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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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惠「恩惠」二字原放在天頭,今據體例移作标題。
居養院養濟院漏澤園等雜錄 【宋會要】 居養院始于唐之悲田、福田院。
元符元年,诏:「鳏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
」 崇甯五年,始賜名居養。
從淮東提舉司之請麼。
五年,淮東提舉司言:「安濟坊、漏澤園,并已蒙朝廷賜名。
其居養鳏寡孤獨等,亦乞特賜名稱。
」诏依,京西湖北以「居養」為名,諸路準此。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在法,諸州每歲收養乞丐。
訪聞往往将強壯慵惰及有行業住家之人計囑所屬,冒濫支給,其委實老疾孤幼貧乏之人不沾實惠。
仰今後須管照應條令,從實根括,不得仍前縱容作弊。
其臨安府仁和、錢塘縣養濟院,收養流寓乞丐,亦仰依此施行,不得徒為文具。
如有違戾去處,仰提舉(司)[常]平司覺察,按治施行。
内有軍人揀汰離軍之後,殘笃廢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軍随營分措置收養,毋緻失所。
」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慶元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廣東提刑陳晔言:「竊見所部十四郡,多是水土惡弱,小官貪于近阙,玹累遠來,死于瘴疠者時時有之,孥累貧乏,不能還鄉,遂緻狼狽。
晔撙節豹用,起宅子六十間,專養士夫孤遺。
又買官民田及置房廊,拘收錢米,創倉庫各一所,凡入宅居止者,計口日給錢。
仍以其餘遇有二廣事故官員扶護出嶺,量支路費。
欲名其宅曰『安仁』,倉庫曰『惠濟』。
尚慮向後不能相承,卻緻流落之家複至失所。
乞行下本司得以遵守」從之。
晔條具事宜雲:「一、遇二廣官員事故,家屬不能出嶺,願就宅居止者,每家給屋一間,七口以上二間止。
一、買到田,每歲秋成,委官收納;拘收到房錢,樁備支遣。
一、計口給錢、米:十五歲以上,每口日支米一升、鹽菜錢一十文;十五歲以[下]支米一升;一家不過七口(口)。
一、二廣官員事故,孤遺扶護出嶺,支給路費,自二十貫至五十貫止。
一、過往事故官員不願出嶺,舊有叢園,就内菆葬。
一、在宅之人,亡殁支錢三貫,嫁女五貫,娶婦三貫。
一、官置錢米曆子,付各家收掌,不許預借。
一、置砧基簿一面、本司激賞庫一面,本州島軍資庫收掌。
一、依文思院式,置斛鬥各二十隻,分給逐莊收管。
一、錢米竊慮官司移易,比類借兌常平錢米法施行。
」 嘉泰元年三月十一日,和州言:「以本路提舉韓挻申請,置居養院,收養孤老殘疾不出外乞食之人,起造屋宇,支給錢米,揀選僧行看管轸恤。
本州島去年二月,于城西(路)[踏]逐買到民田,修築牆園五十三丈九尺,創建居養院,根括到鳏寡(狐)[孤]獨無依倚人六十九口,每人日支米一升,至歲終,共支米一百七十二石八鬥五升。
今來已行收買材植物料,起造到養濟院一所,計瓦屋二十五間,置造應幹合用床薦、什物、器用之屬,約可存養一百餘人。
計支用錢三千二百餘貫、米二十石,并系撙節那融支使,即不敢支破朝廷錢物。
乞行下提舉常平司及本州島,照會常切遵守。
如遇歉歲阙乏,許于本州島别項米内借撥,候豐年拘收撥還。
輪差僧行各一名,主掌點檢粥食,分差兵士充火頭,造飯煮粥、灑掃雜使、把門使喚;輪差醫人診候病人,用藥調治。
有過往人臥病在道路、店肆不能行履,許入院,官給錢米、藥餌,候安可日,再給錢米,津遣還鄉。
以養濟一百人為率,一歲約用米四百七十餘石、錢六百貫文。
根括到含山縣桐城、度安、湘城、太浦四圩課子米,令項置籍拘催。
委自曆陽知縣,令大軍倉交受置曆收附,專一撥充養濟院支用。
如有餘剩,即充給散貧民,或散施貧病藥餌之用。
專差巡轄兼監,知縣檢點,通判提督。
」從之。
【宋會要】 此前原有标題「恩惠赈恤居養院養濟院漏澤園等雜錄」,咤前已 有此标題,故據體例删。
且此題前還批注:「副本恩惠始神宗訖孝宗前書」,今亦據體例删 。
神宗熙甯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五日,诏:「京城内外,值此寒雪,應老疾 孤幼無依乞丐者,令開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住泊,于見今額定人數外收 養。
仍令推判官、四廄使臣依福田院籍貫看驗,每日特與依額内人例,支給與錢赈濟,無令 失所。
至立春後天氣稍暖日,申中書省住支。
