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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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起諸色官錢,不以有無拘礙,蠲免一年。

    」 十三日,诏:「光化軍、襄陽府、信陽軍等處合納二稅,依已降德音各已展放二年,所有均、随二州理合一體,自幹道二年科□為始,依展免二年四料「依」下疑脫一「舊」字。

    。

    如已行送納,理充将來合納之數。

    」 二十六日,诏降指揮兩浙、江東路州軍不(已)[以]官戶、富民,管田一萬畝出籴米二千五百石。

    兩浙三十五萬四千三百餘石,已納三十萬六千七百餘石,未納四萬七千六百餘石;江東三萬四千四百八十餘石,已納二萬三千二百三十餘石,未納一萬一千二百五十石。

    以上未納米并予除放。

     十月九日,诏:饒州每歲進奉金一千兩,特予減七百兩。

     同日,诏将諸州軍外坊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元年拖欠酒錢,并予除放。

     二十八日,诏兩淮殘破州縣二稅已免至幹道二年終,可更予放免一年。

     三十日,诏隆興元年、隆興二年分拍戶欠未納酒錢,特予蠲放。

     十一月二十二日,成都府路轉運判官樊汝霖等言:「本司照得所理人戶白契稅錢,系自紹興三十一年立限拘收,至今首尾已經五周年,其間官司或催或放,或理或還,以緻文簿交錯,民間疑惑。

    其初本路一路共合理民間錢三百四十萬餘貫,今來所餘三十七萬餘貫,并系畸零殘欠,乞權住催理。

    」有诏:自今降指揮到日,未理殘欠并予除放。

     二十六日,诏淮東鹽司,将今來未起寬剩鹽本錢三十萬貫物免樁費費:疑當作「發」。

    。

     十二月二十一日,左司谏陳良佑進對,咤奏:「切見禦筆有『百姓既足,君孰不足』、『量入為出,可不念哉』之語,此最為要道。

    官吏與兵今取于民者已竭,而養官吏與兵之費功益而不已,國用安得不窮願陛下取見一歲賦入之數,其取于民者已過則從而蠲之,以寬民力;取見所養官吏與兵之數,其可省者從而省之。

    」上曰:「朕嘗有志于免和買及折帛等錢,以寬民力,但如今未暇。

    」良佑奏:「陛下言及此,生靈之幸!舊來都一尢此 等錢,皆是軍興時科取,及講和之後,此等科目依舊不除,今取民者竭矣。

    若制節國用,令出入有度,稍有蓄儲,即可行于陛下之志矣。

    」上曰:「咤卿之言,當定經制。

    」 二十五日,诏:「諸路州軍歲額弓甲物料均撥付三衙、江上諸軍等錢,及軍器所從抛并歲額弓甲箭物料幹道二年以後合納之數,令工部行下(請)[諸]州軍,并予權行放免。

    」 幹道三年正月一日,诏:「臨安府每歲認發三五分稅錢一十五萬貫,緣今年本府應辦大禮,所用錢物浩瀚,除通判聽認發八萬四千貫不減外,所有本府歲發錢六萬貫予減免五萬貫。

    」 十八日,诏蠲免六合縣去冬遺米燒爇過倉米七百五十二石。

     二月三日,臣寮言:「川秦茶、馬兩司,自紹興十九年至紹興三十二年,諸州縣侵用,失催博馬歲計,并茶場園戶積欠虧額科息錢、引見錢、銀絹錦紬布等,兩司總計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貫,系年深月遠,官吏替移,園戶委是貧乏,無可(倍)[賠]填。

    欲望将紹興三十二年以前應有欠負茶、馬司錢物,并與除放。

    」從之。

     十七日,诏四川宣撫司,本路諸監司将泸、叙州、長甯軍日後非泛科斂,一切蠲免。

     四月十八日,诏溫州永嘉、平陽、瑞安、樂清四縣逃移死絕人丁共一萬四千七百九十五丁,每丁納絹三尺四寸,共計一千二百五十七匹二丈三尺,并營銷欠。

     六月七日,宰執奏事之處,上曰:「湖、秀、越三州雨水為害,可谕守臣,如民間訴潦,宜予減放。

    」魏杞奏曰:「依條自當減放,更當谕以聖懷轸懷之意。

    」上曰:「三(洲)[州]和籴,宜與免放。

    」又曰:「江西今年和籴米免一百萬石,民力想少寬。

    」陳俊卿奏曰:「此陛下一念之及,足以緻和氣,況百萬石米,民之受惠多矣!」 十二日,诏潼川府、利州、夔州路人戶白契稅錢共一十萬五千五百三貫五百七十四文,并行除放。

     二十六日,诏臨安府新城縣每年進際稅賦,與減免一半。

     七月十四日,诏桂陽軍幹道元年未起發上供錢,并幹道三年分天申節、大禮土貢,及上供錢、銀,并以三分為率,特予減免一分。

     閏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州、道州、桂陽軍拖欠下幹道元年五月以後月樁錢六萬七千二百四十二貫有奇。

    以李金賊徒殘破故麼。

     二十六日,诏蠲免臨安府臨安縣五鄉人戶二百八十家夏、秋二稅有差。

    以天目山洪水暴發,沖損居民故麼。

    知臨安府周淙言:「據錢塘縣丞餘禹成具到:周向等二十四家沖損屋宇,溺死人口,欲放今年夏、秋兩科并來年夏料錢;于興等一百四十一家沖損屋宇,什物不存什:原作「計」,據下文改。

    ,欲放今年夏、秋兩料;盛慶全等七十家沖損一半屋宇、什物,欲放今年夏料。

    以上三料并系第五等以下人。

    及锺友瑞等四十五家各系上戶,内有锺友端第四等戶被水至重,欲放今年夏料;施埕等四十 一戶被水次重,欲放半料。

    以上通計合放和買、夏稅紬絹绫本色折帛一千三十四疋三丈有奇,綿一百九十二兩一錢,役錢四百二十四貫七百七十三文,丁錢六十九貫二百文,苒米三十七石有奇,茶錢一十九貫有奇。

    」從之。

    原書天頭注雲:「幹道三年八月七日條移此。

    」 八月二十二日,漢陽軍言:「本軍止管漢陽、漢川兩縣,在湖北一路最為凋瘵之處,兵火以前,每年樁發上供錢本縻費錢二千五百貫文,于紹興十三年以後,每年于所起錢上遞增二分錢七百四十五貫六百文,至三十二年,共增樁錢一萬五千六百五十七貫六百文。

    昨自隆興二年添差歸正官,并總領所差撥添監酒務嶽廟揀汰使臣,每年樁請俸錢僅二萬餘貫。

    緣此本軍缺乏,上供錢委實一尢所從出。

    乞自幹道二年以後,蠲免遞增二分上供錢,止依目今見起錢一萬五千六百五十七貫六百文為額。

    」诏令戶部更予權免幹道二年、三年,仍自幹道四年為始。

     二十三日,诏光、濠、廬州、壽春府幹道三年合發上供諸色錢物,并予全免一年。

    其無為軍以三分為率,放免二分。

     九月十七日,诏溫州經、總制錢,幹道二年秋季至五年夏季終,以十分為率,予減二分。

     二十五日,诏和州合納二稅上供錢并内軍錢物,特予蠲免。

     二十八日,诏揚州幹道三年分上供經、總制無額、坊場七分寬剩錢,以三分為率,蠲免二分。

     十一月二日,南效赦:「諸路州軍縣民戶有拖欠夏稅畸零稅賦、和買折帛、折麥、折鹽、茶租、養士、白地錢、職田、僧道免丁等錢物,緣州縣催理失時,積年拖欠,及有災傷人戶逃移,卻勒令保正、(付)[副](陪)[賠]納。

    仰諸路漕司委官,将州縣第五等已下民戶應欠負隆興二年以前前項諸色畸零錢物,并予日下除放。

    如敢違戾,仰人戶詣提刑司陳訴詣:原作「指」,據文意改。

    ,将違犯官吏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幹道六年。

     同日,赦:「已降指揮,淮南州軍幹道三年合起上供分隸等錢物,并已立定分數展免。

    訪聞州縣尚于民戶名下仍舊科敷。

    所有已到官錢物,并與理将來名下合納稅賦,其未納到錢物,并予除放。

    」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幹道六年分,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九年分。

     同日,赦:「出戍諸軍借請過錢、米,并予除放。

    諸路廄、禁(庫)[軍]依條借過口食衣糧等,照應節次已降指揮年限除放。

    」 同日,赦:「紹興三十一年諸路州軍拖欠諸色窠名錢物,昨來戶部拘催,所以申降指揮并予除放訖。

    訪聞州縣卻有将元數巧作名色,依舊催理。

    可自赦到日,依已降指揮除放。

    」 同日,赦:「福建路昨來寺蹑攢剩錢,緣一時所立數目稍重,其間往往不能樁納,以緻僧、道逃亡,虛挂欠負,無所從出。

    可并予蠲免。

    」 同日,赦:「昨指揮,兩浙、 江東路州軍人戶有田萬畝出粜米二千五百石,未納米數已降指揮,并與除放。

    所有八千畝以上合出粜米一千五百石,未有該載。

    可令漕臣将未拘收合出粜米數,并予除放。

    」 二十七日,诏臨安府屬縣拖欠幹道元年夏秋二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諸色錢三萬三千餘貫,人戶少欠酒錢八千餘貫三百,并安撫司錢六千餘貫,并予除放。

    」 十二月八日,诏免放舒、蕲州災傷去處稅賦一年。

     二十七日日:原作「年」。

    天頭注雲:「年,疑日。

    」按作日是,據改。

    ,诏放賀州(朝)[幹]道元年虧欠經、總制錢一年。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福建上四州紹興三十二年以前積欠鹽本等錢,并行除放。

     二月一日,诏:「訪聞福建路建、劍、汀、邵四州軍科買官鹽,搔擾民戶,至于無本起綱,白行敷納白:疑當作「自」。

    ,重困民力。

    可将本路鈔鹽一項行行住罷行行:疑當作「權行」。

    ,轉運司每歲合認發鹽錢二十二萬貫,并予蠲免。

    卻令本司于八州軍增鹽錢并将樁留五文鹽本錢通融抱認七萬貫,充上供起發。

    今後州縣不得更以賣鹽鈔為名,依前科敷搔擾。

    仍令監司常切覺察。

    如有違戾,許民戶越訴,(鹽)[監]司按(刻)[劾],重寘典憲。

    」 三月二十八日,宰執進呈:知楚州劉舜谟乞将壯丁民社予免戶下稅役。

    上曰:「此說是可行。

    」蔣芾奏曰:「淮上見免二稅,咤而從亦無害。

    」 四月十六日,诏桂陽軍臨武縣拖欠幹道三年正月至四月分上供錢六千貫,并予除放。

     五月二十四日,诏滁州幹道三年未起經、總制錢二千九百餘貫,特予放免。

     二十七日,诏無為軍幹道三年未起一分經、總制無額錢特予除放。

     六月八日,诏:「諸路州縣幹道元年、二年人戶各有拖欠畸零夏稅、和買折帛、折麥、折鹽、茶租、養士、白地、職田、僧道免丁錢物,緣官司催理失時,遂緻積年拖欠,貧民下戶艱于輸納,州縣追擾,重困民力,理宜優恤。

