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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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籴。

    如籴本不足,則那撥别錢以繼之。

    兼湖南、江西諸郡有常平米積下不曾支遣者,數目亦多,恐失陳腐,亦乞令提舉官分撥往常平米欠阙去處,庶易補足。

    」從之。

     二十九日,尚書省言:「信州常平、義倉米,元申帳狀管九萬三千餘碩,今次提舉司申有六萬八千餘碩,乃至盤量,止得一萬二 千九百餘碩,其餘皆是虛數。

    提舉官李庚到任已及二年,并不檢察,是緻阙米,有誤赈濟,知州趙師嚴、通判李桐系幹道三年在任之人,所申帳狀隐庇虛妄。

    」诏李庚特降兩官放罷,趙師嚴、李桐各降兩官,今後更不得與堂除差遣。

     五年二月二日,知甯國府錢端禮言:「常平米雖有以陳易新之法,而州縣涉嫌,官吏不敢移易,年月既深,陳蛀損壞,腐為塵土。

    乞今後有上供去處,将見在常平米擇其不陳腐者,許兌撥本年上供撥:原作「發」,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二改。

    ,卻将收到新米依數樁管。

    内無上供州縣,聽以陳易新。

    則常平所貯,歲皆新米,無陳腐折欠之患。

    」诏:「諸路州軍将見在常平米先以本州島支遣數目以新易陳,若州縣支遣數少,兌換不盡,即依今來所乞,委自守臣審寔,以堪充軍食米兌作上供起發,卻将收到新米依數撥還,如法樁管。

    」 五月七日,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常平、義倉之法,國家行之,最為詳備。

    其錢物不得與它司交雜,它司辄乞支移借用者,皆有禁制。

    自紹興三十一年成闵為湖北京西招撫使,創行申請,軍馬經過州縣,批支券食,于義倉米内取撥,自後七八年間,義倉之積,耗散殆盡。

    乞自今出戍軍兵經過州縣,所批券米于上供米内支給,不許擅支義倉。

    如有違戾、必寘之法。

    」從之。

     八月五日,诏:「今後知、通每遇交替,從提舉司取見管常平錢米有無陳腐侵支兌用,新舊官連銜結罪,保明申朝省。

    」先是,湖 北提舉謝師稷言:「常平之法,蓋為水旱之備,曆時寝麼,州縣率多侵用,名存寔亡。

    陛下洞察積弊,令逐路提舉官親曆所部盤量,取見寔數,責逐州知、通交管封樁通:原作「道」,據本書食貨五三之三三改。

    ,不得侵支,惟許以新易陳。

    如日前虛申數目之弊,一旦盡革,臣竊恐見任之人即經替移,州郡循習舊弊,又擅行借兌,無以關防。

    」故有是命。

     六年九月十三日,江東運副兼淮西總領張松言:「今歲江東、(一)[兩]浙間有澇旱去處,目今米價已漸騰踴,豈可不預為備竊見江西、湖南、湖北三路常平倉蓄積充盈,積而不散,多緻損敗,不若檢校見存之數,取撥一半轉移江、浙,則常平所移,亡慮數十萬碩。

    米既富足,民自無饑。

    」诏江西常平、義倉米通起三十萬碩,湖南常平、義倉米通起一十萬碩,并令發運司措置應副水腳錢,津發赴建康府樁管。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來常平之法寖壞,帑庾之積,所至空虛。