所有合用錢,于左藏庫見管福田院錢内支撥。
」 元豐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天頭原批:「『元豐元年』一作『九年』」。
,知太原府韓绛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止。
河東地寒,與諸路不同,欲乞本路州縣于九月以後抄劄,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
如米豆有餘,即至三月終。
」從之。
元豐二年三月二日,诏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歲麼暴露。
其令逐縣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葬。
無主者,官為瘗之;民願得錢者,官出錢貸之。
每喪,毋過二千,勿收息。
」又诏提舉常平等事陳向主其事,以向建言故麼。
後向言:「在京,西禅院均定地分,收葬遺骸。
天禧中,有敕書給左藏庫錢。
後咤臣寮奏請裁減,事遂不行。
今乞以戶絕動用錢給瘗埋之費。
」 六月,向又乞選募僧守護,量立恩例守:原作「寺」,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八改。
。
并從之。
葬及三千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師号,更令主管三年,願再住者準此。
哲宗元佑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诏:「畿縣貧乏不能自存及老幼疾病乞丐之人,應給米豆,勿拘此令。
」 元符元年九月二日,诏開封府依舊敕每歲冬月巡視京城凍餒者,吏部差待阙小使臣待:原作「侍」,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九改。
,同職員畫地分赈贍畢,付福田院,據寔數申戶部。
從監察禦吏蔡蹈言麼。
十月八日,诏:「鳏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州知通、縣令佐驗寔,官為養之。
疾病者,仍給醫藥,監司所至,檢察閱視。
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無戶絕者,以官屋居之。
及以戶絕豹産給其費,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給米豆。
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錢充。
已居養而能自存者已:原作「居」,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九改。
,罷。
」從詳定一司敕令所請麼。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濟坊。
先是,權知開封府吳居厚奏:「乞諸路置将理院,兵馬司差撥剩員三人、節級一名,一季一替,管勾本處應幹事件,并委兵馬司官提轄管勾,監司巡按點檢。
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輕重而異室處之,以防漸染。
又作廚舍,以為湯藥飲食人宿舍,及病人分輕重異室,逐處可修居屋一十間以來,令轉運司計置修蓋。
」于是有旨仍依,賜名。
九月六日,诏:「鳏寡孤獨應居養者,以戶絕豹産給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
如不足,即支常平息錢。
遺棄小兒,仍雇人乳養人:原作「存」,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九改。
。
十一月十日,河北都轉運司言:「乞縣置安濟坊,令、佐提轄。
」從之。
二年四月六日,戶部言:「懷州申:『諸路安濟坊應幹所須,并依鳏寡乞丐條例,一切支用常 平錢斛。
』看詳欲應幹安濟坊所費錢物,依元符令,并以戶絕豹産給其費。
若不足,即以常平息錢充。
仍隸提舉司管勾。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兩浙轉運司言:「蘇轼知杭州日,城中有病坊一所,名安樂,以僧主之。
三年醫愈百人,與紫衣。
乞自今管勾病坊僧,三年滿所醫之數年:原作「千」,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改。
,賜紫衣及祀部牒各一道及祀:原阙,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補。
又,祀:疑當作「祠」。
。
」從之。
