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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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縣,差本縣手分一名兼管抄轉收支,一年一替。
如蒙施行,乞下有司,頒降諸路常平倉司施行。
」從之。
二十八日,诏:「自京師至外路,皆行居養法,及置安濟坊。
猶慮雖非鳏寡孤獨而癃老疾廢,委是貧乏是:原作「自」,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改。
,寔不能自存,緣拘文,遂不與居養,朕甚憫焉。
可立條,委當職官審察詣寔條委:原作「委條」,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乙。
,許與居養居: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補。
。
速着文行下。
其安濟坊,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療痊失痊:原作「瘗」,據本書《補編》第三○九頁改。
,歲終考會人數,以為殿最。
仍立定賞罰條格,或佗司奉行不謹,緻德澤不能下究,外路委提舉常平司、京畿委提點刑獄司,常切檢察。
外路仍兼許佗司分巡,皆得受訴;都城内,仍許禦史台糾劾。
」 五年八月十一日,诏:「諸漏澤園、安濟坊,州縣辄限人數,責保正長以無病及已葬人充者葬:原作「杖」,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改。
,杖一百。
仍先次施行。
」 二十一日,尚書省言:「新差江南西路轉運判官祖理奏:『竊見漏澤 園州縣奉行尚或滅裂,埋瘗不深,遂緻暴露,未副陛下所以愛民之意。
望詢訪州縣,凡漏澤園收瘗遺骸,并深三尺。
或不深三尺而緻暴露者,宜令監司覺察,按劾以聞。
』」從之。
九月二日,诏曰:「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圖,以惠天下窮民。
比嘗申饬,聞稍就緒,尚慮州縣怠于奉行,失于檢察,仁澤未究。
仰提舉常平司倍功提按,毋緻文具滅裂。
城寨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許依諸縣條例增置,務使惠及無告,以稱朕意。
」 十月九日,淮東提舉司言:「安濟坊、漏澤園,并已蒙朝廷賜名。
其居養鳏寡孤獨等,亦乞特賜名稱,以昭惠澤。
」戶部契勘:「已降都省批狀狀:原作「奏」,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二改。
,京西北路提舉司申請以『居養院』稱呼。
」诏依所申,以「居養院」為名,諸路準此。
大蹑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居養鳏寡孤獨之人,其老者并年五十以上,許行收養。
諸路依此。
」先是,崇甯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内一項雲:「已诏天下置安濟坊、漏澤園,訪聞州縣但為文具,未盡如法。
并仰監司咤巡按檢舉,委曲檢校,每季具已較正數及施行逐件事理,次第聞奏。
」至是,河東路提點刑獄點檢到事件,故有是诏。
八月二十七日,真定府言:「居養院、安濟坊兩處所管出納官物,并日逐抄轉簿曆及供報文字,委是繁多,若共差軍典一名,顯見兩處勾當不前。
伏望各差軍典一名,并添支錢米等,并乞依已得指揮。
」從之。
諸路依此。
閏十月,诏:「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無衣赤露,往往倒于街衢。
其居養院,止居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
應遇冬寒雨雪,有無衣服赤露人,并收入居養院,并依居養院法。
」 二年四月五日,知荊南府席震等言:「枝江縣居養人鹹通一百一歲,已下縣依條就賜絹、米、酒訖已:原作「依」,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二改。
。
契勘居養人年八十以上,依條許支新色白米及柴錢色:原作「邑」;柴:原作「紫」,均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三改。
;九十以上,每日更增給醬菜錢二十文醬:原作「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三改。
,夏月支布衣,冬月衲衣絮被。