    方粒米狼戾之際,則無本以收籴,迨野有餓莩,始為移粟之舉,或取之鄰州,或取之别路,道路既遙,時月亦淹,救助未至,而民之骨已稿矣。

    今雨旸時若,有秋可望,願诏常平使者檢覆諸州常州籴本,有支移侵盜去處,各令隐括樁辦,以俟谷賤傷農之際增收籴,以惠斯民。

    」從之。

     二十六日,臣僚言:「近者魏王奏請甯國府回籴常平米五萬碩,應副官兵支遣,已降指揮除放。

    竊惟甯國一郡,常平之儲幾何,而取其五萬斛,異時境内一 有饑馑,顧何以赈之乞委江東常平司核寔甯國回籴之數寔計有幾,同共措置撥還。

    」既而戶部供:「甯國府已收納義倉米二萬七千餘碩外,止欠二萬二千餘碩。

    」诏禮部給降度牒一百一十道,付甯國府措置出賣,補籴昨回籴過常平之數。

     八年四月十七日,權戶部尚書楊倓言:「義倉,在法計夏秋稅每一鬥别納五合,即正稅不及一鬥免納;應豐熟,計一縣九分以上即納一升。

    唯充赈給,不許他用。

    今諸路州縣歲收苒米六百餘萬碩,其合收義倉米斛不少,訪聞諸州将遞年所收更不樁管,往往擅行侵用。

    乞行下諸路提舉常平,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常平官取索五年的寔收支文帳,申部谷考。

    」從之。

     八月十六日,提舉浙東常平公事鄭良嗣言:「浙東去年五月終,一路有管常平米斛三十四萬五千餘碩,續措置收籴到米九萬一千餘碩,緣有災傷及借撥軍糧及支乞丐,見管隻有四十一萬碩。

    今欲趁秋成更籴五萬碩,除别措置外,尚少錢五萬三千二十餘貫。

    」诏令禮部紐計度牒給降。

     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诏:「諸路提舉将所部州軍常平、義倉錢斛委官點檢見在數目,一萬碩以下盡行盤量,一萬碩已上抽摘盤量,依寔保明聞奏。

    」從戶部尚書楊倓請麼。

    以上《幹道會要》。

      【經進總類國朝會要義倉】 紹熙元年七月八日,臣僚言:「義倉之制,始于隋開皇。

    戶出谷麥,貯于當社,故名社倉,遇歉赈給。

    國朝 咤之。

    今州郡于入納之際,與省苒混一,雖撥隸常平,然義倉之許,本以赈濟,今乃雜置其中。

    乞诏有司,令各就本縣置立義倉,以縣丞主之,庶不失社倉本意。

    」下戶部看詳。

    本部欲下諸路提舉常平司看詳臣僚奏陳,照應見行條法钤束諸州縣,将見管義倉米點檢見數。

    後收納到義倉米,于常平倉内令擇敖屋專一盛貯,分明置立義倉米牌号,不得[将]常平米仍前混雜。

    仰提舉司常切點檢覺察。

    如違,從本司按治施行。

    」從之。

    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戶部言:「權兵部侍郎兼知臨安府謝源明奏:『乞诏諸路提舉常平官,不得将義倉米與常平混雜,令提舉官躬親核寔。

    若委系麼年陳腐欠折之數,非咤合幹人偷盜作弊,具寔欠保奏,悉與蠲放。

    』本部看詳:欲從奏陳事理,下諸路提舉司行下所部州縣,須管将義倉、常平錢米分(豁)[割]所隸,令項樁管,攢具帳狀,從本司逐時檢核,毋令妄有他用,以備濟粜。

    其間陳腐欠折之數,并委提舉司躬親核寔。

    如見得别無情弊,結罪保明,申取指揮施行。

    」從之。

     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監察禦史林行可言:「竊惟義倉之法,每輸二稅一石,别取一鬥,歉歲即給與民。

    元豐中,既诏開封府畿縣義倉隸常平司,又诏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依開封府界諸縣行義倉法。

    立法之初,所以行之諸縣者,蓋以一縣所管二稅之數,取其赢餘,積而為兇荒之備。

    以本縣之 粟,赈本縣之民,此意至均麼。

    紹興十八年,咤旱,複诏戶部措置,益為詳備。

    今麼不然,一粒以上皆歸之州倉,而不複儲之外縣,一遇州郡給散,而使其盻盻然不得沾丐,此豈立法之本意哉乞明诏諸路提舉常平官行下所部諸縣,将每歲所納二稅大數細算合輸義倉鬥斛若幹,除附郭縣就州倉送納外,仰諸縣别立倉敖,明置簿籍,盡數截納,委令、佐通管,歲具納到米數申常平司,州郡不得辄自拘納。

