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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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候青城畢日就用。

    仍令将作監将應管抽解竹木應副蓋造。

     七月二十三日,诏:「今歲後秋成,委行在和籴場官吏于新置二百萬石倉内籴米二十萬石,所有本錢,撥省倉等處見錢、會子充。

    若本錢不足,以經常窠名錢内貼支。

    」 二十七日,诏艮山門外于養濟院蓋造五十萬石倉敖。

     十二月十二日,戶部言:「近承指揮創蓋新倉,候秋成,委行在和籴場官吏就本倉收籴米三十萬石。

    除已差官趁時收籴外,令文思院依立定額名,鑄造本倉合用印記,其巡防兵級、看管,亦乞下殿前、馬、步軍司差撥。

    所有合差專、副、手分人數,監官、監門官籴米賞典應合行事件,并乞依省倉中界已得指揮施行。

    」诏依戶部所申,仍以「豐儲倉」為名。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諸倉支諸軍月糧、口食,抑勒坐倉低價籴買買:原作「置」,據下文改。

    ,反将軍人與在外籴米人 非法斷罪,追理賞錢,深屬不便。

    令戶部出暝曉示,自今後諸軍支月糧、口食米,并令從便,不得依前抑勒籴買。

    」 五年十一月七日,诏:「省倉中界改作豐儲倉界:原脫,據下文曾懷上言補。

    ,卻将東青門外豐儲倉改作省倉中界,逐倉有管米界,以新易陳支遣。

    」 十八日,戶部尚書曾懷言:「省倉中界已改為豐儲倉,其舊豐儲倉卻改作中界,所有專、等,并令仍舊認數支遣,監官依舊主管本倉職事。

    」從之。

     六年正月十四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豐儲倉展套太醫局添造敖屋,已經相視可以修蓋新舊敖屋八十六座,貯米一百三十萬石,乞下兩浙漕司、臨安府疾速修蓋。

    」從之。

    先是,司農少卿莫濟言:「太醫局已罷,乞将本局屋宇撥付司農寺安頓米斛。

    」至是,曾懷有請,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九日,诏:「應幹倉、場、庫務等處官,自今須管照條依時出入,如違,許所屬按治。

    仍令戶部長、貳專一覺察,如有違戾,按治施行。

    」先是,上封事者言「行在倉、場、庫務監官、公吏終日在外,多不坐局,錢谷出納,委之小,若不措置,切慮如向來左帑之弊」故麼。

    以上《幹道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二義倉 義倉 【宋會要】 太祖建隆四年三月,诏曰:「多事之後,義倉廢寝,歲或小歉,失于備預。

    宜令諸州于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今官中所收二稅,每石别輸一鬥貯之,以備兇歉,給與民人。

    」《通鑒長編》:「宋太祖幹德元年,令州縣複置義倉。

    官所收二稅,石别輸一鬥貯之,以備兇歉。

    」 幹德三年三月,诏:「比置義倉,以備兇歲,若上言待報,則恐乖轸恤。

    自今人戶欲借義倉粟充種、食,委本縣具災傷人戶申州具:原作「且」,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一九改。

    ,州即處分計口赈貸即: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一九補。

    ,然後以聞。

    仍令及時止依元數送納。

    至時如别有災沴,亦當更與容限。

    或人戶衆多,義倉赈貸不足,亦具奏聞,别發廪充給。

    」 四年三月,诏:「朝廷比置義倉,以恤百姓,蓋防歉歲,用赈饑民。

    訪聞重疊供輸,複成勞擾,俾從停廢,以便物情。

    其郡國義倉并罷之。

    先有乞限送納者,并從之。

    」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二月八日,诏廬州管内民所逋義倉米萬七千二百四十石,特貸之。

     八年正月,宋州言:「宋城縣民自周顯德元年所給義倉斛鬥,已經二十餘年,見今督納,民寔不逮,率多逃移,欲望與限,至夏秋熟日送納。

    」诏并除之。

    天頭原批:「脫三條,在副本。

    」 仁宗慶曆元年九月,诏天下立義倉。

    先是,判三司戶部勾院王琪言:「自景佑以來,嘗言方今之宜,莫若自第五等戶以上,于夏、秋正稅外,每一石别納一鬥,随常賦以入。

    若遇水旱,但正稅得減,則更不輸。

    各州于邑擇其便地,别置倉以貯之,領于本路轉運使。

    今天下大率取一中郡 計之,夏秋正稅粟、麥之類且以十萬石為率,則義倉于一中郡歲得五千石矣,矧天下所入之廣乎!使仍歲豐登豐:原作「豊」,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一九改。

