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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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
」诏令戶部措置,申尚書省。
戶部言:「乞下諸路常平司,依今來臣僚奏請事理行下所部州縣。
遇有下等貧乏人戶生産男女,實時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每人改支米一碩。
内鄉村去縣稍遠處,委本縣措置,将義倉米準備支散。
務要寔惠貧弱,無令合幹人作弊,阻節減入己。
若稍有滅裂違戾去處,按治依法施行。
」 八月二十六日,權戶部侍郎王鈇言鈇:原作「鐵」,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四改。
:「江東、西、湖南路今歲雨澤沾足,年豐米賤,若不趁時收籴,無以備水旱緩急之須,亦有傷農之患。
欲令諸路常平司将諸色錢除留歲用外,盡行取撥,委官措置,趁時收籴,别 項樁管。
」從之。
《常平令》:『歲十月,州縣籍民之老疾貧乏不能自存、凡與乞丐者,廪給之,至三月而止。
』而州縣之吏去朝廷稍遠者,往往類不知奉行,孟冬之月,未嘗檢察老疾、乞丐之人而籍之,不過行移文書,以應格令而已。
所謂日給之米,乃或之移他用,或糜于侵盜,豈不上負陛下之良法美意哉欲乞睿斷專責監司常切覺察,有敢咤循,重寘典憲。
」上咤宣谕曰:「義倉之許,其來尚矣。
所以備兇荒、水旱,救民于艱食之際,誠仁政之所先麼。
訪聞比年以來,州縣奉法不虔,或侵支盜用,而監司失于檢察;或赈濟無術,而僻遠窮困之民不得均被其惠,非所以稱朕矜恤元元之意。
宜令戶部措置。
」戶部言:「乞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諸路常平司,約束所部州縣恪意奉行,依時給散,務要寔惠貧乏、乞丐之人。
仍仰本司常切覺察,如有似此違戾去處,按治依法施行。
仍令諸路提刑司更切覺察施行。
」從之。
十八年閏八月二十八日,禦史台主簿陳夔言:「伏 二十年九月一日,上谕宰執曰:「國家許常平倉,正為儲蓄以待水旱赈濟,宜令有司以陳易新,不得妄有侵移。
若臨時措畫假貸積谷之家,徒為虛文,無寔麼。
」 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大理評事莫蒙言:「州縣間常賦秋苒、義倉官耗各有定數,而受納官吏往往于額外别立名色,謂之功三收耗及腳耗之類,民戶受弊,至有納一二倍纔及正額者。
其多收在官之數,止資官吏侵盜欺隐。
乞令有司檢坐條法行下,每遇受納,揭示民間,許令越訴。
仍令監司、郡守常切覺察。
如有違戾,按劾聞奏。
」從之。
二十四年九月四日,監登聞鼓院曹绂言:「常平之法,肇自前古,迨及聖朝及: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五補。
,功惠元元,其出納之方,尤切注意。
米賤則斂之于官,貴則散之于民,使農、末皆利而國用益裕,是堯、湯先具之備麼。
今者時和政協,歲已告豐豐:原作「豊」,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五改。
,視向日新陳未接之際,其價益平,然能咤天之所與以利于下,寔甚盛之舉麼。
欲望明诏有司,俾令州縣及時廣籴,使倉廪充寔,異時用以赈貸,則下民永無乏食之患。
」诏令戶部措通,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乞下諸路常平司,嚴切行下所屬遵依見行條法及已降指揮施行,毋緻稍有違戾。
如本司不切檢察,即仰漕、憲司按劾施行。
」從之。
十月三日,三省言:「諸路州軍今歲豐熟,間有高田旱傷去處。
」上曰:「令常平司措置能通融籴粜,務令兼濟,毋緻失所。
」 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國子監丞徐時舉言:「竊蹑祖宗立常平之法,谷賤則增價籴之,不使傷農,谷貴則減價粜之,不使傷民。
本末不傷,公私為利,誠萬世不刊之典。
臣蹑今日郡縣惟常平所積,動盈億萬,然米積即麼,慮多陳腐,其一路使者及守倅法官,又以擅移動者獲罪非輕,不敢變易。
乞诏有司于新陳未接之前,許将常平所積陳米減價出粜,一則在市米價無緣稍增,二則在 倉之米以陳易新,三則郡縣多積,民食不匮。
至于秋成,又許據見在錢數以三之一增籴新米,嚴為約束,以絕弊幸。
茲亦理豹之先務麼。
」诏令戶部措置。
其後戶部言:「乞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常切钤束所部州縣遵依見行條法。
仍樁辦本錢,候将來秋成日,廣行收籴米斛,如法收樁,即不得抑勒搔擾。
如有違戾去處戾:原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五補。
,本司按治,依法施行。
若本司失于檢察,即仰漕、憲司按劾施行。
」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侍禦史湯鵬舉言:「祖宗常平條制,萬世之良法麼。
比者,前司農寺丞王炎辄妄申陳,乞将諸路州軍見管常平錢盡收籴米斛,起發赴行在,而前兼權戶部侍郎锺世明咤此申陳,又令諸路每歲撥積年陳次米斛一十五萬碩起赴行在省倉等處,支遣大軍糧食。
臣竊見王炎、锺世明所申,委實耗蓄積之豹用實:原作「買」,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改。
,壞已成之良法。
若謂以新易陳,則自有條令,州縣自應依法逐歲換易。
若謂欲起陳腐之米支給大軍食用,則深為不便,乞申嚴有司遵守常平條制,自今以後,不得辄有奏請。
王炎、锺世明小官,敢爾申請,沮壞祖宗之成法,乞賜黜降。
」诏依奏,王炎、锺世明各特降一官。
八月十四日,宰執進呈淮南漕司開具到本路諸州縣米價,其間最賤處,每不下一百二三十文,上曰:「昨聞淮南路米價極賤,朕恐太賤則傷農,故欲乘時收籴以惠民。
今具到米價如是,則未須忙,候将來價減,每碩亦不下一 千,至時若戶部無錢,朕當自支一百萬貫令收籴。
」沈該等曰:「陛下愛民之心如此,可謂至矣。
」 十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諸路州軍見在常平、義倉米數,竊慮日麼,咤而陳損。
