篇,号曰《屯田集議》,謹錄上聞,今開列如左。
臣前件條畫,蓋考之國史之所載,之土俗之所宜,不咈于今,不悖于人,伏望聖慈時咤萬機之暇,特賜省覽,傥或一介條上十二便宜,果足以克羌。
自後更三國、六朝,若曹操屯于許下,諸葛亮屯于渭濱,鄧艾屯于淮南,羊佑、杜預屯于荊湘,應詹屯于江西,荀羨屯于石 二十八日,臣僚言:「契勘翟興軍中,比年以來,依仿屯田之法,開辟隴畝,勸督耕耘,将欲就緒。
欲望督責諸鎮各從方俗之便,速舉屯田之法,務農重谷,以 為儲積,則糧食皆足,軍聲益張。
」诏令工部與今年九月二十七日已降臣僚上言屯田利害指揮一處參酌以聞。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屯田之利,宜先招集流散之民,使之複業。
民力既豐,則可以為用。
其民力不足之處,及官田、逃田,方可募兵以耕。
近見王實措置,詳于兵而略于民,恐有侵奪,遂失本意。
望付之大臣,令實等子細商量,勿于經理之初,先失民心,以妨大計。
」從之。
十五日,河南府孟汝唐州鎮撫使、措置營田官任直清言直清:原作「清直」,據本書食貨二之八及《北山文集》卷二四《除直秘閣仍賜绯章服制》乙。
:「伏見河南殘破,民之歸業者未衆,其所營田,全籍軍兵。
如創置營田官,恐力微,難以号令。
欲乞特令翟興帶領營田使,庶易于措置。
仍乞将措置到事先次施行,續具已施行畫一申奏。
又,營田官未審于本鎮官如何序位。
」诏并依,其序位依帥臣下屬官例施行。
同日,江南西路安撫大使李回言:「江州、南康、興國軍界赤地千裡,無人耕種,乞依淮南、兩浙路,專委監司措置營田。
」诏依,仍令帥臣同共措置。
十一月十四日,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解潛言:「辟差公安知縣、承議郎娉倚措置營田。
倚任内布種,率先辦集,于民不擾,比之一路,頃畝最多。
既忠勤,宜功褒賞。
」诏娉倚可特轉兩官。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營田者,紹興元年解潛為荊南鎮撫使,以所管五州絕戶及官田荒廢者甚多,乃以便宜辟直秘閣宗綱為屯田使,召人使耕,分收子利,乃以聞。
诏以綱為鎮撫司營田官。
渡江後,屯、營田始此。
其後,荊州軍食多仰給于營田,省縣官之半焉。
其秋,遂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
九月庚申,已而河南鎮撫司營田官任直清言:『河南殘破,民歸業者尚罕,所創營田,全(籍)[藉]軍兵,恐力微,難以号令。
請命鎮撫使翟興兼營田使。
』時諸鎮尚未就緒,獨公安令娉倚營田辦集遷官,蓋解潛為帥故麼。
」 二年二月七日,三省言傅崤卿乞淮南營田減租課文字,咤奏其說可行:「便使未收租課,但得人人耕種,家家積粟,即是人主之福。
緣人主與人臣不同,人臣有東家西家之異,人主以天下為家,何有彼此」上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卿言極是。
」 三月十日,淮南東路提刑兼營田副使王實言:「被旨措置營田,勸誘人戶,或召募軍兵,請射布種。
今相度,先将根括到江都、天長縣未種水田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九頃、陸田一萬三千五百六十六頃,分撥諸軍趁時耕種。
」诏權許,候有人戶歸業識認日,申取朝廷指揮。
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竊見朝廷講屯田之策麼矣,略未見有所施許。
願诏劉光世軍中将校有能部卒伍就耕者,優功爵賞,歲入悉分其衆。
自餘曠土,益募民開墾,每能率三五百人或千人乃至數千人,遞補以官,三歲勿賦。
則所在土豪及懷歸之人,自當有應募者。
事成,皆許優與遷轉。
利之所在,人所樂趨,雖使之自戰自守可麼。
今歲閏四月,稻田或尚可種,唯早圖之。
」诏劉光世措 置施行。
七月九日,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言:「屯田、營田、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被人指射,及軍兵耕種者,限二年識認。
已種者,候收畢給之,過限者,官司并不受理。
」工部言:「人戶自軍興後來,流移遠方,道路梗塞,竊慮于限内未能歸業,欲下本鎮,立限三年限:原作「用」,據本書食貨二之九改。
。
」從之。
二十四日,左司谏吳表臣言:「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事件,甚有條理,委是究心。
乞下本鎮,将府、縣兼行官吏措置勸谕最先宣力之人,具名來上,特與推賞。
其陳規仍降書獎谕。
」诏曰:「陳規:卿體國盡忠,守藩稱治。
當中原之未定,念南畝之多荒,兵食弗充,農收蓋寡,乃别營、屯之制,用興谷穑之功。
軍民不雜,而無争畔之詞;官吏不增,而無功廪之費。
得魯侯之重谷,同漢将之留田。
東作西成,居有安生之利;緩耕急戰,人懷赴敵之心。
條理不煩,施許可法。
載蹑績,深用歎嘉。
故茲獎谕,想宜知悉。
」 八月十二日,樞密院言:「淮南州軍見屯軍馬措置防秋,難以行營田。
竊慮糧食未濟,理宜資助。
」诏傅崤卿斟量逐州人兵多寡,量行應副錢糧,接濟軍用。
」 十一月四日,中書門下省言:「直徽猷(合)[閣]、充和州無為軍鎮撫使趙霖近措置營田等事,已降指揮與轉一官。
依條止合減四年磨勘。
」诏霖麼在江北,委有勞,與轉行一官。
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建康府江南、北岸荒田甚廣。
诏令孟(庚)[庾]、韓世忠措置将兵馬為屯田之計,體仿陝西弓箭手法。
所 貴耕植漸廣,以省國用,以寬民力。
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事頗有條理,深得古寓兵于農之意。
欲望将陳規所十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伏(由)[申]畫一,令淮南諸鎮撫使依仿而行之。
其府、縣勸谕宣力官吏,令逐鎮保明推賞。
」诏委都司檢詳官參照陳規申請畫一并前降指揮,限十日條具以聞。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湖北、江西、浙西路對岸荒田尤多,理合随所隸一就措置。
」诏湖北委劉洪道、江西委李回、江東委韓世忠、浙西委劉光世措置,仍令都督府總治。
三年二月七日,左司員外郎張綱等言:「被旨委都司檢詳官參照陳規申請營田并臣僚獻議,今條具下項:一、看詳應屯田官掌營種屯田,管句會功課,其諸鎮亦兼營田使,今來陳規所陳,屯田、營田分為二事,未合古制。
欲乞應諸路安撫使、鎮撫使各兼營田使。
今将陳規畫一參酌逐鎮風土所便,一面措置施行。
一、陳規畫一内稱:将逃亡、戶絕、官田推行屯田之法,其有屯兵墾耕不盡之田,若輕其租賦,召人耕種,可以助軍儲,資國用;招集散亡無歸之民,惟軍與民不可使并耕作,庶不緻交争。
今看詳諸鎮地多曠土,宜先務招集失業之民,輕立課租,使就耕作。
其餘地分撥軍兵撥:原作「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勸誘耕墾。
仍相度地形險隘遠近酌中處,置立堡寨寨:原作「寒」,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遇有寇盜,則保聚在寨禦捍,無事則乘時田作事:原作「無」,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
其兵與民各處一方,不得交雜,庶得相安,民漸歸業。
一、陳規措置,将人戶荒田令軍兵及召百姓耕種,若人戶歸業,縱寇盜未熄,亦合給還。
今看詳諸鎮全在招集流移,早使歸業,所亡田産,自今實時給還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
若有已撥在兵屯田内,難使雜耕,仰歸業人戶詣官司投陳,官為照驗已有民戶耕鑿多處,依數撥還,仍不得以瘠薄田充數。
如是民戶歸業漸衆,亦令依軍兵法,于地形險隘遠近酌中處,置堡寨屯聚,以備盜賊。
一、陳規措置,先将近城官田、荒田仿古屯田之制,令官吏、弓兵、民兵等各自耕種,漸見次序。
今年詳欲下諸路安撫使,各随本處風俗所便,依仿陳規畫一事件,各務多方随誘官吏、軍民等乘時耕墾。
或有流寓寄居及形勢戶自來于法不許承(但)[佃]官田之人,亦許出租耕佃,務要田土廣辟,不緻荒廢。
一、陳規措置,将弓兵等留一半守禦,餘一半少增錢、糧,令耕種荒田,其牛具、種子,以官錢支用,所得物斛,并以入官。
如遇田事忙時,則将所留軍并就田作,若有軍事警急,則權罷田作,并充軍用。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鎮撫使仿依陳規事理鎮撫: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補。
,更合參酌本鎮臨時事宜,勸誘軍兵耕作。
如遇農忙時,一半守禦人并就田作時,半:原作「面」,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亦合增支錢、糧,如至秋成,所得物斛于内依仿鋤田客戶則例,亦合分給斛鬥,以充犒賞外,餘并入官。
庶知激勸,樂就南畝。
一、陳規措置,見出暝召人投狀,經官指射耕種閑田内,水田每畝秋納粳米一鬥水:原作「外」,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陸田每畝夏納不麥五升, 秋納豆五升。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鎮撫使依仿陳規立到租課數目,更切參詳本鎮地土瘠肥,官司曾無借給牛具、種糧,及歲事豐荒、土俗所便,随所收種斛,臨時增減着中數目着:疑當作「酌」。
,拘收租課,務要便民。
一、陳規措置,人戶指射官田、荒田耕種滿二年,不拖欠租稅,并充己業,聽行典賣,經官印契割移。
昨紹興二年七月九日已得旨,展作三年。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遵依已得聖旨指揮,多出文暝勸誘人戶施行。
一、陳規措置,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被人指射耕種,及軍兵耕種者,立限二年歸業識認,已種者候收畢給之,過限者官司并不受理。
昨紹興二年七月九日已得旨展作三年。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遵依已得聖旨指揮,多出文暝,召人歸業。
仍逐旋具已招誘到歸業人戶數目供申朝廷。
一、陳規措置,依所得朝廷指揮置營田司,所有屯田事務,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務,府縣官兼行,更不别置官吏。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依此遵稞施行。
一、臣僚上言:『考之周制,一夫授田百畝,李悝謂一夫挾五口以耕百畝,趙充國人授二十畝,蓋不計其家之食麼。
本朝于京西、淮南屯田則人授百畝,則太多,裁為中制,可人授二十畝。
如充國之議,一家五人同授田,亦足以得百畝。
』今看詳,諸鎮荒田甚多,惟患人力不足,兼地有肥瘠不同,難以一概立定畝數。
欲下諸路安撫 使、鎮撫使,各參酌本鎮地名高下,量度人力數,授以田畝。
務要力耕,不使鹵莽。
所是召人承佃荒田,亦不須限定頃畝,聽人戶量力投狀請射。
一、臣僚上言:『屯田合用耕牛。
』今看詳,近緣盜賊屠殺,例皆阙少,江北諸鎮殘破日麼,絕無販賣牛畜。
合随宜措置,令諸鎮勸誘兵、民仿效古制,用人耕之法,每二人拽一犁。
初時雖稍費力,及其成熟,工用相等。
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詳酌勸谕施行。
一、臣僚上言:『凡授田,五人為一甲,别給萊田五畝,為廬舍、稻埸。
』。
今看詳,欲下請路安無使、鎮撫使照應今來臣僚上言,參酌本鎮土俗事宜措置施行。
一、臣僚上言:『募民以耕,免其身役及折變,及民耕應出官租,初一年免其半,次年依本法。
』今看詳,募民請佃之初,理宜寬恤,委是利便。
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參酌施行。
一、臣僚上言:『兵屯置屯主一員,以大使臣為之。
民屯縣令主之。
以歲課多寡為殿最。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開具推行月日,每至歲終,仍具所委官職位、姓名、招誘墾辟到田畝實數,供申朝廷。
如招集到歸業人戶數目及兵屯、民屯稍見就緒去處,乞優與升擢,庶使有以激勸。
一、欲乞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除依陳規畫一并今來看詳事理施行外,逐處如别有利便,即仰各随土俗所宜各:原作「合」,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一改。
,具事咤以聞。
」并從之。
紹興三年二月八日,诏通直郎安府節度推官韓之美、右修職郎德安府司法 參軍胡概、秉義郎合門祗候就差知德安府孝感縣事韓遹、進義校尉王植、下班祗應袁式祗:原作「低」,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一改。
,诏各與轉一官資,内選人比類施行。
以陳規保明措置[屯]田事最先宣力故麼。
四月四日,太尉、武成感德軍節度使、充江南東西路宣撫使韓世忠言:「契勘陝西咤創建州軍城寨之後,應四至境内田土盡得系官,即無民戶稅業交雜其間。
其田荒隙,遂招緻土人充弓箭長行,每名給地二頃,有馬者别給額外地五十畝,率空地八百頃即招集四百人,立為一指揮。
一境之中,均是弓箭手,自相服從。
今内地州縣田土皆系民戶稅業,雖有戶絕、逃棄,往往畸零散漫,若便依仿陝西法摽給,須合零就整,辏數分撥。
其田遠近不同,即不接連,難相照管,又如去城百餘裡外給地,付之軍兵,使混雜莊農養種,切慮生事。
今相度,欲先将建康府管下根括到近城荒田除戶絕、逃田一面措置耕種外,其有主而無力開墾者,散出文暝,限六十日許人戶自陳頃畝,着實四止。
如情願将地段權與官中合種,所用人戶、牛具、種糧并從官給,候收成日,據地段頃畝,先次依本色供納二稅及除豁牛具、種糧,其餘據見在斛量給地主外,盡給種田人。
候至地主有力耕時,赴官自陳,實時給還元業。
若限滿不自陳,即依逃田例直行摽撥。
庶幾不緻荒閑田畝,軍、民兩有所濟。
并契勘人戶願與官中合種地段,若伺候将來收成除豁二稅、 種糧外,據現在臨時理給,竊慮地主妄稱鄉原舊例,過數邀求。
今欲于人戶自陳日,即便議定,據将來實收到斛,除上件出豁外,以十分為率,内二分給地主。
若稱所給數少,不願官種者,即具村保姓名開排地段,送本縣置籍收系。
田雖荒閑,須管依條限催理二稅,無令少欠,庶幾地主不敢僥幸,妄有希求。
」都督府言:「勘會今已二月,伺候朝廷指揮,方立限許人戶投狀與官中合種,深恐已過布種時日,轉緻荒蕪。
已将昨咤兵火逃亡未曾歸業見今荒田,令世忠先次措置召人承佃耕種,其合納稅租,第一年全免,第二、第三年以(下)[十]分為率,各與免納五分,三年外依舊全納。
田主歸業自種,在五年内者,聽依已布種法,見佃人收畢交割;五年外不歸業者,聽見佃人為主。
庶幾不緻荒閑,失陷二稅。
已行下世忠照會施行。
如蒙俞允依,湖北、江西、浙西未歸業逃田并乞依此施行。
」戶部勘當:「欲依都督府奏請事理施行。
如有人戶歸業,即依去年四月十八日已降指揮年限理認,實時給還。
内已布種者,收畢交割。
并下江南東路轉運照會,仍乞令湖北、江西路疾速措置,具利便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新權發遣承州劉言:「竊見朝廷屬意營田,今乞本州島自行措置牛具、種糧,将管下民間請射不盡田土開墾種莳,所收地利,專用贍軍。
并依民間請射體例,仍自紹興四年夏料為始。
若淮南 諸郡依此措置,年歲之間,便見儲舄豐積。
乞付有司行下。
其諸州當職官能究心措置,功顯著者,優功激賞。
」诏依奏,即不得侵占有主民戶田土。
十月十日,臣寮言:「營田召募民耕,乞免徭役及科配。
」诏:「人戶如自(已)[己]業田,自合依法。
其屯田、營田,并行蠲免。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紹興三年,韓世忠為江東宣撫使,上命措置建康營田。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太半有主半:原作「平」,據《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六改。
,難以如陝西例。
請募民承佃,蠲三年租,滿五年不言,給佃人為世業。
』于是诏湖北、浙西皆如之,田租初年全蠲,次年半減。
尋又免科配、徭役,自此營田專用諸民矣。
」 紹興四年四月十五日,知廬州、兼淮南西路安撫使陳規言:「乞令本州島措置招召用人,各令種田,并軍兵情願者,聽不限人數。
」從之。
八月五日,侍禦史魏矼論淮東、西屯田利害,上謂輔臣曰:「招集流離,使各安田畝,最為今日急務。
」遂舉《鴻雁》美宣王之詩,謂中興基業,實在乎此。
湖松年對曰:「古人圖必成之功,為必取之計,于是有屯田。
若趙充國破先零,羊佑守襄陽是麼。
朝廷行屯田累年,除荊南解潛略措置,其餘皆成虛文,無實。
」上曰:「卿論實,極是。
」松年複對曰:「漢宣之治,總核名實,信賞必罰而已矣。
天下事若咤名以責實,無有不治者。
屯田一事,猶不可欺猶:疑當作「尤」。
,一歲耕墾田畝若幹,收獲幾何,便足以谷考。
」上曰:「卿等可商議條畫來上,當力行之。
」 六日,後殿進呈朱勝非《條具屯田利害劄子》 言:「今日之兵,既令執兵,又令服田,終歲勤勞,所得如故,未有可者。
」上曰:「古者,三時務農,一時講武。
農即兵麼。
兵、農之制一分,恐不可複合。
勝非所陳甚善,可便施行。
」孟庾等對曰:「淮南收複,今已數年,守令豈不欲招徕流離但複業者未甚多,恐自此兵日以衆,食日以廣,不易供給。
更容臣等與勝非熟議熟:原作「孰」,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
」上曰:「不可。
即行下光世、世忠軍中,卻使之以難行為訴,複議更改,則朝廷命令自為反複。
」庾等曰:「謹稞聖訓。
」 九月二十六日,主管江州太平蹑朱震言:「荊、襄之間,沔、漢上下,膏腴之田七百餘裡百:原作「裡」,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襄陽之北,土宜麻麥,古謂之租中。
若選用良将民所信服者,領部曲駐漢上,招集流亡,務農重谷,寇至禦之,寇退則耕谷,不過三年,兵食自足。
蹑蹑而動,複陵寝,清宗廟,以濁河為限,傳檄兩河,則中興之業定,以逸待勞之道。
」诏關與都督府。
