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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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雜錄
【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日,知江甯府、兼江南東西路經制使翁彥國言:「準朝廷指揮:委官拘收籍沒蔡京、王黼等莊田,變賣收充籴本。
竊詳逐家莊田元租與人戶,歲收淨課。
今若比元立租及主戶所得稍損一二分比元:「比」原作「此」,「元」字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一之一九改、補。
,以優佃戶,自是欣然承佃,官歲收租,自有常入。
比之出賣,官吏作弊,計會輕價,所得之直不多,利害較然。
」诏依,租課與減二分。
三年正月十四日,江南西路安撫都總管司幹辦公事賈公睡言睡:本書食貨五之二○作「晔」,疑是。
:「應天下坊郭鄉村系省田宅,見立租課,有名無實,荒蕪隳毀,至于無人佃賃。
昨咤赦出賣,州縣口稱尋求公案不見求:原作「永」,據本書食貨五之二○改。
,無憑給賣。
欲乞詳酌行下,以見賃錢數,依樓店務自來體例紐折店:原作「唐」,據本書食貨五之二○改。
。
田産以佃租,依鄉原體例紐折,并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文收贖出賣。
如輸納價錢違限,複沒入官,别召人承買。
見今西北流寓人衆,乘時給賣,則官私兩濟。
準條,官戶許買不許佃賃,仍乞分明行下戶部,看詳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文,止合出賣崇甯以來咤買撲坊場、河渡及折欠官物、沒納田産。
如委實元佑公案不見,欲依本官所乞,依鄉原體例,紐折出賣。
其應冒占系省官田宅之家,指揮到日,限半月,許人戶自行陳首,依祖來租課輸納佃賃。
如無舊額,即比近鄰立定租課為準。
如違限不首,并依見 行條法。
」從之。
四年二月三日,知永嘉縣霍蠡言:「本州島四縣,見管戶絕抵當諸色沒官田宅數目不少,并系形勢戶詭名請(田)[佃]。
每年租課,多是催頭及保正長代納,公私受弊。
欲乞量立日限,召人實封投狀請買,限半月折封,給最高之人。
内有林靈素沒官屋宇,為元估價高,累暝無人承買。
乞行下本州島,減價出賣。
」诏并依,仍限半月仍:原作「兩」,據本書食貨五之二○改。
。
今來所賣田宅,系要贍軍支用,全在州縣當職官吏協力措置,如敢高下估,虧損公私,遣官按視。
比近田土舍宅稍有高下,官員取旨竄責,人吏杖脊,配海島。
七月九日,戶部言:「湖州見賣拘籍到蔡京等田産,遵依指揮,出暝立限召人贖買。
如累暝不售,即乞量減價。
其地且令見租佃人承佃,候有承買人離業,所貴不緻荒廢。
自餘州縣亦乞依此。
」從之。
十三日,發運副使宋晖言:「浙西召人承買收贖沒到蔡京等田産,既無文籍谷考,即官吏得以為奸,别生欺隐。
乞依隐匿戶絕豹帛物法,計所直,準盜論斷罪。
仍許人告,以所告田産,準價給三分充賞。
所貴杜絕奸弊。
」诏:「應官吏幹系人欺隐根括不盡不實,或小出價錢,并依二月三日指揮斷罪。
仍許人告,賞錢壹(佰)[百]貫文。
」 紹興元年六月九日,臣僚言:「諸路州縣系官田産,緣當時估立租額高重,産主逃移,展轉勒鄰人承佃,破壞家産,輸納不及,遂緻逃移,至有累年荒廢,無人承佃者,并是科較保正長及甲頭典賣己産, 代納租課,每年有追呼之擾,而所入無幾。
如向緣興崇三舍,召買田産贍學,或有咤抵請市易官錢營運,或買撲坊場,或赴場監請鹽,通出田宅抵當,多是計會估量官吏田宅牙人虛添畝角,增錢數。
其賣贍學田人恐緻敗露,且依虛增角出名抱佃,三年間便即逃移。
及買撲坊場、抵請鹽貨抵當市易人咤消折錢本,送納官錢不足,所屬依條拘沒元通産業入官,雖重估計,恐畝角、錢數不實,依法合勒元估人補償,以此遞相計囑,隻依元估數,或量損畝角,紐立租數,出暝召(田)[佃],無人願就,又勒元業人承佃,以是輸納不充,規避科較,不免逃移。
更有逃戶、絕戶田産,咤估量田宅牙人等乞覓,逐處社甲不從,故重立租課,亦無人願佃。
其間不幸踏逐作職田丘段,不問有無,催督愈峻。
逐頃積弊,不可舉。
監司州郡,既見逐色官産已有合納租課定額,遂行督責,所屬縣分官員苟且逃責,吏(沿)[緣]為奸,抑勒鄰保及産業相鄰人分招承認,上戶用情推免,纔行勘會,亦複計囑。
雖實鄰人,妄作無鄰供具,往往下戶坐受抑勒,無所(伸)[申]訴。
其間又有一戶産業,條許人全業承佃,佃人逃移,亦是勒有鄰人分佃。
屋宇新麗,田園膏腴,悉歸上戶,其貧乏下戶,雖有佃名,實無所得。
緣此亦緻逃移,延及催科。
保長、甲頭逐年代納租課,為害不細。
内鹽産已系人戶私典賣,自舊來雖有許用逐年子消欠指揮,其間佃人 入納子已過元數,緣元降指揮不許挑段,遂緻官司一例追催。
今有至三四十年間入納子,不知幾何。
雖累經赦宥、特降指揮,不得拘催,已是淨産,而鹽案人吏,意在規求,并不除放,至今每歲拘催。
及至人戶略行計囑,即便沉沒原引。
吏指為衣食之源,而官實無所入。
乞下逐路提舉鹽事司檢會前後所降蠲除赦文指揮施行外,有上件及該說不盡諸色官産,并不專置一司,或行下諸路州縣,分明開具土名、産段、坐落、四至,召人實封投狀承買。
」诏并依,仍委遂路提刑總領措置田事,各許置幹辦官一員,并朝廷選差。
其請給、人從等,依監司下幹辦條例施行,候事畢日罷。
十一月二十二日,都省言:「浙西州縣籍沒到蔡京等田産,昨委宋輝出賣,訪聞州縣官吏并緣為奸,将根括到田産并不開坐地界四至,容縱鄰人以瘠薄私田等公然抵換,欺弊百出。
」诏令宋輝,限三日重别措置關防如何不緻鄰人欺弊換易事狀以聞,仍多出文暝曉谕。
應今日已前有耕換易之田,限半月,許令陳首,特與免罪,更不追理日前所收地利。
如出限不首,許地鄰及諸色人告,每畝給賞錢三十貫,于犯人名下追理。
犯人估所換田産價直,計贓功二等科罪。
地鄰人不告,與同罪。
二年正月十九日,江南西路安撫大使李回言:「撫州宜黃縣人戶熊富、吳怿等一百餘家,昨拘籍田産估賣,緣中下之家無力承買, 今相度,欲許被估人納錢收贖。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諸路委漕臣一員,将管下應幹系官田土,并行措置出賣。
仰各随土俗所宜,究心措置,出暝曉示。
限一月召人實封投狀請買。
仍置印曆,抄上承買人戶先後資次、姓名。
限滿,當本官廳拆狀,區畫所著價最高之人。
賣到錢數,申取朝廷指揮。
其諸路漕臣,若推行不擾,早見次第,當議優功給賞。
如或視為文具,隐蔽私,奉行滅裂,并當重行黜責。
仍行下遂路照會。
」 七月二日,诏:「諸路委漕臣一員,将應系官田并出賣。
各随土俗所宜,究心措置。
若推行不擾,早見次第,當議優功旌賞。
如或視為文具,隐蔽營私,奉行滅裂,并當重行黜責。
」 九月十九日,诏兩江轉運判官張緻遠,躬親前去取索浙西提刑司行遣出賣官田案檢,具違慢官吏姓名申。
仍行催督本司官将未賣田産遵依已降指揮,催所管州縣多出文暝,疾速召人依條實封投狀承賣。
除本州島縣官吏、公人外,應官戶、諸色人,并聽承買。
其未起賣田錢并租課應錢米等,仰子細檢勘,拖欠去處,疾速催促送納,逐旋附綱起發。
其官司擅支過錢米,仰嚴緊催促當職官吏火急依數撥還。
令提刑自責近限,須管數足。
如敢出違今來再責日限,當職取旨,重行竄責。
以戶部言浙西未賣蔡京等田,合納租課,取會提刑司供報違慢,故有是诏。
三年三月十三日,戶部言:「常平司見管閑田,權令人 戶認納,二稅卻于常平倉送納。
候及三年,依條出賣,或立定租課,許人戶添租承佃,給最高之人。
若召到人所入租課與見佃人所入數同,即先給見佃人。
仍先乞下湖南提刑司照會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建州賊火剿滅之後,官司籍沒到賊中同事田産不少。
今來州縣辄行引用去年住賣官田指揮,一例更不推賞,止是召人請佃,往往揀擇高腴,減落頃畝,小立租課,或緻賊首親戚冒濫陳乞,卻要給還己分,弊幸百端。
伏望申明行下,其住賣指揮自為舊日官田,今來籍沒到賊人田産,自合依法出賣。
」從之。
十一月十日,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李廄孺言:「本部州縣自經兵火之後,戶口減耗,稅額比舊欠折。
蓋咤檢括荒田,依閣稅租,官吏奉行滅裂。
今乞于本路州縣官選擇四員,充專一點檢州縣根括抛荒田産,整治簿書,依條督責縣官下鄉,逐一子細取見逃亡死絕抛荒人戶口、田土、合着稅租,然後再令本州島差官覆實,置籍拘管管:原作「官」,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二改。
,戶部勘當。
欲下本司,先将曾經兵火繁劇一縣,依所乞推行。
若咤此見得賦稅歸着,不至搔擾,即具事咤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四年九月十五日,赦:「諸路州縣人戶所佃官田,其間佃人逃、死,往往違法。
「違法」下疑有脫、,隻勒四鄰或本保代納,顯屬違法害民。
仰諸縣令佐根刷,如有似此田産,量減租課,依法召人承佃。
仍仰監司常切覺察,諸路衙前咤欠拘收抵當物産, 在法許以子利償欠。
如依限納足,卻給元産,限外不足,猶許租佃。
其間有自父祖以來,咤欠官錢歲月漸麼,官司有失舉催,子娉卻将抵當為己業典賣。
有經三四十年,偶咤告首,便行給與告人,仍追錢業,為害不細。
仰諸路州縣守令按籍根刷,如有似此之類,已經照刷者,并與銷落;未及三十年者,自今冬為始,起理租課,已前積欠,并與放免。
或願備元欠納者,官給還元業,再經半年,尚納不足,即依理欠法施行。
如官吏用情,并許越訴。
」 五年正月三日,臣僚言:「諸路州縣七色依條限合賣官舍,及不系出賣田舍,并委逐路提刑司措置出賣。
州委知州、縣委知縣,令取見元管數目,比仿鄰近田畝所取租課及屋宇價直,量度适中錢數出暝,限一月,召人實封投狀承買。
限滿折封,給着價最高之人。
其價錢并限一月送納。
候納足日,交割田舍,依舊起納稅賦。
仍具最高錢數,先次取問見佃賃人願與不願依價承買。
限五日供具回報。
若系佃賃及三十年已上,即于價錢上以十分為率,與減二分價錢,限六十日送納。
其賣到價錢,仰逐路提刑司總領起發赴行在送納。
内不通水路,變轉輕赍,專充贍軍支用。
如官司辄敢截撥、借兌、移易,伏乞朝廷重立斷罪。
」诏依,仍逐路專委監司一員,江東路轉運範振、江西逢汝霖、廣東劉仿、廣西趙子嚴、兩浙提刑向宗厚、福建呂聰問總領措置。
三月二十九日,诏:「 出賣沒官等田,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揮,監司、州縣官吏公人,并不許收買外,其寄居、待阙官願買者聽。
」從福建路提刑呂聰問之請麼呂聰問:原作「呂總問」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五之二三改。
。
四月二日,總制司言:「承送下專切措置豹用司奏,今條具下項:一、系官田地,乞且截自宣和以後,應可以賣者,先委官根括,候見着實頃畝四至,即大字牓示人戶願買人名,以時價着錢,依已措置事理出賣。
庶幾歲月未麼,易于考驗,不至紛争。
兼多在形勢戶下,取之無傷。
縱使巧為占吭,亦須高價承買。
其宣和以前田地,且令官司寬緩括責步畝,增減租課,改造砧基簿,賣與不賣,他日臨時相度元降出賣官田指揮,即不顯年限。
今欲宣和以後應可以賣者,依臣僚所乞,先次出賣。
其以前年分,令諸路總領官續次相度,申請施行。
今來召人承買,系州委知州、縣委知縣。
若論職事,合在守令,緣其間有貪有廉,有才有否,不可一委付。
欲令逐路轉運、常平兩司,不問職位高下,州縣各精選一員同主其事。
如系職官以下,許添破請給,庶相關系,無敢容私。
今相度,欲依今年正月三日指揮,州委知州、縣委知縣,取見元管數目,比仿鄰近田畝所取租課及屋宇價直,量度适中錢數,出暝召人實封投狀承買。
賣到價錢,州委通判、縣委縣丞,拘催計置起發。
其諸縣有實阙知縣去處,即于丞簿内選委可以倚仗之人權行管幹,候正官到日,卻行交割。
所有州縣應 估價檢察奸弊,乞令州縣當職官并行通佥管幹施行。
一、竊謂賣田極易,惟括責實難,此全在官吏得人,然公平者少,容私者衆。
乞饬谕所委官司有違戾者,當遵用藝祖之法罷黜。
其合賣田舍,承今年正月三日指揮,州委知州、縣委知縣,取見元管數目,并二月二十四日指揮,令州軍先将但幹照據簿曆,子細刷的實,合行出賣田産名色、地段、頃畝物件,先次置籍拘管,申總領官。
及承閏二月十八日指揮,應州縣咤刷失實,别無情弊,并依被差檢覆戶絕豹産根括不盡條法施行。
如有情弊,或為隐漏不實,從所委監司具事咤申取朝廷指揮,重賜施行。
今欲乞依已降指揮施行。
一、看詳戶部前後所具事節已如是詳備。
緣有省房租賃一色,多為官吏之家累世隐占,有良田數百畝而歲納四五十千者,有市井地段數十丈而歲納四五十錢者,今卻不系合賣七色之内。
議者謂田可增價出賣,地可增錢召賃,兼逃絕田土,又有累年荒廢,隻是抑鄰人保甲代納租稅。
似此一色,若不量行減價,或許放一二年官物,決未有人承買。
檢準紹興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戶部狀:諸路州縣系官房廊、白地、園圃等,自軍興以來,或咤賊馬殘破,簿籍不存,或逃亡未歸業,或被虜死絕事故之類虜:原作「膚」,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往往人吏作弊,侵欺入己;或為形勢之家強占起造,更不納錢;或非理減落元價。
蓋緣官司失于拘籍,為弊日麼,失 陷官錢,不可勝數。
今相度,乞下諸路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知縣,限五日措置關防利害,并如何可以革去僥幸,增收課入,限半月陳首。
已承指揮,依所申條具依:原作「伊」,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
戶部累将上件事理,委監司、州郡條具未有申到去處。
今欲依臣僚所申,如有似此隐占之家,許限一月詣官自陳,依本處體例添納租課,仍與減免二分。
限滿不首,許人陳告,即以其地給與告人,其告人所納租課,亦減二分。
一、實封投狀已限一季開拆季:原作「委」,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若措置未盡,即限滿給賣,難以追改。
欲乞更令戶部詳細議定,速行下諸路轉運、常平司,令得遵執,庶幾不失信于民間。
若慮遠方被受谷緩,即乞更展一月。
今欲依臣僚所乞。
」诏依措置到事理施行。
十九日,臣僚言:「兩浙諸州,自建炎中殘破之後,官司亡失文籍,所有苒稅元額不登。
蓋為兼并隐寄之家,與鄉村保正、鄉司通同作弊,隐落官物,至有歲收千畝之家,官中收二三頃者;有歲收千斛之家,官無名籍者。
乞應詭名子戶隐寄田人吏有田産而無敷配苒役者,被虜田産官司糾察不盡者虜:原作「膚」,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聽一季或半年内,許令自陳。
紹興四年以前所欠官物,一切不問,委官根責。
」專切措置豹用司言:「今來所乞,與隐占官田頗同,其立限陳首、免納稅課、告賞等,欲權依出賣官田指揮,行下轉運司,仍限一季自陳,遍下州縣遵守施行。
」從之。
五月十日,臣寮言:「竊見兵火之後,諸處戶絕田産不少,往往 為有力人戶侵耕,遂失官中逐年二稅免役之類。
其鄉司、保正等人公然受賂,緻使逐縣苒稅不能及額。
欲望優立轉官資賞格,仰諸州當職官與屬縣令佐竭力措置,根括土豪之家侵田戶絕田産,仍立賞,許人越訴。
如州縣官吏巧作諸般搔擾,若情理稍重者,欲乞遠竄嶺表;若事理稍輕,亦當量其所犯科罪。
」專切措置豹用司言:「根括失陷,未有許行推賞之文。
今欲比附,依命官磨勘覆磨,出稅租簿内虧失錢數,立定賞格施行。
仍從提舉司保明申奏。
」從之。
同日,尚書省言:「近降指揮,專委逐路監司、總領出賣系官田,全仰所委官悉心奉行,若不嚴行賞罰,無以激勵。