」诏令戶部行下逐路常平司,将見樁管米先次支遣,卻将今年收到秋苒依數撥還,候省限滿,樁管數足,申尚書省,差官前去點檢盤量。
閏十月三日,尚書省言:「諸路州軍見管常平、義倉米斛,其間有不足萬碩大段數少去處。
今來米價低平,合行措置收籴。
」诏令諸路常平司相度,将見管米斛數少去處,用所樁籴本錢措置趁時收籴,仍開具合籴州軍及籴到數目申尚書省。
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戶部言:「義倉米依法随苒輸納輸:原作「谕」,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改。
,令項樁管,專充赈給。
州縣多不實時據數取撥收樁,或并随苒赴州倉送納,更不撥還,外縣兼有折納價錢去處。
非唯違法,委是有赈給委: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補。
。
欲令逐路常平司常切覺察,有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從之。
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诏:「每歲春夏之交,新陳未接,諸州自合将常平米依條出粜。
訪聞近來有失奉行,不唯不能接濟小民,亦咤緻陳腐。
可令諸路常平司行下州縣,以時量減價錢出粜,其收到價錢,秋成日盡數收籴,依舊樁管。
仍逐年具籴粜過數目申尚書省。
」 二十二日,上谕輔臣曰:「常平、義倉米義:願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補。
,所以待水旱之變,緩急赈貸所不可阙,須委官點檢見在,勿令移易。
若不先事預備,臨時科取于 民,定成虛文,無補寔。
」宰臣沈該等奏曰:「今州縣間往往皆有儲積,其浙東路欲委提舉官審寔,具數以聞。
」 二十四日,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公事都潔言:「諸路州縣每遇官司減價粜米,其監粜官多是容縱公吏等人詭作小民姓名,過數多籴。
伏望行下諸路,凡有此弊,必功以刑。
其監粜官吏亦寘于法,則阙食之民悉被寔惠。
」從之。
七月六日,婺州守臣言:「依準指揮,許撥義倉米二萬碩應副出粜。
今将粜盡,乞于義倉米内更撥五千碩接續出粜。
」從之。
九月十一日,權兩浙路計度轉運副使湯沂言:「諸路州縣每歲秋稔,谷不勝賤,暝交春夏,米必騰貴。
蓋緣秋成之時,所在不曾措置籴買,兼并之家乘賤收積,以幸春夏邀求厚利。
縱州縣赈粜官米,不過及城市百姓。
欲望專委諸路提舉司,至歲正、二月以後減價出粜,錢依舊椿還常平庫,遇秋成日收籴。
」 十四日,左正言何溥乞命有司讨論故寔,度戶口以制多寡之數,鬻官田以充收籴之本。
于是戶部言:「常平米依法赈粜,義倉唯充赈給。
若擅支借移用,以違制論。
蓋緣日前州郡省計不敷,妄以兌易新谷為名,暗行侵用,常平司并不躬親點檢。
兼累承指揮,諸路災傷州軍内有有常平米斛阙少去處,合撥義倉米相兼赈粜,候秋成補籴,及看詳常平司有拘收到州縣應沒官、戶絕等田,除紹興二十年至二十六年租課已行起發,緣常平司 多拘收到人戶場務、抵當、戶絕等田産。
今欲下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縣,将紹興二十七年、二十八年所收樁管錢米,取見寔數盡行撥入常平窠名,仍将見今出賣、沒官等田産所收價錢取撥三分,相兼應副常平籴本本:原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補。
,仍令州縣趁時收籴。
所有奏乞度戶口以制多寡,亦乞下諸路常平司約束施行。
」從之。
二十三日,禮部言:「江南西路州縣道蹑多有朝廷撥賜田産,近來至有全無道士去處,其田産盡為他人侵耕盜用。
欲自今更不撥充學糧,令常平司拘收,别項樁管。
」從之。
二十八日天頭原批:八,一作五。
,三省言:「權戶部侍郎趙令言:『州縣義倉米遇積麼陳腐,即行出粜,及水旱災傷,乞檢放及七分便許赈濟。
』宰臣沈該等奏曰:「在法,義倉米止許赈濟止: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改。
,若行出粜,恐失預備。
」上曰:「逐郡義倉米自有定數,若每歲量粜十之三,樁收價錢,次年依數收籴撥還,亦何至侵損數自又如災傷,檢放一州通及七分方許赈濟,饑荒自有高下,必須及七分,則合赈濟絕少矣,饑荒之民何繇獲濟卿等可别作措置。
」沈該等奏曰:「陛下恤民之念,可謂切至,臣等當遵依聖訓,别拟進呈。
」于是诏令諸路常平司,據州縣所管義倉米,以十分為率以:原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補。
,量行出粜,歲不得過三分。
拘收價錢,次年籴還,仍歲具粜過數目申尚書省。
二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诏浙西差司農寺丞韓元龍、江東差平江府通判任盡言,日下前去遍詣州縣,同主管官 覆寔的确見在常平、義倉米錢物數,除程限一月,開具以聞。
如州縣違慢隐蔽,并許劾奏。
仍将侵支借兌失陷數目報提舉常平官措置以聞。
諸路并委漕臣準此。
先是,提舉浙西常平茶鹽公事呂廣問言:「常平、義倉之法,廣儲蓄以待不時之須,事麼廢弛,名在寔亡,縱有見存,類多陳腐,主藏之吏吏:原作「利」,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改。
,不過指廪固扃,執虛券以相授受。
蓋緣法禁至重,幹連猥多,間有州縣稍有便文去處,時暫受納省米入倉充填元數,假托以新易陳之法,随手複支,常将一歲米斛抵拟兩司名色色:原作「邑」,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改。
,許有支遣,豈不事欲望每路遣官一員,同提舉行檢察,若幹系積麼欠折,驗寔除豁;若幹系近新借兌,責限補還;自餘寔若幹,嚴切樁管。
今後依條對兌,先交新米入倉,方得支撥陳米。
又常平錢物,兵米以來,前後咤循,全失谷考,今若一旦便付所司,州縣之間展轉幹系,總計諸路,何啻數千人又況有逃亡貧乏無可理償,獄事繁興,徒傷和氣。
」故有是命。
閏六月一日,诏秀州崇德縣丞路樗先次放罷。
以司農寺丞韓元龍劾樗掌常平、義倉米斛,隐蔽違法。
虛作收盤數目故麼。
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近已差官覆寔常平、義倉米斛錢物,今來若便行根究,竊慮州縣妄有科借,卻緻搔擾。