五年閏二月二十八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言:『見措置屯田,乞收買耕牛收:原作「取」,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趁時耕種。
』今措置下項:一、浙東、福建系出産牛去處,欲令兩路收買水牛一千頭牛:原作「土」,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并依市價,委稅務官一員置場和買,限三個月數足。
一、逐路買到耕牛,每一百頭作一綱起發,日行三十裡,選差兵士二十人,将校、節級各一名管押,赴淮東宣撫使司交納。
仍每頭用牌子标号齒口格尺,别用申狀依此開具,令宣撫司照會交割,以防換易。
一、牛綱所至去處,并仰依數應 副草料,不得違滞。
一、合幹人并仰如法喂養,不管瘦損。
每綱交納了畢,如倒死不及五厘,将校、節級并與轉一資,管押人支賜銀、絹各一兩、匹;如死損過分,從杖一百科罪,仍依元買價陪償。
」诏令張傑措置收買一千頭,餘依。
三月二十八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光州收複之初,方奉行營田之法,合量行接濟布種。
欲望朝廷依壽春府例支降江南東路空名度牒二百道,付本州島收買耕牛。
」從之。
同日,權發遣泰州邵彪言泰:原作「秦」,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淮南人戶逃竄,良田沃土,悉為茂草。
今欲将營田司應有人請射荒田并許實時給付,每畝依元降指揮納課子五升。
田土瘠薄者,量與裁減。
耕種五年,仍不欠官司課子,許認為己業。
限外元主識認或照驗明白,即許自踏逐荒田,指射以為己業。
如是五年内歸業,即許佃人畫時交還,不得執占。
已種者,候收成了給還;已施行者,謂耕墾熟成、起屋、種桑之類。
量出工力錢還佃人。
今來措置如可施行,即乞明坐指揮,镂闆暝示,庶得民間通知,着業者衆。
」從之。
四月二十一日,臣寮言:「荊南鎮撫司百姓自有耕牛者,除輸納賦稅外,不得抑勒耕種營田。
其營田許募民間情願種者,官為給借種糧,每一耕牛納課一十石。
納課稍輕,民自應募,庶使百姓歸業,公私兩便。
」诏依,劄與諸路帥司。
八月二十四日,内降德音:「應潭、郴、鼎、澧、嶽、複州、荊南、龍陽軍、循、梅、潮、惠、英、廣、韶、南雄、虔、吉、撫州、南安、臨安軍、汀州管内,已降指 揮,人戶附種營田,并主戶下客丁官中科種,收課數多,緣此流移,未肯歸業。
應人戶已請官種種苒在地,比每年減半送納,自來年并免附種。
并諸軍預先抑勒俵散和顧栽插人工錢,奪其工力,益見困乏。
已令諸軍不許預俵顧夫錢。
尚慮不切遵稞遵:原作「尊」,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四改。
,仰荊湖北路安撫、轉運使依所降指軍施行,毋緻違戾。
仍仰帥臣、監司常切遵守,戒谕諸軍不得抑勒預俵工錢。
如違,仰憲司取勘聞奏。
荊湖人戶耕牛,已降指軍與免拘集,并已請官種種苒在地者,減半送納官課,自來年更不科種營田。
仰安撫司檢察州縣,不得科敷。
」 十一月二十八日,知荊南府、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軍安撫使王彥言:「被旨,荊南營田一司并罷,令安撫司措置耕種。
今計置到黃、水牛一千七百餘隻,及修置應幹合用農具足備,盡已踏逐摽撥定合種水、陸田頃畝,并系膏腴,止緣創行開鑿,倍費工力,兼已令下手破荒冬耕,及修築堤塘,開決陂堰,以待來春依時布種。
」诏令王彥更切多方措置協:原作「葉」,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改。
,務要耕種日廣,補助國計。
十二月一日,诏臣寮陳請乞淮南東、西、川陝、荊襄等路行屯田之制,令學士院降诏曉谕諸帥。
诏曰:「襄陽府路帥臣:朕考蹑古昔,斟酌時宜,欲豐軍食之儲,必講屯田之制。
故充國經畫于金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于許下,而遂收百萬計之饒。
先積粟以為資,乃厲兵而為戰。
況今寇戎未靖,征戍方興。
賴 将帥之同寅,緻士卒之樂附。
顧尺籍所隸之數日以增多,而經賦所入之常歲有定限。
既不可剝下以取給,固莫若興田而力耕。
卿等志合謀,悉忠體國,率勵衆士,和協一心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四改。
。
勿憚朝夕之勞,共建麼長之策。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 八月,诏:「吳玠于梁、洋及關外成、鳳、岷州措置官莊屯田,今已就緒,漸省饋運,以寬民力。
亮茲忠勤,深可嘉尚。
可令學士院降獎谕。
」 十五日,中書門下省言:「淮南東、西、川陝、荊襄等路,已降诏旨曉谕諸帥行屯田之制,其諸帥下屯田事務,未曾專委官措置。
」诏淮南西路宣撫使司差李健,淮南東路宣撫使司差陳桷,江南東路宣撫使司差郄漸,川陝宣撫使司差陳遠猷,湖北襄陽府路招讨使司差李若虛,荊南府路歸峽州荊門軍安撫使司差李侁,并兼提點本司屯田公事。
二十六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江、淮等路分撥措置屯田。
诏差屯田郎官樊賓量帶人吏,候都督行府出使日随逐前去行府:原作「府行」,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乙。
,措置其合施行事。
一面條具供申。
《朝野雜記》:「紹興五年十一月丁酉,王蹑「察彥為荊南帥,言已措置營田八百頃,自蜀中買牛賦民,多方措置。
先是,言屯田者甚衆,而行之未見其效。
」 紹興六年正月二十一日,尚書右仆射、都督諸路軍馬張浚言:「被旨往川陝視師,及咤就沿江措置軍事置:原作「制」,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改。
,所有屯田事務,已蒙朝廷差屯田郎官樊賓随逐前去。
緣措置之初,申審省部,竊恐留滞。
欲望應屯田 事務并申行府,候就緒日,歸省部施行。
」從之。
同日,上宣谕輔臣曰:「前日三大帥屬官陳桷等引對,朕谕以朝廷贍養大兵之麼,國用既竭,民力已困,切須專意措置屯田,此亦自古已成之。
況軍中亦須先立家計,若有機會,方圖進取。
」臣鼎等曰:「如此措置,社稷幸甚。
」 同日,都督行府言:已差屯田郎官樊賓措置屯田,緣經畫之初經: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補。
,事務繁多。
诏令王弗同共措置。
二十八日,都督行府言:「江、淮州縣自兵火之後,田多荒廢。
朝廷昨降指揮,令縣官兼管營田事務,蓋欲勸誘廣行耕墾。
緣諸處措置不一,至今未見就緒。
今改為屯田,依民間自來體例,召莊客承佃,其合行事件,務在簡便。
今條具下項:一、将州縣系官空閑田土并無主逃田,并行拘集見數。
每縣以十莊為則,每五頃為一莊,召客戶五家相保為一甲共種,甲内推一人充甲頭,仍以甲頭姓名為莊名。
每莊官給耕牛五頭,并合用種子、農器。
如未有谷,即計價支錢。
每戶别給菜田十畝,先次借支錢七十貫,仍令所委官分兩次支給,春耕月支五十貫,薅田月支二十貫。
分作二年兩料還納,更不出息。
若收成日,願以斛折還者聽斛:原作「斷」,據文意改。
,仍比街市增二分。
謂如街市一貫謂:原作「課」,據文意改。
,即官中折一貫二百。
其客戶仍免諸般差役、科配。
一、應有官莊州縣,守倅縣令并于『勸農』字下添帶『屯田』二字,縣尉專一『主管官莊』四字。
仍差守分、貼司各一名,于本縣人吏内輪差,一年一替,依常平法支破請給。
一、每莊蓋草屋一十五間, 每間破錢三貫。
每一家給兩間,餘五間準備頓放斛鬥。
其合用農具,委州縣先次置造,仍具合用耕牛數目申行府節次支降。
一、每莊摽撥定田土,從本縣依地段彩畫圖冊,開具四至,以千字文為号,申措置屯田官類聚,繳申行府置籍抄錄。
一、收成日,将所收課子除樁出次年種子外,不論多寡厚薄,官中與客戶中停均分。
一、今來屯田所招客戶,比之鄉原大段優潤,系取人戶情願,即不得強行差抑,緻有騷擾。
其諸軍下不入隊使臣及不披帶、揀退軍兵,有願請佃者,并依百姓例,仍别置籍開具。
一、州縣公人等如敢咤事騷擾官莊客戶,及乞取錢物,依法從重斷罪外,勒令罷役,仰當職官嚴行禁止。
如有容縱,當議重作施行。
一、逐縣種及五十頃已上,候歲終比較,以附近十縣為率,取最多三縣,令、尉各減二年磨勘。
其最少并有閑田不為措置召人承佃者,并申取朝廷指揮,知、通計管下比較賞罰。
一、收成日,于官中收到課子内以十分為率,支三厘充縣令、尉添支職田,仍均給。
一、今來招召承佃官莊,如有願就之人,仰諸有官莊縣分陳狀,以憑摽撥地分支給。
其縣令、尉能廣行勸誘,緻請佃之人漸多,當議推賞。
一、今來措置官莊,除湖南、北、襄陽府路見别行措置外,止系為淮南、江東、西路曾經殘破州縣有空閑田土去處,依今來措置行下。
一、諸處土宜不同,如有未盡未便事件,仰當職官條具申行府。
」 诏從之,劄下樊賓、王弗疾速施行,仍散暝付諸路曉示。
同日,屯田郎中樊賓等言:「被旨措置江、淮等路屯田,今乞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措置屯田』為名,欲于階銜内帶行,仍令行府劄下諸路安撫使并逐路監司,遇有承受文字,并限一日回報。
如違,當職官吏乞重賜施行。
若奉行滅裂,乞行取勘。
」從之。
二月三日,诏淮南西路兼太平州宣撫使劉光世、淮南東路兼鎮江府宣撫使韓世忠、江南東路宣撫使張俊,并兼營田大使;荊湖北路襄陽府路招讨使嶽飛、川陝宣撫副使吳玠,并兼營田使。
四日,中書門下省言,江西、湖南安撫制置大使,已降指揮并兼本路營田大使。
诏令逐司于參謀、參議官内各選一員具名以聞,令兼提舉本司營田公事。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知鄂州主管湖北安撫司劉子羽、荊南安撫使王彥、淮東安撫使葉煥、知廬州主管淮西安撫司趙康直,并已兼營田使。
诏知鎮江府主管沿江安撫司李谟、知建康府主管江東安撫司葉宗谔、利州路安撫使郭浩、襄陽府路安撫使張旦、金均房州安撫使柴斌,并兼營田使。
七月,措置營田樊賓等言:「若有元地主歸業,令州縣驗實,許歸業人别行指射鄰近荒閑田土,依數撥還充己業。
佃戶五家相保為一莊,若未及五家,許先次相保,于本莊内據佃戶撥田耕種,俟佃戶數足,依已降指揮。
」從之。
十六日,通判揚州兼管内勸農屯田事劉 時言:「今将州縣系官空閑田土并無主逃田并行拘集。
竊見常平司所管田産自有專法,不許他司取撥,今未審許與不許撥充官莊。
」诏常平司空閑田土亦合撥充官莊。
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周裕劄子言:「兵者,民之所恃以安;民者,兵之所恃以養。
故兵當處乎外,民當處乎内。
今欲使民、兵并耕,則不能無侵擾之患。
臣以為宜先使民後使兵,必無願耕之民,然後用揀退之兵。
如此,則兵、民各得其所,而他日無督索之勞,此許施之序麼。
望令付屯田官一就施行。
」诏劄與措置屯田官,并關都督行府。
二十五日,江南東路安撫使司言:「本司今于屬官内選差左朝請大夫、直顯谟(合)[閣]、添差本司參議官馬蹑國兼主管本司營田公事。
」從之。
三月一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洪州李綱言:「乞于淮南、襄漢宣撫、招讨使各置招納司,以招納京東、西、河北之民,明出文暝,厚功撫循。
有來歸者,撥田土,給牛具,貸種糧,使之耕鑿,許江、湖諸路于地狹人稠路分自行招誘,而京中人兵願耕者聽。
」诏令都督行府措置。
十七日,都督行府言:「諸路宣撫、安撫大使各令帶『營田大使』,諸路安撫并帶『營田使』,緣行府措置屯田官及江、淮等路知、通、縣令見帶『屯田』二字,竊慮稱呼不一,欲并以『營田』為名。
」從之。
、通判趙不棄、興化軍判官趙不疑,四月十五日,诏泉州簽判曹紳、福州節推龔濤各與減二年磨勘,漳州知州馬 各與減一年磨勘,内選人比類施行。
以措置依限買發耕牛故麼。
二十八日,都督行府言:「營田莊并已支給耕牛,借貸糧種、屋宇、農具之類,将來收成,合計五頃所得子利,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緣今歲法行之初,佃戶耕種未遍,欲将所收子利不計頃畝,止以今歲實收數除樁出次年種子外,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謂如實收一石,官中、客戶各五鬥。
」從之。
同日,都督行府言:「江、淮州軍并鎮江府閑田、逃田,依累降指揮,即不得強科抑勒保正、長及一概占充營田,如有均科大戶耕佃官莊去處,日下改正。
如違,許人戶詣本路監司陳訴,具當職官吏姓名重作行遣。
及有摽已耕己業熟田去處,許人戶陳訴,依實改正。
今日已後,人戶踏逐到田,令量力開耕,随時布種。
竊慮州縣奉行違戾,卻成民害。
今欲乞下營田州軍,将畸零田土如人戶情願承佃,即依官莊法。
若大段不成片段,令别項樁管。
仍申嚴行下,常切遵守,許人戶陳訴。
」從之。
五月二十日,尚書右仆射、都督諸路軍馬張浚言:「湖南累經殘破,田多荒蕪,近本路安撫制置大使呂餐浩乞錢一十萬貫措置營田,望許行府那融應副。
」從之。
六月九日,荊湖南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潭州呂餐浩言:「湖南一路流移甚多,曠土不少,欲望令本路諸縣令、佐同管營田職事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七改。
,踏逐抛荒田土,權暫耕種,及令本路營田官與轉運司同共相度,條具耕鑿事務敷奏,趁來年春作 種植。
如将來有人戶歸業,及戶絕田有人識認請佃田: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補。
,實時給還。
」從之。
二十一日,營田官王弗候對,上望見之,咤謂輔臣曰:「少間,當子細面谕王弗,令竭力麼任。
若一二年間營田就緒,庶幾可以少寬民力。
朕知此已麼,昨在會谷嘗書《趙充國傳》以賜諸将,但上下不能奉承,由是且已。
若早做得數年,即今已獲其利。
臣鼎曰:「為國根本之計,莫大于此。
」上曰:「極是」。
七月六日,都省言:「營田事務,元系都督行府将帶官屬兼行措置,今來雖已就緒,或恐行府還阙還:原作「遠」,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改。
,别無官司專一主掌。
理宜專置一司,以行在職事官兼領。
」诏就建康府置司,以「提領營田公事」為名。
十二日,殿中侍禦史石公揆言:「訪聞營田之人,假官勢力,咤緣為弊。
如奪民農具,伐民桑柘,占據蓄水之利,強耕百姓之田。
民若争理,則營田之人起攻之,反以為盜。
今來秋成收刈,竊恐營田之人耕耘鹵莽,欲償其費,奪民之谷以為己功,乞下營田使司預行戒約,無使侵擾,害我良農。
」诏令營田司常切覺察。
二十八日,都督行府言:「訪聞開耕荒閑田土,頗廢工力,欲望将初年收成課子且令官收四分,客戶收六分,次年已後即中停均分。
今後請佃官莊并依此。
」從之。
八月十日,司農少卿、提領營田公事樊賓等言:被旨條具營田具:原作「其」,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改。
。
欲乞以『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司』為名,仍于建康府置司。
官莊除已置十莊外,每縣如能添置,每十莊耕種就緒,令、尉各與減二 年磨勘。
每莊十,召募第三等以上土人一名充監莊,先次借補守阙進義副尉,與免身丁,依軍中例支破券錢,候秋成日,比較所收斛鬥多寡,始合推賞,申乞補正。
營田所收,未至浩瀚,欲乞候收成了日,具數聞奏,乞盡行樁留,準備将來增置官莊、招客借貸使用。
州縣當職官内有不職,乞從本司送所屬取勘申奏,乞行罷黜。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都督行府言:「諸路州縣将寄養牛權那一半,許阙牛人戶租賃,依本處鄉原例合納牛租,以十分為率,量減二分。
餘一半寄養牛具,準備節次增置官莊使用。
所貴牛具、田土不緻荒閑。
」诏依,仍逐旋具租賃過牛并添給與官莊牛及見在牛數以聞旋:原作「漸」,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改。
。
二十三日,尚書屯田員外郎、同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公事王弗言:「本司欲乞差右迪功郎、池州貴池縣丞榮着充添差幹辦公事。
」從之。
十月七日,知澧州呂延嗣言:「本州島先咤賊馬殘破,附郭良田往往廢業。
本州島舊管廄軍一十三指揮,今止有三百餘人,節次分遣營田外,委是人數稀少。
乞于湖南鄰路全、道州、桂陽監無事空閑處,量撥軍兵三五百人戍本州島,咤令營田。
」诏以五百人為額,令本州島招填。
十日,司農少卿、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公事樊賓等言:「今相度,欲乞将江南東、西路州縣并鎮江府管下縣分,除可以摽撥充官莊田土外,有不成片段閑田,委官逐縣自行根括見數,比民間體例,隻立租課。
上等立租二 ,中等一八升,下等一五升,開具鄉村田段,着實四至,召人耕種。
其後如有欠租課,不許人佃,仍先理充本戶家産。
所貴優潤人戶,不緻麼荒田土。
其侵耕冒種之數,許見冒佃人戶自首免罪,願依課承佃者聽,仍自當年送納租課。
其請佃荒田人戶合納租課,與免一年。
」從之。
十一日,诏锺時聘與減四年磨勘,以押漳州收買營田司牛三綱并無失陷故麼。
十二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司言:「本司欲選差朝散大夫、本司參議官權謀林圯兼提舉營田公事。
」從之。
二十日,都督行府言:「提舉營田諸路州縣,将寄養牛租賃阙牛人戶,以二年為約。
未滿五年,不得辄取。
」從之。
二十二日,都督行府言:「乞令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司于見寄養牛内,就近支撥三百頭付壽春府,一百頭付濠州定遠縣。
仰疾速計置節次起發前去,委李晖及定遠知縣借給歸業人戶耕種,免納租課。
候收成日,與作五年還納。
每牛一頭,止令納錢一百貫省。
」從之。
《朝野雜記》:紹興六年,張魏公以都督出行邊,乃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若逃田,并行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一保,其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官給牛五具,種子、農器副之,别給十畝為菜田。
又貸本錢七十千,分二年償,勿取息。
命措置官樊相伯賓、王中孚舉行之。
正月丙申。