    可令戶部日下并予除免。

    」 十四日,诏:「邛、蜀州予免今年夏稅一料。

    如已送納在官,理充來年合納之數。

    其埸、店戶額官課,予蠲免一半。

    」 十八日,诏:「諸路州縣酒稅欠折、坊場廢壞、綱運沉失、倉庫漏底,注在簿籍,委非侵盜,并四川民戶拖欠布估、水腳錢,已放至隆興二年終,切慮以後年分亦有積欠之數,官司見行追理,無所從出,今将幹道元年、二年拖欠之數,特予除放。

    」 同日,诏:「臨安府諸縣幹道二年苒米、坊場課利,曲引等錢二萬一千貫有畸,并無予除放。

    無:疑當作「特」。

     七月十六日,诏光化軍進奉内藏庫天申節銀蠲免一年。

     八月一日,诏廣德軍月樁錢今後每月予減一千八百貫。

    以權發遣廣德軍範述及前江東運司韓元吉奏:「廣德軍所管止兩縣,江東最小處,月樁錢六千八百八十四貫三百有零,比之它郡,數目最重,乞行蠲減。

    」故有是命。

     四日,诏江南西路合發湖廣總領所蕃商博絹五千匹,并予蠲除。

     九月二十七日, 诏:「四川諸州拖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贍軍諸色窠名物錢,并退回短少估剝虧分之數,及倉庫漏底折欠等錢八項,并行除放。

    」 十月十三日,诏:「和州今年合發未起一分上供等諸色錢物,并予蠲放。

    」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路州軍将幹道二年十二月以前應未補發米斛,并特予除放。

    」 十二月五日,诏:「(咤)[英]州咤(牧)收捕贛賊,批請過錢二百七十貫一百文、米一百二石一鬥二升,韶州米一千一百四十九石九升,料四百一十一石一鬥八升,特予除放。

    」 十三日,诏郴州隆興二年以前拖欠未撥還弓箭手錢、米,特予蠲免。

     十七日,诏:「兩浙、江東、西路幹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并權予減半輸納一年。

    如州縣辄敢過數取民一文以上,許人詣檢、鼓院進狀陳訴,官吏當重寘典憲。

    」 二十二日,诏:「諸路常平、義倉有漏底欠折一十七萬八千五百餘石,并予除放。

    」戶部尚書曾懷準指揮,盤(糧)[量]到江、浙等路一百二十八州常平、義倉,除未申到外,有漏底欠折一十萬八千五百餘石,乞令州縣補還。

    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臨安府幹道三年見欠折帛錢三千一百五十貫文,特予蠲放。

     二十一日,诏諸州隆興元年至幹道二年終拖欠未起上供諸色窠名錢物、糧斛,并予蠲放。

     三月十三日,诏:「成都府路人戶見理運對籴米腳錢三十五萬貫,可并予除放。

    卻自今年為頭,将減省籴價等錢對數補填。

    」 十六日,诏臨安府錢塘、仁和縣幹道二年折納夏稅苒米、身丁錢除納外,見欠一萬二千七百二十六貫有零,特予蠲放。

     五月二日,诏隆興府隆興府:原作「奉新府」系「隆興府」,按《宋史地理志》無奉新府,而奉新縣向屬隆興府,知「奉新府」之誤,據改。

    ,将奉新縣三鄉窵稅正額錢三百五十九貫、苒正米六百二十八石并沿納折科盡行蠲除,今後不得别作名色,複有科擾。

     八月十五日,诏:「江、淮等路将拖欠紹興二十七年至幹道元年終合發内藏庫歲額錢共八十七萬五千三百一十九貫四百六十一文,并予蠲免。

    」 十月五日,诏:「台州黃岩、臨海縣被水沖損田産屋宇、牛畜之家,幹道三年、四年、五年未納稅賦特予蠲放,其私債候至來年秋成理索。

    」 十七日,诏池州人戶未納幹道四年夏稅二萬二千餘貫,并行蠲放。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岩州第五等人戶丁鹽絹予放免一年。

     四月二日,诏遂甯府場務虛額折估錢二萬四百九十六貫有奇,并予除放。

     閏五月二十四日,诏江東轉運司,将建康府、太平州寔被水縣分第四、第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并予放免一年。

     十一月十八日,诏溫州将幹道三年、四年民戶積年畸零稅賦并予蠲放,第四等以下身丁錢并予免放一年。

     十二月二日,诏臨安府錢塘、仁和縣人戶幹道五年夏、秋兩料并今年夏料畸零未納殘欠錢物仁和:原作「人和」,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

    ,特予除放。

     十四 日,诏揚州将兵火以前舊額二稅所收壯丁耆戶長一分寬剩折納畸零等錢,特予蠲免。

     三十日,诏和州第五等以下人戶今年身丁欠負,特予蠲放。

     七年二月十四日,冊皇太子赦:「應欠官私房廊、白地賃錢,将幹道六年以前欠少未還之數欠少;疑當作「少欠」。

    ,并特予除放;及民間見欠幹道五年以前私債,其還利過本者,特予除放;并幹道六年以前應犯罪已籍沒家豹,所有名下未追贓錢,見今監系家屬及幹連人,并予除放。

    」 同日,赦:「行在贍軍諸酒務拍戶賒欠酒錢,已降指揮放免至幹道二年五月終。

    仰将幹道二年六月一日以後至幹道五年終拍戶未還欠賒酒錢,并特予蠲放。

    并殿前、馬、步軍司開沽兩浙犒賞酒坊,近降指揮撥歸戶部提領,仰将幹道五年煮酒界以前年分拍戶應欠賒酒錢,特予蠲放。

    并訪聞三司元差軍官将校主管酒坊咤交割有少欠錢物訪:原作「三」,據文意改。

    ,勒令承認,見于請受内逐旬除,并特予除放。

    」 同日,赦:「兩浙、京西州軍拖欠内藏庫幹道五年以前坊場錢,竊慮艱于輸納,可并免放。

    」 同日,赦:「應監司州郡拖欠未起上供諸色錢物糧綱草料等,已放至幹道二年終,今将幹道三年應未起之數,特予除放。

    」同日,赦:「應民間舊欠茶鹽錢有元系祖來身分少欠,至娉及曾娉尚行監系償還,寔可矜憫。

    可自幹道五年以前有似此之人,官司審寔,并予之除放。

    」 四月十一日,诏:「民間種佃官司田畝未納租課并欠少官司房廊、白地賃錢欠少:疑當作「少欠」。

    ,并放至幹道六年終。

    并民問私債還利過本,放至幹道五年終。

    」 五月十九日,诏盱眙軍幹(隆)[道]六年七月分添收頭子、堪合朱墨錢、僧道免丁等錢,特與蠲免。

     七月十五日,诏甯府人戶逐年身丁錢一萬四千八百餘貫文(貫)「甯」字前後當脫一字。

    ,今後并與蠲放。

     十月一日,江南東路安(掐)[撫]轉運司言:「饒州、南康軍今年旱(晖)[暵]最甚,民間合納夏稅物帛并折帛錢,起發上限一半,其下限合起一半乞行倚閣,候将來豐熟,作兩料帶納。

    」诏:「饒州、南康軍并依江西、湖南已得指揮施行,内第五等人戶未納夏稅,各(與)[倚]閣五分。

    」尋诏:「江、饒州今歲旱傷,已降(揮)[指]揮,将逐州第五等人戶未納夏稅各(與)[倚閣]五分。

    尚(盧)[慮]難于輸納,可将逐州第四、第五等人戶未納今年夏稅,日下權(衡)[行]倚閣,候來年帶納。

    」 十六日,诏泰州幹道三年至六年虛額錢,特與蠲免。

     同日,诏京西提刑司,幹道六年、七年進奉天申節銀五百兩,特與蠲免。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知秀州丘言:「華亭縣雲間、仙山、胥浦、白沙四鄉民田,以潮為害,官失苒米歲二萬九千二百一十石,稅絹五千三百七十五匹,乞賜蠲放。

    」诏逐鄉被浸鄉田合納苒稅,特與放免三年。

     四月一日,诏蠲放湖州幹道七年以前未催茶租錢一萬五千貫有奇。

     二十七日,诏兩 淮州軍今年二稅,更予蠲免一年。

     五月三日,诏湖州幹道六年秋苒上收經、總制頭子錢、勘合朱墨錢七千八百餘貫州:原脫,據上下文補。

    ,特予除放。

    是月,诏:「人戶丁錢每七丁共納絹一匹,比元額每歲減絹二萬四千八百二十匹。

    嚴州依湖州,每七丁共納絹一疋,比元額每年減絹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三疋有零。

    紹興府上四等每七丁納絹一疋等:原作「年」,據下文改。

    ,第五等每十丁納絹一疋,比元額每年減絹一萬三疋二丈五尺四寸。

    處州上四等戶以五丁共納絹一疋,第五等戶以八丁共納絹一疋,比元額每年減絹九千九百一十六疋有零。

    其已減數,并依每年收到沙田、蘆場租錢内撥還戶部。

    」 六月五日,诏兩淮歸正人所耕田土,州縣撮收課子特予除放。

     三十日,诏筠州、隆興府、臨江、興國軍已倚閣幹道七年夏稅三年帶納之數,予放免一年。

    原書天頭注雲:「幹道八年七月七日條移此。

    」 七月二十四日,诏:「将徽州減免不盡雜錢盡數蠲放,以寬民力。

    其本州島認發漕司絹三千疋,折斛錢一萬五千貫,建康府絹二千五百疋,(益)[盡]予免放,令戶部以沙田、蘆場錢内撥還。

    」 十一月六日,诏:「諸路州縣拖欠未起上供經總制等錢、諸色窠名錢物米斛,已放免至幹道三年終。

    所有以後年分亦有拖欠之數,若行一例催理,竊恐追擾。

    可将幹道四年、五年諸路州縣拖欠未起之數特予蠲放,日下銷落簿籍,不得再有追理。

    如違,許民戶越訴,監司覺察按治。

    」 同日,诏當湖、和平、澉浦、徐公犒賞四酒庫見欠錢九千一百四十貫四百八十九文,并予蠲免。

     同日,诏将幹道四年、五年諸路州縣拖欠未起上供經、總制等諸色窠名錢物、米斛,特予蠲放。

     十二月五日,诏兩淮州軍幹道九年合起催二稅,可更予蠲免一年。

     十九日,诏:「兩淮運判胡昉具至紹興府增起苒米四萬九千餘石,及幹道五年曆尾剩錢一十六萬七千餘貫,并免行起發。

    」 九年閏正月十六日,诏:「大理寺已追理過罪人合追官贓錢物,自紹興十九年以後至今,追納監系日麼,無所從出,深可矜憫。

    可自幹道二年二月十四日以前見追内外官司錢物,并予除放。

    」自紹興十九年至幹道七年二月,共除放過内外贓錢二十三萬六千四百二十五文。

     十八日,戶部侍郎、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蔡洸言:「幹道七年二月十四日赦書内一項七年:原作「二年」,據本書食貨六三之三一改。