」诏令戶部行下諸路,所委官遵依已降指揮疾速施行。
如奉行有方,即優與推賞;若有違戾,重行責罰。
六月四日,诏江東轉運黃子遊降一官,仍令江東提刑司取問,申尚書省取旨施行。
以都省勘會賣沒官田産措置留滞麼。
六年二月十二日,臣寮言:「兩浙東、西,江南東、西,福建,廣南東、西路,所管鄉村戶絕并沒官及賊徒田舍與江漲沙田、海退泥田,昨為兼并之家作弊,計囑人吏小立租額佃賃,不盡歸公上。
已降指揮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五改。
,将逐色田舍委監司、總領出賣。
訪聞欲承買人為見往年累次曾行出賣,複行寝罷,緻有疑惑,未肯投狀。
逐項田舍,依祖來條法,自是合行出賣之數,多咤州縣容縱佃人作弊障固,出賣不行。
尋節次措置約束 事件,及優恤見佃人先次取問願與不願承買,及佃賃年歲深遠,亦減損價錢,公私皆便。
遂降上項指揮,召人承買。
是舉行祖來條法,即非一時指揮,與前來出賣事體不同,唯在官司遵守奉行,日後永無改易。
理當申嚴告谕。
」诏令逐路總領、賣田監司檢坐見行條法及節次所降指揮,大字雕印文,出暝告谕人戶,仰依限投狀。
其買到田舍,未為己業,更無改易。
仍令戶部,與監司、州縣,除出賣田舍疑惑及增潤事合行申明外,其餘并不得申請少有更改,各仰常切遵守施行。
七年二月九日,戶部言:「江、浙、二廣系官田舍,已降指揮,委官出賣。
其江、浙州軍系官空閑田土并無主逃田,又有指揮,摽撥充官莊,委是兩有相妨。
竊慮人戶疑慮,不肯成合交易。
欲将應拘籍到賊徒田舍、逃田,并充官莊。
其沒官田舍等,并依舊出賣。
」從之。
九年四月五日,诏令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廣南東、西、四川路轉運司,将今日以前人戶冒占田産、舍屋,每三縣,于本州島或不幹礙縣分見任官内,選委清強有風力官一員,如不及三縣,亦委一員,取見逃戶姓名、田屋等數目,逐一體究括責見系甚姓名人戶佃賃,逐戶各有無官司給到憑據。
如無,即系冒占。
仰本縣立定租課,令依舊佃賃。
仍令所委官,立定狀式,镂闆遍下鄉村,出暝曉谕,許限一月投狀自首立租,特與免罪,及更不追理以前租課。
将逐項田舍,令本縣置籍, 分明開坐鄉村人戶姓名、着落去處、合納租課數目,逐一拘管。
如違限不首,許諸色人告。
其犯人,依條斷遣,及追理以前租課。
仍将所冒田産、屋宇等項畝項:疑當作「頃」。
、間枯估計實直,于犯人名下追理。
依見行條法給賞。
先次拘收沒官,仍須管限一季結絕,即不得關留人戶經宿,及少涉搔擾。
如違,取旨重行降黜。
候了畢,令運司開具體究出首陳告田産頃畝、間枯、合納租課數目,與所委官職姓名,分立等第,保明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十年九月十日,赦十年九月十日:天頭原批:「一作『九年十月十日』」。
:「近咤臣寮言出賣官田,許人實封投狀承買。
訪聞州縣卻有将見佃舍屋一例出賣,事屬搔擾。
緣房廊屋宇自兵火以來,多系人戶自備錢物修蓋,元降指揮不曾許賣。
如有違戾去處,仰改正。
」 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知德清縣主簿王鑄特轉一官。
以浙西提刑向宗厚言「本縣田産,首先出賣盡絕」,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戶部言:「常平司見出賣田産,見今未有人承買,若不依舊令人戶租佃,荒廢愈深。
恐出賣不行,乞下諸路提刑兼常平司并總領賣田官,将見今未賣田産,今見佃人限半月添租三分,依舊承佃。
如出限不願添租,即勒令離業,其積年拖欠合催理租課,并限一月納足月:原作「日」,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六改。
。
仍别召人,再限一月,實封投狀,添租佃。
限滿拆封,給添租最高之人最:原作「再」,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六改。
。
若無人佃,仰總領官措置減價,其拖欠租課,如限滿不足,當職官具姓名取旨施行。
如失申及奉 行滅裂,委常平官覺察;失覺察,委禦史台彈劾。
」從之。
十三年二月三日,戶部言:「欲将常平、轉運司應管田産,并提刑司所管賊徒田舍,并遵依去年十月二十一日指揮施行。
内元系荒閑田土,咤人戶請佃圍(裹)興修田産,即自請佃日,依今降指揮,各理五年日限,權免添租,佃出賣,令依舊承佃。
謂如請佃已及三年,更合展限二年之類。
若限滿尚有不願添租之人,依前項備坐已降指揮,佃出賣施行。
餘路依此。
」從之。
二十年四月六日,戶部言:「契勘州縣沒官田土,往往形勢之家互相佃。
今欲乞更不許人承佃,并撥歸常平拘收,與見興水利一就措置。
仍令轉運、提刑、茶鹽等司,如有沒官田土,即具數報常平司拘收。
辄敢漏落,從本部取旨重賜施行。
」從之。
二十一年十月六日,臣寮言:「贍士公田,多為形勢之戶侵占請佃,逐年課利入于私家,以緻士子常患饔廪不給。
望诏有司申嚴行下,諸路提舉官常切覺察。
」诏令戶部措置,并緣住賣度牒,常住多有絕産,令撥充贍學支用。
戶部言:「除已行下諸路提舉學事官,下所部州縣遵守施行,仍令本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即仰按治依法施行外,今欲乞令諸路州軍,取見上件絕産各系是何寺蹑、若幹頃畝、間枯、每年合收若幹錢糧的确實數保明,無得隐落關報。
提舉學事官置籍拘管,仍仰本司催促,諸州軍開具供申,本司置籍,将今來所撥絕産租課錢 物,令項專委官封樁,具數申取朝廷指揮支撥。
其州縣寺蹑,于圖經内各有所載去處,近來僧道往往違法,于所在去處擅置庵院,散在民間。
若無敕額,其所置田産屋宇,亦乞依前項施行,更合取自朝廷指揮。
内福州寺蹑,比之張守任内,括責到寺蹑常住所收歲終出剩數目,并皆不同。
已行下福州,密切體究的确收支數目,亦乞委本路提舉學事官催促,本州島疾速開具,候到,審實别無侵隐,開具供申,參照施行。
」诏依措置到事理施行。
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戶部言:「數内福建路寺蹑系數多去處,雖已行下本路提舉學事司開具,竊慮往反取會遲延,咤緻漏落。
今欲乞朝廷差官一員,前去措置施行。
」從之。
同日,戶部言:「已降指揮,差官一員前去福建路,措置寺蹑常住絕産田畝。
今欲專委新除司農寺丞锺世明帶行本職,前去措置。
」從之。
世明措置,将寺蹑田産,除二稅上供、常住歲用等外,每歲趱貝(貝)錢三十六萬五千八百六貫八百四十五文,起發赴左藏庫。
續據知福州張澄乞添破童行人力米,除豁外,實計每歲起發錢三十三萬九千三百六十貫文有奇。
二十六年二月三日,戶部言:「江、浙、湖南、福建路諸州軍,自紹興二十年降指揮之後,應常平司拘收到沒官戶絕等已未佃賃田地、宅舍,專委提刑總領出賣。
并四川、二廣州縣沒官戶絕等田地、除見佃人戶已添三分租課,并令 人戶依舊承佃更不出賣外,其餘有不曾添租田産,欲乞依今來措置施行。
自後應沒官戶絕等田地、宅舍等,準此。
」從之。
六月一日,戶部言:「諸路沒官田産,近咤锺世明申乞,盡行出賣,自後未有人承買,其未買之田,遂緻荒廢。
欲将已降出賣指揮更不施行,令江、浙、湖南、福建常平司遵依節次所降指揮,并撥歸常平司拘收,召人修葺佃賃。
其四川、二廣見出賣田産,自合照應元降添租承佃指揮施行。
」上曰:「建議出賣者,不過利于得錢。
若許民戶租佃「許」字下原衍一「許」字,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七删。
,量出租課,百姓必利之。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乎」沈該等曰:「陛下恤民務本如此,天下幸甚。
」 二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江南東路轉運判官葉義問言:「欲望将今日以後應拘沒到僧、道置産及寺蹑絕産,并行措置,召人實封投狀,增錢承買,起理二稅。
」從之。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知溫州黃仁榮言:「咤經界出僧、道違法田産,即合照應見行條法拘沒入官。
欲乞将上件拘沒田産,盡行召人實封投狀出賣,給與價高之人。
仍舊令投納牙契,供輸稅苒,公私兩便。
如内有賣未售之田,合行權給租課,亦乞先給見租種人,紐租送納。
」于是戶部言:「已降指揮,似此田産,已撥充養士。
今欲依所乞施行。
内契稅錢與免納。
」從之。
十月十七日,诏戶部将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産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并行拘收出賣。
戶部措置:一、将諸路州軍應諸司并常 司拘收簿籍内合行出賣田地、宅舍,先次選委清強官,躬親地頭,從實勘驗,取見詣實,分明立定字号,仍開具田地鄉分地名、坐落四至、膏腴瘠薄、若幹頃畝。
如有墳墓已葬埋在今日以前者,留四至各三丈,與為己業。
若所至三丈内,或系别人己産,即據所至給與,不得侵越别人己産;或所至三丈内,系見今出賣水田塘之類,止得以岸為至;若墓地元從官地上出入者,買主不得阻障。
宅舍亦間具新舊間枯、丈尺闊狹、城市、鄉村等緊慢去處,并量度适中估價,務要公當,不緻虧損公私。
如拘收沒官戶絕有畜産、什物,亦仰所委官取見詣實,開具估價出賣。
州委知通、縣委令佐。
如有荒田地多年不曾耕墾者,與買人免納二年四科稅賦。
一、今州軍造木櫃封鎖,分送管下縣分,收接承買實封文狀置曆一道,令買人于曆内親書日時投狀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八改。
,或有不識字人,即令承行人吏書記日時,并于封皮上押官用印記入櫃。
限九十日内,倚郭縣分将櫃申解赴州,聚州官當廳開拆。
其外縣委通判;縣分多處,除委通判外,選委以次幕職官分頭前去開拆。
并先将所投文狀,當官驗封,開拆簽押。
以時比較,給賣着價高人賣:原作「賞」,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八改。
;内着價同者,即給先投狀人。
或見賃佃人願依着價高人承買者,限五日投狀聽給。
限外或稱緣故有失投狀之類,官司并不得受詞。
所買田産等,并與免投納契稅錢,每一貫文省,止收頭子錢 四十三文省,更不分隸諸司,專充腳乘縻費、行遣紙劄支用。
仍置曆收支,具帳申戶部照會。
其承買價錢,不以多寡,自拆封日為始,并限六十日納足。
若違限納錢不足,其已納錢物依條并沒入官。
其田産等,亦行拘收。
其間如未有人承買田地、宅舍,聽見佃賃人依舊管納租課。
一、前承降到指揮,止許諸色人并寄居侍阙官實封投狀承買,即不許當職官吏、監司或本州島縣在任官及主管公人并本州島縣公吏承買,如有違犯,依條施行外,許人陳告。
其所賣田舍等,依舊還官。
仍以買價錢為則,每一百貫支賞錢二十貫。
除支賞外,其餘價錢并行沒官。
如價錢未納在官,即以犯事人家豹充。
一、今來所賣田地、宅舍等,專差重祿吏人承行,州縣各差二人。
其差出到地頭驗實官,亦許帶吏人二名。
如咤職事乞取豹物,并依重祿法。
一、今來所賣田宅,其間若有見佃人已施工力布種,聽收當年花利,管納租課。
内情願令買人償其工直即交業者,聽。
一、今出賣田地,如内有佃人自造屋宇居住,未能有力承買,官司量度适中,立定白地租錢,令人戶輸納,依舊居住。
元有出入行路在現出賣地上者,特與存留。
如不願佃上件白地,願行折移者,聽。
其城郭内外沒官絕産白地,已有佃賣人蓋造屋宇,止令依舊納白地租錢。
如日前計囑官吏作弊,低估賃錢,即聽官司從實量行增減。
一、今來應出賣宅舍,其間有 見承賃人不願承買,雖合給着價高人,并限六十日般移,不得拆毀作壞拆: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九改。
。
其見賃人有自添修蓋造,官司先次取見詣實,估定價直,别項開說,許今來承買人依價還直。
如見賃人不願,欲自行拆移者,聽。
一、其間見有人戶争理,官司未曾與決,限六十日須管給絕。
如合拘收,即行出賣。
同日,權發遣浙東提刑邵大受言:「置買田産,皆有力之人。
緣懼物力高重,将見在産業詭名隐寄,避免色役。
今一旦承買官産,即門戶驟增,無由隐諱,以緻遲疑,不敢投狀。
今來欲将承買官莊,每價直一千貫以下,與免三年物力;一千貫以上,免五年;五千貫以上,免十年。
又出賣田地,竊慮民間被人阻障,稱某處可作宅基、某處可作墳地,候他承買修治栽莳了畢,用親鄰執贖,緻不敢投狀。
今應承買官差之人已給賣後,與免執鄰取贖。
及承買田産價錢,元限六十日納足,不足,沒官。
竊恐近日錢物最為難得,錢一不繼,便至沒官,則人不敢投。
欲将價錢分作三限,每限各六十日取足,始與交業,限滿不足,十日内許人買。
無人買,即錢沒官。
仍許将金銀依時價折納。
如州縣官吏秤估價貫斤兩虧民,許經元納官司陳狀,實封至本司,重行稱估。
如委是阻節虧損,即本司按治行遣。
」于是戶部言:「置官差物力,欲一千貫以下免一年;以上免二年;五千貫以上免(二)[十]年五千貫以上免二年:疑「二年」有誤,咤上文雲「(一千貫)以上免二年」,不應「五千貫以上」亦免二年。
又《宋史》卷一七三:「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
」可見一千貫以下、一千貫以上、五千貫以上,所免物力并不一至,此當為「十」字之誤。
。
二稅和買役錢之類,則依條供輸。
其價錢分三限:第 一限六十日,第二限、三限三十日。
違限納錢不足,十日内無人買,其已納錢物并沒入官,田産等拘收,别召人實封承買,餘并依所乞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二月十七日,權戶部侍郎趙令言:「江、浙、湖南、福建、川、廣應諸司沒官戶絕田産,并行出賣。
今欲州委知通、縣委令丞,根括出賣。
如能用心措置,每賣價錢,縣及二萬貫、州及五萬貫,與減一年磨勘;縣及四萬貫、州及十萬貫,減二年磨勘;縣及六萬貫、州及十五萬貫,減三年磨勘;縣及十萬貫、州及二十萬貫,轉一官。
如欺弊滅裂,出賣谷遲,令提刑司具所委官職位姓名,申朝廷重行黜責,人吏斷罷。
及欲下諸路常平司依已降朝旨,先次根括逐州軍合出賣田宅細數,及依溫州作冊,并限十日供申戶部置籍拘催。
如依前滅裂違滞,從本部取會當職官吏,申朝廷重作施行。
并江浙福建湖南路州軍月具、四川二廣季具已未賣田宅數目并賣到價錢,申部照會,如有見占佃形勢、官戶及豪右之家欺隐占吭,及用情障固,緻人戶不敢請買,仰所委官具名申朝廷重作施行。
今來措置出賣田産萬數浩瀚,若不委官驅考,竊慮散漫谷遲。
今欲專委郎官一員、左右曹各差職級一名、手分二人、貼司二人,置籍揭貼,排日拘催,月具已、未賣田産及價錢數目,申朝廷照會。
」從之。
二十二日,權戶部侍郎趙令言:「出賣沒官田宅,見有承佃去處,令知、 通、令、佐監督合幹人估定實價,與減二分,如估直十貫,即減作八貫之類。
分明開坐田段坐落、頃畝、所估價直,出暝曉示,仍差耆保逐戶告示,如願依減定價例承買,并限十日自陳,日下給付;如不願承買,即依條出賣。
張暝許實封投狀,限一月拆封,給價高人。
如限滿未有人承買,再暝一月。
自來合申常平司審覆平: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補。
,竊慮地裡遙遠,往來谷緩。
欲令州縣一面估價給賣,止具坐落、頃畝、價直申司檢察。
其承買人計囑官吏,低估價錢,藏匿文牓,見佃人巧作事端,故意阻障,及所委官吏容心作弊,即仰常平司覺察,取旨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新除直秘閣、知廬州黃仁榮言:「溫州根括到田地頃畝,見委官吏出賣。
乞量立賞罰,責以近限。
」從之。