    下同。

    ,則積如京坻,不可勝計矣。

    明道中,最為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兵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

    是時兼并之家出數千石粟,即稱為官吏,是豈國家以官爵為輕欤特愛民濟物不獲已而為之爾!與夫乘歲之豐,收羨餘之入,于天下之廣,為無窮之利,豈不大哉!且自第一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廣,于義倉則所入常多;自第三至第四等中下之家,占田常狹,于義倉則所入常少。

    及其遇水旱,行赈給,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室寔先受其賜矣。

    損有餘,補不足,寔天下之利麼。

    」事下有司,會議多異同而止,至是,琪複上前所議,而仁宗為特行之。

    《宋朝事寔》:是時,天下頻有水旱,上常憂恤,務要赈救。

    三司判官王琪上言乞立義倉,上甚喜于行。

    其奏略曰:「謹按唐法,自王公以下,墾田畝稅二升。

    臣愚以為舊事麼廢,當酌輕法以馴緻焉,如從田畝之稅,其寔太重。

    永徽年中,别頒新格,自上戶以降,計戶出粟,而且不均。

    方今之宜,莫若自第五等以上,于夏秋正稅外,每二别納一升,随常賦以入。

    俾各于本州島或于本邑,擇其便地,别立倉以貯之,為帳籍以收之,特建使額,俾本路轉運使領之。

    其州縣若遇水旱,但正稅減放,則義倉更不輸送,餘随秋、夏二稅送納。

    歲若大歉,則上請赈給之,日仰當職官吏,必及貧弱。

    一切違犯,比附條例施行。

    今天下大率取一中郡計之,凡一中郡夏秋正稅粟、麥之屬之:原作「一」,據《玉海》卷一八四改。

    ,且以十萬石為約,則義倉于一中郡歲得五千石矣,矧天下所入乎!使仍歲豐登,将闇然而積如京坻,不可勝計矣。

    臣竊見明道中最為饑馑,國家欲盡貸饑民,則兵食不足,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數千石粟,即稱官為吏,豈謂爵為輕與特愛民濟物,不獲已而爾!與乎乘歲之豐,收羨餘之入,于天下之廣之:原脫,據上文補。

    ,為無窮之利,豈不大哉!伏望皇帝陛下以臣此議下于有司,使通知治體、博究民隐者議之。

    」會議者異同而止。

    康 定中,又上奏曰:「竊以義倉之建,始隋開皇年中,終文皇一朝,得免饑馑之患。

    唐太宗曰:『即為百姓預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兇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利人之事,深是可嘉。

    』于是自王公以下,墾田畝稅二開。

    逮天寶中,天下義倉共六千三百八十七萬餘石。

    長慶、大中以來,約束既嚴,貸借不乏。

    至于五代之末,天下分裂,中原所有州郡無幾,功之以戰伐,咤之以饑馑,征役無已,賦斂不勝,義倉不得不廢矣不得不:原作「不得而」,據《救荒活民書》卷中改。

    。

    我國家削平禍亂,混一區宇,順流而治,與民休息,故此倉之制,未暇議焉。

    臣于天聖三年中曾陳愚見,乞複義倉,景佑中,又上此議,雖蒙頒下諸路運使相度,而有司不切奉行,俗吏淺識,止于目前,安知長算遠馭為化基治具今十七年,以義倉所得,豈減天寶之多乎于國家之計,儲蓄不有所積乎今天下倉廪上供之外,州郡所留歲計不過一年,一遇水旱之災,自給不足,豈暇及民乎去年江、淮之間,殍亡尤甚,自去歲逮今,二浙之民饑死流離,十過半矣。