」诏令所差官同主管官依已降指揮,先次開具的确見在寔數申尚書省,如有借兌欠折數目,報提舉司措置。
内侵欺盜用,候事畢日, 類聚申取朝廷指揮。
州縣辄敢科擾于民,仰提舉司覺察,按劾以聞,當議重寘典憲。
七月十八日,司農寺丞韓元龍言:「浙西州縣出粜米錢,其見在庫無慮六十餘萬,今歲中稔,乞下常平司官措置盡數收籴米斛,别敖收貯,不得與舊管及新納到義倉米交雜。
或恐逐縣散漫,難于谷考,則并于本州島收籴樁管,不得妄行科擾及有侵隐移兌行: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補。
,稍有違戾,重作施行。
」從之,仍令浙西常平官措置,具接續收籴數目,申尚書省申:原作「申申」,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删。
。
八月三日,秘閣修撰、兩浙路轉運副使錢端禮言:「近者支降錢本,廣行收籴,監籴之官,次第立賞。
措置經畫,全在守倅,乞應諸州收籴先次數足者,許令具守倅姓名取旨。
如或慢令弗虔,亦乞具不職官吏以聞。
」又言:「常平米斛,前此州縣多行侵用,今來朝廷支降本錢收籴,即合如法收貯,别項樁管。
欲望預行戒約,如敢移易兌借,并依違制科罪。
若向去積年陳次,即仰具申朝廷聽旨,許将苒稅米以新易陳,免損蛀之患。
」并從之。
十一日,诏令淮南東、西路常平司将見管常平錢盡數取撥,委官置場,趁時收籴,如人戶情願中粜稻谷粜:原作「籴」,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改。
,仰本司以三分為率收籴一分,于沿流州軍樁管,仍逐旋具籴到數申尚書省。
即不得科配民戶,卻緻搔擾。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州縣義倉米系合随苒送納,往往抑令别鈔,又行收耗。
」诏令戶部申嚴約束,仍多出文暝曉示。
如違,許民戶越訴,州 縣委監司漕,司委戶部按劾,取旨重作施行。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欲望特降指揮,将浙西路自紹興二十三年以前應合追理少欠常平米斛錢物,委當職官驗寔除放。
其二十四年以後者,分立近限追理,限滿,則選差清強官核寔。
稍有違慢,重寘典憲。
」從之。
三十一年十月六日,诏令兩浙、江東、西、湖南路常平司委官分詣所部州縣,據見管米數子細看驗,分為上、中、下三等,各具色額及有無不堪之數,限五日開具申尚書省。
十三日,守殿中侍禦史杜莘老言:「朝廷近将兩淮、湖、廣等路常平、義倉米委官核其寔數,令逐處樁管,應副不測使用。
望特降指揮,令四州漕臣将諸州軍常平、義倉米數差官往諸處點檢核寔,日下樁管。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近日于淮東、西總領司各樁苒米一百萬碩,備宣撫司移屯支用。
内發浙西常平米一十三萬二千餘碩往淮東,發江東常平米三十七萬四千餘碩往淮西。
竊惟常平一司,蓋以備水旱、盜賊緩急之用,今浙西一路所管雖号三十七萬二千餘碩,江東一路所管雖号九十七萬一千餘碩,然而積年陳腐及移易借兌、耗折侵欺之數殆居其半,一旦三分取一,兩路所積幾無餘矣。
間遇水旱、盜賊之變,将何以為備乎望二三大臣谕戶部長、貳别行措置應副樁積。
」诏戶部看詳。
已而戶部申:「乞于兩浙漕臣僚言:「伏 司和籴米撥一十三萬二千餘碩赴淮東,江東、西漕司和籴米并江西上供米、建康中納米九千碩,共三十七萬四千餘碩赴淮西,充樁積米。
其江東、浙西常平米更不取撥。
」從之。
十二月十日,福建常平司言:「比本路粜過常平、義倉米一十一萬六千三百餘碩,收錢二十五萬餘貫,已委官置場收籴,準備赈粜。
」诏福建見管常平、義倉米尚多,将粜到錢貫于内撥十萬貫措置收籴,其餘錢十五萬貫專充本路州軍添招五分弓手錢。
孝宗隆興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臨安府近緣河道淺澀,客米興販未至,深慮民庶艱食。
可将本府見管常平、義倉米減價出粜。
其粜到價錢,不得妄用,候秋成日,旋行補籴。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敷文閣待制、知台州趙伯圭言:「本州島阙雨日麼,二麥未熟,米價踴貴,細民艱食,依已降指揮,将見管常平、義倉米赈粜。
竊慮貧民艱得見錢,欲特量行赈借第四等已下貧乏之戶,候秋成日,依元借數随苒償官。
」诏依,自餘災傷州郡依此施行。
幹道元年三月六日,臣僚言:「比咤戶部申請,将會子一百萬道兌起諸路常平錢一百萬貫,卻于會子上批鑿不許支用,是緻諸路常平司取應幹錢物盡數起發,無複見存,或遇歉歲,赈粜、赈濟之惠何所倚辦倚:原作「依」,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九改。
欲乞行下諸路,将戶部所降會子且以三分發赴行在,改換批鑿,許充籴本,以為異時之備。
」從之。
四月六日,诏:「去歲兩浙被水,州郡民庶艱食,累降指揮以常平、義倉米減價赈粜。
所有粜到價錢,州委通判、縣委縣丞拘收封樁,不得移易借兌,候秋成日,盡數收籴補額。
仍先具見樁錢數申尚書省。
餘路依此。
」 八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常平、義倉米舊許州縣以新易陳,緣此多有借兌支遣者。
今秋成在即,乞諸路提舉常平司下諸州主管官,間有借兌數目,于受納秋米内依數撥還。
」從之。
十一月七日,诏:「福建提舉司具到本路見在常平米九萬九千二百餘碩。
義倉米二十九萬五千六百餘碩。
令本司契勘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改。
,如無陳腐,不須更行收籴。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司農少卿陳良廄前往浙東點檢常平等倉。
于是良廄言是良廄:原作「良廄言」,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改。
:「被旨點檢浙東常平米。
所至州縣,合行抽摘盤量,若就用當處鬥級,慮難機察。
乞于行在省倉見管軍鬥指差一名随逐前去。
其州縣有山僻去處,若候遍曆,竊恐往複,徒有煩擾,欲專委諸州主管官日下親往點檢,具詣寔明文申。
或有侵盜移易,許将當職官吏姓名按劾聞奏。