    縣道除赈濟支給外,常切措置以新易陳。

    稍有并緣侵支,仰郡守、監司嚴行按劾。

    」從之。

     嘉定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人戶納苒,或就縣倉,或往州倉,各從其便,令典具存。

    蓋納苒則有義倉,有耗剩,義倉所儲,專以待水旱兇荒,耗剩則倅廳拘發,漕司支遣。

    近年以來,有立約束不許縣倉受納,必欲盡歸之州郡。

    殊不知縣倉不受納,則失義倉之利,許有水旱兇荒,何以赈之所謂耗剩者,當據縣倉所納苒米若幹,然後取耗剩若幹。

    浙中諸邑有[額]管苒米餘十萬石者餘十萬:疑當作「十餘萬」。

    ,豈盡于縣倉受納麼今倅廳不問見納之數,但以苒額總計耗剩,悉取于縣。

    乞戒敕諸郡,每歲苒米從民之便,許于縣倉輸納,俾存義倉,以待赈貸。

    如耗剩米隻據所納苒數解發,不得額外一毫妄有紐折。

    」诏令戶部看詳聞奏。

    既而戶部言:「照得民間輸納苒米,自合各從其便,或就縣倉,或往州倉。

    不唯便于民戶,其義倉所輸,亦可以 備兇荒水旱赈恤之用。

    兼州郡所取耗剩,亦應以收到苒米分數紐計拘催,不應秪以遞年額管苒數取于縣道,又複以高價折錢,委為民害。

    乞行下諸路監司、州郡,遵從今來臣僚奏請事理,恪意奉行,毋緻滅裂。

    如有違戾去處,監司覺察,嚴作施行。

    」從之。

     七年三月九日,臣僚言:「福建地狹人稠,歲一不登,民便艱食,貧家得子,多棄不舉,法令有不能禁。

    曩時宿儒□議,初由鄉裡創立社倉,借籴本諸司,為米萬,夏貸而冬斂之,雖中産亦得接濟,其利甚博。

    以社倉之息米二分,與不濟僧寺之租米歲入舉子倉,以濟貧乏生子之人,使有所仰給,遂不忍棄。

    此良法麼,行于建、劍上四軍州。

    比年以來,社倉之米不貸于貧民下戶,而土人倉官乃得專之,以為謀利豐殖之具,所貸者非其親戚,即其家佃火與附近形勢、豪民之家。

    冬則不盡輸其可得,而斂者又為倉官私有。

    凡不濟院之産,皆形勢戶請佃,倉官不敢誰何。

    租米既不肯輸,息米又無可撥,生子之人不蒙沾,訟訴紛然。

    是以舉子雖有倉,刻石雖有碑,而美意盡失之矣。

    乞下提舉司每歲擇一清強官,核實見在米數,其欠折則監倉官填還,責之保司,同共管掌。

    歲委令、丞收支,修複舊法,樁管儲蓄,斂貸以時。

    」從之。

     十一年五月六日,臣僚言:「頃歲議臣有請計義倉所入之數,除負郭縣就州輸送外,餘令逐縣置敖、自行收受。

    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 抑以省兇年轉般之勞,是可行麼。

    曩時州倉随苒帶納,鈔同一鈔,輸同一輸麼,今正稅輸之州,義倉輸之縣,則鈔為二鈔,輸為兩輸矣。

    曩時雀鼠之耗蠹,吏卒之須求,一切倚辦于正稅,而義倉不預焉。

    今付之于縣,既一尢正稅,獨有此色,則雀鼠之耗蠹,吏卒之須求,所不能免矣。

    于是議臣有請,令人戶義倉仍舊随正稅從便就州作一鈔輸納,而州郡複有侵移之弊。

    臣聞紹興初,台臣嘗請申嚴義倉之法,通計一縣合收之數,截留下戶苒米于本縣送納。

    開禧初,議臣複請仿紹興之意,令本州島遇收受之時,計一縣合納義倉之數相當,聽從本縣收受,其餘則仍令随苒赴州輸納。