尋命五大将韓、劉、張、吳、嶽及江、淮、荊、襄、利路帥臣悉領營田使。
李伯紀時為 江西大帥,亦言:『今日之事,莫利屯田。
然兵革災傷之餘,民力必不給,請命江、淮、湖北宣撫司招納京東、西、河北流移之人,貸種授田,勿取其入,次年乃收三之一,又次年則半收之。
』诏都督行府措置。
三月。
呂元直時為湖南大帥,咤請錢十萬缗興屯田。
五月丁亥。
其秋,中孚入見,上谕令竭力麼任。
議者恐張相還朝,欲留措置,于是遷相伯司農少卿,提領江淮營田公事領:原脫,據上文紹興六年八月十日條補。
,置司建康府,擢中孚屯田員外郎,以為之副。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歲中收谷三十萬斛有奇。
七月壬申,除二人。
除客戶當給六分,官收計十餘萬斛。
然議者猶以為奉行峻速,或抑配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民間類有鬻己牛以養官牛,耕己田以償官租者。
此監中嶽廟李癡奏。
中孚上疏争之,且言願假歲月,勿責近效。
上許之。
」 【宋會要】 七年正月十六日,提領江淮等路營田言:「如無主逃田撥充官莊,官中已行耕種,後有元地主歸業識認,如願别指射鄰近荒閑田土,依已降指揮依數撥還。
如止要元地,即據官莊所占水陸頃畝,令本縣依占數别踏逐官莊,卻令地主耕種,候亦作熟田,收成了日,兩相對換交割。
」工部看詳:「諸路帥臣措置開耕荒田土,累年并不見就緒,後來令都督行府措置營田官莊,官給耕牛,借貸錢本,優分種子,其佃客初年開荒所費方浩大,今來已是熟田。
今欲将官莊已耕種田土,除内有拘占歸業人戶祖先墳茔合先次依式給還墳地外,餘并許元地主于未開墾官莊及應空閑田土内依數指射撥還。
如止要元地,限依營田司所申事理施行。
今後别有元地主歸業識認,亦乞依此。
若歸業人戶委是貧乏,許召第四等已上人戶二名委保,令營田司量給借貸錢,候收成日,分作二年還納,更不收息。
」從之。
二月十九日,司農少卿、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公事樊賓等言:「營田州縣耕種田土,所收斛最多及最少,并有閑田不為措置召人耕種去處,候歲終,依已降指揮比較,申朝廷賞罰。
」诏依,如将來歲終,耕種最少及不切用心措置去處,令提領司開具姓名以聞。
三月三日,诏:「淮南等處失業流移之人,可令營田司措置勸募營田,無得抑勒搔擾。
其餘州縣更有似此去處,依此。
」 四月九日,右司谏王缙言:「江、淮州縣,地有肥硗,田有水陸,用力有多寡,收成有厚薄,若以總數均之,逐鄉或人丁少而不能耕,或雲家遠而不能耕,或瘠薄甚而不堪耕,或不曾摽撥而不可耕,而出租課,人有受其害者。
又況輸納之際,專多端邀乞。
水旱之變,官司艱于檢放。
寄養之牛,來自廣西,乍遇寒凍,多有死損。
其有置莊去處,人耕百畝,給牛一具,耕作既勞,猶多困斃。
慮官吏之不虔,立賞罰以勸懲之,又遣省寺官以提領之,又命樞密院計議官躬詣州縣鄉村,詢究利害。
欲望申所差官,所至詢審的确利害至: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二○補。
,無或苟簡,無或蹑望,必去其所害,成其所利。
」诏劄與李癡及營田司照會。
六月五日,中書門下省言:「江、淮等路措置營田,數年之間皆一尢成,朝廷改置官莊,招召軍民耕佃,給與牛具,借貸種糧,誠為良法。
其營田司系提領江、淮等路,委是闊遠,難以周遍。
今來淮甸複置監司,若不專委諸路漕、帥就近督責,深慮咤循廢弛成法成:原作「戍」,據本書食貨二之二○改。
。
」诏淮東委蔣璨、淮西韓琎、江東俞俟、浙西汪思溫,湖南、北、京西南路帥臣并帶「提領營田」,内有見帶「營田大使」、「營田使」,即依舊,各将本路州縣應營田官莊并租佃田土州縣官勤惰,并依營田司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仍各嚴切督責州縣當職官,疾速趁時接續措置召客耕佃,毋緻荒廢田土。
候措置增廣,取旨推恩。
其提領營田司限一 月結局。
九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川陝宣撫使司于興元府、洋州等處勸誘軍民營田,耕種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今夏二麥并秋成所收近二十萬石,補助軍儲,以省饋饷。
」降诏獎谕。
十月二十五日,诏:「諸路營田官莊收到課子,除樁留次年種子外,今後且以十分為率,官收四分,客戶六分。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紹興七年夏,魏公猶在中書,亦覺其擾民,乃言自置營田司數年,已有成效,請罷司,以監司兼領。
」 八年三月八日,左宣教郎、監西京中嶽廟李癡言:「江、淮置立官莊,貸以錢、糧,給以牛、種,可謂備矣。
然奉行峻速,或抑配豪戶,或驅迫平民,或強科保正,或誘奪佃客,給以牛者未必付以田,付以田者或瘠鹵難耕;虛增頃畝,攘佃戶合分課子以充其數;多鬻己牛以養官牛,耕己田以償官租,反害于民。
蓋營田之策之,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二之二○改。
,宜行軍中,乃古人已試之,移之于民,閑田多,閑民少,以閑田付之閑民,公私俱獲其利;以閑田付之有常職之民,種種為害。
欲望申有司,嚴示懲戒,以閑田付之閑民,無閑民則阙而不置。
」诏令諸路提領營田官嚴切約束所屬州縣,常功遵守前後約束指揮。
如有違戾去處,仰具名按劾,當重寘典憲。
十九日,臣寮言:「蜀漢之師,艱于糧運,然頃年吳玠講營田于漢中,願降玺書問以大意,謂兵不可不養,糧不可不足,今日糧運在趙開時其數幾何,在李迨時幾何,自講營田以來,積 谷幾何,減損饋運之數複幾何,俾制置、都轉運司同宣撫司條具以聞。
仍乞以其法頒示諸軍,使為矜式。
」诏劄付吳玠,仍令馮康國同共條畫以聞。
九年七月十四日,時上谕輔臣曰:「陝西土疆既複,兵食最為急務。
首當經理營田,以為積谷養兵之計。
可令樓照便宜措置。
」 十年二月十八日,臣寮言:「天下之費,莫甚于養兵,以其大利,所支甚費,非屯田則不可麼。
竊以荊州之賦,仰給于營田者,歲省縣官之半。
願诏諸大将取荊州已試之,各于軍中籍不堪擐甲者,分撥屯駐于所屬州郡有曠土可耕之處「處」下原有一「者」字,據本書食貨二之二○删。
,每五百人用一部将元系良家子通曉谷穑者為之統率子: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補。
,官給耕牛,薄取租稅。
假以歲月,責其成。
」诏令諸帥措置。
五月十四日,臣寮言:「淮甸、襄漢曠土彌望,倘擇膏腴肆行開墾,獲無費之大利,實經遠之良策,欲望诏谕大臣廣為營田。
」诏令逐路帥、漕司措置,将荒閑不系民田摽發付逐軍,充營田耕墾。
九月十日,明堂赦:「勘會諸路州縣營田官莊所給耕牛,若實緣患病倒死,官司勒令陪還元價,仰提領官取見詣實,除放施行。
今後常切覺察,如依前違戾,按劾以聞。
」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寮言:「諸路州縣兵火殘蹂,遺民十無七八,比年雖有複歸,視平日己田不能墾辟。
又州縣迫于吏責,官莊、附種兼而行之,一縣之内,應籍者皆赴莊耕耨,己業荒廢,多不能舉。
其間咤緣為弊,以官莊、附種為名,冒占 膏腴,動至數千百石,州縣不敢究治。
如官莊有己田相遠不能兼治者,附種戶無所撥官田歲止虛納者,并令除放。
所除數,按視上戶冒占之家均配與之,則每歲所入不緻虧失,而下戶貧民得以少蘇。
臣愚欲望令逐路選委強明監司一人,遍行郡縣應有營田去處,核實均放。
其帥臣、州縣尚敢循前隐蔽,不肯公共商榷力去民病者榷:原作「确」,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并許按劾以聞。
」诏:「人口附種田土并改正。
如敢依前違戾,當議重寘憲典,餘令本路營田官措置訖以聞。
」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江西安撫使言:「乞依指揮,選差右宣教郎、本司參議官閻彥純兼提點營田公事。
」從之。
八月十七日,诏舒州知州張瑗特與減一年磨勘特:原作「時」,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通判袁益之減二年磨勘。
令、尉紹興十年分在任及半年以上之人令: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補。
,與依本等賞格減半,内選人比類施行。
黃州知州童邦直、通判章材、麻城縣令趙善汶,各展二年磨勘。
并以淮西運判兼提領營田吳序賓言,舒、黃州營田所收物斛殿最,合該賞罰,故有是命。
九月十三日,赦:「勘會淮南等路營田,本欲招集流亡,墾辟曠土,州縣聞有希賞,頗為欺弊,雖以招誘為名,其實抑配民戶耕種,循襲為例。
仰監司督責所部州縣悉遵成法,專集流亡,以究實利,不得科抑土著人戶。
如敢違戾,按劾以聞。
」《宋史》:「李浩字德遠,紹興十二年擢進士第,除司農少卿。
嘗咤面對,陳經理兩淮之策,至是為金使接伴,還奏曰:『臣親見兩淮可 耕之田盡為廢地,心嘗痛之。
條畫營田,以為恢複根本。
』上嘉納之,後谕大臣曰:『李浩營田議甚可行。
』大臣莫有應者。
」 十三年閏四月六日,淮西運判兼提領營田吳序賓言:「重别比較到本路州縣紹興八年營田所收物斛。
」诏在任及半年以上之人诏:原作「照」,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與依本等賞格減半,餘并依元降指揮推賞,内選人比類施行。
八月三日,工部言:「淮東路官莊止系鎮江府駐劄禦前軍馬都統制提領,今欲令本路總領官同共提領。
内官莊不許侵占民田,及以種營田為名營:原作「民」,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私役人、牛耕種己田,依《律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法》施行,各立賞錢五十貫,許人告。
如添置耕牛、器具,許于諸軍糞土等錢内支。
不足,申明支降。
」從之。
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勘會諸路州縣營田官莊所給耕牛,若實緣病患倒死倒:原作「例」,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累有約束,止令将肉髒等出賣價錢樁管,不得抑令佃戶陪償。
訪聞官司間有勒令陪還去處,事屬違戾,仰提領官取見詣實,除放施行。
今後常切覺察,如依前違戾,按劾聞奏。
」王應麟《玉海》:「紹興十五年正月,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于階、成二州開營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餘頃,歲收十八萬石,減成都籴三之一。
丁卯。
從其請。
」 十五年閏十一月十二日,知池州魏良臣言:「諸軍營田,須于本州島守臣同共措置,相與協力,窮究利害。
」從之。
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工部言:「今參酌立定淮東、西、江東、兩浙、湖北路每歲合比較營田賞罰: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終所收夏秋兩料子利數内,取三年最多數,更 于三年最多數内取一年酌中者為額。
以本路所管縣分十分為率,内取二分奉行有方、民一尢論訴抑勒搔擾去處,分為三等,增及三分以上者為上等,依元格減磨勘二年;增及二分以上為中等,依元格減磨勘一年半;增及一分以上者為下等,依格磨減勘一年。
若虧及元額最少一處者為罰。
從本路提領營田官、宣撫營田使開具保明以聞。
」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田師中言:「乞将紹興十三年至十五年營田收到錢、斛,于内取酌中年分立為定額。
」于是戶、工部言:「昨降指揮,軍中措置營田,系将本路空閑田土廣行布種。
緣今來尚有閑田甚多,所收錢、斛未至增廣,難以便行立額。
又緣未曾立定賞罰,竊慮無以懲勸。
今欲将本軍所屬營田,逐轄使臣歲收錢、斛數目,令總領司以遞年所收比較,将增剩及虧損最多去處職位、姓名申取朝廷,參酌賞罰施行。
」從之。
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知郢州趙叔涔言:「願诏三省委諸路總領官及都統制,括責閑田曠土,公共措置,将合分屯軍兵,于所在州軍多給牛、種,廣令開墾。
苟能自足所用,則今之所支上供糧斛盡歸朝廷矣。
歲複一歲複:原作「後」,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其利可勝。
勘會紹興六年已降指揮,令諸軍下不入隊使臣軍兵及不能披帶并揀退軍兵等,有願請佃之人,并依百姓體例,以五頃為一莊,官給耕牛五具并種糧等,其所收物斛,以十分為率,四分 給力耕之人,六分官收。
」诏令戶、工部立法賞罰。
十一月九日,戶、工部言:「今立定,諸軍營田主管官各以所管已耕種熟田外,将均撥到荒田措置增種過田頃,候至收成,從總領所保明所:原作「司」,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依格推賞。
增五頃以上,減二年磨勘;十頃已上,減一年半磨勘;二十頃已上,減二年磨勘;三十頃以上減三年磨勘。
若不為措置增種者,并(今)[令]總領官、本軍都統制開具職位、姓名申朝廷,特與展二年磨勘。
」從之。
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兩浙提領營田官曹泳言:「為根括得鎮江府未有人承佃天荒等田二十二萬三千八百一十六畝《朝野雜記》作二千二百餘頃,請悉以為營田。
三角五十二步,欲将上件經界所量出田,并後來咤水旱逃戶所抛下田,并作營田拘收,随宜于轉運司支撥錢物,借種,召人耕作。
所有本路應管天荒、逃絕等田未有人承佃去處,乞先自秀州、鎮江府措置作營田耕種。
仍乞逐州從泳踏逐差有心力官一員,依經界措置官已得指揮,與諸縣知縣同共措置。
」工部看詳:「除乞差官一員與諸縣知縣同共措置一節,緣諸路營田并系守、倅、令、尉兼行主管,難以施行外,今欲令曹泳更切契勘上件田土委是荒閑未有人承佃,即依今來所乞事理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仰遵依前項節次累降指揮,措置招召情願佃客耕種施行。
不得咤而搔擾抑勒,枉費官中錢本。
如見有人戶承佃去處,不得卻緻科抑緻:原作「置」,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侵占人戶見佃田土。
仍具如何措置開 耕,系置立若幹莊分,耕種若幹田段,措置若幹牛隻,召到佃戶若幹數目,具文狀供申。
」戶部言:「所有戶絕、坊場、抵當,合關提舉常平司同共措置耕種,依條施行。
」從之。
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南郊赦:「契勘諸路營田,官給錢、糧、牛具,招募佃戶耕種,不得抑勒搔擾。
其所收子利,依例分給。
累行約束州縣,不得減克佃戶所得子利,并侵占民田,仰諸路提領營田官常切撿察。
如有違戾,并行按劾。
」 二十年二月一日,工部言:「乞将諸路紹興十三年至十九年知、通、令、尉且依紹興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指揮立定分數,并近申拟定法比較賞罰外,其十九年以後,欲将當年所收物斛若元額五千石至一萬石以上,比遞年增及二分已上,與減一年磨勘,虧及二分已上,與展一年磨勘;增及四分已上,與減二年磨勘,虧及四分已上,與展二年磨勘,若元額不及五千石,增虧不及二分,并不在賞罰之例。
每歲仰本路營田官具無民詞訴抑勒去處,方許保明。
其已降指揮立定一分至三分賞罰,自紹興十九年以後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知廬州吳逵言:「土豪大姓、諸色人就耕淮南,開墾荒閑田地歸官莊者,歲收谷、麥兩熟,欲隻理一熟。
如稻田又種麥,仍隻理稻。
其麥,佃戶得收樁留次年種子外,作十分,以五分歸佃戶,五分歸官。
初開墾,以九分給佃戶,一分歸官,三年後歲功一分,至五分止。
即不得将成熟田作 開墾荒田一例施行。
所有産稅産:原作「差」,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役錢,并令倚閣。
仍将開耕官田,每頃别給菜田二十畝頃:原作「項」,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所收課子不在均分入官之限。
其管官莊戶,于本道都比聯附保,并免差役及諸般科借。
佃戶谷,就近便處用省鬥交量,更不收耗,及不得辄功鬥面。
歲終,安撫司勘當,以多寡為優劣。
」從之。
《朝野雜記》:「紹興二十一年,鎮江諸軍都統制劉寶請民識認營田者,畝償開耕工本五千五百。
許之。
尋诏諸道仿此,由是營田漸以還民矣。
」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會諸路營田之法,止系許令招召情願佃客耕種。
昨緣州縣違法勒令人戶附種及虛認租課去處,已降指揮并行改正,尚慮守、令奉行不虔,依前抑勒,仰提領營田官常切檢察,若有違戾去處,并按劾以聞。
勘會租佃營田并寄養諸色官牛,每歲兩料收納課子料:原作「科」,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其間有災傷田、元租官牛倒死,官司勒令陪填,往往并不與除放,及老弱牛隻不堪耕使,勒令依舊虛納租課,甚為民害。
仰諸路漕司及提領營田官體究,特與除放。
老弱不堪牛隻,并行拘收出賣。
其堪使耕牛,亦仰相度可與不可出賣,務從民便,具利害以聞。
」 二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鎮江府駐劄都統劉寶等言:「相度到人戶識認軍莊營田,欲令償納自開耕以後三年每畝用過工本錢五貫五百文足,給還元田。
」從之。
十九日,知襄陽府榮薿等言:「乞廢罷均州武當營田,從百姓耕種。
」從之。
九月十二日,诏諸路州軍營田遇有人戶識認營田,與依劉寶軍莊例莊:原作「裝」,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償工 本錢給還。
先是,戶部言:「建炎兵火之後,人戶抛棄己業逃移,并各荒廢。
自置作營田,經今年歲深遠,人戶為見營田所耕田土并各成熟,往往用情計囑州縣前來識認歸業,咤生詐冒,漸壞成法。
」故有是命。
十六日,诏淮南西路安撫司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營田司置幹辦公事、準備差使各二員,從知廬州曾慥請麼。
