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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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諸倉 【宋會要】 京諸倉,總二十三所。

    船般倉、稅倉,每倉監官三,以京朝官及三班充。

    端拱初,诏以粳米、糯米為一倉,小麥、小菉豆為一倉,大豆、粟為一倉,每歲納畢,先省一人。

    稅倉準此。

    又,每倉監門一人,以司天監官充,至治平三年五月诏罷之。

    折中倉監官無定員,以京朝官及諸司副使、内侍充,其所由、主鬥、防守兵士無定數。

    國初置倉,凡受四河運至京師者,謂之船般倉:永豐、通濟、萬盈、廣衍、初,通濟有四倉,真宗景德四年改第三曰萬盈,第四曰廣衍。

    延豐、舊曰廣利,景德中改,大中祥符三年增。

    順成、舊曰常豐,真宗景德中改。

    濟遠、舊曰常豐,景德中改。

    富國太平興國中以迎春苑故地為倉。

    十倉,受江、淮所運,謂之東河,亦曰裡河;永濟、永富二倉、受懷、孟諸州所運,謂之西河;廣濟第一倉,受颍、壽諸州所運,謂之南河,亦曰外河;廣積、廣儲二倉,受曹、濮諸州所運,謂之北河。

    又有茶庫倉,或空,則兼受船般斛。

    其受京畿之租者,謂之稅倉:廣濟第二倉,受京東界諸縣;廣積第一倉、左右骐骥院倉、天驷監倉三倉,受京北界諸縣;左天坊倉,受京西界諸縣;舊有義倉,大中[祥]符元年年改。

    大盈、右天二倉,受京南界諸縣。

    其受商人入中,謂之折中倉,有裡河、外河二名,其後諸倉名額或更,則所受小異。

    今豐濟、廣濟、萬盈、廣衍、延豐第一、第二、順城、濟遠、富國、永濟第一、第二、永富等十二倉,受江、淮運;裡、外河折中、廣濟第一三倉,受 京西運;廣儲、廣積南、廣積第一、廣濟稅倉等四倉,受京東運;天驷監、左右骐骥、牧養監倉,受人戶馬料等,以應支用。

     太祖建隆元年五月,命殿中侍禦史王仲、監察禦史王佑、戶部郎中沈義倫、殿中丞王仁郁、太常博士夏侯澄、太子左贊善大夫陳泛、左龍武将軍韓令升、左千牛衛将軍時贊,分掌在京倉庾。

    先是,京畿近輔租調委輸,吏緣為奸,民多咨怨。

    至是,始擇庭臣總之。

     二年七月,追奪右衛率府薛勳在身官,配沂州衙前收管。

    坐監常盈倉不能禦轄所部,用鬥稍重,為觇者所捕,下獄伏罪,太祖怒而黜之,棄倉吏于市。

     幹德三年九月,帝聞在京官廪有積歲陳腐者,乃有司滞于給遣麼。

    權點檢三司使趙玭及判官并罪罰俸。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七月,诏免右監門衛将軍範從簡、率府率宋廷信、太子洗馬張若許、衛尉寺丞劉光序等官,坐分掌太倉,吏重入民租,失察舉故麼。