況如鹹通年踰百歲,若循前項八、九十之例,竊慮未稱朝廷惠民之政。
欲将居養人鹹通每日添給肉食錢,并見增給醬菜,通為錢三十文省,冬月給綿絹衣被,夏單絹紗、裝着。
仍乞諸路有百歲以上之人,亦依此施行。
」從之。
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鹿縣水,本縣官、私房等盡被渰浸。
」诏見在人戶如法赈濟。
如有孤遺及小兒,并側近居養院收養。
詳見恤災門。
三年四月二日手诏:「居養、安濟、漏澤,為仁政先,欲鳏寡孤獨、養生送死各不失所而已。
聞諸縣奉行太過,甚者至于許供張,備酒馔,不無苛擾。
其立法禁止,無令過有姑息。
」 十二月十六日,三省言:「戶部奏:『诏居養、安濟日來官司奉法太過,緻州縣受弊,可申明禁止,務在适中。
看詳自降元符法,節次官司起請增添。
若依舊遵用,慮諸路奉法不一。
欲依元符令并崇甯五年秋頒條施行。
』」诏改昨頒條注文内「癃老」作「廢、笃疾」癃老:原作「疾廢」,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三改。
,并依所奏并罷。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诏 :「鳏寡孤獨,古之窮民,生者養之,病者藥之,死者葬之,惠亦厚矣。
比年有司蹑望,殊失本指。
至或置蚊帳,給肉食,許祭醮許:原脫,據本書《補編》第三○九頁補。
,功贈典,日用即廣,縻費無藝。
少且壯者,遊惰無圖惰:原作「情」,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四改。
,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
應州縣以前所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許存留外,仰并遵守元符令,餘更不施行。
開封府創置坊院悉罷,見在人并歸四福田院,依舊法施行。
遇歲歉、大寒,州縣申監司,在京申開封府,并聞奏聽旨。
内遺棄小兒委寔須乳者,所在保明,聽依崇甯元年法雇乳。
」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天頭原批:「正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二日,十一月十九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四年二月一日。
」按:即以上幾條應按此順序排列。
,诏:「居養鳏寡孤獨等人,昨降指揮并遵守元符令,自合逐年依條施行,不須聞奏聽旨外,如遇歉歲或大寒,合别功優恤。
若須候聞奏得旨施行,竊恐後時,仰提舉司審度施行訖奏,諸路依此。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居養、安濟,仁政之大者,方冬初寒,宜務收恤。
諸州郡或廢,當職官停替,開具供申,并令開封府依此檢察。
」 九月二十二日,诏:「今歲節令差早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四改。
,即今天氣稍寒。
令開封府自今便巡觑收養寒凍倒卧并無衣赤露乞丐人。
」 十一月十九日,尚書省言:「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比來提舉常平司官全不複省察,民之無告,坐視不救,甚失朝廷惠養之意。
」诏自今居養、安濟、漏澤園事,轉運、提刑、鹽香司并許按舉。
在京委禦史台彈奏。
四年二月一日,兩浙轉運司言:「鎮江府在城并丹徒縣居養院、安濟坊,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給散孤老孱弱之人,未副惠養之意。
兼用布絮被支費錢數不多,即非過有濫支錢物。
欲應居養院、安濟坊寒月許置布絮被給散蓋卧。
」诏依所乞,許置。
諸路依此。
二日,臣寮言:「訪聞諸路民之寔老而正當居養、寔病而真欲安濟者,往往以親戚識認為名,虛立案牍,随時遣逐,使法當收恤者複被其害。
官吏相蒙,無以檢察。
欲令今後州縣居養、安濟人,遇有親戚識認處,委不幹礙官一員驗寔,若詐冒及保明不寔,與同罪。
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免。
」從之。
四月十八日,新知(穎)[颍]昌府崔直躬言:「朝廷以居養、安濟惠濟鳏寡孤獨,欲冬月遇寒雪異常,許權不限數支訖聞奏。
」從之。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居養院見居養民民:原作「居」,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五改。