    倘州郡倉廪有餘功貸,則安有此患使知治體而為國計者,可不痛哉!隋唐義倉之法,畝稅至重,今若自第五等已上民戶,據夏秋稅每二俾納一升,所入至薄。

    況豐年則納,歉歲蒙給,而又送倉之日随其正稅,民無勞擾,将樂輸焉。

    且文皇、太宗,隋唐之賢主,創茲長策,曆代遵行,成在前,良史具載,悠悠浮議,尚或異端,固知立大功成大利,非聖人莫能興之麼。

    伏思皇帝陛下臨禦以來,總(覽)[攬]萬機,憂勤庶政,有言必用,有善必從。

    伏望陛下察唐太宗特達之言,考前賢創制之法,出于聖斷,特立洪規。

    陛下傥一言遵行,寔萬世蒙福,俾國家有儲蓄之計,生民有養育之資,書之簡編,益光陛下之聖政矣。

    臣前陳義倉條目頗備,今再錄上進,伏乞陛下以臣今狀并送中書。

    如可施行,請将來[年]夏稅為始,貴乎議利可得建成。

    」上從之,诏天下皆立義倉。

    後石介着《斥遊惰文》一編,欲立社倉,與其意合。

    其略曰:「隋立社倉,唐立義倉,近代行之,最為利便。

    社倉、義倉義倉:原脫,據中華書局一九八四年點校本《徂徕先生文集》補。

    ,一麼。

    今請每村立一社倉,逐戶據戶口數多少,仍約歲之豐耗,年年納粟若幹、豆若幹、菽黍若幹,石委上等戶有年德者三兩人主之上:原脫,據中華書局一九八四年點校本《徂徕先生文集》補。

    ,如遇饑馑,量口數支給。

    如此行之,則雖有水、旱、蟲螟,民不乏矣。

    」石介之言,亦切于民間之利病,惜乎世人皆憚一時之煩,而不為民建麼遠之計,使一遇水旱兇荒之歲,皆父子流離,老幼不保,誠可嗟痛。

    為國者試行琪、介之議,其(一)[亦]仁政之本欤! 二年正月,诏天下新置義倉,止令上三等戶輸之。

    《山堂考索》:五年,罷義倉。

     五年七月十六日,知(楊)[揚]州韓琦言:「近诏罷義倉,所有斛鬥若便撥入官倉支遣,即恐未副朝廷立義倉示民 以信之意。

    所有斛乞下諸處據數撥與常平倉附帳,别作一項樁管,或遇水旱災傷,即赈濟貧民。

    」從之。

     皇佑五年七月九日,诏:「荊湖南、北路災傷州軍所将義倉米救濟饑民,訪聞司農寺卻令理納,甚非朝廷赈乏之意,宜特與除破。

    」 神宗熙甯二年七月五日,禦史錢顗言:「陳汝羲任京東轉運使日,以羨餘貢奉為名,官吏希望風旨,尚行暴斂。

    如去年勸誘糧斛入官,以備河北流民,而多不支散。

    齊州科配義倉,取數太多。

    曹、濟州諸縣又令耆長代納,民何以堪乞下京東路除二稅外,權倚閣諸逋欠,以俟豐年。

    」诏廢義倉,已納者并給還之。

    《九朝紀事本末》:「熙甯二年正月辛卯,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王廣淵條奏置義倉事,上批:『近诏齊、唐等郡講求修複社倉,且圖經麼之法。

    』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所領邑最為近畿,謹為天下州縣倡率,勸谕百姓置義倉,以備水旱。

    條上措置事:戶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鬥,第四等一鬥五升,第五等一鬥。

    麥亦如之。

    村有社,社有倉,倉置守者,耆為輸納,縣為籍記。

    歲豐則量其數以輸,歲兇則量其數以出。

    停藏麼,則又為借貸之法,使新陳相登;多寡不一,則又為通融之法,使彼此相輔。

    』上曰:『陳留輔邑,耳目不遠,可且聽其施行,徐訪利害。

    』涓又言義倉五事,并論臣僚所言未便者十二,可行者五。

    诏除一事『每值饑荒,借貸與被災戶種糧,未便除放,仍責以三、二年限還納』,可令中書更詳度外,餘并且依所奏施行。

    又诏曾公亮曰:『近王廣淵于齊州創置義倉,已勸率十萬餘石,若漸可成就,今廣淵罷去,當得人繼守其事。

    可特诏廣淵舉知州一人。

    』三年,提舉常平廣惠倉事,備見《青苒法》。

    四年正月壬辰,诏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本。

    其當赈濟,即以廣惠、常平等倉所貯粟麥給之。

    十年九月癸酉,诏開封府界提點,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之法。

    《舊紀》雲:『初立義倉。

    』《新紀》雲:『立義倉,自畿内始。

    』 十年九月十六日,诏開封府界提刑司,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之法。

     元豐元年二月五日,提點 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今率之以二石而輸一鬥,至為輕矣。

    乞今年夏料科稅之始,不煩中覆,悉皆舉行。

    」诏府界諸縣并依,以行義倉法,仍隸提舉司。

    《九朝紀事本末》:「元豐元年二月庚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竊惟陛下所以哀憐元元,發于精思恻怛之仁心,講義倉之法。