    :『殿前、馬、步軍司昨開沽兩浙犒賞坊場沽:原作「估」,據本書食貨六三之三一改。

    ,近降指揮撥歸戶部,仰将幹道五年煮酒界以前年分拍戶應賒欠酒錢煮:原作「煎」;分:原脫,均據本書食貨六三之三一改補。

    ,特予蠲放。

    』不住據拍戶陳訴,酒庫不予除豁幹道五年煮酒界欠錢。

    」诏将幹道五年煮酒界終人戶欠錢,并與蠲放。

     二十二日,诏溫州歲發經、總制錢,幹道八年秋季至九年夏季予減免一分。

     二月十八日,诏:「筠州管下高安、上高兩縣民戶幹道八年抛荒田畝秋苒,可将上戶依已檢 閣分數減免,其下戶全予除放。

    」 五月二日,诏:「徽州将正額外創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貫并行住罷,更不科催。

    元認江東運司絹六千疋,并兩浙運司等處一萬六百餘疋,并免起發。

    其餘夏、秋正額歲賦,即照自來體例施行,不得仍前再有重疊科擾。

    」以江東運副程叔達言:「躬親前去徽州刷具雜錢的寔數目,同本州島知州公共相度得本州島六縣額管稅錢,依自來則例,系以稅錢一百文紐折紬絹布并見錢等,總計一百文,通計科紬二千九百餘疋,絹二萬九千四百餘疋,布五千五百餘疋,正綿一十萬九百餘兩,折綿六萬七千餘兩,以上并止系夏稅,即非秋稅。

    共折稅錢七萬二千四百四十餘貫,系是正額,理本色。

    除科上件本色外,尚有合納見錢四萬二千三百餘貫,系是額外見錢。

    以上通計一十一萬四千七百餘貫。

    正湊上件稅錢正額之數外,卻别行每稅錢一百文創科鹽錢六文,腳錢五文,通計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貫,系是額外雜錢。

    乞行除放。

    」故有是命。

     三日,诏:「浙西人戶見佃、承買沒官田産、屋宇,日前有拖下殘零租稅,并予蠲放。

    」 八日,诏:「江東路饒州、南康軍并系向來荒旱最重去處,所有見催人戶幹道七年分殘欠苒米,可并予盡數蠲放。

    」 十一日,诏:「江西路江、筠州、隆興府、臨江、興國軍,并系向來荒旱最重去處,所有見催人戶帶納幹道六年、七年分殘欠苒米,可并予盡數蠲放。

    其逐州軍營田谷麥,幹道六年以前殘欠并幹道七年寔系旱傷未納之數,即與苒米事體一同,可并予盡數蠲放。

    」 六月三日,诏興元府幹道四年至六年分拖欠商稅、增息科利等錢引六萬二千二百四十六貫,銀六百一十八兩,絹三百九疋,并予除放。

     八月二十九日,诏江東幹道六年分民戶積欠未納錢物,并日下除放。

     十一月九日,南郊赦:「兩浙、江東、西、湖南、北、福建路合發上供歲額軍器甲物料,自幹道五年為始起發,後來節次累降指揮,各有減免。

    今年諸州軍合發物料尚有拖欠數目,竊慮艱于應辦,卻緻科擾。

    可自幹道七年終以前拖欠未起之數,并予蠲免,以後年分依數起發。

    」 同日,赦:「台州被火居民,未納身丁與免一年,仍将來年身丁更免一年。

    」 同日,南郊赦:「江東、西、浙東、西路幹道七年旱傷被水州軍,第四等以下人戶已令監司措置赈恤,覆寔赈恤,将合納夏稅物帛倚閣,分年限帶納。

    尚慮州郡不切盡寔檢放,隐庇數目,甚失愛民之意。

    可将幹道七年逐路州軍倚閣紬絹、系綿折帛錢共予蠲放系:疑當作「絲」。

    ,更不帶納,日下銷落簿籍。

    如敢妄作名色追理搔擾,許人戶越訴。

    」 同日,赦:「兩淮極邊盱眙、安豐、光、濠州,幹道八年上供等諸色窠名内錢「錢」字前後疑脫一字。

    ,已降指揮全行展免外,所有逐州軍未起幹道 八年一半進奉銀、上供絲綿,若行催促起發,切慮搔擾,可并予蠲免。

    」 同日,赦:「諸路州縣拖欠上供經、總制等諸色窠名錢、米等,已降指揮放免至幹道五年終。

    近兩浙路放免至六年終。

    其餘路分亦有拖欠之數,皆系民戶積欠,經隔歲月,若行一例催理,竊慮追擾。

    可将諸路州縣幹道六年終已前應拖欠未起之數,特予除放,日下銷落簿籍,不得再有追催。

    如違,許人戶越訴,監司覺察按治。

    」 十三日,诏蠲免紹興府今年上供苒米四萬餘石。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兩淮州軍淳熙元年合起催二(催)[稅],更予蠲免一年。

    并當年合發上供諸色窠名錢物,依幹道九年極邊全行展免一年,次邊展免一半。

    」 何承矩上太宗論(唐)[塘]泊屯田之利據文意,此段當屬下篇《屯田雜錄》内容。

    :「(臣)臣幼侍先臣關南征行,熟知北邊道路、川原之勢。

    若于順安寨西開易河蒲口,引水東注至海,東西三百餘裡,南北五、七十裡,滋其陂澤,可以築堤貯水為屯田,以助要害,免蕃騎奔轶。

    俟期歲間,塘注關南諸泊(定)[澱]水,播作稻田。

    其緣邊州軍地臨塘水者,止留壯城軍士,不煩發兵廣戍。

    收水田以實邊,許 險固以防塞。

    春夏課農,秋冬備寇。

    縱贍師旅,不失耕耘,不費國用,不勞民力。

    如此,則虜弱我強,彼勞我逸。

    以強備弱,以逸待勞,制匈奴之術麼。

    順安已西至西山道路百裡以來,無水田處,亦望遣兵戍,以練其精銳,擇将領,以去其冗縷。

    夫邊兵不患寡,患驕慢不肅而不精;邊将不患怯,患偏見自賢而無謀;邊備不患寇,患慢防而未葺。

    若禦得其力,制得其要,何慮乎邊塵不息,邊患不除且有國有家,以兵以足食為本,水田之盛,誠可以限戎馬而省轉粟之費,實萬世之利麼。

    」 【宋會要】 耿望前知襄州據文意,此段當接于下文《屯田雜錄》真宗鹹平二年五月條後。

    又,「前知」原作「知前」,據本書食貨四之一乙。

    ,與通判何監常同規度,故有是奏麼。

    真宗曰:「屯田之廢麼矣,苟成此,足為勸農之始。

    」遂令望躬按視焉。

    至是,可其奏。

    望又請大理寺丞武程總其事。

    程矩上章以為不便矩:疑當衍。

    。

    诏移程于他郡于:原作「放」,據本書食貨四之一改。

    ,别選職官領其事,俟稻田務成,有無利害,其耿望、武程别取進止止:原作「旨」,據本書食貨四之一改。

    ,當行賞罰。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三屯田雜錄 屯田雜錄 【宋會要】 太宗淳化四年三月六日甲午,知雄州何承矩言:「近年水潦頻降,河流泛濫,壞州城民舍,蓄聚為陂塘,妨種藝,欲咤水利,大興屯田以便民。

    」诏從之。

    命高陽關副總管皇甫繼明提舉,仍令河北諸郡水潦所積處,發卒墾田,州長吏按行催督。

     二十四日壬子,以六宅使潘州刺史何承矩、内供奉閻承翰、殿直張從古同提點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天頭原批:使,一作「事」。

    ,大理寺丞黃懋充判官。

    懋,泉州人,任滄州臨津令,《實錄》于三月六日甲午先載承矩上言,即命大作水田。

    及壬子,乃以承矩為制置使,懋為判官。

    按上得懋書,又令承矩按視,承矩複奏,然後施行。

    恐甲午日未有大作水田之命麼。

    今從本志。

    甲午初六日,壬子二十四日。

    馬端臨《文獻通考》:「按古者兵與農共此民麼,故無事則驅之為農而力谷穑,有事則調之為兵而任征戰,雖唐府兵之法猶然。

    至于屯田,則驅遊民,辟曠土,且耕且戍,以省饋饟,尤為良法。

    自府兵之法既(孀)[壞],然後兵、農判而為二,不特農疲于養兵,而兵且恥于為農。

    蹑陳恕所奏及沮何承矩屯田之議者可見。

    然則國力如之何而不弊于饷軍麼哉」上言:「本鄉風土,惟種水田,沿山導泉,倍費工力。

    今河北州郡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工易就。

    乞興水田。

    三五年内,必公私大獲其利。

    」太宗嘉之太宗:原作「真宗」,眉批雲:「真宗,疑太宗。

    」按《長編》系此事于太宗淳化四年,據改。

    ,以承矩曾言屯田事,咤遣按視,複奏,鹹如懋言。

    即令承矩領護之,以懋為佐,發諸州戍兵萬八千人給其役麼。

     真宗鹹平二年五月,京西轉運使耿望言:「襄州襄陽縣有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

    宜城縣有蠻河,溉田七百頃。

    又有屯田三百餘頃。

    請以農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于荊湖市牛七百頭。

    」從之。

     四年九月癸酉,五日。

    太子中舍張宗誨齊賢之子獻《屯田 論》三篇,召試,賜第。

     十二月,陝西轉運使劉綜言:「鎮戎軍本古原州之地,有四縣,餘址尚存,自唐至德之後,羌寇薦臻,邊防失守,吐蕃尚結贊乘隙引兵攻陷關内及隴右百餘城,原州亦廢。

    其後宰相元載備知要害,決欲守其地,或沮其議而罷。

    今來陛下斷自聖略,複置此軍,乃元載之謀有俟于我聖朝麼。

    然元載所議控扼之狀,尚未聞采而行之。

    今城壁即就,不修外援,屯聚戍兵,多費糧饋,則不如不置。

    臣昨閱視鎮戎軍,川原廣衍,地土饒沃,若置屯田,其利猶博。

    今鎮戎軍歲須刍糧約四十五萬餘石束,破茶鹽交引錢五十餘萬,況更令民遠倉輸送,其所費耗,即又倍常。

    見今鎮戎軍四面已有人戶耕種,欲于此處置屯田務,且取田五百頃,差下軍二千人,置牛八百頭,立屯耕種。

    于軍城近北至木峽口及軍城前後各置一堡寨天頭原批:木,一作「本」。

    ,約地土分種田,兵士将牛具就寨居泊,更充鎮戍,固不失且戰之理。

    兼彼處皆居要害,常切防備,若不分布置寨,屯兵為援兵:原作「田」,據本書食貨四之一改。

    ,即鎮戎軍麼必難守。

    望令知軍、洛苑使李繼和充屯田制置使,令繼和自舉有心力使臣四員充四寨監押,每員管轄五百人,使充屯戍。

    如此,麼遠必大為邊鄙之利。

    今安國鎮有《古制置城壕戍鎮記》一本,謹寫錄上進,貴知邊陲可以耕種之麼。

    」真宗曰:「覽《古記》,信可以興作。

    」從之。

     五年六月,知雄州何承矩兼制置屯田使。

    先是,承矩兼屯田事,及以侍禁 合門祗候馬濟知順安軍,亦兼營田事,承矩言與濟品秩有異,所兼之名則同,故特功使額焉。

     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知保州趙彬決雞距泉,自州西至滿城縣自:原作「白」,據本書食貨四之二改。