」并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陳良廄言:「浙東七州,見樁粳米二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碩,其間已有陳次數目,若經暑濕蓋壞,折欠愈多。
其見管糯米一萬一千二百餘碩見:原作「間」;糯:原作「粳」,均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改。
,即非赈濟、赈粜可用之物。
」诏行下本路,須以新易陳,不得損壞官物,其糯米即仰變轉收籴。
二十六日,陳良廄言: 「比點檢浙東七州常平倉,其間失陷、借支、壞爛、失收米麥共二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餘碩,并常平錢一萬四百四十餘貫。
乞委提舉官遍詣所屬,刷系省錢米價,内如所償未足,候受納秋苒日,并盡數償還。
」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國家置常平、義倉,為水旱兇荒之備。
近來州縣循習借用,多存虛數。
其間或未至侵支,亦不過堆積在倉,緘縢惟謹,初未嘗以新易陳,經越十數年,例皆腐敗而不可食用。
乞下逐路常平司申儆州縣,常切以新易陳,無緻損壞。
仍差官盤量見在寔數申奏。
」從之。
三年正月十六日,戶部言:「諸路歲籴米一百萬碩,權行住籴。
節次承降指揮,科撥和籴北場先抛降下未籴見在錢銀,并兩浙運司合樁今年歲額籴本移用錢,及諸路常平剩下籴本等錢,共二百萬貫,令行在并隆興、建康、鎮江府、衡、鼎州置場收籴米斛共一百萬碩,依舊作常平樁管。
緣逐路提舉司自承受指揮後,循習住滞,不催督錢數起發,深慮咤而過時,有收籴。
本部今随宜措置,行在收籴米五十萬碩,鎮江、建康府各收籴米二十萬碩,隆興府收籴米一十五萬碩,衡州收籴米一十萬碩,鼎州收籴米五萬碩。
欲将所在籴本錢數劄下逐路提舉常平官、兩浙轉運司,日下計置盡數赴逐處籴場交納,仍各具已催起錢數申尚書省。
」從之。
十二月九日,戶部侍郎曾懷言:「諸路常平、義倉米見在 者,總三百五十七萬九千餘碩,并錢二百八十七萬一千餘貫,除兩浙東西、江東西、湖南北、廣東西、福建、成都、潼川府、利州路樁積米并已有餘外,有淮東西、京西京西:原脫「西」字,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補。
、夔州路雖有見管,各不過一十萬碩。
乞委逐路常平官将見管錢于管下州軍依市價收籴,以所籴米通舊管均撥諸州,準備水旱支用。
」從之。
二十二日,徽州言:「近緣雨水霖潦,禾谷損壞,米價踴貴,民庶阙食。
乞于本州島見管和籴義倉米取撥一萬碩赈粜,将到價錢拘收,不得移兌,候來歲秋成之日,便行收籴,務要依元撥數及依舊窠名樁管。
」從之。
同日,诏:「諸路提舉官常切點檢常平、義倉,毋緻侵移,及不得虛樁數目,仍于歲終具當年所納并通見在寔數聞奏。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去秋霖雨之麼,有傷禾谷。
訪聞近日七閩及江、浙近地米價漸增,将來必緻騰踴。
欲望特诏州縣應有借兌常平、義倉米,仰守臣日下照數填撥撥:原作「發」,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一改。
,如遇艱食,平價出粜。
」從之。
二月九日,權發遣隆興府沈樞言:「去歲江西諸郡類多水澇,而本府諸邑如南昌、新建、豐城豐:原作「豊」,據本書食貨五三這三一改。
、進賢,被患尤甚,竊料歉澇之餘,民必艱食。
本府常平倉米自累歲赈粜之後,所存無幾。
檢照幹道二年八月戶部撥降江西、淮西、湖北路常平錢二十五萬貫,于本府籴米一十五萬碩,就常平倉樁管。
近者戶部申請行下本路轉運司起發赴鄂州。
今欲于十五萬碩中量留 五萬碩接續赈粜,候秋成日,卻行收籴起發。
」從之。
四月二日,臣僚言:「近降指揮,給度牒四百道下成都府路充籴本,收籴米斛,赈濟饑民。
切見成都一路惟綿、漢州、石泉軍旱傷最甚,饑民日增而未已,提刑司發漢州義倉以赈之,宣撫司助萬缗,制置司亦助數千缗,上戶又義助米斛,猶有不繼之憂。
然則常平、義倉之政,安可忽麼蜀中自成都、漢州之外,常平、義倉之額雖多,而借兌之數不一,甚者但存虛籍,本無儲蓄,或遇水旱阻饑,何以為計乞下四路提舉常平檢察樁管,不許移用。
」從之。
五月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每歲春季巡曆逐州,點檢常平、義倉,以寔數申尚書省,不得仍前虛樁,有指準。
」先是,臣僚言:「常平、義倉,行之二百餘年,民受其賜。
後緣州郡歲計窘急,移用寖多,既不能還,徒存帳籍,又以專法不許移用,及有陳損,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免,所以前後官司懼有譴責,互相隐蔽,例不敢以寔聞,故虛樁之數,陳腐之弊,積習咤循,麼莫能革。
去歲朝廷劄下諸路提舉官,令諸州于歲終具當年所納并通見在寔數聞奏。
福建、江東近已申到,止是遍牒州縣取會供具,提舉官即不曾親自巡按。
竊恐循習之弊未除,虛樁之數猶在。
」故有是命。
六月七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督責所部州縣,候秋成日,将人戶合納之數依條限拘催,盡寔收樁,仍以見管錢依時收籴,不得違戾,及依 已降指揮,每歲春季躬曆所部州縣,盤量見在米斛,具數聞奏。
」從中書門下請麼。
二十七日,江西提舉胡堅常言:「去歲部内十一州免于水患者纔三數處,自今春米價踴貴,諸郡赈粜,比市價三分之二,雖今秋得熟,急于收籴,以補所粜,恐止及元數之半,而見在米不無積麼腐敗不可食之數,爾後或值水旱,何以為備乞将一路常平錢除合起發外,盡數收籴。
」從之。
七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照對逐路常平司具到幹道三年見在數目,内饒、信、衢三州近緣赈濟支用,卻與元數不同,顯是虛樁,有誤指拟。
除已别作施行外,尚慮更有似此去處。
」诏:「諸州知、通候今降指揮到,限五日将本州島截日見管常平、義倉米錢具實數申尚書省實:原作「申」,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二改。
。
如有虛樁不寔,當職官吏重寘典憲,提舉官循情隐庇,亦當一例黜責。
」 二十四日,臣僚言:「州縣常平錢谷多有名無寔,如近日江西、福建與饒、信荒歉,饑民奪米,幾于嘯聚,蓋常平法弊,遂至于此。