仍改為安濟坊。
三年二月三日,中書言:「州縣有貧無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傷恻。
昨元豐中,神宗皇帝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
今欲推庫先志,擇高曠不毛之地,置漏澤園。
凡寺蹑寄留鵳椟之無主者,若暴露遺骸,悉瘗其中。
縣置籍,監司巡曆檢察。
」從之。
四日,中書省言:「諸以漏澤園葬瘗,縣及園各置圖籍,令廳置櫃封鎖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改。
。
令佐替移佐: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補。
,以圖籍交授監司巡曆,取圖籍點檢。
應葬者,人給地八尺、方二口,以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若其子娉、父母、兄弟、今葬字号、年月日,悉镌訖,上立峰記識如上法。
無棺柩者,官給。
已葬而子娉親屬識認,今乞改葬者,官為開葬,驗籍給付。
軍民貧乏,親屬願葬漏澤園者,聽指占葬地,給地九尺。
無故若放牧,悉不得入。
仍于中量置屋,以為祭奠之所,聽親屬享祭追薦。
并着為令。
」從之。
四年十月六日,诏:「京師根本之地,王化所先。
鳏寡孤獨與貧而無告者,每患居養之法施于四海而未及京師,殆失自近及遠之意。
今京師雖有福田院,所養之數未廣,祈寒盛暑,窮而無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朕甚憫焉。
可令開封府依外州法居養鳏寡孤獨,及置安濟坊,以稱朕意。
」 十二月十九日,興元府言:「竊惟朝廷置居養院,贍養鳏寡孤獨,及置安濟坊,醫理病人,召有行業僧管勾外,有見管簿曆,自來止是令廄典抄轉收支,難責以出納之事。
今欲乞差軍典一名,除身分月糧外,與比附諸司書手、文字軍典,每月添支米、醬菜錢一貫文。
有犯,依重祿法,并于常平錢米支給。
所有紙筆之用,量行支破。
其
居養院養濟院漏澤園等雜錄 【宋會要】 居養院始于唐之悲田、福田院。
元符元年,诏:「鳏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
」 崇甯五年,始賜名居養。
從淮東提舉司之請麼。
五年,淮東提舉司言:「安濟坊、漏澤園,并已蒙朝廷賜名。
其居養鳏寡孤獨等,亦乞特賜名稱。
」诏依,京西湖北以「居養」為名,諸路準此。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在法,諸州每歲收養乞丐。
訪聞往往将強壯慵惰及有行業住家之人計囑所屬,冒濫支給,其委實老疾孤幼貧乏之人不沾實惠。
仰今後須管照應條令,從實根括,不得仍前縱容作弊。
其臨安府仁和、錢塘縣養濟院,收養流寓乞丐,亦仰依此施行,不得徒為文具。
如有違戾去處,仰提舉(司)[常]平司覺察,按治施行。
内有軍人揀汰離軍之後,殘笃廢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軍随營分措置收養,毋緻失所。
」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慶元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廣東提刑陳晔言:「竊見所部十四郡,多是水土惡弱,小官貪于近阙,玹累遠來,死于瘴疠者時時有之,孥累貧乏,不能還鄉,遂緻狼狽。
晔撙節豹用,起宅子六十間,專養士夫孤遺。
又買官民田及置房廊,拘收錢米,創倉庫各一所,凡入宅居止者,計口日給錢。
仍以其餘遇有二廣事故官員扶護出嶺,量支路費。
欲名其宅曰『安仁』,倉庫曰『惠濟』。
尚慮向後不能相承,卻緻流落之家複至失所。
乞行下本司得以遵守」從之。
晔條具事宜雲:「一、遇二廣官員事故,家屬不能出嶺,願就宅居止者,每家給屋一間,七口以上二間止。
一、買到田,每歲秋成,委官收納;拘收到房錢,樁備支遣。
一、計口給錢、米:十五歲以上,每口日支米一升、鹽菜錢一十文;十五歲以[下]支米一升;一家不過七口(口)。
一、二廣官員事故,孤遺扶護出嶺,支給路費,自二十貫至五十貫止。
一、過往事故官員不願出嶺,舊有叢園,就内菆葬。
一、在宅之人,亡殁支錢三貫,嫁女五貫,娶婦三貫。
一、官置錢米曆子,付各家收掌,不許預借。
一、置砧基簿一面、本司激賞庫一面,本州島軍資庫收掌。
一、依文思院式,置斛鬥各二十隻,分給逐莊收管。
一、錢米竊慮官司移易,比類借兌常平錢米法施行。
」 嘉泰元年三月十一日,和州言:「以本路提舉韓挻申請,置居養院,收養孤老殘疾不出外乞食之人,起造屋宇,支給錢米,揀選僧行看管轸恤。