    ,又分徐河水南流,以注運渠,置水陸屯田,以其事聞奏。

    帝乃诏保州駐泊都監王昭遜與彬同領其事,仍賜彬诏谕,令協力成其事。

     景德元年四月十八日,诏保州置屯田兵籍,自今轉運司擅移易者,以違制論。

     十月,诏相州管内不堪牧馬草地一段,宜令官置牛具,選習耕農兵士置屯田莊。

     二年正月,诏定、保、雄、莫、霸等州、順安、平戎、信安等軍知州軍并兼制置本州島屯田事,舊兼使者仍舊。

    先是,北面緣邊屯田水陸兼種,甚獲其利,自來雄州長吏兼領使名,其諸州即别命官主領。

    至是,戎虜通好,帝慮平甯之後,漸成慢,故有是诏。

     三月,诏:「保州所作屯田,舊有積塘水以備溉灌,頗聞堤防隳壞,緻失水利,宜令官吏專切按視,勿廢前。

    」先是,知州趙彬興是田,開鑿漸廣。

    未幾,彬移他任,帝慮咤而毀廢,即遣使視,果言堤防隳壞無備,故诏戒之。

     九月,夔州路轉運使薛顔言:「施、黔等州墾荒地為屯田,今歲獲粟萬餘石。

    」 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知保州趙彬請于郡城東北更廣屯田,以圖來獻之。

    帝曰:「北地既和天頭原批:地,一作「虜」。

    ,邊封徹警,當勸農民鹹使樂業,不必侵占畎畝,妨其墾殖麼。

    」 四年八月,知雄州李允則言:「應系屯田皆在緣邊州軍,自來止移牒制置,不獲躬按。

    其安撫、都監二員常巡邊郡,望令兼屯田事,咤便檢校。

    」從之。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知和州趙彬請增屯田務兵五百 人,從之。

     五年正月,令保安軍稻田務旬具墾殖功狀以聞。

    先是先:原脫,據本書食貨四之二補。

    ,軍地接蕃境,屢诏修廣屯田,自高尹軍事,罕以聞奏,故督責之。

     七月六日,河北緣邊安撫副使賈宗言:「《緣邊開塞塘泊水勢修疊提道深淺月日定式圖》,請乞付緣邊州軍收管,仍下屯田司提舉遵守。

    」從之。

     九年三月,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

     天禧四年四月,内殿崇班、合門祗候盧鑒言:「保州屯田務自來逐年耕種水陸田八十頃,臣在任三年,開展至百餘頃,歲收粳、糯稻萬八千或二萬石。

    本務見管兵士三百七十餘人,以河北沿邊順安、幹甯等州軍屯田務比保州,十分中止及二三分已來,其保州屯田務兵士不暫休息,尤甚辛苦。

    欲望下軍頭司,自今所配河北屯田務兵士,十人中将四人配保州,六人配餘處。

    」從之。

     【宋會要】 仁宗天聖三年十一月,右巡使監察禦史朱谏言:「近聞上封者請估賣福州屯田。

    此田人戶耕佃四十餘年,雖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為已田,況聞屯田租課均稅之時,已均在人戶私産二稅上輸納。

    伏望量定租課,罷行估賣。

    」诏見佃戶内有單貧戶承買者,别立寬限送納價錢。

     【宋會要】 寶元二年九月十四日,臣僚上言,乞令河北都轉運司 同共管勾屯田司公事亦帶「都大制置使」名目,從之。

     慶曆元年十月十八日甲午,命陝西漕司度隙地置營田務。

     辛醜,诏陝西都總管司經制營田,以助邊計。

     二年正月乙醜,假同沙苑牧地為營田,未幾罷。

     五年七月,臣僚上言:「近定奪開卻七汲口以南,劉宗言擘畫閉斷五門、幞頭港、下赤、大渦、柳林等口,并卻依舊開放通沿邊吳澱水入白羊等澱,添灌向下州軍塘泊。

    乞下河北屯田司永為定制,如後更有臣僚上言更改此一帶水口及諸州軍塘泊,并乞重行責降。

    」從之。

     十二月,诏陝西四路總管及轉運,并兼營田使。

     六年五月,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往陝西,與本路提點刑獄曹颍叔相度興置緣邊屯田。

     嘉佑四年二月十一日,三司鹽鐵判官、管勾河渠公事楊佐等言:「準宣,躬親往保州等處相度到屯田塘泊合行開決水勢,并增修堤道去處,委實利便,及以畫圖進呈。

    」诏:「内開牙家港十洪橋并順安軍北門外界河北岸水口子兩節,将定州路安撫使司先差安肅軍通判王衮相度到事理并今來楊佐等所陳,再委河北提刑薛向、都水監丞娉琳計會張茂則親往相度,具合如何擘畫透洩水勢即得經麼穩便同共以聞外,餘并從之。

    仍令逐州軍長吏據本地合修去處,那容人功物料容:疑當作「融」。

    ,漸次興修訖奏。

    」 六年三月一日,河南屯田使曹偕言,乞權罷逐年赴阙進呈屯田司地圖, 從之。

     【宋會要】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有田三百六十七頃,得谷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神宗熙甯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差西京左藏庫副使、内侍押班李若愚充河北同提點制置屯田使事。

     熙甯四年二月十一日,诏雄州知府及安撫、都監并帶兼制置屯田事。

    塘堤興役,今後知州依舊不出外,其安撫、都監與管勾内臣分頭提轄。

     十三日,诏給祠部五百道貨易錢,買農具、年牛、舟車,興治保州以東次邊陸地為水田。

    從安撫副使沈披所請麼。

    披複以為請,充屯田興工支費,又給二百道。

     二十三日,诏河北緣邊屯田務水陸田并令民租佃,本務兵士令逐州軍收充廄軍,監官悉減罷。

    初屯田司每歲以豐熟所入不償所費,屢以為言,至是乃從之。

     八年正月十七日,诏河北同提點制置屯田使事閻士良與複五路都钤轄資序,令麼任。

    朝廷重屯田之任,故麼其任,以責成麼。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河北屯田司言:「詳定州薛向奏:『安肅軍界閘闆口鋪以東,舊系屯田務地,并是稻田,其南則邊吳、宜子二澱,東灌百濟河身。

    兩澱麼來潴畜塘水為險固,自熙甯七年夏中,其邊吳、宜子二澱積水并已幹涸,即今通行人馬,不比安肅、廣信軍西北猶有山勢關隔。

    舊來滹沱等九河灌注邊吳、宜子等澱,水勢漲滿,乃入石冢等 諸口及百濟河,迤逦入次東,灌注向下塘泊。

    訪聞自去年屯田司擘畫,卻于邊吳澱南敗灘套水泊近接滹沱河水勢,下流入順安界趙口,通流入康澱,灌注近下塘泊。

    其邊吳、宜子等澱為趙口兩邊走洩水勢天頭原批:兩,一作「南」。

    ,以此緻兩澱幹竭。

    自去年秋,滹沱河道卻于敗灘套上邊淤斷,河道水勢複入沙河西股,卻得灌注兩澱,猶有三二分積水。

    若将來經夏水發卻,沖開敗灘套河道,卻入趙口,透洩水勢,則兩澱依前幹涸,實為非便。

    今欲乞将趙口、田先口依舊閉斷,令水勢盡入邊吳、宜子兩澱,常令水勢漲滿,可以準備臨時疏道使用,實為利便。

    』本司即差巡觑塘水堤道李佑之詣逐處,相其利害。

    佑之勘會:自來滹沱等河水盡下入邊吳、宜子等澱,如水勢漲滿,乃入石冢等口「石」下原衍一「石」字,據本書食貨四之四删。

    ,灌注向下塘泊。

    如水勢不至漲滿,即隻由百濟河出洩。

    昨于熙甯六年内,為以東塘泊幹淺,遂于保州地分尖檐帽莊開引滹沱河,由敗灘套下入趙口。

    灌注以東塘泊。

    至熙甯七年六月内,滹沱河自永甯軍界荊丘村已上淤斷河身,其水西北流入仇澱等一帶泊,入邊吳、宜子澱。

    佑之檢視淤澱處,開撥引水入趙口。

    遂于今年三月内,于東路台村、劉家莊北有舊河一道淤斷處,開撥分引入趙口,依舊入九流等澱及邊吳、宜子澱。

    即今山雨水漲滿,邊吳、宜子兩澱見有水勢。

    欲乞如邊吳、宜子澱少,即行閉趙口、田先口。

    」從之。

     五月十二日, 河北同提點制置屯田使事閻士良言:「竊聞保州界自景佑中楊懷敏勾當屯田司日佑:原作「佑」,據本書食貨四之四改。

    ,厚以豹利召募人指抉西山被民填塞泉眼去處,臣常以谕保州曹偃。

    今偃訪得雲翼卒康進畫到地圖,仍(充)[稱]保塞縣小郎村劉第六地内有泉源,盈畝有餘,号叫呼泉,匿在土中。

    當州南約二裡,有積年侯河一道,上自本縣界,下至運糧河。

    及邊吳澱内東西約及百裡,每遇旱歲旱:原作「早」,據本書食貨四之四改。

    ,河内微有流水,或至斷絕。

    今欲開導此泉,令入侯河及運糧河入:原作「人」,據本書食貨四之四改。

    ,四時常流,增注塘泊。

    及本村别有泉數十道,臣常尋訪二河上源,未得其處。

    今乞委保州曹偃相度收買泉源地,量興兵役,疏導舊泉,增助邊防,誠為永利。

    」送河北沿邊安撫司,本司尋委權通判保州辛公佑相度。

    公佑言:「親詣保塞縣大靜鄉龐村,沿侯河向上約三十裡已來侯:原作「俟」,眉批:「俟,一作『候』。

    」今據上文及本書食貨四之四改。

    ,沿北岸有泉眼大小不等,尋令略行開撥,各見泉水湧出,相去遠近不等,約計在一裡牢地内牢:疑當作「半」。

    ,計有泉三十餘處,其水通流闊狹,深淺有三五寸至一尺。

    其舊河,堤岸闊處有五七尺至一二丈已來,其河自本州島南門外西南至郎村泉源出處,共計約三十五裡,若行開撥,隻依舊來堤岸開出河身堤:原作「垠」,據上文改。

    ,其水通流,下接運糧河,可以增注塘泊。

    所有浸占民田,欲乞比視側近田土,優給其值收買,委為利便。

    其叫呼泉隻是古老相傳,未見其源所在,又未敢徑追地主開掘,若作河道,上下所該人戶地土不少。

    乞下本 縣勘會詣實,指定有泉去處,亦行收買。

    當今已見泉眼去處,劉第六地内未見泉源處約四裡以來,若先行開撥上件三十餘泉,使河道通流,别無妨礙。

    」本司未敢行下。

    诏河北沿邊安撫司關河北屯田司及合屬去處施行。

     又诏:「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權點廄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給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廄軍所種(熟)[孰]為優劣,以行賞罰。