    蓋截留下戶之稅米,以補一縣之義倉,則輸同一輸,鈔同一鈔,雀鼠之耗蠹,吏卒之須求,一切倚辦于正稅,而義倉不預焉,與輸之州無以異麼。

    其餘上戶之義倉,則随正稅而輸之州,州得以補償其截留下戶之數麼,則州不以為怨。

    縣得此米别項儲之,以備水旱赈濟之須,使窮民不至(放)[于]艱食,則縣不以為撓,一舉而三利獲,此上策麼。

    惟是負郭之義倉,則就州輸送,自如舊制。

    至于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

    每歲之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所入之數,上之朝廷。

    令、丞替移,必批印紙,考其盈虧,以議其殿最。

    庶乎寔惠及民,不敢為州縣之所侵移,而徒為虛 文麼。

    」從之。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朝廷興置義倉,令人戶各随正苒輸納,斂之于豐年,而散之于歉歲,最為良法。

    以浙西言之,一路八州軍府,歲額管納苒米一百三十餘萬,合收義倉米一十餘萬,比來無歲不稔,且以三年所儲,已計三四十萬,縱遇水旱,足可赈給。

    蓋緣州縣循習為常,納米及半,或元額已登,餘則準直悉令輸錢,以緻義倉之額虧少,而已納之米不肯随即分撥,又複侵移,妄行消破,提舉司無從谷考,誠為利害。

    今歲雨旸時若,當議預行措置更革。

    乞申饬諸路提舉司,日下取見所部州縣一歲額管苒米數目,計其合收義倉米斛,自嘉定十四年分為始,令人戶(令)[合]鈔送納,州委通、簽,縣委丞、簿交受,仍入别倉安頓,亦不收頭子、腳剩錢及耗米。

    如州縣辄敢并緣騷擾,或依舊混殽收貯,從本司密具官吏姓名來上,重行镌責,人吏決配。

    候交受畢,開具數目、樁頓去處,及編排所納米鈔,并行繳申提舉司,本司更功檢核,總而上之,大農置籍參考。

    其通、簽、丞、簿,每考批書印紙,如替移到罷,亦赴提舉司将認樁義倉米令項批書。

    若有侵欺違戾,申取指揮,斷在必行。

    仍下敕令所修立成法。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二諸州倉庫 諸州倉庫 【宋會要】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诏曰:「為國之計,足食是先。

    屬年谷之豐登,顧倉儲之流衍,苟暴涼之失節,即損壞以為虞。

    必資守土之臣,共體分憂之寄。

    應所在倉廪,并委長吏躬親檢校,勿令損惡。

    」 幹德四年四月,诏曰:「出納之吭,謂之有司。

    傥規緻于羨餘,必深務于掊克。

    知光化軍張全操言:『《三司令》:諸處倉場主吏有羨餘,粟及萬碩、刍五萬束以上者,上其名,請行賞典。

    』此苟非倍納民租,私減軍食,亦何以緻之乎宜追寝其事,勿複頒行。

    除官所定耗外,嚴功止絕。

    」天頭原批:脫四條。

     雍熙二年七月,帝謂宰臣曰:「國家儲蓄,最是急務,蓋以備兇年,救人命麼。

    昨者江南數州微有災旱,朕聞之,急遣使往彼分路赈貸,果聞不至流亡,兼無餓殍,亦無盜賊之患。

    苟無積粟,何救饑民今天下數年已來,連歲豐稔,諸道州、府見管斛諸道州府:原作「諸州道府」,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一乙。