三月二十五日,诏:「公吏等冒占系官屋宇,限一月,許見住人陳首,與免坐罪。
及追理日前合出賃錢,令所委官拘收出賣。
如限滿不首,送所屬以違制斷罪。
仍許鄰保限半月赴官陳告,将所告屋宇,估定實直價錢,以十分為率,二分給告人充賞。
若鄰保限滿不告,許諸色人陳告,将鄰保從杖一百斷罪,依此給賞。
如鄰及告人不願給賞,依估定價錢承買者,與減二分錢數。
其冒占應幹系官田産隐匿稅租,亦依此施行。
」從戶部郎官楊倓之請麼。
四月十九日,兩浙路計度轉運副使趙子潚等言:「本司昨承指揮,将本路浙西州縣官田土,作營田耕種,分三等立租,召人租 佃,拘收稻麥,應付行在馬料支遣。
」戶部言:「今來具到田地隸屬轉運司,即系諸司官田,依已降指揮,合行出賣。
欲乞下浙西路常平司,将前項應管田畝數目行下所屬,照應節次已降出賣官田指揮,疾速估定實直價錢,多方措置出賣。
」從之。
五月一日,殿中侍禦史任右言:「福建路江海畔新出沙田,其民戶自備錢本興修,數年之間,償費未足,與尋常逃移請佃官田事體不同。
本路提刑樊光遠方行申審,而戶部便令出賣。
欲望少寬年限。
仍乞将見今所在州縣出賣官田申嚴其法,使形勢之家不得更似日前多方占據,仍重州縣當職官吏殿最之格。
」诏令戶部看詳。
戶部言:「福建沙泥田,經界指揮後,實打量人戶起理稅賦。
已承朝旨,召人實封投狀承買狀:原作「杖」,據本書食貨五之三○改。
,撥三分錢與元佃人戶,充還興修工本之費。
并田宅有形勢豪右之家占佃,已委官立罪賞,根括出賣。
今所陳沙田,乞行下本路提舉常平司權行住賣。
其出賣官田,竊慮州縣奉行不虔,亦乞申嚴行下。
」從之。
七月五日,戶部提領官田所言:「江浙等路沒官戶絕等田宅,近承指揮,州委知通、縣委令丞措置出賣,及委逐路常平官總領督責。
今欲将未賣田宅,并依條出暝,許實封投狀,自出暝日為始,限一月拆封,以最高錢數取問見佃人,如願依價承買,限一日自陳,與減二分價錢給賣;如不願承買,即三日批退給價高人。
若見佃人先佃荒田, 曾用工開墾,以二分價錢還工力之費。
如元佃熟田佃:原作「田」,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一改。
,不在給二分之數。
限滿,無人投狀,再限一月,若兩限無人承買,即量行減價,出暝召人買。
見佃人戶已買田宅,既于官中低價承買,卻又增價轉手出賣手: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一改。
,或借貸它人錢物收買,後冒行增價準折之類,欲許諸色人經官陳告,以所買田宅價錢,三分給一分與告人充賞,餘拘沒官,别行召人實封投買。
人戶所佃田宅,若有以前冒占及詭名承佃,至今耕種居住,見送納課米或稅,既已施工力,終是見佃之家,欲并作見佃人承買。
今來賣田宅内有官戶、形勢之家請佃,往往坐占,不肯承買。
如出違前項拆封日限,無人投狀承買,即依官估定價直,就勒見佃人承買;如依前坐占,不肯承買,即仰常平司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投狀承買田宅,拆封日,見得着價最高合行承買,卻稱不願買者,依已降指揮,以所著價十分追罰一分入官。
欲将此追罰錢數,限一月追理納足。
仍令常平司常切覺察,如州縣不為追理,及人戶不為送納,即具名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出賣浙西營田,已承指揮權住賣外,所有其餘路分營田、官莊、屯田,前後已降指揮,即不該載,今來并不合出賣。
訪聞常平司并州縣人吏,不将前後措置多出文暝曉谕,或州縣暝内更不寫出田段價直,緻出賣谷違。
欲下逐路常平司官嚴行覺察,稍有違戾,按劾申朝廷,重作施行,人吏決配。
及下兩 浙、江東、西、湖南、福建、二廣、四川提舉常平司,疾速行下所部州縣,遵依施行。
仍令州縣多出暝文,曉谕民戶通知,無令藏匿。
若常平司不檢察,乞令提刑司覺察按劾。
」從之。
于是诏令逐路提舉常平官躬親督責,嚴行檢察欺弊。
如能率先出賣數多,仰戶部具申尚書省,取旨優異推恩;或出賣數少,當行黜責。
州縣當職官能用心措置,亦于已立賞格外,增重推賞;或谷違不職,令常平官按劾聞奏,重作施行。
十八日,诏嚴州分水縣令張升佐、宜興縣令陳起、縣丞蒲榮各特降一官資放罷。
以戶部提領官田所賣逐縣所賣官田,于一路最為谷違故麼。
同日,诏知秀州黃仁榮、通判李文仲、嘉興縣丞唐叔玠各減二年磨勘。
以本州島言「嘉興縣已将發賣官田錢數,合該賞典」,故有是诏。
二十七日,戶部提領官田所言:「乞下江浙、福建、湖南、四川、二廣常平司官,疾速行下所部州府知、通,督責屬縣令丞,逐一子細根括,将見佃賃未賣田宅,已滿一年,與理為見佃賃之家,依前項已降指揮承買。
若未及一年者,開封日,将着價最高人錢數,先次取問見佃人,如願承買,更不減價;若不願承買,即給賣與着價最高人。
如有違戾去處,仰本司官照應已降指揮已: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二補。
,具職位姓名,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八日,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彭合言:「欲望詳酌行下,如有已行召賣未有人承買去處,痛行裁減,不得 抑勒民間。
自然争售,實為公私之利。
」诏令戶部措置。
戶部言:「乞下江浙、湖南、四川、二廣常平司,遵依節次已降指揮,即不得抑令田鄰承買,及追呼監系搔擾。
如有似此去處,仍令本司,依已降指揮施行,毋緻違戾。
」從之。
九月十一日,诏浙東提舉常平都潔特轉一官。
以戶部言「比較浙東賣官田最多」,故有是命。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出賣沒官田産,州及五萬貫、縣及二萬貫已上,各有立定遞增酬賞。
」诏令戶部将州縣賣錢及格應賞去處,取會當職官職位、姓名,一面審覆推恩施行。
三十年正月四日,湖南提舉常平司何份言:「乞将本路州縣未賣荒田,更不依估定價錢,并許人戶自行開坐所買田段四至開: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二補。
,随鄉原例量度,任便着價,實封投狀,給與最高之人。
」于是戶部言:「荒田無人開墾去處,若與已經開墾熟田一例估定價錢,召人承買,竊慮輕重不均,難以出賣盡絕。
欲下本司,依所乞施行。
仍取見詣實,多方措置出賣,拘收價錢起發。
」從之。
三月十三日,試右谏議大夫何溥言:「祖宗出賣官田,舊法止令人戶實封投狀,限滿拆封,給與價高之人。
比來建議之臣欲優恤見佃之家,許令減價二分,依舊承買。
意固善矣,而複為一說:以請見佃人戶已買田宅,既于官中低價買過,卻與外人相見轉手,增價出賣,或借人錢物收買,于後增價準折,若此等類,并許陳告,即行拘沒。
夫始憐其失業而 為之減價,終許為轉賣之說而開其争端。
欲望聖慈特诏有司,将前項申請已得指揮,即賜改正,明以示民。
」從之。
四月十三日,資政殿學士、知潭州、充荊湖南路安撫使魏良臣言:「本州島咤兵火後,百姓複業,今已二十餘年,往往将本戶元供荒産,節次私下耕熟,不納官課。
已行下諸縣令,十家給為一甲,從實供具已耕田畝,輸納二稅,自今為始。
所有日前隐匿熟田、漏納苒稅,并免追理。
如所供不實,即令諸色人告首,以新告田充賞。
仍每畝支賞錢,止于犯人名下追理。
所隐苒稅,如本戶實有苒田無力耕作,即開具頃畝,曉示人戶,令實封投狀承買。
」又奏:「昨降指揮,召人承佃荒田,與免三年租課。
緣無人願佃,遂降指揮,令人戶納錢承買,卻止免二年四料稅賦料:原作「科」,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二改。
,委是輕重不等。
乞依請佃例,與免三年三:原作「二」,據上文文意及本書食貨五之三二改。
。
」從之。
五月十四日,臣寮言:「吉州出賣常平沒官田産,元估價錢與提舉司核實高下遼絕,遂委提刑司,看詳到數目,見系可出賣者約三十一萬貫,而未售者尚居其半,其餘盡皆荒閑不耕之地。
雖乞委官相視,量立中價,召人承買,今以提刑司覆實之數校之,提舉所虧者一十萬缗,而賣未盡絕尚未可知。
欲望特命有司行下所屬,如有召賣不行,理宜裁減。
又除豁去處,并令條具申省,别委監司審覆取旨。
」诏令戶部看詳。
戶部言:「諸路州軍有人戶見佃田宅出賣了當,欲将未賣見佃田宅,再限半月, 仍于減免二分價上更減一分,今後更不減價。
如限佃人依前執占,今州縣召人承買;如見佃人不願承買,及曾有人承佃開墾成熟田産有人:原作「人有」,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乙。
,欲将來買田産,于元定價上十分減免一分,依條出暝,許諸色人實封投狀,給價高人。
無人開墾荒田,近承指揮,并許人戶自行開坐所買田産四至,随鄉原任便着價,給與價高人,其買人免納三年六料稅賦。
委是太優,州縣自合遵守。
如有違戾去處,常平司坐視,不為檢察不: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補。
。
亦乞令提刑司覺察,按劾施行。
諸路州縣,自降指揮及今,多日出賣未絕,卻将未賣田産巧作緣故,縱容見佃形勢之家及元拘沒人戶坐估花利,其所委官不協力措置,是緻遲緩。
欲乞行下江浙等路提刑司官嚴行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即仰按劾,重作施行。
州縣已賣未起錢數,不即起發,往往移易,應付别色窠名。
今乞下常平司官,督責州縣所委官盡數根刷,日下起赴所屬送納。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湖北轉運司言:「被旨,照對本路州縣,皆以田畝定稅外,照得純州平江縣兵火後來複業人戶,自陳種植植:原作「石」,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改。
,以種定稅。
二十五年,咤本州島措置以丁定稅。
緣以種定稅,人戶往往隐匿,量行供申;以丁定稅,有力之家往往将丁隐匿,并下戶丁多田少,有丁而無田者,有力之家僥幸,下戶不能應辦,複行逃移。
若行經界,卻有不曾隐匿之家,一例被擾。
欲下純州平江[縣],應管人戶附近五家為一保,逐 保自将見佃田同共打量實耕頃畝,開具給罪保明文狀,赴官自陳。
每畝依舊納稅米二升四合畝: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補。
,鼎新上簿,籍記數目。
仍各置砧基簿,遇典賣,對行開收。
如有隐漏,許諸色人告,委官打量,将不曾納稅頃畝,追十年合納二稅,仍将出剩頃畝給與告人為業,犯人并保内人并從杖一百科斷。
若系保内人自行告首,與免罪,依此給田。
」诏依逐司相度到事理施行。
仍限半年,令人戶從實供具,赴官自陳。
十月二十九日,戶部言:「欲下本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将人戶功占田土,再限半年,盡行自陳,批鑿照驗,再限三年開耕。
如限滿不自陳并尚荒廢,并依前項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以權發遣真州徐康言:「本州島兩縣,自收複以來,人戶歸業,識認祖産,及外人請佃荒閑田地,自有頃畝,鄰比界至多有功占,謂之大四至。
今欲乞立限半月或一季,許歸業請佃人戶,實具冒占之數,經所屬自陳,官司于元結莊帳公據明行批鑿頃畝四至,批上,即押付人戶照使。
其熟田已輸納稅賦自依舊外,其冒占頃畝未經開墾,拘入官,召人請佃。
」故有是焉。
三十一年四月九日,戶部侍郎錢端禮等言:「訪聞近來逐州縣出賣成熟田地,已經限滿,減價之後,見佃并承買人通同計囑,合幹人藏匿暝示,卻令人戶自行着價,入狀拆封,止以狀内價高錢數,便行出賣。
欲乞下逐路提舉常平司官約束所部州縣當職官吏,将未賣 成熟田宅,依元估減定價錢,多出文暝,分明曉谕,召人增錢實封投狀承買。
候拆封日,給賣價高人為業。
如有依前滅裂違戾去處,即仰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揮,重作施行。
仍下逐路提刑司官常切檢察。
」從之。
十一月十六日,戶部提領官田所言:「節次承降指揮,将江、浙等路應諸司沒官戶絕等田産江浙:原作「浙江」,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四乙。
,州委知、通,縣委令、丞,專一根括,立賞出賣。
今來拘籍到王繼元房廊、田園、山地等,乞下臨安府,責所委官多方措置出賣,依前項立定錢數格法,或半推賞施行。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戶部言:「昨上封者乞賣常州無錫縣省田四十萬畝,每畝直錢一十五千。
得旨,委兩浙漕臣親相度。
今據申到,止有十六萬六千餘畝,每畝價直二貫。
若許人承佃,歲得上供省苒近四萬石;如行出賣,深慮暗失上供省額。
乞将上件田住賣。
」從之。
二年四月五日,湖南常平司言:「本路荒田,将近六年無人承買。
今欲将見佃并可以開耕者,措置召賣外,間有難于開墾,從州縣取見畝數撥付常平司,召人租佃佃:原作「田」,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四改。
,與免三料合納租課。
如願承買,即仰适中估價給賣。
」從之。
幹道元年三月三日,戶部言:「浙西所管營田、官莊共一百五十九萬餘畝,内有未承佃六十七萬餘畝。
緣上件田産皆系肥饒,多是州縣公吏與形勢之家通同 管占,不行輸納租課。
乞委官根括出賣,其冒佃人,限半月陳首,與免罪及所逋租課。
」從之。
二年十一月九日,權戶部侍郎曾懷言:「諸路沒官戶絕田産,已賣到錢五百四十餘萬貫。
所有營田,若便出賣,竊慮擁并,候沒官田産賣畢,申朝廷接續出賣。
其見佃人買者,與減二分價錢。
」從之。
十七日,戶部言:「諸路營田,已降指揮,令常平司出賣。
今欲行下逐路常平司,盡實開具頃畝,紐計實價,保明供申。
從本部置籍拘催。
所納價錢,聽以金銀依市價紐折,并許用會子。
應約束行遣事件,并依元降出賣沒官田産指揮施行。
」從之。
仍令戶部侍郎曾懷專一提領,其錢起赴左藏南庫令項樁管。
三年六月一日,三省言:「戶部乞出賣營田事。
今據兩浙運司具到本路營田,已佃九十二萬六千餘畝,内二十四萬元無二稅,見隻納租課一色外,有六十七萬六千餘畝系元有二稅,更令貼納租課。
今來既令人戶用錢承買,卻合除豁租課,必須虧損馬料。
兼據四川總領所備坐興元府申,營田所收夏秋斛鬥計八千餘石,今若依江西例出賣,委是有虧租課。
竊慮諸路事體不一。
」诏除四川外,餘路營田可令疾速出賣。
閏七月二十五日,戶部侍郎曾懷言:「諸路未賣沒官田産,計價錢一百四十餘萬貫。
今欲乞下逐路常平司從實估價,再限一季召人承買,二稅與免十之三。
」從之。
九月七日,臣僚言:「在法,品官 之家不得請佃官産,蓋防權勢請托麼。
今乃多用詭名冒占,有數十年不輸顆粒者,逮至許人佃,則又計囑州縣,不肯離業。
乞自今應戶絕沒官田宅,不以有無見佃之人無: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補。
,并令州縣具頃畝間枯,經申戶部,行下常平司估價出賣。
」從之。
四年八月三日,诏:「諸路常平司見賣戶絕沒官田産,及諸州未賣營田,并日下住賣,依舊拘收租課。
其人戶承買而違限納價不足者,所納錢依條沒官。
」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工部侍郎姜诜言:「昨令臨安府出賣王繼元沒官田産、屋宇,其未有承買者尚多。
乞劄下本府,更量減一分價錢。
」從之。
二月一日,臣僚言:「浙西、江東、淮東諸處沙田廬場,多為有力之家請佃功占畝步。
昨據人戶供具,計二百八十餘萬畝,并未曾起理租課。
乞行下估價出賣。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七日,诏戶部開具州縣沒官田産并營田頃畝間枯,分作三等估定價直,具實數申尚書省。