    先是,歲漕江、淮米四五百萬斛,以給京師,選能吏分掌其出納,以中黃門副之。

    太宗恐吏概量為奸,遣期門卒變服偵邏,得永豐倉持量者張遇凡八輩,鞫之,盡得其受豹為奸狀,帝悉命斬之,杖中黃門,免掌庾吏,懲不謹。

     雍熙四年八月,诏:在京水運諸倉,先是,倉吏概量為奸,緻外州民逋欠米二十六萬七千石,并除之。

     端拱元年七月,命樞密直學士餘休複等案視京城水運倉,裁其利害。

    休複等言:「京城内外 凡大小二十五倉,官吏四百二人,計每歲所給不下四百萬石。

    望自今米、麥、菽各以百萬石為一界,每界每常參官每界每:疑當作「每界差」。

    、供奉官、殿直各一人,專知、副知各二人,凡七人,同掌之,監官月功[請]給,如知州、監軍之數,專、副給飧錢。

    諸倉凡貯米千四百六十餘萬石,可支三歲,惟小麥、菉豆過三歲即陳惡,望令有司每歲無多調,而米、麥各以百五十萬石為一界。

    」又言:「東南諸州歲運米,守給者常須數歲乃畢,或罹暑濕,固多損敗。

    望每石給雀鼠耗一勝。

    」并從之。

     二年九月,诏開封府特許于在京折中粳米、粟、豆、大小麥:「國家之務,儲蓄為先。

    自前省倉折中斛,蓋以濟人利物,通商惠農,既積歲時,頗生欺弊,麼從停罷,複議施行。

    将永便于公私,宜别行于條貫。

    其折中斛,自今隻許客旅将斛依時價折中,準船般倉例,每百萬石為一界。

    所有食祿之家并形勢人,并不得入中斛及與人請求折納。

    違者許人陳告,主吏處死,本官除名貶配,仍委禦史台糾察。

    其所中斛,不許多少許:疑當作「計」。

    ,并支與告事人充賞,主吏自能陳告,并免罪,亦依告事人例施行。

    其監納朝臣、使臣,不得受人囑托納中斛,違者并除名貶配。

    候納及數目,即旋具逐色斛封(檥)[樁],于樞密院送納。

    仍以膳部員外郎範正辭、洛苑副使綦仁澤、作坊副使尹宗谔同掌其事。

    」先是,募民及聽商賈入粟給券,于江、淮以茶鹽償之,謂之折中。

    或有言其弊濫,罷之。

    自是 歲失國用百萬之入,故複之麼。

     淳化二年五月,置折博倉,許商旅納粟、麥,計其直分,于江、淮以官茶給之。

    先是,有折中倉之目,掌庾吏與縣量者為奸,遂诏停廢。

    端拱二年,有司請複置,既而歲旱,中止,至是始複焉,甚有以佐國用,而商人便之。

     五年四月,帝嘗語及折中倉,左右皆言折中乃公私之利。

    帝曰:「豐稔之歲,行之固有利焉。

    傥年谷稍歉,慮商人收籴斛,物價翔起。

    物價貴則貧民愈艱食焉。

    」參知政事趙昌言對曰:「臣下隻知折中為便,殊不知陛下用心憂民至此,方知外人豈能測量聖慮!」 真宗鹹平元年七月,诏裡、外河折中倉所由、子,随專、副一界一替。

     八月,诏監倉京朝官無得以羨餘為課。

     五年二月,真宗曰:「倉廪府庫,多收出羨以為勞績,若非常納之際重斂,即是支給之時減。

    諸道轉送官物,償其逋責,公人頗甚不易,況舊有條貫。

    可嚴行誡約,但以持平為務,不得收其羨餘,叙為勞績。

    」 景德二年,诏三班勿以蔭補未曆事使臣監諸倉。

     三年三月,诏:「在京倉、草場監門使臣,自今後逐日常須各在本處監門,不得容庇專、副、公人等辄作弊幸,亦不得妄托事故,非時抛離。

    本處如違,當行嚴斷。

    所有監門司天台主簿、保章正等,若是須要勾集議事,即仰司天監奏取指揮,并仰提點倉場所常切覺察。

    如有違犯,即具名聞。

    」 四年十月,诏京城倉場受納刍糧勿得留滞,仍令三司、開 封府察之。

     十一月,诏申太倉給軍食概量刻少之禁。

    先是,軍士所得斛裁八九,頗以為言,帝以問三司使丁謂,謂曰:「前诏條制太倉納諸州運糧無得增受,諸軍月給無得減刻,違者至死。

    今此減刻,誠合嚴誅。

    但運糧米常有耗,舟卒盜食其中,若太倉輸納稍難,則恐綱運不繼。

    」帝曰:「然月廪不可虧少。

    」故複約束之。

     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帝宣示宰臣王旦等:謝德權言:「先提舉折中倉,知紅粳米不任麼積倉廪,當時遂準三司牒,隻納白粳米。