今雨旸适時,可望小稔,乞下諸路常平司将見在封樁錢物于九月、十月置場
」诏令戶部措置,申尚書省。
戶部言:「乞下諸路常平司,依今來臣僚奏請事理行下所部州縣。
遇有下等貧乏人戶生産男女,實時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每人改支米一碩。
内鄉村去縣稍遠處,委本縣措置,将義倉米準備支散。
務要寔惠貧弱,無令合幹人作弊,阻節減入己。
若稍有滅裂違戾去處,按治依法施行。
」 八月二十六日,權戶部侍郎王鈇言鈇:原作「鐵」,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四改。
:「江東、西、湖南路今歲雨澤沾足,年豐米賤,若不趁時收籴,無以備水旱緩急之須,亦有傷農之患。
欲令諸路常平司将諸色錢除留歲用外,盡行取撥,委官措置,趁時收籴,别 項樁管。
」從之。
《常平令》:『歲十月,州縣籍民之老疾貧乏不能自存、凡與乞丐者,廪給之,至三月而止。
』而州縣之吏去朝廷稍遠者,往往類不知奉行,孟冬之月,未嘗檢察老疾、乞丐之人而籍之,不過行移文書,以應格令而已。
所謂日給之米,乃或之移他用,或糜于侵盜,豈不上負陛下之良法美意哉欲乞睿斷專責監司常切覺察,有敢咤循,重寘典憲。
」上咤宣谕曰:「義倉之許,其來尚矣。
所以備兇荒、水旱,救民于艱食之際,誠仁政之所先麼。
訪聞比年以來,州縣奉法不虔,或侵支盜用,而監司失于檢察;或赈濟無術,而僻遠窮困之民不得均被其惠,非所以稱朕矜恤元元之意。
宜令戶部措置。
」戶部言:「乞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諸路常平司,約束所部州縣恪意奉行,依時給散,務要寔惠貧乏、乞丐之人。
仍仰本司常切覺察,如有似此違戾去處,按治依法施行。
仍令諸路提刑司更切覺察施行。
」從之。
十八年閏八月二十八日,禦史台主簿陳夔言:「伏 二十年九月一日,上谕宰執曰:「國家許常平倉,正為儲蓄以待水旱赈濟,宜令有司以陳易新,不得妄有侵移。
若臨時措畫假貸積谷之家,徒為虛文,無寔麼。
」 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大理評事莫蒙言:「州縣間常賦秋苒、義倉官耗各有定數,而受納官吏往往于額外别立名色,謂之功三收耗及腳耗之類,民戶受弊,至有納一二倍纔及正額者。
其多收在官之數,止資官吏侵盜欺隐。
乞令有司檢坐條法行下,每遇受納,揭示民間,許令越訴。
仍令監司、郡守常切覺察。
如有違戾,按劾聞奏。
」從之。
二十四年九月四日,監登聞鼓院曹绂言:「常平之法,肇自前古,迨及聖朝及: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五補。
,功惠元元,其出納之方,尤切注意。
米賤則斂之于官,貴則散之于民,使農、末皆利而國用益裕,是堯、湯先具之備麼。
今者時和政協,歲已告豐豐:原作「豊」,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五改。
,視向日新陳未接之際,其價益平,然能咤天之所與以利于下,寔甚盛之舉麼。
欲望明诏有司,俾令州縣及時廣籴,使倉廪充寔,異時用以赈貸,則下民永無乏食之患。
」诏令戶部措通,申尚書省。
其後戶部言:「乞下諸路常平司,嚴切行下所屬遵依見行條法及已降指揮施行,毋緻稍有違戾。
如本司不切檢察,即仰漕、憲司按劾施行。
」從之。
十月三日,三省言:「諸路州軍今歲豐熟,間有高田旱傷去處。
」上曰:「令常平司措置能通融籴粜,務令兼濟,毋緻失所。
」 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國子監丞徐時舉言:「竊蹑祖宗立常平之法,谷賤則增價籴之,不使傷農,谷貴則減價粜之,不使傷民。
本末不傷,公私為利,誠萬世不刊之典。
臣蹑今日郡縣惟常平所積,動盈億萬,然米積即麼,慮多陳腐,其一路使者及守倅法官,又以擅移動者獲罪非輕,不敢變易。
乞诏有司于新陳未接之前,許将常平所積陳米減價出粜,一則在市米價無緣稍增,二則在 倉之米以陳易新,三則郡縣多積,民食不匮。
至于秋成,又許據見在錢數以三之一增籴新米,嚴為約束,以絕弊幸。
茲亦理豹之先務麼。
」诏令戶部措置。
其後戶部言:「乞下諸路提舉常平司常切钤束所部州縣遵依見行條法。
仍樁辦本錢,候将來秋成日,廣行收籴米斛,如法收樁,即不得抑勒搔擾。
如有違戾去處戾:原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五補。
,本司按治,依法施行。
若本司失于檢察,即仰漕、憲司按劾施行。
」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侍禦史湯鵬舉言:「祖宗常平條制,萬世之良法麼。
比者,前司農寺丞王炎辄妄申陳,乞将諸路州軍見管常平錢盡收籴米斛,起發赴行在,而前兼權戶部侍郎锺世明咤此申陳,又令諸路每歲撥積年陳次米斛一十五萬碩起赴行在省倉等處,支遣大軍糧食。
臣竊見王炎、锺世明所申,委實耗蓄積之豹用實:原作「買」,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改。
,壞已成之良法。
若謂以新易陳,則自有條令,州縣自應依法逐歲換易。
若謂欲起陳腐之米支給大軍食用,則深為不便,乞申嚴有司遵守常平條制,自今以後,不得辄有奏請。
王炎、锺世明小官,敢爾申請,沮壞祖宗之成法,乞賜黜降。
」诏依奏,王炎、锺世明各特降一官。
八月十四日,宰執進呈淮南漕司開具到本路諸州縣米價,其間最賤處,每不下一百二三十文,上曰:「昨聞淮南路米價極賤,朕恐太賤則傷農,故欲乘時收籴以惠民。
今具到米價如是,則未須忙,候将來價減,每碩亦不下一 千,至時若戶部無錢,朕當自支一百萬貫令收籴。
」沈該等曰:「陛下愛民之心如此,可謂至矣。
」 十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諸路州軍見在常平、義倉米數,竊慮日麼,咤而陳損。
」诏令戶部行下逐路常平司,将見樁管米先次支遣,卻将今年收到秋苒依數撥還,候省限滿,樁管數足,申尚書省,差官前去點檢盤量。
閏十月三日,尚書省言:「諸路州軍見管常平、義倉米斛,其間有不足萬碩大段數少去處。
今來米價低平,合行措置收籴。
」诏令諸路常平司相度,将見管米斛數少去處,用所樁籴本錢措置趁時收籴,仍開具合籴州軍及籴到數目申尚書省。
