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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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放 【宋會要食貨二十】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咤戰守及差使被賊殺虜者,特予免本家二年支移折變。

    應諸路人戶見欠稅租,并倚閣、展閣稅賦及緣納錢物,并予除放。

    昨經大元帥府駐軍及一月以上去處,應辦軍馬極為勞費,又應天府系興王之地,理宜優異,今年夏稅并特放免。

    又訪聞自來赦書所放逋欠,轉運使及州縣迫于調度,依舊催納,至民間有『黃紙放,白紙催』之語,甚失朝廷寬恤之意。

    今來大恩,與常赦不同,兼務節用,可以裕民。

    如監司、州縣辄敢故違,巧作名色,依舊催科,仰被科人戶越訴,其官吏當議重行貶竄。

    」 十一日,曲赦:「應(名)[民]戶曾被虜賊蹂踐,耗蕩家産,仰州驗寔,予蠲免今年夏秋租及科配。

    」四年八月十八日、紹興元年正月一日、二年四月十九日、三年九月四日、四年七月一日德音、曲赦,并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赦:「應曾經金人或群寇蹂踐人戶,見欠建炎元年夏秋稅租并予除放。

    應欠負官物元非侵欺盜用者,及雖系侵盜而本家并幹系保人内無抵當豹産者,并令本屬于赦到一月内,保明申轉運、提刑司,本司亦限一月保明聞奏,當議并與除放。

    如逐處不為依限申奏,仰互經轉運、提刑司受理披訴,依法施行。

    其元非侵盜,見勒幹系人攤納者,失于催理或誤行支遣,見攤在幹系人名下理納者,水火損敗及綱舡遭風水抛失若被盜勘會分明各無欺弊,見扣折請受者,寶貨場冶委是不發及不顯侵欺系欠課利,見行催理者,冒佃諸色官田、戶絕田土屋業(諸并)[并諸]般啟幸隐漏稅租,見理納積年稅租課利等委是貧阙無可償納者,并委本屬保明申轉運、提刑司等,特與除放訖,奏。

    在京申所屬,依此施行。

    」紹興元年九月十八日、四年九月十五日、七年九月十八日、十年九月十日、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并同此制。

     二年七月十九日,诏:「州縣大水,飛蝗為害,而最重之處,仰百姓自陳,州縣、監司次第驗寔,保明聞奏,量輕重予免稅租。

    」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諸路合起夏發銀、絹夏發:疑當作「發夏稅」。

    ,并更不起發,如自來用系省舊錢買發。

    即将合用錢數還充漕計,以寬民力。

    」 三年七月二十日,诏:「太平、池州及南康、饒州管下浮梁等縣,經賊燒劫,居民逃避,又以去秋災傷,米價踴貴,令本路轉運司體究被焚劫人戶,依災傷法量分數減免。

    」 四年五月十八日,诏:「福州人戶均認準備巡幸錢糧十萬貫石,可并特予 蠲放。

    官吏尚敢拘催,重寘典憲,仍許越訴。

    」 二十二日,诏越州會谷、山陰縣人戶未納建炎三年分湖田米,并予除放。

     六月一日,诏越州餘姚、上虞、蕭山縣見欠建炎三年分湖田米,特予蠲免。

     七月四日,右正言吳表臣言:「乞将應州縣經金人盜賊殘破去處,其去年秋料未納殘零租米、役錢,并權與倚閣,候将來秋熟,别行催納。

    」從之。

     紹興元年三月十七日,诏南劍州、建州上供銀,于合起二分數内更與蠲免二分。

     八月五日,诏:「湖州安吉縣人戶紹興元年夏料稅賦并以十分為率安吉:原作「吉安」,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

    ,分三等減免:被燒劫及被虜殺人戶,與減免七分;被劫掠人戶,減免五分;不被劫虜人戶,減免三分。

    」以本縣人戶經部省陳乞故麼。

     二十五日,诏:「昨降德音,将大蹑三年額外增添數目特予三分中蠲減一分。

    如逐路雖系大蹑二年修定格目,如大蹑三年為額認數起發,即合依昨降德音蠲減,令戶部申明行下逐路轉運使照會施行。

    」以徽州路通判李柽言「本州島大蹑年增添紬絹,乞行減免」故麼。

     九月九日,诏:「昭慈獻烈皇太後靈駕發引,經由水路,咤堰閘去處渰浸禾谷,可差官按視分數減放租稅。

    」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臨安府諸縣人戶拖欠下租稅等物,依去年明堂赦令合行倚閣者,并特予放免。

    如官吏日後複行催納者,當依沮格诏令科罪。

    」 二十四日,[诏]:「諸路建炎四年正月一日以前應未起上供等錢物、糧斛,并特予除放。

    其形勢及官戶、州縣公人本戶不經殘破之家,納到殘租積欠,仰具數以聞。

    」 閏四月三日,權發遣興國軍王绹言:「本軍自經燒劫,民力未複,乞權免紹興二年兩限上供錢物。

    」诏更與免放紹興二年夏稅一料。

     六月二十二日,知池州葉煥言:「本州島稅賦自建炎二年至今五年間,積欠無慮數百萬貫疋石,已是出違上限。

    乞将今年本州島合起發上供年額錢、紬絹并一半折帛錢,及(準)[淮]衣紬絹,并減免合起發之數一半。

    所有米斛,并甘依限盡數起發。

    」诏于曾被賊馬燒劫人戶名下均減。

    以本州島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即不得稍有情弊。

    如違,當職官竄責,人吏決配。

     二十七日,金部言:「欲将鼎州建炎四年合發上供錢物,免其紹興元年分欠下上供數,自來年為始,分限三料帶納。

    」從之,以本州島陳免故麼。

     七月三日,手诏:「比緣閩境兇濤作亂濤:疑誤。

    ,故遣師蕩平。

    重念盜賊占據之地,及焚劫剽虜之家,用肆赦音,以蠲稅斂。

    訪聞州縣檢會條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曲頒霈澤(患)[惠]恤一方之意。

    可特依今來四月十一日赦降指揮,并行放免。

    如有違戾去處,許民戶越訴,官吏重行竄責。

    」 八月七日,诏:「溫州年例借撥一半軍糧米一萬九千七百四石,隻今認起一萬石,餘數特予蠲免。

    」以尚書省言「本州島苒稅不多,借撥 外州,所得米比諸郡最少」故麼。

     九月四日,知洪州李光言:「本州島屬縣殘破,收買上供淮衣紬絹無所從出,乞更予蠲免一年。

    」從之。

     十月二日,興國軍言:「紹興二年夏稅并上半年上供錢物,已蒙恩免放。

    其下半年上供錢,寔無所從出。

    」诏特予蠲免。

     十一月十七日,诏武昌軍累經焚劫,可以本軍所乞上供錢物全免一年。

     二十四日,上謂呂餐浩曰:「近臨遣五使,面谕丁甯,非往時遣使之比。

    有奏雲,欲将州縣已蠲放賦稅文簿盡行焚毀。

    朕欲寔惠及民,已依所奏,示民不疑麼。

    」 同日,樞密院計議官、權監察禦史、江南東西路宣谕薛徽言:「欲望許諸路宣谕官于所至州縣,取積年欠負案籍,不以是名何色,凡在建炎元年大赦前者重行點檢,内有顯合蠲除者,悉以焚棄,絕其弊源,使不敢歸業之人有以取信。

    」從之。

     十二月九日,臣寮言:「乞今後除稅租、免役、和買依法催科以備軍期,不管缺誤,自餘非泛科配一切停罷。

    」本部言:「若遇災傷,難以不行除放,若寔咤軍期,亦有許收量添酒錢收量:疑當作「量收」。

    ,專令應付。

    或咤軍期所需,多科其數,别行支用,以自盜贓論,官員竄嶺表,人吏決配。

    欲下諸路轉運司嚴責守令催科稅賦,不管違戾。

    」從之。

     二十五日,金部郎官呂庭問言:「荊湖南、北路建炎四年分未起上供米,已降指揮蠲免。

    其上供錢物,乞[依]例除放。

    」從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知宣州沈晦言:「乞将本州島及諸路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并和買,權行蠲免或倚閣。

    」诏從所乞,将上三等人戶權予倚閣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閣,仍分限三年帶納。

     二月十四日,宰執奏:「昨日奉禦筆,臨安府民戶稅地兵火之後,多為官司、軍營居占,而戶下輸納預買絹不減。

    令主者考究,悉予蠲免。

    」呂餐浩等奏:「訪聞上戶往往已免,下戶不能自陳,尚有催理者,宜如诏旨蠲除。

    」上曰:「凡施恩惠,當先及下戶。

    文王發政施仁,必先四者。

    彼豪強兼并之家,雖立法摧抑,猶能侵刻細民,不可不察麼。

    」 二十七日,戶、工部言:「準都省劄子:江南路宣谕劉大中奏:信州等處坑爐戶欠少官錢,乞依赦蠲免。

    诏逐部勘當,申尚書省。

    契勘坑爐人戶借過官本錢,以銀、銅中納乞官乞:疑當作「還」。

    。

    自(官)[軍]興以來,坑冶苒脈微細,緣鑄錢司引用元符三年九月十四日朝旨,不作欠負,依舊見行催理。

    本部昨緣渡江,燒毀案牍,即無上件朝旨檢照外,緣已降指揮,諸路宣谕官于所屬州縣取見積年欠負内有顯合蠲除者,悉以焚棄。

    欲下江淮等路點檢坑冶鑄錢處饒州司,将建炎以前年分所欠錢數依赦蠲免。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臨安府仁和縣、錢塘縣地基為官府營寨拘占者,許計家業錢蠲免絹數。