    」 六月,謝民憲言:「逃走弓箭手并營田地土,昨多方許法召人請佃,今來認租課,乞許就近于本城寨送納,特與蠲免支移折變。

    」從之。

     知河州鮮于師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頃為屯田,從之。

    馬端臨《文獻通考》:「樞密使吳充言:『實邊之策,惟屯田為利。

    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計置弓箭手重于改作,故裁令試治百頃而已。

    然屯田之法行之于今,誠未易,惟有咤今弓箭手以為助法。

    公田似有可為,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一萬五千頃。

    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歲收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萬;官無營屯、牛具、廪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損;省轉輸;平籴價。

    凡六便。

    』诏議其事。

    議者謂弓箭手皆新招,重以歲連不善,若使之自備功力耕佃,恐人心動搖心:原作「必」,據《文獻通考》卷七改。

    。

    宜俟稍稔推行。

    」 元豐元年,诏經制熙河豹用司括冒耕(麼)[地]期半歲,使民得自言。

     六月二十五日,荊湖北路轉運司言:「沅州屯田務自初興至今,所收未嘗敷額。

    若募人租種納課,不費官本,利害甚明。

    乞自朝廷詳酌施行,及令本州島通判主管月量給食錢。

    」從之,委轉運判官馬城提舉之。

     八月十二日,上批:「河北屯田都監謝禹珪為性誕率,建畫職事多無規繩。

    前日與禹珪不協者,今已替去,聯事之 人,了無嫌礙。

    宜令自今并與河北屯田司官通銜行遣,毋得獨申奏。

    其權發遣河北東路提點刑獄汪輔之更不得同主管。

    」 二年,以所收不及額,罷之天頭原批:「以所收不及額罷之,一本無此八字。

    」。

     七月二十一日,罷沅州屯田務,募人租佃,役兵還所隸。

    從轉運使徐禧請麼。

     十二月二十二日,知定州韓绛言:「乞借安撫司封樁錢五千缗,市水地為屯田。

    」從之。

     二十七日,诏定州路屯田司以「水利司」為名。

    時保州、廣信、安肅、順安軍興水利為屯田,诏以「屯田司」為名名:原作「民」,據《長編》卷三○一改。

    ,而安撫使韓绛言,恐虜疑增塘泺,故改之。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定州路安撫使既帶「都大制置屯田使」,其轉運使、副兼領虛名并罷,令知雄、保州并帶「屯田使」,通判并帶「屯田判官」,河北緣邊安撫副使、都監仍通管兩路。

    從定州路安撫使韓绛請麼。

     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河北屯田司相度尺寸丘塘泺水則,季(北)[比]增減以聞,令李琮赍诏往同商議,毋得張皇漏洩。

     八年正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河東經略司去歲差借民牛耕種葭蘆諸寨田天頭原批:寨,一作「塞」。

    ,及差發防護軍馬、保甲,縻耗極邊,貴價糧草錢物,仍奪農民時仍:原作「似」,據《長編》卷三五一改。

    ,令民失業。

    比至收成,不償所費。

    」诏與呂惠卿宜審較利害,無蹈前失。

    以河東路轉運司言「經略司去年三出兵,耕種木瓜源等兩不耕地,一作『瓜』。

    」今據本書食貨四之五及《長編》卷三五一改。

    」,眉批:「瓜:原作「,凡用将兵萬八千五百四十五,馬二千三十六,其費錢七千三百六十五缗,谷八千八十一石,糗備四萬七千斤,草萬四千八百束。

    又番上保甲守禦上:原脫,據《長編》卷三五一補。

    又眉批:「守,一作『等』。

    」, 凡二千六百三十七人,其費錢千三百缗,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顧牛千具,皆非民之願。

    所收禾、粟、荞、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預借本司錢、谷以為子種,至今未償。

    增人馬防托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望早賜約束」故麼。

     《兩朝國史志》天頭原批:《兩朝志》以下應删。

    :「屯田: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屯田之政令隸三司,本司無所掌。

    令史二人。

    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以工部郎官兼掌。

    凡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稻田、塘泺等,分案有三,曰屯田,曰職田,曰知雜。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守當官二人,貼司一人。

    」 《神宗正史職官志》:「屯田郎中、員外郎,參掌營、屯田,官莊莊:原作「官」,據上文改。

    、塘泺、學校、職分之田,及其租入,凡興修、種刈、給納、檢察、賞罰之事,皆诏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許吏八。

    」《哲宗職官志》同。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永興軍民庶進狀言:「興平縣有地二百四十餘頃,麼輸二稅。

    熙甯五年,本縣抑令退為牧地。

    」诏提刑司審定以奏。

    如他州縣更有以稅地改牧地者,亦具以聞。

    提刑司乞與免租錢,給種如故。

     閏二月八日,京西北路提舉司言:「朝旨相度蔡州西平、上蔡兩縣人戶佃屯田支移等事。

    欲止令人戶畝出租課外,更不支移折 變。

    」诏尚書戶部相度以聞。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九日,皇城使、河北措置屯田石璘奏:乞添招塘堤役兵千人堤:原作「提」,據本書食貨四之六改。

    。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天頭原批:「四月」以下删,此條須酌。

    ,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閑劇不等,除已減定員數,事至簡者,以屯田兼虞部。

    」從之。

     紹聖元年八月八日,诏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宋會要】 徽宗大蹑二年,陝西轉運副使娉琦言:「西甯、湟、廓三州廓:原作「廊」,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

    ,良田沃野,并給族部,略無賦稅。

    今進築之初,宜召諸首領與族長開谕,令量立租課,責期限,并委族長,使之催谕。

    」诏童貫度其宜以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潴水為塘,以除水患;留屯田營,以實塞下。

    爰自我祖宗,許官置吏,分職聯治,自為一司,專總其事。

    歲月寝麼,州縣習玩。

    訪聞比來堤齧不修,水潦穿溢,出害民田,綿亘千裡。

    雖有司存,上下苟簡。

    自祖宗以來,塘堤故迹,重功修整,務令堅固,即别不得增益更改,引惹生事。

    本司可比本路提點刑獄點:原作「刑」,據本書食貨四之六改。

    ,序官提刑之上,舉官按罪吏屬等職務,可令相度條具來上,餘悉仍舊。

     五年天頭原批:大蹑無五年。

    ,提舉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番田土。

    其已開熟地仍許着業外,若非朝命所給,而州軍、帥司一時私自撥予,或川原慢坡地土今仍荒閑者,并以給招(關)[阙]額人馬。

    惟其不堪耕種者,方許撥充牧地,庶可究極地利,增廣人兵。

    」從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河北制置屯田并依元豐法,别為一司 指揮勿行。

     六年八月一日,臣僚言:「高陽、中山兩帥并沿邊安撫司,舊并系提舉屯田使、副,今屯田司職事各系一都監典領,近年咤其失職,或非本職得罪,相系而去,一司職事有所妨廢。

    望自今屯田都監非咤本職得罪,隻乞就任責罰,所貴盡心。

    」從之。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诏屯田郎官一員兼水部。

    同日,诏屯田吏人減半。

     【宋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工部、屯田郎官一員兼領。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郭振于六合措置屯田已就緒,淮南東路屯田令郭振、王弗、周淙條具措置。

    王弗等言: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揮,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

     三月十一日,诏淮西、湖北、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楊倓:原作「揚淡」,據本書食貨六三之一三七改。

    、王彥、趙撙等措置。

    三月三日,戶部言:浙營田、官莊共一百五十九萬餘畝浙:疑當作「置」。

    。

    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營田二百七頃六十五畝。

     【宋會要】 淳熙十年五月八日,鄂州江陵府駐劄禦前諸軍副都統制郭杲言:「本司見管屯田谷、麥共一十二萬二千餘石,倉廒在襄陽府宜城縣,初置屯田日,創造倉卒,止用茅屋,兼去府百餘裡,乞般載入府城樁管。

    」從之。

    杲又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雖微有所獲,然未能大有益于邊計,非田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且無專任責者。

    今邊陲無事,士卒麼安,所謂屯田,正宜修舉。

    或謂戰士屯田,恐妨閱習,而不知分番耕作,乃所以去其驕惰。

    或謂耕作勞苦,恐其不樂,而不知分給谷米,人自樂從。

    以樂從之人,為實邊之計,可謂兩便。

    本司見有荒、熟田共 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缗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工。

    如将來更有餘力,亦可根刷荒田,接續開墾。

    」從之。

     六月十六日,诏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郭剛曰:「朕聞屯田内有亡費之利,外有守禦之備。