    ,慮主者弛慢,或緻損敗,可嚴為戒勵。

    」乃诏曰:「邦家所切,儲蓄是資。

    所以防水旱之為災,救生靈之阙食。

    稍有饑荒之患,便行赈貸之恩。

    免緻流亡,式彰勤恤。

    濟民惠物,何以功茲!今天下雖屢豐穰,頗多貯積,官吏或失于提點,儲廪則至于損傷。

    不唯陷主掌之人員,兼亦誤朝廷之計度。

    宜行告谕,用警咤循。

    應天下州郡、軍、監見管諸色糧,宜令逐路轉運司與逐處知州、通判及軍、監官吏并當職人吏等 常切提舉,倉司不得非理損惡官物。

    其計度支用外,積數多處,并仰許法變換,或作時價出粜,或借貸與民充食,或有水路處,即般運赴京及軍馬屯駐之處并餐驿大路即:原脫,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一補。

    。

    違者等第科罪,雖去官,猶論如律。

    」天頭原批:脫三條。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宣示王旦等:「省司近日責罰諸州虧少課利,條法稍嚴。

    若爾,則率之于民日益增峻。

    可特降诏示,今後逐年比較場務去處,如内有界分得替零月或有虧少,更不比較責罰,并以租額全年立定分數比較。

    如有虧少,許将前界出剩撥填外,更有虧少,即依編将多補少,就輕依條施行。

    」天頭原批:脫五年、六年二條。

     [六年]十一月三日,帝謂王旦等:「言事者雲:江、淮大稔,所在積稻、粟,倉庾不能貯。

    」旦等請下州郡(與)[興]葺廪舍。

    帝曰:「近聞民間粒食愈賤,可依例增價收籴,以惠農民。

    仍令所在州軍除上供外,常積三年儲。

    」馬知節言:「江、淮卑濕,囷倉必作地梁,方免糜糜:原作「縻」,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二改。

    。

    」旦言:「廪庾并委轉運司規畫創造,上供、收籴依例施行。

    」帝然之。

     十五日,令諸州倉、場所納旁鈔,自今證驗訖,具斤數送軍資庫。

    每經二年一定價,鬻錢入官,不得妄有費用,違者坐之。

    初,景德二年:「逐年貯積,以備檢會。

    」至是,河北轉運司言:「貯積即麼,多即糜壞,而檢會之際,第用帳曆。

    請悉出市于人。

    」三司總括天下之數,且請二周歲即鬻之且:原作「旦」,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二改。

    ,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令保州徙監草場使臣廨舍于場外,以煙爨密迩,謹火患麼。

     天禧二年 三月,河東轉運使言:「并、潞州倉元支剩五千斛,及複欠四千斛。

    昨準大中祥符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給支三年已下欠數者償納,半年已上者鹹釋之。

    』竊以此輩仰恃明诏,别有欺弊,已移牒根究償納。

    臣所部州郡積粟皆三五年,此若不行,弊必滋長。

    望特定條制。

    」三司言:「至道元年五月十七日:『諸州受納斛收到剩數,支絕日,除雀鼠耗外雀:原作「舊」,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三改。

    ,欠者償官償:原作「賞」,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三改。

    。

    』今請祥符八年以前用至道,八年以後用新。

    其每歲納粟,正收雀鼠耗雀鼠:原作「省」,據上下文改補。

    ,着于籍。

    歲除雀鼠耗外雀:原作「省」,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三改。

    ,三年已下鹹令償納。

    已上于剩數更免什之三,五年已上免十之五,七年已上免什之七起。

    今後受納界分少剩,并如今奏。

    」從之。

     三年四月,左班殿直、合門祗候任中立言合:原作「閣」,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三改。

    :沿邊諸處糧草,逐處雖有專、監、使臣,每至支散月糧及口食,管勾不逮。

    欲乞今後諸處隻就彼令職官與使臣同監,仍以一員依在京例監支認籌,以此遞相覺察,可絕欺弊。

    」從之。

     四年八月,兵部員外郎、知制诏呂夷簡言:「沿邊州軍寨倉、草場(坊)[防]護糧草,如稍違,監官、人吏,大理寺并斷斬刑,及違制奏裁。

    望别定沿邊刑名。

    」诏法寺詳定以聞。

     五年十月,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周寔,請于泗州轉般倉側隙地量蓋倉廒三五百間。

     仁宗天聖二年九月,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方仲荀等言江:原脫,據上文及本書食貨六四之二○補。