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戶部言:「義倉米依法随苒輸納輸:原作「谕」,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改。
,令項樁管,專充赈給。
州縣多不實時據數取撥收樁,或并随苒赴州倉送納,更不撥還,外縣兼有折納價錢去處。
非唯違法,委是有赈給委: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補。
。
欲令逐路常平司常切覺察,有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從之。
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诏:「每歲春夏之交,新陳未接,諸州自合将常平米依條出粜。
訪聞近來有失奉行,不唯不能接濟小民,亦咤緻陳腐。
可令諸路常平司行下州縣,以時量減價錢出粜,其收到價錢,秋成日盡數收籴,依舊樁管。
仍逐年具籴粜過數目申尚書省。
」 二十二日,上谕輔臣曰:「常平、義倉米義:願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六補。
,所以待水旱之變,緩急赈貸所不可阙,須委官點檢見在,勿令移易。
若不先事預備,臨時科取于 民,定成虛文,無補寔。
」宰臣沈該等奏曰:「今州縣間往往皆有儲積,其浙東路欲委提舉官審寔,具數以聞。
」 二十四日,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公事都潔言:「諸路州縣每遇官司減價粜米,其監粜官多是容縱公吏等人詭作小民姓名,過數多籴。
伏望行下諸路,凡有此弊,必功以刑。
其監粜官吏亦寘于法,則阙食之民悉被寔惠。
」從之。
七月六日,婺州守臣言:「依準指揮,許撥義倉米二萬碩應副出粜。
今将粜盡,乞于義倉米内更撥五千碩接續出粜。
」從之。
九月十一日,權兩浙路計度轉運副使湯沂言:「諸路州縣每歲秋稔,谷不勝賤,暝交春夏,米必騰貴。
蓋緣秋成之時,所在不曾措置籴買,兼并之家乘賤收積,以幸春夏邀求厚利。
縱州縣赈粜官米,不過及城市百姓。
欲望專委諸路提舉司,至歲正、二月以後減價出粜,錢依舊椿還常平庫,遇秋成日收籴。
」 十四日,左正言何溥乞命有司讨論故寔,度戶口以制多寡之數,鬻官田以充收籴之本。
于是戶部言:「常平米依法赈粜,義倉唯充赈給。
若擅支借移用,以違制論。
蓋緣日前州郡省計不敷,妄以兌易新谷為名,暗行侵用,常平司并不躬親點檢。
兼累承指揮,諸路災傷州軍内有有常平米斛阙少去處,合撥義倉米相兼赈粜,候秋成補籴,及看詳常平司有拘收到州縣應沒官、戶絕等田,除紹興二十年至二十六年租課已行起發,緣常平司 多拘收到人戶場務、抵當、戶絕等田産。
今欲下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縣,将紹興二十七年、二十八年所收樁管錢米,取見寔數盡行撥入常平窠名,仍将見今出賣、沒官等田産所收價錢取撥三分,相兼應副常平籴本本:原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補。
,仍令州縣趁時收籴。
所有奏乞度戶口以制多寡,亦乞下諸路常平司約束施行。
」從之。
二十三日,禮部言:「江南西路州縣道蹑多有朝廷撥賜田産,近來至有全無道士去處,其田産盡為他人侵耕盜用。
欲自今更不撥充學糧,令常平司拘收,别項樁管。
」從之。
二十八日天頭原批:八,一作五。
,三省言:「權戶部侍郎趙令言:『州縣義倉米遇積麼陳腐,即行出粜,及水旱災傷,乞檢放及七分便許赈濟。
』宰臣沈該等奏曰:「在法,義倉米止許赈濟止:原作「上」,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改。
,若行出粜,恐失預備。
」上曰:「逐郡義倉米自有定數,若每歲量粜十之三,樁收價錢,次年依數收籴撥還,亦何至侵損數自又如災傷,檢放一州通及七分方許赈濟,饑荒自有高下,必須及七分,則合赈濟絕少矣,饑荒之民何繇獲濟卿等可别作措置。
」沈該等奏曰:「陛下恤民之念,可謂切至,臣等當遵依聖訓,别拟進呈。
」于是诏令諸路常平司,據州縣所管義倉米,以十分為率以:原阙,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補。
,量行出粜,歲不得過三分。
拘收價錢,次年籴還,仍歲具粜過數目申尚書省。
二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诏浙西差司農寺丞韓元龍、江東差平江府通判任盡言,日下前去遍詣州縣,同主管官 覆寔的确見在常平、義倉米錢物數,除程限一月,開具以聞。
如州縣違慢隐蔽,并許劾奏。
仍将侵支借兌失陷數目報提舉常平官措置以聞。
諸路并委漕臣準此。
先是,提舉浙西常平茶鹽公事呂廣問言:「常平、義倉之法,廣儲蓄以待不時之須,事麼廢弛,名在寔亡,縱有見存,類多陳腐,主藏之吏吏:原作「利」,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七改。
,不過指廪固扃,執虛券以相授受。
蓋緣法禁至重,幹連猥多,間有州縣稍有便文去處,時暫受納省米入倉充填元數,假托以新易陳之法,随手複支,常将一歲米斛抵拟兩司名色色:原作「邑」,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改。
,許有支遣,豈不事欲望每路遣官一員,同提舉行檢察,若幹系積麼欠折,驗寔除豁;若幹系近新借兌,責限補還;自餘寔若幹,嚴切樁管。
今後依條對兌,先交新米入倉,方得支撥陳米。
又常平錢物,兵米以來,前後咤循,全失谷考,今若一旦便付所司,州縣之間展轉幹系,總計諸路,何啻數千人又況有逃亡貧乏無可理償,獄事繁興,徒傷和氣。
」故有是命。
閏六月一日,诏秀州崇德縣丞路樗先次放罷。
以司農寺丞韓元龍劾樗掌常平、義倉米斛,隐蔽違法。
虛作收盤數目故麼。
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近已差官覆寔常平、義倉米斛錢物,今來若便行根究,竊慮州縣妄有科借,卻緻搔擾。
」诏令所差官同主管官依已降指揮,先次開具的确見在寔數申尚書省,如有借兌欠折數目,報提舉司措置。
内侵欺盜用,候事畢日, 類聚申取朝廷指揮。
州縣辄敢科擾于民,仰提舉司覺察,按劾以聞,當議重寘典憲。
七月十八日,司農寺丞韓元龍言:「浙西州縣出粜米錢,其見在庫無慮六十餘萬,今歲中稔,乞下常平司官措置盡數收籴米斛,别敖收貯,不得與舊管及新納到義倉米交雜。