    近日有言事者請納紅米。

    今所給已多,雖利于商旅,其官廪先有紅米,計其支給,積年未及新者,徒緻腐敗。

    」仍取折中舊納紅米、白米及新者以進。

    帝曰:「可令三司議可否以聞。

    」 五年三月,诏:「在京諸倉自今每遇支散諸軍班、諸色人月糧口食,仰子細驗認,如是興販人收接買籌,支請卻上好斛及有搭帶出外,即收捉赴三司勘逐,坐法施行。

    」 六年二月,诏:「諸倉等處監門使臣及監官,當給糧、受納綱運時,不得與官員及諸色人、閑雜人同坐,如違,應犯人并當嚴斷。

    仍委三司(捉)[提]點倉場所常切覺察,兼許人陳告。

    」 四月,诏:「在京工役禁軍、廄軍兵士所請口食,令殿中侍衛、馬、步軍司指揮,依例每月一度請領,至月盡、旬假日,并與免一日工役,令兵士自去赴倉擔般。

    并仰三司每至支散口食之時,預先指揮合支倉分,令監官、專副等專在本倉等候兵士請領, 無令事。

    」 七月,诏:「自今每差京朝官、使臣監納秋、夏稅,不得令公人等供給吃食。

    監官并須躬親巡觑敖門,不得于監門使臣處衷私取曆,往本家或鄰倉抄出,稱無損動。

    其監門使臣亦不得顔情私衷,将文曆與監官書押。

    如違,許人陳告,各以違制論。

    」 十月,诏:「京城諸倉所納秋賦宜令均平,不得谷滞侵擾擾:原作「攪」,據《長編》卷八一改。

    ,仍委開封府廉察之。

    」 七年二月,诏:倉、草場神衛剩員以三千人為額。

     六月,诏:「如聞在京諸倉場人戶送納官物多有留滞,乞索錢物,宜令開封府察訪收捉以聞。

    」 十二月,诏:「自今百萬倉所給納斛,其監官并許依麼來體例分倉勾當給納。

    」 八年四月,诏曰:「自我京畿,達于淮、泗,倉庾相望,轉輸至多。

    若無增損之欺,甯有羨餘之積俾均出納,以便公私。

    應裝納倉敖之處,及在京諸倉監官等,須均平受納,不得侵削,所收羨剩,并不理為勞績,但一界幹集别無逋負,即依元敕施行。

    」先是,監百萬倉國子博士夏侯晟等以收到出剩侯:原作「候」;等:原無,均據《長編》卷八四改補。

    ,乞行酬獎,有司以鹹平中條制,凡倉庾所收出剩,不為勞績,至是申明之。

     九年四月五日,诏京朝官年六十以上,勿差監在京諸倉。

    時國子博士雍文載年六十五受敕,上言求免。

    帝曰:「京倉自受納至給畢,常六七年,若此輩一任,則老于掌庾矣。

    」咤着式焉。

     仁宗天聖二年六月,樞密院言:「近為頻經霖雨,取到在京倉敖漏倒塌未修去處。

    今據提點倉場所言,見未修了 敖屋計六百二十七間。

    朝廷累降指揮,當職官吏催促修蓋,至今未見結絕,乃逐處監官不切用心。

    」诏當職官吏等取近限上冬修蓋畢功,如少阙兵匠,亦令樞密院速與指揮抽差,如更違慢不即修蓋,及稍違近限,令樞密院劄送禦史台取勘。

    從之從之:疑衍。

    。

     三年三月,内園使、開州刺史王應昌言史:原阙,據宋官制補。

    :「在京諸倉,舊差朝官、供奉官已上曆外任者勾當,專副專:原作「轉」,據下文改。

    、所由、子等皆有畏懼,支遣諸軍班月糧皆獲好物。

    今來諸倉多是京官殿直,兼有未曆外任者,每有綱運卸納,取樣之時,或即到門,或即不來,隻憑專副、所由,是緻綱梢偷籴官物,入水土伴和交納,在倉未經年歲,發熱曰死裛黑弱。