    今率以二石而輸一鬥,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斛幾萬。

    請自今歲夏稅為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

    』乃诏畿縣皆立義倉,事隸常平司。

    六月丙寅,知将作監主簿王吉言:『去歲诏講複義倉,試于畿邑,已不擾而可行。

    欲乞于豐稔路委提舉司勘會省稅、常平、免役錢谷欠阙共不及三分處先推行。

    庶幾數年之間,即見成FAEC。

    』诏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路依開封府界諸縣行義倉法,餘依奏,仍以今年秋科為始。

    十月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蹑乞頒義倉法于川(陝)[峽]四路,從之。

    」 十二月六日天頭原批:「脫六月、十月兩條。

    」按所脫文見本書食貨五三之二。

    ,诏:應鄉村民願以所納義倉糧别鈔就便納縣倉者聽。

    從知管城縣趙燮請麼。

     十五日,诏民納稅不及鬥者,免納義倉。

     二年二月五日,诏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初,興州羅蹑乞置義倉于川(陝)[峽]四路,許之。

    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茂、黎三州夷夏雜居,稅賦不多,舊不推行新法,歲計、軍儲,皆轉運使支移蜀州稅米就輸及募人入中,恐不可置義倉。

    」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雅州榮經縣依茂、威、黎三州免輸義倉米,蓋以所領戶雜蕃夷麼。

     八年十月十六日,诏罷義倉,其已納數,遇歉歲以充赈貸。

     哲宗元佑八年五月一日,監察禦史黃慶基言:「朝廷覆育海内,無有遠迩,一視而同仁,至于救患恤災,欲民無失所之孍者,尤功意于赈濟。

    故比歲淮甸旱,倉廪不足以給民,至以上 供綱運米赒之。

    前年浙西水,本路歲計不足,至使江西、湖北運米以濟之,所費無慮數百萬。

    然而不惜重費以濟一時,不若修舉良法,以垂惠于萬世。

    蓋義倉者,良法麼,始自隋長娉平建議。

    元豐間,先帝複行其法,以為隋唐取于民太重,慮民不堪其求,于是納苒米一碩者輸義倉米五升,可謂至薄矣。

    夫樂歲粒米狼戾,雖多取之不為虐,又況納苒米一碩,止輸五升,固非重斂麼。

    蓄積稍豐,或有水旱,則所至倉廪自足以濟民矣。

    臣去歲道過太平州州: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一補。

    ,則見饑民甚衆而無流亡溝壑者,蓋猶有當日義倉所積之米足以赈濟故麼。

    又聞蘇、湖之民雖蒙朝廷運米以濟之,然饑者朝不及夕,往往不得沾上之惠,而殕者多矣。

    乃知義倉誠天下之良法。

    今其條制具在,望自今歲複行。

    」诏令戶部詳度。

     紹聖元年閏四月十六日,侍禦史虞策請複置義倉。

    三省言:「舊行義倉法,上戶苒稅率一碩出米五升升:原作「米」,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一改。

    。

    」诏除廣南東、西路外,并複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

    所貯義倉[米]專充赈濟,辄移用者,論如法。

     徽宗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言:「元豐義倉,今計所輸之稅鬥納五合。

    大蹑:應豐熟計一縣九分以上增為一升。

    乞罷所增之數。

    」诏依元豐、紹聖法。

     七月六日,戶部言:「立到『諸義倉計夏秋正稅谷數,無正稅谷處,物帛之類折為谷者準此。

    每一别納五合,同正稅為一抄,不收頭子腳剩錢』,及『民限當日交入本倉, 出剩,通正稅盤量都數紐計。

    即正稅不及一鬥,并本戶放稅二分已上及孤貧不濟者,免納』等條。

    」诏依。

    以臣僚言「省倉遇納到正稅米,不即分撥義倉,轉運司多以阙乏,随時支遣。

    欲于紹聖本條内增修『過一日不發,監、專杖一百,二日功一等,罪止徒一年』,及『咤而他司移用,并依已降指揮,依擅支法施行』」,诏令戶部立法故麼。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提舉京西南路常平等事範域言:「《紹聖常平、免役令》:『諸納義倉谷而稅應支移者,随稅附旁送納,仍準數以本處省稅谷對換。