     二十八日,澧州言:「近蒙朝廷将建炎四年錢物全行放免,其紹興元年上供并大禮賞 給,自來年為始年:原脫,據文意補。

    ,分三料帶起,及二年分上供錢物,令依條起發。

    緣本州島累經巨寇,人民歸業之初,稅賦未甚就緒。

    乞候将來樁發。

    」诏依所申,并予蠲免。

     四月六日,知建州向伯奮言:「本州島今年合帶發紹興元年經制茶稅銀,乞減免。

    」戶部勘當:欲将本州島帶發紹興元年拖欠上供銀數予放免。

    從之。

     五月四日,河南府等州鎮撫司幹辦公事雷震言:「自金賊犯順,本鎮軍馬屯守控扼,軍中所須,并取于西京管下諸縣供納,至今首尾八年,委是疲困。

    乞檢會應幹近降手诏寬恤民間事件,行下沿邊諸鎮,曉谕人戶通知。

    乞使事平息日,将西京管下諸縣民戶除合納稅賦外,特賜蠲免諸般非泛科率五年。

    貴得民心,有望朝廷寬恤之意。

    」從之。

     十六日,诏免嶽州紹興二年秋料并今年夏秋兩料役錢。

    以知州範演數言本州島經賊盜,民力未複故麼。

     六月七日,契勘利州路興元府、洋州一帶郡縣經兵馬殘破去處,仰所屬将歸業人戶應未起上供物帛、錢、斛,并予蠲免。

     七月十八日,江南東西路宣谕劉大中言:「州縣曾經殘破人戶元不曾離業者,紹興元年秋料稅租、役錢減放四分,以前拖欠與倚閣。

    州縣引用海行法,不得過三分。

    乞全行倚閣。

    」诏興國軍不曾離業人戶合納紹興二年分和買紬絹,并特予全行放免。

     二十五日,诏淮南路合發上供斛鬥予免三年。

     九月二十日,诏德安府合發上供錢、物,特更免二年以上。

    以知府韓之羨言:「先時分鎮,得旨蠲免上供三年。

    近本府撥隸湖北帥司,知府不帶鎮撫使,而五縣寇劫之後,民戶稅、役并無輸納,乞将上供權免。

    」故有是诏。

     十月十四日,戶部言:「漢陽軍申,本軍經殘破,乞将合發内藏庫絹八千疋權行蠲免。

    本部契勘,難以施行。

    」诏特予免放一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侍禦史辛炳言:「訪聞福建路昨于建炎元年收到諸州軍人戶獻納錢、銀,共約計錢一十五萬六千餘貫,并出(買)[賣]承信郎告,共錢一萬七千餘貫,并寄樁南劍州。

    後來本州島承諸司指揮,取撥應付招募,招殺建州軍賊葉濃,并募(搶)[槍]仗手等,并各支用淨盡。

    近者戶部根括上件銀、錢,行下轉運、提刑司共分認還一半,餘一半令南劍州認還,作三年六限帶納。

    臣切詳上件錢、銀除賣官告錢外,其餘并是當時科率人戶以獻納為名收簇到數。

    今支用既盡,而勒令認納,勢必再斂于民。

    契勘南劍州已納到今年上半年兩限錢銀訖,若兩司續各納到兩限之數,即還賣官告錢,已是增多數倍。

    所有紹興四年兩年上、下四限錢、銀、數目浩瀚,敷斂無窮。

    乞特旨悉行蠲免,仍下本路諸州縣揭暝民間。

    如州縣卻敢以催獻納錢、糧為名,追呼搔擾,并許人戶赴安撫司陳告,申奏朝廷重行黜之。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诏:「廣南東路轉運司依紹興三年二月十五日已降指揮,将循、梅、潮、惠四州寔曾被劫人戶合納租稅,疾速開具申尚書省,特蠲免。

    從左朝奉郎林着之請麼。

     四月十七日,诏淮南路紹興四年分依格合發上供錢物,予蠲免起發一年。

     六月六日,嶽州言:乞免内藏庫絹。

    宰臣米勝非曰:「本州島屢經盜賊,殘破尤甚。

    」上曰:「将今年并以前者并特予除免,免使州縣作過官吏将纔歸業人戶妄行催納搔擾。

    」臣勝非等曰:「陛下受民如此,天下幸甚。

    」 二十六日,知鎮江府沈與求言與:原作「予」,據《宋史》卷三七二《沈與求傳》考改。

    :「契勘人戶挂欠苒米一千三百餘石,除根括逃亡歸業人戶合豁除一千餘石千:原作「年」,據文意改。

    ,其餘盡系貧乏下戶畸零殘欠,乞候秋成,于本府納到苒米内撥還。

    」诏并特予除放。

     十月十一日,诏和州今年合起天申節大禮銀、絹特予蠲免。

    以本州島言經賊殘破,從其請麼。

     五年正月十五日,内降淮南路德音:「壽春府、真、揚、楚、泗、承、泰、濠、滁州、天長、漣水軍人民漣:原作「連」,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志》考改。

    ,各懷忠義,團結山水寨,保聚有功,理宜優功存恤,并予免放稅役十年。

    其不系團結人戶曾經賊馬蹂踐去處,予放五年。

    委逐州開具保明聞奏。

    」 二十四日,權知滁州何洋言:「本州島累經殘破,招集未能就緒。

    乞将合起上供并應合進供之物蠲免二年。

    」從之。

     二十九日,诏令逐路帥司約束所部,應曾經殘破州軍縣鎮官吏,遵依已降赦文。

    如尚敢巧作名目催理舊欠,非理搔擾科率,并仰按(刻)[劾]聞奏,官員除名勒停,人吏決配嶺外。

     閏二月二十七日,荊南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解巘奏州:原作「川」,按《宋史》卷二六《高宗紀》雲:建炎四年六月庚辰,置鎮撫使四人:解潛,荊南府歸峽州。

    據改。

    :「本鎮南北備敵,事力未振,歲貢上供委寔無所從出。

    乞更俟三二年,民力稍寔,依格起發。

    」诏更予免二年。

     三月二日,嶽州言:「本州島紹興五年上供等錢物,緣殘破後,委寔無從出「從」上疑脫一「所」字。

    ,欲望特賜蠲免。

    」從之。

     八日,诏黃州上供斛鬥予免三年。

    以本州島言「累經殘破,人戶方歸業」故麼。

     六月二十三日,三省言:「近咤麼旱,降诏除稅租、和預買及應付大軍之外,應幹科敷催驅等日下并罷。

    切慮州縣卻催理人戶累年積欠稅租。

    」诏令諸路監司、帥臣嚴行覺察,如有違戾及失于案舉,并取旨重行竄責。

     二十六日,诏:「應諸路監司、州縣,非奉朝廷指揮,假作軍須名色之作科須事件,日下并罷。

    如有違戾,州縣仰監司按劾,監司令禦史台覺察聞奏。

    或隐蔽,并重寘典憲。

    」 七月三日,權發遣蕲州馬羽言:「本州島比年兵火,被害尤甚,民未歸業,其上供錢、稅租米斛,乞依黃州例免三年。

    」從之。

     五日,都督行府言:「勘會澧州兵火不絕,農事麼廢。

    合發上供錢物,伏望自今年蠲免三年。

    」從之。

     十九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湖南一路,比緣少雨,田壟亢旱。

    欲将本路秋稅苒米先次特予蠲免五分。

    若将來檢覆災傷分數更重去處,即令提刑司别 行開具減放。

    」從之。

     八月二十四日,内降德音:「龍陽軍鄉(林方廓)[村坊郭]人戶科配差役、系官屋稅之類,已降指揮并免放五年。

    尚慮不切遵奉,仰本路帥臣嚴行覺察。

    如有違犯之人,重行斷配。

    如五年之後尚未就緒,仰保明以聞,當議勘量更予免放。

    」 九月一日,尚書省言:「勘會昨咤亢旱,已诏諸路除應付大軍等事外诏:原作「詣」,據文意改。

    ,應幹科敷并罷。

    如漕司雜稅及常平等增收頭子錢、鈔旁勘合錢、耆戶長顧錢、常平一分寬剩錢及正稅畸零剩稅,并乞一例罷。

    」诏依。

     四日,诏婺州合起紹興二年内藏庫素羅、花羅,并特予放免。

     十月十八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湖南、北州縣應幹所入窠名錢貫,并系取撥應付大軍支用。

    近潭州已行蠲免起發,[所]有其餘州縣,欲望并行蠲免。

    」诏兩路印契稅錢并特予蠲免。

     六年三月四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洪州李綱言綱:原作「剛」,據《建炎要錄》卷九四及《宋史》卷三五九《李綱傳》改。

    :「洪州遞年合發淮衣紬絹,自建炎三年殘破後,用度缺乏,不曾收樁,已免至紹興三年。

    所有四年、五年分委是無從收簇。

    」诏與蠲免。

     同日,诏令諸路轉運司契勘管下去年旱傷及四分以上州軍拖欠下紹興四年已前年分錢、帛、租稅等,并予除放。

     二十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契勘和州田産兵火,正當水陸之沖,比之他處,殘破至極。

    竊見蕲、黃州并免二年,舒州免二年,(令)[今]本州島今夏起稅,深慮輸納未前。

    望特(免)展免二三年,候招集人民,開墾田土,稍成次第日起催施行。

    」诏更予展限一年。

     二十五日,成都潼州府夔州利州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四川去秋旱傷,田畝所收,多者不過四五分,少者纔一二分。