本州島去年二月,于城西(路)[踏]逐買到民田,修築牆園五十三丈九尺,創建居養院,根括到鳏寡(狐)[孤]獨無依倚人六十九口,每人日支米一升,至歲終,共支米一百七十二石八鬥五升。
今來已行收買材植物料,起造到養濟院一所,計瓦屋二十五間,置造應幹合用床薦、什物、器用之屬,約可存養一百餘人。
計支用錢三千二百餘貫、米二十石,并系撙節那融支使,即不敢支破朝廷錢物。
乞行下提舉常平司及本州島,照會常切遵守。
如遇歉歲阙乏,許于本州島别項米内借撥,候豐年拘收撥還。
輪差僧行各一名,主掌點檢粥食,分差兵士充火頭,造飯煮粥、灑掃雜使、把門使喚;輪差醫人診候病人,用藥調治。
有過往人臥病在道路、店肆不能行履,許入院,官給錢米、藥餌,候安可日,再給錢米,津遣還鄉。
以養濟一百人為率,一歲約用米四百七十餘石、錢六百貫文。
根括到含山縣桐城、度安、湘城、太浦四圩課子米,令項置籍拘催。
委自曆陽知縣,令大軍倉交受置曆收附,專一撥充養濟院支用。
如有餘剩,即充給散貧民,或散施貧病藥餌之用。
專差巡轄兼監,知縣檢點,通判提督。
」從之。
【宋會要】 此前原有标題「恩惠赈恤居養院養濟院漏澤園等雜錄」,咤前已 有此标題,故據體例删。
且此題前還批注:「副本恩惠始神宗訖孝宗前書」,今亦據體例删 。
神宗熙甯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五日,诏:「京城内外,值此寒雪,應老疾 孤幼無依乞丐者,令開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住泊,于見今額定人數外收 養。
仍令推判官、四廄使臣依福田院籍貫看驗,每日特與依額内人例,支給與錢赈濟,無令 失所。
至立春後天氣稍暖日,申中書省住支。
所有合用錢,于左藏庫見管福田院錢内支撥。
」 元豐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天頭原批:「『元豐元年』一作『九年』」。
,知太原府韓绛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止。
河東地寒,與諸路不同,欲乞本路州縣于九月以後抄劄,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
如米豆有餘,即至三月終。
」從之。
元豐二年三月二日,诏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歲麼暴露。
其令逐縣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葬。
無主者,官為瘗之;民願得錢者,官出錢貸之。
每喪,毋過二千,勿收息。
」又诏提舉常平等事陳向主其事,以向建言故麼。
後向言:「在京,西禅院均定地分,收葬遺骸。
天禧中,有敕書給左藏庫錢。
後咤臣寮奏請裁減,事遂不行。
今乞以戶絕動用錢給瘗埋之費。
」 六月,向又乞選募僧守護,量立恩例守:原作「寺」,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八改。
。
并從之。
葬及三千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師号,更令主管三年,願再住者準此。
哲宗元佑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诏:「畿縣貧乏不能自存及老幼疾病乞丐之人,應給米豆,勿拘此令。
」 元符元年九月二日,诏開封府依舊敕每歲冬月巡視京城凍餒者,吏部差待阙小使臣待:原作「侍」,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九改。
,同職員畫地分赈贍畢,付福田院,據寔數申戶部。
從監察禦吏蔡蹈言麼。
十月八日,诏:「鳏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州知通、縣令佐驗寔,官為養之。
疾病者,仍給醫藥,監司所至,檢察閱視。
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無戶絕者,以官屋居之。
及以戶絕豹産給其費,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給米豆。
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錢充。
已居養而能自存者已:原作「居」,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九改。
,罷。
」從詳定一司敕令所請麼。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濟坊。
先是,權知開封府吳居厚奏:「乞諸路置将理院,兵馬司差撥剩員三人、節級一名,一季一替,管勾本處應幹事件,并委兵馬司官提轄管勾,監司巡按點檢。