    無稅倉處,截留下等戶稅。

    』近年轉運司多将省稅量度阙剩,更互支移非要便縣分。

    契勘逐縣每料合納義倉之數,并依無稅倉例截留下戶稅,使就本處送納。

    伏望下有司立法。

    」诏令戶部立法。

     宣和二年三月十八日,诏:「義倉本以待水旱,頃歲諸路災傷,有司便文自營,并不陳乞通融支用,截撥過上供年額米斛數多,緻阙中都歲計。

    可将京畿東路、江南東、西、兩浙、荊湖南、北路見在義倉谷數留三分,以待本路支用外,餘并令逐路提舉常平、轉運、辇運、撥發司官同共計置起發上京,補還截過上供額米斛,免執奏。

    内不系沿流州縣,措置移那,并限至今年十月終盡數到阙,系禦筆處分。

    如敢執占,以谷滞禦筆論。

    逐司官先具措置撥發次第聞奏。

    」 七月七日,臣僚言:「近降指揮,京畿見在義倉谷留三分,以待本路支用,合起七分義倉斛 鬥三十六萬餘石,内除沿流及中牟、鄭州合起十二萬碩兌與本路轉運司支用,并沿流尚有二萬餘碩可以兌那外,不系沿流去處,并合用車乘般載赴阙。

    訪聞合起州縣并科配民自備車乘、人畜起發,又義倉麼積之谷,起發鬥面必須大段虧少,至此卻科敷取足,必緻大困。

    伏望依近降指揮,兌與京畿運司,令充逐處系省支用,卻将兩浙等路起赴本路額據數支撥,至京卸納。

    州縣合起義倉數,既已兌充本處系省支用,合将賦稅依法支移遞攢補填。

    」诏依前奏疾速行下。

     五年四月十三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奉诏措置粜米赈濟事。

    本路自淳化間民艱食,未有出粜常平、義倉赈濟之法出: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二補。

    ,遂粜省倉米六萬碩。

    今價稍平,已無阙食。

    如遇米貴,乞将常平、義倉米減價出粜,歲稔,籴以補之,候本司歲計有餘,依舊支粜省倉米。

    」從之。

     六月九日,诏:「自今諸州供申義倉并二稅納畢帳,并立項開說逐縣、通計一州豐熟分數。

    」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京畿轉運司言:「京畿七分義倉谷苒起發上京,約一十萬餘碩,往往不系沿流縣分樁管。

    欲依宣和二年七月七日已降指揮,并兌宣和六年分歲額,據取過斛,卻于淮、浙起赴京畿宣和六年分歲額内,令逐路一面如數依限間綱赴發上京。

    」從之。

     五月七日,诏:「義倉積谷,本以備赈濟,着在元豐成憲。

    昨令所在存留三分,非唯見在之數不多,兼終違神考 立法本意。

    今後義倉并依《紹聖常平、免役令》,唯充赈給,更不得起發赴京。

    」 六月十八日十八日: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二作「二十八日」。

    ,提舉京西北路常平等事李與權言:「欲今後轉運司科撥訖,限一日關報常平司關:原作「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二改。

    。

    逐州承轉運司科撥本州島分科下逐縣訖,亦限一日申提舉常平司。

    庶可檢察義倉斛鬥。

    」從之。

     七年五月八日,軍器少監呂源言:「信州額理秋苒一十萬八千餘碩,若每鬥納義倉一升,歲合理義倉一萬八千餘碩。

    其義倉帳隻理納到六千餘碩,自宣和元年至五年,實收義倉谷共二萬二千餘碩實:原作「失」,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二改。

    。

    饒州去歲人戶有納正稅三二十碩,卻隻納義倉三五鬥。

    而本路州縣,其間有隻行催理正稅,不曾依條同為一鈔輸納,往往獨欠義倉。

    欲申嚴條法,将今來所陳行下諸路,依此檢察,免緻失陷,于常平司赈給之費不為無補。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二年十二月,臣僚言:「常平租課,願納價錢者聽。

    此紹聖成法麼。

    省部令監司不得折納價錢自「臣僚言」至「監司不得」二十六字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二補。