    又緣官中籴買壅遏,米谷價例踴貴,無從得寔。

    又去秋西川水潦,東川旱暵,即今粒食昂貴,鬥米錢兩貫,利路近邊去處,又增一倍。

    即今人民饑流死者,相枕藉于道,見行赈濟。

    緣蜀民自來不曉陳訴災傷,是緻州郡、漕司不曾依條減放。

    間雖有檢放去處,并不以寔。

    望賜矜恤。

    」诏如委系災傷,失于檢放,予權行倚閣一半,其災傷至重去處,全行倚閣。

    并候将來秋成日,依已降指揮催理。

     五月六日,權戶部侍郎王俣等言:「諸路紹興四年已前拖欠并合補發上供米斛,并折斛錢物,乞權行(依)[倚]閣。

    候将來豐熟帶發。

    」從之。

     八月十五日,诏虔州諸縣管下曾經殘破之家,委令佐紮姓名紮:疑當作「劄」。

    ,本州島核寔,将日前欠負特予除放。

     二十一日,知廣州連南夫言:「本州島連年賊盜侵犯,須贍兵馬守禦,咤此豹賦缺乏。

    所有秋、夏二稅,乞免一二年。

    」诏予蠲免今年夏、秋二稅及上供錢物。

     九月六日,诏:「荊湖北路管下州軍,咤旱傷拖欠紹興四年分天申節銀二千五百五十兩、進奉大禮銀三千三百兩、絹二千六百疋,特予蠲免。

    」 十月二十八日,權發遣鄧州韓遹言:「本州島自 收複,管下鄉村坊(廓)[郭]人戶雖(簿)[薄]有耕種,并一尢舊(米)[來]稅課簿籍,系是(劫)[創]立。

    其夏稅所(谕)[輸]稅課,比湖(比)[北]差重。

    乞許臣量行裁減,和籴、和買、抛買之類特免三年。

    」從之。

     十二月一日,内降德音:「淮西州縣民力凋弊,除已累降指揮放免租稅外,其逐州應經今來賊馬殘破縣分,更與免放租稅二年。

    應緣今來軍事調發人夫,予免本戶科差一次。

    」 七年三月三日,诏:「應駐跸及經由州軍,見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并予除放。

    官司辄敢舉催,重寘典憲。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

    其民間見欠官司紹興五年以前錢物,令逐州長貳限三日條具以聞,當議蠲免。

    」 同日,诏太平州應實曾被火居民戶,予放今年屋稅。

     六月十九日,三省言,建康府乞免放建炎元年至紹興元年未起左藏庫錢、帛等。

    上曰:「建康兵火之後,遺民無幾,何忍更追取積年(通)[逋]欠之物耶可并除之。

    」咤謂輔臣曰:「朕嘗語趙鼎語:原作「予」,據文意改。

    ,宣和以前,宰輔非其人,費出無節,誅求無藝,四海之民,困于科斂,不得安業。

    朕嗣位以來,思與之休息,又以邊事未盡,軍需之資取辦于諸路者尚多,斯民之災如此。

    倘他日兵(侵)[寝],朕當一切蠲罷。

    雖租賦之常,亦除一二年。

    朕之此心,天地鬼神寔臨照之。

    」張浚等曰:「陛下聖志如此,天必助順。

    民之休息,固有期矣。

    他日更在陛下選用大臣,推行德音。

    」上曰:「然事亦在朕。

    」臣桧曰:「陛下聖志既定,人誰敢違」 七月二十一日,後殿進呈張浚等奏:「禱雨備至,未獲休應。

    」上曰:「應天須以寔,如恤刑、弛役之類,當更有寔惠可及民者惠:原作「位」。

    天頭原批:「位」,疑「惠」。

    當是,咤改。

    。

    朕曉坼思之,如積欠□事,為民之害甚大。

    比咤移跸,所過州郡下蠲除之下:疑當作「悉」。

    ,(令)[今]聞民間極喜。

    可将諸路紹興五年以前稅賦積欠及其它逋負議蠲之。

    」浚等退而條具,再取旨,即施行焉。

     二十四日,都省言:「建康府近緣亢陽缺雨,其路諸州縣理宜一等寬恤。

    」诏:「諸路州縣民戶見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并予除放,官司錢物令長貳限三日條具以聞,當議蠲免。

    及諸州起發綱運赴行在交納,咤估剝虧官并抛失少欠,見今監理追納補發,自紹興五年以前虧官數目,并予除放。

    其見催理去處,取見詣寔。

    如委無情弊,一面先次權住催理,具狀保明聞奏,當議亦予除放。

    州縣咤災傷逃移,并不曾離業人戶布種未盡田畝,依已降指揮合免稅租,訪聞州縣違戾,以拘催上供為名,複行催納。

    自今降指揮到日,并免催理。

    如違,令提刑司覺察,按劾以聞,當重(科)[行]科斷。

    其紹興四年、五年終前項人戶拖欠未納上供稅苒,令提刑司取見所免催理數。

    如州縣委寔無從出辦,具數保明聞奏,當議特予除放。

    諸路民戶買撲場務昨咤拖欠淨課利錢物,收執當折填外,尚有欠少數目委無可納者,紹興五年正月以前數目亦予除放。

    諸路常平司諸色田 産人戶承佃合輸租課,紹興五年以前拖欠之數,令長貳限三日條具以聞,當議免其寬恤事,務要寔惠及民。

    如州縣巧作名目,辄敢催理,委提刑司按劾以聞,當重寘典憲。

    」 二十八日,尚書省言:「已降寬恤除放諸路州縣民戶見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等,尚慮州縣奉行苟簡,将合放稅租欠負錢物不行蠲免。

    」诏令逐路轉運司約束管下州縣恪意遵行,務要寔惠。

    如州縣敢有違戾,或咤緣追呼搔擾,許人戶徑詣本路帥臣、監司或朝廷台部越訴。

    若所陳自寔,官當取旨重行竄責,人吏決配。

    及令提刑司分委官遍詣州縣點檢覺察,具違戾去處當職姓名按劾聞奏。

     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建康複幸,其浙西經由州縣應辦人戶見欠紹興六年十二月終以前稅賦,并予除放。

    官司辄敢舉催,重寘典憲。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

    」 赦文内一項:『應新複州縣百姓,各安鄉井,并特予放免苒稅三年、差徭五年。

    』欲乞止免差徭五年,所有放苒稅,情願便行依時送納,資助國用。

    」诏降獎谕,依已降赦文放免。

    上咤宣谕臣曰:「中原遺民麼咤暴斂,肆赦之初,特予蠲免三年。

    雖人心喜于來歸,誠意樂輸,然斯民乍出塗炭,尤當功恤。

    兼赦文之信,豈可複渝宜降诏獎谕,依赦蠲免。

    」九年五月一日,應天府路轉運司言:「亳州谯縣諸鄉稅戶陳達等一百三人,伏 二十六日,诏河南諸路新複州軍上供錢、帛、斛鬥及土貢物色,及大禮進奉銀、絹,并放免三年。

     八月十四日,三省言:「給事中蘇符言符:原作「苻」據《建炎要錄》卷一三一改。

    :「已分屯吳玠軍馬,乞罷免四川對籴米腳錢等。

    」上曰:「四川自兵興以來,橫斂既多,民不堪命。

    可令胡世将、張深相度蠲減,以纾民力。

    」 九月六日,樓照言:「川陝既分屯人馬,已将自軍興以來創生科賦悉行蠲免,凡八十餘萬貫石。

    」上曰:「四川麼屯大兵,不無科須。

    今故地歸複,兵各分遣,得以減罷,遂可愛養民力矣。

    」上欣喜見于色。

     十年閏六月十五日,诏順昌府民間租稅,先降赦已放三年,更予放免二年。

     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令廣南東、西路安撫、轉運司取見寔經盜賊殘[破]去處,特予蠲免今年夏、秋二稅。

    應已前拖欠稅租,并權住催。

     五月九日,戶部言:「舒州經殘破兩縣人戶,予免稅租二年。

    其餘諸縣經驚擾逃避人戶,予免一年。

    」從之。

     十三日,戶部言:「真州今年合發一半上供有額錢物,欲依通、泰州例更予權行放免權行放免:原作「權放行免」,據文意乙。

    。

    」從之。

     二十六日,诏:「安豐軍并屬縣各系極邊,大兵往來蹂踐至極去處,紹興十二年合發進奉天申節銀五百兩,特予蠲免。

    」 二十七日,戶部言:「廬州收諸司并經制有額無額上供錢物,及激賞、頭子等錢,除已降指揮予免年限外,乞更予展免一年。

    」從之。

     二十八日,戶部言:「荊南紹興十年每年合發錢物、米斛,欲更予放 免一年,自紹興十一年為始,計置樁管。

    」從之。

     六月九日,随州言,本州島合發年額上供錢物乞行蠲免。

    诏更展免一年。

     七月五日,荊湖北路安撫使司參議官丘奂言:「荊南上供米斛,欲乞且依前來例閣免三五年,候百姓歸業漸有稅賦,依數送納。

    」诏更予放免一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權發遣光州田邦直言:「本州島合發諸司及上供錢物、疋帛、斛鬥,并經總無額、激賞、頭子錢,并禁軍缺額請給錢糧等,乞候戶口增羨、起理稅租日起發。

    」更予展免一年「更」字前疑脫一「诏」字。

    。

     七月十一日,上謂秦桧曰:「朕嘗與卿等說,候國用足日,蠲免租賦,少寬民力。

    前日咤卿兄朝辭,亦議及此。

    卿兄累典郡,頗熟于民事,朕以謂若一除放,又恐用度不足,可将第三等以下蠲免,如浙西以駐跸之麼,民間應付不易,臨安府尤甚。

    可令戶部契勘第三等已下一路共若幹數,且放得一料,庶幾貧民下戶寔受其賜。

    」 十七日,三省言:「戶部具到浙西第五等人戶丁鹽錢合納見錢一半,多有拖欠,第三等以下人戶數目最衆。

    緣上戶多是分作小戶,難以一放免。

    若隻蠲放丁鹽錢、則實惠正及下戶。

    」上曰:「甚好。

    此錢不惟下戶難出,民間所以不舉子,蓋亦咤是。

    朝廷法禁非不嚴,終不能絕其本,乃在于此。

    」 十四年二月八日,上谕輔臣曰:「民間積欠有可免者,即亦當量予減放,使寔惠及民。

    比年以來,邊事甯息,民間并無科斂,人情想見歡喜,數年之後,當漸富庶。

    」秦桧曰:「諸州自來申奏乞免放積欠者,多是十數年前登帶拖欠,或非正數,州郡各自陳乞,遂其私意,惠澤不均。

    臣等欲令戶部取見諸路數目,條具奏聞,有可蠲免者,即予之免,庶使德澤周免。

    」上曰:「甚好。

    朕頃年曾在山東、河北,備知民間利病。

    如官司尋常将人吏枷锢,令下鄉催科,奸吏以此為名,愈更搔擾,倍有所獲,适中其計耳。

    」 十二日,诏:「江、浙等路紹興八年以前拖欠未起應幹諸色錢物等,皆是積年登帶數目,無可催理。

    可并特予蠲放,仍日下銷簿落籍。

    」 十五日,上谕輔臣曰:「近見陳剛中奏減免民間科須數目不少,朕聞之頗喜。

    自是四川之民當少蘇矣。

    」 三月四日,三省言諸路未發上供錢、糧等諸:原作「路」,據《建炎要錄》卷一五一改。

    。

    上曰:「浙江、荊湖等路積年拖欠上供錢物、米斛,皆系登帶虛數。

    可将紹興九年、十年未起諸色錢物、紹興十年以前拖欠上供米斛,并除形勢并第二等以上人戶未納數外,餘并特予蠲放。

    州縣官吏奉行違戾,許人戶越訴。

    」 十月二十二日,诏:「永、道、郴州、桂陽監及衡州茶陵縣民戶于二稅之外,尚循馬氏舊法,别有添納,可将逐州縣丁身錢、絹、米麥并予除放。

    」 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荊湖南路轉運判官李紹祖言:「訪聞州縣官吏往往将遞年積欠已應除放之數,别作名目,或謂之月計,或謂之解州,或 折見錢,或催本色,令耆保正長按月認納,至有将所失稅租科撥與逐縣令佐,使之自取以充月俸。

    伏望戒監司、州縣,敢有犯違,重寘典刑。

    」上曰:「此事更須令吏部措置行下,庶幾一尢弊。

    」 五月十一日五月:原作「五年」,天頭原批:「五年,疑五月。

    」當是,據改。

    ,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言:「欲減成都府路對籴糧米一十二萬石,潼川府路六萬石。

    切慮兩路州縣卻将已前積年欠負驅催,或以那兌别色斛鬥支遣撥還為名,複行搔擾,甚非寬恤之意。

    伏望特降處分。

    」從之。

     七月十三日,知興化軍汪待舉言:「本軍諸色瀕海之家,以漁為業,夏、秋二時,官司令納尾稅采捕錢,欲乞悉行除放。

    」從之。

     十四日,三省言:「淮南轉運司乞蠲免廬、光二州上供錢米一年上:原作「止」,據《建炎要錄》卷一五四改。

    。

    上曰:「人皆知取之為取,而不知予之為取。

    若未可催科處,稍與展免,候其家給人足,自然賦稅易辦。

    」 八月十九日,三省言,知和州劉将乞展免本州島夏稅一年。

    上宣谕輔臣曰:「朕常謂言事與行事不同,若行事,便有寔利及人,如此等事麼。

    」秦桧奏曰:「儒者所陳王道,不過愛民而已。

    」上曰:「極是。

    」 閏十一月二十日,诏楚州合發上供錢、斛鬥、更予展免一年。

     十六年六月十日,诏安豐軍今年合發大禮銀、絹,特予蠲免。

     十三日,诏滁州合發上供錢物、斛鬥,并依楚州已得指揮,再展免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戶部言:「建康府民戶所欠官錢六萬餘貫,委寔貧乏,無可催理。