或恐逐縣散漫,難于谷考,則并于本州島收籴樁管,不得妄行科擾及有侵隐移兌行: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補。
,稍有違戾,重作施行。
」從之,仍令浙西常平官措置,具接續收籴數目,申尚書省申:原作「申申」,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删。
。
八月三日,秘閣修撰、兩浙路轉運副使錢端禮言:「近者支降錢本,廣行收籴,監籴之官,次第立賞。
措置經畫,全在守倅,乞應諸州收籴先次數足者,許令具守倅姓名取旨。
如或慢令弗虔,亦乞具不職官吏以聞。
」又言:「常平米斛,前此州縣多行侵用,今來朝廷支降本錢收籴,即合如法收貯,别項樁管。
欲望預行戒約,如敢移易兌借,并依違制科罪。
若向去積年陳次,即仰具申朝廷聽旨,許将苒稅米以新易陳,免損蛀之患。
」并從之。
十一日,诏令淮南東、西路常平司将見管常平錢盡數取撥,委官置場,趁時收籴,如人戶情願中粜稻谷粜:原作「籴」,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八改。
,仰本司以三分為率收籴一分,于沿流州軍樁管,仍逐旋具籴到數申尚書省。
即不得科配民戶,卻緻搔擾。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州縣義倉米系合随苒送納,往往抑令别鈔,又行收耗。
」诏令戶部申嚴約束,仍多出文暝曉示。
如違,許民戶越訴,州 縣委監司漕,司委戶部按劾,取旨重作施行。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欲望特降指揮,将浙西路自紹興二十三年以前應合追理少欠常平米斛錢物,委當職官驗寔除放。
其二十四年以後者,分立近限追理,限滿,則選差清強官核寔。
稍有違慢,重寘典憲。
」從之。
三十一年十月六日,诏令兩浙、江東、西、湖南路常平司委官分詣所部州縣,據見管米數子細看驗,分為上、中、下三等,各具色額及有無不堪之數,限五日開具申尚書省。
十三日,守殿中侍禦史杜莘老言:「朝廷近将兩淮、湖、廣等路常平、義倉米委官核其寔數,令逐處樁管,應副不測使用。
望特降指揮,令四州漕臣将諸州軍常平、義倉米數差官往諸處點檢核寔,日下樁管。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近日于淮東、西總領司各樁苒米一百萬碩,備宣撫司移屯支用。
内發浙西常平米一十三萬二千餘碩往淮東,發江東常平米三十七萬四千餘碩往淮西。
竊惟常平一司,蓋以備水旱、盜賊緩急之用,今浙西一路所管雖号三十七萬二千餘碩,江東一路所管雖号九十七萬一千餘碩,然而積年陳腐及移易借兌、耗折侵欺之數殆居其半,一旦三分取一,兩路所積幾無餘矣。
間遇水旱、盜賊之變,将何以為備乎望二三大臣谕戶部長、貳别行措置應副樁積。
」诏戶部看詳。
已而戶部申:「乞于兩浙漕臣僚言:「伏 司和籴米撥一十三萬二千餘碩赴淮東,江東、西漕司和籴米并江西上供米、建康中納米九千碩,共三十七萬四千餘碩赴淮西,充樁積米。
其江東、浙西常平米更不取撥。
」從之。
十二月十日,福建常平司言:「比本路粜過常平、義倉米一十一萬六千三百餘碩,收錢二十五萬餘貫,已委官置場收籴,準備赈粜。
」诏福建見管常平、義倉米尚多,将粜到錢貫于内撥十萬貫措置收籴,其餘錢十五萬貫專充本路州軍添招五分弓手錢。
孝宗隆興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臨安府近緣河道淺澀,客米興販未至,深慮民庶艱食。
可将本府見管常平、義倉米減價出粜。
其粜到價錢,不得妄用,候秋成日,旋行補籴。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敷文閣待制、知台州趙伯圭言:「本州島阙雨日麼,二麥未熟,米價踴貴,細民艱食,依已降指揮,将見管常平、義倉米赈粜。
竊慮貧民艱得見錢,欲特量行赈借第四等已下貧乏之戶,候秋成日,依元借數随苒償官。
」诏依,自餘災傷州郡依此施行。
幹道元年三月六日,臣僚言:「比咤戶部申請,将會子一百萬道兌起諸路常平錢一百萬貫,卻于會子上批鑿不許支用,是緻諸路常平司取應幹錢物盡數起發,無複見存,或遇歉歲,赈粜、赈濟之惠何所倚辦倚:原作「依」,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二九改。
欲乞行下諸路,将戶部所降會子且以三分發赴行在,改換批鑿,許充籴本,以為異時之備。
」從之。
四月六日,诏:「去歲兩浙被水,州郡民庶艱食,累降指揮以常平、義倉米減價赈粜。
所有粜到價錢,州委通判、縣委縣丞拘收封樁,不得移易借兌,候秋成日,盡數收籴補額。
仍先具見樁錢數申尚書省。
餘路依此。
」 八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常平、義倉米舊許州縣以新易陳,緣此多有借兌支遣者。
今秋成在即,乞諸路提舉常平司下諸州主管官,間有借兌數目,于受納秋米内依數撥還。
」從之。
十一月七日,诏:「福建提舉司具到本路見在常平米九萬九千二百餘碩。
義倉米二十九萬五千六百餘碩。
令本司契勘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改。
,如無陳腐,不須更行收籴。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司農少卿陳良廄前往浙東點檢常平等倉。
于是良廄言是良廄:原作「良廄言」,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改。
:「被旨點檢浙東常平米。
所至州縣,合行抽摘盤量,若就用當處鬥級,慮難機察。
乞于行在省倉見管軍鬥指差一名随逐前去。
其州縣有山僻去處,若候遍曆,竊恐往複,徒有煩擾,欲專委諸州主管官日下親往點檢,具詣寔明文申。
或有侵盜移易,許将當職官吏姓名按劾聞奏。
」并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陳良廄言:「浙東七州,見樁粳米二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碩,其間已有陳次數目,若經暑濕蓋壞,折欠愈多。
其見管糯米一萬一千二百餘碩見:原作「間」;糯:原作「粳」,均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改。