,合止此月二十日住罷,可更展限十日。
」 六年正月五日,知福州趙靖言:「鳏寡孤獨居養、安濟之法,自崇甯以來,每歲全活者無慮億萬。
乞诏有司歲終總諸路全活之數,宣付史餐。
」從之。
十月十八日,開封府尹王革言:「本府令,每歲冬月,吏部差小使臣,于都城裡外救寒凍倒卧,并拘收無衣赤露乞丐人送居養院收養。
會到吏部所差當短使人即無酬獎。
惟已經短使再差,或借差及三月以上,減一年半;兩月以上,減一年;一月以上,減半年磨勘勘:原作「看」,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五改。
,止是短使專法,本府别無立定酬賞。
欲今後應救濟無遺阙,除省部依短使酬 賞外,管勾四月以上,特減二年磨勘;不及四月者,以管勾過月日比附省部短使,依減年酬賞。
」從之。
七年七月四日,成都府路提舉常平司言:「準敕,成都府路提舉常平司所請居養院孤貧小兒内有可教導之人,欲乞入小學聽讀。
本司遵奉施行外,所有逐人衣服襕鞹,欲乞于本司常平頭子錢内支給置造。
仍乞與免入齋之用。
」诏依,餘路依此。
八月十六日,提舉淮南東路常平等事鄒子崇言:「凡居養院遺棄小兒,許宮蹑、寺院養為童行,庶得所歸。
」從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諸州縣鎮寨及鄉村道路,遇寒月,過往軍民有寒凍僵仆之人,地分合幹人實時扶舁,送近便居養院,量給錢、米救濟。
不願入院者,津遣出界。
違而不送者,委令、佐及本地分當職官覺察分:原作「方」,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六改。
,監司巡曆所至點檢。
」 宣和元年五月九日,诏:「居養、安濟等法,歲麼寖隳,吏滋不虔虔:原作「處」,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六改。
。
可令諸路監司、廉訪使者分行所部,有不虔者,劾之,重寘于法。
」 二年六月十九日,诏:「居養、安濟、漏澤之法。
本以施惠困窮。
有司不明先帝之法,奉行失當,如給衣被器用,專顧乳母及女使之類,皆資給過厚。
常平所入,殆不能支。
天下窮民飽食暖衣,猶有餘峙,而使軍旅之士稞食不繼,或至逋逃四方,非所以為政之道。
可參考元豐惠養乞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人,日給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給:原作「就」,據本書食貨
如蒙施行,乞下有司,頒降諸路常平倉司施行。
」從之。
二十八日,诏:「自京師至外路,皆行居養法,及置安濟坊。
猶慮雖非鳏寡孤獨而癃老疾廢,委是貧乏是:原作「自」,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改。
,寔不能自存,緣拘文,遂不與居養,朕甚憫焉。
可立條,委當職官審察詣寔條委:原作「委條」,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乙。
,許與居養居: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補。
。
速着文行下。
其安濟坊,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療痊失痊:原作「瘗」,據本書《補編》第三○九頁改。
,歲終考會人數,以為殿最。
仍立定賞罰條格,或佗司奉行不謹,緻德澤不能下究,外路委提舉常平司、京畿委提點刑獄司,常切檢察。
外路仍兼許佗司分巡,皆得受訴;都城内,仍許禦史台糾劾。
」 五年八月十一日,诏:「諸漏澤園、安濟坊,州縣辄限人數,責保正長以無病及已葬人充者葬:原作「杖」,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一改。
,杖一百。
仍先次施行。
」 二十一日,尚書省言:「新差江南西路轉運判官祖理奏:『竊見漏澤 園州縣奉行尚或滅裂,埋瘗不深,遂緻暴露,未副陛下所以愛民之意。
望詢訪州縣,凡漏澤園收瘗遺骸,并深三尺。
或不深三尺而緻暴露者,宜令監司覺察,按劾以聞。
』」從之。
九月二日,诏曰:「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圖,以惠天下窮民。
比嘗申饬,聞稍就緒,尚慮州縣怠于奉行,失于檢察,仁澤未究。
仰提舉常平司倍功提按,毋緻文具滅裂。
城寨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許依諸縣條例增置,務使惠及無告,以稱朕意。
」 十月九日,淮東提舉司言:「安濟坊、漏澤園,并已蒙朝廷賜名。