    欲下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所取見詣寔,即從本所相度蠲免施行。

    」從之。

     十月十四日,知臨安府沈該言:「兩淮之地,昨緣蹂躝,荒棄田疇。

    近年以來,雖歸複寝衆,墾植滋廣。

    望诏有司更令寬展起稅之限,以示安輯之意。

    」上曰:「豹賦須知取予之道。

    若知取之為取,不知予之為取,非麼遠之利麼。

    淮南之民若盡歸業,則其利甚廣。

    所請宜令戶部看詳以聞。

    」 十七年七月八日,太府少卿趙不棄以前任總領四川錢糧職事引見進對,上謂秦桧等曰:「趙不棄必深知四川豹賦,今調度給足,凡自軍興以來,應幹科敷,并可蠲罷。

    朕所以休兵講好,蓋為蘇息民力耳。

    如其不然,殊失本意。

    」 九月八日,四川宣撫、總領兩司言:「欲準诏取索承平時常賦及軍興後權宜增益窠名數目,措置将餘在錢引總計二百八十五萬八百三道,參酌民間科敷諸司虛額等錢,欲對行減免。

    」從之。

     十八年四月七日,诏荊湖北路州軍合起納舊稅,并予展免一年,以本路運司有請故麼。

     十二月二十三日,戶部言:「諸路運司将災傷五分去處,第四等、第五等十四年至十六年分合納拖欠租稅除形勢外,并予除放,十七年分權予倚閣,候豐熟,随科帶納。

    如違,當職官重行黜責。

    」從之。

     十九年正月五日,诏:「紹興府紹興十八年分未納稅租,依已降指揮權與倚閣,候将來豐熟日,随科帶納。

    」 五月一日, 尚書省言:「汀、漳、泉三州有曾經草賊作過去處,人戶歸業之初,未能盡行耕種。

    乞據目今見耕種頃畝收納二稅,其未耕種田段權行倚閣。

    并有倚山臨海不曾遷徙之人,已前盜賊經由拖欠稅賦緻有違慢罪犯,亦乞并予放免。

    」從之。

     二十年五月十八日,前知汀州張昌言:「乞将本州島上杭、武平縣從前殘破縣分,乞特與蠲免上供錢、糧一二年。

    其清流、蓮城縣殘破稍輕,乞量與減免。

    」诏汀州上杭、武平兩縣系殘破縣分,今年上供糧糧:原作「銀」,據上文改。

    、錢各與減免一半;蓮城、清流兩縣殘破稍輕,三分中各與減一半。

     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上曰:「知廬州吳逵奏到任五事,内一事:淮南複業民戶宜寬恤淚養,未可遽理租賦赴上供。

    可令戶部措置寬展予免年限。

    」 三月十六日,戶部言:「浙江、荊湖等路紹興十一年至十七年前項未起拖欠名色錢物等,除形勢及監司、州縣公吏鄉司并第二等以上有力之家未納數外,其餘皆系積年登帶,一尢可催理窠名。

    今欲并行蠲放。

    令州軍日下銷落簿籍,委監司檢察施行。

    」從之。

     五月十三日,權知劍州湯沂言:「本州島民戶有稅草添收腳錢,并川路有米估腳錢,欲望并賜除放。

    」于是戶部言:「欲下四川總領所,本路漕司看詳,措置申尚書省。

    」從之。

     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領四川豹賦軍馬錢糧所言:「四川諸路拖欠短少,紹興十七年以前年分未起折估籴本、水腳、馬料、激犒、軍器物料等,都計錢引一百二十九萬四千二百餘道,米九萬八千七百餘石,絹四千九百四十餘疋,大绫五千九百餘匹,欲乞盡蠲免。

    」從之。

     二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谕輔臣曰:「近有人上書,理會舉債之家,如還本已足如:原作「知」,據文意改。

    ,可盡除放。

    已委有司看詳。

    若止還本一例除放,則上戶不肯放債,反為細民之害。

    可令子細措置。

    」 七月二日,溫州布衣萬春上言:「乞将民間有利債負,還息與未還息、及本與未及本者,并與除放。

    」于是戶部言:「坊(廓)[郭]鄉村貧民下戶,遇有缺乏,全藉借貸以濟食用。

    今來若一概并予除放,深恐豪右之家日後不可生放,細民缺乏,兼諸路民間私債還利過本者,已節次放至紹興十七年。

    今若不斟量所欠本、利放免,又恐細民力微,苦于理索。

    今欲下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縣,将民間所欠私債還利過本者,并予條依除放。

    仍委自本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即仰按治施行。

    」從之。

     五日,戶部言:「欲下轉運司,将平江府、湖、秀州寔被水貧乏下戶,未納夏稅并權住催理,候将來秋成日,卻令依舊輸納。

    」從之。

     二十四年八月五日,權知吉州鄭作肅言:「本州島未起黃河竹索物料價錢,及日後合起之數,乞賜蠲除。

    」從之。

     十月三日,三省言:諸路州軍今歲豐熟,間有高田旱傷去處。

    上曰:「可令依條檢放,公、私 欠債仍住催理。

    其系官年歲深遠者,委戶部開具,取旨除放。

    」 二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宰執進呈戶部言:「準都省批下四川安撫制置使符行中符:原作「苻」,據《建炎要錄》卷一六九改。

    、四川總領湯允恭、戶部員外郎锺世明申員:原作「負」,據《建炎要錄》卷一六九改。

    :『準尚書省劄子:「奉聖旨,息兵專以為民。

    四川州縣雖屢降指揮減免錢物,以寬民力,尚恐措置未盡。

    可共措置務在不妨軍食可以裕民事,條具取旨。

    」行中等契勘:每歲取撥錢引二項,總計五百九十餘萬道,總領所歲支外,剩錢七十三萬道,取撥茶馬司歲剩錢二十三萬四千餘道。

    又總領所未入帳稱提等錢二百九十餘萬道,減免民間科敷等三項,總計二百一十三萬餘道,又減放科取州縣贍軍無窠名錢七十四萬三千餘道,核寔減放鹽酒務增額錢三萬道,添湊利州籴買米錢五十七萬餘道,并乞除放十九年至二十三年州縣拖欠折估籴本及未起激犒六分、水腳等錢,共二百九十二萬餘道。

    其所減數目,乞镂闆曉示。

    如将已減錢物卻行催理,許人戶越訴。

    監司不檢察,令制置司總領所按劾。

    』本部欲并依所乞施行。

    」上曰:「可并依所請,仍行諸司常切遵守,不得咤而科敷騷擾。

    」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三省言:「戶部供具到諸路拖欠紹興二十一年、二十二年錢物,欲行除放。

    」 上曰:「若隻倚閣,州縣(寅)[夤]緣為奸,又複催理,不免于擾,須更與除放。

    」二十七日,尚書省言:「逐路州軍每年認發黃河竹索錢,遞年拖欠數多,欲行蠲免。

    」從之。

     三月十七日,刑部尚書兼權詳定一司敕令、兼權知臨安府韓仲通言:「臨安府民間地土占充官用者,其随地産稅賦、和買等,乞行除放。

    」從之。

     四月二十三日,淮南路計度轉運副使蔣燦言:「淮甸之民,累奉诏令放免稅役,而有司不能優恤,複根括人戶侵耕田土,重立罪賞,許人戶陳告。

    兼出納租課皆不的寔,全不遵用放免稅指揮,重困民戶。

    今欲将所行侵耕出租并與免放三年六料催科。

    」從之。

     五月十六日,诏:「楚州、盱眙軍依已降指揮并予放稅十年。

    」以逐處民戶未全歸業麼。

     七月十七日,诏令諸路總領所、轉運司取會管下州軍民間地土占充官司、營寨及官中房廊,其随地産稅、和買并予除免,仍開具已除放數以聞。

     十九日,戶部尚書兼權知臨安府韓仲通言:「民間欠私逋負,乞依欠官物已得指揮,限紹興二十二年以前乞并行除放。

    」從之。

     八月二十日,诏:「建康府見拖欠内庫紹興二年至十年絹一十一萬餘疋、折絹錢一百二十四萬餘貫,紹興十一年至二十年絹九萬七千四百六十疋、折絹錢一百九萬三千一百餘貫,并予蠲免。

    」以帥臣張焘言「累政以來,積年拖欠歲麼,無所從出」麼。

     十月二十六日,荊湖南路轉運判官李邦獻言:「本路郴、道、永州、桂陽軍、衡州茶 陵縣,管催人戶身丁米,自來系樁充年額上供之數。

    昨咤羅長康奏,得旨并予除免。

    欲望許于本路年額上供内依數除額除額:疑當作「除豁」。

    。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直秘閣、兩浙路轉運判官李邦獻言:「欲乞将潭州城内空閑地段及已耕成菜園、麥地,并許土著、流寓官戶、百姓之家經官指占,興造舍屋。

    其地租、屋稅并元業應幹稅賦、和買,并特予蠲免數年。

    」诏令劉琦措置施行。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潼川府路轉運判官王之望乞減四川上供之半以裕民。

    上谕輔臣曰:「前日令四川措置裕民事,尚未見條具到,莫須見得四川每年出入之數,常賦幾何,橫斂幾何,軍儲所需與無名之費多少。

    若去費以免橫斂,何有不可朕不惜減省以裕民惜:原作「息」,據《建炎要錄》卷一七六改。

    ,為儲司措置未見定議,遽先如此,萬一缺乏,何以善後之望有愛民之志,但臨事不審詳,遂率爾有請。

    」湯思退曰:「四川豹賦如聖訓,可催蕭振等疾速條具。

    」上曰:「甚善」。

     三月二十四日,上嘗謂輔臣曰:「前日所以下有司看詳,正欲知向後兵食無缺,使民被寔惠。

    若無以善後,恐又别有更改,非所以裕民。

    初講究利害,想四川之民日望減免,今此指軍下,足以慰其心矣。

    」此條又見于下條,當為複文。

     三月二十四日,成都潼川府夔州利州路安撫制置使(司)、兼知成都軍府事蕭振等奏:「承準已降指揮并手诏:『四川贍軍豹賦及民間利害,令蕭振、湯允恭、李澗、許尹、王之望公共相度,制置條具以聞。