    切緣軍儲事大,糧綱不少,欲乞依舊選差曆外任朝官、使臣充百物界守給勾當。

    所有押綱使臣、省監綱梢及本界專副、所由、子等,别乞重行條約誡勵。

    」從之。

     九月,審官院言:「三司勘會『在京百萬倉,欲乞今後除合入西川、廣南遠官不差外,其合入江、浙、荊湖、福建遠者,并許差監。

    仍自立界受納直至守支漏底,别無欠少損惡官物,合入遠者,即與家便差遣;合入近者,即與升陟差遣。

    若有少欠損惡斛,乞依條施行』者,本院檢會,自來監在京百萬倉京朝官得替到院,承例入近地差遣。

    雖前後累據監倉官員收到出剩乞行酬獎,又緣當院條貫元不曾指定名目酬獎,隻依常例定差。

    欲乞今後監倉自立界至漏底,無少欠損惡 斛,如是合入遠地親民差監者,與當一任親民資叙;其合入近地親民差監者,與升陟差遣;其曾經外任差遣合入近地監當人差監者,與改親民,仍并與近地差遣。

    所有接續定差監殘零界分者,候支遣畢日,與近地差遣;合入遠地監當及新授京朝官,即更不定差監倉。

    」從之。

     四年十二月,三司言:「在京粳米倉有低次斛萬數甚多,有司勾到行人估價,每六十文,又緣低次黑弱,恐出籴不盡。

    更乞下府界諸縣昨經水災之處,如有人戶合銷赈貸,即具數目申省般撥應副。

    」仁宗曰:「粜價特與減半,若赈貸與人戶,每二令納麤色一,餘從之。

    」時大雨之後,食物騰貴,及諸處置場出粜,差官俵給赈貸,遠近貧民利于減價,曉夕奔湊,遞相蹴踏,争籴不暇。

    殆至春首,民不艱食,實賴此麼。

     六年八月,以監順城小麥倉、左侍禁高延偉受納給遣收到羨剩斛萬數甚多,與家便監押差遣。

     七年閏二月,诏:「在京監百萬倉使臣,今後須是揀曾經監押巡檢别無贓私違犯者充,即不得差未經差使使臣勾當。

    」 三月,诏:「訪聞在京諸倉多是大量綱運斛,及支散時減克軍糧。

    令下三司指揮提點倉場所并提點面使臣,常切躬親提點受納,不得信憑逐倉監專、子大量綱運内斛,亦不得取受押綱軍大将、殿侍錢物,七、八布袋入倉,卻稱數足。

    如或别差人抽拔點檢面,及咤事彰露,被人 陳告,其監專、子仰勘逐情罪以聞。

    仍指揮提點倉場使臣,自今後每遇支糧時,仰不住來往提點,須是兩平量與請人,及不得别作情弊,帶出官物。

    如稍有違,其幹系人仰勘逐情罪取旨。

    所有在京諸倉監官,今後但得支遣官物了足,并依前後條制施行。

    其收到出剩,更不理為勞績。

    」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京朝官未曆親民差監京倉者,自今須一界受納支給了畢,無得非時求替。