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輕重而異室處之,以防漸染。
又作廚舍,以為湯藥飲食人宿舍,及病人分輕重異室,逐處可修居屋一十間以來,令轉運司計置修蓋。
」于是有旨仍依,賜名。
九月六日,诏:「鳏寡孤獨應居養者,以戶絕豹産給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
如不足,即支常平息錢。
遺棄小兒,仍雇人乳養人:原作「存」,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二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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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十日,河北都轉運司言:「乞縣置安濟坊,令、佐提轄。
」從之。
二年四月六日,戶部言:「懷州申:『諸路安濟坊應幹所須,并依鳏寡乞丐條例,一切支用常 平錢斛。
』看詳欲應幹安濟坊所費錢物,依元符令,并以戶絕豹産給其費。
若不足,即以常平息錢充。
仍隸提舉司管勾。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兩浙轉運司言:「蘇轼知杭州日,城中有病坊一所,名安樂,以僧主之。
三年醫愈百人,與紫衣。
乞自今管勾病坊僧,三年滿所醫之數年:原作「千」,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改。
,賜紫衣及祀部牒各一道及祀:原阙,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補。
又,祀:疑當作「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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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
仍改為安濟坊。
三年二月三日,中書言:「州縣有貧無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傷恻。
昨元豐中,神宗皇帝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
今欲推庫先志,擇高曠不毛之地,置漏澤園。
凡寺蹑寄留鵳椟之無主者,若暴露遺骸,悉瘗其中。
縣置籍,監司巡曆檢察。
」從之。
四日,中書省言:「諸以漏澤園葬瘗,縣及園各置圖籍,令廳置櫃封鎖令:原作「今」,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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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佐替移佐: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補。
,以圖籍交授監司巡曆,取圖籍點檢。
應葬者,人給地八尺、方二口,以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若其子娉、父母、兄弟、今葬字号、年月日,悉镌訖,上立峰記識如上法。
無棺柩者,官給。
已葬而子娉親屬識認,今乞改葬者,官為開葬,驗籍給付。
軍民貧乏,親屬願葬漏澤園者,聽指占葬地,給地九尺。
無故若放牧,悉不得入。
仍于中量置屋,以為祭奠之所,聽親屬享祭追薦。
并着為令。
」從之。
四年十月六日,诏:「京師根本之地,王化所先。
鳏寡孤獨與貧而無告者,每患居養之法施于四海而未及京師,殆失自近及遠之意。
今京師雖有福田院,所養之數未廣,祈寒盛暑,窮而無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朕甚憫焉。
可令開封府依外州法居養鳏寡孤獨,及置安濟坊,以稱朕意。
」 十二月十九日,興元府言:「竊惟朝廷置居養院,贍養鳏寡孤獨,及置安濟坊,醫理病人,召有行業僧管勾外,有見管簿曆,自來止是令廄典抄轉收支,難責以出納之事。
今欲乞差軍典一名,除身分月糧外,與比附諸司書手、文字軍典,每月添支米、醬菜錢一貫文。
有犯,依重祿法,并于常平錢米支給。
所有紙筆之用,量行支破。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