    』臣等今同共相度,拟定到減放錢物并取撥對名色數目,條具如後:一、總領所奏,具到宣撫司撥隸成都、興元府、利、阆、果、洋州、大安軍、河池軍須回易等場、拘收使錢引五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五道四百一十九文,金四兩三錢一字原書天頭注雲:「字,疑分」。

    ,皆系貧乏逃亡事故無可追理之數,乞蠲放施行。

    一、(偕)[階]、成、西和、鳳翔等州屬縣人戶,各有舊宣撫司并陝西運使自紹興五年營田每年夏、秋兩租課,經今二十餘年,官牛節次倒死,所有租課依舊催理。

    乞将諸州舊欠并以後年分牛租斛鬥并行除放。

    又奏:「欲減免民間科敷,每歲計錢引一百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六十四道,對籴米見理一十六萬九千三百石,今欲盡行除放。

    其上件米價不等,計錢引九十一萬八千九百五十道。

    内正色米四萬六千二百餘石,系應付綿、渠州、潼川府屯駐将兵,今既放「放」字前後當脫一字。

    ,令成都府路轉運司抱認,除兌買逐州系省稅斛就用應付外,餘數亦從逐路運司籴支遣「籴」字前後當脫一字。

    。

    所有合發買兌買省司稅斛及籴買價錢,依今來估錢高價從總領所支降。

    内成都府路每石五道四分,潼川府路每石五道半,比仿利路諸州體例,立為定價撥還,從逐路轉運司任責措支兌籴,應付支遣。

    成都府路轉運司合起三路綱畸零絹估錢内,成都府每疋理見錢引九道半,潼州府路每疋理見錢引九 道,比市價高大,欲每匹減錢引一道,計二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三道。

    所有減外見存估錢,系畸零數人戶各名送納,欲立定每尺每寸錢引分數,以錢引市價納見錢筭。

    庶幾民間通曉,免有科之弊「科」字前後當脫一字。

    。

    成都府路止一十五萬五百餘疋,今欲每匹理錢引八道半,每匹四丈二尺,若納見錢,即随錢引市價折納。

    謂如街市錢引市價每道見錢八百五十文,其絹每尺合納見錢一百七十二文,每寸納一十七文二分之類。

    潼川府路一十三萬一千三百餘疋,今欲每疋理錢引八道,每疋四丈二尺,每尺一百九十文五分。

    若納見錢,即随錢引市價折納。

    謂如錢引市價每道見錢八百五十文,其絹每尺合納見錢一百六十二文,每寸見錢一十六文二分之類。

    夔州路激賞絹見理九千八十餘疋,欲依(理)[利]州路激賞絹體例除放,約計錢引四萬五千四百二十七道。

    已上三項,乞自二十七年秋料為始減放。

    」诏并依,仍令學士院降诏,戒饬州縣、監司不得更巧作名目,妄有科擾于民。

    時上谕輔臣曰:「前日所以下有司看詳,正欲知向後兵食無缺,使民被寔惠。

    若無以善後,恐又别有更改,非所以裕民。

    初講究利害初:原脫,據本書食貨六三之一三及《建炎要錄》卷一七六補。

    ,想四川之民日望減免,今此指揮下,足以慰其心矣。

    」 二十五日,诏:「已降指揮,四川路減免民間科敷對籴米數等錢物,以寬民力。

    尚慮監司不能宣布德音,使民通知,州縣尚敢将已減免除放之數巧作名目,妄有科敷敷:原作「惠」,據文意改。

    ,緻寔德不能及民。

    可令學士院降诏戒饬。

    」 八月二十三日,诏:「襄陽府、安豐軍安豐軍:原作「安豊縣」,按宋無此縣,是時淮上沿邊有安豐軍,據改。

    、光州、荊南、随州,自紹興十四年至二十七年合起發上供内藏庫紬絹并折絹等錢,緣戶口未複,難以催發,可予蠲免。

    」 二十四日,知樞密院事湯鵬舉言:「昨日伏見特降指揮,蠲免襄陽府等處每年合起發内藏庫紬絹等錢,極慰沿邊遠方之民。

    」上謂輔臣曰:「淮上諸州戶口未複,州郡缺乏,自紹興十四年至今有未納紬絹,想見民力不易。

    若不予除放,亦則虛(褂)[挂]欠數,州郡不住催督,公人緣此乞覓,民愈受弊。

    遂将累年積欠盡行蠲免。

    」臣鵬舉曰:「聖恩寬大,遠民不勝受賜。

    」 九月十六日,宰臣沈該等言:「昨日蒙宣谕淮東、西、京西、湖北州郡逋欠内藏庫自紹興十四年至二十七年合發納上供錢、絹等物,欲并予蠲免。

    仰見陛下恭(險)[儉]節用,施寔德于民,蠲内帑之豹數百萬缗,以寬邊郡民力,天下幸甚。

    」先是,内中上谕宰執等曰:「昔唐(元)[玄]宗有雲:『吾雖瘠,天下肥矣。

    』大哉王言!此所以緻開元之治麼,朕深有取焉。

    朕約于奉己,内帑未嘗妄費一金,邊郡所欠固多,然戶口未複,供輸寔難。

    」遂有是诏。

     九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門下省:原作「省門下」,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七乙。

    ,兩浙諸州紹興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揍額錢拖欠數多。

    诏與減放一半半:《建炎要錄》卷一七七作「年」,疑是。

    。

     十一月八日,宰執言:兩浙運司具到浙西 諸州檢放苒米數,如平江、常、湖、秀州所收,皆不及分。

    上曰:「聞諸處糯米價極廉,想災傷亦不至甚。

    」湯思退等奏曰:「臣等所聞,正如聖訓。

    」 二十八年正月十一日,诏滁州紹興二十八年合發上供錢更予展免一年。

     二十一日,準戶部侍郎兼權提領諸路鑄錢榮薿言:「廣南認發黃河紅藤錢,雖錢數不多,切慮無所從出。

    」诏自二十八年為始,權免起發。

     三月三日,成都府路轉運司幹辦公事馮方言:「伏見去年聖旨減放指揮内,依蕭振等所乞,續令條具未盡事理。

    臣輒補其未盡,仰聖(聰)[聽]累次裕民,有減額,有放欠,如紹興二十五年減額二百九十二萬緡有奇,放二百九十二萬緡有奇是麼。

    昨蕭振所奏,惟減額而已,未及放欠麼。

    切緣蜀中州縣已前多有虛額,積年那兌,以至今日遂成漏底。

    方其始麼,借寔補虛,及其麼麼,寔者為虛。

    是以為蜀之民,今已優遊;為蜀之官,尚複窘急。

    通融起錢,自及一年之額;發帶。

    伏(褂)[挂]欠,空存衆弊之原。

    官民一體,理合兼恤。

    欲乞聖慈許令四川州縣自今年為首,據寔理贍軍錢物,見充當年分本窠名起發。

    今年以前,人戶寔逋欠限催發外,餘官司虛欠,特賜蠲放。

    帶起舊錢,則所謂損之而益;盡焚虛券,則所謂惠而不費。

    譬如從根去草,一切淨治矣。

    」诏令戶部看詳。

    (今)[戶]部言:「欲下四川總領所,移文逐路轉運司從長相度。

    候逐司申到,本司指定可否,保明供申朝廷,降下本部重别參照施行。

    」從之。

     十四日,前知(彬)[郴]州江灏言:「郴州承馬氏餘弊,丁輸米,民間病之。

    昨嘗奏陳,即蒙蠲放,而戶部歲額未除。

    欲望下戶部将湖南一路上供米據數開落。

    」從之。

     七月九日,戶部言:「四川鹽酒場務未減額以前,拖欠折估籴本、(人)水腳、雜收場店二分等錢,已系四川總領并諸路知、通審寔,即無侵欺盜用,乞行除放。

    」從之。

     九月二十四日,上谕輔臣曰:「兩浙路被水災傷縣分,其第四等以下人,已降指揮,将積欠稅苒權行倚閣,候豐熟年分補發。

    尚慮細民無力可償,徒(褂)[挂]簿書,當議特予除放。

    卿等可便取見詣寔。

    如于戶部歲計有妨,當從内帑支降錢物,以補其數。

    」 二十七日,三省言:「平江府、紹興府、湖州諸縣,除放被水下戶遞年積欠,撥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

    」上曰:「不須如此,至令具數,便于庫内支降撥還。

    朕平時無妄費,内庫所積,正欲備水旱爾。

    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何所惜」于是下诏:「平江府、紹興府、湖州諸縣災傷所有已前積欠稅賦,并予除放。

    令逐縣限五日開具合除數目申州覆實,申轉運司,本司保明申戶部,候到,令本部具數奏請,于禦前支降撥還。

    其人戶私債并欠坊場酒錢,并候三年外理還。

    如官司尚敢追索搔擾,令監司自覺察,具名聞奏,仍許越訴。

    」既而十一月一日,诏内 藏庫降錢三萬九千六百一十貫七百四十二文,付戶部充紹興、平江府、湖州被水人戶合放上供物帛、錢、米數目價值。

     十月六日,三省言:「近者蠲放蘇、湖、常三州被水下戶積欠二稅,已捐内藏庫帑錢補足大農歲計,以寬民力。

    昨日又有指揮,大禮金銀錢帛減半供進。

    恐钖赉之間,或不足用。

    」上曰:「大禮支費,朕先半年裁為定額,無分毫濫予濫:原作「溢」,據《建炎要錄》卷一八○改。

    ,比前郊減一半。

    」 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三省奏:「紹興、平江府、湖州被水災傷田畝,雖已檢放,并趙子潚審寔添放,理宜又功優恤。

    」诏于已放分數各予添放一分。

     二十六日,诏:「訪聞太平州今秋亦有被水災傷田畝,可将第四等以下已經赈濟人戶今年以前積欠稅賦,并予除放。

    」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有诏:「諸路沙田、蘆場已立定租課,緣去秋有風水損傷去處,其二十八年租課予減一半。

    」 二月二十四日,上嘗谕輔臣曰:「江西道路間聞有數人為群剽掠。

    」王綸曰:「臣竊意止是艱食之人不得已而為之,未必皆嘯聚之徒,正賴州縣安集之爾。

    」上曰:「朕自去冬,凡災傷去處悉合赈濟,及蠲放積欠已及二十五年矣,比又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者悉蠲之,不知州縣奉行如何。