二十一日,三省言:「廬州曾慥乞與建康府都統制王權同商議營田。
」上曰:「須是令熟議可行與不可行。
如與之中分其利便,軍人樂然從之,方可行麼。
」 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诏都督府所置官莊并牛租可日下放免,今後不得起理。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都督府所置官莊并牛租,近降指揮日下放免。
尚慮州縣守、令别作名色,依舊仰勒人戶送納,有失朝廷寬恤本意。
仰諸路監司常切覺察。
」 十二月十三日,戶部言:「都督府昨來所置官莊,将州縣系官空閑田土拘籍,所收課子,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近降指揮放免牛租,所有元撥田土元:原脫,據下文補。
、莊屋莊:原作「産」,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牛具,今欲委轉運司拘集見數,依舊令佃人承佃,據元認納租課輸納。
除合應副大軍馬料外,将其餘數目令所屬并行變粜價錢,起發前來左藏庫送納。
」從之。
同日,戶部言:「都督府所置官莊所: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四補。
,召客戶共種,官給牛具,所收課子,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近請降诏旨,都督府所置官莊并有牛租并有:疑有誤。
,可日下放免,今後不得起理,元降指揮更不施行。
本部除已行下 諸路轉運司,契勘本路有管都督府所置官莊元撥田土,委轉運司拘籍見數,依舊令見佃人承佃,據元認租課輸納。
除合應付大軍馬料外,将其餘數目令所屬變粜價錢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起發行在送納。
若見佃人不願承佃,即開具田段、坐落去處、所納租課數目,别行召人承佃。
其元撥莊屋、菜田、牛具,亦并權行給付見佃人,免行收租。
」從之。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文林郎鄧昂言:「竊見關外營田行之有叙。
若不繼此增修,将見弛廢。
兼紹興十三年創始之初,祗十分收五分,所餘五分當盡舉而行之。
耕種人力不給,方且欲假以辦事。
欲望再行體量,于寬田處更與添人力。
漢中陸田少,濕田多,種禾麻菽麥,則為浸濕所害。
咤其卑濕,修為水田,種稻則所收可無虛歲矣。
耕種田多是鹵莽。
聞之老農,耕不再則苒不盛,耘不再則穗不實。
苟不能革日前之弊,而望多谷之田,其可得乎内田段多有未曾開墾,宜委官躬親體量畝數,行下諸莊,令開墾。
如内有費牛力多處,令莊官具實以聞。
今諸莊耕牛少,又純養牡牛牡:原作「牝」,據本書食貨貨三之五改。
,當收買牝牛二分散養牡:原作「牝」,據本書食貨三之五及《建炎要錄》卷一八○改。
,以資蕃庶。
多以茅屋收頓租色在卑濕處,乞命有司擇高燥地别行建立。
」诏令王剛中同李澗措置澗:原作「潤」,據本書食貨三之五及《建炎要錄》卷一八○改。
,申尚書省。
其後,四川安撫制置使王剛中等言:「乞依紹興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已降指揮,欲自紹興三十一年為始,每歲候夏、秋收成了畢,從兩都統開坐諸頭項所種營田頃畝、 土色高下、元下種子、所收斛鬥數目,并主管或提振營田官職位,關報四川安撫制置司并總領所,同共參照,通行比較賞罰。
」于是戶部言:「欲下安撫制置司、總領所,候将來每歲夏、秋兩料收成了畢,從兩都統開坐諸頭項所種營田頃畝、收到斛鬥數目,關報逐處同共參照關:原作「開」,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将提振營田官通行比較賞罰施行,并劄下吳璘、姚仲照會。
」從之。
閏六月三日本書食貨三之五于此條内容上有眉批:「二月二十七日條移前二十九年九月一日上。
」按紹興二十九年有閏六月,則此條當移于九月前,唯眉批所雲月日「二月二十七日」當為「閏六月三日」之誤。
,上谕輔臣曰:「昨降指揮,諸軍揀汰使臣官給閑田,假以牛、種、農具農具:原作「之費」,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使之養老,似為得策。
有司失職,奉行弗虔,至今未見申到次第。
大抵營田最是良法,自古富國強兵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未有不先于此者,豈苟可行于古而不可行于今者乎卿等宜令措置條具以聞。
」湯思退曰:「向來兩淮營田非不講究利害,委官專領,而卒不能成者,豈惟有司弛慢之過亦是一時經畫未得其要。
今于召募之際,倘能稍功勸賞。
不吭小費,則亦何患其不成」 二十九年九月一日,戶、工部言:「諸路州軍營田官莊夏、秋二料所收斛鬥内,除年例科撥應副馬料外應副:原作「副應」,據書食貨三之五乙。
,其餘并系變粜價錢,起赴行在送納。
緣諸軍歲用數多,理合就兌撥支使。
乞下提領營田官将合出粜稻麥并起赴本路總領所交納支用,仍令總領官拘催,具樁到數目紐計合支價錢,申部照會。
」從之。
二月二十七日本書食貨三之五此條上内容有眉批:「閏六月條移前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上。
」按閏六月條已見于前注,此處眉批「閏六月」當是「二月二十七日」之誤。
言:「兩淮營田,募民而耕之,官給其種,民輸其租,始非不善。
應募者多是四方貧乏無一定之人,而有 司拘種斛之數,每遇逃移,必均責鄰裡,謂之附種。
近年以來,逋亡者衆,有司以舊數歲督其子利,緻子娉、鄰裡俱受其害。
牛十年之後則不堪耕,今給于民者,二十有三載矣二:原作「三」,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知蕲州宋曉。
一牛之斃則償于官,況連歲牛疫而不免輸租!收牛之家逋亡,而責鄰裡代輸。
望诏本路漕臣與守、倅務從其實,一切蠲除之。
」诏令逐路帥臣、漕臣取見數目開具以聞。
其後,漕司龔濤等言:「舒、蕲州一十縣多将虛數抑勒人戶給散官牛,分科種子,(今)[令]于自己田内種莳,認納子利,課之附種。
年數既深,牛已死損,而虛數不除。
又縣官希賞,虛升開墾數目,卻于人戶自行科納,以緻積年拖欠。
咤而科擾。
實如宋曉所奏,乞特與蠲除。
」于是戶部言:「今據淮南轉運、安撫司取見前項違戾,乞依所降指揮,特與蠲除。
所有人戶附種及虛認稻、麥數目,欲下本路并下總領所照會。
」從之。
九月七日,戶部言:「淮西管營田軍莊官請受,若有料曆,方合批勘,如無,自不合批勘。
所有合得券食錢,自合随官序支破券錢并食錢。
今欲下總領所,将分差糧審院勘旁報江東轉運使應副,不許于大軍錢内支。
其主管官、監轄使臣并莳田軍兵,依元降指揮,于諸軍所管人内差營田。
」诏令戶部行下淮西總領所,将本路營田軍莊所差官等,并依淮東已得指揮差撥施行。
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李顯忠言,乞令諸軍屯田。
時上谕宰執曰時:原無,據本書食貨三之六補。
:「朕思之甚詳,蓋先當根 刷諸将留屯州分荒閑及官賣不盡田,兼取見沿江所在頃畝,初年支給牛、種,三兩年間,且盡與地利且:原作「具」,據《建炎要錄》卷一八七改。
,使之歲入有得,則不勸而自耕矣。
」湯思退奏:「當令取會根刷,别具奏聞。
」上曰:「此事在今日誠可議,但行之當有先後之序。
應沿江屯駐所在,自江以南更一尢閑田,如淮甸近江處,若令諸軍不赍铠仗赍:原作「費」,據本書食貨三之六改。
,往就耕種,亦自無害。
但今當先取見閑田頃畝多寡之數,然後均撥,給以耕牛、糧種。
每歲所收,優以分數與之,使其樂然願耕。
數年之後,方可計其所入,以充軍食,斯為盡善。
」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谕輔臣曰:「食者,民之天,百姓豈可阙食若屯田就緒,不惟可以裕民,亦複助國家之經費。
朕蹑漢文無歲不為農田下诏,則屯田可後乎「可後」後原衍一「可」字,據本書食貨三之六删。
」宰臣陳康伯奏曰:「臣等見措置置: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六補。
,别具奏聞。
」 五月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淮諸郡營田官莊佃戶數少,咤多荒廢,州縣遂将營田稻子分給于民,秋成,則計所給種子而收其實,謂之附種。
歲月既麼麼: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六補。
,民業有升降,而其數不減。
」诏令淮南轉運司行下州縣,相度營田官莊,将措置成就去處依舊存留,仍不得依前抑勒附種。
如違,許人戶越訴。
三十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乞于淮甸立屯田之法,以修兵備。
兵備修則兵可以強,二者最今日大務。
」從之。
既而工部言:「欲下淮甸轉運司、淮南東西路安撫司、總領所、建康府、鎮江府禦前都統,參照前後已降指揮。
未盡未便事件,即仰條 具以聞,以憑看詳立法。
」從之。
十六日,尚書兵部侍郎陳俊卿言:「被旨措置淮東堡寨屯田等事,乞以『措置淮東堡寨屯田所』為名,仍乞下禮部關借。
即一面如有措置,令與本路監司、帥臣、守臣及州縣當職官商議。
及合用壕寨知鄉道人,欲乞就逐處差撥。
如有谙知淮東堡寨屯田等事等人,乞于見任官内許徑行差委,幹集事務。
今來往回所至州縣,乞免赴朝拜并出谒。
如有未盡未便,續具申明。
」诏并依,内陳俊卿除給券外,月給錢一百貫。
其後,工部侍郎許尹淮西措置申明同此。
四月八日,上谕輔臣曰:「士大夫言屯田事甚多,然須先有定論,用諸軍乎用民乎若論既定,當先為治城壘、廬舍,使老少有歸,蓄積有藏,然後可為。
」宰臣陳康伯奏曰:「今淮西歸正人願就耕者甚多,已降牛種、本錢。
又趙子潚所納抽解木植,亦分送淮上,治屯田人廬舍矣。
」上曰:「如此甚好。
」 五月八日,權兵部侍郎陳俊卿言:「堡寨見别作措置,今條畫屯田利害:耕熟田戶未歸業者,限自四月十一日為始,滿一周年,如無田主識認,許諸色人經官投狀指占承佃。
印暝民間,使之通知,庶得來年趁時耕種。
其荒田二三十年無人耕種,皆為棄地,今乞更與稍功優異,若諸色人不論土著流寓,指占舊荒田耕種,與免七年租稅并諸般差役、科配等事。
見今歸業之民,朝廷憐其凋殘之後,少缺耕牛,已令江、浙常平司支錢買牛,不若以 江、浙買牛價錢發赴淮南常平司,令州縣出暝招人販賣,沿路與免商稅。
仍令州縣預先根刷下戶缺牛之人,先次五家立為一堡,籍定姓名,候官買到牛,依名次支給。
」戶、工部看詳:「欲依所乞事理施行,并下兩浙東、西路常平司并淮南東路堡寨屯田所、轉運、常平司、提領營田官照會。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九月,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江淮東西路宣撫司言:「兩淮自經兵火,田萊多荒萊:原作「菜」,據本書食貨三之八改。
,今歸正忠義之人,往往願于淮上請射田土。
本司已行下兩浙帥臣、提領屯田官,将願請田耕
」時中書謂起未嘗指甘谷城地通作韶所言地之數,而師中、寶前在秦州,谷留朝旨,奏報反複。
寶與韶更相論奏,各有曲直。
韶又以妄指閑田,特有是責。
其後知秦州韓缜按視,乃言實有古渭寨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乃複韶官如故。
五年四月十日,權發遣延州趙乞差通判範子儀及機宜官魏璋、左文通等根括閑地,乃提舉招置弓箭手。
從之。
先是,管勾本 路機宜文字,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唐宰相婁師德嘗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歲入六十餘萬石。
今陝西雖有曠土,而未嘗耕墾。
朝廷屯戍不可撤,而遠方有輸納之勤。
願以閑田募民耕種,以纾西顧之憂。
」上以其事下經略安撫使郭逵。
逵言:「今懷甯寨新得地百裡,已募漢、蕃戶使為弓箭手,實無閑田以募耕者。
」故至是複乞根括焉。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熙州王韶言:「乞以河州作過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每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召募漢人弓箭手等充甲頭。
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勾管。
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官各情願依正兵例黥面或手背為弓箭手字号訖,吏于左耳前剌蕃兵字。
」诏止剌耳前字。
元佑元年三月十八日,诏罷。
十一月七日,權提點秦鳳路刑獄公事鄭民憲以熙河營田圖籍來對,乃诏民憲兼都大提舉熙河營田弓箭手。
令辟官屬以集事。
其法給田募民。
熙河多美田,朝廷委興營田,奏辟官屬,共集其事,至是,始以其圖籍入對。
九年正月十三日,提舉熙河路營田弓箭手鄭民憲言:「本路創置弓箭手,深在羌境,以歲薦饑,未堪着業。
若令自備功力、種子耕佃公田,即恐人心不能無搖動。
乞候将來稍稔推行。
」從之。
先是,吳充言:「熙河經略 雖定,然軍食一切猶仰東州挽運,則人力不給,和籴則猾民乘時要價,二者之弊,在于未有土地之人。
按漢、唐實邊之策,惟屯田為利。
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既置弓箭手,重于改作,故裁令試治百頃而已。
然屯田行之于今,誠未易,惟有咤今弓箭手以為助法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二之四及《文獻通考》卷七改。
,公田似有可為。
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一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收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萬。
」诏差太常寺主簿黃君俞赴熙河路,與鄭民憲同商議推行次第,故有是奏。
十九日,熙河路經略安撫使言:「奉诏相度本路弓箭手田土,令提舉營田司将洮西弓箭手單丁耕種不及空閑田土,即具逐州軍權差廄軍耕種,官置牛具、農器,每人一頃,令所屬堡寨使臣臣:原作「人」,據本書食貨二之四及《長編》卷二七二改。
、道路巡檢主管,趁時耕種,收成入官收成:原作「成收」,據《長編》卷二七二乙。
,于每年終,将弓箭手并今來官中所種過田土比較優劣賞罰。
如弓箭手可以耕種,即令依舊将名下地土耕種,仍不管空閑。
看詳委實經麼可行,仍乞差主管河州農田水利兵馬钤轄李浩均度田土農田:原作「農心」,據本書食貨二之五改。
,措置聞奏。
」從之。
六月十九日,權提點秦鳳等路刑獄公事、兼都大提舉熙河路營田弓箭手公事鄭民憲言:「逃走弓箭手并營田地土,昨多方許法召人請佃,今來認租課,乞許就近于本城寨送納,仍特與蠲免支移折變與: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二之五及《長編》卷二七二改。
。
」從之。
十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熙河路相度官莊霍翔乞 先将熙州城下營田見出租課地一百一十頃七十一畝可以興置官莊,及乞于見任京官、選人、使臣諸色人據合用員數差請勾當。
今欲令且将熙州地差弓箭手分擘共治。
其所差官,破與當直兵士,京官、士人、選人、使臣五人,效用三人。
如更有續發到土地發:疑當作「撥」。
,依此施行。
」從之。
元豐元年二月九日,都大提舉淤田司言:「京東、西官私瘠地五千八百餘頃,乞依例差使臣等主管。
」從之。
六月一日,京東體量安撫黃廉言:「澶州及京東、河北淤官地,皆土腴,乞募客戶,依其土俗,私出牛力,官出種子分收,選曉田利官兩員,詣京東、河北,計會轉運、提舉二司及逐縣令、佐相度,招募客戶,自今秋營種。
并下司農寺詳定條約。
」從之,令轉運司選官。
如系牧地牧:原作「收」,據《長編》卷二九○改。
,即令提點刑獄司選差。
七月一日,诏尚書主客郎中鄭民憲前任經畫熙河路營田等有勞中:原作「書」,據本書食貨二之五改。
,特升兩任。
十月二十七日,經制熙河邊防豹用司言:「四州軍依朝旨摽撥官莊田外,乞于近城更擇沃土二十頃為營田,專差使臣等主管。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總管熙河路邊防豹用司言:「岷州川、荔川、閱川寨,通遠軍熟羊寨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
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以給十六官莊四營田工役。
其請給,并從本司自辦。
從之。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舉淤田司請以雍(邱)[丘]縣黃酉等十棚牧地為官莊田,從之此條與下文元豐三年六月十五日一條全同,按《長編》系此條于元豐三年,則此處當衍。
。
十二月十八日,诏開封府界牧地可耕者為官莊,從都大提舉淤田司請麼。
三年二月八日,提點永興軍等路刑獄、 駕部員外郎王孝先知邠州。
孝先言言: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二之五改。
,淤田營田司自熙甯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缗。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舉淤田司請以雍(邱)[丘]縣黃酉等十棚牧地為官莊田酉:原作「酋」,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二之五、《長編》卷三○五改。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五日,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原路制置司,許奏舉幹當公事官一員、準備差使使臣三員,給公使錢千缗。
六月四日,熙河經略安撫使言:「蘭州内外官屬,法當撥地為圭田。
今新造之區,居民未集,耕種人、牛之具皆強役之。
乞計數給以錢鈔而留其地,以為營田,或募弓箭手。
」從之。