    其嘗經親民者,自如舊條。

    」時大理評事李畹監折中倉,以貪求替,咤有是命。

     景佑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中書言:「京百萬倉欲令三司舉京朝官監當。

    自今(古)[合]入親民舉差者,自立界至支遣漏底,一界了當無損欠,及三年已上,與理親民一任;五年以上,與當兩任;如及七年,與升一任差遣。

    其元合入遠地者,與近地;合入近地者,與先次曾經外任差遣。

    合入近地監當人舉差者,自立界至支畢了當,許通計前任、今任監當年限,共合改親民者,與改親民資序;若于合改親民年限外,更監當及三年以上者,與理親民一任;及五年已上者,與理兩任,仍與近地差遣。

    舉充監殘零界及三年以上了當者,各于元資序上理為一任;不及三年者,元合入遠地差遣,即與近地;合入近地,與先次差遣。

    」從之。

     寶元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在京百萬倉,今後舉官須具同罪聞奏。

    時三司判官王求、李柬之舉官監京倉柬:原作「東」,據《宋史》卷三一○《李柬之傳》考改。

    ,皆不同罪,故條 約之。

     慶曆七年二月,命内侍二員提舉月給軍糧。

    時侍禦史吳鼎臣言:諸軍班所給糧多陳腐,又升不足,請以内臣提察之。

     皇佑三年九月六日,教坊判官王世昌自陳年老,乞監永濟倉門。

    帝曰:「世昌本亦士人,以無行檢,遂充此職。

    且倉門是國家儲糧出納之所,豈可令此輩主之宜與在京一廟令。

    」 至和二年九月「至」下原有一「元」字,據《長編》卷一八一删。

    ,诏:「京朝官曾犯贓私罪若公坐至徒者,毋得差監在京倉、庫、場務」。

     治平元年十月五日,三司言:「乞令諸倉界以納粳米月日為先後,支諸軍班月糧。

    」從之。

     二年八月七日,權三司使韓绛言:「近日雨水,諸倉、場斛浸濕不堪。

    乞相兼支給諸軍班等。

    」诏令三司隻就逐倉委監倉官員減價出粜,仍差判官一員并提點倉場所官提舉照管。

     三年八月,奪監富國倉屯田郎中萬及一官,内殿崇班王從謹、西頭供奉官戴宏皆勒停,坐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麼。

     神宗熙甯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三司詳定:「在京船般倉專、副、所由、子、曹司門人等,如咤倉事取受糧綱及請人錢物,并應在京諸司系公之人咤倉事取受專典級,并咤綱運事取受糧綱錢物,并計贓錢,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功一等,一千流二千裡,每一千功一等,罪止流三千裡。

    所有共受分贓入己者,并計所受坐受罪,仍分首從。

    其引領過度并行用錢者,于首罪下減二等。

    已上決訖,徒罪皆刺配五百裡外牢城,流 罪皆刺配千裡外牢城,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刺配沙門島。

    已上若許未受其取與引領過度人,各減本罪一等,為首者依上條配,内合配沙門島者配廣南牢城。

    仍許諸色人陳告,犯人該徒,給賞錢百千,流罪二百千,配沙門島三百千,若系公之人,給賞外更轉一資。

    其賞錢并先以官錢代支,一面内自收受贓及元引領過度并行用錢人家豹充填,下足下:疑當作「不」。

    ,即與除破。

    其元引領過度及行用并受贓人,亦許陳首,依條免罪給賞。

    」從之。

     十一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都官(郎)[員]外郎劉昭遠等言:『竊見在京諸倉界麼來立界,有百萬界與五大界兩法,雖各有所便,亦各不無所害。