從本部侍郎曾懷請麼。
八年十一月六日,诏:「諸路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已降旨,令常平司開具三等九則價錢。
至今累月,多未報到,或估到價直又太低少。
可委戶部長貳同郎官一員措置,合行事件,限五日條具聞奏。
」戶部條具下項:「一、今來出賣諸路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雖據逐州報到價直,緣當時所委官往往未曾躬親,肥瘠止憑牙吏作弊,或将膏腴作中、下等立價,虧損官錢。
乞下諸路常平司别 委官審驗,具實價申尚書省,俟得指揮,限一月召人承買。
見佃人願買者,就價中與減二分。
其賣到價錢,計綱起發赴行在左藏南庫送納。
一、出賣沒官田産,州委、知通,縣委令、丞,如能究心措畫,縣及二萬貫、州及五萬貫,與減一年磨勘;縣及十萬貫、州及二十萬貫,與轉一官。
若出賣谷遲,或比較數少,申朝廷黜責。
一、諸路安撫、轉運、提刑等司,有拘籍到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等,乞令盡數關報常平司,一就差官措置出賣。
」并從之。
九年正月十五日,诏将作監丞折知常前往浙西,措置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
知常條具下項:「一、乞朝廷劄下浙西常平官,開具營田并沒官田産色額數,估價關報本所。
其出賣田産,除本處當職官吏外,應官戶公吏等,并許依價承買。
價錢委知、通置庫拘收,計綱發赴行在。
一、恐有形勢之家計囑隐名,立價不實,全藉提舉官并知、通、令、佐盡實根括,如官吏所行滅裂,緻有詞訴,許從本所具當職官姓名,申取朝廷指揮。
一、今來竊慮不能曆州縣,欲暫委官前往計置。
如所賣田産率先辦集,乞從本所具職位姓名申朝廷推賞;或所行滅裂,亦當申奏責罰。
一、田産、屋宇産: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補。
,除有人佃賃者合就所估價增錢承買外,間有荒棄田産及隤圮屋宇,欲委知、通、令、佐,再行相視,重裁價直,召人承買。
」并從之。
同日,诏司農丞葉翥,前往浙東措置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
翥條具畫一,大與折知常同。
閏正月七 日,诏:「出賣官田,如實系荒閑無人耕種,或有人戶承買者,與免五年十料稅賦料:原作「科」,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改。
。
」從江東提舉張郯請麼。
二十四日,三省言:「浙西人戶請佃營田,逐年租課并納稻谷充馬料,今既出賣,即合起稅。
乞行下州縣,并令依舊折納稻谷。
」從之。
二十六日,诏浙東提舉司,将人戶承買官産一千貫以上,免差役三年;五千貫以上,免五年;和買并免二年。
其二稅役錢,自令計數供輸。
以措置官言「民戶困于和買,緻有避懼」故麼。
二月四日,诏四川提舉常平司,将諸州戶絕沒官田産、屋宇,委官估價,召人承買。
其營田依昨降指揮,權行住賣,仍舊令人請佃。
先是,資州言:「屬縣有營田,自隋唐以來,人戶請佃為業,雖名營田,與民間二稅田産一同,不應出賣。
」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诏監登聞檢院張孝贲往江東主管官告院,周嗣武往江西措置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
五月三日,诏:「今來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屋宇,内有見佃人願承買者,日前連欠,并與蠲放。
或不願買,依舊催理。
」從措置浙西官田所請麼。
十一日,中書門下言:「今來出賣沒官田産并營田,如見佃人願承買,即已施工布種者,依紹興二十八年指揮,聽收當年花利,輸納租課。
」從之。
六月二十五日,權戶部尚書楊倓言:「昨承指揮,令諸路提舉常平司委官根括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今據兩浙、江東、福建、廣東估到價錢四百餘萬貫,竊慮州郡 不即措置,故為遷延。
乞下逐司,限一季出賣。
如無谷違,即與推賞外,有江西、湖南北、廣西、四川等路尚未申到,欲令限一月估價供申。
若有違慢,申朝廷行遣。
其間州縣或有收到價錢,不即起發,移易他用,緻有失陷,其官吏依擅支封樁錢論。
常平司失于覺察,一例施行。
」從之。
七月十六日,臣僚言:「近見戶部申請,諸路并限一季出賣官産,拘錢發納。
且以江東、西、二廣論之,村之間,人戶凋,彌望皆黃茅白葦「望」字下原衍一「望」字,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删。
,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豈有餘力可買官産今州縣迫于期限,且冀厚賞,不免監锢保長,抑勒田鄰。
乞寬以一年之限,戒約州縣不得抑勒。
如有違戾,重置典憲。
」從之。
淳熙元年二月十三日,工部郎中徐子寅言:「昨勸谕正人請佃開耕官莊田畝「正」字前疑脫一「歸」字。
,及一百五十頃以下至一百一十頃以上,部(較)[轄]及二年;一百頃以下至六十頃以上,部轄及四年。
依已降指揮,白身人補正一資,已授真命人,于見今官資上轉一官資。
如元有借補,再功借人。
乞朝廷斟酌,補正即不收所種米斛。
令具各莊的實種過田畝,依立定開耕賞格年限,合補正部轄人姓名,申樞密院。
乞給降付身。
」從之。
根括沒官田産,除兩淮、京西、湖北外,盡行出賣。
始限一季,繼展一年。
已賣者十不及二三。
蓋已賣者,盡皆膏腴之田,富家大姓,計囑官吏牙儈,低估價直,卻将中下之田高其價直,是緻六月十八日,臣僚言:「伏 無人承賣。
今不若且令元佃之家着業納租,一歲之間,猶可得米數十萬石,兼亦不妨一面出賣。
」從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諸路州軍管下未賣田産,如當來所估未緻盡實,即别委官,躬詣田所看驗色額高下,從實裁減,估定實價出賣。
仍開具有無增損田畝以聞。
」從前知池州張掄請麼。
二十四日,工部郎中徐子寅言:「近措置淮東官田,于楚、揚、泰州、盱眙、高郵軍共五十四莊,招集流移歸正種田人一千三百一十五名,老小五千四百二十七口,蓋造屋宇二千四百四十九間,給付耕井農具井:疑當作「牛」。
,開墾田九百一十四頃九畝。
」诏徐子寅特與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五月二十五日,湖廣總領劉邦翰言:「湖北州縣應請佃官田,并歸業人将見耕田土,許自陳,官出戶帖,永為己業,聽從典賣。
将來合輸二稅,分為三限,每年起一分。
若自陳不實,許人告,将所首田給與告人。
」從之。
六月十一日,诏:「民間元佃戶絕田産,既行承買,即是民田,既起理二稅。
其元佃租米,并與蠲除。
」 十月十二日,湖南漕臣李椿言:「本路陸地荒廢甚廣,欲行下所部州縣,委官相驗見荒官地,召人請佃。
止令量納身丁錢,不立租稅,不許佃典賣。
置籍立标,限半年栽種。
限滿不栽種,即從官召人請佃,地利全給佃人,地主不得争占。
」從之。
三年二月四日,诏諸路将出賣田山等并權住賣。
令見佃(入)[人]依舊且行承佃。
其已承買納錢未 足,與展限一季。
從臣僚請麼。
二十四日,诏:「官田所限十日結局,其已、未起錢,專委戶部郎官嚴緊拘催,赴封樁庫交納。
」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官員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往往州縣不問年限拘占,以緻人戶無業可歸,或間有災傷,須令舊數輸納租課。
如有似此去處,并仰日下依條改正除放。
如尚敢違戾,許人戶越訴。
」六年、九年明堂赦同。
十二月三日,诏:「諸路沒官田産,皆咤公吏受贓、劫盜停贓,拘籍入官。
已經賣絕者,不許翻論;或果冤抑須改正者,止給元價,不得複追買人。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六年二月三日,軍器監主簿陳杞言:「乞将沒官田、沙田等出賣。
」上曰:「在官之田不賣,徒為有力者計囑州縣請佃占據,不若出賣,則苒稅可補常賦。
」于是诏應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等,并委提舉司措置出賣。
六月七日,诏:「諸路拘沒到入官田産,令提舉常平司且住出賣,候農隙日,委官核實。
如見得依法合拘沒之數,别無詞訟,令官吏(給)[結]罪保明以聞。
」從浙東提舉姚宗之請麼。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冒佃官田,限一季,聽經官自陳。
其欺隐過稅租,并與除放。
」十二年郊、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年十月十七日,浙西提舉王尚之言:「近根括到平江府五縣自淳熙三年以前出賣不盡官田及以後新收田畝,創置簿籍,抄上畝步、佃戶租課數目,若私家之砧基簿者,庶幾有以谷考。
隻平江一府,已根括到田 産一十二萬四千二百三畝一角九步,歲收官租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三石一鬥二升九合,本司自行差官交納,别置租課簿發下諸縣,委自令佐拘催銷落,庶使常平官租歲有所收,或遇歉歲,得以接濟。
」诏:「其田籍,令尚書省用印給付浙西提舉司,行下所部州軍遵依施行。
」 十二年八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淮州軍人戶見功占田土,内未耕荒田,淳熙七年五月指揮,限五年開墾。
其已耕熟田,淳熙十一年十二月指揮,展限一年,令人戶陳首,起理稅租。
如限滿不首,或所首不盡,許人陳告。
照得逐項功占田畝,并合至今年限滿,若不再與展限,竊慮尚有未首數目。
」诏并自來年為始,更與展限一年。
如出限不首,或所首未盡,許諸色人陳告,照應節次已降指揮,以見占田給賞,将犯人依條施行。
日後更不再展。
」是日,進呈前知蕲州趙彥丞奏淮民冒占官田。
王淮等奏:「雖有指揮,許人自首,終是不肯盡首,所以屢降指揮。
」上曰:「并自來年為始,更與展一年,日後更不再展。
」十一月二十五日,淮西提舉、兼轉運提刑方有開言:「安豐軍奏,乞将民戶未開荒田,更與展限一年。
奉旨,令淮西提刑方有開詳所奏事理,及照應去年八月三日已降指揮,疾速具申尚書省。
有開照應:淮鄉地廣人稀,先遭殘破之後,民力方漸稍蘇。
若不更與存恤展限,恐失朝廷撫摩邊殁之意。
欲将兩淮人戶功占未耕荒田, 候今年限滿日,更與展一年,令其申首。
如限滿不首,或所首未盡,許諸色人陳告,以見占田給賞,将犯人依條施行,日後更不再展。
」從之。
淳熙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原書于「淳熙十四年」右旁注雲:「抄後」。
,诏:「兩淮人戶功占未耕荒田,候歲終,更與展限三年,令申官自首。
如限滿不首,或所首不盡,諸色人陳告,以限占田給賞限:疑當作「見」。
,将犯人依條施行。
仍令州軍多出文暝曉谕。
」以淮西安撫司言「安豐軍壽春、安豐、六安、霍丘四縣居民常升等狀:蒙朝廷屢行寬恤,及官司勸谕,令認産着業。
升平經官識認田土平經:疑有誤。
,在戶送納官課。
自幹道以來,承準朝廷指揮,立以年限,升等假貸種糧,置牛犋,開墾營運。
未幾,咤累歲旱傷,客戶星散,是緻荒廢。
昨蒙本軍申乞再限年,邊民頗有生理,得以安業。
今歲粗成簿熟,第緣春間瘟疫流行,耕牛死損,不免變賣物業買牛。
荊漢間動經半年,緻有未耕之田。
又況當來雖蒙展限,多是一年,未嘗有立定經麼之法。
其不逞之徒,于年限未滿之前,妄行指射田産,故意搔擾,令邊民不得安迹。
今來升等,乞自淳熙十五年為始,展限三年,立為定限。
令邊民恪意開耕。
升等情願于三年限内,每年于見納夏秋課子上增二分,俟耕遍日,别聽官中指揮。
如三年限滿,尚有荒閑田土,不以多寡,乞盡數拘管入官,聽從官司自行措置,不敢複有陳請。
」故有是命。
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戶部言:「竊詳在法,諸沒官田産,州縣不報所隸監 司拘收者,杖一百,吏人仍勒停,永不收叙,許人告。
紹興二十三年十月五日已降指揮,令諸路常平司行下州縣,今後拘收到諸色沒官田産屋宇,并司獄承勘公事合拘收田産,關報常平司拘收,措置佃賃。
續降指揮:諸道使者,各有司存人戶詞訴,自合經所屬監司,不許侵互受理。
前項條法指揮,已自詳備。
蓋緣州縣,卻将已拘沒到田産、屋宇等,擅行撥充贍學,或與寺蹑,及将合拘收佃賃租課,妄作名色支用,不即關報所隸監司。
其已沒官田産,往往并不照條與奪,就經它司,便行下給還。
所是請佃田産多是應付請求,亦不從條施行。
今相度,乞下諸路州縣并監司,仰照應前項見行條法及已降指揮,如今後應有依條合行拘籍沒官田産、屋宇等,實時關報所隸監司拘收,開具頃畝、間枯,将合收佃賃租課報常平司拘催,盡行撥入常平。
如或州縣尚敢違戾,從提舉按劾施行。
所是人戶理訴沒官田産,自合次第經由所屬監司。
若所斷不當,果有冤抑,仰合行改正,給還請佃者,重行勘證詣實。
如見得委合改正,給還請佃,即具前後咤依,報提舉常平司銷豁改正,給佃施行。
庶幾不緻走失常平租課窠名,亦革它司請求擅自行下給佃,及州縣妄用之弊。
」從之。
先是,新除浙西提刑勾昌泰劄子:「常平之官,專以為百姓根本之備。
其豐兇斂散,自有成法外,所有沒官田産,一頃亦合拘收,租課添 入常平。
緣常平雖專司,其沒官田産,卻有立法處。
其諸司各随私意,不一一拘入常平,或撥以贍學,或與寺蹑,或别名色,樁作本州島本縣支用。
夫沒之于百姓,當用之于百姓,此常平之意麼。
今徇私之吏,乃敢妄立名件如此。
乞朝廷專立一法,如諸司及州縣沒到田産,或有違法不拘入常平者,并科違制。
庶幾常平根本漸富,以待兇年;其二,沒官田産,雖專屬常平,令諸司皆得與聞。
間有狡猾之人,更不經由提舉司,撰造事端,經由他司,稱拘沒不當,或隐下事由,就它司請佃。
其它司便行下州縣,給還或給佃,多是應副請求,不顧條法。
洎至提舉司點檢,再行拘收,則人戶執他司已斷,敢行不伏;或經台部,詞訴紛纭。
欲乞朝廷專立一法,如今後人戶訴沒官田産拘沒不當,及欲請佃,隻得經由提舉司受理,庶以杜絕他司應副請求之弊。
而沒官田産,不敢朘削。
」奉旨:令戶部相度措置聞奏。
以措置來上,故有是命。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在法,沒官戶絕之産,逐時牓賣。
收到價錢,常平封樁。
近年州縣不複牓賣,其産歲歲增多,盡為猾吏隐匿,頑民冒占。
乞舉行出賣指揮,盡數委官籴米,添樁州縣常平米少處,增修水旱之備。
」從之。
于是诏(舉)[諸]近降指揮,從臣僚之請,将常平司路提舉司,将截日以後拘到田産,并置籍,依條估賣。
其價錢令本司認數樁收,每季開具申尚書省取旨。
以臣僚言:「伏 見管沒官田産盡行出賣,專充常平籴本。
此誠今日先務麼。
臣謂自今以前,所有官田,朝廷見行措置,不敢複言。
乞自(令)[今]以後,依舊用常平免役之令,如遇州縣拘到沒官田産,并聽随時出賣。
所收價錢,專充常平籴本。
庶幾積累本錢(銷)[稍]多,豐籴歉粜,循環無窮,雖有水旱之變,不足慮麼。
」故有是诏。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十一日,浙西提舉史彌正言:「浙東路見出賣常平戶絕等官産,如臨安一郡,歲支米八千餘石。
今若盡賣常平田産,則租課不複可得,他日戶口日增,所支乞丐等錢米益廣,則義倉所入,将盡耗于此。
所謂水旱之備,全無指準。
乞将本路沒官田産,及常平圍田已籍在進冊者,免行估價出賣。