其居養鳏寡孤獨等,亦乞特賜名稱,以昭惠澤。
」戶部契勘:「已降都省批狀狀:原作「奏」,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二改。
,京西北路提舉司申請以『居養院』稱呼。
」诏依所申,以「居養院」為名,諸路準此。
大蹑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居養鳏寡孤獨之人,其老者并年五十以上,許行收養。
諸路依此。
」先是,崇甯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内一項雲:「已诏天下置安濟坊、漏澤園,訪聞州縣但為文具,未盡如法。
并仰監司咤巡按檢舉,委曲檢校,每季具已較正數及施行逐件事理,次第聞奏。
」至是,河東路提點刑獄點檢到事件,故有是诏。
八月二十七日,真定府言:「居養院、安濟坊兩處所管出納官物,并日逐抄轉簿曆及供報文字,委是繁多,若共差軍典一名,顯見兩處勾當不前。
伏望各差軍典一名,并添支錢米等,并乞依已得指揮。
」從之。
諸路依此。
閏十月,诏:「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無衣赤露,往往倒于街衢。
其居養院,止居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
應遇冬寒雨雪,有無衣服赤露人,并收入居養院,并依居養院法。
」 二年四月五日,知荊南府席震等言:「枝江縣居養人鹹通一百一歲,已下縣依條就賜絹、米、酒訖已:原作「依」,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二改。
。
契勘居養人年八十以上,依條許支新色白米及柴錢色:原作「邑」;柴:原作「紫」,均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三改。
;九十以上,每日更增給醬菜錢二十文醬:原作「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三改。
,夏月支布衣,冬月衲衣絮被。
況如鹹通年踰百歲,若循前項八、九十之例,竊慮未稱朝廷惠民之政。
欲将居養人鹹通每日添給肉食錢,并見增給醬菜,通為錢三十文省,冬月給綿絹衣被,夏單絹紗、裝着。
仍乞諸路有百歲以上之人,亦依此施行。
」從之。
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鹿縣水,本縣官、私房等盡被渰浸。
」诏見在人戶如法赈濟。
如有孤遺及小兒,并側近居養院收養。
詳見恤災門。
三年四月二日手诏:「居養、安濟、漏澤,為仁政先,欲鳏寡孤獨、養生送死各不失所而已。
聞諸縣奉行太過,甚者至于許供張,備酒馔,不無苛擾。
其立法禁止,無令過有姑息。
」 十二月十六日,三省言:「戶部奏:『诏居養、安濟日來官司奉法太過,緻州縣受弊,可申明禁止,務在适中。
看詳自降元符法,節次官司起請增添。
若依舊遵用,慮諸路奉法不一。
欲依元符令并崇甯五年秋頒條施行。
』」诏改昨頒條注文内「癃老」作「廢、笃疾」癃老:原作「疾廢」,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三改。
,并依所奏并罷。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诏 :「鳏寡孤獨,古之窮民,生者養之,病者藥之,死者葬之,惠亦厚矣。
比年有司蹑望,殊失本指。
至或置蚊帳,給肉食,許祭醮許:原脫,據本書《補編》第三○九頁補。
,功贈典,日用即廣,縻費無藝。
少且壯者,遊惰無圖惰:原作「情」,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四改。
,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
應州縣以前所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許存留外,仰并遵守元符令,餘更不施行。
開封府創置坊院悉罷,見在人并歸四福田院,依舊法施行。
遇歲歉、大寒,州縣申監司,在京申開封府,并聞奏聽旨。
内遺棄小兒委寔須乳者,所在保明,聽依崇甯元年法雇乳。
」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天頭原批:「正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二日,十一月十九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四年二月一日。
」按:即以上幾條應按此順序排列。