    輕徭薄賦,自無盜賦。

    」 三月十四日,诏:「已降赦文,諸路州縣民戶積欠租稅等并已放免至二十五年終。

    州縣尚敢依前催理,官吏作弊,以資妄用,令監司覺察違戾去處,當職官吏按劾聞奏,重行決責,人吏斷配,許人戶經赴台省越訴。

    」 十八日,诏廬、濠、蔣州(軍)「蔣州」下原有「軍」字,按蔣州本光州,紹興二十八年改名,未改軍,今據下文五月九日劉剛上言删。

    、安(豊)[豐]軍内藏庫天申節、大禮絹各展免三年。

     二十一日二十一:原作「二十二」,據《建炎要錄》卷一八一,此事系于是年三月丙子,當二十一日,咤改。

    下文七月二十五日湯沂上言可證。

    ,上以放免諸路積欠,谕輔臣曰:「輕徭簿賦,所以息盜。

    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倘不務寬恤,而惟催科,是聞有司又從而功之以刑罰,豈使民不為盜之意故治天下當以愛民為本。

    」咤降诏曰:「諸路人戶積年逋欠,昨降冬祀赦文已放免至二十五年終。

    朕念貧民下戶艱于輸納,官司催理搔擾,有失惠養之意。

    可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分第四等以下人戶違欠夏秋(歲)[稅]租、和買、丁産、諸色官物、并予除放。

    州縣官吏宜體朕意,不得依前巧作名目,暗行催理。

    如有違戾,許被催之家越訴,監司按劾以聞,當重寘典憲。

    仍多出暝文,遍行曉谕。

    」 二十一日二十一日:原書天頭注雲:「『一』字疑誤」。

    ,诏:「諸州縣二十七年以前拖欠紙三百九十七萬五百張,系人戶苒稅上科折,切慮催驅搔擾,可并予蠲放。

     二十四日,左司谏何溥言:「平江、紹興府、湖州諸縣被風水,已經赈濟除放。

    訪聞有未赈濟之前流移者,及至歸業,而官司拘于已經赈濟之文,不予除放。

    聞浙西諸郡例被災傷,蘇、湖為重,而常、潤次之,其間縣分亦各不等。

    今蘇、湖四等以下一切蠲免,而常、潤失于申陳,止從減放。

    乞将常、潤被水四等以下人戶去年稅物未納者特予除放,而 蘇、湖、紹興下戶不拘已未曾經赈濟,所有公、私逋負一等蠲免。

    」诏戶部限三日看詳。

    于是本部言:「欲将诏常州、鎮江府寔被水第四等以下人戶并湖州、平江府、紹興府下戶未經赈濟之前已自流寓未曾除放之人,下轉運司委官究見詣寔,并依紹興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指揮施行。

    」 四日一日,诏信陽軍夏、秋二稅,更予展免一年。

     八日,诏:「盱眙軍身役錢、廄禁軍缺額請受、經總制錢、諸司窠名、提舉司量添續糟水五分錢,各予再展免一年。

    」 五月四日,中書門下省言:「乞降诏旨放免諸路人戶違欠夏秋稅、和買、丁産、諸色官物。

    訪聞有州縣複行催理。

    」诏令諸路監司嚴責州縣遵守施行。

    如監司失于覺察,當重行黜責。

     九(月)[日],知廬州、主管淮西安撫司公事劉剛言:「本州島并濠、蔣州、安豐軍各合起發天申節銀五百兩,其逐州軍豹賦不足,切慮至期無可起發。

    」诏各予展免三年。

     七月十八日,漢陽軍言:「民力未蘇,所入微薄,乞蠲免今年并以後年分合樁發上供錢上增添二分錢。

    」诏予免一半。

     二十五日,權兩浙轉運副使湯沂言:「乞诏[諸]路州郡,将管下應幹官欠盡數條具,以赦[文]看詳指定合催合放事理,不得漏落,保明申諸司,監司疾速審寔,申乞除放。

    仍乞嚴立日限,以防慢令。

    」诏從之。

    既而戶部言:「諸路未起諸色錢、米并拖欠上供米斛、鹽鈔錢,依已降赦文,止放免至紹興二十五年終,所有民戶積欠稅租并欠私債如納息過本,亦已放免至二十五年終。

    續承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手诏,系将二十六年分第四等以下人戶違欠夏、秋稅租、和買、丁産、諸色官物物:原作「色」,據上文三月二十一日手诏改。

    ,并與除放。

    今欲乞坐赦文手诏,依今來所請事理遍牒施行,限三月回報。

    」[從]之。

     八月八日,殿中侍禦史汪澈言:「徽州客人陳恭等越台陳訴,拘收抽解木植,解場人吏與保稅人通同乞受錢物,遂緻虧收上件木植,複均在客人名下追取,而徽州休甯、婺源、祁、黟、歙、嚴州分水、淳安共七縣,類皆貧民,居于山谷。

    伏望特予蠲放。

    」從之。

     九月十六日,诏:「兩浙、江東、西去歲水潦赈貸去處,在法合于今秋成熟之後具數還官,可特行蠲免。

    浙東、江東、西近日以雨澤少愆,頗生螟螣,委監司、守郡體訪,如寔有損稻去處,量行減放今年租稅。

    」 二十一日,廬州言:「本州島諸司經、總無額上供錢物斛鬥、激賞、頭子、廄禁軍鋪兵缺額、坊場等錢物增添稅錢,系是極邊,民力困弊,若自來年樁辦,委是難以支吾。

    欲望更予寬展年限。

    」诏更展免一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蔣州言:「乞将本州島合起發上供錢物斛鬥、廄禁軍缺額請受、增添三五分商稅錢、存留三分經總制無額錢物科役等,免展免二稅年限免展免:疑有誤。

    ,收樁起發。

    」诏更予免一年。

     三十年二月三十日,滁州言:「本州島上供錢等,乞 依濠、楚、盱眙等州軍更賜寬展年限。

    」诏更予展免一年。

     八月三日,诏:「臨安、于潛兩縣被水,居民漂溺,生生之具皆盡者二百六十六戶,罹此橫災,深可憫恤。

    可予各免應戶應幹苒稅科敷及丁身錢等,甚者與免四料,其次免三料,餘免兩(科)[料]」。

     九月十二日,诏:「臨安、于潛兩縣被水沖注成溪去處,稅物并行倚閣。

    」從之。

    從知府事餘端禮之請麼。

     紹興三十一年三月七日,诏:「淮南、京西路戶口全未複舊,内有已起二稅外,其巧作名色科敷并蠲除。

    所有上供并諸司錢物,已降指揮展免去處,候限滿,更予展免五年。

    州縣官吏差辄差夫私役差辄:疑當作「辄差」。

    ,當重寘典憲,仍出牓曉谕。

    如更有寬恤未盡事件,仰監司、守臣條具以聞。

    」 四月三日,黃州言:「乞将減下人吏頭錢,候将招收戶口增、羨日,依應均敷起發施行。

    」诏依已降指揮,更予展免三年。

     三十日,安豐軍言:「本軍起發紹興三十一年分大禮銀、絹各二百疋兩,内絹已蒙展免,其合發銀亦乞展免施行。

    」從之。

     五月十二日,信陽軍言:「乞依蔣、随州例,寬展年限起理稅。

    」戶部言:「欲下荊湖北路轉運司契勘,委寔未可起理,即予展免一年起理。

    」從之。

     七月七日,權兩浙路轉運副使林安宅言:「平江府昆山縣民田被水,災傷人戶訴本府檢放不盡,尋拖照省限外,有未納苒米一萬五千餘石,及委吳江縣主簿吳博古體究。

    據申,本縣以街巷之間,械系乞丐者十數人。

    為郡皆是被水,見監納苒米之人,弱者日被棰楚囚系,以至饑餓無告,而強者訴上司。

    問其被水之年,其所從來甚麼,參照累年多寡之數,更合放苒米一萬二百四十六石四鬥七升八合。

    契勘知縣湯松年貪謬不職,岡恤民事,已行對移。

    伏望特許除免。

    」诏特予除免。

     二十六日,知高郵軍呂令問言:「高郵縣稅戶訴霖雨連綿,沖決堤岸,乞将人戶殘零積欠并今夏折帛當限稅役、酒店官錢權行蠲免。

    」從之。

     二十九日,淮南路轉運司言:「高郵軍系創複之初,所入豹賦不多,乞将合發上供錢物、斛鬥權行蠲免。

    」诏權免,來年起發。

     八月七日,诏:「淮南東、西路、京西路州縣、湖北荊南、德安府、複州、漢陽、荊門、信陽軍民力凋瘵未複,可将已起稅州縣人戶合納今年秋料稅租,并予放免一半合納之數,仍令州縣盡時銷注簿籍。

    如辄敢妄作名色催理,仰監司按劾施行。

    」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淮甸州縣自紹興二十一年起理二稅之外,其間逐年創行科敷,名色不一,曰上供錢,曰大禮銀錢,曰天申節銀錢,曰土貢銀錢,曰人使歲(弊)[币]錢,曰亭餐錢,曰雇船縻費錢,曰貼撥錢,其它苛細科擾,不可具陳。

    乞行蠲除」。

    诏令戶部檢坐節次已降指揮,申嚴行下,更不得催理,仍令漕司出暝曉示。

     三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臣僚言:「比年以來,所差官 檢視,往往不公心盡為減放。

    謂如平江府長洲縣去年民戶申訴傷秋苒一萬四百餘石,檢視官蹑望,州縣止放四千餘石,其餘悉複元額,百姓虛抱其數,至今追催,民寔苦之。

    欲望付之有司,将平江府長洲縣虛複過水苒,委官覆寔,悉賜除放。

    」從之。

     二月十五日天頭原批:「二月」或是「三月」,否則衍文。

    ,知建康府上元縣李辟之言:「本縣所管金陵、鐘山、慈仁三鄉,實鄰大江,自紹興二十八年緣風潮積雨及江岸堋落。

    田疇化為水面,連年既無所收,而二稅虛(褂)[挂]闆籍,催科稍急。

    欲望三鄉二稅、和買等并予除放。

    」诏令戶部看詳。

    戶部言:「欲下江東漕司取見三鄉人戶寔被堋江無田去處,即照應前項見行條法施行。

    如内有雖經江(湖)[潮]而産見存,不礙耕種,即合(催)[依]舊催納稅賦,毋令咤而影帶走失官物。

    仍開具三鄉寔被堋江及見存田産人戶姓名、坐落及角「角」上疑脫一「畝」字。

    ,立項保明供申。

    」從之。

     四月二日,臣寮言:「鼎州向咤屯駐邵宏淵人馬,缺乏錢糧,本州島以和買為名,科斂民間。

    繼而邵宏淵人馬以起離本州島,竊慮和買咤仍未除,望賜蠲免。

    」诏令戶部看詳以聞。

     三日,诏免光州紹興三十二年合起進奉天申節銀、絹一年。

     七日,準淮南轉運、提刑司言:「淮東州軍近咤賊馬蹂踐,其州軍年額上供錢物、斛鬥并天申節銀、絹等,乞自今年蠲免為始。

    」于是戶部言:「欲将揚、真、泰、滁、楚州、高郵軍合進奉天申聖節銀與免一年。

    滁、楚州、盱眙軍供錢、斛鬥,已降诏旨展免五年;上供錢高郵軍、泰、真州欲免二年,揚州欲免一年;上供斛鬥泰州已免一年,揚、真州、高郵軍及一分米麥,各欲與展免一年。

    并欲将揚、滁州、高郵軍逐色、盱眙軍無額錢各予免一年。

    」從之。

     十八日,安豐軍言豐:原作「豊」,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

    :「近咤兵馬蹂踐,人民未蘇,所有常平司錢,乞寬免展年限。

    」诏展免一年。

     十九日,(诏)淮南東路安撫司言:「逆虜侵犯真、滁、揚、泰、楚州、盱眙軍、高郵軍,所有諸州軍認樁楊麻價錢并減下人吏雇錢、上下半年外任官供給錢、常平窠名軍部代軍典錢,竊恐難以樁辦。