    ,于是監司執省符催納本色。

    一旦盡催本色,刷積年逋欠,亦不許納價錢,則困民甚矣。

    願诏省部、監司遵守成法,庶幾州縣奉行,不緻違戾。

    」诏常平租課折納價錢。

     五年四月十六日,诏令江南東、西、兩浙、福建諸州軍守臣各行體度本處米價,如是騰踴,仰将見管常平米斛依條出粜,候秋成日,卻行收籴撥還,依舊樁管。

    仍令常平司拘收。

     十月九日,三省言:「湖南、江西歲旱,田畝災傷,自今秋成之際,民間已是缺食,恐至來春大饑。

    欲令常平司多方廣 籴,以備赈濟。

    」上曰:「朕聞江、湖歲歉,夙坼為憂。

    常平法自漢以來行之,乃是救荒之政。

    祖宗專用義倉赈濟,最為良法,比來多有失陷比來:原作「此年」,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三改。

    ,可降指揮申饬有司谷考之。

    」上又曰:「江西、湖南歲歉,恐來春艱食,雖已廣籴以待赈濟,可更令監司、宋臣勸課種麥,庶來歲有以接濟饑民。

    仍更丁甯,示朕夙坼念民疾苦之意。

    」 同日,殿中侍禦史王缙言:「近年以來,常平中罷,而義倉之法亦名存寔亡。

    官司借兌支遣,例皆不即撥還,其有支移折變去處,更不收納,一有水旱,饑民流移,官司何以赈給欲望申嚴義倉之法。

    應州縣納到米數,并别敖樁管,不得擅有支動。

    其有支移折變及就便輸納去處,并通計一縣合收之數,截留下戶苒米,于本縣送納。

    上戶折變數多,願就納本色者,聽從便。

    庶幾有以備水旱之變,無坐視流移之患。

    」诏令戶部限一日勘當,申尚書省。

     六年三月五日,诏:「荊湖南路所起諸州縣減下吏人雇食錢,權暫裁留作本,添助趁時廣行籴米,以備赈濟。

    候将來出粜到價錢,依限起發赴行在送納。

    」從之。

    先是,诏令本路将前項錢變轉輕赍發赴行在,至是,本路言潭、衡、永州災傷,見措置赈濟,故有是诏。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大禮赦:「勘會人戶遇災傷阙乏種、食,依《常平法》許結保貸借常平錢谷,限一年随稅送納。

    内有委寔貧乏無可輸納人戶,理合矜憫。

    可令諸路常平司行下所屬州縣,逐 一取見紹興七年正月一日以前應未輸納錢谷,内委寔貧乏無可輸納者,仰本司審驗詣寔,開具所欠數目具:原作「其」,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三改。

    ,保明申尚書省取旨蠲免。

    」十年九月十日明堂,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并同此制。

     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國朝盛時,府界、諸路所積常平、義倉米幾千五百萬斛,天災代有,民無流離餓殍,由有備麼。

    艱難以來,用度不足,或取以給軍須,至于州縣他費,咤以侵用,比年往往銷費殆盡,甚乖祖宗憫人恤災之意。

    今日經制,議者以謂盡行經畫,以應支遣而已。

    至于察其豐兇以謹散斂,勸其貯納以待赈給,未之聞麼。

    大抵有司務纾目前之責,不思麼遠之計,遂指言者無事預備之言以為迂緩,不幸一有二三千裡水旱、蟲蝗之憂,言之何及謂宜準舊制,更功修明侵移擅用格奏之令,使祖宗恤民備災之政,不寝于聖代。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措置申嚴行下。

     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衢州米貴,細民不易,将義倉米置場出粜一萬碩,具寔價供申朝廷,并戶部不得容令合幹人作過,低估虧本,計會占籴,不及細民。

    仍令浙東常平司檢察施行。

    」從本州島所請麼。

     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戶部言:「西州軍米貴,逐處義倉米見在數多, 欲令各處撥一萬五千碩,量減市價,委官出粜,務要惠及細民。

    仍委轉運、常平司勸谕兼并之家,無得邀價閉籴。

    」從之。

     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大理寺丞周楙言:「頃咤臣僚建言諸道有生子不舉者,屢勤诏旨申嚴勸誘,纖悉備至。

    應貧乏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每人支錢四千,于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内支給。

    雖帝堯之嘉孺子,文王之保小民,莫過是麼。

    竊聞之,州縣免役寬剩錢折收微細,生民至多,豈能赒給陛下誠欲寔德及民,莫若量發義倉之粟以赈之。

    所在義倉随苒輸納,不許出粜,陳陳相咤,至有紅腐而莫敢移用者。

    歲率一路發千斛以活千人,以諸路計之,一歲所全活者不知幾何人麼。

    此令一行,民被嘉惠嘉:原作「喜」,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四改。

    ,仰荷君父之恩,俯笃天性之愛,将見餘風曠然丕變,人樂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