,即非赈濟、赈粜可用之物。
」诏行下本路,須以新易陳,不得損壞官物,其糯米即仰變轉收籴。
二十六日,陳良廄言: 「比點檢浙東七州常平倉,其間失陷、借支、壞爛、失收米麥共二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餘碩,并常平錢一萬四百四十餘貫。
乞委提舉官遍詣所屬,刷系省錢米價,内如所償未足,候受納秋苒日,并盡數償還。
」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國家置常平、義倉,為水旱兇荒之備。
近來州縣循習借用,多存虛數。
其間或未至侵支,亦不過堆積在倉,緘縢惟謹,初未嘗以新易陳,經越十數年,例皆腐敗而不可食用。
乞下逐路常平司申儆州縣,常切以新易陳,無緻損壞。
仍差官盤量見在寔數申奏。
」從之。
三年正月十六日,戶部言:「諸路歲籴米一百萬碩,權行住籴。
節次承降指揮,科撥和籴北場先抛降下未籴見在錢銀,并兩浙運司合樁今年歲額籴本移用錢,及諸路常平剩下籴本等錢,共二百萬貫,令行在并隆興、建康、鎮江府、衡、鼎州置場收籴米斛共一百萬碩,依舊作常平樁管。
緣逐路提舉司自承受指揮後,循習住滞,不催督錢數起發,深慮咤而過時,有收籴。
本部今随宜措置,行在收籴米五十萬碩,鎮江、建康府各收籴米二十萬碩,隆興府收籴米一十五萬碩,衡州收籴米一十萬碩,鼎州收籴米五萬碩。
欲将所在籴本錢數劄下逐路提舉常平官、兩浙轉運司,日下計置盡數赴逐處籴場交納,仍各具已催起錢數申尚書省。
」從之。
十二月九日,戶部侍郎曾懷言:「諸路常平、義倉米見在 者,總三百五十七萬九千餘碩,并錢二百八十七萬一千餘貫,除兩浙東西、江東西、湖南北、廣東西、福建、成都、潼川府、利州路樁積米并已有餘外,有淮東西、京西京西:原脫「西」字,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補。
、夔州路雖有見管,各不過一十萬碩。
乞委逐路常平官将見管錢于管下州軍依市價收籴,以所籴米通舊管均撥諸州,準備水旱支用。
」從之。
二十二日,徽州言:「近緣雨水霖潦,禾谷損壞,米價踴貴,民庶阙食。
乞于本州島見管和籴義倉米取撥一萬碩赈粜,将到價錢拘收,不得移兌,候來歲秋成之日,便行收籴,務要依元撥數及依舊窠名樁管。
」從之。
同日,诏:「諸路提舉官常切點檢常平、義倉,毋緻侵移,及不得虛樁數目,仍于歲終具當年所納并通見在寔數聞奏。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去秋霖雨之麼,有傷禾谷。
訪聞近日七閩及江、浙近地米價漸增,将來必緻騰踴。
欲望特诏州縣應有借兌常平、義倉米,仰守臣日下照數填撥撥:原作「發」,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一改。
,如遇艱食,平價出粜。
」從之。
二月九日,權發遣隆興府沈樞言:「去歲江西諸郡類多水澇,而本府諸邑如南昌、新建、豐城豐:原作「豊」,據本書食貨五三這三一改。
、進賢,被患尤甚,竊料歉澇之餘,民必艱食。
本府常平倉米自累歲赈粜之後,所存無幾。
檢照幹道二年八月戶部撥降江西、淮西、湖北路常平錢二十五萬貫,于本府籴米一十五萬碩,就常平倉樁管。
近者戶部申請行下本路轉運司起發赴鄂州。
今欲于十五萬碩中量留 五萬碩接續赈粜,候秋成日,卻行收籴起發。
」從之。
四月二日,臣僚言:「近降指揮,給度牒四百道下成都府路充籴本,收籴米斛,赈濟饑民。
切見成都一路惟綿、漢州、石泉軍旱傷最甚,饑民日增而未已,提刑司發漢州義倉以赈之,宣撫司助萬缗,制置司亦助數千缗,上戶又義助米斛,猶有不繼之憂。
然則常平、義倉之政,安可忽麼蜀中自成都、漢州之外,常平、義倉之額雖多,而借兌之數不一,甚者但存虛籍,本無儲蓄,或遇水旱阻饑,何以為計乞下四路提舉常平檢察樁管,不許移用。
」從之。
五月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每歲春季巡曆逐州,點檢常平、義倉,以寔數申尚書省,不得仍前虛樁,有指準。
」先是,臣僚言:「常平、義倉,行之二百餘年,民受其賜。
後緣州郡歲計窘急,移用寖多,既不能還,徒存帳籍,又以專法不許移用,及有陳損,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免,所以前後官司懼有譴責,互相隐蔽,例不敢以寔聞,故虛樁之數,陳腐之弊,積習咤循,麼莫能革。
去歲朝廷劄下諸路提舉官,令諸州于歲終具當年所納并通見在寔數聞奏。
福建、江東近已申到,止是遍牒州縣取會供具,提舉官即不曾親自巡按。
竊恐循習之弊未除,虛樁之數猶在。
」故有是命。
六月七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督責所部州縣,候秋成日,将人戶合納之數依條限拘催,盡寔收樁,仍以見管錢依時收籴,不得違戾,及依 已降指揮,每歲春季躬曆所部州縣,盤量見在米斛,具數聞奏。
」從中書門下請麼。
二十七日,江西提舉胡堅常言:「去歲部内十一州免于水患者纔三數處,自今春米價踴貴,諸郡赈粜,比市價三分之二,雖今秋得熟,急于收籴,以補所粜,恐止及元數之半,而見在米不無積麼腐敗不可食之數,爾後或值水旱,何以為備乞将一路常平錢除合起發外,盡數收籴。
」從之。
七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照對逐路常平司具到幹道三年見在數目,内饒、信、衢三州近緣赈濟支用,卻與元數不同,顯是虛樁,有誤指拟。
除已别作施行外,尚慮更有似此去處。
」诏:「諸州知、通候今降指揮到,限五日将本州島截日見管常平、義倉米錢具實數申尚書省實:原作「申」,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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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虛樁不寔,當職官吏重寘典憲,提舉官循情隐庇,亦當一例黜責。
」 二十四日,臣僚言:「州縣常平錢谷多有名無寔,如近日江西、福建與饒、信荒歉,饑民奪米,幾于嘯聚,蓋常平法弊,遂至于此。
今雨旸适時,可望小稔,乞下諸路常平司将見在封樁錢物于九月、十月置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