    」诏特予并免一年。

     五月一日,臣寮言:「沿江州郡去年咤北騎侵犯,兩淮措置守禦,遂予屬縣人戶名下科差丁夫車踏戰船、理釘木塞門撩理:疑當作「埋」。

    、運河般載糧草。

    望降诏旨,将沿江州軍五等人戶見欠紹興三十一年以前官、私債負并予倚閣,候至秋熟催索。

    保正、副被官司違法勒令認納租課,有未納數目,不以多少,并予除放。

    戶長所催稅物,申到逃絕欠數,并令取見詣寔,盡行豁除,不得勒令陪代送納。

    州縣修造工役有妨農務,并行住罷。

    仍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诏令戶部看詳,申尚書省。

     同日,中書門下省奏:「新除翰林學士、知制诰洪遵言:『切見平江府管下昆山縣苒米六千五百石有畸,頃緣經界,逃民隐戶之田皆籍 以為數。

    伏望特賜減免。

    』」诏特予減免。

     三十二年,壽皇聖帝已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三日,登極赦:「官司債負,其間有積年未納之人,房賃賃:原作「債」,據下文及《文獻通考》卷二七改。

    、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截止紹興三十年以前,并予除放。

    日後不得再有違欠。

    官司别立名額。

    仍(錢)[前]登極赦文:『官司債負積年未納之人,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場坊、河渡等錢,截自紹興三十年以前,并予除放。

    』臣竊見四川州縣自軍興之初,趙開總計合諸路之賦而自幹旋之追納者,許人戶越訴,官吏并當論罪。

    」既而殿中侍禦史張震言:「恭幹:疑當作「斡」。

    ,有餘不足得以相乘,而民不告病。

    其後諸路漕司各認定歲額,而總領所特總其大計,于是有名無寔之錢遞相積壓,以至于今。

    民力未竭而虛額不除,朝廷雖累遣使命,俾諸路計臣蠲減以裕民,而終未能盡去麼。

    近年以來,督責之令既少寬矣,顧其名猶有存者,蓋州縣各據本年分所收錢物具鈔赴總領所送納,而總領所即據其以前年分所欠之數,批改鈔旁,作理舊欠。

    彼州縣既竭其所有以充本年之數,安得更有額外償積欠乎則舊欠乎足而新欠仍在麼乎:疑當作「未」。

    。

    所以累經(舍)[赦]命放債積欠,而州縣并不沾被惠澤者,蓋緣新錢既已補舊,當放者不能免,而見存者不當放,寔害不去,虛名徒存故麼。

    欲望行下四川總領所、制置司,取見州縣紹興三十年已前官司欠負,并與除放。

    其州縣撥納總領所鈔旁,若以改批作三十年以前所欠,并聽執用元鈔作本年分改正豁除外,有三十一年、三十二年寔欠,即令逐旋帶納。

    如此,則于民間一洗積欠,而總領司歲計自依遞年之數,寔無所損,不過除其名而已,此利澤之大者麼。

    」诏令戶部行下四川總領所并制置司,遵依今來赦條施行。

    從之。

     二十五日,诏淮東沿邊州縣所納課子蠲放二年。

     七月二十二日,判建康府、專一措置兩淮張浚奏:「兩淮先經殘破,流移人戶漸次歸業,所有稅課已展免二年。

    今和州見拘催課子,乞予蠲免。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诏:「諸路紹興三十年以前民間未納及拖欠諸色窠名錢物、米斛,并予除放,仰州縣日下銷落簿籍。

    」 十一月十九日,诏楊存中所獻酒坊賒欠錢四十餘萬貫,并予除放。

     二十五日,诏:「福建路自紹興三十年以前寺蹑認納攢剩積欠,并予除放。

    」 十二月十二日,诏:「江東州軍造三等甲葉子抛買生黃牛皮、羊皮各一萬張,以三分為率,減免一分。

    」 同日,中書舍人、充江淮東西路宣撫判官、兼權知建府陳俊卿言:「建康府歲額合起内藏庫上供絹一十萬五百一疋,内一半本色,一半折納見錢,數内樁閣絹一萬三千八百餘匹,無從催理。

    本府每歲取撥豬羊息錢四萬貫揍額起發,所有今年分豬羊息錢,應付修造行宮及修添 府城支用,委是無可取撥,又不敢科斂于民。

    乞賜蠲免。

    」從之。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正月七日,诏安豐軍紹興三十一年分未曾起發進奉天申節絹五百匹及大禮絹二千匹豐:原作「豊」,據《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

    ,并予蠲免。

     二十六日,诏鄂州紹興三十二年并以後年分合增添二分上供錢三千九百十四貫,特予蠲免。

     二月十六日,诏蕲州紹興三十一年未起下限上供錢一萬六千二百六十五貫,免行起發。

     三月十三日,诏:「民間有利息債負,可截自紹興二十八年以後,如已出息過本,謂如元錢一貫已還二貫已上者,并行除放。

    其息未及本者,許逐月登帶入還。

    若轉利為本錢,止分限交還本錢。

    」 二十一日,诏泰州合進奉天申聖節絹一百六十七匹,年額絹一百六十七匹,予蠲免一年。

     四月二十六[日],诏光化軍紹興三十一年分上供錢三百六十八貫文,特予蠲免。

     五月十日,诏楚、真州并淮南轉運司進奉天申節銀,予權免一年。

     十五日,诏:「真州認樁轉運司進奉銀、絹等價錢、減下人吏雇錢、供給錢、吏祿錢,并予蠲免一年。

    」 六月二十五日,诏信陽軍隆興元年進奉天申節銀一百兩、絹二百疋,予蠲免一年。

     二十六日,诏二廣比年科敷買賣鬻爵度牒并甲葉等,見今起發之數盡行蠲免。

     八月十七日,诏:「淮南州縣曾被紹興三十一年賊馬殘破去處,昨降德音展免二年稅課,并有不經賊馬縣分撮取課子,亦免納四分,并各至來年起催。

    尚慮民力未蘇,更與展免二年。

    」 九月二十五日,诏湖州烏程等六縣将紹興三十一年第四等以下戶見欠苒稅,特予免放。

     同日,诏:「災傷之田,既放苒稅,所有私租,亦合依例放免。

    若田主依前催理,許租戶越訴。

    」 十月十二日,诏揚州催發内藏庫隆興元年分年額坊場錢,與蠲免一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廣西合起牛羊皮軍器物料并廣東路未起發牛羊皮,并予蠲免。

     二年正月九日,诏廣西路于榷場賣引錢内,每歲特予蠲免一十五萬貫,令本漕司應付缺乏州郡二年。

     二月十六日,诏秀州去歲被水災傷人戶拖欠紹興三十一年以前苒稅,特予放免。

     三月十七日,诏泰州上供等錢三分蠲免一分。

     同日,诏揚州上供進奉諸色物錢,予免一年。

     四月七日,德音:「應高、藤藤:原作「藤」,據《宋史》卷九○《地理志》改。

    下同。

    、雷、容州逐州縣,近緣盜賊竊發,民力不易,可特放免今年夏、秋二稅,官司不得妄行催理。

    如違犯,按劾以聞,仍許人戶越訴。

    」同日,德音:「高、藤、雷、容州民間拖欠諸色窠名錢物、米斛,可接續放至隆興元年終。

    」 二十九日,诏滁州合起今年經、總制無額錢并隆興二年分合發進奉天申聖節銀、絹,并與免一年。

     五月四日,诏無為軍合起發隆興二年上供錢物斛鬥、經總錢物及諸司窠名錢物,予免一年。

     十七日,诏吉州入縣第四、第五等人戶未納紹興三十一年、三十二年夏秋二稅,隆興元年夏料、役錢、殘零稅物,特予蠲免。

     六月一日,诏:「淮東、西商旅所販貨物,依立定省則例,并與減半收稅,如系歸正人興販,特予全免三年。

    」 十五日,诏諸路歸正僧、道免丁錢,并放免。

     二十九日,诏淮南西路科買樸硝并牛皮等物及應幹科敷,并予蠲免。

     七月二十五日,诏揚、泰、楚、滁州、盱眙、高郵軍合樁發隆興二年分内藏庫歲額坊場錢,并予蠲免一年。

     二十九日,诏:「行在排岸司見監系官綱欠米舡戶,欠十石以上人,日下蠲放;其三十石以上人,司農寺各責保知在,出外填納。

    」 九月四日,诏:「臨安府見寄禁少欠米料綱(稍)[梢]何元等一百六十七人,可将欠五十石以上之人令戶部押下元裝發州軍補籴,欠五十石以下人并予蠲放。

    」 十月五日,诏:「揚州認樁轉運司隆興二年天申節銀、絹,予免一年。

     二十八日,诏漢陽、荊門、信陽軍、襄陽府、安、複、随、郢州人戶應水陸般運去處,今年秋稅更予放免一半,其已納者,即予理為明年合納之數。

    」 十一月十五日,诏光化軍合納隆興三年分内藏庫天申節銀一百兩,折絹銀七十五兩,予免一年。

     十二月四日,诏黃州隆興二年夏限上供錢,特予蠲免。

     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人戶合納稅賦,除見放免年限外,并房錢、白地錢予展放二年。

    其日前積欠稅賦,并予除放。

    」 同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應日前系官及常平司諸色借貸欠負錢物,一切并特予蠲放。

    其人戶承買坊場、河渡拖欠淨利、課利,亦予除放。

    見承買人令提舉司相度,量予蠲減,并民間私下欠負權行倚閣,并候及三年依舊。

    」 同日,德音:「楚、滁、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逐州軍招填廄、禁軍缺額請給錢物内,已有指揮免起年限。

    竊慮未能樁辦,可更予放免二年。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兩浙、江東、西、湖南、北、福建路合造發上供歲額軍器物料甲葉并泛抛軍器物料,可自紹興三十二年以前拖欠未起之數并予蠲免。