,诏:「居養鳏寡孤獨等人,昨降指揮并遵守元符令,自合逐年依條施行,不須聞奏聽旨外,如遇歉歲或大寒,合别功優恤。
若須候聞奏得旨施行,竊恐後時,仰提舉司審度施行訖奏,諸路依此。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居養、安濟,仁政之大者,方冬初寒,宜務收恤。
諸州郡或廢,當職官停替,開具供申,并令開封府依此檢察。
」 九月二十二日,诏:「今歲節令差早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四改。
,即今天氣稍寒。
令開封府自今便巡觑收養寒凍倒卧并無衣赤露乞丐人。
」 十一月十九日,尚書省言:「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比來提舉常平司官全不複省察,民之無告,坐視不救,甚失朝廷惠養之意。
」诏自今居養、安濟、漏澤園事,轉運、提刑、鹽香司并許按舉。
在京委禦史台彈奏。
四年二月一日,兩浙轉運司言:「鎮江府在城并丹徒縣居養院、安濟坊,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給散孤老孱弱之人,未副惠養之意。
兼用布絮被支費錢數不多,即非過有濫支錢物。
欲應居養院、安濟坊寒月許置布絮被給散蓋卧。
」诏依所乞,許置。
諸路依此。
二日,臣寮言:「訪聞諸路民之寔老而正當居養、寔病而真欲安濟者,往往以親戚識認為名,虛立案牍,随時遣逐,使法當收恤者複被其害。
官吏相蒙,無以檢察。
欲令今後州縣居養、安濟人,遇有親戚識認處,委不幹礙官一員驗寔,若詐冒及保明不寔,與同罪。
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免。
」從之。
四月十八日,新知(穎)[颍]昌府崔直躬言:「朝廷以居養、安濟惠濟鳏寡孤獨,欲冬月遇寒雪異常,許權不限數支訖聞奏。
」從之。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居養院見居養民民:原作「居」,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五改。
,合止此月二十日住罷,可更展限十日。
」 六年正月五日,知福州趙靖言:「鳏寡孤獨居養、安濟之法,自崇甯以來,每歲全活者無慮億萬。
乞诏有司歲終總諸路全活之數,宣付史餐。
」從之。
十月十八日,開封府尹王革言:「本府令,每歲冬月,吏部差小使臣,于都城裡外救寒凍倒卧,并拘收無衣赤露乞丐人送居養院收養。
會到吏部所差當短使人即無酬獎。
惟已經短使再差,或借差及三月以上,減一年半;兩月以上,減一年;一月以上,減半年磨勘勘:原作「看」,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五改。
,止是短使專法,本府别無立定酬賞。
欲今後應救濟無遺阙,除省部依短使酬 賞外,管勾四月以上,特減二年磨勘;不及四月者,以管勾過月日比附省部短使,依減年酬賞。
」從之。
七年七月四日,成都府路提舉常平司言:「準敕,成都府路提舉常平司所請居養院孤貧小兒内有可教導之人,欲乞入小學聽讀。
本司遵奉施行外,所有逐人衣服襕鞹,欲乞于本司常平頭子錢内支給置造。
仍乞與免入齋之用。
」诏依,餘路依此。
八月十六日,提舉淮南東路常平等事鄒子崇言:「凡居養院遺棄小兒,許宮蹑、寺院養為童行,庶得所歸。
」從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諸州縣鎮寨及鄉村道路,遇寒月,過往軍民有寒凍僵仆之人,地分合幹人實時扶舁,送近便居養院,量給錢、米救濟。
不願入院者,津遣出界。
違而不送者,委令、佐及本地分當職官覺察分:原作「方」,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六改。
,監司巡曆所至點檢。
」 宣和元年五月九日,诏:「居養、安濟等法,歲麼寖隳,吏滋不虔虔:原作「處」,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三六改。
。
可令諸路監司、廉訪使者分行所部,有不虔者,劾之,重寘于法。
」 二年六月十九日,诏:「居養、安濟、漏澤之法。
本以施惠困窮。
有司不明先帝之法,奉行失當,如給衣被器用,專顧乳母及女使之類,皆資給過厚。
常平所入,殆不能支。
天下窮民飽食暖衣,猶有餘峙,而使軍旅之士稞食不繼,或至逋逃四方,非所以為政之道。
可參考元豐惠養乞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人,日給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給:原作「就」,據本書食貨