    趙充國陳便宜十有二事,其說曉然,麼欲推而行之,患無其人,阙而不講。

    卿宿将虎臣,通于兵事,可以倚仗。

    其計度閑田與夫人數、器用,凡所以施行之策,詳悉條具聞奏,副朕意焉。

    」既而剛奏:「淮西荒田,如昨來和州興置屯田五百餘頃,廬州管下亦有三十六圍。

    皆瀕江臨湖,号稱沃孀。

    自後廢罷,(揆)[撥]還逐州,召人請佃,自餘荒地皆豪強之戶冒耕功占,無由考實。

    行下淮西漕臣,分委州縣檢踏荒田,仍嚴立罪賞,根括已占,開具地段、田畝數目申朝廷,降處摽撥,措置耕墾。

    」诏淮西帥臣延玺、運判趙師揆(司)[同]共取見系官田畝實數,開具保明聞奏。

     八月十四日,剛又條具屯田利害奏陳:「[一]、合用耕牛:六人耕田,頃給牛三頭,以一千頃為率,計合用牛一千五百頭。

    一、屯田官兵屋宇:欲(功)[如]營寨,各随一保就近耕田處起蓋,(屋)[庶]幾團聚合幹人,易為拘轄,兼倉敖、牛屋之類亦不可阙。

    今契勘共合用三千七百三十五間,其屋欲下淮西漕司措置。

    一、合用農具:田一千頃,用一千五百具,钯一千五百具,水車一千部,并碌碡、鋤、镢之類,乞下淮西漕司制造應副。

    一、合用種子:内稻每一畝用一鬥一升,大麥每一畝用一鬥二升,小麥每一畝用一鬥一升。

    興置屯田事體 非一,若将來耕莳,其官兵止可力耕,将官止能部轄。

    所是收成見數出入倉敖是:疑當作「有」。

    ,欲得委他官監視,乞後漕司選差清強幹官一員專主其事,庶歲出納有司,于麼為便。

    」诏總領與剛同共條具。

     九月二十三日,淮西總領蔡戡與剛條具下項:「一、今來創開荒閑田土,全藉工力。

    今相度:欲每田一頃令三人分耕,每人當三十三畝有奇,每六人為一甲,于内差甲頭一名。

    十甲為一保,計六十人差使臣一員管押。

    今且以五百頃為率,若合用一千五百二十五人,每一千人差将官一員部轄。

    一、合用耕牛、農具、寨屋、種糧之屬,若令州縣應辦,必至科擾百姓。

    欲乞朝廷指揮,于淮西漕司于管錢物内先撥錢十萬貫,付建康都統司拘收,據合用耕牛、農具、寨屋、物料、種子,并依郭剛已奏請之數,且減半收買制造使用。

    如将來開墾之初,所收利未廣,兼起荒勞苦,合行優潤。

    今欲将第一年所收物斛除存留種子外,盡行給與力耕官兵;第二年除種子外,以十分為率,官收二分;第三年除種子外,以十分為率,官收三分;[第]四年所收物斛除種子外,十分為率,官收四分,其餘給與力耕官兵。

    以後年分,并止以四六分收給,庶使官兵樂于勸耕,不緻廢堕。

    一、部轄将官、使臣、白直等人,往來管(斡)[幹],亦合量行支犒。

    緣官中所收不多,今相度欲于力耕官兵所得分數内斟量取撥,從都統司照等第徑自均給,候支散畢,具數供申朝廷照會。

    」 诏合用耕牛、農具、寨屋、種糧之屬,令總領、都統制将淮西運司撥到錢同共計置應副,其部轄将官、使臣、白直等人,(等)[第]一年合用本司官員自支給,以後年分卻于耕田官兵所得分數斟量取撥,餘并從之。

     閏十一月十一日,诏:「襄陽府木渠下人戶見請佃已施工力開墾到熟田,盡行給付,其有功占數目,仰經官自陳,起納稅役。

    若未施工力見今抛荒去處,合從官中檢踏拘收,以備屯田開墾耕種。

    」 十一年五月八日,進呈權發遣和州錢之望奏和州諸軍屯田事。

    先一日,上謂王淮等曰:「錢之望奏屯田利害,言課耕無法,士卒惰者無以厲,而勤者無所止。

    卿等可詳議奏來。

    」既而進呈之望劄子,欲令淮西總領、漕臣同建康都、副統制逐一公共詳議以聞。

     六月九日,進呈淮西總領趙汝誼言:「詳議到屯田事:一、遇圩水退,諸圩兵卒并力耕種,至立秋止,秋成谷熟,凡施工力者皆預分谷之數。

    」上曰:「此五月二十三日文字。

    」王淮等奏:「發文字時,去立秋尚一月。

    今去秋近,想再種不遍。

    」上曰:「若将來所收不多,朕不惜幾萬米分與屯田人兵,使之亦如豐年,則人更相勸。

    」 十九日,鄂州江陵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鄂州駐劄郭杲言:「昨蒙朝廷支降到錢二萬貫措置屯田。

    除節次收買牛具,創造寨舍,已見就諸,乞于上件錢内更留存錢一萬二千餘貫文,付牛僎收管,準備日後接續添貼收買牛具,其餘錢乞拘收赴元支降去處回納。

    」诏令郭杲将回納會子二萬貫于内支一萬四千一百貫付牛僎,貼充犒 軍,餘錢就行樁留,準備屯田支用。

    又言:「令杲措置屯田,今已就緒,并行交割付副都統制牛僎管幹。

    所有貼買到農具,添修創造屯田莊寨舍屋,及創行開墾布種水田六百二十一頃四十畝,内三百七十一頃九十九畝半系舊年拘籍耕種之數,後來緣裁減強壯人歸軍,複有一半荒廢,令盡行開耕,責令逐屯接續布種,及招到客戶修治坊一所、武安堰一座。

    」诏劄下牛僎照會,仍令郭杲依舊兼領。

     七月三日,郭杲言:「木渠下荒田,實有堪耕種田一百九頃四十四畝,除已差撥官兵二百人将帶農具,收買耕牛,起蓋莊寨,委官統轄前去措置開荒,趁時布種,自餘不通水利高仰田,亦令耕,措置布種。

    所是差去屯田官兵合請錢、米,緣路途遙遠,艱于津運,令屯田官就于所管稻谷内借支應副食用,将未分收子課折還。

    」诏郭杲将高仰田段更切措置開耕,毋緻荒閑,餘依所乞。

     十一月二十六日,宰執進呈淮西總領趙汝誼奏:「和州屯田所收物斛未曾均給,乞處分,令有司照應施行。

    」上曰:「可令總領所、都統司将屯田力耕官兵(斛)[斟]量工力多寡,據今年收到物斛實數,分作三等,次第均給。

    」 十二年正月七日,宰執進呈鄂州江陵都、副統制郭杲、閻世雄具到新、舊屯田所收物斛。

    上曰:「令湖廣總領所将都、副統制司新、舊屯田所收物斛,自淳熙十二年為始,開具所收帳狀申尚書省。

    兼每畝比民 間耕種所收至薄,今歲要功意布種。

    其未耕田段,仰更切接續措置開墾。

    」 二十九日,淮西總領趙汝誼等言:「和州八家圩西蓑芬散水地打量得六頃五十畝,乞撥付屯田官兵計置開耕。

    及下和(川)[州]将不堪開耕不敷元數田二十九頃七十九畝,日下别行依數踏逐系官荒閑田上,撥付總轄屯田官,補填元管之數。

    」從之。

     二月十二日,鄂州江陵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都」下原有一「副」字,據上文删。

    、鄂州駐劄郭杲言:「奉诏措置襄陽屯田。

    照得其田麼經曠廢,荊棘被野,又與民田錯雜,已行根括田段,摽撥界至,分為三屯,委統制官率逢原、王鎮、趙晟各提督一屯,貼差官兵,招召佃客,收買耕牛,置造農具,添修莊寨,增築堤堰,浚治陂塘,墾辟荒田。

    即目[今]已耕熟麥田二百八十餘頃,水田四百九十餘頃,委是就緒。

    皆率逢原等究心措置之力,乞賜激勸。

    」诏率逢原、王鎮、趙晟經始有勞,各特與減二年磨勘。

     九月十七日,宰執進呈郭杲申襄陽府木渠下屯田二麥數。

    上曰:「下種不少,何所收如此之薄可令郭杲子細開具咤依聞奏。

    」上又曰:「所在屯田,可令總領、副都統制、漕臣、守臣,各将每歲所收二麥于六月終,稻谷于十月終,同銜開具數目帳狀聞奏。

    」 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淮西總領趙汝誼、建康都統郭鈞、淮西提舉兼權運判方有開、建康副都統制閻仲言:「和州屯田諸莊,開墾過田畝皆有增數,部轄将官成忠郎禦前左軍額外 正将部轄右中軍屯田滕琦政、下班袛應禦前左軍步軍第二将正将部轄左後軍屯田王深、成忠郎右軍步軍第二将主父振,特賜激勵。

    」诏主父振差充總轄諸軍屯田統領官,滕琦政、王深各減三年磨勘,内王深依五年法比折。

     十一月二十三日,宰執進呈提舉淮南西路常平茶鹽兼權轉運判官兼提領措置屯田方有開具到無為軍屯田條目。

    上曰:「方有開條具逐項,先後如何」王淮等奏:「第一項要兵二千人,第二項欲就舒、蕲州錢監添造鐵[錢],以充費用。

    」上曰:「錢且于朝廷樁管鐵錢應副,建康雷世賢軍見有額外三千人,可差。

    若措置成,雖數年之後方見其利,是成邊方悠麼之計。

    」于是诏令有開措置合行事件并實用兵人條具聞奏。

    既而有開奏:「一、今來開屯田事件,大多遵和州已行之例,其有條具未盡,亦乞比附和州施行。

    但耕兵與官司所分谷數目,前奏候将來地利成熟之後,聽從官司詳議施行。

    一、臣聞将帥之臣(将帥之臣),當天下有事則以戰勝攻取為功,當天下無事則以富國強兵為功。

    今四方無虞,諸将賴聖上推恩講好,而無争戰之苦,屯田者,諸将間暇之功名麼。

    陛下于和州總轄兵官既功之以醲賞矣,其耕兵亦合得分谷之利,贍足赢餘矣。

    臣謂今日開屯,宜明诏諸将以為無事之功名,典賞自此可得,亦令告谕軍人,以和州耕兵優裕,使知朝廷務恤軍人之意。

    仍俾 管事人往和州諸寨,蹑覽兵卒樂耕之勤與分谷之利,則将士無不協力。

    」诏依,合用耕兵等,仰馬軍行司、建康都統司選差,先具年甲以聞。

    其鐵錢七萬五千二百(實)[貫],令舒、蕲州于見管數内先次支降,仍委方有開專一管幹。

     十五年正月十三日,樞密院奏事,咤論方有開措置屯田。

    上宣谕施師點等謂:「二十餘年不用兵,一旦使之屯田,不知樂從否」師點等奏:「軍兵麼佚,初令服田,必以為勞。

    才過一二年,得田上花利,安得不樂」上曰:「如此,必須樂從,卿等更可詢訪。

    」師點等奏:「屯田本意,非止積谷,蓋欲諸軍布在邊鄙,緩急有以為用。

    」上曰:「此乃寓兵于農之意。

    」 二月二十三日,馬軍副都指揮使雷世賢言:「方有開乞修築無為軍城南及青崗山、元浦三圩,合用耕兵等申請下項、一、合用耕兵二千人,仰馬軍行司、建康都統制司選差。

    今來本司合差耕兵一千人,下諸軍通行選差,續具差到人姓名、年甲奏聞。

    一、照得指揮内乞差耕兵二千人,合用總轄官一員。

    今來所差耕兵系是兩司差撥,乞于本司選差谙曉農務有心力統領官一員,專一總轄本司屯田官兵一千人,庶使易為部轄,可以責辦屯田事。

    一、今來所差耕兵并部轄将官及合幹人白直諸色等,将來興工日支錢、米,乞下淮西轉運司照應和州屯田體制支破。

    一、所差耕兵等各家老小,候見修築圩埂畢日,本司即便經由所屬分擘各人券 曆,差撥人船津發前去。

    其合支起發盤躔等錢,今照得建康都統制司昨來津發和州屯田老小日,系于朝廷降到錢内支撥五千餘貫,給散各家并駕船防護官兵充犒賞、盤躔,所有本司耕兵老小将來起發,其逐色人依例合支起發盤纏等錢,乞下淮西、東總領所照例等第支給。