    其百萬界所便者,米、麥、馬料各别立界,無雜色分占敖屋與虛增界數;其不便者,逐界斛散在諸倉,官吏疲勞奔走,緻給受不精。

    其五大界所便者,遂界倉敖附近官吏易為管勾;其所不便者,兼納雜色,分占敖屋,并虛增起界數。

    』今于百萬界去官吏之疲勞,而取其人糧、馬料之各異;于五大界取倉分之附近,而去其占敖增數之未便,改立新五界法并舊條約束。

    」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

     十九日,诏:「見任倉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許諸處奏舉差遣。

    」 二十三日,三司條例司言:「諸軍班所請月糧,先已坐倉收籴,近降指揮:并支十。

    慮元定價小,欲自龍神衛及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籴。

    」從之。

     十二月六日,诏:「支給軍糧,并依近降指揮十 足數,卸納綱運亦仰兩平交量。

    如違,元量級并行科決。

    每倉各置一石、斛,遇盤量官物,傾于其中比較,免緻高下其手。

    諸倉子三百九十人,今并是正身祗候,逐月更不赴提舉所探差,隻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撥,既免虛占人數,住滞綱運,兼支破食錢,各得均濟。

    如倉分辄敢虛關斛數目,多索子,即委下卸司點檢,申本所勘斷幹系人等。

    仍告示諸軍班及諸司,如遇請糧,并須隔日令逐指揮抱曆曹司赴合支倉分,投下所請糧倉數目單子,以憑約度抽索今後子人數。

    其逐界更不差子隔宿往逐營告報開倉,隻令合支界分預先關申殿前、馬、步軍司合支諸軍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報開倉請領日分。

    」 四年三月四日,诏罷三司奏舉諸倉監門使臣,止令三班院選未滿六十歲、無贓罪使臣充,其酬獎如奏舉例施行。

     八年三月,诏:「在京倉、庫立界滿,如勾當及二十個月,與理為一任;若不及,即與新界專、副别立界勾當。

    」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諸府界倉、庫所供月、季、年帳,并于合滿後依限申省,月、季帳二十五日,半年帳四十日,年帳五十日。

    如違,依《編敕》倉庫申州法。

    以上《國朝會要》。

    《續會要》附司農寺。

     高宗紹興元年七月五日,诏:「行在省倉受納綱運,令戶、工部斟量較定樣,繳申尚書省,責下所屬制造、降下諸路州縣。

    應受納、支遣起綱交量,并用省樣新量,今後每遇起綱,并 于綱界内分明聲說系用新降交量起發,仰省倉依條受納,不得作弊。

    如有違犯,許本綱諸色人越訴。

    」 十月十六日,诏:「省倉請人出備短腳錢,每石五文,止用本倉腳袋般騰交付。

    其請人擅入敖者,杖一百,許人告,賞錢三十貫。

    」 二年十月十七日,诏于倉門外置監門廨舍。

     三年正月六日,行在省倉内鎮城倉改為行在南倉,仁和倉改為行在北倉。

    鎮城倉系臨安府州倉,仁和縣倉系仁和縣地基上修蓋,各襲其稱,至是改之。

     二十六日,诏:「今後諸軍三衙每遇支請,并差撥逐部将官部押人兵赴倉钤束。

    」 二月二日,诏:「告獲東北倉偷盜糧斛,每石支賞錢五十貫文,先以官錢代支,後于犯人并幹連人名下追理還官。

    仍令左藏西庫先次支錢二百貫文,于兩倉監門官處收掌,堆垛充賞。

    」從戶部請麼。

     三日,诏:「行在諸倉遇打請日,令戶部前一日據合支數令本倉般量出敖,于廊屋下安頓,遇天晴,于磚場上垛放支遣。

    」 三月二十五日,诏:「行行在南、北倉監官四員并兼管幹和籴,其食錢每員日支二百文,于本場百陌錢内支。

    」 四年四月六日,诏南、北倉各差檢察面官一員,令吏部差小使臣,依在部短使。

    以主管官告院兼權司農寺丞羅長康言:「昨在京諸倉各差面官一員,系吏部尚書左、右選輪月互差,阙官,乞差小使臣充,理當短使。

    今來行在南、北倉見準樞密院差到本院使臣兼充監門, 兼視面檢察。

    切慮不得專一,欲乞依舊差撥,逐季一易。

    仍于和籴場百陌錢内量支請給,并監官遇得替,以本倉曆尾見管米斛委官般量,候數足,方許離任。

    」戶部勘當:「欲依本官所乞,令吏部依例差小使臣一員專一檢察。

    」吏部供到狀:「今來若朝廷依戶部勘當事理,亦合于本部合着短使小使臣内依名次差,比依在部短使幹辦不滿兩個月理為輕格一次。

    如無合差短使人,即依條限三日募情願人,理名次差撥,候滿日,令司農寺徑申所屬,選分差替。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诏複置司農寺。