    :「真、楚、泗州轉般倉監官,今後收到出剩,不得批上曆子曆子:原阙,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三補。

    ,理為勞績。

    江、浙州軍多裝發熱斛,乞 依真、楚、泗州例支裝發。

    沿江巡檢司、排岸司多有勾索綱運,邀難住滞,乞行止絕。

    并淮南、兩浙州軍和籴場監官内有籴下麤弱斛,不任上供,乞勘逐理納價錢。

    」并從之。

    又言:「舒、廬等十三州軍逐年和籴斛,乞隻于真、楚、泗州就近收籴。

    」帝令三司與仲荀同共相度聞奏。

    天頭原批:脫三年、四年、七年三條。

     [七年]編:『諸處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除一半納官外,其餘并于倉場内置櫃封。

    凡有支破,監官與知州、通判同上文曆,其縣、鎮逐旋具支破數目申州,候納罷日磨勘,具帳申奏。

    并稅倉支遣斛漏底,如不少欠,元收出剩亦不破雀鼠耗及無損惡官物,其支使不盡頭子錢九月,臣僚言:「伏頭:原作「」,據本書食貨五四之四改。

    ,不以三年内外,并将一半納官,餘一半支與專、副。

    若是元收出剩斛支遣漏底,卻有少欠及破雀鼠耗、損惡官物,其(亦不破雀鼠耗)存留頭子錢更不支與專、副,并送納入官。

    』天下所收頭子錢,貫萬浩瀚,其倉、埸納罷,隻将一半納官,内一半逐州官吏皆依舊來體例支遣,但有名目破使去處,即便使用。

    又緣元候倉、場漏底不破雀鼠耗,許将一半支與專、副。

    其倉、場漏底,實見少有不破雀鼠耗者,以此天下一半頭子錢多是逐州依例咤循破用。

    今乞每年所收頭子官錢,除合給與鋪襯紙筆倉直錢外合:原作「名」,據本書食貨五四之四改。

    ,并乞一齊收納入官,更不存留封。

    如此,則拘轄官錢不至枉用。

    」诏:「諸處倉、場所收頭子錢納官外,内有合行支使者,并依先降條貫明上文 曆支使,不得妄作名目,枉有破用。

    如敢故違,并當劾罪嚴斷劾:原作「初」,據本書食貨五四之四改。

    。

    以上《國朝會要》。

    天頭原批:脫熙甯七年一條。

     [神宗熙甯]十年九月四日,诏:「諸河倉納粟,至次年支給給:原作「納」,據本書食貨五四之四改。

    ,一碩破耗一升,歲功一升,至八升止。

    」 元豐元年閏正月九日,賜度僧牒百道,付河東路轉運司買材木,應副大名府、澶州修倉。

     八月十六日,诏京東路轉運司,齊州章丘縣被水,修縣城倉庫,并給省錢。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以瀛、定、滑州拟《修盛貯封樁糧斛倉屋圖》,每州兩倉修蓋,付專切措置河北籴便蹇周輔差官往彼,度所宜建置處以聞。

     九月二十七日,權發遣三司度支副使公事、河北東西路體量安撫蹇周輔乞就西山采斫木植輔:原作「轉」,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五改。

    ,修蓋北京等處倉敖等。

    從之。

    仍命周輔經畫提舉。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措置河北籴便司言:「準朝旨,于瀛、定二州修倉六所,先後給度僧牒千五百道道:原脫,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五補。

    ,其錢已盡用,乞增給。

    」诏給一千。

     元符三年四月二十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诏:「訪聞諸路災傷州軍,緣倉庫蓄積不廣,緻支散諸軍月糧、口食等多以情願坐倉為名,又支價錢低小,緻食用不足,咤茲逃竄、餓殍,恐寝麼聚為盜賊。