七月七日,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言:「與兼提舉營田張太甯同議立法。
乞應新收複地差官。
以千字文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廄軍耕佃,每頃一人,其部轄人員、節級及顧助人功,歲入賞罰,并用熙河官莊法。
餘并召弓箭手,人給二頃,有馬者功五十畝。
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谙農事官一員幹當,許本司不拘常制舉選人、使臣許:原作「計」,據本書食貨二之六及《長編》卷三二八改。
,請給依陝西路營田司法。
不滿五十頃付委附近城寨官兼管,月給食錢三千。
」從之。
六年十二月一日,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言:「新複境土,保寨漸修築畢,可興置營田。
内定西寨、龛谷寨、榆木榆:原作「輸」,據《長編》卷三四一改。
、坌堡四處營田,見阙農作廄軍二百人,部轄人員軍典十九人,乞依熙河路《修城鳳翔府簡》中《保甯指揮簡》填阙額法,許本司于秦鳳、泾原、熙河三路廄軍及馬 遞鋪卒選募許:原作「計」,據本書食貨二之六及《長編》卷三四一改。
,人給裝錢二千。
」從之。
七年七月十日,知太原府呂惠卿言:「邊事未息,人兵未可全減,莫若廣勸公私耕種為急。
今若使邊地益墾,則邊戍可益,邊民稍蘇,無貴籴遠輸之患。
麟、府、豐三州兩不耕地,可以時出兵開墾。
伏詳橫山一帶兩不耕地,無不膏腴,過此即砂碛不毛。
今乘羌虜未賓,出兵防拓,廣耕疾種,咤其蹂踐,從而掩擊,漸移堡鋪向外把截,則不須深入而拓地日廣,并可以招置漢、蕃弓箭手承佃或營田軍以抵戍兵,則邊費省矣。
願推之陝西路。
」诏陝西諸路經略司詳酌施行。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八日,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言:「乞将新複呸田累川一帶地土,依舊令定西城招置弓箭手耕種。
」從之,仍許于從來已耕占地土内耕種,不得更有侵展,别生邊事。
元符二年十月九日,河東路經略司幹當公事陳敦複言:「本路進築堡寨,自麟、石、鄜、延,南北僅三百裡,田土膏腴,若以廄軍及配軍營田一千頃,歲可入谷二十萬石。
可下諸路将犯罪合配人揀選少壯堪田作之人配營田司耕作。
」從之。
二十五日,樞密院言:「泾原路、環慶、鄜延、熙河蘭會、河東路新複城寨地土,例皆阙人耕種,諸路廄軍若召募前去,與免諸雜役使,必有應募之人。
」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提舉河東路營田司言:「準樞密院劄子:『本路新複城寨阙人耕種,令京西、淮、浙等路應管廄軍赴經略司分擘耕種。
』今來諸路廄軍不會耕種陸田,兼杭州等處廄軍尤更不耐本路田野寒凍,已有疾病。
欲将京西等路并本路州軍發來耕種廄軍内委是不堪田作之人,送本路州軍充廄軍。
京西等路廄軍,或乞計口給券,發遣元差州軍。
」從之。
【宋會要】 徽宗大蹑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自複西甯州,招置之術未講,勸制之法未興。
不取地利,惟仰轉輸,并力飛挽,增價買籴價:原作「僧」,據本書食貨二之六改。
。
僅濟目下之急,潛滋麼遠之弊弊:原作「莫」,據本書食貨二之六改。
。
内外牽制,莫不窮已。
望速委帥臣、監司講求弓箭手敷足、蕃部着業之術,或誘或拘,責以耕耘。
田既墾則谷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矣。
」诏:「熙、河、洮、岷,前後收複歲月深麼,得其地而未得其利,有其民而未得其用其民:原脫「其」字,據本書食貨二之六補。
。
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麼之道。
覽所奏陳,頗究利害之原。
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其後政和五年,知西甯州趙隆請引宗河水灌溉本州島城東至青石峽一帶川地數百頃,從之。
【宋會要】 高宗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三日,沅州言沅:原作「沆」,據《建炎要錄》卷四四改。
:「本州島熙甯七年創置為郡,自後拘籍地土,撥充屯田,作營田,其餘召人請佃,租米約有萬計,遂措畫括系官田摽給分數,招置刀弩手,共十三指揮,計四千二百八十一人。
自靖康調發,往往不還。
自建炎四年至今,亦無顆粒應副支遣。
今将阙額刀弩手荒閑田權召承佃,濟助歲計。
乞許本州島揀選招填,補及二千人,教習武藝,防遏邊疆。
候将來承佃,安居樂業,别具條陳。
」從之。
二十六日,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兼知荊南府解潛言:「本鎮所管五州軍一十六縣,絕戶甚多,見拘收通舊管諸色官田不可勝計,今盡荒廢可惜。
見一面措置屯田召人耕墾,分收子利。
已恭依分鎮便宜,望诏旨移牒直秘閣宗綱權屯田使,樊賓權屯田副使。
措置就緒日,相度減罷。
伏望詳酌施行。
已降指揮:許置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同措置營田官各一員軍:原作「車」據本書食貨三之七改。
,令解潛奏辟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二之七改。
」。
诏宗綱差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營田官,樊賓差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同措置營田官,餘依。
八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應變權宜,莫如屯田之利。
今師徒所聚,多緣糧饷乏絕,辄緻逃亡,寖成鈔掠。
然而願耕者衆,要須朝廷有以處之。
唐李泌當肅宗時,關中新遭安史之亂,關東戍卒多欲遁歸,泌建屯田 之策,市耕牛,鑄農器,給田以耕,歲終則官籴其餘,戍卒乃定,邊備益修。
其後德宗奉天之難,陸贽亦獻比謀,粗如泌策,依效趙充國舊制。
趍時便事,雖有不同,要其成功,均于兵食兼足。
東南之地,雖非關中之比,今沿江兩岸沙田、圩田頃畝不可勝計,例多荒閑。
近者者張琪占據蕪湖圩田,兵食遂足,繼緣迫逐,決水灌田,舊圩盡壞。
曩時官得歲課數萬石,一旦失之,旁侵民田,為害更甚。
及聞趙霖于和州境内屯集耕墾,頗亦有方。
屯田之利,無可疑者。
臣欲望朝廷委能臣先于沿江南岸與州縣官同共相視,檢察元系官田見無佃戶耕墾委是荒閑去處,計度頃畝,條畫利害,團甲多寡之數,營屯向背之宜,參酌古今,務令簡便。
朝廷更功詳酌,決可施行,然後置營田使以統之,與安撫大使參酌其事酌:原作「照」,據本書食貨二之七改。
,募兵若民以耕,權撥一年折帛錢以為本錢,市耕牛、農器、種糧之屬,及為歲終收籴之資,使募之人出則戰,入則耕,食足兵強,指日可冀。
勘會兩浙、淮南州縣昨咤兵火之後,民間荒廢田土甚多,雖合效古屯田之制募人耕鑿,緣難以遙度措置,欲委官躬親前去相度措置,條具利害以聞。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嘗被旨令條畫屯田利害,臣退而考閱,自井田廢而阡陌開,至漢昭帝始元二年,诏廢習戰射士詣朔方,調故吏将屯田張掖郡,始有屯田之令。
其後,宣帝時趙充國擊先零羌,乞留屯田以困羌, 荛之見有足以備采擇,欲乞付外參酌諸臣之議而行之。
庶幾輯甯失業之民,休養更戍之卒,壯兵威,資國計,一舉而兩得之,豈曰小補」诏令戶部限兩日勘當,申尚書省。
,皆有見,其遺迹可考麼。
隋、唐以來,頗采舊聞,行之至今,沿江諸郡,尚有屯田稅租之名,則江、浙亦嘗屯田矣。
本朝自淳化以來,始用何承矩措置北邊屯田,開塘泺之利,以限北虜,相繼西、北二邊益廣屯田,至淮南、京西、夔路等處率常行之。
天聖二年,有上封事乞賣福建路屯田,監察禦史朱谏上言,以為此田耕墾已四十餘年,雖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為己業,乞罷估賣。
則知屯田嘗行之福建矣。
今陛下将議興複之圖,暫駐清跸,經營四方,欲咤沿江荒閑之田募人耕屯,用為籬落,兼實儲饷,此誠計之得麼。
今将古今屯田利便可施于江、浙者纂其大略,附着于篇,号曰《屯田集議》,謹錄上聞,今開列如左。
臣前件條畫,蓋考之國史之所載,之土俗之所宜,不咈于今,不悖于人,伏望聖慈時咤萬機之暇,特賜省覽,傥或一介條上十二便宜,果足以克羌。
自後更三國、六朝,若曹操屯于許下,諸葛亮屯于渭濱,鄧艾屯于淮南,羊佑、杜預屯于荊湘,應詹屯于江西,荀羨屯于石 二十八日,臣僚言:「契勘翟興軍中,比年以來,依仿屯田之法,開辟隴畝,勸督耕耘,将欲就緒。
欲望督責諸鎮各從方俗之便,速舉屯田之法,務農重谷,以 為儲積,則糧食皆足,軍聲益張。
」诏令工部與今年九月二十七日已降臣僚上言屯田利害指揮一處參酌以聞。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屯田之利,宜先招集流散之民,使之複業。
民力既豐,則可以為用。
其民力不足之處,及官田、逃田,方可募兵以耕。
近見王實措置,詳于兵而略于民,恐有侵奪,遂失本意。
望付之大臣,令實等子細商量,勿于經理之初,先失民心,以妨大計。
」從之。
十五日,河南府孟汝唐州鎮撫使、措置營田官任直清言直清:原作「清直」,據本書食貨二之八及《北山文集》卷二四《除直秘閣仍賜绯章服制》乙。
:「伏見河南殘破,民之歸業者未衆,其所營田,全籍軍兵。
如創置營田官,恐力微,難以号令。
欲乞特令翟興帶領營田使,庶易于措置。
仍乞将措置到事先次施行,續具已施行畫一申奏。
又,營田官未審于本鎮官如何序位。
」诏并依,其序位依帥臣下屬官例施行。
同日,江南西路安撫大使李回言:「江州、南康、興國軍界赤地千裡,無人耕種,乞依淮南、兩浙路,專委監司措置營田。
」诏依,仍令帥臣同共措置。
十一月十四日,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解潛言:「辟差公安知縣、承議郎娉倚措置營田。
倚任内布種,率先辦集,于民不擾,比之一路,頃畝最多。
既忠勤,宜功褒賞。
」诏娉倚可特轉兩官。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營田者,紹興元年解潛為荊南鎮撫使,以所管五州絕戶及官田荒廢者甚多,乃以便宜辟直秘閣宗綱為屯田使,召人使耕,分收子利,乃以聞。
诏以綱為鎮撫司營田官。
渡江後,屯、營田始此。
其後,荊州軍食多仰給于營田,省縣官之半焉。
其秋,遂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
九月庚申,已而河南鎮撫司營田官任直清言:『河南殘破,民歸業者尚罕,所創營田,全(籍)[藉]軍兵,恐力微,難以号令。
請命鎮撫使翟興兼營田使。
』時諸鎮尚未就緒,獨公安令娉倚營田辦集遷官,蓋解潛為帥故麼。
」 二年二月七日,三省言傅崤卿乞淮南營田減租課文字,咤奏其說可行:「便使未收租課,但得人人耕種,家家積粟,即是人主之福。
緣人主與人臣不同,人臣有東家西家之異,人主以天下為家,何有彼此」上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卿言極是。
」 三月十日,淮南東路提刑兼營田副使王實言:「被旨措置營田,勸誘人戶,或召募軍兵,請射布種。
今相度,先将根括到江都、天長縣未種水田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九頃、陸田一萬三千五百六十六頃,分撥諸軍趁時耕種。
」诏權許,候有人戶歸業識認日,申取朝廷指揮。
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竊見朝廷講屯田之策麼矣,略未見有所施許。
願诏劉光世軍中将校有能部卒伍就耕者,優功爵賞,歲入悉分其衆。
自餘曠土,益募民開墾,每能率三五百人或千人乃至數千人,遞補以官,三歲勿賦。
則所在土豪及懷歸之人,自當有應募者。
事成,皆許優與遷轉。
利之所在,人所樂趨,雖使之自戰自守可麼。
今歲閏四月,稻田或尚可種,唯早圖之。
」诏劉光世措 置施行。
七月九日,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言:「屯田、營田、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被人指射,及軍兵耕種者,限二年識認。
已種者,候收畢給之,過限者,官司并不受理。
」工部言:「人戶自軍興後來,流移遠方,道路梗塞,竊慮于限内未能歸業,欲下本鎮,立限三年限:原作「用」,據本書食貨二之九改。
。
」從之。
二十四日,左司谏吳表臣言:「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事件,甚有條理,委是究心。
乞下本鎮,将府、縣兼行官吏措置勸谕最先宣力之人,具名來上,特與推賞。
其陳規仍降書獎谕。
」诏曰:「陳規:卿體國盡忠,守藩稱治。
當中原之未定,念南畝之多荒,兵食弗充,農收蓋寡,乃别營、屯之制,用興谷穑之功。
軍民不雜,而無争畔之詞;官吏不增,而無功廪之費。
得魯侯之重谷,同漢将之留田。
東作西成,居有安生之利;緩耕急戰,人懷赴敵之心。
條理不煩,施許可法。
載蹑績,深用歎嘉。
故茲獎谕,想宜知悉。
」 八月十二日,樞密院言:「淮南州軍見屯軍馬措置防秋,難以行營田。
竊慮糧食未濟,理宜資助。
」诏傅崤卿斟量逐州人兵多寡,量行應副錢糧,接濟軍用。
」 十一月四日,中書門下省言:「直徽猷(合)[閣]、充和州無為軍鎮撫使趙霖近措置營田等事,已降指揮與轉一官。
依條止合減四年磨勘。
」诏霖麼在江北,委有勞,與轉行一官。
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建康府江南、北岸荒田甚廣。
诏令孟(庚)[庾]、韓世忠措置将兵馬為屯田之計,體仿陝西弓箭手法。
所 貴耕植漸廣,以省國用,以寬民力。
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事頗有條理,深得古寓兵于農之意。
欲望将陳規所十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伏(由)[申]畫一,令淮南諸鎮撫使依仿而行之。
其府、縣勸谕宣力官吏,令逐鎮保明推賞。
」诏委都司檢詳官參照陳規申請畫一并前降指揮,限十日條具以聞。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湖北、江西、浙西路對岸荒田尤多,理合随所隸一就措置。
」诏湖北委劉洪道、江西委李回、江東委韓世忠、浙西委劉光世措置,仍令都督府總治。
三年二月七日,左司員外郎張綱等言:「被旨委都司檢詳官參照陳規申請營田并臣僚獻議,今條具下項:一、看詳應屯田官掌營種屯田,管句會功課,其諸鎮亦兼營田使,今來陳規所陳,屯田、營田分為二事,未合古制。
欲乞應諸路安撫使、鎮撫使各兼營田使。
今将陳規畫一參酌逐鎮風土所便,一面措置施行。
一、陳規畫一内稱:将逃亡、戶絕、官田推行屯田之法,其有屯兵墾耕不盡之田,若輕其租賦,召人耕種,可以助軍儲,資國用;招集散亡無歸之民,惟軍與民不可使并耕作,庶不緻交争。
今看詳諸鎮地多曠土,宜先務招集失業之民,輕立課租,使就耕作。
其餘地分撥軍兵撥:原作「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勸誘耕墾。
仍相度地形險隘遠近酌中處,置立堡寨寨:原作「寒」,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遇有寇盜,則保聚在寨禦捍,無事則乘時田作事:原作「無」,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
其兵與民各處一方,不得交雜,庶得相安,民漸歸業。
一、陳規措置,将人戶荒田令軍兵及召百姓耕種,若人戶歸業,縱寇盜未熄,亦合給還。
今看詳諸鎮全在招集流移,早使歸業,所亡田産,自今實時給還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
若有已撥在兵屯田内,難使雜耕,仰歸業人戶詣官司投陳,官為照驗已有民戶耕鑿多處,依數撥還,仍不得以瘠薄田充數。
如是民戶歸業漸衆,亦令依軍兵法,于地形險隘遠近酌中處,置堡寨屯聚,以備盜賊。
一、陳規措置,先将近城官田、荒田仿古屯田之制,令官吏、弓兵、民兵等各自耕種,漸見次序。
今年詳欲下諸路安撫使,各随本處風俗所便,依仿陳規畫一事件,各務多方随誘官吏、軍民等乘時耕墾。
或有流寓寄居及形勢戶自來于法不許承(但)[佃]官田之人,亦許出租耕佃,務要田土廣辟,不緻荒廢。
一、陳規措置,将弓兵等留一半守禦,餘一半少增錢、糧,令耕種荒田,其牛具、種子,以官錢支用,所得物斛,并以入官。
如遇田事忙時,則将所留軍并就田作,若有軍事警急,則權罷田作,并充軍用。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鎮撫使仿依陳規事理鎮撫: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補。
,更合參酌本鎮臨時事宜,勸誘軍兵耕作。
如遇農忙時,一半守禦人并就田作時,半:原作「面」,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亦合增支錢、糧,如至秋成,所得物斛于内依仿鋤田客戶則例,亦合分給斛鬥,以充犒賞外,餘并入官。
庶知激勸,樂就南畝。
一、陳規措置,見出暝召人投狀,經官指射耕種閑田内,水田每畝秋納粳米一鬥水:原作「外」,據本書食貨二之一○改。
,陸田每畝夏納不麥五升, 秋納豆五升。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鎮撫使依仿陳規立到租課數目,更切參詳本鎮地土瘠肥,官司曾無借給牛具、種糧,及歲事豐荒、土俗所便,随所收種斛,臨時增減着中數目着:疑當作「酌」。
,拘收租課,務要便民。
一、陳規措置,人戶指射官田、荒田耕種滿二年,不拖欠租稅,并充己業,聽行典賣,經官印契割移。
昨紹興二年七月九日已得旨,展作三年。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遵依已得聖旨指揮,多出文暝勸誘人戶施行。
一、陳規措置,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被人指射耕種,及軍兵耕種者,立限二年歸業識認,已種者候收畢給之,過限者官司并不受理。
昨紹興二年七月九日已得旨展作三年。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遵依已得聖旨指揮,多出文暝,召人歸業。