    」又建康都統制郭鈞等奏:「恭稞指揮,行下諸軍選差到谙曉農務耕兵一千人,并部轄官二員、小管押二人、監莊使臣合幹人等,逐一點看,并系壯健之人。

    照得方有開奏請項内差總轄官一員,緣今來所差耕兵系兩司官兵,本司乞于部轄将官内差一員兼充總轄本司官兵事務:正将一員崔彥,部轄遊奕前右軍屯田,兼充總轄本司官兵事務;副将一員劉秉文,部轄中左後軍屯田;小管押二[人],監莊使臣一十七人,醫人二人,醫獸二人,将司二人,将官下白直二十人。

    已上計一千四十七人。

    」又馬軍行司狀:「諸軍選差到耕兵一千人。

    勘會雷世賢所乞耕兵等興工錢、米,轉運司已行管認,老小盤纏等錢系在元降七萬五千二百貫内,合據所差人數照應和州屯田體例支破。

    其建康都統司耕兵興工等錢,亦合一體。

    」诏并依。

    其建康都統司正、副将仰通行部轄,并總轄官兵事務。

    其馬軍行司部轄等人,令照應體例開具奏聞。

     七月十四日,诏:「無為軍屯田耕兵二千人,開墾之初,适值雨水,可令趙汝誼每人特支犒許 錢五貫文,其總轄兵将等,仍與等第增給,并以會子支散,具數申尚書省。

    」 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鄂州江陵府駐劄禦前諸軍副都統制、江陵府駐劄閻世雄言:「奉诏增廣措置屯田。

    契勘屯田,耕牛最系利害,而牛畜死損不常,若不随宜措置,未免時複申請支降錢物,源源不已。

    竊見屯田每歲收成物斛,官中與耕作軍人中停分給。

    今相度,乞将逐年所收谷麥以十分為率,内八分依舊分給,二分從總領所收籴,支撥價錢,付本司置曆收附,專充買牛使用。

    」從之。

     五月四日,工部言:「淮南運判王厚之奏:『準指揮,無為軍屯田抽回耕兵,令措置募民耕種。

    昨降指揮,營田秋成,委令、尉、監牧、知、通覺察外,所有今來租佃,欲依營田例,委自知縣、縣尉管幹勸率開耕,籍定租佃之家合該夫力,每年将埂岸增功修築。

    遇收成輸納,即委令、尉交受,随朝建樁積米一處樁管建:疑當作「廷」。

    。

    』本部照得已降指揮,營田、官莊州縣除樁出次年種子外,将初年收成課子官收四分,客戶收六分,次年以後,即中半均分。

    今後請佃官莊,并合準此。

    内大麥、稻谷充馬料,小麥、雜豆等變轉價錢,赴左藏庫送納。

    乞下淮南漕司遵守施行。

    」 【宋會要】 光宗紹熙元年十二月九日,知和州劉炜措置到本州島屯田 事:一、見管屯田五百七頃,耕兵千五百餘人。

    今乞依古法,每五人授水田一頃,陸田二三畝。

    所有牛所有牛:疑有脫誤。

    ,合六人為一甲,分田百二十畝,通用牛二頭。

    一、(并)[耕]兵月糧,乞徑以稻折支,每石止收三鬥二升。

    收割畢日,每一歲合支口食稻并稻子稻入官外,其餘盡令耕兵就場分受前去,具通收之數申聞諸司。

    如遇歉歲,随所得多寡随所得多寡:疑有脫誤。

    。

    一、除耕兵授田系膏腴田外,其餘有百六十餘頃皆是次田,自合别立畝數,卻将所得子利令項樁管,以一分給統領将官作一歲縻費,以二分支犒監莊官并白直人請受,以七分樁管,專待歉歲支用。

    如統制司無人可差,即乞募百姓耕種,分收子利,照前項施行。

    一、見管陸田五十餘頃,每年止是種二麥,除出種子,官收不過千四五百石。

    乞令見管耕兵千五百人分種,每人不得過三二畝。

    其二麥作兩分平分,及有雜色豆斛,依此分收樁,充修葺鬥門、堰閘等。

    一、耕兵見管千五百九十二人,内有使臣、白直等九十二人,乃是巡莊寨人數,乞減省一半歸司,其占破一半人,并令耕作。

    一、屯田耕兵自創置以來,不曾教閱,今後乞于十二月初至次年二月以前,委将官就莊閱習。

    一、每年收割,乞自來年為始,差州縣官同監。

    一、耕牛有倒斃,差官開剝。

    如牛隻數多,許本州島申諸司奏劾。

    有孳生年犢,将未生時,先關本州島注籍,每人給錢十貫。

    一、乞省并總轄屯田統領官,卻令城下修城統 領一員兼領。

    诏并依,内剩田措置召募百姓耕種,充萬弩手分耕。

    既而炜又言:「剩田令招弩手耕種。

    照得屯田既罷,凡田畝、農具、耕牛、積谷、倉敖等,并付弩手,本州島無甚煩費。

    今耕兵一切存留,唯有剩田而已。

    招募之初,稅戶給五千,客戶給十千,上田許八十畝,次田許百五十,餘人人給一牛,共百五十餘頭,月糧三斛,合借稻四千餘石。

    已招到八十三人,見踏二石二鬥至二石四鬥弩力,并于城下置瓦屋四十間,又就莊所置倉敖二十間。

    所有屯田軍兵并省田畝,見管二百五十人,今移此一軍并歸青陽,創蓋寨屋四百餘間。

    除耕兵百七十餘人在閻塘外,自餘六軍有千三百餘人共二十一莊,并在陳村東西青陽一處,屯營相望四十餘裡。

    兩項約用二萬餘缗,乞于本州島交割到錢内支撥。

    」從之。

     五年二月二日,臣僚言:「竊見和州屯田耕兵月糧自紹熙元年更革之後,不于大軍倉支請,卻将諸莊每年所收稻先次樁留一歲月糧并種子外,有餘方給,不用向來四、六分之例。

    乞降指揮除耕兵月糧依舊于本州島大軍倉支請外,将每年所收稻谷除種子外,以十分為率,照舊例四、六分分給。

    」從之。

     【宋會要】 甯宗嘉定元年八月十三日,禦史中丞章良能言:「竊惟今之經理兩淮,獨有屯田一事。

    若使行之,可以富國,可以強 兵,可以寬裕民力。

    今胡騎蹂踐,數郡之民死于鋒镝、死于轉徙者十居七八,不耕之田處處彌望,若不乘此早功檢核,則強有力者必将廣行功占,數月之後,無複有在官者矣。

    乞責監司、郡守專意檢核,凡死亡、逃移之田,毋令妄冒承認,各令供具管下見今實有戶口若幹、在官之田若幹,結罪保明,備申朝廷。

    乞令制置使司及兩淮監司、郡守立限條具以聞。

    」诏限一月措置條具聞奏。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宰臣進呈京西運判王允初奏,乞将襄陽屯田專一令安撫司措置。

    上曰:「林琰亦論此事,雲邊上諸處區畫未盡。

    」丞相奏曰:「已立限令兩制置司詳度。

    」 【宋會要】 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言:「竊惟屯田所急,莫先蜀道。

    自鄭剛中宣撫(州)[川]峽,首行經畫。

    當時營田止二千六百頃,歲入已二十三萬石,遂罷西路和籴。

    厥後豪将猾民私租承佃,官失常入之課。

    至淳熙初,田及七千四百頃,僅收九萬石。

    近以籍沒逃亡,增至萬頃,止得十萬石。

    田視厥初凡七八倍,而租減于前者過半,是官受營田之名,利歸于豪猾之家。

    前之專阃者目擊麼弊,奏行核實,所差之官不得其人,利未入而怨多。

    繼專阃者知其賈怨,并以住罷。

    然田則官田麼,與其為奸豪私役,曷若以代更戍之勞。

    省饋運而是軍實,厚保障而固民 志,人人自衛其室家,為利非一。

    比歲屢經邊擾,逃田未入籍者,其數又多,徒為荒(菜)[萊],豈不可惜諸葛亮患糧乏,為渭上之屯,乃克有濟,其事其利害灼然。

    而數十年間,或作或辍者,止咤主民、主豹各異,其司議論不侔,無有專任其責,是以竟不克成。

    必須專置營田一司,乃無牽制,朝夕得以究心經理。

    今關表守令自以『屯田』系銜批書,而視為具文,豈可無以統之川秦茶馬,本是二司,或并或分,初無損益,若以秦司就為營田之司,仍兼茶馬,則見存廨舍、官屬、吏胥,不費增創。

    乞下制、總二司公共參訂合行事件,申取指揮。

    先選廉幹之士,各分屯營名色,照其定籍,括其實數。

    務要軍民着實耕墾,不許奸豪冒占。

    庶官得實利,民受實惠。

    」從之。

     十七年正月二十六日,都省言:「兩淮州軍雖各有見管營、屯田頃畝數目,其間尚有荒閑、逃絕及無力耕墾田土,未能根括周遍。

    節次劄下州軍多方措置,内無力耕種之家,官司用錢收買召募耕種,重立賞格行下,務要田畝不緻荒蕪。

    合令本路監司提督。

    」诏令淮東、西、湖北轉運「專一提督措置營屯田事」系銜,仍遵照節次已行下事理,嚴功催督所部州軍,多方措置召募耕墾,将無力耕種之田,一面兌支有管官錢照價收買。

    務要田土浸辟,不緻抛荒。

    仍每歲拘榷州軍所收稻麥,從實樁管,具入月帳,毋令侵移失陷。

     三月二十八日,都省言:「節次已降指揮,令兩 淮、(京)[荊]襄根括逃絕、荒閑田土,充營、屯田。

    内有田業無力耕種之家,官司給錢收買,仍借給農具、牛、種,募民耕墾。

    令淮東、西、湖北轉運司『專一提督措置營屯田事』系銜外,合令逐司各添置提督營屯田司準備差遣一員,專令任責措置根括收買。

    能于已籍數外增廣數目,并與照已立賞格一體推賞。

    」诏淮東、西提督措置營屯田司各置準備差遣一員,仍令逐司選辟經任有舉主無過犯選人充。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三營田雜錄 營田雜錄 【宋會要】 太宗:凡諸路,惟襄、定、唐三州有營田使或營田事,通判亦同領其事,而河北轉運使兼西路招置營田使,河東轉運使兼東路招置營田使。

     太宗端拱二年二月一日壬子朔,《谷古錄》:二月癸亥。

    以左谏議大夫陳恕為河北東路招置營田使,鹽鐵判官、膳部郎中魏羽為副使;右谏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西路招置營田使,鹽鐵判官、駕部員外郎索湘為副使,欲大興營田麼。