    自今支散月糧等,須是斟量食用豐足之外,方許将有餘情願坐倉,依見和籴價支錢,所屬官司即不得順從承望抑脅。

    如有違,并科違制之罪。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及令戶部立法聞奏。

    」 徽宗大蹑元年十一月五日,陝西路轉運副使薛嗣昌言路:原脫,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五補。

    :「泾原見準诏,就鎮戎軍、平夏城、通陝 寨、西安州四處營建都倉、草場,欲乞賜名額。

    」诏都倉可賜名,平夏城曰裕豹,鎮戎曰裕國,通陝曰裕兵,西安曰裕邊。

    天頭原批:脫一條。

     四年十二月九日,诏曰:「近諸倉月給軍糧多有減克克:原作「刻」,據本書食貨五四之五改。

    ,監視鬥面官不切躬親檢察,仰司農寺檢具條制申饬施行。

    如有違犯官員,重行黜責,吏人決配千裡。

    」 政和元年五月三十日,诏:「諸軍月糧、口食雖食用有餘,不取情願而抑令坐倉收籴者,徒二年。

    」以臣僚乞嚴立抑勒之罪,複坐倉之法。

    若果是食用之餘,情願依實直價使以見錢給之,咤亦可行,但須嚴立抑勒條法。

    故複立此條。

    天頭原批:脫三條。

     三年閏四月三日,诏:「諸監倉門官應差出者,常留正官一員在倉,系獨員者不得差。

    」以尚書省言「諸州監倉、監門官差出,全無正官在倉,雖有權官,于受給不得專」故麼。

     四年八月十七日,京畿提點刑獄公事林箎言:「諸州縣倉屋損壞,公吏喜于作幸,漕司憚于應副。

    伏見省倉之法,以收息五厘樁充修補之用。

    欲應倉屋以本倉盤量到出剩十分樁一分,如省房收息之法,專充修倉之用,庶使天下倉庾常功修饬,無複侵竊腐蠹之患。

    」從之。

     五年四月十八日,臣僚上言:「高陽關路諸州軍倉廒内,滄州寶嘉倉白米經今十年,别一尢損爛,受納官周志行顯見用心。

    保定軍省倉白米均籴未及二年,已多腐爛,監籴官趙升之顯見受納濕惡。

    」诏志行特循一資,升之特降一資。

     同日,诏河間府豐 利、廣富倉檢計合用錢數,支撥滄州鹽倉頭子錢,令吳玠措置修葺。

    以臣僚言「河間控扼沖要之地,兵屯既衆,豐利、廣富兩倉二千餘間,經三十五年,乞就近支撥滄州鹽倉頭子錢,或借支鹽息錢充修倉支用,令變轉回易,分限撥還」故麼。

     十一月十五日,陝西路轉運使席貢言:「續降《政和令》:『諸倉監官應差出者,常留正官一員在倉,系獨員者,不許差出。

    』其諸州軍資庫監官與監倉職事無異,欲今後并不許差出,責令專一管出納。

    」從之。

     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封樁錢将以待非常之用,有司失于經畫,妄乞支撥。

    自今辄有陳乞,以違禦筆論。

    」從戶部請麼。

     八年二月四日,臣僚上言:「州縣倉庫受納、籴買,國用所系。

    永靜軍縱令攬納麤惡稅斛八萬餘碩,略行估剝估:原作「古」,據本書食貨五四之六改。

    ,虧官錢三萬缗,卻于攬納戶處賤籴黃米入公使庫,償以淡酒,又令納倉獻送遺利錢數百缗,複以酒持送倉官持:原作「特」,據本書食貨五四之六改。

    ,雖知州但以不知情贖金,而麤惡損折之物無緣償足。

    竊慮此類尚多。

    欲乞應總領豹用、監司巡曆所至,檢察違戾者奏劾。

    」從之。

     宣和元年十月十三日,诏:「濱州南、北兩倉五百餘間廒屋,例皆漏,見收貯措置籴便司斛不少。

    仰措置籴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