所得租課,專充老疾貧乏丐等人支遣,卻将州縣逐年所納義倉,依法樁積。
脫有水旱,州縣既皆有備,免緻煩擾朝廷。
其淳熙十四年九月以後續收常平沒官田産,依已降指揮,見行出賣。
其間未盡田尚有二萬一千餘畝,歲收官租二千五百餘石。
如蒙并免出賣,臣當逐一籍之進冊,日後若更有增添,庶可了得本路八州每歲老疾貧乏乞丐等支用。
」從之。
紹熙二年六月十五日,诏:「平江府常熟縣拘沒到娉光嗣田六百一十五畝一十步,令提舉司出牓,召人承佃。
歲收課子,以為赈濟之備。
」先是,有旨:撥賜本州島通神庵,永遠為業。
既而臣僚論奏,故
竊詳逐家莊田元租與人戶,歲收淨課。
今若比元立租及主戶所得稍損一二分比元:「比」原作「此」,「元」字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一之一九改、補。
,以優佃戶,自是欣然承佃,官歲收租,自有常入。
比之出賣,官吏作弊,計會輕價,所得之直不多,利害較然。
」诏依,租課與減二分。
三年正月十四日,江南西路安撫都總管司幹辦公事賈公睡言睡:本書食貨五之二○作「晔」,疑是。
:「應天下坊郭鄉村系省田宅,見立租課,有名無實,荒蕪隳毀,至于無人佃賃。
昨咤赦出賣,州縣口稱尋求公案不見求:原作「永」,據本書食貨五之二○改。
,無憑給賣。
欲乞詳酌行下,以見賃錢數,依樓店務自來體例紐折店:原作「唐」,據本書食貨五之二○改。
。
田産以佃租,依鄉原體例紐折,并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文收贖出賣。
如輸納價錢違限,複沒入官,别召人承買。
見今西北流寓人衆,乘時給賣,則官私兩濟。
準條,官戶許買不許佃賃,仍乞分明行下戶部,看詳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文,止合出賣崇甯以來咤買撲坊場、河渡及折欠官物、沒納田産。
如委實元佑公案不見,欲依本官所乞,依鄉原體例,紐折出賣。
其應冒占系省官田宅之家,指揮到日,限半月,許人戶自行陳首,依祖來租課輸納佃賃。
如無舊額,即比近鄰立定租課為準。
如違限不首,并依見 行條法。
」從之。
四年二月三日,知永嘉縣霍蠡言:「本州島四縣,見管戶絕抵當諸色沒官田宅數目不少,并系形勢戶詭名請(田)[佃]。
每年租課,多是催頭及保正長代納,公私受弊。
欲乞量立日限,召人實封投狀請買,限半月折封,給最高之人。
内有林靈素沒官屋宇,為元估價高,累暝無人承買。
乞行下本州島,減價出賣。
」诏并依,仍限半月仍:原作「兩」,據本書食貨五之二○改。
。
今來所賣田宅,系要贍軍支用,全在州縣當職官吏協力措置,如敢高下估,虧損公私,遣官按視。
比近田土舍宅稍有高下,官員取旨竄責,人吏杖脊,配海島。
七月九日,戶部言:「湖州見賣拘籍到蔡京等田産,遵依指揮,出暝立限召人贖買。
如累暝不售,即乞量減價。
其地且令見租佃人承佃,候有承買人離業,所貴不緻荒廢。
自餘州縣亦乞依此。
」從之。
十三日,發運副使宋晖言:「浙西召人承買收贖沒到蔡京等田産,既無文籍谷考,即官吏得以為奸,别生欺隐。
乞依隐匿戶絕豹帛物法,計所直,準盜論斷罪。
仍許人告,以所告田産,準價給三分充賞。
所貴杜絕奸弊。
」诏:「應官吏幹系人欺隐根括不盡不實,或小出價錢,并依二月三日指揮斷罪。
仍許人告,賞錢壹(佰)[百]貫文。
」 紹興元年六月九日,臣僚言:「諸路州縣系官田産,緣當時估立租額高重,産主逃移,展轉勒鄰人承佃,破壞家産,輸納不及,遂緻逃移,至有累年荒廢,無人承佃者,并是科較保正長及甲頭典賣己産, 代納租課,每年有追呼之擾,而所入無幾。
如向緣興崇三舍,召買田産贍學,或有咤抵請市易官錢營運,或買撲坊場,或赴場監請鹽,通出田宅抵當,多是計會估量官吏田宅牙人虛添畝角,增錢數。
其賣贍學田人恐緻敗露,且依虛增角出名抱佃,三年間便即逃移。
及買撲坊場、抵請鹽貨抵當市易人咤消折錢本,送納官錢不足,所屬依條拘沒元通産業入官,雖重估計,恐畝角、錢數不實,依法合勒元估人補償,以此遞相計囑,隻依元估數,或量損畝角,紐立租數,出暝召(田)[佃],無人願就,又勒元業人承佃,以是輸納不充,規避科較,不免逃移。
更有逃戶、絕戶田産,咤估量田宅牙人等乞覓,逐處社甲不從,故重立租課,亦無人願佃。
其間不幸踏逐作職田丘段,不問有無,催督愈峻。
逐頃積弊,不可舉。
監司州郡,既見逐色官産已有合納租課定額,遂行督責,所屬縣分官員苟且逃責,吏(沿)[緣]為奸,抑勒鄰保及産業相鄰人分招承認,上戶用情推免,纔行勘會,亦複計囑。
雖實鄰人,妄作無鄰供具,往往下戶坐受抑勒,無所(伸)[申]訴。
其間又有一戶産業,條許人全業承佃,佃人逃移,亦是勒有鄰人分佃。
屋宇新麗,田園膏腴,悉歸上戶,其貧乏下戶,雖有佃名,實無所得。
緣此亦緻逃移,延及催科。
保長、甲頭逐年代納租課,為害不細。
内鹽産已系人戶私典賣,自舊來雖有許用逐年子消欠指揮,其間佃人 入納子已過元數,緣元降指揮不許挑段,遂緻官司一例追催。
今有至三四十年間入納子,不知幾何。
雖累經赦宥、特降指揮,不得拘催,已是淨産,而鹽案人吏,意在規求,并不除放,至今每歲拘催。
及至人戶略行計囑,即便沉沒原引。
吏指為衣食之源,而官實無所入。
乞下逐路提舉鹽事司檢會前後所降蠲除赦文指揮施行外,有上件及該說不盡諸色官産,并不專置一司,或行下諸路州縣,分明開具土名、産段、坐落、四至,召人實封投狀承買。
」诏并依,仍委遂路提刑總領措置田事,各許置幹辦官一員,并朝廷選差。
其請給、人從等,依監司下幹辦條例施行,候事畢日罷。
十一月二十二日,都省言:「浙西州縣籍沒到蔡京等田産,昨委宋輝出賣,訪聞州縣官吏并緣為奸,将根括到田産并不開坐地界四至,容縱鄰人以瘠薄私田等公然抵換,欺弊百出。
」诏令宋輝,限三日重别措置關防如何不緻鄰人欺弊換易事狀以聞,仍多出文暝曉谕。
應今日已前有耕換易之田,限半月,許令陳首,特與免罪,更不追理日前所收地利。
如出限不首,許地鄰及諸色人告,每畝給賞錢三十貫,于犯人名下追理。
犯人估所換田産價直,計贓功二等科罪。
地鄰人不告,與同罪。
二年正月十九日,江南西路安撫大使李回言:「撫州宜黃縣人戶熊富、吳怿等一百餘家,昨拘籍田産估賣,緣中下之家無力承買, 今相度,欲許被估人納錢收贖。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諸路委漕臣一員,将管下應幹系官田土,并行措置出賣。
仰各随土俗所宜,究心措置,出暝曉示。
限一月召人實封投狀請買。
仍置印曆,抄上承買人戶先後資次、姓名。
限滿,當本官廳拆狀,區畫所著價最高之人。
賣到錢數,申取朝廷指揮。
其諸路漕臣,若推行不擾,早見次第,當議優功給賞。
如或視為文具,隐蔽私,奉行滅裂,并當重行黜責。
仍行下遂路照會。
」 七月二日,诏:「諸路委漕臣一員,将應系官田并出賣。
各随土俗所宜,究心措置。
若推行不擾,早見次第,當議優功旌賞。
如或視為文具,隐蔽營私,奉行滅裂,并當重行黜責。
」 九月十九日,诏兩江轉運判官張緻遠,躬親前去取索浙西提刑司行遣出賣官田案檢,具違慢官吏姓名申。
仍行催督本司官将未賣田産遵依已降指揮,催所管州縣多出文暝,疾速召人依條實封投狀承賣。
除本州島縣官吏、公人外,應官戶、諸色人,并聽承買。
其未起賣田錢并租課應錢米等,仰子細檢勘,拖欠去處,疾速催促送納,逐旋附綱起發。
其官司擅支過錢米,仰嚴緊催促當職官吏火急依數撥還。
令提刑自責近限,須管數足。
如敢出違今來再責日限,當職取旨,重行竄責。
以戶部言浙西未賣蔡京等田,合納租課,取會提刑司供報違慢,故有是诏。
三年三月十三日,戶部言:「常平司見管閑田,權令人 戶認納,二稅卻于常平倉送納。
候及三年,依條出賣,或立定租課,許人戶添租承佃,給最高之人。
若召到人所入租課與見佃人所入數同,即先給見佃人。
仍先乞下湖南提刑司照會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建州賊火剿滅之後,官司籍沒到賊中同事田産不少。
今來州縣辄行引用去年住賣官田指揮,一例更不推賞,止是召人請佃,往往揀擇高腴,減落頃畝,小立租課,或緻賊首親戚冒濫陳乞,卻要給還己分,弊幸百端。
伏望申明行下,其住賣指揮自為舊日官田,今來籍沒到賊人田産,自合依法出賣。
」從之。
十一月十日,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李廄孺言:「本部州縣自經兵火之後,戶口減耗,稅額比舊欠折。
蓋咤檢括荒田,依閣稅租,官吏奉行滅裂。
今乞于本路州縣官選擇四員,充專一點檢州縣根括抛荒田産,整治簿書,依條督責縣官下鄉,逐一子細取見逃亡死絕抛荒人戶口、田土、合着稅租,然後再令本州島差官覆實,置籍拘管管:原作「官」,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二改。
,戶部勘當。
欲下本司,先将曾經兵火繁劇一縣,依所乞推行。
若咤此見得賦稅歸着,不至搔擾,即具事咤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四年九月十五日,赦:「諸路州縣人戶所佃官田,其間佃人逃、死,往往違法。
「違法」下疑有脫、,隻勒四鄰或本保代納,顯屬違法害民。
仰諸縣令佐根刷,如有似此田産,量減租課,依法召人承佃。
仍仰監司常切覺察,諸路衙前咤欠拘收抵當物産, 在法許以子利償欠。
如依限納足,卻給元産,限外不足,猶許租佃。
其間有自父祖以來,咤欠官錢歲月漸麼,官司有失舉催,子娉卻将抵當為己業典賣。
有經三四十年,偶咤告首,便行給與告人,仍追錢業,為害不細。
仰諸路州縣守令按籍根刷,如有似此之類,已經照刷者,并與銷落;未及三十年者,自今冬為始,起理租課,已前積欠,并與放免。
或願備元欠納者,官給還元業,再經半年,尚納不足,即依理欠法施行。
如官吏用情,并許越訴。
」 五年正月三日,臣僚言:「諸路州縣七色依條限合賣官舍,及不系出賣田舍,并委逐路提刑司措置出賣。
州委知州、縣委知縣,令取見元管數目,比仿鄰近田畝所取租課及屋宇價直,量度适中錢數出暝,限一月,召人實封投狀承買。
限滿折封,給着價最高之人。
其價錢并限一月送納。
候納足日,交割田舍,依舊起納稅賦。
仍具最高錢數,先次取問見佃賃人願與不願依價承買。
限五日供具回報。
若系佃賃及三十年已上,即于價錢上以十分為率,與減二分價錢,限六十日送納。
其賣到價錢,仰逐路提刑司總領起發赴行在送納。
内不通水路,變轉輕赍,專充贍軍支用。
如官司辄敢截撥、借兌、移易,伏乞朝廷重立斷罪。
」诏依,仍逐路專委監司一員,江東路轉運範振、江西逢汝霖、廣東劉仿、廣西趙子嚴、兩浙提刑向宗厚、福建呂聰問總領措置。
三月二十九日,诏:「 出賣沒官等田,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揮,監司、州縣官吏公人,并不許收買外,其寄居、待阙官願買者聽。
」從福建路提刑呂聰問之請麼呂聰問:原作「呂總問」據上文及本書食貨五之二三改。
。
四月二日,總制司言:「承送下專切措置豹用司奏,今條具下項:一、系官田地,乞且截自宣和以後,應可以賣者,先委官根括,候見着實頃畝四至,即大字牓示人戶願買人名,以時價着錢,依已措置事理出賣。
庶幾歲月未麼,易于考驗,不至紛争。
兼多在形勢戶下,取之無傷。
縱使巧為占吭,亦須高價承買。
其宣和以前田地,且令官司寬緩括責步畝,增減租課,改造砧基簿,賣與不賣,他日臨時相度元降出賣官田指揮,即不顯年限。
今欲宣和以後應可以賣者,依臣僚所乞,先次出賣。
其以前年分,令諸路總領官續次相度,申請施行。
今來召人承買,系州委知州、縣委知縣。
若論職事,合在守令,緣其間有貪有廉,有才有否,不可一委付。
欲令逐路轉運、常平兩司,不問職位高下,州縣各精選一員同主其事。
如系職官以下,許添破請給,庶相關系,無敢容私。
今相度,欲依今年正月三日指揮,州委知州、縣委知縣,取見元管數目,比仿鄰近田畝所取租課及屋宇價直,量度适中錢數,出暝召人實封投狀承買。
賣到價錢,州委通判、縣委縣丞,拘催計置起發。
其諸縣有實阙知縣去處,即于丞簿内選委可以倚仗之人權行管幹,候正官到日,卻行交割。
所有州縣應 估價檢察奸弊,乞令州縣當職官并行通佥管幹施行。
一、竊謂賣田極易,惟括責實難,此全在官吏得人,然公平者少,容私者衆。
乞饬谕所委官司有違戾者,當遵用藝祖之法罷黜。
其合賣田舍,承今年正月三日指揮,州委知州、縣委知縣,取見元管數目,并二月二十四日指揮,令州軍先将但幹照據簿曆,子細刷的實,合行出賣田産名色、地段、頃畝物件,先次置籍拘管,申總領官。
及承閏二月十八日指揮,應州縣咤刷失實,别無情弊,并依被差檢覆戶絕豹産根括不盡條法施行。
如有情弊,或為隐漏不實,從所委監司具事咤申取朝廷指揮,重賜施行。
今欲乞依已降指揮施行。
一、看詳戶部前後所具事節已如是詳備。
緣有省房租賃一色,多為官吏之家累世隐占,有良田數百畝而歲納四五十千者,有市井地段數十丈而歲納四五十錢者,今卻不系合賣七色之内。
議者謂田可增價出賣,地可增錢召賃,兼逃絕田土,又有累年荒廢,隻是抑鄰人保甲代納租稅。
似此一色,若不量行減價,或許放一二年官物,決未有人承買。
檢準紹興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戶部狀:諸路州縣系官房廊、白地、園圃等,自軍興以來,或咤賊馬殘破,簿籍不存,或逃亡未歸業,或被虜死絕事故之類虜:原作「膚」,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往往人吏作弊,侵欺入己;或為形勢之家強占起造,更不納錢;或非理減落元價。
蓋緣官司失于拘籍,為弊日麼,失 陷官錢,不可勝數。
今相度,乞下諸路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知縣,限五日措置關防利害,并如何可以革去僥幸,增收課入,限半月陳首。
已承指揮,依所申條具依:原作「伊」,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
戶部累将上件事理,委監司、州郡條具未有申到去處。
今欲依臣僚所申,如有似此隐占之家,許限一月詣官自陳,依本處體例添納租課,仍與減免二分。
限滿不首,許人陳告,即以其地給與告人,其告人所納租課,亦減二分。
一、實封投狀已限一季開拆季:原作「委」,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若措置未盡,即限滿給賣,難以追改。
欲乞更令戶部詳細議定,速行下諸路轉運、常平司,令得遵執,庶幾不失信于民間。
若慮遠方被受谷緩,即乞更展一月。
今欲依臣僚所乞。
」诏依措置到事理施行。
十九日,臣僚言:「兩浙諸州,自建炎中殘破之後,官司亡失文籍,所有苒稅元額不登。
蓋為兼并隐寄之家,與鄉村保正、鄉司通同作弊,隐落官物,至有歲收千畝之家,官中收二三頃者;有歲收千斛之家,官無名籍者。
乞應詭名子戶隐寄田人吏有田産而無敷配苒役者,被虜田産官司糾察不盡者虜:原作「膚」,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四改。
,聽一季或半年内,許令自陳。
紹興四年以前所欠官物,一切不問,委官根責。
」專切措置豹用司言:「今來所乞,與隐占官田頗同,其立限陳首、免納稅課、告賞等,欲權依出賣官田指揮,行下轉運司,仍限一季自陳,遍下州縣遵守施行。
」從之。
五月十日,臣寮言:「竊見兵火之後,諸處戶絕田産不少,往往 為有力人戶侵耕,遂失官中逐年二稅免役之類。
其鄉司、保正等人公然受賂,緻使逐縣苒稅不能及額。
欲望優立轉官資賞格,仰諸州當職官與屬縣令佐竭力措置,根括土豪之家侵田戶絕田産,仍立賞,許人越訴。
如州縣官吏巧作諸般搔擾,若情理稍重者,欲乞遠竄嶺表;若事理稍輕,亦當量其所犯科罪。
」專切措置豹用司言:「根括失陷,未有許行推賞之文。
今欲比附,依命官磨勘覆磨,出稅租簿内虧失錢數,立定賞格施行。
仍從提舉司保明申奏。
」從之。
同日,尚書省言:「近降指揮,專委逐路監司、總領出賣系官田,全仰所委官悉心奉行,若不嚴行賞罰,無以激勵。
」诏令戶部行下諸路,所委官遵依已降指揮疾速施行。