仍逐旋具已招誘到歸業人戶數目供申朝廷。
一、陳規措置,依所得朝廷指揮置營田司,所有屯田事務,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務,府縣官兼行,更不别置官吏。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依此遵稞施行。
一、臣僚上言:『考之周制,一夫授田百畝,李悝謂一夫挾五口以耕百畝,趙充國人授二十畝,蓋不計其家之食麼。
本朝于京西、淮南屯田則人授百畝,則太多,裁為中制,可人授二十畝。
如充國之議,一家五人同授田,亦足以得百畝。
』今看詳,諸鎮荒田甚多,惟患人力不足,兼地有肥瘠不同,難以一概立定畝數。
欲下諸路安撫 使、鎮撫使,各參酌本鎮地名高下,量度人力數,授以田畝。
務要力耕,不使鹵莽。
所是召人承佃荒田,亦不須限定頃畝,聽人戶量力投狀請射。
一、臣僚上言:『屯田合用耕牛。
』今看詳,近緣盜賊屠殺,例皆阙少,江北諸鎮殘破日麼,絕無販賣牛畜。
合随宜措置,令諸鎮勸誘兵、民仿效古制,用人耕之法,每二人拽一犁。
初時雖稍費力,及其成熟,工用相等。
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詳酌勸谕施行。
一、臣僚上言:『凡授田,五人為一甲,别給萊田五畝,為廬舍、稻埸。
』。
今看詳,欲下請路安無使、鎮撫使照應今來臣僚上言,參酌本鎮土俗事宜措置施行。
一、臣僚上言:『募民以耕,免其身役及折變,及民耕應出官租,初一年免其半,次年依本法。
』今看詳,募民請佃之初,理宜寬恤,委是利便。
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參酌施行。
一、臣僚上言:『兵屯置屯主一員,以大使臣為之。
民屯縣令主之。
以歲課多寡為殿最。
』今看詳,欲下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開具推行月日,每至歲終,仍具所委官職位、姓名、招誘墾辟到田畝實數,供申朝廷。
如招集到歸業人戶數目及兵屯、民屯稍見就緒去處,乞優與升擢,庶使有以激勸。
一、欲乞諸路安撫使、鎮撫使除依陳規畫一并今來看詳事理施行外,逐處如别有利便,即仰各随土俗所宜各:原作「合」,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一改。
,具事咤以聞。
」并從之。
紹興三年二月八日,诏通直郎安府節度推官韓之美、右修職郎德安府司法 參軍胡概、秉義郎合門祗候就差知德安府孝感縣事韓遹、進義校尉王植、下班祗應袁式祗:原作「低」,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一改。
,诏各與轉一官資,内選人比類施行。
以陳規保明措置[屯]田事最先宣力故麼。
四月四日,太尉、武成感德軍節度使、充江南東西路宣撫使韓世忠言:「契勘陝西咤創建州軍城寨之後,應四至境内田土盡得系官,即無民戶稅業交雜其間。
其田荒隙,遂招緻土人充弓箭長行,每名給地二頃,有馬者别給額外地五十畝,率空地八百頃即招集四百人,立為一指揮。
一境之中,均是弓箭手,自相服從。
今内地州縣田土皆系民戶稅業,雖有戶絕、逃棄,往往畸零散漫,若便依仿陝西法摽給,須合零就整,辏數分撥。
其田遠近不同,即不接連,難相照管,又如去城百餘裡外給地,付之軍兵,使混雜莊農養種,切慮生事。
今相度,欲先将建康府管下根括到近城荒田除戶絕、逃田一面措置耕種外,其有主而無力開墾者,散出文暝,限六十日許人戶自陳頃畝,着實四止。
如情願将地段權與官中合種,所用人戶、牛具、種糧并從官給,候收成日,據地段頃畝,先次依本色供納二稅及除豁牛具、種糧,其餘據見在斛量給地主外,盡給種田人。
候至地主有力耕時,赴官自陳,實時給還元業。
若限滿不自陳,即依逃田例直行摽撥。
庶幾不緻荒閑田畝,軍、民兩有所濟。
并契勘人戶願與官中合種地段,若伺候将來收成除豁二稅、 種糧外,據現在臨時理給,竊慮地主妄稱鄉原舊例,過數邀求。
今欲于人戶自陳日,即便議定,據将來實收到斛,除上件出豁外,以十分為率,内二分給地主。
若稱所給數少,不願官種者,即具村保姓名開排地段,送本縣置籍收系。
田雖荒閑,須管依條限催理二稅,無令少欠,庶幾地主不敢僥幸,妄有希求。
」都督府言:「勘會今已二月,伺候朝廷指揮,方立限許人戶投狀與官中合種,深恐已過布種時日,轉緻荒蕪。
已将昨咤兵火逃亡未曾歸業見今荒田,令世忠先次措置召人承佃耕種,其合納稅租,第一年全免,第二、第三年以(下)[十]分為率,各與免納五分,三年外依舊全納。
田主歸業自種,在五年内者,聽依已布種法,見佃人收畢交割;五年外不歸業者,聽見佃人為主。
庶幾不緻荒閑,失陷二稅。
已行下世忠照會施行。
如蒙俞允依,湖北、江西、浙西未歸業逃田并乞依此施行。
」戶部勘當:「欲依都督府奏請事理施行。
如有人戶歸業,即依去年四月十八日已降指揮年限理認,實時給還。
内已布種者,收畢交割。
并下江南東路轉運照會,仍乞令湖北、江西路疾速措置,具利便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新權發遣承州劉言:「竊見朝廷屬意營田,今乞本州島自行措置牛具、種糧,将管下民間請射不盡田土開墾種莳,所收地利,專用贍軍。
并依民間請射體例,仍自紹興四年夏料為始。
若淮南 諸郡依此措置,年歲之間,便見儲舄豐積。
乞付有司行下。
其諸州當職官能究心措置,功顯著者,優功激賞。
」诏依奏,即不得侵占有主民戶田土。
十月十日,臣寮言:「營田召募民耕,乞免徭役及科配。
」诏:「人戶如自(已)[己]業田,自合依法。
其屯田、營田,并行蠲免。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紹興三年,韓世忠為江東宣撫使,上命措置建康營田。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太半有主半:原作「平」,據《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六改。
,難以如陝西例。
請募民承佃,蠲三年租,滿五年不言,給佃人為世業。
』于是诏湖北、浙西皆如之,田租初年全蠲,次年半減。
尋又免科配、徭役,自此營田專用諸民矣。
」 紹興四年四月十五日,知廬州、兼淮南西路安撫使陳規言:「乞令本州島措置招召用人,各令種田,并軍兵情願者,聽不限人數。
」從之。
八月五日,侍禦史魏矼論淮東、西屯田利害,上謂輔臣曰:「招集流離,使各安田畝,最為今日急務。
」遂舉《鴻雁》美宣王之詩,謂中興基業,實在乎此。
湖松年對曰:「古人圖必成之功,為必取之計,于是有屯田。
若趙充國破先零,羊佑守襄陽是麼。
朝廷行屯田累年,除荊南解潛略措置,其餘皆成虛文,無實。
」上曰:「卿論實,極是。
」松年複對曰:「漢宣之治,總核名實,信賞必罰而已矣。
天下事若咤名以責實,無有不治者。
屯田一事,猶不可欺猶:疑當作「尤」。
,一歲耕墾田畝若幹,收獲幾何,便足以谷考。
」上曰:「卿等可商議條畫來上,當力行之。
」 六日,後殿進呈朱勝非《條具屯田利害劄子》 言:「今日之兵,既令執兵,又令服田,終歲勤勞,所得如故,未有可者。
」上曰:「古者,三時務農,一時講武。
農即兵麼。
兵、農之制一分,恐不可複合。
勝非所陳甚善,可便施行。
」孟庾等對曰:「淮南收複,今已數年,守令豈不欲招徕流離但複業者未甚多,恐自此兵日以衆,食日以廣,不易供給。
更容臣等與勝非熟議熟:原作「孰」,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
」上曰:「不可。
即行下光世、世忠軍中,卻使之以難行為訴,複議更改,則朝廷命令自為反複。
」庾等曰:「謹稞聖訓。
」 九月二十六日,主管江州太平蹑朱震言:「荊、襄之間,沔、漢上下,膏腴之田七百餘裡百:原作「裡」,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襄陽之北,土宜麻麥,古謂之租中。
若選用良将民所信服者,領部曲駐漢上,招集流亡,務農重谷,寇至禦之,寇退則耕谷,不過三年,兵食自足。
蹑蹑而動,複陵寝,清宗廟,以濁河為限,傳檄兩河,則中興之業定,以逸待勞之道。
」诏關與都督府。
五年閏二月二十八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言:『見措置屯田,乞收買耕牛收:原作「取」,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趁時耕種。
』今措置下項:一、浙東、福建系出産牛去處,欲令兩路收買水牛一千頭牛:原作「土」,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并依市價,委稅務官一員置場和買,限三個月數足。
一、逐路買到耕牛,每一百頭作一綱起發,日行三十裡,選差兵士二十人,将校、節級各一名管押,赴淮東宣撫使司交納。
仍每頭用牌子标号齒口格尺,别用申狀依此開具,令宣撫司照會交割,以防換易。
一、牛綱所至去處,并仰依數應 副草料,不得違滞。
一、合幹人并仰如法喂養,不管瘦損。
每綱交納了畢,如倒死不及五厘,将校、節級并與轉一資,管押人支賜銀、絹各一兩、匹;如死損過分,從杖一百科罪,仍依元買價陪償。
」诏令張傑措置收買一千頭,餘依。
三月二十八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光州收複之初,方奉行營田之法,合量行接濟布種。
欲望朝廷依壽春府例支降江南東路空名度牒二百道,付本州島收買耕牛。
」從之。
同日,權發遣泰州邵彪言泰:原作「秦」,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三改。
:「淮南人戶逃竄,良田沃土,悉為茂草。
今欲将營田司應有人請射荒田并許實時給付,每畝依元降指揮納課子五升。
田土瘠薄者,量與裁減。
耕種五年,仍不欠官司課子,許認為己業。
限外元主識認或照驗明白,即許自踏逐荒田,指射以為己業。
如是五年内歸業,即許佃人畫時交還,不得執占。
已種者,候收成了給還;已施行者,謂耕墾熟成、起屋、種桑之類。
量出工力錢還佃人。
今來措置如可施行,即乞明坐指揮,镂闆暝示,庶得民間通知,着業者衆。
」從之。
四月二十一日,臣寮言:「荊南鎮撫司百姓自有耕牛者,除輸納賦稅外,不得抑勒耕種營田。
其營田許募民間情願種者,官為給借種糧,每一耕牛納課一十石。
納課稍輕,民自應募,庶使百姓歸業,公私兩便。
」诏依,劄與諸路帥司。
八月二十四日,内降德音:「應潭、郴、鼎、澧、嶽、複州、荊南、龍陽軍、循、梅、潮、惠、英、廣、韶、南雄、虔、吉、撫州、南安、臨安軍、汀州管内,已降指 揮,人戶附種營田,并主戶下客丁官中科種,收課數多,緣此流移,未肯歸業。
應人戶已請官種種苒在地,比每年減半送納,自來年并免附種。
并諸軍預先抑勒俵散和顧栽插人工錢,奪其工力,益見困乏。
已令諸軍不許預俵顧夫錢。
尚慮不切遵稞遵:原作「尊」,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四改。
,仰荊湖北路安撫、轉運使依所降指軍施行,毋緻違戾。
仍仰帥臣、監司常切遵守,戒谕諸軍不得抑勒預俵工錢。
如違,仰憲司取勘聞奏。
荊湖人戶耕牛,已降指軍與免拘集,并已請官種種苒在地者,減半送納官課,自來年更不科種營田。
仰安撫司檢察州縣,不得科敷。
」 十一月二十八日,知荊南府、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軍安撫使王彥言:「被旨,荊南營田一司并罷,令安撫司措置耕種。
今計置到黃、水牛一千七百餘隻,及修置應幹合用農具足備,盡已踏逐摽撥定合種水、陸田頃畝,并系膏腴,止緣創行開鑿,倍費工力,兼已令下手破荒冬耕,及修築堤塘,開決陂堰,以待來春依時布種。
」诏令王彥更切多方措置協:原作「葉」,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改。
,務要耕種日廣,補助國計。
十二月一日,诏臣寮陳請乞淮南東、西、川陝、荊襄等路行屯田之制,令學士院降诏曉谕諸帥。
诏曰:「襄陽府路帥臣:朕考蹑古昔,斟酌時宜,欲豐軍食之儲,必講屯田之制。
故充國經畫于金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于許下,而遂收百萬計之饒。
先積粟以為資,乃厲兵而為戰。
況今寇戎未靖,征戍方興。
賴 将帥之同寅,緻士卒之樂附。
顧尺籍所隸之數日以增多,而經賦所入之常歲有定限。
既不可剝下以取給,固莫若興田而力耕。
卿等志合謀,悉忠體國,率勵衆士,和協一心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四改。
。
勿憚朝夕之勞,共建麼長之策。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 八月,诏:「吳玠于梁、洋及關外成、鳳、岷州措置官莊屯田,今已就緒,漸省饋運,以寬民力。
亮茲忠勤,深可嘉尚。
可令學士院降獎谕。
」 十五日,中書門下省言:「淮南東、西、川陝、荊襄等路,已降诏旨曉谕諸帥行屯田之制,其諸帥下屯田事務,未曾專委官措置。
」诏淮南西路宣撫使司差李健,淮南東路宣撫使司差陳桷,江南東路宣撫使司差郄漸,川陝宣撫使司差陳遠猷,湖北襄陽府路招讨使司差李若虛,荊南府路歸峽州荊門軍安撫使司差李侁,并兼提點本司屯田公事。
二十六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江、淮等路分撥措置屯田。
诏差屯田郎官樊賓量帶人吏,候都督行府出使日随逐前去行府:原作「府行」,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乙。
,措置其合施行事。
一面條具供申。
《朝野雜記》:「紹興五年十一月丁酉,王蹑「察彥為荊南帥,言已措置營田八百頃,自蜀中買牛賦民,多方措置。
先是,言屯田者甚衆,而行之未見其效。
」 紹興六年正月二十一日,尚書右仆射、都督諸路軍馬張浚言:「被旨往川陝視師,及咤就沿江措置軍事置:原作「制」,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改。
,所有屯田事務,已蒙朝廷差屯田郎官樊賓随逐前去。
緣措置之初,申審省部,竊恐留滞。
欲望應屯田 事務并申行府,候就緒日,歸省部施行。
」從之。
同日,上宣谕輔臣曰:「前日三大帥屬官陳桷等引對,朕谕以朝廷贍養大兵之麼,國用既竭,民力已困,切須專意措置屯田,此亦自古已成之。
況軍中亦須先立家計,若有機會,方圖進取。
」臣鼎等曰:「如此措置,社稷幸甚。
」 同日,都督行府言:已差屯田郎官樊賓措置屯田,緣經畫之初經: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五補。
,事務繁多。
诏令王弗同共措置。
二十八日,都督行府言:「江、淮州縣自兵火之後,田多荒廢。
朝廷昨降指揮,令縣官兼管營田事務,蓋欲勸誘廣行耕墾。
緣諸處措置不一,至今未見就緒。
今改為屯田,依民間自來體例,召莊客承佃,其合行事件,務在簡便。
今條具下項:一、将州縣系官空閑田土并無主逃田,并行拘集見數。
每縣以十莊為則,每五頃為一莊,召客戶五家相保為一甲共種,甲内推一人充甲頭,仍以甲頭姓名為莊名。
每莊官給耕牛五頭,并合用種子、農器。
如未有谷,即計價支錢。
每戶别給菜田十畝,先次借支錢七十貫,仍令所委官分兩次支給,春耕月支五十貫,薅田月支二十貫。
分作二年兩料還納,更不出息。
若收成日,願以斛折還者聽斛:原作「斷」,據文意改。
,仍比街市增二分。
謂如街市一貫謂:原作「課」,據文意改。
,即官中折一貫二百。
其客戶仍免諸般差役、科配。
一、應有官莊州縣,守倅縣令并于『勸農』字下添帶『屯田』二字,縣尉專一『主管官莊』四字。
仍差守分、貼司各一名,于本縣人吏内輪差,一年一替,依常平法支破請給。
一、每莊蓋草屋一十五間, 每間破錢三貫。
每一家給兩間,餘五間準備頓放斛鬥。
其合用農具,委州縣先次置造,仍具合用耕牛數目申行府節次支降。
一、每莊摽撥定田土,從本縣依地段彩畫圖冊,開具四至,以千字文為号,申措置屯田官類聚,繳申行府置籍抄錄。
一、收成日,将所收課子除樁出次年種子外,不論多寡厚薄,官中與客戶中停均分。
一、今來屯田所招客戶,比之鄉原大段優潤,系取人戶情願,即不得強行差抑,緻有騷擾。
其諸軍下不入隊使臣及不披帶、揀退軍兵,有願請佃者,并依百姓例,仍别置籍開具。
一、州縣公人等如敢咤事騷擾官莊客戶,及乞取錢物,依法從重斷罪外,勒令罷役,仰當職官嚴行禁止。
如有容縱,當議重作施行。
一、逐縣種及五十頃已上,候歲終比較,以附近十縣為率,取最多三縣,令、尉各減二年磨勘。
其最少并有閑田不為措置召人承佃者,并申取朝廷指揮,知、通計管下比較賞罰。
一、收成日,于官中收到課子内以十分為率,支三厘充縣令、尉添支職田,仍均給。
一、今來招召承佃官莊,如有願就之人,仰諸有官莊縣分陳狀,以憑摽撥地分支給。
其縣令、尉能廣行勸誘,緻請佃之人漸多,當議推賞。
一、今來措置官莊,除湖南、北、襄陽府路見别行措置外,止系為淮南、江東、西路曾經殘破州縣有空閑田土去處,依今來措置行下。
一、諸處土宜不同,如有未盡未便事件,仰當職官條具申行府。
」 诏從之,劄下樊賓、王弗疾速施行,仍散暝付諸路曉示。
同日,屯田郎中樊賓等言:「被旨措置江、淮等路屯田,今乞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措置屯田』為名,欲于階銜内帶行,仍令行府劄下諸路安撫使并逐路監司,遇有承受文字,并限一日回報。
如違,當職官吏乞重賜施行。
若奉行滅裂,乞行取勘。
」從之。
二月三日,诏淮南西路兼太平州宣撫使劉光世、淮南東路兼鎮江府宣撫使韓世忠、江南東路宣撫使張俊,并兼營田大使;荊湖北路襄陽府路招讨使嶽飛、川陝宣撫副使吳玠,并兼營田使。
四日,中書門下省言,江西、湖南安撫制置大使,已降指揮并兼本路營田大使。
诏令逐司于參謀、參議官内各選一員具名以聞,令兼提舉本司營田公事。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知鄂州主管湖北安撫司劉子羽、荊南安撫使王彥、淮東安撫使葉煥、知廬州主管淮西安撫司趙康直,并已兼營田使。
诏知鎮江府主管沿江安撫司李谟、知建康府主管江東安撫司葉宗谔、利州路安撫使郭浩、襄陽府路安撫使張旦、金均房州安撫使柴斌,并兼營田使。
七月,措置營田樊賓等言:「若有元地主歸業,令州縣驗實,許歸業人别行指射鄰近荒閑田土,依數撥還充己業。
佃戶五家相保為一莊,若未及五家,許先次相保,于本莊内據佃戶撥田耕種,俟佃戶數足,依已降指揮。
」從之。
十六日,通判揚州兼管内勸農屯田事劉 時言:「今将州縣系官空閑田土并無主逃田并行拘集。
竊見常平司所管田産自有專法,不許他司取撥,今未審許與不許撥充官莊。
」诏常平司空閑田土亦合撥充官莊。