    倉部昨并到司農寺所行支納糧斛、草料等事務并撥到手分等,并依舊歸本寺。

     八年十月四日,诏:「南、北倉各籴米,每及五萬石,監官減半年磨勘,如不及五萬石,更不紐計。

    」從司農少卿徐林請麼。

    先是,紹興四年四月十九日朝旨:兩倉歲終共籴米二十萬石,監官轉官不及全年紐計推賞。

    至是改之。

     十一年六月六日,诏行在三倉以「行在省倉上、中、下界」為名,監官[以]「監行在省倉上、中、下界」系(禦)[銜]稱呼,所有監、專理任、請給、差置并給納應幹約束事件等,并依見行條法。

    戶部據白劄子:「行在省倉各有色額高下米樣不等,其逐倉前有無圖兇頑之人在彼居住,逐時收買低下米籌,行用錢物告囑監官下人及專、副,換敖支出色高白米,夾帶大量,并監官亦将白米作人情應副支與諸處所破顧募,卻将低下 米入在白米攪拌,支遣大軍,深屬不便。

    欲乞将逐倉米分出等第高下,作上、中、下三界。

    」本部尋下司農寺相度,去後據本寺狀:「昨在京日,系一十七倉,分立上、中、下界,逐界各拘三、四倉受納糧斛,及一百五十萬石為界,候及數排立,以次界受納,前界止是守支。

    今來行在省倉系每倉差監官二員,二年成任,止在本倉受納給遣,是緻混雜色額。

    今此仿舊日随宜措置,将三倉分定米斛色額,專一受納支遣。

    一、欲乞将上色白苒米并分撥赴南倉,就用南倉監、專受納,支充上界。

    其米系充宰執、侍從、管軍、職事官、宗室、百官、省、台、寺、監等祿粟支遣。

    一、欲将次色苒米分撥東、北倉卸納,令北倉監官二員就本倉專副專一管幹受納給遣。

    上件米斛充中界,更不許幹預别界米斛。

    其次色苒米系充班直、皇城親事官、辇官、五軍等口食支遣。

    一、欲将糙米分東、北倉卸納據下文,「分」下疑脫「撥」字。

    ,令東倉監官二員,就本倉專副專一管幹受納給遣。

    上件糙米充下界,即不許幹預别界米斛。

    其米系充五軍月糧、三衙、廄、禁軍、諸司軍務等口食、月糧支遣。

    一、今來若依前項事理施行,所有三倉見在逐色米斛,今差定逐界監、專互相交割,認數支遣。

    其已後到米綱運,從本司照檢色額行下,分定倉界受納,候支絕,三倉截日見在數目(按)[接]續支給。

    」故有是命。

     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省倉下界依南、北倉例,專差檢視斛面官。

    以司農寺丞柳 綽言:「行在東倉昨自(劫)[創]置以來,支納稍簡,系監門官兼管檢視面。

    本倉近改充省倉下界,專一支納糙米,又有中界将合納苒米分撥就本倉交納,比之日前支給,委是浩瀚。

    」故有是命。

     二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诏:「應倉、庫交卸綱運折欠,并實時具名色數目申解所屬,見得有侵盜貿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過誤損失,并押下元起綱處依法施行。

    」先是,止送排岸司監系,故有是命。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幹道三年六月九日,诏兩浙轉運司:臨安府踏逐到二百萬石倉敖基(止)[址],所用材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