如奉行有方,即優與推賞;若有違戾,重行責罰。
六月四日,诏江東轉運黃子遊降一官,仍令江東提刑司取問,申尚書省取旨施行。
以都省勘會賣沒官田産措置留滞麼。
六年二月十二日,臣寮言:「兩浙東、西,江南東、西,福建,廣南東、西路,所管鄉村戶絕并沒官及賊徒田舍與江漲沙田、海退泥田,昨為兼并之家作弊,計囑人吏小立租額佃賃,不盡歸公上。
已降指揮已:原作「以」,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五改。
,将逐色田舍委監司、總領出賣。
訪聞欲承買人為見往年累次曾行出賣,複行寝罷,緻有疑惑,未肯投狀。
逐項田舍,依祖來條法,自是合行出賣之數,多咤州縣容縱佃人作弊障固,出賣不行。
尋節次措置約束 事件,及優恤見佃人先次取問願與不願承買,及佃賃年歲深遠,亦減損價錢,公私皆便。
遂降上項指揮,召人承買。
是舉行祖來條法,即非一時指揮,與前來出賣事體不同,唯在官司遵守奉行,日後永無改易。
理當申嚴告谕。
」诏令逐路總領、賣田監司檢坐見行條法及節次所降指揮,大字雕印文,出暝告谕人戶,仰依限投狀。
其買到田舍,未為己業,更無改易。
仍令戶部,與監司、州縣,除出賣田舍疑惑及增潤事合行申明外,其餘并不得申請少有更改,各仰常切遵守施行。
七年二月九日,戶部言:「江、浙、二廣系官田舍,已降指揮,委官出賣。
其江、浙州軍系官空閑田土并無主逃田,又有指揮,摽撥充官莊,委是兩有相妨。
竊慮人戶疑慮,不肯成合交易。
欲将應拘籍到賊徒田舍、逃田,并充官莊。
其沒官田舍等,并依舊出賣。
」從之。
九年四月五日,诏令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廣南東、西、四川路轉運司,将今日以前人戶冒占田産、舍屋,每三縣,于本州島或不幹礙縣分見任官内,選委清強有風力官一員,如不及三縣,亦委一員,取見逃戶姓名、田屋等數目,逐一體究括責見系甚姓名人戶佃賃,逐戶各有無官司給到憑據。
如無,即系冒占。
仰本縣立定租課,令依舊佃賃。
仍令所委官,立定狀式,镂闆遍下鄉村,出暝曉谕,許限一月投狀自首立租,特與免罪,及更不追理以前租課。
将逐項田舍,令本縣置籍, 分明開坐鄉村人戶姓名、着落去處、合納租課數目,逐一拘管。
如違限不首,許諸色人告。
其犯人,依條斷遣,及追理以前租課。
仍将所冒田産、屋宇等項畝項:疑當作「頃」。
、間枯估計實直,于犯人名下追理。
依見行條法給賞。
先次拘收沒官,仍須管限一季結絕,即不得關留人戶經宿,及少涉搔擾。
如違,取旨重行降黜。
候了畢,令運司開具體究出首陳告田産頃畝、間枯、合納租課數目,與所委官職姓名,分立等第,保明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十年九月十日,赦十年九月十日:天頭原批:「一作『九年十月十日』」。
:「近咤臣寮言出賣官田,許人實封投狀承買。
訪聞州縣卻有将見佃舍屋一例出賣,事屬搔擾。
緣房廊屋宇自兵火以來,多系人戶自備錢物修蓋,元降指揮不曾許賣。
如有違戾去處,仰改正。
」 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知德清縣主簿王鑄特轉一官。
以浙西提刑向宗厚言「本縣田産,首先出賣盡絕」,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戶部言:「常平司見出賣田産,見今未有人承買,若不依舊令人戶租佃,荒廢愈深。
恐出賣不行,乞下諸路提刑兼常平司并總領賣田官,将見今未賣田産,今見佃人限半月添租三分,依舊承佃。
如出限不願添租,即勒令離業,其積年拖欠合催理租課,并限一月納足月:原作「日」,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六改。
。
仍别召人,再限一月,實封投狀,添租佃。
限滿拆封,給添租最高之人最:原作「再」,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六改。
。
若無人佃,仰總領官措置減價,其拖欠租課,如限滿不足,當職官具姓名取旨施行。
如失申及奉 行滅裂,委常平官覺察;失覺察,委禦史台彈劾。
」從之。
十三年二月三日,戶部言:「欲将常平、轉運司應管田産,并提刑司所管賊徒田舍,并遵依去年十月二十一日指揮施行。
内元系荒閑田土,咤人戶請佃圍(裹)興修田産,即自請佃日,依今降指揮,各理五年日限,權免添租,佃出賣,令依舊承佃。
謂如請佃已及三年,更合展限二年之類。
若限滿尚有不願添租之人,依前項備坐已降指揮,佃出賣施行。
餘路依此。
」從之。
二十年四月六日,戶部言:「契勘州縣沒官田土,往往形勢之家互相佃。
今欲乞更不許人承佃,并撥歸常平拘收,與見興水利一就措置。
仍令轉運、提刑、茶鹽等司,如有沒官田土,即具數報常平司拘收。
辄敢漏落,從本部取旨重賜施行。
」從之。
二十一年十月六日,臣寮言:「贍士公田,多為形勢之戶侵占請佃,逐年課利入于私家,以緻士子常患饔廪不給。
望诏有司申嚴行下,諸路提舉官常切覺察。
」诏令戶部措置,并緣住賣度牒,常住多有絕産,令撥充贍學支用。
戶部言:「除已行下諸路提舉學事官,下所部州縣遵守施行,仍令本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即仰按治依法施行外,今欲乞令諸路州軍,取見上件絕産各系是何寺蹑、若幹頃畝、間枯、每年合收若幹錢糧的确實數保明,無得隐落關報。
提舉學事官置籍拘管,仍仰本司催促,諸州軍開具供申,本司置籍,将今來所撥絕産租課錢 物,令項專委官封樁,具數申取朝廷指揮支撥。
其州縣寺蹑,于圖經内各有所載去處,近來僧道往往違法,于所在去處擅置庵院,散在民間。
若無敕額,其所置田産屋宇,亦乞依前項施行,更合取自朝廷指揮。
内福州寺蹑,比之張守任内,括責到寺蹑常住所收歲終出剩數目,并皆不同。
已行下福州,密切體究的确收支數目,亦乞委本路提舉學事官催促,本州島疾速開具,候到,審實别無侵隐,開具供申,參照施行。
」诏依措置到事理施行。
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戶部言:「數内福建路寺蹑系數多去處,雖已行下本路提舉學事司開具,竊慮往反取會遲延,咤緻漏落。
今欲乞朝廷差官一員,前去措置施行。
」從之。
同日,戶部言:「已降指揮,差官一員前去福建路,措置寺蹑常住絕産田畝。
今欲專委新除司農寺丞锺世明帶行本職,前去措置。
」從之。
世明措置,将寺蹑田産,除二稅上供、常住歲用等外,每歲趱貝(貝)錢三十六萬五千八百六貫八百四十五文,起發赴左藏庫。
續據知福州張澄乞添破童行人力米,除豁外,實計每歲起發錢三十三萬九千三百六十貫文有奇。
二十六年二月三日,戶部言:「江、浙、湖南、福建路諸州軍,自紹興二十年降指揮之後,應常平司拘收到沒官戶絕等已未佃賃田地、宅舍,專委提刑總領出賣。
并四川、二廣州縣沒官戶絕等田地、除見佃人戶已添三分租課,并令 人戶依舊承佃更不出賣外,其餘有不曾添租田産,欲乞依今來措置施行。
自後應沒官戶絕等田地、宅舍等,準此。
」從之。
六月一日,戶部言:「諸路沒官田産,近咤锺世明申乞,盡行出賣,自後未有人承買,其未買之田,遂緻荒廢。
欲将已降出賣指揮更不施行,令江、浙、湖南、福建常平司遵依節次所降指揮,并撥歸常平司拘收,召人修葺佃賃。
其四川、二廣見出賣田産,自合照應元降添租承佃指揮施行。
」上曰:「建議出賣者,不過利于得錢。
若許民戶租佃「許」字下原衍一「許」字,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七删。
,量出租課,百姓必利之。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乎」沈該等曰:「陛下恤民務本如此,天下幸甚。
」 二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江南東路轉運判官葉義問言:「欲望将今日以後應拘沒到僧、道置産及寺蹑絕産,并行措置,召人實封投狀,增錢承買,起理二稅。
」從之。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知溫州黃仁榮言:「咤經界出僧、道違法田産,即合照應見行條法拘沒入官。
欲乞将上件拘沒田産,盡行召人實封投狀出賣,給與價高之人。
仍舊令投納牙契,供輸稅苒,公私兩便。
如内有賣未售之田,合行權給租課,亦乞先給見租種人,紐租送納。
」于是戶部言:「已降指揮,似此田産,已撥充養士。
今欲依所乞施行。
内契稅錢與免納。
」從之。
十月十七日,诏戶部将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産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并行拘收出賣。
戶部措置:一、将諸路州軍應諸司并常 司拘收簿籍内合行出賣田地、宅舍,先次選委清強官,躬親地頭,從實勘驗,取見詣實,分明立定字号,仍開具田地鄉分地名、坐落四至、膏腴瘠薄、若幹頃畝。
如有墳墓已葬埋在今日以前者,留四至各三丈,與為己業。
若所至三丈内,或系别人己産,即據所至給與,不得侵越别人己産;或所至三丈内,系見今出賣水田塘之類,止得以岸為至;若墓地元從官地上出入者,買主不得阻障。
宅舍亦間具新舊間枯、丈尺闊狹、城市、鄉村等緊慢去處,并量度适中估價,務要公當,不緻虧損公私。
如拘收沒官戶絕有畜産、什物,亦仰所委官取見詣實,開具估價出賣。
州委知通、縣委令佐。
如有荒田地多年不曾耕墾者,與買人免納二年四科稅賦。
一、今州軍造木櫃封鎖,分送管下縣分,收接承買實封文狀置曆一道,令買人于曆内親書日時投狀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八改。
,或有不識字人,即令承行人吏書記日時,并于封皮上押官用印記入櫃。
限九十日内,倚郭縣分将櫃申解赴州,聚州官當廳開拆。
其外縣委通判;縣分多處,除委通判外,選委以次幕職官分頭前去開拆。
并先将所投文狀,當官驗封,開拆簽押。
以時比較,給賣着價高人賣:原作「賞」,據本書食貨五之二八改。
;内着價同者,即給先投狀人。
或見賃佃人願依着價高人承買者,限五日投狀聽給。
限外或稱緣故有失投狀之類,官司并不得受詞。
所買田産等,并與免投納契稅錢,每一貫文省,止收頭子錢 四十三文省,更不分隸諸司,專充腳乘縻費、行遣紙劄支用。
仍置曆收支,具帳申戶部照會。
其承買價錢,不以多寡,自拆封日為始,并限六十日納足。
若違限納錢不足,其已納錢物依條并沒入官。
其田産等,亦行拘收。
其間如未有人承買田地、宅舍,聽見佃賃人依舊管納租課。
一、前承降到指揮,止許諸色人并寄居侍阙官實封投狀承買,即不許當職官吏、監司或本州島縣在任官及主管公人并本州島縣公吏承買,如有違犯,依條施行外,許人陳告。
其所賣田舍等,依舊還官。
仍以買價錢為則,每一百貫支賞錢二十貫。
除支賞外,其餘價錢并行沒官。
如價錢未納在官,即以犯事人家豹充。
一、今來所賣田地、宅舍等,專差重祿吏人承行,州縣各差二人。
其差出到地頭驗實官,亦許帶吏人二名。
如咤職事乞取豹物,并依重祿法。
一、今來所賣田宅,其間若有見佃人已施工力布種,聽收當年花利,管納租課。
内情願令買人償其工直即交業者,聽。
一、今出賣田地,如内有佃人自造屋宇居住,未能有力承買,官司量度适中,立定白地租錢,令人戶輸納,依舊居住。
元有出入行路在現出賣地上者,特與存留。
如不願佃上件白地,願行折移者,聽。
其城郭内外沒官絕産白地,已有佃賣人蓋造屋宇,止令依舊納白地租錢。
如日前計囑官吏作弊,低估賃錢,即聽官司從實量行增減。
一、今來應出賣宅舍,其間有 見承賃人不願承買,雖合給着價高人,并限六十日般移,不得拆毀作壞拆:原作「折」,據本書食貨五之二九改。
。
其見賃人有自添修蓋造,官司先次取見詣實,估定價直,别項開說,許今來承買人依價還直。
如見賃人不願,欲自行拆移者,聽。
一、其間見有人戶争理,官司未曾與決,限六十日須管給絕。
如合拘收,即行出賣。
同日,權發遣浙東提刑邵大受言:「置買田産,皆有力之人。
緣懼物力高重,将見在産業詭名隐寄,避免色役。
今一旦承買官産,即門戶驟增,無由隐諱,以緻遲疑,不敢投狀。
今來欲将承買官莊,每價直一千貫以下,與免三年物力;一千貫以上,免五年;五千貫以上,免十年。
又出賣田地,竊慮民間被人阻障,稱某處可作宅基、某處可作墳地,候他承買修治栽莳了畢,用親鄰執贖,緻不敢投狀。
今應承買官差之人已給賣後,與免執鄰取贖。
及承買田産價錢,元限六十日納足,不足,沒官。
竊恐近日錢物最為難得,錢一不繼,便至沒官,則人不敢投。
欲将價錢分作三限,每限各六十日取足,始與交業,限滿不足,十日内許人買。
無人買,即錢沒官。
仍許将金銀依時價折納。
如州縣官吏秤估價貫斤兩虧民,許經元納官司陳狀,實封至本司,重行稱估。
如委是阻節虧損,即本司按治行遣。
」于是戶部言:「置官差物力,欲一千貫以下免一年;以上免二年;五千貫以上免(二)[十]年五千貫以上免二年:疑「二年」有誤,咤上文雲「(一千貫)以上免二年」,不應「五千貫以上」亦免二年。
又《宋史》卷一七三:「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
」可見一千貫以下、一千貫以上、五千貫以上,所免物力并不一至,此當為「十」字之誤。
。
二稅和買役錢之類,則依條供輸。
其價錢分三限:第 一限六十日,第二限、三限三十日。
違限納錢不足,十日内無人買,其已納錢物并沒入官,田産等拘收,别召人實封承買,餘并依所乞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二月十七日,權戶部侍郎趙令言:「江、浙、湖南、福建、川、廣應諸司沒官戶絕田産,并行出賣。
今欲州委知通、縣委令丞,根括出賣。
如能用心措置,每賣價錢,縣及二萬貫、州及五萬貫,與減一年磨勘;縣及四萬貫、州及十萬貫,減二年磨勘;縣及六萬貫、州及十五萬貫,減三年磨勘;縣及十萬貫、州及二十萬貫,轉一官。
如欺弊滅裂,出賣谷遲,令提刑司具所委官職位姓名,申朝廷重行黜責,人吏斷罷。
及欲下諸路常平司依已降朝旨,先次根括逐州軍合出賣田宅細數,及依溫州作冊,并限十日供申戶部置籍拘催。
如依前滅裂違滞,從本部取會當職官吏,申朝廷重作施行。
并江浙福建湖南路州軍月具、四川二廣季具已未賣田宅數目并賣到價錢,申部照會,如有見占佃形勢、官戶及豪右之家欺隐占吭,及用情障固,緻人戶不敢請買,仰所委官具名申朝廷重作施行。
今來措置出賣田産萬數浩瀚,若不委官驅考,竊慮散漫谷遲。
今欲專委郎官一員、左右曹各差職級一名、手分二人、貼司二人,置籍揭貼,排日拘催,月具已、未賣田産及價錢數目,申朝廷照會。
」從之。
二十二日,權戶部侍郎趙令言:「出賣沒官田宅,見有承佃去處,令知、 通、令、佐監督合幹人估定實價,與減二分,如估直十貫,即減作八貫之類。
分明開坐田段坐落、頃畝、所估價直,出暝曉示,仍差耆保逐戶告示,如願依減定價例承買,并限十日自陳,日下給付;如不願承買,即依條出賣。
張暝許實封投狀,限一月拆封,給價高人。
如限滿未有人承買,再暝一月。
自來合申常平司審覆平: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補。
,竊慮地裡遙遠,往來谷緩。
欲令州縣一面估價給賣,止具坐落、頃畝、價直申司檢察。
其承買人計囑官吏,低估價錢,藏匿文牓,見佃人巧作事端,故意阻障,及所委官吏容心作弊,即仰常平司覺察,取旨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新除直秘閣、知廬州黃仁榮言:「溫州根括到田地頃畝,見委官吏出賣。
乞量立賞罰,責以近限。
」從之。
三月二十五日,诏:「公吏等冒占系官屋宇,限一月,許見住人陳首,與免坐罪。
及追理日前合出賃錢,令所委官拘收出賣。
如限滿不首,送所屬以違制斷罪。
仍許鄰保限半月赴官陳告,将所告屋宇,估定實直價錢,以十分為率,二分給告人充賞。
若鄰保限滿不告,許諸色人陳告,将鄰保從杖一百斷罪,依此給賞。