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周裕劄子言:「兵者,民之所恃以安;民者,兵之所恃以養。
故兵當處乎外,民當處乎内。
今欲使民、兵并耕,則不能無侵擾之患。
臣以為宜先使民後使兵,必無願耕之民,然後用揀退之兵。
如此,則兵、民各得其所,而他日無督索之勞,此許施之序麼。
望令付屯田官一就施行。
」诏劄與措置屯田官,并關都督行府。
二十五日,江南東路安撫使司言:「本司今于屬官内選差左朝請大夫、直顯谟(合)[閣]、添差本司參議官馬蹑國兼主管本司營田公事。
」從之。
三月一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洪州李綱言:「乞于淮南、襄漢宣撫、招讨使各置招納司,以招納京東、西、河北之民,明出文暝,厚功撫循。
有來歸者,撥田土,給牛具,貸種糧,使之耕鑿,許江、湖諸路于地狹人稠路分自行招誘,而京中人兵願耕者聽。
」诏令都督行府措置。
十七日,都督行府言:「諸路宣撫、安撫大使各令帶『營田大使』,諸路安撫并帶『營田使』,緣行府措置屯田官及江、淮等路知、通、縣令見帶『屯田』二字,竊慮稱呼不一,欲并以『營田』為名。
」從之。
、通判趙不棄、興化軍判官趙不疑,四月十五日,诏泉州簽判曹紳、福州節推龔濤各與減二年磨勘,漳州知州馬 各與減一年磨勘,内選人比類施行。
以措置依限買發耕牛故麼。
二十八日,都督行府言:「營田莊并已支給耕牛,借貸糧種、屋宇、農具之類,将來收成,合計五頃所得子利,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緣今歲法行之初,佃戶耕種未遍,欲将所收子利不計頃畝,止以今歲實收數除樁出次年種子外,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謂如實收一石,官中、客戶各五鬥。
」從之。
同日,都督行府言:「江、淮州軍并鎮江府閑田、逃田,依累降指揮,即不得強科抑勒保正、長及一概占充營田,如有均科大戶耕佃官莊去處,日下改正。
如違,許人戶詣本路監司陳訴,具當職官吏姓名重作行遣。
及有摽已耕己業熟田去處,許人戶陳訴,依實改正。
今日已後,人戶踏逐到田,令量力開耕,随時布種。
竊慮州縣奉行違戾,卻成民害。
今欲乞下營田州軍,将畸零田土如人戶情願承佃,即依官莊法。
若大段不成片段,令别項樁管。
仍申嚴行下,常切遵守,許人戶陳訴。
」從之。
五月二十日,尚書右仆射、都督諸路軍馬張浚言:「湖南累經殘破,田多荒蕪,近本路安撫制置大使呂餐浩乞錢一十萬貫措置營田,望許行府那融應副。
」從之。
六月九日,荊湖南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潭州呂餐浩言:「湖南一路流移甚多,曠土不少,欲望令本路諸縣令、佐同管營田職事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二之一七改。
,踏逐抛荒田土,權暫耕種,及令本路營田官與轉運司同共相度,條具耕鑿事務敷奏,趁來年春作 種植。
如将來有人戶歸業,及戶絕田有人識認請佃田: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補。
,實時給還。
」從之。
二十一日,營田官王弗候對,上望見之,咤謂輔臣曰:「少間,當子細面谕王弗,令竭力麼任。
若一二年間營田就緒,庶幾可以少寬民力。
朕知此已麼,昨在會谷嘗書《趙充國傳》以賜諸将,但上下不能奉承,由是且已。
若早做得數年,即今已獲其利。
臣鼎曰:「為國根本之計,莫大于此。
」上曰:「極是」。
七月六日,都省言:「營田事務,元系都督行府将帶官屬兼行措置,今來雖已就緒,或恐行府還阙還:原作「遠」,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改。
,别無官司專一主掌。
理宜專置一司,以行在職事官兼領。
」诏就建康府置司,以「提領營田公事」為名。
十二日,殿中侍禦史石公揆言:「訪聞營田之人,假官勢力,咤緣為弊。
如奪民農具,伐民桑柘,占據蓄水之利,強耕百姓之田。
民若争理,則營田之人起攻之,反以為盜。
今來秋成收刈,竊恐營田之人耕耘鹵莽,欲償其費,奪民之谷以為己功,乞下營田使司預行戒約,無使侵擾,害我良農。
」诏令營田司常切覺察。
二十八日,都督行府言:「訪聞開耕荒閑田土,頗廢工力,欲望将初年收成課子且令官收四分,客戶收六分,次年已後即中停均分。
今後請佃官莊并依此。
」從之。
八月十日,司農少卿、提領營田公事樊賓等言:被旨條具營田具:原作「其」,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改。
。
欲乞以『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司』為名,仍于建康府置司。
官莊除已置十莊外,每縣如能添置,每十莊耕種就緒,令、尉各與減二 年磨勘。
每莊十,召募第三等以上土人一名充監莊,先次借補守阙進義副尉,與免身丁,依軍中例支破券錢,候秋成日,比較所收斛鬥多寡,始合推賞,申乞補正。
營田所收,未至浩瀚,欲乞候收成了日,具數聞奏,乞盡行樁留,準備将來增置官莊、招客借貸使用。
州縣當職官内有不職,乞從本司送所屬取勘申奏,乞行罷黜。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都督行府言:「諸路州縣将寄養牛權那一半,許阙牛人戶租賃,依本處鄉原例合納牛租,以十分為率,量減二分。
餘一半寄養牛具,準備節次增置官莊使用。
所貴牛具、田土不緻荒閑。
」诏依,仍逐旋具租賃過牛并添給與官莊牛及見在牛數以聞旋:原作「漸」,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八改。
。
二十三日,尚書屯田員外郎、同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公事王弗言:「本司欲乞差右迪功郎、池州貴池縣丞榮着充添差幹辦公事。
」從之。
十月七日,知澧州呂延嗣言:「本州島先咤賊馬殘破,附郭良田往往廢業。
本州島舊管廄軍一十三指揮,今止有三百餘人,節次分遣營田外,委是人數稀少。
乞于湖南鄰路全、道州、桂陽監無事空閑處,量撥軍兵三五百人戍本州島,咤令營田。
」诏以五百人為額,令本州島招填。
十日,司農少卿、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公事樊賓等言:「今相度,欲乞将江南東、西路州縣并鎮江府管下縣分,除可以摽撥充官莊田土外,有不成片段閑田,委官逐縣自行根括見數,比民間體例,隻立租課。
上等立租二 ,中等一八升,下等一五升,開具鄉村田段,着實四至,召人耕種。
其後如有欠租課,不許人佃,仍先理充本戶家産。
所貴優潤人戶,不緻麼荒田土。
其侵耕冒種之數,許見冒佃人戶自首免罪,願依課承佃者聽,仍自當年送納租課。
其請佃荒田人戶合納租課,與免一年。
」從之。
十一日,诏锺時聘與減四年磨勘,以押漳州收買營田司牛三綱并無失陷故麼。
十二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司言:「本司欲選差朝散大夫、本司參議官權謀林圯兼提舉營田公事。
」從之。
二十日,都督行府言:「提舉營田諸路州縣,将寄養牛租賃阙牛人戶,以二年為約。
未滿五年,不得辄取。
」從之。
二十二日,都督行府言:「乞令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司于見寄養牛内,就近支撥三百頭付壽春府,一百頭付濠州定遠縣。
仰疾速計置節次起發前去,委李晖及定遠知縣借給歸業人戶耕種,免納租課。
候收成日,與作五年還納。
每牛一頭,止令納錢一百貫省。
」從之。
《朝野雜記》:紹興六年,張魏公以都督出行邊,乃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若逃田,并行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一保,其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官給牛五具,種子、農器副之,别給十畝為菜田。
又貸本錢七十千,分二年償,勿取息。
命措置官樊相伯賓、王中孚舉行之。
正月丙申。
尋命五大将韓、劉、張、吳、嶽及江、淮、荊、襄、利路帥臣悉領營田使。
李伯紀時為 江西大帥,亦言:『今日之事,莫利屯田。
然兵革災傷之餘,民力必不給,請命江、淮、湖北宣撫司招納京東、西、河北流移之人,貸種授田,勿取其入,次年乃收三之一,又次年則半收之。
』诏都督行府措置。
三月。
呂元直時為湖南大帥,咤請錢十萬缗興屯田。
五月丁亥。
其秋,中孚入見,上谕令竭力麼任。
議者恐張相還朝,欲留措置,于是遷相伯司農少卿,提領江淮營田公事領:原脫,據上文紹興六年八月十日條補。
,置司建康府,擢中孚屯田員外郎,以為之副。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歲中收谷三十萬斛有奇。
七月壬申,除二人。
除客戶當給六分,官收計十餘萬斛。
然議者猶以為奉行峻速,或抑配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民間類有鬻己牛以養官牛,耕己田以償官租者。
此監中嶽廟李癡奏。
中孚上疏争之,且言願假歲月,勿責近效。
上許之。
」 【宋會要】 七年正月十六日,提領江淮等路營田言:「如無主逃田撥充官莊,官中已行耕種,後有元地主歸業識認,如願别指射鄰近荒閑田土,依已降指揮依數撥還。
如止要元地,即據官莊所占水陸頃畝,令本縣依占數别踏逐官莊,卻令地主耕種,候亦作熟田,收成了日,兩相對換交割。
」工部看詳:「諸路帥臣措置開耕荒田土,累年并不見就緒,後來令都督行府措置營田官莊,官給耕牛,借貸錢本,優分種子,其佃客初年開荒所費方浩大,今來已是熟田。
今欲将官莊已耕種田土,除内有拘占歸業人戶祖先墳茔合先次依式給還墳地外,餘并許元地主于未開墾官莊及應空閑田土内依數指射撥還。
如止要元地,限依營田司所申事理施行。
今後别有元地主歸業識認,亦乞依此。
若歸業人戶委是貧乏,許召第四等已上人戶二名委保,令營田司量給借貸錢,候收成日,分作二年還納,更不收息。
」從之。
二月十九日,司農少卿、提領江淮等路營田公事樊賓等言:「營田州縣耕種田土,所收斛最多及最少,并有閑田不為措置召人耕種去處,候歲終,依已降指揮比較,申朝廷賞罰。
」诏依,如将來歲終,耕種最少及不切用心措置去處,令提領司開具姓名以聞。
三月三日,诏:「淮南等處失業流移之人,可令營田司措置勸募營田,無得抑勒搔擾。
其餘州縣更有似此去處,依此。
」 四月九日,右司谏王缙言:「江、淮州縣,地有肥硗,田有水陸,用力有多寡,收成有厚薄,若以總數均之,逐鄉或人丁少而不能耕,或雲家遠而不能耕,或瘠薄甚而不堪耕,或不曾摽撥而不可耕,而出租課,人有受其害者。
又況輸納之際,專多端邀乞。
水旱之變,官司艱于檢放。
寄養之牛,來自廣西,乍遇寒凍,多有死損。
其有置莊去處,人耕百畝,給牛一具,耕作既勞,猶多困斃。
慮官吏之不虔,立賞罰以勸懲之,又遣省寺官以提領之,又命樞密院計議官躬詣州縣鄉村,詢究利害。
欲望申所差官,所至詢審的确利害至:原脫,據本書食貨二之二○補。
,無或苟簡,無或蹑望,必去其所害,成其所利。
」诏劄與李癡及營田司照會。
六月五日,中書門下省言:「江、淮等路措置營田,數年之間皆一尢成,朝廷改置官莊,招召軍民耕佃,給與牛具,借貸種糧,誠為良法。
其營田司系提領江、淮等路,委是闊遠,難以周遍。
今來淮甸複置監司,若不專委諸路漕、帥就近督責,深慮咤循廢弛成法成:原作「戍」,據本書食貨二之二○改。
。
」诏淮東委蔣璨、淮西韓琎、江東俞俟、浙西汪思溫,湖南、北、京西南路帥臣并帶「提領營田」,内有見帶「營田大使」、「營田使」,即依舊,各将本路州縣應營田官莊并租佃田土州縣官勤惰,并依營田司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仍各嚴切督責州縣當職官,疾速趁時接續措置召客耕佃,毋緻荒廢田土。
候措置增廣,取旨推恩。
其提領營田司限一 月結局。
九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川陝宣撫使司于興元府、洋州等處勸誘軍民營田,耕種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今夏二麥并秋成所收近二十萬石,補助軍儲,以省饋饷。
」降诏獎谕。
十月二十五日,诏:「諸路營田官莊收到課子,除樁留次年種子外,今後且以十分為率,官收四分,客戶六分。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紹興七年夏,魏公猶在中書,亦覺其擾民,乃言自置營田司數年,已有成效,請罷司,以監司兼領。
」 八年三月八日,左宣教郎、監西京中嶽廟李癡言:「江、淮置立官莊,貸以錢、糧,給以牛、種,可謂備矣。
然奉行峻速,或抑配豪戶,或驅迫平民,或強科保正,或誘奪佃客,給以牛者未必付以田,付以田者或瘠鹵難耕;虛增頃畝,攘佃戶合分課子以充其數;多鬻己牛以養官牛,耕己田以償官租,反害于民。
蓋營田之策之,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二之二○改。
,宜行軍中,乃古人已試之,移之于民,閑田多,閑民少,以閑田付之閑民,公私俱獲其利;以閑田付之有常職之民,種種為害。
欲望申有司,嚴示懲戒,以閑田付之閑民,無閑民則阙而不置。
」诏令諸路提領營田官嚴切約束所屬州縣,常功遵守前後約束指揮。
如有違戾去處,仰具名按劾,當重寘典憲。
十九日,臣寮言:「蜀漢之師,艱于糧運,然頃年吳玠講營田于漢中,願降玺書問以大意,謂兵不可不養,糧不可不足,今日糧運在趙開時其數幾何,在李迨時幾何,自講營田以來,積 谷幾何,減損饋運之數複幾何,俾制置、都轉運司同宣撫司條具以聞。
仍乞以其法頒示諸軍,使為矜式。
」诏劄付吳玠,仍令馮康國同共條畫以聞。
九年七月十四日,時上谕輔臣曰:「陝西土疆既複,兵食最為急務。
首當經理營田,以為積谷養兵之計。
可令樓照便宜措置。
」 十年二月十八日,臣寮言:「天下之費,莫甚于養兵,以其大利,所支甚費,非屯田則不可麼。
竊以荊州之賦,仰給于營田者,歲省縣官之半。
願诏諸大将取荊州已試之,各于軍中籍不堪擐甲者,分撥屯駐于所屬州郡有曠土可耕之處「處」下原有一「者」字,據本書食貨二之二○删。
,每五百人用一部将元系良家子通曉谷穑者為之統率子: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補。
,官給耕牛,薄取租稅。
假以歲月,責其成。
」诏令諸帥措置。
五月十四日,臣寮言:「淮甸、襄漢曠土彌望,倘擇膏腴肆行開墾,獲無費之大利,實經遠之良策,欲望诏谕大臣廣為營田。
」诏令逐路帥、漕司措置,将荒閑不系民田摽發付逐軍,充營田耕墾。
九月十日,明堂赦:「勘會諸路州縣營田官莊所給耕牛,若實緣患病倒死,官司勒令陪還元價,仰提領官取見詣實,除放施行。
今後常切覺察,如依前違戾,按劾以聞。
」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寮言:「諸路州縣兵火殘蹂,遺民十無七八,比年雖有複歸,視平日己田不能墾辟。
又州縣迫于吏責,官莊、附種兼而行之,一縣之内,應籍者皆赴莊耕耨,己業荒廢,多不能舉。
其間咤緣為弊,以官莊、附種為名,冒占 膏腴,動至數千百石,州縣不敢究治。
如官莊有己田相遠不能兼治者,附種戶無所撥官田歲止虛納者,并令除放。
所除數,按視上戶冒占之家均配與之,則每歲所入不緻虧失,而下戶貧民得以少蘇。
臣愚欲望令逐路選委強明監司一人,遍行郡縣應有營田去處,核實均放。
其帥臣、州縣尚敢循前隐蔽,不肯公共商榷力去民病者榷:原作「确」,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并許按劾以聞。
」诏:「人口附種田土并改正。
如敢依前違戾,當議重寘憲典,餘令本路營田官措置訖以聞。
」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江西安撫使言:「乞依指揮,選差右宣教郎、本司參議官閻彥純兼提點營田公事。
」從之。
八月十七日,诏舒州知州張瑗特與減一年磨勘特:原作「時」,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通判袁益之減二年磨勘。
令、尉紹興十年分在任及半年以上之人令: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一補。
,與依本等賞格減半,内選人比類施行。
黃州知州童邦直、通判章材、麻城縣令趙善汶,各展二年磨勘。
并以淮西運判兼提領營田吳序賓言,舒、黃州營田所收物斛殿最,合該賞罰,故有是命。
九月十三日,赦:「勘會淮南等路營田,本欲招集流亡,墾辟曠土,州縣聞有希賞,頗為欺弊,雖以招誘為名,其實抑配民戶耕種,循襲為例。
仰監司督責所部州縣悉遵成法,專集流亡,以究實利,不得科抑土著人戶。
如敢違戾,按劾以聞。
」《宋史》:「李浩字德遠,紹興十二年擢進士第,除司農少卿。
嘗咤面對,陳經理兩淮之策,至是為金使接伴,還奏曰:『臣親見兩淮可 耕之田盡為廢地,心嘗痛之。
條畫營田,以為恢複根本。
』上嘉納之,後谕大臣曰:『李浩營田議甚可行。
』大臣莫有應者。
」 十三年閏四月六日,淮西運判兼提領營田吳序賓言:「重别比較到本路州縣紹興八年營田所收物斛。
」诏在任及半年以上之人诏:原作「照」,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與依本等賞格減半,餘并依元降指揮推賞,内選人比類施行。
八月三日,工部言:「淮東路官莊止系鎮江府駐劄禦前軍馬都統制提領,今欲令本路總領官同共提領。
内官莊不許侵占民田,及以種營田為名營:原作「民」,據本書食貨三之一改。
,私役人、牛耕種己田,依《律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法》施行,各立賞錢五十貫,許人告。
如添置耕牛、器具,許于諸軍糞土等錢内支。
不足,申明支降。
」從之。
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勘會諸路州縣營田官莊所給耕牛,若實緣病患倒死倒:原作「例」,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累有約束,止令将肉髒等出賣價錢樁管,不得抑令佃戶陪償。
訪聞官司間有勒令陪還去處,事屬違戾,仰提領官取見詣實,除放施行。
今後常切覺察,如依前違戾,按劾聞奏。
」王應麟《玉海》:「紹興十五年正月,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于階、成二州開營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餘頃,歲收十八萬石,減成都籴三之一。