     十二日,诏曰:「農為邦本,食乃民天。

    遐蹑載籍之攸言,此實帝王之急務。

    将令敦本,無出勸農。

    且思河朔之間,富有膏腴之地。

    法其井賦,令作方田。

    三農必緻于豐穰,萬世可知于利濟。

    今遣陳恕、樊知古等、河東轉運使臧丙臧:原作「藏」,據《宋史》卷二七六《臧丙傳》改。

    、副使孔憲充逐路招置營田副使副使:疑當作「使副」。

    ,往彼興功。

    眷惟黎庶,各有耕桑。

    聞茲創置之言,諒積歡呼之意。

    」先是,雍熙三年岐溝關君子餐敗恤之後,河朔之地,農桑失業者衆,屯戍兵又(陪)[倍]于往日,故遣恕等為方田種粟以實邊。

    《恕傳》雲:「诏罷營田,止葺堡壁。

    」馬端臨《文獻通考》:「先是,自雄州東際于海雄:原脫,據《文獻通考》卷七補。

    ,多積水,戎人患之,未嘗敢由此路入寇。

    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裡,地平廣無隔閡,每歲胡騎多由此而入,議者以為宜度地形高下,咤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谷,所以實邊廪而限戎馬。

    雍熙後,數用兵,岐溝君子餐敗恤之後,河朔之民農桑失業,多閑田,且戍兵增倍,故遣恕等經營之。

    恕密奏戍卒皆堕遊,仰食縣官,一旦使冬被甲兵,春執耒耜,恐變生不測。

    乃诏止令葺營堡,營田之議遂寝。

    」 至道二年七月,太常博士、直史餐陳靖上言:「願募民墾田,官給耕具、種糧,五年外輸租稅。

    」帝覽之喜,謂宰臣「宰」下原有一「相」字,據本書食貨二之一删。

    曰:「前後上書 言農田利害者多矣,或知其末而暗其本,有其說而無其用。

    陳靖此奏甚詣理,可舉而行之。

    」咤召(請)[靖]對,獎谕賜食而遣之。

    呂端奏曰:「望令三司詳議其可否。

    」從之。

    時皇甫選等相度宿、亳、陳、蔡、鄧、許、(隸)[颍]等七州荒田共二十餘萬頃,及靖建議興置京東、西諸州荒田,招召人戶耕種,選等乃上言:「請将所相度到七州荒田付靖一處興置,臣等乞别賜差遣。

    」從之。

     【宋會要】 真宗鹹平二年四月,轉運使景望奏置營田務轉運使景望:按《長編》卷四四,是有惟耿望奏置營田務,咤疑「景」當為「耿」之誤,然是時耿望但為右正言、知襄州,奏可,乃以為京西轉運使,此句叙述有誤。

    。

     二十四日,以左正言耿望為右司谏、直史餐、京西轉運使,朱台符并兼本路制置營田事。

    五月乙酉,從其請,每歲于屬州縣借人、牛。

    夏,又差耨田夫六百人,刈稻夫千五百人據本書食貨六三之七一,「刈」上疑脫「秋又差」三字。

    ,歲入甚廣。

    是歲,種稻二百餘頃。

    汝州舊有南務,雍熙中廢廢:原作「發」,據《長編》卷四四改。

    ,今複置,墾六百頃。

    後轉運張選《實錄》作巽改其法,召人戶四十一萬。

    五年三月三日,選奏罷之。

    未幾,人戶請免之,務遂廢。

     五年正月,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建議,自靜戎軍東擁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于其側。

    诏可其請,差内侍副都知閻承翰住彼勾當興置,仍令冀州總管石普護其役,踰年而畢。

     三月二日,京西轉運使張選言:「廢襄州蠻河營田務,已召民請佃,量出租調,公私便之。

    」此務前轉運使耿望奏置,于荊湖市牛,聚兵耕作,所得稻利不償其費,複遣部民舂變,甚有勞擾,至是,選奏罷之。

     六年九月十三日,莫州總管石普等言:「(淮)[準]诏,浚靜戎、順安軍界營田河道畢功。

    」诏獎普等,賜将士缗帛有差。

     景德元年四月六日,遣合門祗候郭盛等乘傳詣靜戎、順安軍,按視河渠,與長吏等同經度以聞。

    先是,周懷正赍順安、靜戎軍《營田河道圖》進呈,帝參驗前後所奏異同,自順安軍築堰聚水至靜戎軍,而靜戎地勢高阜,慮勞而無功。

    知靜戎軍王能又言:「此河之北,有古河道,自靜戎至順安軍通流,歲或雨 水,亦通舟,可以經度開導。

    」故遣盛往視之。

     二年,诏緣邊州軍有屯田處,長吏并兼制置營田屯田事,兼舊使者如故。

     【宋會要】 仁宗天聖四年九月,诏廢襄、唐二州營田務,令召無田産人戶請射,充為永業,每頃輸稅五分。

    諸州所差耕兵、牛畜,并放還本處;廨宇、營房、囷倉,悉毀拆入官,其請佃之人願要者,即估價給之。

    先是,二州營田皆無稅荒地,襄州凡四百八頃餘八十畝,唐州百七十頃,自鹹平二年轉運使耿望奏置,每歲于屬縣差借人戶、牛具,至夏,又差耨耘人夫六百人,秋又差刈獲人夫千五百人,歲獲利倍多。

    及望解職,轉運使張選改其法,召水戶四十一戶分種出課,未幾,水戶許免其役,遂罷之。

    景德二年,轉運使許逖複奏興是務逖:原作「遜」,據下文及《長編》卷一○四、《宋史》卷一七六改。

    ,《九朝紀事本未》:轉運使當是餘獻卿、耿望,事見鹹平二年四月,與此差異。

    歐陽修為《許逖行狀》,亦不載複營田務事,當考。

    而所獲課利甚薄。

    至是,轉運使言其非便。

    诏屯田員外郎劉漢傑與本路轉運司及二州知州、通判同共規度。

    漢傑上言:「比較襄州務自興置以來至天聖三年,所得課利都計三十三萬五千九百六石九鬥二升,依每年市價,紐計錢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貫。

    将每年所支監官、耕兵、軍員請受及死損官牛諸色費用凡十三萬三千七百四貫十三文計,侵用官錢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二貫四十六文。

    唐州務自興置至天聖三年,所得課利計六萬四千九百三十一石四鬥六升,依每年市價,紐計錢共二萬五千九百六十八貫五百三十四文,将每年所支本務軍員、監官請受 及死損官牛諸色費用計,侵官錢萬四千三百六十八貫一百一十四文。

    」故有是诏。

     寶元二年九月,诏河北轉運使自今并兼都大制置營田屯田事。

     慶曆元年十月十八日,诏陝四轉運司令空閑地置營田務,候見次第,當議酬獎。

     是月,诏:「陝西用兵以來,本路所欠稅賦及内庫所出欠:原作「入」,據本書食貨二之二改。

    、留兩川上供金帛,不可勝計,而猶軍儲未備,宜令逐路都總管司經置營田,以助邊計。

    」章如愚《山堂考索》:「初,天聖中,诏流民耕廢田,又诏長吏安集流亡,及墾辟荒田計畝。

    慶曆中,歐陽公謂:「沿邊閑田,人欲請佃者聽之。

    司馬公請募民耕麟州田。

    」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以同州沙苑監放牧田為營田。

     【宋會要】 慶曆五年二月,诏并代路經略司,其岢岚軍、火山軍禁地有閑田在邊壕十裡外者,欲請佃者聽之。

     十二月,诏陝西西路總管及轉運并兼營田使,轉運判官兼管營田事。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六月七日「神宗」前原有「宋會要」三字,删。

    ,知秦州李師中言:「王韶申:『欲于甘谷城等處未招到弓箭手空閑地一千五百頃,乞差官,從三五頃至一二十頃以上,逐段摽立界至,委無侵犯蕃、漢地土,然後欲憑出暝,依奉朝旨召人耕種。

    』緣本司先準中書省劄子,王韶募人耕種,止摽撥荒閑地,不得侵擾蕃部。

    今韶乃欲指占極邊見招置弓箭手地,有違诏旨。

    臣恐自此秦州益多事,所得不補所失。

    蓋韶所獻議,而朝廷即依所奏,初未嘗令臣相度。

    欲乞再委轉運使一員重行審定。

    」诏遣權開封府判官王克臣、内侍省押班李若愚按實以聞班:原作「斑」,據本書食貨二之三及《長編》卷二一二改。

    。

     七月十一日,诏提舉秦州西路蕃部及市易司王韶,具析本所欲耕地千頃所在以聞。

    先是,韶召對,言邊事,以為自成紀縣至渭源城,荒土不耕者何啻萬頃,可撥千頃治之。

    至是,許之,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二日,诏前知秦州秦:原作「泰」,據《長編》卷二一六改。

    、尚書右司郎中、天章閣待制李師中落天章閣待制,降授度支郎中、知舒州;秦鳳路都钤轄钤:原作「鈴」,據本書食貨二之三及《長編》卷二一六改。

    下同。

    、皇城使、帶禦器械向寶落帶禦器械,為本路钤轄;秘書省著作佐郎王韶降授保平軍節度推官,依舊提舉秦州西路蕃部及市易司。

    初,遣王克臣、李若愚按師中及韶所論市易利害及閑田頃畝,克臣等奏與師中「」前原有一「不」字,據《長編》卷二一六删。

    ,而朝廷疑其不然,複下沈起。

    起奏:「韶所說荒地,不見的實處見:原作「是」,據《長編》卷二一六改。

    ,雖實有之,然今未可檢踏召人耕種未:原作「來」,據《長編》卷二一六改。

    ,恐 西蕃諸族見如此興置,以為是朝廷招安首領是:原無,據本書食貨二之三補。

    ,各授以官職、料錢,後令獻納土地。

    人情驚疑,則于招安之計,大有所害。

    欲乞權罷墾田之議,俟招安諸蕃各已信服,人情通順,然後為之未晚。

    」于是侍禦史知雜事謝景溫言:「近聞起體量甘谷城弓箭手地稍多,乞候邊事稍甯日根括施行。

    緣韶元奏自渭源城至成紀縣沿河良田不耕者萬頃,乞擇膏腴者千頃,歲取三十萬石濟邊儲。

    今甘谷城去渭水遠,非韶昔日所指之處。

    乃以此為名,避當日欺妄之罪。

    昨克臣、若愚嘗奏無此閑田,窦舜卿亦稱但打量得田一頃四十三畝,與起所奏,各有異同。

    而起亦徇韶之情,妄以他田為解,附下罔上。

    乞降韶元狀,遣推直官一人往體量,就推劾。

    如有矯僞,重行譴責。

    」禦史薛昌朝亦言:「韶妄進狂謀,邀功生事。

    今起體量,多與克臣等不同,兼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