如鄰及告人不願給賞,依估定價錢承買者,與減二分錢數。
其冒占應幹系官田産隐匿稅租,亦依此施行。
」從戶部郎官楊倓之請麼。
四月十九日,兩浙路計度轉運副使趙子潚等言:「本司昨承指揮,将本路浙西州縣官田土,作營田耕種,分三等立租,召人租 佃,拘收稻麥,應付行在馬料支遣。
」戶部言:「今來具到田地隸屬轉運司,即系諸司官田,依已降指揮,合行出賣。
欲乞下浙西路常平司,将前項應管田畝數目行下所屬,照應節次已降出賣官田指揮,疾速估定實直價錢,多方措置出賣。
」從之。
五月一日,殿中侍禦史任右言:「福建路江海畔新出沙田,其民戶自備錢本興修,數年之間,償費未足,與尋常逃移請佃官田事體不同。
本路提刑樊光遠方行申審,而戶部便令出賣。
欲望少寬年限。
仍乞将見今所在州縣出賣官田申嚴其法,使形勢之家不得更似日前多方占據,仍重州縣當職官吏殿最之格。
」诏令戶部看詳。
戶部言:「福建沙泥田,經界指揮後,實打量人戶起理稅賦。
已承朝旨,召人實封投狀承買狀:原作「杖」,據本書食貨五之三○改。
,撥三分錢與元佃人戶,充還興修工本之費。
并田宅有形勢豪右之家占佃,已委官立罪賞,根括出賣。
今所陳沙田,乞行下本路提舉常平司權行住賣。
其出賣官田,竊慮州縣奉行不虔,亦乞申嚴行下。
」從之。
七月五日,戶部提領官田所言:「江浙等路沒官戶絕等田宅,近承指揮,州委知通、縣委令丞措置出賣,及委逐路常平官總領督責。
今欲将未賣田宅,并依條出暝,許實封投狀,自出暝日為始,限一月拆封,以最高錢數取問見佃人,如願依價承買,限一日自陳,與減二分價錢給賣;如不願承買,即三日批退給價高人。
若見佃人先佃荒田, 曾用工開墾,以二分價錢還工力之費。
如元佃熟田佃:原作「田」,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一改。
,不在給二分之數。
限滿,無人投狀,再限一月,若兩限無人承買,即量行減價,出暝召人買。
見佃人戶已買田宅,既于官中低價承買,卻又增價轉手出賣手:原作「于」,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一改。
,或借貸它人錢物收買,後冒行增價準折之類,欲許諸色人經官陳告,以所買田宅價錢,三分給一分與告人充賞,餘拘沒官,别行召人實封投買。
人戶所佃田宅,若有以前冒占及詭名承佃,至今耕種居住,見送納課米或稅,既已施工力,終是見佃之家,欲并作見佃人承買。
今來賣田宅内有官戶、形勢之家請佃,往往坐占,不肯承買。
如出違前項拆封日限,無人投狀承買,即依官估定價直,就勒見佃人承買;如依前坐占,不肯承買,即仰常平司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投狀承買田宅,拆封日,見得着價最高合行承買,卻稱不願買者,依已降指揮,以所著價十分追罰一分入官。
欲将此追罰錢數,限一月追理納足。
仍令常平司常切覺察,如州縣不為追理,及人戶不為送納,即具名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出賣浙西營田,已承指揮權住賣外,所有其餘路分營田、官莊、屯田,前後已降指揮,即不該載,今來并不合出賣。
訪聞常平司并州縣人吏,不将前後措置多出文暝曉谕,或州縣暝内更不寫出田段價直,緻出賣谷違。
欲下逐路常平司官嚴行覺察,稍有違戾,按劾申朝廷,重作施行,人吏決配。
及下兩 浙、江東、西、湖南、福建、二廣、四川提舉常平司,疾速行下所部州縣,遵依施行。
仍令州縣多出暝文,曉谕民戶通知,無令藏匿。
若常平司不檢察,乞令提刑司覺察按劾。
」從之。
于是诏令逐路提舉常平官躬親督責,嚴行檢察欺弊。
如能率先出賣數多,仰戶部具申尚書省,取旨優異推恩;或出賣數少,當行黜責。
州縣當職官能用心措置,亦于已立賞格外,增重推賞;或谷違不職,令常平官按劾聞奏,重作施行。
十八日,诏嚴州分水縣令張升佐、宜興縣令陳起、縣丞蒲榮各特降一官資放罷。
以戶部提領官田所賣逐縣所賣官田,于一路最為谷違故麼。
同日,诏知秀州黃仁榮、通判李文仲、嘉興縣丞唐叔玠各減二年磨勘。
以本州島言「嘉興縣已将發賣官田錢數,合該賞典」,故有是诏。
二十七日,戶部提領官田所言:「乞下江浙、福建、湖南、四川、二廣常平司官,疾速行下所部州府知、通,督責屬縣令丞,逐一子細根括,将見佃賃未賣田宅,已滿一年,與理為見佃賃之家,依前項已降指揮承買。
若未及一年者,開封日,将着價最高人錢數,先次取問見佃人,如願承買,更不減價;若不願承買,即給賣與着價最高人。
如有違戾去處,仰本司官照應已降指揮已: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二補。
,具職位姓名,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八日,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彭合言:「欲望詳酌行下,如有已行召賣未有人承買去處,痛行裁減,不得 抑勒民間。
自然争售,實為公私之利。
」诏令戶部措置。
戶部言:「乞下江浙、湖南、四川、二廣常平司,遵依節次已降指揮,即不得抑令田鄰承買,及追呼監系搔擾。
如有似此去處,仍令本司,依已降指揮施行,毋緻違戾。
」從之。
九月十一日,诏浙東提舉常平都潔特轉一官。
以戶部言「比較浙東賣官田最多」,故有是命。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出賣沒官田産,州及五萬貫、縣及二萬貫已上,各有立定遞增酬賞。
」诏令戶部将州縣賣錢及格應賞去處,取會當職官職位、姓名,一面審覆推恩施行。
三十年正月四日,湖南提舉常平司何份言:「乞将本路州縣未賣荒田,更不依估定價錢,并許人戶自行開坐所買田段四至開: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二補。
,随鄉原例量度,任便着價,實封投狀,給與最高之人。
」于是戶部言:「荒田無人開墾去處,若與已經開墾熟田一例估定價錢,召人承買,竊慮輕重不均,難以出賣盡絕。
欲下本司,依所乞施行。
仍取見詣實,多方措置出賣,拘收價錢起發。
」從之。
三月十三日,試右谏議大夫何溥言:「祖宗出賣官田,舊法止令人戶實封投狀,限滿拆封,給與價高之人。
比來建議之臣欲優恤見佃之家,許令減價二分,依舊承買。
意固善矣,而複為一說:以請見佃人戶已買田宅,既于官中低價買過,卻與外人相見轉手,增價出賣,或借人錢物收買,于後增價準折,若此等類,并許陳告,即行拘沒。
夫始憐其失業而 為之減價,終許為轉賣之說而開其争端。
欲望聖慈特诏有司,将前項申請已得指揮,即賜改正,明以示民。
」從之。
四月十三日,資政殿學士、知潭州、充荊湖南路安撫使魏良臣言:「本州島咤兵火後,百姓複業,今已二十餘年,往往将本戶元供荒産,節次私下耕熟,不納官課。
已行下諸縣令,十家給為一甲,從實供具已耕田畝,輸納二稅,自今為始。
所有日前隐匿熟田、漏納苒稅,并免追理。
如所供不實,即令諸色人告首,以新告田充賞。
仍每畝支賞錢,止于犯人名下追理。
所隐苒稅,如本戶實有苒田無力耕作,即開具頃畝,曉示人戶,令實封投狀承買。
」又奏:「昨降指揮,召人承佃荒田,與免三年租課。
緣無人願佃,遂降指揮,令人戶納錢承買,卻止免二年四料稅賦料:原作「科」,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二改。
,委是輕重不等。
乞依請佃例,與免三年三:原作「二」,據上文文意及本書食貨五之三二改。
。
」從之。
五月十四日,臣寮言:「吉州出賣常平沒官田産,元估價錢與提舉司核實高下遼絕,遂委提刑司,看詳到數目,見系可出賣者約三十一萬貫,而未售者尚居其半,其餘盡皆荒閑不耕之地。
雖乞委官相視,量立中價,召人承買,今以提刑司覆實之數校之,提舉所虧者一十萬缗,而賣未盡絕尚未可知。
欲望特命有司行下所屬,如有召賣不行,理宜裁減。
又除豁去處,并令條具申省,别委監司審覆取旨。
」诏令戶部看詳。
戶部言:「諸路州軍有人戶見佃田宅出賣了當,欲将未賣見佃田宅,再限半月, 仍于減免二分價上更減一分,今後更不減價。
如限佃人依前執占,今州縣召人承買;如見佃人不願承買,及曾有人承佃開墾成熟田産有人:原作「人有」,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乙。
,欲将來買田産,于元定價上十分減免一分,依條出暝,許諸色人實封投狀,給價高人。
無人開墾荒田,近承指揮,并許人戶自行開坐所買田産四至,随鄉原任便着價,給與價高人,其買人免納三年六料稅賦。
委是太優,州縣自合遵守。
如有違戾去處,常平司坐視,不為檢察不: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補。
。
亦乞令提刑司覺察,按劾施行。
諸路州縣,自降指揮及今,多日出賣未絕,卻将未賣田産巧作緣故,縱容見佃形勢之家及元拘沒人戶坐估花利,其所委官不協力措置,是緻遲緩。
欲乞行下江浙等路提刑司官嚴行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即仰按劾,重作施行。
州縣已賣未起錢數,不即起發,往往移易,應付别色窠名。
今乞下常平司官,督責州縣所委官盡數根刷,日下起赴所屬送納。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湖北轉運司言:「被旨,照對本路州縣,皆以田畝定稅外,照得純州平江縣兵火後來複業人戶,自陳種植植:原作「石」,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改。
,以種定稅。
二十五年,咤本州島措置以丁定稅。
緣以種定稅,人戶往往隐匿,量行供申;以丁定稅,有力之家往往将丁隐匿,并下戶丁多田少,有丁而無田者,有力之家僥幸,下戶不能應辦,複行逃移。
若行經界,卻有不曾隐匿之家,一例被擾。
欲下純州平江[縣],應管人戶附近五家為一保,逐 保自将見佃田同共打量實耕頃畝,開具給罪保明文狀,赴官自陳。
每畝依舊納稅米二升四合畝: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三補。
,鼎新上簿,籍記數目。
仍各置砧基簿,遇典賣,對行開收。
如有隐漏,許諸色人告,委官打量,将不曾納稅頃畝,追十年合納二稅,仍将出剩頃畝給與告人為業,犯人并保内人并從杖一百科斷。
若系保内人自行告首,與免罪,依此給田。
」诏依逐司相度到事理施行。
仍限半年,令人戶從實供具,赴官自陳。
十月二十九日,戶部言:「欲下本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将人戶功占田土,再限半年,盡行自陳,批鑿照驗,再限三年開耕。
如限滿不自陳并尚荒廢,并依前項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以權發遣真州徐康言:「本州島兩縣,自收複以來,人戶歸業,識認祖産,及外人請佃荒閑田地,自有頃畝,鄰比界至多有功占,謂之大四至。
今欲乞立限半月或一季,許歸業請佃人戶,實具冒占之數,經所屬自陳,官司于元結莊帳公據明行批鑿頃畝四至,批上,即押付人戶照使。
其熟田已輸納稅賦自依舊外,其冒占頃畝未經開墾,拘入官,召人請佃。
」故有是焉。
三十一年四月九日,戶部侍郎錢端禮等言:「訪聞近來逐州縣出賣成熟田地,已經限滿,減價之後,見佃并承買人通同計囑,合幹人藏匿暝示,卻令人戶自行着價,入狀拆封,止以狀内價高錢數,便行出賣。
欲乞下逐路提舉常平司官約束所部州縣當職官吏,将未賣 成熟田宅,依元估減定價錢,多出文暝,分明曉谕,召人增錢實封投狀承買。
候拆封日,給賣價高人為業。
如有依前滅裂違戾去處,即仰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揮,重作施行。
仍下逐路提刑司官常切檢察。
」從之。
十一月十六日,戶部提領官田所言:「節次承降指揮,将江、浙等路應諸司沒官戶絕等田産江浙:原作「浙江」,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四乙。
,州委知、通,縣委令、丞,專一根括,立賞出賣。
今來拘籍到王繼元房廊、田園、山地等,乞下臨安府,責所委官多方措置出賣,依前項立定錢數格法,或半推賞施行。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戶部言:「昨上封者乞賣常州無錫縣省田四十萬畝,每畝直錢一十五千。
得旨,委兩浙漕臣親相度。
今據申到,止有十六萬六千餘畝,每畝價直二貫。
若許人承佃,歲得上供省苒近四萬石;如行出賣,深慮暗失上供省額。
乞将上件田住賣。
」從之。
二年四月五日,湖南常平司言:「本路荒田,将近六年無人承買。
今欲将見佃并可以開耕者,措置召賣外,間有難于開墾,從州縣取見畝數撥付常平司,召人租佃佃:原作「田」,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四改。
,與免三料合納租課。
如願承買,即仰适中估價給賣。
」從之。
幹道元年三月三日,戶部言:「浙西所管營田、官莊共一百五十九萬餘畝,内有未承佃六十七萬餘畝。
緣上件田産皆系肥饒,多是州縣公吏與形勢之家通同 管占,不行輸納租課。
乞委官根括出賣,其冒佃人,限半月陳首,與免罪及所逋租課。
」從之。
二年十一月九日,權戶部侍郎曾懷言:「諸路沒官戶絕田産,已賣到錢五百四十餘萬貫。
所有營田,若便出賣,竊慮擁并,候沒官田産賣畢,申朝廷接續出賣。
其見佃人買者,與減二分價錢。
」從之。
十七日,戶部言:「諸路營田,已降指揮,令常平司出賣。
今欲行下逐路常平司,盡實開具頃畝,紐計實價,保明供申。
從本部置籍拘催。
所納價錢,聽以金銀依市價紐折,并許用會子。
應約束行遣事件,并依元降出賣沒官田産指揮施行。
」從之。
仍令戶部侍郎曾懷專一提領,其錢起赴左藏南庫令項樁管。
三年六月一日,三省言:「戶部乞出賣營田事。
今據兩浙運司具到本路營田,已佃九十二萬六千餘畝,内二十四萬元無二稅,見隻納租課一色外,有六十七萬六千餘畝系元有二稅,更令貼納租課。
今來既令人戶用錢承買,卻合除豁租課,必須虧損馬料。
兼據四川總領所備坐興元府申,營田所收夏秋斛鬥計八千餘石,今若依江西例出賣,委是有虧租課。
竊慮諸路事體不一。
」诏除四川外,餘路營田可令疾速出賣。
閏七月二十五日,戶部侍郎曾懷言:「諸路未賣沒官田産,計價錢一百四十餘萬貫。
今欲乞下逐路常平司從實估價,再限一季召人承買,二稅與免十之三。
」從之。
九月七日,臣僚言:「在法,品官 之家不得請佃官産,蓋防權勢請托麼。
今乃多用詭名冒占,有數十年不輸顆粒者,逮至許人佃,則又計囑州縣,不肯離業。
乞自今應戶絕沒官田宅,不以有無見佃之人無: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補。
,并令州縣具頃畝間枯,經申戶部,行下常平司估價出賣。
」從之。
四年八月三日,诏:「諸路常平司見賣戶絕沒官田産,及諸州未賣營田,并日下住賣,依舊拘收租課。
其人戶承買而違限納價不足者,所納錢依條沒官。
」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工部侍郎姜诜言:「昨令臨安府出賣王繼元沒官田産、屋宇,其未有承買者尚多。
乞劄下本府,更量減一分價錢。
」從之。
二月一日,臣僚言:「浙西、江東、淮東諸處沙田廬場,多為有力之家請佃功占畝步。
昨據人戶供具,計二百八十餘萬畝,并未曾起理租課。
乞行下估價出賣。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七日,诏戶部開具州縣沒官田産并營田頃畝間枯,分作三等估定價直,具實數申尚書省。
從本部侍郎曾懷請麼。
八年十一月六日,诏:「諸路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已降旨,令常平司開具三等九則價錢。