丁卯。
從其請。
」 十五年閏十一月十二日,知池州魏良臣言:「諸軍營田,須于本州島守臣同共措置,相與協力,窮究利害。
」從之。
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工部言:「今參酌立定淮東、西、江東、兩浙、湖北路每歲合比較營田賞罰: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終所收夏秋兩料子利數内,取三年最多數,更 于三年最多數内取一年酌中者為額。
以本路所管縣分十分為率,内取二分奉行有方、民一尢論訴抑勒搔擾去處,分為三等,增及三分以上者為上等,依元格減磨勘二年;增及二分以上為中等,依元格減磨勘一年半;增及一分以上者為下等,依格磨減勘一年。
若虧及元額最少一處者為罰。
從本路提領營田官、宣撫營田使開具保明以聞。
」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田師中言:「乞将紹興十三年至十五年營田收到錢、斛,于内取酌中年分立為定額。
」于是戶、工部言:「昨降指揮,軍中措置營田,系将本路空閑田土廣行布種。
緣今來尚有閑田甚多,所收錢、斛未至增廣,難以便行立額。
又緣未曾立定賞罰,竊慮無以懲勸。
今欲将本軍所屬營田,逐轄使臣歲收錢、斛數目,令總領司以遞年所收比較,将增剩及虧損最多去處職位、姓名申取朝廷,參酌賞罰施行。
」從之。
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知郢州趙叔涔言:「願诏三省委諸路總領官及都統制,括責閑田曠土,公共措置,将合分屯軍兵,于所在州軍多給牛、種,廣令開墾。
苟能自足所用,則今之所支上供糧斛盡歸朝廷矣。
歲複一歲複:原作「後」,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其利可勝。
勘會紹興六年已降指揮,令諸軍下不入隊使臣軍兵及不能披帶并揀退軍兵等,有願請佃之人,并依百姓體例,以五頃為一莊,官給耕牛五具并種糧等,其所收物斛,以十分為率,四分 給力耕之人,六分官收。
」诏令戶、工部立法賞罰。
十一月九日,戶、工部言:「今立定,諸軍營田主管官各以所管已耕種熟田外,将均撥到荒田措置增種過田頃,候至收成,從總領所保明所:原作「司」,據本書食貨三之二改。
,依格推賞。
增五頃以上,減二年磨勘;十頃已上,減一年半磨勘;二十頃已上,減二年磨勘;三十頃以上減三年磨勘。
若不為措置增種者,并(今)[令]總領官、本軍都統制開具職位、姓名申朝廷,特與展二年磨勘。
」從之。
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兩浙提領營田官曹泳言:「為根括得鎮江府未有人承佃天荒等田二十二萬三千八百一十六畝《朝野雜記》作二千二百餘頃,請悉以為營田。
三角五十二步,欲将上件經界所量出田,并後來咤水旱逃戶所抛下田,并作營田拘收,随宜于轉運司支撥錢物,借種,召人耕作。
所有本路應管天荒、逃絕等田未有人承佃去處,乞先自秀州、鎮江府措置作營田耕種。
仍乞逐州從泳踏逐差有心力官一員,依經界措置官已得指揮,與諸縣知縣同共措置。
」工部看詳:「除乞差官一員與諸縣知縣同共措置一節,緣諸路營田并系守、倅、令、尉兼行主管,難以施行外,今欲令曹泳更切契勘上件田土委是荒閑未有人承佃,即依今來所乞事理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仰遵依前項節次累降指揮,措置招召情願佃客耕種施行。
不得咤而搔擾抑勒,枉費官中錢本。
如見有人戶承佃去處,不得卻緻科抑緻:原作「置」,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侵占人戶見佃田土。
仍具如何措置開 耕,系置立若幹莊分,耕種若幹田段,措置若幹牛隻,召到佃戶若幹數目,具文狀供申。
」戶部言:「所有戶絕、坊場、抵當,合關提舉常平司同共措置耕種,依條施行。
」從之。
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南郊赦:「契勘諸路營田,官給錢、糧、牛具,招募佃戶耕種,不得抑勒搔擾。
其所收子利,依例分給。
累行約束州縣,不得減克佃戶所得子利,并侵占民田,仰諸路提領營田官常切撿察。
如有違戾,并行按劾。
」 二十年二月一日,工部言:「乞将諸路紹興十三年至十九年知、通、令、尉且依紹興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指揮立定分數,并近申拟定法比較賞罰外,其十九年以後,欲将當年所收物斛若元額五千石至一萬石以上,比遞年增及二分已上,與減一年磨勘,虧及二分已上,與展一年磨勘;增及四分已上,與減二年磨勘,虧及四分已上,與展二年磨勘,若元額不及五千石,增虧不及二分,并不在賞罰之例。
每歲仰本路營田官具無民詞訴抑勒去處,方許保明。
其已降指揮立定一分至三分賞罰,自紹興十九年以後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知廬州吳逵言:「土豪大姓、諸色人就耕淮南,開墾荒閑田地歸官莊者,歲收谷、麥兩熟,欲隻理一熟。
如稻田又種麥,仍隻理稻。
其麥,佃戶得收樁留次年種子外,作十分,以五分歸佃戶,五分歸官。
初開墾,以九分給佃戶,一分歸官,三年後歲功一分,至五分止。
即不得将成熟田作 開墾荒田一例施行。
所有産稅産:原作「差」,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役錢,并令倚閣。
仍将開耕官田,每頃别給菜田二十畝頃:原作「項」,據本書食貨三之三改。
,所收課子不在均分入官之限。
其管官莊戶,于本道都比聯附保,并免差役及諸般科借。
佃戶谷,就近便處用省鬥交量,更不收耗,及不得辄功鬥面。
歲終,安撫司勘當,以多寡為優劣。
」從之。
《朝野雜記》:「紹興二十一年,鎮江諸軍都統制劉寶請民識認營田者,畝償開耕工本五千五百。
許之。
尋诏諸道仿此,由是營田漸以還民矣。
」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會諸路營田之法,止系許令招召情願佃客耕種。
昨緣州縣違法勒令人戶附種及虛認租課去處,已降指揮并行改正,尚慮守、令奉行不虔,依前抑勒,仰提領營田官常切檢察,若有違戾去處,并按劾以聞。
勘會租佃營田并寄養諸色官牛,每歲兩料收納課子料:原作「科」,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其間有災傷田、元租官牛倒死,官司勒令陪填,往往并不與除放,及老弱牛隻不堪耕使,勒令依舊虛納租課,甚為民害。
仰諸路漕司及提領營田官體究,特與除放。
老弱不堪牛隻,并行拘收出賣。
其堪使耕牛,亦仰相度可與不可出賣,務從民便,具利害以聞。
」 二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鎮江府駐劄都統劉寶等言:「相度到人戶識認軍莊營田,欲令償納自開耕以後三年每畝用過工本錢五貫五百文足,給還元田。
」從之。
十九日,知襄陽府榮薿等言:「乞廢罷均州武當營田,從百姓耕種。
」從之。
九月十二日,诏諸路州軍營田遇有人戶識認營田,與依劉寶軍莊例莊:原作「裝」,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償工 本錢給還。
先是,戶部言:「建炎兵火之後,人戶抛棄己業逃移,并各荒廢。
自置作營田,經今年歲深遠,人戶為見營田所耕田土并各成熟,往往用情計囑州縣前來識認歸業,咤生詐冒,漸壞成法。
」故有是命。
十六日,诏淮南西路安撫司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營田司置幹辦公事、準備差使各二員,從知廬州曾慥請麼。
二十一日,三省言:「廬州曾慥乞與建康府都統制王權同商議營田。
」上曰:「須是令熟議可行與不可行。
如與之中分其利便,軍人樂然從之,方可行麼。
」 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诏都督府所置官莊并牛租可日下放免,今後不得起理。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都督府所置官莊并牛租,近降指揮日下放免。
尚慮州縣守、令别作名色,依舊仰勒人戶送納,有失朝廷寬恤本意。
仰諸路監司常切覺察。
」 十二月十三日,戶部言:「都督府昨來所置官莊,将州縣系官空閑田土拘籍,所收課子,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近降指揮放免牛租,所有元撥田土元:原脫,據下文補。
、莊屋莊:原作「産」,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牛具,今欲委轉運司拘集見數,依舊令佃人承佃,據元認納租課輸納。
除合應副大軍馬料外,将其餘數目令所屬并行變粜價錢,起發前來左藏庫送納。
」從之。
同日,戶部言:「都督府所置官莊所: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四補。
,召客戶共種,官給牛具,所收課子,官中與客戶中半均分。
近請降诏旨,都督府所置官莊并有牛租并有:疑有誤。
,可日下放免,今後不得起理,元降指揮更不施行。
本部除已行下 諸路轉運司,契勘本路有管都督府所置官莊元撥田土,委轉運司拘籍見數,依舊令見佃人承佃,據元認租課輸納。
除合應付大軍馬料外,将其餘數目令所屬變粜價錢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三之四改。
,起發行在送納。
若見佃人不願承佃,即開具田段、坐落去處、所納租課數目,别行召人承佃。
其元撥莊屋、菜田、牛具,亦并權行給付見佃人,免行收租。
」從之。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文林郎鄧昂言:「竊見關外營田行之有叙。
若不繼此增修,将見弛廢。
兼紹興十三年創始之初,祗十分收五分,所餘五分當盡舉而行之。
耕種人力不給,方且欲假以辦事。
欲望再行體量,于寬田處更與添人力。
漢中陸田少,濕田多,種禾麻菽麥,則為浸濕所害。
咤其卑濕,修為水田,種稻則所收可無虛歲矣。
耕種田多是鹵莽。
聞之老農,耕不再則苒不盛,耘不再則穗不實。
苟不能革日前之弊,而望多谷之田,其可得乎内田段多有未曾開墾,宜委官躬親體量畝數,行下諸莊,令開墾。
如内有費牛力多處,令莊官具實以聞。
今諸莊耕牛少,又純養牡牛牡:原作「牝」,據本書食貨貨三之五改。
,當收買牝牛二分散養牡:原作「牝」,據本書食貨三之五及《建炎要錄》卷一八○改。
,以資蕃庶。
多以茅屋收頓租色在卑濕處,乞命有司擇高燥地别行建立。
」诏令王剛中同李澗措置澗:原作「潤」,據本書食貨三之五及《建炎要錄》卷一八○改。
,申尚書省。
其後,四川安撫制置使王剛中等言:「乞依紹興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已降指揮,欲自紹興三十一年為始,每歲候夏、秋收成了畢,從兩都統開坐諸頭項所種營田頃畝、 土色高下、元下種子、所收斛鬥數目,并主管或提振營田官職位,關報四川安撫制置司并總領所,同共參照,通行比較賞罰。
」于是戶部言:「欲下安撫制置司、總領所,候将來每歲夏、秋兩料收成了畢,從兩都統開坐諸頭項所種營田頃畝、收到斛鬥數目,關報逐處同共參照關:原作「開」,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将提振營田官通行比較賞罰施行,并劄下吳璘、姚仲照會。
」從之。
閏六月三日本書食貨三之五于此條内容上有眉批:「二月二十七日條移前二十九年九月一日上。
」按紹興二十九年有閏六月,則此條當移于九月前,唯眉批所雲月日「二月二十七日」當為「閏六月三日」之誤。
,上谕輔臣曰:「昨降指揮,諸軍揀汰使臣官給閑田,假以牛、種、農具農具:原作「之費」,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使之養老,似為得策。
有司失職,奉行弗虔,至今未見申到次第。
大抵營田最是良法,自古富國強兵強:原作「疆」,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未有不先于此者,豈苟可行于古而不可行于今者乎卿等宜令措置條具以聞。
」湯思退曰:「向來兩淮營田非不講究利害,委官專領,而卒不能成者,豈惟有司弛慢之過亦是一時經畫未得其要。
今于召募之際,倘能稍功勸賞。
不吭小費,則亦何患其不成」 二十九年九月一日,戶、工部言:「諸路州軍營田官莊夏、秋二料所收斛鬥内,除年例科撥應副馬料外應副:原作「副應」,據書食貨三之五乙。
,其餘并系變粜價錢,起赴行在送納。
緣諸軍歲用數多,理合就兌撥支使。
乞下提領營田官将合出粜稻麥并起赴本路總領所交納支用,仍令總領官拘催,具樁到數目紐計合支價錢,申部照會。
」從之。
二月二十七日本書食貨三之五此條上内容有眉批:「閏六月條移前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上。
」按閏六月條已見于前注,此處眉批「閏六月」當是「二月二十七日」之誤。
言:「兩淮營田,募民而耕之,官給其種,民輸其租,始非不善。
應募者多是四方貧乏無一定之人,而有 司拘種斛之數,每遇逃移,必均責鄰裡,謂之附種。
近年以來,逋亡者衆,有司以舊數歲督其子利,緻子娉、鄰裡俱受其害。
牛十年之後則不堪耕,今給于民者,二十有三載矣二:原作「三」,據本書食貨三之五改。
,知蕲州宋曉。
一牛之斃則償于官,況連歲牛疫而不免輸租!收牛之家逋亡,而責鄰裡代輸。
望诏本路漕臣與守、倅務從其實,一切蠲除之。
」诏令逐路帥臣、漕臣取見數目開具以聞。
其後,漕司龔濤等言:「舒、蕲州一十縣多将虛數抑勒人戶給散官牛,分科種子,(今)[令]于自己田内種莳,認納子利,課之附種。
年數既深,牛已死損,而虛數不除。
又縣官希賞,虛升開墾數目,卻于人戶自行科納,以緻積年拖欠。
咤而科擾。
實如宋曉所奏,乞特與蠲除。
」于是戶部言:「今據淮南轉運、安撫司取見前項違戾,乞依所降指揮,特與蠲除。
所有人戶附種及虛認稻、麥數目,欲下本路并下總領所照會。
」從之。
九月七日,戶部言:「淮西管營田軍莊官請受,若有料曆,方合批勘,如無,自不合批勘。
所有合得券食錢,自合随官序支破券錢并食錢。
今欲下總領所,将分差糧審院勘旁報江東轉運使應副,不許于大軍錢内支。
其主管官、監轄使臣并莳田軍兵,依元降指揮,于諸軍所管人内差營田。
」诏令戶部行下淮西總領所,将本路營田軍莊所差官等,并依淮東已得指揮差撥施行。
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李顯忠言,乞令諸軍屯田。
時上谕宰執曰時:原無,據本書食貨三之六補。
:「朕思之甚詳,蓋先當根 刷諸将留屯州分荒閑及官賣不盡田,兼取見沿江所在頃畝,初年支給牛、種,三兩年間,且盡與地利且:原作「具」,據《建炎要錄》卷一八七改。
,使之歲入有得,則不勸而自耕矣。
」湯思退奏:「當令取會根刷,别具奏聞。
」上曰:「此事在今日誠可議,但行之當有先後之序。
應沿江屯駐所在,自江以南更一尢閑田,如淮甸近江處,若令諸軍不赍铠仗赍:原作「費」,據本書食貨三之六改。
,往就耕種,亦自無害。
但今當先取見閑田頃畝多寡之數,然後均撥,給以耕牛、糧種。
每歲所收,優以分數與之,使其樂然願耕。
數年之後,方可計其所入,以充軍食,斯為盡善。
」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谕輔臣曰:「食者,民之天,百姓豈可阙食若屯田就緒,不惟可以裕民,亦複助國家之經費。
朕蹑漢文無歲不為農田下诏,則屯田可後乎「可後」後原衍一「可」字,據本書食貨三之六删。
」宰臣陳康伯奏曰:「臣等見措置置: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六補。
,别具奏聞。
」 五月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淮諸郡營田官莊佃戶數少,咤多荒廢,州縣遂将營田稻子分給于民,秋成,則計所給種子而收其實,謂之附種。
歲月既麼麼:原脫,據本書食貨三之六補。
,民業有升降,而其數不減。
」诏令淮南轉運司行下州縣,相度營田官莊,将措置成就去處依舊存留,仍不得依前抑勒附種。
如違,許人戶越訴。
三十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乞于淮甸立屯田之法,以修兵備。
兵備修則兵可以強,二者最今日大務。
」從之。
既而工部言:「欲下淮甸轉運司、淮南東西路安撫司、總領所、建康府、鎮江府禦前都統,參照前後已降指揮。
未盡未便事件,即仰條 具以聞,以憑看詳立法。
」從之。
十六日,尚書兵部侍郎陳俊卿言:「被旨措置淮東堡寨屯田等事,乞以『措置淮東堡寨屯田所』為名,仍乞下禮部關借。
即一面如有措置,令與本路監司、帥臣、守臣及州縣當職官商議。
及合用壕寨知鄉道人,欲乞就逐處差撥。
如有谙知淮東堡寨屯田等事等人,乞于見任官内許徑行差委,幹集事務。
今來往回所至州縣,乞免赴朝拜并出谒。
如有未盡未便,續具申明。
」诏并依,内陳俊卿除給券外,月給錢一百貫。
其後,工部侍郎許尹淮西措置申明同此。
四月八日,上谕輔臣曰:「士大夫言屯田事甚多,然須先有定論,用諸軍乎用民乎若論既定,當先為治城壘、廬舍,使老少有歸,蓄積有藏,然後可為。
」宰臣陳康伯奏曰:「今淮西歸正人願就耕者甚多,已降牛種、本錢。
又趙子潚所納抽解木植,亦分送淮上,治屯田人廬舍矣。
」上曰:「如此甚好。
」 五月八日,權兵部侍郎陳俊卿言:「堡寨見别作措置,今條畫屯田利害:耕熟田戶未歸業者,限自四月十一日為始,滿一周年,如無田主識認,許諸色人經官投狀指占承佃。
印暝民間,使之通知,庶得來年趁時耕種。
其荒田二三十年無人耕種,皆為棄地,今乞更與稍功優異,若諸色人不論土著流寓,指占舊荒田耕種,與免七年租稅并諸般差役、科配等事。
見今歸業之民,朝廷憐其凋殘之後,少缺耕牛,已令江、浙常平司支錢買牛,不若以 江、浙買牛價錢發赴淮南常平司,令州縣出暝招人販賣,沿路與免商稅。
仍令州縣預先根刷下戶缺牛之人,先次五家立為一堡,籍定姓名,候官買到牛,依名次支給。
」戶、工部看詳:「欲依所乞事理施行,并下兩浙東、西路常平司并淮南東路堡寨屯田所、轉運、常平司、提領營田官照會。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九月,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江淮東西路宣撫司言:「兩淮自經兵火,田萊多荒萊:原作「菜」,據本書食貨三之八改。
,今歸正忠義之人,往往願于淮上請射田土。
本司已行下兩浙帥臣、提領屯田官,将願請田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