    内湖南、北路每年合造弓射、克敵弓箭,已免至紹興二十五年終,可更予蠲免三年。

    」 同日,赦:「溫、明、秀、贛、吉州各有造打年額糧船,并真州小料舡,積年登帶拖欠數多,若令補造,慮緻搔擾。

    可将逐州紹興三十二年以前未造舟舡,并予放免。

    」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放至幹道元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幹道六年。

     同日赦:「諸路州軍般發米斛,緣有折欠,将管解人并綱 梢等送所屬陪填。

    訪聞其間有貧乏之人,無力償納,監系日麼。

    可将見欠五十石以下人并予蠲放。

    其欠五十石以上人,除蠲免五十石外,其餘所欠數目,行在委戶部,外路委總領官,取見(指)[詣]寔,先次批發押下元裝發州軍依數補籴。

    」既而兩浙路計度轉運副使方滋言:「竊見赦書:『諸路綱梢折欠間有貧乏之人,監系日麼,将見欠五十石以下人并予蠲放,五十石以上人蠲免五十石。

    』而官司往往執文以害意,必日麼與貧乏始有縱釋之限,其間僥幸脫免者,未必非真有力之人,而貧乏系累者返未獲全宥,甚失主聖恻怛之本意。

    乞下諸路官司,将該遇赦恩綱梢見欠五十石以下之人,不限遠近日數,并與蠲免。

    其餘欠折五十石以上之人,陰天頭原批:有脫文。

    。

    」六年、九年赦書并同此制。

     同日,赦:「應欠負官物元非侵欺盜用,及雖侵盜而本家并幹系保人内無抵當豹産償納,或官司失于催理,誤行支遣見行均認,并咤水火損敗若被盜及綱船抛失各無欺弊見折侵受,或坑場咤苒脈不發及不顯侵欺系欠課利見行催理,或冒佃官田與戶絕田産并欺隐稅租見理積欠等,委是貧乏,無可陪填,已上并委本屬限一月保明申轉運、常平司審寔,申戶部除放。

    」 同日,赦:「應犯罪合追贓備賞,并先以官錢代支,而犯人委是貧乏無催理,見行監锢幹系人名下均攤傥納,及監司、州縣一時增立賞錢,日下追理未足者,并特予蠲放。

    」三年、六年、九年南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冒佃官田及戶絕田産,限一月許令經官自陳,其欺隐過稅租并予除放。

    」三年、六年、九南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諸路州縣酒稅欠折、坊場廢壞、綱運沉失、倉庫漏底,注在簿籍,委非侵盜,并四川民戶拖欠布估、水腳錢,已放至紹興二十八年終。

    竊慮以後年分亦有積欠之數,官司見行追理,無所從出。

    可将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終拖欠之數,并予除放。

    三年十一月南郊赦放至隆興二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至幹道六年。

     同日,赦:「淮、浙鹽場亭戶虧欠鹽數,已降赦文放至紹興二十九年。

    可将紹興三十二年已前拖欠未補數目,令提舉鹽司取見,如委寔不能補趁,并予蠲放。

    」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放至隆興二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二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幹道六年。

     同日,赦:「州縣傷災去處,第四第以下戶依法合借種、食,限一年免息送納。

    切慮貧乏之人限滿無可輸納,可并予蠲放。

    」六年、九年南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民間欠負,已除放至紹興二十八年終。

    其二十八年至三十一年終,民間欠負私債如納息過本,可并予除放。

    應民間所欠官、私房廊錢,并予除放。

    」三年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放至隆興二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七年。

     同日,赦:「軍州起發金銀物帛綱運内色額低次之類,估剝虧官錢數,行下補發。

    訪聞州縣監勒幹系人等及元賣鋪戶均攤,貧乏之人不能償納,理宜矜恤。

    可将紹興三十二年以前未追數目,如委是無可填納,并予除放。

    」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放至幹道元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幹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幹道六年。

     二十三日,诏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内并揚、成、西和州、襄陽、壽春府、信陽府曾經殘破或經人馬侵擾去處,應合起諸色窠名官錢,并特予蠲免一年。

     二十五日,诏泰州合納二分上供錢并進奉聖節銀、絹折納價錢,蠲放一年。

     二月二十四日,诏:「朕以淚雨不止,有傷煅麥,其浙東、西路災傷去(歲)[處]人戶合納幹道元年身丁錢、絹,臨安、紹興府、湖、(南)[秀]、常州,并與全免一年;溫、台、明、處州、鎮江府,并各減放一半。

    」 三月九日,诏:「楚、真、滁、揚、濠、廬、光州、壽春府、盱眙、光化軍,各系人馬殘破或侵擾去處,所有合起發幹道元年進奉天申聖節内藏庫絹,并予蠲放一半。

    」 十一日,诏信陽軍幹道元年進奉天申聖節内藏庫絹,并免一年。

     十七日,诏:「真州六合縣人戶咤虜人侵優,燒劫殘破,其合納稅賦特予展免二年。

    其人戶承買坊場、河渡拖欠淨利亦予除放,見承買人,仍令提舉司量予蠲免。

    」 五月二十三日,诏:「臨安府内外有全家患病貧民,令本府差官抄劄,予放房錢一月,毋緻失寔作弊。

    」 同日,诏蠲免盱眙軍發納紹興三十二年、隆興元年、隆興二年分内藏庫坊場錢各五百貫文。

     二十四日,诏:「四川州縣虛額錢,令制置司、總領所并行除放。

    如有用度不足,即将添造錢自變量内通融取撥補用。

    」 六月七日,诏和州所催一半上供等錢并諸司窠名錢、内庫錢物,特免一年。

     十五日,诏蠲免光化軍幹道元年合發進奉天申節銀五百兩。

     二十五日,直顯谟閣、權發遣廣州林安宅言:「近者湖東兇寇奔沖本路,北江則圍英州,而韶、連、南雄管下皆遭蹂踐,西江則圍封州、德慶府,而肇慶之四會四會:原作「會四」,據《宋史》卷九○《地理志》乙。

    、廣州之懷集、清遠亦被焚蕩。

    其有經由殘破去處,乞依廣西例予免今年夏、秋二稅。

    所有諸州合應付轉運司供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特予蠲免。

    」诏依。

    今年夏稅人戶已行送納,即理充來年之數,仍令尚書省給降黃暝曉谕人戶通知。

    依前科擾,許人戶越訴。

     二十九日,诏無為軍幹道二年分上供等錢物全免一年。

     七月四日,诏蠲免随州合起諸色窠名錢一年。

     十二日,诏蠲免(盧)[廬]州幹道元年合起發進奉天申節銀五百兩。

     十四日,诏蠲免均 州合發(請)[諸]色官錢一年。

     十九日,诏已降沙田、蘆場起稅,所有和買并特予免納。

    幹道八年七月七日,臣寮言:租佃沙田、蘆場已減免一半,計一十六萬餘貫文。

    原書天頭注雲:「幹道八年七月七日條移後七月二十四日前。

    」又原書幹道旁書「入後」二字 二十二日,诏:「階、成、西和、鳳州人戶會納租賦,予免今年夏、秋兩料。

    如内有已納人戶,理充來年合納之數。

    」 同日,诏:「近咤湖南盜賊竊發,其曾經殘破去處州縣,并予免今年夏稅。

    如内有已納人戶,理充來年合納之數。

    」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應州縣僧、道見欠隆興元年、二年免丁錢,特予除放。

    」 十月十三日,诏真州幹道元年合發上供經、總制等錢物,特予免一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蠲免興化軍猶剩米一半。

    權知興化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除一年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五十八石七鬥八合五勺,供福州軍須。

    其後逐年以為定例,常以二百五百石支發應付福州,謂之猶剩米。

    四十年(問)[間],民間水旱,官司不複減損。

    本軍苒賦有限,歲入不及歲出,遞年上司指揮将猶剩米委本軍轉變或撥三寨就請,無以應付。

    乞行蠲除。

    」故有是命。

    幹道三年八月七日,興化軍人言:「前知軍張允蹈具申猶剩米咤依,雖蒙蠲減一年,近年以來,減罷場務,并增壯城軍額,及歸正等人吏費數倍,若令應付一年,委是窘乏。

    」有旨:特依所乞,并予蠲免。

    原書天頭注雲:「幹道三年八月七日條移後八月二十二日前。

    」又原書幹道旁書「入後」二字。

     十二月十五日,宰執進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項:「應為人曾娉如祖娉四世見在,特予免本身色役、二稅、諸般科敷一年。

    」戶部申明:「欲每戶隻于至五十貫文止。

    」上曰:如何五十貫文止」洪适奏曰:「為恐放免稍多,戶部慮虧損歲計,故欲立定止于五十貫爾。

    」上曰:「豈可失信于人雖放免數多,亦不奈何。

    」 幹道二年三月十八日,戶部言:「據兩淮諸州軍言:『乞接續展免二稅。

    』緣兩淮有沿邊及近裡州軍并殘破輕重去處,難以一概放免。

    一、沿邊兩經殘破州軍,欲更予展免幹道二年起理二稅,并接續放免上供諸色窠名錢物一年,自幹道三年為始起理樁發。

    盱眙軍、楚、滁州、壽春府、濠、廬、光州,除上供等錢物已放免一年外,合更予展起理二稅一年。

    一、揚州、高郵軍、真州、無為軍、和州,雖系近裡,一經殘破去處,其隆興二年人馬亦曾侵犯管下,及各曾屯駐兵馬,更予展免起理二稅一年,及減一半上供諸色窠名錢物。

    一、泰州系一經殘破近裡州縣,除經、總制等諸色錢物已經認發外,有上供錢一萬四千貫文、天申節進奉銀五百兩,去年以三分為率,減免二分,認發一分;其米二千六百餘石,隆興二年以三分為率,減免一分,認發二分。

    亦系咤隆興二年冬兵火驚擾去處,竊慮難以全令認發一半,及更予展免一年起理二稅,并自幹道三年為始起理。

    」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浙西招募佃客開掘圍田,應 日前借過糧食債負,悉予除放。

    」 五月十三日,诏盱眙軍幹道三年并以後年分上供諸司經、總制無額等錢物,予免一年。

     二十七日,诏蠲免桂陽軍幹道元年分阙官俸料錢四百貫。

     六月一日,诏:「江陰軍緣累年災傷,除放稅已減放外,其夏稅,并依幹道元年數目特與除放。

    」 二十九日,诏無為軍幹道二年上供等錢物,特全免一年。

     八月五日,诏:「江陰軍元來寄買臨安府和買紬絹,特與減一千五百匹,卻令臨安府認買。

    」先是,建炎間,臨安府遭陳通之變,本府奏請權将年額和買紬絹于蘇、湖、常、秀四州寄買,江陰時為縣,隸常州,分認紬絹四千餘匹。

    至紹興十四年,轉運司将寄買紬絹撥還臨安府認發,而江陰獨失于陳理。

    幹道二年八月,知江陰軍徐藏上疏言之,故有是命。

     七日,诏:「襄陽府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