至今累月,多未報到,或估到價直又太低少。
可委戶部長貳同郎官一員措置,合行事件,限五日條具聞奏。
」戶部條具下項:「一、今來出賣諸路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雖據逐州報到價直,緣當時所委官往往未曾躬親,肥瘠止憑牙吏作弊,或将膏腴作中、下等立價,虧損官錢。
乞下諸路常平司别 委官審驗,具實價申尚書省,俟得指揮,限一月召人承買。
見佃人願買者,就價中與減二分。
其賣到價錢,計綱起發赴行在左藏南庫送納。
一、出賣沒官田産,州委、知通,縣委令、丞,如能究心措畫,縣及二萬貫、州及五萬貫,與減一年磨勘;縣及十萬貫、州及二十萬貫,與轉一官。
若出賣谷遲,或比較數少,申朝廷黜責。
一、諸路安撫、轉運、提刑等司,有拘籍到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等,乞令盡數關報常平司,一就差官措置出賣。
」并從之。
九年正月十五日,诏将作監丞折知常前往浙西,措置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
知常條具下項:「一、乞朝廷劄下浙西常平官,開具營田并沒官田産色額數,估價關報本所。
其出賣田産,除本處當職官吏外,應官戶公吏等,并許依價承買。
價錢委知、通置庫拘收,計綱發赴行在。
一、恐有形勢之家計囑隐名,立價不實,全藉提舉官并知、通、令、佐盡實根括,如官吏所行滅裂,緻有詞訴,許從本所具當職官姓名,申取朝廷指揮。
一、今來竊慮不能曆州縣,欲暫委官前往計置。
如所賣田産率先辦集,乞從本所具職位姓名申朝廷推賞;或所行滅裂,亦當申奏責罰。
一、田産、屋宇産: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補。
,除有人佃賃者合就所估價增錢承買外,間有荒棄田産及隤圮屋宇,欲委知、通、令、佐,再行相視,重裁價直,召人承買。
」并從之。
同日,诏司農丞葉翥,前往浙東措置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
翥條具畫一,大與折知常同。
閏正月七 日,诏:「出賣官田,如實系荒閑無人耕種,或有人戶承買者,與免五年十料稅賦料:原作「科」,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改。
。
」從江東提舉張郯請麼。
二十四日,三省言:「浙西人戶請佃營田,逐年租課并納稻谷充馬料,今既出賣,即合起稅。
乞行下州縣,并令依舊折納稻谷。
」從之。
二十六日,诏浙東提舉司,将人戶承買官産一千貫以上,免差役三年;五千貫以上,免五年;和買并免二年。
其二稅役錢,自令計數供輸。
以措置官言「民戶困于和買,緻有避懼」故麼。
二月四日,诏四川提舉常平司,将諸州戶絕沒官田産、屋宇,委官估價,召人承買。
其營田依昨降指揮,權行住賣,仍舊令人請佃。
先是,資州言:「屬縣有營田,自隋唐以來,人戶請佃為業,雖名營田,與民間二稅田産一同,不應出賣。
」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诏監登聞檢院張孝贲往江東主管官告院,周嗣武往江西措置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
五月三日,诏:「今來出賣營田并沒官田産、屋宇,内有見佃人願承買者,日前連欠,并與蠲放。
或不願買,依舊催理。
」從措置浙西官田所請麼。
十一日,中書門下言:「今來出賣沒官田産并營田,如見佃人願承買,即已施工布種者,依紹興二十八年指揮,聽收當年花利,輸納租課。
」從之。
六月二十五日,權戶部尚書楊倓言:「昨承指揮,令諸路提舉常平司委官根括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今據兩浙、江東、福建、廣東估到價錢四百餘萬貫,竊慮州郡 不即措置,故為遷延。
乞下逐司,限一季出賣。
如無谷違,即與推賞外,有江西、湖南北、廣西、四川等路尚未申到,欲令限一月估價供申。
若有違慢,申朝廷行遣。
其間州縣或有收到價錢,不即起發,移易他用,緻有失陷,其官吏依擅支封樁錢論。
常平司失于覺察,一例施行。
」從之。
七月十六日,臣僚言:「近見戶部申請,諸路并限一季出賣官産,拘錢發納。
且以江東、西、二廣論之,村之間,人戶凋,彌望皆黃茅白葦「望」字下原衍一「望」字,據本書食貨五之三六删。
,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豈有餘力可買官産今州縣迫于期限,且冀厚賞,不免監锢保長,抑勒田鄰。
乞寬以一年之限,戒約州縣不得抑勒。
如有違戾,重置典憲。
」從之。
淳熙元年二月十三日,工部郎中徐子寅言:「昨勸谕正人請佃開耕官莊田畝「正」字前疑脫一「歸」字。
,及一百五十頃以下至一百一十頃以上,部(較)[轄]及二年;一百頃以下至六十頃以上,部轄及四年。
依已降指揮,白身人補正一資,已授真命人,于見今官資上轉一官資。
如元有借補,再功借人。
乞朝廷斟酌,補正即不收所種米斛。
令具各莊的實種過田畝,依立定開耕賞格年限,合補正部轄人姓名,申樞密院。
乞給降付身。
」從之。
根括沒官田産,除兩淮、京西、湖北外,盡行出賣。
始限一季,繼展一年。
已賣者十不及二三。
蓋已賣者,盡皆膏腴之田,富家大姓,計囑官吏牙儈,低估價直,卻将中下之田高其價直,是緻六月十八日,臣僚言:「伏 無人承賣。
今不若且令元佃之家着業納租,一歲之間,猶可得米數十萬石,兼亦不妨一面出賣。
」從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諸路州軍管下未賣田産,如當來所估未緻盡實,即别委官,躬詣田所看驗色額高下,從實裁減,估定實價出賣。
仍開具有無增損田畝以聞。
」從前知池州張掄請麼。
二十四日,工部郎中徐子寅言:「近措置淮東官田,于楚、揚、泰州、盱眙、高郵軍共五十四莊,招集流移歸正種田人一千三百一十五名,老小五千四百二十七口,蓋造屋宇二千四百四十九間,給付耕井農具井:疑當作「牛」。
,開墾田九百一十四頃九畝。
」诏徐子寅特與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五月二十五日,湖廣總領劉邦翰言:「湖北州縣應請佃官田,并歸業人将見耕田土,許自陳,官出戶帖,永為己業,聽從典賣。
将來合輸二稅,分為三限,每年起一分。
若自陳不實,許人告,将所首田給與告人。
」從之。
六月十一日,诏:「民間元佃戶絕田産,既行承買,即是民田,既起理二稅。
其元佃租米,并與蠲除。
」 十月十二日,湖南漕臣李椿言:「本路陸地荒廢甚廣,欲行下所部州縣,委官相驗見荒官地,召人請佃。
止令量納身丁錢,不立租稅,不許佃典賣。
置籍立标,限半年栽種。
限滿不栽種,即從官召人請佃,地利全給佃人,地主不得争占。
」從之。
三年二月四日,诏諸路将出賣田山等并權住賣。
令見佃(入)[人]依舊且行承佃。
其已承買納錢未 足,與展限一季。
從臣僚請麼。
二十四日,诏:「官田所限十日結局,其已、未起錢,專委戶部郎官嚴緊拘催,赴封樁庫交納。
」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官員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往往州縣不問年限拘占,以緻人戶無業可歸,或間有災傷,須令舊數輸納租課。
如有似此去處,并仰日下依條改正除放。
如尚敢違戾,許人戶越訴。
」六年、九年明堂赦同。
十二月三日,诏:「諸路沒官田産,皆咤公吏受贓、劫盜停贓,拘籍入官。
已經賣絕者,不許翻論;或果冤抑須改正者,止給元價,不得複追買人。
」從中書門下省請麼。
六年二月三日,軍器監主簿陳杞言:「乞将沒官田、沙田等出賣。
」上曰:「在官之田不賣,徒為有力者計囑州縣請佃占據,不若出賣,則苒稅可補常賦。
」于是诏應沒官田産、屋宇并營田等,并委提舉司措置出賣。
六月七日,诏:「諸路拘沒到入官田産,令提舉常平司且住出賣,候農隙日,委官核實。
如見得依法合拘沒之數,别無詞訟,令官吏(給)[結]罪保明以聞。
」從浙東提舉姚宗之請麼。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冒佃官田,限一季,聽經官自陳。
其欺隐過稅租,并與除放。
」十二年郊、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年十月十七日,浙西提舉王尚之言:「近根括到平江府五縣自淳熙三年以前出賣不盡官田及以後新收田畝,創置簿籍,抄上畝步、佃戶租課數目,若私家之砧基簿者,庶幾有以谷考。
隻平江一府,已根括到田 産一十二萬四千二百三畝一角九步,歲收官租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三石一鬥二升九合,本司自行差官交納,别置租課簿發下諸縣,委自令佐拘催銷落,庶使常平官租歲有所收,或遇歉歲,得以接濟。
」诏:「其田籍,令尚書省用印給付浙西提舉司,行下所部州軍遵依施行。
」 十二年八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兩淮州軍人戶見功占田土,内未耕荒田,淳熙七年五月指揮,限五年開墾。
其已耕熟田,淳熙十一年十二月指揮,展限一年,令人戶陳首,起理稅租。
如限滿不首,或所首不盡,許人陳告。
照得逐項功占田畝,并合至今年限滿,若不再與展限,竊慮尚有未首數目。
」诏并自來年為始,更與展限一年。
如出限不首,或所首未盡,許諸色人陳告,照應節次已降指揮,以見占田給賞,将犯人依條施行。
日後更不再展。
」是日,進呈前知蕲州趙彥丞奏淮民冒占官田。
王淮等奏:「雖有指揮,許人自首,終是不肯盡首,所以屢降指揮。
」上曰:「并自來年為始,更與展一年,日後更不再展。
」十一月二十五日,淮西提舉、兼轉運提刑方有開言:「安豐軍奏,乞将民戶未開荒田,更與展限一年。
奉旨,令淮西提刑方有開詳所奏事理,及照應去年八月三日已降指揮,疾速具申尚書省。
有開照應:淮鄉地廣人稀,先遭殘破之後,民力方漸稍蘇。
若不更與存恤展限,恐失朝廷撫摩邊殁之意。
欲将兩淮人戶功占未耕荒田, 候今年限滿日,更與展一年,令其申首。
如限滿不首,或所首未盡,許諸色人陳告,以見占田給賞,将犯人依條施行,日後更不再展。
」從之。
淳熙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原書于「淳熙十四年」右旁注雲:「抄後」。
,诏:「兩淮人戶功占未耕荒田,候歲終,更與展限三年,令申官自首。
如限滿不首,或所首不盡,諸色人陳告,以限占田給賞限:疑當作「見」。
,将犯人依條施行。
仍令州軍多出文暝曉谕。
」以淮西安撫司言「安豐軍壽春、安豐、六安、霍丘四縣居民常升等狀:蒙朝廷屢行寬恤,及官司勸谕,令認産着業。
升平經官識認田土平經:疑有誤。
,在戶送納官課。
自幹道以來,承準朝廷指揮,立以年限,升等假貸種糧,置牛犋,開墾營運。
未幾,咤累歲旱傷,客戶星散,是緻荒廢。
昨蒙本軍申乞再限年,邊民頗有生理,得以安業。
今歲粗成簿熟,第緣春間瘟疫流行,耕牛死損,不免變賣物業買牛。
荊漢間動經半年,緻有未耕之田。
又況當來雖蒙展限,多是一年,未嘗有立定經麼之法。
其不逞之徒,于年限未滿之前,妄行指射田産,故意搔擾,令邊民不得安迹。
今來升等,乞自淳熙十五年為始,展限三年,立為定限。
令邊民恪意開耕。
升等情願于三年限内,每年于見納夏秋課子上增二分,俟耕遍日,别聽官中指揮。
如三年限滿,尚有荒閑田土,不以多寡,乞盡數拘管入官,聽從官司自行措置,不敢複有陳請。
」故有是命。
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戶部言:「竊詳在法,諸沒官田産,州縣不報所隸監 司拘收者,杖一百,吏人仍勒停,永不收叙,許人告。
紹興二十三年十月五日已降指揮,令諸路常平司行下州縣,今後拘收到諸色沒官田産屋宇,并司獄承勘公事合拘收田産,關報常平司拘收,措置佃賃。
續降指揮:諸道使者,各有司存人戶詞訴,自合經所屬監司,不許侵互受理。
前項條法指揮,已自詳備。
蓋緣州縣,卻将已拘沒到田産、屋宇等,擅行撥充贍學,或與寺蹑,及将合拘收佃賃租課,妄作名色支用,不即關報所隸監司。
其已沒官田産,往往并不照條與奪,就經它司,便行下給還。
所是請佃田産多是應付請求,亦不從條施行。
今相度,乞下諸路州縣并監司,仰照應前項見行條法及已降指揮,如今後應有依條合行拘籍沒官田産、屋宇等,實時關報所隸監司拘收,開具頃畝、間枯,将合收佃賃租課報常平司拘催,盡行撥入常平。
如或州縣尚敢違戾,從提舉按劾施行。
所是人戶理訴沒官田産,自合次第經由所屬監司。
若所斷不當,果有冤抑,仰合行改正,給還請佃者,重行勘證詣實。
如見得委合改正,給還請佃,即具前後咤依,報提舉常平司銷豁改正,給佃施行。
庶幾不緻走失常平租課窠名,亦革它司請求擅自行下給佃,及州縣妄用之弊。
」從之。
先是,新除浙西提刑勾昌泰劄子:「常平之官,專以為百姓根本之備。
其豐兇斂散,自有成法外,所有沒官田産,一頃亦合拘收,租課添 入常平。
緣常平雖專司,其沒官田産,卻有立法處。
其諸司各随私意,不一一拘入常平,或撥以贍學,或與寺蹑,或别名色,樁作本州島本縣支用。
夫沒之于百姓,當用之于百姓,此常平之意麼。
今徇私之吏,乃敢妄立名件如此。
乞朝廷專立一法,如諸司及州縣沒到田産,或有違法不拘入常平者,并科違制。
庶幾常平根本漸富,以待兇年;其二,沒官田産,雖專屬常平,令諸司皆得與聞。
間有狡猾之人,更不經由提舉司,撰造事端,經由他司,稱拘沒不當,或隐下事由,就它司請佃。
其它司便行下州縣,給還或給佃,多是應副請求,不顧條法。
洎至提舉司點檢,再行拘收,則人戶執他司已斷,敢行不伏;或經台部,詞訴紛纭。
欲乞朝廷專立一法,如今後人戶訴沒官田産拘沒不當,及欲請佃,隻得經由提舉司受理,庶以杜絕他司應副請求之弊。
而沒官田産,不敢朘削。
」奉旨:令戶部相度措置聞奏。
以措置來上,故有是命。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在法,沒官戶絕之産,逐時牓賣。
收到價錢,常平封樁。
近年州縣不複牓賣,其産歲歲增多,盡為猾吏隐匿,頑民冒占。
乞舉行出賣指揮,盡數委官籴米,添樁州縣常平米少處,增修水旱之備。
」從之。
于是诏(舉)[諸]近降指揮,從臣僚之請,将常平司路提舉司,将截日以後拘到田産,并置籍,依條估賣。
其價錢令本司認數樁收,每季開具申尚書省取旨。
以臣僚言:「伏 見管沒官田産盡行出賣,專充常平籴本。
此誠今日先務麼。
臣謂自今以前,所有官田,朝廷見行措置,不敢複言。
乞自(令)[今]以後,依舊用常平免役之令,如遇州縣拘到沒官田産,并聽随時出賣。
所收價錢,專充常平籴本。
庶幾積累本錢(銷)[稍]多,豐籴歉粜,循環無窮,雖有水旱之變,不足慮麼。
」故有是诏。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十一日,浙西提舉史彌正言:「浙東路見出賣常平戶絕等官産,如臨安一郡,歲支米八千餘石。
今若盡賣常平田産,則租課不複可得,他日戶口日增,所支乞丐等錢米益廣,則義倉所入,将盡耗于此。
所謂水旱之備,全無指準。
乞将本路沒官田産,及常平圍田已籍在進冊者,免行估價出賣。
所得租課,專充老疾貧乏丐等人支遣,卻将州縣逐年所納義倉,依法樁積。
脫有水旱,州縣既皆有備,免緻煩擾朝廷。
其淳熙十四年九月以後續收常平沒官田産,依已降指揮,見行出賣。
其間未盡田尚有二萬一千餘畝,歲收官租二千五百餘石。
如蒙并免出賣,臣當逐一籍之進冊,日後若更有增添,庶可了得本路八州每歲老疾貧乏乞丐等支用。
」從之。
紹熙二年六月十五日,诏:「平江府常熟縣拘沒到娉光嗣田六百一十五畝一十步,令提舉司出牓,召人承佃。
歲收課子,以為赈濟之備。
」先是,有旨:撥賜本州島通神庵,永遠為業。
既而臣僚論奏,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